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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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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接受的缩写
  2. 刑事程序的概念、本质和目的(刑事程序的概念、本质和意义。刑事程序系统中的阶段和程序。刑事程序功能。刑事程序法律关系。程序形式。刑事程序行为。刑事程序保障)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含义。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刑事诉讼法在时间、空间和人群中的运行)
  4. 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和含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
  5. 刑事诉讼参与人
  6.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证据与证明学说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中证据来源的类型)
  7. 程序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限制措施(程序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类型。限制措施:本质、类型、适用理由和条件。将拘留作为预防措施的程序)
  8. 刑事立案(立案阶段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理由和理由。不包括刑事诉讼的情况。立案阶段的决定)
  9. 初步调查(初步调查阶段的概念、任务和意义。初步调查的形式。初步调查的一般情况)
  10. 询问
  11. 调查行动(调查行动的概念和一般特征,其产生和执行的规则。调查行动的类型)
  12. 作为被告人传唤(将某人作为被告人的概念和含义。将某人作为被告人的理由和程序。对被告人的讯问。更改和增加指控。部分终止刑事诉讼)
  13. 中止初步调查(中止初步调查的概念和含义。中止初步调查的理由、条件和程序。恢复被暂停的初步调查)
  14. 完成初步调查(终止初步调查的概念和形式。刑事案件的终止:理由和程序顺序。通过起草起诉书完成初步调查。起诉书:概念,含义,结构和内容。检察官在与起诉书一起提交的案件中的行动和决定)
  15. 准备开庭案件(准备开庭案件阶段的本质和意义。准备开庭案件的程序。法官在准备开庭案件时解决的问题。判决书在准备行动阶段作出)
  16. 审判总则(审判总则的概念和含义。审判总则的制度)
  17. 庭审内容及顺序(庭审准备部分、司法调查、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
  18. 法院判决(判决的概念和性质。判决的类型。通过判决的程序。判决的内容和形式。判决的宣判)
  19. 诉讼特别程序
  20. 治安法官诉讼程序(治安法官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治安法官审理自诉案件的特点)
  21. 有陪审员参与的法庭程序(陪审团活动的一般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形式。有陪审员参与的审判的特点)
  22. 二审法院诉讼程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上诉和复审)二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限制)
  23.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阶段的概念和含义。申请执行刑罚的程序及法院在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
  24. 监察审程序 (监察审程序的概念和含义. 监察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监察审程序的权利限制)
  25. 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重新开始刑事案件的诉讼
  26.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27. 医疗强制措施适用诉讼案
  28. 与某些类别的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特点
  29. 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接受的缩写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 第二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18.12.2006 日第 230-FZ 号; 第三部分,日期为 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第四部分,日期为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XNUMX 号。

英国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3.06.1996 年 63 月 3 日,第 XNUMX-FXNUMX 号。

刑事诉讼法典 -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18.12.2001 年 17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通道。 - 头。

n. - 物品。

子。 - 分段。

秒。 - 部分。

RF - 俄罗斯联邦。

艺术。 - 文章。

小时 - 部分。

话题一

刑事诉讼的概念、本质和目的

1.1。 刑事诉讼的概念、本质和意义

刑事诉讼是国家主管机构和官员根据刑事诉讼原则并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调查和审议的活动。 正是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的这一旨在保护公民和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活动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内容。 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

a) 是一种状态活动;

b) 只能由特定主体执行 - 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和官员。 公民和社会团体可以参与并积极影响其进程;

c) 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d) 有自己的任务。 根据艺术的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 6 条是保护犯罪受害者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不合理的指控、定罪、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刑事起诉和对有罪者的公正惩罚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对应,其程度与拒绝起诉无辜者、释放他们的刑罚和平反无理受到刑事起诉的每个人一样。

因此,刑事诉讼是一种基于刑事诉讼原则并受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国家活动,由国家主管机构和官员以法律确定的形式进行,有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旨在保护遭受犯罪的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定罪。

刑事诉讼也称为刑事诉讼。 这一概念涵盖案件中的所有活动,由调查机构、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始终如一地进行。

1.2. 刑事诉讼制度的阶段和程序

刑事诉讼活动是按一定顺序、分阶段进行的。 程序活动的这些阶段(部分)称为刑事程序阶段。 它们按照严格的顺序相互替换,并通过共同的任务和法律程序的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直接任务、自己的主体范围、一定的程序活动形式、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最终的程序决定(决定立案、起诉、量刑)。等),此阶段的最终活动,表示案例过渡到下一阶段,即流程阶段。 每个前一阶段都是下一阶段的先决条件,每个后续阶段都包含用于检查前一阶段活动的控制机制。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刑事程序的系统。

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建构提供了对刑事案件情节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真相的确立。

俄罗斯刑事诉讼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提起刑事诉讼; 2)初步调查; 程序的这些阶段构成预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 部分); 该过程的所有其他阶段,法律均指法院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3 部分): 3) 法官开庭的准备行动; 4) 法律诉讼; 5)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审查尚未在上诉和翻案程序中生效的法院判决); 6) 执行判决。

除了这六个基本阶段外,刑事诉讼程序还有两个特殊阶段。 它们的排他性是因为它们可以在判决生效和执行后执行。 由于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这些是监督程序和刑事案件的恢复程序。

1.3.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由各种实体的活动组成。 他们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任务,朝着一定的方向行动。 刑事诉讼活动的这些领域,由于其主体的作用和目的,被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诉讼的三个主要领域(职能):刑事起诉和起诉、辩护和案件的解决。

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为揭露犯罪嫌疑人和被指控人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5 款)。 刑事起诉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控,即以《刑事诉讼法》(第 22 条,第 5 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的关于某人犯有刑法禁止的行为的指控。

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事起诉和起诉以公共、私人-公共和私人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

绝大多数罪行都是公开起诉的。 这项活动由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在受害者的参与下进行(但没有考虑到他对需要继续审理此案的意愿)。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犯罪案件。 115,艺术的第 1 部分。 116,艺术的第 1 部分。 129,艺术。 《刑法》第 130 条涉及自诉案件。 它们仅应受害者(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才启动,并在与被告和解后终止。 此类案件的起诉得到自诉人的支持。

根据艺术第 1 部分的犯罪案件。 131,艺术的第 1 部分。 132,艺术的第 1 部分。 136,艺术的第 1 部分。 137,艺术的第 1 部分。 138,艺术的第 1 部分。 139,艺术。 145,艺术的第 1 部分。 146,艺术的第 1 部分。 《刑法》第 147 条规定,审理自诉刑事案件。 它们仅在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下才发起,但在与被告和解后不受无条件终止的约束。

此类案件可由调查员在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发起,也可由审讯员在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如果该人由于其受抚养人状态,或由于他不知道该信息的事实关于犯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独立维护其权利。

对指控的辩护职能由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履行,并体现在其旨在驳斥怀疑或指控、确定减轻其责任的情况的行动中.

解决案件(或执行司法)的职能仅由法院执行。 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宪法》第 49 条、第 118 条)。 该功能的主要内容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直接审查,并根据案情解决案件。

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了刑事诉讼主体的活动范围。 该过程的每个主体只能执行一种功能。 该条款是构建对抗过程的基础。

1.4.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形式是国家机关和过程中其他参与者在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具体法律关系。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与刑事诉讼关系的联系,可以归结为内容(活动)与形式(法律关系)的联系。

进入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多种多样的:国家机构和官员、公民、公共协会的代表。 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之一,始终是有权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并被赋予职权的国家机关(官员)。

刑事诉讼关系从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出现的那一刻起产生。 总体而言,它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中发现了它们的表现和发展。 刑事诉讼关系体系的核心是法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 a) 这些关系具有国家专制性质,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独立于过程参与者的意愿发展; b) 它们与刑事诉讼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与该过程参与者的受法律规范的行为系统联系在一起; c)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圈子是特定的(其中一方始终是有关主管官员所代表的国家); d) 与刑法关系密切。

然而,后者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被赋予生命并且仅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 刑事诉讼也可以在没有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在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诉讼过程中)进行。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刑事法律关系派生出来,并不意味着它们直接因犯罪而产生。 导致刑事诉讼关系出现的法律事实是存在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 因此,调查员和询问人在确立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方面的活动已经受制于程序令。

1.5。 程序形式

刑事诉讼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属性是程序形式,即程序,即刑事诉讼法为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所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 它为所有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定了详细且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法律制度。

有必要区分个人行为的程序形式、机构和刑事程序的阶段,以及刑事诉讼的程序形式作为一个整体。

刑事诉讼形式的价值如下。

1. 建立稳定的刑事案件制作制度,确保法院、检察官和初步调查机构活动的合法性。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形式的要求是法院判决公正不可缺少的条件。 如果允许在实施刑事诉讼过程中偏离程序形式的要求,那么这种行为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

2. 程序形式旨在有助于正确确定刑事案件的情节,因为它包含在刑事诉讼科学中发展并在实践中检验的刑事诉讼知识的方法。

3. 程序形式确保了国家机构和官员对案件进行诉讼的活动,因为它规定了实施刑事诉讼行动的时限。

4、是参与过程中参与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最重要保障。

5. 程序形式提供了刑事诉讼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增加了法院的权威,其判决的说服力。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对法院、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和调查机关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顺序、实施的方法和程序条件以及将其结果正式化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程序各阶段的顺序、每个阶段内程序参与者的程序、个人行动的时间安排等。

但程序形式的统一并不排除某些类别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等)的某些特征。

1.6.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典》要求通过起草相关的程序文件来确保所有程序性行动和决定。 没有这一点,就没有刑事程序,就没有刑事案件。

所有程序文件可分为两组:协议和决定。

协议证明生产事实、调查和司法行动的内容和结果。 协议书可分为以下类型: 1)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书,证明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它们是证据的来源; 2) 初步调查机构的程序行动协议,以确保过程参与者的权利(例如,让被告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协议); 3) 反映任何参与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事实的协议。

决定是程序文件,其中包含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回答,并执行主管官员对某些法律行动的权威指示。

与协议不同的是,决定是适用法律规则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a) 仅由在其权限范围内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构或官员发布; b) 表达颁发这些文件的官员的权力,并被赋予国家强制权力; c) 产生、改变或终止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d)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接受,并以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表达。

在形式上,决定通常由介绍性、描述性和解决性部分组成。 决定的内容应反映作出决定的目的、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动机。

可以区分以下几组解决方案:

1) 决议 - 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法官的个人(通常)决定;

2) 裁决——一审法院和上级法院作出的合议决定;

3) 刑罚——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就被告有罪或无罪以及任命或释放他的刑罚作出的判决;

4) 判决——陪审团对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决定;

5) 检察官的代表——他对法院判决或调查员决定的反应;

6) 检察官的制裁 - 同意审讯人员执行某些程序性行为(例如,向法院提出请求以执行程序性行为,这是根据法院判决允许的) .

1.7. 刑事诉讼保障

刑事诉讼保障是法律规定的确保刑事诉讼目标的手段和方法,有助于司法的成功实施,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同时,司法程序保障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个人权利的保障。 它们密不可分,不能相互对立,因为揭露罪犯和正确解决刑事案件不仅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打击犯罪是最重要的国家任务之一。

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决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 参与刑事诉讼的人真实、积极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本身已成为诉讼当事人正确解决案件和保护其利益的保障之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为诉讼程序参与者提供保护其权利的真正机会的手段。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官和初步调查机构有义务尊重人身不可侵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他们有责任向过程中的参与者解释他们的权利,并为实施这些权利提供真正的机会。

因此,参与案件的公民的权利与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官员的职责相对应。 法院、公诉人和初审机关不仅对诉讼参与人拥有权力,而且对参与人负有保障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义务。

作为正义的保障,广义的刑事诉讼中个人的权益,有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程序(程序形式),以及上级法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下级法院的活动、对初步调查机构活动的检察监督、所有利益攸关方有充足的机会就国家机构和领导这一进程的官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话题一

刑事诉讼法

2.1。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刑事诉讼法的唯一外在表现形式。 它为法院、检察官、初步调查机构和调查机构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制定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统一和强制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 条)。 刑事诉讼法的内在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领域的公共关系,即国家机关和进行刑事诉讼的官员之间以及与诉讼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相互行为,包括某些行动或不采取被禁止的行动依法。 因此,刑事诉讼法为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刑事诉讼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建立的法律规制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1) 为初步侦查机构、检察官和法院规定了一定的任务; 2) 制定其活动的原则; 3) 授予他们必要的权力; 4) 指明行使这些权力的理由; 5) 建立执行程序性行动的程序; 6) 确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在对程序活动进行仔细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也为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为实施某些行动而采用各种策略留出了空间。

2.2. 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制度

与俄罗斯立法的任何其他分支一样,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是宪法。 它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作用。 宪法规定了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组织和活动的基础,并确定了实施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重要原则。

22 年 2001 月 1 日,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主要于 2002 月 1 日生效。 ,2004 年,最后是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立法体系还包括一些其他联邦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法院的结构和权限、法官的地位、检察官办公室的权力和原则、警察的任务和权力、组织原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规范。 因此,它们也属于现行刑事诉讼立法的制度。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1 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对于确保所有这些法律的统一和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解释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包含对法律适用实践的详细分析,揭示了初步侦查机构和法院活动中最典型的错误,提请注意法律适用中的不足之处并解释其适用范围。确切的意思。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不能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因为它们没有创造新的程序规则,而只是对这些规则的解释行为。 同时,它们对所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机构和官员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 因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定有助于全面和正确实施法律要求,建立统一的适用实践。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特殊地位。 虽然它们没有创造新的程序规范,但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承认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符,那么这将把该法律排除在解决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之外,即,使其无法继续应用。

2.3. 刑事诉讼法在时间、空间和人员圈子中的运行

刑事诉讼法的及时适用:在刑事诉讼中,除刑事法典另有规定外,适用在相关程序行为产生或通过程序决定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程序(第 4 条)。

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刑事诉讼,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均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除非俄罗斯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联邦。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实施规则也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悬挂其旗帜的航空器、海上或内河船舶上实施的犯罪的刑事诉讼,前提是该特定船舶被指派到俄罗斯联邦港口(刑事诉讼法第 2 条)。

刑事诉讼法对人员范围的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所犯罪行的刑事诉讼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有关的诉讼程序,只有在这些人提出请求或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通过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提出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

话题一

刑事司法原则

3.1。 刑事司法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活动基于某些初步规定,这些规定表达了其最重要的特征和性质,并确定了其实施的基础。 此类规定称为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是客观的。 它们是由社会中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现实决定的,反映了社会本身的民主水平。 这些原则本质上是规范性的,也就是说,它们被载入法律规则。 绝大多数刑事诉讼的原则都载入了宪法。 从本质上讲,程序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即具有霸道性。 它们包含强制性规定,整个法律手段确保其执行。

原则是决定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制度,同时也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解决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的最重要保障。

因此,刑事诉讼原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立法中确定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体现了其最本质的特征和性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过程中的参与者并确保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

3.2.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

刑事诉讼的原则不是孤立运作的,而是在一个整体系统的框架内运作,其中每一项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内容,而且取决于整个系统的运作。 违反程序的任何原则通常会导致违反其他原则,从而导致在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 只有在制度中,刑事诉讼的原则才具有真正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单独的章节专门讨论了刑事诉讼的原则。 2、其中的原则包括: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 尊重个人的荣誉和尊严; 操守;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 房屋的不可侵犯性;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政、电报和其他信息的保密; 无罪推定; 各方的竞争力; 为被告和嫌疑人提供辩护权; 评估证据的自由,刑事诉讼的语言; 对程序和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原则的分类是基于各种理由进行的。 根据立法整合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原则可分为两类:宪法原则,即宪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其他原则,即现行立法规定的原则。

反过来,宪法原则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在刑事司法领域,而且在国家活动的所有其他部门,以及实际的部门刑事诉讼原则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尊重个人权益的综合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些法律规定都充满了具体的内容。

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询问人无权适用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法律。 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需要承认所获得的证据不可采信。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的所有决定都必须有动机(《刑事诉讼法》第 7 条)。

合法性原则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其他原则,与所有其他原则相通,是合法性原则的各种表述。

尊重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原则是一个复杂的原则,包含了一些相对独立的规定:尊重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个人的不可侵犯性、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家庭不可侵犯、公民隐私以及上诉程序和决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和许多科学家将这些条款中的每一项都视为刑事诉讼的独立原则。

尊重个人的荣誉和尊严(《刑事诉讼法》第 9 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损个人荣誉和人格尊严或危及诉讼参与者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和决定。该过程被禁止。 任何人不得遭受暴力、酷刑或其他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根据人身不可侵犯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任何人不得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在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拘留程序。 如果没有法院判决,一个人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调查机构和审讯人员有义务立即释放任何被非法拘留或剥夺自由、被送进医疗或精神病院或被拘留超过规定期限的人由刑事诉讼法典。

对被捕或被拘留者的拘留必须在不对其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的条件下进行。

刑事诉讼中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委托给法院、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和调查员,他们有义务向过程中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

具有证人豁免权的人,如果他们同意作证,将被警告他们的证词可能被用作证据。

有充分证据表明诉讼参与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受到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危险非法行为的威胁的,法院、公诉人、侦查人员、调查机关和询问人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与这些人有关的安全措施。

由于法院和执行刑事诉讼的官员侵犯其权利而对个人造成的伤害,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和理由进行赔偿。

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意味着只有在居住者同意或根据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检查,除非搜查、扣押和不能拖延对住宅的检查和个人搜查。

除紧急情况外,可根据法院判决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扣押。

公民私生活的秘密是通信、电报和其他谈判、邮政、电报和其他信息的秘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这项权利。

搜查、扣押电报项目、扣押、控制和记录谈话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除非是在不容拖延的情况下。

对程序性行为和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意味着程序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对调查员、审讯者、检察官和法院的任何他认为非法和不合理的行为和决定提出上诉。 投诉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和考虑。

部门原则包括以下规定:仅由法院执行司法、评估证据的自由、法律诉讼的语言、确保被告和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罪推定、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的原则规定法院拥有审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属权利。 这个原则是在艺术中制定的。 118 并在艺术中公开。 《宪法》第 49 条:除非法院作出判决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不能剥夺被告根据《刑事诉讼法》将其刑事案件提交法院和由其管辖的法官审理的权利。

这一原则创造了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只有上级法院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顺序撤销或更改法院判决。 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决定对所有国家机构、公共协会和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刑事诉讼语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意味着法律诉讼以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 在军事法庭上,诉讼是用俄语进行的。

参与案件的人,如果不会说或不懂诉讼程序的语言,必须得到解释,并确保他们有权发表陈述、作证、提出请愿和投诉、熟悉案件材料、发言以他们的母语或他们拥有的另一种语言在法庭上;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免费使用口译服务。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中,调查和司法文件必须以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所使用的语言强制交付。

无罪推定原则,载于艺术。 《宪法》第 49 条(《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是指被告人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证明其有罪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之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是客观的法律规定,表达了国家对被​​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的态度。 这一原则决定了被告和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并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后果:

1) 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控方的举证责任和反驳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论点的责任在于控方;

2) 有罪判决只有在证据充分可靠且不能基于假设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3) 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能消除的所有关于有罪的疑虑,均被解释为有利于被告人;

4) 被告人在其法律后果中未经证实的有罪意味着被证明是无罪的。

证据评估自由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是指询问人、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院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在法律和良心的指导下,对证据的整体进行评估。 但是,他们不受本案早些时候给出的证据评估的约束,没有任何证据具有预先确定的效力。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包括以下规定:

- 法律赋予被告和嫌疑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允许他们对针对他们的指控或怀疑提出质疑,以证明他们没有参与犯罪;

- 他们可以亲自或在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帮助下行使这些权利。 辩护律师和法定代表人是刑事诉讼的独立参与者,拥有多项自身权利,可以协助被告人(嫌疑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侵犯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总是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以及嫌疑人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强制参与由进行诉讼的官员确保。 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免费使用辩护律师的协助;

- 保护权与其实施的保障密不可分。 这种保证是法院、检察官、调查员和审讯员有义务向嫌疑人和被告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并提供机会以《刑事诉讼法》未禁止的所有方法和手段为自己辩护。

当事人的竞争原则,载于艺术。 《宪法》第 12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对这种程序结构进行了描述,其中起诉、辩护和解决案件的职能在程序的不同主体之间划分,彼此分离。 他们不能分配给同一个机构或同一个官员。

法院不是刑事检控机构,它不站在控方或辩方一方行事。 法院为起诉方和辩护方的程序义务和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利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当事人被赋予平等的程序机会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话题一

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4.1。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分类

许多国家机构、官员、公共协会和公民都参与了刑事诉讼领域。 他们参与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使用“参与者”的概念来指定他们(第 58 条第 5 条)和分类——“当事人”的概念以及参与者在过程中履行的职能这样的标准。 在艺术。 5秒。 II 刑事诉讼法,所有参与该过程的人分为以下几类: 1)法院(履行解决案件的职能); 2) 检方过程中的参与者(这些人是履行或参与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人员); 3) 辩护方的参与方(履行同名职能)和 4)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方(他们参与证明或发挥辅助作用)。

4.2. 刑事诉讼主体制度中的法院

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是司法行政。 只有法院有权承认一个人有罪并对其进行处罚,对一个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

之前的所有预审活动都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法院审理。 审前程序的材料以及调查人员和询问人的结论对于法院来说仅具有初步意义。 法院的活动不仅限于检查初步调查的材料,它是独立的。 调查员和询问人的结论以及他们对证据的评估结果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只有在法庭会议上考虑过的证据才能用于证实判决。

《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在预审程序中的若干权力(第 2 部分,第 29 条)。 特别是,法院裁定:

- 以拘留、软禁、保释等形式采取限制措施;

- 延长拘留期限;

- 将嫌疑人和被告人安置在医疗或精神病院进行检查;

- 未经居住者同意对住宅进行检查;

- 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扣押;

- 进行人身搜查,但在逮捕嫌疑人期间进行人身搜查的情况除外;

- 扣押包含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其他机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包含公民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的物品和文件;

- 没收信件及其扣押;

- 财产的扣押;

- 暂时停职嫌疑人或被告人;

