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单位人员职业安全须知。完整文件 1. 一般安全要求 1.1.经营单位必须符合要求:
1.2.经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
1.3.完成高等和中等医学教育的人员以及经过特殊培训的初级医务人员,按照 GOST 12.0.004-79 接受过职业安全培训,并具有 I 级电气安全等级,可以在手术室独立工作。 取代GOST 12.0.004-79,根据5年1990月2797日苏联国家标准第12.0.004号法令,GOST 90-XNUMX获得批准并生效 1.4.为了防止疾病和事故的发生,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苏联部令《关于对医疗机构员工进行入职前的初步体检和定期体检》的方法说明进行体检卫生部 19 年 1984 月 700 日第 XNUMX 号。 1.5.作业单位人员必须按照与医务人员工会中央委员会商定并批准的现行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卫生、卫生的服装鞋帽、专用服装、专用鞋帽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苏联卫生部 29.01.88 年 6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 1.6.经营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机构内部劳动法规。 1.7. 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食和吸烟。 为了吃饭,有必要配备特殊的房间。 1.8.手术过程中,非参与手术的人员禁止进入手术室。 1.9.严禁在手术室存放手术中未使用的物品。 1.10.使用电气设备时,请务必遵守制造商随设备提供的说明中规定的操作和安全规则。 1.11.操作过程负责人必须确保定期、及时地进行设备测试并记录结果。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法案或协议中。 1.12.由于手术室的手术室和麻醉室在消防安全、爆炸危险和电气危险方面被列为高危房间,因此手术室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现行的安全规则。 1.13。根据 GOST 12.4.026-76,手术室入口处必须有警告标志“小心!使用爆炸性麻醉剂”。 “SSBT。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标志编号 2.9。 1.14.术前室和麻醉室必须配备OU型二氧化碳灭火器。 1.15。受害人或目击者必须立即将任何工作事故通知其直接主管。 管理者有义务紧急组织对受害人的急救,将事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的主任医师、职业安全工程师或者履行职责的人员以及工会委员会,保存工作场所的情况以供调查,事故发生时设备的状况,如果这不会威胁到周围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也不会导致事故。 1.16。不遵守或违反劳动安全指示的人员将根据内部劳动法规受到纪律处分,并在必要时对其劳动安全问题知识进行特别检查。 2、开工前的安全要求 2.1.手术前,参与手术的人员必须进行卫生淋浴,并穿上无菌卫生服。 2.2.作业单位人员严禁穿着羊毛、丝绸、锦纶、锦纶等合成材料制成的衣服,在活动时带电较多,导致人体上电荷迅速积聚。 2.3.手术室人员严禁佩戴手镯、戒指、链条等金属物品。 2.4.麻醉机维修人员的手以及患者的面部不应有油、药膏和口红的痕迹。 2.5.在操作设备之前,工作人员必须仔细检查用于连接网络的电线以及从设备到患者的电线的完整性。 2.6。开始工作前,人员应确保设备所有金属和导电非金属部件均已接地,以消散静电。 2.7.如果检测到电流“击穿身体”,工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将其关闭)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2.8.所有进口并带入经营单位的仪器、装置和其他设备均应进行必要的灭菌和消毒。 2.9.人员应检查麻醉机正常运行所需的吸附过滤器是否存在。 2.10.手术前和手术过程中,人员必须使用仪器(湿度计或干湿计)监测手术室空气的相对湿度和温度。 手术室内的相对空气湿度应为60+-5%,空气温度为- +21:+25°C。 2.11.在开始麻醉之前,应检查人员是否存在静电荷。为了去除它,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用手接触金属物体(例如手术台的金属部分)来有意地使自己接地。 