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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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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接受的缩写
  2. 家庭法学的主要规定(家庭法的概念、主题和任务。家庭法的方法。家庭法的原则。家庭法的渊源。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家庭法及其与民事的关系法律)
  3. 家庭法律关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事实、家庭权利的落实与保护)
  4. 婚姻关系(婚姻的概念、缔结婚姻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婚姻、登记离婚、法院离婚、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和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
  5. 配偶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配偶的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配偶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财产的法律制度。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的合同制度。婚姻合同的概念。内容婚姻合同的效力、无效性和终止规则)
  6.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子女的出身、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剥夺父母权利、限制父母权利)
  7. 赡养费义务(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的赡养费义务。配偶(前配偶)的赡养费义务。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费义务。支付赡养费的程序)
  8. 家庭抚养儿童的收养形式(无父母照顾儿童的权益保护。收养(收养)。监护和监护。寄养家庭)
  9. 有外国因素参与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关系。父子关系(产妇)的确立和争议。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收养)。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10. 公民身份行为

接受的缩写

1. 规范性法律行为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12.199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 第二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的第三部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于 11.06.196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GPK -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14.11.2002 年 1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行政犯罪法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30.12.2001 年 1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保险 -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29.12.1995 年 22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PEC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08.01.1997 年 1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英国 - 13.06.1996 年 6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公民身份法 - 15.11.1997 年 14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公民身份的行为”

2. 其他缩写

通道。 - 章节

登记处 - 民事登记处 n. - 点

秒。 - 部分

RF - 俄罗斯联邦 艺术。 - 文章

小时 - 部分

题目一、家庭法学的基本规定

1.1。 家庭法的概念、主体和任务

家庭法是俄罗斯法律的主要分支之一。 它包括家庭法本身、家庭法的科学和学科。 家庭法的任务是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 家庭法旨在加强家庭,在互爱和尊重、互助和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感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不允许任何人干涉家庭事务,确保家庭成员不受阻碍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英国第 1 条第 1 条)。

家庭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与婚姻、家庭的建立、孩子的出生和养育有关的关系。 这些关系的总和是家庭法的主题。 因此,家庭法的主体是因婚姻、血缘关系、收养子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家庭法规定的公共关系根据其社会本质又细分为个人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

受家庭法规范规范的关系圈由英国确定。 是的,艺术。 2.英国家庭法的主体是指婚姻的条件和程序的确立、婚姻的终止及其无效; 管理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关系: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和其他人之间(在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和范围内); 确定将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安置在家庭中的形式和程序。

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它影响任何人的人格发展,尤其是未成年儿童。 家庭的性质、物质福利的程度、精神和道德的健康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他的社会和劳动活动以及对抚养自己孩子的负责任态度。 在俄罗斯联邦,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这在艺术中得到了体现。 宪法第 38 条。 国家有义务照顾家庭,通过家庭法领域的立法,采取各种社会支持措施,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 家庭法规范具有强制性,旨在建立这样的家庭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并为抚养子女、体面生活和自由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其每一位成员。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适用法律规范的可能性非常有限的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不是由法律决定的,而是由道德的、道德的规则决定的。 在通过家庭法领域的法律时,立法机关力求尽可能不干涉公民的纯粹个人关系,仅限于制定加强家庭所必需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范),行使和保护全体会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可以说,在人身关系领域,法律确定了这些关系的开始和结束的界限:结婚的条件、婚姻的终止、亲子关系的确立、亲权的剥夺等。法律还规定一些普遍的强制性禁令、个人家庭关系的框架及其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法律没有规定抚养孩子的形式和方法,但禁止滥用这些权利。

夫妻之间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更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没有规定其执行方式,甚至没有规定夫妻行使这些权利的一般界限。 正如你所看到的,在家庭法主题中的财产关系比个人非财产关系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这表明我们正在考虑的法律领域与民法主体的相似性。

因此,家庭法是一套规范因婚姻和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家庭关系,以及法律上等同于家庭关系的关系,以保护和加强家庭及其成员的权益。

1.2. 家庭法

家庭法的特点是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制方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学中通常所说的法律规制方法。

家庭法规制方法是家庭法规范影响社会关系的一套技术和方法,是法律规制的主体。 家庭法方法势在必行。 这表现在,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为家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提供了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的机会,保留了在强制性规定中确定适当行为范围的权利。 在许多家庭法机构中,只有在强制性规范的帮助下才有可能进行监管。 例如,这些机构决定家庭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的适用情况,例如关于剥夺父母权利的规则、关于在不剥夺父母权利的情况下选择儿童的规则、关于废除收养的规则,以及承认婚姻无效。

家庭法方法不仅是命令式的,而且是命令式和许可式的。 宽容性表现在家庭法以赋权规范为主,赋予家庭关系参与者一定的权利,[1]但这些权利是强制性确定的。 因此,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结婚或离婚,但缔结和解除婚姻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此外,家庭法方法有一个决定性的开端。 可处置性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几种可能的行为选项中选择一种行为选项的能力。 由此可见,国家并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家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而只是保护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家事法规制方式具有特点。 其中包括: a) 家庭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法律平等,这表现在他们之间没有专横的从属关系; b) 家庭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意志自治,在于家庭法律关系参与人之一的意愿不依赖于另一方的意愿。 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方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家庭法规则确立了这些关系的特定参与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家庭成员,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家庭利益为导向,尊重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利益。 调节家庭关系的方法的特殊性在于属于其臣民的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只有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婚姻契约和支付赡养费的协议)才可能通过协议改变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赡养费)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本上,管理家庭关系的规范本质上是强制性的(强制性的)。

调节家庭关系的方式分为禁止、许可、规则解释和对某些行为的规定(见图1)。 禁止在法律行为中明确表达,具有确定性,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行为。 根据其表现形式,禁止分为直接禁止和间接禁止。 直接禁止是指立法者的意愿得到明确和公开表达的禁止。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偏离直接禁止。 因此,不允许不同人收养兄弟姐妹,除非这不违背孩子的利益。 间接禁止是禁止,从其内容得出关于任何行为不可接受的结论。 法律规定了间接禁止的例外情况。 例如,从向登记处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缔结婚姻,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则可以缩短或延长该期限。 权限是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权限。 许可,除了家庭关系的参与者,都发给执法当局(法院、监护和监护当局)。 权限也可以是直接的和间接的。 在直接权限中,执行操作的权限是公开表达的。 例如,法律提供了在婚姻登记之前和婚姻期间缔结婚姻合同的机会。 间接权限是指令,其内容表明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因此,已婚的父亲和母亲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都被记录为孩子的父母。

1.3. 家庭法原则

家庭法原则是现行家庭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家庭法根据这些原则对人身和财产家庭关系进行规范。 这些原则以宪法规定的条款为基础,并以俄罗斯联邦家庭关系法律管理的目标为出发点。 家庭关系法律规制的目标是加强家庭,在相互爱和尊重、相互帮助和对家庭所有成员负责的感情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

家庭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承认仅在登记处缔结的婚姻(英国第 2 条第 1 条)。 该原则基于国家保护家庭的宪法原则(宪法第 38 条)。 不是每个男人和女人的结合都被承认为婚姻,但只有在登记处以国家登记的形式获得国家承认的结合。 国家通过登记结婚行为,确认该结合符合婚姻有效性的要求,得到公众的承认和保护。

立法只承认在登记处缔结的民事(世俗)婚姻; 公民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根据宗教仪式结婚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事务,但不产生合法(有效)婚姻的任何法律后果。

2. 男女结婚的自愿性(英国第 3 条第 1 款)。 婚姻被认为是建立在一夫一妻制(monogamy)原则之上的男女自由、自愿和平等的结合。 配偶的选择和结婚完全取决于结婚人的意愿,与其他人的同意或许可无关。 强迫结婚导致承认婚姻无效。

3. 家庭中配偶的平等(英国第 3 条第 1 款)。 该原则基于男女权利和自由平等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机会均等的宪法原则(《宪法》第 19 条)。 配偶在家庭中的平等不仅作为家庭法的一项原则被载入,而且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具体家庭关系的规范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4. 通过相互协议解决家庭内部问题(英国第 3 条第 1 款)。 这一原则与配偶平等原则密切相关,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艺术的内容。 英国的第 31 条特别规定,家庭生活的所有问题均由配偶共同解决,即通过相互协议。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其他家庭法规范中:例如,根据 Art. 65、所有与子女养育和教育有关的问题均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

5. 重视儿童的家庭养育,关心儿童的福祉和发展,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这一原则反映了艺术所载的立场。 《宪法》第 38 条规定,照顾子女、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家庭中的孩子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不是父母权威的附属对象。 儿童的利益是解决与他们的生活和教养有关的所有有争议的问题的主要标准。 在英国有一个特殊的部分。 六、致力于抚养孤儿的法律形式。 它优先考虑此类儿童的家庭抚养(第 123 条),并详细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家庭抚养——收养、监护和监护以及寄养家庭。

6.确保残疾家庭成员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根据这一原则,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英国第 87 条)。 如果孩子拒绝自愿提供这种支持,那么父母有权要求通过法院获得必要的资金。 如果残疾父母有严重疾病、受伤等,成年子女可以由法院承担额外(超过赡养费)费用(用于购买药品、医疗设备、照顾年迈父母、残疾的人的报酬)父母等)由这些情况引起(英国第 88 条)。

残疾贫困配偶也有权获得赡养费(英国第 89 条),在某些条件下,前残疾配偶也有权获得赡养费(英国第 9 条)。 残疾配偶的这些利益也被纳入管理配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英国第 38 条、第 39 条)。 因此,在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配偶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的情况下,残疾配偶有权要求增加他在该财产中的份额,因为他需要满足与其有限能力相关的需求。

7. 与所有法律制度一样,家庭法基于所有公民平等的宪法原则,不分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身份、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公共身份协会,以及其他情况(《宪法》第 19 条)。 基于这一原则,在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关系时,禁止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信仰为由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的权利。

同时,这个原则也有一个小例外。 在艺术。 《宪法》第 55 条规定,只有在保护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公民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才允许限制公民在家庭中的权利,但必须在家庭中规定限制条件。法律。 例如,为了保护孕妇或哺乳母亲和婴儿的健康,Art. 英国第 17 条限制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权利。

1.4. 家庭法的来源

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根据艺术。 《宪法》第 72 条规定,家庭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这也载于第 1 条第 3 款。 XNUMX SC。 家庭法包括《家庭法》、根据本法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考虑到宪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所有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包括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家庭法的主要来源是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典。 它于 8 年 1995 月 1 日由国家杜马通过,并于 1996 年 21.12.1996 月 159 日生效(某些条款除外)。《家庭法》涵盖了广泛的家庭关系,引入了对许多家庭关系的合同规定。家庭成员。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个人非财产、世袭和其他公共关系。 根据英国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也是家庭法的渊源。 例如,深化在 sec 中建立的规范。 VI SC“无父母照料儿童的教育形式”,通过了 24.07.1998 年 124 月 24.06.1999 日第 120-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对孤儿和无父母照料儿童的社会保护的额外保障”,日期为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儿童权利的基本保障”,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预防忽视和青少年犯罪制度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属于家庭法的渊源。 这些法律就 IC 直接分配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对家庭关系进行了规范,例如,规定了允许在 16 岁之前作为例外结婚的程序和条件(第 2 条) , IC 第 13 条), 在婚姻中选择双姓配偶 (英国第 1 条第 32 条), 为孩子指定姓氏和父名 (英国第 2 条第 3, 58 条), 组织和地方政府对孤儿父母的监护和监护的活动(英国第 2 条第 121 款),确定与英国相比,安置孤儿的其他形式(第 1 条第 123 款)英国),确定寄养父母的报酬金额和向寄养家庭提供的福利(英国第 1 条第 152 款)。2 英国第 3 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可以在 IC 中没有直接规定的问题上采用,特别是在补充和发展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给予联邦主体的最低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联邦立法规定的家庭。 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法律不应与英国(英国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和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如果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则适用英国或联邦法律。

此外,家庭法的渊源包括规范家庭关系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根据第 2 条艺术。 宪法第 90 条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约束力。 基本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批准了具有复杂性质的国家层面的措施(例如,关于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各种问题的联邦有针对性的计划),或定义解决问题的概念性方法这片区域;

-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根据并根据英国、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通过。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颁布法令,确定扣除未成年子女赡养费的收入类型和其他收入(英国第 82 条),确定收养儿童的程序,以及监测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养父母家庭中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教养情况(英国第 2 条第 125 款),制定一个人不能收养的疾病清单孩子,将他置于监护之下(监护),将他带入寄养家庭(英国第 127 条),确定向监护人支付抚养费的程序和金额(英国第 15 条),批准关于寄养家庭的规定(英国第 151 条),确定在寄养家庭中抚养孩子的支付程序和资金数额(英国第 155 条)等;

- 联邦行政当局的行为。 影响受家庭法管辖的关系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只能根据、代表和执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颁布。 例如,俄罗斯卫生部 10.09.1996 年 332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希望成为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养父母的公民的体检程序”;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定。 这些行为不是家庭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于家庭法的正确适用很重要。 例如,我们可以引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25.10.1996 年 9 月 04.07.1997 日第 9 号决定“关于法院在审理关于确立亲子关系的案件时适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决定。关于赡养费的追讨”,27.05.1998 年 10 月 05.11.1998 日第 15 期“关于法院在审理确定收养案件时的适用立法”,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期“关于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适用立法与抚养子女有关”,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期“关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法律”。

在艺术。 英国第 6 条规定了宪法确立的原则,即在与家庭法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则。 根据第 4 条艺术。 宪法第 15 条,将两类国际法律规范引入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 1) 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包括国际国家社会制定和承认的原则和规范,即具有约束力其所有成员; 2) 俄罗斯联邦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间、政府间条约和部门间性质的条约,不论其类型和名称。 如果家庭法的某些规定与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则或与公认的国际法规范不一致,则适用本条约或规范制定的规则。

国际法律行为也提到了家庭法的渊源。 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维也纳宣言和世界人权大会行动、《第四届世界妇女地位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文件,独联体成员国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的公约。

因此,家庭法的渊源构成了一定的等级制度,其中主导作用的是国际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宪法,其余的渊源只是在它们的基础上和依据它们而出版。

1.5。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家庭法及其与民法的关系

如前所述,其成员之间的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属于适用法律规范的可能性非常有限的那些。 这是由于家庭关系的个人信任性质。 它们主要不是由法律决定的,而是由道德的、道德的规则决定的。 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力求尽可能不干涉公民的纯粹个人关系,而仅限于制定巩固家庭、行使和维护必要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范)。保护其所有会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家庭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与婚姻、家庭的建立、孩子的出生和养育有关的关系。 这些关系的整体是家庭法的主体,它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 受家庭法规范(即家庭法主体)规定的那些关系的圈子直接在法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定义。

英国第2条涉及家庭法的主体,即婚姻的条件和程序的确立、婚姻的终止及其无效的承认; 管理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关系: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和其他人之间(在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和范围内); 确定将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安置在家庭中的形式和程序。 因此,家庭法是一套规范因婚姻和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家庭关系,以及法律上等同于家庭关系的关系,以保护和加强家庭及其成员的权益。 家庭法的法律规定之外是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这些关系受俄罗斯法律其他分支规范的约束:保护公民健康、社会保障、教育等。

在许多国家,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 在俄罗斯联邦,以前的立法只允许在直接指明法律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民法规范来规范家庭关系。 所以,在艺术。 2 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964 条规定,家庭关系完全由家庭法规范。 民法对家庭关系的附加适用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因为家庭法缺乏许多需要从民法中借鉴的概念和制度(例如,诉讼时效、合同法) 、监护和托管)。 1995 年通过的《家庭法》允许在家庭法中几乎无限地适用民法(第 54 条)。 这种申请的理由是以下考虑: 1) 缺乏管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家庭法规范,而存在管辖这些关系的民法; 2) 家庭关系是民法规范的一种关系,具有若干具体特征,即民法规范与家庭法规范的关联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

民法规范适用于家庭关系的程序如下:如果家庭法有特殊规定,家庭关系由其规定; 如果不是,则适用一般民法规则。 这里唯一的限制是需要避免民法规范与家庭关系本质之间的矛盾。 此外,SC 包含对整个民法制度的直接引用:诉讼时效、合同法、监护权和监护权。 例如,婚前协议受民事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管辖,而家庭法则包含规范其细节的规定。

《民法典》的规范可以说是家庭法的附属(附加)渊源,用于规范那些不受家庭法规范的家庭关系。 按照艺术。 根据英国第 4 条,《民法典》的规范适用于家庭关系,只要它们不与家庭关系的本质相抵触。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范,则使用法律或法律的类比——包括家庭和民事(英国第 5 条)。 如果与规范的家庭关系的本质相抵触,则民法规范与法律的类比适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在本案中,民法与家庭法同等适用。 同时,可以同时适用家庭法和民法规范类似关系的规则,既可以综合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家庭规范不优先于民事规范。 在选择适用规则时,应以其中哪些规则规范与需要解决的关系最接近的关系为指导。

议题二、家庭法律关系

2.1。 家庭关系的概念

家庭法律关系是由家庭法界定并由家庭法,在某些情况下由民法规定的自愿的个人非财产或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参与者受到相互之间存在的主观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束。 家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家庭法对其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的结果。 各种家庭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受家庭法规范的规范,也可以受到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家庭关系可以称为法律关系,其产生、变化和终止于仅由家庭法考虑的法律事实。 在家庭关系产生之前必须发生以下情况:

1) 发布管理这些社会关系的规范(规范的先决条件);

2)赋予主体法律行为能力,使其成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前提);

3)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规范与这些法律关系的出现相关联(法律和事实先决条件)。

家庭法律关系与所有法律分支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同的性质:

? 它们具有公共性质;

? 它们是基于法律的;

? 家庭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规范是其产生、变化和终止的监管框架;

? 在某些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主体产生的相互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联系;

? 它们具有意志性质,即它们与国家意志相关联,由其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在法律中表达(法律运作的心理机制)。

家庭关系也有自己的特点:

? 他们不规范所有的家庭关系,而只规范英国规定的某一部分;

?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 家庭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有限;

?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建立家庭法律关系;

? 它们具有个人性质。

可以根据各种理由对家庭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因此,根据其内容,家庭法律关系可分为:

- 个人(非财产);

- 财产。

根据内容的具体情况,区分法律关系:

- 婚姻;

- 父母。

根据主体构成,家庭法律关系分为:

- 对于复杂的,即由三个参与者组成。 这是之间的关系:

-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 父母和成年子女;

- 简单,即由两个参与者组成。 这是之间的关系:

- 配偶;

- 前配偶。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家庭法律关系可以是:

- 单方面的;

- 双边的。

根据他们的个性化程度,家庭法律关系是:

- 亲属,其中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参与者均按姓名标识;

- 绝对的(不是典型的家庭法),其中只有一方的法律关系是个体化的。

纯粹绝对的法律关系对于家庭法来说并不常见。 家庭法中的共同财产关系并不是纯粹绝对的:对于所有第三方来说,它们是绝对的,但在共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中,它们却是相对的。 [2] 家庭法中比较典型的是纯粹的相对法律关系和具有绝对保护性质的相对法律关系。 例如,第一种包括赡养义务,第二种包括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其结构上是相对的:参与其中的主体是严格界定的——父母和子女,但由于保护的性质,他们具有绝对的法律关系迹象,所有人都有义务避免违反它们。 [3]

