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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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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主体
  2. 国际私法体系
  3. 国际私法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方法
  4. 国际私法产生的先决条件及其主要理论
  5. 俄罗斯的国际私法,苏联的国际私法学说
  6. 国际私法的渊源
  7. 国际条约
  8. 国家立法
  9. 国际海关
  10. 冲突规范的概念、意义和结构
  11. 冲突规则的分类
  12. 冲突规则的应用
  13. 根据国际私法对个人进行分类
  14. 个人法律地位的冲突规制。 个人的属人法
  15.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地位制度
  16. 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入境和出境规则
  17. 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停留和过境规则
  18. 根据国际私法对法人实体进行分类
  19. 跨国公司
  20. 法人的属人法
  21. 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
  22. 外国法人实体在俄罗斯联邦的代表处
  23. 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
  24. 绝对和有限国家豁免的概念
  25.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豁免
  26. 物权冲突问题
  27. 国际私法中的继承问题
  28. 外商投资法律规制的特点。 投资方式
  29. 外商投资的概念和分类
  30. 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和分类
  31. 独联体投资的法律规定。 比什凯克和阿什哈巴德协议
  32. 1997年独联体投资者保护公约
  33. 多边投资条约
  34. 对外经济交易法律规制的概念和渊源
  35. 对外经济交易形式
  3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980年维也纳公约
  3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
  38. 国际租赁协议
  39.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1929 年华沙公约
  40. 国际私法中的专有权
  41. 版权及相关权利
  42. 工业产权
  43. 工业产权对象的保护
  44. 俄罗斯法律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冲突规制
  45.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国际法律规制
  46. 造成伤害义务的国家法律规定
  47. 造成损害的义务的国际法律规定
  48.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49. 国际管辖权
  50. 请求书
  51. 承认、执行外国判决
  52. 合法化
  53. 国际商事仲裁。 它的类型
  54. 国际商事仲裁。 法律法规的来源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主体

国际私法(IPL) - 这是一套适用于广义的涉外民法关系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规则,以及解决这些关系争议的程序。

物质规范规范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它们确立权利和义务,即调节某种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冲突规则是 PIL 的一个特性。 与实体规范不同,它们不根据案情规范关系,仅决定应适用哪个州的法律。

PIL 的主体是通过受监管的关系指定的。 PIL 主题 构成广义的民法关系,具有外来因素。

PIL 关系具有两个特点:

1. 规管区 - 民法关系。 从广义上讲,包括婚姻家庭、劳动关系以及解决私法纠纷的程序关系。

2. 在受监管的关系中 一定有外来元素。 它可以通过关系的主体、关系的客体或关系产生、变化或终止的法律行为来区分。

与外国因素的民法关系示例:俄罗斯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 俄罗斯联邦公民继承位于国外的房地产;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遭受损害。

外来元素的存在表明有必要应用 PIL 规则。 这会导致以下问题:

- 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 哪个州法院有权审理此争议。

因此,PIL不仅包括实体规则和冲突法规则,还包括若干程序规则,而PIL的主体又包含一些程序关系。

关于 PIL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争论,它通常被称为民法的一个分支。 因此,他们说PIL是一种民法上层建筑,绝非巧合。 在科学领域,还有其他观点。 因此,鉴于 PIL 的来源是国际条约、公约和协议,它被称为国际公法,或者结合这两个法律学科,它们是广义上的国际法。

PIL是一门特定的法律学科,仅以其固有的机制运作,但不能不同意PIL作为一门私法学科与民法关系最为密切,这一点体现在其制度上。

二、国际私法体系

PIL 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 它包括 一般的 и 特别的 部分。

一个共同的部分 它包括:

- 定义该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概念、主题、PIL 的发展历史);

- PIL来源的组成和特征;

- 冲突规则学说(冲突规则的概念、类型、结构、冲突约束的类型,以及与冲突规则的应用相关的问题:互惠、限定、PIL 中的强制性规则、规避法律、参考文献、公共政策条款,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

- PIL 主体的法律地位(个人或法人实体参与与外国元素的民法关系)。

在特别部分 研究了与外国因素的某些类型关系的法律规定:

- 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与外来因素的关系(产权冲突问题、文化财产保护、与外来因素的继承);

- 外国投资(投资制度、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投资保险机制和投资纠纷的解决);

- 与外国元素的交易和外国经济交易(买卖、结算、运输、保险、代理协议);

- 与外国因素的知识产权关系(在俄罗斯联邦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和工业产权,以及在国外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此类权利);

- 与外国因素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结婚和离婚、国际收养、赡养义务);

- 造成伤害的义务;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外国人在法院的法律地位、国际管辖权、外国公共文件的合法化、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与外国因素的民法关系争议的替代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双重性质及其法律规制方法

PIL 的双重性质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PIL 包括实体规则和冲突规则。 因此,在 MCHP 中,可以挑出 两种主要方法 法律规定:

- 物质和法律;

- 冲突法。

此外,由于 PIL 的来源可以是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来源,我们也可以挑出 国家法律 (民事)和 国际法律方法 法律规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私人制定的规范在 PIL 中独立发挥监管作用。

因此,可以增加 PIL 的法律监管方法 状态法 通过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国家法律行为和其他来源进行的监管,这些来源是国家和其他国家机构、政府间组织等制定规则的结果,以及 非状态方法 监管是民事关系参与者根据合同自由和意志自主的原则进行的自我监管,所有国家都承认这一点。

在现代 PIL 中,国家和非国家监管方法相结合。 非国家调控的一个生动体现是 lex Mercatoria 概念, 这被理解为商人或商人的权利,即由私人独立制定的一套规范。 商人社区的自律起源于很久以前,即 XNUMX 至 XNUMX 世纪。 然而,仅在 PIL 发展的现阶段,这一概念得到了科学论证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在国家监管的源头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4. 国际私法起源的先决条件及其主要理论

“国际私法”一词出现于 1834 年,自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D. Storey 在其著作《冲突法评论》中使用该词以来,该词已被广泛使用。 冲突,即法律冲突,直到今天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 PIL(国际私法)。

一些学者已经在罗马私法中看到了 PIL 的起源。 执政官在他们的决定中形成了适用于涉及非罗马帝国公民的人的关系的规则。

然而 冲突监管, MCHP 的基础,仅出现 在十二至十三世纪。 这一过程的社会经济先决条件是:类似国家的实体的出现; 发展这些城市和地区之间的社会、贸易、经济和其他交流。

在以自然交流和依附土地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经贸往来发展缓慢。 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加强和主权国家的孤立,PIL补充了现代法学家在这一法律领域也熟知的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十六世纪。 法国律师 C. Dumoulin 证实 意志自主的概念, 据此,交易中涉及不同法律命令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荷兰律师 U. fvber, P. 和 I. Wut 开发了所谓的 荷兰领土学说, 特别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 公共政策条款概念。

XNUMX世纪的资产阶级学说。 以各种潮流和方向为特征,其中最受欢迎的是萨维尼和曼奇尼的教义。

在二十世纪。 MCHP 的发展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世界的两极分化,分为两个对立的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 殖民地的解放和发展中国家集团的出现;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可以被认为是最成功的,尽管一体化进程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发生); 大量国际法律实体和冲突法规范的出现,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始对这一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罗马统一私法研究所( UNIROIT),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 国际商会 (ICC)。

这一时期,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制概念发展迅速。 (国际贸易、合同、经济和经济法的概念)。

5. 俄罗斯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苏维埃主义

革命前俄罗斯 PIL 领域科学研究的发展可以归因于 到 XNUMX 世纪下半叶。 N.P. Ivanov 将“PIL”一词引入了广泛的科学传播,并在他的作品“国际私人管辖权的基础”中使用了它。 俄罗斯著名科学家、国际律师 F.F. Martens 为 PIL 俄罗斯科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学校的学生 A. A. Pilenko、B. E. Nolde、L. A. Shallanda 在他们的作品中探讨了许多法律冲突问题。 在二十世纪的前几十年。 M. I. Brun 和 V. A. Krasnokutsky、G. F. Shershenevich 的作品补充了俄罗斯的 MChP 科学。

苏联的PIL概念一方面是在继承革命前PIL科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是考虑到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而形成的。 因此,在苏联科学创始人 PIL I.S. Peretersky, V.M. 的著作中,他们对 PIL 的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以适应苏联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然, 在重新定向的条件下 俄罗斯经济 关于市场关系 MCHP 已经以某种方式进行了改造。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继续依靠苏联法学学者I.S. Peretersky、V.M. Koretsky、L.A. Lunts等人奠定的基础,在苏联发展出了一所杰出的民法学派。 M. M. Boguslavsky、A. S. Komarov、I. S. Zykin 等人的作品不仅在苏联广为人知。这些作者的研究发表于苏联时代,至今仍被用作教育文献。

6. 国际私法的来源

В MPP 法律法规的来源 法案:国际条约(公约、条约和协定); 国家法律(国家立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来源); 国际惯例。

这三种来源传统上被国内科学研究PIL单挑出来并得到认可。 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除上述来源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制还可以通过:PIL的学说(即科学),其中包括著名律师、司法或仲裁实践的作品。 这些来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 在俄国 理论和实践不能成为法律监管的来源。 不能以使用或不使用这些来源为由证明、取消或更改与外国因素发生争议的决定。

国际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制定规则的结果在 PIL 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 所谓的PIL统一进程正是通过国际组织的活动进行的。 PIL的统一 - 这是基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规定的融合,创建统一的实体、冲突和程序规则来管理 PIL 关系的过程。 在统一的过程中,多个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制方式之间达成了一定的妥协。 国际组织这类活动的主要成果是国际条约,虽然为了接近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制定不同的文件。 并非所有这些都可以归因于强制性法律渊源。 适用义务由有关组织的章程确定,或取决于与外国的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和行为。