- 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对话。

4.3. 代表控方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的这组参与者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检察官、调查员、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机构、调查部门负责人、审讯人员、自诉人、受害人、民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

在起诉方面,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么被赋予履行刑事诉讼职责的义务,要么有权参加刑事诉讼。 因此,他们活动的目的和目的是相同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次活动的实施方式和条件是相同的。 这个群体中的每个参与者都使用特殊的程序手段,被赋予了不同范围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两项相互关联的职能:他进行刑事起诉和监督初步调查机构的程序活动。 但是,检察官仅保留对审讯人员实施监督活动的权力和行政权力。 就调查人员而言,检察官的此类权力已移交给调查机构负责人。 此外,《刑事诉讼法》大大限制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力。

在预审程序中,检察官有权:

1) 在接收、登记和解决犯罪报告时验证是否遵守法律;

2) 就公诉人认定的违法事实作出向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送交刑事起诉材料的决定;

3) 要求调查机构和调查机构消除在调查或初步调查过程中犯下的违法行为;

4) 就调查方向、程序行为的执行向审讯人员发出书面指示;

5) 同意审讯人员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选择、取消或更改限制措施,或执行根据法院决定允许的其他程序行为;

6)撤销下级检察官、讯问人员的违法或者不正当决定;

7)考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交的调查人员不同意检察官要求的信息,并作出决定;

8) 在审前程序过程中,在考虑有关选择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延长拘留期限或取消或更改这种限制措施的问题时,参加法庭听证会,如以及在考虑根据法院裁决允许执行其他程序行为的请求时,以及在考虑投诉时;

9) 允许向审讯人员提出质疑,以及他的自我撤回;

10)如果讯问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则免于进一步调查;

11) 从调查机构撤回任何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调查人员,并必须说明移交的理由;

12)将刑事案件从一个初步调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初步调查机构,将任何刑事案件从联邦执行机构的初步调查机构撤回,并将其移交给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员;

13) 批准讯问人员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14)批准起诉或者刑事案件的起诉;

15) 将刑事案件退回询问者、调查员,并附上他关于进行额外调查、改变指控范围或限定被告行为、或重新制定起诉书或起诉书并消除已发现的缺陷的书面指示。

在法庭上,检察官支持国家起诉。

调查员(《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是被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官员。

侦查员活动的指导原则是全面、完整和客观地研究刑事案件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要求调查人员迅速、积极、有目的地进行调查。 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步调查的质量,因为调查人员的错误往往会导致无法弥补的证据损失。

侦查人员根据管辖权,独立决定立案、受理或移送侦查机关负责人指导; 进行调查和其他程序性行动,但根据《刑事诉讼法》需要获得法院裁决或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调查人员关于执行搜查措施、执行某些调查行动、执行拘留决定、带入、逮捕、执行其他程序行动的书面指示,对于他们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调查机构。

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侦查人员有权对检察官决定将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指控范围或被告人的行为资格、或重新抽签的决定提出上诉。起诉并消除已查明的缺点。

如果不同意检察官关于消除在初步调查期间违反联邦立法的要求,调查员有义务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并由其通知检察官。

调查机构的负责人是相关调查单位的正式负责人及其副手。 他控制调查人员在犯罪调查中行动的及时性,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的有效性,防止繁文缛节。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赋予调查机构负责人以下权力:

1) 委托一名或多名调查员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将刑事案件从调查员处撤回并移交给另一名调查员或接受刑事案件自行审理;

2)核对刑事案件材料,撤销侦查人员违法或者无根据的决定;

3) 就调查方向、某些调查行动的执行、某人作为被告人的参与、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预防措施的选择、犯罪的资格和收费金额;

4) 同意调查人员向法院提出选择、延长、取消或更改限制措施的请求;

5) 允许质疑,向调查员声明,以及他自行退出;

6) 取消调查员的进一步调查;

7) 撤销侦查机关下级领导违法或者不正当的决定;

8) 延长初步调查的期限;

9) 批准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10)同意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初步调查的调查人员对检察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11) 将刑事案件连同他关于进行额外调查的指示退回调查员;

刑事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的指示对调查人员具有约束力,除非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人员不同意检察官关于消除在初步调查期间违反联邦法律的要求的情况. 同时,检察官有权向上级调查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申请,要求消除这些违法行为。

调查机构、调查单位负责人、审讯官(《刑事诉讼法》第 40、40.1、41 条)。 调查机构是:

1) 内政机构和其他有权开展业务搜索活动的行政机构;

2) 俄罗斯联邦首席法警、军事首席法警、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首席法警、他们的副手、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高级法警;

3) 军事单位、编队的指挥官、军事机构或驻军的负责人;

4) 联邦消防局的州消防监督机构。

调查机构受托执行行动搜索活动,采取措施侦查犯罪,查明犯罪人,制止和预防犯罪。 此外,法律赋予调查机构以调查形式进行调查的权利。 同时,调查机构调查刑事案件的权限取决于初步调查是否是强制性的。 如果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调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预审程序,并将案件提交法院。 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则调查机构仅有权对其进行紧急调查,然后有义务将案件移交调查员。

在后一种情况下,调查机构的权力也用于:

- 如果犯罪发生在船上,则为长途航行的海船和河船的船长;

- 远离调查机构所在地的勘探队和冬营区的领导人,如果犯罪发生在党团和冬营区;

- 俄罗斯联邦外交和领事机构负责人,如果犯罪发生在这些机构内。

法律指定有权进行调查的机构或机构负责人作为调查机构。 直接地,针对特定案件的调查由调查机构负责人委托给查询人。 询问者有权独立进行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并作出决定,除非需要得到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检察官的同意和(或)法院判决(第 3 条第 41 部分)刑事诉讼法典)。 检察官和调查机构负责人的指示对调查人员是强制性的。 他们的上诉从未暂停执行。

侦查组负责人组织认识组的工作,责成其下属侦查人员检查报案情况,解决刑事立案和紧急侦查问题,或者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单位负责人有权查阅其下属侦查人员正在处理的刑事案件材料,就侦查工作的方向、程序行为的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预防措施的选择作出指示,根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数额,从一名侦查员手中扣押刑事案件并将其移交给另一名侦查员,撤销审讯人员中止案件审理的不合理决定,并向检察官提出建议关于撤销审讯人员提起刑事诉讼的非法决定。

侦查单位负责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受理和全面调查。

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是指因犯罪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损害的个人,以及因犯罪对其财产和商誉造成损害的法人。 确认为受害者的决定由审讯官、调查员或法院的决定正式确定。

受害人有权:

- 了解对被告提出的指控;

- 提供证据;

- 拒绝对他自己、他的近亲作证;

- 提出证据、文件动议和挑战;

- 免费使用口译员的帮助;

- 有代表;

- 在调查员(询问者)的许可下参与应其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

-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

- 了解指定考试的决定和专家的结论;

- 在初步调查结束时,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将其中的任何信息写成任意卷,复制案件材料。 在多名受害人参与的情况下,每个人只了解与对自己造成伤害有关的部分;

- 收到关于立案、承认其为受害者、终止和中止案件诉讼的决议副本、判决副本和上级法院的决定;

- 参与初审、二审和监督法庭的诉讼程序;

- 在法庭辩论中发言;

- 支持起诉;

- 熟悉开庭程序并提出意见;

-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投诉;

- 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 了解案件中的投诉和陈述并提出异议;

- 申请对自己和亲人采取安全措施;

- 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受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因参与初步调查和审判过程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代理人的费用,得到赔偿。

受害人无权:

- 避免在审讯人员、调查员或法庭传唤时出庭;

- 故意提供虚假证词或逃避作证;

- 披露初步调查的数据。

受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能会被强制带走。

对于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受害人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刑法》第 307、308 条; 用于披露初步调查数据 - 根据艺术。 《刑法》第 310 条。

在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犯罪案件中,他的权利被转移给他的一位近亲。

如果法人实体被认定为受害者,则其权利由代表行使。

法定代表人和被害人代表参与案件并不剥夺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

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是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起诉的人。

自诉人享有下列权利:

- 熟悉案件材料,为参与审判做准备;

- 提供证据并参与他们的研究;

- 向法庭表达他对指控的案情和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的意见,就刑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人的处罚提出建议;

- 提出并支持民事索赔;

- 放弃指控并与被告和解。

民事原告(《刑事诉讼法》第 44 条)是提出财产损失赔偿要求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如果有理由相信这种损失是由犯罪直接对他造成的。 承认为民事原告的决定由法院裁决或法官、调查员、审讯人员的决定正式确定。 民事原告也可以就精神损害提起财产赔偿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刑事案件开始后直至司法调查结束时提出的。 原告免交州费。

为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或者为国家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该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公诉人提起。

民事原告有权:

- 支持民事诉讼;

- 出示证据;

- 对提出的索赔作出解释;

- 提出请愿和挑战;

- 用他说的语言进行解释,并免费使用翻译的帮助;

- 拒绝对自己和他的近亲作证;

- 有代表;

-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

- 在调查员(询问者)的许可下参与应其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

- 拒绝他们提出的民事诉讼。 询问人、调查人、法院在接受民事请求放弃前,应当向民事原告说明放弃民事请求的后果;

- 在调查结束时,熟悉与所述索赔相关的案件材料,并以任意卷写出案件中的任何信息;

- 了解影响其利益的决定,并收到与猫有关的程序决定的副本;

- 参与初审、二审和监督法庭的诉讼程序;

- 在法庭辩论中发言,熟悉法庭会议记录并提出意见;

-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投诉;

- 就民事诉讼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 了解案件中的投诉和陈述并提出异议。

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宣布放弃诉讼请求,直至将法院移至审议室。

民事原告在事先得到警告的情况下,无权披露初步调查的数据。 对于此类数据的披露,民事原告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刑法》第 310 条。

受害人、民事原告和自诉人的代表(《刑事诉讼法》第 45 条)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原告的代表——其他有权代表其利益的人。 根据太平绅士的决定,也可以接纳其中一位近亲或另一人作为受害人和民事原告的代表。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由于身体、精神等原因不能独立维护自身权益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

被害人、民事原告和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与其所代表的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

受害人、民事原告和自诉人的个人参与并不剥夺他们在本案中拥有代理人的权利。

4.4. 代表辩方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这一过程的参与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 他们都发挥着保护的作用,要么捍卫自己的权利,要么捍卫他们所代表的人的权利。 为此,法律赋予他们广泛的程序权利。

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是指:

1) 或已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2) 或因涉嫌犯罪被拘留;

3) 或在提出指控之前已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人。

以询问方式进行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庭告知其涉嫌犯罪。

嫌疑人程序地位的主要特征是他是审前程序的临时参与者。 通常,一个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成为嫌疑人:在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情况下 - 最多 48 小时,在提出指控之前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 -至 10 天。 那么这个人要么被起诉,要么取消针对他选择的程序性胁迫措施。

嫌疑人有权:

- 知道他涉嫌什么并收到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副本或拘留协议副本或将他拘留的决定;

- 对存在的怀疑作出解释或拒绝作证;

- 使用辩护律师的协助,并从第一次审讯前的那一刻起单独秘密地与他会面;

- 出示证据;

- 提出请愿和挑战;

- 以他说的语言作证并使用翻译的免费协助;

-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

- 征得调查员(询问人)的许可,参与应其要求或应其辩护律师和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

-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投诉;

- 以《刑事诉讼法》未禁止的其他方式和方法为自己辩护。

被告(《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是指已决定将其作为被告或起诉的人。

被告人有权以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特别是,被告有权:

- 知道被告是什么人;

- 收到将他列为被告的决定、采取限制措施的决定、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副本;

- 反对指控、作证或拒绝作证;

- 出示证据;

- 提出请愿和挑战;

- 以他说的语言作证并使用翻译的免费协助;

- 使用辩护律师的服务,包括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免费使用;

- 在第一次审讯前与辩护律师私下会面,不限次数和持续时间;

- 熟悉在他的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

- 征得调查员(询问人)的许可,参与应其要求或应其辩护律师和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进行的调查行动;

- 了解指定考试的决议,向专家提问并了解专家的意见;

- 在调查结束时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并以任何卷的形式写出其中的任何信息;

- 制作案例材料的副本,包括借助技术手段自费;

- 对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并参与法院的审议;

- 反对以非康复为由终止刑事案件;

- 参与初审、二审和监督法庭的诉讼程序;

- 熟悉开庭程序并提出意见;

- 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 收到案件中提出的投诉和陈述的副本并提出反对意见;

- 参与审议与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强制参与(刑事诉讼法第48条)。

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9条)是在诉讼程序中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 应被告人的请求,法院可以接纳另一人与律师和治安法官一起,而不是律师。

允许辩护人参与本案:

1) 从发布将他作为被告的决定的那一刻起;

2) 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以调查方式进行调查,以及自诉案件;

3) 自嫌疑人被实际拘留或被拘留之时起;

4) 从对嫌疑人宣布进行法医精神检查的决定之日起;

5) 自实施其他程序强制措施或其他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自由的程序行为之时起;

6) 自犯罪嫌疑通知送达之日起。

同一人不得为利益冲突的两名嫌疑人或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律师无权拒绝他接受的辩护。

辩护律师由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代表他们邀请。 应被告人和嫌疑人的请求,由审讯人员、侦查人员或法庭提供辩护律师的参与。

如果被邀请的辩护人在五日内未到庭,这些官员会建议被告人(嫌疑人)另请辩护人,拒绝的,采取措施指定辩护人。 如果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调查行动将在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除非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强制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其邀请的辩护人不能出庭的,询问人或者调查人应当采取措施指定辩护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的参与下进行侦查行动,被告可以在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但必须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除外。

如果律师在未与委托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任命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参与案件,则其劳动报酬费用从联邦预算中收取。

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

1) 被告人和嫌疑人没有拒绝辩护律师的;

2) 少年犯罪案件;

3) 因身体和精神残疾而不能独立行使受保护权利的人;

4) 如果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在被告人的强制参与下进行的;

5) 如果当事人不会说诉讼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六)被指控犯有可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的;

7) 在陪审团审议的案件中;

8) 如果被告人已提出申请,要求应用特别程序对其进行判刑。

在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和被告可以随时拒绝聘请律师。 拒绝只能由他们主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记录在相关调查行动的协议中。 辩护人的拒绝对于审讯人员、调查人员和法院来说不是强制性的。

从入案到参与案件,辩护律师有权(《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

- 在不限制次数和持续时间的情况下与被告进行私下探访;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和提供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证据,并让专家参与;

- 在提出指控时在场;

- 参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在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或应其请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调查行动;

- 熟悉在客户参与下进行的调查行动的协议,并在调查结束时 - 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将其中的任何信息写成任何卷,自费制作副本;

- 提出请愿和挑战;

- 参与一审、二审和监审的审理,并参与与执行刑罚有关的问题的审议;

- 吐槽;

- 使用《刑事诉讼法》未禁止的其他保护手段和方法。

由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决定的个人或法人作为民事被告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刑法典第 54 条)程序)。

民事被告人有权:

- 了解权利要求的本质及其适用的理由;

- 反对提起的民事诉讼;

- 以他所讲的语言就索赔的案情作证,并使用翻译的免费协助;

- 拒绝对自己和他的近亲作证;

- 有代表;

- 收集和出示证据;

- 提出请愿和挑战;

- 在调查结束时,了解与已宣布的民事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材料,并自费对这些材料进行适当的摘录和复制;

- 参加初审和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并在法庭辩论中发言;

- 就民事诉讼对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和法院的行动和决定提出申诉,并参与法院的审议;

- 熟悉法庭会议记录;

- 就民事诉讼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并参与上级法院对诉讼的审议;

- 了解案件中的投诉和陈述,影响他的利益,并提出反对意见。

民事被告不得:

- 避免在审讯人员、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传唤时出庭。 否则可能会被驱动;

- 披露初步调查的数据,如果他被提前警告的话。 否则,他可能会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刑法》第 310 条。

律师可以作为民事被告人的代表,根据其请求,经预审机关和法院决定,也可以接纳其他人为代表。 如果法人实体作为民事被告,则其利益可由民法典授权的人代表。

民事被告人的代表与他所代表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话题一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据

5.1。 证据和证明学说的一般规定

证明过程作为一种认知过程的特点。 刑事司法是一项复杂而多方面的活动,由各种行动系统组成。 它是基于澄清犯罪事件的实际情况,收集和巩固证实该事件的事实的活动。 这种活动总是与对过去情况的了解有关,即那些没有被调查员或法庭目击的情况。 他们只能根据客观世界中仍然存在的有关事件的事实数据,间接了解犯罪的情况。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了解犯罪情节的过程,这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 它是根据认知活动的一般规则进行的。 但是,初步调查机构和法院进行的知识的一个特点是具有真实性: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确立的事实和情况,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确定的信息予以证实。刑事案件的材料。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知识被称为证据。

规范这种活动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形成了证据法。 它是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只能有条件地从其整个制度中分离出来。 在刑事诉讼科学和学科过程中,习惯上将证据和证明学说(证据理论)单独作为其组成部分。

证据与证明学说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研究确定举证程序顺序的法律规范; 研究证据的概念、证明主体的概念、证明过程的结构; 探讨科技进步在证明等方面的作用。

刑事程序中的知识基于认识论的主要规定,为理解所犯罪行的情况提供了通用的方法论关键。 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国家活动,因此刑事诉讼知识具有许多特征。 它们如下:

1)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认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意的认知手段和方法。 对犯罪情节的了解,只能借助法律规定的被称为证据的手段,并且只能借助程序形式规定的方法;

2) 刑事诉讼知识旨在建立法律规定的对解决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圈。 因此,知识的主体在法律上是预先确定的和有限的;

3) 知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科目进行。

证据的概念和性质。 不得以任意手段和方法获取刑事诉讼知识。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认知手段。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是否存在需要证明的犯罪情节的任何信息。案件,以及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74)。

此类事实数据只能从艺术第 2 部分中指定的某些数据中获得。 74 刑事诉讼法来源:

- 被告和嫌疑人的证词;

- 受害人和证人的证词;

-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 物证;

- 调查和司法行动协议;

- 其他文件。

也就是说,证据的概念是内容(有关实际数据的信息)和程序形式(包含该数据的来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为了将事实数据用作法医证据,它们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接受性的属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够确定使用证据的情况。 广义上的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接收和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专门针对这种证据性质。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采信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控告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证明与解决刑事案件有关的任何情节。

不可接受的证据包括:

1)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词,在庭前诉讼过程中在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提供,但未经他们在法庭诉讼中确认;

2) 受害人和证人的证言,基于猜想、假设和谣言,以及来源不明的;

(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取得的其他证据。

证明的主题和限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旨在确定法律中列出的某些情况。 也就是说,它的主体是由法律预先确定和限制的。

只有那些与犯罪相关并且可以正确解决刑事案件的情况才需要证明。 这些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要确定的情况称为证明主体。

这些情况的清单在艺术中给出。 73 刑事诉讼法:

1) 犯罪事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情况);

(二)犯罪人的罪名、犯罪形式和犯罪动机;

3) 表征被告人格的情况;

4)犯罪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5) 排除该行为犯罪和应受惩罚的情形;

6) 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

7) 可能导致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情形。

8) 确认被没收的财产是由于犯罪而获得的,或者是该财产的收益,或者被用作或打算用作犯罪工具或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的团体的情况、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团体(犯罪组织)。

证明限度的概念与证明主体的概念密切相关。 如果证明对象是一组情况,其成立使得有可能正确地解决刑事案件,那么证明的范围就是圈子,即建立所需情况所需的具体证据的数量。

证明限度的正确定义是提供这样一组证据,使人们相信构成证明对象的情况真实存在。 证据限度表明证据足以做出决定。 证据限度 - 评估类别。 根据调查人员和法院的内心信念,根据现有证据,为每个具体的刑事案件确定它们。

证明过程的结构。 证据是法律授权的国家机构和官员收集、核实和评估证据的程序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

根据艺术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由调查员、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通过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和其他程序行动来执行。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收集和提交附于案件的书面文件和物件作为证据。

最后,辩护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 接收物品、文件和其他信息;

2) 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询问个人;

3) 向有义务提供所要求文件或其副本的组织索取证书、特征、其他文件。

证据的验证是通过将其与刑事案件中可用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以及确定其来源,获取其他证据来证实或反驳正在核实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 也就是说,证据的验证可以是心理的、逻辑的活动(对证据的分析、获取证据的条件、证据与其他事实数据的比较),也可以通过实践活动进行(通过进行这样的调查调查性实验、当场核对证言、对质、复审等)。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90 条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立的情形,在不引起法院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检察官、侦查人员、讯问人员予以承认,无需额外核实。 同时,这样的判决不能预先判断以前没有参与过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人的罪行。

证据的评价伴随着证据的收集和验证,同时在逻辑上完成了证明的过程。 证据评估是审讯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院的逻辑、心理活动,使他们确信每个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重要性以及它们的整体是否足以解决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

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可以自由评估证据。 没有证据对他们有任何预先确定的有效性。 评估是在内部信念的基础上进行的,基于根据法律要求收集和核实的全部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和义务。 刑事诉讼证明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主体进行。 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举证的主体中,应当区分:a)有举证责任的主体,b)可以参与举证的主体。

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使刑事起诉职能的官员:询问人、调查员和检察官。 他们必须在有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提起刑事诉讼,收集证实犯罪事件、被告人有罪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的证据和方式。

无罪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该原则,被告人不必证明自己的无罪。 如果被告人在本案中采取被动立场,拒绝作证,则不能以此作为证明其有罪的结论。

参与证明的权利被赋予了广泛的人。 被告人、嫌疑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等参与过程,有权收集和出示证据,提出申请收回。

在提供证据的义务方面,辩护律师占据了一个特殊的位置。 法律并未将他列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 但辩护人无权回避参与证明。 在诉讼过程中,他不能采取被动的态度,必须使用一切不违反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以澄清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或减轻其责任的情况。

举证责任不在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的竞争性原则,法院只审查和评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5.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源类型

证人的证言是指证人在刑事案件预审程序或法庭上进行讯问时提供的资料。 证人可能会被询问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任何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份、被害人及其与他们和其他证人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

证人是指可能知道与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解决有关的任何情况的人,被传唤作证。 证人是由犯罪事实产生的,因此是不可替代的。

