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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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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2. 公司法的主体
  3. 公司法方法
  4. 公司法的功能和目标
  5. 公司法制度
  6. 公司法作为一门科学和学术学科
  7. 公司法和公民社会
  8. 公司法的渊源
  9. 企业规范的概念及其类型
  10. 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11. 公司法律关系主体
  12. 法律行为能力的特征和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13. 企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义务与权利
  14. 公司法律关系的对象
  15.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6.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法人类型
  17. 法人的组成文件
  18. 法人实体名称及其代表处
  19. 法人实体的责任
  20. 重组法人实体
  21. 清算法人实体
  22. 债权人债权清偿顺序
  23.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公司)的概念
  24.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5.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公司)的转型
  26. 破产的概念和法律内容
  27. 破产警告
  28. 观察程序
  29. 临时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0.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1. 仲裁法院的破产案件程序
  32. 财务复苏
  33. 行政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34. 外部管理
  35. 外部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36. 外部管理人员的停职、解除职务
  37. 外部管理计划
  38. 外部经理的报告
  39. 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程序概念
  40. 破产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达成友好协议
  42. 全面伙伴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43. 普通合伙企业管理
  44. 普通合伙的成员
  45. 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
  46. 信仰伙伴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47. 有限责任公司
  48.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文件
  49.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和重组
  50. 附加责任公司
  51. 股份公司
  52. 股份公司的类型
  53. 成立股份公司
  54.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55. 股份公司清算与重组
  56.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概念,它们的类型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其规范旨在规范企业和作为民法主体的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中的公共关系。 “corporate”一词来自拉丁语词根,意为协会、公司、社会、联合,联合努力的应用,共同的存在。

“公司法”一词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和狭义。 从广义上讲,公司法是规范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和创建程序的一套法律规范。 狭义上,公司法是商业组织的所有者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该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 就本研究而言,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最受关注的。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概念分支,如商法、公司法、合作法、经济法。 为了正确理解这些行业所规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分。 这些行业都有共同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公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 是俄罗斯民法的一个分支,即相对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

2) регулирует обществен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касающиеся создани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 правового статуса хозяйствующих субъектов в РФ, т. е.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3) состоит из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х норм, объединенных в институты.

公司法既没有独立的规制主体,也没有区别于民法规制方式的特殊法律规制方式。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与民法主体构成范畴相关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公司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这丝毫不减其重要性。

迄今为止,公司法是法律服务活动中最相关的领域之一。 公司法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始于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通过。

如果外国组织的活动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则其组织地位在俄罗斯联邦得到承认或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俄罗斯法律。 同时,外国组织的活动基于俄罗斯法律,因此受公司法的法律约束。

2.公司法主体

法律分支的主体是该分支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社会关系。 确定公司法主体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一个分支,而是一个分支,也就是说,它的行为就像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公司法的目的不是规范与民法有关的所有社会关系,而只是规范民法关系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子行业是一个相当狭窄的专业领域。 因此,公司律师主要专注于公司事务。

公司法的主体比股份法的规制主体更广泛,因为公司法的规制主体包括对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制,而不仅仅是股份公司。

经济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规范在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经济法与公司法的概念非常接近,因为它也旨在规范类似且在许多方面重合的法律关系。 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意味着对所有经济实体的法律规制,包括没有形成法人实体的企业家,而公司法仅意味着集体实体。

至于商法,是经济法的代名词,但更现代。

公司法的主体范围比合作社法的规制主体要广泛得多,因为合作社法的规制主体只涉及合作社的创建、运营和法律地位,而公司法规范合作社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参与者数量要多得多。 这两个行业的监管主体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这些细分行业的法律监管对象也非常相似,但绝不等同。

公司法的主体是关于经济实体的创建、活动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实体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 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集体实体(组织)。 当提到公司法的法律规范主题时,特别重要的是组织与企业活动、经济活动、利润、组织所有权形式等概念的正确关联。

3.公司法方法

公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其规范旨在规范企业和作为民法主体的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中的公共关系。

“corporate”一词来自拉丁语词根,意为协会、公司、社会、联合,联合努力的应用,共同的存在。

“公司法”一词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和狭义。 从广义上讲,公司法是规范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和创建程序的一套法律规范。

狭义的公司法是由商业组织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制定并规范该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 就本研究而言,公司法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最受关注的。

法律规制的方法是影响一组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

法律调节的方式才是对社会关系影响最有效的方式。 行业方法论是对一定社会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一套手段和方法。 由于公司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因此完全适用民法方法。

民事法律规制的基本方法,因此公司法是法律规制的决定性方法。

决定性方法的本质在于立法者对法律主体使用许可,通常为主体提供多种行为选择,即可能行为的选择。 决定性方法特别表现在主体有权从民法规定的活动中选择一种活动形式。

但是,在实施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时,不可能只采用决定性的方法,因此也采用了法律规制的命令性方法。

祈使法涉及主体在法律上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义务或对某些行为的禁止。

就公司法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与经济组织的活动、创设和法律地位有关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规定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更为重要。

迄今为止,公司法是法律服务活动中最相关的领域之一。 公司法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始于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通过。

4. 公司法的功能和目的

每个法律分支都在社会和国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法律分支的功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允许识别和研究特定分支的法律监管方向。 该部门的职能与对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目标、法律部门的任务等概念密切相关。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职能包括:

1) 预后;

2)认识论的;

3)意识形态;

4)其他功能。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以及任何其他科学的认识论功能是主要功能。 科学的认识论功能源于一个人认识他周围的世界,包括其社会现象的可能性。 同时揭示了这些现象的特点和鲜明特征,以及它们的发展规律。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作为一门科学创造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一个概念工具,发展了法律范畴。

预测功能与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认识论功能密切相关,并基于科学突出某些法律现象发展模式的能力。 由于这种现象发展阶段的概括,可以预测其发展的后续阶段。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思想功能是学生在学习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过程中,发展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

最普遍的概念是法律分支目标的概念。

公司法应规范经济组织的创建和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其法律地位,即公司法规范与俄罗斯联邦民法主体相关的地位关系。

公司法的目标如下:

1)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2)确定经济组织的组建程序;

3) 确定经济组织活动的程序。

法律部门的任务是由法律部门的目标决定的,需要立法者决定的问题。 例如,如果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目标之一是确定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那么该目标对应于实现该目标的多项任务。

例如,实现这一目标的任务是:确定股份公司、生产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完成任务是实现公司法目标的关键。

五、公司法制度

一致性是法律的主要标志之一。 ^ 一致性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固有的。

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于希望以逻辑顺序呈现它,以简化。

法律规则的系统化,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体系的含义是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子部门、机构和子机构。

分支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分支法是俄罗斯联邦公司法。 就法律制度而言,例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协议、法人的国家登记、法人的责任等制度均在公司法中得到承认。

法律制度是法律的内在结构,体现了其内容。 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内在内容密切相关。

要正确、最全面地理解公司法制度的本质,有必要了解其在民法制度中的地位,因为公司法主要是民法的一部分。

公司法学体系是公司法学的内部结构。 公司法的科学体系与法律分支的体系有很大的不同。 公司法在民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甚至不涉及一般的法人实体,而是涉及某些参与民事流通的组织,称为经济实体,即以从事创业活动为主体的组织。

作为民法分支的公司法体系包括以下部分:

1) 关于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的一般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3)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5)附加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6)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

7)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法律地位。

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镇单一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法律监管不涉及公司法的法律监管主体,因此不包含在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体系中。 公司法系统的每个单独元素都形成了自己的子系统。

公司法学体系在内容和范围上都不同于行业体系。

法律的系统性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应用、法律研究的逻辑结构化过程和充分的认识。

6. 公司法作为一门科学和学术学科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作为一门科学、学术学科和法律分支,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科学研究法律部门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 该学科提供科学材料供学习。

与“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学科相关的主要是科学。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作为一门科学、学术学科和法律分支,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科学研究法律部门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 该学科提供科学材料供学习。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科学本身是关于某些现实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是关于任何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Что касается системы наук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то необходимо отметить, что эта система производна от системы отрасл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РФ в части правовых институтов, относящихся к подотрасл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Система наук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содержит все разделы системы подотрасл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плюс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разделы - такие, как история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история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зарубежных стран, современные модел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 понятие, предмет, метод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и его место в системе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функции, роль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нормы, институты, признаки корпоративного права РФ и т. д.

Это является одним из проявлений второго основного признака науки - достаточной степени теоретизированности. Теоретическая база является необходимым атрибутом науки. Доводы науки оцениваются не только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их практического значения, но и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их теоретической обоснованности. Само существование науки обусловлено существованием теории этой науки.

