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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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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险总则(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历史。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保险人协会:保险工会、协会、联营体等。保险活动法律规制的来源。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 国家保险监管:概念、职能 俄罗斯联邦联邦服务局监管保险活动的权力 保险类型分​​类 保险活动许可 联邦保险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现行许可证的决定. 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保险公司的会计和报告. 再保险. 共同保险. 俄罗斯保险市场的状况和发展趋势. 保险市场中的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
  2.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术语和概念。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对象:财产权益。保险风险、保险事件。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免赔额。代位求偿权、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
  3.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单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规则、保险合同的期限、生效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保险金额增加的后果)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风险(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商业风险保险合同的特点)
  4. 保险给付(保险给付、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给付、保险人免除保险给付的合法性)
  5. 人身保险种类的特点
  6.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种类特点、地面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水运保险、货物保险、其他财产保险、金融风险保险)
  7.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概念。车主民事责任保险。承运人民事责任保险。企业民事责任保险-危险增加来源。职业责任保险。未履行义务责任保险。其他类型民事保险责任)
  8. 强制保险
  9. 国家强制保险(国家强制保险的概念和实施原则。国家强制保险的主体:权利和义务)
  10. 强制社会保险(强制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实施原则。强制社会保险领域的保险范围)
  11. 医疗保险(俄罗斯的健康保险制度。强制医疗保险。强制医疗保险计划。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强制医疗保险协议。自愿医疗保险。自愿医疗保险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身份。出国旅行人员的医疗保险)
  12. 环境保险(环境保险的概念。自愿环境保险。强制性环境保险)
  13. 养老保险(强制养老保险。强制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强制养老保险的强制保险范围。非国家养老保险。非国家养老金提供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养老金准备金和养老金储蓄。 NPF 养老金协议)

讲座#1

保险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 - 在发生某些保险事件时保护个人和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 (RF)、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城市利益的关系,以保险公司从已付保险费(保险费)中形成的资金为代价),以及以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为代价。 保险活动(保险业务) - 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提供与保险、再保险相关的服务的活动领域。 俄罗斯联邦 27 年 1992 月 4015 日第 3-I 号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规定了保险业务组织的目的和目标、保险形式(第 XNUMX 条)。 组织保险业务的目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确保保护个人和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城市的财产利益。

保险组织的目标是:

1)在保险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2)建立保险原则和保险机制,确保俄罗斯联邦境内公民和商业实体的经济安全。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保险以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形式进行。 艺术中规定了自愿和强制保险合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7 条。

自愿保险是根据确定其实施的一般条件和程序的保险合同和保险规则进行的。 保险规则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上述法律独立制定和批准,并包含关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规定, 保险事故, 保险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程序, 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终止程序,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损失金额或损害、保险给付的确定程序、拒绝给付的情况及其他规定。

强制保险的实施、其条件和程序由关于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 关于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必须包含规定:

1) 保险标的;

2)保险对象;

3) 保险事故清单;

4) 最低保额或确定程序;

5) 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结构或程序;

6)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期限和程序;

7)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8) 保险给付金额的确定程序;

9) 控制保险的实施;

10) 保险标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后果;

11) 其他规定。

除了规定特定类型的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外,强制保险的实施程序也受第 936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保险由被保险人承担费用,但乘客的强制保险除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们承担费用。

二、保险的形成与发展史

保险的历史源远流长。 长期以来,人们联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来预防危险:扩大定居点,建造堡垒,借助经济措施(即通过保险)采取行动消除不可预见的情况。 在人类历史上,实物保险和现金保险都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自奴隶制时代以来,保险就为人所知。 奴隶主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奴隶免遭自然灾害、抢劫和其他负面事件造成的损失。 历史包含已知有关保险的事实的文献资料。 因此,例如,1310 年在布鲁日(德国)成立了“保险商会”,其目的是保护商人和手工业行会的财产利益。 1666 年,伦敦大火几乎摧毁了整个市中心,制定了“消防政策”,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提供保险。 1667年,挪威品牌现金办公室在克里斯蒂安尼亚(奥斯陆)成立。 在俄罗斯,保险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1781年,叶卡捷琳娜二世颁布了《商船宪章》,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海上保险的法令,同时开始了火灾保险(俄罗斯被认为是火灾保险的发源地)。 1786 年,成立了一家国家贷款银行,新银行只被允许以那些可以投保的房屋和不动产作为抵押品。

然而,人们普遍认为,保险业的起源是在 XNUMX 世纪。 在爱德华劳埃德的伦敦咖啡店。 那是航运和国际贸易、地理发现发展的时代。 由于船只失事和损失,海盗袭击,寻找新市场的企业家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在一家咖啡店相遇后,他们决定不让彼此陷入困境,并同意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向陷入困境的商人提供援助。 该基金是从参加探险的财产价值中预先扣除的款项而形成的。 因此,一个利益相关者协会应运而生,通过其在协会参与者之间的联合和多个分配来补偿物质(财产)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财产权益数量的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其营运资金和对其他经济部门的投资也有所增加。 到 60 年代初。 正如历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在 100 世纪,西方已经有大约 XNUMX 种财产和人身保险。

3.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保险法律关系 - 这些是受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法通过的决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联邦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法令。 所有这些监管法律行为都是保险立法的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了从事保险业务领域活动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或在他们的参与下,对保险业务活动实施国家监督的关系实体,以及与保险业务组织有关的其他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由保险合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联邦法律,可以称为特殊的,是为了向某些类别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强制性保险而颁布的。

保险法律关系参与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第 4.1 条)的法律,有:

1)保险公司(保险人);

2) 相互保险公司;

3) 保险代理人;

4) 保险经纪人;

5) 保险精算师;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7)联邦执行机构,其权限包括在保险活动(保险业务)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以下简称保险监督机构);

8) 保险业务实体协会,包括自律组织。

保险法律关系参与人 根据在保险领域现行的特别联邦法律,是这些法律指定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在相关讲座中予以考虑。

保险公司(保险组织)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保险、再保险、互助保险法人,并按照《保险法》规定的程序获得许可(《俄罗斯联邦法》第 6 条“保险业务组织”在俄罗斯联邦”)。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法人实体和个人(俄罗斯联邦居民)的利益保险(再保险除外)只能由按照程序获得许可证的保险人进行由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4 条)。

相互保险公司。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法第 7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和个人为其财产利益进行保险保护可以创建 相互保险公司 以《联邦相互保险法》确定的方式和条款。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 相互保险公司法律地位的特点是权利和义务以及其活动条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相互保险法(俄罗斯民法典第 968 条)确定。俄罗斯联邦)。 互助保险协会专门为其成员提供保险,因为它们是通过在互助保险协会中结合为此所需的资金而在共同的基础上创建的,并且在出现不利情况时,其中一个会向协会成员付款. 互助保险协会是非营利组织。 在相互保险法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相互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互助保险公司只有在其组成文件规定其保险活动、公司以商业组织形式成立、拥有开展适当类型保险的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保险人并 符合 保险 业务 组织 法 规定 的 其他 要求 . 只有这样,互助保险协会才能保证非协会成员的利益。 同时,非互助保险协会成员的人的利益的保险由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第 48 章规定的规则进行。 俄罗斯联邦“保险”民法典第 XNUMX 条。

保险代理人 - 这些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个人和法人实体,即在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代表保险人,根据授予的权力代表保险人行事(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8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个人(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与保险公司、俄罗斯法人实体(商业组织)签订的民法合同开展中介活动——也基于协议。 代理协议的标的是:保险人指示,保险代理人承担,有偿代表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分销(销售)进行中介行为。 代理协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可能是:

1) 保险人的全职和编外人员;

2) 商业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LLC);

3) 在国家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统一登记簿中注册的个体企业家,其中个体企业家的活动类型被指定为“保险领域的辅助活动”(对商业组织的要求相同)。

在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的活动是被禁止的。

提供与外国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相关服务的代理人(再保险合同除外)。

保险代理人必须:

1)寻找被保险客户,与客户协商谈判;

2)签订保险合同(无签字权);

3) 拟定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申请书、收据等);

4) 接受并记账从客户处收取的保险费;

5) 遵守法规;

6) 对自己的行为等负责。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从事中介活动的,有义务:

1) 就所完成的工作向代理人支付佣金(针对每份签订的保险合同);

2) 向代理商提供文件、宣传资料;

3) 通知代理人等。

保险经纪人 - 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为个体经营者,或俄罗斯法人实体(商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为提供与缔结相关的服务进行中介活动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8 条)。 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必须获得许可(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2 条第 4.1 款)。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禁止保险经纪人为与外国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除外)提供服务的活动。

保险经纪人充当佣金代理人(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2 条第 8 款)。 他们可以代表自己履行保险人的任何指示,但不能代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经纪人成为保险义务的债务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990 款)俄罗斯联邦),并且他必须承担保险义务,只有获得相应执照的保险人才有资格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无权从事与保险无关的活动,他们也被禁止担任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再保险人(俄罗斯联邦法第 2 条第 8 款“关于在俄罗斯境内组织保险业务)俄罗斯联邦”)。

保险精算师 - 俄罗斯联邦公民,持有资格证书,根据与保险公司的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计算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使用精算评估其投资项目计算(俄罗斯联邦法第 8 条“关于在俄罗斯组织保险业务”)。

投保人 - 这些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依法为保险人的法人实体和有能力的个人(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5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

受益人 是签订有利于保险合同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

4、保险人协会:保险工会、协会、保险联营等。

保险人为了协调其活动,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有权组建工会、协会和其他协会(俄罗斯联邦法第 14 条“关于在俄罗斯境内组织保险业务)联邦”)。 在创建协会时,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联邦保险监督局报告,该机构将其登记在保险业务实体协会的登记册中。

保险公司专业协会 (工会、协会及其他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无权从事保险业务,以及创业活动。 它们的创建只是为了协调保险公司的活动,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保险公司有权组建以确保其财务稳定,以及为保险支付提供担保 保险和再保险池。 这些协会可以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第 14.1 条)的基础上联合行动,而无需组建法人实体。

保险和再保险池可以按固定期限或无期限限制创建,而池参与者可以同时是另一个池的成员。

保险公司的合作是无限的。 近年来,俄罗斯成功运营 相互结算损失的制度,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而创建的。 由于引入了 OSAGO 法,它似乎是保险事故相互解决的一部分。 相互索赔制度 继续发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例如 Auto-KASKO。

5. 保险活动的法律监管来源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全俄罗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地位。 俄罗斯联邦是一个社会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条件,确保人的体面生活和自由发展。 俄罗斯联邦正在发展社会服务体系,正在建立福利和其他社会保护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 条)。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都享有按年龄划分的社会保障,在疾病、残疾、失去养家糊口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9 条)。 国家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由相关预算、保险费和其他收入免费提供给公民(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1 条)。 宪法还鼓励自愿社会保险,建立额外的社会保障形式(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9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保障是通过保险立法和在保险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在俄罗斯提供的。 国家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建立统一的保险原则。 它形成了确保俄罗斯联邦境内公民和商业实体经济安全的保险机制。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了保险关系管理的法律基础。 上述法律适用:

1) 自愿保险关系;

2) 强制保险关系(就建立规范保险关系的法律框架而言)。

但是,该法不适用于个人在银行存款的强制保险关系,因为那里有专门的法律。

从事保险业务领域活动或参与保险业务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受联邦特别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保险法》颁布的法令的约束。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在本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联邦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行为。

保险机构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约束,其中第 48 章。 第 XNUMX 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参与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保证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属于强制性保险的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多部联邦法律。 在这方面,强制保险领域可以分为不同的组。 一些法律规定 强制保险 对于某些类别的公民和法人实体,其他法律规定 强制性国家保险, 第三 - 强制性社会保险, 第四 - 强制医疗保险, 第五 - 强制性环境保险, 第六—— 强制性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在相关讲座中讨论)。 他们都有一个目标 - 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或经营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强制性保险。 这些法律中的每一项都在特定的活动领域中采用,规定了为某些类别的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这些法律中的每一个都定义了强制保险的对象、必须投保的风险、最低保额等。强制保险的实施也受第 936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受托承担保险责任的人(被保险人)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但乘客的强制保险除外,可以由他们承担费用。

6. 强制和自愿保险

今天,俄罗斯的保险以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形式进行(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3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1) 自愿保险 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 强制保险 根据特别法律执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6 条)也规定了强制保险的实施:

1)强制保险是由受托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2) 强制保险由被保险人承担,但乘客强制保险除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们承担费用;

3) 强制保险的对象、必须投保的风险和最低保险金额由法律规定。

财产保险的义务可以分配给

拥有属于国家或市政财产的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财产的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935 款)。

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艺术中规定了不履行保险义务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7 条。 受托实施强制保险的人未履行本义务或者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与法律规定的条件相比,使受益人的地位恶化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对受益人负有责任,其条件与他本应通过适当的保险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相同。 强制保险依法应当为其承保的人,如果知道该保险未承保,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要求由受托人承保。的保险。 受托人因未履行保险责任或履行不当而无故节省的金额,由国家保险监督机构向俄罗斯联邦收入中追偿。根据艺术,这些金额的应计利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

相同类型的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既可以是自愿保险的标的,也可以是强制保险的标的。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各有特点。

自愿保险的特点 是希望为其生命、财产或民事责任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保险人)的善意,保险规则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规则 确定保险实施的一般条件和程序,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按照下列规定独立接受和批准:

1)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

2)来自Ch。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 条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执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关系。

保险规则包含以下规定:

1)关于保险标的、保险的标的;

2) 关于保险事故;

3)关于保险风险;

4)关于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费)的程序;

5)关于订立、执行和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序;

6)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 关于确定损失或损坏的数额;

8)关于确定保险金的程序;

9)关于拒绝支付保险费等情况。

强制保险的特点 是插补

联邦法律对个人或法人实体(保险人)的义务,包括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 这种保险的特点还在于只有联邦法律才有权规定保险义务。 强制保险的实施条件和程序由联邦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强制保险作出规定。 但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在建立规范保险关系的法律框架方面也涵盖了强制保险关系。

关于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必须包含以下规定:

1) 保险标的;

2)保险对象;

3) 保险事故清单;

4) 最低保额或确定程序;

5) 确定保险费率的数额、结构或程序;

6)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期限和程序;

7)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8) 保险给付金额的确定程序;

9) 控制保险的实施;

10) 保险标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后果;

11) 其他规定。

目前,在强制保险领域,有法律规定:

1) 强制保险;

2) 强制性国家保险;

3)强制医疗保险;

4)强制环境保险;

5)强制性养老保险。

保险人有权执行 自愿和强制保险 只有当他获得适当的许可证时。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按照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7 条,根据被保险人提议的条款签订保险合同不是强制性的(人身保险除外)。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公共合同,保险人无权拒绝订立。 根据艺术的公共协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6 条承认商业组织签订的协议,并规定了该组织根据其活动的性质必须对所有从事适用于它。 拒绝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保险人没有该类保险的执照或者单项风险的责任限额(自有资金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不符合的情况。不允许其承担支付所需保险金额的义务(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1 条第 27 款)。 持有自愿保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同类强制保险许可证的保险人,应当另行取得该强制保险的许可证,否则无权订立强制保险合同.

7. 国家保险监管:概念、功能

国家通过实施国家保险监督来控制俄罗斯的保险活动。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Minfi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解决许多国家任务,如预算规划、起草联邦预算、进行国家财政控制等等,同时也是一个机构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 它在俄罗斯联邦的保险领域推行统一的财政、预算、税收和货币政策,并协调其他联邦执行机构在该领域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作为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30 年 2004 月 329 日第 30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法令。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负责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监督和监督保险业务主体遵守保险法的情况。 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活动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财政部法令2004 年 330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联邦保险监督服务条例》。

联邦保险监督局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及其名称的印章、其他印章、印章和既定形式的印章,以及依法开立的账户俄罗斯联邦的。 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所在地 - 莫斯科。 联邦保险监督局直接并通过其地区机构与其他联邦行政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其他组织合作开展其活动。

联邦保险监督局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财政部长的提议任免的负责人领导。 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人亲自负责执行分配给联邦保险监督局的职能。 联邦保险监督局局长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长根据联邦保险监督局局长的提议任免副职。 联邦保险监督局副局长人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8. 俄罗斯联邦保险活动监督局的权力

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权力包括一长串活动。

联邦保险监督局对以下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

1) 保险业务主体遵守保险法,包括对其在当地的活动进行检查;

2) 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在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权限范围内遵守保险立法的要求;

3) 被决定吊销执照的保险业务主体提交终止经营或清算的信息;

4)保险业务主体提交的报告的可靠性;

5) 确保保险公司在保险准备金的形成、接受保险准备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再保险额度、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标准比例和承担的义务等方面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6) 承保保险人自有资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

7) 为保险公司出具银行保函;

8) 保险机构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立法中与联邦保险监督局权限相关的部分。

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权力还包括:

1) 决定向保险业务主体颁发或拒绝颁发、废止、限制、暂停、更新和吊销许可证,但保险精算师除外;

2) 保险精算师的认证义务;

3) 由国家统一的保险商业实体登记簿和保险商业实体协会登记簿保存。

联邦保险监督局的权力清单并不止于此。 联邦保险监督局 授权:

1) 接收、处理和分析保险经营实体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保险业主体违反保险法的情况下向其发出指示;

3)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清算保险业务主体 - 法人实体或终止保险业务主体 - 作为个体企业家的个人活动;

4) 推广保险监管实践,按照既定程序制定并提交完善保险监管实施的保险立法的建议;

5) 计算外资参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额度),颁发以外国投资者为代价增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的许可,进行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交易关于转让保险公司的股份(在法定资本中的股份),开设外国保险、再保险、经纪和其他从事保险活动(保险业务)的组织的代表处,以及开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外国投资;

6)同意更换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7)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既定活动领域的执法实践的信息材料、参考资料和其他有关联邦保险监督局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的材料,以及全国统一的保险商业实体登记册、登记册保险业务实体协会、暂停、限制、更新或吊销许可证的信息(保险业务主体信息从国家统一保险业务主体登记簿中排除);

8)行使联邦预算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和接受者的职能,以维持该服务并执行分配给它的职能;

9)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保护;

10)组织公民接待,确保及时、全面地考虑公民的申诉,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11)为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供动员培训;

12) 组织本服务机构员工的专业培训、再培训、高级培训和实习;

1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在联邦保险监督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文件进行获取、储存、核算和使用工作;

14)按照既定程序与外国公共当局和国际组织在既定活动领域进行互动;

15)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国际组织就保险监管问题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按照规定方式参加国际组织在保险监管领域的活动;

16)按照规定的方式参与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计划,起草俄罗斯联邦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监管法律草案和国际条约;