7. 国际条约

作为 PIL 来源的国际条约(协议、公约)可以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 让我们举例说明 PIL 中调节关系的各种协议的分类(见表)。

合同类型 - 示例

双边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的协定(莫斯科,11 年 1997 月 XNUMX 日)

多边 - 1993年独联体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普遍的 - 1980年维也纳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区域 - 1994年欧亚专利公约

包含材料规范 - 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包含冲突规则 - 1986 年《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海牙公约》。

投资事宜—— 1965 年《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个人之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5 年关于在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问题—— 1956 年关于追回海外赡养费的纽约公约。

对于知识产权—— 1961 年《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

根据计算—— 358 年第 1930 号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关于汇票和本票的统一法律。

对于运输 - 1929 年华沙公约,用于统一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某些规则。

对于民事事务—— 1954 年海牙民事诉讼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 - 1961 年欧洲外国商事仲裁公约。

8. 国家法律

在国际私法发展的现阶段,国内法的规范通常是编纂的。

编纂 - 这是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系统化,通过将它们组合成一个单一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其中包含管理某些关系的规范的系统介绍。

PIL规范的编纂可以发挥作用 有两种形式。

首先,可以做到 通过一项法律 法典或其他特殊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例如,波兰、中国、瑞士、德国的 MChP 正在以这种方式发展。 这些国家有特殊的 PIL 法律。

其次,她会演戏 在形状 所谓的 “行业编纂”, 当 PIL 规范包含在规范性法律行为中时,这些规范性法律行为是对其他问题进行编纂的结果。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VI 节)以及独联体国家的民法典包含“国际私法”部分,都有行业法典。

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外,PIL的规则也包含在 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规:

- 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 19.03.97 年 6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 俄罗斯联邦 APC,24.07.02 年 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25.10.01 年 136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 09.07.99 年 16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

- 俄罗斯联邦法律,07.07.93 年 5338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国际商事仲裁”;

- 15.08.96 年 11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法“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PIL规范包含在前苏联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中。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相关立法之前,它们将继续适用。

9. 国际海关

风俗 - 这是一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展起来的规则,被普遍认可,也就是说,它被无数人不断地遵守,违反它被认为是违法的。 为了使规则被识别为习惯,它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标准。

习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则,不管它不固定在任何地方,都必须适用。 习俗是 不成文的规定。 人们不应该识别一些固定某些规则内容的知名文件,有时被认为是海关。 例如,可以提及 Incoterms(“商业条款解释规则”)、统一收款规则(这两个文件都是 ICC 开发的文件)、UNIDROIT 国际商业合同原则(政府间组织的文件)。 将这些文件中所载的所有规则归于海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并且 视情况而定: 具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实践、法院或仲裁对这一问题的主观态度。

在当事人没有直接和明确提及文件的情况下 法庭 或俄罗斯仲裁,以国内法的规定为指导, 可在适用时接受这些文件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如果协议使用国际流通中接受的贸易条款(例如,Incoterms FOB、CIF、DDU等的基本交货条款),在协议中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 则认为双方已就其与商业惯例的关系的适用达成一致,以相应的贸易条款表示”。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必须在考虑适用于该交易的贸易习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但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NIDROIT 原则和其他文件的应用可能会受到许多方面的挑战。

习惯 - 这些是特定各方之间制定的规则。 如果习惯是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的客观法律规则,那么习惯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某些情况表明这一点时才会发生。 习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产生,任何术语都可以用于它们:业务关系的常规、业务关系的惯例、双方在其关系中建立的惯例等。基本上,有 养成习惯的两种方法: 双方故意参考某些规则集(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本条件); 双方通过不断重复实践、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在他们的关系中引入一个或另一个规则(例如,他们不断地以磅为单位计算交付货物的重量,然后就货物交付达成一致,但不指出有问题的计量单位 - 将考虑各方已制定处理磅而不是千克的规则)。

10. 冲突规则的概念、意义和结构

冲突规则 - 这是一条规则,在不根据案情规范当事人关系的情况下,决定适用法律的选择。

冲突规则存在于国内法、国际条约中,也可能以国际习惯的形式存在。 例如,适用法院所在国的程序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既定的习惯,即考虑与外国因素的争议的地点。

冲突规范具有一定的结构。 它包括 体积和装订。 该卷包含与冲突规则适用的外来元素的关系的指示。 约束力包含一个寻找有效法律秩序的规则,也就是说,它包含一个标准,根据该标准,应该优先考虑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考虑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0 条:

-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个人失踪和宣布个人死亡(卷)受俄罗斯法律(链接)的约束。

如果冲突规则的约束力指向一个方向,即国内法,那么这种冲突规则称为 单方面。 如果冲突规范的绑定向不同的方向发送,则后者称为 双边, 和她的绑定 附件公式。 单方面法律冲突规则的一个例子可以是民法典的上述条款。 作为具有附件公式的双边冲突规则的示例,请考虑艺术的第 1 段。 38 年独联体《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第 1993 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公约缔约国的立法确定,不动产位于其领土内。

11. 冲突规则的分类

根据数量,可以区分以下冲突规则:

- 关于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法律和法律能力;

- 关于所有权;

- 关于交易;

- 关于造成伤害的义务。

取决于包含多少个标准 捆绑, 区分以下冲突规则:

- 刚性或封闭;

- 灵活或开放。

刚性(封闭)冲突规则 使用寻找适用法律的一个标准(财产所在地、交易达成地、人的国籍、伤害地等),并且灵活或开放——取决于各方关系的所有要素为了找到关系最密切的规律。

灵活(开放)的冲突规则 最近使用的比较多。 在俄罗斯联邦,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6 条,据此,如果按照艺术的第 1 款。 民法典第1186条,无法确定适用法律,适用与涉外因素复杂的民法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则的分类也是根据广为人知的、经常使用的、长期使用的刚性依附公式类型进行的。

1. 个人的属人法 分为公民法和居住法(domicile)。 它用于规范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96 和 1197 条)、继承关系问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4 条)以及其他有关的问题。个人。

2. 法人国籍 确定法人的地位、法人的内部问题以及对法人名称的要求。 在俄罗斯,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2 条,由法人实体的创建(成立)地确定。

3. 事物的定位法则 确定财产权的内容、实施和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5 条)。

4. 交易地的法律。 它用于确定与交易形式有关的主管法律命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9 条)。

5. 受伤地点法 用于选择不造成损害的义务中的适用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19 条)。

必须特别提及 意志自主 - 在所有国家都承认的 PIL 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方选择与外国元素进行交易的权利是独立确定的。 如果当事人的关系与交易相关,同时不影响第三方的利益,就可以实现意志的自治。 有些条约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特别是,这来自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14 条(关于建立外资法人实体的协议)。

12. 冲突规则的适用

资格。 法律概念可能在国内法(法院国家)和外国法中被含糊地披露。 如果俄罗斯法律不了解法律概念,则可以在其资格中使用外国法律。

互惠互利。 如果有关国家不适用俄罗斯关于类似问题和类似情况的法律,则不适用外国法律。 然而,俄罗斯法院在没有互惠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外国法律。

反驳。 如果在外国对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实体的权利进行限制,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制定类似的报复性限制。

确立外国法的内容。 在俄罗斯联邦、独联体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外国法被视为一个法律范畴,其内容是根据各自国家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和学说确定的。 为此,法院可以要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外交机构、审理专家和参与案件的人员。 如果无法确定内容,则适用俄罗斯法律。

参考。 这个问题分为 退还 (或发送第一学位) - 和 参考第三国法律 (或二级发送,或传输)。

如果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则所指或当事方选择的, 不被视为一套实质性的和冲突的规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承认参考在参考俄罗斯法律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可以接受外国法律的回归,这决定了个人的法律地位。

强制性规范 - 由审议争议的机构酌情决定必须考虑的规则。 考虑到不适用这些规范的性质、性质、目的和后果。

公共政策条款。 不能适用外国法,因为其适用的后果将明显违反 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即公共秩序。

13.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个人进行分类

个人团体, 涉及与外国因素的民法关系:

- 俄罗斯联邦公民;

- 外国人。

外国人 - 所有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因为正是这种情况基本上决定了他们在 PIL 中的法律地位的具体细节。 对个人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 - 超出一个国家管辖范围的关系参与者,我们可以在“外国人”组中区分以下类别的人(见图)。

外国人的划分 外国公民 и 无国籍人士。 这种分类主要是由于个人的法律地位、他们与任何国家的联系以及冲突监管的特殊性。

此外,在外国人中,可以区分居民(永久或临时)和居留者。 在这种情况下,将个人分配到一个或另一个类别主要是由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的具体情况以及他们必须遵守的特殊逗留规则。

PIL 的各种来源可以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冲突和实质性监管。

14. 个人法律地位的冲突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法

个人的属人法 - 在规范个人法律地位时,冲突原则适用于法律选择。

属人法的标准“居住地”——永久居住地。 特别重要的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法律依据(居留许可等)。

属人法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外国人(见表)。

确认个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失踪并宣布个人死亡。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这些程序受俄罗斯法律约束。

设立监护权和监护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根据个人的属人法执行。 监护人(受托人)接受监护(策展人)的义务由监护人(受托人)指定的人的属人法确定。 监护人(策展人)与被监护人(受托人)的关系,依其机构指定监护人(受托人)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但是,当受监护(监护)的人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时,如果对这个人更有利,则适用俄罗斯法律。

