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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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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证人的概念
  2. 公证活动的概念
  3. 公证机构制度
  4. 公证作为一门学科
  5.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公证管理领域的权力
  6. 联邦注册局在公证管理领域的权力
  7. 联邦执行机构属地机构在公证领域行使控制职能的权力
  8. 对公证行为的司法控制
  9. 对公证人履行专业职责的控制
  10. “公证事务”和“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的概念
  11. 公证的概念
  12. 公证区的概念
  13. 公证处的概念
  14. 设立公证处
  15. 公证人职位申请人的要求
  16.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17. 国家公证处公证员职位的清算
  18. 私人执业公证人职位的清算
  19. 公证人的权利
  20. 公证人的职责
  21. 公证员作为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22. 替代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法律地位
  23. 行政权力机关官员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律地位
  24. 领事馆官员的法律地位
  25. 公证人的法律来源
  26. 国际法和公证人
  27. 公证行为的保密
  28. 公证活动的保证
  29. 为公证人的活动提供财政支持
  30. 公证人的纪律责任
  31. 公证人的刑事责任
  32. 公证人的民事责任
  33. 联邦公证会的法律地位
  34. 公证行为的履行地
  35. 公证行为延期和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条件
  36. 确定公证行为申请人的身份
  37. 审查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参与交易的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
  38. 公证行为提交文件的要求
  39. 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40. 公证行为的登记
  41. 公证文件副本的出具
  42. 证明交易的一般规则
  43. 合同认证
  44. 遗嘱认证
  45. 授权书
  46. 关于继承和公证的一般规定
  47. 继承证明书的发行
  48.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签名的真实性和翻译的准确性
  49. 事实验证
  50. 个人和法人实体申请的转让。 接受货币和证券作为存款
  51. 拒付汇票、出示付款支票以及未付款支票证明
  52. 提供证据

一、公证人的概念

公证人 - 这是一个由特殊授权机构组成的系统,在案件中以俄罗斯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代表国家进行专业公证。

在许多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益的可靠保护被认为是由专门的授权机构和官员对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 传统上它们被称为 公证机关。 中心地属于 公证人 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

俄罗斯联邦有一个特殊的 公证机构, 其法律基础是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基本原则,公证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确保共和国境内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这些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公证人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执行法律规定的公证行为。 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证行为由在国家公证处工作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进行。 这一规定表明,经过长时间的休息(自 1917 年以来), 私人(非国家)公证人。

公证处登记簿由在公证领域行使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的方式进行维护。 这些职能目前由司法机构联邦登记处执行。

在聚居地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聚居地的地方行政首长和聚居地地方自治政府的特别授权官员有权进行公证。

代表俄罗斯联邦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公证行为由有权执行这些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进行。

基础考虑 公证人作为两个概念: 器官系统和特殊行动。 这为对公证人一词的不同解释提供了依据。 传统观点来源于公证人被认为是 特殊器官系统。 《民事诉讼法》学科最关注公证员的组织,将公证员视为一种非司法形式的公民权利保护。

另一种观点来自公证人主要是 特别公证制度。 国家向谁提供这些行动的实施已经是次要的了。 科学文献将公证活动视为一个类别,这一事实证明了这一定义的合理性。 公证人的基础知识不包括公证人的概念,但它们经常涉及公证活动,公证活动既可以由公证员也可以由其他官员进行。

二、公证活动的概念

公证活动 - 这是一个特殊的机构系统的活动,旨在保护民事流通参与者(公民和法人实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该机构由代表国家提供的有偿公证行动的委员会组成根据俄罗斯法律。

应该突出显示 公证活动的特点。

一、主要任务 - 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并未提及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中的公证人。

2. 靠自己 性质 公证活动是执法活动,这使得将公证员归类为执法机构系统的一部分成为可能。

3. 进行公证活动 代表国家 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活动,是公民获得合格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 代表国家实施公证行为,强调其官方地位和公共地位。 特别是,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公证人拥有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形象的个人印章。

4. 本质 公证活动包括公证人的参与,证明民事流通中无可争议的法律事实。 公证人的参与是非常具体的:他不是向他申请的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证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和代表自己进行公证行为。 他的职责是检查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如果公证行为违反法律,则拒绝执行公证行为,证明交易等。

5. 公证活动是 补偿性质, 虽然不算创业,但不追求盈利的目标。 公证行为在缴纳国家费用或关税金额后确认为完成。

6. 公证活动是 法律活动, 它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正规化。 符合程序形式是公证行为合法的前提。 公证行为的清单、公证人的履行权由法律规定。 公证员不能通过执行俄罗斯法律未规定的公证行为来独立扩大其权力。 俄罗斯联邦立法可以规定其他公证行为。 申请人要求公证员办理法律规定以外的公证行为的,公证员必须拒绝办理。

三、公证机构制度

《公证人基本原理》第 1 条规定了共同构成公证机构体系的实体清单。 这包括:

-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

-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 定居点地方行政当局负责人和定居点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的官员;

- 领事馆官员。

因此,公证制度既包括公证员,也包括公证员,对他们来说,公证活动只是一种附加功能。 因此,每个主题的状态是不同的。

公证员的基本原则极大地限制了由定居点地方行政首长和定居点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官员执行的公证行为清单(在这种情况下,该条件称为 - “在和解中没有公证人”)。 俄罗斯联邦立法可以委托这些官员从事其他公证工作。

联邦法第 2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的一般原则” 地方行政首长 是市政府首脑或根据根据竞争结果签订的合同被任命为地方行政首长职位的人,以在市政府章程确定的任期内填补指定职位。

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了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官员进行的公证行为。 他们的权力清单表明,这些官员的地位最接近公证人。

苏联领事宪章(1976 年)包含 Ch. 第十二“公证行为”。 根据 5 年 1998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领事办公室条例》, 领事馆 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对外关系机构,在接受国领土内相应的领事区范围内代表俄罗斯联邦履行领事职能。 领事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系统的一部分。 在东道国,与领事馆有关的协调职能由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团长履行,他也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公证。 领事办公室视班级而定 带头 分别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4. 公证作为一门学科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的这门学科在“法学”专业中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包含在国家教育标准中。 在一些西方国家,有专门的学术专业,通过该专业是进入该专业的先决条件。 在荷兰,公证人候选人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考试。 此外,该考试仅在完成“公证法”大学课程后进行。

俄罗斯联邦的公证人 - 复杂的学科, 主要包括行政、民事、民事诉讼三个法律部门的各种机构。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是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共同管辖的主体,其他两个法律部门是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主体,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的法律。民事和民事程序关系领域的联合会。

可以有条件的区分 公证人的三个要素 作为一门学科:

- 公证机构的组织(公证人的法律地位、任命程序、对公证人活动的控制、公证人的管理、公证处的法律地位等);

- 公证人的司法活动(执行公证行为的规则、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理由、对公证行为的司法上诉);

- 公证人执法活动的内容(合同公证形式的本质,作为公证人活动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则)。

公证学科作为一门学科 一套法律科学代表对法律规范的意见、观点、判断和观点,这些法律规范在它们的统一中构成了关于公证人的立法。

在“公证人”学科中,可以区分物质和程序成分。 实质性规范将形成这样的机构,确定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国家公证管理机构的地位以及公证室、公证人的授权程序和其他一些问题。 程序规则构成公证工作的规则。

5.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公证管理领域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负责在包括公证人在内的既定活动领域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俄罗斯司法部条例》经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于 13 年 2004 月 XNUMX 日批准。

俄罗斯司法部 演习 以下权力:

- 批准公证行为登记簿、公证证书和证明铭文的形式;

- 批准维护国家公证处和私人执业公证处登记册的程序;

- 确定希望在未来从事公证活动的人员的实习程序。 该权力与联邦公证会 (FNP) 联合行使;

- 规定了为进行公证活动的权利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 批准关于资格和申诉委员会的规定。 该权力与 FNP 共同行使。 俄罗斯司法部 14 年 2000 月 21 日令批准了关于为希望获得公证活动许可证的人员参加考试的资格委员会规定。 公证活动,由俄罗斯司法部批准俄罗斯大法官,日期为 200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 批准公证员的公证办公室工作规则; 与 FNP 联合进行;

- 确定举行公证员职位竞争的程序; 与 FNP 联合批准;

- 确定将权力终止的公证人保存的文件转移给另一公证人的程序; 该权力与FNP共同行使;

- 规定定居点地方行政当局负责人和定居点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官员进行公证的程序。 19 年 1996 月 XNUMX 日,俄罗斯司法部批准了关于公证行为程序的指示。

6. 联邦登记局在公证管理领域的权力

联邦登记处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在包括公证人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执行执法职能以及控制和监督职能。

美联储采取以下措施 权力 在公证人领域:

- 保存国家公证处和私人执业公证处的登记册;

- 与 FNP 共同组成一个上诉委员会,以审议对资格委员会关于参加考试的决定的投诉,这些决定来自希望获得从事公证活动的许可证的人;

- 开设和取消联邦主体的国家公证处;

- 授权公证员在竞争的基础上代表俄罗斯联邦进行公证;

- 组织颁发公证活动许可证。 发行本身由美联储的领土机构进行;

- 在认证个人和法人实体向外国主管当局提交的文件时,证明公证人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

- 按照既定程序控制公证人履行专业职责;