不作为证人接受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

1) 法官、陪审员 - 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他们因参与该刑事案件的诉讼而获知;

2) 律师、嫌疑人、被告的辩护律师——关于他在向他申请法律援助或提供法律援助时所知道的情况;

3) 律师 - 关于他所知道的与提供法律援助有关的情况,但他意识到即将发生的犯罪的情况除外;

4)神职人员 - 关于他从供词中了解到的情况;

5)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未经他们的同意 - 关于他们所知道的与行使权力有关的情况。

证人有权:

1) 拒绝对自己、配偶和近亲属作证。 如果证人同意作证,必须警告他,他的证言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在他随后拒绝作证的情况下;

2) 以他的母语或他说的语言作证;

3) 免费使用翻译的帮助;

4) 对参与审讯的翻译提出质疑;

5) 对询问者、调查者、检察官和法院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投诉;

6) 与受其邀请提供法律协助的律师出庭讯问;

7) 申请对他实施安全措施。

证人不得被迫接受法医检查或检查,除非检查对于评估其证词的可靠性是必要的。

证人不得:

1) 避免在审讯人员、调查员或法庭传唤时出庭;

2) 明知故犯或拒绝作证;

3) 披露与参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初步调查数据,如果他事先被警告过。

无正当理由回避的,可以将证人带到法庭。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词或拒绝提供证据,证人根据艺术承担责任。 307 和 308,用于披露初步调查数据 - 根据艺术。 《刑法》第 310 条。

在评估证人的证词时,应考虑他可能对案件感兴趣的事实。 证人的猜测和假设不能作为证据。

被害人的证言是他在审前程序或法庭上进行讯问时提供的资料。 被害人可能会被询问刑事案件中任何需要证明的情况,包括他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 78 条)。

就讯问的主体而言,就内容和程序性质而言,被害人的证言与证人的证言有很多共同之处。 但与证人不同的是,受害人是刑事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他站在检方一边。 为被害人提供证据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通过这种行为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受害人证词的评估是按照一般规则进行的。 但应谨记,受害人可能会因对其实施刑事犯罪而造成情绪压力的影响而误判及歪曲事实。 还必须考虑受害人对案件结果的利益因素。

此外,法院在评估受害人的证词时,必须考虑到在调查结束时,该过程的参与者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并可以根据这些材料更正他的证词。

被告人的证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或法庭上进行讯问时提供的资料。 被告证词的特殊性在于,它们具有双重程序性质:它是有关所犯罪行情况的最重要信息来源,同时也是对指控进行辩护的一种手段。

被告人没有义务作证。 对于拒绝或故意提供虚假证词,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被询问所犯罪行的情况,他所知道的案件的所有其他情况,以及案件中的证据。

根据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他的证词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被告人供认不讳、否认有罪和反对他人的证词。 一般而言,被告的任何证词都需要经过仔细的核实和评估。 被告人承认犯罪,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全部证据确证其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预审过程中接受讯问时提供的信息。 与被告的证词一样,它们具有双重性质,不仅是证据的来源,而且是在过程中保护该参与者的一种手段。 被告人和嫌疑人的证词总是与判定这些人犯罪的情况有关。 因此,被告人和嫌疑人没有义务作证,也不对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负责。

但嫌疑人的证词题材不同。 到此人作为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尚未提出指控。 在讯问之前,必须向嫌疑人说明他涉嫌犯了什么罪。 因此,他作证了作为对他提起刑事诉讼、拘留他或对他采取限制措施的依据的情况。

通常,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存在时间有限。 然后,如果他被指控,他必须已经作为被告接受审讯。 但此人作为嫌疑人所提供的证词仍保留在案件中,具有独立证据来源的价值。 调查人员和法院根据一般规则对其进行评估,并有权将其用于证实其对案件的结论。 但是,如果嫌疑人或被告在没有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在预审程序中作证,并且没有在法庭程序中予以证实,则这些证言将失去可采性,不能用作证据(第 1 款,第 2 部分,第 75 条)刑事诉讼法典)。

专家的结论和证词。 专家意见 - 对刑事案件进行诉讼的人或当事人向他提出的问题的书面结论。

专家证言是专家在接受其结论后进行讯问时为澄清或澄清该结论而提供的信息。

初步调查机构和法院在需要专门知识解决案件相关问题的案件中指定专家审查。 必须进行法医检查以确定:

1) 死亡原因;

2) 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性质和程度;

3) 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对其精神健全或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维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存在疑问时;

(四)被害人在正确认识刑事案件有关情况并作证的能力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的精神或身体状况;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当这对刑事案件很重要时,有关年龄的文件丢失或有疑问(《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

法医检查由国家法医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专家进行。 艺术中规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7 《刑事诉讼法》。

专家有权:

(一)熟悉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刑事案件材料;

2)申请提供发表意见所必需的补充材料,或者申请其他专家参与司法鉴定;

3) 经询问人、侦查人员和法院许可参与诉讼程序,提出与司法鉴定主题有关的问题;

4)在其职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包括对虽然未在指定考试的决定中规定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问题;

5) 对询问人、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限制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6) 对超出专业知识范围的问题,以及提供给他的材料不足以发表意见的,拒绝发表意见。

专家不得:

1) 在调查人员和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刑事诉讼参与人就与进行专家审查有关的问题进行谈判;

2) 独立收集研究资料;

3) 未经询问者、调查员、法院许可,进行可能导致物品完全或部分破坏或外观或基本性质发生变化的研究;

4) 故意给出错误的结论;

5) 披露与他作为专家参与案件有关的初步调查数据,如果他事先被警告过;

6) 被询问者、调查员或法庭传唤时逃避出庭。

专业知识可以是初始的、附加的和重复的(《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也可以是委托和复杂的(《刑事诉讼法》第 200、201 条)。

如果结论不够清晰或不完整,以及出现有关先前调查情况的新问题,则会任命额外的专家。 它委托给同一位或另一位专家。

如果对专家结论的有效性存在疑问或结论存在矛盾,则指定重新审查。 为解决它提出了相同的问题,但它委托给了另一位专家。

委托法医检查由至少两名同一专业的专家进行。 检查的委托性质由调查员或受托进行法证检查的专家机构负责人确定。

综合法医检查由一组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

证据的来源也是专家的证言,即专家在得到结论后进行讯问时提供的信息,以澄清或澄清该结论。 不允许在专家提交意见之前对其进行讯问。 专家不能就他所知道的与法医检查有关的信息进行讯问,这些信息与本次检查的主题无关。

专家意见根据其相关性、可接受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专家意见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对指定和进行检查的程序程序的遵守情况。 只有经过适当程序形式化的对象才能接受专家审查。 调查员和法院还必须检查专家意见执行的正确性,其中是否存在所有必要的细节。

在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时,应考虑以下情况:所用方法的可靠性(特别是如果在专家机构之外进行检查),提交研究材料的充分性和质量,研究的完整性。

专家的结论是他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的书面判断。

专家的证词是他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关于需要特殊知识的情况的信息,以及对他的意见的解释。

专家是具有特殊知识并参与程序行动以协助发现、巩固和扣押证据、使用技术手段、向专家提出问题并澄清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的人。 他不仅可以由侦查员或其他控方官员参与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68 条),也可以由被告方参与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 .

专家的程序地位由艺术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专家有权拒绝参与案件,如果他没有必要的知识,经审讯员、调查员和法院许可,向参与调查行动的人提问,了解他参与的调查行动的协议,对调查员的行为和法院限制其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专家在被询问者、调查员或法庭传唤时无权回避出庭,并在被警告时无权披露他所知道的初步调查数据。

与只能根据研究给出的专家意见不同,专家意见不需要强制性研究,只能根据专家的判断给出。

一般而言,物质证据可以定义为犯罪的物质后果。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物证可以认定为任何作为犯罪工具或者留存犯罪痕迹的物品;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 因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 其他可以作为侦查犯罪和确定刑事案件实际情况的物品和文件。

物证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由犯罪的情节创造的,并且具有其个体特征和性质,在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一个对象获得物证的价值,它必须在程序上正式化:1)通过制定调查行动协议来确定该对象在案件中出现的事实,该协议由此产生。撤销; 2)为了识别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对象的属性,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协议中详细描述,如果可能的话拍照; 3) 以适当的决议作出认定该物为物证并附于案卷的决定。

刑事案件物证必须保存至判决生效或者对终结刑事案件的决定、裁定提出上诉并随移送的期限届满。 如果作为物证的财产权纠纷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物证将被保存至法院判决生效。

物理证据的形式:

1) 因体积大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刑事案件中储存的物品,包括难以储存的大宗货物或确保与其价值相称的特殊储存条件的费用:

a) 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视频或胶片上拍照或拍摄,密封并存放在审讯人员、调查员指定的地方。 刑事案件附有物证所在地的文件,也可以附有足以进行比较研究的物证样本;

b) 在不影响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返还给其所有者;

c) 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转让出售。 刑事案件可以附有足以进行比较检查的物证样本;

2) 易腐烂的货物和产品,以及经受快速道德老化的财产,难以储存或提供与其价值相称的特殊储存条件的成本,可能是:

a) 归还给其所有者;

b) 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它们将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转让出售。 刑事案件可以附有足以进行比较审查的物证样本;

c) 如果易腐烂的商品和产品变得无法使用,则销毁;

3)从非法流通中查获的乙醇、酒精和含酒精的产品,以及长期储存对人体生命和健康或环境有危险的物品,经过必要的研究后,转移到对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

4)在侦查行动过程中查获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经过检查和其他必要的侦查行动:

a) 必须存放在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

b) 如果纸币的个别特征对证明很重要,则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保留。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某些类别的物证的储存、核算和转移的其他条件。

当刑事案件由调查机构移交给调查员或从一个调查机构移交给另一个调查机构,或从一个调查员移交给另一个调查员时,以及刑事案件移交检察官或法院时,或当刑事案件一审移送另一法院的,物证应当随刑事案件移送。

量刑或者终结刑事案件,必须解决物证问题。 其中:

1) 犯罪工具被没收或被转移到适当的机构或被销毁;

2) 禁止流通的物品转交相应机构或销毁;

(三)当事人未认领的无价值物品,应当予以销毁,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机构要求,可以发给当事人;

4) 因犯罪而收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该财产的所得应当退还合法所有人;

4.1) 因犯罪而获得的金钱、贵重物品和其他财产,以及用于或打算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将被没收;

5) 作为物证的文件在刑事案件的整个存储期间留在刑事案件中,或者应利益相关人的要求转移给他们;

6) 其余物品发给合法所有者,如果后者未被识别,则成为国家财产。 关于物证所有权的争议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预审过程中查封的物品,未认定为物证的,应当退还被查封人。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的要求,允许将调查行动和法庭听证会记录作为证据。 调查行动协议的要求载于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协议可以手写或使用技术手段制作。 在执行调查行动时,也可以使用速记、拍摄、音频和视频记录。 笔录和速记录音、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在刑事案件中。

该协议规定:

1) 调查行动的地点和日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精确到分钟;

2) 协议起草人的职位和姓氏;

3) 参与调查行动的每个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必要,还有他的地址和其他关于他的个性的信息。

该协议规定了程序性行为的发生顺序、对特定刑事案件在其制作过程中所揭示的重要情况,以及参与制作调查行动的人员的陈述。

协议还必须说明在执行相关调查行动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使用条件和程序、使用这些手段的对象以及获得的结果。 此外,协议必须指出,在使用技术手段之前,参与调查行动的人员已被告知这一点。

应向参与调查行动制作的所有人员提供该协议以使其熟悉。 他们被解释有权发表评论以包含在协议中。 对协议所做的所有评论、补充和更正必须由这些人的签名指定和证明。

该协议由调查人员和参与调查行动的人员签署。

协议应附有照片底片和照片、胶卷、透明胶片、审讯配乐、录像带、计算机信息载体、图纸、计划、图表、铸件和调查行动期间的痕迹打印件。

如果有必要确保被害人、其代理人、证人及其近亲属、亲属和近亲的安全,调查人员有权在被害人、其代理人或证人参与的调查行动协议中,不提供有关其身份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在征得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说明决定对该数据保密的原因,指明调查行动参与者的化名并提供样本他的签名,他将在他参与的调查行动协议中使用该签名。 该决定被放在一个密封的信封中,并附在刑事案件中。

该协议还必须包含向调查行动的参与者解释其权利、义务、责任和进行调查行动的程序的记录,并由他们签名证明。

其他文件,如果其中包含的信息与确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主体所包含的情况相关,则可以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

文件可能包含以书面和其他形式记录的信息。 其中可能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案件中收到、要求或提供的摄影和拍摄材料、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文件附在箱子上,并在整个储存期间保存。 应其法定所有人的要求,扣押并附在案件上的文件或其副本可以转让给他。

对有物证迹象的文件予以认定。

话题一

程序强制措施制度中的约束措施

6.1。 程序强制的概念和措施类型

刑事诉讼胁迫被理解为法律规定的一套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其义务。

程序强制措施不是责任措施。 它们不仅被用作参与者在履行义务过程中违反的结果,而且还用于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一些程序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也适用于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受害者、证人等)。 所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带有胁迫的特征,表现为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仅出于破案、揭露有罪者和法院解决刑事案件的利益,才允许此类限制。

因此,程序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质的程序手段,由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其他参与者在过程中预防和消除可能的障碍,在调查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程序强制措施:拘留嫌疑人、预防措施、出庭义务、停职、扣押财产(这些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驱动力、出庭义务、罚款(这些强制措施可以应用于该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

6.2. 约束措施:实质、类型、依据和适用条件

限制措施是对被告适用的程序强制措施,在特殊情况下 - 如果有某些理由确保他出现在初步调查机构和法院并在诉讼期间以及在以确保刑期执行。

选择限制措施的理由是表明被告(嫌疑人): 1) 将躲避调查、调查或法庭的数据; 2) 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3) 可能威胁诉讼参与人、销毁证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诉讼。 此外,确保执行法庭判决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 97 条)可能是选择预防措施的依据。

刑事诉讼立法规定了以下类型的预防措施(第 98 条): 1) 承诺不离开该国; 2) 个人担保; 3)监督军事单位的指挥; 4) 照顾未成年人; 5) 质押; 6) 软禁; 7) 拘留。

如果有理由选择预防措施,确定其类型,询问者、调查员、检察官和法院必须考虑指控的严重性、关于被告身份的信息、他的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职业和其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

对被告人的预防措施选择在判决生效前的初步调查和审判期间。 调查期限延长时,限制措施的期限也随之延长。 而只有拘留这样的克制措施才有自己的计算期限,需要独立延长。

对于嫌疑人,限制措施的有效期为 10 天。 如果在此期间未对他提出指控,则取消预防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100 条)。 对涉嫌根据艺术犯罪的人选择的预防措施。 刑法205、205.1、206、208、209、277-279、281和360的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必须收费)。

6.3. 将拘留作为预防措施的程序

拘留是最严厉的约束措施。 它与对个人权利的最大限制有关,因此只有在另一种限制措施不能保证实现必要目标时才应使用它。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仅允许对被指控(涉嫌)犯有刑法规定以两年以上监禁形式处罚的罪行的人使用拘留作为限制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选择这种限制措施来实施可判处剥夺自由长达两年的罪行: 1) 被告(嫌疑人)没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永久居住地; 2) 其身份尚未确定; 3) 他违反了先前选择的预防措施; 4) 逃离初步调查机构或法庭。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嫌疑人)被指控(怀疑)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拘留作为一种限制措施可适用于他。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针对犯有中等严重性罪行的未成年被告(怀疑)选择这种限制措施。

需要选择拘留作为预防措施的,侦查人员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审讯人员经公诉人同意,向法院提出相应请求。 提出请愿的决定列出了动机和理由,因此需要拘留,并且不可能选择其他限制措施。 决定应当附有证明申请有效的材料。 如果针对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人提出请愿,则必须在拘留期届满前八小时将决定和指定材料提交给法官。

如果被告(嫌疑人)、检察官、辩护律师参与了刑事案件,则启动选择拘留作为限制措施的请愿书的决定须由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审议,被告(嫌疑人)、检察官、辩护律师的参与,自法庭收到材料之日起8小时内到初步调查地点或者拘留地点。 未成年被告人(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侦查人员、询问人也可以参加庭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并及时通知开庭时间,不构成审议申请的障碍。

在庭审开始时,法官宣布哪些请求需要考虑,并向出席庭审的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检察官或根据他的指示,提交请愿书的人证实了这一点,之后出庭的其他人被听取了意见。

经考虑申请后,法官应作出下列裁决之一:

1)关于对被告(嫌疑人)采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

2) 拒绝满足申请;

3)关于延长拘留期限不超过72小时的,为当事人提供附加证据证明适用拘留的有效性作为预防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决定中指明了延长拘留期限的日期和时间。

法官的决定将发送给提出申请的人、检察官、被告(嫌疑人),并立即执行。

在法官发布拒绝选择这种限制措施的决定后,在同一案件中再次向法院提出拘留同一人的请愿书,只有在出现新情况证明有必要将该人带保管。

法官关于选择拘留作为限制措施或拒绝这样做的决定,可以在其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在上诉程序中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上诉案件的法官在收到投诉或陈述之日起不迟于三天内对投诉或陈述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负责人应当立即通知被告人(嫌疑人)的亲属,军人被拘留的,还应当通知部队指挥部、拘留地点或者改变拘留地点。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侦查犯罪期间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在最多两个月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初步调查,并且没有理由改变或取消预防措施,地区法院或军事法院的法官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一段时间长达六个月。 对于被指控犯有严重和特别严重罪行的人,只有在刑事案件特别复杂的情况下,由同一法院的法官应调查员的要求提交的,才能进一步延长期限。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相当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调查部门的专门负责人,包括调查部门的军事调查部门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的委员会,或应讯问官员的要求,经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或同等军事检察官同意,最长 12 个月。

只有在与被指控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有关的特殊情况下,由地区和同等法院的法官或适当级别的军事法院的法官应调查员的请求,才可以延长 12 个月以上的拘留期限,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或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相关联邦执行机构)调查机构负责人的权限提交,最多18个个月。

不允许进一步延长期限。 被拘留的被告将被立即释放。

侦查完毕的刑事案件材料,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XNUMX个月内,提交在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刑事案件侦查完毕的材料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后提交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期满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 同时,被告及其律师保留熟悉案件材料的权利。

如果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本案材料的期限得到遵守,但30天不足以使他们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侦查人员,经俄罗斯联邦主体调查机构负责人或与其同等的其他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有权在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诉延长在法庭上的这段时间。

法官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关于延长拘留期限,直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熟悉案件材料以及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送交法庭;

2) 拒绝满足调查员的请求和释放该人。

初步侦查期间的拘留期限,从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直至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送交法院。 拘留期间还应包括以下时间:

(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

2) 软禁;

3) 被法院判决强制留在医疗或精神病院;

4) 在此期间,该人应请求法律援助或引渡到俄罗斯联邦而被拘留在外国领土上。

同一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其有联系或者与其分开的刑事案件被多次拘留的,拘留期限应当按照在押时间计算。

话题一

刑事诉讼

7.1。 刑事立案阶段的概念及意义

俄罗斯刑事程序的第一阶段是启动刑事案件。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规定,询问者、调查机构、调查员有义务接受、检查关于任何已实施或即将发生的犯罪的报告,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不迟于三天内作出决定。指定的消息。

其进一步调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案的及时性。 在这个过程的这个阶段犯下的繁文缛节和错误往往会导致未来无法弥补的证据损失。 依法及时立案,保障了社会和国家利益,保障了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正当合理的拒绝提起刑事诉讼也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保护个人免于承担不合理的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对已犯和即将发生的犯罪的陈述和报告作出快速和正确的反应,并及时采取法律决定,具有重要的教育和预防意义。

刑事案件的启动也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因为只有在此之后,才有可能开展调查行动并采取程序强制措施。

刑事立案阶段的实质是主管官员接受有关犯罪的陈述和报告,并对其提起或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即,第一阶段程序的实质在于以刑事诉讼手段对所有侦破案件作出快速、合理的反应。

这一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在于从收到犯罪信息的那一刻起,直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程序关系、行为和决定体系。 因此,刑事立案阶段的内容不仅限于作出适当的决定; 它包括在通过关于犯罪申请或报告的最终决定之前解决一些问题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案件的权利属于调查机构、调查官或调查员(《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46 部分)。

7.2. 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和依据。 排除刑事诉讼的情况

提起刑事案件,有必要:a)有合法的理由; b) 存在充分的理由; c) 没有排除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况。

根据提起刑事案件的原因,习惯上了解法律规定的来源,主管官员从这些来源获得有关已实施或正在准备的犯罪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提到了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

1)关于犯罪的陈述;

2)投降;

3) 从其他来源收到的关于已实施或正在准备的犯罪的信息。

根据艺术报告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书面申请必须由申请人签字。 口头声明记录在协议中,由申请人和接受该声明的人签署。 该协议还包含有关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匿名陈述不能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

根据艺术,申请人被警告故意虚假告发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06 条。

根据艺术认罪的投票率。 《刑事诉讼法典》第 142 条是一个人自愿报告的关于他所犯罪行的报告。 移交声明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 口头陈述被接受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从其他来源收到的关于已实施或正在准备的犯罪的信息,以收到此信息的官员发现犯罪迹象的报告的形式起草(《刑事诉讼法》第 143 条)。

根据媒体流传的关于犯罪的报道,调查机构代表检察官以及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员进行检查。 相关大众媒体的编辑部、总编辑有义务根据检察官、调查员或调查机构的要求,转移相关大众媒体掌握的证实犯罪报道的文件和材料。 ,以及提供指定信息的人的数据,除非此人设置了对信息来源保密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

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文件,确认收到一份犯罪报告,说明收到报告的人的数据,以及收到报告的日期和时间。 拒绝接受犯罪报告可向检察官或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

私人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144 部分)和私人-公共指控(《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仅应受害人的要求提起。 调查人员并征得检察官的同意,询问人应对任何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在自诉和自诉案件中,以及在没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陈述的情况下,如果本罪是针对因依赖或无助状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实施的。 其他原因还包括细节不明的人犯下的罪行。