科学就像法律的一个分支,在社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学科也有自己的体系、职能和目标。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学科在高等和中等法律和经济专业教育机构以及各种特殊教育机构的法律和经济系中教授。 该学科在许多参数上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司法科学不同。 该学科的目标是教导学生,让他们了解特定的社会关系群体及其法律调节的基础知识。 学术纪律非常重要,因为实际上正是通过它,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科学的规定才引起了群众的注意。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作为一门学科在“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课程框架内教授。

7. 公司法和公民社会

以公司法规范为基础的发达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标志之一。

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关系和制度体系,其本质特征是保障公民的生活。 从研究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可以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进行。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而且这个水平是相当高的。

在俄罗斯联邦,私有、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以同样的方式得到承认和保护。

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经济基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私有财产。 保护公司财产是其活动有效的先决条件。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除非法院判决,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为国家需要征用财产,只能在事先得到同等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它不仅保护个人所有者,而且保护集体所有者,鼓励财产的自由处置。 这为创业活动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创业活动是企业实体的活动。

公民社会与俄罗斯联邦公司法问题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您所知,公民社会及其存在主要涉及该社会私人实体的利益领域,面对各种组织行事. 这些组织有不同的地位,但最终都对公民社会的存在感兴趣。 公民社会被要求在社会中体现实施私人法人资格的主体的利益。 对于公司组织——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主体,公民社会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在公民社会之外,由于缺乏对其利益的适当保护和这种保护的经济基础。 但是,正如企业需要公民社会一样,公民社会也需要他们,因为公民社会不能“自上而下”,对于一个正常发展的公民社会来说,私人的主动性是必要的。

私人倡议应由私人实体(个人、公司)实施。

8. 公司法的渊源

1.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所有立法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宪法包含与公司法直接相关的规范。

2.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因为企业实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基础是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基础上建立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民事交易参与者的条款,并规定了包括公司在内的这些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普遍渊源。

3. 以下联邦法律与公司的法律地位最直接相关:

1)《关于在国家控制(监督)过程中保护法人和个体企业家权利的联邦法》;

2)联邦“破产(破产)法”,根据该法,商业组织在该组织破产的基础上进行清算;

3) 联邦法“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

4)《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的联邦法》;

5) 《有限责任公司法》联邦法;

6) 《关于股份公司的联邦法》。

4. 公司规范也包含在国际条约中:

1)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1 年 1980 月 XNUMX 日);

2)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政策和创业支持部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之间的创业支持领域合作协议(维也纳,8 年 2001 月 XNUMX 日);

3) 8 年 1999 月 XNUMX 日《关于建立联盟国的条约》。

5. 章程:

1) 18 年 1996 月 1210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保护股东权利和确保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2)俄罗斯联邦政府30年1997月1373日第XNUMX号“关于企业和其他商业组织改革”的法令;

3) 4 年 2002 月 421 日第 XNUMX/r 号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命令“关于应用公司行为准则的建议”中包含的公司行为准则。 它只是有条件的法律渊源,因为其中包含的规范本质上是咨询性的。 但是,在《企业行为准则》的文本中,却有企业法的惯例。 同时,这种文件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指示性;它本身就激发了公司法领域的私人主动性。

6. 司法实践: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颁布的法令。

7.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特点之一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公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议被承认为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渊源。

九、企业规范的概念及其类型

俄罗斯联邦的公司法规则被认为是国家制定(例如通过颁布法律)或批准(通过授予缔结监管协议的权利)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正式定义,它确立了公司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

公司法规范包含在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来源中: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主体的法律、附则、监管法律文件、监管协议。

法治结构是法治的内在结构。 法治的结构包括法治的要素。 法治结构中这些要素的数量和特征取决于被规范的法律关系的特征。 传统上,法治结构包含三个组成部分:假设、处置和制裁。

假设是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它决定了规则运行的条件。 根据定义,处置是行为规则。 制裁是对在假设规定的条件下违反处置规定的规则的责任类型和衡量标准的指示。

至于公司规范的分类,就其性质而言,是指民法规范。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特点是规范-原则、规范-定义和规范-行为规则。

根据法律规制的方法,命令性规范和决定性规范是有区别的。 命令性规范要求无条件服从,决定性规范提供了公司法律关系主体选择行为选项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的公司法规范是指在联邦一级制定的规范,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管理属于俄罗斯联邦的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的层次,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规范可以参考法律和附则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有授权、约束和禁止的规范。

法治的呈现方式有直接的、笼统的和参照的法治呈现方式。

一个法治的直接陈述的例子,当法治的所有三个要素(假设、制裁、处置)都在规范性法案的一个条款中给出时。

立法者在指称的表述方式上,指的是同一规范性行为的另一条款或另一具体规范性行为,其规范也规范相同的法律关系。 呈现的参考方法特别适用于公司规范和一般民法。

在呈现法治的一揽子方法中,规范性法案的条款不包含对特定条款或规范性法案的提及,而是对立法的提及。

10、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公司法律关系是一种受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规范规范的公共关系。

公司法律关系受国家保护,具有意志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意愿,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意愿。

公司法律关系具有特定性质,即始终代表某人与某人的关系,而不是抽象的主体。

公司法律关系对其参与者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主体作为公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根据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力。

公司法律关系与民法关系相关,这就预先确定了这些法律关系的规制方式。

至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理由,通常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不同的分类。 公司法律关系有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 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程度。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定义足够明确,以便将其个体化。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多个主体相互赋予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中一个主体的权利与另一个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亦然。 绝对法律关系意味着仅存在一个主体的指示——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被赋予与无限范围的人相关的某些权利(或权利)。 这个主体具有主观权利,而这种主观权利与无限范围的人的法律义务相对立。

公司法律关系也有简单和复杂之分。 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参与者的构成。 在简单的法律关系中,涉及两个主体,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涉及两个以上。

一般法律关系,特别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它们只有在有某些理由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因此,对于公司法律关系的存在,两个组成部分的存在是必要的:物质(公共关系)和法律(俄罗斯联邦管理公共关系的公司法)。

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内部安排(结构)。 公司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以下要素构成:

1)企业法律关系主体;

2)公司法律关系的对象;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1、公司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是具有公司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并按照这些规范被赋予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关系主体。

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一个特点是其具体内容是集体实体。 正是这一组织时刻构成了将公司规范统一为俄罗斯联邦民法范围内的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分支的基础。 该集团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主体的一个特点是他们行使私人法人资格。

公司法律关系主体中,有集体和个人之分,实现了私人法人资格。

公司关系的主题包括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

商业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体,商业合伙企业是主要是人员联合体的组织。

商业合伙可以以两种形式存在: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 создаются в одной из трех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ГК РФ форм: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й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общество с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и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如果另一家(主要的、参与的)公司拥有超过 20% 的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超过 20%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资本,则一家商业公司被认定为从属公司。

公司法律关系的个人主体是具有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

有限合伙意味着存在两种类型的公司法律关系个体主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包括对公司有权利和义务的参与者。

股份公司的成员称为创始人或股东。

法人实体是公司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53 条)。 它们是公司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

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仅限于一定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律地位与一般民法相比,具有某种特定的色彩。 这样的主体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发挥着相当特殊的作用。

经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执行机构的权力可以协议转让给其他商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经理)。

12. 法律行为能力特征和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企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商法组织是研究公司法的特殊主体,其法人资格具有特殊性。

法人资格、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等概念与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概念密切相关。 法律人格——成为法律主体的能力。 成为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等特征。 只有所有这些要素无一例外地存在,才能作为法人资格的基础。

法律能力是指某人能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这种能力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 在确定集体法律主体、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方面,法律行为能力具有比较特殊的特点。 有几种类型的法律能力:一般的、部门的和特殊的。

一般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一般而言,无论特定人是否存在特定权利,原则上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的法律行为能力。 特定行业的法律能力是指在一个行业内完全可以实施的法律能力,例如税务、劳动等。特殊的法律能力是指实施时需要主体具有附加特征的法律能力,这些特征表现在他所获得的知识、通过的任何程序、存在一定的经验等。

法律能力——特定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通过其行为履行职责的能力。

狡猾——某人对他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侵权行为是法人人格的本质属性,因为在公司法律关系主体的圈子中包含一些不负责任的实体,会对公司法律关系造成重大损害。

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是特殊的,因为它的取得需要获得特殊的地位——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 法人实际上具有相同的获得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时刻,因为法人同时产生并被赋予与法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律关系的个体主体的法律能力也很特殊,因为它的存在又与许多特定情况有关,例如,一个人参与商业伙伴关系的股本。 在他的这种参与的存在下,他获得了参与者的地位。

13、企业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义务和权利

Содержание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х правоотношений: складывается из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обязанностей и субъективных прав.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е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х правоотношений происходит именно через установление определенных прав и обязанностей для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законом субъектов.

公司法(狭义)包括特定人自行选择行为模式的能力。

公司义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存在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的义务。 义务和权利相辅相成。

公司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规范的约束。 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强制履行义务,即责任的开始,在公司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可以以多种方式表达。

在公司法律关系中,义务与权利一样,可能来自法律规范或组织的当地规范。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права и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возникают из оснований,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законом и иными правовыми актами, а также из действий граждан 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которые хотя и не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ы законом или такими актами, но в силу общих начал и смысла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порождают гражданские права и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этим корпоративные права и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возникают:

1) 来自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以及来自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

2)来自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律规定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基础;

3) 来自确立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由于公民和法人的行为;

5) 由于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有关的事件。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法人实体自行决定行使民事权利。 法人实体拒绝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的终止,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人实体的民事权利不是无限的,其行使范围应尽量不影响其他人(公司和个人实体)的权利。 法人组织在行使权利时可以限制他人的权利,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 条规定。 XNUMX “行使公民权利的限制”。

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方式保护公司组织的权利,这些方式完全没有必要由法律规定。

14、公司法律关系的对象

充分的法律关系总是发生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就某些客体而言。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观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周围现实现象。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的一部分,因此,在确定公司法律关系的对象时,有必要考虑法律关系对象的规定和执行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关系。

这就是说,如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产关系,那么公司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经济组织内部的财产关系,例如组织创始人之间与股本有关的财产关系。 如果民事交易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对民事法律关系很重要,那么并非所有民事交易主体对公司法律关系都具有首要意义,而只有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主体,即公司和公司的个人主体俄罗斯联邦法律。

如果整个民法的特点是对专有权对象的规定,那么对于俄罗斯联邦的公司法而言,专有权可能会在引入一个人将其作为股份使用的权利方面具有意义。参与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

公司规范规范的对象是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创建和运作的程序以及这些关系中包含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指定公司法律关系对象的标志:

1) 关于这些客体的关系通常在公司法主体之间发展;

