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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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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刑法:主体与方法; 系统和任务; 刑法学
  2. 刑法原理及其类型
  3. 刑法的概念、特征和结构。 刑法解释
  4. 刑法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5. 刑法的及时行动
  6. 空间刑法的作用
  7. 犯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犯罪分类
  8. 单一简单犯罪和复杂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9. 多重犯罪的概念、形式和类型
  10. 违法行为的概念、要素和标志
  11.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类型
  12. 犯罪要件的种类
  13. 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多目标犯罪
  14.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客观方面的强制性标志
  15. 刑事后果的概念和类型。 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可选特征
  16.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标志
  17. 精神错乱的概念和标准。 特殊犯罪主体
  18.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标志。 内疚的形式
  19. 法律和事实错误。 具有双重内疚的犯罪。 事件
  20. 故意犯罪阶段的概念和类型。 准备犯罪
  21. 自愿拒绝犯罪。 犯罪同谋的概念和迹象
  22. 犯罪共谋的形式和类型
  23. 俄罗斯联邦刑法下的共谋类型。 共犯的种类
  24. 犯罪共犯的责任。 参与犯罪
  25. 排除该行为的犯罪性的情况的概念和类型。 紧急需求
  26. 必要的防御。 假想防御
  27. 在逮捕犯罪人期间造成伤害。 执行命令或命令
  28.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标志。 身体和精神上的强制。 合理风险
  29. 刑事责任的阶段、理由、限度和目标
  30. 刑法中刑罚的概念、标志和目的
  31. 刑罚制度及刑罚种类
  32. 逃刑
  33. 强制和纠正工作; 限制服兵役; 限制自由、逮捕
  34. 纪律军事单位的内容; 在特定期限内剥夺自由; 无期徒刑; 死刑
  35. 附加惩罚和惩罚同时适用于基本惩罚和附加惩罚
  36. 量刑一般原则的概念
  37. 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形
  38.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殊部分条款的制裁范围内分配惩罚
  39. 对本罪的处罚较轻。 累积犯罪的处罚分配
  40. 试用的概念
  41. 刑事责任免除的概念和类型。 因主动后悔而获释
  42. 因与受害人和解以及时效期满而免除刑事责任
  43. 免除处罚的概念和类型。 假释服刑。 用较温和的惩罚取代未受惩罚的部分
  44. 因情势变化或患病而免予处罚。 大赦和赦免
  45. 推迟对孕妇和有幼儿的妇女的服刑。 法院有罪判决期限届满后免予处罚
  46. 信念的概念。 偿还并消除犯罪记录。 教育影响的强制措施
  47.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处罚的特点
  48. 强制医疗措施
  49. 没收财产
  50. 刑法特殊部分的概念、含义和任务。 特殊部分与一般部分的统一。 刑法分则制度
  51. 犯罪资格的概念、类型及含义。 犯罪资格认定流程
  52. 规范的竞争,其类型和品种
  53. 一群人、事先同意的一群人或有组织的团体。 因过失犯罪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54.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实施的犯罪
  55.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体; 针对已知的未成年人
  56. 谋杀两人或两人以上。 因执行公务活动或履行公共职责而谋杀某人或其亲属
  57. 谋杀已知有罪者处于无助状态的人,并伴有绑架或劫持人质; 谋杀一名已知怀孕的妇女
  58. 以特别残忍的方式犯下的谋杀案; 以一般危险的方式
  59. 出于雇佣动机或雇佣目的以及与抢劫、勒索或土匪行为有关的谋杀; 杀人
  60. 出于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敌意或血仇动机的谋杀; 以使用受害者的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谋杀
  61. 经济领域犯罪的限定特征
  62. 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罪行
  63. 谋杀,它的类型
  64. 母亲谋杀了刚出生的婴儿。 激情状态下谋杀
  65. 谋杀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或超出了拘留犯罪人所需的措施。 因疏忽导致死亡
  66.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67. 故意造成中度或轻度身体伤害
  68. 殴打和折磨
  69. 危害个人荣誉、自由和尊严的罪行
  70. 绑架; 非法剥夺自由; 贩卖人口
  71. 使用奴工; 非法安置在精神病院; 诽谤
  72. 侮辱。 侵犯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的罪行
  73. 强奸
  74. 性暴力行为; 强迫性行为
  75. 与 16 岁以下人士发生性交及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 不雅行为
  76. 危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罪行
  77. 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78. 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未成年人参与反社会行为
  79. 侵害财产罪的概念和种类
  80. 盗窃的概念、主要特征和形式。 盗窃的主题及其迹象
  81. 盗窃; 欺诈罪; 贪污或贪污
  82. 抢劫和抢劫
  83. 勒索
  84. 因欺骗或失信造成财产损失的; 故意破坏或损坏财产
  85. 无盗窃目的非法占有车辆; 因疏忽而造成的财产毁坏或损坏
  86. 损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服务利益的犯罪
  87. 危害公共安全罪
  88. 恐怖主义
  89. 故意虚假报告恐怖主义行为; 土匪
  90. 犯罪团体的组织
  91. 大规模骚乱
  92. 流氓
  93. 人为破坏
  94. 盗窃或敲诈武器
  95. 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的犯罪
  96. 非法贩毒
  97. 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规则的; 他们的盗窃或勒索
  98. 危害交通安全和运输经营罪的概念和类型
  99. 危害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罪
  100. 叛国罪; 间谍; 泄露国家秘密
  101. 危害国家政权罪、公共服务利益罪和地方政府服务罪
  102. 官员的概念
  103. 滥用职权
  104. 疏忽; 收受贿赂
  105. 危害司法罪
  106. 伪造文件; 任意性

1.刑法:主体与方法; 系统和任务; 刑法学

刑法: 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是确定行为的犯罪性和可处罚性、刑事责任的理由、处罚制度、指定程序和条件以及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一套法律规范; 作为一门科学——现阶段社会盛行的刑法思想以及关于刑法和打击犯罪的思想体系; 作为一门学科——选自刑法和司法实践科学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体系。

刑法学科 - 仅与犯罪有关的社会关系。

刑法法 包括确定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危险的行为的犯罪和可惩处以及刑事禁令,违反这些行为通常会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事处罚。

方法类型:

- 许可 - 授权主体执行某些操作;

- 处方 - 要求主体执行某些行动;

- 禁止 - 形成禁止的社会危险行为的模型。

刑法由两部分组成:一般和特殊。

一个共同的部分 包括确定基本原则、制度和概念的规范,以及确定刑事责任和处罚的依据和限度、免予处罚的程序和条件的主要规定。

特殊部分 包括描述特定犯罪迹象并确定实施这些犯罪的惩罚类型和数量的规范。

刑法的任务 - 保护最重要的公共关系,确保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一般和私人预防)。

免受犯罪攻击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2 部分):

- 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 财产;

-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 环境;

-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

一般预防 - 防止公民在刑法禁令的影响下犯罪。

私人预防 - 对已经犯罪的人实施刑事处罚,并采取医疗和教育性质的强制措施,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刑法学学科 - 规则制定和执法实践的研究,与刑法有关的理论问题的发展,“犯罪”和“惩罚”的概念。

刑法学方法: 社会学的; 比较法律; 历史和法律; 辩证的。

二、刑法原理及其种类

原则 - 这是:

- 基本的、初步的规定;

- 行为、活动规范;

- 某物设备的功能。

原则标志:

- 在内容方面 - 它们是客观的,因为它们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模式;

- 具有最高的通用性;

- 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对一些变化有反应;

- 形成一个没有等级制度的单一的、相互关联的系统(原则是等价的);

- 被载入法律。

刑法原理 - 体现在刑法规范中的主要刑法指导原则(思想)。

原则类型:

- 一般(一般法律),所有或许多法律分支的特征;

- 特殊(刑法),仅在刑法中固有。

刑法中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 借助刑事法律手段打击犯罪必须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并完全按照法律进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无论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身份、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公共团体的成员身份以及其他情况,犯罪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 条)。

内疚原则 - 只有被认定犯罪的自然健全的人才能对犯罪负责(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 条)。

正义原则 - 追究刑事责任应基于与法律对应的数据,处罚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犯罪人身份相适应(《刑法》第 6 条)俄罗斯联邦)。

人文主义原则 - 通过刑法手段打击犯罪不是为了镇压这种现象,而是为了保护包括犯罪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俄罗斯联邦刑法第7条)。

科学中特别杰出的原则 刑法

责任的必然性 - 任何人,其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犯罪,将受到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其他影响措施,即有义务承担责任。

个人的责任 - 犯罪人只对他个人所犯罪行负责。

刑事责任与处罚的个体化 - 法院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会考虑到罪犯的个性来分配惩罚。

国家强制措施的经济性 - 打击犯罪应通过最合理的刑事处罚进行,特别是与剥夺自由有关的处罚。

3.刑法的概念、特点和结构。 刑法解释

刑法 - 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的规范性法案,其中包含确立刑事责任基础和原则的法律规范,确定哪些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对其实施适用何种处罚,以及理由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

刑法的标志:

- 刑法的唯一来源;

- 由法律规范组成;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描述社会危险行为的迹象;

- 确定惩罚的类型和大小。

刑法的结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 一部编纂的规范性法案,由两部分(一般和特殊)组成。 每个部分由节、章、文章、部分和段落组成。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共12节34章约360条。 法律条文 它是一种以书面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形式。

总则篇 包括确立刑法强制性原则和规定的规范,给出犯罪、处罚的概念以及免于刑事责任和处罚的理由。

特别篇文章 包含对特定犯罪迹象的描述,并规定对其实施的某些类型和规模的惩罚。

解释 - 理解和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智力活动,以便按照立法者的意愿最正确地应用它们。

按主题解释的类型:

- 合法的,来自法律特别授权的机构;

- 司法 - 由法院在审理具体刑事案件时适用刑法规范;

- 教科书、科学文章、刑法专着中给出的教义。

按体积解释的类型:

- 字面 - 严格按照其文本(字母)解释法律;

- 分配 - 解释,因此法律适用于法律文本中未直接命名但默示的案件;

- 限制性 - 解释,因此刑法并不适用于本法字面定义的所有案件。

解释技术(方法):

- 语法解释 - 使用语法和句法规则(单个单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它们之间的关系等)理解法律文本;

- 系统解释 - 通过建立与其他规范的联系来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

- 历史解释 - 澄清导致采用法律规范的原因、目的、创建它的环境。

四、刑法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则 - 国家承认和确保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公共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而来。

法治的结构 - 其内部结构。 通常法治具有三层结构:假设、处置、制裁。 总则部分的规范由配置组成,只有部分规范包含假设。 特别部分的规范 - 来自处置和制裁。

假设 - 通用部分条款的一部分,包含规范有效的条件列表。

性格 - 特别部分文章的一部分,描述特定犯罪的迹象。

处置类型:

- 简单 - 仅命名犯罪行为,但不定义其特征;

- 描述性的 - 不仅命名某种罪行,而且揭示其迹象;

- 引用 - 不包含相应犯罪行为的迹象的指示,但指的是刑法的另一条;

- 毯子- 在刑法本身并没有定义犯罪行为的标志,而是指其他法律或另一分支法律的规定;

- 混合的(组合的) - 具有两种性格的迹象(简单和描述性,描述性和全面性)。

制裁 - 确定犯罪处罚类型和数量的规范的一部分。

制裁类型:

- 相对明确,表示最高和最低的处罚限制或只有最高限制(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5 条、第 106 条);

- 替代方案,规定可以适用两种或多种惩罚中的一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158 部分)。

5. 刑法的及时行动

刑法的及时适用:

- 法律生效;

- 依法丧失武力;

- 犯罪时间的概念;

- 法律的追溯效力。

行为的犯罪和可处罚性由实施该行为时现行的刑法确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9 部分)。

作案时间 - 无论后果发生的时间(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9 部分),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的时间。

法律的追溯力 - 将刑法的效力扩大到在其生效之前实施的行为。 通常,刑法不具有追溯力,但消除行为犯罪、减轻处罚或以其他方式提高犯罪人地位的刑法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 条) )。

法律承认消除犯罪行为, 如果他:

- 将他完全排除在应受刑事处罚的人数之外;

- 修改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的制度(例如,引入排除行为犯罪的新情况,限制初步犯罪活动的责任,提高责任年龄等)。

刑法被公认为减轻处罚, 如果他:

- 减少最高或最低惩罚;

- 从替代制裁中排除更严厉或额外的惩罚;

- 扩大减轻责任的情况清单;

- 缩小加重情况的范围。

法律被认为以其他方式改善犯罪人的处境, 如果他:

- 增加免于刑事责任和处罚的理由;

- 减少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和执行有罪判决的时效;

- 将假释条款从惩罚改为对被定罪者更有利的一面;

- 减少偿还犯罪记录等的条件。

6. 空间刑法的作用

刑法在空间中的作用是它在一定的领土上适用于某些犯罪的人。

空间刑法的作用原则:

- 属地原则;

- 公民原则;

- 普遍原则;

是一个真正的原则。

属地原则 - 所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罪的人都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11 部分)承担责任。

刑法适用于:

- 俄罗斯联邦境内;

- 大陆架;

- 专属经济区。

俄罗斯联邦领土 - 位于俄罗斯联邦国界内的陆地、内海水域、湖泊和河流、其上方的底土和空气空间,以及从大陆和大陆低潮线算起的 12 海里宽的领海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岛屿。

陆架 - 位于俄罗斯联邦领海以外的水下区域的海床表面和底土,贯穿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至大陆水下边缘的外部边界。

专属经济区 安装在俄罗斯联邦领海以外的海域。 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外部边界位于与领海同一线(从低潮线)测量的200海里处。

俄罗斯刑法的实施 分发者:

- 军用航空和海军舰艇,不论地点;

- 驻扎在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单位的领土;

- 分配到俄罗斯联邦港口的民用航空器和海船,如果它们在公海或空域;

- 外国船舶或飞机,如果它们在俄罗斯联邦港口;

- 俄罗斯驻外使馆的建筑物和汽车;

-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空间物体。

公民原则 - 俄罗斯联邦公民和永久居住在俄罗斯的无国籍人在境外犯有侵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罪行,如果没有外国法院的裁决,根据俄罗斯刑法典承担刑事责任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说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12 部分)。

普遍原则 -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将其刑法适用于不仅侵犯本国利益而且侵犯任何其他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无论犯罪行为在何地和由谁实施,如果国际条约规定了这一点(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2 部分)。

七、犯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犯罪分类

犯罪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禁止的以惩罚相威胁的有罪的社会危险行为。 这个定义是正式的和实质性的,在艺术中给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 条。

犯罪迹象 - 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主要特征。 为了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它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有罪 - 一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只有在其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刑事违法,即,如果该人对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以故意和过失的形式存在某种心理态度。

2. 公共危险 - 犯罪的物质标志,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对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关系(犯罪对象)造成重大损害的能力。 刑法将公共危险的定性(性质)和定量(程度)两面分开。

公共危险的性质 - 公共危险的性质,由犯罪对象决定。 根据公共危险的性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特殊部分分为章节。

公共危险程度 - 数量特征,由对公共关系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决定,并在俄罗斯联邦刑法条款的制裁中得到体现:惩罚越高,公共危险程度越高。

3. 刑事不法性 - 犯罪的正式标志,意思是“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这一原则的立法表达。 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这种行为才能被视为犯罪。

4. 惩罚性 - 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意味着宣布禁止该行为,还规定对其实施适当的惩罚。

小事 - 正式包含犯罪的所有要素但由于不存在公共危险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被视为犯罪。

犯罪分类 - 根据公共危险将所有罪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类标准是公共危险。

犯罪类别: 重量轻; 缓和; 重的; 特别重。

八、单一简单犯罪和复杂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单一常见罪行 - 侵犯一个对象的犯罪,由一种行为(形式构成)或一种行为和一种后果(物质构成)形成,其特征在于一种形式的罪行。

单一复杂犯罪 - 犯罪,其立法结构因任何情况而变得复杂:它们侵犯了两个对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由若干行为组成(刑法第 2 条第 126 款“c”部分俄罗斯联邦),以两种形式的罪行为特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23 条),具有多种后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 条第 111 部分)等。

单一复杂犯罪的类型:

- 继续犯罪;

- 继续犯罪;

- 复合犯罪;

- 具有替代行为的犯罪;

- 具有额外严重后果的犯罪。

继续犯罪 - 由一系列针对一个目标和一个意图的相同行动组成的犯罪(犯罪人以组装电视机为目标,从生产电视机的工厂偷窃无线电组件)。

持续犯罪的迹象:

- 一系列相同的动作;

- 行动旨在实现一个共同目标,并由一个意图联合起来;

- 直接意图完成;

- 当完成最后一个动作达到最终目标时结束。

持续犯罪 - 作为或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与随后在刑事起诉的威胁下长期未能履行法律赋予犯罪人的职责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13 条)。

持续犯罪的迹象:

- 以采取行动(剥夺受害人自由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7 条)或不采取行动(储存毒品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 条)的形式实施;

- 行动(不行动)的后果会持续任意长的时间;

- 直接意图完成;

- 从该人投降的那一刻起或从被拘留的那一刻起结束。

复合犯罪 - 由两个或多个行为组成的犯罪,每一个行为单独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31 款“d”项)。

替代行动犯罪 - 一项犯罪,其处置规定了一系列行动,并且其中任何一项的实施构成了完整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222 部分)。

具有额外严重后果的犯罪 - 除主要目标外,以严重后果的形式对可选目标造成损害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123 部分)。

九、多重犯罪的概念、形式和种类

多重犯罪 - 同一人同时或先后犯下两项或多项罪行,每项罪行都可能产生独立的刑法后果。

复数形式:

- 复杂 - 这是指犯有两项或多项罪行,但该人未因任何一项被定罪,除非《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规定犯有两项或多项罪行的情况会导致更严厉的惩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7 部分);

- 复发 - 这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实施的故意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8 部分)。

套装类型: 1) 合计 - 犯有两项或多项包含两项或多项罪行迹象的行为,但此人均未被判有罪; 2) 理想 整体性——实施一项包含《刑法典》两项或多项条款规定的犯罪迹象的行为。

复发类型:

- 简单的累犯 - 有犯罪记录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

- 危险的累犯: a) 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如果之前此人曾因中等严重性故意犯罪两次或多次被判处监禁,他将被判处真正的监禁; b) 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如果他以前因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定罪到真正的监禁;

- 特别危险的累犯: a) 由某人犯下严重罪行,如果之前此人曾因重罪两次被判处真正监禁,他将被判处真正监禁; b) 由某人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果他曾因严重罪行两次被定罪或曾因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定罪;

- 特别累犯 - 重复(在第一次被定罪后)犯下同一条款下的故意犯罪,或同质犯罪(目前不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

