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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和公证人。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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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倡导:概念、社会作用、基本原则 (律师协会及其社会宗旨。律师协会的基本原则)
  2. 法律职业的起源 (盎格鲁-撒克逊法系国家法律职业的组织和职能。俄罗斯法律职业史)
  3. 律师和他的专业活动 (律师身份。辩护)
  4. 组织宣传 (俄罗斯联邦的宣传组织和法律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
  5. 刑事案件初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参与 (刑事案件初审阶段律师工作的策略和策略。接受辩护及接纳辩护律师参加案件的规则)
  6. 辩护律师参加刑事案件初审法庭 (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辩护律师的活动。辩护词的内容)
  7.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上诉、撤销原判和监督程序阶段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和监督程序中的活动。辩护律师在判决执行阶段的参与)
  8. 律师参与解决民事纠纷的预审阶段 (民事诉讼律师。解决民事纠纷庭前阶段律师的工作策略和策略)
  9.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 (辩护律师在民事案件法庭诉讼中的活动。律师参与民事案件的证据)
  10. 辩护律师在执行程序阶段的活动 (律师参与民事上诉案件判决的条件。执行程序阶段律师的工作)
  11. 律师在仲裁程序中的活动 (律师参与一审法院仲裁程序。代表人参与仲裁程序的上诉、上诉、监督案件)
  12. 律师在宪法诉讼中的活动 (律师参与宪法诉讼。律师参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会议和法律诉讼,以澄清所做出的决定)
  13.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 (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主要活动领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提出上诉)
  14. 律师法律服务 (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代表概念和类型。起草合同和支持交易、索赔工作的法律服务)
  15. 在法庭上代表律师 (在仲裁法庭和国际商事仲裁中担任代表。在欧洲法院中担任代表)
  16. 公证人的出现 (前苏联时期公证员的产生和发展。苏联时期公证员的发展)
  17. 公证人:概念和活动 (公证人的概念。公证活动)
  18. 公证人的法律基础。 对公证活动的财政支持 (公证活动的法律来源、公证活动的资金支持)
  19. 公证员职位的设立和清算。 公证员实习生和助理 (公证员职位的任命程序。公证员权力的终止。见习和助理公证员)
  20. 公共和私人公证人 (国家公证处。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21. 公证处 (公证处的法律地位。联邦公证处)
  22.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报酬 (公证人的权力。公证人的责任)
  23. 公证行为规则
  24. 公证处工作 (公证办公室工作。执行公证行动的程序)
  25. 交易认证 (交易认证的概念。某些类型的交易的认证)
  26. 继承权登记 (继承证明书的发行、继承财产的保护)
  27. 颁发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对法案提出抗议 (签发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明。汇票的抗议)
  28. 公证行动以证明无可争议的事实。 接受文件保存并提供证据 (证明无可争议的事实。接受文件保存。提供证据)
  29. 对公证人活动的控制。 公证人的责任 (对公证行为履行的控制。公证员的责任)
  30.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道德的一般问题。公证员与公证程序中其他参与者的关系)

LECTURE No. 1. 倡导:概念、社会角色、基本原则

1. 宣传及其在社会上的任用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保障俄罗斯联邦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另一项宪法规范(第 46 条)规定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的保障。 这些宪法原则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范中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其中在审前和刑事司法中保护公民的主要作用,包括在公民自由的基础上诉讼,被分配到酒吧。

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俄罗斯法律职业的作用仅限于确保嫌疑人、被告或被告在法庭上辩护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提供建议和代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如此,下面将详细讨论法律职业这一广阔的活动领域。 然而,自该机构根据新时代趋势(1990世纪XNUMX年代初)进行自我转型以来,俄罗斯律师协会的活动在过去十年中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3 年 31 月 2002 日第 63 FZ 号俄罗斯联邦联邦法第 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宣传和宣传” 倡导 律师专业团体得到承认,它是民间社会的一个机构,不属于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系统的一部分。 这个解释是官方的定义。

立法者指出,律师协会是公民社会的机构。 “倡导”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具有非常深刻的宪法和法律内容,尽管这些术语本身并未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文本中使用。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宣布人权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并规定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职责。 由于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种关键形式是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的监禁,并根据艺术进行刑事起诉。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8 条强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即律师的协助),国家有义务提供这种法律援助。

律师在律师协会中联合起来,个人律师和律师协会共同组成了律师协会,这是当今唯一合法认可的公民社会机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其 21 年 2000 月 282 日的第 XNUMX-O 号裁决中指出,“律师的活动,其职责是确保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公共法律意义。”

不是国家,而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作者 - “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宪法的序言) - 赋予了律师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履行保护最高宪法价值的义务 -人权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反对公诉人的是律师,这绝非巧合。 确保律师和国家代表的权利平等对应于确保律师和国家在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的平等。

酒吧以艺术命名的事实。 《作为公民社会机构的宣传法》第 3 条一方面强调了律师和国家在艺术意义上的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9 条,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独立于国家,国家有义务确保法律职业的独立性,作为确保保护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由艺术规定。 2 俄罗斯联邦宪法。

此外,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是一个法治国家(第 1 条),以及为了保护人的自由发展权(第 7 条) ),确保法律面前社会团体的意识形态多样性和平等(第 13 条) 律师协会也是一个有义务确保保护公民社会权利的机构,是其在公法领域的代表和捍卫者国家的脸。 当然,公民社会的其他机构可以保护人权和自由,但只有律师有这样的义务,由艺术的要求支持。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8 条关于提供合格的专业法律援助的条款。

这些宪法规范涉及宪法制度的基础,理所当然地包括保护公民社会,作为保护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因此,公民社会的义务也包括在内。律师协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社会机构,旨在保护民间社会、人权和自由。

二、宣传的基本原则

倡导通过履行艺术第 2 部分定义的活动原则来履行其对公民社会的任务。 《宣传法》第 3 条。 其中包括以下原则:

1) 合法性;

2) 独立性;

3)自治;

4)社团主义;

5) 律师平等;

6) 律师职业的道德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关于倡导在艺术中表达。 《律师法》第 4 条规定,关于执业和律师的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律师法》本身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联邦执行机构规范特定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在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通过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此外,律师协会本身是完全依法成立的。 律师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并遵守国家机关和官员的合法要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

独立原则 特点是酒吧不纳入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体系。 律师行使辩护权不受法律界团体、法律教育或其他外部因素的任何命令、指示和其他形式的影响。 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他仅根据法律和委托人的意愿选择保护形式和方法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是一个独立的人物。 这一原则意味着律师的经济独立,以及将其绳之以法的难度。

自治原则 是律师(包括律师协会)不能由国家或其他非律师机构、组织或个人创建、管理或清算。 与律师事务所的创建和活动有关的所有事项均由律师自己管理,或者直接或通过选举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这些管理机构根据仅由律师通过的内部规定(章程、规定、合同等)运作。 这一原则是法律职业的非国家性质的结果。 这方面最重要的问题由律师自治机构解决。

企业原则 包括律师通过其组织(律师公司)的协会和活动,该组织制定其公司行为规则和其他规范,解决律师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则和意愿规范其他倡导问题的律师。 绝对所有律师都有义务遵守公司规则。 反过来,公司作为其在任何州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代表,维护其成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平等原则 律师的核心在于法律界没有种姓,律师有上下级、高级和初级、雇主和雇员之分。 在解决公司内部事务时,每位律师只享有一票的权利,无论其服务年限、年龄或收入多少。 “内部劳动法规”、劳动纪律要求和其他类别的劳动法不能适用于律师,因为他们的活动不具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性质或劳动立法规定的其他性质。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律师都是平等的:

1) 获得身份时,所有申请人均适用相同的要求;

2)所有律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法律保障律师地位平等,无论何时获得这种地位。 唯一的例外是外国律师,他们只能在俄罗斯联邦就外国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就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道德原则的原则 在律师行业中建议律师应该成为道德纯洁、行为和资格无可挑剔的典范。 他有义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并监控自己的声誉。

LECTURE No. 2. 法律职业的起源

1. 盎格鲁-撒克逊法系国家的律师组织和职能

在英格兰 人权职业分为两个不同的群体:大律师(律师)和律师(律师)。 他们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职责,尽管他们也有一些共同的职能。

最初,大律师是诉讼当事人的随机心腹,他们主动为他们提供建议,并逐渐被法院认可为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律师”的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家强大的公司(公会学校)行使了“召唤酒吧”的权利,即给候选人穿上大律师头衔,统称为“法院旅馆”。 其中包括林肯旅馆、中殿、内殿和格雷旅馆。 这些由民选长老领导的公司享有完全的自治,现在几乎没有任何议会法案可以对它们进行任何控制。

今天,大律师基本上没有其他法庭案件,除了由律师交给他的案件,除非他被官方或某些公司传唤。 成功执业的大律师可以提高他的地位。 为此,他必须向大法官提出申请,请求女王将他提升为女王大律师。 女王大律师是高等法院和县法院法官的精英大律师。 QC 必须担任大律师至少 10 年。

律师出现在 XNUMX 世纪。 与法院有关,并开始处理诉讼当事人在接待总理法院院长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的案件中的请愿书(to solisit - to 请愿)。 从历史上看,律师职业起源于普通法法院的律师、大法官法院的律师、旧教会法院的监考人和书记员的合并。

今天,律师是一名独立的律师,个人或与其他律师合作,就法律问题向客户提供建议。 他处理他们的房地产业务,起草合同和遗嘱,接管祖传财产的管理,并就税收、保险、竞争和商业提供建议。 此外,律师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启动法律程序。

多年来一直在研究两个法律专业合并的利弊的皇家法律委员会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应保留现有制度。 委员会还审查了限制大律师和律师之间竞争的众多“行为守则”规范,认为这些规范完全符合公众利益。

美国。 英国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形成影响最大。 美国的一些州(纽约、新泽西、马萨诸塞州、弗吉尼亚)效仿将英国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引入了隐约让人联想到英国制度的律师等级和等级。 然而,在十九世纪中叶。 这些差异被拉平,美国唯一剩下的人权活动家类别是律师。

美国第一所拥有独立法学院的大学是哈佛,哈佛法学院的第一批教师是律师和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哈佛法学院院长 J. Storey 将“国际私法”一词引入法律流通,从根本上改变了选拔教师的程序,首先开始关注法律理论家. J. Storey 在教学中采用了先例方法。 到 XNUMX 世纪哈佛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学学生培训方法已经普及。 法学院逐渐取代通向律师的实践培训体系。

1981年,美国律师协会授权181所法学院培训律师。 目前有200多所法学院。 虽然他们的名字不同,但他们的课程非常相似,但他们对申请者的要求却是一样的:要进入法学院,你必须从大学毕业并通过考试。 该测试自 1950 年代以来一直在运行。 美国全国最好的法学院:哈佛、耶鲁、芝加哥、斯坦福、伯克利。

直到 1870 年,美国律师协会才有一个严格一致的组织。第一个现代律师组织是纽约律师协会。 稍后,在 1878 年,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社区——美国律师协会。

2. 俄罗斯酒吧的历史

XNUMX 世纪的俄罗斯立法法案首次提到了司法代表。 (普斯科夫和诺夫哥罗德司法宪章)。 那个时代的司法代表可以有条件地分为自然代表和聘请代表两类,职业律师制度由此逐渐形成。

在 1497 年和 1550 年的法典中,然后在 1649 年的理事会法典(第 10 章,第 108 条)中,聘请律师的制度已经出现,但这些人的构成非常多样化,因为当时仍然没有关于代表(烹饪)的立法规定。

律师协会的正式成立日期是 20 年 1864 月 XNUMX 日,当时发布了《司法条例》。 宣誓律师机构成立为附属于司法分庭的特殊公司。 然而,它不是法院的一部分,而是享有自治权,尽管在司法机构的控制之下。

《司法条例》的引入表明宣誓律师的数量明显不足,1874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与宣誓律师一起建立了私人律师机构。

由于 1864 年的司法改革,俄罗斯的司法系统变得最精简。 然而,在二月革命之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 24 年 1917 月 1 日法院的第 XNUMX 号法令,社会主义革命废除了俄罗斯资产阶级国家的所有司法机构,以及陪审团和私人辩护律师。 所有享有公民权利的不败男女均被接纳为辩护人和控告人,但未设立专门的辩护组织。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产阶级国家需要一种新的防御组织形式。 根据 2 年 7 月 1918 日的第 XNUMX 号法令,在法庭上成立了一个由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领导的人组成的委员会,他们致力于“以公诉形式和公共辩护的形式。” 宣传被宣布为一项公共职能,也就是说,它应该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在革命后时期的俄罗斯国家,严重偏离法治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某些时期,整个法律界,尤其是辩护律师,并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应用。

有鉴于此,第九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一项特别决议中,宣布下一步任务是“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确立革命合法性的严格原则”。 从那时起,立法活动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主要由人民法院、省级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组成。

29 年 1924 月 17 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设立律师协会。 19 年 1926 月 XNUMX 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条例》表明,它们在地区、省和地区法院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运作。

自 1936 年以来,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尽管律师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但他们明白,他们不能被免除。 为了建立对法律职业的控制,16 月在苏联人民司法委员会下成立了一个法律保护部门。 1939 年 31 月 2002 日,苏联部长会议批准了新的律师条例。 该条例规定以地区、地区和共和团体的形式组织法律专业,直到 6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通过第 XNUMX 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宣传和宣传”为止。

1962 年,在 1970 年代后期,在《关于酒吧的条例》中首次尝试恢复了以前的酒吧独立性。 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机构的法律依据问题进一步发展。 在 161 年苏联宪法第 1977 条中,律师协会首次被正式承认为宪法机构。 30 年 1979 月 20 日,通过了《全联盟法》和《俄罗斯联邦律师法》,并于 198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律师条例》。 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新权利和义务,尽管它们没有对律师事务所的结构进行根本性的改变。

1986-1988 年该国出现了“企业繁荣”:合作社开始出现在所有活动领域。 第一批法律合作社开始出现,然而,公众并不认为这是积极的。 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律师协会之间就律师法草案展开了一场斗争。 这场近十年的斗争的结果是第 63 号 FZ 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宣传和宣传”,该法于 31 年 2002 月 XNUMX 日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宣传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LECTURE No. 3. 律师及其专业活动

一、律师身份

律师 - 这是一个获得律师身份和从事辩护权利的人。 同时,获得律师身份的程序必须遵守《关于辩护和律师资格的联邦法》。

俄罗斯律师资格由在国家认可的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机构获得高等法律教育或法律专业学位的人有权获得。 申请人还必须具有至少 2 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或已完成任何律师教育的实习。 此外,指定人员必须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相关文件,方可参加资格考试。 应申请人的要求,通过考试后授予律师身份,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

资格委员会在通过相关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知领土司法机构,申请人已获得律师地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律师的信息输入地区登记册并向律师颁发相应的证书。 将有关律师的信息输入登记册的一般程序受艺术节的规定。 《宣传法》第 15 条。

律师在行使与保护和代表公民和组织有关的职责时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 其中一些权力在《联邦律师法》中直接规定。 其他则包含在宪法、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的规范中。

证明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执行任务的权力的文件是律师在其开展活动的律师教育下发出的命令。 除非相关法律要求手令,否则代理人只能在授权书的基础上代表委托人。

一般形式的律师的职责载于艺术。 《宣传法》第 7 条。 特别是,律师有义务以俄罗斯法律未禁止的一切手段诚实、合理和善意地捍卫委托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律师在协助其委托人时,有责任寻求对国家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他们必须始终按照法律、公认的专业标准和道德规范自由、果断地行事,始终忠于客户的最大利益。

法律特别强调了律师作为辩护律师通过任命强制参与刑事诉讼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免费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执行律师自治机构的决定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律师商会,他们是强制性成员,以及联邦商会的律师。 此外,确定律师有义务从其报酬中扣除律师协会的一般需要和维持其开展活动的律师协会的费用。

1 年 2007 月 7 日,律师强制为其职业财产责任风险投保的规定生效(《律师法》第 XNUMX 条)。

职业责任保险 是保险的一个相当具体的分支,与特殊风险相关。

对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其专业职责,律师应根据《律师法》承担责任,直至并包括终止律师身份。 辩护人理事会会考虑对辩护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投诉,同时考虑到资格委员会的结论。 后者的任务之一是考虑这些投诉,并就律师的行为(不作为)是否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保密),律师无权披露委托人就提供法律援助而传达给他的任何信息。 在这方面,律师不会作为证人被传唤和审讯,以了解他所知道的与向他提出法律援助或提供法律援助的上诉有关的情况。 法院未作出相应判决的,禁止开展危及律师与委托人保密工作的业务搜索活动。

2. 宣传

辩护被认为是在专业基础上由按照俄罗斯联邦“辩护和辩护”联邦法规定的方式获得律师地位的人、个人和法人实体(委托人)提供的合格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权利、自由和利益,以及确保诉诸司法。

“宣传”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俄罗斯联邦宣传和宣传法》中。 早先的《俄罗斯联邦律师执业条例》并未给出这样的概念,导致对律师参与社会生活的解释较为宽泛。

倡导的主要特点包括:

1) 为个人和法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

2) 由专业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协助;

3) 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具有律师身份,该身份按照联邦“辩护与律师法”规定的方式获得; 这项活动的目标应该是:

a) 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b) 确保诉诸司法。

只有在活动中同时存在上述所有四个标志,才有理由承认其为律师。

与合格法律援助无关的宣传不能被承认。 这不是一项宣传活动,虽然与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有关,但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律师身份的人提供。 由个人进行的也不属于倡导,虽然他具有律师的身份,但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以及确保获得司法公正无关。 例如,与私家侦探工作、保护自己的委托人、对客户的合伙人进行商业调查以及为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其他职能有关的宣传不能被承认。 律师无权在有偿的基础上履行此类职责。

倡导不是企业家精神。 这意味着它的目的不能是利润。 律师协会或律师个人的所有收入,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不是商业或其他创业活动的结果,而是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在律师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中,不应该有利润的迹象。

宣传形式多样,形式多样,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对委托人的咨询协助;

2)起草法律性质的文件;

3) 担任委托人的代表或辩护人。

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1) 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就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信息;

2) 起草申请、投诉、请愿和其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

3) 在宪法诉讼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4) 代表委托人参加民事和行政诉讼;

5)作为委托人的代表或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和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

6)作为委托人代表参加仲裁法院、国际商事仲裁(法院)等冲突解决机构的诉讼程序;

7) 在公共当局、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其他组织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8) 代表外国公共当局、法院和执法机构、国际司法机构、外国非国家机构的委托人的利益,除非外国立法、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定文件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

9)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加执行程序和刑事处罚的执行;

10) 在税务法律关系中担任委托人代表。

律师的代表职能在《律师法》中以一般形式列出。 同时,代表机构和代表的权力在各个行业都有详细说明,需要根据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

第 4 讲。组织宣传

1. 俄罗斯联邦的宣传和宣传组织

组织宣传 - 这是一种法律和组织形式的律师协会,具有适当的结构,以有效执行其任务。 在宣传的组织形式的帮助下,进行了以下工作:

