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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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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规范性法律行为
  2. 官方刊物
  3. 住房法的概念 (住房法调整的主题。公民的住房权。公民的住房权利和义务。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公民行使住房权的协助。住房法的原则。住房地点法律体系中的法律)
  4. 住房法的渊源 (住房立法的概念。住房法渊源的类型。宪法对于住房立法的重要性。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作为住房法的渊源。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立法作为住房法的渊源。住房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定对于适用住房法规范的意义)
  5. 住房法的目标 (住宅楼宇。住房存量的概念及其类型。楼宇法律制度的变化。住宅楼宇的重建和再开发)
  6. 房屋管理 (住房存量核算。国家对住宅产权及其交易的登记。国家对住房存量的使用和安全的控制。住宅建筑的管理。公民参与住房存量的管理)
  7. 现代条件下购房的特点 (购买住房时使用抵押贷款。参与公寓楼和其他房地产的共享建设。公民住宅私有化)
  8. 住宅房产的所有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住宅业主和居住在其住宅内的其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寓楼内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大会)
  9. 住宅用房的社会租赁 (住宅物业租赁的一般规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物业的理由和程序。住宅物业社会租赁协议:基本条款。住宅物业社会租赁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协议的修改、终止和终止。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交换法。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临时居民)
  10. 专业房源 (专门住房存量住宅的类型及其提供情况。专门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11. 住房及住房建设合作社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创建和活动。住房合作社成员的法律地位)
  12. 住房储蓄合作社 (住房储蓄合作社的一般规定。合作社的设立、重组和清算。合作社吸引和使用公民资金购买住宅的活动的基本规定。合作社的管理。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可持续性合作社的活动并监督合作社的活动)
  13. 房主协会 (业主协会的创建和活动。HOA成员的法律地位)
  14. 住宅和水电费

一、监管法律行为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12.199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 第二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的第三部分。

液晶 -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29.12.2004 年 18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液晶屏RSFSR- 24.06.198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失去动力。

NC -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一部分,31.07.1998 年 146 月 05.08.2000 日第 117-FZ 号; 第二部分日期为 XNUMX No. XNUMX-FZ。

BK - 俄罗斯联邦预算法,31.07.1998 年 14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城市规划代码 - 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29.12.2004 年 190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ZK -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25.10.2001 年 136 月 3 日第 XNUMX-FXNUMX 号。

英国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3.06.1996 年 63 月 3 日,第 XNUMX-FXNUMX 号。

行政犯罪法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30.12.1991 年 1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抵押证券法 11.11.2003 年 152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抵押证券”。

信用记录法 - 30.12.2004 年 218 月 XNUMX 日联邦法第 XNUMX-FZ 号“信用记录”。

参与共享建设法 30.12.2004 年 21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参与公寓楼和其他房地产的共享建设以及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改”。

合作社法 - 30.12.2004 年 2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住房储蓄合作社”。

关于引进住宅区的法律 - 29.12.2004 年 18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的生效”。

住房私有化法 - 俄罗斯联邦法律,04.07.1991 年 1541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

修改民法典的法律 30.12.2004 年 21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 21.07.1997 年 122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不动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

抵押法 - 16.07.1998 年 102 月 XNUMX 日联邦法第 XNUMX-FZ 号“抵押(房地产质押)”。

2. 官方刊物

BVS 射频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公报。

VSNDiVS(RSFSR,俄罗斯联邦) - 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委员会公报(RSFSR、RF)。

WG - “俄罗斯报纸”。

SAP 射频 - 收集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法令。

NWRF - 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

SP(RSFSR、RF) - 政府决议集(RSFSR、RF)。

3. 当局

俄罗斯财政部 -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俄罗斯司法部 -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4. 其他

段落。 - 段落。

BTI - 技术库存局。

гл。 - 章节。

。 - 其他的)。

п。 - 项目)。

部分。 - 部分。

RSFSR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 - 卢布。

RF - 俄罗斯联邦。

苏联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章。 - 文章。

得到正式认可的. - 得到正式认可的。

ч。 - 部分)。

题目一、住房法的概念

1.1。 住房法的规制主体

住房法是规范住房关系的一套法律规范。在俄罗斯,住房法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实体(80 世纪 XNUMX 年代)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需要采取综合方法来解决与向公民提供住房有关的问题。

LCD 中首次定义了住房关系圈。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4 项住房立法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关系:

1) 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住房的拥有、使用、处分权的产生、实施、变更、终止;

2) 使用私人住宅的住宅;

3) 使用房屋所有人的共同财产;

4) 房屋对住宅房屋数量的归属以及将其排除在住房存量之外;

5) 房屋存量的核算;

6) 住宅楼宇的维护和修理;

7) 住宅用房的改建和再开发;

8) 公寓楼的管理;

9)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业主协会的创建和运作,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提供公共服务;

11) 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12) 控制住房的使用和安全,住宅场所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规则和法规,以及法律的其他要求。

住房关系的参与者是公民、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市政当局。 LCD 的规定适用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参与的住房关系,除非 LCD 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LCD 第 2 条第 4 部分)。

住房法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它规范了在权力和从属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组织关系(特别是住房管理、对需要住房的公民的核算和住宅房屋的分配),另一方面,关系 ,其主体的平等是其特征(与住宅使用相关的关系)。

1.2. 公民的住房权

宪法第 40 条宣布俄罗斯联邦每个公民都有住房权。 通过落实这项权利,确保人类对住房的重要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 10 年 1948 月 25 日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足以保证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第 XNUMX 条)。

根据 16 年 1966 月 11 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继承者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体面的标准为自己和家人谋生,包括充足的食物衣服和住房,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参与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行使这一权利,同时认识到在这方面基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自由同意"(第 XNUMX 条)。

关于公民住房权的宪法规范最近才在俄罗斯出现。这项权利首先于 1977 年写入苏联宪法,然后反映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宪法以及成文法和其他住房法中(1981 年苏联和加盟共和国住房立法基础)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12.01.1996 年 9 月 XNUMX 日联邦法第 XNUMX-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联邦住房政策基本原则”法的修正案和补充”)。

在艺术的第 1 部分。 宪法第40条关于住房权的规定(“人人有住房权”)载有保障这一权利的保障:“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住房”。 第 2 部分艺术。 宪法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房建设,为行使住房权创造条件。 应该指出的是,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为俄罗斯公民提供住房的方式问题的方法发生了变化。 如果之前他们从国家、部门和公共住房存量中获得了很大一部分住宅,那么现在的住房需求主要是通过个人住房建设、在住房市场自费购置住宅或商业出租住宅楼宇。 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免费或收取负担得起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的规范,仅应向穷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提供住房(《宪法》第 3 条第 40 部分)。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包括军人、卫国战争参加者及其同等人员、受紧急情况影响的人员(包括地震、洪水等受灾人员、难民、被迫移民)等一些类别的公民。

通过将住房权写入宪法,国家承担了确保和保护这一人权的责任,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机会拥有一个家,并在必要时享有对国家的保护,使其免遭任意剥夺。

JK 详细说明了《宪法》关于确保行使住房权的条件的条款。 根据艺术。 2 LCD,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公民行使住房权提供条件,包括:

1)促进住房领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满足公民住房需求创造必要条件;

2)使用预算资金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资金来源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包括按规定方式为购买或建造住宅提供补贴;

3)按照既定程序,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合同向公民提供住宅,用于出租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

4)刺激住房建设;

5) 保障购买并合法使用住宅的公民、公用事业消费者以及与存量住房维修有关的服务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 对住房立法的实施、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住宅场所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法规以及立法的其他要求进行控制;

7) 控制在实施住房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俄罗斯立法中,“住所”的概念并未完全公开,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住宅”一词通常指专门为人类居住而设计的特殊结构或房间:住宅楼、公寓、房间,以及相应的附属场所(厨房、走廊、浴室、走廊等),以及作为住宅建筑在其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品(电梯和电梯设施,其他工程设备)。

对宪法和联邦立法所载规范的分析表明,在住房关系发展的现阶段,住房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

1)通过在构成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中提供社会租赁协议的住宅房屋供社会使用。 根据宪法,只有少数人有这种权利。

根据艺术。 LCD 的 49 条,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国家或市政住房存量的住宅。

根据 LCD 确立的理由,低收入公民被认为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按照 LCD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制定的程序,将获得市政住房住房存量。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俄罗斯联邦住房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的住宅提供给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公民,根据 LC 和(或)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法律确定的需要住宅的理由。 除非特定的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住宅场所是按照 LCD 规定的程序提供的。

上述类别的公民,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被赋予国家权力为这些类别的公民提供住宅,则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市政住房的住宅。 除非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住宅是根据 LCD 规定的程序提供的。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提供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

2)根据所谓的商业租赁协议将住宅房屋转让使用(“商业租赁”一词,对应于此类租赁的经济实质,在现行立法中不适用(民法第35章)代码),但使用了“出租住宅”的一般措辞“,延伸到这种类型的雇佣,但作为一种租用住宅的类型,社会雇佣被单独列出)。 根据该协议,国家、市政和私人住房存量的住房可以在与社会租赁协议显着不同的条件下出租。 有权缔结此类协议的公民范围不受限制。

应该指出的是,与先前存在的 JK RSFSR 和 24.12.1992 年 4218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联邦住房政策的基本原则”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比,民法典的规范不规定公民与提供住宅使用的实体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 此类协议只能在上述实体和法人实体之间签订,然后将其租用的住宅转让给公民,通常是其雇员;

3) 自费在各类住房的房屋中建造或购置住宅用房。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艺术第 2 段的一般规范。 《民法典》第 213 条规定,公民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不受限制,除非出于法律第 2 条规定的目的,此类限制是由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 1 条(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等)。 由于法律没有对住宅场所作出此类限制,因此公民可以拥有任意数量的住宅场所,而对其面积和价值没有任何限制。

在许多情况下,公民通过个人或合作住房建设以及通过民事法律交易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买卖、交换、捐赠、通过继承或通过住房合作社获得住房。 宪法(第 2 部分,第 40 条)指示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鼓励住房建设,并为公民行使住房权创造其他条件。

住房权具有复杂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主要的法律可能性:

(一)有需要的公民将住宅取得或通过上述使用方式取得的可能性;

2) 可以稳定使用被占用的居住区,不受外界非法侵入;

3)不仅可以将住宅用于公民的住宅 - 该住宅的租户及其家庭成员,而且还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将住宅转让给其他公民居住转租协议的基础或作为临时居民;

4)在住宅(住宅)内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值得文明人的生活环境;

5) 确保保护公民免受任意剥夺住房。

这表明宪法中的住房权与居住空间的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因为除了使用住房的能力之外,它还包括其他可能性。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住房权自出生之日起产生(《宪法》第 2 条第 17 部分)。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这项权利的这一属性体现在这一事实中。 LCD 第 69 条规定,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承租人享有同等权利,包括与他同住的未成年子女。 关于住宅房屋的商业租赁,承租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成为与其永久居住的公民的一部分,并与他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房屋的权利(《民法典》第 2 条第 677 款)。

住房权具有不可剥夺性(《宪法》第 2 条第 17 部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其范围。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宪法》第 55 条规定,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仅可在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合法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以确保国防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 至于住房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符合艺术第 3 部分的规定。 宪法第56条不受限制。

住房权的不可剥夺性在艺术第 4 部分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LC 第 3 条规定,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出住宅或限制使用住宅的权利,包括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除非以 LC、其他联邦法律。

公民的住房权利受法律保护。 禁止阻碍行使住房权的行为。

俄罗斯公民的宪法权利对应于国家确保实施这一权利的义务,这在一些内容较窄的义务中有所规定。 后者尤其包括国家、市政机构在为低收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公民提供住房及其使用这些房地方面的义务; 随着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的扩大,对私人住房存量发展的援助和其他向公民提供住房的形式; 确保公共住房存量的正确分配; 保障住房使用权的可持续、稳定行使。

与实现住房权有关的具体规定载于《地方自治法》的规范中,特别是界定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时应考虑的公民利益(第 58 条),以及根据此类协议提供的住房(第 62 条)。

非常重要的是分配一个特殊的“社会用途住房基金”作为住房存量的一部分 - 一套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给公民的国家和市政住房基金(LC 第 1 条第 3 款第 19 部分,第 1 部分,《民法典》第 672 条)。 此外,如果最初没有确定从该住房存量中向谁提供住房,那么宪法对以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公积金为公民提供住房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修改,根据该规定,住房从这些资金中免费或仅向穷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提供负担得起的费用。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宪法第 27 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居住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和居住地。 在解释这一宪法规范时,应牢记法律中的居住地既被理解为公民永久居住的地方,也被理解为公民主要居住的地方,即比其他地方更多(第 1 部分) 《民法典》第 20 条),因此,该规则适用于两种居住形式。

俄罗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登记制度,这限制了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因为只有登记后才允许居住在住宅区,而获得登记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对于希望居住在特定住宅楼宇的人来说,这些条件往往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例如,这些障碍包括需要遵守既定的人均居住空间标准,违反该标准被视为人为地创造了公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

俄罗斯联邦 25.06.1993 年 5242 月 1 日第 17.07.1995-713 号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代替登记,公民登记俄罗斯被引入。 根据该法,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地和居住地的登记和注销规则》(俄罗斯联邦政府02.02.1998月4日令批准) , 10 年第 12 号)。 同时,最初试图引入注册限制,类似于之前为注册设定的限制,但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1 月 XNUMX 日的法令已经失去了权力。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该决议中指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内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政府俄罗斯联邦仅授权制定公民登记和注销程序,但无权确定拒绝登记的理由。

然而,最近出现了更多的在拥有权的公民所拥有的住宅建筑中登记的案例,这些公民的外来者,与此相关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关于是否需要引入登记限制的问题,具体取决于登记的规模。生活区域。 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是联邦法律,根据宪法的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限制俄罗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LC 第 3 部分,第 1 条)。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具体方法是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中适当增加“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内自由行动、选择停留地点和居住地的权利”。 同时,在引入此类注册限制时需要非常小心,以免它们不适当地侵犯公民的利益。

1.3. 公民的住房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自己的利益行使其住房权,包括处置住房权。 他们可以根据协议和(或)住房立法规定的其他理由自由建立和行使住房权。 公民行使住房权利和履行住房关系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有权自由选择作为业主、租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居住的住宅。

限制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场所的权利只能根据另一项联邦法律 LCD(LCD 第 2-5 部分,第 1 条)。

住房权利和义务源于《住房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法案规定的理由,以及住房关系参与者的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没有规定,但凭借住房立法的一般原则和意义,产生了住房权利和责任。

据此,产生住房权利和义务:

1) 来自联邦法律规定的协议和其他交易,以及来自虽然联邦法律没有规定但不与之相抵触的协议和其他交易;

2)来自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住房立法规定的,作为住房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基础;

3) 来自确立住房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 基于联邦法律允许的理由购买住宅;

5) 作为住房和住房合作社成员的结果;

6) 因住房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或发生与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相关的事件而导致住房权利和义务的出现。

公民的主要住房权是作为所有者、租户(分租户)、家庭成员、临时居民使用住宅的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人有权提供住宅供其他公民使用。

根据艺术。 LCD 第 11 条规定,对侵犯住房权的保护由法院根据程序立法确立的案件管辖权进行。 行政命令中的住房权保护仅在 LCD 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行政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住房权的保护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承认住房法;

▪ 恢复侵犯住房权之前的状况,并制止侵犯该权利或构成侵犯该权利威胁的行为;

▪ 法院认定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该行为侵犯了住房权并与《住房法》或根据《住房法》通过的联邦法律(另一项规范性法律行为)相抵触大于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规定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 法院不适用此类规范性法律行为;

▪ 住房法律关系终止或变更;

▪ 《住房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公民的主要住房义务之一是将住宅用于其预期目的。 如艺术中所述。 17个住宅区,住宅区是供市民使用的。 允许合法居住在该住宅内的公民将住宅用于从事职业活动或个体经营活动,但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住宅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住房立法(《立法会》第 3 条第 17 部分),不得将工业生产置于住宅楼宇内。 民事立法(《民法典》第 3 条第 288 款)禁止将工业生产放置在住宅建筑中,由此可见,出于工业性质的需要,在住宅建筑中提供非住宅场所是不可接受的。

住宅楼宇的使用是在尊重居住在该楼宇的公民、邻居、消防安全要求、卫生、环境和其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按照规定进行的。用于使用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住宅楼宇。

使用住宅楼宇的人的职责还包括确保住宅楼宇的安全并将其保持在适当的状态(《土地法》第 4 条第 30 部分、第 2 条第 3 部分第 3-67 款、第 1 条第 678 款)民法典)。

LC 第 20 条规定国家对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进行控制,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以及住宅场所和公用设施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该控制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进行。

与以前的立法相比,《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将住宅用于其他目的或侵犯邻居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293 条规定,如果住宅所有者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或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益,当地政府可以警告业主消除违法行为。 业主不顾警告,继续侵害邻居权益或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的,法院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请求,决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该住宅。向出售所得款项的所有人支付款项,以扣除执行判决的费用。

作为最后的手段,该法律还规定,在住宅管理不善并导致其毁坏的情况下,可以类似地终止业主对住宅的权利。 这项措施可以在向业主分配合理的时间来修复房屋后在法庭上应用。

房主的责任可能包括他们的保险。 可以根据法律(LC RF 第 21 条)进行此类保险,以保证对与住宅房屋的损失(毁坏)或损坏相关的损失进行赔偿。

1.4. 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协助公民行使住房权

目前,旨在解决俄罗斯住房问题的措施正在2002年2010月17.09.2001日第675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XNUMX-XNUMX年联邦“住房”目标计划的框架内实施。

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解决住房部门向可持续运作和发展过渡的问题,确保为公民提供住房,并提供安全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 为住房、住房和公共服务经济部门的发展创造条件,通过增加住房建设量和发展住房市场的金融和信贷机构来提高人口的住房供应水平;

▪ 创造条件,使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符合质量标准,确保舒适的生活条件;

▪ 确保根据公民的有效需求和住宅楼宇供应标准提供住房和公用设施。

正如该方案所指出的,新的法律条件为落实在实践中确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需要各级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政府大规模协调行动,实施监管、行政等措施。 、组织、预算和财务性质。

住房部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对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在国家优先项目“俄罗斯公民负担得起的舒适住房”的框架内实施一系列措施”。

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市场和保障舒适居住条件纳入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发展教育和医疗卫生,决定了国家经济转型新阶段的社会定位。 为大量人口群体赢得体面住房的真正机会将有助于振兴他们的经济活动,明确界定社会有义务满足其住房需求的群体将有助于克服很大一部分人的依赖态度该国的人口。

通过实施“为俄罗斯公民提供经济适用的舒适住房”国家优先项目,形成了为主要人口群体提供住房的模式,在改善俄罗斯人民的生活条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俄罗斯联邦公民。

方案实施的第二阶段(2006-2010 年)规定继续对住房部门进行改革,并在国家优先项目“为中国公民提供负担得起和舒适的住房”的框架内实施一系列措施。俄罗斯”。

公民在建设或购买住房时,有权获得补偿(补贴)、优惠贷款、按规定方式贷款。 24.12.1993 年 2281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在住房部门发展和实施预算外投资”特别规定了组织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系统的措施向联邦、地区和地方各级在住房建设、重建和购置中的人口,包括设立地区和地方住房建设发展基金,将这些基金的资金用于建设社会住房,向贫困人口和其他人口群体支付建造、购买和维护住房的补偿(补贴)。 该法令指示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一起批准住房贷款条例,并规定设立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联邦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目前在是一个 OJSC “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并且在 RF 的组成实体中已经创建了类似的 OJSC)。

为实施计划措施,俄罗斯联邦总统于 1994 年 XNUMX 月同时颁布了三项法令,其目的是协助公民建造(重建)和购买住房,扩大人口和其他非住房部门的预算资金来源并保护他们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并为向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住房创造条件。

10.06.1994 年 1180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住房贷款”规定了在公民使用自有资金时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人口提供信贷和财政支持的一般程序。 本法令批准的《住房贷款条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向法人实体和个人发放用于建造(重建)住房、改善土地以及购买的贷款程序。房屋,以不动产质押(抵押)为准。

根据本条例,银行在向建设(改建)或购置住房贷款时,可以提供三种住房贷款:

1)向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短期或长期贷款,用于购买和开发未来住房建设用地(土地贷款);

2) 提供给法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建设(改建)短期贷款(建设贷款);

3)提供给个人和法人购买住房的长期贷款(购买住房贷款)。

该条例规定了提供住房贷款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预期用途、安全性、紧迫性、支付、偿还贷款。

在发放贷款时,确定银行与借款人关系的主要文件是贷款协议和质押(抵押)协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 11.01.2000 年 2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发展抵押贷款制度的措施”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抵押贷款制度发展构想,根据其中抵押贷款制度的形成被公认为国家住房政客的优先领域之一。 该概念包括详细描述长期抵押贷款体系的形成,以及吸引该领域信贷资源的组织和经济机制。 特别是,它规定:

▪ 提供三年或以上期限的长期抵押住房贷款(现阶段最佳为10-15年);

▪ 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买房产(作为抵押物)市场价值的60-70%;

▪ 借款人需要用自有资金支付住房首付款,通常为住房成本的30-40%;

▪ 贷款及其利息以每月付款的形式支付;

▪ 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人相应账单周期总收入的30-35%。在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时,贷款人使用官方确认的有关借款人当前收入的信息;

▪ 借款人及其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经公证同意释放用贷款资金购买并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时抵押的住宅房产。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10.06.1994 年 1182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发放和流通住房证书”规定,在住宅建筑建设中拥有客户权利的法人实体,按照分配的土地拥有既定的住房建设程序和住房建设项目文件,有权使用住房证明吸引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财政资源。

根据本令批准的《房屋证发行与流通条例》,房屋证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具有指数化的面值,证明其所有者有权购买以购买房屋为对象的公寓(公寓)。一揽子住房证明,以及根据要求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住房证明的索引面值。

住房证明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和流通规则发行和流通的,同时考虑到上述条例规定的要求。

住房证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只允许此类住房证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和流通,其招股说明书已通过俄罗斯财政部或其地方当局的国家登记,并已收到以规定方式填写的国家登记号码。 违反本规定的,发给住房证明是非法的、无效的。

该条例规定了办理住房证招股说明书的登记程序、拒绝登记的理由以及办理住房证的手续。

房屋证的签发人对房屋证持有人承担本房屋证项下的义务。

此外,目前,根据联邦法令批准的 2002-2010 年联邦目标计划“住房”的子计划“履行为联邦立法规定的公民类别提供住房的国家义务”发放住房证。俄罗斯联邦政府 31.12.2005 年 86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 其目的是为军事人员、内务机构的被解除兵役(服务)的雇员和与他们等同的人,以及本子计划定义的其他类别的公民提供住房。 为此,该子计划规定使用联邦预算资金向其中规定的类别的公民提供购买住房的补贴。 参与该子计划是自愿的。 本子计划的效力适用于军事人员、内政机构雇员和在其设立的在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任职的其他类别人员,其总服务年限按日历计算为 10 年或以上(部分例外)。 为行使其获得补贴的权利,上述人员以及子计划中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公民,将获得国家住房证,目前根据法令批准的规则进行发放和销售。俄罗斯联邦政府 21.03.2006 年 153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 收到的证书由其所有者移交给银行,以便签订银行账户协议并开设一个用于记入补贴的银行账户。 参与子计划的公民的个人或借入(贷记)资金也可以记入该帐户。 参与子计划实施的银行的选择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的。 比赛条件由子计划的国家客户与俄罗斯财政部达成协议后确定。 公民 - 子计划的参与者可以在住房市场上从个人和(或)法人实体(一个或多个)住宅楼宇(住宅楼宇)购买符合既定卫生和技术要求,根据选择用于永久居住的定居点的条件进行美化,包括在农村地区(包括附属建筑),既要以补贴为代价,也需要额外参与自有或借入(信贷)资金。 证书持有人在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在其有效期内,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提交银行账户协议、住房协议和国家证明在购房地银行办理产权登记,以支付购房款。

除上述分项计划外,20.08.2004 年 117 月 1 日第 2005-FZ 号联邦法“关于军事人员住房储蓄和抵押制度”也已生效,根据该法,签订第一份军事人员住房合同的军官1年2005月1日之后服兵役的准尉和见习官,从2005年XNUMX月XNUMX日起,合同规定的兵役总期限为三年,以及签订第二份合同的中士和工头、士兵和水手。不早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服兵役并表示愿意这样做的人是储蓄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参与者,根据该制度,为每位军人开设一个个人储蓄账户。该账户中的住房储蓄来自以下来源:

1) 联邦预算的储蓄缴款;

2)住房储蓄投资收入;

3)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收据。使用个人储蓄账户中的储蓄的权利是在存在第 10 条规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本联邦法第 20 条(兵役总期限为 XNUMX 年或以上;因上述联邦法等规定的理由解雇总服役期限为 XNUMX 年或以上的军人)。此外,储蓄抵押贷款体系的每个参与者在加入储蓄抵押贷款体系后不少于三年,有权与授权的联邦机构签订定向住房贷款协议,目的是:

1)收购住宅,以所收购的住宅为担保;

2) 在收到抵押信贷(贷款)和(或)偿还该信贷(贷款)项下的义务后偿还首付款。 定向住房贷款是为参加兵役累计抵押贷款的人员提供的,在此期间是免息的。 但是,定向住房贷款的规模不能超过发放到军人个人储蓄账户时实际积累的资金数额。

10.06.1994 年 1181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确保未完工住宅建筑完工的措施”旨在降低维护未完工住宅建筑的成本并确保其完工和调试。 本法令批准了《住宅竣工转让和销售半成品程序规定》,根据该条例组织和举办投资或商业竞赛,以完成建设竣工转让和销售半成品。由于缺乏对由联邦财产组成的住宅建筑的融资,包括企业管辖的住宅和由联邦预算资助的机构的运营管理,但青年住宅区的设施除外。

鉴于该国不断恶化的人口状况,最近对确保提高出生率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这尤其需要为年轻家庭创造正常的生活条件。 相关活动继续在 2002-2010 年联邦目标计划“住房”的子计划“为年轻家庭提供住房”的框架内开展,该计划的第二阶段(2006-2010 年)于 1 月 2006 日开始实施, 30. 根据该子计划,对被认定为需要住房的年轻家庭提供购房预算补贴,包括在获得抵押贷款或购房贷款时偿还首付款或建造个人住宅。 参与子计划的对象可以是配偶年龄不超过 30 岁的年轻家庭,也可以是由一名年龄不超过 35 岁的年轻父母和一名或多名贫困儿童组成的不完整家庭的改善生活条件。 补贴金额至少为住房平均成本的 10%,根据子计划的要求确定(其中 25% 来自联邦预算,至少 40% 来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和地方预算), - 对于没有孩子的年轻家庭,以及至少 10% 的平均住房成本,根据子计划的要求确定(包括 30% - 以联邦预算和至少5% - 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和地方预算为代价), - 对于有一个或多个孩子的年轻家庭。 此外,参与实施该子计划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还向参与该子计划的年轻家庭提供至少相当于其出生(收养)平均住房成本 5% 的补贴。以偿还部分抵押住房贷款或贷款或补偿年轻家庭自有资金购买住房或建设个人住房为目的的一个孩子。 获得补贴的条件是年轻家庭有额外的资金——自有资金或来自抵押住房贷款或支付购买住房所需的贷款的资金。 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将额外考虑从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中支持年轻家庭支付此类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的可能性,其中当年轻家庭获得高达住房成本10-XNUMX%的抵押贷款时,将减少首付金额。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向年轻家庭提供购买住房补贴的程序,包括在获得抵押住房贷款或贷款时支付首付的程序。

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步骤是通过了由 26 项联邦法律规范住房和相关关系组成的一揽子立法,这些法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 2004 年 30.12.2004 月和 210 年 XNUMX 月签署。这些法律包括 ZhK、城镇计划法、联邦法“关于军人住房的累积抵押制度”、信用记录法、参与共享建设法、合作社法、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 XNUMX 年《关于公用事业组织关税监管的基础》和其他一些联邦法律。 它们规范了与为公民提供住房问题有关的范围广泛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发生的变化。

俄罗斯联邦主体还通过了自己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向公民支付建造和购买住房的补偿(补贴)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援助和住房领域的援助。 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机构以直接和间接形式向公民提供援助和支持。

公共当局为公民和法人实体(住房、住房建设合作社、房主协会、其他业主协会)提供直接预算支持,以通过以下方式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