根据公共利益的存在,家庭法律关系是有区别的:

- 强制监管(例如,与收养有关);

- 存在公共利益,但权利义务的履行和保护的主动权在参与者管辖范围内的关系(例如赡养费法律关系);

- 没有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些关系仅根据决定性原则进行。

家庭法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关系为基础。 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关于配偶的共同财产、子女、父母、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费的支付)。 因此,家庭法律关系的直接内容是这些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在管辖某些家庭关系的家庭法规则中规定:婚姻和终止,配偶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费关系,收养关系父母和收养的孩子,孩子等。

2.2. 家庭法律关系主体

家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家庭主要是一种社会现象。 在社会学意义上,家庭是由血缘和其他等价关系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联合起来的一个小型社会群体。 现行立法并未包含对家庭的法律定义,但如果我们分析家庭立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家庭通常是共同生活的人的联合体,受婚姻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亲属关系、收养或其他形式安置儿童供家庭抚养。

与家庭法中的“家庭”一词一起使用的还有“家庭成员”一词。 这个概念也没有法律定义。 对现行家庭立法的分析使我们得出结论,“家庭成员”一词用于与受家庭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人有关。 这些人可能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人、不同家庭的成员(兄弟姐妹)、前家庭成员(离婚的配偶)。

该系列执行以下主要功能:

- 生殖(生育);

- 教育;

- 经济和经济;

- 娱乐(精神和物质上的相互支持);

- 交际(沟通)。

因此,家庭是由一种特殊活动产生的社会、生物、经济、道德和其他社会关系系统:孩子的出生和养育,共同家庭的维持。 社会学家说,家庭是具有历史定义的组织的小社会群体,其成员通过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和相互的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其社会必要性是由于社会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人口的再生产。

家庭的社会功能是:

- 人口统计 - 生育、生命保护;

- 经济 - 创造和维持一定水平的物质基础,保证家庭成员的需求;

- 文化和信息 - 人格形成,儿童社会化。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民(家庭成员)。 其家庭法人资格通过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显露。

家庭法律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家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它从一个人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出现了,但它的数量随着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年龄而变化(例如,结婚、收养孩子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在达到法定年龄时出现的权利)多数,即 18 岁)。

家庭法律能力是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家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同时,法律行为能力并不是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前提。 许多法律关系的出现是不顾个人意志的。 例如,父母与未成年(14 岁以下)儿童之间的法律关系。

家庭法并未指明完全家庭法律行为能力出现的年龄,因为家庭法律关系的出现并不总是很重要。 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年龄与法律能力出现的时刻相吻合(例如,结婚的机会与达到适婚年龄的公民同时出现)。 民法领域中完全能力的出现并不总是自动导致对完全家庭能力的承认。 《民法典》第 27 条规定了年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在完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解放。 但是,家庭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事能力的大小。 因此,当公民因精神障碍被法院剥夺民事行为能力时,他也失去了家庭能力:他没有结婚、养父母、监护人(策展人)、养父母的权利。 [4]

因此,家庭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出现在以下主体(家庭成员)之间: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半边半)、祖父(祖母)和孙子(孙女),以及人与人之间收养孩子的人(养父母、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实际教育者),以及被家人收养的孩子。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存在英国确定的情况(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产生,并且通常不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同居或一个家庭成员依赖另一个家庭成员的事实(与其他分支不同)法律-住房,社会保障等)。

2.3.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家庭法关联家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终止的情况。 在家庭法中,这些情况通常是人们之间某种个人联系的一种形式:婚姻、亲属关系、收养等。

法律事实的分类基于以下理由:

- 在有意识的基础上,它们区分: 1) 动作; 2) 事件。 反过来,行为又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 合法行为包括结婚、确立亲子关系、收养等。非法行为通常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终止。 其中包括在存在障碍的情况下缔结婚姻、行使与子女利益相冲突的父母权利等。事件是立法者将家庭法律关系的出现或终止与其联系起来的法律事实。 例如,孩子的出生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出现,配偶的死亡导致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

- 根据行动的持续时间,有: 1)短期事实; 2)条件(具有法律后果的长期生活情况,如怀孕)。

亲属关系是由彼此或来自共同祖先的人组成的血统社区(见图 2)。 人际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生物纽带之上。 血缘关系有不同的线条和程度。 许多亲戚从彼此下降形成直系亲属关系。 如果帐户从后代保留到祖先(例如,孙子 - 儿子 - 父亲),则此行可以升序,如果帐户从祖先保留到后代(例如,父亲 - 儿子 - 孙子),则此行可以降序。

共同祖先的后裔构成了亲属关系的侧线。 如果亲属是共同祖先的后裔(例如,共同的母亲和父亲),横向关系可以是完整的,如果亲属有一个共同的祖先(例如,共同的母亲,但父亲不同),则横向关系可能是不完整的。 直系亲属比旁系亲属更亲近。

沿着血缘关系,帐户以度数保存,这决定了亲属关系的接近程度。 关系的程度是根据出生的数量来计算的。 例如,父子是直系一级亲属,兄弟姐妹-侧系二级亲属,叔叔侄女-侧系三级亲属,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在四度侧系。

在家庭法中,法律事实是直系亲属关系和横向亲属关系直至二级亲属关系。 血缘关系(按规定方式证明)是父母与子女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在其他近亲之间,仅产生赡养义务(例如,抚养孩子的义务可以分配给祖父、祖母、他自己的(全血和混血)兄弟或姐妹,前提是无法获得孩子父母的赡养费)。

财产是没有血缘关系但与其中一个配偶有这种关系(社会关系)的人的社区。 配偶一方及其亲属与另一方亲属(财产)的关系不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 一个例外是继父(继母)和继子(继女)之间的财产 - 每个配偶的本地孩子。

与其他法律事实一样,财产导致成年健全的继子女(继女)与残疾和贫困继父(继母)相关的抚养义务(英国第 97 条)。 属于Ⅰ、Ⅱ、Ⅲ组的残疾人,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按一般规定:女性55岁,男性60岁)被认定为残疾人。 需要被理解为缺乏任何或足够的生存手段。 通常,需要由法院确定,例如,在为残疾和有需要的父母、配偶等收取赡养费时。

一些家庭法律关系在一组法律事实(法律组成)的存在下产生、改变或终止。 因此,当男女双方同意结婚,达到适婚年龄并在登记处登记结婚时,就会产生配偶的法律关系。

2.4. 家庭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按照艺术。 根据英国第 7 条,除非英国另有规定,否则公民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其权利。 家庭权利的行使有其局限性。 因此,家庭权利可能受到法律要求的限制。 家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得侵犯家庭其他成员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家庭权利必须按照其目的行使。

家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具有若干特点。

1、大部分主观家庭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表现为长期的、重复的行为(如配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2、有能力的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亲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家庭法中的合同代表制度不适用。

3. 某些家庭权利的实施同时是其承担者的责任(例如,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 主观家庭权利的持有者并不总能实现(如分居的亲属与孩子交流的权利)。

5. 履行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公共重要的义务,如果对履行义务感兴趣的人有要求(例如,赡养义务),则应无条件履行。

家庭法律保护措施是旨在防止或制止侵犯主观家庭权利的家庭法律影响手段,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无论犯罪者是否有罪。 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是侵犯或威胁侵犯主观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的保护按照艺术中规定的方式进行。 12 抄送:

- 自卫(由配偶将构成他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财产转移给亲属保管);

- 法院承认权利(确定亲子关系);

- 制止侵犯权利或造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将儿童从父母或其他照顾他的人身边带走);

- 承认交易无效(承认婚姻合同无效);

- 强制履行义务(在法庭上收取赡养费);

- 终止、变更法律关系(取消收养);

-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例如,减少家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偏离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平等的原则)。

家庭法责任措施仅适用于家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法责任措施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例如,英国第 2 条第 2 部分第 115 款规定了赡养费接受者有权追回因延误造成的损害)履行赡养义务)。

家庭法责任既可以是法律责任,也可以是合同责任。 公民有权自行决定处分其家庭权利。 因此,法律赋予家庭成员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利。 例如,有权从成年子女那里获得赡养费(赡养费)的残疾贫困父母往往在生活中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上法庭要求赡养费。

在艺术的第 2 段。 英国第 7 条明确规定,家庭权利受法律保护,除非其行使与这些权利的目的相冲突。 按照目的落实家庭权利,其前提是落实家庭权利有利于巩固家庭,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养育,为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在家庭权利有法律依据但违背其目的行使(即公民滥用权利)的情况下,家庭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如果配偶在家庭中的行为不称职(忽视家庭责任、酗酒、虐待配偶、孩子等),法院有权免除配偶赡养另一配偶(尽管残疾和有需要)的义务。 ; 如果其中一方的共同财产的花费损害了其家庭的利益,法院也有权背离夫妻在分割其共同财产时的平等份额原则。

家庭权利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家庭权利保护的主要形式。 司法程序用于解决大多数家庭冲突,这是根据民事诉讼立法的规范来考虑的。 例如,只有法院才能剥夺或限制父母的权利,取消收养,承认婚姻无效,如果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则解除婚姻。 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达成共识,将根据法院判决收取赡养费(针对儿童、有残疾的贫困配偶、其他家庭成员)。

保护公民家庭权利的司法机构包括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地区法院。 由家庭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也可由裁判官审理,但涉及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亲子关系、剥夺父母权利和收养子女的案件除外。 治安法官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一般管辖权法官,是俄罗斯联邦统一司法系统的一部分。 17.12.1998 年 18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治安法官”的联邦法律规定了治安法官的任命和活动程序及其权限。

未确定因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索赔向法院申请权利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英国明确规定的个别案件。 因此,对于婚姻已解除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分割索赔规定了三年的时效期(英国第 38 条)。 在适用确定时效期限的规则时,法院以《民法典》关于时效期限的规范为指导(第 198-200 条、第 202-205 条)。

保护家庭权利的行政程序。 审理家庭法纠纷的行政程序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因此,英国将解决与抚养子女有关的若干争议、关于子女姓名和姓氏(父母不同姓氏)等的争议,由英国指定监护和监护当局的权限。 ,即地方政府(地方领土管理机构)。

监护权和监护权作为授权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机构,在审理与抚养子女有关的一切纠纷时,均受法院管辖。 在执行法院关于从父母或其他人手中转移或带走儿童的判决时,他们的参与也是强制性的(英国第 78 条、第 79 条)。 监护和监护机关有权就剥夺或限制父母权利、取消收养、向父母追讨子女赡养费等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此类索赔,他们不需要特殊权力(英国第 70、80、142 条等)。

在登记结婚、离婚、确定亲子关系、收养和其他公民身份行为时,登记处也有某些保护公民家庭权利的义务。 公民身份行为的登记程序,公民在登记期间的权利由公民身份行为法规定。 法律规定,受赡养费者的工作地点行政部门负责保护赡养费者的权利。 管理部门有义务每月扣留赡养费,并在支付工资之日起三天内支付或转入赡养费接受者的账户。 在解雇负责赡养费的人后,政府有义务在三天内通知法警和赡养费的接受者。 为了保护赡养费领取者的权利,当最低工资提高时,政府也有义务对以固定金额支付的赡养费进行索引(英国第 109、111、117 条)。

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家庭权利:

- 通过承认权利;

- 通过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 通过压制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造成侵犯权利的威胁;

- 为保护未成年或残疾家庭成员的利益,剥夺或限制一名家庭成员的权利(例如,剥夺或限制父母的权利);

- 赔偿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当婚姻被宣布无效时);

- 通过收取损害赔偿和罚款(在不及时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以及英国特定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方式。

话题 3. 婚姻

3.1。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已达到结婚年龄且未与他人结婚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的自由、平等的结合,其目的是建立家庭。 在存在以下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产生结婚权:

1)希望结婚的人年满18岁。 如果有正当理由,地方政府可以允许16岁结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允许进一步降低结婚年龄;

2) 该人不得有其他登记婚姻;

3) 欲结婚的人不得有近亲。 禁止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直系亲属(祖父、祖母和孙子)以及全血统和混血(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之间通婚;

4)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

5) 该人不得被法院认定为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

婚姻的国家登记具有法律意义:从那一刻起,夫妻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就产生了。 国家婚姻登记也具有证明价值:根据婚姻记录,向配偶颁发结婚证,并在护照上做相应的标记,证明这些人已合法结婚。

已婚人士可以接受体检,并就医疗和遗传问题接受免费咨询。 检查结果构成医学秘密,不能透露给他人。 只有在第一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此信息传达给拟与之结婚的另一个人。 如果结婚的人隐瞒他人患有性病或艾滋病毒感染,后者有权向法院申请承认婚姻无效。

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 这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制度,其意义在于理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结合,为稳定结合的存在创造一定的保障,为孩子的出生提供最有利的条件。 婚姻的目的不仅是建立婚姻关系,而且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爱的基础上的结合。 未来的配偶不能自行决定法律关系的规范,因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

俄罗斯联邦承认婚姻的原则。 根据文化和历史传统,俄罗斯法律只承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同时,一些国家承认其他形式的婚姻。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80%)不承认同性恋关系,并为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伊朗,规定了死刑)。 一些国家承认同性恋关系,但不为其参与者提供额外的保护(例如,俄罗斯联邦)。 承认同性恋关系的合法性,并为其参与者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欧洲国家、加拿大的犯罪侵害和歧视。

俄罗斯联邦承认婚姻的其他原则是:

- 婚姻自由,即结婚者的自由意志;

- 双方平等,即禁止对婚姻进行种族和宗教性质的限制;

- 终身婚姻关系;

- 缔结婚姻,其主要目的是生育和抚养孩子;

- 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结婚。

在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是大多数国家的典型做法。 同时,在埃及、利比亚、伊朗、伊拉克等国家,也有教会婚姻制度。

教会婚姻是根据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 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没有法律效力。 民事(世俗)婚姻形式,包括强制性国家登记,在 1917 年革命后由第一项法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法令首次在俄罗斯引入RSFSR 日期为 18.12.1917 年 1917 月 XNUMX 日“关于民事婚姻、儿童和民事地位行为书的引入”。 在该法令通过之前发生的教会婚姻仍然有效,不需要在国家机构重新登记。 然而,从 XNUMX 年法令通过的那一刻起,婚姻就完全脱离了教会的职权范围。

目前,所谓“认婚”,即未到户口登记的实际婚姻关系,已经盛行。 甚至还有一个新名词——公证婚姻。 许多国家支持和巩固实际的婚姻结合,即不产生立法者为配偶规定的法律后果的结合。

3.2. 结婚条件和程序

缔结婚姻的条件是英国规定的情况(法律事实),是国家登记婚姻、承认婚姻有效所必需的。 缔结婚姻的条件是:

1) 结婚者双方自愿同意。 未来配偶双方自愿结婚,以书面形式在共同结婚申请中或在户口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时口头表示,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2) 达到适婚年龄的人取得的成绩;

3)没有妨碍结婚的情形。

在国家登记结婚时达到结婚年龄是必要的,因为结婚需要一定程度的身体、心理、社会成熟度,公民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法》没有对结婚年龄以及未来配偶之间的年龄差作出限制。 根据英国的规范,允许将结婚年龄降低到 16 岁的可能性: 1)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怀孕、孩子出生等); 2)是否有地方政府认为合理的理由。

民法规定了未成年配偶的法律地位。 所以,降低适婚年龄的人如果登记结婚,则自结婚之日起,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此类人的监护终止。 即使婚姻随后解除,他获得的法律能力(直到他年满 18 岁)仍然保留(但婚姻被宣布无效并且法院裁定丧失所获得的全部法律能力的情况除外)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第 2 条第 21 款的规范)。 有权确定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国民年满 16 岁之前结婚的程序和条件,考虑到特殊情况,允许结婚。

婚姻障碍是不能登记婚姻的法律事实,如果缔结婚姻是非法的,可以在法庭上宣布无效。 《家庭法典》列出了婚姻障碍的详尽清单。

不允许结婚:

1) 人与人之间,其中至少有一个人已经登记结婚。 这种家庭法的禁止是根据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运作的;

2)近亲之间:直系亲属(父母与子女); 直线下降(祖母、祖父和孙子);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混血,即只有一个共同的父亲;混血,即只有一个共同的母亲)。 这项禁令具有生物学意义(它可以防止许多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和缺陷后代的出现),以及道德和伦理意义;

3)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因为与领养有关的关系等同于原属亲属之间的关系。 这项禁令是出于道德和伦理性质的考虑;

4) 与被法院宣布因精神障碍而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现行的家庭立法仅对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的婚姻赋予法律意义。 登记婚姻的程序由艺术规定。 11 英国,以及 Ch。 《公民身份法》第 3 条。 国家婚姻登记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登记机关根据结婚人的选择进行。 如果缔婚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但为俄罗斯公民,则由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进行婚姻登记。

国家婚姻登记的依据是结婚者的书面申请。 结婚的意愿可以在联合声明中表达,也可以在结婚者的单独声明中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出现在登记处的人的申请签名必须经过公证。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在结婚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婚姻登记。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登记处可以减少或增加每月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在第 3 部分,第 1 条,艺术。 英国第 11 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新娘怀孕、孩子出生、直接威胁一方生命等),可以在提交申请之日进行国家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通常在登记处的场所进行,气氛庄重或普通,视结婚者的意愿而定。 如果由于正当理由,结婚的人(或其中一人)无法到达登记处,则可以在其所在地(例如,在医院、在剥夺自由的地方、等)由授权实施登记的登记处的雇员进行。 登记在婚姻的公民身份行为登记册中,并为配偶颁发结婚证书。

同意结婚的对象必须具有婚姻能力。 通常,它从 18 岁开始,但俄罗斯法律也规定了更早的结婚年龄。 因此,下诺夫哥罗德州 10.09.1996 年 18 月 14 日的“关于未满 XNUMX 岁公民结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规定,授予婚姻能力作为年满 XNUMX 岁的人的例外,在他们的请求,应他们的父母或替代他们的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情况被认为是立即早晨 - 对于配偶之一的生命,怀孕,孩子的出生)。 应地方自治机构行政首长的请求,地区长官授予结婚许可。 除申请外,还提交卫生当局、监护和监护的结论。

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赋予婚姻关系公共法律基础,即确保社会和国家承认这些关系。 结婚者可以选择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任何登记机关缔结婚姻。 登记处制作行为记录并颁发结婚证书。

向登记处申请需要以下文件:

1) 护照;

2)如有必要 - 前婚姻解散证明或前配偶的死亡证明;

3) 18 岁以下的人 - 地方当局的许可。

3.3. 终止婚姻

婚姻关系的终止是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终止婚姻的理由是:

1) 配偶死亡;

2) 由法院宣布其中一方配偶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偶回来,婚姻被认为是不间断的。 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无权再婚;

3)离婚。

法律与终止婚姻以及因此终止配偶之间法律关系的每一个理由(法律事实)都有其特定的特征。 因此,配偶之一的死亡是结束婚姻的自然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婚姻终止的文件是登记处签发的死亡证明。

由法院宣布其中一名配偶死亡与身体(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国家死亡登记,婚姻被视为终止,并开始继承。

