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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法律学说的历史。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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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政法学说史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2. 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起源
  3. 古印度的政法思想
  4. 中国古代政法思想
  5. 古希腊政治和法律教义的一般特征
  6. 九、六世纪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M]. 公元前
  7. 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的全盛时期
  8. 四、二世纪希腊化时期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公元前
  9. 古罗马政治和法律学说的一般特征
  10. 西塞罗的国家和法律学说
  11. 罗马斯多葛派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12.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学说
  13. 奥古斯丁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14. 西欧中世纪社会政法思想的主要特征
  15. 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16. 中世纪的异端
  17. 帕多瓦马西利乌斯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18. 中世纪法律思想
  19. 穆斯林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20. 阿拉伯东部的国家和政治问题
  21. 伊本·赫勒敦的政治学说
  22. 穆斯林政法学说的历史命运
  23. 《律法与恩典讲道》中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24. 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的政治纲领
  25. Daniil Zatochnik 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26. 改革的政治和法律理念
  27. N. Machiavelli 的新政治科学
  28. 博丁和他的国家学说
  29. 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社会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30. 费奥多尔卡尔波夫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31. 非占有者与约瑟夫派之间的政治争论
  32. 菲洛透斯的政治理念——“莫斯科——第三罗马”
  33. I.S.的政治纲领佩列斯维托娃
  34. 伊凡雷帝的政治观点
  35. A.M.的政治观点库尔布斯基
  36. 伊万·季莫费耶夫的政治学说
  37. XNUMX世纪荷兰政法学说的一般特征
  38. 格老秀斯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教义
  39. 斯宾诺莎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40. XNUMX世纪英国政法思想的主要方向
  41. 霍布斯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42. 洛克的国家与法律学说
  43. 欧洲启蒙运动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44. 孟德斯鸠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45. 卢梭的政法学说
  46. 雅各宾派的政治和法律教义
  47. 法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
  48. XNUMX-XNUMX 世纪德国的自然法教学
  49. XNUMX世纪意大利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50. 波洛茨克的西蒙的开明专制主义哲学
  51. V.N.的政治观点塔季谢娃
  52. A.N.的政治和法律学说拉迪谢娃
  53. 美国政法思想的形成
  54. B.富兰克林的政治观点
  55. T.杰斐逊的政治观点
  56. A. Hamilton 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57. J.亚当斯的政治思想
  58. 康德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59. 政治和法律理论 I.G. 费希特
  60.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学说
  61. M.M.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斯佩兰斯基
  62. N.M.的政治思想卡拉姆津
  63. 十二月党人的政治纲领
  64. P.Ya的政治思想查达耶娃
  65. 斯拉夫派和西方人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66. XNUMX世纪上半叶西欧政法思想的主要方向
  67. 英国自由主义
  68. 法国自由主义
  69. 德国自由主义
  70. 社会主义思想家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71.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解的理论渊源
  72. 共产主义形成中的国家与法律的命运
  73. XNUMX世纪下半叶的欧洲政法思想
  74. 新康德法学说。 R·斯塔姆勒
  75. H·斯宾塞的政治思想
  76. F.尼采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77. XNUMX 世纪至 XNUMX 世纪初俄罗斯改革者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78. XNUMX 世纪末至 XNUMX 世纪初俄罗斯的激进政治和法律观点
  79.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俄罗斯保守派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80. V.S. 的政治和法律观点索洛维约夫
  81. XNUMX世纪上半叶俄罗斯哲学家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82. 俄罗斯侨民律师
  83. 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
  84. 二十世纪的分析法学
  85. 实用实证主义(二十世纪)
  86. 团结主义和制度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87. 社会学法理学
  88. 复活的自然法则
  89. 综合法理学
  90. 精英、官僚主义和技术官僚主义理论

一、政法学说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的历史主体

政治、国家、法律、立法 是各种人文学科的研究对象——法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在法学和法学教育体系中,政法学说史是一门独立的科教学科,具有历史和理论两个方面的特点。 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是因为在这门法律学科的框架内,研究和涵盖了一个特定的主题——国家、法律、政治和立法的理论知识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政治和法律的历史。理论。

与其他具有理论和历史概况的法律学科的学科相比,应该指出政治和法律学说史学科的独创性。

与法学学科不同,政法学说史学科不是历史上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政法制度和制度,而是其理论知识的相应形式。 同时,一方面政治和法律思想和学说的历史,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形式、制度和制度的历史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没有国史和法史的知识,就不可能了解相关政法理论的具体内容,正如没有相应的理论条文,就不可能科学地阐明历史发展的政法现实。概念。

相对于一般理论法学而言,政法学说史主要是作为一门历史学科,其主题是研究政法理论的历史、历史进程的模式和产生的规律。发展有关国家、法律、政治和立法的理论知识。

在法学历史理论学科相互关联的复杂过程中,政法学说史作为现代政法知识发展的重要历史理论前提之一,促进了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和法律问题。

政法学说史与其他法学和哲学科学的关联,以及该学科本身历史和理论方面的相互联系,清楚地反映了该学科的主题不仅仅是一个集合的基本情况。过去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但恰恰是他们的故事。 找出这种历史性的含义对于描述该学科的主题及其方法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法学说在单一法律学科框架内的联系,归根结底是由于政法现象与相关概念的内在紧密联系,这一点从法学整体的具体学科-方法论立场上尤为明显。 ,它是国家科学和法理学的单一综合体。 过去的政治学说不是以国家研究史的形式出现在学科中,而是以在其他政治现象、关系的广泛背景下将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现象和制度的问题进行相关理论研究的形式。和机构,与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即,作为国家理论的问题,由各种流派的代表和政治学说的真实历史中的趋势进行了研究。

二、政治和法律思想的渊源

这个概念的严格和特殊意义上的政治和法律学说只出现在早期阶级社会和国家相当长的存在过程中。

在其起源上,东方和西方古代民族——古埃及人、印度教徒、中国人、巴比伦人、波斯人、犹太人、希腊人、罗马人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可以追溯到神话来源并运作关于人类在世界上的位置的神话思想。 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传统上被称为政治和法律的观点尚未成功地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式脱颖而出,并代表了整体神话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古代神话,地球秩序是神圣起源的全球宇宙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这种理解,人们的尘世生活、他们的社会和国家结构、他们与彼此以及与神的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等主题都包含在神话中。 因此,地球权力和秩序的神圣起源的这个或那个版本是它们各自时代的普遍约束模型,同时也是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一些民族的神话谈到了神最初的直接统治,然后神教人们治理的艺术,并将权力转移给地上的统治者。 根据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神话,诸神作为统治者权力的源泉,同时仍然是尘世事务和人类命运的仲裁者。

古代犹太人的宗教和神话思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根据他们的说法,唯一的真神与整个犹太人有着特殊的契约关系,是它的首领和国王。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关于权力契约性质的概念。 根据犹太人的神圣教义,犹太人的法律受到 摩西 直接来自上帝。

中国古代关于地权的神源和本质的神话是非常原始的,根据它是最高统治者的人 天体 (即中国的皇帝)是与更高的天权的唯一联系点。

苏美尔人 и 巴比伦 统治者和立法者坚持强调他们的权力和法律的神性,他们遵守不变的神圣制度和正义。 这些思想广泛反映在XNUMX世纪著名的古代巴比伦政治和法律纪念碑上。 公元前e. - 汉谟拉比法.

古代波斯人的神话表现后来在琐罗亚斯德教中得到发展和表达。 这种宗教和伦理趋势的创始人是查拉图斯特拉(公元前八世纪)。 根据琐罗亚斯德教的国家应该是天国的尘世化身 奥尔穆兹达。君主是奥尔穆兹德的仆人,他必须保护他的臣民免受邪恶的侵害,并在国家中与邪恶作斗争,灌输善良。

尽管有其特殊性,宗教在主题和时间顺序上都遵循神话,并且与关于神的主要神话有关,是随后的次要形成。 神话有神论先于宗教有神论和神学。 由此产生的神话和宗教之间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在政治和法律观点领域也很重要,并且直接体现在例如关于权力和秩序的神圣本质、关于神圣法律的教义的形式中)等)是显而易见的。

宗教从神话中汲取并在其中彻底改造的有神论方法已成为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引人注目的和有影响的趋势,其变化形式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三、古印度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在神话和宗教思想的显着影响下,政治和法律思想在中国形成和发展。 古印度。与此相关的是牧师几个世纪以来占据的主导地位 (婆罗门) 在古代印度社会的精神和社会政治生活中。 婆罗门教意识形态的起源已经在公元前 XNUMX 世纪的许多古印度古迹中发现。 e. 统称为 吠陀经。吠陀经谈到社会分为四个等级(varnas),它们是由诸神创造的 普鲁沙斯 (世界身体和精神)。 世界法(rta),根据这样一个神话-有机概念,决定着社会的构成(结构),决定着各种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地位(包括法律地位)。 瓦内斯 (财产),因此,这些瓦尔纳斯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

婆罗门教在古印度思想的另一个丰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具体化——在 奥义书,其出现可以追溯到9-6世纪。公元前e.

根据《吠陀经》和《奥义书》,所有瓦尔纳及其成员都必须遵循为他们预定的神 (dhamma) - 法律、职责、习惯、行为准则。 此外,婆罗门在社会和国家中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婆罗门对佛法的社会和政治法律意义的解释对各种瓦尔纳成员的主导意义。

婆罗门教的意识形态渗透到众多的《法经》和《法论》中——由各个婆罗门学派编制的法律集。

XNUMX世纪左右公元前e. 指基于某知名政治和法律纪念碑的更古老来源的书面设计 - 《摩努法则》。 《摩努法则》再现并捍卫了《吠陀经》和《奥义书》中关于社会划分、不平等等的相应规定。特别重视婆罗门领导地位的合理性及其排他性。在建立、解释和保护佛法方面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王地位崇高甚至神圣,但根据“摩努法律”,国王必须尊重婆罗门并遵循他们的建议和指示。

批评了六世纪吠陀经、奥义书和婆罗门教意识形态的一些基本条款。公元前e.辐 悉达多, 绰号 (开明)。 他拒绝将上帝视为世界至高无上的人格和道德统治者,法律的主要来源。 根据佛陀的说法,人的事情取决于人自己的努力。

从承认所有人的道德和精神平等的角度出发,佛陀和他的追随者批评了瓦尔纳制度和不平等的原则。

佛教反对传统的神学婆罗门教对佛法(dhamma)的解释,它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和意识形态的这一关键概念有其自己的、很大程度上是理性主义的方法。 在佛教的解释中,法是一种自然法则,一种支配世界的自然法则。 佛教的许多思想在其诞生之初就已经具有相关的社会政治意义和合理性。 随着佛教拥护者人数的增加和地位的加强,这一意义日益加强。 渐渐地,佛教的思想开始影响国家政策和立法。

四、古代中国的政法思想

道教的创始人是中国古代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中最具影响力的潮流之一,被认为是 老子(公元前六世纪)。他的观点都体现在作品中 《道德经》 (《道德之书》)。 老子把道描述为一种独立于天主的事物的自然过程,一种自然规律。 道定义了天道、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 它代表最高的美德和自然的正义。 就道而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当代文化的种种弊端,人的社会政治不平等,人的困境等等,老子都归咎于对真道的背离。 在对现状提出抗议的同时,他也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道的自发行动上,道之有恢复正义的能力。 在这种解释中,道作为一种自然的直接行动权利。

学说在整个中国伦理和政治思想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孔子(公元前551-479)。他的观点在书中都有体现 《论语》 (“对话和俗语”),由他的学生编写。

孔子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了家长式的国家观念。 国家被他解释为一个大家庭。 皇帝(“天子”)的权力比作父亲的权力,统治与臣民的关系比作家庭关系,年轻的依靠长辈。 孔子所描绘的社会政治等级是基于人的不平等原则。 因此,孔子提倡贵族的政体观,因为老百姓完全被排除在政体之外。

诚然,他的政治理想在于德行和知识贵族的统治,而不是部落贵族和富人的统治,因此他提出的理想政府结构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现实不同,因此,具有一定的临界潜力。 但总的来说,孔子及其追随者尽管有一些批判性的言论和判断,但对现有秩序的特征是和解和妥协,而不是批判的态度。

创办人 Moism 墨子 (479-400 BC) 发展了所有人自然平等的思想,并提出了国家出现的契约概念的基本原理,该概念基于人民属于最高权力的思想。

效法天道,墨子也称“尊智为治本”。 为了寻求“单一的正义模式”,墨子提出了国家和政府契约起源的想法。

中国古代法家的主要思想是在 XNUMX 世纪的一篇论文中阐述的。 公元前e.

《尚君书》 (《商王书》)。 论文多章都是他自己写的 公孙阳(公元前390-338),俗称商鞅。这位著名的法家理论家和“法家”学派的创始人之一是秦孝公(公元前361-338年)时期商地区的统治者。

总的来说,商鞅提出的整个治理理念都充满了对人的敌意,对人的素质评价极低,相信通过暴力手段可以让他们服从于想要的“秩序”。

五、古希腊政法学说的一般特征

古希腊的国家地位出现在公元前一千年之初。 e. 以分离和独立的形式 政策 - 个别城邦,除了城市领土外,还包括邻近的农村住区。

在古希腊的政策中,到处都在展开一场激烈的权力斗争,其集中体现在为建立一种适当的政府形式而进行的斗争—— 贵族 (旧贵族或新贵族的权力,特权,“最好的”), 寡头政治 (富人和富人的权力)或 民主 (人民的力量,即给定政策的所有成年自由原住民)。

由于这场斗争,到了 VI-V 世纪。 公元前e. 在不同的政策中,相应的政府形式或多或少得到了牢固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民主 雅典和阿布德拉赫, 寡头政治 底比斯和麦加拉接近贵族阶层 斯巴达等等。很多时候,某些政策会在或多或少的一段时间内形成专制。这些过程在古希腊的政治和法律教义中得到了反映和理论上的理解。

在古希腊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史上,三个时期或多或少有明显的区别。 早期 (公元前 IX-VI 世纪) 与古希腊国家的出现有关。 在此期间,政治和法律思想明显合理化(在作品中) 荷马,赫西奥德 尤其是著名的“七智者”),并且正在形成一种解决国家和法律问题的哲学方法(毕达哥拉斯和毕达哥拉斯, 赫拉克利特)。第二时期(公元前4世纪上半叶)是古希腊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想的鼎盛时期,其表现在教义中 德谟克利特、智者、苏格拉底、柏拉图 и 亚里士多德。第三个时期(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至公元前2世纪)是希腊化时期,古希腊国家地位开始衰落,希腊城邦先后在马其顿和罗马的统治下衰落。这一时期的观点体现在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和波利比乌斯的学说中。

古代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于自由人与奴隶之分的条件下,形成并发展为自由人的意识形态。 自由是古希腊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基本价值、努力的主要目标和主要关注点。 当然,这不是普遍的,而是有限的自由:奴隶在这种自由之外。 他们也不是该政策(城邦生活)的对象,这种政策只属于自由人民、城邦集体的正式成员、城邦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

在古希腊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早期的,主要是神话思想(荷马和赫西奥德)逐渐让位于新兴的哲学方法(“智者”,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理性主义解释(智者),逻辑概念分析(苏格拉底,柏拉图),最后是国家和法律的经验科学(亚里士多德)和历史政治(波利比乌斯)研究的基本形式。

在希腊化时代,道德整体、城邦和集体城邦(政治)生活的价值受到质疑、批评和拒绝,以前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 自由在这里不是被解释为一种社会政治,而是一种精神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宣布了根据自然法则和自然法普遍自由和人人平等的伟大原则。

六、九、六世纪古希腊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公元前

古代神话已经部分出现在俄耳甫斯诗歌中,然后越来越清晰地出现在诗歌中 荷马 и 赫西奥德 失去了他们的神圣特征,开始受到伦理和政治法律的解释。 根据他们的解释,众神争夺世界的权力和至高神的变化 (天王星 - 克朗 - 宙斯) 伴随着他们统治和统治原则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众神之间的关系上,而且表现在他们与人的关系上,在尘世社会生活的所有秩序、形式和规则中。

法律观念和公正的社会秩序在诗歌中变得更加重要 赫西奥德(公元前七世纪)《神谱》和《工作与日子》。在他的解释中,神是各种道德和法律原则和力量的化身。

对人类事务和关系中的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观念进行合理化的尝试,是荷马和赫西奥德诗歌的特征,在所谓的古希腊七智者的作品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七至六世纪)。这些通常都包括在内 Thales、Pittacus、Periander、Byant、Solon、Cleobulus и 奇隆.