当承认累犯时,以下定罪不予考虑:

- 轻微的故意犯罪;

- 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

- 对于承认有条件定罪或准予延期执行刑罚的罪行,如果有条件定罪或延期执行刑罚未取消且未派人服刑在剥夺自由的地方;

- 以刑法规定的方式撤回或赎回。

10. 犯罪的概念、要件和标志

不法行为语料库 - 一组由刑法确定的客观和主观标志,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特定犯罪。

犯罪要件:

- 对象和客观方面;

- 主体和主观方面。

每个元素都具有一定的特征,它们分为强制和可选。

必备功能 无一例外的所有罪行的特征。 这些包括犯罪的客体、行为、罪行和犯罪主体(理智和年龄)。

可选功能 立法者在个人作品的设计中使用。 包括犯罪主体、社会危险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情形、方法、工具、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目的、情感和犯罪特征等。犯罪主体。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行为的一般概念描述了同一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的不同方面。 犯罪的概念是一种行为的社会政治特征,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区分开来。 Corpus delicti - 行为的法律形式,借助该形式,后者被认定为犯罪。

十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种类

犯罪对象 - 不法行为的客观标志之一,即受刑法保护免受犯罪侵害的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 - 人、组织和国家(关系的参与者)在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联系。

公共关系的要素:

- 参与者(受试者);

- 有关系的商品、物品;

- 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

对象类型:

- 总则 - 受刑法保护的全部社会关系: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财产、公共秩序和安全、环境、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 泛型- 共同对象的一部分,它是一组同质的、相互关联的社会关系,受刑法保护,不受犯罪侵害。 通用对象对应于俄罗斯联邦刑法部分的标题(人格;经济领域的关系等);

- 物种 - 统一同类社会关系的通用对象的一部分,受刑法保护。 物种对象对应于俄罗斯联邦刑法章的标题(个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关系;公共安全等);

- 直接 - 物种对象的一部分,它是由特定犯罪引起或威胁的特定社会关系。 直接目标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项或多项条款中。

12. 罪行的种类

根据公共危险程度划分的组合物类型:

- 主要 - 没有加重和减轻情节的构成,描述了特定犯罪的主要特征;

- 合格 - 具有加重情节的不法行为,除了主要不法行为的特征外,还包含与主要不法行为相比增加惩罚性的特殊特征;

- 特权 -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除了主要违法行为的特征外,还包含与主要违法行为相比降低惩罚性的特殊特征。

按结构划分的组合物类型:

- 简单 - 组合,其中每个元素的一个属性被指示, - 一个对象,一个行为,一个结果,一种内疚形式;

- 复杂的 - 组成,其处置因任何情况而变得复杂:

- 两个对象(财产和人格);

- 两种行为(性交和暴力);

- 两种后果(严重危害健康和死亡);

- 两种形式的内疚(意图非法堕胎和疏忽致死)。

复杂成分的类型:

- 具有两个对象的组合:犯罪行为的实施同时涉及对两个对象的侵犯;

- 具有两个动作的组合 - 提供两个或多个动作的组合;

- 具有两种后果的组合 - 设想两种后果发生的组合;

- 一种具有两种内疚形式的组合 - 一种主观方面是异质的组合,其特点是个人对行为(意图)和结果(疏忽)的不同态度;

- 替代组合 - 一种组合,其中列出了许多动作; 其中一个的建立已经足以识别一个人的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客观方设计的组合物类型:

- 材料 - 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的刑事后果发生之日起,犯罪被认定为已完成;

- 正式的 - 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中描述的犯罪行为的那一刻起,立法者认为已完成的组成,无论后果如何发生(诽谤被视为已完成从传播故意虚假信息的那一刻起就构成犯罪,损害他人的荣誉和尊严);

- 被截断 - 构图,立法者认为由于早期阶段危险增加而已完成 - 准备和尝试。

13.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多目标犯罪

犯罪主体 - 物质世界的物体,受到犯罪者直接影响,侵犯犯罪对象并对其造成伤害。 犯罪对象具有物质外壳,可从外部感知、测量和固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 条 - 犯罪主体是他人的财产,第 245 条 - 动物)。

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东西(财产、金钱、文件、武器、物质世界的其他物品);

- 植物、树木和动物。

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直接客体的标志,与后者作为部分和整体相关联。 并非所有罪行都有主题。

多目标犯罪 - 与损害作为该犯罪直接客体的两个或多个公共关系有关的犯罪,其中一个客体是主要(主要),另一个是附加客体(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62条 - 财产和人格)。 主要对象是公共关系,为了保护公共关系,已颁布了刑法规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 - 财产)。 另一个对象是在侵犯主要对象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或造成伤害威胁的公共关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 - 人)。 附加对象可以是必需的、替代的和可选的。

附加对象的类型:

- 必要的 - 始终与造成这种或那种伤害或在侵犯主要对象时威胁伤害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 - 人);

- 替代性 - 犯罪人选择侵犯主要客体而受到损害的公共关系群体(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3 条:主要客体是财产关系,替代附加客体是健康、财产、荣誉和尊严);

- 可选 - 公共关系,犯罪发生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受到损害; 它不影响资格,但在量刑时很重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条第123部分-受害人的生活)。

14.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客观方面的强制性标志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套由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

客观方面的强制性标志 - 每个不法行为体所必需的标志。 这是一种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物镜面的可选功能 - 只有某些犯罪要素才需要的标志。 这些是犯罪的后果、因果关系、地点、时间、方法、环境和犯罪手段。

犯罪行为 - 一个人的社会危险、非法、有意识和有意识的行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重大伤害或对公共关系造成伤害威胁。

不作为 - 一种被动的行为形式,表现为未能执行强制性和必要的行动。

行动 - 人类行为的一种积极形式,表现为机械运动并具有复杂的特征。

行动和不行动的常见迹象:

- 行为的公共危险 - 对公共关系造成伤害的危险或造成伤害的威胁;

- 不法性 - 刑法禁止以惩罚相威胁的行为;

- 意识 - 一个人理解特定行为的社会危险的性质和内容的能力;

- 意志 - 一个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5.刑事后果的概念和种类。 因果联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可选特征

刑事后果 - 人类犯罪活动对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事后果的类型

重大后果 - 对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直接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8 条或利润损失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5 条)和人身伤害(生命损害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9 条或人体健康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1 条)。

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财产损失类型:

- 严重后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49 条第 2 部分);

- 大规模破坏(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9 条第 2 部分);

- 特别大的损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6 条第 3 部分);

- 重大损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2 条);

- 大尺寸(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98 条第 1 款);

- 特别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98 条第 2 部分);

- 大量(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57 条)。

无形后果 - 对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害(道德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9 条等),或对国家和其他组织活动领域的损害(道德、政治、组织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85 条等)。

因果关系 - 在这种联系中,在时间上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犯罪后果,并且是后果发生的必要、主要和决定性条件。

因果关系的形成模式 - 从一个原因(作为或不作为)或从一个原因到一个结果的组合(犯罪后果)的不变发展,伴随着促进或抑制的条件。

原因 - 一种现象(超速),自然引起,导致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后果-行人死亡)。

条件 犯罪发生的环境。 一个条件不能产生一个现象,但会伴随原因并影响其发展。 条件可能是有利的(驾驶员的视力差)或抑制的(良好的能见度)。

犯罪客观方面的可选特征

地方 - 犯罪发生的特定区域。

时间 - 可以实施犯罪的特定时间段。

犯罪环境 - 犯罪发生的客观条件。

作案方法 -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

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 犯罪所用的工具和设备。

16、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标志

犯罪主体 ——自然神智健全的人,犯有刑法禁止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在犯罪时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主体的强制性标志 - 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每项罪行中存在的标志。 这些包括理智和达到法定年龄。

主体的附加标志 - 表征特定犯罪的特殊主体的标志,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规范确立为该组合的强制性标志。

刑事责任年龄 - 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条)。 一般而言,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例外,十四岁起的刑事责任适用于犯有第 20 条第 13 款所列的 3 种犯罪行为(其中特别严重的 3 种、严重的 1 种、中等严重的 2 种和轻微严重的 20 种)。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理智 - 一个人在实施社会危险行为期间意识到其行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智力时刻)并控制它们(意志时刻)的能力。

17. 精神错乱的概念和标准。 特殊犯罪主体

疯狂 - 一个人因慢性精神障碍、暂时性精神障碍、痴呆或其他精神疾病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或对其进行管理(俄罗斯《刑法》第21条)联邦)。 宣布精神失常的依据是存在法律和医学标准的迹象之一。

法律标准 是一个人缺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管理的能力。 法律标准包括智力特征和意志特征。 智力标志表示意识障碍,表现为一个人无法认识到某种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意志标志表示意志障碍,表现为一个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医疗标准 专注于各种形式的精神活动障碍。 它包含四个迹象:慢性精神障碍、暂时性精神障碍、痴呆、其他精神疾病:

- 慢性精神障碍 - 慢性精神疾病,即长期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癫痫、进行性麻痹、妄想症等);

- 暂时性精神障碍 - 持续时间较短并最终恢复的精神疾病(病理性中毒 - 震颤性谵妄、反应性症状,即由严重的精神波动和经历引起的精神障碍);

- 痴呆症 - 与一个人的智力能力下降相关的各种精神活动下降或完全下降(痴呆症的三个程度:轻度 - 虚弱,中度 - 低能,严重 - 白痴);

- 其他心理疾病 - 不是精神疾病但也伴有精神障碍(脑损伤、脑肿瘤和其他疾病)的痛苦现象。

特殊犯罪主体 - 除了必要的标志(理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外,还具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特别部分规范规定的附加标志的人。

表征特殊主题的标志:

- 公民身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5、276 条);

- 性别(RF 第 106、131 条);

- 年龄(俄罗斯联邦第 150 条);

- 官方职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85、290、293 条);

- 职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95、196、197 条);

- 特殊职责(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4、143、283、310 条);

- 教育(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3 条);

- 家庭关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7 条);

- 刑事法律地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00、305、307 条);

- 军人身份(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331 部分);

- 先前犯罪的法律后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13、314 条)。

18.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标志。 内疚的形式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内在特征,反映犯罪人对其所犯罪行的心理态度。

主观方面的迹象: 强制 - 有罪和可选 - 犯罪时人的动机、目的和情绪状态(影响)。

故障 - 一个人对他所犯的社会危险行为及其后果的故意和疏忽的心理态度。 葡萄酒的特点是智力和意志因素。 知识分子 包括对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质的认识和预见一个人的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后果。 内疚的意志因素 是一个人指挥他的行动的能力。

犯罪动机 - 由于某些需要和利益,导致一个人决定犯罪的内部动机。

犯罪目的 - 犯罪人寻求达到的结果。

影响 - 强烈的精神激动,表现为短期但快速流动的精神反应,在此期间意识和思考能力变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

酒有两种形式:

- 意图 - 犯罪人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质,预见其后果并试图导致或有意识地允许其发生;

- 轻率 - 实施犯罪的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发社会危险后果,但没有充分理由,擅自指望其预防或没有预见到此类后果的发生,尽管他应该有必要的谨慎和远见已经并且可以预见到它们。

意图类型:

- прямой - 该人意识到他的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性,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或不可避免性,并希望其发生;

- 间接 - 这个人意识到他的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不想要,但有意识地允许这些后果或冷漠对待。

疏忽的类型:

- 轻浮 - 该人预见到其行为(不作为)可能导致社会危险后果的发生,但没有足够的理由,擅自指望预防这些后果;

- 疏忽 - 该人没有预见到他的行为(不作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险后果,尽管他有必要的谨慎和远见,他应该并且可以预见到这些后果。

19. 法律和事实错误。 具有双重内疚的犯罪。 事件

问题 - 一个人对他所犯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实际法律和实际性质及其后果的误解。

错误类型:

1. 法律错误 - 对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或非犯罪及其后果、行为的刑事法律资格以及可判处的惩罚类型或数量的误解本法的实施。

法律错误的类型:

- 一个人对其行为犯罪的错误观念,而法律并未将其归类为犯罪;

- 关于他所犯的行为是坚不可摧的,而法律将其归类为犯罪;

- 关于所犯行为的法律资格;

- 关于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在发生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一般规则适用于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是根据犯罪主体而是由立法者对行为的评估发生的。

2. 事实错误 - 一个人对与他所犯罪行的客体或客观方面有关的实际情况的误解。

事实错误的类型:

- 在对象中;

- 在受害者的物体或人身上;

- 将要执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性质;

- 关于社会危险后果;

- 发展因果关系;

- 犯罪手段。

事实错误对行为的资格有影响,这考虑到应根据意图方向评估犯罪的一般规则。

双重罪责 - 故意犯罪,其中一个人以意图的形式表现出对社会危险行为的态度,并以过失的形式表现出对社会危险后果的态度。

卡苏斯 - 包含犯罪迹象的行为,由于该人没有意识到也无法意识到他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或没有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或者无法预见它们。

20.未遂犯罪及其类型

犯罪未遂 - 直接以犯罪为目的的人的故意行为(不作为),如果由于此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犯罪没有结束(《刑法》第 3 条第 30 部分)。

尝试的迹象:

- 实施直接旨在犯罪的行为(不作为);

- 由于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犯罪没有结束;

- 仅在直接意图的情况下完成。

根据行为完成程度的尝试类型:

- 已完成的未遂 - 该人已完全执行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所有行动的未遂;

- 未完成的企图 - 该人没有执行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所有行动的企图。

根据适合程度的暗杀类型:

- 对无法使用的物体的尝试 - 当一个人将他的动作指向特定物体时的尝试,但由于所犯的错误,他的动作实际上并没有侵犯他选择的物体并且没有伤害他;

- 以不适当的手段企图 - 犯罪者使用客观上不能损害刑法保护对象并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工具或手段。

21.故意犯罪的概念和阶段类型。 准备犯罪

犯罪的阶段 - 故意犯罪发展的某些阶段,在公共危险的性质、犯罪活动的终止时刻和犯罪人意图的实现程度方面彼此不同。

故意犯罪的阶段:

- 准备(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条第30部分);

- 未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30 部分);

- 已完成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29 部分)。

完成犯罪 - 这是一个人的行为,其中包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所有犯罪迹象。 已完成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进行。

准备犯罪 - 故意犯罪的阶段,即为随后的犯罪创造条件。 在刑法中,犯罪准备被理解为发现、制造或改编犯罪的手段或工具,寻找犯罪的共犯、共谋犯罪或其他故意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 如果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犯罪没有结束。情况(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30 部分)。 刑事责任用于准备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条第 30 部分的条款进行限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烹饪标志:

- 为犯罪创造条件的准备行动;

- 有直接意图的承诺;

- 犯罪没有结束;

- 由于犯罪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中断犯罪。

准备步骤:

- 搜查 - 通过任何手段或工具进行犯罪(购买一把锯掉的霰弹枪);

- 制造 - 创造或恢复犯罪的财产、手段和工具(他制造了万能钥匙、一把刀)。 犯罪工具——直接实施犯罪的任何物品。 犯罪手段——任何有助于实施犯罪的物品;

- 适应 - 使物品进入适合成功实施计划犯罪的状态(准备汽车走私过海关边境);

- 寻找同谋 - 旨在寻找具有必要素质的同谋,组织或加入团体的行动;

- 共谋 - 两人或多人达成协议实施犯罪。

22. 自愿拒绝犯罪。 同谋犯罪的概念和标志

自愿拒绝 - 自愿和最终终止所发起的犯罪,当此人意识到有可能结束犯罪时。

自愿拒绝的迹象:

- 自愿性 - 采取行动制止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时意识到结束犯罪的可能性;

- 终局性 - 已开始的犯罪完全和最终停止,并且没有在未来继续犯罪的意图。

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主观条件:

- 自愿性(自愿);

- 终局性(实际放弃犯罪意图);

- 意识到结束犯罪的可能性;

- 客观迹象:

- 终止犯罪活动(禁欲或预防后果);

- 及时性(准备或尝试期间停止);

- 在所犯的行为中没有完成犯罪。

同谋犯罪 - 两人或多人故意共同参与实施故意犯罪。

共谋的迹象:

- 客观的:

- 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刑事责任的人的参与假定所有人都具有犯罪主体的特征,即他们神志清醒并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 行动的联合性 - 从客观方面表征共犯的共同行为的标志(活动旨在实现共同结果,每个共犯的行为与随后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创造其他共犯的行为条件)和主观方面(利益共同体、共犯心理共同体);

- 主观:

- 行为的故意性质;

- 犯罪者的意图一致。

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可能共谋。 共犯的共同意图的特点是行动的连贯性,并着眼于达成单一的犯罪结果。

23. 同谋犯罪的形式和类型

共谋形式 ——共同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反映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的关系和互动性质。

1. 根据是否存在初步协议:

- 未经事先同意的同谋 - 几个人未经事先同意共同故意参与犯罪;

- 与初步协议的共谋可以是以下类型: 与关于犯罪地点、时间和方法的初步协议有关; 初步的、更详细的勾结,使参与者具有组织团体的特征; 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具有详细的角色分配,其任务是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2. 根据犯罪客观方面实现的性质:

- 共同执行 - 两个或多个执行者(共同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每个人都直接参与特定犯罪主体的客观方面的实施;

- 与各种角色的表演共同执行 - 表演者与其他共犯(共犯、组织者、煽动者)的互动。

共谋类型:

1) 一群人 - 两名或多名肇事者的联合行动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没有事先的阴谋;

2) 事先安排的一群人 - 事先商定共同犯罪的人;

3) 有组织的团体 - 一群稳定的人,他们以前联合起来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稳定 - 群体的恒常性、稳定性、不易受环境影响。 可持续性类型: 暂时的; 参与者的稳定性 - 团体角色构成的稳定性,领导者的存在; 目标——参与者以意图和行动表达的犯罪愿望。 表征稳定性的标志: 准备实施某些罪行; 小组纪律; 组织、领导; 制定针对具体犯罪的计划;

4) 犯罪社区(犯罪组织) - 为犯下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创建的紧密结合的有组织团体(组织),或为相同目的而创建的有组织团体协会。

凝聚 - 组织、活动、目标设定的统一。

24. 俄罗斯联邦刑法下的同谋类型。 共犯的种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规定的共谋类型:

- 帮派 - 一个稳定的武装团体,预先联合起来攻击公民和组织;

- 非法武装编队 - 为使用武器进行作战行动而设立的以分队、团体、班、团、排形式的非法组建的稳定武装团体;

- 极端主义社区 - 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旨在准备和实施基于意识形态、政治、种族、民族主义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的极端主义罪行。

伙伴:

- 表演者:

- 直接犯罪或与其他人一起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共犯);

