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银行法的概念和主体 银行体系作为国民经济的驱动机制,确保个人和法人自由资金的积累及其跨地区、跨部门的再分配;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国内和国际结算关系。在俄罗斯,国家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以及国家和市政府的金融活动传统上受到金融法的监管。 在苏联时代,银行法被视为金融法的一个机构或部分。 银行法目前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 银行法 可以定义为 - 在中央银行和信贷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套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对俄罗斯银行系统的监管。 银行法的主题 构成银行领域的公共关系(银行法律关系)。 自 银行法 - 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那么构成其主体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也是复杂的(混合的或复杂的)。 以法律规制方式最接近银行法的是行政法。 但是,银行法不应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这些行业的互动基于相同的法律监管方法的应用—— 至关重要的,以及在许多银行关系中,具有权力的机构参与的事实,这意味着当事方的不平等,如行政法。 银行法规范补充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的民法规定。 例如,这适用于管理银行账户协议、银行存款协议和结算下的法律关系的规则。 银行规则为民法要求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反之则不然。 他们规范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违反银行法成为保护性民法关系出现的法律事实(例如,如果银行不合理地从客户账户中扣款,银行将被要求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支付利息)俄罗斯联邦)。 银行业务规则由规范银行活动的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条例制定。 因此,在这些案件中适用民事责任的标准是银行法的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 银行法的主题 - 这是一套受法律监管的公共关系,在以下银行业发展: ▪ 由授权国家机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建设、发展和运作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 ▪ 信贷机构(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开展银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 银行控制以及对银行法规合规性的控制; ▪ 保护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将银行活动领域的犯罪行为绳之以法。 上述关系构成银行法律关系。 2.银行法的方法和制度 法律规制方式 - 这些是对受监管关系参与者的行为和意愿产生法律影响的方式。 法律规制方法的价值 首先,在国内法学中,独立的规制方法通常被认为是突出某一特定法律分支的必要基础。 银行法的法律规制方法是对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行为和意志产生法律影响的一套法律方法和技术,以此来规范银行法主体的这些社会关系。 银行法的主要方法 分别是: 1)公法法(命令法、行政法法、权从法、从属法、威权法等); 2)私法法(民法法); 3) 一种复杂的方法,它是上述两种方法的组合。 这种方法的存在是由于银行法的复杂性。 银行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复杂的法律分支,被纳入俄罗斯统一的法律体系,又是一个较低层次的体系。 银行法是一套定位一致、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由目标、目的、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和方法等内在统一性统一起来。 银行法的规范分为两部分—— 一般部分 и 特殊部分. 因此,从结构上看,银行法是一个由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组成的体系。 以下法律相互关联的规范的单独的银行法构成其机构,例如:银行账户的机构; 银行存款; 银行贷款; 存款保险; 银行发行自己的证券; 与外国银行的代理关系; 货币管制等 一个共同的部分 银行法包括确定一般性、战略性规定的规范,这些规定在银行法特殊部分的所有机构中得到发展:规范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的结构和发展模式; 建立银行法原则的体系、内涵和内容; 将银行活动的形式和限制确定为俄罗斯联邦允许的经济活动类型之一; 确定银行法和其他一些规定的关系中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个共同的部分 银行法还包含其他法律分支所没有的特殊规定。 特殊部分 包括管理银行活动实施的具体程序的规则。 这部分包括归类为以下机构的规范: ▪ 银行监管机构; ▪ 银行账户;银行存款; ▪ 银行贷款; ▪ 存款保险; ▪ 结算关系; ▪ 银行发行自己的证券; ▪ 与外国银行的代理关系; ▪ 银行领域的会计和报告; ▪ 货币管制等。 致力于对受银行法监管的社会关系参与者(银行活动主体)的当前银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管的上市机构被称为科学 银行法职能机构. 3.银行法学与银行法学科 银行法学 - 这是对构成其学科的法律和经济法律现象的分类、结论和判断的体系,代表了关于内容、作用和意义以及发展的一定的知识、理论规定和结论。银行法作为俄罗斯法律的组成部分。 银行法学研究: 1) 银行法原则; 2)银行法规范及其发展; 3)改进银行业立法的方法;俄罗斯银行体系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系; 4)银行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保护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和银行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等。 银行法学 探索作为俄罗斯法律组成部分的银行法的发展模式和趋势。 科学的主题 银行法是银行法主体在监管和实施银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共关系,包括: 1)有关国家机关对银行体系进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关系; 2) 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建设、发展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银行法学的规范基础 制定银行立法法案,以及该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实践。 银行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哲学、一般社会学、国家规定理论、金融理论和经济理论。 银行法学的主要方法有: 1)特殊的法律方法——包括对规范和法律关系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它们的解释、解释和分类; 2)比较法律——基于对属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的比较; 3) 特定的社会学——包括个人观察银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社会学研究等技术; 4) 历史 - 涉及一项历史回顾性研究,旨在确定当今法律问题的根源,确定某些法律制度的法律演变模式; 5)生活认知的方法——涉及研究人员个人参与与他相关的法律关系; 6) 还使用了系统和统计方法。 银行法学的功能: 一般理论; 分析; 批判的; 建设性的; 教育。 银行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的一门学科。 由于这门学科,未来的专家——经济学家和律师——可以获得有关银行系统和银行法的必要知识。 目前课程 《银行法》 在大多数法律和经济大学学习。 与银行法的学术学科不同,银行法的科学除其他外,包括尚未被证明的理论假设和假设,其中许多可能随后被证明是错误的。 它们不用于教育过程。 此外,培训课程也不涵盖过时和过时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 4.银行法规范、规范结构 银行法 - 这是国家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定义的行为规则,旨在规范银行活动监管和实施领域的社会关系,确保相关银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标准评估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规则 - 各种规范性法律概念的基本概念之一,将法律理解、承认和定义为由规范组成的系统。 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银行法规范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这是因为银行法规范规范了广泛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对于国民经济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程序的规则占据了重要位置,该规则涉及银行业犯罪的责任。 银行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是: 1) 规范广泛的社会关系,由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对国家货币体系的运作和经济有效发展至关重要的关系(国家对银行体系的监管领域的关系); 对商业实体有效实施其企业活动直接重要的关系,包括银行和其他企业活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这些活动中充当支付的“指挥者”(银行活动程序监管领域的关系) ) ; 2) 确定个人(银行服务用户)和法人(信贷机构及其客户)的适当、允许或推荐行为的界限,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程序,以及银行和银行系统领域的国家机构; 3)建立银行业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确定信贷机构及其客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保证; 4) 不仅要理顺、巩固和保护在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背景下在银行业和银行体系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还要将不符合当前发展水平的非法关系和现象从银行系统的国家管理领域(银行管理)。法律,维持私人和公共利益平衡的任务。 银行法规范结构的要素是:假设; 处置; 制裁。 假设: 银行法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本规范实施的实际条件,或有必要或可能采取某种方式的情况。 性格- 银行业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它制定了该法律规范中最规定、允许或推荐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制裁- 银行法规范的组成部分,表明法律后果 - 激励(有利后果)或惩罚性(不利后果)措施。 如果不适当的遵守或违反规范,后果就会出现。 5. 银行法规范的类型及其实施 根据其目的,银行法的规范分为: 1) 监管和法律,包括为银行业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某些权利并对其施加义务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规范银行业关系的法规; 2) 保护的旨在确保该国银行系统运作的效率,信贷机构的系统稳定性。 为此,此类银行法规范制定和规范了保护银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措施(例如,对违反银行立法和中央银行监管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措施)俄罗斯联邦)。 保护性银行和法律规范旨在保护银行领域的公共秩序。 根据内容,银行和法律规范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 确定银行业法律关系参与者法律地位的规范; 2) 确定信贷机构的设立、登记、许可、运作、重组和清算程序的规范; 3) 确定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实施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监管的形式和方法的规范,包括与商业银行互动的程序; 4) 确定银行业犯罪责任的规则等。 上 影响受试者行为的方法 区分:禁止、强制、授权-允许、刺激-鼓励规范。 上 银行业法律关系参与者权利义务的行使程序 区分:物质规范(国家机构在银行监管领域的能力); 程序规范(银行当局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保护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权利的程序和程序)。 上 法律效力 区分:立法规范(包含在立法文件中)和附则(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案等中) . 如果 整体 и 特殊规则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则在其“竞争”的情况下适用特殊规则。 当特定情况与不同法律规范的假设一致时,竞争就会出现。 然后,特殊规范被视为一般规则的例外,其建立是为了在存在其假设中指定的其他事实时,将适用特殊而不是一般规则。 银行法的实施 是实际执行其中包含的要求和行为规则的过程。 银行法规范的执行是银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对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进行委托的过程。 银行法规范的应用由公共当局(官员)执行,并在他们委托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作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实体或程序规范等的要求。 在使用银行法律规范时,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银行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任何权利。 遵守银行法规范本质上是被动的,包括避免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信贷机构)违反指定的银行和法律规范。 6.银行法的渊源 银行法的渊源 ——这是一套官方定义的外在形式,披着银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规范关系的规范,即银行法外在内容的形式。 银行法的渊源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范银行法律关系的规定:直接包含银行和法律规范; 对确立银行法的一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的创建、活动、法律地位的程序; 对俄罗斯联邦财政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改进和发展俄罗斯联邦银行法和银行体系的战略方向; 总的来说,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经济活动的宪法基础。 在俄罗斯,立法历来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立法目前被理解为一套规范公共关系相关领域的法律。 章程不包括在立法中。 根据许多科学家的观点,俄罗斯银行业立法由两部分组成: 1) 特殊的银行立法; 2) 一般银行立法。 特殊银行立法包括专门用于规范银行法律关系的法律。 此类法律尤其包括联邦法律: ▪ 10.12.2003 年 17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 ▪ 02.12.1990 年 395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 ▪ 日期为 25.02.1999/40/XNUMX No. XNUMX-FZ“关于信贷机构无力偿债(破产)”。 专门从事银行法领域的科学家和各种政府官员提出并捍卫需要通过广泛的其他特殊银行立法法案,据其开发者称,这些法案对于提高银行监管效率和银行运作是必要的银行系统。 一般银行立法包括其他规范银行法规范的联邦法律。 此类法律尤其包括: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第 26.11.2001 部分,146 年 13.06.1996 月 63 日第 31-FZ 号第 1998 部分,146 年 19 月 2000 日第 117 部分. 26.12.1995-FZ;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信贷和银行业犯罪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法,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的第一部分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的第二部分(关于信贷机构违反税费立法的法律责任); 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股份公司”(关于以股份公司法律形式设立的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等。 按照法律规定: a) 一般职权机构的法令: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加强对联邦预算资金使用的控制的措施”的法令;“关于批准一项确保存款人和股东”;“关于改进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的工作”;“关于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贵金属和宝石等的程序)和俄罗斯政府的决议联邦; b) 特殊权限机构的行为 - 俄罗斯银行、俄罗斯财政部、联邦海关总署等部门下属监管法律行为。 此外,资料来源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信贷机构的地方行为、信贷机构的工会和协会的行为; 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合同和营业额惯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则。 7. 俄罗斯银行的行为 俄罗斯银行发布两种类型的章程: 1) 作为银行法渊源的监管法律行为; 2) 非法律渊源的非规范性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律文件的起草规则由 15.09.97 年 02 月 395 日第 XNUMX 号“关于俄罗斯银行监管文件的起草和生效程序”的条例确定。 XNUMX.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以下类型的监管法律文件,对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具有约束力:指示; 规定; 指示。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案的特点。 1)具有从属性质,不能与具有更大法律效力的行为相抵触; 2)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由银行系统管理的框架内,规范信贷机构开展银行业务的程序细节; 3) 由广泛的人(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强制执行。 如有必要,将它们全部发送给所有注册的信贷机构; 4) 自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公报》正式公布之日起 10 天后生效,董事会确定的情况除外; 5)不具有追溯力; 6) 大部分必须按照联邦执行机构监管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方式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 7)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监管法律规定:外币兑卢布的汇率无需在俄罗斯司法部进行国家登记; 利率变化; 准备金要求的数额; 信贷机构和银行集团的强制性比率数量; 直接数量限制;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会计和报告规则; 确保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系统运作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为联邦执行机构制定的程序,无需在俄罗斯司法部登记。 作为一般规则,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监管法律行为可以按照为质疑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而确立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 18.07.2000 年 115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条例“关于俄罗斯银行官方说明的准备和生效程序”,俄罗斯中央银行联邦也有权接受官方对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适用的澄清。 此类澄清不是规范性法律行为,而是“对于规范性法律适用的实体是强制性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已就此申请发布了官方澄清。” 可以以其他形式通过章程非规范性法律行为。 目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布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澄清; 信件; 电报。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章程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以下显着特征:它们通常仅对直接针对的人具有约束力; 不规范,因此,不创造新的法律规则,不能改变或补充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规定; 旨在解决和澄清银行业的具体狭隘方面。 八、银行立法行为对时间、空间、圈子的影响 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是银行立法行为的时间限制问题。 为了确定立法行为的时间框架,有必要了解它何时开始运作以及何时停止或应该停止效力。 要在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确定以下情况: 1) 银行法的生效时间; 2)本法生效后的范围; 银行立法法案终止的时刻。 银行立法法案根据一般规则生效(公布后 10 天或立即生效),或从本法案或其他法律中特别指定的时期开始生效。 已颁布的银行立法法案在其废除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种行为的时间限制,有三种选择: 1) 预期行动,当该行为的效力延伸到其生效后产生的法律事实和关系时; 2) 立即生效——该法案的效力延伸至新产生的和先前产生的法律关系,但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 3) 具有追溯效力的行为——该行为的行为延伸至新产生的关系以及在其生效之前但从更早日期产生的法律关系。 作为一般规则,按照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4 条规定,确立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这一要求的含义是,对立法的修改不应对法律主体之间关系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不应损害公民和法人对其法律和经济地位稳定、公众社会稳定的信心。命令。 当立法者明确规定被废除法案的终止日期时,银行立法法案可以直接被废除,也可以间接被废除。 间接取消是通过新的法案,这意味着从新法案生效之日起旧法案的终止。 已经制定了三个选项来设定银行立法行为的终止限制:旧法律“自生自灭”,即其个人规范继续规范在旧法律基础上产生的关系,即使在新法律生效之后法律生效; 立即,从法律丧失效力之日起,它不再对其先前规定的所有关系产生影响; 一项立法行为提前终止,以前由它调节的法律关系开始被新的规范规范,立法者按照规定的方式赋予了新的规范追溯效力。 联邦当局通过的银行法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有效。 同时,俄罗斯联邦的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底土和空域。 银行法规范中所表达的指示,体现在银行立法法案中,适用于俄罗斯税法规定的银行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广泛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可能是: 俄罗斯联邦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士; 俄罗斯组织; 外国组织。 上述所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银行业活动或参与银行业法律关系的人员均属于俄罗斯联邦银行业立法的范围(属地性原则)。 9. 俄罗斯联邦的银行系统 “系统”一词在希腊语(systema)中的意思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 从哲学的角度 系统是相互连接的元素的整体复合体,它们作为一个低阶系统,同时代表一个高阶系统的元素。 银行通常被称为信贷机构(组织),因为它们的主要活动方向是放贷。 以某种方式,银行的所有其他活动都与之相关。 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俄罗斯联邦的银行体系、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 银行不再是完全国有财产的对象。 