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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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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目的
  2. 刑事诉讼法及其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3. 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制度
  4. 刑事诉讼功能、保障和程序形式
  5.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6.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在时间、空间和人物上的运行
  7. 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概念、意义和体系
  8. 合法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只有法院才能执行正义
  9. 当事人的竞争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无罪推定
  10. 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的保密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11. 尊重个人的荣誉、尊严、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刑事诉讼的原则
  12. 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权,刑事诉讼语言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13. 证据评估自由、对程序性行为和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14.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分类
  15. 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16. 被告人及其诉讼立场
  17. 嫌疑人及其程序立场
  18. 辩护律师及其程序地位
  19. 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20. 调查员,作为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调查机构负责人
  21. 调查机构、调查单位负责人、调查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22. 受害人及其诉讼立场
  23.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地位
  24.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及其程序登记
  25. 证明主体和限制
  26. 证明过程及其要素的内容
  27.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28. 被告的证词、他们的核实和评估
  29. 嫌疑人的证词,他们的核实和评估
  30. 证人证词、验证和评估
  31. 受害者的证词,他们的核实和评估
  32. 物证:概念、类型、程序登记、存储
  33. 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作为一种证据
  34. 其他文件作为证据
  35. 专家、专家的结论和证词及其评估
  36. 程序强制的概念、含义和措施类型
  37. 拘留嫌疑人
  38. 应用预防措施的概念和依据
  39. 软禁。 个人担保
  40. 保证。 软禁
  41. 监督未成年被告或嫌疑人。 军事指挥监督
  42. 拘留作为一种约束措施
  43. 其他程序强制措施
  44. 请愿和投诉
  45. 程序术语,它们的类型,含义。 更新和恢复程序
  46. 程序费用
  47. 刑事诉讼中的康复
  48. 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和理由
  49. 核实指控和犯罪报告
  50. 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程序
  51. 排除刑事诉讼的情况
  52. 初步调查:概念和形式
  53. 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
  54. 调查及其类型
  55. 调查作为初步调查形式的特点
  56. 侦查行动的概念、意义和制度
  57. 检查及其类型。 认证
  58. 审讯证人和受害人。 对抗
  59. 识别演示的程序特征
  60. 搜查和扣押。 个人搜索
  61. 调查实验。 现场验证
  62. 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对话。 扣押邮电报文
  63. 专业知识的任命和生产
  64. 提交和讯问被告
  65. 初步调查结束
  66. 起诉书、其结构和内容
  67. 暂停和恢复初步调查。 通缉被告
  68. 终止刑事案件的理由和程序
  69. 管辖权及其类型
  70. 诉讼的一般条件
  71. 准备审判的一般程序。 指定开庭
  72. 试验结构
  73. 量刑裁定
  74. 句子,它的结构,内容。 句子类型
  75. 当被告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决定的特别程序
  76. 和平正义的生产特点
  77. 陪审员参与法庭司法调查的特点
  78. 二审法院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
  79. 上诉法院的程序
  80. 翻案实例中的生产
  81. 撤销判决或其他法院判决的理由
  82. 执行语句
  83. 在监管机构制造
  84. 由于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启动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85.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86.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程序
  87. 与某些类别的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特点
  88. 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89. 请求法律援助
  90. 引渡某人以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刑罚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目的

“刑事程序”的概念有四种含义:

1) 作为特定活动(执法类型);

2)作为一套特定的规范(刑事诉讼法);

3) 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的法律科学;

4)作为一门学科。

第一意义上的刑事程序(作为一种执法方式)在文献中也有许多变化。 所以,根据刑事程序的理解:

1) 活动 (有序行动的系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其官员和被称为过程参与者的个人;

2) 法律关系, 在此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刑事诉讼);

3) 强制性和彻底 法律规定 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

一些作者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即刑事程序的内容应该以复杂的方式使用上述所有三个要素来披露。

因此, 刑事诉讼 - 这是被赋予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的活动(行动体系),以启动、调查、审议和解决刑事案件,在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内进行与参与她的机构和个人之间的这项活动有关。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

一)保护受害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毫无根据的指控、谴责、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这就是为什么拒绝起诉无辜者,让每个受到不合理刑事起诉的人恢复正常生活,与刑事起诉和对有罪者的公正惩罚一样,都是刑事程序固有的。 在 ch 中说明了这些立场。 《刑事诉讼法典》第 2 条称为“刑事诉讼的原则”,立法者对“刑事诉讼的指定”进行了定义,赋予其确定刑事诉讼类型并在其中实施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基本特征。称为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与“正义”的概念密切相关,但又不相同。 司法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中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概念比“刑事程序”的概念更广泛。 同时,“正义”的概念比“刑事诉讼”的概念要狭隘,因为刑事诉讼不仅包括审判阶段,还包括其他一些阶段(刑事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称为刑事诉讼。 这一概念用于《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II 条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概念具有同等作用,涵盖了案件中的所有诉讼程序,包括调查机构、调查机构和检察官的活动。 这是因为立法者试图强调在司法阶段的所有程序中的特殊重要性,事实上,在这些程序中,正义得到了执行。

2. 刑事程序及其与其他法律学科的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程序 扇形 法律是 一套法律规则 管辖刑事诉讼。 主题 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解决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对某些关系的程序性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作为法律分支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科学(知识分支) 需要研究相关立法、适用实践、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说、历史经验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在此类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刑事司法和相关学科教学的建议。

刑事程序与许多法律分支及其各自的科学相互作用。

最多才多艺、最深刻的是刑事诉讼法与 宪法法律。 宪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范围仅由联邦法律规定; 建立法律等级(第 71、76 条); 制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 19、21-26、45-50、1 18-123 条等); 确定了该国的司法系统和联邦法院(第 125 127 条等)。 最后,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 2 章); 确立了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至高无上和直接效力(第十五条)。

接近刑事诉讼法的是 刑法。 只有在刑事诉讼关系的框架内,才有可能建立刑事法律关系并适用刑事责任措施。 刑法规范只能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适用同时适用,而且只有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才有权这样做。

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与 监狱 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还规定了对被定罪人的拘留制度的任命和变更程序、判决的上诉执行,并规定了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

民法 还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 犯罪造成的伤害使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律允许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提出索赔。

设计的 犯罪学 开展调查行动的战术方法、调查某些类型犯罪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初步调查和法庭诉讼期间程序规范运作的有效性。 犯罪学科学的成就影响着刑事诉讼法形成的立法过程。

数据 犯罪学 关于研究被告人格的参数和方法,关于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丰富了刑事程序的可能性。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制度

诉讼程序会经历某些阶段(部分),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阶段是过程中相互关联但相对独立的部分。 各个阶段交替进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顺序相互替换。 这些阶段的总和构成了刑事程序的系统。 区分以下阶段。

1. 刑事诉讼 - 程序的初始阶段,在此过程中,授权官员在有理由和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启动刑事案件、拒绝启动刑事案件或移交犯罪报告管辖权。 只有在刑事案件启动后,才有可能开展调查行动、程序限制措施(紧急性质的例外情况除外)。

2. 初步调查 (调查和初步调查)。 在此阶段,收集、整理、核实和评估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件、实施犯罪的人、犯罪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到案子。

3. 准备审理案件。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单枪匹马,熟悉案件,查明案件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理由开庭审理,如果有,就采取必要的准备行动。开庭或安排初步听证会。

4. 法院审理。 在这个阶段,在公示性、即时性、连续性的条件下,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审议和解决。 审判以无罪或有罪判决结束。 开庭时,审议并解决了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问题。

5.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按照上诉和翻案上诉的顺序对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进行。 上诉程序仅用于复核治安官的判决或其他决定。

6. 执行语句。 这一阶段包括对已生效的判决的执行提出上诉、裁决、法院判决和程序,供法院审议和解决与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

7. 在监管机构制造 包括修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院裁决。

8. 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存在这些情况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法院的判决并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该过程的每个阶段的特点是: 1) 即时任务; 2) 一定范围的团体和参与其中的个人; 3) 程序形式; (四)案件诉讼过程中主体之间产生的刑事诉讼关系的具体性质; 4) 最终的程序行为(决定),它完成了程序行为的循环,并将案件转移到下一阶段。

4. 刑事诉讼职能、保证和诉讼形式

法院、检察官、侦查人员和审讯人员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司法审查中的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均在 程序形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刑事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的立法固定顺序(程序):案件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的一系列阶段和条件; 在特定阶段表征生产的条件; 进行调查和司法行动的理由、条件和程序; 可以做出的决定的内容和形式。

习惯上区分单独行动的形式(例如,审讯、搜查、出示身份证明)、单独的刑事诉讼阶段(例如,启动刑事案件)和整个刑事程序。

国家机构(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和公民(受害者、被告、证人等)都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形式的要求。 因此,立法者力求在严格遵守法治和公民权利的情况下确保最有效和最统一地执行某些调查和司法行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提请注意,当刑事诉讼程序表明不可接受使用违反联邦法律获得的证据时(第 2 条第 50 部分)。 程序形式还包括一些纯仪式性质的规则。

例如,法庭会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 但是,这些规则也很重要。 因此,在法庭上的人(不排除法院的组成)听取站立判决的规则是出于对法院及其代表国家作出的决定的尊重。

有必要从程序形式上区分 刑事诉讼职能。 它们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方向。 这类职能的数量,虽然大家都承认起​​诉(刑事起诉)、辩护、解决案件等职能的存在,但并没有达成共识。 功能是相互关联的(例如,案件的调查和解决)。 功能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同时或顺序(指控和辩护)。

程序和法律保障 - 这些是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手段,为所有刑事诉讼主体提供履行义务和使用所授予权利的机会。

由于程序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始终是国家机关或具有权威的官员,因此个人的程序保障、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保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过程。 个人,主要是被告人的权利的真正规定,是评估刑事程序的民主和人文主义的标准。 在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 刑事程序的来源

基于艺术的字面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确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只有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 确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基于该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联邦法律。

1. 俄罗斯联邦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效力并在俄罗斯联邦全境适用(第 15 条),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宪法规范可以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行为直接适用。

2. UPK 全书共6篇19节477篇。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列出了适用于流程所有阶段的规则。 这些是表达任命的规范,刑事诉讼的原则,表明过程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证据和证明规则,确定选择预防措施的理由和选择这些措施的特定类型。 第二部分规定了预审程序,第三部分规定了司法程序。 第四部分载有规范刑事诉讼特殊秩序的规范。 第五部分确立了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的程序。 第六部分规定了程序文件形式的适用程序。

3. 俄罗斯联邦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公认原则和规范 是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第 4 条第 15 部分)。 关于刑事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4. 其他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体系中(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局),它们也规范刑事诉讼关系,但程度要小得多。 基本上,他们有自己的法律规制主体,例如法官的法律地位。

章程,包括部门章程,不包含刑事程序规范。 各部委首长的命令、指示、指示可能涉及侦查工作的组织、被告人的搜寻、司法鉴定技术的使用、人事问题,但不能改变或补充刑事诉讼法。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澄清有助于所有国家机构和官员正确适用法律,据此作出澄清。 但是,他们只能澄清规范,而不能创造规范。

刑事诉讼规范是否包含宪法法院的裁决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第 6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约束力。

换句话说,参与刑事诉讼的机构和官员在解决案件时,不应受法律条款规定的指导,据此决定承认它们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规定。

6.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在时间、空间和人上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 - 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一项规范性法案,用于规范启动、调查、审议和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活动以及在该活动领域发展的社会关系。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诉讼,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均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 部分)。

2.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或带有俄罗斯联邦识别标志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空中、海上或内河轮船(船)在被分配到俄罗斯境内港口的情况下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联邦,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 部分)执行。

3.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适用刑事诉讼法,该法在相关诉讼行为的执行或程序决定的通过期间有效,但《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 4 条)刑事诉讼法典)。

凭借 h. 3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规定,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 官方公布的程序由“关于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的公布和生效程序”的联邦法律确定。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自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正式公布。 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其批准的联邦法律同时公布。 官方出版物是其全文首次在“议会报纸”、“俄罗斯公报”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上发表。 在下列情况下,法律的效力将终止: a) 新法律生效,实际上排除了旧法律的效力; b) 法律被废除。

刑事诉讼法不具有追溯力。

4.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所犯罪行的刑事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罪,随后发现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规则决定引渡他以进行刑事起诉或在外国进行刑事起诉的问题。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法》第 458 条)。

5. 与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有关的诉讼只能在这些人的请求或通过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提出的要求的情况下得到他们的同意。 对具有外交豁免权和特权的人以及在私人和外交住所的场所和领土上进行调查的具体条件由国际条约规定。

七、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意义和体系

原则 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是载入法律规范的一般准则,表达了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性质和主要特征。

原则标准 刑事诉讼程序如下。

1. 构成原则的条款始终载入法律,即是合法的。

2. 原则不只是任何原则,而是反映刑事诉讼本质的基本规则。 初步侦查机关、检察官或法院的活动违反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得认定为刑事诉讼。

3. 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的要求,必然违反同一法律分支的任何其他原则的规定。

4. 刑事诉讼的原则始终体现其民主。

刑事诉讼的原则不能由立法者任意确定,它反映了国家的类型及其对应的法律、理论思想、司法实践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的法律意识。

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即受直接适用的约束,并对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并附有具体规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了刑事诉讼原则的约束性。 刑事诉讼法某一特定规范的内容出现歧义时,执法人员必须根据相关刑事诉讼原则所赋予的含义进行解释。

尽管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本身是确定性的,但原则体系问题一直是几十年来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而且,1960年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根本没有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因此,长期以来,它被认为是纯粹的理论和有争议的。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刑事诉讼的原则被单独设置一章。 许多作者不均等地制定了这些原则,因此,科学家们的立场在构成该系统的原则数量上也各不相同。

根据巩固的地点,刑事程序的原则根据其目的分为宪法和违宪 - 进入法院建设和司法程序,以及在过程的所有阶段运作和在个别阶段运作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基于所有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的正当进行都同等重要的事实,以各种理由对原则进行分类是不恰当的。

《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以下原则:合法性;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 尊重个人的荣誉和尊严; 操守;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房屋的不可侵犯性;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的保密; 无罪推定; 各方的竞争力; 赋予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评估证据的自由; 刑事诉讼的语言; 对程序和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8. 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合法性。 仅由法院执行正义

下面 合法性 被理解为所有国家和非国家机构和组织、官员、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和其他与之对应的规范性法案的规定。 该原则的主要规定载于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以及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也在宪法的其他条款中(第 49、120、123 条等),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第 7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范。

根据艺术,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1)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审讯者无权适用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程序;

2) 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存在差异,根据后者作出裁决;

3)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或审讯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承认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为不可接受的;

4) 法庭判决、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讯问人员的决定必须合法、正当、有动机。 合法性原则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开始,与刑事诉讼的所有其他原则是共同的,后者是合法性原则的各种表达。 因此,合法性可以称为原则中的原则,以及所有其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合法性的原则。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的原则,在艺术中制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8 条,是在艺术中制定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9 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8 条揭示了刑事司法的本质: 除非法院作出判决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的原则规定了法院执行司法的专有权利,并且不允许将这一职能转移到国家的任何其他机构。 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专有权来自于法院的活动是按照特殊的法律秩序进行的。 司法行政中对刑事案件的审议以公开的口头法庭会议的形式进行。 开庭程序涉及对刑事案件中收集的所有证据的直接审查:询问证人、审查物证、披露文件等。

被告根据艺术第 3 款。 不能剥夺《刑事诉讼法》第 8 条在该法院和由其管辖的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判决的决定由法院非法组成,即与艺术相反。 31 《刑事诉讼法》总则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2 条,或根据艺术第 2 部分非法组成陪审团。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81 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撤销或更改法院判决的依据。

9. 当事人的竞争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无罪推定

原则的本质 当事人的竞争力 在刑事诉讼中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履行各项职能的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是对立的。

2.控辩职能严格分开。

3. 法院的职责是解决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履行程序义务和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4. 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权利是反对单边主义的保障,允许法院作出合法、正当的判决。

刑事诉讼的对抗形式假定只有在检察官批准起诉书(行为)或自诉人坚持要求在法庭上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开始对刑事案件的审判。 也由此规定,审判发起人拒绝控告(公诉人支持国家起诉,自诉人不支持起诉,原告不起诉)或不承认控诉、控告或诉讼由对方当事人终止诉讼程序。

对抗性开始也是法律诉讼的预审阶段的特征,然而,在法庭上解决刑事案件时,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中介绍。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9 条规定,“在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确立之前,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嫌疑人或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清白。 控方的举证责任和反驳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论点的责任在于控方。 对被告人有罪的所有疑虑,如果不能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消除,则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进行解释。 有罪判决不能基于假设。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表达了客观的法律立场。 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的个人意见,而是法律认为被告是无辜的,直到他的罪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被证明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 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罪犯才能被认为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至此,任何关于个人有罪的公开声明或适用于犯罪者的限制被告权利(例如,住房、劳动等)的行为都将违反这一原则。

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在程序上限制对案件进行诉讼的刑事诉讼主体以及与被告(嫌疑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人,以确保对案件情况的全面和完整的研究,消除了指控偏见,保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权利。

10. 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住房、通信秘密、电话和其他谈判的不可侵犯性

这一原则的内容来自于艺术中所载的内容。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5 条,家庭不可侵犯的必要性。

住宅是指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个体住宅建筑,住宅房屋,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包含在住房存量中并用于永久或临时居住,以及其他房屋或建筑物不属于包括在住房存量中,但用于临时居住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第 5 款)。 住宅的概念不包括不适合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场所(例如,地窖、谷仓、车库和其他与住宅建筑分开的公用房间)。

可根据法院判决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扣押。 法院的决定是基于调查员在检察官同意下作出的合理决定,即需要开展与限制进入家庭的权利有关的调查行动。 该规则的一个例外,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未经法院许可采取行动。 它是根据调查人员的命令,根据艺术第 5 部分的规则进行的。 165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但即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当法官检查调查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并认定其非法时,在这种调查行动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证据都被认定为不可采信。

隐私,维护传输信息的机密性 保证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3 条。

任何形式的通信(通信、电话交谈等)的秘密都受到保护。 根据艺术。 《关于邮政通信的联邦法》第 15 条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地址数据、邮政项目、邮政汇款、电报和其他属于邮政经营者活动范围的信息,以及这些邮政项目本身的信息、转账的资金、电报和其他信息是秘密通信,只能发给发送者或其代表。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3 条规定,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没收邮政和电报物品并在通讯机构中没收它们,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谈话。 该决定是在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调查人员的合理请求作出的。 某人在违反通信秘密的情况下收到的信息被视为不可采信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诉讼。 确保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的保密权的原则不会在上述案件中根据法院判决限制该权利的那一刻起停止运作。 《刑事诉讼法》确保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收到的信息保密。

在公开的法庭会议上,只有在作为该通信收件人的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披露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的录音、电报、邮政和其他项目。 否则,这些材料只有在公众离开法庭时才能披露。

11. 尊重荣誉、人格尊严、人身不可侵犯、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1 条 个人尊严 受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暴力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未经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这些规定也反映在与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立法中。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查员有义务尊重参与案件的人的荣誉和尊严,并禁止其他有损主体的行为损害一个人的尊严或危及他的生命和健康。 禁止开展使参与调查的公民处于屈辱地位的调查行动。 对异性进行检查时,如果检查伴随着该人的暴露,则调查员(询问者)不在场。 人身搜查由与被搜查者同性并在见证人、参与调查行动的同性专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在侦查实验过程中,不得再创造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生命健康的条件。

人身不可侵犯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对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拘留、遵守拘留规则以及仅根据法院判决将其安置在医疗机构的重要性.

