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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权利理论。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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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THP的主题和方法
  2. 社会和法律科学系统中的 TGP。 法学分类
  3. 国家起源理论(神学、父权制、社会契约、暴力)
  4. 原始社会。 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5.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
  6. 关于国家的无政府主义
  7. 法律和社会状态
  8. 国家的概念和特点
  9. 国家类型学:形成的和文明的方法
  10. 国家和个人。 人权体系
  11. 国家、法律、经济
  12. 国家和民间社会。 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国家
  13. 状态函数:概念、分类
  14. 国家的外部和内部职能
  15. 状态机制:概念、结构
  16. 状态主体:概念、特征、类型。 状态表格
  17. 政体。 君主制
  18. 共和政体
  19. 国家(政治-领土)结构的形式。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
  20. 联盟
  21. 政治体制
  22. 法律的概念。 法律理解的主要概念(马克思主义、自然法、规范、社会学)
  23. 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法律。 技术和法律规范
  24. 法律与政治
  25. 法律与道德
  26. 法律形式(来源)
  27. 规范性法律行为:概念、类型。 法律
  28. 法治:概念、特征、结构
  29. 法律规范的分类。 规制性法律行为中法律规则的呈现方式
  30. 法律制度
  31.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调整的主体和方法
  32. 公法和私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国内法和国际法
  33. 法律制度的类型
  34. 罗马-日耳曼和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35. 法律监管机制:阶段、方法
  36. 立法:概念、主题、阶段
  37. 法律技术
  38. 法律推定和虚构
  39. 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公布顺序和生效
  40. 监管法律行为在时间和人群中的影响
  41. 空间监管法律行为的影响
  42. 法律行为的系统化。 权利的实现
  43. 法律、概念、阶段的适用
  44. 法律适用行为:概念、类型、登记要求
  45. 法律解释:概念、方法
  46. 解释类型
  47. 法律空白和填补空白的方法
  48. 法律上的冲突以及解决它们的方法。 冲突规则
  49. 法律关系:概念、构成、类型
  50. 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类型
  51. 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法律人格、违法行为、法律地位、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
  52. 法律事实:概念、分类
  53. 合法行为和犯罪:概念、标志、类型
  54. 罪行的构成
  55. 法律责任:概念、类型
  56. 法律责任的依据。 排除责任的情况。 免责事由
  57. 法律意识:概念、类型、层次。 法律和秩序
  58. 法律文化与法律虚无主义

一、THP的主题和方法

三峡工程的主题 - 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存在和发展的一般模式。

《一般法律理论》, XNUMX世纪- 研究法律规范和制度,不受伦理和其他哲学思索的影响。 实证主义的“一般法律理论”诞生于 分支法学主要理论规定的概括 - 民法、刑法、州法和行政法理论。 她将法律作为一个应有的领域而不是存在的领域来研究,她研究了法律规范和制度、法律关系中的一般性,从它们的具体内容中抽象出来。 因此,十九世纪的一般法律理论。 是一种规范性理论。 随后收购 方法论形式的哲学基础。 在苏维埃国家,官方意识形态被宣布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TGP方法论 - 知识的哲学学说。 在一开始的时候。 XNUMX世纪最受欢迎的练习是 康德 и 黑格尔。 所有R。 XNUMX世纪发展了“合法国家”的自由主义理论(后来在马克思主义中被批评为国家观念 - “守夜人”)。 K系列XNUMX世纪最受欢迎的是实证主义,即"科学方法论",据称"不受伦理和哲学思辨"的影响。 在实证主义的框架内,规范的、社会学的和心理学的法律方法正在形成。 与此同时,哲学的发展开始了。 辩证唯物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及其框架内——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论。 从 XNUMX 世纪末在理论和法律研究中,连同实证主义、自由主义 新康德主义, 在此框架内,特别是发展了"社会法制国家"、"福利国家"的理论。 在二十世纪。 在 G. Kelsen 作品中的新康德主义的基础上,规范主义达到了顶峰,历史上产生于实证主义的基础上。 在二十世纪。 在西欧,主要的三种法律研究方法论是 新康德主义,新实证主义 и 现象学。 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国家 官方科学方法论 坦白 唯物辩证法。

THP 方法:

A) 一般科学 (观察、分析、综合、概括、比较、抽象、类比、建模、系统、结构功能等);

B) 相关科学的私人科学方法 (具体的历史、社会学等);

C) 分支法律科学的私人科学方法 (比较法学、形式教条等)。

2. 社会和法律科学系统中的 TGP。 法学分类

构成整个科学体系的科学通常分为三大类:1)自然; 2)技术; 3)人道主义。 有时 4) 数学和 5) 逻辑(形式的、现象学的、辩证的等)被单独挑出来作为独立的组,它们为所有其他科学发展了通用的认知方法。 哲学与众不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是一种理论上形成的世界观。

人文学科在他们的法律、社会、人、社会制度中研究社会关系。 因为 国家和法律是社会机构,法学通常被归类为人文学科。

法律科学 细分为:1) 基本的: 国家与法律理论、国家与法律史、政治与法律学说史; 2) 行业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和3) 已应用 (法医学、法医学、法医学心理学等)。

国家和法律理论与哲学密切相关。 哲学发展了国家和法律理论及其一般方法论的意识形态基础。 国家和法律理论与人文学科密切相关: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都使用它们的方法。

国家与法律理论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由多种情况决定。 国家与法律的一般理论与历史科学与法律科学(国家与法律史、政治与法律学说史)是把国家与法律视为一个整体。 不同的是,历史学和法学是用具体的历史术语来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过程的。 理论上,不是历史的,而是理论研究(例如逻辑)的方法占主导地位。 就分支法学而言,国家和法律理论是一门基础性和概括性的科学: 1)它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最普遍的发展和运作模式; 2) 探讨不同科学分支(法治、法律关系、责任等)的共同问题; 3)它发展了分支科学和法律类别(基本概念)共有的研究方法。 同时,国家和法律理论使用来自工业科学的数据。

3. 国家起源理论(神学、父权、社会契约、暴力)

一、神学理论 在不同的宗教中有所不同。 大意 - 一切权柄都来自上帝。 在基督教中,这个假设是由使徒保罗制定的。 但是,例如,皇帝的神化是古埃及和罗马帝国的特征。 在基督教中,这种想法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托马斯·阿奎那甚至为人民推翻君主的权利辩护。 在他看来,“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的说法只是抽象的权力,而不是特定君主的权力。 如果君主压迫他的基督教臣民,人民有权推翻他以建立基督教权力。

2. 创始人 父权理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被考虑在内。 柏拉图将君主的权力与父亲对家庭成员的权力进行了比较。 父权制理论是在 XNUMX 世纪发展起来的。 在 R. Filmer“族长”的作品中,他证明“族长”从上帝那里获得了权力,然后将其转移给了他的后代 - 国王。

3. 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在 4-XNUMX 世纪开始流行。 在 G. Grotius、T. Hobbes、J. Locke、J.-J. 的作品中。 卢梭。 霍布斯承认人的自然权利,但认为最初的“社会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是“人对人是狼”的混乱。 因此,人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将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让渡给了君主。 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 洛克认为,人们根本没有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君主,而是相反,选举他来保护这些权利。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只是一种必要的法理学。 虚构,人民的某种普遍意志,国家必须遵循。 而且,公意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它是由社会道德最发达的部分形成的。 XNUMX. 暴力理论 在 XNUMX 世纪下半叶。 由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L. Gumplovich 在奥地利和在德国由社会民主主义者 K. Kautsky 开发。 他们认为国家起源的原因不是经济关系,而是某些部落对其他部落的征服、暴力和奴役。 赢家统治,输家变得顺从。 国家是一个部落统治另一个部落的自然(即通过暴力)组织。 由于战争,部落转变为种姓、等级和阶级。

4. 初级社会。 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阶级。 功率 и 生产直接社会的、集体的、劳动工具——原始的、财产——共同的。 劳动产品的分配是 平等主义。

社会组织形式—— 比赛中, 不是国家。 社会权力 由氏族、部落、长老理事会成员的全体会议进行。 酋长 担任军事领袖。

到了新石器时代,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农业分工和养牛业,需要进行劳动产品的交换(出现了商人和购物中心)。

在农业主要由妇女从事的农业社区中, 母权制。 家族变强了,宗族变弱了。 部落社区 被替换 邻里。 劳动工具的改进导致生产过剩的出现,这使得并非所有社区成员都可以工作。 出现 财产不平等。

所有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家的出现。 领袖的权力开始被继承。 随着文化的发展,也出现了对加强国家权力感兴趣的职业神父。

在有 东方类型的生产 - 在埃及、巴比伦、中国、印度、阿兹特克人和玛雅人的国家 - 经济的发展与宏伟灌溉设施的建设有关。 对于他们的操作,有必要维护 农民社区 和僵化的中央集权政府。 一个由官员和牧师组成的强大的官僚国家出现了,权力巨大。 罗马 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产生和发展的 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 这解释了发展 罗马法。

与出现有关 出现并且 状态脱离社会的阶级统治工具 同时不仅满足 班级, 而且 一般社会功能 - 保护免受外部敌人的侵害,维护内部法律和秩序,以及东部的专制 - 以及组织农业工作的职能。

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 单范式。 他们按照习俗受到观察,不排除强制执行(驱逐出部、处决)。 强迫来自整个家庭。 只有在国家出现时才出现,并为国家的暴力所肯定。 这有悖于旧风俗。 因此,国家必须积极打击风俗,铲除风俗。 出于这个目的,通常会种植新的宗教来神化统治者。

五、关于国家和法律的马克思主义

在国法学说中,马克思认为社会是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 基础 ——生产关系,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以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为基础。 高出底座 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 - 某些形式的社会意识。 国家和法律 - 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阶级性质,因为它们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马克思区分了亚洲、古代封建和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奴隶占有、封建和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剥削形态。 由于生产资料的发展,形态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劳动的解放只会在共产主义结构的框架内发生,当无产阶级夺取生产资料并且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时。 资本主义的特点是不断增长的生产力与阻碍生产力增长的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矛盾。 一方面,劳资关系具有社会性。 另一方面,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私人占有仍然存在。 这种差异的表现就是经济危机。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能够摧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力量是无产阶级。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 国家和法律“只保留一小部分”,因为它们被要求确保按劳分配。 在 第二(最高)阶段 法律和国家消失了,分配是根据需要进行的。 国家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公共自治。

法律的命运似乎有些复杂。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上。 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拥有财产并属于统治阶级的人享有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阶段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然后,直到共产主义的最后建设,无产阶级行使它的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本身就表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只有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时,“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子”才存在。 然后法律最终在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消亡。

6.关于国家的无政府主义

无政府主义 - 一种否认国家必要性的政治学说,提倡用公共自治政府取而代之。 发生在Ser。 XNUMX世纪无政府主义的杰出人物 - 蒲鲁东,巴枯宁。

蒲鲁东认为人类生命的自然形式—— 一个以劳动分工、平等、劳动成果、劳动财产和工人自由结社相互交换为基础的社会。 经济生活的主要缺点是不公平的交换,其结果是财产、不平等和权力。 财产是盗窃。

任何 力量 - 人对人的剥削。 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不能不剥削社会。 这就是为什么 状态 有害。 每个州都有阶级特征。 立宪国家是资产阶级反对工人和国王的联盟。 有害。 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利益。 利益发生变化,法律数量增加,限制了人类自由的范围。 所有罪行加在一起造成的伤害比国家和法律要小。