宣布公民死亡的条件在艺术中规定。 45 GK。 如果确定公民在其居住地五年内没有关于其居住地的信息,并且如果他在威胁死亡的情况下失踪或有理由假设他的因某种事故(地震、飞机失事等)而死亡, - 在这些事件发生后的六个月内。 因敌对行动失踪的军人或其他公民,可以在敌对行动结束后两年内宣布死亡。 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采取长期措施将军事人员和其他公民送回其永久居住地或确定他们的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之日被视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失踪的公民,因某种事故造成死亡威胁或者有理由推定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公民的死亡日期为该公民被指控死亡的日期。法院判决)。

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的配偶出庭,并且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出庭,如果另一方重新缔结婚姻,则终止的婚姻不能恢复。 如果没有缔结新的婚姻,只有在配偶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登记处才能恢复之前的婚姻(即从缔结之日起被视为继续)(英国第 26 条)。

在配偶的一生中,可以通过解除婚姻(离婚)来终止婚姻。 离婚权不需要自结婚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也不需要另一方配偶的同意。 但是,有一个例外:艺术。 英国第17条规定,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一年内,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孩子在一岁之前死产或死亡的情况。 在未征得妻子同意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下,法官拒绝接受诉状,如被接受,法院终止诉讼。 同时,如果符合第 17 条所列的情况,法院的拒绝并不妨碍重新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XNUMX SC。

配偶可以在登记处或法庭上解除婚姻。 离婚的形式不取决于配偶的意愿,而是在法律中定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登记处或法庭上解除婚姻。 主要标准是配偶中是否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

终止婚姻的后果可能如下:

- 如果配偶在婚姻中分割共同获得的财产,则配偶财产的法律制度将停止运作;

- 赡养关系依法生效;

- 配偶在前配偶去世后失去依法获得继承权的权利; 因法律规定的理由等丧失配偶而获得的抚恤金。

同时,前配偶有权:

? 如果前配偶在婚姻解除前或婚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残疾,则由前配偶领取残疾贫困配偶的赡养费;

? 由结婚时采用另一方姓氏的配偶自行决定保留婚姻姓氏;

? 与其他人建立新的婚姻。

3.4. 在登记处离婚

解除婚姻(离婚)是在司法或简化程序中终止配偶(在生)之间的未来法律关系。 离婚的理由是:

1)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2) 应其中一方的请求,在另一方未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因解除婚姻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家庭破裂;

3) 配偶之一的申请,如果另一配偶:

- 被法庭认定为失踪;

-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 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4) 经法院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配偶的监护人申请。

在登记处离婚(以简化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 他们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的孩子。

同意离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1) 共同申请; 2) 单独申请,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机会到登记处提出共同离婚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缺席配偶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并且双方同意离婚,无论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纠纷,离婚均在户籍处进行。关于向残疾贫困配偶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第 1 条,第 19 条,第 2 条)。 该规则的一个例外情况是,配偶之一尽管他没有反对,但在登记处逃避解除婚姻,例如,拒绝提出解除婚姻的联合申请。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应另一方配偶的要求解除婚姻(英国第 2 条第 21 条)。

夫妻共同提出离婚申请时,有权向其居住地(或其中一方)或国家婚姻登记地的登记处提出申请。 在申请中,夫妻双方必须确认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和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

婚姻的解除是在向登记处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在至少有一方解除婚姻的配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婚姻解除时,登记处会制定适当的行为记录。 根据该记录,签发离婚证书,发给前配偶。

直接在登记处,如果其中一方的配偶被法院认定为失踪或无行为能力,并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可以直接在登记处解除婚姻(无论是否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三年以上(英国第 2 条第 19 款)。 在这些情况下,只有不在艺术第 2 段中列出的配偶之一。 19 个 SC 州。 在提出申请一个月后,根据他的单方面申请,进行国家解除婚姻登记。 在申请离婚的同时,他必须提交法院裁定承认另一方配偶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判处另一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法院判决。

另一方对解除婚姻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意义,也无需请求,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解决日后因解除婚姻而产生的问题(关于孩子、财产等)。 ),他或其监护人或失踪人员配偶(如有)财产的管理人将由登记处通知收到的申请和国家离婚登记的日期。

如果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婚姻,都只能在法庭上离婚。 后一种情况只影响解除婚姻的司法程序。

3.5. 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家庭破裂明显,维持这种婚姻不符合配偶本人、子女或社会的利益,则婚姻由法院终止。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解除婚姻的案件。 离婚诉讼将在配偶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提起,如果他们住在一起,或者被告配偶,如果他们分开居住。 与居住地不详的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可以在原告的选择或在被告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提起。 原告有未成年子女或因健康原因原告难以前往被告居住地的,可以向原告居住地提出离婚诉讼。

在下列情况下,规定解除婚姻:

1) 经配偶双方同意,但如果配偶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除非其中一方:

- 被法庭认定为失踪;

-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 因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 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离婚;

3) 如果配偶之一,尽管没有反对,但在登记处逃避解除婚姻:拒绝提交申请,不想出席国家解除婚姻登记等。

如果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配偶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无权:

- 拒绝解除婚姻;

- 找出离婚的原因;

- 采取措施使配偶和解;

- 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们的隐私。

配偶有权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协议,其中规定:

? 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将与谁一起生活;

? 未成年子女赡养费的支付程序和金额;

? 孩子与不与他们一起生活的父母的交流顺序。

法院有权:

1) 批准关于儿童的协议;

2) 邀请配偶双方修改协议并予以批准;

3)如果协议不符合孩子的利益,则拒绝批准。

如果夫妻双方未提交关于子女的协议(或该协议未经法院批准),法院有义务确定未成年子女将与哪个父母同住,子女与配偶沟通的程序是什么他们不住在一起。

各种社会学研究表明,提起离婚案件的动机是家庭中不断的争吵和冲突、配偶之一的不道德行为、酗酒、通奸等。大多数离婚诉讼都包含一个标准的动机——性格不同。 《家庭法典》没有包含任何可以解除婚姻的情况清单。 按照艺术。 根据英国第 22 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上述情况和其他情况导致配偶的进一步生活和家庭的维系变得不可能,则婚姻将被解除。 如果法院认为离婚诉讼证据不足,有可能挽救家庭,可以推迟诉讼程序,并在三个月内确定夫妻和解的期限。 夫妻双方的和解导致离婚案件的终止。 如果调解程序没有产生结果,并且至少有一方配偶坚持解除婚姻,则婚姻解除。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无权就拒绝解除婚姻作出不同的决定。

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法院应配偶(其中之一)的请求,同时解决因配偶共同生活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关于子女、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关于支付抚养残疾配偶的资金。 与子女命运有关的问题:关于他们的居住地(与他们的母亲或父亲一起),关于支付抚养费的资金, - 即使离婚配偶没有相关要求,法院也有义务作出裁决,如果他们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或者他们没有达成协议,根据法院的说法,这违反了孩子的利益(英国第 24 条)。

对于确保前配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重要的是确定终止婚姻的时间。 这个时刻在艺术中被定义。 25 SC。 在登记处终止的婚姻自国家登记解除婚姻之日起终止,即从起草离婚行为记录之日起终止。 经法院解除的婚姻,自法院解除婚姻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视为终止。 因此,前配偶在从登记处收到前婚姻解除证明之前,即在其国家登记之前,无权缔结新的婚姻。

离婚的结果是终止配偶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除外。 因此,前配偶(前配偶)有权保留在结婚时分配给他的姓氏(英国第 3 条第 32 条)。 不需要另一方配偶的同意。 在某些条件下,前配偶有权从另一配偶那里获得抚养费(赡养费)(《刑法典》第 9 条)。

3.6. 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和程序

承认婚姻无效称为婚姻无效及其自缔结之日起的所有法律后果。 英国确立的宣布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几类:

1)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2) 没有双方自愿同意结婚;

3)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婚姻;

4) 婚姻结束时存在阻止其结束的情况(英国第 14 条);

5) 已经(组成)另一未解除登记婚姻的人(人)结婚;

6)近亲结婚;

7) 有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

8) 因精神障碍被法院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之间的婚姻;

9) 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他患有性病或艾滋病毒感染;

10) 虚构婚姻。

家庭法没有为婚姻无效的案件规定任何特别程序,因此,婚姻无效的承认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符合条件的人的诉讼,定义见英国第 28 条)。

被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不产生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是取消自婚姻国家登记以来产生的婚姻的所有法律后果。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意义在于,这种家庭法制度:

- 自缔结之日起终止因国家婚姻登记而产生的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

- 使配偶恢复到国家婚姻登记之前的法律地位;

- 可以识别从未存在过的婚姻;

- 承认在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前缔结的婚姻合同无效,并承担民法典规定的所有后果,关于交易无效的一般后果(各方有义务归还根据交易,如果不可能以实物退回,则以金钱补偿其成本)。

承认婚姻无效不影响在这种婚姻中或在承认婚姻无效之日起 300 天内出生的孩子的权利。 他们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在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前共同获得的财产的关系受艺术条款的约束。 《民法典》第 244-252 条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 1) 经这些人同意; 2) 由法院决定分割程序和条件,考虑到每个人对财产形成的贡献。

承认婚姻无效只能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规则在诉讼中进行。 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提出婚姻无效,即使有证据证明其缔结的非法性。

婚姻被宣告无效不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而是从缔结之日起,即从其在登记处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 根据法院对承认婚姻无效的决定,必须在三天内将其发送到登记处,婚姻行为记录(以及相应的结婚证书)被取消,婚姻被视为非存在的。 在这种婚姻中的人失去配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第 3°CC 条),以保护在这种婚姻中出生的有良心的配偶和子女的权利.

圈子在艺术中定义的人。 英国第 28 条关于宣布婚姻无效的每个具体理由。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干涉他们的家庭和个人生活。 本案的原告是因缔结该婚姻而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例如,只有达到结婚年龄的配偶,如果他在该年龄之前缔结的婚姻无效),以及监护权和监护权以及检察官,作为公民和国家利益的权利进行辩护(例如,检察官 - 在使虚构婚姻无效时,当配偶双方结婚时无意建立家庭)。

在接受索赔声明时,法官会查明对婚姻的有效性有争议的依据(英国第 1 条第 27 款)以及原告是否属于根据 Art. 英国第28条有权在此基础上提出承认婚姻无效的问题。 无论谁提出了与未满结婚年龄的人以及法院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缔结的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都有义务让监护机构和监护权,根据民法(《民法典》第 31、34 条)履行保护无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权利的职能。

承认婚姻无效纠纷应与质疑婚姻记录正确性的案件相区别。 例如,当一个人在另一人不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文件登记结婚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而其中一个人没有结婚,尽管他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 有了这样的婚姻,就没有婚姻,其缔结的记录根据相关的法院判决被取消。

3.7. 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

被法院宣布无效的婚姻被视为不存在。 对于这种婚姻中的人,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和财产)不被视为一般规则(第 1 条,第 3°CC 条)。 例如,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被视为配偶的共同财产; 没有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配偶在婚姻登记时采用另一方姓氏的,应当采用婚前姓氏。

已婚人士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关于其财产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典》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规范(《民法典》第 244、245 和 252 条)的规范,而不是由英国的规范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随后被宣布无效,被视为属于自费获得的配偶。 只有当另一方的配偶用自己的资金参与收购时,他才可以要求承认他在该财产中的份额。 该份额的数量将取决于投资资金的数量。 英国的规则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无论该财产是由哪个配偶的名字获得的,或者资金是以哪个或哪个名字存入的配偶(英国第 34 条),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每个配偶的平均份额(英国第 39 条),无效婚姻的人的关系不适用(英国第 2 条第 3 款)。

从关于婚姻无效的人丧失配偶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则来看,法律规定有责任心的配偶有例外情况(第 4 条、第 5 条、第 3°CC 条)。 尽职尽责的配偶是不知道存在婚姻障碍并且其权利因缔结无效婚姻而受到侵犯的配偶。 配偶的责任心由法院确定。 在确定这一事实时,无论婚姻无效的理由如何,如果另一方(有罪的)配偶有残疾、需要或照顾,法院有权向另一方(有罪的)配偶追回赡养费。残疾儿童,以及尽责的配偶是怀孕的妻子或照顾三岁以下儿童的妻子。

如果在承认婚姻无效时,出现在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前共同获得的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如果配偶是善意的)将根据英国关于共同财产的规范进行分割配偶的财产。 尽职尽责的配偶也有权要求另一方有罪的配偶赔偿因婚姻造成的损失,后来被认定为无效,以及对他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民法规定。 《民法典》第 15 条、第 151 条)。

道德伤害是公民因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例如,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可能是有良心的配偶由于生活方式、居住地的改变、因精神痛苦而产生的疾病引起的身体疼痛等而产生的道德经历。 精神损害以法院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它的大小取决于受害者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和深度,该侵权者的内疚程度,并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人特征。

尽职尽责的配偶也有权保留结婚时分配给他的姓氏(第 5 条,第 3°CC 条)。

承认婚姻无效不影响在这种婚姻中或在承认婚姻无效之日起 300 天内出生的孩子的权利。 它们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权利(第 3 条,第 3°CC 条)。 居住地问题、婚姻无效时子女的赡养问题以及其他与父母子女关系有关的问题,与父母离婚的情况相同。

议题四、配偶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

4.1。 配偶的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

个人非财产权是指家庭法所规定的影响配偶个人利益的权利,其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家庭关系参与者的行为和行为,构成家庭的内在基础。生活。 个人非财产权利包括:

1)配偶选择职业的权利;

2)随便找个职业;

3) 选择居住地和停留地,即自己决定住在哪里以及是与另一配偶一起生活还是与他分开生活;

4) 配偶平等解决问题的权利:

- 儿童的养育和教育;

- 父亲和母亲;

- 家庭计划;

- 家庭预算分配;

- 家政服务;

- 其他家庭生活问题;

5) 家庭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个人非财产权利不能成为婚姻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标的。

个人非财产权与配偶的以下义务密切相关:

- 不干涉另一方配偶行使其个人非财产权利的义务;

- 相互提供道义上的支持;

- 为家庭的物质福利做出贡献;

- 促进所有家庭成员的全面精神、道德和身体发展。

从在登记处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已缔结婚姻的人成为配偶。 从那时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是婚姻的直接结果,并决定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关系的基础。

配偶的个人关系受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准则的约束,因为法律规定在相互爱和尊重、相互帮助和责任感的基础上构建家庭关系(英国第 1 条)。 在艺术。 英国的第 31 条、第 32 条仅包含关于配偶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性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确保配偶在家庭中的平等、保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以及正确抚养子女非常重要。

配偶的个人非财产权利与每个人的人格密切相关,是公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 它们不能因公民结婚而被取消或更改。 配偶中的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的选择没有法律后果。

该立法从夫妻在家庭中的完全平等出发,并规定母亲、父亲、抚养、子女教育和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妻共同解决,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不仅被奉为一般原则,而且在家庭关系的所有领域都得到保障。

家庭中的许多事情取决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努力。 配偶有义务在相互尊重和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关系,促进家庭的幸福和巩固,照顾子女的幸福和发展(第 3 条,第 31 条)英国)。 家庭中配偶之一的不值得的行为可能会给他带来许多负面的法律后果。 例如,如果配偶在家庭中行为不端,法院有权免除配偶赡养另一配偶的义务——残疾和有需要的配偶:他经常酗酒、花费财产损害他的家庭、残忍地对待他的妻子、等等

配偶的主要人身权利之一是结婚时配偶选择姓氏的权利。 根据俄罗斯法律,姓氏的选择完全取决于结婚者的意愿。 他们每个人 - 这同样适用于丈夫和妻子 - 独立决定他是在结婚时保留婚前姓氏还是采用另一配偶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 在大多数情况下,配偶采用共同的姓氏。 共同姓氏强调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实现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共同姓氏,如果缔结婚姻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不禁止姓氏组合,配偶也有权通过组合配偶的姓氏来选择双重姓氏。 目前,俄罗斯联邦的任何主体都没有制定此类禁令。 这条一般规则有一个例外:如果其中一方的姓氏已经是双姓,则不允许进一步组合姓氏(英国第 32 条)。

其中一方配偶在结婚期间更改其姓氏,并不导致另一方配偶及其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自动更改。 即使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配偶也可以自由和独立地决定姓氏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保留其结婚时所采用的姓氏,或要求恢复其婚前姓氏。 离婚配偶保留姓氏无需另一方同意。

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在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变更姓氏的问题,如子女与与子女同住的父母不同姓氏的,由监护和监护机构根据孩子的利益,并考虑到姓氏为孩子的另一方父母的意见(英国第 14 条)。 年满 59 岁并获得护照的儿童有权向登记处申请更改姓氏。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他的父母的同意,如果没有这样的同意,法院的判决。

4.2. 配偶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配偶的财产关系(财产权利和义务)与婚姻中获得的财产有关,也与为彼此提供赡养费有关。 根据其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单独)财产。

“财产”的概念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东西:动产(汽车、家居用品等)和不动产(土地、房屋、公寓、小屋、车库等)。 财产还承认因使用财产而产生的财产权(强制性债权)(例如,对银行存款、证券的负债债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 配偶的共同财产同时受民法和家庭法的约束。 《民法典》中关于所有制和特别是共有制的所有一般规范都适用于它。 关于婚姻财产的家庭法不能与民法典的规范相抵触。

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婚前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收到的财产(根据捐赠协议以及在科学、艺术、体育、等. - 奖励、奖金),通过继承或其他无偿交易的方式。 每个配偶的个人财产还包括个人使用的物品(衣服、鞋子等),但珠宝和其他奢侈品除外(英国第 36 条)。 如果在婚姻期间,以另一方配偶的收入为代价进行投资,从而显着增加了该财产的价值,那么它就会从个人所有权转移到共同所有权。

“珠宝”的概念包括黄金物品和其他由贵金属和半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 奢侈品包括贵重物品、艺术品、古董和其他不需要满足配偶即时需求的物品。 这件东西是否属于奢侈品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由法院根据一般生活水平和配偶的财富水平来决定。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a) 总收入——配偶双方的收入(工资、创业活动收入、科学、艺术等创作作品的版税、养老金、津贴和其他现金支付,但具有特殊目标性质的支付除外——物质援助、支付给配偶之一的因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等);

b) 以夫妻共同收入为代价获得的东西(动产和不动产);

c) 证券(股份、债券等)、股份、存款、出资给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的股份;

d) 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其他财产。 这个属性是通用的,不管是否

无论是以配偶双方的名义还是仅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购买。 需要注册的财产(例如汽车)以谁的名义注册也无关紧要。

夫妻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1)夫妻财产关系; 2) 维护配偶的法律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则包括建立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规则、确定夫妻财产合同制度的规则和规定夫妻对第三方的义务责任的规则。 .

