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信息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信息法 - 一个新的、唯一新兴的法律分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文献中,信息法被认为具有以下含义: ▪ 作为科学; ▪ 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 作为一门学科。 信息法学探索信息领域社会关系的规范,衡量信息规范的有效性,对信息规范进行分类、系统化和编纂,将其组合成法律制度,形成和优化信息法体系。 信息法学的学科是信息法体系。 信息法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这一系统形成和发展的科学问题。 信息法领域的研究在文章、专着、会议、圆桌会议和互联网上都有体现。 信息法作为规范信息关系的规范体系,旨在研究信息领域作为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领域,识别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主体,制定信息法领域的规范性法律草案,评估这些法案草案使用信息技术的有效性。 该领域的主要任务: ▪ 研究当前信息立法和附则的行为; ▪ 查明信息来源法中的差距和重复之处,为制定该领域的联邦法律和法规草案提出建议; 研究信息法规范和行为的适用实践,评估已通过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制定改进信息领域公共关系管理流程的建议,以及补充和修改信息法规范和行为的建议; ▪ 开展信息领域法案和其他监管法律法案的制定工作; ▪ 研究制定俄罗斯联邦信息法作为信息法主要成文法的问题。信息法 作为一门学科 旨在培养信息法领域的学生、研究生和其他学生。 主要方向 位置: ▪ 制定信息法教学方法、教科书和教具以及信息法领域的标准; ▪ 开发讲座材料以及举办研讨会和实践课程的材料; ▪ 制定评估信息法领域知识的方法; ▪ 开展工作,改进信息法领域高素质专家(医生和科学候选人)的培训流程。在研究信息法律规范和其他信息法来源时,会使用著名的法律参考系统“Garant”、“Code”、“Consultant Plus”、“USIS”。专门准备的法律问题也可以使用计算机来解决。 目前,远程互动学习,包括使用互联网,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2. 信息的概念和类型:记录和未记录的信息 理解信息有不同的方法。 在哲学方面 информация ——这是反映主体对被反映者创造的一种多样性; 消息,对事态的认识,关于人们传递的事物的信息。 信息类型: 1)基本的——原子水平; 2)生物——由生物创造; 3)社会 - 人际关系领域; 4) 技术控制论 - 由于机器活动而产生的衍生产品,部分受法律监管。 从法律角度来看 информация - 有关周围世界的信息、其中发生的过程以及有关事态或某物状态的消息。 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一个人从环境中提炼出来并展现在脑海中的信息。 区分以下信息的法律属性。 1. 物质上的不可剥夺性,因为信息的让渡被使用权的转让所取代。 2. 隔离 - 为了纳入流通,信息以符号和标志的形式使用,因此它是孤立的,与制造商分开存在。 3. 信息与媒体的二元性,即将信息理解为物质介质上的事物。 4. 患病率 - 复制。 5. 信息的组织形式 - 文档。 信息可以根据各种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表达形式——有据可查。 这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表达组织形式,建立在信息(信息)和物质载体的双重统一之上,以符号、标志、字母、波浪或其他显示方式的形式反映在其上。 29 年 1994 月 78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图书馆管理”的联邦法律将文件定义为以文本、录音或图像的形式记录在其上的信息的物质对象,用于在时间和空间上传输以进行存储和公共使用。 在 20 年 1 月 995 日第 24-FZ 号“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中,文件是指记录在物质载体上的信息,其详细信息可以被识别。 2.根据创作来源: a) 无证 - 仍然在法律规定之外; b) 合法 - 是由于立法活动、执法和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 监管法律信息; ▪ 非规范性法律信息; c) 非法律——不是作为法律活动的结果而产生的,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社会中流通的。 3.按访问程度,公开信息(所有非法律的;关于选举和公投的;来自官方文件)和有限的信息(国家秘密;官方秘密;职业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个人资料;知道——如何)。 4. 按圈子,大众信息(印刷、音频消息、视听和其他用于无限圈子的消息和材料)和个人信息(信息是公民权利的对象)。 3. 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 - 信息系统(图书馆、档案馆、基金、数据库、其他信息系统)中的单个文档和单个文档阵列、文档和文档阵列。 这个区域,以及源信息和衍生信息的创建和分发区域,是一个特殊的强大的累加器,同时也是一个基于追溯记录信息的收集、积累、组织和存储数组的信息生成器。在其基础上记录信息(数据),并以不同类型和形式传播来自这些阵列的信息,包括使用新的信息技术。 借助信息系统,包括自动化系统、数据库及其网络,主要是互联网和其他系统,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收集、积累、存储信息、生产信息资源、搜索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从他们那里得到保证。 该领域的以下类型的主题是有区别的。 一、公民,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 组织: ▪ 图书馆; ▪ 档案; ▪ 博物馆; ▪ 信息中心和其他信息结构; ▪ 信息基金; ▪ 信息分析中心; ▪ 新闻机构、其他媒体机构; ▪ 其他组织- 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3. 公共当局: a) 联邦政府机构: ▪ 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 ▪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 ▪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 俄罗斯联邦政府; b) 联邦部委、部门、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 ▪ 代表权力机构; ▪ 行政机关; ▪ 司法当局;地方政府机构。 使用了各种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 信息资源的持有者(所有者)(所有者和所有者)既可以是独立的信息中心、信息组织、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组织),也可以是个体信息结构(部门) 、部门、实验室等)作为其他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以及个人。 4. 信息资源的分类 信息资源 按信息类型: ▪ 法律信息; ▪ 科学和技术信息; ▪ 政治信息; ▪ 金融和经济信息; ▪ 统计信息; ▪ 标准和法规信息、计量信息; ▪ 社交信息;政治信息; ▪ 健康信息; ▪ 有关紧急情况的信息; ▪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 地籍(土地、城市规划、财产、林业、其他); ▪ 其他类型的信息。信息资源按访问方式分类: ▪ 信息公开(无限制); ▪ 受限信息: ▪ 国家秘密; ▪ 机密信息; ▪ 商业秘密; ▪ 职业秘密; ▪ 官方机密; ▪ 个人数据、个人(个人)秘密。 按媒体类型划分的信息资源:纸上; 在机器可读媒体上; 以计算机屏幕上的图像形式; 在计算机内存中; 在通讯渠道中; 在其他类型的媒体上。 信息资源按形成和分布的方式:固定的; 移动的。 信息资源按组织存储和使用的方式分为: 1)传统形式——文档数组;文件基金;档案; 2)自动化表格——互联网;数据库;自动化信息系统(网络);知识库。 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信息资源: ▪ 全俄罗斯国宝; ▪ 国有财产; ▪ 联邦财产;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 ▪ 联合(联邦和联邦组成实体); ▪ 市政财产: ▪ 私有财产; ▪ 集体财产。 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也分为类型。 信息产品:文件、数据; 文件、数据的集合; 参考文献、分析参考文献; 数据库、数据库; 其他类型的信息产品。 信息服务: ▪ 信息服务:信息搜索;数据处理;数据(文件)的发布;数据存储; ▪ 使用互联网、AIS、数据库及其网络的服务:咨询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使用电子邮件和创建个人网站的服务。 必须保护: 所有类型媒体上的信息资源,包括那些包含限制访问信息的媒体; 信息系统及其网络; 信息技术及其提供方式; 具有信息的机器载体,例如通过电子数字签名或密码术; 数据库(知识)作为自动化信息系统及其网络的一部分; 作为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及其网络一部分的软件工具。 特别注意国家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确保其形成和更新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主要目标是从这些资源中最完整和公开地向用户提供信息,尤其是向行使基本宪法权利的公民寻求和接收信息。 5.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创建和应用领域的对象包括: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 信息系统 - 组织有序的一组文件(文件阵列)和信息技术,包括使用计算机技术和实施信息流程的通信工具。 提供自动化信息系统及其技术的手段 - 软件、技术、语言、法律、组织工具(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设备和通信;字典、叙词表和分类器;说明和方法;法规、章程、工作描述;计划及其描述、其他操作和随附文件)在信息系统的设计中使用或创建并确保其运行。 信息系统还包括各种类型的自动化信息系统。 首先,这是互联网,还有自动化控制系统(ACS)、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ASOD)、自动化科技信息系统(ASNTI)等,数据库、知识库、专家系统、信息和计算系统、信息和电信系统和网络、通信和电信系统,以及提供这些系统和技术的手段。 基本技术手段 - 计算机设备、复印机、办公设备、通讯和电信等。 软件 - 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电信软件、其他软件。 语言手段 - 字典、叙词表、分类器、其他语言手段、组织和法律手段 - 监管法律和法律行为、监管和技术文件、法规、章程、工作说明。 信息技术及其支持领域的主体可分为两类:组织和开展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的开发的实体,以及运营所列对象的实体。 客户和开发人员充当组织和执行信息系统开发的主体。 这些是公共当局、法人实体和个人——组织和企业、专家。 运营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实体是公共机构、其分支机构、法人实体和个人。 该领域学科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应该是现代信息社会信息基础设施的软硬件部分的形成和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 - 一套有组织的计算机技术、通信和电信以及大众媒体和信息资源,确保信息过程的有效和高质量实施 - 生产、收集、积累、存储、搜索、分发和消费的过程满足个人、社会、国家需要的信息。 6. 信息主体和法律规定 信息法的主题 - 与信息的创建、形成、存储、处理、传播相关的公共关系的一部分,以及与信息资源的形成和管理领域的发展相关的公共关系,以及新信息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在系统和网络通信中传输信息的技术,以及与建立确保信息领域安全的措施有关的技术,包括这些领域主体的法律责任。 信息法学科领域包括信息化进程。 信息化进程 - 为满足信息需求和实现主体权利创造最佳条件的组织形式。 信息法学科的主要方向: ▪ 研究信息法的概念体系、信息法体系中使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 研究信息法作为一个新的复杂法律分支的特征和特点; ▪ 研究信息法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的结构和组成,研究该法律分支与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分支之间的关系; ▪ 研究信息和法律规范、其构建特征、评估其完整性和质量设计; ▪ 研究信息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关系,研究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特征、信息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事实; ▪ 研究产生信息关系的信息对象的特征和法律属性; ▪ 研究和发展信息法原则、信息关系法律规制方法的应用特点; ▪ 研究信息来源法——信息立法、法院判决、其他执法行为; ▪ 信息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编纂,将其纳入信息法的机构和分支; ▪ 为制定俄罗斯联邦信息法作为信息法的主要成文法奠定理论基础和方法; ▪ 研究提高信息法规范有效性的应用实践和方法。法律信息学是研究法律(或法律体系)中的信息、信息过程和信息系统的科学。 法律信息学研究对象 是: 1) 法律体系中的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 研究创建和使用信息的动机、理由和目标; 信息的特征和法律属性; 评估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信息在做出法律决定中的作用; 2) 信息过程——信息的收集、生产、分发、转换、搜索、接收、传输和消费的过程; 3) 信息系统、信息和电信技术及其支持手段,包括 AIS、数据库和数据库、它们的网络、用于合法目的的其他信息技术; 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信和电信的基础上。 7. 信息方式和法律规定 信息法法 - 研究法律主题的技术和方法。 在学习信息法时,法律科学使用了各种方法——传统的和非传统的。 将信息对象作为信息法律关系的特殊对象进行研究的方法受到了相当大的关注。 在信息法的研究中,主要使用法学的方法,这些方法用于特定的法学并形成其方法论基础。 在信息法的主要方法中,可以区分以下几种。 1. 形式教条法。通常,在研究中,首先采用的是这种方法,其实质是对法律材料、即法律教条的法律加工。该方法包括对信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描述和分析,对现象、概念、规范、法律关系、行为、制度的解释、分类和系统化等程序。 由于采用了形式教条法,将有关信息规律的知识带入系统,得到一定的、清晰的表达形式,便于记忆和后续学习。 2.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 是基于将同一类型信息法(制度、规范、概念等)的两个或多个要素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美国、欧洲等)的要素进行比较,以识别共同和独特的特征的这些元素。 3. 诉诸科学的方法,研究其他相关法律分支,使您能够在信息法系统中使用并有效应用这些科学制定的规定和结论。因此,研究信息法可以有效运用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民法、金融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分支的方法。 4. 社会学研究方法 可以用来监控信息法主体的活动,以评估在特定条件下应用信息法规则和法规的实践的有效性。 该方法的研究工具基于对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问卷调查和调查。 个人观察在这种方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材料是在个人观察的过程中收集和积累的,这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获得的。 非常重要的是对收集的材料进行统计处理的方法,使用这些方法可以识别信息法系统中现象、事件、事实的特征和重复。 5. 算法化和建模方法 积极用于研究信息法系统,描述该系统的结构和要素,描述信息法关系主体的行为。 6. 系统逼近法 可以应用于信息法研究的所有阶段和阶段,其要素和部分作为一种通用的复杂方法,基于对解决问题的所有可能方式、方法和选项的详细完整研究,以及应用的后果解决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方法。 八、信息社会建设领域的国家政策 1998年国家信息政策概念 被要求发挥组织和协调文件的作用,为俄罗斯进入信息社会的国家计划的准备工作奠定了基础。 该概念的目的之一是引起公共当局、媒体和所有相关方的注意,让国家、社会和个人为信息社会的生活条件做好准备。 根据这个概念 国家信息政策的主要任务 分别是: ▪ 信息和电信技术的发展; ▪ 有效形成和使用国家信息资源(IR)并确保广泛、免费访问它们; ▪ 为公民提供具有社会意义的信息并发展独立媒体; ▪ 为即将到来的信息时代的生活和工作做好准备; ▪ 确保信息安全。 国家信息政策的法律支持应在以下主要领域发展:制定补充和发展信息领域现有立法的新法律; 改进现行立法的行为,提高其规范的有效性; 信息立法行为的系统化和编纂; 使信息领域的现有法律和新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立法部门的行为相协调; 积极参与信息领域国际立法的发展(在远近国外)。 国家信息政策的优先措施 在信息法领域 一定是: ▪ 分析信息领域的发展进程,查明立法中的差距和重叠; ▪ 制定信息法的形成和发展概念及其来源——信息立法; ▪ 分析现有信息立法效率低下的原因,并确定纠正这种情况的必要措施; ▪ 改善社会的信息和法律文化。 国家信息政策法律支持的主要规定 在信息法的框架内: ▪ 落实信息交互过程中所有参与者法律平等的原则,无论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如何; ▪ 形成监管法律框架,确保有效监管信息关系,并监督立法的无条件实施; ▪ 承认仅依据法律限制信息获取的可能性,作为信息公开一般原则的例外; ▪ 信息安全、信息分类和解密的责任拟人化; ▪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免受虚假、歪曲和不可靠信息的侵害; ▪ 为公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信息服务,便利他们获取世界信息资源和全球信息网络。 9. 信息法的国际特征 信息法规定 国家间信息层面的互动与合作。信息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国际法渊源包括22年2000月XNUMX日的《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 根据该宪章,信息和通信技术(IT)是影响 XNUMX 世纪社会形成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它们的革命性影响涉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教育和工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 IT 正迅速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驱动力。 它们还使所有个人、公司和商业团体能够更有效、更有创意地处理经济和社会问题。 我们所有人都有很好的机会。 IT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将其潜力导向正确方向的国家有望克服基础设施发展的传统障碍,更好地满足其紧迫的发展需求,如减贫、健康、卫生和教育,以及利用全球快速增长的好处电子商务。 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在这些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 克服国际不团结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参与者之间的有效合作。 双边和多边合作将继续在为信息技术发展创造框架条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包括多边开发银行 (MDB),尤其是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非常适合这一目的,可以设计和实施促进增长和消除贫困以及增加连通性、获取和学习的计划。 国际电信网络、贸发会议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基金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私营部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信息技术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核心。 它还可以为弥合数字鸿沟的国际努力做出重大贡献。 在向公众传播思想方面具有独特定位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为人力和社区资源的发展做出贡献。 IT 本质上是全球性的,需要一种全球性的方法。 为实现这些目标,该小组将寻找在以下优先领域采取具体行动的方法: ▪ 形成政治、监管和网络支持; ▪ 提高技术兼容性、扩大访问范围并降低成本; ▪ 增强人类潜力; ▪ 鼓励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网络。 此外,信息社会的发展战略要与人才的发展相配套,人才的能力要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 10. 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 建立商业秘密制度 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建立商业秘密制度。 如果遵循与商业秘密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商业秘密知情人有义务建立商业秘密制度。 在其他情况下,商业秘密知己有义务遵守其所有者建立的商业秘密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载体或随附文件应标注“商业秘密”。 建立商业秘密制度的人独立确定将信息归类为商业秘密的标准、商业秘密制度的期限以及确保与收到的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制度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置和解密贸易秘密、获取商业秘密的程序、保护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强制措施 确保商业秘密制度是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确认不披露商业秘密义务的协议。 确保商业秘密制度由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情人自行决定建立的额外措施。 为获取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建立特别程序,在包含特定信息的文件上加盖特殊印章,限制可以访问特定信息的个人范围,可被视为附加措施。 商业秘密所有者 有权更改或取消商业秘密制度,前提是这不违反他在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协议时所承担的义务。 在变更或取消商业秘密制度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与其有适当协议的商业秘密知己。 在法人清算时 - 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决定进一步使用和保护构成被清算法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可能性和程序。 根据协议或合法继承从其所有者处获得的商业秘密被视为已合法获得。 在自行研究、系统观察和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内容可能与他人的内容是否一致,均视为合法、独立地获得人的商业秘密。 一个人合法独立地收到同时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的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11. 信息法体系 信息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法律主体在信息领域的活动(信息活动)的一套法律规范。 在信息法的分支中,这些规范被分为分支和法律机构。 研究所 - 这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法律规范组(组),它们调节法律分支(子分支)内某个狭窄区域的同质社会关系。 信息法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它反映了作为该行业主体的真实社会关系。 这一制度体现在信息立法、信息法学和教育过程中,有利于《信息法》课程的学习和教学。 在结构上,信息法系统分为通用和专用两部分。 信息法总则侧重于确立信息活动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一般原则、法律形式和方法的规范。 概述了信息关系法律规制的主体和方法的内容,给出了信息来源法的特点。 正在研究对行使信息检索权、接收权和使用权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具有独立的信息流通; 处理成文信息时; 在建立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以及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时。 制定了互联网作为虚拟信息领域的法律问题。 一个特殊的部分包括独立的信息法机构,它们将语义内容相近的信息法律规范归为一类。 这是两组机构。 包含有关公开、公开可用信息流通的公共关系规范的机构(与信息对象有关的知识产权研究所、大众媒体研究所、图书馆和档案馆),以及限制获取信息的机构(国家机密研究所、商业机密研究所、个人数据研究所)。 因此, 信息法系统 如下: 1) 一般部分; 2)介绍。 基本概念和定义; 3)信息法的主体和方法; 4)信息来源法; 5) 搜索、接收和使用信息的权利; 6)信息作为独立流通的对象; 7)文件化信息作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8)作为信息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 9)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 10) 互联网虚拟环境的法律问题; 11) 特殊部分; 12) 知识产权的信息方面; 13) 对创建和传播海量信息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14) 图书馆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 15)档案和档案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 16) 国家秘密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 17) 商业秘密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 18)个人数据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 12. 信息法与相关法律领域的关系 考虑到信息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信息法积极运用国家和法律理论的主要规定,与宪法、行政法、金融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司法、国际公法和私法等法律分支“互动”。 信息法与 宪法。作为俄罗斯法律的主导部门,宪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信息权利和自由(信息领域的权利和自由),规范了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等重要信息客体的生产。 可以追溯到民法的重要联系,主要是在关于信息领域的信息和信息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规定上。 信息法也积极使用方法 行政法规 首先,在规范公共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在大众传媒领域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关系、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信息向广大消费者的发布。 另一方面,信息法律规范在规范信息创造、转换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关系时,几乎“渗透”了所有法律分支。 这是因为信息是人类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行业和活动中信息的创造、转化和消费的法律关系都属于信息法的法律规定。 信息法的一个显着特征可以被认为是法律关系的特殊对象的存在,很少被研究,或者更确切地说,法律科学几乎没有研究过。 这些是信息和信息对象作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要、基本对象。 法学方法的应用并不能完全保证对这一复杂对象的研究,还需要应用自然科学的其他方法,主要是信息学、法律信息学和法律控制论的方法。 信息法规范与信息、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相关的关系。 对于信息关系的定性规制,有必要研究这些对象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用法律信息学和法律控制论的方法和方法来研究它们是最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信息学和法律控制论可以有效地用于研究法律的信息本质和一般的法律制度,法律的信息结构。 事实上,法律和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信息系统,其基础是监管法律行为等复杂信息对象的创建、传输和传播。 13. 信息法的概念和来源类型 下面 信息来源法 理解信息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达形式。 信息来源法的基础是信息立法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目前正在积极发展。 