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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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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智力活动的概念和标志
  2. 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史
  3.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制度
  4. 知识产权法源系统
  5. 俄罗斯联邦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领域的立法
  6.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作为知识产权的来源
  7. 作为知识产权来源的国际条约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9. 欧亚专利组织
  10. 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客体
  11. 专有权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12. 《版权及相关权法》
  13. 版权的概念和原则
  14. 版权对象:概念、类型、一般特征
  15. 作为版权对象的建筑作品
  16. 作为版权对象的衍生和复合作品
  17. 作为版权对象的视听作品
  18. 著作权主体
  19. 相关权利
  20. 相关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21. 作者的个人非财产权
  22. 使用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
  23. 作者产权集体管理
  24.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财产权
  25. 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并支付版税
  26. 版权到期日。 公共区域
  27. 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方法
  28.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29. 专利法的概念和原则
  30. 发明专利性的概念和标准
  31. 秘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点
  32. 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概念和标准
  33.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和标准
  34. 专利法主体的一般特征
  35.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36.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局
  37. 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专利权的产生、执行和持续时间
  39. 保护专利持有人和作者的权利
  40. 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
  41.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
  42.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43.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选择成就”
  44. 商号的法律保护
  45. 商标和服务标志
  46. 商标的法律保护(服务标志)
  47. 集体驰名商标
  48.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49. 商业和官方机密
  50.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法律保护
  51.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52. 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53. 评选成果的法律保护
  54. 不公平竞争
  55. 版权协议:概念、类型、内容
  56. 违反版权协议条款的责任
  57. 许可协议
  58. 专有权转让协议
  59. 商业特许权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60.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和特点
  61. 违反商业特许协议条款的责任
  62. 保护商标和服务标志所有人的权利
  63. 认证的法律保护
  6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65. 1886 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66. 1952 年世界(日内瓦)版权公约
  67. 独联体国家的版权和专利权保护制度
  68. 俄罗斯联邦参与关于使用和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国际协定
  69. 联邦知识产权
  70. 软件的“盗版”
  71. 伪造录音制品
  72. 书籍盗版和电影盗版

一、智力活动的概念和特征

智力活动 -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艺术设计(设计)领域的精神(精神、精神、创造性)人类活动。 智力活动反映了一个人对理性知识能力的使用。 “智力活动”的概念与“创造性活动”的概念并不吻合。 创造性活动只以这种活动结果的新颖性为前提,而智力活动则不是任何东西,即人的理性活动,反映了借助理性、合乎逻辑的结论进行的活动。 智力活动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艺术设计(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智力活动的迹象:

1)智力活动是理想的。 智力活动的结果是人的意识通过思想的逻辑建构产生的,体现了思想的新颖性;

2) 智力活动的结果是其产品,以客观的形式表达,根据其性质,被称为科学、文学、艺术、发明或工业设计作品;

3)智力活动的结果,与物权的客体相比,具有理想性。 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或艺术形象的系统。 智力活动的结果在(书籍、视听媒体)中表达的东西本身并不是智力活动的结果。

受保护的不是智力活动的表现形式(书籍、图片),而是其内容(作品的主要思想)。 智力活动的结果不受磨损。 它们只能在道德上过时;

4) 智力活动的产物可以是法人或个体企业家的个性化手段,也可以是所从事的工作或服务的个性化(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 除了作为精神和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外,个性化手段通过区分个体企业家及其制造的产品、执行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创造健康的竞争环境。

二、知识产权形成的历史

人类的智力活动在古代就表现出来了。 然而,它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引起任何需要。 只有当智力活动的结果出现某些利益冲突时,才会出现确保获得此类活动结果的人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智力活动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需要而形成的。

版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第一个也是仍然很重要的制度的出现,是由于精神领域大规模“商品生产”的发展。

最古老的知识产权法制度是版权。 当精神创造力本身形成一种独立的活动时,关于版权的第一个想法就已经出现了。 例如,借用别人的作品,以及对其进行歪曲,在古代就受到谴责。 古希腊有一条规定,将获得认可的悲剧手稿保存在官方档案中,以便在戏剧制作过程中控制文本的完整性。

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 1710 年在英国通过的《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保障了保护已发表作品的个人权利。 1624年英国通过的《詹姆斯一世法令》(或称垄断法令)也成为现代专利法的雏形。该法令确立了一条重要规则:王权不得颁发任何专利,但发明专利除外.

国际知识产权法于 XNUMX 世纪末开始形成。 通过了法律来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关系中的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

在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比其他国家稍晚。 1911年通过了《著作权条例》,以当时西欧立法的最佳范例为基础,规范了作品作者的权利。 1917年,通过了《关于国家出版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令》,其中允许宣布国家对出版作品的垄断期不超过5年。 苏联(俄罗斯)加入国际公约后(1965、1973、1995),知识产权开始符合国际法规范。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制度

知识产权法 - 民法的一个分支,一套规范知识产权对象的出现、使用和保护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 - 公民或法人实体对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以及在法律制度中等同于它们的法人实体、产品、作品和服务的个性化手段(公司名称、商标、服务)的一组专有权标记等)。

知识产权法不规范智力活动的过程,最终在科学、技术、文学和艺术领域创造新的、创造性的独立成果。 民法的这个分支 保护智力活动的结果 是无形的商品。

传统上,知识产权分为两部分:

1) 工业产权;

2)版权。

工业产权的特征是工业设计、发明、实用新型、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等组成部分。 版权适用于艺术作品、文学和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以及科学作品。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体系由以下机构组成 :

a) 版权——一套规范与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b)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

c) 专利法——一套规范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有关;

d) 商标(服务标志)的知识产权;

e) 商品名称的知识产权;

f) 集成电路拓扑的知识产权;

g)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h) 评选成果的知识产权;

i) 商业和官方机密领域的法律关系

四、知识产权来源制度

知识产权来源制度包括:

1) 俄罗斯联邦宪法 - 在艺术。 44 创作自由是固定的; p.“o”艺术。 71 将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交由联邦管辖;

2)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知识产权条款包含在条款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 条将智力活动成果的创造归类为公民权利和义务出现的理由;俄罗斯民法典第 128 条)联邦,知识产权活动的结果,包括对它们的专有权(知识产权),被称为公民权利的对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8 条揭示了专有权概念的内容(知识产权) ,包括智力活动的结果和等同的个体化手段);

3) 联邦法律 :

a) 版权法;

b) 专利法;

c) 商标法;

d) 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法;

e) 集成电路布图法律保护法;

f) 俄罗斯联邦选拔成就法;

g) 商业秘密法(规定保护任何信息,在商业活动领域的实际使用可以产生经济影响);

h) 竞争保护法;

i) 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

4)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关于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的国家政策》;《关于实现作品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为个人目的复制音像作品或者录音制品获得报酬的权利的措施》工作》;《关于对军事、特殊和双重目的的研究、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成果的法律保护》;《关于将科学技术活动成果和知识产权纳入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科学技术领域”);

5)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批准某些类型使用版权和相关权对象的最低特许权使用费率的法令;关于专利代理人的规定;关于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注册、服务商标、原产地名称的费用的规定商品,规定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6) 国际条约和协定。

5. 俄罗斯联邦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领域的立法

除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以下联邦法律实施。

1. 俄罗斯联邦法律,9 年 1993 月 5351 日第 XNUMXI 号“关于版权和相关权”。 它建立与创作和使用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表演录音制品、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相关权)有关的关系。 确定著作权的范围、对象、期限。

2.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23 年 1992 月 35171 日第 XNUMX 号。 法律规范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和使用相关的关系。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条件已经确立。 定义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主体范围。

3.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0 日第 XNUMX 号法

1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 法律规范与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关系。 该法规定了商标和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定义。

4.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3 日第 XNUMXI 号法“关于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 . 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受监管关系。

5.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61 日第 XNUMX 号法“关于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 规范与创建、法律保护以及使用原始集成电路拓扑相关的关系,这些拓扑是作者创造性活动的结果,作者和(或)拓扑开发领域的专家不知道它的创建日期。

6. 俄罗斯联邦法 6 年 1993 月 56051 日第 XNUMX 号“育种成就” . 为财产的法律规制以及与育种成果的创造、法律保​​护和使用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奠定基础。

7. 29 年 2004 月 98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商业秘密” .

8. 26 年 2006 月 13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保护竞争”。

9. 27 年 2006 月 14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

6. 作为知识产权来源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知识产权的基本规范性法案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基本法艺术。 44 表示 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形式的创作、教学自由 . 在所有创造性活动领域的自由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范的保障。 一个人从事创造性活动的权利可以在专业和业余的基础上行使。 两位创意工作者在版权及相关权、知识产权、工艺秘密保护、自由处置其工作成果、国家支持等领域是平等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 俄罗斯联邦不仅保障创作自由,而且保护获得其成果的权利。 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以及产品、工作或服务(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的个性化等同手段得到承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科学、文学、艺术、发明和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 条) ; 将智力活动的成果归类为公民权利的对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 承认并定义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以及法人个体化、产品、作品或服务的个体化(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的等同手段,确立知识产权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才能使用财产对象(第 138 G CRF 条)。 俄罗斯立法的创新 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该部分结合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新部分的规定分别于 1 年 2008 月 XNUMX 日生效,自那时起,规范某些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不再有效。

7. 作为知识产权来源的国际条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原则和规范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国内立法,还包括与俄罗斯法律一起适用的国际法。 此外,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第 15 部分)。

由此可见,当国际法规范与俄罗斯法规范竞争时,适用国际法。 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国际行为的规范,必须执行批准国际行为或加入国际条约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国际行为体系包括:

1)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苏联,然后对俄罗斯,该公约于 1 年 1965 月 XNUMX 日生效);

2) 1952 年世界(日内瓦)版权公约(1968 年生效);

3) 1886 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自 1995 年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

4)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对苏联生效);

5) 1993年版权及相关权保护领域合作协定(俄罗斯与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乌克兰联合;同年生效);

6) 1994年欧亚专利公约(前苏联国家,1995年生效);

7)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3年对苏联生效);

8) 1971 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利益公约(自 1995 年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

9) 1961 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俄罗斯于 1997 年加入);

10) 1961 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罗马)公约(2003 年生效)。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 世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于 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一次外交会议上成立。

产权组织宪章 是 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公约。

产权组织的宗旨 - 通过承认知识产权领域的统一规范,统一国家立法的基本规范,赋予知识产权一种域外性质。

产权组织职能 :

a) 注册活动——为申请工业产权、处理国际专利申请、商标和工业设计注册的人提供直接服务;

b) 促进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合作——管理专利文件的集合,创造更容易的方式来获取其中包含的信息,维护和更新国际分类系统,编制统计摘要,工业产权区域调查,监督版权法的遵守情况;

c) 物质(方案)活动——协助扩大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的国家范围,更新和调整现有条约。

产权组织的核心业务 -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增加对人类活动这类成果的尊重。

产权组织治理 按照建立它的公约进行。 产权组织最高机构 - 大会 - 审议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行动和提议(批准 WIPO 总干事的候选资格和作为 WIPO 成员的工会的一般开支预算),确定 WIPO 运作的其他基本问题。

会议 - 产权组织的最高机构(不分联盟) - 负责就知识产权问题交换意见,并将其成果转交给联盟,并通过一项为期两年的发展中国家合作计划,批准预算和修正案到公约。

协调委员会 - 一般利益问题的咨询机构,以及大会和会议的执行机构。 国际局是产权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

要加入 WIPO,一个国家必须通过 批准书 . 俄罗斯是这个国际组织的成员。

9.欧亚专利组织

欧亚专利组织 (EAPO) - 在前苏联专利局的基础上运作的组织,包括签署欧亚专利公约的前苏联共和国。

所有签约组织都是 EAPO 的成员。 公约的保存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干事,在任何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议中,他也充当调解人。 EAPO总部设在莫斯科,利用前苏联专利局的资源,得到俄罗斯联邦专利局的支持。