圣贤一直强调法治在城市生活中的根本重要性。 “七智者”中有 梭伦(约公元前 638-559 年) - 著名的雅典改革家、政治家和立法者。 他被选为第一任执政官,并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 梭伦将国家事务掌握在自己手中,颁布了新的法律(公元前 594 年),并对雅典政策的社会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梭伦废除了私人和公共债务——所谓的 sisachfia(摆脱负担)。 他废除了对过去债务的奴役,禁止将来提供个人奴役的贷款。 梭伦认为,国家首先需要一个法律秩序:无法无天和内乱是最大的罪恶,秩序和法律是政策的最大好处。

考虑到需要在 VI-V 世纪的哲学基础上改变社会、政治和法律秩序。 公元前e. 辐 毕达哥拉斯(公元前 580-500 年), 毕达哥拉斯学派 (阿奇塔、莱西斯、菲洛劳斯 等), 赫拉克利特(公元前 530-470 年)。他们批评民主,证实了由“最好的”——知识和道德精英——统治的贵族理想。

在毕达哥拉斯的整个世界观中,他们的数字学说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神秘的。 在他们看来,数字是世界的开始和本质。 基于此,他们试图识别道德和政治法律现象中固有的数字(数学)特征。 根据毕达哥拉斯学派,正义在于对平等的报复。 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无政府状态(anarchy)是最邪恶的。

该政策理想模式的作者是查尔西顿的法利,他认为各种内部动荡都源于与财产有关的问题。 法雷认为,为了实现城邦生活的完美安排,有必要使所有公民的土地财产均等化。

赫拉克利特的学说在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赫拉克利特的政治和法律观点与他的一般哲学规定密切相关。 根据赫拉克利特的说法,思考是万物固有的,但大多数人不理解必须遵循的普遍逻辑(万能的思想)。 由此出发,赫拉克利特区分了聪明人和愚蠢,最好的和最坏的。 人们的道德和政治评价是衡量他们对逻各斯的智力理解的结果。

七、古希腊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萌芽期

中国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输入电压。为深化对社会、国家、政治和法律问题的哲学和社会分析做出了重大贡献。

У 德谟克利特(约公元前 460-370 年) 首次尝试将人、人类和社会的出现和形成视为世界发展自然过程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在需要的影响下,模仿自然和动物,依靠自己的经验,获得了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一切基本知识和技能。 根据德谟克利特的说法,在国家中,共同利益和正义得到了体现。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公民的关切应导向更好的组织和管理。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德谟克利特需要公民的团结,他们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相互保护和兄弟情谊。 政治和法律话题在广泛讨论的圈子中的参与与 XNUMX 世纪说话的诡辩家的名字有关。 公元前e. 在加强和繁荣古代民主的条件下。 “sophist”这个名字来自这个词 “索福斯” (明智的)。 早在古代,就有两代诡辩家被区别开来:年长的 (Protagoras, Gorgias, Prodicus, Hippias, Antiphon 等)和更年轻 (Thrasimachus,Callicles,Lycophron 等等)诡辩家。 许多年长的诡辩家普遍持有民主观点。 在年轻的诡辩家中,除了民主的支持者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政府(贵族、暴政)的拥护者。

诡辩家的主要批评者是 苏格拉底(公元前 469-399 年) - 人类精神史上最有趣和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 苏格拉底正在寻找伦理评估的客观性质、国家和法律的道德性质的理性、逻辑和概念上的证实。 苏格拉底是合法性的原则支持者。 就实践政治而言,苏格拉底的理想是知者之治,即主管政府原则的正当性;在理论方面,是试图识别和表述其道德和理性的基础和本质。状态。

柏拉图(公元前 427-347 年) - 不仅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也是整个哲学史、政治学和法律学说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理想状态被解释 柏拉图 (在对话中 “状态”) 作为思想的实现和思想世界在世俗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最大可能体现 - 在城邦。 柏拉图 - 反对极端的财富和贫困,温和,平均繁荣。 他非常敏锐地注意到社会财产分层的政治意义。 柏拉图认为,理想国家与所有其他国家的主要社会经济差异在于,贫富分化已被克服。

作为最优秀和最高贵的统治的理想国家是贵族国家制度。

亚里士多德试图全面发展政治学。 对政治至关重要的伦理研究的主要结果是,政治正义只有在属于同一社区的自由和平等的人之间才有可能,并且旨在实现他们的自我满足(自给自足)。

亚里士多德原则上从对政策的理想理解的角度涵盖了社会、政治和法律问题——城邦是自由和平等人民的政治交流。

8. 希腊化时期 IV-II cc 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公元前

古希腊建国危机在希腊化时期的国家和法律的教义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 在最后三分之一 第四世纪公元前呃。希腊城邦失去独立,先受马其顿统治,后受罗马统治。这一时期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在教义中得到了体现。 伊壁鸠鲁,斯多葛派 и 波利比乌斯。根据他的哲学观点 伊壁鸠鲁(公元前 341-270 年) 是原子论的继承者 德谟克利特。根据伊壁鸠鲁的教义,自然按照自己的规律发展,无需诸神的干预。

道德是他的身体与政治和法律思想之间的联系。 伊壁鸠鲁伦理学(快乐、自由)的基本价值观,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价值观,本质上都是个人主义的。 根据伊壁鸠鲁的说法,人的自由是他合理选择生活方式的责任。 人的自由范围是他对自己负责的范围; 它超出了必要性,因为“必要性不承担责任”,而且是一个反复无常的案例。

伊壁鸠鲁认为,国家权力的主要目标和政治交往的基础是确保人民的相互安全,克服相互的恐惧,而不是相互伤害。 在政治上,伊壁鸠鲁伦理学最符合温和民主的形式,其中法治与个人最大可能的自由和自治相结合。

斯多葛主义的创始人是 芝诺(公元前 336-264 年)。斯多葛主义的历史分为三个时期:古代、中古和新(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主要代表是 克林西斯·芝诺 и 克吕西普斯,帕内修斯 и 波西多尼奥斯、塞内卡、爱比克泰德 и 马库斯·奥勒留皇帝。根据斯多葛主义,整个宇宙是由命运支配的。命运在斯多葛学派的教义中扮演着这样一种“自然法”(“一般​​法”)的角色,它同时具有神圣的特征和意义。根据芝诺的说法,“自然法是神圣的,有权力命令(做)正确的事情并禁止相反的事情。”

根据斯多葛学派,市民社会的基础是人们彼此之间的自然吸引力,他们彼此之间的自然联系。 因此,国家在斯多葛派中表现为一种自然的联合,而不是一种人为的、有条件的、契约的形式。

斯多葛派的教义对观点产生了显着影响 波利比乌斯(公元前 210-123 年) - 希腊化时期著名的希腊历史学家和政治人物。波利比乌斯的观点反映在他的名著《四十卷历史》中。波利比乌斯研究的重点是罗马统治整个地中海的道路。在他试图全面拥抱历史现象的过程中,他依赖于斯多葛学派合理化的“命运”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命运”被证明是普遍的世界法则和理性。总的来说,波利比乌斯的特点是对当前事件持一种国家主义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一种或另一种结构在所有人类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波利比乌斯的观点,总共有六种主要的国家形式,按照其自然起源和继承的顺序,在其整个周期中占据以下位置:王国(王权)、暴政、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谩骂统治。波利比乌斯的结论是,“毫无疑问,最完美的形式应该被认为是结合了上述所有形式特征的形式”,即王权、贵族和民主。

9. 古罗马政治和法律学说的一般特征

古罗马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历史跨越了整整一千年,它的演变反映了古罗马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重大变化。 古罗马本身的历史通常分为三个时期: 皇家(公元前 754-510 年)、共和制(公元前 509-28 年)、帝国(公元前 27 年 - 公元 476 年)。而且,公元395年统一了罗马帝国。 e.最终分为西方帝国(首都罗马)和东方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后者(东罗马、拜占庭帝国)一直存在到1453年。古罗马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观念是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不同阶层人口之间的激烈斗争——贵族和平民、贵族(贵族和富有的平民)和穷人、优化者(上层阶级的追随者)和平民主义者(自由下层阶级的支持者)、自由人和奴隶。从一般理论的角度来看,古罗马的政治和法律思想明显受到相应的古希腊概念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是在451世纪中叶。公元前e.平民要求编制成文立法,罗马特使被派往希腊,熟悉希腊立法,特别是梭伦法律。这次相识的结果被用来编纂古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来源——著名的十二表法(前十个表于公元前 450 年通过,后两个于公元前 449-XNUMX 年编制和通过)。古罗马作家深受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波利比乌斯和许多其他希腊思想家的观点的影响。

因此,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一般哲学观点,德谟克利特关于人从最初的自然状态逐步发展到创造有序的政治生活、国家和法律的思想,伊壁鸠鲁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契约性质的思想是感知和发展 提图斯·卢克莱修斯·卡鲁斯(公元前 99-55 年) 在他的名诗中 《论事物的本质》.

在他们的理论建构中,罗马作者使用了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他们关于政治和政治正义、国家形式、“混合”政府形式等的教义。

罗马作家并不局限于简单地借用前人的规定,而是进一步发展它们,考虑到罗马现实的具体社会政治条件和任务。 例如,作为古希腊思想特征的政法关系观念,在西塞罗对国家作为公共法律共同体的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重新表达。 罗马作家(西塞罗和律师)在本质上创造了一个新概念 - 法人(法人,人)的概念时,使用了希腊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由个人的想法。

古罗马思想的一项重大成就是创立了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学。 罗马律师在国家和法律的一般理论以及个别法律学科(民法、国家和行政法、刑法、国际法)领域精心开发了一套广泛的政治和法律问题。

10. 西塞罗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公元前 106-43 年) - 著名的罗马演说家、律师、政治家和思想家。 在他广泛的工作中,相当关注国家和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在他的作品《论国家》和《论法律》中有专门论述。 在他的其他作品中(例如,在作品“On Duties”中)以及他的众多政治和司法演讲中也考虑了一些政治和法律问题。 西塞罗在国家和法律领域的理论观点明显受到古希腊思想的影响,尤其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和斯多葛学派的教义。

西塞罗将国家定义为一种事物,即人民的财产。 同时,他强调“人民不是以任何方式聚集在一起的任何人的组合,而是许多人在法律事务和共同利益上通过协议联系在一起的组合”。 西塞罗认为国家起源的主要原因与其说是人们的软弱和他们的恐惧(波利比乌斯的观点),不如说是他们与生俱来的共同生活的需要。 与亚里士多德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相同,西塞罗拒绝了在他那个时代普遍存在的关于国家出现的契约性质的观点。 按照古希腊思想的传统,西塞罗非常注重对各种政府形式的分析,一些形式从另一些形式中出现。 西塞罗从统治者的“性格和意志”中看到了区分政府形式的标准。 根据统治者的数量,他区分了三种简单的政府形式:王权、优化者的权力(贵族)和民众的权力(民主)。

西塞罗认为,简单国家形式的主要缺点是,由于其固有的片面性和不稳定性,所有这些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走在一条“陡峭而滑溜的道路”上,导致不幸。 王权充满了专制统治者的专横,很容易堕落为专制,而最优化者的权力则从最优秀的权力(智慧和勇气)变成了富贵集团的统治。 因此,根据西塞罗的说法,人民的主权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导致“人群的疯狂和任意性”,导致其暴虐的权力。 根据西塞罗的说法,为了防止这种国家地​​位的退化,只有在最好的(即混合的)国家结构类型的条件下,由统一混合三种简单政府形式的积极特性而形成的国家结构是可能的。 作为这种政治制度最重要的优势,西塞罗注意到国家的力量和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 在他的活动中,西塞罗作为一个整体仍然忠实于他在政治教学中发展起来的国家理论概念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关于“共同利益”、“利益协调”、“一般法律秩序”等的思想在这里和那里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共和国的自由庄园和公民的利益是意思是,但根本不是奴隶。

根据西塞罗的说法,奴隶制“只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对这些人有用,并且在合理的情况下为他们的利益而这样做;也就是说,当不光彩的人被剥夺了违法的机会时,被压迫者会发现他们处于更好的位置,而他们没有受到压迫,处于最糟糕的境地。” 奴隶制是由于自然本身,它让最优秀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统治弱者。 这就是西塞罗推理的逻辑,他试图通过考虑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来支持这一逻辑:主人统治奴隶,就像灵魂中最好的部分(理性、智慧)统治弱者一样和灵魂的恶毒部分(激情、愤怒等)。

11. 罗马斯托克学派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罗马斯多葛主义的主要代表是 Lucius Annaeus Seneca (3-65), Epictetus (c. 50 - c. 140) и 马库斯·奥勒留·安东尼 (121-180)。他们的一般理论思想深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芝诺、克里西波斯、帕纳提乌斯、波西多尼乌斯等)的哲学、伦理和政治法律概念的影响。罗马斯多葛学派的创造力是在前城邦意识形态价值观危机加剧、元首权力和凯撒政权加强以及罗马帝国转变为世界强国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斯多葛学派甚至比古希腊人更倾向于宣扬宿命论和政治被动性、世界主义和道德自我完善的个人主义伦理。塞内卡捍卫所有人精神自由的理念,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按照他的观点,奴役的对象(和范围)只能是人的身体和感官部分,而不能是人的精神和理性部分。根据塞内卡的说法,奴隶是一个在本质上与其他人平等的人,他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精神品质。塞内卡没有拒绝奴隶制本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但同时认为它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捍卫了奴隶的人类尊严,并呼吁将他作为精神上平等的主体给予人道待遇。本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观点的精神,塞涅卡认为命运是万因之因。人们无法改变世界关系,而自己的关系也是世界关系的一部分,只能勇敢而坚定地承受命运的发展,屈服于自然规律的意志。在塞内卡的自然法概念中,“命运法”本质上是不可避免的、神圣的,它扮演着包括国家和法律在内的所有人类机构都服从的自然法的角色。此外,自然法本身在这里既作为自然事实(世界秩序的秩序和事件的因果链)发挥作用,同时又作为理性的必然命令。塞内卡认为,宇宙是一个自然状态,有自己的自然法则,承认自然法则是必要且合理的事情。根据自然法则,所有人,无论承认与否,都是这个国家的成员。至于个体国家的形成,它们是随机的,并不对整个人类有意义,而只对有限的一部分人有意义。从伦理上讲,根据塞内卡的概念,最有价值、最无条件的是“大国家”。因此,合理性以及对“命运法则”的理解恰恰在于抵制偶然性(包括偶然属于某个或另一个“小国”),认识到世界法则的必要性并受其指导。这一道德格言对于个人及其社区同样有效。

其他罗马斯多葛派也提出了类似的想法:Epictetus - 一个奴隶,然后被释放,以及皇帝(161-180 年)Marcus Aurelius Anthony。

在爱比克泰德中,呼吁提高个人道德和适当履行命运赋予每个人的角色,辅之以对财富的尖锐批评和对奴隶制的谴责。 重点是奴隶制的不道德。 马库斯·奥勒留·安东尼(Marcus Aurelius Anthony)发展了“一个人人享有平等法律的国家的理念,根据所有人的平等和平等权利进行治理,以及一个首先尊重其臣民自由的王国”。 他在《致我自己》一文中指出,由于所有人共有的精神原则,我们都是理性的人。 Marcus Aurelius 认为,整体的精神需要交流,但不是混乱,而是与世界的和谐秩序相对应。

12. 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学说

在古罗马,法律的职业原本是教皇的工作,教皇的学院之一。 每年,其中一位教皇都会向私人传达学院在法律问题上的立场。 约公元前300年e. 法理学从教皇手中解放出来。 据传说,世俗法理学的开端与格奈乌斯·弗拉维乌斯(Gnaeus Flavius)的名字有关。 作为著名政治家 Appius Claudius Caecus 的自由人和抄写员,他窃取并出版了后者汇编的一系列法律公式,在此过程中根据法律使用。 在二世纪初。 公元前e.

塞克斯图斯·埃利乌斯·佩图斯一位著名的政治家用新的主张公式补充了约瑟夫斯的收藏。他还出版了另一本书,其中将十二表法则与律师的评论和数百年历史的公式结合起来。 51世纪中叶。公元前e. M. Manilius、P. Mucius Scaevola 和 M. Junius Vrut 对法学特别是民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篇关于执政官法令的评论是由塞维乌斯·苏尔皮修斯·鲁弗斯(Servius Sulpicius Rufus,公元前 426 年执政官)撰写的。在古典时期众多的著名法学家中,最突出的是盖伊(Guy,公元XNUMX世纪)、帕皮尼安(Papinian,公元XNUMX-XNUMX世纪)、保罗c.)、乌尔比安c.)和莫德斯汀c.)。瓦伦丁尼安三世(XNUMX)关于引用法学家的特别法赋予了这五位法学家的规定法律效力。如果他们的意见存在分歧,则以多数意见解决争议;如果不可能,则优先考虑帕皮尼安的意见。

罗马法学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私法,尤其是民法的发展问题上。盖伊律师将民法解释为一个或另一个民族(例如罗马人、希腊人等)之间制定的法律。帕皮尼安通过指出民法的来源——法律、参议院协商的公民投票、元首的法令、博学的法学家的规定——对这一解释进行了补充。他将裁判官法描述为“民法的补充和修正”的来源。本着同样的精神,马西安将裁判官法称为“民法的活生生的声音”。

在民法领域,罗马法学家对财产、家庭、遗嘱、合同、个人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尤其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财产关系的论述更为透彻。私人所有者。 根据罗马法和法学家的教导,奴隶与动物和其他东西一样,也是财产的对象。 正如罗马律师所理解的,万民法既包括国家间关系的规则,也包括罗马公民与非罗马人(游隼)之间的财产和其他契约关系的规范。 这部万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游隼拥有管辖权的地方长官的诏令以及帝国宪法和律师的立法活动的影响下制定的。 这一切都保证了民法规范和万民法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使后者成为罗马法的一个分支,在与非国家的关系中保护罗马国家的政治立场和罗马人的私人利益。 -罗马人民和个人。 万民法包含若干具有国际法律性质的规范。 根据万国法,海洋是“公有的”。 盖乌斯和庞波纽斯使用“敌人”的概念仅指罗马人公开向罗马人宣战或自己公开向罗马人宣战的人。

罗马律师的工作对后来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既是由于罗马法理学的高度法律文化,也是由于罗马法在随后的法律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其接受过程等)。