拘留作为最后手段需要特别重要的理由。 只有在规定以监禁形式进行处罚的犯罪案件中,如果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逃,可以躲避调查和法院,阻碍案件进程调查,或走新的犯罪道路。

根据艺术。 11 刑事诉讼法 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保护。 因法院以及执行刑事诉讼的官员侵犯其权利和自由而对人造成的伤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赔偿。俄罗斯联邦。

法院、检察官、侦查员、审讯人员有义务向刑事诉讼参与人说明其权利、义务、责任,并确保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

有充分证据表明受害人、证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近亲人员受到危险违法行为威胁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在征得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说明决定对该数据保密的原因,指明调查行动参与者的化名并提供样本他的签名,他将在调查行动的协议中使用。 该决定放在一个信封中,该信封被密封并附在刑事案件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9 条第 166 部分)。

12.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权,将刑事诉讼的语言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

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是一套程序手段,他可以用来反抗指控。 这是知道他被指控什么、质疑参与犯罪、反驳证据、提供证据等的权利。同时,用于辩护的权利清单并不详尽:第 11 条,第 3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允许您通过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方法为自己辩护。

刑事案件的辩护应当由律师进行。 为确认其律师身份,辩护人出示律师证,为确认受保护事实,出示逮捕证。

在以下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参与刑事诉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拒绝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或者精神残疾,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的;

4) 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说进行刑事诉讼的语言;

5)被指控犯有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的;

6) 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陪审员参与;

7) 被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0 章规定的程序提出审理刑事案件的请愿书。 行使这项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

辩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被告和嫌疑人有权免费获得辩护律师根据法院判决指定的律师、检察官、调查员、询问人的法律援助。 侵犯辩护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违反,应当撤销本案的刑罚。

定义的初步规定 语, 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集中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6 条、第 68 条第18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以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和刑事诉讼均使用俄语进行。

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如果不知道或不够了解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诉讼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得到解释和 权利得到保障:

 发表声明;

 作出解释和见证;

 提出要求;

 吐槽;

 在法庭上用他们的母语或他们说的另一种语言说话;

 免费使用口译员的帮助。 如果侦查和司法文件必须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则这些文件必须翻译成相应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母语或他所知道的语言.

13. 评估证据的自由、上诉程序的权利和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决定

评估证据的自由原则, 载于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17 条,在于法官、陪审员、检察官、调查员、审讯员根据他们的内在信念,在法律和良心的指导下,根据案件中可获得的全部证据来评估证据。 .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具有预定的效力。

证据评估是指刑事诉讼主体的心理(逻辑)活动,通过确定解决案件的证据的相关性、可接受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来进行证明。

一方面,正在考虑的原则为刑事诉讼主体提供评估证据的“内部自由”,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某些证据对刑事诉讼参与者具有约束力(证明意义),对可靠性、证据充分性的评估不与任何正式规定绑定,没有为承认某些事实确立最低限度的证据。

同时,基于刑事诉讼参与者的直觉,评估证据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 法律对证据的自由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

1. 证明主体的内部定罪必须基于“在案件中可获得的全部证据”,即它必须有客观依据。

2. 在评估证据时,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法律,例如,确立了证据可采性规则(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给出了证据的概念以及证明的主体等。

3. 评证过程中的参与者必须以良心为指导,这是侦破刑事案件所必需的道德准则。

该原则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上诉程序和决定的权利 第 46 条规定了人人有权获得司法保护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XNUMX 条。

《刑事诉讼法》赋予在刑事诉讼预审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人,就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审讯者的程序行为(不作为)向相关检察官提出申诉的权利,调查机构负责人。 如果这些行为(不作为)和决定对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宪法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或限制公民诉诸司法的机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原则的另一个方面是规定每一个被定罪、被宣告无罪(以无罪开释为由)的人都有权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上诉、撤销原判和对判决进行监督复审。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被定罪的人都有权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复审上级法院的判决……”(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条第 50 部分) .

如果已用尽所有国内法律补救措施,则个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

14.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分类

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二元法的规范定位。 一方面,第三章“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概述了在案件中具有独立法律利益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的程序地位,以及协助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权利(辩护人、受害人代表、翻译等)。 另一方面,在其他章节中,有与法院、调查员、检察官等主题相关的规定。 通常,这些主体的权力分散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中,这使得他们难以行使程序权利和义务。 这种模糊,客观上是由于无法承认案件司法解决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应该是对等的,是讨论“参与者”和“主体”的概念是否相同的基础、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应该如何划分等。

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束了这一争论。 立法者从“参与者”和“主体”是明确的概念这一事实出发。 这一结论使我们能够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中出现,在单独的章节中陈述了几乎所有可能的刑事诉讼关系主体的诉讼地位。 受试者组分配根据 程序功能的标准, 由关系的一方实施。 第 8 章“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载有规范因各种原因(证人、鉴定人、证人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然而,刑事诉讼法提供的最合适的分类。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参与者群体 取决于执行的功能 在刑事诉讼中。

1. 法院。

2. 代表控方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检察官; 研究者; 调查机构负责人; 调查机构、调查处处长、审讯官; 受害人,受害人的代表; 自诉人,自诉人的代表; 民事原告,民事原告的代表。

3. 代表辩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嫌疑人、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 后卫; 民事被告人,民事被告人的代表。

4.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者: 见证; 专家,专家; 口译员; 明白了。

无论属于这些群体中的一个或另一个,都可以说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根据其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的人。 均与其他刑事诉讼关系参与者发生刑事诉讼关系。

15. 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根据《宪法》,法院是唯一有权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司法权的机构。

法院作为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承担者,被赋予了三种权力。

1. 刑事案件的解决 (只有法院有权:

 承认某人犯罪并对其处以惩罚;

 对人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对人实施义务教育措施;

 取消或更改下级法院的决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9 部分))。

2. 关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包括在预审程序中的限制 (只有法院,包括在预审程序中,才有权作出以下决定:

 关于选择拘留、软禁、保释等限制措施;

 关于延长拘留期限;

 在将嫌疑人、未在押的被告人分别安置在医疗或精神病院进行法医或法医精神病检查时;

 在未经居住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住宅进行检查时;

 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或)扣押;

 个人搜查的产生,但艺术规定的情况除外。 守则第 93 条;

 扣押含有国家秘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

 在没收信件时,允许在通信机构检查和扣押它;

 没收财产,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账户和存款或储存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资金;

 将嫌疑人、被告人暂时免职;

 关于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谈话(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9 部分))。

3. 控制调查机构、询问人、调查员和检察官的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有权在预审程序过程中审议针对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审讯者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的投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9 部分) ))。

刑事案件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集体审理或仅由法官审理。 如果被告提出要求,以下刑事案件将被合并审理:

1)关于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 - 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的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组成的小组;

2)关于艺术第 3 部分中规定的罪行。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1 条(即对于最严重的罪行可能判处死刑),由一名联邦法院法官和 12 名陪审员组成。 太平绅士只考虑个别刑事案件。

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或上诉的刑事案件仅由地区法院的法官审理。

在翻案程序和监察程序中,刑事案件只进行合议。 最高上诉程序中对刑事案件的审议由三人小组进行,而在监督小组中则至少由三名法官组成。

16. 被告人及其诉讼状况

被告 已决定将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或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已起草起诉书(第 225 条)刑事诉讼法典)。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和审讯人员有义务向被告解释其权利,并提供机会以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法和手段为自己辩护(第 2 条第 16 部分;第 4 条第 164 部分;第 5 条第 172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

被告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

1. 知道他被指控了什么。

2. 获取将他作为被告起诉的决定副本、对他采取预防措施的决定副本、起诉书或起诉书副本。

3. 反对指控,就对他提出的指控作证或拒绝作证。 调查人员有义务在被告被指控后立即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73 部分)。 如果被告在第一次讯问时拒绝作证,则只能在被告本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重复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73 部分)。

4. 出示证据。 提供证据是被告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收集证据的义务由法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86 部分)赋予审讯人员、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

5. 提出动议和挑战。

6. 用他的母语或他说的语言作证和解释,免费使用翻译的帮助。

7. 使用辩护人的帮助,包括免费的; 与辩护律师进行私下和保密的会面,包括在第一次审讯被告之前,不限制会面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8. 经调查员许可,参与应其要求或辩护律师或法定代表人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熟悉这些行动的规程并提出意见。

9. 了解指定法医鉴定决定,向专家提问,了解专家意见。

10、在初步调查结束时,熟悉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并写出任何数量的刑事案件信息; 自费复制刑事案件的材料,包括借助技术手段。

11. 对询问者、调查者、检察官和法院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并参与法院的审议。

12. 反对以非平反为由终止刑事案件。

13. 参加一审、二审、监察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参与法院对预防措施选择问题的审议。

14. 熟悉法庭会议记录并提交意见。

15. 对判决、裁定、法院命令提出上诉并收到有争议的决定的副本; 接收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投诉和陈述的副本,并对这些投诉和陈述提出异议。

16、参与审议与执行有关的问题。

17. 采用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方式和方法保护自己。

17. 嫌疑人及其诉讼状态

嫌疑犯 是一个人:

1) 已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2)谁被拘留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91 条和第 92 条;

3) 在提出指控之前已对其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4) 已被告知涉嫌根据艺术犯罪的人。 223.1 刑事诉讼法。 将某人置于嫌疑人地位的程序行为是决定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或拘留协议(《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在提出指控之前选择限制措施的决定(第 101 条),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第 223.1 条)。

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按照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90 条和第 91 条的规定,他必须根据艺术条的要求在实际拘留之日起 24 小时内接受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和第 190 条。 因涉嫌犯罪而被实际拘留的时刻被视为实际剥夺涉嫌犯罪的人的行动自由的时刻(《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5 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查人员、审讯人员有义务根据艺术通知拘留嫌疑人的近亲属或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参见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6 部分),但是,如果为了初步调查的利益需要对拘留事实保密,则在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通知除非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96 部分),否则不得提出。

如果在根据艺术提出指控之前对嫌疑人采取了限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100 条规定,必须在采取限制措施后的 10 天内提出指控,如果嫌疑人被拘留然后被拘留 - 在拘留之日起的同一期限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指控,则立即取消限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100 条)。

嫌疑人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

1. 知道他涉嫌什么,并收到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副本,或拘留协议副本,或对他采取预防措施的决定副本。

2. 就对他的怀疑作出说明、作证或拒绝作出说明、作证。

3. 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与他进行私人秘密会面,直到第一次讯问嫌疑人。

4. 出示证据。

5. 提出动议和挑战。

6、用他的母语或者他说的语言作证和说明; 免费使用口译员的帮助。

7.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并提出意见。

8. 经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许可,应其请求、其辩护律师或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参与侦查行动。

9. 对法院、检察官、调查员和审讯人员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申诉。

10. 采用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方式和方法保护自己。

18. 后卫和他的程序位置

刑事案件辩护 作为一般规则应该 律师。 为确认其律师身份,辩护人出示律师证,为确认受保护事实,出示逮捕证。 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工会或公共组织代表以及法律(非律师)公司和局的雇员作为辩护人的参与。

根据法院的裁定或决定,被告人的近亲属之一或被告人申请入院的其他人,可与律师一起被接纳为辩护人。 在由治安法官审理的诉讼中,也允许该人代替律师。

辩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人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邀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多名辩护律师。 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审讯者、调查员或法庭提供辩护律师的参与。 被邀请的辩护律师自申请邀请辩护律师之日起5日内未出庭的,询问人、调查人员或者法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议邀请其他辩护律师,并在他拒绝采取措施任命辩护律师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权随时拒绝辩护人的协助。 拒绝保护者 询问者、调查员和法院不是强制性的。 拒绝聘请辩护律师并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后申请聘请辩护律师参加刑事案件诉讼的权利。

从被录取到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权:

1) 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私下和保密的会面,包括在第一次审讯之前;

2) 收集并提供提供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证据;

3) 聘请专家;

4) 在提交费用时在场;

5) 参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在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下,或应其请求或辩护人本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其他侦查行动;

6) 熟悉拘留协议、关于采取限制措施的决定、在嫌疑人、被告人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已经或应该已经提交给嫌疑人的文件, 被告人​​;

7) 初步调查完成后,熟悉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写出任何卷宗的刑事案件信息,自费复印刑事案件的材料,包括与技术手段的帮助;

8) 提交请愿和质疑;

(九)参加一审、二审、监察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与执行刑罚有关的问题的审议;

10) 对询问者、调查者、检察官、法院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并参与法院的审议;

11) 使用《刑事诉讼法》未禁止的其他保护手段和方法。

19. 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检察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受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国家刑事检控执行并监督调查机构和初步调查机构的程序活动的官员(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

在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中,检察官有权:

1) 在接收、登记和解决犯罪报告时验证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

2) 作出合理决定,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或调查机关,以解决公诉人揭露的触犯刑法事实的刑事追诉问题;

3) 要求调查机构和调查机构消除在调查或初步调查过程中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

4) 就调查的方向、程序行为的执行向审讯人员发出书面指示,同意审讯人员向法院提出请愿以执行程序行为,这是允许的法院判决;

5)撤销下级检察官的非法或者不正当的决定,以及审讯人员的非法或者不正当的决定;

6) 允许向审讯人员提出质疑,以及他的自我撤回;

7) 如果审讯人员有违规行为,则将其免于进一步调查;

8) 从调查机构撤回任何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调查人员,并必须说明移交的理由;

9) 根据艺术法将刑事案件从一个初步调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将任何刑事案件从联邦执行机构(联邦执行机构下)的初步调查机构撤回,并将其移交给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员,并有义务说明这种转让的理由;

10) 批准讯问人员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11)批准起诉或者刑事案件的起诉;

12) 将刑事案件退回询问人、调查员,并附上他关于进行额外调查、改变指控范围或限定被告行为,或重新制定起诉书或起诉书并消除已查明的缺陷的书面指示。

在法庭诉讼中,检察官在法庭上维持公诉,享有与其他审判参与者平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公诉人积极参与证据研究,就指控的实质和审判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刑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人的处罚向法庭发表意见。 检察官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理由拒绝进行刑事诉讼,这在预审程序中需要终止刑事诉讼,而在法庭上,拒绝检察官指控 - 驳回案件。

20. 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调查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被授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官员。

权力:

(一)提起刑事诉讼、受理刑事诉讼或者按管辖权移交侦查机关负责人指导;

2) 独立指导调查过程,决定调查和其他程序行为的执行,但需要获得法院裁决或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 向调查机构发出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示,以执行行动搜查措施、执行某些调查行动等。如果不同意检察官消除违反联邦立法的要求,调查员有义务将他的书面反对意见提交给调查机构负责人,后者将此事通知检察官。

调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相关调查单位的官员及其副手(《刑事诉讼法》第 38.1 条第 5 条)。

权力:

1) 委托一名或数名调查员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将刑事案件从调查员处撤回并移交给其他调查员、成立调查组、改变其组成或自行受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他拥有调查员的权利);

2)核对刑事案件材料,撤销侦查人员违法或者无根据的决定;

3) 就调查的方向、某些调查行动的执行、某人作为被告人的参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预防措施的选择、犯罪的资格和收费金额;

4) 同意调查员向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选择、延长、取消或更改限制措施,或执行基于法院裁决允许的其他程序行为;

5) 允许质疑,向调查员声明,以及他自行退出;

6) 如果调查员有违规行为,则取消调查员的进一步调查;

7) 延长初步调查的期限;

8) 批准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9) 将刑事案件连同他关于进行额外调查的指示退还给调查员。

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指示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侦查人员具有约束力。 调查员对调查机构负责人的指示向上级调查机构负责人提出的上诉不会中止执行,除非该指示涉及刑事案件的撤回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名调查员,将某人作为被告,定性犯罪,指控范围,选择限制措施,进行调查行动,只有法院判决才允许,以及将案件送交法院或终止。

21. 调查机关、调查部门负责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有趣官员

调查机构是被授权行使调查和其他程序权力的国家机构和官员(《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第 5 条)。

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51 条): 1) 俄罗斯联邦的内政机构,以及根据联邦法律赋予执行搜查活动权力的其他行政机构(根据根据《关于调查活动的联邦法》,此类机构包括:FSB 机构、联邦国家安全机构、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俄罗斯联邦外国情报局、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以及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的当局); 2) 俄罗斯联邦首席法警、军事首席法警、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首席法警、他们的副手、高级法警、高级军事法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的高级法警俄罗斯联邦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3) 军事单位、编队的指挥官、军事机构或驻军的负责人; 4) 国家消防机构;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管机构; 6)联邦安全局的边境机构; 7)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

调查单位负责人是调查机构的官员,负责领导以调查形式进行初步调查的相关专业部门,以及其副手(《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5 条) .