欧亚专利组织机构 - 行政委员会和欧亚专利局(EAPO)。 行政委员会(EAPO 的最高机构)任命 EAPO 主席,批准 EAPO 的预算以及专利、财务和行政指令,批准 EAPO 与州和州际组织签订的协议。 所有问题都在行政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日历年一次)和特别会议上审议,产权组织的授权代表也以顾问身份参加这些会议。

EAPO 执行 EAPO 的所有行政职能,包括审议申请和授予欧亚专利。 EAPO 由总统领导,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工作人员配额。

欧亚专利公约 12 年 1995 月 XNUMX 日生效 《欧亚专利公约》包含许多实体规则,这些规则要么对一些问题制定统一要求,要么允许在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专利立法中独立解决这些问题。 EAPO 为一项新的、具有创造性和工业应用的发明颁发欧亚专利。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内有效的单一专利为基础的国家间发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只要发明符合可专利性标准,EAPO 会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的实质审查结果颁发专利。 欧亚专利的期限为自欧亚申请之日起 20 年。

根据公约,EAPO 是自筹资金的。 不得要求任何缔约国向 EAPO 缴纳会费。 但是,俄罗斯联邦向 EAPO 提供预付款,这些预付款的金额和条件由该组织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之间单独协议的主题。

10.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的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对象是智力(创造性)活动的对象。 独具一格的特色 知识产权对象是他们的理想性质。 它们只能在智力或情感上被理解、感知,而不是有形的。 这些在外部物化的对象不会对表达它们的对象(事物)产生知识产权保护。 主题中表达的内容受到保护。 物与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 物品的毁坏终止了对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对象 独立于事物而存在 它在其中被物化。 如果一本书被毁,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不会停止。

对知识产权 许多与事物有关的规则不适用 (首先是关于物权、其他物权的规定和保护方式)。 该立法为他们建立了专有权(知识产权)的特殊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借助专有权对象保护的模式进行的。 许多知识产权对象从以某种客观形式(例如,绘画、雕塑、文学作品)实施之时起就已获得受保护的地位,而另一些则从授权机构注册和颁发所有权之时起保护(例如,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和服务标志)。

智力(创造性)活动的对象包括:

a) 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在书籍、绘画和其他图像、雕塑、纪念碑等中表达的智力活动的结果);

b) 工业产权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

c) 法人实体、其产品、作品或服务的个性化方式(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等);

d) 信息——关于人、物体、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信息,无论其呈现形式如何(官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11. 专有权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专有权(知识产权) - 所有权以外的一组权利,它对无形物品执行的功能类似于对实物的财产权的功能。 权利被认为是专有的 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有关; 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相关权利);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专利权); 选拔成绩;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 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商业名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人实体、商品、作品和服务的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以及生产秘密(专有技术)。

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 有共同的属性 :

a) 它们只有在有法律的直接指示时才会出现。 每一种新的受保护类型的专有权对象都必须在法律上命名;

b) 它们代表绝对权利的一个特殊分支。 专有权的特点是,无论第三方的意愿如何,它都来自权利持有人,并且这种权利对应于所有其他人的义务,即不采取可能侵犯该权利的行动。 权利人可以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独立使用这样的对象,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相应的对象。

其内容的专有权是财产权 . 它是可转让的、可转让的,很容易与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分离。 创作成果的作者(创作者)还享有个人非财产权(署名权、作者姓名权),其特点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0 条)。

专有权可以继承。 特殊性在于,专有权仅在一定时期内被继承,到最后,智力活动的结果和个性化的手段成为公共领域。

专有权保护 以一般方式进行。 专有权保护的特征是由专门的法律规定的(例如,商标法将侵权人从假冒商品、标签、非法使用商标的包装等中移除等保护方法命名为) .

12. 《著作权及相关权法》

俄罗斯联邦 9 年 1993 月 5351 日第 5I 号法“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对版权和相关权领域的关系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由 53 个部分和 XNUMX 条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确定本法规定的主题(与创作和使用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表演录音制品、制作、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节目(相关权利)有关的关系,建立版权和相关权领域关系的规范性规定(俄罗斯和国际法规范),并固定版权和相关权领域的概念装置。

第二节“版权” 完全致力于版权的监管。 它确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国外发表的作品的俄罗斯版权范围,命名版权对象,哪些作品是版权对象,哪些作品不是版权对象,规范版权的发生顺序,确定作者的法律地位、合著者、合集和其他合成作品的编译者、翻译者和其他衍生作品的作者,视听和服务作品的版权受到监管。

第三节“相关权利” 致力于调节作品表演领域的关系。 它还确定了相关权的适用范围,确定了谁可以成为相关权的主体,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法律地位、未经许可将录音制品用于商业目的而使用的案件。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以及限制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或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情况,规定了相关权利的有效期。

第四节“产权集体管理” 规定了为确保版权和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而设立的组织管理财产权的程序,以及这些组织的职能和义务。

第五节“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 规定了侵犯版权及相关权的责任,界定了版权及相关权信息的概念,揭示了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方法,并在侵犯版权及相关权的情况下获得索赔。

13.版权的概念和原则

“版权”的概念是从客观和主观的意义上理解的。 在 客观的版权意识 - 这是一套管理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 在 主观感觉版权 - 与创作特定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有关的一组主观权利。 “著作权”一词不仅理解为作品作者(创作者)的权利,而且理解为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的权利。

版权的主要目标 一方面是保证作者及其继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版权原则:

A) 创作自由原则 - 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创作活动的领域、实施方法、平等行使作者权利;

B) 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 在于除了作者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以任何方式复制作品、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等)外,法律还规定了确保公共利益的情况(例如未经作者同意且不向作者支付版税使用作品)。 社会不仅对有效保护版权感兴趣,而且对免费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感兴趣;

C) 作者个人非财产权不可剥夺原则 - 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与个人非财产相关的权利均不得因其不可剥夺的性质而转让给第三方。 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与作者的人格密不可分,与作者的人格密不可分,即使作者表达了转让意愿,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 为有效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本原则有例外(作品发表权,作者名誉、尊严和商业声誉的保护权);

D) 版权自由原则 - 这一原则意味着作者可以自由选择承包商、作者协议的条款,并且还规定了在没有作者自愿订立协议的情况下,协议无效。

14. 版权客体:概念、类型、一般特征

版权对象 - 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它们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无论作品的目的和尊严,以及表达方式如何。

该法包含一份版权对象作品的大致清单:

a) 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艺术、纪录片、教育作品、歌词等;

b) 戏剧和音乐剧作品、剧本作品——戏剧表演、音乐剧等;

c) 舞蹈作品和哑剧——舞蹈作品、芭蕾舞表演、无语言伴奏的动作场景;

d) 有文字或无文字的音乐作品——歌曲、电影旋律等;

e)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和视频电影、幻灯片、幻灯片和其他电影和电视作品);

f) 绘画作品(在平面上展示客观世界)、雕塑作品(立体作品、三维作品)、图形(图纸及其印刷复制品)、设计(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外观)、图形故事(故事使用图画)、漫画(借助图画和口头解释的故事)和其他美术作品;

g) 艺术和手工艺作品(二维或三维的艺术作品转移到实际使用的对象,包括艺术工艺品或以工业方式制造的作品) 场景艺术(设计演员的形象对于舞台作品);

h) 建筑、城市规划和园艺艺术作品——建筑物、构筑物等;

i) 摄影作品和通过与摄影类似的方法获得的作品——摄影胶片底片的照片、数字媒体框架的照片等;

j) 与地理、地形和其他科学有关的地理、地质和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和塑料制品;

k) 其他作品——例如,结合了几部作品的元素的作品。

15. 作为版权对象的建筑作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版权对象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建筑、城市规划、园艺艺术的作品,无论其目的和尊严,以及表达方式如何。

建筑作品的版权也受 17 年 1995 月 169 日第 4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建筑活动”(第 XNUMX 章“建筑作品的版权”)的约束。

客观存在的建筑作品 以二维图像的形式 (绘图、计划、绘图等)或 以三维体积形式 (模型、布局、施工等)。

著作权的主要对象 ,其中表达了创造性建筑活动的结果,是:

1) 建筑项目 - 等图、文本和其他材料的复合体,建筑文档的建筑部分,包含作者的建筑体积和规划设计解决方案,其数量对于开发建筑对象的文档是必要的。 一个建筑项目还可能包括三维图像:布局、模型、三维计算机图像;

2) 施工文件 - 在建筑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一套施工和安装工作所需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材料。 建筑师的创造性活动(草图、图纸、图纸、布局等)的个别结果,它们不构成一组设计材料,因此可以使用它们来开发用于构建和安装对象的文档,具体取决于他们的自然,是图形、绘画或装饰性应用艺术作品,可被视为与建筑相关的作品;

3) 建筑对象 - 在建筑项目的基础上创建的创造性建筑活动的对象。 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对象也是版权对象。

使用建筑项目的主要方式是在为建筑对象的构造(安装)开发文档的过程中实际实施。 在执行公务或公务任务过程中创作建筑作品的个人非财产权属于作者。

16.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衍生作品和复合作品

版权对象包括 衍生作品(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翻译、改编、注释、摘要、摘要、评论、戏剧化、安排和其他改编)、合成作品(百科全书、选集、数据库)和其他合成作品,通过选择或安排,材料是创造性工作的结果。

衍生作品 是对另一部作品的改编作品。 复合作品 - 通过材料的选择或安排,是创造性工作的结果的作品。

此类衍生和复合作品受版权保护,无论它们所基于或包含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

К 翻译作品 包括将作品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例如,从英语翻译成俄语),包括翻译成非语言交流的语言。 工作处理 - 导致为信息或参考目的而创建的次要作品的过程。 抽象 - 短篇作品,作者简要介绍作品的内容、概念和本质。 抽象 - 以书面或公开形式对书籍内容、科学工作、研究科学问题的结果进行总结。 总结 - 演讲、文章、报告、信息或其他文学作品的简短总结。

查看 - 根据一个系统或另一个系统中浏览器的总体规划构建的连贯文本中包含其他作品的特征的作品。 戏剧化 - 为戏剧或电影处理叙事、散文或诗歌作品。 安排 - 为通过乐器或声音演奏而编排的音乐作品,在原作中并无此意图。

百科全书 - 参考出版物,以概括形式包含有关知识和实践的一个或所有分支的基本信息,以按字母或系统顺序排列的简短文章的形式呈现。 选集 - 非定期收藏,包括精选的(诗意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或其摘录。 数据库 - 一组根据一定规则组织的相关数据,提供描述、存储和操作的一般原则,独立于应用程序。

17.视听作品作为版权对象

视听作品 由一系列固定的相互连接的框架组成(有或没有声音伴奏)。 借助适当的技术手段,专为视觉和听觉感知而设计。 它们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的方式表达的所有作品(电视和视频电影、幻灯片和幻灯片等),无论其初始或后续固定的方法如何。

电视电影 - 电视电影,专门为在电视广播网络上演示而制作的舞台(故事片)电影 - 考虑到电视的技术能力和观众对电视屏幕上图像感知的特殊性。 电视电影与电影(视频电影)的艺术结构不同,即总体平面图数量较少,帧场中没有小的图像细节,在胶片上拍摄时,密度范围较小,图像缩小对比。

胶卷 - 由一系列正面形象组成的短片,由一个共同的主题或(较少)彼此无关的主题联合起来。 一种胶卷是缩微胶卷。 幻灯片通过胶片镜(供个人使用)或幻灯机观看,将图像投影到屏幕上。 幻灯片可能伴随有声音(播音员的文字,与幻灯片演示并行的配乐播放),也可能不伴随声音。

幻灯片 - 由一个共同的主题组成的由定期更换的幻灯片组成的短片。 与幻灯片不同,幻灯片是帧的间歇显示,有或没有详细说明。 幻灯片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伴随声音(通常是演讲者的文字)。

视听作品的其他对象包括音乐、广告剪辑和视频剪辑。 音乐视频是一种视听作品,它是音乐作品与短视频电影的结合。

宣传片 - 关于广告产品、工作或服务的短视频信息。 视频剪辑 - 为演示目的创建的整个视频电影的一部分,或将视频电影的几个部分组合在一起。

18.著作权主体

版权主体主要是 作品的作者 - 作品的创作者,他同时拥有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除非另有证明,否则作品的原件或其他副本上标明为作者的人。

