起重机操作员(驾驶员)的劳动保护说明。 完整文件 事故预防 一、劳动保护的一般要求 1.1. 本标准指令的制定考虑了危险生产设施技术设备使用规则的要求,并经俄罗斯联邦政府 25.12.98 年 1540 月 1999 日第 1 号法令(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批准。 . 191. No. 10.03.99. Art. 263),危险生产设施中符合工业安全要求的生产控制的组织和实施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9 年 11 月 1305 日第 10 号法令批准。 257(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98年。第31.12.98号。第79条),起重起重机设计和安全操作规则(PB XNUMX-XNUMX -XNUMX)(以下简称规则),经俄罗斯国家矿业和技术监督局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决议批准,规定了操作员(起重机操作员)维护机械手起重机的责任。 1.2. 操作员(机械师)的生产说明是在本标准说明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与俄罗斯 Gosgortekhnadzor 达成一致,并且可能包含随车起重机当地操作条件产生的附加要求、随车起重机及其车辆和安全装置的维修说明载于随车起重机及其车辆和安全装置的操作手册中。 1.3. 经过培训并持有起重起重机操作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了解: 1)制造商提供的起重机和安全装置的操作手册; 2)生产说明书; 3)机械手起重机的设计、机械手起重机的用途、工作原理以及机构部件和安全装置的设计; 4) 负载处理装置的布置; 5)劳动保护说明; 6) 向受害者提供急救的技术和方法。 2、上岗前的劳动保护要求 2.1. 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确保起重机的所有机构、金属结构和其他部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为此,他必须: 1)检查起重机各机构、紧固装置、制动器以及底盘、牵引装置和缓冲装置; 2) 检查机械防护装置的存在和可维护性; 3)检查齿轮、轴承和绳索的润滑情况,以及润滑装置和密封件的状况; 4)在可触及处检查臂节及其悬挂元件(绳索、拉线、块体、耳环等)的金属结构和连接,以及行走架(底盘)和旋转体的金属结构和焊接连接。部分; 5)在可触及的地方检查绳索的状况及其在卷筒、吊杆、抓斗上的紧固情况,以及绳索在滑车和卷筒流中的敷设情况; 6) 检查钩子及其在夹子中的紧固情况; 7)检查附加支撑(伸缩梁、千斤顶)和稳定器的适用性; 8) 检查安全装置和装置的可用性和可维护性; 9)检查起重机照明、缓冲灯、前照灯的正常使用情况; 10) 验收液压驱动起重机时,检查驱动系统、软管(如果使用)、压力管路上的泵和安全阀。 2.2. 操作员(驾驶员)有义务与吊装工一起检查起重装置是否符合负载的重量和性质、其适用性以及其上是否有标明负载能力、测试日期和编号的印章或标签。 。 2.3. 验收工作起重机时,必须与交接班的操作人员(司机)一起进行检查。 为了检查随车起重机,业主有义务在轮班开始时为操作员(驾驶员)分配必要的时间。 2.4. 仅当机构不工作时才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 2.5. 检查起重机时,操作人员(司机)必须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手提灯。 2.6。 在投入运行之前检查起重机后,操作员(驾驶员)在确保遵守所需的接近尺寸后,有义务在闲置状态下测试所有机构并检查操作是否正确: 1) 起重机和电气设备的机构(如有); 2) 起重机上可用的安全装置和装置; 3) 刹车; 4)液压系统。 2.7. 起重机在检查、试验过程中,如发现起重机有妨碍安全运行的故障或缺陷,且不能自行排除的,操作人员(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在不上岗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起重机维护的工程师和技术工人 - 机械手状况良好,并通知负责起重机安全工作的人员。 2.8. 随车起重机出现下列故障时,操作人员(驾驶员)不得开始作业: 1) 起重机金属结构的裂缝或变形; 2)动臂悬挂元件(耳环,杆等)的裂缝, 3) 紧固绳索的地方没有开口销和先前存在的夹子或紧固力减弱; 4)臂架或货绳的断丝次数或表面磨损超过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规定的规范,有绳股撕裂或其他损坏; 5)起重机构或者吊臂起升机构存在威胁作业安全的缺陷; 6)起重机构或臂架起升机构制动部件损坏; 钩口磨损超过原断面高度的10%,钩口封闭装置故障,笼内钩子紧固失败; 7)汽车及其他带有弹簧底盘的随车起重机的附加支撑损坏或不完整、稳定器故障; 8) 绳索滑车和防止绳索退出滑车流的装置损坏。 2.9。 在开始工作之前,操作员(司机)必须: 1)熟悉起重机作业方案、装卸、储存货物的工艺图; 2)检查起重机安装现场的状况; 3)确保工作现场无电源线或距离30m以上; 4)取得距离电力线30m以内起重机作业许可; 5)检查工作区域的照明是否充足; 6) 确保吊具有证书和显着标志。 2.10. 接收装载起重机后,操作员(驾驶员)必须在日志中进行适当的记录,并在收到负责装载起重机安全工作的人员的任务和工作许可后开始工作。 2.11. 