13. 奥古斯丁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奥勒留奥古斯丁 (354-430) - 基督教会和西方教父的杰出思想家之一。 他是发展基督教哲学主要条款的作者。 作品中阐述了他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关于上帝之城》、《关于自由意志》 以及其他一些著作。 在奥古斯丁提出的基督教人类历史概念中,根据圣经规定,所有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和制度都表现为人类罪恶的结果。 他在《论上帝之城》一书中指出,整个人类的后代亚当和夏娃的“重大罪行”导致“人性本身变得更糟并被移交后世有罪和不可避免的死亡。” 这种罪恶性本身是由造物之神的计划预先确定的,他赋予人类自由意志,即以自己的方式生活的能力,像人一样,而不是像神一样。 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世俗国家法律生活(“世俗城市”中的关系和制度)的罪恶体现在“人对人”的统治,现有的控制和服从,统治和奴役关系中。 这种由于原罪和人性持续的罪恶而发展起来的事态,奥古斯丁称之为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

奥古斯丁在对历史演进的阐释中,区分了人类生命的六个阶段:婴儿期、童年期(记忆发展的时期)、青年期(“低级思想”的诞生、道德意识)、成熟期(宗教意识的传播) ),老年的开始(灵魂理解上帝的时间)。 因此,奥古斯丁将宗教原则的胜利归因于人类的成熟和晚年,类似于个人的道德成熟。 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基督教胜利的历史运动的最后一个时期是从基督诞生到他第二次降临的时间。

在各种形式的人类共同体的问题上,奥古斯丁以著名的基督教变体,与西塞罗一样,对诸如家庭、国家、共同语言、人类社会,最后是联合神与人的普遍社区。

奥古斯丁对人性和人类历史的观点以一种引人注目的新颖性而著称,这通常是他对人与基督教上帝之间关系的解释所固有的。 根据他的观点,人是一个软弱的存在,完全无法避免犯罪或在地球上创造任何完美的社会。 最终,由于预先建立的永恒秩序和神不可抗拒的权威,善良和正义必须占上风。 神圣秩序(包括地球上的)结果证明是最高的权宜之计和善良,是一切应有的绝对规范,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人的罪恶或美德是预先确定的,它是一种外部和强制性的力量。 因此,个体个体不是他自己或为他自己的目的,而只是实现神圣秩序的一种手段。

关于西塞罗对国家的定义,奥古斯丁指出,它更适合于教会的定义:人民的结合只有在与正义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以法律为基础。

14. 西欧中世纪社会政法思想的主要特点

在西欧历史上,中世纪占据了广阔的一千多年时代 (五至十六世纪)。所审查时代西欧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不断变化。它们所发生的变化、重大转变,是西欧国家封建社会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变化的自然结果。

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包括这种演变。 一是封建初期(XNUMX世纪末-XNUMX世纪中叶); 封建主义只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正在巩固和巩固; 在这个阶段的框架内,国家地位首先被组织成一个庞大但很差的君主制国家,然后形成一个整体,然后分裂成碎片化的政治实体的联合体。 第二阶段是封建制度全面发展的时期,即鼎盛时期(XNUMX世纪中—XNUMX世纪末); 在这一时期,集中的等级代表君主制是典型的。 第三个 - 中世纪晚期(XNUMX世纪末 - XNUMX世纪初); 没落时期,封建主义没落,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诞生; 在封建形成的最后阶段,建国主要是建立在绝对君主制的基础上。 封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世纪西欧政治和法律思想的特征和动态。

后者的独创性还在于基督教和罗马天主教会对它产生异常强烈的影响。 在几乎整个中世纪,这个教会几乎一统天下地统治着精神生活的领域。 在神职人员的手中,政治学和法学与所有其他科学一样,仍然是神学的应用分支。 纵观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历史,罗马天主教会、教皇和世俗的封建领主(主要是君主)之间为争夺社会主导地位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因此,当时的政治和法律知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哪个权威(组织)应该优先的问题:精神(教会)或世俗(国家)。

为教会的政治主张辩护,其思想家认为主权的权力来自教会,它直接从基督那里获得权威。 因此,基督教君主有无条件的义务服从基督教会的领袖。 反对官方教会的统治、世俗封建领主(平民和市民异端)的剥削和专横的各种意识形态思潮,一般也没有超出宗教世界观。 诚然,在这些反对运动的怀抱中诞生的社会政治纲领与封建主义思想家的社会和阶级态度截然不同。

在封建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在基督教、天主教、中世纪西欧政法知识的巨大影响下,同时接受和延续了古代政法思想的一些重要思想。 . 这些思想特别包括国家作为一种有机体的概念,关于正确和不正确的国家形式及其循环的规定,将自然法作为事物本质产生的规范的思想,法律对于组织正常的国家生活和其他方面的高度重要性。

15. 托马斯·阿奎纳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中世纪欧洲政治和精神生活的权力顶峰是由十三世纪的罗马教皇达到的。 然后完成了经院哲学体系的创建 - 天主教神学,专注于通过人类思想证明信仰假设的合理性。 多米尼加修道士、神学家在其建造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1225-1274),他的著作是中世纪官方教会意识形态的百科全书。除了这些作品中涉及的许多其他主题之外,阿奎那当然也涉及国家、法律和正义问题。他们在工作中讨论 “论统治者的统治”(1265-1266), 在工作中 “神学总和”(1266-1274) 以及在其他作品中。 从亚里士多德那里,阿奎那接受了人类本质上是“善于交际和政治的动物”的观点。 团结和生活在国家中的愿望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因为个人无法满足他的需求。 由于这个自然原因,出现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 建国的过程类似于上帝创造世界的过程。 在创造的行为中,事物首先以这样的形式出现,然后根据它们在内部剖析的世界秩序的边界内所执行的功能来区分它们。 君主的活动类似于神的活动。 在继续领导世界之前,上帝将和谐和组织带入其中。 所以君主首先建立和安排国家,然后开始管理它。

建国的目标是“共同利益”,即为体面、合理的生活提供条件。 根据阿奎那的说法,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保护封建等级制度,保留当权者和富人的特权地位,将农民、小工匠和商人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所有人都遵守上帝规定的服从上层阶级的义务——统治者,国家的化身。

权力的本质是统治和从属关系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处于人类等级最高层的人的意志会推动人口的下层。

阿奎那将暴政与君主制区分开来,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根据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说法,所有法律都通过从属线相互联系。 法律的金字塔顶着一条永恒的法律——普遍的规范,支配宇宙的神圣思想的一般原则。 永恒的法则包含在上帝之中,与他相同; 它自成一体,又衍生出其他各种规律。 首先——自然法则,它只不过是人类思想中永恒法则的反映,在思维存在的意识中。 自然法规定要争取自保和繁衍,有义务寻求真理(上帝),尊重人的尊严。

在伦理学的基础上,阿奎那建立了法律的概念。 对他来说,这主要是一个真理和正义的领域。 追随罗马法学家,他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自己的永恒愿望。 体现这种愿望并与另一种行为等同的行为是正确的。 这两种行为的均等化是基于它们的内在性质而产生的,它赋予了一种自然的权利。 如果均等化是按照人类制度进行的,那么就会产生实在法。 在他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概念中,托马斯坚持认为人类制度只有在不与自然法相抵触时才是合法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积极的法律)。

16. 中世纪异端

中世纪发生的剥削和暴力、专横和不平等激起了被压迫者的抗议。 鉴于宗教在中世纪公众意识中的主导地位,这样的阶级抗议不由得披上了宗教的外衣。 它在西欧以各种偏离罗马天主教会教皇的教义和实践的形式出现。 反对或直接敌视官方教条的潮流被称为异端。

在封建关系演变的第一阶段(5世纪末—11世纪中叶),西欧存在的异端还没有群众基础。在十一至十二世纪。有上升 异端运动。相当多的人开始参与其中。他们的分布地区是意大利北部、法国南部、佛兰德斯和德国部分地区——城市密集发展的地区。引起欧洲共鸣的最早的主要异端运动之一 - 波戈米利主义 (保加利亚,二十至十三世纪)。博戈米尔的学说反映了被奴役的保加利亚农民的情感,他们反对封建教会的剥削和拜占庭帝国对该国的民族压迫。 1231-1324世纪西欧盛行与鲍格米勒主义相似、生长在大致相同的社会土壤(与鲍格米勒主义)相同的观点。卡特里派、帕塔伦派、阿尔比派、韦尔多派等。这些异端被赋予了对立的特征,主要是因为它们对当代天主教会的尖锐批评。它的等级结构和宏伟的仪式,它不公正地获得的财富以及陷入恶习的神职人员,根据异教徒的说法,他们歪曲了基督的真正教义,受到严厉谴责。异端运动的纲领表达了最弱势的平民大众的利益,呼吁信徒回归早期的基督教教会组织。圣经成为异教徒手中与罗马天主教堂斗争的强大武器。然后后者干脆禁止平信徒(教皇格列高利九世的训令,1384年)阅读基督教的主要书籍。最激进的异端运动也采纳了摩尼教的一些思想。摩尼教宣称整个物质世界(自然宇宙和社会、人类)都是魔鬼的创造,是邪恶的永恒化身,只值得蔑视和毁灭。在十四至十五世纪。在反对异端运动的总体潮流中,明显出现了两个独立的运动:市民异端和农民平民异端。第一个反映了城镇居民富裕阶层及其邻近社会群体的社会政治利益。市民异端邪说与市民的国家观念密切相关,其中从理论上理解了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迫切需要。这种异端的政治主旨是要求建立一个“廉价教会”,这意味着废除牧师阶级,消除他们的特权和财富,并回归到早期基督教会的简单结构。市民异端的杰出代表是英国牛津大学神学博士兼教授约翰·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13711415-XNUMX)和捷克神学家扬·胡斯(Jan Hus,XNUMX-XNUMX)。 J.威克利夫坚持英国教会独立于罗马教廷,对教皇无误的原则提出质疑,并反对教会界干涉国家事务。十四至十五世纪的农民-平民异端运动。历史上以英格兰的罗拉德派(Lollards)(托钵僧)和捷克共和国的塔博尔派(Taborites)的表演为代表。罗拉德派主张将土地转让给农民社区,将农民从农奴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实践中他们实行了早期基督徒的禁欲生活方式。

17. 巴端马西里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在十一至十三世纪。 在西欧,生产力迅速增长。 自然而然地,一个社会群体开始形成,这个社会群体主要是由富裕的市民顶层组成的:商人和银行家、企业家、作坊主、行会公司的负责人、富有的工匠等等。这个社会群体确实需要消灭各种内乱破坏了国家的基本秩序,一个坚定的中央集权政府可以保证反对各种封建领主的一时兴起和任性。 她将满足这些需求与王权联系在一起,因此开始倾向于它,支持它。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 (c. 1275 - c. 1343) 为市民的这种取向提供了最发达的政治和法律理由之一。

在他广泛的文章中 “世界保卫者”(1324-1326)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 使教会对世界上所有的麻烦和不幸负责。 他们可以被淘汰,只要从现在开始,教士们将专门处理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 教会必须脱离国家,服从世俗的政治权威。 正如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所相信的那样,这种权力和代表它的国家是在人类社区形式逐渐复杂化的过程中产生的。 起初,家庭以共同利益的名义并在共同同意下联合为氏族,氏族为部落。 然后城市以相同的方式和目的被合并; 最后阶段是在所有组成人员普遍同意并追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出现一个国家。 在这种对国家起源和性质的描述中,很容易辨认出相应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痕迹。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捍卫了这样的论点:一切权力的真正来源是人民。来自他的既有世俗的力量,也有精神的力量。只有他才是主权的持有者和最高立法者。诚然,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人民并不是指该州的全部人口,而是指其中最优秀、最有价值的部分。 14世纪它还停留在多深的程度。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将社会成员分为两类:上等人和下等人,这一事实证明了他对人与人之间天生不平等的信念。最高层(军人、牧师、官员)服务于公共利益,较低层(商人、农民、工匠)则关心他们的私人利益。国家权力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来运作。它们是由真正惩罚的威胁或真正奖励的承诺支持的命令。这样,国家的法律就不同于上帝的法律,并伴有来世奖赏或惩罚的承诺。人民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根据当时意大利城邦的政治实践,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明确了这一基本特权,即由人民选出的最值得承担这一使命的人应该立法。法律对人民本身和颁布法律的人都具有约束力。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明确表达了需要确保当权者肯定受到他们自己颁布的法律约束的情况。 《和平的捍卫者》的作者是最早明确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人之一。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将选举置于重要地位,将其作为构建机构和选拔各级国家官员的原则。

18.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法理学在 XNUMX 世纪在西欧复兴。 此过程已启动 伊内里乌斯 (1065-1125) 博洛尼亚的语言学校。 这所学校的目的是研究罗马法本身的主要渊源,而没有其他法律规范随后被叠加在其上。 对罗马法的兴趣主要是由纯粹的实际情况激发的。 随着工业和贸易加强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私有财产,财产周转,精心制定的罗马私法得到恢复并再次获得权威。 封建国家发展的需要导致古罗马的公法在某些方面也被接受。

在西欧中世纪,除了罗马法之外,还有规范法(教会法)和习惯法。 这三个法律分支中的每一个都有其追随者。 罗马法的拥护者(“法学家”)不仅限于研究和评论它,还致力于使其适应封建社会客观发生的经济和政治变化。 他们做了很多工作,以便将正义事业从个别领主罗马天主教会手中撤出,并将其集中在王室和国家权力的手中。 为了支持与封建领主的分裂主义和教皇对世俗权力的要求作斗争的君主,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向的律师们甚至为专制主义辩护,并承认君主的意志是一种越来越高的力量比法律权威。

习惯法的拥护者也是王权的同盟者,但他们普遍无意将这种权力视为绝对的,使法律从属于它。在他们看来,君主的职责是服从高于它的法律。君主治国之道,不应由君主一手缔造。司法实践。他们中的一些人提出了进步的社会政治要求。因此,着名的法国法学家菲利普·德·博马努瓦(Philippe de Beaumanoir,1250-1296),著作《库图米·博韦齐》的作者,抗议在他的当代社会中保留农奴制,支持合法巩固国家的想法。

偏爱教会法的律师试图建立一个单一而有效的法律综合体,将圣经的许多规定、教会委员会的决定、教皇通谕和公报的摘录、“教会之父”作品的摘录结合在其中,罗马和习惯法的一些规范。 第一套教会法——《格拉提安法典》——编纂于十二世纪。 和尚格拉提安。 教会法的理论前提是教会在法律上拥有审判和裁决道德和宗教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包括纯粹的世俗案件。

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各个方向都研究了自己独立的对象,解决了其直接的现实问题,并具有其特定的社会意义。 同时,它们在方法论方面也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这些特征来自经院哲学,它决定了中世纪绝大多数科学家的思维方式。 我们正在谈论通过参考权威(上帝,罗马法等)来证明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的方式。 中世纪的律师主要使用形式逻辑方法来处理他们研究的材料。

19. 穆斯林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穆斯林法是在7-10世纪阿拉伯哈里发部落组织瓦解和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形成的。伊斯兰法的出现和发展、其来源、结构和作用机制反映了宗教伦理和法律本身这两个原则的相互作用。因此,伊斯兰法中有两组相互关联的规范。第一组由《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律规定组成——关于先知穆罕默德的行为、声明甚至沉默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传统(圣训)的集合。第二组由穆斯林法律学说根据“理性”来源制定的规范组成,主要是最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ijma”)和类比结论(“qiyas”)。第一组的规范,特别是《古兰经》中记载的规范,被认为是基本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古兰经》和《圣训》的具体指示以及先知同伴的规范性决定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因此,从8世纪开始。填补空白并使这些来源的规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主要作用逐渐由法学家——法律解释学派的创始人及其追随者承担。

到了8世纪初。穆斯林法律学说才刚刚开始形成。它出现的第一步是“天堂”——一种相对自由的自由裁量权,用于解释《古兰经》和《圣训》的规范,并在他们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制定新的行为规则。穆斯林法律学者经常引用一个传统,表明先知强烈鼓励“ijtihad”——法官在对普遍接受的伊斯兰法律来源保持沉默的情况下拥有自由裁量权。随着法律方法论的发展,ijtihad开始意味着获得最高水平的知识,赋予独立解决《古兰经》和《圣行》未涵盖的问题的权利,穆吉塔希德开始被称为获得这种知识的人。正确的。

ijtihad在699-767世纪迅速发展。导致伊斯兰教法的大部分具体规范和一般原则都是由穆斯林法律学者制定的。伊斯兰法主要渊源的作用被赋予其教义。从713世纪开始伊斯兰法是在几种法律思想流派的框架内发展起来的。几个世纪以来,在哈里发的各个地区,出现了许多逊尼派(哈尼菲派、马利基派、沙斐仪派、汉百里派等)和什叶派(贾法里派、伊斯玛仪派、扎伊迪派等)方向的穆斯林法律流派(madhab),称为以他们的创始人 - Abu Hanifa (795-767)、Malik ben Anas (819-780)、al-Shafi'i (855-XNUMX)、Ben Hanbal (XNUMX-XNUMX) 等命名。这些学校具有共同的起始位置,运用各种合理的方式制定实在法,并在此基础上对私人问题适用各种法律规范。哈乃斐学派被认为是穆斯林法学家中最灵活的,享有最大的权威。

在“传统时期”的前两三个世纪,穆斯林法律的形成已基本完成,几乎成为某一学派的法律。穆斯林法律假定立法权属于穆智台希德。 “伊斯兰教法至上”的概念应运而生,根据该概念,国家元首的所有行动均受穆智台希德制定的伊斯兰法规范的约束。