根据信息立法规范性法律行为的通过程度及其在空间上的影响,可以单独列出联邦行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为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联邦层面的信息来源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监管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监管命令的信息和法律规范为代表。俄罗斯联邦,联邦部委和部门的监管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主体层面的信息法来源 - 这些是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当局的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的监管法律文件。 地方自治机构一级的信息法来源由这些机构的监管法律文件代表,这些法律文件按照联邦一级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的规范的应用顺序通过。 信息立法的结构: ▪ 国际行为的信息和法律规范; ▪ 俄罗斯联邦宪法信息和法律规范; ▪ 信息立法行业的监管法律行为; ▪ 作为其他立法部门一部分的信息和法律规范。行为等级的存在是因为在实践中,联邦法律的法律规范的实施往往需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各主体的法律行为。联邦的其他行为以及层次结构中较低的其他行为。该行为体系还辅以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似乎在特定条件下满足了上级行为规范的要求。 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信息领域的管辖主体分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1 条、第 72 条),建立了这种行为等级制度。 信息立法部门的行为: 一个共同的部分: ▪ 关于落实搜索、接收、传输和使用信息权利的立法; ▪ 关于民间信息流通的立法(处于形成阶段); ▪ 关于文件化信息的立法(关于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 ▪ 关于信息系统、其网络、其他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创建和应用的立法; ▪ 信息安全立法; 特殊部分: ▪ 知识产权立法(信息方面); ▪ 大众媒体立法; ▪ 图书馆学立法; ▪ 关于档案基金和档案的立法; ▪ 有关国家秘密的立法; ▪ 商业秘密立法; ▪ 有关个人数据的立法。 14. 信息法原则 信息关系的法律规制 以信息法原则为基础,被理解为从法律上解释和巩固信息领域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客观规律的主要初步规定。 正是信息法原则的应用,才有可能将该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 信息法的原则是基于宪法基本规范对信息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和保障其实施的规定,以及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和法律属性。 区分以下基本原则。 1. 个人权利优先原则。宪法第 2 条规定,承认、遵守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公共当局有义务保护人和公民在信息领域的权利和自由。 2. 不受联邦法律限制的任何信息的自由生产和传播原则 (创作自由和意志表达的原则)。 一种模式正在建立基于构成民主国家基础的宪法规定,并表现在这种自由的限制只有通过联邦法律才有可能,即使那样,为了个人、社会的目的和利益,状态。 3. 禁止生产和传播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发展有害和危险的信息的原则。该禁令旨在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自由免受有害和危险信息的影响,这些信息可能导致侵犯信息权利和自由、破坏社会稳定以及破坏国家的稳定和完整。 4. 信息自由获取(开放)原则,或透明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根据为其规定的权限对消费者获取其拥有的信息施加限制,从而影响人类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代表公共利益。 5. 完整处理、及时提供信息的原则. 6. 合法性原则 假定信息法主体有义务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立法。 7. 责任原则. 8. 信息从其创建者“异化”的原则 基于信息(其内容)与其创建者(所有者)的物理不可剥夺性的法律财产。 9. 信息可传递性原则 基于信息的合法财产,因其重要性而与其创建者(所有者)分开。这种模式是,信息被公开后,变成了独立于其创造者而存在的对象,因此可以纳入公共流通。这一原则决定了信息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需要法律规制,以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10. 信息对象(信息物)原理,或者说信息与其载体的二元统一原理,是基于物质介质和其上显示的信息内容的双重统一性的性质。 15. 信息规范:概念、特征、类型 信息和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根据信息领域的特征调节不同的社会关系群体。 信息和法律规范具有构成法律体系的规范的所有主要特征。 与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一样,它们包含对国家以特定顺序、形式制定并在立法者确定的期限内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描述。 信息和法律规范定义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信息和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分支规范的区别在于,它们规范了信息领域中与信息权利和自由的实施以及信息流通中信息过程的实施相关的关系。 信息分类和法律规范如下: 1. 取决于信息、主题的类型和形式——命令性和决定性。 2. 根据其内容,信息和法律规范可以是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 重要信息和法律规范确立了信息领域元素和部分的结构。 这些规范确立了信息领域主体在组织和保证信息流通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资源的形成和根据适用法律提供信息资源的使用的法律地位。 程序信息和法律规范,根据其目的,在规范的信息关系框架内,规范重大信息规范所确立的义务和权利的履行程序(程序、规则)。 3. 与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一样,信息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置和制裁组成。 该假设确定了信息法律关系可能出现的条件和情况,并指明了主体的圈子——这些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例如,在制定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的程序时,确定了消费者向该机构提出申诉的条件以及该机构发布信息的条件。 信息和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处分,它包含了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如何行动、权利和义务确立的指示。 保护权利和执行既定规则是在制裁的帮助下进行的。 4.根据它们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影响方式,有两类规范——决定性的和命令性的。 5. 按其范围(按范围): ▪ 联邦法规和行动;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 ▪ 地方政府机构的规范。 6.按监管范围: ▪ 一般行动,延伸至监管信息活动最重要方面的法律监管的所有领域和部门; ▪ 跨部门,规范政府机构群体之间产生的信息关系,以确保信息流程; ▪ 部门性的,在特定政府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运作; ▪ 在地方政府层面,在领土内运作。 16. 信息关系 信息法律关系 信息领域的出现、变化和停止,并受信息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们表达了法律关系的所有主要特征。 在国家和法律理论中,有 关系的以下迹象: 1)这是一种公共关系,是社会主体之间双向的具体联系; 2)产生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法律规范的一般要求根据主体及其所处的实际情况而个体化); 3) 人与人之间通过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联系; 4)这是一种意志关系,因为它的发生需要参与者的意志(至少在一方面); 5) 这种关系产生于一种真正的商品、价值,与主体行使他们的主观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关; 6)这些是国家保护和提供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强制的可能性)。 信息法律关系应理解为受信息法律规范规范的信息公开关系,当事人作为信息法律规范确立和保障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是将法律规范(客观法)的一般规定转化为公共关系参与者的具体(主观)权利和义务的手段。 客观意义上的法律是确定个人不定范围的客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套法律规范。 它们包含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各种人有关的规定。 主观意义上的法律是个体化的法律。 其中,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成为特定人的财产,从而转移到法律关系的层面。 К 信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包括: 1)信息流程实施过程中形成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主体在行使信息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作为、不作为)(例如,取得专有权利、转让产权、买卖信息对象、复制和分发信息对象等类似行为) ); 3) 主体与之建立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信息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信息法律关系分类: 1)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搜索、接收和消费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2)因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生产、转移、传播而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3) 信息系统及其网络、支持手段的创建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4)信息安全工具和机制的创建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17. 搜索、接收和消费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时产生的信息关系 在同名信息领域经营的信息消费者,以及在同名信息领域模型相应领域经营的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生产者,均产生上述权利和义务。 实现搜索、接收和传输信息的权利 (获取信息的权利或知情权)实际上是最重要的信息法定义机构。 该机构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章)的信息和法律规范。 第 29 条第 4 款。人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自由寻求、接收、传输、制作和传播信息。 第 44 条第 2 款。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机构,获得文化财产。 3.人人有义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古迹。 第 29 条第 5 款。大众媒体的自由得到保障。 禁止审查。 自由搜索和接收信息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向国家当局、公共协会、机构和组织以及其他机构申请获取必要的信息; 向文化机构、其他结构、文化财产保管人申请的权利,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所要求的信息; 自由接收大众媒体制作和分发的信息的权利,接收科学和文学作品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其他传播信息的权利,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信息。 科目 - 在这一领域行动的信息消费者行使宪法权利,以搜索和接收任何种类和形式的信息,但受限制的信息除外,获取该信息的程序受到具体规定。 他们与信息生产者、履行信息生产和传播职责的信息对象(主要是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信息生产者(作品的作者或信息对象的所有者。 同时,信息消费者因非法使用收到的信息而承担民事、行政、法律和刑事责任。 要充分规范搜索和接收时产生的关系: 宣告事态或某事状态的消息(获得可靠、及时、完整的媒体传播信息); 科学、文学作品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其他分发的信息,包括用于商业目的; 来自国家信息资源的具有公共利益或影响每个消费者的信息权利和自由的信息。 为确保实现每个人搜索和接收特定信息的权利,国家必须确保其生产和分配的自由,确定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应政府要求准备和提供信息的义务。消费者,建立提供信息的程序,无理拒绝提供信息的人的责任。 十八、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生产、传输、传播所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信息的产生、传递和传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生的信息的类型和呈现形式。 1. 公共信息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文学和科学作品、专利和版权证书、信息资源、复合作品形式的产品和服务、数据库和数据库、在创作过程中或为制作目的而创建的其他信息)利润)。 这里的主要群体是与个人非财产、个人财产权和所列信息对象的财产权保护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公共部门和地方自治机构实施方面的行政法律关系。政府有义务告知消费者。 2. 海量信息 (包含信息性消息的信息,由媒体和通过互联网准备和分发,以告知民众,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活动、制造产品和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这一领域的大部分信息关系具有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性质。 3. 白皮书 (法律、法院判决、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本及其官方翻译)。 这些是宪法和行政法律性质的关系,体现在公共当局在行使其职权时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4. 所需的文件化信息 (强制性控制文件副本、会计凭证中的信息、向统计部门提交的文件数据、税务、登记和其他此类信息)。 在这里,行政和法律性质的关系体现在相关主体在准备报告和其他信息的过程中准备和提供此类信息的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职责以行使其既定能力的方式形成此类信息的信息资源。 5. 受限信息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资料等)是不同主体在履行公务、个人主动性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创造的。 此类信息的生产、传输和传播,以及此类信息的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是在受过专门培训和官方授权的人员有限访问的条件下进行的。 参与此类过程的主体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关系,对此类信息的违法行为负有相当严格的责任。 十九、信息系统及其网络、信息安全手段和机制的创建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法律关系 信息法律关系在实施此类信息过程期间出现的, 基于其参与者的以下权利和义务: ▪ 创建和使用信息系统、网络、支持手段(这些过程的所有参与者)的权利; ▪ 创建此类对象时的创造性活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个人、法人实体、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 ▪ 限制为受限访问信息创建此类对象的权利; ▪ 根据既定权限(国家结构)创建和使用信息系统、网络以及支持手段的义务; ▪ 为满足国家需要(个人、法人实体、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和执行建造此类设施的合同的义务; ▪ 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违反合同期限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这组关系基于与保护个人非财产权和所列信息对象的财产权有关的强制性监管方法,以及国家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及其支持手段的命令性方法。 确保此类设施运行的创造者和实体对低质量技术的创造及其低质量运行承担民事、行政、法律和刑事责任。 在信息安全领域 主要保护对象 是:公民、社会、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个人和社会的精神、道德和智力发展水平等); 社会的民主、知识和精神价值观; 宪法制度、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信息作为知识产权; 作为知识产权和财产财产的文件化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 带有信息的机器载体; 数据库(知识)作为自动化信息系统及其网络的一部分; 作为计算机、它们的网络、硬件的一部分的软件。 为了保护这些对象,使用组织、技术、软件、社会、法律和其他机制来确保此类威胁的本地化和预防。 本组的信息关系基于其成员的以下权利和义务: ▪ 获得个人保护免受不可靠和虚假信息影响的权利; ▪ 保护信息、信息资源、产品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的权利; ▪ 知识产权保护权; ▪ 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权利; ▪ 违反信息安全的责任,包括个人权利和自由、保密和其他对信息访问的限制、计算机犯罪。该领域的信息法律关系以强制性和处置性方式进行规制。 20. 从州信息资源中搜索和获取文件化信息的权利 在处理成文信息时,规范信息消费者与其生产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案是《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 本法第三章“信息资源的使用”专门规范信息资源提供信息的关系。 信息的用户或消费者(请求信息的人)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公共协会、其他拥有法人权利的人。 他们有平等的 访问国家信息资源的权利 并且不需要向其所有者证明有必要获取他们请求的信息(受限访问信息除外)。 个人和法人实体对国家信息资源的访问被认为是对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公共、政治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以及对经济、生态和其他领域的状况进行公共控制的基础公共生活的。 公民和组织基于法律依据从国家信息资源中获得的信息,可以被他们用来创建衍生信息,以用于商业传播,并且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为每个人提供有关其活动和下属组织活动问题的信息资源,并在其职权范围内为用户提供有关权利、自由和公民的职责、安全和其他代表公共利益的问题。 国家信息资源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免费或收费不完全补偿服务费用。 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有义务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向用户或这些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提供信息的处理制度和规则。 确立了保障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文件化信息的生产者)信息知情权的基本原则: ▪ 信息可获取性和开放性的推定; ▪ 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 及时提供信息; ▪ 保护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在法庭上; ▪ 仅通过联邦法律,且仅在保护宪法制度基础、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司法权威和公正所必需的范围内对获取信息的权利进行限制;个人和法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提供信息时遵守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1. 获取信息。 要求 用户获取信息的流程 (注明地点、时间、负责人员、必要程序)由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或所有者根据《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的要求确定。 信息和信息支持服务清单、信息资源获取程序和条件等信息由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免费提供给用户。 访问信息 可以按以下顺序完成: ▪ 熟悉包含所需信息的官方文件; ▪ 获取相关文件的副本或摘录; ▪ 收到包含所请求信息的证书; ▪ 收到所请求信息内容的口头陈述; ▪ 获取有关官方出版物中所请求信息的发布来源的信息。 信息请求以及根据请求提供信息可以口头或书面或使用电子技术进行。 请求必须包含申请信息的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提出请求的组织的名称、应向其答复的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发送,他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用于回答或澄清请求的性质,以及所需的回复形式和类型。 必须尽快对信息请求作出答复,但不得迟于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天。 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则将推迟提供所要求信息的书面通知发送给申请人以供其接收。 通知必须说明延迟提供所要求信息的期限和原因。 如果收到请求的机构没有所要求的信息,它必须在不迟于 7 天内通知有关人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可能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告知他。有请求的信息,或指明接收指定请求的组织的名称。 对请求的回复必须包含组织名称、请求执行者的姓名和他的电话号码。 请求(包括口头请求)以及对请求的响应必须在收到这些请求的地方进行登记。 报告、信件、官员指示和其他组织内性质的信息不需根据要求进行强制提供。拒绝提供信息必须说明请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原因、拒绝决定的日期以及上诉程序的解释。 属于在社会和经济上不受保护的人口群体(类别)的人(儿童、残疾人、养老金领取者、官方承认的失业者)可免缴应要求提供信息的费用。 对于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提供信息规则规定的方式收取费用,但不超过与提供信息相关的间接费用。 22. 信息权的保护。 违反信息获取权的责任 拒绝提供信息、无理拖延答复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答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议和满足请求程序的行为,可按隶属顺序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组织)提出申诉。如果上级机关或组织的决定不满足申诉人的要求,申诉可提交法院。 被非法拒绝获取信息的人以及收到虚假信息的人,有权就所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 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违法限制信息获取、未按规定方式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侵犯信息获取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 在人们的信息传播向跨境信息网络转移、信息侵权事实认定难度极大、立法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信息使用者的履行义务往往需要不遵守法律,而是遵守道德标准。 在这方面,正在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交互开发各种荣誉代码。 准则确立了与信息学和电信领域相关的各方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标准:硬件和软件的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 应该指出的是,《国家法典》被宣布为一种自律手段(即规定自愿遵守),但同时旨在供法院用作信息立法框架内的参考文件。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还颁布了《国家信息和电信领域活动守则》。 该守则是一种自律工具,也旨在供法院用作相关立法中的参考文件。 它适用于信息和电信领域的法人实体和个人的所有类型的活动。 在信息和电信领域经营的法人实体和个人自愿承担 以下永久义务: ▪ 未经制造商或版权所有者许可(所有者许可)且非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科学和电信软件和硬件,不得生产、复制或使用; ▪ 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公认的软件和数据库版权标准; ▪ 不违反信息传输保密性,不开放信息系统和数据网络; ▪ 未经其他公司、公司和组织同意,不得使用他们的名称和缩写; ▪ 不得通过使用属于其他公司或产品的商标或符号来获利。 23. 信息权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在这方面有两组人: 1) 信息消费者; 2)信息的生产者。 消费者包括广泛的主体,他们需要接收各种类型和目的的信息,他们首先需要这些信息来在日常活动中做出适当的决定。 消费者包括公民、法人实体、公共协会、公司、机构和企业、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要求信息和使用信息的机构。 消费者和信息生产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联邦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范建立,具体取决于所处理信息的类型。 信息的用户或消费者(请求信息的人)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公共协会、其他拥有法人权利的人。 他们拥有访问状态信息资源的平等权利,并且不需要向其所有者证明需要获取他们请求的信息(受限访问信息除外)。 同时,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根据立法、这些机构和组织的章程、法规以及信息支持服务合同,向用户(消费者)提供来自这些资源的信息。 个人和法人实体对国家信息资源的访问被认为是对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公共、政治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以及对经济、生态和其他领域的状况进行公共控制的基础公共生活的。 公民和组织基于法律依据从国家信息资源中获得的信息,可以被他们用来创建衍生信息,以用于商业传播,并且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主要信息类型: 公开信息作为公民权利的客体; 文件化信息,包括官方文件和强制性信息; 海量信息; 受限信息。 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行为规定了消费者搜索和获取此类信息的程序、信息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息生产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取决于信息的类型和形式的显示。 确保搜索和接收上述类型信息的权利由大众媒体、知识产权、文件信息(信息资源)机构的规范执行。 下面我们将考虑有关从国家信息资源中获取成文信息的关系的法律规定问题。 在考虑同名法律机构的内容时,将在其他部分讨论搜索和接收海量信息、作品、受限访问信息的权利的实施。 24.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 - 社会信息环境的安全状态,确保其形成、使用和发展符合公民、组织和国家的利益。 预防和消除信息安全对个人、社会、国家利益和权利的威胁,是建立在开发和实施一套保护工具和机制的基础上的。 这些可以是确保此类威胁的本地化和预防的组织、技术、软件、社会、法律和其他机制。 信息安全问题 既涉及利益受保护的主体,也涉及提供保护的主体。 