2) 这些物品作为财产、组织活动的程序和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法律规定主体的其他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的公司法可以称为地位法,因为经济组织地位的确立在其中至关重要。

从公司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可以看出,目前不可能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将其与民法客体隔离开来,因此,就俄罗斯联邦公司法而言,我们不谈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但谈论一个分支。

俄罗斯联邦公司法客体的特殊性在于,公司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主体的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公司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行为,会出现对该主体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5、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法人被认定为拥有、管理或经营单独财产并对其承担义务的组织,可以自行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代表,承担义务,在法庭上做原告和被告。

法人实体的标志:

1) 是一个组织;

2) 有单独的财产;

3) имущество принадлежит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на праве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го ведения или oneратив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4) 对其与该财产的义务承担责任;

5) 可以代表自己行使和取得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

6) 可以代为履行职责;

7) 有权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 法人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

平衡或估计。 这种平衡或估计是法人财产隔离和组织独立的标志之一。 法人实体的分部也可能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但是,这种资产负债表不能被确认为独立的,因为它不能反映法人实体分部的所有成本。

法人作为民事交易的参与者,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享有与其章程规定的活动目标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相关的义务。

区分一般法律能力和特殊法律能力。

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在其创建时产生并在其清算完成时终止。

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人实体开展需要许可证的活动的权利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或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产生,并在其有效期届满时终止行动。

法人实体须按照 8 年 2001 月 12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确定的方式在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国家登记数据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册中,向公众开放。

与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相关的文件包含在该法人实体的注册文件中,该文件是国家登记册的一部分。

16.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法人类型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0 条规定,法人可以是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组织(商业组织),也可以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且不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参与者的组织(商业组织)。非营利组织)。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可以以经济合伙企业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州和市单一企业的形式创建。 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实体可以以消费者合作社、公共或宗教组织(协会)、所有者资助的机构、慈善机构和其他基金会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创建。

12 年 1996 月 7 日第 11-FZ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和 1995 年 13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联邦法更详细地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形式-FZ“关于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

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被认为是公民的自愿协会,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以满足精神或其他非物质需求。 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有权开展与其创建目标相对应的创业活动。 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的一个特点是参与者(成员)不保留对其转让给这些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会费。 公共和宗教组织的参与者(成员)不对这些组织的义务负责,这些组织也不对其成员的义务负责。

所有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都是商业组织。

法人的类型可以根据其创始人(参与者)对法人财产的权力来确定。 法人实体分为三种类型:

1) 其参与者对其有义务权利的法人实体(经济合伙企业和公司、合作社);

2) 创始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产权的法人实体(国家和市级单位制企业,包括所有者出资的子公司和机构);

3) 参与者对其财产不享有产权的法人实体(公众、宗教组织、各类基金会)。

17、法人的组成文件

根据法人实体的类型,其法律地位可能由各种组成文件来表征。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类似于公民身份证件。

有几种类型的创始文件:

1) 章程;

2) 组织章程大纲;

3) 关于组织的一般规定。 法人实体根据章程或组成协议和章程或仅组成协议行事。

根据法人经营的具体文件,在相关立法中确定。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可以根据此类组织的一般规定行事。 商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组成文件形式的要求比对非营利组织的要求更为严格。

缔结法人的组成协议,章程由其创始人(参与者)批准。

由一位创始人创建的法人实体根据该创始人批准的章程行事。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必须定义:

1) 法人实体名称;

2)它的位置;

3) 管理法人活动的程序;

4) 法律为相关类型的法人实体提供的其他信息。

非商业组织和单一企业的组成文件,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法人活动的主体和目标。 商业组织活动的主题和某些目标可以由组成文件规定,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

关于创始协议的内容,创始人承诺创建一个法人实体,确定联合活动的程序,将其财产转让给它并参与其活动的条件。 该协议还规定了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利润和损失、管理法人实体的活动、创始人(参与者)退出其组成的条件和程序。

组成文件的变更自第三方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国家登记机关收到此类变更通知之日起生效。 但是,法人实体及其创始人(参与者)无权在与受这些变更影响的第三方的关系中提及此类变更未进行登记。

18、法人名称及其代表机构名称

民法规定了法人实体的名称和所在地的规则。 非商业组织的名称,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商业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法人实体活动性质的说明。 法人实体的名称和所在地在法人实体的责任中非常重要。

每个商业组织都必须有一个公司名称,该名称被输入到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 不能以相同的名称注册另一家公司。 任意使用法人实体的名称是不可接受的,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非法使用法人名称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法人实体的所在地由其国家注册地确定。

法人实体的名称和所在地在其组成文件中注明。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必须有公司名称。 依照既定程序注册商号的法人拥有其专有使用权。 应公司名称权利人的请求,非法使用他人注册的公司名称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公司名称的注册和使用程序由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姓名权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人实体有权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民事法律能力来源于法人的民事法律能力,本身不具有,不能行使。

代表 - 法人实体的单独细分,位于其所在地之外,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保护它们。

分支机构 - 位于其所在地之外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职能)的法人实体的单独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被授权执行比代表处更多的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实体。 他们由创建他们的法人实体赋予财产,并根据其批准的规定行事。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法人任命,并根据其授权行事。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必须在创建它们的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中注明。

19. 法人的责任

精致意味着有能力承担对他人的义务,成为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

民法和公司法中存在不负责任的主体是不可接受的。 与其分支机构不同,法人实体有能力拖欠并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某人违反某些规范而对他造成不利后果的开始。

关于法人部门的侵权行为能力,法人将对其交易负责,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将在法人所在地提出索赔。

首先,法人实体在民法关系案件中的责任将是实质性的,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6 条。

国有企业和由所有者资助的机构应按照艺术第 5 款规定的方式和条款对其义务承担责任。 113,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 和 120 条。

法人实体的一个特征是该人拥有单独的财产。 法人实体是民事流通的独立参与者,其义务与创始人或其任何其他参与者的义务无关。 法人的创始人(参与者)或其财产所有者不承担法人的义务,法人也不承担创始人(参与者)或所有者的义务,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或法人组成文件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人的责任只有在法人的创始人或其他参与者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由法人的责任补充,这并不容易证明。

如果由于债务人的创始人(参与人)、债务人财产所有者(单一制企业)或其他人的过错,包括由于债务人负责人的过错而导致债务人破产,而有权发出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或有机会以其他方式决定其行为的人,则在债务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创始人(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对其债务承担附属责任。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负责人(个人)、债务人管理机构成员(个人)以及债务人公民可能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法人实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采取行政措施。 最常见的是,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适用于法人实体。

20、法人重组

法人重组是指在分立、加入和变更时法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在合并、分立时是指法人终止。

法人实体的重组类型:

1) 合并,当两个或多个法人实体合并为一个法人实体时;

2) 加入,当一个法人实体吸收另一个法人实体并继续运作时;

3) 分立,当一个法人因分立而形成多个新的法人,而原来存在的法人不复存在时;

4) 分离,即另一个法人从一个法人中分离出来,原来存在的法人继续存在; 这种类型的重组最常用于在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分离时分离法人实体;

5) 转换,即法人从一种法律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

法人实体的重组有两种类型:自愿和强制。

法人实体的重组可以由其创始人(参与者)决定或由成立文件授权的法人实体机构进行。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个法人实体的重组形式为将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与其组成部分分离或分离,由授权的国家机构决定或法院决定进行。 在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下,法人强制分离或分离由法院在反垄断机构的倡议下进行。

Передаточный акт и разделительный баланс: должны содержать положения о правопреемстве по всем обязательствам реорганизованного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в отношении всех его кредиторов и должников, включая и обязательства, оспариваемые сторонами. Передаточный акт и разделительный баланс составляются после проведения инвентаризации, поскольку на момент реорганиз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должны быть получены полные сведения о составе имущества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и его счетах.

转让契据和分立资产负债表经法人或法人改组决定机构的发起人(参与人)批准,并与新设法人的国家登记设立文件一并提交。实体或对现有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的修改。

在法人重组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债权人的权利。

21. 法人实体的清算

法人实体的清算意味着其终止,但不会通过向其他人继承的方式转移权利和义务。

法人实体可能会被清算:

1) 根据其创始人(参与者)或组成文件授权的法人实体的决定,包括与法人成立的期限届满有关的决定,以实现以下目的它是创建的;

2) по решению суда в случае допущенных при его создании грубых нарушений закона, если эти нарушения носят неустранимый характер, либо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без надлежащего разрешения (лицензии), либо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запрещенной законом, либо с иными неоднократными или грубыми нарушениями закона или иных правовых актов, либо при систематическом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общественной или религиозной организацией (объединением), благотворительным или иным фондом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ротиворечащей его уставным целям, а также в иных случаях,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ГК РФ.