20. 阿拉伯东部的国家和政策问题

在伊斯兰政治思想的框架内,形成了研究国家和政治的两种主要方法——规范法律和伦理哲学。规范法律方向以伊斯兰法律理论为基础,在没有明显的外部影响的情况下发展。哲学和伦理方法不太可能受到穆斯林宗教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政治、国家和权力的学说在中世纪阿拉伯哲学中得到了最彻底的发展 阿布·纳斯罗姆·法拉比 (870-950)。 “纯洁兄弟”(10世纪)等主要思想家也做出了重大贡献, 伊本·西纳 (980-1037) и 伊本·鲁世德 (1126-1198)。在处理政治问题时,中世纪阿拉伯-穆斯林哲学的代表人物很大程度上遵循希腊哲学,主要是柏拉图的观点,其次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没有严格区分政治、国家和权力的情况下,阿拉伯哲学家提出了定义政治和政治知识的几种选择。因此,法拉比认为,政治理论研究组织和维持良性政府的方法,展示善良和祝福如何降临到城市居民身上,以及他们的成就和保存的路径是什么。

他的政治观点在《论贤城之民》、《政治家格言》和《公民政策》等论文中最全面地阐述了自己的政治观点。 在其中,他非常注重至高无上的艺术,它为获得幸福创造了条件。 伊本·拉什德(Ibn Rushd)也持有类似的立场。 尽管他认为宗教是一种政治艺术,即使在理想状态下也是必要的,其公民应该被他们的教条引导只是因为他们不能都依附于哲学真理,但同时他相信组织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上,并取消神职人员和神学代表的权力。 只是在后来的阿拉伯政治思想中,才开始出现基于伊斯兰法律规定的政治与伊斯兰教和统治者权力之间的直接联系的迹象。 从穆斯林宗教和道德的角度考虑政治,诉诸权力分析——这一切自然而然地使阿拉伯哲学更接近于研究当时真正存在的国家——阿拉伯哈里发国——与穆斯林法律教义。 这种做法已经在“纯洁兄弟”的教义中有所体现,他们认为只有希腊哲学与穆斯林法律相融合,政治研究才能达到完美。

穆斯林的国家概念主要形成于 XI-XIV 世纪。 并主要在伊斯兰法律科学的框架内发展。 伊斯兰法对规范纵向权力关系的《古兰经》和《圣训》规范知之甚少。 这些资料不包含规范穆斯林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或定义其内容和本质的具体规定。 此外,他们并没有使用“状态”这个词。 只有“伊玛目”(原意-“祈祷的指导”)和“哈里发”(“继承”)的概念,后来才开始用于指定一个穆斯林国家。 哈里发的组织和运作原则是在先知穆罕默德之后数百年的穆斯林法律学者制定的,基于对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哈里发的微薄规定的广泛解释,通过将它们与先知和正义的哈里发行使最高权力的做法。

21. 伊本·赫勒敦的政治学说

基于穆斯林国家元首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行政权力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比较,到XNUMX世纪的穆斯林政治思想。 能够制定一种政府形式的分类,主要与一位杰出科学家的名字有关 伊本·赫勒敦 (1332-1406).

伊本·赫勒敦关于国家和政治的教义的一个显着特点,由他在著名的论文中阐述 “Mukadima”(“简介”),是在历史和社会学分析的一般背景下对国家的哲学和法律方法的结合。 首先,他将揭示国家形成、发展和衰落的“自然规律”作为“文明”的标志、形式、标准和表现形式。 他的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这位科学家研究的不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穆斯林国家,而当时统治者的政策已经远离穆斯林法律的原则。 他追溯了哈里发的历史演变,并对政府形式进行了原始分类。 根据伊本·赫勒敦的教义,任何社会,由于人本身的本性,都需要一种旨在抵制人们侵略和相互毁灭的“自然”欲望的“约束原则”。 这种强制力将国家与部落的简单“领导”区分开来,是一个或另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指标。 国家镇压社会成员,将部落团结为一个整体,并对其臣民和外部领域行使强制权力。 这种权力的“内在”方面在于统治者的无所不能,他能够以武力控制他的臣民,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内部的秩序,征税和组建军队。 从表面上看,国家的最高权力表现在不服从任何其他权威或胁迫。 根据伊本·赫勒敦的说法,国家政策不仅限于统治者,还包括所有臣民的参与。 因此,国家的一切变化不仅与国家元首的地位变化有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变化有关。 国家本身有一定的存在时间框架,由三代人的年龄决定。 在此期间,它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新的强制力的出现取代旧的强制力; 在统治者与帮助他上台的所有同伙打交道之后,最高权力集中在一只手上; 一个以秩序、平静和自信为主导的国家的繁荣; 政府向暴力和专制手段过渡以镇压反对派; 国家的衰落和衰落。 伊本·赫勒敦不仅在理论层面考虑了国家发展阶段的问题,而且还试图将他的理论应用于分析哈里发的历史演变、其向君主制的转变。 他认为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是社区存在的社会条件的危机,当时“信仰被剑取代”成为团结穆斯林的开始。 因此,如果说最初的哈里发没有君主制的迹象,那么穆斯林国家的政体逐渐开始融合了哈里发和君主制的特点,最终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君主制。

22. 穆斯林政治和法律教义的历史命运

在 XNUMX 世纪初奥斯曼帝国征服之后的三个半世纪。 大多数阿拉伯世界,在穆斯林政治思想史上都没有留下明显的印记。 整个 XNUMX 世纪上半叶,穆斯林政治观点的传统特征保持不变。 - 在整个阿拉伯国家,宗教世界观盛行的时期,奥斯曼伊斯兰教奉行的政治传统几乎没有受到影响。 转折点直到世纪末才出现。 伊斯兰改革思想潮流的创始人被认为是 杰马尔·阿丁·阿富汗尼 (1839-1897),他的早年是在阿富汗度过的。阿富汗尼的政治和法律观点基于他对伊斯兰教的总体态度。阿富汗尼坚决拒绝无神论,捍卫伊斯兰教的复兴,将其从扭曲其本质、导致穆斯林落后的“创新”中解放出来。他认为,对《古兰经》的理性解释使我们能够理解理想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为了寻找更好的国家模式,遵循《古兰经》的权力原则,阿富汗尼无条件地拒绝了专制主义。一个强大、公平的君主的权力必须通过宪法和议会等机构来平衡,以确保人民参与权力的行使。伊斯兰教对阿富汗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影响明显地体现在他对伊斯兰教法的看法上。阿富汗尼特别重视伊斯兰教法,认为它是指导穆斯林生活的主要力量,遵守其规范的程度被认为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差异的唯一标准。

1922世纪末这是阿拉伯东部伊斯兰政治和法律思想演变的转折点。此时提出的国家和法律分析的概念和方法预先确定了阿拉伯-伊斯兰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发展。随着 XNUMX 年土耳其凯末尔政教分离和两年后哈里发制度的正式废除,古典穆斯林政治理论再次脱颖而出。哈里发国的本质问题是激烈争论的焦点。支持哈里发复兴的最严肃的理论和宗教论据是由 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1922年,他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哈里发,或大伊玛目》,现在被认为是对穆斯林国家理论的基础性研究。拉希德·里达在书中试图恢复哈里发国的“真实”概念,而不是为了取悦短视的统治者而进行扭曲和伪造,并在此基础上证明哈里发国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政府的优势,以对比与欧洲民主原则协商的穆斯林法律制度。拉希德·里达的研究也许是以最完整的形式复兴哈里发国古典概念的最后一次认真尝试,最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证明回归穆斯林政府形式的必要性。随后,出现了一种直接相反的穆斯林国家理论,根据该理论,哈里发国与伊斯兰教无关。埃及穆斯林大学的酋长爱资哈尔·阿里·阿卜杜勒·拉泽克(Al-Azhar Ali Abdel Razek,1888-1966 年)在其 1925 年出版的著作《伊斯兰与权力的基础》中最坚定地捍卫了这一观点。

23.“关于法律和恩典的话语”中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俄罗斯政治思想的起源通常与旧俄罗斯国家的出现和发展有关。 在十一至十二世纪。 旧俄罗斯国家经历了它的文化鼎盛时期。 基督教的采用和文字的传播导致各种类型的历史和法律作品(编年史、论文、法律集等)的出现。 统治时期以文化热潮为标志 智者雅罗斯拉夫 (1019-1054)。活跃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城市中的veche会议、法律集的采用——俄罗斯《真理报》、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有助于政治和法律思维的发展。

俄罗斯的第一部政治论文《律法与恩典的话语》写于 XNUMX 世纪。 基辅大都会 希拉里昂,从一段微薄的编年史描述中可以得知:“拉里昂是一个好人,一个博学的人,也是一个更快的人。”他的工作首先是阐明法律与真理之间的相互作用。中世纪文化的特点是在神学和法律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因为法律被认为是他人意志的传导者:上帝或主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主权者)。真理与基督徒所取得的崇高道德地位有关,而道德地位与对新约教义的理解及其要求直接体现在他的“信息”和活动中有关。任何按照《新约》的规定生活的人都不需要法律的管制,因为内在道德的完善使他能够自由地实现(根据真理)他的意志。根据希拉里昂的说法,当人们尚未达到完美时,法律被要求决定人们在其发展阶段的外在行为;它只是“为恩典和真理的准备”而赋予他们。正是有了次法律状态,人类才能够避免相互毁灭,因为它首先像一个“坏器皿”一样,经过“水法”的洗涤,然后才能够容纳“恩典的乳汁”。 。法律和真理并不相互对立——相反,它们以相互作用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且有一定的顺序。希拉里昂将社会中一个人的守法和道德行为与对真理的理解和对恩典的实现联系起来,作为基督徒的理想。在传播基督教的道德和伦理理想时,基辅都主教看到了人类进步和用真理(新约)取代法律(旧约)的道路。 《法恩之言》肯定了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平等的思想,强调一个民族被选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上帝不区分希腊人、犹太人和任何其他民族,因为他的教义同样适用于所有人,无一例外,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和社会地位。希拉里昂谴责拜占庭在整个基督教世界的霸权主张。在《外行人……》中,他试图展示俄罗斯国家与其他西方和东方国家享有平等权利的国际重要性。弗拉基米尔王子统治的不是“恶劣的土地”,而是“地球四端都知道并听到的土地”。希拉里昂将他描述为“整个地球的唯一统治者”,他成功地“征服了周边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是俄罗斯的部分土地)。大公的权力强大且基于“真理”。在雅罗斯拉夫,希拉里昂见到了斯维亚托斯拉夫和弗拉基米尔的继任者。他在神圣意志中看到了至高权力的源泉,因此大公本人被视为“神圣王国的参与者”,有义务在上帝面前“为他的人民的工作”负责,以确保和平(“驱逐军队,建立和平,缩短国家”)和良好的治理(“格拉迪·乌戈布齐......波利亚尔人变得明智,城市被分散”)。

24. 弗拉基米尔·莫诺马克的政治纲领

俄国政治思想在著作中得到显着发展 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 (1053-1125).

В 1113 在基辅大起义期间,大公的儿子被邀请登上基辅王位 弗谢沃洛德 和孙子 智者雅罗斯拉夫 -

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Vladimir Monomakh),实际上在他父亲弗谢沃洛德(Vsevolod)的领导下参与了政府,然后在大公的统治下对国家事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斯维亚托波尔卡 并以军事行动和对波洛夫齐的胜利而闻名。

莫诺马赫的政治纲领在他的著作中阐述: “教孩子”,“给奥列格·切尔尼戈夫斯基的信息” и “摘抄” (自传),其中涉及广泛的问题:大公的权力范围,政教关系,国家司法的原则。

他的观点的政治内容在《指示》中表现得最为清楚,其主导地位是组织和行使最高权力的问题。 莫诺马赫建议未来的大公们一起决定所有事情 班组理事会不允许国家出现“无法无天”和“不真实”现象,要“真实”地主持正义。莫诺马赫建议王子亲自履行司法职能,不允许违法行为,并对人口中最无助的群体(贫穷的斯梅尔达人、可怜的寡妇、孤儿等)表示怜悯。他对血仇的否认导致他完全拒绝死刑:“无论对错,都不要杀他,也不要命令杀他。”即使某人由于其行为的严重性而该死(“即使他有死罪”),仍然“不要让任何农民走动”。

号召不“报复”在《指示》中不仅被视为立法原则,而且被视为王室关系的基础。

Monomakh 正在开发更进一步的 伊拉里昂 大公对臣民的责任问题。 他在解决治理国家、组织正义和军事行动的必要性问题时谈到了这一点。 在所有有争议的情况下,他建议优先考虑和平,因为他认为没有理由发生自相残杀的战争,因为所有民族在地球上都有一席之地,统治者应该努力寻找实现和平的方法。 如果不满意的王子用他们的主张写一封“信”,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很好”地解决。 对于那些渴望战争的人(“有血有肉的人”),可敬的王子不在路上,因为复仇不应该成为政治的决定性动机。

在决定世俗和精神权威之间的关系时,莫诺马赫为教会分配了一个荣誉但明显从属的位置。 他“尊重黑人和僧侣的地位”,但仍然偏爱那些试图以“小善行”帮助国家和人民的世俗人士,而不是忍受“孤独、黑暗和饥饿”以寻求个人救赎的僧侣。

随着在莫诺马赫(1125)和他的儿子姆斯蒂斯拉夫(1132)去世后不久开始的封建分裂过程,公众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达成协议。 在俄罗斯古代思想的最佳传统中长大,其理想是维护俄罗斯土地的统一,思想家试图阻止或至少减缓统一的俄罗斯国家解体为独立的国家元首。

25. DANIIL ZATOCCHNIK 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前蒙古时期俄罗斯政治思想的传统在一部归因于 丹尼尔·扎托奇尼克 并出现在封建四分五裂时期。

丹尼尔的作品表达了旨在加强大公权力的倾向,能够克服内部冲突并为国家做好防御征服者的准备。但以理出身于特权阶层,但他的个人命运并不成功,他不得不经历统治者的耻辱。丹尼尔很可能犯下了一些罪行,并经历了与阶级地位变化相关的严重王室不宠,因为他发现自己处于极大的需要、悲伤和“奴隶制的枷锁之下”,甚至可能受到个人自由的限制。阶级地位的变化使他能够更好地理解现代社会政治现实,将个人命运与国家命运交织在一起。作品的中心政治思想,其核心是大公形象。他显然是在俄罗斯政治文学发展的传统中被理想化的。王子相貌英俊,心地仁慈(他的手总是“伸出来施舍穷人”)。王子的统治是强大而公平的。王子是全体人民的最高元首(“船头是舵手,王子,你是人民的领袖”);如果他的权力组织不善,权力中没有秩序和管理,反而是“无序”——这种情况下,强国就会灭亡,因此,不仅君主的至高无上,重要的是,还要有良好的组织管理。

本着俄罗斯政治思想传统的精神,丹尼尔始终奉行这样的理念,即王子需要有“杜马成员”与他一起并依靠他们的议会(杜马)。 顾问必须聪明公正,始终按照法律(“真理”)行事,王子必须能够选择他们。 没有必要只涉及到老的和有经验的,因为重点不在年龄和经验上,而在头脑上。 作者自己有“年纪”,却有“老感”。 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丹尼尔的权力形式接近于莫诺马赫的理想:大公由明智的顾问决定事情,这样的命令强化了“权力”的“城市和军团”。 王子必须拥有一支优秀的军队,因为他的“财富在于众多勇敢和聪明的人”。 他不应该夸耀金银,“而是夸耀许多战争”。 丹尼尔还谈到了“皇家雷暴”的必要性,但这种雷暴并不是专制的实现,相反,它是臣民至高无上权力的能力和可靠性的标志,因为正是他们“皇家雷暴”保护“就像坚固的栅栏”。 它不是针对受试者,而是针对他们的辩护。 “雷暴”不仅对外部敌人有效,而且对在国内制造无法无天的人也有效,在它的帮助下,应该恢复被侵犯的正义。 这种问题的提法自然意味着对所有“不诚实”的人的惩罚。 博雅尔的专断受到作者的谴责。 这是无法无天的,不公平的,会引起国家的混乱。 博雅尔和王子彼此对立,明显偏爱后者。 博雅尔的统治导致对至高无上权力的直接损害。 这些话清楚地证明了丹尼尔对封建分裂政策的谴责,以及希望看到他的国家强大、团结、由一个聪明勇敢的王子统治、依靠“杜姆主义者”委员会并以他的权力代表支持和保护的愿望的所有科目。 此外,他只对保护和保卫他的土地感兴趣,而不是对经常以致命方式结束的侵略运动感兴趣。 丹尼尔对强大的大公权力的支持意味着限制地方封建领主的权力,这对应于当时的主要任务——在大公的统治下统一所有俄罗斯土地。

26. 改革的政治和法律理念

文艺复兴与改革 - 西欧中世纪晚期最大和最重要的事件。 尽管它们按时间顺序属于封建主义时代,但它们本质上是反封建的早期资产阶级现象,破坏了旧中世纪世界的基础。 与占主导地位的决裂,但已经变成了一种不合时宜的封建生活方式,从根本上建立了人类生存的新标准——这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一内容发生了变化和发展,在西欧每个国家都获得了特定的特征、民族和文化色彩。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共同点是:封建制度的崩溃和早期资本主义关系的出现、社会资产阶级权威的加强、对宗教教义的批判性修正、严重转向世俗化、公众意识的“世俗化”。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在其社会历史意义上是反封建的、亲资产阶级的现象,其最高成果超越了资产阶级精神,超越了资产阶级的限度。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思想家并不是简单地从古代文明的精神文化宝库中汲取他们所需要的关于国家、法律、政治、法律等的思想。他们对古代时代的示范性诉求,首先是对天主教占主导地位和认可的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秩序和教义的拒绝和否定的表达。正是这种态度最终决定了在古代遗产中寻找解决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人民面临的新历史问题所需的国家研究思想、理论和法律建构(模式)的方向。这种态度也决定了相应政治和法律观点的解释性质,并影响了它们的实际应用形式的选择。在与中世纪保守保护主义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出现了一种本质上不同的社会和哲学观点体系。其核心思想是要肯定个人的内在价值,承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条件,为每个人提供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幸福的机会。自己的。新兴的社会哲学观体系的这种人文情调促使我们在古代世界观中寻找与上述情调相一致的原型。人们相信,一个人的命运不应该由他的高贵、出身、等级、宗教地位来决定,而应该由他的个人勇气来决定,这通过活动、行为和思想的高贵性来体现。宗教改革承认尘世生活和人们的实际活动的一定价值,承认一个人就对他来说重要的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赞扬了世俗机构的一定作用。前基督教和非基督教作家对宗教改革的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一些影响。但它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圣经(尤其是新约)。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许多思想的独创性和伟大之处在于,它们仍然对普遍的社会文化价值观持开放态度并偏爱它们。