俄罗斯银行系统 - 一组特定的相互关联的元素,它们是: 1)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2) 俄罗斯信贷机构; 3)外国信贷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4) 组织; 5) 信用机构团体。 同时,许多专家将信贷组织的工会和协会纳入俄罗斯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同时,俄罗斯银行协会(ARB)的特殊地位也被注意到。 俄罗斯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有特殊的(主要)地位,其法律地位具有显着特点。 这是俄罗斯联邦的主要银行,是国家联邦财产。 俄罗斯银行作为国家机构具有特殊地位的银行体系是现代经济发达国家的典型。 根据“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律,信贷机构是一个法人实体,以盈利为主要活动目标,在获得银行特别许可(执照)的基础上俄罗斯有权开展上述法律规定的银行业务。 与俄罗斯银行不同,信贷组织是在任何形式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商业组织。 作为银行体系组成部分的信用组织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信用组织。 目前,根据法律,俄罗斯联邦的银行系统具有两级结构: 1)上层——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2)下层 - 银行系统的所有其他参与者(俄罗斯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外国信贷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信贷机构的工会和协会。同时,论文俄罗斯银行体系的进一步质量发展不应影响其组织结构的两级性质。 银行系统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正沿着两个方向发展: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主要是信贷机构)之间; 2)信贷机构之间。 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的建设和运作是: 银行体系的统一; 两级结构; 国家对银行体系的监管与自律的合理结合;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独立于其他当局;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银行系统的发展和有效运作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发行方面的垄断地位; 国家不干涉信贷机构的经营活动; 银行活动的许可程序; 维护银行保密; 银行系统的稳定性等。 10. 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和交易 银行活动是银行法的主题。 银行业务的特点: 1) 这是一项创业性的商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 2) 只能由特殊实体进行:信贷机构,并且必须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证)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本身的许可; 3)此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银行业务和银行交易的系统执行。 银行业 - 这是信贷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活动,旨在通过系统地执行银行业务和银行交易来获取利润。 分泌 三种交易信贷机构承诺: 1) 银行交易; 2) 银行业务; 3) 信用机构的其他交易。 银行业务 这些是只有信贷机构才能进行的交易。 无证经营银行业务的人从事银行业务将受到法律追究,并处以最高刑罚的法律责任措施。 银行交易 - 这些交易除了银行和非银行组织外,其他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也可以进行。 如果此类交易由信贷机构进行,则交易本身被视为银行业务并构成银行活动。 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均以卢布进行,如果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适当许可 - 外币。 银行交易包括: 1)吸引个人和法人的存款存款(按需和一定时期); 2) 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费放置此类借入资金; 3) 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的银行账户; 4) 代表个人和法人实体(包括代理银行)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5) 为个人和法人提供资金、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和现金服务; 6) 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买卖外币; 7) 吸引贵金属的存款和放置; 8) 出具银行保函; 9)不开银行账户(邮政汇票除外),代为办理汇款。 除上述银行业务外,信贷机构有权开展以下业务 交易: 1) 为第三方提供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的担保; 2)取得要求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的权利; 3) 根据与个人和法人的协议对资金和其他财产进行托管管理; 4)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展贵金属和宝石业务; 5) 向个人和法人出租用于存放文件和贵重物品的专用场所或位于其中的保险箱; 6) 租赁业务; 7) 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除银行业务和银行交易外,信贷机构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其他交易。 他们的佣金不构成银行活动,对实施具有辅助性质。 信贷机构的此类其他交易包括,例如:购买必要的专用设备、汽车和办公设备、租赁的交易; 购买银行业务所需的处所等。 11、银行法律关系的特点 银行法的主题 是银行和法律关系——在银行领域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关系。 银行法律关系在其主体构成中分为两类,每一种又是一组一定的法律关系: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银行系统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它们由两个亚种组成: 1) 与以下相关的权力关系: a) 银行系统的监管(正在创建的信贷机构的注册、其许可、俄罗斯银行制定的银行规则等); b)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实施银行监管和监管银行法规的遵守情况; c) 追究信贷机构违反银行法规等的责任; 2)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银行业务实施相关各方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关系; 2. 信贷机构开展银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 1)银行系统下层参与者(信贷机构)之间的同业关系; 2) 信贷机构与其客户(个人和法人实体)之间的关系。 银行法律关系 - 这些是银行领域中出现的受国家保护的公共关系,通过银行法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主体之间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联系。 银行法律关系的迹象: 1)这些是公共关系,即具有社会意义的人(法律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银行法律关系——经济本质上的货币关系,包括在经济部门和国家地区之间的资金再分配,有效提供结算; 3) 银行关系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每一具体银行法律关系的构成,被理解为其参与者的总和,即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 银行法律关系的结构被理解为这种法律关系要素的内部结构和相互联系。 银行业法律关系的结构,以及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其参与者(当事人); 2)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由这些主体——银行关系参与者的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所形成的法律内容; 实质性内容——与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各方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缔结法律关系的某种东西。 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利益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银行活动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结构,一方面是由主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法律结构)决定的,另一方面体现在主体在银行业务中的行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实际结构)。 在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合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不匹配 - 违反银行立法 - 违法或犯罪,则法律和事实结构存在重合。 12、银行业法律关系的对象、内容和主体 银行法律关系的对象 - 这是主体产生法律关系的事物,为此他们进入法律关系。 在法学中,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有很多种。 根据一元论(O.S. Ioffe),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唯一对象; 相反,多元理论的支持者(M.S. Shargorodsky 等人)承认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事物(生产资料、消费品、货币等); 2)受法治保护的个人非财产利益和无形价值、创意产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 3) 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本身(避免采取针对其违法行为的重大法律行为); 4)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结果(通知税务机关开立银行账户)。 在法律文献中,作为银行法律关系的对象,通常,各种 材料 (例如,现金)和 无形利益 (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银行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由这种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形成的: 1)权利因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称为主观的。 主观权利的实施取决于被授权人——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自由裁量权。 特定的银行法律关系参与人可以行使授予其的权利,也可以拒绝行使; 2) 如果一项义务由法律规范规定并且可以无条件地履行,则该义务称为合法的。 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主观权利 - 这是该授权人可能行为的类型和衡量标准,通常对应于另一个人的法律义务。 特定参与者的主观权利包括 三权: 自己执行某些操作; 要求他人采取某些行动; 并寻求国家当局的保护。 就其核心而言,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主观权利是通过履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要求和主张来满足其利益的一种手段。 反过来,银行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法律义务是衡量义务人是否正当行为的尺度,这种尺度对应于银行法律关系另一方的主观权利,也是一种手段。通过采取必要的行动、不采取某些行动和接受负面制裁来满足他人的利益。 目前的俄罗斯银行业立法并非没有缺陷。 特别是,它没有包含银行法律关系参与者(主体)的完整法律清单。 在文献中,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解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财政部、各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门(部门、部门) 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地区、地区、城市、自治区、自治区、区和市(金融当局)、其他授权机构、联邦财政部(联邦服务)、俄罗斯信贷机构(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外国信贷机构、个人和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 信贷机构的客户、信贷机构集团、信贷组织的工会和协会等。 13. 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 1)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独立于其他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职权; 2)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是法人实体,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和名称的印章。 同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银行”的名称是等价的; 3)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中央机构所在地——莫斯科市; 4)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为联邦财产; 5) 中央银行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方式,行使对委托给它的财产,包括黄金和外汇储备的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同意,不得扣押和抵押上述财产; 6)国家通常不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义务负责,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国家的义务不负责; 7)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只能在通过俄罗斯联邦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清算。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活动目标 分别是: 1)卢布的保护和稳定; 2)发展和加强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 3) 确保支付系统的高效和不间断运行。 盈利不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活动的目的。 同时,中央银行以自己的收入为代价来支付费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负责。 问责制在于,根据立法,国家杜马: 1)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2)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的提议,经俄罗斯联邦总统同意,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 3)在其配额内向国家银行委员会派遣和召回国家杜马代表; (四)审议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并作出决定; 5)审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并作出决定; 6) 就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及其结构部门和机构的金融和经济活动的审计作出决定; 7)举行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代表参加的议会听证会; 听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活动的报告。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法定资本为 3 亿卢布。 如果不保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及其机构、组织和雇员的活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无权参与资本或成为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组织的成员,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该规则的一个例外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参与: 1)下列俄罗斯信贷机构的资本: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和对外贸易银行(至1年2003月XNUMX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撤出该银行的资本); 2) 在外国领土上设立的下列信贷机构的首都:Donau-Bank AG, Vienna; 东西联合银行,卢森堡; 北欧商业银行——巴黎欧洲银行; 莫斯科人民银行有限公司,伦敦; Ost-West Handelsbanka AG,美因河畔法兰克福。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以参与从事货币、外汇和银行业合作发展的国际组织的资本和活动。 14. 俄罗斯银行管理机构 俄罗斯银行行长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由代表总数的多数票任命,任期四年。 同一人连续担任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不得超过三届。 主席在任期届满、无法履行公务的情况下,经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总统提议,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解职,经国家医疗委员会确认,提交一份个人辞职信,犯有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确立的刑事处罚行为,违反了联邦法律,该法律规范了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活动有关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法律地位的特点:代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事,在与国家当局、信贷机构、外国组织的关系中代表其利益,无需授权、国际组织、其他机构和组织; 主持董事会会议; 签署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条例、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签订的协议,并有权委托签署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董事会成员等中替代他的人的规定。 俄罗斯银行的主要合议管理机构 - 董事会,包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主席和12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 1)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长期工作; 2)由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的提议,并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同意任命,任期四年; 3)被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任期届满后)和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在任期届满前的提议)解职办公室)。 董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或替代他的人任命,或应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的要求任命。 董事会成员被及时通知董事会会议的任命。 董事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作出,法定人数为七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或替代他的人必须出席。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合作,制定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和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草案,并将这些文件提交国家银行委员会审议,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国家杜马; 2)保证国家统一货币政策主要方向的实施; 3) 批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基于审计结果的结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账户和业务的审计,受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的约束,并将这些材料作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国家银行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4)等。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公报的强制性正式公告取决于董事会对利率变化、准备金要求的数额、信贷机构和银行集团的强制性比率数额等的决定。 15. 国家银行委员会 国家银行委员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一个合议机构。 它的人数是12人,其中: 1)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从联邦委员会成员中派出两名; 2)三人——由国家杜马代表中的国家杜马; 3)三 -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 4)三 -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5)一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的罢免由将其发送至国家银行理事会的国家机构进行。 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外,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不会长期在俄罗斯银行工作,也不会为此活动获得报酬。 国家银行委员会主席: 1) 由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以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从其中选出; 2) 对其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主持会议。 在国家银行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他的职能由一名代表从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中以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选出的代表行使。 国家银行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由国家银行委员会主席任命,或在国家银行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其副手任命,并应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的要求,或至少三人任命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 国家银行委员会的成员会被及时通知国家银行委员会的会议。 国家银行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XNUMX 人的国家银行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当国家银行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国家银行委员会少数成员的意见应他们的要求记录在国家银行委员会会议记录中。