1)有针对性地帮助公民购买和建设住房;

2) 资助为需要住房的人提供国家和市政住房的建设;

3) 分配对存量房的维护、保养、维修、经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补贴。

间接形式的国家激励措施有助于创造决定住房市场有效发展的经济条件,从而鼓励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资金投资于住房部门。

旨在增加这些投资的措施包括为商业银行向公民发放长期抵押贷款以购买住房、发放市政住房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提供激励。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帮助公民解决住房问题,为住房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重要的是对此类建设提供地块的程序进行规定。按照艺术第 1 部分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法典》第 35 条,根据城市规划分区,可以确定住宅区,其中可能包括住宅建筑面积:

1)个人;

2)低层;

3)中层;

4)多层;

5)其他类型。住宅建筑也可以纳入允许在公共区域和商业区域布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清单(第三十五条第二部分和第六部分)。

现行的土地立法包含确保为住房建设提供地块的规范。 特别是艺术的第 4 段。 《土地法》第 28 条规定不得拒绝向公民和法人实体提供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建设用地,但以下情况除外:

▪ 收回土地流通;

▪ 联邦法律规定禁止土地私有化;

▪ 为州或市政需求保留土地。

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将其转让给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则不得拒绝授予公民和法人对流通受限的州或市所有制的地块的所有权。

根据 29.12.2004 年 191 月 30.1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的联邦法律,LC 由 Art. 补充。 XNUMX,根据该规定,房屋建设的单独地块以两种形式提供:所有权或租赁。 同时,简化了为此目的提供地块,因为不需要事先批准设施的位置。

提供地块用于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出售该地块或者出售该地块的租赁协议权,必须进行拍卖。 举行此类拍卖的程序由艺术确定。 38.1 由同一联邦法律包含在 LC 中。 仅当拍卖因参加者少于两个而被宣布无效时,才与提交提供土地申请的人签订直接出售或租赁土地的合同。 这些拍卖的举办,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

对提供住房建设用地的刺激作用旨在通过联邦法律第 20.08.2004 号纳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新规范来提供。预算全额从出售和租赁位于市的边界和用于住房建设(本条第 111 款)。

作为一般规则,项目文件的准备对于施工的实施是必要的。 但是,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 48 条的规定,在个人住房建设对象(不超过三层的独立式住宅,供一个家庭使用)的建设、改建、大修期间,无需准备此类文件。 开发商有权自行确保编制与个人住房建设目标相关的项目文件。 房屋建筑对象的建造、重建及其大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影响此类对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结构和其他特征,则根据建筑许可证进行(第 2 条第 51 部分)。

要颁发建筑许可证,必须提交该地块的城镇规划图。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或法人向地方政府申请发布地块城市规划规划的,无需办理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 16 艺术。 城市规划法典第 46 条。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自治机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规划(第 17 条第 46 部分)。

为个人住房建设设施的建设、重建、大修而颁发建筑许可证的申请附有有限范围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

1) 地块的所有权文件;

2)地块的城镇规划;

3) 带有个人住房建设对象位置的地块规划组织方案(第 9 条第 51 部分)。

除了应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要求提供地块的城市规划计划外,还可以免费发放建筑许可证(第 15 条第 51 部分)。

为组织建设基本建设设施,在项目规定的期限内颁发建筑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第 19 条第 51 部分)。

上述规范在新的城市规划立法中的存在,简化了与实施住房建设设施的建设、改建、大修有关的行政问题的解决,降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

长付款期限分期销售住房的现象日益普遍,导致住房建设资金的偿还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该领域通过的第一部具体法律是《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法》。根据艺术。该法第 2 条规定,发行了两种类型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1)抵押贷款支持债券;

2)抵押贷款参与证明。 29.12.2004 年 19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联邦法“抵押证券”修正案”特别将此类证券确定为抵押贷款支持住房债券,这是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一种。

抵押贷款支持的住房债券是一种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仅包括以住宅物业为抵押的债权。 与发行这些债券有关的关系受有关与发行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有关的关系的一般规则的约束,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根据包含在标准中的新规则。 2 小时 3 汤匙。 3 年 29.12.2004 月 193 日第 80-FZ 号《抵押证券法》联邦法律第 1 条规定,抵押支持的住房债券的抵押范围不能包括以未完工不动产质押为担保的债权。 该规则提高了具有此类覆盖范围的住房债券的抵押覆盖范围的可靠性,并保护了此类抵押支持证券的购买者的利益。 构成债券抵押范围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金额(金额)不得低于债券总面值的13%(第XNUMX部分第XNUMX条)。

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发行只能由抵押贷款代理人和信贷机构进行。根据第 2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02 条规定,股份公司有权发行不超过法定资本的金额或者在足额缴纳法定资本后由第三方为此目的提供的担保金额的债券。在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允许在股份公司成立第三年之前发行债券,并在此时获得公司两份年度资产负债表的适当批准。然而,根据 29.12.2004 年 192 月 2 日第 31-FZ 号联邦法“关于与通过“抵押证券”联邦法有关的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对本段进行了补充。其中,对债券发行的具体限制不适用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发行。以类似的方式,本联邦法补充了第 08.02.1998 条第 14 款。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联邦法第 XNUMX 号第 XNUMX-FZ“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代理人被理解为符合既定艺术的专业商业组织。 《抵押证券法》第 8 条的要求,其活动的唯一主题是获取抵押贷款支持的信贷(贷款)和(或)抵押的债权,并且根据该法律已被授予发行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活动只能由股份公司形式的抵押代理人进行(《抵押证券法》第 4 条第 1 部分第 8 款)。

抵押支持债券可以以文件和非文件形式发行。 他们必须确保其所有者获得利息的权利,利息的数额由发行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决定决定(第 1 部分,第 10 条)。 抵押支持债券的利息必须至少每年支付一次(第 2 部分,第 10 条)。

抵押参与证书是一种注册证券,它证明其所有者在抵押保险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要求颁发它的人对抵押贷款保险进行适当信托管理的权利、收取履行中收到的资金的权利义务,构成抵押保险的索赔,以及艺术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抵押参与证书的发行只能由持有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金和非国家养老基金管理许可的商业组织以及信贷机构进行(第十七条第一部分)。

抵押参与证书的发行是这些证书的所有者在其发行的抵押范围内形成共同股权的基础,并建立对此类抵押范围的信托管理。 抵押保险的共同共享所有权与该抵押保险的信托管理的建立同时出现(第 2 部分,第 17 条)。

法律规定了抵押参与凭证持有人共同共有所有权的特殊制度,根据该制度,构成抵押权的财产分割和实物份额不得与其分离。 此外,抵押权信托管理合同的一个条件是个人或法人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获取构成抵押权的财产的共同共有所有权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权利被终止(第 2 条第 18 部分)。

每个抵押参与证书证明了相同的权利范围,包括在抵押范围的共同所有权中的相同份额。 这种证书是没有面值的非文件证券。 抵押参与证书可以自由流通,包括通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组织者。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进一步吸引了个人和法人对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从而有助于解决住房问题。

住房建设成本高昂,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是利用借来的资金进行的。与此同时,贷款人必须相信借款人将妥善履行其义务。在一定程度上,2004年通过的信用记录法应该有助于建立这种信心。根据第 1 条。 3、信用记录是指本法规定的构成借款人履行贷款(信贷)协议义务的信息,并存储在信用记录局。信用记录由三部分组成:

1)职称;

2)主要;

3)附加(关闭)。

标题部分包含有关信用记录主题的信息 - 借款人(个人或法人实体)。

主要部分包含艺术中指定的内容。 4 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和关于借款人义务的信息(针对每个信用记录条目)。 此处尤其应包括借款人截至贷款(贷)款协议签订之日的债务金额、全额履行债务的期限、按贷款支付利息的期限(信用)协议,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以抵押品为代价偿还贷款(信用)的实际履行全部和(或)不完整金额义务的日期和金额根据协议; 关于贷款(信贷)协议项下争议法院考虑的事实以及已经生效的司法行为的决议部分的内容,但信贷附加(关闭)部分中指定的信息除外历史。

信用历史的附加(封闭)部分包含有关信用历史形成来源及其用户的信息。

信用记录局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注册的法人实体,根据信用记录法提供信用记录的形成、处理和存储以及提供信用的服务报告和相关服务。 信用记录局的一项强制性要求是它拥有开展机密信息技术保护活动的许可证。 被授权对信用记录局(现为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的活动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维护着国家信用记录局登记册。 艺术的第 7 部分规定了拒绝在本登记册中登记法人实体的理由。 十五。

信用记录的形成来源是根据贷款(信用)协议作为贷方(债权人)的组织,并向信用记录局提供作为信用记录一部分的信息。 该信息是根据提供信息服务的协议(第 1 部分,第 5 条)提供的。 只有在借款人书面或其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信用记录形成的来源才会向信用记录局提供信息。 可以以任何可以明确确定是否已获得此类同意的形式获得借款人向征信机构提交信息的同意(第 4 部分,第 5 条)。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5 信用机构必须提供艺术中定义的所有可用信息。 4、对于所有同意按上述顺序向国家信用记录局登记册中的至少一个信用记录局提交的借款人。

个人企业家或法人实体已收到信用记录主体的书面或其他书面同意,以接收用于签订贷款(信用)协议的信用报告,可以作为信用记录的用户。 信用报告是包含信用记录一部分信息的文件,信用记录局应信用记录用户和根据信用记录法有权接收该信息的其他人的要求提供。 同时,不向信用记录的用户提供构成其附加(封闭)部分的信息。 信用报告是根据与信用局就提供信息服务达成的协议提供给信用记录的用户的。

除了信用记录的用户之外,信用报告可以根据他的请求提供给信用记录的主体以供审查。 此外,信用报告的标题部分提交给中央信用记录目录。 信用记录的额外(已关闭)部分将提交给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的法院(法官),如果检察官同意,则提交给已启动的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机构,该刑事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诉讼程序。

信用记录的中央目录由俄罗斯银行创建。 该目录存储构成俄罗斯联邦境内信用记录局维护的信用记录标题部分的信息,有关哪些信用记录局存储与指定标题部分相对应的信用记录的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代码允许您确定信用记录主题的提供(输入,包含在请求中)代码的正确性的历史记录或信息。 信用记录中央目录提供有关信用记录局的信息,它存储(存储)信用记录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信用记录的本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的用户(信用记录)以俄罗斯银行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免费。

近期国家在税费领域的政策,为住房建设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20.08.2004 年 104 月 4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义务”法第 XNUMX 条的修正案”规定,如果抵押协议的公证是在此类证明被提交的情况下,则需缴纳少量国家税。法律规定:

用于证明住宅房屋抵押协议作为偿还购买或建造住宅建筑、公寓的信贷(贷款)的担保 - 200 卢布;

用于证明其他房地产抵押协议 - 协议金额的 0,3%,但不超过 3000 卢布。 (按合同公证的通常费率,为合同金额的 1,5%)。

同一联邦法律取消了对房地产质押协议(抵押协议)进行国家登记和签发有关该登记的文件以及提供从抵押协议的国家登记簿。

根据 1 年 2005 月 02.11.2004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税法第一和第二部分”,俄罗斯联邦“国家义务法”自 4 年 1 月 333.24 日起失效后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的某些立法行为,以及关于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行为(立法行为的规定)无效的问题“为抵押协议的国家登记支付的国家税额的问题,除了船舶和飞机以及内河航行船舶的抵押协议也同样得到解决(受税法第 500 款第 2000 条第 22 条)。 同时,对于抵押协议的国家登记,包括在统一的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簿和与之相关的交易中将抵押作为不动产权利的产权负担进行登记,国家税由个人支付——在 1 卢布的金额,组织 - 在 333.33 卢布的金额。 (签名 XNUMX,第 XNUMX 条,税法第 XNUMX 条)。

根据对艺术第 2 段的补充。 146 和艺术的第 3 段。 税法第 149 条,出售土地(其中的股份)的交易,出售住宅楼宇、住宅楼宇以及其中的股份以及转让公寓楼共同财产权的股份出售公寓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参见 20.08.2004 年 109 月 146 日第 149-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1 和 2005 条的修正”,该法于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此前,在所有形式的住房存量中提供住宅楼宇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税法第 10 条第 2 款第 149 款)。

购买和出售住宅房产和土地可享受重大税收优惠。所以,按照段落。 1 和 2 小节。 1 条款 1 艺术。税法第 220 条(参见 20.08.2004 年 112 月 220 日第 22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1 和 XNUMX 条的修正案”),在确定税基规模时,纳税人有权在纳税期内从出售住宅、公寓、房间(包括私有化住宅楼宇、土地和特定财产的股份)中获得的金额中获得财产税扣除,这些财产属于纳税人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少于三年(以前为五年),但总额不超过XNUMX万卢布。当出售纳税人拥有三年或以上的财产及其股份时,可按纳税人出售时收到的全额金额进行财产税扣除。

纳税人有权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与收到这些所得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和记录在案的费用,而不是使用获得指定财产税减免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就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新建或购置住宅、公寓、房间或其中的份额(份额)所花费的金额获得财产税减免,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偿还从俄罗斯联邦信贷和其他组织收到的定向贷款(信贷)利息的金额(不仅是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银行收到的抵押贷款,如前所述)并由他实际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新建或购置住宅楼、公寓、房间或其中的份额。

如果进行收购所依据的合同表明收购了未完工的建筑物、公寓、房间,则可以接受扣除已收购房屋的竣工和装修或收购的公寓、房间的装修费用(公寓、房间的权利)没有装修或共享(股份)。

此次财产税减免总额不能超过1万卢布。不包括用于偿还从俄罗斯联邦信贷和其他组织收到的定向贷款(信贷)利息的金额,以及其实际用于新建或购买住宅楼、公寓、房间或其中股份的金额俄罗斯联邦领土。

不得将此类财产税减免重新授予纳税人。

如果在纳税期间不能完全使用财产税减免,其余额可以转移到后续纳税期间,直到完全使用(税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20 款)。

根据 20.08.2004 年 112 月 2 日第 212-FZ 号联邦法律,当纳税人收到超过艺术第 35 款规定的金额的借入(信贷)资金时,从利息储蓄金额中扣除。 税法第 5 条规定的税率提高(2%),不包括从信贷和其他组织收到的有针对性的贷款(信贷)的利息储蓄中获得的物质利益形式的收入。俄罗斯联邦和他们实际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新建或购置住宅楼、公寓或其中的份额,根据确认这些资金的预期用途的文件(第 224 段) ,第 XNUMX 条,税法第 XNUMX 条)。

相同的联邦法律艺术。 税法第 224 条由第 5 条补充,规定了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形式的收入,以及在基础上收到的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管理创始人的收入2007 年 9 月 XNUMX 日之前由抵押贷款承保人签发的抵押贷款参与证书的收购,税率降低(XNUMX%)。

根据第 18 段,艺术的第 2 部分。 税法第 250 条,在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时考虑的营业外收入是由于时效期届满或其他原因注销的应付账款(对债权人的义务)的金额,但对于分段规定的情况。 21 页 1 艺术。 251 NK。 但是,20.08.2004 年 105 月 250 日第 251-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1 和 251 条”对该条款进行了补充,并指出其规定不适用于核销账户由抵押代理人以对所有者抵押支持债券的义务形式支付。 此外,第 29 条艺术。 同一联邦法律的税法第 XNUMX 条补充了子。 XNUMX、根据该规定,在确定规定的税基时,不考虑抵押代理人因法定活动而获得的财产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和(或)财产权。 因此,抵押代理人,即专门的商业组织,其活动的唯一主体是获取抵押和抵押担保的信贷(贷款)的债权,并被授予发行抵押支持债券的权利,以及向出售和购买住房的公民提供显着的税收优惠。

根据艺术第 4 段的新措辞。 《税法》第 284 条规定了在确定计算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时应适用的降低税率。 因此,对于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后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形式的收入,以及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在获得抵押贷款保险管理人之后签发的抵押参与证书的基础上获得的收入2007年15月24日,税率为1%(一般税率为2007%)。 1 年 2007 月 9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管理创始人在 20.08.2004 年 107 月 284 日之前获得抵押贷款保险管理人出具的抵押参与证书而获得的收入税率为 XNUMX%(参见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XNUMX 条的修正”)。

20.08.2004 年 116 月 8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土地付款”法第 10 条的修正案”规定了向个人提供个人住房建设或土地税的优惠税率。住房存量(国家、市政、公共、合作社、个人)占用。规定税额按城镇土地税率的XNUMX%对整块土地征收,但不少于XNUMX卢布。每平方英尺米。

自 1 年 2005 月 0,3 日起,相关税率由市代表机构的监管法令(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联邦城市的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超过 1,5%(总税率为住房和公共综合体的住房存量和工程基础设施占用地块的征税期为截至当年 1 月 390 日的地块地籍价值的 391%(不包括在归属于与住房和公共综合体的住房存量和对象工程基础设施无关的对象或用于住房建设的地块的权利(税法第 394-XNUMX 条、第 XNUMX 条)。

1.5。 住房法原则

在住房关系领域,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公共关系领域一样,合法性原则在运作。 将这一原则应用于住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 因此,与许多其他关系一样,这些关系不仅受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约束,而且受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约束。 因此,为了遵守这一原则,不仅要遵守联邦立法的要求,还要遵守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的要求。 此外,为了实施这一原则,地区性的住房法监管法案必须不与联邦立法法案相抵触。 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则应适用具有更大法律效力的联邦法律规范。

这些关系的性质也有特殊性,这些关系作为住房法的一项原则应遵守合法性原则。 因此,在登记需要住房的公民时,遵守法治非常重要,在社会就业条件下提供住房,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违法行为。 同样,在缔结、执行和终止社会和商业就业合同以及与住房关系领域相关的其他规则时,违反住房标准也是不可接受的。

住房权稳定原则体现在保障住房使用的特殊稳定性上。 在这方面,《宪法》(第 1 部分,第 40 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住房。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根据 LCD 的第 3 条,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出住宅或限制使用住宅的权利,包括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除非基于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 这一原则在住房和民事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中规定了应房东要求终止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有限理由清单,并确定合同的终止是执行的在法庭上(《刑法》第 4 条第 83 部分,GK 第 2 条第 687 款)。

住房法的下一个原则是使用住房的可及性原则,这体现在为所有公民提供拥有住房并以各种理由使用它的真正机会:在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或商业合同等。这一原则的实施主要通过向来自国家、市、企业、组织、军队和部队的公民提供购买或建造住房的援助来确保。 这种援助的形式是帮助公民获得银行贷款、直接提供无偿补贴、建立税收优惠和发行住房证券。 这一原则还通过向贫困公民、军事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提供出租或其他理由的住宅房地来实施。

住宅不可侵犯的原则旨在确保使用住宅的条件,以确保公民的安宁,并限制未经他们同意而获得有关其私人生活的信息。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艺术。 《宪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在其中的人的意愿进入住宅,除非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法院判决的情况除外。 关于这一规范,重要的是要注意,禁止进入住宅不仅意味着不允许进入住宅,而且也不允许获取有关其中发生的事情的信息(例如,通过安装监听设备)在住宅中)未经居住在其中的公民的同意。 违反居住者意愿非法进入住宅构成犯罪(《刑法》第 139 条)。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LCD 第 3 条规定,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允许未经合法居住在其中的公民同意进入住宅,仅是为了挽救公民的生命和(或)他们的财产,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自然灾害、巨灾、群众骚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以及为了拘留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或者确定犯罪或者犯罪情节的目的。事故。

1.6. 住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学界,关于住房法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 根据一些学者(I. L. Braude、V. N. Litovkin 等)的说法,住房法是一个机构,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分支。 这种观点主要在通过单独的住房立法(苏联和加盟共和国住房立法基础;JK RSFSR)之前的时期表达,并且基于对住房法作为主要规范使用的权利的理解的住宅楼宇。 至于其他法律规范,特别是那些规范住房存量管理及其运营的规范,它们被坚持这一立场的作者视为规范其他非住房关系的规范。

同时,从现行住房立法的内容和意义来看,不难看出,住房法目前作为一套法律规范,不仅仅局限于规范住宅房屋的使用,而是涵盖了整个住宅的使用。一系列与住房存量的形成和使用有关的问题,包括管理问题的性质。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住房法只不过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或立法分支,它结合了民事、行政和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和法律制度(S. M. Korneev、Yu. K. Tolstoy、P . I. Sedugin, P. V. Krasheninnikov)。

文献还表明,住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分支(P.S. Nikityuk)。 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在不涉及区分所谓的复杂法律分支的合法性的一般理论问题的情况下,应该指出的是,住房是一个人使用的一种特殊且具有社会意义的物质商品类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管对象。 80年代发生的事情也证实了住房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支的存在。 XNUMX世纪住房立法的孤立和编纂,这通常不是所谓的复杂法律分支的特征,即使它们的存在被认为是真实的,尽管在法律科学中它也会引起争议。

同时应该看到,住房法作为一个法律分支,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存在未被承认的一个特点是,该法的许多规范与民法、行政法、土地法、金融法的规范,因为它们管理着相同的关系。 同时,住房和法律规范并非旨在规范管理、财产、信用和其他关系本身,这是专门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分支规范的特点,而是旨在确保公民的特定需求。在住房中得到满足,即从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相关关系。

住房法规范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一个具体特征是,它们产生于一种特殊的物质对象——专门为公民生活而设计的住宅(住宅楼、公寓、房间等)。

住房关系还具有一个特殊的主体圈子的特征。因此,其参与者首先是住房当局,其职能由相关国家、市政和其他机构以及住房维护组织履行,其次是作为住宅业主的公民、其租户、转租人、临时居民ETC。

住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的法律规制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定义为命令式变音。 因此,确立住房法总则、规范住房存量管理程序、对需要住房的公民进行核算等规范的特点是通过具有权威性的规定来规范社会关系。 同时,与住宅使用相关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决定性规则的约束,即允许根据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确定其内容。 尤其是临时居民租用、转租住宅和居住在其中的规则。

住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有自己的体系,由法律制度组成,其中包括规范相应群体的同质住房关系的法律规范。 住房法的核心机构是出租住宅的机构,适用于将住宅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公民居住。

主题 2. 住房法的渊源

2.1。 住房立法的概念。 住房法来源的类型

住房立法 - 建立、改变或终止住房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根据段落“到”艺术。 宪法第72条规定,住房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 因此,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就联邦立法未规定的问题制定自己的住房立法。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但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布的另一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则联邦法律(宪法第 5 条第 76 部分) ) 适用。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力之外,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完全的国家权力(宪法第 73 条),包括其拥有对住房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就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以外的问题和俄罗斯联邦对共同管辖主体的权力范围以外的问题发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发生冲突时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适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 6 条第 76 部分)。

按照第.“至”条。 根据宪法第 72 条,住房法的来源分为两大类:

1) 联邦住房法和联邦一级根据这些法律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2)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5 LC 住房立法包括 LC、根据它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以及根据其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联邦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力、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行为。

规范住房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住房法》,该法于 1 年 2005 月 XNUMX 日生效,在向市场关系过渡的过程中早该需要该法,这需要一种根本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住房问题。 如果早先国家承担了为公民提供住房的义务,那么在新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公民必须自费购买和建造住宅。 国家的任务是在这方面帮助公民,包括通过使用市场机制。

按照艺术。 LCD 引入法第 4 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与 LCD 相一致之前,只要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与 LCD 不相抵触,则适用LCD 和指定的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不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总统、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实施的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苏联总统、苏联政府在根据《宪法》只能由联邦法律规范的问题上继续有效,直至相关联邦法律生效。

对于 LC 生效前产生的住房关系,LC 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 Art. 规定的情况除外。 5 关于液晶显示器的介绍法。

LCD 首次尝试明确界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 当上述机构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这些关系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时,应考虑到这种区别。 因此,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包括:

1) 确定住房存量的国家核算程序;

2) 对住宅楼宇、其维护、公寓楼业主的共同财产的维护制定要求;

3) 确定认定贫困公民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理由;

4) 确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贫困公民提供市政住房住房的程序;

5)确定其他类别的公民,以便为他们提供俄罗斯联邦住房的住宅;

6) 确定向需要住房且类别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公民提供特定住房的程序;

7) 确定根据国家和市住房公积金专业住宅使用合同提供住宅的理由;

8)确定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组织和经营程序,其成员的法律地位,包括在这些合作社的房屋内为其提供住所的程序;

9) 确定业主协会的组织和运作程序,这些协会成员的法律地位;

10) 确定重建和重建住宅的条件和程序;

11)认定住宅不宜居住的依据和程序;

12)按照既定程序确认俄罗斯联邦住房存量中的住宅不适合居住;

13)制定住宅使用规则;

14) 确定将公民驱逐出住宅的理由、程序和条件;

15) 对某些类型的住宅交易的法律规定;

16) 建立住宅和公用事业的支付结构,计算和支付的程序;

17)对俄罗斯联邦住房的使用和安全进行控制,确保本基金的住宅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规则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要求;

18) 与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有关的其他问题,如宪法、LCD、其他联邦法律(LCD 第 12 条)。

按照艺术。 LCD 第 13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包括:

1)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存量的国家核算;

2)确定为俄罗斯联邦主体提供专业住房的程序;

3)建立一个程序,确定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数额和家庭成员拥有的和应纳税的财产的价值,以承认公民为穷人,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下的市住房存量住房。租赁协议;

4)确定其他类别的公民,以便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中为他们提供住宅;

5)确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中的公民提供住房类别的程序;

6)按照既定程序,将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存量中的住宅房屋认定为不适合居住;

7) 确定地方自治机构对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公民进行记录的程序;

8) 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房屋的使用和保存、房屋的居住区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技术规则和规范以及法律的其他要求进行控制;

9)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由宪法、LCD、其他联邦法律提及但未提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地方机关权限的其他问题政府。

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权限概念不仅包括颁布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还包括根据住房标准开展的住房关系领域的活动。

LCD 还确定了地方政府在住房关系领域的能力:

1) 市住房存量核算;

2) 确定归属于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数额和家庭成员拥有的和应纳税的财产的价值,以确认公民为穷人,并根据社会租赁合同向他们提供市政住房存量的住宅;

3)按照既定程序,将公民登记为需要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人;

(四)确定市级专业房源住房的提供程序;

5)按照既定程序向贫困公民提供市政住房的住房社会租赁合同;

6)按照既定程序通过关于将住宅转为非住宅和非住宅转为住宅的决定;

7) 协调住宅楼宇的重建和再开发;

8) 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市政住房的住宅不宜居住;

9) 对市政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存量住房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技术规则和规范以及法律的其他要求进行控制;

9.1) 根据住宅改建和重建的条件和程序,确定获得批准或拒绝同意改建和(或)住宅改建的决定的文件的获取程序;

10) 宪法、LCD、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的法律(第14条)规定的与地方政府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有关的其他问题。

2.2. 宪法对住房立法的价值。 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作为住房法的来源

宪法是包括住房在内的所有俄罗斯立法的基本规范性法案。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宪法第15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生效,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住房法方面,可以确定形成体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和《住房法》。所有其他住房立法都是围绕这些法律制定的,其中不仅包括联邦法律,还包括根据这些法律通过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宪法第2条第76部分)。

《宪法》包含许多规定,为住房关系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这些规定特别是由关于住房权、保护该权利并确保其实施(第 40 条)、住宅不可侵犯性(第 25 条)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的规则确定的。 (第 27 条)。 除了与住房部门直接相关的规范外,《宪法》还包含影响这一领域的一般性规范。 由于目前俄罗斯住房存量的很大一部分是私人住房存量,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遵循艺术的规定。 宪法第 35 条:“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 1 部分); “除非法院判决,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为国家需要征用财产只能在初步和同等补偿的条件下进行”(第 3 部分)。 这确保了公民所有者根据其目的(民法第 288 条)及其家庭成员稳定行使拥有、使用和处置权的可能性 - 使用这些房屋的可能性根据住房立法规定的条件(民法第 292 条)。

住宅不可侵犯的原则与另一项宪法原则——私人生活不可侵犯(宪法第 23 条)密切相关,因为禁止违背居住在其中的人的意愿进入住宅限制了违背自己的意愿获取有关其私人生活的信息。

在现有住房问题的背景下,影响到公民非常重大的利益,住房关系往往会引发主体之间的冲突,需要司法解决。 在这方面,对于稳定这些关系并确保其参与者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宪法关于司法保护权和对法院判决和行动提出上诉的权利的规范。不作为)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 1 条、第 2 条、第 46 条)。 后一项权利也很重要,因为许多住房问题目前正在由地方政府、混合机构(地方政府下设的住房问题公共委员会)和官员解决。