实际上,这些都是上面提到的信息领域的所有主题: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生产和消费信息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公共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法人实体和个人开发和应用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 形成信息资源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组织、企业、机构、确保信息安全的政府机构和官员。 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受到国家的密切关注,为此,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 它作为以下方面的基础: ▪ 制定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政策; ▪ 制定提案以改善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法律、方法、科学、技术和组织支持; ▪ 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以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 教义发展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安全概念 与信息领域有关。 个人在信息领域的利益在于实现个人和公民获取信息的宪法权利,利用信息进行法律不禁止的活动,身体、精神和智力的发展,以及保护确保个人安全的信息。 信息领域的社会利益是确保个人在该领域的利益,加强民主,建立合法的社会国家,实现和维护公共和谐,以及俄罗斯的精神复兴。 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是为俄罗斯信息基础设施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为实现人和公民在获取和使用信息领域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以确保宪法秩序、俄罗斯主权和领土完整、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不可侵犯,在无条件提供法律和秩序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二十五、保证射频信息安全的方法 一般方法 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分为 法律、组织和技术 и 经济. 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法律方法包括制定规范信息领域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问题的规范性方法文件。 这项活动最重要的领域是: ▪ 对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 联邦政府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之间的立法权力划分,确定公共协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这些活动的目的、目的和机制; ▪ 明确外国新闻机构、媒体和记者以及投资者在吸引外国投资发展俄罗斯信息基础设施时的地位; ▪ 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全球信息和电信网络服务的组织的地位,并对这些组织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管。 组织和技术方法 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 分别是: ▪ 创建和完善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 开发、使用和改进信息安全工具以及监控这些工具有效性的方法,开发安全电信系统,提高专用软件的可靠性; ▪ 创建系统和手段,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已处理信息以及导致信息毁坏、毁坏或扭曲的特殊影响; ▪ 识别对信息和电信系统的正常运行构成危险的技术设备和程序; ▪ 信息安全手段认证、保密领域活动许可、信息安全方法和手段标准化; ▪ 监控安全信息系统人员的行为,培训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人员; ▪ 建立一个系统,用于监测俄罗斯联邦在社会和国家最重要的生活和活动领域的信息安全指标和特征。 经济方法 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包括: ▪ 制定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计划并确定其融资程序; ▪ 完善与实施信息保护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方法有关的融资工作体系,建立个人和法人的信息保险制度。 政府政策 确保信息安全确定了联邦国家当局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在该领域的主要活动领域,确定其职责以在其活动框架内保护俄罗斯联邦在信息领域的利益的程序,并且是基于在信息领域保持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平衡。 26. 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系统的组织基础 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系统组织基础的主要要素 分别是: ▪ 俄罗斯联邦总统; ▪ 俄罗斯联邦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俄罗斯联邦安全理事会; ▪ 联邦行政当局; ▪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的跨部门和国家委员会; ▪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 ▪ 地方政府机构; ▪ 司法当局; ▪ 公共协会; ▪ 公民。 俄罗斯总统 在其宪法权力范围内,管理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机构和力量; 授权采取行动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组建、改组和废除他的下属机构和部队,以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 在向联邦议会提交的年度信息中确定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国家政策的优先领域。 俄罗斯联邦议会两院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础上,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提议,它们构成了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框架。 俄罗斯联邦政府 在其职权范围内,协调联邦行政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活动,并在按照既定程序起草相应年度的联邦预算时,规定分配必要的资金执行该领域的联邦计划。 俄罗斯安全委员会 开展工作以识别和评估对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威胁,及时准备俄罗斯联邦总统防止此类威胁的决定草案,制定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的建议,协调机构和部队的活动,以确保俄罗斯联邦的信息安全。 联邦行政机关 确保执行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的决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该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跨部门和国家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根据授予的权力解决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任务。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 与联邦行政当局就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实施进行互动,开展活动以吸引公民、组织和公共协会协助解决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问题。 地方政府 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 司法机关 为在确保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的活动中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和公共团体提供司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27. 信息财产 信息法的定义性规定之一是与信息相关的财产权,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有权承认信息是“自己的”。 为了回答什么是“信息财产”或“信息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必须再次考虑信息的特征和法律属性。 作为法律客体的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本质在于,一件特定的东西一次只能属于一个人——所有者。 然而,信息的属性——传播——表明相同的信息(其内容,关于某事或某人的信息)可以同时属于无限的人群(即,它可以被无限的圈子拥有或知道其内容)人们)。 立法者将所有权制度扩展到信息资源,包括图书馆馆藏和档案。 同时,立法者通过固定这些信息对象的所有权,实际上只规范了信息载体的所有权关系,而忽略了反映在载体上的信息使用所产生的关系。 1. 《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6 条)规定:“如果这些信息被归类为国家机密,国家有权从个人和法人实体处回购文件化信息。包含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只有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才有权处分该财产。 这意味着,在将包含被列为国家机密的信息的媒体移交给国家后,此类文件化信息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将这些资源中包含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因为立法者没有披露与成文信息有关的“命令”。 2. 立法者将所有权直接扩展到信息。 联邦法“关于生产共享协议”艺术。 11.“财产和信息的所有权”: "2. 投资者根据协议工作而获得的所有原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信息、解释数据和派生数据……均属于国家所有。但须遵守在协议规定的保密条件下,投资者有权自由、免费地使用指定的信息、数据和样本以执行协议项下的工作。使用指定信息、数据和样本的程序,以及因为出口到俄罗斯联邦以外的程序由协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3.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信息与物、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一起包含在公民权利对象的构成中。 艺术。 128《公民权利客体的种类》: “公民权利的对象包括金钱和证券等物品,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其他财产;作品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的结果,包括对它们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无形利益。” 28. 公民信息流模型 民间信息流通的本质 是对信息(对信息内容)行使专有权的能力。 信息的内容是在自己的、个人的活动中使用信息的权利,主要用于决策。 处置信息在其民事流通意义上,即为了行使对该内容的专有权,是复制和分发信息的权利,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因此,信息(信息内容)专有权实现的实质,恰恰在于以营利为目的,行使复制和传播信息(内容)的权利。 В 信息流通 涉及三个实体: 1) 信息的创造者或生产者; 2) 信息的所有者; 3) 信息消费者。 正是在它们之间产生了关于信息作为公民权利客体的关系,这些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约束。 信息的创造者或生产者 - 一个人,其智力活动信息(其内容)被创造出来。 将信息纳入流通,创作者将其转移到物质载体上,由此出现信息事物或信息对象(原作),具有信息与物质载体的双重统一性和可转移性。 . 此类信息对象的创建者根据其创建的事实获得物质对象的所有权,这反映了他所创建的信息的内容。 因此,他可以自行决定出售、转让、捐赠、遗赠他的创作原件。 但同时,他除了对信息载体的物权外,还获得了信息权,即对信息内容的知情权、在自己的活动中应用该内容、复制和传播信息内容的权利,包括用于商业目的,或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信息的所有者(持有人) (信息内容)根据与信息创建者的协议获得信息权利,其范围由协议条款确定。 它接收原始信息对象或其记帐副本。 履行合同义务,信息所有者复制和分发信息。 信息消费者 (信息内容的消费者)是信息的最终接受者或使用者,为了观察谁的信息权,最终建立信息权。 通常,通过获取信息对象(信息事物)的特定副本,他还获得了了解信息内容的权利以及出于个人目的使用该内容的权利。 禁止他出于商业目的复制和分发收到的信息。 告密者 - 专业从事信息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即e. 与信息的生产、传输和传播有关的活动。 二十九、民事信息流中的信息法律关系主体 因此,信息的民间流通涉及以下主体: ▪ 信息生产者(个体和初始信息对象,以及复合对象); ▪ 信息所有者(持有者),作为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中介; ▪ 信息消费者作为信息的最终接收者和未来潜在的信息生产者。 信息对象所有者 (信息事物的)或信息所有者可以是三种类型: ▪ 信息对象的所有者是该信息对象中显示的信息的生产者。这是一个信息的生产者,拥有一切信息权利,同时也是其所创造的信息所在的原始信息对象的所有者。他根据宪法自由创造权创造信息,从而获得信息权和原始信息客体的所有权; ▪ 信息对象的所有者(或拥有者)- 该信息对象中显示的信息的所有者(持有者)。这是按照其与信息生产者签订的复制、分发信息的协议条款,并考虑到信息生产者产权的满足,拥有一定信息权力的实体。同时,根据同一协议的条款,他是原作品的所有者(当所有信息权利都转让给他时),或者是信息对象的记录副本(当该权利的一部分被转让时)的所有者。转入); ^ 信息对象的所有者是该对象上显示的信息的消费者。这是指根据买卖协议(包括要约协议)的条款,拥有信息权的主体,有权在个人活动中了解和使用其获取的信息对象中显示的信息内容。禁止为商业目的或者以其他侵犯信息生产者财产权的方式复制、传播信息。上述所有人均可充分行使财产所有人的权力,进行出售、赠与、继承及其他类似行为。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转让给其的信息权合同条款,确立使用该对象上显示的信息内容的权利。信息对象的接收者也无权侵犯规定的信息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实体所拥有的信息对象并不总是相同的事物,即它们并不总是相同的信息载体。 在生产者和信息所有者之间的交互中,这可能是物理上相同的对象(例如,当涉及到原始作品时)。 然而,信息对象作为根本不同的事物被信息消费者所拥有。 并且它们仅通过在这些媒体上显示的信息内容在所考虑的信息权力框架内“结合”。 30. 知识产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4 条(第 1 部分)规定,“人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型的创作、教学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活动的结果。 这些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谓相关权的对象(录音制品、表演、制作、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工业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于它们- 商标、服务标志、货物流通地点名称、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集成电路类型、商品名称等。 本身 智力活动 不受法律规制,民法规范在找到其客观表达后开始运作(对于一些客体而言,这还不够,还需要一些额外的行动)。 对俄罗斯和外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方面的经验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套规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关系与确定特定人员的紧急或永久权力有关。以物化形式表达的无形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置。 对于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对象,它们都有共同的特征: ▪ 它们是智力活动的结果; ▪ 这些结果有成本估算; ▪ 相应的产品是某些信息的载体; ▪ 大量结果与作者的个性相关; ▪ 物品不是消耗品; ▪ 智力活动的成果可以被无限数量的人同时使用; ▪ 创意活动的过程以新的原创产品的创造而结束。 也许,在一个特殊的行中是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等对象。 它们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不是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法律保障使用它们的专有权,因此在艺术中将它们等同于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作为专有权对象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使用,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三方进行。 随着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引入,作者对其所创作的创作活动客体的排他性开始得到加强。 作者是在法律上承认他作为对他所创造的创造性活动对象的权利的主体的优先人物。 作者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只要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并通过承认权利、恢复侵犯权利之前存在的情况、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或通过赔偿威胁侵犯权利的行为、支付赔偿。 31. 官方和专业机密 《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将信息定义为 关于人、物体、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信息 无论它们以何种形式呈现。 民法典保护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 官方的 и 商业秘密。如果存在以下特征,则此类信息将受到保护。 1. 信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通常由信息所有者本人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组成文件、商业惯例的指导下确定。 该列表原则上可以包括持有人认为影响其活动成功的任何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无论信息载体的意愿如何,法律都会决定其传播的可能性。 例如,按照标准。 2 页 3 艺术。 《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即使在执行给他的指示之后,商业代表也有义务对他知道的贸易交易的秘密信息进行保密; 凭借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857 条,银行保证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交易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3 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的隐私权。 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限制这项权利。 另一方面,标准杆。 2 p. 1 艺术。 《民法典》第 97 条要求开放式股份公司每年公布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供一般信息参考。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63 条规定,必须根据第 2 条公布法人清算的信息。 2 页 118 艺术。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基金有义务公布其财产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 其他类型的不代表官方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可以依法披露。 2、相关信息不为第三方所知。 3. 此信息不能合法免费获得。 4.信息的所有者已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信息因不为第三方所知而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无法在法律上自由获取,且信息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其信息的情况下,该信息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保密。 不能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由法律等法律行为确定。 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受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保护。 非法获取构成公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的,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义务适用于违反雇佣合同(包括合同)泄露官方或商业秘密的员工,或违反民法合同的交易对手。 32. 成文信息的法律制度 信息资源是个人、法人、国家之间关系的对象,构成俄罗斯的信息资源,与其他资源一起受法律保护。 信息资源的法律制度 由以下规则确定: ▪ 记录信息的程序; ▪ 信息系统中的单个文档和单个文档数组、文档和文档数组的所有权; ▪ 根据访问级别划分的信息类别; ▪ 信息法律保护程序。 信息文件 - 将信息包含在信息资源中的强制性条件。信息记录按照负责组织办公室工作、标准化文件及其排列以及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政府当局制定的方式进行。 从自动信息系统收到的文件在由官员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使用自动化信息和电信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电子数字签名来确认。 如果自动化信息系统中存在确保签名识别的软硬件工具,并遵守其使用方式,则电子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即被认可。 证明电子数字签名身份的权利是在许可证的基础上行使的。 颁发许可证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公民、公共当局、地方当局、组织和公共协会必须向负责形成和使用国家信息资源的当局和组织提交文件化信息。 强制性提交的文件化信息清单以及负责收集和处理联邦信息资源的机构和组织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强制提交书面信息的程序和条件已引起公民和组织的注意。 强制性提交的文件化信息清单附于每个法人实体的章程(有关规定)。 登记机关未向登记法人提供强制性文件清单及其提交地址的,不得作为拒绝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的官员未能向登记的法人实体提供强制提交的文件清单及其提交地址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被免职。 根据所有者的请求,属于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文件可以根据为将文件纳入相关信息系统而制定的规则纳入国家信息资源的组成中。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信息资源是公开和公开的。 例外情况是被法律归类为受限访问的文件化信息。 33. 访问受限的文档化信息 限制访问的成文信息分为国家机密信息、 机密的. 同时,禁止引用访问受限的信息: ▪ 确立政府机构、地方政府、组织、公共协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及其实施程序的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案; ▪ 包含有关紧急情况、环境、气象、人口、卫生流行病学和其他必要信息的文件,以确保人口稠密地区、生产设施、公民和全体人民的安全运作; ▪ 包含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活动、预算资金和其他国家和地方资源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和人民需求信息的文件,但国家机密信息除外; ▪ 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开放馆藏、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公共利益组织或履行公民权利、自由和责任所必需的信息系统中积累的文件。信息资源所有者有义务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或信息资源所有者依法制定的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处理制度和规则。 信息资源所有者对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使用文件信息的犯罪行为,公共当局、组织及其官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承担责任。 为了考虑冲突情况并保护参与者在信息资源的形成和使用、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创建和使用中的权利,可以创建临时和永久仲裁法院。 仲裁法院以仲裁法院立法规定的方式审理当事人的冲突和争议。 拒绝访问公开信息或故意向用户提供虚假信息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供应合同、买卖协议以及组织之间的其他信息资源交换形式下的义务由仲裁法院审理。 在任何情况下,被拒绝获取信息的人和收到虚假信息的人都有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 联邦法律“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系统形成规范在监管法律行为中按信息类型实施,同时考虑到其法律制度的特殊性,由信息的具体情况和行为所决定。关于它的主题。 该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关于图书馆事业的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和档案馆的俄罗斯联邦基本法》等。 34. 作为一种文件化信息的文件的强制性副本 “关于文件的合法存放”的联邦法律决定了国家在形成领域的政策 所需文件副本 作为获取俄罗斯联邦完整的国家图书馆和信息馆藏以及发展国家书目系统的资源基础,确保文件法定交存及其公共使用的安全。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对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和信息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关系进行法律规范,该基金以收集各种类型的法定缴存的形式,在免费法定缴存的基础上编制,在书室、图书馆、科技信息机构之间分发,用于永久存储和公众使用。 下面 所需文件副本 是指制造商向有关机构和组织移交的各类复制文件的副本。 法定存款制度 - 法定存款类型及其收集、分配和使用的既定程序。 法定存款包括以下类型的文件: ▪ 出版物(文字、音乐、地图、图画出版物)——经过编辑、出版处理,独立设计印刷,带有印记信息的出版产品; ▪ 盲人出版物——使用盲文系统以凸点字体制作的出版物以及“有声读物”; ▪ 官方文件——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出版的具有立法、监管、指令或信息性质的新闻作品; ▪ 视听产品——电影、视频、照片、声音文件; ▪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计算机(以下简称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或代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程序; ▪ 未发表的文件- 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结果(论文、研究和开发工作报告、存放的科学著作、算法和程序)。 不得邮寄 作为强制性的免费联邦副本,严格的报告文件和等效文件,军用产品的技术文件(表格,操作说明),空白产品,填写报告表格的说明,会计和报告文件表格的相册。 法定存款由文件制作者提供 - 一个法人实体,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权形式如何,生产、出版和分发各种类型的法定存款。 文件制作者有以下几类:出版者; 印刷公司、其他出版机构和组织:大众媒体编辑部; 音乐和唱片公司; 电视和广播公司; 电影制片厂; 影视企业、电影企业; 研究机构; 高等教育机构、设计和工程机构,以及其他产生各类文件的组织。 文件制作者有义务免费向文件接收者提供强制性的免费副本。 35. 