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国家银行委员会会议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国家银行委员会的权限包括: 1)审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 2)不迟于上一年15月XNUMX日,根据董事会提案批准下一年度: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员工的生活费总金额,总金额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雇员的养老金、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资本投资总额,其他行政和业务费用总额; 3) 如有必要,根据董事会的提议,批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雇员的额外费用,其雇员的养老金、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额外费用,额外的资本投资,以及其他额外行政和经济费用的批准; 4)审议完善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的问题; (五)审议统一的国家货币政策主要方向草案和通过的国家统一货币政策主要方向的实施; 6)解决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参与信贷机构资本的问题; 7)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审计长并审议其报告; 8)确定审计机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员; 9)根据董事会的建议批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会计和报告规则等。 16. 俄罗斯银行的组织和结构原则。 他的能力的一般特征 根据俄罗斯银行的组织原则,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是具有垂直管理结构的单一集中式系统。 俄罗斯银行的结构 是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目标、目的和能力确定的一组相互关联的要素。 它包括:中央办公室; 领土机构; 现金结算中心; 计算中心; 实地机构; 教育机构; 其他组织,包括安全单位和俄罗斯收藏协会,这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开展活动所必需的。 俄罗斯银行的地区机构: 1) 不是法人实体; 2) 未经董事会许可,无权发行银行保函和保函、本票等债务; 3)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可以在联合俄罗斯联邦多个主体的领土的地区创建它们。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机构的任务和职能由董事会批准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机构条例》确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机构包括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国家银行等。 俄罗斯银行的外地机构 - 这些是军事机构,其活动受军事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国防部共同批准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外地机构条例》的指导联邦。 它们旨在为俄罗斯联邦国防部的军事单位、机构和组织、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的其他国家机构和法人实体、居住在由俄罗斯联邦外地机构提供服务的设施领土内的个人提供银行服务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如果领土机构的创建和运作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是不可能的。 俄罗斯银行员工 由董事会批准的职位,具有一定范围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没有兼职的权利,以及基于工作合同的工作;他们没有有权在信贷等机构任职,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 董事会收购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 只能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获得个人需要的贷款。 下面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权限 他所理解的:权利; 责任; 控制的对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执行 以下主要 特点: 1)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合作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家货币政策; 2)垄断发行现金,组织现金流通; 3) 是信贷机构的最后债权人,组织其再融资制度; 4)制定在俄罗斯联邦定居的规则; 5) 制定银行业务的规则; 6)保存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各级预算的账目,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代表授权的执行机构和国家非预算基金进行结算,受托组织执行和执行预算; 7)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黄金和外汇储备进行有效管理; 8)决定信贷机构的国家登记,颁发银行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和撤销; 9)对信贷机构和银行集团的活动进行监督; 10) 根据联邦法律登记信贷机构的证券发行; 11) 独立或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执行各类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及其他职能。 17. 俄罗斯银行在货币政策领域的能力 下面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政策 被理解为一套旨在并用于提高货币和信贷领域公共行政效率的国家影响力、技术和工具的措施。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每年不迟于 26 月 1 日向国家杜马提交来年国家统一货币政策主要方向的草案。 不迟于 XNUMX 月 XNUMX 日初步将国家统一货币政策主要方向草案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来年国家统一货币政策主要方向. 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包括以下规定: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所奉行的货币政策的概念原则; 2)俄罗斯联邦经济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对当年货币政策主要参数预期执行情况的预测; 4)量化分析偏离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本年度货币政策目标的原因,评估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景和可能调整的理由; 5)俄罗斯经济未来一年发展的情景(至少由两个选项组成)预测,说明每种情景所提供的石油和其他俄罗斯出口产品的价格; 6)俄罗斯联邦来年国际收支主要指标预测; 7)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宣布的明年货币政策主要目标的目标,包括通货膨胀、货币基础、货币供应量、利率、黄金和外汇储备变化的区间指标; 8)来年货币计划的主要指标; 9) 应用货币政策工具和方法的选项,以确保在各种经济形势下实现目标;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来年改善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银行监管、金融市场和支付体系的行动计划。 主要工具 и 方法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业务利率。 它们被用来影响市场利率; 2) 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标准(准备金要求); 3)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上的操作是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购买和出售国库券、政府债券、其他政府证券、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债券,以及使用这些证券进行的短期操作。稍后完成反向交易; 4)信贷机构再融资,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向信贷机构放贷; 5)外汇干预。 在外汇市场买卖外币以影响卢布汇率和货币总供求; 6)设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的基准。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根据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为货币供应量的一项或多项指标设定增长目标; 7) 直接数量限制,即对信贷机构的再融资和信贷机构对某些银行业务的业绩进行限制; 8) 代为发行债券。 为执行货币政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以自行发行在信贷机构之间投放和流通的债券。 18. 俄罗斯银行在现金和非现金货币流通领域的能力 俄罗斯联邦的官方货币单位(货币)是 卢布. 一卢布等于100戈比。 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引入其他货币单位和发行货币替代品。 目前,卢布与黄金或其他贵金属之间的官方比例尚未确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纸币和硬币: 1) 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无条件义务,并由其所有资产担保; 2) 作为俄罗斯联邦境内唯一合法的现金支付方式。 伪造和非法制造它们将受到法律制裁。 3)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所有类型的付款、记入账户、存款和转账时,必须按面值接受; 4) 不能被宣布无效(无效的法定货币),除非建立了足够长的时间来兑换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纸币和硬币的新样本。 对交换的金额或主题没有限制。 将旧样本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兑换成新样本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时,退出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不应超过五年。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其制定的规则无限制地兑换破旧和损坏的纸币。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现金(纸币和硬币)、组织流通和退出流通完全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执行。 仅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董事会做出决定的事实确保了这一点: 1)关于发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新样本的纸币和硬币; 2)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旧纸币和硬币退出流通; 3) 批准新纸币的面额和样本。 新纸币的描述在媒体上公布。 现金流通作为货币总周转量的一部分受到监管。 包含俄罗斯联邦现金流通规则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多项法案,其中主要的是 05.01.1998 年 14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组织现金流通的规则”的条例。 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组织现金流通,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履行以下职能: 1) 预测和组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建立储备金; 2) 建立信贷机构现金储存、运输和收款规则; 3) 建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的偿付能力标志、销毁程序以及更换损坏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纸币和硬币; 4) 确定进行现金交易的程序。 非现金结算是实体之间不使用现金(纸币)的结算,通过从银行(其他信贷)组织的账户转移资金以抵消相互债权。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非现金支付领域:通过其机构进行银行间非现金支付; 作为俄罗斯联邦结算组织(包括清算系统)的协调、监管和许可机构; 制定非现金支付的规则、形式、条款和标准。 为此,俄罗斯银行几乎每年都会批准俄罗斯联邦非现金支付条例。 以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如果指定支付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进行,则为两个工作日;如果指定支付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则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俄罗斯联邦。 19. 俄罗斯银行作为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机构,其权力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的主体。 他经常监督信贷机构和银行集团遵守银行立法、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规定以及它们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干预信贷机构的经营活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为了行使其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监管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其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消除其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实施规定的制裁措施。根据有关违法者的法律。 作为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的一部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了对信贷机构和银行集团强制执行的银行业务规则; 会计和报告; 组织内部控制; 准备和呈现会计和统计报告。 同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会计和统计报告,其编制期限不早于本规则发布之日。 为履行其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名单有权: 1) 向信贷机构索取和接收有关其活动的必要信息,要求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澄清; 2) 为银行集团成员制定提供其活动信息的程序,这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必需的; 3)免费向联邦行政当局、其地方机构、法人索取必要的信息——编制银行和货币统计数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分析经济形势。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监管和监督职能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 - 银行监督委员会来执行的,该委员会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结构部门联合起来,以确保其监管的履行功能。 银行监督委员会的结构由董事会批准,其负责人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为确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制定以下强制性比率: 1) 新设信贷机构的最低法定资本额; 经营信贷机构的自有资金(资本)数额; 对信贷机构章程资本的财产(非货币)贡献的最高金额; 2) 每个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组的最大风险金额; 3) 大额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 4) 信贷机构的流动性比率; 5)自有资金(资本)充足标准; 6)货币金额、利息等金融风险; 7) 为风险创造的最低准备金数额; (八)信贷机构自有资金(资金)收购其他法人股份(股权)的使用标准; 9) 信贷机构向其参与者提供的贷款、银行担保和担保的最高金额。 20. 俄罗斯银行与当局的互动,其国际和对外经济活动 为了履行分配给它的职能,俄罗斯银行与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互动,包括: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参与制定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 2)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或根据其指示,其一名副手: a) 参加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b) 在审议有关经济、金融、信贷和银行政策问题的法律草案时,可以参加国家杜马会议; 3)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相互通报国家重大行动建议,协调政策,并定期进行磋商。 同时,俄罗斯银行无权: 1)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供贷款以弥补联邦预算赤字; 2) 在初始配售时购买政府证券,联邦预算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3)提供贷款以弥补国家非预算基金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赤字。 俄罗斯银行在其工作中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互动: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就俄罗斯联邦政府证券的发行时间表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债务的偿还问题向其提供建议,同时考虑到它们对银行业状况的影响俄罗斯联邦体系和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重点; 2)俄罗斯联邦财政部长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部长,或代表他们,代表他们的一名副手,以顾问投票的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 3)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在必要时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就开展上述业务签订协议。 联邦预算资金和州预算外资金存放在俄罗斯银行,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不收取佣金的情况下,利用联邦预算、国家预算外资金、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资金开展业务,以及为国家提供服务的业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债务以及黄金和外汇储备业务。 根据法律,俄罗斯银行在国际范围内有权: 1)在与外国中央银行以及国际银行和其他国际货币和金融组织的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的利益; 2)在外国领土开设代表处; 3) 要求外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从信贷机构收到的信息或文件。 对于收到的信息和文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义务遵守信息披露和提供文件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外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4) 向外国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不包含有关信贷机构及其客户的经营信息的信息或文件,前提是该银行监管机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确保信息安全的立法。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设立外商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授权外国信贷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代表处。 21、俄罗斯银行的报告和审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报告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报告期(报告年度)设定为 1 月 31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含)。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每年不迟于报告后的次年 15 月 XNUMX 日向国家杜马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活动报告,包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执行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措施清单,以及主要执行情况分析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参数; 2) 俄罗斯联邦经济状况分析,包括货币流通和信贷、俄罗斯联邦银行体系、俄罗斯联邦外汇头寸和国际收支平衡; 3)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账户和业务的审计结果,俄罗斯联邦审计委员会得出结论; 5)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是指: 1) 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包括所获利润及其分配情况的报告; 2)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准备金和资金的形成和使用报告; 3)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对属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财产的组织的证券和资本股份的管理报告; 4)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雇员的生活费报告; 5) 资本投资估算执行报告。 国家杜马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完成,然后在报告后的次年 1 月 XNUMX 日之前对其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不迟于报告后的次年 15 月 XNUMX 日公布。 此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每月发布其资产负债表、货币流通数据,包括货币供应的动态和结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运营的一般数据。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其董事会批准后,俄罗斯银行将其年末实际收到的利润的 50% 转入联邦预算,支付后剩余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征收的税费。 剩余利润由董事会指示为各种用途的储备和基金。 税费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及其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支付。 对俄罗斯银行的活动进行外部审计的程序包括某些要点。 在报告年度结束前,国家银行委员会决定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并确定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 同时,国家银行委员会有权就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问题向审计师提出建议,审计师有义务确保这些建议的落实;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义务根据与审计机构签订的提供审计服务的合同,向其提供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审计所需的报告和信息。 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自有资金支付。 提供审计服务的合同必须明确传递给审计组织的信息的组成,并规定审计组织将收到的信息传递给第三方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内部审计由直接隶属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首席审计师执行。 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条例“关于俄罗斯银行首席审计师的服务”的规定,日期为 31.03.1997 年 02 月 140 日第 XNUMX-XNUMX 号. 22. 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的互动。 