版权有原创主体和衍生主体。 原著作权主体 总是有一个公民(自然人),他获得了专有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的整个复合体。 衍生著作权主体 是个人或法人实体,包括个体企业家,已被分配版权财产(专有或非专有)权利,并根据作者协议条款使用这些权利。

作品创作者的年龄无关紧要。 对于无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14 岁以下),版权由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代表他们行使。 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行使著作权(如签订作品出版合同)。 由于酗酒或吸毒而导致法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也可能是作者。 但是,他们只能在其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版权。 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版权所有者。

著作权主体也是外国公民 :版权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表或未发表但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作品,无论其国籍如何,作者(其合法继承人)均享有版权。

作者也受版权保护。 集合和其他复合作品(编译器)的作者拥有选择或安排作为作者作品结果的材料的版权。 编译器享有版权,前提是他尊重合成作品中包含的每件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除非版权协议另有规定,合成作品中包含的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于合成作品使用其作品。 版权 通过继承传递 并且在提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财产权将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人还可以保护提交人的部分个人非财产权,以防其受到侵犯。

19、相关权利

1991年,苏联在《民法基础》中首次出现了“相关权”的概念。在苏联,表演者的创作活动受劳动法的约束,其成果不受版权保护。 在俄罗斯,相关权的法律保护由“版权及相关权”法第 3 节“邻接权”规定。

相关权利 - 接近版权及其衍生的权利,但不完全一致。 它们是某些创造性努力的表现的结果,但在这种情况下,创造性的要素不足以说明版权的存在。

相关权利 与版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但后者可能独立于相关权利而存在。 同时,作为一般规则,只有当存在可以表演、录制在录音制品上、包含在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中的作品时,相关权才存在。 对相关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需要主要是由于复制和发行作品的技术能力的发展,这使得对作品的表演、音乐录音的录音制品等进行商业利用成为可能。

一旦复制作品的可能性不再与整个制作过程的重复联系在一起,并且可以从现有记录中制作高质量的复制品,就需要对相关权主体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 还要考虑到,一部作品的才华横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商业成功,因此作品的表演者早就提出了保护其财产权的问题。

关联权的主要目的 是第三方使用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表演者的创作成果,需要各自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根据《版权及相关权法》 录音机 - 表演或其他声音的任何独家录音。

相关权可以分为三个独立的类别:

1) 表演者的权利;

2)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3) 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

它们有不同的对象和主题,它们的数量和内容也不同。 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来源于版权。

20、相关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相关权利主体:

1) 表演者 - 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者或其他扮演角色、阅读、朗诵、唱歌、演奏乐器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包括综艺、马戏或木偶表演)的人,以及导演- 表演总监和指挥;

2) 唱片制作人 - 对表演或其他声音进行首次录音的主动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被认为是个人或法人实体,其名称或名称以通常方式在该录音制品和(或)包含该录音制品的箱子上标明;

3) 广播和有线广播的组织 - 以广播或有线传输广播或电视信号为主要活动的法人实体,通过这些信号将广播或电视节目带到无限的人群中。

相关权利的对象是:

1) 表演者权利的对象 - 表演者、表演和其他戏剧表演的导演、指挥家的表演活动的结果,如果这些结果以允许使用技术手段传播的形式表达,包括录音或录像,通过电台或电视广播;

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制权对象——有声和无声的录音和录像;

3)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对象——广播或有线传输广播电视信号,将广播电视节目无限传播。

表演权的客体 是表演本身,包括通过演奏、朗诵、歌唱、舞蹈等方式展示作品、录音制品以及其他表演,无论是直接接触观众还是借助技术手段。 相关权利的客体也是有声和无声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

广播和有线广播组织相关权的客体 是通过空气或电缆发送的一组声音和视觉信号的传输,由组织本身或由其命令以牺牲另一个组织为代价创建。 作为关联权客体的转让意味着其创造者的某些创造性努力,这需要提供关联权。

21. 作者的个人非财产权

精神权利 - 与个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以及不包含财产的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这些权利的估值。

区分:

1)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个人非财产权;

2) 与财产权无关的个人非财产权。

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之一。 根据俄罗斯联邦《版权及相关权法》(第 15 条),作者拥有 作者的以下个人非财产权 :

1) 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署名权);

2) 使用或允许使用作者真实姓名、化名或无姓名的作品的权利,即匿名(姓名权);

3) 发表或允许以任何形式发表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包括撤回权;

4) 保护作品(包括其标题)免受任何可能损害作者名誉和尊严的歪曲或其他侵权的权利(保护作者名誉的权利)。

版权

- 作品的创作者有权根据作品创作的事实被社会承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在此权利的基础上,作者可以要求在他人转让作者身份的情况下保护其利益。 署名权产生于作品创作的事实,不需要在任何机构进行特别登记。

版权标志:

a) 署名权仅由作者行使,与作者的人格不可剥夺;

b) 署名权不按普遍继承顺序传递。

姓名权 - 作者使用或允许使用真实姓名、化名或无姓名(匿名)作品的能力,可选择显示其姓名的方法和完整性。

发表权 - 独立或借助其他形式通过出版、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广播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撤回权 - 作者有权放弃先前决定发表作品并赔偿因拒绝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保护作者名誉的权利 - 作者保护作品免受任何可能损害作品创作者荣誉和尊严的歪曲或其他侵权的权利。

22. 使用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

财产版权 -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方式付费使用作品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a) 复制作品(复制权)——重新赋予作品客观形式,即使它与原作不符,包括出版和再出版、录音和录像的复制;

b) 以任何方式分发作品的副本:出售、出租等(分发权) - 转让作为作品物质载体的副本的权利;

c) 为发行目的进口作品的副本,包括经专有版权所有者(进口权)许可制作的副本, - 在外国领土上发行作品的副本;

d) 公开展示作品(公开展示权)——在开放自由空间的地方使用胶卷、透明胶片、电视框架或其他技术手段直接或在屏幕上展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或在一个无限的人群存在的地方;

e) 公开表演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此类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复制,当其图像体现在声音或某些身体动作中时,对此类复制的感知是直接的,并由无限的人(观众)圈子;

f) 通过广播和(或)后续广播(广播权)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展示、表演或广播)。 广播涉及通过信号传递作品;

g) 通过有线、有线或其他类似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展示、表演或广播)(通过有线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h) 翻译作品(翻译权)——将作品独立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允许他人翻译的权利;

i) 重新制作、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返工(返工权);

j) 以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点和他们选择的任何时间在线访问作品的方式传播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23.作者产权集体管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和相关权所有人并不自行行使权利,而是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同时,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无法真正控制谁以及如何使用他的作品的情况也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及相关权法》允许设立特殊中介机构—— 集体管理产权的组织。

此类组织 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并受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制。

它们由版权和相关权的所有者直接创建,并根据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的章程在其所获得的权力范围内运作。 同时,既可以为各种权利和各类权利人设立单独的组织,也可以由一个组织同时管理版权和相关权。

这些组织的活动始于他们与特定的作者、其他权利人或相关权主体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后者转让其在该组织所在地区使用作品的所有专有权。运作。 但是,在获得这些权利后,组织本身不能使用它们; 其目的是进一步将它们转移给潜在用户(广播和电视台、餐馆等)。

用户有权使用所有作品, 该组织已从作者和相关权利主体那里获得权利。 他们还获得使用这些作品和相关权对象的权利,这些作品和相关权对象的所有者尚未与组织就授予他们权利达成一致。

反过来, 用户向组织支付报酬 为授予他的权利。 同时,用户有义务定期告知组织其使用了哪些作品或相关权利对象。

基于艺术的第 3 段。 《版权及相关权法》第 44 条,许可授予用户,所有用户必须相同。

同时,作者有权从集体管理组织颁发的许可证中撤回其作品。 无故拒绝 在颁发实施产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时是不允许的。

24.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者的财产权

表演者的专有财产权包括对表演者的专有权利 通过以下方式使用执行结果:

1) 通过电缆向公众广播或传播表演或制作 ,如果用于这种传输的表演或制作以前没有广播过或没有使用录音(通过广播或有线方式广播表演)进行。 如果用于传输的表演以前没有被任何电视公司广播过,并且广播或有线广播不是使用录音进行的,则可以行使广播(广播)广播或有线表演的权利;

2) 录制以前未录制的表演或制作 . 表演的录制被理解为在技术手段的帮助下以任何材料形式固定声音和(或)图像,使它们能够被反复感知、复制或传播。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表演的第一次录音;

3) 复制表演或制作的录音 . 表演录音的播放 - 在任何材料媒体上制作一个或多个表演录音的副本(在电影院、电视上播放录音、在电视或电脑屏幕上播放录音不能被视为再生产);

4) 表演或制作的广播或有线录制 如果录音最初是出于非商业目的;

5) 出租商业出版的录音制品 ,在其上记录有表演者参与的表演或舞台。 该权利在签订录制录音制品表演或演出的合同时,转移给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同时,表演者保留因租借此类录音制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制品,在表演艺术家的参与下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在签订表演录音合同后,自动转移给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同时,表演艺术家保留对出租该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报酬的权利(费用数额在表演录制合同中确定)。

如果表演者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如果表演或演出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则表演者的权利受到保护。

25. 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并支付使用费

免费用于个人目的。 未经作者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可以仅为个人目的复制合法出版的作品(视听作品或作品的录音、数据库或其中的重要部分,以及计算机程序、作品除外)建筑物和类似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书籍(完整)和音乐文本的复制)。

免费使用,仅供参考。 在报纸或杂志上合法发表的文章或就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和宗教问题播出的文章,可以在未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版税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复制、广播或通过电报传播,除非此类行为已被明确禁止作者,以及在信息目的合理的范围内,通过所列方法复制公开发表的政治演讲、呼吁、报告和其他类似作品。

免费用于科学、教育、文化、社会目的 . 允许免费使用:

1) 出于科学、研究、辩论、批评和信息目的,在引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引用,包括以新闻评论的形式复制报纸和杂志文章的摘录;

2) 在目标合理的范围内,作为教育性质的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录音和录像的插图;

3)通过浮雕字体或其他盲人特殊方法复制,为此类复制方法专门创作的作品除外。 允许图书馆免费临时免费使用合法引入民间流通的作品的副本(以数字形式表达的副本只能在图书馆馆内提供,前提是不能以数字形式创建它们的副本形式)。

免费使用,由于需要尊重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可以通过电缆自由复制、广播或传播建筑、摄影、美术作品,这些作品永久位于可自由访问的地方,除非作品的图像是此类使用的主要对象或当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时。

26. 版权期限。 公共区域

对于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规定了不同的版权有效期。 个人非财产权(署名权、姓名权和保护作者名誉权)受到无限期保护。 财产权是有限的 作者的一生和他死后 70 年 . 法律规定了一般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

a) 匿名或化名发表的作品的版权条款, 自其合法发布之日起 70 年 . 但是,如果作者在此期间公开了自己的身份,或者他的身份不再受到怀疑,则适用版权的一般期限(在生期间和死后 70 年);

b) 共同创作的作品的版权是有效的 终生和最后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后的 70 年 ;

c) 在作者去世后首次发表的作品的版权有效 发行后 70 年内 ;

d) 如果作者在死后受到镇压和平反,则权利保护期限 从康复年份的次年 1 月 XNUMX 日起生效 ;

e) 如果作者在卫国战争期间工作或参与,那么 版权保护期增加4年 .