规范住房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别立法法案是《住房法》。新的住宅区与以前的住宅区一样,也有一个区域。我“一般规定”。然而,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并且符合当前的住房关系状况。它包含有关公民住房权利的基本规定;已确定确保行使住房权的条件的方法;首次在不受理任意剥夺住房的规则的同时,还纳入了住房不可侵犯的规则;此外,还首次通过立法解决了以前的俄罗斯联邦住房法中未规定的一些问题:关于住房关系及其参与者的范围;住房立法的组成;住房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理由;保护住房权的方法;考虑到俄罗斯政府机构的现代结构,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界定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此外,《住房法》的这一部分还载有关于住房权的对象和住房存量、住宅房地转为非住宅房地以及反之亦然、住宅房地的重建和再开发的规定。

新液晶显示器的结构还包括以下部分: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 专门的住房存量;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 业主协会; 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公寓楼的管理。

除了《住房法》之外,住房规范和法律意义也包含在许多其他联邦法律中。 一些此类规定尤其包括《城市规划法》,该法与规范实施纯粹的城市规划活动的规范一起,包含与实现公民住房权有关的规范。 其中特别包括确保为人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规范。 因此,作为城市规划活动立法的主要原则,旨在确保在实施城市规划活动时平衡考虑环境、经济、社会和其他因素,以及公民及其协会参与实施这些活动(《城市规划法》第 2 条第 5、2 条)。 对住房关系领域非常重要的是《城市规划法》中关于居住区定义的规定,即根据城市分区和公民和法人实体获得建筑许可而分配用于建造住宅建筑的区域。

住房建设的实施与土地立法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密不可分。 特别是解决了获得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的权利问题; 选择建设用地; 作出提供建设用地的决定; 提供地块的规范,组织和举行拍卖出售国有或市政财产土地上的地块的程序,以及缔结此类房屋建设用地的租赁权(第五章) ) 被确定。 在规范与住房有关的关系时应考虑的《土地法典》规范中,还应提及关于国有土地地籍(第 70 条)和聚居地的规定,包括聚居地的组成和领土的分区(第十五章)。

在住房关系管理领域,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前面提到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于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多项法令仍然有效,其中规定了旨在帮助解决俄罗斯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俄罗斯联邦政府17.09.2001年675月2002日第2010号决议批准了XNUMX-XNUMX年联邦目标计划“住房”。

住房法的渊源还包括各部委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但是,根据 23.05.1996 年 763 月 13.08.1997 日第 1009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法令的公布和生效程序”联邦行政机关法律文件”和联邦行政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规则及其国家登记,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各部委条例俄罗斯联邦影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确立组织的法律地位或具有跨部门性质的组织,无论其有效期长短,均需在俄罗斯司法部和官方机构进行国家登记。在注册之日后十天内在 WG 上发布。 这些未通过国家登记的行为,以及已登记但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

2.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立法作为住房法的渊源

如上所述,住房立法属于俄罗斯联邦及其组成实体的共同管辖范围。 根据艺术。 颁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共同管辖的主体的宪法第 76 条、联邦法律和据此通过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中,国家当局通过了相当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住房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不与《住房法》和其他规范这些关系的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继续运作。 一些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采用了住房法规。 在俄罗斯联邦的大多数主体中,已就影响住房关系的某些问题通过了住房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法典是根据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前住房法典、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制定的。

显然,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立法的发展将主要沿着对俄罗斯联邦主体权限范围内的问题颁布单独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路径进行。

2.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定对适用住房法的意义

在解决住房和法律问题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的关于核查法律和规范性法律行为是否合宪的申诉和请求、关于权限争议和宪法解释案件的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重要角色。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了多项决议,就审查先前存在的 JK RSFSR、《住房私有化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住房关系的联邦法律的某些条款是否合宪的案件,通过其中一些条款被认为与宪法不符。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承认某些法律规范违宪意味着它们失去效力,终止诉讼,无论立法者或其他被授予权利的机构随后更改或取消该法案。制定规则。

传统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指导性澄清对于住房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住房案件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澄清包括,例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4.08.1993年8月XNUMX日第XNUMX号决议“关于法院适用的一些问题”中所载的澄清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等。

主题 3. 住房法的对象

3.1。 生活空间

对于住房法,“住宅”的概念非常重要,其定义对于法律和其他规范住房关系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住宅楼宇”的概念在立法中以不同的含义使用:

1)作为通用概念,涵盖可能成为住宅租赁协议标的的所有类型的住宅场所(公寓、住宅楼等)(例如参见《民法典》第673条);

2) 指定住宅楼的一部分(公寓、公寓楼内的房间);

3)与住宅楼一起作为会计类别。

第一种广义的住宅用地被立法者指定为住房权的客体,分为以下几类:

1)住宅楼(公寓楼除外),住宅楼的一部分;

2)公寓,公寓的一部分;

3)房间。

根据立法者的定义,住宅楼是一个单独定义的建筑物,由房间和辅助场所组成,旨在满足公民在此类建筑物中生活的家庭和其他需求。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建筑物自房屋建造完成之时起即为住宅建筑,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并经授权的专门机构按规定方式登记为住宅建筑。对住房存量进行国家核算 - 技术库存局 (BTI) 等。

公寓是公寓楼中结构上独立的房间,可直接进入此类房屋的公共区域,由一个或多个房间以及辅助场所组成,旨在满足公民的家庭和其他与其生活相关的需求在这样的建筑里,单独的房间。

房间是住宅建筑或公寓的一部分,用于在住宅建筑或公寓中用作公民直接居住的地方(第 16ZhK 条)。

在这些房屋中,有混合类型的建筑物,其中除了住宅楼宇之外,还有非住宅楼宇:行政、医疗、公用设施等。位于此类房屋中的住宅楼宇是住房存量的一部分。

LCD(第 15 条)包含与“住宅场所”一般概念相关的规定。 因此,在其中,住宅被理解为一个孤立的前提,即房地产,适合公民永久居住,即符合既定的卫生技术法规和其他法律要求。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住房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了将房屋认定为住宅的程序和住宅必须满足的要求。

住宅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场地和方式被宣布不适合居住。

为了表征住宅,重要的是在房屋内分配一个公共(有用的)和生活区域。 住宅的总面积由住宅所有部分的面积之和组成,包括用于满足公民家庭和其他与其居住相关的其他需求的辅助用途的房屋面积住宅,除了阳台、凉廊、游廊和露台(Art. .5 LCD 的第 15 部分)。 生活空间仅包括所有客厅的面积,包括卧室和餐厅、游戏室、学习室和娱乐室的面积。

“住宅”概念的界定对于解决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标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 1 条艺术。 673 GKi 艺术。 62的LCD,这样的物体只能是适合永久居住的孤立的住宅区(公寓、住宅楼、住宅楼的一部分或公寓)。 非隔离住宅、辅助用房以及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LCD 第 2 条第 62 部分)不能成为租赁协议的独立标的。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规范。根据《住房法》第 19 条,住房存量不仅包括用于永久居住的住宅房屋,还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适合居住的房屋。据此,住宅可分为两类:

1) 旨在永久居住,即设计用于长期使用;

2)具有临时性质,必须由居住在其中的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

住房关系的主要对象是永久使用的住宅。 这种类型的住宅楼宇构成了住房存量中的大部分楼宇。 同时,部分住宅楼宇为临时用途,例如宿舍楼宇、流动基金房屋、酒店、办公楼宇等。

住宅场所也根据其被公民使用的理由进行分类。 在此基础上,它们有所不同:

1)公民所有的住宅;

2)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

3)专业生活区;

4) 根据商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

5)住房和住房合作社房屋内的居住区;

6)以其他理由提供给公民的住宅场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装配式房屋、更衣室、货车等房屋(构筑物)是否应归类为住宅房屋的问题,目前此类构筑物和建筑物不计入存量房。

在决定是否将住宅楼宇分类为适合居住时,会考虑建筑物(建筑物)的物理损坏程度、其结构的安全性、建筑物的位置、改善程度等。 、营房、应急房屋被认为不适合永久居住(房屋可能倒塌),以及有物理磨损和撕裂的石头和木头房屋分别超过70%和65%。 不适合的还包括位于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火灾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住宅建筑; 在可能威胁建筑物开发和运营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和雪崩危险区域; 在每年被洪水淹没的地区。

承认不适合永久居住的住宅建筑物或场所的决定,无论其所有权如何,均属于该市的区、市、区的行政管理权限。 在做出此类决定时,会考虑卫生流行病学、建筑和其他组织、消防安全部门和其他材料的结论。

根据其功能用途,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的最大部分由用于社会用途的住宅组成。 根据第 1 h. 3 条。 19 LCD 社会用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租赁合同向公民提供的一套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 它包括住宅建筑、公寓、公共公寓的房间以及在居住空间规范内提供的其他住宅场所。

3.2. 住房存量的概念及其类型

根据艺术。 19 LCD,住房存量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住宅楼宇的总和。

根据所有制形式,住房存量分为:

1) 私人住宅 - 一套由公民拥有并由法人拥有的住宅;

2)国有住房——一套俄罗斯联邦所有的住宅(俄罗斯联邦住房基金)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的住宅(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基金);

3) 市政住房存量——由市政当局拥有的一套住宅楼宇。

根据使用目的,房屋存量分为:

1) 社会公用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租赁合同向公民提供的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总额;

2) 专门的住房存量 - 一组特定类别的公民,旨在居住并根据 Sec. 的规则提供。 GUZhK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住宅;

3) 个人住房存量 - 公民使用的私人住房存量中的一套住宅用房 - 该房产的所有者用于其居住、其家庭成员的居住和(或)其他公民免费使用的居住以及法人实体 - 在指定使用条件下为公民居住的此类房屋的所有者;

4) 商业用房公积金 - 由房屋所有人按照有偿使用条款提供给公民的一套住宅房屋,根据其他协议提供给公民,由房屋所有人提供给个人用于拥有和(或)使用。

法律不禁止将住宅从一个住房转移到另一个住房,但这种转移不应侵犯公民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 675 条规定,根据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物业的所有权转让并不导致住宅物业租赁协议的终止或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新业主根据之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的条款成为业主。

3.3. 处所法律制度的变化

根据 p. Zet。 《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得在住宅楼内放置工业生产。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业主在其住宅用房转入非住宅后,方可安置。 房屋从住宅向非住宅的转移按照住房立法确定的方式进行。 在解释这些法律规定时,有必要考虑到上述法律规范,该规范禁止将住宅楼用于工业性质的需要,由此得出,在将住宅场所转移到非住宅场所,只有不从事工业生产的组织才能设在该场所。

目前,住宅物业转非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转住宅物业的程序由 Ch. 3液晶显示器。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在符合 LCD 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立法的情况下,允许 LCD 的 22 和两种翻译。 如果在不使用提供住宅场所通道的场所的情况下无法进入被转移的场所,或者如果转移的场所在技术上没有设备进入该场所的通道,则不允许将住宅场所转移到非住宅场所是住宅的一部分,或者被该住宅的所有者或其他公民用作永久居住地,以及如果转让的住宅的所有权受到任何人的权利的约束。

仅当此类公寓位于指定建筑物的一楼或一楼以上,但位于被转让公寓正下方的房屋时,才允许将公寓楼中的公寓转让给非住宅楼宇到非住宅场所不是住宅(Art. .2 LCD 第 3 和 22 部分)。

将非住宅物业转为住宅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根据 LCD 22 条,如果非住宅房屋不符合既定要求或无法确保此类房屋符合既定要求,或者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受制于任何人的权利。

住宅向非住宅和非住宅向住宅的转移由当地政府进行。 在 LCD 中,这个身体被称为转移场所的身体。

对于此类转让,相关处所的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人应向该处所所在地的处所转让机构提交:

1) 房屋转让申请;

2) 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文件(原件或公证副本);

3) 转让房屋的平面图及其技术说明(如果转让房屋是住宅,该房屋的技术护照);

4)转让房屋所在房屋的平面图;

5)按照既定程序准备和执行的项目,对转让的房屋进行重建和(或)重建(如果需要重建和(或)重建以确保将此类房屋用作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

转移房屋的机构无权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信用证》第 3 条第 23 部分)。

转让或拒绝转让处所的决定由转让处所的机构作出,不迟于向该机构提交指定文件之日起 45 天。

房屋转让机构,在决定转让房屋或拒绝转让房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或发送文件到申请中指定的地址。这些决定。 此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转让房屋的机构在向申请人签发或发送本文件的同时,通知与作出该决定的房屋相邻的房屋的所有者关于通过该决定的情况(第 5 条立法会第 23 条)。

如果有必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重组和(或)重建,和(或)其他工作以确保此类房屋可用作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则本文件必须包含实施要求,如有必要,请列出其他作品。

确认转让房屋决定的文件确认了房屋转让的完成,并且是将该房屋用作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如果这种用途不需要重建,和(或)重建和(或)其他工程。

如果将该处所用作住宅或非住宅处所需要对其进行重组和(或)重建以及其他工作,则指定文件是适当的重组和(或)重建的基础,同时考虑到重建和(或)申请人根据第 5 h. 2 条提交的重建项目。 LCD 的 23 和(或)其他作品,考虑到艺术规定的第 5 部分中指定的此类作品的列表。 23 液晶文件。

上述重组和(或)重建以及其他工程的完成,由转让房屋的机构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的行为确认。 验收委员会确认重组和(或)重建完成的行为,必须由转移房屋的机构发送给登记房地产对象的组织(机构)。 该法案确认了房屋转让的完成,是转让房屋作为住宅或非住宅使用的依据。

根据艺术。 根据 LCD 的第 24 条,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拒绝将住宅场所转移到非住宅场所或将非住宅场所转移到住宅场所:

1) 未能提交艺术的某些第 2 部分。 23个液晶文件;

2) 将文件提交给错误的机构;

3) 不遵守艺术中规定的处所转让条件。 22液晶显示器;

4) 住宅楼宇的重建和(或)重建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

拒绝转让房屋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或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3.4. 住宅楼的翻新和重建

随着房屋法律制度的变化,LCD 首次详细规定了与住宅房屋的重组和重建有关的规定(第 4 章)。 因此,LCD 定义了住宅楼宇的重建和再开发。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25 ZhK 住宅改造是工程网络、卫生、电气或其他设备的安装、更换或转移,需要更改住宅的技术护照。 住宅的重建被理解为对其配置的改变,这也需要修改住宅的技术护照(LCD 第 2 条第 25 部分)。

根据艺术。 LCD 的 26 条,住宅楼宇的重建和(或)重建是根据与当地政府(在 LCD 中称为执行批准的机构)达成协议的立法要求进行的,基于它做出的决定。

在艺术的第 2 部分。 第 26 条规定了住宅所有者或他授权的人必须向在重建和(或)重新规划住宅所在地进行批准的机构提交的文件清单:

1) 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形式提出的重组和(或)重建申请;

2) 重建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物业的所有权文件(原件或公证副本);

3)按规定方式准备和实施的该住宅的重组和(或)重建项目;

4) 技术护照;

5) 承租人家庭所有成员(包括暂时不在的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重建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楼宇的书面同意(如果申请人是该楼宇的租客)业主授权提交本款规定的文件);

6)建筑、历史和文化古迹保护机构对重组和(或)重新规划的可接受性的结论,如果重新布置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或房屋它位于建筑、历史或文化的纪念碑。

执行协调的机构无权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文件。

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决定必须由执行批准的机构在向该机构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

执行批准的机构,不迟于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或向申请中指定的地址发送确认通过该决定的文件。 本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在同意相关机构对住宅进行重组和(或)重建时,其出具的文件是其实施的依据。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拒绝就住宅物业的重组和(或)重建达成一致:

1) 未能提交艺术的某些第 2 部分。 26个液晶文件;

2) 将文件提交给错误的机构;

3) 住宅楼宇的重建和(或)重建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

拒绝批准的决定不迟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或发送给申请人,并可在法庭上提出质疑(LC 第 27 条)。

如艺术提供。 LCD 的 28 条,住宅楼宇的重建和(或)重建的完成由验收委员会的行为确认。 该行为必须由协调机构向不动产登记组织(机构)发出。

LC 第 29 条详细规定了未经授权的重组和(或)住宅重建的后果。 如果这些行为是在没有文件确认相关机构通过了关于其批准的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LC 第 6 条第 26 部分),或者违反了与向执行协调机构的申请(LCD 第 3 条第 2 部分的第 26 条)。

擅自重新布置和(或)重新规划住宅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被任意重新布置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的所有者,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此类住宅的租户,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将此类住宅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进行协调的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现时立法者对未经授权重组或重建住宅楼宇的态度较以往更加强硬。 如果以前允许随后与当地政府协调此类重组或重建,从而使其“合法化”,则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29 LCD 住宅楼宇可以保持在重建和(或)重新规划的状态,前提是这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不会对他们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只有在法院判决。

如果相关住宅楼宇没有按时并按照协调机构规定的方式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法院根据该机构的要求,只要作出第 4 部分规定的决定艺术。 29 JK,决定:

1) 就业主而言 - 在公开拍卖此类住宅楼宇的情况下,向业主支付出售所得款项,减去执行法院判决的费用,对住宅的新业主施加压力处所 将住宅处所恢复原状的义务;

2) 就社会租赁协议下此类住宅楼宇的承租人而言 - 终止本协议,同时对该楼宇的所有者施加相同的义务,该所有者是指定协议下的房东。

对于住宅的新业主或此类住宅的业主,根据住宅的社会租金合同,他是房东,被法院终止,设定了一个新的期限,以使上述房屋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如果在给定期限内没有按照执行协调机构先前确定的方式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则此类住宅将根据该机构的诉讼发布的法院裁决在公开拍卖中出售执行协调。

议题 4. 房屋管理

4.1。 房屋存量会计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 第 12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包括确定国家住房公积金核算程序。 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基金的国家核算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第 1 部分,LC 第 13 条)。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 的 14 条,地方政府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包括对市政住房存量的核算。 目前,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 13.10.1997 年 1301 月 1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住房存量国家核算条例》正在生效。根据该条例,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俄罗斯联邦住房存量的核算是为了获得有关位置、数量和质量构成、技术条件、改进水平、基金对象的成本以及这些指标的变化的信息(第 XNUMX 条)。 住宅、专用房(宿舍、收容所、流动基金房、独居老人专用房、残疾人寄宿学校、退伍军人等)、公寓、办公生活区、其他生活区实行国家核算,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在其他适合居住的建筑物中。

俄罗斯联邦住房存量的国家会计包括技术(运营)会计、官方统计会计和会计。 国家会计的基础是技术会计,根据俄罗斯联邦统一的会计制度,通过对权利人对住宅建筑的维护义务进行技术清查和登记文件,无论房屋所有权如何,都进行了会计核算。住宅楼宇。 这种类型的会计分配给专门的国家和市级技术库存组织 - 单一企业,服务,部门,中心,局,其方法支持由国家专业组织进行。 目前,BTI 作为国有单一企业运营,隶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管理机构。

BTI 对城乡居民区的住房存量进行核算,无论其所有权如何,填写联邦州住房存量统计观察表并将其提交给州统计机构。

BTI 有义务执行:

1) 房屋存量的技术清单和认证;

2) 控制住宅建筑和场所的技术条件;

3) 住宅建筑和处所的评估和重估,包括用于税收目的;

4) 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与住房存量国家核算相关的其他活动。

BTI 进行以下类型的库存:主要(每五年一次)和当前(每年)、计划和非计划。 同一机构可以在特定日期对全部社会化住房存量进行一次性登记,也可以对公民所有的住房存量进行普查。

BTI 不对住宅楼宇的权利和与它们的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这种登记委托给专门机构——司法机构,用于登记房地产权利和与之进行的交易。

住房存量的官方统计核算由联邦国家统计局及其属地机构根据 BTI 提交的联邦州住房存量统计观察表格的概括进行,频率和范围内年度联邦统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时间限制。

住房存量的核算是根据 21.11.1996 年 12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进行的

《论会计》等规范性法律行为。

4.2. 对居住场所的权利及其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31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包括取得的房屋、这些权利的限制、其发生、转移和终止,由司法机构在统一的国家登记簿中进行国家登记。 下列住宅房屋的权利需要登记:所有权、经济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无偿使用协议(民法典第 35、36 章)产生的住宅房屋权利不受国家登记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修正案》,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在建工程(民法典第1条第1款第130款),这是房地产的一般法律依据。对这些物品的权利和与它们的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在建工程国家登记的可能性直接来自艺术的内容。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25 条,但是,在第 3 条中包含的不动产清单中。 1 艺术。 XNUMX、未标明在建对象,这是一个需要弥补的差距。

在许多情况下,现行立法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及其交易进行了界定,这也与住宅楼宇有关。 所以,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根据房地产销售合同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因此,在上述规范中,我们只谈论登记所有权转移,而不是合同本身,根据该合同进行转移。 但是,法律规定了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根据该规定,住宅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国家登记(《民法典》第 2 条第 558 款)。 因此,在出售住宅时,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均需进行登记。 类似的规则适用于根据交换、捐赠和租赁合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住宅楼宇。

继承住宅时,必须进行所有权转让登记。

不是不动产的物权(民法第 1 条第 131 款),出租住宅的权利不受国家登记。 至于法人实体根据艺术第 2 款缔结的住宅租赁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 671 条的规定,在至少一年期限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登记(民法典第 2 条第 651 款)。

将房地产(包括住宅楼宇)转让给信托管理机构的方式与转让该财产的所有权相同,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这种转让所依据的协议不需要登记(民法第 2 条第 1017 款)。

实践中当前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住宅交易进行公证登记的问题。 根据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63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交易的公证证明是强制性的,即使法律对此类交易不要求这种形式。

对于影响住宅所有权的交易,对租赁协议(民法第 584 条)和抵押协议(民法第 2 条第 339 款)规定了强制性公证。 作为对住宅所有权的产权负担(限制),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则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 131 条也必须注册。

希望与住宅进行交易的人可以同意向公证人申请合同的合格执行。 但是,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进行公证,否则注册服务商有义务接受以简单书面形式起草的注册文件。

在其中一方逃避交易的国家登记的情况下,另一方,根据艺术的第 3 段。 《民法典》第 165 条有权诉诸法庭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法院确定已达成交易的合法性和当事人逃避登记的事实时,法院有权作出决定,责成相关机构对该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基于第 6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31 条,国家登记程序和拒绝登记的理由是根据《不动产权利登记法民法典》第 1 条规定的。 2 其中国家登记是国家承认和确认包括住宅在内的不动产权利的产生、限制(产权负担)、转移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国家登记是登记权利存在的唯一证明。 不动产的登记权利只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国家登记与房地产权利的产生和终止有关,从登记之日起发生。

根据第 4 条艺术。 《民法典》第 218 条,住房、住房建设合作社的成员,其他有权分享积累的人,已全额支付合作社提供给这些人的公寓的份额,获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不是来自从国家登记他们的权利的那一刻起,但从支付这笔捐款的那一刻起。

权利的国家登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既定的艺术第 2 款进行。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2 条规定,在统一国家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登记簿中对每个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记录系统进行登记。 该登记由司法机构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区领土内进行不动产权利和与其交易的国家登记(第 1 条第 9 条)。

为了进行国家登记,希望登记房地产交易及其权利的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经正式签署的授权书,向适当的司法机构提交国家登记所需的文件和提交注册付款收据。 权利是根据公证证明的交易或者公证人进行的其他公证行为产生的,可以由已经完成相应公证行为的公证人申请权利国家登记。 司法机构对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验证交易的合法性。 此外,他们确定了该不动产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已经登记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矛盾,以及其他拒绝或暂停权利国家登记的理由。 在没有这些理由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在统一的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在产权文件上刻字,并颁发证书(以证书的形式)关于房地产的国家登记。权利(第 1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 -2 条,第 4 节第 16 节)。 按照 Zet 段。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13 条规定,权利国家登记不迟于提交国家登记申请和所需文件之日起 XNUMX 个月内进行。

俄罗斯司法部 06.08.2001 年 233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销售合同国家登记和住宅所有权转让程序的指示。 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恰好发生在其销售合同下,因此该指令简化了与房屋交易的国家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重要部分,并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在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登记,案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不动产所有权文件和文件记录簿。 为每个不动产对象打开所有权文件的案例。 为登记该标的物的权利而收到的所有文件都放在案件中(《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1 条第 2 款和第 12 款)。 该登记簿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8.02.1998 年 219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的上述法律和国家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统一登记簿维护规则进行维护。

统一的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簿及其交易由包含有关每个不动产对象的记录的部分组成。 该部分由对象的地籍编号标识,如果不存在,则由条件编号标识。 登记册的每一部分都包含对标的物的描述,受国家登记的转让交易记录,以及该不动产标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和记录这些权利的限制(产权负担)。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和《规则》详细规定了填写国家统一登记簿部分、记录权利登记、权利终止、限制(产权负担)、不动产交易登记的程序。

维护统一国家登记簿的规则规定了国家权利登记证书的形式。 该证书是严格问责的文件,具有不记名安全级别的安全程度,以及会计序列和编号。 证书颁发给: 权利人——在不动产物的任何物权登记时; 给租户 - 在租赁登记时; 抵押权人 - 登记抵押时。

对于根据税法进行的国家权利登记,收取国家费用(《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1 条第 11 款)。

根据艺术。 同一法律的第 7 条,国家权利登记是开放的。 进行此类登记的机构有义务向已出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的任何人提供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中包含的有关任何房地产对象的信息。 为获取相关信息,法人实体必须出示确认该法人实体注册及其代表权限的文件。

以规定方式批准的统一国家权利登记簿的摘录必须包含财产描述、已登记的权利以及权利限制(产权负担)、有关在签发登记册时存在的法律要求的信息摘录和在法庭上宣布的与该标的不动产有关的索赔权(第 1 条,第 7 条)。 这项规定由《参与共享建筑法》的规范补充,根据该规范,在统一国家权利登记簿的摘录中,包含有关创建房地产对象的地块的信息,其中包括住宅和非- 作为参与共享建筑合同主体的住宅楼宇,除了有关抵押贷款的信息,是否存在参与共享建筑的注册协议以及共享建筑对象清单,以及公司名称(名称)法人实体 - 共同建设的参与者,姓氏,名字,个人的父名 - 指出共同建设的参与者。

进行国家权利登记的机构必须向申请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理由拒绝的通知。根据 29.12.2004 年 196 月 2 日联邦法第 7-FZ 号“关于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修正案”第 1 条中的补充内容。 《房地产权利登记法》第 7 条规定,如果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保存在磁介质上,则根据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向任何人提供信息。 XNUMX、不迟于请求此类信息之日后的工作日内提供。拒绝提供有关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的信息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获取此信息可能适合在决定购买住房时确定住宅房产的实际所有权。

同时,法律限制接收有关产权文件内容的信息,但有关限制(产权负担)的信息除外,有关个人对其房地产对象的权利的一般信息(例如,有多少和他拥有什么样的住宅),摘录包含关于房地产对象权利转让的信息,以及关于承认版权持有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的信息。 此信息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

▪ 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 已获得版权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个人和法人;

▪ 地方政府机构负责人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负责人;

▪ 其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机关;

▪ 处理房地产相关案件的法院、执法机构、法警和(或)其权利人;

▪ 有权通过遗嘱或法律继承版权所有者财产的人;

▪ 联邦反垄断机构及其辖区内的领土机构;

▪ 俄罗斯联邦审计院主席、副主席和俄罗斯联邦审计院审计员,以确保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的活动。

应公证人的要求,还应提供有关立遗嘱人对不动产的权利的信息,以便与继承有关(《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3 条第 7 条)。

进行国家权利登记的机构有义务应权利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已收到其拥有权利的不动产标的信息的人员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损害版权所有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方式或形式使用国家统一权利登记簿中包含的信息将承担责任。

根据第 6 条艺术。 7 进行国家权利登记的机构有权向任何利害关系人提供根据统一国家权利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获得的统计信息,前提是提供此类信息不侵犯权利和合法权益持有人。 统计信息还包括有关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领土内完成的国家登记的房地产交易总数的信息,有关此类交易主体的一般信息,但没有识别特定个人或此类交易对象的信息,信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平均价格和其他类似信息。 特别是,相关方可以使用此类信息来研究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

