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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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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念,经济法学科。 监管方法
  2. 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管来源(XD)
  3. 创业精神的宪法基础。 国际法。 商务习俗
  4. 创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比率
  5. 个人的法人资格
  6. 限制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
  7. 未成立法人实体的企业家
  8. 法人的概念、法人资格和特征
  9. 创建法人实体
  10. 终止法人实体
  11. 法人实体的类型。 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12. 商业伙伴关系
  13. 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4. 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15. 国家和市属单一制企业法律地位的概念和特征
  16. 生产和消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17. 消费者合作社
  18.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9. 交流
  20. 交易所及交易所参与者(会员)的法律地位
  21. 银行的法律地位
  22. 州和市作为商业实体
  23. 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概念和形式
  24. 许可。 禁止活动
  25. 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的实体的法律地位
  26. 不公平竞争。 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
  27. 经济活动对象的概念和类型
  28. 货币、货币价值
  29. 证券作为特殊的法律客体
  30. 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特点。 专利法
  31. 术语的概念和类型
  32. 时效期,种类。 诉讼时效的开始
  33. 中断、暂停、恢复时效
  34. 产权的概念和内容
  35. 取得和终止所有权的理由
  36. 产权类型。 共有权(概念、发生理由、类型)
  37. 企业作为法律的客体和主体
  38. 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39. 财产的经济管理权(XV)和经营管理权(OS)
  40. 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41. 交易有效的条件。 无效交易
  42. 无效交易的类型
  43. 表示的概念和意义
  44. 代表的出现和类型的理由。 商业代表
  45. 产生义务的概念、理由
  46. 义务终止的概念、方法和意义
  47. 个别义务终止方式的特点
  48. 承诺结构。 变更义务人
  49. 确保履行义务。 丧失
  50. 银行担保。 订金
  51. 质押、保留、保证
  52. 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5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缔结协议
  54. 非合同义务的概念和类型
  55. 强制签订合同
  56. 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和依据
  57. 保护财产权的民事法律方法。 辩护和否定主张
  58. 经济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一般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系统中的管辖权和管辖权
  59. 考虑经济纠纷的机构。 廉政公署
  60. 索赔争议解决程序

1. 概念,经济法的主体。 调节方法

“经济法”(CP)的概念有几种方法。 1. HP 不是法律的一个分支,而是复杂的立法,包括民法和行政法。 2. 惠普 (商业法) - 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它的主体是与参与的法律关系的调节 职业企业家。 3.惠普是一个复杂的行业,主体 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财产、商业法人实体的地位、合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财务和税收关系,以及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解决纠纷的程序。活动(民事诉讼问题)。

经济活动、管理 - “根据国家当局和行政部门以及经济实体制定的规则进行的经济活动类型之一”(E.P. Gubin, P.G. Lakhno)。

创业活动 - 经济类型,经济活动。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2 条规定,企业活动是一项独立的活动,风险自负,旨在系统地通过以这种身份注册的人从使用财产、销售商品、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中获取利润以法律规定的方式。

其特点是:1)专业的性格; 2) 目标性格(目标——恒定利润); 3) 风险性; 4) 独立性; 5)合法性。

创业活动的基本原则: a) 自由(选择活动形式的自由,由实施国保障); b) 合法性(按规定方式实施); c) 国家规定; d) 合同自由; e) 保护企业家的权利。

因此,经济法是不同法律分支的一套规范和制度,它们在经济活动的监管中发挥作用。

法律规制方式 - 一套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和技术,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方法: 1) 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法律规则确立了业务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是国家直接监管创业活动的典型方法; 2) 民法: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某些经济情况下选择行为变体的机会。

一些作者(E.P. Gubin, P.G. Lakhno)区分 自主决策法 规范法律上平等、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企业活动过程中建立的关系。

2. 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管来源(HD)

光盘法律规定的基础 这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 年:它包含部门原则,以及创业保证、宪法限制。

经济活动的主要开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还有关于商业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地位的规则以及创业领域的所有基本协议。 知识产权关系由单独的法律管辖。

民法总则完全适用于企业家参与的关系。 对于一些财产关系与他们参与民法典, 特殊规则: 增加企业家责任、商业惯例规范、不允许使用公民权利来限制竞争,以及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品供应等。

法律, 包含一般 创业 规范: JSC, LLC、抵押、破产、广告、国有和市政财产私有化、证券市场、许可、商品市场竞争、货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特殊性质的法律: 关于银行,关于资本投资形式的投资活动,关于俄罗斯联邦对电力和热能关税的国家监管。

立法 关于国家创业 指为国家需要而提供产品的法律。

基本保证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以及从中获得的收入和利润,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业活动条件决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法律,生产分成协议(作为对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发展而通过)俄罗斯联邦在底土利用和投资活动领域建立了俄罗斯和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寻找、勘探和生产矿物原料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框架)。

按照法律规定 在建立单一市场的法律基础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特别是 -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

其他来源: 1) 各部委、部门的法律行为、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联邦农业局、联邦环境、技术和核监督局、联邦反垄断局的部门法规是最重要的对创业活动的重要性; 2) 国际法规范和商业惯例。

不被视为来源。 但在执法实践中使用:道德和伦理规范; 最高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及其概括。

3. 创业的宪法基础。 国际法。 商业用户

企业活动法律规范的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所有现行立法的基础。 她有 最高法律效力,直接行动,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俄罗斯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宪法中 已建立担保 经济活动自由,市场关系机制是固定的。 保证建立和运作单一的全俄市场,保证商品、服务和金融资源在俄罗斯境内的自由流动,支持和发展公平竞争,防止旨在制造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经济活动。

宪法宣布了劳动自由的原则:只有公民自己才有权支配他们的生产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 通过行使这项权利,公民可以选择一种或另一种类型的活动和职业(例如,为自己提供作为企业家的工作、从事自营职业等)。

权利与义务是分不开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人人有纳税义务。

保证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平等,对其平等承认和保护,是指在不与法律和法律承认的财产权相抵触的任何管理形式的一切允许的手段和方法上,平等承认和平等保护。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权力主体在联邦国家机关和其主体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定。 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被授予联邦管辖范围以外的全部国家权力,以及联邦及其附属国的共同管辖范围。

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范可以间接和直接适用。 在第一种情况下,仅适用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中借用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国际条约适用于有外国实体参与的民法关系(如果它们确定了这些个人和法人实体对位于俄罗斯联邦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完成和处理交易的程序、对外国人造成的损害等),以及只有俄罗斯公民参与的关系(例如,与国际货物、旅客和行李运输有关的关系)。

此外,创业活动受到监管, 商业惯例, 即在任何商业活动领域已经制定并广泛使用的行为规则,法律没有规定,无论它是否记录在任何文件中。 海关适用: 1) 当事人未解决的法律漏洞; 2) 如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商船法典规定了申请程序。

4. 创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性

经济活动、管理 - “根据国家当局和行政部门以及经济实体制定的规则进行的经济活动类型之一”(E.P. Gubin, P.G. Lakhno)。 经济活动在私人(民事等)和公共(税收、行政等)法律领域中调节着各种关系。

经济活动也可以通过组织财产、非商业性质的行动(创建企业、获得许可证、证书)来表达,即,它的直接目标不是赚取利润(财产),而是创造必要的未来创业活动的条件,几乎总是一个必要条件,一个实施的先决条件。

创业精神 ——以企业家为主体、作为推动力和中介的管理体制。 企业家组织再生产过程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考虑商业风险和对最终结果(盈利)的经济责任。 创业有很多 比商业更广泛 (贸易),因为利润不仅可以从商品销售中获得,还可以从工作的履行、服务的提供中获得。

创业活动 (几乎和创业一样)——一种经济、经济活动。

创业活动的定义包含在法律 - 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规定,这是一项独立的活动,风险自负,旨在系统地从使用财产、销售商品、履行工作或提供以这种身份注册的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的服务。

创业活动的显着特点: 1) 活动的专业性; 2) 企业家的个人财产责任; 3)作为一项规则,创业活动的创新性、创新性。

5. 个人法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他们的成员。

主题类型: 个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实体; 状态。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分为 授权人 (有权要求)和 义务人。

个人 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 a) 是 个人; b) 有 法律行为能力 и 能力(法律人格)。

A. 公民个性化的手段:他的外表, 名称 (全名)和他的 居住地 (公民主要或永久居住的地方)。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居住地对于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无故不在居住地一年的,法院可以承认他 失踪得无影无踪。 这种承认的后果:该公民的财产通过法院判决转移给 信任管理 由监护和监护机构任命的人; 他的受养人的赡养费是从这个人的财产中分配的; 他的受抚养人因失去养家糊口者而获得抚恤金; 配偶有权以简易方式解除婚姻等。如果公民离开居住地五年,法院可以 宣布他死了。 如果该公民在威胁他死亡的情况下失踪,该期限可缩短至六个月,如果该人因敌对行动而失踪,则该期限可缩短至两个月。 在公民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撤销其决定,该公民有权归还属于他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后来被其他人占有。

一些法律事实 (公民身份行为), 与公民有关的,须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国家登记(出生、死亡、婚姻、收养等)。

B. 公民要参与民间流通,必须具备 法律行为能力 (一个人拥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随着出生而产生,随着死亡而停止)和 法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它仅在达到成年年龄时才完全产生)。

容量类型: 14 至 14 岁 - 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18 至 18 岁 - 部分法律行为能力; 从 XNUMX 岁起 -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公民能力的差异:在上述每个时期他可以进行的交易类型的差异。

能力可以通过 解放 公民,即16岁结婚登记时承认其为成年人。 脱离的执行: 由监护和托管当局决定 - 经父母双方、养父母或受托人同意,或由法院决定 - 在没有父母、养父母或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父母、养父母和监护人不承担独立未成年人的义务,包括因对他们造成伤害而产生的义务。

6. 公民能力的限制

法院承认公民可以降低法律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行为能力 или 无能。 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或不能管理,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他无权进行任何交易,包括小户型的交易,也不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代表他,所有交易均由他的监护人进行。

因酗酒或吸毒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限制其法律行为能力。 未经受托人同意,他无权进行任何交易,小户型除外,但是,他对这些小户型以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财产责任。

引入监护和监护制度,保护无行为能力或者完全能力不强的公民的权益。 监护 建立在不称职的公民身上, 监护 - 在部分能力。 监护人(受托人)是他们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代表不需要出具指定其权力的授权书。 证明监护人(保管人)权力的文件是监护人的证明,如果没有,监护机构就任命该人为监护人(受托人)的决定。

监护(托管)由地方自治机关的监护和监护机构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法院决定)关于需要设立监护(监护)的信息之日起XNUMX个月内设立。

光顾 - 当有能力的公民出于健康原因不能独立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对他们进行监护。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助理)只有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被任命。 受托人有权在其同意下进行交易以维持被监护人。 受监护人财产的处分由托管人根据与受监护人签订的委托或信托管理协议进行。 受监护人要求终止赞助。

7. 没有法律实体的企业家

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公民有权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 个体企业家。 商业组织活动的规则适用于本活动,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本质另有规定。

