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住房法的概念、主体和方法 住房法作为法律的分支之一,根据住宅用途使用住宅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以及改变其法律制度,对法律规定的住宅进行法律行动(权利登记)。他们,购买和销售,雇用,出租等)。 这些关系是住房法的主题。 法律方法包括对某一行业内法律关系如何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向,即对质同质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一套法律手段。 我们可以谈谈房屋关系法律规制的两种方式: 1) 决定性的 - 受制于各方平等,基于许可; 2)命令式 - 根据当局的指示,履行职责,对违反禁令的处罚。 同时,根据房屋法律关系主体自主决策的标准,本法系既采用自治法(可以独立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采用专制法。方法(使用权威的法律规定)。 由于住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完全独立与否——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受制于其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30 年 1994 月 51 日第 1-FZ 号第一部分) (经修正和补充)(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部分): ▪ 受监管关系中参与者的平等; ▪ 财产不可侵犯; ▪ 合同自由; ▪ 不受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的需要; ▪ 确保恢复受侵犯的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12 年 1993 月 25 日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住宅的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者的意愿进入住宅,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或法院判决的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3 年 29 月 2004 日第 188-FZ 号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XNUMX 条第 XNUMX 款(经修正和补充)(以下简称如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 不得将任何人逐出住宅或限制使用住宅的权利,包括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除非基于住房立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自己的利益行使其住房权,包括处置住房权。 公民可以根据协议和(或)住房立法规定的其他理由自由建立和行使住房权。 公民行使住房权利、履行住房关系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住房权可以根据联邦法律受到限制,仅限于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有权自由选择作为业主、租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居住的住宅。 只有在住房立法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场所的权利。 二、住房法的主体和客体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4 条规定,住房法主体(住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 1) 公民; 2) 法人实体——在所有权、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方面拥有单独财产并对其承担义务的组织,可以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成为原告和被告出庭; 3) 俄罗斯联邦; 4) 俄罗斯联邦主体; 5) 市政当局。 代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他们的行动,他们可以获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的非财产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在法庭上行事这些机构; 代表市政当局 - 由确定这些机构地位的法案建立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机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4 条)。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一个组成实体,一个自治市对其在所有权基础上属于他们的财产承担义务,但根据经济权分配给他们创建的法人实体的财产除外管理或运营管理,以及只能归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设立的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市镇对由其创建的法人实体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不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和互不承担义务的市政府的义务以及俄罗斯联邦的义务承担责任。 本规则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或法人实体或上述主体的义务承担担保(担保)的情况 - 对俄罗斯联邦的义务。 住房立法适用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参与的住房关系,除非它与其他立法规范相抵触(特别是确定不可能对这些类别的人适用某些规定)。 住房立法规定了以下关系(《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1 条第 4 条): (一)国家和市政住房公积金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产生、实施、变更、终止; 2) 使用私人住宅的住宅; 3) 使用房屋所有人的共同财产; 4) 房屋对住宅房屋数量的归属以及将其排除在住房存量之外; 5) 房屋存量的核算; 6) 住宅楼宇的维护和修理; 7) 住宅用房的改建和再开发; 8) 公寓楼的管理; 9)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以下简称 ZhK 和 ZhSK)、业主协会(以下简称 HOA)的创建和运营,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提供公共服务; 11) 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12) 控制住房的使用和安全,住宅场所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规则和法规,以及法律的其他要求。 三、住房法的作用 住房立法的主要原则在艺术中定义。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1 条规定,住房法的主要职能是确保: 1)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对公民行使住房权及其保障的条件; 2) 任意剥夺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允许性; 3) 不受阻碍地行使由住房立法规定的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住房权); 4) 住房存量的安全和住宅场所的预期用途; 5) 除非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其他联邦法律或相关关系的本质另有规定,否则住房立法规定的关系(住房关系)中的参与者在住房所有权、使用和处置方面的平等; 6) 恢复被侵犯的住房权,对其进行司法保护。 对侵犯住房权的保护由法院根据程序立法确立的案件管辖权进行。 住房权的保护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承认住房法; 2) 恢复违反住房法之前存在的情况,并制止侵犯该权利或对其构成侵犯威胁的行为; 3) 法院承认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的违反住房权并与 LC RF 或根据其通过的具有更大影响的监管法律行为相抵触的监管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比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4) 不向法院申请与 LC RF 或根据其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国家机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或地方自治机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具有大于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5) 房屋法律关系终止或变更; 6) 住房立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2 条规定了公民行使住房权的条件,包括: 1)促进住房领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满足公民住房需求创造必要条件; 2)使用预算资金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资金来源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包括按规定方式为购买或建造住宅提供补贴; 3)按照既定程序,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合同向公民提供住宅,用于出租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 4)刺激住房建设; 5) 保障购买并合法使用住宅的公民、公用事业消费者以及与存量住房维修有关的服务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 对住房立法的实施、住房存量的使用和保存、住宅场所是否符合既定的卫生和技术法规以及立法的其他要求进行控制; 7) 控制在实施住房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住房立法制度 住房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住房法》、根据该法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以及据此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地方政府机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这就构成了住房立法体系。特别是在住房立法体系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规范交易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买卖交易、租金、质押、捐赠、交换、等),以及这些场所的物权(例如产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不应与 RF LC 和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规范性法案)和命令应根据并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监管法令发布,并且在俄罗斯适用联邦。 联邦行政当局可以在 LC RF、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规定的情况和范围内发布包含住房关系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和根据其制定的其他联邦法律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管理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管理性法律文件,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管理性法律行为。 对于与住宅房屋的维修、重建和重建、工程设备的使用、公共服务的提供、水电费的支付有关的住房关系,适用相关立法,同时考虑到 LC RF 制定的要求。 例如,与基本建设对象(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的建造、重建有关的关系,如果这些对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设计和其他特性在此类工作中受到影响,则受新规规定。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 29 年 2004 月 190 日第 XNUMX-FZ 号(经修正和补充),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根据其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技术规则和规范是根据 27 年 2002 月 18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经修订和补充)制定的。 技术法规发挥重要作用 -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通过的文件,以规定方式批准,并为技术法规对象(建筑物,结构和结构,生产)的要求的应用和执行制定强制性要求过程、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 卫生规则和规范的制定受特别立法规定的约束,特别是 30 年 1999 月 52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人口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福祉”(经修正和补充) )。 根据艺术的第 4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也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5. 各级主管部门在住房关系领域的权限 住房立法领域的关系管理委托给三级国家当局: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政府。 各级国家当局保存记录并确定向有需要的人提供相应住房存量的住宅楼宇(包括认定住宅楼宇不适合居住,控制使用和安全)的程序。 住房存量的国家登记程序和需要住房的人的类别的确定及其提供程序由联邦当局管辖。 但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有权确定除了需要住房的联邦地区类别的公民外,谁可以依靠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存量获得住房。 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的权限还包括确定住房法律关系参与者运作程序的最常见问题,例如住房和住房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房主协会; 其成员的法律地位。 在联邦一级对住房关系进行法律监管的基础是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和一些联邦法律,这些法律确定了住宅楼宇的重建和再开发程序,承认住宅楼宇不适合居住,并制定住宅楼宇的使用规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在确定一级或另一级国家当局的权限方面发挥作用,其中明确规定了机构在特定问题上的权限,或者可以用排除法确定。 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的权限包括: ▪ 制定住宅楼宇及其维护以及公寓楼业主共同财产维护的要求; ▪ 确定根据州和市住房基金专门住宅用房租赁协议提供住宅用房的理由; ▪ 确定将公民逐出住宅的理由、程序和条件; ▪ 对某些类型的住宅交易的法律监管; ▪ 建立住宅和公用事业的支付结构、计算和支付此类费用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 ▪ 建立确定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数额以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应纳税财产价值的程序,以承认公民为低收入者并为他们提供社会租赁下的市住房存量住宅协议; ▪ 确定地方政府机构保存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公民记录的程序。 地方政府的权限包括: ▪ 确定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数额以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应纳税财产的价值,以将公民视为低收入者,并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他们提供市住房存量的住宅用房; ▪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住宅改建为非住宅、非住宅改建为住宅的决定; ▪ 批准住宅楼的重建和再开发; ▪ 确定获取文件的程序,以确认批准或拒绝批准住宅楼宇重建和(或)再开发的决定。 6. 解决住房立法规范行为冲突的程序 住房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理,因此它包含联邦、地区(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各级的规范性文件,其基础是俄罗斯住房法典联邦。 如果联邦法律中包含的住房立法规范与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管理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管理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的管理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的规定不一致。 LC RF,应适用 LC RF 的规定。 这种说法没有充分的解释,被许多科学家(M.Yu. Tikhomirov)认为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和命令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时,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撤销(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3 条) 17 年 1997 月 2 日第 XNUMX-FKZ 号联邦宪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最后修正和补充)。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地方自治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以法律行为形式形式化的市镇章程和地方公民投票(公民集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们不应与其他市政法律行为相抵触。 住房立法行为不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生效后产生的住房关系,除非法律直接规定了法律的追溯效力(《民法通则》第 6 条)。 如果住房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在立法行为生效之后产生的,那么尽管法律关系本身是在该立法生效之前产生的,但仍应适用其规范。 有时,住房立法行为直接确定其效力延伸至先前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关系,即使这些关系发生的时间是指该行为生效之前的时期。 如果住房关系不受住房立法或此类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协议规定,并且在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关系的民事或其他立法的情况下,如果这不与其本质相抵触,则他们受住房立法的约束调节相似的关系(法律的类比)。 该规定有权受所有执法机构的指导。 如果不能用法律的类比,住房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住房立法(法律类比)的一般原则和含义,以及认真、人性、合理、合理的要求来确定的。正义。 只有为了确定住房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才可能使用法律的类比。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9 条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住房立法规定的规则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尤其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法案,其中包含住房关系领域的规则。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以 217 年 10 月 1948 日第 1966 A(III)号决议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XNUMX 年)。 7. 住房存量和住房部门的概念 在俄罗斯向市场型发展过渡的过程中,监管框架也具有过渡性。 因此,俄罗斯联邦 24 年 1992 月 4218 日第 1-1 号法“关于联邦住房政策的基本原则”(最新修订和补充,于 200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失效)旨在转移相关法律关系把住房从行政法完全变成住房。 该过程以采用 LC RF 结束。 如果早些时候住房部门只包括住房存量的使用规范,那么住房部门的概念已经被现代立法明确地扩展了。 住房部门作为经济和经济领域的一部分,是该国市场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住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领域,包括住宅的建造和重建、工程和社会基础设施的结构和要素、住房存量的管理、维护和维修。 根据所有权形式,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住宅(住房)分为(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19 条): ▪ 私人住房存量——由公民和法人实体拥有的一套住宅房产; ▪ 国家住房存量 - 俄罗斯联邦拥有的一套住宅用房(俄罗斯联邦住房存量),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住宅用房(俄罗斯联邦主体住房); ▪ 市政住房存量- 市政当局拥有的一组住宅楼宇。 ▪ 集体所有制住房存量。 住房存量是所有住宅楼宇的总和,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包括: ▪ 住宅楼; ▪ 专门住房(宿舍、庇护旅馆、灵活存量住房、为因住宅房屋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住房的公民临时安置的存量住宅、为单身老年人提供的特殊住房、为老年人提供的寄宿房)残疾人、退伍军人和其他人); ▪ 公寓; ▪ 办公住宅楼宇; ▪ 其他适合居住的建筑物内的其他住宅用房。 住房存量除所列房地外,还包括卫生技术条件不符合住宅房地但供市民居住的房地。 根据使用目的,房屋存量分为: ▪ 社会用途住房存量——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公民提供的国家和市住房存量的住宅房舍总数; ▪ 专门住房存量——国家和市住房基金的一套住宅用地,旨在供某些类别的公民居住; ▪ 个人住房 - 公民使用的私人住房的一组住宅楼宇 - 这些楼宇的所有者用于其居住、其家庭成员的居住和(或)其他公民免费使用的居住,以及法人实体 - 按规定使用条款供公民居住的房屋(私有化住宅房屋)的所有者; ▪ 商业用途住房 - 由该房产所有者按有偿使用条件供公民居住的一组住宅用房,根据其他协议向公民提供,由该房产所有者向个人提供拥有和(或)使用(根据租赁)。 8. 房屋存量的维护 住宅建筑维修机构进行的住宅建筑维修工作的推荐清单见住宅建筑技术操作规则和条例(由 27 年 2003 月 170 日俄罗斯联邦 Gosstroy 法令批准)第 XNUMX 号): ▪ 对住宅建筑的各个部分和房屋进行技术检查和巡查期间进行的工作: ▪ 消除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小故障;中央供暖和热水供应系统;电气设备; ▪ 清洁下水道床,检查下水道罩的可用性; ▪ 检查浴缸的接地情况;电缆护套、电线绝缘电阻测量; ▪ 炉灶和壁炉的小修(加固门、火箱板等); ▪ работы, выполняемые при подготовке жилых зданий к эксплуатации в весенне-летний период: ▪ 加固排水管、弯头和漏斗、旗架; ▪ 灌溉系统的重新启动和修复; ▪ 拆除入口门上的弹簧; ▪ 维护中央供暖系统; ▪ 儿童和运动场设备的维修; ▪ 修复下垂盲区; ▪ 安装额外的灌溉系统网络; ▪ 住宅楼秋冬季节运营准备工作: ▪ 窗户和阳台开口的隔热; ▪ 更换破碎的玻璃窗和阳台门; ▪ 公寓入口门、阁楼地板、阁楼和地下室管道的隔热; ▪ 维修、调整和测试中央供暖系统; ▪ 排烟管道的隔热和清洁; ▪ 更换辅助房舍的碎玻璃门窗; ▪ 保护灌溉系统; ▪ ремонт и укрепление входных дверей. 在公寓的住宅和辅助场所,这些工程由租户、租户、住宅业主进行。 工作范围和实施时间反映在按周、月和年制定的时间表中。 为了管理和控制住房存量的技术状况,为微型小区或房屋组创建联合调度服务(ODS)或区域调度服务(RDS)。 对于每个ODS,都建立了可调度对象和工程设备受控参数的列表。 工程设备的自动化和调度手段、通信、控制和测量设备(CIP)和仪表应分别确保工程设备的指定操作模式的维护,及时归档有关违反操作模式的信号或事故。 工程设备或构筑物故障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当日由RDS审议,并在次日组织排除。 紧急取消与确保居住安全有关的申请。 如果故障排除需要很长时间或当前没有备件,则有必要将做出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材料、碎片、铺设地下通讯和结构、铺设道路、车道、人行道、布置平台和围栏后,进行领土美化。 房屋维护组织或根据合同由专业组织提供家庭领土上的绿色空间的保护和适当的照顾。 不建议种植在结果期间堵塞领土和空气的杨树、桑树和其他树木的雌性标本。 9、保障房源安全、维修 主要文件是住房技术操作的规则和规范(由俄罗斯联邦 27 年 2003 月 170 日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 建筑物的维护(维护和当前维修)包括一组工作,以保持元件和内部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其结构、设备和技术装置的指定参数和运行模式。 房屋维护系统确保建筑物和工程系统在建筑物的既定使用寿命期间正常运行,并使用所需数量的物质和财政资源。 它包括监测住房存量的状况、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可操作性、调整和调节工程系统等工作。对技术状况的控制是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来进行的。 建筑物的当前维修包括一套施工和组织和技术措施,以消除建筑物的元件、设备和工程系统的故障(恢复性能)以保持运行性能。 住宅现修组织应按照《住宅现修组织技术技术规程》和《住宅大板房屋维修组织预防性维修技术规程》执行。组织。 当前维修的持续时间根据结构和设备的每种维修工作的标准确定。 考虑到建筑物的资本化、物理磨损和当地条件,当前维修的频率在 3-5 年内进行。 目前由专业运营公用事业公司维修的住宅建筑工程设备(供暖和通风系统、冷热水供应、污水、电力供应、燃气供应)的维修由这些企业进行。 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并与房屋所有者、授权人或房屋维修组织负责人商定包含在年度当前维修计划中的每栋建筑的维修工作清单(他们也接受结果维修)。 在计划在未来 5 年内进行大修或将被拆除的建筑物中,目前的维修仅限于提供标准生活条件的工程(春夏季和冬季运行的准备,工程设备的调整)。 在大修期间: ▪ 对建筑物和设备的所有磨损部件进行全面故障排除, ▪ 更换、修复或更换为更耐用、更经济的产品, ▪ 改善住房存量的运营绩效, ▪ 对住宅建筑实施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可行的现代化改造,安装热表、水表、煤气表、电表并确保合理的能源消耗。 在接下来的 10 年中,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大修,对不适宜进行修复和改善的房屋,只有在确保剩余期间内的安全和卫生生活条件的范围内,才允许作为例外。 住宅建筑大修的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住宅、公共建筑和城市设施大修工期的规范确定。 10. 住宅和非住宅楼宇的概念。 住宅物业转非住宅的程序 住宅楼宇- 隔离的楼宇,即房地产,适合公民永久居住,并符合卫生、技术和其他标准的要求。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住宅楼宇的总和构成住房存量。 其使用和安全性以及对既定标准的遵守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控制。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21 条规定了住宅房屋的自愿保险。 住宅楼宇分类: ▪ 住宅楼(部分)- 单独定义的建筑物,由房间以及辅助用途场所组成; ▪ 公寓(部分)- 公寓楼中结构独立的房间,可直接通往该建筑的公共区域,由一个或多个房间以及辅助用途场所组成; ▪ 房间- 住宅楼或公寓的一部分,旨在用作住宅楼或公寓内公民的直接居住地。 与非住宅场所相比,住宅场所的主要用途是公民在其中的住所(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17 条)。 法律有一些限制,允许使用住宅场所来开展公民的专业或个人创业活动。 禁止在住宅场所(非住宅场所用于此目的)进行工业生产。 艺术提供了将住宅场所转移到非住宅场所的可能性。 22 LCD RF 有一些限制。 在转移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时,被驱逐的公民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另一个舒适的住宅(LC RF 第 87 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允许翻译: ▪ 如果不使用提供进入住宅场所的场所,则不可能进入正在转让的场所,或者没有技术能力提供进入该场所的此类通道(即,有必要为正在转让的场所提供与住宅场所不同的入口)用于其他住宅楼宇的); ▪ 被转让的房屋是住宅房屋的一部分(不可能将住宅公寓的房间转移到非住宅房屋); ▪ 转让的房屋被其所有者或其他公民用作永久居住地; ▪ 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任何人权利的限制; ▪ 被转让的公寓并非位于公寓楼的一楼,且下层有居住空间。 住宅向非住宅的转移由当地政府根据该住宅的所有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进行: ▪ 房屋转让申请; ▪ 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文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 ▪ 转让房屋平面图及其技术说明(房屋技术通行证); ▪ 转让房屋所在房屋的平面图; ▪ 根据既定程序准备和执行的重建和(或)重新开发转让房屋的项目(如果需要确保将此类房屋用作非住宅)。 转让或拒绝转让的决定自提交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不迟于3个工作日发给申请人。 11. 住宅用地的基本要求 住宅楼宇应主要位于符合全港功能区划的住宅区内的房屋内。 住宅楼宇的承重和围护结构必须处于工作状态,其中在运行期间出现的变形性(以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 抗裂性)方面的违规行为不会导致违反结构的可操作性和承载能力,住宅建筑的可靠性,并确保公民的安全住宿和工程设备的安全。 它们不应有破坏和损坏,导致其变形或开裂,降低其承载能力并恶化结构或整个住宅建筑的性能。 住宅的布置和装备必须能够防止在住宅内部和周围移动、进出住宅以及使用工程设备时对居民造成伤害的风险。 楼梯和坡道的坡度和宽度、台阶的高度、踏板的宽度、平台的宽度、楼梯上的通道高度、地下室、阁楼、门口的大小应确保移动和放置的方便和安全。 住宅必须配备工程系统(电照明、生活和饮用水和热水供应、排水、供暖和通风,在气化区域还提供燃气)。 在一层和两层建筑中没有集中工程网络的定居点,允许没有自来水和下水道的厕所。 工程系统、设备和机制必须符合卫生和流行病安全的要求。 住宅场所的通风系统设备应排除空气从一间公寓流向另一间公寓。 厨房和卫生设施(附属场所)的通风管道不得与客厅合并。 工程系统的放置和安装必须符合设备制造商的安全要求和说明,以及卫生标准,包括与其产生的允许的噪音和振动水平有关。 住宅楼宇的外围结构必须有隔热,确保在寒冷季节公寓间走廊和客厅的相对湿度不超过60%,供暖楼宇的温度不低于+18 ℃。 必须保护住宅楼宇免受雨水、融水和地下水的渗透,以及使用结构手段和技术设备的工程系统可能导致的家庭漏水。 进入位于 5 楼以上公寓楼的住宅(阁楼除外)必须使用电梯。 位于一楼的住宅的楼层高度必须高于地面的规划高度。 不允许在地下室和地下室楼层住宿。 不允许放置在卫生间、浴室(淋浴)和厨房的房间上方。 位于 2 层的公寓允许在厨房上方的上层放置卫生间、浴室(淋浴)。 生活空间中的房间和厨房应该有直接的自然光。 公寓间的墙壁和隔板必须具有至少 50 分贝的空气隔声指数。 住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人口稠密地区大气空气的最大允许浓度。 12. 公寓维护规则 场所必须按照既定要求在温度、空气湿度和空气交换率下保持清洁。 消除卫生设施和厨房的水管和下水道上的冷凝水,应通过全开通风口的场所经常通风来实现。 如果这些措施不足,建议对管道进行绝缘和防水处理。 为了加强房屋内的空气交换,应使用本地供应设备(调整炉子的通风管道、窗户通风口、墙上的通道等)。 建议租户在排气口安装风扇。 为保证外墙的正常温度和湿度条件,不建议:靠近外墙安装笨重的家具,尤其是外墙角; 在运营的前两年在外墙上挂地毯和绘画。 不允许使用燃气和电炉进行空间供暖。 楼梯的维护应提供: • 位于楼梯上的建筑结构、供暖设备和管道状况良好; ▪ 楼梯的卫生条件要求; ▪ 楼梯内的标准温度和湿度条件。 楼梯间的门窗必须有紧密贴合的门廊,并安装密封垫圈。 楼梯必须定期通风。 根据建筑物的分类和物理损坏情况,应每五到三年观察一次入口的维修频率。 在房屋的住宅建筑立面,按照市(区)建筑服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示街道、车道、广场等名称)。 地方自治机关决定允许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纪念牌匾,说明个别城市通道、广场、街道的名称。 不允许: ▪ 阳台上堆满了家居用品(家具、容器、木柴等); ▪ 在面向城市主干道的空地上悬挂床单、衣服、地毯和其他物品; ▪ 在当地洗车; ▪ 独立建造小庭院建筑(车库、围栏),翻新阳台、凉廊; ▪ 在窗框外侧涂上与特定建筑物颜色不同的油漆(使用塑料窗的颜色); ▪ 庭院区域堆满废金属、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矿渣、灰烬和其他垃圾; ▪ 将污水倒入院子里,扔掉食物和其他废物、垃圾和粪便,以及在院子里掩埋或焚烧; ▪ 未经适当许可安装空调和卫星天线。 通常,每个家庭的领土应具有: ▪ 烘干衣服、清洁衣服、地毯和家居用品的公用区域; ▪ 成人休闲区; ▪ 儿童游乐场和运动场,具有景观美化和小型建筑形式的必要设备,供儿童夏季和冬季娱乐。 家庭区域应有带干衣机的杆子、晾衣杆、衣架、沙箱、垃圾桶和带长凳的桌子。 该地点应被树篱包围。 13. 宣布不适合居住的住宅的理由 将住宅认定为不适合居住的依据是存在已确定的人类环境有害因素,这些因素无法确保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原因如下: ▪ 建筑物整体或其个别部分在运行过程中因物理磨损而导致运行特性恶化,导致建筑物的可靠性、建筑结构和地基的强度和稳定性下降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 居住场所的环境和小气候参数发生变化,导致在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含量、大气空气质量、背景辐射水平方面无法遵守必要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以及卫生标准以及噪声源、振动源、电磁场存在的物理因素。 ▪ 住宅楼被认为不适合,并且相应的公寓楼如果位于以下情况也将被拆除: ▪ 预制、砖、石、木结构房屋以及就地取材的房屋,地基、墙体、承重结构变形,木结构构件受到严重的生物破坏,表明其承载能力已耗尽以及倒塌的危险; ▪ 在位于工业区、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区域以及卫生保护区的住宅建筑中,如果无法通过工程和设计解决方案将风险标准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 在山体滑坡、泥石流、雪崩的危险地区,以及每年被洪水淹没且无法使用工程和设计解决方案防止洪水泛滥的地区; ▪ 靠近架空交流电线和其他物体的区域,在距地表 1,8 m 的高度处,产生超过 50 kV/m 的工业频率 1 Hz 电场强度和超过 50 kV/m 的磁场感应。 50Hz工业频率超过XNUMXμT; ▪ 由于爆炸、事故、火灾、地震、不均匀土壤沉降以及其他复杂地质现象而损坏的公寓楼,前提是修复工作在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可行,并且这些房屋的技术条件不允许承载能力和使用特性下降,对人员居住和工程设备安全存在危险的建筑结构; ▪ 靠近或下方用于冲洗和清洁垃圾槽的装置。 有窗户的房间可以俯瞰高速公路,噪音水平高于最大允许标准(白天 55 分贝,夜间 - 45 分贝),如果无法通过工程将噪音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的值,则应视为不适合居住和设计解决方案。。 它不能作为宣布住宅不适合居住的依据: ▪ 一层和两层住宅楼缺乏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和热水供应; ▪ 5 层以上住宅楼没有电梯和垃圾槽,且该住宅楼因物理磨损而处于有限的使用状态且未进行大修和重建。 14. 集体住房 一套住宅楼宇,每栋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拥有,是一个集体住房存量。 此类住房法律关系由 Ch.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条。 住宅可以成为共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前提是它不能根据法律或合同进行分割。 住宅的共同所有权可能是: ▪ 共享——确定每个所有者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时; ▪ 联合- 未定义此类股份。 共享所有权是最常见的,所有者根据他们的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股份。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确定份额,则认为所有共同财产(住宅)的所有者拥有平等的份额。 住宅共享所有权的一个特点是,所有业主通过协议共同进行处置、占有和使用。 任何共有人有权自行决定处置其在共同住宅物业中的份额(出售、捐赠、租赁、遗赠、质押)。 同时,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0 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共同所有人在完成买卖另一共同所有人在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交易时的优先权。 卖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共有所有权的其他参与者出售其股份的意图,并注明出售价格和条款。 购买住宅共有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将在一个月期满且共有权参与人在此期间拒绝购买时终止。 未能同意按照卖方提供的条款收购正在出售的股份被视为拒绝购买。 不允许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售股份的股份违反了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则股份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 3 个月内向法院声明其成为其购买人的意愿。将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的申请。 通常,共享住宅(例如公寓)所有权的参与者自费对公共财产进行不可分割的改进(维修、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5 条规定,共享所有权的特定参与者有权根据其所做的改进要求增加其份额。 如果改进是可分离的(购买家用电器、家具),则它们被确认为制造它们的参与者的财产。 使用共有财产取得的收入(出租住宅用于商业租赁的现金)应计入共有财产,并按份额在共有参与人之间分配,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共享所有权的每个参与者都有义务按照其份额的比例参与共同财产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以及其维护和保存的费用。 自缔结的合同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共有权的份额根据合同转移给收购方。 其参与者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可以进行: ▪ 经双方同意; ▪ 如果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要求将其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如果无法以实物方式分配份额,分割所有者有权从其他共享所有权参与者向其支付其份额的价值。 15. 住宅改建程序 住宅重新装备(即重新布置和/或重新开发)的规则和条件由 Ch.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4 条,27 年 2003 月 170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法令“关于批准住房技术运营的规则和规范”。 住宅重建是工程网络、卫生、电气或其他设备的安装、更换或转移,需要更改住宅的技术护照。 住宅的重建是其配置的改变,需要修改住宅的技术护照。 仅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下重新装备住宅楼宇才是合法的——当地政府授权此类重新装备的文件。 为了获得指定机构的批准,计划重建或再开发的住宅楼宇的所有者必须向当地政府提交一份有限的文件清单(6 项),在艺术第 2 段中指定。 26 液晶射频: 1) 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形式提出的重组和(或)重建申请; 2) 改建住宅的产权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 (三)按规定方式准备和实施的有关住宅物业的重组和(或)重建项目; 4) 住宅技术护照; 5) 承租人家庭的所有成员(包括暂时不在的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如果申请人是房东授权的承租人)占用重建和(或)重新规划的居住区的书面同意提交本段规定的文件,根据社会租赁协议重新安排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楼宇); 6)建筑、历史和文化古迹保护机构就住宅房屋的重组和(或)再开发的可接受性作出结论,如果此类住宅房屋或其所在的房屋是建筑古迹,历史或文化。 在这种情况下,住宅的所有者可以由他授权的人代替。 文件在计划重新装备的住宅场所提交,申请人在提交时会收到一份收据,上面有他们的清单和接受日期。 批准或拒绝批准的决定必须由执行批准的机构对提交的文件的审议结果作出,不迟于提交之日起 45 天。 不迟于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向申请人的地址发出或发送文件,确认通过了该决定。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拒绝就住宅物业的重组和(或)重建达成一致: ▪ 未能提交所需文件; ▪ 向错误的机构提交文件; ▪ 住宅重建和(或)再开发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 拒绝就住宅物业的重组和(或)重建达成一致的决定必须包含拒绝的理由,并强制提及所犯的违法行为,并且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 住宅房屋的改造完成由验收委员会的行为确认,该文件由执行批准的机构发送给登记房地产对象的组织。 16. 擅自改装住宅楼宇的后果 不允许: ▪ 住宅楼和公寓(房间)的翻新和重建,导致建筑物承重结构的强度破坏或破坏、工程系统和(或)安装在其上的设备运行中断、建筑物性能恶化外墙的安全和美观、违反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 ▪ 公寓(房间)的重建,使房屋或公寓内所有或个别公民的经营和生活条件恶化。 住宅物业的重新设备可能包括:安装家用电炉代替燃气灶或厨房炉灶、转移供暖管道和燃气用具、重新安装和重新装备现有的厕所、浴室、铺设新的或更换现有的入口和用于安装淋浴间、按摩浴缸、大功率洗衣机和其他新一代管道和家用电器的出口管道、电网和设备。 住宅楼宇的重建可能包括:移动和拆除隔断,移动和布置门口,分解或扩大多居室公寓,布置额外的厨房和浴室,通过辅助场所扩大生活空间,消除黑暗的厨房和通过公寓或客厅进入厨房的入口现有前庭的宿舍、布置或重新装备。 