1) 宣传实践本身;

2) 为这项活动提供法律、社会和其他保障,保护律师免受国家非法行动和干涉律师事务所的活动。

宣传体系中的主要环节是 律师协会 (“关于宣传和宣传”的联邦法第 29 条) - 一个非政府的非营利组织,基于俄罗斯联邦一个组成实体的律师的强制性成员资格。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只能成立一个律师协会,该律师协会无权在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境内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直接的宣传活动是在宣传组织中进行的。 《律师法》仅规定了四种组织形式的法律实体: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律师局和法律咨询办公室。

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传和宣传的联邦法》第 21 条)。 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律师代表自己行事。 律师事务所形式的律师活动的优点是,在组织方面,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与基于基金会的其他律师的相互义务无关,不需要向集体管理机构报告,这样的工作具有个人活动的性质,有其优点和缺点。

倡导者学院 - 法律职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集体进行宣传(《关于宣传和宣传的联邦法》第 22 条)。 它是由两名或多名律师决定成立的。 律师协会的创始人人数不限,但可以是律师,其信息仅在一个地区登记簿中登记。

律师协会是一个根据组成协议和章程运作的非营利组织。 律师协会会员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律师协会对其会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律师协会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与创始律师有关的税务代理人或代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 - 另一种集体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宣传(《律师法》第 23 条)。 根据第 2 条艺术。 《律师法》第23条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活动有关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规定(《律师法》第 3 条第 23 款)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 艺术比较。 22 和艺术。 《关于辩护和律师资格的联邦法》第 23 条允许我们得出结论,有必要缔结两项协议:组成协议,以确定律师联合活动创建办事处和合伙企业的程序和基本条件在共同开展宣传活动中确立律师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伙协议的规定必须符合章程和组织章程大纲。 合伙协议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签订。

根据第 7 条艺术。 根据《律师法》第 23 条,从合伙协议终止的那一刻起,其参与者对与委托人和第三方有关的未履行的一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咨询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律师协会根据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提议在其境内开展活动而成立。 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的决定由作为其合议执行机构的律师会理事会作出。

提供法律咨询是为了确保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向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在这方面,如果在一个司法区的领土内,位于该司法区的所有律师协会的律师总数少于每位联邦法官的两名,则强制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0 条规定,法律咨询办公室对其从创始人或其他合法来源获得的可支配资金承担义务。 如果他们的不足,律师协会作为建立此协商的财产所有者承担辅助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9 条)。

2.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作为独立组织的一员,必须千方百计加强律师团的荣誉和尊严,不仅在履行律师职责中,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在公共生活中,都要遵守律师道德规范。 ,了解他对特定客户和整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他可以坚持任何伦理学说,但对他来说,一种价值体系,一种行为标准的选择是可能的。 首先,律师的活动是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

在欧共体国家有“欧共体律师共同执业守则”。 1990 年 XNUMX 月在纽约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国际律师协会通过了一份法律文件,即国际律师协会法律职业独立性标准。

在俄罗斯也有 法律实践中基本道德标准的监管。 特别是,31年2003月XNUMX日第一届全俄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守则》。 该文件根据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和传统以及法律职业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为每一位律师在法律执业中制定了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律师的行为作为一组具有道德意义的职业行为,由于可以进行道德评估,因此受制于决定律师职业本质的法律和道德基础。 阐明构成律师伦理本质的原则的必要性是由自然本身、其目的和对社会的实际影响决定的。

M. Yu. Barshchevsky 在他的《倡导道德》一书中特别提到了法律职业的三个基本原则:诚实、能力和正直。 它们体现在倡导的各个方面:在为客户提供建议时、在法庭上、其他公开演讲时、与同事的关系中、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宣传中的诚实包括:

1) 对表达个人评价、个人意见、律师自身立场的主观诚实态度;

2) 律师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的诚实行为;

3) 制止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的不诚实、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

4) 律师在与委托人和法院的关系中选择与其律师身份相适应的行为和立场的权利。

律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表现出的能力和尽责性是构成向他提供的援助的高质量和专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在履行职责时达到足够的专业水平,律师必须:

1) 密切关注他在活动中遇到的所有法律领域的立法发展,了解执法实践,保持和提高他的资格;

2) 能够正确评估自己的能力水平、任务的复杂性和细节,能够正确及时地解决与客户订单执行相关的问题;

3)在自身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当委托人要求办理案件时,必须要么拒绝委托,要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与其他具有该领域能力的律师进行协商,或者与其合作;

4) 如果因能力不足而拒绝执行委托人的命令,律师必须推荐另一名专家,并且必须在内部定罪的情况下提供此类协助。

诚信原则 是指律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必须尽最大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能力,尽一切努力确保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合格的协助,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客户的利益,即:

1) 以合理的速度回复所有专业信件,并准时履行所有其他专业义务;

2) 告知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合理延迟或其他妨碍其适当保护其利益的情况;

3)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和系统性拖延开庭的事实是不可接受的。

第5讲。辩护律师在初步调查阶段参与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初审阶段律师工作策略与策略

律师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尊重委托人的权利。 促成其成就的方向如下:

1) 排除不合理的起诉;

2) 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减轻和适当的惩罚。

为了最有效地执行保护功能 律师以某些形式开展活动:

1) 向客户提供建议;

2)保护方向的发展;

3) 参与调查行动;

4) 与进行调查的执法机构互动,以最大程度地尊重客户的权益;

5) 与受害方代表建立联系,制定可能的妥协案例(和平监管);

6) 对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出上诉;

7) 进行律师调查以确立调查未知的信息并有助于确立客观事实;

8) 从可接受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方面分析证据;

9)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参与举证过程;

10) 形成保护语;

11) 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12) 辩护律师参与高级司法案件。

根据艺术的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86 条,律师是 证明的主题。 他有权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获取物品和其他信息; 征得他人同意后对其进行访谈; 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等索取证书、特征、各种文件。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进行的举证具有单方性,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益。 这种情况在确定他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必须确立的情况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辩护律师的重点是证明委托人实施犯罪的无罪情节、人格特征、犯罪的消除和行为的可惩性、减轻处罚等。那些可能需要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2、3、5-7 条第 1 条第 73 条)。

根据在刑事案件中制定并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的辩护策略,律师确定为为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辩护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提出阶段。

特点也是法庭诉讼中辩护策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证据的律师的工作中:他收集的所有信息都必须提交给法庭,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在司法调查期间进行调查。 通过这种方式,辩护律师从整体上驳斥了指控,其个别部分或情节,在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的基础上确认了他的立场。

律师在审前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方式之一是参与诉讼程序 调查行动。 在此,律师的目标是确定影响解决被告有罪问题的情况和证据、其行为的资格、责任的类型和数额或免除责任。

在律师熟悉已完成的初步调查材料的阶段,实践和理论已经形成了一些方法论建议,其实施取决于律师进入案件的那一刻。 如果他从嫌疑人被拘留或被指控为被告的那一刻起就参与案件,那么律师不需要通过研究将其作为被告的决定来开始熟悉案件材料。 首先,你应该开始研究与起诉律师辩护的人有关的材料,认真仔细地研究将他作为被告人的决定。 这将有可能确定要研究的案例材料的卷数和范围。

律师的请愿书是在熟悉已完成的初步调查材料后宣布的,可能旨在收集对被告人辩护很重要的证据,检查反驳对被告人指控的版本,改变被告人的资格。采取较温和的行动,不包括某些情节或部分指控。停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 部分第 1-24 条;《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4 部分)。

2.接受辩护和接受辩护人参加案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一方面作为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辩护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49 部分),另一方面,律师还有权作为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和自诉人的代表参加刑事诉讼(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3、45、55 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 - 在自诉案件中代表受害者实施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和自诉支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20 部分),以及提供合格的为委托人和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 为此,律师有义务使用法律规定的全部手段,以及不违反法律的其他措施和手段。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准入受艺术第 2 部分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8 条和艺术第 3 部分。 49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根据宪法规定,每个被拘留者、囚犯、被指控犯罪的人,从被拘留、拘留或指控的那一刻起,都有权分别使用律师(辩护人)的协助。

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表参与刑事诉讼的基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就提供法律援助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载于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起草的代理合同(《律师法》第 1 条第 2、25 条)。 此外,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通过任命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和法院作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这些机构有义务确保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请求(《律师法》第 10 条第 25 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50 部分)。

律师可以在出示律师证明和逮捕证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49 部分)。 如果其中一人的利益与另一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则同一律师无权为两名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告人辩护。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律师以任何理由、动机或考虑拒绝为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辩护(第 7 条第 49 部分)。

允许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时刻与他接管辩护的时刻不同。 这个时刻并没有被法律直接定义,但毫无疑问,它先于律师被接纳参与此案。 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被指名的参与者进行辩护,他将不被允许参与刑事案件。

如果命令被接受,律师会起草一份搜查令,提交给负责调查的调查员。 参与案件的准入是基于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说明了逮捕令的所有细节,以及要求适当通知其委托人的临时拘留地点的管理和提供探视的请求和他一起。

邀请、任命、替换以及放弃保护的程序和法律方面受第 50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52、1 条。 根据他们的指示,由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代表他们邀请辩护人。 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聘请多名辩护律师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XNUMX 部分)。

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讯问人员、侦查人员、公诉人和法院的请求,应当保证律师参与案件。 由他们指定一名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对他来说是强制性的,支付律师的费用由联邦预算支付(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50 部分)联邦)。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复合体中,还存在刑事案件中随时拒绝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52款)。俄罗斯联邦)。 在辩护律师接纳案件后,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执行的程序性行为不再重复。

法律规定了不包括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情况(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 部分第 1-72 款)。 至少存在本条所列的一种情况,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的每个参与者都有权对律师提出质疑。

现代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人道主义和公平体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必须强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51 部分)。

第 6 讲。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参与

一、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辩护人的活动

一审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几个部分: 准备、司法调查、当事人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判决和宣判。 列出的部分预先确定了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每个指定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

在司法调查期间,建立在当事人竞争和平等的基础上,律师有真正的机会积极参与对证明或减轻其委托人责任的情况和证据的研究:证人的证词、专家意见、物证、文件。

律师准备听证会涉及他参与刑事案件的举证过程。 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阶段的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信息,通过提出适当的请求询问法院询问证人,要求补充证据等。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274 条,首先审查起诉的证据,然后审查辩护。

在审判的第一部分 辩护人参与对控方证据的研究,检查其相关性、可采性和可靠性,如果他认为所提供的证据不可接受,则必须证实其立场。 然后辩方提出证据。

庭审期间 防守方的位置必须是主动的。 他需要参与证据研究。 确保在法庭程序中审查证据的即时性尤为重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 即时性意味着法院有义务亲自感知、考虑和审查案件中可用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在此基础上确定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需要证明的情况。 立法者的这种做法使得排除主观主义的歪曲和表现成为可能。

在司法审议阶段,下列案件中,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害人和证人:

(一)在初步调查期间,如果他们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果他们的可靠性受到怀疑,辩护律师希望通过讯问和核实证词来反驳他们;

2) 如果证人已经提供或可能提供证明或减轻被告有罪的证据。

自然是律师 在审讯期间 会问有利于被告的问题。 因此,必须考虑到控方可以使用盘问权,即最好避免对辩方不利的问题,从而得到最有利和最不脆弱的答案。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证人程序为辩方提供了最有机会澄清有利于委托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成功由四个部分组成:法律知识、思维逻辑、心理学方法和演讲。

在讯问过程中,律师有以下目标和目的: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从证人处获取充分、真实、客观的证据;

(二)对同一证人在侦查的不同阶段进行讯问时证言存在矛盾的原因的说明;

(三)披露证人证言与刑事案件材料不符的,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言;

4) 从证人那里获得证明委托人正当性的证据,减轻委托人的责任;

5) 防御性演讲材料的选择。

在审讯过程中,必须确立 心理接触。 律师无权助长当事人混淆法庭或作出虚假解释的愿望。 因此,被告人和辩方证人的庭前准备可以简化为如何在不损害辩护策略的情况下,但在法律框架内给出答案的咨询。

询问证人时 辩护方方面,律师也应积极参与举证。 在宣判时,法院根据其内在信念来评估证据,这取决于某些情况。 因此,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混乱、虚假会以更好的方式影响法官对辩护的定罪。 因此,如果律师采用正确的策略和专心,证人可能会受到不信任。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必须重复证人在审判期间已经说过的话,然后在审判前阶段转向他的证词。 暴露出来的矛盾最终会为防御方服务。 但是,矛盾本身不应该立即公布,还不如在辩论中诉诸他们。

二、辩护词的内容

司法调查结束后,法院继续审理司法辩论,其内容和程序在第 292 条中规定。 4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目前关于辩论内容的立法仅表明它们不应出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92 条第 XNUMX 部分)。

З律师的辩护词 由两个概念组成:普遍确立的“言论”概念和法律上的“保护”概念。

根据 S. I. Ozhegov 的俄语解释词典 演讲 是说话的能力; 谈话,谈话; 公开演讲。 反过来,根据同一词典,辩护方是诉讼中的辩护方。

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演讲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能是被害人的代表、民事原告、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发表并提交给法庭的公开演讲,目的是在心理上在提出有利于他所保护的公民的辩护人的结论时,并在法律上影响他们。

律师发言的内容由对案件的立场决定。 按照惯例 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语音的音量和结构的三个主要防御位置:

1) 关于减轻处罚的立场。 当辩护律师及其委托人没有理由质疑指控证据和犯罪资格时,这种做法是可能的。 这里,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和减轻责任的情节,以及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对加重情节提出质疑,质疑对被告施加额外惩罚的必要性,并对指控的某些条款提出质疑。 在最后部分,律师必须明确提出向法院提出的施加特定类型惩罚的请求;

2) 关于改变犯罪分类的立场。 如果被告承认自己犯罪,但辩方不同意这一资格,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里律师的注意力集中在从资格的角度分析证据。 发言结束时,辩护律师必须继续描述被告人的性格,将法庭的注意力集中在减轻责任的情况等;

3) 关于被告无罪释放的立场。 如果犯罪事件尚未成立或不存在任何要素,且未证明被告参与犯罪,她的律师就会接受。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被告否认事件本身或否认他参与犯罪,则律师有义务要求法院宣判被告无罪。 辩护人必须遵循被告人的立场。

律师辩护词的目的 加倍。 一方面,要证明你在案件中的立场,另一方面,要让法庭相信你是对的。 辩论中的演讲应该预先计划和撰写。 成功演讲的主要特点是简洁和丰富。

辩护词包括介绍性(描述性)部分、对证据和被告人格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以及结论。

证据的分析和评估是按照一定的方案进行的:

1) 分别分析每个证据,然后 - 与所有其他证据一起分析;

2)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和评价,取决于他说话的一方。 这里有必要让法庭相信是否值得信任证人的一个或另一个证词;

3) 对于受害人的证词,必须表现出机智和克制;

4)在评估专业知识时,值得关注专家的个性,提供给他的数据,他的结论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总之,要强调防守阵地的重点。 同时,不能直接强调指控的弱点。

保护性言论在陪审员参与的刑事案件制作中具有一定的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非专业律师的公民担任法官。 因此,律师在描述被告人的人格特征时,应着重于其言论的情感方面。 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建议使用视觉辅助工具、图表、照片等。这将帮助他们重新描绘所发生的事情。

说话时,律师必须看着陪审团,不要失去目光接触。 但是,有必要控制你的面部表情和手势,以防止他们不节制。 演讲应果断、自信,使用类比和生动的例子。

第 7 讲。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上诉、翻案和监督程序阶段

1.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上诉、上诉和监督程序中的活动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律师有权上诉 上诉中上诉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354 部分)。 为行使对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的权利,律师不需要特别许可,因为法律赋予他这项权利,作为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独立主体。

首先,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判决书,以确保其符合合法、有效和公正的要求。 有必要确保正义行为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或不存在矛盾,特别是在其描述-动机部分和解决部分之间。 律师还通过对法庭会议记录的透彻研究获得分析信息,其形式和内容由艺术规范。 259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接下来,律师就判决的全部或部分翻案上诉问题做出决定,并与委托人协调决定。被定罪人可以同意律师的上诉决定,也可以拒绝呈交诉状。 如果律师没有找到上诉理由,而被定罪人要求提出申诉,那么辩护律师必须遵守委托人的意愿。

在开庭前,律师有权撤回、更改或补充他提出的翻案上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4、359 部分)。 他在宣布之日起 10 天内将其提交给通过判决的法院(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56 部分)。

保护您的利益 在上诉程序中 罪犯、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其参与二审法庭不是强制性的。 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赋予包括律师在内的当事人请求最高上诉法院直接审查证据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377 部分) .