17)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竞赛,并签订国家合同,以订购货物供应、工作执行、为服务部门的需要提供服务,以及为国家需要开展研究工作在既定的活动领域;

18)在既定的活动领域内履行其他职能,如果这些职能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监管法律文件规定。

九、保险种类分类

保险种类分类, 在发给保险人的许可证中指明的保险类型,在艺术中给出。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32.9 条:

1)人寿保险,适用于死亡、存活到一定年龄或一定时期,或发生其他事件;

2)养老保险;

3) 以定期保险支付(租金、年金)和(或)被保险人参与保险人投资收入为条件的人寿保险;

4)意外和疾病保险;

5) 医疗保险;

6)陆路运输工具保险(铁路运输工具除外);

7)铁路车辆保险;

8) 航空运输保险;

9) 水路运输工具保险;

10) 货物保险;

11)农业保险(农作物、农作物、多年生植物、动物的保险);

12)法人财产保险,车辆和农业保险除外;

13) 公民财产保险,车辆除外;

14)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15) 航空运输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16)水运设施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17) 铁路车辆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18) 经营危险设施的组织的民事责任保险;

19) 因货物、工程、服务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

20) 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

21)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保险;

22) 商业风险保险;

23) 金融风险保险。

分类中标明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公司实践中被广泛用作自愿保险的标的,其中不少同时是强制保险的标的。 例如,为希望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金钱保护的公民提供的意外保险是一种自愿保险。 同时,根据 24 年 1998 月 12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工伤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这种保险对雇主是强制性的。

保险类型分​​为两类: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包括责任保险和商业风险保险。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定义了以下列表:

1) 人身保险的对象, 有关的:

a) 公民生存到一定年龄或时期、死亡、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第 1 款第 1 款第 4 条);

b) 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第 2 款第 1 款第 4 条);

2) 财产保险标的, 有关的:

a) 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财产保险)(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条);

b) 有责任保险的对象(第 2 款第 2 条第 4 条);

c) 开展创业活动(创业风险保险)(第 3 款第 2 款第 4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还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第 929 条)、人身保险合同(第 934 条)、责任保险合同(第 931、932 条)、商业风险保险(第 933 条)。

10. 保险活动许可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第 4 条)规定,法人实体和个人利益的保险(再保险除外) - 俄罗斯联邦居民,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它只能由具有许可证的保险公司进行,并在适当的时候收到。

许可证 - 这是在强制遵守许可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特定类型活动的特别许可,由许可当局颁发给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许可 - 这些活动与提交许可证、重新签发确认许可证可用性的文件、许可证的暂停和更新、许可证的取消以及许可证颁发机构控制许可证持有人在实施许可证活动时遵守相关许可证有关的活动要求和条件。

联邦保险监督局根据第 32 条为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保险经纪等类型的保险活动颁发许可证。 俄罗斯联邦法第 29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保险医疗机构开展强制医疗保险活动的许可由联邦保险监督局根据《保险医疗机构开展强制医疗保险的活动许可规则》进行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4 年 251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许可规则在“强制性健康保险”讲座中详细讨论。)

根据艺术许可保险业务主体活动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法第 32 条“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如下。 许可证可以不受有效期限制或在一定期限内颁发(临时许可证)。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1) 在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中规定,但不超过 3 年;

2) 1 至 3 年,在没有信息可以可靠地评估许可期间提交的保险规则所规定的保险风险的情况下,以及在保险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除非保险法例另有规定,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可根据许可证申请人的要求延长。 临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发现申请人有违反保险法律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的,可以不予延期。

颁发许可证 联邦保险监督局 根据许可证申请人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的申请和文件。 保险业务主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必须用俄语编写。 许可证申请人对这些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联邦保险监督局有权通过向组织发送书面请求(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提供与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有关的信息来验证收到的信息。 获得许可证所需的文件清单是详尽无遗的,并在艺术中提出。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32 条。 在以适当形式提交本条所指的所有文件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向许可申请人发出接受文件的书面通知。 然后,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的期限内,联邦保险监督局有义务做出颁发许可证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义务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决定的情况通知许可申请人。

首次申请执照的执照申请人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文件 在艺术的第 2 段中指定。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第 32 条:

1) 执照申请(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规定);

2) 许可申请人的构成文件(以公证副本的形式提交);

3)许可证申请人的法人国家登记文件(以公证副本的形式提交);

4) 创始人会议关于批准执照申请人的组成文件和批准执照申请人的唯一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经理)职位的会议记录;

5) 股东(参与者)构成信息(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制定);

6) 确认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文件(以公证的形式提交);

7) 作为保险业务实体的创办人的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文件,如果对该实体进行强制性审计,则提供上一报告期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审计报告(以公证的形式提交)副本);

8) 执照申请人的唯一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负责人)、总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审计员)的信息(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规定)服务);

9) 保险精算师信息(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制定);

10) 本法规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规则,并附上所用文件的例子。 联邦保险监督局建议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中根据保险种类的分类以及与这些保险种类有关的保险规则的名称来说明保险种类;

11) 使用精算计算方法计算保险费率,并说明初始数据的来源,以及费率结构;

12) 保险准备金形成的规定;

13) 实施保险类型的经济理由(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制定)。

获得执照后,执照申请人成为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需要获得额外类型的自愿和(或)强制保险、相互保险的许可,则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上述文件的全部清单,而只需提供分段。 1,10-13。 再保险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受第 9 项的约束。 10 和 11(在按保险类型呈现保险规则方面),以及 sub。 XNUMX(用于再保险的文件样本除外)。

从联邦保险监督局获得许可证的一个特点 作为子公司的许可证申请人 对于外国投资者(主要组织)或外国投资者在其法定资本中的份额超过 49% 的,是除第 1 款规定的文件外。 13-XNUMX,他们需要提交另一份文件。 本文件是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保险活动监管机构书面同意外国投资者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法定资本。 或者这样的申请人通知联邦保险监督局在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不需要这种许可证。

取得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执照 执照申请人向保险监管机构(Federal Insurance Supervision Service)提交:

1) 许可证申请;

2) 许可证申请人作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国家登记文件(以公证副本的形式提交);

3) 许可证申请人的组成文件——法人实体(以公证副本的形式提交);

4) 开展保险经纪活动所需的合同样本(文件要求由联邦保险监督局规定);

5) 确认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和保险经纪人-个人企业家资格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对为保险公司工作的官员规定了资格和其他要求(第 32.1 条)。 领导者 保险业务主体(包括唯一执行机构)——保险业务主体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必须具有较高的经济或金融教育,并由承认的较高经济或金融教育文件确认在俄罗斯联邦,以及在保险业务和(或)金融领域至少2年的工作经验。

总会计师 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经济或金融教育,由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较高经济或金融教育文件确认,以及至少 2 年保险、再保险专业的工作经验在 RF 境内注册的公司和(或)经纪机构。

保险精算师 必须具有高等数学(技术)或经济教育,由俄罗斯联邦承认的高等数学(技术)或经济教育文件确认,以及确认精算领域知识的资格证书。 保险业务主体的负责人(包括唯一的执行机构)和总会计师 - 法人实体必须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就联邦保险监督局而言 许可决定 保险公司向联邦预算收取 4 卢布的费用(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32.2 条)。 颁发复制许可证、更换许可证需支付一千卢布的费用。 保险人在决定颁发许可证后支付费用,然后才以规定的形式颁发许可证。 收到许可证后,一份带有联邦保险监督局标志的保险规则和收费结构的副本将退还给保险公司。 不发行其他文件或副本。 如果拒绝颁发许可证,联邦保险监督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说明拒绝的原因,文件不予退还。 拒绝理由 许可证申请人在颁发许可证时列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32.3 条:

1) 执照申请人——已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执照的法人实体,使用部分或全部重复保险业务主体名称的全称或简称(公司名称)、信息关于其在保险业务主体的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登记。 本规定不适用于保险业务主体——法人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2) 许可证申请人在提交实施附加类型自愿和(或)强制保险的申请之日已存在未纠正的违反保险法的相互保险;

(三)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取得许可证的文件不符合本法和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

4) 组成文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

5) 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不可靠信息;

6) 许可证申请人的经理(包括唯一执行机构)或总会计师有未消除的或未决的定罪;

7) 保险人未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确保其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8) 存在保险监管机构未履行的命令;

9) 保险业务主体的破产(破产)(包括有预谋的或虚构的破产)——由于许可证申请人的创始人的过错导致的法人实体。

联邦保险监督局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许可证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必须包含拒绝理由,并强制提及所犯的违法行为,并且不得迟于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将连同该决定的通知一起发送给许可证申请人。

保险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联邦保险监督局的行为提出上诉。 联邦保险监督局每月发布有关已获得经营保险活动许可证的保险公司的数据,说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许可证颁发日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允许的保险活动类型。 根据许可条款第 4.6 条,在对决定颁发许可所依据的文件进行更改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一个月内通知联邦保险监督局,并提交证明文件。

许可证以规定的形式签发,并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 持有执照的保险人名称、法定地址;

2) 行业名称、行为形式和保险活动类型(种类),并在附件中注明保险人有权参加的保险种类(种类);

3) 其有权从事此类(各类)保险活动的地区;

4) 许可证号和签发日期;

5) 联邦保险监督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6) 根据国家保险公司注册登记号。

从事保险活动的许可证对有效期没有限制,但签发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自愿和强制性颁发许可证:

1) 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3)责任保险;

4) 再保险,如果保险人的活动标的完全是按保险活动类型的再保险。

许可证是针对保险活动对象中包含的每种保险风险颁发的。 因此,如果保险人打算处理保险对象“人身保险”,即人寿保险,那么他就向联邦保险监督局申报,并获得经营人寿保险的权利。

如果随后保险人决定从事意外和健康保险,该保险包含在同一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中,则他有义务再次办理获得意外和健康保险牌照的手续。 所以每次:如果你决定从事地面运输工具保险,那么就获得地面运输工具保险许可证等。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只处理一种类型的保险,因此,在向联邦申请时保监会一拿到牌照,就立即申报几种保险对象和保险风险种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一张执照上同时注明几个保险标的。

当新的保险种类出现时,保险人一次又一次地申请执照。 在现代保险公司中,您可以看到一摞牌照,每一个牌照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标的名称。 如果我们考虑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那么对于相同的保险标的,例如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险人已经有执照,如果同一标的变为强制保险的对象。

因此,在2003年,许多拥有车主民事责任自愿保险许可证的保险公司纷纷涌向罗斯哥斯特拉赫,申请获得强制执行“汽车公民”的权利。

仅以再保险为业务标的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上述所有文件,但有关经济理由、保险类型规则、保险费率计算的文件除外。

已按规定方式从联邦保险监督局获得执照,但已申请新类型保险活动执照的保险公司, 不需要提交:

1) 组成文件;

2) 确认支付注册资本的文件(银行证明、财产承兑汇票、其他文件);

3) 对保险准备金的形成和使用程序的规定(在保险活动的经济理由中);

4)有关负责人及其副手的信息。

11. 联邦保险监督局关于保险公司有效执照的决定

许可证由联邦保险监督局颁发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是一劳永逸地颁发给保险公司的。 联邦保险监督局随后可以吊销许可证、限制或暂停许可证或更新许可证。

取消执照 (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32.4 条)或在下列情况下取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一)许可证申请人自发出许可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采取措施取得许可证的;

2) 在许可证颁发之前证明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信息的事实。

执照限制或暂停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32.6 条)可以在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的情况下由联邦保险监督局执行。 动作限制 许可证意味着禁止实施某些类型的保险、相互保险和再保险。 暂停 许可证意味着:

1) 禁止对保险公司实施所有类型的保险、相互保险以及再保险;

2) 暂停已获得执照的活动——保险经纪人。

许可证的有效期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限制或暂停许可证的决定在报刊上公布之日起限制或暂停。 如果联邦保险监督局决定限制或暂停许可,它会向保险公司发出命令,以消除违规行为。 处方被发送给保险人,如有必要,处方副本被发送给相关的执行机构。

该命令在以下情况下给出:

(一)保险业务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及违反发证条件的活动;

2) 保险人在保险准备金的形成和分配以及其他保障保险给付实施的资金方面未遵守保险法;

(三)保险人不遵守既定的保证资产负债比例规范的要求,以及其他保证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的既定要求;

4) 保险业务主体违反向保险监管机构和(或)其属地机构提交既定报告的规定;

(五)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险监督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保险监督程序所要求的文件;

6) 证明保险业务主体向保险监管机构和(或)其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的信息不完整和(或)不可靠的事实;

7) 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的变更和补充信息(并附有变更、补充证明文件)。

保险人必须在责令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已消除的证明文件。 保险人提交此类文件是宣布订单履行的基础。 这些文件必须在收到确认订单已全部履行的所有文件之日起 30 天内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审查。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业务主体撤销订单。 随后认定保险业务主体提交的文件包含虚假信息的事实,是认定前次指令未履行的依据。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正确执行命令,以及保险业务主体逃避接受命令的情况,许可证的有效期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限制或暂停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执照更新 由联邦保险监督局执行,如果保险公司执行命令,在规定期限内完全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 许可证的更新意味着保险业务主体开展活动的权利的恢复(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32.7 条)。 换发许可证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保险业务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注意。 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印刷媒体上公布。

理由 保险人的终止 是他的申请、法院判决、保险监管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包括应保险业务主体的要求作出的申请(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32.8 条“关于在俄罗斯境内组织保险业务)俄罗斯联邦”)。

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作为限制或暂停许可依据的规定期限内消除违反保险法的行为,以及保险标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或在该财政年度内未开展业务;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联邦保险监督局撤销许可证的决定也是在保险业务主体的倡议下作出的 - 基于他拒绝开展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书面申请。 联邦保险监督局吊销执照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督机构确定的新闻机构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规定根据联邦法律。 联邦保险监督局吊销执照的决定应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业务主体,并说明吊销执照的理由。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副本将发送给相关的行政机构。

自联邦保险监督局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保险业务主体无权:

1)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

2)进行变更,增加保险业务标的在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联邦保险监督局吊销执照的决定生效后的 6 个月内 保险人有义务 (但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前,保险公司每季度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会计报告):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终止保险活动的决定;

2) 履行保险(再保险)合同产生的义务,包括为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

3) 转让保险合同(保险组合)下承担的义务和(或)终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

为确认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有义务在上述期限内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确认履行上述义务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

1) 由保险业务主体的管理机构作出的终止保险业务的决定——根据章程文件授权作出这些决定的法人实体,或保险业务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个体经营者程序;

2) 包含投保人(受益人)是否要求履行或提前终止保险(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的书面信息的文件,以及确认文件根据保险合同(保险组合)接受的义务转移;

3) 自保险监管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的财务报表,附有税务机关的附注和审计报告的下一个报告日;

4) 原始许可证。

如果联邦保险监督局在其撤销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收到上述文件,联邦保险监督局有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清算保险业务主体 - 法人实体或终止保险业务主体 - 作为个体企业家活动的个人。

保险人在终止其活动时,也有义务执行以下行动。 保险公司在联邦保险监督局撤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义务向投保人发出通知。 同时,在保险人经营地区发行的每本发行量不少于10万册的印刷期刊上刊登特定信息,也被认定为通知。 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吊销执照;

2)关于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3) 关于转移保险合同(保险组合)下承担的义务,指明该保险组合可以转移给的承保人。

转让给另一家保险人须遵守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尚未解决。 这必须在联邦保险监督局撤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后进行。 根据这些协议(保险组合)承担的义务的转移是在联邦保险监督局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联邦保险监督局根据接受保险组合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验证结果,在该日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或拒绝同意转让保险组合的书面决定提交保险组合转让申请。 如果在检查接受保险组合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后,确定指定的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即不满足偿付能力,联邦保险监督局不同意转移保险组合要求,考虑到新承担的义务。

12. 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下的义务,他们必须确保其财务稳定性。 首先,确保保险人财务稳定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25 条)。

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保证包括:

1) 经济上合理的保险费率; 足以履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相互保险合同义务的保险准备金;

2) 自有资金;

3)再保险。

保险准备金和保险人自有资金必须以符合多元化、流动性、可收回性和盈利能力要求的资产为后盾。

保险公司自有资金 (只为其成员提供保险的互助保险公司除外) 包括:

1) 法定资本;

2) 储备资金;

3) 追加资本;

4)留存收益。

保险人必须有足额缴足的法定资本,其数额不得低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的最低法定资本。 不得以借入资金和质押财产出资。

在开展活动时,保险公司有义务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和联邦保险监督局的监管法律行为 确保金融稳定的条件:

1) 保险准备金的形成;

2) 承保保险准备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

3)再保险额度;

(四)保险人自有资金的规范比例和承担的义务;

5) 承保保险人自有资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

6) 出具银行保函。

13. 保险公司的会计和报告

在开展活动时,保险公司有义务:

1) 保存会计记录;

2) 根据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会计科目表、会计规则、会计和报告表格编制会计和统计报告(《俄罗斯联邦保险组织法》第 28 条)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 同时,将人身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核算与其他保险标的保险业务核算分开存放。

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按规定方式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会计和统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遵循以下规定:

1)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3 年 2004 月 2 日第 2n 号令“关于部门国家统计观察表第 XNUMX-C 号“关于保险(保险医疗)组织一年活动的信息”以及《保险(保险)医疗)机构年度统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的说明》;

2)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4 年 2001 月 69 日第 XNUMXn 号令“关于保险组织使用会计科目表对组织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及其应用说明” ;

3) 8 年 2003 月 113 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第 XNUMXn 号令“关于保险组织的会计报表格式和按监管令提交的报告”;

4)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8 年 2003 月 7 日第 1n 号令“关于部门国家统计观察的形式第 20-C 号” 保险机构 XNUMX 月份活动主要指标的信息 - _XNUMX_年”;

5) 5 年 2002 月 77 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令第 XNUMXn 号“关于保险公司股东(参与人)组成的报告”。

保险经纪人还必须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有关保险经纪活动的信息。

保险人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6 年 2001 月 24 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保险监督司第07-04 / 29“关于保险机构公布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的介绍”)。 此外,只有在对这些报告中包含的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计确认后,他们才应该这样做(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 年度会计报告在媒体上发布,包括在保险公司经营地区分发的媒体。 保险人应当将公告情况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4. 再保险

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接受保险标的,有责任对被保险人按时足额承保承保的一切风险。 保险人拥有的资金必须保证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保险费。 承保人承担了较大的保险风险,在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时,若有赔钱的风险,则有权向另一家保险人(再保险人)投保,为其业务风险投保。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他本人成为被保险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成为再保险人,承担向另一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3 年 15 月 2002 日第 24-00/KP-52 号“关于再保险合同”的信函)。