蒲鲁东不想要政治变革。 经济革命 - 公平分配(直接,无欺骗地交换劳动成果,免费信贷)。 改革可以和平进行。 由于宗教的欺骗,权力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 启蒙会摧毁权力的权威。 社会将成为自由协会的联盟,结合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

蒲鲁东否认财产社会化的好处。 他捍卫基于个人劳动的私有制思想,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他的学说是“小资产阶级”的。 对蒲鲁东来说,共产主义是压迫和奴役。 在共产主义下,一个人成为国家的奴隶。

巴枯宁认为 人类最高法则—— 尊重人。 历史的目的是个人的解放,每个人的幸福。 当集体自由和财富是个人自由和财富的总和时,它们才是真实的。 人被统治 两条自然规律 - 团结和自由。

了解和承认自然法则的自由。 一个人如果承认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人性,他的周围的人也承认他的自由和人性,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权力在智力和道德上腐蚀人。 任何国家都试图通过暴力和欺骗来奴役人民。

巴枯宁呼吁进行一场全球性的无政府主义革命,以摧毁资本主义和国家。 未来的社会是 劳动群众的自由组织 自下而上,一个没有中央权力或控制的自治社区联合会。 没有自由的社会主义就是“奴役和兽交”。 自由与国家是不相容的。 国家必须“融入社会”。

7. 法律和社会状况

1、“法治”的概念是在中年的德国发展起来的。 XNUMX世纪受康德哲学影响。 康德声称 人永远是目的,绝不能被视为手段。 国家的内部职能被简化为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一般的法治。 而且,最初只宣布所谓“形式上的、资产阶级的权利”,即人身权、财产权和某些政治权利。 在马克思主义中,这种理论被批判为国家理论——“守夜人”。 法治理念不应与合法性理念相混淆。 合法性在极权国家也是可能的。 法治概念的中心思想不是合法性,而是人权和自由的优先性,它们的现实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是受法律约束的。 它只应保护以人权和自由为基础的法治,不应干涉公民社会的事务。

2.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阶级斗争的加剧。 导致了法律危机。 共产主义团结主义和法西斯意识形态正在广泛流行,其中“形式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被否认或降至最低限度。 在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中,作为个人地位和国家目标基础的人权被公共利益的职能所取代。 作为极权主义的替代,“法治”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也被认为是一种转化形式,在新康德主义的基础上,“法治”转变为 “社会法律”、“福利国家” 随着执法被认可 国家的社会职能。 正式的人权得到社会经济权利体系的补充 (劳动保护权、社会保护权、住房权、健康保护权、教育权)。 其中 正式权利仍然不可侵犯, 虽然他们改变了。

3. 一开始在俄罗斯。 1985世纪社会法律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由新康德法哲学家诺夫哥罗德采夫发展起来的。 在苏维埃国家,法治国家的想法仅从 XNUMX 年“改革”时期才开始复苏。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国家是 法律和社会。

4. 社会和法律状态 - 不仅保护法治和人权,而且履行社会职能,旨在确保各阶层人民的福祉,并为此推行积极的社会经济政策。

5. 法治的标志:

1) 优先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2)它们的实际执行;

3)法治;

4) 分权;

5)政治多元化;

6)合法性,包括宪法和法律至上。

8. 国家的概念和标志

- 在特定领土上的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主权权力组织。 状态标志:

1. 领土 - 地球和水域表面的某一部分,其上方的空域(直至人造卫星稳定轨道的最低高度)以及其下方在国界内的底土。 一个国家的管辖权和个人主权权利也可能延伸到其领土之外。 例如,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领海之外,不属于国家领土。 但是,国家拥有在这些地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 一国对刑事事项的管辖权延伸至在公海上和上空悬挂该国国旗的商船和民用飞机,以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军舰和飞机。

2. 人口 表征人民的组成和归属给特定国家 - 公民制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

3. 主权 - 国家在整个国家领土以及在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中独立行使最高权力的能力。 最近,所谓的“有限”主权问题被积极讨论,这与欧盟、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等国际组织(同时也是国家实体)的形成有关。 另一方面,这个问题与一些联合会的主体地位有关。 例如,根据苏联宪法,苏联境内的加盟共和国被承认为主权国家,这促成了这个国家的解体。 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在作为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分的联邦条约文本中也被称为“主权”。 四。 权力宣传 - 代表整个社会的特殊权力机构的存在。 另一方面,公共权力通常不仅指国家权力,还包括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力,俄罗斯联邦宪法将其与国家权力分开。

9. 国家类型:形成和文明的方法

国家类型学的形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 类型学基于社会经济形态,由一定的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2)生产关系类型决定。 国家的类型是由阶级社会的经济结构、相应的阶级结构、阶级关系的剥削性或非剥削性及其阶级本质决定的。 有: 1)奴隶所有制形式(其特征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强迫劳动的非经济性质,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人类奴隶的所有权,理解他作为一个东西); 2)封建形式(以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为特征,强迫劳动具有非经济性质,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相应的领土)3)资本主义形态(其特征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强制劳动的经济性质,其生产关系以生产资料私有权为基础); 4)共产主义的形成(只有在“社会主义”的第一个过渡阶段才保留“解放劳动”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非剥削性社会主义国家;随后,国家和法律消亡,公共自我- 政府是直接建立的)。

文明进路 由英国历史学家 A. J. Toynbee 开发(主要著作:《历史的理解》)。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不重要。 文明的特点是许多因素的共性:文化、经济、地理、宗教、心理等。一个人被研究为一个有创造力的人,而不是一个阶级非人格化的个体。 汤因比见证了人类精神发展的进步,从原始信仰到普世宗教再到未来单一宗教的演变。 发展的原动力是拖累“惰性多数”的“创意精英”。 地方文明连续不断地循环,每一个文明都经历了出现、成长、崩溃和衰落的阶段。

10. 国家和个人。 人权体系

在自由意识形态(康德、密尔、诺夫哥罗德采夫)和无政府主义中,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对立的。 在极权主义意识形态(黑格尔)、团结主义(Dyugi)、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俄罗斯共产主义中,个人利益被公众和国家吸收。 利益。 个人不是法治的目标,而是实现集体利益——国家、国家、阶级、人民利益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将自由理解为一种有意识的需要。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是剥削国家的特点。 共产主义胜利后,国家消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消失。 所有人的发展是所有人发展的条件。

人权理念 产生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框架内,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得到了迅速发展。 最初是关于 自然人权, 源于人们对幸福的自然渴望(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后来,补充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制度 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

因此,最初只有所谓的 “正式权利”

二战盟军胜利后,在认识到极权主义的本质之后,人权的价值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 1948年

联合国大会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不仅承认正式权利,而且承认社会经济权利。 俄罗斯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 包括 3 块权利:

1) 个人权利和自由: 1)生命权。

2) 人身自由和不可侵犯(包括私人生活和家庭的不可侵犯、通信和其他通信的保密、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保障),3) 行动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4) 良心和宗教、言论自由;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新闻和信息自由,2)结社权,3)表达权,4)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包括投票权、请愿权、公开权服务);

3) 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1) 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权,2) 工作和劳动保护权,3) 社会权利(社会保护权、住房权、医疗保健权)

4) 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创作自由、参与文化生活)。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习惯上区分 人权 (即每个人的权利,例如所有个人权利)和 公民权利 (即仅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例如选举权)。

11. 国家、法律、经济

国家、法律、经济 - 社会机构。 它们相互作用的问题通常在两个方面提出:1)在首要性方面,即这些因素之一对其他因素的决定性影响; 2)就国家在调节经济中的作用而言。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生产关系被视为基础,国家和法律被视为上层建筑的要素,即 与国家和法律相关的经济是首要的 在每个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 同时,在生产关系学说中,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一事实出发,即法律仍然影响生产关系。 但是,从一开始,工具和生产资料,主要是劳动工具的发展水平,就至关重要。 如果劳动工具的发展没有导致劳动成果剩余的出现,那么根本不会出现阶级不平等、国家和法律。

如果我们谈论国家在管理经济中的作用,那么从温和到激进的理论很多。 最激进的自由主义理论—— 货币主义 - 从国家对经济影响最小的原则出发。 国家不应干涉公民社会的生活。 政府支出应该与收入相对应并且是最低限度的。 经济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自主发展 最激进的国家理论是在苏联推行的理论,苏联把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企业,采用行政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在上述两种激进理论之间存在中间体。 例如, 凯恩斯主义 (最著名的是 30 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新政”)从国家应该积极干预经济以防止危机这一事实出发。 影响的主要方法是强行重新分配国家财富以有利于普通民众以创造有偿付能力的需求、设定高最低工资、组织公共工程、严格控制银行利率、增税、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理想的适度通胀(以鼓励人们购买商品)。

12. 国家和公民社会。 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国家

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思想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发展起来的。 然后它在德国哲学中得到发展,特别是由 G.F. 黑格尔。 这个想法与将法律划分为私人和公共法律有关。 公共法 规范政治权力行使领域的关系。 私人权利 管理人与其组织之间的关系。

文明社会 - 在社会中发展的个人及其协会之间的社会关系体系,以满足他们的私人利益。 公民社会的迹象: 1)它是一种与行使政治权力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关系制度; 2) 这些是法律上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3) 这些关系建立在个人的自由之上,这些个人可以自行决定在何处、何时以及出于何种目的建立这种关系; 4)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私人需求和利益驱动的; 5) 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干预这些关系,尽管它有权出于普遍利益建立和保护在该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6) 这些关系受私法规范的约束。

在政治体系中,国家与其他政治机构相互作用 1) 政党和其他公共团体(包括宗教团体) 2) 压力团体(所谓的说客,如军工联合体、石油出口商等)、媒体 - 政治制度的特殊机构。 其特点:

1)国家不仅是最庞大的公民政治协会,而且是所有公民无一例外的联合。 国家被要求表达他们的共同利益。

2)国家,只有它有强制手段。

3) 国家制定对其自身和所有其他政治机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4) 国家有能力影响政治体系的其他要素。

5)官僚制诞生于国家,即出现了具有不同于公共利益的特殊利益的特殊社会群体。 官僚有能力通过滥用职权直接实现官僚利益。

13. 国家职能:概念、分类

状态函数 - 由于其阶级和一般社会本质,国家va在执行其面临的任务中的主要活动方向。

国家的每一项职能都具有实质性特征,旨在实现特定利益。

功能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 例如。 马克思主义列出了剥削国家最重要的功能:1)被剥削的大多数人口中的少数剥削者镇压; 2)保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在社会法制国家(福利国家):1)镇压的作用不那么明显,不是镇压,而是团结,在妥协的基础上调和阶级利益; 2) 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其一般社会目的得到保障(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中“财产有义务,其使用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 3)除了纯粹的保护功能(“守夜人”功能)外,还出现了新的组织功能(国家积极干预经济发展,推行社会政策)。

国家职能分类 出于各种原因:

1. 按活动领域 不同 内部 и 外部功能。 内部在国内政治中实施,外部在国际交流中实施。

2. 按时长 不同 地位 и 临时功能。 常量包括那些存在于国家发展各个阶段的常量。 对于临时的 - 在国家发展的某些阶段存在很短的时间。 例如,如果一个新国家是以暴力、革命的方式建立的,它通常会被迫镇压那些反抗者的武装抵抗。

3.根据社会意义 不同 и 其他功能。 主要(一般)职能(例如,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所有国家机构合作执行。 其他衍生的和单独的职能(例如,作为执法职能的衍生而打击犯罪)由特定的国家机构执行。