个人对姓名、姓名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除非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受属人法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从事创业活动的权利 选择取决于创业活动与任何国家的最密切联系。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主管法律命令被定义为个人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的法律。 因未进行强制登记而不能适用本规定的,适用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15.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 意味着适用于外国人的规则与适用于本国公民的规则相同,并且通常由国际条约(例如,根据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国家法律渊源(例如,根据宪法)。

特殊模式 对外国人有特殊规定,由国家法律规定。

最惠国, 根据该协议,某一国家的人被授予与任何其他国家的人相同的利益和利益。 因此,否则称为比较。 例如,最惠国待遇由国际条约规定。 相关规定载于关于法律援助、贸易和经济关系以及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

可能还有其他模式 例如,优惠,规定在单方面提供利益和利益。

主要针对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人 民族模式。 它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

适用于所有外国人的限制, 通常与禁止担任某些职位有关。 根据《俄罗斯商船法》规定的限制,外国人无权在国家或市政部门任职,不得担任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船只的船员职务联邦,是俄罗斯联邦军舰或其他非商业用途船只的船员,以及国家或实验航空的飞机,受雇于其活动与确保安全有关的设施和组织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适用于某些类别的外国人的限制, 通常取决于外国人是居民、临时居民还是临时居民。

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人 - 此人已获得居留许可(为确认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留权以及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权利而签发的文件。无国籍人也是身份证件)。

暂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人 - 这些是已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在获得居留许可之前以身份证明文件中的标记形式或以俄罗斯联邦文件形式签发的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权的确认)已确定的表格,在俄罗斯联邦发给没有身份证件的无国籍人)。

暂时留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人 - 这些人是基于签证或以不需要签证的方式抵达俄罗斯联邦的人。

16. 外国人进入和离开俄罗斯联邦的规则

外国人进入俄罗斯联邦和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主要法律法规来源 -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和《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程序的联邦法》。

在俄罗斯联邦签证的情况下,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是在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上进行的。 国际条约和国家立法可能规定不同的程序。 不仅入境,而且出境都是通过签证进行的。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 在申请俄罗斯签证时,外国人无法确认是否有资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活; 在跨越国界的检查站,外国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国界的过境规则; 外国人故意提供有关自己或逗留目的的虚假信息; 为确保国家安全所必需的; 外国人在之前停留俄罗斯联邦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因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定罪,或在之前停留期间被强制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因犯罪而服刑后五年内或强制驱逐之日起一年内; 外国人未提交获得俄罗斯签证所需的文件; 外国人申请俄罗斯签证三个月以上,且未提交无艾滋病病毒感染证明。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外国人离开俄罗斯联邦: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外国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 作为被告被带入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罪而被定罪; 逃避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或未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放逐 - 在失去或终止在俄罗斯联邦继续逗留或居留的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将外国公民强制驱逐出俄罗斯联邦。 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居留或临时停留期限缩短,则该外国公民有义务在三天内离开俄罗斯联邦。 如果临时居留证或签发给外国公民的居留证被取消,该外国公民有义务在 15 天内离开俄罗斯联邦。 如果外国人在这些条件下不自愿离开,那么他将受到强制驱逐。 驱逐外国人的费用由他承担,如果他们不在,费用由邀请他的机构、外国人拥有国籍的外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国际组织或其代表承担办公室,以及邀请被驱逐外国人的人的资金。

17. 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的逗留和过境规则

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逗留的整套理由由以下因素决定: 为过境旅行而停留; 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和永久住所。

过境手续 外国公民主要受《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程序的联邦法》的规定以及《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法》的规范的规定”。 过境旅行是在俄罗斯过境签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以及进入沿途俄罗斯联邦邻国的签证,或目的地国的签证和有效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旅行票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转运点购买的确认保证。 作为一项规则,外国人必须在过境时跟随,不得停留。 在过境过程中,他可以进行紧急停车,这意味着由于紧急情况(自然灾害等)的发生而在定居点边界内停留超过 24 小时。 如果您持有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的特殊签证,则可以进行。

如果外国人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免签证过境俄罗斯联邦: 通过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直飞航班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机场转机的国际航空公司,并已正式签署进入目的地国的权利文件,以及自抵达之日起 24 小时内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中转机场确认出发日期的机票,强制停止的情况除外; 居住在与俄罗斯联邦有适当国际条约的国家领土上。

在俄罗斯联邦停留和居住的外国人的逗留由严格的行政规则决定。 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人 需要注册 自抵达俄罗斯联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负责内政事务的联邦执行机构的领土机构登记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但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他们由外交部登记) ,以及住在酒店的外国人(他们由酒店管理部门注册)。

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外国人以及某些类别的人员(外国元首等)无需登记。

俄罗斯联邦入口处的外国人填写 移民卡, 连同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一起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国境检查站的边境管制当局官员。 离开俄罗斯联邦时,外国公民有义务将移民卡交给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的边境管制当局官员。 边境管制机构的一名官员在移民卡上贴上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标记和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标记。

18.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法律实体的分类

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人造结构被称为合法的(“道德的”、“虚构的”)人。 它们的创建是为了快速有效地集中资本。

PIL 关系中的一方可以是不同的人,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不是法人实体。

基本上,参与国际私法关系的法人实体的分类是根据它们是国内还是国外来进行的。 因此,分配:

- 国内法人实体;

- 外国法人实体。

也可以挑选出一些特定的法人实体,这取决于它们中某些国内和国外因素的组合。

1. 外商投资的商业组织。 它们是根据国内法创建的,不是外国的,尽管它们在资本结构、创始人的国籍和其他一些因素方面是外国的。

2. 由俄罗斯商业实体在国外创建的公司。 他们本质上是外国人,但由于创始人的俄罗斯国籍,他们受到俄罗斯法律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此类公司的品种之一是离岸公司。 它们是在税收优惠区创建的,它们的建立和运营程序具有许多优势。

3. 跨国公司。 一个相当有条件的术语,因为这些实体是几个不同国籍的法人实体的集合体。

19.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 (TNC) - 这是一组不同国籍的法人实体,以共同利益行事,并通过持有彼此的股份、共同活动的协议、管理控制或其他方式相互联系。

跨国公司(麦当劳、雀巢、福特、梅赛德斯、宝马等)始终是世界经济联系的金融强大整合者。 他们瓜分市场,垄断各种活动,是最大的雇主和投资者,决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甚至倾向于干涉主权国家的政治事务。

创建跨国公司的过程可以横向和纵向进行。 在第一种情况下,跨国公司是通过合并几家公司的活动而产生的,例如,成立控股协会、金融和工业集团,或就联合活动达成一项协议。 在第二种情况下,创建跨国公司的过程看起来像是由母公司在世界不同国家设立子公司。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由若干因素决定。 一。 跨国公司的法律设计和经济内容并不重合。 参与者为共同利益行事,并以中心的共同决策为指导,但同时他们是具有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 2. 跨国公司的成员仍然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跨国公司的活动实际上不受任何监管。 国际组织的一些文件规定了跨国公司的行为原则:联合国跨国公司普遍行为准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企业原则、跨国公司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行为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劳资关系、跨国公司在工发组织和贸发会议限制性商业惯例领域的行为守则。

一些国际条约规范跨国公司的活动。

独联体成员国企业之间的创建过程,如各种跨国协会 金融和工业集团(FIG), 是指在结合其参与者的资本基础上,为进行联合生产和投资活动,建立和发展产业和经济关系,创造利润,发展和发展的一组企业、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实施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计划和项目。

跨国无花果的创建和运作受独联体跨国公司条约的监管。

在俄罗斯联邦创建和注册无花果的程序由“关于无花果”的联邦法确定。

如果跨国FIG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创建的,则它被指定为州际(国际)FIG。

20. 法人个人法

与个人一样,参与受国际私法管辖的关系的法人,由于与国家的联系更密切,始终具有国家国籍。 捆绑 《属人法》 允许您确定法人实体的国籍并将国内法人实体与外国法人实体区分开来。 在荷兰、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确定法人实体的国籍 在设立地 在德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 在居住地, 这是指总部(或行政中心)的位置。

这些绑定允许您选择管理法人内部事务的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根据“属人法”链接确定的问题清单包含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2 条。 其规定规定 根据法人的属人法,确定以下内容: 该组织作为法人实体的地位; 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命名要求; 设立、重组和清算问题,包括继承问题; 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 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程序,但是,根据俄罗斯法律,当法人实体提及限制其机构或代表进行交易的权力时,不适用设立地的法律,未知法律实体的机构或代表进行交易的国家的法律,除非证明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指定的限制; 内部关系,包括法人实体与其参与者的关系; 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国籍也可以通过其他环节来确定。 关于法人实体,会出现各种问题:特定类型活动的实施准入、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交易的缔结、投资关系的参与。 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将一个人归类为国内或国外来确定的。

例如,为了将某种投资活动制度应用于法人-投资者,以提供保障和利益,解决其国籍问题非常重要。 出于这些目的,它可以用于 控制标准, 当国籍由创始人的国籍决定时。

另一个例子。 税收、海关、银行、货币立法和对外经济活动立法使用术语 “居民/非居民”。 将人员分配到这些类别之一取决于他们的创建地点和居住地。

21. 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多种活动: 在俄罗斯境内与俄罗斯人就位于俄罗斯的财产进行交易; 从事商业活动; 在俄罗斯开设代表处并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在俄罗斯人参与或不参与的情况下创建新的组织; 从事投资活动。

在确定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时,俄罗斯法律从原则出发 国家政权。 它体现在许多法律法规的来源中: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254 条。 4 APC 射频,艺术。 09.07.99 年 16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第 XNUMX 条,以及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因此,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基础是 使他们与国内人士的权利平等。 同时,不要忘记向外国人申请 特别待遇, 有一些限制。 它在俄罗斯联邦针对外国法人实体和个人开展业务。 列出所有限制是相当困难的。 通过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在法律法规的所有领域,人们都可以找到与法人实体属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相关的特征。