版权期限从作品公开的次年的 1 月 XNUMX 日开始,或者作为该期限开始依据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的次年 XNUMX 月 XNUMX 日。 作者有权根据遗嘱执行人的指定规则指定一个人,该人将终身保护作者的个人非财产权利。 在没有此类说明的情况下,作者权利的保护由作者的继承人进行,如果没有,则由俄罗斯联邦进行。

公共区域 - 由于版权到期而未适当支付版税而使用作品的国家。 作品的使用受作者个人非财产权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设立特别扣除额。 此类扣除额支付给作者的专业基金,以及集体管理作者财产权的组织,不得超过使用该作品所获得的利润的百分之一。

27. 保护版权及相关权的方式

版权及相关权 是一套旨在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恢复和承认这些权利的措施。

根据为版权和相关权提供保护的法律分支,可以区分以下保护方法。

1. 民法保护方法 - 赔偿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损失。 首先,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以这种方式保护版权和相关权具有许多特定的特点。 无论犯罪者的过错如何,个人的非财产权利都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如果出版社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它出版了被其他作者盗用的作品,它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如果以作者的名义出现错误,则作者有权要求更改发行量,或要求出版物告知所犯错误以及哪个名称被认为是正确的,或要求禁止出版工作。 对人身非财产权利的保护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侵犯财产版权的情况下:

a) 假冒(即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可能会被没收,直到案件根据案情审理;

b) 作者或其他专有权所有者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金额为 10 万卢布至 5 万卢布,价值的两倍)作品或相关权利客体的副本,或作品或相关权利客体使用权价值的两倍);

c) 作者或其他专有权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以及赔偿利润损失;

d) 法院可以下令没收该作品的伪造副本,以及用于复制作品的材料和设备。

2. 行政法律保护方法 - 向与违规组织有关的上级组织、反垄断机构或创意联盟提出申请(例如,《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4.20、15.25、16.19 条)。

3. 刑事辩护方法 - 对于最严重的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抄袭责任(第 146 条),如果该行为对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实施大规模或特别大规模的行为。

28.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23 年 1992 月 35171 日第 9 号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规定了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关系。 该法由 45 个部分和 XNUMX 条组成。

第一节“总则” 确定专利法规定的关系,确定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的位置和作用,并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可专利性条件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条件,确定其基本特征、可专利性标准,什么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什么不是。

第三节“作者和专利权人” 致力于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它规定了谁可以成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作者、专利持有人,谁拥有获得专利的权利。

第 4 节“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确定专利权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一份详尽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清单,确定什么是在先使用权等。

第五节“获得专利” 规定了主管当局授予专利的详细程序。 专利授权申请的提交程序、申请要求、申请审查程序、临时法律保护的实施等是固定的。

第六节专利的终止和恢复 规定了专利无效、提前终止和恢复其有效性的程序。

第 6.1 节“秘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点” 确定了关于秘密发明专利的获得程序的规定,以及专利的注册和授予,承认专利无效,建立了改变保密程度和解密发明的程序。

第 7 节“保护专利持有人和作者的权利” 确立了违反专利法的责任,并确定了法院审理的争议清单。

第 8 节“最终条款” 制定了专利费用规则、国家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的激励措施,以及外国人和国外参与的专利法律关系。

29.专利法的概念和原则

专利法 - 一套管理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和使用有关。 专利法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民法的这个分支中结合它们 由于这个事实 : a) 这些知识产权对象彼此相似,但与其他对象有很大不同; b) 对这些物品的保护以单一形式进行——通过颁发专利; c) 这些对象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 对专利对象的专有使用权的专利权人的认定 是指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制造、使用、进口、销售和以其他方式将专利开发成果投入经济流通。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专利权人有权要求。

2. 仅对被官方认可为可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开发提供保护 , 是指为了获得保护,有兴趣的被授权人必须遵循获得专利的程序:正确填写申请,提交给注册和授予专利的机构等。只有该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为此,授予专利,并进行了国家承认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程序。

3. 法律不仅承认和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也承认和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际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 这意味着专利法巩固了未因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获得专利但直接参与其创造和发展的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作为官方任务的一部分,开发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客体的创造者保留个人的非财产权利,该权利是永久的、不可转让的。

30. 发明专利性的概念和标准

发明 - 被国家承认为发明并根据各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本身是无形的,但它有一个特定的目标——将这种无形的手段具体化的技术手段。 本发明的目的分为产品和方法。

产品包括:

A) 设备 - 相互功能连接的结构元素或此类元素的复合体。 这些是机器、设备、装置、设备、工具、单元、固定装置及其零件。 该装置具有设计特点,存在三个维度;

B) 物质 - 作为一组相互关联的元素的人造材料形成:溶液、合金、乳液等。由于化学反应和以另一种方式产生的物质,特别是物理(蒸馏、电解、压制)产生的物质被认为是发明;

C) 微生物菌株 - 直接使用或有助于产生有用物质的微生物的遗传性新环境;

D) 植物或动物细胞培养 - 单细胞培养物(例如动物克隆)和联合体(植物和动物细胞培养物的组合)。

手段 - 建立特定行动的新序列,从而实现特定结果。 该方法以动作和技术的顺序和性质来表达。

发明专利性的标准:

1)发明是新的——该发明必须是人类以前不知道的。 新颖性在发明的优先权日确定。 如果没有任何信息能够证明其新颖性,则一项发明是新的;

2)它具有创造性——发明必然是创造性的。 未确定具有与其区别特征一致的特征的解决方案,或者该解决方案已经确定,但该区别特征对申请人指定的技术结果的已知影响尚未得到确认的,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3) 该发明在工业上适用——有可能在工业、农业、医疗保健等领域使用该发明。根据该标准,为不可复制对象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其功能基于其在自然界中不重复的单个结构被排除在外。

31.秘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点

秘密发明 - 被主管部门按照特别重要的保密程度归类为发明类别的发明,被归类为“绝密”的发明,以及与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发明,其手段和方法情报、反情报和作战搜索活动领域,其安全级别设置为“机密”。

秘密发明可能包含信息, 构成国家机密 . 此类发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给相关部委和部门,这些部委和部门必须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适当授权。 秘密发明的注册和专利的颁发由其权限包括这项或那项发明的注册的部门进行。 专利注册和颁发后,有关部门通知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确立了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三个保密等级,对特定信息的载体分别设置了与这些保密等级相对应的分类:“特别重要”、“绝密”和“秘密”。 按照这个划分的保密程度 秘密发明也可以 标记为“特别重要”、“绝密”和“机密”。 发明保密程度的改变必然导致发明状态的改变,直至从发明中去除保密性。 解密信息的理由是:

a) 俄罗斯联邦承担在俄罗斯联邦公开交换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国际义务;

b)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宜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进一步保护。

一项秘密发明专利 可能无效 . 对授予专利的异议不是提交给专利纠纷商会,而是提交给授权为秘密发明颁发专利的机构。

专利所有者获得了一项秘密发明的专有权。 权利的行使、转让和使用权的授予,均符合国家秘密立法的规定。 由于本发明的保密性,潜在用户可能不知道本发明的专利的存在,因此将在未征得专利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它。

32.实用新型可专利性的概念和标准

实用新型 - 与设备相关的新的工业应用技术解决方案。 “实用新型”的概念通常涵盖那些在外观上与可专利发明非常相似但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方面不太重要的技术创新。

与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a) 与器械类型相关的技术方案作为实用新型受到保护,而任何技术方案(物质、微生物菌株等)都可以是发明;

b) 实用新型不符合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性标准:

1) 实用新型新颖性 . 如果实用新型的基本特征的全部在现有技术中是未知的,即世界上可公开获得的信息的全部,则该实用新型被认为是新的。 现有技术的构成包括在实用新型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在世界上公布的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具有相同目的的手段的信息,以及关于其在俄罗斯联邦使用的信息,以及在优先权的前提下,由他人在俄罗斯联邦提交的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俄罗斯联邦获得专利的任何人以及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有权了解其文件;

2) 实用新型的工业实用性 - 声明的解决方案是可行的,并且申请人已经开发并在应用程序中反映了足以实施它的具体手段。 实用新型如能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等行业,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作者、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他们那里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与实用新型有关的信息,使实用新型的性质信息公开,不被视为妨碍承认的情形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如果实用新型的申请不迟于信息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交。

作为实用新型,不受法律保护:

a) 仅与产品外观有关且旨在满足审美需求的决定;

b)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

c) 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的决定。

33.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概念和标准

工业设计 - 决定其外观的工业或手工艺品产品的艺术设计解决方案。

术语“艺术设计解决方案”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产品的美学成分(外部形式)及其技术性能的统一。 - 通常具有实用目的的各种物品; 并且必须遵守。

工业设计的独创性 - 独立创建声明为工业设计的模型或图纸,无需复制和借用。 工业设计的注册仅对其艺术特征提供法律保护,而功能特征可以被任何人复制。 专利只能授予可以工业复制的产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标准:

1) 工业设计的新颖性 - 缺乏对已知解决方案的认同。 如果工业设计的全部基本特征决定了产品(设计所应用的)的美学和(或)人体工程学特征,则工业设计被认为符合新颖性条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期。 身份是通过比较声称的和已知样品的基本特征来确定的,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类似物;

2) 工业设计的独创性 - 审美对象和主体的独特性,体现在:

a) 艺术品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和独创性;

b) 对世界的审美感知的深度和独创性;

c) 对艺术现象的评价和批判性解释。

如果工业设计的基本特征决定了产品特征的创造性性质,则工业设计被认为是原创的。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符合原创性要求:

a) 仅更改了已知元素的数量;

b) 已知的尺寸按比例改变;

c) 仅改变了技术和材料;

d) 众所周知的模型以图纸的形式实现(将三维样本转换为二维样本)。

以下解决方案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工业设计:

a) 仅由于产品的技术功能;

b) 建筑对象(小型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力和其他固定结构;

c) 由液态、气态、易碎或类似物质制成的不稳定形状的物体;

d) 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的产品。

34.专利法主体的一般特征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作者 创作其创造性作品的自然人得到认可。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在专利申请中注明为作者的人被视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作者。 此类别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个人和法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发明行使专利权。

法律没有规定承认公民为发明作者的年龄限制。 但是,公民从 14 岁起就可以真正行使与创造的发明相关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6 条)。

作者被认可 只有做出个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发明创造中。 未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且仅向作者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援助或仅对注册权利及其使用做出贡献的个人不被视为作者。 在下面 技术援助 可以理解为根据发明人指定的程序制作图纸、样品、进行计算、进行实验、根据发明人的要求选择信息资料等。仅限于表达发明总体思想的人,实用新型不能被视为共同作者,工业设计没有具体化。

专利持有人 - 拥有工业产权对象的专利以及由该专利产生的使用该对象的专有权的人。 专利所有人可以是开发的作者、他的继承人、雇主或其他人。 专利可以授予在提交申请时具有 专有权 用于工业产权对象的使用。 专有权可以通过普遍继承的方式转让。 例如,可以将权利转让给法律实体以收取费用。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的继承人,或享有专利权的雇主,也可以成为继承的结果。

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但其与受雇人(作者)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专利律师 - 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法被授予在专利登记和颁发授权机构和国家统一专利服务机构中代表个人和法人的权利。

专利代理人的要求:

a) 在俄罗斯联邦拥有永久居住地、高等教育和至少 4 年工业产权保护或专业法律代表领域的实践经验(律师或其他获得许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 );

b) 了解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工业产权保护活动所必需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技能,并由资格结果确认考试。

无法注册 作为专利代理人,是依法禁止从事创业活动的公民。 专利代理人既可以作为企业家也可以作为雇员独立开展其专业活动。 行使专利代理人专业活动的权利 自其在登记册中登记之日起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专利代理人有权代表任何与其签订代理协议或其他类似内容的协议的人。 专利代理人在授权的专利登记和颁发机构和国家统一专利服务机构中开展业务的权力由授权书确认。 委托书由委托人以简单的书面形式向专利代理人签发,无需公证。

专利律师 无法接受订单 在作为转让标的的案件中,他代表或建议的人的利益与申请案件处理的人的利益明显冲突,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了案件的审议,以及与专利代理人有关系的官员对案件的审议。 未按照俄罗斯联邦规定注册为专利代理人的人, 无权使用 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

36.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局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是 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 它在知识产权对象、专利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和使用以及涉及经济和民法流通的智力活动的结果、遵守俄罗斯联邦、俄罗斯个人和智力活动成果分配权利的法人实体,包括在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框架内创建的法人实体。