区分自愿平仓和强制平仓(资金不能自愿平仓),平仓事由分为一般和特殊。 一般理由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人实体,特别适用于个人法人实体,并包含在俄罗斯联邦公司法的特别部分中。

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或决定清算法人实体的机构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授权的国家机构,以便将法律实体的信息输入国家统一登记册。实体正在清算中。

这项义务源于需要确保法人实体清算的透明度,因为法人实体的清算可能会影响非常广泛的人的利益。 在清算法人实体时,如有可能,有必要排除侵犯第三方权利以及法人实体本身及其创始人利益的行为。

清算委员会和清算人直接参与法人清算的组织方面。

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由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或作出清算法人实体决定的机构批准。

清算委员会按照艺术规定的优先顺序向被清算的法人实体的债权人支付货币金额。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4 条,根据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自批准之日起,除第五优先债权人外,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付款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

法人实体的清算被视为已完成,在法人实体统一国家登记册中对此进行记录后,该法人实体被视为不复存在。

22.债权清偿顺序

法人清算程序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清算委员会的活动旨在确保法人实体中没有一个债权人不满意。 在法人实体清算时,其债权人的债权按以下顺序得到满足:

1)首先,清算法人对造成生命或健康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的债权通过相应的时间支付的资本化得到满足;

2)其次,与根据雇佣合同(包括合同)工作的人员支付遣散费和工资,以及根据版权协议支付报酬;

3)在第三地方,债权人对被清算的法人的财产质押所担保的债务的债权得到了满足;

4)第四,偿还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债务;

5) 第五,依法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和解。

在清算吸引公民资金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时,首先是公民作为吸引公民资金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履行强制性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存款保险,与根据公民银行存款保险法支付存款补偿有关。

在前一个队列的要求完全满足后,每个队列的要求都得到满足。 被清算的法人财产不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清偿债权的数额,在相应优先权的债权人之间分配。

清算委员会拒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回避对价的,债权人有权在法人清算资产负债表批准前向清算委员会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判决,债权人的债权可以以清算法人的剩余财产为代价得到满足。 清算委员会规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债权,应当以清偿法人按时清偿债权后剩余的财产清偿。 被清算的法人财产不足,债权人的债权不予清偿的,视为已清偿。 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清算委员会认可,未向法院提出债权的,以及法院判决不予清偿的债权,也视为消灭。

23.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corporations)的概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被视为商业组织,其授权(股本)资本分为创始人(参与者)的股份(出资)。 因此,经济实体具有以下特征:

1) 以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建立经济伙伴关系;

2)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是商业组织;

3) 商业合伙企业的法定资本分为创始人的股份。

经济组织被理解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经济活动包括创业,企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展创业活动。

在俄罗斯联邦,有两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合伙企业和公司,其中有几个亚种。

合伙企业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联合体,企业合伙企业是以个人因素为基础,由一定的人组成的联合体。 商业伙伴关系的成立文件是成立协议。 在经济社会中——宪章。 商业合伙企业的管理由合伙企业的参与者直接进行,而公司内部则有复杂的管理机构运作。 只有商业组织和个体企业家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参与者。 合伙人的物质责任不受限制。 公司成员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共同资本中的股份。

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被赋予了属于他们的财产。 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的财产包括其创始人(参与者)的贡献。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的参与者组成不同。

有两种类型的商业伙伴关系。 商业合伙可以以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形式建立。

商业公司可以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个体企业家和(或)商业组织。

Участникам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х обществ и вкладчиками в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х на вере могут быть граждане и юридические лиц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 органы и органы 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не вправе выступать участниками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х обществ и вкладчиками в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х на вере, если иное не установлено законом.

法律可能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别的公民参与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但开放式股份公司除外。

24. 商业伙伴和公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被赋予了自己的法律能力和能力。

在研究俄罗斯联邦公司法方面,重要的不是这些人的一般公民权利,而是这些人与其特殊地位相关的权利。 与公司组织相关的此类权利的存在是因为公司组织的参与者是组织资本的来源,是组织股本的贡献者。 赋予参与者责任与他们开展管理活动和决策的能力相关。 他们应该对这些决定负责。

不同组织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授予不一样,公司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的权力范围并不重合,由于公司参与者的财产份额,其在公司内的权力性质和范围,等,数量上不匹配。但是,企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可以统一。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们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的参与者有权:

1) 参与合伙企业或公司事务的管理,但第 2 条第 8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和股份公司法;

2) 获取有关合伙企业或公司活动的信息,并按照组成文件规定的方式了解其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

3)参与利润分配;

4) 在合伙企业或公司清算的情况下,收取与债权人结算后剩余的部分财产或其价值。

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参与者还可能拥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业公司法律、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组成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参与者的权利对应于义务,因为如果不施加某些义务,包括财产性质的义务,就不可能授予权利。

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的参与者必须:

1)按照组织文件规定的方式、数额、方法和条件作出贡献;

2) 不泄露有关合伙企业或公司活动的机密信息。

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参与者还可以承担其成立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商业伙伴和公司参与者权利的规范是必要的,所有商业伙伴和公司都必须遵守。 同时,商业伙伴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可以通过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的成立文件来扩展。

25. 商业伙伴和公司(公司)的转型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的转变按照法人实体转变的一般规则进行。

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转变是自愿的,这种转变的决定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独立做出的。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8 条规定,经济合伙企业和一种类型的公司可以转变为经济合伙企业和另一种类型的公司,或者通过参加者大会的决定,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方式转变为生产合作社。俄罗斯联邦。

对于业务合作伙伴和公司,有两种转换选项是可能的:

1) 转变为其他类型的经济合作伙伴和公司;

2)转型为生产合作社。

在公司组织的转型过程中,债权人正确依赖的其活动条件可能会发生最显着的变化。 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的权利。 因此,国家在将合伙企业转制为公司时,通过规定普通合伙人的附加责任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合伙转制为公司时,每一个成为公司参股人(股东)的普通合伙人,在两年内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转移给公司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前合伙人转让其股份(股份)并不免除其此类责任。

转型商业伙伴关系和具有足够大转型自由度的公司的可能性仍然不是无限的,在某些情况下转型是不可能的,转型的可能性和这种机会的广度取决于经济实体的类型。

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变化分为三种类型: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重组、清算和转型。 最小的变化发生在其转变的情况下,因为它的结果是民间流通参与者的数量没有改变,没有执行合并多个组织的复杂程序,并且没有不同的继承顺序关系组织。 清算的特点是,由于清算,商业伙伴关系或公司不复存在,并随之丧失其法律行为能力。

由于清算,被清算组织与其他法人组织不存在继承关系。 作为法人组织重组的结果,民间流通主体的构成发生了量变,这些主体是法人的。

二十六、破产的概念及法律内容

区分组织(法人实体)和公民的破产,例如个体企业家(个人)。

破产是法人实体对其财务活动结果不佳的责任类型之一。

与破产有关的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破产法》以及破产领域的国际条约的约束。

无力偿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完全满足债权人对货币债务的要求和(或)履行强制付款的义务,并得到仲裁法院的认可。

破产包括几个程序。 在考虑法人实体的破产案件时,适用以下破产程序:

1)观察;

2) 财务恢复;

3)外部管理;

4) 破产程序;

5) 和解协议。

破产的迹象及其理由是:

1) 存在货币义务或强制付款义务;

2) 自必须履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履行这些义务。

破产程序在仲裁法院的参与下进行。 为了避免在评估破产程序中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概念时出现矛盾,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特别是《破产法》,规定了许多与破产有关的概念的规范性定义。

债务人 - 公民,包括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实体,在《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满足债权人对货币债务的要求和(或)履行强制付款的义务。

债权人——就债务人而言,有权要求支付强制性款项、支付遣散费和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的报酬的货币义务和其他义务的人。

В отношениях, связанных с банкротством, позиции "должник" и "кредитор" не только указывают на стороны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 они характеризуют в данном случае в первую очередь стороны процедуры банкротства, раскрывают сущность института банкротства. В гражданско-правовых договорах кредитор всегда противостоит должнику, при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банкротства такое противостояние больше не регулируется диспозитивными нормами, в силу вступают нормы о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оторые главным образом носят императивный характер.

债务人负责人被认定为法人的唯一执行机构或合议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未经授权代表法人开展活动的其他人。

27. 破产警告

破产预防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阶段。 执行破产程序时,不一定到达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某些法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执行破产。 这些事实之一是进行娱乐活动具有治疗效果。 在实施破产程序时,会启动一个复杂的、多阶段的机制,其意义在于防止组织的财务崩溃。

仲裁法院与国家一样,并没有为自己设定不惜一切代价实现对被宣告破产的法人实体进行清算的目标,本案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对法人实体本身及其债权人造成负面经济后果。

防止法人实体破产涉及制定某些措施。 这些措施是最重要的,关于法人实体破产的立法规定了其他措施。 如果出现破产立法规定的破产迹象,债务人负责人有义务向债务人的创始人(参与者)、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者(单一企业)发送有关破产迹象存在的信息。

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构、地方政府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组织破产。

为防止组织破产,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在向仲裁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前,采取旨在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措施。 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采取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措施。

采取措施防止破产的形式之一是审前康复。

审前调整是债务人的财产所有者——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创始人(参与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其他人为防止破产而采取的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措施。

债务人的创始人(参与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人——单一企业、债权人和其他人,在防止破产措施的框架内,可以向债务人提供足以支付的财政援助取消货币义务和强制性付款并恢复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审前卫生)。

在提供财务援助的同时,债务人或其他人可能会承担有利于提供财务援助的人的义务。

28. 观察程序

监督是为了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拟定债权人债权登记册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而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程序。

监督是根据仲裁庭对申请人破产债权有效性的审议结果进行的。

监督从仲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诉讼申请之日起开始实施,除非对债务人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

必须考虑到破产案件的时间来完成监督。

仲裁法院关于引入监视的决定被承认为法律事实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自仲裁法院对引入监管作出裁定之日起,将产生以下后果:

1) 债权人对货币债务和支付强制付款的债权,到期日为引入监管之日的债权,只能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向债务人提出对债务人的债权;

2) 应债权人的请求,中止有关从债务人收回资金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中止执行追回财产的执行文书,包括在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逮捕和其他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限制,但根据已经生效的执行文书签发的执行文书除外追缴拖欠工资、支付著作权协议报酬、追回他人非法占有财产、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监督司法行为实施之日前损害;

4) 禁止满足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就其发起人(参与人)退出、债务人的赎回而分配债务人财产中的份额(份额)的债权流通股或支付股份(股)的实际价值;

5) 禁止为发行证券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

6) 不得通过抵消同质反债权来终止债务人的财务义务,如果这违反了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债权清偿顺序。