- 利用其他因年龄、精神错乱或其他情况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人;

- 组织者:

- 组织实施犯罪或监督实施犯罪的人;

- 创建或领导有组织团体或犯罪社区(犯罪组织)的人;

- 教唆者 - 通过说服、贿赂、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说服他人犯罪的人;

- 帮手:

- 通过提供建议、指示、提供犯罪信息、手段或工具或消除障碍而促成犯罪的人;

- 事先承诺隐瞒犯罪人、犯罪手段或工具、犯罪痕迹或以犯罪手段获得的物品的人;

- 事先承诺购买或出售此类物品的人。

主办单位的行动形式:

- 组织特定犯罪;

- 组织团体作案。

煽动的迹象:

- 针对某些人;

- 旨在煽动特定罪行;

- 采取行动的形式。

25. 犯罪共犯的责任。 参与犯罪

过度表演者 - 执行者实施超出其他共犯意图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峰态类型:

- 定量的 - 犯罪人犯下的同质罪行,但与预期罪行相比或多或少危险,或与预期罪行相同;

- 质量 - 执行人犯下不同于先前设想的罪行。

失败的同谋 - 犯罪人因犯罪的各种原因不作为,其实施是由组织者、从犯、教唆者的行为指导的。

不犯罪的理由:

- 自愿拒绝;

- 表演者生病或死亡;

- 不可抗拒的力量(河流已经溢出)。

参与犯罪 - 与他人实施或准备实施的犯罪有关的故意犯罪活动,但未促成其实施。

参与犯罪的形式:

- 误报 - 不作为,表示未向当局通报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未规定未报告的刑事责任);

- 窝藏 - 任何未事先承诺的、旨在隐瞒犯罪人或犯罪痕迹、作案工具和手段,或以犯罪手段获得的物品,与特别严重的犯罪有关的积极行动;

- 纵容 - 在某人可以防止或采取某些措施防止犯罪的情况下,未能防止某人犯罪。

26. 不包括行为犯罪的情况的概念和类型。 紧急需求

排除该行为犯罪的情况, - 旨在消除对该国现有社会关系造成的威胁并促进有益活动的社会有用和权宜之计行动。

不包括该行为的犯罪的情况类型:

- 必要的防御;

- 在拘留犯罪者期间造成伤害;

- 极端必要性;

- 身体和精神上的胁迫;

- 合理的风险;

- 执行订单或订单。

极端需要 - 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以消除直接威胁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和权利、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并且在极端限度内没有超出必要性。

极端必要的合法性条件:

- 与迫在眉睫的危险有关:

- 危险来源不同(人类行为、自然力量、故障机制等);

- 存在危险;

- 危险的现实;

- 与消除危害的措施有关:

- 您可以保护任何受刑法保护的利益;

- 损害仅对第三方造成;

- 造成的伤害小于预防的伤害;

- 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消除迫在眉睫的危险,则会造成伤害。

27. 必要的辩护。 假想防御

必要的防御(否) - 保护维护者或其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保护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或国家利益,使其免受对侵犯者造成伤害的社会危险侵犯。

NO的种类:

- 在涉及威胁生命的暴力攻击的情况下 - 保护维护者和其他人,在此期间可能造成任何伤害(包括剥夺攻击者的生命);

- 在与威胁生命的暴力无关的攻击情况下 - 保护捍卫者或其他人,在此期间不超过 NO 限制;

- 在意外入侵的情况下 - 在无法客观评估即将发生的危险的程度和性质时,防止快速流动和不可预见的攻击; 造成的任何伤害都是合理的。

与攻击相关的 DUT 的合法性条件:

- 侵占的公共危险 - 犯罪者的行为必须对受刑法保护的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或造成损害威胁;

- 可用性 - 这种情况在特定时刻的存在。 侵占的初始时刻是对社会最危险的侵占或真正的侵占威胁的时刻。 最后时刻是对防守者的伤害威胁已经过去的时刻;

- 现实 - 侵占必须存在于现实中,而不是防御者的想象中。

假想防御 - 防御想象中的和实际上不存在的侵犯。

根据事实错误的规则评估一个人在虚构辩护期间的行为:

- 如果事件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发生了真正的侵犯行为,而采用保护手段的人不知道也无法意识到他的立场的谬误,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犯下的处于NO状态;

- 如果该人同时超出 NO 的限制,那么他将承担超出 NO 的限制的责任;

- 如果一个人在不知道想象中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伤害,但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应该并且本来可以知道,那么由于过失造成这种伤害的责任就产生了。

与保护有关的 DO 的合法性条件:

- 可以保护维护者、其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人格和权利;

- 保护包括仅对犯罪者造成身体或财产伤害;

- 保护不应超过 NO。

超过 NO 限制 - 明显不符合侵犯公共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的故意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37 部分)。

28.在逮捕犯罪人时造成伤害的。 执行命令或指示

在逮捕犯罪的人期间造成伤害, - 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拘留犯罪者,则拘留犯罪者是为了向当局交付并防止通过造成伤害而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

对犯罪分子在逮捕期间造成伤害的合法性条件:

- 对犯罪人造成伤害;

- 为将某人送交当局或防止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而造成伤害;

- 在无法以其他方式拘留某人时造成伤害;

- 伤害必须与被拘留者所犯行为的公共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超过拘留所必需的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执行命令或指示 - 执行命令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命令的人对受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执行命令或指令时所犯行为的合法性条件:

- 以适当形式发出的命令或指示对下属具有约束力;

- 命令或指令必须是合法的。

明知违法的命令 - 一项命令(指令),显然,毫无疑问,它超出了发出命令的人的权限,并且与保护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内容相抵触。

29.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标志。 身体和精神上的强迫。 合理风险

刑事责任 (LA) - 国家对所犯罪行的强制影响,由刑法规范规定,并通过生效的法院判决适用于个人。

客观意义上的UO:

- 一个积极的方面 - 规定个人有义务在受到惩罚的威胁下不实施刑法承认的犯罪行为;

- 消极方面 -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司法当局会提起诉讼并实施适当的制裁。

主观意义上的UO:

- 一个积极的方面 - 人们对不犯罪的义务的同化,其在他们的思想中的反映以及根据刑法要求的行为结构;

- 消极方面 - 在违反法律要求和犯罪的情况下,有意识的义务和强制在司法当局面前为所做的事情负责并受到应得的惩罚。

UO的迹象:

- 是强制性的、个人的;

- 在刑法中规定;

- 代表国家和法院命令执行;

- 给犯罪者带来负面后果。

身心强迫 - 对一个人有目的的影响,限制他的自由意志在某种行为中的可能性。

如果由于这种胁迫,一个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则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由于胁迫,一个人保留了控制其行为的能力,那么考虑到艺术的规定,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9 条。

合理风险 - 通过对受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来实现对社会有益的目标,如果特定目标不能通过与风险无关的行为(不作为)来实现,并且允许风险的人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防止损害受保护的利益根据刑法。

合理风险合法性的条件:

- 风险是为了实现对社会有用的目标;

- 既定目标不能通过非风险行动来实现;

- 处于危险中的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可能损害受刑法保护的利益;

- 风险不应明显与许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环境灾难或公共灾难相关联。

30. 刑事责任的阶段、理由、限度和目标

刑事责任阶段:

- 起诉 - 行为的资格、刑法的确立以及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程序关系;

- 责任的实现 - 法院所判处的刑事处罚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构成刑事处罚内容的罪犯所施加的困苦和困苦,以及医疗和教育措施的实施情况。

刑事责任的理由 - 实施包含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要素的行为:

- 实际 - 犯罪;

- 法律 - 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的限度 - 时间限制,确定刑事责任出现和终止的时间。

刑事责任时间 - 对犯罪人提出指控的时刻。

刑事责任终止时刻 - 服刑和消除犯罪记录或与解除刑事责任有关的那一刻。

刑事责任的目的:

- 关于惩罚:

- 恢复社会正义;

- 改正罪犯;

- 预防新的犯罪;

- 与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有关:

- 治愈人或改善他们的精神状态;

- 预防新的犯罪;

- 关于教育影响的强制措施:

- 未成年人的教育;

- 预防新的犯罪。

31.刑法中刑罚的概念、标志和目的

惩罚 - 国家强制措施,由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对被判有罪的人指定,并导致剥夺或限制该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刑法后果 - 犯罪记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43条)。

惩罚的迹象:

- 国家强制措施;

- 分配给被判有罪的人;

- 由法院判决并代表国家任命;

- 剥夺或限制权利和自由;

- 导致刑事法律后果 - 犯罪记录;

- 完全是个人的。

处罚目的:

- 恢复社会正义 - 恢复受犯罪侵害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惩罚的惩罚性内容相关;

- 对罪犯的矫正 - 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法律、利益、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 预防犯罪 - 在分配和执行惩罚的过程中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对公民施加影响的措施。

警告类型:

- 一般 - 阻止社会不稳定的人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 特别 - 对犯罪的人实施刑事处罚,因此他们没有犯下新的罪行。

32. 处罚制度和处罚种类

惩戒制度 - 由刑法规定,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按一定顺序排列的详尽的处罚清单 - 从较轻到较重。

处罚类型

一、基本处罚 - 惩罚种类只能单独适用,不能与其他种类的惩罚相辅相成并相互结合。

主要适用的惩罚类型:

- 义务工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9 条);

- 劳动教养(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0 条);

- 限制兵役(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1 条);

- 限制自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条);

- 逮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4 条);

- 拘留在纪律部队(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5 条);

- 剥夺自由一段时间(俄罗斯联邦刑法第56条);

- 无期徒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7 条);

- 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9 条)。

2. 附加处罚 - 一种与主要惩罚类型相结合且不能单独适用的惩罚类型(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头衔、等级和国家奖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8 条)。

3. 基本处罚和附加处罚, - 可以作为基本和附加类型的惩罚类型应用的惩罚类型。 罚款(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6 条)和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7 条)可以作为基本和附加类型适用惩罚。

33.逃避服刑

恶意逃避处罚 - 罪犯故意采取行动,以避免或阻止执行法院以罚款(作为主要惩罚)、强制工作、劳教、限制自由的形式施加的惩罚,导致他们被其他人取代,更严厉的惩罚类型。

(作为主要惩罚)替换为:

-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的制裁范围内进行处罚。

强制性作品被替换为:

- 8 小时的强制工作 = 1 天的自由限制;

- 8 小时的强制工作 = 1 天的逮捕;

- 8 小时的强制工作 = 1 天的监禁。

惩教工程由以下项目取代:

- 1 天的劳教 = 1 天的自由限制;

- 2 天的劳教 = 1 天的逮捕;

- 3 天的矫正劳动 = 1 天的监禁。

自由限制被替换为:

- 1 天的自由限制 = 1 天的监禁。

34. 强制及纠正工作; 限制兵役; 限制自由,逮捕

1. 强制性工作 - 犯人在主要工作或学习免费的社会有用工作(义务工作的类型和对象由当地政府与监狱检查一致决定)的空闲时间执行不超过4小时的处罚一天持续 60 到 240 小时。

未分配强制性工作:

- 第一组残疾人;

- 孕妇和有三岁以下孩子的妇女;

- 征兵;

- 根据合同在私人和中士的军事职位上服兵役的军人(如果在宣判时他们没有通过征兵服务履行法律规定的服务期限)。

2. 劳教 - 对没有主要工作地点的罪犯实施的惩罚,以执行工作的形式,由当地政府与执行惩罚的机构达成协议,在居住地地区确定定罪两个月至两年,并从定罪者的收入中扣除 5% 至 20% 的收入。

不分配惩教工作:

- 第一组残疾人;

- 孕妇和有三岁以下孩子的妇女;

- 征兵;

- 根据合同在私人和中士的军事职位上服兵役的军人(如果在宣判时他们没有通过征兵服务履行法律规定的服务期限)。

3. 限制服兵役 - 对根据合同服役的被定罪的军人因违反兵役罪或特别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劳教而被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惩罚,其中包括从金钱中扣除最多 20%对被定罪者的国家津贴; 服刑期间被定罪的军人,不得晋升职务、军衔,刑期不计入下一级军衔的服役年限。

4. 限制自由 - 对法院通过判决时年满 18 岁的被定罪者实施的惩罚,包括将被定罪者关押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特殊机构中接受监督(不迟于 2005 年生效) )。

分配自由限制:

- 没有犯罪记录一到三年的故意犯罪;

- 过失犯罪,刑期为一至五年。

未分配自由限制:

- Ⅰ、Ⅱ组残疾人;

- 孕妇、有 14 岁以下儿童的妇女;

- 50岁以上的女性;

- 60岁以上的男性;

- 征兵军人。

5. 逮捕 - 惩罚包括将罪犯与社会严格隔离一到六个月(不迟于2006年生效)。

未指定逮捕:

- 16岁以下的人;

- 孕妇和有 14 岁以下儿童的妇女。

35. 纪律部队的内容; 剥夺自由一段特定时期; 无期徒刑; 死刑

1. 维持纪律部队 - 对征召入伍的军人以及担任私人和军士职位的合同工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刑罚,以违反兵役罪和普通罪行,监禁不超过两年考虑到罪行的性质和肇事者的身份,可以用在纪律部队拘留相同的时间来代替几年。

2. 一定时期的剥夺自由 - 将被定罪者送入惩教机构(流放区、普通、严格或特殊制度的惩教所或监狱)的处罚,为期2个月至20年(就全部罪行而言——不超过25年;就全部刑期而言——不超过30年)。

指定服刑:

- 定居点:

- 因过失犯罪被定罪;

- 因故意犯中小重罪被定罪,未服刑的;

一般制度的惩教所:

- 被判犯有严重罪行但以前没有服过刑的人;

- 在任何类型的累犯的情况下,因犯下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判处监禁的妇女;

- 严格制度的惩教所:

- 被判犯有特别严重罪行但以前没有服过刑的人;

- 如果犯人曾在监狱服刑,则男子如果犯有再犯或危险的再犯罪行;

特殊制度的惩教所: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男子; 重犯特别危险的人;

监狱:

- 因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而被判处 5 年以上监禁的男子;

- 当法院指定服刑的部分刑期时,具有特别危险的累犯的男子;

- 教育殖民地:

- 宣判时未满 18 岁。

3. 无期徒刑 - 惩罚包括将罪犯与社会严格隔离,将其送入特别政权的惩教所,为期 25 年以上; 被任命为实施侵犯生命或公共安全的特别严重的罪行。

不得判处无期徒刑:

- 女性;

- 未满 18 岁犯罪;

- 法庭宣判时年满 65 岁的男性。

4. 死刑 - 对犯有侵犯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被定罪者实施的特殊惩罚措施,作为赦免,可改为无期徒刑或 25 年有期徒刑。

36. 附加处罚和作为主要处罚和附加处罚适用的处罚

附加处罚:

-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称号、阶级军衔和国家奖励 - 法院在考虑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时考虑到被定罪人的性格而施加的一种惩罚。

适用于主要和次要的处罚:

- 罚款 - 对罪犯处以 2500 至 1 万卢布的罚款。 以及被定罪人在两周至五年期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最长可达三年(作为附加处罚,处以罚款)仅在俄罗斯联邦刑法条款中有规定的情况下)。

确定罚款金额时考虑的情况:

- 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仅对于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犯罪,罚款可超过 500 万卢布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为期三年以上);

- 罪犯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

- 罪犯获得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机会。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 对被定罪者处以 XNUMX 至 XNUMX 年的主要刑罚和 XNUMX 个月至 XNUMX 年的附加刑罚; 刑法禁止在公共服务部门、地方政府中担任职务或从事某些专业或其他活动。 如果俄罗斯联邦刑法的条款没有规定这种处罚,则可以作为附加处罚。

37.量刑一般原则的概念

量刑的一般原则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原则、类别和基本规则,法院在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判决时必须无一例外地遵循这些原则、类别和基本规则。

量刑开始的类型:

- 比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更软:

- 指定比对特定罪行更轻的惩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4 条);

- 在特别部分条款的制裁范围内 - 量刑:

- 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2 条);

- 陪审团作出宽大判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5 条);

- 未完成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6 条);

- 共谋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7 条);

- 再犯(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8条);

- 比本条规定的处罚更严格, - 综合处罚:

- 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9 条);

- 判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0 条)。

处罚要求:

- 惩罚必须公平;

-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任命;

-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的规定;

- 必须确保惩罚目标的实现。

在判处刑罚时,法院会考虑以下标准:

- 犯罪的公共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 肇事者的身份;

- 减轻和加重情节;

- 处罚对罪犯改正的影响;

- 判刑对犯人家庭生活条件的影响。

38、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

减轻处罚的情形 (清单很详尽):

- 因意外情况而首次犯下轻微罪行;

- 少数犯罪者;

- 怀孕;

- 幼儿的存在;

- 由于生活困难或出于同情的动机而犯罪;

- 由于身体或精神胁迫或由于物质、服务或其他依赖而犯罪;

- 违反必要辩护、拘留犯罪人、极端必要性、合理风险、执行命令或指示的合法性条件的犯罪;

- 受害人的行为违法或不道德,这是犯罪的原因;

- 供述,积极协助破案,揭露其他同谋,搜查因犯罪而获得的财物;

- 在犯罪后立即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其他援助,自愿赔偿因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以及旨在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的其他行动;

- 法院认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况。

加重情节 (详尽的情况清单):

- 犯罪的累犯; 因犯罪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 作为一群人、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一部分实施犯罪;

- 在犯罪中发挥特别积极的作用;

- 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以及未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人参与犯罪;

-基于政治,思想,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仇恨,或基于仇恨或仇恨针对任何社会群体的犯罪;

- 为报复他人的合法行为而犯罪,以及为掩饰另一罪行或便利其实施而犯罪;

- 因某人或他的亲属执行公务或履行公职而对其实施犯罪;

- 对肇事者已知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未成年人、其他手无寸铁或无助的人或依赖肇事者的人犯罪;

- 对受害者实施特别残忍、虐待、嘲弄和折磨的罪行;

- 使用武器、弹药、爆炸物、爆炸或模拟装置等实施犯罪。

39.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的制裁范围内的量刑

情有可原的量刑 - 该规则适用于那些通过积极的犯罪后行为,旨在帮助当局解决犯罪和补偿伤害,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减少惩罚的期限和幅度,不能超过 3/4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2 条)规定的最严厉处罚的最长期限或金额。

积极的犯罪后行为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1 条第 1 部分“i”、“k”款):

- 认罪投票率;

- 为解决犯罪作出积极贡献;

- 揭露其他同谋犯罪并搜查因犯罪而获得的财产;

- 犯罪后立即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其他援助;

- 自愿赔偿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 旨在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的其他行动。