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拥有以下权力:

a) 组织受理知识产权对象的申请、登记和审查; 按照既定程序颁发俄罗斯联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设计专利、俄罗斯联邦商标证书、服务商标、原产地名称使用权、商标权-在俄罗斯联邦知名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拓扑的官方注册证书;

b) 登记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拓扑的权利的协议,以及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的商业特许协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专利;

c) 对俄罗斯联邦专利代理人进行认证和注册,并向他们颁发注册证书;

d) 公布与专利的注册、颁发、有效期和终止等有关的信息。

联邦服务局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长的提议任命和罢免的负责人领导。 部门负责人下设代表,由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长根据部门负责人的提议任免。

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 是法人实体 , 有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的印章及其名称、其他印章、印章和既定形式的印章,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立的账户。

37.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拥有使用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执行:

a) 将使用专利发明、实用新型的产品或使用使用专利工业设计。 进口 - 产品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运输,以将其引入经济流通。 生产 - 创造产品(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 应用 - 将产品用于商业目的的工业用途。 出售要约 - 任何旨在实施产品的具体行动,但缺少实施本身;

b) 对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执行上述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相同产品;

c) 上述与设备有关的动作的执行,在设备的操作(操作)期间,根据其目的,专利方法自动执行;

d) 实施使用专利发明的方法。

专利持有人有权 将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转让专利)的专有权转让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这种转让是在协议的帮助下正式确定的,该协议需要在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注册。

专利权人及其权利被转让人未使用或未充分使用专利对象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四年内,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之日起三年内专利发布日期,导致相关商品或商品或服务市场供应不足,任何愿意并准备使用专利对象的人,如果专利权人拒绝与该人签订许可协议,则有权提出申请针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专利对象的强制非独占许可专利权人提起的诉讼。

38. 专利权的产生、执行和持续时间

专利权的出现和存在与获得专利有关。 获得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 为了提交申请,您必须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获得专利。

有资格申请的人士包括:

a) 作者;

b) 作者授予其获得专利权的任何人;

c) 专利代理人。

授予工业产权主题专利的申请必须涉及一项发明或一组发明,这些发明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单一的发明概念,并且 应该包含 :

a) 授予专利的申请,说明工业产权主题的作者和请求专利的人及其居住地或所在地;

b) 对工业产权标的物的描述,充分详细地披露以供实施;

c) 工业产权对象的公式,表达其本质并完全基于描述;

d) 图纸和其他材料,如果它们是理解工业产权标的的本质所必需的;

e) 摘要。

附在工业产权对象的申请中 确认按规定数额缴纳专利费的文件,或者确认免缴、减免、缓缴专利费事由的文件。 收到申请后 进行形式考试 . 如果缺少任何文件,申请人将收到一份消除短缺的请求,该请求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执行。 形式审查的肯定结果应立即通知申请人。 授予专利后,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在其官方公报上发表 授予专利的信息,包括作者(作者)的姓名,如果后者(后者)没有拒绝被提及,以及专利持有人、发明的名称和权利要求或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其形象的基本特征清单。

发明专利 有效期至自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交申请之日起二十年届满, 实用新型 - 五年期满前, 工业设计 - 在十年期满之前。

39、专利权人和作者权利的保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违反专利法使用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均被视为专利侵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有权要求:

a) 终止专利侵权;

b) 专利侵权人依照民法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c) 公布法院判决以保护其商业声誉;

d)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特别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 条)规定的方式实施其他权利保护方法。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独占许可持有人也可以对专利侵权人提出索赔。

侵犯专利权人和作者的权利,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 民事责任 .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规定了法院审理的下列争议

名义订单:

a)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作者身份。 署名权争议只有在要求解决的方案是否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可专利性条件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解决。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关于作者身份的争议是不可能的;

b) 关于专利所有人的设立;

c)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d) 就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转让(专利转让)和许可协议签订和执行;

e) 在先使用权(他人对在优先权日之前独立于其作者创造的工业产权对象的合理使用);

f) 后使用权(在授予专利权后,在不扩大该使用范围的情况下,进一步无偿使用在先使用权下授予的工业产权对象);

g) 向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支付报酬的数额、期限和程序;

h) 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期限和支付程序;

i) 其他与专利证明的权利保护有关的纠纷;

2) 行政责任 (第 2 款第 7.12 条“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发明和专利权”);

3) 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47 条“侵犯发明和专利权”)。

40. 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01 日第 XNUMX 号法“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规范与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关系。 该法由3条11章52条组成。

第一节商标和服务标志 确定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法律保护,给出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概念,解释商标专用权,确定商标类型,拒绝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法律。

它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申请和申请的要求,规范了审查、注册商标和颁发商标证书的程序,并确定了注册的有效期,建立了法律法规。驰名商标的保护,承认驰名商标的程序,集体实体对集体商标的权利,以及注册集体商标的程序,必须考虑商标的使用,后果不使用商标。

本节还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商标使用许可的授予、商标专用权转让协议的登记和许可协议的程序,确立了对授予合法权利提出质疑和无效的程序。商标保护,终止合法商标保护的理由和程序。

第二节“原产地名称” 确定什么是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程序和授予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的程序、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 3 节“最终条款” 规范了有关在注册商标和授予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时执行重大法律行为的费用的规定,建立了法院审理的违法纠纷清单,对非法使用的责任商标和原产地名称、外国法人和个人的权利。

41.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3 日第 XNUMXI 号法“关于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 规范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关系。 该法由4章20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 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概念,定义本法规定的关系,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无论已发布和未发布,以客观形式呈现,无论其物质载体、目的和尊严如何。 它还规定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著作权认定条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著作权期限以及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版权” 确定谁被认为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授予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作者的个人权利列表,无论财产权如何,哪些行为构成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专有权,转让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专有权利、专有权利的所有权的程序,解释了注册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权利及其实施程序。

第 3 章“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使用” 根据与版权所有者的协议,建立使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程序,指出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且无需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情况,以及免费使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情况。转售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

第四章“权利保护” 确定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是版权侵权者,哪些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副本被认为是伪造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作者有权向侵权者和法院要求什么,包括仲裁和仲裁法庭。 它还规定没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副本,这些副本制作、复制、分发、出售、进口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打算用于侵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其他形式被定义为侵犯版权的责任。

42.俄罗斯联邦法“关于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61 日第 XNUMX 号法“关于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规范与创建、法律保护和使用原始集成电路拓扑相关的关系,这些拓扑是作者创造性活动的结果,作者和(或)拓扑开发领域的专家在发布之日不知道它的创造。 该法由 14 条组成。

根据法律 确定给予法律保护的条件 . 确立了确定受保护拓扑的专有权利归属的程序、转让程序和法律保护的有效期。 规范集成电路拓扑结构登记和合同登记程序。 被认定为违反受保护拓扑的专有权的行为列表已得到修复。

给出了概念的定义 法律中使用的:什么是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集成电路,利用拓扑结构牟利,受保护的拓扑结构,固定本法规定的关系,确定哪些对象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什么是原始拓扑,不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 它还披露了谁可以成为受保护拓扑的作者,谁不被承认,确立了对受保护拓扑的作者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并受到法律无限期保护的规定,披露, 专有权是什么意思 在受保护的拓扑结构上,构成专有权的行为列表,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对受保护拓扑结构使用版权的程序,采取了哪些行为 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人许可, 是侵犯版权。

该法律规定了根据协议将版权转让给受保护拓扑的程序、转让拓扑使用专有权的协议的形式和基本条款,以及通过继承转让版权。 这是动作列表 不被视为侵犯专有权 在受保护的拓扑结构上,规范受保护拓扑结构的注册程序和注册通知,确定受保护拓扑结构专有权的有效期,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保护和保护拓扑结构版权的程序,以及国外。

43. 俄罗斯联邦“关于评选成果”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 6 年 1993 月 56051 日第 XNUMX 号“育种成就” 为财产的法律规制以及与评选成果的创造、法律保​​护和使用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奠定了基础。 该法由8条36条组成。

第一节“总则” 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概念,确定本法规定的关系,确立对评选成果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评选成果保护条件及专利申请程序” 确立了评选成果的保护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程序、申请和申请的要求、评选成果名称的关系、评选成果的优先权。

第 3 节“评选成果可保护性评估” 管理遴选成果的专家评估程序: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对遴选成果的新颖性审查,对遴选成果的独特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

第 4 节“评选成果的保护” 规范选择成果的注册程序,建立进入受保护的选择成果国家登记册的信息清单,为选择成果颁发专利的程序,专利持有人的权利,以及详尽的清单法律不承认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为。

第五节“评选成果的使用” 确定许可协议下选择成果的使用关系,确定许可协议的形式、被许可人的权利、许可协议中限制被许可人权利的条款。

第六条“评选成果作者的权利” 确立了对评选成果作者身份的确认、颁发作者证书的程序以及非专利持有人的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七节“国家对育种成果创造和使用的规定” 确立了国家对评选成果的创造和使用的激励、专利权人对评选成果的保存、专利的认定无效和专利的撤销以及侵权责任的关系的专利所有人。

第八节“国际合作” 确保在另一个国家提出申请的权利,即外国人的权利。

44. 商号的法律保护…………………………. 25

商号是法人个体化的一种手段。 商号规定 包含在一些立法法案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4、96、113、132、138、1027 条,《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第 5 条,《股份公司法》第 4 条,第 4 条《有限责任公司法》等)。

品牌 - 法人实体的指定,它在民间流通中出现,并使其有可能与流通中的其他参与者区分开来。 品牌 应该包含 某些信息,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JSC、LLC 等,以及组织本身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 品牌 不应包含 可能具有误导性的名称。 法人的组成文件必须用俄语写明公司全称,也可以包含公司简称和外文名称。

商号权的主体 只能是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 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法人实体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其他单独的分支机构没有公司名称,因为它们不是法人实体。

商品名称权产生 从法人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 . 进行此类注册的机构会检查品牌名称的新颖性。 商号权有效 整个俄罗斯联邦 . 如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以注册日期较早者优先。

商标权 是专有权 . 商业组织权利人可以自由使用公司名称进行个性化,包括在其下进行民法交易和其他法律行动的权利,保护被侵犯或争议的权利,将公司名称放在标志、信笺、发票上,使用它在刊物上的广告性质、公告等。

版权所有者 有权要求 所有第三方不得采取与非法使用其商号权有关的任何行动。 《民法典》规定在许可协议的基础上授予使用公司名称的权利。

45. 商标和服务标志…… 27

商标是使企业实体的商品、作品和服务个性化的工具。 商标和服务标志 - 用于个性化向法律实体或个人提供的商品、工作或服务的名称。 这些名称的法律制度基本相同:只有商标旨在使商品个性化,而服务商标旨在使作品或服务个性化。

使用商标概念的法律同时考虑到服务商标。 作为商标 可以注册 语言、比喻、三维和其他名称或它们的组合。

最常见的是口头商标。 作为文字标记 现有单词(“骆驼” - 骆驼),单词组合(“Merry Milkman”),人造词(“CocaCola”),字母组合(缩写 - “VAZ”,“BMW”)和数字(报纸“777”)可以注册。

作为图形商标 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图画和符号(Pringles 使用了一个大胡子的墨西哥人的形象作为商标,BMW 使用了一个象征天空的圆圈和一个螺旋桨作为商标)。

由于 组合商标 可以注册由文字和图形元素(通常含义相同)组成的商标。 例如,蝾螈使用蝾螈的形象与两栖蜥蜴的口头名称相结合。

体积图像 考虑三维物体、图形和线条、图形的组合。 至 其他名称 还包括声音、灯光和其他名称。

下列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1) 没有显着的能力;

2) 仅由元素组成:

a) 普遍用于

指定某种类型的商品;

b) 是普遍接受的符号和术语;

c) 对商品进行表征,包括说明其类型、质量、数量、性质、用途、价值,以及时间、地点、生产或销售方法;

d) 代表一种商品形式,完全或主要由商品的属性或用途决定;

3)关于产品或其制造商的虚假或能够误导消费者的;

4) 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的。

46.商标(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主体 可以是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实体和公民。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外国法人和个人在与俄罗斯法人和个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商标权。