- 与 FNP 一起确定公证区公证员职位的数量、更改公证员活动领域的程序、建立和清算公证员职位的程序。

7. 联邦执行机构的地方机构在公证人领域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根据 27 年 1993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各部委地区机构的创建和活动程序”,联邦登记局在俄罗斯联邦登记处设立了相应的地区部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联邦执行机构的属地机构在公证人领域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包括:

- 颁发公证活动权许可证;

- 设立一个资格委员会,为希望获得执照的人参加考试,说明其人数组成和公证会提交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 批准其个人组成;

- 开设和取消国家公证处;

- 控制公证处工作的执行;

- 任命在国家公证处实习和助理公证员的职位;

- 根据公证处的建议授权公证员;

- 控制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履行专业职责;

- 地区公证处的注册。

司法机构的一些行政职能得到执行 连同相关公证处 - 一个专业的公证人协会。 对这样的 权力 包括:

- 为获得公证活动权的执照申请人通过资格考试。 资格委员会是在公证会代表的参与下成立的;

- 控制与私人执业公证员有关的公证办公室工作规则的实施;

- 公证人职位的设立和清算;

- 在决定授予公证人权力的问题上举行竞赛;

- 就权力被终止的公证人保存的文件转让给另一公证人作出决定;

- 变更公证人的活动范围;

- 将公证人的权力授予替换暂时缺席的公证人的人。

协调联合决定的机制(公证室和司法机构)长期以来不受联邦法律法规的约束。 目前,法律规制的一般概念源于公共机构的权限不能被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所麻痹。 制定公证人基本原则时通过的部门法案,确定了审议司法当局向公证室提交的文件的条件。 如果拒绝同意或没有回应,司法机构将独立做出决定。

8. 对公证行为的司法控制

传统上,在国家机关的活动中,控制与仅检查合法性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监督是检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尽管艺术。 《公证人基本原理》第33条称为“对公证行为实施的司法控制”,其实其内容是指 关于司法审查: “拒绝执行公证行为或不正确地执行公证行为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审理投诉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确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司法保护,这也是对公证人的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依据。 为了启动国家保护机制,需要有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公证行为的人)的声明。 只有拒绝执行公证行为或者错误地执行公证行为的,才可以上诉。 还应该考虑到公证人基本原理没有提供“错误执行行为”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认为公证行为不正确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有权向公证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或在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所在地。 利害关系人应当理解为应当对其进行公证的人,以及直接参与公证行为的公民和法人。

声明 自申请人知悉其已作出公证行为或不予履行公证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书必须包含申请人撤销公证行为的请求或公证人履行相应公证行为的义务。

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顺序审议有关各方之间基于所执行的公证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申请由法院在申请人以及公证人(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的参与下进行审理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然而,他们未能出庭并不妨碍对申请的审议。

法院的决定,对已执行或拒绝执行的公证行为的申请得到满足,取消已执行的公证行为或有义务执行该公证行为。

9. 对公证人履行职责的控制

公证人基本原理确立了对公证人履行专业职责的控制 状态 公证处由执行公证领域控制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及其属地机构和公证员执行 私有的 实践, - 公证处。

检查公证人的工作组织 每四年一次。 对首次开展公证活动的公证员的工作组织必须进行第一次检查 在授予他公证人权力一年后。 但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可以规定对公证员工作组织进行检查的其他条件。

是固定的 公证人的职责 向有权进行检查的官员提供与个人和法人和解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对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的控制仅由公证室进行。 国家司法机构剥夺了这些权力。 但是,公证人代表国家行事,因此国家必须对代表其进行的活动进行控制。

国家机构进行法律监管。 法院有权就禁止从事私人公证活动作出决定。 确立私人公证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司法当局执行 初步控制, 因为他们为公证活动的权利颁发许可证,发布任命公证人的命令,并履行许多其他职能。 但所有这些权力都与公证人最专业的活动无关。 这种控制先于公证活动的实施,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具有必要法学知识的高级专业人员成为公证人。 然而,这样的程序并不能保证成功通过比赛的人在其活动中将始终遵守现行立法并以保护人权为指导。

《公证人基本原则》还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对税收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

10.“公证工作”和“公证程序”的概念

公证人的基本知识在公证办公室工作和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之间划清界限。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则》,公证人的工作由公证人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与 FNP 共同批准的规则进行。 公证人进行公证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这些规范性行为的水平表明,在公证机构中,公证行为的程序比公证机关工作更重要。 同时,《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了以下内容:

-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领事机构官员进行公证的程序;

- 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批准的《公证行为程序指令》规定了居住地地方行政当局负责人和居住地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官员进行公证的程序。

目前,有关于行政机关官员进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的指令(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于 19 年 1996 月 XNUMX 日批准)。

该指令的第二节称为“进行公证行为的基本规则”,第三节专门介绍了执行某些类型的公证行为的规则。 换言之,公证行为的程序与“公证行为规则”的概念相同。

领事机构官员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由第 XNUMX 章规定。 XIII 苏联领事宪章。

公证人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由单一法律——《公证人基本原理》规定,其中程序也指相关规则。

因此, 进行公证的程序 - 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公证行为的执行规则。 公证处工作规则 是一种官方文件,它规定了公证文件以及公证员正常运作所需的其他文件的存储、会计和使用的组织强制性要求。

11. 公证的概念

“公证契约”作为一个类别的概念主要在国外使用,并与公证活动的最终产品相同。 公证人的基本原理不包含“公证契约”的概念。 同时,被认为 在两个意义上:1) 作为公证人获授权的公证行为; 2) 作为一个受到严格形式化要求的文件。

公证行为是一种个人的法律管理行为,它导致一般性质向这种类型传播,同时考虑到某些 特征。

1. 公证书只能由授权人起草。 公证人基本原则中列出的有权进行公证活动的实体名单是排他性的,只能依法更改。

2. 未经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人的倡议,不得签发公证书。 公证人不能主动拟定任何与他人有关的公证契约。

3.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意志的法律权威表达。

4. 公证书是合法的。

5. 公证受控。 公证行为的不正确履行会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同时,公证行为不能改变司法判决。 不提供公证行为的行政上诉。

6. 公证是书面文件。

7. 公证契约是根据某些(官方制定的)规则制定的。 公证书必须正确执行。

8. 公证书是必须执行的。 它可以由向公证机构申请的人取消,或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9、公证书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依据。

10. 公证书由单独进行公证活动的人出具。 公证活动权的许可是个人的,它只发给个人。

显着的特征使我们能够制定 公证书的定义。 这是被授权人接受的正式文件,根据既定规则起草,基于个人上诉,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包括适用实体法规则查明的实际情况。

12. 公证区的概念

公证人的基本知识 公证人职位的设立与“公证区”的概念有关。 公证区公证员名额由司法机构会同公证室确定。 根据基本情况 公证区 - 公证人的活动区域,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域划分设立。 在设有区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城市中,公证区是整个城市的领土。

在按照司法机构的顺序任命公证人时,会指明该地区 作为特定公证人的活动场所。 这意味着官方职能的履行不能是抽象的,而只能与指定的领土相关联。 因此,公证人不能亲自改变其职业活动的界限。 但是,公证人在其公证范围以外进行公证行为并不意味着承认该行为无效。 此外,在立遗嘱人重病的情况下,在当时公证区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公证人有权到其他公证区进行遗嘱认证。

公证区的存在决定了 一定的后果。

首先,将 公证人必须在其被任命任职的公证区内有一个地方进行公证行为。 违反此规则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

其次,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公证行为的人受个人公证人服务领域的约束。 一般规则源于每个公民都有权向任何公证人申请以进行公证行为。 但是,法律规定了公证行为只能由特定公证人执行的情况:

1) 当公证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时(例如,住宅建筑、公寓、别墅、花园洋房、车库以及地块的转让合同的证明是在上述财产的位置):

2)在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立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开立继承案件);

3) 当联邦主体的立法有规定时(例如,10 年 12 月 1997 日沃罗涅日州法律《公证人》第 XNUMX 条将公证区划分为继承案件的服务区。公证人有义务接受处理所有与指定领土上的遗产登记有关的案件。他的领土区域)。

“公证区”的概念应与“公证行为地”的概念区分开来。

13. 公证处的概念

公证人的活动与“公证人办公室”的概念直接相关。 苏维埃时期的立法使用了这个词,但现在赋予它的含义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进一步澄清。

苏联《国家公证人法》规定,“在苏联组织国家公证人进行公证行为”。 此外,还确定了有权直接执行公证行为的公证处官员(雇员)名单。 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的公证人是公证处的集合。

公证人的基本原理最初确立了个人主体的地位 - 公证人:公证行为由在国家公证处工作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执行。 这样, 公证处是进行公证行为的场所。 同时,无论是《公证基础》还是地方立法都没有充分体现这种法律逻辑,混淆了公证处——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和公证处——公证处所(技术意义上的)的含义。行为。