另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商业法的主体单独列为 农民(农场)经济, 在未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活动,从农民(农场)经济国家登记之日起即被视为企业家。

2003年《农民(农民)经济法》界定了农民(农民)经济的概念,规范了农民(农民)经济的创建和终止程序,并规定了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的单独章节专门讨论特定商业实体的财产基础、获得土地的条件和程序。 与民法典一样,该法不承认农(农)企业的法人地位。 根据先前的立法,以法人形式创建的农场有权在 1 年 2010 月 XNUMX 日之前以这种身份开展活动。

PBOYUL 有权: 独立制定生产计划,选择其产品的供应商和消费者,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协议确定的范围内为其定价,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庭上质疑公民、法人实体的行为, 政府机构。

企业家 必须: 依法开展活动,妥善履行义务; 及时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法定税款。

企业家熊 责任: 不正当履行已订立的合同,侵犯他人财产权,污染环境,违反反垄断法,销售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

PBOYuL对其所有财产承担义务,但依法不得征收的财产除外; 企业家违反创业活动规则,对公民和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威胁的,可以暂停其活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直至违法行为被消除; 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违反许可证所载条件的企业家可能会被剥夺特殊许可证(许可证)以进行某些类型的创业活动。

企业家因不当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八、法人的概念、法人及标志

下面 法人实体 (LE) 了解具有以下特征的组织:在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上存在单独的财产; 对其义务的财产责任; 在民事流通中的独立履行(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的能力。 法人实体必须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或估计,并且 注册 作为 YL。

法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两者同时产生,在其清算时终止。 法律行为能力 它可以是一般的(对于商业组织,除了单一的企业)和特殊的(对于非营利和单一的组织)。 一般法律行为能力 指法人实体从事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类型活动的能力。 特殊法律能力 - 这是对活动的限制(可能的活动列在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中),为此法人实体必须拥有许可证。

法人实体可能在该地点之外有单独的分部: 分行 (执行法人实体的所有职能或部分职能)和 代表处 (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对其进行保护)。

法人实体的法律能力是在其机构的帮助下实现的:个人(董事、经理、董事长、总裁)和合议(董事会、领导委员会、劳动集体大会)。

法人个体化 借助企业名称,以及借助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这些都是法人实体的知识产权。 位置 法人实体由其国家注册地确定,除非在组成文件中另有规定。 商业法人实体必须有公司名称。 法人实体可能有 商业或官方机密。 法人实体具有商业信誉。

法人实体的分类。 按劳资参与程度—— 人协会 (商业伙伴关系)和 资本汇集 (商业公司)。 为了建立一个财产基础—— 公司 (自愿协会)和 机构 (子公司)。 根据其财产的所有权形式—— 州、市 и 私人的。 根据法律形式—— 商业伙伴关系 и 社团、合作社、单一企业我(州和市), 那些机构 由业主出资 非营利组织。 根据目的 - 广告 (他们创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和 非商业 (他们创造的主要目的是执行某些与盈利无关的社会有用功能)。 后一种分类在现代民法中最为常见。

9. 法律实体的起源

创建法人实体 - 这是创作及其国家注册。

创建法人实体的方法

1.行政命令。 法人实体基于公法机构(州或市)的命令而产生,因此无需进行国家注册即可获得法律行为能力。 行政程序在苏联用于组建国家法人实体。

目前不适用于俄罗斯, 因为它与法律实体强制国家登记法的要求相矛盾。

2. 许可顺序。 要组建法人实体,需要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随后进行国家注册。 行政程序在苏联用于组建非国家法人实体。

目前在俄罗斯 作为例外应用 从形成某些类型的法人实体的一般规则:信用和保险组织、工会和协会等。

3.监管和秘密命令。 假定有专门的规范性法案规范某些类型的法人实体的出现和运作的程序。 满足此类法案中规定的要求,有权承认该组织为法人实体的财产,并经其国家注册事实证明。

目前的监管秩序 在俄罗斯最常见 和其他国家。

4.私人订单(合同合法)。

法人实体的创建是由于参与者在外部表达的意图在没有国家注册的情况下作为法人实体行事的结果。

现在 不适用于俄罗斯。 它在国外的使用范围有限(法国的协会、瑞士的非营利组织、美国事实上的商业公司等)。 组织活动的终止是由于其重组(分离除外)或清算而发生的,并且是最终的(终止法律行为能力)。 如果在重组期间组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转移给其他法律主体(存在普遍继承),那么当它被清算时,活动的终止发生而没有这种转移。

10. 法人实体的终止

终止法人实体 有序、自愿地进行。

根据终止的法律后果,对重组(终止的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个人)和清算(终止一个人而不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人)进行区分。

重组 它以五种方式进行:合并、连接、拆分、隔离和转换。 这些方法中的每一种都对应于一定数量的可转让权利和义务(继承)。 由于本次重组对法人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其义务条件是事先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

根据重组的方法,它可以通过转让契据(在合并、收购、转型的情况下)或分割资产负债表(在分立、分离的情况下)来制定。

重组在新设立的法人实体进行国家登记时被视为完成(如果是合并,则在将合并后的法人实体从登记册中删除时)。

清盘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第 65 条)和 2002 年联邦“破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理由、程序和后果对法人实体进行破产清算. 同时,有必要了解法人实体和公民,包括个体企业家在破产程序上的差异。

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 为了 (民法第 64 条):

- 首先,满足公民危害生命健康的诉求;

- 其次,支付给被清算的法人实体的雇员;

- 在第三 - 债权人对清算法人的财产质押所担保的债务的债权得到满足;

- 第四——偿还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债务;

- 第五,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和解。

同时, 以下规则:

- 每个下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在前一个债权人的要求完全满足后得到满足;

- 被清算的法人财产不足的,按照清偿债权的比例分配给剩余债权人;

- 债权人因被清算的法人财产不足而未清偿的债权,视为消灭。

法人债权人的清偿令, 因破产而清算,已有所改变:首先,与破产程序费用有关的债务被支付,然后按照上述顺序(民法典第 1 条第 64 款)俄罗斯联邦)。

11. 法律实体的类型。 组织和法律形式

法人实体的分类:

1)按劳资参与程度分为 人协会 (商业伙伴关系)和 资本汇集 (商业公司);

2)按照属性库的创建顺序,它们分为 公司 (自愿协会)和 机构 (子公司);

3)根据其财产的所有权形式,分为 州、市 и 私人的;

4)根据创始人和法人本身的权利与后者法人财产的比例,分为创始人拥有义务权的权利,创始人拥有所有权的权利或对法人财产的物权,以及其创始人不享有财产权的;

5)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法人实体分为 商业伙伴关系 и 社团、合作社、单一企业 (州和市), 那些机构 由业主出资 非营利组织;

6)根据活动的目的,法人实体分为 广告 и 非商业的。 最后一种分类是最常见的。

之间 商业的 и 非商业 组织如下 区别: 1)商业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盈利,而非营利组织只能从事创业活动,因为它服务于其创建的目标并与之相对应; 2)商业组织的利润在其参与者之间分配,非营利组织用于实现其创建的目标,即实现其法定目标; 3)商业组织具有一般法律行为能力,非营利组织具有特殊法律行为能力; 4)商业组织只能以商业合伙企业和社团、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单一制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建立——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商业组织的类型, 为商业活动而成立: 1) 商业公司:封闭式和开放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 2) 伙伴关系:完全的、基于信念的(有限的); 3) 其他:单一企业、生产合作社。

在非营利组织中,应挑出一组特殊的组织,称为 商品市场的特殊主题。 他们活动的目的不是进行交易,而是为他人进行交易活动(商品交易所、批发交易会、批发市场、销售展览等)创造条件和机会。

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选择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税收; 创始人对所创建企业活动的责任限制。

12. 经济伙伴关系

商业伙伴关系 - 法人实体,其共同特征是其财产有条件地分成股份,其中表达了参与者对法人实体的义务:从利润分配中获得股份; 在参与者离开法人实体时获得财产价值的一部分; 收取清算余额的一部分; 参与法人实体的管理。

全面合作 - 商业伙伴关系,其参与者以其全部财产共同并个别地对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中,除了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创业活动并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企业义务的参与者(普通合伙人)外,还有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投资者(有限合伙人)承担风险与合伙企业活动相关的损失,在他们作出的贡献的数额内,并且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创业活动的实施。

分歧 法律地位 伙伴关系和社会 合伙是个人的联合,社会是资本的联合。 其他差异。 1. 尽管具有法人资格,但合伙企业被视为合同,而不是法定协会。 合伙企业的成立文件是组织章程大纲。 2. 由于合伙企业是为共同开展创业活动而设立的,只有企业家和商业组织才能成为其正式成员,公司不设此类限制。 3.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于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与此相关,一个人只能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 为了保护商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参与者承担有限责任,法律更加严格地规定了公司法定资本的形成、变更、公司资产的维护等问题。高于法定资本。 5. 合伙企业的参与者数量通常很少,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个人机密性质:决策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管理机构制度,合伙企业的事务(代表功能)由参与者自己进行。 公司具有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制度:公司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决策和处理公司事务。以及公司的组成文件。 6. 在社会的法律规制中,命令性规范的权重相当高; 伙伴关系主要受决定性规范支配。

13. 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加责任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 - 由一个或多个人创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股份,其规模由组织文件确定。 其参与者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并在其贡献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7 款)。

在俄罗斯,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它是基于个人资金在创始人没有实际责任的情况下投资于创业活动。 在此类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创始人仅承担法定资本出资额的损失风险。 同时,创始人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即影响所投资资金的使用。 这种形式最适合在资本逐渐增加的贸易部门创建小公司。

附加责任公司 - 由一个或多个人创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组成文件确定的大小的股份。 此类公司的参股人以其所有出资价值的相同倍数的财产对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公司章程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5 条) )。

《民法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民法典》第 95 条)适用于承担附加责任的公司。

附加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此类公司的参与者共同并分别承担其出资倍数的子公司责任,通常会增加(附加)。 这种类型的社会在实践中并不普遍。

14. 股份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股份公司 - 一家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东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并在其股份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民法第 96 条)。

股份证明股东在法定资本中的份额。 普通股赋予了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特权者不给予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但给予优先获得固定数额股息的权利,以及优先获得股份公司清算后剩余部分财产的权利该公司的。

JSC的最高机构是股东大会。 目前的管理由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进行。 在拥有 50 名以上股东的公司中,设立监事会(董事会)是强制性的。 股份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生产合作社。

开放式和封闭式股份公司的区别:

- 封闭的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 在封闭的公司中,股东拥有购买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 封闭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

- 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金额为最低工资的 1000 倍,封闭式股份公司为 100 倍;

- 开放式股份公司有义务公布其年度报告以供审查。

任何股份公司都必须保存股东名册。

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法定资本,则股份公司将被清算。

封闭式股份公司 (CJSC) 是通过创始人之间的封闭式认购来创建的。 从本质上讲,它接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CJSC 的活动更可靠,因为在 CJSC 成员退出的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不会减少。

开放式股份公司规定集中初始资本以创建大规模生产或大型贸易或中介公司。 俄罗斯证券市场的不发达阻碍了开放式股份公司广泛进入我国市场。

15. 国家和市单位制企业法律地位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其臣民和市政机构以经济经营权和财产经营管理权为基础,以单一企业的形式建立商业组织。