4.3. 财产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是由家庭法规范确立的共同财产制度,这种制度发生在这些关系不受婚姻合同规定的情况下。

配偶的财产可能是:

- 一般的;

- 个人(每个配偶)。

配偶的共同财产被理解为他们在合法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和不动产,无论其获得或出资的配偶的姓名。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是它是非共有财产。 这意味着每个配偶都有权拥有所有财产,而不是财产的任何部分。 只要有共同财产,配偶的股份不分配。 只有在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或需要从其中分配配偶之一的份额时(例如,如果需要对配偶的债务处以财产罚金),才进行份额分配。配偶)。

配偶被赋予以合法方式拥有、使用和处置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英国第 35 条)。 他们还获得了共同财产的权利,无论财产是为他们中的哪一方以及为他们中的哪一方获得的。 这种法律关系仅在婚姻期间产生,在登记处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 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并不产生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同时,处于实际家庭关系中的人的财产关系将不受家庭的约束,而是由民事立法:共同财产的规则,除非他们之间为此财产建立了不同的制度。

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婚前财产,即夫妻双方婚前所拥有的东西和权利; 配偶之一在婚姻期间收到的财产,例如作为礼物(结婚礼物除外)。 夫妻双方的财产(与耐用物品有关——房屋、避暑别墅、汽车等)可以被确认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如果确定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或配偶之一的财产或一项投资的劳力来自配偶,显着增加了该财产的价值(大修、重建等)。 例如,如果配偶在婚前拥有一间破旧的房子,而在婚姻期间,房子被修缮、美化、面积增加,而牺牲了共同的资金,那么它的价值就会显着增加。 如果法院要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它将承认这所房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将按照英国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规范进行分割。

配偶共同拥有和使用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了配偶双方同意另一方处置物品的推定。 这意味着购买或出售普通物品不需要另一方配偶同意该交易的书面确认。 此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受以下约束的交易:

a) 强制性国家注册:

- 抵押协议;

- 房地产销售合同;

- 企业销售合同;

- 不动产捐赠协议;

- 房地产租赁协议;

- 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租赁协议;

b) 公证书:

- 抵押协议;

- 动产或财产权利质押协议,以担保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经过公证;

- 租赁协议。

负责交易国家登记的机构和公证人确保遵守配偶事先同意完成交易的要求。 例如,公证人在证明由配偶之一签订的住宅楼销售合同时,必须查明房屋的法律制度。 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是以进行交易的夫妻的名义登记的),则只有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才能证明合同,交易识别和证明。 出售公寓时,还需要另一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并由公证人证明。 配偶一方未收到该交易完成的公证同意书,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完成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法院承认该交易无效。

4.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的分割由艺术中包含的规则规定。 38, 39 UK,并在婚姻结束时制作。 但是,即使有婚姻,也可以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与解除婚姻关系无关的,只分割分割时可用的财产,夫妻双方日后取得的财产受法律制度,即它将是共同财产的配偶。

在配偶(前配偶)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他们自己通过相互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可以以任何形式(口头或书面)就分割达成协议。 应配偶的要求,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协议)可由公证人证明。 如果分割的对象是财产,必须在法律文件(房屋、公寓、车库、汽车等)中明确记录财产的所有权,以便随后实施权利没有引起困难和纠纷。

夫妻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由法院根据离婚诉讼中的配偶(其中之一)的要求进行。 规范艺术。 英国第 24 条不仅允许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与离婚请求联系起来,而且在作出决定时,应配偶(其中之一)的要求,有义务向法院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分割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也可以在婚姻解除之前或解除之后(在法庭或登记处)提出。

在审理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时,法院首先确定要分割的财产的构成。 为此,建立和分配不受分割的财产对象。 这些包括每个配偶的个人财产,以及专门为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而获得的物品(衣服、鞋子、书籍、玩具等),配偶以牺牲名义共同财产为代价的贡献孩子的。 不受分割的财产,法院还可以包括夫妻双方在实际终止家庭关系期间分居期间获得的物品(英国第 38 条)。

在确定要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构成后,法院确定该财产中每个配偶应享有的份额。 夫妻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应被承认为平等的。 原则上,他们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分,即平分。 但有时法院可能会偏离股权平等原则(英国第 39 条)。 如果出于以下原因,法院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 a)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b) 配偶之一的显着利益。

每个配偶的份额以理想条件确定(例如,每个 1/2 或留下孩子的妻子 - 2/3,丈夫 - 1/3)。 根据股份,共同财产以实物分割。 法院的判决具体说明了哪些东西被转移给了每个配偶。 如果其中一方的财产价值超过他的理想份额,法院会要求他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适当的金钱补偿。

除物外,夫妻双方的债权及其共同债务也可分割。 债权可以体现在配偶的证券(股票、债券等)中,以及他们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中,以牺牲共同财产为代价。 求偿权按照与财产其余部分相同的规则在配偶之间分配。

如果配偶有共同债务,则按照授予他们的股份比例分配(英国第 39 条)。 一般债务是指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过程中达成的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例如,修复夫妻共同拥有的住宅的债务),以及债务根据其中一位配偶的义务,如果他收到用于家庭利益(例如,其中一位配偶借来的钱用于全家去度假胜地的旅行)。

离婚配偶的共同财产分割索赔受三年时效限制(英国第 38 条)。 这段时间的开始不是从离婚那一刻开始计算,而是从前配偶发现或应该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民法第200条)。

4.5. 财产契约模式。 婚姻契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础是婚姻契约。 自民法典生效以来,第一次可以缔结婚姻合同。 《民法典》第 256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他们之间的协议为此财产建立了不同的制度。 因此,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被一种决定性的规定所取代,夫妻双方有机会独立建立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婚姻合同是专门针对 Ch 的。 8 “配偶财产契约制度”,包含允许配偶在其基础上制定婚姻契约的规则。

从婚姻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民法的角度来看,某些细节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婚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家庭法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 [5]

婚姻合同是缔结婚姻的人之间的协议或配偶之间的协议,确定他们在婚姻中和(或)在婚姻解散时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婚姻合同的主要法律目的是确定配偶双方未来财产的法律制度和其他财产关系。 法国、德国等国的统计数据表明,一般情况下,初次结婚的人签订婚姻协议(合同)的比例仅为5%,再婚者的比例高达60%。

婚约有其特点:特殊的主体构成; 特殊形式; 特殊内容。 婚约的主体可以是缔结婚姻的人(即婚约通常在婚姻国家登记之前订立)。 同时,婚姻合同被视为具有中止条件的合同,因为它自结婚之日起生效。 如果婚姻没有缔结,则合同无效。 国家婚姻登记的时间没有时间限制。 受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配偶订立婚约,须经监护人同意。 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监护、监护机构准许结婚的,有权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合同。他的父母或监护人。 婚后,未成年配偶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有权独立订立婚姻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放的未成年人享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在形式上,婚姻合同有两个特点:1)起草一份文件以书面形式订立; 2)需经过强制公证。 因此,婚姻合同必须在公证处签订,夫妻双方都必须在场。 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导致婚姻合同无效。 不允许通过代表(受托人)证明婚姻合同。

在英国生效之前,即直到 1 年 1996 月 XNUMX 日,缔结婚姻合同的形式对应于缔结交易的一般规则:合同以简单的书面形式缔结,不需要将其形式更改为合格的形式。 目前的英国引入了一项强制性规则:婚姻合同必须经过公证。 如果协议规定了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可能性,则此类协议须经国家登记。 如果合同是有条件的交易(即建立这样的财产法律制度,其变化取决于某些条件),则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发生后进行登记。

婚姻合同的公证是通过公证人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的。 公证人的职责是解释合同的意义和意义,以及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使公民的法律无知不能被利用。 在证明婚姻合同时,公证人会检查其条款是否符合法律。

4.6. 婚姻合同的内容、无效和终止规则

婚姻契约的内容是其主体确定配偶财产的适当法律制度的条件。 在起草和缔结婚姻合同时,配偶有权:

1)将依法确立的财产制度改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

2) 建立夫妻所有财产的制度:

a) 共同所有制(该制度已由家庭法规定,只有使用该制度的特征才能在婚姻合同中规定);

b) 共享所有权(规定的制度在更大程度上考虑了配偶双方对其财产的贡献大小);

c) 单独财产(该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将是他的个人财产);

d) 混合财产制度,结合了共有和财产分离的要素(例如,公寓或房屋为共同所有,其他财产(当期收入、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家庭物品等)在每个配偶的个人所有权);

3) 建立特定类型财产的共同、共有或单独所有权制度;

4) 建立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共享或单独所有权制度。

这种或那种婚姻财产制度的建立取决于各种条件。 例如,配偶有权建立一个单独的制度,但条件是在孩子出生时,该制度由婚姻中获得的所有财产共同拥有的制度取代。 婚姻合同还可能包括与配偶双方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规定(无论是在婚姻中还是在解除婚姻时); 配偶双方各自承担家庭开支(维持共同家庭、教育子女等); 配偶参与对方的收入(即配偶之一从他的个人财产中获得的收入——股票、证券、银行存款等的收入),以及确定哪些财产将归每个人所有的规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

配偶的个人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婚姻合同的主题。 例如,不可能确定配偶的忠诚义务,确定家庭义务的范围等,因为如果违反这些协议,就无法执行。 在婚姻合同中限制配偶的个人权利,如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职业、婚姻解除后保留姓氏等的权利也是不可接受的。合同条款规定对配偶人身权利的限制是无效的,即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条款不仅可以指已经存在的财产权,还可以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可能获得的未来目标和权利。

婚姻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

- 配偶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 参与配偶收入的方法;

- 配偶双方承担家庭开支的程序,无论家庭的物质福利水平如何。

法律允许任何其他条款包含在婚姻合同中,但前提是这些条款与配偶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有关。

婚姻合同不能:

1) 限制配偶的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

2) 限制配偶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3) 规范配偶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关系;

4) 规范配偶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5) 限制残疾贫困配偶从另一方领取赡养费的权利;

6) 包含使配偶之一处于极端不利地位或违反家庭法原则的条件。

如果任何财产(包括将来获得的财产)的制度未在婚姻合同中考虑,则法律制度将适用于该财产。

婚姻合同可以更改或终止:

a) 经双方同意;

b) 在法庭上。

经双方同意,婚姻合同变更(终止):

? 须经配偶双方同意;

? 书面;

? 有公证。

在司法程序中,在下列情况下,其中一方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修改或终止婚姻合同:

? 接受另一方拒绝变更或者解除婚姻合同的;

? 未在求婚或婚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答复(如果根据民法第 30 条第 2 款在 452 天内未收到答复)。

法院判决终止或修改婚姻合同的理由是: 1) 配偶一方严重违反婚姻合同; 2)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 其他经法院认定有效的理由。 根据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51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前,无权要求赔偿已经履行的婚姻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婚姻合同被宣布无效:

a) 不遵守合同的形式;

b) 不遵守合同内容的法律;

c) 由不称职的人订立合同;

d) 当事人遗嘱的真实性与合同中的遗嘱不符;

e) 在结婚合同的情况下:

- 尽管有能力,但无法理解或管理其行为的含义的人(《民法典》第 177 条);

- 在重大错觉的影响下(民法第 178 条);

- 在欺骗、暴力、威胁的影响下,或由于对自己极端不利条件的复杂情况的影响,另一方利用了这一点(《民法典》第 179 条)。

如果合同条款使配偶之一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法院也可以全部或部分无效婚姻合同。

如果合同包含以下内容,则婚姻合同被视为无效(无论内容如何):

- 限制配偶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 限制配偶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 规范配偶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关系(例如,规范品味、利益、一般公民权利);

- 规定配偶在子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期间);

- 限制残疾贫困配偶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 其他不符合家庭法原则的情况。

婚姻合同也不能确定配偶对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儿童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所有影响其权利的问题都必须在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和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这些问题是在考虑涉及他们生活的具体问题时确定的。 例如,不可能在婚姻合同中确定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孩子将继续与父亲或母亲同住。 这个问题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没有 - 由法院),考虑到许多情况:孩子的年龄,他的个人特征,孩子对一个或另一个父母的依恋等等。离婚的时间。

如前所述,不遵守婚姻合同的公证形式会导致其无效:它被视为无效(不存在)并且不需要法院判决宣布其无效。

下面是一个婚姻合同的例子。

婚前协议[6]

自治市名称

日月年

我们,签名人,居住在地址的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和居住在地址的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 打算结婚(已登记结婚的人-结婚时由谁登记,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作为“配偶”,已就以下内容签订本协议。

1. 一般规定

1.1。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法律规定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本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

1.2. 如果配偶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保留适用于婚姻期间相关财产的法律制度(共同财产或配偶之一的财产)根据本协议。

1.3. 如果因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倡议或由于其不正当的行为(通奸、醉酒、流氓行为等)而解除婚姻,则婚姻期间获得的与配偶共同财产有关的财产应从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配偶解除婚姻的那一刻。 同时,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该记名财产的四分之一,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该记名财产的四分之三。

1.4. 如果因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倡议或由于其不值得的行为(通奸、醉酒、流氓行为等)而解除婚姻,则婚姻期间获得的与配偶的共同共同财产有关的财产被视为来自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配偶解除婚姻的那一刻。

同时,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指定财产的四分之三股份,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指定财产的四分之一。

2. 某些类型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2.1。 配偶在婚姻期间存入的银行存款及其利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解散的情况下,均归以其名义存入的配偶的财产。

2.2. 婚姻期间获得的股份和其他证券(不记名证券除外)以及由此产生的股息,在婚姻期间以及在婚姻解散的情况下属于以配偶的名义登记股份和其他证券的收购.

2.3. 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商业组织的财产和(或)收入份额,在婚姻期间以及在其解体的情况下,是配偶的财产,以配偶的名义登记获得特定份额。

2.4. 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珠宝,在婚姻期间以及在其解散时,应为使用该珠宝的配偶的财产。

2.5. 结婚礼物,以及配偶或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收到的供配偶双方使用的其他礼物(房地产除外),——汽车、家具、家用电器等——在婚姻期间是配偶的共同财产,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 - 配偶的财产,其亲属(朋友、熟人、同事等)制作了这些礼物。

配偶或其中一人在婚姻期间从共同的朋友(熟人、同事等)处收到并供配偶双方使用的礼物,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在婚姻解散时,都是夫妻共同的共同财产。配偶。

2.6. 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餐具、厨房用具、厨房用具是配偶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解除,则为公民的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

2.7. 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汽车在婚姻期间是配偶的共同共同财产,如果婚姻解除,则为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财产。

2.8. 夫妻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婚姻期间获得的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并由____________________(由谁、何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名义登记,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同时,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该地块的三分之二,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该地块的三分之一。 本条件自配偶按规定方式对指定地块的共有所有权登记之日起生效。

3. 附加条款

3.1。 属于配偶之一的财产 - 根据法律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 - 不能被承认为配偶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在婚姻期间,投资来自配偶的共同财产或其他配偶的个人财产显着增加了该财产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配偶有权按比例补偿投资成本。

3.2. 如果两个配偶分别拥有属于每个配偶的相同类型的注册财产(两栋住宅楼、两个避暑别墅、两辆汽车等),并且其中一个配偶与另一位配偶达成协议,则在一个简单的书面形式,将转让属于他的登记财产,然后在这种转让之后,第二个配偶的相应登记财产成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和在其情况下的共同共同财产。溶解。

3.3. 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予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婚姻期间使用(具有登记永久居住地的权利的居住权 - 登记)由公民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所有权(或作为租户)所有权(或作为租户)所拥有的住宅建筑(公寓、房间、住宅处所)位于:

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的指定住房使用权[居住权和登记永久居住地的权利]被终止。 同时,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承诺在婚姻解除后三日内搬出指定住房,并按规定方式到其常住地指定地址终止登记。

3.4. 每个配偶都有义务将婚姻合同的缔结、修改或终止通知其债权人。

4. 最后条款

4.1。 公证人使配偶熟悉他们选择的财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确定遗产程序的变化。

4.2. 本协议生效:

a) 自公证之日起[在婚姻登记后缔结合同的情况下];

b) 从结婚登记的那一刻起[如果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

4.3. 与本协议的准备和认证相关的费用,配偶均摊。

4.4. 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第二份发给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第三份发给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

当事人签名

议题 5.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5.1。 确定孩子的亲子关系

父母法律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套人身、财产关系,受家庭法规范的约束,其内容包含在无条件的权利和义务中,旨在确保维持和维护的过程。正确养育孩子。 这套权利和义务以三个法律事实为先导:

1)孩子的出生;

2)孩子的相关情况;

3)按规定方式进行原产地证明。

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是子女的出身。 起源是孩子和他的父母的生物(血缘)联系。 如果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证明儿童的出身,则认为其出身已确定并成为法律事实。 该程序是在登记处对孩子出生进行国家登记。

在孩子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国家出生登记时,会制作一份孩子的出生证明记录,该记录表明确定孩子个人身份的必要信息,以及关于他父母的信息。 登记处填写的关于父母的条目是来自其中指明的人的孩子的出身证明,只能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有关孩子母亲的信息是根据确认该妇女孩子出生事实的适当医疗文件记录的(如果在医疗机构外分娩且没有医疗援助 - 根据出生证明出生时在场的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此类文件可能不可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提出确立母亲身份的索赔在法庭上确定孩子来自给定母亲(母亲)。

如果母亲已登记结婚,则记录父亲的信息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与她结婚的人的父亲身份推定(假设)进行的。 应任何配偶的要求,母亲的丈夫被记录为她所生孩子的父亲。 无论从结婚的那一刻到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已经过去了多少时间,都会记录母亲的丈夫作为孩子的父亲。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期限。 如果孩子在婚姻终止后 300 天内出生,母亲的丈夫也被记录为孩子的父亲。 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情况,以及在配偶在世期间因离婚或承认婚姻无效而终止婚姻的情况(英国第 48 条)。 因此,在婚姻终止或婚姻被认定无效后的 300 天内,关于孩子来自与母亲结婚的男人的推定继续适用。

关于父亲(亲子关系)的记录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当记录为父亲的人意识到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时,可以随时质疑亲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诉讼时效)。 如果父亲无行为能力,他的父亲身份可能会受到监护人的质疑(英国第 48、51 和 52 条)。

在父母未结婚的情况下,家庭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父亲身份的方式。

1. 自愿建立亲子关系。 它涉及在孩子出生后由未结婚的父母向登记处提交共同申请,以确立亲子关系。 在关于确定亲子关系的联合声明中,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的人承认亲子关系,以及母亲本人同意就她所生的孩子确定此人的亲子关系, 必须确认。

在孩子出生后无法申请的情况下,法律(英国第 48 条)授予孩子未来的父母在母亲怀孕期间提交联合申请以确定亲子关系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记录是在孩子出生后进行的,因此在孩子出生到户口登记处登记之前,父亲或母亲可以随时撤回提交的申请。

在孩子的母亲去世、被法院宣布无法律行为能力、被法院剥夺亲权或无法确定其下落时,也可以应一位父亲的要求自愿确立亲子关系. 为了防止侵犯儿童的权益,只有在监护和监护当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此类申请,并且如果指定的当局拒绝给予同意 - 如果有法院判决在这个问题上。

基于自愿确定亲子关系的关于孩子父亲的条目可能会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但是,如果法院确定自愿确定其父权的人在确定时知道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则法院无权满足此类要求(英国第 2 条第 52 款)。

2. 在法庭上确立亲子关系。 如果没有关于确立亲子关系的联合声明(不仅父亲拒绝提交,孩子的母亲也拒绝提交)或孩子父亲的类似声明,可以在法庭上确立亲子关系。 在法庭上确立亲子关系受艺术规范。 49 SC。

确定亲子关系的案件由法院按照诉讼程序的顺序进行审议。 如果据称孩子的父亲拒绝自愿承认孩子,则对孩子的父亲提出索赔,如果母亲阻止向登记处提交联合申请以确立亲子关系,则对母亲提出索赔。

