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电子与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电压至 1000 V 的电网保护规则。无线电电子和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无线电电子与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 消费类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则 (PTE) 经苏联部长会议11.09.72年667月XNUMX日第XNUMX号令批准 一、为了保证1V以下电网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则。 这些规则对于架空电力线路、输入和配电设备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是强制性的。 2. 为保护电压高达 1000 V 的电网,安装了以下设备: a) 安全区: 类型=“光盘”>b) 电压不超过 1000 V 的电源线与最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树木和其他多年生种植园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由苏联能源和电气化部批准的电气安装规则确定*。 * 现为俄罗斯能源部。 3. 如果电压高达 1000V 的电力线经过林区,则由电力线运营单位对靠近电线生长的树木进行修剪。 当电力线穿过公园、花园和其他多年生种植园时,树木由运营电力线的组织修剪,并经双方同意 - 由负责这些种植园的组织或花园和其他多年生种植园的个人所有者按照电力线运营组织确定的方式进行修剪。 四、在电压4伏以下电力线路安全区内,未经线路运营单位书面同意,禁止: a) 进行建筑、装配、爆破和灌溉工程,植树和砍伐树木,布置运动场和游乐场,储存饲料、化肥、燃料和其他材料; b) 安排系泊船、驳船、浮吊泊位,进行装卸、疏浚作业,抛锚、放锚、拖网通行,划定渔区,用底层渔具捕捞鱼类和水生动植物,布置饮水场所,进行采冰、收获(水下电缆电力线保护区内); c) 设置距路面总高度超过 4,5 m 的带载或空载机器和机构的车道,以及机动车辆和马车、机器和机构的停车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区内); d) 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土方机械(电缆电力线路安全区内)进行深度大于0,3m的开挖并平整土壤。 穿过农业试验站、品种试验田、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和组织的生产设施以及国家技术地区协会的生产设施的1000伏以下电压输电线路的安全区,可以由拥有这些试验站、土地和设施的企业或组织使用,无需与输电线路运营组织达成协议,但有义务确保这些线路的安全并遵守安全措施。 5、禁止进行任何干扰电网正常运行或者导致电网损坏的行为,特别是: a) 将异物扔到电线上,将异物附着并绑在支架和电线上,爬上支架,堵塞通向支架的通道,将建筑物屋顶的积雪扔到电线上; b) 倾倒重物(5吨以上)、倾倒酸、碱、盐溶液,沿电缆线路沿线布置各种垃圾场; c) 打开电网构筑物的场所,进行电网的连接和转换,在输入配电装置、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电力线路的安全区域附近进行火灾; d) 未经与电网运营单位同意,对架空、电缆线路经过或者安装输入、配电装置场所的建筑物、桥梁、隧道、铁路、公路及其他构筑物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六、6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安全区的土地面积,不由土地使用者退出,但由土地使用者强制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使用。 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上1000伏以下电压线路通过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7. 如果电压不超过 1000 V 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属于不同组织的其他用途的线路悬挂在公共支架上,则修理这些线路的各组织可能会造成其他组织的损害或需要其代表在场,必须首先通知有关组织进行此类修理。 8.从事任何可能对电压1000伏以下电网造成损害的工作(爆炸、建筑等)的企业和组织有义务在工作开始前至少3天与运营电网的组织进行协调,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网络的安全。 苏联能源和电气化部规定了在电压高达 1000 V 的输电线路安全区内进行这些工程的条件,以确保这些线路的安全(与建筑工程有关 - 与苏联国家建设委员会*达成一致)。 * 现在是俄罗斯的 Gosstroy。 9. 使用各种机构在架空电力线附近进行工作,前提是从机构或其提升或可伸缩部分,以及在任何位置(包括在最高层或离开处)提升的负载到最近的带电电线的空中距离至少为 1,5 m。 从电缆到挖掘地点的距离根据具体情况由运营电缆电力线的组织确定。 如果无法满足确保工作安全的条件,则必须从电网部分移除电压。 十、土方工程企业、单位发现土方工程技术文件中未规定的电缆时,有义务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确保电缆安全,并将情况通知电网运营单位。 11. 电压1000伏及以下电网运营组织的技术人员有权不受阻碍地进入电网进行维修和保养。 如果电网位于限制区域和特殊设施范围内,则相关组织必须向为这些网络服务的员工发放通行证,以便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 12. 允许运营1000伏以下电力线路的组织在安全区内进行修复这些线路所需的土方工程。 这些公路和铁路通行权工程是在与公路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为消除1000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事故,允许砍伐该线路线路附近林区的树木,并按照规定方式发放采伐票(令),并清理采伐场的采伐残留物。 13. 穿过农业用地的电压不超过 1000 伏的电力线路的定期维修和重建工作应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并通常在这些土地没有被农作物占用期间或能够确保这些农作物的安全时进行。 输电线路的事故消除和运行维护工作可以随时进行。 这些工程完成后,输电线路运营单位必须使土地达到预定用途的状态,并对工程期间造成土地使用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确定损失的程序由苏联农业部*与苏联能源和电气化部联合制定,并与其他有关部委和部门达成一致。 * 现为俄罗斯农业部。 14. 对破坏路面的电缆线路进行预定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只有在事先与负责道路、城市和其他居住区的当局以及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就其实施条件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 工作条款必须在 3 天内达成一致。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不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侵犯路面的电缆线路进行修复,但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或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 从事此类工作的组织必须组织工作地点绕行,并安装车辆和行人警告标志,并在工作完成后平整地面并恢复路面。 15.在工业企业境内、铁路和公路交叉口、铁路通行权和机场入口处,电压1000伏以下输电线路的运行程序必须由输电线路运营组织与有关企业和组织协调。 在有机器和机构移动的一至四类公路上,载货或不载货距路面总高度超过 4,5 m 的道路上,在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的道路上,必须在线路两侧设置指示移动车辆允许高度的信号标志。 信号标志由道路管理机构与电力线路运营机构协商安装。 电力线与可通航、可漂流的河流交叉的地方,必须按照《内河运输宪章》的规定,在河岸上设置信号标志。 信号标志由输电线路运营组织根据航道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安装,并由流域管理机构纳入航行条件清单和引航图表中。 16. 如果电压高达 1000V 的电网位于领土内或正在设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工地附近,这些设施的建设项目和概算应与电网运营组织达成一致,规定确保这些网络安全的措施。 17. 从事需要重组电网或保护电网免受机械损坏的工作的组织有义务在与运营电网的组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其材料和手段开展网络重建或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如果用锚、渔具或任何其他方式吊起电缆,船长有义务采取措施释放电缆,并立即向最近的港口报告,并注明吊起电缆的地点和时间的坐标。 收到报告的港口有义务向最近的供电公司报告这一事件。 公民发现架空电力线路断线、倒地、下垂,以及电线杆倒塌、断线的危险时,有义务立即向最近的供电公司或地方当局报告。 第十九条 现有和在建的杂散电流源建筑物的负责人必须采取措施限制漏电流入地。 负责正在建设和运营的电缆输电线路的组织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线路免受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二十条 电网运营单位有权暂停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的作业。 21. 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民兵机构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运营1000伏以下电网的组织,防止这些电网遭到破坏,并确保所有企业、组织、机构和公民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22. 在因自然灾害(结冰、洪水、流冰、飓风、森林火灾等)造成电网破坏的情况下,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让公民和车辆参与消除对这些网络的破坏的工作。 修复工作的费用由运营电网的组织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官员和公民不遵守本规则的要求,以及违反23伏及以下电压电网正常运行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消费类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则 (PTE).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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