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业务。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接受的缩写 一、监管法律行为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12.199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AIC -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24.07.2002 年 95 月 02.10.2007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19.07.2007 日第 26.01.1996-FZ 号(14 年 24.07.2007 月 26.11.2001 日修订); 146 年 18.12.2006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的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行政犯罪法 - 30.12.2001 年 195 月 24.07.2007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NC -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一部分,31.07.1998 年 146 月 17.05.2007 日第 05.08.2000-FZ 号(117 年 24.07.2007 月 XNUMX 日修订); 第二部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TC - 28.05.2003 年 61 月 24.07.2007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TC 1993 - 18.06.1993 年 5221 月 1 日第 22.07.2005-01.01.2004 号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1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 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失去力量,除了 Ch。 XNUMX. 2. 官方刊物BNA - 俄罗斯联邦各部委的规范性法案公报; 联邦执行机构规范行为公报 Vedomosti(苏联、俄罗斯联邦、俄罗斯) - 最高委员会公报(苏联、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委员会公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 WG - "俄罗斯报纸” 西北射频 - 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 3. 当局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 俄罗斯财政部 -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 -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俄罗斯司法部-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ФНСРоссии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俄罗斯FCS -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 4. 其他缩写平价 - 段落 JSC - 股份公司 克 - 年 通道。 - 头部 博士 - 其他) 平方 米 - 平方米 公斤 - 公斤 千米 - 公里 立方体 米 - 立方米 百万 - 百万 增值税 - 增值税 联合国 - 联合国 § - 项目) 子。 - 分段 小节 - 小节 秒。 - 部分 卢布 - 卢布 RF - 俄罗斯联邦 独联体 - 独立国家联合体 苏联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见 - 看 艺术。 - 文章 对外贸易商品目录 - 对外经济活动的商品命名 千元。 - 一千 Ĥ - 部分) 前言 “海关”课程揭示了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所有类别和概念,货物和车辆在海关边境流动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使用的所有海关程序和海关制度的内容,海关支付系统。 本书的目的是帮助加深海关和海关支付领域的知识并使其系统化。 该课程基于“经济理论基础(政治经济学)”、“金融”、“金融法”、“会计”、“俄罗斯联邦民法”、“创业法律基础”等学科的知识。 它与“税收与税收”、“货币流通与信用”、“国际经济关系”等学科密切相关。 成功掌握这门学科将使您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金融工作的实践中。 该教材完全按照本学科的课程设置编写,既作为基础课程,又作为高等教育机构(院系)的入门课程,专门培养公共财政和税收领域的专家。 这本教材的材料是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俄罗斯财政部的指导材料。俄罗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在编写教科书时,还使用了俄罗斯和外国专业文献和期刊的出版物。 1 年 2007 月 XNUMX 日生效的版本中提供了对立法行为和指导文件的参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 章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主要规定 1.1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监管和海关事务 根据宪法 海关监管 该法受俄罗斯联邦管辖,旨在制定程序和规则,根据这些程序和规则,人们可以行使将货物和车辆运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以下简称海关边境)的权利。 海关监管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进行。 海关监管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主义和财政。 海关监管的保护主义作用是为发展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海关监管旨在保护国民经济免受外国竞争的不利影响。 保护俄罗斯经济免受外部因素不利影响的措施有助于确保俄罗斯的经济安全,这被理解为保证俄罗斯联邦足够的社会、政治和国防存在水平和逐步发展的经济状态,其经济利益相对于可能的外部和内部威胁和影响的无懈可击性和独立性。 在海关监管的帮助下,俄罗斯进口商品结构合理化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 海关监管是为了保持货物进出口的合理比例。 海关监管确保保护人权、自由和公共利益,保护公共秩序、民众道德、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保护人民的艺术、历史和考古遗产俄罗斯联邦和外国,保护财产权,包括对知识产权对象的保护,保护俄罗斯进口商品消费者的利益。 海关监管执行财政职能。 关税支付(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费用等)是联邦预算收入的来源之一。 海关业务 是一套确保遵守海关关税规定和禁令和限制的方法和手段,这些规定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与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有关的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而制定的。 海关业务的一般管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执行。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履行制定海关领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保为海关目的直接执行海关领域的任务。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俄罗斯境内所有海关当局统一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 俄罗斯联邦参与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使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与国际法规范和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相协调和统一。 为了将俄罗斯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参加以建立单一关税区为基础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际条约,但不涉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这些联盟成员和参与自由贸易区活动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实行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 同时,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与第三国贸易建立单一关税,参加自由贸易区开展活动的国家与第三国贸易保留本国关税。 1.2.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和海关边界 “关税领土”和“海关边界”的概念是海关立法的关键。 在他们的帮助下,确定了海关和法律监管的目标——海关关系,即与货物和车辆跨越海关边境的流动有关的关系。 这些概念界定了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领土范围。 俄罗斯联邦的领土构成一个单一的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还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和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法律对其行使管辖权联邦。 在俄罗斯境内可能有根据联邦法律创建的属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经济特区。 出于适用关税、税收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的目的,放置在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被视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之外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规定,但《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联邦领土 包括其组成实体(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内水和领海,以及它们上方的空域。 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权利并按照联邦法和国际法确定的方式行使管辖权(宪法第67条)。 根据第“n”条艺术。 根据宪法第71条,俄罗斯联邦负责:确定和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 俄罗斯联邦内陆海域 - 从测量俄罗斯联邦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沿海岸方向的水域。 内海是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组成部分。 内海水域包括以下水域: 1)俄罗斯联邦的港口,以通过最偏远的水利工程和港口其他永久性结构的最远海点的线为界; 2) 海湾、海湾、海湾和河口,其海岸由俄罗斯联邦全资拥有,直至在最高退潮处从海岸到海岸绘制的一条直线,从海上形成一条或多条通道第一次,如果每个人的宽度不超过24海里; 3)历史上属于俄罗斯联邦的海湾、海湾、港湾、河口、入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海洋和海峡,其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并在《海员须知》中公布[1](1年31.07.1998月155日第2-FZ号联邦法《关于内海水域、领海和毗连区》第XNUMX条)俄罗斯联邦”[XNUMX])。 基线 - “关于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域”的联邦法中的术语,是指测量俄罗斯联邦领海宽度的线。 起跑线是: 1) 俄罗斯联邦官方公布的海图上标明的沿海低潮线; 2)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线深凹、曲折或沿海岸及其附近有岛屿链的最向海点的岛屿、礁石和岩石; 3) 一条直线穿过直接流入大海的河口,在最低潮时河岸上尽可能伸入大海的点之间; 4) 一条直线,不超过 24 海里,连接自然进入海湾或岛屿之间海峡或岛屿与大陆之间的最高落潮点,其海岸属于俄罗斯联邦; 5) 一个超过 24 海里长的直线基线系统,连接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大陆之间自然进入海湾或海峡的点,历史上属于俄罗斯联邦。 确定基线位置的点的地理坐标列表,从这些基线开始测量俄罗斯联邦毗连区的领海宽度,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在海员通知中公布. 领海边界和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应当在比例尺为1:200至000:1的海图上绘制;没有海图的,应当在比例尺为300:000的海图上绘制。 1:100 或 000:1。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给定区域测绘的具体情况、地理条件的特殊性、原始材料的精确程度或其他原因,允许与所示比例存在偏差。原因。 射频连续区 - 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之外的海带,与其相邻,其外部边界位于距离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24海里处。 俄罗斯联邦与海岸与俄罗斯联邦海岸相对或与俄罗斯联邦海岸相邻的国家之间的毗连区的划定,是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进行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关于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连区的联邦法》第 22 条)。 在毗连区,俄罗斯联邦对以下方面进行必要的控制: 1)防止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领土包括领海内有效的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规则; 2) 对在包括领海在内的俄罗斯领土上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毗连区,俄罗斯联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上述违法行为并逮捕责任人,包括紧追、拦截、检查和扣留所有外国违法船舶(军舰和其他政府船舶除外)商业目的),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国际法规范(“关于俄罗斯联邦内海水域、领海和毗连区”的联邦法第 23 条)。 俄罗斯联邦领海 - 毗邻俄罗斯联邦陆地领土或内海水域,从基线测量宽12海里的海带。 可以设立不同的领海宽度。 领海的定义也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岛屿。 领海的外部边界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 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被认为是领海的内部边界。 俄罗斯联邦的主权延伸至领海、领海上方的空域以及领海底部及其底土,承认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俄罗斯联邦主权法》第 2 条)。 《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连区法》)。 俄罗斯联邦与海岸与俄罗斯联邦海岸相对或与俄罗斯联邦海岸相邻的国家之间的领海划界,是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进行的。俄罗斯联邦条约(《关于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毗邻区域的联邦法》第 3 条)。 该领域的国际法主要法案是10年1982月XNUMX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蒙特哥湾签署)。 划界 (来自 lat. delimitatio - delimitation)- 国际法术语,意思是通过邻国之间的协议确定国家边界的位置和方向,在国际条约中确定并在条约所附的地图上以图形方式描绘。 在划定边界的基础上,进行边界划分。 边界划分 (来自法语。demarcation - demarcation) - 国际法术语,意思是通过在边界划定文件的基础上建造边界标记,在地面上建立国家边界线。 它由缔约方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执行。 俄罗斯大陆架 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贯穿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至大陆水下边缘的外部边界。 大陆水下边缘是俄罗斯联邦大陆块的延续,包括大陆架的表面和底土、斜坡和隆起。 大陆架的定义也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岛屿。 大陆架的内部界限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200海里,但大陆边的外部界限不超过200海里。 如果大陆水下边缘距离所示基线超过200海里,则大陆架外部界限与按照国际惯例确定的大陆水下边缘外部界限一致。法(1 年 30.11.1995 月 187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XNUMX] 第 XNUMX 条)。 俄罗斯联邦与海岸对面或毗邻俄罗斯联邦海岸的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进行的(第《关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联邦法》第 2 条)。 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 - 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以外并与其毗邻的海域,具有17.12.1998年191月4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建立的特殊法律制度,[XNUMX]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 专属经济区的定义也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岛屿,但不适合维持人类生活或独立经济活动的岩石除外。 专属经济区的内部界限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外部边界位于距离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00 海里处(《联邦法》第 1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 俄罗斯联邦与海岸对面或毗邻俄罗斯联邦海岸的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公认的原则进行的和国际法规范(“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联邦法第 2 条)。 建立专属经济区资源使用付费制度。 俄罗斯联邦国界 - 一条线和一个沿这条线穿过的垂直面,确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领土(陆地、水域、底土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即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的空间界限(第 1 条) 01.04.1993 年 4730 月 5 日第 XNUMX-I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XNUMX] 的俄罗斯联邦法。 俄罗斯联邦的国界被认为是俄罗斯联邦的边界,由前苏联现行的国际条约和立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与未在国际法律条款中正式确定的邻国的边界受其合同规定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在建立和改变其国界线时,在国界与外国建立和维持关系,以及在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水域)和国际通信路线上规范法律关系在俄罗斯领土上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俄罗斯联邦的安全和国际安全; 2)与外国的互利全面合作; 3)相互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界不可侵犯; 4)和平解决边界问题(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国界法”第2条)。 海关边境 是限制: -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 位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和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领土,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其行使管辖权; - 经济特区的领土。 海关边界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重合,但以下情况除外: - 位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和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上的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使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领土范围; - 经济特区的领土范围。 1.3. 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规范海关领域的关系,包括: - 建立货物和车辆通过海关边界的程序的关系; - 海关清关和海关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关系、上诉行为、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 - 建立和实施海关制度的关系; - 建立、引入和收取海关付款的关系。 货物和车辆在与俄罗斯联邦国界重合的地方实际通过海关边境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立法规定,部分不受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立法监管 - 受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监管。 在规范建立、引入和收取关税的关系时,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未规定的范围。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立法由《劳动法》和据此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组成(以下简称: 海关立法行为).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 28.05.2003 年 61 月 1 日第 2004-FZ 号于 23.12.2003 年 186 月 29.06.2004 日生效,经 58 年 20.08.2004 月 118 日第 11.11.2004-FZ 号联邦法律和 139 年 18.07.2005 月 90 日第 31.12.200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后生效204 年 10.01.2006 月 16 日和 18.02.2006 年 26 月 19.12.2006 日第 238-FZ 号、30.12.2006 年 266 月 06.06.2007 日第 88-FZ 号、26.06.2007 年 118 月 24.07.2007 日第 198-FZ 号、21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第.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和 XNUMX-FZ 号。 根据艺术。 《劳动法》第 438 条自 1 年 2004 月 1993 日起被宣布无效。6 年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2] 除第 XNUMX 章外。 XNUMX号法律自关于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海关制度的建立和适用的法律关系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海关事务领域的关系,以及与建立和实施海关制度、建立、引入和收取关税的关系,也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规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在海关领域发布决议和命令。 1.4. 海关立法行为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的时效性 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命令(以下简称 - 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 适用于在其生效后产生且不具有追溯效力的关系,除非这些法令明确规定,以及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对此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和其他改善人员状况的法律行为如果明确规定,则具有追溯效力。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立法和其他法律行为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海关法规的生效时间不早于正式公布后一个月。 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海关领域的禁止、限制或要求应在这些法律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生效,除非: - 颁布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法规的立法制定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直接规定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生效; - 《劳动法》规定了实施这些禁令、限制或要求的特殊程序。 在海关立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海关领域的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监管法律行为须经国家注册(在俄罗斯司法部)并按照联邦执行机构监管法律行为的国家注册和官方发布的方式进行官方发布。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不早于其正式公布之日起 10 天生效,除非: - 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并依据其颁布联邦部在海关事务领域授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较短的时间内生效; -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监管法律制定了比目前更优惠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行为可能会在更短的时间内生效或具有追溯力; - 《劳动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监管法律生效的特别程序。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影响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仲裁法院诉讼程序的立法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1.5。 海关法规、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法律行为的要求 海关立法、海关事务领域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规定,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他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何时以及以何种顺序执行。运送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时。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法令的规定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确立海关法令未规定的要求、禁止和限制。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立法和其他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领域的规范性法律行为被认为与海关法典不一致,如果这样的行为: 1) 由根据《劳动法》无权发布此类行为或违反发布此类行为的既定程序发布的机构发布; 2) 取消或限制个人对货物和车辆的权利或本法规定的海关当局的权力; 3) 改变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关系中的参与者以及本法规定的海关法规定其职责的其他人的理由、条件、顺序或行动程序; 4) 更改《劳动法》中定义的概念的内容,或者这些概念的使用与《劳动法》中的含义不同。 海关立法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海关事务领域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在存在上述至少一种情况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与海关法典不对应。 在司法程序中承认规范性法律行为不符合《劳动法》。 如果违反海关规则是由于海关领域的监管法律行为中包含的法律规范不明确造成的,则任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家赔偿因不及时通过、颁布和公布《劳动法典》规定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及海关当局提供的信息不可靠而造成的人员损失,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俄罗斯联邦国库为代价。 1.6.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管制的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业务税费的立法规定实施海关和关税管制措施以及禁止和限制措施 在海关业务中,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在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自接受报关单之日起生效。 国家监管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权力,以确保对外贸易活动的有利条件,以及保护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由08.12.2003年第164-FZ号联邦法确定。 本法适用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领域的关系以及与此类活动直接相关的关系。 与从俄罗斯联邦出口和向俄罗斯联邦进口有关的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特点,包括军用产品的供应或购买以及军用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以及与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货物、信息、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其运载工具、其他类型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特点,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军事技术合作联邦法规定与外国的关系以及出口管制。 上述联邦法有关国家对外服务贸易监管的规定不适用于: 1) 为履行公共当局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不是以商业为基础,也不是在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商竞争的基础上; 2) 为履行联邦法律规定的职能,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3) 在与一个或多个社会保障活动服务提供者不竞争的过程中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国家养老金,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担保或使用国家财政资源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 由税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有关税费的联邦法律组成。 税法确立了对联邦预算征收的税费制度,以及俄罗斯联邦税收和收费的一般原则,包括: - 在俄罗斯联邦征收的各种税费; - 产生(变更、终止)的理由和履行税费义务的程序; - 建立、制定和终止先前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征收的税费和地方税费的原则; - 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其他参与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 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 - 税务违法的责任; - 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行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程序。 在税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法的作用延伸到有关费用的设立、引入和收取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费立法 由根据税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税费法组成。 市政府机构关于地方税费的监管法律文件由市政府代表机构根据税法制定。 上述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在税法文本中称为“税费立法”。 税费立法 规范俄罗斯联邦税费的建立、征收和征收过程中的权力关系,以及在实施税收控制、对税务机关的行为提出上诉、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和追究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关系。触犯税务罪行。 关于建立、引入和收取海关付款的关系,以及在对海关付款进行控制、对海关当局的行为提出上诉、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和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除非税法另有规定(税法第 2 条),否则对责任人负责,税费立法不适用。 在确定税收时,必须确定税收的所有要素。 税费立法的制定方式应使每个人都确切地知道他必须支付什么税(费)、何时以及以何种顺序支付。 税费立法行为中所有无法消除的疑虑、矛盾和含糊之处,均应以有利于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方式解释。 联邦行政机关被授权在税费领域和海关事务领域执行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构,地方自治政府的执行机构税费立法规定的案件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税费问题的监管法律行为,不能改变或补充税费立法。 在海关业务中,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具体规定自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起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可能会就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法案和税费立法的适用规定不同的程序。 1.7. 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域国际条约的有效性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构成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有助于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发展国际合作。 国际条约在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保障国家合法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律秩序稳定、俄罗斯对外关系和法治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主张严格遵守条约和习惯规范,重申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 15.07.1995年101月8日《关于国际条约》[XNUMX]的第XNUMX-FZ号联邦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缔结、履行和终止国际条约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是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条约本身的规定、宪法和法律规定缔结、实施和终止的。 《国际条约法》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州际条约、政府间条约和部门间条约),无论其类型和名称如何(合同、协议、公约、议定书、换文或照会、国际条约的其他类型和名称)。 联邦法律适用于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继承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 在本联邦法中,“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指俄罗斯联邦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无论该协定是否包含在一份文件或若干相关文件中,也无论其具体名称如何。 海关事务领域的海关关系规则既可以包含在特殊的海关公约中,也可以包含在各种条约和协定中,其主题仅与海关问题间接相关。 单独的规范不仅可以包含在双边条约中,也可以包含在多边协议(公约)中。 因此,18 年 1961 月 XNUMX 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及其家属为个人使用而进口的物品免征关税。 俄罗斯联邦参加了多项多边海关公约,例如 14 年 1975 月 6 日的 TIR 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61 月 26 日的 ATA 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 1990 年,50 年 90 月 XNUMX 日的《伊斯坦布尔临时进口公约》。在独联体框架内缔结了 XNUMX 多项有俄罗斯参与的关于海关事务的多边条约和协定。 俄罗斯参与了 XNUMX 多项关于海关问题的双边协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劳动法典以外的其他规则,则适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则。 1.8.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规定的条款计算程序 确定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由时间段确定,或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海关法没有规定计算期限的特殊程序,则在海关业务中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规则来确定期限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同时考虑到第 3 款的规定。艺术。 《劳动法》第 129 条(关于延长报关单的期限)。 1.9。 对海关当局收到的信息的态度 海关当局根据海关法规、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法律行为收到的任何信息,可以专门用于海关目的。 海关当局、其官员、根据法律或协议获得此类信息的其他人无权披露、出于个人目的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国家机构、构成国家、商业、银行的信息、税收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但《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海关当局将提供给他们的信息转移给联邦行政当局,如果这些信息对于特定当局以俄罗斯联邦海关局确定的方式解决联邦法律分配给他们的任务是必要的,以及相关信息执法活动的实施 - 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保护国家、商业、银行、税收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联邦行政当局、他们的官员、根据法律有权访问从海关当局收到的信息的其他人,无权披露、分发、出于个人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指定的信息,除非对于联邦法律确立的案件。 海关当局收到的任何构成国家、商业、银行、税收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的信息都有特殊的存储和访问制度。 丢失包含国家、商业、银行、税务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的文件、披露此类信息、将其用于个人目的或转让给第三方,均需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1.10。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在 TC 中,基本概念的含义如下: 1) товары - 任何越过海关边界的动产,以及越过海关边界的被列为不动产的运输工具。 用于有偿或有偿或免费工业或商业货物运输的国际运输车辆及其标准备件、附件和设备、燃料和润滑油以及标准油箱中的燃料,如果与车辆一起运输,则不适用于货物; 2) 俄罗斯商品 - 出于海关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即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完全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在海关放行自由流通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完全生产或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制造的货物; 3) 外国货 - 非俄罗斯商品; 4) 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外国货物在放行自由流通之前,在出口时或在销毁之前实际越过海关边境,以及从俄罗斯关税区出口的俄罗斯货物在他们实际越过海关边界之前进行联合; 5) 运输 - 任何海(河)船(包括自航和非自航驳船,以及水翼船)、气垫船、飞机、机动车辆(包括拖车、半拖车和组合车辆)或铁路单位用于国际运输的有偿人员运输或有偿或免费的工业或商业货物运输的机车车辆,以及其常规备件、附件和设备、燃料和润滑油以及装在其常规油箱中的燃料,如果它们与车辆一起运输; 6) 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和车辆状况 - 《劳动法》对货物和车辆的使用和处置是否存在禁止和限制; 7) 货物和(或)车辆越过海关边界 - 以任何方式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或从该区出口货物和(或)车辆; 8) 将货物和(或)车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 货物和(或)车辆在海关边境的实际过境以及《劳动法》规定的货物和(或)车辆在海关当局放行之前的所有后续行动; 9)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和(或)车辆 - 提交海关申报单或执行直接针对货物和(或)车辆出口的行动,以及《劳动法》规定的货物和(或)车辆的所有后续行动,直至货物和(或)车辆实际越过海关边界。 К 直接针对货物和(或)车辆出口的行动 来自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包括: - 离开俄罗斯联邦进入海关管制区的个人(入境); - 机动车辆越过俄罗斯联邦国界进入检查站,以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 将货物交付给运输组织或国际邮政组织的邮政组织,以便在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外装运; - 货物和(或)车辆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地点以外的地方,直接旨在实际越过海关边界的行为; 10) 货物和(或)车辆非法越过海关边境 -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将货物和(或)车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从该区出口货物; 10.1) 在海关领域获得授权的联邦部, - 负责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的联邦部,负责控制和协调该服务的活动以及海关领域的法律监管职能,或在财政部授权的联邦部(俄罗斯财政部),如果该部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这些法令通过的法令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海关业务的某些问题的法律规定,但不协调海关当局的活动。 在这些情况下,联邦财政部授权的联邦财政部与负责俄罗斯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联邦部会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对海关当局实施监管海关事务领域的法律行为。 这些联邦部门不是海关当局; 11) 海关当局 -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及其下属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但海关法典提及外国海关当局的情况除外; 12) 人 - 法人实体和个人,除非《劳动法》另有规定; 13) 俄罗斯面孔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位于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实体,以及在俄罗斯永久居住的个人,包括在俄罗斯联邦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 14) 外国人 - 非俄罗斯人; 15) 申报 - 申报货物或代其申报货物的人; 16) 支架 - 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运输货物和(或)运输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负责使用车辆的人员; 17) 报关行(代表) - 代表报关人或根据《海关法典》负有义务或被授予执行海关业务权利的其他人执行海关业务的中间人; 18) 利害关系人 - 利益受到海关当局对货物和(或)车辆的直接和个别决定、行动(不作为)影响的人,除非 CC 另有规定; 19) 海关监管 - 海关当局为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0) 海关业务 - 个人和海关当局在货物和车辆清关期间根据海关法执行的与货物和车辆有关的个人行动; 21) 海关程序 - 一套规定执行海关业务的程序以及为海关目的确定货物和车辆状态的程序; 22) 海关制度 - 确定一系列要求和条件的海关程序,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对货物和车辆的关税、税收以及禁止和限制的程序,以及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和车辆的状态,取决于其跨越海关边界和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国外使用的目的; 23) 放货 - 海关当局的行动,包括允许有关人员按照海关制度使用和(或)处置货物; 24) 自由流通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货物流通,不受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禁止和限制; 25) 税 - 海关当局根据《税法》和《海关法》就货物越过海关边境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6) 国内税 - 对俄罗斯联邦境内货物营业额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7) 报关单 - 规定格式的文件,表明根据海关法向海关当局提交的必要信息; 28) 运输(装运)文件 - 提单、运单或其他确认国际运输中货物及随行货物和车辆运输合同的存在和内容的文件; 29) 销售文件 -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或在实施对外贸易和其他活动中的商业惯例使用的发票(发票)、运输和装箱单以及其他文件,供以下人员使用除非《海关法》另有规定,否则法律、各方协议或商业惯例以确认完成与货物跨境运输有关的交易; 30) 海关文件 - 专门为海关目的制定的文件; 31) 客户职责 - 付款,该付款是海关当局执行与货物清关、储存和押运有关的行动的条件之一。 《劳动法》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概念的含义由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立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立法确定。 第二章 货物和车辆过境运输的基本原则 2.1。 货物(包括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国内证券和货币价值)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的流动。 在海关边境运输货物时遵守禁令和限制 除《劳动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外,所有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均有权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将货物和车辆运送到海关边境. 货物和车辆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方式越过海关边界。 俄罗斯联邦货币、国内证券和货币贵重物品在海关边境的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货币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文件和根据该法律通过的劳动法典规定。 外币 (1 年 10.12.2003 月 173 日第 9-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XNUMX]): a) 在相关外国(外国集团)领土上流通且是合法现金支付手段的纸币、国库券、硬币形式的纸币,以及指定的已退出或退出流通的纸币, 但需要交换; b) 外国货币单位和国际货币或会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和银行存款。 俄罗斯货币 (《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的联邦法》第 1 条): a)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合法现金支付手段流通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形式的纸币,以及指定的已退出或退出流通的纸币,但需要交换; b)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中的资金。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并公布外币对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汇率)。 确定外币兑俄罗斯卢布官方汇率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18.04.2006年286月10日第13-P号条例确定。[XNUMX]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每个工作日,不晚于莫斯科时间XNUMX:XNUMX,设定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结算中使用的主要货币对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 货币价值 - 外币和外国证券(“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联邦法”第 1 条)。 外部证券 - 证券,包括非文件形式的证券,根据“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联邦法,不符合国内证券的条件。 国内证券: a) 发行证券,其面值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表示并在俄罗斯联邦登记发行; b)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的其他证明有权接收俄罗斯联邦货币的证券(“货币监管和货币管理联邦法”第 1 条)。 汇差 - 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卢布估值之间的差异,其价值以外币表示,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汇率计算,在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或报告日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卢布估值,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报告期内会计接受日或编制报告日的汇率计算上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汇兑差额”的概念在俄罗斯财政部 3 年 2006 月 27.11.2006 日第 154n 号令批准的会计条例“外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RAS 11/XNUMX 中确立.[XNUMX] 除非《劳动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应立即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 这些货物的出口由承运人进行。 如果无法出口或不立即出口,这些货物将被放置在临时仓库或其他海关管制区(《劳动法》第 362 条),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有义务为货物放行执行海关操作(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的人员)。 此类货物的最长临时储存期限为三天,除非其他联邦法律针对某些类型的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在此期限届满后,这些货物的处置按照第 41 节的规定进行。 《劳动法》第 XNUMX 条(商品成为联邦财产)。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允许进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限制进口的货物(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当局放行)或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受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实际出口限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允许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限制出口的货物。 因遵守禁止和限制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禁令和限制,有义务为货物放行进行海关操作的人员、报关员、承运人或其他人员所产生的费用领土,海关当局不报销。 2.2. 清关和海关控制。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处置 所有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和车辆均须按照本守则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清关和海关监管。 在进行海关清关和海关监管时,海关当局及其官员无权制定海关立法或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未规定的要求和限制。 海关当局在进行清关和海关监管时的要求不能在超过确保合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情况下成为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以及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障碍与海关立法的行为。 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和处置货物和车辆,除非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 货物和车辆放行后,按照申报的海关制度使用和处置。 2.3. 为货物放行执行海关操作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的保证 除非海关法典另有规定,否则为放行货物执行海关操作的义务由以下人员承担: 1) 如果货物在海关边境的流动是根据俄罗斯人缔结的对外经济交易进行的,则缔结该对外经济交易的俄罗斯人或其代表或代表该交易的俄罗斯人已结束; 2) 如果俄罗斯人在没有完成对外经济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货物跨境运输: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拥有货物所有权和(或)使用权的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或)海关法典,具有足以代表自己对海关监管货物执行重大法律行动的其他人员。 在《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货物有关的海关当局有权要求个人为正确履行《海关法》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包括根据本章规定支付关税的担保形式。 31 传统知识。 第三章 海关业务领域的活动 3.1。 海关领域的活动和从事海关领域活动的人员的登记 允许法人实体作为报关承运人、临时储存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报关经纪人(代表)开展活动,前提是他们已列入报关承运人登记册、临时储存仓库所有者登记册、登记册中。分别是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或报关行(代表)登记册(本章下文中 - 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 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按照上述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方式进行维护。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义务确保至少每三个月在其官方出版物中定期公布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 将法人实体纳入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的登记是根据本法典规定的条件进行的。 包含在这些寄存器中是免费的。 要被列入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之一,法人实体向海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包含本守则规定的信息,并提交确认本守则规定的信息的文件申请,根据本守则建立的清单。 这些文件可以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的形式提交。 在完成对申请的审议后,海关当局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所提交文件的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海关当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5 日内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决定将申请人列入相关登记册,并立即通知申请人。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在海关领域开展相关活动。 将申请人列入相关登记册的决定是通过向申请人签发一份列入该登记册的证书来正式确定的。 只有在不符合《海关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决定拒绝将其纳入相关登记册。 拒绝的决定在通过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考虑申请的海关当局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确认申请人指定信息的文件。 这些人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3.2. 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之一的证明 列入海关领域活动人员登记册的证书(本章以下简称证书)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颁发。 该证书必须包含劳动法规定的信息。 该证书不可转让给他人。 在更改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的登记册或随附文件中包含的证书申请中指定的信息时,包含在其中之一的法人实体(其继任者)在海关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有义务自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自该人知悉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当局。 海关当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检查新指示的信息是否符合为将法人实体纳入相关登记册所规定的条件,如果证书中显示的信息发生变化,则考虑发出根据为颁发初始证书而制定的程序颁发新证书(《劳动法》第 4 条第 20 款)。 只有在海关法下列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才可以撤销该证书: - 艺术。 98“撤销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证书”; - 艺术。 113“吊销暂存仓库业主登记册中的证书”; - 艺术。 145“撤销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 - 艺术。 231“撤销列入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的证书”。 撤销证书的决定应由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出该决定的法人实体,并在不迟于其通过之日的次日提供该决定的合理理由。 该决定将在收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认收到该决定的事实和日期后移交给法人实体的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 指定人回避收到该决定的,应当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撤销证书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满十五日生效。 撤销证书的决定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 证书的撤销需要将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法人实体排除在相关登记册之外。 撤销证书后,可以在消除作为撤销依据的原因后提交列入相关登记册的申请,并且如果由于法人实体多次提交证书而撤销证书,则可以提出申请。行政责任——在该人被视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届满后。 3.3. 从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的登记册中排除法人实体 法人实体被排除在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的登记之外: 1) 应该人的要求——从海关当局收到该人的书面排除相关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 2) 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算起; 3) 在作出撤销证书的决定时 - 从该决定生效之日起; 4)在法人清算的情况下 - 从登记机构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登记的次日起,该法人正在根据俄罗斯法律进行清算国家法人登记联合会; 5) 法人因改组而终止活动时,除改制外, - 从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认为法人改组完成的次日起关于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 将法人实体排除在从事海关事务活动的人员的登记之外,并不能免除该实体(其继任者)完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或储存的海关操作的义务,或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从相关登记册中排除法人实体之前产生的其他行动的义务。 第 4 章通知和咨询 4.1。 获取有关做出决定的原因、所采取的行动(不作为)的信息 海关机构或其官员已对其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人,以及尚未作出决定或将采取的行动尚未在海关当局范围内采取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该海关机构申请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原因和理由,或不作出决定或不采取行动的原因,如果这影响到这些人直接和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请求必须在决定、行动(不作为)或通过或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或者从该人意识到做出的决定或行动(不作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坚定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口头和书面申请提供必要信息。 口头请求应由海关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予以考虑。 提交书面请求时,必须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4.2. 海关领域的法律行为信息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其他海关当局免费提供有关海关领域现行法律行为的信息,包括使用信息技术。 海关当局应提供有关正在准备的法律行为的信息,以及尚未生效的海关事务领域法律行为的修改和补充信息,包括使用信息技术,除非事先通知正在准备的法律行为将阻止海关管制或有助于降低其有效性。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保在其官方出版物中公布该部门通过的法律行为,以及海关立法行为和海关事务领域的其他法律行为。 4.3. 就海关事务和海关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问题提供咨询 海关当局就海关事务和这些当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向有关各方提供建议。 海关当局负责人(接替他的人)确定有权进行协商的海关当局官员。 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应尽快提供信息,但不得迟于收到上述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海关当局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免费进行咨询。 应有关人员的要求,海关当局有义务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 磋商期间向有关各方提供的信息不是海关当局在货物和(或)车辆海关业务过程中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不作为)的依据。 如果所要求的信息不及时或以不可靠的形式提供,导致 损失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提出建议的人进行损失赔偿。 海关当局对在其不知情和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布的法律行为文本的歪曲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未经授权的人员提供的不合格咨询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4.05.2006 年 469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联邦海关总署管理条例,以提供公共服务,以告知海关领域的法律行为,并就海关事务和其他问题提供咨询。海关当局的权限。 [XNUMX] 第 5 章海关统计 5.1。 俄罗斯联邦外贸海关统计 为了分析俄罗斯联邦的对外贸易状况,控制海关对联邦预算的支付,货币控制,分析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发展的状态,动态和趋势,其贸易以及国际收支和整个经济,海关当局收集和处理通过海关边界的货物流动信息,并向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议会提供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数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其他机构。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向国际组织提供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数据。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公布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数据。 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按照俄罗斯联邦的劳动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存。 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数据按照确保俄罗斯联邦与其对外贸易伙伴之间相互贸易数据可比性的方法进行维护。 俄罗斯联邦外贸海关统计数据的形成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17.10.2006 年 379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令进行的。 5.2. 海关特殊统计 为了确保完成分配给海关当局的任务,这些当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的方式维护特殊的海关统计数据。 海关特殊统计数据由海关当局专门用于海关目的。 5.3. 用于统计目的的文件和信息 出于统计目的,使用个人根据《劳动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和信息。 用于统计目的的信息受艺术条款的约束。 10“对海关当局收到的信息的态度”TC。 第 6 章商品原产国。 外国经济活动商品名称 6.1。 商品原产国 6.1.1. 确定货物原产国货物原产国的确定是按照第 6 章的规定进行的。 劳动法第 XNUMX 条在所有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关税和关税监管措施以及禁令和限制措施的适用取决于货物的原产国。 确定商品原产国的规则是为了适用关税优惠或非优惠贸易政策措施而制定的。 商品原产国 被视为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或以《劳动法》确定的方式完全生产货物或经过充分加工的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原产国可以理解为一组国家,或者国家的关税同盟,或者一个国家的一个地区或一部分,如果为了确定原产国的目的而需要将它们分开的话。商品的原产地。 应申报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海关当局对确定货物的原产国作出初步决定。 6.1.2. 完全在特定国家生产的商品完全在该国生产的商品被考虑: 1) 从特定国家的内陆、领海或海床中提取的矿物; 2) 在特定国家种植或收获的植物源产品; 3) 在特定国家出生和饲养的动物; 4) 在特定国家从该国种植的动物获得的产品; 5)在该国狩猎和捕鱼获得的产品; (六)该国船舶收到的远洋捕捞产品和其他远洋捕捞产品; 7) 专门从该国船舶接收的海洋渔业产品和其他海洋渔业产品在特定国家的加工船舶上获得的产品; 8)从该国领海以外的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前提是该国拥有对该海床或底土的开采权; 9)在特定国家因生产或其他加工操作而获得的废料和废料(二次原材料),以及在特定国家收集的仅适合加工成原材料的使用过的产品; 10) 在位于外层空间的空间物体上获得的高科技产品,如果该国是相应空间物体的注册国; 11) 仅由上述产品在该国制造的商品。 6.1.3. 足够的处理标准足够的处理标准 当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时使用,表示该产品被认为来自该产品经过足以赋予该产品特性的最后重要加工的国家。 如果货物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则货物的原产国被认为是最后进行符合充分加工标准的货物加工或制造操作的国家。 如果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或任何国家,确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原产国的细节没有具体规定,则适用一般规则:货物被视为来自该国国家,如果由于加工或制造货物的操作,根据 TN VED 在前四个字符中的任何一个级别发生了货物分类代码的更改。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以下不符合充分处理的标准: 1) 确保货物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安全的操作; 2) 准备销售和运输货物的操作(批次划分、装运形成、分拣、重新包装); 3) 简单的组装作业和其他作业,其实施不会显着改变货物的状况,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 4) 混合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如果最终产品的特征与被混合货物的特征没有显着差异。 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还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使用以下充分加工标准[13]: 1) 某些生产或技术操作的表现足以使进行这些操作的国家被视为货物的原产国; 2) 商品成本的变化,当使用的材料成本或增值成本在最终产品价格中达到固定份额时(从价份额规则)。 在制定对从俄罗斯联邦提供关税优惠的国家进口的某些货物适用充分加工标准的程序时,为了给予关税优惠,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适用规则的条件直接购买和直接发货。 6.1.4。 确定商品原产国的特点因生产或运输条件不能一批装运而分批供应的拆解或未组装货物,以及因错误分批分批的货物,应当应申报人的要求,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国时将其视为单一产品。 这些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1) 事先通知海关当局关于分批供应的拆解或未组装形式的货物,说明交付原因,并提交每批货物的规格,说明根据 TN VED 的货物分类代码、成本和国家每批货物的原产地,或将货物错误地分成几批的书面确认; 2) 由一个供应商从一个国家交付所有货物; 3) 向一个海关当局申报所有货物; 4) 自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起或第一次报关单提交截止日期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将所有货物运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货物托运。 应申报人的合理要求,海关当局将指定期限延长至所有这些货物的进口所需的时间。 用于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的附件、备件和工具被认为与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产自同一国家,前提是这些附件、备件和工具是进口的并用于与通常随这些设备一起提供的配置和数量的指定机器、设备、仪器或车辆相结合。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包装被认为与货物本身来自同一国家,除非该包装与货物分开申报。 在这些情况下,包装的原产国与货物的原产国分开确定。 6.1.5。 货物原产地确认及货物原产地申报在本守则规定的情况下,为证明来自特定国家的货物的原产地,海关有权要求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确认来自给定国家的货物原产地的文件是 原产地声明 或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情况下,提供货物原产地证书。 从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需要出示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清单已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27.11.2003年716月14日第XNUMX号。[XNUMX] 根据《劳动法》,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货物原产地声明,只要它包含允许确定货物原产国的信息。 制造商、销售商或出口商就货物出口作出的包含货物原产国声明的与货物有关的商业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均可用作此类声明。 如果在商品原产地声明中有关商品原产国的信息基于俄罗斯联邦适用的标准以外的标准,则商品原产国将根据俄罗斯联邦适用的标准确定。 6.1.6。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 - 一份明确表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由给定国家或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或组织签发,如果证书是根据从原产国收到的信息在出口国签发的的货物。 如果在商品原产地证书中关于商品原产国的信息基于俄罗斯联邦适用的标准以外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 31 和 32 条确定),则商品原产国在根据俄罗斯联邦适用的标准。 当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如果根据合同条款需要指定的证书,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机构或组织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根据货物进口国的国家规则,或者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特定证书的可用性。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必须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一份副本和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文件至少两年。 俄罗斯联邦关境进口货物在清关时,应同时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和报关单等文件。 如果证书丢失,则接受其官方认证的副本。 如果货物原产地证书没有正确执行(有擦除、污点或未经证明的更正,缺少必要的签名或印章,证书中的信息无法确定它们与申报货物的关系,证书含糊地表明货物原产国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立法对货物原产国作出结论所依据的标准) 或发现证书包含虚假信息的迹象,海关有权就货物原产地与签发证书的国家的主管部门或组织联系,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澄清信息. 海关有权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国家的主管部门或组织申请提供补充文件或澄清信息以进行抽查。 进行此类检查并不妨碍根据清关期间申报的原产国信息放行货物。 