因此, 再保险 - 这是一个保险人(再保险人)保护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主合同)下接受的保险付款义务相关的财产权益的活动。 再保险是再保险市场中的一种经济关系系统,因为再保险人为主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提供额外的财务稳定性,该保险人在履行保险支付义务(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对该金额进行补偿由再保险公司承担。 再保险只能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进行。 大型俄罗斯再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运营,但其活动量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微不足道。 许多俄罗斯保险公司使用最大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服务,包括General Cologne Re、Swiss Re、Partner Re、Munich Re等。要开展再保险活动,俄罗斯保险公司需要获得再保险许可证(第俄罗斯联邦法第 32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再保险是根据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根据民法要求签订的再保险协议进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7 条)。

再保险的对象是保险人的财产权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风险或保险金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和第 967 条)。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9 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有义务向合约指明的人士。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根据主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赔款的风险。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 再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人(再保险人)无力偿债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以支付特定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和保险范围。 再保险合同有权在它们之间仅订立保险人。 允许同时签订两个或多个再保险合同。 Ch. 中规定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 条(第 929 条、第 933 条)适用于商业风险保险,除非再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有权就与法律规定的商业风险保险规则不同的条件进行约定。 由于再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下基本条件达成协议:

1) 保险标的;

2) 投保金额;

3) 保险事故的性质;

4) 合同期限。

再保险协议根据风险转移的方式分为临时性和义务性(合同性),然而,这种划分在俄罗斯法律中没有固定,仅在实践中适用。 对于临时再保险,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再保险,保险人将决定哪个再保险人提供再保险风险。 反过来,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部分风险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基于初步风险评估和对可用信息的分析)。 在强制再保险中,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就再保险风险的转移和接受签订书面协议(如参与再保险的长期合同),保险人承担转移义务,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风险。有义务在再保险中接受满足合同条款的所有风险。 与再保险合同一起,其他文件可作为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协议的确认,根据商业惯例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13 条“在俄罗斯境内组织保险业务”)联邦”)。

无需再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存活到一定年龄或期限或发生其他事件的保险金的风险。 获准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人无权对保险人承担的财产保险风险进行再保险。

15. 共同保险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一份保险合同为其财产或生命同时向一个保险人和多个保险人(so-insurance)投保。 反过来,保险人也有权申请共同保险,以便与其他保险人分担一项保险义务或一项保险合同产生的多项保险义务的责任。 这项权利由艺术确认。 俄罗斯联邦法第 12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3 条:保险标的可以根据一份保险合同由多个保险人联合投保。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只有保险人之间才有权订立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既可以在被保险人的主动下进行,也可以在保险人的主动下进行。

如果被保险人怀疑一个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他可以作为共同保险的发起人:他有权让保险人在几个保险人之间分配风险,以便更可靠地确保风险。 同时,投保人有权指明共同保险人,以及他们各自承担风险的份额,这一切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即当共同保险由被保险人发起时,保险人 必须 将有条件的风险份额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共同保险人。

在被保险人申报了大额保险,为保证财务稳定,需要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另一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也有权作为共同保险的发起人。连带责任条款。 例如,空间风险的共同保险。 但是,如果共同保险是由保险人发起的,则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共同保险合同必须明确每个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他们可以根据艺术规则以股份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回应。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21 条。 如果该协议未明确共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财产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金额的连带责任。

共同保险的程序(与几个共同债务人的连带义务和履行他们的义务)是根据艺术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25 条。

16、俄罗斯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现代俄罗斯,经济正在改革,所有国家部门都在向市场关系过渡。 保险中的市场关系(市场)是经济关系,是买卖保险服务所产生的一套商品货币关系。 现代经济理论给出了保险市场的以下概念。 保险市场是一个由保险服务(保险保障)供求比例控制的经济空间(或系统)。 保险服务的需求由两个主要因素决定:

1)经济实体和公民个人的保险需要;

2)投保人的购买力,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来满足保险需求。

为确保偿付需求的满足,保险机构形成要约。 同时,保险机构必须足够专业且财务稳定。 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体系是解决重大经济问题的有效而灵活的体系。

在俄罗斯,保险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市场还很年轻,发达国家的市场早在几百年前就开始发展,监管体系早已形成,保险的实践和技术已经发展起来。 因此,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与主要国家有效发展的保险市场存在显着差异。 俄罗斯保险市场发展的低效率受到该国最近的过去的影响。 1988年以前,前苏联实行非市场经济体制。 损害赔偿主要由国家承担,国家从预算中拨出资金,用于恢复被毁企业、房屋、消除自然灾害后果等用途。 由两个国家组织(Gosstrakh 和 Ingosstrakh)组成的保险系统发挥了支持作用。 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始于1988年,当时第一家非国有保险公司出现。 因此,1988 年被认为是俄罗斯保险业最新历史的开端。 同年,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国家向市场关系过渡的背景下为国民保险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1998-2000年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险制度发展指南》,并委托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协调实施《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险制度》规定的措施。指导方针并确保对其实施的控制。 主要方向中设想了措施:

1) 确保保险系统的可靠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在保险服务市场实施积极的结构性政策;

3) 提高国家监管保险活动的方法的效率;

4) 发展俄罗斯与国际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

从俄罗斯保险市场出现之初(1988 年至今),可以追溯其发展动态。

在 90 世纪 20 年代。 俄罗斯经济陷入衰退,失业率上升。 当时,只有三五千多家保险公司获得了经营保险业务的执照,而保险服务市场发展不畅。 有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但是,许多法人实体和个人,即使有可保利益,也无法使用保险服务,因为保险是有偿服务,并且取决于客户的资金可用性。 然而,这一时期国家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高动态性,其中保费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增长了2倍以上。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保险公司因某种原因失去了执照(目前在俄罗斯市场上有大约一千家保险公司),但现在保险市场的发展效率要高得多。 保险是该国经济中很有前景的部门之一,因为由于大规模私有化,很大一部分固定资产成为个人和非国家机构的财产,同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体系减少。

现代俄罗斯的保险业是主要的(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财务担保体系,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火灾和其他不可预见事件时提供损害赔偿。

保险市场正在蓬勃发展。 俄罗斯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大型保险公司,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服务。 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兴趣在 2003 年显着增加,当时引入了车主强制责任保险。 此外,国家通过出台一定的措施,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购买力。 因此,由于允许将财产保险费用计入从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费用中,企业和组织购买保险服务的能力有所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 25 章)。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基础设施正在形成,这也证明了它的积极发展。 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是运行良好的机制,是市场稳定的基础。 俄罗斯的保险市场是以下密切互动的市场:

1) 保险服务的生产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2) 保险服务的消费者——投保人;

3) 中介机构——协助促进保险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代理人、经纪人);

4) 促进保险活动,提高其效率,但不从事保险活动的组织。

促进保险活动的组织包括从事以下活动的组织:

1) 确保公共和国家监管保险市场的职能(联邦保险监督局(FSSN),保护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协会);

2) 预防保险欺诈案件和维护相关数据库;

3) 将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的部分业务职能外包;

4) 风险和损害评估(测量员-风险评估专家、评估师);

5)咨询和广告(新闻机构、信息和分析中心、定期展览等);

6)保险领域的科教;

7) 发展保险认证和质量管理服务。

8) 应急专员、精算师、顾问等的活动。

同时,《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的保险市场专业参与者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和精算师。 这些保险组织中的每一个都具有技术和组织上的统一性和经济上的孤立,经济关系由此开始形成。

在地域基础上,国家、地区和国际保险市场是有区别的。

全国市场 - 保险机构在特定国家的活动范围,例如俄罗斯保险市场及其所有基础设施,而保险活动在国家立法的范围内进行。

区域市场 - 在某些地区经营的国家保险组织的活动范围。

国际保险市场 是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的结合。 例如,到 1 年 1994 月 XNUMX 日,欧洲共同保险市场成立,该市场将以下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其中俄罗斯不存在: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希腊、丹麦、爱尔兰、冰岛、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芬兰、德国、法国、捷克共和国、瑞士、瑞典、爱沙尼亚等。

按行业 区分财产保险市场、责任保险市场、人寿保险市场、意外保险市场。 因此,在俄罗斯保险市场,财产保险市场比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市场更加发达,而后者目前才刚刚起步。 例如,相反,在美利坚合众国,个人保险最为发达:人寿保险、养老金和年金,以防事故和疾病。

17、保险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在保险市场以及任何其他市场中,保险机构之间为实现高财务业绩(竞争)而进行的竞争正在发展。 保险机构通过吸引承保人、积累资金进行有利可图的投资等方式实现高财务业绩。 吸引投保人的方式有:广告、降低费率、附加服务等。同时,还有一个 不公平竞争, 其本质是间谍活动,挖走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以高关税率或相反以低关税率和预定不支付保险赔偿的方式起草降低风险的合同等。所有这些行为都阻碍了生存的善意保险公司。 俄罗斯法律禁止保险市场的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31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联邦反垄断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对保险市场的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进行预防、限制和制止。

金融机构在保险服务市场上提供的服务被列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政策部21年2000月467日第XNUMX号令批准的反垄断监管金融服务种类清单。

此列表包括由以下机构提供的服务:

1) 在银行服务市场(银行业务和交易);

2)在保险服务市场;

3)在非国家养老金提供服务市场;

4)在证券市场;

5)租赁服务市场。

保险服务清单包括与以下相关的特定类型保险的服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

2)自愿人寿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

3)自愿财产保险;

4) 自愿责任保险;

5)再保险;

6)相互保险。

俄罗斯保险立法的一个特点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已经通过了一项规范性法案,作为反垄断当局系统监督保险公司活动的基础,以防止滥用该条款。

保险人支配地位的确立由反垄断机构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达成协议,依据《保险服务市场参与者支配地位确定程序》规定进行。 ,经联邦反垄断局 10 年 2005 月 36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

保险公司的支配地位是根据其在保险服务市场中的份额计算得出的,其依据是收到的保费金额(某类金融服务的营业额)与所有收到的保费总额的比较保险市场既定地域范围内的保险组织。 如果保险公司在报告期内在联邦保险市场的份额超过 10% 或在地区保险市场的份额超过 25%,则该保险公司的地位被认为是主导地位。

要确定特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有必要:

a) 在保险服务市场的既定范围内识别所有为特定类型的保险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

b) 计算各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某类保险所收取的保费数额;

c) 计算:

保险人在联邦保险服务市场范围内为某类(行业)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总额,按公式计算:

其中:Vp——某一险种(行业)收取的保费总额;

Vi——每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金额;

n - 为特定类型的保险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的数量。

保险人和/或其关联方在区域保险服务市场范围内为某类(行业)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总额,按公式计算:

Vp = SUM Vi - SUM Vie + SUM Vm,

其中: Vp——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在区域保险服务市场范围内为某类保险收取的保费总额;

Vi——在该地区和/或其分支机构注册的每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金额;

Vie - 每个在区域和/或其在区域保险服务市场边界之外的分支机构注册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金额;

Vm——在区域边界以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在区域保险市场边界内收取的保费数量;

d)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在保险服务市场既定范围内收取的保费金额中的份额:

Di = Vi/Vp - 100,

其中: Di 是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在保险服务市场既定范围内收取的保费金额中的份额;

Vi - 保险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在保险服务市场既定范围内收取的保险费金额;

Vp——保险服务市场既定范围内收取的保费总额;

e) 确定与该保险公司有关联并在保险服务市场的既定边界内提供同质保险服务的所有保险公司;

f) 计算附属保险公司的总份额;

g) 将保险人的份额(附属保险人的总份额)与《确定保险服务参与者支配地位的程序》第 7 条规定的某类保险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进行比较市场。

反垄断控制机构根据从保险人、保险服务消费者(被保险人)、国家、公众、科学组织、商业和非商业组织、专家收到的信息确定保险人在保险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 为此使用以下信息来源:

1) 国家统计报告数据,描述保险市场主体的活动;

2) 来自联邦保险监督局的信息;

3) 反垄断机构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保险服务数量信息;

4) 对投保人和潜在客户进行选择性调查的数据;

5) 来自部门和独立中心和服务机构的关于保险市场状况、结构和数量的数据。

保险人的支配地位是根据保险种类的分类,针对保险市场的某些行业或保险种类确定的。

支配地位的确定是在实施国家对资本集中控制的过程中进行的,这在艺术中有所规定。 《竞争保护法》第 16 条,以及在考虑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时。

与国内反垄断立法相比,国外立法对保险人的主导地位更为严格:因保险人在某类保险业务中超过最大市场份额,反垄断监管机构决定停止销售新的保险业务合同,或将部分业务出售给另一家保险公司。

讲座#2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术语和概念

保险公司在其活动中使用由国内和国际立法定义的特定术语和概念:“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率”、 “保险金”等

需要记住的是,“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费”)、“保险给付”等概念都有量化指标。 这些指标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中的值是不同的。

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数值)由保险人自行确定。 然后,如果被保险人想签订保险合同,他们就保险金额和关税达成一致,就像买卖双方一样。

在强制保险中,保险金额、关税、保险金的数额由联邦特别法确定。 例如,OSAGO 法——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为“汽车公民”,确定保险金额为 400 万卢布,保险费率由下属规范性法令——法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 8 年 2005 月 739 日第 2003 号“关于批准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时申请的结构和程序。 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转让本法规定以外的保险金额、关税、保险金。 与此同时,在 400 年 OSAGO 法出台之前作为一种自愿保险形式存在的“自动公民身份”,目前仍然是自愿的。 在自愿的“avtograzhdanka”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通过相互协议确定任何金额的保险金额。 所以,如果被保险人在为强制性“汽车公民”投保时,500万卢布的保险金额显得太小,他希望投保自己的民事责任,例如1万卢布、XNUMX万卢布等等,然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并附上一份关于自愿保险的声明,并为“公民”额外投保任何所需金额。

2.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31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被认为是为保险、再保险、互助保险而设立并获得许可的法人实体(JSC、LLC 等)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的方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保险公司给出了以下定义。 保险公司 - 这些是拥有经营相应类型保险的许可证(执照)的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8 条)。

个体经营者无权成为保险人,但有权成为保险人的代表(中介)。 保险人评估保险风险、收取保险费(保险费)、形成保险准备金、投资资产、确定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保险金以及执行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有关的其他行为。

保险人有权承保人身财产保险的标的:

1) 人身保险的对象 可能存在与以下相关的财产权益:

a) 随着公民生存到一定年龄或时期、死亡、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

b) 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2) 财产保险标的 可能存在与以下相关的财产权益:

a) 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保险);

b) 有义务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c) 与创业活动的实施(创业风险保险)。

关于外国保险公司,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如下: 允许作为外国投资者附属机构的保险机构(主要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或外国投资者在其法定资本中的份额超过49%; 根据俄罗斯法律,他们需要从保险监管机构获得从事保险活动的执照(许可证)。 但同时,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限制了此类组织在各个岗位上的活动。 仅当外国投资者(主要组织)已成为保险组织至少 15 年,并根据相关法律开展活动时,指定组织才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保险活动。参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保险组织的活动至少 2 年。

此外,担任外商投资保险机构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总会计师的人员必须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下一个限制是此类组织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开展:

1)人身保险对象的保险(与公民生存到一定年龄或期间有关的财产利益、死亡、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

2) 强制保险;

3) 强制性国家保险;

4) 与为国家需要提供或执行合同工作有关的财产保险;

5)国家和市政组织的财产利益保险。

这些禁令不适用于作为外国投资者(主要组织)子公司的保险组织,这些保险组织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生效之前获得许可并开始在俄罗斯开展业务. 这些禁令也不适用于与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主要组织)相关的子公司的保险公司 - 作为伙伴关系和合作协议缔约方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在俄罗斯联邦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日期为 24 年 1994 月 49 日,或此类外国投资者在其法定资本中的份额超过 XNUMX%。

因此,经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外国投资者附属机构(主要机构)或外国投资者在其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超过49%的保险机构,可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俄罗斯联邦,参加附属保险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终止向该等组织颁发从事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一)外资参股保险机构注册资本规模(额度)超过1%的;

2)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其注册资本中的份额超过49%。

注:外国投资者被认定为有权以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新建或新建的保险公司的法定资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的外国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

相互保险公司 由艺术提供。 俄罗斯联邦法第 7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为了对其财产利益进行保险保护,法人实体和个人可以按照联邦相互保险法确定的方式和条件创建相互保险公司。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5 条)被承认为法人实体和有能力的个人,自愿(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或保单持有人依法。 只有在本或该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人实体和身体健全的个人才能依法成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 - 此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养老金由保险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善意或根据联邦特别法律的直接指示由保险机构投保。 例如,根据联邦《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法》,被保险人是参加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受到健康损害的个人。因工作、生产或职业病事故,按规定方式确认并导致丧失专业工作能力的。

被保险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其遗嘱不能作为变更条件的依据。 被保险人出现在并非所有类型保险的合同中。 因此,根据立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被保险人这样的数字。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害责任保险合同中,都有“被保险人”这样的说法。 被保险人的指定必须经当事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 可以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合同的订立有利于他人,则合同的订立将有利于被保险人本人,即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 那么,在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没有直接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自动成为已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受益人 是签订有利于保险合同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在人身保险中,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第三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4 条)为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法律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有权指定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并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对保全被保险财产感兴趣的人(民法典第 930 条)俄罗斯联邦)。

在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合同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1 条),受益人可以是可能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

在为合同责任投保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2 条),可以指定被保险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人为受益人。

根据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3 条),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必须是保险人本身——在创业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人。

4、保险标的:财产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对象被理解为,例如,一个人的生命(在个人保险中)、财产(住房、汽车、电脑等),某人对某事的责任(在责任保险中)。 但是,只有对保险领域不了解的人,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则,才会这样想。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了保险对象的概念(第 4 条): 保险标的为财产(保险)权益。

保险对象 - 财产权益,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42 款)。 同时,保险利益可以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29 条)或人身保险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4 条)进行保险。 允许投保与不同类型财产保险和(或)人身保险(组合保险)有关的财产利益。

希望为其保险利益投保并为此目的来到保险人的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认其保险利益。 确认可保利益不是用文字,而是要借助文件来确认。 否则,保险人依法无权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我们谈论人身保险,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生活有可保利益(父母为其子女的生活投保,或者反过来说,子女-父母、妻子-丈夫、丈夫-妻子)。 当被保险人希望为自己的生命投保时,他也合法地拥有可保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还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 例如,雇主有兴趣保护其雇员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他有权为他们的生命和健康投保。 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受益人必须是员工本人。

在为财产投保时,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不仅有权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也有权为他人的利益投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30 款)。

