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使用规则。 无线电电子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1。 一般规定 1. 电能使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行业法》制定。 能源生产、能源传输、能源供应组织和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电能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立法、规则和其他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 该规则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费者使用电能的程序。 2. 本规则使用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1) 家庭消费者——为家庭目的使用电能的自然人; 2) 电力网络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的边界 -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的电力网络划分点:能源生产、能源传输组织和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和次级消费者之间,由电网的资产负债表所有权; 3)各方经营责任的边界——由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或合同确定并确认的负责维护、维护和技术条件的业务实体之间的电力设备和(或)网络的划分点通过适当的行为界定这些商业实体之间各方的资产负债表所有权和经营责任; 4) 电力供应合同——能源供应组织承诺通过连接的网络向消费者提供能源,消费者承诺为接收的能源付费并遵守其消费模式的文件根据合同规定,确保其控制下的电网运行安全,以及他使用的与能源消耗有关的电器和设备的可维护性; 5) 合同容量——与能源供应组织商定的消费者一小时使用的平均电量; 6)电能质量——电能符合现行州际标准——GOST 13109-97《通用供电系统电能质量规范》所制定标准的程度; 7) 电力工业设施——用于生产、转换、传输、分配和消耗电能的发电站、变电站、输电线路; 8) 电力设施的特殊运行模式——在电力设施发生重大技术干扰的情况下引入强制制度; 9) 付款文件——消费者据以付款的文件(发票、通知、收据、警告发票); 10) 密封装置(密封件、密封电缆)是一种带有锁定机构的一次性装置,可提供对未经授权的访问的控制; 11)商业会计工具的验证 - 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他经认可的法律实体执行的一系列操作,以确定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既定的计量要求; 12) 电能接收器——设计用于接收和使用电能的装置或装置; 13) 用户电气装置的连接功率——直接和(或)通过开关装置连接到电网的用户电能接收器的额定功率之和; 14) 商业电力计量方案的验证 - 由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执行的一组操作,以确定计量设备的状态及其包含的方案; 15) 结算期——供电合同确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必须考虑消耗的电能并向消费者付款; 16)免费供电 - 每月消费量的电力供应,容量不超过供电合同确定的价值; 17) 次级消费者——直接连接到能源供应组织消费者电网的消费者; 18) 电能市场主体——能源生产、能源传输、能源供应组织、电能消费者和其他在电能市场上运作的组织; 19) 电能计量方案——电能计量装置的某种电气连接,为其结算提供传输和消耗的电能的核算; 20)工艺储备——消费者完成工艺流程所需的电力; 21) 授权机构——中央执行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电力工业领域执行国家政策; 22) 用电性质——用电类型,细分为季节性、临时、轮班、紧急、技术、家庭和(或)工业用电、电焊、电加热和(或)热水供应需求; 23) 固定供电——一天中每个小时按照约定的数量向消费者供电; 24) 专家组织——经授权机构许可,就电力行业和节能问题进行能源专家鉴定的组织; 25) 电气装置——产生、转换、传输、分配、消耗电能的装置; 26) 节能——旨在合理和经济地使用燃料和能源的活动(组织的、科学的、实用的、信息的)。 2.电源的组织 3. 对消费者进行供电: 1) 在批发电力市场上,基于批发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集中拍卖达成的电力销售合同和交易。 确保由能源传输组织向消费者交付(运输)根据合同购买的电力,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2)在零售市场,合同项下的售电由供能机构进行。 同时,供能机构与输电机构签订输电合同。 消费者日均用电量超过批发市场准入门槛,向发电机构购电的,与输电机构签订输电服务协议; 3) 以书面形式订立供电合同。 附:资产负债表所有权和各方经营责任的界定行为; 专家组织为检查消费者电气装置的技术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必要时,紧急行动和(或)技术防护行动,以及能源部以规定方式起草的其他文件供应(能源传输)组织; 4) 以书面形式签订电能传输合同。 