陪审员从宽处理的判决中的处罚分配 - 一项规则,根据该规则,被陪审团裁定有罪但应从宽处理的被定罪人的刑罚不超过 2/3 最严厉刑罚的最长刑期或规模(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不考虑加重情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5 条)。

对未完成罪行的处罚分配 - 考虑到犯罪未完成的情况的规则; 同时,对于预备犯罪,刑期或刑罚数额不得超过《刑法》特别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对已完成犯罪的制裁规定的最严厉刑期或最严厉刑罚种类的一半;对于未遂犯罪,刑期或刑罚数额不得超过四分之三(对未完成犯罪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对共谋犯罪的处罚分配, - 考虑到一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的规则。

在对共谋犯罪进行处罚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7 条):

- 该人实际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 这种参与对实现犯罪目标的意义;

- 其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的影响;

- 与其中一名共犯的人格有关的从轻或加重情节仅与此人有关。

再犯的量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8 条) - 对简单、危险或特别危险的累犯的判刑规则:刑期不得少于 1/3 最严厉处罚的最长刑期(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处罚可能少于 1/3,但在制裁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4 条),可以施加比制裁规定更轻的处罚)。

40. 指定比给定罪行更轻的惩罚。 累积犯罪的刑罚分配

施加比本罪规定更轻的刑罚, - 在存在与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人的角色、犯罪期间或犯罪后的行为以及显着降低公共危险程度的其他情况有关的特殊情况下判刑的规则,以及集体犯罪的参与者对其披露的积极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处低于下限的刑罚、较轻的刑罚,或者不适用作为强制刑罚的附加刑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4 条)。

累积犯罪的刑罚分配 - 艺术中规定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9 条适用于一个人犯有两项或多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各条款或一项条款规定的行为,但该人均未被定罪。

在对犯罪的整体(理想的或现实的)施加惩罚时,必须考虑以下规则:

- 对每项犯罪分别指定处罚;

- 如果所有罪行都是中轻罪,则以两种方式施加最终惩罚:通过较重的惩罚吸收较轻的惩罚,或通过部分或全部增加惩罚。 同时,不得超过对所犯最严重罪行规定的最高刑期或刑罚数额的一半;

- 如果所犯的罪行中至少有一项是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则最后的刑罚是部分或全部加法,并且不能超过为最严重的罪行规定的监禁形式的最高刑期的一半。所犯的罪行;

- 附加处罚可以添加到主要类型中,而最终附加处罚相加后不能超过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部分中规定的此类处罚的最长期限或金额。

41. 缓刑的概念

缓刑 - 以劳动教养、限制服兵役、限制自由、拘禁于纪律部队或监禁长达八年的形式,使有罪者免于实际服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建立试用期并对试用者施加某些义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3 条)。

试用期 - 法院根据惩罚的类型和数额规定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有条件定罪的人必须通过其行为证明其改正(当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处罚时,缓刑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当判处一年以上剥夺自由时,缓刑期为六个月至五年)。

试用期的责任 - 一份非详尽的法院施加的限制和胁迫清单,有助于改正罪犯。

试用期的职责(开放列表):

- 在未通知国家专门机构的情况下不得更改永久居住、工作、学习地点;

- 不去某些地方;

- 接受酗酒、吸毒、药物滥用或性传播疾病的治疗;

- 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 对罪犯施加的其他职责,有助于其改正。

缓刑期满,罪犯服从法院判决的,其定罪消灭。 刑法规定,在规定的缓刑期至少过半后,可以提前取消有条件的刑罚。 如果罪犯逃避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法院根据对罪犯行使控制权的机构的建议,可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逃避是系统性的或恶意的,或者如果罪犯躲避控制,则法院决定取消有条件的判决并执行法院判决的处罚。

附条件定罪的人在缓刑期间因过失或者故意犯罪,情节较轻的,取消或者维持附条件刑的问题,由法院决定。 如果所犯罪行是中度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撤销附条件刑,按照刑期总和量刑。

42. 免责的概念和种类。 因主动后悔而释放

免除刑事责任 - 由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和被定罪人申请的刑法机构,不包括使用国家强制措施。

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一系列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可以申请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免责的依据 - 从正义原则的角度来看,对一个人进行定罪并对其实际实施的犯罪采取刑法性质的措施是不方便的。

免除刑事责任的类型:

- 与主动悔改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5 条);

- 与受害者和解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6 条);

- 与诉讼时效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8 条);

- 与大赦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4 条)。

主动悔恨 - 一种刑事责任豁免,在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对第一次犯下中轻罪的人作出法院判决之前适用,该人,犯罪后,通过他积极的犯罪后行为,证明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便之处。

主动悔改免于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个人第一次犯罪;

- 犯有轻微或中等严重性的罪行;

- 存在积极的犯罪后行为(认罪、协助揭露罪行、赔偿损失或对犯罪造成的伤害进行其他赔偿);

- 积极的悔改使犯罪者脱离社会危险。

一个人以前完全没有犯罪或者已经解除了犯罪责任或者已经服满刑期,依照本法规定的方式被撤销或者撤销的,认定为首次犯罪。法律。

第二种类型的主动悔罪制度涉及一个人犯下不同类别罪行的情况——中等严重、严重或特别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刑法特别部分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

43. 解除与受害人和解以及诉讼时效届满有关的刑事责任

与受害者和解有关的刑事责任豁免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6 条)允许对第一次犯下中轻罪的人,如果他与受害人和解并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受害者。 只有在艺术中规定的罪行才能与受害者和解。 20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 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116、129、130 条),仅在受害人投诉的基础上启动。 只有在法院退回审议室作出判决之前,才允许和解。

免于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刑事责任

根据起诉时效 被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这消除了使某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人自犯罪之日起已届满下列期限,则允许免除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刑事责任:

- 犯下轻微罪行两年后;

- 中度犯罪后六年;

- 犯下严重罪行十年后;

- 犯下特别严重罪行十五年后(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8 条)。

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免于刑事责任的条件:

-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已届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78 部分);

- 此人在此期间不会犯下新的罪行;

- 此人不逃避调查和审判。

诉讼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直至法院判决生效。 准备犯罪或者未遂的,时效期限从构成该准备或者未遂的行为之时起计算。 由同类犯罪行为构成的继续犯罪的,时效期限自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时效期限的计算从犯罪行为停止(投降)或制止(犯罪者拘留)之时开始。 如果一个人犯了新的罪行,则每项罪行的诉讼时效都是独立计算的。

44. 免刑的概念和种类。 假释服刑。 用较轻的惩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免于处罚 - 法院在对被判犯有任何类别罪行的人作出有罪判决后适用的刑法机构,并使其免于一般惩罚或进一步执行。

刑罚释放的种类:

- 假释(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9 条);

- 以较轻的惩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0 条);

- 与情况变化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0.1 条);

- 因病(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1 条);

- 推迟对孕妇和有幼儿的妇女服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2 条);

- 与有罪判决的诉讼时效有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3 条);

- 由于大赦(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4 条);

- 作为赦免的结果(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5 条)。

1. 假释服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9 条) - 法院对在纪律部队提供内容或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一种有条件的免于处罚,当它被认为是为了纠正他罪犯无需完全服完刑期。

假释理由 - 法院判定被定罪人无需服满法院为其改正所判处的刑期。

提前释放条件 - 由他强制执行指定刑罚的某一部分。 这部分的大小在艺术中确定。 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79 条。 所以,你至少需要离开 1/3 为中轻罪指定的刑期; 至少 1/2 术语 - 严重犯罪; 至少 2/3 指特别严重的罪行。 从惩罚中申请假释,法院可以对人施加艺术第 5 部分规定的义务。 73 俄罗斯联邦刑法,他们必须在剩余的未服刑期间履行。

2. 用较轻的惩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0 条)- 法院对因中轻罪而服刑的人适用的无条件免刑,考虑到他的行为和事后他实际上至少服了三分之一的刑期。

45. 因情况变化和因疾病而免于处罚。 特赦和赦免

一、因情势变化免于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0.1 条)允许对第一次犯下中轻罪的人,如果确定由于情况的变化,此人或他所犯的行为已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形势的变化,不仅应该理解为国家社会政治条件的变化,而且是特定地区、地区、地方、企业、机构等具体情况的变化。作为犯罪者性格特征的环境变化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危险程度的变化。 例如,一个人非法砍伐森林,犯罪后这片森林在森林火灾中被烧毁; 犯罪后,未成年人随父母搬到新的居住地,发现自己不受犯罪影响。

2. 因病免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1 条)- 法院对犯罪后患有精神障碍的人适用的一种免于处罚,剥夺了他了解实际性质的机会和他的行为或管理它的社会危险,或因其他严重疾病而无法服刑的人。

法院可以对这些人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如果恢复,他们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艺术中规定的诉讼时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8、83 条。

大赦 - 一种免于刑事责任和处罚的类型,由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国家杜马针对个人未定义的人群宣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4 条)。

大赦法的法律后果:

- 免除刑事责任;

- 免于处罚;

- 减轻处罚;

- 以较轻的惩罚代替;

- 免除额外处罚;

- 删除犯罪记录。

赦免 - 俄罗斯联邦总统对被定罪的个人实施的刑罚类型(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5 条)。

赦免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

- 免除进一步的惩罚;

- 减轻处罚;

- 以较轻的形式代替惩罚;

- 删除犯罪记录。

46.孕妇、育龄妇女缓刑。 法院有罪判决时效期满的免于处罚

一、孕妇、育龄妇女缓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2 条) - 法院对被定罪的孕妇和有 14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适用的一种豁免处罚,但被判处 14 岁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外对一个人犯下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并需要推迟实际服刑,直到孩子年满 XNUMX 岁。

被暂缓处罚的罪犯在行为控制机构发出警告后遗弃或继续逃避抚养的,法院可以根据该机构的建议,取消延迟并发送被定罪的妇女到法院判决指定的地点服刑。

当孩子年满 14 岁时,法院会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 释放罪犯剩余的刑期;

- 用较温和的惩罚形式代替其余的惩罚。

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时,法院根据本法规定的规则指定罪犯的刑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0 条。

2. 因法院有罪判决时效期满而免于执行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3 条)- 如果法院的定罪未在第1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3 条,自生效之日起。

执行法院有罪判决的时效被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这消除了法院对被判有罪的人实施惩罚的可能性。 适用有罪判决执行时效的依据是被定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危险性丧失或明显降低,不宜适用刑罚。

诉讼时效届满解除处罚的条件: 诉讼时效已过; 此人在此期间不会再犯新罪; 这个人没有逃避惩罚。

有罪判决的执行时效 刑法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对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人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法院决定。 对于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53、356、357 和 358 条,诉讼时效不适用。

47. 犯罪记录的概念。 偿还和消除犯罪记录。 教育影响的强制性措施

定罪 - 有罪判决的刑事法律后果,它决定了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的特殊法律地位。

定罪不是永久的条件,而是持续一段时间。 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定罪被取消或撤销之日止,被判有罪的人被视为已被定罪。 从刑罚中释放的人被认为没有被定罪。 犯罪记录的刑事-法律意义仅在被定罪者犯下新罪行时才产生。

犯罪记录到期 - 在刑法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其行动,无需法院就此问题作出裁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 条第 86 部分)。

删除犯罪记录 - 法院通过特别决定终止刑罚的刑事后果。 服刑后至赎回期限届满,应被定罪人的请求进行。

教育影响的强制性措施 - 对未成年人采取国家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其进行再教育并防止其犯下新的罪行,从而免除他的刑事责任或处罚.

此类措施的类型:

1. 警告 - 解释该行为造成的伤害以及重复犯罪的后果。

2. 在家长监督下转移 - 规定父母或替代父母的人或国家专门机构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并控制其行为(规定期限为一个月至两年——如果是轻微犯罪,则规定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如果是中等严重犯罪,则规定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

3. 补偿所造成损害的义务的分配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和适当的劳动技能的可用性。

4. 限制休闲和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特殊要求 可能包括:

- 禁止使用某些休闲形式访问某些地方;

- 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后限制在家外逗留,未经专门机构许可前往其他地区;

- 返回教育机构或找工作的要求(限制和要求清单并不详尽)(对于轻微严重的犯罪,规定期限为一个月至两年;对于中等严重的犯罪,规定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

48、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处罚的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点 表现在他们可以受到惩罚或施加教育影响的强制措施。 处罚未成年人的特点是刑法规定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处罚类型和规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88 条)。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

- 罚款(1 至 50 卢布,或与罪犯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相同的数额,从两周至六个月);

- 剥夺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 义务工作(四十至一百六十小时);

- 劳改(最长一年);

- 逮捕 XNUMX 岁(一到四个月);

- 监禁(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16岁以下者,不超过10年,对于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同年龄组,以及对于其他未成年人,不超过XNUMX年)。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 由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申请,对犯有轻微或中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责任,并使用具有教育影响力的强制措施(俄罗斯刑法第 90 条)联邦)。

解除对未成年人的处罚 - 在判定未成年人犯有轻罪、中重罪以及重罪后,法院通过使用具有教育影响力的强制措施或将其安置在封闭的特殊教育和教育机构中而提出申请类型(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92 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罪行的,不予解除处罚: 艺术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111; 第 2 部分艺术。 117; 第 3 部分艺术。 122; 艺术。 126; 第 3 部分艺术。 127; 第 2 部分艺术。 131; 第 2 部分艺术。 132; 第 4 部分艺术。 158; 第 2 部分艺术。 161; 艺术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162; 第 2 部分艺术。 163; 第 1 部分艺术。 205; 第 1 部分艺术。 205.1; 第 1 部分艺术。 206; 艺术。 208; 第 2 部分艺术。 210; 第 1 部分艺术。 211; 艺术的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 223; 艺术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226; 第 1 部分艺术。 228.1; 艺术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29 条。

对被判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有条件提前释放, 可以在他们实际离开后申请:

- 至少三分之一的法院对中轻罪或重罪判处的刑期;

- 不少于法院对特别严重罪行判处的刑期的三分之二。

未成年人假释的理由 免于服刑——法院承认一个人无需服满法院判处的刑期即可进行矫正。

49. 强制医疗措施

强制医疗措施 - 国家强制措施,由法院指定,不确定其持续时间,这些措施不是惩罚,也不是为了纠正犯罪者,而是为了治愈他们或改善他们的精神状态并防止他们犯下新的行为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

强制医疗措施的目的:

- 治愈人或改善他们的精神状态;

- 预防新的犯罪。

法院可以对以下人员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做出的行为; 犯罪后出现精神障碍,无法实施或实施处罚的; 犯罪并患有不排除理智的精神障碍。

强制医疗措施的种类:

1. 精神科门诊强制观察治疗 - 一项旨在治愈由于精神状态而无需住院的人的措施,包括系统地访问精神科医生。

2.综合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 旨在治愈因精神状态需要住院治疗和观察但不需要集中观察的人的措施。

3. 精神病专科医院强制治疗 - 旨在治愈因精神状态需要持续监测的人的措施。

4. 强化监管的专科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 一项旨在治愈由于精神状态而对自己或他人构成特殊危险并需要持续和密集监测的人的措施。

强制医疗措施的延长 - 一项关于继续实施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的法院判决,该判决是根据精神病医生委员会对病情没有改变的人的检查而通过的。

强制医疗措施的变更 - 改变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的法院决定,该决定是根据精神病医生委员会对病情有所改善或恶化的人的检查作出的。

强制医疗措施的终止 - 法院决定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实施,该决定是根据精神病医生委员会对不需要采取规定措施的人进行的检查作出的。

50.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 - 法院判决强制无偿将用于犯罪或因犯罪而获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财产:

- 因实施第 1 条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4.1 条,以及来自该财产的任何收入,但财产及其收入除外,应返还给合法所有者;

- 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以及因犯罪而获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转化或转化为该财产的收入;

- 用于或打算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团体、非法武装组织、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 属于被告的犯罪工具、设备或其他手段。

可能被没收的罪行:

- 针对个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5 条第 2 部分、第 111 条第 2 部分、第 126 条第 2 部分、127.1、127.2、146、147 条);

- 在经济领域(《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4 条、第 184 条第 3 和第 4、第 186、第 187、第 188、第 189、第 204 条第 3 和第 4 部分);

-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刑法第 205、205.1、205.2、206、208、209、210、212、222、227、228.1、229、231、232、234、240、241、242、242.1 条俄罗斯联邦法典);

- 反对国家政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5、276、277、278、279、281、282.1、282.2、285、290 条);

-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55、359 条第 3 部分)。

没收的种类:

没收实物是直接用于犯罪或因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的强制无偿流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4.1 条)。

以货币形式进行的没收是根据法院判决,强制无偿将一笔与物品价值相对应的金钱无偿转让给国家所有权,在法院判决时,由于以下原因不能没收该物品的价值。其使用、销售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4.2 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 - 旨在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金钱补偿的行动,以牺牲被告的财产为代价,包括被没收的财产。

51.刑法特殊部分的概念、意义和任务。 特殊部分和一般部分的统一。 刑法特殊部分制度

刑法的特殊部分 - 这是一个由刑法建立的规范体系,定义了社会危险行为的详尽清单、其标志以及对其实施的惩罚类型和限制。

特殊部分的特点:

- 刑法确立的规范体系;

- 制定详尽的犯罪清单;

- 定义惩罚的限度。

特殊部分的含义:

- 详尽而准确地描述犯罪的组成部分;

- 只有犯罪事实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 明确界定特定罪行的刑罚范围和种类;

- 犯罪要素的排列取决于(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特殊部分的任务 - 保护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保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以及预防犯罪(一般和私人预防)。

免受犯罪攻击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2 部分):

- 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 财产;

-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 环境;

-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

通用部分和特殊部分的统一 - 这是它们的联系,体现在任务的统一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部分,第 2 条)。 同时,在通用部分规范的基础上,应用专用部分的规范,通过专用部分实施通用部分。

刑法分则制度 是一套刑法规范:

- 以符合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方式安排;

- 根据通用和特定对象组合成部分和章节;

- 确定具体犯罪的迹象;

- 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特殊部分的构造原则:

- 系统的最小元素 - 构成子系统(部分和章节)的文章;

- 关联到章节的基础是通用对象,关联到章节 - 特定对象;

- 通过复杂的更改顺序确保稳定性。

刑法分则制度的发展 是一个过程,称为:

- 社会关系的变化(政治、经济、精神);

- 该国的犯罪状况和水平; 表达:

- 引入新化合物(刑事定罪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7-1 条);

- 排除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责任(非刑事化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0 条)。

52.犯罪资格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犯罪资格程序

犯罪资格 - 这是在犯罪行为的迹象和犯罪的迹象之间建立和合法地巩固同一性。 犯罪资格 - 这是:

- 在一个人的行为中确定特定犯罪迹象的过程;