权力:

(一)委托审讯人员对犯罪报告进行核查、作出决定或者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2) 将刑事案件从审讯人员处撤回,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审讯人员;

3)检查刑事案件的材料;

4) 就调查的方向、某些调查行动的执行、对嫌疑人的限制措施的选择、犯罪的资格和指控的数额向审讯人员发出指示;

5) 取消审讯人员无根据的关于中止刑事案件调查的决定;

6) 向检察官提出动议,撤销审讯人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非法或毫无根据的决定。 刑事案件调查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以书面形式发出,对调查人员具有约束力,但他可以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或检察官提出上诉。 对指令提出上诉并不会暂停其执行。

调查员 - 调查机构的官员,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授权或授权以调查的形式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第 7 条) ,第 5 条)。

有资格的 (当然)对调查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查,换言之,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其副手和专职审讯员。 此外,调查机构的负责人通过授权其权力,可以 授权 对他的下属进行了询问。

权力: 1) 独立进行侦查和其他程序性行为并作出程序性决定,但刑事案件中需要征得官员同意的情况除外,其初步侦查不是强制性的; 2) 在刑事案件中执行紧急调查行动,其中必须进行初步调查。

22. 受害人及其程序状态

受害人是因犯罪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个人,以及因犯罪对其财产和商业声誉造成损害的法人(《刑法典》第 1 部分,第 42 页)程序)。 确认为受害者的决定由审讯官、调查员或法院的决定正式确定。

一个人必须被承认为受害者,无论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程度如何,据称这对他造成了身体、财产、精神上的伤害。 过分拖延承认为被害人,不合理地限制了犯罪被害人利用从询问人、调查员、法官作出相关决定之时起授予他的程序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能力。 在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其后果是一个人的死亡,受害者的权利被转移给他的一位近亲(《刑事诉讼法》第 8 条第 42 部分)。 如果法人实体被认定为受害者,则其权利由代表行使。

被害人作为控方代表参与诉讼程序,享有抗辩诉讼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2条)。

К 权利 受害人包括: 知道对被告提出的指控措辞的权利; 在免费翻译的帮助下作证,包括以他们的母语或他们说的语言作证; 有代表。 参与举证的,受害人也有举证、申诉和质疑的权利; 参与应他或他的代表的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制作,熟悉这些行动的协议并提出反对意见。

在应受害者请求指定的案件法医检查中,他不仅有权了解决定本身,而且有权了解专家的意见。 此外,被害人有权在初步调查结束时了解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无论结束的形式如何),获得主要程序行为的副本; 参加初审法院对案件的初步审理,包括与提出将案件证据排除为不可采信的动议有关。 作为起诉方,被害人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支持起诉并在司法辩论中发言。 此外,受害人有权对判决和其他法院决定提出申诉,包括对被告从宽处理或需要对更严重的罪行适用法律,他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法院判决的投诉,并参加第二和监督机构法院的开庭。

如果受害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听电话,他可能会被绳之以法。 被害人根据讯问证人的规则作证,因此,被害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07 和 308 条。

23.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及其诉讼状况

К 其他参与者 刑事诉讼包括提供证据信息的人或参与提供技术或其他援助(援助)并证明调查行动的进展和结果的人。 他们不是政党。

一个人被邀请参加刑事诉讼 证人 根据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法院的决定,传唤他接受讯问以作证。 从传唤传票的那一刻起,一个人就开始承担证人的职责并获得行使权利的机会。

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参与刑事案件,但艺术第 3 部分中列出的人除外。 56 《刑事诉讼法》。

权利: 1) 拒绝对自己、配偶、近亲属作证; 2) 不得连续审讯超过四小时,每天最长审讯时间为八小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 3)在讯问期间使用文件和录音,在讯问期间申请录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4) 熟悉审讯协议并在协议中提出意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 5) 报销与出庭审讯有关的费用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 6) 出庭接受律师讯问等。

专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任命进行法医检查并发表意见的人。 任何具有必要专业知识且对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担任专家。

权利: (一)熟悉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刑事案件材料;

2) 申请提供补充材料; 3) 参与议事并向考生提问与考试科目相关的问题; 4)对超出专业知识范围的问题发表意见、拒绝发表意见(书面); 5) 提出投诉。

专家 - 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参与诉讼以协助发现和扣押物品和文件,使用技术手段向专家提出问题。 与专家不同,专家不进行研究。

权利: 1) 没有专业知识的拒绝参加; 2) 经询问者、调查员的许可,向调查行动的参与者提问; 3) 熟悉调查行动的协议,提出意见; 4) 提出投诉。

翻译 -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与刑事诉讼的语言流利,翻译所需的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59 部分)。

权利: 1)向参与者提问以澄清翻译; 2) 熟悉调查程序、开庭程序,并对翻译记录的正确性提出意见;

3) 提出投诉。

证人 - 对刑事案件的结果不感兴趣的人,受审讯人员、调查员的吸引,以证明调查行动的事实以及调查行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第 1 条第 60 部分)刑事诉讼法典)。

权利: 1) 参与调查行动,对其发表评论,并将其写入协议; 2) 熟悉调查行动的协议; 3) 投诉。

24.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及其程序表述

民事原告是提出财产损失赔偿要求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如果有理由相信该损失是由犯罪直接对其造成的。 承认某人为民事原告的决定由调查员的决定正式确定,审讯官由法院的裁决(法令)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44 条)。

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确立满足(或拒绝)民事诉讼的理由,使受害者和证人免于出庭,首先是刑事案件,然后是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启动后和初审法院的司法调查结束之前(《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4 部分)作为本人(个人或法律),因犯罪或犯罪行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以及其他为他的利益行事的人。

民事原告有权: 举证; 在免费翻译的帮助下,以他们的母语或他们所说的语言对所提出的索赔进行解释和作证; 提出议案和挑战; 参与应其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 在调查结束时熟悉案件材料并收到与他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关的程序决定的副本; 参加案件的审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中发言以证实民事索赔;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投诉;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部分的法院判决、裁定、裁定提出申诉。 民事原告有权在刑事诉讼的任何时候拒绝他提出的民事诉讼,但在法院离开审议室作出判决之前,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止(第44条)刑事诉讼法典)。

如果民事原告是公民,那么他也享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2条)。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索赔是针对被告或对其行为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提出的。 损害赔偿问题由 Ch 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条,在确定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的人时应遵循其规范。

民事被告人有权了解诉讼请求的实质、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说明诉讼请求是非曲直、收集和提出证据、提出申诉和抗辩、了解案件材料等权利。在调查完成后,并收到与他提出的民事索赔有关的程序决定的副本; 参加案件的审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 在司法辩论中发言;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投诉;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部分的法院判决、裁定、裁定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的案情由法院根据判决中的审判结果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05-309 条)。

25. 证据的主题和限制

事情 证据是指在每一件刑事案件中,无论其具体情况如何,都必须强制成立的一组情节,对案情实质具有法律意义。 举证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法第73条):

1) 犯罪事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情况);

(二)犯罪人的罪名、犯罪形式和犯罪动机;

3) 表征被告人格的情况;

4)犯罪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5) 排除该行为犯罪和应受惩罚的情形;

6) 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

7) 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情形;

8) 情况确认按照艺术没收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4.1 条,因犯罪而获得或是该财产的收益,或被用作或打算用作犯罪工具或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团体(犯罪组织)。 还必须确定促成犯罪的情况(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

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连同证明艺术中规定的情况。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73 条规定:

1)未成年人的年龄、出生日、月、年;

2) 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养条件、智力发育水平和其他人格特征;

3) 老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如果有证据表明精神发育迟滞与精神障碍无关,还可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对其进行管理(《刑事诉讼法》第 421 条)俄罗斯联邦)。

在精神错乱的社会危险行为的情况下,以及在行为之后发生精神障碍的人的罪行,除了所有案件中确定的情况外,事实证明:

1)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情形;

(二)该人是否有刑法禁止的行为;

3) 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4)过去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的程度和性质;

5) 该人的精神障碍是否与对他或其他人的危险或对他们造成其他重大伤害的可能性有关。 在证据的帮助下,将犯罪情节确定为与调查和考虑时刻相关的过去事实。 足以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证据表明 极限 证明。

证明范围的正确定义取决于证明主体的活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取决于在特定时刻要证明的情况。

26. 证据程序及其要素的内容

根据法律,证据是 收集、检查和评​​估 证据,以确定要证明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讯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收集证据。 检察官与调查员、询问人一起进行刑事诉讼,即为揭露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程序活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5 条)。 但是,他们有义务确定刑事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所有情况。 其中包括排除该行为的犯罪和可处罚性的情况,以及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情况(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5 条第 7 部分第 1-73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 有权利 (但没有义务)收集和提交书面文件和物品,以便将其作为证据纳入刑事案件。 这些实体有权收集和(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和(或)对象,但无权收集证据。

辩护人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 接收物品、文件和其他信息;

2) 征得同意的人进行讯问;

3) 向有义务提供所要求文件或其副本的公共当局、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组织索取证书、特征和其他文件。

防御者不能执行调查行动。 他所收集的资料,经调查人或法院附于刑事案件本身,即成为证据。

Проверка 调查官、调查员、检察官、法院通过将证据与刑事案件中现有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并确定其来源、获取确认或反驳正在核实的证据的其他证据来提供证据。 比较是一种认知活动,旨在相互比较证据,以确定它们所包含信息的重合性和差异性。 物证根据其稳定性和特征性进行比较。

证据评估 - 这是法官、检察官、调查员、进行调查的人的心理活动。 它在于这些人在他们基于现有证据、法律和良心的总体信念的指导下,决定每个证据的可接受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它们是否足以做出程序性决定。 证据评估发生在过程的所有阶段。

取证活动的所有要素——证据的收集、验证和评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统一进行,以与该阶段的任务和在该阶段建立的生产秩序相对应的程序形式发生在过程的所有阶段.

27.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相关和可接受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任何信息,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情况以及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犯罪案件。

证据是信息源和程序源的统一。

证据的迹象

1. 证据包含信息。

2. 信息不是关于任何情况的信息,而是关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3. 信息只能从法律规定的来源获取。

4.信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刑事诉讼证明。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决定了它的两个强制性属性:相关性和可采性。 不满足其中至少一项要求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

关联 - 法律要求 内容 的证明。 是指证据的内容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情节和事实的联系。 相关证据是指其内容表明有待证明的情形以及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形的证据,也表明其不存在的证据。

允许性 - 法律要求 到表格 证据 - 事实数据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74 部分)及其收集方法(形成) - 相应的调查或司法行动(第 164-170、173-174、176-184 条、 《刑事诉讼法》第 275-290 条)。

证据只是包含在合法来源中的事实数据。 偏离法律对事实数据来源的要求会剥夺其中包含的信息的证明价值,即使它们与案件相关。 例如,与案件相关但从匿名来源获得的信息是不可接受的。 不能采信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控告的依据。

艺术立法者。 《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提供了以下不可接受的证据清单: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缺席的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过程中提供的证词,包括拒绝辩护律师的案件,但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的证词在法庭上;

2)被害人、基于推测、假设、听证的证人的证言,以及无法说出其知情来源的证人的证言;

3)其他违法取得的证据。

立法者列举以下 类型 (来源)证据:

1)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词;

2)被害人、证人的证词;

3)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4)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5)物证;

6) 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

7) 其他文件。

清单很详尽。

证据分为个人的和物质的、指控的和无罪的、原始的和派生的、直接的和间接的。

28. 被告的陈述、他们的核实和评价

被告人的证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案件预审过程中或者在法庭上进行讯问时提供的资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在案。

作证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被告人的证言不仅是证据的来源,也是行使辩护权的途径之一。 因此,对于明知故犯或拒绝提供证据,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对他提出指控后,在调查期间以及在法庭上 - 当他已经知道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内容时,被告会受到讯问。 被告人的证词的主题是: a) 对他的指控; b) 他在案件中已知的其他情况; c) 案件中的证据。

被告证词的证明价值和对其证词的评估的特殊性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 一方面,被告通常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了解所犯罪行的所有情况。 另一方面,被告往往比任何人都更愿意隐瞒或歪曲这些信息,因为他的命运取决于案件的结果。

被告的证词分为两种类型:他承认自己有罪(全部或部分)的证词,以及否认他有罪的证词。

具有证明价值的不是被告承认有罪的事实,而是有关犯罪情况的具体信息。 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根据的供述(他可以随时拒绝)而没有引用任何具体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例如,如果被告人宣称他对自己的罪行没有异议,但由于严重醉酒而对犯罪的情况一无所知,那么这些证词就没有任何证据价值。 只有有关犯罪的具体情况的信息才能作为证据。

该信息必须得到案件中收集的全部证据的支持。 被告人的供述,只有在本案现有证据全部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77款)。 根据这一规则,法律防止高估被告认罪的重要性,并表明需要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 因此,证据不是被告人认罪的事实,而是被告人提供的表明其参与犯罪的信息,并在审计过程中得到客观证实。

现在让我们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另一种证词——他们否认自己有罪。 此类证言也需要经过仔细和全面的核实,被告的所有论点都必须得到反驳或证实。 如果一个或另一个都没有成功,并且对任何情况的存在(不存在)存在疑问,那么它们将被解释为有利于被告。

29. 嫌疑人的陈述、他们的核实和评估

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嫌疑人在审前审讯期间提供的资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下来。

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证言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取证信息的来源,另一方面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手段。 嫌疑人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必须在对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之时(下落不明的情况除外)或实际拘留之时起 24 小时内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如果根据犯罪事实提起刑事案件,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数据,可以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审讯人员会起草一份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一份副本交给嫌疑人。 在将犯罪嫌疑通知交给当事人之日起三天内,调查人员必须就指控的案情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223.1 条)。 嫌疑人有权知道自己涉嫌什么,并有权获得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副本或拘留协议副本、对他采取预防措施的决定副本、涉嫌犯罪的通知书副本。

因此,嫌疑人作证的主题是引起嫌疑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证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罪名尚未形成,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往往不够完整。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其他人的证言要经过认真核实和评估,其中有的可以得到证实,成为控告的根据,有的则不予受理。

除特定特征外,评估嫌疑人证据的规则与被告人的规则相同。

被告人和嫌疑人的证言种类之一是他们对他人的证言,即所谓的诽谤,即故意对他人作假证。 被告人、嫌疑人就构成控告内容或者拘禁根据的情节作证不利于他人的,一般就该事实、事迹、被讯问人的涉案情况,经查实的,有权提供任何证据,并对其负责,即使在他们故意造假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

被告人或嫌疑人根据事实、指控未包括的情节和被讯问人的涉入根本无法核实的情况,对他人作证的,被告人或嫌疑人必须警告该人他将作为证人作证,因此可能会因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而承担刑事责任。

30. 证人陈述及其验证和评估

证人的证言是他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下来。 证人证言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词的主题由艺术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本案有证据证明的任何情况,都可以询问证人。 证人证言的主题可以包括犯罪的情况、犯罪的准备或者隐匿、犯罪的后果以及其他具有证据价值的情形。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证人可能会被询问被告、受害人的身份以及他与他们和其他证人的关系。 证人有权拒绝对自己、配偶、近亲属作证,其范围由法律规定。 如果证人同意作证,则必须警告他,他的证词可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在他随后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56 部分)。

证人可以就他直接感知到的情况或他从其他人的话中了解到的情况作证。 在第一种情况下,他的证词将是二阶导数的原始证据。 但是,证人在报告从他人口中得知的信息时,必须说明其知悉的来源,否则其证言不具有证明价值(《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第75款)。 在证人证词中,只有关于感知事实的信息,而不是结论,证人的结论,才具有证据价值。

必须考虑无意的失实陈述、良心错误或错误的可能性。 形成见证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感知、记忆和复制。 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能出现错误和失真。

在评估证人的证词时,有必要考虑:

1)证人本人的身份:他的记忆属性、精神和心理状态、年龄、健康状况、一定的经历、性情、夸大或缩小所见事物的倾向等;

2)他感知现象的自然条件:时间、地点、天气、照明、能见度、可听度、感知持续时间、到物体的距离;

3) 从人感知到现象的那一刻起所经过的时间间隔的大小;

4)作证环境。

对证人证言的验证,首先是对其内容、完整性、一致性等进行分析。 其次,将证人的证言与案件中收集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包括其他人的证言。 最后,为了验证证人证词的正确性,可以进行各种调查行动:实验、检查、讯问他人、指定检查。 证人证言与他人证言相矛盾的,可以进行对质。

证人的证词应记录在协议中,该协议是根据所有调查行动协议的要求起草的。

31. 受伤者的信息、他们的验证和评估

受害人的证言是受害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下来。

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有很多共同点——证言的主体、条件、收集、处理和评估证词的程序,以及提出的程序。 与证人一样,受害人可能会被询问任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情况,包括他们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 78 条)。 然而,与证人不同,受害人是当事人,是控方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他被赋予了一系列程序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 因此,在他的证词中,他不仅可以报告他所知道的具体事实,还可以对案件中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评估,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与证人一样,被害人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词的,也应根据第 307 条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08 和 7 条(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第 3 部分)。 他有权拒绝对自己、配偶、近亲属作证,其范围由法律规定。 如果受害人同意作证,则必须警告他,他的证词可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在他随后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2 款第 2 部分) . 同时,对于被害人而言,与证人不同,作证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2 款第 XNUMX 款)。 这意味着,如果他表达了这样的愿望,调查人员和法院无权拒绝他作证。

对被害人证言的评价按照与证人证言评价相同的规则进行,同时考虑到以下特点。

评估受害者证词的具体细节是要考虑到始终伴随受害者证词的情绪负荷。 受害者通常对夸大对他造成的损害以及刑事案件的解决结果感兴趣。 他观察犯罪的条件可能会影响他对事件的看法、犯罪地点和罪犯的看法。 在评估受害者的证词时,必须考虑所有这些和许多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对评估受害人的证词提出了一些建议:他的证词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评估; 不能以被害人的指称证词作为起诉的依据,这些证词被本案的其他证据所驳斥,或者可能是被害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有错误认识的结果; 如果怀疑受害人在酒精中毒状态下能否正确理解他作证的事实,则无法根据受害人的证词证实指控。

受害者的证词记录在协议中,该协议是根据所有调查行动协议的要求起草的。

32. 材料证据:概念、类型、程序、存储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81 刑事诉讼法 物证 在刑事案件中得到承认 任何项目:

 作为犯罪工具或者留存犯罪痕迹的;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

 因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其他可以作为侦查犯罪和确定刑事案件情节的物品和文件。 因侦查行动而没收的有物证迹象的物品、物品、贵重物品,经过审查并附在刑事案件上,作出适当的决定,并根据艺术规则进行储存。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即: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规则);

 在审讯官、调查员指定的地点。 该规则适用于大件物品和物品,包括大宗货物托运。 此类物证被拍摄或拍摄成视频或胶卷,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密封,在刑事案件中,其本质和位置反映:检查报告、照片、胶卷或录像带、调查机构关于将其纳入物证和保管,以及验收入库的文件(行为、收据);

 转让出售,随后将收益转入适当的存款账户。 前款特别适用于因体积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刑事案件中存放的物证,包括大量货物,最重要的是易腐烂的货物和产品,以及快速陈旧的财产,存储困难或提供特殊条件的费用,其存储与其成本相称;

 在不影响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如果易腐烂的商品和产品变得无法使用,以及这些是含酒精的产品,以及长期储存对生命和健康或环境造成危险的物品(在进行必要的研究后),则销毁.

金钱和贵重物品在经过检查和其他必要的调查行动后,必须移交给银行,或者如果纸币的个别特征对证明很重要,则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保留。

判决后,以及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或决定,犯罪工具、金钱、贵重物品和艺术第 1 部分“a”-“c”中指定的其他财产。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4.1 条被没收,禁止流通的物品被销毁,文件留在刑事案件中或应他们的要求移交给相关方,其余物品移交给其合法所有者,如果后者未被识别,它们成为国家的财产。

关于物证所有权的争议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预审过程中查封的物品,未认定为物证的,应当退还被查封人。

33. 作为证据类型的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

这些是记录各种调查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行为。 (检查、身份证明等)。 其中包括调查行动协议和法庭开庭协议(《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 在预审程序过程中,每项调查行动都在单独的记录中起草;在司法调查期间,法院采取的所有行动都记录在一份文件中——庭审记录。

下列侦查行动的取证程序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检验(包括验尸、掘尸)、检验、扣押、搜查、出示鉴定、侦查实验和现场核实证言。 这些协议应与其他协议区别开来,其他协议也是在案件调查和审判期间制定的,但不是独立的证据来源(例如,审讯、对质协议)。 在这些情况下,被审讯者(证人、被告人等)的证词具有证明价值,而不是协议书,协议书仅作为固定证词的技术手段,没有作为证据来源的独立价值。

其他侦查取证行为的规程不是固定的,只是反映侦查人员对法律的某些要求的履行(例如,让被告人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规程),因此不具有证据价值。 在调查行动的制作过程中,可以使用各种科学和技术手段——摄影、录音和录像、绘图、计划、图表、模型和附加在协议上的痕迹打印(《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 .