法律赋予罪犯及其辩护律师申请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402 部分)。 他们的请愿被称为监督投诉,其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375 条、第 404 条)。 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监督投诉,律师根据艺术规定的实例向司法当局发送。 403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在理解监督投诉内容的基础上,呼吁辩护人努力充分表达自己对判决、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的态度。 它不应仅限于证明一次违反刑事程序或不正确适用实体法的行为。 律师分析了他在预审和司法程序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并导致在刑事案件中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如果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没有披露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则建议他根据关于类型和金额的结论和决定的公平性来评估上诉法院的决定所施加的惩罚、劳教或教育劳教机构的类型、罪犯将在其中服刑、已获满足的民事诉讼请求、无罪开释的理由等。对他们的公正要求,以及法院判决中缺乏这些品质,使律师有权提出改变他们的问题以进行秩序监督。

在承认律师的监督申诉是正当的之后,法官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并将监督申诉连同刑事案件一起移交监督法院(如果提出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3 款第 406 部分俄罗斯联邦)。 律师的监督上诉由监督法庭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议,被定罪、无罪、其辩护律师参加的法庭会议,如果他们提出了这方面的请愿书(《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407 部分)俄罗斯联邦)。 在监督庭开庭时,辩护律师有权作出口头解释,在其中证实撤销或者修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要求。

在翻案和监督上诉,以及在翻案和监督案件的发言中,律师的立场,他的要求必须清晰准确:取消或更改,判决,裁决,决定。 在翻案和监督申诉中,以及在翻案和监督案件的法庭上律师的讲话中,替代要求是不可接受的。

2. 执行阶段辩护人的参与

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规定被拘留、被指控犯罪的被拘留者从被拘留、拘留之日起有权使用律师(辩护人)的协助或收费(第 48 条)。 根据第 8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PEC RF)第 12 条规定,为了获得法律援助,罪犯可以使用律师以及其他有权提供此类援助的人的服务。

可以在执行刑罚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在以下问题上:服刑、程序和条件、奖惩措施的适用; 进一步执行刑期以及假释、赦免或特赦等的可能性。

对罪犯的法律援助通常由律师提供,但也可以由有权获得此类协助的其他人提供:工会(工会)或罪犯所属的其他公共组织的代表,关闭罪犯的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 条,罪犯可以送 提案、声明、请愿书和投诉,在执行惩罚的机构和机构的管理中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述。

被判处逮捕、拘留在纪律部队、监禁、死刑的人的提案、声明和投诉,提交给艺术第 4 部分规定的机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 条,通过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行政部门发送。 被定罪的其他类型的处罚独立发送建议,申请和投诉。 发给对执行处罚的机构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机构的此类声明不受审查,并且不迟于一天(周末和节假日除外)根据其隶属关系发送。

向罪犯提出建议、申请和投诉的机构和官员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审议,并将作出的决定提请罪犯注意。

按照第.“中”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9 条规定,赦免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他有权发布适当的法令。

赦免是减轻对被定罪者的惩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5 条)在俄罗斯立法史上首次规定 减轻被定罪人命运的类型,这可以通过赦免行为实现。 这是对已定罪人不再服刑、减少刑期、以较轻的刑罚代替法院判决的刑罚、消除犯罪记录等。 以较轻的刑罚替代强加的刑罚之一就是以监禁代替死刑。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条一般规则:与执行判决有关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执行判决的机构或机构的提议进行审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罪犯本人可以采取主动。

被定罪人的诉状不直接送交法院,而是转交执行处罚的机构或机关的行政部门,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必须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

参加开庭的被定罪人、辩护人有权了解向法庭提交的材料,参与其审议,提出动议和质疑,作出解释,提交文件,即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审判的一方。

在法庭会议上,首先发言的是提交陈述的机构或团体的代表,他报告问题的本质,参考提交的文件,并描述罪犯。 之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出庭人员的说明,听取有权参加开庭的公诉人的意见。 该问题由法官单独考虑,然后由法官作出决定。

可以根据一般理由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对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属于 被定罪的人提交请愿书的人、可以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的辩护人或有权提出撤销原判陈述的检察官。 提出申诉或反对法院判决的截止日期由第 356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XNUMX 条相当于 10дней 自法令颁布之日起。 如果希望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罪犯被拘留,则该期限应从将决定副本交给他的那一刻起计算。

第8讲。律师参与解决民事纠纷的预审阶段

1.民事诉讼律师

由于律师的组织、法律和程序法律地位,俄罗斯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的活动具有许多特点。

总而言之,这些特征体现在律师代表:

1) 作为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律师从事民事诉讼活动;

2) 清楚地知道他在一般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具体民事案件中作为代理人的角色;

3) 拥有广泛的法律规定的用于履行其专业任务和专业职责的措施、手段和方法;

4) 充分了解他在民事诉讼中代表一方当事人、第三方进行的程序活动的质量、及时性和效率的责任类型和范围。

根据程序立法的新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已根据所履行的公法角色进行了扩展。 这一趋势在《律师法》和俄罗斯联邦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都可以找到。

律师作为委托人代表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由程序立法规定。 同时,法律也注重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即律师法律地位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辩护法》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完整的 一些非常重要的程序权利:

1)收集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信息;

2) 征得其同意,讯问涉嫌掌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的人;

3)收集并提交案件中可以认定为证据的文件;

4) 在合同基础上,聘请专家澄清与提供法律援助有关的问题;

5) 记录其作为代表参与的案件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第 3 条第 6 条)。

律师代表有权 代表代表执行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所有程序行为。 35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但是,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规定代理人的权利,如代理人签署诉讼请求书、向法院提出诉讼、将争议提交仲裁、提起反诉、全部或部分放弃诉讼请求、缩小其规模,承认索赔,改变索赔的标的物或理由,缔结和解协议,将权力转移给另一个人(转让),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出示收款执行令,接收财产或奖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 代表以及参与案件的人员必须善意使用属于他的所有诉讼权利(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35 款)。

与此同时,关于律师作为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代理主体,法律规定了各种法律限制。 特别是,律师无权: 如果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的命令明显非法,则接受该命令; 如果他在案件中的利益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则接受提供法律援助的命令。 律师以法官、仲裁员、仲裁员、调解员、检察官、侦查员、审讯员、专家、专家或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援助。 道德规范和法律禁止律师在违背委托人意愿的案件中采取立场,也禁止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向其提供的与提供法律援助有关的信息( 《律师法》第 4 条第 6 款)。

律师必须 以不被俄罗斯法律禁止的一切手段诚实、合理和善意地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资格,即专业技能; 对其职业财产责任的风险进行保险(《律师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7 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律师代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他影响争议解决的能力,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新趋势:始终如一地执行民事案件审理和解决的专业化理念。 规范地,这一想法体现在加强法院、律师和检察官的作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4、11、12、22-25、45、50 条)。 这一趋势完全符合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宪法原则。

2. 律师化解民事纠纷庭前工作的策略与策略

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类型之一是 给意见 и 参考 口头和书面形式的法律问题(《律师法》第 2 条第 2 条)。 律师需要在短时间内与委托人建立心理联系,了解其主张的实质,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

在确定客户的命令是合法的之后,律师在法庭上接管了案件。 在这个阶段,律师为准备审判而采取以下法律行动:与委托人交谈,了解委托人的意图和要求,研究案件的情况,对问题进行法律评估,揭示可能的领导方式对法律纠纷的解决,决定了在法庭上办案的策略。

提供法律援助过程的一个必要的和初始的要素是准备索赔声明。

诉讼 - 这是向法院提出的司法行政请求,其内容是当事人(原告)对被控侵权人(被告)的请求。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12 章“提出索赔”定义了索赔声明形式的基本要求,以及拒绝接受索赔并使其不动的情况。

在民事案件的其他类型的诉讼中,陈述,其形式和内容由艺术确定。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124、131、267、270、271、282、302、308、314、419、424 条。

代理律师参与案件的准备 在一审法院,它发生在准备审理案件的阶段,隶属于该阶段诉讼程序的总体任务:明确对正确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况; 确定应遵守的法律,建立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该过程中其他参与者的问题得到解决; 必要的证据由参与案件的人提供(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48 条)。

律师的活动取决于他在此过程中代表哪一方。

原告的律师 有义务将证明索赔的事实理由的证据副本转移给被告; 向法官提交请愿书,要求提供他在没有法院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自行获得的证据。

被告人的律师 澄清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这些诉讼请求的实际理由; 就索赔向原告或其代表和法院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向原告或其代表和法院转移证明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证据; 向法官提交请愿书,要求收回他在没有法院帮助的情况下自己无法获得的证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49 条)。

代表律师所有这些活动的核心是艺术。 56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所指的情况。

在同一时期,代理律师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收集信息、索取证书、特征和其他文件; 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讯问据称拥有与案件相关信息的人。 此外,它还收集以后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决定谁应该出庭作证; 是否需要进行检查,让专家参与案件。

在准备案件审理时,律师代表向委托人解释出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对法庭行为提出一定的建议,以及在解释过程中应该说些什么,在回答法庭和其他涉案人员的提问时,研究相关司法实践。

在准备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起草了档案,即案件审理所需的文件、副本、摘录和其他材料的集合。

完成案件处理的律师准备工作 初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 因此,初审的当事人及其代表有权提出证据、辩论和提出请愿。 在初审中,可以考虑被告对原告没有规定权利保护的时效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的期限提出的异议。

第 9 讲。律师参与民事诉讼

一、辩护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

作者 A. M. Palkhovsky 指出:“律师在施工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扮演建筑师的角色:他拥有计划,他拥有对所用材料的法律稳定性的定义,他拥有确定建筑条件的权利。法律平衡,管理诉讼程序是他的职责,他属于最后的致命一击 - 在辩论期间和辩论结束时发表演讲。当然,泥瓦匠和泥水匠的角色必须由其他人承担.

他认为,任何民事诉讼程序都需要:

1)对权利的存在和侵犯有清晰、完全正确的认识;

2) 证据和对该权利的侵犯;

3) 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4) 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论点辩护和反驳对方的论点。

这是民事诉讼程序经过的四个阶段。

试用版 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 它的特点是口头形式、证据研究的即时性和过程的连续性,除了指定的休息时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当事人竞争和平等的原则是审判的基础。

律师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范围,一方面取决于审理的相关环节,另一方面取决于委托人赋予其一定的权利。 因此,法定代表人无权执行未经授权的行为,但他有义务仅根据法律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律师的目的 这一阶段的框架内是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只要律师有助于解决诸如正确和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等法律诉讼任务。

法院按照艺术的组成公布后。 《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代表律师有权对治安法官或法官、检察官、法庭秘书、专家、专家、翻译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第 16-18 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提出与案件审理有关的申请:申请将所提交的与案件无关的书面、物证排除在外; 申请披露(审查)个人证据; 申请附上书面和物证、录音录像的案件。 请愿书必须合理且有动机,符合案件中委托人的要求。 由法院在听取其他参与案件人员的意见后予以解决。

案情陈述后,法院应当听取原告及本方第三人、被告及本方第三人的说明。 根据代理形式(单独或与委托人一起),代理律师还可以作出解释,强调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并表达委托人对案件的立场。 同时,参与案件的人有权相互提问,法官有权在参与案件的人作出解释时随时向他们提问(《刑法典》第 174 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

然后法院确定证据审查顺序,进入案件审理的下一阶段。 在对证据进行研究和综合评估后,在没有参与案件的人及其代表关于希望做出进一步解释的陈述的情况下,法院继续进行司法辩论。

司法辩论 包括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的讲话。 原告及其代表首先发言,然后是被告及其代表。

律师在发言中必须表达与委托人约定的案件的法律立场,对法庭审查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他指出,他认为案件的哪些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已证实的,哪些情况尚未得到证实。 最后,代表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应遵循的法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如有必要,使用和 回复权,对参与案件人士的言论作出回应,并对这些言论进行综合评估。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231 条规定,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有权了解法庭会议记录并在 5дней 自签署之日起,提交书面意见,指出不准确之处和(或)不完整之处。

2、律师参与民事举证

在科学界,对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 特别是有学者认为,代理律师是独立的举证主体,而不是不参与案件、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独立权力的人。 根据 A. A. Vlasov 的说法,代表律师参与证明的基础是与客户之间存在协议。 为消除实践中遇到的误区,他建议改进代理委托书形式,规定律师在法庭和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职权清单,或同时拟定命令和委托书,其中包含具体的代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院判决。

立法者还授予当事人和过程中其他参与者提供证据的权利,他不包括代表。 但是,凭借原告或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因此作为独立主体参与举证,表达委托人之一的意见。派对。 同时,律师具有特殊的知识,使他能够更专业地执行分配给他的职能。

案件证据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的有关事实的信息,法院据此确定是否存在证明当事人主张和异议的情况,以及对正确审理和解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情况。 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表达的司法证据包括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说明、证人的证言、书面和物证、录音录像、专家意见(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5条) . 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接受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59、60 条)。 律师必须确保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与案件相关。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必须通过适当的证明手段予以确认。 因此,这种情况也需要检查。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列出 当事人免于举证义务的情形:

1) 法院承认的众所周知的情况;

2) 已在前审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立的情形;

3)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的决定所确立的情形;

4) 已生效的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是法院必须考虑的案件,该案件涉及法院判决所针对的人的行为的民法后果,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发生了,以及他们是否是由这个人犯下的。

代理律师必须听取证人的证词,提出旨在提取必要事实的问题; 参与书面和物证的研究。 该研究涉及熟悉这些文件,对其进行分析,在各个证据之间建立联系。 代表律师参与审讯专家和专家,如果他们与案件有关。 法院有义务直接审查证据。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因客观原因无法了解证据,则在现场对其进行审查和研究。

在法庭或专门为此目的配备的房间内,可以播放录音或录像,听取参与案件的人的解释,在必要时聘请专家并指定检查(第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185 条)。

同时,代表人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专业、合格,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在讯问过程中,律师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态度,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被讯问者无礼,尊重其人格。 您不能提出引导性问题以及计划外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损害委托人。

检查证据 包括他们的评价。 作为证据评估的一部分,有必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可接受性、可靠性、充分性和相互联系的存在。 代表律师在民事案件中评估证据,以他的内在信念为指导,其基础是对履行其宪法义务的必要性的信心 - 保护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10讲 执行程序阶段辩护人的活动

一、律师参与对民事案件决定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可以通过治安法官向适当的地区法院上诉,对治安法官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10天内提出上诉 从治安法官的决定之日起,其内容由艺术确定。 322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提起上诉的依据是治安法官作出的决定的非法性和没有根据,治安法官违反或错误适用民事案件司法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

上诉程序的特点是上诉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诉讼规则审理案件,有权确立新的事实和审查新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7条)俄罗斯联邦)。 因此,代表律师的行为方式与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方式相同。 此外,他可以识别、获取案件中的新证据、申请将其纳入案件并参与上诉法院的审查。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325 条规定,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有权就上诉以书面形式向治安官提出反对,并附上确认这些反对的文件; 有权了解案件材料,了解收到的投诉和异议。

根据其他法院的第一审决定,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翻案上诉,治安法官的决定除外,在 10 天内 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结束时,代理人必须防止民事案件中非法不合理的决定和裁定生效。 他有义务为恢复受侵犯或有争议的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做出贡献,从而加强法治和法治,形成尊重法律和法院的态度。

为此,代理律师必须决定: 是否有上诉理由; 有必要对尚未生效的司法决定提出上诉的数量和方向。 他在这方面的活动始于研究案件材料,法庭会议记录; 确定导致作出不公正决定的情况; 澄清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原则,是否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 案件的情节是否得到充分调查。

代表律师的此类活动将决定投诉中随后提出的要求的内容、方向和性质。

诉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材料、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内在信念和法律意识,对法院判决的司法行为进行评估,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代表律师揭示了他认为一审法院承认的漏洞和违规行为,表明上诉法院的决定不正确,并说明它们如何影响未生效的决定; 给出具体的理由和动机、摇摇欲坠的结论和初审法院的决定。

上诉人的要求必须明确、准确、有动机且合法。

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的法院判决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将向监督程序中的相关官员提出申诉。

提出投诉的理由 监督顺序是违反或不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63 条、第 364 条)。

在提出投诉之前,代表律师会进行识别违规行为的工作,并在存在投诉的情况下通过监督提出投诉。

投诉内容 必须符合艺术。 378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并明确指出先前审理此案的法院犯了何种违法行为; 它如何影响生效的法院判决; 申请人要求的陈述。

代表律师的专业性和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妥善准备上诉、翻案和监督投诉,并加强律师公司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威。

2.律师在执行程序阶段的工作

在规范执行程序的立法(21 年 1997 月 119 日第 33 FZ 号“关于执行程序”的联邦法)中,第一次确定了代表人参与执行程序的规则。 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令的执行过程中自行行使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与执行程序(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

本法所称执行程序当事人的代表,可以是为被代表人的利益依法行使参与执行程序权力的任何有能力的人。 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程序中的代表会参与执行,以便在执行执行令的过程中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执法程序中的代表通常是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雇员以及其他具有必要法律知识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参与执法程序是强制性的,因为某些类别的公民不能亲自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能力,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承认)。

实体 也不能直接参与执法程序,而是通过其机构或官员,或通过这些机构和官员的代表行事。 他通过机构(官员)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镇(财政当局、税务、海关等)的执法程序中行使权力。

来自艺术第 2 部分的内容。 33 随之而来的是 法警 代表不同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必须检查确认其官方或官方职位的文件(服务证书等)的可用性。

该法第 33 条规定: 索赔 или 债务人 可以与其代表一起参与执行程序。 这些人的平行参与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在执行程序中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只能亲自履行分配给他的义务。 那么他无权通过代表行事。 因此,在执行驱逐债务人或安置追偿人的行政文件时,债务人有义务亲自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

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联邦法》第 35 条专门用于确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因此,如果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则应确定其权力范围。 根据现行立法,代表与被代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换句话说,在正式执行的权力的存在下,代表按照艺术。 联邦法律“执行程序”第 31 条有权了解执行程序的材料、从中提取、复制、提交补充材料、提出请求、参与执行行动、行使属于恢复者的其他权利或债务人。

同时,在第二部分中,立法者对执行程序中的追偿人和债务人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书或其他确认其权限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代表人的执行权。

为代表人的利益而提出或撤回执行令、将权力转让给他人(即进行转让)、对法警的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接收判给的财产(包括金钱)的权利如果代表根据代理协议或其他协议行事,则必须在授权书中注明执行令。

对法律的分析使我们得出结论,它没有列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所有行政行为,应在确认代表权限的文件中具体说明。 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追回人代表有权拒绝根据执行文件转让给后者的财产,或自出售之日起2个月后仍未出售的债务人财产在佣金或其他基础上,以及在拍卖中。

在任何情况下,当代表参与执行程序时,法警都有义务检查其权力范围。

LECTURE No. 11. 律师在仲裁过程中的活动

一、律师参与一审法院仲裁程序

在仲裁法院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与案件的人都可以有他们的代表,根据艺术。 40 年 24 月 2002 日第 95 FZ 号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1 条(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一个例外是检察官,他不能通过他的代表参加民事诉讼,因为根据艺术。 17 年 1992 月 2202 日第 1-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规定,检察官根据俄罗斯联邦程序立法直接参与仲裁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司法代理 有权行使只有一个有能力的人,如果同时它不属于根据艺术的人的圈子。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60 条不能在仲裁法院担任代表。 代表在仲裁法院处理案件的权力必须按照艺术进行形式化和确认。 61 APC 射频。 律师在仲裁法院处理案件的权力根据“俄罗斯联邦辩护和律师法”的联邦法律得到证明。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没有包含强制规定签发授权令,以授权律师代表委托人在仲裁法院处理案件。 这样, 仲裁程序中的律师可以代表 受托人根据授权书或授权书。 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律师与其委托人就为律师介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协议。 如果不遵守正式授权的既定程序,则法院不允许律师参与该程序(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4 条第 63 款)。

立法者提供了一些 对律师参与的限制 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 因此,如果律师参与仲裁程序存在障碍,则不能成为仲裁法院的代表,如第 2 款所述。 4 p. 6 艺术。 “俄罗斯联邦的宣传和宣传”联邦法第 XNUMX 条,即:

1) 如果律师与委托人的协议标的具有独立的利益,与本人的利益不同;

2) 如果律师作为法官、仲裁员或仲裁员、调解员、检察官、调查员、询问员、专家、专家、翻译员参与案件,是本案的受害人或证人,以及他是否是具有胜任能力的官员该决定是为了这个人的利益而作出的;

3) 律师与已经或正在参与调查或审理此人案件的官员有关系或家庭关系;

4) 律师为利益与本人利益相悖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司法代表在法庭上执行其委托人的指示,必须通过其活动促进仲裁法院法律程序问题的解决,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受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利。他的委托人的利益。 此外,律师必须协助委托人行使授予他的程序权利和分配给他的程序职责。 这是司法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其主要目的如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82条直接设立、变更和终止被代表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司法代理作为仲裁程序法的一种制度,通常根据其发生的理由分为几类。 作为一般规则,自愿(或合同)代表是有区别的,其中参与案件的人独立选举他的代表在法庭上处理案件,作为一项规则,根据协议授予代表适当的权力提供法律援助(《俄罗斯联邦辩护和辩护法》第 25 条)、代理协议或代理协议,以及根据直接规定担任司法代表时的法律代表法律。