- 此活动的结果是相关法律行为的官方认可和巩固。

资格类型:

- 官方(法律) - 由特别授权的机构和官员(审讯官、调查员、检察官、法院)对具体刑事案件中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估;

- 非官方(教义) - 对特定行为的法律评估,反映专着、教科书、评论、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定中的法官、实践班学生的科学观点和意见。

适当资格的价值在于:

- 确保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 确保执行国家公平的刑法政策;

- 允许您对契约进行适当的负面社会评价;

- 是实施合法性不可或缺的条件;

- 指正式承认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刑法关系;

- 是对有罪者给予当之无愧的惩罚的先决条件;

- 确保司法统计的客观性,以制定有效的预防犯罪措施。

犯罪资格程序 是一种复杂的心理活动,受逻辑规律的约束,由几个连续的阶段组成。

资格认证过程的阶段 是设置:

- 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的案件实际情况;

- 规定合格行为的刑法规范;

- 社会危险行为的标志的身份被某种犯罪行为的标志所限定。

53. 规范的竞争、种类和品种

竞争规范 - 这是一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属于若干刑法规范的标志的情况,尽管已经实施了一项罪行。

比赛类型:

- 一般和特殊规范;

- 特殊规则;

- 部分和整体。

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之间的竞争 - 这是一种社会危险行为属于一般规则(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行为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8 条)和特殊规则(规定了同一行为的变体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26 条)的情况。

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比赛种类:

- 两篇或多篇文章之间的竞争,一篇是普通的,另一篇是特殊的;

- 同一条不同部分(段落)中规定的主要和合格组成之间的竞争;

- 主要作曲与情有可原的作曲之间的竞争。

资格规则: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竞争时,适用特殊规则。

专项监管竞赛 - 这是一种社会危险行为属于两个特殊规则的标志的情况。

特殊规则的各种比赛:

- 合格和​​高素质团队之间的竞争;

- 资格规则:适用规定更严厉处罚的组成;

- 重罪和轻罪之间的竞争。

资格规则:情有可原。

部分与整体的竞争 - 这是一种社会危险行为属于两个或多个规范标志的情况,其中一个规范涵盖整个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第 4 部分“c”段),以及它的另一部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1 条第 1 部分)。

资格规则:适用最全面涵盖罪行的规则。

54. 一群人、事先约定的一群人或一个有组织的团体。 过失致死等严重后果的犯罪

一群人 - 两个或多个共同犯罪者未经事先同意,出于直接或间接意图而采取的联合行动,直接以犯罪为目的的群体。

事先约定的团体 - 人们事先就共同犯罪达成一致。 两个或多个共同犯罪者的预先安排的具有直接意图的联合行动直接旨在实施犯罪。

共同执行人 - 实施犯罪客观方面的人(就谋杀而言) - 直接参与剥夺受害人生命并对他施加适当身体压力的人,例如,握住受害人的双手,而另一人刺伤了她)。

初步勾结 - 这是在开始执行犯罪的客观方面之前以任何方式达成的关于共同犯罪的个人协议。

作为一般规则,精神失常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能合法地成为该群体的一部分。 一群人实施的抢劫、抢劫、强奸除外,本规则不适用。

在有分工的情况下,本罪的组织者、教唆者和从犯没有完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而是促成了他人实施的,对一伙人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人。

有组织的小组 - 一群稳定的人,他们以前联合起来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任何成员的行动都被视为联合行动。

被害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即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根据第109条的附加条件。 不需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在此基础上,当受害者本人对其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时(例如,试图移动到相邻公寓的阳台时从顶层摔倒),这些情况也符合条件。

如果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故意伤害他的健康而发生的,那么该契约需要根据艺术第 4 部分的附加资格。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1 条。 死亡必须是疏忽造成的; 如果发生故意造成死亡,则该行为需要额外的资格。

其他严重后果 - 这是执法人员应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建立的评估标志,立法者未定义此标志(受害者自杀,其亲属死亡)。

55.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犯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特殊部分使用了与“暴力”一词相关的各种短语:

- “使用暴力”(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63 款“c”款)或“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第 2 部分“e”款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7-1 条);

- “使用不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61 款“c”款);

- “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威胁使用此类暴力”(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62 部分)。

作为一般规则 使用暴力犯罪是指殴打(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6 条)、酷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7 条)、故意造成轻微身体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故意造成中度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2 条),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1 条),以及造成由于疏忽造成的这些类型的身体伤害。

暴力(法学) - 故意造成轻微身体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 条)、殴打(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6 条)、威胁杀害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俄罗斯刑法第 119 条)俄罗斯联邦)。 如果造成中等严重程度的故意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2 条)、故意严重损害健康(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1 条)、谋杀(俄罗斯刑法第 105 条)联邦),那么该契约需要额外的资格。

威胁 - 对受害者的心理影响,表现为对他使用暴力的意图。

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威胁使用此类暴力而实施的犯罪

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 - 对受害者实际造成严重、中度或轻微的身体伤害,或者在使用暴力时对其生命或健康造成真正的危险(有针对性地打击重要器官、阻塞气道、推挤他在移动中离开车辆,将他从高处摔下)。

使用不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

不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暴力, - 殴打受害者或实施其他导致身体疼痛但不造成轻微身体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 条)。

身体暴力可以表现为殴打、个别打击、擦伤、瘀伤、瘀伤,通过绞手造成身体疼痛,执行三宝、空手道和其他武术的痛苦技巧,用绳索、绳索、铁丝将四肢紧紧捆绑, 攻击性行为,例如用三脚架将受害者击倒、将她翻倒在地、用一把抓握她、从妇女的耳朵上撕下耳环以损伤耳垂、强行剥夺或限制行动自由以及行动。

56、利用职务犯罪的; 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体; 针对已知的未成年人

一、职务使用 - 利用商业或其他组织的官员或执行管理职能的个人的权力实施犯罪。

在商业或其他组织中执行管理职能的人, - 永久、临时或通过特殊权力在商业组织中执行组织和行政或行政和经济职责的人,无论所有制形式如何,以及在非国家机构、地方自我的非营利组织中- 政府机构、州或市政机构。

官员 - 在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家和市政机构以及俄罗斯武装部队中长期、临时或通过特殊权力行使权力代表职能或执行组织、行政、行政和经济职能的人员联邦,俄罗斯联邦的其他部队和军事编队。

2. 使用武器 - 使用任何枪支、冷钢、毒气(手枪、左轮手枪)武器以及其他物品进行犯罪。

枪支 - 一种武器,旨在用射弹在一定距离内以机械方式击中目标,该射弹由于粉末或其他电荷的能量而受到定向运动。

冷钢 - 一种武器,旨在借助与目标直接接触的人体肌肉力量击中目标。

用作武器的物品 - 为造成人身伤害而专门制造或改装的物品(例如,一条装满铅的橡胶软管),或能够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家居用品,无论这些物品是犯罪分子事先准备好的还是被带走的现场犯罪。

气筒 被归类为武器,只要它们的使用能够对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神经毒气)。

模仿武器的物品 - 外观与武器相似但没有破坏性的物品(塑料手枪、橡胶匕首)。 如果使用模仿武器的物品进行抢劫,而受害者将其视为真正的武器,则该行为将符合Art. 162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部分,如果他们知道这不是真正的武器,那么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1 条。

3. 未成年人 - 在对他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

知识 假设犯罪者必须可靠地知道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57. 谋杀两人或多人。 与此人执行公务或履行公共职责有关的谋杀某人或其亲属

谋杀两人或多人 (主要特征是意图的统一) - 同时或在短时间内犯下的几起谋杀案,并由犯罪者的单一犯罪意图所涵盖。

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属于同一意图并且通常是同时实施的,当两个或更多人的谋杀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并且不属于犯罪人的单一犯罪意图时,该行为是符合两个谋杀的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意图的统一性可以通过剥夺几个人的生命的同一动机来证明。

谋杀在不同的时间 - 单一的意图只是直接的。 同时谋杀,一个单一的意图:

- 直接谋杀两人或多人;

- 间接谋杀两人或多人;

- 直接谋杀一个人,间接谋杀其他人(以一般危险的方式杀人)。

如果犯罪人的意图是剥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生命,并且有一个人被谋杀和另一个人的生命未遂,那么这不能被视为已完成的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谋杀)人),因为杀害两人的犯罪意图不是由于犯罪者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实施的。 在这些情况下,正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所指出的那样,该契约应符合艺术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和艺术。 30 和 p.“a”第 2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

官方活动 - 受害人因与任何形式所有制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而从事的属于其公务的任何活动,以规定的方式登记,如果他们的活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公共义务 - 这是公民履行特别分配给他的职责,以及为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其他行动。

亲密的面孔 - 这些是近亲(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孙子)、配偶(同居者),以及其他与受害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例如,其他亲属、未婚夫) 、新娘、情人、情妇、朋友等)。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标 - 阻碍合法活动或报复此类活动。

根据“b”段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规定,只有根据合法理由谋杀这种合法行为的人才符合资格。

58. 杀害已知处于无助状态的人,并伴有绑架或劫持人质的; 谋杀一名已知怀孕的妇女

1.无助状态 - 受害人因婴儿期、深度睡眠、严重中毒、昏厥、意识不清而无法抵抗凶手的袭击,或因年老、重病而无法抵抗凶手。

根据 司法实践 睡眠状态不被认为是一种无助状态,因为这被认为是生理需求的自然锻炼,以及受害者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的高度中毒。

2. 谋杀犯罪者已知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 知识意味着犯罪者肯定知道受害者怀孕了。

施暴者对怀孕的认识基于:

- 根据自己的目视观察;

- 熟悉官方文件(由医疗机构签发);

- 关于受害者本人的信息。

主观方面 - 只有直接意图。

如果犯罪者错误地假设受害人怀孕了,则该行为必须根据两种罪行的组合来认定:企图谋杀犯罪者已知怀孕的妇女,以及因简单或其他严重情节而完成的谋杀。

59.特别残忍的谋杀; 以一般危险的方式

1.谋杀的特殊残酷性 - 这是合格谋杀的标志,表现在执行的方法、环境和凶手个性的特殊残忍(无情、无情、凶猛和无情)。

各种特殊残忍:

- 一种与造成特殊身体痛苦相关的杀戮方法(造成大量身体伤害,使用令人痛苦的毒药,活活烧死,长期剥夺食物,水等);

- 在实施谋杀之前表现出虐待狂(酷刑、折磨、嘲弄受害者,但为了隐匿而肢解尸体除外);

- 对在场的谋杀案受害者的亲属造成道德上的痛苦。

2. 常见的危险方法 - 这些技术和方法就其性质而言,不仅会造成受害者死亡,还会造成至少另一个人死亡。

一般危险方法的类型:

- 爆炸、纵火、洪水、倒塌、破坏其他人可能在的地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向人群开枪;

- 组织多人旅行的车祸;

- 毒害他人共享的水或食物;

- 毒死很多人;

- 使用其他增加危险的来源。

主观方面 - 直接或间接意图。

60. 出于雇佣或雇佣目的的谋杀,以及与抢劫、敲诈勒索或盗匪有关的谋杀; 杀人

出于自私动机的谋杀 - 剥夺有雇佣动机的人的生命,目的是获得物质利益或摆脱在谋杀发生之前出现并造成的物质成本。

雇佣谋杀 - 表演者剥夺人的生命,并为此获得物质或其他奖励。

与抢劫、勒索或盗窃有关的谋杀, - 在实施这些罪行的过程中剥夺人的生命。 肇事者的行为是根据犯罪的整体来定性的。

流氓谋杀 - 在明显不尊重社会和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当犯罪者的行为是对公共秩序的公开挑战,并且是出于与他人对立的愿望,以表明对他们不屑一顾的态度。

流氓动机 表现在希望公开反对他们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表现出冷嘲热讽、残忍、傲慢,实施暴力和暴行,表现出蛮力和醉酒的“胆量”,对一个明显微不足道的人进行报复冒犯,在公共场所对不值得的行为发表公正的评论等。

如果争吵或打架的教唆者和主动方是引发碰撞的被害人,如果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被害人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或敌对的人际关系,则不能认定谋杀是出于流氓动机。

61. 出于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仇恨或血仇的谋杀; 以使用受害者的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谋杀

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敌意的谋杀 - 施暴者希望对受害者实施与其民族或种族归属或宗教有关的身体暴力,从而羞辱特定国家、种族或信仰的荣誉和尊严,并挑起民族、种族或宗教敌意或对不同意支持民族主义或宗教歧视的受害者进行不和或报复。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或间接意图(例如,纵火寺庙,其中有人对其命运无动于衷)。

血仇引发的谋杀案 出于对罪犯或其家人或氏族成员对凶手或其家人或氏族成员的真实或想象侮辱进行报复的愿望(常见于北高加索的一些共和国(车臣、印古什、达吉斯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北奥塞梯))。

主题 这种犯罪只能是属于仍然存在部落血缘习俗的民族或人口群体的人(也可以在存在这种习俗的地区之外实施)。

为使用器官而杀人或 受害者的组织

使用受害者的器官和组织 - 出于各种目的(移植、自相残杀、虐待狂、性恋物癖)从受害者身上摘除器官。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如果委员会的动机主要是雇佣军性质,则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必须符合艺术第 2 部分的“h”和“m”段。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5 条。

62. 经济领域犯罪特征的限定标志

一、对公民造成重大损害。

对公民的重大损害 - 估计的正式标志,是根据受害者的财产状况确定的,但不能低于 2500 卢布。

2.大号和特大号。

大面积-财产价值超过250万卢布。 特别大的规模 - 财产价值超过 1 万卢布。

3.大伤害,特别是大伤害。

重大损失 - 财产损失超过 250 万卢布。 特别大的损失 - 超过 1 万卢布的财产损失。

伤害类型: 财产或道德。

财产损失 - 犯罪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利润损失、重要交易中断等形式的损害。

精神损害 - 由非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性质的损害,表现为损害个人尊严、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损害名誉。

4. 非法进入住宅、处所或其他仓库。

渗透 - 这是为了进行盗窃、抢劫或抢劫而秘密或公开入侵住宅、场所或其他储藏室。

渗透方法: 偷偷克服障碍; 公开克服障碍或人(守卫,所有者)的身体抵抗; 借助可让您在不进入场所的情况下取回被盗物品的设备(钩子、“钓鱼竿”、磁铁、钳子)。

住房 - 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楼宇的个体住宅楼宇,住宅楼宇,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包括在住房存量中并适合永久或临时居住,以及其他不包括在内的楼宇或建筑物在住房存量中,但打算用于临时居住。

房间 - 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用于人员临时安置或为生产或其他官方目的放置物质资产。

房屋类型:

- 永久(医院、商店);

- 临时(充气机库、帆布帐篷、帐篷)。

- 与住宅建筑、地块、主要管道、其他结构分开的杂物间,无论所有权如何,配备围栏或技术手段或提供其他保护,用于永久或临时储存物质资产。

其他存储:

- 保险箱、钢制橱柜;

- 冰箱、冰柜;

- 集装箱、受保护的铁路货车或平台;

- 火车站码、海运或内河货港、机场。

63.危害生命健康罪

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罪行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有罪,在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 条,侵犯人类生命和健康。

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类型:

- 危害生命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5-110 条);

- 危害健康罪;

- 危害生命和健康的罪行。

查看对象 - 人类生命和健康。

生活 ——这就是人的生理存在,其开始是生理分娩的时刻,完成是生物死亡。

生理分娩 - 一个结束妊娠的复杂生理过程,从胎儿的头部萌出开始,到孩子与母亲的分离和独立的灵感结束。

生物死亡 - 这些是脑细胞衰退的不可逆转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恢复身体的生命活动。 生命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因此,不仅违背受害人意愿,而且经受害人同意(安乐死)剥夺生命的案件都被认定为谋杀。

安乐死 - 应人的要求,由医生或私人提供援助,包括终止人工维持生命的措施。

卫生 - 这是身体的自然状态,其特点是没有任何痛苦的变化。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许多犯罪是由于不作为而犯下的,有些犯罪是由于作为和不作为而犯下的。 大多数作品都是设计为材料的,有些是形式的,也有形式材料的。

主观方面 大多数组合物的特点是有意的内疚。 有些罪行是由于疏忽而犯下的。

双重罪行: 艺术。 111 h. 4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意图造成严重伤害和疏忽致死),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4 条。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一般(从 14 岁开始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5、111、112 条)。

专题:

- 新生儿的母亲;

- 患有性病的人;

- HIV感染者或携带者;

- 根据法律或特殊规定有义务提供帮助的人 - 医生、旅游团领队、特别分配的探险队和过冬队员;

- 有义务照顾无助者(父母、监护人、保镖)的人,或使人处于生命和健康危险状态的人(撞倒行人的司机、游客的领队)团体)。

64.谋杀,它的类型

谋杀 - 这是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05 部分)。

谋杀类型:

- 简单谋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105 部分);

- 在加重情节下的谋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05 部分);

- 在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谋杀(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6108 条)。

简单谋杀的类型:

- 出于嫉妒而杀人;

- 为复仇而杀戮(不包括血仇);

- 在打架或争吵中谋杀(在没有流氓动机的情况下);

- 安乐死(应受害者的要求,但不要求);

- 当局代表非法使用武器的谋杀;

- 过早的必要防御进行杀戮;

- 出于怯懦而杀人;

- 不合理的谋杀。

设施 - 人类生活。

客观方面 - 旨在剥夺他人生命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不行为)。 行为 - 侵犯他人重要器官的功能或解剖完整性(使用枪支、造成伤害、溺水、窒息、中毒、从高处坠落)。 不作为——肇事者根据合同、劳动或家庭关系有义务防止死亡的发生(母亲停止喂养孩子). 完成的 自受害者去世以来。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 一般(14 岁以上)。

65. 被一名新生儿的母亲谋杀。 在激情的状态下谋杀

1. 被新生儿的母亲谋杀。

设施 - 新生婴儿的生活。 客观方面:

- 在分娩期间或分娩后立即杀死新生儿(XNUMX 小时内);

- 在创伤情况下谋杀新生儿(长达 1 个月);

- 在精神失常状态下谋杀,不排除理智(最长 1 个月)。

创伤情况 - 由他人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父母带着孩子被踢到街上)或收到不良信息(关于孩子父亲的死亡)引起的情况. 精神错乱,不排除理智, - 由于创伤情况或其他原因(分娩过程引起的健康急剧恶化),导致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管理行为的能力下降。 完成的 自从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去世。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特别 - 新生儿(16 岁以上)的母亲。

2. 在激情的状态下进行谋杀。

设施 - 人类生活。 客观方面 - 因受害人的暴力、欺凌或严重侮辱或受害人的其他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作为),以及长期的心理创伤,在突然强烈的情绪激动(情感)状态下实施的谋杀与受害者的系统性非法或不道德行为有关的情况。