履带式和气动轮式起重机移至新设施后投入运行的许可由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签发,以检查起重机的状况并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并在入口处监督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日志。 三、工作中的劳动保护要求 3.1. 操作随车起重机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遵守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和生产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和说明。 3.2. 操作员(驾驶员)在操作起重机机械手的机构时,不应分散其直接职责以及清洁、润滑和修理机构的注意力。 3.3. 如果需要离开随车起重机,操作员(驾驶员)有义务停止驱动随车起重机的机构的发动机,并从随车起重机上拔下点火钥匙。 在没有操作人员(驾驶员)的情况下,学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操作随车起重机。 3.4. 在使用随车起重机进行任何移动之前,操作员(驾驶员)必须确保受训人员处于安全的地方,并且随车起重机的工作区域内没有陌生人。 3.5. 如果装载机起重机机构的操作出现中断,起重机操作员必须在打开它们之前发出警告信号。 3.6. 起重机在电源线下的移动必须在吊臂下降(处于运输位置)的情况下进行。 3.7. 带负载移动起重机时,应按照起重机操作手册中的说明设置起重臂的位置和起重机的负载能力。 不允许同时移动起重机和旋转臂架。 3.8.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随车起重机的通行证特征需要安装时,操作员(驾驶员)有义务将随车起重机安装在所有附加支撑上; 同时,他必须确保支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其下方放置坚固稳定的垫板,这些垫板是起重机的设备。 不允许将随机物体放置在附加支撑下。 3.9. 在附加支架上安装起重机以及从支架上释放起重机时,操作人员(驾驶员)禁止在驾驶室内。 3.10. 允许将起重机械安装在坑(沟)斜坡边缘,但前提是从坑(沟)斜坡起点到起重机械支撑轮廓边缘的距离不超过小于表中所示值。 如果无法保持这些距离,则必须加固斜坡。 使用随车吊作业的工程必须规定在坑(沟)坡边缘安装随车吊的条件。
3.11. 施工安装工程应当按照装卸起重机施工方案设置装卸起重机。 3.12. 起重机的安装必须在规划和准备好的场地上进行,并考虑土壤的类别和性质。 不允许在新浇的未压实土上以及坡度超过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允许的坡度的场地上安装随车起重机进行作业。 3.13. 装卸起重机的安装应保证在操作过程中装卸起重机任何位置的旋转部分与建筑物、货物堆和其他物体之间的距离至少为 1 m。 3.14。 禁止操作员(驾驶员)未经授权安装随车起重机在电力线附近工作(直到他收到负责随车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的指派)。 3.15。 在装卸敞车时、在电力线附近使用多台随车起重机移动货物时,操作员(驾驶员)必须在负责随车起重机安全作业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工作; 在生产或服务场所所在楼层可能有人的地方移动货物时; 当运输尚未制定吊装方案的货物时,以及在工作项目或技术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3.16。 不允许在可能有人的工业、住宅或办公场所的楼层上移动货物。 在某些情况下,在制定措施(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以确保工作安全后,并在人员的指导下,货物可以在人员所在的生产或办公场所的地板上移动。负责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 3.17。 仅在某些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联合搬运货物,并且必须按照工作项目或技术图进行,其中必须包含吊装和搬运货物的图解,标明操作顺序、位置货物绳索,还包含现场准备的要求和货物安全移动的其他说明。 3.18。 运输货物时,操作员(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仅根据吊环发出的信号才能操作起重机机械手。 如果吊环发出信号,其行为违反了指令的要求,则起重机操作员响应该信号,不应执行随车起重机所需的操作。 对于由于错误发出信号而导致起重机操作造成的损坏,发出错误信号的操作员(驾驶员)和吊装工均需承担责任。 吊装工和操作员(机械师)之间的信号交换必须按照企业(组织)制定的程序进行。 操作员(驾驶员)必须执行“停止”信号,无论是谁发出的; 2)需要用起重指示器确定起重机各臂距的起重能力; 3) 在提升负载之前,应使用声音信号警告吊装员和随车起重机附近的所有人员,告知需要离开正在移动负载的区域、负载可能掉落以及吊臂下降。 仅当起重机操作区域内无人时才能移动负载。 操作员(驾驶员)在提升和移动抓斗时也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负载距平台高度不超过 1 m,则在提升或降低负载时,吊环可以靠近负载; 4) 装卸手推车、车辆及其拖车、铁路敞车和平台时,必须在车上无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者(驾驶员)必须首先确保这一点; 5)起升机构的吊钩应安装在负载上方,以便起吊负载时消除负载绳的斜拉力; 6)起吊重物时,应先将其提升到不超过200-300毫米的高度,以保证吊具的正确性、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正常作用。