所有这些证据信息来源都没有被命名为单独的证据类型(《刑事诉讼法》第 74 条),因此它们通常被称为协议的附件。 只有当有反映特定事实的协议以及制作演员和印象的条件时,它们才能具有证明价值。 然而,它们不仅确认和说明协议的内容,而且还可能包含额外的证据信息。

从证据理论的角度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刑事案件案情进行审议的会议记录具有最大的价值。 此类协议自始至终反映审判期间作出或作出的所有司法行动和决定。 它作为独立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可用于上级法院对该刑事案件的审查,以及一审或上诉法院的复审.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情况下,调查行动协议和开庭协议才被允许作为证据。 因此,违反这些规则可能导致作为证据的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例如,没有证明人的签名或以单数方式出示用于识别的对象)。

34. 其他文件作为证据

其他文件(调查行动协议和法庭会议记录除外)如果其中包含的信息与确定证据主体中包含的情况相关(《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84 部分),则可以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文书是一种材料记录介质(对象),官员或公民在其上以普遍接受的、可以理解的或可接受的方式记录了对正确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信息的特殊文书。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证明、各种组织的信息和证明、被告的特征、收据。 最常见的是书面文件(印刷和手写)。 但是文档中包含的信息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记录。 此类文件包括摄影和拍摄材料、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 官方文件(证书、行为等)和非官方文件(例如个人信件)都可以作为证据。

具有以下特征组合的文件具有证据价值:1)如果它们包含载体已知且可以验证的信息。 例如,一份匿名的、未署名的文件,即使其中包含案件的重要信息,也不能作为证据来源; 2) 如果在来自企业、机构、组织、官员或个人的文件中,信息在各自的官方权限范围内或(如果文件来自公民)在作者的实际知识范围内得到证明或说明; 3)文书记载的事实、情况是否与案件有关。 文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在任何调查行动的产生过程中被扣押,由诉讼的任何参与者提出或提出。 调查员或法院收到它们的事实必须在程序上得到适当记录。

官方文件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细节(印章、签名等)。

文件附在刑事案件的材料上,并在整个存储期间保存(《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84 部分)。 但是,不需要就此类包含发布特别决定(决定),就像有物证的情况一样。 这是指他们的“身体”交流,即他们只是适合。

应法定所有人的要求,扣押并附在刑事案件上的文件或其副本可以移交给他(《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84 部分)。

文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必须区别于文件——物证。 任何文件如果具有艺术规定的任何特征,都可以成为物证。 《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例如,将被盗或被删除)。 在这种情况下,该文件作为物证附在案件后。

35. 专家、专家及其评估的结论和指示

专家意见 - 就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人或当事人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强制任命和考试(《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 如果有必要建立,则其目的和生产是强制性的:

 死亡原因;

 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性质和程度;

 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当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独立捍卫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理智或能力存在疑问时;

 被害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怀疑其正确认识刑事案件相关情况并提供正确证词的能力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年龄,当它对刑事案件很重要时,以及确认其年龄的文件不存在或存在疑问。

有以下类型的考试:委托,复杂,附加和重复。

委员会 法医检查是进行的检查 几个 (至少两名)专家 一专长 (《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 司法鉴定综合检验是专家参与的检验 不同的专业 (《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 额外 指定法医检查 缺乏清晰度 或专家意见的完整性,以及当对先前调查的刑事案件情况产生新问题时(《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 重复 在发生的情况下指定法医检查 对有效性的怀疑 专家意见或专家或专家对同一问题的结论存在矛盾(《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 因此,当专家的结论对案情提出质疑时,会指定重新审查。

在进行必要的研究后,专家得出结论,该结论应说明:何时、何地、由谁、在什么基础上进行检查、在生产过程中有谁在场、专家使用了哪些材料、进行了哪些研究,向专家提出了哪些问题,他的积极回答。 结论以书面形式给出并由专家签字。

专家意见与其他证据相比没有优势,必须按照一般规则进行强制性验证和评估。 无论专家结论基于什么确切的科学数据,都不能被视为对调查或法院具有约束力。

鉴定人的证词是指在接受鉴定意见后进行讯问时提供的资料,目的是澄清或澄清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第80条)。

专家的结论是对当事人向专家提出的问题的书面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80 部分)。 专家的证词 - 他在审讯期间提供的信息,关于需要特殊知识的情况,以及根据艺术的要求澄清他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53、168 和 271 条(《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80 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 有经验的行动 以形成专家自己的判断。

36. 程序性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和措施类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不遵守法律要求的人实施国家强制或防止此类不遵守行为的可能性。 它们可以具有民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性质。 在调查机构、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的国家强制措施被称为 程序强制措施。 它们与其他国家强制措施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具有程序性质; 由国家授权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适用于参与案件的人,其不当行为或此类行为的可能性对刑事诉讼的成功造成或可能造成障碍; 具有源于刑事诉讼的一般目的的具体目标; 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条件,并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方式适用; 有特殊的内容和性格。

《刑事诉讼法》第四节规定了程序强制措施,其内容允许将以下类型的程序强制措施纳入这一类。

1. 拘留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 12 章)。

2. 预防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13 章):

 承诺不离开和适当的行为;

 个人担保;

 监督军事单位的指挥;

 对少年被告的监督;

 保证;

 软禁;

 拘留。

3. 其他程序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14 章):

 出庭义务;

 驱动单元;

 停职;

 没收财产;

 货币复苏。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不同,追求的目标也不同。 其中一些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继续犯罪活动,逃避调查和审判,或妨碍程序活动(预防措施、拘留、免职)。 其他则与在调查机构或法庭上提供或确保人员出庭的需要有关(到达、出庭义务)。 还有一些是确保执行财产处罚(没收财产)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约束手段、防止违法行为和保证正当行为手段。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手段,由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官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被指控犯罪嫌疑人使用为制止和预防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排除刑事案件诉讼的障碍,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37. 拘留嫌疑人

对嫌疑人的刑事程序拘留(《刑事诉讼法》第 12 章)是一种程序胁迫措施,由调查机构、调查官、调查员实施,从那一刻起不超过 48 小时该人实际上是因涉嫌犯有可判处监禁的罪行而被拘留。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拘留:

1)当它被抓到犯罪时或犯罪后立即;

2) 当包括受害者在内的目击者直接指出此人犯罪时;

3) 当在此人身上或他的衣服上、在他身上或在他的住处发现明显的犯罪痕迹时。

法律赋予调查机构、调查官、调查员拘留的权利,即使有其他数据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可判处监禁的罪行,但仅限于以下情况:人:1)试图隐藏; 2) 没有永久居住地; 3)他的身份尚未确定。 此外,当向法院提交请愿书以选择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时,允许拘留(《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91 部分)。

《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将嫌疑人带到调查机构后,调查人员必须在不超过 3 小时(《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92 部分)和 12从嫌疑人被拘留的那一刻起数小时内,调查机构、调查官和调查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拘留情况通知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92 部分)。 必须讯问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92 部分); 他可能会受到人身搜查(《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 在拘留或拘留某人时进行人身搜查,不需要出具特别决议和法院判决。

第 1 部分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保留了在嫌疑人被拘留后不迟于 12 小时通知其任何近亲(如果他们不在时,其他亲属)的强制通知的要求,并提供了向犯罪嫌疑人通知此类通知的机会怀疑自己。 同时,为初步侦查需要对拘留事实保密的,除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外,经公诉人同意不得通知(《刑法》第4条)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

对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侦查人员、讯问人员责令立即释放: (一)犯罪嫌疑未经证实的; 1) 没有理由对他采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 2) 拘留违反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3 条); 91) 自被捕之日起 4 小时后,未选择对他采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 48) 法院未按照第 5 款规定的方式延长嫌疑人的拘留期限。 3 艺术。 7 刑事诉讼法。

38. 采取预防措施的概念和依据

限制措施是指在有理由的情况下,由授权官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被告人、被告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对嫌疑人实施的刑事程序强制措施,以防止他们躲藏起来讯问、侦查、审判、妨碍诉讼、继续犯罪活动、执行判决。

预防措施是刑事程序强制的一种,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行为),迫使其做出为刑事诉讼所必需的行为(行为)。 预防措施是强制性的,它们是在违背被告(嫌疑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迫使他们避免实施《刑事诉讼法》禁止的行为,或者相反,迫使他们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出庭,不回避出庭,举止得体)。 根据其内容,预防措施对被告人(嫌疑人)产生心理、生理、道德影响(胁迫),可能限制其财产权益。

科目, 法律授权采取预防措施的有:调查员、调查员、法官、刑事案件在其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法院。

对被告选择了一种限制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对嫌疑人也采取了限制措施。 同时,必须在采取该措施后的 10 天内对嫌疑人提出指控,如果嫌疑人被拘留后又被拘留——在实际拘留之日起的同一时期内,而不是在通过关于拘留的决定。 否则,立即取消预防措施并释放囚犯。

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 -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嫌疑人:

1) 躲避调查、初步调查或法庭;

2)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3)可能威胁证人,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破坏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刑事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措施中,只有一种限制措施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被告(嫌疑人)——在特定案件中必要且充分的措施。 在解决采取限制措施的问题时,应考虑第 99 条规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指控的严重程度、被告身份、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职业和其他情况的信息。

预防措施的种类:

1) 承诺不离开和行为端正(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2 条);

2) 个人担保(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3 条);

3)对军事单位指挥的监督(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4)照顾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5) 保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

6) 软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7 条);

7) 拘留(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39. 签名不离境。 个人保证

签名不离开和适当的行为 - 被告(嫌疑人)的书面义务:

1) 未经询问人或法院许可,不得离开永久或临时居住地;

2) 在询问人、调查员和法庭的传唤下,在约定的时间出庭;

3)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02 条)。

向被告(嫌疑人)、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宣布选择这种预防措施的合理决定,并解释第 102 条。 《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和第 XNUMX 条及其上诉程序。 将决定的副本交给被告(嫌疑人)。 认购书本身表明被告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的居住地或临时逗留地。

不离开该地方的书面承诺不仅保证了被告人在某个地方的存在和不逃避调查和司法当局,而且保证他不逃避执行判决,一般来说,正常刑事诉讼过程中,事实真相的确立。 这是由于被告(嫌疑人)及时出现在电话中,他不停地出现在居住地(临时停留)。

不离开的书面承诺正确登记的条件是,它必须指明其有效期,通常用一般措辞:“在初步调查和审判期间”或“直到结束初步调查。” 如果不离开的承诺在初步调查期间被撤回,那么在初步调查结束时它就失效了。

个人担保 包括由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接受书面义务,他保证在审讯官、调查员、法院的召唤下,他保证行为正确(不妨碍诉讼程序)和被告(嫌疑人)出庭(第 103 条)刑事诉讼法典)。

该预防措施是应一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要求而采取的。 他们也可能拒绝担保。 人身担保是基于被告人对担保人的尊重、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是基于被告人(嫌疑人)对担保人的道义义务,保证被告人(嫌疑人)的行为举止和形象得体的克制措施。

第 2 部分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03 条要求获得被担保人的同意。 在个人担保上选择签名时,必须告知每个担保人选择此预防措施的案件的性质; 被告人(嫌疑人)为预防而选择个人担保作为预防措施的行为时的责任。

被告违反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采取更严厉的限制措施。 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义务,他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100 最低工资的罚款(《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03 部分)。

以个人担保形式选择限制措施的决定由授权官员的决定正式确定,即法院裁决。 决议(裁定)和书面义务的副本应当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保证人。 它还解释了对施加限制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40. 承诺。 软禁

保释 构成被告人、嫌疑人或其他人或组织在法庭上存放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以确保被告人、嫌疑人在审讯员、调查员、法庭的召唤下出庭并防止新的犯罪行为(第《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

保释由法院命令(法官的决定)申请。 在接受质押时制定协议,并将其副本移交给质押人。 保释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让出质人了解案件的实质。

如果选择保释而不是先前选择的预防措施 - 拘留或软禁,则被告(嫌疑人)将继续被拘留或软禁,直到保释金存入法院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该机构或个人决定谁选择了这种预防措施。

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终止案件的决定时,决定将保释金退还出质人。 如果案件在初步调查阶段终止,则保释金将退还出质人,并在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和议定书中注明,并由作出决定的官员和出质人签署。

如果被告人(嫌疑人)逃避刑事司法机构的传票,则法院判决支付的保释金应移交给国家。

保释作为一种限制措施只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家庭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 107 条)包括对嫌疑人、被告人行动自由的限制,以及禁止:

1) 与某些人交流;

2) 收发信函;

3) 使用任何通讯方式进行谈判。

未经官员许可,被告(嫌疑人)无权改变其居住地: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法官; 离开他们的家,这已经成为一个软禁的地方。 他不应该与某些人交流:刑事案件的从犯、证人、受害者、朋友甚至与他分居的亲戚。 可以禁止被告人发送和接收包裹、包裹、通过大众媒体提出上诉; 使用电话、传真、其他通讯方式。 考虑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嫌疑人可能会受到所有限制和禁令或其中的一些限制。

选择软禁形式的限制措施的决定仅由法院授权(《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 款第 29 部分)。

软禁作为一种克制措施是针对嫌疑人或法院判决的被告而选择的 是否有理由和方式适用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考虑到他的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情况。 法院关于选择软禁作为限制措施的决定或裁决表明了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的具体限制,也表明了受委托对遵守既定规定进行监督的机构或官员。限制(《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07 部分)。

41. 对一名被指控、怀疑的未成年人的监督。 军队指挥观察

根据艺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第 423 条,被指控(涉嫌)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可信赖的人的监督下采取转移形式的特殊预防措施,对于特殊儿童的未成年人机构——在这些机构官员的监督下。 这种约束措施包括由指定人员之一承担书面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出现在调查员面前和出庭,以及他的适当行为。 调查官、调查员、检察官应就此限制措施的适用作出决定,法院应作出裁定。

在撤销照顾未成年人的订阅时,父母(监护人、受托人、关闭的儿童机构负责人)会被警告未成年人被指控(怀疑)的犯罪性质以及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假定。 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接受监督的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可处以最高 3 元的罚款(《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第 100 款)以艺术规定的方式最低工资。 《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

军事指挥监督 对于被告人(嫌疑人),作为一种限制措施是根据艺术适用的。 《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针对特殊主体 - 军人或正在接受军事训练的公民。 该措施的实质是采取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章程规定的特殊措施,以确保被告(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检察官和法院传唤时在场,并且不妨碍审判。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军事单位的指挥部被告知选择了这种克制措施的案件的性质。 该命令同意根据艺术采取限制措施。 不需要《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 但是,如果军事单位的指挥部不能确保对军人进行适当的监督,并且反对采用这种限制措施,那么这种反对意见不应被忽视。

调查官、调查员、检察官应就此限制措施的适用作出决定,法院应作出裁定。 收到决定后,军事单位的指挥部向军事单位发出命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择这种克制措施的机构建立监视。

只有在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这种限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04 部分)。 在此预防措施期间,他们被剥夺携带武器的权利,不断受到上级或日常值班人员的监督,不单独被派往单位外工作,不被分配到警卫,未经指挥部许可不得离开单位的,在市休假期间不予开除。

被告(嫌疑人)违反军事单位指挥监督形式的限制措施,为解决对其实施更严厉限制措施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42. 拘留作为预防措施

拘留 根据应用 判断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以监禁形式处罚的罪行的人 两年多 如果不可能采取另一种更温和的克制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这种限制措施,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的刑罚,如果: a) 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永久居住地; b) 他的身份尚未确定; c) 他违反了先前选择的限制措施; d) 他从初步调查机构或法庭潜逃。

需要选择拘留作为预防措施的,侦查人员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审讯人员经公诉人同意,向法院提出相应请求。 提出请愿的决定不仅阐明了有必要拘留嫌疑人或被告的动机和理由,而且还证实了选择不同的限制措施是不可能的。 指定的请求由同级的地方法院或军事法院的法官单独审议,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参与。

这种限制措施的实质是剥夺被告人(嫌疑人)的自由,并将其拘留在审前拘留场所,直至实际执行定罪为止,除非限制措施被取消或改变。

犯罪调查期间的拘留不得超过 2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09 部分)。

如果不能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步调查,并且没有理由改变或取消预防措施,该期限可以由地方法院或相应级别军事法院的法官延长。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方式。 3 刑事诉讼法,最长 108 个月。 只有在刑事案件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如果同一法院的法官有理由选择这种限制措施,则可以对被指控犯有严重和特别严重罪行的人进一步延长期限应调查员的要求,经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调查机构负责人或经主体检察官同意的审讯者同意提交,最长 6 个月。

仅在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法官在调查人员向联邦调查局提交的请愿书中指控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时,才可以延长 12 个月以上的拘留期限。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或相关联邦机构行政权力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最长18个​​月。 不允许进一步延长期限。 被拘留的被告应立即释放,但艺术第 1 部分第 8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109 刑事诉讼法。

43. 其他程序性强制措施

其他程序强制措施包括:出庭义务; 驱动单元; 停职; 没收财产; 货币复苏。

适用于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证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专家、专家、翻译、证人均可申请 出庭义务、传票和罚款。

承诺参加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定,当审讯人员、调查员或法庭传唤时,一个人有及时出庭的书面义务,如果发生住所变更,应立即报告。

采取这种程序强制措施的决定是由询问者、调查员和法官的合理决定以及法院裁决做出的。

驱动器 (《刑事诉讼法》第 113 条)包括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情况下将某人强行带到审讯员、调查员或法庭。

除紧急情况外,不能在夜间开车;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因健康原因可以出院的患者,须经医生证明,不得携带。

调查由调查机构根据调查员、调查员和法警的决定进行。

停职 (《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是根据法官的决定对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的,根据审讯官的请求,经检察官同意,调查员经调查机构的负责人。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48 小时内,法官会发布关于暂时解除被告职务或拒绝这样做的决定。 被告人临时免职决定书送达其工作地点。

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用于确保执行民事诉讼、其他财产处罚或可能没收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或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与嫌疑人、被告人或对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制作。

在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账户、存款或存放在银行等信用机构的资金及其他贵重物品时,在该资金等限额内全部或部分终止对该账户的操作。被逮捕的贵重物品。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有义务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这些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的信息,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向调查员或审讯人员提供的信息。

应将议定书副本交给被扣押财产的人。

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不履行程序义务,或者违反开庭秩序的,可以由法院判处 金钱恢复 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最高可达最低工资的 25 倍。 《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

罚款由法院判处。 根据对协议的审议结果,法官决定处以罚款或拒绝处以罚款。 将决议的副本发送给起草协议的人和被处以罚款的人。

44. 申请和投诉

在《刑事诉讼法》中,单独的第五节专门处理请愿和申诉。

请愿书——法律程序参与者向审讯者、调查员或法庭提出的正式请求。

请愿书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口头请求进行调查或司法行动、采纳、撤销或修改对案件的某些决定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自诉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应向有权提出请愿的主体说明,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提出请愿。 驳回申请并不剥夺申请人在程序的一个阶段和后续阶段重新提交申请的权利。

申请可以被批准或拒绝(全部或部分)。 在全部或部分拒绝请愿的情况下,必须发布询问官员、调查员、法官的决定,以及说明拒绝理由的法院裁决。

提交申请的人必须被告知申请的审议结果。

投诉 - 就刑事诉讼主体或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因官员或法院的决定或行动而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而向进行法律诉讼的官员或法院提出的上诉. 调查机构、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法官、法院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均可上诉。

对预审程序过程中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的投诉将提交给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或初步调查所在地的地区法院。

进行法律诉讼的人有责任解释和确保上诉权。

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都有权对进行法律诉讼的官员的行为(不作为)和决定提出上诉。

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必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天内审议投诉。 在特殊情况下,当需要对投诉进行额外验证时,允许在 10 天内考虑,并通知申请人。

法院不迟于收到投诉之日起 5 天审理投诉。 除非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官认为有必要这样做,否则提出申诉不应中止有争议的行为的执行和有争议的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其他与被上诉人的诉讼或决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以及公诉人,参加庭审。

在法庭开庭时,出席法庭开庭的申请人证实了申诉,之后出庭的其他人被听取了意见。 法庭听取检察官的意见。 申请人有权发表意见。

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有义务消除法院指出的违法行为。

法院不服的申诉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45. 程序条款、它们的类型、价值。 更新和恢复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术语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诉讼的特定阶段进行诉讼、通过程序决定、启动和完成诉讼的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计算、遵守、扩展和恢复程序条款的基本规则载于艺术。 128 130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术语以小时、天、月计算。 以月为单位计算期间时,不应考虑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 在计算拘留、软禁和住院或住院时间时,还包括非工作时间。

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期限在最后一天的 24 小时到期。 以月计算的期限在上个月的对应日到期,如果本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期限在本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如果期限结束是在非工作日,则期限的最后一天应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计算拘留期间、拘留期间、软禁期间和住院期间的情况除外。精神病院。