它伴随着划定资产负债表所有权和各方经营责任的行为,必要时,紧急行动和(或)技术装甲行为以及以规定方式制定的其他文件; 5) 确保电力市场参与者自由接入区域和(或)地方级别的电网,并规范市场主体在通过这些网络进行输电交易时所产生的关系,由《电网规则》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于 24 年 2001 月 214 日第 N 1708 号令批准,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簿中登记,编号为 N 28 2001年XNUMX月XNUMX日(以下简称ESP)等监管法律行为; 6) 确保市场参与者进入跨区域级别的网络(国家能源传输组织)受各方在通过这些网络进行电能传输交易时产生的关系的监管,并受 ESP 和当前的监管法律行为。 4.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分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5、供电应急装甲法(以下简称AAB)由用户和供电机构共同制定。 如果在 AAB 上存在分歧,双方将求助于专家组织来解决争议。 供电和(或)输电机构为应急和(或)技术装备清单中的设施提供不间断供电,前提是消费者履行了应急和(或)技术保障的电能支付保证。盔甲。 应急和(或)技术装甲清单中的消费设施不间断供电的技术可行性由专家组织根据合同确定和商定。 6. 用户消耗的电力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值(在技术规范规定的功率范围内),以及新的分用户只允许接入对合同进行适当变更后,征得输电机构同意。 7. 消费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容量范围内将自己的电气装置连接到他的网络,而无需能源供应和能源传输组织的额外许可,并且超过此容量 - 无论连接的容量如何,只有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能量传输组织。 3. 消费者用电装置连接规范 8. 消费者电气装置与电网的连接按照 ESP 第 3 章进行。 规范由能源传输组织根据消费者的书面要求发布。 9. 消费者申请书应注明: 1) 标的物全称及其所在位置,并附有态势图; 2)设施的最大负荷、用电量的性质; 3) 子用户列表及其电气装置的特点; 4) 以年为单位引入电力负荷的时间; 5) 符合技术文件规范要求的总体和个别技术装置供电可靠性方面的受电者类别; 6) 声明能力的正当性; 7) 确认所有权或财产租赁(租赁)权的文件副本,包括供电设施的租赁、信托管理和其他类型的使用。 10、在下列情况下,用户电气装置的连接规范必须由用户提出要求,并由输电机构发布: 1) 将新的电气装置连接到能源传输组织的网络; 2) 电气装置消耗的功率变化; 3)外接供电方案的变化; 4)改变电厂运行技术要求时; 5)改变消费类供电可靠性类别; 6) 更改对象的所有者。 11、输电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发布新建或改建经营企业、建筑物、构筑物、队列或个别行业的电气装置连接技术规范和组织用电建议。这些设施的计量总容量高达 1000 kW。 总容量超过1000千瓦的对象,发布初步技术条件。 12. 对需要改变外部供电方案的新建企业、建筑物、构筑物、队列、个别行业或现有扩建改造的现有设施的供电,与输电组织协调用户的设计决策;到它所连接的网络。 年消耗燃料和能源500吨及以上标准燃料的新建和扩建现有设施和企业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必须进行强制性节能专业知识。 13. 其电气装置由能源供应组织的消费者网络供电的次消费者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与能源传输组织达成协议的技术规范。 14. 将消费者连接到电网的技术规范表明: 1) 对象的位置(村庄、街道)、连接点(变电站、发电厂或电力线)、架空或电缆线路应提供给对象的电压、连接点的预期电压水平; 2)随着新消费者的出现而加强现有网络的合理要求 - 增加电线横截面,更换或增加变压器的功率,建造额外的开关设备单元以及其他不违反法律的要求; 3)短路电流计算值、继电保护、自动化、遥控机械、通信、保护接地、隔离和过电压保护的要求; 4) 对无功补偿、质量控制和电能计量的要求,消费者对入网点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消费者日常负荷计划的调节; 5) 连接到消费者网络的子消费者列表,显示预测的负载和功耗; 6) 允许使用的功率; 7) 供电方案是否符合受电设备的可靠性类别; 8) 对电能计量的组织要求; 9) 电力消耗的性质(永久、临时、季节性); 10) 技术条件有效期。 15、如对所发布的技术规范的有效性有必要和怀疑,消费者可向专家组织提出申请。 16. 消费者和受委托开发供电项目的设计机构都必须满足消费者与其网络所连接的电力传输组织发布的技术规范。 17、新设、改组的组织必须在已有组织的基础上取得技术条件。 发布和重新发布技术规范不收取任何费用。 4. 消费者电力装置的操作准入 18.所有新连接和改造的消费者电气装置必须按照现行法规和技术文件进行,并提供设计和技术验收文件。 19. 电气装置在调试前必须通过验收,并由安装调试机构按规定由用户验收。 在消费者消除已识别的缺陷并获得专家组织的结论和国家能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Gosenergonadzor)的许可后,能源传输组织与其电网连接,以使电气装置永久运行。 在收到专家组织的肯定结论后,能源传输组织可以将电压高达 1000 V、装机容量高达 100 kW 的消费者电气装置连接到其电网。 20. 