除了提起刑事案件的正当理由外,还需要充分的理由。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规定,提起刑事案件的依据是有足够的数据表明犯罪迹象。

因此,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形成了证明犯罪的事实数据。 要做出启动刑事案件的决定,没有必要确定所有犯罪迹象。 确定犯罪客观方面数据的可用性就足够了,这些数据证实了犯罪事件的存在。 缺乏有关犯罪主体的信息不能成为启动刑事案件的障碍。

有非诉讼情形的,不能立案。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此类情况包括:

1) 没有犯罪事件;

2) 行为中没有犯罪事实;

3) 刑事诉讼时效届满;

4)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死亡,但为使死者康复而需要进行诉讼的情况除外;

5) 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如果案件只能根据他的申请启动;

6) 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人的行为中是否存在犯罪迹象,法院没有发表意见法官、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机构代表、调查员、律师或未经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委员会,分别对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法官提起刑事诉讼。

7.3. 在刑事案件立案阶段作出的决定

根据犯罪报告的审议结果,调查机关、询问人、侦查人员应当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刑事案件立案;

2) 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3) 关于传递消息的权限或管辖权。

提起刑事案件是在有理由和理由的情况下进行的。 该决定由调查机构、调查官或调查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并就此作出适当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 侦查人员、讯问人员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官。

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应当表明:

1) 发行日期、时间和地点;

2) 由谁签发;

3) 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和理由;

4) 提起刑事案件所依据的刑法的段落、部分和条款。

公诉人认为刑事立案决定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有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4小时内撤销刑事立案决定,并作出有理由的决定。 调查人员和询问人应当立即将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没有立案理由的,侦查人员、调查机关或者询问人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拒绝以艺术第 2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理由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只允许与特定的人有关。

当根据对与涉嫌犯罪的一个或多个人有关的犯罪报告的检查结果决定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时,调查员、调查机构有义务考虑以下问题:对宣布或散布虚假犯罪报告的人进行故意虚假谴责而提起刑事诉讼。

当相关官员获悉的犯罪正在由其他调查员或调查机构调查时,根据管辖权传递信息。 有关自诉犯罪的陈述将送交治安法官(《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条第 145 款)。

话题一

初步调查

8.1。 初步调查阶段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初步侦查是侦查人员、讯问人员为保护受害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依法进行的收集、核实和评价证据的活动,在此基础上确立案件所必需的情形。犯罪。

在初步侦查之前,设定以下任务:破案、查明犯罪人并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全面、全面、客观地审查刑事案件的全部情节; 发现并在程序上确保证据以供随后在审判过程中使用; 确保对被指控犯罪的人进行合法和正当的起诉,并防止对无辜者进行起诉; 确保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并防止其进一步的犯罪活动; 查明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确定犯罪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赔偿。

初步侦查的意义在于,侦查机关确立了犯罪、犯罪人的数据,并确保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履行。 进行初步调查可以阻止被告人的犯罪活动,并有助于预防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对调查的合法性的保证是对调查人员和讯问人员的行为和决定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控制。

8.2. 初步调查的形式

初步调查以初步调查或调查的形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

初步侦查是刑事案件初步侦查的主要形式。 一切重罪特别是重罪,以及最复杂的中、小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形式进行调查的。 初步调查可以代替调查,在这种形式下,任何犯罪的调查都可以完成。

初步调查由调查员进行,这是唯一的权限。

以调查形式进行的调查由调查员进行。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侦查刑事案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权限。 调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实施业务搜索活动。

询问通常被认为是初步调查的辅助和简化形式。 它是针对一些中小型犯罪进行的,其初步调查是可选的,其清单在艺术的第 3 部分中给出。 150 刑事诉讼法典。

8.3. 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

初步侦查的一般条件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 21 章)规定的法律要求,基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表达了侦查犯罪活动的特征。并确定开展调查行动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的一般要求。

符合一般条件,有利于初步调查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Ch。 《刑事诉讼法》第 21 条,初步调查的以下一般条件可以区分:管辖权规则; 刑事案件的分案规则; 调查机构在必须进行初步调查的案件中采取紧急调查行动; 完成初步调查的形式; 强制考虑初步调查参与者的请求; 照顾嫌疑人或被告的子女、家属的措施以及确保其财产安全的措施; 不允许披露初步调查数据; 初步调查的条款; 由一组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刑事案件管辖规则。 刑事案件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一套规则,根据这些规则确定主管和有义务调查此案件的机构。 区分以下类型的管辖权: a) 主题(通用); b) 地域性的(local); c) 个人(personal); d) 备选方案; e) 与案件有关。

主体(一般)管辖权取决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性的性质和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定义了一系列罪行,其调查属于一个或另一个初步调查和调查机构的管辖范围。

领土(地方)管辖权决定了特定初步调查机构在其服务的领土内的权限。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在犯罪地点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犯罪在一个地方开始并在另一个地方完成,那么刑事案件在犯罪结束的地方进行调查。 为保证调查的完整性、客观性和遵守程序期限,初步调查可以在被告人或多数证人所在地进行。

属人(个人)管辖权是根据犯罪主体确定的。 因此,对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律师和艺术第 2 部分“b”和“c”部分规定的其他人所犯的所有罪行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正在接受检察官的调查。

对于在经济领域犯下的一些罪行,其清单在艺术的第 5 部分中给出。 《刑事诉讼法典》第 151 条规定了另一种管辖权,即可以由揭露这一罪行的机构的调查员对他们进行初步调查。

建立案件连接的管辖权 h. bet. 151 刑事诉讼法。 根据它,对某些刑事案件(例如,某些危害司法罪)的调查由其管辖权包括与启动相应刑事案件有关的犯罪的机构的调查员进行。

刑事案件衔接与分离规则。 在一个程序中,刑事案件可以与以下有关的刑事案件合并: 1) 数人共谋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 2)一人犯数罪; 3) 被指控隐瞒罪行,未事先承诺,在这些刑事案件中被调查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

如果被指控的人尚未确定,但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或一群人实施了多项犯罪,也允许加入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加入是根据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决定进行的。 加入刑事案件时,其诉讼期限由初审期限最长的刑事案件确定。 同时,其他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由最长期限吸收,不额外计入。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将刑事案件分离为单独的程序:

(一)共犯刑事案件、被告人逃亡或者因其他原因未确定住所、或者被告人暂时重病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个人;

2) 未成年被告与成年被告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被指控犯有与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中所推定的行为无关的罪行的人,如果在初步调查中知道了这一点。

在不影响初步侦查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刑事案件解决的前提下,允许将刑事案件分开单独程序完成初步侦查,但因案件量大而造成的案例或其多个情节。 刑事案件的分离是根据调查人员或审讯人员的决定进行的。

分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必须包含经侦查人员或审讯人员证明的与特定刑事案件相关的程序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分案的案件材料在本刑事案件中被采纳为证据。

分案刑事案件的初步侦查期间,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刑事案件分案或涉及新人时计算。 在其他情况下,该期限是从刑事案件开始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该刑事案件从中分离到一个单独的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

开展紧急调查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如果调查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对必须进行初步调查的犯罪提起刑事案件并进行调查,则法律赋予调查机构提起此类案件并进行紧急调查的权利在 10 天内对其采取行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提供紧急调查行动清单。 其中,根据第 19 条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可能包括调查机构在刑事案件启动后采取的行动,其中必须进行初步调查,以发现和修复犯罪痕迹,以及需要立即巩固、查封和研究。

指定的 10 天期限不得延长。 执行紧急调查行动后,不迟于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 10 日内,调查机构应将刑事案件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 此后,调查机构只能代表调查员对其进行调查行动和操作搜索措施。 如果将刑事案件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但未在其中找到犯罪人,则侦查机关有义务采取搜查和行动搜查措施,查明犯罪人,并通知他们的结果的调查员。

完成初步调查的表格(《刑事诉讼法》第 158 条)。 初步调查程序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完成:

1)起草起诉书(起诉书),通过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送交法院;

2) 终结刑事案件;

(三)制定关于将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对人实施医疗强制措施的决议。

侦查人员和询问人在初步侦查过程中查明促成犯罪的情况后,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有关官员提出采取措施消除这些情况和其他情况的建议。违反法律。 提交的材料必须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研究者采取的措施进行强制性审议。

照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子女、家属的措施以及确保其财产安全的措施。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人看管,有未成年子女、其他受扶养人以及需要外出照顾的年迈父母协助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将其移送照顾亲属或其他人或将他们安置在儿童或社会机构中。

侦查人员、询问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被拘留、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和住所安全。

不允许披露初步调查数据。 初步调查的数据不予披露。 调查员或审讯人员警告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他们不得披露他们所知道的初步调查数据,他们根据艺术签署并警告其责任。 《刑法》第 310 条。

初步调查的数据只有在调查员和询问者的许可下才能公开,并且只有在他们承认这是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披露不违背初步调查的利益并且不相关侵犯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刑事诉讼参与者同意,不得披露有关其私人生活的可用数据。

强制审议请愿书(《刑事诉讼法》第 159 条)。 调查员和询问者有义务接受并考虑过程中参与者提交的每份申请。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不得拒绝对证人的讯问、司法鉴定等侦查行动他们请求成立的情况对于给定的刑事案件很重要。

在拒绝满足请求的情况下,调查员(询问者)对此作出合理的决定。

此外,在初步调查的一般条件中,习惯上包括关于初步调查的时间安排和由一组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规定。

初步调查的时间。 初步侦查的开始时间与立案阶段有关,具有三个规则:只有在刑事立案之后才进行侦查; 它以严格定义的顺序进行; 调查员和询问人有义务在案件被受理后立即开始调查。

刑事案件的初步侦查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 初步调查的期限包括从案件立案之日起至送交公诉人起诉书或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措施问题之日止,或至决定终止刑事案件之日。

区、市的调查机构负责人或包括军队在内的专门调查机构的同等负责人可以将初步调查的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对于侦查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俄罗斯联邦主体侦查机关负责人和与其同等的其他专门侦查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初步侦查期限,包括军队,以及他们的副手长达 12 个月。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主席、相关联邦行政机关调查机构负责人(联邦行政身体)和他们的代表。

公诉人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人员的,执行公诉人的指示或对公诉人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由侦查机关负责人确定,自刑事案件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调查员收到。

对中止或者终止的刑事案件重新审理时,追加侦查的期限由侦查机关负责人确定,自侦查人员收到刑事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 需要延长初步调查期限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初步调查期限届满前五日内作出适当决定,并报调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应当书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延长初步侦查期限。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数量庞大,可以由一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在立案决定中表明成立调查组,或发布单独决定。 由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改变其组成的决定由调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该决定必须列出所有受托进行初步调查的调查员,包括任命哪位调查员为调查组组长。 开展业务搜索活动的机构的官员可能会参与调查组的工作。 调查组的组成向嫌疑人、被告人公布。

调查组组长:

- 受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组织调查组的工作并指导其他调查员的行动;

- 起草起诉书并将案件送交检察官;

- 做出决定:

1)关于将刑事案件分开审理;

2) 暂停和更新;

3) 终止刑事案件;

4)作为被告参与;

5) 将被告送到医疗或精神病院进行法医或法医精神病检查;

6) 向调查机构负责人提出延长初步调查期限的申请;

7) 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执行由法院判决执行的程序性行为。

调查组组长和成员有权参与其他调查人员开展的调查活动。

话题一

询问

询问是刑事案件预审程序相对于侦查的一种辅助性和简化形式,可以在中小犯罪案件中进行,其清单载于第 3 条第 150 款。 XNUMX 刑事诉讼法典。 此外,在检察官的书面指示下,也可以对其他中小情节的犯罪进行询问形式的调查。 调查是一种独立的初步调查形式。 调查行为与初步调查行为具有相同的程序意义。

调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 如有必要,检察官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 30 天。 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与制作法医检查有关的情况,区、市检察官、与其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及其副手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在与执行法律援助请求有关的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官和与其相当的军事检察官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至 12 个月。

如果已根据犯罪事实提起刑事案件,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获得了足够的数据,从而有理由怀疑该人犯罪,则调查人员会起草一份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一份副本交给嫌疑人,并向他解释嫌疑人的权利,并为此起草了一份协议,并标有通知的副本。 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自送达人之日起三日内,侦查人员必须就嫌疑人的案情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涉嫌犯罪的通知书副本应当送交检察官。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选择了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则应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 10 天内起草起诉书。 如果无法在期限内起草起诉书,则对嫌疑人提出指控,之后继续调查或取消这种限制措施。

可以通过起草起诉书或结案决定来完成调查。

由审讯员在讯问结束时拟定的起诉书应说明:

1) 其编制的时间和地点;

2) 编制人的姓名、姓名缩写和职务;

3) 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的资料;

4) 实施有犯罪迹象的行为的地点、时间、方法、动机、后果和其他本案所必需的情形;

5) 指控的措辞,表明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

(六)法庭审查的证据清单;

7) 受害人信息、对他造成伤害的性质和数量;

8) 被传唤出庭的人员名单。

从案件的起诉书起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获得被告人的身份,必须将刑事案件的所有材料连同起诉书一起提交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便熟悉。

受害人,他的代表,应他们的请求,可以被授予以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相同的方式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权利。 起诉书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并连同刑事案件材料一起送交检察官。

检察官对收到的刑事案件和起诉书进行审查,并在不超过两天的期限内作出下列决定: 1) 批准起诉书并将刑事案件移送法院; 2) 在刑事案件退回时,如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他们将指示重新起草起诉书。 同时,检察官可以设定进行额外调查的时限,但不超过 10 天,重新起草起诉书时限 - 不超过三天; 3)刑事案件终结; 4) 刑事案件移送初审。

话题一

调查行动

10.1。 调查行动的概念和一般特征,其产生和执行的规则

侦查行动是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程序性行为,其目的是收集和核实证据。

在进行调查行动之前,调查员有义务接受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从这一刻起,他获得了充分的程序权力,并开始负责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完整和客观的研究。

一些最严重限制个人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调查行动(例如,检查、搜查、扣押)需要对其生产作出书面决定(法令)。 通常,此类调查行动只能在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不允许在夜间进行调查行动,除非在不容拖延的情况下。 在执行调查行动期间,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非法措施,以及对参与调查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是不可接受的。

侦查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进行侦查行动,必须向他们说明权利、责任以及执行相应侦查行动的程序。 如果受害者、证人、专家、专家或翻译参与调查行动的制作,他们将被警告艺术中规定的责任。 《刑法》第 307 条和第 308 条。

在进行侦查时,可以使用侦查、固定、扣押犯罪痕迹和物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调查员有权让执行行动搜索活动的机构官员参与调查行动,协议中对此有相应的说明。 在调查行动的产生过程中,根据艺术保留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

10.2. 调查行动的类型

侦查行动包括:检查、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查封邮电物品、控制和记录谈判、讯问、对质、出示身份证明、现场核实证言、法医检查。

检查(《刑事诉讼法》第 176-178 条)。 法律区分了几种类型的检查:现场检查、地形检查、住宅检查、物体和文件检查、尸体检查。 它们是为了发现犯罪痕迹,澄清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刑事立案前对事发地进行检查。

检查是在见证人的参与下进行的,除非检查是在难以到达的地区、没有适当的通讯手段以及检查的行为对人们的生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进行的。 对犯罪痕迹和其他发现物品的检查在调查行动地点进行。

查验时间长或者现场查验困难的,应当扣押、包装、封存,经查验人、证人在查验地点签字证明。 只有那些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物品才会被扣押。 同时,如有可能,在检查协议中注明被扣押物品的个别标志和特征。

检查期间发现和查获的所有物品都必须提交给目击者和检查的其他参与者。

只有在居住在其中的人同意或根据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对住宅进行检查。 如果居住在住宅中的人反对检查,调查员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第 165 条进行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对组织场所的检查是在相关组织的行政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无法确保他参加考试,则在协议中进行记录。

尸体的检查在证人和法医专家的参与下在发现地点进行,如果他不可能参与,则由医生参与。 身份不明的尸体必须进行强制拍照和指纹采集。 不允许火化身份不明的尸体。 如果需要将尸体移出埋葬地,调查人员将作出挖掘决定,并通知死者的近亲属或亲属。 该决定对相应墓地的管理具有约束力。 如果死者的亲属反对挖掘,则由法院批准执行。 尸体的挖掘和检查是在证人和法医专家的参与下进行的。

检查(《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是对一个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以发现特殊特征、犯罪痕迹、身体伤害,以识别醉酒状态或与刑事案件,如果这不需要法医检查。

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征得其同意的证人进行讯问,但为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而必须进行讯问的情况除外。 调查员就检查的实施作出决定,该决定对被检查的人具有约束力。

检查由调查员进行。 必要时,调查人员应让医生或其他专家参与检查。 在检查异性时,如果检查伴随着该人的暴露,则调查员不在场。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由医生进行。 曝光期间的拍照、录像和拍摄,必须征得被检查人的同意。

调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 181 条)是一项调查行动,包括进行特殊实验以获取新证据或验证现有证据,以及验证有关犯罪机制、来源的调查版本关于犯罪机制的任何事实和调查版本。

为核实和澄清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资料,侦查人员有权通过再现行为,以及某一事件的情况或其他情况,进行侦查实验。 同时,检查感知任何事实、执行某些动作、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识别事件发生的顺序和痕迹形成的机制。 如果对参与实验的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则允许进行调查实验。

搜查(《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是一种侦查行动,其内容是对场所、地形和其他物体或公民个人进行强制检查,以找到并扣押由犯罪手段,以及侦查与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有关的通缉犯和文件。

搜查的基础是有足够的证据相信在任何地方或任何人身上都可能存在对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犯罪工具、物品、文件和贵重物品。

搜索是根据调查员的决定进行的。 对住宅的搜查是根据根据艺术作出的法院判决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

在开始搜查之前,调查人员提出了关于其行为的决议或授权其行为的法院判决,并提出自愿交出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要扣押的物品、文件和贵重物品。 如果它们是自愿发出的,并且没有理由担心它们被隐藏,那么调查员有权不进行搜查。 没收的物品、文件和贵重物品在搜查过程中出示给在场的证人和其他人,必要时在搜查地点包装和密封,并由这些人签名证明。 经调查员许可,在搜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和搜查人员的律师可以在场。 在搜查过程中,证人必须在场并制定协议。

扣押(《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是一种调查行动,包括从某个人那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但要准确确定他们的身份和地点。

扣押是根据调查人员的合理决定进行的。 扣押包含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国家或其他机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包含公民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存款和账户信息的物品和文件,是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的。艺术规定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 在扣押开始前,侦查人员提出交出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如拒绝,则强行扣押。

扣押是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以准备协议结束。

没收邮政和电报项目(《刑事诉讼法》第 185 条)。 根据艺术。 《宪法》第 23 条规定,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的隐私权。

扣押邮电通信,是为了扣押该通信,以获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证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通信,以及实现案件调查的其他目的。

邮政和电报项目的扣押、检查和在通讯机构的扣押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

侦查员请求扣押邮电物品的申请书应当写明:个人资料和地址,以及扣押、检查和扣押信件的理由。 当法院作出没收邮件和电报项目的决定时,会将其副本发送到相应的邮局。 检查、扣押和复制物品由调查员在该机构员工的见证人的参与下进行。

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前取消对邮政和电报项目的逮捕,并通知作出该调查行动决定的法院。

控制和记录谈判(刑事诉讼法第 186 条)。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的电话和其他谈话可能包含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则仅在基于法院判决。165 刑事诉讼法典)。

如果受害人、证人或其亲属、亲密人员存在暴力、勒索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威胁,则在这些人的书面申请下允许控制和录音电话和其他谈话,并且在没有这样的情况下申请 - 基于法院判决。

关于控制和记录电话和其他谈话的决议由调查员发送给适当的机构执行,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控制应在初步调查结束前终止。 调查员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行使控制权和记录谈判的机构、录音机供检查和收听。 它以密封的形式交给调查员。 根据检查和听录音的结果,调查员在见证人的参与下,如有必要,专家以及电话和其他谈话被记录下来的人,起草一份协议,列出部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录音制品。 录音制品作为物证完整附在刑事案件材料中,并在其他人无法熟悉的条件下保存。

审讯(《刑事诉讼法》第 187-191 条)是一种调查行动,包括从掌握与正在调查的案件相关信息的人那里获取证据。

审讯方式有以下几种:

1)根据被讯问人的年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成年);

2)根据被讯问人的程序状态(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专家);

3)根据询问的顺序和信息量(附加、初始、重复);

4) 根据调查情况的性质(在冲突情况下,在非冲突情况下);

5) 根据审讯参与者的组成(没有或有第三方参与);

6) 在讯问地点(在调查员办公室或进行询问的人的办公室;在另一个地方)。

传票传唤人受讯问,传唤人以何种身份被传唤、传唤至何人、在何地址、出庭日期和时间,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后果。 传票交由被传讯人凭收据或以通讯方式传送。

被传唤讯问的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或者提前告知侦查员未到场的原因。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可以将被传唤的人带入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程序强制措施,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在讯问之前,调查员有义务警告受害者和证人关于故意提供虚假证词和拒绝提供艺术的责任。 《刑法》第 307 条和第 308 条。 不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 否则,调查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审讯策略。

被询问人有权使用文件和记录。 如果证人带着应邀提供法律协助的律师前来讯问,则该律师在讯问期间在场,有权在调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证人进行简短的磋商,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询问。调查员,调查员可以驳回的问题,但有义务将其纳入审讯记录。 讯问结束时,律师有权对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作出陈述。 这些陈述也需要进入审讯记录。

讯问在初步调查地点进行。 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被询问人所在地进行讯问。 审讯不能持续超过四个小时。 在休息和进食至少一小时后,允许继续审讯,白天总审讯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如果有医疗指征,询问的持续时间将根据医生的意见确定。

嫌疑人必须在不迟于决定提起刑事诉讼之日起 24 小时内接受讯问,除非嫌疑人下落不明或从其实际被拘留之时起。 他有权在审讯期间使用辩护律师的协助,并有权在第一次审讯前与辩护律师会面。

对质(《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是一项调查行动,包括同时审讯两名先前受审的人,就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他们提供相互矛盾的证词。