强烈的精神激动(影响) - 一种短期但快速流动的心理反应,在此期间意识和思考能力变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 暴力 - 这是身体(殴打,对健康造成伤害)或精神(对健康和生命造成伤害的威胁)暴力的施加。 暴力必须结束(这不包括必要的防御)。 嘲讽 - 反复对受害者采取暴力行动,严重侮辱一个人的荣誉和尊严,愤世嫉俗地践踏他的感情,嘲笑理想。 严重侮辱 - 对一个人的荣誉和尊严的严重侮辱,由于情况和肇事者的个人特征,这是出现强烈情绪激动的充分理由。 违法行为 - 严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受害者(在父母面前,汽车司机违反了道路规则并打了孩子)。 不道德的行为 - 违反这个社会接受的道德规范(通奸,家庭背叛)。 长期的心理创伤情况 - 一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持续的神经紧张,无法忍受的条件。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66. 超过必要防卫限度或超过拘留犯罪人所需措施的谋杀。 疏忽致死

设施 - 人类生活。 客观方面:

- 超过必要防御限度时犯下的谋杀罪;

- 超过拘留犯罪人的必要措施而实施的谋杀。

在超出必要防御限度的情况下犯下谋杀罪, - 防御者在必要的防御过程中故意采取这种显然不是由攻击的性质或实际情况造成的手段和方法的保护,并且不必要地故意造成攻击者的死亡(在必要的暴力防御的情况下导致死亡)这对生命没有危险). 超过拘留犯罪人所必需的措施的谋杀, - 对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并试图逃跑的犯罪分子造成死亡,如果确实有机会以其他方式拘留某人,或在符合合法性条件的情况下对反抗的犯罪分子造成死亡超过拘留。 完成的 自受害者去世以来。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疏忽致死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9 条)

设施 - 人类生活。 客观方面 - 违反普遍接受的预防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人员死亡。

粗心致死 - 该人预见到由于他的行为(不作为)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但没有足够的理由傲慢地指望其预防(傲慢地试图用手枪射击他头上的苹果以致死亡)。 疏忽致死 - 该人没有预见到由于他的行为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尽管他应该有并且可以预见到这些后果(清洁时由清洁工关闭,以免干扰,人工生命维持装置)。 完成的 从受害者死亡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轻率。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67.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设施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第 1 部分) - 主动行动,其结果是:

- 已发生危及生命的伤害;

- 视力、语言、听力丧失;

- 器官丧失或任何器官功能丧失;

- 面部有不可磨灭的毁容;

- 流产;

- 有精神障碍或药物成瘾或药物滥用疾病;

- 发生的伤害导致严重永久性丧失一般工作能力至少持续一段时间 1/3 或者,对于肇事者来说,完全丧失专业工作能力。

危害人的生命, - 身体损伤,其本身在应用时或在其正常过程中(没有医疗救助)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最终导致死亡(例如:颅骨穿透性伤口、脊柱穿透性伤口、穿透性伤口咽部、喉部、气管、食道、腹部伤口穿入腹膜腔、大血管损伤等)。

失明 - 双眼完全永久性失明,或视力下降,无法在两米或更远的距离数手指(视力为 0,04 或更低)(一只眼睛 - 导致三分之一以上的永久性残疾)。

失语 - 失去用别人可以理解的清晰声音表达自己的想法的能力。

听力损失 - 当受害者在距耳廓 3-5 厘米处听不到口语时,完全耳聋或这种不可逆转的状况(一只耳朵的听力损失导致不到三分之一的永久性残疾,在此基础上,指不太严重的身体伤害)。

面部永久性毁容 - 导致面部自然外观发生这种变化的损伤,使受害者的外观变得非常不愉快、令人厌恶或令人生畏,需要手术干预(整容或整形手术)来消除它。

与一般工作能力显着永久性丧失相关的健康障碍, - 伤者长期或终生丧失工作能力33%以上,在伤病结果后根据残疾百分比特殊表确定(对于儿童和残疾人,确定残疾)一般情况下)。

完全丧失专业工作能力 - 一个人失去从事需要特殊自然素质和技能的特定类型专业活动的机会(作为品酒师工作,演奏乐器)。

完成的 由于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68. 故意对健康造成中度或轻微危害

故意造成中度身体伤害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2 条)

设施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第 1 部分) - 主动行动,其结果是:

- 存在不危及生命的伤害;

- 发生的伤害导致长期健康障碍或一般工作能力显着永久性丧失,持续时间少于 1/3.

伤害,对生命没有危险, - 任何不引起艺术规定的后果的健康损害。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1 条。

长期健康障碍 由持续超过 21 天的治疗(疾病、功能障碍等)所花费的时间决定。

一般工作能力显着永久性丧失少于 1/3 这种工作能力的丧失被认为是 10% 至 33%。

完成的 从造成中等严重程度伤害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故意造成轻微身体伤害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5 条)

设施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 故意造成轻微的身体伤害。

短期健康障碍 - 与持续至少六天但不超过三周(21 天)的伤害直接相关的健康障碍。

一般工作能力轻微永久性丧失 - 持续丧失一般工作能力达 10%。

完成的 从造成轻微严重伤害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开车自杀

设施 - 人类生活。 客观方面 - 施暴者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威胁、残忍对待受害者、系统地羞辱他的人格尊严的形式,导致此人自杀或企图谋害他的生命。

威胁 - 精神暴力,表现为意图采取任何行动(剥夺住房、生命、健康、披露不想要的信息)或停止任何行动(在没有赞助、照顾、物质援助的情况下离开)。 受害者虐待 - 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痛苦(剥夺食物和水、殴打、剥夺医疗服务、拒绝提供住房). 对人类尊严的系统性羞辱 - 日常侮辱、嘲弄受害者、散布关于他的虚假谣言。 完成的 因为自杀或企图自杀。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69. 殴打和酷刑

殴打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6 条)

设施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 殴打或实施其他导致身体疼痛但未对健康造成轻微伤害的暴力行为。

殴打 - 多次打击,结果不会对受害者身体器官的解剖完整性造成损害,或可能导致持续短时间(不超过 6 天)的轻微健康障碍。

其他导致身体疼痛的暴力行为, - 捏、割、暴露于火或其他自然生物因素(使用动物和昆虫),如果这与引起身体疼痛有关。

完成的 自殴打以来。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酷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7 条)

设施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通过系统性的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如果这不会造成中度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系统的 - 在一个日历年内实施 XNUMX 次或更多次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 其他暴力行为 - 这些是任何具有酷刑性质并对受害者造成身心痛苦的行为(刺、捏、烧、咬、鞭打、捆绑、剥夺食物、水、锁在冷藏室中)。 互相争吵和互相殴打不是折磨。 完成的 从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70. 侵害个人荣誉、自由和尊严的罪行

危害一个人的自由、荣誉和尊严的罪行 - 有罪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自由、荣誉和尊严,这是每个人从出生起就属于的福气。

危害一个人的自由、荣誉和尊严的犯罪类型:

- 反对人身自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6、127、127-1、127-2、128 条);

- 损害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9、130 条)。

查看对象 - 自由、荣誉和尊严。

自由 - 能够随意选择位置、运动、生活在太空中。

荣誉 - 这是一个道德范畴,与他人眼中对个人的评价有关,反映了一个人的具体社会地位、他的活动类型和对他的道德功绩的认可。

尊严 - 一个人对自己的特殊道德态度,这体现了他在社会中的声誉(谨慎、世界观、道德品质、教育和知识水平、遵守宿舍规则和体面的生活方式等)。

客观方面 所有罪行都是以行动的形式犯下的。 所有的作品都是设计正式的。

主观方面 所有作品的特点都是直接意图。

目标 - 剥削(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7-1 条)。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一般(从 14 岁开始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6 条)。

专题 - 精神科医生(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28 条第 2 部分)。

71. 绑架他人; 非法剥夺自由; 贩卖人口

1. 绑架人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26条)。

设施 - 个人自由。 客观方面 - 违背某人的意愿将其逮捕并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捕获 - 秘密地、公开地或通过欺骗手段,违背某人的意愿将其从自然环境中移走。 移动 - 一个人移动到另一个地方。

完成的 从该人被抓获并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 非法剥夺自由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27条)。

非法监禁 - 剥夺受害者在无限空间中随意移动的真正机会。

设施 - 个人自由。 客观方面 - 通过将一个人锁在房间里、捆绑他、强行拘留他来强行扣留他。

完成的 从实际被剥夺自由的那一刻起,无论受害者被囚禁的时间长短。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3. 人口贩运 - 一组与债券人流通相关的行动。

设施 - 个人自由。 客观方面: 1) 购销; 2) 为剥削他的目的而进行的招募、运输、转移、窝藏或接收。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72. 使用奴工; 非法安置在精神病院; 诽谤

1. 使用奴工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7-2 条)。

设施 - 个人自由。 客观方面 - 使用与奴役有关的无法因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拒绝工作的人的劳动。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2. 非法安置在精神病院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8 条)。

设施 - 个人自由。 客观方面 - 非法安置在精神病院。

非法安置在精神病院 - 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不需要精神病治疗的人送入精神病院的程序。 完成的 从进入精神病院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概述(从 16 岁起),第 2 部分 - 精神科医生。

3.诽谤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29条)。

斯兰德 - 故意传播损害他人荣誉和尊严或损害其声誉的虚假信息。

设施 - 荣誉和尊严。 客观方面 - 以口头、书面或形象的形式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荣誉和尊严或损害其名誉。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 这是关于另一个人的虚构或歪曲信息的消息,他的行为或陈述至少对一个人。

诽谤性信息 - 包含对公民违反现行法律或道德原则的指控(不诚实行为、团队中的不当行为、日常生活和其他有损生产、经济和社会活动、声誉的信息)的不真实信息,并有损于他的荣誉和尊严。

声誉 - 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他人对他的表现或他自己在自己心中的表现。

完成的 从诽谤信息传达给至少一个人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73. 侮辱。 侵犯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的罪行

侮辱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0 条) - 以不雅形式侮辱他人的荣誉和尊严。

设施 - 荣誉和尊严。 客观方面 - 以不雅的形式侮辱他人的荣誉和尊严:口头(以诅咒或淫秽绰号的形式)、书面(以笔记或不雅内容的信件的形式)和以手势的形式(拍打、吐口水、淫秽手势)。

荣誉和尊严的屈辱 - 这是对人格的负面评价,诋毁一个人,破坏他在他人眼中和自己眼中的道德威望。

不雅形式 - 一种愤世嫉俗的形式,与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背道而驰。

完成的 从被冒犯的人知道侮辱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侵犯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的罪行 - 有罪的行为侵犯了成年人的性自由,与公开的性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有关。

侵犯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的犯罪类型:

- 反对性自由(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1、132、133 条);

- 反对性侵犯(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4、135 条)。

查看对象 - 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

性自由 - 每个成年人都有权自行决定与谁以及以何种形式满足他的性需求。

性完整性 - 严重违反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性道德规范,提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客观方面 所有罪行都是以行动的形式犯下的。 所有的作品都是设计正式的。

主观方面 所有作品的特点都是直接意图。 目标: 强迫受害者(受害者)进行性交、同性恋关系或其他性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3 条)。

主题 常见于艺术作品中。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3 条(从 14 岁开始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1、132 条)。

专题:

- 男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1 条);

- 年满 18 岁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34、135 条)。

74. 强奸

强奸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1 条) - 由于身体或精神(威胁)暴力或利用受害者的无助状态而违背她的意愿和欲望进行的男女之间的性交。

设施 - 妇女的性自由或未成年人的性不可侵犯。

客观方面 - 使用身体暴力(殴打、轻度或中度伤害和其他行为)或威胁使用身体暴力(口头或威胁行为)或使用受害者无助状态的性交。

性交 - 将男人的阴茎插入前庭或实际上插入女人的阴道。

无奈的状态 - 受害人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年幼、身体残疾、精神障碍、其他痛苦或无意识状态等),无法理解与她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或无法抵抗犯罪者,而后者在发生性交时意识到受害人处于这种状态(醉酒时的无助状态 - 如果中毒程度剥夺了受害人抵抗犯罪者或寻求帮助的机会)。

完成的 从性交开始的那一刻起,无论其后果如何。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一个男人(从 14 岁开始)。

75. 性暴力行为; 强迫性行为

性暴力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2 条)

设施 - 女性(男性)的性自由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性不可侵犯。

客观方面 - 鸡奸、女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对受害者(受害者)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利用受害者(受害者)的无助状态。

鸡奸 - 将男人的阴茎插入另一个男人的肛门。

女同性恋 - 这是通过执行各种性行为来满足女性对女性的性欲的一种形式。

其他性行为 - 男人对女人(性交除外)或对另一个男人(鸡奸除外)、女人对男人(包括强迫性交)的任何暴力行为。

完成的 自鸡奸、女同性恋和其他性行为开始以来。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强迫性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3 条)

设施 - 女性(男性)的性自由或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性不可侵犯。 客观方面 - 通过勒索、威胁摧毁、损坏或没收财产,或使用受害者(受害者)的物质或其他依赖,强迫某人发生性交、鸡奸、女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

强迫症 - 以上面列出的形式提供一定的心理影响。 勒索 - 威胁诋毁个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信息,其传播可能对受害者或其亲属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例如,威胁披露收养秘密). 威胁摧毁、损坏或没收财产 - 对受害者重要财产的威胁(例如,威胁放火烧房子、毁坏汽车、没收珍贵的画作)。 物质依赖 - 受害者(受害者)完全或部分依赖施暴者. 另一种瘾 可能包括上级和下级、教师和学生、调查员和被调查人等的服务关系。 完成的 从强迫的那一刻起,无论施暴者是否成功地实现了他的目标。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76. 与 16 岁以下的人发生性交和其他性行为; 不雅行为

与 16 岁以下的人发生性交和其他性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4 条)

设施 - 未成年人(少年)的性行为不可侵犯。 客观方面 - 与已知未满 16 岁的人进行性交、鸡奸或女同性恋,不使用身体或精神暴力。

知识 - 施暴者必须意识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未满 16 岁。 完成的 从性交、鸡奸或女同性恋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年满 18 岁的人。

不雅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5 条)

设施 - 未成年人(少年)的性行为不可侵犯。 客观方面 - 在未对已知未满 16 岁的人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实施堕落行为。

不雅行为 - 以身体接触或智力影响的形式实施可能导致年轻男孩或女孩性唤起的行为,引起他们不健康的性兴趣,从而破坏儿童或青少年的正常发育。 身体接触 - 暴露未成年人的生殖器,触摸它们,暴露肇事者的生殖器,实施各种淫秽行为。智力影响 - 展示色情物品,就性话题进行愤世嫉俗的谈话,展示色情电影和相同性质的录音带。 完成的 从做出不雅行为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年满 18 岁的人。

77. 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

危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罪行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有罪,在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9 条,侵犯个人和公民的政治、社会和人身权利。

侵犯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类型:

- 反对政治权利和自由;

- 反对社会权利和自由;

- 反对个人权利和自由。

查看对象 - 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许多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主观方面 大多数作品的特点是故意犯罪,违反劳动保护规则仅是由于疏忽造成的。

目标 - 自私或其他个人利益。

主题 常见于大多数配方。

专题:

- 因其职务而拥有或可能拥有影响特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信息的官员;

- 候选人、他/她的财务授权代表、选举协会、选举集团的授权代表;

- 选举委员会、倡议团体或举行全民投票的委员会的成员;

- 选举委员会或公民投票委员会的成员;

- 被赋予遵守劳动保护规则义务的人;

- 有权雇用和解雇工作的人;

- 企业、机构、组织的负责人;

- 行政人员。

78.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罪行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有罪,在第20 俄罗斯联邦刑法,侵犯家庭或未成年人的正常发展。

针对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

- 针对未成年人;

- 反对家庭。

查看对象 - 家庭和未成年人。

家庭 - 这是一个基于婚姻或亲属关系、通过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抚养孩子和维持共同家庭的人的协会。

未成年人 - 18 岁以下的人。

客观方面 大多数罪行都是以行动的形式犯下的。 大多数作品在设计上都是正式的。

主观方面 大多数作品的特点是直接意图。 不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有直接和间接的意图,而且构成的设计是实质性的。 动机 - 自私或其他基本动机。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都是特别的。 专题:

- 18年;

- 在收养时履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可靠地知道收养的其他人员;

- 父母或其他受托负责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或教育、教育或医疗机构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或其他雇员;

- 父母和成年健全的儿童。

79. 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涉及未成年人从事反社会行为

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0 条)

设施 - 未成年人的正常发育。

客观方面 - 未成年人通过承诺、欺骗、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参与犯罪。

参与 - 成年人的行为旨在激发未成年人主动从事非法行为的欲望。

承诺 - 这是主体接受在未来为未成年人提供任何福利的义务(承诺帮助寻找工作或学习)。

骗局 - 报告有关对未成年人重要的任何情况的虚假信息,或对此保持沉默。

威胁 - 这是通过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或物质伤害、传播可耻信息来恐吓受害者。

另一种方式 - 说服、贿赂、激发他的任何卑鄙动机。

完成的 从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成人(18 岁以上)。

未成年人参与实施反社会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1 条)

设施 - 未成年人的正常发育。

客观方面 - 未成年人参与系统地使用酒精饮料、致醉物质、流浪或乞讨。

系统地使用酒精饮料,令人陶醉的物质 - 倾向于在短时间内使用这些物质至少 XNUMX 次。

流浪 - 由于临时收入、小偷小摸或乞讨,一个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或在同一地方有系统地迁移到另一个地方或在同一地方没有永久居住地(如果这样做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则父母不参与流浪由于失去生活来源或没有住所而造成的困难生活环境的组合)。

乞讨 - 系统地向陌生人(以各种借口和没有他们)乞讨钱、食物、衣服和其他物品。

完成的 从实施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行动的那一刻起,无论结果如何。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成人(18 岁以上)。

80. 侵害财产罪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犯罪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有罪,在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 条,侵犯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造成财产损失的威胁。

侵害财产罪的种类:

- 盗窃他人财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162、164 条);

- 造成与盗窃无关的财产或其他损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3、165、166 条);

- 故意(第 167 条)或疏忽(第 168 条)破坏或损坏财产。

查看对象 - 任何形式的公共关系。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一些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8 条。 大多数设计作品都是物质性的,有些是形式性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3 条、第 166 条,第 162 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 条 - 删节的组成。

主观方面 大多数作品的特点是直接意图,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7 条有直接和间接意图。 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8 条的特点是粗心的内疚形式。