用能设备调试前,专家组织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现行监管法规和设计数据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法规法规对能源效率指标进行专家评估。现有和在建设施。 国家能源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能源输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耗能设备投产的决定。 21.具有季节性用电性质的电力装置的电压供应是在消费者向能源供应组织提供专家组织对消费者的电力装置进行技术检查后进行的。 22. 电力设备准入程序适用于用户(分用户)新安装和改造的电力设备,以及电力设备所有者变更的情况。 23. 只有在消费者(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拥有具备适当资格的电气人员和负责电气装置的可靠、安全运行的人员,或有维护电气装置的协议的情况下,电气装置才可能投入运行。与获准从事此类活动的组织合作的电气装置。 租赁物(处所)时,包括租赁、信托管理和其他类型的使用,出租人对电气装置的可靠、安全运行负责,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24. 如果消费者的电气装置存在安装缺陷,与发布的连接技术规范和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有偏差,没有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电气维修人员,以及负责维修的电气人员。电气装置的可靠、安全运行,禁止其进入运行。 5、电能消耗的条件和方式 25. 对消费者的电能供应是由供能机构按照已签订的供电合同,按照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和每日供电计划连续进行的。 26. 在电力设施的特殊运行模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供电是根据能源传输组织制定的确保应急装甲量电力供应的方案进行的。 27. 在批发市场,引入电力设施特殊运营制度的程序由系统运营商制定。 28. 在零售市场,引入电力设施特殊运营模式的程序由区域电网公司制定。 6. 电力装置营运中各方的责任 29. 电力设备状况和维护的责任范围由其平衡关系确定,并在电网平衡关系划分和供电合同当事人的运营责任范围内确定。 30. 电压 1000 V 及以上电气装置的条件和维护责任限制如下: 1) 封闭式开关柜外侧架空线套管接头上和敞开式开关柜绝缘子门式拉环拉线夹的出线处; 2) 在电缆的尖端或进出线的进风口处。 在这种情况下,本段规定的连接技术条件的责任在于运营变电站的组织。 31.电压1000V及以上、有分接头(失聪或通断器)属于各组织机构的电力线路及其维修的责任边界建立在干线的支撑上,其中分接头制作。 连接水龙头的卡箍的状态控制和维护由主管干线的机构进行。 32. 经双方同意,合同还可以根据电气设备运行的特殊性确定另一合理的责任限制。 33. 消费者和输电组织之间对电压不超过 1000 V 的电气装置的状况和维护的责任限制如下: 1)带有空气分支 - 在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第一个绝缘子上的电源线连接的触点处; 2) 带电缆入口 - 在建筑物入口处的供电电缆接线片的螺栓连接上。 如本款规定的电网平衡归属地与地点不相符的,可直接在合同中确定。 34. 能源传输组织对建筑物或其他消费者不动产的电网资产负债表边界处的连接状态进行控制和运行维护。 35. 对用户的输电线路、配电点和变电站进行维修的结论,通过这些输电线路将电力传输到能源供应组织的其他用户,以及维修后纳入指定设备。在与能源供应组织达成协议后。 7、计量装置的安装和操作 36. 必须为电能消费者的电气装置配备必要的商业计量设备,以便向能源供应机构支付用电量。 对于电力计量,使用计量设备,其类型包含在确保测量一致性的国家登记簿中。 具有固定电力供应的消费者,合同用电量超过 100 千瓦,必须拥有用于商业计算有功和无功电能的仪表,并具有用于存储消耗电力、功率和每小时负荷计划数据的长期存储器。 合同用电量为 40-100 kW 的免费电力供应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具有长期存储器的有功和无功电能表,用于存储消耗电量和最大功率的数据。 合同用电量最高为 40 kW 的免费供电用户必须配备有功电能表。 37. 商业计量装置的安装按照规则要求和现行的电力计量组织规范性技术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经授权机构批准。 38. 当多个消费者由一个电源供电时,必须提供每个消费者的核算。 39. 商业计量装置必须有有权这样做的组织的初级或定期验证印章。 40. 商业计量装置的维护、保养和验证按资产负债表进行。 根据与业主的协议,商业计量设备的维护可由能源传输组织或其他获得此类活动许可的专业组织进行。 41. 商业计量设备的验证是在验证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设备的校准间隔进行的,以及在有关方面之一的要求对其证词的正确性有疑问的情况下. 42. 如果发生计划外验证,验证(包括拆除和安装)费用由要求计划外验证的一方承担。 43. 如果在验证过程中发现商业计量设备的读数超出其精度等级允许的误差,则特殊验证的费用由设备所有者支付。 44. 供能机构、输电机构和用户之间结算的电能核算在电网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的边界进行。 45、在技术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在电网资产负债表所有权边界以外安装商业用电计量装置。 