让我们举一些例子。 根据第 3 条艺术。 19 年 20.02.92 月 2383 日第 6-I 号俄罗斯联邦法第 06.05.99 条“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非交易所会员的外国法人实体和个人可以仅通过交易所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所交易。 根据艺术。 9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为国家需要的货物供应、工作履行、服务提供的招标”外国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商(执行者)可以如果俄罗斯联邦没有满足国家需要的商品(工程、服务)生产或在经济上不切实际,则参加投标。

与国内实体相比,外国法人实体的特殊制度不一定规定对其权利的限制和对开展任何活动的禁止。 在这一制度下,外国法人实体可能会受到基于这些实体国籍的特殊规则和要求的约束。

根据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9.07.98 年 34 月 XNUMX 日第 XNUMXn 号“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会计和会计条例”的命令,外国法人实体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如果外国法人实体不违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其所在国制定的规则保存会计记录。

22. 外国法律实体在俄罗斯联邦的代表

外国法人实体的税收问题由特殊制度确定。 该领域的法律规定与外国法人的“代表”概念密切相关。 这些问题由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46 条规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并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的外国法人实体。

不要将外国法人的常设机构与外国公司和组织的代表处相混淆,这些代表处需要在司法部国家登记处获得认可。

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常驻代表处 - 该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处、部门、局、办公室、代理机构、任何其他单独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活动场所,通过这些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定期开展企业活动。

此活动可能与:

- 使用底土和其他自然资源;

- 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设备的建造、安装、安装、组装、调整、维护和操作,包括老虎机;

- 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并由该法人拥有或租赁的仓库销售货物;

- 其他工作的执行、服务的提供、其他活动的进行,例如: 在没有常设机构标志的情况下具有准备性和辅助性(特别是仅将设施用于储存、展示和交付货物)。

不通过俄罗斯联邦常设机构经营的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取得的部分收入可在俄罗斯联邦征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09 条):

- 在俄罗斯联邦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

- 出售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房地产;

- 来自租赁或转租财产;

- 来自国际运输。

总之,我们注意到,在确定外国法人实体的税基时,会考虑根据国际条约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

23. 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4 条关于与国家参与的外国元素的民法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 PIL 规则在一般基础上适用。 然而,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参与的PIL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他们事先并不相等。 由于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享有豁免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定极为复杂。

在 PIL 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豁免下 理解:不可能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对他们提出索赔,即他们在国家管辖法院缺乏管辖权; 不可能取消其财产以确保索赔或执行决定。

其中 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我们正在考虑的主题是:

- 国际多边条约(例如,1947 年《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 由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其东道国在双边基础上缔结的总部协议(例如,1996 年白俄罗斯共和国与独联体经济法院关于独联体经济法院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

- 国际惯例(例如,已形成一种惯例,规定为国际组织提供解决与个人争端的替代方法是方便的);

- 国家法律(例如,相关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仲裁程序法中)。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准备了一份文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作为就这些问题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

国家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豁免权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取消,也可以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加以限制。 自愿参加这些科目 可以放弃豁免权 以各种方式,特别是:通过作出适当的陈述; 承认索赔; 在法庭上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异议; 就在法庭或国际商事仲裁中审议案件达成协议。

世界各国在豁免权方面的不同做法可以用两个概念来定义:

- 绝对免疫, 根据该规定,豁免不能以武力限制,但可以在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自愿取消;

- 有限或功能性免疫, 在这种情况下,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通过武力取消豁免。

24. 绝对和有限国家豁免的概念

绝对国家豁免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通过一些监管法律行为予以承认。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作为权力持有者的外国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对其提出的索赔享有司法豁免权,其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扣押属于外国且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财产,并由法院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索赔和财产利益。 在仲裁法院执行司法行为的程序中对该财产的止赎 只有在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放弃司法豁免必须按照外国法律或国际组织规则规定的方式作出。

1964 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绝对豁免的概念,新的《民事诉讼法》也包含了这一概念。

因此,在俄罗斯法院对外国提出索赔并对其财产进行处罚的可能性取决于该国的同意,即在争端发生之前或之后自愿放弃任何形式的司法豁免。

有限或功能性免疫的概念 适用于争端解决国根据国际法规范(例如,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提到限制国家豁免权)或根据国家立法-相关法律遵守的情况在西欧、美国、澳大利亚等州采用。 绝对豁免的概念继续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一些独联体国家以及中国和蒙古。

这一概念源于参与商业交易的国家取消了豁免权这一事实。 交易的商业性质可以通过其性质和目的来确定。 因此,在有限豁免概念的框架内,有:公法交易; 私法交易。

例如,为解决本州人口的社会问题而买卖物品是公法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买卖物品是私法交易。 当然,两种类型的交易之间的界限很窄,由考虑每个具体案件中的争议的机构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 此外,基于有限豁免概念的法律渊源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放弃豁免的可能性,例如,根据任何标准,当争议与法院所属国(财产位于法院所在国领土、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发生在该国领土等)。

25.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豁免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由其章程、总部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确定。 他们在民法关系中作为准法律实体行事。 基本上,所有提到的国际法律法规来源都表明,国际政府间组织被赋予了法人实体的权利。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法律能力是 功能性, 即它由其创建的任务和目的决定,并且不能超出此法律能力。 人们普遍承认, 一个组织可以:

- 获得动产和不动产;

- 进行交易;

- 作为造成伤害义务的一方;

- 作为原告。

被告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政府间组织不采取行动。 他们的豁免权主要受国际法律来源的约束。 所以在第 2 段。艺术。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251 条规定:

- 国际组织的司法豁免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确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豁免权和国家豁免权之间的区别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豁免权。 后者的免疫力更有限,也就是难度更大,被移除的可能性也更小。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研究了取消国际政府间组织豁免权的原则问题。 因此,通过了“关于国际组织的活动和豁免原则的报告”文件。 目前没有计划在此基础上缔结国际条约。 但是,本文件中包含的一些结论已经得到了判例和仲裁的认可,并载入了一些总部协议的规则。 甚至可以注意到,一些国际 政府间组织的豁免习惯。 其中最有趣和最重要的是承认组织免受国家法院管辖的规则,但例如,根本不提出任何解决冲突的方法被认为是极其不公平的。 仲裁、斡旋、调解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从 1980 年代中期开始。 美国在与设在其领土上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所有总部协议中引入了适当的仲裁条款。

26. 产权冲突问题

在俄罗斯联邦的冲突法中,关于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规则集中在第 68 章。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适用于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

事物的定位法则 - 这是寻找与财产权有关的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用于决定某物是否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确定产权范围; 产权保护; 将财产分类为不动产或动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5 条)。

在其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问题上,或者对“物所在地法”的冲突原则有所规定,或者改为适用其他规则。

物权的产生、转移或终止 由“作为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产生、转移或终止依据的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时财产所在国的法律”确定的冲突原则(第 1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6 条)。

在国际商业关系中,交易中获得的财产往往必须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一方将其转让给另一方的时间相当长。 此类情形的冲突规制从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物的所在地法”出发,并作了一些澄清。 就运输中的动产缔结的交易中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产生和终止, 由发送该财产的国家的法律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206 款)。

确定与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有关的适用法律的类似规则载于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中。 举个例子,让我们以艺术为例。 关于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的独联体公约第 38 条。

27. 国际私法中的继承问题

在与外来因素的世袭关系中,可以根据其法律冲突规则的特点区分三组问题。 1. 依法继承。 这种情况涉及关于继承人的圈子和他们的召唤顺序的问题。 在俄罗斯联邦解决他们的一般约束是立遗嘱人最后居住地的法律。 2. 遗嘱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问题是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的确立以及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根据俄罗斯的冲突法,一个人起草和撤销遗嘱的能力,包括关于不动产的遗嘱,以及这种遗嘱的形式或取消的行为由该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或法令时的居住地。 但是,如果符合遗嘱制定地或撤销行为地法律或俄罗斯法律的要求,则不能因不遵守形式而宣布遗嘱或其撤销无效. 3.不动产的继承。 在俄罗斯联邦,房地产的继承由其所在国的法律确定,而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登记簿中登记的房地产的继承由俄罗斯法律确定。

在与外来因素的世袭关系中,可能会出现相当困难的情况。 骗取财产。 当没有法定或遗嘱的继承人,或者没有继承人有继承权,或者他们都放弃了继承权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没收的财产成为国家的财产。 PIL 可能会出现关于此类财产被转移到哪个州的难题。 毕竟,如果关系因外国因素而变得复杂,并且与不同的法律秩序相关联,那么例如,多个国家都可以挑战它。 最后居住地所在州和财产所在州。 通常,国家法律不包含关于这些问题的法律冲突规则,并且仅规范将没收的财产移交给法院国家。 法律援助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法律监管的全貌。 特别是,几个参与国在没收财产方面的利益冲突由艺术规定。 46 年《独联体成员国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第 1993 条 - 动产转移给立遗嘱人死亡时为其公民的缔约国,不动产留在其领土上的缔约国位于。

实践中,涉外继承关系并不局限于适用法律的选择。 继承涉及一些 手续 与某些机构的行动、一些程序的执行和某些文件的提交有关。 继承领域中非常重要的职能由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执行。

28. 外国投资法律监管的特点。 投资模式

国际法律法规来源: 1965 年《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 1985 年《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首尔公约》; 1993年独联体投资活动领域合作协定; 1992 独联体关于相互承认权利和管理财产关系的协议; 1997 年独联体保护投资者权利公约; 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国家法律法规来源: 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以资本投资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关于生产分成协议”。