在为责任投保时,投保人对他不承担责任这一事实感兴趣。 被保险人也有权为他人的责任投保(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1 条),但同时,“其他”人也必须出于某种原因有兴趣确保他的不产生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第 4 条),禁止投保:

1) 非法利益;

2) 不违法但法律禁止其保险的利益。

非法利益的一个例子是为解救人质而被迫支付的费用保险。 非法利益也是诸如抢劫或谋杀的教唆者等一类人被警方拘留的风险。

不违法但法律禁止其保险的利益示例是玩家在参与游戏、彩票(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28 条)等时的损失保险。玩家显然拥有财产利益在补偿损失的钱。 但这些利益对于这些事件的参与者来说是非法的。 同时,创业者作为这些活动的组织者,相反,有权对创业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收入损失(附加费用)进行补偿,并有权对其利益进行保障。 他们可以合法地签订金融风险保险合同。

5. 保险风险、保险事故

保险风险 是为其提供保险的预期事件。 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必须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

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件,发生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事件(第9条)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

例如,死亡的发生——一个人被保险的事件(在保险合同中,这个人被称为被保险人)——被认为是保险风险,因为它具有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其发生。 但如果保险合同规定的该事件仍然发生,则视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有义务向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支付保险金。 以下是现代保险人在各类保险中承保的保险风险示例。

各类保险中的保险风险示例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死亡风险,无论原因如何(出于任何原因)。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于任何原因),都存在永久性残疾的风险。

意外和疾病保险

因意外或疾病而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死亡的风险。

由于事故和疾病而丧失(永久或临时)工作能力(一般或专业)的风险,与健康保险相关的保险类型除外。

健康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与医疗费用相关的风险。

重疾险

被保险人患上心肌梗塞、中风(脑血管损伤)、癌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肾衰竭、最重要器官移植、瘫痪等严重疾病的风险。

由保险人自行确定风险险种的疾病清单,不同的保险人没有相同的疾病清单。

财产保险

陆路运输保险

地面车辆损坏或毁坏(劫持、盗窃)的风险。

航空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的损坏或毁坏(劫持、盗窃)的风险,包括发动机、家具、室内装饰、设备等。

水上运输保险

水上运输的损坏或破坏(劫持、盗窃)的风险,包括电机、索具、室内装饰、设备等。

货物保险

货物(货物、行李或其他货物)的损坏或毁坏(丢失)的风险,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

房地产和其他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或毁坏风险的案例很多(同样的风险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保险财产——汽车、电脑等):

1) 火灾(物体内、物体内部或物体与物体之间的意外爆发和火势蔓延),包括在被保险场所外发生的火灾;

2) 气体爆炸(暴露于火焰、烟雾、高温),包括在被保险场所以外发生的气体爆炸;

3) 因火灾、爆炸、依法灭火或投保人的过错对邻近房地产造成的损害;

4) 锅炉、燃料储存设施和燃料管线、机器、装置的爆炸;

5) 由于内部排水、供水、供暖和污水处理系统发生事故而发生的洪水,包括发生在被保险场所之外的洪水;

6) 相邻外来房屋进水;

7) 采取合法行动消除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邻近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的进水;

8)自然现象的突然影响:

a) 该地区不寻常的地下水外流、土壤沉降和沉降、长时间降雨和大雪;

b) 给定区域不寻常的气团运动、阵雨、洪水、冰雹、洪水、风暴、旋风、龙卷风、飓风或其他危险现象;

c) 该地区不寻常的霜冻和大雪、山崩(雪崩、落石)、山体滑坡;

d) 泥石流、雷击、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或地下火灾;

9) 飞行物体(飞机、航天器等)、其碎片、部件或所携带的货物坠落不动产;

10) 落在房地产树上;

11) 落在建筑物和构筑物(桅杆、支架、天花板等)的碎片上;

12) 与第三方驾驶车辆的被保险住宅区发生碰撞;

13) 碰撞、碰撞、撞击、坠落、倾覆;

14) 玻璃意外破损;

15) 入室盗窃、抢劫、抢劫;

16) 流氓、抢劫、纵火、爆炸等第三方的非法行为(本规则中的纵火是指故意用火破坏被保险公寓);

17) 其他风险。

金融风险保险

因保险合同规定的事件而导致停产或减产的风险。

失业风险(个人)。

破产风险。

意外费用的风险。

作为交易债权人的被保险人的交易对手不履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被保险人招致法庭费用(开支)的风险。

其他事件的风险。

产权保险

失去财产所有权(房地产、汽车等)的风险。

责任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与使用机动车辆有关的第三方损坏风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作为承运人使用运输工具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风险。

企业民事责任保险——危险增加的来源

被保险人实施对他人构成危险的活动而对环境和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风险。

职业责任保险

因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活动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风险。 这些包括:

1) 医疗实践(劣质医疗(服务)的风险,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人(患者)的健康造成伤害;第三人(患者)死亡;导致残疾)对第三人(患者)的伤害;对第三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伤害,增加危险);

2) 建筑活动(在准备计划、规范、设计和招标文件时出现错误和遗漏的风险;在实施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建筑监督过程中出现遗漏的风险;由于选择错误而产生错误的风险设计载荷、设计规则和标准);

3) 建筑和安装活动(建筑材料、结构、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错误的风险;由于使用现有方法无法检测到的具有内部、隐藏缺陷的材料、零件、组件而导致的错误风险客观控制);

4) 审计员的活动(例如,因买卖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住宅和非住宅场所及其权利而导致的错误、疏忽或遗漏的风险;捐赠、交换、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住宅和非住宅场所及其权利的交换;其他交易);

5) 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由于法律上不正确的交易执行而无意造成损失的风险,例如,未经交易时在其中登记的公民之一的同意出售公寓;未经监护人同意,房地产经纪人与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或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无意委托,法院判决承认该交易无效);

6) 其他类型的专业活动,例如公证。

违约责任保险

损失风险,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不当履行)包括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罚金。

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风险

联邦法律“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定义了社会保险风险(保险事件)的类型:

1) 需要接受医疗护理;

2) 暂时性残疾;

3) 工伤和职业病;

4) 母性;

5) 残疾;

6) 老年开始;

7) 失去养家者;

8) 确认为失业者;

9) 被保险人或其依赖其的残疾家庭成员死亡。

联邦法律“关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定义了被保险人的健康或死亡的损害(损失)风险,与他在劳动合同(合同)和其他方面的义务的履行有关。由特定的联邦法律确立的案件。

6. 保额、保险价值

保险总额 - 由联邦法律确定和(或)由保险合同确定的金额,保险费金额(insurance premiums)和保险金金额根据该金额在被保险人发生时确定事件(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10 条)。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

1) 保险人保险给付义务最高金额的货币价值;

2)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

保险金额既可以为保险接受的每种风险单独设置,也可以为每个保险事件单独设置。

财产险保额的确定程序与人身保险险额的确定程序不同。 实施时 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合同签订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47 条)。 也就是说,财产险的投保金额取决于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中财产的实际价值称为保险价值。 比如一辆汽车的实际成本是500万卢布,这个数字就是保险价值。 当事人不得对保险合同确定的财产的保险价值发生争议,但保险人证明其是被保险人故意误导的除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后果的责任(第 951 条):

1) 财产险或商业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合同无效,而多付的部分保险费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退货;

2)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到上述情形成立时仍未足额缴纳的,剩余的保险费必须按比例减少的部分缴纳。保额减少;

3)如果保险合同中多报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欺诈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超过他从被保险人处收取的保险费的款额。

如果因向两个或多个保险人投保同一标的物而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双重保险),则同样的责任被规定。 同时,各保险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按照相关保险合同项下初始保险金额的减少比例减少。

实施时 个人保险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受法律限制,保险金额可以任意设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自愿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同意确定。 对于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主要由联邦法律确定,因此其大小不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意愿。

保险金 - 联邦法律和(或)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金额(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10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条件 财产保险 和(或)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民事责任,可以规定以提供与损失财产相近的财产代替保险金(保险赔偿)。 根据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和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行为,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以俄罗斯货币支付(通过提供与丢失财产类似的财产进行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情况除外)货币监管机构按照它通过。 在被保险财产损失或毁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放弃其对保险人的权利,以向保险人收取全额保险金(保险赔偿金)。保险总额。

实施时 个人保险 保险金(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有权获得保险金(保险金额)的人支付的,无论其他保险合同以及强制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并以损害赔偿的方式。 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人除投保金额外,还可以在所谓的养老保险中支付一部分投资收益。 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年龄、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发生其他事件时,在当日按规定方式形成的保险准备金限额内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终止(赎回金额)。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发生有关的文件和结论,以及解决保险支付问题所必需的文件和结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免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额的理由(第 964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免于支付保险金和保险金额(法律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影响;

2) 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措施;

3) 内战、任何形式的内乱或罢工。

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国家机关命令查封、没收、征用、扣押或者毁坏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

7.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概念在艺术中给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4 条。 保险费 - 这是保险金,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保险人支付。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11 条,保险费(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支付,但该货币规定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立法和货币监管机构根据其通过的监管法律文件。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费率确定。

保险费率或关税率 - 这是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率,考虑到保险对象和保险风险的性质。 俄罗斯联邦法第 11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人们普遍接受将 100 卢布的金额视为保险金额的一个单位。 在强制保险中,保险费率根据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 在自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数额由当事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法律框架内约定的自愿保险合同确定,但保险费率由保险人计算,保险人是制造商的保险服务。 在计算保险费率(关税费率)时,保险公司确定保险服务的主要成本和成本。 保险费率(关税费率)是被保险人为保险服务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必须足以保证给保险人的利润数额。 由于保险基金是由保险费形成的,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率的主要目的与保险人确定和覆盖每人可能的损失金额有关。保险金额的单位。 国际惯例中的保险费率(关税费率)称为 毛利率。

毛利率 其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净利率 и 加载。 为了计算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使用数学和统计数据系统,通常称为 精算计算。

计算关税税率的方法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原名 - Rosstrakhnadzor)批准。 计算净利率的一般原则如下。 计算每种保险的净费率的方法简化为确定关税期(5 年或 10 年,根据保费金额调整)的保险金额的平均损失率。 任何一种保险的净费率的确定都是基于保险事故的统计概率,这意味着在一定数量的保险标的中,只有少数保险标的会发生保险事故。 根据概率论,事件 A 的概率用 P(A) 表示,定义为有利于事件 A 的基本结果 M 的数量与其总数 N 的比值:

P(A) = M/N

由于概率表示为真分数,其中分子小于分母,则M在极限内总是小于等于N,此时事件A的概率可以表示为:

0 ≥ Р(А) ≤ 1

因此,如果 P(A) 等于 0,则认为事件 A 是不可能的。如果 P(A) 等于 1,则认为该事件是可靠的,发生了。 当达到极值(0或1)的概率时,就不能对这个事件的发生进行保险。

例如,让我们计算 100 个保险对象。 让我们假设保险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有 2 个对象在这个数字中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 让我们根据公式(100)估计1个被保险对象中的任何一个在当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保险事故的概率将等于 0,02 或 2%。 假设在我们的示例中,每个对象的保险金额为 300 卢布。 同时,我们要记住,保额是一个标的物的最高​​保额。 在财产保险中,保额是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人寿保险中,保额是投保人随意分配的金额。 如果我们示例中的每个对象都投保了 300 卢布,那么每年的保险支付额将为:0,02 x 100 x 300 = 600 卢布(这里:0,02 是保险事件的概率,100 是被保险对象的数量,300 是一件物品的保险金金额)。 将概率支付除以被保险对象的数量,我们得到一个被保险人在保险基金中的份额。 在我们的例子中,这个份额等于 6 卢布(600:100= 6 卢布)。 正是这个保险费(保险费),每个被保险人必须以300卢布的保险金额支付,以便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保险赔偿。 如果我们重新计算每单位保额的净费率,那么它将等于 2 卢布的保额中的 100 卢布:0,02 x 100 = 2 卢布。

从例子中可以看出,净费率反映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程度。 净费率是与保险赔付基金的形成相关的保险费率的一部分。 保险人在计算费率时,通常会解决一个难题:以最低的保险费率保证最大的保险责任金额。

由于净费率是根据一定数量的对象(在我们的示例中为 100 个被保对象)的保险事件的统计概率计算的,因此在实践中,净费率通过校正因子 Kn 进行调整。 系数Kn等于平均保险给付与每份合同平均保险金额的比值:Kn = C.в: 和с, 其中 Cв - 每份合同的平均付款金额; 从с - 每份合同保险金额的平均值。 然后,根据确定“损坏概率”的公式,从保额的 100 个货币单位 (CU) 计算净费率:

Т = P(A) x Kn - 铜 100,(2)

其中 K - 关税净税率;

P(A)——保险事故A发生的概率;

Кn - 修正系数。

此公式用于以下情况:

- 在提高现有保险类型的费率时;

- 在计算新推出的保险服务的费率时。

让我们扩展公式

其中 Kв - 特定时期(通常是一年)的付款次数;

Кд - 某一年签订的合同数量;

Св - 每份合同的平均付款;

Сс - 每份合同的平均保险金额。

因此,公式 (2) 采用以下形式: (3)

式中 B 为保险赔付总额;

C——投保对象的总保险金额。

公式(3)从投保额的100卢布确定损失率,这是明确净费率的基础。

计算净费率后,确定毛费率的大小。 为此,负载被添加到净速率。 负载 - 这是保险费的一部分,与保险赔付基金的形成无关。 该负担被添加到净费率中,以支付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意外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员工的工资、建筑物的维护、购买办公设备、广告费用等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设定的作为毛利率的百分比。 各保险机构根据其客观需求、资费政策、某类保险所解决的任务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情况,分别确定载重值。 总赌注的大小由以下公式计算:

Тб = Tн + N.MVP (4)

哪里 Tб - 毛利率; 吨н - 净利率;

НMVP - 加载,摩擦。

在这个公式中,T的值б, Tн^ hMVP 以绝对值表示。 但由于许多费用都设置为总费率的百分比,因此总费率由以下公式确定:

Тб = Tн + N.MVP = Tн + N.MVP + N.dx Тв

其中nMVP - 加载关税中规定的项目;

Нд - 关税中包含的负载项目占总费率的百分比。

让我们转换公式,然后:

如果负载的所有元素都确定为总费率的百分比,则 H 的值MVP'= 0。在这种情况下,公式(5)被简化为:

T 计算б 根据公式(5)进行,不考虑风险保费,必要时将其包括在风险类型保险的净费率中。 风险溢价 Tр 旨在建立一个年度保险基金,以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损失增加时支付保险赔偿。 还使用了术语“利率”和“回报率”。 例如,“30%的收益率”是指根据本保险合同赚取10万卢布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获得13万卢布。

利率分为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 实际利率决定了单笔资金投资1年时的年末收入金额。 名义年利率——按年利率的复利公式,在一年内定期按一定次数计息的单笔资金投资,每年获得的总收益。

强制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根据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

保险费 - 这是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即分期付款,条款必须由保险合同(GK RF 954)规定。 保险合同可以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定期保险费的后果。 保险事故发生在下一次保险费缴纳前发生,逾期未缴纳的,保险人有权在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金额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以抵销逾期保费金额。

8. 特许经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不总是全额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险人可以将部分风险留给被保险人,在此之前已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 由于保险公司建立了特许经营权,因此这种接待是可能的。

专营权 - 这是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对不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的免赔。

最能清楚解释特许经营在实践中的例子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运输是一项昂贵的财产,经常陷入紧急情况,因此其所有者遭受重大和轻微的损失。 假设一辆实际价值为 500 万卢布的汽车在一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保险金额也标明为 500 万卢布。 如果汽车损坏,则根据保险合同,该财产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保险金额内获得反映实际损失的保险赔偿。 如果造成 300 万卢布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此金额。 所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可能会发生几次这样的情况,每次保险人都会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但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在我们的例子中为500万卢布)。 然而,实践表明,在驾驶过程中,汽车经常会出现轻微的损坏,例如后视镜、侧玻璃破损,或者“雨刷”(雨刷)、侧灯等被盗,价值不大。

根据保险法,为了获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必须记录发生的保险事故。 为了能够起草文件,他必须打电话给事故现场的交警,通知保险人,保险专员等。在提出时间和人工成本后,被保险人决定更容易去并且买镜子、侧灯等不要联系保险公司。 针对这种情况,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资金为代价支付轻微(轻微)损害赔偿,即提出以被保险人的责任承担部分风险。被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同意,免赔额的金额会写在保险合同中。

特许经营权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有条件特许经营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不超过免赔额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情况下指定。 例如,如果自付额设定为5%,而被盗侧灯的费用不超过这个百分比,那么投保人将自行购买,无需联系保险公司。 但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那么被保险人就会求助于保险人,由他赔钱。 无条件特许经营 在保险人赔偿损失,从保险赔偿数额中扣除免赔额的情况下,被任命。 合同双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免赔额的大小(1%以上或以下)。 通过建立特许经营权,保险公司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投保人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9. 代位权

代位权 - 将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5 条)。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在给付的金额内,将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损失责任人的索赔权转移。

例如,一名邻居淹没了住在楼下的另一名邻居的投保公寓,从而造成了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被淹的邻居)支付了实际损失的保险赔偿金 - 30卢布。 之后,保险公司向邻居提出代位求偿权——损害的原因,邻居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支付所示的 30 卢布。 转移给保险人的索赔权,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损失责任人的关系规则行使。 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给定的例子中——被淹的邻居)有义务将所有文件和证据转移给保险人,并告知保险人行使已转移给他的索赔权所需的所有信息. 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赔款,但拒绝将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文件和资料交给他,证明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居住在邻居之上,造成损害),保险人应当免除全部或者相应部分的保险赔偿金,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返还多付的赔偿金。

合同条款中不包括向保险人转让对故意造成损失的人的索赔权的条件无效。

10、保险准备金

为了确保履行保险和再保险义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保险准备金(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26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 保险准备金资金专门用于支付保险费,不提取到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其他级别的预算中。 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监管机构 (Rosstrakhnadzor) 的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投资和以其他方式放置保险准备金资金。 保险准备金的投放应在多元化、还款、盈利和流动性等方面进行。

保险人在为人身保险对象即人寿保险(累计险种)投保时,有权向被保险人提供至少以签订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准备金为限的贷款。 5年。 保险机构有权设立预防措施基金,以资助预防保险事件发生的措施(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5 年 2002 月 24 日第 00-51 号/KP-XNUMX 号信函) “关于预防措施的储备”)。

保险准备金形成的构成和程序在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保险准备金形成规则(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1 年 2002 月 51 日第 XNUMXn 号令批准)中规定。 保险医疗机构从事强制医疗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则。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由保险人根据《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准备金形成条例》计算。