单一企业 - 对所有者分配给它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

单一企业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在贡献(股份、股份)之间分配,包括在企业员工之间分配。

特点 单一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此类企业的组成文件应包含有关其活动主题和目标的信息。

单一企业章程除必须包含所有法人章程的强制性信息外,还必须包含有关企业主体和目标、单一企业授权资金数额、程序和其形成的来源。

只能以单一企业的形式设立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 单一企业的财产分别为国家所有或市所有,基于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该企业所有,不得以出资(股份、股份)在其职工之间分配。

单一企业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其财产所有者的说明。

单一企业的主体为负责人,由业主任命或业主授权的机构对其负责。 单一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

单一企业对其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十六、生产消费合作社法律状况

生产合作社(artel) 公民自愿协会是根据联合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工业、农业和其他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工作表现、贸易、消费服务、提供其他服务)的成员资格而得到承认的,基于他们的个人劳动和其他参与和协会的成员(参与者)的财产份额贡献。 生产合作社的法律和组织文件可以规定法人实体参与其活动。 生产合作社是一个商业组织。

生产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和《生产合作社法》、《农业生产合作社法》等法律确定。

生产合作社的创始文件是其章程,由其成员大会批准。

与合伙企业一样,合作社的成员拥有 附属负债 在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方式的债务中,法律没有规定合作社的最低授权资本水平。

合作者人数不少于5人,不要求是企业家。 合作社社员不以个人劳动参与其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在职合作社总人数的25%。

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其成员的股份出资(股份基金),以及构成用于法定目的的不可分割基金的财产。

到合作社注册时,必须支付至少 10% 的股份基金,其余的 -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合作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和清算余额通常是按照他们的劳动参与程度来进行的。

最高管理机构 合作社是其成员的全体会议,由其成员组成执行机构,并在必要时成立监事会。 出席会议的每位合作者拥有 1 票表决权。 退出合作社时,其成员有权获得一份份额,如果有不可分割的资金,则该份额与合作社财产的份额不一致。 他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合作者。 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意味着他被接受为合作社成员,并且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的决定才能实现。 作为对不当履行会员义务的制裁,可以将其开除出合作社会员资格; 由股东大会决定执行。

主要特征 生产合作社是合作社成员参加其活动的劳动参与的义务。

17. 消费者合作社

消费者合作社 - 最常见的非营利组织形式。 消费合作社包括:住房和住房建设、车库、别墅合作社、园艺协会。 消费者合作社是公民和法人在会员制基础上自愿结成的协会,以满足参加者的物质和其他需要,通过其成员的财产份额合并进行。 消费者合作社的名称必须包含其活动主要目的的指示,以及“合作社”一词,或“消费者联盟”或“消费者协会”一词。

消费者合作社可以由公民和法人实体创建,而生产合作社通常不允许法人实体参与。 立法没有对合作社成员设定任何最低或最高数量限制,也没有限制合作社成员同时参与其他消费者合作社(即使是同质合作社)。

消费者合作社拥有自己的财产,该财产按所有权属于它。 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拥有与其股份(出资)成比例的索赔权,以及由其成员资格产生的一些其他权利,而不是与消费者合作社及其财产相关的财产权。 但与其他类型的法人实体不同,在公民参与的消费者合作社(住房、国家、车库等)的存在过程中,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额支付股份出资对于合作社向这些人提供的公寓、小屋、车库和其他场所,他们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出现,因此合作社本身丧失了对他们的所有权。

属性隔离的基础 消费者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成员出资形成的共同基金。

提供财产出资的义务用尽了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义务。

合作社管理流程 由其章程和其他内部文件确定。

像任何非营利组织一样,消费者合作社 有权利 从事创业(商业)活动。 同时,消费合作社依法按照章程开展的创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在其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但与生产合作社不同,利润分配是消费合作社的权利而非义务,利润分配的程序和依据(个人劳动参与、出资额等)是确定的只能通过合作社章程或其内部文件。

十八、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子公司 - 由另一家企业(创办人)通过将其部分财产转让给该企业以进行全面经济管理而成立为法人实体的企业。

子公司的创始人批准子公司的章程,任命其负责人并行使与子公司有关的所有者的其他权利,由企业立法规定。

如果另一家(主要)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凭借其主要参与其法定资本,或根据它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方式,能够确定该等公司做出的决定,则该公司被确认为子公司。一家公司。

子公司对主要经济公司(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权向子公司发出指令的主要经济公司(合伙企业)对子公司按照该指令完成的交易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主要经济公司(合伙)的过错导致子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的,在子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后者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子公司的参与人因自身过错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母公司(合伙)赔偿。

经济社会得到认可 依赖, 如果另一家(主要的、参与的)公司拥有超过 20% 的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超过 20% 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本。

已获得股份公司 2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 20% 法定资本的商业公司有义务立即以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证券市场和联邦反垄断机构。

经济公司相互参与对方章程资本的限制以及其中一个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的参与者或股东大会上可以使用的投票数由法律确定。

“占支配地位的公司没有主要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因此 对受抚养人的债务(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它的能力取决于它作为大量股份的所有者并拥有适当的投票数,可以影响从属公司的决策,但无权向其发出强制性指令“(评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由 O.N. Sadikov 编辑)。

19. 交换

商品交易所 - 最高形式的调解,最纯粹形式的调解。 交换是供求的集中,因此商品的价格在这里得到充分确定。 在交易所同时进行的大宗交易消除了在交易所外达成的个别交易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交易所的组织和运作受商品交易所法律的约束。

交流的本质 在于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在其中进行交易 可替换值 此外,没有提供这些价值和付款。 交换的讨价还价不是关于某种实物存在的商品,例如一袋黑麦,而只是关于黑麦,即当一袋黑麦可以被另一袋同等质量的黑麦代替时,就一种“商品类型”进行讨价还价。

证券或商品不仅在购买时不应该是可用的,而且甚至不应该由所有者支配。 这些操作构成了证券交易所投机的基础,其基础是每次购买都可以通过出售来抵消,每次出售都可以通过购买来抵消。 该交易所的第二个显着特点是 组织。 交易所是一个有组织的市场,即具有管理、维护秩序、规范交易所交易等一定职能的机构。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但每个交易所都至少有一个交易所委员会——主要的和主要的交易所委员会。交易所的最高机构。

交易所的主要功能。 1. 使用交换机制的市场组织: a) 首先,交易所提供与其使用不直接相关的需求。 具体来说,交换的需求和供给是由交换代理人——股票投机者进行的; b) 在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其所有权或货物供应合同。 现代商品交易所是实际供应量相对较少的商品供应合同市场。 这种交换在不连接大量商品的流动的情况下平衡了供给和需求。 2.价格稳定: a) 外汇投机不是抬高价格的机制,而是为了稳定价格; b) 价格稳定的重要因素是交易的透明度、交易日开始和结束时的公开定价(交易所报价)、每日价格波动受到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的限制。 交易所的信息活动与此有关。 3. 商品标准的制定, 建立消费者可以接受并因此具有相对流动性的品种, 注册被允许进行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品牌。 4.商品配送功能, 因为它们最初出现 - 购买和销售真实商品。 5.交易所是申请贷款资金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因为它为贷款提供可靠的抵押品并将风险降至最低。 6. 解决各方之间的各种纠纷和分歧—— 仲裁活动。 七、市场信息支持 (通过交换有关交易结果的信息强制提交)。 8.价格设定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报价)。

20. 交易所及交易所参与者(会员)的法律地位

交易所按照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规定的方式设立。

交易所可由任何法人和(或)自然人设立,但下列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除外; 已按规定方式取得银行营业执照的银行、信贷机构; 保险和投资公司和基金; 依法不能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人。

对于交易所交易,除了国家注册为法人实体外,交易所还必须获得组织交易所交易的许可证。

由于 交易所创始人 参与其组织(机构)行为的人(法律和自然人)。

交易所创建后,创始人自动成为其会员,并获得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

交流会员 (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可能存在以下法人实体和(或)个人: a) 参与交易所法定资本的形成或其创始人; b) 支付会员费,即直接、直接意义上的交易所会员,根据法律的措辞,不是交易所的创始人; c) 对交易所财产作出其他有针对性的贡献,并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方式成为其会员。

获得交易所成员的法律地位 某些权利 非交易所会员的交易所交易参与者不拥有的:

1) 按照交易所章程和其他现行规则的规定,参与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决策以及交易所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

2) 获得交易所章程规定的股息,并享有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易所成员有权出租(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其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权利,但仅限于一个法人实体或个人。 此类协议须在证券交易所登记。 同时,不得转租(转让)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权利。

21. 银行的法律地位

以国家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为首的所有提供银行服务的信贷机构的总和构成了银行体系。 俄罗斯发展的银行体系是两级的。

到底层 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具有普遍性:它们有权从事各类银行业务,而非银行信贷机构是专业化的,它们只有权从事某些业务。银行业务类型,其允许的组合由俄罗斯银行确定(银行法第 1 条)。

更高级别 银行系统由一个实体组成——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其法律地位的特征由联邦法律规定。 一方面,俄罗斯银行是一个拥有政府权力的机构,也是监管信贷机构活动的规则制定机构。 另一方面,俄罗斯银行同时有权开展银行业务并从中获取利润,尽管盈利不是俄罗斯银行的目标。 俄罗斯央行不仅通过发布法规来监管银行服务市场:在许多情况下,它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市场。

法律将以下交易归类为银行业务(《银行法》第 5 条):

1) 以存款方式吸引个人和法人的资金;

2) 代为自费安置募集资金;

3) 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的银行账户;

4) 代表个人和法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5) 为个人和法人提供资金、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和现金服务;

6) 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买卖外币;

7) 吸引贵金属的存款和放置;

8) 出具银行保函;

9) 不开立银行账户,代为办理汇款。

除了这些银行业务外,以下银行交易可能构成银行活动的主题:

1) 为第三方出具担保,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

2)取得要求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的权利;

3) 根据与个人和法人的协议对资金和其他财产进行信托管理;

4) 依法从事贵金属、宝石的经营活动; 等等。

22. 国家和直辖市作为商业主体

俄罗斯国家(州)的结构是俄罗斯联邦,它包括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共和国、领土、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和直辖市——城市、农村居民点等。

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标志):组织统一、财产独立、义务责任、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当局在法庭上取得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时代表自己行事的能力。 尽管国家拥有权力,但国家仍受制于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原则。

国家在联邦一级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联邦议会、总统、政府、部委和部门等的帮助下。立法议会、地方杜马、总统、政府、部委和部门等可以采取行动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市镇的发言权授予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 代表国家的法人实体和公民可以根据国家的特别指示行事。 参与范围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市镇由后者的法律能力决定,这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并且是特殊的。

责任的特点 state-va 关于他们的义务: A)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自治市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即它们对彼此以及由它们创建的法人实体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他们可能要对他们所创办的企业因执行创始人的无能指示而导致的破产负责; B) 如果国家是分配给它们的财产的所有者,则国家在其创建的机构缺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对其承担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C) 俄罗斯联邦对国有企业财产不足时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D)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和市政当局在其机构的非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承担非合同义务; D) 国家可以对其承担义务的对象是有限的(不可能用分配给它基于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创建的法人实体的财产来回答)。