孩子的母亲或实际父亲、监护人(监护人)或受抚养人,以及孩子年满 18 周岁(多数)本人有权申请,但需证明亲子关系,如果在他成年之前,其他人没有提出建立亲子关系的要求。授权人。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出要求后,确定了亲子关系,即孩子来自被告的事实。 同时,法院会考虑任何能够可靠地证实孩子来自此人的证据(确认在孩子可能怀孕期间双方同居、被告在孩子出生后对孩子的照顾、被告在个人通信、官方文件等中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P.)。 在确立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使用法医检查数据:妇科、泌尿科、血液基因检查。 例如,对血液进行医学基因检查可以 XNUMX% 确定一个男人是否是某个孩子的父亲。 法官可以在准备案件审理的阶段或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事人、检察官的要求或法院本身的倡议指定专家。

承认自己为孩子父亲但未与孩子母亲结婚的人死亡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在法庭上确立其承认父亲身份的事实。立法(第 5°CC 条)。 要确定承认亲子关系的事实,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其一生中承认孩子是他自己的孩子(信件、声明、各种书面证词等)。

在父母的共同申请(父亲的申请)或法庭上确定亲子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在与父亲及其所有亲属对婚生子女的关系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 53 条)。 3 英国)。 如果父子关系不是自愿或司法确定的,在孩子的出生记录中的“父亲”栏,父亲的姓氏由母亲的姓氏表明,姓名和父名由母亲表明(英国第 51 条第 XNUMX 款) )。 此类录音旨在隐藏儿童的私生子,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应单亲妈妈的要求,孩子的出生记录中可以不填入孩子父亲的信息,并在相应的栏目中填上破折号。

5.2. 未成年人的权利

俄罗斯家庭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认未成年人为未满 18 岁的人,并确立了儿童在家庭中的基本权利,其实施为儿童提供了正常发展和适当教养的机会. 我们列出了孩子的基本权利。

1. 在家庭中生活和长大的权利(英国第 54 条)。 孩子有权与父母同住。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任何国家机构都无权将儿童与父母分开。 因此,只有在父母被剥夺父母权利或父母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儿童才可能被转移到其他人抚养或违背父母的意愿被安置在儿童机构,因为法院的结论是,离开孩子和父母在一起对他来说很危险。

14岁以下儿童的居住地为其父母的居住地(民法第20条)。 当父母分居时,他们自己决定孩子将与谁住在一起,如果发生争议,这将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并考虑到他的意见来决定(第 3 条第 65 款) 14 个英国)。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父母同意,可以选择居住地。

由于某种原因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失去了与自己家庭生活的机会,将被转移到监护和监护当局的照顾,这决定了他们随后的命运。 在安置此类儿童时,立法从其家庭养育的优先事项出发(英国第 1 条)。 只有在无法将孩子安排在家庭中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将其安置在适当的儿童机构进行抚养和抚养(英国第 123 条)。

2. 与父母和其他亲属交流的权利(英国第 55 条)。 如果父母居住在不同的国家,儿童也有权与其父母联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0 条)。

祖父、祖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与孩子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父母(其中之一)拒绝为孩子的近亲属提供与其交流的机会,监护和监护权可以责成父母(其中之一)不干预这种交流。 父母(其中一方)不服从监护、监护机关的决定的,儿童的近亲属或者监护、监护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与儿童交流的障碍. 法院根据儿童的利益并考虑其意见来解决争议(英国第 67 条)。

处于极端情况(拘留、逮捕、拘留、住院等)的儿童也有权与其父母和其他亲属联系。 这项权利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即根据那些为相关机构的活动制定程序的法律。 因此,PEC 规定了探视被定罪的少年与他们的父母和其他近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一起探视的可能性并建立了程序。

3. 辩护权(英国第 56 条)。 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父母进行。 这意味着他们有义务在各种生活情况下保护子女的权利,保护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利益,为此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 根据法律(英国第 64 条),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代表,有权(并有义务)在与任何个人和法人实体(包括在法庭)的关系中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如果孩子年满 14 岁,孩子有权免受父母(或其他对其抚养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虐待,包括在法庭上。 任何机构和组织(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等)的官员,以及意识到家庭中儿童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侵犯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公民,被要求将这些事实报告给儿童所在地的监护和监护机构。 在收到此类信息后,这些当局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儿童。

4. 发表意见的权利(英国第 57 条)。 在解决家庭中影响其利益的任何问题时,儿童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 为此,应让儿童有机会在任何涉及其生活和教养问题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直接通过法定代表或适当机构)。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年满 10 岁儿童的意见具有法律意义。 我们正在谈论改变他的名字和姓氏,关于恢复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关于收养孩子,在收养时更改孩子的名字、父名和姓氏,关于将养父母记录为孩子的父母,关于在取消收养以及将孩子转移到寄养家庭时更改孩子的姓氏​​和姓名。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儿童最重要的权利和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儿童反对,则不能采取所列的法律行动。

5. 姓名、父名和姓氏的权利(英国第 58 条)。 英国规定了为孩子分配姓名、父名和姓氏的程序。 在艺术。 英国第 58 条规定,名字由父母同意,父名由父亲的名字指定。 孩子的姓氏​​由父母的姓氏决定,如果他们有不同的姓氏,则由父母同意,除非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 父母之间对子女(父母不同姓氏)姓名或姓氏的分歧由监护和监护当局解决。

在登记处对孩子出生进行国家登记时,有关姓名、父名和姓氏的信息会记录在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出生证明(发给父母手中)中。 如果孩子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则孩子的名字由母亲指示,父名由孩子出生记录中记录为父亲的人的名字给出,姓氏由母亲给出。母亲的姓氏。

监护、监护机关根据孩子的利益,根据家长的共同请求,可以在孩子满14周岁前更改孩子的姓名和姓氏(父母的不同姓氏)。 这样的请求可能是由于名字和中间名的组合不成功、发音困难等原因引起的。 孩子满 10 岁后,需要得到他的同意。

如果父母分居(无论居住的原因如何),与孩子永久居住的一方有权要求孩子提供申请人在申请时所使用的姓氏(婚前,第二次婚姻)。 该问题由监护和监护机构根据儿童的利益解决,如果他已满 10 岁,则始终征得他的同意。 另一方家长的意见已确定并必须予以考虑,但对于更改孩子姓氏的最终决定并非决定性的。 更改孩子的名字完全是为了他的利益。

6. 财产权(第 6°CC 条)。 儿童的这些权利包括: 从父母那里获得赡养费(赡养费)的权利,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其他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费(赡养费)的权利; 管理其收入(收入、奖学金等)的权利; 拥有属于他的财产的权利和处置该财产的​​权利(法律为儿童的利益规定了限制)。

未成年子女可能通过继承、礼物或其他法律依据(例如,用他们的收入获得的东西)获得自己的财产。 该财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在父母的财产中。 但是,父母作为其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在子女成年之前管理该财产。 《家庭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如何进行这种管理,但在行使父母权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儿童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性质。 .

《民法典》规定了处置未成年人财产的方式。 按照艺术。 6°C 和艺术。 《民法典》第 37 条规定,父母处置子女财产的行为(出售、交换、出租等)必须事先征得监护和监护当局的同意。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无权,而后者——对父母的财产,除了赡养权和继承权外。 这并不排除拥有和使用彼此财产的可能性,这是在父母和孩子的共同同意下进行的。 家庭中的这些关系通常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并且与既定的家庭生活方式相一致。

也不排除这种或那种财产将由父母和孩子共同拥有的情况(例如,他们共同继承了住宅或小屋)。 该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顺序由《民法典》关于共同所有权的规范(第 244-255 条)确定。

最后,我们注意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禁止以任何理由歧视儿童: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族裔、社会出身、政治观点。 确保这些权利是宪法而非家庭法的任务。 家庭法旨在防止在家庭关系中歧视儿童。 [7]

5.3. 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权利被理解为父母作为父母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在必须对孩子进行养育和必要照顾的期间,即直到孩子达到成年年龄(直到他年满 18 岁),父母都享有父母权利。 当未成年子女结婚或获得解放时,父母的权利也终止。

解放被理解为年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声明完全有能力,如果他根据雇佣合同(合同)工作,或者在其父母的同意下,从事创业活动。 监护权和监护权的决定在父母双方(替代他们的人——养父母、受托人、养父母)的同意下进行,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民法第 26 条) )。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对孩子的成长和成长负有责任。 他们有义务照顾孩子的健康、身体、心理、精神和道德发展,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其他性格特征。 家长还有义务确保其子女接受基础普通教育(即普通教育学校九个班的教育),并有权为子女选择教育机构的类型和教育形式(条款2,英国第 63 条)。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父母应该为孩子的最大利益行事,如果可能的话,考虑他们的意见。

还应该指出的是,按照艺术。 根据英国第 64 条的规定,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并在没有特殊权力的情况下维护他们与任何个人和法律实体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法庭上。 父母每一方均有权代表其子女的权益,前提是其本人具有执行法律行为的法律能力且未被剥夺父母权利。

在行使父母权利时,父母可以自由选择教育方式(手段和方法)。 只有一般限制:根据艺术。 英国65条规定,在行使父母权利时,父母无权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道德发展。 养育孩子的方式应排除对儿童的忽视、残忍、粗鲁、有辱人格的待遇、虐待或剥削。 父母不当行使父母的权利(义务)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家庭法律后果,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对其未满 14 岁的子女造成的伤害负全部责任,并对其 14 至 18 岁的子女造成的伤害承担附属(附加)责任(民法第 1073 条和第 1074 条)。 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对子女造成的损害,在父母被剥夺亲权后三年内造成子女损害的,且子女造成损害的行为系不当履行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义务(第 1075 GK 条)。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这种行为与虐待儿童有关(《刑法》第 156 条),将承担刑事责任。 父母还可能因让儿童系统地使用酒精饮料、令人陶醉的物质、卖淫、流浪或乞讨、以承诺、欺骗、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实施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第 150 条和第 151 条)刑法典)。

法律保护父亲和母亲的父母权利,为父母提供机会亲自抚养子女。 父母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英国第 63 条),并有权要求任何持有孩子的人在不基于法律或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归还孩子(第 68 条)英国)。 但是,如果法院确定父母和拥有孩子的人都没有能够 保证 他 的 正常 成长 和 发展 .

5.4. 剥夺亲权

剥夺父母权利是在儿童的健康、身体、精神、精神和道德发展因父母使用非法行使父母权利的方法、不值得的行为或恶意逃避父母义务而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适用的制裁。 .

如果法院裁定父母或其中一人被剥夺父母权利:

a) 逃避父母职责(包括恶意逃避子女抚养费);

b) 无正当理由拒绝将孩子带离其所在的妇产医院、医院或其他儿童机构(即实质上是抛弃了他的孩子);

c) 滥用父母的权利(例如,干扰孩子的教育、说服孩子乞讨等);

d) 虐待儿童(对他们实施身体或精神暴力,侵犯他们的性权利,使用不可接受的有损人格尊严的教育方法等);

e) 是长期酗酒者或吸毒者;

f) 故意危害其孩子的生命和健康或危害其配偶(孩子的另一方父母)的生命和健康。

父母之一、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监护和监护机关、未成年人委员会、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机构(儿童之家、儿童之家等)的行政管理.)、其他负责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机构和机构,以及检察官。 儿童的亲属、邻居、学校教师、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公民作为父母不雅行为的证人,有权向监护和监护机关或检察官提出申请,并就此作出声明,并据此将其移送法院的案件取决于。

监护和监护当局参与此类案件的解决。 这些机构(即使在他们自己是立案发起人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审查,发表意见,并要求他们的代表参与案件的审议。 法院不受监护和监护机构的结论(剥夺或不剥夺父母亲权)的约束,但如果不同意,则必须证明其决定是正当的。 检察官也是剥夺父母权利审判的义务参与者。

当父母(或其中一位)被剥夺了为人父母的权利时,他们就失去了参与抚养孩子和与孩子交流的机会。 如果父母一方失去亲权,孩子就会被转移到另一方抚养。 如果父母双方都被剥夺了亲权,或者没有被剥夺权利的父母,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抚养孩子的机会,则将孩子交由监护和监护机关照料,这决定了他未来的命运。 根据孩子的年龄,为孩子分配监护人或受托人,可以将孩子转移到寄养家庭或收养,或安置在儿童机构(根据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选择类型, ETC。)。

当孩子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同居时,法院会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住房法律制度决定他们进一步同居的可能性。

有可能孩子和父母住在属于他们共同财产或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的财产的住宅区,不可能驱逐他。 为了确保与他分开,孩子会搬到另一位父母或指定给他的监护人那里,或被安置在托儿机构。 同时,他保留被剥夺亲权的父母所拥有的居住空间的所有权(具有共同的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

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不再获得分配给子女的养老金、津贴等。但子女并没有失去获得这些款项的权利:他们将支付给将继续抚养子女的人的抚养费。抚养他。

剥夺父母的权利也会影响父母的公民身份。 此类公民不能是其他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和养父母。 他们也不能同意他人收养他们的亲生孩子。

同时,剥夺父母权利并不能免除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 因此,在决定剥夺父母权利时,法院同时决定从父母那里收回子女抚养费。 赡养费支付给抚养孩子的人(给另一位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养父母),或记入孩子所在的儿童机构的账户。 儿童机构的管理部门有义务确保为每个孩子单独保管这些资金。 在孩子在儿童机构逗留结束时,他收到的赡养费将记入以他的名义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开立的孩子账户(英国第 84 条)。

剥夺父母权利是无限期的,但是,可以消除导致需要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恢复父母权利的可能性(第 72SK 条)。 恢复父母权利以及将孩子送回父母身边,只能根据有关父母的要求作出法院判决。

在决定恢复父母的权利和孩子的返回时,法院必须确保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做出的决定都符合孩子的利益,并确保他的生活和成长的必要条件在父母家庭。 法院还考虑了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他对他的依恋程度、孩子的个人特征。 有时孩子与父母断绝关系,或共同生活的艰难记忆保留在他的记忆中,以至于孩子回到这个家庭会严重伤害他,影响他的身心状态。 如果孩子已满 10 岁,则只有在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恢复父母权利。

如果孩子已被收养且收养未被法院撤销,则通常不允许恢复父母权利。 在相关法院判决发布后六个月后,允许在剥夺父母(或其中一位)父母权利的情况下收养儿童(英国第 71 条)。

5.5. 父母权利的限制

限制父母权利是在不剥夺父母权利的情况下将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 视情况而定,限制父母的权利既可以是保护儿童利益的措施,也可以是责任的措施。

根据第 2 条艺术。 英国第 73 条规定,如果由于父母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将孩子留在身边对孩子造成危险,则可以将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 尤其是,如果其中一位父母患有精神障碍、另一种慢性疾病,或者由于多种困难情况而无法照顾孩子,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父母不应该为这种情况负责,因此,他们不能被追究责任。

父母权利的限制是在法庭上进行的。 限制父母权利的案件按诉讼程序顺序审议,检察官、监护和监护当局有义务参与。 职责包括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的机关和组织(监护和监护机关、未成年人委托等)、儿童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儿童有接触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常生活中:幼儿园、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检察官。

与剥夺亲权不同,限制亲权适用于父母非因自身过错(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生活困难等)而无法适当行使亲权的情况,或孩子留在父母身边对他来说是危险的,因为他们的行为,然而,根据法院的说法,剥夺父母的权利是不恰当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父母六个月的行为受到监护和监护机构的控制。 如果父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其行为,监护和监护机构有义务提起剥夺该父母亲权的诉讼。 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起诉讼。

限制父母权利的后果在艺术中确立。 74 SC。 父母权利受到法院限制的父母,失去了个人抚养孩子的权利,以及为有孩子的公民制定的福利和国家福利的权利。 然而,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人不同,他们可能被允许与儿童接触。 这些接触是在监护和监护当局或与孩子一起抚养的人(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儿童机构的管理人员)的同意下进行的。 如果接触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则不允许接触(英国第 75 条)。

只有在适用此限制的父母(或其中一人)的要求下,才能在法庭上取消对父母权利的限制,但前提是导致这种情况的情况已经消失(造成对孩子的威胁,父母已经从酗酒中恢复过来等)。 如果将孩子送回父母身边违背了他的利益,法院可以拒绝满足要求(英国第 76 条)。

按照艺术。 英国第 77 条还允许在对儿童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立即将儿童从其父母或其他照顾他的人身边带走。 监护和监护机构根据当地自治机构的有关决定立即将儿童带走。 为保障儿童的权利,防止任意行为,监护和监护机构有义务立即将儿童移送通知检察官,为儿童提供临时住所,并在移送决定后七日内通知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父母亲权或限制亲权。

该法律旨在通过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留下一些联系来可能保护家庭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 当有希望恢复正常、健康的关系时,儿童与父母权利受到限制的父母的法律关系构成了他与他们接触的基础。 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权利的限制通常与父母没有过错有关。 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权利受限的父母之间的个人联系的条件是遵守“如果这不会对子女产生有害影响”的规则。 因此,他们之间继续接触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孩子有危险的情况的原因。

不可能有相同的方法。 当父母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原因是父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在病情缓解期间,不干涉他与孩子的会面是有道理的。 此类会议可能是短暂的,并由代孕父母监督。 如果导致限制亲权的危险来自其他家庭成员(被剥夺亲权的父母、继父、祖父等),那么禁止无法消除这种危险的父母的孩子探视是不值得的, 消除它。 不言而喻,与他的联系应该在对未成年人构成威胁的房屋墙壁之外进行。

联系的前提是存在各种形式的交流——从个人(不同持续时间的)会议到在教师、教育工作者、替代父母的人、他的家庭成员面前的短期约会。 这既可以是与孩子的通信,也可以是与他的电话交谈,这有助于与孩子保持联系,在父母亲的时候保持他对父母的良好感觉。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联系的线索会变得更强大,成为消除家庭中存在的危险的真正前提。 因此,孩子与被法院带走的父母的接触问题具有深刻的心理和教育意义。 重要的是,那些有机会评估具体情况、确定孩子的真正兴趣的人同意这种沟通,同样重要的是,他们自己看到与父母(其中一个)的沟通是有用的或者,相反,会伤害孩子。

经监护和监护当局、监护人(监护人)、儿童的养父母、儿童所在机构的管理部门同意,儿童与父母的联系可能发生。 这意味着直接照顾未成年人的所列人员之一的同意。 不需要监护和监护当局对此类同意的额外制裁。 在需要合格建议的情况下,可以由监护和监护当局提供。 [8]

主题 6. 维护义务

6.1。 父母的赡养义务

儿童(未满 18 岁的人)有权以第 48 节规定的方式和金额从其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费。 V SK“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应支付给孩子的赡养费由父母(替代他们的人)支配,并由他们用于抚养、抚养和教育孩子。 当以英国规定的方式确立父子关系时(第 50-53 条),子女与其父母及其亲属享有与已婚人士所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英国第 XNUMX 条) ) .