允许擅自重组住宅和公用设施、重新安装阳台和凉廊、重新布置或安装额外的卫生和其他设备的租户,有义务将该处所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未经授权是在没有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即批准机构签发的文件)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住宅楼的重建和(或)重建,或违反提交给本机构的重建和(或)重建项目。 被任意重新布置和(或)重新规划的住宅的所有者,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此类住宅的租户,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将此类住宅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进行协调的机构。 根据法院判决,如果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不对其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则可以将居住区保持在翻新状态。 如果相关住所没有在协调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法院根据该机构的要求,但前提是住所没有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他们以前的状态,决定: ▪ 对于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此类住宅的业主,向业主支付出售此类住宅的收益减去执行法院判决并向该住宅的新业主征收的费用使其恢复到先前状态的义务的前提; ▪ 对于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房产的租户,本协议终止,该住宅房产的所有者(即该协议下的出租人)有义务将该住宅房产带到它以前的状况。 执行协调的机构为尚未恢复到以前状态的住宅新业主或该住宅业主(根据终止合同作为业主)设定新的期限。 如果情况没有改变,这样的住宅将在公开拍卖中出售。 17. 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立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以所有权为由,对属于他的住宅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第三十条)。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 住宅所有者有权根据租赁协议、无偿使用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据,为其拥有的住宅提供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以及基于租赁协议或其他法律依据的法人实体,同时考虑到民事和住房立法规定的要求。 住宅所有者应承担维护给定场所的责任,如果给定场所是公寓,则应承担相应公寓楼中的场所所有者和公共公寓房间的所有者的共同财产的责任。除非联邦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还应承担维护此类公寓房间所有者的共同财产的责任。 住宅业主有义务维护住宅的适当状态,防止管理不善,遵守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住宅使用规则,以及维护公共财产的规则公寓楼内的业主。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31 条规定了与业主共同居住在业主所拥有住宅中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业主的家庭成员包括与业主共同生活在属于他的住宅内的配偶,以及业主的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残疾家属,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公民,如果被所有者作为其家庭成员搬入,则可以被视为所有者的家庭成员。 所有列出的类别都有权在与其所有者平等的基础上使用该住宅,除非所有者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另有协议。 住宅所有者的家庭成员有义务将该住宅用于其预期目的,以确保其安全。 住宅所有者的家庭有能力的成员应与所有者对因使用该住宅而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所有者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另有协议。 如果与住宅所有者的家庭关系终止,则该住宅所有者的前家庭成员不保留使用该住宅的权利,除非他们之间另有协议。 在特定情况下,其前任家庭成员可根据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使用该处所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他对与他共同生活的业主的家属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经双方同意,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可以延长。 但是,如果业主终止对该住宅的所有权,或者根据法院判决作为保全该权利的依据的情况已经消失,则该权利可以在指定期限之前终止。 公民对住宅的使用权是由其与住宅所有人之间的协议产生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以该协议的约定为准。 18. 住宅出租 租金的概念与出租住宅的概念相同,区别在于租金的定义适用于私人住房存量。 出租住宅是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将其有偿转让给临时拥有和使用或临时使用。 因出租住宅物业而产生的关系受 Ch. 规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4 条。 如果合同期限超过 12 个月,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即住宅物业。 此类协议须经国家登记。 住宅租赁协议必须包含一些必要的基本条件,以考虑本协议的缔结; 不包含这些条件的后果是承认其无效。 住宅租赁协议的基本条款。 租赁对象 - 可让您明确将要转让给租户的财产识别为租赁对象的数据,例如完整地址、建筑面积。 使用租赁对象的目的 - 对于住宅楼宇,确定它们只能用于公民居住的预期目的。 承租人将房屋用于其他目的,足以作为终止租赁协议的充分理由,出租人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 租赁协议必须定义该住宅的转租(过度租用)机制。 在合同中没有这些数据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转租租赁的房屋。 租赁协议的期限由各方协商确定,并载于协议中。 如果协议中未规定租赁期限,则视为租赁协议无限期签订。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3个月(或协议规定的其他期限)通知对方退出协议。 租金金额是为使用该物业而支付的金额。 租金是针对所有租赁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或单独为其每个组成部分确定的,其形式为: ▪ 定期或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额的款项; ▪ 由于使用租赁财产而获得的产品、水果或收入的既定份额; ▪ 租户提供某些服务; ▪ 承租人将所有权或租赁合同规定的物品转让给出租人; ▪ 向租户收取改善租赁财产的合同费用。 列出的租金类型可以组合,也可以使用其他类型和形式。 租金数额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协商变更,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法律可能规定审查某些类型租赁的租金金额以及某些类型财产的租赁的其他最低条款。 承租人因非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租赁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物业状况显着恶化时,有权要求相应减少租金。 承租人严重违反支付租金条款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在出租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无权要求提前支付租金超过连续两个学期。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9. 住宅租赁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 ▪ 向租户提供符合租赁协议条款和住宅用途的房产; ▪ 自费对租赁住宅进行大修,除非法律或租赁协议在规定或合理时间内另有规定; ▪ 对所租赁的住宅房屋的缺陷负责,这些缺陷完全或部分阻碍了其使用,即使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他并不知道这些缺陷。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或者承租人事先已知的缺陷,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协议或者转让房屋出租时检查住宅房屋时应当发现的缺陷的,不在此限。 当租户: ▪ 使用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多次违反合同条款的住宅用房; ▪ 使房屋显着恶化; ▪ 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连续两次不缴纳租金; ▪ 如果他有责任,则不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产进行大修。 承租人有义务: ▪ 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和财产的用途使用租赁财产; ▪ 维护财产的良好状态,自费进行日常维修并承担财产的维护费用,除非法律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 ▪ 租赁协议终止后,将财产按其收到财产时的状态返还给出租人,并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协议规定的情况。 租户有权: ▪ 如果发现住宅楼宇存在严重缺陷: ▪ 要求出租人免费消除缺陷,或按比例减少租金,或报销消除这些缺陷的费用; ▪ 直接从租金中扣除为消除这些缺陷而产生的费用,并已事先通知出租人; ▪ 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 如果出租人违反进行大修的义务: ▪ 进行重大维修并向出租人收回其费用或抵减租金; ▪ 要求相应减少租金; ▪ 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免费使用并将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释放)。 ▪ 签订新期限的租赁协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承租人已书面通知出租人其希望在租赁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签订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对第三方具有优先租赁权)协议结束)。 ▪ 在以下情况下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 房东不按照合同条款提供住宅使用或者对其使用设置障碍; ▪ 转让给租户的住宅房屋存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使用; ▪ 房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住宅进行大修,这是他的责任; ▪ 由于租户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住宅楼宇将处于不适合使用的状态。 20. 住宅物业买卖合约 住宅楼宇销售合同的概念受第 7 章第 30 段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房地产销售”。 根据这样的协议,卖方承诺将一套公寓、一栋住宅楼或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买方的所有权。 住宅物业购买协议有许多要求: ▪ 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文件(不遵守协议形式的协议将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0 条); ▪ 所签订协议的国家登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1 条)。如果协议另一方不进行登记,则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在法院进行所有权转让的国家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无理逃避所有权转让国家登记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迟延登记而造成的损失; 住宅物业销售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基本条款的定义,这些条款是: ▪ 住宅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4 条)必须注明所有特征,以便能够明确识别根据合同转让给买方的住宅(定义相应地块上的房屋位置或作为其他房地产、地址、广场的一部分的数据)。合同中没有该数据的,视为当事人对拟转让住宅的条件未达成一致,相应的合同不成立; ▪ 合同价格(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55条),包括地块相应部分的价格或随住宅转让的土地权的价格。住宅用房的价格按单位面积或其他面积指标确定,表明应支付的此类房产的总价; ▪ 卖方转让住宅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56条)根据双方签署的转让契据或其他转让文件进行。卖方将该房产交付给买方并经双方签署相关转让文件后,即视为卖方已履行将房产转让给买方的义务。一方未能签署此类文件,分别被视为卖方拒绝转让财产的义务和买方拒绝接受财产的义务; ▪ 买方收购后依法保留该住宅使用权的人员名单,表明其使用所出售住宅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8 条) 。 出售住宅建筑时,适用 136 年 25 月 2001 日第 552-FZ 号土地法典(经修订和补充)中规定的地块和与其密切相关的物体的命运统一原则。 因此,根据向买方出售住宅的合同,在转让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同时,该不动产占用并为其使用所必需的那部分地块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如果卖方是所售房地产所在地块的所有者,则合同必须确定转让给买方的相关地块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种权利,则将由给定房屋占用并对其使用所必需的那部分地块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21. 为州或市政需要而没收住宅楼宇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32 条规定了在为国家或市政需要收回地块的情况下规范住宅所有权的规范。 这种撤回发生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相关主体或市政府(取决于谁的需要被撤回)强制购买该住宅楼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购买其中的一部分的所有者。 退出机制如下: ▪ 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出于州或市的需要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 ▪ 该机构对购买位于相关地块上的住宅做出决定; ▪ 扣押住宅的决定须在负责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必须在不迟于指定房屋即将撤出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住宅所有者作出的决定,并注明其注册日期。 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在业主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赎回住宅。 从撤销该房屋的决定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直至达成协议或法院作出买断该住宅的决定,被撤销住宅的所有者可以在其本人的情况下拥有、使用和处置该房屋。自行决定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以确保按照其指定使用住宅。 但是,如果业主在此期间所做的改进显着增加了收回房屋的成本,那么在确定赎回价格时将这些改进的成本归因于业主是合理的。 在考虑的情况下购买住宅的协议条款(其价格、条款等)由当事人或法院确定。 该协议包含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为收回的住宅支付赎回价款的义务。 在确定住宅的赎回价格时,包括: ▪ 住宅房产的市场价值; ▪ 因撤回而给住宅业主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包括与以下相关的损失: ▪ 改变居住地; ▪ 暂时使用另一处住宅房产,直至获得另一处住宅房产的所有权(除非协议规定保留被扣押的住宅房产的使用权直至获得另一处住宅房产的所有权); ▪ 移动; ▪ 寻找另一处住宅物业以获得其所有权; ▪ 登记另一处住宅的所有权; ▪ 提前终止对第三方的义务。 可以向已撤出住宅的所有者(仅在与他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供另一住宅,以抵消其在赎回价格中的价值。 如果未能就拟收回地块上的住宅的赎回条款(例如价格)达成协议,有关机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政府)有权提出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向住宅所有者发送有关机构决定收回住宅的通知之日起 2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2. 共享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权利 公寓楼内的业主在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基础上拥有该楼内不属于公寓的部分且旨在为该楼内多个房间提供服务的楼宇,包括: ▪ 公寓间平台、楼梯、电梯、电梯和其他竖井; ▪ 走廊、技术楼层、阁楼、地下室,其中有工程通信、为特定房屋中多个房间提供服务的其他设备(技术地下室); ▪ 屋顶; ▪ 房屋的围护承重和非承重结构; ▪ 位于特定房屋外部或内部并为多个房间服务的机械、电气、卫生和其他设备; ▪ 该房屋所在的土地,包括景观美化和改善的要素; ▪ 位于指定地块上的用于维护、运营和改进该房屋的其他物体。 公寓楼所在地块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土地立法和城市规划立法的要求确定。 公寓楼所在的地块可享有他人有限使用权,但有必要向他人提供在住房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物体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法典(1 年 2005 月 XNUMX 日)。 具有有限使用权的地块的新产权负担由要求该地块的人与公寓楼房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确定。 对有限使用权的地块设立产权负担或此种产权负担条件的争议由法院解决。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LC RF 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公寓楼内的业主拥有、使用和处置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 公寓楼的住宅业主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决定改变其房屋共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例如,将公寓楼中的共有物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如果这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只有在该房屋的所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重建才能减少公寓楼中公共财产的面积。 这所房屋的所有者在公寓楼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份额与指定房屋的总面积大小成正比,并遵循其所有权的命运。 在取得公寓楼房的所有权时,公寓楼内共有财产的共有权的一部分转移给收购方,与此规则相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 公寓楼的业主无权: ▪ 以实物方式分配您在公寓楼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 ▪ 转让您在公寓楼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以及采取其他行动将这一份额与指定房屋的所有权分开转让。 公寓楼的业主承担维护公寓楼公共财产的费用,其份额由每个业主在该房屋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确定。 23. 公寓楼业主大会 公寓楼业主大会是公寓楼的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44 条)。 公寓楼业主大会的权限包括: ▪ 就公寓楼的重建(包括其扩建或上层建筑)、附属建筑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的维修做出决定; ▪ 就公寓楼所在地块的使用限制作出决定,包括对其使用实行限制; ▪ 决定公寓楼共有财产的转让使用; ▪ 选择管理公寓楼的方法; ▪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规定的公寓楼业主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公寓楼业主的所有会议分为强制性的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召开公寓楼业主大会的条款和程序,以及通知其做出的决定的程序,由公寓楼业主大会确定。 任何业主均可在公寓大楼内的任何业主倡议下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如果该公寓楼的业主或其代表以超过总票数的 50% 的票数出席,则该公寓楼业主大会是有效的(有法定人数)。 在没有达到举行公寓楼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必须多次举行公寓楼业主大会。 业主在其倡议下召开股东大会,有义务在不迟于召开日期前 10 天将召开该会议的情况通知该房屋的业主。 