保留强制性免费联邦副本 强制性免费联邦副本的永久存储分配给: ▪ 俄罗斯图书室、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俄罗斯科学院图书馆、俄罗斯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国家公共科学技术图书馆、哈巴罗夫斯克地区科学图书馆; ▪ 俄罗斯国家盲人图书馆; ▪ 全俄专利和技术图书馆; ▪ 俄罗斯联邦议会图书馆; ▪ 国家标准联邦基金和全俄技术和经济信息分类器、国际(地区)规则、规范和外国标准化建议; ▪ 俄罗斯联邦工业、科学技术部全俄科学技术信息中心、俄罗斯科学院全俄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俄罗斯科学院社会科学科学信息研究所科学系; ▪ 俄罗斯图书商会、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以及国家电视和广播节目基金; ▪ 俄罗斯联邦国家电影基金; ▪ “一体化”行业间研究所; ▪ 科技中心“Informregister”。 告知强制性的免费联邦文件副本 如下进行。 1. 俄罗斯书局出版国家书目索引,其中包括有关俄罗斯书局收到的出版物、音频产品和视频电影的信息,以及有关为盲人提供的强制性免费联邦出版物的信息。 俄罗斯国家盲人图书馆有义务通知俄罗斯图书商会新购得的盲人出版物。 2. 告知消费者有关未公布文件的强制性免费联邦副本是以下责任: ▪ 俄罗斯联邦工业、科学技术部全俄科学技术信息中心; ▪ 俄罗斯科学院全俄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 俄罗斯科学院社会科学科学信息研究所。 3. 通知消费者被分配到: ▪ 俄罗斯联邦议会图书馆; ▪ 全俄专利和技术图书馆; ▪ 国家标准联邦基金和全俄技术和经济信息分类器、国际(地区)规则、规范和外国标准化建议。 4. 告知消费者有关作为电子出版物一部分或独立出版物的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免费联邦副本分配给跨部门研究所“Integral”; 在电子出版物的强制性免费联邦副本上,包括作为其中一部分或独立出版物的数据库 - 到科学和技术中心“Informregistr”。 对于不及时、不完整地交付法定保证金的,文件制作人应当按照行政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36. 国际信息交换中的文件化信息 这方面的主要来源是《关于参与国际信息交换的联邦法》。 其目标是为有效创造条件 俄罗斯参与国际信息交流 在单一的全球信息空间框架内,保护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市政当局的利益,以及保护个人和法人在国际信息交流中的利益、权利和自由。 国际信息交换的对象包括:成文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国际信息交换手段。 国际信息交流的主题 在俄罗斯联邦可以是: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俄罗斯联邦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外国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无国籍人。 因提供或接受信息服务而产生的与所有权相关的关系,由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确定。 文件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国际信息交换手段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如果认为官员限制国际信息交换的行为毫无根据并侵犯其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上诉。 发现国际信息交换手段运行方式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国际信息交换实施管理机构和国际信息交换交互手段的所有者或所有者。 俄罗斯联邦的个人和法人实体使用国际信息交换手段和外国信息产品是根据这些手段和产品的所有者或所有者制定的规则进行的。 所有者或所有者有义务确保他建立的访问规则的开放性,以及使用户熟悉它们的可能性。 拒绝访问 如果其所有者或拥有者受俄罗斯联邦管辖,则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提起国际信息交换手段和外国信息产品的上诉,也可以向国际商事仲裁提起上诉。 国际信息交换由联邦行政当局和联邦各组成实体的行政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控制。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信息交换活动,因国家信息资源输出俄罗斯境外或成文信息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以补充国家信息资源,需获得许可. 俄罗斯联邦个人和法人、外国个人和法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对实施国际信息交换的违法行为,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 37.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生产和分发中信息关系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关于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了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创建、法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关系。 从信息法的角度来看,纯粹形式的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信息对象,但是,它们作为提供信息系统的手段及其支持手段中的对象(参见《联邦信息法》第 2 条) 、信息化和信息保护”)。 尽管如此,计算机程序也是最重要的对象之一 信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在现代条件下提供信息处理。这种信息法律关系客体与信息客体一样,具有程序内容及其载体的双重统一性,没有程序内容和载体,就不可能进行传输、复制、使用或分发。 根据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的法律保护”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受版权保护。 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获得法律保护,而数据库作为集合获得法律保护。 版权 适用于以客观形式呈现的任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无论是发布还是未向公众发布,无论其物质载体、目的和尊严如何。 版权延伸至作为作者创造性活动结果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假定作者活动的创造性性质。 法律保护延伸到可以以任何语言和任何形式表达的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包括操作系统和软件包),包括源文本和目标代码。 法律保护延伸 数据库,这是对数据的选择和组织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结果。 数据库受到保护,无论它们所基于或包含的数据是否受版权保护。 法律保护不延伸到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或其任何元素背后的想法和原则,包括组织界面和算法的想法和原则,以及编程语言。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版权与其材料载体的所有权无关。 对材料介质的任何权利转让并不意味着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任何权利转让。 版权延伸至作为作者创造性活动结果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假定作者活动的创造性性质。 法律保护延伸到可以以任何语言和任何形式表达的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包括操作系统和软件包),包括源文本和目标代码。 法律保护延伸到数据库,这些数据库是数据选择和组织中创造性工作的结果。 数据库受到保护,无论它们基于或包含的数据是否受版权保护。 38. 国家秘密作为从民事交通中撤出的主题 国家机密 - 国家在军事、外交政策、经济、情报、反情报和作战情报活动领域保护的信息,这些信息的传播可能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是物质对象,包括物理场,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在物理场中以符号、图像、信号、技术方案和过程等形式表现出来。 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保护国家秘密的一组机构,它们为保护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以及为此目的而开展的活动。 获取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 特定人员熟悉由授权官员授权的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是一组信息类别,根据这些信息分类为国家秘密,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分类。 国家机密是: 1)军事领域的信息; 2)经济、科技领域的信息; 3)外交政策和经济领域的信息: ▪ 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和对外经济活动,其过早蔓延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 ▪ 针对外国的金融政策(外债一般指标除外)以及金融或货币活动,其过早蔓延可能损害国家安全; 4)情报、反情报和业务调查活动领域的信息。确定访问权限的信息 不能被限制: ▪ 满足和保护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所需的信息; ▪ 法律、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 有关威胁公民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事件、灾害、自然灾害)的信息及其官方预测;确保公民、人口稠密地区、工业和其他设施安全所需的环境、气象、人口、卫生流行病学和其他信息; ▪ 俄罗斯联邦黄金储备和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信息; ▪ 有关向公民、官员和组织提供的特权、补偿和福利的信息; ▪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归类为俄罗斯联邦高级官员的人员的健康状况信息; ▪ 有关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法人实体权利的事实的信息; ▪ 有关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活动、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和人民需求以及打击犯罪状况的信息; ▪ 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访问的信息和限制。 39. 信息系统及其网络的创建和应用顺序。 通信信息系统:互联网、电子邮件、数字通信和 DR 如您所知,互联网也被称为——万维网(WWW)——“万维网”。 不仅仅是一个网络,而是一个包括 众多的数据库和数据库. 换言之,它是一个分布式的全球知识库,它包括许多不同的信息阵列(信息资源、数据库或知识),由文档、数据、文本组成,通过跨境电信信息网络或网络相互连接。 这个万维网是在无数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计算机(计算机设施)、软件、信息资源、通信和电信的基础上形成的,通过这些计算机传输和接收信息。 可以说,万维网的全部信息阵列中充斥着无数的“超文本”链接。 每个这样的链接“连接”WWW 文本或图形文档或文档元素的任何点。 它们以 HTML(Hiper Text Markup Laguage)格式呈现,可能由文本和图形片段、设计元素、单独的数据和其他类似结构组成。 互联网包括许多提供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服务器所有者(托管信息库存的计算机),最后是互联网服务的用户和信息的消费者,并确保其运作。 结果,电信系统、全球网络和信息传播的交互式手段的发展为个人用户访问实际上无限的信息阵列创造了可能性。 因此,正在创建一个单一的全球电子信息空间。 在 90 年代初。 Appje前总裁D. Skallde等专家提出了在单一开放信息空间中导航的理念——“知识导航”。 互联网已经成为这样一个开放的信息空间。 如此复杂的万维网称为“互联网”,是否可以称为自动化信息系统? 为此,让我们回到立法者所采用的定义。 《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定义了“信息系统”的概念——有组织有序的一组文件(文件阵列)和信息技术,包括使用实现信息处理的计算机技术“(第2)。 本文还定义了“用于提供自动化信息系统及其技术的工具——软件、技术、语言、法律、组织工具(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设备和通信;字典、叙词表和分类器;指令和方法;法规、在信息系统设计中使用或创建并确保其运行的章程、工作描述、图表及其描述、其他操作和随附文件)。 40. 专利 本发明的目的 可以是:装置、方法、物质、微生物菌株、植物和动物细胞培养物,以及将先前已知的装置、方法、物质、菌株用于新目的。 不被认定为可专利发明: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经济的组织和管理方法; 符号、时间表、规则; 进行心理操作的方法; 计算机算法和程序; 构筑物、建筑物、领土的项目和规划方案; 仅与产品外观有关的决定,旨在满足审美需求; 集成电路拓扑; 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 违背公共利益、原则、人道和道德的决定。 К 有用的模型 包括消费品及其组件的建设性生产和生产。 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享有法律保护。 如果实用新型的全部基本特征不为这一水平的技术所知,则该实用新型被认为是新的。 实用新型如能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等行业,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以下不作为实用新型保护:方法、物质、微生物菌株、植物和动物细胞培养物,以及它们用于新用途的用途。 工业设计包括产品的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它决定了产品的外观。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原创性和工业适用性,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从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日期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开的信息中无法得知决定产品美学特征的一组特征,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被认为是新颖的。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特征决定了产品美学特征的创造性,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被视为原创。如果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制造相应的产品多次复制,则该工业品外观设计被认为具有工业适用性。 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工业设计的解决方案是: 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解决方案; 建筑对象(小型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力和其他固定结构; 印刷品本身; 来自液态、气态、易碎或类似物质的不稳定形式的物体; 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的产品。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作者是自然人,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被创造出来。 如果多个个人参与了工业产权对象的创建,则所有人都被视为其作者。 使用属于作者的权利的程序由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 未对工业产权对象的创建做出个人创造性贡献,仅向作者(作者)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援助,或仅对权利登记作出贡献的个人不被视为作者到它和它的用途。 署名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并受到无限期的保护。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权利由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工业设计专利(以下简称专利)确认,受法律保护。 专利证明了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优先权、作者身份以及使用它们的专有权。 41. 诀窍 知识法 还没有。 《商业秘密法》草案定义了基本概念: ▪ 构成商业秘密(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济活动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工艺、商业、组织或其他信息,包括专有技术,由于其知识对第三方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可以从其披露或使用中受益的各方,在法律上无法自由获取,并且针对其价值采取了适当的法律、组织、技术和其他保护措施; ▪ 专有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可以转让给他人并由其合法使用,包括未公开的科学和技术成果、技术解决方案、方法、使用技术流程和设备的方法,这些技术流程和设备不是公开的。依法或由合法拥有此类信息的人自行决定提供专利保护; ▪ 商业秘密持有者- 合法拥有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完整相应权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 机密商业秘密- 凭借其官方职位、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据,了解他人商业秘密的个人或法人; ▪ 商业秘密制度——由商业秘密持有者和商业秘密知己采取的法律、组织、技术和其他措施的体系,以确保对相关信息的有限访问; ▪ 商业秘密的载体——实物,包括物理场,其中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以符号、图像、信号、技术方案和过程的形式展现; ▪ 披露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或协议(包括劳动合同)而导致商业秘密被第三方知晓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专有技术的作者拥有署名权(被承认为专有技术作者的权利)。 专有技术所有者的财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 在您自己的商品生产(作品或服务)中使用专有技术; ▪ 根据协议将专有技术的产权转让给他人; ▪ 根据合同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 ▪ 通过使用专有技术获得金钱补偿。 专有技术的财产权是由于专有技术的创造和采取措施保护专有技术而产生的。 对于专有技术产权的出现,不需要任何手续(注册、获得证书等)。 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专有技术的财产权属于雇主,除非他与雇员(专有技术的作者)之间的合同中另有规定。 在雇主自己的生产中使用专有技术或出售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证(专有技术作者)时,将支付报酬。 42. 媒体 媒体活动的组织不应妨碍媒体的自由,限制媒体的行动自由。 大众传媒编辑部在注册后开展活动。 大众传媒注册申请,其产品主要用于发行: ▪ 俄罗斯联邦全境、境外、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几个共和国、几个领土和地区 - 由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新闻、电视和广播部提交大众传播;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共和国领土、领土、地区、区、城市、其他人口稠密地区、城中区、小区 - 由创始人向俄罗斯联邦新闻部相关领土机构提交,电视和广播以及大众传播。登记申请应当自规定之日起1个月内由登记机关审查。 无需注册: ▪ 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专门为发布其官方信息和材料、条例和其他法案而设立的大众媒体; ▪ 发行量少于一千份的期刊; ▪ 通过有线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仅限于一个政府机构、教育机构或工业企业的场所和领土,或者订户数量不超过十人; ▪ 音频和视频节目以录音形式分发,发行量不超过10 份。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拒绝大众媒体注册: ▪ 申请是代表根据《大众传媒法》无权设立大众传媒的公民、公民协会、企业、机构、组织提交的; ▪ 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 大众媒体的名称、大致主题和(或)专业化构成对大众信息自由的滥用; ▪ 该登记机构或俄罗斯联邦新闻、电视、广播和大众传播部此前已经登记了一家具有相同名称和大众媒体发行形式的大众媒体。 拒绝通知 登记时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请人,说明该法规定的拒绝理由。 大众媒体的活动只能由创办人决定或由法院在民事诉讼登记机构或俄罗斯联邦新闻、电视、广播和大众传播部的诉讼中决定终止或暂停。 创办人只有在编辑章程或创办人与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情况和方式下,才有权终止或暂停大众媒体的活动。 大众媒体活动的终止导致其注册证书和编辑部章程无效。 43. 机构和版本 创始人批准章程 编辑部和(或)与大众传媒编辑部(主编)签订协议。 创始人有权要求编辑部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代其发布信息或资料(创始人申请)。 对于与创始人声明有关的索赔和诉讼,创始人承担责任。 如果编委会未指定对创始人的指定消息或材料的所有权,则作为共同答辩人。 创办人无权干涉大众传媒的活动,但法律、编辑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 经编委和联合创始人同意,创始人可以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创始人清算或重组 - 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构的协会,其权利和义务将全部转移到编辑部,除非编辑章程另有规定。 创始人可以作为出版商、分销商、编辑财产的所有者。 编辑部可以是法人实体,独立的商业实体,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组织。 如果注册大众媒体的编辑部是作为企业组织的,那么它也需要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企业和企业活动的法律进行注册,除了大众媒体的制作和出版,有权以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活动。 编辑部可以作为大众媒体的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编辑部财产的所有者。 编辑部由总编辑管理,总编辑根据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编辑章程、创始人与编辑部之间的协议(编辑-首席)。 总编辑 在与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公民、公民协会、企业、机构、国家机构以及法院的关系中代表编辑部。 他负责履行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法规对大众媒体活动的要求。 编辑章程 大众媒体在记者团队的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 编辑部的全职员工在至少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的情况下以多数票通过,并得到创始人的批准。 媒体联合创始人之间的协议决定了他们共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条件和改变联合创始人组成的法律后果,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程序。 编辑部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确定了他们之间的制作、财产和财务关系、出版权的相互分配、出版商对大众传媒产品制作的物质技术支持的义务和各方的责任。 44. 商业和银行秘密 大量法规对确保商业和银行保密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 商业秘密制度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不得就商业秘密法规定的具体信息设立。 应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的主动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所有者免费向其提供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如果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所有者拒绝将其提供给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这些机构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要求提供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所有人,以及收到该信息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有义务应法院、检察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该信息。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理由对诉讼中的案件进行调查。 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必须标明“商业秘密”,并注明其所有者(对于法人实体 - 全名和所在地,对于个体企业家 - 作为个体企业家的公民的姓氏、名字、父名和地点居住地)。 俄罗斯银行是一家信用机构,它是一家履行强制性存款保险职能的组织,它保证其客户和代理行的交易、账户和存款的保密性。 信贷机构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对其客户和代理的业务、账户和存款以及信贷机构建立的其他信息保密,除非这违反了联邦法律。 银行有义务保证保密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交易和客户信息。 构成银行保密的信息只能提供给客户本人或其代表。 此类信息可以口头传递,也可以以书面参考的形式提供。 除了客户本身,信息可能会发布给法院和仲裁法院(法官)。 俄罗斯会计局、国家税务局和税务警察机构、特别案件中的海关当局以及经检察官同意的初步调查机构。 如果公民客户死亡,有关其账户的信息将发给继承人以及公证人和领事馆。 法人实体和公民在没有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企业活动的交易和账户证明由信用机构、法院和仲裁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税务机关、海关当局签发给他们自己、法院和仲裁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在有关其活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检察官同意 - 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初步调查机构。 45. 记者的法律地位 记者有权: ▪ 搜索、请求、接收和分发信息; ▪ 参观政府机关和组织、企业和机构、公共协会机构或其新闻部门; ▪ 官员接受信息请求; ▪ 获取文件和材料,但包含构成国家、商业或其他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的信息的片段除外; ▪ 复制、出版、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文件和材料,但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参见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第1条第42部分); ▪ 进行录音,包括使用音频和视频设备、摄像和摄影,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 参观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骚乱和公民群众集会的特别保护区以及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参加集会和示威; ▪ 检查提供给他的信息的准确性; ▪ 在其签名下分发的消息和材料中表达个人判断和评估; ▪ 拒绝在其签名下准备与其信仰相矛盾的信息或材料; ▪ 从他认为在编辑准备过程中内容被歪曲的消息或材料中删除他的签名,或者根据第 1 部分禁止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使用该消息或材料的条件和性质。艺术。上述法律第 42 条; ▪ 分发由他本人签名、化名或不签名的消息和材料。 编辑有权利 向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公共协会的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对其记者进行认证。 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公共协会机构对申报的记者进行认证,前提是编辑遵守这些机构、组织、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 派驻记者的机关、组织和机构有义务在会议、会议和其他活动之前通知他们,向他们提供成绩单、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并为记录创造有利条件。 经认可的记者有权出席由认可他的机构、组织、机构举行的会议、会议和其他活动,除非已决定举行非公开活动。 