4. 通过法律实施形式: 立法、行政和执法活动。

14. 国家的外部和内部职能

根据活动领域,内部和外部功能是不同的。 内部功能 在国内政策中实施,旨在解决国内问题,以及 外部函数 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交流中实施的生态和经济功能,以及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功能既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 生态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全球性问题之一,例如,仅仅在国内政策的框架内是不可能对抗全球气候变暖的。 现代全球化和国际分工条件下的经济也具有国际性。 在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内部功能:

1) 经济 功能(即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2) 社会的 功能(即确保所有社会群体的福祉,特别是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这也可以包括文化的发展,尽管许多科学家将文化和教育功能单独列为一个独立的功能) ;

3) 生态的 功能(即确保有利于人类生活和保护自然的环境状态) 4) 功能 保护法律和秩序、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 功能 安全保证 在自然、人为和社会性质的紧急情况下的公民;

6)一些科学家也区分 财务职能 (即税收),这项职能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旨在为国家履行其所有其他内部和外部职能创造条件。

外部特征:

1)国防 (并且在和平时期——将其防御能力保持在适当的水平); 2)确保和平与国际安全 (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仍然是这方面的主要工具) 3)职能 国际合作 关于各种问题。 此外,不仅是内部功能,还有外部功能,人们可以理解和 环境、经济 特点和功能 保护人权。

15. 状态机制:概念、结构

状态机制 - 状态系统国家行使职能的机构和其他组织。

状态机制的结构:

1) 状态设备 - 一组状态。 被赋予的机构 权力 用于执行状态当局;

2) 状态机构和政府企业。 他们没有权力,但他们的活动直接以履行国家职能为目的。 状态。 机构 - 这些是在各个领域开展活动以履行国家职能的非营利组织。 例如,教育、医疗保健、图书馆等组织。 状态。 企业 - 这些是商业组织,它们的活动与国家职能的实施密切相关。 例如。 薄荷糖、炼油厂等

状态机制的结构 由...决定 国家活动的法律形式: 1)立法,2)管理,3)法律保护。 因此,它们不同 三种状态器官: 1)立法,2)行政和3)司法。

国家结构的特点。 俄罗斯机制:

1. 严格 国家界限和市政当局 地方自治机构相对于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得到保障。

2、三权分立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总统仿佛凌驾于三权分立制度之上,象征着国家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活动,是宪法、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它有 行政部门的巨大权力, 实际监督政府及其首脑的工作。 总统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从总统共和制中获得了行政权力领域的权力,从议会中获得了解散国家杜马的权利。 此外,总统将国家划分为“区”,任命他的“全权代表”。

3. 立法权 由联邦议会执行。 上议院由联邦主体的立法和执行机构的“代表”组成。 下议院由人民在混合(比例和多数)选举制度下选举产生。

4. 行政权力 由政府、联邦部委和部门(可能有自己的领土机构)和联邦组成实体的执行机构执行。

5. 司法机构 由联邦法院和治安法官执行。 喂饱。 法院包括: 1) 最高法院及其领导的一般管辖法院系统; 2)最高仲裁法院及其为首的仲裁法院制度; 3) 计算机科学。

6. 检察官办公室 - 由总检察长领导的独立执法机构系统。 对守法、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起诉进行检察监督。

16. 状态主体:概念、标志、类型。 状态表格

国家主体是国家机器结构上独立的环节,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代表国家执行其任务和职能;

2) 拥有权力,这就是它与国家机构和企业的区别(它可以发布对其所针对的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采取强制、说服、教育和鼓励措施确保这些行为的要求; 监督他们的实施) ;

3) 具有一定的能力,即赋予他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职能;

4) 通常具有地域性的活动规模;

5)具有一定的结构特征,即根据个体服务类型和数量强度(状态)的结构;

6)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建。

国家机构按职能(立法、行政、司法)、结构(单独和合议)权限(一般权限,例如俄罗斯联邦政府、部门和跨部门,例如联邦部委和部门)、活动领域(例如,内政机构和对外关系机构,例如外交部及其外交和领事代表处)

状态形状 - 这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组织,结合了三个主要要素:1) 政府形式 2) 政府形式和 3) 政治制度。

政府形式 - 这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其特点是特殊的权力来源和国家最高机构之间特殊的相互关系 主要政府形式 - 君主制和共和制。 君主制可以是绝对的、代表等级的、立宪的(包括二元制或议会制)。 共和国可以是苏维埃、总统制(二元制)、议会制和混合制。

政体 - 国家的政治领土和行政领土结构,国家领土部分及其机构与整个国家的比例。 有联邦和单一国家。 联合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区别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政治体制 ——是一套实际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方法。 政体类型:民主与威权主义、自由主义与极权主义,以及它们的各种组合。

17. 政府形式。 君主制

政府形式 - 这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其特点是特殊的权力来源和国家最高机构之间特殊的相互关系。 主要政府形式 - 君主制和共和制。 特殊形式的政府——军事、革命和其他类型 独裁 与君主制不同,它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武力。

В 君主制 国家元首(君主)以继承权占据王位,人身完全不可侵犯,在政治和法律上均不负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君主是单独的,不是由任何人选举产生的,在一些阿拉伯君主制中,它是由统治王朝的成员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的。例如,在联邦中,可能有几个君主。 在阿联酋。 相反,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不仅是英国的女王,也是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女王。

В 绝对君主制 君主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除了自然法(如果君主承认他的臣民的这种权利)。今天,一些非洲和阿拉伯国家(沙特阿拉伯)存在绝对君主制。

代议制君主制 在专制之前存在,逐渐转变为绝对。 其特殊性在于君主在国家管理中涉及阶级代表(协商)机构,例如一些现代的专制君主制。 梵蒂冈、沙特阿拉伯是 神权的 即国家元首也是教会的元首。

В 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或议会制)君主的权力受到有利于人民代表机构的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限制。 同时,在 二元君主制 政府成立,对君主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只有有限的立法职能并批准预算。

最常见的是 议会君主制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 君主“统治,但不统治”。 政府由赢得议会选举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 君主行使代表职能,是国家统一的象征,正式签署法律,仅在极少数情况下自行做出政治决定。

18. 共和党政府

В 共和国 国家元首由民众或权力代表机构选举产生。 总统制(二元制)共和国—— (美国、拉美国家)的特点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严格分开,相互独立。政府由总统组成,或政府职能由总统行政机构行使。 议会无权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并派他辞职。 总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不仅拥有广泛的立法权,而且还拥有广泛的控制权。 议会委员会可以传唤和讯问任何官员,包括总统。 但是,议会不能出于政治原因将官员免职。 弹劾严格适用于法律而非政治原因(例如,如果总统犯罪,但不是因为他的政策错误)。

В 议会制共和国 (德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类似于议会制君主制君主的法律地位——只是一种名誉地位,具有纯粹的形式权力。 总统可以解散议会,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正式理由(例如,如果议会无法组建政府)要求他这样做时,他才会按照议会的指示正式任命官员。 关键人物是政府首脑。 政府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它不仅对议会负有法律责任,而且还负有政治责任。 如果政府对议会失去信心(例如首相不再是执政党领袖或执政联盟已经瓦解),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投票”的决议,将其解散并组建新政府。

混合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和大多数独联体国家)的特点是总统的混合权力——这些是解散议会的权力,不仅是出于正式理由,而且,例如,在议会不能同意的情况下总统关于政府首脑和组成的问题; 行政部门的权力。 总统组建政府并指导其活动。 虽然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但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实际上政府不是由总理领导,而是由总统领导,总统不对政府负政治责任。 议会的权力在法律领域也受到限制。 控制。 例如,总统不能在弹劾和 ug 的威胁下在议会委员会中接受审讯。 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就像在美国所做的那样。

19. 国家(政治-领土)设备的形式。 统一国家和联邦

状态形式。 设备 - 国家的政治领土和行政领土结构,国家领土部分及其机构与整个国家的比例。 国家的主要形式。 devices - 单一状态和联邦。

单一国家 - 这是一个单一的积分状态。 由隶属于中央机关的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实体,不具有国家独立的迹象。 例如,有时单一国家有自治实体。 意大利 西班牙。 一些单元。 例如,state-va 保留了具有重大自治权的历史区域。 连接。 王国(大不列颠)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组成。

单位标志。 状态-va:

1. 领土的法律地位。 组成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例如联合议会。 王国为整个国家制定法律,并为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方制定特别法律。 爱尔兰。 行政区域实体的地位,包括自治实体,由中央政府确定。

2.在单位境内。 国家-va 执行一部宪法,一个单一的法律体系-va,一个公民。

3. 单元的组成部分。 state-va(地区、部门、区、省、县) 没有主权。

4. 所有对外关系均由在国际舞台上正式代表国家的中央机构进行。

5. 国家有一支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单一武装力量。

联盟 - 这是一项临时法律。 为确保共同利益而建立的主权国家联盟。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从国际上过渡的形式。 组织到联合会。 邦联成员。 在内部和外部事务中保留其主权权利。 交代。 没有更高的国家机构。 当局,其决定将对其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 所有具有约束力(根据国际法)的决定均由 confed 的参与者做出。 基于共识(即普遍同意)。 没有与会议参与者相关的强制机制。 交代。 短暂的,他们解体或变成一个联邦:例如,在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期间,Amer。 殖民地首先形成。 然后才团结成一个联邦——美国。 瑞士服务。 XNUMX世纪被认为是 confed.,但当几个。 各州试图退出其组成----这一企图在军事力量的帮助下被镇压了。 今天,瑞士被认为是一个联邦,尽管在法语和意大利语中它被正式称为“联邦”,在德语中被称为“宣誓伙伴关系”。

20. 联合会

联盟 - 将以前独立的国家形式自愿统一为一个联盟国家。 更罕见的是,联邦是通过权力下放由单一国家组成的。

联合会可以 国家的、领土的和混合的。 射频是混合的。 除了民族共和国 - 鞑靼斯坦,巴什科尔托斯坦,它还包括俄罗斯的地区和领土,在权利上与民族共和国实际上是平等的。 联合会可以 去中心化 联邦主体(例如瑞士)的专属管辖权拥有重大权力,并且 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几乎可以就任何问题进行立法,而联邦主体只规范那些在联邦一级没有规范的关系(例如,德国)。

联邦特点:

1. 联邦的领土由其附属国的领土组成:州、土地、共和国等。

2.从国际组织来看,联合会的存在不同之处在于更高的美联储。 国家当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主体作出的决定对联邦主体具有约束力。

3、联邦的主体及其主体通常在宪法中划定,将联邦与单位区分开来。 弗吉尼亚州例如,美国宪法定义了排除,即美联储的权限。 国家机构。 当局。 其他一切都取决于各州。 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的专属权限、共同管辖的主体以及其他一切。 国家机构。 联邦主体的权威,指主体的管辖权。

4. 联邦主体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俄罗斯为治安法官),有自己的立法。

5. 在大多数联邦中,有工会公民身份和联邦主体公民身份。

6. 对外关系由中央机关负责,尽管在这方面的某些权力可能授予联邦主体。

7. 联邦议会设有代表联邦成员利益的议院。

8. 在一些联邦中,臣民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 例如,武装瑞士军队由武装组成。 各州的力量。 在美国,除了联邦军队之外,还有一个“州民兵”(即所谓的“国民警卫队”,主要从事自愿训练的预备役人员)。

21. 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 ——是一套实际执行国家权力的方式和方法。

民主 - 这是一个确保民众广泛参与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制度。 没有政治多元化,通常没有三权分立,民主是不可能的。 例如,尽管在小州。 在瑞士,三权分立可能很弱。

威权主义 - 消除广大民众对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专制政权下,自由政治不被排除在外,前提是当权者致力于自由价值观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自由主义政权 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和自由,主要是所谓的正式权利和自由,即个人和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自由,即企业自由和防止强迫劳动意义上的劳动自由.