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公寓楼业主大会的通知必须以下列方式之一发送给该楼的业主大会(除非业主大会决定这座建筑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法): ▪ 通过挂号信; ▪ 移交给该房屋的每位业主并签字; ▪ 放置在该房屋的房屋内,可供该房屋内所有房屋业主使用(如果该地点是由该房屋房屋业主大会决定的)。 召开公寓楼业主大会的通知必须注明: ▪ 有关发起召开本次会议的人员的信息; ▪ 本次会议的召开形式(会议或缺席投票); ▪ 会议的日期、地点、时间,或者如果会议以缺席投票的形式举行,则接受业主就投票问题作出的决定的截止日期,以及应将这些决定转达的地点或地址; ▪ 本次会议议程; ▪ 熟悉本次会议上将介绍的信息和(或)材料的程序,以及可以查看这些信息和(或)材料的地点或地址。 业主大会的投票权由公寓楼内的业主或其代表(其权力由法律或授权书确认)持有。 公寓楼内的每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所拥有的投票数与其在该楼宇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成正比。 24. 公寓楼业主大会决议 公寓楼业主大会就表决事项作出决定,以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寓楼业主总票数的多数票作出。 由至少三分之二总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时的问题除外: ▪ 公寓楼的重建、附属建筑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维修; ▪ 关于公寓楼所在地块的使用限制; ▪ 转让公寓楼共有财产的使用权; 公寓楼业主大会对未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问题作出决定以及更改本次会议议程是违法的。 公寓楼业主大会正式通过的决定经过以下程序: ▪ 按照特定建筑物业主大会规定的方式以会议记录形式起草; ▪ 由业主主动召开此类会议,并在不迟于 10 天的时间内在该大楼内所有业主可到达的地方张贴相应消息,提请该大楼业主注意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 ▪ 公寓楼所有业主必须遵守,包括那些未参与投票的业主。 公寓楼业主大会做出的违反俄罗斯联邦住房法规定的决定可以由该楼房业主提出上诉,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他没有参加本次会议或投票反对该决定; ▪ 如果这样的决定侵犯了他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可以在业主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法院有权在以下情况下维持有争议的决定: ▪ 指定所有者的投票不能影响投票结果; ▪ 所犯的违规行为并不严重; ▪ 所做出的决定并未给指定所有者造成损失。 在公寓楼中,所有房屋属于一个业主,有关公寓楼业主大会权限问题的决定由该业主单独作出并以书面形式起草。 公寓楼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缺席投票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作出(该楼业主共同出席,讨论议程项目并就待表决的问题作出决定)。 缺席投票是指将所有者对表决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转移到某个地点或地址。 为了让所有者参加缺席投票,在入场截止日期之前收到他的决定就足够了。 业主的决定必须包括: ▪ 参与投票者的信息; ▪ 确认参与投票者对相应公寓楼房舍所有权的文件信息; ▪ 对议程上每个项目的决定,以“赞成”、“反对”或“弃权”表示。 25. 公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为其提供住房的权利 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提供给登记为需要住宅楼宇的公民。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的决定是在该决定规定的时间段内缔结相关社会租赁协议的基础(与先前申请的住宅房屋权证相反)。 登记为需要住宅的公民可以从三种类型的住房中获得此类住宅: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主体; 市政。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必须在公民居住地(相应定居点范围内)向公民提供住宅,每人总面积不低于提供率,同时考虑到这些公民拥有的其他住宅. 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公民提供住宅时,会考虑与住宅相关的诉讼和民法交易,这些行为会导致占用的住宅面积减少或疏散。 在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公民提供住房之前,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特定交易和行动将被考虑在内,但不少于 5 年。 如果公民和(或)他的家庭成员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了多个住宅场所并且(或)由他们拥有,则使用住宅场所的总面积确定提供水平根据这些住宅楼宇的总面积。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提供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 法律为低收入公民规定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的特殊程序。 地方自治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方式,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将公民认定为穷人,并受制于税收。 俄罗斯联邦地区发展部 25 年 2005 月 17 日第 XNUMX 号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关于建立公民贫困认定程序的方法建议为了登记和提供被认定为需要住房的贫困公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市政住房存量的住宅场所“包含确定收入金额和财产价值的近似方法,以便将公民认定为贫困人口并为他们提供与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房。 承认公民为穷人的过程分为几个阶段: ▪ 在将公民归类为低收入时应评估哪些公民的收入和财产价值; ▪ 确定公民为登记目的而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和验证,以确认其为不良信息; ▪ 公民收入的确定; ▪ 评估申请人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应纳税的财产; ▪ 确定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数额; ▪ 重新评估公民财产的收入和价值,以重新确认为他们提供住宅的权利。 26. 居住空间规范。 获得额外生活空间的权利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空间的规范(提供率)是住宅面积的最小面积,在此基础上提供的住宅面积的总面积社会租赁协议已确定。 提供率由当地政府确定,具体取决于相关市政府根据社会租赁合同提供的住宅楼宇的提供水平和其他因素。 住宅面积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住宅面积的最小尺寸,在此基础上确定为公民提供住宅总面积的水平以便登记为需要住房的人。 此类规范的大小不能超过规定规范的大小。 本标准仅用于将公民登记为需要居住场所的人。 市政当局在确定提交规范和会计规范的规模方面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这意味着对“管理垂直”的下层做出的决策负责。 一些分析师,例如 M.Yu。 Tikhomirov 倾向于认为,不固定联邦一级的人均代表标准的规模(如最初计划的那样,至少占总居住面积的 15 平方米)无助于改善俄罗斯一些地区的生活条件。 俄罗斯联邦的《住房法》没有直接规定获得额外居住空间的权利(而 39 年《住房法》第 1983 条规定,某些类别的公民以房间的形式或数量为10 平方米)。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评论”编辑。 于Tikhomirova(莫斯科:Tikhomirova M.Yu.,2005)。 对于被认为需要住宅的某些类别的公民,可以制定其他标准(LC RF 第 3 条第 50 条)。 一个例子是 24 年 1995 月 181 日第 21-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残疾人的社会保护”(经修订和补充),根据该法,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4 月817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关于批准残疾人享有额外生活空间权利的疾病清单》这样的清单获得批准。 法律规定的军事人员类别(15 年 25 月 27 日第 1998-ФЗ 号“关于地位军事人员”(经修正和补充): ▪ 军衔为上校、同等或以上的军官; ▪ 军事单位指挥官; ▪ 军事人员 - 拥有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的公民; ▪ 军事人员——军事职业教育机构、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军事部门的公民教师; ▪ 军事人员- 具有学位或学术职称的公民科学工作者。 28 年 1997 月 425 日第 18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最新修订和补充)涉及另一个标准的定义 - 联邦标准社会标准住房面积:42平方米。 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每个家庭成员的总住房面积米; 33 平方米一个二口之家的米; XNUMX 平方米每个孤独的生活公民的米。 27. 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房的顺序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57 条规定,根据公民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向登记为需要住宅的公民提供住宅,但有一些例外。 反过来,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住宅楼宇(LC RF 第 2 条第 57 款): ▪ 住宅被认定不适宜居住且无法修复、重建的公民; ▪ 失去父母照料的孤儿和儿童,在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寄养家庭、家庭型孤儿院)的教育和其他机构中的逗留期结束时,在离开父母照料的孤儿和儿童中的人监护(托管),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服役结束后或从执行监禁刑罚的机构返回后; ▪ 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公民,其名单由法律确定(苏联卫生部28 年1983 月330 日第XNUMX 号令)。 俄罗斯联邦的《住房法》取消了先前存在的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优先提供住房的原则,从而恶化了使用该福利的人口类别的地位。 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并有权优先提供住房的主要类别人员名单目前实际上是无效的,但12年1995月5日联邦法律第1年2005月1日修订和增加的注释除外),指出200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有权优先提供住房并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登记的人,提供此类住宅的程序由俄罗斯主体的法律规定联邦。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由于立法中缺乏适当的措辞,此类名单的形成终止。 但是,此规则仅适用于退伍军人,不适用于指定列表的其他类别。 根据现行立法,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优先提供住房的权利: ▪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残疾人以及阵亡或失踪士兵(游击队)的家属; ▪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残疾人和其他国家领土上的战斗行动中的残疾人; ▪ 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劳工以及军人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残疾劳工; ▪ 内战和卫国战争期间以及其他保卫苏联的军事行动中现役军人的人员、内战和卫国战争的游击队以及参加保卫苏联的军事行动的其他人员; ▪ 二战参与者; ▪ 参与其他国家领土上的敌对行动; ▪ 苏联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以及荣获所有三级光荣勋章、劳动光荣勋章、“在苏联武装部队为祖国服务”的人员;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光荣勋章的正式持有者; ▪ 家庭中有患有法律规定的严重某些慢性疾病的人; ▪ 阵亡(已故)或失踪的伤残退伍军人、伟大卫国战争参与者以及在其他国家领土上参加过军事行动的退伍军人的家属; ▪ 双胞胎出生时的家庭; ▪ 其他类别。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有权获得优先住房的公民类别清单目前仅作为历史参考。 28. 承认有住房需要的公民的理由。 登记 被认定为需要居住的公民,有权登记为需要居住的人。 如果公民有权基于多种理由(作为贫困公民和属于某个类别)在特定帐户上进行登记,则该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根据这些理由之一或根据所有理由进行登记。 根据 29 年 2004 月 189 日第 1-FZ 号《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经修订和补充)的联邦法,公民依法登记,居住在官方住宅和住宅在 200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提供给他们的宿舍中的房屋,如果根据法律不允许更早地搬迁,则不能在没有提供其他住宅房屋的情况下搬迁。 对需要更好住房条件的公民进行登记并为其提供住房的先决条件是在当地永久居住。 需要居住的公民由当地政府机构根据申请和确认相关公民以这种方式进行登记的权利的文件进行登记,并提交给居住地的指定机构. 无行为能力公民的登记依据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进行。 必须在向有关当局提交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注册或拒绝的决定,此后不迟于 3 天,出具确认该决定的文件。 公民以取得居住需要登记权为目的,实施了可以被认定为需要居住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 5 年内登记为需要居住。这些故意行为的实施日期。 承认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场所的公民的理由由艺术定义。 51 液晶射频。 需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的公民得到承认: ▪ 不是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或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住宅楼宇的业主或住宅楼宇业主的家庭成员; ▪ 是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的租户或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楼宇的业主或住宅楼宇业主的家庭成员,并拥有住宅总面积1名家庭成员的住房少于会计标准; ▪ 居住在不符合居住场所规定要求的场所; ▪ 是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的租户、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或住宅楼宇的业主、居住在由多个家庭占用的公寓中的住宅楼宇业主的家庭成员,如果家庭成员包括一名患有严重慢性病的患者,无法与其住在同一间公寓,并且没有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或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住宅房产。相关疾病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29. 拒绝登记和注销需要住宅的人 公民保留登记为需要住宅的权利,直到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收到住宅或确定法律规定的注销理由为止。 如果(LC RF 第 54 条),允许拒绝接受公民登记为需要住宅的人: ▪ 未提交本案所需的文件; ▪ 所提交的文件并未确认相关公民有权登记为需要住宅的公民; ▪ 法律规定的公民故意破坏其居住环境以认定其需要居住场所的期限尚未到期(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53 条)。这个期限是5年。 拒绝注册的决定必须包含拒绝注册的理由,并强制提及导致拒绝注册的违规行为。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布或发送给提交相关登记申请的公民,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下列情况下,公民被取消需要住房登记: ▪ 在注册地提出注销申请; ▪ 他们失去了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住宅的权利; ▪ 前往另一个市政实体的居住地,但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联邦城市内改变居住地的情况除外; ▪ 根据既定程序,他们从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获得预算资金,用于购买或建造住宅用房; ▪ 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向他们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建造住宅楼; ▪ 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文件中发现作为登记依据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以及登记机构官员在决定问题时的违法行为的注册。 公民需要居住的注销决定程序与公民需要居住的决定程序类似。 将公民作为需要住宅的人注销登记的决定必须由机构作出,根据其决定,这些公民被允许进入该登记册,不迟于发现情况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此类决定的依据。 将公民取消登记为需要居住场所的决定必须包含取消登记的理由,并强制提及导致通过此类决定的情况。 不迟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取消登记为需要居住场所的公民的决定发布或发送给被决定的公民,这些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 1 年 2005 月 XNUMX 日之前为随后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为其提供住房而注册的公民,在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获得住房之前,保留使用该帐户的权利。 这些公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以一般方式获得居住区,即不考虑先前立法规定的优先权。 30、社会租赁住房 Ch. 中规定了住房的社会租赁。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8 条,并在相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该住宅的社会租赁协议,公寓楼中住宅的租户也获得使用该住宅共有财产的权利。 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与他同住的任何家庭成员或所有这些公民暂时不在,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 承租人在征得其家庭成员(包括暂时不在的人)的书面同意下,以及房东有权采取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 ▪ 搬进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他的配偶、孩子和父母(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房东的同意)或作为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其他公民。与租户同住的家庭成员入住后,如果每个家庭成员的相关住宅面积总面积小于会计标准,房东可以禁止公民入住。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同住不需要征得租户家庭其他成员的同意和房东的同意。 ▪ 允许其他公民作为临时居民免费居住在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楼宇中 - 临时居民。暂住者入住后,每名暂住者对应的住宅面积总面积低于个人住房核算标准、且低于个人住房配备标准的,房东有权禁止暂住者居住。公共公寓。暂住居民的连续居留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暂住居民没有独立使用相关住宅用房的权利。租客应对其对房东的行为负责。 ▪ 如果每个家庭成员占用房屋的总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则向房东申请提供较小的住宅房屋以取代其占用的住宅房屋。房东有义务根据住宅租户的相应申请,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经与租户同意)向其提供另一处住宅房产。 ▪ 将他们所占用的住宅房产交换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给另一租户的住宅房产。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居住的住宅楼宇租户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他进行此类交换(包括位于不同房屋或公寓的住宅楼宇)。如果雇主与其家庭成员就此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则需提交法庭裁决。经监护和托管当局事先同意,允许交换作为住宅租户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居住的住宅。如果房屋交换侵犯了这些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监护和托管机构将拒绝给予同意。