国家有 司法豁免: 与外国合作伙伴关系中的责任是有限的:未经国家主管当局事先同意,后者不得以不当履行义务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这反映在国际条约中。 法律实体参与民法规定的关系的规则适用于国家,除非法律或其特点另有规定。

23.国家监管经济活动的概念和形式

企业家有兴趣与当局和管理层建立明确的关系,因此,法律监管企业家活动本身和国家控制职能的作用正在增加。

在市场经济领域,有两类最重要的关系是不同的,本质上是异质的,但彼此密切相关:商品-货币(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

对于创业者来说,这很重要 管理关系 与监管企业活动的国家机构合作。 它们的特点是针对企业家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这些关系不属于民法规定的范围,因为它只与商品交换过程有关,并调节消费者的周转。 因此,管理关系,本质上是行政和法律关系,仅与财产、民法一起用于管理商业关系的领域。

从公法关系中,有必要分配: 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 作为它们创造的初始阶段,也是它们存在的最重要条件。 国家对创业活动的监管方式之一是 建立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的许可程序 和直接许可。

国家对创业活动的监管是通过 税收。

国家对自然管理实行法律规定; 贸易和服务领域的国家控制; 银行、税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的法律监管,私有化领域的法律监管,垄断活动的法律监管; 对外经济活动的监管。

国家对创业活动的监管以法律形式为外衣。 国家监管法 - 这是主管国家机构的指示,以既定形式发给商业实体或特定实体,并包含以某种方式开展业务或将其带到某个国家的要求。 这些可以是针对无限人群的规范性行为,也可以是包含对特定主题的指示并且是法律事实的特定法规行为。 立法规定了行为命令(例如,终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计划行为(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计划命令)等。

24. 许可。 禁止活动

随着国家注册, 许可 - 创业合法化的一种形式。 它包括建立一个法律制度,只有在获得授权公共当局颁发的特别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才能开展某些类型的活动,并符合某些条件。 许可是国家监管市场的手段之一,是评估创业活动条件、内容和结果的统一制度。

在艺术的第 2 段。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4 条规定,“如果这些措施对于确保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价值是必要的,则可以根据联邦法律对商品和服务的流动实施限制。 "

俄罗斯联邦主体参与该领域关系管理的必要性将发生 如果发生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上 流行病、动物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 紧急情况。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联邦法律还规定了对商品和服务流动的各种限制。 其中包括:实行戒严法(“国防法”); 在某些地区引入检疫和其他限制措施,以防止传染性和大规模非传染性动物疾病疫源地的传播和消除(俄罗斯联邦“兽医法”); 采取复杂措施以防止发生和传播,以及消除传染性和大规模非传染性疾病和人中毒(联邦法“关于人口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福祉”); 边境制度(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法”)。 对服务和民用武器的流通建立了特殊限制(FZ“武器”)。

这些限制经济活动自由的案例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即“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仅在保护宪法基础所必需的范围内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他人的秩序、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状态 制定和建立货物安全要求; 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独立检查; 认证,标准化。

制定个别商品销售的特殊规则。 例如,消费税印花和特殊品牌的酒类产品是证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和流通应税酒类产品的合法性的国家报告文件。

二十五、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的标的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联邦保障竞争和经济活动自由;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经济活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34 条)。 俄罗斯联邦《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规定了一套规则,支持将竞争作为市场的主要驱动力,抑制垄断倾向,绕过正常的市场关系。的当事人。

竞争 - 经济实体的竞争力,当它们的独立行动有效地限制了它们每个人单方面影响相关商品市场上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的能力时。

在商品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 一个经济实体(几个经济实体)在没有替代品或可互换商品的商品市场上的排他地位,这使他(他们)有机会对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施加决定性影响在相关商品市场或阻碍其他经济实体进入市场。

垄断 - 一个或多个商业实体(群体)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症状:

1. 一个经济实体的地位的排他性是它把某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重要部分集中在它的手中。

2. 主体支配市场和利用支配地位谋取自身利益的特殊行为:卖方垄断者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以利润和需求的比例来指定价格。

3. 通过确立垄断价格,促使消费者收入不公平地再分配给垄断企业的现象。

4、专有权。 它可以由国家提供给一个或多个主体,用于实施某些活动。

由于各种情况,市场可能会出现垄断。 基于此,垄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 在 暂时垄断 一个企业实体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唯一的商品供应商(首先向消费者提供全新产品的企业);

2) 国家垄断 通过法律限制和主要是财政性质的限制(例如,国家对某些类型货物的进出口的垄断)保护免受竞争;

3) 自然垄断 当规模经济如此之大以至于一个经济实体可以供应整个市场,其成本低于与之竞争的多个经济实体(电力、供水和燃气供应企业、电话服务)的成本时,就会存在。

26. 不公平竞争。 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

商品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 经济实体为在创业活动中获取优势而采取的任何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商业惯例、完整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要求的行为,并可能对其他竞争经济实体造成或已经造成损失或损害其自身利益的行为商业信誉。

监管对象 是参与市场垄断过程或对垄断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或占有35%以上)的经济实体(群体),参与协议(同意行动)限制、阻止或消除竞争; 俄罗斯联邦联邦行政当局;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 公共当局和行政部门的官员。

禁止作为(不作为) 具有或可能导致阻止、限制、消除竞争和(或)侵犯其他经济实体利益的经济实体(一群人)的利益,包括:

- 商品退出流通,其目的或结果是造成或维持市场短缺或价格上涨;

- 将不利于对方或与合同标的无关的合同条款强加给对方;

- 创造条件,使一个或多个经济实体与另一个或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处于不平等地位(歧视性条件);

- 对其他经济实体的市场准入(退出市场)设置障碍;

- 违反监管法规规定的定价程序;

- 建立、维持垄断的高(低)价; 等等

不允许协议 或在一种产品(可互换商品)市场上经营的经济实体采取一致行动, 导致或可能导致:

a) 价格(关税)、折扣、补贴(附加费)、利润的确定(维持);

b) 在拍卖和拍卖中提高、降低或维持价格;

c) 按属地原则、按销售量或购买量、按所售商品范围或按买卖双方(顾客)圈子划分市场; 等等。

监管机构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27. 经济活动对象的概念和类型

经济活动对象 - 产生法律关系并且存在主观权利和相应义务的商品。

对象类型: 东西(包括金钱和证券)、财产(包括产权); 工程和服务; 创造性活动的结果(知识产权); 无形利益; 信息。

概念 “财产” 用于指代事物,包括货币和证券,以及财产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 从使用财产中获利是经商形式之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即 属性 - 开展创业活动的手段。 同时,拥有财产是从事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缺乏必要的财产可能会妨碍企业家获得开展某些类型活动的许可证,例如提供运输服务)。 财产的法律制度 - 一个人对属于他的财产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财产类型。 1. 出于法律原因: 动产和不动产; 可交易的、有限的可交易的和退出流通的。 2.出于经济原因: 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基于财产参与生产过程的程度、成本和使用期限; 有形和无形资产——基于是否存在物质形式的财产等。

下面 产权 一个人要求转让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的权利。

产权可能是交易的标的,包括买卖。

工作 или услуга - 义务人的行为。 这项工作旨在创造一个物化的物体(建造一座房子)。 作为服务的结果,没有具体的结果(医疗、文化、家政、旅游、金融和其他服务)。

创造性活动的结果(知识产权):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志、专有技术; 演员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的制作、有线和广播的播出。

无形利益 - 非财产利益。 它们缺乏经济内容,即没有价值表达。 其中包括:姓名、生命和健康、个人尊严、个人诚信、荣誉、商业信誉、隐私、自由迁徙权和选择居住地和逗留地的权利等。

信息 - 在民间贸易中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信息,因为第三方不知道并受其所有者保护。 信息是一种无形商品(官方和商业机密)。

28. 金钱、货币价值

是民法的特殊主体。 它们可能是一些民法交易的主题:贷款协议、赠与协议、贷款协议。 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可偿还合同中的法定货币。 货币是动产,属于可分割物的范畴。

根据宪法和俄罗斯中央银行法 卢布 - 俄罗斯联邦的官方货币单位(货币)。 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引入其他货币单位和发行货币替代品。 俄罗斯银行发行现金垄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两种现金支付方式。 计算时 以现金方式 支付手段是由一个实体转移给另一个实体用于商品、工程、服务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例如罚款)的真实纸币。 在 非现金支付 使用流通货币供应的数字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数量的钱从一个实体的账户中扣除,并贷记到另一个实体的账户中。 其他形式的非现金支付也是可能的。

该州正在推行一项旨在扩大非现金支付的政策。 使用外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和程序由有关中央银行和货币监管的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法规确定。 根据这些法案,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币结算只允许通过银行转账和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进行。 目前,俄罗斯中央银行 2002 年“关于俄罗斯联邦非现金支付”的条例正在生效。

根据 2003 年《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的联邦法》 货币价值 - 外币和外国证券。

И外币 - 这是:

a) 在相关外国(外国集团)领土上流通且是合法现金支付手段的纸币、国库券、硬币形式的纸币,以及指定的已退出或退出流通的纸币, 但需要交换;

b) 外国货币单位和国际货币或会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和银行存款;

外部证券 - 证券,包括非文件形式的证券,根据联邦货币监管法,不符合国内证券的条件。

国内证券 - 这是:

a) 发行证券,其面值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表示并在俄罗斯联邦登记发行; b)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的其他证明有权接收俄罗斯联邦货币的证券。

29. 作为特别法律对象的证券

证券 是按照既定形式和强制性细节证明财产权的文件,只有在提交时才能行使或转让。

随着证券的转让,其所证明的所有权利都被汇总转让。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行使和转让证券证明的权利,其合并的证据就足够了 在一个特殊的登记册中 (正常或计算机化)。

证券种类: 政府债券、债券、本票、支票、存单、不记名银行储蓄存折、提单、股票、私有化证券及其他证券法或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类文件。

证券证明的权利可能属于:

1) 给证券的持有人(bearer security);

2) 证券中指定的人(注册证券);

3) 证券中指定的人,该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或通过其命令(命令)指定另一个授权人(命令安全)。

出具保证金的人 所有为其背书的人应对其合法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将证券证明的权利转让给持票人,只需将证券交给该人即可。

转让担保权的人应当对相应要求的无效承担责任,但不对其不履行承担责任。

订单担保下的权利通过在本文件上背书而转让 - 代言。 背书人不仅对权利的存在负责,而且对权利的实施负责。

对证券的背书将证券所证明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担保权项下的权利受让者或受其委托的人 - 背书。

背书类型:空白 (未指明执行死刑的人)或 命令 (指明执行执行的对象或命令的执行人)。

无证证券。 证券可以书面文件形式(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纸上制作并包含必要细节的记录)和非文件形式存在。 证券的非文件形式意味着证券本身没有纸面发行。 非跟单证券的权利通过在特别清单(登记册)中输入其所有者以及他们拥有的证券的数量、面值和类别的数据来确定。 但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下,才允许采用这种固定由证券证明的权利的方法。