调查人员从发生对峙的人那里了解他们是否相互认识,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轮流请被询问人就发生对峙的情况作证。 作证后,调查人员可以向每个被询问人提问。 发生对质的人,经调查员许可,可以互相提问。

对质期间,侦查人员有权出示物证和文件。 宣读前次讯问协议中的被讯问人证言,并播放录音和(或)录像,只有在被指认人证言或拒绝在对峙中作证后,方可拍摄证言。

在对质协议中,被审讯者的证言按出具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 每个受审者都在他的证词、协议的每一页和整个协议上签名。

出示身份证明(《刑事诉讼法典》193)是一项调查行动,包括向受害者、证人、嫌疑人或被告人展示任何对象,以便确定与过去作为识别对象观察对象的对象的身份或差异。人。

调查员可以向证人、受害者、嫌疑人或被告出示个人或物体以供识别。 尸体也可能被出示以供识别。 对识别人进行初步询问,了解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提交识别的人或物体,以及他们可以识别它的标志和特征。 不能由同一识别人以相同理由重复识别一个人或物体。

一个人与其他人一起出现以供识别,如果可能的话,外表与他相似。 出示身份证明的总人数必须至少为三人。 此规则不适用于尸体的识别。

在识别开始之前,被识别的人被邀请在所呈现的人中占据任何位置,关于该位置在识别协议中进行了相应的条目。 如果无法出示一个人,可以通过他的照片进行识别,同时出示与被识别人外表相似的其他人的照片。 照片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三张。

该对象以至少三个的数量呈现在一组同类对象中以供识别。 如果识别人指向呈现给他的人之一或对象之一,则请识别人解释他通过什么标志或特征识别此人或对象。 不允许提出引导性问题。 在证人的参与下进行身份鉴定。

现场核实证词(《刑事诉讼法》第 194 条)是一项复杂的侦查行动,包括向先前被讯问的人展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地点和物品,提供有关事件的证据,并展示个人在为了验证现有的并找到新的证据。

现场核查证词的任务是:

- 检测与发生的事件相关的地点和物体;

- 查明以前不为人知的证人、受害者和嫌疑人;

- 通过事件现场的现有证据确认证词。

为确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新情况,进行现场证言核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证人先前提供的证言,可以在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现场核实或澄清。

现场核实证言,是指被讯问人在现场重现被调查事件的情况和情节,指出对刑事案件有重要意义的物品、文件、痕迹,并展示了某些行为。 在检查和引导性问题过程中的任何外部干扰都是不可接受的。 不允许同时现场核实多人的证词。 证据的验证始于向该人提出的建议,以表明他的证词将被验证的地点。 在一个免费的故事和行动示范之后,可能会向正在检查其证词的人提出问题。

进行法医检查(《刑事诉讼法》第 27 章)。 法医检验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包括代表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和法院,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对某些科学、艺术或工艺领域的物品进行专门研究,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就案情提出的问题。

在认识到有必要指定法医检查后,调查员对此作出决定,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请愿书,其中表明: 1) 指定法医检查的理由; 2) 鉴定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或者拟进行法证鉴定的鉴定机构的名称; 3) 向专家提出的问题; 4) 供专家使用的材料。

法医检查由国家法医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的专家进行。 调查人员介绍了对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法医检查的决定,并向他们解释了他们的权利。 由调查员和熟悉该决定的人员签署记录。

必须进行法医检查,以确定: 1) 死亡原因; 2) 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性质和程度; 3)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当怀疑其精神健全时; 4) 被害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当对他正确感知对案件重要的情况并作证的能力存在疑问时; 5) 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年龄,这对刑事案件很重要,但有关年龄的文件丢失或有疑问。

调查人员有义务让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熟悉指定检查的决定,并解释艺术中规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

如有必要,调查人员会收到样本进行比较研究。

指定专家检查的决定及其制作所需的材料,调查员发送给专家机构负责人,专家机构负责人委托特定专家进行专家检查,并向他解释权利,义务和责任故意给出错误的结论。

收到专家意见后,调查人员将其提交给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向他们解释申请额外或重复专家检查的权利。

话题一

作为被告参与

11.1。 以人为被告的概念和意义

作为被告参与是一项复杂的程序性行动,由调查人员在有足够证据证实某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进行。 调查人员做出将他作为被告的合理决定,这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新参与者被纳入程序活动 - 被告,他被赋予广泛的权利来质疑指控并有机会积极影响调查的进程和方向。 在这方面,当提出指控时,被告被解释为艺术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规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它们。

从决定将某人牵连为被告和起诉书的那一刻起,被告的程序形象就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47 部分)。 “作为被告人的参与”的概念应被视为一种程序形式,它反映了调查人员对一个人的非法行为的审讯人员的判断。 正确解决被告人的涉案问题,保证了社会利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法性和保障。

11.2. 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和程序

作为被告提出的依据是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特定人实施了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71 部分)。 “充足”的概念涵盖了现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 构成决定基础的证据必须是可靠的,并且它们的数量必须是一组可以让您做出正确决定的证据。 在决定作为被告起诉时,必须证明正在调查的行为:是否真的发生过; 是否由正在决定是否作为被告参与的人所为; 此人的行为是否包含特定犯罪的要素; 是否存在不排除该人的诉讼和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决定以被告人身份起诉后,应提出指控。 不迟于决定将他列为被告的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作出。 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未在侦查人员规定的期限内出庭,以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在被告人实际出庭之日或当日起诉他的到来。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员有义务确保辩护律师的参与(《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

提出指控按以下顺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

1. 侦查人员将起诉日期通知被告人,同时说明其有权独立邀请辩护律师或请求辩护律师参与的权利。

为此,调查人员向被告发出传票,说明提出指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他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后果。 传票在收到时移交给被告或通过通讯方式传送。 在被告人暂时缺席的情况下,传票将交给其成年家庭成员或交给其工作地点的行政部门或其他有义务将传票交给被告人的个人和组织。

被拘留的被告通过拘留地点的管理部门得到通知。

如果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指定时间出庭,被告可能会被带上法庭(《刑事诉讼法》第 113 条)。

2. 被告人出庭时,调查人员确定其身份,并解释说,从决定以被告人身份起诉的那一刻起,该人就获得了被告人的身份和一些程序权利和义务。 然后,调查员向被告详细解释了他在艺术方面的权利。 47 《刑事诉讼法》。 向被告解释他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要么记录在特殊协议中,要么在决定将他作为被告牵连时对此进行说明。

3. 侦查人员在让被告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后,提出控告。 如果辩护律师参与案件,这是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调查员向被告人宣布决定将他作为被告人(被告人要么自己阅读,要么由调查员宣布决定)。

调查人员在阅读决定后,必须了解被告是否理解指控,并在必要时解释其实质。

这些行动的实施由被告、他的辩护律师和调查员在决定将他作为被告的决定上签字证明,并注明提出指控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被告拒绝签字,调查人员应在将其作为被告的决定中作出适当的记述。

四、弹劾决定书副本应送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送交公诉人。

11.3. 审讯被告

作为被告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被告的审讯,这对调查人员和被告本人都非常重要。 只有在提出指控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指控后,才能对被告进行讯问。 在讯问被告时,调查人员确定他对所提出的指控的态度,检查将他作为被告的决定中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接收有关其他情况的信息,以证明被告犯罪活动的其他事实或没有被追究责任的人。

同时,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或指向减轻其责任的情节的解释,使侦查人员能够仔细检查这些解释,并结合本案收集的证据对其进行客观评价. 这意味着审讯被告是行使宪法辩护权的手段之一。 但是,由于提供证据(解释)是被告的权利,而不是他的义务,因此可能不会进行审讯。 同时,被告人不承担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调查员在对被告提出指控后立即讯问被告,让他有机会在讯问前与辩护律师私下会面。 如果被告拒绝邀请,可以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讯问被告,除非在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情况下(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时;可能以剥夺的形式受到惩罚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申请不经审理而判刑的)。

在审讯开始时,调查人员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是否想就指控的案情作证,以及用什么语言作证。 被告人拒绝作证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中适当记入。 如果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拒绝作证,则对同一罪名的被告人进行重复讯问,只能应被告人本人的请求进行。

11.4. 修改和增加收费。 部分终止刑事诉讼

提交起诉书后,继续收集证据,同时考虑到该人对他的指控的解释以及辩方可能提出的论点。 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对起诉决定中提出的指控,不得有事实支持。 对某些证据的评估可能与以前略有不同,某些行为的法律标志可能会改变,适用不同刑法的必要性可能会变得明显,等等。

所有这些有时会导致调查员的结论发生变化,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因此,在进一步调查的过程中,可以对指控进行变更和补充。 如果在初步调查期间有理由改变指控,调查员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就个人作为被告人的参与问题发布了一项新决定,并将其提交给被告人。

如果在初步调查过程中,对任何部分提出的指控未得到证实,则调查员根据其决定驳回该部分的案件,并向被告宣布。 这些规范基于这样的想法,一方面,在初步调查期间允许对指控进行任何更改,另一方面,必须将指控的任何更改告知被告,并且在调查结束之前案件的调查。 这一规定是出于确立客观事实真相的需要,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抗辩权,这一点在初审中得到了明确。

话题一

暂停初步调查

12.1. 中止初步调查的概念及意义

在进行必要的调查行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从刑事案件开始到结束之日的初步调查必须不间断地进行。 但是,在调查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出现不顾调查人员的意愿而无法继续调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将发布暂停它的决定。 从作出上述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恢复初步调查决定之日起的时间不包括在刑事案件调查的一般条款中。

中止初步调查是指因被告人暂时患有严重疾病或因被控人已被起诉而无法参加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中断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被查明,或被告躲避调查,或有其他原因缺席。 刑事案件中止诉讼制度的重要性非常高,因为中止初步调查的决定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对调查行动的中断,也是对时间指标的遵守。初步调查。

12.2. 中止初步调查的理由、条件和程序

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初步调查。

中止初步调查的理由是妨碍其继续和完成的事实情况。 它们列在艺术的第 1 部分中。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初步调查: (一)被起诉的被告人尚未确定的; 1) 被告人潜逃侦查或因其他原因未确定其所在地的; (三)被告人的住所已知,但实际不可能参与刑事案件的; 2) 嫌疑人的暂时性严重疾病,经医疗报告证明,妨碍他参与调查或其他程序行动。

中止初步调查的条件是:

- 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执行所有必要和可能的调查行动,证明犯罪事件和某人参与其中;

- 初步调查期限届满,如果被指控的人未被确定,或者如果被告逃离调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确定其所在地;

- 采取一切程序和行动搜查措施,以侦查被告或查明犯罪者。

12.3. 恢复暂停的初步调查

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暂停,直到寻找逃跑的被告,或者直到他的下落被发现(如果下落不明); 或直到确定犯罪人的身份; 或直到被告康复。 如果这些理由不成立,初步调查将恢复并以一般顺序结束。 如果有必要对暂停的案件进行额外的调查,也会恢复初步调查。 中止的初步调查也可以根据调查机构负责人关于撤销调查员有关决定的决定恢复。

被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其代理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以及检察官被告知恢复初步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话题一

初步调查结束

13.1. 初步调查结束的概念和形式

初步侦查结束的实质是侦查人员总结自己的犯罪侦查工作,从对犯罪行为的全部情节研究的完整性、全面性和证据充分性等方面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价。对案件作出最终决定的证据。 在确认初步调查已全面、完整地进行,所有计划版本均已核实,所有可证明的情况均已成立后,调查员决定结束调查。

初步调查可以下列形式之一完成: 1)起草起诉书; 2) 作出终结刑事案件的决定; 3) 作出将案件送交法院申请医疗性质强制措施的决定。

任何这些形式的初步调查结束的结构应为以下程序行为:

1) 评估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关于结束调查的可能性和形式的可靠结论;

2)刑事案件材料的系统化;

3) 向诉讼参与人宣布完成证据收集的公告,并说明其熟悉案件材料的权利;

(四)在熟悉案件材料后,审议和解决其提出的诉状;

5) 向过程中的参与者提供附加材料,如果它们是作为满足申请的结果而出现的;

6) 起草完成案件调查的最终文件。

13.2. 刑事案件的终止:理由和程序秩序

刑事案件终结是初步调查结束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调查人员根据自己的决定完成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而无需随后将案件提交法院。

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终止,如果因此确定了排除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的可能性或者必要性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正当、及时终止,对因犯罪行为轻微,并随后与被害人和解,积极悔罪,不构成重大公共危险的人免予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处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详细列出了终止刑事案件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 初步调查终止:

1)有诉讼以外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3款第8条第1-27款);

2) 已确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参与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7 款);

3) 有侦查人员、讯问人员经公诉人同意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 25、26、28 条)。

第 1 条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刑事案件终止的理由。 24 (没有犯罪事件和该行为中没有犯罪事实)和艺术第 1 部分的第 1 段。 《刑事诉讼法典》第 27 条(嫌疑人或被告不参与犯罪)正在改过自新,意味着承认犯罪的人是无辜的。 如果基于这些理由终止案件,调查员或检察官将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使该人康复并赔偿因刑事起诉而对他造成的伤害(第 2 条第 212 款)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

终止刑事案件的程序由艺术规定。 213 刑事诉讼法典。 案件由调查人员决定终止,并将其副本发送给检察官。 决议规定:

1) 编制日期和地点;

2) 调查人员的职位、姓氏和姓名缩写;

(三)作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托词和理由的情形;

4) 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对犯罪作出规定,并以此为由提起刑事诉讼;

5) 初步调查的结果,说明被刑事起诉的人员的资料;

6) 采取的预防措施;

7) 《刑事诉讼法》的段落、部分、条款,刑事案件的终止依据;

8) 决定取消限制措施,以及扣押财产、通信、停职、控制和记录谈判;

9) 对物证的决定;

10) 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

因刑事诉讼时效届满而终止刑事案件; 由于没有对存在犯罪迹象的法院意见或由于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委员会未同意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法律规定的一群人作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第 1 部分第 24 条); 与各方和解有关; 与主动悔改有关(《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第 28 条),以及与大赦行为或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拒绝同意剥夺人的豁免权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6 款第 1、第 27 款)只有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调查人员将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副本交给被终止刑事诉讼的人、被害人、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 同时,受害者,即民事原告,被解释为如果案件因第 2 条第 6-1 段规定的理由而终止,则有权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索赔。 24,艺术。 25,第 2-6 段,第 1 部分,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7、28 条。

如果刑事案件中有多名被告,并且仅对其中一名被告终止刑事诉讼,则调查员根据Art。 《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决定终止对该被告的刑事起诉。

公诉人在认定侦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者刑事起诉的决定不合法或者没有根据后,提出合理的决定,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解决撤销刑事案件终止决定的问题。 在承认调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起诉的决定是非法或没有根据的后,检察官取消该决定并恢复刑事诉讼。

如果法院认为侦查人员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的决定是非法或不合理的,则他作出适当的决定,并将其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执行。

对已终止的案件,可以根据出现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恢复诉讼程序,但前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未届满。

将刑事案件恢复诉讼的决定传达给被告、其辩护律师、受害人、其代表、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表以及检察官。

13.3. 通过起草起诉书完成初步调查

完成初步调查的主要形式是准备起诉书和将刑事案件交给检察官。 但在开始起草起诉书之前,调查人员有义务执行一些旨在确保刑事诉讼参与者权利的程序性行动。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15 条规定,调查人员在确认初步调查已完成并收集到足以起草起诉书的证据后,将此事通知被告,并向其解释了解所有案件材料的权利,亲自和在辩护律师和法律代表的帮助下。

被告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也被告知侦查行动的完成,同时解释了他们熟悉案件的权利材料。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代表、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时间到场熟悉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推迟熟悉情况五日以下。 .

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的,侦查人员应当将刑事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告知。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的相关部分了解刑事案件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侦查人员使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熟悉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刑事案件立案编号材料。 物证,应被告或其辩护律师的要求,录音制品、录音和录像、照片和调查行动协议的其他附录也提交审查。 应被告及其律师的要求,调查人员为他们提供了分别研究刑事案件材料的机会。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其及其律师提出刑事案件材料的先后顺序,由侦查人员确定。

在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反复引用其中的任何材料,并有权写出任何信息,并在任何卷中复制文件,包括借助技术手段。 刑事案件的文件副本和摘录,其中包含构成国家或其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保存在案件中,并在审判期间提供给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时间不能受到限制。

如果被告人选择的辩护律师无法出庭熟悉刑事案件的材料,侦查人员在五天后有权建议被告人选择另一名辩护律师,或者,如果有被告的请愿书,采取措施让另一名辩护律师出庭。 如果被告拒绝建议的辩护律师,则调查人员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向他提供刑事案件材料以供熟悉,除非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

未在押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侦查人员自宣布侦查行动结束之日起五日后或者完成刑事案件的其他参与人对刑事案件材料的熟悉后,法庭程序起草起诉书并将案件材料发送给检察官。

在熟悉案件材料后,调查人员在适当的案件中向被告解释他的请愿权: 1)由陪审员参与的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2) 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议案件; 3) 对司法程序适用特别程序; 4) 举行初步听证会。

被告人拒绝了解案件材料的,在协议书中予以说明,如果被告人举报,则说明拒绝的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补充初步调查的请求。 陈述的请愿书记录在协议中,书面请愿书附在案件中。

13.4. 起诉书:概念、意义、结构和内容

所有这些行动完成后,调查员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是一种程序性文件,它总结了初步调查的结果,得出了调查人员在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完整和客观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起诉书包含指控的措辞和证据,证实犯罪事件和犯罪人的罪行。 该程序性行为决定了审判的后续限制。 它是在审​​判任命后授予被告人的。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在起诉书中指出:1) 被告或被告的姓氏、名字和父称; 2) 他们每个人的身份数据; (三)指控的实质、犯罪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的方式、动机、目的、后果以及与特定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形; 3) 指控的措辞,指出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规定对本罪的责任; 4)支持指控的证据清单; 5) 被辩方提交的证据清单; 6) 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 7)关于受害人的信息,犯罪对他造成的伤害的性质和数量。

起诉书必须包含对刑事案件卷数和页数的引用。

起诉书应由调查员签署,注明其准备的地点和日期。

起诉书应当附有控辩双方传唤出庭的人员名单,并注明住所或者所在地。 此外,起诉书还应附有关于调查时间、所选择的限制措施、拘留和软禁时间、物证、民事诉讼、采取的保护措施的陈述。民事诉讼和可能没收财产,程序费用,以及,如果有的话,对于被告,受伤的家属 - 关于为确保他们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该证明必须包含案件的相关表格。 侦查员在起诉书上签字后,立即将刑事案件送交检察官。

13.5。 检察官在起诉书案件中的行动和决定

检察官考虑从调查员收到的刑事案件连同起诉书,并在 10 天内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1) 确认起诉并将案件提交法院;

2) 完全终止案件或终止对个别被告人或个别犯罪事件的刑事起诉;

3) 将案件送交调查员进行进一步调查,并附有书面指示;

4) 如果案件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则将案件送交上级检察官批准起诉。

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退回调查员的决定可以在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上级检察官提出上诉,如果他不同意他的决定 - 经同意,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出上诉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或相关联邦执行机构调查机构负责人(在联邦机构执行权下)。 上级检察官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一)拒绝满足侦查人员的请求; 72) 撤销下级检察官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检察官批准起诉并将案件送交法院。

话题一

准备审理案件

14.1. 开庭准备阶段的本质和意义

这一阶段过程的实质是,法官单独或在当事人参与的案件预审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审理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存在。 它不会预先判断有关被告有罪的问题。

预审阶段有两个目标:1)确定是否存在阻碍案件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的障碍; 2)为即将开庭创造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这个阶段一方面是相对于预审阶段的验证阶段,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审理阶段的准备阶段。

法官关于指定开庭的决定决定了审判的范围。 从决定开庭的那一刻起,被告就成为被告。

法官在进行开庭准备工作时,必须确保只有经过全面、客观调查,不存在重大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案件才能被纳入审判,从而为保障参与人的权利创造条件。处理并发布合法和正当的判决。

14.2. 准备审判的程序。 法官在为开庭准备案件时解决的问题

根据本节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开庭的准备工作既可以由法官单独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预审。

预审由法官在下列情况下指定:

1) 当事人请求排除证据的;

2)如果有理由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

3)如果有理由暂停或终止案件;

4) 如果当事人请求按照艺术第 5 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进行初步听证的程序由艺术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234 条。 初步听证会由一名法官举行,双方参加非公开庭审。 传唤当事人的通知必须在预审日期前至少三天发出。 初步听证会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应其要求举行,或者如果有理由以艺术第 5 部分的方式举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没有其他及时通知的刑事案件参与者并不妨碍举行初步听证会。

预审期间会保留一份记录。

无论如何,在执行准备行动时,必须解决两组问题:第一组与检查安排开庭的理由有关,第二组 - 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如果法官已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一组包括以下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228 条):

1) 刑事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

2) 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副本是否已送达;

3) 所选择的预防措施是否会被取消或更改;

4) 提交的申诉和投诉是否得到满足;

5) 是否已采取措施确保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可能没收财产;

6) 是否有理由进行初步听证会?