监护托管机关同意或者不同意交换居住地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申请人提出相关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1. 租赁协议的概念 根据住房社会租赁协议,一方 - 国家或市政住房的所有者(房东)承诺将住房转让给另一方 - 公民(租户),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拥有和使用居住在其中的住房通过住房立法(第 60 条 ZhK RF)。 经授权的国家机构或经授权的地方自治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个人可以作为协议项下的所有者。 住房社会租赁合同以住房公积金社会公用住房决定为依据,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规定有效期。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东有权要求及时支付住房和水电费。 房东有义务: ▪ 转移至承租人住宅,不受其他人的权利; ▪ 参与租赁住宅楼所在公寓楼公共财产的适当维护和修理; ▪ 对住宅进行大修; ▪ 确保租户获得足够质量的必要公用设施。 承租人有权以规定的方式: ▪ 将其他人搬进被占用的住宅区; ▪ 转租住宅楼宇; ▪ 允许临时居民居住在住宅区; ▪ 更换或更换已占用的住宅楼宇; • 房东要求及时对住宅进行大修,适当参与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以及提供公用设施。 承租人有义务: ▪ 在住房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将住宅楼宇用于其预期目的; ▪ 确保居住区的安全; ▪ 保持居住空间的适当状况; ▪ 对住宅进行日常维修; ▪ 按时支付租金和水电费;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房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有权使用住宅的理由和条件的变化。 此外,根据法律和相关的雇佣合同,合同各方可能具有其他权利和义务。 房东应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其及时检修租赁住宅、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和位于住宅内并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的义务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 ▪ 减少占用住宅和公寓楼公共财产的使用费; ▪ 报销其消除住宅楼和(或)公寓楼公共财产缺陷的费用; ▪ 赔偿因出租人不当履行或未能履行规定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在司法程序中应房东的请求终止住宅的社会租赁合同与从该住宅驱逐相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合同: ▪ 雇主及其家庭成员离开到另一个居住地; ▪ 住宅房屋损失(毁坏); ▪ 独居房客死亡。 32. 住宅物业的转租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是此类协议下租户的权利类型之一(LC RF 第 76 条)。 限制此权利(LC RF 第 76 条): ▪ 缺乏房东及其与租客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以及与他们同住的所有租户及其家庭成员、转租位于公共公寓内的住宅用房时与他们同住的所有业主及其家庭成员; ▪ 由于转租价值低于会计标准,每名居民相应住宅面积的总面积减少,而公共公寓则低于规定标准; ▪ 该住宅转租方之一患有严重的慢性病之一。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合同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则合同视为已签订 1 年。 合同副本已转交给该住宅的业主。 合同必须指定与住宅中的分租户一起搬入的公民。 根据社会合同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合同是有偿的。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的程序、条件、付款条件和付款金额由转租协议中的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转租协议终止的可能原因: ▪ 合同签订期限届满; ▪ 社会租赁协议的终止。 根据社会雇佣合同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合同可以终止: ▪ 经双方同意; ▪ 如果转租人不遵守住宅转租协议的条款。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物业的转租人或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公民将该住宅物业用于其他目的,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不当处理住宅物业,允许如果要销毁它,住宅的承租人有权警告转承租人需要消除违规行为。 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住宅被毁,住宅的承租人也有权为该分租客设定合理的时间来修理住宅。 转租人或者其行为负责的公民,在警告承租人后,继续侵害邻居合法权益或者将住宅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必要修缮的,承租人有权在司法程序中终止住宅转租协议,并驱逐分租客和宇宙以及公民的分租客。 如果在住宅房屋转租合同终止或终止时,转租人拒绝腾出住宅房屋,转租人将在法庭上被驱逐,而转租人不得与与其同住的公民提供其他住宅房屋。 如果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转租合同在没有指定期限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一方 - 合同终止的发起人,有义务通知另一方终止转租提前3个月达成协议。 33. 根据社会租约提供的住宅楼宇的驱逐 将公民从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中驱逐是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 ▪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舒适的(与相关地区的条件相关的)住宅房产,满足既定要求并位于给定地区的边界内,总面积与先前占用的住宅房产相当; ▪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住宅用房; ▪ 不提供其他住宅用房。 在以下情况下(LC RF 第 85 条),公民将被驱逐出住宅区,并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其他舒适的住宅区: ▪ 住宅所在房屋需要拆除; ▪ 住宅物业可能会转为非住宅物业; ▪ 住宅房屋被宣布不适合居住; ▪ 由于房屋大修或重建,如果: ▪ 居住区无法保存; ▪ 该房屋的总面积将减少,因此居住在其中的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可能被认为需要住宅房屋,但他们有权搬进该住宅房屋; ▪ 住宅总面积将增加,因此每个家庭成员占用的住宅总面积将大大超过规定标准。 要提供其他舒适的居住区,需要: ▪ 做出拆除决定的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 - 拆除房屋时; ▪ 房东-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如果租户及其与他同住 6 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住房和水电费,则在司法程序中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另一住房的驱逐适用。 提供的住宅面积以换取占用的住宅面积,根据搬入宿舍的规定确定。 提供给被法院命令驱逐的公民的住宅必须在法院关于驱逐的决定中注明。 不提供其他住所的驱逐是由艺术定义的。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91 条,如果雇主和(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 ▪ 将住宅楼宇用于其他目的; ▪ 系统地侵犯邻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他们对住宅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住宅被毁; 同时,这些违规行为并未应房东的要求予以消除。 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住宅遭到破坏,房东有权通过租户或其家庭成员的努力消除这些违规行为。 如果该住宅的租户和(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在警告房东后,不消除这些违法行为,有罪的公民应房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在法庭上被驱逐,无需提供另一个住所。 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公民可以在不提供其他住所的情况下被驱逐出住宅,如果法院认为这些公民与被剥夺父母权利的儿童不可能同居。 在以下情况下,临时租户将在司法程序中被驱逐出住宅而无需提供另一住宅: ▪ 社会租赁协议的终止; ▪ 同意他们在居住期限届满后拒绝搬出住宅的行为。 34. 交换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楼宇 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一个和不同定居点的住宅的公民之间可以交换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 宿舍交换不限制参与人数,但须征得租户所有家庭成员和相关房东的书面同意。 在以下情况下,不允许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在这些房屋的租户之间交换住宅房屋: ▪ 已向交换住宅的租户提出终止或修改住宅社会租赁协议的索赔; ▪ 交换的住宅使用权在法庭上有争议; ▪ 所交换的住宅房屋按照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不适合居住; ▪ 已决定拆除相关房屋或将其改建为其他用途; ▪ 决定对相关房屋进行检修,并重建和(或)重新开发该房屋内的住宅用房; ▪ 通过交换,一名患有严重慢性病(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公民搬进了一间公共公寓。 通过起草一份由各租户签署的文件,以书面形式签订交换住宅楼宇的协议。 住房交换协议(原件)由签订本协议的租户提交给与他们签订了交换住房社会租用协议的每个房东,以获得实施该协议的同意。对应的交易所。 业主同意或拒绝给予同意书由业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由业主在不迟于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同意的租户(租户代表)发出。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允许房东拒绝同意交换住宅,并且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由于签订了房屋交换协议并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之前签订的社会租赁协议终止,同时各业主之间同意社会租赁协议。重新安置的公民。 特定社会雇佣合同的终止和缔结由房东在相关公民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院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宣布交易无效的理由宣布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房屋交换无效,包括如果这种交换违反了 LC RF 规定的要求。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7 条,如果交易被宣布为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与无效有关的除外),并且每一方都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所收到的一切它根据本次交易。 关于住宅交换无效的,当事人应搬迁至其原居住的住宅。 社会租赁协议项下的住房交换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被宣告无效的,有责任方有义务赔偿另一方因交换而遭受的损失。 35. 专业房源 专业住宅(专业住宅)的住宅楼宇包括: ▪ 服务性住宅场所(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93 条); ▪ 宿舍内的其他场所(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94 条); ▪ 可动用资金的住宅(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95条); ▪ 社会服务系统住房中的住宅用房(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96条); ▪ 被迫移民和被认定为难民的人员临时安置基金的住宅房地(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97条); ▪ 为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98 条)。 作为专业住宅,国家和市政住房基金的住宅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将其归属于专业住房基金后使用。 根据管理州或市的机构的决定,将住宅包含在专门的住房存量中,并将此类房屋分配给某种类型的房屋以及将住宅排除在指定基金之外住房存量。 专业住宅房屋不得转让、出租、租赁,除非根据 LC RF 规定的租赁协议转让此类房屋(LC RF 第 3 条第 92 条)。 服务性生活区旨在供公民居住,涉及: ▪ 他们与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国家单一企业、国家或市政机构的劳动关系的性质; ▪ 服务; ▪ 任命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职务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职务; ▪ 当选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的选任职位。 宿舍内的住宅是供公民在工作、服务或培训期间临时居住的场所。 在宿舍下提供专门为此目的建造或改建的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 宿舍内的住宅配备了公民生活所需的家具和其他物品。 机动基金的住宅用于临时居住: ▪ 涉及对房屋进行大修或重建的公民,其中有他们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房舍; ▪ 因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住宅的公民,这些住宅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宅而获得的,并承诺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时保证偿还贷款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 因紧急情况而无法居住的公民; ▪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 人口社会服务系统房屋内的住宅,是为依法属于需要特殊社会保护的公民提供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公民居住的。 为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是为依法被列为需要特殊社会保护的公民的公民提供居住的。 此类公民的类别由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确定。 36、专业宿舍的提供 在居住区的社会规范范围内向公民提供的服务性居住区必须维护良好,并符合卫生和技术标准。 获得办公室住宿不是将雇员(军人)排除在改善住房条件的候补名单之外的理由。 提供官方住宅的程序由 Ch. 10 ZhK 射频。 服务性住宅场所的提供基于此类场所的所有者(授权的国家当局或代表他们行事的地方自治政府的授权机构)或他们根据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授权的人员的决定。 例外情况是根据无偿使用合同为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住宅楼宇。 法律规定的类别的公民,如果在相应的定居点没有提供住宅,则有权获得专门的住宅。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104 条规定,以独立公寓的形式向公民提供服务性居住区。 住房立法定义了确定此类公民类别的当局级别与住房存量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 俄罗斯联邦政府机构 - 俄罗斯联邦住房;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住房; ▪ 地方政府- 市政住房存量。 办公场所使用合同的签订期限为劳动关系、服务或俄罗斯联邦公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职或选举职位。 终止劳动关系或继续担任俄罗斯联邦公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公职或担任选举职务以及开除公职是终止公务用房租用合同的依据. 流动基金的住宅面积至少为 6 平方米。 每人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流动基金住宅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为: ▪ 直至房屋大修或重建完成; ▪ 在与因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住宅的公民达成和解之前,在出售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住宅后; ▪ 直到与因紧急情况而唯一住宅不再适合居住的公民完成安置,或直到向他们提供国家或市住房存量的住宅; ▪ 法律规定。 为公民提供官方场所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军事人员根据合同服兵役。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同居的家庭成员也根据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规定的规范提供办公空间。 办公用房,除了国有农场和其他与之等同的农业企业的住房存量外,根据艺术不受私有化的影响。 4 俄罗斯联邦 4 年 1991 月 1541 日第 XNUMX-I 号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经修正和补充)。 存量房的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及持有房源的经济经营权受让的企业、转入房源的经营管理机构,经房主同意,决定官方住宅私有化的权利。 37. 专业住宅物业租赁协议 根据专业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一方 - 专业住宅物业的所有者(国家权力机构或代表其行事的地方自治政府的授权机构)或其授权的人(房东)承诺将该住宅场所转让给另一方 - 公民(租户),收取费用并在其中临时居住(LC RF 第 100 条)。 专业住宅的租赁协议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租户的倡议下单方面终止(LC RF 第 101 条)。 如果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违反与出租专业住宅有关的义务,可应房东的要求在法庭上终止租赁协议。 专业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因以下原因终止: ▪ 此类住宅的损失(毁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 转让办公住宅或宿舍住宅的所有权,以及将此类住宅转让给其他法人实体进行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如果该住宅楼的新业主或该住宅楼已转让的法人实体与该住宅楼的租户雇员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例外。 在终止或终止专门住宅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公民必须腾出他们根据这些合同占用的住宅。 如果拒绝腾出住宅,公民将在不提供其他住宅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被驱逐,但某些情况除外: ▪ 办公住宅、宿舍住宅的所有权以及住宅本身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法人实体进行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时; ▪ 如果该办公空间的居住者不是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租户或租户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的家庭成员,但登记为需要住宅楼宇的公民以下类别: ▪ 军人家属、官员、内政机构、联邦安全机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国家消防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机构、俄罗斯联邦机构和机关的雇员刑法系统,在服兵役或执行公务期间死亡(死亡)或失踪; ▪ 养老金领取者; ▪ 提供办公住房或宿舍住宿并死亡的员工的家属; ▪ 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工伤致残的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因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而致残的第一类、第二类残疾人因执行兵役期间受伤、脑震荡或受伤或因执行兵役相关疾病而成为第一组或第二组残疾的残疾军人。 在被驱逐的情况下,为所列类别的公民提供其他居住场所,这些场所应位于相应定居点的范围内。 38.宿舍的概念 宿舍中的住宅是供公民在工作、服务或培训期间临时居住的场所(LC RF 第 94 条)。 在宿舍下提供专门为此目的建造或改建的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 宿舍内的住宅配备了公民生活所需的家具和其他物品。 宿舍中的住宅以每人至少 6 平方米的居住空间提供(LC RF 第 105 条)。 宿舍租用合同是在劳动关系、服务或培训期间签订的。 终止劳动关系、学习以及解雇是终止宿舍住宅租赁合同的依据。 在提供其他住宅场所的情况下,将公民从宿舍住宅区驱逐出境是由前所有者或法人实体在艺术第 2 款规定的情况下转移相关住宅区进行的。 