各州对外商投资的国家法律规定各有特点。 一般规则是 民族模式。 但是,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利益(特别是某些工业、农业等的发展)、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其他与主体利益相关的原因,总是规定克减。特定状态。 此外,独联体成员国以及以前属于社会主义集团的国家投资制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存在某些投资组织形式,并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特殊投资担保。达到投资额度。 这些州特别有兴趣在国民经济中吸引投资,因此,它们的国家法律通常规定:

- 建立外国投资商业组织的可能性;

- 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实施这些措施时不被国有化、征用投资和赔偿保证;

- 保证自由使用投资活动的收入并将其转移到其他国家;

- 防止国家机构任意干预的保证 - 外国投资者活动的投资地点。

投资制度的内容, 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福利和保障清单各有特点。 因此,给予利益权利的投资金额、这些利益的性质、利用外国投资创建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程序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然而 外国投资的国际标准, 由国际双边、多边、区域和普遍性条约确定,并在国际组织的一些文件中宣布,对这一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统一作用。

二十九、外商投资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 2 条 外资 是外国资本以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民事权利对象的形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企业活动对象进行的投资,前提是此类公民权利对象未退出流通或在俄罗斯境内流通不受限制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法律,包括金钱、证券(外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其他财产、对智力活动成果具有专有权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服务和信息。

外国投资通常分为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

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或新设立的商业组织至少 10% 的股份、股份(出资)获得授权(股本)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 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 外国投资者作为独联体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 (TN VED CIS) 第 XVI 和 XVII 节规定的设备的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具有完税价格至少1万卢布。 (机械、设备和机构、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和重放设备、用于录制和重放电视图像和声音的设备及其零部件、陆上交通工具、飞机、船舶和与运输有关的设备和设备) .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也强调了一些 特别直接投资, 称为“优先投资项目”。 这是指投资总额至少为 1 亿卢布的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组织的法定资本中的最低份额(出资)至少为 100 亿卢布的投资项目。

其他投资有时被称为 文件夹。 这一概念对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制没有重大意义。 该术语主要用于货币控制领域。

从法律角度来看,“直接投资”一词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非常重要,因为直接投资使外国投资者有权期望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利益和保障。

三十、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和分类

外国投资者 - 具有外国国籍并与本州有更密切联系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以及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非法人组织;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

国际法律法规依据外国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来决定他们。

缔结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议,以确保具有两国国籍的人的投资权利。 根据这些协议,外国投资者被定义为具有成员国国籍的人。

24 年 1993 月 XNUMX 日独联体国家元首阿什哈巴德协定 以投资活动领域的区域合作为目的缔结并适用于参与国的投资者。 根据艺术。 在本协定第 2 条中,它们被理解为:根据缔约国立法建立的法人实体; 个人、参与国公民和永久居住在其领土上的其他国家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 协议的缔约国和位于其领土内的国家和行政领土组织,由他们根据参与国的立法授权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代表。

投资者保护公约 在区域合作过程中达成,但范围更广。 通过缔结《保护投资者权利公约》,参与国为自己设定了在其领土上创建共同投资空间的任务。 如果投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关系主体,则公约的规范即生效,而这些国家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并不重要。

关于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首尔公约 为保证成员国在其他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而缔结。 将投资者定义为任何个人和任何法人实体,前提是该个人是非投资东道国的成员国公民,并且法人实体的成立和主要机构位于该成员国境内或其大部分资本由成员国或成员国或其国民拥有,条件是该成员国在上述任何情况下都不是东道国,并且该法人实体是在商业基础上运营的。

31. 独联体投资的法律规定。 比什凯克和阿什哈巴德协议

独联体内部有关投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发展如下。

一、独联体成员国缔结 1992 年独联体关于相互承认权利和管理财产关系的协议(比什凯克协议)。 它的缔结是为了制定法律规范,防止相互索赔并保证保护各州(前苏联共和国)以及这些州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财产权。 比什凯克协定的一些条款专门针对投资活动的问题。 在这方面,艺术。 16:

- 参与国承认其进行投资的法人实体和个人在对方领土内被视为外国投资者,他们在每个参与国领土内的活动是根据其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国际协定进行的。

根据 24 年 1993 月 16 日在阿什哈巴德通过的独联体国家元首理事会的决定,第 XNUMX 条。 比什凯克协议第 XNUMX 条被取消。 因此,参与国的投资者不应被视为外国投资者。 他们应该受到国民待遇。

废除艺术。 16人因入狱而致 1993 年独联体投资活动领域合作协定(阿什哈巴德协定)。 主要是为了制定和实施与其经济实体有关的投资政策,并确保相互保护其利益。 根据艺术。 本协议第7条规定,各参与国在本协议其他参与国的投资者受到充分、无条件的法律保护。 这些人的投资不得被国有化,也不得被征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支付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 《协定》第 8 条规定,参与国投资者有权将与投资有关的利润和其他款项不受阻碍地转让给参与国以及其他国家。

比什凯克和阿什哈巴德协定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成为独联体经济法院的审议对象。 经济法院在其 21.01.97 年 1 月 12 日第 С-96/1-18/С-96/6-16 号决定中解释了第 XNUMX 条。 《阿什哈巴德协定》第 XNUMX 条和第 XNUMX 条。 《比什凯克协定》第 XNUMX 条。 经济法院确认成员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同时指出,基于成员国投资政策的目标, 合法的投资制度 成员国在对方领土上 不能低于其他国家投资者的投资待遇, 非协议缔约方,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福利和保证。

32. 1997 年独联体保护投资者权利公约

独联体成员国之间在投资活动领域发展合作的下一步是 1997年独联体投资者保护公约 通过缔结《保护投资者权利公约》,参与国为自己设定了在其领土上创建共同投资空间的任务。 它的范围比上述协议更广泛,其规则适用于在参与国境内注册的各类投资,以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 因此,如果协议仅适用于成员国的投资者,那么公约也对来自第三国的投资者有效。

根据艺术。 5个约定 投资制度 定义为 国民 并以特殊顺序建立与它的偏差。 参与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将其写入其立法,然后有权修改豁免清单,但须向州际经济委员会报告。 如果在公约生效后,与投资有关的国家法律条款发生变化,导致投资活动的条件和制度恶化,一个或多个参与国认为,该问题可能提交给独联体经济法院或其他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法院。

当上述法院发布确认投资活动条件和制度恶化的决定时,上述立法规范的效力自其通过之时起中止,即,这些条件和制度将被保留,就好像这些规范没有受到影响一样。采用。

该公约提供了几乎相同的 保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 根据艺术。 《公约》第 9 条规定,投资不受国有化和征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和其他紧急情况),这些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没有向投资者支付足够的补偿,就不能进行国有化或征用。 根据艺术。 根据公约第 10 条,补偿以投资时的货币支付。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获得使用收入和将收入不受阻碍地转移到任何国家的保证(《公约》第 11 条)。

33. 多边投资条约

主要多边投资条约 分别是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1985​​XNUMX年首尔公约。它们的出现是为了在外商投资活动过程中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关系的稳定。

华盛顿公约 旨在将投资争端从国际法律关系领域转移到私法关系领域。 在它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相当有限。 他们可以向州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申请。 在第一种情况下,通常不可能实现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而在第二种情况下,需要特殊的理由,特别是双方的同意。 因此,在解决投资争端时遇到困难的投资者向国籍国申请外交保护,而国籍国又向接受国提出要求。

该公约的参加国创建了一个专门的国际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当事人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审议。 它的解决原则与普通私法纠纷相同。 《华盛顿公约》明确规定,如果将争议提交国际中心,投资来源国不能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 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可以通过仲裁、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首尔会议 包括出口国和资本进口国在内的参与国创建了一个国际政府间投资担保组织,根据保险原则涵盖投资风险。

该组织的法定基金由所有成员国的捐款组成,其中涵盖了具有参与国国籍的人在参与国领土内进行投资活动的相关风险。 这种相互关联的利益体系可以确保国际投资关系的某种稳定性。

成员国投资者可申请 多边机构 要求签订担保协议。 如果投资者希望投保的投资者、投资和风险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则可以得出结论。 因此,仅涵盖那些可以归类为政治风险的风险。 特别是,这是投资国有化,限制货币转移,内乱,国家违反合同。 如果发生风险,代理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补偿,然后投资者与其投资相关的权利或债权转移给代理机构。

三十四、对外经济交易法律监管的概念和来源

对外经济交易(FEA) - 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双边、多边(合同)或单边交易,旨在建立、改变、终止产业合作关系,交换商品、信息、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它们的专有权(知识产权) , 不属于国内性质。

WES 远非 PIL 监管的所有交易。 它们是整个“涉外交易”概念的一部分,该概念可以包括任何交易,包括家庭交易,如果当事人有不同的国籍或交易地点,或者交易对象位于国外。 对“VES”这一特殊法律概念的识别和研究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性。

俄罗斯、独联体国家以及以前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其他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这些交易制定了某些强制性规定。 作为俄罗斯联邦在这方面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一个例子,我们可以命名为:《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联邦法》、《关于在实施对外贸易活动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措施》。货物贸易。” 《关于出口管制》。 “关于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关系”,“关于给予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益的若干问题”;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命令“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登记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程序”。

国家控制 对外经济活动(FEA) 主要在海关和货币监管领域。 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无需获得特别许可。 然而,在俄罗斯,在统计报告、交易通行证、许可和配额、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登记、确保符合标准、认证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安全等方面仍有一定的手续。

国际商业交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以相当广泛的统一性表达,以多种方式进行。 国际商业周转专业参与者日常实践的发展导致了统一规则的出现 法规来源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其中最常见的是:1980 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6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海牙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 200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04 年;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统一的收集规则。