从边界到商业计量设备安装地点的网络部分的电力损失根据合同归属于网络特定部分所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并由能源传输计算确定组织。 46.商业计量装置必须有有权验证外壳紧固的组织的印章,以及在电表接线端子的盖子上,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隔室的门上,在电流上和电压测试块和盒子,能量传输组织的密封件。 47. 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的驱动器、为商业计量装置供电、测量装置接线中的夹子组件以及位于商业计量装置之前的输入开关装置的柜子,用栅栏封闭,防止业主未经授权进入由输电机构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电气安装和密封。 在 0,4 kV 的安装中,从输入设备到测量电流互感器(包括在内)的所有载流部件都受到围栏和密封。 能量传输组织会密封静电电容器电池驱动器的手柄,以防消费者不使用这些电池。 48. 提供给用户的有功和无功电能的数量是根据安装在用户头变压器初级电压侧的商业计量装置的读数确定的。 如果商业计量装置安装在次级电压侧,即在头部变压器之后,那么提供给用户的电能的量是通过将商业计量装置的读数乘以系数 1,025 来确定的,除非另有说明合同规定的。 49. 用户进行任何与电能计量方案变更或违反有关的工作时,必须在开始工作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能源传输和能源供应机构,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50、检修期间,应按与输电单位约定的临时计量方案进行电能计量。 在变电站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完成维修工作后,输电机构在必要时对商业用电计量方案进行特别检查。 51. 在存在允许按白天区域单独核算电能消耗的多电价商业计量设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一天中的时间确定并按价格(电价)支付电能消耗的计量。 八、限制和停止电能供应的条件 52. 电能供应以及电能供应的限制和中断均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进行。 供电的可靠性类别和接入电网的方案必须符合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在供电合同中作出约定。 53、能源供应和(或)输电机构按规定方式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后,在下列情况下完全或部分停止向消费者供电: 1)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电费; 2) 违反合同规定的用电制度; 3) 紧急情况。 54.能源供应和(或)能源传输组织在下列情况下立即完全停止向消费者供电: 1) 电力接收器未经授权连接到能源传输组织的网络; 2) 除计量装置外,还连接受电者; 3)通过消费者的过错将电能质量指标降低到破坏能源传输组织和其他消费者的电气装置运行的值; 4) 阻止能源供应和(或)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访问商业计量设备。 55. Gosenergonadzor 机构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有权: 1) 对从事电力行业的组织发出指示,以防止其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电力行业领域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可以使用电气和电力装置; 3) 检查电气和电力装置的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如果不遵守 Gosenergonadzor 机构的指示,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国家能源监督管理局的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 56. 供电和(或)输电组织不迟于停电前三天,在没有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就电力供应中断向消费者发出警告,以执行计划的维修设备和连接新消费者的工作。 57. 为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或消除可能导致生命危险、重大经济损失、公用事业和供电系统特别重要元件功能中断的事故,允许输电。组织关闭消费者的电气装置,并立即通知并说明关闭的原因。 58、如果用户超过合同允许使用的容量,输电和(或)供电机构要求用户将负荷降低到合同规定的值。 合同规定了通知消费者减载的程序。 电力供应和(或)输电组织要求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负荷降低到合同规定的水平或指定的调度限制的要求,必须由消费者满足。 调度员的减载命令是根据发达的能源供应和(或)输电机构以及批准的限制时间表发布的。 如果不满足供电和(或)输电机构在10分钟内减负荷的要求,输电机构应当部分或者全部断开用户与电网的连接。 9. 电能计算 59. 消费者向其供电的费用按照能源供应组织按规定方式确定的电价支付。 