102 ZhK 射频。 根据第 3 条艺术。 20 年 25 月 2002 日第 113-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号“关于替代性公务员”(最后修订和添加),提供替代性公务员通道的组织,为接受此类服务的公民免费提供宿舍在他们是永久居民的领土之外提供服务。 根据第 1 条,第 3 条艺术。 15 27 年 1998 月 76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军人的地位”(经修订和补充),军人 - 外国公民在军事单位(军营)的宿舍内服兵役的整个期间)。 军事人员 - 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公民,以及到达新兵役地点的家庭成员,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规定的规范获得住房之前,有权提供他们有适合临时居住的官方住房,或招待所。 22 年 1996 月 125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律“关于高等教育和研究生职业教育”(经修订和补充)定义了关于为需要居住空间的学生提供宿舍的规定(第 16 条,第 XNUMX 条)。 如果高等教育机构有适当的住房存量,则必须为每个需要生活空间的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则的宿舍。 有学生需要居住空间的,不得将高等教育机构存量宿舍的居住空间用于其他目的(出租等交易)以及导致其减少的用途. 与住在宿舍的每个学生签订协议,其标准形式由联邦州教育当局批准。 使用宿舍单独房间的住宅楼宇的支付金额(租金)是根据这些房间的面积乘以相应的价格乘以所占用的住宅楼宇的居住面积来确定的。 数名市民同住一间宿舍时,宿舍业主应订定程序,确定该房间的使用费用。 学生宿舍生活费、水电费和个人服务费不得超过奖学金的 5%,成功学生的宿舍生活费最高不超过奖学金的 3%(法令俄罗斯联邦政府 18 年 1992 月 33 日第 XNUMX 号“关于学生青年社会保护的附加措施”(经修正和补充)。 39. 住房和住房合作社的概念 住房和住房合作社(以下简称住房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11 液晶射频。 住房合作社是公民和(或)法人在成员资格基础上自愿组成的协会,以满足公民在住房方面的需求,并管理合作社房屋中的住宅和非住宅场所(第 110 条)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 住房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的成员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寓楼的购置、重建和后续维护。 住房合作社是消费者合作社。 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和(或)法人有权加入住房合作社。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49 条规定了有权优先加入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或地方组织的协助下组织的住房合作社的公民类别。政府: 1)被认定为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公民。 为住房监管目的的穷人是公民,如果他们被当地政府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承认为公民,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价值并应纳税; 2) 其他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认定需要住宅的公民。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但不得超过合作社正在建设或收购的公寓楼中的住宅楼宇数量。 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决定由创始人会议作出,希望组织住房合作社的人有权参加。 如果希望加入住房合作社的人(创始人)投票支持该决定,则创始人会议关于组织住房合作社和批准其章程的决定被视为已通过。 住房合作社创始人会议的决定记录在协议中。 住房合作社的章程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合作社的名称、地点、活动主题和目的; ▪ 成为合作社成员的程序、退出合作社以及发放股份出资和其他付款的程序; ▪ 关于入场费和股份出资的金额、支付的构成和程序,以及违反缴纳义务的责任; ▪ 合作社管理机构和合作社活动监督机构的组成和权限,其决策程序,包括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决定的问题; ▪ 弥补合作社成员损失的程序; ▪ 关于合作社重组和清算的程序。 住房合作社的章程可能包含与 LCD 和其他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住房合作社的国家登记是根据法人国家登记法进行的。 住房合作社的管理机构是: ▪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 ▪ 会议,如果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参加人数超过 50 人,并且这是住房合作社章程规定的; ▪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和住房合作社董事会主席。 40、住房合作社管控 住房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117 条)是合作社成员的大会(会议),其召开方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具有权限. 如果超过 50% 的合作社成员出席,则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有效的。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被视为通过,前提是出席该次全体会议的一半以上的住房合作社成员投票赞成,并就住房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问题,超过四分之三的住房合作社成员出席了这样的股东大会。 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以协议形式起草,如果以规定的方式作出,则对住房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118 条)由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从住房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管理合作社的当前活动,从成员中选举合作社主席,并行使《合作社章程》未赋予全体合作社成员职权的其他权力。 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其活动的期限和程序、决策程序由合作社的章程和内部文件(规章、条例或合作社的其他文件)规定。 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对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负责。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主席由住房合作社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由住房合作社章程确定。 住房合作社主席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必须诚实、合理地为合作社利益行事。 住房合作社董事会主席的职能由艺术确定。 119 赫克射频: ▪ 确保合作社董事会的决定得到执行; ▪ 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合作社行事,包括代表其利益和进行交易; ▪ 行使法律或合作社章程未授予合作社成员大会(大会)或合作社董事会权限的其他权力。 为控制住房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选举住房合作社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员),任期不超过 3 年。 住房合作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工作程序由合作社章程和其他合作社内部文件确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是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并在住房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中担任其他职务。 审计委员会主席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审计员)有权随时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此外,必须向她提供与合作社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的访问权限。 住房合作社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员): ▪ 每年至少对住房合作社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定期审计; ▪ 向合作社成员大会(大会)提交关于住房合作社预算、年度报告以及强制性付款和缴款金额的结论; ▪ 向合作社成员大会(大会)报告其活动。 41. 住房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希望成为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公民或法人应向住房合作社董事会提出适当的申请,该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住房合作社董事会审议并由总干事决定批准住房合作社成员会议(会议)。 公民或法人要被承认为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批准加入住房合作社的决定后,必须支付入场费。 此类公民或法人在住房合作社的房屋中根据其出资额获得住房。 拥有、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住宅的基础是住房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如果全额缴纳股份,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将获得公寓楼住宅的所有权。 股份贡献取决于分享住房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股份可能属于一个或多个公民或法人实体。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被分配一个独立的住宅,或者存在重组和(或)重新规划非独立住宅的技术可能性,则允许在有权分享的人之间分割住房合作社房屋中的住宅房屋变成孤立的住宅。 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经双方同意并事先通知住房合作社的董事会,有权允许临时居民住在他们正在使用的住宅楼中。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80 条)。 未足额缴纳股份出资的住房合作社成员,经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住房合作社董事会同意,有权出租其部分或全部居住空间。居住在住房合作社的房屋中出租。 住房合作社有权出租空出的居住区并收取费用。 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住房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 合作社成员退出; ▪ 开除合作社成员; ▪ 合作社成员法人实体的清算; ▪ 住房合作社的清算; ▪ 住房合作社成员公民死亡。 如果住房合作社成员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根据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成为该住房合作社的成员。 法律规定了已故住房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加入住房合作社的优先权。 如果住房合作社成员无正当理由严重不履行其义务,则可以根据住房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的决定将住房合作社成员开除出住房合作社由法律或住房合作社章程设立。 未缴纳全部股份出资而被开除的住房合作社成员,应在自被除名之日起不超过 2 个月的期限内支付其股份数额。 此后,他和他的家人失去了使用住房合作社房屋内宿舍的权利,并有义务在 2 个月内搬出。 如果拒绝搬出住所,公民将在司法程序中被驱逐,无需提供其他住所。 42. 住房福利(概念、类型)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160 条规定了补偿某些类别公民的住宅和公用事业费用的可能性。 提供它们的程序由以下决定: ▪ 联邦法律(例如,30 年 2002 月 78 日第 7-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某些联邦行政机关雇员的货币津贴、向这些雇员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联邦税某些类别雇员的转移条件”)俄罗斯联邦警察和海关当局的其他条件服务(工作)”(最后修订和补充。);2000年136月27日第1998-FZ号联邦法“关于从事化学武器工作的公民的社会保护” 》(最新修订和补充。);7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军事人员的地位”(经修订和补充); ▪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 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在计算补贴时计入家庭总收入,并由相关预算支出。 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补贴(LC RF 第 159 条)提供给公民,如果他们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费用是根据住宅楼宇规范面积的区域标准大小计算的以及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的区域标准的大小,超过与此类费用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最大允许份额相对应的值。 用于计算补贴的住宅规范面积、住房和公共服务成本以及公民支付住宅和水电费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最大允许份额的区域标准的大小由下式确定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确定这一规模的基础是价格水平、关税和标准,用于计算居住在房屋内的住宅楼宇的社会租赁协议租户的住宅楼宇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改善水平、设计其技术参数与市内平均条件相对应。 对于人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家庭,根据等于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水平之比的修正系数,减少允许的最高支出份额。 公民有资格获得补贴: ▪ o 州和市住房基金住宅用房的使用者; ▪ o 私人住房住宅租赁协议下的租户; ▪ o 住房合作社成员; ▪ o 住宅业主。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向外国公民提供补贴。 补助金由当地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这些公民的申请提供,同时考虑到与他们一起永久居住的家庭成员。 向公民提供补贴的条件是他们没有债务来支付住宅和公用事业,或者公民没有签订和(或)执行偿还协议。 提供补贴的费用由地方预算支付,费用来自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提供给地方预算的补贴。 43. 房屋证的概念 《住房证明发行和流通条例》(由 10 年 1994 月 1182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最后修订和补充)定义了住房证明——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具有指数名义价值,证明其所有者的权利: ▪ 业主购买一套公寓(公寓)需获得一套住房证; ▪ 首次请求时从发行人处收到住房证书的索引面值。 住房证明制度用于扩大住房部门公共资金和其他非预算资金来源的使用,并保护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房屋证面值指标体系自签发之日起制定,在房屋证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住房证明证明了第一名业主(购买证明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建设一定总面积的住房的资金的贡献,其大小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变住房证明。 房屋证发行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拥有房屋建造客户的权利,按照房屋建造程序分配的地块和房屋项目文件,即募集资金的对象,以及所有这些权利的法人实体。 这些可以是银行、信贷机构、商品和证券交易所。 房屋证的签发人对房屋证持有人负有本房屋证项下的义务。 住房证明可以按照 22 年 1996 月 3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证券市场”(经修正和补充)规定的一种形式签发。 住房证明的形式(名义上的非证明文件、持票人证明文件)必须在签发决定中确定。 房屋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必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 房屋证的转让按照证券法进行。 禁止制作和接受住房证明作为对商业公司和合伙企业法定资本的贡献。 国家住房证是确认公民享有住房补贴权利的个人证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住房。 向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居住在住宅楼中的公民颁发国家住房证的条件是,该公民必须承担终止该协议的义务。公民拥有的住宅根据交换协议转让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以换取国家住房证书。终止社会租赁协议或住宅交换协议项下的转让的义务由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签署。公民使用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后两个月内履行终止社会租赁协议或房屋交换协议项下的转让义务。公民出售自己拥有的房屋的,住房补贴金额减去购房合同项下的金额。 44. 住房证明的必要细节 住房证明必须包含以下强制性详细信息: ▪ 发行人的全名、地址和邮政地址; ▪ 住房证的类型、类别(类型); ▪ 国家登记号码和国家登记日期; ▪ 所有者的权利受到保障; ▪ 提供担保的人履行义务的条件,以及在发行担保债券时有关该人的信息; ▪ 注明本期住房证总数; ▪ 说明住房证书是否需要强制集中存储,如果需要,则说明集中存储的保管机构的名称; ▪ 表明住房证是无记名证券; ▪ 发行人执行机构履行职责人员签名并加盖发行人印章。 在以纸质形式签发住房证明的情况下,除上述联邦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细节外,此类担保证书还必须包含以下强制性细节: ▪ 名称为“住房证”; ▪ 住房证的有效期; ▪ 购买一张住房证时支付的住房总面积金额; ▪ 该系列住房证的签发总量; ▪ 发行人回购住房证时对其面值进行索引的计划; ▪ 公寓买卖协议的初步条件,发行人承诺与一定数量的住房证的所有者签订该协议,赋予其购买具有既定特征的公寓的权利; ▪ 就未来公寓买卖协议的附加条款和最终条款达成一致的程序(这些条款未在住房证中提前确定),包括表明发行人必须对协议条款的分歧做出回应的期限,如果出现这些分歧; ▪ 控制募集资金用途的银行全称; ▪ 赋予证书持有者签订公寓购买协议权利的条件,包括: ▪ 业主不能向签发人出示住房证书并要求签订协议的日期; ▪ 有权要求签订公寓买卖协议和付款程序的证书的最低数量; ▪ 住房证签发人履行将公寓转让给住房证所有人的义务的截止日期。 没有任何道具,房屋证明无效。 房屋证发行量(以总居住面积为单位表示)不得超过发行人作为募集资金对象的在建房屋总面积规模。 房屋证必须有一定的有效期。 房屋证的面值以房屋总面积及其货币等值的单位确定。 同时,以房屋总面积为单位表示的房屋证最低面值不得低于0,1平方米。 米。 如果颁发房屋证书的决定文本与证书中提供的数据不符,业主有权要求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担保所规定的权利。 发证人对房屋证所载数据与房屋证核发决定所载数据的差异负责。 45.住房和水电费补贴的程序和机制 关于提供住房和公用事业补贴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30 年 2004 月 444 日第 XNUMX 号令批准)确定: ▪ 提供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 确定补贴金额; ▪ 向某些类别的公民提供补贴的特点; ▪ 提供补贴的机制; ▪ 与提供补贴相关的融资成本; ▪ 暂停(或终止)补贴转移的程序。 要获得补贴,公民(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根据授权书,向其永久居住地的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补贴; ▪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文件; ▪ 确认住宅所有权和使用的法律依据的文件副本; ▪ 确认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收入的文件,在决定是否提供补贴时会考虑这些文件; ▪ 包含提交申请前最后一个月应计住房和水电费金额以及是否存在(不存在)住房和水电费逾期债务信息的文件; ▪ 确认申请人及其在永久居住地登记的家庭成员有权获得住房和公用事业福利或补偿的文件副本; ▪ 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文件副本。 申请人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所包含的文件负责。 申请人提交不完整和(或)不准确的信息是拒绝提供补贴的依据。 提供补贴的申请必须包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税务和海关当局的授权机构对提交的收入信息进行验证。 授权机构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给予补贴或不给予补贴的决定,计算补贴金额,并将相关决定呈报有关各方。 获得补贴所需的文件(文件副本)的发放由相关机构(组织)免费进行,无论其法律形式和部门隶属关系如何。 