您可以将负载提升到所需的高度; 7)起吊重物时,吊钩笼与起重臂上的挡块之间的距离必须至少为500mm; 8)水平移动的负载(负载搬运装置)应首先提升至沿途遇到的物体上方500毫米; 9)起升臂架时,必须保证不升到超过最小工作臂展对应的位置; 10) 当移动位于墙壁、柱子、堆垛、火车车厢、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附近的负载时,必须首先确保正在移动的负载和建筑物的指定部分之间没有吊手或其他人,车辆或设备,以及吊臂或正在移动的货物不可能撞击墙壁、立柱、汽车等。负载放置在敞车、平台和手推车上,以及它们的移动应在不破坏平衡的情况下进行敞车、手推车和平台; 11)小件货物的移动必须在专门设计的集装箱内进行,并且必须排除单个货物掉落的可能性;只有在装卸时(在地面上)才允许在没有围栏的托盘上吊装砖块。 )车辆、拖车、铁路敞车和平台; 12) 在从井、沟、沟、坑等处提升负载之前。 在将负载放入其中之前,通过降低自由(卸载)吊钩,首先确保在卷筒上的最低位置,绳索至少缠绕一圈半,不包括夹紧装置下的圈数; 13)货物堆放、拆装应均匀,不得违反规定的货物存放尺寸,不得堵塞通道; 14)有必要仔细监控绳索; 如果发现它们从卷筒或块上脱落、形成环或绳索损坏,则应暂停起重机的操作; 15) 如果起重机有两个起升机构,则不允许它们同时操作。 怠速机构的吊钩必须始终升到最高位置; 16) 吊装货物必须按照吊装图进行。 对于吊索,必须使用与所提升负载的重量和性质相对应的吊索,同时考虑树枝的数量及其倾斜角度; 选择通用吊索,使其分支之间的角度不超过90°; 17)当操作带有专为散装和块状物料设计的抓斗的起重机械时,不允许搬运最大尺寸超过300毫米的物料,或者散装质量超过该抓斗规定的值。 件货转运只能使用专用抓斗进行; 18) 抓斗起重机允许在其作业区域无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只有在起重机操作中断、抓斗降到地面后,才允许辅助工人履行职责; 19) 只允许将运输的负载降低到预定的位置,并且排除已安装的负载掉落、翻倒或滑动的可能性。 安装负载的地方必须预先铺设适当强度的垫块。 货物的堆装、拆装应均匀进行,不得违反规定的货物存放尺寸,不得堵塞通道。 3.19。 机械手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与机械手起重机起升滑动部分距离小于30m,以及从负载到架空电力最近导线在地面上投影形成的垂直平面的距离小于42m的机械手起重机上作业电压为 1 V 或更高的线路,必须按照定义安全工作条件的批准进行。 在电力线附近组织工作、发放许可证和指导工人的程序由起重机所有者的命令制定。 任何位置的起重机或负载部件与最近电源线的安全距离为: 对于电压高达 1,5 kV - 1 m,对于 20 至 2 kV - 至少 35 m,对于 110 至 4 kV - 至少 150 m,220至5 kV - 至少330 m,高达6 kV - 至少500 m,750至9 kV - 至少XNUMX m。 因生产需要,无法保持规定距离的,可根据作业许可证上注明的作业时间,在限制区域内使用起重机械进行作业,并断开电源线。 如果负责机械臂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未确保满足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工作条件、未标明机械臂起重机的安装位置并未在日志中记录以下条目:“安装“我在我指定的位置检查了装载起重机。我授权该工作(日期、时间、签名)。” 在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和输电线路上操作起重机时,如果使用起重机的工作是由操作电气装置的人员进行的,并且操作人员(起重机操作员)是能源企业的工作人员,则需要获得带电附近作业的工作许可证设备分配给操作员(起重机操作员),负责起重机安全作业。 随车起重机可在城市交通未断开的接触线下进行操作,但安装限制器(限位器)时,若随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与接触线之间的距离保持至少 1 m,则不允许降低接触线的运行速度。起升臂架时规定的距离。 3.20。 只有在收到负责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的特殊(书面)指示后,操作员(驾驶员)才能开始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或有毒、腐蚀性负载进行作业。 3.21。 在执行工作期间,禁止操作员(驾驶员): 1) 允许不具有吊索权的随机人员捆绑或钩住负载,并使用与负载的重量和性质不相符的、没有标签或印章的负载处理装置。 在这些情况下,操作员(驾驶员)必须停止使用随车起重机进行作业,并通知负责随车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 2) 提升质量超过给定范围内随车起重机负载能力的负载。 