ST-1 形式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确定货物原产国规则的附件)由独联体政府首脑会议 30 年 2000 月 15 日的决定批准。 [XNUMX] 6.1.7。 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如果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向这些货物的原产国提供关税优惠,则应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或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提交报关单的同时向海关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 同时,关税优惠的提供可能以需要提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的商品原产地证书为条件。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在有迹象表明有关货物原产国的申报信息影响关税税率的适用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制定的税收和(或)禁令和限制是不可靠的。 无论上述规定如何,都不需要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 1) 如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被申报为国际转关海关制度或临时进口海关制度,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款,但海关当局发现标志的情况除外货物的原产国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或通过其领土过境的国家、货物; 2) 同一发件人同时以相同方式向一个收件人地址运送过关货物的海关总价值低于 20 卢布; 3) 如果货物是由个人按照 Sec. 23 TC; 4)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6.1.8。 确定原产国时放行货物的附加条件在没有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必须提交这些文件以提供关税优惠,对于此类货物,关税应按照原产国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关税。贸易和政治关系规定了最惠国制度。除非海关当局发现有迹象表明货物的原产国是与贸易和政治关系不规定最惠国制度的国家。 在没有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的其他情况下,或在发现提交的文件编制不当和(或)包含虚假信息的迹象的情况下,在提交确认货物原产国的文件之前货物或澄清信息: 1) 关于货物,如果海关当局发现有迹象表明原产国货物是一个国家、贸易和政治关系,不提供最惠国制度,或提供按规定税率支付关税的保障; 2) 如果海关当局发现有迹象表明货物的原产国,则货物的放行须由申报人提交确认符合既定限制或确保支付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文件。货物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设立限制进口的国家; 3) 仅在海关当局发现货物原产国可能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的标志时,才进行货物放行。俄罗斯联邦和(或)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对进口货物,可恢复优惠或最惠国待遇,但须在海关受理报关单之日起一年内确认原产国。 在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的关税和税款将被退还。 6.2. 对外经济活动的商品名称和商品分类 对外经济活动的商品命名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国际公认的货物分类系统批准。 TN VED 用于实施对外贸易和其他类型对外经济活动的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以维护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数据。 货物在向海关当局申报时,须遵守 分类,即关于货物,确定一个分类代码(分类代码) 根据 TN VED。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29.09.2004 年 85 月 16 日的命令批准根据俄罗斯 TN VED 对货物进行分类并控制根据俄罗斯 TN VED 确定分类代码的正确性的官员的行动说明第 XNUMX 号 [XNUMX] 应申报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对货物的分类作出初步决定。 如在申报时违反货物归类规则,海关有权独立进行货物归类。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某些商品的分类作出决定,并确保公布这些决定。 海关当局关于货物分类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申报人有权根据 Sec. 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 7 传统知识。 6.3. 初步决定 俄罗斯FCS和本服务确定的其他海关当局,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接受 关于货物分类的初步决定 根据与特定产品有关的 TN VED,关于产品来自特定国家(产品的原产国)的原产地。 作出初步决定的形式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2.08.2003 年 920 月 17 日的命令批准了关于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和货物原产国进行货物分类的初步决定程序的规定. XNUMX.[XNUMX] 利害关系人作出初步决定的,应当向有关海关提出书面请求作出初步决定。 该请求必须包含做出初步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 样品和货物样品,其描述,照片,图纸,图纸,商业,技术和其他文件必须附在请求中。 申请人在初步决定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作出初步决定的,海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提供补充信息,并设置提交的截止日期。 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信息,则拒绝作出初步决定的请求。 初步决定请求的驳回并不妨碍申请人重新申请初步决定请求,但前提是作为拒绝该请求的依据的理由已消除。 初步决定对所有海关当局均具有约束力。 初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除非它根据艺术进行更改、撤销或终止。 44 传统知识。 只有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才可以决定终止、更改或撤销其或下级海关当局作出的初步决定(更改或撤销其或下级海关当局作出的初步决定)。 终止、修改或者撤销初步决定的决定应当在不迟于终止、修改或者撤销初步决定的决定的次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发出初步决定的人。 终止决定 如果初步决定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虚假文件作出的,则初步决定的效力。 终止初步决定的决定自初步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改变 如果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海关当局做出对个别货物分类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以及在做出初步决定时发现错误的情况下,则会对货物的分类做出初步决定。 变更自初步决定变更决定书规定之日起生效,但不得早于初步决定变更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做出的决定可能是 撤销: - 如果 FEACN 发生变化,世界海关组织将通过俄罗斯联邦强制使用的分类决定; -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的有关确定货物原产国问题的立法文件规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国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撤销初步决定的决定,须在上述行为公布后三日内作出,并同时生效。 第 7 章 对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上诉决定、行动(不作为) 7.1。 上诉权和上诉程序 任何人都有权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如果此人认为该决定、作为(不作为)侵犯了他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对他们的执行或非法对他施加任何职责。 个人放弃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权利是无效的。 决策,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行为(不作为)可以上诉到海关当局和(或)法院,仲裁庭。 就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诉并不排除同时或随后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类似申诉的可能性。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向海关当局和法院、仲裁法院提出的申诉,应由法院、仲裁法院审理。 向法院和仲裁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审议程序和解决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法院诉讼的立法确定。 针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向海关当局提出的投诉的提交程序、审议程序和解决程序由本章规定。 《劳动法》第 7 条,适用于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任何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情况,但海关当局(海关当局官员)在行政违法情况下的决定除外,以及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其他决定、行动(不作为),针对他们提供了特别上诉程序。 对海关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应当向上级海关提出。 针对海关机构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应向该人员任职(替代公职)的海关机构提出,针对海关机构负责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应提交至该人员所在的海关机构。海关机构 - 具有更高的海关机构。 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的投诉既可以直接向上级海关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海关机构提出,其决定、行动(不作为)或其负责人正在被上诉. 海关对被投诉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或负责人的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海关。 如果收到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海关当局无权考虑,则有义务在三天内将其发送给应考虑的海关当局,并书面通知提出投诉的人。 针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将提交给该服务。 7.2.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投诉和恢复期限的截止日期 上诉的决定,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行动(无为而治)可能会在三个月内提交: - 从该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对其实施造成障碍或对其非法施加任何义务之日起; - 自海关当局或其官员通过决定或执行一项行动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决定或执行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如果因正当理由错过了上诉期限,经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人提出申请,该期限可由被授权的海关当局恢复。考虑这个投诉。 恢复错过的上诉期限表现为实际接受考虑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考虑。 7.3.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形式和内容 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必须由提出投诉的人签字。 针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必须包含: - 海关当局的名称或职务、姓氏、姓名和海关当局官员的父称(如果他们知道的话),其决定、作为(不作为)正在被上诉; - 提出投诉的人的姓氏、姓名、父名或姓名、居住地或所在地; - 有争议的决定的本质,行动(不作为)。 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人不得提交证实本申诉中规定的情况的文件。 如果提交此类文件对于审议特定投诉至关重要,并且这些文件在海关机构中不可用,其决定、作为(不作为)或官员正在被上诉,则考虑该投诉的海关机构有权向提交人提出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审议期限应暂停至该人提交海关当局要求的文件为止,但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某人未能提交海关当局要求的文件,将在不考虑未提交文件的论据的情况下就该投诉做出决定。 7.4.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行动提出投诉的后果 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或行动提出申诉,不得中止有争议的决定或行动的执行。 如果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有争议的决定、行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并且如果不暂停执行决定、行动可能是不可逆转的,考虑投诉的海关当局已经完全或部分暂停执行有争议的决定的权利,直到通过对投诉案情的决定采取行动。 7.5。 拒绝考虑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理由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当局应拒绝考虑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的申诉: (一)未遵守规定的上诉期限,未提出恢复逾期上诉期限的申请,或者申请恢复逾期上诉期限的申请被驳回的; 2) 投诉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未由提出投诉的人签名,或未包含所需的详细信息和信息; 3) 该人已向法院提出类似内容的申诉,并且该申诉已被法院、仲裁法院受理或已作出决定(有关上诉决定的信息发送程序,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28.01.2005. 01 No. 06-2030/XNUMX 的信函中说明了海关当局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 4) 所述投诉的主题是非海关机构或非海关机构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 拒绝考虑针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的申诉的决定必须在收到该申诉之日起不迟于三天内做出,如果该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类似内容的申诉,并且此类申诉已被法院、仲裁法院接受审议或已作出决定,则自海关机构收到法院裁决、仲裁法院受理类似内容申诉或法院裁决之日起。 海关当局拒绝受理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申诉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海关当局或法院、仲裁法院上诉。 7.6. 撤销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人可以在对申诉作出决定之前随时撤回申诉。 三个月内可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 - 从该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对其实施造成障碍或对其非法施加任何义务之日起; - 自海关当局或其官员通过决定或执行一项行动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决定或执行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7.7. 考虑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投诉的海关当局 对海关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由上级海关处理。 针对海关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的投诉由该人员所任职(替代公职)的海关机构审议,以及针对海关机构负责人的决定、行动(不作为)的投诉- 由更高的海关机构。 代表海关当局,对针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决定,应由该海关当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官员作出。 同时,对针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审议不能由作出上诉决定、实施被上诉的作为(不作为)的官员或由他的官方下属。 7.8. 海关当局对针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投诉和决定的审议期限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必须在被授权审议该投诉的海关当局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海关当局审议。 如果考虑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海关当局认为有必要延长审议该申诉的期限,该期限可由该海关当局负责人延长,但不超过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 海关当局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决定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以书面形式作出。 这样的决定必须包括: - 受理投诉的海关当局名称; - 对投诉作出决定的海关当局官员的职位、姓氏和姓名缩写; - 提出投诉的人的姓氏和姓名缩写或姓名; - 关于案情的投诉摘要; - 对投诉作出的决定; - 决定的论据和理由; - 关于对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的信息。 根据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审议结果,海关当局: 1) 承认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是合法的,并拒绝满足投诉; 2) 宣布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全部或部分决定、作为(不作为)为非法,并作出完全或部分满足投诉的决定。 如果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全部或部分得到满足,海关当局: - 全部或部分取消海关当局或其官员作出的决定; - 取消海关机构或其官员作出的决定,并责成海关机构或其官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新的决定,或在其通过属于海关权限的情况下独立作出该决定考虑投诉的机构; - 承认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行为(不作为)是非法的,并确定为消除所犯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如果他们的行为属于考虑过的海关当局的权限范围内,则独立采取必要的行动投诉。 执行海关当局决定的行动,以满足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必须由海关当局执行,该决定、作为(不作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或其官员被认为是非法的,在收到关于向本机构提出的特定投诉的决定之日起 10 天内,除非特定决定为他们的委员会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海关机构官员在检测到海关机构官员有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迹象后,考虑对海关机构或其官员代表海关机构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投诉在分配给他的职责中,采取措施吸引该官员以规定的方式进行纪律处分。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审议结果通过的决定副本应在规定的审议投诉时限内发送给提出投诉的人。 海关当局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海关当局或法院、仲裁法院上诉。 在检查海关当局及其海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承担行政责任时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13.09.2004 月 45 日的命令确定, XNUMX 年第 XNUMX 期。 7.9。 对海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简化程序 海关或海关官员对价值不超过 1,5 万卢布和(或)一辆车的货物越过海关边境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在一个简化的程序中。 对海关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简化程序包括分别向海关办公室或海关哨所的高级官员提出口头申诉,如果对决定、行动(不作为)提出上诉海关负责人 - 向海关负责人所在地区从事活动的海关负责人。 对海关当局官员在简化程序中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应立即进行审议,并立即作出决定。 以简易程序提出上诉时,根据对海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的人的请求,考虑特定申诉的海关官员应制定审议法案此投诉的简化程序,其中表明有关考虑海关当局投诉官员的人的信息,有关提出投诉的人的信息,投诉摘要和做出的决定。 如果拒绝考虑对海关官员在简化程序中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本法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该法案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对海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采取简化程序的申诉审议法案由审议投诉的海关官员和提出申诉的人签署。 对海关机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申诉的简化处理的副本应移交给提出申诉的人。 根据简化程序审议对海关当局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并通过有关决定,不应成为对海关当局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投诉的障碍,或者根据一般程序其官员。 第二节。 海关程序 第 1 款海关清关 第 8 章 与清关有关的基本规定 8.1。 报关单制作流程章的规定。 《海关法典》第 8 条适用于所有与跨越海关边界的货物和车辆有关的海关操作。 海关清关按照《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根据其通过的其他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监管法律文件确定的方式进行。 海关当局在清关过程中的要求必须得到证实,并且仅限于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要求,并且是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所必需的。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类型、运输方式(空运、海运(河流)、铁路等)制定清关程序和技术.),移动货物和车辆的人员类别。 铁路出口货物的清关特征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7.05.2004 年 246 月 18 日第 XNUMX-r 号令确定 [XNUMX] 无论货物的原产国、起运国和目的地如何,海关操作均一视同仁。 货物清关开始: - 进口货物时 - 在向海关当局提交初步报关单或文件时(取决于之前采取的行动),以及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 - 口头声明或其他行动表明该人进行清关的意图; - 出口货物时 - 在提交报关单时,以及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 - 表明该人进行清关意图的口头声明或其他行动。 清关是通过按照《海关法》对货物实施海关程序、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或终止该制度所必需的海关操作完成的,如果这种海关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如以及用于计算和收取海关付款。 如果根据海关法典,某些海关业务需要海关当局的许可,则在海关当局的授权官员确信海关法典规定的条件后,立即签发该许可,以获得获得海关法典所必需的条件这样的许可证,是符合的,但不迟于报关单、其他文件和货物检验的检验期限。 如果在不影响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可以在批准后完成对海关当局授予执行海关业务许可的条件的验证和(或)如果随后发现不符合此类条件,则违反海关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取消,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的许可证在此验证之前发出。 如果海关法典规定海关当局执行海关业务的许可由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颁发,则颁发此类许可证的程序及其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海关当局许可进行海关业务是指海关当局未作出拒绝签发海关业务许可证的决定或海关当局没有执行相关行动,如果,按照《海关法》规定了做出此类决定的期限或规定了执行此类行动的期限。 货物清关在海关当局工作期间在海关当局所在地进行。 应报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清关过程中的某些海关业务可能会在海关当局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外进行。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必须在清关期间在场。 清关,包括填写清关所需文件,均使用俄语进行,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决定海关当局可以接受和使用海关当局官员拥有的外语文件和信息用于海关目的的其他情况。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进口货物或出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实施卫生检疫、检疫植物检疫、兽医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制后,才能完成通关手续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此类控制,但须遵守第 3 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 77 条(如果海关当局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进行检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禁令和限制的立法,则其执行也在其他国家当局的职权范围内,海关当局确保协调此类行动并同时进行)。 为消除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的后果所必需的货物以及快速变质的货物、活体动物、放射性物质、国际邮件和快递等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和从该关税区出口时大众传媒和其他类似货物的货物、信息和其他材料,以简化方式优先通关。 8.2. 清关所需文件和资料《海关法典》规定的人员办理通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交通关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在清关期间仅提交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并根据本法典规定提交这些文件和信息。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劳动法制定了与特定海关程序和海关制度相关的清关所需文件和信息清单、信息要求。 同时,俄罗斯FCS有权减少海关法典规定的清关所需文件和信息清单,同时考虑到货物和车辆运输人员的类别、货物类型、使用货物的目的,海关制度的要求或基于通过海关边境运输货物时使用的运输类型。 提交清关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截止日期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除非《海关法》另有规定。 清关所需文件和资料清单以官方公布为准。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清关所需文件和信息清单的监管法律文件应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 90 天内生效,但监管法律文件除外: -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发布,这些文件将在较短的时间内生效; - 制定比现行程序更优惠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可能会在更短的时间内生效或具有追溯效力)。 海关文件的形式由俄罗斯 FCS 确定,除非《劳动法》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为了简化和加快清关速度,俄罗斯FCS与外国海关当局就海关使用文件的互认达成了协议。 海关当局无权拒绝接受海关清关所需的文件,因为其中存在不影响确定应付海关付款金额的不准确之处,海关当局通过关于应用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制定的禁令和限制。 海关拒绝接受上述文件的,应将拒绝理由通知提交人。 应本人要求,海关应当书面提交上述通知。 清关所需文件可以提交人或出具该文件的申报人或授权机构证明或公证人证明的原件或副本。 提交经提交人或申报人证明的这些文件的副本时,海关当局在必要时检查这些文件的副本与其原件的一致性,然后将这些文件的原件退回提交它们的人。 清关所需文件可以按照《海关法典》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5.05.2004 年 607 月 19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决定退还(抵消)关税、税收和退还预付款所需的文件清单。 [XNUMX] 8.3. 清关费用清关费用按照海关法典收取。 货物清关的关税费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28.12.2004年863月20日第20.04.2005号法令确定[01](参见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06年12388月21日第XNUMX号法令)。 XNUMX-XNUMX/XNUMX[XNUMX])。 8.4. 个人特别简化通关手续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为个人制定了特殊的简化通关程序: - 对海关领域行政违法案件已经生效和未履行决定不被视为行政处罚的,在申请当日未向海关申请适用特别简易程序的根据艺术犯下行政违法行为。 16.2、16.7,艺术的第 1 部分。 16.9,艺术的第 3 部分。 16.12,艺术。 16.15 行政法规; - 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方式维护会计系统,其商业文件以允许海关当局比较其中包含的信息和在清关过程中提交给海关当局的信息的方式进行货物; - 开展至少三年的对外经济活动。 申请办理特别简易通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特别简易通关手续的书面申请。 该申请包含有关申请人及其对外经济活动的信息。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意书的义务,以维护其商业文件的会计系统,以使海关当局可以比较其中包含的信息和在货物清关期间提供给海关当局的信息,以及同意向海关官员提供特定会计系统的访问权限。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地区海关部门对申请建立特别简化通关程序的申请的审议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28.03.2005 年 110 月 22 日第 XNUMX-r 号令批准.[XNUMX] 为向俄罗斯联邦关境进口货物的人员制定了特别简化的清关程序,可规定定期报关单、在出示货物识别所需信息后放行货物、在海关清关。此类人员的设施、货物在其仓库中的储存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简化程序。 特殊的简化通关程序不能包含免除个人在缴纳关税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守禁令和限制等方面免于遵守《劳动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以及遵守海关制度的立法设立。 第 9 章 货物抵达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 9.1。 货物和车辆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和时间在海关当局工作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检查站允许货物和车辆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 在其他地方,货物和车辆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法律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国界设立检查站,以防止某些类型的货物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政府09.12.2003年743月23日第03.11.2003[665]号法令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设立检查站,以防止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 2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XNUMX[XNUMX] 号法令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设立检查站,以防止禽肉和食用内脏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承运人过关后,有义务将其进口的货物和车辆运送到检查站或其他地方(到达地),并提交给海关。 同时,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状态或破坏包装,不得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或损坏已加盖的印章、印章等识别手段。 海关当局有义务以可公开访问的形式提供有关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既定限制和海关当局工作时间的信息。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海上(河流)运输的货物,飞机穿越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但未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港口或机场停留。 9.2. 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时采取的措施如果货物从过关地到到达地的运输中断,以及海上(河流)、飞机因事故紧急停止或降落在俄罗斯联邦关境,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阻止货物交付,在既定地点停留或降落,承运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货物和车辆的安全,立即将这些情况通知最近的海关当局,货物,并将货物运输或确保运输(如果他的车辆损坏)到最近的海关机构或海关机构指定的其他地方。 承运人或其他人因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发生的费用,海关不予报销。 9.3. 在货物和车辆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向海关当局进行初步通知并提交文件和信息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机场、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车站负责人)的管理部门应将车辆到达检查站的地点和时间提前通知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法律,以上述检查站管理部门与海关当局同意的方式穿越俄罗斯联邦国界。 货物和车辆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后,承运人有义务根据国际运输的运输类型向海关当局提交海关法典规定的文件和信息出去。 俄罗斯 FCS 有权减少艺术中提供的信息列表。 73-76 TC。 海关无权要求承运人提供其他信息。 如果文件不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承运人有义务通过出示其可用的其他文件或承运人以任何形式起草的附加文件,将缺失的信息通知海关机构。 承运人有权在货物和车辆实际到达俄罗斯联邦关境之前向海关提交文件和信息。 承运人有权根据《劳动法》并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方式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文件(部分文件)。 当承运人提交以外文编制的文件时,海关当局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仅将海关法典中规定的信息翻译成俄文。 代表承运人的任何其他人可以代表承运人提交文件和信息。 9.4。 各种运输方式国际运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用于国际运输 汽车 通过运输方式,承运人将以下信息通知海关当局: 1)关于车辆的国家登记; 2) 货物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3)货物的起运国和目的地国名称; 4) 货物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名称和地址; 5) 货物的卖方和收件人按照承运人可获得的商业文件; 6) 货物的包装数量、标签和包装类型; 7) 至少前四个字符级别的商品名称和代码,符合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或 TN VED; 8) 货物毛重(公斤)或货物体积(立方米),大件货物除外; 9) 存在禁止或限制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10) 开具国际运单的地点和日期。 承运人通过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来传达上述信息: 1) 车辆文件; 2)国际运单; 3) 承运人可提供的运输货物的商业文件。 用于国际运输 海(河) 通过运输方式,承运人将以下信息通知海关当局: 1) 船舶登记信息及其国籍; 2) 船舶名称和描述; 3)船长姓名; 4) 货运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5) 船上乘客人数、姓、名、国籍(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登船港和离船港; 6) 船员人数和组成; 7) 船舶的起运港和停靠港名称; 8) 货物名称、总量和描述; 9) 包装数量、标签信息和商品包装类型; 10) 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 11)本港卸货的海运(河)运合同的存在和内容的提单或其他单证的编号; 12)船上剩余货物的卸货港名称; 13) 货物起运港名称; 14) 船上可用船舶供应品的名称和数量; 15) 货物在船上放置的描述; 16) 船上有无国际邮件的信息; 17)船上存在(不存在)的货物,禁止或限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包括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和所拥有的货币价值船员、含有麻醉药品、烈性药品、精神药物和有毒物质的药品; 18) 关于船上是否存在(不存在)危险物品,包括武器、弹药。 承运人通过向海关当局出示以下文件来传达指定信息: 1) 一般声明; 2) 货物报关单; 3) 船舶物料申报; 4) 船员个人物品申报; 5) 船员名单; 6) 旅客名单; 7) 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文件; 8) 提单或其他确认海(河)运合同存在和内容的单证。 用于国际运输 空气 通过运输方式,承运人将以下信息通知海关当局: (一)船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 航班号、航线指示、出发地、船舶到达地; 3) 船舶经营人的名称; 4) 船员人数; 5) 船上乘客人数、姓名和首字母缩写、登船点和下船点名称; 6) 商品种类标示; 7) 运单编号,每张运单的位数; 8)货物装卸点名称; 9) 装上或下船的船上物料数量; 10) 船上是否有国际邮件; 11)船上存在(不存在)货物,禁止或限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包括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和所拥有的货币价值船员、含有麻醉剂、强效药物、精神药物和有毒物质的药物、武器、弹药。 承运人通过向海关当局出示以下文件来传达指定信息: 1) 由民用航空领域的国际协定规定的承运人的标准文件(总申报); 2) 载有机上运输货物信息的文件(货物清单); 3) 包含船上供应信息的文件; 4) 航空运单; 5) 载有旅客登机信息及其行李信息的文件(旅客舱单); 6) 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文件。 用于国际运输 铁路 通过运输方式,承运人将以下信息通知海关当局: 1) 货物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3) 货物的始发站和目的地站名称; 4) 包装数量、标签信息和商品包装类型; 5) 至少在前四个字符级别上符合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或 TN VED 的商品名称和代码; 6)货物毛重(公斤); 7) 集装箱识别号。 承运人通过向海关当局出示以下文件来传达指定信息: 1)铁路提单; 2) 承运人可提供的运输货物的商业文件。 9.5。 货物和车辆到达地的行动在货物到达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和信息后,货物可以卸货或重新装载,放置在临时存储仓库,申报特定海关制度或内部海关过境。 从货物到达到达地的那一刻起,这些货物就获得了临时储存的状态。 暂存期限届满后,海关应当按照第 41 条的规定处理该货物。 XNUMX 传统知识。 如果海关当局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进行检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有禁止和限制,其执行也在其他国家当局的权限,海关当局应确保此类行动的协调和同时实施。 车辆须按照海关法典进行清关。 9.6。 在到达地卸货和重装(转运)货物从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车辆上卸下和重新装载(转运)货物是在到达地和海关当局工作期间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地方进行的。 在海关当局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地方和(或),经海关当局应有关人员要求签发的许可,允许卸货和重新装载(转运)货物。 货物的卸货和换货(转运)地点为海关监管区。 这些场所的布置和装备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并且不让未参与货物操作的人员进入这些场所。 应在海(河)港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的要求,货物可以在其卸货和换货(转运)地点放置,在执行这些规定所需的时间内不存放在临时存储仓库中。操作,但在建立传统知识的临时存储期间内。 如果货物丢失或在未经海关当局许可的情况下转移给第三方,则进行货物操作的人有责任根据《劳动法》支付关税和税款。 禁止卸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 第 10 章 国内海关运输 10.1。 内部海关过境和内部海关过境许可国内海关转关 - 外国货物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运输的海关程序,无需缴纳关税、税款和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法规的立法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 国内转关适用于货物从到达地运输到目的地海关当局的地点,从货物申报地点运输到出口地点的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临时之间仓储仓库、海关仓库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运输外国货物的其他情况,如果这些货物没有为这些货物支付海关费用的担保。 章的规定。 10 海关法典的“国内海关过境”不适用于空运货物,如果飞机在货物到达地的定期国际航班期间进行中间或紧急(技术)着陆而没有部分卸载货物,以及通过管道和电力线运输的货物。 任何承运人,包括海关承运人,均可按照国内海关过境程序运输货物。 经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允许境内海关过境,在货物运输开始的活动区域内,按照海关内部海关过境程序(离境海关). 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 发布: - 给承运人; - 发给货运代理,如果他是俄罗斯人; - 根据交货地点的《劳动法》,将货物储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操作的人。 境内海关过境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禁止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 2) 如果进口货物在到达地受到边境管制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制,并且货物在到达地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受到这种管制; 3)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流通的情况下,该货物已提交许可证和(或)许可证上述许可和(或)执照; 4) 货物是否已提交过境申报; 5) 是否确保商品的识别; 6) 货物在海关盖章和封条下运输时,车辆是否配备齐全; 7) 如果采取措施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 货物提交给起运地海关后,海关当局认为满足上述条件后,立即签发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但不迟于接受过境申报之日起三天. 如果过境报关单符合所有既定要求,则在提交之日起运地海关会接受该报关单。 起运地海关签发境内转关许可证时,应当规定境内转关期限,确定货物交货地。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决定阻止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进入国内海关过境,该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一再未能按照有效的国内海关过境履行其运输货物的义务。海关领域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其中至少一项决议未执行,或者该承运人或货运代理未履行按照海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艺术。 90 传统知识。 上述决定可在缴纳行政罚款后五日内取消,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已作出该决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缴纳关税、税款。时期。 当按照国内海关过境运输货物到海关所在地以外的交货地点时,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仅发给将货物储存或在货物进行其他操作的人。根据交货地海关编码。 在这种情况下,指定人员执行分配给货运代理的职责和责任。 为了应用 Ch。 10“内部海关过境”TC: - 车辆也被理解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运输货物的车辆; - 货运代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根据货运代理合同行事的人。 如果由于不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签发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 劳动法第 80 条(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或对于进口货物,边境管制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制未在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其到达地受到此类控制的情况下;或在以下情况下,未出示货物的许可证和(或)许可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这些货物在有指定的许可证和(或)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运输),海关当局有权允许将货物运输到临时仓储仓库或其他海关监管区域,由海关押运货物的车辆。 10.2. 转关申报及国内转关条件由于 过境申报 起运地海关接受任何包含必要信息的商业、运输(装运)文件和(或)海关文件。 为了获得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承运人(货运代理)向起运地海关提交以下信息: 1) 根据运输单证,注明货物发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和地点; 2)关于货物的出发国(目的地国); 3) 货物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地,如果货运代理收到国内转关许可证; 4)关于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运输货物的车辆以及通过公路运输时 - 以及车辆驾驶员的信息; 5) 根据商业、运输(运输)文件、重量或体积,根据货物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或 TN VED 的货物类型或名称、数量、成本至少前四个字符的级别; 6) 关于包裹总数; 7) 货物的目的地; 8) 计划的货物重新装载或其他在途货物操作; 9)关于货物运输的计划期限; 10)关于路线,如果货物运输必须沿一定的路线进行。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根据搬运货物和车辆的人员类别、货物类型以及运输类型来减少信息清单。 如果提交的文件未包含所有信息,则通过在过境申报单中以书面形式输入缺少的信息,额外提供此信息。 过境申报单的格式和填写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 经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1 年 03.08.2006 月 724 日第 25 号命令批准的过境申报表 (TDXNUMX)。[XNUMX] 除上述情况外,海关当局无权要求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提供其他信息。 海关当局官员应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此类文件上记录接受提交的文件作为过境申报单。 过境申报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过境申报的程序及其在国内海关过境中的使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劳动法确定。 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制定的文件用作过境申报。 边缘 国内转关期限 不得超过以每月 2000 公里的速度确定的期限,如采用公路、铁路、海(河)运输,如采用航空运输,则期限不得超过 XNUMX 天。内部海关过境许可证的接收日期。 收到国内转关许可证后,国内转关期限由起运地海关根据承运人(货代)的申请在上述条件内确定,货物运输的通常期限,类型运输和车辆的能力、路线和其他运输条件。 应有关人员的主动要求,海关当局将规定的境内海关过境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限内。 货物在按照国内海关过境程序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意外或不可抗力不能在原定期限内交付货物的,经海关书面许可,国内海关期限过境可能会延长超过限制的时间。 10.3. 识别货物及其上的文件出发地海关 商品标识置于内部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之下,以确保目的地海关当局能够检测到货物撤回、将货物插入车辆或对货物进行任何操作的痕迹,如果这些行动可以在期间执行这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按照国内海关规定进行。 为识别货物,起运地海关有权使用以下方式: - 在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上加盖海关封条和封条; - 在单个包装上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标记、识别标记、印章和印章; - 盖章; - 采集样品和标本; - 货物和车辆的描述; - 使用图纸、大型图像、照片、视频、插图; - 使用海关官员绘制的图纸、大型图像、照片、录像、插图; - 识别货物的其他方式,包括货物发件人的印章。 根据海关法典规定的条件,通过在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上加盖海关印章和印章来识别货物。 在其他情况下,货物的识别是使用上面列出的其他方式进行的。 海关当局使用海关印章或其他外国海关当局身份识别手段,但下列情况除外: - 根据海关法典规定的标准,启运海关当局认为海关封条或其他识别方式不充分或不可靠; - 起运地海关对货物进行海关检查。 如果海关当局使用海关印章或其他外国海关当局的识别手段,劳动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识别手段规定的禁令适用于更改、删除、这些识别手段的破坏或损坏。 海关当局对运输(运输)文件以及承运人可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的商业文件进行识别。 为识别文件,海关当局有权使用以下方式: - 在文件上盖章和盖章; - 特殊贴纸、特殊保护装置的应用; - 将海关所需的文件放置在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的货舱内,并加盖海关印章; - 将海关所需的文件放入安全包装中。 10.4. 海关封存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车辆、集装箱、换体设备车辆、集装箱或换装体可获准运输加盖海关印章和封条的货物,但海关封条和封条可直接加盖在设计和装备如下的车辆、集装箱或换装体上: 1)海关盖章和盖章可以简单可靠的方式申请; 2) 货物不能从车辆货位的密封部分取出或放入,且不留有明显打开车辆货位或损坏海关封条和封条的痕迹; 3) 车辆及其货舱内没有隐藏货物的秘密场所; 4)所有货物可能存在的地方都便于海关检查。 如果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符合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的技术要求,则认为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的要求已满足。 车辆、集装箱、交换体不得加盖海关印章运输的,由起运地海关决定是否允许加盖海关印章运输的车辆、集装箱或者交换体;提前盖章。 具体决定由起运地海关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日作出。 车辆、集装箱或换装体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可通过取得该车辆、集装箱或换装体的海关盖章货物运输批准证书提前确认。 可以出具车辆、集装箱或换体运输海关封条、印章的批准证书: - 以个人为基础; - 按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的设计类型(系列)。 海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车辆、集装箱或者调换机构加盖海关印章货物运输批准证明。 . 只要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的设计没有改变,该证书就一直有效。 车辆、集装箱、换装体的海关盖章及车辆、集装箱、换装体所有权转让他人的盖章批准证书仍然有效。 车辆、集装箱或交换机构在海关印章和印章下运输货物的批准证书的形式及其签发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当局不需要事先批准车辆、集装箱或交换体运输海关封条和封条的货物,除非: - 货物运输由海关承运人进行; -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提前录取。 10.5。 境内转关货物交货地货物交付地点 如果是国内海关过境,则由起运地海关根据运输(运输)文件中指明的目的地信息确定。 货物交付地是位于目的地海关当局活动区域的海关控制区。 同时,从到达地运输的货物被运送到海关所在地。 如果在内部海关过境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运输领域的法律改变目的地,承运人有权向海关当局申请更改货物交付地点. 同时,承运人向沿线任何海关当局提交以任何形式拟定的目的地变更申请、确认目的地变更的文件、过境申报单以及其他货物可用的文件。他。 货物交货地点变更的决定,由海关不迟于收到申请及上述文件之日的次日作出。 该决定通过完成交付地点已变更的货物的内部海关过境并签发新的内部海关过境许可证来正式确定。 新的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在决定更改货物交货地点之日签发。 关于根据运输(运输)文件中指定的目的地信息在签发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时确定货物交付地点,请参见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3.03.2004 年 01 月 06 日第 10367 号信函。 XNUMX-XNUMX / XNUMX。 10.6。 确保在国内海关过境期间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措施出发地海关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上述措施之一)以确保在国内海关过境期间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 1) 确保按照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税费的金额支付外国货物的海关费用。 如果为内部海关过境而提供的有关货物的信息不足以计算进口关税和税款的金额,则支付海关款项的担保金额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确定。 338 传统知识; 2)海关押运; 3)路线的定义。 如果货物由海关承运人运输,海关当局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根据国内海关过境确定运输某些类型货物的路线。 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运输某些类型货物的路线,在这些货物越过海关边界时,经常记录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情况或已制定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路线由承运人声明。 承运人申报的路线对他来说是运输货物时的必填项。 经海关当局书面许可,允许更改路线。 10.7。 海关护送海关护送 - 护送按照国内海关过境运输货物的车辆,由海关官员执行,其唯一目的是确保在国内海关过境期间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有权作出海关押运决定: 1) 未能为支付海关款项提供担保; 2) 特定类型货物的运输,根据劳动法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系统确定; 3) 承运人在申请货物境内转关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至少有一次未交付货物至交付地的,并经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在海关事务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中; 4) 再出口错误交付给俄罗斯联邦的货物或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如果该货物在出口期间实际越过海关边界的地点与这些货物的所在地不一致; 5) 运输未加盖海关封条或未采取措施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货物; 6)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禁止和限制货物的运输。 海关押运收取海关费用。 10.8。 承运人在国内海关过境中的义务按照国内海关过境运输货物时,承运人必须: 1) 在起运地海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路线将货物和文件交付至货物交付地(如果货物已确定或已申报); 2) 确保货物、海关印章和印章或其他识别手段(如果使用)的安全; 3)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对货物进行换装、卸货、装卸等货物作业,但在未损坏海关封存和事先通知海关封存的情况下将货物换装其他车辆的除外。 经启运地海关或进行相应货物操作的活动地区海关许可,允许对按照国内海关转口运输的货物进行换装、卸货、装载和其他货物操作。 如果货物可以从一辆车装到另一辆车而不损坏海关封印和封条,在事先通知海关当局后,允许重新装货。 海关只有在实施可能导致货物灭失或者财产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签发货物经营许可证。 10.9。 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在国内海关过境中的责任如果未将外国货物交付到目的地海关当局,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如果货运代理收到国内海关过境许可证,则有义务根据劳动法支付进口关税和税款。 承运人未经海关许可将货物转让给收货人或者其他人的,收货人应当承担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责任。此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违反海关法规 RF 的此类商品。 在正常运输(运输)条件下,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灭失造成货物毁坏或无法挽回的灭失,承运人和货代不承担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责任。 海关当局无权以运输未沿某些路线进行或违反国内海关过境的既定条款为由,向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要求支付海关费用,如果其他条件和要求被满足。 如果在国内海关过境期间将货物从一辆车转移到另一辆车,则已获得国内海关过境许可的承运人(货运代理)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 货物按照国内海关转关方式采用铁路运输时,关税和税款的缴纳责任由货物丢失或未经海关许可签发的铁路承担。 海关当局向目的地铁路提出支付海关款项的要求。 本规定不适用于向货运代理签发境内转关许可证的情况,以及向其他方式的承运人签发境内转关许可证的直接混合运输货物运输的情况。的运输。 如果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妨碍货物按照国内海关转口运输,承运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货物和车辆的安全,并立即将这些情况通知最近的海关当局情况,货物的位置,以及运输货物或确保将货物运输(如果他的车辆损坏)到最近的海关当局或海关当局指定的其他地点。 承运人因采取这些措施而产生的费用不由海关当局报销。 10.10。 完成货物的内部海关过境完成境内海关过境的海关当局(目的地海关)尽快签发货物境内海关过境完成书,但不迟于车辆到达登记之日起 24 小时,如果在验证文件和识别货物期间,该海关当局没有发现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行为,则向承运人签发 完成内部海关过境证明 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目的地海关当局有义务在承运人提交过境申报单和其他可用的货物文件之日起两小时内以及在向承运人发出登记后立即登记车辆到达货物交付地点。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书面确认车辆到达。 为完成内部海关转运,承运人有义务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一小时内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货物、提交转运报关单以及货物的其他文件。货物交付时,如果在海关当局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抵达,则在该海关当局工作开始后一小时内。 通过铁路运输货物时,提交这些文件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在货物交付地直至完成内部海关过境,车辆被放置在海关管制区。 一天中的任何时间都允许将车辆放置在海关管制区内。 将货物运输至非海关所在地的货物交付地时,可以在不向目的地海关出示货物的情况下完成国内海关转关。 获得内部海关过境许可的人有义务接受货物进行储存,以确保改变货物状态的操作会导致违反其包装、使用和处置,直到海关当局证明货物交付给临时储存仓库、海关仓库或根据劳动法规定确定为货物交付地点的其他地方。 同时,货物必须放置在单独的房间或周边有围栏的场地上,并提供带有信息的铭牌,以便识别它们。 为完成内部海关过境,在车辆到达货物交付地后XNUMX小时内,向目的地海关提交确认接受货物的文件,连同过境申报单和其他可用的货物文件。 . 自提交这些文件之日起三天内,海关当局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和方式证明货物的交付。 第 11 章 海关承运人 11.1。 海关承运人和海关承运人登记册海关承运人 可能是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27.11.2003 年 1343 月 26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将法人实体纳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及其维护程序的规定。 [XNUMX] 海关承运人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运输海关监管的货物。 海关承运人有权将其活动区域限制为一个(多个)海关当局(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 海关承运人与货物发货人或货运代理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 不允许海关承运人在有机会进行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 列入海关承运人名册的条件是: 1)从事货物运输活动至少两年; 2)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3) 获得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许可证,前提是此类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获得许可; 4) 拥有(所有权、经济管理、经营管理或租赁)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包括适用于海关封存和加盖货物运输的车辆; 5) 其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的存在,该风险可能因运输合同委托给承运人的货物损坏,或因违反合同产生的义务而发生。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20万卢布。 为了应用 Ch。 海关法典第 11 条“海关承运人”,车辆也指运输货物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车辆。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依据是符合《海关法》要求的人的申请。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申请必须包含: 1) 向海关当局申请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 2) 申请人的名称、法律形式、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资、授权资金或股份出资额等信息; 3) 开展货物运输活动期间的信息; 4) 关于将其活动区域限制在一个(多个)海关当局(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内或不限制其活动区域的信息; 5) 拥有的应用于作为海关承运人开展活动的车辆的信息(总数、技术特性),包括适合在海关封存和封存下运输货物的车辆; 6) 海关付款安全信息; 7) 有关申请人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信息。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申请应附有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许可证,如果此类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获得许可,以及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 - 组成文件和确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中登记法人的事实的文件;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 申请人在税务机关的注册证明; - 确认拥有在作为海关承运人的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的权利的文件; - 海关盖章和货物运输车辆的批准证书; - 确认申请人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数额的文件; - 确认支付关税安全的文件; - 银行对在其开立账户的确认; - 保险政策。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证明 包含: 1) 海关承运人的名称、其法律形式和所在地的说明; 2) 海关付款的金额和担保形式的信息; 3) 海关承运人活动区域的说明(如果其将其活动限制在一个(多个)海关当局(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内)。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11.2. 海关承运人的义务海关承运人有义务: 1) 遵守《海关法典》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条件和要求; 2) 保存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记录,并就该货物的运输情况向海关提交报告; 3) 未向目的地海关交付外国货物时缴纳关税和税款; 4) 尊重从货物寄件人、收件人或货运代理处收到的信息的机密性。 11.3. 撤销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证书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证明: 1) 海关承运人不遵守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至少一项条件; 2) 未将外国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海关时,不缴纳关税和税款; 3) 海关承运人因未能履行其在海关领域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而反复提起海关承运人,第 16.1 条规定。 16.2、16.3、16.9、16.11、16.15、3 和艺术的第 16.23 部分。 XNUMX 行政法规。 第 12 章 货物的临时储存 12.1. 货物暂存及暂存仓库货物临时存放 -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在不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对外国货物不施加任何限制的海关程序,直至按照下列规定放行。某些海关制度或直到它们被置于另一个海关制度之下。 货物的临时储存在临时储存仓库中进行,除非 Ch. 另有规定。 12 传统知识。 临时存储仓库 为这些目的专门分配和装备的场所和(或)满足《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的开放区域。 临时存储仓库是海关控制的区域。 货物可以存放在任何临时存储仓库,但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任何外国货物都可以存放在临时存储仓库,包括那些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管制立法规定的进口禁令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可能对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或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货物必须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储存在仓库或专门用于储存此类货物的临时储存仓库的单独房间中技术法规联合会。 临时存储仓库也可用于在海关特殊审核期间扣押货物或扣押货物的情况下储存货物。 12.2. 将货物放入临时仓库所需的文件当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时,根据运输(运输)文件,包含货物发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和地点的文件,货物的出发国和目的地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数量、货物包装和标签的性质和方法、发票金额、货物毛重(公斤)或货物体积(立方米),如以及至少前四个字符级别的商品分类代码信息。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根据运输类型、货物类型以及搬运货物和车辆的人员类别减少上述信息的清单。 要将货物放置在临时存储仓库中,使用以下文件: - 在艺术中提供。 劳动法第 73-76 条(为国际运输提交), - 如果将货物放置在位于货物到达地的临时存储仓库中; - 在艺术中提供。 劳动法第 81 条(过境申报), - 在其他情况下,将货物放置在临时仓库中。 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包含上述信息,将货物放置在暂存仓库的人有义务通过出示他可以得到的其他文件或由他起草的附加文件(或在他的由他人代表)以任何形式。 当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时,海关当局无权要求提交其他信息。 根据劳动法,将货物放置在临时仓库的人有权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12.3. 货物暂存条款及货物暂存操作暂存期限 货是两个月。 经当事人合理请求,海关应当延长指定期限。 除非《劳动法》另有规定,货物临时储存的最长期限为四个月。 易变质的货物,可在保质期内存放于暂存仓库,允许按原定用途使用,但不得超过暂存的最长期限。 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最长为三天,除非其他联邦法律对某些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规定。商品。 根据《劳动法》,货物暂存期限的计算从货物被放入暂存仓库之日起或货物获得暂存货物状态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将货物从到达地运送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到海关当局所在地时申请内部海关过境,则这些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的计算从完成之日起重新开始国内海关过境。 处置 劳动法规定的上述条款到期后的货物,按照第 41 章制造。 XNUMX 传统知识。 对货物有权力的人及其代表有权对暂存货物进行必要的日常操作,以确保货物在不变状态下的安全(包括检查和测量货物,在暂存仓库内移动货物),前提是这些操作不会导致货物状态发生变化、包装损坏和(或)强制识别方式发生变化。 上述未规定的操作(包括货物的取样和取样、损坏包装的修复以及准备从暂存仓库中取出货物和随后的运输所需的操作)可以由对货物有授权的人员进行,他们的经海关当局许可的代表。 海关当局有权拒绝为此类操作签发许可证,前提是其实施将导致货物损失或状况发生变化。 在货物临时储存期间执行海关操作的规则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3.09.2003 年 958 月 27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XNUMX] 在临时储存期间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变得无法使用、变质或损坏的货物,应按照申报人确定的海关制度进行安置,就好像它们是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的一样无法使用、损坏或损坏的状态。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在暂存或海关仓库期间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无法使用、变质或损坏的货物在放行过程中适用海关价值确定方法的方法学建议,已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2.10.2003 年 01 月 06 日第 37590-28/XNUMX 号信函 [XNUMX] 12.4. 暂存仓库的种类及对暂存仓库的布置、设备和位置的要求临时存储仓库可以打开或关闭。 临时仓储仓库是开放式仓库,如果它们可用于存储任何货物并供任何人使用。 如果临时仓储仓库用于储存仓库所有者的货物或用于储存某些货物,包括流通受限和(或)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货物,则属于封闭式仓库。 用作临时存储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必须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布置和配备,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非仓库员工,不拥有与货物有关的权力或不代表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以及确保对这些货物进行海关管制的可能性。 临时存储仓库应位于交通枢纽和高速公路附近。 拟用作临时存储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必须靠近保护区,以便在完成内部海关过境所需的时间内停放运输货物的车辆。 该领土是海关管制区。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可以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进入指定区域。 为了应用 Ch。 劳动法典第 12 条“货物临时储存”,车辆也指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运输货物的车辆。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临时存储仓库的布置、设备和位置制定了强制性要求,以确保海关监管。 经海关决定,对位于企业境内、生产活动人员所有的封闭式仓库的布置和设备,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某些要求。 12.5。 暂存仓库所有人及暂存仓库所有人名册临时仓库的所有者 可能是包含在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登记册中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6.09.2003 年 1070 月 29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登记程序的规定。 [XNUMX] 临时储存仓库的所有人应在海关法规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储存海关监管的货物。 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与放置货物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 暂存仓库(用于存放仓库所有者货物的封闭式仓库除外)的所有者在有机会存放货物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协议的,是不允许的。 暂存仓库的所有者可以是海关当局,但未将其列入暂存仓库所有者名册。 俄罗斯 FCS 有义务确保在其官方出版物中至少每六个月定期发布海关当局拥有的临时存储仓库清单以及对该清单所做的更改。 