补贴的接受者有义务通知授权机构发生的导致补贴条件及其金额发生变化的事件(家庭组成和永久居住地的变化,家庭成员的临时离境)和家庭成员的收入变化),在其发生后 15 天内。 资助期限为 6 个月。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可以制定其他条款。 补贴将在支付住房和公共服务费用的截止日期之前转移到现有的或由补贴银行账户或活期存款(个人社会账户)的接受者开立的公民。 补贴接受者有权使用补贴支付住房和向其提供的任何类型的公用事业服务,同时全额支付指定的款项(不扣除补贴金额)。 授权机构根据从房东和提供住房和公共服务的组织收到的数据,对补贴接受者支付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控制。 46.遗嘱拒绝(遗嘱) 立遗嘱人有权为任何财产(包括住宅)订立遗嘱,包括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20 条)。 遗嘱拒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37 条)被理解为立遗嘱人通过遗嘱或法律向一个或多个继承人转让以牺牲继承为代价的财产性质的任何义务。有利于获得要求履行该义务的权利的一个或多个人(受遗赠人)。 遗嘱放弃必须在遗嘱中规定。 遗嘱拒绝的标的可以是所有权转让给受遗赠人,对其他物权的占有或者使用属于继承一部分的物,将继承中包含的财产权转让给受遗赠人,取得为受遗赠人而将其他财产转让给他,为他执行某些工作或为他提供某种服务或为受遗赠人执行定期付款等。实际上,我们在谈论产权负担居住权与使用他人的权利。 尤其是,立遗嘱人可以对被转让住宅、公寓或其他住宅场所的继承人施加义务,在该人的有生之年或在另一个时期内将使用该等财产的权利授予他人。处所或其中的某一部分。 因此,根据拒绝遗嘱的条件,公民可以在一定时期和无限期(终生)使用拒绝遗嘱的居住区。 如果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随后转让给他人,通过遗嘱授予的使用该财产的权利仍然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137 款)。 如果在遗嘱中没有将其他受遗赠人分配给其他受遗赠人,则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 3 年内有效(民法典第 4 条第 1137 款)俄罗斯联邦)。 因拒绝遗嘱而被授予居住权的公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可以在拒绝遗嘱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该公民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居住场所的除外。另一个法律依据(例如,与房主结婚、与房主签订租房合同等)。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33 条,通过遗嘱拒绝被授予在相关遗嘱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住宅的权利的公民,与该住宅的所有者平等使用该住宅前提。 拒绝遗嘱确定的住宅使用期限届满,该公民住宅的使用权终止,但该公民住宅使用权因其他合法原因产生的除外。依据(与居住区业主结婚、与居住区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等)。 有能力的公民居住在被遗嘱拒绝提供的住宅内,与该住宅的所有者共同承担因使用该住宅而产生的义务,但该住宅的所有者与该公民另有协议的除外。 居住在根据拒绝遗嘱提供的住宅的公民,有权要求对因拒绝遗嘱而产生的居住区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 47、在建房屋中的房屋所有权质押协议 抵押协议的订立受 2 年 16 月 1998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章“关于抵押(不动产质押)”(经修订和补充)的规定。 抵押协议的签订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签订协议的一般规则以及该法的规定。 抵押协议必须明确抵押的标的、抵押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义务的性质、数额和履行期限。 抵押标的在协议中通过标明其名称、位置和足以识别该标的的描述来确定。 抵押协议必须明确抵押标的财产属于出质人所依据的权利,以及进行房地产权利国家登记和与之交易的机构名称,该机构登记了该权利质押人的。 抵押标的的估价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对于未通过建设完成的不动产质押,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权的,将对该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以抵押为担保的债务必须在抵押协议中注明,并注明其金额、发生的理由和履行期限。 如果该义务是基于任何合同的,则必须注明本合同的各方、订立日期和地点。 未来确定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抵押协议必须注明确定的程序和其他必要条件。 抵押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国家登记。 不包含艺术中指定的任何数据的协议。 违反本法第 9 条或第 4 条第 13 款规定的,不作为抵押协议进行国家登记。 不符合抵押协议国家登记规定的,其无效。 此类协议被视为无效。 抵押协议被视为已缔结并自其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抵押协议包含在包含抵押担保义务的贷款或其他协议中时,必须遵守为抵押协议制定的有关该协议的形式和国家登记的要求。 抵押协议的国家登记是在统一的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册及其交易中进行抵押登记的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抵押的协议的国家登记是在统一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中登记并就依法发生抵押进行交易的基础。 抵押作为根据抵押协议质押的财产的产权负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产生。 在依法进行抵押的情况下,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作为财产抵押的抵押自该财产的所有权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质押持有人对财产的权利(质押权)应被视为自抵押登记在统一的州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登记簿中登记之时起产生。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质权)不受国家登记。 48. 暂离者居住空间的保留 社会租赁协议下住宅的租户、与他同住的任何家庭成员或所有这些公民暂时缺席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租赁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RF LC 第 71 条)。 该条保证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住宅房地承租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这些人暂时离开占用的房地时的法律地位不变。 公民暂时不在的原因也不影响其在社会就业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在临时缺席的情况下,不仅所有权利,而且所有个人的所有义务仍然有效,特别是及时支付住房和公共服务费用的义务。 根据第 11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第 155 条规定,业主、租户和其他人不使用房屋不是不支付住宅房屋和水电费的依据。 在公民暂时缺席的情况下,根据消费标准计算某些类型的公用事业费用,并考虑到按照政府批准的方式重新计算公民暂时缺席期间的付款俄罗斯联邦。 如果个别租户缺席超过 1 个月,则不收取他们缺席期间的水电费。 缺席人员不免除电话费和取暖费。 接受替代性民事服务的公民,保留其在接受替代性服务之前占用的居住空间。 同时,他不能被排除在需要更好住房条件的人名单之外(25 年 2002 月 113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替代公务员制度”(经修订和补充))。 驻扎在车臣共和国领土上的军事单位和机构的雇员和合同军人,在该领土的整个服役期间(军事服务),保留其居住区。 对于按照既定规范没有住房的此类公民,优先在其原服役地点(兵役)获得住房。 此外,此类人员在其家庭成员居住地租用(转租)住宅时,将按照俄罗斯联邦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获得货币补偿。 上述声明载于俄罗斯联邦政府 9 年 2004 月 65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对参与反恐行动的军事人员和联邦执行机构雇员以及确保法律、秩序和公共俄罗斯联邦北高加索地区的安全。” 暂时离开其永久居住地且是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该住宅的租户的家庭成员的公民的书面同意对于以下情况是必要的: ▪ 对该公民离开前居住的住宅进行重建和(或)再开发; ▪ 将其他公民作为租户家庭成员搬进该住宅; ▪ 将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占用的住宅房产交换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向另一租户提供的住宅房产; ▪ 租户向房东提出请求,要求为其提供较小的住宅楼宇以取代已占用的住宅楼宇。 49. 预订住宿 住宿预订是对因服兵役、出差等原因暂时不在的公民的住房保留形式之一。 雇主及其家庭成员在被派往国外工作时可以预订住宅 - 在他们在国外逗留的整个期间,在远北地区和同等地区工作时 - 在整个就业期间合同,以及在其他情况下。 房客或其家庭成员在离开之日起不迟于 6 个月内预订住宿。 拒绝签发安全证书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护证明(预订)到期后 6 个月内不要求将房屋归还给他们,则租赁协议将在法庭上终止。 承租人有权在保护证书的有效期内入住根据转租协议保留的住宅或在其中安置临时居民。 当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返回时,无论转租协议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他们都有权要求立即释放预订的住宿。 如果分租客或临时居民拒绝搬出该处所,他们将根据租客的要求进行司法驱逐,而无需提供其他住宅处所。 无法预订住宿: a) 如果提出终止或修改租赁协议的索赔; b) 居住在服务生活区和宿舍的人; c) 国家、市政和公共住房中的临时居民和分租客; d) 住房合作社房屋和公民拥有的房屋的租户。 新的住房立法没有定义预订住房的法律机构,但是,它被广泛用于某些类别的公民。 俄罗斯联邦政府 25 年 1994 月 533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移居农村工作的公民的福利”(经修正和补充)规定了已签订重新安置协议的家庭的权利农村长期工作人员在安置前在居住地预留三年的居住空间(私有化除外)。 27 年 1998 月 76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军人的地位”(经修订和补充)授予预订居住空间的权利: ▪ 军人——按合同服兵役、拥有个人住宅(公寓)或住房建设(住房)合作社成员的公民,以及调到异地新服兵役地点的军人; ▪ 军事人员——根据合同服兵役、被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外、远北地区、同等地区和其他气候或环境条件不利的地区服兵役的公民; ▪ 军事人员-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公民、职业教育军事教育机构的学员,在征兵入伍前占用这些住宅。 21 年 1997 月 114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服务”(经修正和补充)确定了在海关官员被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服务时预订其居住空间的权利地方性。 50.未成年人住房权保护 根据俄罗斯联邦教育部 9 年 1999 月 244 日第 26/5-XNUMX 号“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住房权的补充措施”的信函,以最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住房权。工作实践、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监护和监护主管部门)应以下列立法行为为指导: ▪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29 年 1995 月 223 日第 XNUMX-FZ 号(经修订和补充); ▪ 俄罗斯联邦21 年1996 月159 日第XNUMX-FZ 号法律“关于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社会保护的额外保障”; ▪ 28 年 1998 月 50 日第 2-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法第 XNUMX 条的修正案; ▪ 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审议所有与居住空间异化、订立、变更有关的一切间接或直接影响同居或失去父母照料并安置在国家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问题为获得国家全力支持的任何形式的所有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毕业生,在考虑到法定代表、未成年人本人在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理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后,以合议形式开展,如以及其他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机构。 为更有效保障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房屋权益,不论其安排形式如何,在未成年人留在住宅楼宇内居住时,其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受托人、有关机构管理人员)独自一人,有义务在孩子被安置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草一份关于将住宅房屋转让给孩子所有权的协议(私有化),如果那里有长期没有未成年人,采取为了孩子的利益而使用它的措施。 不建议出售在孤儿院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毕业生、居住在监护人(受托人)家庭的未成年人的住宅。 如果监护和监护当局为出售住宅房屋的交易颁发初步许可,并在房屋出售后(随后获得)获得房屋,决议(指令)的执行部分必须表明出售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强制征用住宅空间,以防他失去财产份额,或在他只是业主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表明他将住在哪里。 在此基础上,拟定带有条件的住宅销售合同。 该协议的副本提供给监护和监护机构。 以当地政府的决议(指示)的形式,对未成年人作为所有者、共同所有者、住宅所有者的家庭成员的住宅进行交易的初步许可登记。未成年人居住地。 如果寄宿学校的毕业生暂时不在提供给他们的宿舍,由于他们在其他教育机构继续学习,监护和监护当局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宿舍,直到他们最终解决了。 51. 公寓的概念 根据艺术。 1 年 15 月 1996 日第 72-FZ 号“关于业主协会”的联邦法律第 1 条(经修正和补充;2005 年 29 月 2004 日第 189-FZ 号联邦法律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宣布无效)是不动产的单一综合体,包括在既定边界内的地块和位于指定地块上的住宅建筑,其他房地产对象,其中用于住宅或其他目的的单独部分(处所)位于私人、国家、市政(由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房主所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以及其他部分(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所有权。 根据新的住房立法,“公寓”的概念与“公寓楼的财产”的概念类似。 公寓可能包括以下物品: ▪ 一栋建筑或其一部分,或多栋建筑,其中房屋属于不同(至少两个)房主,在既定边界内有相邻地块、人行道和交通道路、游泳池、池塘、常年绿地和其他类似设施物体; ▪ 几栋位置紧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带有或不带有个人用地、车库和其他设施的单户住宅、花园或乡间别墅,由公共用地和基础设施元素联合起来。 建筑物的一个单独部分可以分隔成一个单独的公寓,前提是该街区部分的添加、重建、重建或拆除不违反不属于该公寓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的完整性。 公寓中的一个单元可以在共同所有权的基础上由多个所有者拥有,作为一个房主,一个房主可以拥有一个公寓中的多个单元。 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则,房主拥有、使用和处置公寓内的房屋,这些房屋属于私人、国家、市政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权。 公寓及其中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之进行的交易均须在提供房屋所有权护照的情况下进行国家登记。 房屋所有权护照由地区或地方技术库存局根据实地测量和建筑和城市规划当局、土地使用和土地资源当局、国家财产管理部门的信息编制,并由房主、客户服务或合作伙伴保存。 房屋所有权护照包含有关公寓房地产的必要信息,包括: ▪ 该房产是在国家统一登记处登记的公寓的记录; ▪ 对财产及其所有权进行国家登记和核算的机构数据库的详细信息,其中存储了房屋所有权护照的副本; ▪ 家庭的国家地籍号码; ▪ 家庭的邮政地址; ▪ 房产所在地的地形描述和情况平面图; ▪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记录家庭各部分的名称、编号及其面积、楼层高度; ▪ 有关承重和封闭非承重结构的材料和其他特性的信息; ▪ 历史信息 - 建造和重建年份、设计和施工组织、公寓过去和现在的业主; ▪ 有关公寓库存价值的信息。 52. 业主协会的概念 房主协会 (HOA)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公寓楼房主的协会,共同管理公寓楼内的房地产综合体,确保该综合体的运营、拥有、使用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LCD RF 第 135 条)。 HOA章程在股东大会上以公寓楼业主总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建立合伙企业的 HOA 成员人数必须超过公寓楼业主投票总数的 50%。 HOA 的创建不限制活动期限,除非其章程另有规定。 HOA 从其国家注册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法人实体,印有其名称、活期和其他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HOA 对其所有财产承担义务。 HOA 不对合伙企业成员的义务负责,而他们反过来也不对合伙企业的义务负责(LC RF 第 6 条第 135 条)。 一栋公寓楼的业主只能创建一个 HOA。 可以通过组合来创建 HOA: ▪ 几栋公寓楼,其房屋至少属于两个业主,其地块位于一块公共地块或几块相邻(接壤)地块、公用设施网络和其他基础设施要素上; ▪ 几座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构筑物 - 用于单户住宅的住宅楼、带或不带个人用地的乡间别墅、车库和位于公共地块或几个相邻(接壤)地块上的其他物体、工程和技术网络供应和其他基础设施要素。 在建公寓楼中的 HOA 可由拥有此类房屋房屋所有权的人创建,但须遵守为 HOA 定义的一般规则。 如果公寓楼的业主未能履行其参与HOA一般费用的义务,在司法程序中,他们有权要求强制赔偿强制性付款和供款以及损失由于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而导致的。 由于 HOA 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因此可以根据民法规则对其进行重组,例如,将其重组为住房或住房建设合作社。 两个或多个 HOA 可以创建一个 HOA 协会,共同管理公寓楼的公共财产。 如果合伙人的投票权不超过该物业业主总票数的 50%,则公寓楼业主大会有义务决定清算 HOA。建筑物(LC RF 第 141 条)。 HOA 的清算由 Art 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1 条规定,其终止时不得通过继承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 HOA清算的原因: ▪ 由其创始人(参与者)或其组成文件授权的机构做出决定,例如,与 HOA 创建期限届满有关; ▪ 如果在其创建期间严重违反法律且这些违法行为无法弥补,或者实施了多次或严重违反法律的活动或其他法律行为,则由法院裁决。 53. HOA的权利和义务 HOA 有权: ▪ 依法签订公寓楼管理协议、公寓楼共有财产维护和修理协议、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协议合伙企业成员; ▪ 确定当年的收入和支出估算,包括维护和修理公寓楼公共财产的必要费用、公寓楼大修和重建的费用、特别捐款和储备基金扣除额,以及其他用途的费用; ▪ 根据公认的年度收入和支出估算,根据公寓楼内每个房主在公寓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中所占的份额,确定其付款和缴款数额建筑; ▪ 为公寓楼业主工作并向他们提供服务;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银行提供的贷款; ▪ 根据协议向为合伙企业工作并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转移物质和货币资源; ▪ 出售和转让临时使用、交换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不侵犯公寓楼业主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HOA 有权(LC RF 第 137 条): ▪ 提供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使用或有限使用部分; ▪ 按照既定程序,在公寓楼的部分共有财产上进行扩建、重建; ▪ 接收使用或接收或收购土地,将其归为特定房屋内房地所有者的共同共有所有权,用于住房建设、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及其进一步运营; ▪ 代表公寓楼房主并由其承担费用,开发毗邻该楼房的分配土地; ▪ 进行符合合作伙伴目标的交易并执行其他行动。 