35. 对外贸易形式

严格的关注点分离 形状 и 内容 与外国因素的交易是适当冲突和实质性监管不可或缺的条件。 在这些问题上适用相互冲突的各种约束,因此,当交易形式(口头或书面 - 简单/公证)将受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时,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交易的内容,权利以及交易双方的义务,即所谓的交易义务状态将受他国法律管辖。 特别是,如果我们比较管理交易形式和内容的冲突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绑定中使用不同的标准。 交易表格以 制作地的法律。

交易内容以 与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本法理解为履行对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或者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这些规则是通用的,适用于所有具有外国元素的交易。 在许多情况下,使用这些一般规则 例外。 特别是关于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冲突法规则规定了对外经济交易的例外情况:“对外经济交易的形式,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俄罗斯个人或法人实体,无论交易地点如何,均受俄罗斯法律约束。”

无论交易各方在何处进行,如果交易的一方是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实体或拥有俄罗斯公民身份或居住在俄罗斯的个人,这些规则都应适用。 这些规范势在必行,不可能绕过俄罗斯法律对对外经济交易形式的约束。 俄罗斯冲突法的规定允许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意愿(交易各方选择法律),但在交易形式的情况下不允许这样做。

俄罗斯以前对交易的简单书面形式生效的法律要求是由于苏联对艺术的保留。 《维也纳公约》第 11 条。 在批准《维也纳公约》时,苏联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宣布,公约中任何允许买卖合同或其修改或根据当事人协议终止,或要约、接受或任何其他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在相关国家,则以非书面形式表达的意图不适用。 该条款继续适用于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包含有关交易形式的法律冲突规则。 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主要来自交易地。

36.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1980 年维也纳公约

根据买卖合同,一方(卖方)承诺将物(货物)转让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承诺接受该货物并支付一定金额(价款)为了它。 在国际商务中,这种合同最为普遍,其国际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统一的特点。 在最重要的来源中,已经变得非常普遍,是 1980 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和国际贸易术语。

目前有 59 个国家加入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的范围相当广泛。 其适用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在不同州的商业企业的存在。 《维也纳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销售: 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商品; 拍卖; 根据法律执行程序或其他方式; 证券、股份、证券票据、流通票据和金钱; 水运和空运船舶,以及气垫船; 电。

《维也纳公约》规定的主要问题: 缔结协议; 各方(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种责任。

向特定人订立合同的要约必须足够具体,并表达要约人在接受时受约束的意图,还必须包含货物名称及其数量。 如果要约规定了一定的承诺期限,或者收件人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则该要约不能被撤销。

卖方最重要的责任是提供优质的商品。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质量,则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货物的符合性:货物不适合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不适合任何特定用途,货物不具备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货物未按通常方式包装。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价格,则确定为在合同订立时,在相关地区可比情况下销售的类似商品通常收取的价格.

责任。 《责任公约》的规定是建立在损害全额赔偿的原则之上的。 根据公约,损失被理解为违约给当事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利润损失。 此外,如果一方拖欠价款或其他款项,另一方有权就所欠款项获得利息,但不影响任何损害索赔。 如果证明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力量(不可抗力)的障碍造成的,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37.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ICC)的本文件通常基于当事人的明示或默示意愿而适用。

Incoterms 于 1936 年由 ICC 首次出版,此后经过多次修订。 迄今为止,Incoterms在2000年版有效,参照Incoterms的基本情况,需要注明该文件的出版年份。

Incoterms 包含对货物交付基本条件的解释。 当前版本共有13个,分为四组。 E组包括一个条款,即卖方仅在卖方自己的场所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在F组的基本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 组包括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的条款,但不承担由于装运和发货后发生的事件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或额外费用。 最后一组 D 包含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国所需的所有成本和风险的条款:

EXW - EXW;

FCA——免费承运人;

FAS - 沿船免费;

FOB——船上免费;

CFR——成本和运费;

CIF——成本、保险和运费;

CPT - 运费付至;

CIP - 运费和保险费付给;

DAF - 运送到边境;

DES——从船上交货;

DEQ - 从码头交货;

DDU——免税送货;

DDP - 已完税的交货。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范围仅限于与销售合同各方与所售商品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问题。 因此,尽管某些基本条件规定了卖方或买方签订运输和保险合同的某些义务,但 Incoterms 并未规范这些类型的合同关系。 此外,Incoterms 不处理因各种障碍导致的违约后果和免责。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来解决。

38. 国际租赁协议

在国际实践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有区别的。

融资租赁、 具有以下特点:租赁物的制造商、承租人、出租人三人参与,通常是专业从事租赁机械设备的专业公司; 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因为租赁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进行的,这些合同主要是销售和租赁合同本身,以及其他合同(信贷、保险、财产维护等); 将财产用于商业目的; 购买专门用于租赁的财产,这是将协议归类为租赁或租赁的条件,因此也是授予适当税收制度的条件。

经营租赁 在相当短的时间内结束,少于财产的全部折旧期,通常没有买断租赁对象的权利(尽管从俄罗斯法律可以看出,这不是一个标志经营租赁)。

可以区分: 租赁交易的完成受租赁特别法律或其他立法行为管制的国家(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一些独联体成员国,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在租赁领域没有特别法律和细则的国家,民法和商法的一般规定被广泛用于租赁交易(美国、德国)。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对租赁问题进行了统一的监管。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 年 XNUMX 月在渥太华通过(渥太华公约)。 其结论的目的是明确融资租赁(租赁)的基本术语,制定统一规范,规范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渥太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的适用范围相似。 根据艺术。 3 如果租赁协议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州,则适用渥太华公约。

规范与外国元素的租赁协议的国际条约也可以是 1998年独联体州际租赁公约 本公约规定的主体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国的经济实体参与的租赁关系(对于法人实体,国籍由成立或永久所在地的标准确定)(第 1 条、第 5 条)。 独联体公约源自渥太华公约的规定(在独联体公约的文本中甚至提到了渥太华公约)。 同时,独联体公约在定义概念、表征租赁业务的主体和租赁类型方面更加详细。 独联体公约将金融、运营、可退还、补偿、易货租赁单独列出。

39.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1929 年华沙公约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按照规定的费用将托运人委托给他的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并将货物发给受托人,即收货人。 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结通过向发货人准备和签发运单或提单来确认。

分配交通: 海洋; 空气; 汽车; 铁路。

如果运输是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的,那么混合运输也是有区别的。 此外,根据运输过程组织的特点,可以区分集装箱运输,也可以区分有货代参与的运输。

交通法规的特点, 根深蒂固的国家和国际法:运输合同通过签发适当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来执行; 承运人的推定过错; 承运人责任的有限限度; 解决争议的索赔程序; 减少诉讼时效。

关于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普遍协定: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汉堡公约(汉堡规则); 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华沙公约); 1956 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日内瓦公约》(CMR); 西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和国际货物运输协定(SMGS),对独联体国家和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有效。

华沙公约。 承运人对自货物被承运人接受之日起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货物在机场还是在船上都没有关系,甚至船在机场外的任何地方降落都没有关系。 承运人证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责任的特殊情况,如海上运输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但第 20 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坏是由驾驶错误或导航错误造成的,则第 XNUMX 条规定免除责任(该规则在《海牙议定书》中被取消)。

根据《华沙公约》,在未提出索赔的情况下接收货物意味着按照装运文件的条款,货物在适当的条件下交付。

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原告选择在承运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承运人所在地、缔结运输合同的营业地点,在运输目的地。 时效期限设定为自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当到达之日起 2 年。

40. 国际私法中的专有权利

专有权 - “知识产权”。

关系特征 具有外国元素的专有权: 1. 它们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行为,受一州法律保护的财产可能不受另一州法律保护。 2. 冲突规则不适用于财产。 唯一的例外是这些权利的转让或转让的合同关系。 3. 外国人权利的保护,连同法院所在国的国内法,由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确定。

知识产权问题国际条约体系:多边 (1961 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机构的罗马公约)和 双边 (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1994 年); 万能 (1994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 区域性 (1994 年欧亚专利公约); 条约 一般知识产权 (1994 年 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条约 对于单个对象或对象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 1886 年伯尔尼公约),条约 促进与授予保护有关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 1970),条约 按分类 (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良好协定,1957 年); 合同, 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条约,以及关于其他问题的条约,但包含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1994 年《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第 VI 节在俄罗斯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另一方面,《维也纳国际合同公约》第 41-43 条货物销售)。

一个特殊的地方被所谓的 基本约定: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 年伯尔尼公约; 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 1961年罗马公约

41. 版权及相关权利

版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是 1886 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 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 其中第一个提供了相当高级别的保护。 第二个是为了向尚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提供参与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机会。 目前,美国、英国、俄罗斯等世界公约参加国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 与此同时,世界大会并没有失去它的力量。 这在授予外国人作品版权保护方面尤为重要 - 前苏联共和国。 苏联国家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而是参加了世界公约。

解决与履行《世界公约》义务有关的问题已成为主题 1993 独联体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合作协议。 参加国必须确保在其领土上履行因苏联参加《世界公约》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因为本公约于 27.05.73 年 1993 月 27.05.73 日生效的日期是每个公约的生效日期。参与国认为自己受其条款的约束。 《世界公约》不具有追溯效力,应在缔约国之间适用。 然而,根据 XNUMX 年协议的条款,参与国(前苏联共和国)同意在其与 XNUMX 之后和之前创作的作品的关系中适用《世界公约》。

与世界公约不同,伯尔尼公约是基于对追溯效力的承认。 进入俄罗斯的日期 - 15.03.95/XNUMX/XNUMX 含义如下:为了使作品在俄罗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范受到保护,该作品不得在该日期在原产国成为公有领域.