列入临时仓储业主名册的条件是: 1) 拥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或租赁)拟用作临时存储仓库并满足既定要求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 2)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3) 存在因他人仓储货物损坏或违反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仓储协议而发生的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给被保险人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保险金额,按照有效面积或有效容积计算,在3500 卢布的汇率。 每平方米可用面积,如果一个空地被用作海关仓库,或按 1000 卢布的汇率计算。 对于一立方米的可用容积,如果该处所用作海关仓库,但不能低于 2 万卢布。 如果房屋和(或)开放区域是根据租赁协议拥有的,则该协议必须在提交申请列入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登记册之日起至少一年的期限内签订. 根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的人的申请,将其纳入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名册。 申请列入临时仓库所有人名册的申请必须包含: 1) 向海关当局申请列入临时仓库所有人名册; 2) 申请人的名称、法律形式、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资、授权资金或股份出资额等信息; 3)有关临时存储仓库类型的信息(对于封闭式仓库,也是选择此类仓库的必要性和便利性的理由); 4) 申请人拥有并拟用作临时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的位置、布置、设备和材料和技术设备的信息; 5) 海关付款安全信息; 6) 有关申请人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信息。 申请列入临时仓储仓库所有人名册的,应当附有下列证明申报信息的文件: - 组成文件和确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中登记法人的事实的文件;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 申请人在税务机关的注册证明; - 确认拥有房屋和(或)用作临时存储仓库的开放区域的权利的文件; - 拟用作临时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的平面图和图纸; - 确认申请人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数额的文件; - 确认支付关税安全的文件; - 银行对在其开立账户的确认; - 保险政策。 应为每个区域隔离的场所和(或)每个拟用作临时存储仓库的区域隔离的开放区域提交单独的申请。 将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纳入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登记册是针对每个地域独立的场所和(或)每个地域独立的用作临时存储仓库的开放区域进行的。 对于每个地域隔离的场所和(或)每个地域隔离的开放区域,都将单独签发一份包含在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名册中的证书。 暂存仓库业主登记册内的证书包括: 1) 临时存储仓库所有人的名称,其法定形式和位置的说明; 2)作为临时仓库使用的场所和(或)空地的所有权信息; 3) 海关付款的金额和担保形式的信息; 4) 暂存仓库类型标示; 5) 暂存仓库位置的标示。 临时仓储物权属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有义务: 1) 遵守海关法典规定的有关海关监管货物储存的条件和要求; 2) 保存海关监管货物的储存记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储存情况报告; 3) 确保位于临时存储仓库的货物和位于毗邻区域(即海关管制区)内的车辆的安全; 4) 确保货物和车辆可以全天候存放在临时存储仓库或与仓库相邻的区域内,即海关管制区; 5) 确保未经海关当局许可,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接触位于指定仓库或邻近地区的货物和车辆; 6) 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缴纳关税和税款。 暂存仓库的所有者负责为存放在暂存仓库的货物缴纳关税和税款,以防货物在未经海关当局许可的情况下丢失或放行。 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仅在正常存储条件下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损失而导致货物毁坏或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其暂存仓库所有人登记证书: (一)暂存仓库所有人不符合至少一项列入暂存仓库所有人名册的条件的; 2) 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临时仓库的所有人不履行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3) 反复追究临时仓库所有者在海关领域犯下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第 16.1 条规定。 16.9、16.11、16.13、16.14,16.15、3、16.23 和艺术的第 XNUMX 部分。 XNUMX 行政法规。 12.6。 暂存仓库所有者被排除在暂存仓库所有者名册之外时的货物处理暂存仓库所有者登记证书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被暂存仓库所有者排除在暂存仓库所有者名册之外的,暂存仓库的货物应当自排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放置在另一个临时存储仓库中,费用由他承担。 暂存仓库所有人从暂存仓库所有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次日起,不得在暂存仓库内放置货物。 12.7。 在海关当局的临时储存仓库中储存货物海关暂存仓库为开放式仓库,必须符合暂存仓库的布置、设备、位置等要求。 当货物存放在海关当局临时储存的仓库中时,海关当局与将货物存放在这些仓库中的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和《民法典》进行。 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对公共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海关当局与将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的人员签订的协议。 不允许海关拒绝在可以储存货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海关当局接受货物储存是通过向将货物放置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确定的形式的临时储存仓库中的人开具收据来证明的。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8.09.2003 年 972 月 30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海关当局所有海关仓库的建立和运作的规定。 [XNUMX] 海关当局与这些当局储存货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源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一般储存规定的义务的本质,同时考虑到这些规定本守则规定。 暂存仓库中存放的货物发生灭失时,海关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但货物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灭失而毁坏、无法挽回的损失除外. 将货物存放在海关当局的临时仓库中会收取海关费用。 12.8. 铁路运输货物暂存的特点应铁路要求,铁路运输的货物允许临时存放,直至直接卸在铁路轨道上的车辆上,存放在非临时存放仓库且经海关同意的地点. 这些地方是海关管制区。 铁路有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并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出于海关目的,存放在海关管制区内车辆中的货物被视为临时存放。 在海关当局的许可下,允许卸货并将其转移到任何其他地方。 海关监管区内车辆存放的货物丢失或未经海关许可放行的,铁路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 12.9。 在收货人仓库临时存放经海关许可,可在收货人仓库进行暂存: - 对个人适用特别简化程序时; - 如果需要临时储存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货物,如果在收货地点合理附近没有适合储存此类货物的临时储存仓库; - 如果货物的收货人是公共当局或机构。 海关当局在签发货物收货人仓库暂存许可证时,有权要求为支付海关货款提供担保。 收货人在将货物存放在他的仓库时,有义务遵守第 12 章的所有其他要求。 XNUMX 传统知识。 不允许在收货人的仓库中存放属于第三方的外国货物。 12.10。 海关当局将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进口的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扣押货物时),货物可以被海关存放在临时仓库当局。 在这些情况下,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的存储报酬和损失赔偿由《劳动法》相关条款确定的人员承担费用。 如果仓储费用由联邦预算承担,海关当局在临时仓储仓库所有者在临时仓储期间发生的必要且有记录的费用范围内向临时仓储仓库所有者报销。货物的储存。 第 13 章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出境 13.1. 货物和车辆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和时间。 提交文件和信息货物和车辆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下简称货物和车辆)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检查站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其他地方在海关当局工作期间,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海上(河流)运输的货物,飞机穿越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但未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港口或机场停留。 经海关许可,货物和车辆可以出境。 为了获得海关当局对货物和车辆出境的许可,海关文件应提交给海关当局,确认货物在海关制度下的放置,该制度规定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 在货物和车辆出发前,承运人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交海关法典国际运输中规定的文件和信息,具体取决于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类型. 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包含海关法典规定的信息,承运人有义务通过提交其可用的其他文件或承运人以任何形式起草的附加文件,将缺失的信息告知海关当局。 海关当局无权要求承运人提供本守则未提供的信息。 代表承运人的任何其他人可以代表承运人提交文件和信息。 13.2. 将货物装载到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上在接受报关单后,允许在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上装载货物,除非在货物清关期间海关当局不要求出示货物以供检查, 以及按照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的货物流动。 为检查货物,海关官员有权在货物装上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时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装载是在与海关当局商定的地点以及海关当局的工作期间进行的。 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海关当局有权允许在其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装货。 13.3. 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的要求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实际出口时,其数量和状况必须与它们在特定关税制度下时的数量和状况相同,但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数量和状况的变化除外在正常运输、运输和储存条件下,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的变化,以及由于车辆中存在非排放残留物而导致的货物数量的变化,磨损或损失。 如果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货物损失或状态变化,以及在俄罗斯联邦现行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数量信息发生变化,个人概不负责由于测量误差。 无论货物数量减少的原因如何,俄罗斯货物的出口数量可能低于其在特定海关制度下申报的数量。 应申报人的要求,将货物提交给出发地海关当局后,海关当局会确认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 第 14 章 货物报关 14.1. 报关货物及货物申报在下列情况下,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 - 当他们越过海关边界时; - 改变海关制度时; - 在其他情况下,由艺术确定。 183“废物”,184“遗骸”,247“废物”,391“海关当局在发现非法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时的附加权力”TC。 货物申报 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 报关 或以《劳动法》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以书面、口头、电子或结论性形式提供有关货物、海关制度和海关所需的其他信息的信息。 货物报关由报关员或报关行(代表)根据报关员的选择进行。 报关单中的信息清单仅限于为计算和收集海关付款、编制海关统计数据和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所必需的信息。 报关单(包括编码形式)可注明以下基本信息: 1) 申报的海关制度; 2) 关于报关人、报关行(代表)、海关法典规定有义务为货物放行执行海关操作的人、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3) 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和(或)在海关监管下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运输的车辆信息; 4) 产品详情: - 姓名; - 描述; - 根据TN VED的货物分类代码; - 原产国名称; - 出发国(目的地)的名称; - 包装说明(数量、类型、标记和序列号); - 以千克为单位的数量(毛重和净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 海关价值; 5) 海关付款计算信息: - 进出口关税、税款、关税费率; - 为支付关税、税款、海关费用而申请福利; - 关税优惠的适用; - 计算的关税、税款、关税金额;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提交报关单之日为会计和海关支付制定的汇率; (六)对外经济交易情况及其主要情况; 7) 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的信息; 8) 有关商品制造商的信息; 9) 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条件的信息; 10)申报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1)报关人信息; 12) 报关单的开具地点和日期。 如果海关申报单被用作货币管制机构、海关当局和其他货币管制机构进行的货币交易的会计和管制的文件,海关申报单还应包含这些目的所必需的信息,按照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立法和货币监管机构根据其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海关当局实施货币管制的权限。 报关单由编制人证明并由该人的雇员签字。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报关人必须有印章,则报关单的证明是通过加盖印章进行的。 报关单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03.05.2006年121月31日第1[XNUMX]号命令,关于该命令附录XNUMX所列货物,报关员或报关行(代表)有权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报关单申报货物,并以货物清单的形式使用申请表所申报货物的信息。 30.03.2004 年 395 月 32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以电子形式申报货物时执行海关操作的指示。 [XNUMX]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8.11.2003 年 1356 月 33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的海关当局官员在申报和放行货物时执行通关和海关监管的行动说明。 [XNUMX] 03.08.2006 年 724 月 34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海关和过境申报表。 [XNUMX] 汽车报关单的格式和报关单的填写程序,用于申报个人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供个人使用的汽车,经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命令批准。俄罗斯日期为 01.11.2006 年 1087 月 35 日第 XNUMX 号。[XNUMX] 个人申请表和填写个人申请表的程序,该申请表用于申报个人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非随身行李中的个人用途的货物(汽车除外)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17.06.2004 号,687 年 36 月 XNUMX 日。[XNUMX] 19.05.2004 年 590 月 37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填写旅客报关单程序的说明。 [XNUMX] 俄罗斯 FCS 有权根据人员类别、货物类型、海关制度要求或根据货物在俄罗斯境内运输时使用的运输类型,减少报关单中显示的信息列表。海关边境。 报关单中应注明的信息清单及其呈现形式以官方公布为准。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报关单中应注明的信息清单应不早于其正式公布之日起 90 天生效,但该法令的相关规定除外。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将在更短的时间内生效或建立比目前更优惠的程序。 14.2. 货物报关地可以向任何有权接受报关单的海关当局提交报关单。 为确保海关法规合规性控制的有效性,俄罗斯 FCS 有权建立某些海关当局,仅用于申报某些类型的货物: (一)文化财产、武器、军事装备弹药、放射性和易裂变材料等货物通关需要使用专门设备和(或)专门知识时; 2) 取决于用于货物国际运输的运输方式(公路、海运(河)、空运、铁路、管道和电力线); 3) 在某些类型的货物越过海关边境时,经常发生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情况,或根据俄罗斯法规制定的禁令和限制措施。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联合会; 4) 如果需要对含有知识产权对象的个别商品进行特殊控制,则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清单。 在向其他海关当局提交报关单的情况下,提交当天的报关单由提交报关单的海关当局转发给相应的海关当局。 本案报关单受理期限顺延其转寄所需时间,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特定类型货物的报关地点,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不早于 90 天生效。 14.3. 声明人。 申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 声明人 负责海关业务的人员(《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授权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处置货物的任何其他人员,发言权。 只有俄罗斯人可以成为申报人,但货物越过海关边界的情况除外: - 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创业活动无关的需要; - 使用海关特权的外国人(外国、国际组织的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这些代表和组织的人员,以及与享受优惠的某些类别的外国人的个人和家庭使用有关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特权和(或)豁免,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 根据既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认可)代表处的外国组织,在申报临时进口、转口、过境的海关制度以及内部放行的海关制度时此类代表机构为自己的需要进口的商品的消费; - 外国承运人在申报过境海关制度时; - 外国人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处置货物的其他情况,不在对外经济交易框架内,其中一方是俄罗斯人。 报关人在进行货物报关及办理货物放行所需的其他海关业务时, 有权利: - 检查和测量由他申报的货物,包括在提交报关单之前; - 在海关当局的许可下,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进行样品和样品的申报。 不单独提交样品和货物样品报关单,但样品和样品在货物报关单中注明; - 在海关当局官员提取货物样品和样品时,在他申报的货物的海关检查和海关检查期间在场; - 了解海关当局提供的他申报的货物样品和样本的检查结果; - 根据《劳动法》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申报货物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 使用《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和权利。 报关人在进行货物报关和其他海关业务时, 必须: 1) 提交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出示申报的货物; 3) 支付海关款项或确保其付款。 14.4. 申报一份货物的各种名称的特点根据报关员的要求,一批货物中包含的不同名称的货物可以根据 FEACN 标注一个分类代码,前提是该分类代码对应于最高关税税率。 同时,如果货物根据TN VED对应多个具有相同关税税率的分类代码,则消费税税率最高级别对应的货物分类代码,并且如果消费税税率相等,增值税税率的最高水平,以标明为准。 报关人应通过提交货物清单来申报一份货物中包含的所有货物的名称和数量信息。 运输规格、装箱单、清单或其他类似文件可用作此类清单。 出于海关目的,货物清单被视为报关单的组成部分。 如果一批货物中包含的某些货物受到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 TN VED 标明一种分类代码的此类货物的申报并不免除申报人的责任从遵守这些限制。 为核实这些规定的遵守情况,海关有权要求申报人提供有关个别申报货物的澄清信息。 14.5。 提交报关单的截止日期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到达地海关当局提交之日起 15 天内提交,或如果货物未在到达地进行申报,则为完成国内海关过境的日期,但以下情况除外: - 在报关前放行货物(海关法第 150 条); - 个人货物申报(《劳动法》第 286 条); - 国际邮件货物的清关(《劳动法》第 293 条)。 如果规定期限不足以使报关人收集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经报关人书面合理请求,海关延长报关时间。 延长报关时间不得违反货物暂存期限。 报关申报截止日期为海关非工作日的,该期限届满之日为海关下一个工作日。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货物的报关单在其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之前提交,但电力线运输货物的报关单除外。 14.6。 货物初步申报外国货物可以在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之前或完成国内海关过境之前进行海关申报。 如果必须将运输(运输)或伴随货物的商业文件用于海关目的,海关当局在提前申报货物时,接受由申报人证明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必要时在货物到达关境后接受俄罗斯联邦,将这些文件副本中包含的信息与原始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比较。 在完成报关单核查并支付货物抵达俄罗斯联邦关境前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后,此类报关单可作为申请所需的单一文件使用货物的海关手续。 货物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向受理报关单的海关提交的,视为未提交报关单。 14.7. 申报货物时提交文件提交报关单时,必须同时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报关单中申报信息的文件。 申报货物时,主要提交以下文件: - 在对外经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国际买卖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协议,以及在单方面对外经济交易的情况下,表达该交易内容的其他文件; - 申报人可获得的商业文件; - 运输(装运)文件; - 许可证、执照、证书和(或)其他文件,确认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 - 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 支付和结算文件; - 确认报关人和负责海关业务的人员信息的文件。 如果申报人声称从支付关税中获得好处,包括在宣布规定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的海关制度时,对根据立法制定的货物的禁令和限制不适用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或减少税基,申报人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交确认相关申报条件的文件。 为确认报关价,报关人有义务提交证明报关价和确定其选择的报关价方法的文件。 如果个别文件不能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经报关人合理的书面请求,海关当局书面允许在收到文件所需的期限内提交此类文件,但不得迟于接受报关单后的 45 天。海关申报,如果劳动法没有规定提交个人文件和信息的另一个截止日期。 申报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义务。 在向海关提交可用于其他货物清关的文件的情况下,应申报人的要求,海关以联邦海关规定的形式出具接受此类文件的书面确认俄罗斯的服务。 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更改或在其到期日期之前,确认被视为有效。 报关人可以在货物清关过程中使用此确认信息,而无需向海关当局额外提交已接受的文件。 报关人有权在报关单提交前提交上述文件。 14.8. 接受报关单提交报关单和提交必要文件的事实在海关当局收到之日记录在案。 应报关人的要求,海关应立即出具收到报关单并提交必要文件的书面确认(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提交的报关单自收到之日起被海关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 报关单已提交给无权接受报关单的海关当局; - 报关单由错误的人提交; - 报关单中未注明必要信息; - 报关单没有签署或没有适当的证明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起草; - 提交报关单时,不提交清关所需的文件,但接受报关单后可以提交的文件除外; - 对于申报的货物,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根据海关法,必须在报关前或报关单同时进行。 报关单时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事实不能作为拒绝接受报关单的依据。 从接受的那一刻起,报关单就成为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文件。 海关不接受报关单的,视为不报关。 海关应当在不迟于申报的次日通知申报人拒绝接受报关单的理由。 应报关单人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通知。 14.9。 变更、增加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根据报关人的合理书面请求,接受的报关单中所述的信息可以更改或补充。 在获得海关当局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对已接受的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进行更改、添加,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如果在收到报关人对此的要求时,海关当局尚未确定报关单中指定的信息不可靠,但不影响放行决定的不准确检测情况除外; - 如果在收到报关员的请求时,海关当局尚未开始检查货物; - 如果引入的更改,添加不会影响货物放行的决定,并且不需要更改影响确定海关支付金额和应用根据立法制定的禁令和限制的信息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 海关官员无权主动或代为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填写报关单、更改或补充报关单中申报的信息,但在报关单中加入的除外。属于海关当局权限的信息,以及用于机器处理的编码信息的更改或添加,如果此类信息在报关单中以未编码的形式提供。 14.10。 撤销报关单应报关人的书面请求,他可以在该货物放行前撤回已接受的外国货物报关单,以适用不同的海关制度。 如果在收到报关人的请求之前,海关当局尚未确定报关单中的信息不准确,则在获得海关当局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撤销报关单,但检测到的情况除外。不影响放行货物决定的不准确之处。 海关签发撤回报关单时,应当规定重新报关的期限,自撤回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日。 撤销报关单不会延长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期限。 根据报关员的书面请求,他可以在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之前撤回已接受的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俄罗斯货物报关单,无论撤回的目的如何,包括在获得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许可证之后。 如果在收到报关人的请求之前,海关当局尚未确定报关单中指定的信息不可靠,则在获得海关当局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撤销报关单,但发现不准确的情况除外不影响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决定。 为这些货物提交新的报关单没有截止日期。 14.11。 不完整的报关单如果报关人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没有完成报关所需的所有信息,则允许提交不完整的报关单,前提是其中包含货物放行、计算和支付关税所需的信息,确认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制定的限制,并允许通过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特征的整体来识别商品。 报关人在提交不完整报关单时,承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遗漏信息,对于外国货物,自海关不完整报关单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45天。 对于俄罗斯货物,报关人有义务提交缺失信息的期限根据货物运输到出发地、航行等条件所需的时间确定,自接受之日起不得超过八个月海关当局不完整的报关单。 如果海关当局接受不完整的报关单,则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相同要求和条件,包括计算和支付海关款项的程序,适用于最初提交完整且完整的报关单的情况。 14.12。 定期报关同一人经常出境的货物,海关当局可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出境的所有货物提交一份报关单。 申请定期报关不应导致违反货物暂存期限或违反关税和税款的缴纳期限。 在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俄罗斯货物进行定期报关单时,适用确定出口期限的规则。 同一人经常转运同一货物出境的,一年内重复转运的,海关可以允许使用一份定期报关单。 14.13。 俄罗斯商品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申报的特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俄罗斯货物时,应申报人的要求,适用简化的申报程序。 如果不影响海关监管的实施,并且不免除申报人遵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则适用简化俄罗斯货物申报程序:关税支付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禁令和限制,以及遵守海关制度。 如果海关当局拒绝适用简化俄罗斯货物报关程序,海关当局将通知申报人,说明适用该程序必须满足的条件。 拒绝适用第 138 条规定的简化申报程序的通知表。 《劳动法》第 18.10.2005 条,经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 264 年 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XNUMX] 管道和电力线运输的货物,按照第 26 章规定的方式申报。 XNUMX 传统知识。 14.14。 俄罗斯货物的定期临时申报当俄罗斯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时,如果无法提供清关所需的确切信息,按照对外贸易的通常行为,可以通过临时海关申报进行定期临时申报。宣言。 俄罗斯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境后,报关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为所有出口的俄罗斯货物提交一份完整并按时完成的报关单。 应报关人要求,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且正确填写的报关单。 在设定这样的期限时,应考虑申报人获得足以提交完整和正式完成的报关单所需的信息的期限。 报关单填报的截止日期为申报货物出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90天。 应出口使用临时报关单申报的俄罗斯货物的期限由申报人确定。 对于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适用出口关税或适用禁令和限制的俄罗斯货物,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日历月,并且海关当局不早于此期间开始前 15 天接受临时报关单。 在临时报关单中,允许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出口俄罗斯货物的大致数量的意向申报信息,根据计划过境的俄罗斯货物的数量确定的有条件的海关价值(评估)海关边界,以及根据对外经济交易条款规定的消费品,俄罗斯商品的属性以及在提交临时报关单之日确定其价格的程序。 不允许超过临时报关单申报数量的俄罗斯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境,但由于自然磨损或损失导致货物数量和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除外,或由于货物在正常运输、运输和储存条件下的自然特性的变化,以及由于车辆中存在非排放残留物而导致的货物数量变化,以及当信息由于计量方法的错误,货物的数量发生了变化。 在使用临时报关单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在海关当局接受该报关单之日起适用。 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出口关税税率自海关受理临时报关单之日起适用。 出口关税与向海关当局提交临时报关单同时支付。 如果由于信息澄清导致应缴纳的出口关税金额增加,则在提交完整且正式完成的报关单的同时进行额外的出口关税金额的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罚款。 多付或多收的出口关税的退还按照艺术进行。 355 传统知识。 管道和电力线运输的货物出口时缴纳出口关税的特征由Art. 《劳动法》第 312 和 314 条。 如果在接受临时报关单之日起四个月后,俄罗斯货物未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则该货物申报出口的报关单被视为未提交。 经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海关应当延长指定期限,但不得再延长四个月。 第 15 章报关行(代表) 15.1. 报关行(代表)和报关行登记册(代表)报关行(代表) 可能是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报关行(代表)。 02.10.2003 年 1098 月 39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了维护报关行(代表)登记册的规则。[XNUMX] 报关行(代表)代表报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海关法典执行报关业务。 报关行(代表)有权将其活动范围限制为根据 TN VED 对某些类型的货物或通过某些运输方式跨关境运输的货物执行海关操作,以及在一个(多个)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内的某些海关业务或活动区域的表现。 报关行(代表)与报关员和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 不允许报关行(代表)在有机会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条件是: 1) 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具有资格证书的清关专家; 2) 申请人有完全形成的初始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 3)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4) 存在因被代表人的财产损失或与被代理人违反合同而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20万卢布。 根据符合《海关法》要求的人的申请,将其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申请必须包含: 1) 向海关当局申请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 2) 申请人的姓名、法律形式、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以及申请人计划通过其作为报关行(代表)开展活动的各个结构部门的名单和所在地。提交申请的日期; (三)申请人缴纳的授权(股)资、授权资金或者股份出资数额的信息; 4) 关于将其活动范围限制为根据 TN VED 对某些类型的货物或通过某些运输方式跨越海关边境的货物进行海关操作的意图的信息,以及作为在一个(几个)海关当局(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内执行某些海关业务或活动区域,或在没有此类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其活动; 5) 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可提供的清关专员信息; 6) 海关付款安全信息; 7) 有关申请人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信息。 申请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应附有下列文件,确认申报信息: - 组成文件和确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中登记法人的事实的文件;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 申请人在税务机关的注册证明; - 申请人雇员的清关专员资格证书; - 确认申请人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数额的文件; - 确认支付关税安全的文件; - 银行对在其开立账户的确认; - 保险政策。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包含: 1) 报关行(代表)及其履行报关行(代表)职能的独立结构分部的名称、法律形式和所在地的说明; 2) 海关付款的金额和担保形式的信息; 3) 报关行(代表)活动范围的限制信息,如果他们成立的话。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不受有效期限制。 15.2. 报关行(代表)的权利在执行海关业务时,报关行(代表)与授权报关行(代表)在与海关当局的关系中代表其利益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 报关行(代表)有权在海关当局面前担任担保人,以履行他所代表的人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根据海关法典,需要为其付款提供担保。 报关行(代表)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提交通关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那些包含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机密信息的文件和信息,并接受这些文件和信息。在时限内提供文件和信息,确保符合 TC 的要求。 在与被代理人签订协议时,报关行(代理人)有权: - 为某些类别的代表人员提供价格折扣和其他福利; - 作为与代表人签订协议的条件,规定确保该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履行义务的要求。 15.3. 报关行(代表)的职责报关行(代表)在清关期间的义务由《海关法》规定的与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或其他海关程序之下所需的海关业务相关的要求和条件确定。 执行此类操作的事实并不对报关行(代表)施加与完成海关制度相关的操作的义务,以及根据本法典仅分配给该人的其他义务谁负责履行海关业务,承运人或其他面子。 报关行(代表)应缴纳关税和税款,如果为货物报关确定的海关制度内容规定应缴纳关税和税款。 报关时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缴纳的关税,报关行(代表)承担与报关人相同的责任。 从被代表人那里收到的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机密信息,不得由报关行(代表)及其员工为自己的目的披露或使用,转让给其他人,但情况除外由联邦法律规定。 报关行(代表)有义务保留其执行海关业务的货物记录,并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海关业务的报告。 报关行(代表)对海关当局的义务和责任不受报关行(代表)与被代表人之间的协议的限制。 15.4. 撤销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当局可以撤销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 1) 报关行(代表)不遵守至少一项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条件; 2) 海关经纪人(代表)因未能履行其在海关领域犯下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而反复提起海关代理人(代表),第 16.1 条规定。 16.2、16.3、16.15、16.22、3 和艺术的第 16.23 部分。 XNUMX 行政法规。 15.5。 清关专家和符合资格要求的认证清关专员 是符合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持有清关专员资格证书的个人。 清关专员作为报关行(代表)的雇员工作。 认证 符合资格要求(以下简称认证) - 验证申请清关专家资格证书的个人的资格。 认证以资格考试的形式进行。 成功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将获得俄罗斯联邦海关署批准的形式的清关专家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证书不受有效期限制。 通关专家资格证书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颁发。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人的强制性要求是: - 有在俄罗斯国家认可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的文件,或在外国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的文件,以及该文件等同于俄罗斯高等教育国家文件; - 至少有两年的工作经验。 认证程序、与认证准入申请一起提交的文件清单、资格考试计划和通过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同时,所有符合为申请者规定的条件的人都可以通过资格考试,无论他们是否为通过考试做好了特殊的准备。 资格考试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海关当局进行。 每位清关专员必须每两年,从获得清关专员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接受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高级培训课程,时长为 40 学时. 高级培训计划下的教育由拥有开展教育活动权利的许可证的人进行。 报关专员资格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取消: (一)使用虚假文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事实已经成立; 2) 法院判决生效,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剥夺从事报关专家活动的权利的形式进行处罚; 3) 清关专员违反了艺术第 3 款规定的要求。 劳工法典第 144 条(从代表人那里收到的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机密信息被报关行(代表)及其雇员为自己的目的披露或使用,转移给其他人,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4) 海关清关专家多次因在海关领域犯下行政违法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第 16.1 条规定。 《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16.3、16.15、16.22 和 XNUMX 条; 5) 清关专员违反进修要求。 取消清关专家资格证书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作出。 指定服务机构作出合理决定,撤销清关专员的资格证书。 上述决定的副本应在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发送给作出决定的人。 报关员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有权对吊销决定提出上诉。 报关员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 - 自决定取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如果确定清关专家的资格证书是使用虚假文件获得的,或者清关专家违反了艺术第 3 款规定的要求。 144 传统知识; - 在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法院判决书已生效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剥夺从事报关专家活动的权利的形式进行处罚时期; - 在一个人被视为受到行政处罚期间,如果海关清关专员因在海关领域犯下行政违法行为而多次被追究行政责任,则按照第 16.1 条的规定。 《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16.3、16.15、16.22 和 XNUMX 条。 第 16 章 货物放行 16.1. 货物放行的理由海关当局在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放行货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如果在海关当局对货物的清关和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行为,除非已确定的违法行为已被消除,但并非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案理由,以及除了在提起行政违法案件时,如果货物是未作为物证扣押或未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行政违法的法律扣押; 2)如果许可证、证书、许可证和(或)其他文件确认符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海关当局,但在货物放行后可以出示这些文件的情况除外; 3) 如果申报人符合将货物置于所选海关制度下或根据《海关法典》应用相关海关程序的必要要求和条件; 4) 如果已就货物缴纳关税和税款,或已提供支付关税的担保。 允许自由流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放行,前提是关税和税款的金额是在海关当局的账户上收到的。 如果海关当局的账户没有收到关税和税款,则货物被视为有条件放行。 海关当局无权要求确认海关当局账户收到资金。 应已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的要求,海关当局有义务向该海关当局的账户提供有关资金收款的信息。 货物的放行可以根据艺术暂停。 《劳动法》第 397 条“暂停货物放行”。 将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俄罗斯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许可由海关当局就货物放行签发。 28.11.2003 年 1356 月 XNUMX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的海关当局官员在申报和放行货物时执行清关和海关监管的行动说明。 16.2. 报关前放行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为消除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后果所必需的货物,以及快速变质的货物、活体动物、放射性物质、国际邮件和快递货物、信息和其他媒体资料等类似货物,以及个人办理特殊简化通关手续时,可在报关前放行。 此类放行的条件是申报人提交包含允许识别货物的信息的商业文件或其他文件,以及提交确认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国家法规规定的限制的文件和信息对外贸易活动(货物放行后可以提交此类文件和信息的情况除外),缴纳关税或确保缴纳关税。 如果报关人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关单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则允许在报关前放行货物,该期限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 45 天如果提交个别文件的截止日期不同且 TC 未提供信息,则放行货物。 如果货物在提交报关单前放行,关税税率、税收、外汇汇率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自货物放行之日起生效, 被应用。 16.3. 假释假释 货物须遵守: 1) 如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关税和税收支付的好处与对商品的使用和处置的限制有关; 2) 如果货物被置于海关仓库、免税贸易、关境加工、内销加工、临时进口、转口、国际转关、销毁以及特殊适用于进口到RF关税区的货物的海关制度; 3) 如果在生产货物时未提交文件和信息,以确认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所规定的限制。 有条件放行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已经给予关税和税收支付优惠,只能用于符合给予优惠条件的目的。 海关当局放行的货物未提交确认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法规的法律规定的限制的文件,禁止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任何其他方式,并且在这些商品的进口限制与验证这些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情况下,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操作、消费)。 有条件放行的货物具有国外货物的地位。 如果批准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的计划,或者如果海关当局的账户中没有收到关税和税款的金额,则申报自由流通的货物被视为有条件放行。 16.4. 商品发布日期海关当局应在接受报关单、提交其他必要文件和资料之日以及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放行货物,但下列情况除外。延长货物检验时间的情况下,如果提交检验的货物未按某些类型和(或)商品名称划分包装位置和(或)有关包装和标签的信息未在商业和(或) 货物运输文件。 货物检查期限的延长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允许海关当局执行必要的操作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 检查货物的期限延长至对货物有授权的人将货物分成单独货物所需的时间。 申请初步申报时,货物在提交给海关当局后进行放行。 16.5。 货物放行的附加条件和行政违法案件的放行海关在审核报关单、报关时提交的其他单证和申报的货物时,发现不符合放行条件的,不予放行。 海关当局应立即通知申报人哪些特定的货物放行条件不符合,哪些特定的申报人必须采取足以符合货物放行条件的行动。 海关发现货物报关时申报虚假信息,影响应缴关税和税款数额的,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应当立即向报关人提出更正要求。并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金额。 海关当局的要求必须指明哪些信息需要更正才能放行货物。 如果海关发现有迹象表明申报货物时申报的信息可能影响应缴关税和税款的数额,或者申报信息未得到正确确认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方式处理。 ,以 TC 提供的任何方式进行额外检查。 货物放行由海关负责,在保证支付海关货款的前提下,可根据上述核查结果收取额外费用。 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支付关税所需的担保金额。 如果海关当局发现,在申报货物时,申报了虚假信息,影响了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建立的货物的禁令或限制的适用,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法典,海关当局向申报人发送更正此类信息的请求,并提交确认符合相关限制的文件。 海关当局的要求必须表明必须更正哪些信息才能放行货物,以及必须提交哪些确认符合相关限制的文件。 如果海关当局发现有迹象表明,在申报货物时申报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对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货物的禁令或限制的适用,或者申报的信息可能不可靠。经适当确认后,海关当局按照《海关法》规定的方式,以《海关法》规定的任何方式进行附加检查。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22.11.2006 年 1213 月 40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某些类型货物的有条件放行的清关程序。 [XNUMX] 货物放行由海关当局执行,但须由申报人提交确认符合相关限制的文件。 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为此必须提交哪些文件。 如果海关当局要求报关人更正提交的信息并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或提交确认符合相关限制的文件,货物的放行不迟于以下一天报关人满足海关当局要求并额外缴纳相应金额的关税、关税、税款的日期,如果需要额外缴纳,则货物被扣押或根据刑事犯罪被扣押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的程序立法或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 在海关当局进行额外检查的情况下,货物的放行不迟于提供海关付款担保之日起和(或)从提交确认文件之日起遵守相关限制。 如因货物报关时申报信息调整,应缴关税及税费金额较报关人申报减少,则在满足海关要求前放行。 上述所有行为必须由申报人在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临时存储期限内执行。 在提起行政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提起案件的海关当局负责人的决定,在附加货物放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货物放行,直至完成如果货物没有被扣押作为物证或对其进行处罚,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进行逮捕。 第 2 小节 海关制度 第 17 章与海关制度有关的一般规定 17.1. 海关制度的类型为对货物进行海关监管,规定如下: 海关制度的类型: 1) 主要海关制度: - 释放供国内消费; - 出口; - 国际海关过境; 2) 经济海关制度: - 在关税区内加工; - 国内消费加工; - 关税境外加工; - 临时进口; - 海关仓库; - 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 3) 最终海关制度: - 重新进口; - 再出口; - 破坏; - 拒绝支持国家; 4) 特殊海关制度: - 临时出口; - 免税贸易; - 物资的流动; - 其他特殊海关制度。 海关制度由 TC 建立。 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的关税制度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建立的,该法律规定了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关税制度的建立和适用的法律关系。 17.2. 海关制度的选择和变更。 根据海关制度放置货物。 在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时遵守禁令和限制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并从该领土出口货物,个人有义务将货物置于本款规定的海关制度之一之下。 2“海关制度”第 XNUMX 节。 II 《海关程序》的海关法典,并遵守本海关制度。 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海关法随时选择任何海关制度或将其更改为另一种海关制度。 根据海关制度放置货物 经海关当局许可,根据《劳动法》签发。 如果一个人遵守申报的海关制度和其他货物放行条件(《劳动法》第 149 条),海关当局有义务签发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许可证。 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之下之日被视为海关当局放行货物之日。 禁止和限制, 非经济性质的,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为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而制定的立法的要求而设立, 无论申报的海关制度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 17.3. 确认遵守海关制度的文件和信息为了获得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许可,只有那些文件和信息才提交给海关当局,以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条件。 海关当局有权仅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申报的海关制度下的条件以及符合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制度。 25.04.2007 年 536 月 41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根据所选海关制度进行货物清关所需的文件和信息清单。 [XNUMX] 17.4. 保证遵守海关制度。 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条件的义务在签发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许可证时,其内容规定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金额和(或)不适用既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海关当局有权要求为缴纳关税、提出转口临时进口货物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担保。保证适当履行小节规定的义务。 2 节。 二传统知识。 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条件的义务,其内容规定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金额和(或)不适用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建立的经济性质的,被分配给申报人。 17.5。 在海关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扣押货物的后果如果在海关事务领域的行政违法情况下扣押属于海关制度的货物,则暂停有关这些货物的海关制度。 对已生效的海关领域行政违法案件的裁定未规定没收属于海关制度的货物的,应恢复该货物的海关制度。 关税制度恢复后,利息的应计和支付按小节规定。 2 节。 II TC,在海关制度暂停期间不收费也不支付。 如果将某人追究行政责任与不遵守海关制度有关,并且承认的不遵守规定导致无法进一步适用该海关制度,海关制度必须在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行政违法案件的有关决定。 第 18 章基本海关制度 18.1. 发布供国内消费释放国内消费 -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留在该领土内,而没有义务从该领土出口。 货物在缴纳关税、税款并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所有限制后,为海关目的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自由流通的地位.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货物将受到有条件的放行。 18.2. 出口出口 -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自由流通的货物从该领土出口而无需再进口。 货物出口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方式缴纳出口关税,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履行劳动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货物出口时,国内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免、退或退。 18.3. 国际海关中转国际海关过境 - 一种海关制度,外国货物在其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地点和离开该领土的地点之间在海关监管下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如果这是他们的一部分)旅程,开始和结束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之外),无需支付关税,税款,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建立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货物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 09.12.2003 年 666 月 42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r 号令批准了海关当局申请确保在国内和国际海关过境中支付关税的具体说明[XNUMX] 除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禁止过境的货物外,任何外国货物均可置于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之下。 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可能会为将货物置于国际海关过境的海关制度下制定附加条件。 在国际海关过境的情况下,海关当局签发国际海关过境许可证的程序和制定国际海关过境条件的程序,货物识别,确保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得到执行的措施根据艺术规定的规则。 《劳动法》第 80-86 条关于国内海关过境并适用于国际海关过境。 分项之规定。 1 和 2 艺术。 第 88 条(如果货物已确定或申报,则有义务在起运地海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路线将货物和相关文件交付到货物交付地点;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海关盖章和印章或其他识别方式,如果使用的话),以及艺术。 劳工法典第90条“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在国内海关过境中的责任”和91“在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时采取的措施”。 经俄罗斯活动地区海关当局的许可,允许将货物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转运到出口货物的车辆。进行该货物操作。 如果在途货物可以从一辆车重新装载到另一辆车而不损坏海关封印和封条,在事先通知海关当局的情况下允许重新装载。 在符合本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对过境货物进行仓储(存储、压碎或堆积以及其他类似操作)。 只有在货物和(或)车辆的破坏、丢失、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重大损坏的真实威胁造成的情况下,才允许对过境货物进行其他操作。 国际海关过境以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过境的货物出口结束。 承运人有义务向目的地海关提交用于国际海关转关的转口货物的过境货物、过境申报单和其他文件。 目的地海关当局有义务在出示过境货物和提交文件之日执行必要的海关业务以完成国际海关过境并签发货物和车辆离境许可证。 过境货物分批出口时,国际海关过境在最后一批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境后视为完成。 国际海关过境也可以通过将货物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完成,但须符合本守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如果过境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地点与离开该领土的地点重合,则允许在简化程序下进行国际海关过境。 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仅提供货物和车辆到达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在货物和文件和信息提交海关当局的当天签发过境许可证。 在这些情况下,经海关当局许可,可以重新装载货物。 此类许可在提交艺术中规定的文件和信息后发给承运人或货运代理。 72 传统知识。 海关当局只有在实施过境货物会导致货物损失或消费者财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签发从事过境货物货物作业的许可证。 第 19 章 经济海关制度 19.1. 在关税区加工在关税区加工 - 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货物加工期限)内用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海关制度,目的是开展有条件免税的货物加工业务;税收,前提是加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 对于在关境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的进口货物,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制定的所有禁令和限制。 经海关许可,可在关境内加工。 如果海关当局能够识别加工产品中的进口货物,则允许在关境内加工,但海关制度以加工与进口货物相当的货物获得的加工产品出口的情况除外。 在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可以放置以前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的外国货物,但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某些类型的进口货物不允许在关税区加工的情况,如果在俄罗斯生产的货物在描述、质量和技术特征上相同,以及建立进口货物进入加工业务的数量或成本限制 根据海关领土加工的海关制度,基于保护国内生产者利益的货物。 这些禁令和限制将不早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法令正式公布后 90 天生效。 为识别加工产品中的进口货物,可以使用以下方法,如果这些方法基于货物的性质和为货物加工所进行的操作而适用: 1) 由申请人、处理人或海关官员在进口货物上加盖印章、印章、数字或其他标记; 2) 进口货物的详细说明、拍照、比例表示; 3) 进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样品或样品检验结果的比较; 4) 使用进口商品制造商的序列号或其他标志。 海关当局在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为加工货物而进行的操作的情况下,确定申报的在关税区内加工的进口货物的识别方法的可接受性。 应申请人的要求并征得海关当局的同意,可以通过审查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所用原材料、材料和部件以及生产技术的详细信息,确保海关的指定标识加工产品,或在货物加工过程中实施海关管制。 回收业务 在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包括: 1) 货物的实际加工或加工; 2) 新商品的生产,包括商品的安装、组装或拆卸; 3) 商品维修,包括修复、更换部件、修复其消费财产; 4) 加工有助于生产或促进适销产品生产的货物,即使这些货物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被消耗。 处理时间 货物由申请人与海关当局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两年。 货物在关境的加工期限根据货物加工的持续时间和加工产品的处置所需时间确定。 取得加工许可证的人,在不违反既定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海关制度的,经海关合理申请,原定的货物加工期限延长。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加工许可证的人。 1 页 1 艺术。 177 传统知识。 货物的加工期限从货物被置于关境加工海关制度之日起计算,当货物分批进口时,则从第一批货物放置之日起计算。 加工品产出率 (加工一定数量的进口货物形成的加工产品的数量或百分比)由申请人与海关根据货物加工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为海关目的的加工产品输出标准规范的情况。 海关当局在就加工产品的产出率达成一致时,会考虑专家组织(包括海关实验室)基于特定加工工艺流程的结论。 如果具有实际恒定特性的货物的加工操作通常按照一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并导致加工后的产品质量恒定,则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为产品的产量制定标准费率。用于海关目的的加工产品。 俄罗斯联邦政府09.12.2003年744月43日第XNUMX号法令[XNUMX]规定了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海关加工产品输出的标准规范。 加工品的品名、质量、数量等,在商定加工品的产出率后最终确定。 在关税区内加工货物的许可 任何感兴趣的俄罗斯人都可以收到,包括那些不直接参与货物加工的人。 15.09.2003 年 1014 月 44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在关税区内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所需的信息清单。 [XNUMX] 海关当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 货物加工许可证规定: - 用于加工的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描述、质量和数量; - 货物加工操作及其执行方式; -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 - 加工产品中进口货物的识别方法; - 货物加工期限; - 俄罗斯联邦海关确定的海关所需的其他信息。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5.09.2003 年 1014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在关税区内加工货物的许可形式。 货物加工许可证在货物加工的既定期限内有效。 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在其有效期内有权在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下将其转让给另一个俄罗斯人,前提是该人承诺进一步遵守要求第 1 章第 19 款规定的条件。 XNUMX 传统知识。 同时,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必须向海关提交一份关于在按照海关规定使用货物期间满足本章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报告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了需要根据《劳动法》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则在关税区内进行加工,并缴纳关税和税款。 如果通过担保确保遵守海关制度,则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必须承担进一步遵守既定要求和条件的义务,并以他的名义起草相关文件。 自海关决定转让货物加工许可证之日起,指定人对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享有《海关法典》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只要申请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就可以在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之前和之后授予货物加工许可。 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有责任支付关税和税款。 要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申请: - 关于申请人; - 关于直接执行(执行)货物加工操作的人(人); - 用于加工的商品、加工产品以及废物和残留物; - 关于货物加工的操作、完成的方法和条件; - 在生产设施的位置上,使用这些设施进行货物加工操作; -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 ——关于加工产品中进口货物的识别方法; - 以同等商品替代进口商品; - 关于货物的加工期限。 申请表和其中所含信息的呈现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附在申请表中。 海关当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审议申请及其随附的文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海关检查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和条件,并决定同意加工产品的申报产量和加工货物的期限。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确认指定信息的文件。 这些人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有权延长申请的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 作为货物加工的申请,海关申报用于将货物置于关境的加工海关制度之下,但前提是在货物进口和加工产品随后出口时,同时提交并申报在以下情况下向同一海关当局: 1) 将货物置于关税区内进行加工的目的是对其进行修理,包括在可报销的基础上进行的修理; 2) 在关境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超过 500 卢布; 3) 以前进口货物的残骸在关境内被归入加工海关制度。 以报关单作为货物加工申请的,其审议期限自海关受理报关单、提交单证和提交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除外:海关法典规定更短期限的情况。 只有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不符合第 1 章第 19 款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海关当局才会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及如果海关当局决定拒绝就加工产品输出的申报规范和加工货物期限达成一致。 海关当局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必须有正当理由和动机。 拒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不允许在关税区内放置加工海关制度下的货物,海关当局将吊销已签发的货物加工许可证。 退出决定自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吊销货物加工许可证时,不得根据被吊销的许可证将属于海关加工的货物置于关境,对于属于关境加工的货物在撤销许可证之前,可以根据第 1 ch 款完成指定的海关制度。 19 传统知识。 撤销货物加工许可证的表格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加工产品时,无需缴纳出口关税。 对于出口的加工产品,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制定的所有禁令和限制。 就 浪费由于在关税区内加工货物而形成的,关税和税款应缴纳,如同指定的废物是在该州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一样,除非所述废物是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或加工成不适合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一步商业用途的状态,并且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必须申报应缴纳关税和税款的废物。 出于征收关税和税收的目的,废物被视为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废物的海关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确定,并考虑以下特点。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法、相同货物的交易价格法或同质货物的交易价格法无法确定废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废物的价值由下列值之一确定: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首次向与货物加工交易参与者不相互依赖的买方出售的废物的销售价格; - 与被评估废物相同或与被评估废物同质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这些货物是使用关税领土内的海关加工制度进行类似加工的结果,并且如果这是销售价格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首次向既不是货物加工交易参与者之一的买方出售时; - 与评估废物相同或与评估废物同质的货物在宣布评估废物时同时或几乎同时向俄罗斯联邦出口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的交易价格; - 在俄罗斯联邦国内市场上,与被评估废物相同或与被评估废物同质的货物的独立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价格,减去在俄罗斯联邦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款。 剩菜剩饭 在关境加工关税制度下的货物可以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地区出口,无需支付出口关税或在关境加工关税制度下。 对于未出口的余额,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税款,就好像它们是在该州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一样。 已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余额需申报。 