区域立法 部分填补了这一空白。 因此,诺夫哥罗德州《关于公证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为了进行公证行为,公证员必须在诺夫哥罗德公证区境内拥有一个场所(办公室、局 - 以下简称办公室)。他被任命担任这个职位。” 同时,该场所必须适合公民和法人代表无障碍出入,维护公证行为的保密性以及公证文件的安全。 当转为私人执业时,公证人必须提供将进行公证行为的场所的数据。 在司法机构关于赋予公证人权力的命令中,还标明了公证人办公室的地点。 她被分配了一个号码。 同时,诺夫哥罗德州法律规定,公证处场所须签发护照,护照上不仅标明办公室的合法地址、电话、传真,还标明该场所的法律地位(所有权)。 、租金等)、场所总面积、房间数量、办公时间、档案空间的可用性。 应该指出的是,大多数关于公证的区域性法案都概述了对公证行动地点的要求范围。

14. 公证人职位的设立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公证人职位的设立和清算方式由在公证人领域行使执法职能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与联邦税务局共同确定。

公证区公证员的职位数量按照联邦执行机构批准的程序确定。 应该指出的是,尚未通过必要的法规。

《公证人基础知识》还将公证员职位的设立与授予公证员适当的权力联系起来,但这并不完全正确。 职位的设立是指设立一个工作人员单位,随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单位任命一名公证人。 该职位可能会空缺一段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缺席。

描述 公证职位包括:

- 社会地位,它预先确定了公证人与司法机构、公证室官员的关系,以及在公证活动过程中与公民的关系;

- 组织状态,它决定了在相关设备的结构单元中的位置。 就公证人而言,这意味着一个人取代了公证人办公室的结构性工作人员单位;

- 法律地位意味着权力范围,既包括一般权利和义务,也包括特殊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和义务是任何公证人所固有的,载于公证人的基本原则中。 特殊的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固有,主要取决于进行公证活动的地区。 特别是,特殊能力与处理继承案例的过程相关。 并非所有私人执业的公证员都有权处理此类案件的执行,只有那些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当局的命令被授予此类权利的人。

在实践中,一个公证区的公证员职位数量是根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例如,19 年 2006 月 15 日的莫斯科法律“关于莫斯科市公证人的组织和活动”规定,在莫斯科市,公证人的人数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莫斯科市的国家当局基于以下比例:一名公证人 XNUMX 人。在莫斯科市的居住地拥有永久登记的人,以便获得公证行为并考虑到可能公证活动的每个公证人的财务自给自足。

15. 公证人职位申请人要求

关于公证人的基础决定 条款 一个人在场时可能具有公证人的特殊地位。

1. 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法律没有规定任命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担任职务的可能性。

2.高等法律教育的存在。 22 年 1996 月 XNUMX 日的《关于高等和研究生专业教育的联邦法》规定了以下等级的高等专业教育:“学士”; “认证专家”; “掌握”。 申请公证人职位的人必须向司法当局提交 学士学位、专科学位或硕士学位 主修法学。

3. 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 在公证处或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处。 目前,俄罗斯司法部已于 21 年 2000 月 XNUMX 日颁布了一项针对申请公证人职位的实习的程序。 根据该程序,国家公证处实习生的任命由司法机构通过向相关国家公证处工作人员发出录取命令来执行。 因此,内部劳动法规适用于实习生。 私人执业的公证员的任命由公证室负责。 司法机构和公证会联合决定从具有至少三年公证员工作经验的公证人中确定实习负责人,前提是他们具备组织实习工作的适当条件。 "

4. 通过资格考试。

5. 许可证的可用性 公证活动的权利。 成功通过考试是颁发公证活动权许可证的条件。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制定。 但是,获得许可证并不意味着自动任命公证员,为此提供了特殊程序。 取得公证证书但三年内未从事公证员工作的公民,须重新通过资格考试,方可担任公证员。 复审不仅仅针对公证员助理。

16.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公证活动权受俄罗斯司法部 16 年 2007 月 XNUMX 日令批准的《联邦储备局颁发公证活动权许可证国家职能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自资格委员会决定参加希望获得考试的人的考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领土当局 FRS 申请公证活动权许可证(以规定的形式)和必要的文件公证活动权利的许可证。 为颁发许可证,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收取国家费用。

许可证颁发期限 公证活动权自申请办理公证活动权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该条例修复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 如果根据资格委员会为希望获得公证活动权许可证的人参加考试的决定,申请人是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人;

- 如果提交的文凭副本不能证实申请人具有更高法律教育的事实;

- 如果根据实习结果得出的结论,申请人没有在公证人基本原则和俄罗斯司法部 21 月 2000 日命令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完成实习, XNUMX年《关于申请公证人实习程序的审批》。

拒绝颁发公证活动权许可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自资格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委员会秘书向司法机关提交通过考试的决定、高等法律教育文凭复印件、实习证明公证人。

该条例规定了接受和登记执照申请的程序,表明公务员可以花在执行特定行动上的最长时间。 该法规规定了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公证人基本原则的程序,并确定了许可证的强制性细节。

司法当局是 注册处 颁发公证活动权许可证,有效期为 75 年。

负责颁发许可证的专家会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何时可以收到直接颁发给他的许可证。

17. 国家公证处公证员职位的清算

公证人基本原理确立了头寸清算制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员减少。

基本原则确定了解雇在州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的理由。 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在谈论将头寸作为结构单元进行清算(该头寸不会消失),而是关于 终止特定人员履行专业职能。 以此类推,如果我们考虑公共服务机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设想的是终止服务,而不是清算职位本身。

关于公证人的立法规定了公共和私人公证人终止公证服务的不同程序。

根据基本原则,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的解雇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劳动法进行的。 因此,有必要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规范为指导,该规范规定了以下内容 终止雇佣合同的一般理由:

- 双方的协议;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关系实际持续且双方均未要求终止的情况除外;

- 雇员主动终止雇佣合同;

- 在雇主的倡议下终止雇佣合同;

- 雇员因双方确定的雇佣合同条款变更而拒绝继续工作;

- 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

- 违反本守则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订立雇佣合同的规则,如果这种违反排除了继续工作的可能性等。

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终止。

终止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方司法机构负责人的命令。

18. 私人执业公证人职位的清算

公证人基本原理建立了私人执业公证人职位的清算制度,公证人可以辞职 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愿)。

法律基础 强制终止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权力仅限于 法院的判决, 生效。 法律规定了有权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机构名单,以及作出此类法院裁决的事实依据清单。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法》在法律上的不完善之处在于:只谈剥夺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未提及剥夺执照。 公证人被剥夺了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但其执照并未被吊销。

公证人 私有的 实践,被解除权威 基于法院判决 关于剥夺他进行公证活动的权利 在情况下:1) 他因故意犯罪而被定罪 - 在判决生效后。 在《公证人基本原理》的法律规定之外,存在对非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尽管惩罚也可能是监禁的形式。 本案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公证人是否继续留任尚不清楚; 2) 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承认无行为能力 - 法院判决生效后。 限制法律行为能力和宣布无行为能力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确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因精神障碍而无法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意义的公民,可以被法院宣布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他受到监护。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因酗酒或吸毒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公民,法院可能会限制其行为能力。 对他有监护权; 3) 应公证处的要求,因屡次违纪、违法、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专业职责(如果有医疗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俄罗斯联邦 - 法院判决生效后。 只有公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才有权请求剥夺公证员的权力。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沃罗涅日州图瓦共和国)层面,有权向法院提出剥夺公证员公证活动权利申请的机构名单正在扩大。 此外,扩张是有利于国家机构(司法、税务机关)的。

公证人可以退位 随意。 这需要个人陈述。

19. 公证人的权利

公证人具有一般和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般法律地位 - 源自宪法,是俄罗斯联邦每个公民固有的。 特殊法律地位 自任命之日起产生。

通过建立公证人(指公证人和私人公证人)的双重结构,俄罗斯立法定义了他们每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些特征。

基础包含 一般规则: “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无论是在国家公证处工作还是从事私人执业,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公证人出具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没有规定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权利平等的原则,而只规定了公证人在出具文书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平等。

一般权利, 公共和私人公证人固有的:

- 为申请公证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执行《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的公证行为,但公证行为的执行地点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情况除外或国际条约;

- 起草交易、报表和其他文件的草稿,复制文件和摘录,并就公证行为的问题提供解释;

- 要求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进行公证行为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 按照 21 年 1997 月 XNUMX 日《关于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国家登记申请和其他文件如果他对相关交易进行公证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公证行为,并获得国家权利登记证书和(或)其他文件,用于将其转让给该国家登记与其利益相关的人。

私人执业公证人 由于其活动组织的具体情况而产生了一些额外的权利。 他有权在任何银行设立办公室、开立结算和其他账户,包括货币、拥有财产和个人的非财产权利和义务、雇用和解雇员工、处理收到的收入、在法庭上行事、在他的仲裁法庭上行事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代表自己和执行其他行动。 公证员还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和社会保险的服务。

20. 公证人的义务

关于公证人的基础知识巩固 公证人的职责 (私人和公共)

- 为个人和法人实体行使其权利和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帮助;

- 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 警告公证行为的后果,以免法律上的无知被用来损害他们的利益;

- 保留公证人在执行其专业活动时获知的秘密信息;

- 在公证行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有义务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公证员(代替暂时缺席的公证人的人)提交其已办理公证行为的情况以及与其财务、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文件,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公证机构提供个人说明,包括关于不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问题。 此外,公证处的这项权利既适用于私人执业公证员,也适用于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 然而,基本原则并没有规定公证人提供这些信息的反义务。