仲裁法院关于引入监督的裁决由仲裁法院发送给与债务人有银行账户协议的信贷机构,以及一般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的首席法警和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授权机构。

引入监督并不是解除债务人负责人和债务人其他管理机构的理​​由,这些机构继续行使权力,但其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9. 临时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破产程序中对法人实体行使权力的特殊人物是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可以被仲裁法院免于履行临时管理人的职责:

1) 与仲裁法院对破产案件参与人对临时管理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申诉的认定,如果这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给债务人或其债权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

2) 如果披露了妨碍该人获准担任临时受托人的情况,包括该等情况是在该人获准成为临时受托人之后出现的;

3)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经理有权:

1) 代表自己向仲裁法院提出无效交易和决定的请求,以及请求适用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要求缔结或执行的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的请求法律;

2)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3) 参加仲裁庭开庭,核实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异议的有效性;

4) 向仲裁法院申请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5) 向仲裁法院申请免去债务人负责人的职务;

6) 收到与债务人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文件;

7) 行使《破产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债务人的管理机构有义务应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与债务人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临时管理人是法人实体的执行机构,在非常任的基础上履行其职责。 他在一定时期内管理组织的活动。

临时经理必须:

1) 采取措施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2)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3) 确定债务人的债权人;

4) 保存债权登记册;

5) 通知债权人引入监管;

6)召集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监督结束时,临时管理人有义务向仲裁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关于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建议。 临时管理人有义务将引入监管的通知发送公告。 临时管理人有义务将仲裁法院关于引入监督的裁决通知其指定的所有债务人的债权人。

3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临时管理人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并通知所有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人。 有表决权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为债权已进入债权登记簿的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

债务人的负责人、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代表和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权限包括:

1) 就引入财务康复做出决定,并向仲裁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

2) 就引入外部管理和向仲裁法院提出适当的请求作出决定;

3) 决定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

(四)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数量组成和职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确定行政管理人员、外部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候选人的条件;

6) 确定必须向仲裁法院提交仲裁管理人候选人的自律组织;

7) 从自律组织认可的注册服务商中选择注册服务商;

8) 破产法规定的其他问题的解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引入财务整顿的决定必须包含拟进行财务整顿的期限、经批准的财务整顿计划和债务偿还时间表,还可以包括对行政经理人选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引入外部管理的决定,必须包含拟定的外部管理任期,还可以包含对外部管理人候选人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定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也可能包含破产程序的提议期限和对破产受托人的候选资格的要求。

仲裁法院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作出引入财务重整或外部管理的裁定,或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或批准友好协议终止破产诉讼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就申请破产程序作出决定的,仲裁法院应当暂缓审理该案件,并责成债权人在仲裁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适当决定。

31. 仲裁庭审理破产案件

仲裁法院的破产案件程序按特殊顺序进行。 《破产法》规定了审理法人破产案件时仲裁程序的特殊性。 法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法院审理。 如果对法人的债权总额至少为 100 卢布,并且规定的债权在应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履行,则仲裁法院接受宣布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破产案件不能提交仲裁法院。

参与破产案件的人员有:

1) 债务人;

2) 仲裁管理器;

3) 破产债权人;

4) 授权机构;

5)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债务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破产法规定的情况下;

6) 为经济康复提供担保的人。

以下人员涉及破产程序:

1) 债务人的雇员代表;

2) 债务人单位企业财产所有人的代表;

3) 债务人发起人(参与人)的代表;

(四)债权人会议代表或者债权人委员会代表;

5)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人。

仲裁法院在准备审理案件时,考虑破产案件参与人的申请、申诉和请求,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并行使其他职权。 应参与破产案件的人的请求,仲裁法院可以指定专家审查,以识别虚构或故意破产的迹象。 仲裁员可以采取措施使双方和解。 此类措施的实施不能成为暂停破产程序的理由。 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为7个月。

仲裁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采取下列司法行为之一:

1) 宣布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

2) 拒绝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决定;

3) 关于引入财务康复的裁决;

4)关于引入外部管理的裁决;

5) 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六)裁定不予考虑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

7) 同意和解协议的裁决。 仲裁庭对仲裁庭对申请、呈请和投诉的审议结果作出的裁决可以上诉。

32. 财务恢复

财务追偿是一项自愿程序,由债权人会议或仲裁法院作出决定。

债权人会议或仲裁法院应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请求,引入财务追回程序。

根据普遍接受的程序,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引入财务恢复。 在发布关于引入财务康复的裁决的同时,仲裁法院必须批准行政经理。

自仲裁法院就引入财务康复作出裁决之日起,将产生以下后果:

1) 债权人对货币债务和强制付款的债权,到期日为引入金融复兴之日,只能按照向债务人提出债权的程序向债务人提出。破产法设立的债务人;

(二)取消以前采取的债权担保措施;

3) 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和对债务人处置其财产的其他限制可以仅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四)暂停执行追回财产的执行文件;

5) 禁止满足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对与退出、债务人赎回已发行股份或支付股份实际价值有关的股份分配要求;

6) 禁止支付发行证券的款项;

7) 不得以抵消类似反诉的方式终止债务人的财务义务;

8) 不收取罚款(罚款、罚金)、应付利息和其他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货币义务和强制付款而导致的财务制裁,这些义务和强制性付款在引入财务恢复之日之前产生。

在财务追偿程序的过程中,立法者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为债务人的义务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等)以及质权人。 据此,债务人的行为往往受到这些人的限制。

财务恢复的所有措施都已计划好;出于财务恢复的目的,以两个文件为基础——财务恢复计划和债务偿还计划。 这两个文件在破产程序的实施中非常重要,因为根据这些文件,法人实体及其机构在此期间的所有活动都建立起来了,该活动的财务结果得到了评估,最重要的是做出决定。

33、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财务整顿时,必须任命一名行政经理,其候选人由仲裁法院批准。 破产法规定的行政管理人员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在财务恢复过程中,行政经理有义务:

1) 保存债权登记册;

2)召开债权人会议;

3) 审议财务回收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和债务清偿时间表的报告,并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财务回收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的意见;

4) 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提交财务回收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债务偿还时间表信息,供债权人会议审议;

5) 控制债务人对当前债权的及时履行情况、财务回收计划的实施进度和债务清偿时间表、清偿债权资金转移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6) в случае неисполнения должником обязательств требовать от лиц, предоставивших обеспечение исполнения должником обязательств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графиком погашения задолженности, исполнения обязанностей, вытекающих из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ного обеспечения;

7) исполнять иные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е Законом о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обязанности.

行政经理有权:

1) 要求债务人负责人提供有关债务人当前活动的信息;

2) 如果由债务人执行,则参与库存;

3) 协调债务人的交易和决定,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其交易和决定的信息;

4) 向仲裁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负责人的职务,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并取消该等措施;

5) 就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达成或执行的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代为向仲裁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其交易和决定无效; , 行使其他权力。

行政管理人有义务在提前终止财务整顿的理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向仲裁法院申请提前终止财务整顿的问题。

管理人应当在提交债务人报告的同时,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对财务回收计划实施过程和债权人债权清偿时间表的意见。

34、外部管理

外部管理由仲裁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出,期限不超过18个月,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 应债权人会议或外部管理人的要求,可以缩短外部管理的既定期限。

引入外部管理是法律事实,对企业及其管理产生了《破产法》规定的后果,从引入外部管理之日起,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后果具有重大意义:

1) 债务人负责人的职权终止,债务人事务的管理委托给外部管理者;

2) 外部接管人有权发布命令解雇债务人负责人或提议债务人负责人调动其他工作;

3) 债务人负责人和债务人其他管理机构的权力移交给外部管理人;

(二)取消以前采取的债权担保措施;

5) 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和对债务人处置其财产的其他限制可以仅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6) 除《破产法》规定的情况外,对债权人的货币债务债权的清偿和强制付款的支付实行暂停。

随着外部管理的引入,组织各管理主体的能力发生变化。 管理机构的权力在债务人的一些管理机构和外部经理之间分配。 债务人管理机构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做出以下决定:

1) 就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2)关于确定已申报股份的数量、面值;

3)关于通过增发普通股增加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

4) 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申请,要求将增发股份的可能性纳入外部管理计划;

(五)关于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6)申请出售债务人的企业;

7) 债务人资产置换;

8) 选举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代表;

9)第三方或第三方与根据章程文件授权决定重大交易的完成的债务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为履行债务人义务提供资金的条件;

10) 增发债务人普通股所需的其他决定。

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债务人的其他管理机构所支出的资金,只有在外部管理计划规定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偿还。

35、外部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外部经理不是管理组织的永久唯一机构,他的权力是临时性的,仅在非常任的基础上行使。 外部经理被赋予特殊的权力,他在引入外部管理的同时得到仲裁法院的批准。 仲裁法院应就外部接管人的批准作出裁定。

外部经理批准的裁决应立即执行,并可上诉。 外部经理根据其身份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律能力具有排他性的特殊性质。

外部经理有权:

1)按照对外管理计划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2) 代表债务人订立和解协议;

3) 宣布拒绝履行债务人的合同;

4) 代表自己向仲裁法院提出承认交易和决定无效的请求,以及适用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

5) 进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外部经理必须:

1) 接受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查;

2) 制定外部管理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3) 进行会计、财务、统计核算和报告;

(四)按照既定程序,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5)对债务人采取追收措施;

6) 保存债权登记册;

7)执行外部管理计划规定的措施;

8) 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外部管理计划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9)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对外管理计划执行结果的报告;

10) 行使其他权力。 外部管理人员的权限包括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限,也可能包括拒绝执行债务人交易的权限。 外部管理人活动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并非总是无可争议的。