30. 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特点。 专利法

工业产权 - 这些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理想对象的专有权。 此类专有权尤其是:

1) 制造商和产品个性化手段的使用权:商号和(或)商业名称权、商标权、服务标志权;

2) 受专利保护或个人拥有的在先使用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以及受保护的商业信息(专有技术)的非专有权利和在先权利利用。

转让这些权利时,各方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规范,特别是许可协议和商业特许协议。

工业产权受专利法保护。

客观意义上的专利法 - 这是一套管理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的规则,与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这三个对象的创造和使用有关。 这是一个法律制度,与版权和相关法律一起,被包含在称为“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分支中。

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是智力创造力的结果。 这是技术或艺术建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理想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付诸实践后,才获得了物化的形式。

主观意义上的专利法 - 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法的渊源: 1. 1992年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2.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专利局 (Rospatent) 通过的法案,例如: 俄罗斯专利和商标局 (Rospatent) 条例,1997 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 制定规则、申请和审议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等保护权的申请。 3. 国际条约和协定:独联体国家通过的 1965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4 年欧亚专利公约。

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的相关性。

版权旨在保护对象(作品)的形式,而专利保护作品的内容。 为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商标、服务标志,需按照一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对于版权对象,作者只需以任何目的表达其作品形式。

31. 术语的概念和类型

- 一种法律事实(事件),某一时刻或一段时间,其发生或终止,立法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与终止发生某些法律后果)联系起来。 该术语可以由日历日期、一段时间的到期、必须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件的指示来确定。

条款计算规则:

- 术语可以按分钟、小时、天、周、月、年计算;

- 该期间开始于与其开始有关的日历日期或事件之后的第二天;

- 确定期限届满的规则取决于计量期限的单位:

- 该期限以天计算,于该期限最后一天的 24.00:XNUMX 到期(如果组织内采取紧急行动,则在相关业务终止时);

- 以周计算的期间在该期间最后一周的对应日到期;

- 以半个月计算的期限在计算开始后的第十五天到期;

- 以月计算的期限在该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到期,如果没有,则在该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 以季度计算的期间与月类似,以 3 个月计算一个季度(季度从年初开始);

- 以年计算的期限在该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日期和月份到期。

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期限届满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术语类型 不同,它们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 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条款有法律、合同、司法等不同;

- 根据法律后果,条款分为成法、变法和终止法;

-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程度,用语分为祈使式(不可变更)和间接式(可变);

- 根据流行程度,用语分为一般用语和特殊用语;

- 根据确定程度,术语分为绝对确定、相对确定和不确定;

- 任期分为行使民事权利的条件、履行职责的条件和保障民事权利的条件;

- 民事权利行使条款分为民事权利存在条款、排除条款、索赔期限、保修期、有效期、服务期限、商品销售条件、商品储存期限;

- 履行职责的条件分为一般和中级。

公民权利保护条款—— 法律规定的要求主管部门执行被侵犯权利的条款。

32. 限制、类型。 限制期的开始

时效期限 (LI) -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期限。 在身份证明期间,国家机构,特别是法院,必须通过满足其权利要求中规定的要求,为恢复被侵犯的主体权利做出贡献。 诉讼时效届满,原告在强制司法程序中获得利益保护的权利消失。

ID 术语值: 该机构鼓励民事更替的参与者及时行使其权利,从而有助于简化和加强经济更替。 ID 使用期限规则: 1) 无论身份是否到期,法院都接受保护被侵犯权利的要求以供考虑;

2) 该 ID 是应争议一方的请求而应用的;

3) 必须在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就申请身份证作出声明; 4) 身份证到期——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5) 在没有被告在法庭上就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的陈述的情况下,尽管按需身份证的有效期已经届满,但索赔仍需满足。

该 ID 与: 物质意义上的主张权 (向法院寻求强制保护的权利)和 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起诉权)。

ID术语的类型: 总期限 - 三年; 特殊条款 - 相对于一般条款进行修改(对于关于适用无效交易无效后果的索赔 - 十年;对于未收到企业出售通知的债权人的索赔以及承认企业出售协议无效 - 1 年)。 经双方同意,ID 条款及其计算程序不得更改。 ID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证不适用 关于:因侵犯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个人非财产利益而引起的索赔; 存款人对银行发行存款的要求; 对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索赔; 所有者或其他所有者的主张,以消除对其权利的侵犯。 法院可以随时批准这些索赔。

ID 术语的开始。 作为一般规则 - 从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Исключения 法律规定的。 1. 对于具有一定履行期限的义务 - 在履行义务的期限结束时。 2. 对于具有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的债务,或者如果期限由要求的时刻确定 - 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其要求以履行义务的那一刻起。 3. 在授予债务人宽限期以履行债权人的债权时 - 宽限期届满后。 4. 当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时 - 从制定有关这些缺陷的相关法案之日起。 5. 根据货物发件人对承运人的要求 - 从收到对索赔的答复的那一刻起或在为答复索赔而确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33. 时效的中断、暂停、恢复

如果出现无法提出索赔的情况,可以暂停、中断和恢复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暂停:

- 如果因特殊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不可抗力)而无法提出索赔;

- 如果义务的一方是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则转为戒严;

- 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延迟履行这一义务 - 暂停;

- 由于规范相关关系的规范性法案中止。 只有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上述障碍,法院才会考虑提出索赔的上述障碍,如果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则在整个时效期内。

时效中止原因的情形终止后,时效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限的剩余部分延长至六个月,如果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则直至该期限结束。

时效的中断 中止依据的情形发生前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限。 它开始重新流动,并持续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两种情况:

-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索赔;

- 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

如果错过时效期限的原因经法院认定有效,法院可以恢复错过的时效期限。

恢复错过的诉讼时效 是一种例外措施,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 延迟与债务人的人格有关;

- 导致时效期限失效的情况发生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如果该期限等于六个月,则在整个期限内。

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与主要义务有关的债权的时效期限届满时,确保主要义务履行的附加义务的债权期限也届满。

如果法院没有考虑索赔,则在提出索赔之前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限以一般方式继续。

34. 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属性 - 这是一个反映人与人之间关于事物的关系的经济范畴。 所有权特点: 它是一种社会的、财产的、意志的关系。

“所有权”的概念有两种含义:客观的和主观的。 在 客观意义 - 一套规范人与人之间关于事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构成了民法的一个分支。 在 主观感觉 - 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分配给所有者为自己的利益行使权力的机会。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主观意义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内容 - 这些是所有者的三个权力:

- 占有 - 对某物的实际占有(区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所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使用 - 在个人或工业消费过程中从某物中提取其有用特性的权利;

- 处置 - 决定事物的法律命运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时的义务:

- 采取措施防止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造成损害;

- 避免打扰邻居和其他人的行为;

- 避免仅以对他人造成伤害为目的的行为;

-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有限地使用其财产。

所有权只能受联邦法律的限制,以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所有制形式”的概念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立法文件中都有使用。 但是,立法中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定义。

所有权形式 - 与某些类型的民法主体相关的客体法律制度的特征。

所有权形式:

- 私人(分为公民财产和法人财产);

- 国家(公共)(其主体是俄罗斯联邦、其主体以及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联邦城市);

- 市政(其主体是有自治机构的自治市:城市、城镇等)。

除了“所有权形式”的概念之外,还有“所有权类型”的概念。 立法中也没有对这一概念的定义。

35. 取得和终止产权的理由

所有权出现的理由(所有权) - 某些法律事实,分为: 最初的 - 不依赖于前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权利,并且 衍生品 - 所有权基于前所有者的权利(通常是根据与他的协议)。

所有权出现的最初理由: 创造新事物; 加工、规范; 转变为公共物品的所有权; 获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找东西; 拘留被忽视的动物及其维护; 寻宝; 获得性处方。

所有权出现的衍生依据: 国有化; 私有化; 在法人重组、清算期间取得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因债务而取消所有者财产的赎回权; 征用; 没收等

合同项下物的取得人的所有权(一般)自其转让之时起产生。 物品的转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将物品本身交出或象征性地转让(例如,将公寓的钥匙交给买家); 将物品交付给邮局以供其派送(例如,发送包裹时,包裹); 将物品交给运输组织以交付给另一个人。 如果财产的转让需要进行国家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物品转让过程中,财产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其所有人承担,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所有人为该物品毁坏时的拥有者)。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所有者承担维护其拥有的财产的责任。

所有权终止: 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财产所有人拒绝取得所有权,财产的灭失或毁坏,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丧失财产所有权的。 强制没收业主的财产 不允许这样做,但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除外(因债务而丧失财产赎回权;与没收场地有关的不动产转让;征用;没收)。

36. 产权类型。 共同财产权(概念、来源、类型)

共同财产 - 同一财产同时属于多个人(共同所有人)。

公共属性对象 - 一个单独定义的事物(房子)、一组事物(遗传物质)或一个财产综合体(企业)。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获得在不改变其目的的情况下不能分割的财产(不可分割的事物)或依法不受分割的财产时,就会产生共同财产。

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产生可分割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经共同所有权参与者同意,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经法院判决,可以对共同财产建立这些人的共同所有权。

共有财产类型:

- 份额 - 每个共同所有者拥有一定份额的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其共同所有人的股份不是预先确定的,但可以在分割期间分配。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共有财产是共享的。 因此,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农民(农场)经济成员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财产从共有制转移到共有制,由共有人自行决定,反之亦然。

共有财产份额的法律性质 在于参与者拥有共同财产权的份额,而不是财产份额(实际份额)或财产价值份额(理想份额)。

所有权类型 - 指示有多少主体拥有相同的对象。

所以,如果一件东西归一个主体所有,那么这就是个人所有权,如果这个东西是几个主体所有,那么这就是共同所有权。

共有权又分为两种:共有权和共有权。

37. 企业作为法律的客体和主体

在民法典中,“企业”的概念被用于 两个意思: 1) 作为法人实体—— 主题 民法(州或市); 2)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具有特殊的法律制度(与企业的组成证明、转让、债权人的权利保障等有关的特征)。

企业 作为一个对象 公民权利具有以下特点(见 O.N. Sadikov. M. 总编《民法典》第 132 条注释,2006 年)。

1. 这是一个单一的财产综合体,包括用于开展活动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地块、建筑物、结构、设备、库存、原材料、产品、债权、债务以及公司名称的权利,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其他专有权。

2. 这只是这样一个物业综合体,用于商业活动。 它可以是国家或市政财产,也可以属于以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商业组织、生产合作社或根据法律及其章程开展创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例如,车库合作社用于汽车维修的财产,其与此活动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企业家或农民(农场)经济成员拥有的财产综合体也可以作为企业。

3. 与企业进行交易(例如,销售等)不会导致前所有者进行的生产或其他企业活动的终止,即对象是“移动”的财产综合体。

4. 在与法人的财产联合体进行交易时,它不终止其作为民法主体的活动。 如果将法人作为民法主体清算,则企业不再是单一的财产复合体,而只是不同类型的财产。 此外,它不包括法人实体的债务。