极权主义政权 其特点是否认人权和自由的价值。 国家细则规范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主要价值不是人,而是集体:例如国家。 与德国国家社会主义者,或国家 - 与意大利法西斯主义者,或工人阶级,后来是人民 - 与共产主义者。 在极权国家,一个人从一个自主的人,一个权利和自由的承担者,变成了国家机制的一个“齿轮”,一个对国家有用的职能的执行者。正式权利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行动自由和居住地的选择受到限制,劳动往往成为强迫。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的影响最大——言论和大众媒体自由,结社权。 反对派被摧毁。 教育被意识形态化了。 官方意识形态出现,任何其他意识形态都被宣布为敌对并被强行镇压。

极权政体也总是专制的,因为这种政体的特点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极权主义与民主的结合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 由于秩序是在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恢复的,所以不仅极权主义,而且威权主义政权总是建立起来的。

有时,随着政治体制,他们谈论 国家政权 - 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套由国家机构(而不是由公共协会,例如政党)实际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方法。 另一个角度来看: 国家政权 - 这是议会制共和国和君主制权力组织的特殊性。 然后区分 部长级政权, 例如在英国和 议会制度, 例如在德国。

22. 权利的概念。 法律理解的基本概念(马克思主义、自然法学、规范主义、社会学)

- 这是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体系,由国家建立和保护 法律标志:

1) 国家意志性——表达了立为法律的普遍意志(整个社会的意志);

2)规范性——法律的内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

3)权力调节性——调节社会关系,这种调节就是国家。 制定和执行法治的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以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为特征 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则。

已经在开始XNUMX世纪德语历史的法学家学派认为,法律不是意志的产物,而是 自然的结果。 培养国家法律意识。 国家应当对人与人交往中自发产生的规范进行识别和制度化,而不是强行强加违背“人民精神”的规范。

更古老的(西塞罗时代)是这个想法 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人和社会都与自然密切相关。 自然人权——生命权、人身不可侵犯权、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些权利来自人的本性,每个人从出生就拥有这些权利。 国家必须考虑这些权利。

规范主义。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规范性和其他规范的普遍性。 法律理解的不同概念。 Jellinek(自愿主义概念) 将法律理解为国家的表现形式。 意志,权威。 Iering(“利益法理学”) - 客观规律的出现、发展和理解的核心始终是主观规律。 主观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凯尔森 从存在的角度探索法律,发展了 “纯粹的法律理论”。 道德情态判断(即判断存在的事物,如雪是白的)和道义情态判断(即判断应该是什么,如雪应该被移走)的本质。 ETC。 规范是对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直接规定刑法典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依据,这样的判决具有道德情态,应该转化为道义情态的判决——《刑法典》的规定不能以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方式解释刑法。)

社会学法律理论 出现在早期二十世纪在奥地利(埃利希)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基于美国实用主义。 法律与现行法院一致。 其应用的实践。 物权不存在于法律之中,而存在于法庭之中,存在于行政之中。 和其他适用法律的机构。 阿梅里克·庞德律师发展了这一理论——法官在作出决定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要求,还要考虑社会和发展的需要。

23. 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法律。 技术和法律标准

社会规范 - 这些是行为规则:1)针对个人无限的圈子和2)规范社会关系(即人们及其协会之间的关系)。 它们是由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 它们的建立和提供(保护)方式各不相同

社会规范的类型:

法律 由国家建立和保护,包括通过国家强制。

- 道德标准 在社会上盛行的宗教和伦理理想、善恶观念的基础上自发形成。 他们受到道德制裁的保护(例如,以他人谴责的形式或实施忏悔、逐出教会等)。 例如,除了普遍道德之外,还有职业道德。 医疗、教学、司法等。有时不遵守会导致法律后果,例如,法官可能会被免职。 为了使不道德行为产生法律后果,需要一个涉及道德规范的法律规范。

- 海关 反复重复的结果自发形成的。 它们是自愿执行的,因为遵守它们可以简化一个人的生活。 习惯规范可以变成法律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如果这种关系不受规范性法律行为或合同的约束,则法院适用商业惯例。

- 礼仪 为了方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自发形成的。 自动提供,一个人遵守这些规范是有益的,因为不遵守礼仪会使沟通复杂化。

- 传统规范 是自发形成的,不受任何保护(如果它们不是道德规范,例如军事传统)。

- 仪式规范 它们可能是自发形成的,可能是由宗教和其他组织建立的,可能受到建立它们的组织的保护,也可能根本不受保护。

- 公司法规 由公共协会建立并受这些协会保护。

技术标准 不是社会的,也不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一个人与任何技术设备相关的行为。 例如,它们被包含在内。 在任何技术的说明中。 不是由国家批准,而是由设备制造商批准。 但是,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 例如,可能会失去免费维修设备的权利。 有时不遵守技术标准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为了使不遵守技术规范而产生法律后果,有必要建立一个确定这种后果的法律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标准变为 技术和法律。

24. 法律和政治

政策 - 旨在解决具有普遍社会重要性的问题的国家和其他受浇水机构(主要是受浇水的政党)的活动。 政治的主体是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政治组织。

政法互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政治对法律的影响。 由于政治部分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所以政治决定了法律,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内容;

2)在法律形式之外实施政策的可能性 (所谓的“直接行动”)。 国家以法律形式(立法和执法)和非法律形式推行其政策。 国家还可以使用其他合法的机制(例如,在新闻界解释国家政策、向公民发表讲话、与感兴趣的社会团体协商)和非法的(例如,恐吓政客、反对者)。 对于一个合法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公理 state-va 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任何行动,只有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3)法律对政治的影响(直接或间接)。 举个例子 直接影响 你可以带上Const的规定。 关于 const 的基础知识。 秩序以及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特别是,Konst.: 1) 宣称一个人、他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 2)指向民主。 state-va 的社会和法律性质; 3) 保证经济、活动的自由; 4) 保证三权分立; 5)禁止审查等。在这些和许多其他问题上,国家的政策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间接影响 选举权的例子可以说明政治权利。 法律文化也确保了法律对政治的影响,因为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项政策,而不是唯一可能的政策。 通常,法律规范在政治活动中被忽视; 4)法律与政策不一致的可能性。 法律总是比政治保守,落后于政治。 例如,如果政治一项需要在法律中实施的决定,有必要制定法律草案并通过立法的所有阶段。 过程。 法律与政策的不一致也可能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其适用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25. 法律与道德

道德 - 这是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伦理观念和情感体系(即关于正义、善恶、道德满足感或耻辱感的观念),以及基于它们的规范。 道德与道德同义。 还有一种观点(I.康德):如果说道德是客观存在的规范体系,那么道德就是人先验地感知善恶的主观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于道德不发达的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可能是不道德的。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 法律和道德上的一般: 1)指上层建筑超过经济。 作为社会的基础,它们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法律和道德规范是社会规范,即它们调节社会、关系。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国家同时出现,而道德要早得多(没有道德,即使是原始社会也不可能存在); 2)法律规则由国家制定,道德规范自发产生,有时是宗教或其他教育的结果; 3)道德不仅包括规范,还包括情感的表现; 4)道德规范受舆论力量保护,法律规范受国家保护; 5) 法律只处理外在表现的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思想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内容上的比例。 这里有不同的观点。 R. 艾林。 例如,认为 正确的“道德最低限度”

苏联判例中的普遍观点是 所有非法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们是非法的。

但与此同时,例如,1917 年社会主义革命的组织并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一般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特点是 道德相对主义 - 在特定时刻对工人阶级有益的一切都被认为是道德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手段是正当的。 这个论点本身似乎是不道德的。

4. 不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可能性。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完全对应只有在理想状态下才有可能,理想状态并不存在——这是乌托邦。如果他及时向当局报告犯罪,他将承担责任。

26. 法律形式(来源)

法律来源 - 这些是国家制定或承认的法律规则的表达和巩固形式。 法律渊源获得官方特征:1)通过立法,或 2)通过授权(例如,当法院适用习惯时)。 法律渊源的类型:

1) 监管法律行为 - 官方的包含法律的文件国家通过的规范(即强制性行为规则)。 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或个人。 在俄罗斯,在规范体系中。 - 其他法案包括: 1) 宪法; 2) 法律(联邦宪法;简单的联邦法律;联邦主体的法律,根据联邦主体的管辖权而通过); 3) 章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联邦部委和部门的规范、法令;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执行机构、权力机关的法令;规范、地方自治机构的法令;地方法令,例如任何组织的内部条例)

2) 法定习俗 - 国家赋予一般义务的海关。 它以强制力保证的意义和遵守(例如,根据民法典,如果该关系不受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则适用商业惯例);

3) 司法和行政判例 - 这是法庭。 或管理员。 对特定案件的判决,在盎格鲁-撒克逊法系国家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4) 监管协议 - 包含法律规则的两个或多个主体的协议(联邦条约;联邦与其主体之间划定管辖主体的协议;国际协议;劳动法中的集体协议和社会伙伴关系协议)。 是否可以考虑全会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法院? 普遍的看法是,这是不可能的。 这不是法律渊源,而是一种官员。 法律的解释。 它们是指导性解释,对法院和其他适用法律的当局具有约束力。 是否可以考虑康斯特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法院? 普遍的观点是这是可能的。 还有康斯特。 法院有时会承认其背后的先例的效力,如果类似案件已经考虑过与另一法律的合宪性有关的案件,则法院会拒绝受理案件。 有一种观点认为康斯特的法令。 俄罗斯联邦法院不应被视为法律渊源,而应被视为(宪法)适用法律的行为。

27. 规范性法律行为:概念、类型。 法律

监管法律行为 (NLA) - 包含法律的官方文件。 国家采用的规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或个人。 NPA的迹象: 1) 是书面文件; 2) 包含专横的意志表达; 3) 本意志声明确立了法律规范; 4) 该行为得到授权机构的批准。 不仅可以是先生。 机构,还包括地方政府,以及批准地方行为的任何组织的行政部门。 例如内序规则。

NPA系统: 1)宪法; 2) 法律; 3) 章程。

- 这个NPA,具有最高的合法性。 强制,以特殊方式采用并调节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法律标志:

1) 法律是NPA;

2) 有 最高法律权威。 有一个等级的法律: a) 俄罗斯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 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法律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但低于宪法; c) 简单的联邦法律(FZ)不应与宪法和宪法自由区相抵触; d) 一些法典包含与其他简单的联邦法律相比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规范; e) 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的关于共同管辖主体的法律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f) 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主体制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3) 特殊验收程序 - 通过议会或公民投票: a) 宪法于 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通过公民投票获得通过。 秩序,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改变它的程序,只能通过修改宪法来改变。 其余条款——通过修正案; b) 联邦宪法法律 (FKZ) 仅在宪法明确规定通过 FKL(司法机构)的问题上通过。 由合格多数 3/4 °т 联邦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和 2/3 杜马代表。 总统无权否决通过 FKZ; c) 联邦法律由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批准并由总统签署。 总统有权 中止否决权。 它被合格的多数所克服 2/3 在每个议院投票; d)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或宪章规定的程序通过;

4)法律规范最重要的公共关系。 特别是,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仅根据联邦法进行。

28. 法律规定:概念、标志、结构

法治是既定(或批准)且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治的标志:

1) 规范的一般义务性质意味着它是——

a) 发给无限的人群;

b) 设计用于重复使用,

c) 是一个标准,“等量表”,适用于不同的人和情况;