法律规定了进行调查、司法和其他程序性行动的条件。

为确保诉讼程序参与者的权利,重要的是确定适用程序强制措施的最后期限。

因此,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得因涉嫌犯罪而将某人从实际拘留之时起被拘留超过 48 小时(《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94 部分,第 3 条第 128 部分) )。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 因此,对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有利于被定罪人的情况而作出的有罪判决的复审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414 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要求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解释关于程序期限的规则。因此,对判决上诉期限的解释应包含在判决的执行部分(法典第 3 条第 309 部分)刑事诉讼法)。

无正当理由错过最后期限意味着不考虑请愿、投诉或陈述。 例如,这种规则是专门为针对一审法院逾期提交的裁决提出的申诉和提交而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356 部分)。

如果投诉、请愿书或其他文件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给邮局,并转移给授权接收他们的人,对于被拘留者或在医疗或精神病院的人,则不视为错过期限医院,如果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诉或其他文件,则由审前拘留场所或医疗或精神病院的管理部门提供。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延长期限。 因此,法院,包括在预审程序过程中,有权就拘留期限的延长作出决定(第 2 条,第 2 部分,第 29 条,第 2-4 部分,第 109 条,第 3 部分,第《刑事诉讼法》第 255 条)。 因正当理由缺席的期限必须根据刑事案件的询问者、调查员、法官的决定予以恢复。 拒绝恢复该期限可能会被上诉。

46.程序费用

诉讼费用是与刑事案件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联邦预算或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资金偿还(《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31 部分)。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诉讼费用包括:

1) 支付给受害人、证人、他们的法律代表、专家、专家、翻译、证人的金额,以支付他们在诉讼地点出庭和住宿的费用(前往电话地点的旅费和回,国家强制保险乘客的运输保险费,火车上使用床上用品的费用,租房费用,每日津贴等);

2) 支付给受害人、证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证人的金额,以补偿他们的工资损失(对于那些工作并有固定工资的人)或分散他们日常活动的注意力(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工资的人)永久工资)用于向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传票所花费的时间;

3) 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职责而支付给专家、翻译、专家的报酬,但他们在公务过程中履行这些职责的情况除外;

4) 在律师通过任命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支付给律师的费用;

(五)物证保管、转交费用;

6) 在专家机构进行法医检查所花费的金额;

7) 每月向被暂时免职的被告人支付五倍最低工资的国家津贴(《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114 部分);

8) 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并非所有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材料费用都包含在程序费用中。 不包括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法官、陪审员及其材料和技术设备、建筑物和房舍的维护和运营等人员的维修费用。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定要解决法庭费用的分配问题。 诉讼费用由被定罪者收取或由联邦预算报销(《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32 部分)。

法院有权向被定罪者追讨诉讼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支付给翻译的金额(《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8 部分,第 2 条第 132 部分);

2) 支付给辩护律师的金额(在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为目的(包括如果嫌疑人或被告宣布拒绝辩护律师,但拒绝未得到满足)和在康复期间人(《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6 部分、第 5 条第 50 部分、《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5、132 部分);

3) 在未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审判而被判刑(《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316 部分)。

与参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口译员以及任命的辩护律师相关的程序费用只能由联邦预算报销。

47. 刑事诉讼中的更生

更生者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权就因非法或不正当的刑事诉讼而对他造成的伤害获得赔偿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第 5 条)。

下列人员有权康复(《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33 部分):

1) 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

(二)因公(私)检不起诉而被终止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人、被终止刑事诉讼的:

 由于没有犯罪事件;

 由于该行为中没有犯罪事实;

 在没有受害人陈述的情况下,如果刑事案件只能根据其申请提起,除非此类案件是在法律基础上提起的(《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20 部分);

 由于法院未同意提起刑事案件或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 1-5、9 和 10 条,第 1 部分)的人作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 或未分别获得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同意;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参与犯罪;

 鉴于与嫌疑人或被告有关的对同一罪名已经生效的判决,或法院裁定或法官对同一罪名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或未被撤销的决定讯问人员、侦查人员以同一罪名终止刑事案件或者拒绝立案的; - 由于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拒绝同意追究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的刑事责任; 同意剥夺已终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和(或)联邦委员会拒绝剥夺此人的豁免权。 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以及侦查人员、审讯人员在判决书上承认被终止刑事起诉的人享有改过自新的权利。 同时,向更生者发出通知,说明损害赔偿的程序。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年内(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96 条)康复者有权申请并要求确定支付的金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35 部分)刑事诉讼法),分别提交给做出康复决定的机构。

法官、调查员、审讯人员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损失金额并就支付款项作出决定。

康复权包括: 1)财产损失赔偿权; 2) 消除精神损害后果的权利; 3) 恢复劳动、养老金、住房和其他权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33 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无形形式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更生者的正式道歉(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以及媒体对一个人的更生情况的强制性报道,如果有关刑事起诉的信息以前在其中传播过。 货币形式的非金钱损害赔偿按照民事诉讼的顺序进行。

通过提供以前的工作来恢复劳动权利,如果不可能,则提供另一个同等的工作(职位)。

48. 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和理由

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条件是有理由和理由,并且不存在妨碍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

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有关包含犯罪迹象的行为的信息来源。

商业 公诉 提起刑事诉讼的原因是:

1)犯罪陈述;

2)投降;

3) 从其他来源收到的关于犯罪或正在准备犯罪的信息(第 1 条第 140 部分,第 141-143 条)。

商业 私人和私人公共 指控可以基于受害人本人的陈述,除非犯罪是针对处于受扶养地位的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权利的人(第 2 条第 4-20 部分)刑事诉讼法典)。

犯罪陈述 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公民的口头陈述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申请人被警告故意虚假告发的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的书面陈述必须由申请人签署。 关于犯罪的匿名陈述不是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 书面申请必须包含有关作者的完整信息,以及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认罪的投票率 - 这是一个人自愿向调查机构(询问者)、调查员、法院提交的关于他所犯罪行的报告。 认罪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接受口头自首声明并记录在协议中。 协议由供认自己的人和审讯官员(起草协议的调查员)签署。

在投降的情况下,官员确定:投降者的身份; 被举报人的行为是否包含犯罪要素; 行为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如何表达,发生了什么后果,可以传唤谁作证,是否有物证等。

从其他来源收到的犯罪或即将犯罪的报告。 其他来源尤其包括:调查人员或审讯人员直接发现犯罪迹象、在媒体上发表的包含有关计划或实施的犯罪信息的文章等。

在直接发现犯罪迹象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讯问人员有义务起草犯罪发现报告,其中列出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信息来源的信息。

提起刑事诉讼,除理由外,还必须具备 理由,即足够的数据指向犯罪的迹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40 部分)。

“充分数据”的概念是评价性的,其内容仅在考虑到具体情况时才被揭示。 在确定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时,有必要考虑: 必要 处置; b) 水平 了解这些情况(犯罪的可能性)。 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关于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数据。

49. 犯罪陈述和报告的核实

询问者、询问机构、调查员有义务接受, 检查消息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犯下或正在准备的任何罪行,在收到上述信息之日起 3 天内作出决定。 在检查有关犯罪的消息时,调查机构、询问者、调查员和检察官有权要求提供文件检查、审计并让专家参与。

根据媒体流传的一份关于犯罪的报道,调查机构代表检察官进行调查,调查机构负责人的调查员也代表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机关负责人有权根据侦查人员、讯问人员的请求,分别将审查犯罪报告的期限延长至 10 天,如果为进行文件检查或审计所必需的,侦查机关负责人应侦查人员的请求,检察官应审讯人的请求,有权将该期限延长至 30 天。

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文件,确认收到一份犯罪报告,说明收到报告的人的数据,以及收到报告的日期和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指出需要核实犯罪报告,但未规定实施方法。 根据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搜查活动的联邦法》和《关于警察的俄罗斯联邦法》的一些规范的分析,核实犯罪报告的方法包括:

1) 对事件现场的检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刑事案件开始前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76 部分);

2)检查和任命检查 - 确定犯罪痕迹并确定犯罪者(《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46 部分);

3) 其他程序行为:向机构、企业、组织、官员和公民发出要求、指示、请求(刑事诉讼法第 21 条);

4) 要求制作文件检查、审计、专家参与(《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44 部分);

5) 编辑部、相应大众媒体总编辑对相关大众媒体掌握的证实犯罪报道的文件、资料以及提供者资料的要求指定的信息,但此人设定了对信息来源保密的条件的情况除外(《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44 部分);

6) 行动搜查措施(《关于行动搜查活动的联邦法》第 6 条),以及行政和检察核查手段,其使用不是由于存在刑事诉讼。

根据犯罪报告的审议结果,调查机关、询问人、侦查人员应当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按照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2)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3) 关于传递消息的权限。

申请人被告知该决定。 同时,说明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及上诉程序。

50. 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

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和充分的理由,调查机构、询问人、调查员将提起刑事案件,并作出决定。 在 启动顺序 刑事案件,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出具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 由谁签发;

3) 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和理由;

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在此基础上提起刑事案件。

侦查人员、讯问人员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官。 公诉人认为立案决定违法或者没有根据的,有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4小时内撤销立案决定,并作出有理由的决定。 调查人员、审讯人员应立即将所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提起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46 部分)。

远距离航行的海船或河船船长、地质勘探队负责人、远离调查机构所在地的冬季宿舍、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负责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第1部分)和《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46 款)。 当上述人员提起刑事案件时,立即通知检察官已启动调查,当真正机会出现时,将案件材料和立案决定移交给检察官。

这种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是案件固有的 公开指责。

刑事自诉和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具有一定的特点。

关于艺术第 1 部分下的罪行的陈述。 115,艺术的第 1 部分。 116,艺术的第 1 部分。 129 和艺术。 《刑法》第 130 条,被视为案件 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0 部分)并提交给治安法官(《刑事诉讼法》第 318 条)。 此类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是针对受害者不知道其详细信息的人提出的,那么治安官将拒绝接受其诉讼申请,并将该申请发送给调查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调查以解决提起刑事案件的问题。 申请人会收到该决定的通知。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犯罪的刑事案件。 131,艺术的第 1 部分。 132,艺术的第 1 部分。 136,艺术的第 1 部分。 137,艺术的第 1 部分。 138,艺术的第 1 部分。 139、145,艺术的第 1 部分。 146 和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7 条被视为案件 私人公诉 并且仅应受害者的请求才启动(《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0 部分)。 除此以外,该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与公诉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类似。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调查员和询问人在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并且在没有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陈述的情况下,如果犯罪是针对某人犯下的,由于依赖或其他无助状态,或出于其他原因,无法捍卫自己的利益(h 4 《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

51. 刑事诉讼除外的情况

理由 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以下是。

1. 没有犯罪事件 (第 1 款,第 1 部分,第 24 条)意味着不存在社会危险行为这一事实。

2. 缺乏犯罪事实 (第 2 条第 1 款第 24 条第 37 款)可以在不法行为的事实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得到承认,但是: a) 此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必要的抗辩和第 42-20 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刑法典); b) 缺少犯罪的强制性要素之一(《刑法》第 3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第 1 部分)。 仅允许针对特定人员基于此拒绝(《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XNUMX 部分)。

3. 刑事诉讼时效届满后 (第 3 条,第 1 部分,第 24 条)。 该决定是考虑到艺术的要求而做出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8 条关于时效期限及其计算程序。

4. 犯罪人的死亡 (第 4 条,第 1 部分,第 24 条),前提是死者康复不需要刑事诉讼。

5. 受害人没有陈述 (第 5 条,第 1 部分,第 24 条)在私人和私人公诉案件中,第 4 条规定的案件除外。 20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6. 缺乏判断力 关于在艺术第 3 部分第 5-9、10 和 1 段中提到的人的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 448 或未分别获得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委员会对第 1 款和第 2 款中规定的人之一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意1艺术。 448(第 6 条第 1 部分第 24 款)。

有下列事由的,应当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

1. 与各方和解有关。 法院以及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的侦查人员或经公诉人同意的审讯人员,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有权终止对人的刑事案件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涉嫌或被指控犯有中轻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5 条,如果此人与受害者和解并弥补对他造成的伤害(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

2. 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参与犯罪有关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7 款)。

3. 由于特赦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27 款)。

4. 可用性 针对嫌疑人或被告 终审判决 或法院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决,调查机构、调查员或检察官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拒绝以相同罪名提起刑事案件的未撤销决定(第 4、5、第 1 部分,《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

5. 国家杜马或联邦议会拒绝同意剥夺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 终止行使其权力(《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27 部分)。

6. 与主动悔改有关。 法院以及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的侦查人员或者经公诉人同意的讯问人员,有权终止对涉嫌或者被控犯有中小型犯罪的人的刑事起诉重力,在艺术第 1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5 条(自愿自首、协助解决犯罪、损害赔偿等)。

52. 初步调查:概念和形式

初步调查以初步调查或调查的形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50 部分)。 调查表的名称与行使一定权力的机构名称相对应。 初步调查也可以通过联合活动进行,在这些机构的互动调查阶段内进行。 调查机构在授予它的程序权力范围内获得的证据与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对法院具有相同的意义。

初步调查的主要形式是初步调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22 《刑事诉讼法》。 初步调查的主导性质是因为它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是强制性的,但艺术第 3 部分规定的刑事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因为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

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资格,进行初步调查: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员;

 联邦安全局调查员;

 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调查员;

 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机构的调查人员。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初步侦查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总期间不包括根据艺术暂停程序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法律规定,区、市调查机构负责人或与他相当的专门调查机构(包括军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将初步调查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在调查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调查机构负责人和包括军方在内的其他专门机构负责人及其副手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2个月。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主席、相关联邦执行机构(联邦执行机构下)调查机构负责人及其代表。 预审期限的延长,必须书面通知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

调查形式的初步调查按照为初步调查制定的一般程序进行,但本章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32 《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查询:

 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调查员;

 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机构的调查员;

 讯问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的官员;

 询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法警服务机构;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审讯员;

 询问国家消防局的机构;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员 - 处理第 5 款第 3 部分所指罪行的刑事案件。 151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查询的总期限为 30 天。

53. 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

初步调查的一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初步调查的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见问题 52。

2. 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 见问题。 54.

3. 初步调查地点。 作为一般规则,刑事案件在犯罪结束地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

4. 一部作品中可能有 连接的 刑事案件: 1) 数人共谋犯罪; 2)一人犯数罪; 3)被指控隐匿犯罪,未事先承诺,在本刑事案件中被调查的; 4) 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或一群人实施了多项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

5.询问者、调查者有权 区分 将一个刑事案件转为单独审理另一个刑事案件: 1) 刑事案件中的个别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共谋犯罪; 2) 未成年被告与成年被告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被指控犯有与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中所指认的行为无关的罪行的人,如果在初步调查期间知道了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

6.询问者、调查者发布决定 关于材料的分配, 包含来自刑事案件的与正在调查的犯罪无关的新犯罪的信息,并将它们发送:调查员 - 调查机构负责人,审讯人员 - 检察官依法做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

七、初步调查 从刑事案件开始的那一刻开始, 调查员、审讯人员对此作出适当的决议(《刑事诉讼法》第 156 条)。

8. 如果有犯罪迹象,必须进行初步调查,调查机构将启动刑事案件,并 紧急调查 . 制作后(但不迟于 10 天),调查机构将刑事案件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9. 初步调查结束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 在确定了促成犯罪的情况后,询问人、调查员有权向有关组织提出采取措施消除这些情况的建议。

10. 恢复丢失的刑事案件 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命令进行,如果在司法程序过程中丢失,则由法院判决送交指定人员执行(《法典》第 158.1 条刑事诉讼法)。

11. 调查员,审讯员 必须考虑每个应用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请愿书(《刑事诉讼法》第 159 条)。

12. 如果被拘留的被告人无人看管未成年子女、其他家属,那么调查员、审讯员 采取措施将他们转移到护理中心 亲属或安置在适当的社会机构,并采取措施确保财产和住房的安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

13. 调查员、询问员警告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关于不允许披露初步调查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 161 条)。

54. 继承及其类型

各种调查机构的权限是根据以下规则划定的 管辖权 - 一组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标志,根据该标志,调查由特定调查员负责(《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并据此确定其管辖权:

1)主题(通用);

2) 属地(local);

3)个人(personal);

4)替代(混合);

5) 与刑事案件有关的。

主题(通用)标志 管辖权取决于所犯罪行的性质和资格,取决于不同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之间的权限划分:检察官办公室、内政部、联邦安全局等。 (《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

在地域(地方)的基础上 允许区分同名调查机构和初步调查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具体取决于其管辖权延伸到的领土,即管辖权由犯罪地点(地区)确定(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

个人(personal)属性 根据犯罪主体的某些特征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例如,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对代表和法官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替代或混合标志 管辖权意味着有可能由一名或另一名调查员调查若干罪行,具体取决于谁确定了罪行。 管辖权的替代标志用于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欺诈、挪用或挪用他人财产以及艺术第 5 部分中列出的许多其他罪行。 151 刑事诉讼法。

一种替代管辖可以认为是刑事诉讼法将同一罪行的刑事案件分配给不同部门的侦查人员管辖。 特别是关于艺术下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法典》第 208-210 条(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抢劫、组织犯罪社区)同时列在检察厅下属调查委员会调查人员要调查的刑事案件清单中俄罗斯联邦和内部事务机构的调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 条第 2、151 条)。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对特定调查人员的管辖权最终由检察官确定。

在连接的基础上 经各部门侦查人员侦查的犯罪,确定未成年人犯罪、滥用职权、受贿等类似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 这些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由管辖权包括与提起相应刑事案件有关的罪行的机构的调查员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151 部分)。

55. 作为初步调查形式的调查的特点

下面 询问 指在刑事案件中由审讯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初步侦查的形式,无需进行初步侦查(《刑事诉讼法》第 8 条第 5 款)。

调查形式的初步调查按照为初步调查制定的一般程序进行,但本章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32 《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查询:

 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调查员;

 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机构的调查员;

 讯问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的官员;

 询问俄罗斯司法部法警服务机构;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审讯员;

 询问国家消防局的机构;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人员 - 在第 5 款第 3 条第 151 款下的犯罪刑事案件中。 XNUMX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考虑调查的特点。

1. 调查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第 3 条所列罪行的刑事案件。 150 刑事诉讼法典。

此类犯罪要素有 70 多种。例如,盗窃(《刑法》第 1 条第 158 部分)、抢劫(《刑法》第 1 条第 161 部分)、因过失而毁坏或损坏财产( 《刑法》第 168 条)等。

2. 调查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其产生的时间很短。

调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 如有必要,检察官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与制作法医检查有关的情况下,区、市检察官、与其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及其副手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至6个月。 在与执行以艺术规定的方式发送的法律援助请求有关的特殊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 453 条,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官和与之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可将调查期限延长至 12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223 部分) .