27. N. Machiavelli 的《新政治科学》

尼科洛·马基雅维利 (1469-1527) 一位伟大的古代文学鉴赏家、外交家和政治家,作为许多杰出著作的作者进入了政治和法律思想史: “君主”(1513 年),“关于提图斯·利维乌斯第一个十年的论述”(1519 年),“佛罗伦萨历史”(第一版 - 1532 年) 研究人员一致认为,马基雅维利的创造性遗产在其精神内容上是非常矛盾的。 对此的解释是在作家的个性本身的性格中,在他是同时代的戏剧性复杂时代对他的影响中寻求的。 他对祖国的炽热的爱也被注意到了。 将stato(即“国家”)一词引入现代政治科学与马基雅维利有关,他充当了公共权力特权的垄断者。 它在“主权”中主要解释为控制主体,社会的机器的含义。 这种国家机器包括君主及其大臣、官员、顾问和其他官员; 换句话说,用现代的话来说,可以称为中央行政。 这个机构,或者更确切地说,当然是控制它的主权者,拥有公共权力——自行决定指挥国家的权利。 君主决不能让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握在别人手中; 他不得不把一切都集中在他自己身上。 马基雅维利对那些单枪匹马统治的国家表示同情,“在那里,主权规则被仆人所包围,他们在他的恩典和许可下被置于最高职位,帮助他管理国家。”

马基雅维利对主权者决策时受制于他人意志、承受外部利益压力的态度持否定态度。权力的本质,主权者的专制,在于国家的一切都只由他自己决定。人民作为最高权力的承载者、最高权力的源泉的观念对于马基雅维利来说也是完全陌生的。只字未提人民有治理国家的权利,甚至连最起码的独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也只字不提。在政治领域,人民应该是被动的群众,被主权者的各种操纵转变为国家权力方便和服从的对象。从国家流向其臣民的利益范围很窄。军事和警察安全措施、手工艺、农业和贸易的赞助——这几乎就是全部。例如,在这个集合中,没有地方可以给予主体有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政治权利和自由。马基雅维利深知,以令君主满意的形式行使政治权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得到臣民的同意。他恳求统治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招致他们的反感。赢得人民的青睐是他的任务。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在任何情况下始终需要他。如果人们与之疏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注定要陷入无政府和无序的深渊。

马基雅维利与人文主义不和谐的根源在于两个质的不同维度、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方式:伦理和政治之间的悲剧性差异。 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善”-“恶”为第一,“利”-“害”为第二。 马基雅维利的优点在于他锐利到极限,无所畏惧地表达了这种客观存在的政治与道德的关联。

28. 博登和他的国家主义

让·博丹 (1530-1596) ——杰出的法国政治思想家。 他对国家的看法,对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和方法的看法,在他的主要著作中都有阐述。 《共和国六书》(1576)。这里的“共和国”与古罗马这个词的意思是一样的,即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博丹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的政府,是所有家庭共同的政府,由主权国家依法管理。”事实上,《共和六书》无不致力于揭示这个定义的意义和内容。第一部分考察社会共同体的基础。第二个是国家的形式。三是机构。第四,国家结构及其控制的变化。五是适应形势和国家任务。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涉及权力手段和最佳国家形式的问题。对于博登来说,国家的单位是家庭(家庭)。就其地位而言,一家之主是国家权力的原型和体现。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是通过契约产生的,其最高目标不是保证人民的外在福祉,而是通过保障共同体内部的和平、保护共同体免受外来的攻击来确保个人的真正幸福。后者传统上包括对上帝、人和自然的认识,并最终包括对上帝的崇拜。国家主权问题的发展是博登对政治理论知识发展的最大贡献。当主权国家对其权力的表现不受任何限制时,主权的绝对性就出现了。当主权权力无限期地保持不变时,主权就会永久存在;临时权力无法维持最高权力。博登亮点 主权的五个标志。第一个是毫无例外地公布针对所有主体和国家机构的法律。二是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三是官员任免。第四是充当最高法院、终审法院。第五——赦免。

通过行使权力 博登将所有国家分为三种类型:合法的、世袭的(seigneurial)、专制的。 一个国家是合法的,其中臣民服从君主的法律,君主自己服从自然法则,同时为他的臣民保留他们的自然自由和财产。 世袭制国家是君主通过武力成为财产和人民的所有者并像家庭之父一样统治他们的国家。 在专制国家,君主蔑视自然法,将自由人民当作奴隶,将他们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 在博登看来,最好的国家是主权属于君主,管理具有贵族和民主的特征。 他称这样的国家为王室君主制。 一个国家的理想是这样一个敬畏上帝的君主,“仁慈于罪,慎于事业,敢于执行计划,成功中庸,遇难坚定,言辞不动摇,忠告睿智,关心臣民,对朋友细心,对敌人可怕,对那些对他有好感的人,对邪恶是可怕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 博丁力求和谐正义。 对他来说,这是根据包括平等和相似原则的方法来分配奖惩和属于每个人的权利。

29. 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社会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权力、国家和法律问题在社会主义框架下具有特殊的反资产阶级意义。 那是在十六至十七世纪。 他开始在欧洲社会的知识生活中占据相当突出的位置。 社会主义思想家转向国家、法律和权力问题,以寻找一个问题的答案: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体现一个基于废除私有财产的财产共同体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不平等,与以前的专制政府形式。 在这场表达了下层阶级对社会正义的古老愿望的运动中,形成并传播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这些意识形态结构彼此不同,不仅因为它们为组织未来公共当局而捍卫的项目不同。 它们所包含的原则也是不同的,新的世界秩序应该按照它来创建和运作。 在某些情况下,理性被放在首位,在其他情况下 - 自由,在其他情况下 - 平等等等。回顾期间社会主义思潮最杰出的作家是 托马斯·莫尔 (1478-1535) и 托马索·坎帕内拉 (1568-1639)。莫普是划时代著作《乌托邦》(1516)的作者。 T. Campanella 创造了世界著名的“太阳之城”(1602 年,首次出版 - 1623 年)。这些作品充满了对社会和国家法律秩序的尖锐批评,对社会秩序、私有财产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以及对其保护的仇恨。人们指责它造成了大众的贫困、犯罪、不公正等。T.莫尔认为,只要私有财产存在,社会有机体就没有恢复的机会。社会是富人阴谋的结果。国家是他们的简单工具。他们利用它来压迫人民,保护他们自私的物质利益。富人通过武力、狡猾和欺骗来征服穷人并剥夺他们的财产。乌托邦中奴隶制的存在似乎是自相矛盾的。按照莫尔的说法,在这个理想的国家里应该有奴隶,而且他们还需要戴上脚镣。难以想象,乌托邦人的生活乐趣会被各种令人不快的工作所掩盖:杀牛、清除污水等等。战俘、服刑的罪犯以及在其他国家被判处死刑的人并被乌托邦人赎回成为奴隶。

与莫尔不同的是,《太阳之城》中的坎帕内拉并没有公开谴责他无法接受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秩序,而是在潜台词中对它们进行了“幕后”的批评。 在前景中,他展示了日光浴室城邦的生活全景。 其中的公共权力体系由基于三个主要活动的三个分支组成。 这首先是军事事务; 第二,科学; 第三,人口的再生产,为他们提供衣食,以及公民的教育。 权力的分支(分支)由三个统治者领导,分别命名为:权力、智慧、爱。 三个首领直属他们,每个首领依次处置三个官员。 行政金字塔由最高统治者——形而上学家加冕,他的学识、才能、经验和技能都超过了所有同胞。

30. 费多尔·卡尔波夫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统一的主权国家不再对应于早期封建君主制这种权力形式。 需要改变权力组织和国家结构。 对这些问题的兴趣可以在作品中看到 费奥多尔·卡尔波夫 - 公关和外交官 十五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靠近希腊马克西姆和他的随从。 他的政治观点载于大都会但以理的书信中。 它是在 30 年代左右写的。 十六世纪,当时已经有在该国形成阶级代表机构和机构的趋势。 在思想家的所有陈述中,都有对权力组织的新兴代表形式的认可。 他系统地使用了“国王和酋长”、“统治者和王子”等术语。 卡尔波夫在论证人类社会需要至高无上权力的立场时,提到亚里士多德,证明“每个城市和每个王国...... 应该由同情者统治,因此国家和人民需要国王和领袖。 他以竖琴和竖琴的辅音统一的诗意形象描绘了国王和酋长的组合。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公关人员反复使用“人民的事业”这样的表达方式(这个词本身类似于拉丁文 respublica 的追溯翻译,西塞罗的意思是财产,罗马社区成员的生意)。 卡尔波夫还复制了接近西塞罗的国家形式分类:“人民的企业”(共和国)和王国(君主制),这表明他熟悉西塞罗的作品,尤其是后者关于理想变体的想法。社会的政治组织,它应该在管理共同事务时获得所有成员的同意。 引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著作,其中包含对民选行政长官的共和政体的偏好,以及直接借用他们的术语,是卡尔波夫对集体原则而非个人原则的同情的间接但重要的证据在权力形式的组织中。 卡尔波夫还对确保以合法形式行使权力的方式感兴趣。 他认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都应仅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宗教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因此卡尔波夫否认了借助“耐心”这样的宗教和伦理范畴来影响公民行为的可能性,这只能发生在修道院围墙之外。 国家的一切活动,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非司法领域,都必须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 卡尔波夫的正义与法律范畴相结合。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他认为一切合法的事物都必然是公正的。 不公平和非法的货物分配会引起臣民的严重不满,结果人民将不再服从他们的主权。 根据这些规定,他提出了对所有工人公平报酬的要求,突出了兵役。 遵守法律不仅是国家福祉的基础,也是公共生活的道德基础。 无法无天的卡尔波夫与道德的衰落有关。 他甚至不允许考虑最高权力的超法律地位的可能性。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每个王国,”他写道,“都应该受到真理和某些公正法律的统治。” 这里使用的“真理”和“某些法律”是指法律和基于它的立法。 《真理报》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与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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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五世纪末开始。 教会的经济地位及其财产权,特别是拥有人口稠密土地和使用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强迫劳动的权利,开始引起激烈的争论。 同时,积极讨论了教会干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张。 提出重组教会活动并要求拒绝其拥有的土地,并断然否认教会干预国家政治活动的可能性的政治思想方向被称为 “非占有欲”。相反,保留现有教会组织形式及其经济地位的拥护者开始被称为 贪财的,这符合他们立场的本质表达。这两个学派的代表都属于教会内部圈子,都以改进整个教会组织的工作为己任,但对修道院服务的理想和修道院的地位却有不同的看法。

不占有学说的创始人被认为是一位老人 索尔斯基的尼罗河 (1433-1508),对此知之甚少。他定居在远离伏尔加河的沃洛格达地区沼泽一侧,在那里他组织了他的尼罗索拉沙漠,在那里他实现了沙漠生活的理想。尼尔·索尔斯基的理念很大程度上与自然法学派的规定相吻合。他把人看作是一个不变的量,“自古以来”就带有与生俱来的激情,其中最具破坏性的是贪财,它的本质对人来说是不寻常的,是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产生的;东正教徒的任务就是克服它。

尼罗河的教义是由他的学生和追随者发展起来的 瓦西安·帕特里克耶夫。他提出了消除修道院制度、划定教会和国家活动范围以及禁止迫害信仰的问题。瓦西安还捍卫了因修道院土地扩张而遭受苦难的黑人农民的利益。无贪学说的主要规定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 希腊人马克西姆斯(卒于 1556 年),本名米哈伊尔·特里沃利斯。他出生于1439世纪末希腊的一个贵族家庭。他非常关注最高权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国家司法结构、决定外交政策的进程、战争与和平问题。占有主义(或约瑟夫派)立场的代表人物是该学派的创始人约瑟夫·沃洛茨基(Joseph Volotsky,1515-XNUMX),他是他那个时代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著作不仅对国家学说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和法律,而且也直接影响俄罗斯国家建设的进程。在他的一生和职业生涯中,约瑟夫·沃洛茨基改变了他的政治取向,这不能不影响他的教学内容。政治理论的核心 约瑟夫·沃洛茨基 是权力的学说。 他在确定权力的本质时坚持传统观点,但提出将权力作为一种神圣机构的观念与由某个人——国家元首实施的事实分开。 统治者完成了神圣的命运,同时保持一个简单的人,像地球上的所有人一样,犯下的错误不仅会毁掉自己,而且会毁掉整个人民。 因此,一个人不应该总是服从国王或王子。 只有当权力的持有者能够将他的个人热情从属于使用权力的主要任务——确保他的臣民的福利时,权力才是无可争辩的。

32. FILOTHEIA的政治概念-“莫斯科-第三罗马”

该理论以“莫斯科第三罗马”之名载入政治思想史册,其思想取向是约瑟夫派。他的教导发展并阐明了约瑟派关于王权的性质、目的、与臣民的关系以及教会组织的主要观点。关于作者本人,普斯科夫伊利扎罗夫修道院的僧侣(或者可能是方丈) 菲洛菲,知之甚少。 斐洛透斯最详细地解决了合法王权对整个俄罗斯土地的重要性的问题。 在给大公瓦西里·伊万诺维奇的书信中,他将俄罗斯诸侯的王朝谱系追溯到拜占庭皇帝,向瓦西里三世表明他应该按照诫命进行统治,诫命的开始是由曾曾祖父制定的,其中被称为“伟大的君士坦丁... 祝福圣弗拉基米尔和伟大的上帝选择的雅罗斯拉夫和其他人。 他非常关注王权的神圣起源这一主题。 菲洛非反复引用对至高无上者形象的描述,以传统方式解决。 国王对所有背离“真理”的人都严厉,但对他的所有臣民都关心和公平。 皇权的崇高理念得到了臣民无条件服从的要求的证实。 君主的职责是不仅要照顾他的臣民,还要照顾教堂和修道院。 然而,属灵的权威是从属于世俗的,但保留了属灵牧羊人向有权有势的人“说真话”的权利。 他和他的前任一样,坚持需要以法律形式行使权力。 在他的信息中,菲洛菲了解了俄罗斯政治发展的历史前景,他看到并理解了统一政策的重要性及其直接和长期的后果。 对在 XNUMX 世纪末至 XNUMX 世纪初严峻的政治形势下决定其祖国命运的思想家当代历史事件的分析使作者得出结论,现在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天意的对象。 它的命运不能与东正教基督教的命运分开呈现给宗教思想家。 只有忠于东正教的国家才能成为上帝保佑的对象,而目前,菲洛费认为,有所有证据表明俄罗斯已成为它。 一直忠于东正教的俄罗斯立于不败之地,她摆脱了鞑靼人的枷锁,现在她成功地保卫了自己的边界并在同时代人的眼中崛起,这也归功于她在外交领域的成功。 Philotheus 将俄罗斯的伟大和荣耀与罗马,尤其是拜占庭的伟大和荣耀进行了比较。 它的光辉、荣耀和力量并没有消失,而是传递给了以伟大的俄罗斯王子为首的国家。 由斐洛透斯发展成政治理论的“第三罗马”公式对于 XNUMX-XNUMX 世纪的文学来说并不新鲜。 即使在拜占庭,关于这个或那个国家继承宗教和政治伟大的传说也广为人知。 菲洛菲的笔使他们更接近俄罗斯社会政治和法律生活的现代条件。 菲洛费的政治纲领不仅限于与单一大公(然后是沙皇)领导下的全俄国家结构的组织和活动有关的问题。 斐洛修斯非常关注政府对民众的意识形态影响形式,以及该州东正教基督徒的内部自由问题。 他强烈谴责言论自由和科学研究。 可见的世界,在他看来,不仅不应该被改造,甚至研究也是一种罪过。

33. 政治计划 I.S. 佩雷斯韦托夫

XNUMX 世纪中叶提出了一项广泛的政治和法律改革计划。 服务贵族 伊万·谢苗诺维奇·佩列斯维托夫。在他的政治理论中,他研究了与政府形式和最高权力范围、全俄罗斯军队的组织以及建立由中央司法系统实施的统一立法有关的问题。在管理国家内政方面,他提出了金融改革、取消州长职位以及一些简化贸易的措施。他的政治思想的惊人预见性在于,他在理论体系中确定了国家机器主要环节的结构和活动形式,勾画了进一步国家建设的主线,预测了国家机器的发展路径。 1549 年 I.S.佩列斯维托夫向伊凡四世(小和大)提交了两份请愿书,其中包含各种国家和社会改革的项目。