第 8 条规定了第 6 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 7 统计信息是收费提供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此类费用的数额由政府法令批准的《提供登记权利信息、签发合同副本和以简单书面形式表达单方交易内容的其他文件的费用实施规则》确定。俄罗斯联邦 14.12.2004 年 773 月 100 日第 300 号。为提供有关登记权利的信息,这些金额为: 个人 - XNUMX 卢布;法人实体 - XNUMX 卢布。

不动产权利登记及其交易的司法机构在其工作所必需的范围内,向负责对该标的物进行核算的机构(组织)免费提供有关不动产标的物权利的信息。

对于依法有权接收有关不动产登记权及其交易信息的机构和组织,司法机构应他们的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反过来,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其他拥有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所需信息的组织有义务在不自申请之日起十天以上免费或按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同意的费用向版权所有者和相关司法机构提供此类信息。

房屋建设实施中的重要内容是关于所建不动产所有权的国家登记制度。 根据艺术。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 25 条规定,所创造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以确认其创造事实的文件为基础进行登记。 在建工程的所有权按照本条规定的文件登记。

用于设立不动产标的的地块在所有权上属于申请人的,申请人对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以确认该地块所有权的文件、建筑许可证为依据进行登记。 、项目文件和包含在建工程对象描述的文件。

用于设立不动产的地块属于所有权以外权利的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在建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不是确认相应土地所有权的文件情节,确认使用它们的权利的文件。

在上述情况下,作为个体住房建设标的的在建工程标的物权属登记,无需提供工程文件。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包括一项新艺术。 25.3,它规定了某些创造或创造的房地产对象所有权的国家登记的特殊性。 根据该条,公民对个人住房建设对象、在用于个人住房建设的地块上创建或者设置的、或者在聚居地范围内的地块上设置或者设置的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国家登记,用于个人辅助农业(在家庭地块上),提交确认创建此类不动产的事实并包含其描述的文件以及此类不动产所在地块的所有权文件就足够了位于。 同时,如果申请人对该地块的权利已按照指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则无需提交该地块的所有权文件。

上述文件的强制性附件是相应创建或创建的房地产对象所在的地块的地籍图。 如果特定地块的权利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登记,并且如果该地块用于个人辅助农业和地方自治政府的缔结,则无需提交本计划提交相应聚居地或市区的主体,确认创建或创建的房地产对象位于指定地块范围内。

4.3. 国家对住房使用和安全的控制

国家对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的控制,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以及住宅场所和公用事业是否符合既定要求,均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各组成实体的州当局进行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20 LCD)。

目前,国家对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的控制由国家住房检查机构实施,该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26.09.1994 年 1086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成立,该法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国家住房监察局条例。 根据该条例,国家住房监察局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住房监察局和国家住房监察局组成; 它还规定了国家住房监察员的制度和主要职能、他们的权利和程序。 国家住房检查机构尤其对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 过度使用住房存量、公寓楼及邻近区域内业主的共同财产;

▪ 住房存量、公寓楼业主共有财产及其工程设备的技术状况,按照现行法规、技术和设计文件及时完成维护和维修工作;

▪ 住房和公共服务消费既定标准的有效性;

▪ 公寓楼房舍业主的共同财产的房屋房舍的卫生状况部分符合相关卫生和流行病学控制部门的要求;

▪ 采取措施,准备公寓楼业主的住房存量和公共财产以供季节性使用;

▪ 合理使用住宅、公寓楼业主的共同财产中的燃料、能源和水;

▪ 遵守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供暖、供电、供水、供气等)的监管水平和制度;

▪ 遵守住宅及邻近区域的使用规则;

▪ 遵守认定住宅建筑和房产不适合永久居住以及将其转为非住宅建筑和房产的程序和规则。

在行使这种控制权时,国家住房检查机构的机构被赋予以下权利:

1)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能,对受控设施进行检查调查和检查;

2) 指示住房存量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公寓楼和邻近地区的房屋所有者的共同财产,以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

3) 就法人实体和个人严重违反与住房存量、房屋所有者共同财产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有关的住房立法、规章和条例的活动,提交吊销或吊销许可证的意见书。公寓楼;

4) 对房屋和场所是否适合居住作出结论;

5) 提出依据《行政违法法典》追究官员和公民责任的建议。

国家主要住房检查员的工作由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住房检查员管理。 如果国家住房检查员未能履行其对住房存量和公寓楼业主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安全进行国家控制的职能,则应承担个人责任。

对国家住房检查机构官员决定的争议由相关检查机构或主要国家住房检查机构负责人审议,对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住房检查员的决定的争议 - 由联邦机构建筑、住房和公共服务。

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对暂停、限制或者终止其活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法院提出异议。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制定并批准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住房检查条例》,并通过了其他关于控制住房使用和安全问题的法规性法律文件例如,莫斯科市法律 20.12.1995 年 26 月 13.11.1996 日第 30 号“关于违反莫斯科住房经营标准的行政责任”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建立莫斯科市住房存量的运营标准和对其遵守的控制”。

4.4. 住宅楼宇管理

鉴于许多属于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的住宅楼宇的私有化,以及在住房和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关系的需要,LCD 详细规定了管理公寓楼的程序(第八节)。 按照艺术。 LCD 161,此类管理应确保为公民提供有利和安全的生活条件,妥善维护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解决与使用该财产有关的问题,以及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住在这样的房子里。

公寓楼的业主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来管理此类房屋:

1) 对房屋所有者的直接管理;

2) 业主协会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管理;

3) 管理机构的管理。

管理公寓楼的方法的选择是在业主大会上进行的,并且可以根据其决定随时更改。 股东大会关于选择管理方法的决定对公寓楼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地方自治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举行公开竞争以选择管理机构,如果在该竞争之日前一年内,房屋所有者在公寓楼没有选择管理这所房子的方式,或者没有执行选择管理这所房子的方式的决定(LCD 第 4 条第 161 部分)。 按照艺术。 18 年 26.12.2005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营的公寓楼引入液晶显示器的法律(2005 年 1 月 2007 日修订)第 XNUMX 条,本次比赛必须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举行。

地方自治机构在上述公开招标之日起十天内,将招标结果和管理该房屋的合同条款通知公寓楼的所有业主。 公寓楼的业主必须按照第 445 条规定的方式与根据公开招标结果选定的管理机构签订建筑管理协议。 XNUMX GK。 同时,地方政府机构有义务在管理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召开业主会议,决定选择管理公寓楼的方法。

公寓楼内的任何业主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当地政府有义务根据艺术第 4 部分的规定选择管理机构。 161液晶显示器。

如果规定的招标依法被宣布无效,则允许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签订公寓楼管理协议。

为确保公寓楼管理的适当责任,法律规定公寓楼只能由一个管理机构管理(LCD 第 9 条第 161 部分)。

在艺术。 LCD 的第 164 条规定了公寓楼的业主直接管理公寓楼的程序; 在这种管理下,与从事相关类型活动的人员签订为维护和(或)执行维修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的工作的服务合同,此类房屋的房主签订于这些业主大会的决定的依据。 同时,该处所的所有或大部分业主作为合同的一方。

冷热水供应、污水处理、电力供应、供气(包括供应钢瓶生活用燃气)、供热(供热,包括有炉灶加热时供应固体燃料)合同由各业主签订。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管理公寓楼。姓名。

根据直接管理该建筑物的公寓楼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该建筑物的业主,该建筑物的业主之一或其他人由该房屋的所有或大多数业主以书面形式向他签发的授权书证明的授权。

公寓楼的管理由住房合作社拥有或在其中成立了房主协会,其管理应考虑到第 XNUMX 节的规定。 V 和 VI LCD。

LCD 第 162 条包含有关公寓楼管理合同的规范; 此类房屋的管理协议是通过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文件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当公寓楼业主大会选定管理机构时,将按照本次大会决定中规定的条款与该楼房的每个业主签订管理协议。

根据公寓楼管理协议,一方(管理机构)根据另一方(公寓楼内的业主、业主协会的管理机构或住房合作社的管理机构或另一专业消费者的管理机构)的指示合作社)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偿服务,并对此类房屋中的公共财产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修理工作,为此类房屋中的房屋所有者和使用本房屋的人员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房子,开展旨在实现管理公寓楼目标的其他活动。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162 LCD 在公寓楼的管理协议中必须注明:

1) 将对其进行管理的公寓楼共有财产的构成,以及该房屋的地址;

2) 维护和维修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服务和工程清单,更改此类清单的程序,以及管理机构提供的公用事业清单;

3) 确定合同价格的程序、住宅维护和修理费用的数额和公共服务费用的数额,以及收取此类费用的程序;

4) 对管理机构履行管理协议规定的义务进行控制的程序。

公寓楼管理合同的条款对这栋楼房的所有业主都是一样的。

公寓管理合同的签订期限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五年。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在有效期届满时终止公寓楼管理合同的声明,则该合同被视为在规定的相同期限和相同条件下延长通过这样的协议。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管理机构有义务在不迟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开始履行该协议。

管理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本合同就其民事性质而言,是指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39章)。

管理机构在公寓楼管理合同终止前 30 天,有义务将公寓楼的技术文件和与此类房屋管理有关的其他文件移交给新选定的管理机构,房主协会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或在该房屋由该房屋的所有者直接管理给这些所有者之一的情况下,在业主大会关于选择的决定中表明管理此类房屋的方法,或者,如果未指明此类所有者,则向该房屋中的处所的任何所有者说明。

关于引入 LCD 的法律第 9 条规定了 Sec 的效力。 VIII LC 也适用于先前签订的公寓楼管理协议所产生的关系。

由于公寓楼中的住宅可能不仅属于私人业主,因此 LCD 决定管理住宅楼完全或部分不是私人拥有的房屋。 LC 第 163 条规定,公寓楼的管理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镇拥有的所有房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分别是俄罗斯联邦的一个组成实体和一个地方政府。 此类房屋的管理是通过与根据公开招标结果选定的管理机构签订该房屋的管理协议来进行的,或者,如果此类招标被依法宣布无效,则不举行此类招标.

如果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公寓楼中有住宅,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有关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或他们授权的人参与选择平等管理公寓楼的方法与私有房屋的业主。

为为公寓楼管理创造条件,地方政府:

1) 为管理组织的活动提供平等的条件,无论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如何;

2) 可以向管理组织、业主协会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提供预算资金用于公寓楼的大修;

3) 有助于提高管理公寓楼的人员的资格,为打算开展此类活动的人员组织培训。

地方自治机构和管理组织有义务应公民的要求,向公民提供有关服务和工作的既定价格和关税的信息,以及其中公寓楼和住宅楼的维护和修理工作,金额为根据这些价格和关税,就所提供服务的数量、清单和质量以及所执行的工作,以及所提供公用事业的价格和关税以及这些服务的支付金额(第 165 条) LC)。

目前,房屋维修组织继续开展活动。 在住房和公共部门发展的现阶段,它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信托、住房维护办公室(ZHEK)、住房和公共部门(ZhKO)、建筑物运营局(DEZ)、维修和维护部门(REU) )、房屋管理、市政单元房企业(MUP ZhKh)等。

在莫斯科,城市住房和公共服务的管理系统由单一客户 (DEZ) 董事会组成,作为维护和维修住房和非住宅楼宇的客户; 他们考虑到了住宅建筑。 董事会与维修和维护部门(企业)或其他类似企业(包括私营公司)、能源和供水以及其他专业组织签订合同,以确保建筑物和邻近地区的生命支持系统的运作。 其他城市也建立了类似的客户服务机构。

作为莫斯科行政区的一部分,住房和公共服务和改善部门已经成立,根据这些部门的规定行事。

应该补充的是,为了确保真正遵守 LCD 的规定,其中涉及住宅建筑管理方面的竞争,有必要将整个住房和公共服务领域私有化。

4.5. 公民参与住房存量管理

市民参与存量住房管理的现有形式多种多样。 所以,根据艺术。 44 LCD,公寓楼业主大会是这所房子的管理机构。 对于公寓楼的联合管理,可以建立业主协会(LCD 第 135 条)。

目前,还有住房、街道、小区、村委会、公民委员会等公共自治机构,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并为其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这些机构开展的工作旨在改善建筑物的运营、改善当地地区以及实现其他住房和公共性质的目标。 19.05.1995 年 82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公共协会”的联邦法律是创建这些公共业余表演机构及其行使职能的一般规范基础。

在莫斯科和其他一些城市,成立了领土社区,其他组织 - 保护财产所有者权利的基金,为住宅和非住宅场所的交易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公证登记文件的准备,他们的外语翻译等。

在住房领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协会、租户权利保护委员会、住宅业主等组织正在积极运作。

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些直辖市(市和区),通过了市住房存量内务委员会条例。

议题五、现代条件下的住房购置特点

5.1。 使用抵押贷款购买房屋

国家最近采取措施,在购房时增加使用这种保证购房者履行货币义务的方式作为抵押。 抵押贷款是一种法律制度,使公民更容易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它是对土地、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公寓和其他不动产的质押,受专门的抵押法监管。 由于大多数人口缺乏所需数量的资金,现阶段,以购买的住宅和公寓为担保购买住房已成为普遍现象。

民法典或抵押法未规定其他规则的抵押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品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 2 条第 334 款)。 《抵押法》目前正在生效。 除了与所有类型的抵押有关的规范外,它还包含一个关于住宅建筑和公寓抵押特性的特殊章节(第十三章)。 根据第 1 条艺术。 《抵押法》第 5 条,根据抵押协议,艺术第 1 款中规定的房地产。 《民法典》第 130 条,其权利以国家登记房地产及其交易的方式登记,包括住宅楼、公寓和住宅楼和公寓的一部分,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房间组成(第 3 项)。 按照标准。 2 p. 1 艺术。 《抵押法》第 5 条规定,建筑物,包括住宅建筑和其他结构,以及与土地直接相关的结构,可以根据艺术规则进行抵押。 该法第 69 条,即根据同一协议同时抵押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在的地块,或该地块的功能提供抵押物的部分,或出租该地块或其相应部分的权利出质人(另见《民法典》第 3 条第 340 款)。

艺术的第 3 部分。 《抵押法》第 69 条规定,质权不适用于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出质人的地块的永久使用权。 对该等物进行强制执行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人,与该不动产的原所有人(抵押人)在同等条件和同等程度上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

根据同样的规则,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对在地块上建造的不动产的未完工建筑进行质押(第 2 条第 5 条)。

根据对标准杆所做的更改。 2 页 2 艺术。 民法典第339条,取消了抵押协议强制公证的要求(参见民法典修改法第一条第三款),简化并降低了执行成本。

根据艺术。 《抵押法》第 10 条规定,抵押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须经国家登记。 根据艺术第 3 段的规定。 《民法典》第 339 条规定,抵押协议必须按照相关财产交易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 合同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即视为已订立并生效。 不符合抵押协议国家登记规定的,其无效。 此类协议被视为无效。

根据艺术。 《抵押法》第 11 条规定,抵押协议的国家登记是在统一国家不动产权利及其交易登记簿中进行抵押登记的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抵押的协议的国家登记是在特定登记册中登记此类抵押发生的基础。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质权)不受国家登记。

根据艺术。 19、不仅抵押协议须经国家登记,抵押本身也应作为财产抵押。 抵押的国家登记在抵押标的财产所在地进行。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依法对抵押权进行国家登记与对抵押权人的财产权进行国家登记同时进行。 这种抵押的国家登记无需提交单独的申请,也无需支付国家费用。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依法通过抵押(第2条第20条)予以证明。

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不转让给抵押权人(民法典第2条第1款第338项)。 出质人保留使用抵押协议项下质押财产的权利。 出质人有权按照其用途使用该财产。 他有权从根据抵押协议抵押的财产中提取收入,例如,通过出租抵押的住宅楼或公寓(民法第 1 条第 346 款;《抵押法》第 2 条第 29 款)。

除非抵押协议另有规定(第 1 条第 2 款第 346 款,第 1民法典;p 37 《抵押法》第 XNUMX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抵押法》第 38 条规定,因转让或普遍继承而取得抵押协议下质押的财产的人,代替出质人承担抵押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原始出质人未正确履行的。 只有在与质权人达成协议后,新的出质人才能免除这些义务(另见民法第 1 条第 353 款)。

根据抵押协议质押的财产的止赎是按照 Ch. 规定的规则进行的。 《抵押法》第九条。 应抵押权人的请求,通过法院判决对根据抵押协议质押的财产征收止赎(《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第 349 款;《抵押法》第 51 条)。 根据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公证协议,在抵押物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理由出现后,质权人的债权可以在不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为代价得到满足(第 2 款第1、民法典第349条;抵押法第1条第1款第55款)。 该规则的例外情况,当抵押财产的止赎仅由法院判决征收时,在艺术的第 2 段中有规定。 《抵押法》第 55 条。

住宅房屋和公寓抵押的特点是由Ch确定。 《抵押法》第十三条。 因此,艺术第 2 段。 不允许将国有或市政所有权的个人和多公寓住宅楼和公寓抵押。 未成年公民、法律行为能力受限者或无行为能力者所拥有的住宅或公寓的抵押,其监护权或监护权已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用于与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以多户住宅楼中的公寓进行抵押时,部分公寓为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该住宅楼的共有权中的相应份额被视为与住宅房屋一并抵押( 《抵押法》第 75 条)。

按照艺术。 第七十六条 为建设住宅而提供贷款或定向贷款时,抵押协议可以规定以在建工程和抵押人所有准备建设的材料和设备作为担保。

如艺术第 1 段第 1 段所述。 77,除非联邦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住宅或公寓全部或部分使用来自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或来自另一法人实体提供的有针对性的贷款资金用于购买或建造自借款人对住宅建筑或公寓的所有权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住宅房屋或公寓被视为处于质押状态。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住宅房屋或公寓的抵押贷款是依法产生的,这扩大了抵押贷款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手段的用途。

按照标准。 1 页 1 艺术。 78 质权人对被抵押的住宅或公寓的止赎和出售该财产是出质人和居住在该住宅或公寓中的任何其他人终止使用权的理由,条件是该住宅或公寓公寓根据抵押协议或依法抵押,以保证偿还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或其他法人为购买或建造此类或其他住宅而提供的贷款或目标贷款,或公寓,其大修或其他不可分割的改进,以及偿还以前提供的贷款或购买或建造住宅或公寓的贷款。 根据 Ch. 规定的规则,在法庭上和法庭外都可以对抵押的住宅或公寓进行止赎。 《抵押法》第九条。 根据抵押协议抵押并取消赎回权的住宅或公寓,以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进行拍卖(《抵押法》第 2 条第 78 款)。

29.12.2004 年 194 月 446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的住宅(部分),供债务人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该公民拥有的房间内,唯一适合永久居住的场所,这些物品所在的地块,以及使用与债务人公民开展企业活动无关的地块(在特别是用于个人住房建设的),对特定财产进行抵押,根据抵押法可以对其征收的,排除在不能抵押的财产清单之外。对行政文件征收。

艺术的第 3 段。 《抵押法》第 78 条规定,在抵押发生前或抵押发生后经抵押权人同意订立的住宅租赁协议或租赁协议,在出售住宅时仍然有效。 终止条件由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住房立法确定。

5.2. 参与共建公寓楼等不动产

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以平等参与住房建设等公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形式已经普遍存在。 起初,这种参与是劳动,被工业企业用来为其工人提供住房,现在,共享建设的参与者出资,与开发商组织没有劳动关系,开发商组织是住房市场的专业参与者。

第一个关于根据参与共享住房建设的协议从公民和法人实体中吸引资金的关系的特别联邦法律是《参与共享建设法》,该法于 14 月 2005 日生效, XNUMX 年。

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外,承担义务的法人实体为建造(建造)公寓楼吸引公民资金,在履行义务后,公民获得住宅所有权尤其是,在建(创建)的公寓楼中,可以由住房建设公司和住房储蓄合作社根据规范此类合作社活动的联邦法律(《参与共享建筑法》第 1 条(如18.07.200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当使用这两种程序从希望购买住房的人那里吸引资金时,获得住房方法的一个显着差异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获得住房是基于协议,而在第二种情况下 - 是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根据艺术中给出的定义。 2、开发商是一个法人实体,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如何,拥有或租赁土地并根据《参与共享建设法》为公寓的建造(创造)吸引共享建设参与者的资金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或)其他房地产对象,除工业设施外,根据获得的建筑许可证。

开发商只有在按照既定程序取得建筑许可、公布、放置和(或)根据《参与共享建设法》和国家登记法的规定,提交用于建设(创造)公寓楼和(或)其他房地产的地块所有权的项目申报物,其中将包括共享建筑对象,或此类地块的租赁协议(参与共享建筑法第 1 条第 3 部分)。

项目申报包括开发商信息(第 20 条)和建设项目信息(第 21 条)。 本声明不迟于开发商与第一个共建参与方签订协议之日前14天,由开发商在媒体上发布和(或)在公共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上发布,同时也是提交给当局,对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进行国家登记,并在艺术第 1 部分中规定。 《参与共享建筑法》第 23 条,控制机构(即在公寓楼和(或)其他房地产对象的共享建设领域执行州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 开发商有权不在媒体上发布和(或)不在公共信息和电信网络上发布项目申报表,如果吸引共享建设参与者的资金用于建设(创建)公寓楼和(或)其他不动产标的未制作、投放、传播与该募集资金有关的广告。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交项目声明以供审查。

在承担义务的情况下,从公民那里筹集资金用于建造(创建)公寓楼的权利,在履行义务后,公民获得在建(创建)公寓楼中的住宅所有权,开发商拥有以参与共建合同为基础,符合《参与共建法》的要求。

根据参与共建的协议,一方(开发商)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或)在其他人的参与下建造(建造)公寓楼和(或)其他房地产标的物, ,在获得这些对象投入使用的许可后,将共享建设的相关对象转让给共享建设参与方,另一方(共享建设参与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并接受共享建设的标的。如果有建造公寓楼和(或)另一个房地产对象的许可证(第 1 条第 4 部分)。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在合同签订和执行时发布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须经国家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视为已订立。 参与共享建设合同的国家登记程序由新艺术规定。 25.1,根据《参与共享建设法》,由《不动产权利登记法》补充。

本协议内容的要求由艺术第 4 部分规定。 《参与共享建设法》第 4 条。 没有合同规定的条件的,视为未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支付,以年、月或周计算。

如果按照协议约定,协议价款必须由共建参与方一次性支付,逾期9个月以上为开发商单方面拒绝支付的依据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执行协议。 《参与共享建设法》第 XNUMX 条。

如果按照协议约定,共建参与方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协议价款,则共建参与方系统性违反支付条款,即12个月内超过XNUMX次违反付款期限或延迟付款超过XNUMX个月,是开发商单方面拒绝以类似方式履行合同的依据。

如果违反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共享建设的参与者将向开发商支付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 1/300 的罚款(罚金),自当日生效义务的履行,从每延迟一天的逾期付款金额开始计算(第 3 条第 6-5 部分)。

开发商有义务不迟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合建标的物转让给合建参与方。 逾期将共建标的转让给共建参与方的,开发商向共建参与方支付央行再融资利率1/300的罚金(罚金)俄罗斯联邦,自义务履行之日起生效,从每延迟一天的合同价格开始计算。 如果公民是共享建设的参与者,则指定的罚款(罚金)由开发商支付双倍。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7、开发商有义务向共建参与方转让质量符合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文件和城市规划规定等强制性要求的共建标的。要求。 如出现严重违反合建客体质量要求的,合建参与方有权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照本法第二部分的规定返还资金并支付利息。 . 2.

合同必须为共享建设对象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少于五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规定的保修期自共建标的转让给共建参与方之日起计算。 共建参与人有权就共建标的质量不合格向发展商提出索赔,但前提是该质量在保修期内被披露。

参与共享建设协议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质押或保证人来确保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如果有法律和(或)合同规定的理由(第 12 条第 1 款)。

根据艺术。 13 关于参与共享建设的法律从国家注册之日起规定建造(创建)公寓楼和(或)其他房地产,其中包括共享建设设施,由开发商对该地块的所有权或出租权以及该地块上的一栋公寓楼和(或)其他在建(创造)的房地产标的物,视为向共建参与人质押确保开发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来保证(第 15.1 条)。

评估开发商活动财务可持续性的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第 4 条第 23 部分)。

5.3. 公民住宅私有化

目前,出现公民住宅所有权的理由之一仍然是国家和市政住房的私有化。随着《住房法》的通过,俄罗斯住房私有化进程将于 1 年 2010 月 1 日完成(《引入住房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30.06.2006 部分(15.06.2006 年 6 月 1 日修订))住房法典)。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4 年 12 月 1 日第 2005-P 号决议,第 XNUMX 条的规定。 《住房私有化法》(经《住房法典》第 XNUMX 条修订)第 XNUMX 条规定,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根据社会契约向公民提供的住宅不实行自由私有化( (在法律规定的住房私有化规则的一般有效期内)。因此,这些住宅也可以私有化。

在艺术。 《私有化法》第 1 条将住房私有化定义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在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中占用的住宅楼宇免费转让给俄罗斯联邦公民。已预订住宅的联合会 - 在住宅的预订地点。

本法仅适用于国家和市住房存量中的住宅用房。同时,在6年04.07.1991月1542日第1-XNUMX号决议《关于执行《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XNUMX段中,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建议:公共协会(组织)按照国家和市住房存量规定的条件将其拥有的住房转让和出售给公民所有。

根据该法实施的住房私有化的原则是:

1)自愿;

2)免费;

3)一次性。

自愿原则是指公民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住房私有化,如果决定是肯定的,那么家庭成员中的哪些成员将参与私有化的实施,谁不参与私有化。

根据艺术。 《住房私有化法》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免费获得所有权,按私有化的顺序,国有住房和市级社会用房存量一次。 但是,按照私有化顺序成为被占用住宅的所有者的未成年人,在达到成年年龄后,有权一次性免费私有化国家和市政住房中的住宅。

正如 5 年 24.08.1993 月 8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XNUMX 段所解释的,已表示同意与他们同住的其他人获得被占用房屋的公民保留权利以免费获得所有权的顺序私有化另一个随后收到的住宅楼宇。 这一解释得到了证实,即在本案中,向这些人提供的将免费居住区私有化的机会在其他人同意将住房私有化时并没有实现一次。

根据艺术。 《住房私有化法》第 2 条,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中居住,包括由企业经济管理或机构(部门基金)经营管理的住房存量,关于在社会雇用条件下,有权在所有同居的成年成员家庭以及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的同意下,根据私有化法、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条款获得这些房屋的所有权。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令。 住所应转为共同所有,或转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同居者之一所有。

上述规范并未说明私有化的住宅楼宇是否转让给普通股或共同共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牢记艺术第 3 款的规范。 《民法典》第 244 条规定,如果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些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形成,该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共有的。 因此,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出现(如之前的情况)私有化住宅楼宇的共同所有权的可能性,它们的共同所有权只能共享。

考虑到这一点,艺术。 3.1,根据该条款,如果在 31 年 2001 月 1 日之前(即直到允许公民选择将私有化住宅转让给他们共同共有或共同所有权),确定该住宅的共有参与人的份额,包括死者的份额。 同时,该住宅物业的共同所有权的指定份额被确认为相等。 同时,该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未对某些类型的共同所有权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中包含的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私有化法》的这一条款将在 2010 年 1 月 2 日之后继续有效(《引入 ZhK 法》第 2 条第 XNUMX 部分第 XNUMX 条)。

将住宅私有化,必须取得上述人员的书面同意,包括暂时不在的公民,他们依法保留住宅使用权(应征入伍的,到别处读书的)地区等)。 如果前家庭成员保留使用房地的权利,也必须获得前家庭成员的同意(《公约》第 4 条第 69 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住宅、宿舍、封闭军营的房屋以及办公场所,但国营农场和其他与之相当的农业企业除外,以及固定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的住房存量在农村地区不实行私有化。(位于这些机构领土之外的住房存量除外。-参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0.12.2002 年 316 月 0 日第 03.11.1998-25 号裁决)。 根据同一规范,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法令,不包括在公共公寓中获得房屋的指示,因此公共公寓中的房间私有化是允许,这是在与私有化个人公寓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住房私有化法》第 XNUMX 条),并且不需要在该公共公寓中占用其他住宅楼宇的人的同意。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转让房屋产权的经济经营权受让的企业和经营管理机构,有决定农村地区办公场所和住房私有化的权利 人口社会保护固定机构基金(《住房私有化法》第 4 条)。 由于只有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由公民占用的住宅楼宇可以私有化,任何根据其他协议(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所有类型的专业住宅楼宇、商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宇都不会被私有化,除了以上。