分析包含在 Ch 中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6 条与该法典其他规定的系统联系表明,在初审、上诉、上诉或监督案件的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代理,并且在法律规定由仲裁法院管辖的任何类别的案件中。 此外,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对参与案件的每个人的代表人数没有限制。

2. 代表参与仲裁程序的上诉、翻案和监督案件

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裁决可以上诉。。 案件参与人可以提出上诉。 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感兴趣,因此法律赋予他们必要的程序权利。 与案件参与人不同,他们的代表(包括律师)没有独立向上诉法院上诉的权利。 上诉只能根据案件参与人、其他有权对司法行为提出上诉的人的指示和授权书进行。

上诉审案件审查的一个本质特征是重复审理,但律师应考虑到,只有先前司法调查的对象才会被重新审查。 因此,未在初审法院提出的新索赔不能提交给上诉法院,无论其相关的权宜之计是什么。

在这个阶段的律师必须考虑到在上诉中陈述新的要求是不可取的,因为它们不能成为诉讼的主题,并故意分散上诉法院对那些仍然与申请人相关的问题的分析。判决后的申诉是由初审法院作出的。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对法院在翻案程序中的决定提出上诉。 这仅适用于位于仲裁区的初审和上诉法院的行为。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根据一般规定程序作出的裁决不得上诉。

利害关系人可以绕过上诉法院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申诉,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195、234、240、245 条),法律不规定就初审司法行为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在这个阶段,律师应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参与审议所述索赔(第一次或上诉)的司法机构之一对司法行为提出翻案上诉并不意味着只有上诉的司法行为有待核实。 如果案件的审理不仅发生在初审法院,而且发生在上诉法院,那么基于案件审理结果所采取的司法行为之间的语义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行为的相互联系不仅源于形式逻辑,还源于仲裁程序法(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168-170、271 条)。 仅针对上诉裁决提起翻案诉讼并不排除,而是涉及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修改。

已生效的司法行为的修改,在监督下,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独家执行。 律师必须考虑到,在监督法庭中,已经生效的司法行为只能受到质疑。 如果针对司法行为的上诉需要根据案情审议投诉(上诉、翻案),那么其抗辩与初步考虑是否存在启动监督程序的理由有关。

涉案人员和其他权利义务人因申请不当而发现其主观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可以申请改正。由仲裁法院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 在类似情况下,如果仲裁程序法允许检察官参与案件,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52 条)。

为了通过监督方式简化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上诉,规定了自案件中通过的最后一项司法法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

监督法庭 总是例外。 只有当下级法院没有正确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能,没有确保实践的统一性,没有说服监管上诉的申请人以及监管机构本身确保通过的司法法案的合法性。

与其他法院不同,在其他法院中,仲裁法院在考虑参与案件的人的意见后确定程序的顺序(俄罗斯联邦 APC 第 153 条),在监督法院中,此程序由法律预先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有在听取法官兼报告员作为特定人的代表的意见后,才能为其立场辩护。

第 12 讲。宪法诉讼中律师的活动

1. 律师参与宪法诉讼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是宪法控制的司法机构,通过宪法程序独立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

如果有至少 2/3 的法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在全体会议上作出裁决,如果有至少 3/4 的法官,则在分庭会议上作出裁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面临的任务的重要性体现在允许律师或具有法律学位的人作为当事人代表这一事实。 考虑到宪法司法控制的高度复杂性,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的角度来看,对律师高度专业素质的认可对于加强律师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学具有许多特点:

1) 宪法法院仅在可能影响对被质疑法律或其个别条款的合宪性评估的范围内确定案件的实际情况。 因此,在这件事上,律师的任务被简化为对他的立场提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和科学论证,试图帮助法院找到基于科学的最佳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捍卫客户利益的策略选择非常有限。 在这里,模拟情况并找到法律严格合理的解决方案的能力是最有价值的。

2)与其他类型的过程不同,宪法过程相当短暂。 只有一个实例。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上诉或抗议。 因此,律师被剥夺了为未来留下任何论据或随后补充一些论据的机会,有必要立即向法院陈述一切;

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没有规定执行其决定的程序,即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自愿遵守这些决定,则没有强制他们遵守这些决定的机制。 就同​​一问题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多次上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因为第一个决定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执行;

4) 宪法程序中对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仅通过维护特定人的权利来实现,而且通过保护所有可以适用有争议的法律行为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形式来实现,即公共利益始终受到保护。

在准备审理案件的阶段 律师需要选择案件立场的变体,选择论据来证实它,确定可能被传唤到法庭的证人、专家、专家的范围,确定需要找到并提交给法庭的文件清单法院。 如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开庭期间,申请人或律师需要额外的证人或文件,则他有权提出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文件的请愿书。 请愿书必须有动机,然后法院通常会满足它,因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任务 - 在有争议的问题上确定真相。

律师需要确保不存在妨碍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 因此,该问题可能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1年2月40日第21号联邦法典第1994条第1款第XNUMX部分 -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俄罗斯联邦)。 如果这种情况很明显,那么秘书处将通知申请人拒绝接受案件审议。 如果情况不明显,但确实存在,那么法院本身就这个问题做出决定。

还需要检查宪法法院是否已经考虑过类似的问题。 如果最终决定被考虑并做出,那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将拒绝受理该申诉,如果类似案件已经在审理中,则可以将它们合并为一个。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不排除就同一问题向法院多次上诉,但仅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在没有妨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申诉的情况下,律师必须确保申诉是可以受理的,并且有将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律依据。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36 条,在宪法司法中审理案件的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否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国家当局之间的协议的显露不确定性。联邦及其主体和其他包含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概念中的考虑问题。 申请人和他的律师必须记住,按照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37 条,有必要在上诉中说明上诉的具体理由以及您对此问题的立场。

2. 律师参加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会议和法律程序以澄清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程序通常在竞争的基础上进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解释案件除外)。

宪法程序 与其他任何人一样,紧张和内部充满冲突。 因此,律师必须为这一过程仔细准备,因为该决定不仅适用于他的委托人,还适用于许多其他人。

在法庭会议上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院的规则。 这既适用于对法官的称呼(“法官阁下”、“尊敬的法院”、“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审判长”),也适用于案件的处理。

律师必须考虑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得引用未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开庭审理的文件和情况,不得发表政治言论,不得发表侮辱性言论与国家机构及其官员、公共协会和公民个人有关。

需要明确的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规定禁止法官 用言论或评论打断某人的证词。

如果 过程中有多位代表,那么应该由更有经验的律师来接管协调职能。 必须提前定义参与者的角色,以便他们能够清楚地陈述事实并按要求的顺序提交文件。

律师必须控制问题覆盖范围的完整性。 在任何阶段都可能提出取消法官资格的申请,需要特别小心。 这部分任务最好由律师承担。 必须记住,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可能对法院的整个组成表示不信任。 俄罗斯没有其他宪法法院。 您只能根据法律中严格列出的理由对某些法官表示不信任。 与其他法院不同,宪法法院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法官参与通过有争议的法案。

在宪法程序中,有当事方的演讲、请愿书、律师的最后演讲。 所不同的是,在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律师可以申请正式澄清法院行为,如果其实质是整体或个别规定不清楚。

与任何其他程序一样,法律规定该程序的参与者有权了解法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记录并提出他们的意见。

宪法程序的最后和负责任的阶段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决定称为决议、结论、定义。

就解决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政府条例的案件的问题作出决议; 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章程、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俄罗斯联邦宪法解释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一些基本问题的决定。

结论 - 这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要求遵守既定程序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犯下其他严重罪行的最终决定。

定义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诉讼过程中通过的所有其他决定。

除非联邦宪法法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如果参加投票的法官多数投赞成票,则视为通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在签署后立即完整宣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和结论 不迟于签署之日起两周内发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政府、人权专员、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检察长、司法部长。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并在宣布后立即生效。 被认定为违宪的法案或单独规定失效; 俄罗斯联邦未生效的国际条约被认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不得生效和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 条第 125 部分)。

第 13 讲。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

一、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活动领域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8 条)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25.5 条)规定了律师参与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的法律依据。

允许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辩护人或者代表参加行政违法诉讼。 律师的权力由法律咨询办公室签发的手令证明。

另一个人的权力提供法律援助须经依法签发的授权书证明。

允许辩护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从起草行政违法议定书的那一刻起。 因行政违法对个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自行政拘留之日起允许辩护人参加。

辩护人、获准参加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的代理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全部材料,提出证据,提出动议和质疑,参与案件的审理,提出上诉。反对适用措施,以确保对案件的诉讼、对案件的决定、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

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 - 这是法官、机构、负责案件的官员确定是否存在行政违法事件、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的罪行以及其他情况所依据的任何事实数据这对于正确解决案件很重要。

这些数据由关于行政违法的议定书、法律规定的其他议定书、行政违法诉讼所涉人员的解释、受害人的证词、证人、专家意见、其他文件确定,如以及特殊技术手段的证言、物证。

对行政违法案件被起诉人的说明、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是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由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报告。

行政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艺术或工艺专业知识的,由法官、机关、办案人员裁定专家考试。 该定义对受托进行审查的专家或机构具有约束力。 专家意见对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官、机构、负责人不具有约束力,但不同意专家意见的动机必须是有动机的。

审查物证时 律师必须积极主动,尤其是阅读文件时必须专心致志。 如果组织、其协会、官员和公民在文件中陈述或证明的信息与行政违法程序有关,则文件被视为证据。 文件可能包括摄影和电影资料、录音和录像、信息数据库和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不幸的是,《行政违法法典》下的所有行动都是由授权机构执行的。 守则中没有规定律师自行进行调查的权利。

行政违法案件自法官、机构、有权审理该案件的官员收到行政违法案件议定书和案件其他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理。

继续审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公布行政违法文书,必要时公布其他案件材料。 听取正在对其进行行政违法诉讼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说明,参与诉讼的其他人的证言,专家的说明和专家意见,其他证据的审查,在检察官参与案件审议的情况下,他的结论。 法律没有赋予律师这样的权利,即当事人之间没有辩论。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1) 行政处罚;

2) 终止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2. 对行政违法决定提出上诉

在对行政违法决定提出上诉时,律师必须考虑管辖权。 相关规则由艺术制定。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30.1 条。 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提起诉讼的,已向法院、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

根据投诉的审议结果做出决定.

对法人或未成立法人而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实施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可根据仲裁程序立法向仲裁法院提起上诉。

对行政违法案件中的决定提出申诉,提交给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法官、机构、官员,他们有义务将案件的所有材料连同案件的所有材料一起送交相应的法院、上级机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日内上级。

对法官以行政逮捕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应当于收到之日向上级法院提起。

可以直接向法院、上级机构、被授权考虑的上级官员提出投诉。

如果对申诉的审议不属于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法官、官员的职权范围,则应在 3 日内将申诉送交管辖区审议。

法律规定了对行政违法案件提出上诉的时限 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可以在送达或收到决定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申诉。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错过了最后期限,则应提出投诉的人的要求,法官或授权考虑投诉的官员可以恢复截止日期。 不服行政违法案件决定恢复上诉期限的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对行政违法案件中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应在收到其所有案件材料之日起十天内向法院、机构、授权审理上诉的官员进行审议。

对行政逮捕决定提出的申诉,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正在执行行政逮捕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XNUMX小时内审理。

立法者确定可以对投诉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1) 不改变决议,投诉不满意的;

2) 在改变决定时,如果这不会增加行政处罚或以其他方式恶化被决定人的情况;

3) 因案件无关紧要或在前面解释为何可能终止或可能根本不开始审理案件时提到的情况,决定撤销和终止对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未能证明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情况;

4) 在取消决定并将案件退回给授权审理案件的法官、机构、官员重新审议时,在严重违反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这不允许全面审查,对案件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审议,以及在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案件中的被害人就适用的行政处罚从宽处理提出申诉惩罚;

5) 在撤销决定和根据管辖权将案件送交审议时,如果在审议投诉期间确定该决定是由未经授权的法官、机构、官员作出的。

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和(或)上级当局对本决定的投诉的后续决定可以根据艺术提出上诉。 《行政违法法典》第 30.10 条仅由检察官执行。 因此,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出申诉,如果他认为这些论点令人信服,则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这通常会缩小那些承担行政责任的人的保护权,使其依赖于检察官等国家官员。

LECTURE No. 14. 律师的法律服务

一、税务法律关系中代表的概念和类型

由于工作量或其他原因,会计师不能总是亲自执行一些与纳税相关的行动:将必要的文件交给税务局,在与税务局发生纠纷时出庭, ETC。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使用代表的服务,通过他行使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 具有适当权力的代表可以履行纳税人的职责。

即使纳税人本人亲自参与税务关系,您也可以使用代表的服务。 例如,一个组织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表税务机关利益的协议。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组织本身不能再与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一起参与解决与纳税相关的问题。

请注意,即使在俄罗斯联邦税法(TC RF)通过之前,企业也可以在艺术指导下通过代表处理税务关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82-189 条。

随着俄罗斯联邦税法的通过,纳税人的权利显着扩大,特别是出现了通过法人实体和个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代表其利益的权利。 特别是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6 条授予纳税人通过授权代表参与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的权利,除非俄罗斯联邦税法另有规定。 纳税组织的授权代表,凭民法规定的授权书行使职权。 纳税人的授权代表——个人应根据经公证的授权书或相当于民法公证的授权书行使权力。

为这一领域的宣传开辟了广阔的活动领域。

为了在税务法律关系中代表一个人,律师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民法协议,作为授权代表代表其利益。

由律师作为授权代表提供的与代表客户利益相关的服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 对客户在其金融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税务情况进行法律分析;

2) 就税务问题提供意见;

3)通过选择与交易对手的适当合同关系类型(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时还是通过更改已签订合同的条款)来优化税收,最有利地确定成本中包含的成本构成,以及通过确定允许合法减少应税基础的会计方法,或以其他方式;

4) 保护和代表客户(客户)与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国家非预算基金机关)、税费立法规定的其他关系参与者的利益。

这是律师可以在该领域为企业家提供的服务的简短且远非完整的清单。 在开展此项活动时,有必要同时吸引具有税务知识的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咨询。

代表权由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方式签发的授权书(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 条第 29 款)正式确定。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与其代表之间不是税收关系,而是民法关系。

发给纳税人代表的授权书 - 个人,必须由公证人证明或以相当于按照艺术第 3 段规定的程序公证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85 条。

为了代表纳税组织的利益,不需要公证的授权书。 在这种情况下,授权书必须由相关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其组成文件授权的其他人)签署。 委托书必须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 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85 条)。 因此,代表人(律师)在税务法律关系中的职权范围由委托书确定。

2. 起草合同和交易支持、索赔工作的法律服务

创业领域的这种类型的法律援助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律师的主要和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因为大量的民法规范与缔结和执行交易的程序有关。

为了实施,有必要准备好合同草案,并为合同各方的执行程序组织法律支持,并保留为此所需的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有资格的律师的帮助。 律师是此类事务中最老练的人。

首先,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某种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是否有权缔结某种交易,是否有权进行合同规定的各类活动。正在结束。

法律法规要求获得从事某些活动和某些交易的许可证。 这个问题必须在合同起草之前解决,如果活动需要许可证,但不是,那么就必须获得许可证。 获得许可的时机可能会使履行合同义务变得困难,甚至无法实现。

需要许可证通常用于银行、保险、建筑工程、酒精生产等。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交易对方代表订立本次交易的权力及其正确执行。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个官员是否有权完成交易,此人在交易时是否履行了某些公务,交易是否需要法人其他管理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 董事会)。 为此,有必要向交易对手索取组成文件,从中可以得出哪些官员有权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以及是否需要其他交易对手管理机构的同意才能完成交易。 建议检查对方官员的任命或选举命令是否存在,以确认其权限及其有效性。 这些行动最好由该领域的专家律师执行。

合同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审理法律纠纷的地点和程序涉及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这将确保最有效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审理当事人为法人或未设立法人的个体经营者,按规定方式登记的案件,争议可在仲裁法院、仲裁法院或国际仲裁院审理。法庭。 而这次审判的地点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起草协议草案时,不仅要考虑民事的特殊性,还要考虑其他法律分支的特殊性,例如货币监管立法、税收立法和会计程序法规的要求。 忽视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客户遭受严重的财务损失,有时可以通过稍微改变合同条款、改变交易性质甚至在风险高时拒绝交易来避免这种情况。

这些财务损失可能是由税务机关、货币管制当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实施的金融制裁造成的。

在完成交易时,应特别注意优化税收的可能性。

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的履行程序,即边界控制程序(条款、时间和地点制定接受和转让货物或工作的行为,反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收到等)。

聘请律师参与与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就协议(协议)的签订、执行程序等事宜进行谈判,使委托人能够直接、即时地获得法律援助,有助于避免错误和需要纠正它们。

参与谈判的律师必须提前熟悉可用的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 15 讲。在法庭上代表律师

1. 代理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现代俄罗斯关于仲裁法院的立法是在《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1 年 1985 月 18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 XNUMX 届年会通过)的影响下形成的在最初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和规范的基础上,对所有仲裁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监管趋同。

《示范法》的构思和执行旨在作为协调国际商事仲裁国家法律的基础。 在其发展过程中,研究了世界各国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仲裁立法规制经验。

示范法的形式旨在确保仲裁法院的国家法律的协调一致,同时作为协调和统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以及所谓的国内仲裁法律的基础。仲裁法庭。

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立法实践证实了对《示范法》进行评估的活力:

1) 作为仲裁法院统一法律的依据(德国 - 1998,芬兰 - 1992,瑞典 - 1999 等);

2) 几乎完全被接受为国际商事仲裁国家法律的基础(加拿大、俄罗斯联邦 - 1993;乌克兰 - 1994 等);

3)在调整的同时适应既定的国家法律监管传统(例如,英格兰 - 1996,瑞士 - 1987)。

仲裁的合法性 其基础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行动自由和私人自主权”。 第 1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将自己的能力和财产用于法律不禁止的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4 条。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5 条:“人人有权通过法律未禁止的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国家授权仲裁民法纠纷的主要联邦法律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 条);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3 条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 APC(第 6 条第 4 部分)。

为避免在确定仲裁规则时出现错误,律师需要了解俄罗斯两部仲裁法各自使用的主要术语和法律技术的含义。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下俄罗斯联邦 7 年 1993 月 5338 日第 1-XNUMX 号法《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在任何仲裁法院进行的仲裁程序(程序、程序) ,包括由常设仲裁法院组织的仲裁程序。

概念的原型 “仲裁法庭”, 作为两种仲裁类型的单一,在艺术中充当了一个看似相似的术语“仲裁”。 2 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然而,实际上,这些术语在艺术。 2 两个法律中的每一个都有不同的含义。

构成俄罗斯同名法律基础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制定者为“仲裁”一词赋予了以下含义:

1) 仲裁协议,

2)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准备和进行。

在 24 年 2002 月 102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中 “仲裁庭”一词有两个主要含义:

1)作为仲裁法院机构的总称,有常设仲裁法院和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法院(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法院)两种类型;

2)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被选举(任命)以解决其两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仲裁庭中的特定争议。

关键术语“仲裁”-“仲裁法院”的不同含义预先确定了俄罗斯两部仲裁法院法律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在制定其大部分决定性条款时使用的各种法律技术与每种类型的仲裁法院有关。

因此,仲裁程序的规则不仅要使用 Ch. 的规定来确定。 V “仲裁”,以及关于仲裁程序的所有法律规定。 同时,应记住,常设仲裁法院和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以相同的方式进行规定,但通常是在联邦法的规定中进行的“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庭” 写给他们每个人。 同时,不保持术语统一,“仲裁庭”一词的含义应每次视上下文确定。

2. 在欧洲法院的代理

对于保护人权和自由,具有相当大的实际意义的是 法院规则规定了申诉的实施程序。 如果不理解《条例》的意义,律师、申请人和被诉国代表就很难做到这一点。 该条例规定了审议投诉的程序; 欧洲法院的决定和裁决中提到了这一点。 此外,它还规定了律师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立场。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 35 条,缔约方的代表由有权获得律师和顾问协助的官方授权人员进行。

本文件第 36 条规定,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最初可以根据艺术提出投诉。 单独或通过代表的公约第 34 条。

在通知缔约方 - 被告收到根据分项的投诉后。 规则 2 § 54 b,除非商会主席另有决定,否则申请人必须有正式代表。 在商会安排的任何听证会上,此程序都是强制性的,除非商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授予申请人亲自代表他的权利,如有必要,可以由律师或其他经批准的代表协助。

根据《规则》第 2 条第 3 款和第 36 款行事的申请人代表应是在任何缔约方获得执业资格并在其中一个缔约方领土内永久居住的律师,或经商会主席批准的任何其他人。

在特殊情况下以及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如果庭长认为情况或律师或其他人的行为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表明有关人员不能再代表或协助申请人。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被命令寻找另一名代表。

希望被允许在案件中代表自己的律师或其他经批准的代表或申请人本人必须充分掌握法院的一种官方语言,即使他已获得此类许可。

如果某人不能充分掌握法院的一种官方语言,分庭庭长可以根据规则第 3 条第 34 款,准许使用法院的一种官方语言。缔约国。

因此,精通至少一种法院官方语言的律师可以成为欧洲法院的代表,以便为客户提供合格的协助。 此外,欧洲法院解决争端的程序与俄罗斯现有的制度不同,这一事实使其变得困难。 尤其是法院的组成、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等的特点。

法庭的秩序由分庭主席负责确保.