如果发生静电放电,员工必须立即离开手术室,以消除其累积的原因。例如,更换鞋子或衣服。 2.12.为了防止手术室被细菌污染,建议工作人员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细菌学检查确定供气纯度是否存在悬浮颗粒和细菌菌群。 三、工作中的安全要求 3.1.要求所有手术参与者严格遵守手术室无菌、防腐规定。 3.2.禁止作业单位人员对有故障的装置、仪器、装置、报警装置等有故障的装置进行作业。 3.3.工作人员必须排除病人接触金属物体的可能性,例如手术台,手术台上应铺上棉毯,上面铺上橡胶布和床单,以便其边缘从手术台的各个侧面垂下。 3.4.使用爆炸性吸入物质或易燃消毒剂(手部处理用)时,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外科设备、除颤器、闪光灯等可作为火源的设备。 3.5.手术期间,应在手术团队成员所在区域采集空气样本,检查是否存在麻醉蒸气。 它们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水平。 3.6.手术中使用的敷料和器械必须由人员收集在专门指定的容器中。 3.7.工作人员必须将手术过程中采集的活组织检查和标本装入密闭容器中。 4、火灾、爆炸的预防、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4.1.为防止药物自燃,使用后必须将其从蒸发器排入密封容器中。乙醚必须缓慢排出,避免飞溅。禁止将麻醉后剩余的乙醚倒入水槽中。 不允许将乙醚以自由落流的方式从蒸发器倒入接收容器中。为此,需要使用由导电材料制成的漏斗,漏斗必须接地,并且漏斗的末端必须到达容器的底部。否则,必须将接地导体的末端穿过漏斗到达容器底部,以便乙醚沿着该导体流入容器中。 4.2.排空药物后,用温水冲洗蒸发器、软管和麻醉机的所有可拆卸部件。 4.3.在手术室内,禁止将气体从一个气瓶转移到另一个气瓶,以及向装有压缩气体的气瓶中引入额外的气体或药物。输血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在专门配备的房间内进行。 4.4.手术室、麻醉室禁止使用明火(酒精灯、煤气炉、点燃的火柴等)和电加热装置。 4.5.使用吸入麻醉装置时禁止使用有故障或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4.6。手术室地板必须定期清洁,以避免形成不导电薄膜(由于污垢沉积等),这可能导致地板失去导电性。 禁止用蜡或清漆处理地板表面。 4.7.设备的皮带传动装置不应放置在麻醉物质浓度高的区域。禁止使用松香、蜡和其他增加表面电阻的物质润滑皮带。 4.8.禁止用胶带(另一种电介质)密封麻醉机的部件,禁止使用非抗静电橡胶制成的软管将麻醉混合物排入大气中,或将无法使用的导电材料部件更换为导电材料制成的部件。电介质。 笔记。麻醉机的所有元件均由导电材料制成:袋子、软管、面罩、呼吸管和设备呼吸回路的其他部件,以及垫圈和轮胎 - 由导电橡胶制成;适配器 - 由有色金属或导电塑料制成。 4.9.如果操作单元发生爆炸或火灾,您必须:
4.10.如果人员被电流伤害,必须:
4.11.在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时,必须按照苏联卫生部医疗和预防保健总局于 18 月同意的《向电流和其他事故受害者提供急救的说明》行事。 1985 年 10 月 13 日,信件编号 328-36/XNUMX-XNUMX。 5、工作结束时的安全要求 5.1.手术结束后,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清点收集到的器械和餐巾纸。 5.2.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
5.3.从手术室取出用过的敷料和废物(出于处置目的)必须在密闭容器中进行。 5.4.用过的选矿材料和废物的处置应在操作单元外的马弗炉中进行。 5.5.工作人员必须在技术维护日志中进行适当的记录,并向经理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和故障。 注: 第 1.1 条。 SNiP 2.08.02-89“公共建筑”及其修正案和由 Gipronizdrav 于 1989 年制定的“医疗机构设计手册”现已生效。 第 1.3 条。 GOST 12.0.004-90“SSBT。职业安全培训的组织。一般规定”已生效。 第 1.4 条。俄罗斯联邦卫生部 14.03.96 年 90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对工人进行初步和定期体检的程序以及进入该行业的医疗规定”生效。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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