关税和税款的金额是根据余额的数量或价值部分的大小与货物应支付的关税和税款金额成比例确定的,因为处理这些残留物已形成,在关境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放置的当天放行。自由流通。 不迟于加工期届满之日,在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必须 完成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加工产品或将进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 如果加工产品分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加工产品出口后可定期对加工产品许可证规定的加工产品数量进行最终核查,但至少每自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迟于三十天。 如果由于这种和解,已获得在关税区内加工许可证的人必须支付关税、税款,则这些关税款项的金额不收取罚金,前提是它们的支付不迟于自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决定需要支付指定金额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海关当局不迟于决定作出之日后一天向已获得货物加工许可的人发送有关需要缴纳关税的通知。 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可以通过放行进口货物和(或)其加工产品的自由流通或将其置于符合本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另一海关制度下来完成。 进口货物和(或)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时,应缴纳关税和税款,如果进口货物在货物入库当日申报放行,则应缴纳关税和税款。根据在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对上述金额的利息,就好像从货物被放置之日起对上述金额给予延期一样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 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海关制度在关境内加工的运作可能是 暂停: - 将加工产品放入海关仓库时; - 将加工产品置于其他不规定放行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下时。 暂停在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意味着暂停加工货物的期限。 利息,其应计和支付按照艺术提供。 《劳动法典》第 185 条规定,在关税制度暂停期间,在关税区内的加工不收费也不收费。 禁止在关境加工海关制度暂停期间开展货物加工业务。 在关境加工的海关制度也可以通过以不变的状态出口进口货物(再出口)来完成。 经海关许可,在关境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下的进口货物,如果在描述、质量和技术特征上与进口货物相匹配,可以用其他货物代替,包括俄罗斯货物(同等补偿). 加工同等货物的产品,按照第 19 章的规定,视为进口货物的加工产品。 XNUMX 传统知识。 用于海关目的的同等货物具有进口货物的地位,而进口货物则具有同等货物的地位。 在允许同等补偿的情况下,加工产品的出口允许在进口货物在关境进行加工之前进行,但需获得加工许可证。 海关当局为此类货物的进口设定了时限。 19.2. 国内消费加工回收供国内消费 - 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货物加工期限)内用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海关制度,以进行有条件免税的货物加工业务,其次是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并按适用于加工产品的税率缴纳关税。 对于属于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的进口货物,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制定的所有禁令和限制。 经海关当局许可,允许加工国内消费,商品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7.11.2003 年 01 月 06 日第 46651-1/2004 号函件,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在俄罗斯政府确定上述清单之前,不得签发国内消费加工许可证。俄罗斯联邦。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加工用于国内消费: (一)加工产品的应纳税额低于进口货物自由流通的进口货物进入加工内销关税制度之日应缴的关税; 2) 海关当局可以识别加工产品中的进口货物; 3)加工后的产品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原状。 在为国内消费而加工的海关制度下,在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放置以前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的外国货物。 为识别加工产品中的进口货物,可以使用以下方法,如果这些方法基于货物的性质和为货物加工所进行的操作而适用: 1) 由申请人、处理人或海关官员在进口货物上加盖印章、印章、数字或其他标记; 2) 进口货物的详细说明、拍照、比例表示; 3) 进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样品或样品检验结果的比较; 4) 使用进口商品制造商的序列号或其他标志。 海关当局在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为加工货物而进行的操作的情况下,确定了在加工产品中识别用于加工以供国内消费的进口货物的申报方法的可接受性。 应申请人的要求并征得海关当局的同意,可以通过审查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所用原材料、材料和部件以及生产技术的详细信息,确保海关的指定标识加工产品,或在货物加工过程中实施海关管制。 回收业务 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包括: 1) 货物的实际加工或加工; 2) 新商品的制造,包括商品的安装、组装或拆卸。 处理时间 货物由申请人与海关当局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国内消费货物的加工期限根据货物加工的时间长短确定。 如果已获得加工许可证的人,不违反第 2 章第 19 款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劳动法》第 XNUMX 条规定,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海关制度,最初确定的货物加工期限根据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加工许可的人的合理申请延长。 货物的加工期限从货物被置于内部消费加工海关制度之日起算,而当货物分批进口时,则从第一批货物放置之日起算。 国内消费品加工许可证 海关当局根据申报人的申请签发的。 许可证规定: - 进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描述、质量和数量; - 货物加工操作及其执行方式; -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 - 加工产品中进口货物的识别方法; - 货物加工期限; - 俄罗斯联邦海关确定的海关所需的其他信息。 货物加工许可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货物加工许可证在货物加工的既定期限内有效。 在货物进入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之前,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 颁发的许可证不可转让给他人。 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有责任支付关税和税款。 为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海关当局提交 应用包含信息: - 关于申请人; - 关于直接执行(执行)货物加工操作的人(人); - 用于加工的商品、加工产品以及废物和残留物; - 关于货物加工的操作、完成的方法和条件; - 在生产设施的位置上,使用这些设施进行货物加工操作; -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 ——关于加工产品中进口货物的识别方法; - 关于货物的加工期限。 申请表和其中所含信息的呈现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附在申请表中。 海关当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审议申请及其随附的文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当局检查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和条件,并决定同意加工货物的期限和加工产品的产量。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确认申请人指定信息的文件。 这些人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有权延长申请的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 仅当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不符合第 2 章第 19 款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时,海关当局才会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及在海关当局决定拒绝批准申报信息的情况下。 海关当局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必须有正当理由和动机。 拒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就 浪费因加工货物而形成的,以及归入加工关税制度供国内消费的货物的剩余部分,适用关境加工关税制度的规定。 国内消费加工的海关制度 结束 释放加工产品以供自由流通。 当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时,关税按加工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算。 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和数量在其申请放行自由流通之日确定。 为了发展俄罗斯经济部门并刺激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商品的进口替代,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或)其加工产品,其中,为计算关税,外国货物被归入加工国内消费的海关制度时,可采用其完税价格和(或)数量。 加工产品申请 价格 根据进口加工货物的原产国征收的关税。 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货物的情况下,关税税率的适用考虑到以下特点: 1) 如果根据 TN VED 的前四位数字中的任何一个级别,由于加工导致货物分类代码发生变化,关税税率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进口货物来自俄罗斯联邦在贸易和政治关系中提供最惠国制度的国家; 2)在其他情况下,关税税率根据外国货物的原产国征收,关税价值最高。 19.3. 关税境外加工关境外加工 -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用于在规定期限(货物加工期限)内进行货物加工业务,随后进口完整或完整的加工产品。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收。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按照关税区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不受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 按照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出口货物时,不得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费。 经海关许可,海关可以在加工产品中识别出出口货物的,允许在关境外加工,加工产品被外国货物替代的除外。 要将货物置于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下,货物必须具有海关自由流通的状态。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如果加工货物的操作是修理,则允许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享受关税和税收优惠的货物置于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下。 .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某些类型的货物不允许在关税境外加工的情况,以及对货物进入加工进行操作的数量或成本限制在保护国内商品生产者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处理货物。 这些禁令和限制将不早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法令正式公布后 90 天生效。 为识别加工产品中的出口货物,使用以下方法,如果这些方法基于货物的性质和为货物加工所进行的操作而适用: 1) 由申请人或海关官员在出口货物上加盖印章、印章、数字或其他标记; 2) 出口货物的详细说明、拍照、比例表示; 3) 比较以前采集的样品或出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样品的研究结果; 4) 使用出口货物制造商的序列号或其他标志; (五)出口货物经过加工的证明文件; 6) 其他涉及使用现代技术的识别方法。 海关当局在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正在进行的加工操作的情况下,确定在加工产品中识别出口货物在关境外加工的申报方法的可接受性。 应申请人的要求并征得海关当局的同意,可以通过审查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所用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技术的详细信息,提供海关用途的指定标识。加工产品的生产。 货物加工作业 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包括: 1)货物的实际加工加工; 2) 新商品的生产,包括商品的安装、组装或拆卸; 3) 商品的维修,包括其修复、部件更换、消费者财产的修复。 处理时间 货物由报关人根据货物加工时间和加工产品运输所需时间与海关当局达成协议确定。 在已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提出经证实的申请后,最初确定的加工期限将被延长。 货物加工期限从货物被置于关外加工海关制度之日起算,当货物分批出口时,则从第一批货物放置之日起算。 货物的加工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加工品产出率 (加工一定数量的出口货物而形成的加工产品的数量或百分比)由报关人根据货物加工的实际情况与海关商定确定,但特殊情况除外为海关目的的加工产品输出的标准规范建立时。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是在加工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之前确定的。 海关对加工产品产出率的审批是根据报关人提交的包含加工工艺流程信息的文件进行的。 海关当局在商定退出率时,会考虑专家组织(包括海关实验室)基于特定加工工艺流程的结论。 加工品的品名、质量、数量等,在商定加工品的产出率后最终确定。 如果具有实际恒定特性的货物的加工操作通常按照一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并导致加工后的产品质量恒定,则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为产品的产量制定标准费率。用于海关目的的加工产品。 在海关使用加工产品输出标准规范时,加工产品的进口数量不得超过加工产品输出的既定标准,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 允许将货物出口到关税区以外加工,如果有 海关境外货物加工许可证. 向报关人颁发关境外货物加工许可证。 许可证规定: - 用于加工的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描述、质量和数量; - 货物加工操作及其执行方式; - 加工产品的产出率,如果在许可证颁发之日确定或商定; - 在加工产品中识别出口货物的方法; - 货物加工期限; - 俄罗斯联邦海关确定的海关所需的其他信息。 货物加工许可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15.09.2003 月 1015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命令批准了“关境外货物加工许可证”表格和签发关境外货物加工许可证所需信息清单,45年第XNUMX号[XNUMX] 货物加工许可证在货物加工的既定期限内有效。 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的人有责任支付关税和税款。 要获得货物加工许可证,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申请: - 关于申请人; - 关于直接执行(执行)货物加工操作的人(人)及其(他们)的位置; - 关于用于加工的货物; - 关于货物加工的操作、完成的方法和条件; - 关于加工产品的产出率,是否已确定或该比率是否由申报人在提交申请之日确定; - 关于货物加工的产品及其估计数量; - 关于在加工产品中识别出口货物的方法; - 关于用外国商品替代加工产品; - 关于货物的加工期限。 申请表和提交信息的表格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附在申请表中。 海关当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审议申请及其随附的文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对申请中规定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就加工产品输出申报规范与加工货物期限的协调作出决定。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有权延长申请的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 作为货物加工的申请,使用根据海关制度在关境外加工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前提是货物在以下情况下以一批货物形式出口: 1) 将货物置于海关境外加工的目的是对其进行修理,包括以有偿方式进行的修理; 2) 在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下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超过 500 万卢布。 以报关单作为货物加工申请的,其审议期限自海关受理报关单、提交单证和提交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除外:海关法典规定更短期限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加工产品必须向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的海关申报。 仅当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不符合海关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海关当局决定拒绝同意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加工产品的申报产量和加工货物的期限。 海关当局拒绝签发货物加工许可证必须有正当理由和动机。 拒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的法案,不允许将货物置于关境以外的海关加工制度下,海关当局将吊销已签发的货物加工许可证。 退出决定自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 货物加工许可证被吊销时,不得根据被吊销的许可证将货物置于关外加工关区,对于之前置于关区外加工关区的货物撤回许可证,就可以完成海关制度。 撤销货物加工许可证的表格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更换 外国货物加工的产品,只要它们的描述、质量和技术特征与加工产品一致,如果在关境外加工操作是修理,以及在海关当局未确定的情况下货物符合TK。 如果允许用外国货物代替加工产品,可以先进口外国货物,然后再出口俄罗斯货物进行加工。 完成发布 如果加工目的是出口货物的保修(无偿)维修,则加工产品免征关税和税款。 对于先前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放行自由流通的货物,如果在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发现存在导致维修的缺陷,则不给予全额关税和税收豁免考虑到。 在其他情况下,关于加工产品, 部分豁免 从支付关税、税款开始,除消费税外,按以下顺序执行: 1) 应缴关税的数额确定为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进口关税数额与将适用于出口货物的进口关税数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出口货物已被放行自由流通,如果加工产品适用特定关税税率,维修不是加工操作,或基于货物加工操作的成本,在没有确认这些操作成本的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为加工产品的完税价格和加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应纳税额根据货物加工业务的成本确定,在没有证明这些业务成本的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为进口到关境的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之间的差额俄罗斯联邦出口加工货物的海关价值。 与加工产品有关的消费税应全额支付,但加工货物的操作是出口货物的修理的情况除外。 加工期满后进口加工产品,以及不符合海关法典其他要求和条件或以不正当方式确认的,不提供全部或部分关税和税收豁免. 关税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 结束 将加工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通过以下方法之一。 如果加工产品分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加工产品进口后可定期对加工产品许可证规定的加工产品数量进行最终核查,但至少每自最后一批加工产品进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迟于三十天。 如果由于这种和解,已获得在关税区以外加工许可证的人必须缴纳关税、税款,则这些关税款项的金额不收取罚金,前提是它们的支付不迟于自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决定需要支付指定金额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海关当局不迟于决定作出之日后一天向申报人发出需要缴纳关税的通知。 关税区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可以通过重新进口(再进口)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货物,或将这些货物置于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关税制度下来完成,但须遵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出口货物或其加工产品必须强制重新进口,则不允许将关税区以外的加工海关制度更改为出口海关制度。 允许将在关境以外加工的海关制度更改为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海关制度,而无需向海关当局实际提交货物。 将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变更为出口海关制度时,应就出口货物缴纳出口关税(如有)及上述金额的利息,视同接受之日起计算。出口报关单,准予延期缴纳出口关税。 当加工产品被置于不提供自由流通放行的海关制度下时,关税和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给予部分关税和税款豁免时计算的数额,不包括罚款和利息。 例外情况是进口加工产品的自由流通放行,在出口前,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为支付关税和税款提供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部分免税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外,在加工货物出口之前给予优惠的进口关税和税款也需要缴纳。 19.4. 临时进口临时进口 - 外国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使用一定时期(临时进口时期)的海关制度,全部或部分有条件地免除关税和税收,不适用经济禁令和限制这些货物的性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建立。 允许临时进口,前提是货物在再出口(再出口)过程中能够被海关当局识别,但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允许用临时进口的货物代替临时进口的货物除外同类商品。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宣布临时进口海关制度的人为正确履行《海关法》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包括提交将临时进口货物再出口的义务。 在符合本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以前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的外国货物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下。 获得临时进口许可证的人可以使用临时进口的货物。 经海关许可,可以将临时进口的货物转让给可以担任报关员的其他人使用。 海关当局允许将临时进口货物转让给另一个人,前提是此人对海关当局承担遵守临时进口海关制度条件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是部分有条件免税的,最初获得临时进口许可的人必须按照临时进口关税制度为其使用货物期间缴纳关税和税款和税收。 如果保证符合临时进口的海关制度,临时进口货物的转让人必须以其名义起草相关文件。 指定人自海关签发临时进口货物转让许可证之日起,对取得临时进口许可证的人享有《海关法典》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临时进口货物必须保持不变,但在正常运输(运输)、储存和使用(操作)条件下因自然磨损或自然损耗而发生变化的除外。 对于临时进口的货物,允许进行必要的操作以确保其安全,包括修理(大修和现代化除外)、维护和其他必要的操作,以保护货物的消费者属性并保持货物的状态根据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他们在他们的房屋当天所在的地方。 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临时进口货物。 将货物转让给他人不会暂停或延长临时准入期限。 临时进口货物类别清单 完全有条件释放 关税、税收以及此类豁免的条件,包括临时进口的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如果临时进口货物不会对俄罗斯联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则允许有条件地完全免除关税和税收: - 临时进口容器、托盘、其他类型的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和包装; - 如果货物的临时进口是在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科学、文化、电影、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国际关系的框架内进行的; - 如果临时进口的目的是提供国际援助。 对于其他类别的货物,以及在不符合完全有条件免征关税和税收条件的情况下, 部分有条件释放 从支付关税和税收。 在部分有条件免税的情况下,对于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每个完整和不完整的日历月,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金额的 3%被释放免费流通是有偿的。 在部分有条件免缴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关税和税款在货物被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下或定期由获得临时进口许可的人选择时支付。 关税和税款的缴纳频率由获得临时进口许可的人在征得海关当局同意后确定。 同时,关税和税款的具体缴纳期限是根据必须在相应期间开始前缴纳的基础上确定的。 对部分有条件免征关税和税款的临时进口征收的关税和税款总额不得超过如果在临时进口关税制度下放置之日应支付的关税和税款,货物将被放行自由流通,不包括因延迟支付关税、税款和可能收取的利息而受到的处罚。 如果在部分有条件免征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支付的关税和税款的金额等于货物在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下放置之日放行自由流通时应支付的金额,则货物应视为自由流通。流通,前提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管制的法律规定的经济限制不适用于货物,或当日适用的限制。被暂时进口海关制度的货物已被取消。 临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归入其他海关制度的,部分有条件免征关税和税收的已缴纳的关税和税款不予退还。 关税和税款的支付责任由获得临时进口许可的人承担。 临时进口期 货是两年。 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规定更短或更长的临时进口期限。 对于与主要生产资产(手段)相关的货物,如果该货物不是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使用的俄罗斯人的财产,则允许临时进口34年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个月。 临时进口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临时进口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临时进口的目的和情况确定。 应获得临时进口许可证的人的合理要求,并且在不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临时进口货物的规定期限根据海关当局的决定在上述限制。 不迟于海关当局规定的临时进口货物到期之日,货物必须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或根据劳动法向不同的海关制度申报。 临时进口的海关制度可以是 完成 放行货物自由流通。 在完成临时进口海关制度并放行货物自由流通后,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数量将在货物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之日确定,以及关税、增值税的税率和消费税 - 在货物自由流通当天。 报关人有权表明货物完税价格的减少和(或)数量的减少,这是由于货物在正常运输(运输)、储存和运输条件下自然磨损或自然损耗而发生的。使用(操作),以及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如果报关人向海关当局提交可靠且有记录的信息,则可以对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或)数量进行调整。 在确定自由流通货物放行时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金额时, 信用 在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收的情况下支付的关税金额。 当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部分有条件免税适用关税和税款,在适用这种免税期的期间,应支付的关税和税款金额的利息,如果涉及从申请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之日起,这些款项被授予分期付款计划。 临时进口海关制度的运作 暂停: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扣押或扣押临时进口货物; - 临时进口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时; - 应获得临时进口许可证的人的要求,将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的临时进口货物置于其他不提供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下. 暂停期满后,恢复临时进口海关制度。 临时进口关税制度恢复时,临时进口关税制度暂停期间的利息不予计提和支付。 19.5。 海关仓库保税仓库 - 一种海关制度,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也无需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和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在海关监管下按照第 5 章第 19 款规定的条件储存。 XNUMX 传统知识。 海关仓库 为这些目的专门分配和装备的场所和(或)满足《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的开放区域。 在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存放的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中,但由于尺寸原因,如果有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则不能存放在合理邻近的海关仓库中的货物除外. 海关仓库是海关监管的区域。 货物可以存放在任何海关仓库,但须遵守海关法典规定的限制。 任何货物都可以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但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适用限制的货物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以及在其申请海关之日保质期的货物保税仓库期限不超过180天。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政府命令批准了不受海关仓库海关制度监管的货物清单,该清单适用于限制。俄罗斯联邦 26.11.2003 年 1712 月 46 日第 XNUMX-r.[XNUMX] 号 可能对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或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货物必须按照海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储存在海关仓库或专门为储存此类货物而设计的海关仓库的单独场所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 以前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可以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 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外国货物可以存放在海关仓库中,以暂停不提供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的运作。 如果有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允许将海关仓库置于海关制度下,而无需实际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由于其大小,无法将其置于合理接近的海关仓库中。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海关仓库海关制度的人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供在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应支付的关税的担保,以及遵守本规范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和条件。 同时,在海关仓库海关制度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物转让给他人使用和处置,包括转让。 货物可以在海关仓库存放三年。 保质期和(或)销售有限的货物必须在海关仓库海关制度以外的海关制度下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180 天从海关仓库出口,易变质的货物除外,海关当局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的方式缩短指定期限。 货物的储存期限由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的人在报关单中确定。 应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的人的合理要求,海关当局在艺术规定的期限内延长货物的储存期限。 218 传统知识。 货物相关人员及其代表有权在海关仓库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日常操作,以确保货物保持不变的安全状态,检查和测量货物,在海关仓库内移动货物,但前提是这些操作不会导致货物状况发生变化、包装损坏和(或)强制识别方式发生变化。 其他操作,包括抽取样品和货物样品、简单的组装操作,以及准备货物以供销售和运输所需的操作,包括拆分批次、形成装运、分拣、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提高商品质量所需的操作,经海关当局许可,可由具有货物相关权力的人员及其代表执行。 海关当局有权拒绝签发进行这些操作的许可证,前提是这些操作的实施将导致货物损失或它们的基本属性发生变化。 对于外国货物的样品和样品,需缴纳进口关税和税费,视同放行自由流通,但货物样品在一个月内退回海关仓库的情况除外。 在事先书面通知海关当局的情况下,允许转让位于海关仓库的货物,就其占有、使用或处置权进行转让。 同时,取得货物产权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当局提供进一步遵守海关法典对这些货物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义务。 自海关收到该义务之日的次日起,取得货物财产权的人对将货物放入海关的人享有《海关法典》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海关仓库。 经海关书面许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将货物从一个海关仓库转移到另一个海关仓库。 同时,货物在海关仓库的储存期限不中断或暂停。 以前在其他海关制度下并打算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外国货物被存放在海关仓库时,不就该货物缴纳进口关税和税款,或如果货物实际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规定免税或退税,上述关税和税款应由海关当局退还。 如果货物不是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则应提供免缴或退还的进口关税和税款以及利息。 进口关税、税款及其利息的应付金额的计算是根据原关税制度到期的规则和新选举的关税制度下的安置条款进行的,确定由申报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使用货物。 根据出口海关制度将俄罗斯货物存放在拟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海关仓库时,如果提供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则提供免缴、退还或退税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税费的立法,当上述货物实际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 如果此类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实际出口,则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在海关仓库储存货物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征收关税的方式强制执行。 在海关仓库储存期间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变得无法使用、变质或损坏的货物应按照一定的海关制度进行安置,就好像它们进口到俄罗斯的关税区一样联邦处于无法使用、损坏或损坏的状态。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在海关仓库暂存或滞留期间因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损坏或损坏的货物放行时适用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的方法建议》 (见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2.10.2003 年 01 月 06 日第 37590-XNUMX/XNUMX 号信函)。 如果为了根据海关法计算关税和税款,使用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或)货物在海关仓库储存后的数量,当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海关价值货物和(或)它们的数量在货物自由流通放行之日确定。 不迟于海关仓库货物储存期限届满之日,货物必须按照本守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申报不同的海关制度。 在此期限届满后,这些货物的处置按照第 41 节的规定进行。 XNUMX 传统知识。 任何可以担任报关员的人都有权根据《海关法》执行完成保税仓库海关制度所需的海关业务。 根据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进一步使用而从海关仓库放行的货物,将恢复临时进口货物的期限。 上述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按照临时进口海关制度的规定计算。 对于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海关销毁制度可由海关仓库所有人申报。 海关仓库可以开放或关闭(海关仓库的种类)。 如果海关仓库可用于存储任何货物并可供任何人使用,则它们是开放式仓库。 如果海关仓库用于储存海关仓库所有者的货物,则海关仓库是封闭式仓库。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可以存放在封闭海关仓库中的货物类型。 开放式和封闭式海关仓库可用于储存某些需要特殊储存条件或可能对其他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专门的海关仓库). 拟用作海关仓库的场所和(或)区域必须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布置和配备,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非仓库员工,没有与货物有关的权力或不代表具有这种权力的人),以及确保对这些货物进行海关管制的可能性。 海关仓库的位置是根据贸易组织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用作海关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的布置、设备和位置制定了强制性要求。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5.02.2004 年 236 月 47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了对拟用作海关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的布置、设备和位置的强制性要求。 [XNUMX] 海关仓库所有者 可能是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中包含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3.09.2003 年 960 月 48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将法人实体纳入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及其维护程序的规定。 [XNUMX] 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应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储存海关监管的货物。 海关仓库所有者与将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 开放式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在可以储存货物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是不允许的。 海关当局可能是海关仓库的所有者,但未列入海关仓库所有者名册。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义务确保在其官方出版物中至少每六个月定期发布海关当局拥有的海关仓库清单以及对该清单所做的更改。 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条件是: 1) 拥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或租赁)适合用作海关仓库并满足既定要求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 2)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3) 存在因他人仓储货物损坏或违反与他人仓储协议的其他条件而发生的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承诺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造成财产利益的人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金额按 3500 卢布的比率确定。 1平方米m 可用面积,如果空地用作海关仓库,或 1000 卢布。 1 立方米。 如果该处所用作海关仓库,则可用体积m,但不得少于2万卢布。 如果根据租赁协议拥有房屋和(或)室外区域,则该协议必须在提交申请列入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之日起至少三年内签订。 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依据是符合本守则规定条件的人的申请。 申请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申请必须包括: 1) 向海关当局申请列入海关仓库所有者名册; 2) 申请人的名称、法律形式、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资、授权资金或股份出资额等信息; 3) 关于海关仓库类型的信息(对于封闭式仓库,也是选择此类仓库的必要性和便利性的理由); 4) 申请人拥有的拟用作海关仓库的场所和(或)空旷区域及其位置、布置、设备和材料和技术设备的信息; 5)有关按照艺术支付海关付款的安全性信息。 339 TK(2,5 万卢布,如果将开放区域用作仓库,则每 1000 平方米可用面积额外 1 卢布,如果将房间用作仓库,则每 300 立方米可用空间 1 卢布,对于临时存储仓库和开放式海关仓库的所有者,临时存储仓库和关闭的海关仓库所有者为 2,5 万卢布); 6) 有关申请人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信息。 申请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应当附有下列证明申报信息的文件: - 组成文件和确认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中登记法人的事实的文件;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 申请人在税务机关的注册证明; - 确认拥有房屋和(或)拟用作海关仓库的开放区域的权利的文件; - 拟用作海关仓库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的平面图和图纸; - 确认申请人已完全形成的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数额的文件; - 确认支付关税安全的文件; - 银行对在其开立账户的确认; - 保险政策。 应为每个领土隔离的场所和(或)每个拟用作海关仓库的领土隔离的开放区域提交单独的申请。 海关仓库所有者在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册中的登记是针对每个地域独立的场所和(或)每个地域独立的用作海关仓库的开放区域进行的。 对于每个领土隔离的场所和(或)每个领土隔离的开放区域,一个单独的 证据 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 列入海关仓库所有者名册的证书包含: 1) 海关仓库所有人的名称,说明其法律形式和所在地; 2) 关于拥有房屋和(或)用作海关仓库的开放区域的权利的信息; 3) 海关付款的金额和担保形式的信息; 4) 海关仓库类型说明; 5) 标明海关仓库的位置。 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海关仓库所有者 必须: 1) 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在海关仓库中储存货物的条件和要求; 2) 保存货物储存记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储存情况报告; 3)保证海关仓库货物的安全; 4) 确保未经海关当局许可,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访问存储的货物; 5) 未经海关当局许可,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如丢失或发出,需缴纳关税和税款,如果海关仓库所有者已获得内部海关过境许可,则支付进口费用未经海关当局许可将货物转让给他人时,应根据劳动法征收关税和税款。 仅当货物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损失而被毁坏或无法挽回地丢失时,海关仓库的所有者才不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海关仓库所有人登记证书: 1) 海关仓库所有人不符合列入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的至少一项条件; 2) 海关仓库所有人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不履行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3) 重复使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在海关领域犯下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第 16.1 条规定。 16.9、16.11、16.13、16.14、16.15、3 和艺术的第 16.23 部分。 XNUMX 行政法规。 海关仓库所有者登记证书被撤销或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因其他原因被排除在海关仓库所有者名册之外的,海关仓库存放的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仓库所有者名册上。自次日起两个月内在另一个海关仓库发生的费用例外。 海关仓库所有人有义务在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被排除之日起三天内通知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的人。 从海关仓库所有人被排除在海关仓库所有人名册之日的次日起,不允许将货物放置在海关仓库中。 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 是开放式仓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当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时,海关当局与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和《民法典》进行。 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对公共合同的要求适用于海关当局与将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的人签订的协议。 不允许海关拒绝在可以储存货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海关当局接受货物储存是通过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向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的人开具收据来证明的。 海关当局在海关仓库中储存货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源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一般储存规定的义务性质,同时考虑到本守则确立的规定。 海关仓库储存货物发生灭失时,海关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但在正常储存条件下,货物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损失而毁坏或无法挽回的损失除外。 对于在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中存放货物,收取货物存放的海关费用。 19.6。 保税区(免费仓库)自由关税区 - 一种海关制度,外国货物在经济特区境内放置和使用,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也无需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这些货物实施经济禁止和限制。国家对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俄罗斯货物在适用于出口的条件下放置和使用,符合出口关税制度和不缴纳出口关税的规定。 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的关税制度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建立的,该法律规定了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关税制度的建立和适用的法律关系。 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的关税制度的建立和适用的法律关系由第 12 章规定。 1993 年劳动法第 1993 条 XNUMX 年劳动法的特定章节自关于建立和适用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关税制度的联邦法律规范生效之日起无效. 自由关税区是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运作的领土,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设立。 考虑建立自由关税区申请的程序由负责海关事务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 建立自由关税区的申请应包括关于建立这种自由区的必要性的可行性研究、其发展计划和计划。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取消建立自由关税区的决定,如果其运作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或俄罗斯联邦关于此类自由区的立法要求。 如果该决定被取消,自由关税区必须在六个月内清算。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除了零售外,允许对货物进行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 为了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并根据货物的性质,可以对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的货物经营制定某些禁止和限制。 与自由关税区相关的此类禁止和限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与自由仓库相关的此类禁止和限制由负责海关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可以禁止某些人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进行货物交易,如果这些人不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行为,或者拒绝这些人可以进入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在海关事务领域行使规范性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限制或禁止某些类别的货物进入自由关税区或将其放置在自由仓库中. 货物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存放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有权对位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货物进行海关监管。 进口自保税区并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以及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出口的货物,可由联邦负责法律监管的执行机构确定的简化方式进行清关。海关事务领域。 经海关当局同意,允许在自由关税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 在自由关税区进行货物交易的人和自由仓库的所有者保留进口、出口、储存、制造、加工、购买和销售货物的记录,并按照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这些货物的报告在海关领域行使监管-法律监管。 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的货物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反映在会计凭证中。 将外国和俄罗斯货物进口到自由关税区或存放在自由仓库时,不征收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当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地区时,当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俄罗斯联邦以外的自由仓库出口时,关税,征税,并根据原产货物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以负责海关领域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用证书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如果没有证书,则在征收出口关税、税款和出口时实施经济政策措施时,货物被视为俄罗斯货物,而在其他用途上则被视为外国货物。 根据出口关税制度将用于俄罗斯联邦以外出口的货物进口到自由关税区或存放在自由仓库时,此类货物免征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此类免税或在实际出口货物时提供退款。 此类货物的实际出口必须在退还关税、税收或免税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 当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退回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地区时,或者如果实际出口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海关关税、税款和利息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该银行提供的贷款制定的利率计算。 关税的缴纳由将货物带入保税区或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人承担。 货物由经济特区居民置于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下,用于其工业和生产活动或技术和创新活动。 经济特区居民 被认可为个体企业家或商业组织,但单一企业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领土上注册,并已签订协议按照22.07.2005年116月49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XNUMX]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与管理层进行工业和生产活动或技术和创新活动经济特区机构。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50 条规定,法人可以是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组织(商业组织) 或不以营利为目标,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获得的利润 (非营利组织)。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可以以经济合作伙伴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州和市单一企业的形式创建。 个体经营者或商业组织自在经济特区居民名册上进行适当登记之日起,即被认定为经济特区居民。 经济特区管理机构在与特定人员签订工业生产或技术创新活动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其登记在经济特区居民名册上。 经济特区管理机构向经济特区居民颁发经济特区居民登记证明。 证书的形式由被授权在经济特区的创建和运营领域执行法律监管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经济特区管理机构在登记之日起次日内向税务机关和海关报告经济特区居民登记情况。 以下被置于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之下: 1)从外国领土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2)从俄罗斯联邦其他关税区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 3) 位于经济特区境内并从非经济特区居民购买的商品。 在经济特区存在的整个期间,货物可以根据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存放在经济特区境内,但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终止的情况除外。 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只要符合工业和生产活动协议或技术和创新活动协议的条款,就可以进行任何操作。 在决定建立经济特区时,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制定一份禁止对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下的货物进行的经营活动清单。 货物进入经济特区境内和从其境内出口均须经海关当局许可。 经济特区的领土是海关管制区。 海关当局按照联邦执行机构规定的方式对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进行鉴定,该机构被授权在海关领域履行法律监管职能。 为此目的,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在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在该地区使用的货物以及从该地区出口时,为海关目的提供确认货物状态的文件。经济特区。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规定,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且不能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下的外国货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要求,《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联邦法第 37 条被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之下。 此类货物在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之前,在经济特区境外进行清关。 被授权在海关领域执行法律监管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应建立: ——经济特区的布局、建设和规划要求; - 进入经济特区领土的条件,以确保海关控制的有效性。 经济特区居民以书面形式向海关当局提交有关根据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拟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对他们进行的操作以及有关货物的信息。由于此类操作而制造的货物,不迟于每个日历年开始前 15 天,对于第一批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 - 不迟于提交前 15 天的报关单。 在一个日历年内,但不超过每季度一次,经济特区居民有权更改和(或)补充有关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的范围和数量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的信息与他们一起,在提交报关单前不迟于 15 天将指定信息通知海关当局。 特定信息须经与经济特区管理机构就货物范围、数量和与他们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工业和生产活动协议或经济特区管理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开展技术和创新活动。 经济特区居民申请中未列明的货物,不属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 在经济特区境内开展活动的人员(经济特区居民和非经济特区居民), 责任: - 保存在经济特区境内的进口、出口、储存、制造、加工、购买和销售货物的记录; - 就这些货物向海关当局提交报告。 经济特区内货物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反映在会计凭证中。 会计和报告的形式,以及向海关当局报告的程序和条件,由被授权在海关领域执行法律监管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与联邦执行机构协商确定授权执行制定国家政策和监管的职能 - 税费领域的法律监管(俄罗斯财政部)。 当经济特区的居民在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下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地方进口到经济特区的外国货物或从非经济特区居民的人那里购买的外国货物如果货物实际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退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则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海关当局退还。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导出时 置于经济特区境外的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根据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为使用目的而将货物运往另一个经济特区除外) ) 或将这些货物转移给经济特区的非居民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并考虑到联邦制定的具体规定,终止使用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 自由流通时 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外国货物(包括其加工产品,如果该货物在经济特区进行不禁止的操作,则包括其废物或残留物)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其余部分) 或将其转让给非经济特区居民的人,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收取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在接受之日有效。海关当局为将货物从经济特区领土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其他地区或为非经济特区居民的利益而转让货物的海关申报。 同时,如果加工产品是由外国货物和(或)俄罗斯货物制成的货物在自由海关的关税制度下不属于应税货物,则应在加工产品自由流通放行时缴纳消费税区。 为计算关税,对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外国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或对在经济特区境内制造的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根据付款人的选择,应用禁止的操作。 付款人应在提供的信息中说明其选择的关税税率计算系统。 计算关税税率的系统可以由付款人在一个日历年内更改。 为计算关税,外国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数量,包括那些在经济特区不禁止经营的货物,在其进入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之日确定,不考虑考虑在执行不被禁止的操作时增加的价值和数量,包括不包括俄罗斯商品的成本和数量。 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海关价值和数量,包括那些在经济特区不禁止经营的货物,在海关当局接受与出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之日确定。将货物从经济特区领土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地区,或将其转让给非经济特区居民的人。 货物申报是按照 Ch. 的规则进行的。 14 传统知识。 在这些情况下,为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确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完税价格的一般程序,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况 特点: 1) 在按照进口货物交易价值确定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完税价格是指交易的价值,即货物由本人出售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经济特区居民对非经济特区经济区居民的人; 2) 为确定完税价格,被估价货物过关的日期应为海关当局接受与从经济特区出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之日。区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部分,或将其转让给非经济特区居民的人; 3) 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是指从经济特区境内出口的地点,或者当货物出售给俄罗斯联邦非居民时的经济特区境内的出口地点。没有货物从经济特区境内出口的经济特区。 将在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俄罗斯货物从经济特区领土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其他地区,以及将其转让给非俄罗斯联邦居民的人时经济特区,海关当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从海关当局接受海关申报之日起生效,涉及货物从经济特区领土出口到关税领土其他地区俄罗斯联邦或将其转让给非经济特区居民的人。 同时,如果加工产品是由俄罗斯商品制成的商品,当它们被置于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下时,这些商品不属于应税商品,则应就加工产品缴纳消费税。 俄罗斯货物的清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制定的外国货物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自由流通时的清关规则进行。 为了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俄罗斯货物的价值和数量,包括在经济特区内不禁止进行的操作的货物,在海关当局接受与从经济特区领土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其他地区出口的货物或向非经济特区居民转让的货物相关的报关单之日确定。 用于计算增值税的这些商品的成本根据税法确定,考虑消费税(对于应税商品)且不包含增值税,对于消费税则考虑消费税 – 不包含消费税。 根据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如果将俄罗斯货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特区,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济特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与外国货物有关的国内海关过境海关程序规定的规则进行。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的经济特区境内出口外国货物和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俄罗斯货物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税款,出口关税应在根据出口海关制度,从外国领土进口到经济特区领土并以不变状态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的外国货物除外,不考虑变化货物在正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因自然磨损而处于状态。 流失率 - 监管法律行为规定的存货项目损失最高限额,纳税人有权在该限额内扣除损失以确定税基。 超过自然损失标准的损失是未计入税收目的的费用。 在此类监管法律法案生效之前,俄罗斯联邦一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情况:有许多部门法案规定了各组织有权出于会计目的使用的消耗标准,但这些标准不能用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俄罗斯联邦政府12.11.2002年814月50日第2002号法令“关于批准库存物品储存和运输期间自然损耗标准的程序”[XNUMX]规定,用于确定库存物品短缺和(或)损坏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允许价值的自然损耗率由部门部委和部门制定,考虑到其储存和运输的技术条件、影响其自然损耗的气候和季节因素,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但至少每五年一次。 因此,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和部门流失率核算相关损失,有权根据XNUMX年的业绩,在部门部委规定的限额内扣除此类费用。 货物的清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货物清关规则进行,当货物按照出口海关制度出口时。 如果货物在海关当局的控制下(经许可)失去其商业价值或转让给特别经济区的另一名居民,则置于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可在经济特区境内销毁经济区,在向海关当局报告时反映其销毁或异化的事实。 经济特区终止存在时,位于其境内并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应按照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或安置转移到另一个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终止存在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不同的海关制度。 在此期间,用于海关目的的指定货物被视为临时储存。 如果具有经济特区居民身份的人未将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特区或未将其置于不同关税制度下,则在期满后在指定期限内,海关当局根据第 41 章处理位于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 《劳动法》第 XNUMX 条根据规定处置临时储存期已过的货物的规则。 根据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设备和不动产,和(或)由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制成,并由居民拥有经济特区终止时,经济特区的所有权仍归这些人所有,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并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自由流通的地位. 如果一个人失去经济特区居民身份,包括与提前终止工业和生产活动协议或技术和创新活动协议有关,他的货物被置于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下的,在失去身份的入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转让给经济特区的另一名居民或置于不同的海关制度下经济特区居民登记册上的人对经济特区居民的登记。 如果丧失经济特区居民身份的人未将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转让,或未将其置于不同关税制度下,则在设立的关税制度届满后在此期间,海关当局处理位于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按照第《劳动法》第 41 条根据规定处置临时储存期已过的货物的规则。 因工业和生产活动协议或技术和创新活动协议到期而丧失经济特区居民身份时,进口设备和不动产根据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进入经济特区领土和(或)由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并由经济特区居民和履行了工业和生产活动协议或技术和创新活动协议的条款,仍归该人所有,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 指定的设备和不动产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自由流通的地位。 个体经营者和法人在丧失经济特区居民身份后进口到经济特区境内的货物,自其次日起不得纳入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经济特区居民登记簿中的人对丧失经济特区居民身份进行登记的日期。 第 20 章最终海关制度 20.1。 重新导入再进口 - 以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关税制度,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也无需对已确立的货物实施经济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 被释放的自由流通,商品再进口海关制度下,被认为是为海关目的。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将货物置于再进口海关制度下: 1)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货物具有自由流通货物的地位,或者是外国货物的加工产品; 2)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自该货物越过海关边境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报复进口。 应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俄罗斯 FCS 延长用于建筑、工业生产、采矿和其他类似目的的设备的指定期限,但须遵守《劳动法》的所有其他规定。 (货物从关境出境的次日起,允许将货物置于再进口海关制度下的期限延长三年以上的程序)俄罗斯联邦,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3.11.2003 年 1286 月 51 日第 XNUMX [XNUMX] 号命令批准); 3) 货物与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的状态相同,但在正常运输、储存或使用(操作)条件下因自然磨损而发生的变化除外; 4) 进口关税、税款、补贴和其他在重新进口货物时应归还联邦预算的金额已经支付。 以营利为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使用货物,以及为确保其安全而进行必要的操作,包括维修操作(大修和现代化改造除外)、维护为保护消费品和保持货物在其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之日的状态所必需的其他操作,不妨碍将货物置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制度下。 - 进口,除非维修操作导致货物价值比出口当天的价值增加。 以前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可能会置于再进口海关制度下。 重新进口商品时,它们需要退回联邦预算: - 进口关税、税款和(或)利息的数额,如果这些关税、税款和(或)利息的数额没有因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而被收取或退回; - 与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内税款、补贴和其他未直接或间接作为付款、福利或补偿而支付或收取的金额。 进口关税和税款的数额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确定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时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数额的规则计算。 国内税额根据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接受报关单之日起生效的税率以及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和(或)数量计算。