HOA 需要: ▪ 确保遵守法律和合伙章程的要求; ▪ 与非合伙企业成员的公寓楼房舍业主签订关于维护和修理公寓楼共同财产的协议; ▪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确保公寓楼内公共财产的卫生和技术状况良好; ▪ 确保公寓楼内所有房地的业主根据其在公寓楼共同所有权中的份额,履行维护和修理公寓楼内共同财产的责任; ▪ 在制定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的条件和程序时,确保遵守公寓楼房主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终止第三方妨碍或干扰公寓楼共有财产房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 代表公寓楼业主的合法利益,包括与第三方的关系。 HOA 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与其创建者(即 HOA 的成员)相关联来考虑。 但是,如果 HOA 与不是合伙企业成员的所有者之间签订协议,则 HOA 因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与所列内容相同。 54. HOA 成员大会 HOA成员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按照合伙企业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 其权限包括(LC RF 第 145 条): ▪ 对合伙企业章程进行修订; ▪ 就合伙企业的重组和清算作出决定; ▪ 选举合伙企业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计员); ▪ 确定合伙企业成员的强制性付款和缴款金额; ▪ 设立合伙企业特别基金(储备基金、公寓楼共有财产及其设备的修复和维修基金); ▪ 做出获取借入资金(银行贷款)的决定; ▪ 确定合伙企业经济活动收入的使用方向; ▪ 批准伙伴关系财务活动的年度计划以及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议针对合伙企业董事会、合伙企业董事会主席和合伙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员)行为的投诉; ▪ 根据合伙企业董事会主席的提议,通过和修订合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职责包括为公寓大楼提供服务的员工以及其劳动报酬的规定; ▪ 确定合伙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数额; ▪ 就公寓楼内的共同财产的租赁或其他权利的转让做出决定。 HOA成员大会有权解决合伙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问题。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由发起召开股东大会的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收到或邮寄(挂号信)的情况下送交各合伙人。 通知应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 10 天发出。 通知内容包括股东大会的发起人、会议的地点和时间、股东大会的议程(未列入议程的事项不予考虑)。 如果超过 50% 的合伙成员或其代表出席,则 HOA 成员大会具有资格。 决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总票数的多数票作出,某些问题至少由合伙成员总票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这些问题包括做出以下决定: ▪ 合伙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 获得借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 ▪ 使用合伙企业经济活动收入的指示; ▪ 出租或转让公寓楼内共同财产的其他权利。 股东大会由合伙企业董事会主席或其副手主持,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由合伙企业董事会的一名成员主持。 根据公寓楼中属于他们的房屋的类型(住宅或非住宅)以及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提供通过投票或合伙企业成员团体投票的书面形式投票. 根据HOA成员大会的决定,可以在合伙企业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章程规定的用途。 这些基金中的资金也可以来自合伙企业经济活动的收入,例如: ▪ 公寓楼房地产的维护、运营和维修; ▪ 在公寓大楼内建造额外的房屋和公共财产; ▪ 出租、出租公寓大楼内的部分公共财产。 55. HOA 董事会。 HOA 审核员 HOA 董事会 - 管理合伙企业的活动,有权就所有问题做出决定,但公寓楼业主大会的专属权限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除外。业主合伙企业成员大会。 HOA 董事会由合伙企业成员大会从合伙企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由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但不超过 2 年。 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协会主席。 HOA 董事会是对合伙企业成员大会负责的执行机构。 HOA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在合伙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集,如果合伙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参加,则被认为具有资格。 董事会的决定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HOA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LC RF 第 148 条): ▪ 合伙企业遵守法律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要求; ▪ 控制合伙企业成员及时支付既定的强制性付款和捐款; ▪ 编制合伙企业当年的收入和支出估算以及财务活动报告,提交合伙企业成员大会批准; ▪ 管理公寓楼或签订管理合同; ▪ 雇用工人为公寓楼提供服务并解雇他们; ▪ 签订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运营和维修协议; ▪ 维护一份合伙人成员名单、办公室工作、会计和财务报告; ▪ 召集并举行合伙企业成员大会。 HOA董事会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财务计划处置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合伙企业资金。 HOA基金包括: ▪ 合伙企业成员的强制性付款、入场费和其他捐款; ▪ 来自合伙企业经济活动的收入,旨在实现合伙企业的宗旨、目的和履行其义务; ▪ 提供补贴,以确保公寓楼公共财产的运营、进行当前和主要维修、提供某些类型的公用事业和其他补贴; ▪ 其他收入。 HOA董事会主席在合伙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选举产生,并确保董事会决定的执行,有权向合伙企业的所有官员发出指示和命令,其执行对这些人来说是强制性的。 董事长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合伙企业行事: ▪ 签署付款文件并进行无需合伙企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成员大会强制批准的交易; ▪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规定,并提交合伙企业成员大会批准,以供其职责包括为公寓楼提供服务的员工以及其劳动报酬规定。 审计委员会(审计员)由合伙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 2 年。 合伙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 ▪ 每年至少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一次审计; ▪ 向合伙企业成员大会提交合伙企业相应年度收入和支出估算的结论以及财务活动和强制性付款和缴款金额的报告; ▪ 向伙伴关系成员大会报告其活动。 56.住房和水电费的支付程序 公民和组织必须及时全额支付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LC RF 第 153 条)。 法律确定了 5 类有义务支付特定费用的人: 1) 自社会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协议下的住宅租户; 2) 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之日起,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承租人; 3) 签订国家或市政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租户; 4) 从住房合作社提供住房的那一刻起,住房合作社的成员; 5) 从住宅所有权产生的那一刻起,住宅的所有者。 根据属于特定类别,确定住房和水电费的构成: ▪ 对于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国家或市政住房存量住宅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房的租户,将收取住宅房使用费(租赁费); ▪ 对于公寓楼房主来说,住宅房费包括公寓楼公共财产大修费用(社会租赁协议下租户的公寓楼公共财产大修费用在住房所有者的费用 - 国家或市政府)。 住房和水电费支付结构中的其余项目对于所有类别都是相同的: ▪ 住宅物业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包括管理公寓楼的服务费和工作费、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和日常维修费; ▪ 公用事业费- 冷热水供应费、污水处理费、电力供应费、燃气供应费(包括瓶装家用燃气的供应费)、供暖费(供热费,包括炉灶加热情况下固体燃料的供应费)。 支付住宅物业和水电费的程序是根据社会租赁协议下的租户与业主或住宅业主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议确定的。 LC RF 定义的条款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进行更改。 住房和水电费按不迟于本月 10 日提交的付款文件在到期月的次月 1 日之前按月支付。 业主、租户和其他人不使用该物业不是不支付住宅物业和公用事业费用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计算根据消费标准支付的公用事业类型的费用。 如果住宅楼宇和水电费的支付金额发生变化,业主或管理机构有义务在不迟于日期前 30 天分别书面通知公寓楼中住宅楼宇的租户和业主提交付款文件,在此基础上将支付不同金额的费用。 . 迟交和(或)未全额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现行再融资利率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在付款时,从延迟每一天未按时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不允许增加既定的罚款金额(LC RF 第 14 条第 155 条)。 57.住房和水电费的支付金额 住房支付金额由艺术确定。 156 ZhK 射频。 支付公寓楼基本维修费用的义务适用于该楼房的所有业主。 在此类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前业主支付大修费用的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住宅楼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维护公寓楼内的公共财产的金额确定。 对于社会租赁协议下的租户以及国家或市政住房存量住宅的出租,此费用的金额和租金金额根据住宅的占用总面积确定(在宿舍的单独房间中)基于这些房间的面积)。 使用国家或市政住房的住宅楼宇(租金)的支付金额取决于住宅楼宇的质量和设施,房屋的位置。 租金金额不得导致住宅租户有权获得支付住宅和水电费的补贴。 对于某些类别的公民,可能会提供其他确定租金金额的条件。 居住在社会服务系统房屋的住宅、强迫移民和被认定为难民的人的临时住宿基金的住宅以及宿舍中的公民的住房支付金额,如果几个公民住在一个房间里在一个宿舍里,是由这些住宅楼宇的业主建立的。 未建立 HOA 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公寓楼中的住宅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者大会确定,并建立至少 1 年的期限。 HOA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成员的强制性付款和(或)捐款金额与支付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有关,由这些组织的管理机构在根据他们的章程。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规定,按照规定方式承认的低收入公民可免于支付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房租赁费用。 如果提供的服务和公寓楼公共财产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的执行不符合质量不足和(或)中断超过规定的持续时间,则支付的金额为相关工作或服务可能会发生变化。 公用事业支付金额(俄罗斯联邦住房法第 157 条)是根据计量设备的读数确定的公用事业消耗量计算的,如果没有,则根据公用事业消耗标准计算由地方政府批准,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批准的电力和燃气公用事业消耗标准除外。 改变住宅的所有权形式、使用住宅的理由、HOA 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的成立或清算并不是改变公用事业支付金额的依据。 如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不合格和(或)中断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相关服务的支付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化。 58.注册的概念 登记登记是为了确保公民有必要的条件行使权利和自由,以及履行对其他公民、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俄罗斯联邦公民登记和撤销登记规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停留地和居住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17 年 1995 月 713 日第 XNUMX 号令最后修正和补充批准))。 城市、乡镇、农村居民点、封闭军营、边境地区居民点或设有内政机构的封闭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构是内政机构,在其他居民点——地方当局自治政府. 根据 19 年 2004 月 928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最后修订和补充),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境内的停留地和居住地进行登记联邦还由联邦移民局执行,该局还具有控制公民和官员遵守登记和注销规则的职能。 住宿地——公民临时居住的地方——旅馆、疗养院、疗养院、寄宿公寓、露营地、医院、旅游基地、其他类似机构,以及非公民居住地的住宅场所。 居住地 - 公民根据雇佣合同(转租)、社会就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作为业主永久或主要居住的地方 - 住宅楼、公寓、办公住宅、专用房屋(宿舍、旅馆-收容所、机动基金之家、孤老者之家、残疾人、退伍军人宿舍等),以及其他住宅用地。 负责公民登记的是担任与执行组织和行政或行政和经济职责相关的永久或临时职位的官员,以监督住宅和社会场所使用规则的遵守情况。 他们可能是官员: ▪ 国家和市住房基金的住房维修机构; ▪ 住房建设和住房合作社; ▪ 酒店、露营地、旅游中心、疗养院、度假屋、寄宿处、医院、专门住房和其他社会机构; ▪ 股份公司和其他商业组织; ▪ 其他拥有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房屋的国家、市级组织和机构。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居留地和居住地进行公民登记是有限制的: ▪ 在边境地区,关闭军营、关闭行政领土实体; ▪ 在环境灾难地区; ▪ 在某些领土和定居点,为了防止大规模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人员中毒的危险,针对居民的居住和经济活动制定了特殊条件和制度; ▪ 在已实行紧急状态或戒严的地区。 公民应当在停留地和居住地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遵守《公民停留地和居住地公民登记和注销办法》。 59. 公民登记 公民在非居住地临时居住超过90天的,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向负责登记的官员提出申请,并提交: ▪ 身份证件; ▪ 按照既定表格在居住地申请登记; ▪ 作为公民临时居住在指定住宅场所的依据的文件(租赁(转租)协议、住宅场所的社会租赁或向公民提供住宅场所的人的申请)。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身份证件可以是: ▪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 ▪ 出生证明——适用于 14 岁以下的人; ▪ 识别俄罗斯联邦境外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护照 - 适用于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人员。 自公民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指定文件移送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日内,在非其居住场所的居住地登记公民居住地,并出具住宿地登记证明。 公民在非居住地的居住地的居住地进行登记,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 与租户以及与其同住的所有成年公民,只要他们住在国家或市政住房中; ▪ 与住宅业主; ▪ 与住房建设或住房合作社的委员会联系,如果合作社的成员不是这些住宅房产的所有者。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的居住地进行登记,无论这些人是否同意。 公民在酒店、医院、旅游基地或其他类似机构的住宿地登记,由这些机构的管理部门凭身份证件进行。 公民在居留地进行登记,无需在居留地注销。 变更居住地的公民有义务在抵达新居住地之日起 7 天内联系负责登记的官员并提交: ▪ 身份证件; ▪ 按照既定表格在居住地申请登记; ▪ 作为搬进住宅楼的依据的文件(命令、协议、住宅楼继承权证书、承认住宅楼使用权的法院判决、向公民提供住宅楼的人的声明,或另一份文件或其经过正式认证的副本)。 自相应公民提出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将附有到达地址表和统计登记表的所示文件转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3 日内对该公民进行登记并在其护照上注明在居住地登记。 凭其他身份证件办理登记的公民,在居住地发给登记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 25 年 1993 月 5242 日第 XNUMX-I 号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内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经修正和补充) ),公民登记是免费的。 60. 公民的注销 公民在非其居住地的居住场所,在其在居住地的登记申请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及在旅馆、疗养院、休息室、寄宿处、露营地、医院、旅游基地和其他类似机构——在他们退休后。 公民无需在停留地申请取消其登记并为其编制出境地址表。 被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联邦移民局或内务部移民司、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部门和内务主要部门拒绝承认的公民在居住地注销俄罗斯联邦作为强迫移民是根据登记机关这些机构的通知进行的。 在下列情况下,由登记机关办理公民在居住地的注销登记: ▪ 变更居住地 - 根据公民在新居住地申请登记或在其居住地申请注销登记。公民在新居住地办理登记时,未在原居住地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有义务在3日内向原居住地登记机关发出相应通知,办理注销登记他; ▪ 征兵服兵役——根据军需部的消息; ▪ 判处监禁——基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 ▪ 确认失踪——基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 ▪ 死亡或法院判决宣布死亡 - 根据按法律规定方式签发的死亡证明; ▪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将其从已占用的住宅楼宇中驱逐或承认已失去住宅楼宇的使用权; ▪ 发现作为登记依据的不真实信息或文件,以及官员在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决定登记问题时的非法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在居住地注销公民时,相关个人和法人可能会提交相关文件。 登记机关根据收到的文件,在 3 日内将公民在居住地注销登记。 在居住地注销登记的公民(死亡,以及被认定为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未经注销迁往新的居住地的公民除外)的护照上,在居住地注销登记的标志. 持其他身份证件登记的公民在居住地注销的标志,在居住地公民登记证上注明。 如果通过检查离境公民,确定他们有未决或未删除的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的人的登记证。 1 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28 年 2006 月 47 日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将房屋认定为住宅、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和公寓楼作为紧急和可拆除的规定” 2 25 年 2002 月 12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离开极北地区和同等地区的公民的住房补贴” 作者:里亚布琴科 E.A.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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