在佩列斯维托夫的观点体系中,非常注重确定组织国家权力的最佳选择。新闻界开始讨论政府形式的问题早于佩列斯维托夫的演讲。十五至十六世纪的思想家。将专制理解为国家权力的统一,其至高无上,但不是沙皇无限的权力,不是任性。专制作为国家权力和政府的最佳形式没有受到质疑。波雅尔的独裁统治在当时的各种政治著作中受到了广泛的谴责。佩列斯维托夫指出,贵族致富的不公正方式导致了国家的贫困;他们之间互相争吵。他证实了建立国家财政部的必要性,旨在取代总督征收和分配收入的命令。是。佩列斯维托夫提议彻底取消副总统职务。佩列斯维托夫一贯奉行评价个人优点、鼓励勤奋和才华的原则,而不是利益和荣誉的等级分配的狭隘制度。佩列斯维托夫提供了支持废除奴役的基本论据。因此,他谴责奴役原则本身与基督教道德不相容。在分析俄罗斯国家的外交政策时,佩列斯维托夫认为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占领喀山。在他看来,这一行动对于总结国家领土统一的成果是必要的。佩列斯维托夫一贯奉行在一切形式的社会和国家活动中落实法治的理念。他们最重视的是对不法行为的批评。他谴责博雅尔独裁统治,指出临时博雅尔完全无视法律和国家活动的合法形式。佩列斯维托夫的司法改革以及财政和军事改革,主要目的是摧毁州长职位。有必要向所有城市派遣直接法官,由最高权力直接任命,费用由主权国库支付。从一般司法系统来看,I.S.佩列斯维托夫强调了军事法庭,军队中的军事法庭是由了解人民的最高当局执行的。审判是现场进行的,快速、公正、有力、免税,按照所有人的同一法典进行。在犯罪类型中,佩列斯维托夫提到了抢劫、盗窃、贸易欺骗以及各种司法和政府犯罪。

是。 佩列斯维托夫的思想接近于阶级代表君主制的模式,发展了马克西姆·格雷克、季诺维·奥滕斯基和费奥多尔·卡尔波夫概述的政治理论原则。

34.伊凡雷帝的政治观点

政治意识形态的相反趋势是由国王最充分地制定的 伊凡四世. 其内容是肯定无限制的至高无上权力的合法性,保证其持有者实行完全的“专制”。 伊凡四世的政治学说在他释放的恐怖气氛中形成,并为自己设定了为最残酷的专制统治方法辩护的任务。 在俄罗斯国家发展的这一时期,没有真正的理由和理由回到具体的分裂状态,因为统一政策的完成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事实。 以 oprichnina 措施(1564 年)的形式引入新的政府形式并没有追求改良主义的目标,将国家分为两部分(oprichnina 和 zemshchina)并没有破坏封建贵族权力的基础。 伊凡四世放弃了改革,并在 oprichnina 措施的帮助下在该国引入了恐怖主义政权。 在政见领域,伊凡四世最注重厘清统治王朝起源的合法性。 他认为继承权是占据王位的唯一合法依据。 在给瑞典国王的书信中,伊凡四世正是通过俄罗斯诸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伊凡本人世袭的王位来强调他王室伟大的重要性。 这种对王权的理解为确定王权的范围提供了思想基础。 与约瑟夫·沃洛茨基不同,菲洛菲,M. 希腊语,3。 奥滕斯基和我。 佩列斯维托夫将沙皇的行为与“诫命和法律”联系起来,伊万不承认对他的权力有任何限制。 臣民必须完全服从国王的权力。 传统上,对于所有俄罗斯思想家来说,统治者的道德品质都很重要,但伊万恰恰相反,对王室的道德不感兴趣,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吹嘘自己的“坏”,对他来说只有权力的世袭起源很重要。 王权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干涉其特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伊凡四世将权力形式定义为“自由的沙皇专制...... 没有人告诉我们的君主任何事情...... 没有人取代他们在王位上的自由独裁者,安装或批准他们。 只有上帝才能帮助国王。 国王不需要“人民的任何指示,因为统治许多人民,请教他们的意见是不好的”。 “那么,为什么叫专制呢?” 权杖持有者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因为“自由王室专制”本质上不允许控制和限制。 “直到现在,”伊凡四世写道,“俄罗斯统治者没有向任何人报告,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偏袒和处决他们的臣民,并且不会在任何人面前起诉他们。” 该州的最高法院只属于他——作为上帝的直接统治者。 惩罚的类型和量度不是由法律决定的,而是由国王亲自决定的,并确定受惩罚者的罪行程度。 在伊凡四世的理论中,对统治者对其臣民的责任的传统立场,在俄罗斯政治思想中得到了一种非常特殊的解释。 国王的本性不能是罪犯,他只能是罪人,对罪的惩罚是最高法院的特权。

在伊凡雷帝的判断中,非常重视行使权力的方法和方式。 伊凡四世的整个学说只针对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辩护。 沙皇对政府形式和国家体系不感兴趣,而是对抢劫和暴力赋予合法性。

35. 上午的政治观点库布斯基

王子的政治活动和兵役时期 安德烈·米哈伊洛维奇·库尔布斯基 (1528-1583) 恰逢俄罗斯国家建设的加剧。 1550 世纪中叶形成的以等级为代表的君主制的主要特征是对所有国家事务作出协调一致的决定。 在这样的历史形势下,俄罗斯国家地位的发展和与之相伴的政治理论形成了两种倾向,与统治阶级各个社会群体的理想相对应。 其中之一是在 XNUMX 年代改革的基础上,承担了在中部和地区发展地产代表制。 另一个由伊凡四世本人直接执行,是通过建立一个具有创新制度的专制政治政权来证明沙皇手中无限权力的权利。 积极参与政府活动(Chosen Rada)的安德烈·米哈伊洛维奇·库尔布斯基王子是中央和地方当局中阶级代表的支持者。 安德烈·米哈伊洛维奇·库尔布斯基王子出身于一个古老的家庭,他在宫廷中的地位完全是因为个人的功绩。 随着政府的垮台 (选择拉达) 他作为其积极的领导者而蒙羞。 客观地评估了皇室不悦的意义,他决定逃走。

库尔布斯基将国家事务的衰落和随之而来的军事失败与政府的垮台和禁军的引入联系起来。拉达的解散标志着无限权力完全、无条件地集中在伊凡四世手中。在库布斯基的法律理解中,我们可以追溯出法律与正义同一性的思想。只有公平的东西才可以称为合法的,因为暴力是无法无天的根源,而不是法律。在这里,库布斯基的推理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尤其是西塞罗的政治理论的基本假设。库尔布斯基概述了他对立法的要求,强调法律必须包含现实可行的要求,因为无法无天不仅是不遵守,而且是制定残酷且无法执行的法律。库布斯基认为,这样的立法是犯罪行为。他的政治和法律观点概述了自然法概念的要素,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学说已经与自然法概念相关联。关于权利和真理、善良和正义的观念被视为自然法则的组成部分,通过自然法则,神圣意志保存了地球上最高的创造物——人类。库布斯基和佩列斯维托夫在司法和法外版本中都考虑了执法实践。库布斯基对法院目前的状况深感不满。

组织国家权力形式库尔布斯基的最佳选择似乎是君主制,由选举产生的阶级代表机构参与解决该州所有最重要的事务。 Kurbsky 不仅是为了创建一个代表机构(全民委员会),而且还包括各种“sigklits”,其中包括“在老年乳腺炎中合理和完美的顾问 - 在中世纪,同样善良和勇敢,以及那些在军事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一切经验丰富的事情”,即各种类型的专家。 单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形式的政府形式没有引起他的任何抱怨,并得到他的充分认可。

因此,安德烈·库布斯基亲王捍卫了一种以等级代表君主制形式组织的权力形式,其中所有权力和管理权只能在适当通过的法律的基础上行使。

36. IVANATIMOFEEV 的政治学说

XNUMX 世纪至 XNUMX 世纪之交,被称为动荡时期,对俄罗斯来说是一段艰难而令人不安的时期。 这个时代的政治思想的一个特点是它的里程碑状态。 一方面,它积累了中世纪所有的财富和政治资格,另一方面,它已经预言了新时代和其他政治秩序的开始。 这些事件在内容和政治色彩上具有重要意义,引起了巨大的宣传复兴,表现为无数传说、计时码表和故事的出现,反映了与剥夺国家的危险相关的民族自我意识和爱国情感的兴起的独立性。

十六世纪末期政治思想最生动,最完整的表达 - 十七世纪的第一季度。 期间收到 伊万·季莫费耶夫(谢苗诺夫)的《Vremennike》。季莫费耶夫就我们这个时代几乎所有紧迫的政治问题发表了看法,对最重要的政治主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同时对历史形势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借此揭示当代事件的政治内容。季莫费耶夫显然出身于小贵族甚至官僚环境,一生都与公共服务有关。据推测,他的职业生涯始于 1598 世纪中叶,1607 年他已经开始担任公职,他的签名出现在鲍里斯·戈杜诺夫的选举证书上。直到XNUMX年,他在莫斯科,然后被瓦西里·舒伊斯基政府派往诺夫哥罗德,在那里连续任职十年。传统上,季莫费耶夫权力来源最合法的选择似乎是王位世袭继承。然而,王位更替并非以世袭方式成为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季莫费耶夫认为最高权力的合法来源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以“所有城市聚集的人民委员会”的形式表达出来,代表“全国人民的同意”。整个地球”,这是唯一有能力任命“所有伟大俄罗斯之王”的人。所有其他未经此命令而获得王位的人都应被视为“入侵者”而不是国王。这种理论立场使得思想家可以进一步将统治者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他首先将世袭国王以及按照既定顺序选出的国王归为合法国王;那些非法的——“入侵者”和“自封者”,他们自己“跳上了王位”。同时他处处强调,“侵略者”不仅侵犯了人的意志,而且侵犯了神意,因此暴力夺取王冠的行为绝不会逃脱惩罚。因此,第一个“入侵者”——鲍里斯·戈杜诺夫(Boris Godunov),假德米特里“像山羊一样被踢,把他从王位上推翻了”,然后假德米特里本人被杀害和亵渎,突然“在他自己的推动下,未经他人同意”整个地球……他自立为王“瓦西里·舒斯基,正是通过这一行动,他已经预言了自己的悲惨结局,但同时他也极大地困惑了人们,因为国王的独裁反过来又产生了,臣民的独裁统治使国家陷入严重动乱,几乎导致国家灭亡。季莫费耶夫认为,正是因为违反了王位更替规则,国家才被完全不适合王冠和主权权杖的人非法恶意统治。季莫费耶夫认为,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不仅仅是一次性行为,而是规定国家最高权力形成和实施程序的一定组织措施体系。季莫费耶夫认为,国家权力的最佳形式是等级代表君主制。

37. 十七世纪荷兰政治和法律学说的一般特征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在反对封建君主制西班牙统治的长期民族解放斗争过程中(XNUMX世纪下半叶至XNUMX世纪初)资产阶级上台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 年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生活被欧洲封建君主制包围(直到 XNUMX 世纪下半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两个主要政党的支持者之间进行斗争的标志下进行 -共和派(资产阶级贵族取向)和奥兰治(奥兰治家族统治的拥护者,其继承代表担任总督 - 国家元首)。 在宗教生活中,他占据了主导地位 加尔文主义他在团结力量、使国家摆脱当时天主教大本营西班牙的压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作用。胜利后,不仅在贵族中而且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具有影响力的官方加尔文教教会与橙人紧密结盟,反对共和党,特别是反对其走向思想和精神自由的道路。创造力,对不同信仰和众多宗教派别的信徒的宗教宽容。

荷兰思想家雨果·格老秀斯和巴鲁克·斯宾诺莎对早期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处理政治、国家和法律问题的方法以及其他早期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特点是诉诸自然法观念和国家的契约起源,并在其理性主义解释的过程中加以证实本质上是新的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概念。 他们发展世俗“法律世界观”的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立场对中世纪的宗教和学术教条进行批判,与关于自然、人、社会、国家和法律的神学观念的斗争。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作为进步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共同点,以及他们的观点之间存在的所有差异。 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的政治和法律学说,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反映和捍卫本国荷兰资产阶级改造的结果,同时又不限于此,无疑具有更丰富的思想政治内容和认知。价值。 它们包含了新的理性主义思想、原则和概念的理论证实,这些思想、原则和概念符合过渡时代的需要,并表明了人类生活的社会和政治法律形式的逐步发展和改善的世界历史观点。

对于格劳秀斯来说,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法律世界观”的早期代表之一,新的法律理解的理论论证既符合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代的社会历史现实,也符合资产阶级“法律世界观”的建立。社会,以及建立在这种法律理解基础上的系统科学发展,对国内生活和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形式具有重大意义。

巴鲁克(本尼迪克特)斯宾诺莎(1632-1677) 被认为是对自然进行理性认识的唯一合适、充分的方法,其中一切都是出于必要而进行的,即演绎公理数学(“几何”)方法。

38. 国家与法律的格劳修斯学说

雨果·格老秀斯 (1583-1645) ——荷兰杰出律师和政治思想家,早期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学说、新时代自然法和国际法理性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之一。格劳秀斯是一位受过百科全书式教育的多产作家,创作了 90 多部有关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和理论的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是基础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对于格劳秀斯来说,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法律世界观”的早期代表之一,新的法律理解的理论论证既符合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代的社会历史现实,也符合资产阶级“法律世界观”的建立。社会,以及建立在这种法律理解基础上的系统科学发展,对国内生活和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形式具有重大意义。格老秀斯认为,法理学的主题是法律和正义问题,政治学的主题是权宜和利益问题。格劳秀斯认为,为了赋予法理学一种“科学形式”,有必要仔细地将“由制度产生的事物与自然本身产生的事物”分开,因为只有源自事物本质的事物才能被认为是科学的。被带入科学形式并始终保持其自身相同(即自然法)。因此,格劳秀斯指出,在法理学中,人们应该区分“自然的、不可改变的部分”和“源于意志的部分”。根据对法理学主题的这种理解,格劳秀斯非常重视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的划分。他将自然法定义为“共同理性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这种或那种行为——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人的理性本性——被认为是道德上可耻的或道德上必要的。因此,自然法本质上是区分什么是正当的(允许的)和什么是不正当的(非法的)的基础和标准,而不是凭借任何(人或上帝)自愿的规定(允许或禁止) )。格老秀斯以他的自然法概念为基础,力求建立这样一个具有规范意义、公理化的法理学体系,其一般原则和规定可以很容易地应用于各个国家内部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格劳秀斯反对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法律是通过武力创造的、恐惧促使人们发明法律以避免暴力等观点,他在契约概念中试图表明国家和国内法(法律)的起源是自然法存在的逻辑上必然的结果。格老秀斯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和法律教学旨在建立法律原则和实现和平。格劳秀斯为国际关系的法律形式化和规范的必要性,尤其是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辩护,批评了战争与法律完全不相容的普遍观点。格老秀斯关于战争与和平法的教学重点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社会,其基础是所有人民、民族和国家之间关系中平等、合作和互惠的理性和法律原则,以及​​主权国家自愿建立并一贯遵守的单一国际法律秩序。

39. 斯宾诺萨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伟大的荷兰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的著作进一步发展了一种新的理性主义方法来解决社会、国家和法律问题 巴鲁克(本尼迪克特)·斯宾诺莎(1632-1677)。他的政治和法律观点载于《神学政治论》、《几何方法证明的伦理学》和《政治论》。根据斯宾诺莎的说法,对自然的理性认识的唯一合适、充分的方式是演绎公理数学(“几何”)方法,其中一切都是出于必然而发生的。确实,在考虑国家和法律问题时,他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这一认知主题领域的具体情况。他将自然法则描述为“自然光揭示的上帝的决定”,即由人类理性揭示,而不是在神圣的启示中给出。同时,一切事物从永恒开始发生的自然法则和规则,就是自然本身的“行动的力量和力量”。斯宾诺莎对自然法的解释也是基于对自然法则的这种理解,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所有自然法则和必然性都适用于他,就像自然的其他部分一样。自然法只禁止任何人不愿意做的事和无人能做的事。从本性和自然法则来看,人们是敌人。斯宾诺莎在谈到经验时指出,所有人(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文明人)都无处不在地进行交流,并生活在某种文明状态中。从这里,他总结道:“很明显,国家的原因和自然基础不应在理性(比率)的指导下寻找,而应从人的一般性质或结构中推论出来。”文明国家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存在最高权力(imperium),斯宾诺莎认为,最高权力的整体就是国家(civitas)。所谓最高权力,本质上是指国家主权。斯宾诺莎的国家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民国家中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不会终止”,因为在自然国家和公民国家中,一个人都按照他的自然法则行事,按照他的权利行事。自己的利益,出于恐惧或希望。斯宾诺莎也有这样的判断:国家的最终目标是使每个人免于恐惧,确保他的安全,并有机会最好地维护他自然的生存权和活动权,而不伤害自己和他人。斯宾诺莎的政治和法律学说非常关注国家形式的问题,他从各种最高权力形式的最佳状态的角度来阐明国家形式问题,即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目标。公民国家——生活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这一目标实现的程度,不同国家不同程度地享有“绝对国家权利”。

斯宾诺莎单挑并阐明了国家的三种形式(最高权力)——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他所批评的暴政并没有出现在国家的形式中。 他还拒绝通过征服和奴役人民而建立的任何其他至高无上的权力。 斯宾诺莎对民主国家的明显同情,考虑到他那个时代的政治现实,承认君主制和贵族制这种形式(如果结构合理的话)的可接受性和一些优势。 斯宾诺莎更喜欢贵族共和国的联邦形式,其中最高权力集中在许多城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城市 - 联邦成员之间划分。

斯宾诺莎作为进步的人文主义思想家、神学政治和法律思想的批评家、世俗的国家和法律学说的创造者之一进入了政治和法律思想史。

40. XNUMX世纪英国政法思想的主要方向

XNUMX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对封建主义施加了沉重的打击,并为资本主义关系在西欧主要国家之一的迅速发展开辟了空间。 参加革命的每个社会团体都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并用适当的理论计算加以证实。 这些方案及其所依赖的理论建构在内容和社会阶层定位上都各不相同。 他们的共同点是宗教。