银行支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尽管在银行系统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无权要求信贷机构: 1) 执行对他们来说不寻常的功能; 2) 提供法律未规定的有关信贷机构客户和其他第三方的信息,与这些人的银行服务无关。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正在以下领域发展: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信贷机构如何与商业银行在银行活动过程中进行互动; 作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国家权力机构: 2)决定信用机构的国家登记,维护信用机构国家登记簿; 3) 向信贷机构颁发经营银行业务许可证,暂停和吊销该许可证; 4) 根据联邦法律,对董事会(监事会)、唯一执行机构、其副手、合议执行机构成员、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职位的候选人资格要求进行规定征信机构,以及征信机构分行正、副行长、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候选人; 5) 颁布对银行业法律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具有约束力的监管行为; 6)建立对信贷机构有约束力的经济标准; 7)行使银行监管。 履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银行系统核心职能:与信贷机构、其协会和工会进行互动,在做出最重要的监管决定之前与他们协商,提供必要的说明,审议有关银行监管的建议; 在一个月内就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向信贷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以延长请求的审议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信贷机构代表的参与下,创建自愿运作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研究银行业的某些问题。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与其他信贷机构(例如商业银行)互动时,为行使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职能: 1) 对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2) 向他们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消除他们在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者实施法律规定的制裁。 银行检查可以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授权代表(雇员)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审计机构代表董事会进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无权在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同一报告期内就同一问题对该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进行多次检查。 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可能仅涵盖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在审计年度之前的五个日历年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允许在已审计期间对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在同一报告期内的相同问题进行重复检查法律规定的。 23、信贷机构的责任 在违反银行立法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对信贷机构采取法律影响措施,以防止信贷机构违反联邦法律、根据其颁布的法规和中央银行的指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未能提供信息的情况下,提交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 在这些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对此类违规者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之一: 1) 要求信用机构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 2) 处以最高为注册资本最低金额 0,1% 的罚款; 3) 将信贷机构的某些业务行为限制在长达六个月的期限内。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指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以: 1) 向信贷机构收取最高为实收授权资本额 1%,但不超过最低授权资本额 1% 的罚款; 2) 信用机构的要求: a) 为信贷机构的财务恢复采取措施,包括改变其资产结构; b) 更换信贷机构负责人; c) 信贷机构的重组; 2) 为信贷机构设立的强制性比率最多可更改六个月; 3) 任命一个临时管理机构来管理信贷机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4) 对信贷机构的重组实行禁令,如果实施后有理由采取措施防止信贷机构破产; 5) 向信用组织的创始人(参与者)提议,独立地或凭借他们之间存在的协议,或参与彼此的资本,或其他直接或间接互动的方式,有机会影响决策; 由信贷机构的管理机构采取行动,旨在将信贷机构的自有资金(资本)增加到确保其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数额; 6) 以最高利率的形式,对信贷机构在限制期间签订(延长)的银行存款协议中确定的利率数额进行限制,最长期限为一年。 吸引力的时效为五年。 对违反银行法规定的处罚将在不迟于发现违规行为的起草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司法程序从信贷机构处收取。 对信用机构最严厉的处罚 - 俄罗斯银行吊销银行执照。 召回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 为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在被吊销银行执照的信贷机构中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授权代表。 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授权代表的活动期间,信贷机构只有在与该授权代表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协议后,才有权进行联邦法律允许的交易联合会“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 从设立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或仲裁法院任命仲裁经理的那一刻起,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授权代表的活动即告终止。 24. 信用机构 信用组织 - 以盈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法人实体,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特别许可(许可证)开展银行业务和交易。 信用组织是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创建的,作为商业实体:JSC、ALC、LLC。 信贷机构有俄语的公司名称,可能有俄罗斯联邦人民的另一种语言名称,缩写名称和外语名称。 俄罗斯联邦的任何法人实体,除了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获得银行执照的实体外,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信贷机构”等字眼。 允许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信用机构的名义使用“俄罗斯”、“RF”、“国家”、“联邦”和“中央”等词及其派生词和短语。 信用机构有其商号的印章。 信贷机构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以表格形式公布报告。 它包括以下信息: 1) 季刊-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本充足水平信息、用于支付可疑贷款和其他资产的准备金数额; 2) 每年-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审计公司(审计师)对其可靠性的结论。 信用机构对国家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国家对信用机构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国家自行承担的除外。 立法和行政当局以及地方政府无权干预信贷组织的活动,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信贷机构可能没有义务开展其组成文件未规定的活动,但信贷机构已承担相关义务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信贷机构类型:俄罗斯和外国银行以及非银行信贷机构。 银行 - 拥有独家经营综合银行业务以吸引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资金用于存款的信贷机构; 根据还款、付款、紧急情况,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费放置这些资金; 开设和维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银行账户。 外国银行 - 根据其注册所在的外国法律承认的银行。 非银行信贷机构 - 有权开展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银行业务的信贷机构。 信贷机构的理事机构是: 其创始人(参与者)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 唯一的执行机构和合议执行机构。 唯一执行机构及其副手、合议执行机构成员、信贷机构总会计师、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信贷机构、保险机构、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任职,以及在从事租赁活动的组织中,或者与信贷组织有关联的组织中雇用其负责人、总会计师、分支机构负责人。 25. 信贷机构的工会和协会。 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 信贷组织的工会和协会被理解为自愿的信贷组织协会,其目的不是开展银行活动和营利。 信用组织的工会和协会根据 12.01.1996 年 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非营利组织”规定的程序创建和注册。 他们在注册后一个月内将其创建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该集团银行法律关系中最权威的参与者是俄罗斯银行协会(ARB)。 信用组织创建工会和协会的目的是: 1) 保护和代表其成员的利益; 2) 协调他们的活动; 3)发展区域间和国际关系; 4) 对科学、信息和专业兴趣的满足; 5) 制定实施银行业务的建议; (六)解决信贷机构的其他联合任务。 禁止信贷组织的工会和协会开展银行业务。 银行集团 是非法人实体的信贷机构协会,其中一个(母公司)信贷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对另一(其他)信贷机构(信贷机构)的管理机构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银行控股 - 由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参与的非法律实体的法人实体协会,非信贷机构的法人实体(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有机会直接参与其中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对信贷机构管理机构(信贷机构)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能够确定: 1) 法人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 2)他从事创业活动的条件; 3) 指定一个单独的执行机构或者法人的半数以上的合议执行机构; 4) 选举法人半数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参与其法定资本和(或)根据作为法人一部分的法人实体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条款银行集团和(或)银行控股的一部分。 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信贷机构、银行集团的母公司必须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通报银行控股公司、银行集团的成立。 可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总机构的商业组织,为了管理其所包含的所有信贷机构的活动,有权设立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它执行通常分配给上级组织的职责。 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 - 一家商业公司,其主要活动是管理银行控股中包括的信贷机构的活动。 银行控股的管理公司无权从事保险、银行、生产和贸易活动。 根据联邦法律,可被承认为银行控股公司的领导机构的商业组织,必须能够决定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公司对属于其会议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的决定。其创始人(参与者),包括其重组和清算。 26. 设立信用机构,初步阶段 信贷机构的创建被理解为利益相关方为了创建一个有权开展银行业务的法人实体而采取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措施)。 信用组织的创始人可以是法人实体和(或)个人,其参与信用组织不受联邦法律的禁止。 银行的创始人在其注册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无权退出银行会员资格。 法人实体-创始人 必须有稳定的财务状况; 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为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作出贡献; 经营三年; 履行最近三年对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义务。 信用组织 - 创始人必须在提交国家注册文件和获得银行经营许可证之前的最后六个月内财务稳定,以及在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做出决定之前. 正在创建的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是根据《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的联邦法》进行的。 信贷机构的国家登记决定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决定,该银行还维护着信贷机构国家登记簿。 有关信贷机构的创建、重组和清算的信息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授权的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适当国家登记的决定。 对信用机构进行国家注册需要缴纳国家费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国家注册后向信贷机构颁发银行执照。 自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之日起,信贷机构有权开展银行业务。 为考虑颁发许可证,将收取信贷机构章程规定的授权资本的 0,1% 的许可证费。 这笔费用进入联邦预算。 创建信用组织的阶段是: 1) 初步阶段; 2)签署组成协议; 3) 国家注册; 4) 取得经营银行业务的执照。 初步阶段旨在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调未来信贷机构的名称并由其创建发起人签署创建协议:在签署创建协议(创建协议)之前,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送关于信贷机构使用拟议公司名称和缩写名称的可能性的请求。 俄罗斯银行应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和信贷机构所在地的俄罗斯银行地区分行发送书面通知,其中包含关于可能性的结论使用拟建公司(正式)和信贷机构的缩写名称。 27. 签署组织章程大纲及信贷机构登记 对于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和获得银行经营许可证,创始人应将以下文件发送至信贷机构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 所在地申请书(地址) 信贷机构的常设执行机构,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申请和以俄罗斯银行行长的名义颁发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组织章程大纲(如果信贷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承担附加责任的公司的形式设立); 经创始人大会批准的信贷机构章程; 经创始人大会批准的经营计划等。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在信贷机构预定地点的文件审议期限不得超过自提交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在没有评论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送了积极意见,并附有信贷机构创始人提交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审议收到的文件,并决定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许可活动和金融复兴部在通过信贷机构国家登记的肯定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送一份文件副本,其中包括一封求职信,发给授权的注册机构。 然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分行向创始人发送信贷机构国家注册通知,说明为满足在一个月内支付 100% 授权资本的要求而开设的代理账户的详细信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其境内的信贷机构登记簿中输入新信贷机构的注册信息。 随后,出具征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职务候选人调查问卷1份,附批复,征信机构国家登记证明及其组成部分1份以书面形式向信贷机构的董事会主席或其他授权人士提交文件,确认收到这些文件。 在实际任命信贷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职位的议定候选人后 3 个工作日内,后者必须书面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信贷机构的活动,表明信贷机构的授权管理机构作出相关决定的次数和日期。 通知应附有经信贷机构认证的上述决定的副本,以及与变更组成文件无关的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信息变更申请书。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表格。 在收到此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俄罗斯银行的地区分行将必要的数据报告给所有当局(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现金结算中心等)。 二十八、章程及法定资本 信贷机构必须有民法规定的适当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JSC - 章程;LLC 或 ALC - 组织和章程备忘录)。 15.04.1996 年 15 月 4 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第 1-1342-XNUMX / XNUMX 号信中包含以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商业银行的示范性章程,“关于一家商业银行。” 信用机构有义务登记对其组成文件所做的所有更改。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自提交所有正式执行的变更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1) 决定对信用机构的组成文件的变更进行国家登记; 2) 向授权登记机构(税务机关)发送履行该机构职能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以维护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 授权注册机构: 1) 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通过的上述决定及其提交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在收到必要信息和文件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进行适当的登记; 2) 不迟于作出相关条目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授权登记机构就信贷机构组成文件变更国家登记事宜的互动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与授权登记机构商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机构。 信用机构的章程必须包含: 1) 公司名称,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名称; 2) 法律形式的说明; 3) 有关理事机构和单独分支机构的地址(位置)的信息; 4) 正在进行的银行业务和交易清单; 5) 授权资本数额信息; 6) 管理机构的制度信息,包括执行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其组成程序和权力; 7) 联邦法律为特定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由其参与者的出资组成,并决定了保证其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数额。 新设立的信贷机构的最低授权资本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为 5 万欧元。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无权要求先前注册的信贷机构更改其授权资本。 以股份公司形式创建的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由信贷机构创始人获得的股份的面值构成,而以 LLC 或 ALC 形式创建的信贷机构是由其创始人股份的面值组成。 对信贷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现金,以及有形资产 - 信贷机构创始人拥有的建筑物(场所),由以下人员完成建设,其中信贷机构可能位于。 以下内容不能作为法定资本出资: 财产,如果根据联邦立法或早先达成的协议,其处置权受到限制; 来自联邦预算和州预算外资金的资金; 吸引了资金。 29、注册资本缴纳确认书 信用机构的发起人必须在收到信用机构国家登记通知后100个月内支付其章程规定的授权资本的1%。 信贷机构确认已支付 100% 授权资本的文件应保存在监督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 为确认授权资本的实际支付,信贷机构在其 100% 支付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提交以下文件,根据其中可验证支付合法性的有: 1) 带有执行标记的支付指令; 接受创始人的财产并将其作为对授权资本的贡献,并将其转移到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的行为; 2) 独立评估师对创始人作为对法定资本的贡献的非货币形式财产估值的结论,以及国家金融控制机构的结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3) 证明信用机构对创始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所有权的文件的核证副本; 4) 信用机构创始人的完整名单,包含其 100% 授权资本的支付数据,以电子形式,由信用机构唯一执行机构签署的信函,确认电子副本的身份创始人名单中的创始人名单: a) 包含在组成文件中(适用于 LLC 或 ALC 形式的信贷机构); b) 自首次发行股票配售完成之日起(针对股份公司形式的信贷机构); 5) 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文件,规定了评估信贷机构参与者财务状况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其他文件。 根据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 ALC 形式成立的信贷机构收到的文件,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领土机构(处理银行活动许可的部门),在不超过 10 天的期限内收到的日期,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送信贷机构创始人的完整名单; 关于支付法定资本的结论。 根据以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信贷机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机构(负责银行活动许可的部门)收到的文件,期限不超过 10天,向俄罗斯银行地区机构的结构分支机构发送授权资本支付意见,其权限包括证券发行登记问题,以及通过传真(其他业务通信)支付结论以电子形式向俄罗斯银行(俄罗斯银行信贷机构许可活动和财务恢复部)提供授权资本和信贷机构创始人的完整名单。 