2)法律规则的整体构成法律制度、法律分支和法律整体,即法律规则在其体系中构成客观意义上的法律内容;

3) 规范以给定法律体系认可的形式表达,即法律渊源(根据来源的类型,法律规范要么由国家建立,例如,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行为,或受到国家批准,例如,如果法院适用商业惯例);

4)法治调节社会关系,即是一种社会规范;

5)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治受到国家保护,包括通过使用国家强制措施;

6) 逻辑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结构 是一个由三个元素组成的方案:1)如果(假设)则(处置),否则(制裁)。 假设 - 说明适用规范的条件。 性格 - 在此类条件下的适当或允许行为的指示(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指示)。 制裁 - 在不遵守处置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即责任措施(或激励措施 - 如果这是激励规范)。

早在 1960 年代,规范的传统三要素结构就受到批评,因为该系统与分支科学中使用的术语不一致。 例如,在刑法中,处置是犯罪行为的指示,而不是适当行为的指示。 现已广泛接受的二元规范结构已被提出: 监管规范由假设和处置组成,而保护性规范由处置和制裁组成。

29. 法律分类。 规范性法律行为中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

1. 宪法、行政、劳工、民事、刑事和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由法律分支区分。

2.按功能分:调节和保护。 在此分类基础上,提出了现在流行的法治二元结构:规制规范由假设和处分构成,保护性规范由处分和制裁构成。

3. 由行为规则的性质所载的规范: 1) 强制性(mandatory)——确立执行某些积极行为的义务; 2) 禁止性——禁止执行某些行为; 3)授权——赋予公共关系参与者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以满足他们的利益。

4. 根据规范要素的确定程度:绝对确定——这些是绝对准确地确定假设、处置和制裁的规范(例如,当联邦议会通过宪法时,总统有义务签字,无权否决); 相对确定的——它们通常决定制裁,有时还决定规范的其他要素,但不是绝对确定,而是通过指出表征规范要素的任何特征的最小和最大限制(例如,根据一般规范的谋杀)可判处 6 至 15 年监禁); 选择 是在描述他们的处置或制裁假设时提供了多种选择的规范(例如,严重谋杀被判处长达 20 年的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 5. 按逻辑范围 规范是 一般 и 特别的。 一般规范总是合乎逻辑地包含特殊规范。 通用规则与特殊规则发生冲突时,适用特殊规则。 例如,谋杀的规范是一般性的,激情状态下的谋杀规范是特殊的。 呈现方式 不影响规范的内容,只表征其表达的形式,规范可以在一条法律中完整写明,实属罕见。 它可以写在几条甚至几条不同的法律中(例如,《土地法》规定了保护土地的规则,《刑法》和《行政违法法典》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 一篇文章可以写几个规范,例如,艺术。 《刑法典》第 222 条对枪支和带刃武器的非法流通规定了独立规则。 上述选项的组合是可能的。 规范可能是 参考, 即参考另一条法律,它可能是 毯子, 即指代另一项法律行为。 规范是法律的内容,而法律只是其形式。

30.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 这是法律的内部结构,由相互关联的规范、机构、分部门和法律分支组成。

法律制度的特点: 1) 她的 主要元素 法案 法律, 组合成机构、子行业和行业; 2)系统不简化 一起 元素,但暗示它们 统一, 主要是功能性的; 3)系统的元素是相互联系的,因此系统是一定的 正直; 4) 法律制度的状态是由历史、经济和其他外部因素决定的 因素,是客观确定的, 并且不是立法者任意裁量的结果。

法律体系不等同于法律体系。 第一个只是第二个的一部分。 法律体系,除了法律体系之外,还包括法律学说和意识形态,以及法律实践。 在将法律制度划分为家族时,“法律制度”一词在比较法中被广泛使用。

法律分支 - 这是一种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其特有的方法来规范某一领域的同质社会关系。 分支 - 法律体系中最大的分支。

行业由子行业、机构和法律规则组成。

分泌 基础产业、衍生产业和复杂产业。

到主要 包括:1)宪法,2)民事,3)行政,4)刑事,5)刑事诉讼和6)民事诉讼法。 主要产业的特点是法律规制主体和方式的内在统一。 这也是典型的 衍生品 然而,它们的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历史上与主要行业分开,以前它们是子行业或机构。 例如,劳动法在十九世纪后期 - 早期。 二十世纪起源于个人雇佣的民事合同。 后来,家庭和住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 从刑法中,监狱与宪法 - 市政分开。 复杂 分支联合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并通过各种(主要分支的典型)方法调节同质的社会关系,最常见的是它们结合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规范。 这包括土地、经济、农业、环境、金融法。

法律支部, 与行业一样,它调节同质的社会关系,但是,通常,它没有自己的法律调节方法,而是使用母行业的方法,并且是其中的一部分。 例如,在民法框架内,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分支正在发展。 从本质上讲,支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机构。 法律制度是在一个法律分支的框架内规范某种类型的同质社会关系的一套法律规则。

31.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相关性。 法律规定的主体和方法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互关联。 法律制度 是一个由机构和法律分支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体系 - 这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行为体系,即只是法律来源(形式)的一种类型。

主要元素 法律体系是法治,是立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规范的法律行为。

法律制度只有 水平结构 (规范按部门、分部门、机构细分),立法体系除了横向,还有 垂直结构 (分层)。

法律制度和立法制度不同 按体积: 1) 例如,立法并未涵盖各种甚至形式的法律。 法定习俗; 2)立法(规范性法律行为)不仅包含法律规则,还包含其他要素,例如。 标题和文章编号。

法律体系的活力不如立法体系,后者更多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志。 另一方面,即使不改变法律,法律规则也可能改变,例如,如果法律的官方解释发生了变化(例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由于法律的变化)公共生活条件,修改其对法律解释的解释)。

在将法律规范划分为分支时,主要使用两个标准:法律规制的主体和方法。

事情 法律规定——这些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

方法 法律规制是进行法律规制的一整套法律手段、技术、方法。

一些科学家区分了两种主要的法律监管方法:1) 至关重要的 - 权威性规定和禁止的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指令性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改变 2) 决定性的 - 许可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独立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也区分其他方法,例如,方法 鼓励 (奖励)期望的行为; 咨询 方法(对期望行为的推荐),例如,广泛用于会计的法律监管。 其他法学家称之为法律规制的主要方法 命令、禁止和许可。

32. 公法和私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国家和国际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 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指的是罗马国家的地位”,而私法“指的是个人的利益”。

私人权利 将人与其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定为法律上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是在各方的倡议下产生的,以满足他们的需要。 当事人自己自愿且不受胁迫地承担权利和义务。

特异性 公共法 关系 事实上,这些要么是权力关系,要么是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关系(例如,相互非从属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或受选举权调节的关系)。

К 私法 传统上包括:1)民法,2)劳动,3)家庭,4)住房。

К 公共法 包括:1)宪法,2)行政,3)刑法和民事诉讼法。

复杂的行业,例如。 经济、农业、环境,将私法和公法的规范和制度统一起来。 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刑法的性质。 法国人经常把它称为私人的。 德国人将其称为公法,但他们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单独列出,因为刑法旨在保护个人利益。 在俄罗斯,刑法传统上被称为公法。

物质规范 直接确立人们和他们的团体对任何具有直接价值的利益(即物质主观权利)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规则 确定保护和实施这些实体权利的程序,即议事规则。 有完整的程序分支:刑法和民事诉讼法。 例如,在其他部门,可能有单独的程序规则甚至机构。 宪法中的立法程序。

特异性 国际公法 因为它超越了国家法律体系,尽管它可能是它的一部分。 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果法律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这种特殊性不适用于作为国内法分支之一的国际私法。 另一个重要特征与国际公法规范保护的细节有关。 以前,人们认为这些规范通常没有制裁。 现在观点发生了变化。 它们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保护。 同时,也不排除强制,比如可以使用联合国安理会的机制。

33. 法律制度的类型

法国法律体系类型学的问题是由德国的勒内·大卫 (Rene David) 提出的 - 由茨威格 (Zweigert) 提出。 在俄罗斯,直到最近,它们还不是专门研究的主题,尽管早在 XNUMX 世纪俄罗斯和德国的法学家就知道盎格鲁-撒克逊和罗马-日耳曼法的所有主要特征。

法制 - 1) 相互联系 2) 特定国家的特征和 3) 历史条件: a) 社会制度的特征(不是在马克思主义中,而是在文化理解中); b) 主要的法律学说和法律理解的特点; c) 法律来源和内容的主要特征。

合法家庭 - 由相似的历史发展条件联合起来的一组法律制度,因此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家族的显着“共同特征”。 同时,没有提出按家庭划分法律制度的单一标准。 我们谈论的是历史上的“血缘关系”,即法律文化的客观相似性。

主要法律家庭:

1) 罗马-日耳曼语;

2)社会主义家庭。 权利 (来自罗马-日耳曼法);

3) 普通法家庭, 我们通常称之为盎格鲁-撒克逊(尽管英格兰法律发展中的实际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征服者威廉的诺曼人对英格兰的征服而告终,此后普通法出现了,并且这些特征成为今天“盎格鲁-撒克逊”的特征)撒克逊家族”出现);

4) 伊斯兰教法;

5) 印度法律;

6) 国家法 远东 (中国、日本);

7) 国家法 黑非洲 (“黑色”它与阿拉伯北非形成鲜明对比)。

茨威格提出了不同的分类。 他认为, “日耳曼” и “浪漫” 家庭是独立的家庭。 姓名 普通法家庭 “英美” 单挑 “北方” (即斯堪的纳维亚)合法家庭。

34. 罗马-德国和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作为罗马-日耳曼(“大陆”)家族的特征 (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通常被称为:

1) 条件下的形成 接受罗马法;

2) 主要法律渊源 (包含 代码)。 许多法律分支被编纂; 章程的作用越来越大; “翻案先例”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即最高法院对翻案案件的裁决(一些法学家甚至认为它是法律渊源,其他人只是谈论它的高度权威);

3) 有专门的 const 机构。 控制:常量。 法院或理事会,猫。 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上法庭。 制度(例如,在法国,宪法委员会不是法院);

4) 例如,陪审团审判非常罕见。 在西班牙和俄罗斯; 在浪漫主义国家(法国、意大利等),巡回法庭占优势(它与陪审团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陪审员是随机选择的,但他们并不自行作出裁决,而是在陪审员的参与下在议事室的专业法官),在德国,家庭(德国、奥地利、匈牙利、捷克共和国等)由 sheffens 法院主导(猫不是随机选择的,而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拥有与专业法官几乎平等的权利,他们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涉及量刑)。 由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不断增加。 呃。 这个过程是混合的:在预审阶段进行调查,在法庭上进行对抗。 在浪漫国家,调查法官执行搜索功能(在革命前的俄罗斯,他被称为司法调查员),在德国 - 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如现代俄罗斯)。 调查(或调查)功能结合了证明指控的义务,另一方面,案件的公正行为,无罪证据的识别。 在法国,调查法官在没有获得任何制裁的情况下做出案件的所有决定。 在德国,检察官和警察的行动受法院控制。 作为“盎格鲁-撒克逊”的特征——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家庭 通常称为:

1)罗马法的影响小于大陆;

2) 主要法律渊源是司法判例; 法律(法规)的作用逐渐增加,但法规由法官自由解释,即法规总是以先例为补充;

3) 没有常量。 法院,功能常量。 控制由普通法院行使;