在电力批发市场,平衡电量和非合同电量的结算,是根据规范电力批发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在零售电力市场,非合同电量的结算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进行。 60. 供电机构有权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按日区向拥有多价商业计量装置的消费者销售不同价格(关税)的电能。 61. 消费者的用电量,是根据能源供应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根据商用电表读数出具的支付凭证支付的。 62. 电力供应的计费期限、条款、条件和支付方式由供电合同确定。 所用电能的支付条件按照双方协议的供电合同条款确定。 63. 降低电力质量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其对零售市场实体造成的实际损害,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 非消费者过错临时违规记账的,按照电费核算方式和方案正常的上一个或者下一个计费周期的平均日用电量支付电费,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日均用电量计算周期不得超过XNUMX个月,期间必须全面恢复商业核算。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商业核算,则必须由消费者、能源供应和输电组织协商确定向消费者提供的电力的计算程序和恢复核算的时间。 65. 如果延迟付款,消费者将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支付罚金。 66. 如果消费者按照既定的不付费用电程序断开连接,则由能源传输组织在偿还债务并支付连接服务费用后进行连接。 67.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商业计量设备的读数由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在消费者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8、由于消费者的过错,无法在两个计费周期内抄表,消费者未向输电机构提供其用电量信息的,供能机构有权有权计算上一时期的平均每日用电量,同时考虑到季节性调度负荷。 同时,日均用电量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计算周期,之后必须按照用户的规范,根据装机容量确定用电量,直至上报商用计量装置的读数。无需后续重新计算。 69. 经当事人约定,允许消费者根据其使用的商业计量装置的读数支付电费。 消费者在支付电费时所犯的错误将由能源供应组织和(或)能源传输公司在发现时予以纠正。 70. 无功电能消耗和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计算。 无功电能支付的条件和程序在输电服务(供电)合同中确定。 71. 如果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检测到由于消费者的过错、违反或没有密封(密封装置)、玻璃和身体损坏、消费者未经授权连接电气装置而导致结算表损坏除结算电表外,开表方案发生变化,输电机构按规定方式将用户与电网断开,并根据用户电气装置的实际最大负荷或连接容量重新计算用电量,以及自最后一次更换结算表或商业计量方案的仪器验证之日起,消费者在整个时间内的工作小时数。 消费者在消除电路和电表中的违规行为后连接到电网。 10.家庭消费者使用电能的附加规定 72. 消费者用电计量设备应安装在供能源传输组织的控制人员检查时不受阻碍的地方。 73. 在电力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故障和损失的情况下,允许临时估计用电量和支付费用。 禁止在没有商业用电计量装置的情况下连接新用户的电力接收器。 74. 能源供应机构在合同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向家庭消费者提供其所需数量的电力。 75. 家庭用户和输电机构对电网技术条件和运行的经营责任边界由双方的资产负债表确定,并在供电合同中确定。 76. 在住宅建筑中,用户和输电机构之间各方对电压不超过 1000 V 的电气装置的状况和维护的操作责任范围确定如下: 1)带有空气分支 - 在安装在建筑物上的第一个绝缘子上的电源线连接的触点处; 2)带电缆入口 - 在建筑物入口处的电源电缆接线片的螺栓连接上; 3)所有公寓用电表组配全屋一室或出入口一室的情况下,输电机构与用户双方的经营责任边界为在连接到为公寓供电的电线的仪表处确定。 77. 能源传输组织对建筑物或住宅消费者的其他房地产对象中电网资产负债表边界的连接状况和运行维护进行控制。 78. 能源供应和(或)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为检查计量设备以及检查消费者是否遵守电力供应协议的条款而访问消费者是由有关法令以规定方式开立的支票。 如果有能源供应和能源传输组织的代表和经过验证的消费者或其代表签名,则该法案有效。 即使消费者拒绝签署,该法案也被视为有效,但条件是该法案由能源传输组织和(或)由至少三人组成的公寓管理机构的委员会起草。 如果争议没有解决,问题将在法庭上解决。 出版:electro.narod.ru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电表.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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