如果一方代表提出冒犯性、轻率、不公平、误导性或冗长的论点,他有权将该代表从案件诉讼中除名,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论点。 ,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

在欧洲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该规定受《规则》的约束。 条例第 10 条。 商会主席有权根据根据艺术提出申诉的申请人的申请。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34 条,或主动向申请人免费提供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援助。 在不违反规则 96 的规定的情况下,此类规定应在收到缔约方被申请人关于根据第“b” 第 2 条第 54 款或从其申请到期之日起。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任命的律师和其他人员应当获得报酬。 在适当的情况下,它可能会支付给不止一名这样的代表。 拟向申请人支付法律援助的金额不仅可以包括代理人的报酬,还可以包括申请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旅费、住宿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LECTURE No. 16. 公证人的出现

一、前苏联时期公证员的产生与发展

“公证人” 来自拉丁语“notarius”,意为“抄写员”、“抄写员”、“秘书”、“速记员”、“办事员”。 在古罗马,这是与主人保持业务往来的奴隶的名字。

在十五至十七世纪。 在莫斯科,合同的书面形式由办事员处理,他们起草了具有当时特征的书面合同:“采购堡垒”、记录、贷款奴役等。

在十六世纪。 他们联合在以首领为首的所谓联合军中。 根据特定城市的人口,其中的人数从 15 人到 24 人不等。他们起草的合同书必须在军械库进行强制登记。 他们的活动受到农奴事务勋章的监督。

14 年 1866 月 1875 日,皇帝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公证部分的暂行条例,该条例于 1 年生效,并扩大到前波兰王国,后来扩大到波罗的海诸省。 它成为司法法规的一部分(法典,第十六卷,第 XNUMX 部分)。

该条例建立了公证机构制度并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权限。 原农奴制度、农奴监督、书记、书记等职务全部取消。 从那时起,公证人就成为在俄罗斯被特别赋予执行和作证公证行为的权力的人。 当时的公证员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机构。 这表现在公证员被认为是自由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商业基础上开展活动。 同时,他们在公职,按职位分配到八年级。 对公证员活动的监督将由法院进行。

年满 21 岁的候选人,俄罗斯帝国公民,具有民法、法规和公证程序形式方面的知识,被任命为公证员。 在被任命为公证人之前,公证人 保释其中,首都为10卢布,省会城市为000卢布,设有地区法院的地区城市为6000卢布,其他城市为4000卢布。 该质押旨在确保公证员因公证活动中的错误承担财产责任,退休后,质押的剩余金额将返还给公证员。

公证人有权 为所有向他们申请的人进行公证,但他们的近亲属除外。 进行公证时,应该有两个证人在场,如果是房地产买卖契约,那么应该有三个。 当事人被要求提交一份警方的自我身份证明,即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卖方转让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交易草案是在盖章纸上起草的,并在包括证人在内的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缴纳关税和费用后,该契据被记入土地登记册,并凭收据发给当事人。

除了公证员之外,还有高级公证员的职位,他应该受过更高的法律教育。 高级公证员免交押金,在金钱和服务权利上等同于地区法院成员。 他们被委托执行死刑 以下特点:

1)在保存书籍的地方法院管理公证档案 - 农奴制,禁止和放任; 地区公证人的登记册和文件,自簿册结束之日起一年后交付;

2) 出具行为簿记录和公证行为副本;

3) 当事人希望转为农奴契约的公证契约的批准。

到十九世纪末。 在俄罗斯,公证员的活动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收入非常低,特别是在小城镇,其次,在进行公证行为时必须有两名证人在场,公证人被迫向他们支付所谓的报酬。 此外,还有一些团体和官员有权进行公证,但并不总是具备必要的经验和知识:

1)公(市)公证人;

2)股票经纪人和公证人、船舶经纪人;

3) 高度专业化的经纪人:航运事务、国家商业银行、私人、公务员和工人、商店、工艺管理;

4) 地方法官、市政厅、杜马、海关官员、法警、贸易法庭。

在二十世纪初。 起草了一个新版本 关于公证部分的规定。 它包含的主要条款是:

1) 公证职位只能由对该职位具有较高理论培训的律师替代;

2) 公证人职责的详细法律说明;

3) 建立对公证活动的有效监督。

二、苏联时期公证员的发展

俄国十月革命后,国家和公共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实际上摧毁了自由公证人的存在。

第 1 号法令“在法庭上” 废除了旧的国家权力机构,包括法院、司法调查机构、检察监督、陪审团和私人辩护律师,后来又废除了公证员。 公证部分的条例也被取消,公证处国有化的公告也被取消了,不久之后,公证处被清算,并设立了由人民公证员领导的公证部门,但很快也被取消了。 然而,社会的需要需要公证行为的实施,1919年提出建立公证表,其中只能进行某些公证行为:各种情况的证明,文件副本的准确性验证,签名的真实性.

4年1922月XNUMX日,通过了第一部关于苏联时期公证人的立法法案——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证员条例,根据该规定,地方当局执行委员会在当地设立公证处。 在无法设立公证处的地方,除执行行为和证明合同外,公证职能均委托人民法官履行。

公证人被授权执行以下行动:

1) 作出强制性公证;

2)国家、合作社、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的证明;

3) 拒付汇票;

4) 授权书和文件副本、行业账簿摘录的证明,以及签名的真实性;

5) 应官员和机构以及无可争议的个人要求的认证;

6) 出具公证簿和登记簿的摘录和副本;

7) 提交文件的受理和保管。

14年1926月XNUMX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组织国家公证员的基本原则》的法令,其中确定了下列主要原则:

1) 不允许公证人担任其他公职;

2) 公证人仅从国家领取工作报酬;

3) 必须遵守公证保密。

公证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不设个人财产责任制度。 公证机构的任务包括检查他们所要求的公证行为和提交给他们的文件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积极协助工人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使法律上的无知、文盲和类似情况无法习惯于对他们不利。

特定法令将以下行为归因于公证机构的权限:

1) 交易公证;

2) 提出法律规定的抗议;

3) 证明文件副本和书籍和文件摘录的准确性;

4) 签名认证;

5) 对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况和事实的证明,公证人可以亲自核实,法律未规定其他程序的证明;

6) 对建筑物实施的逮捕登记,以及更改和拆除建筑物;

7) 文件的存储;

8) 加盟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后来,20 年 1930 月 31 日、1947 年 30 月 1965 日、19 年 1973 月 2 日通过了《苏联国家公证员条例》。直到 197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才通过了《苏联法国家公证人”,并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证人法》,该法在立法上巩固了公证人签发证书的权力:应未亡配偶的请求,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以及为未亡配偶登记的共同财产份额。

苏联解体后,建设法治国家方向的改革表明,需要解决确保公民流通合法性的问题,主要是在房地产领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993 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宣布了拉丁类型的自由公证人。 逐渐地,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开始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分支——公证法,它结合了一个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 17 讲。公证人:概念和活动

一、公证人的概念

“公证人”一词含糊不清,可以认为是:

1) 依法赋予公证权的机构和官员制度;

2) 立法分支,作为规范公证领域公共关系的一套法律规范;

3) 一门学科,其主题是研究公证程序问题及其参与者在公证领域的活动。

公证人作为一个机关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 公证人的任命是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

2)公证活动具有法律性质,其结果具有法律后果(例如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公证活动的主体是无可争辩的民事权利和法律事实。 公证过程中发生权利争议的,应当中止公证程序,直至争议解决;

4) 公证人活动的本质在于法律上巩固民事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公证制度——拉丁文和盎格鲁-撒克逊式。 拉丁式的特点是公证人作为国家的独立代表,代表国家被赋予执行公证行为的权力,对公证行为的执行承担个人责任,对其活动的控制权是由司法当局和公证机构代表的国家执行。 在有盎格鲁-撒克逊公证制度的国家,公证人和律师合二为一。

1993 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宣布了拉丁类型的自由公证人。 它的主要 好处 与公证人​​相比变成:

1) 广泛的权力;

2) 独立于公职人员;

3) 私人执业公证人的个人财产责任,以及因此对优质工作的兴趣;

4)自筹资金,预算无成本。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境内各共和国宪法、这些基本原则,通过公证人代表俄罗斯执行立法法案规定的公证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联邦。 同时,俄罗斯联邦的公证行为是根据基本原则进行的 - 由在国家公证处工作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进行。

俄罗斯的公证行为不仅可以由公证人进行。 在当地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公证行为由授权执行这些行为的行政当局的官员执行。 代表俄罗斯联邦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公证行为由有权执行这些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进行。

公证人的特点是履行某些职能​​:

1)执法或保护,确保民事流通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2) 具有管辖权,因为公证人既从事法律制定活动,又从事执法活动;

3) 预防和预防;

4) 执法,表现为公证人有义务为其他公证程序参与者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5) 法律确立,包括需要在公证程序中确立某些法律事实;

6)认证,因为公证人有权代表国家赋予民事流通参与者的行为特殊的法律性质。

2. 公证活动

目前,俄罗斯联邦公证人不包括在行政机关制度中,公证人不是官员,而是作为国家的独立代表,被他以特殊方式赋予执行公证行为的权力代表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的公证活动有许多法律保障:

1) 公证人是公正的,即向他申请法律援助的各方处于平等地位,公证人无权优先考虑任何一方。 在开展活动时,不得谋取个人利益和利益,不得谋取近亲属的利益;

2) 独立性表现在对所执行的公证行为,公证人必须在没有任何人指示的情况下独立作出决定;

3) 公证员在其活动中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立法文件。俄罗斯联邦,以及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的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条约;

4) 公证人在执行公务时,以及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信息,泄露他们所知道的与公证行为有关的文件,包括在辞职或被解雇后,除非应法院、检察院、调查机关正在处理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请求,以及与正在解决的争议有关的仲裁法院的请求,出具完成公证证明书的情况通过它。 有关已进行公证行为的信息(文件)只能发给代表或代表这些行为进行的人员。

公证人或者被公证人出具委托书的,可以以委托书的形式向委托书指定的人出具该文件。

法律规定了对公证活动的某些限制。 是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 6 条规定:“公证人无权从事独立的创业和除公证、科学和教学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并提供调解服务。签订合同时提供服务。”

公证活动不是创业,因为创业涉及盈利,其活动领域的企业家自己设定价格,关注供求关系。 公证服务的价格是由法律规定的,违反该法律是剥夺公证人执照的依据。

从事科学活动,公证人提高了他在法律领域的知识,这有助于他进一步的专业发展。

公证员的活动发生在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区划设立的某些公证区。 在设有区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城市中,公证区是相应城市的全境。

公证人的活动范围可以由司法机构和公证处共同决定改变。 但是,司法机构与公证室可以建立不同的区域来处理继承案件。

同时,公证人在其公证范围以外的公证行为并不意味着承认该行为的无效。 立法者直接表示,如果立遗嘱人患有严重疾病并且当时该公证区没有公证员,公证人有权前往另一个公证区证明遗嘱。

第 18 讲。公证人的法律基础。 公证活动的财政支持

一、公证活动的合法来源

公证立法的来源问题在法律上具有不小的重要性,因为公证实践不断提出关于在执行特定公证行为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问题。

1) 俄罗斯法律任何分支的主要来源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 它规定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财产(第 2 条第 8 部分),不允许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 3 条第 17 部分) 1)、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第19条第1部分); 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可侵犯(第一部分,第23条);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拥有、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除法院判决外,不得剥夺财产; 继承权(第35条); 拥有和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自由,前提是这不损害环境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 36 条)以及其他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关于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的规则(第 48 条)。 目前,这种协助以及律师的提供也委托给公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代表公证处作为公共法律机构;

2) 联邦法律。 其中主要包括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于 11 年 1993 月 333.24 日通过的《俄罗斯公证人立法基础》。《俄罗斯公证人立法基础》是具有组织性和法律性质的主要法案,定义了公证人的现代组织,公证员活动的法律地位、权限和程序,包括个人公证行为的履行。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XNUMX 条规定了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授权的国家公证处公证员和(或)执行机关、地方政府官员履行公证行为的国家税额。联邦和(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行为履行公证行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交易公证案件,确定了具体公证行为的实质;

3)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 因为,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2 条规定,公证人被分配到共同管辖范围内,然后可以对公证问题进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案 例如,5 年 1998 月 22 日《俄罗斯联邦领事办公室条例》、2002 年 767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关于在印章上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徽的规定”公证人”;

5)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其中包括: 俄罗斯联邦政府 16 年 2005 月 82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批准律师、公证人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向联邦金融监督局传输信息程序的规定”法律或会计服务”,确定公证人,如果他们有理由相信其客户进行的交易或金融交易,是为了将犯罪所得或融资所得合法化(洗钱)而进行或可能进行的。恐怖主义,将此通知联邦金融监督局;

6) 联邦行政当局的行为 这些法案在许多问题上得到通过,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础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因此,19 年 1996 月 15 日关于行政机关官员进行公证行为程序的指示,2000 年 91 月 10 日第 2002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证人执行某些类型公证行为的方法建议,以及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9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批准公证行为登记簿、公证证书和交易和证明文件上的认证铭文的表格”;

7)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 俄罗斯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原则和规范 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在俄罗斯进入世界经济和法律空间的背景下,国际条约在法律问题上的重要性非常显着。 例如,公证人适用《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22 年 1993 月 XNUMX 日明斯克公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

2. 公证活动的资金支持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活动的资金来源是他为执行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和技术性质的服务所获得的资金,以及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财务收入. 国家公证处从俄罗斯联邦的联邦预算中扣除。 因此,提供的场地、维修、水电费、办公设备和文具、家具、公证员和公证员办公室雇员的工资支付——所有这些都是从预算中支付的。 这还包括赔偿因公证人的非法行为而对公民造成的损害。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取的费用等于艺术规定的国家费用。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33.24 条。 在其他情况下,关税由申请公证的个人和(或)法人实体和公证人之间的协议确定。 与执行公证行为和确保文件安全有关的所有费用,他从收取的公证费中支付; 支付:房租、水电费、文具、保险费、公证处缴款、公证处雇员工资、所得税、养老基金缴款、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到的资金,在缴纳税款和其他义务付款后,成为公证人的财产。 公证人的客户有义务在进行公证行为之前支付国家费用。

例如,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如下 公证人执行公证行为的国家收费标准:

1) 需要公证形式的交易的授权书证明 - 200 卢布;

2)用于证明住宅房屋抵押协议作为偿还购买或建造住宅建筑,公寓的信贷(贷款)的担保 - 200卢布;

3) 用于证明组织的组成文件(组成文件的副本) - 500 卢布;

4)用于证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 - 250卢布;

5)婚姻合同的证明 - 500卢布;

6)担保协议的证明 - 承担义务金额的0,5%,但不少于200卢布且不多于20卢布;

7) 用于证明更改或终止公证合同的协议 - 200 卢布;

8)遗嘱认证,通过封闭式遗嘱 - 100卢布;

9) 打开带有封闭遗嘱的信封并宣布封闭遗嘱 - 300 卢布;

10) 签发执行令 - 收取金额的 0,5%,但不超过 20 卢布;

11)采取措施保护遗产 - 600卢布;

12) 对未付款、未承兑和未注明日期的承兑汇票提出抗议以及对支票未付款的证明 - 未付款金额的 1%,但不超过 20 卢布;

13) 签发保存在国家公证处、行政机关档案中的重复文件 - 100 卢布。

此外,对于在国家公证处、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场所以外进行的公证行为,按增加一倍半的数额缴纳国家费用。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进行公证行为、起草文件、签发副本和进行技术工作时,国家收费立法规定的个人和法人的特权适用于这些人。

在进行公证行为的机构中,下列人员免缴国家费用:

1) 公共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公证;

2) I 类和 II 类残疾人——所有类型的公证行为减免 50%;

3) 个人——用于证明有利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或)市政当局的财产遗嘱;

4) 残疾人公共组织 - 为所有类型的公证行为;

5) 个人——在继承时签发继承权证明:

a) 住宅建筑,以及住宅建筑、公寓、房间或指定不动产份额所在的地块,如果这些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当天与立遗嘱人一起生活并继续生活他死后在这所房子(这间公寓,房间)里;

b) 因履行国家或公共职责或履行俄罗斯联邦公民拯救人命、保护国家财产和法律和秩序以及财产的职责而死亡的人员的财产受到政治压迫的人。 死者还包括因受伤(脑震荡)、与上述情况有关的疾病而在一年内死亡的人;

c) 银行存款、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工资、版权和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

继承权开始之日未满法定年龄的继承人,以及精神障碍患者,已确立监护权的,在取得继承权证明后免缴国家费用在所有情况下,无论继承财产的类型如何;

6) 寄宿学校 - 执行行政命令,向父母收取债务,以支付其子女在此类学校的生活费用;

7)军事单位,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组织,其他部队 - 用于在追讨损害赔偿债务和其他类别的公民和组织上进行行政铭文。

讲座第 19 号。公证人职位的设立和清算。 公证人实习生及助理

一、公证员任职程序

公证员的职位总数由司法机构与公证室共同确定,通常根据居住在某一领土内的人数和进行的公证行为的数量来确定。 但这个数字不是恒定的,因为一方面,由于经济和其他条件的变化,对公证服务的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相反,会减少。 因此,有必要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特定领域的公证人数量。

公证人的职位由上述机构设立和清算。

公证人的授权 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司法当局代表其在公证处的建议基础上,在被许可人之间竞争的基础上作出。 在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当局下,在公证会代表的参与下,成立了一个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审查已完成实习并希望从事公证活动的人员的考试。 根据考试结果,委员会就一个人进行公证活动的专业准备情况做出决定,该决定由出席考试的所有委员会成员签署,并保存在相关司法机构中。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获得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 许可证本身并没有赋予开始公证活动的权利。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设立。 自收到司法机关的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许可证本质上是名义上的,有一个序列号,是用一种特殊的形式制作的。

比赛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17 年 1997 月 19 日第 01-19-97-XNUMX 号令《公证员空缺职位竞争程序规定》确定。 该条例规定,比赛的目的是选择最受过培训的人员担任公证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和合法利益提供法律保护。

比赛必须在不迟于联邦注册局的领土机构的命令下宣布 10дней 自公证人空缺职位开放之日起,注明竞赛条件、竞赛委员会会议地点和时间,以及竞赛文件接受期限。 作出的决定应当自命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证会。 比赛开始日期定于比赛公告后不早于一个月,不迟于两个月。

为了进行比赛,根据地区机构的命令,由联邦登记局地区机构的同等数量的雇员和公证人公证员组成的投标委员会由 8 人组成。

允许参加比赛 受过高等教育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国家公证处或在私人执业的公证处完成实习,通过资格考试,并获得公证活动权利的许可证。 公证活动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俄罗斯联邦、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共和国授权司法机构颁发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资格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

希望参加比赛的人向比赛委员会秘书提交申请,然后在一个特殊的期刊上注册,并分配一个序列号。 与申请一起,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副本:高等法律教育文凭、工作簿、公证活动权利许可证,以及带有候选人照片卡的既定形式的人事记录表.