如果记者或编辑部违反认证规则或散布不实信息,损害认证该记者的组织的荣誉和尊严,并经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则该记者可能会被剥夺认证。 媒体编辑部本刊通讯员的认定,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46.记者的职责 记者必须: ▪ 遵守与其有雇佣关系的编辑部的章程; ▪ 检查提供给他的信息的准确性; ▪ 满足信息提供者的要求,以表明其来源,以及对所引用的声明进行授权(如果该声明是首次公布); ▪ 维护信息和(或)来源的机密性; ▪ 在媒体上传播有关公民个人生活的信息,须征得公民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情况除外); ▪ 在收到公民和官员的信息时,告知他们录音、录像、摄像和摄影的情况; ▪ 通知主编可能的索赔以及法律规定的与其传播其所准备的信息或材料有关的其他要求; ▪ 如果主编或编辑人员交给他的任务或执行任务涉及违法行为,则拒绝; ▪ 在开展专业活动时,应要求出示编辑ID 或其他证明记者身份和权威的文件。记者还承担俄罗斯联邦媒体立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在从事专业活动时,记者有义务尊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合法利益、荣誉和尊严。 国家保障记者 就其从事专业活动而言,保护其作为履行公共职责的人的荣誉、尊严、健康、生命和财产。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分发使用隐藏的音频和视频录制、拍摄和摄影制作的信息和材料: ▪ 它不侵犯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 这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并且已采取措施防止可能识别未经授权的人员的身份; ▪ 录音演示由法院决定进行。 不允许使用 为隐瞒或者伪造公开的重要信息,以可靠信息为幌子散布谣言,为非大众传媒的外部个人或者组织收集信息,本法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禁止仅以性别、年龄、种族或国籍、语言、宗教态度、职业、居住地和工作地点为由,利用记者传播信息的权利抹黑公民或某些类别的公民,以及与他们的政治信念有关。 记者的职业地位由“大众媒体”法制定,适用于: ▪ 为发行量大的报纸和其他媒体编辑、创作、收集或准备信息和材料的专职编辑人员,其产品仅在一个企业(协会)、组织、机构内发行; ▪ 与大众媒体编辑部没有劳动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但在执行编辑部任务时被大众媒体编辑部认可为其自由撰稿人或通讯员的作者。 47. 大众媒体领域的州际合作 州际合作 在大众信息领域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协议进行的。 编辑部、记者专业协会根据与其他国家的公民和法律实体以及国际组织的协议,参与大众媒体领域的国际合作。 保证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受阻碍地获取来自外国大众媒体的信息和材料。 只有在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州际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限制接收直接电视广播节目。 发行外国期刊的产品,即未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创始人或编辑部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拥有永久住所,以及由外国、法人或公民资助的外国期刊,必须获得许可如果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家间协议未规定分发程序,则由俄罗斯联邦新闻、电视和广播及大众传播手段部负责。 代表处 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大众媒体是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许可下创建的,除非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家间协议另有规定。 除非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家间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外国媒体代表处按照俄罗斯联邦和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 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记者的认证由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负责。 未按规定程序在俄联邦驻留的外国记者享有作为外国法人代表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来自强制认证 为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专业活动,下列情况除外: ▪ 曾在苏联或其所属主权国家派驻的外国记者; ▪ 先前由苏联国家机构或所属主权国家注册的大众媒体记者。 在俄罗斯联邦获得认可的记者,无论其国籍如何,均享有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规定的记者职业地位。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对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大众媒体记者的专业活动有特殊限制的国家的媒体记者实施报复性限制。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大众媒体外国记者,无论其国籍如何,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大众媒体立法享有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48. 违反大众传媒立法的责任 创始人、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和公共协会、官员、记者、传播信息和材料的作者承担 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责任 关于媒体。 编辑部、总编辑、记者发布的信息不符合实际,有损公民和组织的荣誉和尊严,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利益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滥用媒体自由和(或)记者的权利: ▪ 出现在强制消息中; ▪ 从新闻机构收到; ▪ 包含在对信息请求的答复或政府机关、组织、机构、企业、公共协会新闻部门的材料中; ▪ 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集会、会议、社会团体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片段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官员的正式讲话片段的逐字复制; ▪ 包含在未经事先录制而广播的原创作品中,或包含在根据“大众媒体”法不受编辑的文本中; ▪ 是对其他媒体传播的消息和材料或其片段的逐字复制,可以识别该媒体并追究其违反俄罗斯联邦大众媒体立法的责任。侵犯大众信息自由,即公民、国家机关和组织官员、公共协会以任何形式阻碍大众媒体产品的创始人、编辑委员会、出版商和发行商以及记者的合法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费用、行政、纪律或其他责任。 这方面的罪行包括: ▪ 干涉编辑委员会的活动并侵犯其专业独立性; ▪ 非法终止或暂停大众媒体的活动; ▪ 侵犯编辑索取和接收信息的权利;非法扣押以及破坏流通或部分流通; ▪ 强迫记者传播或拒绝传播信息; ▪ 对与记者的接触以及向其传送信息进行限制,但构成国家、商业或其他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的信息除外; ▪ 侵犯法律规定的记者权利。 发现其任务或职能包括对大众媒体进行审查的机构、组织、机构或职位,需要立即终止其资助并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算。 49. 滥用大众媒体自由 滥用媒体自由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刑事、行政、纪律或其他责任。 滥用记者权利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不履行记者职责的行为将承担刑事或纪律责任。 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媒体的立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刑事、行政、纪律或其他责任。 此类违规行为包括: ▪ 通过假名建立大众媒体机构、以欺诈手段获取注册证书或广播许可证、秘密转让许可证、逃避缴纳注册费或非法收受为专业媒体设立的利益; ▪ 未经注册或在决定终止或暂停其活动后非法制作大众媒体产品、逃避重新注册以及在注册期间展示“大众媒体”法未规定的要求; ▪ 阻碍大众传媒产品的合法发行,非法限制印刷期刊的零售; ▪ 未经注册或在决定终止或暂停其活动后或未经许可发布(广播)非法分发大众媒体产品、非法商业分发、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进行广播。 ▪ 违反传播强制性信息、广告、色情出版物和节目的规则; ▪ 违反公布产出数据、提交法定缴存、储存电视和广播材料的程序; ▪ 造成人为干扰,妨碍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可靠接收。以下行为可以向法院上诉: ▪ 拒绝大众媒体注册、注册机构违反注册程序和注册期限、注册机构的其他非法行为; ▪ 广播电视委员会撤销广播许可证的决定: ▪ 政府机构、组织、机构、企业、公共协会机构的官员、新闻服务人员拒绝和拖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不遵守第 40 条的要求。上述法律第 XNUMX 条; ▪ 拒绝认证、剥夺认证以及侵犯认证记者的权利。如果法院认为上诉的决定或行动(不作为)不合法,则会对申诉的有效性、消除违规行为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做出决定,包括创始人、编辑委员会和许可证持有者遭受的收入损失。 大众传媒传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损害公民的荣誉和尊严或者造成其他非财产损害的,给公民造成道德(非财产)损害的,由大众媒体的法庭判决,以及有罪的官员和公民在法庭确定的数额。 50. 使用信息技术的国际管理 在处理成文信息时,规范信息消费者与其生产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性行为是 《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联邦法。本法第三章“信息资源的使用”专门规范信息资源的信息提供关系。 信息的用户或消费者(请求信息的人)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公共协会、其他拥有法人权利的人。 他们拥有访问状态信息资源的平等权利,并且不需要向其所有者证明需要获取他们请求的信息(受限访问信息除外)。 个人和法人实体对国家信息资源的访问被认为是对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公共、政治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以及对经济、生态和其他领域的状况进行公共控制的基础公共生活的。 公民和组织基于法律依据从国家信息资源中获得的信息,可以被他们用来创建衍生信息,以用于商业传播,并且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为每个人提供有关其活动和下属组织活动问题的信息资源,并在其职权范围内为用户提供有关权利、自由和公民的职责、安全和其他代表公共利益的问题。 国家信息资源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免费或收费不完全补偿服务费用。 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有义务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向用户或这些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提供信息的处理制度和规则。 已安装 保障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基本原则 (文件化信息的生产者): ▪ 信息可获取性和开放性的推定; ▪ 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 及时提供信息; ▪ 保护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在法庭上; ▪ 仅通过联邦法律,且仅在保护宪法制度基础、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司法权威和公正所必需的范围内对获取信息的权利进行限制;个人和法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 ▪ 提供信息时遵守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1.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责任。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侵犯商业秘密权将承担纪律、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因与商业秘密所有人(雇主)的劳动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如果在此类行为中没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故意或不慎泄露商业秘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纪律或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职责。 使用商业秘密但没有充分理由认为使用该信息非法的人,包括因意外或错误而获得该信息的人,不承担责任。 应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请求,该人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如果该人拒绝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 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并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误导的人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不遵守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官员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要求,以及妨碍这些官员履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俄罗斯联邦。 保护商业秘密权利。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纠纷由法院、仲裁法院或仲裁法院审理。 商业秘密权利人自主决定保护其商业秘密权利的方式,并有权要求: ▪ 承认所有者对商业秘密的权利; ▪ 制止违反商业秘密制度或构成违反商业秘密制度威胁的行为; ▪ 赔偿因泄露或滥用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 ▪ 如果因侵犯商业秘密权而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则由法院酌情支付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50 至 50 万美元的赔偿; ▪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并且在第三方为了自身利益实际使用专有技术的情况下,签订许可协议或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确保其商业秘密权得到保护。 除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密信人另有约定,密信人自主决定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根据该协议转让给他的商业秘密权利的方式。 52. 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法律制度 在自动化信息系统、通信和电信信息技术的创建和应用领域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是 《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 (第 4 章“信息化。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产品和服务认证”、联邦法律“通信” ,“关于联邦快递通信”,“关于邮政服务”。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可能是个人和法人实体、国家的财产。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所有者被认为是个人或法人实体,其费用是通过继承、捐赠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生产、获得或接收这些对象。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包含在行使这些对象的所有者或拥有者权利的实体的财产中。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作为商品(产品)受到其开发者的专有权。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所有者决定了使用这些产品的条件。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方式的署名权和所有权可能属于不同的人。 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所有者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保护其作者的权利。 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数据库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认证。 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处理有限访问记录信息的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保护这些系统的手段,均受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认证。 认证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在设计、信息安全工具生产和个人数据处理领域开展工作的组织将获得此类活动的许可证。 许可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在信息系统中使用进口产品时,信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基于国际认证体系的保护。 信息领域的认证问题由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规范确定。 25 年 1998 月 158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规定了需要许可的活动类型列表,特别是:分发加密工具、维护加密工具的活动; 提供信息加密领域的服务。 53. 信息系统、技术和维护的开发和实施顺序 信息系统开发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技术和支持手段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第 38 章“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约束。与自动化信息系统、技术和支持手段的创建和调试相关的工作,包括开展研究工作、创建此类对象的设计工作,是根据科学研究工作合同的条款进行的、开发工作和技术工作(民法典第 769 条)。 根据科研工作合同,承包商承诺按照客户的职权范围进行科学研究,并根据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合同 - 开发新产品的样品,设计它或新技术的文件,并且客户承诺接受工作并支付她。 承包商有义务亲自进行科学研究。 只有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让第三方参与执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合同。 承包人在进行试验设计或技术工作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权委托第三方参与。 关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规则适用于承包商与第三方的关系。 双方有义务确保与协议标的、执行进度和取得的结果有关的信息的机密性。 确认为机密的信息量在合同中确定。 各方承诺仅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在工作执行期间收到的、被视为机密的信息。 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条款内使用工作成果,包括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成果。 表演者 在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合同中 必须: ▪ 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成果传输给客户; ▪ 与客户同意需要使用第三方拥有的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并获得使用它们的权利; ▪ 自行并自费消除由于其过失而导致的工作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偏离技术规范或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和经济参数; ▪ 如果发现无法获得预期结果或不适合继续工作,请立即通知客户; ▪ 向客户保证转让根据合同获得的成果不会侵犯他人的专有权。 顾客 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的合同中,有义务: ▪ 将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传送给承包商; ▪ 接受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并支付费用。 54. 创建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提供方式领域的国家政策 《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定义了创建和应用领域的国家政策 自动化信息系统、通讯方式和电信: ▪ 创建和发展联邦和地区信息系统和网络,确保其在俄罗斯联邦统一信息空间中的兼容性和互动; ▪ 协助形成信息资源、服务、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市场; 确保信息化领域的国家安全,并确保信息化条件下公民和组织权利的落实; ▪ 考虑到当前世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制定并实施信息化领域统一的科学、技术和产业政策; ▪ 支持信息化项目和计划; ▪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体系和信息化项目开发实施激励机制; ▪ 制定该领域的立法。 各类生产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及其支持的手段,是经济活动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发展由国家信息化科技和产业政策决定。 国家和非国家组织以及公民在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开发和生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国家为在信息系统、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开发和生产领域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创造条件。 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信息化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制定融资程序。 联邦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营由联邦预算在“信息学”(“信息支持”)项目下提供资金。 国家统计机构与俄罗斯联邦通信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经济活动部门的核算和监测规则,其发展由国家科学、技术和产业政策决定。信息化。 15 年 1996 月 115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预算分类”(本法附录 XNUMX),在基础研究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框架内,融资问题计算机科学(信息支持)等领域; 开发有前景的技术和科技进步的优先领域; 交通、道路经济、通信和信息学。 此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规定了为履行国家需要的合同工作而签订国家合同所产生的关系,包括国家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开发。 艺术的规则。 763-768 GK。 55. 个人资料 在世界和欧洲 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关系,长期受到监管。外国经验证实了通过规范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关系的法律的相关性和及时性。 欧洲委员会于 28 年 1981 月 1 日在斯特拉斯堡通过了《关于自动处理个人数据的个人保护公约》,该公约于 198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公约的宗旨 - 在每个国家的领土内,保证每个人,无论其国籍和居住地如何,尊重其权利和基本自由,尤其是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隐私权。 该公约提供了以下定义: ▪ 个人数据——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 ▪ 特殊类别的数据 - 反映种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则以及与健康或性生活相关的个人数据; ▪ 自动化数据处理意味着使用自动化流程执行的操作:记录数据、对该数据应用逻辑和(或)算术运算、识别、检索或分发它们; ▪ 自动卡片索引——作为自动处理对象的任何信息集;文件所有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有能力根据国家立法决定文件的最终目的、应记录哪些类别的个人数据以及应进行哪些操作执行。 只有在国内法提供充分保障的情况下,特殊类别的数据才会进行自动处理。 这同样适用于与刑事定罪有关的个人数据。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任何人都应能够: ▪ 了解自动个人数据文件的存在、其用途以及文件所有者的身份、地点和指定原则; ▪ 在任何时间段之后的适当时间,无需支付特殊费用,即可确认自动文件柜中是否存在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并以适当的形式接收该数据; ▪ 如果数据的处理违反了国内法规定和本公约的原则,则在必要时要求更正或删除数据; ▪ 如果未收到确认、发布、更正等请求的答复,请联系下一个主管部门。 俄罗斯的个人数据研究所刚刚成立。 互联网促进了其形成的激活,其中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该机构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保护人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56、信息法律关系的标的和客体 由于 个人资料研究所信息法律关系主体 是: ▪ 个人数据主体(subject)- 相关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人; ▪ 一系列个人数据的持有者(持有者) - 联邦政府机构、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法人实体,工作具有合法的个人数据数组;^ 个人数据接收者(接收者)- 向其披露个人数据(数组被传输)的法人实体、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 К 信息法律关系的对象 包括: ▪ 个人性质的信息(个人数据)——记录在有形介质上的关于特定个人的信息,特别是涉及身份号码或特定于其身体、心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的一个或多个因素的信息身份; ▪ 个人数据列表 - 由一系列个人数据的持有者(所有者)收集的有关某个主题的数据类别列表; ▪ 个人数据数组- 不定数量的个人数据主体的有序且有组织的个人数据集合。 引入以下概念: ▪ 个人数据保密制度——规范性制定的规则,定义个人数据的访问、传输和存储条件的限制; ▪ 个人数据的收集 - 一系列个人数据的持有者(所有者)根据现行法律从数据主体或其他来源合法获取个人数据的书面程序; ▪ 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 - 自由地具体且有意识地表明其意愿,包括书面确认,数据主体通过该书面确认同意使用其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的传输 - 个人数据的持有者(拥有者)根据联邦立法和国际条约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个人数据持有者(拥有者)向其他国家管辖下的其他持有者转移个人数据; ▪ 更新个人数据-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更改个人数据; ▪ 阻止个人数据- 暂时停止个人数据的传输、澄清、使用和销毁; ▪ 个人数据的销毁(擦除或销毁)- 个人数据持有者(拥有者)采取的行动,使该数据处于不允许其内容被恢复的状态; ▪ 个人数据的非个性化- 从个人数据中删除允许识别特定个人的部分。 