授予商标法律保护的理由 是其国家注册,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提交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商标注册申请 :

a) 规定格式的申请;

b) 声称的名称;

c) 申请注册的商品清单(按《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分类);

d) 要求的名称的描述。

申请应附有确认支付申请费的文件。 提交申请后,将对申报的指定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查。 之后,该商标在俄罗斯联邦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注册局注册并颁发商标证书,证明商标的优先权并确认该商标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 有效期至 10 年 自申请之日起。

权利人有权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 没有人可以使用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受保护的商标。 商标证书证明其对证书中指定的商品的商标专用权。 另一张脸 有权注册类似商标 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另一组货物有关。

侵犯著作权人专有权 未经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民间流通中使用商标或与其相似的商品名称至混淆程度,该商标为个性化而注册的商标或被认定为同质商品:

a)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供销、出售、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民间流通,或为此目的储存或运输,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品(其标签和包装)上俄罗斯领土;

b) 在进行工作时,提供服务;

c) 关于将货物引入民间流通的文件;

d) 出售商品的要约;

e) 在互联网上(在域名中)。

47、集体驰名商标

集体徽章 - 一种商标,它的存在是由于艺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7 条之二。 个人协会,其创建和活动不违反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注册一个集体商标,该商标旨在指定由该人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其他一般特征(商标法第 20 条)。

集体商标设计的特点 就是在申请注册的同时,必须提交集体商标章程。 它包含授权以其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协会名称、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员(集体商标成员)名单、注册目的、名单和统一的质量或其他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一般特性、使用条件、使用监督程序、违反集体商标章程的责任。

特征 集体商标的特征 是该标志及其使用专有权不得转让给非会员。 集体商标的使用并不剥夺其每个成员使用自己商标的机会。

驰名商标 - 一种名称,由于其在特定个人的商品、作品或服务中的密集使用,在俄罗斯联邦这些或类似商品、作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中广为人知。 根据制造商的说法,驰名商标可能会被识别:

a) 基于注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受保护的商标;

b)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未经注册而受到保护的商标;

c) 用作商标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受法律保护的名称。

商标或名称 不能被认为是公开的 商标,如果它们在他人商标的优先权日之后广为人知,与它们相同或容易混淆,用于同质商品。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48.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商品原产地名称 - 一个名称是或包含一个国家、地方、地方(另一个地理特征)的现代或历史名称或此类名称的派生名称,并因其与产品相关的使用而广为人知,完全或主要由自然条件和(或)人为因素决定的地理对象的特征(商标法第 30 条)。

К 商品原产地名称包括 民间工艺品,食品,矿泉水,酒精饮料等的名称。这些是生产某些商品的地理区域的名称,具有将它们与此类商品区分开来的特征。 此外,在特定地区的生产条件与商品特性之间存在着既定的联系。 人为因素是生产的传统,自然因素是气候、土壤等外部条件,以及产品本身的特性(如矿泉水的化学成分)。

无法识别 商品原产地名称就是这样一种名称,尽管它包含地理对象的名称,但在俄罗斯联邦已普遍使用,作为与该地点无关的某种商品的名称其制造。

商品原产地名称权利主体 既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人,而不仅仅是个体企业家。 最初,必须注册货物本身的原产地名称。 如果他生产的商品符合既定要求,则注册人同时获得使用该名称的权利。 使用相同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可以给任何其他人 ,在同一地理对象的边界内,生产出具有相同基本属性的产品。 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也授予外国法人实体和个人。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注册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局进行。 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无限期有效。 证书有效期 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权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10 年,每 10 年更新一次。

49. 商业和官方机密

商业秘密 - 在现有或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其所有者增加收入、避免不合理开支、保持商品、工程、服务市场地位或获得其他商业利益的信息的机密性。 信息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 如果信息由于第三方不知道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则在法律上不能自由获取,信息所有者会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不能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由法律等法律行为确定。

商业机密和官方机密的特点:

a) 某人实际垄断了构成商业或官方机密的全部信息;

b) 知识产权其他对象之间的普遍性(任何与生产、技术信息、管理等有关的信息都可以归结为商业或官方秘密的概念);

c) 商业和官方机密不需要官方承认其可保护性、国家注册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以及支付国家费用;

d) 对商业或官方机密保护的验证不是按照初步程序的顺序进行,而是在机密受到侵犯或争议时进行。

商业和官方机密的保护标准:

1) 信息必须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因为它不为第三方所知;

2) 对构成商业或官方秘密的信息,在法律上不得自由获取;

3) 信息的所有者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商业秘密和官方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商业秘密和官方秘密的权利,只要保持个人对构成秘密的信息的实际垄断地位,并且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就有效。

非法获取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的,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雇佣合同(包括合同)泄露官方或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违反民法合同的承包商也应承担同样的义务。

50.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法律保护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法律保护由 29 年 2004 月 98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商业秘密”的联邦法律规定。 将信息归类为商业秘密的权利属于该信息的所有者。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1) 包含在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中,确认在有关国家登记册中登记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事实的文件;

2) 包含在授予开展创业活动的权利的文件中;

3)关于国有或市镇单一企业、国家机构的财产构成及其对有关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4)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状况、卫生流行病和辐射情况、食品安全等对保障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每个公民安全和人口安全有负面影响的因素作为一个整体;

5) 关于人数、员工构成、薪酬制度、工作条件(包括劳动保护)、工伤和职业病的指标以及空缺的可用性;

6)关于雇主的工资和其他社会福利债务;

7)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事实;

8)关于国有或市政财产私有化的招标或拍卖条款;

9)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规模和结构、财产的规模和构成、费用、雇员人数和工资、公民在活动中使用无偿劳动的情况。非盈利机构;

10) 在没有授权代表法人实体的情况下有权行事的人名单上;

11) 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强制披露或限制访问的不可接受性。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以及基于法律理由被提供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其他人 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它。

51.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程序;电脑程序 - 用于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设备运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一组数据和命令的客观表示形式。 计算机程序也指其开发过程中获得的准备材料,以及由此产生的视听显示。

数据库 - 一组数据(例如,文章、计算)的客观呈现和组织形式,系统化的方式使这些数据可以使用计算机找到和处理。

计算机程序的作者 自然人因其创造活动而被认可。 如果这些对象是由两个或多个个人的共同创作活动创建的,则无论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是否由具有独立价值或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被认为是作者这样的计算机程序。

版权 适用于所有程序 对于计算机,无论其物质载体、目的和尊严如何,都已发布和未向公众发布。 计算机程序的作者,无论其专有权利如何 拥有以下个人权利 :

1) 署名权——即被承认为计算机程序作者的权利;

2) 姓名权——即确定在计算机程序中显示作者姓名的形式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以惯用名(化名)或匿名;

3) 不可侵犯权(完整性)——即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及其名称免受任何可能损害作者荣誉和尊严的扭曲或其他侵害的权利;

4)发布计算机程序的权利——即通过发布(发布)计算机程序的方式发布或允许发布的权利,包括撤回权。

个人权利不可转让且不可转让。

计算机程序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 执行和(或)授权执行多项行动的专有权 :

1) 通过任何方式以任何形式复制计算机程序(全部或部分);

2) 分发计算机程序副本(以任何方式);

3) 修改计算机程序;

4) 计算机程序的其他用途。

52.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拓扑 - 这是集成电路的一组元件的空间几何排列,它们之间的连接固定在材料载体上。

集成电路 (IC) - 这是最终或中间形式的微电子产品,旨在执行电子电路的功能,其元件和连接不可分割地形成在体积和(或)在产品的基础上的材料表面上制作。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 拥有专有权 在受保护的拓扑结构上,包括自行决定使用受保护拓扑结构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制造和分销具有这种拓扑结构的 IC 的权利,包括在未经适当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其他人使用该拓扑结构的权利。 使用受保护拓扑的权利,以及对受保护拓扑的专有权 可以转让 合同项下的其他人。

雇员(作者)在履行公务或根据雇主的指示创建的受保护拓扑的专有权, 属于雇主 除非他与雇员(作者)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

侵犯专有权 对于受保护的拓扑结构,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可识别以下操作:

a) 全部或部分复制受保护的拓扑结构,将其包含在 IC 中或以其他方式,但仅复制其非原创部分除外;

b) 将受保护拓扑、具有该拓扑的集成电路或包含该集成电路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和以其他方式引入流通。

以下情况不应被视为侵犯受保护拓扑的专有权:

a) 实施侵犯与 IC 相关的专有权的行为,其中包括非法复制的受保护拓扑结构,以及包含此类 IC 的任何产品,如果实施此类行为的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中包含的内容是非法复制的受保护拓扑;

b) 将受保护的拓扑用于个人目的,不追求利润,以及用于评估、分析、研究或教育目的;

c) 合法流通的具有受保护拓扑的集成电路的分销。

拓扑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 寄存器拓扑 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

53、育种成果的法律保护

选拔成绩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 等级 - 一组植物,无论保护能力如何,都由表征给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的特征决定,并且与同一植物分类单元的其他植物组有一个或多个特征不同。

品种 - 一组动物,无论保护能力如何,都具有遗传决定的生物学和形态特性和特征,其中一些是该组特有的,并将其与其他动物组区分开来。

评选成果保护标准:

A) 新奇 - 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该选择成果的种子或育种材料未被育种者、其继任者或经其同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则该品种、品种被视为新品种在此日期前一年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选择成果,在另一个国家境内 - 早于四年,或者如果涉及葡萄、观赏树木、水果作物和森林物种 -早于指定日期前六年;

B) 明显 - 评选成果必须与提交申请时存在的任何其他知名评选成果明显不同。 知名评选成果可以是官方目录中的评选成果、参考基金,或者在其中一个出版物中有准确描述。 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使用的申请,也使评选成果自申请之日起普遍知晓,前提是评选成果已经获得专利授权或者评选成果获准使用。 ;

C) 同质性 -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的特征必须足够同质,并考虑到因繁殖特征而可能出现的个体偏差;

D) 稳定性 - 如果一个选择成果在重复传播后或在特殊的繁殖周期的情况下,在每个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特征保持不变,则认为该选择成果是稳定的。

评选成果的署名权 有版权支持 . 选择成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由选择成果的专利确认。

54. 不正当竞争

竞争 - 经济实体的竞争,其中每个实体的独立行动排除或限制每个实体单方面影响相关商品市场上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的能力

不公平竞争 - 经济实体(一群人)的任何旨在在企业活动实施中获得优势的行为,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商业惯例、完整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并导致或可能给其他经济实体——竞争对手造成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商业声誉受损。

防止不正当竞争被视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为是在工商事务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竞争行为。

被禁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能够以任何方式对竞争对手的机构、产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所有行为;

2) 商业活动中的虚假指控,能够诋毁竞争对手的企业、产品或者工商活动;

3)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使用可能会在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性质、适用性或数量上误导公众的指示或声明。

不允许不正当竞争,包括:

1) 散布虚假、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可能给经济实体造成损失或损害其商业信誉;

2) 对商品的性质、生产方法和地点、消费者财产、质量和数量或与其生产者有关的虚假陈述;

3) 一个经济实体将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与其他经济实体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错误比较;

4) 销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引入商品流通,如果智力活动的结果和法人个体化的等效手段、产品、作品、服务的个体化手段被非法使用;

5) 非法接收、使用、披露构成商业、公务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

55. 版权协议:概念、类型、内容

版权协议 - 一方(作者)转让或承诺未来转让作品的产权,另一方(权利人)承诺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的协议,确保个人非财产作者在使用这些权利时的权利。

根据工作类型和使用方式,有:

1) 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合同;

2) 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合同;

3)建筑作品的创作和使用合同;

4) 其他作品(视听、图形等)的创作和使用合同。

根据工作的准备程度,有:

1)作者订购合同;

2) 完成作品的作者合同。

还区分:

1) 出版作品的作者合同;

2) 未发表作品的作者合同。

根据转让权利的性质,有:

1)作者关于专有权转让的协议;

2) 作者关于非专有权利转让的协议。

根据使用工作的方式,有:

1) 出版版权协议;

2) 签订版权协议;

3) 场景作者协议;

4) 作者同意稿件交存;

5)作者的艺术订单合同;

6)作者同意将工艺美术作品用于工业;