在作出安排开庭的决定后,法官解决了与确保根据案情审理案件有关的第二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231 条):

1) 审判的地点和时间;

2) 单独或集体审理刑事案件;

3) 在其强制参与的情况下指定辩护律师;

(四)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名单传唤当事人出庭;

5) 非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

6) 限制措施,但选择以软禁或拘留形式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除外。

14.3. 在筹备阶段作出的决定

法官可以根据管辖权决定刑事案件的方向、预审的任命和开庭的任命。

初步听证会以通过以下决定结束: 关于案件的管辖方向;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 中止诉讼程序; 案件终止; 法庭会议的任命。

案件属于本院管辖,依法调查,无中止或终止理由的,作出指定审判的决定。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在下列案件中,刑事案件应退回检察官,以消除法院审理的障碍:

1) 如果起诉书或起诉书的起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排除了法院作出判决或其他决定的可能性;

2) 起诉书或起诉书的副本没有交给被告人;

3) 需要拟定起诉书或在对医疗性质强制措施的适用决定送交法院的案件中提出起诉书时;

4)有加入刑事案件的理由;

5) 在向被告人熟悉案件材料时,未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其解释他有权申请预审、申请特别程序进行司法程序和听证的权利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或由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审议案件。

同时,法官责成检察官确保在五天内消除违法行为。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刑事诉讼法典》第 237 条规定,不得在退回检察官的刑事案件中进行任何调查或程序行动。 如果他们被执行了,那么他们的结果就没有证据价值。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其 08.12.2003 年 18 月 4 日第 237-P 号决议中承认了艺术的第 XNUMX 部分。 《刑事诉讼法典》第 XNUMX 条,这与《宪法》不符,并表示该规定不允许实施必要的措施来消除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而这不包括恢复刑事诉讼参与人被侵犯的权利,也不允许在案件中伸张正义。

但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范围内,在案件退回检察官后可能进行的调查和其他程序性行动,与填补初步调查的不完整性无关。

同时,法官责成检察官确保在五天内消除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作出:

1) 被告人逃跑,下落不明;

2)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经医疗报告证实;

3) 法院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或接受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有关本案适用法律与宪法相符的申诉;

4) 被告人的住所已知,但没有真正可能参加审判的。

根据第 3-6 h. 1 条。 24,第 3-8 段,第 1 部分,艺术。 27 和艺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的决定基于以下理由:

- 刑事诉讼时效期满;

- 被告人的死亡,但需要进行诉讼以使其康复的情况除外;

- 在私人和私人公诉案件中没有受害人的陈述;

- 对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宪法、最高法院、最高仲裁和其他法院的法官,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构代表、调查员和律师;

- 大赦行为的存在;

- 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法院判决驳回同一指控的案件;

- 提供调查机构、调查员或检察官以同一罪名驳回案件的不可撤销决定;

- 国家杜马拒绝同意剥夺已停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或联邦委员会拒绝剥夺此人的豁免权,没有关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宪法、最高法院、最高仲裁和其他法院的法官以及立法代表的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的法院意见俄罗斯联邦主体机构、调查员和律师;

- 当检察官拒绝指控时。

此外,如果有艺术中规定的理由,法官可以终止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当事人的和解)、26 条(由于情况的变化)、28 条(由于主动悔改)。

法官必须在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任何这些决定,如果被告被拘留,则不得迟于 14 天。

话题一

诉讼的一般条件

15.1. 审判一般条件的概念和意义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有一些规则在单独的一章中单独列出(《刑事诉讼法》第 35 章),通常称为审判的一般条件。

审判的一般条件是法律规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反映了这一过程的最典型特征,并保证了刑事诉讼原则在该阶段的实施。 一般条件为整个审判程序和各个部分的审判程序奠定了基础。

15.2. 审判一般条件制度

审判的一般条件包括:即时性和口头性; 法院组成的不变性; 主席的角色和权力; 试验参与者的权力; 诉讼的限度; 作出裁决和决议的程序; 开庭规则;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影响措施; 法庭会议纪要。

即时性和口头性。 在法庭诉讼程序中,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需要接受直接审查。 法庭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证词、专家意见,审查物证,阅读协议书和其他文件,并执行其他司法行动来审查证据。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初步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

法院的判决只能基于开庭审理的证据。

法院的组成不变。 刑事案件由同一名法官或同一法庭组成。

如果任何法官被剥夺继续参加会议的机会,他或她将由另一名法官代替,刑事案件的审判重新开始。

主席的角色和权力。 主审法官指导开庭,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措施,确保当事人的竞争性和平等性。

审判长确保遵守开庭的命令,向所有参与审判的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程序和开庭规则。

参加庭审的人员对审判长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记入庭审记录。

试验参与者的权力。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可以提出质疑和动议,提出证据,参与研究,在司法辩论中发言,就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审议诉讼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检察官的参与。 公诉人和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由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发起的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理,公诉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检察官的同意。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诉讼中的起诉得到被害人的支持。

公诉可能会得到数名检察官的支持。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官无法进一步参与,可以更换。 法院为新加入的检察官提供时间熟悉刑事案件材料并准备参加审判。 更换检察官并不需要重复当时在法庭上所采取的行动。 应检察官的请求,法院可以重复讯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或其他司法行动。

公诉人提供证据并参与审查,就指控的案情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向法院发表意见,就刑法的适用和适用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的处罚。

为保护公民权利、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需要,检察官提出或支持案件中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得出的结论是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对被告的指控,他放弃指控并向法庭说明拒绝的理由。 公诉人在审判期间全部或部分拒绝指控,将导致刑事案件全部或相关部分终止。

公诉人也可以在法庭退庭至审讯室宣判前,将罪名向缓和方向改变。

被告人的参与。 刑事案件的审判在被告人的强制参与下进行,但中小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要求缺席审理的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和(或)避免出庭,如果被告人没有被追究责任,则可以对严重和特别严重罪行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根据本刑事案件在外国领土内。

如果被告人没有出庭,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延期。

法院有权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被告人提起诉讼,并有权对他申请或更改限制措施。

后卫参与。 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对证据的审查,提出动议,就指控的案情及其证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证明其正当性的情节,对处罚的意见,向法庭发表意见,如以及审判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辩护人未出庭且无法更换的,刑事案件延期审理。

更换辩护人的,法院应当给予参加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时间熟悉案件材料,准备参加审判。 更换辩护律师并不需要重复当时在法庭上所采取的行动。 应辩护律师的请求,法庭可以重复讯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或其他司法行为。

受害者参与。 刑事案件的审判在受害人和(或)他的代表的参与下进行。

如果受害人没有出庭,法庭会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但法庭承认他必须出庭的情况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本案终结。

民事原告或民事被告的参与。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参加诉讼。

在没有民事原告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考虑民事诉讼:

1) 民事原告或其代理人请求;

2) 请求得到检察官的支持;

3) 被告完全同意诉讼请求。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民事原告或其代理人未出庭,法院有权不考虑民事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原告保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索赔的权利。

诉讼限制。 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只针对被告,并且只针对对他提出的指控。

在不使被告的情况恶化且不侵犯其辩护权的情况下,允许在审判中改变指控。

出具裁定、裁定的程序。 对法院在开庭期间解决的问题,法院作出裁定和决议,以开庭公告为准。

关于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官、终止刑事案件、选择、更改或取消预防措施、延长拘留期限、质疑、任命的裁决或决定如果案件由法院以合议方式审理,专家审查报告应在审议室发出,并以单独的程序文件的形式列出,由一名或多名法官签署。 所有其他裁决或决议,由法院酌情决定,在法庭上被取出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庭审规则。 当法官进入时,所有在场的人都站了起来。

审判的所有参与者都在法庭上发言、作证和陈述。 经主席许可,可允许偏离本规则。

审判的参与者,以及在法庭上的其他人,用“亲爱的法庭”这个词向法庭讲话,并向法官说“法官大人”。

法警确保开庭秩序,在开庭期间执行审判长的命令。 法警确保法庭开庭秩序的要求对于出席法庭的人是强制性的。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影响措施。 违反开庭秩序,不服从审判长或法警的命令的,在场的人将被警告不可受理或被驱逐出庭,或处以罚款。对他征收的金额最高为最低工资的 25 倍。

原告或者辩护人不听从审判长的指示的,在不妨碍审判长的情况下,不能由其他人代替的,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定或者决定延期审理刑事案件。犯罪案件。 同时,法院相应通知上级检察官或律师会。

被告可能会被带离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情况下的判决都在他在场的情况下宣布或在宣布后立即向他宣布收到。

庭审纪要。 会议记录在法庭会议期间保存。

该协议可以是手写的或打字的,也可以是计算机生成的。 为了保证协议的完整性,可以使用速记,也可以使用技术手段。

法庭会议记录必须包括:

1) 会议的地点和日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 正在审理什么刑事案件;

(三)法院的名称和组成,秘书、翻译、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法院传唤的其他人员的资料;

4) 被告的身份和限制措施的数据;

5) 法院按其发生顺序采取的行动;

6) 参与案件的人的陈述、异议和申诉;

7) 法院的裁定或裁定,不得移送审议室;

8) 法院作出的移送审议室的裁定或决议;

9) 向参与案件的人员说明其权利和义务;

10) 证言的详细内容;

11) 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

12) 在开庭期间为审查证据而采取的检查和其他行动的结果;

13) 参与案件的人员要求记录在案卷中的情况;

14)当事人在司法辩论中的发言的主要内容和被告人的遗言;

15) 宣判信息和熟悉开庭程序并发表意见的程序说明;

16) 向被宣告无罪和被定罪的人解释对判决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期限,以及解释在上诉状中表明有权申请参加上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利。

此外,该协议还指出了在法庭会议上对违反命令的人采取的影响措施。

在审判期间,可以使用审讯的录音和录像,并在法庭会议记录中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录像应当附在刑事案件材料中。

协议书必须在法庭会议结束后三天内由审判长和秘书准备并签署。 开庭期间的协议书可以部分编写,与整个协议书一样,由审判长和开庭秘书签署。 应当事方的要求,他们可能有机会熟悉准备好的协议部分。

当事人书面请求了解庭审记录的,审判长应当保证自签署之日起五日内有机会了解。 审判长有权应其他参与人的要求,让他们有机会熟悉庭审记录以及与他们的证词有关的部分。 在特殊情况下,审判长根据参加审判的人的请求,可以延长熟悉庭审时间。 参加庭审的人明显延迟熟悉庭审记录的,审判长有权根据自己的决定,设定一定的时间熟悉庭审记录。

应试验参与者的书面请求并自费制作方案副本。

当事人在熟悉开庭协议后三日内,可以就协议提出意见。

对开庭记录的意见,应当立即由审判长审议。 在必要的情况下,主席有权召集提出意见的人澄清其内容。

根据评论的审议结果,会议主持人应作出确认其正确性或拒绝其评论的决定。 对议案的评论和审判长的决定应附在开庭议案中。

话题一

庭审内容及顺序

16.1. 法庭会议的准备部分

庭审由准备部分、庭审、当事人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和宣判五个部分组成。

审判的准备部分旨在检查是否存在进行审判的必要条件,并确保可以审查所有必要的证据。 它包括法院按顺序执行的一系列程序行动(《刑事诉讼法》第 36 章):

- 主审法官开庭并宣布待审案件;

- 法庭秘书报告法庭传唤的人的出庭情况和未出庭的原因;

- 出庭的证人被带离法庭;

- 主审法官确定被告的身份以及将起诉书或起诉书副本交付给他的日期。 法院诉讼程序不得早于上述文件或变更控罪决定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 XNUMX 日内开始;

- 审判长宣布法庭的组成,告知原告、辩护律师、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或其代理人,以及开庭秘书、专家、专家和翻译人员,并向其解释当事人有权质疑法院的组成;

- 审判长向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人、专家和专家解释他们的权利;

- 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动议要求补充证据,法院解决所陈述的动议;

- 如果任何参与审判的人没有出庭,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后,解决在没有出庭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的可能性或推迟审理案件的问题。案子。

16.2. 司法调查

司法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37 章)是审判的核心部分,因为正是在这里审查了法院随后将用于支持判决的证据。 首先是公诉人陈述对被告人的指控,然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理解指控,是否认罪。

在司法调查中审查证据的程序由艺术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控方先向法庭出示证据,后由辩护方出示。 具体证据的审查程序由提交该证据的一方决定。

对被告人的讯问,如果他同意作证,首先是辩护律师和辩方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然后是检察官和控方审判中的其他参与者。 经当事人讯问,法庭向被告人提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在审判期间随时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274、275条)。

对受害人的讯问首先由控方进行,然后由辩方进行。 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司法调查期间随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277条)。

在未经审查的证人缺席的情况下,证人被单独讯问。 证人首先由应其要求被传唤出庭的一方讯问。 证人被当事人讯问后,法庭会讯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 278 条)。

为保障证人及其亲属和其他近亲属的安全需要,法院有权在不披露证人身份真实资料的情况下,在其他庭审参与人的目视之外对其进行讯问。 ,法院对此作出裁决或决定。

如果当事人就保护被告人的需要或确定对刑事案件审理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况而提出披露作证人信息的经证实的请求,法院有权向他们提供有机会熟悉指定的材料。

对在初步调查期间发表意见的专家进行讯问,以澄清或补充其发表的意见,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进行。 专家意见公布后,当事人可以向其提问。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问题由指定考试的一方提出。

法院可以自行或应当事人的要求指定法医检查,包括附加或重复。 征求专家许可的问题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283 条)。

在司法调查期间,应当事人的请求,随时对物证进行审查。 出示物证的人有权提请法院注意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

调查行动协议和其他文件的公告由法院判决全部或部分执行,如果它们列出或证明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协议和文件由要求披露的一方或法院公布(《刑事诉讼法》第 285 条)。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或者法院要求的文件,可以由法院决定审查附在案件上。

法院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必要时,在证人、专家和专家的参与下,可以对该区域和场所进行检查。

在司法侦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身份​​鉴定、侦查实验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88-290条)。

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充司法调查。 对补充司法调查提出动议的,由法院讨论解决。

请求解决并完成与此有关的必要司法行动后,审判长应宣布司法调查结束。

当事人诉状的参与人、最后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报告与本案有关的新情况,或者声明需要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审查的,可以恢复司法调查。 在恢复的司法调查结束时,法院重新开始当事人的辩论,并给予被告最后的发言权(《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

16.3. 当事人的论据和被告人的遗言

司法辩论(《刑事诉讼法》第 292 条)总结了司法调查,并包含过程参与者得出的结论的理由。 这样,这些人既可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有助于法官内部信念的形成。 司法辩论包括原告和辩护律师的发言。 辩护人缺席的,被告人应当参加辩论。

受害人及其代表也可以参与辩论。 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可以申请参加辩论。

参加当事人辩论的发言顺序,由法庭定之。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案件中的第一个是原告,最后一个是被告及其辩护律师。 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民事原告及其代理人之后在当事人的辩论中行事。

辩论的参与者无权提及在法庭会议上没有考虑或被法庭承认为不可接受的证据。

法院无权限制当事人辩论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主席有权制止参与辩论的人员。 当事人辩论的参与人,对于与所审理的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形以及被认定为不予采信的证据,无权提出证据。

各方辩论的所有参与者都发言后,每个人可以再发言一次,并发表评论。 最后发言权属于被告人或其律师。

辩论结束时,在法庭退庭前,与会人员有权就法庭判决中解决的问题向法庭提出书面决定的措辞。 提议的措辞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给被告人最后的发言权。 在最后一次演讲中,不允许向被告提问。

法院不能将被告最后一句话的持续时间限制在一定的时间。 同时,在被告人涉及与本案无关的情形时,审判长有权制止被告人。

法庭在听取被告人的遗言后,退到审议室作出判决,由审判长向在场人员宣布。

话题一

法庭判决

17.1. 句子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判决是由初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发布的关于被告无罪或有罪以及对其实施处罚或解除处罚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5 条) . 判决结束一审法院的活动。 这是唯一以俄罗斯联邦名义签发的程序文件。

判决符合合法、有效、公正的要求。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规定,如果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并基于正确适用刑法,则该判决被认为是合法、正当和公平的。

判决的合理性意味着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所有结论均以审判中审查的证据为依据,并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

如果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得到正确解决,并且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人格来确定惩罚,则该判决应被认为是公平的。

17.2. 句子类型

法院的判决可能是无罪的或有罪的。

无罪释放:

1) 如果犯罪事件尚未确定;

2) 被告人没有参与犯罪;

3) 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4) 被告的陪审团已作出无罪判决。

以任何列出的理由无罪开释意味着承认被告是无辜的,并需要他改过自新。

有罪判决不能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只有在审判过程中,经法庭审查,有足够的可靠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可以是:

1) 判处罪犯服刑;

2) 如果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或已颁布赦免令,免除对被定罪人的本刑罚,则判处刑罚并免于执行刑罚,或者,如果被告被羁押的时间,考虑到抵消审前羁押的规则,可以吸收法院对他的处罚;

3) 不受刑事处罚。

17.3. 量刑程序

判决由法院在审议室作出决定。 在宣判期间,只有在本刑事案件中担任法庭成员的法官才能在这个房间内。 法官无权透露在讨论和决定判决期间作出的判决。

法院在审议室讨论判决中要解决的问题,按照艺术中给出的顺序。 《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

(一)是否已经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已经发生;

(二)是否证明该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3) 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法典的哪款、哪款、哪款规定;

(四)被告人是否犯本罪;

(五)被告人是否因所犯罪行受到处罚;

(六)是否有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八)是否有理由判处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九)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应当确定什么样的教养机构和制度;

10) 民事债权是否可以清偿、清偿对象和金额;

11) 如何处理被没收的财产以确保民事索赔或可能的没收;

12)如何处理物证;

13) 程序费用应由谁承担,数额为多少;

14)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必须剥夺被告的特殊、军衔或荣誉军衔、等级军衔以及国家奖励;

15) 是否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教育影响强制措施;

16)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是否可以适用于患有慢性酗酒、吸毒或不排除理智的精神疾病的被告;

17) 对被告人的预防措施是否应该取消或改变?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多项罪行,法院将分别针对每项罪行解决第 1-7 段中规定的问题。

如果多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法院将分别针对每个被告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其参与犯罪行为的作用和程度。

如果案件由法院合议庭组成审议,则由审判长提出上述问题予以解决。 在解决每个问题时,法官无权投弃权票。 所有问题均由多数票解决。 主持人应最后投票。

投票赞成无罪释放被告并保持少数派的法官有权在刑法适用问题上投弃权票。 如果法官对犯罪资格或处罚措施问题的意见不同,则无罪开释投票与刑法规定的行为资格投票相结合,刑法规定了较轻的犯罪,以及施加较轻的惩罚。

一种特殊的惩罚措施——只有在所有法官一致决定的情况下,才能对有罪者判处死刑。

法官对判决有异议的,有权在审议室以书面形式提出。 反对意见附于判决书后,不得在法庭上公布(《刑事诉讼法》第 301 条)。

17.4. 句子的内容和形式

判决以进行审判的语言列出,由介绍性、描述性动机和解决性部分组成。

裁决必须由参与裁决的一名法官手写或借助技术手段作出。 判决书由所有法官签署,包括持不同意见的法官。

判决中的更正必须在宣判前由审判室全体法官签字确认(刑事诉讼法第303条)。

判决书的引言部分如下:

1)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判决;

2) 判决的时间和地点;

(三)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法院组成、开庭秘书、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资料;

(四)被告人的姓名、父姓、姓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居住地、工作地点、职业、学历、婚姻状况等与案件有关的被告人人格信息;

5) 《刑法典》的段落、部分、条款,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的责任(《刑事诉讼法典》第 304 条)。

无罪释放的描述性和激励性部分指出:

1) 所提控罪的实质;

2) 法院立案的情况;

(三)被告人无罪开释的理由和证明;

4) 法院驳回控方提出的证据的理由;

5) 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决定的理由。

不允许在无罪判决的判决中加入对被无罪释放者的无罪产生怀疑的措辞(《刑事诉讼法》第 305 条)。

无罪判决的执行部分应说明:

1) 被告的姓、名和父名;

2) 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决定和无罪开释的理由;

3) 取消预防措施的决定(如果已选择);

4) 取消确保没收财产的措施以及确保损害赔偿措施(如果已采取此类措施)的决定;

5) 明确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损害赔偿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306 条)。

有罪判决的描述性和激励性部分必须包含:

1) 对经法院认定为已证明的犯罪行为的描述,说明犯罪的地点、时间、方式、犯罪形式、犯罪动机、目的和后果;

2) 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结论所依据的证据,以及法院驳回其他证据的动机;

3)说明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节,发现指控部分不成立或者罪名不成立的,应当说明改判的理由和动机;

4) 解决与判处刑罚、解除刑罚或实际执行刑罚、采取其他影响措施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动机;

4.1) 法院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表明,被没收的财产是由于犯罪而获得的,或者是该财产的收益,或者被用作或打算用作犯罪工具,或资助恐怖主义、有组织的团体、非法武装组织、犯罪团体(犯罪组织);

5) 证实法院解决的其他问题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07 条)。

有罪判决的执行部分必须包含:

1) 被告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

2) 认定被告人犯罪的决定;

3) 说明《刑法典》中的某款、某款、某款,该款规定了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的责任;

4) 对被告人被认定犯有的每项罪行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和数额;

5) 最终执行的刑罚;

(六)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必须服刑的教养机构的类型和制度;

7) 有条件定罪的缓刑期限和本案定罪人的义务;

8) 附加处罚的决定;

9)关于计算审前拘留时间的决定,如果被告在判决通过之前被拘留或以拘留、软禁的形式对他施加限制措施,或者他被安置在医疗或精神病院医院;

10) 关于在判决生效前对被告采取限制措施的决定。

如果被告根据刑法的若干条款受到指控,那么判决的执行部分必须明确说明被告被无罪释放和被定罪(刑事诉讼法第 308 条)。

此外,判决的执行部分必须包含:

1) 对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

2) 解决物证问题;

3)关于程序费用分配的决定;

4) 说明对判决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被定罪和被宣告无罪的人申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

17.5。 宣判

签署判决书后,法院返回法庭,由审判长宣判。 所有在场的人,包括法庭的组成人员,都会听到原判。

如果判决以被告不会说的语言陈述,则在宣布判决后或同时,由口译员将其大声翻译成被告知道的语言。

如果被告被判处特殊的惩罚措施——死刑,主审法官向他解释他有权请求赦免。

如果仅宣判判决的执行部分,法院将向审判参与者解释熟悉其全文的程序。

宣判后,至迟于五日内,抄送被定罪人或无罪释放人、辩护人及公诉人。 在同一期限内,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请求的,可以在同一期间内将判决书副本送达。

话题一

诉讼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40 章规定了在被告同意指控的情况下进行简化审判程序的可能性。 这种特殊审判程序的实质是,根据被告人的请求,法官有权在不考虑案情的情况下决定量刑和量刑。程序上的节省,因此被告在判处不超过为所犯罪行规定的最严厉惩罚类型的最高刑期或规模的三分之二的刑期时,有权获得“利益”。

如果有以下理由的组合,则可以适用这种诉讼程序:

1)被控犯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 被告人自愿与辩护人协商后,提出申请适用简易司法程序的申请;