57. 国家对个人数据工作的监管 国家对个人数据工作的监管形式 国家以下列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工作: ▪ 个人数据工作许可; ▪ 个人数据阵列及其持有者(所有者)的核算和注册; ▪ 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认证; ▪ 就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问题缔结州际协议以及联邦政府机构、联邦组成实体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与外国组织之间的协议。 使用个人数据的工作许可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颁发使用个人数据的许可证。 许可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存储方式和条款; 个人数据主体的类别或群体; 个人资料清单; 个人数据收集的来源; 告知主体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可能转移的程序; 确保个人数据安全和保密的措施; 直接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人; 对信息系统、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技术、保护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和个人数据的方法的证书可用性的要求。 2. 包含个人数据的信息产品,以及提供给个人数据主体的信息,必须包含指向所颁发许可证的指示(链接)。 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专员存储有关已获得许可的个人数据阵列持有人(所有者)的信息, 执照吊销 在以下情况下,颁发许可证的授权机构可以撤销许可证: ▪ 违反许可条款; ▪ 持有者(拥有者)提交一系列个人数据以终止许可活动; ▪ 根据法人实体(一系列个人数据的持有者)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和重组; ▪ 根据信息系统认证机构的建议,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技术;由仲裁庭决定。 个人数据的数组和持有者(所有者)的注册 个人数据阵列和这些阵列的持有者(所有者)必须向授权的个人数据国家机构进行强制性注册。 注册后,将记录以下内容: ▪ 个人数据数组的名称; ▪ 使用个人数据阵列的个人数据阵列持有者(所有者)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地址、所有权形式、从属关系、电话、姓氏、名字、经理的父名、电子邮件、传真、电信网络中的服务器地址); ▪ 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法、存储方式和期限; ▪ 收集的个人数据清单;个人数据主体的类别或群体。 58. 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专员 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专员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原则和规范,实施国家对主体权利的保障,以保护个人数据领域的个人权利。 35岁以下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信息技术和法学领域具有必要的资格和经验,可以被任命为专员。 专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任命。 专员的任期为 5 年。 被授权人在既定权限范围内行事,无权做出属于个人数据阵列持有者(拥有者)权限范围内的决定。 专员使用调解程序考虑持有人(所有者)与个人数据主体之间的冲突情况。 授权人执行: 登记个人数据主体向他提出的请求; ▪ 根据主体的请求以及对其他信息来源的分析,对违反个人数据处理程序的行为进行调查; ▪ 向政府当局和公众通报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情况; ▪ 向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提交关于制定和改进个人数据工作监管框架的建议; ▪ 个人数据数组和持有者(拥有者)的注册 - 联邦政府机构、联邦组成实体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根据许可使用个人数据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 每年在媒体上发布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持有者(所有者)联合登记册,发行量至少为100万份,其中包括根据许可证处理个人数据的持有者(所有者); ▪ 通过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向俄罗斯联邦政府通报在联邦政府机构、联邦主体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权限之外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以及重复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个人数据的收集。 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专员的送达. 专员的活动是在工作机构的帮助下进行的 - 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专员的服务。 作为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专员服务的一部分,有一个科学中心用于登记个人资料数组和个人资料当事人的申请(投诉)。 个人数据注册科学中心执行: 个人数据数组及其持有者(所有者)的注册; 接收和登记个人资料主体的申请; 准备和公布个人数据数组和数组持有者(所有者)的登记册; 控制个人数据数组注册的完整性; 根据既定的权限准备信息并将其提交给授权人员以供决策。 59. 被授权人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人有权: ▪ 自由访问个人数据阵列; ▪ 向个人数据阵列的持有者(所有者)请求并接收任何必要的信息、文件和材料; ▪ 独立或与主管当局和官员联合对个人数据阵列持有者(拥有者)的活动进行检查,授权人员掌握有关侵犯主体权利的信息; ▪ 提出撤销个人数据处理许可证的建议; ▪ 取消或建立个人数据保密制度; ▪ 阻止个人数据。被授权人有义务: ▪ 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的审议结果; ▪ 如果他认为个人数据阵列的持有者(拥有者)的行为侵犯了主体的权利,则接受并向其发送有关恢复受侵犯权利的可能和必要措施的决定或建议; ▪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个人数据阵列持有者(拥有者)的行为或决定所侵犯的主体的权利; ▪ 向主管当局提交意见书,以针对其行为涉及侵犯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官员启动纪律、行政或刑事诉讼; ▪ 根据工作成果,向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提交关于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状况的年度报告在俄罗斯联邦。 专员无权从事公共政治活动、成为政党或运动的成员,或从事任何有偿活动,教学、科学或创造性工作除外。 专员在整个任期内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或任何其他代表权机构的成员。 未经当事人同意,被授权人无权披露其在诉讼过程中认识的其他人的私生活信息。 专员根据诉讼结果通过的决定可向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提出上诉。 35岁以下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信息技术和法学领域具有必要的资格和经验,可以被任命为专员。 专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任命。 专员的任期为 5 年。 同一人不得连续两届以上担任授权代表。 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提前解除专员职务: ▪ 终止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 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 法院对专员的定罪生效; ▪ 个人辞职声明。 如果被授权人提前被免职,则必须在 3 个月内任命新的被授权人。 60. 通信和电信领域关系的法律规定 通信领域的信息法律关系 受 16 年 1995 月 15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通信”的联邦法律监管。 通信是俄罗斯联邦工业和社会基础设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其领土上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生产和经济综合体发挥作用,旨在满足俄罗斯公民、公共当局(行政)、国防、安全、执法的需求电力和邮政通信服务中的联邦、个人和法人实体(通信服务是接收、处理、传输和传递邮件或电信消息的活动的产物)。 通信设施与计算机技术一起构成了保证信息收集、处理、积累和传播过程的技术基础。 可持续和高质量通信的发展和提供是社会发展和国家在信息领域活动的最重要条件。 公共通信网络 旨在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通信服务,包括俄罗斯联邦管辖下的所有电信网络,专用和部门通信网络除外,无论其所有权和所有权形式如何。 公共通信网络的运作和发展由通信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负责。 部门通讯网络 为满足联邦执行机构的生产和特殊需要而创建和运作,受其管辖并由其运营。 部门通信网络也可用于向民众和其他通信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专用通信网络 任何个人和法人,包括具有公认法律地位的外国投资者,均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 许可要求适用于专用通信网络的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 运营商 - 有权提供电力或邮政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政府通讯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指定的特别授权机构提供。 这些机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和组织提供特殊类型的通信,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国家机密。 上述通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和执法需要的通信由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的通信机构提供。 他们被授予在不影响其主要活动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其管辖范围内的网络和通信手段来传输或接收来自通信用户的消息的权利。 邮政服务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是一个由机构和车辆组成的统一技术网络,提供邮件的接收、处理、运输和投递、资金转移以及在合同基础上组织转发、投递和分发期刊的发行、养老金、福利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支付。 61. 通信领域的国家行政管理 管理通信领域的活动 由通信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根据“关于通信”的联邦法执行,统一在一个系统中。 这些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有类型通信的状态和发展。 联邦行政当局在通信领域的任务 分别是: ▪ 制定通信领域国家政策建议并确保其实施、一般监管和其他通信; ▪ 在共同基础上对电信的运作和发展进行部门间协调; ▪ 组织并提供国家对通信领域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 制定邮政服务领域的发展计划草案并确保其实施。 通信卫星无线电频谱和轨道位置的使用管理是国家的专有权利。 通信手段,包括用于电视和无线电广播目的的通信手段,以及其他作为电磁辐射源的技术手段,均须进行登记。 与提供通信服务有关的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活动是在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通信设施的认证由通信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在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正式认可的授权测试中心(实验室)的帮助下进行。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通信企业是在经济空间统一、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和竞争环境的基础上创建和运营的。 俄罗斯联邦的网络和通信手段可以为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市政财产,以及作为通信运营商的个人和法人的财产,包括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 通信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与反垄断政策和支持新经济结构领域的联邦行政当局联合行动,有义务通过适用规范性文件鼓励和支持提供通信服务的公平竞争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满足许可条件。 电信运营商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或任何其他阻止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责任。 通信服务的资费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通信企业提供的某些类型的通信服务,国家可以规定资费。 紧急操作服务(消防、警察、救护车、紧急气体服务、山地救援服务等)由所有个人和法人免费呼叫。 互连费用是根据各自通信企业之间商定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确定的。 对这些问题的争议由法庭或仲裁法庭审理。 62. 通讯的宪法权利 通信设施、设施、无线电频谱和通信卫星的轨道位置 下 国家保护.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通信用户均有权通过电力和邮政网络传输信息。 不得拒绝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任何通信用户使用公共通信网络服务。 用户和电信运营商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相关电信运营商颁发的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接入条件将其通信网络和终端设备接入公共通信网络。 网络和通信手段的所有者必须绝对优先考虑与海上、陆地、空中、外层空间的人类生命安全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和执法领域的紧急措施,以及重大事故、灾害、流行病、动物流行病和自然灾害的报告。 通信、电话交谈、邮件的保密; 通过电力和邮政网络传输的电报和其他信息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护。 所有电信运营商都必须确保尊重通信保密。 有关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邮件和消息的信息,以及这些邮件和消息本身,只能发给寄件人和收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只有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才允许截取电话交谈、熟悉电信信息、延误、检查和扣押邮件和文件通信,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以及对通信保密的其他限制。 违反这些规定的官员和其他人员、通信工作者将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以及违反联邦“通信法”、其他联邦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行为的个人和法人实体他们在俄罗斯联邦通信领域的活动过程中,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电信运营商对贵重邮件的遗失、损坏、邮递物品短缺承担申报价值金额的责任。 允许损坏设备、通信设施、未经授权连接网络和通信设施、违反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设备的制造、获取、进口、使用和注册程序的个人和法人实体,使用所有用途的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设备的操作频率,以及对电视和无线电接收造成异常干扰的,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包括偿还可能的费用对通信企业造成损害的消除和利润损失的赔偿。 63. 版权及相关权利 俄罗斯联邦《版权及相关权法》规定了与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录音制品、表演、演出、传播等信息对象的创作和使用(分发)有关的信息关系广播或有线广播(相关权利)。 信息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是作品的作者(信息法信息的生产者或创造者)和专有权或非专有权利的使用者(信息法术语信息的持有者)。 不幸的是,版权机构忽略了信息的消费者或作品中包含的信息的最终接收者。 К 著作权制度中的信息法律关系对象 (版权对象)包括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它们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无论作品的目的和尊严如何,从其表达方式来看。 回想一下,从信息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是信息对象。 版权适用于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的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 ▪ 书面形式(手稿、打字稿、乐谱等)。此类物体具有信息(其内容)和载体的双重统一性; ▪ 口头(公开言论、公开表演等)。这些物体仅具有未记录在物质、固体介质上的内容; ▪ 声音或视频记录(机械、磁性、数字、光学等)。有内容与信息载体的结合; ▪ 图像(图画、草图、绘画、计划、图画、电影、电视、视频或照片等)。 专有技术的财产权可以由其所有者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根据专有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民法的单独客体,或者作为许可协议下的一组专有权的一部分,将企业出售为物业综合体的协议、商业特许权协议等。 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必须载明专有技术转让的程序、双方建立和遵守商业秘密制度的义务、使用专有技术的范围和方法、支付程序和金额。报酬、协议期限以及协议的其他基本条件。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继承属于个人的专有技术的财产权。 产权转让可以在作者同意转让专有权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根据作者就非专有权利转让的协议进行。 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被转让专有权的人不保护该权利,则作品作者可以行使该权利。 64. 作者的协议 版权协议 是进行版权对象使用权转让的主要文件。 通过这种方式,作者转让了分发他的作品的权利,该作品可供广泛的人使用。 版权对象 и 同时信息法 以下作品也适用于信息对象: ▪ 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 ▪ 戏剧和音乐剧作品、剧本; ▪ 舞蹈作品和哑剧; ▪ 有或无文本的音乐作品; ▪ 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片、幻灯片、幻灯片和其他影视作品); ▪ 绘画、雕塑、图形、设计、图形故事、漫画和其他美术作品; ▪ 装饰艺术、应用艺术和场景艺术作品; ▪ 建筑、城市规划和园艺艺术作品; ▪ 摄影作品和使用类似摄影方法制作的作品; ▪ 地理、地质和其他地图、与地理和其他科学相关的塑料作品。其他作品。 关于专有权转让的版权协议允许以某种方式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仅限于这些权利被转让给的人,并赋予该人禁止此类使用作品的权利由其他人。 从信息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人是信息的所有者(或内容的所有者)。 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被转让专有权的人不保护该权利,则作品作者可以行使该权利。 关于转让非专有权利的版权协议允许用户(所有者——在信息法的术语中)与转让此类权利的专有权利所有者和(或)其他人平等使用作品获得许可以相同方式使用本作品的人。 除非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根据作者协议转让的权利被视为非排他性的。 版权协议 应提供: ▪ 使用作品的方法(根据本协议转让的特定权利); ▪ 权利转让的期间和地区; ▪ 报酬金额和(或)确定每种使用作品的方法的报酬金额的程序、支付程序和时间; ▪ 双方认为对本协议至关重要的其他条件。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作者协议义务的一方有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如果作者未按照委托协议的条款提交委托作品,他有义务赔偿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于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65. 国家对大众媒体的支持 旨在支持媒体的国家行动,主要受 1 年 1995 月 191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媒体和图书出版的国家支持”规范的规范。为了缓解媒体的财务状况,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福利。传媒产品、教育科学文化图书产品的销售营业额,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图书产品、报纸杂志产品的编辑、出版、印刷活动,免征增值税税 。 与教育、科学、文化有关的期刊、书籍的运输、装卸、换装服务,免征增值税。 大众传媒编辑部、出版社、新闻机构、电视和广播公司、期刊和书籍发行组织、广播中心从生产和发行与教育、科学和文化有关的媒体产品和书籍中获得的收入是不征税。部分记入联邦预算。 印刷企业和组织为生产与教育、科学和文化有关的图书产品、媒体产品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利润,在计入联邦预算的范围内,不征税。 大众传媒编辑部、出版社、新闻机构、电视和广播公司以及发行期刊和书籍的组织所获得的利润,并由它们指导为其主要形象的资本投资提供资金,不征税。 用于这些目的的非应税利润份额不受限制。 与教育、科学和文化有关的期刊和书籍,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并由大众传媒编辑部和出版社从该区出口,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费用。 由媒体编辑部、出版社、通讯社、电视和广播公司、印刷企业和组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内并用于以下用途的纸张、印刷材料和印刷媒体、音像信息、技术和工程设备用于制作与教育、科学和文化有关的大众传媒产品和图书产品免征关税。 大众传媒、出版社、信息机构、电视和广播公司的编辑部按照预算机构规定的费率使用邮政、电报和电话机构的服务。 66. 通信和信息领域的行政违规 信息通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授权安装或操作有线广播装置。 未经特别许可安装或运营有线广播中心,无论其容量如何 - 都会对公民处以 5 至 10 最低工资的行政罚款,无论是否没收有线广播中心; 对于官员 - 从 10 到 20 最低工资,有或没有没收有线广播中心; 对于法人实体 - 从 100 到 200 最低工资,有或没有没收有线广播中心。 行政违法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官员和法人。 犯下这种罪行的内疚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疏忽的。 2. 终端设备未经授权连接到电气通信网络。 未经特别许可连接终端设备的电气通信网络 - 需要警告或对公民处以 3 至 5 最低工资的行政罚款,无论是否没收终端设备; 对于官员 - 从 5 到 10 最低工资,有或没有没收终端设备; 对于法人实体 - 从 50 到 100 最低工资,有或没有没收终端设备。 3. 未经授权设计、建造、制造、获取、安装或操作无线电电子装置和(或)高频设备。 未经特别许可(许可证)设计、建造、制造、购买、安装或操作无线电电子装置和(或)高频设备,如果该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强制性的(强制性),对公民处以 5 至 10 最低工资的行政罚款,无论是否没收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 对于官员 - 10 至 20 最低工资,无论是否没收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 对于法人实体 - 100 到 200 的最低工资,无论是否没收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设备。 无线电电子装置被理解为由一个或多个无线电发射或接收设备或它们与辅助设备的组合组成并设计用于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技术手段。 高频设备被理解为旨在为工业、科学、医疗、家庭和其他目的产生和本地使用射频能量的设备或装置,但电气通信领域的应用除外。 使用无线电电子设备和(或)高频装置用于个人接收电视和无线电广播节目,以及使用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的消费电子产品,不承担行政责任。 67. 集成微电路拓扑生产和分发中信息关系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法“关于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 规范与拓扑的创建、法律保护和使用相关的关系。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以下简称拓扑结构)是集成电路的一组元件及其之间的连接固定在材料载体上的空间几何排列。 集成微电路(IC)是最终或中间形式的微电子产品,旨在执行电子电路的功能,其元件和连接不可分割地形成在体积和(或)材料表面上制造产品的基础。 法律保护仅适用于原始拓扑。 由于作者的创造性活动而创建的拓扑是原创的。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拓扑被认为是原始的。 本法所赋予的法律保护不包括可以体现在拓扑中的思想、方法、系统、技术或编码信息。 拓扑的作者是自然人,由于其创造性活动而创建了此拓扑。 如果拓扑是由几个人共同创建的,那么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被认为是这种拓扑的作者。 未对拓扑的创建做出个人创造性贡献,但仅向作者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帮助,或对拓扑使用权注册做出贡献的个人,不被视为作者拓扑。 侵犯拓扑专有使用权是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人许可,实施以下行为:仅复制其中非原创部分的除外; ^ 应用、导入、要约销售、销售等介绍拓扑或具有此拓扑的IC的经济流通。 根据协议,拓扑的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实体。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或根据雇主的指示创建的拓扑结构的财产权属于雇主,除非他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 拓扑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在俄罗斯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拓扑的法律保护机构注册拓扑。 拓扑的专有使用权有效期为 10 年。 为保护其权利,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向法院、仲裁或仲裁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或仲裁法院可以决定没收非法制造的集成电路和产品的复制品,包括此类集成电路,以及用于制造这些集成电路的材料和设备,并将其销毁或转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预算收入。或应原告的要求在损害赔偿金帐户中转给原告。 作者或其他版权持有人可以在国外请求拓扑的法律保护。 六十八、国家秘密领域信息法律关系的标的和对象 国家秘密领域信息法律关系的主要对象是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国家秘密的载体、保护国家秘密的手段和方法、保密印章。 国家秘密领域的法律关系主体 一、联邦议院: ▪ 对国家秘密领域的关系进行立法规范; ▪ 确定联邦议会两院机构官员的权力,以确保联邦议会两院保护国家机密。 2. 俄罗斯联邦总统: ▪ 批准保护国家秘密领域的国家计划; ▪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建议,批准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官员名单以及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 ▪ 缔结俄罗斯联邦关于共同使用和保护国家机密信息的国际条约。 3. 