公证人有义务向被授权进行检查的官员提供与个人和法人和解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公证人基本原理确立了一些仅与 私人执业公证人。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必须是公证会的成员。 在公证人办公室工作的公证人可以是公证人会的成员(但不是必需的)。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义务为其活动订立保险合同。 未订立保险合同,公证人无权履行职责。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 100 倍。

公证行为登记表、公证证书、交易证明铭文和证明文件由俄罗斯司法部制定,对公证人是强制性的。

可以单独列出与独立进行金融活动有关的私人执业公证人的职责,这些职责已载入俄罗斯的税法(保存收入和支出记录、提交声明、纳税等)。

21. 公证员作为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则》,私人执业公证人有义务成为公证员,这决定了这些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法律联系。 作为区域商会的成员,公证人获得了难以归属于专业人士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他们穿着 组织性质。 公证会章程显着扩大了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К 众议院议员的权利, 通常包括:

- 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商会的选举机构;

- 参与商会为执行法定任务而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工作;

- 亲自参与商会董事会和商会其他机构对其活动或行为的所有讨论;

- 根据商会的既定程序从商会获得与商会宗旨和目标相对应的必要信息、咨询、财务和其他援助;

- 在其权利、法律和经济机会的框架内享受商会对其利益的保护;

- 就专业活动和社会保护问题向商会提出申请,采取主动,提出书面建议和建议以改进商会的活动并参与讨论等。

公证机构的章程通常规定如下: 众议院议员的职责:

- 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商会章程、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业守则;

- 促进商会目标的实现;

- 执行商会成员会议和商会其他机构的决定;

- 亲自参与商会成员会议的工作;

- 就其公证活动的问题进行个人解释,包括不遵守职业道德的问题;

- 及时提交统计报告,按商会会员会议确定的金额缴纳会费和其他款项;

- 根据要求,向商会提交与公证人(商会成员)所进行的公证行为以及财务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 提高他们的专业培训和业务资格等。

18 年 2001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主体公证员代表会议批准了《公证员职业守则》,其中总结了私人执业公证员在与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关系中的职责。与同事和公证人社区,公共当局和地方政府,也披露了在下班时间公证人的职责。

22. 代替私人执业公证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基本原理,公证人必须 亲自履行其专业职责。 此外,公证人必须履行职责 不断地, 因为任何时候都可能需要为公民或法人实体进行公证。 在某些情况下,联系特定的公证人是 合法性条件 完成公证行为。

基于此,公证人的缺席将导致他们无法行使其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人的权力可以由其他人行使。 公证人的基本原则规定,在符合艺术要求的人中的公证人的建议下,司法当局与公证室一起赋予临时缺席公证人的人的公证人权力。 2 公证人的基本情况,用于在临时缺勤期间履行职责。 赋能可以提前完成 定义公证人不能履行公务的理由 日历年内可能发生的(假期、疾病和其他正当理由)。 公证人基本原理没有建立临时替代理由的排他性清单。 公证实践表明,其他良好的理由包括公证会官员(会长、董事会成员等)的履行职责、高级培训、公证会机构方向的专业商务旅行、国外实习。

授权代替暂时缺席的公证人的人 在协议的基础上 公证人与希望担任公证人的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代替临时缺席的公证人的权力,在赋予其进行公证行为和直接履行公证人公务的权利后产生,并在其移交公证人之时终止。 实践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缺席公证人的权力由该公证人的助手执行,因为他符合Art. 2 公证人的基本知识(拥有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

如果公证人缺席超过一周,他有义务将此事通知相关公证机构。

公证人在临时代任人执行公务期间,无权执行公务。

为履行公证人的职责,临时替代公证人的人将获得协议规定的金钱奖励。 但因代替临时缺席公证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公证人承担。 同时,公证人有权向履行职责的人提出追索权,要求赔偿损失金额。

23. 公证机关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很大,因此公证人可能并非无处不在。 原因可能大相径庭:维持职位的经济效率低下,空缺职位缺乏申请人,该地区的领土很大。 因此,《公证人基本原理》规定了进行公证行为的可能性 定居点地方行政首长和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官员 定居点。 考虑到这些情况,基本原则规定了由定居点的地方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定居点地方自治政府的特别授权官员进行公证行为的可能性。

根据《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政府组织通则》联邦法,地方自治政府官员是当选人或签订合同(雇佣合同)的人,具有具有解决当地重要问题和(或)组织地方自治机构活动的执行和行政权力。

公证人的原则规定,指定人的公证行为只能在当地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进行。 这意味着,公证员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需要向公证员申请,所以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不能代替公证员,因为他们不能以公证活动为主。 地方自治机关的官员进行的公证行为是有限的。 这些行动包括:1) 将证书; 2) 授权书; (三)采取保护世袭财产的措施; 3)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 4) 证明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公证人基本原则还包含俄罗斯联邦立法可以委托这些公证人执行其他公证行为的一般规则。 目前,俄罗斯尚未通过此类立法。

进行公证行为的程序 地方自治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治政府特别授权官员由《公证行为程序指令》规定。 该指令原则上需要调整,因为它是为 2008 年之前制定的程序设计的。有关官员进行公证行为的方法指导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司法当局执行。 公证处工作由官员按照俄罗斯司法部批准的规则进行。

24. 领馆官员的法律地位

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代表俄罗斯联邦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公证行为由有权执行这些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执行。

俄罗斯联邦领事处 是俄罗斯联邦对外关系的国家机构,代表俄罗斯联邦在东道国领土内相应领区范围内行使领事职能。 领事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系统的一部分。

苏联修复的基金会和领事宪章 公证行为清单, 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有权履行的职责:

1) 交易证明,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转让协议除外;

2)采取保护世袭财产的措施;

3)出具继承权证明;

4) 出具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所有权证书;

5)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

6) 证明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7) 将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正确性证据;

8) 公民身份证明

9)公民在某地的事实证明;

10) 接受货币金额和有价证券作为存款;

11) 执行行政铭文; 等等。

进行公证行为 在领事馆。 在某些情况下,公证行为可能会在指定机构之外进行。 领事机构的公证处工作使用与领事馆办公室相同的语言进行。

如果公证行为的委托违反现行立法,领事将拒绝执行此类行为。 领事不接受不符合俄罗斯法律要求的公证文件,或者其内容可能损害俄罗斯国家利益,或包含有损公民荣誉和尊严的信息。

25. 公证人的法律来源

法律来源 是法律表达的一种外在形式。 公证人的法律来源决定了其组织和活动。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证人是主体 联合管理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联邦法律和“根据这些法律通过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针对该管辖范围发布的。

联邦法律行为体系和联邦主体的法律行为可以表述如下。

1. 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联邦法律 (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立法基础、俄罗斯联邦法律等); 联邦主体的法律。

3. 章程:

-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 部委和部门的命令、指示、信件、说明。

在联邦法规中,基本的法规是 立法基础 关于公证人的 RF,于 1993 年 XNUMX 月通过(在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之前)。 该规范性法案的类型属于联邦条约规定的过时分类,根据该分类,在共同管辖权问题上,俄罗斯联邦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目前,俄罗斯联邦宪法没有规定诸如立法基础之类的法律行为。

基本立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联邦法律《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抵押(不动产质押)》等。

规定: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指示、澄清、信函(关于举行公证员空缺职位竞争程序的规定、申请公证员职位的人员的实习程序、上诉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对希望获得公证活动权许可的人参加考试的资格委员会决定的投诉等)。 这些文件的特点: 其中许多是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 FNP 联合决定批准的,FNP 不是一个国家机构。 根据第 91 号令,俄罗斯司法部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公证员履行某些类型公证行为的指南。 建议的目的是统一公证处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人的基本原则直接表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规范哪些问题:重新通过资格考试的其他条款,公证人可能被授予额外的权利等。

俄罗斯联邦的不同主体,例如,下诺夫哥罗德、沃罗涅日地区、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萨哈(雅库特)、莫尔多维亚、犹太自治区、莫斯科市通过了自己的公证法。

26. 国际法和公证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根据 15 年 1995 月 XNUMX 日《关于国际条约》的联邦法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指俄罗斯联邦与外国(或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国际协议,无论该协议是包含在一份文件中还是包含在多个相关文件中,也无论其具体名称。

根据基本原则,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对公证行为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在进行公证行为时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公证人有权进行俄罗斯联邦法律未规定的公证行为,则公证人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的方式进行公证。俄罗斯联邦。 目前,俄罗斯联邦没有任何国际协定规定与国内立法有关的其他类型的公证行为。

增加角色 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俄罗斯联邦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类似的行动。 独立国家联合体框架内签署了类似的公约(22 年 1993 月 7 日在明斯克缔结)。 本公约将在独联体成员国于 200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签署的公约获得批准后停止生效。 大量规则涉及确定交易形式、赋予官方文件法律效力、继承法。 例如,据指出,遗嘱人死亡时居住地所在国家的机构有权审理动产继承案件。 不动产继承案件的诉讼程序由财产所在国家的机构负责。

在国际文件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废除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5年1961月XNUMX日在海牙缔结)。

27. 公证行为的保密

公证行为的保密 - 职业保密,因为它与不披露公证人在履行其职业职能过程中收到的信息有关。 这是隐私的保证,因为向公证人申请的人必须提供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某些事实(否则将不会进行公证行为)。

公证行为的保密对象:

- 公证人;

- 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公证助理、顾问和技术执行人员,包括辞职或解雇后的人员;

- 公证处的官员,他们可能会因检查公证人的活动而获知该信息。

公证秘密的内容是指与公证人行使职务有关的信息,以及与委托人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有关的信息。 禁止公证人披露信息,泄露他所知道的与公证行为有关的文件。 这样, 公证保密的概念包括:

- 公证法的内容;

- 有关进行公证行为的人员的信息;

- 联系公证人或其缺席的事实;

- 公证人要求的文件;

- 公证人获得的任何其他信息。

遵守本规则的保证人由公证人基本原理确定 提供信息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关于执行公证行为的信息(文件)只能发给代表或代表执行这些行为的人。

公证秘密执行 两个功能:1) 公证人活动的保证人,因为它确保其他人不干涉他的职业活动; 2) 不会对向他提出申请的人造成伤害。

公证行为履行信息 发给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与他们正在处理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有关,以及应仲裁法院的要求与正在解决的争议有关”。 向进行刑事起诉的机构颁发证书必须以在其诉讼程序中存在已启动的刑事案件为理由。 请求中没有说明这一事实可能会成为公证人拒绝发布相关信息的依据。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公证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要求的书面证据。 公证人也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或证人。

经公证的文件副本仅发给“代表或代表其进行公证行为”的人,经其书面申请。 遗嘱证书仅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签发。 这条规则是绝对的,没有例外。

28. 公证活动的保证

公证活动的保证旨在将公证人与向其申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开,指定他为公共权力的承担者和独立的仲裁员。

公证活动的保证 - 这是确保相关活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机制,在宪法巩固公民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的基础上得到严格执行。

基本面包括以下保证:

- 公正性;

- 独立性;

- 需要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公证人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指导开展活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及国际条约;

- 公证秘密。

Гарантия 公正的 公证人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定义。 禁止公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和代表自己、以其配偶、他们和他们的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的名义和代表进行公证行为。

财务基础 独立 应保证公证人对其活动的经济支持。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活动的资金来源是他为执行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和技术性质的服务而获得的资金,以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财务收入。 所有资金都成为公证人的财产,国家只要求他支付相关税款和其他强制性款项。

公证人的独立性也受到以下条款的保障:公证活动不是创业性的,不追求盈利的目标。

公证活动的主要保障之一是要求在其活动中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的指导。 该原则是指公证人的程序活动,主要作为独立原则的延续。

通过对公证人的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来确保上述公证活动保证的实施。 公证人无权:

- 从事独立的创业活动,除公证、科学和教学外不从事其他活动;

- 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中介服务。

公证人的佩戴限制 绝对的性格, 那些。 在其整个活动中运作。 这些限制既适用于在州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也适用于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29. 对公证人活动的财政支持

公证活动的一个特点是公证员并不直接创造物质价值。 他的工作主题是信息,他的工作本质是精神。 公证活动的标志之一就是报应; 立法规定了付款程序。 该程序根据其执行形式(在国家公证处或私人执业)而有所不同。

公证员工作 在该州 公证处是从预算中领取薪水的雇员(“国家雇员”)。

公证员的工资包括公务工资、职级津贴和其他津贴(管理公证处、管理见习生等)。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因公证行为而收费 国家义务, 这是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制定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国家税是指联邦费用。 - 这是对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强制性缴款,缴款是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其他授权机构和官员对缴费人采取重大法律行动的条件之一,包括授予某些权利或颁发许可证(执照)。

公证人活动的资金来源 私有的 实践中,是他为执行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和技术性质的服务而收到的资金,以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财务收入。 同时,私人公证人收费 公证费, 如果法律规定强制性公证形式,则等于国家费用的金额。 公证人有权在任何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包括外币账户。 同时,存款账户上的资金不是私人执业公证员的收入。

对于俄罗斯联邦法律未规定强制性公证形式的行为,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以及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费 公证费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的要求确定的金额。

应该指出的是,支付国家费用的好处也适用于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

30. 公证人的纪律责任

公证人很有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现行法律。 他在考虑法律情况的过程中犯的错误也是可能的。 作为对公证人违反法律规范的一种回应形式,现行立法规定 责任措施。

公证人基本原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纪律责任。 在一个(恋爱)关系中 政府 公证人基本原则的一般规则是有效的,根据该规则,如果发生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公证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 由于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适用于 全方位的纪律处分, 以及任何其他雇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 评论、谴责、基于适当理由的解雇)。

纪律责任 私人执业者 公证人基本面没有明确规定。 私人执业公证员与公证处或司法当局均无雇佣关系。 私人公证员的辞职是可能的“屡次违纪”。 从基本原理的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有违纪行为,那么就必须承担纪律责任。

公证处通过的法案填补了立法中的这一空白。 因此,莫斯科市公证人会议成员会议批准了莫斯科市公证人职业守则,其中第 9 条专门针对违纪行为。 在下面 违纪行为 被理解为公证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其职业职责、公证人的纪律和道德标准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和附则、莫斯科市公证处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上述代码。 定义 纪律措施: 1) 评论: 2) 训斥; 3) 严厉的训斥。

纪律处分仅由莫斯科市公证人职业荣誉委员会实施。 如果公证人不同意对他施加的纪律处分,他有权通过商会董事会向莫斯科市公证人协会会员大会提交书面申请,提出上诉。 股东大会有权取消所施加的处罚。

《基本法》仅规定了一项可适用于私人公证人的处罚, - 剥夺一项特殊权利。 应公证处要求屡次违纪、违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唯一的法庭 可以作出剥夺公证活动权的决定。

31. 公证人的刑事责任

最具压制性的是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引入了以下犯罪行为——“私人公证人和审计师滥用职权”。 客观方面(第 1 条第 202 部分): 私人公证人使用其权力违背其活动任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益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该行为对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民或组织或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或国家利益。 使用 涉及实际实施,即必须行使公证人的权力。 权力在艺术中被命名。 15 公证人的基本知识,不仅限于执行公证行为。

下面 私人公证人对其权力的使用 被理解为委员会,与他的活动任务相反,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和超出其范围的行为,但不是基于他的法律和实际能力:非法交易证明,滥用提供给他的信息,实施中介功能、强制完成交易、误导客户等。

主观方面 犯罪的特点是有直接或间接意图的罪行。

作为犯罪的强制性要素,指出以下内容: цели 活动: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利益(此外,利益和利益不一定只有物质体现,他人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圈子);

- 对他人造成伤害。

它也被指示为强制性功能 重大伤害 公民或者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或者国家利益。

犯下这种罪行时,公证人将被处以 100 至 300 卢布的罚款。 或以被定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数额扣押一到两年,或通过逮捕扣押三到六个月,或剥夺自由最多三年,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期限为三年。

特殊犯罪事实(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202 部分)。 国家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给予特别保护。 同一行为(第 1 部分,第 202 条)- 增加了责任。

32. 公证人的民事责任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承担责任 全部民事责任 在故意披露有关公证行为的信息的情况下,以及在执行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公证行为时。

传统上,民法责任被解释为对犯罪者采取强制措施——具有财产内容的制裁。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为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证人的基础知识使用“损害”一词,该术语有两种含义:广义和狭义。

В 广 感觉“损害”的概念与“伤害”的概念是相同的。 在 狭窄 词义 “损害” 与形容词“真实”一起使用,表示一种损失。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损失 指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已经或将不得不支付的费用、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实际损失),以及该人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获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民事流通条件,如果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利润损失)。 对于私人公证人承担责任时是否只考虑实际损害,还是必须赔偿利润损失的问题,目前公证实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赔偿损失时,有必要考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因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的一般规定的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章)。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确定以下情况:公证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的发生、这些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公证人的行为是否有罪。

《公证人基本原则》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损失。” 提及“其他案件”使得广义地解释将私人执业公证人带入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成为可能。

私人执业公证人 需要为其活动提供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 100 倍。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如果保险赔偿额不足以完全赔偿造成的损害,公证人将赔偿保险赔偿额与实际损失金额之间的差额。

33. 联邦公证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FNP 是 非盈利机构, 代表 专业协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证机构,根据其强制性成员资格。

FNP 是一个法人实体并组织其活动 根据自治原则。 FNP的活动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章程进行的,而章程又由公证会代表会议通过,并以登记公共协会章程的方式进行登记.