也可以提供代表候选人专业法律培训的其他文件或其公证副本。 之后,竞赛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文件,决定录取候选人参加比赛。

比赛期间,参赛者将根据他们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估,包括实习文件和资格考试结果。 如有必要,委员会有权就与公证活动有关的问题对参赛者进行个别访谈。 候选人在十点系统上进行评估。

得分最高的候选人被认为是比赛的获胜者。

多位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竞赛委员会以公开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 投票结果和竞赛委员会的决定于竞赛结束后的次日向参赛者公布。

2. 公证人权力的终止

公证员的解聘程序因公证员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而异。 所以, 解雇公证人在国家公证处工作,按照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境内各共和国的劳动立法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应自行申请辞职或因法院判决剥夺其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而被解除其职权:

1) 他因故意犯罪而被定罪 - 在刑期生效后。 此外,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

2)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限制法律行为能力或承认无行为能力;

3) 因屡次违纪、违法(例如,根据授权书行事的公证人,其有效期已过),以及无法履行专业职责的情况下,应公证处的要求出于健康原因(如果有医疗证明)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机构与公证室一起决定将公证人保存的、其权力终止的文件移交给另一名公证人。

3、公证员实习生、助理

公证实习生 可能是受过较高法律教育的人,也可能是公证员助理——拥有公证活动权利的执照。

任命为实习生 и 助手 国家公证员办公室的公证员是由司法机构根据雇佣合同执行的,该合同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证人与希望实习的人之间的雇佣协议(合同),与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进行实习。

实习实习生可以被任命为公证人、助理公证人、顾问的空缺职位。

申请公证员职位的人必须在州公证处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 经司法机关和公证处共同决定,具有至少 3 年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其实习期可以缩短。 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实习期可以在实习生生病期间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缺勤期间由司法机关和公证处共同决定延长。

实习通过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21 年 2000 月 XNUMX 日的命令“关于申请公证人职位的人通过实习程序的批准”确定。 公证实习生职位的数量每年由联邦注册局的地区机构和公证处共同决定。 为了确定希望与公证员一起实习的人员的培训水平,举行了考试。

国家公证处实习生工作的直接监督由具有至少 3 年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公证员执行,该公证员根据司法机关的命令受托履行这些职能。 为履行这些职能,司法机构可设立公证人,并为官方工资提供津贴。

在国家公证处或者私人执业的公证员可以同时监督不超过两名学员的工作。

国家公证处实习生的报酬由国家公证处的工资基金支付。

联邦注册局的领土机构批准了实习计划,该计划对所有实习生和实习领导者都是统一和强制性的,并包含一系列旨在让实习生获得特殊理论知识、获得执行公证行为的实践技能和组织实习生的活动清单。公证人的工作。 实习期的缩短并不免除实习生完成实习计划的义务。

实习生的职责 可能包括:准备公证文件草稿、接待访客、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法律评估、就公证行为问题向公民和法律实体提供建议等。

在实习结束时,实习生的主管对其结果做出结论,并附在通过资格考试的申请中。

第 20 讲。公共和私人公证人

1. 国家公证处

国家公证处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代表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司法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有权执行以下公证行为:

1) 交易证明;

2) 出具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3) 禁止转让财产的规定和解除;

4) 见证文件副本及其摘录、文件签名的真实性、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准确性;

5)公民在世、在某地的证明;

6) 公民与照片中人物的身份证明;

7) 提交文件时间的证明;

8) 将个人和法人的申请转让给其他个人和法人;

9) 接受货币金额和有价证券作为存款;

10) 执行行政铭文、议案抗议、海事抗议;

11) 出示支票付款和不支付支票的证明;

12) 验收文件入库;

13) 提供证据;

14) 出具继承权证明。 如果配偶之一死亡,所有权证书由国家公证处签发,其权限包括继承权登记;

15)采取保护世袭财产的措施。

在公证区没有国家公证处的情况下,这些公证行为的执行由司法机构和公证室的联合决定委托给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之一。

如果和解中根本没有公证人,则赋予履行公证行为的义务 有权执行下列公证行为的行政机关官员:

1) 遗嘱和授权书的证明;

2)采取保护世袭财产的措施;

3)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以及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此外,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被授权进行某些公证行为(例如,交易证明,但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不动产转让协议除外)。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根据 2 年 2003 月 XNUMX 日《关于批准国家公证处登记簿保存程序的命令》保存所有国家公证处和私人执业公证处的登记簿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处”。

根据上述命令,登记册由联邦登记局的宣传和公证人和法律援助领域控制办公室设立和维护,以确保州公证处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处的登记,以及向有关人士提供登记册所载的资料。

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是公开的,必须在收到相关请求之日起十天内提供。

2.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关外,还有 私人公证人.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被赋予广泛的权力:

1) 有权拥有一个办公室,这是一个位于非住宅基金中的房间。 办公室应有:接待室、公证秘书室、公证室;

2) 有权在任何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包括外币,公证员可以从这些账户中转移资金用于出租房屋、与税务机关结算、养老基金。 此外,公证人有权开立存款账户,客户向该存款账户转账,公证人按照其指示将这笔钱转给组织、个人等。他的收入;

3) 有权拥有财产和人身的非财产权利和义务;

4) 有权雇用和解雇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向他们支付工资,用养老基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为这些工人支付费用。 因此,公证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国家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保险体系的服务;

5)管理收到的收入。 但必须牢记的是,他有义务向员工支付工资、支付房租、办公用品等。他还将收入的 28% 转入自己的养老基金,向税务机关缴纳 35% ,只有在那之后,公证人才有他可以处置的净收入;

6) 在法庭上(例如,如果立遗嘱人的近亲属试图挑战公证人证明的遗嘱),代表他们自己仲裁法院,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和共和国内的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其他行动俄罗斯联邦。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被授权执行与公证人相同的公证行为,但出具继承权证明和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除外。

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公证行为。

根据 1 年 1997 月 16 日第 LCH -28-7063 / XNUMX 号“关于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俄罗斯养老基金(以下简称 FR)的信函,公证人的注册由 PFR 机构进行在公证人的永久居住地或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在出示司法机构就其担任公证员职位的命令的核证副本、公证活动权利的许可证,以及登记申请、护照或其他证明此人身份的文件。

如果公证员根据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雇用公民,其主题是工作和提供服务,他们将在 PFR 机构注册为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和使用劳工的公证人。雇佣工人。 因此,在将公证人注册为雇主时,除了上述申请、护照和文件副本外,还需出示经核证的合同副本。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对其所有财产的行为负责。 他有义务为其活动订立保险合同,因此,由公证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不足,则由公证人的其他财产赔偿。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 100 倍。

未订立保险合同,公证人无权履行职责。

第 21 讲。公证人商会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证人商会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是一个以私人执业公证员强制性会员资格为基础的专业协会。 已获得或希望获得公证活动权利许可证的人也可以成为公证会成员。

在俄罗斯联邦有 联邦公证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公证处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每个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区、地区、地区、城市创建。

商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立法、商会章程、经俄罗斯联邦司法当局登记的章程行事。

公证机构在履行法定任务所需的范围内,可以开展创业活动。

公证会对其财产承担责任,该财产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征收,但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正如公证会成员对公证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一样室。

公证处是一个法人实体,按照自治、公开、合法和体面的原则组织工作。

公证机构的活动目标 是:代表和保护公证人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协助和协助开展私人公证活动; 组织公证员岗位实习,提高公证员专业培训水平; 报销与公证人活动有关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的检查费用; 组织公证活动保险。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立法也可以规定公证处的其他权力。 特定公证处的章程还可能规定其他权力,例如出版方法手册、分析实践等。

公证会由创始人会议决定创建。

制宪会议 通过其章程,选举商会的管理和控制机构——商会主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该章程的注册方式与注册公共协会章程的方式相同。

公证会最高机构 是公证会成员的会议,如果至少有半数成员参与其工作,则有权每年至少作出一次决定。 投票时,公证员公证员作为私人执业公证员,有决定性投票权,公证员助理和实习生有咨询性投票权。

由公证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公证会会长负责公证会工作。 公证会成员会议、公证会理事会和公证会会长的职权由公证会章程规定。

商会成员大会的权力包括:选举董事会、会长、审计委员会; 批准商会的收支估算; 与司法当局一起确定公证区的公证员总数; 确定会员费的大小; 解决与商会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

会员费 可以设定为公证人收入的百分比,也可以是固定金额或根据最低工资计算。

董事会的权力包括: 确定商会成员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问题; 与司法当局一起向法院申请剥夺公证员从事公证活动的权利; 组织活动,提高公证人的专业水平和资格; 考虑对公证人行为的投诉; 代表分庭会议审议与分庭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 理事会的活动是在学院领导、宣传、定期向公证会成员汇报、公证员广泛参与公证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的。

商会会长由商会会议从公证人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 他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国际公证人组织的商会,俄罗斯联邦公共当局,组织对有关公证人行为的投诉和其他材料的核查,对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定进行监督。商会、董事会决议、不断向会议通报其实施进展并行使其他权力。

地区公证会工作量大,可选举一名副会长,任期与公证会会长相同。

审计委员会对商会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控制。

许多公证机构发布信息公报,发布公证机构与国家机构、地方政府的往来函件,以及公证员日常工作所需的其他信息。

2. 联邦公证会

联邦公证处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代表俄罗斯联邦、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共和国公证会专业协会,根据其强制性成员资格。

制宪会议通过其章程,选举商会的管理和控制机构——商会主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联邦公证会章程由公证会代表会议通过,并以注册公共协会章程的方式进行注册。

联邦公证处根据自愿原则联合所有地区公证处。 商会的资金来源是会费、出版和经济活动的收入、股票分红、存款和证券的利息扣除以及其他不违反法律的收入。

联邦公证会的权力包括:

1) 协调公证机构的活动,通过公证机构制定公证行为的相同方法;

2)公证机关在公共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中的利益代表;

3) 保障私人执业公证员的社会权利和职业权利;

4)参与俄罗斯联邦有关公证活动问题的法律草案的审查;

5) 确保公证员、实习生和公证员助理的高级培训;

6) 组织公证活动的保险;

7) 在国际组织中代表公证会的利益。

联邦公证会章程可以规定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他权力。

联邦公证会的最高机构是公证会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联邦公证会理事会和会长。 这些机构的权力由联邦公证会章程规定。

公证会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它有权听取董事会、总裁、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对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的投诉,决定联邦公证会的活动终止和清算。

公证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公证会代表会议,组织执行会议决定和章程要求,与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一起确定完成程序实习,批准资格和申诉委员会的规定,确定举行公证员职位竞争的程序等。

此外,经会长提议,商会理事会可选举商会副会长,并根据会长提议选举商会理事会、商会常务理事。 此外,公证人不得担任商会事务经理职务。

为确保对董事会和总裁的财务和经济活动的控制,审计委员会在公证会代表会议上以简单多数票选出。 该委员会的候选人由地区公证会根据会议确定的平等配额提出。 审计委员会控制法定要求的履行情况、联邦公证会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并向公证会代表会议报告其工作结果。

自 1997 年以来,联邦公证会一直在出版科学期刊 Notarial Bulletin。 联邦公证会设有一个科学和实践委员会,其中包括公证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和专家。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与公证活动有关的立法的应用制定科学的建议。

第 22 讲。公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员的工资

1. 公证人的权力

授予公证人的法定权力的总和构成了他的权限,分为:主体和领土。

主体能力体现在公证人被授权执行的公证行为中。 因此,根据艺术,公证人的能力比私人从业者的能力更广泛。 36 基本面,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除为私人公证员规定的公证行为外,有权签发继承权证明,并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

领土管辖权涉及某个公证区的公证人执行某些公证行为。 例如,艺术。 《基本原则》第 56 条规定,在分配的地块上建造住宅楼的协议由分配地块所在地的公证人证明。

俄罗斯联邦公证员的职业活动包括执行法律规定的公证行为。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基本法第 35 条和第 36 条规定了一系列此类行动。 此外,必须考虑到,根据艺术。 基本原则第 109 条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对公证行为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在进行公证行为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如果俄罗斯的国际条约提到公证人有权执行俄罗斯法律未规定的公证行为,则公证人按照俄罗斯司法部规定的方式执行公证行为联邦。

在开展专业活动时,公证人被赋予多项权利:

1) 为向他申请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执行基本原则规定的公证行为,但执行公证行为的地点由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确定的情况除外;

2) 起草交易、报表和其他文件的草稿,复制文件和摘录,并就公证行为的问题作出解释。 公证人可以自己起草交易草稿,也可以证明已经完成的草稿。 在起草项目时,公证人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或不与法律相抵触,否则任何不准确或含糊不清的地方都可能成为质疑该文件的理由。 在起草交易时,公证人会与客户讨论交易的每一点。 重要的是,公证人可以为所有个人和法人实体执行公证行为,如果立法没有规定交易的强制性公证形式。 个人和法人实体,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有机会与公证人证明任何不违反俄罗斯法律的交易;

3) 要求个人和法人提供进行公证行为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如果丢失的文件只能直接发给向公证人提出申请的人,则公证人不会要求提供,而是提出提供,并解释获取文件的程序。 当信息只能根据要求提供时,公证人会拟定适当的请求。 公证人有义务检查公民为公证行为提交的文件,因为公证人本人对公证行为负责。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立法可以授予公证人其他权利。

如果公证人的行为直接涉及公证人本人或其近亲,则公证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果违反此规则,则该操作被视为无效。

2. 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无论是在国家公证处工作还是从事私人执业,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职责。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础规定了公证人的以下职责:

1) 协助个人和法人行使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2) 向客户解释其权利和义务,警告公证行为的后果,使法律上的无知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 同意进行公证行为的权利,在当事人签署本文件之前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权利,在进行公证行为时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以及在公证行为完成后有义务严格执行遵守规定的义务和条件,应当予以说明,因为不遵守将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进行公证行为之前,公证人有义务对个人进行身份识别并验证其法律行为能力,对法人实体,通过研究组成文件确立法律行为能力;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际条约和誓言;

4) 保存他知道的与他的职业活动有关的秘密信息。 每位公证人一经任命,均郑重宣誓保守职业秘密。 如果因公证行为而对公证人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可以免除公证人的保密义务。 公证人保存的文件副本只能发给参与公证行为的人,或公证行为的相关人;

5)在公证行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拒绝进行公证行为。 因为在进行公证行为之前,公证人必须检查是否允许侵犯人权和自由,文件是否规定了侵犯人身不可侵犯的行为,公民的意愿是否在被证明的文件中准确表达。公证人,是否存在来自第三方的暴力和威胁等问题。 公证人作出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决定时,有义务说明拒绝的理由。 公民收到公证人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有权向法院申请;

6)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转入公民所有权的财产价值证明,这是计算继承财产税所必需的。或礼物;

7) 应其要求,向其所在地区的公证会提供有关已执行公证行为的信息;

8) 在他们的活动中保持公正。 订立合同时无权提供中介服务;

9)为其活动订立保险合同,从事私人执业的,无合同不得履行职责。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 100 倍。

公证员的私人执业活动保险由公证会组织,以确保客户的经济保护免受公证人的非法行为。 公证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主要为保险金额。 如果损失超过此数额,则根据民法对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财产进行追偿。

LECTURE No. 23. 进行公证行为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第 9 章规定了进行公证行为的基本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公证行为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不同,则在进行公证行为时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进行公证行为的规则包括:

1) 公证行为的履行地。 公证行为由任何公证人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特别是,在配偶之一死亡的情况下,所有权证书由国家公证处签发,其权限包括继承权登记。 如果根据俄罗斯法律,公证行为必须在某个公证处进行,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的方式确定其进行的地点。 公证人在开始继承的地方受理接受或者拒绝继承的申请、立遗嘱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并根据公民、法人的通知或者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 ,必要时为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国家的利益。 住宅楼、公寓、别墅、花园洋房、车库以及地块的所有权证书由该物业所在地的公证人签发。 接受货币金额和有价证券作为存款由公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地方进行;

2) 公证行为延期和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条件。 因此,如果有必要要求个人和法人提供更多信息(例如,当公民申请继承证明时,公证人要求出示所有确认财产的文件),公证行为的执行可能会被推迟。立遗嘱人)以及文件是否送交审查。 公证人决定将文件送交审查。 如果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对这些行为的履行无异议的,公证行为的履行应当顺延。 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直接规定必须获得对执行公证行为的同意。 因此,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下才能进行某些交易。 延期执行公证行为的决定自作出延期执行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一个月后,妨碍公证行为履行的情形仍未消除的,公证人有权拒绝完成交易。