俄罗斯联邦政府: ▪ 组织实施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密”法; ▪ 制定制定国家秘密信息清单的程序; ▪ 规定向永久了解国家秘密的公民和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的雇员提供福利的金额和程序; ▪ 制定程序,用于确定未经授权传播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因信息保密而给信息所有者造成的损害; ▪ 缔结政府间协议,采取措施执行俄罗斯联邦关于共同使用和保护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国际条约,就将其媒体转移到其他国家的可能性做出决定。 4. 俄罗斯联邦公共机关、联邦主体公共机关和地方政府与位于各自领土内的国家秘密保护机关合作: ▪ 确保保护其他政府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向其传送的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其机密信息; ▪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保护国家秘密; ▪ 实施法律规定的措施,限制公民的权利,并向拥有或曾经接触过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人提供福利。 5. 司法机关: ▪ 审理违反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密立法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 为公民、政府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保守国家秘密活动提供司法保护; ▪ 确保在审理这些案件期间保护国家机密。 69. 信息作为国家秘密的分类及其分类 信息分类为国家秘密 并按照合法、有效、及时的原则进行分类。 将信息列为国家秘密及其分类的合法性被理解为机密信息符合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立法的要求。 将信息列为国家秘密的有效性在于通过专家评估确定其分类的适当性,以及基于国家、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平衡可能产生的经济和其他后果. 将信息归类为国家机密的及时性在于从收到(开发)信息的那一刻起或提前对信息的传播建立限制。 保密程度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与传播此类信息可能对俄罗斯联邦安全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建立了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三个保密级别,并且为每个级别 - 设置在其载体上的保密标记:“特别重要”,“最高机密”和“机密”。 不允许使用所列分类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分类。 信息归属于国家秘密是根据其行业、部门或项目目标隶属关系进行的。 需要将信息归类为国家机密的理由分配给接收(开发)该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 此列表表明有权处置此信息的国家当局。 指定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可公开发布,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国家当局,其领导人有权将信息列为国家机密,制定详细的机密信息清单,并确定其保密程度。 名单经有关国家元首批准。 对因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而收到(开发)的信息进行分类的基础是它们是否符合这些机构、企业、机构和组织中需要分类的信息清单。 当这些信息被分类时,它的载体被分配一个适当的保密标记。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当加注明细,包括下列资料: ▪ 关于媒介中所含信息的保密程度; ▪ 关于进行承运人分类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 关于注册号; ▪ 关于信息解密的日期或条件,或者关于发生后信息将被解密的事件。 70. 国家秘密的保护 К 保护国家秘密的机构 包括: ▪ 跨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委员会; ▪ 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下的联邦政府通信和信息局)、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俄罗斯联邦国家技术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总统及其地方机构; ▪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保护国家秘密的组织机构。保护国家秘密跨部门委员会是一个合议机构,负责协调政府机构保护国家秘密的活动,以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规范性和方法性文件,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的实施。秘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按照分配给他们的任务和权限,确保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护。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工作,由其负责人负责。 俄罗斯联邦官员和公民对国家机密的承认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录取为做出此类决定的人提供: ▪ 对国家承担不传播委托给他们的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 ▪ 授权机构书面同意开展与其相关的检查活动; ▪ 确定提供福利的类型、金额和程序; ▪ 熟悉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规范,其中规定了违反国家秘密的责任。 在决定接触国家秘密问题时,采取核查措施。 验证活动的范围取决于允许被注册人的信息的保密程度。 对永久承认国家秘密的官员和公民,规定了以下福利: ▪ 工资增长百分比取决于他们所获取信息的保密程度; ▪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有权在正常活动期间继续工作。 对于国家秘密保护事业部的职工,除上述福利外,在事业单位工龄工资中还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奖金。 确立了官员和公民接触国家秘密的三种形式,对应于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三个保密程度:对特别重要的信息、绝密信息或秘密信息。 官员和公民能够接触到高度保密的信息,是他们接触到保密程度较低的信息的基础。 71. 互联网信息法律关系的特点 信息传播的最终目的是 将内容带给消费者. 可以区分 三组科目在互联网上运行的。 第一组——那些创建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和硬件部分的人,包括通信和电信,确保其运行、扩展和发展。 第一类的主体是:跨境信息网络的开发者,包括其技术手段(计算机)、通信和电信手段、各种层次和用途的软件工具以及构成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其他设备. 第二组 - 在 Internet 上生产和分发信息的实体,提供连接到 Internet 的服务(就像信息、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成者”一样)。 第二组的主题包括产生初始信息、形成信息资源(用信息填充作为 Internet 一部分的数据库)并将这些资源中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消费者提供连接到 Internet 的机会和自行使用其功能。 第三类是来自互联网的信息消费者,即所有连接到互联网以获取他们需要的信息并将其用于自己的活动的所有主体。 互联网上产生信息关系的主要对象有: ▪ 软件和硬件系统、信息系统、信息和电信技术,作为形成信息基础设施、确保信息流程实施的通信和电信手段的手段; ▪ 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信息服务; ▪ 域名; ▪ 信息权利和自由; ▪ 个人、社会和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 ▪ 国家的信息完整性和信息主权; ▪ 信息安全。 Internet 上的信息对象的显着特点是它们通常以虚拟形式呈现。 在这方面,与它们相关的法律关系与适用于物质硬媒体上的信息对象的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 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为站点命名(Internet上用于存储信息和信息资源的存储区域)和指示该站点在Internet上的地址而提供的域名。 域名是基于信息及其载体双重统一的原则,具有内容和形式的特殊信息对象。 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使用域名在法律面前提出了许多问题。 因此,它可以由任何一组字母、数字、符号和其他指定地址的方式组成。 总的来说,信息领域虚拟环境中的信息法律关系结构与其在物质环境中的结构相似。 但是,它们的特点是由互联网上信息的呈现和流通的特点决定的。 72. 行使在互联网上搜索、接收和消费信息的权利的范围 主要演员 这里是信息和服务的消费者,与信息提供者建立信息关系或提供托管服务(用于将信息资源放置在计算机内存中)。 它们分为以下类型: ▪ 信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和获取信息; ▪ 托管服务的消费者(将信息放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器上); • 信息邮件服务的消费者。 信息和互联网服务的消费者与信息领域其他领域的实体建立公共关系,包括信息生产者,即生产源信息和衍生信息的实体,以及信息资源的形成、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主体——互联网上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信息服务的信息产品,按照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顺序,执行下列行为: ▪ 在网络上开发并发布他们的信息(生产者,包括信息、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作者)。将信息放在网络上应被视为分发要约,事实上,作为通过网络分发此信息的功能; ▪ 向无限数量的人员提供对信息资源的访问(或者,如果对信息的访问是付费的或有限的,则向严格定义的人员范围提供)。 ▪ 互联网连接和运营服务的生产商,包括提供托管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他们在信息技术领域发挥作用,并作为这些物品的生产者或租赁者提供支持。这些实体提供将用户连接到互联网的服务,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和电子邮件信件的存储空间,以及接收和发送收到的消息的服务; ▪ 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生产者 - 信息技术领域的主题及其支持手段 - 信息搜索系统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一方面,信息消费者与信息和服务生产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通常受到民法或公法的传统规则的调节。 前者基于传统的合同关系,后者基于宪法或行政性质的关系(在履行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在信息资源形成和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方面的职责过程中) )。 然而,与此同时,规范关系的主要困难在于保护消费者收到的信息内容(版权、电子形式文件的证明能力、域名等)。 一组重要的公共关系与保护消费者免受有害、危险、低质量信息的侵害以及保护信息领域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关(例如,保护公众的荣誉和尊严)个人)。 在这里,消费者有权免受此类信息的影响。 73. 互联网信息关系法律监管的主要方向 可以区分 互联网关系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向: ▪ 免受有害和非法信息的侵害; ▪ 遵守版权及相关权; ▪ 使用电子数字签名时的电子文档管理、域名、关系法律监管问题; ▪ 网络经济问题(电子货币、广告、营销、电子出版物、电子合同、信息传输税、数字签名; ▪ 信息安全; ▪ 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 在互联网关系的法律规制中,重要的是 保持平衡: ▪ 言论自由与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 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信息获取自由和信息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型的秘密不应禁止传播和自由获取影响人类和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信息; ▪ 信息制作自由以及对危险信息和冒犯他人的信息的制作和传播的限制。自由不是纵容。消费者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目录和其他服务。服务可以通过传统方式支付,也可以使用“电子货币”以电子方式支付。多家公司正在开发电子货币系统。电子货币本身相当于银行存款,要么作为一系列加密数字发送到计算机网络,要么记录在带有内置微处理器的卡上。 在国际层面形成信息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时刻应该被视为冲绳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宪章,该宪章确立了国际社会进入这样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单一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其基础是互联网。 与互联网上产生的关系最密切相关的主要立法领域: ▪ 关于落实搜索、接收和使用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或知情权)的立法; ▪ 知识产权立法(版权及相关权立法、专利立法、专有技术立法); ▪ 媒体立法; ▪ 关于文件化信息和信息资源的立法; ▪ 有关限制访问信息的立法; ▪ 关于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及其支持手段的创建和应用的立法; ▪ 关于信息领域犯罪责任的立法。可以考虑对这些领域的行为规范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其符合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 此外,国际立法行为的形成工作在今天至关重要,因为在这个层面上,有必要规范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出现的主要关系群体,它没有地域限制。边界。 74. ATP“顾问加” 在现代俄罗斯,参考和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如果不准确了解立法的法律基础,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生存,这充分代表了 系统化的参考和法律体系。其中一个系统是“Consultant Plus”。 对于成千上万的俄罗斯专家来说,该品牌 “顾问加” 与可靠信息和法律支持的概念密不可分。 许多俄罗斯企业与该公司的代表签订协议,提供一套带有“Consultant Plus”商标的立法。 “Consultant Plus”软件产品涵盖所有联邦立法和国际法、档案法律法案和法案,包含有关会计和税务、立法评论、标准文件格式等方面的参考和咨询信息。 已经开发了包括俄罗斯联邦地区所有 10 个联邦仲裁法院的司法行为的信息库,关于地区立法的信息库包含俄罗斯联邦 82 个组成实体的法律行为。 所有信息都以表格形式呈现 统一信息阵列,其结构清晰。文档包含在信息库中,信息库由以下部分组成: ▪ “立法”; ▪ “司法实践”; ▪ “财务咨询”; ▪ “立法意见”; ▪ “文件表格”; ▪ “账单”; ▪ “国际法律行为”; ▪ “医疗保健法律行为”。 Consultant Plus 是第一个通过 Microsoft 认证的俄罗斯法律系统,可与 Windows NT、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2000 和 Windows XP 兼容。 经验丰富的用户和新手用户都使用 Consultant Plus 系统的原因之一是操作简便。 “Consultant Plus”系统为搜索、分析和应用法律信息提供了广泛而便捷的机会。 实施了“Consultant Plus”系统 所有现代化设施 文本导航,帮助您在文本中快速导航,极大地方便了大型文档的学习。 这些工具尤其包括在文本中搜索必要短语以及与给定主题相关的文档片段(文章)的有效方法。 “Consultant Plus”软件技术为用户提供了许多其他方便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直观地表示文档的链接以及通过法律处理获得的所有附加信息。 此外,“Consultant Plus”技术提供快速便捷的参考信息和立法新闻访问。 该系统包含有关税率、纳税期限、通货膨胀和消费者价格指数、会计师日历、汇率数据等信息。 立法新闻快速收录在“顾问加”系统中,让用户可以随时了解监管框架的最新变化,了解新文件的发布情况。 可以多种形式进行更新(应客户公司的要求):在“Consultant Plus”公司员工的帮助下或通过互联网。 75. ATP“加兰特” 在现代俄罗斯,参考和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今天,数十万俄罗斯企业的活动与使用计算机法律参考系统。对于律师、会计师、经理、董事来说,它们就像文本编辑器或网络浏览器一样是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这些系统之一是“Garant”。 今天的 SPS“Garant”包括超过 900 个联邦和地区层面的规范法案,以及对它们的评论。 数据库每周补充大约 4000 个文档。 SPS“Garant”相对于俄罗斯市场上的其他参考法律体系的主要品质和优势是: ▪ 统一的信息数据库,使您不仅可以获取联邦和地区级别的文件,还可以获取涵盖该问题的分析材料; ▪ 以评论和引用法规链接的形式对文件进行多阶段法律处理,消除了对材料的含糊解释,使其具有相关性且更易于理解; ▪ 独特的按情况搜索,您可以在不知道详细信息的情况下找到文档。用户提出问题,系统给出结果; ▪ 数据库中存在的形式包括来自主要经济出版物的单独材料块、有关税务和会计的评论书籍、电子版《实用会计师百科全书》、图表形式的立法以及有关税务法庭案件的信息。 Garant 品牌下的法律信息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处于最高水平,在许多方面不仅超越了俄罗斯,而且超越了全球同类产品。只有在今天的参考法律系统“Garant”中,才可以使用时间机器在法律空间中进行转换,使用英语处理俄罗斯监管文件的文本,使用可视化图表快速理解立法的复杂性,并使用该工具包带您到工作盘上的任何会议或出差系统。 “加兰特”是其他参考法律制度开发者的一种参考点。 过去几年的经验表明,它的独特能力正在成为 标准 法律体系,迟早会被竞争公司复制。 这就是进步的方式:一个人想要创建最方便、最完美的系统,这使得其他人努力跟上领导者的步伐。 这些规律早已为人所知,这家开创性的公司深知其作用。 Garant 公司已在俄罗斯联邦经营 15 年。 自“担保人”第一版发布以来,参考法律制度本身和为其用户提供服务的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数据库增加了——文档数量从一千个增长到了五十万个,发布了几个版本的系统,其中最新的一个——Garant Platform F1系统——去年秋天发布了,该系统已显着扩展 - 近 90 名用户对它表示赞赏,这些用户不仅分布在俄罗斯的所有地区,而且分布在许多远近国外的国家。 76. 电子签名的法律价值 电子签名 - 关于电子消息发送者的信息的数字表示,使用签名的私钥创建,并允许在使用签名的公钥时确认电子消息的不变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证书 - 包含私钥用户信息的文件,由认证中心颁发给他。 数字签名的手段 - 一组允许创建电子数字签名并对其进行验证的软件和其他工具。 验证数字签名 - 电子消息接收者的行为,允许使用数字签名的方式确认电子消息在数字签名后的不变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是手写签名的类似物,用于确认电子信息的不变性和完整性,以及识别其发送者。 使用数字签名签名的电子消息被识别 文件化信息 (文件)存在所有其他可以识别它的细节的情况下。 数字签名证书由认证中心在收到公钥和要包含在证书中的信息后,向私钥用户颁发。 数字签名证书的有效期由私钥用户与证书颁发机构协商确定,不得少于 3 年。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颁发的数字签名证书等同于依法颁发的证书,前提是履行认证机构职能并颁发数字签名证书的组织的活动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立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属性的数字签名证书中的存在。 以数字签名签署并表达民法交易内容的电子信息的交换被视为书面协议的缔结。 收到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消息的人,有权向认证机构申请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或者通过接收消息发送者或认证机构的公钥来独立进行验证。 面孔, 误用 他人的数字签名和违反数字签名使用法律的其他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参与与使用电子数字签名相关的关系的人之间的争议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同时考虑到这些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77. 国外信息领域的法律规定 信息法的形成与信息社会的形成息息相关。 信息社会“模糊”了国家边界,因此信息关系的法律规制具有国际成分。 美国 是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实际实施奠定基础的先驱 - 信息社会的技术基础。 正是在这里创建了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基础。 1993年,美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发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的报告。 为研究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成立了信息高速公路网络建设工作组。 信息高速公路网络 - 与信息相关的所有技术(电视、计算机网络、卫星广播、商业在线公司)的集合。 特别报告提出了形成信息社会的主要原则:鼓励私人投资; 普遍接入的概念; 技术创新援助; 提供交互式访问; 保护网络的隐私、安全和可靠性; 改进的射频频谱管理; 保护知识产权; 协调国家努力; 提供对状态信息的访问。 1996年XNUMX月,颁布了《电信法》。 欧洲。 1995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洲进入信息社会战略的决议。欧洲委员会的决议和文件致力于欧洲国家信息社会形成的各个方面。 欧盟委员会于 1995 年 XNUMX 月成立了一个论坛,讨论信息社会发展中的常见问题。 论坛的目的是追溯信息社会的形成过程,如对经济和就业的影响; 在“虚拟社会”中创造社会和民主价值观; 对公共、政府服务的影响; 信息社会的教育、再培训、培训; 媒体的文化维度和未来; 可持续发展、技术和基础设施。 此外,欧洲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制定一个专门制定国家政策的计划,以建立一个信息社会。 日本。 1998年通过了一项纲领,其主要规定是: ▪ 创建互联网网络; ▪ 在开放网络中实施信息技术; ▪ 向所有学校提供有线网络终端; ▪ 重组立法体系; ▪ 考虑到美国信息基础设施全球化战略的电子商务发展; ▪ 制定全球互动标准。因此,在现代世界中形成信息社会的问题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进一步的进步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的进步,而且取决于规范传统上不同部门(电信、电视)的旧法律规范的适应速度。新的变化和其他媒体。 78. 个人信息安全 安全 - 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切身利益的状态。 一个人的信息安全是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一种状态和状态。 重要利益——一系列需要,其满足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逐步发展的存在和可能性。 个人的切身利益包括:遵守和实施搜索、接收、生产和传播信息的宪法权利; 涉及公民隐私权的实现; 将信息用于精神、身体和智力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 确保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健康免受他人无意识的有害信息的影响。 安全威胁 - 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造成危险的一系列条件和因素。 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 1)通过与公民宪法权利相抵触的规范性行为; 2)反对公民行使隐私权; 3) 非法限制获取公开信息; 4)在大众传媒领域侵犯公民权利的; 5) 非法使用影响他人意识的特殊手段; 6) 操纵信息。 因此,确保安全是在这一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以及经济、政治、组织和其他性质的措施体系,足以应对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威胁,旨在确定并防止威胁。 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信息和法律规范。 因此,媒体自由和禁止审查使创建和传播可靠、及时、客观、即高质量的信息成为可能,其中不应传播有害和危险的信息。 不得进行煽动社会、种族、民族仇恨和敌意的宣传或煽动。 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地区或语言优势。 根据联邦法律,官员隐瞒对人民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传播劣质信息和违反信息传播程序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的主要条款: ▪ 诽谤(第 129 条); ▪ 侮辱(第 130 条); ▪ 妨碍记者的合法专业活动(第 144 条); ▪ 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滥用行为(第 185 条); ▪ 故意虚假报道恐怖主义行为(第 207 条); ▪ 隐瞒对人们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情况的信息(第 237 条); ▪ 非法传播色情材料或物品(第 242 条); ▪ 公众呼吁开展极端主义活动(第 280 条); ▪ 煽动仇恨或敌意以及侮辱人的尊严(第 282 条); ▪ 公众呼吁爆发侵略战争(第354 条)。 79. 信息战。 信息武器 信息战 - 旨在实现信息优势、支持国家军事战略的行动,通过影响敌人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同时确保自身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产品特点: 影响的对象是各类信息和信息系统; 信息既可以作为武器,也可以作为保护对象; 领土和战争生产在无限空间进行; 信息战在宣战时和危机情况下都会发动; 由军事和民用机构进行。 信息战的概念:一种强有力的技术方法——压制公共行政基础设施的要素; 电子战 - 电磁影响; 黑客战争; 通过敌方信息渠道或全球网络进行编队和大规模分发; 通过截取和处理公开信息获取国际信息。 保护方法: 1) 互联网上的信息受到使用密码保护的保护,即数字化; 2) 行政和技术性质的措施:设立拦截器; 访问控制; 程序提供者的验证。 信息武器 - 一种破坏、扭曲或窃取信息阵列的方法,在克服保护系统后从中提取必要的信息。 信息武器的显着特点:隐身; 规模; 多功能性。 类型:常规; 高度智能(归位); 射频,屏蔽干扰; 强辐射; 通信系统对计算机的影响; 生成特定人的自然语言的方法。 信息武器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惊人的特性。 信息武器的这种惊人特性是针对一个人的。 特别危险的是对人脑的影响,伴随着矩阵(记忆)的转变——人工健忘症。 此类更改可以通过程序选项卡执行,例如“25 帧”。 保护人类精神活动免受这种入侵的方法如下: ▪ 教育; ▪ 审美滤镜; ▪ 建立公共保护。 利用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成果,信息法领域的立法者和研究人员获得了进一步完善信息领域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手段和机制的机会。 因此,信息领域关系的法律规制质量和效率显着提高。 主要方向 信息领域的保护: 1) 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免受有害、危险、低质量信息的影响; 2) 保护信息、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免受未经授权的人员的非法影响; 3) 保护信息权利和自由。 应在信息领域的各个领域建立保护个人、社会、国家切身利益的法律机制。 80. 图书馆业务的经济和法律方面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和运营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图书馆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和联邦“图书馆学”法规定的方式。 图书馆自注册之日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并获得法人实体的权利。 图书馆的创建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也可以是其授权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也可以是文化团体。 图书馆可以根据所有者或创始人的决定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组或清算。 图书馆被清算时,各级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相应档案的图书馆有优先获得其图书馆经费的权利。 被禁止 国家市政图书馆,包括它们所在的场所和建筑物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 公民、公共协会或董事会(读者)可以在法庭上对清算州立图书馆的非法决定提出上诉。 