7) 作者同意将作品以广播方式传输或通过电缆向公众传播。

在版权协议中 必须反映条件 关于版权协议的标的、使用作品的方法(根据本协议转让的特定权利)、提供作品的条件、报酬的数额、支付的程序和条件、权利的期限和地域转让,以及双方认为对本合同至关重要的其他条件。 在缺席的情况下 在作者协议中,权利转让期限的条件,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后,作者可以终止协议,如果在协议终止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在缺席的情况下 在作者的协议中,关于权利转让的领土的条款,根据协议转让的权利的效力仅限于俄罗斯联邦领土。

56、违反著作权协议条款的责任

该立法规定了违反版权协议条款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由于部分 民事责任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

1) 承认权利 . 这种方法可能伴随着关于某项权利存在的公开声明,该声明由违反者或由其承担费用作出。 这种保护措施尤其适用于侵犯作者个人非财产权的情况;

2) 恢复侵犯权利之前存在的情况,终止侵犯权利或造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 恢复情况可能是,例如,没收非法出版的文学作品版本; 终止侵犯权利或造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例如,终止出版非法转让的出版物或 CD 的准备工作;

3) 损害,包括利润损失 ;

4) 损害赔偿 金额为 10000 至 5 万卢布,或作品或相关权利对象的复制成本的两倍,或作品或相关权利对象的使用权成本的两倍,根据以下价格确定类似情况,通常收取合法使用作品或相关权利对象的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来违反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7.12 条。 根据该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如果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是伪造的,则不得进口、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以创收。版权和相关权或在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上包含关于其制作者、其制作地点、版权和相关权所有者以及其他侵犯版权和相关权的虚假信息,以便产生收入。

刑事责任 由艺术提供。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6 条。 根据本条规定,对作者或其他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以及非法使用著作权或相关权对象,以及以大规模营销为目的,获取、储存、运输假冒的作品或录音制品。

57. 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 - 一方(许可人)授予或承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权利的协议,后者承担合同规定的向许可方支付款项和(或)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义务。

许可协议的主题 个别专有权对象的转让得到承认。 与商业特许协议不同,根据许可协议,只有部分知识产权对象可以转让。

许可协议 必须包含一个条件 被许可人产品的质量不会低于许可人产品的质量,并且许可人将监督对这一条件的遵守情况。 许可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登记。 如果没有此注册,指定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任何非专利权人,只有在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 许可人必须 拥有知识产权对象的专有权,由专利或注册证书确认。 在被许可人的一边 既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人,包括外国实体。 许可协议可以通过提供排他性或非排他性许可来缔结。 根据独家许可 知识产权对象的使用权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转让给被许可人,许可人保留未转让给被许可人的部分的使用权。 具有非独占许可 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保留专利确认的所有权利,包括向第三方授予许可。

可以签订许可协议 在开放许可下 . 为此,权利人可以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提交申请,授予任何人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费减半。

58. 专有权转让协议

行使文学、科学、技术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作者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利,需要将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权利转让通过签订协议发生 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转让。 根据所转让权利的性质,协议可能涉及专有或非专有权利的转让。 转让知识产权对象的专有权的协议意味着 将权利转让给某个人 仅由该人且仅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对象。

专有权转让协议涉及从知识产权对象中获利,因此,将专有权转让给知识产权对象的人, 无权以任何方式 使用此对象获取利润。 例外情况是对象用于科学、教学或其他创造性活动。 专有权转让协议的实际规定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对象 . 由于该知识产权对象的特殊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它还规定了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对象的专有权的细节。 秘密发明专有权的转让按照国家秘密立法的规定进行。 专有权的转让在合同中提供了强制性说明 可转让权利清单 分别为每个知识产权对象提供。 专有权转让协议必须包含用户使用这些权利的程序条件。 必须指定 使用期限 专有权。 未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拒绝履行合同,但以警告对方的要求为限。 还 必须指定区域。 将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地方。 否则,俄罗斯联邦的领土被承认为领土。

59.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特许权协议 - 一方(权利人)承诺向另一方(用户)支付一定期限或未指定期限的费用,以在用户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的协议. 商业特许协议是双方同意的、有偿的、双边的。

合同标的 商业特许权是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权利)或他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商标权或服务标志)。 本协议的标的还可能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对象,以及使用版权所有者的商业信息、商业信誉和商业经验的可能性。

科目的必修部分 根据第 1 条的特许权协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31 条就与行使版权所有者转让给他的权利有关的所有问题向用户及其雇员提供指导。

权利人承诺(特许协议的基本条款):

a) 将行使授予他的权利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转让给用户;

b) 就与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问题向用户及其员工提供指导;

c) 确保注册必要的许可(在专利局注册合同)并将其转让给用户。

用户承诺(也是特许协议的基本条款):

a) 仅以合同中严格规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商号和商业名称;

b) 不披露从权利人处收到的机密商业信息;

c) 确保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权利人生产或提供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致;

d) 遵守旨在确保遵守的权利持有人的指示和指示;

e) 向消费者提供权利人为其消费者提供的附加服务。

版权持有人承担 对用户的替代责任 提供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版权持有人承担 连带责任 如果用户是权利人的商品制造商

60.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和特点

商业特许权协议的缔约方 只能是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家身份的人:商业组织和个人企业家,包括外国企业家。 企业家身份必须正式分配给一个人——商业特许协议的一方。 虽从事创业活动但未办理创业者登记手续的人,以及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创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不得成为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人。

合同形式 商业特许权书面强制合同登记和合同下的权利转让。 在签订一定期限的协议时,用户被授予签订新期限的协议的权利。 权利人三年内不与他人订立类似协议的,可以拒绝续签。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特点:

1) 商业特许协议的目的 - 转让用户按照版权所有人的模式开展创业活动所必需的各种权利、技术、知识、经验等。 商业特许协议的特殊性恰恰在于授予用户的权利的复杂性;

2) 对象列表 ,可以根据商业特许协议转让,比根据许可协议转让的对象清单更广泛;

3) 除了专有权转让的条件 , 商业特许协议还规定了权利人与用户在将专有权转让给后者以及进行与权利人活动类似的创业活动方面的互动程序。 这些条件可能特别包括:

a) 权利人有义务在分配给用户的区域内避免自己的类似活动;

b) 用户有义务不与权利人在特定区域内竞争;

c) 用户有义务与权利人协调用户使用的商业场所的位置、外部和内部设计;

4) 允许使用特许权 仅限于创业领域,只有具有创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61.违反商业特许协议条款的责任

商业特许协议下当事人的责任有两个当事人:

1) 这是合同各方的责任 作为他们对彼此的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除了违反合同义务的一般责任理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3-406 条) - 不付款、违反合同条款或超出合同范围的情况下,各方可能受制于第 54 章规定的有关责任的特殊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a) 如果在商业特许权协议终止之日起 3 年期限届满前,权利人希望向某人授予与授予用户相同的权利,则权利人向用户赔偿损失根据终止的协议;

b) 著作权人更改公司名称或商业名称时,根据商业特许协议转让的权利,著作权人有义务赔偿用户损失;

2) 这是合同各方的责任 与执行商业特许协议有关的财产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包括消费者)。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商业特许的规范规定 连带责任 第三方的当事人:

A) 团结一致 权利人满足用户对用户作为权利人产品(商品)生产者的要求;

B) 附属负债 由权利人就用户根据商业特许协议销售(执行、提供)的商品(作品、服务)质量之间的差异向用户提出的索赔承担。 如果用户将商业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商业转特许),则用户还需对该二级用户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除非商业方另有规定。特许权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条第 1029 条)。

在第三方侵犯商业特许协议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和使用人有平等权利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恢复原状侵权前已存在的,撤回使用合同标的商标所生产的商品。

62、商标和服务标志所有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第 2 条艺术。 4 商标法 侵犯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商标的非法使用)是指未经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民事流通中使用商标或与其相似的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个性化商品有关的混淆程度,或同类商品,包括放置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名称:

a) 在商品、标签、这些商品的包装上生产、供销、出售、在展览和集市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间流通,或为此而储存和(或)运输目的,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b) 在进行工作时,提供服务;

c) 关于将货物引入民间流通的文件;

d) 在商品销售要约中;

e) 在 Internet 上,特别是在域名和其他寻址方式中。

非法使用商标或易混淆名称的商品、标签、这些商品的包装, 是假冒的。

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相同的商品名称,也包括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名称。

比较口头名称时 以下类型相似 :

1) 声音(语音) - 在可比符号中出现接近和一致的声音; 构成指定的声音的接近程度; 来自 vukocombinations 的近距离声音相对于彼此的位置; 匹配音节的存在及其位置; 名称中的音节数量; 符号中重合的声音组合的位置; 元音和辅音组成的接近程度; 名称的重合部分的性质; 将一个名称输入另一个名称; 压力;

2) 图形(视觉) - 一般视觉印象; 字体类型; 图形书写,考虑到字母的性质(印刷或书写,大写或小写); 相互关联的字母排列; 书写该词的字母表; 颜色或颜色组合;

3) 语义(语义) - 符号中嵌入的概念和想法的相似性; 不同语言中名称含义的一致性; 指定元素之一的重合,逻辑重音落在其上并且具有独立的含义; 与符号中嵌入的概念和思想相反。

63、认证的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非常接近集体商标。 认证标志是指标有它的产品符合某些有权确定这些标准的组织制定的标准。 与集体商标不同,集体商标的使用仅限于协会成员的范围内,认证商标可由产品符合该商标所服务标准的所有制造商获得。 权利人不能拒绝为符合认证标准所有要求的产品分配标志。

俄罗斯认证的法律依据由 27 年 2002 月 18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确立。 证明 - 由认证机构执行的确认对象符合技术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条款要求的形式。

进行认证是为了:

a) 协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产品;

b) 控制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产品安全;

c) 制造商声明的产品质量指标的确认等。

产品符合要求通过合格证书以及附加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的特殊合格标志来确认。 合格标志 - 用于告知购买者认证对象符合自愿认证体系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名称。

市场流通标志 - 用于告知购买者投入流通的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名称。 该标志不是特殊保护标志,仅用于信息目的。

符合性确认表:

1) 自愿性符合性确认——根据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协议条款,由申请人主动进行;

2) 强制符合性确认 - 仅在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仅用于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它以以下形式执行:

a) 通过符合性声明——一种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形式;

b) 强制性认证——由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协议进行。

6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现代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是 20 年 1883 月 11 日在巴黎通过的《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创立时,有 100 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迄今为止,已有 XNUMX 多个州参与其中。

其中有俄罗斯 作为苏联的合法继承者,苏联于 1 年 1965 月 XNUMX 日加入该公约

《巴黎公约》由 4 个部分组成:

a) 国民待遇;

b) 优先权;

c) 实体法领域的一般规则;

d) 有关行政、财务和组织事项的规则。

第一组规则 规定每个成员国的公民应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享受相关法律赋予本国公民的相同利益。

第二组规则 - 优先权 - 延伸至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商标。 申请人根据在其中一个缔约国提交的第一份正确执行的申请,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任何其他缔约国提交相关申请,要求保护,并优先考虑该申请。第一个正确填写的申请的提交日期。

后续申请的截止日期:

a) 专利和实用新型 - 12 个月;

b)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 6 个月。

К 第三组规则(物质法) ,延伸至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名称、商品原产地标志,包括关于每个缔约国有义务提供有效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竞争的规定,有义务为保护工业产权。

第四组规则 涉及由成员国组成的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的行政结构。 该联盟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产权组织国际局。 大会是联盟的主体,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组还包括财务问题的解决:确定联盟活动的资金来源、取决于参与国所属类别的资金数额,以及组织问题(签署协议的程序)公约、其修订、争端解决、过渡条款)。

65. 1886 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版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是 1886 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版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特殊的最低标准。 一般原则包括:

1)版权保护,无需任何手续;

2) 国家保护制度;

3)国家版权保护的独立性。

在艺术。 《伯尔尼著作权公约》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著作权的使用和行使无需任何手续。 这意味着对于后续的版权保护 无需注册程序 在国家机构。 这一原则将版权法与专利法区分开来。 国家保护制度 意味着在公约任何缔约国创作的任何作品都被授予与其自己的作品相同的保护。 版权保护的国家独立性 是指在伯尔尼联盟的所有国家给予保护,无论在作品的来源国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或其持续时间。