同时,该结论的原件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俄罗斯银行(如果信贷机构首次发行股票的结果报告已在信贷机构许可活动和财务回收部登记)俄罗斯银行)。 有形资产的货币价值作为信贷机构创建时的一部分章程资本的支付,由创始人大会批准。 30. 许可。 拒绝颁发执照和信用机构的国家注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 1) 是银行业务的基础; 2) 至少每年一次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公报”)上公布的银行业务许可证登记簿中记录。 对特定登记册的更改和补充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其进入登记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 3) 包含给定信贷机构有权进行的银行业务的清单,以及可以进行这些银行业务的货币; 4) 发行不受有效期限制。 法人实体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银行业务需要从其收取因这些业务而收到的全部金额,以及向联邦预算收取两倍于该金额的罚款。 在检察官、联邦法律授权的相关联邦执行机构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诉讼下,在法庭上进行追回。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未经许可从事银行业务的法人实体。 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有以下 银行牌照种类: 1) 以卢布资金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2) 吸引贵金属存款和放置的许可证; 3) 以卢布和外币吸引个人存款的许可证; 4) 收款许可证; 5) 以卢布和外币资金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6) 以卢布吸引个人存款的许可证。 拒绝对信用机构进行国家注册并为其颁发许可证是允许的: 1) 拟任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副职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未受过较高的法律或经济教育,在登记前一年内在贸易和金融领域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些候选人的商业信誉不符合相关要求等); 2) 信贷机构创办人的财务状况不佳或过去三年未能履行对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义务; 3) 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提交的信贷机构国家注册和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文件不符合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监管条例的要求按照他们的要求采用; 4)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商业信誉不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其制定的规定;存在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犯罪记录。 拒绝对信贷机构进行国家登记和颁发银行执照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信贷机构的发起人,并且必须有动机。 拒绝对信贷机构进行国家注册和颁发经营银行业务的许可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适当决定,可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31、设立外商投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除俄罗斯信贷机构外,外商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银行业务。 外国银行被理解为根据其注册所在的外国法律承认的银行。 外国参与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国家登记和颁发许可证的程序与设立俄罗斯信贷机构的程序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除必须提交的文件清单外,还需提交其他附加文件进行注册。 外国法人实体 - 创始人另外提交: 1)关于他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信贷机构或开设银行分行的决定; 2) 经审计报告确认的法人登记确认文件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3) 其所在国有关控制机构的书面同意,以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信贷机构或在法律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开设银行分行其所在地的国家。 创办人——外国个人应提交一流(按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对该人的偿付能力的确认。 外商投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和经营的附加要求: 1) 外国资本参与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的数量(配额)——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提议,经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同意,由联邦法律确定。 该额度的计算方法是非居民在外商投资信贷机构注册资本和外国银行分行资本中拥有的资本总额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的信贷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比率; 2) 信贷机构有义务事先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许可,以牺牲非居民为代价增加其法定资本,将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出售)给非居民。居民和信贷机构成员 - 居民 - 将其在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转让给非居民。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禁止以非居民为代价增加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并禁止向非居民转让股份(股份),如果以下情况发生此举是为了超过外国资本参与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的配额。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两个月内审议通过以非居民资金为代价增加信贷机构注册资本以及向非居民转让股份(股权)的意向声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其考虑的结果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允许执行申请中指定的操作或以书面理由拒绝。 如果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做出的决定,则认为允许进行指定操作;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权在与俄罗斯联邦政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外国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如果在相关外国有俄罗斯投资的银行)设立银行业务限制。俄罗斯银行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受到限制。 32. 信贷机构的经营计划 创始人在创建新的信贷机构时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提供的文件之一是其商业计划。 商业计划书 - 这是未来两个日历年的文件,其中包含信贷机构的预期行动计划,包括参数(指标)和预期的绩效结果,并允许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评估: 1) 信贷机构确保金融稳定、遵守审慎业绩标准和强制性准备金要求、遵守法律要求以确保债权人和存款人利益的能力; 2)信用组织作为盈利性商业组织长期存在的能力; 3) 信贷机构的管理制度对所承担风险的充分性。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方分行有权拒绝对新设立的信贷机构的创办人以及现有信贷机构扩大经营活动、变更类型、重组,如果在提交的商业计划中建立虚假、不完整或相互矛盾的信息,以及为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目的,商业计划的内容不一致。 提交商业计划书: 1)首先,在创建信贷机构时——由创始人的授权代表申请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并颁发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2)其次,当通过获得额外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来扩大信贷机构的活动时——由信贷机构申请扩大其活动的许可证; 3)第三,变更信贷机构类型时(非银行信贷机构改为银行或银行改为非银行信贷机构)——由申请改变类型的信贷机构; 4)第四,在以合并、分立、分立、转型的形式进行重组的情况下——由作出重组决定的信贷机构的代表; 5) 第五,在合并形式的信贷机构重组的情况下——由合并的信贷机构进行。 经营计划经信贷机构发起人(参会人)大会批准。 信贷机构的商业计划必须包含: 关于信贷机构的一般信息; 信贷机构的目标、目的、市场政策; 有关管理体系的信息; 有关创始人(参与者)的信息; 有关确保信贷机构活动的信息; 信贷机构认为披露业务计划主要目标所必需的其他重要指标。 信贷机构的商业计划书在其设计和申请组成方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商业计划书的批准情况(批准商业计划书的创始人(参与者)会议的相关会议记录的日期和编号在商业计划书的扉页上注明); 2) 商业计划书第一页(标题之后)提供了有关信贷机构的一般信息;结算余额及其各个项目的细目; 3)收入、支出和利润计划及其各项细目; 4) 预测某些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 预测法定准备金要求的履行情况; 商业计划中的假设; 6) SWOT 分析的结果,这使得识别和构建信贷机构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潜在的机会和威胁成为可能。 33. 在俄罗斯联邦开设信贷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程序 信贷机构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设代表处的单独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无权开展银行业务和分支机构。 此外,信贷机构也可以在母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开设内部结构部门。 这样的细分可以是额外的办公室,在收银台外经营收银台,兑换处。 信贷机构内部结构分部的名称必须包含其地位和与特定信贷机构的隶属关系的指示。 各分区的开(关)序如下: 1) 信贷机构的授权机构在定期(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对信贷机构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决定,该决定与开设单独的分支机构有关; 2) 此后,信贷机构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机构发送一封信函,其中包括两份修改组成文件的决定和对章程的修改文本。信贷机构,一式四份; 3)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分行在按照规定程序从信贷机构收到必要文件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考虑这些文件并向信贷机构发送关于没有(存在)评论的信息; 4) 如无意见,信贷机构在收到上述信息后,应向监督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属地机构提交修改其组成文件的通知。信贷机构; 5)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属地机构不迟于收到信贷机构相关通知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在章程修正案文本副本上注明通过关于对组成文件的修改进行国家登记的决定,向授权登记机构发送一份收到的通知副本,附上附函和所需文件的附件; 6) 不迟于从授权登记机构收到相应条目的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条目信息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发送: a) 发给信贷机构 - 确认在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中登记的事实的书面通知,并附上从授权登记机构收到的原始证书、登记的章程修订和补充; b) 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 证实修改和补充登记的意见,以及已登记的信贷机构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的副本。 设立信贷机构代表处的程序: 1) 代表处根据信贷机构管理机构的决定设立,根据其章程授予该机构的权利,以代表和保护其在特定地区的利益; 2) 为代表处开展活动开立活期账户; 3) 设立代表处的程序——通知; 4)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代表处设立地的地区办事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输入信用机构登记册并发出开业通知到相应的机构。 34.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开设和关闭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程序 未被禁止开设分行的信贷机构可以在以下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监督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机构开设分行:开分店的地方。 信用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印章,印章上除注明信用机构的营业名称和所在地外,还必须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 开设信贷机构分行的费用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通知开设分行时确定的最低工资的 100 倍。 指定费用由信贷机构在其所在地支付并记入联邦预算。 分行开户流程: 1) 信贷机构将开设分行的通知发送至分行开设地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和监督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信贷机构,或仅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方机构负责,如果分支机构是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同一领土机构下属的领土上开设的,则监督信贷机构的活动; 2) 信用机构随通知发送:分行规定; 分行行长、副行长、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候选人调查问卷; 相关职位候选人简历; 确认支付开设分行费用的付款文件副本; 信贷机构授权管理机构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副本,根据既定程序认证的会议记录的摘录),其中包含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以及向中央地区办事处发送申请俄罗斯联邦银行批准分行行长、副行长、总会计师的候选人。 与上述文件同时,信贷机构可以提交对组成文件进行相关修改的国家登记文件。 信用机构的分支机构自在信用机构国家登记簿上登记并为其分配序列号之日起,有权开始银行业务。 关闭信用机构分支机构的程序: 1) 关闭分行的决定由信贷机构的管理机构作出,信贷机构的章程赋予该机构的权利; 2) 自决定关闭分行之日起三十天内,信贷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关闭分行的所有已知债权人; 3) 在发出通知后,将分行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上级信贷机构或信贷机构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后,信贷机构在十个日历日内通知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属地机构联合会监督信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活动。 同时,信贷机构还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机构提交了一份文件副本,其中包括关闭分支机构的决定、转账行为、结算和现金中心的证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机构,包含关闭分行代理子账户日期的信息。 信用机构分行的截止日期为在信用机构国家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登记的日期。 35. 信用机构名称、地址(邮政地址)变更登记的特点 信贷机构名称的变更必须事先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许可活动和金融复兴部达成一致,因为这涉及更换发给该信贷机构的银行执照。 同意更改信用机构名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信贷机构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送电报,并附上拟定的正式名称和缩写名称; 2) 在三个工作日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许可活动和金融复兴部就信贷机构新名称的初步批准结果电报给信贷机构; 3)在收到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初步批准新名称的电报后,信贷机构可以决定更名; 4) 在信贷机构作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将下列文件送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a) 申请对信用机构组成文件的修改进行国家登记的决定; b)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格式制定的对组成文件的修改进行国家登记的申请; c) 决定更改名称和修改组织文件的信贷机构参与者大会会议记录, d) 确认缴纳国家变更登记费的文件; 5)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提交所有正式签署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对信用机构章程变更的名称进行国家登记,并签发给它的银行业务执照标明了一个新名称。 信用机构所在地(邮政地址)发生变更时,进行信用机构所在地变更登记; 更改定居点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码时; 更改分支位置时。 与所在地变更无关的信贷机构所在地变更并不需要更换执照。 如果信贷机构更改其位置,则假设: 1) 必须在实际变更所在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新的邮政地址和联系电话书面通知负责监管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 2) 根据该通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登记相关变更。 有关信贷机构所在地变更的信息在俄罗斯银行公告中公布; 3) 信贷机构在收到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登记的关于变更所在地的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更换印章,在其上注明信贷机构的新所在地并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 信贷机构所在地的变化可能伴随着: 1)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分行的同一结算和现金中心开立代理账户; 2)通过改变现金结算中心,而不改变监督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区办事处; 3) 现金结算中心和监督信贷机构活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地区办事处的变更。 三十六、征信机构作为税务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职责 俄罗斯联邦税法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银行规定了以下义务: 1) 在五天内,通知税务机关开设或关闭一个组织、个人企业家的银行账户(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86 条) - 为了控制现金流,税务机关需要信息对纳税人开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还应当在税务机关提出合理要求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未设立法人的从事企业活动的组织和公民的交易和账户证明; 2)及时履行纳税人、征税人、税务代理人转移税(征)款的指令。 转移税款的命令由银行在一个工作日内执行。 此类操作不收取服务费(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 条第 60 款); 3) 执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账户的停业决定。 如果银行决定暂停对纳税人账户的操作,信贷机构无权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 (四)执行税务机关关于以债务人资金为代价征收税款(费)的决定; 5)根据合理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出具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交易和账户证明。 特殊税收违法行为也称为银行税收违法行为。 银行(信贷机构)是税收违法的特殊主体,因为:一方面,信贷机构与其他法人实体是同一纳税人; 另一方面,它们在国家经济中扮演金融中介的角色,在经济实体之间进行结算。 因此,俄罗斯联邦税法对他们施加了所有纳税人共同的义务,以支付法定税款和特殊义务。 银行必须: 1) 客户需出示税务登记证明才能为其开立银行账户; 2) 及时履行其客户(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关于将税款或费用转入预算的指示; 3) 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暂停其客户(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账户的业务; 4)在一个工作日内,执行税务机关的征收令(指令),从银行客户的账户(如果相应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注销税款(包括罚款) - 无良纳税人。 对不履行这些职责的责任是单独规定的,并载于第 18 章。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XNUMX 条“银行违反税费立法规定的义务类型及其佣金责任”。 这些实体有五种税务违法行为: 1)银行违反为纳税人开户手续的; (二)违反税费划转令的执行期限; 3) 银行不履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或税务代理人账户的停业决定的; 4) 银行不执行征收税费和罚款的决定; 5) 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银行客户的金融和经济活动信息。 37. 信贷机构对某些类型犯罪的责任 艺术中规定了非法未能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29.1 条。 这种罪行被归类为一般税收罪行,需要罚款 1 卢布。 在一个日历年内重复犯下相同的行为将被处以 5 卢布的罚款。 犯罪对象 - 税务机关在税收控制领域的公共秩序。 犯罪主体是作为证人参与税收控制措施的人。 该罪行的客观方面是未能提供税收控制所需的信息。 主观方面是故意或疏忽。 艺术中规定了银行违反为纳税人开户程序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32 条。 这种罪行被归类为信贷机构的特殊税收罪行,处以 10 卢布的罚款。 银行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组织或个人企业家开设或关闭账户的信息将被处以 20 卢布的罚款。 犯罪对象 - 税收领域的公共秩序。 犯罪主体是信贷机构。 犯罪的客观方面在于作为(违反既定程序开户)或不作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通常,主观方面是意图。 艺术中规定了银行不执行收取税费和罚款的决定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35 条 该罪行被归类为信贷机构的特殊税务罪行,罚款金额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 1/150,但不超过每天延迟 0,2%。 银行的行为表现造成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对此,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46 条,银行有税务机关的收款命令,可处以因银行非法行为而未收到金额的 30% 的罚款。 犯罪对象 - 国家、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镇的经济利益、税收领域的公共秩序。 罪行的主体是信贷机构。