根据艺术。 《住房私有化法》第 18 条规定,在将由企业经济管理或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住房存量转为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占用相关住宅的公民保留将其私有化的权利。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继承人(如果有定义)或在地方自治团体管辖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与国有或市政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转移有关清算。

住宅房屋转让给公民的所有权是由这些住宅房屋的授权所有者由国家当局,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或市单一企业进行的,住房存量被分配给经济管理权,国有、直辖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其经营管理中转入存量房(第六条)。

根据艺术。 7 住宅房屋向公民所有权的转让由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企业、机构与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接收住宅房屋所有权签订的转让协议正式确定。 同时,本协议无需公证,不收取国家费用。

房屋转让合同包括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与该房屋转让给的人共同居住的未成年人,或与这些人分居的未成年人。没有失去使用这栋住宅的权利。

所购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自国家在统一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中登记并与之交易之时起产生。

住宅私有化问题的决定应在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公民的要求作出(第 1 条第 8 部分)。

实践中,有时在承租人生前,因死亡未完成住宅私有化,死者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已故承租人对该住宅或部分的所有权以便将它们包含在继承中。 最初,法院驳回了此类索赔,指的是在这些情况下住宅物业的私有化尚未完成,因此没有理由承认死者对住宅物业的所有权。 然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澄清说,如果提出私有化申请和必要文件的公民在执行住宅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之前或在该协议登记之前死亡,那么如果发生关于将该住宅安置或其中一部分纳入遗产的争议,则必须牢记这种情况本身不能作为拒绝满足继承人要求的依据,如果立遗嘱人在其有生之年表达了将占用的房屋私有化的意愿后,并未撤回其申请,因为由于独立于他,出于某种原因,他被剥夺了遵守处理私有化文件的所有规则的机会,其中他不能被拒绝(3 年 8 月 24.08.1993 日第 8 号决议第 XNUMX 段,第 XNUMX 条)。

成为住宅房屋所有人的公民,拥有、使用和处置住宅房屋的权利,有权出售、遗赠、出租、出租房屋,以及与其进行其他不违反法律的交易。 但是,艺术的第 2 部分。 《住房私有化法》(2 年 1 月 2010 日后继续有效)第 XNUMX 条规定,为了进行与未成年人居住的私有化住宅有关的交易,无论他们是业主、共有人还是业主。有权使用该住宅的业主家属,包括前者,需要得到监护和监护当局的事先许可。 该规则也适用于未成年人不住的住宅,但在私有化时,他们与业主享有同等权利。

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公民希望终止他们就住宅私有化达成的协议,即对住宅进行去私有化(“去私有化”)。 鼓励公民申请终止此类协议的动机是担心在未来因支付房地产税、维护和修理私有住宅业主的公共财产而产生重大财务成本,希望获得更大的市政生活空间而不是占用的公寓等。根据艺术。 20 年 1 月 2010 日之前,将住宅作为唯一永久居住地的住宅私有化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有权和所有权转让属于他们的住宅。对国家或市政财产不承担任何义务,相关行政当局、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或他们授权的个人有义务将其归为所有权,并与居住在该地区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就这些住宅场所签订社会租赁协议。这些住宅楼宇,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

主题 6. 住宅物业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6.1。 住宅所有者和居住在属于他的房屋的其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艺术中​​宣布。 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住房权以多种方式实现。 直到最近,公民在很大程度上以从国家和公共住房基金获得的住房为代价来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尽管相当一部分人口以牺牲自己的个人住房存量为代价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

结合现阶段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实施,解决以所有制形式转变存量结构的问题,着力发展住房领域的房地产私有制,扩大住房公有制。房产市场。 基于此,个人住房建设被认为是建立住房存量的最重要形式,而个人住房的使用被认为是满足公民住房需求的最重要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住宅私有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目前适用一般规定,公民和法人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不受限制(第2条第213款)。民法典第 XNUMX 条)。

过去的国有、市政和公共住房私有化进程以及合作社的转让促进了私人住房存量的显着扩张,以及以前在俄罗斯大量进行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发展。住房向公民私有制,以及向大规模建设出售住房过渡。

住房部门出现的新情况反映在 LCD 中,其中在关于根据社会雇佣合同提供的住宅的部分之前,有一个专门的部分专门讨论住宅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二节)。 本节主要规定住宅所有者以及居住在属于他的房屋中的其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业主应根据其用途和液晶显示器规定的使用范围,行使所有权上属于他的住宅物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同时,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LC 第 30 条,业主有权提供属于他的住宅楼宇供任何公民或法人拥有和(或)使用。 《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公民——住宅的所有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住宅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住宅。 业主可以根据协议将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

除非联邦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业主的义务包括维护属于他的住宅物业的责任,如果该物业是公寓,则包括相应公寓楼内物业业主的共同财产,公用公寓的房主也承担维护该公寓房主房间的共同财产的责任。 住宅所有者有义务维护该房屋的适当状态,防止其管理不善,遵守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住宅使用规则,维护房屋所有者共同财产的规则在公寓楼内(LCD 第 30 条)。

住宅所有者的家庭成员有权在与所有者平等的基础上使用该住宅,除非所有者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 LCD(第 1 部分,第 31 条)定义了被认定为住宅所有者家庭成员的人群。 其中包括与业主共同生活在属于他的居住区的配偶,以及业主的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残疾家属,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公民,如果被所有者作为其家庭成员搬入,则可以被视为所有者的家庭成员。

在住房立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住宅所有者家庭成员的义务(《土地法》第 2 条第 3-31 部分)。 首先,他们有义务将该住宅用于其预期目的,以确保其安全。 此外,业主家庭有能力的成员应对因使用该住宅而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业主与其家庭成员另有约定。

《民法修正案》修正了艺术第 2 款。 《民法典》第 292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将住宅建筑物或公寓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是前所有者的家庭成员终止住宅使用权的依据。 不能对立法中的这一新规定作出明确评估。 一方面,它允许住宅物业的业主更自由地处置后者,因为在适用上述规则时,业主的家庭成员随后被驱逐出这些物业并不需要他们的同意。 此外,它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住宅购买者的利益得到遵守。 然而,另一方面,立法的这种变化使住宅所有者的有能力的家庭成员(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等)的情况恶化,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达成一致。与他们对他们使用的住宅的异化。

同时,如果该住宅的所有者的家庭成员受到监护或监护,或者该住宅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照顾(监护和监护机构知道)的情况下居住在该住宅中,则该住宅的异化,如果这些人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经监护和监护机构同意(民法第 4 条第 292 款)。

根据艺术第 3 段的规定。 《民法典》第 292 条,住宅所有者的家庭成员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住宅所有者)消除对其住宅权利的侵犯。

与以前的立法不同,住宅所有者的前家庭成员的权利问题得到了解决。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31ЖК 如果与住宅所有者的家庭关系终止,则不保留其所有者的前家庭成员使用该住宅的权利,除非业主与其前家庭成员另有协议。 如果住宅所有者的前家庭成员没有理由获得或行使使用另一住宅的权利,并且如果他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不允许他为自己提供另一住宅,则使用权特定所有者拥有的住宅可根据法院裁决为其前家庭成员保留一段特定期限。 同时,法院有权责令住宅业主根据前任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要求,为其履行维护义务的其他住宅物业。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判决确定的住宅使用期限届满时,除业主另有约定外,业主前家庭成员的相应住宅使用权终止还有这个公民。 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业主原家庭成员的住宅使用权与本业主对该住宅的所有权终止同时终止,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维护这种权利的基础已经消失。

按照艺术。 液晶显示器法第 19 条,艺术第 4 部分的规定。 立法会第 31 条不适用于私有化住宅楼宇所有者的前家庭成员,前提是在该住宅楼宇私有化时,这些人与私有化该住宅楼宇的人享有同等使用该处所的权利,除非另有规定由法律或合同规定。

公民根据与业主的协议使用住宅,按照该协议的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七部分)。

LCD 更详细地规定了确保住宅所有者的住房权利的关系,这些关系因州或市政需要而收回土地而产生。 法例第 32 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住宅物业可以通过赎回的方式从业主处收回。 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赎回部分住宅。 根据收回土地的需要,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或市政府购买住宅。

由于国家当局关于撤出住宅的决定的存在给住宅带来了负担,因此该决定必须在对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进行国家登记的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必须在不迟于该房屋即将撤出前一年,将撤出属于他的住宅房屋的决定、该决定的国家登记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作出退出决定的机构。 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在业主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赎回住宅。

住宅的赎回价格、赎回条款和其他条件由与住宅所有者的协议确定。 该协议包括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为收回的住宅支付赎回价款的义务。 确定赎回价格时,应包括住宅的市场价值,以及因收回住宅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居住地变更、临时使用而造成的损失在获得另一处住宅的所有权之前转移另一处住宅(如果上述协议未规定在获得另一处住宅的所有权之前保留使用被没收的住宅的权利)、搬家、寻找另一处住宅以获取它的所有权,对另一个住宅场所的所有权登记,提前终止对第三方的义务,包括利润损失。 根据与业主的协议,他可能会获得另一套住宅以换取收回的住宅,从而抵消其在赎回价格中的价值。

如果业主不同意收回住宅的决定,或者未就赎回价格或其他赎回条件与业主达成协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提出索赔向法院申请赎回住宅物业,可在向住宅业主发出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提交。

LCD 首次规范与拆除紧急公寓楼有关的问题。 根据艺术的第 10 部分。 LCD 的第 32 条规定,以既定方式将公寓楼识别为紧急情况并可能被拆除,是做出相关决定的机构向指定建筑物中的房屋所有者提出其要求的基础。在合理时间内拆除。 如果这些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指定房屋,则房屋所在的地块将因市政需要而被收回,因此,公寓楼中的每个住宅都受到撤出,除市政府所有的住宅外,符合上述所有规则,除了通知住宅所有者有关做出的决定及其国家登记的规则(LC 第 10 条第 32 部分) .

除了与使用构成私人住房存量的住宅楼宇有关的其他问题外,LCD 还规定了根据遗嘱拒绝提供的住宅楼宇的使用等问题(第 33 条)。

LCD 还包含根据与受抚养人签订的终身维护协议使用住宅场所的规则(第 34 条)。

如果公民根据法院关于保留使用该处所的权利的决定使用住宅楼宇,则须遵守艺术第 4 部分的规定。 LCD 31,或基于遗嘱拒绝,将该住宅用于其他目的,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对住宅管理不善,任由其毁坏,住宅所有者有权警告该公民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导致住宅被毁,也有权指定他一段合理的时间来修复住宅。 如果该公民在警告房屋所有人后,继续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将房屋挪作他用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必要的修缮,该公民应住宅的所有者,将根据法院判决被驱逐。35 LCD)。

目前,保护根据买卖协议和其他交易获得住宅物业的人的权利问题被认为是相关的。 如您所知,购买住宅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所有权登记后,可能有理由承认住宅转让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关于不得向善意购买人索取财产的一般规定。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302 条,如果财产是从无权让与的人那里获得补偿,而收购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善意的购买者),则所有者有权要求仅在财产由所有者或个人丢失,财产由所有者转让给其占有,或从其中一方被盗,或以其他方式违背其意愿而离开其财产的情况下,才能从收购方获得该财产。 显然,向善意购买者索取财产的前两个理由不适用于住宅楼宇,因为后者不会丢失或被盗。 至于在业主或业主将房屋转让给其持有人的意愿下,将住宅处置,例如,在出售的情况下,这种理由的存在是可能的。根据虚假的委托书购买公寓,随后将其所有权登记在另一个人身上。

如果财产(包括住宅楼宇)是免费获得的,例如,根据捐赠协议,从无权转让财产的人那里获得,则所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索取财产。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住宅物业不能向善意购买者索取。 然而,多年来,俄罗斯的司法实践以不同的方式发展。 法院在发现认定房屋转让交易无效的理由后,自动适用民法规范认定交易无效的后果,善意购买者有义务将房屋归还原业主。 结果,为卖方滥用住宅销售创造了非常肥沃的土壤,严重侵犯了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使购房者产生了一种有根据的不确定感和恐惧感,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无法确定是否有理由随后承认他们达成的交易无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1.04.2003 年 6 月 1 日第 2-P 号决议“关于审查本条第 167 款和第 6 款规定的合宪性案件”部分消除了住房市场现有的异常情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7 条关于公民 O. M. Marinicheva、A V. Nemirovskaya、Z. A. Sklyanova、PM Sklyanova 和 V. M. Shiryaev 的投诉”(以下简称第 1-P 号决议)。 如本法令所述,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2条,无效交易不产生法律后果,但与无效有关的除外,自交易之日起无效(第XNUMX条); 如果交易无效,各方有义务将在交易中收到的所有东西返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实物(包括当收到的以使用财产、已完成的工作时)或提供的服务),以补偿其货币价值 - 如果法律未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后果(第 XNUMX 条)。 这些规定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有关要求申请人为出售住宅物业而完成的交易无效的案件时适用。

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第6-P号决议中提请注意以下情况。 《宪法》保障经济活动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并承认和保护财产,并受法律保护(第 8 条和第 1 条)第 2 条第 35 和第 1 部分)。这些权利,如下所述。 《宪法》第 2 条、第 15 条、第 4 条(第 17 部分)、第 1 条(第 2 和第 19 部分)、第 1 条(第 2 和第 45 部分)、第 1 条(第 46 部分)和第 01.04.2003 条作为公民的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和自由受到保障,并且在法律平等、财产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实施,以民法关系参与者的平等、意志自主和财产独立为前提,不允许任何人任意干涉私人事务,需要不受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确保恢复受侵犯的权利及其司法保护,这些也被列为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4年2月7日第XNUMX-P号决议“就公民 I. V. Vystavkina 的投诉核实《联邦审计法》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规定的合宪性”)。

在艺术的意义上。 宪法第 35 条(第 2 部分)连同艺术。 根据第 8、34、45、46 和 55 条(第 1 部分),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不仅提供给所有者,还提供给民事流通的其他参与者。 因法律规定的事由产生的争议物的财产权,除所有人、人——所有人和使用人之外,必须保证这些人的权利得到国家保护。 这些财产权包括善意购买者的权利。

然而,凭借艺术。 《宪法》第 15 条(第 2 部分)、第 17 条(第 3 部分)、第 19 条(第 1 和第 2 部分)和第 55 条(第 1 和第 3 部分)并基于正义的一般法律原则,保护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相称和相称的基础上履行,以确保民事流通中所有参与者——业主、合同当事人、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平衡。 . 同时,联邦法律可能对财产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创业活动自由和合同自由的限制也必须符合公平、充分、相称、相称、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抽象性,不溯及既往,不影响这些宪法权利的实质,即不限制相关宪法规范主要内容的范围和适用。 限制的可能性及其性质应取决于保护具有宪法意义的价值观的需要,即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国家的防御和国家安全。

该条款对应于 4 年 1950 月 1 日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根据该公约,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尊重其财产及其保护(以及由此产生的使用财产的自由)不侵犯国家确保遵守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以根据一般利益控制财产使用的权利(第 1 号议定书第 XNUMX 条)。

经济活动自由和商品、服务和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宪法原则以存在适当保障公民流通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可靠性为前提,这不会与其个人、集体和公共权利和合法利益相抵触。参与者。 因此,按照艺术。 宪法第 71 条(条款“c”和“o”)和第 76 条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产生和终止的理由、合同和其他义务、交易无效的理由和后果,联邦立法者应规定实施产权的方法和机制,不仅可以保护业主,也可以保护作为民事交易参与者的善意购买者。

否则,对于在完成交易时表现出善意、合理勤勉和谨慎的广大善意购买者,将存在可以以归还形式向他们索赔的非法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不安全与经济活动自由和合同自由的宪法原则相冲突,破坏了公民流通的稳定,破坏了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这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法治基础不相容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的国家,承认、遵守和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认为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承认相关交易无效(第 166-181 条)和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收回财产(第 301-302 条)。 同时,从本案的材料来看,确定这些侵犯权利的保护方法的规范,包括艺术。 《民法典》第 167 条和第 302 条被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解释和适用模棱两可,相互矛盾,这导致了宪法权利的冲突,这些权利是由所有者和善意的购买者在其基础上实现的。

从艺术。 《宪法》第 120 条(第 2 部分)及其艺术。 根据第 76 条(第 3、5 和 6 部分)、118、125、126 和 127 条,一般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独立决定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哪些规则。 同时,司法实践必须确保规范性条款的宪法解释得以适用。 因此,在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上的模糊和不一致导致在其基础上实施的宪法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消除这种矛盾的问题具有宪法方面的意义,因此属于宪法的职权范围。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评估所涉规范行为的字面意义,以及既定执法实践赋予它的含义(部分2,74 年 21.07.1994 月 1 日第 XNUMX-FK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第 XNUMX 条)在这些案件中规定了现行法律的宪法含义的识别。

《民法典》规定,所有人有权收回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第 301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302 如果财产是从无权转让财产的人那里获得补偿,而收购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善意的购买者),那么所有者有权向如果财产被所有者或财产被所有者转让给其占有的人丢失,或从其中一方被盗,或以其他方式违背他们的意愿而离开他们的财产。

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含义内,法院必须确定,由于所述情况,财产已从所有者的财产中移出,或者财产已从所有者转让给其的人的财产中移出,并且还必须确定收购人以有偿取得该财产,但他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财产是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人那里获得的; 同时,如果在进行亏损交易时,如果第三方对争议财产提出索赔,并且该索赔随后被承认,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的以规定的方式合法。

如果根据可偿还合同,财产是从无权转让财产的人那里获得的,则所有者有权根据艺术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 302 条,要求从获得该财产的人的非法占有中追回财产(辩护索赔)。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承认买卖交易无效,并以退还转让给买方的财产的形式适用其无效后果,并且在解决时在本次争议中,法院确定买方是善意的购买者,按照第应拒绝民法典第 167 条。

根据第 1 条艺术。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66 条,自委托之日起即被视为无效,并且不产生其所缔结的法律后果,包括将所有者的所有权转让给收购者; 同时,作为一般规则,以双边归还形式适用交易无效的后果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善意。

然而,从艺术。 民法典第 168 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无效,如果法律未规定该交易可撤销,或者未规定违法的其他后果,则交易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违法交易,但法律本身对违法行为有其他后果的规定。

由于艺术意义内的善意收购。 《民法典》第 302 条只有在财产不是直接从所有者那里获得,而是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人那里获得时才有可能,这种违反行为的交易的后果不是双边归还,而是从非法占有中归还财产(平反)。

因此,认为自己是财产所有者的人的权利不受保护,通过使用艺术第 1 和第 2 段建立的法律机制满足对善意购买者的索赔。 167 GK。 这种保护只有通过满足辩护要求才有可能,如果艺术中有规定的话。 《民法典》第 302 条赋予了向善意购买者索取财产的权利的理由(善意购买者无偿取得财产,违背所有者的意愿处置财产等)。

对艺术第 1 和第 2 款规定的另一种解释。 《民法典》第 167 条将意味着所有者有机会诉诸保护方法,例如承认所有已完成的转让其财产的交易无效,即要求返还收到的实物。 ,不仅涉及一项(第一次)违反法律的交易,还包括善意购买者基于后续(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等)交易获得的争议财产。 这将违反宪法产生的和立法者为保护善意购买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确立的保障。

因此,包含在艺术的第 1 和第 2 段中。 《民法典》第 167 条,关于交易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双方有义务将交易下收到的一切归还给对方,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与艺术规范统一。 《民法典》第 166 条和第 302 条 - 不能适用于善意购买者,除非法律直接规定,因此不与宪法相抵触。

命名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公民流通的稳定、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保护社会道德基础的目标,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对所有者权利的过度限制。由善意购买者收到的财产,因为所有者有权从善意购买者处证明其是正确的。收购者基于艺术第 1 和第 2 款规定的理由。 302 GK。 此外,失去财产的所有人还有民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保护方式。

考虑到上述情况,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定不违反第 1 条和第 2 条第 167 款所载的宪法。 《民法典》第 302 条,关于交易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双方有义务将交易中收到的一切归还给对方,因为这些规定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是规范性的与艺术的统一。 民法典第 1 条 - 不能适用于善意购买者,除非法律直接规定。 同时,他指出第 2 款和第 167 款规定的宪法和法律含义。 第 6-P 号法令确定的《民法典》第 XNUMX 条一般具有约束力,并排除执法实践中的任何其他解释。

关于上述第 6-P 号法令,应该指出的是,它并没有完全解决与从善意并在获得住宅时采取合理谨慎行为的人收回所购住宅相关的问题,因为规范艺术的。 民法典第 302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意见,根据这些规范的宪法和法律意义以及第 1 和第 2 款的规范。 宪法第 167 条应适用于这种情况,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本身在第 6-P 号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它们仅适用于不是从该财产的所有者处获得财产,而是从另一个人。 因此,所有从其所有者处获得财产(包括住宅楼宇)的案件均不在第 6-P 号法令的范围内。 同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住宅楼宇是从业主那里购买的,这意味着大多数住宅楼宇的购买者仍面临被承认其交易无效和申请返还的威胁。 可以通过引入民法修正案来找到摆脱这种情况的方法,该修正案旨在限制在财产收购方善意行事的情况下对交易无效的承认。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不被承认为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艺术条款的可接受性问题。 民法典第167条交易无效的后果。

考虑到房地产(主要是住宅房产)可能由善意购买者(即不知道也不可能了解这种情况的人)从无权转让房地产的人手中获得,立法者通过了30.12.2004年217月223日第2-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223条的修正案和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 ”。根据本法,第 1 条。 《民法典》第 302 条补充如下一段:“房地产自登记之日起就所有权被视为属于善意取得者(第 302 条第 223 款),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本法第 XNUMX 条,所有人有权向善意收购人索取该财产。”然而,这样的添加与艺术的一般含义相冲突。 《民法典》第 XNUMX 条,对于协议财产的取得人实际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正常情况,谈论了协议中取得人的所有权产生的时刻,但并未讨论该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情况。当财产的所有权既产生又不产生时,取得财产。

此外,上述规则的措辞可能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即为收购人登记房地产所有权本身并不意味着承认该财产的所有权。由其新所有者,因为所有者有可能有权向收购方索取此类财产。 实际上,在所有情况下,财产(包括不动产)为其收购人登记意味着该财产被认定为属于此人。 为了不承认所有权属于以其名义登记的人,必须有一个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承认其所有权的国家登记证书颁发给此人无效。

30.12.2004 年 217 月 31.1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补充了《不动产权利登记法》。 XNUMX 如下:

“第 31.1 条俄罗斯联邦对丧失所购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的理由

1. 无权向善意购买者索取的住宅所有者,以及向其索取该住宅的善意购买者,有权获得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国库承担俄罗斯联邦的。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赔偿,如果由于上述人员无法控制的原因,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赔偿他们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则应支付。本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自本文件执行期限计算之日起一年内未按照执行文件追回。 该赔偿金额根据构成实际损失的金额计算,但不能超过一百万卢布。

3. 俄罗斯联邦支付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补偿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30.12.2004 年 217 月 33 日第 9-FZ 艺术的同一联邦法律。 《不动产权利登记法》第三十三条补充第九款,内容如下:

"9. 如果善意购买者的所有权国家登记在住宅房屋是在 33.1 年 1 月 2005 日之后进行的”,即在生效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入境法之后。

从新艺术的内容。 该法第 33.1 条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损失不是由于业主本人的过错,而是由于未经业主同意而转让该住宅楼宇的人。 对于失去住所的善意购买者,国家对自己施加了类似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仅在根据先前发布的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在上条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6.2. 公寓楼内业主的共同财产。 业主大会

LCD 中的重要注意事项是对由公寓楼业主的共同财产引起的关系的规定(第 6 章)。 这些关系的监管问题与位于公寓楼内的大多数住宅楼宇的私有化有关。

在艺术。 LCD 的第 36 条定义了构成公寓楼业主共同财产的对象范围。 此类财产包括该房屋中不属于公寓的房屋,并且旨在为公寓楼中的多个房间提供服务,包括公寓间平台、楼梯、电梯、电梯和其他竖井、走廊、技术楼层、阁楼、地下室,如果有公用设施,为此类房屋中的一个以上房间提供服务的其他设备(技术地下室),以及封闭指定房屋的承重和非承重结构的屋顶,机械,电气,卫生和其他设备位于该房屋在房屋外或房屋内并为多个房屋提供服务,该房屋所在的地块,以及用于维护,运营和改善此类房屋的景观和景观元素以及其他物体,位于指定的地块上。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36 LCD 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在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属于此类房屋的房屋所有者。

正如艺术中特别指出的那样。 《住宅综合体引进法》第 16 条规定,在现有的定居点开发中,公寓楼房业主的共同共有财产是公寓楼和其他不动产所属的地块。这样的房子位于。 本条第 2 部分规定,这些物品所在的地块,在《土地法》生效之前形成并进行了国家地籍登记,可免费转为共同共有所有权。公寓楼内的业主。

如果公寓楼和属于此类房屋的其他房地产对象所在的地块在 LCD 生效之前未形成,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公寓楼内的房舍,经指定会议授权的任何人都有权向当局申请国家当局或地方政府,并提供关于公寓楼所在地块形成的声明。 公寓楼所在地块的形成由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进行。 根据上述规范,作为公寓楼房业主的公民不应承担与指定土地形成相关的费用。 从地块形成并进行国家地籍登记的那一刻起,公寓楼和属于此类房屋的其他房地产对象所在的地块,将免费转入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公寓楼内处所的业主。

住宅小区投产后新建或改建的公寓楼及属于该楼宇的其他不动产标的,只有在确定该公寓楼所在地块的面积和边界时,才能由验收委员会验收。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LCD 的第 36 条规定,只有在该房屋的所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重建,才能缩小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的面积。

公寓楼房主拥有、使用并在《住房法》和民法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公寓楼内的共同财产。尽管该财产是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其性质和目的,并且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禁止:

1)以实物分配其在该财产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

2) 转让特定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以及进行与公寓楼房屋所有权无关的其他转让该份额的行为(《住房法》第 4 条第 37 部分)。同时,经该房屋业主大会决定,在不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共有财产转让给他人使用。 。

公寓楼所在的地块可以设置他人有限使用权。 如果有必要确保其他人能够接触到在 LCD 生效之日(即 1 年 2005 月 XNUMX 日之前)存在的物体,则不允许禁止地块的产权负担。 地块的新产权负担有限使用权是由要求对地块设置这种产权负担的人与公寓楼房地所有者之间的协议确定的。 对有限使用权的地块设定抵押权或者该抵押权条件的纠纷,应当通过法院解决。

LCD确定该房屋的业主在公寓楼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份额与该房屋的总面积大小成正比。 但是,根据艺术。 15 的 LCD 引进法,该规则适用,除非房主大会的决定或公寓楼进入前通过的公寓楼共有财产的所有参与者的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力量。

公寓楼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份额遵循此类房屋中房屋所有权的命运。 转让该权利后,该处所的新所有者在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中所占的份额与前所有者的份额相等(《土地法》第 37 条)。

当收购公寓楼的房屋所有权时,收购方将获得该房屋的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份额。 合同条款规定,公寓楼房地所有权的转让不伴随特定共同所有权的份额转让,该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2 条第 38 部分)。

LC 第 39 条确定了维护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程序,规定维护该财产的费用由该公寓楼内的业主承担。 维护该财产的义务费用的份额由其共有权的份额确定。 维护公寓楼公共财产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LCD 首次包含规范因公寓楼房地边界变化而产生的关系的规范。 根据艺术。 LCD 第 40 条规定,公寓楼内的房主在获得与其所拥有的房舍相邻的房舍的所有权后,有权按照第4液晶显示器。 未经其他处所业主同意,可更改相邻处所之间的界线,或将这些处所分割为两个或多个处所,如果这种更改或分割不会导致其他处所的界线、界线和大小发生变化公寓楼中的共同财产的变更或更改该房屋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权利。 如果在不增加公寓楼的部分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无法重建、重组和(或)重建房屋,则必须征得该房屋所有业主的同意才能进行此类重建,场所的重组和(或)重建。

另外,LCD 规范了公共公寓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股份确定。 按照艺术。 根据 LCD 的第 41 条,公共公寓中的住宅的所有者拥有此类公寓中公共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份额。 该份额与公共公寓中住宅所有者拥有的面积份额成正比。 公用公寓住宅业主在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中所占份额,与指定房间总面积的大小之和成比例,按照规定确定分享构成该公寓共同财产的房舍区域的该所有者的公共公寓的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第 42 条)。