经利害关系人在法庭上对权利或事实有争议,经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明的请求,可以将公证行为的执行延期不超过 10 日。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收到法院关于收到申请的通知,则必须执行公证行为,如果法院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通知,则暂停执行公证行为,直到案件由法院解决。

立法还可以为公证行为的推迟和中止确立其他理由;

3)确定申请公证人的身份。 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时,必须查明申请公证人、其代理人或者法人代表的身份。 身份识别是根据护照或其他文件进行的,排除了对申请公证的公民身份的任何疑问。 因此,未成年人的身份是根据出生证明或父母护照中的条目确定的,军人的身份是根据司令部颁发的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确定的军事单位和军事机构的身份、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身份 - 通过俄罗斯居留证或带有内政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注册标志的国民护照。 代理人申请公证行为的,必须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地址;

4)审查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参与交易的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交易认证时,确定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验证参与交易的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 达到成年年龄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产生,因此公证人需要一份表明交易参与者年龄的文件(解放除外)。

如果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含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只有代表此人的监护人有权进行交易。 如果一个公民由于酗酒或吸毒而使他的家庭陷入财务困境,他的法律行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托管在他之上,这个公民只有权进行小额家庭交易。

在检查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时,公证人熟悉组成文件,检查所执行的公证行为是否与法人的权利相对应,明确其代表的权力,并由签发的授权书确认以他的名义,由根据章程、组成协议、条例被授予完成交易的权利的法人实体负责人;

5) 签署公证交易、申请等文件的程序。 公证人有义务向参与者大声宣读经公证的交易内容和其他文件。 以公证令起草的文件是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 如果一个公民由于身体残疾、疾病或其他原因(例如文盲)不能亲自签字,则另一位公民可以在他和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代表他签署交易、申请或其他文件,说明该文件不能由公民亲自签署的原因;

6) 为履行公证行为而提交的文件要求。 公证人不接受有删除或添加、划掉的文字和其他未指明的更正的文件,以及用铅笔书写的文件。 如果公证人在检查文件时发现这些缺点,那么他拒绝进行公证行为,并邀请公民与签发此文件的组织联系,以证明所做的更改(通常写为“更正以相信”并盖上组织的印章)。 公证交易的文本必须写得很清楚,与文件内容相关的数字和术语至少用文字注明一次,法人实体的名称 - 不得缩写,注明其机构的地址(如有必要- 还有当前(结算)账户和银行分行的数量)。 公民的姓氏、名字和父称必须完整地写明,表明他们的居住地。 在代表外国公民证明交易时,还应注明其公民身份。 超过一页的文件必须装订、编号和密封。

如果要证明或证明的文件陈述不正确或不识字,公证人建议申请人更正或起草一份新文件;

7) 制作认证铭文,颁发证书。 在证明交易时,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文件签名的真实性,将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准确性,在证明文件提交时间时,会在相关文件。 认证铭文证明文件中所述的一切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 认证铭文的文字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批准。 公证人出具适当的证明,以确认继承权、财产权、证明公民在某地在世的事实、公民与照片中所描绘的人的身份、接受文件贮存;

8) 限制进行公证行为的权利。

禁止公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和代表自己、以其配偶、他们和他们的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的名义和代表进行公证行为。 这是因为如果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追求个人利益,那么他就不会客观。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公证行为必须在某个公证处进行,则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的方式确定其进行的地点;

9) 拒绝进行公证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必须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a) 如果违反法律或该行为将由其他公证人执行;

b) 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无必要权限的代表申请公证;

c) 如果代表法人实体进行的交易与其章程或法规中规定的目的相抵触;

d) 为公证行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

公证人应被拒绝履行公证行为的人的请求,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的理由并解释上诉的程序。 同时,公证人自申请办理公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

决议应当写明:决议出具日期、出具该决议的公证人的姓名、姓名缩写、申请公证行为的公民的姓、名、父名、居住地(姓名、地址法人)、申请人要求进行公证的类型、拒绝进行公证的原因、上诉的程序和条件;

10) 对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提出上诉。 利害关系人认为进行公证或拒绝进行公证是错误的,有权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

11) 公证人进行的所有公证行为都必须在登记簿中登记。 公证人执行的每项公证行动都被分配一个单独的序列号。 公证行为在登记簿中登记的编号在公证人出具的文件和证明铭文中注明。

指定的公证行为登记簿、公证证书、交易证明铭文和证明文件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制定。

LECTURE No. 24. 公证处工作

1. 公证处工作

公证程序 - 这是公证人和申请公证人的一系列法律行动,旨在执行法律规定的某种公证行动。

俄罗斯的公证处工作由公证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会批准的规则进行。

公证工作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阶段:

1) 在公证处进行的文书工作;

2) 维护公证行为登记簿。

登记簿是一种专门的簿册,记录了在执行公证行为过程中拟定的文件。 它必须正确执行(纸张被编号、缝合,并且在最后一张纸的反面,授权的司法人员或公证人会记录缝合和编号的纸张数量,旨在防止更换登记簿中的表格)。 登记册可由公证人本人、其助理、公证处秘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3) 填写公证证书和证书铭文,其形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命令“关于批准公证行为登记表、公证证书和交易证书铭文和证明文件”。 但是,除了证书和证明铭文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公证文件。 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汇票和本票的立法行为,公证人对未付款、未承兑和未注明日期的承兑汇票提出抗议。 在进行海上抗议时,会进行“海上抗议行为”。

对公证处工作的进行进行控制。 此外,对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执行公证处工作规则的控制由俄罗斯联邦、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区、地区、市内的共和国司法当局执行。莫斯科和圣实践, - 与公证室一起的司法机构。 这种对公证办公室工作的控制组织旨在确保其行为的一致性,以及公证行为的登记、公证证书和交易和被认证文件的认证铭文。

公证处工作使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自治区和自治区法律规定的语言进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8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在其领土上的国家语言为俄语。 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语言。

在教育机构学习俄语作为国语。 但俄罗斯公民有权以国家语言、本国语言或俄罗斯联邦人民的任何其他语言向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关、公共组织、企业和机构提出建议、声明、投诉。他们知道。 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公共组织、企业和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投诉的答复必须使用上诉语言。 如果无法以上诉语言给出答复,则使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语言。

如果申请公证的人不会说进行公证工作的语言,则必须由公证人或翻译将所执行文件的文本翻译给他。

公证人不是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印章,上面印有俄罗斯国徽的形象,象征着公证人作为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的活动。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关于在公证人印章上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徽” 俄罗斯联邦国徽被加盖在公证人的印章上,并复制在公证人起草和(或)签发的文件上。

公证人的办公室工作通常包括:维护与执行公证行为相关的文件、组织和行政文件; 处理公民和组织的投诉、声明和其他信件; 制定术语,以及维护公证处的档案。

公证人负责组织和妥善组织办公室工作以及档案的状态。

2. 进行公证行为的程序

与其他法律职业的代表不同,公证人的工作细节是进行公证行为。 公证行为的概念是模棱两可的。 分配公证行为的动态和静态概念。 公证活动程序的动态内容表现为整个法律事实体系的一致履行,公证行为的静态概念被解释为公证程序的结果,作为法律事实

可以区分公证行为的以下特征:

1) 它只由联邦立法规定的特定圈子执行——州和私人执业的公证人、行政机关的官员和领事机构。 这些人的能力也受法律规定;

2) 代表俄罗斯联邦进行公证;

3) 每个公证行为必须由联邦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列出了公证行为的范围,但该列表并不详尽,因为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行为可能会规定其他公证行为;

4) 公证行为仅在特别程序——公证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5) 公证诉讼必须符合立法的要求,不仅在其履行的形式上,而且在诉讼本身的本质上,由实体法规范确定;

6) 按照法定费率强制缴纳国家税费或公证费。

根据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主体,公证人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公证人基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其他立法文件规定,领事机构官员的公证行为由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行政当局官员在没有公证员的定居点执行公证行为的程序由批准的公证行为程序指令规定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公证行为通常在公证处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在办公室外进行,例如,如果为其执行它们的公民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来公证处。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行为的履行地点记录在文件的证明铭文和公证行为登记簿中,并注明确切地址。 值得考虑的是,当公证人旅行进行公证时,利害关系人会报销与旅行相关的实际费用。

公证文件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否则,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到公证人处确认该文件是由他签署的,并在登记簿上签字。

制作认证铭文时,可使用印有相应铭文文字的印章。

为了存储公证行为后请求和留下的文件,公证人保留订单,订单通常根据文件类型形成。 对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和签发这些证书的文件的存储,建立了一定的程序。 收到第一份接受继承申请后,打开继承档案,之后所有其他继承人申请接受继承,拒绝接受继承,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 被归档到这个文件中。 出具继承权证明后,对继承档案页数进行编号、归档、归档。

如果文件丢失,其副本保存在公证处的档案中,根据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代表或代表进行公证的,丢失文件的副本发出。

遗嘱副本可以发给立遗嘱人,在他去世后,在出示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后,可以发给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且只有在证明以下内容后,才能发给公证人的执行铭文副本行政铭文没有提交执行。

文件的副本必须包含经证明或签发的文件的全文。

为进行公证行为,以及起草交易、报表、复制文件、摘录文件、签发有关各方的副本文件,根据适用法律收取国家费用或关税。

第 25 讲 交易证明

一、交易证明的概念

公证人有权对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立法规定强制公证形式的交易进行认证。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人可以证明其他交易。

交易是公民和法律实体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民法区分单边交易和双边交易。 单方交易,是指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约定,达成该交易,足以表达一方意愿的交易。 订立合同(双边交易),需要表达两方或三方或多方(多边交易)的约定意愿。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3 条规定: 对交易进行公证认证 通过在表达其内容并由进行交易的人或他们正式授权的人签名的文件上,由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执行此类公证行为的官员签署确认书。

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易由司法机构在统一的国家登记簿中进行国家登记。 不遵守公证形式和对交易进行国家登记的要求将导致其无效。

一方当事人已全部或部分执行需要公证证明的交易,而另一方当事人规避该交易证明的,法院有权应交易当事人的请求,认定该交易为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交易进行后续公证。

与之前的民事立法相比,现在强制公证的交易清单已经大大减少。 其中特别包括: 遗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24 条); 需要公证形式的交易委托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85 款); 年金协议及其种类 - 与受抚养人的生活维持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84 条); 根据法律要求和当事人的要求,以公证形式进行的交易转让债权(《民法典》第 1 条第 389 款); 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要求,以公证形式进行的交易为基础的债务转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1 条参考民法典第 1 条第 389 款)俄罗斯联邦法典); 婚姻合同(2 年 41 月 29 日第 1995-FZ 号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223 条第 10 款); 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Art. XNUMX °CC RF)和其他交易。

公证人在对特定交易进行证明之前,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其提交的交易草案的含义和意义,并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意图,是否与法律要求相抵触。 公证人在解释公民交易的法律后果时,充当专业的无私、公正的顾问,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平等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在证明交易时,公证人或替代他的人必须核实其参与者的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

2. 某些交易类型的证明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础规定了以下类型的交易规则:

(一)登记财产转让、质押合同。 这些合同可以在提交确认转让或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文件后进行认证。 房地产所有权可以通过所有权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明、公寓、房屋、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捐赠、交换、继承证明、配偶或其他文件的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 这些文件必须有国家登记标志,因为需要国家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 质押协议必须明确质押的标的物及其估价、质押担保义务的履行金额和期限,以及质押财产的归属方。 交易文本应注明权利类型(财产权、终身继承占有权、永久永久使用权、经济管理、经营管理和地役权)。 当一件物品为多人共同共有时,文件中必须注明相应的份额大小;

2) 住宅建筑的建造、住宅建筑和其他不动产的转让协议。 这些合同在财产所在地或地块分配地获得认证。 公证人需要检查协议是否符合有关公民建造住宅的权利的立法(例如,土地必须根据项目进行围栏)。 该协议应附有关于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提供和转让决定、土地所有权证明、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分配办法。命名的建筑物,在地块上放置建筑物的计划,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

3) 遗嘱。 公证人证明有能力的公民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法律的要求起草并亲自提交给公证人的意愿。 不允许通过代表对该交易进行认证。 在证明遗嘱时,立遗嘱人无需提交证明其对遗赠财产的权利的证据,因为遗嘱是建立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转让给某些人的法律程序的人的意志行为。 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注明准备的地点和时间,并由立遗嘱人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签署。 遗嘱由立遗嘱人起草、签字并经公证人认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转交给立遗嘱人,另一份保留在公证人办公室的档案中,并按照遗嘱的命名顺序保存。案例。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在立遗嘱人的要求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起草、签署、证明遗嘱或将遗嘱转让给公证人时,证人在场,他们不能是这样的证人,也不能代替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公证人或其他证明遗嘱的人; 拟立遗嘱或拒绝遗嘱的人、该人的配偶、其子女和父母; 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 文盲; 身体残疾的公民显然无法充分认识到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本质; 未充分掌握拟定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但拟定封闭式遗嘱的情况除外。 如果收到撤销遗嘱的通知,以及收到取消或更改先前起草的遗嘱的新遗嘱,公证人会在公证人保存的遗嘱副本上对此进行说明,并在公证行为登记簿。 该通知还必须经过公证;

4) 授权书。 授权书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 根据权力的内容,它们区分:一般(一般)授权书,规定各种交易的委托,特殊授权书——暗示执行多项同质法律行为的权力,一次性授权书——提供机会只进行一次交易。 公证人有权以一个或多个人的名义代表一个或多个人认证授权书。 以替代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出示主授权书并规定替代权的情况下进行公证,或者出示主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被强制执行的证明。为保护授权委托书出具人的利益而受迫不得已。 委托书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最长不得超过3年。 以替代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包含的权利不得超过主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且不得超过出具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

公证人证明的记载交易内容的文件的份数,由申请公证人决定,但不能超过交易当事人的人数。 仅向公证人提供至少两份关于财产质押、建造住宅、转让住宅和其他不动产的遗嘱和协议,其中一份保留在公证处的事务中. 应申请公证人的请求,公证人应当接受该文件的副本一份。

LECTURE No. 26. 继承权登记

1. 继承证明的出具

收到关于开放继承的消息的公证人有义务通知那些他知道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的继承人。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6 条规定,在继承权开始之日尚在世的公民,以及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受孕并在继承权开始后活着出生的公民都可以被要求继承. 公证人也可以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消息来召集继承人。

继承权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开始,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与公民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开始之日即为公民的死亡之日。 当公民被宣告死亡时,遗产继承日即为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决定生效之日。

继承开启地 是死者的最后居住地。 如果未知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则该财产在俄罗斯联邦的所在地将被视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财产位于异地的,其开办地应当为继承中包含的不动产或者财产中最有价值部分的所在地。

继承证书 由公证人或依法获授权进行公证的官员在遗产继承地开具的。 在继承开始的地方,公证人根据遗嘱和法律接受接受继承的申请。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继承权证书是根据继承人的要求签发的。 应继承人的请求,可以为所有继承财产的全部或单独的部分,向所有继承人一起或分别向每个继承人颁发证书。

通常,在继承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后的任何时间都会向继承人颁发继承证书。 但是,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表明,除申请发给证明的人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有权获得继承权或其相应部分,也可以在规定期限之前发给证明书。

如果继承人已经提交了签发继承权证明所需的所有文件并支付了国家费用,则可以根据他的要求将证明通过邮件发送给他,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亲自出面不是强制性的。 这种请求在继承人的单独申请中或在其接受继承申请上的铭文中表达。

为出具继承权证明,必须向公证处提交确认与立遗嘱人建立继承、婚姻、家庭或其他关系的时间和地点的文件。 如果继承是通过遗嘱进行的,则必须提供遗嘱副本。

接受继承的每个继承人在提交了签发继承权证明所需的所有文件后,有权要求为他应得的份额提供证明,而无需等待其他继承人希望收到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10 年 2002 月 99 日第 XNUMX 号令的规定。“关于批准公证行为登记簿、公证证书和交易和证明文件上的认证铭文”,继承权证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公证人的姓氏、姓名缩写;

2) 立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死亡日期;

3) 继承理由;

4) 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继承人的居住地以及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的详细信息;

5) 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

6) 世袭财产的名称、特征、位置和估价;

7) 继承文件的编号;

8) 证书在公证行为登记簿上登记的编号;

9) 征收的国家税款(公证费);

10) 公证人的印章和签名。

公证人在向未成年继承人出具继承权证明时,有义务将继承权证明副本送交监护和监护机关控制财产处置。

根据第 3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3 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暂停颁发继承权证书:

1) 法院判决;

2) 在受孕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面前。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有权接受立遗嘱人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接受继承之前,债权人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提出债权。 接受遗产的每一位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立遗嘱人的债务负责。

2. 保护世袭财产

为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国家的权利,必要时,为消除世袭财产毁损、毁坏或被盗的可能性,经通知公民后,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法人或自行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的权利。

公证处收到的信息在收到之日登记在申请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的登记簿中。 根据此类声明,如果继承案件尚未开庭,则由公证人开庭。

为了保护遗产,公证人必须出示 资产清单 与两名证人。 公证人有权描述财产,前提是与立遗嘱人共同生活的人自愿将财产提交清单。 如果他们反对清单,公证人会起草一份拒绝将财产提交给清单的行为,并通知继承人,向他们解释有权向法院申请收回其份额的权利。由于他们的继承财产。 在制作财产清单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监护机构和监护人的代表可以在场。

为确定遗产的构成及其保护,公证人有权向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询问属于立遗嘱人在其存款、账户或储存中的资金、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

世袭财产保护措施 其管理在公证人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并考虑到继承的性质和价值以及继承人订立继承所需的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继承人拒绝继承、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继承继承权发生转移的,该期限可以再延长3个月。

如果世袭财产分布在多个地方,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通过司法机关向该公证人或在世袭财产相关部分所在地获得授权进行公证的官员发出具有约束力的保护或管理该财产的命令。 财产所在地公证人收到继承开始地公证人关于采取保护继承财产措施的指示后,将该指示登记在继承财产保护措施申请登记簿中。 . 但是继承案不是由这个公证人开始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 27 年 2002 月 350 日第 3 号法令“关于批准世袭财产储存协议和世袭财产信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最高报酬”规定,最高金额世袭财产保管协议和世袭财产信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报酬不得超过遗产评估价值的XNUMX%。

遗产中包含的财产,除了现金、货币贵重物品、贵金属和宝石、由它们制成的产品、不需要管理的证券,可以根据存储协议由公证人转让给继承人之一。 关于仓储物的转移 一个条目是在库存行为中进行的 并由接受财产保管的人签名,警告他因侵占、转让或隐匿世袭财产而遭受的刑事和物质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遗产中包含的现金存放在公证人处,货币价值、贵金属和宝石、由它们制成的产品和不需要管理的证券转移到银行保管。 在死者的财产中发现的武器和爆炸物将根据专门的清单移交给内政机构。