当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 补贴金额和其他金额的计算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向其收取利息以及指定的金额。 再进口货物的关税、税款、补贴和其他金额及其利息由海关当局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关税征收方式征收。 为获得将货物置于再进口海关制度下的许可,报关人应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的情况和经营信息。修理货物,如果此类操作是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对货物进行的。 为确认上述信息,报关人应向海关提交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时接受的报关单、货物出口时过关日期的确认文件、合规确认文件与支付关税的要求,以及确认申报情报的其他文件。 回报 如果货物按照复进口关税制度在不迟于货物通过海关边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则应缴纳出口关税的一部分当它们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 已缴出口关税金额的退还由海关当局根据海关法典进行。 20.2. 再出口再出口 - 以前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从该领土出口而无需支付或退还已支付的进口关税和税款,并且不适用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的海关制度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建立的商品。 外国货物被置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之下,包括那些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进口禁令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 为自由流通而放行的货物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置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之下。 在转口海关制度下,以前置于另一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可以被放置,以便按照本法典规定的方式完成该海关制度的运作。 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和(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可能会为将货物置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下制定附加条件。 货物再出口时,如果在海关制度结束时规定免征或退还进口关税、税款(增值税和消费税),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出口转口货物时,不缴纳出口关税。 为自由流通而放行的货物,在过关当天确定其存在缺陷或在数量、质量、描述或包装方面不符合对外经济交易的条款,并且由于这些原因,它们被退回给供应商或他指定的其他人,如果上述货物: - 未在俄罗斯联邦使用或维修,除非需要使用商品来检测缺陷或导致商品退回的其他情况; - 可由海关当局识别; - 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口,以供自由流通。 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再出口时,应在退还已缴税款情形发生之日次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20.3. 破坏毁坏 - 在海关监管下销毁外国货物的海关制度,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也无需对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制定的货物实施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 如果被销毁的货物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到其原始状态,则允许销毁货物。 不允许销毁以下类别的货物: 1) 文化价值观; 2) 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及其部分和衍生物,但为抑制流行病和动物流行病而需要销毁的情况除外; 3) 质押关系终止前海关接受为质押对象的货物; 4)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收或扣押的物品; 5) 其他商品,清单可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允许销毁货物: -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直接或潜在危险; - 是通过按照通常用途消费商品而生产的; - 可能会为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构产生费用。 销毁期限 货物由海关当局根据申报人的申请,根据以申报方式销毁此类货物所需的合理时间以及将货物从其所在地运往目的地所需的时间确定。毁灭的地方。 破坏地点 货物由申报人确定,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立法的要求。 海关销毁制度可能适用于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被销毁、不可挽回地丢失或损坏的货物。 就 浪费由于外国货物的破坏而形成的,关税和税款应按该废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方式在该州缴纳,但上述废物被带出关税区的情况除外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加工成不适合进一步商业用途的状态,并且不能以经济上有利的方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必须申报应缴纳关税和税款的废物。 为征收关税和税款,废物被视为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废物的海关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加工海关制度规定的规则确定。 申报人负责支付关税和废物税。 20.4。 拒绝支持国家拒绝支持国家 -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货物免费转让给联邦所有,无需支付关税、税款、海关清关费,也无需对根据俄罗斯法律制定的货物实施经济禁令和限制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联合会。 拒绝有利于国家的货物不应给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带来任何无法从货物销售收入中补偿的费用。 在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制度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流通的货物不能被放置。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一份不能置于有利于国家的拒绝海关制度下的具体货物清单。 根据《劳动法》,被置于海关拒绝收货制度下的货物转归联邦所有。 从该人以国家名义拒绝的货物转移到海关当局的那一刻起,这些货物就海关而言具有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自由流通的地位。 责任 对于通过将货物置于有利于国家的拒绝海关制度下处置货物的合法性承担了申报人。 海关当局不报销有权人员就报关员拒绝为国家提供的货物而提出的任何财产索赔。 第 21 章特殊海关制度 21.1。 临时出口临时出口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临时使用的关税制度,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并且不适用禁令和限制对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法规 RF 建立的商品具有经济性质。 货物临时出口,不免缴、退、退国内税。 允许临时出口,前提是临时出口货物在重新进口(再进口)过程中能够被海关当局识别,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允许更换临时进口货物的情况除外同类型的商品。 临时出口期 由海关当局根据报关人的要求,根据出口的目的和情况确定。 应上述人的合理请求,延长临时出口的申报期限。 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律,在临时出口期间必须退回进口,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临时出口的期限。 在临时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 临时出口货物不退还的,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或)出口数量计算的出口关税数额,以及现行关税税率货物申报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之日,已付款。 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对上述金额支付利息,就好像在货物被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之下之日,这些金额已被延期。 对于通过管道临时运输的天然气,用于存放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的地下储气设施中的天然气,如果申报出口关税,则不收取出口关税的利息。 临时出口货物须遵守 再进口 不迟于临时出口到期之日运抵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者必须根据《劳动法》为不同的海关制度申报。 应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允许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更改为出口海关制度,但须符合海关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除非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暂时出口的货物必须强制重新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如果临时出口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外国人,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有义务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改为出口海关制度,但以下情况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临时出口的货物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行强制再进口。 允许将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更改为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另一海关制度,而无需向海关当局实际提交货物。 责任 关税的支付由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承担。 21.2. 自由贸易自由贸易 -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外国货物或俄罗斯货物在免税店直接零售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旅行的个人的关税制度,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对商品不适用禁令和经济性质的限制。 上述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海关监管下的免税商店在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出售。 在将俄罗斯货物置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下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税费的立法,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 当外国货物被置于免税贸易关税制度下时,如果在货物实际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时规定退还以前支付的进口关税和税款,则退还根据劳动法。 除俄罗斯联邦禁止进口、俄罗斯联邦出口、俄罗斯境内禁止流通的货物以及其他货物外,任何货物均可归入免税贸易海关制度。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2.11.2003 年 1642 月 5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XNUMX-r 号法令批准了不属于免税贸易关税制度的货物清单[XNUMX]。 属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货物的报关人只能 免税店老板. 只有俄罗斯法人实体才能成为免税店的所有者。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将货物置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下: 1) 商品拟在免税店销售; 2) 已提供海关付款的安全保障。 用于确保免税店正常运作的商品不受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约束。 房间 免税店可能包括交易大厅、杂物间、仓库。 这些场所的配备必须确保仅在免税店的交易大厅中销售商品,以及商品的安全性和对其进行海关监管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免税店仓库的布置规定了强制性要求,前提是此类仓库位于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之外。 免税店的销售区域应避免将在免税店购买的商品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可能性,包括将其转移给留在该领土内的个人。 免税店的经营场所是海关管制区。 开盘 免税店是按照在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建立制度的程序进行的,在货物零售贸易登记或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获得它们的义务由俄罗斯联邦规定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地方政府监管法律文件。 免税店店主将免税店开业日期提前通知海关。 收到通知后,允许按照免税贸易海关制度放行货物。 免税店老板 必须: 1) 遵守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要求和条件; 2)符合免税店的布置和设备要求; 3) 排除将进入免税店的商品用于其他目的销售的可能性; 4) 保留免税店的收货记录和指定店铺的商品销售记录,并向海关提交报告; 5) 仅在免税商店的后室和仓库存放属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货物; 6) 缴纳关税和税款; 7) 遵守俄罗斯联邦在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劳动法规定的细节; 8) 免税店关闭时,通知海关当局。 免税店老板携带 责任 用于支付关税,对置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征税,以防外国货物丢失或将其用于免税商店零售以外的目的,以供在境外旅行的个人使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根据第 21 章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XNUMX 传统知识。 免税店的所有者仅在货物在正常储存和销售条件下因意外、不可抗力或自然损失而被毁坏或无法挽回地丢失时,才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 关闭 免税店的,属于免税贸易关税制度的外国货物,应当自该商店关门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实行不同的关税制度。 在免税店关闭的情况下,根据免税贸易关税制度和免税店存放的俄罗斯商品的国内退税金额将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税费,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货物进入免税店期间的再融资利率,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方式对指定金额产生利息收取海关款项。 免税店关门次日起,属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货物在海关方面被视为暂存货物。 禁止在免税店销售此类商品以及放置其他商品。 免税店的关闭并不免除店主遵守要求和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21.3. 搬家用品搬家用品 - 拟在海(河)船、飞机和火车上用于有偿国际旅客运输或有偿或免费国际工业或商业货物运输的货物,以及拟出售给成员船员的货物的海关制度此类海(河)船、飞机的乘客和乘客在不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越过海关边界,并且不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 除非俄罗斯联邦有关税费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出口在海关制度下用于运输物资的货物,不得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 根据物资流动的海关制度,允许将货物(以下简称物资)放置在: - 确保海(河)船、飞机和火车在途中或中途停靠或停放处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燃料和燃料和润滑油); - 供海(河)船、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或火车上的机组人员的乘客和雇员食用,无论这些用品是否出售; - 旨在出售给海(河)船、飞机的乘客和船员,而不是为了在这些船上消耗上述供应品。 无论注册国家或海(河)轮船、飞机或火车的国籍如何,供应品都被置于供应品运输的海关制度之下。 在物资运输海关制度下,为保证海(河)轮、飞机、火车在途中或中途停靠、停泊处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备件和设备,不得放置。 用于商业航行的海(河)船、民用、国家和试验航空的飞机,除个人使用车辆供个人使用的情况外,适用物资运输海关制度。 导入时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的海上(河流),飞机,进口关税和税款不支付,前提是这些物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留在这些船只上。 在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列车上的、确保列车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供列车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消费的物资时,进口关税和税款无需支付,前提是这些物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逗留期间留在火车上。 在将用于出售给海上(河流)和飞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外国货物放置在这些船只上时,根据供应品运输的海关制度,免征进口关税和税款。如果上述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销售,则给予批准。 导出时 出口关税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支付海上(河流),飞机上的供应品,如果指定供应品的出口量与乘客和机组人员的数量,飞行时间和足以确保这些船舶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同时考虑到这些船舶上可用的物资。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确保列车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用品,以及供列车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消费的用品时,如果这些用品以足以确保列车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数量,以及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在途中消费所必需的数量,同时考虑到这些列车中可用的供应品。 符合第三章第三款规定条件的,经海关许可,可临时卸货、转运至其他船舶或其他进行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列车。 3 传统知识。 供海(河)船乘客和船员消费的用品,以及确保这些船舶正常运营和维护所需的用品,可以在这些船舶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逗留期间在这些船舶上消费和使用。与乘客和船员人数以及停留时间相对应的金额,包括在码头、造船厂或修船厂修理海(河)船期间,如果船员不离开船舶这一次。 飞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的一个或多个机场按计划降落时,用于确保这些飞机正常运行和维护的用品,以及在飞机起飞时供机组人员和乘客消耗的用品在着陆点和它们之间的飞行期间,可以在飞机在着陆点和它们之间的飞行期间使用。 旨在出售给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但在飞机上没有消费目的的用品可以在飞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出售,前提是它们是在这些飞机上出售的。 供列车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使用的用品,以及确保这些列车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用品,可以在这些列车沿途或在中转站或海关境内的停车点消费和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数量,对应于乘客和列车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停车时间和在路上花费的时间。 海关当局有权责成承运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的海(河)船、飞机或火车停留期间遵守供应品使用条件。 根据海关当局的决定,可以在储存物资的场所放置海关印章和印章。 21.4. 其他特殊模式其他特殊海关制度 就下列货物通过海关边境运输而设立: 1)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并用于确保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和俄罗斯联邦在国外的其他官方代表处正常运作的货物; 2)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和领土以外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单位之间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 3) 用于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和清算的过关货物,包括免费配送给受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的货物,以及应急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工作和生活所需的货物; 4) 出口到各州——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用于确保位于这些州领土上的医疗、体育、娱乐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活动,其财产归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所有的货物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以及俄罗斯组织在这些国家的领土上为俄罗斯联邦的利益在非商业基础上开展研究工作; 5) 俄罗斯货物通过外国领土在海关当局之间转移。 特殊海关制度规定货物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且不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法规的立法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活动。 货物置于特殊海关制度下时,不退还已缴关税、税款以及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除非选择的特殊海关制度更改为海关制度的出口。 将货物置于特殊海关制度下的其他要求和条件,以及对置于这些海关制度下的货物的使用和处置的限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将货物置于特殊海关制度下的要求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20.11.2003年699月53日第701[54]号和第XNUMX号[XNUMX]号法令确定。 第 3 小节 特殊海关程序 第 22 章 车辆的移动 22.1. 适用于车辆的海关制度车辆根据临时进口和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过关。 临时进口车辆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完全免税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1) 如果车辆是为外国人注册和(或)在外国领土上注册的; 2)如果车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并由外国人使用,但该车辆由外国人正式授权使用的俄罗斯人使用的情况除外; 3) 如果车辆不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用于国内运输; 4) 如果车辆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后未出租(如果车辆已作为租赁进口,-转租),但租赁协议(转租协议)的情况除外)为通过立即移走该车辆完成运输操作而结束。 如果临时进口的车辆由俄罗斯人使用或由俄罗斯联邦登记,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临时进口车辆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情况,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款。俄罗斯人,如果不满足上述其他条件,前提是在临时进口车辆期间,车辆的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俄罗斯人。 在不适用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的情况下,并且如果不满足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的条件,则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对车辆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临时进口货物的海关编码。 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制度以在规定时限内再出口结束。 经海关许可,临时进口车辆的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也可以按照海关法典为完成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制度而制定的规则完成。 临时进口车辆的复出口必须在其临时进口的运输作业完成后立即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实施海关监管,海关当局有权根据承运人的申请并考虑到与实施拟议方案相关的所有情况,确定临时进口车辆的期限运输作业。 应有关人员的合理请求,海关当局延长原定的临时进口期限。 对于临时进口的车辆,可以对其运往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在指定领土内使用时所需的维护或修理进行正常操作。 临时拆除车辆 允许该车辆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自由流通并为俄罗斯人注册,但之前暂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并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的情况除外。 临时出口车辆,不征收关税。 如果临时出口是由不属于车辆所有权的俄罗斯人进行的,则允许临时出口以前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车辆,并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款,无论是否这辆车是否由俄罗斯人注册。 同时,与这些车辆有关的临时进口海关制度适用于缴纳关税和税款,直至该制度到期。 车辆的临时出口是允许的,无论将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使用什么人和出于什么目的。 车辆临时出口的条件不受限制。 当临时出口的车辆重新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如果车辆未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进行加工操作,则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 维修、保养和其他类似操作,以确保其安全和操作,以及将其保持在其被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之日的状态; - 根据法律或合同免费进行的维修操作;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发生的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坏后,为修复车辆而进行的维修操作,包括大修。 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外进行维修和(或)其他操作的车辆不免税,则部分免税适用于指定的根据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进口加工产品时,有关征收关税和税款的程序的车辆。 在确定处理操作的成本时,如果车辆移动与货物或乘客的国际运输相关,则不考虑将车辆移动到处理地点并返回的成本。 对于临时出口的车辆,允许将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更改为出口海关制度或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其他海关制度。 如果将临时出口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外国人,将车辆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有义务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改为出口海关制度。 允许在不向海关当局实际出示车辆的情况下更改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 22.2. 设备和备件的临时进口和临时出口临时进口 对于车辆,为装卸、搬运和保护货物而设计的特殊设备,无论是否可以与车辆分开使用,都应有条件地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 用于车辆维修、保养或操作的临时进口备件和设备可完全有条件地免征关税和税收。 暂时出口 用于维修或保养临时出口车辆的备件,以替换临时出口车辆中的部件和设备,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临时出口时,可完全有条件豁免从出口关税。 允许将更换的零件和设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完全免除与再进口海关制度有关的进口关税和税款。 22.3. 车辆、备件和设备的清关车辆、备件和设备的清关在其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离开该领土的地方以简化的方式进行。 车辆清关是在海关当局工作期间的地点进行的。 车辆清关时,海关当局分别接受俄罗斯联邦运输领域国际条约规定的标准承运人文件作为入境或出境申报单,如果其中包含有关车辆、路线、货物、供应品、机组人员和乘客、有关车辆进口(出口)目的的信息和(或)为维修或操作车辆而移动的备件、设备的名称。 如果承运人提交的标准文件未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则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格式分别提交入境或出境申报单,将缺失的信息报告给海关当局。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提交的标准文件分别被视为进出境申报的组成部分。 车辆进/出境申报表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21.08.2003年916月55日第1号命令批准,[2003],该命令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海关当局无权要求提交其他信息。 车辆进入或离开俄罗斯联邦关境时,承运人应分别向海关提交进出境申报单。 车辆在临时进口或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放置分别在提交出入境申报单后进行。 在其他情况下,车辆的申报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货物申报规则进行的。 如果备件和设备与车辆同时过关,可以在为该车辆提交的进出境申报单中申报相关信息。 如果俄罗斯联邦运输领域的国际条约规定了车辆进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的文件要求,则在海关办理时应使用该条约规定的文件。 如果车辆未作为商品申报任何海关制度,则出于海关目的,从车辆通关之日起,该车辆被视为分别置于临时进口或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下,这需要个人的义务遵守这些海关制度的条件。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更换备件和设备的清关按照复进口海关制度进口货物的清关规则进行。 使用且未出口的备件和设备应根据本守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不同的海关制度下自由流通或放置。 22.4. 不用于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海(河)船和飞机越过海关边界出于捕捞水生生物资源、勘探开发海底及其底土的矿产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引航和破冰、搜索等目的而临时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海(河)船, 救援和拖曳作业, 海上沉没物的提升, 水力技术, 水下技术和其他类似工程, 卫生, 检疫和其他控制, 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 海洋科学研究, 用于教育、体育和文化目的, 如以及与商船有关的其他目的,在临时出口和再进口期间根据中国海关规定的规则转移到海关边境。 《劳动法》第 22 条,个人为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商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移动的车辆除外。 海关当局官员在对用于商船运输的船舶以及由这些船舶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执行海关业务时组织活动的指示,经联邦海关命令批准俄罗斯的服务日期为 02.12.2005 第 1132 号 [56] 不用于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民用、国家和试验性飞机在临时出口和再进口期间根据第 22 章规定的规则越过海关边境。 XNUMX 传统知识。 第 23 章 个人的货物流动 23.1. 个人为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商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进行的货物运输用于与企业活动无关的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个人需要的货物(以下简称“供个人使用”)由这些人根据第 23 章的规定跨越海关边境。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及本章未规定的部分 -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创业活动 - 一项独立的活动,风险自负,旨在系统地从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注册的人使用财产、销售货物、工作或提供服务中获利( 《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条)。 根据第 2 条艺术。 11 NK 个人企业家 - 以规定方式注册并在未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创业活动的个人,以及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私人公证人、律师。 从事未成立法人实体的企业活动的个人,但未在违反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要求的情况下注册为个体企业家,在履行税法赋予他们的职责时,无权参考他们不是个体企业家的事实。 货物的用途由海关当局根据个人关于运输过关境的货物、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货物越过关境的频率的陈述确定。 个人将自用货物过关的程序包括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款,适用统一的关税和税收税率,以海关总付款的形式收取关税,以及作为对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货物符合性的强制性确认和简化的通关程序的法律制定的货物不适用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 23.2. 供个人使用的货物和车辆的进出口以及与此类货物和车辆有关的关税、税收的适用完成发布 如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车辆除外)的价值不超过 65 卢布,则免征关税和税款。 对于价值超过 65 卢布但不超过 650 卢布的车辆和货物,按照超额征收统一的关税和税率。 单一关税税率的适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适用于货物和车辆的既定关税税率的平均规模确定,其中货物和车辆的类别在海关中流动最多以个人为界。 俄罗斯联邦政府29.11.2003年718月57日第XNUMX号法令[XNUMX]批准了《个人自用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适用统一关税税率的条例》。 俄罗斯联邦政府16.09.2006年567月58日第1号法令,[2007]于8704年8705月8709日生效,规定当个人将TN VED标题XNUMX、XNUMX、XNUMX分类的车辆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关税和其他税款的税率按照为外部参与者经济活动规定的关税监管和征税的一般程序和条件适用。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完全免除关税、税收或关税和税收的统一税率。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对个人进口的货物实行数量或成本限制,完全免除关税和税款,或对应税货物适用统一的关税和税率。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实施对外货物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措施的立法,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数量限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对未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不给予或减免关税和税收的全部豁免的情况。年龄,以及经常跨越海关边界的个人。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对个人在永久定居期间进口的货物的全部免税或关税和税收统一税率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居住地、难民和被迫定居者进口的货物以及与继承财产有关的货物。 对于个人进口的文化财产,在其书面申报和俄罗斯联邦文化财产进出口法律规定的特别登记的前提下,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和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分别被视为海关目的,即根据海关出口制度放行自由流通或出口。 对于个人出口的货物,按照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方式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个人临时进(出)境和复出(进)境的货物。 为了应用 Ch。 根据《劳动法》第 23 条,车辆被理解为机动车辆和拖车、海(河)船和飞机,以及它们的备件及其常用配件和设备,由个人进出口仅供个人使用。 23.3. 个人临时进口货物对于外国个人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如果这些货物是专门为这些人在海关临时逗留期间个人使用而进口的,则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俄罗斯联邦领土。 规定的免征关税和税款适用于外国人拥有或租用或以其他方式临时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在外国人入境的同时或之前或之前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在这样的条目之后。 由自然人为支付人员运输或工业或商业货物运输而移动的车辆,按照第 22 章规定的规则越过海关边界。 XNUMX“车辆的移动”TC。 临时进口货物须以书面形式申报的,临时进口期限由海关根据外国个人的申请确定,并考虑其在俄罗斯境内停留的时间。俄罗斯联邦政府。 应外国个人的合理请求,海关当局规定的临时进口期限可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延长。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对外国个人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某些类型的货物,包括车辆,确定临时进口的时限。 临时进口的货物,包括车辆,可以通过任何海关当局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再出口。 临时进口货物再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和税款,不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 临时进口的包括车辆在内的货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坏的,不得复运出境。 俄罗斯个人可以临时进口车辆,前提是这些车辆在外国领土上注册,并且在一个日历年内,每辆临时进口车辆的临时进口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 23.4. 个人临时出口货物俄罗斯个人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临时出口自用货物,在外国领土内临时逗留期间,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 海关当局应个人要求,对暂时出口的货物进行鉴定,如果这种鉴定将有助于其重新进口,并完全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款。 货物的标识在报关单中注明,一份退还给出口货物的个人。 没有此类标识并不妨碍完全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款的个人重新进口货物。 23.5. 个人运输自用货物的清关个人运输的自用货物的清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劳动法》确定的方式进行。 27.11.2003 年 715 月 59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了关于个人自用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清关程序的规定。 [XNUMX] 乘坐车辆、商用车辆或火车穿越海关边境的个人通常可以在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执行海关操作。 个人为自用而移动的货物,包括车辆,在下列情况下应存放在临时仓库: 1) 应上述人员的要求; 2) 如果由于海关当局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立即清关和(或)支付关税和税款。 临时存储货物的费用由将货物放置在临时存储仓库中的人承担。 为了简化个人通过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货物的清关手续,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邻国海关就这些货物的联合清关和海关监管签订了协议。 23.6。 个人货物申报个人携带的手提行李和随身行李中的货物的申报由他们在穿越俄罗斯联邦国界时进行。 书面声明 货物,包括车辆,须遵守: 1) 由个人在无人陪伴的行李中运输; 2) 寄往个人地址供个人使用,国际邮寄的货物除外; 3)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进口,或者其价值和(或)数量超过为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而制定的限制,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 《劳动法》第 282 条); 4)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出口的产品; 5)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出口时的强制性书面声明; 6) 车辆。 汽车(车辆)报关单的格式和填写报关单的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12 年 01.11.2006 月 1087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的不超过 XNUMX 人,包括司机。 在其他情况下,货物是口头申报的。 个人对出关的货物有权以书面形式随意申报,不受强制书面申报的约束。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确定的情况和方式下, 口头申报的货物申报, 是通过采取行动表明个人的随身行李和随身行李中不包含需要书面申报的物品(结论性声明)。 为此,在检查站设置了供个人通行的地方,并特别标明了人们可以选择申报货物的形式。 经书面申报的手提行李或随身行李中没有货物的人员通过专门指定的通行地点,视为向海关声明该特定人员没有货物须以书面声明为准。 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物品由其陪同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之一申报,以及无父母陪同的一群未成年人有组织的出境(入境)和回程入境(离境)的情况、养父母、监护人或保管人 - 由此类团体的负责人。 对于通过非随身行李运输过海关边境的货物,在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必须在第 129 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海关申报单。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及出口时 - 与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的同时。 以非随身行李形式越过海关边境的货物可由货物运输人或代表货物运输人的其他人申报。 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托运行李中的物品须由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之一或根据这些人的授权行事的人进行申报。 23.7. 个人缴纳关税和税款关税和税款由个人根据海关收据单以书面形式申报货物时支付,其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海关收据单的副本应交给支付海关款项的人。 为个人使用而跨越海关边境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收由个人以海关总付款的形式支付(以关税总额的形式支付,不分为组成关税的税款,税款) ) 或统一的关税税率。 23.8. 个人运输货物的完税价格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搬运货物的个人在申报时申报。 为确认申报价值,个人可以出示支票、发票和其他确认购买申报货物及其价值的文件。 当个人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关税价值不包括将货物运送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地点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费用。 在没有证明确定个人申报完税价格正确性的文件和资料的情况下,海关可以根据外国销售货物的组织目录中的数据,或根据海关当局可获得的类似产品的其他价格信息。 在使用指定价格信息时,海关当局会根据货物的质量、市场声誉、原产国、制造时间和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调整海关价值。 01.09.2006 年 830 月 60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调整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 [XNUMX] 23.9。 个人搬运车辆的备件和燃料个人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车辆修理所需的零配件可以在不超过临时进口车辆的期限内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款的临时进口。 由个人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车辆设计所提供的油箱中的车辆燃料可以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相应地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 23.10。 有关个人跨境货物流动规则的信息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海关当局确保提供有关个人货物流动规则的信息,包括向运输和旅游组织分发以俄语和外语编制的信息证书,以及通过装备信息站在货物被移动个人的清关地点。 第 24 章 国际邮政货物运输 24.1. 国际邮件出于以下目的应用 TC 国际邮件 指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接受运输、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过境的邮件。 国际邮费包括: 1) 信件(简单、挂号、保险); 2)明信片(简单、定制); 3)包裹和特殊袋“M”(简单,定制); 4)secograms(简单,自定义); 5)小包装(定制); 6)包裹(普通,有申报价值); 7) 国际特快专递快件。 未经海关当局许可,邮政组织不得向其收件人发放国际邮件或将国际邮件寄往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外。 24.2. 禁止和限制以国际邮件形式寄送的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及从该区出口的货物不允许以国际邮政物品寄送货物: 1) 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从该区出口; 2)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禁止运输;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制,其清单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对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限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这些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根据其行事的人代表必须提交必要的许可证、执照、证书和其他文件,以确认符合规定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通过国际邮件发送的货物不受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 - 如果在一周内向一位收件人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总海关价值不超过 5000 卢布; - 如果货物被发送给个人并供个人使用; -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况下。 海关当局根据《劳动法》进行扣押和(或)限制在国际邮政物品中运输的货物及其处置,在不受其监管的部分,以确定的方式进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24.3. 国际邮递货物清关国际邮件中的货物清关,并附有万国邮政联盟法案规定的文件,根据《劳动法》执行,同时考虑到第 24 章规定的特征。 XNUMX 传统知识。 03.12.2003 年 1381 月 61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发送的国际邮政物品的清关和海关监管规则。 [XNUMX] 国际邮件货物的清关优先、尽快,不能超过三天。 通关的具体条款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管理邮政通信领域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共同确定。 国际邮递物品的清关在国际邮政汇兑地进行,但需要单独报关的货物除外。 邮政通信的对象,即国际邮政交换的场所,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管理邮政通信领域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共同确定。 如果海关当局出于海关目的要求的所有信息都包含在万国邮政联盟法案规定的文件和随附的国际邮件中,则无需提交单独的海关申报单,除非货物需要提交单独的报关单。 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通过单独的报关单进行货物申报: 1)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价值超过规定的国际邮政物品运输限额,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但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用途的货物除外与创业活动无关的需求,发送给个人; 2)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货物必须由货物发运人向海关和(或)税务机关确认; 3)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将被置于不放行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之下。 必须提交单独报关单的货物的清关可由收货人或发货人所在活动地区的海关当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与负责管理邮政通信领域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合作。 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的国际邮政物品的清关,必须提交单独的报关单,由其发件人或代表他们的人在将这些货物交付至邮政组织进行调度。 24.4. 国际邮件的海关查验和海关查验邮政组织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将国际邮件交由海关查验和海关查验。 此类提交的方法由海关当局确定。 海关当局不要求出示以下类型的进口邮件: - 明信片和信件; - 盲人文学。 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特定邮件中含有禁止或限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以及在进行海关查验或在抽查或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海关查验时,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出示指定的邮件。 海关有权要求邮政机构出示出口的国际邮件,海关对其进行海关查验或抽查或抽查。 在进行海关查验或海关查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海关监管的技术手段。 24.5。 与通过国际邮件发送的货物有关的关税和税款如果在一周内寄给一位收件人的此类货物的成本不超过 10 卢布,则国际邮政物品发送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款不予支付。 对于发送给个人并供个人使用的商品,适用全部或部分关税和税收豁免。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价值超过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货物的价值,按照超出部分规定统一的关税和税收税率。 不需要单独报关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款,由在国际邮政汇兑地点进行清关的海关使用海关收据单计算和征收。 关税和税款的计算是根据万国邮政联盟法案规定并用于海关目的的文件中指明的货物价值信息进行的。 对于具有申报价值的国际邮件,仅当申报价值超过报关单证上标明的价值时,才按申报价值计算关税和税款。 国际邮递物品包含海关已核定关税的货物,只有在邮政机构收到全额关税后,才会发给国际邮政汇兑地点的收件人。 海关付款的收取是根据海关官员制定的邮政汇款表格进行的。 已支付的海关款项在向收件人签发国际邮件后转入应计的海关当局账户。 邮政转帐的付款由支付海关费用的人承担,并且不能超过付款金额的 1%。 邮政汇款表格免费提供给海关当局。 国际邮件丢失,未经海关许可发给收件人的,由丢失或者发给指定邮件的邮政机构负责缴纳关税。 海关付款的计算及其对通过单独报关申报的货物的付款按照第 XNUMX 节规定的一般方式进行。 三传统知识。 24.6。 国际邮件的国内海关过境。 国际邮件中转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负责管理邮政服务领域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协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的要求和限制,对国际邮件适用国内海关过境程序。劳动法典。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过境的国际邮件不进行清关。 第 25 章 特定类别外国人的货物运输 25.1.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 25 章的适用范围章的规定。 25 《海关法典》“某些类别的外国人的货物移动”适用于外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机构、国际组织、这些代表机构和组织的人员,以及通过海关边界移动的货物对于供个人和家庭使用的商品,某些类别的外国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享有利益、特权和(或)豁免权。 上述货物的清关以简化的方式进行。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11.01.2006年4月62日第XNUMX号命令[XNUMX]规定了位于莫斯科和莫斯科地区、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地区的海关当局的权限,以开展有关海关业务外国的外交邮件和某些类别的外国人运输的货物。 25.2. 外国使馆、外国使馆馆长和外国代表处外交人员、外国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的货物流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外交使团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从该领土出口供代表处公务使用的货物,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且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 外国使馆馆长、外国使馆使馆外交人员及其同住的家属可以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供其个人使用的物品。和家庭使用,包括最初购买的货物,并将其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供其个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且不适用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建立的商品。 外国使馆馆长、外国使馆馆员及其同住家属的个人行李免于海关查验,除非有重大事由认为其中包含非供个人和家庭使用的商品,或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检疫规则禁止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商品。 海关检查只能在这些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外国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如果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住并且不是俄罗斯公民,则可以进口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用于初次购入,免征关税和税款,不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的货物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监管。 根据与外国的特别协议,海关法赋予外国代表处外交人员的海关特权可扩大至该代表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他们不是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也不是俄罗斯公民,基于对每个外国的互惠原则。 25.3. 外国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货物运输。 外国外交邮件和领事邮袋越过海关边界的移动领事馆 外国领事官员,包括外国领事馆馆长、外国领事雇员及其家属,享有《外交使团海关法典》规定的海关特权外国或外国使馆有关人员。 根据与外国签订的特别协定,海关法赋予外国使馆有关人员的海关特权。 外交邮袋和领事包 越过海关边界的外国不受开放或拘留。 如果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不仅包含公务通信和文件或专供公务使用的物品,海关当局有权要求被代表的外国授权人员打开领事邮袋在海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如拒绝打开,领事袋将被退回出发地。 所有构成外交邮袋和领事邮袋的地方都必须有明显的外部标志,表明这些地方的性质。 外交邮件只能包含外交文件和供官方使用的物品,领事包 - 只能包含官方信件和专门供官方使用的文件或物品。 25.4. 外国外交和领事信使、外国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海关特权根据互惠原则,外国外交和领事信使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出口供其个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免于海关检查,支付关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关税、税收和不适用于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的货物。 外国代表、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以及在互惠的基础上来俄罗斯联邦参加国际谈判、国际会议和会议或执行其他公务的外国代表团成员,为外交使团成员、外国代表处人员提供劳动法规定的海关福利。 陪同这些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享受同样的福利。 25.5。 外交人员、领事官员、代表和外国代表团成员在俄罗斯境内过境的货物运输。 国际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外国代表处以及这些组织和代表处的人员的海关特权外国代表处的外交人员和外国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其家属、外国代表、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以及根据互惠,外国代表团成员来俄罗斯联邦参加国际谈判、国际会议和会议或执行其他公务,随行这些人员的家属,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过境后,提供《劳动法》为使馆外交人员提供的海关福利。 国际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附属于它们的外国代表处以及这些组织和代表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海关优惠由俄罗斯联邦的相关国际条约确定。 第 26 章 管道运输和电力线的货物运输 26.1. 管道运输货物进出口货物通过管道运输和电力线越过海关边界的移动是按照第 26 章的规定进行的。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及本章未规定的部分 -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出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管道运输货物在海关接受报关单后,按照申报的海关制度的规定,由海关当局放行。 提交报关单时,不需要实际出示货物。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进口或从该领土出口通过管道运输运输的货物时,允许货物混合,以及由于运输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改变货物的数量和条件(质量)商品特性符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 管道运输货物不适用暂存和国内转关的海关手续。 26.2. 管道运输货物申报程序当通过管道运输将货物运过海关边境时,允许定期临时申报,同时考虑到Art.311中规定的以下特征。 XNUMX 传统知识。 定期临时申报 通过提交临时报关单。 在临时报关单中,允许在不超过外贸协定有效期的一定期限内,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意向申报信息,确定有条件的海关价值(评估)根据计划运过海关边界的货物数量,和(或)外贸合同条款规定的确定上述货物价格的程序。 因履行多项对外贸易协定(包括不同交货条件、定价和付款)。 报关人提交的临时报关单有效期不超过一个季度,天然气则为一个日历年,不迟于该期限前一个月的 20 日。 如果在交货日历月内,海关接受的临时报关单中规定的交货条件和(或)货物数量发生变化,则允许在交货当月补交临时报关单。 报关人有义务在货物交付的每个日历月就进出口货物提交一份或多份正式填写的完整报关单。 必须在不迟于交付货物的日历月的下一个月的 20 日之前提交完整的报关单。 根据报关人的合理要求,海关应延长出口货物完整报关单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天。 延长提交完整报关单的截止日期不会延长缴纳应缴关税和税款的截止日期。 临时报关单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在一个日历月内未进口或未实际出口的,报关人有义务在报关单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海关当局。 26.3. 通过管道运输货物时适用关税、税款和支付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建立的禁令和限制的适用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货物按交货月的第 15 天生效的出口关税税率按每个日历月缴纳关税。 不迟于交货的每个日历月的前一个月的 50 日,按临时报关单所列信息计算的出口关税金额的至少 20% 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临时报关单规定的交货期超过一个日历月,则出口关税金额的计算是按与交货一个日历月相对应的货物数量比例计算的。 补报临时报关单的,应在不迟于报关单受理之日足额缴纳出口关税。 不迟于交货的每个日历月的次月的 20 日,根据更新的出口货物信息和 15 日生效的出口关税税率计算的剩余部分出口关税。交货月份,已付款。 进口管道运输货物时,进口关税和税费不迟于交货的每个日历月的前一个月的20日,以临时报关单中的信息为准。 为计算和支付关税,适用于交货月份前一个月的 15 日生效的关税和税款。 每个交货日历月进口货物的更新信息应不迟于每个交货日历月的次月 20 日向海关提交。 如果由于信息澄清导致应缴关税和税款增加,则必须在提交澄清信息的同时追加支付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罚款。 多付金额的退还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当货物通过管道运输运输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规定制定的禁令和限制规定在接受临时报关单之日适用。 26.4. 电力线运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特点。 确保缴纳关税。 不适用管道和电力线运输货物的识别要求未经海关当局事先许可,允许通过电力线运输的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并从该领土出口,但随后根据以下规则申报和缴纳关税。 暂存和国内转关的海关手续不适用于通过电力线运输的货物。 电能过关申报,不迟于货物实际交付的每个公历月的次月20日报关单。 经报关人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海关应当延长报关单的申报期限,但不得超过五日。 声明以实际电能量为准,实际电能量是根据安装在技术确定的地方的计量装置的读数和电能的流动情况确定的。 在两个州之间移动的电能量被定义为每个日历月的平衡流量(沿运行中的所有电压等级的州际电力线沿相反方向流动的电能的代数和)。 平衡流量的计算值根据电能移动过程中发生的网络中的电能损失量进行校正。 申报是根据相关外贸协定项下的实际供电行为作出的。 XNUMX个日历月内跨境运输的货物,不迟于提交报关单之日缴纳关税和税款。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交缴纳关税的担保,包括申报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少于一年的情况。 安全金额根据艺术确定。 338 传统知识。 不进行通过管道和电力线运输的货物的识别,这并不妨碍海关当局使用文件、仪表读数和其他测量仪器中包含的信息为海关确定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其他特征。 26.5。 俄罗斯货物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的两点之间通过外国领土的运输俄罗斯货物通过管道运输和电力线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的两点之间通过外国领土的运输按照第 4 章第 21 款规定的规则进行。 《劳动法》第 XNUMX 条关于俄罗斯货物在海关当局之间通过外国领土流动的特殊海关制度。 第三节。 海关付款 第 27 章与海关付款有关的一般规定。 海关支付的类型 27.1. 海关付款及其类型 用于海关付款 包括: 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 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 4) 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货物征收的消费税; 5) 海关费用。 如果按照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设立,则征收关税。 关税 依据劳动法和俄罗斯联邦 21.05.1993 年 5003 月 1 日第 63-XNUMX 号“关于关税”的法律进行收费。 [XNUMX]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法》中,该关税被理解为关税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关税。 同时,关税是在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货物从该地区出口时以及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海关当局征收的联邦预算的强制性款项,目的是为了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对外贸易活动的海关和关税监管。 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包括季节性关税)和出口关税。 俄罗斯联邦“关税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关税的形成和适用程序 - 俄罗斯联邦国内商品市场关系的贸易政策和国家监管工具与世界市场接轨,以及对穿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征收关税的规则。 关税的主要目标是: - 俄罗斯联邦进口商品的商品结构合理化; ——保持俄罗斯境内货物进出口、外汇收支的合理比例; - 为俄罗斯联邦商品生产和消费结构的逐步变化创造条件; - 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免受外国竞争的不利影响; - 为俄罗斯联邦有效融入世界经济创造条件。 本法的范围是俄罗斯联邦的统一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关税 - 一套适用于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的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并根据 FEACN 系统化。 关税适用于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货物和从该关税区出口货物。 关税税率 是统一的,不因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送货物的人员、交易类型和其他因素而有所变化。 进口关税税率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对于来自贸易和政治关系规定最惠国制度的国家的货物,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税法”确定的进口关税税率。 对于来自与贸易和政治关系未规定最惠国制度的国家的货物,根据本法确定的进口关税税率加倍,但俄罗斯联邦给予关税优惠的情况除外(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关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确定原产国的货物,适用于来自贸易和政治关系规定最惠国制度的国家的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但海关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 出口关税税率 其适用的货物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以下适用于俄罗斯联邦 投注类型 职责: - 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计算的从价税率; - 按每单位应税货物的既定金额收取的特定税率; - 综合税率,结合两种指定的关税类型。 特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进口货物的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立法建立,按照《劳动法典》规定的进口关税征收规则进行征收。 初步特别税、初步反倾销税和初步反补贴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进口货物的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立法规定,按照规定的规则征收。在艺术。 331 传统知识。 海关当局适用第 318 条规定的程序。 《海关法典》第 27.11.2003 条在海关当局应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中有关海关付款的规定的程序指南中进行了解释,该指南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647 年 27.11.2003 月 647 日第 XNUMX-r 号命令批准(以下简称“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 27.2. 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的出现和终止。 未缴纳关税、税款的情况 在海关边境运输货物时,产生了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1) 进口货物时——从越过海关边境的那一刻起; 2) 出口货物时 - 从提交海关申报单或执行直接旨在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的行动的那一刻起。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无需支付关税和税款: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劳动法: - 货物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收; - 就货物而言,已给予有条件的关税和税费完全豁免 - 在豁免期间并遵守给予豁免的相关条件; 2) 一周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的总海关价值不超过 5000 卢布; 3) 在货物放行自由流通之前,在没有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外国货物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或因此而被毁坏或无法挽回地丢失在正常运输、储存或使用(操作)条件下的自然磨损或损失; 4) 商品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转让给联邦所有权。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或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停止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19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27.3. 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员 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是申报人。 如果由报关行(代表)进行申报,则他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 如果不遵守《海关法典》关于货物使用和处置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海关法典》为适用海关程序和海关制度而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其内容规定在本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款,他们是临时仓储仓库的所有者、海关仓库的所有者、承运人、负责遵守海关制度的人员。 如发生不缴纳关税和税款,包括计算错误和(或)不及时缴纳的,关税和税款的缴纳责任人应向海关当局承担责任。 如果货物和车辆非法越过海关边境,非法运输货物和车辆的人、参与非法运输的人员(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运输的非法性)以及在进口时 - 也包括人员获得非法进口货物和车辆并拥有或占有的人,如果在获得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进口的非法性,并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正式确认。 这些人承担缴纳关税和税款的相同责任,就像他们担任非法出口或非法进口货物的申报人一样。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2.05.2006年167月64日第XNUMX-O[XNUMX]号裁决,在购买车辆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将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非法性的人不能被视为负责相关车辆的清关,包括缴纳关税,因为在进口到俄罗斯境内时他们与这些车辆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现行海关立法并不排除对其合法获得的车辆行使车主权力的可能性。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20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27.4. 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收总额的限制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的进口关税和税收总额不能超过货物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放行自由流通的应缴关税和税收数额。俄罗斯联邦,不包括罚款和利息,除非: - 由于关税和税率的变化,关税和税收数额增加; - 货物适用于海关当局接受海关申报之日适用的关税税率和税费。 在这些情况下,在按照新选择的海关制度的条款缴纳关税和税款时,可以抵消在以前的海关制度下支付的关税和税款。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21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第 28 章 关税和税收的计算 28.1. 需缴纳关税和税费。 确定和申报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需缴纳关税、税款 是跨越海关边界的货物。 税基 为了计算关税和税款,是货物的海关价值和(或)它们的数量。 