3. 如果刑事案件是根据犯罪事实提起的,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资料,可以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审讯人员应当拟定犯罪嫌疑人书面通知书。犯罪,其副本已移交给嫌疑人。 之后,该人获得嫌疑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23 款第 1 部分)。

4.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第 1 段。 158 和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调查以起草起诉书而告终。 从起草起诉书的那一刻起,该人就获得了被告的诉讼地位。

起诉书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与案件材料一起送交检察官。 一份带有附件的起诉书副本按照第 222 条规定的方式移交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和受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如果在艺术第 3 部分中提到的案件中进行调查。 《刑法》第 150 条,不可能以调查的形式进行(由于在特定案件中证明的复杂性,不可能在为产生调查而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 ,检察官将刑事案件的材料送交初步调查。

56. 调查行动的概念、意义和制度

侦查行动的产生是刑事案件取证的主要方式。

从法律条文分析如下, 调查行动包括国家机构和执行刑事程序的官员(主要是调查员)的认知性质的程序性行动,目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痕迹、扣押、固定和审查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独立调查行动:

1) 检验;

2)考试;

3) 调查实验;

4) 搜索;

5)开挖;

6) 邮电项目的扣押、检查和扣押;

7) 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

8) 审讯;

9)对抗;

10) 出示以供识别;

11) 现场核实证言;

12) 指定和制作法医检查。 一些作者认为拘留嫌疑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91、92 条)以及扣押财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是调查行动。

可以根据将它们联合起来的链接的重要性的内容,对具有重合、相似或接近属性的单独调查行动进行分组。 客观存在的骨干因素和联系导致所有侦查行动被划分为以下相对孤立的群体,这些群体被《刑事诉讼法》规定为:1)检查、审查、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24章) ); 2) 搜查、扣押、没收邮电物品、控制和记录谈判(刑事诉讼法第 25 章); 3)讯问、对质、出示身份证明、当场核实证言(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 26) 法医检查的产生(刑事诉讼法第 4 章)。

调查行动的标准

1.认知导向。 调查行动始终旨在收集和核实证据(而不是任何信息),即使没有因此而获得证据。

2. 提供国家强制。

3. 侦查行动严重影响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

4. 刑事诉讼法中详细阐述和规定的程序的可用性。

进行调查行动的一般条件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侦查。 在刑事案件启动之前,只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和指定专家检查。

2. 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必须有专门的依据来执行这项特定的侦查行动。 开展调查行动的实际理由载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

三、侦查行动必须由接受刑事诉讼的人或代表他进行。

4. 不允许在夜间进行调查,紧急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64 部分)。

5. 在执行调查行动期间,参与人员的荣誉和尊严不得受到侮辱。

6. 调查行动的结果和进展记录在协议中。

57. 检查及其类型。 认证

检查 包括调查人员和其他对象对各种对象的刑事程序进行检查,以发现犯罪痕迹并澄清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

检查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涵盖特定类型的检查:事件现场、区域、场所、物体、文件、尸体。

通常,所有检查均在至少两名证人的参与下进行,但检查是在没有适当通信手段的难以到达的地区进行的情况除外,以及如果进行调查行动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70 部分)。

现场检查。 案发地,是指被调查事件发生的场所、其他物体或者区域,或者调查开始时作为犯罪现场的其他地方。

房屋检查 作为一项独立的调查行动,只有在房屋位于事件现场之外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检查 房屋 只能在居住在其中的人同意或根据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进行。 住宅是指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个体住宅建筑,住宅房屋,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包含在住房存量中并用于永久或临时居住,以及其他房屋或建筑物不属于包括在住房存量中,但用于临时居住(《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第 5 条)。

检查物品和文件 是在检查现场、场所或地形时直接进行的。 当有必要检查导致发现或扣押的调查行动之外的物品或文件时,以及在调查人员的要求或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

检查尸体 由调查员在其发现地点进行,该地点可能是事故现场。 作为一项独立的调查行动,可以在调查人员到达之前将尸体从发现地点转移到太平间、医院或其他地方时对尸体进行检查。

尸体在见证人、法医专家的参与下进行检查,如果他不可能参与,则由医生参与。 身份不明的尸体必须进行强制拍照和指纹采集。

认证 包括检查活人的身体,以发现特殊迹象、犯罪痕迹、身体伤害、识别中毒状态或其他对刑事案件很重要的财产和迹象,除非需要法医检查. 被告人、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经其同意的证人,可以接受讯问,但为评估其证词的可靠性而必须进行讯问的情况除外(《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 .

调查员发布关于进行检查的决定。

58. 讯问证人和受伤者。 对抗

审讯 包括调查员从证人或受害者那里收到关于刑事案件中要证明的情况的证词。

讯问,不论被讯问人的程序地位如何,均在初步侦查地点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 必要时,可以在被询问人的居住地、治疗地或者其他场所进行讯问。

通过传票将证人、受害人传唤给调查员(《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 传票被移交给被要求接受讯问的人,或使用通讯方式传送。 对未满 XNUMX 岁的人进行讯问的传票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通过其工作或学习地的行政部门发出的。

审讯时间不能连续超过4小时。 在休息和进食至少1小时后允许继续审讯,白天总审讯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讯问开始前,侦查人员确定了被讯问者的身份,然后向其说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讯问程序。 调查员可以自由选择审讯策略。 不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

证人有权与律师一起接受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189 部分)。 律师有权: 在调查员在场的情况下向证人提供简短的咨询; 经调查员许可,向证人提问; 对协议中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评论,以及对侵犯证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陈述。 调查人员可以省略律师的提问,但有义务将引述的问题记录在讯问笔录中。

讯问结束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讯问协议书供其阅读,或者根据其要求,由调查人员宣读协议书。 被询问人应当在协议书的每一页和整个协议书上签字。

由调查人员酌情对 191 岁以下的受害人或证人进行讯问——年龄在 XNUMX 至 XNUMX 岁之间——在教师的参与下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XNUMX 岁以下的受害人和证人没有被警告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对抗 是对先前因证词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而受到审讯的人的同时审讯(《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

在对峙开始时,调查人员向被询问者询问他们是否相互认识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然后他们依次被邀请就情况作证,为了澄清而进行了对抗。 作证后,调查人员有权交替提出其他问题,以澄清出现的矛盾。 经调查人员许可,对峙人员可以相互提问。

被审讯者在对质中的证言,按出具的先后顺序记录在对质记录中。 每个受审者分别在他的证词和协议的每一页上签名。

59. 身份证明的程序特征

身份证明 包括向证人、受害人、嫌疑人、被指控的任何人或物体展示,以便确定他们与识别人之前在某些情况下观察到的那些人或物体的身份、相似性或差异。

如果证人或该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将作为识别人)之前已经就被识别人的观察情况进行了讯问,则允许出示身份证明。 在审讯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象的特征、标志、特征,以便对其进行识别。

出示身份证明是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识别人是证人或受害者,在向他出示相关物品之前,他会被警告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词的责任,这在协议中有所说明。

除尸体外的任何物体都必须与其他类似物体一起提交以供识别。 提交识别对象的总数由调查员确定,但不能少于三个。 被识别的人与在外观上与被识别的人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人一起呈现给识别人,特别是在性别、年龄、体型、头发颜色等方面。 在演示开始之前,可识别的人被邀请在其他演示人员中占据任何位置,这在协议中有所说明。

因生病或因其他情况而无法出席的,排除其参与出示身份证明的可能性的,可以通过其照片与其他照片同时出示,进行身份识别。 照片的数量也必须至少为三张。 对象以一组相似对象的形式呈现。 当出示以供识别时,请识别人指出他作证的人或物体。

如果已经进行了识别,则请识别人解释他通过什么标志或特征识别出该人或物体。 调查员邀请所有参与识别演示的人员,包括证人,注意识别对象的指示标志或特征。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作为识别人的人受到谋杀、暴力等威胁,则按照艺术第 3 部分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对识别人采取了安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被识别人对识别人进行目视观察的条件下,根据调查员的决定对人进行识别以供识别。

用于识别的呈现协议包含关于识别人的身份、用于识别的呈现中的其他参与者、关于被呈现用于识别的人和物体的信息,以及对其数量和特征的描述。 辨认人在出示人或其他物件以供辨认时所作的证言,应尽量逐字记载。 如果通过照片进行识别,则在协议中附有照片表。

60. 搜查和扣押。 个人搜索

搜索 包括对房屋、地形区域或公民进行强制检查,以发现和扣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犯罪工具、物品、文件。 其制作的依据是事实数据,这些数据允许人们假设在任何地方或与任何人找到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文件的可能性。

搜查处所 是对住宅楼、公寓、车库和其他建筑物的强制检查,如果它们可能包含通缉对象。

在地面上搜索 包括对某些人拥有或使用的宅基地、乡村和其他地块进行强制检查。

在住宅中搜索 只能根据根据艺术要求作出的法院判决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 住宅是指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个体住宅建筑,住宅房屋,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包含在住房存量中并用于永久或临时居住,以及其他房屋或建筑物不属于包括在住房存量中,但用于临时居住(《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第 5 条)。

在搜查过程中,证人必须在场。 在开始搜查之前,调查员会提出法庭判决。 在侦查人员提议出具犯罪文书以及可能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或文件后。 如果被搜查的物品和文件是自愿发放的,调查员有权将自己限制在扣押所发放的物品和文件,而不进行搜查行动。

所有被扣押的物品、文件和贵重物品都提交给在搜查期间在场的证人和其他人,包装和密封,并由这些人签名证明。

搜索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在协议中。 该协议的副本将交给被搜查处所的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庭成员。

个人搜索 包括对衣服、鞋子、嫌疑人、被告的尸体进行强制检查,以发现和扣押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个人搜查是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的。 但是,作为例外,允许在不作出决定的情况下进行人身搜查,特别是: 1) 拘留或拘留某人时; 2)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进行搜查的场所或其他地方的人在自己身上隐藏了物品或文件(《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

挖掘 包括扣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某些物品和文件,如果确切知道它们的位置和来源。 挖掘的生产不涉及搜索活动。

扣押是根据调查员的决定进行的。 它是根据为进行搜查而制定的规则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83 部分)。 没收包含公民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的文件、包含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其他机密的物品和文件, 根据法院命令作出的。

61. 调查性实验。 现场检查

调查实验 包括再现某一事件的行为、情况或其他情况,以核实和澄清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数据。

研究者作为调查实验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它确定实验行动的内容,确保符合实施的适当条件。 在调查性实验的制作中,见证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 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告人、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参与侦查实验。 还可以邀请专家协助重建被调查事件发生的环境,或对调查实验的进展和结果进行拍照、录像。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进行调查性实验,前提是对参与实验的人的健康没有危害。

调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在根据艺术制定的协议中列出。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和第 167 条。

现场验证 在于先前被审问的人,为了澄清他的证词并确定他们在与所调查事件相关的地方符合现实,再现了这一事件的情况和情况,指向对象、文件、痕迹对刑事案件很重要,表明某些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194 条)。

在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进行详细讯问后,对证词进行现场核实,他们的证词需要核实,必须制定讯问协议。

现场核实证言是在见证人的强制性参与下进行的。 在开始现场核实证言之前,调查人员向参与者解释了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调查行动的目的和程序。 被审讯者有机会自由选择前往其先前在审讯期间报告的地点和将验证其证词的移动方向。

直接在与正在调查的事件相关的地方,被检查证词的人走在调查员和调查行动的所有其他参与者之前,并在考虑到该地点的位置和情况的情况下,澄清和补充他先前提供的证词以及位于其上的物体。 在验证证词的过程中,一个人可以准确地证明他之前描述的事件是如何发生的、以什么顺序发生的等。

在被核实证词的人以免费故事的形式提供信息并展示了适当的行动后,调查员会问他澄清、控制问题。 其他参与现场核实证言的人员经调查员许可提问。

不允许同时核实多人的证言,无论他们的程序状况和刑事案件的情节如何。

为记录被证实证言人的行为,可以进行录音和(或)录像。 现场检查证词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在根据艺术规则制定的协议中。 166、167。

62. 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谈判。 没收邮件和电报

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对话 是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的谈判中获取证据信息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以澄清犯罪的情节,并确保受害人、证人、他们的安全近亲、亲属或近亲。

按照艺术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 186 条,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人的谈话中包含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则对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的电话和其他谈话进行控制和录音。 只有在严重和特别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并且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允许控制和记录对话。

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的制作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电话和其他谈话的控制和录音的整个过程中,调查员有权随时要求进行录音的机构对其进行检查和收听。 录音制品以密封形式和附信交给调查人员,信中必须注明电话和其他谈话录音的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用于此目的的技术手段的简要技术特征。

调查员在见证人的参与下制定关于检查结果和聆听录音的协议。 该协议必须逐字包含录音的那部分,调查员认为这与给定的刑事案件有关。 录音制品应作为物证附在刑事案件中,并应在排除未经授权的人收听和复制录音制品的可能性并确保其安全性和技术适用性以重复收听的条件下以密封形式保存,包括在法庭会议。

没收邮政和电报物品 包括制定一项禁令,相关通信机构必须将以其名义收到的物品转移给某个收件人,以及将从他发出的物品发送到他指定的地址。

扣押的理由是让我们相信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物品、文件或信息可能包含在某些邮件中的事实数据。 任何邮政和电报项目的扣押、打开、随后的检查和扣押只能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行。 如果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法官决定的副本将发送给适当的通讯机构,该机构被指​​示扣留邮政和电报项目,并立即通知调查员收到的寄往特定收件人的邮件,以及邮寄项目或他发出的电报。

邮政和电报项目的检查、扣押或复制是在相关通信机构员工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检查邮政和电报项目的每种情况下,都会制定一份协议。

63. 考试的指定和制作

如有必要,在刑事案件中进行 法医检验 调查员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发布决议,说明指定考试的理由、专家的姓、名、父名或进行考试的专家机构的名称,以及作为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以及可供他使用的材料。

调查员让嫌疑人、被告人、他的辩护律师了解该决定,同时解释他们在任命和进行专家检查方面的权利。 这些人有权: 了解关于任命法医检查的决定; 向专家提出质疑或申请到其他专家机构进行法证检查; 申请其指定人员作为专家参与或在特定专家机构进行考试; 请求在关于指定法医检查的决定中向专家提出额外问题; 检查时经调查员许可在场并向专家解释; 熟悉专家的意见或不可能发表意见的报告,以及专家审讯的程序。 上述人员已熟悉有关指定法医检查的决定并向他们解释其程序权利的事实应反映在议定书中。

受害人有权了解指定专家检查的决定、质疑专家或申请到其他专家机构进行法医检查。

在认识到有必要在相关专家机构进行法医检查后,调查员将其决定和检查所需的材料发送给该机构。 机构负责人委托一名或多名专家进行专家检查,并通知调查员。

如果在专家机构之外进行法医检查,调查人员在作出指定检查决定后,传唤其选定的专家,确定其身份、专长和能力,以及没有理由挑战。 然后,调查员将关于任命法医检查的决定和进行检查所需的材料交给专家,向他解释他的程序权利、义务和责任。

调查员有权在检查期间在场。 在根据研究结果得出的结论中,专家有义务说明:何时、何地、由谁、在什么基础上进行了法医检查、使用了哪些材料、进行了哪些研究以及采用了何种方法进行了检查,检查期间在场的人,所有问题的答案,放在专家调查员面前。 必要时,调查人员有权询问专家,以澄清或补充其得出的结论。

专家的意见或者不能发表意见的报告应当提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如果法医检查是应受害者的要求或与受害者或证人有关的,他们也会获得专家意见。

64. 提出指控和讯问被告

如果通过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已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指控某人犯罪,则调查人员将该人列为被告,并就此作出适当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71 部分)。

该决定指出:其汇编的日期和地点,由谁起草,被告的姓名和父名,出生的月份,年份和地点,对犯罪的描述,并指出艺术中指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刑法》第 1 款、第 2 款,根据该条款,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格的,关于他作为被告人参与调查案件的决定(第 171 款、第 XNUMX 款) XNUMX)。

一个人从该裁决发布之日起成为被告(《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

有必要区分发布将某人作为被告人的决定和向被告人提交该决定。

必须在发布将其作为被告的决定之日起 3 天内对被告提出指控(《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 在提出指控之前,调查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将在何时提出指控,并说明有权独立邀请辩护律师或要求调查人员确保辩护律师的参与。 未被拘留的被告通过传票传唤(《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而被拘留的被告则通过拘留场所的管理机构进行传唤。

调查人员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宣布,如果他参与了案件,决定将其作为被告人的决定的内容。

同时,收费的本质和艺术所载的权利。 47 《刑事诉讼法》。

被告和他/她的律师必须在决定上签名证明这些行动已经执行,并注明提出指控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被告拒绝签字,调查人员应在决定中作出适当的记述。

应向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提供将其作为被告提出的决定的副本。 该决定的副本也将发送给检察官。

提出指控后,调查人员有义务立即讯问被告(《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 调查员查明他是否认罪,是否愿意就对他提出的指控作证。 提供证据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 款第 47 条)。 被告被审问指控的所有情况。 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有义务将讯问笔录告知被告人。

随着进一步调查,可能会出现改变或补充初始指控或部分终止刑事诉讼的理由。

在指控的变化是由于其实际方面或犯罪的法律资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所有情况下,并且增加指控是对被告犯罪活动的额外情节的确立,调查员发布新的合理决定,包括被告犯罪活动的所有情节及其以前或新的资格,向被告出示该决定并以新的罪名审问他。

65. 初步调查结束

侦查人员和讯问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定案件的全部情况已经查清后,停止进一步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形成和证实案件是非曲直的结论。 在初步调查的这个阶段,做出决定 关于案件的未来走向。

法律规定完成初步调查的表格如下:

1) 刑事案件的终结和刑事起诉;

2) 将案件连同起诉书(起诉书)送交检察官。 起诉书必须先于 一系列诉讼 研究者。

1. 调查人员通知被告初步调查完成,并向其解释第 217 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有权亲自或在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的帮助下熟悉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并就此起草协议。 调查人员通知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表调查行动完成。

2. 应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使这些人全部或部分熟悉刑事案件的材料。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的相关部分了解刑事案件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刑事案件材料的熟悉按下列顺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

调查人员将刑事案件的缝合和编号材料提供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刑事案件材料的先后顺序,由侦查人员确定。

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反复查阅刑事案件的任何一卷,并写下任何信息,并在任何卷,复制文件,包括在技术手段的帮助下。 如果在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显拖延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时间,则根据法院判决,规定一定的时间熟悉刑事案件材料。 调查员向被告解释他的请愿权: 由陪审员参与的法院审理案件; 由联邦一般管辖法院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议案件; 关于适用司法程序的特别程序; 进行初步听证会。

4.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完成对刑事案件材料的熟悉后,调查员拟定协议书,说明熟悉刑事案件材料、诉状和其他材料的开始和结束日期。陈述。

5. 刑事案件参与人之一提出的申诉得到满足的,侦查人员补充刑事案件材料。 在完成额外的调查行动后,调查员提供了一个机会来熟悉刑事案件的额外材料。

66. 指标、结构和内容

调查员的活动以准备起诉书而告终。

起诉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该法案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准备参加审判。 其意义在于,它将初步调查的所有材料系统化,允许司法调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220 刑事诉讼法在起诉书中,调查员指出:

1) 被告或被告的姓氏、名字和父称;

2) 他们每个人的身份数据;

(三)指控的实质、犯罪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的方式、动机、目的、后果以及与特定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形;

4) 指控的措辞,表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规定了对本罪的责任;

5)支持指控的证据清单;

6) 被辩方提交的证据清单;

7) 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

8) 受害人信息、犯罪行为对他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数额;

9) 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的资料。

起诉书首先列出了有关被告身份的完整简历和其他数据(如果有多名被告,则必须针对每名被告提供),然后是对指控性质和情况的陈述犯罪,然后提供证据。

描述犯罪行为的依据是决定将他作为被告提出的指控。 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必须足够完整,以包括犯罪的所有基本要素。 起诉书描述性部分的要素的呈现顺序由调查员根据特定刑事案件的特征来选择。

应特别注意形成起诉书中为支持指控而引用的证据清单,以及辩方引用的证据。 同时,不仅要列举证据,还要简要说明其内容(5年2004月XNUMX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令)。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起诉书附有以下内容: 人员名单 被传唤出庭,以及关于调查时间、所选择的限制措施并注明拘留和软禁时间、物证、民事诉讼、采取的措施的证明确保民事索赔和可能没收财产,取决于程序费用,如果是被告,受害人有家属 - 取决于为确保其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被传唤到法庭的人员名单,按照对抗的开始,是按照严格的顺序制定的。 名单上的第一位是被告,其次是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然后是控方和辩方证人。