4)陪审团的管辖范围很广,竞争力十足。 过程,包括预审阶段。 没有调查员的身影。 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利,在这方面他得到私家侦探的积极协助。

35. 法律监管机制:阶段、方式

法律监管机制 是保证法律规制目标实现的法律手段体系。

法律监管的目标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有观点认为,这是利益相关方对其合法利益的实现。 但是,法律规制不是由利益相关者进行的,而是由国家来进行的,因此,法律规制的目标似乎是由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

公民、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一般不行使法律规制,但可以参与国家法律规制的实施,例如:一个党派可以在议会中投票,一个公民可以在议会中行使权力。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能或参加公民投票。

这条一般规则有一些例外,与发布地方法规的可能性有关:例如,雇主可以发布内部法规,可以与员工签订集体协议。 因此,他在这个组织的框架内进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行业内、行业内的社会伙伴协议,甚至跨部门的区域协议也是可能的。

法律监管机制的要素: 1) 法治; 2) 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事实; 3)法律关系本身; 4) 权利的实现(即其遵守、执行和使用); 5)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监管的阶段: 1)立法,2)法律关系的出现,3)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适用,包括国家强制措施(即责任)的适用,是一个可选阶段。

法律规制方式:从属 (即权威的规定和禁令,命令的方法,特征,例如,行政法和刑法)和 协调 (即许可,一种民法特征的决定性方法,当当事人在既定框架内,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36. 立法:概念、主题、阶段

立法 - 这是国家的一种活动: 其结果是政治意志以某种法律形式(即法律渊源)的法治形式表达。 这是法律规制机制的第一阶段。

立法原则: 1)合法性​​;

2) 宣传; 3)民主; 4)专业性; 5)严格区分立法权; 6)规划。

立法类型: 1) 监管法律行为的公布; 2)制裁状态。 法定习俗或公司规范机构;

3) 订立监管协议。 立法主体:

1) 以授权机构的名义或直接以全民名义的国家(在全民投票中);

2) 地方自治机构(非国家机构,已载入宪法);

3)在极少数情况下 - 身体。 当个人和任何组织被授权采用当地法规时。 例如。 雇主可以批准规则分机。 法规,其中包含对组织的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及其组织有权制定的不是规范性的法律行为,而是个人的法律行为。 仅为本次交易的参与者创造权利和义务的交易。 这种活动不是立法,因为它不创造任何法律规范。 立法阶段:1)立法倡议 (即,在议会之一提出法案的权利); 2) 议案的讨论和修订 (在俄罗斯联邦分三读讨论); 3) 他 采用 (在俄罗斯联邦 - 由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不通过法律,而只是批准); 4) 他 授权 (例如,在俄罗斯联邦,由联邦委员会批准并由总统签署); 5) 他 颁布 即由国家元首颁布并直接正式公布。 颁布是国家元首通过决定颁布法律,直接颁布是通过在官方出版物中复制法律文本来进行的 - 在俄罗斯联邦,它是 Rossiyskaya Gazeta,Parlamentskaya Gazeta 或立法集。

37. 法律技巧

法律技术 是一种规则和技术系统,可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类型的法律活动的有效性。 首先,它是一种立法技术,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立法技术。 然而,法律技巧也被用于准备起诉书、合同、索赔声明、撤销原判的申诉等。

如果我们谈论立法技术,那么我们可以区分两组技术规则和技术:1)一些涉及法律的内容,即法律规范; 2)他者——以法的形式,即以法治在法律中的表现。

法律技术对法律内容的要求: a) 法治应该 符合法律规定的目标 (例如,即使在苏联时期,对强奸未成年人实行死刑后,此类强奸案的数量并没有减少,但与强奸有关的未成年人谋杀案数量急剧增加)。 立法者必须预见他引入新法治的后果,并将这些后果与采用该规范的目标相协调 b)法律规范的逻辑一致性。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非常重视对这一原则的研究。 他提请注意,法律规范在其逻辑内容上是一种具有“道义模态”的判断,即不是关于什么是,而是关于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因此,他将法律理论发展为道义逻辑。 在他的理解中,法律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等级制度,而在其之上的是决定这一法律秩序本质的“基本规范”。 例如,如果宪法规定一个人是最高价值的,那么在刑法中,暴力犯罪应该受到比盗窃或贿赂更严厉的惩罚;

c) 应考虑实施法律的实际可能性;

d) 有时,法律技术规则包括法律推定和虚构,尽管这些是法律应用中的证明方式,而不是法律技术方法。

法律技术对法律形式的要求:

a) 行为语言的清晰性和可访问性;

b) 一种方便的行为结构,以便可以在没有重大困难的情况下找到必要的规范;

c) 立法者应确保立法尽可能系统化(有时可能会证明一个本质上不复杂的法律关系是由大量法律行为规范的);

d) 在部分制定法律时,应考虑没有这些部分法律将如何运作。

38. 法律推定和规定

法律推定和虚构 - 适用法律时在法律确立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明方法。

法律推定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定义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 如果与某事实相关的事实得到证明,则该事实存在的法定假设。 例如,在民法中,有侵权人有罪的推定。 如果造成伤害的事实得到证实,那么造成伤害的罪行也被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 是对某一事实存在的法定假设,无论任何相关事实是否得到证实。法院判决(无罪推定)。

俄罗斯法律中的任何推定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推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任何推定都可以通过证据推翻。 刑事诉讼中的情况有所不同——无罪推定不能被证据本身推翻,而只能被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推翻。 在外国法中,也有所谓“无条件”的不可反驳的推定。

小说 - 根据法律确立不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例如,犯罪记录已被删除或过期的人被视为未定罪。 尽管实际上它受到了谴责。 如果一个人(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确定自己不是孩子的父亲,在登记处登记出生时声明他是孩子的父亲,此人被认为是孩子的父亲,无权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

39. 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公布和生效程序

根据宪法,未公布的限制公民和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不予适用。

FKZ、FZ、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决议的发布程序由联邦特别法规定。 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以总统令规定的方式公布。 部门法令以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公布(部门法令的具体内容是,如果它们影响公民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则必须事先向司法部登记,并且司法部可拒绝此类登记)。 联邦主体的法律行为,按照联邦主体规定的方式公布。 这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的行为。

公布联邦法律的义务在于俄罗斯联邦总统。 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的日期是杜马通过法律的日期,尽管在实践中习惯上以总统签署法律的日期命名它们。 1 年 2000 月 1 日的法律是总统于 200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签署的法律。

法律在总统签署之日起 7 天内公布。 国际条约——与批准它们的联邦法律同时生效。

法律自发布之日起 10 天后生效,除非法律本身或生效法律另有规定。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法案的正式出版是其全文在《Parlamentskaya Gazeta》、《Rossiyskaya Gazeta》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中的首次出版。 作为单独出版物的出版物不再被视为官方出版物。

40. 规范性法律行为在时间和人员范围内的有效性

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及时行动。 例如,在实体法中。 民事和刑事,作为一般规则,法律关系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为。 改变了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例如,在刑法中,这是犯罪发生的时刻。 在程序法中,适用规范性法律行为。 在诉讼时有效。 作为一般规则,该法不具有追溯力,即不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产生的法律关系。 有时法律可以追溯,例如在刑法中,三类法律具有追溯效力:3)消除犯罪的行为;1)减轻处罚;2)以其他方式改善犯罪人的处境。 在常数。 固定:确立或加重责任的法律没有追溯力。 任何人都不能对在其实施时未被承认为犯罪的行为负责。 犯罪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经消除或者减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当前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就是这样的行为,猫。 生效并且没有失去它。 作为一项规则,人们有时间熟悉新法案。 例如,联邦法律在其正式公布后 10 天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在以下情况下失去效力:1)与废除有关,2)与通过一项新法律有关,该法律规定的规范与以前的法律不符(即使立法者忘记废除旧法律)3)由于如果规范性法律行为紧急,则期限届满; 4)由于规范性法律行为所依据的情形消失(例如,规范某一领土紧急状态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因本地区紧急状态的解除而失效)领土)​​。

问题 圈子的法律运作 值得商榷。 有时它被认为是法律在空间中运作的一个方面,即作为已经提到的公民原则。 有时将这个问题与受监管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联系起来考虑,这似乎是不正确的。 例如,人们可能会假设《退伍军人法案》仅适用于该法案中定义的退伍军人。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项法律不仅对退伍军人是强制性的,而且对适用该法律的国家机构也不是那么严格。

41. 空间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行动

空间监管法律行为的运作基于 4 项原则:

1. 属地原则 - 法律在整个州内有效,即在州范围内。 边界。 对于某些人、场所、地形和运输。 例如,可以建立基金和特殊的法律制度。 与外交豁免有关。 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例如美国驻莫斯科大使馆的领土是美国的领土,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对其不适用。 它们运作,但受国际条约规定的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法律的效力可以扩展到国家领土以外的有条件地等同于其领土的物体,例如:1)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2)公海及以上的航天器、民用船舶和飞机它,在军舰和飞机上,无论它们的位置如何(旗帜的原则)。 另一方面,某些法律的实施可能仅限于特定地区(例如,规范自由经济区制度的法案)。

2.公民原则 - 一个州的法律对该州的公民是强制性的,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有时这个原则有一个例外。 例如,俄罗斯联邦公民。

在国外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禁止的行为的人,不能在俄罗斯联邦被绳之以法。 该行为的责任,如果它在其实施的地方不是犯罪。

3.真实原理 - 如果这些人的行为侵犯了受本州保护的最重要利益,则法律对所有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都具有强制性。 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犯罪的外国人,如果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俄罗斯联邦的利益。

4.通用原则 是法律领域国际合作的原则。 如果根据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已承诺打击公海海盗行为,则国家将其法律扩展到其领土之外,无论是船只或国籍的海盗和受害者)。

42. 监管法律行为的系统化。 权利的实现

法律规则的系统化 - 精简现有的监管和法律材料,将其组合成一个单一的、和谐的、内部协调的系统。

系统化形式: 合并和编纂。

注册成立, 与编纂不同,它不涉及改变法律规范。 这只是按一定顺序排列的法律行为的结合:按时间顺序排列(行为按其通过时间排列); 按主题(分别接受当局); 通过法律分支甚至国民经济(工业、运输等)。 例如,合并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任何法律行为的集合。 作为官方编年史的一个例子,我们可以引用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

编纂 - 这是一种系统化形式,通过将规范材料组合成一个逻辑连贯、内部一致的行为,并伴随法律规范的变化(经过精简、转换、补充)。 作为一项规则,该法典详细规定了特定法律分支内的关系。 编纂始终是官方的。

法律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的行为中的实施。

根据权利实现的合法行为类型, 权利的实现有四种形式:

1) 遵守法律,

2) 权利的执行,

3) 行使权利,

4) 法律适用。

尊重法律 - 执行禁止规范,即不执行禁止的行为。

权利的执行 - 规范性规范的实施,主体的积极活动,旨在履行其职责。

权利的使用 - 许可规范的实施,即在其主体的倡议下使用授予的权利。

法律适用 - 国家以其机构的名义进行的权威组织活动,其目标是确保遵守法律规范的禁令和规定,并保证被授权人有合法(即正式)机会行使其权利。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执法,它不同于其他执法类型:1)按主体(执法意味着权力),2)目标(执法通常旨在保护统治者的统治)法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特殊程序和其他功能。

43. 适用法律、概念、阶段

法律适用是国家以其机构为主体的权威性组织活动,其目的是确保遵守法律规范的禁止和规定,并保证被授权人具有合法(即形式)的可能性行使其权利。

例如,捍卫住房权,执法者可以承认这一权利,驱逐违法者,有义务提供住房,但不能建造。

法律适用的迹象:

1) 法律仅由授权机构和官员适用;

2)法律的适用具有国家专横的性质;

3)执法活动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范发布个人法律行为(例如,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行政罚款的决定,将某人作为被告,采取预防措施,指定养老金等);

4) 法律规则的适用以国家严格规定的方式进行(以程序形式或根据较不发达的程序规则)

法律适用的阶段:

1) 确立案件的事实基础,

2) 确立案件的法律依据,

3) 决策前两个阶段相互关联,在时间上相互交织。 例如,本质上,我们谈论的是证明和合法地限定事实。 犯罪的资格。 为了知道哪些事实很重要,就必须知道将适用哪种法治,反之亦然,为了选择要适用的正确法治,就必须了解发生的事实。 因此,执法人员的活动本质上是启发式的(即旨在确定未知事实)。 另一方面,这项活动是合法的,因为它是根据管辖证明过程的法律规则进行的。

44. 法律适用行为:概念、类型、设计要求

适用法律的行为是授权国家的权威指令。 机构或官员,由他根据特定法律实体的许可签发。 事务。 这是一种不包含法律规则,而是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确定特定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律行为。 法律适用行为的迹象:

1) 包含一项专横的法令,即它对所针对的个人和组织是强制性的;

2) 由授权机构或官员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

3)在考虑具体案件的基础上通过(即,重要的事实和适用的法治已经确立);

4) 具有规定的形式;

5) 包含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个人规定。

适用法律行为的种类:

a) 按主题:1) 国家(包括司法和其他),2) 市政和 3) 地方行为(例如,任何组织的负责人的谴责命令);

6) 按法律分支(const. - 法律,行政 - 法律,民事 - 法律等);

c) 基于接受:执法(依据是犯罪)和执法(法律与权利出现相关的理由,例如,在分配养老金时);

d) 初步(例如,初步调查行为)和最终,即根据案情解决案件;

e) 形式:书面、口头(例如,军队的口头命令)和行为-手势(例如,交通管制员的手势)。

行为内容要求: 合法性有效性,有时是正义(例如法院判决)。 行为形式要求 由法律和章程规定。 书面行动由批准他们的官员签署,并盖上日期。 签名必须清晰或可破译。如果该行为是手写的,则文本必须清晰。 该法案必须清楚地说明决定的实质。 该法案包含 4 个部分: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其中包含带有法治指示的专横命令)。 描述。 和主题,部分可以组合成一个部分。 如果法律允许发布无动机的决议(或其他行为),则它仅由介绍性和决议组成。 部分 该法案还可能包括对文件文本的“裸露”决议(例如,公证人的行政铭文)。

45. 法律解释:概念、方式

法律解释 - 这是一种解释,有时是对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含义的解释。 在解释时,存在从法律形式(即从法律文本)到法律内容(即法律规范)的过渡。 因此,不可能完全放弃对法律的解释,例如 C. Beccaria 所提议的那样。 不解释法律,不理解其含义,就不可能应用它。 有观点认为,解释是一种识别立法者意志的活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例如,一项法律行为本可以在很久以前通过,在通过之后,社会的生活条件、法律调节的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考虑到现代条件,法律文本仍然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此没有被取消。 确定立法者的意志只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方式,通常被称为 历史的。 任何解释都以理解法律的含义为前提。 如果解释,此外,还解释了法律的含义,这被称为 规范的 (或一般)。 例如,这就是上层全会的解释。 船舶。 规范性解释是为重复应用而设计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重复使用而设计的,因为应用的不是解释,而是法治。

解读方式:

1) 语法(语文)- 在理解法律文本中使用关于法律陈述语言的知识 2) 逻辑- 从对法治的理解作为具有道义模态的判断。 甚至 G. Kelsen 也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法治在其逻辑内容上是一种具有道义模态的判断,而道义逻辑具有许多特征,特别是规范的等级、一致性、系统性;

3) 系统性——法治与其他法律规则在一个系统中进行解释,并考虑到法律机构、分支机构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统一性;

4)历史 - 揭示立法者的最初意愿,这促使他接受这一规范并以这种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陈述它。 同时,研究社会历史条件,监测法律术语的变化和对法律任务的理解。

46.解释类型

就体积而言,解释是: a) 字面意思; (严格按照法律文本的意思,而不是重复); b) 限制性的 (稍微已经是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和c) 扩张 (略宽于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 与字面解释相反,限制性和扩展性通常与立法技术上的错误有关,最常见的是与 casuistry (来自“casus”一词 - 一个案例)有关,即将特定案例固定为一般规则。 必须将扩展解释与类比区分开来。 这在刑法中尤为重要,刑法禁止类比,允许广义解释。 类比 这是填补法律空白的一种方式。 通过广泛的解释,法律中的任何空白都不会被填补 - 法律的确切含义只是简单地确定,并不总是与其文字相符。 根据主题有解释;

a) 官方 и

b) 非官方的

非官方 解释表达了个人对法律意义问题的看法。 这可能是律师、被告、受害人和任何其他人的意见。 至 官方的 适用 1) 真正的 解释(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解释只可能与章程有关。国家杜马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此,只有通过通过新的法律。但这不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对法律的改变。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对法律的解释,可以考虑在例如刑法条款的注释中给出的解释.但是,这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法律的一部分);

2) 司法的 (既可以是因果性的,也可以是规范性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给出因果性解释。同时,法院不解释法律,只适用法律,明确了法律规范的含义。 . 规范性解释以解释的形式给出,旨在重复使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以及最高全会提供的解释权俄罗斯联邦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3) 教义 (由理论科学家和执业律师给出,例如,在教科书、科学专着和文章中对法律的评论。它不具有约束力,它只是个人的意见);

4) 其他官员 (例如,在考虑官员的行政违法案件时的法律解释,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内政部调查委员会给出的方法建议中的法律解释)。

47. 法律空白和填补空白的方法

法律空白 ——这是法律规范的缺失,可以规范实际出现的社会关系,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空间可以 有效 и 假想 如果给定的关系真的应该由法律规范,即当它进入法律规范的范围时,就会出现真正的差距。 如果这种关系由于其特殊性而根本不能被法律规范,即不包括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例如,更适合以道德标准、公司标准来规范),就会出现想象中的差距。 ,否则根本无法解决)。

不同 原来的 и 随后的“空白” 在右边。 最初的 如果法律最初并未涵盖所有受监管的生活情况(这通常与立法技术上的错误有关,最常见的是当特定案件被提升为一般规则时的决意)。 后续空格 如果最初法律符合社会需要,然后出现新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无法预见的解决需要,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主要方式 填补空白 这是 立法。 弥合差距的临时方法 在法律上(直到通过必要的法律):

1)法律的类比 (适用为管理类似社会关系而规定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类比 (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的类比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尽管该制度已载入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 事实是,法律原则具有规范性,与此相关,它们通常被理解为最普遍和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它们载入具有直接效力的《宪法》和其他法律。 因此,如果公共关系受到法律所载的法律原则的规制,那么法律就没有空白。 在他的决定中,执法者必须直接参考宪法或体现法律原则的法律条款(并且不会进行类比)。

例如,在刑法和其他一些情况下,类比的使用是不可接受的。 在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法中。

48. 法律冲突和解决方法。 冲突规则

法律上的冲突 - 规范相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行为之间的矛盾。 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一种消极现象,需要根除。 例外是国际私法中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冲突。

解决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1) 立法 (废止违宪违法行为,立法制度化,国际私法领域可以统一国际私法); 2) 法律解释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仲裁法院和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特定案件和规范性司法解释)3) 冲突规则的应用。

冲突规则 指一项或另一项监管法律行为 (NLA),在国际私法中指特定国家的法律。 此类规范可以载入宪法(例如,总统令不应与联邦法律相抵触)。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载于民法典第三部分。有冲突规则,猫。 没有固定的地方(例如,如果新旧法律发生冲突,则适用新法律)。 该规则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特别是立法者有权更改他先前颁布的法律这一事实。

在俄罗斯法律中,适用以下法律冲突规则:

1) 在任何 NLA 与宪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后者的规范;

2) 如果任何 NLA(宪法除外)与国际条约相抵触,国际规则合同;

3)根据其法律进一步划分行为等级。 吃饱的力量。 下一级:FKZ、FZ、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令、各部委规章;

4) 合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为效力取决于管辖主体。 如果该法案是针对除指挥俄罗斯联邦,它根本不起作用。 如果在共同管辖的主体上采用,不与美联储相抵触的即为有效。 行动。 如果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主体上通过,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为具有优势(它们未在宪法中列出,这包括所有不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俄罗斯联邦和共同管辖权);

5) 合法地方自治行为的效力也取决于管辖主体;

6) 如果一个机构通过的一般法案与特别法案发生冲突,则应适用特别法案;

7)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三部分解决。 一般原则是自由裁量权:涉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未选择,则由合同法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卖方的法律)。 还有强制性规则。

和其他人。

49. 法律关系:概念、构成、类型

法律关系 - 受法治监管的公共关系。 从本质上讲,这就是法治的真实存在。

法律关系的构成(结构):

1) 科目 法律关系(主观权利义务的载体);

2) 内容 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一个对象 法律关系(产生法律关系的那个商品)。

基础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是一个法律事实或这些事实的组合(法律结构)。

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国家意志对其参与者意志的影响。

法律关系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

按法律分支 法律关系可以是民法、刑法等。

科目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相对的(授权主体的权利对应于特定的个别界定的主体的义务,例如民法中的法律义务)、绝对的(授权主体的权利对应于特定主体的义务)人的无限圈子,例如民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按在法律规制机制中的位置 区分物质(基本)和程序(衍生)法律关系。

按功能角色 法律关系具有监管性和保护性。 保护在犯罪时产生,旨在恢复法律和秩序。 所有其他人都是监管者,他们监管合法行为。

根据影响目标 法律关系分为静态的,旨在巩固现有的社会关系(例如,财产关系)和动态的,旨在引起社会关系的逐步变化(例如,法律义务)。

按内容 它们区分了简单的法律关系(其中一项权利对应一项义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主要的法律关系和附加的法律关系(例如刑事诉讼关系)。

50. 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类型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观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主体”一词有时被用作一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的特征,即他享有权利的法律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谈到了“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差异。 例如,土地私有制的“权利主体”是可以取得地块所有权的个人或法人,但由于具体的人尚未取得地块所有权,故不属于土地私有制。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每个法律分支和每个法律规范都有特定的主题范围。

缔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具有参与法律关系的法律能力(法人资格)。

主题类型: 个体和集体主体。

定制 是个人。 个人可以充当:

1) 个人本身(例如在民法中),

2) 公民(包括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3) 外国公民和

4) 无国籍人。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通常被归为一类——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永久或暂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或暂时停留在俄罗斯联邦。 到 集体 包括:

1)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例如,作为国家财产权主体)的国家;

2) 市镇(例如莫斯科地区的德米特洛夫斯基区作为市政产权主体);

3) 州和市政当局(例如法院、调查员、检察官);

4)法律实体和其他非法律实体的组织(例如,新成立的宗教协会)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家一样,是国际组织,也是争取独立的国家。

51. 法律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基于法律的主体作为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是主体权利存在的前提。 例如,在民法中,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终止。 法律行为能力可能是 整体 и 特别 (例如,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取决于章程中规定的活动目标)。 法律行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在某人因犯罪而被定罪时,他可能被禁止从事某种类型的活动。