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报关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确定,并在货物报关时向海关当局申报。 报关人申报的货物完税价格和提交的与其确定相关的信息必须基于可靠的文件化信息。 海关当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劳动法确定的方式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控制。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22.11.2006 年 1206 月 65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的进口(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正确性检查说明 [XNUMX]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8.06.2004 年 727 月 66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控制某些类型货物完税价格的特别程序的规定。 [XNUMX] 05.12.2003 年 1399 月 67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关于控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 [XNUMX] 海关当局根据报关员提交的文件和信息,以及根据其掌握的用于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就方法与选定的报关员达成一致决定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和确定报关人申报货物完税价格的正确性。 如果报关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足以决定货物的报关价值,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要求报关人提供补充文件和资料,并规定提交的期限。足够了。 为确认货物的申报完税价格,报关人有义务应海关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文件和资料,或书面说明理由不能提交海关当局。 报关人有权证明其所选择的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的合法性和所提交信息的可靠性。 在没有数据证实报关人申报的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正确的情况下,或者有迹象表明报关人提交的单证和资料不可靠和(或)不充分的,海关有权决定不同意使用选定的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并邀请报关员使用另一种方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和申报人可以就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的选择进行协商。 如未在货物放行条款内完成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程序,则放行需缴纳海关费用,并可能收取额外费用。 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支付关税所需的担保金额。 出口交易所交易的货物,在清关时销售价格未知,不提供额外的出口关税和税款支付担保。 申报人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文件和资料,或者海关发现申报人提供的资料可能不可靠和(或)不充分的迹象,申报人拒绝货物完税价格根据海关的建议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海关独立确定货物完税价格,一贯适用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海关当局不迟于该决定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申报人。 如果海关当局在货物放行后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如果需要额外缴纳关税和税款,海关当局会发出支付关税的要求(《劳动法》第 350 条)。 额外计算的关税和税款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额外关税和税款不收取罚金。 28.2. 计算关税和税款的程序 关税和税款由报关人或其他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员自行计算,但无需单独报关的货物由海关计算并收取关税和税款的情况除外执行海关清关、在国际邮政汇兑地点登记、使用海关收据单以及发出海关付款要求时的登记。 当要求支付海关款项时,应缴关税和税款的计算由海关当局进行。 应缴关税和税款的数额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计算。 28.3. 关税、税费率的应用 计算关税和税款时,适用海关当局受理报关单之日起生效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 在报关前放行货物; - 通过管道运输的货物运输; -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货物。 在计算关税和税款时,适用与俄罗斯联邦关税税则和税法规定的货物名称和分类相对应的税率,但使用一个分类代码申报多个名称的货物的情况除外根据 FEACN 以及海关法典在适用单一税率时的规定,对个人为自用而跨关境运输的货物征税。 当根据 TN VED 申报带有一个分类代码的多个名称的货物时,与该分类代码对应的关税和税率适用于所有此类货物。 28.4. 用于计算关税和税款的外币兑换 如果为了计算关税和税收,包括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需要重新计算外币,则适用外币对俄罗斯联邦货币的汇率,由中央银行制定俄罗斯联邦用于会计和海关付款的,自海关报关当局接受之日起生效。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26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28.5。 在货物非法越过海关边境或违反既定限制使用货物的情况下计算关税和税款 对于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金额根据过关当日有效的关税和税率,如果无法确定这一天,则在海关当局发现此类货物之日。 按照海关程序运输或储存的货物,分别在国内转关和暂存的情况下,发生丢失、不交付或未经海关许可放行的情况,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按照海关规定计算。根据货物按照相关海关程序放置之日的现行税率。. 如果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非法出口,应缴纳的关税数额根据过关当日的现行关税税率计算,如果不能确定这一天, 在货物出口的当月 1 日或当年 1 月 XNUMX 日。 为了计算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款,如 税基 货物的海关价值,其数量或用于确定税基的其他特征在关税和税率按照艺术第 1 款适用之日使用。 327 传统知识。 因未能向海关提供有关货物性质、名称、数量、原产国和海关价值的准确信息而无法确定应付海关付款金额的,确定海关付款金额基于关税、税收、数量或商品成本的最高税率,这些税率可以根据现有信息确定。 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确定或发布有关货物的准确信息时,应退还多付的关税和税款或追回少付的金额。 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关税和税款中,在货物周转期间支付的增值税金额按照用于根据法律计算增值税的文件确认的金额扣除俄罗斯联邦关于税费的规定。 当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用于其他目的,而不是与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的目的有关时,适用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有效的关税和税收税率. 用于确定税基的货物的海关价值、数量或其他特征在适用关税和税率之日确定。 第 29 章 缴纳关税和税款的程序和条款 29.1. 关税和税款的支付者 关税、税款的支付者 是海关法典赋予其缴纳关税和税款义务的申报人和其他人。 任何人都有权为过关运输的货物缴纳关税和税款。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28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29.2. 关税、税款的支付条款 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所在地海关当局之日起 15 天内或国内海关过境之日起缴纳关税和税款完成,如果货物的申报没有在他们到达的地方进行。 货物出口时,必须在提交报关单之日之前缴纳关税,除非《海关法典》另有规定。 改变海关制度时,必须在海关法典规定的完成改变海关制度的日期之前缴纳关税和税款。 当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用于与授予海关特权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时,为了计算罚款,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期限被视为限制使用和处置的第一天货物被该人侵犯。 无法确定日期的,以海关受理该货物报关单之日为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日期。 如果违反海关程序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劳动法》,有义务缴纳关税和税款,为计算罚款而支付关税的截止日期是此类违反。 如果不能确定这一日期,关税和税款的缴纳日期应为相应海关手续开始之日。 个人运输的自用货物、国际邮件、管道和电力线路、部分免征关税、税收的临时进口货物、在购买者处发现的非法进口货物(从事批发业务的组织)的关税缴纳期限或零售进口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由劳动法确定。 海关当局申请艺术条款的程序。 《劳动法》第 329 条在 27.11.2003 年 6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r 号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指南中进行了解释。 29.3. 预付款 预付款 是由于未来的海关付款而存入海关当局账户的资金,付款人未将其识别为针对特定货物的特定类型和金额的海关付款。 预付款可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或根据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以外币支付到收银台或海关当局的账户。 然而,艺术第 2 款的效果。 330 年 1 月 31 日第 2007-FZ 号联邦法“关于向收银台或海关当局账户预付外币的规定”的《劳动法》第 19.12.2006 条规定,从 238 年 2007 月 68 日至 1 月 31 日暂停执行。 2008年联邦预算”,[24.07.2007]以及198年2008月2009日至2010月69日 - 根据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XNUMX年联邦预算以及XNUMX年和XNUMX年规划期。 “[XNUMX] 海关当局作为预付款收到的货币资金是预付款人的财产,在此人向海关发出命令或海关征收预付款之前,不能将其视为海关付款。 作为预付款人的命令,考虑由他或代表他提交海关申报单或执行其他表明打算将其资金用作海关付款的行为。 应付款人的要求,海关当局有义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交预付款资金支出报告。 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海关当局的报告结果,将进行付款人资金支出的联合核对。 这种和解的结果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记录在文件中。 该法案一式两份,由海关当局和付款人签署。 签署后的法案副本应交付给付款人。 预付款核对行为的形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4.08.2003 年 849 月 70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XNUMX] 回报 预付款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关税和税款退还规则(第 33 章),如果在付款到收银台或收据之日起三年内提交退税申请海关当局的帐户。 29.4. 关税和税款的支付程序和形式 关税和税款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向收银台或为此目的开立的海关当局账户支付,但国际邮递物品的关税已由以下机构评估的情况除外海关当局。 初步特别税、初步反倾销税和初步反补贴税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进口关税征收规则征收。 这些关税的数额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特殊关税的立法做出分别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或补偿措施的最终决定之前,不得转入联邦预算。进口货物时的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 关税和税款由付款人选择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支付,其汇率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俄罗斯货币立法提供联邦。 艺术第2段的行动。 《劳动法》第 331 条关于支付关税、外币税款(除了支付关税、与通过抵消关税、税款、预付款而履行支付义务相关的税款) , 现金存款, 多付或多收的关税,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前以外币向海关当局的收银台或账户支付的税款) 被联邦法律“关于联邦31 年预算”,以及 2007 年 2007 月 1 日至 31 月 2008 日 - 联邦法“关于 2008 年和 2009 年和 2010 年计划期间的联邦预算”。 为缴纳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计算的关税和税款,俄罗斯联邦货币兑换为外币,按照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的现行汇率进行,并在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义务与报关单的提交无关的情况, - 在实际支付之日。 关税和税款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任何形式支付。 应付款人的要求,海关当局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出具关税和税款的支付确认书。 29.5。 履行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考虑到《劳动法》规定的特征,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义务被视为已履行: 1) 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的那一刻起; 2) 从将现金存入海关收银台的那一刻起; 3) 自多付或多收关税和税款的关税和税款的支付之时起,如果这种抵消是由付款人主动进行的 - 从接受抵消申请的那一刻起; 4) 从抵消关税、预付款或现金押金的支付之时起,如果这种抵消是由付款人主动进行的 - 从海关当局收到抵消订单的那一刻起; 5) 自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根据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以及担保人根据保证协议支付的资金抵扣关税和税款之时起; 6) 从尚未支付海关款项的货物,或以付款人的质押物或其他财产止赎之日起,如果指定的货币资金数额不低于债务数额关于支付关税和税款。 第30章 30.1。 更改关税和税款缴纳期限的一般条件 如果有理由批准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或其确定的其他海关当局可根据关税和税款支付人的书面要求更改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最后期限。 更改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期限 以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的形式制定。 只有在存在妨碍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关税和税款。 关税、税款的延期或分期支付可以授予一种或多种关税、税款,以及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关税和税款的延期或分期支付应在海关支付的安全保障下予以批准。 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决定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5 日内作出。 关税和税款的延期或分期支付的期限为一到六个月。 批准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的决定或拒绝批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该决定应说明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期限,以及在拒绝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 - 做出该决定的原因。 30.2。 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关税和税款的理由 在至少存在以下理由之一的情况下,关税和税款的支付者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准予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的理由): 1) 因自然灾害、技术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造成本人损害的; 2) 延迟此人从联邦预算中获得资金或支付此人执行的州令; 3) 越过关境的货物是易腐烂的货物; 4) 由个人执行政府间协议下的交付。 30.3。 不包括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的情况 如果与申请上述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的人有关,则不授予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的计划: 1) 以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犯罪为由提起刑事诉讼; 2) 已启动破产程序。 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能作出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决定,作出的决定可以撤销,申请延期或分期的人为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30.4。 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关税和税款的利息 准予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税款,以及在小节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 节。 根据《劳动法典》第二条,关税和税款支付的债务金额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收取利息,在关税和税款延期或分期支付期间生效。 利息应在支付关税和税款的债务之前或同时支付,但不得迟于授予的关税和税款延期或分期支付到期之日的次日。 利息的支付、收取和返还按照《劳动法》关于关税和税收的支付、收取和返还的方式进行。 第 31 章 确保支付关税 31.1。 确保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一般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确保履行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1) 授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计划; 2)有条件放行货物; 3) 外国货物的运输和(或)储存; 4) 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 如果应付的关税、税款、罚款和利息少于 20 卢布,以及海关当局有理由相信承担的义务它会实现的。 如果同一人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多项海关业务,海关当局有义务为执行所有此类业务的关税和税款接受担保(一般规定)。 海关当局接受在多个海关当局为海关业务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一般担保,如果任何海关当局可以在违反《海关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担保。 25.12.2003 年 700 月 71 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第 XNUMX-r.[XNUMX] 号令批准了海关当局在支付海关款项方面的一般安全工作程序。 关税和税款的支付应由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担保,或由任何其他人担保关税和税款的支付责任人。 关税和税款支付担保的退还不迟于海关当局确定担保义务已履行后三天,或活动终止后,其条件是担保支付关税,但现金押金除外。 31.2. 支付海关款项的担保金额 海关货款的担保金额由海关根据出口海关制度规定的海关货款、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或出口时应支付的利息确定,不得超过该金额。的指定金额。 如果在确定海关支付的担保金额时,由于未能向海关提供有关货物性质的准确信息,无法准确确定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货物名称, 数量, 原产国和海关价值, 担保金额是根据关税、税收、货物成本和(或)它们的数量的最大金额率确定的,这些金额可以根据现有信息确定。 海关机关发现货物报关时申报的影响应缴关税和税费数额的信息可能不可靠或申报信息未正确确认的迹象,确定海关货款支付担保金额由海关按上述规定可能加收的关税和税款金额与已缴纳的关税和税款金额之间的差额。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联邦海关授权部门达成协议,有权在考虑到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为某些类型的货物缴纳关税确定固定数额的担保。 . 31.3。 确保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支付海关费用 作为报关行、临时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开展活动,受关税支付安全的约束。 关税支付担保的大小 在进行这些类型的活动时,它们不能少于: - 50万卢布。 报关行; - 2,5 万卢布。 以及额外的 1000 卢布。 1平方米米可用面积,如果一个空地被用作仓库,或 300 卢布。 1 立方米。 用于临时存储仓库和开放式海关仓库所有者的场所的有用容积(如果该场所用作仓库); - 2,5 万卢布。 对于临时存储仓库和封闭海关仓库的所有者; - 20万卢布。 为海关承运人。 31.4。 确保缴纳关税的方法 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支付关税: 1)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质押; 2)银行保函; 3) 将资金存入收银台或海关当局在联邦国库的账户(现金存款); 4) 保证。 由付款人选择,可以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除了这些方法之外,俄罗斯的 FCS 还建立了可以确保支付海关款项的案例 保险合同.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可以规定其他方式来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主题 抵押品 可以是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可能成为质押对象的其他财产。 质押由海关当局和质押人之间的协议正式确定。 出质人可以是负责支付关税、税款的人或任何其他人。 如果未履行以质押担保的对海关当局的义务,海关当局将支付海关款项的债务金额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转入联邦预算。 如果质押的标的物是海关监管的货物并转移到海关当局,则以这些货物为代价满足海关当局的要求,无需向法院申请。 其他质押财产的止赎按民法典规定的方式流通。 海关当局接受作为支付关税的担保 银行担保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保存的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登记册(本章下称登记册)中所列的银行、信贷组织或保险组织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方式签发。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命令批准了联邦海关总署的行政法规,以履行维护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登记册的国家职能,这些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有权为支付关税出具银行保函日期为 07.12.2006 No. 1281.[72]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义务确保在其官方出版物中定期公布登记册中的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名单。 与银行担保的签发、银行担保下的债权的提交、担保人履行义务和银行担保的终止有关的法律关系受俄罗斯联邦关于银行和银行业的法律规定的约束。活动和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 对登记在册的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为海关受理银行保函,规定了单张银行保函的最高限额和一家银行或一家机构同时有效的所有银行保函的最高限额。以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俄罗斯财政部03.10.2006年121月73日第XNUMXn[XNUMX]号令规定了一份银行保函的最高金额以及一家银行或一个组织为接受银行保函而签发的所有同时有效的银行保函的最高金额海关当局以确保缴纳关税。 将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纳入登记册须符合艺术规定的条件。 343 传统知识。 将银行列入登记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将银行列入名册的条件是: 1) 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的银行执照和至少五年的银行业务; 2) 不欠海关当局债务; 3) 银行注册资本至少为200亿卢布; 4)银行自有资金(资本)至少1亿卢布; 5) 在上一个日历年的所有报告日期遵守强制性经济标准。 将银行分行列入名册的条件是: (一)在信用机构国家登记簿登记分行; 2) 存在分行规定中规定的分行出具银行保函的权利; 3) 母行是否符合列入名册或被列入名册的条件。 保险机构列入名册的条件是: 1) 持有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的有效永久许可证,有权为海关业务中使用的责任保险类型开展保险活动; 2) 不欠海关当局债务; 3) 注册资本至少500亿卢布; 4) 从事保险公司活动至少五年; 5) 上一个日历年没有亏损; 6) 截至最后一个报告日的可用资产数量不少于标准; 7) 上一报告期末有净资产,其价值不得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金额。 银行、信贷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向海关提出入名申请,书面提出入名条件确认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 银行代表: - 创始文件; - 法人注册证书;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的注册证明;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银行业务执照; - 一张经过正式认证的卡,上面有被授权在银行担保上签字的银行官员的样本签名,以及银行印章的印记; - 包含上一个日历年每个报告日期的自有资金(资本)计算的文件,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 截至最后一个报告日的资产负债表,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 截至最后一个报告日的损益表,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 符合强制性经济标准的证明以及上一个日历年每个报告日期的指标值计算,由主管和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 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可靠性审计报告副本; 2) 银行分行应另外提交: - 在分支上的位置;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将分行列入信用机构国家登记簿的信息函; - 一张经过正式认证的卡,上面有被授权在银行担保上签字的分行官员的签名样本,以及分行印章; 3) 保险公司代表: - 创始文件;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 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的永久许可证(附附件),以授予从事保险活动的权利; - 经正式认证的卡,带有保险公司官员的签名样本,有权在银行保函上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 最近两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一日历年度各季度的损益报告,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证明; - 计算上一个日历年每个季度的资产和负债比率,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证明; - 包含最近两个季度主要绩效指标信息的文件,由总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可靠性审计报告复印件,由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这些文件可以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的形式提交。 完成对申请的审议后,俄罗斯FCS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所提交文件的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的时间内考虑将其纳入登记册,并决定将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纳入登记册。 只有在不符合纳入登记条件的情况下,俄罗斯 FCS 才会做出拒绝登记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考虑申请列入登记册时,为支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包含必要信息的文件. 这些人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只有在不符合既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拒绝列入登记册的决定。 自通过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发送拒绝将其列入登记册的通知,说明作出此类决定的原因。 银行、信贷机构、保险机构应当自作出纳入登记决定的次月一日起予以登记。 在下列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决定将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排除在登记册之外: - 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的清算或重组;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吊销银行的银行执照或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吊销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活动的执照; - 不满足列入名册的至少一项条件; - 未能履行银行担保下的义务; - 自列入名册之日起一年届满,如果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按规定方式提交重新列入名册的申请。 将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排除在名册之外并不会终止它们出具并被海关当局接受的银行保函的有效性,也不免除它们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此类条款的责任银行担保。 被除名的银行、信贷机构、保险机构,一年后可以重新登记,但除名原因消除。 将资金存入收银台或海关当局的账户,作为支付关税的担保(现金存款) 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或外币生产,其汇率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报价。 艺术第 1 段的行动。 345 年 1 月 31 日至 2007 月 2007 日,“关于 1 年联邦预算”的联邦法律暂停了《劳动法》第 31 条关于将外币现金存款存入海关收银台或账户的规定,以及从 2008 年 2008 月 2009 日至 2010 月 XNUMX 日 - 根据“关于 XNUMX 年联邦预算和 XNUMX 年和 XNUMX 年计划期”的联邦法律。 现金抵押品的金额不计利息。 如果未履行以货币质押担保的义务,应付的海关付款、罚款、利息将从货币质押的金额中转入联邦预算。 在履行以货币质押担保的义务时,所支付的资金应予退还,或根据付款人的要求,用于支付海关付款、抵消未来的海关付款或确保支付海关当局另一项义务下的海关付款。 在确认支付现金押金时,将资金存入收银台或海关当局账户的人将获得海关收据,其使用形式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与俄罗斯财政部达成协议。 海关收据不可转让给他人。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24.11.2003年1311月74日第XNUMX[XNUMX]号命令批准了海关收据表格、海关收据附加表以及海关收据填写和使用程序说明。 保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通过海关当局与担保人之间的协议签发。 报关行、暂存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免税店所有者等可以作为担保人。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可用作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担保。 为确保支付海关款项,海关当局接受与列入保险公司登记册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可作为支付海关款项的担保。 将保险公司纳入特定登记册的程序和条件、将其排除在该登记册之外以及其维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保留一份保险组织登记册。 第 32 章 收取关税 32.1。 执行关税和税收的一般规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海关将强制征收关税和税款。 强制收集 关税,税款由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员缴纳,或以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货物成本为费用。 从法人实体强制征收关税和税收是通过以支付人银行账户持有的资金或支付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征收关税和税收来执行的。 对个人的强制追回是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 在实施关税和税款征收措施前,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发出催缴关税税款,但下列情况除外: - 如果货物在临时仓库或海关仓库的储存期限已过; - 如果海关当局未确定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员。 不强制收取海关款项: - 如果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或自涉及个人义务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出支付海关费用的要求(《劳动法》第 350 条)根据《劳动法》缴纳关税和税款; - 如果一份报关单中指定的货物或同一发件人同时发送到一个收件人地址的货物的未付关税和税款金额少于 150 卢布。 32.2. 处罚 如果在规定期限(延迟)内未支付关税和税款 处罚. 除以下规定的情况外,从关税和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每延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日历日计算罚款,直至有义务缴纳关税和税款之日。缴纳关税和税款,或直到决定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和税款之日,包括对应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 1/300 的百分比,未支付的关税、税款(拖欠)。 为计算罚金,适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延迟期内有效的再融资利率。 要求缴纳关税和税款的,应当对保证人或者保证人处以自保证人或者担保人保证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起三个月以下的罚款。银行担保。 当向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提出支付关税和税款的索赔时,罚款将累积到提出索赔之日(含)。 如果未在要求中指定的条款内支付关税和税款,将按照一般程序收取罚款。 货物在暂存仓库暂存期间违反报关申报期限的,不产生罚款,不予缴纳。 无论是否对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行为采取其他责任措施,除拖欠金额外,还需支付罚款。 罚款与缴纳关税和税款同时或在缴纳此类金额后缴纳,但不得迟于缴纳关税和税款之日起 XNUMX 个月。 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和税款的申请不会暂停对拖欠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支付、收取和退还按照《劳动法》关于关税和税收的支付、收取和退还的规则进行。 32.3. 缴纳关税的要求 缴纳关税的要求 是海关当局的书面通知,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海关款项,以及在本要求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未支付的海关款项、罚款和(或)利息的义务. 支付海关费用的要求必须包含有关应付海关费用金额、罚款金额和(或)在提出请求之日应计的利息、根据海关法支付海关费用的截止日期的信息,完成请求的最后期限,以及执行关税、付款和确保收款的措施,适用于付款人未满足要求的情况,以及发出要求的理由。 关税支付请求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目前的海关付款请求格式已获得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4.08.2003 年 886 月 75 日第 XNUMX 号命令的批准。 [XNUMX] 海关付款的付款要求必须在发现海关付款不付款或不完整付款的事实之日起 10 天内发送给付款人。 履行海关付款索赔的期限至少为 10 个工作日,但自收到索赔之日起不超过 20 天。 如果不满足这一要求,海关当局将采取措施强制按照章征收关税。 32 传统知识。 海关付款的支付要求可以凭收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认收到要求的事实和日期,亲自转交给该组织或个人的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代表。 上述人员逃避接受上述要求的,应当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自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六日届满时,视为已收到海关付款请求。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海关货款的,海关将采取措施强制征收海关货款。 支付海关款项的要求应发送给付款人,无论其是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2.4. 以支付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为代价收取海关款项(无可争议的收取)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海关款项的要求,海关当局会以无可争辩的方式决定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收回资金。 以无可争议的方式追回资金的决定(以下简称无可争议的追回决定)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4.08.2003 年 885 月 76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了目前以无可争议的方式追回资金的决定。 [XNUMX] 海关不迟于履行海关货款支付要求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无争议征收的决定。 规定期限届满后作出的无争议追偿决定,视为无效,不予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当局向法院申请要求向付款人追回海关款项。 无争议托收的决定是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送托收令(指示)以从付款人账户扣款并将必要资金转入海关当局账户的依据。 除非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另有规定,否则以无可争议的方式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海关款项,贷款账户除外。 以实际收款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汇率从外币银行账户中收取与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应付的海关款项金额相等的金额. 收回外币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时,海关关长或其副手在收款指令(指令)的同时,向付款人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出售付款人的外币存款,不得迟于第二天。 海关当局的托收命令(命令)由银行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税务机关托收命令(命令)的税费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执行。 32.5。 以未缴纳关税和税收的货物为代价追回关税和税收 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付款人账户上没有资金或付款人账户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有权对征收关税和关税的货物征收关税和税款。如果这些货物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自由流通,则未缴纳税款。 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在未发送关税支付请求的情况下对未支付关税和税款的货物进行强制执行: - 如果货物在临时仓库或海关仓库的储存期限已过; - 如果海关当局未确定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员。 如果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是个人或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已经如果负责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人是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则海关当局或仲裁法院未设立,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转移到海关当局的情况除外,以及对在临时仓库或海关仓库的最长储存期限已届满的货物征收托收时。 仅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关税和税款或未全额缴纳的货物进行止赎。 因支付关税和税款而对货物进行止赎,无论谁拥有此类货物。 32.6。 以支付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收取关税 如果未履行支付海关款项的要求,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或没有付款人账户信息,海关有权收取应付的海关款项,费用由未使用的费用承担。无人认领的预付款或现金存款余额或以付款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的余额,包括现金。 如果警告付款人这在征收海关货款的需求中。 海关应在收取后一日内书面通知将上述款项存入本海关账户的人,以预付款或货币押金的形式收回海关货款。 以支付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收取海关款项的方式是,在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通过之日起三天内,将相关决定发送给法警,方式如下:税法规定的。 海关当局的决定由法警根据税法和俄罗斯联邦有关执法程序的立法执行。 32.7。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执行海关关于征收关税的决定的义务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有义务执行海关当局关于无可争议地收取关税的决定。 海关关于无争议征收关税的决定应由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执行。 如果付款人账户中有资金,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无权延迟执行海关当局关于无可争议地收取海关货款的决定。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执行海关当局关于无争议征收罚款和利息的决定的义务。 32.8。 退还关税、税款和其他资金 32.8.1。 退还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是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关税和税款的金额,其金额超过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劳动法规定的应付金额。 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需缴纳 归还 应付款人要求的海关当局。 上述申请应在支付或收款之日起三年内向其账户或收款账户提交海关当局。 如发现多缴或多收关税和税款的事实,海关有义务自发现之日起XNUMX个月内告知付款人多缴或多收的金额。征收关税和税款。 多缴或多收关税和税款的退还,由海关缴款金额汇入其账户的海关决定。 自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考虑退税申请、作出退税决定和退还多缴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违反规定的期限,则按照违反退货期限的每一天,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多付或多收的关税、税款的金额计提利息。 利率假定等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该利率在违反还款期限期间有效。 如果以外币支付或征收关税和税款,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汇率重新计算的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收金额应计入利息。俄罗斯联邦在其过度付款或过度收款发生之日。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5.05.2004 年 607 月 77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决定退还(抵消)关税、税收和退还预付款所需的文件清单。 [XNUMX] 多缴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的退还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向退税申请中注明的账户退还。 如果关税和税款是用外币支付或征收的,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应按照多付或多收之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有效汇率退还. 退还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时,从退还的关税和税款中支付或收取的罚金和利息也可以退还,但下列情况退还关税除外: - 如果提交给海关当局的报关单被视为未按照海关法提交; - 撤销报关单; - 以退还已缴关税金额的形式提供关税优惠; - 恢复最惠国制度或关税优惠; - 如果《海关法典》规定在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外国货物时,或者当货物被销毁或拒绝为国家利益,或者货物被重新支付时,退还已支付的关税和税款 -进口的; - 经先前申报的海关制度的海关当局许可,如果货物在新选择的海关制度下应缴的关税和税款少于在最初海关下支付的关税和税款政权; - 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在与临时特别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关的货物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措施。 应付款人的要求,多付或多收的关税、税款可以以抵消其他关税、罚款、利息或罚款的履行义务的形式进行退还。 多付或多收的海关付款的抵消是按照艺术进行的。 关于退货程序的劳动法典 355,考虑到艺术第 9 段的规定。 355 传统知识。 不退还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 - 如果付款人有义务支付指定债务金额的关税。 在这种情况下,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可能会被抵消; - 如果应退还的海关付款金额少于 150 卢布,个人过度支付海关付款或从这些人那里过度收取的情况除外; -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关税和税款的情况。 在支付海关货款、罚金和利息中存在债务的,海关有权自行偿还,以多付或多收的海关货款为代价。 海关有义务自实施之日起三天内通知付款人有关抵消的情况。 退还海关货款时,不支付利息,但海关当局逾期作出退还多付或多收关税、税款的决定的除外,且金额不予编制索引。 32.8.2。 其他关税和退税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退还关税和税款: 1) 如果向海关提交的报关单被认为未按照海关法典提交; 2)撤销报关单; 3) 以退还已缴关税金额的形式提供关税优惠; 4) 恢复最惠国制度或关税优惠; 5) 如果《海关法典》规定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外国货物时,或当货物被国家销毁或拒绝,或货物被重新- 进口的; 6) 经先前申报的海关制度的海关当局许可,如果货物在新选择的海关制度下应缴的关税和税款金额少于在原海关制度下支付的关税和税款金额海关制度,临时进口货物的再出口除外,或将其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 7)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进口货物的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立法,全额或部分退还初步特别税、初步反倾销税和初步反补贴税。 在这些情况下,关税和税款的退还是在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和税款的情况发生之日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同时,已支付或收取的罚金和利息金额不予退还。 32.8.3. 退还押金现金押金的退还,以现金押金所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为前提,自履行义务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返还申请的。 规定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现金存款将转入联邦预算,不再退还。 货币押金应由其账户或收银台支付货币押金的海关当局,或由正在完成海关程序或海关制度的海关当局退还,其履约义务由货币存款。 现金押金将在出示以支付货币形式的海关收据时退还。 在以外币支付货币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海关当局没有该货币的资金,则有权以另一种外币退还此类抵押品,其汇率由中国中央银行报价。俄罗斯联邦,或应付款人的要求,使用俄罗斯联邦的货币。 外币兑换采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返还现金抵押品当天的汇率。 如果现金押金的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海关收银台,应付款人的要求,现金押金可以非现金方式退还至付款人指定的账户. 如果付款人有债务支付关税、罚款或该债务金额的利息,则不退还现金押金。 海关当局有权取消货币存款的赎回权。 返还现金抵押品的金额时,不支付利息,金额不被索引,银行业务佣金以转移资金为代价支付。 第 33 章 关税 33.1. 海关费用的种类。 负责缴纳关税的人员 到海关费用 包括: 1) 清关费用; 2) 海关押运的海关费用; 3) 海关仓储费。 脸清关费用由报关人承担,报关人(代表)为报关行(代表)。 负责支付海关押运费用的人员是已获得内部海关过境或国际海关过境许可的人员。 负责支付海关仓储费用的人是指将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或海关当局海关仓库的人,如果货物在海关仓库中的转让,就其权利进行转移在事先通知海关当局的情况下,拥有、使用或处置的人 - 对存储在海关当局海关仓库中的货物取得财产权的人。 负责支付海关费用的人员履行支付海关费用的义务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履行关税和税收义务的规则进行的。 33.2. 计算海关费用的程序。 关税税率的应用 海关费用 计算出来的 由负责支付海关费用的人员独立以及由海关当局在提交支付海关费用的索赔时提交。 应付海关费用的数额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计算。 为计算清关费用金额而需要重新计算外币时,适用外币对俄罗斯联邦货币的汇率,由俄罗斯中央银行制定用于会计和海关付款的联合会,自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起生效。 计算报关费用金额时,适用海关受理报关单之日起生效的费率。 海关押运海关费用的计算,适用海关当局受理过境申报当日适用的费率。 为计算海关仓储费金额,适用货物在临时仓库或海关海关仓库储存期间适用的费率。 33.3. 关税的支付者。 支付海关费用的条款、程序和形式 海关费用的支付人是海关法典赋予其支付海关费用义务的报关员和其他人员。 任何人都有权支付海关费用。 清关费用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前或与报关单备案同时缴纳。 海关押运的海关费用必须在实际实施海关押运之前支付。 海关仓储费必须在货物从临时存储仓库或海关仓库实际放行之前支付。 支付海关费用: 1)用于清关——报关时; 2) 海关押运 - 押运按照国内海关过境程序或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运输货物的车辆时; 3) 储存 - 当货物储存在临时储存仓库或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时。 海关费用的支付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关税和税款支付的规则和形式进行。 33.4. 海关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海关费用的征收和退还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关税和税款的征收和退还程序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报关单核销验收后,对其中影响报关费金额的信息进行更正的,不重新计算报关时申报的报关费金额,加收和海关清关费用不退还。 清关费用不退还: - 如果提交给海关当局的报关单被视为未按照海关法提交; - 撤销报关单时。 33.5。 免除关税 以下情况不收取清关费用: 1)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并从该区出口的货物,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供无偿援助(援助)的货物; 2)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的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机构、这些代表机构和组织的人员,以及供某些类别外国人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享有特权和(或)豁免; 3) 国家或市级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其他国家文化财产存放处为展出而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或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文化财产(免缴海关关税)为展示而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文化财产的清关,见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16.05.2005 年 301 月 78 日第 XNUMX[XNUMX] 号); 4)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为在展览会、航空航天展和其他类似活动中展示而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 5)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出口的俄罗斯联邦现钞,纪念币除外; 6) 一周内向一位收货人进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其海关总价值不超过5000卢布; 7) 在起运地海关与目的地海关重合的情况下,置于国际转关海关制度下的货物; 8) 在俄罗斯国际公路承运人协会 (ASMAP) 和国际公路运输联盟 (IRU) 之间转移的 TIR 证形式,以及拟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签发的 ATA 形式或其部分并送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9) 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消费税邮票; 10) 个人为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移动的货物,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 11) 以国际邮递方式寄送的货物,但以单独报关单方式进行报关的情况除外; 12) 根据供应品运输海关制度跨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供应品,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给海上、河流或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但不以消耗这些供应品为目的的货物在这些船上; 13) 置于其他特殊海关制度之下: -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并用于确保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和俄罗斯联邦在国外的其他官方代表处正常运作的货物; -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境内和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单位之间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 - 出口到前苏联各共和国的货物,用于确保位于这些国家领土上的医疗、体育、娱乐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活动,其财产归俄罗斯联邦或其组成部分所有俄罗斯联邦的实体,以及俄罗斯组织在这些国家的领土上为俄罗斯联邦的利益在非商业基础上开展的研究工作; - 俄罗斯货物在海关当局之间通过外国领土运输; 14)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为防止和清理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而运输的越过海关边境的货物,包括免费分发给受紧急情况影响的人的货物,以及必要的货物。开展应急救援等紧急工作和应急救援队伍的生活; 15)根据海关销毁制度销毁外国货物产生的废物(残渣),不征收关税和税款; 16)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被销毁、不可挽回地丢失或损坏并置于海关销毁制度下的货物; 17) 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位于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或位于检查站附近的另一个海关控制区的货物,未置于任何海关制度或特殊海关程序,置于海关制度下,从指定检查站再出口和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 18) 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其他货物; 19)使用ATA单证册临时进口的货物,符合ATA单证册临时进口货物条件的; 20) 与临时进口车辆同时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备件和设备; 21)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置于临时进口关税制度或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随后作为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物; 22) 海关清关期间为制作和发布大众媒体而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的专业设备以及在其重新进口的情况下(专业设备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符合国际法规范和公认的国际惯例); 23) 用于拍摄、表演、表演和类似活动的货物(戏剧服装、马戏团服装、电影服装、舞台设备、乐谱、乐器和其他戏剧道具、马戏团道具、电影道具),属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或海关临时出口制度,如果此类货物获得完全有条件的关税和税收豁免; 24) 用于体育比赛、示范性体育赛事或训练的货物,置于临时进口关税制度或临时出口关税制度下,如果该货物获得完全有条件的关税和税收豁免; 25) 根据自由关税区的海关制度进口到加里宁格勒地区的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置于放行海关制度下供国内消费。 不收取海关仓储费: 1) 当货物被海关当局存放在临时仓库或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时; 2)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况下。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免除海关押运海关费用的情况。 33.6。 关税税率 海关清关费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清关费用应以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为限,不得超过 100 卢布。 货物清关的关税费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28.12.2004 年 863 月 79 日第 XNUMX 号法令确定。 [XNUMX] 海关护送的海关费用按以下金额支付: 1)对每辆机动车辆和每台铁路机车车辆实行远距离押运: - 最长 50 公里 - 2000 卢布; - 从 51 到 100 公里 - 3000 卢布; - 从 101 到 200 公里 - 4000 卢布; - 超过 200 公里 - 1000 卢布。 每100公里,但不少于6000卢布; 2)用于实施每次海上、河流或飞机的海关护送 - 20卢布。 无论旅行距离如何。 临时储存仓库或海关当局海关仓库储存的海关费用为 1 卢布。 每天每 100 公斤重量的货物,以及在专门改造(配有家具和设备)的场所储存某些类型的货物 - 2 卢布。 每天每100公斤货物重量起。 货物重量不完整的100公斤相当于满100公斤,不完整的一天相当于满一天。 第四节。 海关控制 第 34 章与海关控制有关的一般规定 34.1。 海关监管原则 在进行海关监管时,海关当局从选择性原则出发,通常仅限于足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海关监管形式。 在选择海关控制形式时,使用 风险管理系统. 同时,风险被理解为不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可能性。 风险管理系统基于有效利用海关当局的资源,以防止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 - 性格稳定; - 与大量逃避关税和税收有关; - 削弱国内生产商的竞争力; - 影响国家其他重要利益,委托海关执法。 经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04.05.2005 命令批准,海关当局官员在制定和应用海关清关期间未完全执行海关管制的货物运输人员名单方面的行动说明。 409年第80号[XNUMX]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03.12.2004 年 35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规定了海关通关管理部门、组织通关和海关管理部门以及地区海关部门和海关办公室的其他结构部门的官员的行动细节,以及应用风险管理系统时的海关职位。 俄罗斯联邦海关风险管理系统的概念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6.09.2003 年 1069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 海关当局采用风险分析方法确定接受检查的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人员及其检查范围。 俄罗斯FCS根据风险评估措施体系确定海关控制策略。 为了改善海关监管,俄罗斯FCS与外国海关当局合作,并与他们签订互助协议。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其他海关当局为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寻求与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承运人和其他与实施对外货物贸易相关的组织进行互动,以及专业协会(协会)。 海关监管仅由海关当局根据《海关法》执行。 34.2. 清关时报关单、其他单证及货物核销条款 在货物清关期间,报关单验证,提交给海关当局的其他文件,以及货物验证,以确定报关单中指定信息的合规性,其他文件名称,原产地,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必须在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提交文件和提交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海关法典规定的期限较短的情况除外。 报检货物未按特定类型和(或)货物名称划分包装地点和(或)未规定包装和标签信息的,海关有权延长货物的查验期限。货物的商业和(或)运输文件。 货物检查期限的延长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允许海关当局执行必要的操作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 检查货物的期限延长至对货物有授权的人将货物分成单独货物所需的时间。 34.3. 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车辆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和车辆自抵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后越过海关边境的那一刻起一直被视为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直至: - 发布自由流通; - 破坏; - 拒绝支持国家; - 将货物转为联邦所有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实际出口货物和车辆。 允许按照《劳动法》确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和处置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和车辆。 俄罗斯货物和车辆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自接受报关单或采取直接旨在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的行动时,即被视为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直到越过海关边界。 海关当局根据海关制度的条件,对个人重新进口以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俄罗斯货物和车辆或重新进口其加工产品的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第 XNUMX 节中规定的方式。 IV TC,如果此类货物(加工产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必须强制重新进口。 34.4. 货物和(或)车辆放行后检查信息的准确性 货物和(或)车辆放行后,海关有权核实报关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货物和(或)车辆放行后,海关可以在海关监管货物状态丧失之日起一年内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下,海关当局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流通过程中通过检查确认放行的信息进行海关监管。海关当局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检查货物上是否存在标记或其他识别标记,以确认货物进口到海关领土的合法性。俄罗斯联邦。 34.5。 海关管制区 海关管制区 以海关检查和海关检查货物和车辆及其在海关监管下的储存和移动的形式为海关监管目的而创建的。 海关监管区可沿海关边境、通关、海关业务、货物装卸、检验、检验、暂存、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等场所设立。名额。根据 TC 确定。 海关管制区可以是永久性的,如果经常存在受海关管制的货物,也可以是临时性的。 时区 可以创建海关控制: - 在海关作业地点之外进行货物和车辆的清关 - 在其执行期间,如果在执行此类作业期间需要根据确保海关当局不受阻碍地履行其职能的需要确定海关管制区; - 如果有必要检查或检查海关当局在永久海关管制区以外发现的货物和车辆。 建立临时海关管制区的决定由海关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以书面形式作出。 创建和指定的顺序 海关管制区及其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设立,但海关边界沿线的海关管制区除外。 在海关边界沿线,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建立海关管制区。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23.12.2003年1520月81日第XNUMX号命令[XNUMX]批准了《关于建立和指定海关管制区的程序以及指定海关管制区和保护带的标志样本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的海关管制区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建立。 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实施,货物、车辆、人员(包括其他国家机构的官员)在海关监管区的边界及其内部的移动,在海关当局的许可和监督下被允许,除了适用于《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在事先通知海关当局的情况下进入海关控制区。 货物检查只能在俄罗斯联邦边境的海关控制区和检查站进行。 34.6。 提交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为海关监管目的提交报告 货物和车辆过关人员、报关行(代表)、临时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和信息以进行海关监管,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提供根据《劳动法》。 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规定提交的截止日期,这应该足够了。 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请求,海关当局应将指定期限延长至提交指定文件和信息所需的时间。 为实施海关监管,海关当局有权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得有义务执行与对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海关业务和支付海关费用的人员的业务证明,以及业务证明报关行、临时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 为核实货物放行后信息的准确性,海关有权要求和接收与这些国家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商业文件、会计和报告文件以及其他信息,包括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货物,以及关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以及与这些货物的后续操作,来自申报人或与货物操作相关的其他人。 海关机构有权从进行法人登记的机构和其他机构获得他们进行海关监管所需的信息。 海关监管所需的文件必须由个人在货物失去海关监管地位的那一年后至少保留三个日历年。 报关行(代表)、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必须将文件保存至执行海关业务年度后的五个日历年。 应海关当局要求,报关行(代表)、临时仓储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和海关承运人、使用特别简化程序的人员,以及使用和(或)持有有条件放行货物的人员,有义务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格式向海关当局提交关于存储、运输、销售、加工和(或)使用货物的报告。 34.7。 海关监管过程中不得造成非法损害 在进行海关监管时,不得对承运人、报关人及其代表、暂存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货物和车辆造成损害。 损失由海关当局或其官员在海关监管期间的非法决定、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应全额赔偿,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 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赔偿较少的损失(《民法典》第 1 条第 15 款)。 损失被理解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其财产受到侵犯的权利、损失或损坏而已经或将不得不支付的费用(真正的伤害),以及如果该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在正常的民事流通条件下本应获得的收入损失 (利润损失). 侵权人因此获得收入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不低于该收入的利润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民法典)。 海关当局或其官员应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造成人员损失的责任。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海关机构官员的合法决定和行为造成的人员损失不予赔偿。 第 35 章 海关控制的形式和程序 35.1. 海关监管形式 海关管制的形式有: 1) 文件和信息的验证; 2)口头提问; 3) 接受解释; 4)海关监管; 5)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6)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7) 个人搜索; 8) 检查带有特殊标记的商品的标签,其上是否存在识别标记; 9) 为海关监管目的对场所和领土进行检查; 10) 海关审核。 35.2. 检查文件和信息 海关当局根据海关法检查货物和车辆清关期间提交的文件和信息,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其中包含的信息的可靠性以及执行的正确性. 通过与从其他来源收到的信息进行比较,验证在通关期间提交给海关当局的信息的准确性,包括其他形式的海关控制的结果,特殊海关统计数据的分析,使用软件处理信息,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方式。 在进行海关监管时,海关有权合理地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和信息,仅用于核实报关单和其他海关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此类文件和信息,并设定提交时间限制,这应该足够了。 除非《劳动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和信息及其验证并不妨碍货物的放行。 35.3. 口头提问 海关人员在对越过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车辆进行清关时,有权对个人以及对此类货物和车辆具有权力的组织的代表进行口头询问,而无需作出解释这些人的书面形式。 35.4。 得到澄清 得到澄清 - 海关当局官员从负责海关业务的人员、报关员和其他与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并拥有此类信息的人员那里收到有关海关监管情况的信息。 解释是书面的。 解释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制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货物和车辆流动相关人员的现行解释形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4.11.2003 年 1323 月 82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XNUMX] 35.5。 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 - 由海关当局授权官员公开、有针对性、系统地或一次性地直接或间接(使用技术手段)目视观察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车辆的运输、货物的执行和其他操作。 35.6。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 由海关当局授权官员为海关监管目的对货物、个人行李、车辆、货物集装箱、海关封条、封条和其他货物识别手段进行的外部目视检查,如果此类检查未完成与打开车辆或其货舱和违反货物包装有关。 在海关管制区内,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可以在申报人、其他与货物和车辆有关的人员及其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但这些人表示愿意在场的情况除外在海关检查。 如果在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过程中确定在报关时货物数量显示不正确的事实,海关当局将独立确定货物数量以供海关使用。 根据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结果,如果将来可能需要此类检查结果,海关官员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形式制定法案。 应货物和(或)车辆的主管人员的要求,海关当局的官员有义务在由海关检查的运输(运输)文件上制定法案或标记此人。 海关检查法的第二份副本移交给拥有货物和(或)车辆权限的人。 35.7。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 - 海关当局授权官员对货物和车辆进行检查,涉及拆除封条、封条和其他识别货物的手段、打开货物包装或车辆或集装箱、集装箱和其他货物存放场所的货物空间位于或可能位于。 货物报关单受理后进行海关查验。 在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进行报关单之前,可能会进行海关检查,以识别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或者如果有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信息核实此类信息,以及在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海关监管。 海关当局的授权官员在决定进行海关检查后,会通知申报人或其他与货物和(或)车辆有关的权力人员(如果知道)。 在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期间,指定人员或其代表可以在场,并且应海关机构授权官员的要求,这些人员或其代表必须在场。 在没有承运人特别授权的代表的情况下,这就是驾驶车辆的个人。