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不作为(银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非法不遵守税务机关的决定)或作为(在纳税人、付款人的账户中造成资金不足的情况)费用或税务代理)。 通常,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以直接意图表达。 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的金融和经济活动信息的责任 - 艺术中规定了银行客户。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35.1 条。 该罪行被归类为信贷机构的特殊税务罪行,可处以 10 卢布的罚款。 银行未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应税务机关的合理要求提交有关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组织或公民的经营和账户信息的,将受到处罚罚款20万卢布。 犯罪对象 - 税收领域的公共秩序。 犯罪主体 - 信用组织。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作为 - 银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非法未能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 客观方面是直接意图。 和其他罪行(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34、135 条)。 38. 银行保密。 信贷机构的会计、报告、审计、反垄断活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国际银行惯例制定会计、财务和统计报告编制、信贷机构年度报告编制的一般规则。 目前,在俄罗斯信贷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的程序由 05.12.2002 年 205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的“俄罗斯联邦境内信贷机构会计核算规则”确定。 信贷机构的报告须接受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许可进行此类审计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同时,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的报告须由已对信贷机构进行审计至少两年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组织有义务对审计结果发表意见,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1)关于信贷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 符合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3) 信用机构的管理质量; 4) 联邦法律和信贷机构章程确定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其他规定。 审计报告在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提交信贷机构、银行集团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年度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送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在对信贷机构年度报告的可靠性进行审计确认后,将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随后,信贷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形式和条款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年度报告。 银行保密的法律制度由银行立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 银行保密制度的内容 - 信贷机构保证不向第三方披露(non-disclosure)有关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的信息; 账户交易; 有关银行客户、代理行等的信息。构成银行保密的信息只能提供给客户本人或其代表。 此类信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给国家机构及其官员。 信用机构违法泄露构成银行保密信息的,被侵权的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发展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和反垄断监管的国家政策由以下联邦机构实施: 1)在证券市场上——由监管证券市场的联邦行政当局负责; 2)在银行服务市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3) 在保险服务市场——由监管保险服务市场的联邦执行机构负责; 4) 在其他金融服务市场 - 由监管这些金融服务市场的联邦行政当局执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作为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的反垄断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发展; 2)预防、限制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制止与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有关的滥用行为; 3) 对金融服务市场反垄断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国家控制。 39.银行存款(deposit) 根据银行存款(存款)协议,一方(信贷机构)已接受从另一方(存款人)收到或为其收取的款项(存款),承诺返还存款金额并支付利息根据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方式。 协议的一方是信贷机构(银行)。 吸引存款的权利由拥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证)的信贷机构和有权担任存款人的存款人持有。任何法律实体或个人。 存款可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进行。 银行存款协议: 1)真实的,因为它的结论是有必要将存款转移到银行; 2) 单方面具有约束力,因为存款人获得了向银行要求退还存款金额和利息的权利,同时对银行不承担任何义务; 3) 如果协议下的投资者是个人,则被确认为公众。 信贷机构无权拒绝公民签订银行存款协议,也无权为不同的存款人设定不平等的协议条款或优先考虑一个存款人; 4) 是书面的。 不遵守合同的书面形式,这样的协议被视为无效。 如果存款是由银行向存款人签发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类文件要求的存款簿、存款或存款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的存款,则视为遵守书面形式,银行规则制定与银行业务中的营业额习惯相一致。 银行存款的种类有多种分类。 最常见的存款类型是: 1) 活期存款(根据即期存款的条款); 2) 定期存款(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退还押金)。 在存款金额上,信贷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利息金额由银行存款协议确定,对于活期存款,信贷机构也可以更改,除非银行存款协议本身另有规定。 银行下调利率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新利率适用于通知存款人下调利率前的存款,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适用。 从银行收到投资金额的次日起,至退还存款人或因其他原因从存款人账户中扣除的前一日止; 除银行存款协议另有规定外,每季度期满后应存款人要求,与存款金额分开支付,在此期间未领取的利息增加计息的存款金额。 退还押金时,将支付截至该时刻的所有利息。 银行存款协议下的责任发生在以下情况: 1) 未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保证返还押金的义务; 退还押金的担保丧失或条件恶化; 2) 未经授权或违反存款法规收受公民存款; 3) 不返还押金、违规扣除或不支付利息。 40. 银行账户 签订银行账户协议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为客户或其指定的人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协议,银行承诺: 接受并将收到的资金记入客户(账户持有人)开立的账户; 履行客户关于从账户转账和发放适当金额以及在账户上执行其他操作的指示。 区分以下账户类型:结算、活期、存款(存款)、货币、预算、贷款、卡(专卡账户)等。 银行: 1) 有义务根据银行公布的开立此类账户的条件,根据法律和银行规则规定的要求,与申请开立账户的客户签订银行账户协议。按照它; 2) 无权拒绝开立账户、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银行的组成文件和发给银行的许可(执照),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拒绝除外。银行无法接受银行服务,或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允许并决定和控制客户资金的使用方向,并对其在以下地点处置资金的权利设定法律或银行账户协议未规定的其他限制他自己的判断力; 3) 可以使用账户上的可用资金,保证客户自由处置这些资金的权利。 除非银行账户协议(信贷、发行或转账)另有规定,否则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法律、根据其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实践中适用的商业惯例为此类账户提供的业务。 从账户中扣除资金是由银行根据客户的命令进行的,无需客户的命令 - 法院判决允许,以及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银行和客户。 现金要求: 1) 银行给客户的账户贷记(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850 条)和银行服务支付(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851 条); 2) 以及客户向银行支付使用资金的利息(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852 条), - 以抵消方式终止(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410 条) ,除非银行账户协议另有规定。 信用机构对账户的不当操作承担财产责任。 违反银行账户协议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客户收到的资金未及时记入账户; 银行不合理地从账户中扣除资金; 未能遵守客户的指示从账户中转出资金; 未能遵守客户的指示从账户中提取资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存在这些违规行为),银行有义务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该金额的利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即基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每延迟一天的再融资利率。 银行账户协议可以在以下各方的倡议下终止:信贷机构(法院判决)和客户(随时)。 账户余额在收到客户相应的书面申请后不迟于 XNUMX 日内发放给客户或根据客户的指示转入另一个账户。 银行账户协议的终止是关闭客户账户的基础。 41、银行账户类型特点 根据银行账户协议,银行承诺将收到的资金接受并贷记到客户(账户持有人)开立的账户,履行客户的指令,从账户中划转和发放适当的金额以及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上一题中列出了银行账户的类型(结算、货币、存款等)。 最常用的银行账户类型是结算账户和活期账户。 为执行联邦预算向国库系统过渡,银行开立账户以记录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联邦国库机构的收入和预算资金。 信贷机构的主账户有往来账户和往来子账户。 为商业组织(经济合作伙伴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单一企业)开设结算账户。 它们用于: 1) 将创业活动的收益记入贷方,并将与该活动相关的款项支付给民法交易中的供应商和交易对手; 贷记收到的贷款金额; 2) 与雇员就工资和其他付款进行结算; 与银行就收到的贷款和利息进行结算; 法院和其他有权以无可争议的方式就从法人账户中收回资金作出决定的机构的决定付款; 其他结算交易。 经常账户主要由非营利组织以及非法人实体的商业实体使用。 因此,经常账户被打开:公共组织、机构和组织的单独部门(分支机构、代表处)。 开立外币账户,用于以外币计价的现金贷记和结算。 同时,外币是指在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定货币的纸币。 外国的纸币,根据该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退出流通或流通受限的,不被视为外币。 存款(deposit)账户是用来存放临时免费资金的。 此类账户是根据已签订的银行存款协议为银行客户开设的。 根据银行存款(存款)协议,一方(信贷机构)已接受从另一方(存款人)收到或为其收取的款项(存款),承诺返还存款金额并支付利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方式。 根据这一定义,信贷机构作为银行存款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保管客户转入的资金,并按协议规定的金额支付利息,并承诺向其发行资金。在双方在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时间之后或根据要求)。 根据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人: 将资金转至信贷机构保管; 随时要求归还其资金的权利; 将在第一次要求时收到他的资金,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如果在某个日期(在某个时间段内)之前提出要求,他将失去获得全部或部分应计利息的权利存款。 42. 直接且无可争议地从银行账户中扣除资金 应将根据第三方命令从银行账户中毫无争议地扣款与直接扣款区别开来。 在根据银行客户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协议(供应协议)直接扣款的情况下,在满足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指定交易对手向买方账户所在的信贷机构索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开立、注销,以根据协议资金到期的金额进行核销。 无可争议地从银行账户中扣除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点 分歧 从不接受: 1) 无争议的注销不是基于合同条款,而是遵循法律规定; 2) 有权直接扣款的不是民法交易的对方,而是国家机关; 3) 无可争议的注销权来自权力(行政、税务)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和其他,基于当事人平等; 4) 无可争议的注销是基于债权的有效性推定,根据其性质,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初步制裁,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债务人的反对; 法律对从银行账户中毫无争议地扣款的可能性作了详尽的定义。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立法,税务机关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毫无争议地从信贷机构的银行账户中注销资金。 在俄罗斯联邦税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权力属于海关机关、国家预算外基金机关、国家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执行机关、其他机构和除税务和海关当局外,他们授权的官员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收取税款和/或费用。 作为一般规则,税收以无可争议的方式从组织中收取。 根据税务机关的命令,从企业的结算(经常)账户中收取,在这些账户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从外币账户中收取。 例外 - 如果纳税义务是基于税务机关改变纳税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的法律资格或地位的法律资格,则不能以无可争辩的方式向组织征税;纳税人活动的性质。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有权以卢布和外币对进出口关税付款人的债务进行无可争议的核销。 联邦海关署是在海关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 货币管制代理人; 打击走私、其他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特殊职能。 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主要职能包括:征收关税、税收、反倾销税、特殊关税和反补贴税、海关费用、控制正确计算和及时支付; 清关和海关监管; 打击违反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货物有关的海关规则和税收立法的行为。 外币债务通过外币托收令的方式注销给持有付款人外币账户的授权银行。 43. 贷款协议。 根据贷款协议提供资金的程序 根据贷款协议,一方面,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债权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信贷); 另一方面,借款人承诺退还收到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贷款协议是双方同意的、相互约束的,并且只能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遵守会导致贷款协议无效,并被视为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拒绝完成交易: 1) 债权人有权拒绝: a) 在存在明确表明提供给借款人的款项将无法按时归还的情况下,不得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 b) 借款人违反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的义务,不得根据协议向借款人进一步贷款; 2) 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贷款协议另有规定,借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在协议规定的提供期限之前通知债权人。 银行借贷原则:还款; 支付; 安全; 目的性。 信贷机构提供资金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银行和银行业务”联邦法以及俄罗斯中央银行条例的约束。俄罗斯联邦“关于信贷机构提供(放置)资金及其返还(偿还)的程序”,日期为 3108.1998 第 54-P 期。 贷款协议下的资金提供既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的本国货币,也可以根据现行法律的要求使用外币进行。 银行按以下顺序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提供资金: a) 法人实体——仅以非现金方式,将资金记入根据银行账户协议开立的借款人客户的结算账户或代理账户/子账户,包括为支付支付文件提供资金时,以及用于支付工资; b) 个人以非现金方式将资金记入个人客户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也指用于记录个人银行在银行和现金通过银行的收银台。 授权银行以无现金方式向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存放)外币资金。 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提供资金的方式: 一次性将资金记入银行账户; 向借款人 - 个人发放现金; 开立信用额度,即签订协议,在此基础上客户-借款人获得在指定期限内接收和使用资金的权利; 银行向借款人银行账户放款,从借款人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单据等。 开立信用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最高金额(限额); 2) 在协议期限内,客户-借款人的一次性债务金额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限额。 44. 俄罗斯银行以证券质押方式向信贷机构提供贷款。 结算和现金业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向信贷机构提供贷款,以维持和调节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并在安全、紧急、还款、付款的条件下进行。 俄罗斯银行的贷款以伦巴第清单中的证券作为抵押,即接受作为俄罗斯银行贷款抵押品的证券清单。 要获得贷款,俄罗斯银行必须与信贷机构签订一般贷款协议。 贷款扩展到根据与俄罗斯银行结算网络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协议开设的银行账户。 证券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列入典当名单; 记录在银行在存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所有权属于信用机构,不承担其他义务; 没有按照既定程序就证券提出的争议和索赔; 在所申请的贷款到期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到期。 证券的到期期限是指下列日期中最接近的日期: 1) 赎回证券; 2) 支付部分证券面值; 3) 俄罗斯银行回购证券。 如果经适当调整因子调整后的证券市场价值大于或等于所申请贷款的金额,包括预期使用贷款期间的利息金额,则该贷款的抵押品被认为是足够的. 抵押品不足是拒绝提供所要求贷款金额的依据。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为信贷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贷款类型: 盘中,隔夜贷款,典当贷款。 日内贷款 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分支机构的工作日期间提供。 隔夜积分 一个工作日内提供。 提交条款 典当贷款 由俄罗斯银行设立并由俄罗斯银行公告发布。 基于伦巴第贷款拍卖结果的隔夜贷款利率、截止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以固定利率提供的伦巴第贷款利率以及日内贷款使用权费用由英国央行确定俄罗斯。 信贷机构与客户就现金服务建立的关系是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为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的综合现金服务,为使用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进行操作,信贷机构创建了一个现金部门,包括收款、收款、收款和收款、晚间收银台、重新计算收银台等。 为确保从未设立法人实体的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以及公民对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及时提取现金,营业收银台允许的最低现金余额在一天结束时设置。 收银机的实际余额不得低于既定余额。 运营收银台中的最低现金余额由信贷机构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机构达成协议,根据通过收银台的现金周转量、从客户接收现金的时间表确定,处理它的程序以及组织现金流通和现金工作的其他特征。 45.在信贷机构收取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结算法律关系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营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俄罗斯收取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银行和银行活动”,以及 09.10.2002 年 199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信贷机构进行现金交易程序的规定”。 信用机构独立地或通过其他从事托收业务并属于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一部分的组织根据合同条款,对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及属于客户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进行托收和交付。 采集部主管 确保贵重物品交付工作的组织,创造旨在运输贵重物品安全的条件和收藏家大队的安全。 信贷机构对武器和弹药的核算、储存和使用均按照俄罗斯内政部的规定进行。 现金收取和交付操作仅在技术健全、具有适当颜色和图形颜色、特殊灯光和声音信号的特种车辆上进行; 无线电通信手段和其他必要手段,以确保收银人员的安全和运输贵重物品的安全。 下列人员可在收款单位工作: 适合健康原因; 由俄罗斯内政部机构测试; 根据俄罗斯内政部批准的计划接受保安人员特殊课程的培训。 必须为从事现金收款的员工提供特殊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枪支。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措施”规定,俄罗斯协会在内部事务机构中获得临时使用某些类型和型号的军用小型武器和弹药筒的现金收集程序具有特殊法定任务的拥有军用小武器的实体”。 目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银行法对结算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结算法律关系 - 这些是受法律规则约束的公共关系,由组织和个人在经济和相关非经济活动过程中以及他们与国家在履行财政义务过程中执行和解产生。 