外部管理人自实行外部管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拒绝执行债务人的合同和其他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特殊要求。 拒绝执行债务人的合同和其他交易只能针对当事人未全部或部分执行的交易,如果此类交易妨碍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恢复或债务人执行此类交易将与在可比情况下达成的类似交易相比,债务人将蒙受损失。

36、外部管理人员停职、解除职务

外部经理是管理组织的永久唯一机构。 因此,他的权力是暂时的,完全是在非永久性的基础上行使的。

外部经理的权力终止有两种类型。

这些类型包括:免除外部经理的职责和免去外部经理的职责。

仲裁法院可以免除外部经理履行外部经理职责:

1) 应外部经理的要求,解除其外部经理的职责;

2)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解除履职的外部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将债务人的会计账簿等文件、印章、资料和其他贵重物品移交新批准的外部管理人。

与解雇外部经理不同,罢免外部经理具有强制性质,并且通常与外部经理活动的某些负面后果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经理的免职可能会作为对外部经理不当行为的制裁。

仲裁法院可以免去外部经理履行外部经理职责的职务:

1)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在外部接管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偿付能力的外部管理计划;

2) 与仲裁法院对参与破产案件的人就外部管理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提出的申诉而感到满意,但前提是这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哪些职责侵犯了被投诉人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也给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

3) 在发现妨碍该人作为外部接管人批准的情况时,以及在该人被确认为外部接管人之后出现的情况;

4)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部接管人被撤换的,仲裁法院应批准新的接管人。 仲裁法院应就批准新的外部接管人作出裁定。 外部经理批准的裁决应立即执行,并可上诉。

37. 外部管理计划

外部管理的原则之一是其计划。 据此,正在制定外部管理计划。 外部管理人有义务制定外部管理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

外部管理计划必须规定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措施、实施这些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以及债务人的其他费用。 如果没有破产迹象,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被认定为恢复。

此外,外部管理计划必须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规定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期限,并包含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理由。

该计划可规定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债务人的偿付能力:

1) 重新分析生产;

2) 关闭不盈利的行业;

3) 应收账款的催收;

4) 变卖部分债务人财产;

5) 债务人的债权转让;

6) 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或者第三方履行债务人义务;

7) 以参与者和第三方的出资为代价增加债务人的法定资本;

8) 配售债务人的额外普通股;

9) 出售债务人的企业;

10) замещение активов должника;

11) иные меры по восстановлению платежеспособности должника.

债权人会议批准的外部管理方案,应当由外部管理人不迟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5日内提交仲裁法院。

自实行外部管理之日起四个月内,未向仲裁法院提交外部管理计划的,仲裁法院可以决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

应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请求,审理破产案件的仲裁法院可以宣布外部管理计划全部或部分无效。 外部管理计划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可以上诉。 外部管理计划可以按照供其考虑的规定方式进行修改。 在外部管理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外部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为了恢复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外部管理计划可以规定通过增发普通股来增加债务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只有应债务人管理机构的要求,通过配售额外普通股增加法定资本才能纳入外部管理计划。

38、外部经理报告

外部管理人有义务将外部管理人的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1) 基于外部管理的结果;

2) 是否有提前终止外部管理的理由;

3) 应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的要求;

4) 如果积累的资金足以满足债权人债权登记册中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外部经理的报告必须包含:

1) 债务人截至最后一个报告日的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 债务人的损益表;

4) 关于债务人可用现金和其他资金的可用信息,这些资金可用于满足债权人对货币债务的债权以及债务人支付债务的情况;

(五)债务人剩余应收账款明细及债务人剩余未实现债权情况;

(六)债权名册中的债权受偿情况;

(七)债务人剩余应付账款的清偿可能性的其他信息。

外部管理人的报告必须附有债权人债权登记册。

В отчете внешнего управляющего должно содержаться одно из предложений:

1) о прекращении внешне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связи с восстановлением платежеспособности должника и переходе к расчетам с кредиторами;

2)关于延长既定的外部管理期限;

3) 根据债权人债权登记簿,与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有关的程序终止;

4) 终止外部管理和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

外部管理人的报告须经仲裁法院强制审议。

外部接管人的报告属于债权人会议强制审议的,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外部接管人的报告和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记录应不迟于5日送达仲裁法院自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

外部管理人的报告必须附有:截至债权人会议日期的债权人债权登记册和对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定投反对票或未参加表决的债权人的投诉。

外部接管人的报告和对其行为的投诉(如有)由仲裁法院在收到外部接管人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议。

根据外部经理报告的审议结果,作出裁决。

39. 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程序概念

仲裁法院通过关于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决定意味着启动破产程序。 竞争性程序的实施期限为一年。 破产程序的期限可以根据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延长,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仲裁法院关于延长破产程序期限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并可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

债务人的发起人(参与人)或第三人或第三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债权登记簿同时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或向债务人提供足够的资金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自仲裁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之日起:

1) 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产生的货币义务的履行期限和债务人支付债务的期限被认为已经到来;

2) 终止对债务人各类债务的罚金(罚款、罚金)、利息和其他经济制裁;

3) 有关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不再被列为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4) 与转让债务人财产或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有关的交易的缔结只能以破产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5) 执行文件的执行被终止,包括在先前引入的破产程序过程中执行的执行文件,除非《破产法》另有规定;

6) 债权人对货币债务、强制付款的支付、其他财产债权的所有债权,但承认所有权的债权、精神损害的追偿债权、从他人的非法财产中追回的债权除外。占有,无效交易的无效和无效后果的适用,以及其他当前义务只能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提出;

7) 执行文件已停止执行,由法警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8) 以前对债务人财产的逮捕和其他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限制被解除。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的依据是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并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 不得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新的逮捕和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9) 债务人的义务在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下得到履行。

40. 破产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法院在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和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时,核定破产管理人及其报酬数额,作出裁定,立即执行,可以上诉。

破产受托人的行为直至破产程序完成之日为止。

宣布债务人破产和启动破产程序的信息由破产受托人公布。

破产受托人被赋予了非常广泛的权力。 自破产管理人批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和解协议签订、或者破产管理人被免职之日止,行使债务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机构的职权。债务人。

破产受托人必须: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

2) 聘请独立评估师评估债务人的财产,但《破产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3) 不迟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债务人的雇员即将被解雇;

4) 采取措施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5) 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6)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方式向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提出债权以催收;

7)按照既定程序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债权提出异议;

8) 保留债权人的债权登记簿,除非《破产法》另有规定;

9) 采取措施对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搜查、识别和返还;

10) 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破产受托人有权:

1)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 解雇债务人的雇员,包括债务人的负责人;

3) 声明拒绝执行合同和其他交易。 有妨碍债务人偿付能力恢复的情形,破产管理人无权宣告拒绝履行债务人的合同;

4) 将依照联邦法律强制保存的债务人文件移交保存;

5) 请求宣告债务人的交易无效;

6) 行使与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有关的其他权利。

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破产受托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 为此,破产受托人聘请了独立评估师和其他专家。

41. 和解协议的订立

和解协议是一个跨部门的制度,在各个法律分支中,和解协议的签订都充满了与本行业法律关系特点相关的特殊内容。

仲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均可缔结友好协议。

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缔结和解协议的决定由债权人会议作出。

债务人缔结和解协议的决定由债务人公民或债务人法人负责人作为债务人负责人、外部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作出。 允许第三方参与友好协议,第三方承担友好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和解协议经仲裁法院批准。 友好协议自仲裁法院批准之日起对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以及参与友好协议的第三方生效,对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授权机构具有约束力和 参与 友好 协议 的 第三方 . 不允许单方面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

破产法规定了在监管、财务恢复、外部管理和破产程序过程中缔结和解协议的细节。

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的决定由公民债务人、债务人负责人(法人实体或担任该负责人的人)做出。

和解协议不受与临时管理人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不受与行政经理的协议约束。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缔结和解协议的决定由破产受托人作出。

和解协议有一定的要求,包括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

只有在第一、第二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后,仲裁法院方可批准友好协议。 债务人、外部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必须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早于 5 日且不迟于 10 日向仲裁法院提出批准和解协议的申请。

终止所有破产债权人和授权机构的和解协议是恢复破产程序的基础,但在新的破产案件中已对债务人引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除外。

42. 完全伙伴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关于完全合伙企业的规定开启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商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类型。 以一个或另一个名字命名的普通合伙企业早已为人所知,它是一个组织,即使不理想,但至少在贷款方面是最理想的。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将这种管理形式与其他所有形式区分开来的许多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最接近有限合伙企业和附加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是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之一,区别于其他形式,是个人参与和其成员的财产相结合,共同组织创业活动。普通合伙作为独立主体在流通中发挥作用。”代表自己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权,承担义务并代表自己在法庭上行事的权利。普通合伙拥有自己的财产,不同于其成员的财产。”

有两种类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被视为完全合伙企业,其参与者(普通合伙人)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活动,并对其财产承担义务。

因此,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如下:

1) 是一个组织;

2) 由数名参与者组成;

3) 其每一位参与者都是普通合伙人,因此,就其参与普通合伙企业而被赋予与合伙企业和其他人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4) 其成员组成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活动由他们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独立签订的协议确定;

5)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普通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6) 普通合伙企业开展创业活动,即旨在系统地获取利润的活动;

7) 普通合伙没有管理机构;

8) 普通合伙的参与者代表其行事。

普通合伙企业是人的联合,而不是资本,这是商业公司的惯例,因此个人因素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特点是,在完全的伙伴关系中,没有管理机构,没有代表组织的执行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 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43. 普通合伙的管理

俄罗斯民事立法源于完全合作伙伴平等的原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他们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和管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作为一般规则,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个参与者都有一票。 然而,这一规范是决定性的,组织章程大纲可能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来确定其参与者的投票数。

合伙企业的每个参与者,无论他是否被授权开展合伙企业的业务,都有权了解有关开展业务的所有文件。

放弃此项权利或其限制,包括经合伙人的同意,均属无效。

开展普通合伙业务有 3 种可能的程序: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规则(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参与者都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每个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事);

2)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决定性规范,允许普通合伙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确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程序;

3) 如果普通合伙人在组织章程大纲结束时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普通合伙事务的处理程序不满意,他们有权规定不同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它们可以规定以下列形式处理普通合伙事务的可能性:

a) 普通合伙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开展业务;

b) 将普通合伙事务的管理委托给普通合伙的个别参与者。

合伙企业的参与人共同进行合伙事务的,每笔交易的完成均须征得合伙企业所有参与人的同意。

普通合伙人权力的确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合伙企业无权参照组织章程大纲中限制合伙企业参与人权力的规定,除非合伙企业证明第三方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合伙 的 参与者 无权 代表 合伙 的 交易 .