目标 自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8-165 条)。

双重罪行: 第 2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67 条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一般(从 14 岁开始 - 第 158、161、162、163、166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167 部分)。 专题 - 受托管理财产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0 条)。

81. 盗窃的概念、主要特征和形式。 盗窃的主题及其迹象

盗窃 - 这是为雇佣军目的非法无偿扣押和(或)将他人财产转给有罪者或其他人的行为,对财产所有人或其他所有人造成损害。

盗窃迹象:

- 扣押和(或)流转他人财产;

- 自私的目的;

- 无偿;

- 非法性。

退出 - 拒绝,将财产的一部分从总财产中分离出来,该财产由所有者或拥有该财产的人拥有。

治疗 - 确定物品的实际占有,为有罪的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使用库存。

不法行为 意味着肇事者不是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合法权利没收财产并将其转为有利于他的人,没有被授权这样做。

小费 - 所有者没有获得必要的等价物,即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或对被盗物品价值的补偿,以换取他所拥有的财产。

自私的目的 - 这是将被盗财产转给犯罪者或其他人的愿望。

别人的财产 - 这是不由犯罪者全部或部分拥有或合法维护的财产。

盗窃的形式 (根据扣押或流转财产的方法):

- 盗窃;

- 欺诈罪;

- 挪用和浪费;

- 抢劫;

- 抢劫。

盗窃的主体 ——这是别人的财产,即不为有罪的人所拥有或合法控制的,具有价值或人类劳动的物质世界的事物都体现在其中。

被盗对象的迹象:

- 物理的 - 这些是物质世界中具有一般物理特征(大小、重量)的物体;

- 经济 - 人类劳动被投资于创造以价值表达的事物;

- 合法 - 财产归他人所有(孤儿财产不属于盗窃对象)。

盗窃物品的种类

一般项目:

- 事物;

-金钱;

- 证券(注册证券除外)。

禁止民间流通的物品:

- 武器、弹药、炸药或爆炸装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 放射性物质;

- 文件、印章、表格、印章、国家裁决。

82. 盗窃; 欺诈罪; 贪污或贪污

1. 盗窃 - 秘密盗窃他人财产。

设施 - 财产关系。 事情 - 别人的财产。 客观方面 - 秘密扣押他人财产。

盗窃保密 - 为财产所有人、第三方秘密进行的扣押,或在没有确定扣押财产的事实或认为此类扣押合法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扣押。

完成的 从获得真正机会处置财产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 欺诈 - 以欺骗或背信的方式盗窃他人财产或取得他人财产的权利。

设施 - 财产关系。 事情 - 财产和财产权。

客观方面 - 以欺骗或背信的方式盗窃他人财产或取得财产权。

骗局 - 一种盗窃方法,包括报告虚假信息,或对情况保持沉默,报告是强制性的。 欺骗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背信弃义 - 一种欺诈方法,通常表现为利用犯罪人的特殊权力或其与负责人或财产所在的受其保护的人的个人信任关系来占有该财产。

完成的 从占有他人财产的那一刻起,或者从取得他人财产权利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3. 贪污或浪费 - 这是盗窃他人财产委托给有罪者。

设施 - 财产关系。 客观方面 - 因公务、合同关系、特殊任务而行使处置、管理、交付或储存权力的人通过占用和浪费盗窃他人财产。

任务 包括扣押、分离委托给犯罪人的财产,并确立他对财产的非法占有。 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变是盗窃行为的特征。

挪用公款 指犯罪人为行使某些权力而委托的财产在此帮助下被非法使用、挥霍、消耗等的行为。

完成的 从实际花费或消耗财产(废物)的那一刻起,或从转移或滥用(挪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特殊人士 - 受托财产的人(16 岁以上)。

83.抢劫和抢劫

1. 抢劫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1 条) - 公开盗窃他人财产。

设施 - 财产关系。 事情 - 别人的财产。

客观方面 - 旨在公开非暴力盗窃他人财产的积极行动。

盗窃的公开性 - 在财产所有人或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扣押,而犯罪人知道这些人了解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忽略这种情况。 司法实践的出发点是,行为以盗窃开始,但随后被受害人或其他人发现并由犯罪人继续进行,以扣押或保留财产,应定性为抢劫。

完成的 从处置财产的真正可能性出现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 抢劫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 条) - 以盗窃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以此类暴力相威胁的攻击。

主要对象 - 财产; 另外 - 人类健康。

客观方面 - 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或威胁使用此类暴力攻击公民。

攻击 - 旨在通过对受害者使用暴力或制造立即使用财产的真正威胁来占有财产的行动。

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 - 对健康造成中度或轻微伤害(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12、115 条)或暴力,在使用时对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真正的危险(企图勒死、推搡从汽车中驶出的火车等),以及将危及生命和健康的强效、有毒或令人陶醉的物质引入受害者体内。

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暴力, - 以口头、手势、犯罪者的威胁性举止、实施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暴力的意图来表达。

完成的 从袭击的那一刻起,即使肇事者无法占有财产。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84. 敲诈勒索

勒索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3 条) - 在暴力威胁或破坏或损坏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转让他人财产或财产权或进行其他财产性质行为的要求,如以传播侮辱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信息或其他可能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为威胁。

立即对象 - 财产关系; 另外 - 一个人的荣誉和尊严。

客观方面 - 要求将他人的财产或对此类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勒索者或在精神暴力下进行其他财产性质的行为(偿还债务、支付购买等)。

主题: 财产权、财产权以及受害者必须应敲诈者的请求而对他有利的财产性质的行为。

暴力威胁 - 口头、书面、亲自或通过中介进行恐吓,以限制或剥夺受害者或其亲属的自由、殴打、殴打他们、对其健康造成轻度、中度或严重伤害,甚至剥夺受害者或其亲属的权利的生活。

破坏或损坏财产的威胁 - 恐吓受害者或其亲属在未来或暂时毁坏或损坏财产。

威胁传播使受害者蒙羞的信息 或其他可能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敲诈勒索),是敲诈勒索的方式之一。

完成的 从提出请求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85、弄虚作假、失信造成财产损失的; 故意破坏或损坏财产

1. 以欺骗或背信的方式造成财产损失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65条)。

设施 - 财产关系。 客观方面: 通过非法使用委托给犯罪人的财产或逃避转移他有义务转移的物质货物(司机使用自有卡车由市属企业利用业余时间运输货物,并自掏腰包)。 完成的 从财产所有人或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的 自私。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2. 故意毁坏或损坏财物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67条)。

设施 - 财产关系。 客观方面 - 破坏或损坏他人财产价值超过 2500 卢布。

毁坏 - 使财产完全不适用,排除其进一步用于其预期目的的可能性。 破损 - 通过部分年久失修的方式降低财产的经济价值,但不排除在修复后恢复受损财产的全部财产的可能性。 完成的 自毁坏或损坏财产之日起。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一般(16 岁以上),第 2 部分 - 一般(14 岁以上)。

86. 无盗窃目的非法占用车辆的; 因疏忽造成的财产毁坏或损坏

1. 无盗窃目的非法占有汽车或其他车辆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66条)。

设施 - 财产关系。

运输 - 机械,由发动机驱动(电车、无轨电车、拖拉机和其他自行式机器、摩托车、联合收割机、道路、建筑机械)。

客观方面 - 盗窃。

接管 - 以任何方式(秘密地、公开地、使用暴力或使用各种欺骗行为)扣押他人的汽车或其他车辆,并在违反车主意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临时实际占有犯罪人。

非法占有 - 一个人使用他没有任何权利或许可使用的他人的汽车(任意使用该车辆的所有者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行为,或分配给他的车辆的驾驶员未经授权使用出于个人目的旅行)。

完成的 从汽车以任何方式从其位置移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 因疏忽而毁坏或损坏财产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68条)。

设施 - 财产关系。 客观方面 - 破坏或损坏他人价值超过 250 卢布的财产。 不小心处理火灾或其他增加危险的来源。 事情 - 动产和不动产。 完成的 从大规模破坏或损坏财产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轻率。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87. 损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服务利益的犯罪

损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服务利益的犯罪 ——有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和其他活动,对公民、组织、社会和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损害。

犯罪类型:

- 滥用权力(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1 条);

- 私人公证员和审计员滥用职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2 条);

- 私人保安或侦探服务的雇员越权(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3条);

- 商业贿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4 条)。

查看对象 - 组织的正常运作。

商业组织 -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注册,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

非营利组织 - 不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组织。

客观方面 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3 条、第 204 条以诉讼的形式实施,第 201 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02、201 条 -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02 条、第 203 条是有意设计的材料,第 204 条、第 XNUMX 条是有意设计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XNUMX、XNUMX 条 - 正式。

主观方面 以直接意图为特征。

主题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04 h. 1、2 - 一般。

专题:

- 在商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1 条);

- 私人公证人和私人审计师(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2 条);

- 私人保安或侦探服务的负责人或雇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3 条);

- 在商业或其他组织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4 条第 3 款)。

88.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有罪,在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4 条,对公共关系造成重大损害,确保公共和平状态、社会机构的正常运作、各种工作的安全和处理一般危险物品的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危害公共安全;

- 违反公共秩序;

- 与在生产各类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则有关;

- 与违反处理一般危险物品的规则有关。

查看对象 -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 一套社会关系,以确保社会每个成员的安全生活条件、公共秩序、在生产各种工作和处理一般危险物品时个人、公共和国家利益的安全。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许多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大多数设计的构图都是形式化的,一些犯罪是实质性的。

主观方面 大多数罪行的特点是直接故意,一些罪行是由于疏忽而犯下的。

动机 - 自私或流氓的动机。

双重罪行

目的:

- 影响当局或国际组织的决策(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5 条);

- 迫使国家、组织和公民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 以攻击公民或组织为目的;

- 为实施严重特别是严重罪行制定计划和条件;

- 以盗窃为目的;

- 为了占有他人的财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7 条)。

主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从 14 岁开始 - 第 205、206、207、213 条第 2、3 部分(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 条所述,但实际上第 213 条由 2 部分组成) , 214, 226 的刑法 RF)。

专题:

- 与遵守核电设施安全规则有关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5 条);

- 在商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官员或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5-1 条);

- 必须遵守采矿、建筑和其他工作规则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6 条);

- 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则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9 条);

- 枪支的拥有者或拥有者(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4 条);

- 根据协议或特殊任务履行武器守卫职责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5 条)。

89. 恐怖主义

1. 恐怖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5条)。

设施 一是公共安全,二是财产、生命、健康、财产和政治利益。

客观方面: 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行为,恐吓民众并造成人员死亡危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威胁。

恐怖行为的威胁 - 口头的、书面的或通过通讯方式传输的、真实有效的实施恐怖行为的威胁,并以行动为后盾。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或从威胁引起相关对象注意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标是影响当局或国际组织的决策.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 为恐怖活动提供便利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5-1 条)。

设施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1) 引诱、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实施至少一项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 2) 武装或训练某人以至少实施其中一项罪行; 3) 等同于资助恐怖主义.

恐怖犯罪: 恐怖袭击、劫持人质、组织和参与非法武装团体、劫持空中或水上运输船只或铁路机车车辆、侵犯政治家或公众人物的生命等。

变格 - 旨在唤起他人参与恐怖活动愿望的各种行动。 招聘 - 肇事者的行为,包括发现并邀请人们犯下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 武器 - 犯罪者将武器转让给某人,但明知该武器将被用于实施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 训练 - 这是对一个人的培训,是培养有助于实施恐怖主义性质罪行的技能。 资助恐怖主义 - 提供或收集资金或提供金融服务,但知道这些资金旨在资助一个组织、准备或实施至少一种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或为有组织的团体、非法武装团体提供服务,犯罪团体(犯罪组织。 完成的 从采取任何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0. 故意虚假报告恐怖主义行为; 土匪

1. 故意虚假报告恐怖主义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07 条)。

设施 -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故意提供有关即将发生的爆炸、纵火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危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社会危险后果的行为的虚假信息。

故意虚假报告恐怖主义行为 - 这是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不真实信息,以任何方式传播给有义务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人。 完成的 从消息被提请负责安全的人员注意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2.土匪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9条)。

设施 -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第1部分):

- 创建一个帮派;

- 帮派的领导。

帮派 - 由两人或多人组成的稳定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他们以前联合起来对公民或组织进行一次或多次袭击。

武器 - 团伙成员中存在枪支、冷兵器、各种爆炸装置以及毒气武器(至少一名团伙成员必须拥有武器,其他人必须意识到这一点)。

创建帮派 - 任何导致组织稳定武装团体以攻击公民或组织为目的的行动,包括勾结、寻找同谋、获取武器、制定计划和在帮派成员之间分配角色。

帮派领导 - 这是确定犯罪活动的方向,选择该团伙实施的具体攻击对象和方法,与人员进行“教育”工作,对犯罪团伙成员的惩罚,通过对身体的决定清算受害者和证人,隐藏和出售被盗财产。

客观方面 (第 2 部分) - 参与帮派或其袭击。

参与帮派 - 直接参与该团伙的袭击,并为该团伙的利益采取各种行动:融资、提供武器、提供运输。

攻击 - 旨在通过对受害者使用暴力或制造立即使用暴力的真正威胁来达到犯罪结果的行动。

完成的 从该团伙形成或参与该团伙的那一刻起,无论其计划的犯罪是否实施。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标 - 对公民或组织的攻击。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1. 犯罪团伙的组织

犯罪团伙的组织(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0 条)

设施 -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第 1 部分): 1) 建立犯罪社区或由有组织团体的组织者、领导人或其他代表组成的协会,以制定实施严重特别是严重犯罪的计划和条件; 2) 管理犯罪社区或其结构分支。

犯罪社区 - 一个紧密的有组织的团体(组织)或有组织的团体的协会,其目的是犯下严重的特别是严重的罪行。

凝聚 - 团体成员之间存在共同的目标和意图,将犯罪社区变成一个整体。

组织 - 共犯之间的职能分配、集团的组织结构、犯罪活动的规划、阴谋措施的制定、内部纪律。

建立犯罪社区 - 任何导致犯罪团伙组织的行为。

犯罪团体的领导 - 这是犯罪活动领域的定义、犯罪的具体对象和方法的选择、人员的“教育”工作、有罪成员的惩罚、通过对受害者和证人进行身体清算的决定。

为实施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制定计划和条件 - 旨在按行业和(或)按地区分配犯罪活动范围的一系列行动:与相互竞争的犯罪集团和组织“摊牌”、“共同基金”(援助贫困罪犯及其家人的普通基金)、洗钱犯罪所得,国家权力的腐败代表,渗透到法律政治和法律业务,与国际有组织犯罪建立联系。

完成的 自犯罪社区或其领导层成立以来。

客观方面(第 2 部分): 参与犯罪社区或组织者、领导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的协会。

参与犯罪社区或组织者、领导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的协会 - 直接参与犯罪团体所犯罪行,以及为犯罪团体的利益采取各种行动。

完成的 从参与犯罪社区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2. 骚乱

大规模骚乱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2 条)是一大群人(人群)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伴随着对人的暴力、大屠杀、纵火、破坏财产、使用枪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和对政府官员的武装抵抗。

主要对象 - 公共安全; 另外 - 生命、健康、财产。

客观方面:(第 1 部分) 组织暴动并伴有暴力、大屠杀、纵火、破坏财产、使用火器、爆炸物或爆炸装置,以及对政府官员进行武装抵抗; (第2部分) 参与骚乱; (第3部分) 呼吁积极不服从政府官员的合法要求和骚乱,并呼吁对公民实施暴力。

骚乱的组织 - 采取旨在团结群众的行动,或指挥大规模骚乱参与者的行动,以使他们参与大屠杀、纵火、武装抵抗政府官员。

暴力 以打击、殴打、施加或威胁施加轻、中度或重度的身体伤害来表达。

大屠杀 - 破坏、破坏和抢劫企业、机构和组织或公民占用的住宅、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

纵火案 - 导致点燃或燃烧财产的行为,无论财产是否被损坏或毁坏。

使用枪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 - 使用这些物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财产破坏以及使用它们的威胁。

提供武装抵抗 - 积极反对大规模骚乱的参与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的行为,以反对当局代表履行职责。

通话 - 以任何形式向大规模骚乱参与者发出呼吁,其中表示希望诱使他们积极违反当局的合法要求或大规模骚乱以及对公民的暴力行为。

完成的 从组织(第 1 部分)或参与(第 2 部分)大规模骚乱的那一刻起,或从征兵的那一刻起,无论是否有可能诱使人群做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3. 流氓行为

流氓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3 条)

设施 - 公共秩序。客观方面 - 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品严重违反公共秩序、明显不尊重社会; 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的仇恨或敌意,或基于对任何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

公共秩序 - 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系,现行立法、习俗和传统所确立的相互行为和共存的规则,以及道德标准。

严重违反公共秩序 - 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体进行的侮辱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果流氓行为导致殴打、轻微或中等身体伤害、故意破坏财产,则该行为符合艺术的整体性。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3 条第 1 部分和相应条款的主要组成。

明显不尊重社会 - 明显和公开表达对社会基础和规则的不尊重(如果侮辱和其他行为是出于个人敌对关系或报复动机,则该行为不会是流氓行为)。

武器 - 带刃武器或枪支,犯罪者使用这些武器造成或企图造成身体伤害或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真正威胁。

合格标记, 与对当局代表或其他人的抵抗有关 - 这是对流氓行为时人们压制它的行动的积极反对(流氓行为停止后的抵抗不适用于此标志)。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或间接意图。 动机 流氓。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4. 故意破坏

人为破坏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4 条)

设施 - 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

- 亵渎建筑物或其他结构;

-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的财产损失。

亵渎 - 一些导致公众关注的建筑物和结构毁容的行为(使用淫秽图像和铭文、张贴海报、复制品、不道德内容的照片、用油漆、石油产品、污水染色、毁容和破坏历史和文化纪念碑,具有公共意义的建筑物和结构)或表现出对普遍接受的精神和历史价值的嘲弄(在与反法西斯斗争相关的地方放置法西斯符号或纳粹口号;在宗教建筑上使用冒犯信徒感情的图像和铭文和结构等)。

结构 - 人们建造的集体或个人使用的不可移动物体(体育场、桥梁、栅栏、立交桥)。

不适用于破坏:

- 绘制铭文、图画和其他不冒犯公共道德的图像(商业广告、新闻报道、政治或宗教宣传、不包含不道德内容的图画和铭文);

- 铭文和图像的应用,虽然违反了道德规范,但不是为引起重大公众反应而设计的(写容易删除的个别淫秽文字,将不道德的图像放置在人迹罕至或荒废的地方);

- 不损坏动产以及自然物体的污损。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95. 武器贩运

非法获取、转让、出售、储存、运输或携带武器及其主要部件、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2 条)