和解法律关系各参与方之间的和解特点如下: 1)公民参与的结算,与其创业活动无关,可以不限制金额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进行; 2) 法人实体之间的结算,以及公民参与的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结算,以无现金方式进行; 3) 前款所指人员之间的和解也可以现金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非现金支付是通过开设相应账户的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进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且所使用的支付方式没有规定。 进行非现金支付时,允许通过支付指令支付; 通过信用证; 检查; 托收结算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商业惯例。 46.付款单和信用证 银行以付款单付款时,承诺代表付款人,以其账户内的资金为代价,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划入付款人指定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账户。在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除非银行账户协议规定了较短的期限,或者银行业务中适用的商业惯例未确定更短的期限。 付款人的订单 付款人账户有资金的,由银行执行,但付款人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银行按照从账户中扣除资金的顺序执行指示。 接受付款人付款指令的银行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应金额的款项划转至收款人的银行,将其记入付款指令指定人的账户。 他有权吸引其他银行执行将资金转移到客户订单中指定的账户的操作。 应付款人的要求,银行有义务立即通知他订单的执行。 汇票 是紧急的、早期的和推迟的。 它们是根据和解关系各方的协议建立的。 信用证 代表其代表客户向其交易对手发行的银行根据协议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可以向供应商付款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的货币义务此类付款。 信用证项下付款时,根据《非现金支付规定》,代表付款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承诺以资金收款人为受益人付款提交符合信用证所有条款的单据,或授权另一家银行(执行银行)进行此类付款。执行银行可以是发卡银行、收款银行或其他银行。信用证是独立于主协议的。 信用证种类: 1) Covered (deposited),被认为是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时将付款人自己的资金或在供应商银行(执行银行)的处置下授予他的信用转移到一个单独的余额账户开证行义务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信用证”; 2)无担保(担保)信用证,在银行之间建立代理关系时可以开立; 3) 可撤销的,没有说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 4) 不可撤销的,未经打开的供应商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 付款人在信用证项下进行结算时,向开证行提交2份开立信用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为接收信用证项下的资金,供应商在发货后,向服务银行提交发票、运输文件和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的登记册。 确认信用证项下付款的文件必须由供应商在信用证到期前提交给银行,并确认信用证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 如果违反这些条件中的至少一项,则不会根据信用证进行付款。 在根据信用证付款时,供应商的银行(执行银行)有义务核实供应商遵守信用证的所有条件,以及账目登记的正确性。 47.收集和检查 计算时 收藏 银行(开证行)承诺,代表客户,以客户为费用,从付款人处接收付款和(或)接受付款。 收到客户指令的开证行有权委托另一家银行(执行行)执行。 付款程序 收款受法律、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 1) 如客户的指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开证行应按照违约责任规范规定的理由和数额对其承担责任; 2) 执行银行必须立即将收到(收取)的金额转交给开证行,开证行有义务将这些金额记入客户的账户。 执行行有权从所收取的款项中扣留应支付的报酬和费用; 3) 如果没有收到付款和(或)承兑,开证行会立即通知客户,并要求其进一步采取行动。 因此,客户有机会独立确定他们与未收到付款有关的进一步行动。 查 - 这是一种证券,其中包含支票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无条件命令,将其中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 支票结算关系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其特殊的主体构成。 这些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出票人 - 这是签发支票的人,支票的持有人 - 作为已签发支票的所有者的人,付款人 - 对出示的支票进行付款的银行。 根据立法,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和在银行业实践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 1) 只有支票发行人拥有有权通过发行支票处置资金的银行才能在支票上标明为付款人; 2) 不允许在提示期限届满前撤回支票; 3) 支票的签发不会消除签发支票所依据的金钱义务。 支票仅取代,但不会消除出票人以前的债务义务,该债务在付款人支付支票之前一直有效。 即日起,支票持有人丧失向出票人索赔的权利; 4) 支票由付款人支付支票出票人的费用,前提是支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付款。 支付支票的人有权要求将支票连同付款收据一起交给他; 5) 支票持有人出示支票付款,将支票出示给为支票持有人提供服务的银行进行托收(支票托收); 6) 支票持有人必须在提出异议或同等行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背书人和出票人支票未付款; 7)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支票,则支票持有人有权追索:据此,他有权向所有对支票负有责任的人——出票人、受益人、背书人、对支票持有人负连带责任的人。 如果无故拒绝支付支票,付款人应对支票发行人负责,但不对支票持有人负责; 8)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支票持有人对支票责任人的索赔时效期限缩短(6 个月)。 它是从出示付款支票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48. 俄罗斯联邦的跨地区电子支付 跨地区电子结算 (MED) 通过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 通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进行的区域间电子结算被理解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分支机构之间的一系列关系,这些分支机构位于俄罗斯各组成实体的领土上。联邦,以及信贷机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客户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的分支机构之间,使用以电子形式编制的支付和服务信息文件进行支付。 跨地区电子支付的实施程序 假设如下: 1) 付款转移是根据付款指令进行的; 2) 进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或客户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服务单位之间的电子支付单证(EPD)和电子服务信息单证(ESID)的交换以包含一份或多份电子文件的包装形式提供; 3) 每个包裹都由发件人的数字签名进行签名(保护),而包裹内的个别 EPD 没有签名; 4)在传输EPD数据包时,使用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工具; 5) 包裹内的电子支付单据经电子数字签名 (EDS) 签署,与纸质结算单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证明,但必须证明 EPD 的真实性包被确认。 在通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结算网络进行结算时,该规范应反映在电子文件交换协议中; 6)确认EPD(EPD包)的真实性是后续操作的依据。 纸质 EPD 副本的制作和执行由为银行服务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机构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客户 - 在执行 EPD 的情况下为接收者不能以电子方式带到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客户银行,因为它们不是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交换电子文件的参与者,并且按照中央会计规则进行俄罗斯联邦银行(俄罗斯银行),以及直接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客户银行 - 以电子方式(使用电信或磁介质)发送执行的 EPD 的情况下的接收方) 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客户,是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交换电子文件的参与者。 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的细分纳入经济发展部参与人数的命令,在“银行识别代码目录”中俄罗斯联邦境内定居点参与者”(“俄罗斯联邦 BIC 目录”),经济发展部参与者的标志(道具“电子结算参与者” - UER)成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结算网络的相关部门。 根据 MED 参与者关于用户(银行)参与 MED 系统的信息,固定在账户协议和交换协议中,按照规定的方式对 RF BIC 目录进行更改。 经济发展部的参与者名单按照为更新“BIC RF 目录”而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更新。 MER 系统的用户可以是在 MER 参与者的 RCC (GRCC) 中拥有代理账户、代理子账户或其他账户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银行和客户。 电子支付的接收方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信贷机构及其客户,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客户,前提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结算网络的细分为他们服务的是经济发展部的成员。 49、财产信托管理 财产信托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1) 信托管理的创始人——财产所有人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2) 信托管理人——信用组织,如果它作为财产信托管理的创始人——个体企业家或商业组织,但单一企业除外; 3)一般银行管理基金(OFBU)——由不同人转移到信托管理的财产组成的财产综合体,在共同所有权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并在信托管理过程中由受托人获得; 4)OFBU管理层的创始人——信托管理层的创始人,向OFBU贡献了一部分财产; 5) 股权证明——证明财产转让给信托管理的事实以及创始人在OFBU中的股份规模的文件。 参与凭证不是财产,不能作为销售合同和其他交易的标的; 6) 投资声明 - 一份文件,其中包含有关 OFBU 投资组合中包含的每种证券的份额、以货币价值计价的资金份额、投资部门多元化的信息(按证券发行人的部门类型)。 根据财产信托协议 一方(管理层创始人)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监护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信托管理,另一方承诺为管理层创始人或本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由他(受益人)指明; 为了管理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的财产管理可以在不将该创始人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个人信托管理协议)合并为单一财产综合体(个人信托管理协议)或合并的情况下进行该创始人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一起纳入一个单一的财产综合体 - 银行管理的普通基金。 作为受托人的信贷机构的信托管理对象可以是: 俄罗斯联邦货币资金和外币资金; 证券; 天然宝石和贵金属; 俄罗斯居民拥有的衍生金融工具。 信用机构-信托管理人收到的财产,应当与管理的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以及信用机构-信托管理人的财产分开。 为了保存信用机构在信托管理中收到的财产的交易记录,使用了信托管理账户。 信贷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信托管理结算: 1) 卢布 - 在俄罗斯银行机构开设资产负债表账户 No. 40701“金融机构”的单独个人账户。 它由信贷机构开立——受托人在信贷机构(分行)的代理(子代理)账户开立地; 2) 外币——40701 号账户在其他授权银行开立。 信贷机构的信托管理业务——信托管理人在为每个单独的信托管理协议和每个一般银行管理基金制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核算。 以个人协议余额为基础,编制信托管理每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50. 银行间交易。 银行存款保险 在开展同业业务的过程中,信贷机构在合同基础上有权: 通过结算中心和按照既定程序开立的代理账户进行结算,相互开立; 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其他相互交易。 信贷机构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是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并假设如下: 1) 根据信用机构的命令或同意,从信用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资金,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如果向客户放款和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资金不足,信贷机构可以根据其确定的条件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申请贷款; 3)信贷机构每月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报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新开的代理账户; 4) 信贷机构与在外国离岸区境内注册的外国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方式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 建立个人在银行存款强制保险制度,以保证银行从公民那里吸引的资金返还和投资资金收入损失的补偿。 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员 分别是: 1)存款保险代理机构; 2) 银行注册并从公民(保险人)那里吸引资金; 3) 贡献者; 4) 俄罗斯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则:银行强制参加存款保险制度; 降低银行违约对存款人造成不利后果的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 以牺牲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的定期保险费为代价,形成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性质。 根据 23.12.2003 年 17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法》设立和使用的全部资金和其他财产构成强制存款保险基金。 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独立核算,不得对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当局、银行、其他第三方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的义务征收该基金,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机构的义务因未能履行其支付押金的义务而产生。 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形成来源:保险费; 逾期和(或)不完整支付保险费的处罚; 因支付存款保险金而取得的因存款保险机构的债权而取得的现金及其他财产;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来自联邦预算的资金; 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暂免资金的配售和(或)投资收益; 初始财产贡献; 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收入。 除了银行存款的强制保险,还有自愿保险。 银行有权设立自愿存款保险基金,以确保存款的返还和收入的支付。 此类基金是作为非营利组织创建的。 51. 货币监管。 货币和货币价值 货币监管一方面是国家金融政策实施的法律形式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总体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形成和发展货币政策。货币和金融体系。 货币监管是旨在维护法律和秩序,确保国家在货币价值领域利益实现的一套法律和经济措施。 俄罗斯联邦对货币关系的监管,包括作为这种关系参与者的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 10.12.2003 月 173 日颁布的“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联邦法”的规定执行、XNUMX年第XNUMX-FZ号等规范性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是指: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法定货币流通的俄罗斯银行纸币和硬币形式的纸币,以及上述已撤回或退出流通但可以兑换的纸币; 2)银行账户资金和银行存款。 外币是: 1) 在相关外国(外国集团)领土上流通且是合法现金支付手段的纸币、国库券、票据形式的纸币,以及标明的已退出或退出流通的纸币, 但需要交换; 2) 外国货币单位和国际货币或会计单位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中的资金。 外币和外部有价证券,即与内部有价证券无关的有价证券,确认为货币价值。 境内证券包括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标明面值并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发行证券,以及其他证明有权接收俄罗斯联邦货币的证券,俄罗斯联邦领土。 信用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一样,如果进行外汇交易,即成为外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中包括:居民从居民处获得和居民向居民转让货币价值法律依据,以及使用货币价值作为支付手段; 居民向非居民或非居民从居民处取得货币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基于法律理由的国内证券,以及使用货币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作为支付手段; 非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货币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基于法律理由的国内证券以及货币价值的使用由非居民向非居民转让、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作为支付手段; 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币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 将外币、俄罗斯联邦货币、境内外证券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开立的账户转移到同一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立的账户,以及从在俄罗斯境内开立的账户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同一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开立的账户; 俄罗斯联邦货币的非居民将境内外证券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设的账户(来自账户部分)转移到同一个人在境内开设的账户(账户部分)俄罗斯联邦的。 52. 居民和非居民,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 1)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但根据外国法律被承认为外国永久居民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除外; 2)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居留许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住; 根据俄罗斯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 3) 居民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分支机构——根据俄罗斯法律设立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法人实体; 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领事馆和其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官方代表处,以及俄罗斯联邦在州际或政府间组织的常驻代表团; 4)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在“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联邦法规定的关系中行事的城市。 非居民: 1) 非居民个人;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法人实体; 2) 非法人实体,根据外国法律设立并位于俄罗斯境外的组织; 3) 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使团、外国领事馆和这些国家在州际或政府间组织的常驻代表; 4)州际和政府间组织及其在俄罗斯联邦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5)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非居民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处和其他单独或独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外汇交易时:不受限制,在授权银行开立外币银行账户(银行存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进行结算,但某些外汇交易除外(个人转账 - 外汇价值居民作为俄罗斯联邦的礼物,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和(或)市政府); 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进行结算,费用为这些账户的贷记款; 从特别账户和居民特别账户注销和(或)贷记资金、内部和外部证券; 通过其银行账户以任何外币进行结算,如有必要,按照与授权银行商定的汇率进行兑换操作,无论银行账户开立时使用何种外币。 非居民有权: 仅在授权银行开立外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 将外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从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银行的银行账户(从银行存款)无限制地转移到他们在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到银行存款); 将外币无限制地从其在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从银行存款)转移到他们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银行的账户(存款); 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方式,从一个特别账户和一个非居民的特别账户中注销和(或)贷记资金、内部和外部证券。 53.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货币交易 居民外币和外币证券业务分为经常性外汇业务和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 当前的货币交易不受任何限制地进行。 资金流动业务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的方式进行。 