从上述立法规定可以看出,FNP是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的。 个人主体(公证人)不能成为成员。

FNP的权力:

- 协调公证处的活动;

- 代表公共机关和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中公证会的利益;

- 确保保护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的社会和职业权利;

- 参与俄罗斯联邦有关公证活动问题的法律草案的审查;

- 为公证员、实习生和公证员助理提供高级培训;

- 组织公证活动保险:

- 代表国际组织公证会的利益。

只有根据联邦法律,才能终止商会的成员资格。 目前,FNP 联合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 79 个公证处。

FNP 的独立权力载于公证人基本原理的各种条款中。 在更大程度上,这涉及与俄罗斯司法部联合通过一些法规,以及将其代表派往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的机构(例如上诉委员会)。

FNP的法规规定 主要任务 FNP 是公证人组织公证人员在私人执业中履行其公职,以及保障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组织。

有一个值得商榷的观点是,国民党对地区议院行使控制权。 控制意味着权力与从属、从属关系的存在。

地区公证室独立履行职能,包括与该地区公证人相关的职能。 地区商会与FNP之间的关系是协调、合作的关系,绝不是从属关系。 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是将地区商会转变为国民党的领土部门,但事实并非如此。

34. 公证行为的履行地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公证行为由任何公证人执行,但由公证人基本原理本身规定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根据该规定,公证行为必须由特定的公证人执行。

公证人基本原则规定了一般规则的以下例外情况。

- 作为一般规则,继承权的登记只能由国家公证处进行。 然而,实际上国家公证处已不复存在,其权力已重新分配给私人公证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司法机构和公证室的决定,某些继承案件被分配给特定的公证人。 通常,公证人有权根据死者的姓名起草继承案件。

- 公证员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和代表自己、以其配偶、配偶及其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的名义进行公证行为。

- 在提供的地块上建造住宅建筑的合同证明由提供地块的地方的公证人证明,以及住宅建筑、公寓、小屋、花园房屋的转让合同证明,车库,以及在指定财产的位置进行地块。

- 共同财产份额所有权证书的签发是在配偶的要求下进行的,当关系的主题是住宅楼、公寓、小屋、花园洋房、车库、地块时,在该物业的位置。

- 共同财产份额所有权证书的签发是应未亡配偶的要求在继承开始地进行的。

- 接受货币金额和有价证券作为存款由公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地方进行。

- 付款支票的出示和支票未付款的证明在付款人所在地进行。

- 公证行为的执行地点可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确定。

上述规范要求公证人在向其申请履行所列公证行为时,将其履行地点作为强制性事实情况进行核对。 但是,公证人在其公证范围以外进行的公证行为并不意味着承认该行为的无效。

35. 公证行为延期、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条件

在公证程序中,取证是将执行公证行为的期限推迟到另一个时间。

公证基本原理定义了可能延迟执行公证行为的情况。 这些包括:

- 需要向个人和法人实体索取更多信息。 公证人可以协助保护公民权利,这通常发生在登记继承权时,当公证人独立要求必要的所有权文件时。 但是,基本原理不包含响应公证人请求的相应义务;

- 发送文件进行检查。 为进行公证行为,公证人可能会向公证人出示不清晰或损坏的文件,公证人可能会对文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但是,公证人无权独立进行法律鉴定;

- 需要询问有关各方他们对某些行动没有异议。 公证实践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确立符合优先购买权。 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出售共有权的股份时,共有权的剩余参与者有权以出售的价格优先购买所出售的股份,并在其他同等条件下。

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

公证行动的推迟是通过发布公证决定(一份书面的、有动机的文件)来正式确定的。 公证行动的截止日期 不能超过一个月 公证行为暂缓执行的决定发布之日起。 这一决定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基本原则规定,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法庭上对权利或事实提出异议,而另一利害关系人已申请证明,可以将公证行为的执行推迟不超过 10 天。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收到法院关于收到申请的通知,则必须进行公证。 在这种情况下,证词还必须由公证人的决定正式化。

如果收到法院关于收到利害关系人对权利或事实有争议的申请的通知,并由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证明,则暂停执行公证行为,直至案件解决为止法院。

暂停 表示暂时停止与法院民事案件结果相关的公证行为。 这是暂停和存款之间的区别,受时间框架的限制,在此之后公证人必须执行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

三十六、公证申请人身份的认定

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应当确定申请公证行为的公民、其代表或法人代表的身份。 这一决定必须基于 护照或其他文件 排除对申请办理公证行为的公民身份的怀疑。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条例》,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是在俄罗斯境内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文件。 所有年满 14 岁且居住在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必须持有护照。

根据 15 年 1996 月 14 日《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程序的联邦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文件被承认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水手护照(水手身份证)。 这些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也可以在俄罗斯境内使用。 可以为未成年人签发外国护照,直到他年满 14 岁。 XNUMX 岁以下人士的身份是根据其中一位父母的护照中包含的出生证明和数据确定的。

25 年 2002 月 XNUMX 日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确立 证明外国公民身份的文件清单 在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护照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承认为外国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的其他文件。 外国公民的身份不能仅根据确认其在俄罗斯逗留合法性的文件(签证、临时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移民卡等)来确认。

证明俄罗斯联邦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1) 由外国签发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承认为证明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2)暂住证;

3)居留许可;

4) 联邦法律规定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承认的其他证明无国籍人身份的文件。

根据 19 年 1993 月 XNUMX 日的《关于难民的联邦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申请承认为难民的审议证明书本质上是一种身份证明文件。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定义证明公民身份的文件清单。 传统上,这些包括军人身份证、军官身份证、执法人员。 公证人自己确定文件的适当“质量”。

37. 审查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参与交易的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公证人基本原理规定,在证明交易时 确定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检查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参与交易。 在代表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他的权限也受到检查。 因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由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交易是无效的。 法人超越其法律行为能力范围的交易,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 在达到成年年龄(18 岁)时发生在公民身上。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可能更早出现,例如,一个公民在 18 周岁之前结婚,他从结婚时就获得了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公证人在检查法律行为能力时,必须检查向他提出申请的人的年龄,以及其他文件(结婚证、解除监护权和监护权或法院的决定),如果该人未满 18 岁.

法院设立的法律能力限制存在的统一信息库的缺失给公证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只有通过视觉和个人对话才能识别这些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定义 适用法律 在确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属人法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个人的属人法是该人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事卷 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由他决定 组成文件,国家注册证书, 其他文件,取决于法人实体的类型。 商业组织,除法律规定的单一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外,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进行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所必需的民事义务。 法人实体可以从事某些类型的活动,这些活动的清单由法律确定,只有在特别许可证(许可证)的基础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自其创建之时产生,并在其从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登记时终止。 法人实体开展需要许可证的活动的权利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产生。

38. 公证文件提交要求

关于公证人的基础知识 文件要求, 提交公证行为。 公证人不接受 用于执行公证行为的文件,包括删除或添加、划掉文字和其他未指定的更正,以及用铅笔签署的文件。 公证交易的文本必须清晰明确,与文件内容相关的数字和术语至少用文字注明一次,法人实体的名称(不带缩写),注明其机构地址。 公民的姓氏、名字、父名、居住地地址必须填写完整。 在文件体积超过一页的文件中,必须装订、编号并密封。

如果经公证员认证的文件由个人签署,则其中的更正由这些人的签名协商和确认,并在认证题词的末尾 - 由公证员签名加盖印章。 同时,对所有写错并被划掉的内容进行更正,以便可以在原文中阅读。 未经他人签名的文件(例如继承权证明)文本中的更正只能由公证人协商,并由其签名加盖印章确认。 如果需要证明或证明的文件不正确或不准确,公证员会建议申请人更正或起草一份新文件。 应申请人的要求,该文件可由公证人起草。

经公证的交易内容,以及申请书等文件必须是 大声朗读 参与者。 已签署公证文件 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 公民因身体残疾、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本人和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代为签字的,可以由其他公民在交易、申请或者其他文件上签字,说明不能签署的原因,由申请公证的公民亲自签署。

证明铭文 在证明交易、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文件签名的真实性、将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准确性、证明相关文件提交时间时进行文件。

39. 拒绝进行公证行为

根据艺术。 48 关于公证人的基础知识 公证人拒绝 在进行公证行为时, 如果:

- 这种行为的实施是违法的;

- 该行动将由另一名公证人执行;

- 不称职的公民或没有必要权限的代表申请公证;

- 代表法人实体进行的交易违反其章程或法规中规定的目标;

- 交易不符合法律要求;

- 为公证法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

公证人应被拒绝进行公证行为的人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的理由,并说明上诉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不迟于申请进行公证行为之日起10日内,作出拒绝进行公证行为的决定。

拒绝令规定:

1) 决定发布日期;

2) 作出决定的公证人的姓氏、姓名、父称、司法机构关于任命公证人的命令的日期和编号、他的公证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

3) 申请日期及申请公证人的资料;

4) 申请人要求进行何种公证;

5) 依据立法拒绝公证行为的动机;

6) 对驳回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条件。

该决定一式两份,由公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并在外发信函中登记。 一份副本移交或发送给被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人。 另一份决议的副本,附有收到决议的人的签名,或附有关于通过邮件(交付)发送给被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人的说明,留在公证人的档案中。

认为拒绝执行公证行为错误的人有权向州公证处所在地的法院(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提出申诉。 自申请人知悉拒绝进行公证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40. 公证行为的登记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公证人执行的所有公证行为均在 登记, 哪里 必须注明 公证编号、执行日期、被执行人(或其代表)的姓名和居住地,以及他们提交的文件的信息、公证的内容法案,国家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金额,收据公证文件的收据。 如果向公证人申请的人免交国家税(公证费),则有关作为授予福利基础的文件的信息将输入登记册。 公证人保留一个特别登记册,用于登记禁止转让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司法和调查当局实施的逮捕。

公证人 需要从登记册中提取摘录 应代表或代表执行这些行动的组织和个人的书面要求。 此外,应法院、检察院、调查机关处理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请求,以及仲裁法院的请求,出具已完成公证行为的证明。由它解决。 遗嘱证书仅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签发。 公证人有义务向公证机构提交有关已执行公证行为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负责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官、机构、官员有权就解决案件所需的信息请求作出裁决。 所要求的资料必须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如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导致行政逮捕或行政开除的,应立即送达。 如果无法提供指定信息,组织有义务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作出裁决的法官、机构、官员。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这一规定除其他外适用于海关当局对公证人的文件要求。

