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增加工作中的劳动保护说明 事故预防 一、劳动保护的一般要求 1.1. 本指令根据 SNIP III-4-80 施工安全进行了修订,并考虑了更改和补充、俄罗斯国家标准和俄罗斯劳动部的标准。 1.2. 高风险工作包括从事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无论工作性质如何。 在这些工程的生产中,除了通常的安全措施外,还需要针对每个具体的生产操作单独制定额外的措施。 1.3. 需要额外(增加)安全要求的工种和职业清单应在企业订单中单独注明。 1.4. 只有在直接在工作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简报后获得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高风险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在于企业负责人。 1.5. 在组织工作时(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生产设施、走道、卫生设施的位置),应设立对人员危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危险和有害的生产因素不断运行或可能出现。 1.6. 永久性危险生产因素区域应包括工作场所、通道和通往工作场所的通道,位于: 靠近电气装置的未绝缘带电部分。 接近 2 m 的无保护高度差达 1,3 m 或以上。 有害、危险物质浓度超过 MPC 或存在参数超过 MPC 的危险、有害物理因素的场所。 1.7. 潜在危险生产要素区应包括未保护区和未保护区:
1.8. 在危险区域开始工作之前,应采取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并只有在持有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作。 1.9. 为了防止非参与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进入,在开始工作之前,有必要按照 GOST 23407-78 的要求安装防护或信号围栏,并在施工现场和区域安装库存围栏。建筑和安装工作。 1.10. 仅当有工程生产项目 (PPR) 或技术地图包含保护工人免受危险和有害生产因素影响的具体解决方案时,才允许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 1.11. 允许下列人员独立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
1.12. 一年内首次从事危险性增加工作的工人还必须在组织指定的经验丰富的工人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 2、上岗前的劳动保护要求 2.1. 开始工作前,工作许可证一式两份。 颁发工作许可证的权利授予根据组织负责人的命令授权的专家。 2.2. 通过劳动保护规则、规范知识和情况通报考试的组织专家,应当任命为该工作的负责人。 2.3. 领班、经过本手册安全规定、消防安全规则知识培训和测试的领班可以被任命为工作的负责执行人。 2.4. 工作负责人负责工作的安全执行、团队成员遵守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安全措施、强制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5. 从大队接受高危作业的那一刻起,工作责任执行者就必须在工作场所,时刻监控大队成员的工作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2.6。 当执行危险性较高的工作时,团队必须至少由两人组成,包括负责的执行者。 2.7. 准将、班组长、工人可以在作业企业境内从事高风险作业;在进入作业前,他们必须接受作业企业负责人参与的有针对性的指导。 2.8. 在输电线路安全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业主负责线路运行的人员签字。 2.9. 只能向负责的工作执行人颁发一份工作许可证。 封闭式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0 天。 2.10. 工作许可证的签发和返还记录在会计日记帐中,并为从事危险性增加的工作而签发工作许可证。 杂志、空白表格和封闭订单必须由签发人保存。 2.11. 检查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2.12. 向工作场所的团队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简报。 2.13。 向旅的每个成员表明他的工作场所。 2.14.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单独签发作业许可证,并向消防监督负责人介绍工作场所的准备情况。 三、工作中的劳动保护要求 3.1. 负责经理始终在工作地点,监督大队成员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作的技术顺序。 3.2. 禁止大队人员擅自离开作业区域,从事作业许可证规定以外的作业。 3.3. 在轮班休息期间将大队成员带离工作地点,而工作许可证则由负责工作的执行者保留。 休息后继续工作,只亲自检查工作场所。 4、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保护要求 4.1. 如果发现设备缺陷对人的生命和设备的完整性构成危险,应立即停止工作,如有可能,断开用电设备的电源(如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并将事故报告给管理者。 4.2. 如果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请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如果发生意外,对受害人进行急救,必要时呼叫救护车。 4.3.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呼叫消防队,将人员送往安全地点,如有可能,清除可燃物质,开始使用初级灭火设备、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向经理报告火灾。 5、工作结束时的劳动保护要求 5.1. 工作结束后,将团队带离工作地点。 工作的完成通过在工作许可证上签字来正式确定,并且该订单将被转交给负责的工作经理。 应用。 联合作业的组织与安全生产特点 1. 建筑安装工程被视为组合工程,由多个单位(分部)在同一地点、同一物体(建筑物)同时进行,其工作区域相互接触或重叠。 2. 总承包商负责人负责整个建筑和安装综合体中总体联合工作的安全组织。 3. 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有义务将整个施工区域的各个部分以及正在施工的所有物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部分分配并按照其命令分配给其单位的分部。 将用于施工和安装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个物体的部分转让给建筑工地的分包商,是通过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在这些工程的施工期间的双边行为正式确定的。 4. 指定地区、领土、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指定部门和组织有义务履行总承包商的职责,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的组织和安全生产,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5. 在指定区域内履行总承包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制定并与分包商商定联合作业生产时间表、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对所有执行总承包商的组织都是强制性的。在这个网站上工作。 6. 从施工开始到根据分包商的双边行为移交设施,总承包商各部门负责人均负责设施联合工作的安全组织。 在向分包商负责人签署了接受该物体或其一部分的双边协议后。 7. 工作完成并将设施转入永久运营后 - 交给运营组织的负责人。 8. 从事联合工作的组织的雇员发生的事故的责任应由该组织的下列官员承担: 如果其中注明的活动,颁发工作许可证的人不能确保工人的安全。 未采取工作许可规定的安全措施者。 如果他们的工作范围超出了工作许可证规定的限制,则领导工作许可证的工作。 受害人在其中工作,如果该组织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联合工作。 9. 在指定给分包组织的区域内进行联合工作的工作许可证必须由这些组织的负责员工签发。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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