当业主在公共公寓出售属于他的房间时,该公共公寓房间的其他业主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的房间。

按照艺术。 43 共用公寓房间的 LCD 业主承担维护这间公寓的共用财产的责任。 维护该财产的强制性费用的份额,其负担由此类公寓中的房间所有者承担,由他在公共公寓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确定。

公寓楼的管理机构是该楼房业主大会。 其能力包括:

1) 决定公寓楼的重建(包括扩建或上层建筑)、附属建筑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维修;

2)决定公寓楼所在地块的使用限制,包括对其使用的限制;

3) 决定转让公寓楼内共有财产使用;

4) 选择管理公寓楼的方式;

5) LCD 提交给公寓楼业主大会权限的其他问题(LCD 第 44 条)。

在艺术。 LCD 第 45 条确定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公寓楼的业主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举行公寓楼业主大会的条款和程序,以及将其决定通知他们的程序,由该楼业主大会确定。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举行的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可由这些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主动召集。 业主在其倡议下召开股东大会,有义务在不迟于召开日期前十天通知公寓楼内的业主有关召开此类会议的情况。 在规定的期限内,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给该房屋的每个业主,除非该房屋的业主大会的决定规定了另一种发送此信息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或在收到后交给该处所的每个所有者,或放置在公寓楼的处所中,由此类决定确定,并可供该建筑物中的所有处所所有者使用。

公寓楼业主大会由本楼业主或其代表以总票数50%以上的票数出席方为合格。 在没有达到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必须举行重复的股东大会(《立法会》第 3 条第 45 部分)。 在股东大会上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权属于该建筑物的业主。 上述人员可以亲自或通过其代表进行直接投票。

公寓楼业主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根据基于联邦法律、授权的州机构或地方政府的行为或书面授权书的指示的权力行事投票。 此类授权书必须包含有关公寓楼内的代表业主及其代表的信息(姓名或头衔、居住地或地点、护照数据),并且必须按照第 4 条的要求起草和艺术5。 《民法典》第 185 条或由公证人证明。

公寓楼内的每个业主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数与其在该楼内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成正比(LCD 第 3 条第 48 部分)。

公寓楼业主大会就待表决事项作出的决定,以参加本次会议的该楼宇业主的总票数的多数票作出,除了那些艺术第 1 部分第 3 和第 2 段规定。 44 项 JK 决定由至少 2/3 的多数票作出。 股东大会的决定按照该房屋业主大会规定的方式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公寓楼业主大会无权就本次会议议程以外的事项作出决定,也无权变更议程。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投票结果,由业主发起,通过在该处所张贴适当的信息,提请该房屋的业主注意。房屋的所有权,由房屋所有者大会的决定确定,并且在通过这些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可供房屋内的所有者使用。

公寓楼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业主对表决事项的决定,存放在本次会议决定确定的地点或地址。

大会根据 LCD 制定的程序通过的关于此类会议权限范围内问题的决定对公寓楼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未投票的业主。

公寓楼的业主有权在法庭上质疑股东大会违反 LCD 要求的决定,如果他没有参加本次会议或投票反对该决定,并且如果这样一项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可以在上述所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这种质疑的申请。 法院在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况后,在其表决不影响表决结果、所犯违法行为不重大且所作出的决定未给本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权维持有争议的决定。

在公寓楼中,所有场所均属于一个业主,有关股东大会权限的问题的决定由该业主单独作出并以书面形式拟定。 在这种情况下,仅适用与公寓楼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有关的规定(《立法会》第 46 条)。

由于雇佣公寓楼业主和其他原因,在这些业主在场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并不总是可取的。 鉴于此,立法者规定了以缺席投票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可能性。 按照艺术。 LCD 的第 47 条,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做出公寓楼业主大会的决定(这所房子的业主共同出席,讨论议程项目并就投票问题做出决定)通过缺席投票——将业主对表决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转移到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或地址。

以缺席投票的形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被视为该房屋的业主,其决定在接受期限之前收到。

议题 7. 住房社会租赁

7.1。 出租住宅物业的一般规定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给出的定义。 《民法典》第 671 条规定,根据住宅租赁协议,一方当事人、住宅业主或其授权人(出租人)承诺向另一方(承租人)提供住宅房产,并有偿占有和使用因为生活在其中。上述住宅租赁协议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无论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住宅房产的所有权如何。

住宅的所有者(州、市、法人实体、公民等)或他授权的人可以作为房东。

根据住宅租赁协议,只有公民才能成为租户。 根据租赁协议或其他协议(《民法典》第 2 条第 671 部分),可将住宅提供给法人实体占有和(或)使用。

住宅不仅可以由俄罗斯人租用,也可以由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租用。 该规定遵循艺术第 3 部分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2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对与出租住宅相关的住房关系监管进行了多项重大调整。

《民法典》对住宅租赁协议进行了一般性定义,同时(第 672 条)单独列出了该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国家和市级社会使用住宅租赁协议(社会租赁协议)。

根据该住房存量的性质和其中所包含的居住关系的租赁关系的特殊性,民法典制定了一项一般规则,根据该一般规则,签订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理由是,住房立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第 3 条第 672 款)。

在有关住房法的文献和实践中,“住宅房屋商业租赁合同”一词已经很普遍。 该术语是指所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但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和专业住宅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这些合同的名称反映了在其基础上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商业性质。 商业雇佣关系与社会雇佣关系和专门住宅的雇佣关系相反,完全受民法规范的约束。

根据现行立法,出租住宅楼宇分为三种类型:

1) 住宅楼宇的商业租赁;

2) 此类场所的社会租赁;

3) 租用专门的住宅楼宇。

《民法典》包含许多对所有类型的出租房屋具有普遍重要性的规定。 基于艺术第 3 段的规范。 《民法典》第 672 条是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关于租赁协议形式的规则(第 674 条)、在转让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时保留租赁协议(第 675 条)、承租人的义务住宅房屋的转让(第 678 条)、临时居民的迁入(第 680 条)、住宅房屋的转租(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和第 685 款)。

除这些规定外,《民法典》还规定“本法典的其他规定应适用于住宅的社会租赁合同,除非住房立法另有规定。”

为某些类别公民的社会保护提供住宅是根据无偿使用合同进行的(《民法典》第 109 条)。

7.2.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的理由和程序

为公民提供住房的方法之一是根据社会契约在国家和市政住房的房屋中提供住宅。 目前,住房立法规范已与宪法相一致,根据宪法,住房由国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免费或以负担得起的费用提供给贫困人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需要住房(第 3 条第 40 部分)。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LCD 的第 49 条规定,根据 LCD 规定的理由,贫困公民被认为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根据 LCD 在社会租赁协议下制定的程序,向其提供市政住房存量的住宅。租赁协议。

根据 LCD 标准的低收入公民是当地政府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方式承认的公民,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价值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需要纳税。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俄罗斯联邦住房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的住宅提供给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公民,根据 LC 和(或)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法律确定的需要住宅的理由。 除非特定的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住宅场所是按照 LCD 规定的程序提供的。

如果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赋予国家权力为这些类别的公民提供住宅楼宇。 除非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和立法会第 49 条第 XNUMX 款)。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提供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是根据该协议下的居住空间提供规范(提供规范)进行的。 该规范是该区域的最小面积,在此基础上确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的总面积大小。 提供率由当地政府确定,具体取决于相关市政府根据社会租赁合同提供的住宅楼宇的提供水平和其他因素。

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了根据艺术第 3 部分规定的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的程序。 LCD 49 为公民类别,这些类别的公民可以建立其他标准的规定。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LCD 没有定义居住空间规范的最小尺寸,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场所。

以居住用房总面积登记为需要居住的公民的提供水平,按照居住用房面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确定。 )。 此规则由当地政府制定。 同时,此类规范的规模不能超过本机构制定的规定规范的规模(LC 第 50 条)。

《土地法》第 51 条规定了承认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需要住房的公民(以下简称需要住房的公民)的理由。 根据这篇文章,公民被认为需要住房:

1) 不是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或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楼宇业主或住宅楼宇业主的家庭成员;

2) 谁是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物业的租户或该协议下的住宅物业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物业的业主或业主的家庭成员,并提供总面积为每人家庭成员低于会计准则;

3) 居住在不符合住宅场所规定的房间内。 如果住宅不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要求,特别是存在无法弥补的缺点(墙壁结冰、高湿度、无法更换的有缺陷的卫生设备等),那么居住在此类场所的公民将得到认可作为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的人,无论他们所占用的住宅楼宇的大小;

4) 是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楼宇的租户、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楼宇业主、居住在由多个家庭占用的公寓中的住宅楼宇业主的家庭成员,如果该家庭包括一名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与他在同一个公寓中同居,并且没有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或拥有所有权的其他居住区。 相关疾病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如果公民和(或)他的家庭成员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了多个住宅场所并且(或)由他们拥有,则使用住宅场所的总面积确定提供水平根据这些住宅楼宇的总面积。

如艺术第 1 部分所述。 LCD 的第 52 条规定,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物业提供给登记为需要此类住宅的公民,但 LCD 确定的情况除外。

登记为需要住宅的人有艺术规定的权利。 49 LCD 类别的可能被认为需要住房的公民。 如果公民出于多种原因(作为贫困公民以及属于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的类别)有权在指定账户上进行登记,则由其选择,此类公民可以根据这些理由之一或根据所有理由进行登记。

需要居住的公民由地方自治机关根据这些公民向其居住地指定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登记。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下,公民可以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申请登记。 无行为能力公民的登记是应其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进行的。

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确认有关公民有权登记为需要住宅的文件。 提交登记申请的公民将收到这些文件的收据,该收据由执行登记的机构发出,注明他们的名单和收到日期。

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须根据登记机关按上述规范提交的有关申请及其他文件的审议结果,不迟于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向本机构提交这些文件。 登记机关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公民出具或送交确认通过该决定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法律规定了地方自治机构对需要居住的公民进行记录的程序。

LCD 首次包含一项关于公民生活条件恶化的后果的规则,因此需要住房。 根据艺术。 LC 第 53 条规定,公民为获得登记为需要住宅的权利,采取了可以被认定为需要住宅的行为,其需要住宅的登记不得早于 XNUMX 个自实施这些故意行为之日起数年。

按照艺术。 LCD 的第 54 条,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拒绝将公民登记为需要住宅的人:

1) 未提交必要的文件;

2) 提交的文件不能确认该公民有权登记为需要住宅的人;

3)艺术中规定的期限。 53 LCD 术语。

拒绝注册的决定必须说明拒绝注册的理由,并强制提及艺术第 1 部分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54. 本决定在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或发送给提出申请的公民,他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公民保留登记为需要住宅的人的权利,直到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收到住宅或确定取消登记的理由(《法 律公约》第 55 条)。 这些理由是:

(一)公民在登记地提出注销申请;

2) 他们失去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住房的权利;

3) 公民离境到另一个城市的居住地,但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联邦城市内的居住地改变的情况除外;

4) 按照规定程序从公共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获得用于购置或建造住宅的预算资金;

5) 由他们按照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的规定程序提供用于建设住宅建筑的地块;

6) 提交给登记机关的文件中的身份、与实际不符并作为登记依据的信息,以及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问题时的违法行为的注册。

将公民作为需要住宅的人注销登记的决定必须由机构作出,根据其决定,这些公民被接纳到该登记册,不迟于发现情况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此类决定的依据。 将公民注销为需要居住的人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或发送给被决定的公民,这些公民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质疑(第 56 条) LC) .

住房按登记时间优先顺序提供给登记为需要住房的公民,但不按顺序提供住房的情况除外。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提供社会租赁协议下的 57 个 ZhK 非轮流居住区:

(一)居住区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不适宜居住、不予修缮、改建的公民;

2) 孤儿和孤儿,孤儿和孤儿中的人,在他们结束在教育和其他机构,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寄养家庭,儿童家庭式之家的逗留时,终止时监护(监护),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服役终止或从执行监禁的机构返回时;

4) 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公民在艺术第 4 部分第 1 段中规定。 51液晶列表。

按照艺术。 自 6 年 1 月 2005 日起引入 LCD 法的第 XNUMX 条规定,为随后向他们提供国家或市政住房中的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协议而进行的公民登记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的:液晶显示器。

在 1 年 2005 月 1 日之前注册的公民保留居住权,直到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住宅。 这些公民根据艺术第 3 部分第 6、1 和 56 条规定的理由从该登记册中删除。 LC 第 2 条,以及如果他们丧失了在 LC 生效之前赋予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住宅楼宇的权利的理由。 这些公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以 LCD 规定的方式提供住宅,但须遵守艺术第 56 部分的规定。 XNUMX.

根据地方自治机构的决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登记为需要住宅的公民提供住宅。 此类决定不迟于自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发布或发送给对其作出决定的公民。

根据 LCD 的要求作出的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的决定是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缔结相关社会租赁协议的基础(LCD 第 4 条第 57 部分) )。 需要注意的是,与以前的住房立法不同,根据新的住宅区,不需要向公民发出命令即可进入提供的住宅区。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在其居住地(相应定居点范围内)向公民提供住宅,每人总面积不低于提供率。

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房间只能在艺术第 4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提供。 59 LC,即在公共公寓中的住宅楼被释放时。

在确定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拥有住宅的公民提供的住宅总面积时,应考虑其拥有的住宅面积。

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公民提供住宅时,会考虑与住宅相关的诉讼和民法交易,这些行为会导致占用的住宅面积减少或疏散。 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公民提供住房之前,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期限考虑特定的交易和行动,但不得少于五年。 在这些情况下,确定住宅总面积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规定(LCD 第 8 条第 9 和第 57 部分)。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 第 58 条规定,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楼宇时,除配偶外,允许不同性别的人安置一个房间,但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房总面积可以超过每人提供率,但不超过两倍,如果它是一室或一室公寓,或者打算搬进患有其中一种疾病的公民。严重形式的慢性疾病,在规定的段落中指定。4 h. 1 条。 51液晶列表。

多个租户和(或)业主居住的公共公寓中空出的居住区,根据他们的申请,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给居住在该公寓的租户和(或)业主,如果他们被认可或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将他们认定为贫困人口,需要住房。 如果公共公寓中没有这些公民,则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将腾出的居住区提供给居住在该公寓中的租户和(或)业主,他们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被认定为穷人,并获得总计每个家庭成员的居住空间低于提供率,是他们申请的依据。 如果公共公寓中没有上述两类公民,则根据买卖协议向每个家庭成员提供的总居住空间低于提供率的公民提供腾出的住宅楼宇,同样在他们申请的依据。 如果公共公寓中没有属于上述三类之一的公民,则根据《住房法》规定的社会租赁协议,搬入空置住宅。

按照艺术。 国家或市政企业或国家或市政机构拥有的住宅楼内用作招待所的住宅用房的使用关系,LCD 的社会租赁规范第 7 条协议适用。

7.3. 社会租赁协议:主要条款

LCD 的中心位置是有关住房社会租赁合同的规定(第 8 章)。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72 条规定,根据这样的协议,公民在国家和市住房公积金中获得居住区供社会使用。 住宅社会租赁合同为民法合同,其订立的关系受民法约束(民法典第672条); 同时,它是住房合同的主要类型,由此产生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住房法规范的规范。

根据艺术。 根据本协议,第 60 条 LC,一方 - 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房地所有者(授权的国家机构或代表其行事的授权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人(房东)承诺将住宅物业转让给另一方 - 公民,以在 LCD 规定的条件下拥有和使用居住在其中。

与商业租赁合同相比,住宅社会租赁合同的签订没有设定有效期。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赋予获得住房权利的理由和条件的变化不是终止社会租赁协议的依据。

按照艺术。 LCD 第 62 条规定,社会租赁协议的主体应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公寓、住宅建筑的一部分或公寓)。 社会租赁协议的独立主体不能是未绝缘的住宅楼宇、辅助用途的楼宇以及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

租用公寓楼的关系更为复杂,因为这里使用权的对象不仅是住宅楼宇,还包括位于这些建筑物内的公共财产,这是由 Art 最先确立的。 673 GK。 类似的规定包含在艺术的第 2 部分中。 61 液晶显示器。

《民法典》第63条规定,住房社会租赁合同以住房公积金为社会提供住房的决定为基础,以书面形式订立。 住宅房屋社会租赁的标准合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物业的所有权、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转移,不导致社会租赁协议条款的终止或变更(第 64 条)。 LC)。

7.4. 社会租赁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东在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在 Art. 65液晶。 房东有权要求及时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房东有义务:

1) 将不受他人权利的居住空间转让给承租人;

2) 参与出租住宅所在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适当维护和维修;

3)对住宅进行大修;

4) 确保向租户提供必要的质量适当的公共服务。

除上述规定外,业主还承担住房立法和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房东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租户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及时检修租赁住宅、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以及住宅内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的义务,则承租人可自行选择, 有权要求减少使用被占用的住宅楼宇、公寓楼中的房屋、公共财产的费用,或报销他们为消除住宅楼宇和(或)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的缺陷而产生的费用, 或赔偿因业主不当履行或不履行指定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信用证》第 66 条)。

LCD 第 67 条规定了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承租人有权以规定的方式:

1) 将其他人移入被占用的住宅;

2) 转租住宅;

3)允许临时居民居住在住宅区;

4) 更换或更换占用的场所;

5) 要求房东及时对住宅进行大修,妥善参与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维护,并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除了列出的权利外,租户可能还拥有 LCD、其他联邦法律和社会雇佣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租人有义务:

1) 在住宅区规定的范围内将住宅用于预期用途;

2)确保住宅的安全;

3) 保持住宅的适当状况;

4) 进行住宅楼宇的当前维修;

5)及时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5) 在协议规定的条款内通知房东有关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授予使用住宅物业的权利的理由和条件的变化。

承租人还承担 LCD、其他联邦法律和社会雇佣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住宅承租人不履行住房立法和住宅社会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68 条)。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租户的家庭成员与租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能力的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对社会就业合同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劳动法》第 2 条第 69 部分)。

住房法例揭示了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租户的家庭成员的概念。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 69,其中包括与雇主同居的配偶,以及该雇主的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残疾家属,由用人单位作为其家庭成员安置并与其有共同家庭的,认定为用人单位家庭成员。 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可能会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租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社会租赁协议中注明(LC 第 3 条第 69 部分)。

如果公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不再是住宅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但仍继续居住在被占用的住宅中,则他保留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同的权利。 特定公民对相关社会就业合同产生的义务独立负责(《劳动法》第 4 条第 69 部分)。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租户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有权将其他人迁入该处所。 根据艺术。 LCD 第 70 条规定,承租人在其家庭成员(包括暂时不在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搬入其居住的居住区,或征得其同意。以相同形式提供的家庭成员,包括暂时缺席,以及房东 - 作为其家庭成员的其他公民永久与他同住。 房东可以禁止公民作为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入住,如果在他们入住后,每个家庭成员相关住宅房屋的总面积小于会计标准。 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同住无需征得租户家庭其他成员的同意和房东的同意。

如艺术的第 2 部分所示。 LCD 的第 70 条规定,将公民作为租户家庭成员搬入住宅需要更改住宅社会租赁的相关合同,因为需要在本协议中指明租户家庭的新成员。

住宅租户、与他同住的任何家庭成员或所有这些公民暂时不在,不会改变他们在社会就业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 71 条)。

7.5。 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的修改、终止和终止

根据社会契约将公民逐出住宅区

根据艺术。 LCD的81条,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住宅的租户,每个家庭成员的总面积超过提供率,并征得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同意,包括那些暂时不在的人,有权向房东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提供较小面积的住宅以代替被占用的住房。 业主根据住宅租户的申请更换后者,有义务在提交相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与租户达成协议,为租户提供另一处住宅。应用。 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规定更换公民住宅的其他理由。

如艺术提供。 LCD 的第 82 条规定,居住在同一公寓内的公民,根据单独的社会租赁协议使用其中的居住区并团结在一个家庭中,有权要求与其中任何人就所占用的所有住宅场所签订一份合同被他们。

承租人的有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征得其家庭其他成员和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根据先前签订的社会租赁协议,而不是原承租人,要求承认他为雇主。 在雇主死亡的情况下,同样的权利也属于已故雇主的任何有能力的家庭成员。

按照艺术。 83 LCD 社会就业合同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 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的承租人,经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书面同意,有权随时终止社会租赁协议。 因此,法律为租户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了单方面退出特定合同的机会,而无需事先通知房东。

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离开其他居住地,则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合同自离开之日起被视为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允许应房东要求终止社会租赁协议:

1) 承租人超过六个月不支付住房和(或)水电费;

2) 承租人或其他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公民破坏或损坏住宅;

3)系统性侵犯邻居权益,导致无法同居;

4) 将住宅楼宇用于其他目的。

住宅的社会租赁合同因住宅的损失(毁坏)而终止,独居的租户死亡(《公约》第 83 条)。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将公民从住宅中驱逐有三种选择,该协议在法庭上进行:

1)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舒适的居住区;

2)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住宅楼宇;

3) 不提供其他住宅用地(《民法典》第 84 条)。

LCD 揭示了另一个维护良好的住宅楼宇的概念,该住宅楼宇是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被驱逐时提供的。 此类房屋被认为是与相应定居点的条件相关的维护良好的住宅房屋,其总面积与先前占用的住宅房屋相当,符合卫生和技术要求,并且位于该定居点的边界内(部分第 1 条第 89 款)。

如果承租人及其在被驱逐前与他同住并提供其他舒适住所的家庭成员占用了一套公寓或至少两个房间,则承租人因此有权获得相同数量的公寓或住宅公共公寓的房间数。 在法院作出这种驱逐选项的决定时,必须指明提供给公民的具体住宅场所。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另一个舒适居住区的驱逐理由由第 85 条规定。 LCD 的第 XNUMX 条,根据该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驱逐:

1)住宅所在的房屋被拆迁;

2) 住宅物业转为非住宅物业;

3) 该住宅已被宣布不适合居住;

4) 由于房屋大修或重建,住宅房屋无法保存或总面积减少,可能导致租户及其居住在其中的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需要住宅楼宇,或将增加,因此居住区的总面积将大大超过供应率。

如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房屋所在的房屋需要拆除,其他舒适的社会租赁协议住宅房屋将提供给被决定拆除该社会租赁协议的国家当局或地方政府驱逐的公民。房子(LC 第 86 条)。

如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被转移到非住宅场所或被宣布不适合居住,则由房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为被驱逐出该住宅的公民提供另一套舒适的住宅(第 87 条) LC)。

根据艺术。 LCD 88 在住宅楼的大修或重建期间,如果不能在不驱逐租户的情况下进行,房东有义务在另一个住宅楼的大修或重建期间提供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在不终止位于指定住宅内的住宅楼宇的社会租赁合约的情况下。 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大修或重建期间,提供流动资金的住宅区。 如果租户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搬入该住宅,房东可向法庭要求搬迁。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搬迁到流动基金的住宅并返回的费用由房东承担。

业主以流动房屋换取住宅,经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提供另一间设施完善的住宅,以供签订社会租约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在大修或重建房屋中的住宅的社会租赁合同将被终止。

如果由于房屋的大修或重建,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物业无法保留或总面积将减少,从而导致承租人和居住在其中的家庭成员可能被认定需要住宅,或增加,因此每个家庭成员占用住宅的总面积将大大超过提供率,必须提供另一个住宅根据房东在大修或重建开始前签订的社会租赁协议。

房屋大修或重建后,承租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搬入住宅,总面积因大修或改建而减少重建。

当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另一处住宅时,只要提供的住宅符合此类场所的卫生和技术要求,并且位于各自定居点的边界内,就足够了。 还必须满足最后一个要求,否则将侵犯宪法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为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

根据现行的房屋法例(《土地法》第 90 条),如果承租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房屋和水电费超过 XNUMX 个月,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被驱逐出境。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住宅场所,而这些场所的大小是根据为将公民搬入宿舍而制定的规范确定的。

法律还规定了在没有提供另一处住所的情况下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所驱逐的情况。 如果租户和(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

1) 将场地用于其他目的;

2)系统性侵犯邻居权益的;

3) 居住区管理不善,允许其毁坏(第 1 部分,《地方自治法》第 91 条)。

在存在这些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房东有义务首先警告租户及其家庭成员需要消除它们,如果它们导致房屋被毁,他有权为租户分配合理的时间和他的家人消除这些违法行为。 如果在警告房东后,这些违法行为仍未消除,则应房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肇事者将在法庭上被驱逐,而无需提供其他住所。

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公民也可以在不提供其他居住场所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居住场所,如果法院承认他们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儿童同居是不可能的。

7.6. 交换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的权利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住宅楼宇租户的权利之一是交换根据该协议提供给他的楼宇的权利。 根据艺术。 LCD 第 72 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在征得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包括暂时不在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下,将其占用的居住区更换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居住区,另一个租户。

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房屋交换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其他承租人提供并位于不同房屋或公寓的住宅房屋。

如果承租人与其同居的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就交换达成协议,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要求强制交换占用的房屋。 同时,值得注意的论点和居住在交换住宅的人的合法利益也被考虑在内。

在监护和监护当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交换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作为这些住宅房舍租户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能力的公民居住的住宅房舍。 如果交易所侵犯了这些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这些当局拒绝给予此类同意。 监护和监护机关同意或拒绝交换住宅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申请人。

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一个和不同定居点的住宅的公民之间可以交换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要求,在不限制参与者数量的情况下进行住宅场所的交换。 LCD 的第 70 条,即关于承租人根据他人的社会租赁协议搬入他所占用的住宅楼宇的规则。

法律规定了不允许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在这些房屋的租户之间交换住宅房屋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不包括此类交换:

1) 已向住宅房屋承租人提出索赔,以换取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的终止或修改;

2) 被调换的住宅使用权在法庭上发生争议;

3) 拟交换的住宅房屋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不适宜居住;

4) 已决定拆迁或整修改作他用的;

5) 已作出有关房屋大修的决定,并在其中重建和(或)重建住宅;

6)作为交换的结果,公民患有艺术第 4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严重慢性疾病之一。 LCD 列表第 51 条(LCD 第 73 条)。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这些房屋的租户之间的住宅房屋交换是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指定租户之间签订的住宅房屋交换协议进行的。 通过起草一份由这些住宅楼宇的租户签署的文件,以书面形式订立交换住宅楼宇的协议。 本协议(原件)由签订协议的租户提交给与他们签订了交换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协议的每个房东,以获得实施相应交换的同意。 该同意或拒绝由房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由房东在不迟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同意的租户或其代表发出。

只有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房东拒绝同意交换。 73 液晶显示器。 这种拒绝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住宅交换协议和交换住宅社会租赁协议下各业主的相应同意是终止先前与公民按照指定协议交换住宅的社会租赁协议的基础,并且每个同意新的社会租赁协议房屋的房东与搬入该住宅房屋的公民同时签订与交换有关的合同。 这些社会租赁协议的终止和缔结由房东在相关公民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法》第 74 条)。

法院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承认交易无效的理由,宣布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交换无效,包括如果它违反了 LCD 规定的要求。 上述房屋的交换被认定为无效的,交换协议的当事人应搬迁至其原居住的住宅。 因房屋交换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租赁协议项下的房屋交换被宣告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另一方因下列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样的交换(LC 第 75 条)。

7.7. 让我们转租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 临时居民

住宅区提供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转租住宅楼宇的可能性。 根据艺术。 LCD 第 76 条规定,该处所的承租人在征得业主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有权转让其所占用的部分住宅物业,如属临时离境,整栋住宅楼宇转租。 为了签订转租协议,有必要在签订后每名居民的相关住宅楼宇的总面积不低于会计标准,并且在公共公寓中 - 不低于规定标准。

对于位于公共公寓内的住宅的转租,还需要所有租户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所有与他们同住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

如果公民患有艺术第 4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严重慢性病之一,则不允许转租住宅楼宇。 51 ZhK,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分租客不会在住房关系中取代承租人。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76 的液晶,他没有获得独立使用该处所的权利。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租户仍对房东负责。

按照艺术。 根据 LCD 的第 77 条,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房转租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 此类协议的副本将转移给房东。 合同必须指定与住宅中的分租户一起搬入的公民。 本协议的签订期限由双方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视为合同签订一年。

根据社会合同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合同是有偿的。 转租指定住宅的程序、条件、付款条件和付款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LCD 第 78 条)。

住宅房屋转租合同在其签订的期限届满后终止。 由于转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使用权源自社会租赁协议项下承租人的相应权利,因此在社会租赁协议终止后,转租协议也随之终止。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协议终止的理由可能是:

1) 双方的协议;