每个特定的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制定和批准这样的法规,并将其提交给联邦保险监督局。 联邦保险监督局制定了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保险准备金形成的大致规定(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8 年 2002 月 24 日第 08-13 / XNUMX 号信函附录),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制定法规。

保险公司为以下类型的保险形成保险准备金 (“人寿保险除外”,因为人寿保险有不同的规定和规则):

1)意外险;

2)自愿医疗保险;

3)公民出国旅游医疗保险;

4) 飞机保险;

5) 综合机动车辆保险;

6)公民所有的建筑物和公寓的保险;

7) 航天火箭保险;

8) 金融风险保险;

9) 审计师责任保险;

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保险准备金形成规则规定了保险准备金形成的组成和程序(保险准备金金额的计算(估计),这是对保险人为确保未来保险支付的义务的估计)以货币形式表示)在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中采用的与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有关的合同。 保险准备金包括:

1)非工资奖金储备(RNP);

2) 损失准备金;

3) 已报告但未结算损失准备金(RZU);

4) 已发生但未报告损失准备金(IBNR);

5)稳定储备(SR);

6) 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损失均衡准备金(损失均衡准备金);

7) 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支付费用的准备金(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稳定准备金);

8)其他保险准备金(本细则第6条)。

未到期保费准备金 - 这是合同项下与合同有效期有关的超出报告期的应计保险费(供款)部分(未到期保费),旨在履行确保未来可能出现的付款的义务报告期。

已报告但未解决的索赔准备金 是对截至报告日(报告期末)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评估,包括保险人要求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的金额或其他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的费用)造成的,并已向保险人声明其发生事实的与评估金额和减少损害(损害)有关的服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在报告期间或之前的期间。

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准备金, 是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评估,包括解决与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的保险事件有关的损失的费用,而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向保险人声明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或以前的期间。

稳定储备 是对保险人在因超出保险人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负面财务结果的情况下,或在损失发生时,与实施未来保险支付有关的义务的评估率超过其平均值。

已完成赔付率的计算方法为:为本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报告期内支付的保险金金额与已报告未结算损失准备金和已发生未申报损失准备金之比计算。本报告期内,以保险获得的同期奖励金额计算。

损失平衡准备金 在车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引入之日起(即从 1 年 2003 月 XNUMX 日起)的前三年内形成,是对保险人在实施未来保险支付的相关义务的评估。已实现损失的系数超过其计算值。

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稳定准备金 为补偿保险人在为车主进行强制民事责任保险时在随后年度支付保险金的费用而成立的,是对保险人在发生负面财务结果时与执行未来保险金相关的义务的评估。因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行为而导致的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计算截至报告日(报告期末)的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是根据保险人的会计和报告数据以及保险人有义务保存的以下期刊中包含的信息进行的:

1)签订的保险(共保)合同登记簿;

2) 损失和提前终止保险(共同保险)合同的会计账簿;

3) 接受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账簿;

4) 接受再保险合同的损失日记帐。

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准备金的同时,计算再保险人在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保险准备金中的份额。 同时,根据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条款,为每份合同(合同组)确定再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份额。

保险人应将包含在每个合同项下的每个报告日计算保险准备金所需数据的文件保存至少 5 年,自合同项下义务完全履行之日起。

为了计算保险准备金,合同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会计组:

- 会计组 1. 事故和疾病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2.自愿医疗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3. 乘客(游客、观光者)的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4. 公民出国旅游的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5. 陆路运输工具的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6. 航空运输工具的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7. 水上运输工具的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8. 货物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9. 仓库货物的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10. 农作物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11. 财产保险(共同保险),会计组 5-10、12 中列出的除外;

- 注册组 12. 创业(金融)风险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13. 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自愿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13.1。 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14. 承运人民事责任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15。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的民事责任保险(共同保险),会计组 13 中规定的除外;

- 会计组 16. 职业责任保险(共同保险);

- 会计组 17. 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保险(共同保险);

- 注册组 18. 责任保险(共同保险),会计组 13-17 中列出的除外;

- 会计组 19. 接受再保险的合同,除再保险合同外,再保险人有义务赔偿预定责任的条款(规则第 14 条)。

11. 保险人的保险组合

现代保险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保险组合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25 条)。

保险人可以将保险组合(其在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一家或几家拥有经营被转移保险组合的保险类型的许可并拥有充足自有资金的保险人(替代保险人) ,即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考虑到新承担的义务。 保险组合的转让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保险组合的转移:

1) 签订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转让的保险合同;

2) 接受保险组合的保险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金融稳定要求;

3)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更换保险人;

4) 发给接受保险组合的保险人的许可证中没有说明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类型;

5) 转让保险组合的保险人没有接受资产作为保险准备金的担保(破产(破产)情况除外)。

在转移保险组合的同时,资产也按照转移的保险负债对应的保险准备金金额转移。 接受保险组合的保险人的保险规则不符合转让保险组合的保险人的保险规则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讲座#3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单的概念

协议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0 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关系由专门的章节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 条“保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确定与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保险保障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 一方(投保人)承诺在发生合同规定的事件(保险事件)时,向另一方(保险人)支付双方协议确定的费用(保险费),承诺向投保人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对投保人或其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或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部最高金额)。

保险合同的形式由艺术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0 条: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遵守书面形式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但国家强制性保险合同除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9 条)。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订立:

1) 通过起草一份文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434 款);

2) 或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书面或口头申请的保险单(证书、凭证、收据),由保险人签署并交付给被保险人。 换言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写一份关于投保的申请,保险人根据该申请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明、证明、收据)。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适用其或保险人协会针对某些保险种类制定的合同(保险单)标准格式。

保险政策。 在起草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一份确认保险合同订立的文件。 在保险单中,保险人反映以下信息:

1)文件的名称——“保险单”;

2) 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银行资料;

3) 投保人的姓、名、父名或姓名,以及他的居住地(地点)。 如果合同中除投保人之外还有受益人(被保险人),则必须提供与其相关的类似数据;

4)标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5) 投保金额;

6) 保险风险;

7) 保险费(分)的数额、缴费的条件和程序;

8)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9) 修改和终止合同的程序;

10) 其他条件,包括保险规则的补充或排除;

11)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字。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一次性或一般保险单。 为简单的保险操作签发一次性保单 - 一项。 比如著名的“autocitizen”政策。 当同质财产(货物、货物等)的不同托运被系统地投保时,保险人签发一般保单。 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协议,在一定期限内的类似条件的保险,可以在一份保险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1 条)。 换句话说,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针对一组项目制定了多项同质操作的合同。 按一般保单投保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断更换保险标的,定期支付保险费。 一般保单下的保险也可以通过人身保险进行。 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商店经理为(作为礼物)购买者提供意外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董事)与保险人的协议,为买方提供为期 1 年的系统保险,该保险合同基于一份保险合同 - 一般保单。 投保人有义务就一般保险单范围内的每一个保险标的,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将该保险单规定的信息告知保险人,如未规定,则立即通知保险人。收到后。 投保人不免除此义务,即使在收到此类信息时,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可能性已经过去。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有义务为属于一般保单范围的单独托运财产出具保险单。 如果保险单的内容​​与一般保险单不符,以保险单为准。

2.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规则

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承诺采取某些行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第 934 条),律师认为这是合同双方同意的标志。 自愿协议 自就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之时起,即被视为有效。

基本条件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受艺术保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2 条。 如果至少一项基本条件未包含在保险合同中,则该交易被视为无效。

在结论 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达成协议:

1)作为保险标的的某些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

2) 关于事件的性质,如果发生了提供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事件);

3) 保险金额;

4) 关于合同期限。

在结论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达成协议:

1)关于被保险人;

2) 关于事件的性质,一旦发生,在被保险人的生命中进行保险(保险事件);

3) 保险金额;

4) 关于合同期限。

保险规则。 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可以在相应类型的保险标准规则中确定,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采用、批准或批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3 条,第 3 条)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 规则可以表述为:

1) 在一份合同文件中(保险单);

2)合同背面(保险单);

3) 附加在合同(保险单)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将规则移交给投保人,并且在合同中,投保人必须通过记录证明规则已交付的事实。

保险规则依法载有下列规定:

1) 关于保险标的;

2)关于保险标的;

3) 关于保险事故;

4)关于保险风险;

5)关于确定保险金额的程序;

6)关于保险费率;

7)关于保险费(insurance contributions);

8)关于订立、执行和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序;

9)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0) 关于确定损失或损坏的数额;

11)关于确定保险金的程序;

12) 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案件;

13) 其他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对保险规则的某些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排除,并对规则进行补充。 投保人(受益人)有权为维护其利益,参考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提及的相关类型的保险规则。

3. 保险合同的期限、开始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称为 保险合同期限。 确定保险合同的期限,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期限由日历日期或期限届满确定,以年、月、周计算,天或小时。 保险合同的签订期限可以是 2 小时,也可以是一天,等等(例如,在体育比赛期间)。

保险合同期限开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57 部分):

1) 自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之日起;

2) 从合同规定的另一时刻开始(例如,从任何事件发生的那一刻起)。

保险合同是 真正的合同,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它从通过它转移财产或资金的那一刻起开始运作。 合同可以规定其生效的不同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7 条),包括就其所有基本条款和任何其他时间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应当承保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但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开始期限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失效,即使保险事故未发生且保险人不给付,保险人在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也视为已履行. 如果保险合同期限的结束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则合同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的期限在 29 月 2 日星期六结束,而保险事故发生在 3 月 XNUMX 日星期二,则认为该合同仅在 XNUMX 月 XNUMX 日星期三到期。

保险合同可以 提前终止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8 条):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已经消失并且保险风险的存在已经停止,则保险合同在其订立之日之前终止由于保险事故以外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

1)因保险事故发生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 投保创业风险或与该活动相关的民事责任风险的人,按照既定的创业活动程序终止;

3) 投保人(受益人)在任何时候拒绝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在拒绝时,由于上述情况,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尚未消失。

因此,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可能是由于客观(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或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是由于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终止而导致的保险需求消失。 因上述情形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有效期间的比例获得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前拒绝签订保险合同的,已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特别法律,保险期限由这些法律确定。 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OSAGO)的合同期限为1年,但同一法律规定该协议的其他有效期除外。 强制保险合同自动延长至下一年,如果投保人不迟于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保险人拒绝续约,即使投保人延迟支付保险费下一年(但不超过 2 天)。

4、保险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提供保险服务,持有所需险种许可证的保险人无权拒绝;

2) 从保险人处获得有关其财务稳定性而非商业秘密的信息;

3) 为您的财产和生命同时投保一个保险公司和几家保险公司(共同保险);

4) 指定受益人(个人或法人)接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

5) 更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6)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获得保险金;

7) 保险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提供劣质服务的,获得金钱赔偿;

8) 赔偿精神损害;

9) 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进行保护。

被保险人的义务。 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4 条)。 投保人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义务 告知保险人已知的情况,这些情况对于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损失金额(保险风险)至关重要,如果这些情况未知且保险人不应该知道这些情况。 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人查明具体的重大情况:向投保人提问,投保人回答,或者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出要求。 查明的重大情形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书面请求中规定。 例如,在为公寓投保时,如果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知道,他计划在合同期内拆除分隔两个房间的墙壁,以获得一间大卧室,这是一个重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会增加,因为拆除的墙壁可能是承重结构,因此可能会破坏整个公寓。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未回答保险人问题的情况下订立的,保险人以后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报告有关情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订立后,经查明投保人故意向保险人提供上述情况的虚假信息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投保人隐瞒的情况已经消失的,保险人不得要求承认保险合同无效。 为使保险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54 款)。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义务立即通知(通知)保险人。变化会显着影响保险风险的增加(民法第 1 条第 959 款)。 例如,如果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知道他以后会想出重建公寓的想法,而在合同开始时,投保人决定拆除内墙,他必须将此通知保险公司。 未履行此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义务将多个保险人就同一财产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证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有义务:

1)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减少可能的损失;

2)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61 款)。 如果投保人口头通知保险人,则必须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该信息;

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人的指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 将主管部门(警察、国家消防监督、应急服务等)呼叫保险事故发生地。

投保人故意不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对被保险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以减少损失的,依法免除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的保险赔偿。

投保人 必须 将所有文件和证据转交给保险人,并告知他行使代位权转让的索赔权所需的所有信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965 款)。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必须 一个人的保险利益消失,另一个人出现的,在被保险财产的权利转移时通知保险人。 例如,一个被保险的公寓被出售并有了一个新的主人。 前主人失去了保留公寓的兴趣,但新的出现了。 新业主在将权利转让给投保公寓时,无需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因为他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无权阻止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移或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如果财产根据一般保单投保,则投保人有义务将保单规定的有关每批被保险财产的信息告知保险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41 款)。

如果发生以下保险事故,投保人无权获得保险金:

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2) 由于投保人在酒精、药物或毒物中毒的影响下驾驶车辆或将控制权转移给处于酒精、麻醉剂或毒物中毒状态的人(例如,在为车辆投保时) ,或无权驾驶此车辆的人;

3) 由于暴露于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由于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措施;

5) 由于内战、内乱或罢工。

保险人的权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评估风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5 条)。 保险人必须知道他承担了多少风险,并承担保护风险的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有权对被保险财产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审查确定其实际价值。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评估其实际健康状况。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其持有许可(即执照)从事保险活动的权利的所有对象进行保险。 如果投保人向投保人申请人身保险或例如根据 OSAGO 法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无权拒绝投保人。

合同规定的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因该事件造成的损失,或者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金额。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有义务制作两份保险法(紧急证明),并附上检查行为、财产贬值行为、无价值物毁坏行为损坏的财产,以及损坏和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人将一份法案副本发送给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有义务向投保人支付每迟延一天保险给付金额1%的罚款。

如果投保人在减轻保险事故损失的行动过程中发生了费用,即使减轻损失的尝试不成功,保险人也有义务就所发生的损失向投保人支付赔偿。 保险人有义务遵守保险保密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9、150 条)。 他无权披露由于其专业活动而收到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他们的健康和个人生活状况以及这些人的财产状况。 如果保险人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官方秘密,保险人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受益人的权利。 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发生。 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不希望成为受益人的,可以放弃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获得预期的保险赔偿,获得的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可以完全退出履行其进一步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获得被保险人的义务。 为使保险合同生效,如果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54 款)。 如果投保人未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保风险发生变化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则受益人有义务这样做,否则将依法终止保险合同,并承担所有损失因终止而造成的,必须予以赔偿。 或者,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通知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61 款)。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遵循保险人的指示(如果有)(第 1 条,第 962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如果被保险人不作为,受益人有义务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向其提供行使代位求偿权所需的所有信息(民法典第 3 条第 965 款)俄罗斯联邦)。

5、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风险增加的后果

保险人通过评估其支付保险赔偿的能力,确定保险合同执行前所承担义务的风险。 为此,他对被保险财产进行检查或对被保险人进行检查,之后他接受(或不接受)保险风险。 例如,房地产所有者为公寓投保,以防公寓因意外火灾、任何物体坠落而遭到破坏。 同时,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了评估:该地区的火灾非常罕见,空中飞行的飞机不会坠落,因此毁坏公寓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人的风险会增加:被保险公寓的业主突然决定重新开发并拆除其中一堵墙以扩大客厅,而这面墙是支撑结构,如果违反它,整个公寓可能会倒塌。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风险增加的后果在艺术中定义。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9 条。 本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 ,如果这些变化可以显着影响保险风险的增加。 保险合同(保险单)和转移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规则中规定的变更被确认为重大变更。 公寓的重新规划是一项重大变化,因此保险人的风险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通知他。 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受益人)告知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形,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根据风险增加的比例追加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受益人)反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追加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第29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将保险风险增加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民法第5条第453款)俄罗斯联邦法典)。 增加保险风险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公寓的主人首先决定进行重建,然后改变了主意。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风险增加的其他例子是由于转让、租赁、储存、抵押品、地点变更、翻新等导致财产所有人的变化。

在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只有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风险发生变化的后果才可能发生。

六、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因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受第 934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方(保险人)承诺向另一方(被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投保人在执行保险合同期间,向保险人支付了费用——合同规定的保险费,该合同视为有效。

必须在合同中指定的保险事件可以是:

(一)对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公民(被保险人)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

2) 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

3) 投保人一生中发生了合同规定的另一事件(被保险人事件)。

收取保险金额的权利属于合同订立的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订立:

1) 有利于投保人本人,当投保人自己指定自己为被保险人时,即一人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有利于被保险人,当投保人指定的不是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是与投保人的生活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被保险人妻子指定丈夫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母亲指定孩子作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其中有被保险人。 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希望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受益人,他只能在一个条件下这样做: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4 条)。 在没有这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宣布合同无效,并且在此人死亡的情况下 - 在他的继承人的要求下。 可以指定几个人作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每个人的份额作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依法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七、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受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 一方,即保险人,承诺在发生合同规定的事件(可保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保险费),赔偿另一方——投保人或其他人有利于合同订立(受益人),因本事件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与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利益有关的损失(支付保险金)在合同规定的金额(保险金额)内。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险标的——财产利益。 财产权益 - 这是基于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保护该财产的利益(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0 条)(例如,与房地产所有者维持公寓的利益)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被保险财产没有保全利益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保障的财产利益:

1) 某些财产的损失(死亡)、短缺或损坏的风险(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0 条);

2) 因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的责任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合同责任——民事责任风险(《民法典》第 931 条、第 932 条)俄罗斯联邦);

3) 由于企业家的交易对手违反其义务或由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该活动的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创业活动损失的风险,包括无法获得预期收入的风险 - 企业家风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3 条)。

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对财产保全有利益的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对财产进行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0 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被保险财产没有保全利益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以受益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在不指定受益人姓名或名称的情况下订立(保险“自费”)。 签订此类协议时,投保人将获得一份保险单给持票人。 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该协议项下的权利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出示本保单。

财产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投保人;

2) 被保险财产(房间数量、总面积、装修描述);

3) 提供保险的事件的性质(例如,火灾、洪水等造成的死亡、损失或损坏);

4) 保额;

5) 保险价值;

6)物业的位置(如汽车的停车(库)地址、物业的地址,以及占用的楼层、建造年份等);

7) 最后一次维修的日期;

8) 通信和网络的可用性、类型和状况(如果是房地产保险);

9) 存在安全和(或)安全或火灾警报(如果有,需要简要说明);

10) 对确定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其他特征(例如,对于房地产 - 窗户上的栏杆、钢质前门等);

11) 受益人;

12) 与上述财产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

八、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

责任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有关。 责任保险合同只能以受害人为受益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931 条第 3 款第 932 条)。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 即受益人的指定不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无权指定特定的人为受益人。