《伯尔尼公约》包含一项规定, 作品受到保护 到公约生效时,由于保护期届满,尚未在原产国成为共同财产。 适用该原则的条件由各国各自独立确定。 当俄罗斯加入伯尔尼公约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宣布该公约不适用于在其对俄罗斯联邦生效之日(13 年 1995 月 XNUMX 日)已于它的领土。

伯尔尼公约包含 受保护作品的解释性非详尽清单 . 这些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创造力领域的任何原创作品,无论其表达形式和方法如何。 所有衍生作品也受到保护,即基于其他已有作品的衍生作品。 至 衍生作品 包括翻译、改编、音乐安排和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

《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不仅授予作者,也授予他的继任者。 确定作者对作品拥有专有权(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

66. 1952 年世界(日内瓦)版权公约

1952 年制定的《世界版权公约》的目的是使所有国家都能够加入版权保护的多边体系。 世界大会 更通用 比伯尔尼公约,因此更适合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同的国家。该公约包含的实体法较少,允许成员国国内立法不太协调,即优先考虑给予国家法律事务。

世界公约在物质意义上确立的所有直接规范 显着降低 比伯尔尼公约。

根据《世界公约》,产权保护的最短期限是在提交人有生之年和死后25年之间确定的。 翻译权在所有加入《世界公约》的国家都受到强制保护,但在国内法中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以特殊翻译许可的形式)。

世界大会 不关心 录音制品所有者的权利,没有详细说明对电影和电视电影的保护,将这些问题留给成员国自行决定。

苏联于 1 年 1973 月 XNUMX 日签署了《世界公约》。签署后,苏联的国内立法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受影响的变化 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翻译权利 . 人们认识到,只有在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为出版目的翻译作品。 翻译和其他一些使用作品的形式一样,暗示着与作者签订协议,这意味着拒绝长期存在的“翻译自由”原则,拒绝免版税使用以其他语言。

版权条款也发生了变化。 苏联民事立法基本原则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终身,在他死后,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确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所有权,期限最长为 15 年。 自 1973 年以来,苏联法律规范 开始遵守世界公约 :作者去世后 25 年——文学作品和 10 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苏联知识产权法的新规范自 1 年 1973 月 XNUMX 日起开始适用,因为《世界公约》没有追溯效力。

67.独联体国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制度

前苏联的所有国家 - 主体都通过了自己的立法规范,规定保护这些国家的法人实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成立了各种国家机构来实施这种保护。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阻碍实施这种保护的问题:需要确保苏联保护名称的有效性并将其转化为国家保护名称,需要在每个国家分别提出申请,一些国家缺乏合格的专家和必要的专利资金。

1993 年,独联体九个成员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政府首脑在莫斯科签署了《工业产权保护措施协定》,建立保护工业产权的州际委员会。 阿塞拜疆于次年加入该协定。 州际委员会协调各项活动,以创建保护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州际体系,制定工业产权对象法律保护领域的国家立法。

现在 双边协议 俄罗斯与独联体国家。 此类条约的主要目标是简化缔约国申请人获得工业产权所有权的程序,承认苏联工业产权的所有权,保护其所有者和作者的权利,提供可能性苏联发明著作权证书和苏联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转为国家专利,专利文件相互交换和跨境免税通行。

10年9月1994日,独联体1995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由国家间委员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局参与下制定的《欧亚专利公约》。 它于 XNUMX 年 XNUMX 月生效,经各国议会批准并由独联体国家元首签署后,由其保存人 WIPO 总干事保管。 随着该公约的通过,独联体领土上单一专利空间的形成为各国经济融入共同联盟创造了法律条件,并加强了与最发达国家的互动。

68. 俄罗斯联邦参与关于使用和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国际协定

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协定是苏联于 1 年 1965 月 1 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随后,197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苏联加入了《世界(日内瓦)公约》关于版权。 现代俄罗斯批准的第三项最重要的国际法案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其他同样重要的国际协议包括:

1) 22 年 2001 月 XNUMX 日欧盟指令“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协调”;

2) 20 年 1996 月 XNUMX 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3) 20 年 1996 月 XNUMX 日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协定

该指令区分了以下类型的权利人:

a) 作者;

b) 表演者;

c)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d) 视听作品的制作者;

e) 广播组织

指示 所有类别的权利人都必须被授予专有权 复制版权及相关权的相关对象,以及以交互方式向公众展示的专有权利。

该指令特别关注那些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公众传播作品或相关权对象的问题。 不应被视为依据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一步用于民间流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 25 条组成。 该条约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其他条约没有联系。 根据合同,有关摄影艺术作品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 7 条第 4 款不适用。 此外,协议规定 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例外,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WIPO 录音制品表演条约由序言和 33 条组成。 除《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外,该条约与其他协议没有联系。 该条约定义了“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广播”、“向公众传播”等概念。

69. 联邦知识产权

联邦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在 广义的联邦知识产权 - 一组国家智力活动的成果,包括在国家以外生产或注册但受国家保护和保护的成果,以及人力资源 - 国家公民。 在 狭义的联邦知识产权 - 国家根据合同使用并进入公共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

国家所有者的权利由国家的各种授权机构行使。 这主要涉及国家的执行机构。 这些机构对知识产权对象的使用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的具体权力。

国有单一企业也使用知识产权对象。 使用 SUE 智力活动成果的特点 在于这些客体在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属于他们。

由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履行合同,一些知识产权对象成为国家财产。 根据本合同,承包方承诺按照客户的技术任务规定进行科学研究,并根据开发和技术工作合同,开发新产品的样品、设计文件或新技术,客户承诺接受工作并为此付出代价。

合同标的 - 指定科学、技术或工艺任务的执行者创造性解决方案的结果。 研发合同的结果应始终以物质形式——科学报告(结论)、产品样品、设计文档等。

协议各方 - 顾客和表演者。 合同形式 - 写的。

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合同是:

1) 自愿 - 合同从双方就其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开始;

2) 有偿的;

3) 相互的——合同双方对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70. 盗版软件

海盗行为 - 一种盗窃,其中出于雇佣目的的非法扣押针对一个特殊的对象 - 软件。 盗版的特点是盗窃以数字形式呈现的对象,其中执行计算机程序。

由于以下原因而存在的软件盗版类型:

1) 造假者 .

这些实体复制许可软件、制作包装、文档。 此外,制造商包括向销售商提供来自合法制造商的软件但不包含任何制造商标识的人;

2) 软件供应商 . 分销商或经销商将程序复制到软盘或内部存储设备 - PC 的“硬盘”,并在合法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

3) 邮寄给客户 . 这些实体将软件复制到电子媒体上并通过邮件出售。 这种“盗版”经常在报纸广告、传真信息、各种目录、电子邮件中宣传他们的“盗版”产品;

4) 使用公告板 . 这种类型的“盗版”的特点是通过电信网络复制和销售节目,而没有根据与版权所有者的协议获得此类行为的权利。 通常这些操作是由个人 PC 用户执行的,该 PC 用户在其 PC 上安装了一定数量的程序,并允许其他用户连接到他的 PC,例如通过文件共享和将程序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

5) “盗版”用户 . 最终用户的违规行为包括将程序复制到多于许可协议规定的 PC 的硬盘上。 这种盗窃被称为“有组织的过度使用”。

对伪造的节目副本进行识别 以两种不同的方式 取决于“盗版”产品是在所谓的“盒子”中分发还是安装在 PC 硬盘上。

您可以通过包装、是否存在劣质保护元素(全息图)、印刷不良或不均匀的文字和图片等来区分“盗版”软件和许可软件。安装在 PC 上的“盗版”副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代表不完整的版本软件,存在病毒或缺乏对它们的保护等。

71. 伪造录音制品

伪造录音制品 - 一种特殊的“盗版”,非法复制和录制声音作品以销售假冒产品并赚取收入。

假冒商品对市场正常发展的负面影响在于:

a) 违规者从不录制新的作品或表演,并且从不为当地的创造力做出贡献;

b) 违规者未向参与原始录制的人员支付费用;

c) 录音质量显着降低,因此对录音的认知可能不足,合法制作的录音的销售显着减少;

d) 造假给该地区和整个国家的预算造成损失;

e) 违规者不会让自己面临财务风险,并且可以进行 10 倍以上的非法录音。 这会对合法所有者造成重大伤害。

造假有以下三种形式:

1) 未经原生产者或其继承人授权,擅自复制原录音制品以取得商业收入,并缴纳税款。 未经授权的复制品的包装与原件的包装不同 - 包装质量差,印刷和彩色边框模糊;

2)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存在、制作和包装像真实录音一样的假拷贝。 原始制造商的商标和标志以最准确的方式复制。 在这种情况下,真假产品的价格差异很小;

3) 盗版 - 未经授权录制个人作品,然后在艺术家和作曲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及未经与这些艺术家和作曲家签订合同的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和出售这些作品。

在以下条件下,对外国录音和国内录音给予版权保护:

1) 录音是在给定国家内进行的;

2)录音是由该国永久居民(居民)的自然人或法人制作的;

3) 录音首先在该国向公众发布,尽管之前在其他地方向公众发布过,如果发布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30 天;

4) 录音受该国法律保护,该国是多边版权条约的成员或与他国签订的双边版权条约的缔约方。

72.图书盗版和电影盗版

图书盗版 - 一种非法复制书籍并在市场上销售的非法活动。 图书盗版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和出版商同意而出版和发行图书的行为。 图书盗版与直接侵犯版权的区别在于,图书以与原作完全相同的方式复制,其中注明了图书的作者、出版商和其他强制性详细信息,但出版和发行未经许可发布者以获得适当的利益。

假书与真书的区别如下:

1)质量差异:印在廉价纸上; 胶印,非印刷版; 装订不那么耐用; 封面照片可能模糊或错位; 封面可能与原始样品完全不同; 文字中的插图可能是黑白的,而不是彩色的; 可以减小文本边框大小;

2) 由已知合法分销商或出版商以外的其他人分发; 通过非通常渠道获得(即通过“盗版”发行,而不是书店); 出售的副本与展出的原件不同(有时会展示正版书籍,而在购买时会提供伪造的副本); 该书未经法律许可; 出版商的名字完全不见了; 价格低得不自然。

盗版视频分为三类。

1. 《纯盗版》 . 这些是尚未以视频格式合法发行并在全国各地的影院放映的电影。 “纯盗版”并不难发现,因为箱子、标签和各种铭文都可以是自制的——视频杂志、海报等的剪报。

2. 伪造品 . 这些是常规发布视频的复制品,“装扮”成看起来像真正的产品。 伪造副本的识别可能非常困难,因为插图是通过彩色复印正品并在激光打印机上打印出来的。 假货上复制的安全贴纸和全息图不符合标准。

3. 复制的副本 是常规发布视频的副本,尚未制作成看起来像真实产品。

使用有效、易于识别的安全措施对于确定产品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全息图等安全功能使政府机构能够立即区分真品和假货。

作者:Rezepova 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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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传感器被配置为响应所谓的硝基芳族化合物。 使用植物血管灌注技术,纳米颗粒溶液被输送到菠菜叶的下侧,在称为叶肉的层中,大部分光合作用发生在这里。 此外,碳纳米管嵌入植物的叶子中,发出恒定的荧光信号作为参考。

如果在地下水中发现任何危险化合物,几乎 10 分钟后它会到达叶子,并且给出的信号会发生变化。 可以使用连接到 Raspberry Pi 的小型红外摄像头来检测它。 此外,正如开发人员所说,通过关闭默认启用的红外滤光片,可以使用普通智能手机的摄像头看到它。 目前,可以在一米的距离内检测到信号,但科学家们正在努力增加它。

“植物对环境非常敏感。例如,它们在我们知道之前很久就知道会发生干旱。它们能够检测到土壤性质及其水势的微小变化。如果我们使用这些化学信号通路,我们可以获得大量信息,”研究负责人迈克尔·斯特拉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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