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或限制父母权利并不能免除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英国第 2 条第 71 条第 2 条第 74 条)。 在考虑剥夺(或限制)父母权利的案件时,法院决定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或其中一人)那里收回子女抚养费(英国第 3 条、第 70 条、第 5 条、第 73 条) )。 同样,在将孩子转移到寄养家庭或家庭式孤儿院的情况下,保留孩子应得的赡养费的问题得到解决(见第 4 条,英国第 154 条,第 10 条) 19.03.2001 年 195 月 50 日第 203 号“关于家庭式孤儿院”的政府法令批准的关于组建家庭式孤儿院的规则)。 应有义务为未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父母的请求,法院有权根据子女的利益,决定将不超过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的 XNUMX% 转入开立账户以银行未成年子女的名义。 如果此类索赔是由根据法院命令或法院判决向其收取赡养费的父母提出的,则由法院根据艺术规则解决。 XNUMX 民事诉讼法典。

对于没有父母照顾的孩子,赡养费是按照艺术收集的。 英国 81-83 并支付给儿童或其养父母的监护人(监护人)。 法律并未免除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即使他们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 为在教育或医疗机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和其他类似机构工作的没有父母照料的孩子从父母那里收取的赡养费记入这些机构的账户,在这些机构的账户中对每个孩子单独核算(第英国第 2 条第 84 款)。 不为每个孩子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 此类儿童的赡养费仅由儿童的父母向这些机构追偿,而不受与儿童有关的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追偿。 这些机构有权将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 授予他们这项权利是为了保护用于抚养儿童的资金免受通货膨胀影响并获得额外收入。 发放的赡养费收入的一半(50%)用于赡养这些机构的儿童。 当孩子离开这样的机构时,他收到的赡养费和流通收入的 50% 记入以孩子的名义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开立的账户(第 84 条)英国)。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源于承认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和平等责任的原则。 父母赡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艺术规定。 8 °CK(另见《宪法》第 2 条第 38 部分)。 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的程序和形式由父母独立决定。 父母有权按照英国的规定就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签订协议(赡养费支付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可以根据协议达成的协议收取和支付赡养费。

如果在父母双方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其条款支付,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修改或终止协议的要求,或承认该协议无效。

如果父母不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他们的赡养费(赡养费)将通过司法程序从父母那里收回。 另一位父母、监护人、监护人或其他履行与儿童有关的监护人或监护人职责的人或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从父母(其中一个)那里为未成年子女追回赡养费。

按照艺术。 在法庭上从父母那里收回的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8 °CC 资金将发放到孩子成年。 但是,根据法院命令或法院判决收取赡养费的未成年人,在未满 18 周岁之前,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2 条第 21 条第 1 款第 27 条) ,然后根据艺术第 2 款支付他的赡养费。 12 °C 停止。

为保障儿童的权益,符合下列条件的,监护监护机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其中之一)追回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

- 父母之间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

- 父母不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费;

- 父母没有为追回赡养费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按月向父母收取以下金额:

? 一个孩子 - 四分之一;

? 两个孩子 - 三分之一;

? 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孩子——父母一半的收入和(或)其他收入。

考虑到各方的财务或婚姻状况以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法院可以减少或增加这些股份的规模(英国第 81 条)。 减少或增加赡养费收取金额的可能性,可以最大程度地考虑受领人和赡养费支付者双方的利益。

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可以按固定金额收取。 艺术中规定了法院有权确定固定金额(或固定金额和股份)的赡养费金额的条件。 83 SC。 如果父母之间没有就支付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达成协议,并且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父母有不规律的、不断变化的收入和(或)其他收入,或者如果该父母获得收入和(或)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实物和外币收入,或者如果他没有收入和(或)其他收入,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按照收入和(或)其他收入的比例收回赡养费父母不可能、困难或严重侵犯其中一方利益的,法院有权确定按月、以固定金额或同时以股份收取的赡养费数额(根据第 81 条英国)和固定金额。

固定金额的大小由法院根据孩子以前的赡养水平的最大可能保留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向父母收取的赡养费数额时,还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和婚姻状况,以及当事人其他值得关注的情况或利益。 此类情况可能包括,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有义务为其提供赡养费的家庭成员的残疾、残疾的发作或存在妨碍继续以前工作的疾病、孩子被录取工作或他的创业活动。

在收取固定金额的赡养费时,该金额以收取赡养费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倍数确定。

6.2. 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

年满 18 周岁的健全儿童必须照顾残疾父母。 这项规定载于艺术。 宪法第 38 条。 按照它,艺术。 英国第 87 条规定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有义务支持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并照顾他们。 父母得到国家机构的支持这一事实并不能免除儿童照顾他们并为他们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 如果孩子逃避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以在法庭上向他们追讨赡养费。 同时,如果法院确定父母曾一度(在子女成年之前)回避为人父母的义务,法院有权免除子女支付赡养费。

向每个孩子征收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和孩子的经济和婚姻状况以及当事方的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来确定。 因此,可以从每个孩子那里收取不同的金额。 如果仅向所有儿童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追讨赡养费的要求,法院有权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考虑其他儿童赡养父母的义务,并因此,确定要回收的具体金额。

父母的赡养费以固定金额收取,并按月支付,随后进行指数化。 当父母和子女的经济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他们每个人都有权要求法院相应增加或减少赡养费的数额,或者免除他们的支付(英国第119条)。

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可以就赡养费的支付达成协议。 不论父母是否残疾或贫困,均可签订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的协议。 在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的赡养费通过司法程序从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那里收取。 对每个孩子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和孩子的经济、婚姻状况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当事人的利益决定,每月支付固定金额。

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法院有权考虑给定父母的所有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无论索赔是针对所有子女、其中一个还是几个。 如果法院确定父母回避父母职责,则儿童可以免除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父母的义务。 父母逃避履行职责的表现可以表现为不关心儿童的福祉和发展、拒绝为他们提供赡养费、辍学和其他行为。

儿童免于向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支付赡养费。 基于第 1 条艺术。 根据英国第 71 条的规定,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基于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孩子的亲属关系而失去所有权利,包括从他那里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成年子女需要为父母支付额外费用(英国第 88 条)。 发生这些费用的程序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吸引成年子女参加司法诉讼,为父母承担额外费用: a) 如果成年子女不照顾残疾父母; b) 在需要额外费用的特殊情况下。 法律包括严重疾病、父母残废、需要为他支付外部护理费用等特殊情况。

每位成年子女产生额外费用的程序和这些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父母和子女的物质和婚姻状况以及当事人的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来确定。 特别是,父母的所有身体健全的成年子女(其子女涉及额外费用)都会被考虑在内,无论是对所有子女、其中一个还是其中几个提出要求。 如果法院认定父母回避为人父母的义务,法院可以免除子女为这些父母承担额外费用的义务。 同样的后果也适用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

总之,我们注意到赡养年迈的父母,他们的物质支持不仅是成年和健全儿童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和公民义务。 不应该忘记这一点,特别是因为父母自己出于道德原因,很少诉诸司法保护,不考虑在法院的帮助下提醒孩子他们的存在是可能的。

6.3. 配偶(前配偶)的赡养义务

配偶(前配偶)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事实)相互提供赡养费。 提供赡养费的条件(法律事实)是配偶无工作能力和需要,即无法以自己的方式提供赡养费。 配偶即使在婚姻解除后仍保留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只要他的残疾发生在婚姻解除之前或婚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夫妻长期结婚的,法院有权在离婚后五年内向达到退休年龄的配偶收取赡养费。

妻子还有权在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之日起三年内获得赡养费。 即使婚姻解除,妇女仍保留这项权利,但条件是怀孕发生在离婚前。 同时,妻子(前妻)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残疾和贫困的事实,因为在怀孕期间,工作能力逐渐下降,到怀孕结束时,在分娩期间和一定时间在他们之后,它完全失去了。 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费用急剧上升:妇女需要额外的资金用于食物、特殊衣物、休息、治疗等,这些费用必须由配偶双方承担。 向妇女支付怀孕和分娩、照顾小孩的国家福利以及支付抚养费的资金(赡养费)并不免除丈夫赡养妻子的义务.

照顾残疾儿童至 18 岁的配偶(前配偶)或第一组自幼残疾儿童也有权获得赡养费。

配偶(前配偶)有权通过签订适当的书面协议并由公证人证明来独立确定赡养费的金额和提供赡养费的程序。 在此类协议中,他们有权自行决定提供内容。 特别是可以设想,无权在法庭上要求赡养费的前配偶将有权获得赡养费。 例如,在婚姻终止的情况下,配偶之一可以通过协议有权获得赡养费,无论他是否残疾和有需要。 可以缔结一项协议,授权配偶接受赡养费,无论他在婚姻结束后的什么时候变得残疾。

在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赡养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残疾和贫困的配偶、怀孕的妻子等)的要求决定收取赡养费时确定。 赡养费的数额由法院以与一定数量的最低工资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确定。 在确定赡养费金额时,会考虑配偶双方的财务和婚姻状况以及双方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 法院收取的赡养费按月支付(英国第 91 条),并需进行后续索引。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有权一般拒绝给予赡养费或将其支付限制在一定期限内:

- 如果配偶(前配偶)因滥用酒精、毒品或故意犯罪而无法工作;

- 在婚姻中的配偶短暂停留的情况下;

- 如果配偶(前配偶)的家庭有不良行为,要求支付赡养费(忽视家庭义务、经常通奸、虐待妻子和孩子等)。

将另一方配偶的赡养费安置在国家支持的残疾人之家,或将其转移给公共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照料)(例如,在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具有生活维护条件的房屋(公寓)可能是免除赡养费支付人付款的依据。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费用(特殊护理、治疗、食物等),则允许此类豁免。 根据第 2 条艺术。 12°CC 如果根据艺术的条件,配偶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将丧失。 89 SC 获取内容的理由。 根据第 1 款法院。 119 考虑到额外费用的性质,英国还可以减少根据先前决定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金额。

领取赡养费的配偶重新结婚时,前配偶的赡养费关系终止。 从那一刻起,他有权从他的新配偶那里获得赡养费。 与此同时,艺术。 12°CC 仅将赡养权的终止与登记结婚联系起来,即实际婚姻关系不影响赡养义务。 这可能会严重侵犯前配偶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不道德的赡养费接受者可能故意不登记结婚以维持赡养权。 因此,如果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未登记结婚以继续从前配偶那里获得赡养费,法院必须适用艺术规则。 12 °C 按法律类推的顺序。 [9]

6.4. 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也需要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成员,无论他们是否住在一起。 法律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和孙子孙女、继子(继女)、实际学生。 指定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是第二优先的赡养义务,对第一优先的赡养义务(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具有辅助(附加)性质。 作为一般规则,只有当其他家庭成员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赡养费时,他们才可能被收取赡养费。

成年和身体健全的兄弟姐妹(英国第 93 条)对未成年兄弟姐妹(全血和混血)的赡养义务仅在后者无法从父母那里获得赡养费(由于父母的死亡,他们的不明失踪,逃避赡养费,他们缺乏必要的资金),以及与残疾有需要的兄弟姐妹有关 - 在后者没有能力从他们的孩子那里获得赡养费的情况下(身体健全的和成人)、配偶(前配偶)或父母。 对兄弟姐妹施加赡养费义务的另一个条件是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赡养费。 如果赡养费的支付不会导致他们的生活水平显着下降,他们就被认为拥有这些资金。

对祖父(祖母)与其孙子(孙女)有关的赡养费义务也有类似规定(英国第 94 条)。 同时,为孙子(孙女)提供赡养费的义务分配给身体健全的祖父(祖母)和残疾的祖父(祖母)。

反过来,有必要条件的成年和健全的孙子女(孙女)有义务赡养需要帮助的残疾祖父母,但仅限于无法从这些人的子女或配偶(前配偶)那里获得赡养费的情况下(英国第 95 条)。

在没有正式确定这些关系的情况下实际抚养孩子的人(所谓的“实际教育者”)如果自己残疾并需要帮助并且无法从其成年健全的孩子那里获得赡养费,或来自配偶(前配偶)。 如果实际学生被抚养和抚养至少五年,并且他们的抚养和赡养由实际教育者适当地进行,则他们将承担维持实际教育者的义务。 在没有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免除实际学生维持实际教育者的义务(英国第 96 条)。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事实上的教育者对其前事实上的学生的赡养义务。

成年和身体健全的继子女和继女(前婚配偶之一的子女)必须支持需要帮助的残疾继父或继母(如果后者支持和抚养他们)(英国第 97 条)。 继父(继母)的赡养义务仅在继子(继女)本人具备必要条件时才赋予,继父(继母)不能从自己的成年和健全的子女或配偶那里获得赡养费(前配偶)。 继父(继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不当,或者抚养赡养费低于XNUMX年。 法律不要求继父(继母)抚养无法工作的成年继子(继女)。

为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祖父祖母、事实上的教育者、继父和继母收取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被支付义务人的物质和婚姻状况以固定金额确定赡养费、赡养费受惠者,以及双方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例如,要求赡养费的人的治疗需求、额外食物、外部护理等)。 在几个人有义务同时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例如,兄弟、姐妹和祖父),他们都有义务平分支付。 但是,法院在考虑到他们每个人的财务和婚姻状况后,有权决定支付给他们的不同金额。 如果仅针对其中一人提出追讨赡养费的要求,法院有权考虑所有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并据此确定其具体金额。 法院收取的赡养费按月支付,并受制于随后的指数化(英国第 98 条)。

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孙女、实际教育者、继父继母的赡养费数额和程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在每个案件中,司法程序中征收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赡养费支付者和接受者的财务和婚姻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值得注意的利益来确定。每月支付的固定金额。 在对多名被告作出法院判决时,法院应说明每个被告必须执行法院判决的比例,或表明他们的责任是连带的(《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07 部分)。

6.5。 支付赡养费的程序

家庭法中有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在没有就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从其他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费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赡养费(第 106 条)。英国)。 同时,法律限制与赡养费支付人签订赡养费支付协议的人提出赡养费要求的权利。 这是因为该协议是一种自愿行为,当协议签订时,双方决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条件收取(分别支付)赡养费。它结束了。 如果有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将不满足追回赡养费的要求。 追讨赡养费的案件由普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审理,当事人为原告和被告。

根据艺术。 《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在法庭上审理案件。 公民的个人参与并不剥夺他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代表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典》(第 49 条)定义了可以担任法庭代表的人:这些人是具有适当执行权力的有能力的人来处理案件。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依法具有代表权的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因此,无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有能力的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在法庭上受到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联邦法律授予该权利的其他人的保护。 依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失踪的公民必须参加的案件,由失踪人财产受托管理的人担任其代理人。

出庭代表不得为法官、调查员、检察官,但以相关机构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情况除外(《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

代表的权力必须在依法签发和执行的授权书中表达(《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 公民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认证:

- 公证命令;

- 校长工作或学习的组织;

- 校长居住地的房屋维修机构;

- 校长所在的人口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以及校长正在接受治疗的住院医疗机构,相关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军队的指挥官(负责人)教育机构,如果授权书由军事人员、这些单位、编队、机构、军事学校或其家庭成员的雇员签发。

剥夺自由场所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

法律代表向法院出示证明其身份和权力的文件。 律师作为代表出庭的权利由相关律师协会签发的手令证明。 代表的权力也可以通过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的口头陈述或委托人在法庭上的书面陈述来确定。

为了按照令状诉讼的顺序考虑索回赡养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提出了为未成年子女索回赡养费的索赔; 2) 该要求与确立亲子关系、抗辩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或涉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要无关(《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对于其他赡养费请求,只能按照诉讼顺序进行权利保护。

赡养费征收人本人、他的代表(见上文关于代表)具有适当证明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54 条)可以启动令状程序。 父母、养父母(如果收养是由一个人进行的)、监护人或受托人、养父母、抚养子女的儿童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签发法院命令的案件的申请人。

有关赡养费的争议在诉讼程序中被考虑,即通过向法院提出要求收回赡养费的要求,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a) 有权领取赡养费的人与有支付赡养费义务的人之间未订立支付赡养费的协议;

b) 法院命令被取消(如果赡养费索赔在令状诉讼程序中得到考虑,并且债务人对执行法院命令提出异议);

c) 已为成年残疾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提出赡养费要求;

d) 债权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需要有关(例如,如果债务人通过法院判决向他人支付赡养费,或者他们根据其他执行文件支付;在要求追讨赡养费的同时,a提出索赔以确立亲子关系;该索赔与争夺亲子关系或母亲身份有关)。

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 对居住地不详或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居住地的被告提起诉讼,可在其财产所在地或在俄罗斯联邦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也可以向其居住地法院提出追讨赡养费和确立亲子关系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29 部分)。

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和内容由艺术决定。 131 民事诉讼法典。 索赔声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

赡养费从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那一刻起,即在所有关于赡养费的追讨的情况下,如果索赔得到满足,赡养费从提出索赔之日起发放,并用于未来。 这是一般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获得赡养费。 因此,有权领取赡养费的人在向法院申请前采取措施收取赡养费,但因赡养费义务人逃避支付而未收到赡养费的,法院可以判决过去一段时间的赡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必须由法院认定,原告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在追讨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有权在法院关于追回赡养费的决定生效之前作出追回赡养费的决定,在追讨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案件中——在法院就追回赡养费作出裁决(英国第 1 条第 108 款)。

追回的赡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婚姻状况确定。 为未成年子女收取的赡养费金额根据艺术规定确定。 81 英国,即每月一个孩子 - 1/4,两个孩子 - 1/3,三个或更多孩子 - 父母收入和(或)其他收入的 1/2。 考虑到各方的财务或婚姻状况以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法院有权减少或增加这些股份的规模。

从工资中扣留赡养费的义务由法律赋予赡养费支付者工作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 按照艺术。 英国第 109 条规定,根据经公证的赡养费支付协议或执行令,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的工作地点的组织管理部门有义务每月从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的工资和(或)其他收入。 赡养费的支付和转移由有义务向接受赡养费的人支付赡养费的人支付和转移,不迟于向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支付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赡养费。 因此,英国根据执行令和公证协议建立了扣缴赡养费的统一程序。 扣留赡养费的义务在于组织的管理部门,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权形式如何。

该立法规定了从工资和等值支付和付款中扣除的金额限制。 因此,在执行执行令时,最多可以向债务人扣留不超过 50% 的工资和同等款项以及引渡,直到收回的金额全部偿还。 在根据几份执行文件从工资和同等付款和发放中扣除时,员工必须保留收入的 50%。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从工资和等值付款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 70%。 本规则也适用于因作者使用其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而取消债务人应得的奖学金、抚恤金、报酬时,已颁发著作权证书,以及合理化建议和已颁发证书的工业设计。

经公证的赡养费支付协议,在该协议和执行文件的基础上扣除的总额超过其收入和(或)其他收入的50%的,也可以代扣代缴赡养费。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

对于被判处劳改的人,行政文件规定的补偿应从所有收入中进行,不考虑判刑或法院命令的扣除。 在惩教所、收容所、监狱、教育所服刑的罪犯,以及在精神病院和住院医疗机构的毒品科工作的人,从所有收入中扣除,不扣除报销他们在指定机构的维持费用。

为确保获得赡养费的连续性,赡养费支付者工作所在组织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规定,以及支付赡养费的人本人有报告工作地点变化的义务, . 根据第 1 条艺术。 根据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赡养费支付协议扣留赡养费的组织的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执行地的法警关于收回赡养费的决定和接受赡养费的人支付赡养费的人被解雇后三天内的赡养费,以及他的新工作或居住地,如果她知道的话。 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必须在三天内通知法警和接受赡养费的人工作或居住地的变化,以及在向未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时,还要通知法警和接受赡养费的人是否存在额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如果因无正当理由不披露上述信息,有此行为的官员和其他公民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对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的财产进行止赎的程序由英国的规范规定。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赡养费支付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费的收取,以及赡养费债务的收取,是从收入和(或)其他收入中收取的。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英国第 1 条第 112 款)。 不能对已支付的金额征收追偿:

? 赔偿对健康造成的伤害,以及赔偿因养家糊口的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人的伤害;

? 在执行公务时受伤(伤、伤、挫伤)的人员,以及在这些人员死亡(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

? 与孩子的出生有关; 许多孩子的母亲; 单亲父亲或母亲; 在寻找父母期间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一组的养老金领取者和残疾人士的照料; 受害者获得额外的食物、疗养院治疗、假肢和在健康受到损害时照顾他们的费用; 维护义务;

? 在有害工作条件或极端情况下工作,以及因核电站灾难或事故而受到辐射的公民,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与孩子出生、亲属死亡、婚姻登记以及解雇员工时支付的遣散费有关的组织。

因此,赡养费的回收是:

1) 来自收入和(或)其他收入;

2)现金:

- 在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账户;

- 根据合同转让给商业和非商业组织(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3) 可以对任何财产征税(如果依法可以对其征税)。

当双方同意支付赡养费时,可以免除赡养费债务的支付或减少该债务,但支付未成年子女赡养费的情况除外(第 1SK 条第 114 款)。 法院有权根据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人的要求,免除他全部或部分支付赡养费的债务,如果它确定未支付赡养费是由于该人的疾病而发生的个人或其他正当理由,以及他的经济和家庭状况无法偿还拖欠的赡养费。 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支付赡养费的人才能获得免除债务。

主题 7. 收养儿童的家庭形式

7.1。 保护无父母照料儿童的权益

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享有特殊保护,国家援助,第 20 条特别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XNUMX 条。

让孩子没有父母照顾可能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艺术。 121 UK 定义了其中一些:

- 父母去世;

- 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保护他的权利;

- 承认父母无能;

- 限制或剥夺父母的亲权;

- 父母隔离(在剥夺自由的场所、医疗机构等)或不愿履行父母义务。

父母对孩子漠不关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拒绝将他带离他所在的机构。 如果这是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那么由于这种拒绝,经过治疗,未成年人属于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类别。

在艺术中​​列出的情况下。 英国第121条规定,监护和监护当局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权益,同时也是这些机构经国家授权实施的权利。 父母的死亡由死亡证明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父母照顾的开始将是它到来的那一天。 在剥夺父母权利、限制父母权利、承认父母无能力的情况下,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失去父母照料。

保护失养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由监护和监护机关承担,包括以下职责: 1)识别失养儿童,并记录在案; 2) 安置此类儿童; 3) 对其维持、成长和教育条件实施后续控制。 本活动为国家授权实施的监护和监护机关的专属权限。 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监护权和监护权,就是监护和监护的机构。 这是他们的特殊职能,超越了行使他们解决当地重要问题的权力,在家庭法关系领域,这在英国直接决定。 《民法典》还规定了地方政府设立监护权和监护权以保护无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有能力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权益。

地方自治机关在行使转移到其管辖范围内的监护权和托管权时的工作安排,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由市章程确定。 这些机构保存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的记录; 根据失去父母照顾的具体情况,选择其安排形式; 对其维持、成长和教育条件进行后续控制(RF IC 第 121 条)。 为了及时识别此类儿童,法律规定与儿童直接接触的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诊所等)的官员以及了解儿童失去父母照顾的公民,有义务向监护机构和儿童实际所在地的监护机构报告(英国第 122 条)。 监护、监护机关在收到此类信息或独立认定失养儿童后,采取措施保障其权益(寻找亲属、为儿童提供临时住所等),并决定安置形式,孩子的进一步教育。

安置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以各种法律形式进行。 首先,他们寻求将孩子转移到家庭中抚养:收养(收养)、监护(监护)或寄养家庭。 在没有这样的机会的情况下,儿童被安置在各种国家机构中抚养:孤儿院、孤儿院、寄宿学校、残疾人之家等(英国第 123 条)。 机构的类型取决于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当孩子因某种原因而没有父母照顾时,国家都会照顾他。 孩子在任何州立儿童机构中的存在并不妨碍他将来被安置在一个家庭中。 为此,所有可以转移到家庭中抚养的儿童都保存在集中记录(在地方、地区和联邦各级),任何想要将孩子带入家庭的公民都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在联邦一级,此类儿童的登记由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进行。

7.2. 收养(收养)

对于没有父母照顾的孩子来说,收养是最首选的家庭教育形式。 子女及其后代与收养人(人)及其亲属之间收养(收养)时,与父母、子女建立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英国)。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养。 这些包括:

1)对养父母的要求(英国第127条);

2) 同意收养孩子的父母(在需要的情况下)或替代他们的人(英国第 129-131 条);

3) 如果孩子年满 132 岁,则同意自己收养孩子(英国第 XNUMX 条);

4) 同意收养人的配偶收养,如果孩子被其中一方收养(英国第 133 条)。

根据法律,只有成年人和健全的男女公民才能成为养父母。 只有配偶可以共同收养孩子。

养父母不能:

- 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由于精神障碍)或部分无行为能力(由于酗酒或吸毒)的公民;

- 被法院剥夺父母权利或限制父母权利的公民;

- 前监护人(保管人)因执行不当而被停职;

- 前养父母因过错被收养法院取消;

- 患有无法抚养孩子或对孩子本身有危险的疾病的公民。 其中包括肺结核、肿瘤疾病、内脏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失代偿期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吸毒成瘾、药物滥用、酗酒等。

收养还要求收养人(未婚)和被收养人之间有一定的年龄差,必须至少16岁(英国第128条)。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例如,孩子认识收养人、依恋他或认为收养人是他的亲生父母),法院可以减少这种差异。

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儿童的亲属,无论其居住地(在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其他国家境内),均享有收养儿童的优先权。

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父母同意收养(《刑法典》第 13 条)。 如果他们: a) 不详; b) 被法院认定为缺失或不称职; c) 被法院剥夺为人父母的权利; d) 不与孩子同住超过六个月且无正当理由(可能是疾病、长时间出差、来自另一方父母的障碍等),不参与抚养和抚养孩子孩子。 在其他情况下,需要父母同意收养。 它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且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由公证人或其他有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或由监护和监护机构)规定的方式证明父母的签名。 收养期间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表达同意(英国第 129 条)。

收养孩子可以由特定的人给予父母的同意,也可以不指定特定的人——这就是所谓的“收养空白同意”。 通常,它是针对被安置在儿童国家机构抚养的儿童而给予的。 法律要求父母双方同意,无论他们是否同居,他们的婚姻被解除或宣布无效(英国第 129 条)。

法律允许在剥夺父母(其中一人)父母权利的情况下收养儿童,不得早于法院关于剥夺父母权利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允许孩子仅由配偶之一收养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按照艺术。 英国第133条规定,收养的先决条件是征得养父母配偶的同意。 夫妻双方已实际终止家庭关系、未同居一年以上且需征得同意的配偶下落不明的,无需征得同意。

为了确保孩子的利益,如果另一方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不允许配偶一方收养(英国第127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健康的配偶在登记处单方面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婚姻,只有在此之后才有可能提出收养孩子的问题。

收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规则(英国第 125 条)进行。 希望收养儿童的公民必须向儿童居住地(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永久居住在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希望收养俄罗斯儿童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分别向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提出申请(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被收养儿童居住地(所在地)自治区或自治区的法院。 提交给法院的申请必须包含养父母本人的信息,他们希望收养的孩子的信息,他们知道的关于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信息,关于遵守收养条件的信息(附上必要的文件) ,以及应养父母的要求——要求更改孩子的姓氏​​、父名和名字、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将养父母记录为孩子的父母。

法院为准备案件审理,责成儿童居住地(所在地)的监护和监护机关就该收养的有效性及其符合儿童利益的情况向法院提交意见。孩子,附上必要的文件(孩子的出生证明,关于他的健康,身心发育的医疗报告等)。

为确保收养的保密性,确立收养的案件均在非公开开庭审理。

如果收养的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并且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则它会做出建立收养的决定。 该决定还反映了孩子个人法律地位的所有变化(他的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和地点的变化,养父母记录为孩子的父母)。

人民法院不同意收养,或者拒绝要求收养人作出上述变更的,公民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规定期限届满后,决定生效。

收养自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成立,即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产生。 收养儿童须在登记处登记。

收养的法律后果。 被收养人的子女获得收养人的孙子女、被收养子女的孙子女——养父母的曾孙子女的法律地位。 被收养的孩子又被置于收养人的父亲和母亲的孙子的位置,而被收养的孩子是养父母的曾孙。 与此同时,被收养的孩子失去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并免除了与其亲生父母和其他亲属有关的义务。

此外,被收养的孩子以及收养人(及其亲属)通过收养不仅获得了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规范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法律分支,其基础是亲属关系事实。 因此,在依法继承时,被收养人与养父母有关,养父母与被收养人有关,是第一阶段的继承人(即与父母和子女在继承权上等同)。

法律还允许保留儿童与其其他近亲的法律关系。 应孩子的已故父亲(母亲)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或祖母的要求,如果孩子的利益需要,他们与孙子(孙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保持(第4条,英国第 137 条)。

如果在收养时,由于失去养家糊口的人(在父母或其中一人去世后),孩子​​有权获得养老金或津贴,他在收养后保留这项权利。

收养之谜。 如果被收养的孩子认为养父母是他的父母,或者如果外界不知道这一事实,那么为被收养的孩子创造最接近自己孩子的生活和养育条件的生活和养育条件将大大促进收养(尽管孩子知道)。 为了保护被收养的孩子和收养他的家庭的安宁,该法律确保了收养的保密性(英国第 139 条)。 参与决定收养及其后续执行的所有官员以及其他知道收养的人都有责任保守收养的秘密。 违反养父母意愿泄露收养秘密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5条)。

取消收养。 如果收养人不恰当地履行了分配给他的父母职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孩子对他的家庭感觉不好,收养不再符合他的利益,收养可能会被取消。

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取消收养(第 14°CC 条)。 为保障收养儿童的权利,撤销收养案件的审理,有监护、监护机关和检察官的义务参与。

按照艺术。 英国第 141 条规定了取消收养的理由,如果收养父母逃避履行分配给他们的父母职责,滥用他们的权利,虐待收养的孩子,酗酒或吸毒,即当收养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侵犯了孩子的利益。

法院也有权基于其他理由,基于儿童的利益并考虑到他的意见,取消收养。 取消收养的原因可能是孩子与收养人之间不了解,收养人客观上无法履行职责(大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等)、病情严重恢复生病的父母,孩子的依恋对象以及收养后无法忘记的父母等。

7.3. 监护和监护

监护和监护是为了在家庭中抚养和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对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设立的。 与收养不同,这些形式的家庭养育是暂时的。 他们的建立不会导致将接受抚养的儿童与本土儿童的权利等同起来。

监护权适用于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确立对儿童的监护权的依据是年龄标准,而不是他的状况。 然而,考虑到在这个年龄他有足够的心理和社会成熟度来独立行动和行动。 监护人还被要求保护他的被监护人免受第三方的任何形式的虐待,争取清醒的生活方式等。监护人在此扮演多种角色:作为父母,作为被授权保护权利的法定代表,以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作为协助被监护人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的人。

监护人(监护人)由儿童居住地的监护和监护机构指定。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为其父母的居住地。 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也可以这样说。 因此,监护(托管)不是在儿童的实际所在地,而是在其居住地登记的地方建立。

建立监护(托管)关系所需的所有文件均由拟定监护和监护机构关于任命监护人(托管)的决议草案的授权人接受。 这个决定是由地方行政首长单独作出的。 它对所有法律实体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设立监护(监护)的期限为监护和监护当局意识到需要安置儿童之日起一个月。 这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他离开的可能性,而被授权保护他的权利和利益的人却不小心离开。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安排监护(监护),则监护和监护当局按照第 123 条规定行事。 XNUMX SC。 监护人(保管人)收到监护人证明。 同时,启动病房个人档案。

监护和监护机构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控制检查的帮助下,对监护人(保管人)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 监督监护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同时,在被监护人的教育、家庭事务、物质支持等方面为其提供各种帮助。

当未成年被监护人年满 14 岁时,监护权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自动成为受托人,而无需就此作出任何额外决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在年满 18 岁时,以及在其结婚或获得解放的情况下,未经监护人特别决定即终止。 此外,监护权和监护权可能因监护人(保管人)被解除或解除履行职责而停止存在。

失去父母照顾并不总是永久性的,因此可能存在解除监护人(监护人)义务的问题。

指定公民为监护人(受托人)时,其道德品质和其他个人素质、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监护人(受托人)家属对子女的态度等。考虑到。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监护人和受托人:

- 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公民(民法第35条);

- 父母权利受到限制;

- 被停职的前监护人(受托人);

- 前养父母因过错而取消领养;

- 患有慢性酒精中毒、毒瘾或其他无法抚养孩子或对孩子本身有危险的慢性疾病的公民(英国第 146 条)。 此类疾病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01.05.1996 第 542 号法令确定。

监护人(监护人)有义务与其被监护人一起生活,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才能在家庭中接受教育(民法第 36 条)。 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和年满 16 岁的被监护人分居,但必须得到监护和监护当局的许可,并且在分居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养育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的权益。

监护人和保管人的职责仅在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义务上有所不同。 14 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称职,因此监护人代表他进行所有交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符合他的利益。 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法律行为能力,他们自己有权进行一切必要的交易,但须经受托人同意(民法第25、27条)。 受托人协助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保护他们免受第三方的滥用。

未经监护、监护机关事先同意,监护人无权进行转让被监护人财产的交易(买卖、交换、赠与、出租、质押等),拒绝其财产权。被监护人(接受继承、追讨债务等),分割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从中分配一部分(包括被监护人拥有的住宅),以及进行其他减少财产的交易(民法第 37 条)。 这些限制也适用于受托人同意其被监护人进行的财产处置交易。

监护人(受托人)、他们的配偶和近亲也无权与被监护人本人进行交易,但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目的的无偿交易(例如,给他一些东西)除外。

监护人(监护人)无偿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益。 对于被监护人儿童的赡养费,监护人(监护人)按照为赡养在国家儿童机构中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而制定的规范获得报酬。

监护人和受托人的行为可以(包括由被监护人本人)向任命他们的监护和托管机构提出上诉。 经查明监护人(受托人)逃避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或者在没有监督和必要协助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被监护人的,暂停其监护人(受托人)履行职责。职责。 如果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离开病房,以及在他受到虐待的情况下,监护人(监护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125 条、第 156 条)。

监护人(受托人)也可以被免职。 这种豁免的理由是:

a) 孩子回到父母身边;

b) 收养儿童;

c) 将儿童安置在国家全力支持的教育机构或其他儿童机构;

d) 监护人(监护人)出于正当理由(疾病、家庭和财产状况变化、与被监护人不了解等)的个人要求。

监护人、监护机构决定解除或者解除监护人(托管人)履行职责的,监护(托管)关系终止。

当孩子年满 14 岁时,监护权在没有正式决定的情况下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将被取代)。 当孩子年满 18 岁或在达到此年龄之前获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当未成年人结婚或获得解放时),监护权自动终止。 如果监护人(保管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和监护也应终止。

7.4. 寄养家庭

寄养家庭是根据希望收养儿童的公民与监护和监护当局之间达成的协议,将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带入家庭的法律形式。 公民希望收养一个(或几个)孩子的称为养父母,转移养育的孩子称为收养的孩子,一个家庭称为寄养家庭。 养父母既可以是配偶,也可以是男女公民。

养父母的选择由监护和监护机关进行。 同时,他们的道德和其他个人品质、抚养孩子的能力、他们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家庭其他成员对孩子的态度也被考虑在内。 以下人员不能成为养父母:

- 被法院认定为无能力或部分有能力;

- 被法院剥夺父母权利或被法院限制父母权利;

- 免除监护人(保管人)的职责;

- 前养父母,如果由于他们的过错而被法院取消领养;

-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孩子职责的人(肺结核、性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患者)。

经监护、监护机关同意,由经必要核实的养父母候补人初步选择移送寄养家庭的儿童(子女)。 一个或几个未成年的孩子没有亲生父母的照顾,包括那些在国家儿童机构中抚养和抚养的孩子,可能会被转移到寄养家庭抚养。 通常,寄养家庭中的儿童(自然和收养)总数不应超过八人。 应养父母的要求,如果有必要的条件,可以将其转移抚养健康不佳的孩子、生病的孩子、发育障碍的孩子、残疾的孩子。 孩子的转移是为了他的利益并考虑到他的意见,如果孩子已经年满 10 岁 - 只有在他同意的情况下。

寄养家庭由寄养父母与寄养父母居住地的监护、监护机关签订的子女(子女)移管抚养协议组成。 合同有一定期限,但不得超过孩子年满 18 岁。 合同必须规定寄养家庭正常运作所必需的条件,保障寄养儿童的权益:儿童的赡养、抚养和教育条件,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寄养人的义务。与寄养家庭等有关的监护权和监护权。 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接受抚养儿童的家庭的生活条件进行审查。

寄养父母与被转移给他们抚养的儿童有关,享有监护人或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第 150 条、第 153SK 条)。 与监护(托管)不同,养父母抚养孩子的工作是有偿的。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了根据抚养子女的数量,向寄养家庭提供的报酬数额和福利。

为抚养每个寄养儿童,寄养家庭按月支付用于食品、衣服、鞋子、游戏、玩具、书籍等的资金,这些资金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儿童国家机构的学生设立的,用于无家可归的儿童父母照顾。 此外,寄养家庭的孩子有权获得应得的赡养费、养老金(在失去养家糊口的人、残疾的情况下)和其他社会支付和补偿,这些款项和补偿将转移到在寄养家庭开设的账户中。银行里孩子的名字。

对寄养家庭儿童的生活条件的控制由与寄养父母签订协议的监护和监护机构进行。 如寄养家庭对子女的赡养、抚养和教育产生不利条件,本机构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在监护和监护机构的倡议下,如果孩子被送回亲生父母或放弃收养,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只有在养父母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养父母的倡议下提前终止合同:疾病、家庭或财产状况的变化、与孩子缺乏理解等(英国第 152 条)。 因提前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财产和财务问题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发生争议 - 由法院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寄养家庭不复存在,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以下是寄养父母与监护和监护当局之间签订的将儿童转移到寄养家庭的协议示例。

关于将在寄养家庭中抚养的儿童(儿童)转移的协议 (示例表格)

G。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200__ 不。 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和监护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151 条行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姓氏、姓名、父名)和公民(_in、_ka)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姓氏、姓名、父名) 居住(_th, _th)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以下简称-养父母(养父母),签订本协议如下:监护权和监护权转移,养父母(养父母)父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姓氏,名字,父名)接受(- f)在寄养家庭抚养孩子(儿童),以下简称寄养儿童: ____________________(姓氏,名字,孩子的父名,编号, 系列出生证明, 由谁和何时签发)

1. 养父母(养父母)承担:

1.1。 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养育一个寄养儿童,组织共同的生活,休闲,互助。

1.2. 为孩子(儿童)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照顾他的健康、身体、心理、精神和道德的发展。

1.3. 保护儿童(儿童)的权益。

1.4. 根据医疗建议和儿童(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儿童(儿童)提供护理和治疗,系统地向专科医生介绍。