两个公约下的国民待遇机制大致相同。 应给予参与国的国家保护: 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的其他成员国公民; 为出版和未出版作品而永久居住在成员国领土内的人; 首次在其中一个参与国出版的作品向其他人提供。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6 条 外国人的版权得到承认和保护: 如果作品,无论是公开的(与出版相同,但意味着以多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和未公开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任何客观形式存在(该作品是也被视为在俄罗斯联邦出版,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首次出版之日起 30 天内,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出版);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42. 工业产权

通常,外国人进入专利和注册程序是通过各自国家的专利代理人进行的。 此外,如果没有为作品制定特殊的保护标准,那么对于工业产权客体来说,这些标准是存在的,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获得国家法律保护。

因此,国家法律保护在工业产权领域比在版权领域面临更多的障碍。 因此,专有权的地域性最小化是通过性质截然不同的国际条约来实现的。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将国民待遇扩大到成员国的个人,并建立对工业产权对象的最低法律保护。 它得到了与《伯尔尼公约》同样的广泛认可。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在多个成员国获得专利时,为成员国的个人提供了将时间和材料损失降至最低的机会。

1994 年欧亚专利公约, 由独联体成员国缔结。 在此基础上,颁发了所谓的“欧亚专利”,根据该专利,在参与国,该发明被授予与受国家专利保护的发明相同的保护。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与司法和行政程序、司法和行政当局的权限以及居住地选择或律师任命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 凭借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47 条规定,永久居住在俄罗斯境外的公民、外国法人实体必须通过其注册的专利代理人与俄罗斯联邦专利当局开展业务。

品牌名称 - 法人实体的指定,可以将其与经济营业额的其他参与者区分开来并对其进行识别。 公司名称的权利是从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获得的。

根据《巴黎公约》,在其他成员国受保护的商品名称在俄罗斯也应受到保护:“商品名称在所有成员国均受到保护,无需强制备案或注册,无论它是否属于商标的一部分。”

43. 工业产权保护

商品名称可能是唯一不需要特殊程序来授予保护的工业产权。 对于其他对象,保护程序相当复杂,在一些国家实施起来相当繁琐。 为了让他们更容易:

1. 优先权 指在有关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在另一缔约国提交首次申请之日被视为已提交。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 12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 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规定了优先权。

2.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和进行国际专利检索的程序 1970 年的《专利合作条约》为根据《巴黎公约》受到国民待遇的人提供了可能。 向所谓的“受理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该受理局可以是 WIPO 国际局、地区专利局(例如欧亚专利局)或成员国的授权国家专利局(例如 Rospatent ),等同于提交正确填写的国家申请。

国际申请需要进行国际检索。 其目的是确定相关技术水平——这是一项发明可专利性的最重要标准。

3. 地区专利制度 在世界不同地区创建。 CIS内部有相应的系统。 它是在1994年《欧亚专利公约》的基础上生效的。如果说《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只是便利了专利程序的某些阶段,那么欧亚专利则极大地便利和简化了整个专利程序。 如果申请人在公约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没有永久居所或永久居所,他必须由专利代理人代理。 任何有权在欧亚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局代表并在欧亚局注册为专利代理人的人都可以在欧亚局担任代表。

4. 商标的国际注册 是根据 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执行的,并由 1989 年的议定书补充。根据巴黎公约享受国民待遇的人可以通过申请在马德里协定的所有其他缔约国获得在其原籍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 上诉的基础是国家注册。

44. 俄罗斯法律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冲突规定

随着 1995 年《家庭法》(俄罗斯联邦 IC)的通过,俄罗斯联邦的 MCHP 发生了重大变化。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结婚。 缔结婚姻的形式和程序由俄罗斯法律规定,结婚的物质条件由结婚双方的公民公民法或无国籍人永久居留法规定。

2. 在国外结婚。 如果在国外缔结的婚姻中的一个或两个配偶是俄罗斯联邦公民,那么这种婚姻在俄罗斯得到承认,但取决于缔结地的形式和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婚姻的物质条件。 俄罗斯承认外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在形式和物质条件方面均符合缔结婚姻所在国的法律。

3. 在俄罗斯联邦或外国的外交、领事处结婚。 两人都必须具有任命大使或领事的国家的国籍。 此类婚姻的缔结由任命大使或领事的国家的法律确定,例如,领事宪章,以及需要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以及这些国家之间的领事协议。

4. 在俄罗斯联邦离婚。 俄罗斯联邦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根据俄罗斯法律予以解除。 居住在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在俄罗斯法院解除与居住在境外的配偶的婚姻,无论其国籍如何。

5. 在国外离婚。 俄罗斯联邦公民之间或俄罗斯联邦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发生的离婚在俄罗斯得到承认。

6. 在外交或领事馆离婚。 在允许庭外离婚的情况下是可能的。

配偶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关系。 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根据属地原则决定的。 如果配偶有或曾经有共同居住地,则冲突约束是共同居住地/最后共同居住地所在州的法律。

国际收养(收养)。 外国人在俄罗斯收养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儿童时,适用法律由收养人的属人法确定。 此外,还必须考虑俄罗斯法律的要求以及国际条约关于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收养问题的规定。

收养人与儿童国籍不符的国际收养,可能需要征得儿童国籍国主管部门的同意。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境内收养外国公民儿童时,必须征得儿童国籍国主管当局的同意。

45.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国际法律规定

法律援助协议在解决与外国因素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举个例子,让我们 1993 年独联体成员国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第三部分“家庭事务”的规范源自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同的法律冲突原则(第 26-28 条、第 37 条)。

公约法律机制的特殊性在于对成员国权限的界定。 基本上,权限的分配基于与选择适用法律相同的规则(第 6 条,第 27 条)。 离婚时的能力问题以特殊方式解决。 根据艺术的第 1 段。 公约第 29 条,如果配偶双方均具有缔约国国籍,则该国机构具有管辖权,如果在申请时配偶双方都居住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则该国机构具有管辖权也有能力。 根据艺术的第 2 段。 29 如果配偶之一是一个成员国的公民而另一方是另一成员国的公民,则为配偶双方居住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但是,如果配偶之一居住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另一方居住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则两国的机构均有管辖权。

在实践中,领事官员可以为解决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复杂问题提供很大帮助。 他们有权担任民事登记官。 例如,艺术。 42 年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领事公约第 1996 条规定,双方领事官员可以履行与公民身份行为登记有关的职能,保存派遣国公民的出生和死亡记录簿。 . 领事履行这些职能必须得到两国的自由承认。

46. 国家对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法律关于造成伤害义务的冲突规则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19-1222 条。 基本规则是 选择作为损害索赔依据的诉讼或其他情况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由于某行为或者其他情形,损害发生在他国的,侵权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损害发生在该国的,可以适用该国的法律。

一些例外 从上述一般规则。

1. 同一国籍的当事人负有加害义务。 如果当事人是同一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则在国外造成损害所产生的义务,适用该国法律。 如果该义务的当事人不是同一国家的公民,但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2. 造成损害义务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后或者其他情形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损害而产生的义务适用法院所在国的法律。 在避免造成伤害的义务中,适用法律的选择仅限于一种法律秩序——争议发生地所在州的法律。

3. 适用于因产品、工作或服务的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 例如,此类损害可能是由于有关产品、工作或服务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造成的。 我们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否则应适用相关的法律冲突规则。 受害人可以选择:居住国法律、卖方主要营业地、商品制造商、侵权人; 居住国的法律,受害者的主要活动地点; 执行工作、提供服务、购买商品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货物未经本人同意进入有关国家,受害人可以做出选择。

4. 适用于不正当竞争所产生义务的法律。 因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义务,除法律或义务性质另有规定外,适用市场受该竞争影响的国家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商船法典》也载有关于造成损害的义务的冲突规则,该法典于 01.05.9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47. 危害义务的国际法律规定

对造成伤害的义务的冲突规定包含在法律援助协议中。 他们使用的主要规则是 选择引起损害索赔的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地的缔约国的法律。 传统的例外是当事人是同一国家的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 例如,此类规则载于 1993 年《独联体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公约》。 应优先考虑导致损害索赔的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在其领土内的成员国法院。 受害人也可以在被告居住地的缔约国法院提起诉讼。

还确定了所考虑领域的国际法律法规 关于物质统一问题的国际普遍条约。 这些条约就特定客体造成的损害责任引入了统一的实体法律规范。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 年; 1952 年《外国航空器对地面上的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限制责任,除非损害是由于故意或鲁莽的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并且其责任理由比基于过错原则的责任更为严格。 免责理由清单仅限于不可抗力、敌对行动和受害者的犯罪行为。

- 1960 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和 1963 年《布鲁塞尔补充公约》; 1962 年《核船舶经营人责任布鲁塞尔公约》规范了核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

- 1972 年《关于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确立了关于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的规则和程序,并确保及时向此类损害的受害者支付全额和公平的赔偿。 国家、个人和法人实体也可以在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提出索赔。

区域协议。 1994 年,独联体成员国缔结了《相互承认因工伤、职业病或其他与履行劳动职责相关的健康损害对工人造成的伤害的权利的协定》。

双边协议。 例如,1995 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军事单位从战略部队临时驻扎在共和国领土上的案件的管辖权和司法互助问题的规则白俄罗斯。

48.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这是在州法院解决与外国因素的民法关系纠纷的过程。

冲突法规仅决定实体外国法。 在程序问题上,法院不选择适用法律; “判断法”原则。 然而,与国家程序法规范一起,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由特定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机制决定的。 此外,由于“法院法”原则的主导地位以及与 PIL 程序问题相关的法律冲突规则的不适用,建立国家之间法律援助关系的国际条约,有义务承认文件和决定在参与国领土上签发,确保对外国人的延伸极为重要。国家程序事项制度。