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特定受益人仅在被保险人为其承担责任的事件发生时出现,任何受损害的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民法典第1条第430款)。俄罗斯联邦)。 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享有财产利益。 与始终只为利害关系人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或同样以利害关系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责任保险合同从不订立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合同。

九、商业风险保险合同的特点

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商业风险保险合同的一个特点是,这种协议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受益人(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33 条)。 商业风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企业家本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只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因此,在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完全没有指定的,因为在此类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并不是根据Art.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3 条。 非投保人的商业风险保险合同无效。

讲座#4

保险金

1. 支付保险金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执行保险给付是保险人的主要职责。

下面 保险金 第 3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10 条理解联邦法律和(或)保险合同规定的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

保险给付是个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在每一具体案件中实际收到的金额。 为了使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能够获得保险金,有必要起草法律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对保险事故发生事实的确认。

保险金以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卢布)支付,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该规则的例外情况。 如果保险支付延迟,保险人,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对未按时支付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罚金(如果有规则,保险合同有规定)或利息。

2、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给付

保险金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名称不同。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称为 保险赔偿, 因为保险人赔偿因保险事件而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立即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其代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1 条)。 例如,通过电话或亲自拜访保险人,或通过邮件通知,向保险人出示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保险赔偿申请书、保险单原件、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情况。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关于保险事故的通知后,着手起草保险法(由保险公司专家起草)或事故证明书(由事故专员公司的专家起草 -事故专员)。 此外,保险人以保险凭证(事故证明)作为证据,检查行为,财产贬值行为,破坏无法使用的损坏财产的行为,以及损失金额和保险赔偿的计算。

在所有必要的文件登记后,保险人在保险规则(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3至7天),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发生损坏,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实际损坏的金额。 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毁坏)时,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金额。 保险人报销的金额还可以包括其他费用,例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按照保险人的指示,为减少财产救援过程中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即使相应措施不成功(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2 条)。

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以提供与损失财产相似的财产来代替保险金(保险赔偿)。

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受益人拒绝部分损坏财产并获得全额保险金额的保险赔偿的权利 放弃, 来自fr。 放弃 - “拒绝”)。 放弃规则载于俄罗斯联邦商船法典,但在一般保险规则中没有。

3、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给付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保险给付根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同义词):“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和“保险给付”。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34 款),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一方(保险人)承诺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 (保险总额) 被保险人本人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公民(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达到一定年龄或在其生命中发生合同规定的另一事件(被保险人)。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称保险支付为“保险金额”。 一些规范强制保险的特殊法律称为保险支付 保险条款。

例如,根据艺术第 11 部分的保险范围。 《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 3 条包括:临时伤残津贴、实际保险金以及在存在直接后果的情况下支付与被保险人的医疗、社会和职业康复相关的额外费用。保险事故。 特别法律规定的保险范围可能包括支付养老金、年金(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连续支付,例如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或其他间隔)、年金(固定金额定期支付个人保险合同)。

4.保险人免除保险金的合法性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尽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如果保险事件是由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图而发生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则保险人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3 条免除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可以作为保险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免除保险赔偿金的依据。

重大过失 它被认为是一个人表现出明显的疏忽、轻率或未能表现出义务的性质和营业条件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程度。 这些情况是一个人没有预见到不良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案件的情况,他可以预见或预见到,但高估了自己的力量,认为可以预防。 在其他情况下,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不能作为免除其支付保险赔偿义务的依据。 由于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已被承保,上述理由不能作为免除保险人因损害他人生命或者健康而承担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义务的理由。

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或保险金额)义务的依据,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也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即在下列情况下的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给定的条件。 第 1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3 条甚至规定了具体的 不可抗力的情况:

1) 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影响;

2)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措施;

3) 内战、任何形式的内乱或罢工。

保险人不赔偿因主管机关为表达国家意志而采取的行动(如国家机关下令扣押、没收、征用、扣押或毁坏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讲座#5

人身保险种类的特点

人身保险是保护和补偿与伤害人类生命和健康有关的损失的方法之一。 根据艺术的人身保险的对象。 俄罗斯联邦法第 4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可能存在与以下相关的财产利益:

1)随着公民生存到一定年龄或时期,死亡,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

2) 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个分支,它提供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以下情况中:

1)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2) 被保险人死亡;

3) 保险合同到期;

4)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

5) 养家糊口的人死亡;

6) 永久性残疾;

(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往来给付(年金)等;

8) 养老金支付(annuity、annuity)。

意外和疾病保险 规定了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额外费用给予固定金额或部分或全部赔偿的保险金的义务(两种支付方式的组合均可)。 保险人在事故、疾病保险合同下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时:

1)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损害健康;

2)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身故;

3) 因事故和疾病而丧失(永久或临时)工作能力(一般或专业)的情况,与健康保险相关的保险类型除外。

一场意外 - 因外部的、暴力的、突然的和超出受害者控制的结果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健康以器官和组织损伤或非自愿死亡的形式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寻常、不可预见的特定事件。

暂时残疾 - 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合同)执行工作。 确定暂时性残疾以及残疾和职业病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有根据特别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工作事故保险和自愿性事故保险。

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当事人约定。 保险费(insurance fee)的数额根据投保金额、投保的承保风险(保险事件)、保险期限和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以及其他影响保险事件风险程度的因素。 人身保险的支付方式如下:现金、银行转账或双方同意的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其他方式。 本协定自第一次(一次性)保险费支付之日起次日生效,但可另行规定本协定的生效期限。

养老保险 - 这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承保事件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存活至一定年龄。 一旦发生“达到一定年龄”的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一旦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件,保险金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一定期限(1年、2年等)的保险合同,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注明其希望在此期间累积的保险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是他自己,也可以是他对其生活感兴趣的其他人。 然后被保险人存钱,就像在储蓄银行里一样,只有保险人履行储蓄银行的职能。 这种积累与银行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尽管被保险人会长期储蓄,但被保险人的生命是为全部所需金额投保的。 这种积累的含义是,如果被保险人在积累金钱的任何阶段发生了致命的后果,那么保险金额将全额支付给受益人。

累积期 在保险人规定的期限内确定被保险人本人。 在合同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受益人)收到累积的金额和利息,保险人就已支付的保险费收取利息。 兴趣 - 这是保险人从保险准备金中获得的投资收入的一部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2 条第 6 款第 10 款)。

现代保险公司对累积寿险提供了多种选择,可以与意外险、大病险等相结合。如果被保险人希望终止累积保险合同,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保险人退还累积的资金。

讲座#6

财产保险

一、财产险种类的特点

目前,保险公司提出为各种财产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其保全具有保险利益:房地产、运输、货物、个人物品(例如皮大衣)、电子设备、手机、家具,家用设备,电器,商品-物价(成品,原材料,商品仓库库存),农作物,家畜等。现代公民使用的财产清单相当多,但保险人承诺不为任何财产投保。 保险人不得承保,例如文件和商业账簿、现金和证券、手稿、图纸、照片、幻灯片、模型、布局、室内植物、种子、幼苗、宠物鸟、水族箱等。保险是位于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的财产,以及位于公共场所(棚屋、地窖、地下室、走廊、楼梯间、阁楼等)的财产。

各类财产险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三类:

1)财产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商业风险保险合同。

这些合同有自己的执行细节

签订合同阶段,支付保险金时。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必须对保全被保险财产具有利益,否则该约定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30条)。

根据保险利益 应了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利益。 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单持有人确定可保利益的存在(28 年 2003 月 75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通知函第 1 号“实践概述”法院审理与执行保险合同有关的纠纷”;《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65 条第 24 款,2002 年 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在“保险风险,保险事件”讲座中讨论了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事件所承保的风险。 保险金额的金额在“保险金额,保险支付”讲座中讨论。 在合同确定的金额(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损失将赔偿给被保险人或以合同为受益人的其他人(受益人)。

2.陆运保险

保险对象 地面交通工具 由于地面车辆的损坏或毁坏(盗窃,盗窃),合同订立保险的人的财产利益与车辆的拥有,使用,处置有关。 陆路运输保险是规定保险人有义务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害的一组保险种类。

3.航空运输保险

保险对象 航空运输工具 是保险合同签订人的财产利益,涉及飞机的拥有、使用、处置,由于航空运输工具的损坏或毁坏(劫持、盗窃),包括发动机、家具、室内装饰、设备等。 航空运输保险是规定保险人有义务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一组保险种类。

4、水路运输保险

保险对象 水上交通工具 是合同订立保险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与拥有、使用、处置船只有关,由于水上运输车辆(包括发动机)的损坏或破坏(劫持、盗窃) 、索具、室内装潢、设备等。 水上运输保险是规定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标的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种类。

5.货物保险

货物保险是规定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按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进行保险给付的保险种类的集合。 同时,保险标的 货物 是合同订立保险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与货物的占有、使用、处置有关,由于货物(货物、行李或其他货物)的损坏或毁坏(损失) ) 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 货物保险是规定保险人有义务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一组保险种类。

6、其他财产保险

保险的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与财产的占有、处分、使用有关,因财产毁损或灭失以外的财产 空运、水运、货运方式。

7、金融风险保险

金融风险保险 是一组类型的保险,规定保险人有义务支付保险金,金额为合同签订人(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额外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由以下事件引起:

1) 因特定事件停止生产或减少生产量;

2) 失业(个人);

3) 破产;

4) 不可预见的费用;

5) 作为交易债权人的被保险人的交易对手不履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6) 被保险人发生的诉讼费用(费用);

7) 其他事件。

讲座#7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 在第三方之前 是一种财产保险。 保险的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后者有义务按照民法规定的程序,赔偿其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保险标的是一个人—— 承担民事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 车主的民事责任 是合同订立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涉及后者的义务,根据民法规定的程序,赔偿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与机动车的使用有关。

3.承运人民事责任险

保险对象 承运人的民事责任 合同订立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是否与后者的义务有关,根据民法规定的程序,赔偿因合同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作为承运人使用运输工具。

4. 企业民事责任保险——增加危险源

保险对象 企业的民事责任——增加危险的来源 合同签订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是否与后者根据民法规定的程序对环境和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有关被保险人的活动对他人构成危险。

5.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 职业责任 是个人的财产利益,其保险合同已经签订(被保险人),与后者的义务有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赔偿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与被保险人的专业活动:

1) 公证活动;

2) 医疗实践;

3) 其他类型的专业活动。

6、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 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是保险合同订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即债务人,与后者按照民法规定的程序赔偿损失、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有关与不履行(不当履行)被保险义务有关,包括合同义务的数量。

7、其他民事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 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是合同订立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与后者的义务有关,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赔偿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除了第 2-6 课段落中提供的案例。

讲座#8

强制保险

规定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对某些类别的保单持有人实施强制保险。 就建立规范保险关系的法律框架而言,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也涵盖了强制保险关系。 一个例子 强制保险 服务于 OSAGO 法,在日常生活中称为“autocitizen”。 “Autocitizen”规定了所有在活动中使用车辆的个人和法人的车主强制责任保险。 多年来,车主民事责任保险都是自愿投保,保险公司是有牌照的。 直到今天它仍然是自愿的。 然而,在 2003 年,OSAGO 法为车主引入了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 获得这种保险自愿型许可的保险公司赶紧获得同类保险的特殊许可,从而有权开展强制保险。 不能假设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强制性“自动公民身份”后,保险公司在其服务范围内自愿获得“自动公民身份”是没有意义的。 事实是,OSAGO 法规定车主有义务签订 420 万卢布的保险合同。 但是,如果这个数额对车主来说似乎微不足道,那么他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自愿“汽车公民”的结论,并为他的民事责任投保任何想要的数额。 在自愿保险“autocitizen”中,保险金额不受限制。 因此,自愿性和强制性第三方责任保险成功地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共存。 强制保险的以下示例:根据艺术的强制火灾保险。 28 年 21 月 1994 日第 69-FZ 号联邦法第 23 号“消防安全”要求所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俄罗斯企业、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2003 年 17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的联邦法律继续强制保险的例子清单,必须由所有进入规定的银行执行方式在银行登记和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自登记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为存款保险制度成员)。

强制责任保险还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 20 年 1993 月 5663 日第 10-I 号法律“关于太空活动”的太空活动,2002 月 7 日联邦法律规定的环境保险, 969年第935-FZ《论环境保护》。 实施强制性保险的费用必须由被保险人支付,但是,乘客的强制性保险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由他们承担费用,以及强制性国家保险,这是以预算资金为代价进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应该指出的是,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公民没有义务为其生命或健康投保。

换句话说,目前没有人可以强迫一个人在强制(强制)的基础上为其生命或健康投保。 在这方面,没有一部关于公民为自己的生命投保的义务的联邦法律得到通过。 一个人只能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自己的生命投保。 同时,这样的义务可以强加给法人实体(法律 强制性国家保险)。

联邦法律规定有保险义务的人不应违反法律,因为他对受益人负有责任。 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37条)在于,如果发生事故,如果此人未依法购买保险,则他有义务向受害人支付金钱与保险公司完成的金额相同。 除了这些付款外,还应根据索赔向该人收取他不正当储蓄的金额,并根据艺术对这些金额收取利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规定:依法必须为其投保强制保险的人,如果知道未投保,有权向法院要求投保由受托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出具。

讲座#9

强制性国家保险

一、国家强制保险的概念和实施原则

强制性国家保险是对俄罗斯联邦某些类别公务员的社会保护措施,为他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提供保险。 强制性国家保险直接根据有关此类保险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进行。 它不同于其他由特殊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因为它是由国家机构执行的,费用是从相关国家预算中为此目的拨出的资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7 条)。 规范强制性国家保险的法律规定了有权进行此类保险的保险人以及有义务成为被保险人的人员。

二、国家强制保险主体:权利和义务

强制性国家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机构和某些类别的个人。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9 条“强制性国家保险”国家机构必须是以下人员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人:

1)军事人员;

2)应征入伍的公民;

3)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的二等兵和指挥官;

4)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

5)联邦税务警察机关的雇员;

6) 雇员、军人和国家消防局雇员。

根据特别法律,所有这些类别的人都享有保险保障。

是的,受 强制性国家人身保险 在支付之日确定的 180 工资(官方工资)的联邦预算费用,所有 外国情报机构人员的雇员 (联邦法律 22 年 10 月 1996 日第 5-FZ 号“关于外国情报”第 XNUMX 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情报机构,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管理。

强制的 国家保险 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制于 评委 以联邦预算为代价。 同时,法官的生命和健康需缴纳相当于其十五年工资的保险(俄罗斯联邦 20 年 26 月 1992 日第 3132-I 号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法官的地位”俄罗斯联邦的法官”)。 论法官的强制性国家保险 20 年 1995 月 4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法官、执法人员和监督机构的国家保护”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类别的人必须参加强制性国家保险:

1) 各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法官、仲裁陪审员、陪审员;

2)检察官;

3)调查人员;

4) 调查人员;

5) 进行业务搜索活动的人员;

6) 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联邦内政机构雇员,以及执行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决和决定、侦查机构和检察官的决定:

a) 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

b) 直接参与打击武装犯罪分子、非法武装团伙和其他有组织犯罪团伙活动的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内部部队军事人员;

7) 联邦安全局雇员;

8) 法警;

9)俄罗斯联邦总统监督机构的雇员,对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实施进行监督,查明和制止违法行为;

10)国家卫队联邦机构的雇员;

11) 海关和税务机关、联邦国家监督机构、联邦金融监督局、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的雇员,以及根据俄罗斯政府确定的名单的其他类别的国家和市政雇员联邦;

12) 第1-11条所列人员的亲属。

保险保证 军事人员, 上述第 6.2 段规定的人员,并根据 27 年 1998 月 76 日第 28-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军人地位”保障他们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1998 年 52 月 13 日第 2006-FZ 号联邦法“关于对军事人员、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国家消防局和国家消防局的个人和指挥官的生命和健康强制性国家保险”交通管制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以及联邦税务警察的雇员。” 本法由有关部委实施。 根据该法,承保人例如是俄罗斯司法部。 从服务开始之日到服务结束之日,俄罗斯司法部监狱系统机构和机构雇员的生命和健康是俄罗斯司法部强制性国家保险的对象(俄罗斯联邦法令)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11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对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的雇员进行强制性国家保险生命和健康的指示”。

上述实施强制性国家保险的法律清单并不详尽。

通常是保险公司 强制性国家保险 是在竞争的基础上选出的保险公司,拥有开展强制性国家保险的许可(执照)。 保单持有人,即作为保单持有人代表并负责实施强制性国家保险的主管官员,有义务让被保险人熟悉实施强制性国家保险的规则、处理办理强制性国家保险所需文件的程序决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主管官员有义务协助他们索取和处理必要的文件,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额。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和发放决定支付保险金额所需的文件的官员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 为了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排除其在起草相关文件的人事机构中出现延误的情况,应保存一份登记册,用于签发和发送关于雇员的强制性国家生命和健康保险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必要的关于支付保险金的决定。

讲座#10

强制性社会保险

一、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理念和原则

我国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人口社会保护制度的一部分,其具体内容是根据联邦法律为工作和非工作公民提供的保险,以应对物质和(或)社会状况可能发生的变化,包括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

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种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制度,旨在补偿或尽量减少劳动公民物质和(或)社会地位变化的后果,在俄罗斯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联邦、其他类别公民因被认定为失业、工伤或职业病、残疾、疾病、受伤、怀孕和分娩、失去养家糊口者以及年老、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疗养院治疗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风险的发生,受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约束。

规定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关系 16 年 1999 月 16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但该法不适用于强制性国家保险,强制性国家保险由联邦特别立法规定俄罗斯联邦。 法律定义:

1)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的法律地位;

2) 产生的理由和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程序;

3)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的责任;

4) 建立强制性社会保险国家监管的基础。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法确立了实施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施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则是:

1) 强制性社会保险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确保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等值的基础上;

2) 社会保险的普遍强制性,被保险人实施社会保障的可能性;

3) 国家保障被保险人免受社会保险风险的保护和履行强制性社会保险义务的权利,无论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如何;

4) 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规定;

5) 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代表在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管理机构中的平等参与;

6) 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费缴纳到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中;

7)负责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定向使用;

8) 确保监督和公共控制;

9) 强制性社会保险财政制度的自主权。

2. 强制性社会保险领域的保险范围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还确定了 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范围,例如:

1) 向医疗机构支付与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医疗有关的费用;

2)养老金;

3)伤残抚恤金;

4)遗属抚恤金;

5) 临时伤残津贴;

6)与工伤和职业病有关的津贴;

7) 怀孕和分娩津贴;

8) 抚养孩子到一岁半的每月津贴;

9) 失业救济金;

10)在医疗机构登记的孕早期妇女一次性津贴;

11) 一次性生育津贴;

12)疗养津贴;

13) 安葬社会福利;