1.5。 确保被收养的孩子(儿童)访问普通教育机构,监控他的进步,并与该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保持联系。 如果儿童因健康原因无法进入普通教育机构,请确保以法律规定的儿童可以接受的形式接受教育。

1.6. 将寄养家庭发生对子女(子女)抚养、抚养、教育不利的情况通知监护和监护机构。

2. 监护机构和监护人承担:

2.1。 每月不迟于上月 20 日,按照地区实际价格,根据既定的物质保障标准,将金额为__________卢布的资金转入寄养父母的银行账户。

2.2. 考虑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每季度重新计算抚养孩子所需的金额。

2.3. 每月向养父母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卢布。

2.4. 向寄养父母支付额外的月工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布(针对每个三岁以下的孩子、生病的孩子、发育障碍的孩子、残疾儿童和其他人)。

2.5. 在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内为养父母分配公寓(房屋),以履行养育和赡养养子女(子女)的职责。

2.6. 将购买食物的寄养家庭附在基地(商店) 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付款。

本协议可以通过双方的其他相互义务的协议进行补充(包括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分配临时使用的地块、车辆等)。

2.7. 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在发生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内进行审议,以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移送法院审理。解析度。

2.8.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9。 本协议的期限可以在到期前经双方同意延长____________________。

2.10。 本协议可提前终止:在有正当理由(生病、与子女(子女)不了解、婚姻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养父母主动提出;

在寄养家庭或儿童(儿童)返回父母的情况下,在抚养、抚养和教育儿童(儿童)的不利条件的情况下,在监护和监护当局的倡议下,或收养儿童(儿童)的情况。

2.11.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双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注明终止协议的条件)。

签名:

监护机构及监护(结算户口、地址)(姓氏、职务)

养父母(父母)(签名)

议题八、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制

8.1。 婚姻关系

承认俄罗斯公民在外国领土上缔结的婚姻的条件由英国决定。 无论未来配偶的国籍如何,俄罗斯境内的婚姻形式也由俄罗斯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婚姻只能在登记处缔结。 联合王国第 13 条允许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对某些结婚条件进行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对缔结婚姻条件的规定可能存在特殊性。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结婚,如果未来的配偶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公民,则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 结婚登记通常在向登记处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在结婚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国家婚姻登记按照国家民事行为登记的方式进行。 拒绝登记婚姻可向法庭提出上诉。

每一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与外国公民结婚的条件由其公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例如,当俄罗斯公民与比利时公民结婚时,后者必须遵守比利时法律关于适婚年龄、结婚需要同意、婚姻障碍的要求,以及对于俄罗斯公民而言,英国的要求. 如果两名外国公民在俄罗斯结婚,则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必须适用于他们每个人。 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个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是在结婚时确定的。 这消除了在配偶改变公民身份时可能出现的适用法律纠纷。

家庭法允许在外交使团结婚。 因此,英国规定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缔结婚姻。 婚姻是根据俄罗斯法律进行登记的,因此,在确定缔结婚姻的形式和条件时,将适用英国的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规范由英国,如果有的话。

《家庭法》允许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交使团和外国领事馆的外国公民之间结婚。 这种婚姻在俄罗斯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有两个条件:1)如果有互惠; 2) 如果结婚时的配偶是任命大使或领事的外国公民。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的有效性需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家庭法允许俄罗斯公民之间的婚姻以及俄罗斯公民与外国公民或外国主管当局的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因此,未来的配偶 - 俄罗斯公民 - 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或外国机构在国外结婚。 只要遵守缔结婚姻的国家的法律,这些婚姻在俄罗斯被承认为有效。 这是指该立法关于婚姻形式和条件的规定,因此,例如,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以宗教形式缔结的婚姻在俄罗斯应被视为有效。

承认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在俄罗斯联邦有效意味着它将具有与在俄罗斯境内缔结的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会产生相应的后果。

婚姻无效遵循缔结婚姻时适用的规则。 如果婚姻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缔结的,则宣布其无效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据英国称,缔结时适用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在结婚时适用俄罗斯法律(结婚的形式和程序,俄罗斯公民结婚的条件,外国公民结婚的障碍) ,那么从形式和程序的角度来看,婚姻的无效性以及缔结婚姻的条件将根据俄罗斯法律确定。

俄罗斯联邦承认在其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是由缔结婚姻时适用的法律确定的。 例如,外国公民在国外缔结的婚姻,适用外国关于婚姻形式和条件的法律的婚姻无效,由该外国法律确定。 如果婚姻是在适用俄罗斯法律的情况下在国外缔结的,则可以以违反俄罗斯法律对结婚条件的要求为由宣布婚姻无效。 如果没有相关条约规定的拒绝承认的理由,国际条约包含关于承认家庭案件判决的规则。 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法院关于婚姻无效的决定也必须得到承认(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的承认条件)。

与外来因素离婚。 《家庭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解除俄罗斯公民与外国公民的婚姻以及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时,适用俄罗斯法律规范。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解除婚姻(例如两名外国公民的婚姻)在国外的承认在相关国家根据其立法进行。 在俄罗斯,这样的婚姻将被视为解除(当然,如果该决定符合俄罗斯家庭和程序立法的要求)。

《家庭法》允许在俄罗斯法院解除居住在国外的俄罗斯公民的婚姻; 如果第二个配偶是外国公民,这也是可能的。 居住在国外的俄罗斯公民有权向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申请离婚,如果我们谈论的是婚姻,根据俄罗斯法律,可以在登记处解除婚姻。 同时,领事有权解除配偶之间的婚姻 - 俄罗斯公民,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个永久居住在国外。

根据英国规定,在没有未成年子女的配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在配偶或一方居住地的俄罗斯联邦领事馆进行。其中,基于配偶的共同申请。 如果配偶一方因正当理由(生病、服兵役、居住地偏远等)不能到领事馆,可以由另一方提出联合申请。 缺席配偶在申请上的签名必须由登记处公证或另一配偶居住地的领事证明。 离婚登记是在夫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在配偶之一不在的情况下进行登记。 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缺席配偶的离婚证明通过俄罗斯外交部发送到其居住地的登记处,如果配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以外 - 外交上发送给其所在地的领事居住地。

据英国称,俄罗斯公民有权在俄罗斯境外和外国主管当局解除婚姻。 这种婚姻的解除在俄罗斯联邦被认为是有效的。 规则艺术。 16°CC 应该被理解为我们谈论的是俄罗斯公民之间的婚姻,以及俄罗斯公民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婚姻。

《家庭法》将俄罗斯联邦承认外国关于解除婚姻的决定与做出决定的机构需要遵守其国家有关权限和适用法律的立法联系起来。 如果不满足此条件,则该决定可能在俄罗斯不被承认。 《家庭法》没有将承认外国离婚决定与配偶的居住地(在俄罗斯或国外)联系起来。 这并不排除在确定俄罗斯法院的权限范围(包括在家庭案件中)和解决承认外国判决的一般问题时将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外国解除婚姻的决定意味着承认外国决定与俄罗斯法院(或民事登记处)关于解除婚姻的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外国关于解除婚姻的决定的存在使有理由认为配偶已离婚。 自外国决定生效之日起,婚姻被视为终止。 似乎外国决定生效的日期应根据作出该决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所在州的法律确定。 如果利害关系人反对这种承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承认外国离婚决定的问题由法院根据该人的请求审议。 法院在开庭时考虑申请,检查是否符合承认条件。 与法院对解除婚姻作出公认决定的国家存在国际条约,需要诉诸相关条约并遵守条约规定的承认条件。

8.2. 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确立和争议。 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典》将父子身份(母子身份)的确立和争议从属于儿童出生时为其公民的国家的立法。 儿童的公民身份是在出生时确定的,因此儿童后来(在确定父权时)获得另一州的公民身份不会影响适用的法律。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仍然是孩子出生时为其公民的国家的立法。

父母在其出生时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孩子,无论其出生地如何,都是俄罗斯公民(143 年 28.11.1991 月 1948 日第 1-1 号俄罗斯联邦法第 2 条“关于公民身份俄罗斯联邦”)。 因此,父母的国籍延伸到出生的孩子,并且是他出生时的国籍。 对于只有一个父母是俄罗斯公民的孩子,以下规则适用: XNUMX) 如果另一位父母是无国籍人,那么无论出生地,孩子都是俄罗斯公民; XNUMX) 如果第二个父母是外国公民,孩子的公民身份问题,无论其出生地点如何,均由父母书面协议决定; 在没有这样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孩子出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他将获得俄罗斯公民身份,否则他将成为无国籍人。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父母不详的儿童在登记处登记为俄罗斯公民,因为据推测他的父母是俄罗斯公民。 在俄罗斯领土上出生的其他国家(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或其他外国)公民的子女也可以获得俄罗斯公民身份,前提是这些国家不授予孩子公民身份。 俄罗斯联邦公民也将是在其领土上出生且父母无国籍的儿童。

根据英国,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确立或质疑父权(母性)的程序由俄罗斯法律确定:确立或质疑父权(母性)程序的规则——行政或司法——受应用。 这也适用于根据英国适用外国家庭法的情况。 在俄罗斯法律允许在登记处确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例如,在确定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的人的亲子关系时,通过提交父亲和母亲的联合申请在登记处,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孩子的父母有权向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申请建立亲子关系。 但是,只有在至少其中一个配偶是俄罗斯公民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亲子关系。

适用于父母和子女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应适用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同时,如果我们谈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则该规则涵盖了赡养义务。 从艺术的措辞。 英国第 163 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残疾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有意义的。 父母和子女的赡养费和其他权利和义务,依照本条规定,由他们共同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共同生活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无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均由俄罗斯法律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出发点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与其共同居住国的法律关系最为密切。

当当事人没有共同的居住地且居住在不同的州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孩子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当母亲与孩子一起住在俄罗斯,而父亲住在国外时,如果孩子是俄罗斯公民,则必须由俄罗斯法院根据俄罗斯法律和孩子所在国的法律确定从父亲那里获得的子女抚养费如果孩子是外国公民,则公民身份。

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子女抚养费,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应原告的请求,孩子永久居住地所在州的立法可以应用。 该规则适用于具有一州公民身份的儿童居住在另一州境内的情况。 儿童居住国的立法与原告对此申请的要求(请求)的存在有关。

应在做出决定时确定英国与适用法律的决定相关联的特定国家的国籍。 因此,如果一个出生时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孩子在做出决定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最后的国籍应该被认为是决定性的。

在俄罗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决定,包括关于追回赡养费的决定,是在存在规定承认和执行这种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独联体国家 22.01.199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的公约》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法律援助的一些双边协定允许承认和执行家庭事务中的外国判决,但须符合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

8.3. 收养(收养)。 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俄罗斯儿童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收养的问题根据养父母为公民的国家的法律解决 - 未来的户主,作为一项规则,孩子到他的国家。 收养过程中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关于收养年龄、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未来在外国收养的稳定性。

如果孩子被不同国籍的配偶收养,那么显然必须满足丈夫为公民的国家和妻子为公民的国家的立法规定的要求。 无国籍人收养子女的,收养按照无国籍人永久居住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办理。 公民身份(无国籍)在申请收养或取消(如果提出取消收养问题)时确定。 在这样做时,应牢记与确定公民身份有关的一般规则。

养父母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同时符合俄罗斯法律关于在收养期间确保儿童利益的要求。 如果不符合外国相关法律或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要求,则不予采纳。

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收养外国公民需要适用俄罗斯法律。 收养人的外国公民身份也在收养过程中被考虑在内:收养儿童的机构 - 外国公民,必须按照英国的规定,获得儿童的法定代表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孩子是其中的公民,并且如果根据该州的法律要求,孩子同意收养。

英国的规范旨在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并具有一般限制性:无论收养人的公民身份(以及因此适用的法律)如何,在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不能进行收养,被收养的可以取消。

《家庭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收养儿童——居住在国外的俄罗斯公民,前提是由养父母为其公民的外国主管当局实施。 只需证明儿童或其父母在出国前居住在其境内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当局事先批准了收养。

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亲属的赡养义务仍在继续,尽管他们居住在不同的国家。 《家庭法典》确定了适用于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利于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的立法(英国第 164 条;本条不包括配偶和前配偶的抚养义务)。 规范艺术。 164 英国是指双方共同居住地所在州的立法。 因此,当当事人在俄罗斯联邦共同生活时,无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都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法律适用于此类情况。

在没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根据申请赡养人的国籍确定。 该法的出发点是残疾年迈的父母和其他要求赡养费的人比成年子女更需要其国家立法(国籍国的立法)的保护。

主题 9. 公民身份行为

有关民事地位行为登记的一般规定载于艺术。 47 GK。 民事行为登记机关的确定、登记程序、民事行为记录变更、恢复和注销程序、行为簿和证明的形式、程序和条件用于存储行为书籍,艺术第 4 段。 《民法典》第 47 条提到了《民事行为法》的权限。

民事行为必须代表国家在登记处进行强制登记。 受国家登记的公民身份行为清单由艺术第 1 款确定。 47 GK。 它是详尽无遗的,不受宽泛的解释。 根据该条例,下列项目须经国家登记:

1) 出生;

2) 婚姻;

3) 离婚;

4)收养(adoption);

5) 亲子鉴定;

6) 更改姓名(实名、姓氏和父名——民法第 19 条);

7) 公民死亡。

这些事件的国家登记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将许多重要权利和义务的出现、变化或终止与此类事件联系起来。 所以,随着孩子的出生,他的父母有做父母的权利和责任,有抚养的责任; 一个人去世后,就产生了与其财产有关的继承权、为其未成年子女领取养恤金的权利等。

国家登记的目的是为相关事件的发生和发生时间建立无可争辩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登记行为以法律形成(法律终止)价值,即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仅在公民身份行为登记之时产生或终止。 婚姻登记(第 1° CK 条)和离婚(在登记处解散的情况下 - 第 25 SK 条)非常重要。

公民身份行为的登记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了解人口的动态(有多少人出生、死亡、结婚等)。 这些数据对于制定基于科学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是必要的。

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组成的登记处的地方机构进行。 居住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公民身份行为由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登记。

在民事登记处成立或恢复之前,根据宗教仪式实施的公民身份行为被认为是有效的(例如,在被占领土的伟大卫国战争期间)。 它们等同于在登记处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需要随后的国家登记。

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是通过在适当的表格上起草两份相同的公民身份行为记录副本来进行的,其中包括有关公民的必要信息和公民身份行为本身。 根据制定的记录,公民将获得一份证书 - 证明国家登记公民身份行为事实的文件。 证书表格印在盖章纸上,是严格负责的文件,每张表格都有一个系列和编号。 这些文件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06.07.1998 年 709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实施联邦法“关于民事行为”的措施的法令批准。关于民事行为的法律决定了什么特定信息应输入公民身份法的特定记录(关于出生、婚姻等)以及相关证书。

在一个日历年内编制的公民身份记录的第一和第二副本(针对每种类型的记录)按时间顺序在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簿(证书簿)中形成。 行为簿的保存期限为公民身份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十五年。 在此期间之后,行为书籍被转移到国家档案馆。 法案书的第一份副本存储在其编制地的登记处,第二份存储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当局中,其权限包括组织在该地区对公民身份行为进行国家登记的活动.

要制定公民身份法案,公民必须提交作为公民身份法案国家登记基础的文件(例如,既定形式的出生或死亡证明、孩子的父亲和母亲的联合声明)未结婚的,关于确立亲子关系或决定法院确立亲子关系等),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法案的每份记录都必须由申请人阅读,由申请人和制作记录的雇员签名,并加盖登记处的印章。 公民身份法的国家登记的正确性和条目质量的责任分配给相关登记处的负责人。

登记处员工已知的与国家登记公民身份法案有关的信息是个人数据,被归类为机密信息,访问受限且不得披露。 只有在法院(法官)、检察官办公室、调查或调查或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的要求下,登记处才有权提供此信息。

拒绝对公民身份行为进行国家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提出上诉,其权限包括在特定地区组织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活动,或法院。

公民身份记录的更改或更正由登记处应相关方的请求(例如,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错误时:歪曲、遗漏信息等),根据法院判决(例如,基于法院决定在质疑父亲身份时排除有关孩子父亲的信息),基于行政当局的决定(例如,监护和监护当局更改孩子姓名或姓氏的决定 - 第 59 条英国),基于其他编制的公民身份记录(例如,在出生证明中的更改是根据亲子关系或收养记录进行的)。 登记处拒绝对公民身份记录进行更改或更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必要的更正或更正将由法院裁决作出。 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能在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更正或更改公民身份记录。

如果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证书丢失,公民可以根据公民身份行为的记录由登记处签发第二份证书。 民事身份行为本身丢失的记录只能在法院判决确定相应民事身份行为登记事实的基础上恢复(《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的通知,其权限包括组织该地区公民身份行为的国家登记活动,关于没有初级(或恢复)公民身份行为的记录。 根据恢复的公民身份行为记录,向公民颁发公民身份行为国家登记证书,并附上记录已恢复的说明。

公民身份记录的撤销由存储这些记录的登记处根据法院判决进行:承认婚姻无效; 撤销法院关于解除婚姻的决定; 宣布公民死亡的法院判决的废止等。从废止的那一刻起,公民身份行为的记录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基于此条目颁发的证书也不再有效。

笔记

  1. 雅科夫列夫 V.F. 民法规范公共关系的方法。 斯维尔德洛夫斯克,1972 年,第 153 页。
  2. 里亚森采夫家规。 M.,1971 年。S. 51。
  3. Antokolskaya M.V. 家庭法:教科书。 M.:Yurisg,2002。S. 95。
  4. Nechaeva A. 家庭法。 讲座课程。 米,1998 年。
  5. Antokolskaya M.V. 家规。 第 155 条。
  6. 这份婚姻合同样本是由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的一名雇员 L.B. Maksimovich 制定的。
  7. Antokolskaya M.V. 家规。 第 197 条。
  8. 科罗廖夫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评论。 M.:法律之家“Yusticinform”,2003 年。
  9. Antokolskaya M.V. 家规。 第 230 条。

作者:格拉西莫娃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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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们发现,死于寒冷的人数是死于高温的人数的 20 倍。

人们普遍认为,高温会对身体产生不利影响——它们会使心脏衰竭、血压升高并导致脱水。 许多医生称冬季天气最适合健康和美容。 一组来自不同国家的科学家进行的大规模研究证明,一切都恰恰相反。

专家们研究了 74 年至 1985 年在 2012 个国家的 384 个不同地点发生的 13 万人死亡。 他们的气候范围从温带到亚热带。 科学家们收集了有关平均温度、湿度和空气污染水平的数据,以了解人们最不可能死于哪种天气。

在研究的所有死亡人数中,平均有 7,71% 是由特定地区的异常温度直接造成的。 在泰国、巴西和瑞典等一些国家,这一数字较低,为 3%,而在中国、意大利和日本,这一数字高达 11%。 科学家们惊讶地发现,在“天气”死亡总数中,有 7,29% 与感冒有关。 只有 0,42% 的人死于高温。

另一个令人惊讶的是,极端温度仅导致 1% 的死亡,其余的发生在温度计读数略有下降或上升的情况下。 根据该研究的作者,卫生服务通常只在炎热的时候才启动,但他们显然需要在寒冷的天气开始时更加注意,即使是很小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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