俄罗斯联邦受许多此类国际条约的约束。 它们不仅大大简化了许多程序问题,甚至使许多程序成为可能。 让我们说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

- 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1993年,参加国是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

- 1961 年《废除外国公共文件合法化必要性的海牙公约》, 其成员为澳大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巴哈马、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英国、匈牙利、希腊、以色列、爱尔兰、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挪威、巴拿马、葡萄牙、塞舌尔、斯洛文尼亚、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德国、克罗地亚、捷克、瑞士、瑞典、南非、日本等;

- 法律援助条约 与西班牙于 26.10.90/23.02.82/19.02.75、阿尔及利亚于 15.07.58/10.12.81/21.05.81、保加利亚于 22.06.73/25.01.79/19.01.84、匈牙利于 19.06.92/16.12.57/28.11.84、越南于 03.02.93 年 21.07.92 月 23.09.88 日、希腊于 06.12.85 年 28.12.57 月 03.04.58 日、伊拉克26.06.84/11.08.78/12.08.82, 意大利 24.02.62/XNUMX/XNUMX, 塞浦路斯 XNUMX/XNUMX/XNUMX, 中国 XNUMX/XNUMX/XNUMX, 朝鲜 XNUMX/XNUMX/XNUMX, 古巴 XNUMX/XNUMX/XNUMX, 拉脱维亚XNUMX/XNUMX/XNUMX, 立陶宛 XNUMX/XNUMX/XNUMX, 蒙古 XNUMX/XNUMX/XNUMX, 也门 XNUMX/XNUMX/XNUMX, 波兰 XNUMX/XNUMX .XNUMX, 罗马尼亚 XNUMX/XNUMX/XNUMX, 突尼斯 XNUMX/ XNUMX/XNUMX,芬兰,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捷克斯洛伐克,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前南斯拉夫联邦的一部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传统上包括以下问题: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 国际管辖权; 法庭命令; 承认、执行外国判决; 在外国提交的文件的合法化。

49. 国际比赛

用于确定主管法院的基本规则是 被告人主要居住的地方。

根据规范 AIC RF,如果有任何因素表明案件与俄罗斯有关,则选择有利于国内法院。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情况: 被告居住或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其财产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外国实体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争议源于合同履行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索赔是由于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行为或其他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生损害而引起的; 争端源于发生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不当得利。

GPK 俄罗斯联邦根据“将被诉组织或被诉公民的居住地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一般规则进行。 附加规则 国际管辖权的确定:在追回赡养费的情况下,以及在确立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被告的居住地在俄罗斯; 对俄罗斯境内的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 索赔源于俄罗斯境内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独联体公约 参与国之间的管辖权也根据被告的居住地进行分配。 成员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也在其领土上的情况下: 被告企业(分支机构)的贸易、工业或其他经济活动; 作为争议标的的合同义务已经或必须全部或部分履行。

延期协议。 APC 和 CPC RF 提供了就改变管辖权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专属管辖权。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规定 AIC 关于涉及外国人的纠纷案件:涉及俄罗斯联邦国有财产,包括与其私有化有关的纠纷; 其标的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房地产; 俄罗斯联邦国家登记册中的条目无效。

专属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 俄罗斯联邦的规定涉及: 位于俄罗斯的房地产的权利; 承运人在俄罗斯境内的运输; 离婚,如果配偶双方在俄罗斯都有居住地; 如果本案中的申请人在俄罗斯有居住地,或者该事实已经或正在俄罗斯发生,则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收养(收养),限制法律行为能力,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如果相关程序所针对的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

根据独联体公约 缔约国在财产所在地以及运输组织-承运人的管理所在地承认专属管辖权。

50. 评判陈述

通常,在与外国分子的关系中,需要在国外执行一些程序性行动:起草和发送文件、进行检查、扣押和转移物证、进行检查、讯问当事人、第三方、证人、专家。 为了在外国进行程序性行为,法院以特别命令向执行地相应国家的法院申请。 确定执行法院命令的可能性、理由和程序 法律援助协议。 原则上,如果国家之间没有就法律援助达成协议,则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同意或拒绝外国法院提出的执行程序性诉讼的请求。

通常,法律援助条约规定了参与国法院之间通过中央司法当局(司法部)进行沟通的程序。 根据独联体公约,建立了更简化的关系程序。 特别是艺术。 第 5 条规定,成员国的主管司法机构通过其中央、领土和其他机构相互建立关系,除非建立了不同的关系程序。 如果没有就法律援助达成协议,则通常通过外交渠道进行交往程序。

根据第 1 条艺术。 独联体公约第 8 条,在执行命令时,被请求机构适用其国家的立法。 应请求机构的请求,在不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请求国的程序规则。

一些国际多边普遍条约也适用于调查委托书问题。 1954 年《海牙民事诉讼公约》第二章专门讨论了这些问题。 根据艺术。 8, 9, 成员国法院可以相互申请要求执行程序行动。

根据俄罗斯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执行指令(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256 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407 条)俄罗斯联邦)。

外国法院或外国主管机构的命令如果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或文件的真实性,则不予执行尚未确立包含执行某些程序性行动的命令。

51. 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

在俄罗斯联邦,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241 条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409 条,外国法院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承认和执行这些决定.

为了启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作出有利于判决的争议一方的申请(根据 APC)或请愿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是必要的。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请愿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债务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俄罗斯联邦法院,如果未知,则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交债务人的财产。 俄罗斯法院在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时,应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在俄罗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不涉及对案情决定的审查。 俄罗斯法院仅确定是否存在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其中包括下列情形: 根据作出决定的国家的法律,决定尚未生效; 败诉方没有被告知案件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向法院作出解释:该案件属于俄罗斯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俄罗斯联邦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及同一个人、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的争议; 将外国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即 外国法院的决定,可以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恢复; 执行外国法院的决定违反俄罗斯联邦的公共政策。

理由清单是详尽的,不能以其他理由否认。

根据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的审议结果,俄罗斯法院应签发 定义。 可以在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需要执行外国判决,应发出追回人 业绩清单。

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援助协议、独联体1992年关于解决与实施经济活动有关的争端程序的协议、2001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协议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相互执行司法行为的程序联邦,1954 年关于民事诉讼问题的海牙公约。

52. 合法化

合法化 - 这是对文件和行为签名的真实性的建立和证明,以及它们是否符合起草文件所在国的法律。 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在外国领土上签发的文件必须经过合法化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在艺术中特别提到。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255 条和艺术。 408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国际条约在规范提交国外签发的文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领事公约、法律援助条约以及 1961 年《关于取消签发的外国公文合法化需要的海牙公约》国外(海牙认证公约)。 在这方面最自由的是 1993 年独联体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本公约第 13 条规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由机构或特别授权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规定格式制作或证明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在该领土接受其他缔约方没有特别证明的文件,以及在缔约一方境内被视为官方文件的文件,在其他缔约方境内享有官方文件的证明力。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合法化传统上被理解为所谓的 “领事合法化”。 在使俄罗斯联邦领事合法化时,领区当局签发的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以领事机构的个人签名和印章为证明。 除了根据 1961 年海牙公约关于废除对在国外签发的外国公文进行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领事合法化之外,还有 简化合法化。 如果海牙公约缔约国的授权机构认为可以在文件上加盖既定形式的印章,称为海牙认证,那么它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都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一步的合法化。

53. 国际商业仲裁。 它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 用于处理与外国因素民事关系中的商业纠纷的机构,它们不属于国家法院系统的一部分。 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利有弊。 优点 与:

-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规则方面有很大的选择自由;

- 指定某些人为仲裁员的可能性,以确保审理案件的人具有专门知识;

- 诉讼过程的民主性质,确保案件审理的速度;

- 确保商业和生产信息机密性的能力。

缺点是由于以下事实:

- 实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 国际商事仲裁无权采取措施确保索赔,也无权执行作出的决定,因此,为了执行相关程序,有必要向国家司法系统提出申请。

在世界商业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两种 国际商业 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 这是一项永久性仲裁,由国家工商会设立。 机构仲裁的特点是存在一定的结构、行政机构、确定仲裁程序规则的法规以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仲裁员的批准名单。 在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临时仲裁 由当事方为一个具体案件创建。 仲裁程序完成后,其不复存在。 由于所涉各方几乎无限的自由,这种类型的仲裁特别有吸引力。 诚然,为此,存在分歧的各方必须能够达成一致。 临时仲裁可能受任何规则的约束。 最受欢迎和最常选择的是:1966 年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和 1976 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54. 国际商事仲裁。 法律法规的来源

在俄罗斯联邦,该领域的主要监管法律行为是 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它定义了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需要书面形式),仲裁的组成和权限,进行仲裁程序的程序,作出裁决和终止程序的规则,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该法的规定适用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商事仲裁。 此外,其规则适用于有关在国外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形式和程序的仲裁协议。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的规定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节也载有类似规定。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胜诉的人必须在裁决作出后三年内向俄罗斯联邦主管仲裁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申请,启动诉讼程序,作出承认裁定,并签发执行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比外国法院的判决要简单一些。 这是由于国际多边普遍性条约对国际仲裁的作用。 俄罗斯联邦参加了该领域的以下条约:1961 年《欧洲对外贸易仲裁公约》、1972 年《通过仲裁解决因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公约》(CMEA 莫斯科公约)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1958

其中最重要的是《纽约公约》,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它适用于仲裁庭在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以外的国家领土内作出的裁决。 《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所有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此外,与承认和执行国内决定所存在的条件相比,此类决定不应受到更加繁重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或收费。 如果国际仲裁裁决属于公约的范围,则这些规定应优先于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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