起诉书的附件由调查员签字。 签署起诉书后,他立即将案件送交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

67. 初步调查的暂停和恢复。 寻找被告

暂停初步调查 指因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暂时中断调查行动。 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初步调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

 将作为被告带入的人尚未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因故下落不明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落已知,但不存在真正参与案件的可能性;

 嫌疑人或被告患有暂时性严重疾病,其存在由医疗报告证明,并阻止他参与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因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未能确定被带入被告人身份、下落不明等原因,中止初步侦查初步调查期限届满。

在初步调查中止之前,调查员有义务在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采取必要措施查明他们,并确定被带走的人是被告,如果他不为人知。 如果多个人涉及刑事案件,并且暂停的理由与其中一个人有关,则针对此人的案件根据第 154 条分开。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在单独的程序中并被暂停。

发布暂停决定,必须将其副本发送给检察官。 中止调查必须通知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其就中止调查决定向检察官或法院上诉的权利和程序(第209条)刑事诉讼法典)。

调查中止后,调查人员有义务采取措施寻找逃跑的嫌疑人或被告。 调查员有权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搜查。 这在中止调查的决定或特别决定中表明(《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如果被告被发现,他可以按照第 12 章规定的方式被拘留。 XNUMX 刑事诉讼法。

调查中止后,调查人员有权发出询问、进行适当的检查、索取文件、指示调查机构开展行动搜查行动,但无权进行调查行动。

在中止调查的理由不复存在或需要采取额外调查行动后,恢复初步调查。

调查人员或调查机构负责人就恢复调查作出决定。 嫌疑人、被告人、他的律师、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其代表以及检察官被通知恢复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68. 终止刑事案件的理由和程序

有理由的,应当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 艺术中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24-28 条(更多细节见问题 51):

 以拒绝启动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案件为由(没有事件、犯罪事实、诉讼时效届满等——《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

 与各方和解有关(《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

 基于终止刑事诉讼的理由(由于大赦法、嫌疑人或被告未参与犯罪等——《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

 与主动悔改有关(《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 调查员或检察官采取规定的措施,使人改过自新,并赔偿因刑事起诉而对改过自新的人造成的伤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如果刑事案件是以下列理由终止:

 没有犯罪事件;

 缺乏犯罪记录;

 嫌疑人或被告不参与犯罪。

刑事案件由调查人员的决定终止,并将其副本发送给检察官。

决定应注明: 签发日期和地点; 签发人的职位、姓氏、姓名缩写; 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借口和依据的情形;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规定了提起刑事案件的罪行; 初步调查的结果,说明被刑事起诉的人员的数据; 采取预防措施; 《刑事诉讼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根据该条款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诉讼; 取消限制措施的决定,以及没收财产、通信、停职、控制和记录谈判的决定; 对物证的决定; 对此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13 条)。

调查人员将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副本交给被终止刑事诉讼的人、被害人、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 如果终止刑事诉讼的理由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侦查人员对特定人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

公诉人在认定侦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的决定不合法或无根据后,提出合理决定,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以解决撤销侦查人员决定的问题。 如果法院认为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的决定是非法的或没有根据的,则他会做出适当的决定,并将其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执行。

如果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尚未到期,则可以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恢复诉讼的决定,应当提请刑事诉讼参与人注意。

69. 理事会及其类型

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征,刑事诉讼法据此确定有权审理本案的法院为一审法院。

习惯上将一般(主观)管辖权标志、属地(地方)管辖权标志、属人管辖权标志和通过案件联系起来的管辖权标志单独划分出来。

一般性状 管辖权取决于作为刑事诉讼标的的犯罪类型(种类)。 在管辖权的通用标志的帮助下,确定法院 什么链接 司法机关有权审理此案。 管辖权的一般标志是由关于将某一类别的刑事案件分配给艺术中某些法院的管辖权的法律的直接指示确定的。 31 刑事诉讼法典。

借助这一管辖权标志,法律将刑事案件的审理权交给世界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仅由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处理。 有限类别的重罪和特别重罪的刑事案件交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管辖。 此外,这些法院的权限还包括审理刑事案件,其材料包含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如果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联邦法院法官提出要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领土标志 管辖权由刑事案件必须由法院审理的规则确定 在犯罪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 如果犯罪开始于一处,结束于另一处,则犯罪结束地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本案。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允许在两种情况下改变领土管辖权:

1) 因对本院全体法官提出的质疑,本院无法审理刑事案件,或者本院全体法官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构成质疑的依据;

2) 如果不是所有参与本刑事案件诉讼的人都居住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地区,但前提是所有被告人都同意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个人标志 管辖权与犯罪主体的特定工作描述相关,并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况下运作。

因此,针对国家杜马代表、联邦委员会成员、法官的刑事案件,应他们的要求,必须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452 条)。 人身标志是确定军事法庭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案件关联管辖 包含的规则使得可以确定在一个程序中合并案件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案件,这些案件被指控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罪行的刑事案件都由上级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

70. 司法程序的一般条件

审判的一般条件包括:即时性和口头性(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 宣传(《刑事诉讼法》第 241 条); 法院组成的不变性(《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 审判长和法庭秘书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 243、245 条); 当事人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第 244 条); 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受害人、民事原告或民事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法》第 246251 条); 审判的限度(《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 休庭和中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 解决限制措施问题(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55 条); 开庭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 法庭会议记录(《刑事诉讼法》第 259、260 条)等。

直接 在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审查案件本身的证据。

诉讼正在进行中 口头。

公开 司法程序要求所有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都是公开的,但第 241 条规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连续性 庭审要求法院在听取被告人的遗言后,立即退到审议室作出判决。

法院组成的不变性 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在同一法庭组成中考虑。 如果任何法官被剥夺继续参加开庭的机会,则由另一名法官取代,案件重新开始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

当事人权利平等 包括在法庭开庭期间,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质疑和请愿、出示证据等权利。

诉讼限制: 1) 审判只针对被告,并且只针对对他提出的指控; 2) 在不损害被告人的地位且不侵犯其辩护权的情况下,允许在审判中改变指控(《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

根据艺术。 243 刑事诉讼法 主持 领导法庭会议和法官会​​议,即组织该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活动,以及法院的组成。

部分 在诉讼中 公共(私人)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 被告强制参与, 除了在中小严重性犯罪案件中,被告请求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此刑事案件的情况,以及第 5 条规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案件审理情况 延期 在一定时期内,如果由于某人未能出庭或因需要新的证据而无法审理案件,则表明新的开庭时间。 如果被告已经逃跑,以及在他的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法院 暂停 分别与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程序,直至他被搜查或追回为止。

庭审记录 必须在开庭后 3 日内由审判长和开庭秘书准备并签字(刑事诉讼法第 260 条)。

71. 准备开庭的一般程序。 任命法庭开庭

一审法院在开始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必须经过刑事程序的下一个独立阶段,称为审判准备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33 章)。

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法官必须查明每个被告人的以下情况: 1)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2) 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副本是否已交给被告人;

3) 所选择的预防措施是否会被取消或更改;

4) 提交的申诉和投诉是否得到满足;

5) 是否已采取措施确保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可能没收财产;

6) 是否有理由举行预审(刑事诉讼法第 228 条)。

作为考虑这些问题的结果,法官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将刑事案件移交管辖;

2) 指定初步听证会;

3) 关于开庭的任命。

法官的决定由决议正式确定。 决定应不迟于法院收到刑事案件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如果法院收到针对在押被告的刑事案件,法官将在法院收到刑事案件之日起 14 天内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

决定 安排开庭 在没有理由将刑事案件提交司法管辖区和举行初步听证会的情况下被接受(《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31 部分)。 关于指定开庭的决定解决以下问题:开庭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由单一法官或法院集体审理刑事案件; 指定辩护律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名单传唤人员出庭; 在非公开开庭期间审理刑事案件; 限制措施,但选择以软禁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必须至少在开庭前 5 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231 部分)。 法律规定开庭审理程序的期限:自法官发布指定开庭决定之日起不迟于 14 天,并且在陪审员参与的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 -不迟于 30 天。 此外,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不得早于向被告人移交起诉书或起诉书副本之日起 7 天(《刑事诉讼法》第 233 条)。

决定 举行初步听证会 如果有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理由,则接受。 《刑事诉讼法》第 229 条。 举行初步听证会:

1) 当事人请求排除证据的;

2)如果有理由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

3) 刑事案件有中止或终止理由的;

4)在陪审员的参与下解决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

5) 如果当事人请求按照艺术的第 5 部分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72. 诉讼的结构

审判由准备部分、司法调查、当事人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判决的决定组成。

审判的准备部分。 主审法官开庭并宣布将审理的案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1 条)。 秘书报告过程参与者的出庭情况以及某人未出庭的原因(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2 条)。

在开始法院的所有其他行动之前,审判长必须向翻译解释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 主审法官下令将证人带离法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4 条)。 然后,主审法官确定被告的身份(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并查明起诉书(法案)的副本何时移交给被告。

公布法庭的组成,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以及秘书、专家、专家和翻译人员组成,并说明质疑的权利。

此外,被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的权利是解释。 在向当事人解释权利后,审判长向专家解释他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

当事方被问及他们是否有动议获得新的证据或排除不可接受的证据。

司法调查 首先由公共(私人)检察官介绍对被告提出的指控。 主审法官确定被告对他的指控的态度。

然后是司法调查的主要部分 - 案件证据的研究。 首先,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然后审查辩方。 被告人被讯问,然后被害人,证人。 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法院有权传唤鉴定人进行讯问,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应当事人的请求,在司法侦查过程中随时对物证进行检查。 根据裁决或法院命令,对区域和场所进行检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调查实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出示身份证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89 条),可以进行检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90 条)。

接下来,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充司法调查。 在动议得到解决并采取与此相关的必要司法行动后,审判长宣布司法调查已完成(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

各方辩论 包括原告和辩护律师的发言,如果被告缺席,则由被告发言。 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人有权请求参加当事人的辩论。

然后各方辩论的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发言 与复制品, 那些。 对其他参与者的演讲中所说的话发表评论。

当事人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给被告人 最后一个字。

法院退休以作出判决。

73. 句子

法庭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宣布宣判时间,并退到审议室进行裁决。 在宣判期间,只有在本刑事案件中担任法庭成员的法官才能进入审议室。

法庭宣判 应讨论并解决以下问题。

一、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已经证明?

2、是否证明该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3.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哪一段、哪一部分、哪条规定了这一行为?

4. 被告人是否有罪?

5、被告人是否因犯罪受到处罚?

六、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有没有理由不判刑或免刑?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管教机构和制度?

7. 民事索赔是否需要满足,有利于谁,金额是多少? 被没收的财产是否已被证明是因犯罪而获得的,或被用作犯罪武器或旨在资助恐怖主义?

8、物证如何处理?

9. 程序费用应向谁征收,数额是多少?

10. 应在艺术规定的案件中的法院。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8 条,剥夺被告的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以及国家奖励? 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教育影响措施。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0 条和第 91 条? 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9 条?

11、对被告人的预防措施是否应取消或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

如果刑事案件由法院集体审理,则在解决每个问题时,法官无权投弃权票,但下列情况除外:投票赞成无罪释放被告并仍处于少数地位的法官被授予在刑法适用问题上投弃权票的权利。 如果法官对犯罪资格或处罚措施问题的意见不同,则无罪开释投票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资格投票相结合,后者规定了较轻的犯罪,以及施加较轻的惩罚。

主席最后投票。 只有在所有法官一致决定的情况下,才能对有罪的人判处死刑。 法官对判决有异议的,有权在审议室以书面形式提出。 反对意见附于判决书后,不得在法庭上公布。

判决以进行审判的语言列出。 判决书由所有法官签署,包括持不同意见的法官。 法院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296 条)。

74. 句子、其结构、内容。 句子类型

判决 - 由初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发布的关于被告无罪或有罪以及对其施加惩罚或解除惩罚的决定(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5 条)联邦)。

判决由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部分组成。

在判决的介绍部分 显示以下信息:以俄罗斯联邦名义作出的判决; 判决的日期和地点; 法庭名称、法庭组成、秘书、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资料; 被告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居住地、工作地点以及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被告人的其他人格资料; 被告被指控的俄罗​​斯联邦刑法的段落、部分、条款。

句子的描述动机和操作部分的内容根据其类型而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刑罚(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02 条):

1) 指责的;

2) 无罪释放。

根据对被定罪被告的处罚问题的解决,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302 部分):

1) 判处罪犯服刑;

2)任免处分;

3) 不判刑。 无罪释放(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302 部分)在以下情况下发布: 犯罪事件尚未确定; 被告没有参与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犯罪成分。

在无罪释放的描述性和激励性部分 阐明:指控的实质; 法院确立的刑事案件的情节; 被告无罪开释的理由和支持他们的证据; 法院拒绝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原因; 就民事诉讼作出决定的理由。

无罪释放的执行部分 必须包含: 被告的全名; 裁定被告无罪的决定和无罪开释的理由; 取消限制措施的决定; 澄清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损害赔偿程序。

有罪判决的描述性和激励性部分 必须包含: 对经法院确认的犯罪行为的描述; 法院对被告人的结论所依据的证据; 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解决与刑事判决、释放或服刑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动机。

在有罪判决的执行部分 必须注明:被告全名; 裁定被告有罪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据此判定被告有罪; 针对每项罪行对被告施加的惩罚类型和数量; 最后的惩罚; 惩教机构的类型和制度; 有条件定罪的试用期长短; 关于额外惩罚类型的决定; 决定取消审前羁押时间; 限制措施的决定直至判决生效。

75. 被告同意控告时的特别决策程序

经公诉人或自诉人及被害人同意,被告人有权申报 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 并申请量刑 未经审判 对刑事犯罪案件,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被告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提出申诉: 1) 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时刻,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协议中对此作了适当的记述; 2) 预审。

被告应就他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同意提出的指控而提出不经审判的判决申请。 如果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未邀请辩护人,则辩护人参与本案必须由法院保证(《刑事诉讼法》第315条) .

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程序是可能的:

1) 被告知道其申请的性质和后果;

2) 申请是自愿提出的,并在与律师协商后提出;

3) 公诉人或自诉人和(或)被害人不反对被告人提出的请求;

4) 对犯罪的处罚不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

如果法院确定本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被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不符合,则它以一般方式作出关于指定审判的决定。

开庭以一般方式举行,具有以下特点(《刑事诉讼法》第 316 条)。

对被告要求不经审判的量刑请求的审议始于公共(私人)检察官对被告提出的指控的陈述。 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理解控方,是否同意控方,是否支持不经审判就判决的请求。 法官不会以一般方式对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进行研究和评估。 同时,可以调查体现被告人人格特征的情节,以及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同意的指控得到刑事案件收集的证据的合理支持,则作出有罪判决,对被告人处以最高刑罚的三分之二的刑罚。对所犯罪行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的期限或规模。

宣判后,法官向当事人说明上诉的权利和程序。 不能根据艺术第 1 款规定的理由对上诉和撤销原判上诉该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 379 条(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的结论与法院确定的案件实际情况不一致)。

诉讼费用不可从被告处收回。

76. JP 制作的特殊性

治安法官对以下事项有管辖权:

1)自诉案件;

2) 一些刑事案件的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其实施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法庭诉讼的一般条件应适用于由治安官提出的诉讼。 这些细节仅适用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318-319 条)。

一、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提起。 治安官检查受害人是否在其申请中表明包含犯罪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除第 1 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外的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和第 27 条。

只有在被害人处于无助状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并经公诉人同意,由询问人送交初审。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318 部分)。

2. 自治安法官受理其诉讼申请之时起,提起诉讼的人为自诉人,被提起诉讼的人为被告。 私人检察官解释了艺术规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42 和 43 条。

3. 治安法官在审判开始前根据本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典第 319 条包括:审议投诉,根据艺术第 3 部分和第 5 部分的要求更正投诉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 318 条; 应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请求,协助他们收集证据; 传唤被告人,让他熟悉案件的材料,并找出被告人认为应该传唤谁出庭作辩方证人; 向当事人解释调解的权利,并在调解发生的情况下作出驳回案件的决定。 如果和解没有进行,法官将指定自诉案件在法庭开庭审理。 从案件被分配到法庭审理的那一刻起,被告就被称为被告。

如果受害人无法指明犯罪人,法官必须将申请转交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机构负责人,以启动刑事案件并以一般方式进行调查(第 1 条第 319 款)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4. 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是被害人陈述中被指控的人可以提出反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提出申诉的人同时出现在两个程序条款中的法庭 - 自诉人和被告人。

5. 律师可以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 根据治安法官的命令,可以接纳被告人的近亲或他申请入院的其他人(《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9 部分)。

6、自诉人有权在开庭前与被告人和解。

7. 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323 条)。

77. 陪审员参与的法庭司法调查的特点

在有陪审员参与的法院中,案件交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或地区法院、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自治区法院管辖被考虑。 申请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后申报。

在此类案件中,预审是强制性的,在预审期间,被告再次确认其请求,并决定排除不可接受的证据问题。 庭审任命后,秘书或助理法官从普通和预备名单中随机选择陪审员候选人。

在开庭准备阶段,将已出庭的陪审员候选人名单(至少20人)交给当事人,但不注明家庭住址。 当事人有权回避陪审员,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公诉人有权宣告无故回避陪审员(该回避每人可宣告两次)(《刑法》第327条)刑事诉讼法)。 解决陪审团候选人自我退出和挑战问题后,至少要有14人,前12人组成陪审团,2人为预备队。

司法调查 在陪审团审判中,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开始。 在介绍性陈述中,公诉人阐述了所提出指控的实质,并提出了审查他提出的证据的程序。 辩护人就所提出的指控表达了与被告人一致的立场,并就其提交的证据的审查程序发表了意见。 陪审员通过审判长有权在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事人讯问后,向他们提问。 问题由陪审员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通过领班提交给审判长。 这些问题由审判长提出,可以因与所提出的指控无关而被驳回。

如果在审判期间出现证据不可采信的问题,则在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法官决定排除他认为不可采信的证据。 在陪审员的参与下,对被告身份数据的审查仅限于确定被告被指控罪行的个别要素所必需的程度。 禁止调查前科的事实、被告人长期酗酒或吸毒的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陪审员对被告人产生偏见的资料。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解决以下问题: 1)是否已经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已经发生; (二)是否证明该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2) 被告人是否犯有本罪。 其余问题由主审法官在没有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自行解决(《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部分)。

七十八、二审法院审理程序的主要特点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或翻案程序中提出上诉。

上诉权属于:

 定罪;

 有道理的;

 他们的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

 检察官或上级检察官;

 受害人及其代表。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有权就民事诉讼部分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和意见书通过治安法官提交给地区法院。 提起上诉的投诉和陈述:

 不服地方法院一审或上诉审的判决或其他决定 - 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领地或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和自治区法院;

 反对共和国最高法院、区域或区域法院、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自治区法院的判决或其他决定 - 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反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的判决或其他决定 - 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当事人可在

自判决宣布之日起 10 天,对于被拘留的被定罪者 - 在将判决副本交付给他之日起的同一期限内。 逾期提交的投诉或陈述将不予考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56 条)。 有正当理由逾期上诉的,有权提出申诉、陈述的人可以向原判决或者作出上诉决定的法院申请恢复逾期。