41、公证文件副本的出具

公证人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文件丢失的情况下,其副本存储在公证人办公室的档案中,应公民、法人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其代表或代表其进行公证行为执行后,将签发丢失文件的副本。 可以发出副本 在以下条件下: 1) 公证处的事务,只保留原件。 例如,在起草合同时,一份由双方签署并由公证人认证的副本保留在公证人的档案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签发与签发给当事人的文件一致的此类文件的副本。 可以由公证人留下的未经证明的文件复印件不能作为公证文件的副本出具; 2) 只有在代表或代表进行公证行为的人的要求下,才能出具副本。 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同时,可以向立遗嘱人颁发遗嘱副本,并在其去世后,在出示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后,向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颁发遗嘱副本。 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则在出示遗嘱人和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后,可以向其继承人颁发遗嘱副本,然后他们继承,并在继承人去世后根据遗嘱依法继承的情况 - 以及确认继承人与遗嘱人的相关或其他关系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尚未提前提交)。

只有在文件丢失的情况下才会发出副本。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将进行公证行为所依据的原始文件留在公证处。 附在公证处留下的合同原件、继承权证明等。

原件不会留在公证人的文件中: - 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以及关于其代表的权力的文件(为签订特定协议而签发的授权书除外); - 不动产权利和与之交易的国家登记所需的所有权文件和其他文件; - 车辆护照; - 确认财产权登记或财产登记的文件。

需要将文件原件返还给提交人的,公证人应当保留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副本由相关方提交,或应他们的要求由公证人制作和认证。

文件本身的副本包含经证明或签发的文件的全部文本,并以规定的形式在其上刻上确认字样。 副本的发行在公证行为登记簿中登记。 对于副本的签发,公证人收取国家费用(公证费)。

42. 交易证明的一般规则

公证人负责对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证形式的交易进行认证。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人可以证明其他交易。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交易 公民和法律实体旨在确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得到承认。 交易可以是双边或多边(协议)和单边的。 单方面 交易被认为是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达成该交易,表明一方的意愿是必要且充分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 (双面 交易)或三方或多方 (多边 交易)。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交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形式 (简单或公证)。 因此,经过公证的交易是一种书面交易。 书面交易必须起草一份表达其内容的文件,并由进行交易的人或经他们正式授权的人签署。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交易的公证证明是通过在文件上进行的 认证题字 公证人或其他获授权执行该公证行为的官员。 交易公证 在以下情况下是强制性的:

1) 法律规定的,

2) 由双方协议规定,即使法律不要求此类交易使用此表格。

Примеры 强制性公证, 特别是,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找到:

- 以替代方式签发的授权书;

- 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关于以质押不动产为代价清偿质权人债权的协议;

- 租赁协议;

- 起草遗嘱等。

应该记住,不遵守交易的公证形式会导致其无效。 此类交易被视为 微不足道。

公证人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其提交的交易草案的含义和意义,并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意思,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经公证人认证的记载交易内容的文件的份数,由申请公证的人数决定,但不能超过交易当事人的人数。

43. 合同的证明

《公证人基本原理》没有详细规定证明合同的规则。 规定,办理登记财产的让与、质押合同,须提交确认让与、质押财产权属关系的文件,方可予以证明。 在提供的地块上建造住宅楼的协议由提供地块的地点的公证人证明,以及住宅楼、公寓、避暑别墅、花园洋房、车库的转让协议的证明,并且在指定财产的位置进行地块。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达成协议 承认两人或多人就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变更或终止达成的协议。 公民和法人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不允许强制缔结协议,除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法律或自愿承担的义务规定了缔结协议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和未规定的协议。 此外,当事人可以订立包含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各种协议要素的协议(混合协议)。

进行财产合同的认证, 公证人验证:

1)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2) 共有人在场;

3) 存在产权负担、禁止转让或没收该财产。

公证人通常还会检查有关作为交易标的财产的估价文件。

在处理房地产时 公证人检查“关于房地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文件。 认证时 与法人财产的交易 公证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和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检查机构或个人处置财产的权力。 如果该财产不属于所有权,而是属于其他财产权,则公证人在法律规定该同意义务的情况下,检查是否存在所有者对交易的同意。 如果在交易需要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有共同所有人,公证人会检查是否存在这种同意。

财产转让合同终止时 如果公证人保留该财产的所有权文件,则将其退还给该财产的所有者。 公证人有一份地契副本。 公证人持有的财产转让协议附有财产转让协议终止协议原件一份。 同时,公证人在财产转让合同的所有副本和登记簿上对终止合同协议的证明作标记。

44. 遗嘱认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只有在发生死亡时才可以处分财产 遗嘱。 意志是 单向交易 它在继承开始后产生权利和义务。 它仅由个人、个人且仅由在其委托时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实施。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意志自由。 立遗嘱人有权订立包含任何财产的命令的遗嘱,包括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 应该记住,在证明立遗嘱人的遗嘱时 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对遗赠财产的权利。 立遗嘱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人订立遗嘱,包括或不包括在法律的继承人圈子中。 在继承开始前,公证人无权披露有关遗嘱内容、执行、修改或取消的信息。

经公证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撰写或由公证人从遗嘱中记录下来。 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能会使用技术手段(电脑、打字机等)。 由公证人根据立遗嘱人的话写下的遗嘱,在签署前,必须由立遗嘱人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读。 遗嘱必须是 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 立遗嘱人因身体残疾、重病、文盲等原因不能亲笔签署遗嘱的,可以由其他公民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其要求签字。 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在起草和公证遗嘱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汇编的可能性 封闭式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会向包括公证人在内的其他人提供熟悉遗嘱内容的机会。 封闭式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和签名。 在密封的信封中,立遗嘱人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其转移给公证人,他们在信封上签名。 由证人签名的信封由公证人在他们面前密封在另一个信封中,公证人在信封上刻有关于被公证人接受封闭遗嘱的立遗嘱人的信息,通过的地点和日期,每名证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居住地(根据身份证件)。

立遗嘱人有权利 取消 или 修改 他的意志 在完成后的任何时间, 未说明其取消或修改的原因(无需任何人同意)。 此外,这既可以通过起草新的遗嘱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取消命令来完成。 取消遗嘱的通知必须经过公证。

45. 授权书的证明

公证人以一个或多个人的名义代表一个或多个人证明授权书。 《民法典》规定 授权书 由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得到承认。 代表可以直接向相关第三方提交代表完成交易的书面授权。 完成需要公证形式的交易的授权书必须经过公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合法性 授权书不能超过三年。 未规定期限的,自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未指定执行日期的授权书无效。 委托书的有效期由公证人注明 用言语。 授权书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有关个人和(或)法人实体(包括代表和代表)的信息,在适当情况下,还包括法人实体代表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授予的权力。 已发出授权书 按照重新分配的顺序, 须在出示规定替代权的主授权书后进行公证,或在出示证据证明主授权书下的代表为保护发行人利益而迫于实际情况而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况下授权书。 此类授权书所包含的权利不应超过主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 以替代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 公证人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主委托书的日期、证明地点和登记号; 证明主授权书的公证人的姓名、姓名缩写、他的公证地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或者证明主授权书的人的姓名、姓名缩写和职位; 有关签发授权书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信息; 出具授权书的人的职位; 主授权书授予的权力及其有效期; 以替代方式转让的权力,以及以替代方式转让的授权书的有效期。 在主授权委托书上,按照公证人分授权的顺序,对授权委托书的认证进行说明。

终止授权书的理由: 1) 授权书到期; 2) 出具人取消授权书; 3) 被授权人拒绝授权; 4) 终止授权书所代表的法人实体; 5) 终止已获得授权书的法人实体; 6) 出具委托书的公民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者失踪的; 7) 获得授权委托书的公民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失踪。

出具授权书的人可以随时撤销授权书或重新转让,被授权书的被发给的人也可以撤销该授权书。 随着授权书的终止,副授权失效。

46.继承与公证的一般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继承权得到保障。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继承时,死者的财产(继承、世袭财产)按照普遍继承的顺序转移给其他人,即除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另有规定,否则在同一时刻整体保持不变。 继承是通过遗嘱和法律进行的。 应该记住,俄罗斯的继承权登记是由 只有公证人。

走进遗产 包括立遗嘱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东西,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遗产本身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开始。

快乐传承开放日 是公民的死亡日。 死亡事实和开启继承权的时间可以通过登记处签发的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来确认。 遗产开始地是立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 遗产的起始地点可以通过住房维修机构的证明或内务机构关于遗嘱人最后居住地的证明来确认,如果死者的居住地不明,则可以通过包含有关继承财产位置信息的文件(例如,来自记录或登记财产的组织的文件、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文件、房地产权利统一国家登记册及其交易的摘录) , ETC。)。 如果继承人没有这些文件,则继承权的起始地点由法院关于确定继承权起始地点的决定来确认。

可以调用继承 在继承权开始之日还活着的公民,以及在立遗嘱人活着时受孕并在继承权开始后活着出生的公民。 在继承开始之日存在的法人实体,以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通过遗嘱要求继承,并且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邦可以依法继承。