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有权在申报人、其他与货物和(或)车辆有关的人员及其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和车辆进行海关检查: 1) 自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境所在地海关当局之日起15天后,或自国内海关过境完成之日起XNUMX天后,指定人员未到场; 2) 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生命健康、动物、植物、自然环境、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包括有迹象表明货物为易燃物质、易爆物品、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和生物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烈性、有毒、有毒、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和其他类似货物,如果货物散发恶臭); 3) 国际邮递物品的转运; 4) 将货物和车辆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违反规定从该区出口货物和车辆的海关制度。 在这些案件中,海关对货物和车辆的检查是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报关单中标明的同名货物的一部分进行海关审查的,审查结果适用于报关单中标明的全部货物。 报关人或其他对货物有授权的人如果认为检查结果不能扩展到所有货物,有权要求对剩余部分货物进行额外的海关检查。 如果在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过程中确定了在报关时错误地注明货物数量的事实,海关当局将独立确定货物数量以供海关使用。 根据海关检查的结果,制定一式两份的法案。 海关查验行为应当载明: - 进行海关检查的海关当局官员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在场的人员的信息; - 在报关员或其他有关货物和(或)车辆的权威人士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海关检查的原因; - 海关检查结果。 该法案的形式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批准。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检查)行为的现行形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0.2003 年 1166 月 83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XNUMX] 该法案的第二份副本将移交给对货物和(或)车辆具有授权的人,或者如果此人被确定,则移交给他的代表。 35.8。 个人检查 个人检查 作为海关监管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相信一个人越过俄罗斯联邦国界并留在海关,则可由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执行向国际交通开放的机场的管制区或过境区与他一起藏匿,并且自愿不提供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和从该领土出口或违反运输规定的货物劳动法规定的程序。 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由海关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以书面形式通过对海关机构官员的报告作出决议或在单独的法案中制定。 在开始个人搜查之前,海关当局的官员有义务向个人宣布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让个人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并主动释放被隐藏的货物. 个人熟悉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的事实由该人通过在进行检查的决定上的适当铭文来证明。 如果拒绝采取此类行动,将在决定进行个人搜查时做出说明,并由宣布决定进行个人搜查的海关当局官员签名证明。 人身搜查由与被搜查者同性的海关机构官员在符合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隔离房间内在两名同性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应排除其他个人进入该场所以及观察他们进行个人搜查的可能性。 被搜查人员的身体检查只能由无权回避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员进行人身搜查的决定的医务人员进行。 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陪同人员有权在场。 人身搜查必须以正确的形式进行,不包括侮辱人格尊严和对被搜查人的健康和财产造成非法损害,以发现个人隐藏的物品所必需的程度。 被搜查人(其法定代表人)在个人搜查期间有义务遵守进行个人搜查的海关机构官员的法律要求,并有权: - 要求向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接替他的人宣布进行人身搜查的决定; - 熟悉您的权利和义务; - 作出解释,提出请愿; - 在完成汇编后熟悉个人搜查行为,并做出将其纳入该行为的陈述; - 使用他们的母语,以及使用翻译服务; - 根据《劳动法》,如果指定人员认为在个人搜查期间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则对海关当局官员在个人搜查结束时的行为提出上诉。 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制定个人搜查法,一式两份。 进行人身搜查的形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0.2003 年 1165 月 84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XNUMX] 该法案由进行人身搜查的海关机构官员、接受人身搜查的个人(其法定代表人)、证人以及在检查被搜查人的身体时签署 - 由医务工作者。 该法案的第二份副本须交付给接受人身搜查的人(其法定代表人)。 35.9。 检查带有特殊标记的商品的标签,它们上是否存在识别标记 在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应检查货物或其包装是否有特殊标记、识别标记或其他标识货物的方式,用于确认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内的合法性。俄罗斯联邦。 货物上没有上述特殊标记、识别标记或其他标识货物的方式,视为确认货物未经清关和放行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事实,除非该人此类货物被发现证明相反。 35.10。 检查房地和领土 检查房地和领土 为确认在临时仓库、海关仓库、免税店场所以及必须持有货物的人员是否存在受海关管制的货物和车辆,包括有条件放行的货物和车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海关程序或海关制度的条件。 如果有关于货物和(或)车辆丢失、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使用的信息,则对场所和领土进行检查,以核实此类信息,以及在随机检查的基础上。 其他场所和地区的检查可由海关当局在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检查站、沿海关边界设立的海关控制区以及从事进口货物批发或零售贸易的人员进行,如果有关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和车辆的人员在场所或领土内的信息,以核实此类信息。 不允许检查住宅楼宇。 在出示由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签署的命令和官方证书后,对场所和领土进行检查。 有权进入上述场所和上述领土的海关当局官员名单和处方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检查场所和领土的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3.10.2003 年 1188 月 85 日第 19.01.2004 号命令批准。[48]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有权进入场所和在境内接受检查的官员职位清单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86年16.09.2003月1023日第87号命令批准。[XNUMX] 对场所和领土进行检查的命令形式已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命令批准。[XNUMX] 如果联邦法律为国家机关官员接触某些物品制定了不同的程序,海关官员有权以这些联邦法律确定的方式接触这些物品。 如果拒绝允许海关当局官员进入场所和领土,他们有权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压制抵抗和打开锁定场所的情况下进入场所和领土,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国家机构官员接触个别物品的不同程序。 对于所有进入场所和在抑制抵抗和打开锁定场所的情况下进入领土的情况,海关当局会在 24 小时内通知检察官。 对场所和领土的检查应在其实施所需的最短期限内进行,且不得超过一天。 根据检查结果,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形式制定法案。 指定法令的第二份副本移交给其房屋或领土接受检查的人。 目前的场所和领土检查行为形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6.09.2003 年 1023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35.11。 海关审核 海关当局执行 海关审计 - 通过将这些信息与会计和报告数据、账目以及人员的其他信息进行比较,检查货物放行的事实,以及报关单中指定的信息和在清关期间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可靠性艺术中规定。 376 传统知识。 海关审计以一般和特殊形式进行。 一般海关审计 可由海关当局执行 声明人 负责海关业务但不担任报关员的人员。 一般海关审计由海关机构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进行。 在审计开始之前,将此类决定的副本移交给应为其执行的人员。 在进行一般海关审计时,海关当局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访问被审计人的自动化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和数据库,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信息保护立法的要求. 审核必须在其实施所需的最短期限内进行,且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审核不应干扰被审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允许对同一货物重复进行一般海关审计。 特殊海关审核 可由海关当局执行: - 来自报关员和负责海关业务但不作为报关员的人员, - 如果根据一般海关审计的结果或在应用其他形式的海关控制时发现可能表明信息不可靠的数据在清关期间提供,或在违反既定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使用和处置货物; - 来自报关行(代表)、临时仓储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 - 发现可能表明违反对跨越海关边境的货物核算并报告或不遵守其他要求的数据以及实施《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类型活动的条件; - 来自从事进口货物批发或零售贸易的人员 - 检测到可能表明货物进口到关税领土的数据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从而违反了进口货物的程序缴纳关税、税收或不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禁令和限制。 海关特别审计的实施由海关负责人或上级海关机构或替代他的人任命。 进行特别海关审计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开始海关特别审计之前,应将此类决定的副本交给被执行人。 在进行海关专项稽查时,海关有权: - 要求免费提交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银行业务),包括以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进行生产、商业或其他操作相关的电子文件的形式,并熟悉这些文件; - 检查被检查人的场所和领土,并在被检查人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海关法》检查和检查货物,如果是对个体企业家进行海关审计 - 在有两名证人在场; - 以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库存方式进行货物清点; - 扣押或扣押货物。 海关特别审计必须在其实施所需的最短期限内进行,且自作出海关特别审计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 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向提交文件和信息的人提出请求和提交所述文件和信息之间的时间段。 特殊情况下,上级海关可以将查验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不允许同一人对同一货物重复进行海关专项稽查。 仅允许对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进行海关审计(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 为进行海关审计(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海关当局可以使用由对货物或储存此类货物有权力的人或监管当局进行的盘点结果、审计报告以及国家机构制定的法案和结论。 海关审计的结果(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记录在文件中。 拟订指明法令: - 一般海关审计完成的次日; - 特别海关审核结束后10天内。 该法案的第二份副本将交付给被审计的人。 组织和进行海关审计的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1.06.2004年663月88日第16.09.2003号命令批准。[1023] 目前的海关审核证书形式是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的。 如果在海关审计(一般和特殊形式)过程中发现海关事务领域的犯罪或行政违法迹象,则完成对已确定的直接犯罪对象的审计。 在这种情况下,将立即制定海关审计结果的法案。 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或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采取进一步行动。 35.12。 海关特别稽查期间扣押货物或扣押货物 覆盖 逮捕 特殊海关审核期间的货物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 检测不存在特殊标记、识别标记或其他指定商品的方式的商品,适用于劳动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以确认进口合法性的规定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或带有假冒商标或标志的货物; 2) 被检查人的商业文件中没有海关当局放行货物的信息,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当货物被检查时,商业文件中必须注明此类信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交易,以及发现此类信息不可靠或缺少必须提供此类信息的商业文件; 3) 查明使用和(或)处置有条件放行货物的其他目的,而不是与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收有关的目的。 被扣押的货物被转移给其所有者或对此类货物具有授权的其他人进行储存。 此类货物的储存地点被宣布为海关管制区。 指定海关特别审计的海关当局负责人或他授权的人可以允许使用被扣押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将扣押的货物转让给他人,不得浪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或禁止流通,并且有充分理由认为扣押货物不足以确保其安全,海关当局 发作 商品。 没收的货物被放置在临时仓库或海关控制区的其他地方。 如果发现货物的人为支付可能征收的关税提供担保,则不得扣押和扣押货物,除非货物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就货物而言,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措施的法律,在进口货物时设置了数量限制在货物中。 货物的扣押和扣押是根据海关机构官员的合理决定进行的,该官员进行特别海关审计,在发现货物的人或他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代表,以及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 在必要的情况下,请专家进行扣押或扣押。 在扣押货物或对货物实施扣押之前,海关官员有义务对扣押或扣押对象作出扣押或扣押决定. 制定关于扣押或扣押货物的协议。 在议定书或随附的说明中,对没收的货物或实施逮捕的货物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注明其名称、数量和个体特征。 指定的议定书由执行扣押或扣押的海关机构官员、扣押货物或扣押货物的人或其代表以及证人签署。 将议定书的副本交给发现货物的人或其代表。 没收货物的退还和扣押的撤除不迟于海关专项稽查结束之日,但可以没收、要求作为物证或者可以征收罚款的除外。关税。 扣押货物的临时储存费用由扣押货物的人承担。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未确定此类货物违反了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则应将货物退回其所有者或立即解除扣押,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存储费用计入联邦预算。 在反映审计结果的法案中说明了扣押货物和扣押货物的处置。 自海关特别审计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人认领的没收货物的处置按照第 41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XNUMX 传统知识。 第36章 36.1。 任命实施海关管制的专家 专长 货物、车辆或包含货物和车辆信息或与其相关的操作(行动)的信息的文件,在实施海关控制期间需要特殊知识来澄清出现的问题的情况下分配。 审查由海关实验室的专家以及海关指定的其他有关组织或其他专家进行。 凡具备发表意见所必需的专门知识的人,均可被任命为专家。 专家在合同基础上参与检查。 当申报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动指定专家审查时,这些人有权向海关当局提出专家候选人的建议。 海关机构的官员经海关机构负责人或其副手同意,发布关于任命检查的决议,说明进行检查的理由、专家的姓氏、姓名和父名,进行检查的组织名称、向专家提出的问题、可供专家使用的清单材料和文件、检查期限和向海关当局提交结论。 该决议还指出,专家会因故意做出错误结论而被警告行政责任。 期 检查不应超过: - 临时储存条件,如果在收到检查结果之前不进行货物放行; - 如果检查是针对车辆进行的,则为六个月; - 其他情况下一年。 海关当局的官员有义务让报关员或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当局(如果知道)熟悉指定检查的决定并解释他的权利,并在决定中作出适当的说明,由指明人士或其代表核证。 海关当局、海关实验室和其他进行检查的专家和组织进行检查的费用应从联邦预算中报销,但海关当局未发起检查的情况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18.04.2006 年 01 月 06 日发出的第 13167-89/XNUMX[XNUMX] 号信函,供海关当局工作使用,已发出方法建议,以任命海关当局官员进行检查,由中央法证海关管理局和法证服务机构(CEKTU 的地区分支机构)、其他专家组织和专家进行检查。 如果结论不够明确或不完整,可以指定额外的专家检查,委托同一或其他专家或组织进行。 如果专家的结论没有根据或者对其正确性有疑问,可以指定第二次专家审查,委托其他专家进行。 36.2. 专家意见。 专家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所进行的研究并考虑其结果,专家代表自己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在专家看来 研究的时间和地点,由谁以及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研究,向专家提出的问题,研究对象,提供给专家的材料和文件,研究的内容和结果表明所使用的方法,评估研究结果、对所提出问题的结论及其理由。 说明一位或多位专家的结论的材料和文件附在结论后,作为其组成部分。 如果专家在审查过程中确定了对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而他没有被问到问题,他有权在他的意见中包含关于这些情况的结论。 如果审查是在多位专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则由所有专家签署结论。 如果专家之间存在分歧,他们每个人都会分别得出自己的结论。 指定检查的海关当局应向申报人或其他有权对货物和(或)车辆负责的人(如果这些人已知)移交专家意见的副本或他关于不可能发表意见的信息. 海关当局在作出决定时,会根据检查结果考虑专家的结论,包括由申报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动进行的检查结果。 专家有权: 1)熟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材料; 2) 经海关同意,让其他专家参与审查; 3) 要求提供考试所需的补充材料; 4) 向其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不具备进行专家审查所需的知识时,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出具意见的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指定审查的海关提出; 5) 经海关当局许可,参与实施海关监管的具体行动。 专家在进行检查或准备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收到的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机密信息,不得向其披露、用于其他目的或转让给第三方,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36.3. 申报人、对货物和(或)车辆具有权威的其他人及其代表在指定和进行检查中的权利 在指定和进行检查时,申报人、对货物和(或)车辆具有权威的其他人及其代表有权: 1) 对专家提出合理的质疑; 2) 提交指定专家的申请; 3) 向专家提出提出其他问题的申请,以获得对这些问题的意见; 4) 经委托检验的海关许可,在检验过程中到场并向专家解释; 5) 抽取样品和货物样品(《劳动法》第 383 条); 6) 了解专家的意见或其关于不可能发表意见的报告,并获得该意见或报告的副本; 7) 申请附加或重复专家审查。 报关人、其他货物和(或)车辆主管人员或其代表的请求得到满足的,委托审查的海关官员应出具有关决议。 如果拒绝满足申请,海关官员必须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人。 36.4. 样品和样品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海关监管时,有权抽取检验所需的货物样品或标本。 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采集样品或样品的行为被起草。 指定法令的第二份副本应交付给对货物有授权的人(如果已确定)或其代表。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专家或专家的参与下进行取样或取样。 经海关当局书面许可,海关监管货物的样品或标本也可以由申报人、货物相关人员、他们的代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雇员提取。 样品或试样应以能够对其进行检查的最低数量进行。 对上述人员发出抽取货物样品和样本的许可,如果这样的抽取: - 不使海关管制复杂化; - 不改变商品的特性; - 不涉及逃避关税、税收或不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制定的禁令和限制。 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18.04.2006 年 01 月 06 日第 13167-XNUMX/XNUMX 号信函将专家研究所需的各种货物样品或样本的数量(数量)信息发送给海关当局,以供海关当局使用。 报关人提取样品或样品时,不提交样品和样品的单独报关单,但应在货物报关单中注明。 如果样品和标本由海关提取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报关人有权将申报货物的海关价值减去样品和标本的海关价值。 当海关官员和其他国家机构的雇员提取货物样品或样品时,申报人、货物相关人员及其代表有权在场。 当其他国家机构的雇员、申报人、其他权利人及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抽样或抽样时,海关当局的官员有权在场。 报关人及其代表有义务协助海关官员抽取样品或货物样品,包括自费进行货物运输和其他必要的货物操作。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官员有权在申报人及其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抽取货物样品或样品: - 指定人员缺席; - 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生命和健康、动物、植物、自然环境、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包括是否有迹象表明货物是易燃物质、易爆物品、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和生物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烈性、有毒、有毒、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和其他类似商品,如果商品散发恶臭); - 国际邮件中的货物转运; - 将货物和车辆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上,这违反了海关制度,该制度规定从该领土出口货物和车辆。 在这些情况下,在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抽取样品或货物样品。 海关当局必须了解其他国家机关提取的货物样品或标本的检查结果,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报关人、货物管理人员、其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劳动法》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了抽取样品或货物样品的程序及其检验程序。 货物样品或样品的采集程序以及海关监管期间的检查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3.12.2003 年 1519 月 90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XNUMX] 完成研究后,样品或货物样品将退还给其所有者,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此类样品或样品需要销毁或处置的情况除外,以及退回样品或样品的费用或样品超过了它们的价值。 36.5。 海关控制期间专家的参与。 来自其他政府机构的专家参与协助海关控制 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参与海关监管期间特定行动的实施,可能会涉及对此类行动的结果不感兴趣的个人。 专家具备协助海关当局所需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包括使用技术手段。 一个人作为专家的参与是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 专家有权: 1) 熟悉与他参与的行为主体相关的材料; 2) 征得海关官员的许可,向该行动的参与者提出与该行动的主题有关的问题; 3) 熟悉他参与的海关监管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所起草的文件,并就他所采取的行动发表声明或评论,以包含在这些文件中。 专家必须: 1) 参与需要特殊知识的行为的委托,对所执行的行为进行说明; 2) 用他的签名证明上述行为的事实、内容和结果。 专家在从事海关管制行动时收到的信息,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不得向他披露、用于其他目的、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对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 海关当局因聘请专家而产生的费用应从联邦预算中报销,除非专家不是由海关当局主动参与的情况。 海关当局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聘请其他执法或监管机构的专家协助进行海关监管。 与其他国家机构专家参与相关的费用,如果这项工作不是其公务的一部分,则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报销。 第 37 章与海关控制有关的附加规定 37.1。 免除某些形式的海关管制 海关当局对某些形式的海关管制的豁免仅由《海关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私人行李,包括被终止权力的总统及其随行家属,不受海关检查。 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成员、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可侵犯的法官的个人行李不受海关限制检查这些人员是否因执行其代表或公务而越过俄罗斯联邦国界。 外国军舰(船)、作战飞机、军事装备自行运输,免予海关查验。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免除某些形式的海关管制是在这些条约批准后进行的。 在涉及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情况下,俄罗斯 FCS 负责人或接替他的人有权免除某些人员、某些货物和车辆的某些形式的海关管制。 37.2. 人员信息 海关当局在货物的海关监管和清关过程中收集与货物和车辆在海关边界移动有关的活动或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的信息以及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和以《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运输的车辆。 为了进行海关监管和收取海关款项,海关当局有权收集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 关于组织的创始人;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 - 关于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的构成; - 关于开设银行账户; - 关于对外经济活动领域的活动; - 组织的位置; - 在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关于在海关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中所列人员的偿付能力; - 关于个人 - 关于公民的个人数据(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居住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有)),以及移动频率货物由他们通过海关边境。 这些人有权访问海关当局持有的关于他们自己的书面信息并澄清这些信息,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海关当局免费向人们提供有关他们的信息。 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海关当局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2.02.2004 年 137 月 91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XNUMX]。 37.3。 海关监管中技术手段的使用。 海关监管期间船舶的使用 为缩短海关监管时间并提高其优化和效率,海关当局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其应用清单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这些技术手段必须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安全。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05.10.2006 年 965 月 92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在外国注册并由个人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个人临时进口车辆的海关监管过程中使用条形码的技术。 [XNUMX]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在海关监管期间使用的技术手段清单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使用技术手段的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29.10.2003年1220月XNUMX日令批准XNUMX 号。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海关机构设立的计量单位在海关操作期间使用技术手段确保测量和计量控制和监督的统一性和要求的准确性从属于它。 对俄罗斯联邦领海和内水以及与海关边界相邻的领土内的货物和车辆的海关监管是使用海关当局的海(河)和飞机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劳动法》制定了海关当局使用海(河)和飞机进行海关监管的程序。 10.12.2003 年 747 月 93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使用海(河)船进行海关监管的程序。 [XNUMX] 37.4。 海关监管所需货物和车辆的货物和其他操作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报关人、暂存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报关行或其他对货物有权力的人,有义务运输、称重或以其他方式确定数量货物的装载、卸载、重新装载、纠正损坏的包装、打开包装、包装或重新包装海关监管货物,以及打开这些货物所在或可能位于的场所、集装箱和其他地方。 承运人有义务为其运输的货物和(或)通过海关边界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和其他操作提供便利。 37.5。 货物和车辆的识别 为 识别货物和车辆在海关监管下,可以使用印章、印章、字母和其他标记、识别标记、运输(运输)、商业和其他文件,加盖印章,提取货物样品和样品,对货物和车辆进行详细描述,绘制图纸,制作大型图像,照片,插图,其他识别手段。 识别方式只能由海关当局或在其许可下销毁或更改(更换),除非货物和车辆存在真正的销毁、丢失或重大损坏威胁的情况。 应立即通知海关当局有关识别手段的更改、移除、销毁或损坏,并应提供存在这种威胁的证据。 海关当局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形式制定关于更改、移除、销毁或更换身份证明的法案。 这些规定适用于外国海关当局施加的印章、印章或其他识别手段被用作海关识别手段的情况。 应申报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在其申报地点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申报出口的俄罗斯货物进行识别。 37.6。 海关当局在发现非法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时的附加权力 海关当局发现非法越过海关边境的货物,导致不缴纳关税、税款或不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国家监管的法律制定的禁令和限制贸易活动,从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购买与实施企业活动有关的货物的人处,此类货物被扣押或因扣押货物而被扣押和临时存放在海关审计期间扣押它们。 用于海关目的的指定货物被视为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人员有权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简化方式支付海关费用并满足货物清关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同时,如果该人在货物被发现或确保付款之日起五天内支付了海关款项,则货物不会被撤回。 不收取指定金额的海关付款的罚款。 这些关于授予个人支付关税和对非法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进行清关的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禁止流通的货物。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实施对外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措施的立法规定进口数量限制的货物商品。 在缴纳关税和进行清关时,出于海关目的,货物被视为放行自由流通,这并不妨碍海关当局采取必要行动来识别涉及货物非法越境流动的人员。 如果购买了非法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的人拒绝缴纳关税和执行海关业务,则按照第 352 条对此类货物进行处置。 《劳动法》第 XNUMX 条“以未缴纳关税和税款的货物为代价收取关税和税款”。 货物根据法院判决、海关当局申请由仲裁法院转让给联邦所有权。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01.12.2003年01月06日[46902]发出的第94-XNUMX/XNUMX[XNUMX]号信函,供海关当局工作使用关于非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方法的应用方法建议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即可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并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因开展企业活动而购买这些货物的人持有。 37.7。 在行政违法案件诉讼、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中使用海关监管结果 海关监管的结果可以在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中被认定为证据,并在审理这些案件、对决定的投诉、海关的作为(不作为)时接受法院、仲裁法院或官员的评估当局及其官员,或由仲裁法院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院司法诉讼法的其他证据,或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 第38章 38.1。 暂停放行货物的理由 海关当局按照第 38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 XNUMX 条,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商标、服务标记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所有者以及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所有者(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适用,采取与暂停发布商品相关的措施。 所设想的措施是在将货物运送过海关边境或对海关监管的货物采取其他行动时采取的。 海关当局采取的措施并不妨碍权利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采取任何方式保护其权利。 知识产权 (就《民法典》而言)- 以民法典规定的方式和情况承认的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和法人个体化的等效手段的专有权,产品、工作或服务的个性化(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 138 条规定,作为专有权对象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使用,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三方进行。 商标 и 服务标志 (以下简称商标)是能够分别将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俄罗斯联邦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根据俄罗斯联邦23.09.92年3520月1日第95-1号法律“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2]规定的程序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注册的基础上提供的。 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可以以法人实体以及从事企业活动的个人名义注册(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第 XNUMX 条、第 XNUMX 条)。 股份公司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并且可能有一个减少的 公司名 用俄语。 股份公司也有权使用俄罗斯联邦人民的语言和(或)外语的完整和(或)缩写的公司名称。 俄罗斯股份公司的完整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公司的全名和公司类型(关闭或开放)的指示。 JSC的俄文公司简称必须包含公司全称或简称,以及“封闭式股份公司”或“开放式股份公司”或简称ZAO或OAO的字样。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的公司名称不能包含反映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其他术语和缩写,包括从外语借用的术语和缩写,除非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联邦法律第 4 条) 26.12.1995 年 208 月 96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股份制公司》[XNUMX])。 38.2. 著作权人提交申请及其审议程序 权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与货物通过海关边界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其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他认为这些货物是假冒的,或在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行动时,有权提交 应用 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通报采取与暂停此类货物放行有关的措施。 申请可以由权利人的代理人代表权利人提出。 申请采取与暂停放行有关的措施,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关于权利人,如果申请是由其代理人提交的, - 也关于代理人; - 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 - 关于权利人认为是假冒的商品,其详细程度足以让海关当局识别此类商品; - 关于海关当局将根据第 38 章采取措施的期限。 XNUMX 传统知识。 申请采取与暂停放行有关的措施,应附有证明知识产权对象存在权利的文件(证明、专有权转让协议(包括许可协议)、其他证明权利人可以提交确认其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如果申请是由代理人提交的,该申请还应附有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权利人(其代表)可以在申请中附上商品样品,以作为其认为侵犯其权利的事实的确认。 根据知识产权对象的类型,提交申请的程序和申报信息的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申请书应附有权利人对因暂停放行货物而可能对申报人、所有人、收货人或海关业务负责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赔偿的书面义务。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决定采取措施或拒绝采取措施。 为了验证权利人(其代表)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俄罗斯 FCS 有权要求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提供确认申报信息的文件。 这些人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同时,俄罗斯FCS有权延长申请的审议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权利人(其代表)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不遵守确保履行义务的要求的,作出拒绝采取措施的决定。 权利人(其代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权利人(其代表)。 如果申请或随附文件中指定的信息发生变化,权利人(其代表)有义务立即通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38.3. 知识产权对象海关登记册 俄罗斯FCS决定采取措施的知识产权对象包括在 知识产权对象海关登记册 (本章下文中称为“登记册”)。 列入登记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登记册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维护。 知识产权标的被列入登记簿,前提是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义务,以赔偿因中止知识产权而可能对申报人、所有人、货物接收人或其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通过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方法放行货物。 权利人有权为声明人、所有人、收货人或其他人的损害责任风险提出保险合同,而不是保证义务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担保的金额或保险金额必须至少为 500 万卢布。 在下列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对象将被排除在登记册之外: - 应权利人(其代表)的要求; - 如果权利人未能遵守艺术第 2 款规定的条件。 395 传统知识; - 知识产权对象的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后; - 如果权利人在货物暂停放行期间未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机构申请保护其权利。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保在其官方出版物中公布登记册中包含的知识产权项目清单。 38.4. 海关当局采取与暂停货物放行有关的措施的期间。 暂停货物放行 期,在此期间,海关当局采取有关暂停货物放行的措施,是根据权利人(其代表)的申请成立的,但自进入知识产权对象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登记册中的财产。 可以根据权利人(其代表)的申请延长指定期限。 海关采取暂停货物放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知识产权标的的法律保护期限。 如果在通关和海关监管过程中,海关当局发现权利人(其代表)指示的货物为假冒货物,该货物的放行暂停10个工作日。 应权利人(其代表)的合理书面请求,如果指定人已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则可以延长指定期限,但不得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暂停决定 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书面接受货物放行和货物放行暂停期限的延长。 海关不迟于货物暂停放行之日的次日,通知报关人及其权利人(其代表)暂停货物放行、暂停放行的原因和条件,并还将权利人(其代表)的姓名(姓氏、姓名、父名)和地址告知声明人,并告知权利人(其代表)- 声明人的姓名(姓氏、姓名、父名)和地址。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权利人应对因货物暂停放行而对申报人、所有人、收货人或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商品(包括其包装和标签)为假冒的程序。 38.5。 提供信息。 采样和采样 经海关书面许可,权利人和报关人(其代表)可以在海关监管下,对已决定暂停放行的货物进行样品、样品检验,还检查、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记录此类商品。 应权利人(其代表)的要求,海关当局可以提供权利人可能需要证明其权利受到侵犯的附加信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其代表)或声明人根据艺术收到的信息。 《劳动法》第 398 条是保密的,不应向他们披露、转让给第三方以及国家机构,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38.6。 取消暂停放行货物的决定 如果在货物放行的暂停期限届满之前,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机构没有收到撤回、扣押或没收货物的决定,则决定暂停放行货物。货物的放行以中止放行期限届满的次日为准。 在以下情况下,暂停货物放行的决定可在暂停货物放行期限届满前取消: 1) 权利人(其代表)向海关申请撤销暂停放行货物的决定; 2) 知识产权对象被排除在登记册之外。 暂停放行货物的决定在得知上述理由存在之日起被取消。 取消暂停货物放行的决定由作出该决定的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以书面形式进行。 38.7。 海关当局未采取暂停放行措施的货物 根据第 38 章有关暂停货物放行的措施。 《劳动法》第 XNUMX 条不适用于含有知识产权物品并由个人跨越海关边境或通过国际邮件发送的少量货物,如果此类货物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非商业活动。需要。 第五节海关当局 第 39 章 海关当局及其运作 39.1。 海关 海关当局构成一个单一的联邦中央系统。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海关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 海关当局是: 1)在海关领域获得授权的联邦服务机构(俄罗斯的FTS); 2)地区海关部门; 3)海关; 4)海关邮政。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6.07.2006年459月97日第XNUMX号令批准的《联邦海关总署条例》,[XNUMX]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是联邦执行机构,根据立法俄罗斯联邦,履行制定国家政策和海关领域监管法律规定、控制和监督的职能,以及货币管制机构的职能和打击走私、其他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特殊职能。 地区海关部门、海关和海关站的创建、重组和清算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负责。 特定海关当局执行特定职能、执行某些海关业务以及海关当局活动区域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设立专门的海关当局,其权限受个人权力的限制,以执行分配给海关当局的某些职能,或执行与某些类型货物有关的海关业务。 海关当局对应税货物和其他特定类型货物进行海关操作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13.06.2007 年 721 月 98 日第 XNUMX 号命令确定。 [XNUMX]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14.08.2006 年 773 月 99 日第 XNUMX[XNUMX] 号命令规定了海关当局对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通过国际邮件发送的货物进行海关业务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27.03.2007 年 370 月 100 日第 XNUMX[XNUMX] 号命令规定了海关当局对个人运输的某些类型货物开展海关业务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19.04.2007年497月101日第XNUMX[XNUMX]号命令规定了海关当局对海(河)运输货物开展海关业务的权限。 20.06.2005 年 558 月 102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有权对使用 ATA 单证册运输的货物进行海关操作的海关当局名单。 [XNUMX] 地区海关部门、海关办公室和海关驻地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一般或个别规定运作。 海关邮局可能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 海关当局系统还包括非执法机构的机构,这些机构由俄罗斯 FCS 管辖,以确保海关当局的活动。 海关当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功能: 1)开展通关和海关监管,为加快跨境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2) 征收关税、税金、反倾销税、特殊关税和反补贴税、关税,控制这些关税、税费的计算正确性和及时缴纳,采取措施强制征收; 3) 确保遵守货物和车辆通过海关边境的程序; 4) 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关于跨境运输货物的禁令和限制; 5) 确保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6)打击走私等犯罪、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制止麻醉药品、武器、文化财产、放射性物质、濒危动植物及其部位和衍生物、知识产权物品非法越境流通财产、其他货物,以及协助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制止俄罗斯联邦机场对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预; 7)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立法和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居民和非居民的与货物和车辆在海关边境的流动有关的货币交易进行控制。依照它通过的货币监管机构; 8)保持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 9)确保履行俄罗斯联邦在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义务,与海关和其他外国主管当局、处理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合作; 10)在海关事务领域进行通报和咨询,按照既定程序向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海关问题的信息; 11)开展海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海关当局有旗帜和徽章。 海关当局的海船和河船都有一面旗帜。 标志贴在海关当局的车辆和飞机上。 海关当局的旗帜和徽章的说明和图样,以及海关当局的海运和河运船只的旗帜,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 海关当局设在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检查站。 其他海关机构地点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旅客和货物流量、各地区对外经济关系发展强度、运输组织、出口商、进口商和其他参与者的需求确定。对外经济活动。 海关当局位于海关当局直接拥有的场所。 海关哨所和海关机构分部可以设在临时仓储、海关仓库、免税店的所有者拥有的场所,经与所有者同意,也可以设在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场所内。定期进行货物的进出口交货。 货物和车辆清关的海关业务直接在海关当局及其结构分部所在地进行。 应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并经海关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书面许可,海关业务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 海关当局不得干预货物和车辆所在地的海关业务,前提是这不会降低海关监管的有效性。 海关工作时间 由海关总署署长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海关当局在港口、机场和其他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的工作时间必须与这些检查站的监管机构和服务部门的工作时间一致。 海关在其他通关地点的工作时间是根据运输组织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需要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的海关当局的工作时间与邻国的检查站位于同一时间,如果可能的话,应与这些邻国海关当局的工作时间一致。 应利害关系人和海关当局(如果可能)的合理要求,某些海关业务可以在海关当局的工作时间以外进行。 39.2. 海关当局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海关当局,为了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能,有 权力: 1)采取劳动法规定的措施,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 2) 要求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文件、信息; 3)检查参与海关业务的公民和官员的身份证件; 4) 要求个人和法人确认其在海关事务领域执行某些行为或开展某些活动的权限; 5)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展业务搜索活动,以查明、预防、制止和解决犯罪,开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侦查行动和调查被分配到海关当局的管辖范围内,以识别和识别准备,承诺或承诺的人员,并确保他们自己的安全; 6)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开展紧急侦查和调查; 7)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诉讼并追究行政违法人员的责任; 8)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属于组织或公共协会的通讯工具或车辆(不包括外国外交使团、领事馆和其他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通讯工具和车辆),预防海关事务领域的犯罪,起诉和拘留犯下此类罪行或涉嫌犯下此类罪行的人。 通讯工具或运输工具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遭受的财产损失,应通讯工具或运输工具所有人的请求,由海关当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9) 根据法律,扣留并移交给海关当局或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已经或正在犯罪或在海关事务领域犯有行政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 10) 对与货物和车辆在海关边境的移动以及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货物操作相关的事实和事件进行记录、视频和录音、电影和摄影; 11)根据《劳动法》从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那里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12)向国家机关、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领导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消除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行为,并监督这些要求的执行; 13) 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索赔和申请: - 关于强制征收关税和税款; - 因缴纳关税和税款而取消商品赎回权; - 《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4) 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其活动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实施有关的其他人及其专业协会(协会)建立和保持正式的咨询关系,以便在实施方面进行合作和互动。最有效的清关和海关控制方法; 15) 行使《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海(河)空海关机关实施海关监管时,有权: 1)发现车辆有非法运输海关监管货物迹象的,拦截车辆进行海关查验; 2) 扣留涉嫌犯罪的车上人员,执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赋予海关当局管辖的紧急调查行动和询问,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俄罗斯联邦; 3)在俄联邦领海外,在俄联邦邻接区追捕、扣押未经海关许可离开俄联邦关境的海(河)船,直至进入外国的领海,如果追击是在内水开始的,俄罗斯联邦的领海在发出视觉或声音信号后从允许您看到或听到该信号的距离停止,并连续进行; 4)在发现海关事务领域的行政违法迹象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扣留车辆; 5) 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护送车辆,包括在车辆上安置海关官员。 海关机关海(河)航机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水域和领空、海港和河港的水域以及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机场、机场(着陆点),无论其所有权和用途如何; 2) 无偿使用与有关联邦行政当局商定的方式优先进出港口的权利; 3)免费接收航海、水文气象、水文等信息; 4)免费提供航班和导航。 如果在这些车辆上运输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海关当局有权拦截车辆,包括那些不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车辆,以便检查货物和文件。 海关当局只能在沿海关边境设立的海关管制区自行拦截机动车辆。 在其他地方,车辆的拦截是由确保道路安全领域授权的内政机构在与海关当局的互动中进行的。 车辆停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海关为其查验货物和单证的时间不得超过XNUMX小时。 在检查货物和文件时,将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格式起草一份文件,其中一份副本须交付给承运人。 只有在提起行政违法案件并将相关决定或协议的副本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车辆强行放置在临时储存仓库境内或其他永久性海关管制区内或驾驶车辆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可以在临时存放仓库境内或海关监管区的其他地方进行卸货所需的时间,除非车辆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海关机构独立履行职责,并与其他国家机构合作。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海关当局有权允许其他国家机构执行与其权限相关的某些行为。 如果海关当局发现行政违法(犯罪)迹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将案件的诉讼程序移交给其他国家机构的权限,海关当局有义务立即将有关此信息传递给相关国家机构。 除非海关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上级海关机构或海关机构的高级官员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部门控制的方式取消或更改下级海关机构的决定或不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的海关机构下级官员,以及接受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与下级海关当局的非法行为(不作为)有关的任何措施或海关当局的下级官员。 对于非法决定、作为(不作为),海关当局的官员将承担纪律、行政、刑事和其他 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海关当局根据本国的民事和预算立法,赔偿因其官员和其他雇员在履行公务或劳动职责时的非法决定、作为(不作为)而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俄罗斯联邦。 除非《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9.3。 海关官员使用体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海关官员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使用体力、特殊手段和武器。 在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之前,必须明确表示使用它们的意图的警告,并且在使用武器的情况下,警告射击。 与此同时,海关官员 责任: 1) 提供足够的时间来满足他们的法律要求,除非延迟使用体力、特殊手段和武器会对他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直接危险,并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在突然或武装的情况下攻击、使用军事装备、船舶和车辆进行攻击,或在当前情况下警告不合适或不可能的其他情况下; 2) 为身体受伤的人员提供急救,并立即将事件通知海关当局负责人,海关负责人将在 24 小时内将此事通知检察官。 在使用武力、特殊手段或武器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以及所提供的反对程度,海关官员必须从消除危险时造成的损害最小的事实出发。 如果违反既定程序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武器,海关当局官员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海关官员有权使用武力,包括徒手格斗技术,只有在非暴力方法无法确保履行分配给海关当局的职责的情况下。 体力用于: 1) 制止犯罪; 2)拘留违法者; 3) 克服对海关官员合法要求的反对; 4) 阻碍进入海关监管下的场所、领土、货物或车辆。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官员有权使用手铐、橡皮棍、催泪剂、开门器、强行停车手段和其他特殊手段: 1) 击退对海关官员或其他人员的攻击; 2) 击退对海关当局拥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车辆、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车辆的攻击,并在被抓获时释放指定的物体; 3)如果违法者不服从或反抗或可能伤害他人或他们自己,则拘留违法者,将其移交给海关当局或内务当局; 4) 抑制对海关官员的身体抵抗; 5) 拦截司机未遵从海关官员拦截要求的车辆。 禁止对有明显怀孕迹象的妇女、有明显残疾迹象的人和未成年人使用特殊手段,武装抵抗、团体或其他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货物安全的攻击除外和受海关监管的车辆。 海关当局使用的特殊方式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在必要防御或极端必要的情况下,海关官员在没有特殊手段的情况下,有权使用武器或使用任何可用的手段。 海关机构官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武器: 1)当海关官员的生命或健康受到直接威胁时,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和方式击退攻击,则击退对海关官员的攻击; 2) 防止试图占有海关当局官员的武器,包括被海关当局官员拘留的人试图接近,同时减少海关当局官员指示的距离,或触摸指定官员的武器; 3) 击退对属于或由海关当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车辆、飞机、海运或内河船只、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车辆或此类货物所在的物体和车辆的团体或武装袭击; 4)拘留进行武装抵抗的人(人),以及拒绝遵守交出武器的法律要求的武装人员(人); 5) 如果车辆、海船和河船对海关官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真正的危险,或者不服从他们在鸣枪警告后一再提出的停止要求,则通过损坏它们来阻止它们; 6) 中和威胁海关官员生命和健康的动物; 7) 警告使用武器的意图、发出警报或呼救。 禁止对有明显怀孕迹象的妇女、有明显残疾迹象的人、未成年人使用武器,除非他们进行武装抵抗,威胁人们生命的武装团体攻击。 对于每起使用武器的案件,海关机构官员有义务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机构负责人报告,海关负责人会在使用武器后的 24 小时内将此事通知检察官。 海关当局使用的武器和弹药类型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如果海关官员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可能有使用武器的理由,他有权将武器置于警戒状态。 39.4。 确保海关当局的活动 后勤支持 海关当局的活动以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来源为代价进行。 如果在临时储存仓库、海关仓库和《劳动法》规定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拥有的设施中设置海关办公室和海关岗位的结构分部,以执行海关业务,活动的物质和技术支持海关当局在提供通讯和办公设备方面的费用由这些设施的所有者根据协议进行。 土地拟用于 海关当局物品的放置,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按照国家需要的土地分配顺序提供。 分配给海关当局放置物品的地块提供给这些当局永久(无限制)使用。 如果在组织的设施中设置海关办公室和海关哨所的结构分区,这些组织根据无偿使用合同向海关当局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 包含有关海关当局人员、组织、执行业务搜索活动的策略、方法和手段的信息的文件和材料,应存储在 档案 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海关当局档案中具有历史和科学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解密的材料,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档案局档案中存储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法律确保海关当局保护国家、银行和税务机密以及机密信息。 俄罗斯 FCS 负责海关实验室、研究机构、高等专业和附加教育教育机构、印刷出版物、信息和计算机中心和其他机构,以及国家单一企业,其活动有助于解决分配的任务给海关当局。 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的要求确定海关当局的机构和国家单一企业的职能。 财产 海关当局、机构和海关当局的国家单一企业为联邦所有。 上述财产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处置。 社会保障。 海关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死亡的,应向死者家属及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津贴,金额为死者在海关最后职务时年度货币津贴的10倍。 死者的未成年家属每月还额外获得一笔津贴,金额相当于死者在其最后担任的职位上的平均月收入,直至成年或出现独立的收入来源,以及中等职业、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全日制学生直至毕业。 其他受抚养人将按照死者的平均月收入领取遗属抚恤金。 当海关官员因执行公务而受到身体伤害,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专业活动时,向指定人员支付年度货币津贴5倍的一次性津贴他在海关当局担任的最后职位以及过去 10 年的金额 - 他最后担任职位的平均月收入数额与养老金数额之间的差额。 当海关机构的官员受到其他身体伤害时,他将获得一次性津贴,金额为每月平均收入的五倍。 因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福利的支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由联邦预算支付,随后从肇事者那里追回这些款项。 支付抚恤金的决定由受害人工作地点的海关当局负责人根据法院判决或侦查机关终止刑事案件或中止初步调查的决定作出。 海关当局可以根据内部调查和其他证据,向检察官或法院上诉侦查机关拒绝或逃避提起刑事案件的行为。 财产损失的赔偿由法院的决定(判决)作出。 用于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数额的海关官员的年度津贴包括该人在其死亡或健康受到伤害的那一年应该收到的所有类型的现金付款。 平均月薪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立法规定的程序确定的。 海关机构官员用于特定目的的官方工资还包括特殊职位的工资、工龄津贴、外语知识津贴和其他津贴。 津贴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由受害人在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前工作的海关当局支付,如果该机构重组或清算,则由其合法继承人或上级当局支付. 支付这些金额的程序由俄罗斯财政部与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协商确定。 海关当局的官员必须购买由联邦预算支付的强制性国家人身保险。 支付保险金额: - 如果海关当局的参保官员在海关当局任职期间或因受伤(脑震荡)、其他身体伤害、在海关当局收到的疾病而被解雇后一年内死亡(死亡)为他的继承人履行公务(根据继承权证书的出示) - 年度津贴的 12,5 倍; - 确定被保险人在服务期间或被海关当局解雇后一年内履行公务的残疾时: 第一类残疾人 - 每年津贴的 7,5 倍; II 类残疾人 - 每年津贴的 5 倍; 残疾人组 III - 年度津贴的 2,5 倍; 如果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而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则可获得年度货币津贴;如果受到较轻的身体伤害,则可获得六个月的货币津贴津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的给付和损害赔偿顺序的给付无关。 海关机构官员的年度货币津贴由该人员在海关机构中担任的最后职位决定,包括该人员在保险事件发生当年应收到的所有类型的货币支付。 实施海关官员强制性国家人身保险的其他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议确定。 第 40 章 海关业务中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 40.1。 海关当局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 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提供和保护方式的认证。 海关信息资源 开发、创造和使用 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包括那些基于电子信息交换方法的信息,以及它们的提供方式由海关当局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执行。 使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引入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的。 由海关当局开发和生产或由他们收购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属于联邦所有。 不属于联邦所有的海关当局对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使用是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了使用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海关目的的方式的条件和程序。 统一自动化信息系统软件工具开发和现代化的一般程序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19.03.2004 年 343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 海关业务中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以及保护信息的软件和硬件手段均受 证明 在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和方式。 信息资源 海关当局包括个人在根据《劳动法》执行海关业务时提交的文件和信息,以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向海关当局提供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海关当局的信息资源是联邦财产。 海关当局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程序、记录信息的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 海关法规定或以其确定的方式提交的文件,包括报关单,可以通过电子信息交换方式提交,但须遵守联邦海关总署规定的文件信息要求俄罗斯,以及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确定海关当局持有的信息资源中包含的人员获取信息的程序。 40.2。 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使用要求: 1) 人为办理特别简化手续; 2) 临时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报关行、其他应要求提交本法规定的文件和信息的人。 只有在核实它们符合既定要求后,才允许将这些物品用于海关目的。 验证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进行。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3.05.2004年564月103日第XNUMX号命令批准了关于组织检查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使用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规定。[XNUMX] 40.3。 保护参与信息处理和信息化的主体的信息和权利 海关当局开发、创建和使用与提供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手段兼容的信息保护专用软件和硬件,以保护信息和参与信息处理和信息化的实体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信息保护工具提供的信息保护级别必须与信息类别相对应。 负责信息资源的海关当局确保特定类别信息的信息保护级别的合规性。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和其他国家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工具操作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 第 41 章 处置货物和车辆的理由和程序 41.1. 将货物和车辆转为联邦所有权 货物和车辆成为联邦财产: 1) 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法院),在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案件中申请没收时——自法院判决(仲裁法院)生效之日起; 2)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法院),自特别海关稽查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人认领的没收货物转归联邦所有,以及非法获得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的人拒绝缴纳关税并执行海关业务 - 自法院判决(仲裁法院)生效之日起; 3) 以有利于国家的人的拒绝为基础 - 从货物或车辆根据接受和转让行为向海关当局转让之日起。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立法,并考虑到《劳动法》的规定,处置由法院决定转化为联邦财产的货物和车辆。 41.2。 货物暂存期限或海关仓库保管期限届满的处置 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或在海关仓库中的储存期限已过期的处置是根据海关当局的行为进行的,确定期限届满的事实临时存储或在海关仓库中存储的期限,并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格式制定。 此类行为的第二份副本须交付给货物的合法所有者,如果此人是由海关当局确定的。 该行为的副本被移交给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或海关仓库的所有者。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01.12.2003 年 1370 月 104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了海关仓库货物储存期限届满法案的格式。[XNUMX] 41.3。 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物证物证的货物、车辆 如果货物和车辆的实际存储成本超过货物成本,以及《行政违法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确定的其他情况,海关当局可以在行政违法案件中处置作为物证的货物和车辆。 如果在审议行政违法案件期间,决定没收上述货物和车辆,则出售此类货物和车辆的收益将上缴联邦预算。 对属于行政违法案件的物证物证的处置,已决定返还其合法所有人,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决定是根据 ch 进行的。 