图书馆根据经营管理权,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处置分配给它的财产。 国家、市政和其他公共图书馆有权分配地块和工业用地免费使用,以改善图书馆对民众的服务。 使用图书馆财务资源的程序由其章程规定。 为了促进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图书馆活动的物质支持,可以设立国有和非国有图书馆发展基金。其设立来源为基金创始人的捐款、企事业单位的收益、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慈善捐款以及专项彩票、拍卖和其他商业活动的收入。 这些基金的基金 用于资助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的协调与合作计划,并以这些基金章程规定的方式资助其他活动,并得到其创始人的批准。 图书馆发展资金可用于刺激任何图书馆的活动,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 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受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约束。 图书馆工作人员须接受定期认证,认证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为了保证国家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图书馆与各级科技信息机构、档案馆以及其他拥有信息数据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互动。互动程序由现行立法、联邦政府计划以及这些机构和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 81. 档案 该机构的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档案”联邦法的信息和法律规范。 下面 档案 是指组织归档文件的存储、核算和使用的活动。 该机构规范档案和档案资金的形成、组织、保管、核算、使用及其管理等方面的关系,以确保档案文件的安全和充分利用,以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 - 历史悠久且不断增长的反映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档案文件集,具有历史、科学、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是俄罗斯人民历史和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邦,与信息资源相关,永久存储。 档案文件 - 其上记录有信息的物质载体,该载体具有可以识别的详细信息,并且由于指定的载体和信息对公民、社会和国家的重要性而需要存储。 档案基金 - 一组在历史或逻辑上相互关联的档案文件。 档案 - 进行档案文件的存储、获取、核算和使用的机构或组织结构单位。 秘密档案 - 尚未公开发布的档案。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无论其形成来源、媒体类型、存储地点和所有权形式如何。 根据俄罗斯联邦档案局规定的方式对其价值进行审查,文件属于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的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的国家部分包括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它们是联邦财产、俄罗斯联邦内共和国、领土、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财产和市政财产。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的非国有部分包括公共协会和组织拥有的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以及教会与国家分离后由在领土上运作的宗教协会和组织所有俄罗斯联邦的,或私有的,代表历史、科学、社会、经济、政治或文化价值。 作为主体 档案领域的信息关系是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地区、地区、自治区、自治区、城市和地区的行政当局,它们组成的档案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档案局和它的系统、它的机构和机构、公民、机构、组织和企业、公共和宗教协会和组织——档案信息的消费者。 82. 访问档案基金会和使用档案文件的顺序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的国家部分文件及其参考书提供给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使用。 由公共和宗教协会和组织拥有或私人拥有的档案或档案文件的使用只有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国家档案馆中使用档案文件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确定。 如何使用 暂时存放在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机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企业中的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国家部分的文件,由它们与俄罗斯联邦有关机关和机构协商确定。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系统。 国家档案馆出于商业目的向用户发放档案文件副本和该文件的参考书时,有权设定其使用条件(签订许可协议)。 签订许可协议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自创建之日起 30 年后,允许使用包含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机密或其他机密的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国家部分的文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的建议,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增加个人档案文件的指定期限。 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系统的机关和机构以及俄罗斯联邦有关中央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和企业自创建之日起 30 年到期,因为此信息的保密性丢失。 使用限制 包含公民个人生活信息(关于他们的健康、家庭和亲密关系、财产状况)以及对其生命和家庭安全构成威胁的档案文件,自创建之日起保存 75 年文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此之前,公民本人可以访问这些文件,在他死后,他的继承人可以访问这些文件。 公民、事业单位、组织和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组织有权获得国家档案馆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企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文件和档案摘录的核证副本,或者独立复制这些文件并从中提取,如果这不会威胁到文件的人身安全。 档案文件的使用者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和保存。 档案文件的使用者可以对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机构关于档案文件使用的决定按从属顺序向上级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上诉,如果不同意其决定,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83. 在媒体上公布规范性法律行为 根据《关于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的公布和生效程序的联邦法》,只有那些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联邦议会 正式出版。联邦法律的通过日期是国家杜马通过其最终版本的日期。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日期为联邦议会两院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方式批准之日。 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自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正式公布。 联邦议会两院法案在通过之日起不迟于 10 天公布。 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其批准的联邦法律同时公布。 官方刊物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法案、其全文首次在《议会公报》、《俄罗斯公报》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中发表。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正式发布。 联邦议会两院的法案由相应的议会议长或其副议长送交正式出版。 《议会报》是联邦议会的官方期刊。 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必须在议会公报上公布。 强制出版 联邦议会两院的法案,其中有通过这些法案的联邦议会决定强制发布的法案,受“议会报纸”的约束。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可以在其他印刷媒体上公布,也可以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公众传播(颁布),发送给国家机关、官员、企业、机构、组织,通过通信渠道传输,以机器可读的形式分发。 法律、联邦议会两院的法案和其他文件可以作为单独的出版物出版。 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 10 天后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同时生效,除非法律本身或两院法案另有规定。其生效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是出版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议会两院法案、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的官方期刊出版物。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和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国家杜马的规定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列举法案的某些规定。 84. 广告 联邦广告法 规范俄罗斯联邦商品、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市场,包括银行保险和其他与资金使用有关的服务市场的广告制作、投放和分发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公民(个人)和法人实体以及证券市场。 法律的目标 防止广告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防止和制止可能误导消费者或损害公民健康、公民或法人实体的财产、环境或损害这些人的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的不当广告人,以及侵犯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的原则。 广告 - 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方式传播的关于个人或法人实体、商品、想法和企业的信息,旨在为无限的人群提供信息,旨在产生或维持对这些个人、法律实体、商品、想法和企业的兴趣,以及促进商品、想法和倡议的销售。 不当广告是不公平、不可靠、不道德、故意虚假和其他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其内容、时间、地点和传播方式的要求的广告。 反广告 - 驳斥不正当的广告,分发以消除由此造成的后果。 广告必须在没有专门知识或不使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被识别,就像在展示时立即显示的广告一样,无论使用的形式或传播方式如何。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广告以俄语发布,并由广告商酌情以共和国的国家语言和俄罗斯联邦人民的母语发布。 本规定不适用于仅以共和国国家语言、俄罗斯联邦人民的母语和外语进行的无线电广播、电视广播和印刷出版物,以及注册商标(服务分数)。 允许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专有权利对象(知识产权)。 广告 不应煽动公民暴力、侵略、煽动恐慌,还煽动可能损害个人健康或威胁其安全的危险行为。 广告不应鼓励违反环境法的行为。 违反广告法的法人或公民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当广告而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向法院、仲裁法院提出索赔,包括损害赔偿要求,包括利润损失(即收入损失) ,对健康和财产造成的,非金钱损失的赔偿,以及对不当广告的公开驳斥。 85. 档案的法律制度 归档的法律依据 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档案法》的信息和法律规范。 创建档案的权利属于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不允许 从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国家部分的文件中创建秘密档案,以及包含以既定方式包含在特别有价值和独特类别中的文件的文件,或创建影响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联邦财产包括联邦国家档案和文件存储中心的档案资金和档案文件,在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的活动中形成和形成的档案资金和档案文件。属于联邦财产的其他银行,以及属于联邦财产的机构、组织和企业、档案基金和以规定方式从公共和宗教协会和组织、法人实体和个人收到的档案文件。 将联邦国家档案馆和文件储存中心的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以及在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活动中形成和形成的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归为联邦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将位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领土、领土、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档案基金和档案文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这些是联邦财产,但除外艺术第 1 部分中规定的那些。 8 立法基础 “关于俄罗斯联邦和档案馆的档案基金”由俄罗斯联邦、地区、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共和国代表机构执行与俄罗斯联邦档案局合作。 与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国有部分有关的档案资金和档案文件不能作为销售或其他交易的对象,除非这些资金和文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按照第 1、2 和3艺术。 8 这些基本原理,以及基于法院判决。 档案所有者的权利,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均受到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保护。 未经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同意,不得扣押任何一份档案文件,除非根据法院判决。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协议,将非法占有的档案、档案资金和档案文件转移给其合法所有者。 86. 俄罗斯联邦档案的国家管理 国家档案局 在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政府、地区、地区、自治区、自治区、城市和地区的行政当局执行通过他们组成的档案管理机构。 档案工作委托给俄罗斯联邦在档案领域的中央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档案局及其机构和机构。 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的系统包括: ▪ 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市、区的国家档案局; ▪ 档案机构:联邦国家档案和文献保管中心、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中央国家档案和文献保管中心、各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市、区的国家档案和文献保管中心; ▪ 支持其活动的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和企业。 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的资金和物质和技术支持由俄罗斯联邦的共和预算、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共和预算、地区预算提供各地区的地方预算、自治区的地方预算、自治区的区预算、市的市预算和区的区预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费用。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企业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符合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文件安全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和场所。 国家对非国家档案的保管。 应归类为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一部分的非国家档案和档案文件所有者的要求,国家通过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的机构和机构协助保存、获取和使用他们的档案。 归类为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一部分的非国家档案和档案文件的所有者有权通过协议将其转移到国家档案馆保存,并有权创建它们 保险副本,以及他们的 恢复和利用. 国家对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和档案立法的遵守情况由代表机构和检察院进行监督。 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和档案法规遵守情况的部门控制由行政当局以及俄罗斯联邦档案局系统的档案管理机构进行。 公共和宗教协会和组织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和档案馆档案基金”立法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法律和其他监管法案的指导下,为解决档案发展和改进问题做出贡献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领土、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 87. 国家在图书馆服务领域的责任 国家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基础是为图书馆收集和提供的信息和文化价值的普遍可及性创造条件的原则。 国家作为《联邦图书馆管理法》规定的权利的保障者,不干预图书馆的专业活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家通过融资、实施适当的税收、信贷和定价政策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俄罗斯联邦政府正在制定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联邦计划。 联邦行政当局组织协调图书馆服务的跨地区和跨部门关系,包括为了社会信息化。 国家支持为受社会和经济保护最少的阶层和人口群体(儿童、青年、残疾人、养老金领取者、难民、失业者、农村地区居民、远北地区和同等地区的居民)发展图书馆服务. 公共当局通过物质支持鼓励非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图书馆组织 免费的公共服务 人口。 根据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在联邦国家计划中考虑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问题。 联邦政府机构提供: 1) 对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图书馆藏品的储存和使用特别制度进行登记和控制; 2) 国家和其他联邦图书馆的创建和资助,这些图书馆的管理; 3) 确定图书馆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就业、薪酬领域的联邦政策原则; 4) 联邦下属教育机构的创建和资助,对图书馆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管理这些教育机构; 5) 促进图书馆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方法支持,并为其提供资金; 6) 制定国家图书馆标准和法规,建立图书馆信息支持体系; 7) 组织图书馆的国家统计核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1) 分别资助国家和市图书馆资金的收购和保存; 2)公民享有图书馆服务的权利。 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无权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导致现有图书馆的物质和技术支持恶化,这些图书馆在预算资助下转移到不符合劳动保护、图书馆经费保管、图书馆服务等要求。 88. 俄罗斯联邦人民在图书馆业务领域保护和使用文化遗产的特殊条件 根据文件法定交存制度完成的图书馆经费,以及特别珍贵和稀有的文件,是俄罗斯联邦人民的文化遗产,可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列为历史和文化古迹的图书馆馆藏有特殊的保护、储存和使用制度。 经特别授权的国家历史文化古迹保护机构许可,其资金被登记为历史文化古迹的图书馆,图书馆所有者可以清算,并随后保存和使用这些资金。 图书馆馆藏中的手稿材料是俄罗斯联邦档案基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既定程序归类为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的图书馆被列入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受到特殊的保护和使用制度。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 是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和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它们满足社会的普遍信息需求,组织图书馆、书目和科学信息活动,为俄罗斯联邦全体人民的利益,发展国内和世界文化、科学、和教育。 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 形成、存储并向图书馆用户提供最完整的国内文献和具有科学意义的外国文献的馆藏; ▪ 组织和维护书目记录; ▪ 参与国家出版社书目登记的图书馆学、书目和文献学研究机构、具有联邦意义的方法论、科学、信息和文化中心; ▪ 参与图书馆管理领域联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联邦图书馆法》和相关条例运作。 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是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中最有价值的物品之一,属于联邦财产。 不允许更改这些图书馆的所有权形式、清算或重新配置; 他们资金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得到保证. 国家图书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在其运营管理中; 他们占用的土地——永久无偿使用。 俄罗斯联邦国家图书馆的活动是在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开展的。 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区,国家图书馆可以由国家有关当局设立。 他们根据《联邦图书馆管理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根据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事。 89. 图书馆 图书管理员 - 信息、文化、教育和教育活动部门,其任务包括图书馆网络的创建和发展、资金的形成和处理、图书馆的组织、信息和参考资料以及图书馆用户的书目服务,图书馆工作者的培训,图书馆发展的科学和方法论支持。 图书馆协会是信息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领域之一,旨在确保实现每个人搜索、接收和传输图书馆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或知情权) ,这是最重要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图书馆活动 是一个人进行创造性和其他智力活动的基础。 图书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图书馆、国家、公民、企业、机构和组织、个人和法人,为图书馆获取文件提供文件和使用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 - 一个信息、文化、教育机构,拥有有组织的复制文件基金,并将其提供给个人和法人实体临时使用。 图书馆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或组织的结构分支。 公共图书馆是指向法人实体(无论其组织、法律形式和所有权形式如何)以及公民提供使用其馆藏和服务的机会,而不受教育水平、专业或宗教态度的限制。 图书馆可以由各级公共机构、地方政府、法人实体和个人建立。 按照设立顺序和所有制形式,区分如下 图书馆的主要类型: ▪ 政府机构建立的州立图书馆,包括: 联邦图书馆;联邦主题图书馆;各部委和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图书馆; ▪ 地方政府设立的市图书馆; ▪ 俄罗斯科学院、其他学院、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的图书馆; ▪ 企业、机关、团体图书馆; ▪ 公共协会图书馆; ▪ 私人图书馆; ▪ 外国法人、个人以及国际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设立的图书馆。 图书馆的用户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 俄罗斯联邦关于图书馆事业的立法包括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的基本原则、联邦“图书馆事业法”、根据该法案通过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地区图书馆业务中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90. 图书馆业务领域的公民权利 图书馆服务权 每个公民,不分性别、年龄、国籍、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态度,均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图书馆服务。 公民获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 ▪ 创建州和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免费提供基本类型的图书馆服务; ▪ 图书馆类型多种多样,法人实体和个人创建图书馆时存在国家保护主义,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所有制形式、专业化和活动规模如何。公民在图书馆服务领域的权利优先于国家及其任何机构、公共协会、宗教和其他组织在该领域的权利。 图书馆活动的权利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图书馆。 公民有权参加与图书馆馆长或其创始人达成协议而成立的董事会、读者委员会或其他读者协会的活动。 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创建公共协会,以促进图书馆服务的发展、专业整合以及保护他们的社会和专业权利。 公民拥有文献收藏,特别是重要出版物和历史文化古迹藏品的,有权获得国家支持以确保其安全,前提是这些收藏品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为历史文化古迹. 图书馆用户权限 所有图书馆使用者都有权访问图书馆,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选择图书馆。 图书馆用户有权在任何图书馆免费获得有关图书馆馆藏中特定文件的可用性的信息。 图书馆特殊用户群体的权利 少数民族有权通过公共图书馆系统以他们的母语接收文件。 盲人和视障者有权在特殊的国家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图书馆获得图书馆服务和通过特殊媒体接收文件。 因年老和身体残疾而无法访问图书馆的图书馆用户有权通过相关预算和联邦计划资助的信件或非固定服务形式从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中获取文件。 儿童和青少年图书馆的用户有权根据其章程在公共图书馆、专门的州立儿童和青少年图书馆以及教育机构的图书馆中获得图书馆服务。 作者:雅库便子 N.O.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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