该企业可能是 各种交易对象: 购买和出售、质押、租赁、继承等,包括一般和部分。 但是,根据民法典,企业不能成为商业组织关系中的赠与对象。

38. 产权的概念和类型

物权 - 无需他人协助,直接影响其占有的物品,确保被授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权利。 在物权的帮助下,财产关系得以实现。 财产权有两组:所有者的权利; 非所有者的权利。

产权标志: 1. 它们是绝对的; 绝对权利的持有者受到不定数量的义务人的反对,这意味着:所有者可以要求任何人不采取行动阻止他行使所有者的权力。 2. 物权的客体就是物。 3. 为了保护所有财产权,无论他们属于哪个群体,都使用相同的保护方法。

物权在权力范围上有所不同:所有者拥有最完整的权力——他们可以执行任何不违反规范的行为。 其他财产权主体的权利受法律限制。 物权是永久的。 物权法的意义 在于它固定了人与物的关系,使财产权的持有人能够借助该物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所有权内容 - 这些是所有者的三个权力: 所有权 - 实际占有某物(区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所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利用 - 在个人或工业消费过程中从某物中提取其有用特性的权利; - 命令 - 决定事物的法律命运的权利。

非所有者的物权, 具有与所有权相同的特征。 同时,它们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些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在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具有追随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确定。

非所有者的权利: 土地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 - 永久(无限)使用土地的权利; - 财产经济管理权; - 财产经营管理权; - 奴役权(奴役)。

由于此列表未关闭,因此其中可能包含其他权利。 对它们只有一个要求:必须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非所有者的其他物权:质押权; - 居住在属于他的住宅的业主家庭成员使用房屋的权利; - 实际所有人的权利,他不是财产所有人,真诚地公开和持续拥有该财产; - 机构独立处置因允许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和财产的权利; - 根据遗嘱拒绝在他人拥有的住宅中终身居住的权利。

39. 财产的经济管理权(ХВ)和经营管理权(ОУ)

右 HV 和 OU - 这些是法人实体使用他人财产的真实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关系中,涉及到:他人财产的使用人(法人实体)和将其财产分配给用户的所有者。

这些对物权利的目的 - 正式确定非所有者法人实体的财产地位,以便为其独立参与民事流通创造机会。

科目 这些权利的(载体)只是以企业、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法人实体。 法律主体 十五—— 国有、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权主体为国有企事业单位。

XB法与OU法的区别: 在其持有人从分配给他们的财产的所有者那里获得的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内。

右十五 - 这是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处置所有者财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单一企业不能独立处分其不动产,但同时可以独立处分动产。 有了这项权利,财产所有人(企业创始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企业,保留创建、重组和清算企业的权利,对财产实施控制的权利,获得部分利润。

对哦 - 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活动目标、所有者的任务和财产的目的,拥有、使用和处置所有者财产的权利。

所有者(企业创始人)有权从操作系统的权利主体中撤回其分配给他的财产,并自行决定处置该财产,如果: 用于其他目的; 原来是多余的。

财产处分权的特点 这项权利的主体是不同的。 未经所有者同意,国有企业无权处分分配给其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自主制定国有企业收入的处置程序。 该机构无权处置分配给它的财产。 对他来说,应他的要求,这是由机构所有者完成的。

XV 和 OS 所有者财产的权利仅在实际转让财产的那一刻对企业和事业单位产生。 该时刻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批准之日或财产收据之日估计为准。 XB和OU的权利在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由其所有者保留,即继承权有效。

40. 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特惠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立、改变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交易是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是旨在达到一定法律结果的行为。 与非法行为(侵权)和不当得利不同,交易是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行为。 交易范围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允许进行其他不违反法律的交易,以及组合各种交易的要素。 交易是自由进行的,但法律可能规定强制进行某些交易。

交易类型。 一。 根据交易参与方的数量,交易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 片面: 对于其委托,一方的意愿表达就足够了(授权委托书的签发、遗嘱的起草)。 义务仅来自进行交易的人,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只有权利。 在 双边: 各方必须在缔结(购买和销售)时以协议的形式表达其意愿。 在 多边: 参与人数必须至少为三人(多人联合活动)。 涉及两方或多方的交易称为 合同。

2. 交易是否规定了其执行的时刻: 紧迫的 (到期日在合同中规定)和 永动的 (合同中未规定的期限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3. 法律后果的发生依赖于某些情况(条件)的发生的交易分为 队伍 и 无条件的 (执行并不取决于某些情况(条件)的发生,此类交易占大多数)。 有条件交易——执行取决于特定情况是否发生,双方在达成交易时并不确定这一点。 条件事务又分为两种类型: 有暂停条件 和交易 带有贬义词。

4. 根据交易与法律依据的联系: 因果 (与法律依据有关,例如贷款协议)和 摘要 (其中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签发提单、汇票)。 大多数交易都是因果的。

5. 根据交易中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愿的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产生)和 (从物件转让之时起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借、保管)。

6. 信托(受托人) - 信托性质的交易(订单、佣金、信托管理)。 在信托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性质的改变,信托性质的丧失,可能导致单方面关系的终止。

41. 交易有效性的条件。 无效交易

无效交易 - 至少以下一项特征存在缺陷的交易。

交易有效条件:

- 交易标的不得退出民间流通;

- 交易主体必须有能力;

- 交易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当事人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

- 交易的内容和法律结果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宣布交易无效的后果: 这种交易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有时不是整个事务无效,而是它的某些条件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假设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则交易的一部分无效不会损害整个交易的整体信誉。 也就是说,交易的无效部分的承认并不必然导致其其他部分的无效。

一般情况下,主要后果是当事人原有财产状态的恢复,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双边归还, - 双方将在交易中收到的一切实物或金钱退还给对方。

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 单方面归还 - 只让无罪的一方恢复原状,有罪的一方归还给国家的收入,以及 不归还 - 收回双方在交易中获得的国家收入。

故意进行无效交易的一方,以及根据交易从他那里收到的向对方返还的义务,将受到一系列民法制裁:

1) 对于与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交易,有能力的一方(知道他们的无行为能力)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因执行交易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2) 对于在错觉影响下进行的交易,错觉发生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这种错觉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交易的执行或被认定为无效;

3) 对于在欺诈、暴力、威胁、代表与另一方的恶意协议、综合困难情况的影响下进行的交易——有罪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因执行交易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有罪方在交易中应付给受害方的财产转入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4) 对于以违反法律和秩序或道德基础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根据交易应归于有罪方(或有罪双方)的财产将成为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42. 无效交易的类型

无效交易 由于在其委托时不遵守法律,未经特别决定而无效。 它不一定要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承认它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交易 在其实施时会产生法律后果,但法院可以应特定圈子的请求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撤销这些后果。

作为一般规则 所有无效交易均无效, 并且可撤销 - 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项交易是否可撤销,您应注意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法院认定该交易无效。 如果没有,交易无效。

出庭举证以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基本正确反映或者交易当事人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效期内未向法院提出承认可撤销交易无效的请求,则该交易被视为有效。

不论该交易是否可撤销或无效,一旦执行,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将其无效的后果适用于该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恢复”无效交易的可能性,即承认其有效(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其利益进行的交易;未通过国家登记或未经过公证的交易)由于一方当事人逃避本程序而形成的)。

诉讼时效 对于可撤销交易 - 一年,对于无效交易 - 三年。 在暴力(威胁)影响下进行的可撤销交易的时效期限从暴力(威胁)停止之日开始; 对于其他可撤销的交易——自利害关系方得知(应当知道)构成交易无效的情况之日起; 对于无效交易——从执行开始之日起。

43. 表示的概念和意义

代表 - 一个人(代表)凭借其权限代表另一个人(被代表)进行的交易和其他法律行为,从而为被代表创造、改变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护被代表人的利益,禁止代表他进行与他本人有关的交易,以及与他同时是其代表的其他人的交易(商业代表除外) )。

不允许通过代表进行交易,其性质只能由个人进行,以及法律规定的交易(遗嘱、年金)。

代表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存在。 它的产生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总是亲自参与。

代表的主题是法律行动,特别是交易。

代表 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个人、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镇。

代表 进行代表活动的人被称为。 它们只能是两种民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 为此,公民必须具有法律能力,进行代理的法人实体不得超出其法定法律能力的范围。 交易的参与者(可以是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检查他们通过其进行交易的代表的权力是否正确执行。

代表的权力应与为他人利益但代表自己行事的人的权力区分开来。 这些人包括:

- 商业中介 - 促成交易但未完成交易的人;

- 破产受托人 -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人;

- 遗嘱执行人 - 为继承人的利益执行遗嘱的人;

- 被授权就未来可能的交易进行谈判的人;

- 信使 - 传递他人意志的人;

- 申请人 - 为无法亲手签名的主体签署交易的人;

- 佣金代理人 - 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收取费用,代表自己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的人,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根据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的第三方 - 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有利于他的义务的人。

44. 来源和代表类型的理由。 商业代表

出现的理由 表示:

- 被代表人的意愿(可以反映在委托书或协议中);

- 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例如,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没有特殊权力);

- 允许某人作为代表行事的授权机构的行为;

- 某个人在某个地方的存在(例如,收银台中的商店收银员的存在)。 根据被代表的意志的存在或不存在,区分两种类型的代表:

- 法律代表 -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独立于被代表的意愿(例如,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

- 自愿代表 - 根据被代表人的意愿进行的代理(例如,根据与特定人员的协议和手令,律师代表)。 自愿代表授权的证据是该代表具有 授权书。

代表的权威可能从他所从事的环境中显而易见。 这适用于在特定地点代表组织进行有限范围交易的员工(销售人员、收银员等)。

一种自愿代表是 商业代表。 这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个新制度,其特点是在企业家签订企业活动领域的合同时,此人不断独立地代表企业家,并允许在同一交易中同时代表不同的当事人。 这个机构是有偿的。 订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商业代表有义务履行订单并对其在进行贸易交易过程中知道的信息保密,无论是在订单执行期间还是在订单执行之后。

通常,商业代表代表企业家在他们拥有更多合格知识、特殊信息、业务关系等的特定领域完成交易。此外,某些类别或与某些财产有关的交易是可能的仅由具有特殊地位或获准进行此类活动的人员进行。

商业代表可以包括经纪公司和独立经纪人,他们具有交易所交易参与者的地位,有权在商品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为他人利益进行交易(《交易法》第10条)。 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的经纪活动也被视为商业代表。 商业代表包括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行事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45. 概念、义务依据

承诺 -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这种关系,一个人(债务人)有义务为另一个人(债权人)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债务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受债务法的约束。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最多样化的一种。

法律义务(OP)的特征。 一。 OP将商品交换过程形式化,因此它们是经济周转的关系。 例如,在买卖协议下,销售标的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建造合同下,承包商的活动结果转移给客户等。 2. OP涉及财产法律关系。 3. OP 可以旨在组织商品交换,即为未来财产利益的转移创造条件(例如,初步捐赠协议)。 4. OP 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它有特定的参与者,他们有义务采取某些行为来追求财产利益(而不是一种绝对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授权人反对不定数量的人,例如,在所有权、运营的法律关系中)管理,版权)。 5. OP与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密切相关: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例如出售物品)导致义务法律关系的出现(例如出售物品时,卖方有义务将其转让给买方,后者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款项),以及针对所有权出现的某些义务的执行(例如,在销售、捐赠、供应合同中)。