《劳动法》第 41 条,如果它们的存储由海关当局进行或在他们的控制下进行。 上述货物和运输工具应根据海关当局的行为进行处置,确定其索取期限届满的事实。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9.10.2003 年 1218 月 105 日第 XNUMX 号命令批准了海关当局关于货物和车辆索赔期限届满的行为形式。[XNUMX] 41.4。 货物和车辆的处理顺序和方法 货物和车辆的处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组织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销售、销毁或处置。 海关当局提前,但不迟于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法所有人或受托执行《海关法》规定的海关业务义务的人(如果这些人是由海关当局设立的)即将向授权组织转移货物和车辆。 海关当局关于即将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组织转移货物和车辆的样本通知,由于其合法所有者索取货物和车辆的期限已届满,经俄罗斯政府命令批准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9.10.2003 年 121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 货物和车辆的销售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估价活动的法律确定的价格进行。 海关官员、授权组织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购买待售商品和车辆。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禁止在俄罗斯联邦流通的货物和车辆,以及储存和销售费用为超出其价值的,将根据联邦法规、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销毁或处置。 销毁或处置货物和车辆的费用由海关法典委托的负责执行海关业务的人承担,如果此人身份不明, - 由其合法所有者承担费用,并且如果没有合法所有者 - 由联邦预算承担费用,除非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对某些类型的商品没有另有规定。 41.5。 出售货物和车辆所得款项的处置 未转换为联邦所有权的货物和车辆的销售收益自出售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支付给其合法所有者。 从这些金额中,进口关税、外国货物在自由流通时应缴纳的税款,以及运输(运输)、货物储存和销售(包括检验和评估),由海关当局和其他人招致。 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足以征收关税、税款和支付海关当局和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有权要求报销其费用的人员的所有费用指定金额的费用,其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1)首先,关税和税款转入联邦预算; 2)其次,报销运输(运输)、仓储和销售货物的费用。 费用报销按照收到文件的日历顺序进行,确认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民事、运输和其他法律以及此类费用的计算确认费用报销的权利。 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后,商品和车辆的销售收入将转入联邦预算。 根据艺术第 5 段。 《劳动法》第 432 条规定,将商品和车辆的销售收入转为联邦所有,除运输(运输)、储存和销售费用外,均转入联邦预算。 艺术第5段的行动。 《劳动法》第432条关于从销售商品和车辆的收益中排除运输(运输)、储存和销售商品和车辆的费用金额变成联邦财产,从1月31日至2007月2007日暂停, 1 年联邦法“关于 31 年联邦预算”,以及 2008 年 2008 月 2009 日至 2010 月 XNUMX 日 - 联邦法“关于 XNUMX 年联邦预算以及 XNUMX 年和 XNUMX 年规划期”。 41.6。 在海关事务领域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有权免费转移转化为联邦财产的货物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有权将移交联邦所有的药品、易变质的食品、婴儿食品以及衣服、鞋子和其他必需品移交给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儿童机构、社会保护机构、历史文物、科学物品和不代表文化价值的艺术品(博物馆、动植物物品)、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博物馆、礼拜物品(宗教组织)。 41.7。 某些类型货物的处置特点 贵金属、宝石及其制成品、文化财产、标示物品和其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受限的物品的处置,根据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进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行为。 贵金属 - 任何形式和状况的金、银、铂和铂族金属(钯、铱、铑、钌和锇),珠宝和其他家用产品以及此类产品的废料除外。 天然宝石 - 未经加工和加工的钻石、红宝石、izum 矿石、蓝宝石和亚历山大变石,以及珍珠,不包括由这些宝石和此类产品的废料制成的珠宝和其他家用产品。 将贵金属和天然宝石制成的物品分类为珠宝和其他家居用品以及此类物品的废料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文化价值 - 道德和审美理想、行为规范和模式、语言、方言和方言、民族传统和习俗、历史地名、民俗、工艺美术、文化艺术作品、历史和文化活动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方法具有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物体和技术,具有历史和文化独特性的领土和物体(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基础第 3 条[106])。 俄罗斯联邦15.04.1993年4804月1日第107-XNUMX号法律“关于文化财产的进出口”对此概念进行了解释。[XNUMX] 文化价值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物质世界的可移动物体,即: - 由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或个人团体创造的文化价值; - 对俄罗斯联邦具有重要意义并由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境内创造的文化价值;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现的文化价值; - 经考古、民族学和自然科学考察获得这些价值来源国主管当局同意的文化财产; - 通过自愿交流获得的文化财产; - 作为礼物收到的或经财产来源国主管当局同意合法获得的文化财产。 俄罗斯联邦“关于文化财产进出口”的法律特别包括以下几类物品: - 历史价值,包括与人民生活中的历史事件、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科学技术史以及与知名人士(国家、政治、公众)的生活和工作有关的历史价值人物、思想家、科学家、文学、艺术); 通过考古发掘获得的物品及其碎片; - 艺术价值,包括:在任何基础上使用任何材料完全手工制作的绘画和素描; 艺术设计的宗教物品,特别是圣像; - 版画、版画、石版画及其原始印刷形式; - 旧书、特别感兴趣的出版物(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学),单独或收藏; - 稀有手稿和文献纪念碑; - 档案,包括照片、唱机、电影、视频档案; - 单独或集邮的邮票、其他集邮品; - 古钱币、勋章、勋章、印章等收藏品; - 其他可移动物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或其他文化意义的复制品,以及国家作为历史和文化古迹保护的物品。 第42章 42.1。 跨境运输货物的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控制下交付 货物越过海关边界是一种业务搜索措施,其中,在从事业务搜索活动的机构的知识和控制下,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从该领土出口或移动允许通过它进口货物。 货物出境时,实行控制交付,以预防、侦查、制止和揭露与货物非法流通有关的犯罪行为。 其他开展业务搜索活动的机构在与海关当局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货物的受控交付。 这种协调的程序由俄罗斯 FCS 和另一个执行作战搜索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确定。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与外国主管当局的协议,决定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货物进行控制下交付,则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案件未启动,进行货物控制下交付的机构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作出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检察官。 42.2。 撤回或更换在控制下交付过程中越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对越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进行控制交付时,禁止自由销售或根据特别许可证允许流通的货物,可以全部或部分撤回这些货物或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更换。 对人类健康、自然环境构成更大危险或作为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基础的货物,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更换。 05.11.2003年671月10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XNUMX号法令批准了关于在控制下交付过程中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的撤回或更换条例。[XNUMX] 第六节。 货物通过海关边境时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支付 第四十三章 确定货物海关价值的方法 根据08.11.2005年144月109日第1-FZ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关税法修正案”[2006],所有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完税价格以及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原则和方法有关的规定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生效。 为适用俄罗斯联邦“关于关税”的法律,使用了以下概念。 相关人士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另一个人的参与下创建的组织的雇员或负责人; - 这些人是商业伙伴,即他们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以营利为目的并共同承担与开展联合活动相关的成本和损失; - 这些人是雇主和雇员; -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两人 5% 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控制两人 5% 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者是 5% 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双方; - 其中一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人; - 两者均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 他们一起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 这些人有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养父母或养子女,以及受托人和被监护人。 同时,这些人以这样一种方式开展活动,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其中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独家代理人、独家分销商或商业特许权下的唯一用户如果这些人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则不能作为认定这些人为关联人的依据。 相同的商品 - 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商品,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 如果商品在其他方面满足所列要求,则外观上的微小差异不能成为拒绝将此类商品视为相同商品的理由。 如果商品不是在与被估价商品相同的国家/地区生产的,或者如果与这些商品相关的设计、开发、艺术品、设计、草图、绘图和其他类似作品是在俄罗斯联邦。 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未发现同一制造商的相同商品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由被估价商品制造商以外的人生产的商品。 同质商品 - 不完全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并由相似成分组成的商品,这使得它们能够执行与被估价商品相同的功能,并且可以在商业上与它们互换。 在判断商品是否同质时,会考虑质量、声誉和商标等特征。 如果商品不是在与被估价商品相同的国家/地区生产的,或者如果与这些商品相关的设计、开发、装饰、设计、草图、绘图和其他类似作品是在俄罗斯联邦。 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没有发现同一制造商的类似商品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由被估价商品制造商以外的人生产的商品。 同类商品 - 属于一组或一组商品的商品,其制造属于相应的经济活动类型。 同一类别或种类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 相关国家在相关时期以规定方式采用的会计规则体系。 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会计领域的监管法律规定,对被估价商品应用减法。 加法的应用考虑到被估价货物的生产国以规定方式采用的会计规则。 与货物有关的术语“生产”、“制造”还包括“开采”、“种植”、“制造(包括通过安装、组装或拆卸货物)”的含义。 俄罗斯联邦“关税”法中使用的其他概念的含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立法。 确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基于 原则 根据国际法规范和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并通过应用以下其中一项进行 确定货物海关价值的方法: 1)基于进口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 2)基于相同商品交易价值的方法; 3) 基于同质商品交易价值的方法; 4)减法; 5) 加法; 6)备份方法。 这些方法按以下顺序应用: a) 货物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按进口货物交易价值法确定的价值中的交易价值。 同时,该方法适用于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款的附加费用; b) 如果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与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按顺序适用的方法确定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和按价值的方法确定与类似商品的交易; c) 同种货物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同类货物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次采用减法和加法确定。 在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时,报关人有权选择减法和加法的适用顺序; d) 如果以上方法均不能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则货物的完税价格采用储备法确定。 货物的完税价格及其确定相关信息必须以可量化、有文件记录的可靠信息为依据。 确定货物海关价值的程序应普遍适用,即不应因货物供应来源而异。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程序不应用于打击倾销。 08.11.2005 年 14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关税法修正案”的规定不能被视为限制海关当局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核实的权力俄罗斯联邦立法、申报人为确定货物海关价值而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的准确性。 为保证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或虚构货物的完税价格。 本联邦法律关于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格的规定适用于在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时实际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或在申请初步报关时申报进口的货物,当这些货物首先置于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海关制度之下。 当海关制度发生变化时,货物的海关价值是货物实际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后首次置于海关制度下时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确定的海关价值,除非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1) 根据 08.11.2005 年 14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方法的应用规则,以确保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 2) 在因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以及进口货物非法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情况下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程序。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的关税价值的应用和控制是根据劳动法进行的。 确定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13.08.2006年500月110日第XNUMX[XNUMX]号法令批准: 1) 确定非法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规则; 2)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 3) 确定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的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规则。 按与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计算。 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法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成交价,即货物售出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基础上另加费用。 适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法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为买方直接向卖方和(或)第三方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总额对进口货物的卖方有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向卖方或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第三方付款。 货物的海关价值是交易价值,前提是: a) 对买方使用和处置货物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但以下限制除外: - 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和命令以及联邦执行机构的监管法律文件制定; - 限制货物可以转售的地理区域; - 不会显着影响商品成本; b) 商品的销售或其价格不取决于对条件或义务的遵守,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无法量化; c) 因随后出售商品、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商品或使用商品而获得的收入的任何部分,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卖方,除非可以对卖方进行额外的应计实际价格; d) 买卖双方不是关联人,除非买卖双方是关联人,但交易价值为海关所接受。 买卖双方关系这一事实本身不应作为确定货物海关价值时认定交易价值不可接受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分析销售的相关情况。 如果指定的关系不影响货物的价格,则为了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交易价值必须被认可为可接受的。 根据报关人提供或海关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发现买卖双方关系影响交易金额的迹象的,海关书面通知报关人关于这些迹象。 申报人有权证明该关系不影响交易价值。 在关联方之间进行销售时,如果申报人通过比较证明该交易价值接近于发生在相同或相应的时间段: - 或向与卖方无关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以出口到俄罗斯联邦时的交易价值; - 或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完税价格,采用减法法确定; - 或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完税价格,由相加法确定。 在使用指示的验证值进行比较时,申报人提供的关于商业销售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差异的信息、商品数量、价格的附加费用以及卖方的成本通常在销售过程中承担,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关系,与如果买卖双方有关系,卖方不承担销售费用相比。 验证值由报关人主动使用,仅供比较之用,不能作为货物的完税价格。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只要它们与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分开,由报关人申报并由他记录: 1)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后,为工业设施、机器或设备等货物进行的建造、安装、组装、安装、维护或提供技术援助的支出; 2) 被估价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后的运输(运输)费用; 3) 在俄罗斯联邦征收的关税、税款和费用。 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 货物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股息和其他类似款项不属于货物海关价值的一部分。 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额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当在该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中增加下列内容: 1) 买方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 支付给代理人(中介)的报酬,但买方为其代理人(中介)提供与购买商品相关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除外; - 包装,如果出于海关目的,包装被视为货物的一个整体; - 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工作的成本; 2) 以下货物和服务的适当分配成本,由买方免费或以降低价格直接或间接提供,用于生产和销售被估价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未包含的金额: - 作为进口商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材料和部件; - 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工具、邮票、模具和其他类似物品; - 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材料; - 设计、开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装饰、图纸和草图在俄罗斯联邦除外的任何国家制作(执行),并且是生产被估价商品所必需的(与这些商品和买方购买或租赁的服务,额外的应计费用部分与购买或租赁的成本有关); 3) 知识产权使用费(在俄罗斯联邦的复制权付款除外),与被估价的货物有关,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作为出售此类货物的条件未包含在价格中的货物,实际上已支付或应付,前提是此类付款仅与进口货物有关; 4) 因后续销售、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使用商品而取得的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卖方的收入; 5)货物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方的费用; 6) 装卸或重新装载货物以及进行与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有关的其他操作的费用; 7)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费用。 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额外费用是根据使用买方会计记录的书面和可量化信息计算的。 在缺乏文件化和可量化信息的情况下,不适用按进口货物交易价值计算的加价方法。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除上述附加费用外,不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 用于生产被估价货物的工具、印章、模具和其他类似物品的价值分配可以通过将所有这些价值与第一批货物的海关价值或另一批货物的海关价值进行比较来进行申报人确定的货物数量,不能少于申报的货物数量。 此类分配必须以适用于特定情况的方式进行,具体取决于申报人可获得的文件并符合会计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从与买方无关的卖方处购买这些物品,则这些物品的成本应确认为购置成本,或者如果这些物品是由买方或与买方有关的人。 如果这些物品以前被买方使用过,无论它们是否是由该买方获得或生产的,其获得或生产的初始价格都会被降低以获得(确定)这些物品的价值,考虑到他们的使用。 同种商品成交价法。 如果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通过基于与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的方法确定,则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相同的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并出口到俄罗斯联邦的交易价值在与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相应的时期内。 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是海关当局按照基于进口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接受的这些(相同)货物的完税价格。 使用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法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以相同商业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销售的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实质上与商品数量相同有价值,被使用。 如果未识别出此类销售,则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和(或)以其他数量销售的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但需调整此类价值,同时考虑到商业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否则)和(或)数量。 这种调整是在证明调整合理和准确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它是否导致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增加或减少。 在没有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基于相同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不能用于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根据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确定被估价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有必要,调整相同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考虑被估价货物与到期的相同货物之间成本的显着差异货物运输距离和所用运输方式的差异。 这些费用包括: - 将货物运送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方的费用; - 装载、卸载或重新装载货物以及进行与货物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有关的其他操作的费用; -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费用。 如果显示同一商品的多个交易价值(考虑到调整),则使用其中最低的一个来确定被估价商品的海关价值。 根据同质商品交易成本的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法和同类货物成交价法均不能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同类货物的成交价出售给俄罗斯联邦并在与货物被估价的时间段相同或相应的时间段内出口到俄罗斯联邦。 同质货物交易价值是海关当局按照基于进口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接受的这些(同质)货物的完税价格。 为使用基于与类似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与以相同商业水平(批发、零售等)销售且数量基本相同的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因为被估价的货物是被使用过的。 如果没有识别出此类销售,则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和(或)以其他数量销售的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但要调整此类价值,同时考虑到商业水平(批发、零售和其他)。否则)和(或)数量。 这种调整是在确认这种调整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它是否导致与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增加或减少。 在没有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同类商品交易价值的方法不能用于确定商品的海关价值。 在采用基于与类似货物交易价值的方法确定被估价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必要时,调整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考虑被估价货物与被估价货物之间成本的显着差异。由于货物运输的距离和使用的运输方式的差异而导致的相似货物。 这些费用包括: - 将货物运送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方的费用; - 装载、卸载或重新装载货物以及进行与货物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有关的其他操作的费用; -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费用。 如果发现与类似货物有不止一个交易价值(考虑到调整),则使用其中最低的一个来确定被估价货物的海关价值。 减法。 进口货物以价计值法、同种货物以价计值法和同类货物以价计值法不能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的完税价格采用减法确定,但应报关人要求采用相反方法的情况除外。适用减法和加法的程序。 如果被估价货物或与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在俄罗斯联邦以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相同的条件销售,则以最大数量货物的单价为准被估价、相同或相似作为确定货物海关价格的依据 货物销售给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销售的人无关联的人,在相同或相应的时间段内被估价的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扣除以下金额: 1) 支付给代理人(中间人)的报酬,通常已支付或应支付,或价格溢价,通常用于盈利并支付与在俄罗斯联邦销售相同类别或类型的商品有关的商业和管理费用,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 2)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行的运输(运输)、保险的一般费用,以及在俄罗斯联邦进行此类业务的相关费用; 3) 关税、税收、费用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在该领土销售有关的应缴纳的税收,包括税收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费用和地方税费。 如果被估价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同一或相应时间段内均未在俄罗斯联邦销售,则被估价货物的海关价值根据被估价商品的单价确定,或者与被估价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在俄罗斯联邦销售的数量足以确定价格每单位此类货物,在与进口相同的条件下,在被估价货物越过俄罗斯海关边境之日的最早日期,但不迟于该日后 90 天。 如果被估价货物、相同货物或同质货物在俄罗斯联邦的销售情况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情况相同,则应申报人的要求,货物的海关价值根据被估价货物的最大总量在加工(加工)后出售给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人无关的人的货物单价确定,受由于加工(处理)而产生的附加值的扣除以及上述第 1-3 条规定的金额。 因加工(处理)而增加的价值的扣除是根据与加工(处理)成本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进行的。 本款规定的适用与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案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本款规定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a) 由于进一步加工(加工),进口货物失去了它们的个体特征,除非尽管货物失去了它们的个体特征,但由于加工(处理)而增加的价值量可以被准确地确定; b) 进口商品占俄罗斯联邦国内市场销售商品的很小一部分,因此进口商品的成本不会对销售商品的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应用扣除法,利润和销售及管理费用(包括商品销售费用)的金额被视为商品价格的加价,包括这些成本,并提供利润与同一类别或类型的进口商品的销售有关。 利润和销售及管理费用的金额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根据申报者提供的信息确定,如果利润和销售及管理费用的信息与销售商品时发生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俄罗斯联邦的同一等级或类型。 如果申报人使用的信息与海关当局掌握的有关在俄罗斯联邦销售同类别或类型货物的利润额和销售及管理费用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海关当局可以确定根据他可获得的信息计算利润和销售及管理费用的数额。 为了应用减法,使用了相同类别或类型商品的销售信息,包括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商品。 被估价的货物和与之比较的货物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类型的货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相关情况来决定。 同时,考虑在俄罗斯联邦销售可能更小的一组或数量相同类别或类型的进口商品,包括正在评估的可以提供信息的商品。 加法。 采用加成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时,以货物的估计价值为基础。 商品估价 通过添加确定: 1) 制造或购买材料的费用和生产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这些成本是根据制造商或代表他提供的有关被估价货物生产的信息确定的。 指定信息的基础是商品制造商的商业发票,前提是此类发票符合被估价商品的生产国以规定方式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规则; 2) 利润和销售及管理费用的金额,相当于销售与被估价商品相同类别或类型的商品时通常考虑的金额,这些商品在出口国生产并出口到俄罗斯联邦; 3)货物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方的费用; 4) 装卸或重新装载货物以及进行与运输(运输)到机场、海港或其他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地点有关的其他操作的费用; 5) 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费用。 第一组费用(制造或购买材料的成本和生产成本,以及与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以下成本: - 在集装箱上,如果出于海关目的,它被视为与货物的一个整体; - 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工作的成本; - 作为进口商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的成本; - 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工具、邮票、模具和其他类似物品的成本; - 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材料成本; - 在俄罗斯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制作(执行)的设计、开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装饰、绘图和草图的成本,以及生产被估价商品所必需的成本。 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制作(执行)和生产被估价商品所需的设计、开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装饰、图纸和草图的成本包括在限额内由制造商支付。 在确定计入第一组的成本时,不得对同一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利润与销售和管理费用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根据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确定。 如果此信息与海关当局可获得的关于通常从销售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类别或类型的货物中获得的利润金额和商业和行政费用的信息不一致,生产国将被估价的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然后可以根据从其他来源获得的相关信息计算利润和销售和管理费用的金额。 销售信息用于与被估价商品在同一国家/地区生产的同一类别或类型的商品。 被估价的货物和与之比较的货物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种类的货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相关情况来决定。 同时,考虑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的销售可能更小的一组或相同类别或类型的一些商品,包括正在评估的可以提供信息的商品。 如果海关当局掌握的有关利润和商业及行政费用数额的信息被用于计算利润和商业及行政费用的数额,则应申报人的要求,海关当局有义务提供计算结果在他们的基础上,并指出这些信息的来源。 未经外国人同意,海关无权要求其提交证明估价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对制造商或其代表提交的文件和信息进行验证。 后备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同种货物成交价格法、同类货物成交价格法、减法和加法不能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根据俄罗斯联邦现有数据,使用符合 08.11.2005 年 14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关税法修正案”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方法确定。 用作备用方法的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与上述所有方法相同。 但是,在使用储备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这些方法的应用是允许灵活的。 特别是,以下内容是允许的: a) 在被估价货物生产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可以作为确定货物海关价格的依据; b) 在根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时,合理偏离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在与货物相同或相应时期进口的既定要求允许估值; c)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可以作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d) 在根据减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被估价的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在相同或相应的时间段内没有在俄罗斯联邦销售,则偏差允许从为这种情况确定的期限开始(当海关确定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时,相对于被估价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之日的最早日期,但不迟于90 天后)。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采用储备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商品在出口国(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2) 出口国向第三国供应货物的价格; 3)俄罗斯联邦生产的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国内市场的价格; 4)采用加法法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确定的商品估计价值以外的费用; 5) 为海关目的接受两个替代价值中最高价值的价格; 6) 任意或虚构的值; 7) 最低海关价值。 第44章 44.1。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应税货物的税收特点 摘除 是从 1 年 2001 月 22 日起在 Ch 的基础上征收的联邦税。 第二个NK的XNUMX个部分。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应税货物时,按以下顺序征税: 1) 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境以外的出口海关制度下出口时,未缴纳消费税或已缴纳的消费税金额由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按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退回(计算)税法。 当货物被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以便随后根据出口海关制度出口这些货物时,以及当货物被置于海关制度下时,特定的征税程序也适用自由关税区; 2)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外按照海关制度出口再出口货物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缴纳的消费税金额按海关规定的方式退还给纳税人俄罗斯联邦立法; 3) 根据上述海关制度以外的规定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应税货物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免缴消费税和(或)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立法。 当自然人移动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需要的应纳税货物时,与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有关的应缴纳消费税的缴纳程序根据劳动法。 在没有海关监管和清关的情况下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向外国领土出口应税货物时,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确认免征消费税权利的程序,包括与这些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的基础。 44.2。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销售应税货物时免税的特点 考虑到自然损耗范围内的损失,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口海关制度下销售的应税货物免征消费税。 只有在出口海关制度下将应征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时,才能免除特定业务的消费税。 纳税人在出售其生产的应税货物和(或)在银行出具的情况下将根据出口海关制度置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供需原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境外时,免征消费税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或银行担保。 这样的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应该(should)规定银行有义务支付消费税的数额以及在未能按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内(180个日历日内)提交的情况下相应的罚款从这些货物销售之日起的天数)由纳税人文件确认出口应税货物的事实,以及他们未缴纳消费税和(或)罚款。 在没有银行担保(银行担保)的情况下,纳税人有义务按照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应税商品的规定方式缴纳消费税。 因纳税人无银行担保(银行保函)而缴纳消费税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应税货物出口事实证明文件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金额。 消费税金额的报销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进行。 203 朝鲜。 44.3。 证明应税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文件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口海关制度下出口应税货物时,为确认免征消费税和减税的有效性,必须向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在销售这些商品之日起 180 个日历日内: 1) 纳税人与对方就应税货物供应签订的合同(合同副本)。 根据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供应出口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这些协议的副本)和代表纳税人(根据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供应应税货物出口的人与交易对手的合同(合同副本)。 受让原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由受让原材料所有人出口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应税货物所有人与受让原材料所有人之间的协议。 - 原材料和纳税人生产应税商品以及原材料所有者和对方之间的合同(合同副本)。 如果由他人根据与受让原材料的委托协议或其他协议出口由受让原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则纳税人(由受让原材料生产的这些货物的制造商)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受让原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的所有者与纳税人之间关于生产应税货物的协议、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这些协议的副本)。这些应税货物和供应这些出口货物的人,以及供应应税出口货物的人与对方的合同(合同副本); 2) 付款文件和银行对帐单(复印件),确认向外国人销售应税货物的实际收入存入纳税人在俄罗斯银行的账户。 如果出口应税货物是根据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进行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付款文件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以确认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外国人出售应税货物到俄罗斯银行的佣金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的账户。 如果出口由赠与原材料和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是由这些货物的所有者进行的,则纳税人 - 这些由赠与原材料和材料制成的货物的制造商应纳税当局付款文件和银行对账单(副本),确认向外国人出售应税货物的所有收益的实际收到情况,并将货物存入由互赠原材料生产的应税货物所有者的账户以及俄罗斯银行的材料。 在收到第三方以纳税人或这些应税货物所有人的名义向外国人销售应税货物的收益后,税务机关连同付款文件和银行对账单(其副本)是提交了外国人与付款的组织(人)之间签订的出口应税货物付款佣金协议。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应税商品的外汇收入不计入,纳税人应提交文件(副本)向税务机关确认俄罗斯联邦境内不收取外汇收入的权利; 3) 货物报关单(副本),附有根据出口海关制度放行货物的俄罗斯海关当局以及检查站所在活动区域的俄罗斯海关当局的注释,通过该方式将指定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下简称“边境海关当局”)之外。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口海关制度下通过管道运输出口石油产品时,提交带有俄罗斯海关当局标记的完整货物报关单,该海关当局对指定出口的石油产品进行清关。 当石油产品按照出口海关制度越过俄罗斯联邦与关税同盟成员国边境(海关管制已取消)出口时,需向第三国提交带有俄罗斯海关当局标记的货物报关单办理指定出口油品报关手续; 4) 运输或装运文件或带有俄罗斯边境海关当局标志的其他文件的副本,确认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以外,但石油产品在海关出口制度下的出口除外俄罗斯联邦的边界。 在通过海港出口海关制度出口石油产品时,为确认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外,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的副本: - 出口石油产品的装运单,注明卸货港并带有边境海关当局的“允许装载”标记; - 出口石油产品运输提单,其中“卸货港”一栏表示位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的地方。 如果在管道运输出口海关制度下出口石油产品,则不得提交运输、装运和(或)其他证明石油产品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的文件的副本。 在铁路罐车出口海关制度下出口石油产品时,为确认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外,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运输、装运和(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将石油产品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并带有边境海关当局的标志。 当按照俄罗斯联邦出口海关制度出口货物到已取消海关管制的海关联盟成员国边境时,应提交带有对指定出口货物进行清关的俄罗斯海关当局标志的运输和运输文件副本。 如果纳税人随后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免税的文件(副本),则已缴纳的税款应退还给纳税人。 如果未提交或不完整提交所列文件,确认应税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事实,则必须将这些文件提交给组织所在地(居住地)的税务机关个体企业家),这些应税商品的消费税按章规定的方式缴纳。 税法第 22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营应税商品的规定。 具有工业乙醇生产许可证的纳税人销售工业乙醇时,向具有非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具结算单据、主会计凭证和发票,但不分配相应的消费税金额。 持有直馏汽油生产证的纳税人,凭直馏汽油所有人的行政文件,向持有直馏汽油加工证的人,结算时文件、主要会计凭证、发票(由直馏汽油生产商向其所有者开具,以及直馏汽油所有者向买方开具)未分配相应的消费税金额。 同时,在这些文件上题词或盖章“无消费税”。 具有直馏汽油生产许可证的纳税人向具有直馏汽油加工许可证的纳税人销售直馏汽油时,不开具结算凭证、主会计凭证和发票分配相应的消费税金额。 同时,在这些文件上题词或盖章“无消费税”。 44.4。 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的征税特点 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根据选择的海关制度,按以下顺序征税: 1) 当应税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当应税货物被置于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和自由关税区时,应全额缴纳消费税; 2) 当应税货物被置于再进口关税制度下时,纳税人根据税法支付他被免除或退还给他的与货物出口有关的消费税,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方式; 3) 当应税货物置于过境、海关仓库、再出口、免税贸易、免费仓库、销毁和拒绝有利于国家的海关制度下时,不缴纳消费税; 4) 当应税货物在关境内按照加工海关制度进行处理时,如果加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出口,则不缴纳消费税。 当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时,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额缴纳消费税; 5) 如果应税货物属于临时进口关税制度,则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免征消费税。 当自然人移动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需要的应纳税货物时,与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有关的应缴纳消费税的缴纳程序根据劳动法。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与外国之间的国际条约,取消对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货物的海关监管和清关,则对来自该国的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的程序或在其领土上自由流通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的俄罗斯联邦领土。 44.5。 确定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税基 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税基由以下因素确定: 1) 对于已确定固定(特定)税率的应税商品(以每计量单位的绝对数量计)——作为进口应税商品的实物量; 2) 对于已确定从价(百分比)税率的应税商品——其完税价格与应缴纳的关税之和; 3) 对于应税货物,其综合税率由固定(特定)和从价(百分比)税率组成: - 作为在应用固定(特定)税率时计算消费税的实物进口应税货物的数量; - 作为进口应税商品的估计价值,根据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用于在应用从价(百分比)税率时计算消费税。 将置于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俄罗斯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其他关税区或将其转移到经济特区领土给非经济特区居民时的税基, 是按照上述程序确定的。 应税货物的海关价值以及应缴纳的关税根据税法确定。 税基是针对每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应税货物单独确定的。 如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一批应税货物包含应税货物,其进口适用不同的税率,则应分别确定每组所述货物的税基。 以类似的方式,如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应税货物批次包含先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用于俄罗斯关税区外加工的应税货物,则也确定税基联邦。 当应税货物作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外加工的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时,税基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44.6。 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时计算和缴纳消费税的程序 已确定固定(特定)税率的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额按相关税率和计算税基的乘积计算。 从价(百分比)税率确定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金额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百分比计算。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额,其综合税率(由固定(特定)和从价(百分比)税率组成)计算为通过添加计算的消费税金额获得的金额: - 作为固定(特定)税率和进口应税商品实物量的乘积; - 此类货物价值的百分比,对应于此类货物的从价(百分比)税率(通过增加海关价值并缴纳关税而获得的金额)。 将按不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几种应税货物(石油产品除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时的消费税金额是将这些货物的每种商品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当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相关完整的海关表格和证明消费税支付事实的结算文件被用作控制文件,以确定税收减免的有效性。 将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时缴纳消费税的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根据第 22 章的规定制定。 XNUMX 朝鲜。 第45章 45.1。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征收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 (VAT) - 从 1 年 2001 月 21 日起根据 Ch 征收的联邦税。 第二个NK的XNUMX个部分。 不征收增值税(免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1)作为俄罗斯联邦政府无偿援助(assistance)进口的货物(应税货物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No.修正案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行为的补充规定的方式进口关于税收和建立与实施俄罗斯联邦无偿援助(援助)有关的国家非预算基金的福利”;[04.05.1999]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在国内外生产的医疗产品(最重要和最重要的医疗设备;假肢和矫形产品,制造它们的原材料和材料及其半成品;技术手段,包括机动车辆、专门用于残疾人预防残疾或康复的材料;眼镜,太阳镜除外,眼镜镜片和镜架,太阳镜除外),以及原材料和部件用于他们的生产; 3) 用于诊断、预防和(或)治疗传染病的医用免疫生物制剂的生产材料(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该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俄罗斯联邦 29.04.2002 年 283 月 112 日第 XNUMX[XNUMX]号); 4)艺术价值作为礼物转让给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归类为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和民族遗产特别有价值的机构; 5) 国家和市图书馆和博物馆通过国际图书交换收到的各类印刷出版物,以及国家专门机构为国际非商业交流目的进口的电影作品; 6) 俄罗斯组织在根据国际条约享有俄罗斯联邦土地使用权的外国领土上的土地上进行经济活动而生产的产品; 7) 技术设备、部件和备件,作为对组织法定(股)资本的贡献进口; 8) 未加工的天然钻石; 9) 供外国外交使团和同等使团公务使用,以及这些使团的外交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物品; 10)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合法支付手段的纸币(用于托收的除外)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证书、汇票; 11)俄罗斯联邦渔业企业(组织)捕获和(或)加工的海产品; 12) 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 13) 除应征货物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在俄罗斯联邦勘探和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框架内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外层空间,以及航天器发射服务协议。 45.2。 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的征税特点 当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根据选择的海关制度,按以下顺序征税: 1) 自由流通时,增值税全额缴纳; 2) 将货物置于再进口关税制度下时,纳税人应支付免征增值税的金额,或根据税法向其退还的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金额,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方式; 3) 当货物处于过境、海关仓库、再出口、免税贸易、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销毁和拒绝以国家为受益人的海关制度下时,供应品的移动,不支付增值税; 4) 当货物在关税区进行加工时,如果加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则不缴纳增值税; 5) 当货物处于临时进口关税制度下时,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免征增值税; 6)在关税区外进口加工货物的海关制度下的加工产品,按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全部或部分免征增值税; 7) 当货物置于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下时,增值税全额缴纳。 当个人出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移动货物时,与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有关的应付增值税的缴纳程序由《劳动法》规定。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的海关监管和清关被取消,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将对原产于该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征收增值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是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购买商品的成本,包括将其运送到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费用。 增值税与支付货物成本同时支付,但不迟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登记后 15 个日历日。 未经海关监管和清关而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增值税总额按税率对应的税基百分比计算,按照确定货物进口税基的程序计算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如果对每组进口货物单独确定税基,则对每个指定的税基单独计算增值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总额计算为将针对这些税基分别计算的增值税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当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应根据海关法规缴纳预算内的增值税。 45.3。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时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时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增值税按以下顺序征税: 1) 在出口海关制度下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时,不缴纳增值税。 当货物被置于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以便随后根据出口海关制度出口这些货物时,以及当货物被置于海关制度下时,特定的征税程序也适用自由关税区; 2)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外按照再出口海关制度出口货物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缴纳的增值税额按海关规定的方式退还给纳税人俄罗斯联邦立法; 3) 根据货物运输海关制度,出口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时,不缴纳增值税; 4) 当货物按照除上述海关制度以外的其他海关制度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不免征增值税和(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除非俄罗斯海关立法另有规定联邦。 增值税是根据 税率 0% 实施,特别是: 1) 在出口关税制度下出口的货物,以及在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确认有权以 0 税率获得税收补偿的文件%; 2)与上述商品的生产、销售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的组织和支持运输、运输或运输、组织、支持、装载和重新装载的工作(服务),执行(提供) ) 由俄罗斯组织或个体企业家(俄罗斯铁路运输承运人除外)和其他类似工作(服务),以及在海关领土内根据海关制度处理货物的工作(服务) ; 3) 与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下货物运输或运输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 4) 旅客和行李运输服务,前提是旅客和行李的出发地或目的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根据统一的国际运输文件进行运输登记; 7) 供外国使馆和同等使团公务使用或这些使馆的外交或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个人使用的货物(工程、服务)。 如果相关外国的立法为俄罗斯联邦的外交和同等使团规定了类似的程序,外交和这些代表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与他们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这种规范。 代表处按 0%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外国名单由负责国际关系的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外交部)与俄罗斯财政部共同确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以 0%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程序;[0] 8)根据物资运输海关制度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物资。 适用0%增值税税率时,将保证飞机、海船、江海混航船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燃油、燃油和润滑油确认为物资; 9) 俄罗斯承运人在铁路运输中进行的工作(服务),用于运送或运输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货物以及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加工的产品,以及与此类运输或运输相关的工程(服务),包括组织运输、护送、装载、重新装载的工程(服务)数量; 10) 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注册的建造船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确认有权以 0% 的税率获得税收补偿的文件。 确认有权以 0% 的税率获得增值税退税的文件由纳税人提交,以证明在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适用 0% 的税率。 确定与货物(工程、服务)、为生产和(或)销售货物(工程、服务)而获得的财产权相关的税额的程序,其销售交易按 0 税率征税%, 由纳税人为征税而采用的会计政策确定。 在组织重组的情况下,继承人(继承人)应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提交)文件(包括重组(重组)组织的详细信息),确认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对于由重组(重组)组织进行的上述(第 0-1 段)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交易,税率为 9%,如果在完成时重组对此类业务适用 0% 税率的权利未得到确认。 对于未经海关监管和清关而在俄罗斯联邦边境运输的货物,确认使用 0% 税率获得增值税退税权利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组织及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代表处在出售商品(工程、服务)供官方使用时,适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 0% 税率的程序由政府确定俄罗斯联邦。 税率为 0% 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交易的增值税金额是针对每笔此类交易单独计算的。 确定税基的时间是当月的最后一天(自 1 年 2008 月 114 日起 - 本季度的最后一天[0]),在这一天收集了完整的文件包,确认有权在某个时间获得增值税退税0%的税率,当销售下列货物(工程、服务)时,按XNUMX%的税率征税: 1) 在出口关税制度下出口的货物,以及在自由关税区关税制度下的货物,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确认有权以 0 税率获得增值税补偿的文件%; 2) 与第 1 款规定的货物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为组织和支持运输、运输或运输、组织、支持、装载和重新装载出口境外货物的工程(服务)俄罗斯联邦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由俄罗斯组织或个体企业家(俄罗斯铁路运输承运人除外)经营(提供)的货物,以及其他类似作品(服务),以及作品(服务)用于加工在海关领土内根据海关制度处理的货物; 3) 与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下货物运输或运输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 4)在海关制度下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物资(确保飞机和海船、混合(河海)航行的船舶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燃料和燃料和润滑油)供应品; 5)俄罗斯承运人在铁路运输中为运输或运输出口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货物而进行的工作(服务),以及与此类运输或运输相关的工作(服务),包括组织工作(服务)运输、护送、装载、超载。 如果确认有权以 0% 的税率获得增值税退税的完整文件包未在第 181 个日历日收集,从货物置于出口、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之日起计算,自由关税区,流动物资,确定特定货物(工程,服务)的税基的时刻被确定为货物(工程,服务)的装运(转移)之日。 如果在运输单据上加盖海关标记之日起第 0 个日历日未领取确认有权以 181% 的税率获得增值税退税的完整文件包,表明根据出口海关制度或海关国际海关过境制度安置货物或表明根据内部海关过境程序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加工产品的安置,确定税基的时刻指定的工程、服务确定为货物(工程、服务)装运(转移)之日。 在组织重组的情况下,如果第 181 个日历日与重组完成日期一致或在指定日期之后,则确定税基的时刻由继承人确定为重组完成日期。重组(每个新成立组织的国家登记日期,如果以加入形式进行重组,则为每个附属组织活动终止时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册上登记的日期) 。 当一艘船舶被排除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册之外时,税务代理人确定税基的那一刻是在指定登记簿中进行相关登记的那一天。 如果在船舶所有权从纳税人转移给客户之日起 45 个日历日内,船舶未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进行登记,则税基由税务部门确定代理人确定为货物(工程、服务)的产权装运(转让)之日。 45.4。 增值税退税程序 如果在纳税期结束时,减税额超过对确认为增值税征税对象的交易计算的增值税总额(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除外),由此产生的差额为依下列规定向纳税人报销(抵销、退还)。 本增值税退税程序适用于31年2006月XNUMX日以后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在内部税务审计中检查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金额的有效性。 审计结束后,如果在内部税务审计期间没有发现违反税费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在 XNUMX 日内就相关金额的报销做出决定。 如果在案头税务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税费立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授权的官员必须制定税务审计报告。 案头税务审计的行为和其他材料,在此期间披露了违反税费立法的行为,以及纳税人(其代表)提出的异议,必须由税务主管(副主管)考虑进行税务审计的机构,以及对他们的解决方案。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局长)根据案头税务稽查材料的审议结果,作出追究纳税人税收违法责任或者不追究纳税人违法税收责任的决定罪行。 作出该决定的同时,作出退还(全部或部分)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金额的决定,或拒绝退还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金额的决定。 如果纳税人拖欠增值税、其他联邦税、相关罚款的债务和(或)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付或可追回的罚款,税务机关独立抵销应报销的增值税金额欠款和债务处罚和/或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决定退还增值税金额(全部或部分),如果在申报日期和相关金额的退税日期之间形成了增值税欠款,并且不超过应退税的金额经税务机关决定,不征收欠款罚款。 如果纳税人没有拖欠增值税、其他联邦税、相关罚款的债务和(或)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付或可追回的罚款,则根据税务决定应偿还的增值税金额应纳税人向其指定的银行提出申请,将授权书退还给支票。 如果有纳税人的书面申请,退回的金额可用于支付未来的增值税或其他联邦税款。 税务机关在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增值税额的同时作出抵销(退还)增值税额的决定。 根据退税决定签发的增值税退税令,由税务机关在做出该决定的次日送达联邦财政部属地主管部门。 联邦财政部属地机构自收到上述命令之日起五日内,根据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向纳税人退还增值税,并在同一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返还日期和返还给纳税人的金额。 税务机关有义务在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抵销(退还)应退增值税税额或拒绝退还的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相关决定的通过。 指定的消息可以传送给组织的负责人、个体企业家、他们的代表亲自接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认其接收的事实和日期。 如果违反增值税退还期限,从完成内部税务审计后的第 12 天开始,结果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金额增值税,利息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计算的。 假设利率等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该利率在违反还款期的日期生效。 未向纳税人足额支付规定利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自规定的增值税应退税款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退还按照实际缴纳之日计算的利息余额。收到联邦财政部属地当局关于退款日期和退还给纳税人的金额的通知的日期。 税务机关作出返还决定的次日,发出返还利息剩余金额的指示,由税务机关发送至联邦财政部的领土机构进行归还。 笔记
作者:Tolkushkin A.V.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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