收到开启继承通知的公证人, 必须 通知他知道居住地或工作地的继承人。 公证人也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在媒体上报道来召集继承人。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接受接受或拒绝接受继承的申请。 接受或拒绝继承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证人在其上写下收据日期并签名证明。

公证人下令以遗产为费用支付一些费用,特别是与立遗嘱人的葬礼有关的费用。

47. 遗产证明书的签发

颁发继承证书 在遗产开始的地方 公证人或依法获授权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 该证书是在继承人的书面要求下签发的。 应继承人的要求,可以为所有继承财产的全部或单独的部分,向所有继承人一起或分别向每个继承人颁发证书。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向继承人颁发继承权证书 在继承权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任何时间,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 因此,在依法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表明,除申请者外,可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继承权证明。为出具证明书,其他有权继承或相应部分的继承人不得提供。 法院判决暂停颁发继承权证书,以及在怀孕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

该证明仅发给接受继承的继承人。 逾期接受继承的继承人,经其他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意,可以列入继承权证明。 该同意必须在颁发继承证书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公证人基本原理定义了签发法律证书的条件 到合法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通过要求适当的证据,核实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开始继承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存在根据人法要求继承的关系。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的,继承财产的构成和所在地。 如果一名或多名继承人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提出作为继承要求的基础的关系证据的机会,则在所有其他接受继承的继承人的同意下,他们可以被包括在继承权证明中并提交了此类证据。

基础定义了颁发权利证书的条件 以遗嘱继承。 因此,公证人通过要求适当的证据,检查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遗嘱的存在(是否已被取消)、开始继承的时间和地点、遗嘱的组成和地点继承财产。 当根据遗嘱签发继承权证明时,这意味着表明继承人和立遗嘱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公证人检查确认这些关系的文件。 公证人还查明有权在继承中强制分享的人的圈子。

48.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签名的真实性和翻译的准确性

公证人证明公共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人实体和公民的法律签发的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前提是这些文件不与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行为相抵触。 证明文件副本的准确性是大多数公证人工作的 60%。

陈述保真度 只有当提取的文件包含几个独立的、不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时,才能进行认证。 摘录必须逐字复制文件中关于特定问题的部分文本。

文件副本的真实性, 公民出具的文件,经公证人或者其工作、学习、居住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证明其真实性的,应当由公证人证明。 .

基础提供见证 文件副本的副本的保真度, 但条件是副本的正确性得到公证人的证明,或者文件的副本是由原始文件所来自的法人实体签发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在该法人实体的信笺抬头上制作文件副本,盖章并标明原始文件由该法人实体拥有。

公证人作证 签名的真实性 在文件上,其内容与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行为不相抵触。 应该记住,证明签名真实性的公证人并不证明文件中列出的事实,而只是确认签名是由某个人做出的。 在证明组织官员签名的真实性时,公证人确定官员的身份及其签名权限。 在确认授权时,应向公证人出示,特别是任命命令或选举(任命)官员的协议; 以规定方式批准的组织章程(条例)或其他组织文件; 法人登记证书; 在必要的情况下,授权书或其他关于赋予该官员适当权力的文件。

公证人作证 从一种语言翻译到另一种语言的保真度, 如果公证人知道相关语言。 如果公证人不精通相关语言,可以由经公证人认证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49. 事实证明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 公证人证明四种事实:

- 公民还活着的事实;

- 公民在某个地方的事实;

- 公民人格与照片中人物的身份;

- 提交文件的时间。

公证人证明 公民还活着的事实。 未成年人还活着的事实证明是应其法定代表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照顾未成年人的机构和组织的要求而作出的。

公证人,应公民的要求,证明 在某个地方的事实。 未成年人在某个地方的事实证明是应其法定代表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照顾未成年人的机构和组织的要求而作出的。

当公民出现在公证人面前,以及公证人在公证人办公室外证明这一点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地址、住所表示)。

公证人证明 公民身份 与该公民提供的照片中所描绘的脸。 执行此操作时,公证人将一张照片放在证书的左上角并盖上他的印章。 同时,印章的放置方式可以部分捕捉照片和证书。

基本面确立了公证的可能性 提交文件的时间。 此类文件可能非常不同。 大多数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版权(发明说明和合理化建议、电影剧本、文学作品的文本),向公证人提交文件。

向公证人申请证明事实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50.转让个人和法人的申请。 接受金钱和证券作为存款

公证人 传递公民、法人的申请 其他公民、法人本人凭收据或邮寄方式寄送回执。 应用程序也可以使用电传、计算机网络和其他技术手段传输。 使用技术手段传输申请的相关费用应由被请求人支付公证行为的执行人。 应提交申请的人的要求,向他颁发申请转移证明。 申请的转让和申请转让证明的出具登记在公证行为登记簿中,是不同的公证行为。

公证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 申请的转移 与执行转让共有财产的交易有关,因为在出​​售股份时,共有所有权的其余参与者拥有优先购买权。 后者可能不反对出售股份,但他们可能不会正式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公证人出具的证书将无条件确认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已适当通知购买股份。

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从债务人存入资金和证券,以将其转移给债权人。 公证人通知债权人收到货币金额和证券,并应债权人的要求,向其发放到期的货币和证券金额。 公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地方接受货币金额和证券作为存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向公证人存放债务:

(一)债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受托人不在债务履行地;

2) 债权人无行为能力且其代表不在;

3) 明显无法确定谁是债务的债权人,特别是在债权人与他人在该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4) 债权人逃避接受履约或任何其他延误。

这个原因列表是详尽的。

将一笔钱或证券存入公证人的存款 视为履行义务。 只有在获得有利于存款的人的书面同意或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将资金和证券返还给存款人。 从将金钱和证券转移给公证人的那一刻起,债权人就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不受任何从存款中收取该财产的期限的进一步限制。

51. 完成本票的抗议、出示支票付款和不支付支票的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汇票和本票的法律规定,公证人对不付款、不承兑和承兑汇票未注明日期的票据提出抗议。 只有公证人有权对法案提出抗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的协议,借款人签发汇票,证明出票人(本票)或汇票中指定的其他付款人(转让汇票)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贷款收到的款项,汇票的关系当事人受汇票和本票法的管辖。 目前,11 年 1997 月 XNUMX 日“关于可转让和本票”的联邦法律正在生效。

有以下几种抗议方式:

- 拒绝承兑或未注明承兑日期的汇票;

- 抗议不支付本票和汇票。

不接受的抗议必须在提交接受的规定时限内提出。 必须在汇票应付之日后的两个营业日之一,对自发行或提示后某一天或某时某时到期的汇票拒付。 不接受的抗议免于提示付款和不付款的抗议。

抗议 包括公证人在最真实的票据上的抗议标记,由公证人盖章和签名。 也编译 本票抗议法, 其中记录了提交付款单时的行为,并反映了未付款的原因。

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人接受 出示付款支票, 如果支票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签发的,则在 10 天后出示; 如果支票是在独联体成员国境内签发的,则在 20 天后提交; 如果支票是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签发的,则自支票签发之日起 70 天后提交,但不得晚于该日期次日中午 12 点。 如果支票未付款,公证人将证明 不支付支票 写在支票上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在支票上刻字的同时,会向出票人发送有关银行未支付支票和支票上的字样的通知。

支票被认为是一种证券,其中包含支票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无条件命令,要求银行将其中所示的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 检查详情:

1) 文件正文中包含的名称“check”;

2) 指示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付款人的名称和付款账户的说明;

4) 支付货币的标示;

5) 注明开具支票的日期和地点;

6)签发支票的人的签名 - 出票人。

52. 提供证据

根据公证人基本原理 公证人参与提供证据。 在此之前必须有申请执行此公证行为的人的书面声明。 证据的固定对于法院或行政机构(警察、海关、税务和其他行政机关)进一步审议案件是必要的。

公证人提供证据 在案情审理之前。 利害关系人向公证人申请时,正在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审理的案件,公证人不得提供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程序法典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而行政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 应该记住,如果有理由相信提供证据随后将变得不可能或困难,则提供证据是由公证人进行的。

为确保证据,公证人询问证人,审查书面证据和物证,并指定专家审查。 公证人在进行举证举证时,以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立法的相关规范为指导。

公证人将提供证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但他们未出庭并不妨碍他们采取举证行动。

关于讯问证人 为了提供证据,公证人起草 协议, 表明: 1) 讯问的日期和地点; 2) 公证人信息; 3)证人信息,以及参与讯问人员的信息; 4) 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和拒绝提供证据的责任警告; 5) 证人的证词内容(向他提出的问题和对他们的回答)。

协议由证人、参与讯问的人员、公证人签署并加盖公证人印章。

审查书面和物证期间 还起草了一份协议书,由参加检查的人签署,由公证人签字,并加盖公证人印章。 公证人发布关于指定考试的决定。 取证程序结束后,应当向当事人发给以取证方式编制的每份文件一份。 为提供证据而起草的每份文件的副本保留在公证人的档案中。 然而 公证人基本原则的规范没有得到程序立法规范的确认。 特别是,根据公证人的命令进行的检查对法院来说并不重要。 此外,如果证人逃跑,对证人的审讯本身就有问题,根据俄罗斯法律,这不会受到惩罚。 公证人还提供在其他国家机构进行案件所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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