如果操作员(驾驶员)不知道负载的重量,则必须从负责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处获取有关负载实际重量的书面信息; 3)将带有负载的吊臂下降至其伸出,此时起重机的负载能力将小于被提升负载的质量; 4) 带负载转动臂架时产生急刹车; 5)当绳索处于倾斜位置时,用起重机机械手的吊钩沿地面、轨道和托梁拖动负载,以及使用吊钩移动火车车厢、平台、手推车或手推车; 6)用钩子或抓斗将覆盖土或冻在地上的、由其他荷载放置的、用螺栓加固的、填充混凝土等的荷载扯下; 7) 使用起重机释放被负载夹住的起重装置(吊索、链条、钳子等); 8) 吊运铰链损坏的钢筋混凝土产品、捆扎不当、位置不稳定的货物以及装满容器的集装箱; 9)在电缆和管道上以及沟渠或沟渠的斜坡边缘上施加负载; 10) 举起载人的负载以及用手支撑的负载; 11)将随车起重机的控制权移交给无权操作随车起重机的人员,也允许学生和受训人员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独立操作随车起重机; 12)当驾驶员或其他人在车厢内时装卸车辆; 13)起升未放置在专用容器内的压缩或液化气体气瓶; 14)在没有特殊接收区域或特殊装置的情况下将货物运送到窗户开口和阳台上; 15)用旋臂绞车将负载直接从其安装地点(从地面、平台、堆垛等)吊起; 16)采用限位开关作为工作机构的自动停止机构; 17) 在安全装置和制动器失效或有故障的情况下工作。 3.22. 如果发生故障,操作员(驾驶员)有义务降低负载,停止操作随车起重机,并通知负责随车起重机安全作业的人员。 经营者(驾驶员)在下列情况下也必须采取行动: 1) 当雷雨或强风即将来临,其速度超过该起重机在其护照上规定的允许速度时; 2)起重机操作员工作区域照明不足、大雪或大雾,以及操作员(驾驶员)不能清楚地区分吊装器或正在移动的负载的信号的其他情况; 3)当气温低于起重机护照上规定的允许零下温度时; 4) 绞拧载货环链葫芦的绳索时。 4、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保护要求 4.1. 如果装载起重机失去稳定性(地面沉降、支腿故障、超载等),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立即停止起重,发出警告信号,将负载降低到地面或平台上,并确定紧急原因。 4.2. 如果起重机机械手的元件(吊臂、绳索)通电,操作员(驾驶员)必须警告工人存在危险,并将吊臂移离电源线。 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操作员(驾驶员)必须离开随车起重机,不得接触金属结构,并遵守防触电的人身安全措施(根据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 4.3. 如果在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工人(吊装工)接触到带电部件,操作员(驾驶员)必须首先采取措施使受害人免受电流影响,遵守人身安全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急救。 4.4. 如果随车起重机发生火灾,操作人员(驾驶员)有义务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停止工作并使用随车起重机上配备的灭火装置开始灭火。 4.5.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飓风、地震等),操作员(司机)必须停止工作,将负载降低到地面,离开起重机并前往安全地点。 4.6. 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遵守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4.7. 如果在装卸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事故,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立即通知负责装卸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人员,并确保事故或事故情况的安全,如果这不会对人员造成危险。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4.8. 操作员(驾驶员)有义务将所有紧急情况记录在日志中,并通知负责维护起重机良好状态的工程技术人员。 5、工作结束时的劳动保护要求 5.1. 起重机工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不要让负载或抓斗悬空; 2)将起重机放置在指定停放区域,制动并锁定驾驶室; 3)将起重臂、吊钩安装在随车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位置; 4) 停止发动机; 5) 在日志中输入有关起重机部件和元件已识别的缺陷和故障的信息。 5.2. 当随车起重机进行多班作业时,交班的操作人员(起重机操作员)必须将随车起重机操作中的所有问题告知其轮班工人并进行交班,并在日志中做出相应的记录。 6、随车吊的保养与保养 6.1. 维修随车起重机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必须遵守随车起重机操作手册中规定的要求。 6.2. 操作员(司机)有义务: 1)保持起重机各机构、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及时润滑起重机各机构及钢丝绳; 3)了解起重机的技术检查和技术维护(TO-1、TO-2、TO-3、SO)的时间和结果; 4)了解机械师和电工根据定期检查日志中的条目对起重机及其各个机构和部件进行预防性定期检查的时间和结果。 6.3. 根据操作员(驾驶员)的要求,消除起重机机械手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其他类型的维修按照预防性维护计划进行。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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