承诺 - 这是一种调解物质货物流动的相对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人(债务人)应另一人(债权人)的要求,有义务采取行动向他提供物质货物。

第二个定义是理论性的,是对法律定义的补充,因为它反映了民事贸易中义务的重要性。

根据 从义务的基础 义务分为两种类型:合同性(基于合同,例如供应、合同)和非合同性(基于侵权、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实)。

上述每种类型的义务都分为几组。

合同义务 根据由它们介导的物质货物流动的性质,它们分为义务:将财产转移到所有权; 关于授予使用的财产; 为了工作的表现; 用于运输; 提供服务; 关于结算和贷记; 用于保险等

非合同义务 分为:来自单边交易的义务; 保护义务。

四十六、责任终止的概念、方式及意义

义务终止 - 偿还构成其参与者义务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义务的方法(理由) - 法律或合同约束义务终止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这些法律事实的一部分是交易。

终止义务的方式: 履行义务; 反诉的抵消; 经双方同意; 在一方的倡议下; 与无法执行有关;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一人同时发生; 公民死亡或法人清算; 发布州或市当局的法案。

履行义务 - 当事人采取构成其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此类行动; 终止义务的最理想方式。

履行义务的原则: 1) 必须按照义务的条款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商业惯例的要求,严格按照义务的主体以及法律或义务本身确定的方式、地点和条件,妥善履行义务; 2) 对不当履行义务的罚款不免除债务人以实物方式履行义务; 3) 义务各方协助履行义务; 4) 义务人为履行义务而采取行动的效率。

履行义务的主体 - 义务规定的行动(物(钱)的转移、工作的履行、服务)。

履行义务的方式 - 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采取行动的程序:将债务标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通过他人提供给债权人,邮寄或亲自递交。

演出地点 要么在合同中确定,要么按照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的执行是在其所在地进行的,对于货物的运输,是在将其交付给债权人的地点进行的,对于货币义务,是在原告的居住地。

履行义务的期限 由日历日期,或由一段时间的届满,或由某个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义务在其执行期间无限期结束。

履约主体 - 债务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反诉的抵销 - 全部或部分偿还相互债权,前提是债权是同质的,并且到期日在抵销时已经到来,或者已按要求确定。

不符合信贷条件: 时效期届满的义务; 公民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请求、赡养费追偿请求等。

47. 各种终止义务方式的特点

经双方协议终止义务 在补偿、创新、债务减免的帮助下进行。

一方主动终止义务 在法律或合同允许此类放弃的情况下是可能的。 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损害,因此另一方被剥夺了在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并且没有法庭干预。 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

因无法履行而终止义务 - 由于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 有可能:

- 决定制造和供应义务标的不可能的经济和技术因素;

- 决定债务人不可能以合法、便利、道德的方式行事的法律因素;

- 不可抗力现象(非同寻常且无法消除)。

这种终止义务的方法的一种变体是 通过州或市当局颁布法令来终止义务。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宣布该行为无效。

证明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在于债务人。

为了免除企业家因无法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后者必须证明这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 其余因素不被视为免除企业家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的理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一人的巧合终止义务 也许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继承,因此这些人的义务被取消。

因公民死亡而终止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当义务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人格相关联时可能。 通常,义务不会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而是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通过清算法人实体终止义务 通常情况下,因为法人实体的清算不会导致合法继承。 一个例外是在被清算的法人实体工作期间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的索赔义务。 根据此类义务,被清算的法人实体有义务向社会保险机构转移资金,以支付给受影响的公民。

48. 承诺结构。 变更义务人

承诺结构 - 包含在其中的一组元素。 承诺要素:

- 法律义务的主体;

- 法律义务的对象;

- 法律义务的内容。 法律义务的主体 - 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 - 义务方(他必须执行某项行动或不采取某项行动)。 他的职责称为职责。

债权人 - 有权要求债务人执行某项行动或不采取某项行动的一方。 债权称为 索赔的权利。

在债务一方有多个实体的情况下,该债务称为 多人承诺。

在义务期间,可能 换脸, 作为当事人。 更改贷方称为 债权转让(让与), 和更换债务人—— 债务转移。 这种替代是一份附加合同,其起草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法律义务的对象 - 债务人的某些行为(转移金钱、财产、物品、执行工作、服务)或避免某些行为(客体不应与义务的主体相混淆,后者被理解为与行为相关的事物执行 - 金钱、事物等 d.)。

法律关系的内容 - 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称为 主观债权。 债权人的主观债权只有在债务人实施了构成其债权的行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

法律义务产生的基础 是法律事实或其组合(法律组成)。 基金会的类型多种多样:

- 交易 单边、双边和多边(条约);

- 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个人行为, 例如,搬入住所的权利令;

- 造成伤害 对公民或法人实体 - 非法行为 (侵权行为) 或不作为。 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义务称为侵权;

- 不当得利 - 以他人为代价获取财产;

- 其他 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行为, 例如,防止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

- 发展 - 仅与其他法律事实一起产生义务。 例如,遗嘱(单方面交易)仅从立遗嘱人(事件)死亡的那一刻起产生法律后果。

49. 执法。 惩罚

义务的执行 -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受债务人不当履行义务的影响,并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强制力将另一项的主要(主要)义务加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历史上,确保义务履行的方式是对法律义务参与者权益的更多保障的自然需要。

主要保证方式 是:罚款; 保证; 保留; 保证; 银行担保; 订金。

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始终以财产为基础。

确保履行一项义务是相对于主要义务的一项附加义务,因此取决于它:在主要义务终止的情况下,附加义务也随之终止。

执法的重要性 是它刺激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罚款 - 债务人除债务本金外,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务而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处罚种类 不同的理由如下:

- 关于建立惩罚的主题。 有法律(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由合同双方确定)的处罚;

- 按罚款金额计算方法,分为罚款(按每逾期履行义务日的百分比确定)和罚款(一定金额);

- 根据债权人的追偿权与损害赔偿权的比例,分为四种类型的罚金:

a) 抵消(罚款未涵盖的损失得到补偿);

b) 特殊情况(只收取罚金,不收取损失);

c) 罚金(可以追回超过罚金的损害赔偿);

d) 替代方案(债权人有权追回罚款或损害赔偿)。

处罚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确保义务履行的方式,具有两个功能——确保义务履行的措施和对不当履行的制裁,即财产责任措施。

50. 银行担保。 订金

银行担保 - 由信贷机构(担保人)担任担保人的担保。 银行担保中的债权人称为受益人,债务人称为委托人。

银行业出现的基础 担保是两个法律事实: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关于提供银行担保的协议,以及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担保(这是单方面的交易)。

银行担保有两种类型: 有条件的银行担保, 仅当受益人就委托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作出法院判决时,才赋予受益人满足索赔的权利; 和 无条件的银行担保, 担保人在场的情况下有义务履行受益人的要求,而无需向受益人提供委托人不当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银行保函的特点: 不依赖于主要义务; - 受益人的债权不转移; -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限额由银行保函中注明的金额确定; - 担保人不履行清偿委托人债务的义务,可能会被追究其不当行为的责任,并可能承担高于银行保函所载金额的赔偿责任; - 满足受益人要求的保证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

订金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放的一笔金额,作为合同订立并确保其执行的证明。

存款标的 它只能是钱。 存款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存款功能: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为损失,收到定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 押金在两种情况下按收到的金额退还: 债务在当事人协议开始执行前终止; 如果无法履行义务;

- 押金的货币金额是针对主合同下的未来付款发出的,因此,在执行时,押金会被扣留。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发出预付款的一方有权在所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情况下要求退还,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假设根据协议的主要付款进行初步付款,有必要立即说明预付款或作为押金是什么。 否则,该金额将自动被视为预付款。

51. 质押、保留、保证

保释 - 确保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允许质权人以质押财产为代价获得优先于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清偿。 质押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监管,法律:“质押”和“抵押(不动产质押)”。

质押标的 - 事物和主张。 质押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 质押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与抵押有关——经过公证和登记。

抵押品类型 基于以下理由进行区分:

- 质押财产所在地:坚定质押——不转移财产;坚定质押的一种是流通中的货物质押; 抵押——随着质押财产的转让,抵押的一种,是在当铺质押;

- 关于质押(财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根据质物与土地的联系程度——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抵押)。

抵押财产的止赎理由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主要义务。

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序 - 质权人(债权人)的索赔通过法院判决或基于公证协议的质押房地产和动产的销售价格来满足 - 无需上法庭。 这意味着,在抵押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质权人不能直接使用作为抵押物获得的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

保留 - 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机会不将属于他的物品转让给债务人,以防他在履行义务之前不履行义务。

持有特点: 适用于主要义务与所持有的物品或与之相关的损失的补偿(例如,在储存、运输、工作合同中)的情况; - 债权人申请留置,无需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条件; - 仅适用于侵犯债权人权利的情况; - 债权人未通过法院申请; - 债权人应当公开拍卖收取留置物。

保证 - 保证人据此向另一人(债务人)的债权人承诺对后者履行其义务负责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

保证特点: 可能会提供将来会出现的义务; -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向谁提出债权; - 保证人的责任数额可能与主要义务的债务数额不一致; - 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事后)追索权,要求其追回已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

52. 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 - 两人或多人之间的协议 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参与的交易。 交易的概念比合约的概念更广泛,因为交易可能是单方面的。 合同是民事交易中最常见的交易。 所有有关交易、义务和合同的规则同时适用于他。 因此,从交易规则来看,合同受交易形式规则、交易有效与无效条件规则、认定交易无效后果规则的约束。 从义务规则来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义务关系结构、担保、履行、义务终止、履行义务的责任规则等规定。 同时,还有仅与合同相关的规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则、合同内容和分类的规定。

大多数合同都会产生财产性质的后果(例如,销售合同、捐赠合同)。 但其中一些会产生非财产性质的义务(例如,关于建立伙伴关系的组成协议、关于运输的组织协议、未来根据本协议条款订立合同的初步协议)。

“协议”的概念还有其他意义:用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名称,用于表明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文件的名称。

契约不仅用于民间流通领域,还用于劳动关系、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社会领域、文化领域。

民法合同的含义:

- 合同是确保经济周转秩序和稳定的独特手段(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了信心,即他们的利益可以得到实施、实现和保护,并且已经发生的变化可以被采取在执行时考虑);

- 这是一种尊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形式,是创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保证了创业活动中产品的销售和物质利益的交换;

- 合同实践的研究使您能够快速识别趋势并及时响应某些商品和服务的新需求,以便成功满足它们。

5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协议的缔结

合同内容 - 双方达成协议的一组条件。

条件包括:合同的标的、客体、价格、履行时间和地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

条件可由当事人、法律或商业惯例确定。

合同条款类型:

- 必要 - 双方需要达成协议的条件(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 普通,无需当事人同意;

- 随机 - 这种类型的合同不典型的条件。

基本条件:

- 合同标的条件(合同标的就是合同所针对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标的就是被出售的东西);

- 法律规定的条件;

- 根据其中一方的申请必须达成协议的条件。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自己的基本条件组合。 例如,在工作合同中,此类条件包括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格和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合同形式:

- 合同可以以任何为交易确定的形式订立,除非法律为此类合同规定了特定形式;

- 如果双方同意以某种形式达成协议,则必须遵守该形式;

- 书面协议可以通过起草一份文件以及交换文件来达成;

- 受要约人对订立要约人合同的书面提议作出响应,承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行为的,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得到遵守;

- 合同规定的财产转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进行;

- 合同可以记录在标准表格上,以减少执行时间;

- 以书面或公证形式达成的部分协议必须经过强制性国家登记(例如,房地产销售交易)。

签订合同 - 这是准备、同意和合并合同条款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预备 (在此期间,正在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确定与他谈判的人,以及谈判的时间和地点);

- 谈判 双方之间(关于缔结协议的可能性及其条款);

- 装饰风格 达成了协议。

54. 合同外义务的概念和类型

非合同义务 - 由于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违背其参与者的意愿而产生的义务。 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源于非法行为,但如果犯错,合法行为也可能成为其发生的基础(E.A. Sukhanov)。

非合同义务的类型:

a) 造成损害的义务(侵权义务)。

这些义务与合同义务一起,在民法义务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侵权义务的内容是加害人的责任。 因此,使用“侵权义务”和“损害责任”(即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明确的;

b)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义务,即一个人在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获得或保存财产。

侵权责任: 他们的主体——债权人(受害)和债务人(侵权人)——没有合同关系。

对于侵权责任的发生,必须有不法行为(delict),包括: a) 损害的发生; b) 侵权人行为的不法性; c) 前两个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d) 侵权人的过错。 列出的理由被认为是一般性的,因为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它们存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法律改变这些情况的圈子时,他们谈到了特殊的责任条件。 例如,这些包括由增加的危险源造成的伤害的情况,无论过失如何,其所有者都应承担责任。

不当得利 - 一个人(收购者)在牺牲另一个人(受害者)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或保存财产。

55. 合同强制条款的订立

在订立公共合同和加入合同时,合同自由和私法主体平等的原则受到限制。

上市 被认可 合同, 受商业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因其活动性质而与任何申请接受其转让的货物、所从事的工作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人缔结。

在本协议中,专业企业家作为服务提供者,从事与任何向他申请的人相关的活动(零售采购和销售合同、能源供应、租赁和家庭合同)。

企业家(服务提供者)作为公共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与任何向他提出申请的人签订合同,并且无权优先考虑任何人(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例如,对于退伍军人、残疾人或其他类别的公民)。 此类合同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对所有消费者都应相同(类似的例外情况除外)。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发布对缔结和执行公共合同(标准合同、条款等)的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即确定其内容 不顾当事人的意愿。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强迫企业家签订这样的协议或改变一些条件。

通过这种方式,大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主要是公民,他们通常相对于专业企业家处于较弱的地位。

这也是民法典关于加入协议条款的原因。

加入协议 合同得到承认,其条款仅由一方当事人确定,并且以这样一种方式(以某种形式、标准形式或其他标准形式),另一方被剥夺了参与其形成的机会,并且只能通过整体加入合同来接受它们。

此类协议是在人口消费服务领域(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保险单等)缔结的。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其内容在形式上合法,加入方也有权要求更改或终止该协议: 1) 如果其被剥夺了类似协议下通常授予的权利; 2) 另一方排除或限制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 3) 如果合同包含其他明显对加入方造成负担的条件。

这些后果不适用于企业家之间的合同,因为作为加入方的专业企业家通常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签订协议的条件,并且在这个阶段他可以诉诸有条件的辩护他的利益。

56. 商业实体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和依据

责任 - 经济实体活动的法律监管手段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则。 创业领域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国家强制措施,对创业者因违反法治或违反其合法权益而被剥夺权利等负面后果。在创业活动过程中的其他人。

责任的理由。 通常,责任是在存在一系列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产生的,没有这些事实,任何人都不会承担责任。 这样的 法律事实 是构成犯罪,包括: 1) 企业家行为的非法性(illegality); 2) 以法律要求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形式侵犯公共利益; 3)前两个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4) 犯罪者的罪行。

企业家过错的特殊性。 他的 刑事和行政责任 仅在有罪(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 为了 私法关系 以下是典型的。 侵权(非合同)义务 如果造成伤害的人的过错造成对生命或健康的伤害,并且他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 但是,即使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损害赔偿。

В 合同义务 企业家的责任与过失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家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即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无法正确履行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 这种情况不包括债务人的交易对手违反义务、市场上没有执行所需的货物或侵权人缺乏必要的资金。

民法典在某些情况下允许 限制企业家的责任 在他们的活动过程中。 例如,如果处罚与违反义务的后果不相称,法院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如果债权人促成了损失的增加,则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运输、仓储、信托管理等关系中也规定了责任限制。

企业家民事责任的这种特殊性是由于他是经济关系的专业参与者。 因此,他必须始终以最大的谨慎和勤奋来正确履行其义务。

57. 保护产权的民事法律途径。 辩护人和否定索赔

产权保护的民法形式 - 民事立法为此提供的一套手段。 民法保护制度:1) 财产法保护方法(辩护和否定索赔); 2) 法律义务保护方式(以保护民事交易参与者权利为基础的保护方式,以及用于补偿对所有者造成的损害、通过提出索赔返还不正当取得或挽救的财产的方式); 3) 保护所有者权利的方法,源于民法的一般规范(承认财产权的诉讼); 针对国家当局和行政部门的诉讼; 要求宣告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对不当终止所有权等的索赔

辩护索赔 - 要求其所有者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收回财产; 非财产所有人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要求以实物形式返还财产的非合同(争议各方不受争议事物义务的约束)。

提出辩护索赔的条件。 索赔的主体是个体化的东西,祖产必须个体化; 声称的物品不得被更改; 该物必须由另一人管有。 原告不仅是物的所有人,而且是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必须证明其对所主张之物的所有权。 被告 - 拥有该物品的非法所有者。

清偿要求的满足条件: 总是可以从他人的非法恶意占有中撤回某物;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押物品: a) 如果该物品是由善意所有人为补偿而取得的,同时违背所有人的意愿离开其占有; b) 如果占有人善意地从无权转让该物的人那里免费获得该物。 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不能从善意的购买者那里提取。

不道德的物品所有人有义务将其在使用该物品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返还(偿还)所有者;而善意的所有人则有义务仅偿还自他得知该物品的非法性之时起所获得的收入。他的财产。 非法占有物因改良而支出费用的,无论该物的善意所有人还是不诚实所有人,都有权要求所有人赔偿。 物品的真正所有者对其进行了改进后,有权保留这种改进。

否定主张 - 这是物的所有人(所有权人)提出的一项请求,要求消除行使所有权的障碍,尽管这并没有剥夺所有人对该物的占有,但阻止他行使权利物的主人。

58. 经济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一般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系统中的管辖权和管辖权

经济纠纷 - 由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其他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与实施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民事和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仲裁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与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实施有关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仲裁法庭 解决经济纠纷并考虑其他案件 在法人组织的参与下,公民在没有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具有个体企业家的地位。

仲裁庭负责:

- 对影响申请人在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监管法律行为进行抗辩;

- 不仅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非规范性行为提出异议,而且对国家当局的非规范性行为提出异议; 不仅是这些机构的决定,还有官员的决定,包括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

- 行政违法案件,包括将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由仲裁法院管辖。

特别是,仲裁法院承担行政责任:

- 未经国家登记或许可从事创业活动的;

- 非法使用商标;

- 虚构的、故意的破产;

- 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认证规则、保证测量一致性的要求。

一般管辖法院 如果案件并非与其创业活动有关,或者争议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不具备创业者身份的公民,则考虑保护创业者权益的案件。

仲裁法院审理(启动)案件的法律依据是 索赔声明。

59. 考虑经济纠纷的机构。 廉政公署

考虑到大部分经济纠纷 仲裁法庭。 根据 2002 年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仲裁法院 经济纠纷的管辖权 其他与实施创业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 仲裁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审理对行政机关关于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

仲裁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破产(破产)案件被转介; 组织设立、改组、清算纠纷; 拒绝国家登记、规避法人国家登记、个体经营者纠纷; 股东与股份公司纠纷; 其他商业合作伙伴和公司因其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但劳资纠纷除外; 关于保护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商业信誉。

经双方同意 仲裁法庭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法》,2002 年),否则由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 俄罗斯联邦可以成立常设仲裁法院和仲裁法院来解决特定争议。 仲裁法院不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中。

常设仲裁法院 由商会、交易所、企业家和消费者公共协会、其他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及其协会(协会、工会)组成,并在这些组织(法人实体)下运作。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员由能够确保公正解决争议、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独立于当事人并同意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个人选出(任命)。仲裁人。

仲裁法庭 不考虑 由公法关系引起的争议(例如,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法庭 (ICAC) 是仲裁的一种。 只有当各方之间就此达成书面协议或根据国际条约,才可能在廉政公署审议争议。 涉及争议的各方自行选举仲裁员来考虑他们的争议。

俄罗斯法律适用于廉政公署的诉讼程序。 廉政公署根据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运作,该法以《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

60. 争议解决的索赔程序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进行预审(索赔)争议解决程序 联邦法律或条约明确规定。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程序的确定权赋予了相关运输宪章和法规的权限。 所有运输包机和法规都决定了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权利的产生时间。

可以从货物发出之日起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短缺、损坏(变质)以及交货延误的索赔(对于空运 - 从货物发出之日起的次日起); 关于货物丢失 - 自交货期到期之日起 30 天后(航空运输 - 10 天); 对于直接混合运输的货物损失,可以在货物接受运输之日起 4 个月后提出索赔。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 从作为提出索赔依据的事件发生之日起。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规定发件人或收件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公路运输宪章》和《航空法》规定了国内运输的这一期限——针对货物丢失、短缺、损坏(变质)提出索赔的期限为 6 个月。

必须提出索赔 附有运单(提单)的书面形式。

运输宪章和法规包含这样的指示,即在货物短缺或损坏(损坏)的情况下,应将商业行为或宪章或法规确立的其他文件附在索赔中。 如果对拒绝起草索赔提出上诉,承运人有义务在没有商业行为的情况下接受索赔。 索赔还必须附有证明所运货物数量和价值的文件。 后者的缺席并不剥夺提出索赔的权利,但可能使承运人难以做出满足索赔的决定。

索赔权 属于收件人或发件人,但须向收件人出示适当的运输单据 - 如果货物交付延迟。

在一个月内,承运人有义务考虑索赔并满足索赔要求,或者给出合理的答复以拒绝全部或部分满足索赔要求。 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满足索赔要求,以及月末未收到对索赔的答复,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承运人对索赔的全部或部分承认的回应是根据公证人的执行令以无可争议的方式收回已确认金额(如果承运人不是自愿转移的)的基础。

诉讼时效 对于货物运输引起的索赔,规定为 1 年。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时效期限的开始时间的确定分配给运输宪章和法规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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