3) 公诉人或自诉人和被害人不反对适用本程序进行审判。

不考虑案情而作出判决的条件是法官确信被告人知道其提出的诉状的性质和后果,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审判的顺序和判决的决定。 审判在被告及其律师的强制参与下进行。 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控方,以及他是否确认不经审判就判刑的请求。 如果法官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人同意的指控是正当的,他将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处以最高刑期三分之二或最重刑期的刑罚。对所犯罪行规定的惩罚类型。

应用此程序的程序费用不可从被告处收回。

以上述方式作出的判决,因法院的结论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对上诉、翻案案件提起上诉。

话题一

太平绅士诉讼

19.1. 治安官诉讼的一般特点

根据 31.12.1996 年 1 月 07.08.2000 日第 119-FKZ 号联邦宪法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司法制度”,治安法官在一般管辖权法院系统中获得了第一环节的地位。 由治安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由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正和增补》的联邦法律确定。

太平绅士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自诉案件。 他们约占太平绅士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半。 自诉案件的诉讼顺序非常具体。 此外,治安官会考虑具有公开指控形式的刑事案件,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监禁,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其清单在艺术中给出。 31 刑事诉讼法典。 此类案件的诉讼由太平绅士根据司法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没有任何特殊性,但案件的审理必须在不早于 3 天且不迟于 14 天开始审理。太平绅士收到通知书的日期。

19.2. 太平绅士审理自诉案件的特点

自诉刑事案件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特定人提起诉讼,但受害人不知道犯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申请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提交申请的法院名称、犯罪事件及其情况的描述、受理案件的诉讼请求、受害者信息、责任人信息、需要传唤出庭的证人名单,申请人签名。 根据艺术,申请人被警告故意虚假告发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06 条,在申请中对此进行了说明。 同时,治安官向申请人解释他与申请所针对的人达成和解的权利。 从法院接受诉讼申请并作出决定的那一刻起,提出申请的人就是自诉人。 必须向他解释受害者和自诉人的权利,并为此制定协议,由法官和提交申请的人签署。

如果在接受诉讼申请后,确定被害人由于依赖或无助的状态或其他原因不能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则治安法官有权承认其参与在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检察官的情况下为强制性的。

如果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既定要求,治安法官将决定将申请退回给提交申请的人,以消除缺陷并为此设定时限。 如果他们没有被消除,裁判官拒绝接受他的诉讼申请。

如果提交的申请不包含有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数据,治安官将拒绝接受其诉讼申请,并将所述申请发送给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机构负责人解决提起刑事案件的问题,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是针对对其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人提出的,则治安官拒绝接受其诉讼申请,并将申请送交调查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根据艺术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由提交申请的人通知。

应当事人请求,太平绅士有权协助其收集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

在收到各方和解申请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由治安官决定终止,但由调查员发起的刑事诉讼除外,并经检察官同意审讯人员,可以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终止。 25 刑事诉讼法典。

治安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XNUMX 日内传唤被申请人,向其介绍案件材料,交出申请书副本,说明被告人的权利,以及提出反申请并确定谁需要在听证会上作为辩护证人被传唤的权利。

如果提交了反申请,则可以将其与原始申请合并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议。 在司法调查开始之前允许连接。 同时,立案人同时作为自诉人和被告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自诉程序中的起诉得到自诉人的支持。 司法调查从自诉人本人或其代表陈述自诉人的陈述开始。 控方有权就控罪、刑法适用、对被告人的处罚等问题向法庭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审查。案件的审议。 原告可以改变指控,如果这不损害被告的地位,也可以撤回指控。 后者需要终止案件。

话题一

陪审员参与的法庭诉讼

20.1。 陪审团作为一种特殊司法形式的活动的一般特征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宪法和艺术第 123 条。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对地区法院和同等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的审判可以由陪审团进行。 该法院的特点是独立存在两个独立的陪审团以及它们之间的权限差异: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解决其判决中的事实问题,以及根据判决解决事实问题的专业法官陪审团的成员发布解决法律问题的判决。

法院的这种组成的选择是自愿的,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由全体被告人至少有一人在本案组成中申请法院审理的,由陪审员参加的法院审理。 如果一名或多名被告拒绝在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则决定将针对这些被告的刑事案件分开进行单独程序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刑事案件分开进行单独的程序,则整个案件由法院在陪审员的参与下审议。

20.2. 陪审团审判的特点

如果被告提出陪审团审判的动议,则举行初步听证会。 在法官关于任命法庭会议的决定中,必须确定陪审员候选人的人数(至少 20 人)。

艺术中规定了陪审团的组成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328 条。 主审法官向陪审员候选人作了简短的介绍性发言,他在发言中介绍了要审议的案件,陪审员的任务是什么。 他从陪审员那里确定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并在收到有关任何陪审员候选人对此案件了解的信息的情况下,决定让他免于参与案件。 主审法官在宣布自行退出时,还决定解除此人参与本案。

在满足陪审员候选人自行退出后,当事人有权宣布其提出合理质疑。 如果由于对宣布的自我退出和积极的挑战感到满意,陪审员候选人少于 18 人,则补充名单。 如果陪审员的剩余候选人人数为 18 人或更多,则审判长邀请当事人提出无动机的挑战。

如果未罢免的陪审员候选人人数超过 14 人,则在主审法官的指示下,候选人名单中的前 XNUMX 人将被列入法庭会议记录。

陪审团的组成方式是,前 12 人组成刑事案件陪审团,后 XNUMX 人作为预备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审议。

作为合议庭成员的陪审员,在审议室以公开投票的方​​式,选举一名领班,其职责包括领导陪审团的审议,代表他们向审判长发表讲话,填写一份包含陪审团回答的问题表。陪审团并在法庭会议上宣布(刑事诉讼法第 331 条)。

领班选出后,陪审员宣誓,审判长说明其权利和义务。 陪审员有权参与对所有证据的审查,有权要求审判长澄清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他不清楚的概念,并在开庭期间作出书面记录. 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离开法庭,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与非法庭成员就案件进行交流,在庭外收集案件信息(《刑法典》第 333 条)刑事诉讼法)。

司法调查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介绍性陈述开始。 公诉人阐述了对他提出的指控的实质,并提出了审查他提出的证据的程序。 辩护人就所提出的指控表达了与被告人一致的立场,并就其提交的证据的审查程序发表了意见。

在陪审员参与的司法调查过程中,不审查与被告先前定罪有关的情况。

司法调查结束后,法院继续听取当事人的论点,这些论点仅在陪审员解决的问题范围内进行。 在没有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当事方无权触及裁决通过后考虑的情况。

被告依本条。 《刑事诉讼法典》第 337 条给出了最终决定。

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制定陪审团需解决的问题:

A. 相关行为是否被证明已经发生?

B. 是否证明该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B. 被告是否犯有此行为?

还可以就影响有罪程度或改变其性质的情况提出特殊问题,从而使被告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问题是他是否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在陪审团被移至审议室之前,审判长对他们进行了告别词,给出了指控的内容,回顾了当庭审查的证据,阐明了国家控辩方的立场,并解释了评估证据的基本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340 条)。

在审议室,陪审员必须努力达成一致决定,但如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达成一致,则通过投票作出决定。 如果陪审员对三个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投了赞成票,则认为有罪判决被通过。 如果至少有六名陪审员对问卷中提出的任何主要问题投反对票,则认为无罪判决被采纳。

对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必须是肯定或否定,并带有强制性的解释性词语或短语,以揭示或澄清答案的含义(“是,有罪”,“否,无罪”等)。

由陪审员签名的问题表由法庭上的领班宣读。

在没有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讨论判决的后果。 当陪审员通过无罪判决时,只审查和讨论与民事诉讼的解决、法庭费用的分配和物证有关的问题。 在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行为的资格、对被告人的处罚、民事诉讼的解决以及法院在签发时解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查。有罪判决。

在对指定情况的调查结束时,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其中讨论了法院判决有罪判决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但陪审员作出的判决的正确性不能被质疑。 在双方辩论结束时,如果有罪判决,被告有最后决定权,之后法官退休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47 条)。

审判以法官单独作出的一项决定结束(《刑事诉讼法》第 350 条):

1) 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

2) 无罪开释 - 如果陪审员对他们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中的至少一个给出否定回答,或者主审法官承认该行为中没有犯罪迹象;

3)有罪判决,处刑,不处刑,处刑后解除;

4)通过解散陪审团的决议和由不同的法院组成的重新审判刑事案件的指示,如果对无辜者作出有罪判决,则犯罪事件尚未成立,或者被告人参与犯罪没有得到证明的; 该决定不得上诉。

话题一

二审法院程序(上诉和复核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

21.1. 二审法院诉讼的概念和形式

未生效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其他决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并在上诉和翻案程序中由上级法院复核。

上诉审查程序是为治安法官尚未生效的决定而设立的。 对俄罗斯联邦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联邦法官作出的裁决以及上诉案件的裁决进行翻案复审。

复审法院判决的上诉程序和翻案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上诉法院有权根据案情重新审查案件。 同时,他可以重新审查证据(询问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并对案件作出新的判决。

在翻案程序中,刑事案件不根据案情进行审查。 最高上诉法院通常不直接审查证据,而仅考虑案件中可用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关于上诉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结论,可以维持、更改或取消。 最高上诉法院无权对该案作出新的判决。

因此,上诉和翻案程序的实质在于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和其他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核查。程序或根据检察官的建议。

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上诉和翻案验证,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就识别和消除司法错误的一种手段,是正确司法、参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最重要保障。过程。 此外,通过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上诉和上诉验证,其活动的程序管理由上级司法机构进行。

21. 2. 上诉和翻案上诉的主题和程序。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其他决定,可以由被定罪人、被宣告无罪的人、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和自诉人、高级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诉。 民事原告、被告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民事诉讼有关部分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的控诉或公诉人的陈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于被定罪的在押人员,该期限是从将判决副本交给他的那一刻起计算的。

检察官的控诉或陈述是通过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的,并由相关法官连同案件材料一起送交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同时,被上诉决定的法官必须将申诉或陈述通知检察官,并将其副本发送给被定罪(无罪)、其辩护律师、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并向他们解释对投诉或陈述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逾期提交的投诉或陈述将不予考虑。 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诉或陈述的,有权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恢复逾期的期限。 主持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在开庭时审议恢复期限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 357 条)。

《刑事诉讼法》对上诉和撤销原判的申诉和陈述提出了某些要求。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363 和 375 条,它们必须包含:

1) 其所在法院的名称;

2) 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的资料,表明他的诉讼状态、居住地或所在地;

3) 判决书或其他法院判决的说明以及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名称;

4) 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的论点,以及申请人证明其主张(上诉)或相关翻案理由(翻案)的证据;

5) 投诉或陈述所附材料清单;

6) 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人的签名。

如果不遵守这些要求,则将投诉或陈述退回给各方,并设置重新绘制的期限。

提出投诉或陈述会暂停执行判决和其他有争议的法院判决。

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有权在上诉或上诉法院开庭之前撤回它们,以及更改它们或用新的论点补充它们。 同时,在公诉人的追加陈述或者变更陈述的申请中,以及被害人、自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追加起诉中,恶化的问题如果最初提交或申诉中没有包含这种要求,则不能提出被定罪人的情况。

一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理由是:

1) 法院的判决书所载的结论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

2)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3) 不正确适用刑法;

4) 处罚的不公正。

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序(《刑事诉讼法》第 44 章)。 在上诉时,治安法官的决定仅由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审查。 上诉审查必须在收到投诉或陈述之日起 14 天内进行。

参加法庭开庭是强制性的:

1) 检察官;

2) 提出控告的自诉人;

3) 提出控告的被告人或其利益被控告的被告人,但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的除外;

4) 一名辩护人,在他必须参加的情况下。

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按照一审法院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进行,但有一些例外:司法调查从审判长对判决内容的总结开始,以及实质上诉或陈述以及对他们的反对意见。 然后,法官听取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一方的讲话,以及对方的反对意见,并着手核实证据。 在一审法院讯问的证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传唤证人,将在上诉法院讯问。

当事人有权申请传唤新的证人、进行询问、索取物证和文件,但被一审法院拒绝询问。 证据审查完成后,法官从当事人那里查明是否有补充司法调查的诉状,解决这些诉求并进行司法辩论,然后给予被告人最后的发言权。

上诉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有权参考未被传唤到上诉法院但在初审法院审讯的人在法院宣读的证词,以证实其决定。 如果这些证词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提供这些证词的人将受到讯问。

决定书应当说明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正当、公正,申诉或者陈述的论据没有根据的理由,或者全部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上诉人的理由。判决。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45 章)。 在上诉中,案件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 在收到带有撤销原判申诉或陈述的刑事案件后,开庭日期和时间将被确定。 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最高上诉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刑事诉讼法》第 374 条)。

最高上诉法院必须在开庭前 14 天通知当事人审理刑事案件的地点和时间。 传唤在押罪犯的问题,由法院决定。

如果已提交请愿书,则在押罪犯有权直接参加法庭开庭或通过视频和会议通信系统表明其立场。 罪犯参加审判的形式问题由法院决定。 在所有案件中,出庭的被定罪或无罪的人都可以参加。

在指定的时间,主审法官开庭并宣布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对谁的翻案申诉或陈述。 然后他从试验的参与者那里找出他们是否有挑战和动议。

在解决了质疑和动议后,其中一名法官简要概述了判决或其他上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以及翻案申诉或陈述,法院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以支持在投诉或陈述,以及对方的反对。

在翻案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审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377 部分)。

为确认或驳回翻案上诉或陈述中提出的论点,当事人有权向翻案法院提交补充材料。 但是,它们不能通过执行调查行动来获得。 向法院提交额外材料的人有义务说明这些材料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以及与什么相关的需要提交这些材料。

刑事案件终结时,不得以补充材料为由改判或者撤销,但该材料所载的数据或者信息不需要一审法院补充核实评估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 7 条第 377 部分)。

21.3. 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限制

在上诉和翻案程序中,治安法官的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只在被上诉的部分进行检查。 如果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确定的情况涉及在同一案件中被定罪或无罪的其他人的利益,并且没有就该案件提出申诉或陈述,则还必须对刑事案件进行相关审查。对这些人。 同时,不能允许他们的情况恶化(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360 部分)。

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诉法院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一审法院不予判决,上诉或陈述不服的;

2) 撤销太平绅士的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刑事案件终结;

3)关于撤销太平绅士的无罪判决并作出有罪判决;

4)关于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有权取消无罪开释并作出有罪判决,但不得以公诉人的提议或被害人、自诉人或其代表对被告无罪开释的投诉为依据。

无罪判决可以根据被无罪释放人的申诉,根据无罪释放的动机而改变。

上诉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可以在上诉程序中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权减轻对被定罪人的处罚或适用较轻罪行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适用较重罪行的法律。

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取消无罪判决,以及因需要对更严重的罪行适用法律或在基于这些理由的情况下实施更严厉的惩罚的有罪判决,检察官的陈述,已提出自诉人、受害人或其代表的投诉。

审议室法院在翻案程序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议的结果,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不改变判决,不满意投诉或陈述;

2)撤销判决,驳回案件;

(三)从陪审员宣判后的初审、审判、诉讼阶段撤销判决,将案件移送第一审或者上诉审法院重新审理;

4) 改变句子。

最高上诉法院可以对被定罪人适用较轻犯罪的法律,并根据变更的行为资格减轻刑罚。 但是,她无权对更严重的罪行适用法律或加重处罚。

如果处以比《刑法典》特别部分的规定更重的刑罚,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在不改变资格的情况下减轻刑罚。

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取消对罪犯的比刑法规定较轻的惩教机构的分配,并根据刑法的要求指定惩教机构的类型(《刑法》第 387 条)。刑事诉讼法)。

话题一

执行语句

22.1. 句子执行阶段的概念和意义

执行判决是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其实质在于解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罚执行和其他法院判决,解决申请执行和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

刑罚的执行是指程序的司法阶段。 即本阶段开展活动的主体是法院。 这一阶段刑事诉讼的内容不包括直接执行法院判决的那些官员和机构的活动。 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执行刑罚是非程序性的,受监狱法的约束。

执行阶段的内容包括法院的以下行为:

1)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上诉执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执行;

3)解决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

4) 对句子的正确执行进行控制。

按照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 390 条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上诉或者翻案程序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发生翻案申诉或陈述,如果尚未取消,则判决在翻案裁决发布之日生效。

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22.2. 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法院在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

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当不迟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者原审、上诉审退回之日起三日内由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有罪判决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宣告无罪、解除被告人处罚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被羁押,法庭会在法庭上将他从羁押中释放。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决和决定对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政府、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并在俄罗斯全境执行。

有罪判决书副本由法官或法院院长送交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或机关。

在执行判决之前,应在押罪犯近亲属的要求,法官或法院院长提供探视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 395 条)。

对在押罪犯被判处逮捕或者剥夺自由的刑罚生效后,看守所管理部门应当将服刑地点通知罪犯家属。

在实际执行量刑期间,可能会出现程序问题,在审判期间解决。 根据这些问题的性质,可以由作出判决的法院解决,也可以由执行地的法院解决,也可以由被定罪人居住地的法院解决(第396条)刑事诉讼法典)。

量刑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1)关于对更生者的损害赔偿和恢复其劳动、住房和其他权利的;

(二)恶意逃避服务的,替代处罚;

3) 因有罪判决时效期满而免于服刑的;

(四)在服刑总期中抵扣拘留时间;

5) 澄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疑虑和歧义;

6) 以影响教育的强制措施解除对未成年人的处罚;

7) 缓刑等(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396部分)。

罪犯服刑地法院解决下列问题:

(一)关于改变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判处刑罚的教养机构类型;

2)有条件提前释放,取消有条件提前释放;

3) 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四)因被定罪人的疾病免予执行、延长、变更、终止适用医疗强制措施的;

5)因颁布具有追溯效力的刑法等而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396款)。

被定罪人居住地的法院决定下列事项:

1)关于废除假释;

2) 试用期取消试用期或者延长试用期的;

3)根据艺术取消或增加分配给罪犯的某些职责。 《刑法》第 73 条;

4) 取消对孕妇和有幼儿的妇女的缓刑(《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396 部分)。

这些问题由法院根据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构的提议进行审议,在某些情况下 - 应被定罪者的请求。

执行处罚的机构或团体的代表被传唤到法庭,根据其建议解决与执行处罚有关的问题。

罪犯参加开庭审理的,有权了解向法庭提交的材料,参与审理,提出动议和质疑,作出说明,提交文书。 罪犯参加开庭的决定,由法院作出。

罪犯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检察官有权参加庭审。

开庭以提交材料的机构或团体代表的报告或申请人的解释开始。 然后审查提交的材料,出庭人员的解释,听取检察官的意见,然后法官做出决定。

话题一

在监管机构制造

23.1. 监察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监督程序中的诉讼程序 - 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在此阶段,上级法院应被定罪者、无罪者、其辩护律师或法律代表、受害者以及检察官的要求,检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已生效的治安法官、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司法机关在翻案或监督程序中发布的定义和决定。

通过监督,可以针对以下情况提出上诉:

1) 治安法官的判决和决定,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决和决定,地区、地区和同等法院的翻案裁决——提交地区、地区和同等法院的主席团;

2) 法院判决,如果他们被上诉到地区、地区和同等法院主席团的监督令,地区、地区和同等法院的判决、裁决和决定,如果这些司法决定不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审议,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同级法院主席团的决定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3)驻军军事法庭的判决、裁定和决议,地区(海军)军事法庭的翻案裁决——提交地区(海军)军事法庭主席团;

4) 驻军军事法庭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地区(海军)军事法庭的翻案裁定——如以监督方式上诉至地区(海军)军事法庭主席团地区(海军)军事法庭; 地区(海军)军事法庭的判决、裁决和决定,如果上述法庭决定不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翻案程序中考虑的主题; 地区(海军)军事法院主席团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5)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的判决和裁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关于指定开庭的决定 - 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

监督程序旨在纠正司法错误,保障程序参与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与翻案程序不同,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判决、裁决或决议)。

监督投诉或监督陈述应直接送交监督法庭。 他们必须附有:

1) 被上诉的判决或其他决定的副本;

2) 上诉庭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翻案庭的裁定书、监察庭的裁定书,如果在本案中出具的;

3) 必要时,申请人认为确认投诉或陈述中提出的论点的其他程序文件的副本。

23.2. 监督法庭的诉讼

监督案件的程序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官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议监管投诉或陈述,并决定是否对其启动监管程序。 在必要的情况下,他有权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第 406 部分)。

在审查了监督投诉或陈述后,法官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并将监督投诉或陈述连同案件一起移交监督案件的法院,如果要求的话,或者拒绝满足监督投诉或陈述. 后一决定可向地区、地区和同等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其副手提出上诉,他们有权不同意法官拒绝满足监督要求的决定。投诉或陈述,取消它,并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并将监督投诉或意见移交监督法院审议。

监督程序的第二阶段是监督法院审议申诉(陈述),必须不迟于 15 天,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 不迟于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初步决定。

检察官、被定罪者、被宣告无罪者、他们的辩护律师和法律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直接受控告或陈述影响的人,只要他们为此提出请愿书,就可以参加开庭。 这些人有机会熟悉监管投诉或陈述。

案件由地区、地区或同等法院的主席团成员或以前未参与过案件审理的另一名法官报告。 然后请检察官发言以支持他提出的监督意见。

罪犯、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的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庭审的,有权在公诉人发言后作出口头说明。

然后,当事方被带出法庭。 当事人离开法庭后,法院主席团作出决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作出裁决。

撤销或变更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由法官以多数票作出。 如果法官的票数相等,监督上诉或陈述应被视为驳回,但已判处死刑作为惩罚措施的情况除外。 如果出席会议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下投票,则认为监督上诉或废除死刑并以更轻的刑罚代替死刑的动议得到满足。赞成保留死刑。

23.3. 监管机构的权利限制

最初,《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罪判决、裁决和法院命令进行监督审查是因为需要对更严重的罪行、从宽处罚或其他导致刑事案件恶化的理由适用刑法。被定罪人的立场,以及对无罪释放或裁决或法院命令终止刑事案件的审查是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第 405 条)。