国家奖励受俄罗斯联邦立法管辖的物品不属于遗产;它们被留给或转移给家人作为记忆保存。 有价值的手稿、文学作品、具有历史或科学意义的信件均纳入库存法,并移交给继承人妥善保管。

遗产中有需要管理的财产,以及继承人接受继承前遗嘱人的债权人提出索赔的,公证人应当指定继承财产的保管人,保管人向被继承人收取报酬。继承人保管继承财产。

第 27 场讲座。颁发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对期票提出抗议

1. 配偶共同财产份额所有权证书的出具

公证人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一份所有权证书的签发是在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 74-75 俄罗斯联邦关于公证人和艺术的立法基础。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34-37 条。

是的,艺术。 RF IC 第 34 条规定,配偶的共同财产(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每个配偶从劳动活动、企业活动和智力活动的成果、养老金、福利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作为没有特殊目标目的地的其他现金支付。 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以夫妻共同收入为代价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股份、存款、向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出资的股份,以及夫妻双方取得的任何其他财产。婚姻期间的配偶,无论资金是以哪一方配偶的名义获得的,还是以哪一方或哪一方配偶的名义存入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出具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提及此类财产:

1)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

2) 配偶之一获得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但通过继承获得;

3) 配偶中的一方从第二配偶和第三方收到的作为礼物的财产;

4) 其他无偿交易收受的财产;

5) 个人使用的物品(衣服、鞋子等),无论购买的时间和理由如何,珠宝和其他奢侈品除外。

基础条款规定颁发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1) 夫妻共同申请;

2) 应在世配偶的要求。

婚姻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的签发是根据配偶的联合书面申请进行的。

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明可以在任何公证处签发,但住宅、公寓、小屋、花园洋房、车库以及地块的所有权证明除外。由上述财产所在地的公证人签发。

应配偶的要求,可向双方或其中一方颁发证书,均分相等和不相等的份额。

要颁发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婚姻关系的存在。 这一事实可以由公证人确定,例如,根据结婚证或配偶护照上的婚姻登记标志;

2)在登记结婚期间取得财产的事实;

3) 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如果配偶之一死亡,应在未亡配偶书面申请并通知后,由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出具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接受继承的继承人。 该通知说明了配偶共同财产的组成,尚存配偶必须出具所有权证明,并说明如果继承人对尚存的财产主张有异议,有权向法院申请伴侣。 此外,对于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可以向尚存的配偶颁发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经接受继承的继承人书面申请,并征得未亡配偶同意,也可以在所有权证明中确定已故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签发所有权证书,公证人必须检查以下情况:

1) 死亡的事实和日期 - 根据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与死者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根据结婚证;

3) 财产的所有权、获得时间、婚姻获得的事实——根据产权文件;

4) 没有婚约;

5) 有未成年继承人的,经监护、监护机关同意。

所有权证书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批准。

2. 抗议法案

目前,俄罗斯境内的汇票流通主要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7年1937月XNUMX日的《关于制定可转让票据条例》的法令规定。期票”。

对未付款、未承兑、未注明日期承兑汇票的抗议 - 旨在确保保护本票义务主体利益的公证行动。

本票被理解为基于合同并以严格定义的书面形式表达的单方面义务,以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这是一份严格正式的文件,是一种证券,因此缺少至少一个细节会导致其无效。 本票抗辩是公证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证明对汇票义务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进行的公开行为。

上述条例规定了以下类型的抗议:

1) 以不承兑或未注明承兑日期的汇票拒付;

2) 对汇票未付款的抗议,包括简单汇票和可转让汇票;

3) 对持有该汇票的人不签发承兑汇票副本的抗议。

只有在汇票分别提交给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后,公证人才能对不付款或不承兑汇票提出抗议。

拒付、不承兑、承兑不注明日期的抗辩是指证明未按时付款的事实,证明不承兑汇票的事实和证明未按时付款的事实。拒绝分别设定接受日期。

为提出不接受和不付款的抗议,某些 时间。 所以 不接受抗议 必须在提交承兑汇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抗议未付款的汇票,必须在某一天付款,截止日期设定为汇票到期付款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之一,对于即期汇票 - 在为付款而规定的时间内对不接受的抗议。

汇票 必须在其准备之日起 1 年内提交付款。

抽屉 可以缩短该期限或规定更长的期限。

如果不可逾越的障碍(国家的立法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阻止汇票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或提出抗议,则这些期限将延长。 不可抗力终止后,持票人必须及时出示汇票承兑或付款,必要时提出拒付。

在接受汇票以示抗议之前,公证人有义务检查其详细信息。

汇票必须包含: 包含在文本本身中并以起草本文件的语言表达的名称“法案”; 支付一定金额的简单且无条件的提议; 必须付款的人(付款人)的姓名; 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点的说明,以及付款对象或命令付款人的姓名; 注明起草账单的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出票人)的签名。

在票据被接受抗议之日,公证处向付款人提出支付(或接受)票据的要求。 如果付款人(背书人)支付账单,公证人在不提出抗议的情况下将其退还给支付账单的人,并在账单本身的规定表格中注明收到付款和其他应付金额。 付款人已在汇票上作承兑汇票的,汇票无异议退还出票人。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或接受汇票,或者如果它没有出现在公证人面前,则后者以规定的形式起草关于不付款或不接受的抗议的行为,并在登记册中进行适当的登记,以及关于对账单本身不付款或不接受的抗议的说明。

票据抗辩行为应当注明:抗辩日期、公证人姓名、公证人姓名、票据合法持有人姓名、票据明细、到期日, 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名称, 提示付款 (承兑) 和未收到付款 (承兑) 的汇票的说明, 抗议地点, 登记号,关于征收国家关税或关税的说明,公证人的签名和盖章。

第 28 课。证明无可争辩事实的公证行动。 接受文件和提供证据

1.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公证人确立了以下无可争辩的事实:

1) 公民在世的事实;

2)公民在某地的事实;

3) 公民的人格与照片所描绘的人的身份;

4) 提交文件的时间。

公民还活着的事实 可以由公证人或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设立。 应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受托人)以及照料未成年人的机构和组织的请求,证明未成年人还活着。 当公民出现在公证人面前时和在公证处场所之外(例如,当公民由于疾病、残疾或其他正当理由必须证明其活着的事实而不能出现在公证处)。

公民必须向公证人提出申请,通过证明这一事实表明申请人所追求的目的。 根据提交的申请,公证人根据证明文件(例如,根据护照)确定公民的身份。 然后,确保该证书对公民确实是必要的,公证人签发它。 证书注明地点、证书签发日期、公证人的姓氏和首字母缩写、其办公室的位置、证书签发人的姓氏、姓名、父称、他的地址、公民似乎收到证书的时间。 该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当事人,另一份存放在公证处。

公民在某个地方的事实(例如,在与收取赡养费有关的情况下)应公民的要求由公证人证明。 未成年人在某个地方的事实证明是应其法定代表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照顾未成年人的机构和组织的要求而作出的。

可以以书面和口头方式提交证明该事实的申请。 在申请中,公民说明提出这一请求的原因,以及申请人通过证明这一事实而追求的目的。 之后,公证人确定公民的身份并出具确认特定事实的证书。 证书也一式两份。

为了证明该公民与该公民提交的照片中所描绘的人的身份,利害关系人向公证人提交了适当的申请,该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公证人在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后,必须确保提交的照片中描绘的是出现在他面前的公民。 之后,将相应的证书草拟一式两份,并将照片置于出具证书的左上角,并由公证人签字盖章。

提交文件时间的证明也是根据有关人员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的。 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公民证明提交发明描述、文学作品、电影剧本等文件的时间。 文件必须一式两份。 公证人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在文件的两份副本上都有确认题词,并必须注明提交文件的人。 如果文件分好几页,公证人必须在上面写上证明字样。 当同一个人同时出示几份文件时,每份文件上都会刻上一个致谢词。

2. 文件入库验收

公证人有权根据清单收存单据。 清单的一份副本由公证人保留,另一份副本发给存放文件的人。 在接受文件进行存储时,公证人必须确定每个文件的状况并将其反映在清单中。 接受存储文件的公证人必须有确保文件安全的特殊存储设施。

利害关系人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申请,要求接受文件进行存储。

应个人要求,公证人可以接受没有清单的文件,前提是文件包装得当(包装由公证人密封,由他和提交文件的人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负责包装的安全。

在接受存储文件时,公证问题 证据,编译为两份。 证书的第二份副本由公证人保存。

证书说明 签发地点、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月份、年份(用文字表示)、公证人的姓氏和首字母缩写、其办公室地址、存放文件的公民的姓氏、姓名、父名、居住地、文件存放多长时间。

在出示证书和清单后,接受储存的文件应退还给存放人或法定授权人。 利害关系人提交一份清单,如果已拟定,公证人将使用他保存的清单副本检查提交的清单。 如果没有差异,则公证人签发他保存的文件,在清单和登记簿上做标记。

文件应在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存放。

3. 提供证据

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公证人 提供证据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发生案件,并且有理由相信出示证据随后将变得不可能或困难,则有必要。 只有在该证据很重要的案件尚未发生并且法院或行政机构尚未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上诉。

有意提供证据的人必须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申请。

为获取证据,公证人有权询问证人,审查书面证据和物证,并委托专家审查。

根据司法部 15 年 2000 月 XNUMX 日“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公证员执行某些类型的公证行动的方法建议”的命令,关于讯问证人以获取证据,公证员起草一份协议,说明: 审讯的日期和地点; 进行审讯的公证人的姓氏、姓名缩写、司法机构对任命公证人的命令的日期和编号、他的公证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 有关证人的信息; 参与审讯人员的信息; 警告故意提供虚假证词和拒绝提供证据的责任; 证人证词的内容(向他提出的问题和对他们的回答)。

检查期间 书面和物证 拟定协议,其中必须注明: 检查的日期和地点; 姓氏、进行检查的公证人姓名首字母、司法机构对任命公证人的命令的日期和编号、他的公证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 有关参与检查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 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关于专家的任命 公证人出具决定,其中注明: 决定日期; 作出决定的公证人的姓氏、姓名缩写、司法机构关于任命公证人的命令的日期和编号、他的公证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 有关应其请求指定检查的人的信息; 需要专家意见的事项; 委托进行专家审查的专家机构名称。

关于提供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公证人必须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未出庭并不妨碍采取行动以获取证据。

公证人有权向申请出具担保证据的人提议向办公室存钱,支付证人、鉴定人的报酬,以及支付其他举证费用。 专家和证人在传唤证人和专家出庭时,按照为发放报酬确定的费率,给予他们分散课堂注意力的报酬。

第 29 课。控制公证人的活动。 公证人的责任

1. 对公证行为实施的控制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区分了以下类型的对公证行为实施的控制:

1) 司法控制(第 33 条);

2) 控制公证人履行职责(第 34 条);

3)税收控制(第34条)。

拒绝执行公证行为或者错误执行公证行为的,可以上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艺术。 310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行为已执行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错误的,有权向公证人所在地或被授权进行公证的官员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在知悉已进行公证行为或拒绝进行公证行为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该申请由法院在申请人以及公证人的参与下进行审议,公证人是执行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

对于遗嘱和授权书的错误证明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官员拒绝证明的申请,必须分别向医院、医院、疗养院、其他住院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敬老院、残疾人之家、人口社会保障机构; 远征、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军事学校,剥夺自由的场所。 悬挂俄罗斯国旗的海船、混合航行船舶或内河航行船舶的船长申请遗嘱错误证明或拒绝证明的,应当向船舶母港所在地法院提出。

法院的决定满足了执行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的申请,取消已执行的公证行为或有义务执行此类行为(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12 条)。

对公证员和被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的活动进行司法控制的目的是在申请公证行为时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利益。

对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人履行专业职责的控制由司法机构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 由公证室执行。 每 4 年检查一次公证人的工作组织。 第一次检查公证人的工作组织,他第一次开始在俄罗斯联邦、自治区、自治区、领土、地区、莫斯科市内的共和国开展公证活动和圣彼得堡,必须在授予他公证人权力后进行 1。 审核的目的是:发现工作中的违规和错误,提供帮助并采取措施消除工作中不足的原因和条件。

公证人有义务向有权进行检查的官员提供与个人和法律实体的和解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公证处可以要求公证人(临时缺席的公证人的替代人)提交有关已执行的公证行为的信息、与其财务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文件,以及必要时在公证处的个人解释,包括关于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问题。

税务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对税收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机关有义务检查计算和扣缴的正确性、转入预算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公证费征收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公证行为登记簿中的记录。

根据对个人活动的检查和检查结果,制定一项法案,其中必须包含被检查人的所有详细信息、有关他的活动的信息以及检查和检查的结果。

2. 公证人的责任

根据艺术。 17 俄罗斯联邦关于公证人的立法基础,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故意披露有关所执行的公证行为的信息(例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前,由执法人员向公证人颁发证书或其他文件)发起)或实施了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公证行为(例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书交易),法院判决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个的。 如果公证人无意造成损害,则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赔偿(例如,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但如果损害超过保险金额,则对从事公证的公证人的财产征收赔偿金)私人执业)。

取决于公证人的法律地位 - 国家或私人执业 - 追究责任有两个基本程序:

1) 如果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行为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法院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第 7 章规定的官员或机构的提议终止其活动(第 2 条第 17 款) XNUMX 个基本原理);

2)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如果做出违反俄罗斯法律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基本原则第 3 条第 17 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关于解雇的规定。

对于某些违纪行为,公证人可能要承担纪律责任。 国家公证员 -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规范,私人公证员 -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证员职业法典的规范,也可以适用俄罗斯联邦规定的责任措施公证会章程或由公证会会员大会决定。

如果未向税务机关提交或未及时提交必要的信息,公证人可能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法庭上承担责任。 是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29.1 条规定,在没有税收违法迹象的情况下,如果个人不向税务机关报告该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将被处以 1000 卢布的罚款。 ,并且在一个日历年内多次犯下相同的行为,将处以 5000 卢布的罚款。

LECTURE No. 30. 公证人的职业道德

1. 公证人职业道德的一般问题

为提高俄罗斯联邦公证员职业活动水平,18年2001月18日,俄罗斯联邦主体公证员代表会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证员职业守则(决议2001 年 10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业守则”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公证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该守则制定了公证人的公证活动和个人行为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标准,描述了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原则和责任类型、施加和解除处罚的程序以及鼓励公证人的措施。

根据该守则,在他的工作中,公证人必须遵循国际拉丁公证人联盟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是在公证人存在的几个世纪中发展起来的,并证明了他们的法律无可挑剔。

该守则提及以下原则:

1) 尊重他们的部门、公共当局和专业团体;

2)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公证行为,在行为实施前解决疑虑; 避免对其合法性和正确性有丝毫怀疑的行动;

3)向真理致敬;

4) 偏爱材料的研究并增加了彻底性;

5) 遵循正义;

6) 法律限制;

7) 与尊严等一起工作。

上任对公证人施加了某些道德和伦理义务:

1) 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促进社会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的建立;

3)不得为个人利益采取质疑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公证职业荣誉和尊严的行为;

4)本着尊重、信任、仁爱合作的精神对待法律界同仁;

5)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能力,研究现行立法和公证实务;

6)保守和保护职业秘密;

7)符合公证活动强制保险的要求;

8) 确保在他们的活动中有高标准和要求的交流文化,在任何情况下都努力保持自我控制和个人尊严。

公证人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特殊信任和责任的人,也有义务: 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避免任何可能对公证员履行专业职责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的活动; 避免采取可能损害公证人的专业活动或损害该行业在社会中的信任和声望的行为,包括从申请公证行为的人那里接受昂贵的礼物,避免访问公众声誉可疑的机构。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业守则也给出了这个概念 公证员的违纪行为,这被理解为公证员不当履行或未能履行其专业职责,以及违反公证员行为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中特别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证处全体会议或公证处为提高专业资格而举办的活动等问题,应邀出席公证处理事机构会议时不出席; 严重或屡次违反公证处工作规则、公证处规定的办公时间、未能为接待申请公证的人员和储存文件提供适当的条件; 以及违反道德和伦理标准。 如果发生违纪行为,该守则规定了纪律措施的适用,其中包括谴责、谴责和严厉谴责。 如果屡次犯罪,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公证员,剥夺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权利。 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足额向公证处缴纳会员费和其他义务款项,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证处全体会议的,处以5至100倍的罚款。最低工资可适用于公证处损害赔偿。

道德控制 由公证机构自行办理。 如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公证员有义务在公证室进行个人解释。

2. 公证人与公证程序其他参与人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职业守则规定了公证人与各类实体的关系:与个人和法人实体、公证处、同事和公证社区,与公共当局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与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关系:

(一)公证活动以保障其权利和合法利益为目的;

2)如果当事人的要求不合法,公证人有义务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3) 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说明其权利和义务,警告其公证行为的后果,使法律上的无知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

4) 在进行公证行为之前,公证人有义务将关税金额告知申请者;

5) 公证人必须在其专业和个人交往范围内对与他打交道的人表现出耐心、礼貌和机智,避免表现出对人不人道的态度和忽视他们的合法利益,以及观察文化的言谈、行为、外在类型;

6) 公证人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无故违反公证处既定的运作模式,以及对公证处场地、技术设备的要求,以及在公证处接待来访者的情况。药物或酒精中毒的状态,在接待期间未经访客同意吸烟,以及对访客的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其他不尊重态度的表现,包括针对与他们交往的人的冒犯性、不道德性质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提议公证人必须在其专业活动过程中进行互动。

在与公证室的关系中,公证人有义务:

1) 参与公证会履行公证人专业协会公法任务,参与公证会会议工作及其组织的活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和交流活动工作经验;

2) 及时足额向公证人大会支付公证员大会规定的会费和其他款项;

3) 应公证会理事机构的邀请出席,审议和解决公证人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公证员作为公证会选举机构和其他机构成员的公证员,必须妥善履行规范性行为产生的职责,以及其活动和选举程序的意义。

在与同事和公证团体的关系中,公证人必须:

1) 在相互尊重、信任和专业互动的原则上建立与行业同事的关系,表现出正确和善意;

2) 体贴、委婉地对待同事,告知他们可能对他们的工作有帮助的问题,以及潜在的职业困难和其他需要专业团结的问题,并在框架内为年轻同事提供帮助和专业经验企业和专业的团结和对专业声誉和整个公证界的关注;

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公证处的员工遵守法律的要求以及道德和伦理原则。

公证人禁止: 描述他们的资格,贬低他们在该行业的同事的职业尊严和权威,从事不公平竞争,干扰其他公证人的工作,从事个人广告,包括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吸引申请公证人的人降低既定关税,以及对办公室模式和程序的不公平承诺。

公证人有义务 尊重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与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的授权代表保持适当的专业关系,同时守时、正确、克制和礼貌。

作者:Nevskaya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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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刘柔芬
简短而有意义的一切,对应于公证活动的真正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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