英国资产阶级从加尔文主义改革中借用了它的意识形态。 革命的反对者将对封建秩序不可侵犯的信念与对王室专制主义和教士信仰的忠诚结合起来,并不特别关心他们在意识形态斗争中使用的论点的新颖性和分量。 他们全副武装 君权神性观念、父权兴起论与国家本质。第一个是由荷兰莱顿大学教授克劳迪斯·萨尔马修斯(Claudius Salmasius)在《皇家防御》小册子中提出的。罗伯特·菲尔默在其论文《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阐述了国家的父权制起源理论。当时最广泛、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是 独立人士。独立党的主要宗教和政治口号是:每个信徒团体完全独立和控制,消除中央集权国家并服从英国圣公会国王的指令,绝对的宗教宽容和自由的不可剥夺性独立党人的实际政治诉求以温和为特征。他们认识到共和制度的优点,愿意满足于建立君主立宪制。独立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弥尔顿、阿尔杰农·西德尼、詹姆斯·加林顿等人,英国伟大诗人约翰·弥尔顿(1610-1674)则站在民主力量一边积极参加革命。他的论文《论国王和官员的权力》、《保卫英国人民免受萨尔马修斯的侵害》、《反传统者》证实了这样的立场:人本质上是自由的,并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条件下都必须保持这种自由,无一例外。人民是权力和国家主权的唯一来源和承载者。平等派的意图比独立派的意图要远得多。他们提出的思想对1614-1657世纪西欧和北美的社会政治生活以及进步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平等党的领导人和思想家是约翰·利尔本(John Lilburne,XNUMX-XNUMX)。他撰写并在他的参与下汇编了许多小册子和文件,列出了活跃于革命的英国社会中最有民主思想的群体的政治纲领。平等者纲领的基石是人民权力至上、至上和主权的原则。平等主义者并不是简单地宣布这一原则。他们还通过规定人民主权的不可剥夺性来丰富它。历史本身的规律,即对子孙后代的责任,禁止一个国家​​将其权力让渡给任何人。在参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所有其他政治运动中,平等派因其毫不妥协地拒绝任何形式的君主制和寡头统治而脱颖而出。他们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定期民主选举一院制议会的共和国。

41. 霍布斯的政法学说

一位最杰出的英国思想家对革命的态度是奇特的。 托马斯·霍布斯 (1588-1679). 他的国家和法律理论的基础 T. 霍布斯对个人的本质提出了一定的看法。 他认为,最初所有人在身心能力方面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拥有相同的“对一切的权利”。 然而,人也是一个极度自私的人,被贪婪、恐惧和野心所压倒。 包围他的只有嫉妒、对手、敌人。 因此,“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社会中是致命的必然性。 在这样的战争条件下拥有“一切权利”实际上意味着对任何东西都没有权利。 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图景可以被视为对新兴的英国资产阶级社会及其分工、竞争、新市场的开放和生存斗争的最早描述之一。 国家的绝对权力——根据 T. 霍布斯,和平的保证者和自然法的实施者。 它迫使个人通过颁布民法来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说自然法与理性有关,那么民法就是以武力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的内容是相同的。 任何立法者的任意发明都不能成为民法,因为民法是相同的自然法,但只有国家权威和权力支持。 国家是由人民建立的,目的是在它的帮助下结束“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摆脱对不安全感的恐惧和持续不断的暴力死亡威胁——伴随着“肆无忌惮的无政府状态”。 " 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议(每个人都同意每个人),个人将自己的最高权力委托给一个人。 国家就是那个人,以它认为对他们的和平和共同防御必要的方式使用所有人的力量和手段。 这样一张脸的承载者就是君主。 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他人都是他的臣民。 T是这样的。 霍布斯的出现状态。 作为政治绝对主义的理论家,他主张国家权力本身是有限的,T. 霍布斯非常关注国家形式的问题。 根据 T. 霍布斯认为,国家只能有三​​种形式:君主制、民主制(人民统治)和贵族制。 它们彼此的不同之处不在于它们所体现的最高权力的性质和内容,而在于它们是否适合实现它们所建立的目的。 然而T的深切同情。 霍布斯站在君主制一边。 他深信,它比其他形式更能表达和体现国家权力的绝对性;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利益与主权者的私人利益非常吻合。 将个人完全从属于国家的绝对权力,T. 尽管如此,霍布斯还是让他有机会反对君主的意志。 这个机会就是反抗的权利。 只有当君主违反自然法则,强迫个人杀死或残害自己,或禁止他保护自己免受敌人的攻击时,它才会打开。 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是基于自然界的最高法则——自我保护法则。 君主无权违反此法。

继 N. Machiavelli 和 G. Grotius 之后,T. Hobbes 开始不通过神学的棱镜来考虑国家,而是从理性和经验中得出其规律。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选择了“没有上帝”这两个词作为他的政治和法律教义的题词。 他不是用表达宗教偏见和迷信的语言来对抗,而是首先在本质上与这些迷信和迷信进行斗争,从而清楚地体现了霍布斯的科学才能和成熟的政治机智。

42. 洛克的状态和法律

约翰洛克 (1632-1704) 在英国充当了社会妥协的理论家。 他的政治和法律学说,他在著作《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1690​​XNUMX)中进行了概述。

J. Locke 担任了那些最终实现有保障地参与社会领导的社会团体的立场,这促使他主要与革命时代的激进观点脱节。 J. Locke 充分分享了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力平衡、反暴君起义的合法性等思想。 J. Locke 认为,国家是,一群人在他们的主持下联合成一个整体,制定了同样的一般法律,并建立了一个有权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并惩罚罪犯的司法机构。 国家与其他一切形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单独体现了政治权力,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制定法律来规范和保护财产的权利,以及使用社会力量的权利执行这些法律并保护国家免受外部攻击。 国家是体现和传递公共权威功能的社会机构。 自愿建设国家,在这里只听理性的声音,人们极其准确地衡量了他们随后移交给国家的权力的数量。 从本质上讲,正常的“政府结构”被 J. Locke 想象成一个由官方规范固定的制衡机制所组成的复合体。 这些关于分化、分配原则、单一国家权力各个部分的沟通和互动的思想构成了 XNUMX 世纪新兴国家的基础。 教义 资产阶级立宪主义。洛克关于权力分立的思想的直接社会阶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在意识形态上证明了胜利的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是合理的,封建贵族已经失去了1688年革命带来的权力垄断。国家形式问题是自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欧洲政治思想的传统问题,也对 J. Locke 感兴趣。诚然,他并没有对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政府形式给予任何特别的偏好。他们只是断然拒绝专制君主制的权力结构。他个人更倾向于有限的君主立宪制,其真正的原型是 1688 年之后的英国国家。对于洛克来说,最重要的是任何形式的国家都源于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人民的自愿同意,使其具有适当的“政府结构”,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并关心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J. Locke 完全理解,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国家形式可以一劳永逸地避免堕落为暴政的危险——在这种政治体系中,“权力在法律之外的行使”发生。 当当局(立法,行政 - 没关系)开始采取行动,无视法律和普遍同意,绕过国家正式通过的法律,那么不仅国家的正常政府组织混乱,财产变得毫无防备,但人民自己却被奴役和毁灭。 篡夺者提到以这种方式确保国家秩序、安宁与和平的愿望,J. Locke 反驳说,暴君想要的安宁根本不是和平,而是一种可怕的暴力和抢劫状态,只对强盗和压迫者有利。

43. 欧洲启蒙运动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欧洲启蒙运动的主要启发者和公认领袖之一的荣誉理所当然地属于伏尔泰(1694-1778)——伟大的法国思想家和作家。 他没有留下特殊的政治和法律作品,类似于他之前创作的那些,例如,G. 格老秀斯,T. 霍布斯,J. 洛克或他的同时代人 S. 孟德斯鸠和 J.-J.卢梭。 政治、国家、法律和法律的观点穿插在作者最多样化的作品中,与其他主题的争论并存。 对当时封建社会的社会、法律和意识形态基础的尖锐批判态度、嘲笑和否定清楚地区分了这些伏尔泰观点。 另一个表现上的差异是弥漫在他们身上的自由、人文主义和宽容精神。 伏尔泰看到了现有社会罪恶的根源,这些罪恶可以而且应该被摧毁,主要在于无知、偏见、迷信的支配地位,以及对理性的压制。 他认为教会和天主教是这一切的主要据点和罪魁祸首。 伏尔泰根本不关心在民主基础上重组社会的问题。 更何况,他对民主的民主心生畏惧。 但其他问题与他极为接近:自然法、自由、平等。 诉诸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种合法化的方式,赋予伏尔泰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价值最高权威:自由和平等,体现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利益。 对他来说首先是自由——个人的自由,个人的,私人的自由,而不是整个社会的自由。 个人自由的核心是言论自由,随之而来的是新闻自由。 特别是,他将良心自由作为压制天主教不容忍的对立面。 伏尔泰认为,真正的自由体现在人们不再正式地相互依赖这一事实上。 他们成为自治实体。 在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历史上,自由与平等经常相互对立。 伏尔泰避免了这种反对。 相反,他认为自由得到平等补充和加强的情况令人羡慕。 伏尔泰在他的封建社会改革建议中使用了这些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这总是引起他的抗议。 在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时期,满足时代需要的国家,在伏尔泰看来,可以采取各种组织形式。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优先考虑在他的国家发展起来的绝对君主制。 最重要的是,他喜欢革命剧变,破坏已经存在的国家地位。 但伏尔泰希望专制主义变得“开明”。 然而,伏尔泰知道并欣赏其他国家形式的优点。 因此,他指出,国家最初以共和国的形式出现,由家庭联合组成。 它的出现是自然发展过程的结果。 根据伏尔泰的说法,共和国通常使人们更接近他们的自然状态。 它的力量是由所有人的意志所支配的。 该权力由一个人或一组人根据所有人通过的法律行使。 除此之外,伏尔泰还尊重由于该国发生的革命而在英格兰建立的政府形式,即

伏尔泰属于那些最重视的不是国家政府形式、具体机构和权力程序,而是在这些机构和程序的帮助下实施的原则的思想家。 对他来说,这样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原则是自由、财产、合法、人道。

44. 蒙特斯基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查尔斯·路易斯·孟德斯鸠 (1689-1755) ——法国启蒙运动最杰出的代表之一,杰出的律师和政治思想家。 除了法学和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政治经济学、自然科学、艺术和文学等问题也是他关注和创造的领域。 他的三部主要著作是《波斯书信》(1721 年)、《对罗马人伟大和衰落原因的思考》(1734 年)和《法律精神》(1748 年)。 孟德斯鸠整个政治和法律理论的主题及其所捍卫的主要价值是政治自由。 公正的法律和适当的国家组织是确保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 关于人类,自然法则(自然法则)被孟德斯鸠解释为“完全遵循我们存在的结构”的法则。 对于一个人生活在自然(前社会)状态中的自然法则,他指的是人性的以下属性:对和平的渴望,为自己获得食物,在相互的基础上与人建立关系要求,生活在社会中的愿望。

孟德斯鸠特别指出了霍布斯的错误,他将最初的侵略性和相互统治的愿望归咎于人们。 相反,根据孟德斯鸠的说法,一个人最初是软弱的、极度恐惧的,并努力与他人平等与和平。 而且,权力和统治的观念是如此复杂,依赖于如此多的其他观念,以至于它不可能成为人类的第一个观念。 但是一旦人们在社会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会失去对自己弱点的认识。 他们之间存在的平等消失了,两种战争开始了——个人之间和民族之间。 孟德斯鸠在谈到民主时指出,这里的人民只有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才具有主权。 因此,他认为决定投票权的法律是民主的基础。 他认为,人们能够控制他人的活动,但不能自己开展业务。 因此,民主国家的法律必须规定人民有权选举他们的代表和控制他们的活动。 民主的基本规律之一是法律,根据它,立法权只属于人民。 但是,孟德斯鸠强调,除了永久性法律之外,参议院的决定也是必要的,它们与临时行动有关。 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类行为也很有用,因为可以在最终确定它们之前在一定时间内检查它们的操作。 在君主制中,君主本身是所有政治和公民权力的源泉,孟德斯鸠指的是决定“权力运动的中间渠道的存在”的主要法律,即“中间、从属和从属”的存在。 “当局,他们的权力。 其中最主要的是贵族的权力,因此没有贵族,君主就会成为暴君。 每种政府的性质都对应于它自己的原则,启动了人类激情的机制,这对于特定的政治制度来说是特别的。 在共和政体中(尤其是在民主政体中),美德就是这样一个原则;在君主制中,荣誉是;在专制政体中,恐惧。

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的分立和相互遏制是确保政治自由与国家制度的关系的主要条件。 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并不在于为所欲为。

45. 俄罗斯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让-雅克·卢梭 (1712-1778) - 整个社会和政治学说历史上最聪明、最有创意的思想家之一。 他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观点在以下著作中阐述:“关于问题的论述: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道德的净化”(1750 年)、“关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论述”(1754),“论政治经济学”(1755),“关于永恒世界的判断”,“论社会契约,或政治法原则”(1762)。 卢梭的学说从证实和保护人民主权原则和思想的角度出发,涵盖了社会、国家和法律问题。 卢梭以当时广为流传的关于自然状态的观念作为假设,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他对人类精神、社会、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的新观点。 在自然状态下,卢梭认为,没有私有财产,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 由于人们的自然差异,这里的不平等起初只是身体上的。 然而,随着私有财产和社会不平等的出现,与自然平等相反,贫富之间的斗争开始了。 摆脱这种情况的方法是,受富人“狡猾”论点的启发,同时受所有人切身利益的制约,就建立一个人人都遵守的国家权力和法律达成一致。 然而,由于失去了天生的自由,穷人并没有获得政治自由。 卢梭所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总体上表达了他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理想思想。 卢梭的主要思想是,只有国家、政治关系和法律的建立,与他的社会契约概念相一致,才能在理性、正义和法律方面证明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状态的过渡。 卢梭的理想思想显然与他自己关于私有财产和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的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向国家过渡的客观需要的猜测相矛盾。 在卢梭的解释中,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契约原则密切相关的当代封建制度,被剥夺了其合法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一句话,生存权:它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力量。 但是武力不会创造法律——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公民状态下。 道德根本不可能是体力的结果。 任何合法权力的基础只能是协议。 卢梭区分了四种法律:政治法、民事法、刑法和第四类法,“最重要的”——“道德、习俗,尤其是舆论”。 他强调,只有政治法则与他的社会契约主题有关。 本着孟德斯鸠和其他作家的精神,卢梭谈到需要在法律中考虑国家地理因素的独特性、人民的职业和习俗等。 法律是公民结社和社区生活的必要条件。

卢梭以其作为公意表达的法律学说和作为不可剥夺的人民主权特权的立法权学说,以其社会契约的概念和国家组织的原则,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家法律思想和社会政治实践的后续发展。 他的学说成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特别是在其雅各宾阶段。

46.雅各宾斯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雅各宾派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 XNUMX 世纪末法国经历的那个动荡的革命时代公众意识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时,政治和法律观念出现并发挥作用。 J.P。马拉和罗伯斯庇尔.

让-保罗·马拉 (1743-1793) 在小册子“奴隶制的链条”和“刑事立法计划”(1780 年)中概述了他的政治观点。 这些作品的中心主题是专制:它的起源、建立专制权力的方法和手段、它的后果、与它斗争的方式和形式等,以及统治欲望的性质。 马拉认为,要达到“组织良好的国家”,就必须将公共权力分配给大量官员。 众生相依,相互依存,相互平衡,相互调节,相互制约。 马拉认为,在“井然有序的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马拉区分了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第一个是原创的,第二个是从它们衍生出来的。 马拉不相信通过改革既定的国家和法律秩序来结束专制政权的可能性。 他的最终希望是群众起义、自发的民众起义、报复当权者、当权者、祖国敌人等等。

与马拉托夫类似,自由民主和威权思想的共生是法国大革命时代许多政治学说所固有的。其中占主导地位的也许是罗伯斯庇尔先生的国家体系和法律观点。罗伯斯庇尔的社会理想并不是原创的:一个小生产者社会,每个人都拥有土地、一个小作坊、一个可以养活家人的商店,一个人可以直接与与他平等的其他人交换他们生产的产品。因此,罗伯斯庇尔所追求的目标是树立一个模范的小资产阶级制度。他无意超越私有财产的世界。罗伯斯庇尔的理想共和国概念并不是直接经验的产物,而是主要源于卢梭和孟德斯鸠著作的思想学说的成果。罗伯斯庇尔政治和法律观点整体的语义核心是关于国家权力、国家机器、国家建构和运作原则的规定。罗伯斯庇尔认为,政治联盟应以三项原则为基础。第一个是保护和提供公民的自然权利,发展他的所有能力。第二是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立法和政府的权利,这是由于人与生俱来的平等和与生俱来的自由。三是国家权力至上。人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关于人民主权以及如果社会不从每个成员的压迫和专断中解放出来就不可能获得自由的论点,已成为进步政治思想的宝贵收获。促使罗伯斯庇尔为关于为了建立共和民主制度而必须诉诸暴力措施、使用恐怖手段来对抗旧秩序的论点进行辩护的动机,是由某些世界观和世界观“促使”他的。思想观念。其中之一是坚信战争不仅是消灭反革命分子(公开的和秘密的)所必需的,而且是消除人性的弱点、恶习、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它们也为王权铺平了道路。

47.法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

1755世纪在欧洲,本世纪出现的各类社会主义文学作品的数量和水平,远远超过了前两个世纪。 在实际上具有理论性质的作品中,《自然法典》或其法律的真正精神(XNUMX 年)在法国出版,莫雷利被认为是其作者,以及这些作品 加布里埃尔·博诺·德·马布利 (1709-1785): 《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论立法,还是法学原理》等。两位作者都站在否定私有财产及其相关事物的立场上,认为是基于财产共同体的理想制度.