法律行为能力 - 根据法律,个人有可能通过其行为获得和行使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能力可以是完整的(对于成年人),也可以是不完整的(对于 14 至 14 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一个人滥用酒精或毒品,从而使他的家人陷入困境,则法律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合同工作或从事创业活动)可以被解放,即他们可以根据监护和监护机构的决定(经父母双方同意)获得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或法院判决(如果不同意),以及与婚姻有关的判决。

在大多数法律分支(民法除外)中,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然后他们谈论法律人格(即单一的法律行为能力)。

美味 -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例如,在刑法中,神志清醒且达到一定年龄(16 岁,某些犯罪行为为 14 岁)的自然人被视为犯罪主体。

法律地位 - 主体具有一定(特定于此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例如,公民的法律地位、法官的地位)。

法律地位 - 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法律地位基于但不同于法律地位。

52. 法律事实:概念、分类

法律事实 - 这些是法律与法律关系的出现、变化或终止相关的特定生活环境。 它们是在法律规范的假设中制定的。

法律事实的类型:

1) 根据法律后果: 建立、改变或终止权利;

2)通过意志因素的存在:事件, 例如,它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意识。 洪水,和 行动, 即,人的意志行为的结果。 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条款, 它们是由人类建立的,但无论个人意愿如何,它们都会失效。 将意志专门用于实现法律后果的行为称为 行为。 遗嘱并非专门以实现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称为 行为 (例如创作文学作品、盖房子)。 行为可以 个人 и 规范的 在规范的行为中 该遗嘱旨在建立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专为重复行为而设计。 在 个人行为 确定一个或几个这样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行为可以 执法 (例如法院判决)和 管理的 (例如,构造对象的命令)。 当法律行为由私人(法律和自然人)发布时,它们可能不具有权威性。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被称为 交易。 交易发生 单方面 (当他们表达一个人的意愿时,例如,遗嘱、对索赔的承认)和 双边和多边(条约)。 另一方面,合同可以 单方面约束 (例如贷款)和 具有双边约束力 (例如信用)。 按法律性质 动作可以 合法的 и 非法的: 违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不法行为)、犯罪。

3) 按结构 区分 简单的法律事实 и 复杂的法律结构 (例如,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房法律关系的出现,需要与协议一起发出命令);

4) 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续时间—— 法律国家, 例如公民身份、婚姻、家庭关系。

53. 法律行为和犯罪:概念、标志、类型

合法行为 - 符合法律规则和社会有用目标的有意识行为。

合法行为的迹象:

1)有意识和意志坚强的性格, 即,它必须是一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因此,例如,一个疯子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

2) 正式标志 - 不违反法律;

3)有意义的特征 - 对应于对社会有用的目标。 我,任何不违法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合法的,例如,不道德的行为不被认为是合法的。

合法行为的类型: 1) 必要 (例如纳税); 2) 想要的 (例如,在大学学习); 3) 可接受的 (例如,适度饮酒)。 取决于 动机 合法行为发生:4) 社交活跃 (当一个人承认受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并在其活动中自愿遵守、履行和使用法律时); 5) 墨守成规 (当一个人遵守法律规则但没有实现其社会价值时); 6) 边缘 即边缘(当一个人不承认社会价值观或法治,但遵守它们,害怕受到惩罚)。

罪行 - 违法者的非法、对社会有害、有罪的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不法行为 表示为: 1) 直接违反法律禁令; 2)不履行义务; 3)滥用主观权利 4)滥用职权。

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对社会有害,即侵犯个人、社会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犯罪具有最大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公共危险)。

罪行必须是有罪的行为。 故障 - 这是犯罪者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态度(以故意和疏忽的形式)。

根据社会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将犯罪分为 犯罪 и 恶行 (不存在犯罪行为的不法性和社会危险性)。

轻罪可以 民法 (侵权行为), 行政的 и 纪律处分。 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属于公法。 因此,不可能对同一行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或行政犯罪,可以同时根据私法追究责任。 例如,一个人在工作中犯了小偷小摸,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被解雇,并向他追讨造成的损失。

54. 罪行的构成

罪行的构成 是法律责任的实际依据。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事实,法律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出现相关联。

犯罪要件:客体 罪行 客观的 и 主观 另一方面, 罪行的标的。

公共设施 犯罪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关系。

客观方面 包括: 1)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作为; 2)有害后果; 3)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一些作品具有可选特征,这些特征也具有法律意义:时间、地点、情况、方法、工具和犯罪手段。

主观方面 特点是 过错 (在一些故意犯罪中也 动机 и 目的)。 内疚的形式: 故意和疏忽。

意图可以是直接的和间接的。

一)在 直接 一个人:1) 意识到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 预见到有害后果的真实可能性或不可避免性,以及 3) 希望它们发生

b) 当 间接 一个人:1)意识到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预见到有害后果的真实可能性3)不希望它们发生,但有意识地允许它们或冷漠对待它们。

疏忽 可能以轻浮或疏忽的形式:

一)在 轻浮 该人预见到有害后果的抽象可能性,但轻率地指望其预防;

b) 当 疏忽 一个人根本无法预见有害后果,尽管他应该而且可以在适当的谨慎和远见的情况下预见到这些后果。

动机 这些是促使犯罪的动机。 目标是行为者寻求实现的未来结果的抽象模型。

主题 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具有违法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55. 法律责任:概念、类型

法律责任 - 这是国家在其授权机构和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义务严格和认真地遵守和遵守法律规则。

1. 追溯法律责任 - 一种复杂的现象,包括: 1) 犯罪人在犯罪时有义务为自己承受不利后果; 2) 对契约的官方负面评价; 3) 对罪犯适用国家措施的可能性。 胁迫和这些胁迫措施本身 发生在犯罪之后 积极的责任 - 所有主体严格和坚定地遵守法律规定的禁令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在心理方面,是一个人对合法行为的必要性的认识。

2.功能不同 补偿 责任(旨在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虽然它间接有助于保护公共法律和秩序,但它是民法的典型)和 惩罚性的 (追求保护公共法律和秩序的唯一目的)。

3. 法律分支区分 刑事行政、纪律处分 и 民法 责任。 前两种类型可以有条件地归因于公法,后两种归因于私法(军队和惩教机构的纪律责任除外)。 责任原则:

1) 合法性;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正义(包括责任的个体化);

4)人文主义;

5) 权宜之计;

6)有罪原则(民法规定的部分无过错责任情形除外,如使用增加危险源的责任)。 今天,没有任何法律分支不再始终如一地实施责任的必然性原则。 在私法中,犯罪者仅根据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的倡议承担责任。 即使手头有死刑执行令,追偿人也有权不执行死刑。 在劳动法中,实施纪律处分也不是义务,而是雇主的权利。 在刑法中,可以免除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与主动悔罪有关)。

56. 法律责任的依据。 排除责任的情况。 免责理由

事实依据 责任是犯罪的一部分。 法律基础 - 修复这种成分的法治。

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 事故,即事故 - 无辜的伤害。 在民法中,有时也会对案件产生责任,例如,没有过错。 当伤害是由增加危险的来源造成的;

2) 不可抗拒的力量 - 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例如骚乱);

3) 必要的防御 - 在不超过必要防御限度的情况下,通过对犯罪者造成伤害来防止社会危险的攻击;

4) 拘留罪犯 在没有超出拘留所必需的措施的情况下对他造成伤害;

5) 履行公务或专业职责, 例如,一名哨兵遵守宪章,枪杀了一个向哨所方向移动且不服从哨兵命令的酒鬼;

6) 紧急情况 - 为消除更大伤害的危险而施加伤害,如果不能以其他与造成伤害无关的方式消除危险(例如,他们在灭火时破坏了别人的房屋,极端必要性仅排除刑事和行政责任,但不排除民法责任);

7) 合理风险 - 即如果无法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例如,试飞员在测试新飞机时死亡,则合理风险也不排除民事责任) ) ;

8) 执行命令 - 责任将由下达非法命令的人承担,明知而执行非法命令并不排除责任;

9) 肉体胁迫,完全压制人的意志, - 责任将由强迫实施犯罪的人承担。

免责的理由 1) 存在犯罪要素; 2) 对犯罪行为不宜起诉某人; 3) 法律中存在允许免除责任的规范; 4) 存在适用该规范所必需的情况。

有时法院、调查员、调查机构或检察官可以免除责任,有时他们必须这样做。 以解脱ug为由。 责任包括主动悔过、与受害人和解、情况发生变化、时效期满等情况,如公民自愿交出武器,免除携带武器的责任。

57. 法律意识:概念、类型、水平。 法律和秩序

法律意识 - 这种以法律知识和评估形式反映法律现实的意识领域。 法律意识还包括影响人们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下的行为的社会和法律态度和价值取向。

法律意识的内部结构主要包括两个要素: 法律意识形态 и 法律心理学。

法律意识形态 - 对法律现实的法律观点的系统科学表达。 它包含思想、概念、对法律发展前景的评估、法律监管的原则、目标和目的。

法律心理学 - 具有整个社会或特定社会群体特征的一套法律感受、情感、情绪、价值关系和其他体验。 法律心理部分是自发形成的,部分是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形成的。 它立足于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和民族心态。

根据主体构成,法律意识分为个人、群体和公众。

根据法律意识的高低,可以是普通的、专业的、科学的(理论的)。

合法性 - 这是所有法律主体严格和稳定地遵守法律和附则的制度。

法治 ——这是法律关系的调节状态,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治安与秩序密切相关。 如果规定了合法性制度,那么社会关系就代表法治。 但是,如果说合法性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特征,那么法治的真正内容就在于法治规范的社会关系形式。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秩序,不同于另一个州的法律秩序。 这让 G. Kelsen 追随 I. Kant,将法治等同于国家。 同时,在现代对国家职能的理解中,它们不仅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国家的活动不限于法律的适用。 在做出许多管理决策时,国家不仅根据合法性原则,而且根据权宜之计(例如,在决定建造设施时,决定购买某些武器时)。 因此,虽然法律和秩序与国家的概念密切相关,但并不重合。

法律原则:

1) 规范性法律行为适用的统一性;

2)宪法和法律对其他法律行为的至高无上,严格遵守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层级要求;

3)权利实现的真正保障,包括对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58. 法律文化与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文化 - 一般文化的一部分,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下特定文明的行为模式特征。 它是由经济和其他因素决定的。

区分 个人的法律文化 и 公共法律文化。

个人的法律文化 - 这是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以及遵守合法的行为类型,即遵守法律禁令、履行职责以及在必要时使用权限以满足个人利益。 就公众的法律意识而言,个人具有法律思想和心理的特征,并表现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上。

社会法律文化 ——这是公众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其特点是:

1) 理解法律本身的价值;

2) 意识到所有人及其协会,包括国家,都必须完全在合法行为的框架内行事。

法律虚无主义 - 否认或低估法律本身的价值。 在实践方面,它表现为无视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 俄罗斯作家伊万·屠格涅夫在小说《父与子》中引入了“虚无主义”一词(来自“虚无”一词——无)。屠格涅夫将虚无主义理解为对法律和道德的否定。 他认为他那个时代感染了实证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年轻人是虚无主义者。 法律虚无主义在整个俄罗斯是典型的。 历史上肯定了法律价值的资产阶级关系在俄罗斯从未达到正常的发展水平。 例如,即使是俄罗斯知识分子的最佳代表。 哲学家 I.A. 伊林倾向于否认法律的价值。 他认为法律是西方的正式制度,对俄罗斯来说是陌生的。 西方文化的特点是个人主义、诉讼。 俄罗斯人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信仰和道德,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以东正教沙皇独裁者为首的全体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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