2) 分租人不履行转租住宅房屋的合同条款。

如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转租人或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公民将该住宅用于其他目的,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管理不善,使其被摧毁时,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警告转承租人必须消除违规行为,如果导致房屋被毁,他也有权给他分配合理的时间来修复房屋。 承租人或者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公民,在警告承租人后,继续侵害邻居的合法权益或者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必要的修缮的,承租人有权在法庭上终止住宅房屋的转租协议,并与公民的分租客一起驱逐分租客和宇宙。

如果在住宅房屋转租合同终止或终止时,转租人拒绝腾出住宅房屋,他将在法庭上被驱逐,而无需提供其他住宅房屋以及与其同住的公民。

如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房屋转租合同未指定期限,则合同的一方 - 终止的发起方有义务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转租协议(《立法会》第 79 条)。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住宅租户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经双方同意并事先通知房东,有权允许其他公民免费住在他们所占用的住宅内作为临时居民(临时居民)。 如果临时租户搬入后,每个居民的相关住宅楼宇的总面积小于会计标准,并且对于公共公寓 - 小于规定标准,房东有权禁止临时租户居住.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LCD的80条规定,临时居民的连续居住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这一规范似乎与宪法不符,因为它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的宪法权利。 同样,这项权利也被艺术第 1 部分所载与所有类型的住宅租赁相关的类似规范所侵犯。 680 GK。 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其 02.02.1998 年 4 月 10 日第 12-P 号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关于检查俄罗斯公民登记和注销规则第 21、17.07.1995 和 713 段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停留地和居住地,经俄罗斯联邦政府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在特定临时居住地的停留期限应为由公民自己决定。 国家设立它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在选择居住地时限制言论自由。

临时住户没有独立的使用权。 雇主为他们的行为向房东负责。

临时租户有义务在与他们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后搬出相关住宅,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则不迟于租户提出相关要求之日起 XNUMX 天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 如果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合同终止,以及临时租户在与他们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或提出上述要求后拒绝搬出住宅的情况下,临时居民将在司法程序中被驱逐出住宅,而无需提供其他住宅。

话题 8. 特殊住房存量

8.1。 专门住宅的住宅类型及其提供

专门为特定类别的公民提供的一套住房,专门用于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或学习期间、未成年儿童、残疾儿童、孤儿、无家可归的儿童。父母照料,老人 - 在社会保护机构的房屋中,以及在因火灾、事故、自然灾害而紧急重新安置的情况下,直到收到新的住所或修复以前的住所以及其他情况。

根据艺术。 92 ZhK 专业住宅楼宇包括:

1)服务性生活区;

2)宿舍生活区;

3) 流动资金生活区;

4) 人口社会服务系统房屋内的居住区;

(五)被迫移民临时安置基金的居住区;

6) 被确认为难民的人的临时住宿基金的居住区;

7) 为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

从上面的列表可以看出,与之前的住房立法相比,在 RC 中,服务性住宅场所不被视为与专业住宅场所一起的单独类型的住宅场所,但被包括在后者中。

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的住宅用作专业住宅。

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将其归类为专业住宅后,才允许将住宅用作专业住宅。 根据管理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决定,将住宅纳入专业住宅,并将此类房屋分配给某种类型的专业住宅,以及将住宅从指定基金中排除。市政住房存量。

根据艺术第 3 部分的规定。 LCD 的 92 条规定,专业住宅场所不受转让、租赁、租赁的限制,但根据第 XNUMX 节规定的租赁协议转让此类场所的情况除外。 四液晶显示器。

按照艺术。 LCD 的 99 条规定,专门住宅的提供是根据这些房屋的所有者(国家权力机构或代表他们行事的地方自治政府的授权机构)或他们根据雇佣合同授权的人员的决定提供的专门住宅楼宇,但根据无偿合同为某些类别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楼宇除外。

在 LCD 规定的场地上向在相应定居点没有提供住宅的公民提供专门的住宅。

服务性住宅场所是指供公民居住的住宅场所,其与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国家单一企业、州或市政机构的劳动关系性质有关,与服务有关,与任命有关俄罗斯联邦的公共职位或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公务员或与选举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民选职位有关的职位(《宪法》第 93 条)。

根据艺术。 104个ZhK服务生活区仅以独立公寓的形式提供给市民。

规定了提供官方住所的公民类别:

1) 由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 - 在俄罗斯联邦的住房中;

2)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共机构——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中;

3) 由地方自治机构 - 在市政住房存量。

办公场所使用合同的签订期限为劳动关系、服务或俄罗斯联邦公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职或选举职位。 终止劳动关系或这些职位的任期,以及解雇,是终止租用办公场所合同的基础。

宿舍内的住宅是供公民在工作、服务或培训期间临时居住的场所。 在宿舍下提供专门为此目的建造或改建的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 宿舍住宅的特点是必须配备公民生活所需的家具和其他物品(《民法典》第 94 条)。

按照艺术。 以每人至少 105 平方米的居住空间的速度提供 XNUMX 个宿舍 LCD 生活区。

宿舍租用合同是在劳动关系、服务或培训期间签订的。 终止劳动关系、学习以及解雇是终止宿舍住宅租赁合同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住房立法,在所有情况下,不仅在某些条件下,如先前设想的那样,宿舍的居住区都是根据租赁协议来解决的。

流动基金的住宅楼宇包括用作临时居住的住宅楼宇:

1) 与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房屋的翻修或重建有关的公民;

2) 因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住宅的公民,这些住宅是用银行贷款或其他信贷机构或法人实体为购买住宅而提供的目标贷款资金而获得的,并被质押为偿还贷款或目标贷款的担保,如果在止赎时,此类住宅是他们唯一的住宅;

3) 唯一居住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居住的公民;

4)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

正如艺术中规定的那样。 106液晶、流动基金生活小区按每人不少于六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比例提供。

这些住宿是在以下期间提供的:

1)直到房屋的大修或重建完成(与LCD第1条第95款规定的公民签订此类协议时);

2) 在完成与因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其住宅的公民的定居点之前,在出售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房产之后(当与《公民法》第 2 条第 95 款规定的公民签订此类协议时) );

3) 直到完成与唯一居住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居住的公民的定居点,以 LCD 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直到他们获得州或市住房存量的住宅楼宇以 LCD 规定的情况和方式(与 LCD 第 3 条第 95 款规定的公民签订此类协议时);

4) 依法设立的(在与《民法典》第 4 条第 95 款规定的公民签订此类协议时)。

流动基金住宅根据租赁协议提供的期限届满后,本协议终止。

专业住宅包括社会服务系统房屋内的住宅。 这些住宅是为那些依法被列为需要特殊社会保护的公民提供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公民居住的(《民法典》第 96 条)。

为人口提供社会服务系统的住宅的程序、条件和使用此类住宅的程序由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确定(法律第 107 条) )。

如艺术中所述。 LCD 第 97 条规定,用于临时安置被迫移民和被认定为难民的人的资金的住宅房地,旨在用于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被认定为被迫移民和难民的公民的临时住所。

联邦法律规定了为被迫移民和被认定为难民的人提供临时住所的住房资金程序(LC 第 108 条)。

为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是为依法被列为需要特殊社会保护的公民的公民提供居住的。 此类公民的类别、提供此类住宅的程序和条件由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确定。 如上所述,这些住宅的特点是它们是根据无偿使用合同提供的(《土地法》第 98 条、第 109 条)。

8.2. 特殊住宅租赁协议

根据专业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一方 - 专业住宅物业的所有者(国家权力机构或代表其行事的地方自治政府的授权机构)或其授权的人(房东)承诺将该住宅场所转让给另一方 - 公民(租户),收取费用并在其中临时居住(LCD 第 1 条第 100 部分)。

根据提供此类房屋的决定,签订专门住宅房屋的租赁协议。

它明确了合同的标的,当事人使用专业住宅的权利和义务。

艺术中规定的规则。 65,艺术的第 3 和第 4 部分。 67 和艺术。 LCD 的第 69 条,但办公场所的使用除外(此处适用 LCD 第 2 条第 4-31 部分、第 65 条和第 3 条第 4 和第 67 部分规定的规则)。

租户的家庭成员在专门住宅的租赁协议中注明。

本合同为书面形式。

使用专业住宅的标准合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按照艺术。 经双方同意,101 LCD 合同可随时终止。 专用住宅的承租人可以随时终止上述协议。 如果承租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第 83 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则可以应房东的要求在法庭上终止专门住宅的租赁协议。 XNUMX个液晶盒。

专业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因此类住宅物业的损失(毁坏)或 LCD 规定的其他理由而终止。

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办公场所或宿舍场所的所有权转让,以及将此类场所用于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的转让给另一个法人实体,需要终止租赁合同此类场所,除非其新的所有者或法人实体是与雇员签订雇佣合同的一方 - 该住宅场所的租户(《劳工法》第 2 条第 102 部分)。

将公民从专门的住宅区驱逐出境是由艺术规定的。 根据 LCD 的第 103 条,在终止或终止专门住宅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公民必须腾出他们根据这些合同占用的住宅。 如果拒绝腾出此类住宅,这些公民将在不提供其他住宅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被驱逐,但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102 和艺术的第 2 部分。 103液晶显示器。

如果不提供其他非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的租户或此类协议下的住宅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楼宇的所有者或家庭成员,则不得将其从宿舍的办公场所和住宅区驱逐出去。住宅物业的业主并登记为需要住房的人:

1) 军人家属、官员、内政机构雇员、联邦安全服务机构、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国家消防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管机构、机关和机关因服兵役或执行公务而死亡(死)或失踪者;

2) 养老金领取者;

3) 提供公务宿舍或宿舍宿舍的员工死亡的家属;

4)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工伤致残的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因与工作业绩有关的职业病致残的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因在履行兵役职责时受伤、脑震荡或受伤或因履行这些职责而患病而成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的残疾军人(第 2 条第 103 款) LC)。

为上述公民提供其他居住区,这些居住区必须位于各自定居点的边界内。

在艺术第 2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将公民从官方住宅或宿舍住宅中驱逐,并提供其他住宅。 102 LCD,由原业主或法人实体转让相关住宅楼宇进行。

按照艺术。 《住房法典》第 13 条规定,在实施 LCD 之前,居住在官方住宅区和宿舍住宅区的公民符合第 1 条第 1 条第 51 款的规定。 XNUMX 登记为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或有权登记的住宅区,如果以前法律不允许搬迁,则不能在没有提供其他住宅的情况下将其从指定的住宅区搬迁。 LCD的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住宅的承租人无权交换和转租所占用的住宅(《土地法》第 4 条第 100 部分)。

主题 9. 住房和住房合作社

9.1。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创建和活动

提供和使用住宅的基础可以是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据此,公民有权在合作社建造或获得的住宅建筑中获得住宅。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LCD 第 110 条规定,住房或住房建设合作社是公民和(或)法人在成员资格基础上自愿组成的协会,以满足公民在住房方面的需求,并管理住宅和非住宅场所在合作的房子里。

住房合作社的一个特点是其成员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寓楼的购置、重建和后续维护。 住房建设合作社的一个特点是,其成员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寓楼的建设、重建和后续维护(LCD 第 2 条第 3-110 部分)。

如艺术的第 4 部分所示。 PA ZhK,住房和住房合作社(以下简称住房合作社)是消费合作社。

《住房法》中有关住房合作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有关此类合作社的联邦法律为满足公民的住房需求而创建的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创建和运营程序,其成员的法律地位由上述联邦法律确定。

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和(或)法人有权加入住房合作社。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有权提供住房的公民类别有优先加入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或地方政府协助下组织的住房合作社的权利(第 111 条LC)。

按照艺术。 LCD 第 112 条规定,住房合作社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XNUMX 人,但不得超过合作社在建或收购的公寓楼中的住宅数量。

住房合作社的创始文件是其章程。 按照艺术。 LC 113,章程必须包含以下信息:合作社的名称、地点、活动的主题和目标、成为合作社成员的程序、退出合作社和发行股份的程序、金额入股和出资的组成和程序,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合作社管理机构和合作社活动控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决策程序由他们决定,包括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的决定、弥补合作社成员损失的程序、程序重组和合作社清算。 住房合作社的章程可能包含与 LCD 和其他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住房合作社须进行国家登记,这是根据法人国家登记法进行的(《法人法》第 114 条)。

住房合作社的管理机构是:

1)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

2) 一次会议,如果参加大会的人数超过 50 人,并且这是住房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3) 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和董事长(LC 第 115 条)。

如艺术提供。 116 LCD,住房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其成员大会(会议),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的权限由合作社章程根据 LCD 确定。

如果超过 50% 的合作社成员出席,则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被认为是合格的(达到法定人数)。 股东大会的决定被视为通过,前提是超过半数投票赞成,并且就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问题 - 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合作社成员的 3/4 以上。

以规定方式通过的全体会议的决定对住房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住房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督机构。

住房合作社成员会议的决定在协议中制定(LCD 第 117 条)。

住房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是其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会议)从住房合作社的成员中选举产生,人数和期限由合作社章程确定。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的活动和通过其决定的程序由章程和合作社的内部文件(规章、条例或其他文件)确定。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管理合作社的当前活动,从其成员中选举合作社主席,并行使合作社章程未赋予合作社成员大会权限的其他权力. 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对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负责(LC 第 118 条)。

按照艺术。 根据 LCD 的第 119 条,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由合作社章程确定。 它行使以下权力:

1) 确保合作社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 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合作社行事,包括代表其利益和进行交易;

3) LC或合作社章程未赋予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或合作社董事会权限的其他权力。

住房合作社理事长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必须诚实、合理地为合作社利益行事。

为了控制住房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选举一个审计委员会(审计员),任期不超过三年。 住房合作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其章程确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担任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并在合作社管理机构中担任其他职务。 住房合作社的审计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审计委员会主席。

住房合作社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员):

1) 至少每年一次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定期审计;

2) 就住房合作社的预算、年度报告和强制缴费数额向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提出意见;

3)向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报告其活动。

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有权查阅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合作社章程和其他文件确定(LC 第 120 条)。

加入住房合作社是由艺术规定的。 LCD 的第 121 条规定,希望成为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公民或法人实体向住房合作社董事会提交申请,以加入合作社。 此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住房合作社董事会审议,并经其成员大会(会议)决定批准。 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批准加入住房合作社的决定后,从支付入会费的那一刻起,公民或法人被承认为住房合作社的成员。

LC 第 122 条规定,住房合作社根据其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可以转变为业主协会,即可以通过将住房合作社转变为另一个组织和法律形式。

住房合作社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清算(《民法典》第 123 条)。

9.2. 住房合作社成员的法律地位

被接纳为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公民或法人,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在住房合作社的房屋内提供符合金额的住所所作出的股份贡献。 这些决定是搬入住房合作社房屋中的住宅楼宇的基础。 住宅楼宇的所有权、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是在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基础上进行的(LC 第 124 条)。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成员)有权获得股份(LC 第 125 条)。 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程序和条件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股份可能属于一个或多个公民或法人实体,即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如果全额缴纳股份,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将获得公寓楼住宅的所有权。

住房合作社中公寓楼的财产关系,须由至少一名住房合作社成员全额缴付股份,受第 6 章的约束。 129 LC“公寓楼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大会”(LC 第 XNUMX 条)。

住房合作社房屋中住宅房屋划分的规则载于艺术。 LCD 的第 127 条,根据该规定,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被分配一个独立的生活空间,或者存在重组和(或)将非隔离处所重新开发为孤立的生活区。 住房合作社房屋居住区划分纠纷由法院解决。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在相互同意并事先通知合作社董事会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居民住在他们正在使用的住宅楼宇中。根据社会就业合同(LCD 第 126 条),为此类居民在提供公民的场所提供的居住方式和条件。

按照艺术。 住房合作社第128条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住房合作社社员,经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合作社董事会同意,有权出租部分房屋。他在住房合作社的房子里居住的居住区,如果是临时退休,所有指定的居住区都需要付费出租。

住房合作社根据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有权有偿出租由离开或被开除出住房合作社的合作社成员拥有的空置住宅区,直到新的成员被接纳为合作社。

房屋合作社房屋内的住宅房屋出租按照社会租赁协议规定的住宅房屋转租规则进行(《土地法》第 128 条)。

艺术中列出了终止住房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理由。 130液晶。 它:

1) 合作社成员的退出;

2) 排除合作社成员;

3) 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法人实体的清算;

4) 房屋合作社的清算;

5) 作为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公民死亡。

住房合作社成员自愿退出合作社的申请,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

如果住房合作社的成员没有充分理由违反 LCD 或章程规定的职责,则可以根据其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将其开除出合作社。住房合作社。

如果住房合作社的成员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根据其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成为该合作社的成员。

正如艺术所提供的那样。 LCD 第 131 条,如果住房合作社的成员死亡,其配偶有优先加入合作社的权利,前提是他有权获得部分股份。

与立遗嘱人同居的住房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如果立遗嘱人的配偶无此权利或配偶拒绝,则享有优先加入合作社的权利加入合作社。

未与立遗嘱人同住的住房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在上述公民不在或放弃优先加入住房合作社的权利的情况下,有优先加入合作社的权利。

与立遗嘱人同居且不是其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加入住房合作社的权利,但前提是他做出了贡献,上述三类公民不在场,并且如果配偶或其他继承人与住房合作社的立遗嘱人共同生活的成员无权优先成为合作社成员或拒绝成为合作社成员。

根据艺术。 《住房合作社》第 132 条规定,未足额缴纳股份而被开除的住房合作社成员在章程规定的时限内和条件下支付其股份数额。合作的。 支付期限自合作社作出开除合作社成员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未支付全部股份,并以第 3 条规定的理由被开除出合作社。 LCD 的第 130 条,以及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失去使用该处所的权利,并有义务在合作社决定将此类成员驱逐出合作社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他搬离。 如果拒绝搬出住所,这些公民将在法庭上被驱逐而无需提供其他住所(《民法典》第 133 条)。

如果根据《住房法》规定的理由拆除房屋,则应遵守艺术规定的规则。 第 32 条(在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而没收地块的情况下确保住宅所有者的住房权利)和第 86 条(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与房屋拆除有关的住宅的程序)分别适用于支付股份和未支付股份的住房合作社成员。

话题 10. 住房储蓄合作社

10.1。 住房储蓄合作社的一般规定

如上所述,第二条的规定。 LCD 第 11 条“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不适用于根据有关此类合作社的联邦法律为满足公民住房需求而创建的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创建和运营程序,其成员的法律地位由上述联邦法律确定。

2004 年通过的合作社法目前有效,但 Art 的规定除外。 51 关于住房储蓄合作社和艺术的自律组织。 56,自确定自律组织活动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法第 58 条)。

根据第 1 条。 2住房储蓄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合作社成员的住宅用房需要,将合作社成员与股份结合起来,以会员制为基础,自愿组成的消费合作社。 。住房储蓄合作社开展活动,吸引和使用公民(合作社成员)的资金以及合作社筹集的用于购买或建造住宅楼(包括公寓楼)的其他资金,以便将其转移使用并在向合作社成员全额分享财产贡献(第 2 条第 2 条)。由此可见,住房储蓄合作社与住房合作社、住房建设合作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创建这些合作社不仅可以用于收购或建造公寓楼;

2)没有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进行后续维护的目标;

3)只有公民才能成为此类合作社的成员。

年满 16 岁的公民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公民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接纳是根据他的书面申请,按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合作社有义务维护合作社成员的登记册,其中必须包含艺术第 2 部分中规定的信息。 5.

合作社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0人,不得超过5000人,但《合作社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 08.08.2001 的《合作社法》和第 129-FZ 号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申请加入合作社的公民的相关信息输入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后,即可加入合作社。 个体企业家”,从公民缴纳入会费和首次缴纳股份之日起。 公民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合作社法》第 5 部分、第 9 部分、第 5 条)中输入有关他的信息后支付这些款项。

合作社成员违反出资义务,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违反缴款义务的罚款金额由合作社章程确定,不得超过每天支付罚款之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 1/300延迟缴款(第 3 条第 6 部分)。

按照艺术。 9 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自愿退出合作社;

2) 将合作社成员排除在合作社之外;

3) 将股份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或第三方;

4) 合作社成员死亡,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其死亡;

5) 取消股票赎回权;

6) 合作社成员全额支付股份出资,并将相关住宅转让给合作社成员所有,除非合作社成员有其他股份储蓄,否则合作社章程;

7) 合作社的清算,包括与其破产有关的清算。

合作社已故成员的继承人有权被接纳为合作社成员。 如果继承人未行使该权利,合作社应向其支付股份的实际价值。

因自愿退出或开除合作社而终止合作社成员资格后,退出的合作社成员有权在《合作社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获得股份的价值,并且(或)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自按照《合作社法》和《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法》规定的方式在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进行适当登记之日起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将合作社成员开除出合作社:

1) 多次不履行《合作社法》和(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合作社的作为(不作为)而导致合作社无法开展活动或实施重大困难合作社成员;

2) 系统性地违反分享和其他出资程序。 系统性违反供款和其他供款程序是指在 12 个月内连续 XNUMX 次以上违反供款或少付的条款,即使每次延迟或每笔少付的金额是微不足道的,或者单笔迟交股份及其他出资三个月以上。

在成员人数超过 200 人的合作社中,章程可以规定,除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外,基于上述理由将合作社成员驱逐出合作社的决定可以是由合作社董事会采取。

如果合作社成员被合作社排除在合作社之外,而合作社已将住宅转让给该合作社成员使用,则该合作社成员在法院关于其排除的决定生效之前,有权支付剩余的股份出资(《合作社法》第 10 条)。

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的章程运作。 章程必须包含信息,其列表在艺术的第 2 部分中给出。 十一。

10.2. 合作社的创建、重组和清算

一个合作社是由至少50人、不超过5000人发起的。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按照《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的联邦法》(《合作社法》第 12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合作社可以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方式自愿或强制改组。

住房储蓄合作社只能转变为住房合作社、住房建设合作社或业主协会。 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样的合作社才能转变为具有不同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合作社可以自愿清算,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清算。 在金融市场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现为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有权在合作社屡次违规或严重违规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清算合作社法的规定,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金融市场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根据有权对法人实体和合作社进行州注册的联邦执行机构提供的信息维护住房储蓄合作社的登记册。 本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在艺术的第 2 部分中提供。 十五。

10.3. 合作社吸引和使用市民购买住宅资金活动的基本规定

合作社在开展吸引和使用公民资金购买住宅的活动时,有权。

1)吸引和使用公民购买住宅的资金;

2)将其可用资金投资于住宅建设(包括公寓楼),以及作为开发商参与住宅建设或参与共建;

3) 获得住宅楼宇;

4) 在艺术第 3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吸引借入资金。 合作社法第 47 条。

合作社提供有关合作社本身及其活动的信息的规则包含在艺术中。 17-21。

第 24 条规定,合作社为实施吸引和使用公民资金购买住宅的活动的费用,必须补偿合作社成员的份额。 在确定股份贡献的规模时,为合作社的特定成员购买或建造的住宅楼宇的大致成本最初是根据类似住宅楼宇的平均市场价值确定的。 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购置或竣工后,按合作社购置或建设住宅的实际成本确定出资额。 股份出资的初始和最终规模均由合作社章程授权的合作社机构决定,并与合作社成员商定。

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出资还必须确保偿还与购买或建造住宅相关的合作社费用:

1)住房保险;

2) 将收购或建造的住宅的消费质量提高到符合合作社成员申请中规定的要求的水平;

3) 住宅的维护、维修、公共服务的支付(在转让住宅供合作社成员使用之前);

4) 为购买或建造住宅而提供的信贷和贷款的服务和偿还;

5) 缴纳税款、费用和其他义务性款项。 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程序根据其选择的参与合作社活动的方式确定(第27条)。

合作社成员一次性缴纳会费。 会员费由合作社的成员按月支付,除非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了不同的缴费程序。 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第 25 条),否则在终止合作社成员资格后,入会费和会员费不予退还。

参与合作社设立的合作社活动的形式必须符合《合作社法》的要求,包括确保合作社活动财务可持续性的要求。 47,并且不应导致违反由 Art 建立的评估合作社财务稳定性的标准。 49.

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由以下各项确定:

1) 股份出资部分的最低和最高缴款期限,以及最低数额(或确定数额的方法),缴款后有权为股东取得或建造居住空间合作社成立;

2) 剩余部分出资的期限;

3) 股份出资的支付规模和频率;

4)在艺术第 3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吸引借入资金的可能条件。 47.

参与合作社设立的合作社活动的形式可以规定:

1) 因股份出资而对定期付款进行索引的条件;

2) 合作社为其他合作社成员购置或建设住宅,由合作社出资产生的股份节余计算利息的条件;

(三)合作社购建住宅的其他条件和出资条件。

参加合作社活动的形式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 合作社成员大会关于批准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的决定必须包含关于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可能对其财务稳定性产生影响的结论。 依照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的参加活动的形式,可以由合作社送交住房储蓄合作社自律组织征求意见。

不能为合作社的一名成员单独确定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第 27 条)。

根据艺术。 28 合作社成员获得或建造合作社住宅的权利在合作社成员满足根据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确定的部分出资条件后产生。他选择的合作社。

合作社成员缴纳该部分股份出资后,只要合作社成员遵守其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规定的相关缴款的条件和频率,合作社,按照优先顺序,有义务:

1)获得符合合作社成员申请中规定要求的住宅;

2) 获得在建住宅的权利或建造符合此类要求的住宅。

合作社获得住宅、获得在建住宅的权利或合作社成员建造住宅的顺序,是在合作社成员支付了必要的股份出资部分后确定的。由于他对合作社的此类行动的权利的出现以及他选择的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所确定的期限届满。

确定合作社获得住房的顺序、获得在建住房的权利或合作社成员建造住房的顺序的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且(或)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

在确定优先权的程序时,合作社有权为合作社成员购买或建造住宅的出资额和部分出资期限,应参加合作社活动的形式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可以考虑。 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在较短期限内支付剩余部分股份出资的合作社成员具有优势,如果条件相同,先前加入合作社的合作社成员具有优势.

确定优先级的程序必须符合《合作社法》的要求,包括确保合作社活动财务可持续性的要求,由 Art. 47,并且不应导致违反由艺术制定的评估该活动的财务稳定性的标准。 49.