14) 支付员工及其家属疗养和健康改善券。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规定,具体类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适用于工作和非工作公民)应由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根据它们通过的其他监管法律文件确定,作为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监管法律文件。 此类法律法规应规定:

1)特定类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2) 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并有权享受保险的人员范围;

3) 聘用条件和保险金额;

4)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的责任;

5) 该保险的其他条件。

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具体类型的一个例子是根据联邦法律“关于针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针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法在俄罗斯联邦确立了针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并确定了对雇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对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规定:

1)确保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和保险主体在降低职业风险方面的经济利益;

2) 为被保险人在履行雇佣合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为被保险人提供所有必要类型的保险,包括支付医疗、社会和职业康复费用;

3) 确保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工伤和职业病。

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强制性健康保险。 建立这种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法律是俄罗斯联邦 28 年 1991 月 1499 日第 XNUMX-I 号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健康保险”。

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管理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 强制性社会保险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关于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创建的保险公司实施。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由关于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 保险公司对属于联邦国家财产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手段进行经营管理。 国家对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管制。

国家建立了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财政制度,其中一部分是建立预算基金,由一定来源形成。

强制性社会保险预算中的现金收入来源是:

1) 保险费,由保险公司-雇主转移;

2)补贴,联邦预算的其他资金,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其他预算资金;

3) 罚款和处罚;

4) 由于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提出追索索赔而向保险人偿还的资金;

5)强制性社会保险暂免基金安置所得;

6) 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收据。

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资金预算由联邦法律在每个正常财政年度批准。 一个例子是 22 年 2005 月 173 日第 2006-FZ 号联邦法“关于 XNUMX 年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

关于下一财政年度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联邦法律草案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给国家杜马。

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一个特点是它们不属于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一部分。 不得挪用强制性社会保险预算资金。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允许挪用这些资金的官员的责任已经确立。

对于每个特定的财政年度,俄罗斯联邦政府向俄罗斯联邦议会提交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联邦法律批准。 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资金不得提取。

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保存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账户中,以及其他银行的账户中,其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使用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业务的银行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保障强制性社会保险财政体系的稳定。 如果该财政系统资金短缺,无法确保支付养老金和福利、医疗费用、疗养费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制定联邦法律草案时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向强制性社会保险金融系统提供补贴,其数额可以确保支付联邦法律规定的关于特定类型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法规定了审议和解决强制性社会保险问题纠纷的程序。

保险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义务考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就强制性社会保险领域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的书面申请。

保险人有义务在审议该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的决定,则争议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保险人的高级法院或法庭上解决。

讲座#11

健康保险

一、俄罗斯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俄罗斯创建 健康保险制度, 包含旨在对保护健康的人口利益进行社会保护的措施体系。 提供两种类型的健康保险 - 强制性 (CMI) 和自愿性 (VHI) - 根据健康保险计划。

医疗保险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包含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中。 该法旨在加强人民和国家、企业、机构、组织在新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健康的利益和责任。 法律确保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宪法权利。 健康保险的目的 - 在发生保险事件时,通过积累资金和资助预防措施来保证公民获得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的标的是在发生保险事件时与医疗费用相关的保险风险。 强制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 它为俄罗斯联邦的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在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相应的金额和条件下,接受由强制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和药物治疗。 自愿医疗保险(VHI)是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附加的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制度规定:

1)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医疗保险;

2)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国外的医疗保险,根据俄罗斯联邦与公民居住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实施;

3)在俄罗斯联邦暂住的外国公民的医疗保险;

4) 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并在医疗保险领域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外国公民的医疗保险,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权利得到确定。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无国籍人在医疗保险体系中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权:

1)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公司的选择;

3)根据强制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合同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

4)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接受医疗服务,包括常住地以外的地方;

5) 接受数量和质量与合同条款相符的医疗服务,无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数额如何;

6) 向投保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提出索赔,包括对其因过错造成的损失进行物质赔偿,无论健康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

7)自愿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返还部分保险费。

2. 强制医疗保险

强制医疗保险 目前受所有俄罗斯公民(工作和非工作)从出生。 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劳动公民根据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和根据它。 换句话说,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强制性医疗保险政策。 非在职公民在保险医疗机构独立领取强制医疗保险。 对于新生儿,父母自行向保险医疗机构申请领取CHI保单。

参加强制保险的公民,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但是,他仅有权免费获得一份法律规定的医疗服务清单。 对于名义上有强制医疗保险的幼儿,该文件由父母在向医疗机构申请时提交。 公民的医疗服务是免费的,因为它们是由强制性健康保险基金支付的。

3. 强制医疗保险计划

国家制定了强制医疗保险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 强制性医疗保险的地域计划。 根据强制医疗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量由批准的全民强制医疗保险地域计划确定。 地方计划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条件不得低于基本计划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第 22 条)。 强制医疗保险的领土计划必须包含国家保证的清单、数量和条件,以向特定领土的人口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由强制医疗保险支付。

领土计划在全国某些地区开展。 例如,在萨拉托夫地区设立了萨拉托夫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地区基金,为萨拉托夫地区居民强制医疗保险地区计划提供资金。 地方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由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批准。 一个例子是萨拉托夫地区州长 18 年 1998 月 143 日第 1998 号决议“关于 1 年萨拉托夫地区居民强制医疗保险的地域方案”。 本领土方案包含医疗机构和活动类型清单(见附件 2)、医疗条件和范围(见附件 3)、医疗类型(见附件 XNUMX)、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和条件由萨拉托夫地区强制性医疗保险地区基金资助。

4.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国家强制医疗保险系统的财政资源是通过强制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的扣除费用形成的。 为落实国家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政策,联邦和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已作为独立的非营利金融和信贷机构成立。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旨在为强制医疗保险积累财力,确保国家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财政稳定,并为强制医疗保险的实施均衡财政资源。 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资源由俄罗斯联邦国有。 它们不包括在预算和其他基金的构成中,也不会被提款。 由于各类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了这些资金的保险准备金。 向强制性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的规范基础由每年通过的保险费关税法组成,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这些法律支付保险费。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将这些缴费作为独立缴费支付,但自 1 年 2002 月 24 日起,由于 Ch. 俄罗斯联邦税法 (TC RF) 第 234 条引入了统一的社会税。 用于形成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准备金的保险费包含在统一的社会税中(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XNUMX 条)。

向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的规范基础是由每年通过的保险费关税法形成的,根据该法,自 1993 年以来,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必须参加强制性医疗保险,必须支付保险费。

5. 强制医疗保险的主体、法律地位

强制医疗保险以医疗保险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形式实施。 强制医疗保险的主体是公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 健康保险的主体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履行已签订合同的义务。 保险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履行不同的职能,讲座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讨论。

CHI保险公司, 下列人员为保险费的缴纳人:

1) 对于非工作人口 (养老金领取者、儿童、在校学生和全日制学生)——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机构;

2) 对于工作人口:

a) 作为雇主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

b) 私人公证人、律师;

c) 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民法合同支付报酬的个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税收应计入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所有这些类别的保险公司都必须:

1)与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强制医疗保险协议;

2)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医疗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

3)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公民健康的不利因素;

4)向保险医疗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健康指标信息;

5) 按照 Art. 规定的方式在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中注册为保险人。 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医疗保险”的 9.1 条。

投保人须在属地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注册,并与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强制医疗保险合同。 保险人有义务向所有已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公民签发医疗保险单。

投保人在强制医疗保险地区基金中的注册程序和投保人注册证书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第 9.1 条在俄罗斯联邦”)。 保险公司 - 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必须在其国家注册之日起五天内向地区 CHI 基金注册,保险公司 - 私人公证人 - 自收到公证活动权利许可证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 Advocate 保险公司必须在 advocate 证书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注册。 保险公司 - 与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并根据民法合同支付报酬并征税的个人,必须在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注册。 拥有独立分部的保险公司组织必须在独立分部创建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注册。 保单持有人 - 公共当局和地方政府 必须在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注册。

保险医疗机构 只有法人实体 - 任何形式的经济实体,拥有实施医疗保险所需的授权资本,并以规定的方式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管辖的 Rosstrakhnadzor 获得许可证,可以出现。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1 年 1993 月 1018 日第 1200 号“关于实施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措施”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医疗保健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法令“RSFSR 公民保险”,提供强制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组织必须拥有至少为法人注册之日最低月工资的 XNUMX 倍的授权资本。许可证对进行强制医疗有效在其中指定的地区投保。

实行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不应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健康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无权设立保险医疗机构。

保险医疗机构除医疗保险外,无权开展其他保险业务,但有权同时开展强制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申请签订强制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医疗机构无权拒绝。

实施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支付根据强制医疗保险地域计划和强制医疗保险合同向民众提供的医疗费用;

2)控制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强制医疗保险的规定》)。

保险医疗机构有权:

1)自由选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合同项下的医疗服务;

2)参与医疗机构评审;

3) 确定自愿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数额;

4)参与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5) 因医疗机构和/或医务工作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物质赔偿。

保险医疗机构有义务:

1)在非商业基础上开展强制医疗保险活动;

2)与医疗机构签订为强制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

3) 认真履行已签订合同的所有条件;

4)按照既定程序建立保险准备金;

5)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医疗机构许可。 为简化实施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了29年1994月251日第XNUMX号决议《关于批准提供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活动许可规则》保险”。 该决议通过了《医疗保险组织提供强制医疗保险活动许可规则》。 根据规则,实施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许可由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 开展自愿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许可也由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 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其许可程序由规则确定,被理解为非商业性强制医疗保险的行为,按照:

1)具有强制医疗保险的地域计划;

2)具有强制医疗保险合同;

3) 与医疗机构就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达成协议;

4)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单;

5) 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期限实施控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所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为获得许可,保险医疗机构按照附录 2 的格式向联邦保险监督局提交申请,具体如下: 文件:

1) 成立文件的公证副本和确认法人在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中登记的事实的文件;

2) 确认已缴付法定资本的文件(银行证明、固定资产的承兑和转让文件、其他文件);

3)医疗保险机构截至最近报告日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附财务报表;

4)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地域计划;

5)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条例。 强制医疗保险的规则必须附有与按规定方式批准的保险人和医疗机构的合同样本和保险单;

6) 保险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副手的信息,以规定的形式填写。

保险医疗机构承担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责任,确保为考虑颁发许可证而提交的文件中规定的信息的准确性。 联邦保险监督局有义务在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文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的期限内考虑医疗保险机构的许可证颁发申请。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联邦保险监督局负责及时颁发执照,保险医疗机构为获得执照而提交的文件的安全性,以及不泄露这些规定的信息文件。 许可证根据联邦保险监督局确定的理由以规定的形式颁发,有效期为 1 年或更长时间,并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保险医疗机构全称;

2)保险医疗机构的法定地址;

3) 许可证有效地区名称;

4) 联邦保险监督局颁发执照的决定编号和日期;

5)联邦保险监督局局长(副局长)签字并盖公章;

6)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组织注册登记号。

保险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强制医疗保险合同中,必须载明许可编号。 对于每个许可证的颁发,联邦保险监督局向保险医疗机构收取费用,金额为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五倍;如果需要颁发重复许可证,则费用为收取相同的金额。 收到的资金由联邦保险监督局直接用于联邦预算。 保险医疗机构有义务在登记这些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方式将组成文件的变更通知联邦保险监督局,并提交确认变更登记的文件副本。

拒绝向法人颁发许可证的依据可能是申请所附文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 联邦保险监督局应将拒绝颁发执照的情况书面通知医疗保险机构,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联邦保险监督局通过以下方式对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 如果发现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和许可规则的要求,联邦保险监督局可以暂停或终止许可。 这样做的依据是:

1) 保险医疗机构系统地不履行强制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保险医疗机构拒绝提交联邦保险监督局要求的与实施强制医疗保险有关的文件;

3) 证明保险医疗机构在作为发证依据的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4) 医保机构对组成文件的变更、补充进行系统性及时通知;

5) 代表强制医疗保险地区基金,确定医疗保险机构在活动中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

保险医疗机构无理拒绝被保险人订立强制医疗保险合同的,经法院判决,可以吊销其医疗保险经营权。 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守医疗保险合同条款的,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责任由医疗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服务的支付,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但不得迟于提交支付文件之日起XNUMX个月。 延迟付款的责任由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决定。

如果在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联邦保险监督局将发布命令将其消除,如果不遵守指示,则暂停或终止许可(自作出此类决定之日起) ). 联邦保险监督局将做出的决定书面通知保险医疗机构。 如果作为终止许可证依据的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联邦保险监督局有权吊销许可证。 联邦保险监督局通知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领土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关这些决定的信息。

取消暂停执照的决定由联邦保险监督局在保险医疗机构提交关于消除导致执照暂停的违规行为的报告时做出,并在必要时根据审计结果保险医疗机构的活动。

在许可证终止的情况下,重新颁发许可证不得早于先前许可证终止后的 6 个月,并按照许可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

保险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联邦保险监督局的行为提出上诉。

在保险医疗机构清算或重组的情况下,许可证将退还给联邦保险监督局,并取消登记。

联邦保险监督局每月公布已获得(暂停或终止)许可的保险医疗机构的数据,表明:

1)保险医疗机构名称、所在地;

2) 许可证有效的地区;

3) 联邦保险监管局决定颁发(暂停、终止)执照的编号和日期。

医疗机构 - 这些是独立的商业实体,拥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为健康保险系统中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险法》第 20 条)。 医疗机构的活动建立在与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这些机构支付医疗服务以帮助公民。 医疗机构与保险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是约定提供治疗和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协议,是医疗机构承诺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医疗服务的协议。参保队伍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项目框架内。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合同条款确定。 合同必须包含:

1) 当事人姓名;

2)参保人数;

3) 医疗和预防保健的种类(医疗服务);

4) 工程费用及支付程序;

5) 医疗质量和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程序;

6) 当事人的责任和其他不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条件。

医疗机构 须经许可。 许可 - 这是国家许可医疗机构根据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计划开展某些类型的活动和服务。 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一律实行许可。 许可由国家行政机构、市和区地方行政部门下属的许可委员会执行,这些委员会由卫生当局、专业医学协会、医疗机构、公共组织(协会)的代表组成。 根据许可,医疗机构有权实施自愿和强制医疗保险项目。 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实施不应影响强制医疗保险计划。 此外,开展健康保险项目的持证医疗机构有权提供健康保险系统之外的医疗服务。 医保系统医疗机构有权出具被保险人暂时性残疾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也需要经过认证。 医疗机构认定 - 确定他们是否符合既定的专业标准。 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一律实行认定。 医疗机构的评审由卫生主管部门、医学专业协会和保险医疗组织的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证书颁发给经认可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合同条款对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拒绝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医疗机构有权部分或者全部不报销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

6.强制医疗保险合同

强制医疗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后者承诺根据强制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计划,组织和资助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医疗服务或其他服务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必须包含:

1) 当事人姓名;

2)合同期限;

3)参保人数;

4) 保险费的数额、条件和程序;

5) 与强制或自愿医疗保险项目相对应的医疗服务清单;

6) 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其他不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条件。

强制医疗保险标准合同的形式、订立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

1)“劳动公民强制医疗保险标准合同”(“关于实施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措施”决议的附录1“关于修改和补充RSFSR”关于公民医疗保险的法律RFSR");

2)“非工作公民强制医疗保险标准合同”(“关于实施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措施”决议附录2关于对RSFSR“关于法律的修正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缴纳第一笔保险费之日起视为订立,但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自愿医疗保险

自愿健康保险 是在不受国家监管的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基础上开展的,但它们是由获得医疗保险许可的保险公司独立开发的,作为其自身活动的一部分。

八、自愿医疗保险的主体、法律地位

自愿健康保险为公民提供超出强制健康保险计划规定的标准的额外医疗和其他服务。

在自愿医疗保险中,保险主体是公民、被保险人、保险人、医疗机构。

提供自愿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是:

1)开展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依法除医疗保险外,无权开展其他种类的保险活动,但有权同时开展强制性和自愿性的保险业务)医疗保险);

2)其他具有开展自愿性医疗保险业务许可的保险机构。

实施自愿医疗保险的保险机构,首先与为公民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在缔结此类协议时,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医疗和其他服务的关税。 然后,保险机构吸引那些在自愿的基础上希望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的客户。 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或)代表公民利益的企业可以成为自愿医疗保险的委托人。 同时,以公民个人资金或企业利润(收入)为代价缴纳自愿医疗保险费。 公民或代表公民利益的企业和希望签订自愿医疗保险合同的组织的保险费数额由双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议确定。 自愿健康保险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 这意味着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律实体可以为一名员工和整个团队提供保险,然后合同中将出现一大(​​或一小)个人名单。 或者,例如,一家之主可以为自己订立自愿医疗保险合同,但他也有权订立一份全家人都在名单上的协议。

九、出国人员医疗保险

离开俄罗斯联邦时 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仅在支付保险费用的情况下进行(15 年 1996 月 114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程序”。)该法律第 XNUMX 条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离开俄罗斯联邦时对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照顾(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差除外)进行:

1) 根据医疗保险政策或替代文件规定的条件,有效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接受医疗;

2) 如果邀请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或法人保证偿还向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如果邀请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人没有医疗保险政策或保证,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公民本人承担。

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为在外国境内逗留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保险事件援助(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俄罗斯联邦与相应的外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于 1 年 1998 月 1142 日批准了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执行联邦法的某些规范”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关于向位于外国领土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保险事件援助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的保险事件由俄罗斯联邦公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确定。 根据《条例》,公民出境旅游医疗保险与自愿医疗保险适用相同的规定。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个人和法人(如旅行社)均可作为保险人,投保对象仅限于公民。

出国旅游的人,如果不想承担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可自行决定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当然必须是获得许可提供VHI的保险公司。 通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告诉客户保险公司的地址。 如果旅行社将其客户指示给特定的保险公司,这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有义务向该特定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投保人有权自由选择承保人。

目前,销售 VHI 保单的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援助系统合作,直接或通过中介合同与专门组织在特定国家提供医疗保健和其他服务的公司签订合同。 出国旅游人员选择保险人,在与境内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保险人询问以下问题:

1)该保险机构是否与国外援助公司有合作协议(协议);

2) 外国合作伙伴向俄罗斯公民提供什么服务,以什么条件提供;

3) 这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在什么地区有效,属于什么类别。

在与保险人联系以签订健康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会写一份申请书。 保险金额根据目的地国家选择,并根据最低保险的需要进行分类。 保险人在合同后附上一份备忘录,其中包含关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做什么和如何做、报告时间和地点、提交哪些文件等的说明。该说明还指出了不提供保险范围的情况(例如,使用酒精或药物、参与打架、集会、游行、制作弩、自杀)。 为了避免在国外的医疗保险出现问题,其所有者必须明确遵守说明。

根据出国旅游保险,提供以下类型的服务:

1)出国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的紧急医疗救助;

2) 运送到最近的能够在适当的医疗监督下提供优质治疗的医院;

3) 在适当的医疗监督下撤离到永久居住国;

4) 院内控制并告知家属和患者;

5) 如果无法在当地获得医疗用品,则提供医疗用品;

6) 医学专家的咨询服务(如有必要);

7) 支付将患病游客或其遗体运送至常住国的交通费;

8) 游客遗体的遣返;

9) 为游客在国外调查民事和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保险事件必须在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和条件中指定。 如果保险事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事件,则支付保险费用。 投保出国旅游人员时,投保事件包括死亡(身故)、短期、意外、非故意的疾病和事故(中毒、受伤等)仅发生在旅游套餐规定的地点,不包括随机酒吧, 咖啡馆, 在滑水橇、滑翔机、马匹等游乐设施中。 出国旅游保险的承保项目不包括慢性、传染性和复发性疾病(心血管、肿瘤、肺结核、假肢和其他疾病) .

