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供应企业气体危险作业劳动保护注意事项 事故预防 一、劳动保护的一般要求 1.1. 本细则规定了石油产品供应企业进行各类动火作业时的一般安全要求。 1.2. 动火作业包括涉及使用明火、火花和加热至可能导致材料和结构着火的温度的生产操作:
1.3. 动火工地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 在每个企业,订单必须确定永久动火作业的位置。 1.4. 取得高风险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在生产场所和企业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1.5.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和考试,持有资格证书和消防安全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6. 第三方机构进行动火作业时,也必须按照本细则核发作业许可证。 1.7. 确保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的责任由进行这些工程的地区或场所的企业、车间、现场、实验室、车间的负责人承担。 1.8. 动火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在紧急情况下,经企业管理层特别许可,允许在黑暗中进行动火作业。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现场应光线充足。 2、上岗前的劳动保护要求 2.1. 经企业总工程师(经理)许可后,方可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许可证是与企业消防部门代表商定的。 该许可证一式两份。 一份保留给动火负责人,另一份移交企业保安。 2.2. 工作许可证针对每种动火作业类型单独颁发,并在完成工作许可证中指定的工作范围所需的整个期间内有效。 轮班期间或结束后的工作中断记录在许可证中,注明日期和时间,并由签发许可证和负责动火作业的人员签名。 2.3. 如果需要改变类型、增加工作量或扩大工作场所,则颁发新的许可证。 禁止在许可证上进行更正、划掉或用铅笔填写。 2.4. 在罐区开始动火作业之前,应检查污水井盖的密封性、盖上是否有沙层、法兰连接的密封性等。 2.5. 动火作业区域必须清除表 1 规定半径内的易燃物质和材料。 表 1. 清除易燃材料区域的最小半径 如果指定区域内有可燃结构,则必须用金属或石棉屏对后者进行可靠的防火保护。 2.6。 进行动火作业时,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初级灭火设备。 2.7. 储罐和工艺管道中的热工作业必须在清除产品、安装塞子并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后才能进行。 2.8. 为了使储罐(工艺设备)在动火作业时进入安全状态,必须确保其脱气直至含有石油产品蒸气:
2.9. 只有在经过适当的准备并具有完整的热工修复储罐准备证书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储罐内部和外部进行动火作业。 2.10. 进行动火作业时,禁止使用沾有石油、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的防护服。 禁止在没有专用服装、安全眼镜和专用防护罩的情况下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 三、工作中的劳动保护要求 3.1. 工人有权在亲自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后开始工作,并且只有在负责执行此项工作的经理在场的情况下。 3.2. 必须排除石油产品蒸气渗透到动火作业现场的可能性。 3.3. 动火作业时,应对作业场所和危险区域的空气环境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工作场所或其他条件下出现油品蒸气,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5. 禁止对带电、充满易燃、有毒物质、带压的明火设备和通讯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钎焊或加热。 3.6. 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允许电线与压缩、液化、溶解气体的气瓶接触。 3.7. 在舱口(沙井)完全打开的情况下进行储罐内的消防工作。 3.8. 禁止将罐内动火作业与其他类型的修理作业结合起来。 3.9. 在储罐内作业时,外部必须有专门指导的观察员(至少 2 名),以便在必要时向工人提供紧急援助。 在此类工作现场,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软管防毒面具。 3.10. 严禁在梯子上进行焊接作业,严禁使用故障工具和未接地的焊接设备。 3.11. 如果发现偏离本细则要求、未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或出现危险情况,则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4、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保护要求 4.1. 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首先关闭气焊设备,采取措施扑灭火源并呼叫消防部门。 4.2. 工人的进一步行动根据应急预案确定。 5、工作结束时的劳动保护要求 5.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焊、气焊设备,并将喷灯内压力降至大气压。 5.2. 清洁工作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5.3. 施工负责人有义务在动火作业场地竣工后认真检查并关闭施工许可证,并确保在竣工后三小时内对临时动火作业场地进行控制。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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