设施 - 处理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的既定程序。

枪支 - 所有类型的军用、军用和民用武器,包括自制武器(民用滑膛武器除外),其结构设计为通过射弹以机械方式击中远处的目标,该射弹由于能量的作用而受到定向运动火药或其他装药(步枪、卡宾枪、手枪和左轮手枪、机枪和机关枪、迫击炮、榴弹发射器、大炮、其他类型的枪支,无论口径如何)。

枪支的主要部件 - 枪管,螺栓,鼓,框架,接收器,扳机和锁定机构(民用滑膛武器的主要部件除外)。

弹药 - 设计用于击中目标并含有爆炸性推进剂或发射剂或它们的组合的武器和射弹设备(炮弹和地雷、军事工程炸药和地雷、手榴弹和火箭推进的反坦克手榴弹、战斗导弹、空气炸弹等)。(无论是否存在爆炸物)旨在摧毁目标,以及用于各种小型枪支的所有类型的工厂制造和自制弹药筒,无论口径如何,民用弹药筒除外没有打击元件(弹丸,铅弹,射击等)并且不打算击中目标的滑膛武器和弹药筒。

炸药 - 能够快速自传播化学转化的化合物或物质的机械混合物 - 爆炸(TNT、菊石、塑料、弹性体、烟雾和无烟粉末、固体火箭燃料)。

爆炸装置 - 这些是包含爆炸物或其混合物并用于产生爆炸的各种机制和结构(雷管、地雷等)。

客观方面 (第 1 部分) - 非法获取、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或携带枪支(滑膛枪除外)、其主要部件、弹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

完成的 从采取任何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题: 气体,寒冷,投掷武器。

客观方面 (第 4 部分) - 非法销售毒气、冷钢,包括投掷武器。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96. 盗窃或敲诈武器

盗窃或敲诈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26 条)

设施 - 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流通既定程序的规则. 客观方面:(第 1 部分) 盗窃或敲诈枪支及其部件、弹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 (第2部分) 盗窃或勒索核武器、化学武器或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可用于制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材料或设备。

武器盗窃 - 以任何方式非法拥有公民合法和非法持有的武器(第1部分 - 盗窃、欺诈、非暴力抢劫、挪用和贪污;第2部分 - 暴力抢劫;第3部分 - 抢劫),犯罪者意图侵占被盗物品或将其转让给他人,以及自行酌情以其他方式处置。

勒索 - 要求以毁坏和损坏财产、披露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不光彩信息或可能对受害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信息为威胁来转移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第2和第3部分-与暴力有关的勒索)。 完成的 从持有武器和其他特定物品的那一刻起(用于盗窃、欺诈、贪污或挪用公款和抢劫)或从使用危害生命和健康的暴力或其威胁(用于抢劫)的那一刻起或从要求的那一刻起是由威胁(勒索)支持的。

主观方面是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97.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的犯罪

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的犯罪 - 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与违反确保人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规则有关,并对他们造成重大伤害。

设施 - 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许多犯罪都是由于作为和不作为而犯下的。 大多数设计的构图都是形式的,一些构图是物质的,还有一些是形式材料的。

主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具有直接意图,其余犯罪则具有直接和间接意图。

动机: 出于流氓动机或雇佣军动机。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一般(从 14 岁开始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9 条)。

专题:

- 职责包括遵守规则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2 条);

- 医疗机构的医生、药剂师(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33 条);

- 必须遵守卫生和流行病规则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36 条);

- 有义务提供信息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37 条);

- 负责生产、储存、运输、营销、监督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或非法签发符合安全要求的文件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38 条);

- 年满 18 岁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42-1 条)。

98. 贩毒

非法制造、取得、贮存、运输、转让、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设施 - 公共卫生。 主题: 大规模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类似物。

药品 - 合成(海洛因)或天然(鸦片、可卡因)来源的物质、制剂、植物或其部分包含在麻醉药品清单中。

精神药物 -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刺激或抑制作用的精神药物清单中所列的天然或合成物质。

他们的同行 - 经特殊清单批准的具有麻醉和精神药物特性的物质。

大尺寸 - 1 年 2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07.02.2006 号法令批准的清单 76、XNUMX、XNUMX 第二栏中所含麻醉品、精神药物或其类似物的数量,以克表示。

特大尺寸 - 1 年 2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07.02.2006 号法令批准的清单 76、XNUMX、XNUMX 第三栏中所含麻醉品、精神药物或其类似物的数量,以克表示。

客观方面

购买 - 因任何交易、收集、挪用发现的、无主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收到。

存储 - 与犯罪者本人、房间、藏身处和其他地方实际持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有关的任何故意行为。

- 通过任何运输方式移动,无论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运输方式和储存地点如何。

生产 - 旨在从麻醉植物、医药、化学和其他物质中获取一种或多种可供使用和消费的有意行动。

处理 - 导致提炼(去除杂质)、制剂中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浓度增加以及以其为基础生产非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的行为。

完成的 从大规模实施任何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99.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规则的; 他们的盗窃或勒索

一、非法生产、贩卖、转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类似物。

设施 - 公共卫生。

客观方面

制造业 - 旨在连续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动。

销售量 - 任何有偿或免费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转让给他人的方法(例如,出售、赠与、交换、偿还债务、贷款、由该物质或药物的所有者向他人注射, ETC。)。

运输 - 以邮政、行李物品或任何其他方式移动,当这些资金和物质的运输是在没有发件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

完成的 从这些行动之日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2.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规则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8-2 条)。

一个东西 - 麻醉药品合法流通的既定程序。 客观方面: 违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或使用的物质、工具或设备的生产、制造、加工、储存、会计、配药、销售、销售、分配、运输、装运、收购、使用、进口、出口或销毁的规则用于制造特殊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种植用于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植物,造成其损失的。

完成的 因为药丢了。

主观方面 - 意图。 主题 特别 - 其职责包括遵守规则的人(16 岁以上)。

3.盗窃、勒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29条)。

主要对象 - 公共卫生; 另外 - 财产关系。 客观方面 - 盗窃或勒索。

盗窃 - 以任何方式没收麻醉药品,包括从保护区采集含药植物。 完成的 从获得真正的机会处理毒品的那一刻起(盗窃、抢劫、欺诈),或从以扣押为目的的攻击(抢劫)的那一刻起,或从提出要求的那一刻起(勒索) ).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4岁以上)。

100.危害交通安全和运输经营罪的概念和类型

危害交通安全和运输经营罪 - 有罪犯有社会危险行为,在第 27 章中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侵犯运输的正常运作。

危害交通安全和运输经营罪的种类:

- 与违反交通安全规则和车辆运行直接相关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3-266 条、第 271 条);

- 与违反交通安全规则和车辆运行没有直接关系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7-269 条、第 270 条)。

查看对象 - 交通安全和运输操作。

交通运输安全 - 一套社会关系,以确保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物质资产在海运、河运、空运、铁路、公路和管道运输的移动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70条-不作为。 大多数作品都是设计上的材料,有些作品是形式上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0、271 条。

主观方面 大多数作品都以一种粗心的罪恶感为特征。 直接意图: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0 条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1 条的规定既有直接意图也有间接意图。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都有一个特殊的、普遍的主题——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7 条(14 岁以上 -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7 条)。

专题:

- 因从事的工作或所担任的职务而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则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3 条);

- 实际驾驶车辆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4 条);

- 实际进行修理的人员,或负责运输技术条件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6 条);

- 乘客、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艺术中规定的人员除外。 《刑法》第 263-264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8 条);

- 使用管道进行操作的建筑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9 条);

- 船长(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0条);

- 派遣服务的飞行员和雇员(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1 条)。

101.危害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罪

危害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罪 - 有罪犯有社会危险行为,在第 29 章中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结构的基础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危害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 侵犯俄罗斯联邦对外安全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5、276条);

- 侵犯俄罗斯联邦内部安全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7-280、282、282-1、282-2 条);

- 侵犯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能力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1、283、284 条)。

查看对象 - 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

宪政制度 - 权力组织、经济关系、社会政治制度的最初原则。

国家安全 - 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主权、国防能力和领土完整的保护状态。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一些犯罪行为 - 通过行动和不行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83、184 条。 大多数作品在设计和艺术上都是正式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84 条 - 材料成分和正式材料 - 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77 条。

主观方面 大多数作品的特点是直接意图,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2-1 条 - 直接和间接意图,第 284-283 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第 XNUMX 条的实施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因疏忽而实施的。

动机:

- 报复活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7条);

- 意识形态、政治、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的动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2-1 条);

- 与任何社会团体有关的仇恨或敌意动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2-1 条)。

目标:

- 向外国、外国组织或其代表传输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6 条);

- 为了终止政治家或公众人物的国家活动或其他政治活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77 条);

- 为了推翻或强行改变俄罗斯联邦的宪法秩序或侵犯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完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9条);

- 破坏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和防御能力(​​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81条);

- 为了制定实施极端主义犯罪的计划和(或)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2-1 条)。

主题 常见于大多数配方。

专题:

- 俄罗斯联邦公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75条);

-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6条);

- 国家机密被委托或通过服务或工作获知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83条);

- 有权接触国家机密的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4 条)。

102. 叛国罪; 间谍; 泄露国家机密

1.叛国罪。 一个东西 - 俄罗斯联邦的外部安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密 - 在军事、外交政策、经济、情报、反情报和作战搜索活动领域受国家保护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间谍 表示为向外国、外国组织或其代表转移、收集、窃取或存储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发布国家秘密 - 将肇事者拥有的信息转移到外国。

其他协助 - 客观上助长外国、外国组织或其代表针对俄罗斯联邦的敌对活动的行动。

完成的 从采取行动的那一刻起,不管后果如何。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特别 - 俄罗斯联邦公民(16 岁以上)。

2. 间谍活动。 一个东西 - 俄罗斯联邦的外部安全。

客观方面

信息传递 - 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外国组织或其代表传达信息。

资料收集 - 以各种方式获取此信息(通过个人观察、拍摄秘密物品、使用录音、花钱购买等)。

窃取信息 - 通过夺取文件、物品、音频和摄影材料、计算机软盘来窃取信息。

信息存储 - 确保作为间谍活动对象的信息的安全。

完成的 从采取任何行动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目标 - 转移到外国、外国组织或其代表。

主题 特殊 -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16 岁以上)。

3.泄露国家秘密。 一个东西 - 俄罗斯联邦的外部和经济安全。 事情 - 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 客观方面 - 披露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

泄露国家机密 - 以任何方式(口头、书面、公开)向外界透露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主题 特殊 - 通过服务或工作(从 16 岁起)委托或了解国家机密的人。

103.危害国家权力、公共服务利益、地方政府服务罪

危害国家权力犯罪、公共服务利益和地方政府服务 - 有罪犯有社会危险行为,在第 30 章中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对确保政府机构正常合法活动的公共关系造成重大损害。

危害国家权力、公共服务和地方政府利益的犯罪类型:

- 在官方权力范围内犯下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5、287、293 条);

- 越权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86、288、289、292 条);

- 破坏公共服务的罪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5-1、285-2、290、291 条)。

查看对象 - 公共当局、公共服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正常活动。

公共服务 - 确保国家机关权力执行的专业活动。

政府部门 -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机构。

地方政府 - 民选机构和其他有权解决地方重要问题但不包括在国家当局系统中的机构。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一些因不作为而犯下的罪行: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7 条、第 293 条和第 285 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 通过行动和不行动。 大多数设计作品都是物质性的,有些是形式性的。

主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的特点是有意犯罪(直接意图: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7、288、289、290、291、292 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5、285-1、285-2、286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既有直接意图也有间接意图)。 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93 条的特点是粗心的犯罪形式。

动机:

- 自私的动机;

- 自私或其他个人利益。

目标:

- 不符合获得预算资金的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5-1 条);

- 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和国家预算外资金预算规定的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85-2 条)。

主题 在大多数配方中,特殊的,一般的 - 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91 条。

专题:

- 行政人员;

- 非官员的公务员或地方自治机构的雇员(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88条);

- 官员、公务员或地方自治机构的雇员。

104.官员的概念

渎职对象:

- 官员;

- 在俄罗斯联邦担任政府职务的人;

-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担任公职的人员;

- 未被列为官员的公务员和地方自治政府雇员。

行政人员 - 在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国家或市政机构、武装部队和其他部队和军队中永久、临时或通过特别授权履行权力代表职能或履行组织、行政、行政和经济职能的人编队。

当局代表 - 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对公民和组织、机构和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的要求或作出决定的国家机构雇员,无论其部门从属和隶属关系如何(执法官员、海关官员、税务检查员、等等). P.).

组织和行政职能 - 与团队、工作、服务或生产活动的管理相关的职能(团队领导、车间负责人、工头、工头)。

行政职能 - 与管理或处置国有资产有关的职能(计划和经济、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

特殊电源 - 在法律基础上(法律、秩序、法规)短期履行官方职能(人民或陪审员、公共控制员和审计员)。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立场 - 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直接行使国家机关权力的职位(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联邦部长等)。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立场 - 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和章程规定的职位(总统、州长、主体代表等)。

105.滥用职权

1. 滥用职权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85条)。

设施 - 国家机构的活动。

客观方面: 官员违背公职利益行使职权,严重侵犯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严重侵犯社会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重大权益侵害 - 一项评估指标,根据违法行为对国家或市政机构、地方政府正常运作的负面影响程度、遭受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受伤公民的人数、严重程度确定对他们造成的精神、身体或财产损害,被侵犯权利的重要性。

完成的 自后果开始。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特别 - 官方。

2. 滥用职权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86条)。

设施 - 国家机构的活动。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严重侵犯社会和国家依法保护的利益的。

滥用权力 - 实施明显超出权限范围的行为。

滥用权力的形式:

- 在高级官员(调查负责人的调查员)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

- 在另一个部门的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宿舍的指挥官在房间里进行搜查);

- 实施只能集体实施的单枪匹马行动(一名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该案件应由三名法官审理);

- 在没有特殊条件和情况的情况下采取行动(非法使用武器);

- 做出无人能及的动作(上司打下属)。

完成的 自后果开始。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特别 - 官方。

106. 疏忽; 受贿

1. 疏忽。 一个东西 - 公共当局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公务员因不诚实、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严重侵犯公民、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严重侵犯社会、国家依法保护的利益的。

失职 - 一个人在没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疾病)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他有义务采取的措施的不作为。

不当履行职责 - 他们的表演质量低劣,不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则和说明。

完成的 自后果开始。

主观方面 以疏忽的形式。

主题 特别 - 官方。

2.受贿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90条)。 设施 - 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

事情 - 金钱、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提供疗养院和旅游券、旅游票、免费从事各种类型的工作或服务)。

客观方面: 个人或通过中间人收受贿赂以作为(不作为)有利于行贿者或其代表的人,如果此类行为(不作为)属于官员或他凭借其官方职位的官方权力,可以促成此类行为(不作为),以及工作中的一般赞助或纵容。

受贿的主要形式:

- 公开——直接收受贿赂对象;

- 隐瞒 - 兼职工作、合同规定的一次性或永久付款、不合理的奖金、提供财产利益。

贿赂类型:

- 贿赂-贿赂 - 在采取必要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之前转移给官员;

- 贿赂奖励 - 在采取必要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后转移给官员。

职务使用形式:

- 执行在授予官员的权利和权力范围内的行动;

- 利用与不隶属于他的其他官员的联系;

- 普遍赞助(保护主义) - 不合理的晋升、发放不应得的奖金或奖励等;

- 纵容服务 - 不制止下属的非法行为等。

完成的 从收到至少部分贿赂的那一刻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动机 自私。

主题 特别 - 官方。

3.行贿。 一个东西 - 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 行贿。

行贿 - 亲自或通过中介向官员转移物质价值或提供免费服务或创造其他物质利益。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107. 危害司法罪

危害司法罪 - 有罪犯有社会危险行为,在第 31 章中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侵犯法院、检察院、预审机构和执行处罚机构的正常活动。

危害司法罪的类型:

- 侵犯司法的罪行;

- 与作出不公正决定有关的罪行;

- 违反取证程序的犯罪;

- 与执行司法行为有关的罪行。

查看对象 - 司法活动。

正义 - 一种旨在通过法庭解决各种社会冲突的国家活动。

客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都是以行动的形式实施的。 一些犯罪行为 - 不作为: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08、314、315 条。 大多数设计作品都是正式的、艺术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95 条 - 材料成分。

主观方面 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具有直接意图(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11 条既包括直接意图,也包括间接意图)。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310 条 - 可以故意或鲁莽地实施。 动机: 基于对与司法有关的活动的报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96 条)。

目标:

- 妨碍司法;

- 阻碍这些人的合法活动或对此类活动进行报复;

- 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 人为制造犯罪或勒索的证据;

- 提供虚假证词、提供虚假结论或虚假证词、做出错误翻译。

主题 在大多数作品中都是特别的。

专题:

- 司法部门的雇员;

- 专家、专家、翻译;

- 证人、受害者;

-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警告不得披露信息的人;

- 此信息被委托或因公务活动而为人所知的人;

- 被委托管理被扣押或没收的财产的人;

- 服刑人员或被拘留人员;

- 被判处监禁的人;

- 官员和雇员。

108. 伪造文件; 任意性

1. 伪造、制作、销售虚假文件、国家奖励、邮票、印章、信笺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27条)。

设施 - 流通官方文件、国家奖励、邮票、印章和信笺的既定程序。

事情 - 授予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证书或其他官方文件,俄罗斯联邦、RSFSR、苏联的国家奖励,邮票、印章、信笺。

客观方面(第 1 部分): 1) 为使用而伪造证书或其他授予权利或解除义务的官方文件; 2) 出售文件; 3)为同一目的生产; 4) 销售伪造的俄罗斯联邦、RSFSR、苏联的国家奖章、邮票、印章、信笺; (第3部分): 使用故意伪造的文件。

伪造品 - 这是用相应的虚构部分替换真品的一部分(真实病假中的姓氏被替换)。

生产 - 完成国家奖项、印章、邮票、类似于真实表格的创作。

销售量 - 将国家奖励、印章、邮票、信笺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任何行为。

使用 - 向授权检查人员出示文件。

完成的 自伪造、制造、销售或使用之时起。

主观方面 - 直接意图。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2、随意性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30条)。

主要对象 - 公民行使权利的既定程序; 另外 - 其他公民和法律实体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 - 自我管理。

任意性 - 未经授权,违反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组织或公民对其合法性有争议的任何行为,如果此类行为造成重大损害(评估属性)。

完成的 自重大损坏之日起。

主观方面 以意图的形式. 主题 一般(16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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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观察了参与马术治疗的马的行为,发现让它们有机会远离人类进入难以接近的区域,会显着影响它们在与患者互动时的压力和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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