讲座#12

环境保险

一、环境保险的概念

环境保险是环境保护经济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俄罗斯实行环境保险,其规范载于《环境保护法》联邦法(第 18 条)。 环境保险市场发展所依据的其他监管文件是 21 年 1997 月 116 日第 15-FZ 号联邦法“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第 19 条)、俄罗斯政府法令联邦 1997 年 160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刺激商业活动和吸引俄罗斯联邦经济投资的额外措施”,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立法行为。 可能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环境风险:

1)环境事故、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

2) 增加危险的企业活动。 增加危险源的企业名单由《危险生产设施工业安全法》联邦法确定。 危险生产设施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在国家登记册中登记。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险的目的是为法人或个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提供损害赔偿保险:

1)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2)对于公民,以及他们的财产和收入的对象。

环境保险是在自愿或强制性环境保险计划的框架内进行的。

2. 自愿性环境保险

关于自愿性环境保险 保险机构自主制定保险方案和保险规则。 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自愿性环境保险的保险公司确定:

1) 环境保险种类;

2)投保对象清单;

3)保险责任数额;

4) 投保水平(标准);

5)保险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保险费率的顺序。

受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污染物和保险事故原因以及根据自愿性环境保险赔偿的损害。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可以参加自愿性环境保险:

1)能源综合体、石化综合体;

2)建材行业;

3)化学工业;

4)造纸业;

5)其他行业。

3.强制性环境保险

强制性环境保险是依法为环境危害增加的企业投保的民事责任保险。

目的 强制性环境 保险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其表现在个人或法人实体根据民法关于特定保险合同范围内土地、水或空气污染损害赔偿的规范向被保险人提出财产索赔。

强制性环境保险 这种保险的标准由国家确定。 它在监管法律行为中规定:

1) 强制性环境保险的种类;

2)强制环境保险对象清单;

3)保险责任数额;

4) 投保水平(标准);

5)保险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 保险费率的顺序。

因此,根据联邦法律“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经营危险生产设施的组织有义务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以及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在危险的生产设施。 危险生产设施是指企业或其车间、部门、场所以及其他生产设施,其清单由联邦法律“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确定。 强制环境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是法律认定为增加危险来源的企业类别。 危险生产设施类别包括以下设施:

1) 获取、使用、加工、形成、储存、运输、销毁以下有害物质:

a) 易燃物质——常压下与空气混合后易燃且常压下沸点为 20 °C 或更低的气体;

b) 氧化性物质——由于氧化还原放热反应而支持燃烧、引起点燃和(或)有助于点燃其他物质的物质;

c) 可燃物质——可自燃的液体、气体、粉尘,以及被火源点燃并在移走后独立燃烧的物质;

d) 炸药——在某些类型的外部影响下,能够通过释放热量和形成气体进行非常快速的自我传播化学转化的物质;

e) 有毒物质——接触活生物体时可能导致其死亡的物质;

f) 剧毒物质——接触活生物体时可导致其死亡的物质;

g) 其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2)使用压力大于0,07MPa或水加热温度大于115℃的设备;

3)使用固定安装的升降机构、自动扶梯、缆车、缆车;

4) 获得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熔体以及基于这些熔体的合金;

5) 采矿作业、选矿作业以及地下作业正在进行中。

企业的一个例子 - 增加危险的来源是:

1)经营危险生产设施的企业;

2)运行组织(使用原子能的物体);

3) 水工建筑物的营运单位及业主。

强制性环境保险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污染物和保险事故原因的清单由法律确定。 法律还规定了在危险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时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以及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额。

危险生产设施须在国家危险生产设施登记册上登记。 登记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24 年 1998 月 1371 日第 XNUMX 号“关于在危险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册中登记对象”的法令规定。 该州在工业安全领域行使联邦监督权,控制和检查经营危险生产设施的组织的活动。 在工业安全领域获得特别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会访问经营危险生产设施的组织,了解必要的文件以验证经营危险生产设施的组织符合工业安全要求。

讲座#13

养老保险

一、强制性养老保险

强制性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受《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联邦法的约束。

在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类型中,俄罗斯联邦“强制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法规定:

1)养老金;

2)伤残抚恤金;

3)遗属抚恤金。

保险范围 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法规定的某些类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根据专门法律实施的。 因此,养老金、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是劳动抚恤金的类型,并受特殊法律——17 年 2001 月 173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抚恤金”的规定。 本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行使劳动养老金权利的程序以及为某些类别的公民设立这些养老金的条件。 本法规定的劳动养老金权利是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以下特别法律投保 - “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联邦法,但须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俄罗斯联邦劳动年金法》。 被保险人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预算中领取劳动养老金,该养老金由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支付。

另一项特别法律——15 年 2001 月 166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养老金规定”——规定了与劳动养老金不同的其他类型的养老金。 这些是国家养老金:

1)长期服务养老金(针对联邦公务员和军人);

2)养老金(受辐射或人为灾害影响的公民);

3)伤残抚恤金(针对受辐射或人为灾害影响的军人和公民);

4)社会养老金(残疾公民)。

指定类别人员的特定养老金由联邦预算支付。

还有其他类别的人以联邦预算为代价领取国家养老金,但这些人根据另一项特别法律 - 联邦法律“关于完成兵役,服役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事务机构、国家消防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机构、监狱系统机构和机构及其家属。

回到《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联邦法,该法确立了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组织、法律和财政基础,必须指出的是 该法介绍了强制性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强制性养老保险 - 这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制度,旨在补偿公民在建立强制保险范围之前获得的收入(付款、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报酬)。 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性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即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 国家对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管理的是强制性养老保险基金,这些基金构成了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预算。 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预算是通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来补充的,这些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支付。 强制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 这些是个人补偿的强制性付款,其个人目的是确保公民有权根据强制性养老保险获得相当于其个人账户中记录的保险费金额的养老金。 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有资格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强制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通过在发生保险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支付劳动养老金来提供强制性保险,这是为在死亡当天未工作的已故养老金领取者埋葬的社会津贴。 保险事故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的法律,达到退休年龄、开始残疾和失去养家糊口的人都得到承认。 保险风险 就本联邦法而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付款、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报酬)或其他收入应予以确认。

二、强制性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参与人

强制性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下: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对象:

1) 联邦政府机构;

2) 投保人;

3) 保险人;

4)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 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国家机构)及其地方机构构成了单一的中央机构系统,用于管理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的手段,其中下级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 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及其地方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金(保险)基金管理法》和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法》行事在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属地机构的条例是法律实体,由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董事会批准。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人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一起,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方式下可以是非国家养老基金。 在非国家养老基金中形成养老金储蓄的程序及其对这些基金的投资,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转移养老金储蓄并向非国家养老基金支付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因为联邦法律规定了非国家养老基金行使保险人权力的限制。

投保人 强制性养老保险是指向个人付款的人,包括:

1) 组织;

2)个体工商户(包括私人侦探和私人执业公证人);

3) 律师;

4) 个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法》第29条自愿建立强制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人)。

被保险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参加强制养老保险的人。 被保险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 根据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工作,其主题是工作的执行和服务的提供,以及作者和许可协议;

2)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家侦探、私人执业公证人、律师);

3)是农民(农场)成员;

4)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工作,按照第 29 条支付保险费。 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第 XNUMX 条,除非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5) 北方小民族的部落、家庭成员,从事传统的管理部门;

6)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与强制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类别的公民。

3.强制养老保险的强制保险范围

强制保险范围是:

1)养老金的保险和基金部分;

2) 劳动伤残抚恤金的保险和基金部分;

3) 失去抚养人时的劳动年金保险部分;

4) 为在死亡当天没有工作的已故退休人员的安葬提供社会津贴。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保险范围的建立和支付是按照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劳动年金”和联邦法“丧葬业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的。

劳动年金基本部分的支付由记入联邦预算的统一社会税(缴款)数额提供资金,劳动年金保险和基金部分的支付由养老金预算提供资金俄罗斯联邦基金。 同时,劳动年金中基金部分的支付,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专项部分中的养老金储蓄数额为代价。

4.非国家养老保险

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险,国家不仅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预算中,而且从非国家养老基金中为公民提供保险。 非国家养老基金根据“关于非国家养老基金”的联邦法律运作。

非国家养老基金 (NPF) - 这是非营利性社会保障组织的特殊组织和法律形式,其专有活动是:

1) 基金参与者根据非国家养老金提供协议进行的非国家养老金提供活动;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法》和强制养老保险合同,作为强制养老保险的承保人活动;

3) 根据联邦法律和关于建立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协议,作为职业养老保险的承保人开展活动。

基金参与者非国家养老金提供基金的活动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

1) 养老金缴款的积累;

2)养老金储备的安置和安置;

3) 基金养老金负债的核算;

4) 基金参与者的非国家养老金的任命和支付。

非国有养老基金须经国家注册,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法人实体的权利。 NPF 有权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开展活动,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基金章程和规则开展活动。 基金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基金规则;

2)签订养老金协议、强制性养老保险协议和建立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协议;

3)积累养老金缴款和养老金储蓄;

4) 维护非国家养老金提供的养老金账户;

5) 根据联邦法律 1 年 1996 月 27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强制性养老金保险系统中的个人(个性化)会计”的要求,维护劳动养老金基金部分的养老金账户;

6) 维护专业养老金系统的养老金账户;

7) 将上述账户的状态告知存款人、参与者和被保险人;

8) 确定养老金储备和投资养老金储蓄时的投资策略;

9)建立养老金准备金,组织养老金准备金的投放和安置;

10)组织养老储蓄投资;

11) 与管理公司、专业存款机构、其他实体和参与方就非国家养老金提供、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保险等签订协议。

五、非国家养老金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

非国家养老金、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保险的关系主体是:

1) 资金;

2)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

3) 专门存放处;

4)管理公司;

5) 贡献者;

6)参加者;

7) 被保险人;

8) 投保人;

9) 经纪人;

10)信用组织;

11)其他参与养老金储备和投资养老金储蓄过程的组织。

6. NPF的养老金储备和养老金储蓄

为确保其偿付能力,NPF 形成:

1) 养老金储备(以确保参与者的偿付能力);

2) 养老金储蓄(确保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养老金储备 包括用于支付养老金义务的准备金和保险准备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1) 养老金缴款;

2) 基金从养老金储备中获得的收入;

3)目标收据。

标准尺寸 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储备由授权的联邦机构确定。

退休储蓄由以下各项组成:

1) 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提前支付给该基金,资金记录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特殊部分,包括为资助部分提供资金的保险费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收到的劳动养老金,随后转移到该基金,但尚未转移到管理公司;

2) 基金根据本联邦法律转移给管理公司信托管理的资金,包括资产出售的净财务结果,截至报告日由于重估而导致的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变化;

3) 基金从管理公司收到的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的资金,尚未用于支付劳动养老金中的基金部分;

4) 被保险人根据《非国家养老基金法》规定的程序与基金签订强制性养老保险协议后,原保险人(基金)转入基金的资金;

5) 基金从管理公司收到的根据“非国家养老基金”法转入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或其他基金但尚未转入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或其他基金的资金资金。

7. NPF 中的养老金合同

非国家养老基金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艺术订立强制性养老保险合同。 8 年 7 月 1998 日第 75-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非国家养老基金”。

根据艺术的养老金合同。 联邦法律“关于非国家养老基金”的第 12 条必须包含:

1) 当事人姓名;

2) 合同标的的信息;

3)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4) 缴纳养老金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5) 养老金计划类型;

6)养恤金场地;

7)关于非国家养老金支付程序的规定;

8)关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的规定;

9) 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款;

10)关于变更和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11)争议解决程序规定;

12) 双方的详细信息。

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达成协议,批准了非国家养老基金与被保险人之间强制性养老保险的标准合同。

法律让公民有机会选择一家积累养老金资金部分的管理公司。 它可以是俄罗斯联邦的养老基金或 NPF。 在这方面,可以将养老金的资金来源部分从国家养老基金转移到 NPF,反之亦然。 申请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已获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 6 年 2004 月 60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批准非国家养老基金之间强制性养老保险标准协议的表格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申请转移到非国家养老基金和关于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的申请表”):

1) 被保险人申请从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转移到提供强制养老保险的非国家养老基金;

2) 被保险人申请从提供强制性养老保险的非国家养老基金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

附件

附件1.国家和市卫生系统资金资助的医疗机构类型和活动

一、精神科服务机构。

2. 麻醉服务机构。

三、抗结核病服务机构。

4. 艾滋病中心。

5.儿童之家。

6.空中救护:紧急计划和咨询援助部门。

七、卫生系统疗养院。

8. 医疗预防中心。

9.输血站(科、室)。

10.法医检验局、法医精神病检验局、病理解剖局。

11. 医学图书馆。

12.医疗机构集中核算。

13. 医学统计局。

十四、特种医疗物资基地、仓库。

15. 沙眼药房。

16. 奶制品厨房。

17. 皮肤性病诊所(用于治疗性病患者)。

18. 由卫生预算资助并服务于教育和社会保护机构的医务人员。

19. 根据俄罗斯联邦部批准的清单资助昂贵类型的诊断和治疗。

20. 在自然灾害、灾难地区发生群体性疾病时,为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资金。

21.国家资本投资。

22.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23.科学研究。

24.按规定方式批准的目标计划。

附件 2. 萨拉托夫地区强制医疗保险系统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

参加强制医疗保险的公民,有权按照强制医疗保险合同选择医疗机构。

在门诊诊所,保证以下内容:

1)计划医疗服务的最长等待期不超过3天;

2)为参保公民(享受福利的公民除外)提供药品和医疗产品,在提供住院替代医疗服务时,免费为参保公民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产品。

在提供住院治疗的医疗和预防机构中,保证以下内容:

1)根据需要住院治疗、积极治疗和全天候监测的临床适应症实施;

2)计划治疗的最长等待期不超过6天;

3) 根据现行卫生规范和规则,在 4 张或更多床位的病房住宿患者;

4)根据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制定的生理标准,免费为医院分娩的患者和产妇提供治疗性营养;

5) 根据适用标准,在强制医疗保险地区计划下免费向参保公民提供所有必要的药品和医疗产品,以及硬、软设备;

6) 为其中一位父母或另一位家庭成员(照顾 1 岁或 XNUMX 岁以上儿童的人)提供住院照顾患病儿童的机会——如果有医疗条件适应症,提供床和食物);

7)培训农村工作医生。

领土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萨拉托夫国立医科大学应确保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招收 SSMU 的 35 名学生,费用由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便随后将专家分配到派遣他们的农村地区。

作者:Skachkova 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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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15.04.2024

在现代科技世界,距离变得越来越普遍,保持联系和亲密感非常重要。萨尔大学的德国科学家最近在人造皮肤方面的进展代表了虚拟交互的新时代。萨尔大学的德国研究人员开发出了超薄膜,可以远距离传输触觉。这项尖端技术为虚拟通信提供了新的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发现自己远离亲人的人来说。研究人员开发的超薄膜厚度仅为 50 微米,可以融入纺织品中并像第二层皮肤一样穿着。这些薄膜充当传感器,识别来自妈妈或爸爸的触觉信号,并充当将这些动作传递给婴儿的执行器。父母触摸织物会激活传感器,对压力做出反应并使超薄膜变形。这 ... >>

Petgugu全球猫砂 15.04.2024

照顾宠物通常是一项挑战,尤其是在保持房屋清洁方面。 Petgugu Global 初创公司推出了一种有趣的新解决方案,这将使猫主人的生活变得更轻松,并帮助他们保持家中干净整洁。初创公司 Petgugu Global 推出了一款独特的猫厕所,可以自动冲掉粪便,让你的家保持干净清新。这款创新设备配备了各种智能传感器,可以监控宠物的厕所活动并在使用后激活自动清洁。该设备连接到下水道系统,确保有效清除废物,无需业主干预。此外,该厕所还具有较大的可冲水存储容量,非常适合多猫家庭。 Petgugu 猫砂碗专为与水溶性猫砂一起使用而设计,并提供一系列附加功能 ... >>

体贴男人的魅力 14.04.2024

长期以来,女性更喜欢“坏男孩”的刻板印象一直很普遍。然而,英国莫纳什大学科学家最近进行的研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研究了女性如何回应男性的情感责任和帮助他人的意愿。这项研究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我们对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理解。莫纳什大学科学家进行的一项研究得出了有关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新发现。在实验中,女性看到了男性的照片,并附有关于他们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的简短故事,包括他们对遇到无家可归者的反应。一些人无视这名无家可归的人,而另一些人则帮助他,比如给他买食物。一项研究发现,与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相比,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对女性更具吸引力。 ... >>

来自档案馆的随机新闻

带有神经网络的三星处理器 31.08.2016

三星透露了一些关于其自己设计的 Mongoose 内核结构的细节,这些内核用于三星 Galaxy S8890 和 S7 edge 旗舰的 Exynos 7 Octa 处理器。 Mongoose 内核使用神经网络来预测处理器指令。

Exynos 8890 Octa 总共有八个内核。 其中四个是 Cortex-A53,它们的工作频率高达 1,6 GHz,另外四个是 Mongoose,其最大时钟速度为 2,3 GHz。

在具有流水线架构的现代处理器中,使用了分支预测器。 这是一个特殊的块,用于预测应用程序将要到达处理器的下一个命令。 指令预测有助于加载流水线并减少空闲时间,也就是说,通常可以提高处理器的效率。

在 Mongoose 内核中,转换预测器基于神经网络。 Exynos 处理器的首席架构师 Brad Burgess 表示,神经网络的使用使公司能够获得相当高的预测准确度。

Mongoose 不能用于服务器,因为它们不支持 L2 缓存和矢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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