提出申诉或陈述,中止执行刑罚,但无罪判决、有罪判决不判处刑罚、有罪有期徒刑并释放或有罪判决的除外与剥夺自由或有条件监禁无关。

二审刑事案件的法院仅在被上诉的部分验证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如果确定的情况涉及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定罪或无罪的其他人的利益,并且没有就此提出申诉或陈述,则还必须针对这些人检查刑事案件。 同时,也不能允许他们的处境恶化。

只有在检察官的提议或受害人、自诉人或其代表的控诉(法典第 2 条第 369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 只有在检察官的建议或受害人、自诉人或其代表对被告无罪无罪的控诉下,上诉法院才能推翻无罪判决(《刑法典》第 370 条)俄罗斯联邦程序)。

79. 上诉法庭的程序

审议刑事案件 上诉 由地区法院法官单独执行,包括检查治安官对上诉和提交的判决或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上诉刑事案件的审议必须在收到上诉或陈述之日起 14 天内开始(《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

经审查收到的刑事案件,法官作出关于指定开庭的决定,其中解决了以下问题:

 审理刑事案件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传唤证人、专家和其他人出庭;

 关于限制措施的保留、选择、取消或者变更;

 在本条规定的案件中,在非公开法庭会议中审议刑事案件。 241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在听证会上,公共(私人)检察官、提出申诉或出于其利益提出申诉的被告、第 51 条规定的案件中的辩护律师的参与。 XNUMX 《刑事诉讼法》。 考虑到以下特点,生产以一般方式进行。

司法调查始于审判长对判决内容的总结,以及上诉或陈述的实质和反对意见。 开庭后:

 听取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一方的讲话;

 听取对方的异议;

 检查证据;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传票,则要求对在初审法院接受讯问的证人进行讯问。

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传唤新证人、进行法医检查、索取物证和文件,但一审法院拒绝对其进行检查。 同时,上诉法院无权以一审法院不满足为由拒绝满足请求(《刑事诉讼法》第365条)。 司法调查结束后,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补充司法调查的动议。 法院解决了这些请愿书,然后进行当事方的辩论(《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66 部分)。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67 条规定,上诉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有权参考法庭宣读的未被传唤的人的证词,以证实其决定上诉法院,但在一审法院受审。 如果这些陈述受到当事人的争议,那么提供这些陈述的人将受到讯问。

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诉法院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保持判决不变,上诉或陈述 - 不满意;

 有罪判决无效、被告人无罪开释或者刑事案件终结;

 取消无罪开释并作出有罪判决;

 关于改变句子。

80. 上诉机构的程序

最高法院 根据撤销原判的申诉和提交,验证判决和其他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73 条)。

最高上诉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得迟于最高上诉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74 条)。

在收到带有翻案申诉或陈述的刑事案件后,法官确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必须在开庭前 14 天通知当事人。

被羁押的罪犯,如果在考虑申诉或宣判期间表示愿意在场,他有权直接参加法庭开庭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表明自己的立场。

最高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顺序如下:

 审判长开庭;

 宣布刑事案件,正在考虑其翻案申诉和(或)呈件;

 法院组成公告、当事人全名、翻译全名;

 解决挑战和动议;

 一名法官对判决内容或其他有争议的法院判决的陈述,以及翻案上诉和(或)陈述;

 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一方的讲话,以支持其论点和另一方的反对意见。 如果有多个投诉,则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发言顺序。 为了确认或反驳上诉和(或)陈述中给出的论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额外材料的可能性。 无法通过调查行动获得额外的材料。 其中可能特别包括推荐信、奖励和促销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补充材料必须与本案其他材料一并评估,不需要一审法院补充核实和评估的,可以作为改判或者撤销(终止刑事案件)。

审议室法院在翻案程序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议的结果,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保持判决或其他有争议的司法决定不变,以及投诉或陈述 - 不满意;

 撤销判决或其他有争议的法院决定以及刑事案件的终止;

 撤销判决或其他上诉的司法决定,以及指示刑事案件在初审或上诉法院从初步听证、审判或法院判决后的诉讼阶段重新审判陪审团;

 更改判决或其他有争议的法院判决。

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以裁决的形式发布(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78 条)。

81. 撤销判决或其他判决的理由

撤销或修改法院判决的理由 - 这些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通过剥夺或限制刑法保障的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不遵守诉讼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可能影响合法诉讼的决定,有理有据的判决。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79 条,撤销或更改最高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第 369 条重复第 379 条 - 后者理由之间的唯一区别是所施加的惩罚不公平):

 第一审或上诉审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判决书中所载的法院结论不一致;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滥用刑法;

 不公平的判决。

判决被承认 与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 如果(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80 条):

 开庭审理的证据不支持法院的结论;

 法院没有考虑可能对法院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在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没有说明法院基于什么理由接受了其中一些证据而驳回了其他证据;

 判决书所载的法院结论存在重大矛盾,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对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刑法的正确适用或刑罚的确定;

违反刑事诉讼法 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刑事诉讼法》第 381 条):

 如果有理由,法院不中止刑事案件;

 法院非法组成量刑或者陪审团非法组成作出判决的;

 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的案件除外;

 在根据刑法强制要求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在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审理刑事案件;

 侵犯被告使用他所知道的语言和翻译协助的权利;

 未授予被告参与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遗言;

 宣判时违反法官会议的保密规定;

 以法庭认可的不可接受的证据来证实判决;

 如果刑事案件由法院集体审理,则没有法官或其中一名法官的签名;

 缺乏开庭记录。

滥用刑法 是(《刑事诉讼法》第 382 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的要求;

 适用适用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错误条款或错误段落和(或)部分条款;

 指定比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相关条款更严厉的处罚。 不公平 是判处刑罚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 383 条):

 与罪行的严重性、罪犯的人格不相符;

 就其种类或规模而言,它是不公正的,无论是由于过于温和,还是过于严厉。

82. 执行

基于艺术的第 4 部分。 390 刑事诉讼法 正在执行判决 由初审法院在其生效或刑事案件从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退回之日起 3 天内提交。

“执行刑罚”的概念比“执行刑罚”的概念更广泛,因为它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其他实体(受托执行刑罚的机构或团体)行使职权的活动不仅在刑事诉讼中,而且在其他关系中。 “上诉执行”的概念仅代表法院的程序活动。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391 条规定,一审或上诉法院的裁定或裁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或最高上诉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可执行. 法院的裁定或者法院的裁定不上诉的,应当立即生效并执行。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作出的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决或决定,在涉及释放被告人或被告人羁押的部分,应立即执行。 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8 章和第 49 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的程序, 定义,由艺术定义的法院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 393 条。 对法院的判决、裁决、决定的执行上诉被分配给初审刑事案件的法院。 有罪判决书副本由法官或法院院长送交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或机关。 上诉法院有义务将其对被拘留者的决定通知受托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 翻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时,原审法院或者上诉审法院改判的,还应当附上原审法院裁定书副本。句子。 受托执行处罚之机关或机关,应立即通知作出有罪判决之法院执行之。 受托执行刑罚的机关或者机关应当将被定罪人的刑罚执行地通知作出判决的法院。

如果民事诉讼请求得到满足,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将收到关于上诉执行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 394 条)。

在申请执行刑罚前,刑事案件开庭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根据近亲属、在押罪犯的亲属的请求,提供会见的机会(第395条)刑事诉讼法典)。

83. 监察机关的程序

监督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 提出监督投诉和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402 条);

2) 法官对监督投诉和意见的研究,如有必要,检索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406 条);

3) 法官下达将控告(代理)移送监督法庭审议或拒绝满足控诉(代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406 条);

4) 由监督机构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407-410 条)。

下列人员有权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人、被宣告无罪的人、其辩护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公诉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与民事申索有关的部分)。 投诉连同所有附件材料发送至 直接向监察法院提出。

法律规定了三级监督法院:

1)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法院、自治区和自治区,以及地区(海军)军事法院;

2)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

3)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 上级监察机关不仅有权审查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司法判决,也有权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

刑事案件的审理由最高法院在 15 天内进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 自法官决定将案件移交至最高法院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

案件由报告员报告。 法庭成员可能会就报告的案情向他提问。 在演讲者之后,请检察官发言。 如果案件在他的陈述中被考虑,那么他支持陈述的论点,但如果考虑的主题是投诉,那么检察官就该案发表意见。

检察官后,罪犯、被宣告无罪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庭审的,有发言权。

在他们的发言之后,检察官和有关人员被带离法庭。 审议室的保密制度不适用于监督案件的审议。

监督审判法院的法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 如果在场法官的多数投票赞成,则认为该投诉的决定已通过。 但是,在考虑对已判处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时,如果出席会议的主席团法官少于三分之二投票赞成,则认为将死刑减为较轻的刑罚。保留死刑。

监督法院有权:

 保持有争议的判决不变;

 撤销二审和下级法院作出的有争议的判决和随后的判决,并终止诉讼程序;

 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和随后的所有判决,并根据案件的指示在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撤销二审法院在本案重新审理的案件指示;

 修改判决。

84. 因新情况或重新开始的情况而恢复刑事诉讼

对新发现的情况 包括法院判决生效时存在但法院不知道的情形:故意伪造被害人、证人的证言、伪造物证等导致判决违法、不合理的情形或刑事案件中的不公平判决; 法官或审讯人员、调查员或检察官的犯罪行为,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并产生同样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13 部分)。

新的情况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承认法院在本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规范性法案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制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其他新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413 部分)。

在刑事责任时效期间(《刑法》第 78 条),并且不迟于发现新发现的情况之日起一年,法院判决所针对的人的情况可能会恶化。

诉讼由检察官发起,检察官在检查他收到的信息或直接确定新发现的情况后,发布适当的决定,然后进行检查,要求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进入的证明法律效力。

完成检查后,检察官在确定了恢复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的理由后,对此作出结论,并将刑事案件连同判决书的附件送交法院,其中包含新发现的情况,或新情况的调查材料。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合议庭、地区级法院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中,法庭会议以其中一名法官对案件材料的报告开始。 法官发言后,检察官发言。 与会有关人士发言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合议庭成员退会至会议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撤销法院判决,则在有足够数据的情况下撤销判决,终止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如果提出有关罪犯情况恶化的问题,或者如果需要在开庭时对案件材料进行额外审查以解决改善他的情况的问题,法院在撤销被质疑的法院判决后,发送案件进行新的司法考虑。

如果诉讼理由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提交意见书俄罗斯联邦关于修改司法判决的意见。 主席团在一个月内考虑提交。 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在三天内送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被决定人、检察官和俄罗斯联邦欧洲人权法院专员。

85.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适用于犯罪时未满 18 岁的人。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审判期间,并证明本条规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出生日期、月份和年份; 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养条件、智力发育水平和其他人格特征; 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如果有证据表明精神发育迟滞与精神障碍无关,还确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对其进行管理(《刑事诉讼法》第 421 条) .

在讯问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时,教师或心理学家的参与是必须的。 审讯不能不间断地持续超过两个小时,总计每天超过四个小时。

未成年人的基本保障之一是法定代表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法》第 426、428 条)。 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

根据艺术拘留未成年嫌疑人。 第 91 条,拘留(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仅适用于涉嫌或被指控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以及中等严重性罪行的例外情况,同时指定理由在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423 条。

侦查人员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讯问人员经公诉人同意,有权对未成年人犯中轻罪作出终止刑事追诉的决定并立案。向法院提出对被告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措施的请愿书。 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此请愿书,并传唤未成年人、其辩护律师、法定代表人和检察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08 部分)。 在法庭命令中,法官指定了一种或另一种教育影响的衡量标准。

对未满 16 岁的人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始终在非公开开庭的情况下进行。

《刑事诉讼法》区分了由法院终止由未成年人犯下的中轻罪的刑事案件, 免除刑事责任 并根据第 2 条对他实施强制性的教育影响措施。 《刑法》第 90 条(《刑事诉讼法》第 431 条),以及 发布 少年法庭 从惩罚 对于中轻罪,需转介至封闭式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机构(刑事诉讼法第 432 条)。 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释放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并将其送往指定机构直至成年,但不得超过三年(《刑法》第 92 条) )。

86.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的应用程序

理由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PMMM)适用的程序是:

 某人实施刑法特别部分条款规定的行为, 处于精神错乱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免于刑事责任);

 攻击脸部 犯罪后 无法施加或执行惩罚的精神障碍(一个人没有被免除刑事责任和惩罚,但这些问题的解决被推迟到他的康复)。

PMMH 是在精神障碍与对病人、其他人的危险或对他们造成其他重大伤害的危险有关的情况下开具的。

初步调查以调查的形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434 条)。 本案需要证明的情形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形; 此人犯罪; 对他们造成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过去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犯罪时或刑事诉讼期间精神疾病的程度和性质; 一个人的精神障碍是否与对他或其他人的危险或对他们造成其他重大伤害的可能性有关(《刑事诉讼法》第 434 条)。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精神检查是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96 款)。 对于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犯罪的人,不作出将其作为被告人的决定,不对其适用约束措施,也不对该案提出起诉书。 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 此类案件的初步调查要么以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结束,要么以将刑事案件提交法院申请 IMMC 的决定结束(《刑事诉讼法》第 439 条)。

司法调查从检察官提出关于需要适用 IMMC 的论点开始。 出庭公诉人不支持公诉,但对本条所列问题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442 条。

审议室的法院决定的不是判决,而是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443 条)。

对终止、更改或延长使用 PMMC 问题的考虑是根据精神病院管理部门的请愿书进行的,该请愿书基于精神科医生委员会的结论。

法院根据法院在执行判决期间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规则考虑终止、修改或延长 IMMC 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396、397、445 条)。 如果在犯罪后发生精神障碍并且适用 IMMC 的人被医疗委员会确认已经康复,则法院根据医疗意见决定终止该措施的适用并决定是否派侦查机关负责人或者刑事案件调查机关负责人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当事人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的时间)在刑罚方面——刑法第 103 条。)

87. 关于特定类别人员的刑事案件程序的特点

决定对以下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将其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

1) 关于 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副主席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关于其行动中存在犯罪迹象的结论,并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分别;

2) 关于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通过,关于出席行动中的犯罪迹象;

3) 关于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关于法官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的结论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同意;

4) 关于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关于法官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并征得同意的结论俄罗斯联邦高级法官委员会成员;

5) 关于 其他法官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地区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关于法官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的结论并征得相关资格的同意法官委员会;

6) 关于 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主席、他的副手和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审计员 -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

7) 关于 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 -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

8) 关于 已终止行使其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 -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

9) 关于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机构代表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调查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或地区法院的 3 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自治区法院;

10) 关于 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调查机构的上级负责人根据犯罪发生地地区法院或驻军军事法院法官的结论,并与 律师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地区、市调查委员会调查机构负责人;

11) 关于 代表,地方自治机关民选机关成员,地方自治机关民选官员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负责人;

12) 关于 选举委员会、公民投票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负责人,以及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 有投票权, 俄罗斯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主席 - 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

88. 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

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和调查机构之间的互动 与有关主管当局和官员 外国和国际组织 受艺术监管。 453-459 刑事诉讼法。

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国家执法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在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境内进行的。

然而,在实践中,当一个人在一国境内犯罪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或其他原因,离开另一国,在该国公开生活或躲避执法机构,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引渡制度或国际法中现有的引渡规定,缔结有关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国家有义务根据既定方式提出的要求,相互引渡位于其领土上的人,以使责任或执行判决。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在其结构中规定了一个单独的部分 - 第五部分,专门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是在 三个主要领域:

1) 在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和调查机构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有关主管当局和官员的互动中(《刑事诉讼法》第 53 章);

2) 引渡某人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

3)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移送至其国籍国服刑(《刑事诉讼法》第 55 章)。 回顾俄罗斯联邦的多边和双边国家间国际条约,包括根据艺术第 4 部分由苏联缔结的条约,俄罗斯是其继承者。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是俄罗斯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接行事。 如果他们制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部分)。

国家必须在国际条约整体生效后对特定国家履行国际条约赋予它的义务。 通常,要使条约生效,仅仅由缔约国的授权机构或个人签署是不够的。 例如,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以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主题的国际条约需要批准。 俄罗斯的国际条约也须经批准,缔约各方同意随后的批准(15 年 15 月 1995 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联邦法第 XNUMX 条)。

国际条约批准并生效后,成为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第 15 部分)。

89. 法律援助请求

如果需要在外国领土内进行调查或其他程序性行动,法院、检察官、调查员、审讯人员应根据国际法向外国主管机构或官员提出请求,要求其执行。俄罗斯联邦条约、国际协定或互惠原则。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453 刑事诉讼法 诉讼请求 通过以下方式发送:

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其司法活动的问题);

2)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关于所有法院司法活动的问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除外);

3)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局(涉及不需要的调查行动)法院判决或检察官同意);

4)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其他情况下)。

请求的内容和形式在艺术中规定。 454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请求及其所附文件被翻译成接收它们的外国的官方语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453 部分)。 执行程序行为的请求以书面形式起草,由发送请求的官员签署,并加盖相关机构的公章,并且必须包含: 提出请求的机构名称; 向其发送请求的机构的名称和位置;

刑事案件的名称和请求的性质; 有关发送请求的人员的数据,包括有关其出生日期和地点、公民身份、职业、居住地或逗留地的数据,对于法人实体 - 他们的姓名和位置; 需要澄清的情况说明,以及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证据清单; 有关所犯罪行的实际情况、其性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相关条款文本的信息,以及必要时有关该犯罪造成的伤害程度的信息。

在外国领土上获得的证据与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获得的证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55 条)。

《刑事诉讼法》第 457 条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执行法律援助请求的规则。 执行请求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但如果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国际义务,则可以适用外国立法的程序规范。

基于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458 条,如果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罪,后来发现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并且在他的参与下无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程序行动俄罗斯联邦,所有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材料均转交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办公室,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决定是否送交外国主管当局进行刑事起诉。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也考虑外国主管当局提出的类似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458 条)。

90. 引渡刑事起诉或判刑的人

俄罗斯联邦可以向外国发出请求,要求将人引渡到该国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判决,或者书面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义务将人引渡到该国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以互惠原则为基础。 如果根据两国立法,与引渡请求有关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并且其实施提供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形式受到惩罚 - 在引渡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或被判处至少六个月监禁的人 - 在引渡的情况下执行判决。

如果有必要请求引渡,所有必要的材料都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以解决向外国有关主管当局发送引渡请求的问题本州(《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60 部分)。

被外国引渡的人在未经引渡国同意的情况下被作为被告人牵涉,并因引渡请求中未列明的罪行被移送至第三国。 同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需要外国的同意: 1) 被引渡人在刑事诉讼结束、服刑或释放之日起 44 天内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 2) 被引渡人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后自愿返回俄罗斯联邦。

引渡俄罗斯联邦境内人员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副手作出。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决定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463 条)。

不允许引渡一个人:

1) 与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关;

2) 与在俄罗斯联邦获得庇护的人有关;

3) 因同一行为被判处终审判决或刑事诉讼已终止的人;

4)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诉讼时效已届满或有其他法律依据;

5) 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就引渡此人存在障碍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俄罗斯联邦法典》第 1 条第 464 部分)刑事诉讼法)。

在一个人的发行 可能会被拒绝 如果: a) 作为引渡请求依据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b) 与发出引渡请求有关的行为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在其境外违反俄罗斯联邦利益的行为; c) 相同的行为已经在俄罗斯联邦受到起诉; d) 刑事诉讼作为自诉提起(《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64 部分)。

俄罗斯联邦应将被引渡人移交的地点、日期和时间通知外国。 如果此人在设定移交之日起 15 天内未被接受,则他可能会被释放。 在任何情况下,该人都应在其移交之日起 30 天后获释(《刑事诉讼法》第 467 条)。

作者:Peretyatko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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