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 11.05.2005 年 5 月 405 日颁布的第 XNUMX-Pdeluo 号法令验证了艺术的合宪性。 《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本条,只要它不允许在对受害人的投诉或检察官建议的监督审查中审查法院判决时出现转机,因此不允许消除在先前诉讼程序中犯下的影响结果案件的重大(基本)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被认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一规范违反了控辩双方诉讼参与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平衡,不符合法院独立和独立的原则。

监督审法院根据监督上诉(代理)的审议结果,有权作出下列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408 条):

1) 对监督投诉或陈述不满意,上诉法院的判决保持不变;

2)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裁定以及随后的所有法院判决,终止本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裁决以及随后的所有法院判决,并将案件重新进行司法审查;

4) 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案件提交新的上诉听证会;

5) 撤销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和所有随后的法院决定,并将案件提交新的最高上诉听证会;

6) 修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裁定。

在以监督审查的方式审理案件时,法院不受监督投诉或陈述的论据的约束,有权对刑事案件的整个程序进行全面检查。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有几个人被定罪,并且只有一个人或仅就其中一些人提出了监督申诉或陈述,监督审判法院有权对所有被定罪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

法院在以监督方式审理案件时,可以减轻对被定罪人的刑罚,或者对较轻的罪行适用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者对较重的罪行适用法律。

监督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无权认定或者认定判决书不成立或者被判决书驳回的已证实的事实; 预先判断有关指控的证据或缺乏证据、这个或那个证据的可靠性或不可靠性以及某些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的优势的问题; 就特定刑法的一审或上诉法院的申请和处罚措施作出决定。

监督审法院撤销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在重新审查本刑事案件时,无权影响最高上诉法院可以作出的结论。

话题一

由于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启动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24.1. 新发现或新发现情况复审的概念及依据

由于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审理案件是俄罗斯刑事诉讼的特殊阶段之一,它有一个特殊的程序程序来识别和消除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犯下的司法错误,因为在解决案件时,法院不知道可能影响其结论的情况,或在案件解决后出现。

刑事案件恢复诉讼的理由是:

1) 新发现的情况,即在判决或其他法院判决生效时已经存在但法院不知道的情况;

2) 新的情形,即在作出判决时法院不知道的情形,消除了该行为的犯罪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情形。

新发现的事实是:

1) 故意伪造被害人或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以及伪造物证、侦查和司法行动协议及其他文件,或故意翻译错误,经法院判决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导致作出非法或不合理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二)审讯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检察官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的犯罪行为,导致作出非法和不正当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 法官在审理本案期间所犯的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立的犯罪行为。

新的情况是: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承认法院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规范与宪法不符;

2) 在法院审理与以下有关的刑事案件时,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制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

a) 使用不符合《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的联邦法律;

b) 其他违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4 年 1950 月 XNUMX 日)条款的行为;

3)其他新情况。

24.2. 因新情况或新发现情况重开案件的条款和程序

因新发现的有利于被定罪人的情节而改判有罪的,不受任何时限的限制。

被定罪人的死亡并不妨碍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以使其平反。

只允许对无罪释放、裁决、驳回案件的决定进行复审,以及以从轻处罚或需要对被定罪者适用更严重罪行的法律的需要对有罪判决进行复审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迟于发现新情况之日起一年内。

发现新情况的日期被认为是:

1) 对在侦查、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误译或犯罪行为的人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日期;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不符合宪法的裁决的生效日期;

3)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存在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条款的决定的生效日期;

4) 公诉人签署关于因新发现的情况需要恢复诉讼的结论的日期。

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提起诉讼的原因可能是公民、官员的报告,以及在调查和审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

如果收到的信息中提到存在所指出的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检察官根据他的决定,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启动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检查,要求提供判决书的副本和证明法院对其生效,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

报告指出有其他新发现的情形的,公诉人根据新发现的或新发现的情形下达起诉决定,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负责人调查,解决刑事追诉问题。关于违反刑法的事实。

在调查新发现的情况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和其他程序性行动。

检查或调查结束后,如果有理由恢复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检察官将案件连同他的意见,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的副本送交。欧洲人权法院将检查或调查的材料提交给相应的法院。

如果没有理由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检察官将根据其决定终止他发起的诉讼程序。

法院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审理案件:

1)关于治安法官的判决和决定——地区法院;

2)关于地区法院的判决、裁决、决定——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同等法院;

3)关于判决和裁定,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地区和同级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

4) 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俄罗斯联邦;

5)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在二审法院或通过监督方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决, - 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

6)关于驻军军事法庭-地区(海军)军事法庭的判决、裁定、决定;

7)关于地区(海军)军事法庭——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的判决、裁定、决定。

刑事案件先前在翻案程序或监察程序中的审理,不妨碍其因新发现的情节而在同一法院按重新审理的顺序审理。

法院考虑公诉人对刑事案件因有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形而复审的结论后,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 判决、法院裁定或法官决定被撤销,刑事案件移送重审;

2) 撤销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终止刑事案件,无需审理即可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3) 拒绝公诉人的意见。

刑事案件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撤销法院判决后的司法程序,以及对新的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均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话题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一般方式进行,但本章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50 刑事诉讼法。 这些特殊规则适用于犯罪时未满 18 岁的人的案件。

特别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谋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可能的话,应分开单独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422 条)。

在少年犯罪案件中,举证主体提供了一些特征。 根据艺术。 刑事诉讼法第421条在初步侦查、审判期间,连同证明一般举证主体所包含的情形,成立下列:

1)未成年人的年龄、出生日、月、年;

2) 生活条件和教养、智力发育水平和其他性格特征;

3) 老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如果有证据表明精神发育迟滞与精神障碍无关,则还可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控制它们。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程序胁迫措施的特别程序。

在决定对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限制措施时,在每种情况下,都应讨论对其实施限制措施(如置于监督下)的可能性。

对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拘留,以及对其实施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是在其犯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的情况下进行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拘留或者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立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

未被拘留的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传唤给侦查人员、审讯人员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传唤给法院,如果未成年人被关押在未成年人专门机构中,则通过该机构的管理机构进行传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讯未成年被告和嫌疑人的特殊规则。 审讯不能不间断地持续超过两个小时,每天总共超过四个小时。 在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审讯中,被告人,辩护律师参与,有权向他提问,并在审讯结束时熟悉协议并对所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作出评论在里面。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智障的被告人,必须有教师或者心理医生的参与。

侦查人员、审讯人员应当保证教师或者心理医生应辩护律师的请求或者主动参与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 经侦查人员、审讯人员许可,教师或心理学家有权向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提问,并在审讯结束时熟悉审讯程序并作出书面评论。关于其中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这些权利由调查员、审讯官在审讯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之前向教师或心理学家解释,这在协议中有所说明。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在预审程序和审判过程中,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从未成年人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一次被讯问时起,根据调查员、讯问人员的命令,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参与案件。

法定代表人有权:

1) 知道未成年人被怀疑或指控的事情;

2) 在提出指控时在场;

3) 参与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并经侦查人员许可,参与其参与和辩护律师参与的其他侦查活动;

4) 熟悉他参与的调查行动的协议,并对其中的条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评论;

5) 提出动议和质疑,对询问者、调查者、检察官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

6) 出示证据;

7)在调查结束时,熟悉案件的所有材料,写出其中的任何信息,并以任何数量写出。

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在初步侦查结束后,有权作出决定,对可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材料,不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呈交熟悉情况。 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这些材料。

法定代理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损害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可以不予参与。 调查人员、讯问人员应就此作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另一名法定代表人参与案件。

在法庭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

1) 提交请愿和质疑;

2) 作证;

3) 出示证据;

4)参与当事人的辩论;

5) 对法院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

6) 参加上诉、翻案和监督案件的开庭。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终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特殊理由,并对未成年人采取具有教育性质的强制措施。 如果在对中轻罪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中,确定可以在不适用刑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改正,则调查人员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同意,以及询问者,在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发布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并在法庭上提出对未成年被告施加教育影响的强制措施的请愿书,其中连同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或检察官送交法院。

法院在收到起诉书或者起诉书的刑事案件初步侦查结束后,有权终止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教育影响的强制措施。

在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除了一般性问题外,法院有义务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对未成年人的处罚、缓刑或施加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处罚。

未成年人系统性不遵守教育影响力强制措施的,法院应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的请求,撤销终止刑事起诉并实施教育影响力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将材料送达将刑事案件提交调查机构负责人或调查机构负责人。

话题一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程序

26.1. 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理由

一个人只有在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全的情况下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在做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因此不了解所执行行为的性质并且无法管理这些行为,或者如果一个人在之后患上精神疾病犯罪,并因此丧失了解行为实际性质的能力,则不能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这些人因其疾病的性质和行为的严重性而对社会构成危险,则必须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措施。 但由于它们严重限制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因此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申请。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只有在以下理由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433 条):

1) 个人从事刑法禁止的行为;

2) 在对案件进行诉讼时,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某项行为或某人存在精神障碍,使他无法理解该行为的实际性质;

3) 一个人由于其疾病的性质和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危险。

强制性医疗措施也可能适用于犯罪并患有不排除理智的精神障碍的人。 对于这些类别的人,在判刑时适用强制治疗,并按照刑事行政立法规定的方式执行。

26.2.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程序中的初审特点

此类案件的预审程序特点如下:

- 只能以初步调查的形式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434 条);

- 在确定举证对象的情况时,应特别注意一个人在实施社会危险行为之前、当时和之后精神障碍的存在、性质和危险程度(第 434 条) 《刑事诉讼法》);

- 在确定作为预防措施对其实施拘留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时,应调查员的请求并征得调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以及审讯官的请求并征得警察的同意检察官,法院决定将此人转移到精神病院(刑事诉讼法第 435 条);

- 如果这些人共谋犯罪,则应尽可能将针对他们的案件分开进行单独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436 条);

- 根据调查人员或法院的决定,案件中涉及被提起诉讼的人的法定代表人,该人的法定代理人适用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承认监护和监护机构为法定代表人(刑事诉讼法第437条);

-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法医精神病检查(《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

- 从指定法医精神病检查开始就进入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他以前没有参与过案件,则必须参与(《刑事诉讼法》第 438 条);

- 此类案件的初步调查可以通过起草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来完成,如果调查员认为该人不会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危险,或者通过决定终止刑事案件将案件送交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措施。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案件的司法程序以一般方式进行,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441-443 条):

- 司法调查从检察官提出关于需要对该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论点开始;

- 在审判期间,应解决以下问题:行为是否发生; 该人是否犯下; 该行为是否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的,或者该人目前是否患有无法对其施加惩罚的精神障碍; 该人的精神障碍是否对他和其他人构成危险; 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用,适用哪一种;

- 审判以通过以下决定之一结束:

a) 对一个人采取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和免除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b) 如果法院认为该人不会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危险,或认为有理由终止诉讼,则拒绝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和终止刑事案件(第 24-28 条) 《刑事诉讼法》);

c) 将案件退回检察官时,如果该人的精神疾病未确定或不妨碍对该人实施刑事处罚。

如果刑事案件终止,法院裁决的副本将在五天内发送给卫生当局,以解决治疗需要精神科护理的人的问题。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的变更、终止、延续,由作出强制医疗措施的法院执行,或者根据精神病院管理部门的请求,由强制医疗申请地法院执行。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辩护律师。

对犯罪后发生精神障碍并被采取医疗强制措施的人,经认定已康复的,法院根据医疗报告,裁定终止( 《刑事诉讼法》第 446 条)。

话题一

与某些类别的人有关的刑事诉讼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第 52 章)首次规定了在对以下类别的人提起刑事案件和执行某些程序行动时实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些特征:

1)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立法机关代表;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联邦普通管辖法院法官和联邦仲裁法院法官、治安官、陪审员和仲裁陪审员在其执法期间;

3) 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主席、他的副手和俄罗斯联邦会计协会审计员,

4) 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

5)已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

6) 检察官;

6.1)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

6.2) 调查机构负责人,

7) 调查员,

8) 律师;

9) 选举委员会成员、具有决定性投票权的公民投票委员会成员;

10) 国家杜马代表登记候选人,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代表)机构代表登记候选人。

决定对特定类别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或将他们作为被告(如果案件是根据犯罪事实提起的):

- 关于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代表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由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提出俄罗斯联邦关于在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的行动中存在犯罪迹象并分别征得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同意的情况;

- 关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通过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行动中存在犯罪迹象; -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一名法官有关 - 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在宪法法院同意的基础上作出俄罗斯联邦;

- 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 - 根据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担任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通过,关于调查委员会主席的行动中存在犯罪迹象;

- 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由俄罗斯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提出联邦关于法官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并征得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同意;

- 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或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的法官有关和一个自治区、一个联邦仲裁法院、一个地区(海军)军事法院——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俄罗斯联邦关于法官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的意见,并征得俄罗斯联邦法官高素质委员会的同意;

- 关于其他法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或地区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自治区法院、相应级别的军事法院,在法官的行为中存在犯罪迹象并征得相关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同意;

- 关于俄罗斯联邦审计院主席、他的副手和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的审计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的调查委员会主席;

- 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提出;

- 关于已终止行使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下属调查委员会主席提出;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立法(代表)机构代表 -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调查委员会调查机构负责人俄罗斯联邦根据由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或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自治区法院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的结论;

- 关于检察官、调查机构负责人、调查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下属调查委员会调查机构的高级负责人根据地方法院法官或在有犯罪迹象的行为发生地和与律师有关的驻军军事法庭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机构负责人负责该地区,城市在有犯罪迹象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或驻军军事法庭法官作出结论的依据;

- 就代表而言,地方自治政府民选机构的成员,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民选官员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调查委员会的调查部门负责人负责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 就选举委员会成员、具有决定性投票权的全民投票委员会而言 -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官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具有决定性投票权、主席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选举委员会 - 由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下属的调查委员会主席;

- 与已登记的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有关 - 经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调查委员会主席同意;

- 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立法(代表)机构代表的注册候选人有关 - 根据艺术。 本法典第 146 条和第 171 条经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下属调查委员会负责俄罗斯联邦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人同意。

在不迟于 10 天的非公开庭审中,对调查机构负责人的陈述进行审议,并在他的参与下,以及在被陈述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下进行自法院收到调查机构负责人的陈述之日起。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及相关的法官资格委员会关于同意或拒绝同意对法官提起刑事诉讼或将其作为被告人的决定必须有动机。 该决定不迟于法院收到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的陈述和司法小组关于存在犯罪迹象的结论之日起 10 天在法官的行动中。

允许以拘留形式采取预防措施:

就法官而言——在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同意下; 就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人权专员而言——分别征得联邦委员会或国家杜马的同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委员会关于同意选举法官作为羁押或搜查限制措施的合理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委员会主席的陈述和相应的法院判决。

话题一

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

通常,刑事诉讼由国家执法机构进行。 但是,当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犯罪,离开另一个国家时,情况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引渡(引渡)这样的国际法制度。

此外,国际协定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执行各种程序行动(检查、搜查、检查、审讯、起草和发送文件等)在刑事案件中相互提供法律援助。

目前,俄罗斯与许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等)和其他国家(阿尔巴尼亚、希腊、中国、芬兰等)签订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双边协议。

此外,俄罗斯联邦还批准了许多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国际条约(《欧洲引渡公约》(13 年 1957 月 20 日)、《欧洲刑事事项司法互助公约》(195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根据这些条约,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一个特殊的第 5 部分,该部分确定了管辖刑事诉讼领域国际合作各个方面的规则:提供法律援助、引渡个人进行刑事起诉和/或执行刑罚,将因服刑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移送至其国籍国(《刑事诉讼法》第 453-473 条)。

如果有必要在外国领土上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程序性行为,则法院、检察官或调查员应向该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请求通过以下方式发送:

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活动;

2)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关于所有其他法院的司法活动;

3)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局——涉及不需要法院判决或检察官同意;

4)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 - 在其他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 453 条)。

应该请求在外国领土内取得的证据与主管当局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取得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55 条)。

法院、检察官、调查员根据对等原则,执行外国主管当局和官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但根据国际条约,也可以适用外国的程序规范。

执行请求时,外国代表可能在场。

引渡某人以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刑罚。 俄罗斯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将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引渡到外国进行刑事起诉或执行刑罚对于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和外国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提交引渡请求的人。 互惠原则引渡,是指根据提出引渡请求的外国的保证,预计在类似情况下,也将在俄罗斯联邦的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引渡一个人:

1) 如果刑法规定实施这些行为的处罚形式为剥夺自由一年以上或在引渡某人以进行刑事起诉时更严厉的处罚;

2) 被引渡请求人已被判处剥夺自由至少六个月或更重处罚的;

3) 提出请求的外国可以保证该人仅因请求中规定的罪行被起诉,并且在审判结束和服刑后,将能够自由离开该国领土,并且未经俄罗斯联邦同意不会被驱逐、转移或引渡第三国。

引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被指控犯罪或被外国法院定罪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副手作出。 这些官员应在 24 小时内将所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涉人员。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检察官参与的公开法庭会议上,对引渡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该人引渡决定涉及的对象及其辩护律师。

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引渡一个人:

1) 收到外国引渡请求的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

2) 因种族、宗教、公民身份、国籍、成员身份在俄罗斯可能遭受迫害的外国已收到引渡请求的人已在俄罗斯联邦获得庇护某个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

3) 请求中指明的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对同一行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刑事诉讼已终止;

4)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因诉讼时效期满或其他法律理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或不能执行刑罚的;

5) 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作出的关于引渡此人存在障碍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拒绝引渡:

1) 引起引渡请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作为引渡请求依据的行为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或违背其利益的;

3) 该人已因同一行为在俄罗斯联邦受到起诉;

4) 对该行为的刑事起诉作为自诉提起。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移送至其国籍国服刑。

被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人移送在其国籍国服刑的依据,以及移送被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依据外国法院在俄罗斯联邦服刑是根据联邦执行机构在执行判决领域的授权或罪犯或其代表的上诉的审议结果的法院判决,如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俄罗斯联邦主管当局与外国主管当局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与外国主管当局联系。

在下列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法院可以拒绝将被定罪的人转移到剥夺自由以在其国籍国服刑:

1)如果被定罪的人所犯的行为没有被定罪的人所在国的法律被认定为犯罪;

2) 因诉讼时效届满或者该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不能在外国执行的;

3) 在民事诉讼部分中,未从被定罪人或外国获得执行刑罚的保证;

4) 未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移交罪犯达成协议的;

5) 罪犯在俄罗斯联邦拥有永久居住地。

法院解决与外国法院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 如果在考虑移交被外国法院判处剥夺自由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提交(上诉)时,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行为被定罪的不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或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诉讼时效届满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而不能执行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他决定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法院应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其中表明:

1)外国法院的名称、判决的日期和地点;

2) 被定罪人在俄罗斯联邦的最后居住地、被定罪前的工作地点和职业信息;

3) 被定罪人被判定有罪的罪行的描述,以及被判定有罪的外国刑法;

4) 《刑法》中规定对罪犯所犯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

5) 所判处的刑罚类型和刑期(初级和附加刑)、服刑期和罪犯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服刑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惩教机构的类型、补偿程序民事诉讼中的伤害。

如果根据《刑法》,某项罪行的最高刑期低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期,则该法院确定该罪行的最高刑期,前提是由刑法典。 如果根据《刑法》,剥夺自由不作为对一个人所犯罪行的惩罚,则法院确定与外国法院判决所施加的惩罚最一致的另一种惩罚,在《刑法》为此罪行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两项或多项行为,但并非所有这些行为在俄罗斯联邦都是犯罪,则法院决定适用外国法院判决所施加的惩罚的哪一部分对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院命令是指以艺术规定的方式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 393 条。

在外国法院撤销或变更判决或对在俄罗斯联邦服刑的人适用外国颁布的特赦或赦免令的情况下,执行修改后的判决的问题外国法院,以及大赦或赦免行为的适用根据艺术的要求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 472 条。

文学

1. Strogovich, M. S. 苏联刑事诉讼过程。 T. 1. M.,1968 年; T. 2. M.,1970 年。

2.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教科书/otv。 编。 P.A.卢平斯卡娅。 米,2005 年。

3.刑事程序:教科书/编。 V.P.博热瓦。 米,2000。

4.刑事程序:教科书/编。 V. M.列别杰夫。 米,2000。

5. Gromov, N. A., Ponomarenkov, V. A., Frantsiforov, Yu. V. 俄罗斯的刑事程序:教科书。 米,2001。

作者:Manova N.S.、Frantsiforov Y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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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女性更喜欢“坏男孩”的刻板印象一直很普遍。然而,英国莫纳什大学科学家最近进行的研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他们研究了女性如何回应男性的情感责任和帮助他人的意愿。这项研究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我们对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理解。莫纳什大学科学家进行的一项研究得出了有关男性对女性吸引力的新发现。在实验中,女性看到了男性的照片,并附有关于他们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的简短故事,包括他们对遇到无家可归者的反应。一些人无视这名无家可归的人,而另一些人则帮助他,比如给他买食物。一项研究发现,与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相比,表现出同理心和善良的男性对女性更具吸引力。 ... >>

来自档案馆的随机新闻

由于索尼和三星,液晶电视变得更便宜 19.06.2006

Insight Media最近公布了其对液晶电视市场的市场调查结果,显示索尼和三星在该业务上取得了一些成功。

看起来这两家公司使用他们的联合创意 S-LCD,在 40 月份引发了对角线为 44 到 5,8 英寸的液晶电视的大幅降价。 据 Insight Media 称,这最终导致 1 月份这些对角线电视的成本下降了 40%,而其他细分市场的典型降幅为 44%。 在货币方面,182...3142 英寸液晶电视的平均价格下降了 2960 美元,从 XNUMX 美元降至 XNUMX 美元。

到目前为止,类似对角线的 40...44 英寸等离子电视将比液晶电视便宜约 20%。 但技术之间的价格差距正在稳步缩小。 索尼和三星约占整个液晶电视市场的 2/3,分辨率为 1366x768,对角线为 40...44 英寸。 三星最近推出了 5 款新机型,并比上一季下调了 2 款机型的价格。

索尼宣布了 2 款机型并降低了 4 款前代电视机的价格。 由于两家公司如此积极的政策,买家有机会以更具吸引力的价格购买更好的产品,这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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