普通合伙企业个体参与人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因为需要坚持普通合伙企业及其成员法律地位的稳定性. 授予一名或多名参与者处理合伙事务的权力,如果有严重的理由,特别是由于被授权人严重违反职责或无法合理管理事务。 根据法院判决,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

44. 普通合伙的参与者

完全合伙企业有两种类型的参与者——普通合伙人——创始人和非创始人的普通合伙人。 非创始人的合伙人因加入已经建立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获得其地位。 普通合伙企业意味着与该组织的义务相关的高度责任,这是这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最显着特征。

普通合伙人的组成可能会向增加普通合伙人数量的方向变化,也可能向减少这一数量的方向变化。 一个正式合伙人退出公司对于公司来说始终是一种不良现象,因为它几乎总是会给整个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退出可能会导致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 出于各种原因,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组成可能会发生变化。 可以自愿和非自愿地改变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组成。 只有至少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拥有某些物质资源等条件,才能参与普通合伙。 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个丢失,则参与者不能再进行创业活动。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参与普通合伙:

1) 参与者退出合伙企业;

2) 完全合伙的任何参与者的死亡;

3) 确认其中一名参与者失踪;

4) 承认完全合伙的参与者之一无能力或能力有限;

5) 承认参与者资不抵债(破产);

6) 法院判决对重整程序参与人之一的发现;

7) 参与合伙的法人实体的清算;

8) 参与人之一的债权人对其在股本中的份额所对应的部分财产进行止赎;

9) 从普通合伙企业中排除。

普通合伙人的退出可能与他的某些滥用行为有关,并且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 通过将其排除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之外。 完全合伙企业的参与者有权在法庭上要求其余参与者一致决定将其中一名参与者排除在合伙企业之外,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特别是由于该参与者严重违反其职责或无法合理开展业务。 应特别注意该程序的性质,因为该程序的性质将被排除在完全伙伴关系之外。 此异常仅可能发生:

1) 由普通合伙的其余参与者一致决定;

2) 在司法程序中;

3) 以参与者严重违反其职责或明显无法开展业务为由。

45. 普通合伙的清算

清算是终止包括普通合伙在内的法人实体活动的基础。 正式合伙企业的清算,意味着正式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能力终止,正式合伙企业的权利丧失,参与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

完全合伙企业的终止不仅可以通过清算来实现。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因其他程序而终止或转变,例如合并、加入、分立、分立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这些类型的转型的共同点是,由于其产生的结果,新创建的组织和先前存在的组织之间出现了继承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继承关系的产生。 如果完全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存在不可能或不合适,则可以以各种理由对完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可以自愿也可以非自愿。

普通合伙企业根据艺术中规定的法人实体清算的一般理由进行清算。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1 条规定,法人可以被清算:

1) по решению его учредителей (участников), в том числе в связи с истечением срока, на который создано юридическое лицо, с достижением цели, ради которой оно создано;

2) по решению суда в случае допущенных при его создании грубых нарушений закона, если эти нарушения носят неустранимый характер, либо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без надлежащего разрешения (лицензии), либо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запрещенной законом, либо с иными неоднократными или грубыми нарушениями закона или иных правовых актов, либо при систематическом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общественной или религиозной организацией (объединением), благотворительным или иным фондом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ротиворечащей его уставным целям, а также в иных случаях,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ГК РФ. Требование о ликвид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может быть предъявлено в суд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м органом или органом 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которому право на предъявление такого требования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о законом.

根据法院关于清算完全合伙企业的决定,其创始人(参与者)或根据其组成文件授权清算法人实体的机构可能被赋予对完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也根据艺术进行清算。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5 条,因其被认定为无力偿债(破产)。

普通合伙如果只有一名参与者留在合伙中,也应清算。

46.信仰伙伴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商业合伙有两种形式:有限合伙和完全合伙。 他们的能力范围并不完全匹配。 普通合伙完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信仰合伙(有限合伙)是一种合伙,其中与参与者一起代表合伙从事创业活动,并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义务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有一名或多名参与者-出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与合伙企业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不参与创业伙伴关系的活动。 在完全合伙企业中,不可能参与这些人的公司。

信仰伙伴关系的特点如下:

1) 是法人实体;

2) 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组织;

3) 它由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贡献者的参与者组成;

4) 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义务;

5) 有限合伙人(participants-contributors)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与合伙企业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

6)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

有限合伙的成员既可以是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完全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相似,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地位的规则与完全合伙的规则相似,但是,它们被关于出资人规则的重要补充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并具有其他法律特征的有限合伙企业成员身份。 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地位及其对合伙企业义务的责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参与者的规定确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活动是企业性质的,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是一个商业组织。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有限合伙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名称)和“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或者名称(名称)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加上“和公司”及“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眼。

Правовое положени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 на вере определяется учредительным договором, который является основным и единственным учредительным документом таког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 Учредительный договор подписывается всеми полными товарищами. Вкладчики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 на вере учредительный договор не заключают и не подписывают. Регистрация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 на вере прекращается его ликвидацией.

47.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LLC)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创业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人创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组成文件确定的大小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志:

1) 是法人实体;

2) 是一家商业公司;

3) 有法定资本;

4) 由一人或多人设立;

5) 法定资本按照发起人人数分成股份;

6)有组成文件;

7) 公司参股人对公司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8) 公司参与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损失风险。

Общество имеет в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обособленное имущество, учитываемое на его самостоятельном балансе, может от своего имени приобретать и осуществлять имущественные и личные неимущественные права, нести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быть истцом и ответчиком в суде, т. е. наделено гражданской правоспособностью и выступает в качестве самостоятельного участника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оборота. Общество может иметь гражданские права и не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ие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необходимые для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 любых видов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не запрещенных федеральными законами, если это не противоречит предмету и целям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определенным ограниченным уставом общества. Отдельными видам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еречень которых определяется федеральным законом, общество может заниматься только на основании специального разрешения (лицензии). Если условиями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ия лицензии на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е определенного вида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о требование осуществлять такую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 как исключительную, общество в течение срока действия лицензии вправе осуществлять только виды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е лицензией, и сопутствующие виды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LLC从创建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法律能力。 公司自国家注册之日起按照《联邦法人实体国家登记法》规定的方式成立,即被视为法人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固定期限或无限期。 作为一般规则,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创建没有时间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与其义务密切相关。 社会作为一个成熟的民事流动主体,是一个犯罪主体,因此对属于它的所有财产独立承担其义务。 同时,公司双方的参股人均不对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也不对其参股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4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文件是创始人签署的章程大纲和批准的章程。 如果一家公司是由一个人创立的,那么它的创始文件就是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文件必须载有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条件; 每个参与者的股份大小; 其出资的规模、组成、条件和程序,参与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关于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及他们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关于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的决定的问题,以及有限责任法规定的其他信息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文件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对法人实体组成文件的要求。

公司创始人签订组织章程大纲并批准公司章程。 公司创始人选举(任命)公司执行机构,如果对公司法定资本作出非货币出资,则批准其货币价值。

批准公司章程的决定,以及批准公司创始人出资的货币价值的决定,均由创始人一致作出。 公司的创始人对与公司成立相关的义务以及在其国家注册之前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与公司成立相关的公司创始人的义务负责,只有在公司参与者大会随后批准他们的行动的情况下。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

1) 公司的全称和简称;

2) 公司所在地信息;

3) 关于公司机构的组成和权限的信息,包括关于构成公司参股人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关于公司机构决策程序的信息,包括关于一致或一致通过的问题决定的信息以合格多数票通过;

4) 公司法定资本数额信息;

5) 公司各成员股份的规模和面值信息;

6)公司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7) 公司参与者退出公司的程序和后果的信息;

8) 将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的程序信息;

9) 关于保存公司文件的程序以及公司向公司参与者和其他人提供信息的程序的信息;

10) 《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49、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重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参股人一致决定自愿改组或者清算。

公司重组和清算的其他理由以及重组和清算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改制为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 公司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自愿改组。

公司的重组可以采用兼并、加入、分立、分立和转型的形式进行。 公司自重组产生的法人实体在国家登记之日起被视为重组,但联营形式的重组除外。 当一家公司以与另一家公司合并的形式进行重组时,自合并后公司的活动终止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登记之日起,第一家公司被视为已重组。

公司有权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附加责任公司或生产合作社。

公司变更后,重组后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按照转让契据转让给因变更而产生的法人实体。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自愿清算。 公司也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理由通过法院判决进行清算。

公司的清算导致其终止,但不通过继承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公司参股人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自愿清算和清算组委派的决定,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或公司参股人提议作出。

自清算委员会任命之日起,管理公司事务的所有权力均移交给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代表被清算公司出庭行事。

公司清算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确定。

在前一个队列的要求完全满足后,每个队列的要求都得到满足。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已分配但未支付的部分利润,则公司财产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比例分配给参与人。