禁止居民之间进行货币交易,但下列情况除外:在免税店结算、在国际运输途中为旅客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交易; 佣金代理人(代理人、律师)和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之间的交易(在提供时)与与非居民签订和执行有关货物转让、工作履行、服务提供、转让的合同的服务信息和智力活动的结果,包括对它们的特殊权利; 货运代理、承运人和租船人提供与从俄罗斯联邦出口或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货物通过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过境运输服务时,根据运输远征、运输和租船合同(包机)开展的业务俄罗斯联邦,以及这些货物的保险合同; 与代表俄罗斯联邦发行的外部证券的交易,通过交易组织者在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上进行,但须在存托处登记此类证券的权利; 拥有外部证券的法人实体的运营,前提是此类证券的权利记录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存管处,并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结算; 与向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地方外币预算执行强制性支付有关的业务。 居民与授权银行之间的货币交易在以下方面没有限制:获得和偿还贷款和借款,支付利息和相关协议下的制裁; 将居民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存款)和从银行账户接收居民资金(存款); 居民从授权银行获得这些或其他授权银行发行的本票,提示付款,收到付款,收取制裁,以及居民将上述本票转让给授权银行; 个人购买和出售外币现金和非现金外币和支票,其面值以外币表示,用于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以及兑换、更换纸币外国,在境外的银行接受托收 RF 现金外币和支票,其面值以外币表示,不以个人创业活动为目的。 非居民有权: 1) 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账户之间将外汇转移到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或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到俄罗斯联邦境外或授权银行的账户。银行;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与国内证券进行外汇交易,考虑到反垄断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证券市场立法的要求,可能需要使用进行此类交易时的特殊帐户。 54. 俄罗斯联邦内部货币市场。 居民和非居民账户 在俄罗斯联邦购买和出售外币和支票(其面值以外币表示)只能通过授权银行进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要求信贷机构编制外币现金和支票(包括旅行支票)买卖文件,其面值以外币表示。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能确定在个人购买和出售外币现金和外币面值的支票时识别个人身份的要求。 购销手续 外币和支票,其面值以外币表示,由非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可以提供以下 要求: 1) 居民在购买货币之日前不超过 100 个日历日期间使用专用账户预订不超过所购买货币金额的 60% 等值的金额; 2) 非居民保留不超过所售货币金额20%等值的金额,期限不超过一年。 特殊账户的使用和预订要求不适用于授权银行和个人非出于其创业活动目的购买和出售外币和相应的支票。 如果在执行外汇交易时已经建立了保留条件,则此类要求也不适用,为此进行了外汇和支票的买卖。 居民在位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或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成员的外国领土的银行中无限制地开设外币账户。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开户协议签订(终止)之日起不迟于一个月,居民必须将开户(关闭)通知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 的帐户。 在其他情况下,居民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开立银行账户,该程序可以规定对所开账户进行初步登记。 居民有权将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账户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的资金。 法人实体——居民有权不受限制地进行货币交易,资金记入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但居民之间的交易除外。 个人 - 居民有权不受限制地进行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财产转移和提供服务无关的货币交易,使用记入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 非居民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立外币银行账户和仅在授权银行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开立的银行账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立和维持账户的程序,包括特殊账户,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设立。 非居民有权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将外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从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银行的银行账户转移到其账户,并从其授权银行账户中存款和外币。银行到他们在俄罗斯联邦以外银行的账户。 55. 货币管制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管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及货币管制机构和代理人执行。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控制机构包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 货币管制代理人是: 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报告的授权银行; 非授权银行的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包括向联邦证券市场执行机构负责的注册商(registrars); 海关; 作为货币控制机构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属地机构。 对外汇交易实施的控制由以下方式提供: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信贷机构; 2) 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货币管制机构和货币管制代理人的联邦执行机构——与不是信贷机构或货币兑换机构的居民和非居民有关。 俄罗斯联邦政府履行以下职能: 1)协调作为货币控制机构的联邦执行机构在货币控制领域的活动,以及它们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互动; 2) 确保非授权银行的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和海关当局作为货币管制代理人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互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与其他货币管制机构互动并确保与其互动,以及与作为货币管制代理人的授权银行的海关当局互动。 货币管制机构和代理人及其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依法有权: 1) 对居民和非居民对货币立法行为和货币监管机构行为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居民和非居民货币交易的会计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请求和接收与进行外汇交易、开立和维护账户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期限 - 自提交请求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货币管制当局及其官员的权利: 1)发布命令,以消除发现的违反货币立法行为和货币监管机构行为的行为; 2) 对违反货币立法和货币监管机构的行为的行为适用立法规定的责任措施。 为实施外汇管制,外汇管制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和非居民索取和接收与进行外汇交易、开立和维持账户有关的下列文件(文件副本): 1) 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2)个人作为个体经营者的国家登记文件; 3) 证明法人身份的文件——非居民,法人国家登记文件——居民; 4) 税务机关登记证明; 5) 证明个人对不动产等权利的文件。 货币监管机构及其官员有义务: 对遵守货币立法和货币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控制; 按照既定程序,向货币管制当局提交有关其参与进行的货币交易的信息; 保守他们在行使其权力时知道的商业、银行和官方机密。 56. 信贷机构的税收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组织是法人实体。 因此,在对其征税时,适用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法人征税的一般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的税收立法会考虑其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在俄罗斯联邦,法人实体(组织)缴纳相当多的税款。 最多 重要 其中: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财产税; 证券交易税; 运输税; 统一的社会税; 矿产开采税等。 信贷机构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税收立法的规范,由以下各项确定: 1. 俄罗斯联邦宪法。 2.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范。 3. 俄罗斯联邦的特殊税收立法(在俄罗斯联邦税法中称为“税费立法”),它又包括以下内容: a) 联邦税费立法(或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税法; 其他有关税费的监管法律行为; b) 地区税费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通过的其他有关税费的监管法律文件; c) 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通过的有关税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一般税法(包含税法规范的其他联邦法律)。 5、从属有关税费问题的监管法律行为: 1) 具有一般权限的机构的行为,包括: a)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b)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c)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通过的有关税收和费用问题的章程; d) 地方自治执行机构通过的关于税费问题的附属规范性法律文件; 2) 俄罗斯联邦税法直接规定公布的特殊权力机构的行为,包括有关特殊权力机构税收和收费问题的部门章程。 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信贷机构的纳税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相关章节的规定规定,在通过之前,对特定税种的联邦法进行了规定: 1) 例如,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25 章(“组织所得税”)的规定以及仍然有效的俄罗斯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企业和组织利润税》 27.12.1991 年 2116 月 1 日第 2002 号 至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该税是根据上述俄罗斯联邦《企业和组织利润税法》征收的; 2)统一社会税一般是俄罗斯税制中比较新的联邦税。 它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 1 章(“统一社会税”)于 2001 年 24 月 15.12.2001 日成立的;特别是 167 月 XNUMX 日的《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法》, XNUMX 年第 XNUMX-FZ 号。 UST 取代了以前对州社会非预算基金的捐款。 57.征收信用机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其中包括通过常驻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和(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的俄罗斯信贷机构和外国信贷机构。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确认纳税人获得的利润。 同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如下: 1) 对于俄罗斯信贷机构 - 收到的收入减去已发生的费用金额; 2)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外国信贷机构——通过这些常驻代表机构获得的收入,减去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费用金额; 3) 对于其他外国信贷机构——来自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同时,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包括出售银行服务和财产权取得的收入(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在确定收入时,纳税人向货物(工程、服务、财产权)的买方(购买者)提供的间接税额不包括在内。 以外币计价的收入与以卢布计价的收入一并考虑在内。 同时,以外币计价的收入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确认这些收入之日确定的官方汇率重新计算为卢布。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利润的货币价值。 税务会计 - 这是一个汇总信息的系统,用于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程序分组的原始文件数据确定税收的税基。 基本费率 企业所得税为 24%。 同时,法人实体的税收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到预算中:按税率计算的税额的 6,5% 记入联邦预算,17,5% 记入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企业所得税按相应税率的税基百分比计算。 作为一般规则,纳税期结束时的税额由纳税人独立确定。 根据每个报告(税)期的结果,纳税人按月预付款的上一季度应付季度预付款的三分之一等额支付每月预付款。 实际收到的利润的每月预付款不迟于到期月份的次月 28 日支付。 报税表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次年 28 月 XNUMX 日提交基于纳税期结果的(纳税计算)。 在其组成中具有单独分支机构的组织,在每个报告期和纳税期结束时,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整个组织的纳税申报表,并按单独的分支机构进行分配。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开展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按 0% 的税率征税.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其他利润按基准税率征税 - 24%。 58.统一社会税征税信用组织 俄罗斯联邦税法和方法指南对计算和支付 UST 的详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关于向国家社会非预算基金收取保险费的债务支付者的程序方法指南,抵消(退还)多付的款项对这些基金的保险费和统一社会税以及适用统一社会税立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纳税人 除其他外,统一社会税是向个人(包括信贷机构)付款的人。 他们支付 UST 是因为他们是雇主。 对于此类雇主,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根据劳动合同和民法合同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和其他报酬,其标的是履行工作、提供服务(支付给个人的报酬除外)企业家),以及根据版权协议。 纳税人-雇主的税基确定为纳税人-雇主在纳税期间为个人而应计的支付金额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员工的税基从每个月结束后的纳税期开始分别按权责发生制确定。 俄罗斯联邦税法明确规定了14种不征税的付款的封闭清单,包括: 1) 国家福利; 2) 赔偿金; 3) 向纳税人提供一次性物质援助的金额(个人——银行员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而对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或健康损害进行补偿,以及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遭受恐怖行为以及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或与其家庭成员死亡有关的雇员); 4) 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为雇员进行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金额; 5) 纳税人根据雇员自愿性人身保险合同支付的金额,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规定由保险人支付这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6) 纳税人根据雇员自愿性人身保险合同支付的金额,该合同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被保险人因履行劳动职责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订立; 7) 由预算资金资助的组织从预算来源向个人支付的物质援助金额,不超过 3 卢布。 每个人在纳税期间等。 统一社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日历年。 报告期 - 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 俄罗斯联邦税法为 UST 建立了一个递减税率 - 即应纳税额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而减少。 按照Ch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4 条,俄罗斯联邦各部委和部门,以及某些类别的人员(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 - 纳税期间的付款金额和其他报酬不超过 100 万卢布I、II 或 III 类残疾人等每个人的期限)。 59.对信贷机构征收企业财产税 企业财产税是 区域性 并且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领土内支付。 企业财产税纳税人包括俄罗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以及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和(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房地产的外国信贷机构。 征税对象为: 1) 对于俄罗斯信贷机构 - 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固定资产记录的动产和不动产; 2) 对于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外国信贷机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其他外国机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由其拥有的不动产。 地块和其他自然资源物品不征税。 税基被定义为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的年平均价值。 这考虑了其根据组织会计政策中批准的会计程序形成的剩余价值。 固定资产单项不计提折旧的,按其初始成本与各纳税期末按会计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其计税价值. 外国机构不动产标的的计税基础是根据技术盘点机构的数据确定的标的物的盘存价值。 纳税期 确认日历年,将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确认为报告期。 税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但企业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为 2,2%。 计算税额和预付款额的程序如下: 1) 税额按照相关税率与该纳税期间确定的计税基础的乘积计算纳税期间的结果; 2) 纳税期末应付预算的金额确定为纳税额与纳税期间计算的预缴税款的差额; 3) 应向预算缴纳的税款分别计算在组织所在地应纳税的财产、拥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组织的每个单独分支机构的财产、关于每个位于组织所在地以外的不动产、具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组织的单独分支机构或外国组织的常设机构,以及按不同税率征税的财产; 4) 预缴税款按各报告期业绩按有关税率与报告期内确定的财产平均值的乘积的1/4计算; 5) 外国组织不动产的预缴税款在报告期届满后按该不动产截至纳税年度1月4日的存货价值的1/XNUMX计算,乘以适当的税率。 60. 征税信用机构增值税 增值税 是联邦间接税。 增值税纳税人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确定的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货物运输有关的组织、个体经营者和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人。 外国组织在其在俄罗斯联邦的常驻代表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 注册是根据外国组织的书面申请进行的。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货物、工程(服务),包括根据提供补偿或创新的协议出售质押物和转让货物(完成工作的结果、提供服务);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转移为自己需要的货物(工作、提供服务),其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包括折旧); 2)自用建筑安装工程; 3) 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同时,就增值税征税而言,没收财产不被视为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 与货币流通有关的交易; 投资业务等 销售货物(工程、服务)的税基由纳税人根据其生产或从侧面获得的货物(工程、服务)销售的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销售(转让、履行、自备)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不同税率的,按不同税率征税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分别确定税基。 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所有按该税率征税的交易类型的税基总计确定。 增值税纳税期 - 日历月。 但如果纳税人每月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收入不超过一百万卢布(不含增值税),则纳税期限为季度。 增值税实行差别税率: 1) 0% 的优惠税率(旅客和行李运输服务,前提是旅客和行李的出发地或目的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在根据统一的国际运输登记运输时)运输文件等); 2) 10% - 用于销售各种食品、儿童用品、国内外生产的医疗产品; 3) 18% - 适用于其他情况。 此外,使用税率,定义为税率(10、18%)占税基的百分比,取为100并增加相应的税率。 它们用于接收与商品(工程、服务)付款相关的资金——例如预付款或其他付款; 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 出售从侧面获得并计入税收的财产; 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销售。 应纳税额按税率对应计税基础的百分比计算。 作为一般规则,应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一个月的 20 日缴纳税款。 作者:别洛乌索夫 D.S.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牙科。 婴儿床 ▪ 内病。 婴儿床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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