合作社成员选择的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以及对住宅位置和特征的要求在合作社章程授权的合作社机构接纳公民的决定中说明根据合作社成员的申请或上述机构根据合作社成员在决定改变居住区的要求时的相关申请而作出的决定。 这些决定的摘录或其副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应合作社成员的要求分发给他们。

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购买的住宅的转让,供合作社成员使用,在合作社获得该住宅的所有权后立即由合作社进行。 在将住宅转让给合作社成员使用之前,如果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规定,可以对住宅进行维修或开展工作以提高此类住宅的消费质量合作社成员选择的合作社。

合作社成员使用住宅转让的决定由合作社的主体根据合作社的章程做出。 此类决定的摘录或其副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给合作社成员(《合作社法》第 1 条第 2 和第 29 部分)。

根据艺术。 30 合作社转让给其成员使用的住宅的所有权应由合作社成员或其他有权分享该住宅的股份的人获得。 合作社有义务将指定的住宅转让给合作社成员或其他有权分享的人,而没有任何义务。

合作社会员终止时,除合作社成员全额出资的情况外,合作社转让住宅使用的合作社成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员丧失使用住宅的权利,并有义务在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腾出住宅,如果合作社清算,则从合作社清算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腾出。如果拒绝搬出住宅,合作社成员及与其同住的人将受到法院判决的驱逐,且不按照俄罗斯联邦住房法规定的被排除公民的方式提供其他住宅来自住房或住房建设合作社(第三十一条)。

在因合作社成员自愿退出或排除合作社而终止合作社成员时,后者有义务向合作社退休成员支付股份的实际价值。 合作社退休成员股份的实际价值是在出现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理由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确定的。 根据第 11 条艺术。 《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股份的实际价值是合作社净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与股份的大小成正比。 合作社净资产的价值由合作社资产价值(账上资金和合作社财产价值,由独立评估师确定)与合作社债务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

合作社有义务在产生终止合作社成员资格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合作社的退休成员或其他有权获得股份的人支付股份的实际价值,除非另一期限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同时,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期限自相应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合作社将居住空间转让给合作社离退休社员使用的,由其本人及与该社员共同居住的指定居所的人出让后,按实际份额支付份额的实际价值。空间。

对于合作社违反其向退休的合作社成员或其他有权分享股份的实际价值的人支付的义务,合作社向退出的合作社成员或其他有权分享股份的人支付罚款,数额其中由合作社章程确定,每延迟支付一天,不得超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现行再融资罚款率的 1/300(第 32 条)。

10.4. 合作社的管理

按照艺术。 《合作社法》第 33 条规定,合作社的机构是:

1) 合作社成员大会;

2) 合作社董事会;

3)合作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

4) 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设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

合作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员)和执行机构的活动受合作社章程和合作社内部文件的规范,并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

合作社理事会任期至合作社会员年度大会召开之日止。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和合作社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员)的职权可以根据合作社成员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前终止。

合作社的最高机构是合作社成员的大会。

每年,合作社有义务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合作社成员年度大会,但不得早于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和六个月. 本次会议将就合作社的董事会选举、年度报告和年度会计(财务)报表的批准等问题作出决定。 除了合作社成员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外举行的股东大会是非常特殊的。

每个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拥有一票表决权。

合作社成员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加全体会议。 一个代表在500人以下的合作社中最多可代表500个合作社成员,在XNUMX人以上的合作社中最多可代表XNUMX个合作社成员。 代表必须出示证明其适当权限的文件(授权书)。

合作社成员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专属权限由艺术第 6 款确定。 《合作社法》第 34 条,其中特别包括:

▪ 批准合作社章程、对其进行更改和补充或批准新版本;

▪ 批准合作社规范合作社机构活动的内部文件;

▪ 批准关于合作社共同基金设立程序及其使用的规定(条例);

▪ 做出合作社重组或清算的决定;

▪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合作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成员的选举和提前终止权力,以及审议其活动报告;

▪ 选举或任命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如果合作社章程未将这些问题的解决纳入合作社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则提前终止其权力;

▪ 批准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

▪ 确定合作社可以购买或建造的住宅房产的最高成本;

▪ 批准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审议与合作社活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在审计委员会(审计员)的要求下由董事会提议提交时就此问题作出决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或应合作社成员的要求,至少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

合作社成员大会对表决事项的决定,除第 1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事项外,由参加股东大会的合作社成员以多数票作出。 6艺术。 34 条,并由参加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合作社成员以 2/3 的票数作出决定。

合作社成员有权在法庭上对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违反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合作社章程的决定提出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合作社成员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董事会倡议、应审计委员会(审计员)、合作社执行机构的要求或应合作社成员的要求,召开合作社成员特别大会,至少占 10%要求召开此类会议之日的合作社成员总数。 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少数合作社成员有权召开合作社成员临时大会。

如果合作社的亏损超过合作社股本的 25%,审计委员会(审计员)或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有义务要求召开特别成员大会合作社和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会议。

合作社成员特别大会必须在要求召开此类会议之日起 45 天内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合作社董事会倡议召集的除外)或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由合作社董事会在要求召开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本次会议。

上述决定应于通过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机构或个人。 合作社董事会拒绝召开合作社成员特别大会的决定,可被要求在本协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法庭上召开此类会议的机构或个人提出质疑决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作社董事会未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以由提出召集请求的机构或个人召集(第 35 条)。

《合作社法》第 36 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合作社成员共同出席,讨论议程项目并就提交表决的问题作出决定)缺席投票。

以缺席投票方式召开合作社社员大会时,必须在收票截止日期前20日内,将选票送交或送交各合作社社员签名。

以缺席投票的形式,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其议程包括合作社的重组或清算、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年度报告的批准等事项和合作社的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通知必须在其召开之日前 20 天之前发出,合作社成员大会的通知,其议程包含合作社的重组或清算问题 -不迟于其持有之日前30天。 通知合作社成员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由Art确定。 37.

以缺席投票方式召开合作社社员大会时,1000人以上的社员大会,

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向合作社成员发送或交付投票选票,必须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天前将投票选票送交或交由合作社成员签字。合作社成员大会(第 4 条第 37 部分)。

社员大会由占社员总数50%以上的社员或其代表参加的社员大会作出决定(达到法定人数)。 在年度股东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必须再次召开具有相同议程的股东大会。 如果合作社的成员至少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 30%(第 1、4 部分,第 38 条),则此类会议是合格的。

根据艺术。 41 合作社成员人数超过500人的,会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章程,可以以代表会议的形式召开。 委员从不属于合作社董事会或合作社执行机构的合作社成员中选出。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可以参加授权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社长可由不少于50名且不超过50名的合作社社员选举产生。 委员的最低人数必须至少为 4。他们的选举程序由艺术的第 6 和第 41 部分决定。 XNUMX.

合作社在股东大会之间的活动管理由合作社董事会进行。 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章程或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会成员相互选举合作社董事长,除非合作社章程规定了另一种选举程序。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合作社唯一执行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经理,同时兼任合作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成员。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可以根据雇佣合同将其在合作社董事会的活动与在合作社的工作结合起来。 但是,根据雇佣合同在合作社工作的合作社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合作社董事会的权限及其就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做出决定的程序由艺术的第 6 部分和第 8 部分确定。 42.

为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合作社成员大会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合作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根据雇佣合同将其活动与合作社的工作结合起来(第 43 条)。

按照艺术。 44 合作社当前活动的管理由合作社唯一的执行机构(主任)或合作社的唯一执行机构和合议执行机构(管理层)进行。 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合作社董事会和合作社成员大会负责。 社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合作社,必须成立合作社的合议执行机构。

合作社执行机构的权限包括管理合作社当前活动的所有问题,但与合作社成员大会和董事会权限相关的问题除外。 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合作社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

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可以将唯一执行机构的权力移交给商业组织(管理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经理)。 只有在合作社董事会的建议下,合作社成员大会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在做出此决定时,必须向合作社成员提供有关艺术第 5 部分中指定的管理组织或经理的信息。 44,以及拟与管理组织或经理签订的协议草案。

合作社章程必须确定合作社执行机构的任期,包括合作社与管理机构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只有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才允许延长合作社执行机构的任期,即使合作社章程将这些机构的组建置于合作社的职权范围内合作社的董事会。

The sole executive body of the cooperative, the head of the managing organization or the manager, a member of the collegial executive body of the cooperative cannot be elected a member of the board of the cooperative or a member of the audit commission (auditor) of合作社。 这些官员可能不是合作社的成员。

对合作社官员的要求由艺术规定。 45,其中特别规定了谁不能成为这些官员,以及必须向合作社成员提供有关这些职位候选人的哪些信息。

10.5。 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可持续性并控制合作社的活动

为了确保合作社活动的财务稳定性,部分股份出资的金额,在支付后,合作社有权购买或建造住宅,以将其转让给合作社成员使用合作社产生,由合作社章程设立,但不得低于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的30%。

合作社其他成员从合作社的股本基金中为合作社成员购买或建造住宅的份额储蓄总额,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自有份额储蓄的数额。合作社。

如果上述资金不足以为合作社成员购买或建造住宅,合作社也可以借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出资的70%。 同时,合作社吸引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合作社财产价值的40%。

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成员缴纳部分股份的最短期限,在此期限后,合作社成员有权获得或建造住房。 同时,从合作社吸引和使用公民资金购买住宅的活动的第二年起,规定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购买或建造住宅的权利出现后,剩余部分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出资期限的一倍半。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成员享有此项权利之前的股份出资,前提是合作社符合评估其活动的财务稳定性的既定标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确保合作社活动财务可持续性的额外要求(合作社法第 47 条)。

为了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可持续性,Art。 第 48 条规定了对合作社交易的限制。

第 49 条定义了评估合作社活动财务可持续性的标准。

第 56 条规定了建立住房储蓄合作社自律组织的可能性,该组织可以在住房储蓄合作社自愿结社的基础上创建。 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组织来制定和建立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其成员遵守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并开展有效的活动以吸引和使用公民资金购买住宅,监督遵守合作社的要求。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以及这些规则和标准规定的附加要求。

住房储蓄合作社的自律组织有义务:

1) 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文件、本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的要求,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2)审议住房储蓄合作社提出的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并对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形式提出意见;

3) 考虑对其成员的作为(不作为)的投诉;

4) 确保成员活动信息的公开性,在媒体上发布合作社不符合确保合作社活动财务可持续性要求的信息;

5)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和自律组织成立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房储蓄合作社的自律组织有权:

1) 对其成员适用章程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责任措施,包括将成员排除在自律组织之外;

2) 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合作社审计委员会(审计员)和合作社成员申请采取措施消除合作社不遵守财务保障要求的情况。合作社活动的可持续性。

住房储蓄合作社的自律组织的活动应由尚未通过的特别联邦法律规范。

话题 11

11.1. 业主协会的成立和运作

根据LCD,房主协会等住房关系主体存在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有关此类伙伴关系的创建和活动的关系受中国规范的约束。 13 液晶显示器。

业主协会(以下简称HOA)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公寓楼内的业主协会,共同管理公寓楼内的房地产综合体,确保该综合体的运营,拥有、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公寓楼中的公共财产。1 第 135 条 LCD)。

HOA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135 LCD 可以创建,前提是创建它的成员数量超过公寓楼业主投票总数的 50%。 HOA的章程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该大会以Art规定的方式举行。 45-48 ZhK,以公寓楼业主总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 HOA 的创建不限制活动期限。

HOA 从其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法人实体,并带有印有其名称、活期和其他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详细信息的印章。

HOA对其所有财产承担义务,但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HOA 的成员不对 HOA 的义务负责。

根据艺术。 一栋公寓楼中的 136 位 LCD 业主只能创建一个 HOA。 创建它的决定是由公寓楼的业主在他们的股东大会上做出的。 如果有关公寓楼内的楼宇业主拥有该楼宇楼宇业主总票数的50%以上投票赞成该决定,则该决定被视为通过。

此外,可以通过组合创建 HOA:

1) 几栋公寓楼,该楼宇属于公寓楼内不同的(至少两个)业主,地块位于一个共同的地块或几个相邻(接壤)的地块上,公用设施网络和其他基础设施要素;

2) 几个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构筑物 - 供一个家庭居住的住宅建筑、有或没有家庭用地的乡间别墅、车库和其他位于公共地块或几个相邻(接壤)地块上的物体、工程网络技术支持和其他基础设施要素。

LCD 第 137 条定义了 HOA 的权利。 其中包括:

1) 依法签订公寓楼管理协议、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维护和维修协议、公共服务提供协议和其他利益协议合伙的成员;

2) 确定当年的收支预估,包括公寓楼共有财产维护和维修的必要费用、公寓楼的大修和重建费用、专项捐款和储备基金的扣除,以及其他已建立的 LCD 和 HOA 目标章程的费用;

3) 根据公认的 HOA 年度收入和支出估算,确定公寓楼内每个业主根据其在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而支付和缴款的金额。公寓楼;

4) 为公寓楼房主工作并为其提供服务;

5)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银行提供的贷款;

6) 将合同项下的物质和金钱资源转移给为 HOA 工作并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7)出售和转让临时使用,交换属于HOA的财产。

在不侵犯公寓楼业主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HOA 有权:

1) 规定使用或限制使用公寓楼的部分公共财产;

2)根据法律要求,按照既定程序,在公寓楼内建造、重建部分共有财产;

3) 为住房建设、公用事业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及其进一步经营而接受使用或接受或取得公寓建筑物内的房屋所有者共同共有的土地;

4) 根据法律要求,代表公寓楼房主并由其承担费用,开发与该房屋相邻的分配地块;

5) 完成交易并执行其他符合 HOA 目标和目的的行动。

如果公寓楼的业主未能履行参与 HOA 的一般费用的义务,他们有权向法院要求强制偿还强制性付款和捐款。

HOA 可以在法庭上要求对因公寓楼内的业主未履行支付强制性付款和缴款以及支付其他一般费用的义务而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HOA 需要:

1) 确保符合 Ch 的要求。 13 LCD,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以及 HOA 章程;

2) 与非 HOA 成员的公寓楼业主就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的维护和维修签订协议;

3)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4) 确保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适当卫生和技术条件;

5) 确保公寓楼内的所有业主按照他们在该物业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履行维护和维修该房屋的共同财产的义务;

6)在确定公共财产的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条件和程序时,确保公寓楼业主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遵守;

7)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制止第三方的行为,这些行为阻碍行使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业主进行处置,或阻碍这种行为;

8) 代表公寓楼业主的合法利益,包括与第三方的关系(LC 第 138 条)。

LCD 第 139 条规定,拥有此类房屋房屋所有权的人可以在正在建设的公寓楼中创建 HOA。 建立这种伙伴关系的决定是在上述人员的大会上做出的,该大会按照艺术规定的程序举行。 45-48 液晶显示器。

HOA的清算是根据民法规定的基础和方式进行的。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LCD 第 141 条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成员的投票权不超过业主总票数的 50%,则公寓楼业主大会有义务决定清算 HOA公寓楼内的场所。

根据艺术。 142 ZhK,两个或多个 HOA 可以创建一个业主协会协会,以共同管理公寓楼的共同财产。 此类协会的管理是根据 Ch 的规则进行的。 13 LCD,即与 HOA 的管理顺序相同。

11.2. HOA成员的法律地位

LCD 第 14 章定义了 HOA 成员的法律地位。 根据艺术。 143 HOA 中的 LCD 成员资格来自公寓楼房主根据加入合伙企业的申请。 因此,为了成为 HOA 的成员,住宅的所有者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就足够了。 在已建立 HOA 的公寓楼中购买房屋的人有权在获得房屋所有权后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 HOA 的会员资格自提交退出合伙企业会员资格申请之时起终止,或自合伙企业成员对公寓楼房舍的产权终止之日起终止。

LCD 第 144 条规定了 HOA 管理机构的结构,即合伙企业成员大会和董事会。

HOA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按照合伙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 该机构的权限包括:

1) 合伙章程的修改;

(二)决定合伙企业的改组、清算;

3)合伙企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计员)的选举;

4) 确定合伙企业成员的强制性缴费和缴款数额;

5) 设立合伙企业专项基金,包括储备基金、公寓楼内共有财产及其设备的修复和维修基金;

6) 决定获得借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

7) 确定合伙企业经济活动收入的使用方向;

8)批准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活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9) 审议对合伙企业董事会、合伙企业董事长和合伙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员)行为的投诉;

10) 根据合伙企业董事长的建议,采纳和修改合伙企业有关员工的内部规定,这些员工的职责包括维护公寓楼、工作报酬规定;

11) 确定合伙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数额;

12) 决定租赁、质押或转让公寓楼共有财产的其他权利;

13) LCD 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问题。

HOA 的章程还可以包括解决其成员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HOA 成员大会有权解决其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问题(LC 第 145 条)。

组织和举行HOA成员大会的程序由Art确定。 LCD 的第 146 条,根据第 1 部分,此类会议的通知由发起会议的人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收据或邮寄方式(通过挂号邮件)。 该通知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发出。 未列入议程的事项,股东大会无权提请讨论。

HOA成员大会的权力是根据Art建立的。 45 LCD 和合伙章程。 半数以上合伙人或其代表出席时,股东大会为有效。

大会根据第 2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12 条第 2 条第 145 款对 LCD 提交给大会权限的问题作出决定。 LCD 第 2 条(就合伙企业的重组和清算做出决定,获得借入资金,确定合伙企业经济活动收入的使用方向,就出租或转让公寓楼公共财产的其他权利做出决定),由合伙成员的总票数中至少 3/XNUMX 票投出。 其他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合伙人或其代表以总票数的多数票作出决定。

HOA成员大会由合伙企业董事长或其副手主持。 如果他们缺席,股东大会将由合伙企业董事会的一名成员主持。

HOA 章程可规定以书面投票方式投票或由合伙企业成员团体投票,具体取决于他们在公寓楼中拥有的房屋类型(住宅或非住宅)以及要解决的问题( LCD 第 146 条)。

根据艺术。 LCD 的 147,HOA 的执行机构是其董事会,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活动。 它有权就合伙企业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但与公寓楼业主大会的专属权限和 HOA 成员大会的权限有关的问题除外。

HOA 董事会由合伙企业成员大会从合伙企业成员中选出,任期由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但不超过两年。 它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 董事会对合伙企业成员大会负责。

HOA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在合伙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集。 如果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参加,则董事会会议被认为是合格的。 HOA 董事会的决定是在协议中制定的。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 合伙企业遵守法律和 HOA 章程的要求;

2) 控制合伙成员按时支付规定的强制性付款和出资;

(三)编制合伙企业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活动报告,报合伙企业股东大会批准;

4) 公寓楼的管理或签订管理合同;

5) 雇用员工为公寓大楼服务并解雇他们;

6) 签订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运营和维修合同;

7) 保存一份合伙人名单、办公室工作、会计和财务报表;

8)召集和召开合伙成员大会;

9) 履行 HOA 章程引起的其他义务(LC 第 148 条)。

HOA 董事会主席的任期由合伙章程规定。 他确保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有权向合伙企业的所有官员发出指示和命令,对他们来说,执行是强制性的。

董事会主席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表 HOA 行事,签署付款文件并进行根据法律、合伙企业章程不需要得到合伙企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强制批准的交易。其成员大会,制定并提交合伙企业成员大会批准关于其职责包括维护公寓楼的员工的内部规定,关于他们的工作报酬的规定(LCD第149条)。

HOA 的机构还包括审计委员会(审计员),根据艺术。 150 LCD由合伙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两年。 它不能包括合伙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其主席。

HOA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员)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协会的财务活动;

2) 向合伙人大会提交合伙企业当年收入和支出估计的结论,以及财务活动和强制性支付和缴款数额的报告;

3) 向合伙成员大会报告其活动。

HOA 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位于公寓楼内外的不动产。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HOA 的 151 只 LCD 基金包括:

1) 合伙企业成员的强制性付款、入场费和其他费用;

2)合伙企业的经济活动收入,旨在实现合伙企业的目标、任务和义务;

3) 为确保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运营、进行当前和大修、提供某些类型的公用事业和其他补贴而提供的补贴;

4) 其他收据。

根据HOA成员大会的决定,可以在合伙企业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章程规定的用途。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由合伙企业成员大会确定。

HOA董事会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财务计划处置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合伙企业资金。

按照艺术。 LCD 第 152 条,为了实现章程规定的目标,HOA 有权从事经济活动,即:

1) 公寓楼房地产的维护、运营和维修;

2) 在公寓楼内建造额外的房地和共有财产;

3) 出租、出租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HOA成员大会的决定,合伙企业的经济活动收入用于支付一般费用或用于为合伙企业章程规定的目的而支出的专项资金。 额外收入可用于 HOA 活动的其他目的,如第 14 章规定。 XNUMX LCD 和合伙章程。

主题 12. 住房和水电费

公民和组织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 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产生于:

1) 来自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租户——从签订相关租赁​​协议的那一刻起;

3) 根据州或市政住房的住宅物业商业租赁协议的住宅租户 - 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

4)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从住房合作社提供住房的那一刻起;

6) 住宅的所有者——从住宅所有权产生的那一刻起。

在按照既定程序结算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的住宅之前,维护住宅和公用事业的费用由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人承担(《地方法》第 153 条)。

住房和公用事业的支付结构由艺术确定。 根据 LCD 的第 154 条,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州或市政住房的商业租赁合同,为租户支付的这笔款项包括:

1) 使用住宅的费用(租金);

2) 住宅楼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包括按规定数量提供和执行的公寓楼管理服务和工作、住宅楼宇的维护和维修以及管理、维护的费用和 当前 维修 公寓 楼 中 的 公共 财产 . 对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进行资本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者承担;

3)水电费。

公寓楼业主的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包括:

1) 住宅物业的维护和维修费用,包括服务和公寓楼管理工作的费用,以及此类房屋的公共财产的维护、当前和主要维修费用;

2)水电费。

住宅业主按照与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承担其维护和修理费用,并支付水电费。

公用事业服务费包括冷热水供应、污水、电力供应、燃气供应(包括瓶装生活用燃气的供应)、供暖(供热,包括在有炉子加热的情况下固体燃料的供应)的费用。

LCD 第 155 条规定,住房和水电费按月支付,直至到期月份的下个月的第 XNUMX 天,除非公寓楼管理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除非公寓楼管理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否则该费用将根据不迟于到期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提交的付款文件支付。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和州或市住房存量住宅商业租赁合同的住宅租户向房东支付住宅物业使用费(租金)。

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和公寓楼中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房屋的商业租赁合同,由法人管理,无论法律形式或个体企业家(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支付住宅物业的维护和维修费用,以及该管理机构的水电费。 如果住宅租户支付的费用金额少于管理协议规定的费用金额,则剩余部分的费用由房东按照与管理机构约定的方式支付。

HOA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根据联邦法律建立的满足公民住房需求的专业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的成员进行强制性付款和(或)供款按照合伙企业管理机构或合作社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支付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当前和主要维修费用,以及水电费。

建立此类合伙企业或合作社的公寓楼内的业主,如果不是 HOA 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则根据与 HOA 签订的协议支付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或住房 合作 社 或 其他 专业 消费 合作社 .

未建立 HOA 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且由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寓楼的房主向该管理机构支付居住空间和水电费。

直接管理此类建筑的公寓楼房主根据与从事相关类型活动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支付规定的费用。 以类似的方式,这些场所的所有者支付服务费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由 h. East 提供。 LCD 的第 155 条规定,业主、租户和其他人不使用房屋不是不支付住宅房屋和公用事业费用的理由。 在公民暂时缺席的情况下,根据消费标准计算某些类型的公用事业费用,并考虑到按照政府批准的方式重新计算公民暂时缺席期间的付款俄罗斯联邦。

向临时居民提供的水电费由住宅租户根据与房东签订的临时居民居住期间的附加协议支付。

业主、管理机构有义务分别在不迟于 30 日书面通知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住宅的租户和公寓楼住宅的业主关于住宅和水电费金额的变化。在提交付款文件的日期前几天,除非管理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否则该费用将在此基础上以不同的金额支付。

迟交和(或)未全额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现行再融资利率 1/300 的罚款支付时,从未按时支付的金额开始,每天延迟支付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含)。 不允许增加规定的罚款金额。

LCD 第 156 条确立了一项一般原则,根据该原则,住宅房屋维护和维修费用的金额应根据法律要求确保公寓楼的公共财产得到维护。

住宅使用费(租金)、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的住宅维护和维修费用以及国家或市政住房住宅的商业租赁协议的费用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居住的总面积(在宿舍的单独房间 - 基于这些房间的面积)。

上述各类住宅租户的住宅使用费(租金)、住宅维修费、住宅业主的住宅维修费尚未决定选择管理公寓楼的方法的场所由地方政府(在俄罗斯联邦主体 -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 - 由相应主体的国家当局建立俄罗斯联邦)。

租用国家或市政住房存量住宅的付款金额取决于住宅的质量和便利设施、房屋的位置(LCD 第 4 条第 156 部分)。

如艺术第 5 部分所述。 LCD 第 156 条规定,租金金额的确定不应导致住宅租户有权获得支付住宅和水电费的补贴。 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确定向其他类别的公民提供国家住房的住宅场所的程序。 根据 LCD 的第 49 条,可以确定其他(与 LCD 第 4 条第 5 和第 156 部分规定的条件相比)确定使用住宅房屋(租金)的付款金额的条件。

确定居住在社会服务系统住宅的住宅、强迫移民和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员临时安置基金的住宅以及招待所(如果有几个)的公民的住房支付金额的程序公民住在宿舍的一个房间里,是建立上述住宅的所有者。

未成立 HOA 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公寓楼中住宅楼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在该房屋中举行的业主大会上确定。艺术规定的方式。 45-48 液晶显示器。 公寓楼内住宅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根据管理机构的建议确定,期限至少为一年。

HOA 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成员的强制性付款和(或)捐款数额,与支付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有关,由管理机构确定合伙企业或合作社根据他们的章程。

根据 LCD 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公民并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住宅的公民免除支付住宅使用费(租金)(LCD 第 9 条第 156 部分) .

如果在质量不佳和(或)有问题的公寓楼中提供服务和管理、维护和维修公共财产的工作,则住宅维护和维修的付款金额会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期限的中断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确定。

根据艺术。 根据 LCD 157 条,水电费的支付金额根据水电费的消耗量确定,由计量装置的读数确定,如果没有,则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水电费消费标准(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 莫斯科和圣联邦城市 - 由俄罗斯联邦相关组成实体的公共当局批准),但电力和天然气供应的公用事业服务消耗标准除外,经批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共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还制定了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规则。

水电费的支付金额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当局(在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 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 - 由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改变住宅的所有权形式、使用住宅的理由、HOA 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成立或清算不是改变公用事业支付金额的基础。

当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公用事业和(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中断时,公用事业支付金额的变化以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确定。

按照艺术。 LCD 第 158 条规定,公寓楼内的房主有义务承担维护属于他的房地的费用,并按照他在通过支付住宅物业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来获得该物业的共同所有权。

公寓楼业主大会关于支付公寓楼大修费用的决定是考虑到管理机构对大修开始日期、所需工作范围的建议,材料成本、维修融资程序、费用报销时间和其他与进行大修条件有关的建议。

支付住宅建筑基建维修费用的义务适用于该房屋的所有业主,从他们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之日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此人是住宅所有者的时间并不重要。 公寓楼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原业主支付大修费用的义务将转移给新业主。

如果公寓楼业主在其股东大会上未决定确定住宅物业维护和维修的付款金额,则该金额由当地政府(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 - 由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

关于提供住房和公用事业补贴的一般规定载于艺术。 LCD 第 159 条规定,如果公民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费用是根据用于住宅用地的规范面积的区域标准的大小计算的,则向公民提供此类补贴计算补贴,以及根据规则 h. 6 条建立的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的区域标准的大小。 159 LCD,超过了公民支付的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最大允许份额对应的值。 用于计算补贴的住宅标准面积的区域标准、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以及公民支付住宅和公用事业费用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最大允许份额由以下规定确定俄罗斯联邦的主题。 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的修正系数,降低最高允许支出比例。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159 ZhK获得补贴的权利有:

a) 国家和市政住房的住宅用户;

b) 私人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下的租户;

c) 住房合作社成员;

d) 房主。

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上述公民的申请,在考虑到其永久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补贴。

补贴在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最后期限之前转移给公民,由艺术第 1 部分规定。 155液晶。 因此,补贴的支付不是现金,而是通过非现金支付。

LC 明确规定,如果公民没有拖欠住房和公用事业的费用,或者公民达成和(或)履行偿还协议(第 5 条第 159 部分),则向公民提供补贴。

在确定居住在任何形式的住宅中的公民获得补贴的权利并计算其金额时,用于计算补贴的住宅规范面积的区域标准,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以及在家庭总收入中适用公民支付住宅房舍和水电费的最高允许份额。 区域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标准的规模是根据价格、关税和标准来确定的,这些标准用于计算居住在位于在房屋中,其改善水平、建设性和技术参数对应于该市的平均条件。

根据艺术的第 8 部分的规定。 LCD 的第 159 条规定,提供补贴的费用的融资是从地方预算中进行的,费用是从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联邦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预算中提供给地方预算的补贴。圣彼得堡 - 来自俄罗斯联邦这些组成实体的预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出于上述规定的目的,可以从联邦预算中获得财政援助,援助金额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标准计算。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为确保提供补贴的费用的筹资程序,以及为正在服兵役和居住在封闭军营的公民提供补贴的费用的筹资程序。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补助金额是根据与人均收入水平相关的市镇人口分布统计信息和地区标准计算得出的:

1)用于计算补贴的住宅标准面积;

2) 住房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因城市而异;

3) 公民住房和水电费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最高允许份额(第 10 条第 159 款)。

根据艺术的第 11 部分。 LCD 第 159 条规定,地方自治机关在计算补贴时,有权申请计算补贴的规范居住空间标准、住房和公共服务费用以及公民支付费用的最高允许份额。家庭总收入中的住房和公用事业,这与既定的地区标准不同,如果这改善了公民接受此类补贴的情况。 提供这些补贴的额外费用由地方预算提供资金。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向外国公民提供住房和公共服务补贴。

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某些类别的公民可以在支付住房和公用事业的费用时获得补偿。相关预算费用。

在计算以艺术规定的方式提供给公民的补贴时,支付住宅房舍和公用事业费用的补偿包括在家庭总收入中。 159 JK(第 160 JK 条)。

如艺术提供。 关于引入 LCD 的法律第 8 条,直到对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进行更改,以取代为公民提供支付住房和公用事业的福利的程序,以提供符合艺术的程序。 LCD 的第 160 条赔偿规定,在 LCD 生效之前由这些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确立的提供这些福利的先前程序将被保留。

作者:伊瓦金 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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