50. 附加责任公司

附加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民事流通主体。 附加责任公司(ALC)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中间环节,因为ALC的结构是公司的特征,其参与者的责任性质是针对合伙企业的。 同时,承担额外责任的公司可以非常有效地管理组织,同时以最可靠的方式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额外的责任公司在结构和组织上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同的结构。 这两个组织是最接近的。 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如此接近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5条“附加责任公司基本规定”是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位的规则。 根据该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适用于附加责任公司,除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未作其他规定。

承担额外责任的公司

由一人或多人创办的公司获认可,其法定资本按组成文件确定的股份大小划分; 该公司的参股人以其出资的价值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价值的相同倍数对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一个参与者破产,其对公司义务的责任将按其他参与者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其他参与者,除非公司的组织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分配程序。

附加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 是一个组织;

2) 可由一人或多人设立;

3) 有法定资本;

4) 公司法定资本分为股份;

5) участники общества несут субсидиарную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 по его обязательствам своим имуществом в одинаковом для всех кратном размере к стоимости их вкладов;

6) 参与人之一破产时,其对公司义务的责任按其他参与人的出资比例分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包含对附加责任公司名称的要求。 附加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和“附加责任”字样。

51、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将法定资本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的公司; 股份公司的参股人(股东)在其股份价值范围内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并承担与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风险。 未缴足股份的股东,以其股份价值的未缴足部分为限,对股份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的商号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和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标志。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创建,包括私有化。 国有和市属企业私有化形成的股份制公司的法律地位特征也由有关这些企业私有化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确定。

股份公司可以开展创业活动概念所涵盖的各种活动。

股份公司是独立的民事流通主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义务。 股份公司的法律规定比其他商业组织更为严格。 公司如有违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这显示了 AO 的犯罪行为。

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股份公司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公司和代表处。 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也应根据外国在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所在地的法律进行。俄罗斯联邦。

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其独立的分支机构,位于公司所在地之外并执行其所有职能,包括代表职能或部分职能。

公司代表处是其独立的分支机构,位于公司所在地之外,代表公司利益并保护他们。

分公司和代表处不是法人实体,它们按照公司批准的规定行事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有关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信息。

股份制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 是一个组织;

2) 有法定资本;

3) 法定资本分为股份;

4) 股份公司的参股人为股东;

5)股东对股份公司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6) 股东在其股份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风险。

52、股份公司的类型

股份公司可以以两种形式开展活动: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 这种区别是根本性的,也是区分股份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基础。

股份公司的成员可以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股份的股份公司被认定为开放式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有权按照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条件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份并自由出售。 公开认购股份意味着公开和公开 JSC 的财务业绩。 开放式股份公司有义务每年公布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供一般信息参考。

开放式公司有权对其发行的股票进行封闭式认购,除非公司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限制封闭式认购的可能性。

JSC 的数量不受限制。

在开放式股份制公司中,不得设立公司或其股东优先购买本公司股东转让的股份的权利。

股份仅在其创始人或其他预定人员之间分配的股份公司被认定为封闭式股份公司。 此类公司无权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票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提供给无限数量的人购买。 CJSC 的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该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份。

CJSC 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否则将在一年内转变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在此之后,如果股东人数没有减少,则将在法庭上进行清算。

股份公司的类型必然反映在其章程和公司名称中,因为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以这种身份获得其权利的程序主要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类型。

股份仅在其创始人或其他预定人员之间分配的公司被视为封闭公司。 此类公司无权公开认购其发行的股票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提供给无限数量的人购买。

公司股东拟将其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

创办人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直辖市的公司(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公司除外)只能开放。

53. 设立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创始人之间签订协议,确定他们共同活动创建公司的程序,公司的法定资本规模,发行股票的类别和配售程序,以及股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登记前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在股东大会随后批准创始人的行动时,公司才对创始人与其创建相关的义务负责。

股份公司的创始文件是其章程,由创始人批准。

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发行的股份种类、面值和数量的条件; 公司的法定资本规模; 关于股东的权利; 关于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及他们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关于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的问题、决定的程序。 股份公司章程还必须包含股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设立股份公司的其他行为程序,包括制宪会议的权限,由股份公司法规定。

股份公司可以由一个人设立,也可以由一个人组成,如果一个股东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 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必须包含在公司章程中,并进行注册和发布以供一般信息使用。

可以通过重新创建和重组现有法律实体(合并、分立、分拆、转型)来创建公司。 该公司自其国家注册之日起即被视为成立。

创办公司是由创始人(创始人)的决定进行的。 成立公司的决定由制宪会议作出。 如果一家公司是由一个人创立的,则成立的决定由这个人单独做出。 设立公司的决定必须反映创始人的投票结果以及创始人就设立公司、批准公司章程和选举公司管理机构等问题作出的决定。

成立公司、批准公司章程和批准创始人为支付公司股份而出资的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财产权或其他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货币价值的决定,由创始人一致作出.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不能担任公司的创始人。

开放社会的创始人人数不受限制。

54.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公司的创始文件是其章程,由创始人批准。

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发行的股份种类、面值和数量的条件; 公司的法定资本规模; 关于股东的权利; 关于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及他们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关于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的问题、决定的程序。 股份公司章程还必须包含股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的所有机构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公司的全称和简称;

2) 公司所在地;

3) 公司类型(开放或封闭);

(四)公司配售的数量、面值、种类(普通、优先)股和优先股种类;

5)股东权利——各类(类型)股份的所有者;

6) 公司法定资本规模;

7) 公司管理机构的结构和权限及其决策程序;

8) 股东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程序,包括公司管理机构以特定多数票或全票通过的事项清单;

9) 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信息;

10) 《股份公司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可对一名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及其总面值以及授予一名股东的最高投票数作出限制。

公司章程可能包含与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有关公司使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市参与特定公司管理的特殊权利(“黄金股”)的信息。 )。

应股东、审计师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公司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为他们提供熟悉公司章程的机会,包括对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公司有义务应股东的要求向其提供公司现行章程的副本。

公司章程的修改、补充或新版公司章程的批准,由股东大会决定进行。 公司通过增发增加注册资本时,注册资本增加增发股份的面值金额,部分类别和类型的已申报股份数量减少配售数量。这些类别和类型的额外份额。

5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重组

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自愿改组或者清算。 股份公司也可以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生产合作社,也可以改制为非营利组织。

公司可以按照股份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自愿重组。 公司重组的特征——自然垄断实体,其25%以上的股份固定为联邦所有权,由联邦法律确定,该法律规定了此类公司重组的理由和程序。

公司重组的其他理由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确定。

公司的重组可以采用兼并、加入、分立、分立和转型的形式进行。

因重组而设立的公司财产的形成仅以被重组公司的财产为代价进行。

从新出现的法人实体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公司被视为重组,但以关联形式进行重组的情况除外。

根据《股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自愿清算。 公司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理由通过法院判决进行清算。

公司的清算导致其终止,但不通过继承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公司自愿清算的,由被清算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清算公司并指定清算组的问题。 自愿清算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清算和清算委员会的任命。

自清算委员会任命之日起,管理公司事务的所有权力均移交给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代表被清算公司出庭行事。

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由股份公司法规定。 清算委员会在媒体上发布有关法人实体注册的数据,有关公司清算的消息,债权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和条款。 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期限,自公司清算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两个月。

从国家登记机关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中进行相应登记的那一刻起,公司的清算被视为已完成,并且公司已不复存在。

56.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概念,它们的类型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个体主体的立法确定。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开展创业活动。 分配主体组织(普通合伙、股份公司等形式的经济合伙)和衍生主体(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商业公司和商业伙伴都有权建立附属公司或子公司。

有两种类型的非独立公司: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

如果另一家(主要)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凭借其主要参与其章程资本,或根据它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方式,能够确定由这样的公司。

如果另一家(主要的、参与的)公司拥有超过 20% 的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超过 20%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资本,则一家商业公司被认定为从属公司。

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几种类型,例如区分境内外非独立公司、股份公司衍生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公司组织。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附属公司和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联邦法律设立具有法人实体权利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则根据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在地的外国立法,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может иметь дочерние и зависимые общества с правами юрид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на территории РФ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федеральными законами, а за пределами территории РФ -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м иностранн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по месту нахождения дочернего или зависимого обществ, если иное не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о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м договором РФ. Общество признается дочерним, если другое (основно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в силу преобладающего участия в его уставном капитале либо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заключенным между ними договором, либо иным образом имеет возможность определять решения, принимаемые таким обществом.

母公司(合伙)有权向子公司发出对子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对子公司按照该指令达成的交易,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在与子公司的协议或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了该权利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才被视为有权向子公司发出对后者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作者:Sazykin 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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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我们将从产品名称开始。 如果早期的福特官方将其车载多媒体系统 Sync with MyFord Touch 命名为 Sync,那么更新版本的简称为 Sync 3。

根据 AutoTrader.com 分析师 Michelle Krebs 的说法,福特放弃了 MyFord Touch 品牌是正确的一步,消费者认为该品牌与失败和麻烦有关。 该汽车制造商表示,在开发新系统时考虑了约 22 名客户的意见和愿望。

前几代 Sync with MyFord Touch 是基于微软软件的,福特因此受到了很多批评。 Sync 3 基于 BlackBerry QNX 操作系统,由 Panasonic 修改。 有了新软件,信息娱乐系统的界面变得更加清晰快捷,语音识别技术也更加完善自然。

现在,要在导航器中设置路线,您无需说出确切的地址,只需说出例如“底特律机场”或“最近的医院”即可。 配备 Sync 3 的汽车将在方向盘上配备一个单独的按钮,用于呼叫语音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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