莫雷利的主要著作《自然法则》是社会主义学说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许多其他法规中,它还制定了“应防止一切暴政的政府形式法”和“政府法”。 在莫雷利关于旨在保护国家免于重新陷入暴政的政治制度和规范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对选举制度的沉默。 这种沉默并非偶然。 在思想家看来,选举违反了平等原则,因为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同样值得被选举。 莫雷利根据他的时代描述了社会的共产主义结构。 结果是军营共产主义的多彩形象,这不是他的错。 实际历史已经证实了这张照片的真实性。 它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向人类文明展示共产主义。

与莫雷利不同,G. Mable 避免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所有生活领域的组织进行严格描述。 不可能从各个方面描绘一个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并没有阻止 H. Mable。 他描绘了一个平等的乌托邦共和国的总体图景,部分治愈了财产不平等所产生的弊端。 马布利的出发点主要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全新的社会制度对于确保人民和人类的幸福是必要的。 他主要依靠和平的政治行动和法律作为获得这种幸福的手段。 根据 G. Mable 的说法,人民是政治制度的唯一创造者,是最高权力的最初承担者和分配者,完全信任或分享给它的官员。 毫无疑问,G. Mable 认为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成功地向共产主义制度“完蛋”的社会最合适的政治外壳。

G. Babeuf 的纲领和政治方向—​​—私有财产及与之相关的一切的激烈反对者——在于要求“建立一个人民的国家”,以取代先前存在的反人民国家。 他坚信,“人民政府应该而且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富足幸福,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坚不可摧的繁荣”。 通往这样一个政府的道路在于过渡时期。 它始于一场由革命者的阴谋组织准备的群众起义。 G. Babeuf 和他的支持者建立了他们有吸引力的计划,以实现“所有人的坚不可摧的繁荣”和“每个人的幸福”,直接从上层、中央(主要通过意志、指挥方法)进行果断和强硬的领导。共和国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等),公民最严格地遵守法律、最高行政当局的指示,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其活动。

48. 十七至十八世纪德国的自然法学说

毁灭性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对德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 分裂成数百个独立的公国,饱受精神和世俗暴君的折磨,其发展明显落后于荷兰、英国和法国。 但逐渐出现了对现有政权的反对意见,出现了思想家,他们的作品反映了新社会力量的利益和需要。 在十七世纪末。 德国启蒙运动诞生。 除了温和派(S. Pufendorf、H. Thomasius、H. Wolf)之外,它还有一个更激进的左翼(M. Knutzen、T. Lau、G. Lessing)。

在德国建立世俗的法律科学是第一个开始 塞缪尔·普芬多夫 (1632-1694)。普芬多夫的建构的出发点是自然的、前国家社会的概念。在自然共同体中,不存在“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正如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自然平等和自由不受约束,个人也不受强制力的支配。人口的增加,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增加,最后,对可能发生的邪恶的恐惧,导致人类不得不告别原来的共同体生活形式。国家的建立得到了推动,国家是保障人民安全的唯一可靠机构。

法理学从神学中解放出来的斗争导致 克里斯蒂安·托马修斯 (1655-1728)。托马修斯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人士,相信上帝最终控制着世界上的一切。同时,他认为上帝赋予的自然法的精髓是格言:按照人类社会的人道要求行事,避免违背人道要求的不良行为,这将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先决条件。人类与生俱来的对幸福的渴望。根据托马斯修斯的说法,这条格言植根于人性本身,它赋予自然法一套道德戒律的特征。从本质上讲,上帝不需要创造国家。它是由于不懂得私有财产、渴望幸福生活的人们的道路上出现了种种障碍而达成的协议。国家被要求消灭它们。在遥远的几个世纪的未来,托马修斯预见了一个真正的人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完全的幸福将不受任何阻碍地统治。在托马修斯看来,废除私有财产将为这一理想制度打开大门。

在S.普芬多夫和H.托马斯修斯思想的影响下,德国启蒙运动杰出百科全书家克里斯蒂安·沃尔夫(1679-1754)的国家法律观得以形成。沃尔夫社会教学的主旨是关于一个人对幸福的渴望的论点。上帝向人类的灵魂注入了一种追求进步的渴望。它迫使你行善、避恶,宁可选择最好的,也不选择最坏的。遵守这些义务是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沃尔夫以与普芬多夫和托马斯修斯大致相同的精神和大致相同的色彩描绘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国家是家庭(用沃尔夫的术语,“房屋”)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果,由于每个家庭单独无法为自己提供所有必要的生活便利设施,因此他们缔结了协议。最高权力是由签订协议的交易对方的意愿相加而形成的。国家的目的是促进人民“共同利益”的实现。

49. XNUMX世纪意大利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在 XNUMX 世纪之交,由于该国转变为事实上的西班牙王室省以及农奴专制制度的强化实施,意大利近两个世纪的社会停滞让位于经济的强化。活动和社会生活。 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利用人民对封建制度的不满,要求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创造条件。 然而,弱小、脆弱的意大利资产阶级害怕与过去彻底决裂,往往与封建教权集团妥协。 这种双重政治立场为意大利启蒙者所共有,包括其中最重要的人物——G. Vico 和 C. Beccaria。

詹巴蒂斯塔·维科 (1668-1744) - 最早在许多方面预见到科学社会学的思想家之一。 他将历史理解为一个客观的、周期性地进行的自然过程。 对维科来说,历史是一连串的人类行为,但上帝的旨意指导着这些行为。 在他的主要著作《国家一般性质的新科学的基础》(1725 年)中 他应用了历史比较方法和确定性方法 也对国家法律机构的解释。 历史所经过的循环包括三个阶段。 它的初始阶段是神圣的,众神的时代。 她不知道国家地位,不知道法律规范。 这里的法律是神谕的奥秘和占卜,告诉人们神的旨意。 在历史循环的第二阶段,英雄时代,国家作为贵族权力存在,支配着充斥着私利的法律规范,无情地镇压着平民。 这里的权利是蛮力的权利。 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是人的时代。 它的特点是共和民主结构或代议制君主制,其权利和自由值得一个人确保人民主权。 这里的法律明智而灵活地将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结合起来,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那不勒斯哲学家清楚地将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社会理想化了。 然而,在那个时候,这种理想化具有历史进步的特征。

维科的思想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传播和认可,这对于他的同胞、所谓刑法学经典学派的创始人的观点是不能说的。 切萨雷·贝卡里亚 (1738-1794) 以及他的著名著作《罪与罚》。 作为自然法学说的支持者,贝卡利亚认为,一旦不断的战争和专横使个人完全疲惫,他们就会牺牲一些自由,团结起来以平静和安全地享受其余的自由。 为自由这一共同利益而捐赠的粒子总和,构成了国家的至高无上的力量,本应在正义法律的阴影下为人们提供正常的生存。 但是没有和平与真理,到处都是暴力和缺乏权利,因为“大多数法律只不过是一种特权,即为少数人的利益向每个人征税”。 他谈到“坐在欧洲宝座上的仁慈君主,光顾和平的美德、科学和艺术,是他们人民的祖先。” 他谈到消除贫困和所有公民在道德和物质利益方面的逐渐平等; 代表通识教育和良好教育; 写了简单、明智的法律和所有人在它们面前的平等,关于严格合法性和严格遵守对个人权利的强制性保障的必要性。

50. 波洛茨克西蒙的开明专制主义哲学

以开明的绝对君主制的合法性为理由, 萨缪尔·彼得罗夫斯基·西特尼亚诺维奇(波洛茨克)(1629-1680). 西蒙在他的作品中担任西方文化和教育的指挥家。 他只是间接地处理社会问题,在这里他的观点是相当正统的。 这位思想家为社会不平等辩护,在其存在中看到了天堂秩序在地球上的投射。 所有人都有义务履行自己的命运,这是由命运决定的,这是人类在地球上的主要目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 但是,他敦促富有的“老板”照顾他们的“下属”,不要让他们陷入贫困,并且要理性和温顺地管理他们,而不是通过“强加溃疡”。 在俄罗斯生活的恶习中,西蒙批评了懒惰、懒惰,尤其是醉酒。 劳动义务的主题始终存在于思想家的所有著作中。 西缅工作的主要问题是解决与最高权力、其组织形式和活动有关的问题。 他是国内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最早为建立开明君主制的必要性提供理论依据的人之一。 西面积极提升王者的权威,将王比作太阳。 作为绝对君主制的特征属性的“王孙”公式首次被引入俄罗斯政治文献中。 西缅非常注重对国王形象的描写。 首先,他必须是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努力从书本和与“智者”的交谈中获取知识,尤其是国王阅读历史书籍,吸收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历史经验和“以他们的榜样来统治他的生活。” 国王不仅需要教育自己,还需要教育他的人民。 西蒙坚持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 “谁是国王,谁是暴君,如果你想知道,就去读亚里士多德的书吧。 他相信这种差异。 国王希望他的臣民获得利益。 暴君想要的不仅仅是庇护所。 关于公民,需要一点悲伤。 诗人思想家认为,一个开明的君主制应该是一个活动仅基于法律的国家。 “根据法律,所有处决都必须受苦”,这条规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例外,无论是国王本人还是他的儿子。 所有拥有公民身份的人都有义务惧怕法律,遵守法律可以加强国家并“宣示和尊重王国”。 西蒙传统上使用“真理”一词来表示“法律”的含义。 他要求国王“保持真理”并在整个王国建立并“按照真理的形象”执行判决。 这位思想家还提请注意残酷制裁的不可接受性。 法庭有义务恢复真相,而不是报复,因为报复是不人道的,而且是与真相相矛盾的,因为它来自“来自仇恨的激烈真相”。 Simeon 梦想对所有人进行平等的判断,这将“由大小平等地判断”,无论是什么人。 在他看来,司法机构的组织应该是统一的,能够为所有人建立一个单一的法庭。 这位思想家对白俄罗斯加入俄罗斯表示欢迎,并多次表示希望所有斯拉夫民族摆脱异端“骄傲的哈加利亚人”的枷锁,认为俄罗斯沙皇应该帮助所有东正教民族摆脱“共同敌人”的束缚。基督教蛇类... Hagarian”,因为最终有必要粉碎“Hagar 的主人,寻求冲突,不要和平”。 在确定俄罗斯国家的外交政策时,西缅坚持俄罗斯政治思想传统的方向,即和平解决所有对外政治冲突。

51. V.N.的政治观点塔蒂谢娃

瓦西里·尼基季奇·塔蒂舍夫 (1686-1750) 出身于贵族贵族家庭。 他毕业于莫斯科炮兵学校,投入大量时间进行自我教育,因此他成为那个时代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军官之一。 在他的一生中,瓦西里尼基蒂奇占据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职位。 两次被任命为乌拉尔矿厂的主要统治者; 是奥伦堡远征队的队长和阿斯特拉罕总督。 1745 年 他(伊丽莎白手下)一败涂地,在莫斯科附近的博尔迪诺庄园度过了他的日子,在那里完成了他的著作《俄罗斯历史》,还写了一些关于地理、经济、政治和教育的著作。 在他关于国家起源的推理中,这位思想家使用了一种前契约“自然状态”的假设,其中“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占主导地位。 人们对彼此的合理需求导致他们需要创建一个国家,他认为这是为了确保人民的安全和“寻求共同利益”而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结果。 Tatishchev 试图将历史原则引入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认为所有已知的人类社区都是在历史上产生的:首先,人们签订了婚姻契约,然后在父母和孩子之间产生了第二份契约,然后是绅士 - 仆人。 最终,家庭成长并形成了需要一个领袖的整个社区,他成为了一位君主,从属于每个人,就像一个父亲制服他的孩子一样。 结果不是一份,而是几份合同,而他们的结论,表面上取决于人,实际上是由自然本身预先确定的。 诸如奴隶制和奴役之类的缺乏自由的僵化形式,V.N. 塔季雪夫谴责。 塔季雪夫在分析俄罗斯出现农奴制的原因时,将其归咎于动荡时期震动全国的愤慨。 然而,他在这件事上并不一致。 V.N. 塔季雪夫坚持确立国家主要阶级的法律和经济地位,秩序井然的国家将为国家结构提供力量。 他认为军事和公共服务是贵族的主要职业,认为他们的特权应该与他们的地位相对应。 国家受托照顾商人和建立自由贸易规则。 反过来,商人需要“了解讨价还价的状态”,而市民则需要“制作完美的属性和技巧”。 Tatishchev 担心节省公共资金。 由于他一再表示希望俄罗斯采取和平政策,因此他建议在该国仅出于防御目的而在该国拥有一支军队。 塔季雪夫希望在军队中看到受过教育和有思想的人,不仅在军官团中,而且在下层中。 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所有推理都归结为组建一支规模小但训练有素的军队的提议,维持这对国家来说不会是负担。 塔季雪夫非常重视对国家形式的考虑。 他使这种或那种政府形式的存在取决于该国领土的大小以及确保其外部安全的程度。 俄罗斯的最佳政府形式 V.N. Tatishchev 考虑了君主制,同时他指出了君主依赖两院制选举机构的优势,该机构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家行政机构”。

对 V.N. 的观点进行总体评估。 Tatishchev,有必要考虑到审查条件,以及他生活中的悲惨沧桑(多次被免职,耻辱),这无疑导致他在提出政治观点时一定要谨慎。

52. 政治和法律学说 A.N. 拉迪谢娃

亚历山大·尼古拉耶维奇·拉迪谢夫 (1749-1802) 出生于萨拉托夫省一个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家庭。 他在国内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毕业于圣彼得堡军校和莱比锡大学法学院,同时不断进行自学。 他研究了古代国家的历史,研究了近代英法政治思想家的著作,掌握了几种古代和欧洲的语言。 在他的学业结束时,他开辟了服役生涯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他迅速升任圣彼得堡海关负责人,但很快就离开了服役,全身心地投入到文学作品中。 在反对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他看到了自己对祖国的个人责任。 他的著名著作《从圣彼得堡到莫斯科的旅程》就是专门讨论这个话题的。 拉迪谢夫认为专制是一种“与人性相反的国家”。 他不相信一位开明的君主出现在宝座上的可能性。 拉迪谢夫还批评了君主所依赖的官僚机构,指出围绕王位的官员缺乏教育、堕落和受贿。 他提请注意俄罗斯政府的特殊性 - 独立官僚机构的存在,与君主和人民无关。 拉迪舍夫根据自然人权理论的最初规定和国家的契约起源构建了他的积极方案。 根据拉迪舍夫的说法,国家形成的原因是人们的自然社会性。 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这种平等被打破了。 与卢梭一样,他认为国家的出现与私有财产的形成有关。 国家的出现是默契的结果,以确保所有人的美好生活,以及保护弱者和受压迫者。 在缔结条约时,人民是决定方,保留主权。 他不能同意奴隶制,因为那是不自然的。 在他看来,农奴制违反了自然规律,此外,它在经济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强迫劳动是没有生产力的,而且人们的道德沦丧也与之相关。 拉迪谢夫提请注意法律中没有农奴的法律地位。 拉季舍夫的社会理想是一个自由平等的所有者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特权被废除,贵族在权利上与所有其他等级平等。 等级表被清算,官僚机构减少并由代表机构控制。 这种社会的最佳政治组织是人民政府,它以俄罗斯北部封建共和国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的形象形成。 根据拉迪舍夫的说法,俄罗斯人民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共和政体。 他不承认三权分立的概念,因为只有人民才能成为真正的主权者。 人民选举地方长官,将所有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1)思想;

2)言语;

3)行动;

4)在法律无法保护自己的情况下;

5)拥有所有权;

6)接受同行的评判。拉季舍夫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和平取向,积极反对侵略战争,捍卫各国人民平等思想。 A.N. 的理想拉季舍夫被俄罗斯政治思想所采纳,并在十二月党人的著作中得到发展,然后在革命民主理论中得到发展。

53. 美国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形成

北美英国殖民地的社会政治历史有两个特征时期。 第一个是在 XNUMX 世纪初。 并延伸到 XNUMX 世纪中叶,第二个涵盖独立战争时期、宪法的发展以及在独立国家生活中实施的第一步(XNUMX 世纪下半叶)。 英国人对北美的殖民化是在与荷兰、法国以及部分与西班牙军事竞争的气氛中进行的。 它伴随着与饥饿和疾病威胁的无私斗争,以及奴役印第安人的失败尝试。 在第一批定居者中,除了农民和工匠穷人之外,还有有进取心的商人和创业冒险家。 XNUMX世纪下半叶 以大都市和殖民地之间的冲突加剧为标志,这些殖民地将自己重新命名为国家(即 州),以税收为基础。 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后, 英国对北美殖民地采取直接征税措施,反对这一做法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宪法权利性质的论点。 最明显的反对意见是参考英国宪法实践的经验,根据该经验,未经议会纳税人代表同意,征税是不可接受的。 一些公关人员使用了 S. 普芬多夫和 J. 洛克。 第一个提出这样的论点,即殖民地居民作为王室的自由臣民,被赋予所有“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有权在立法议会中派代表(他提到对殖民地议会本身而言),是约翰·狄金森(后来这些想法最成功地由 T. 杰斐逊)。 B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富兰克林,自 1766 年 发展了地方自治(自治)的概念,并认为英国移民到美国意味着他们完全违反了法律和英格兰宪法。 按照这个逻辑,殖民者不能再因为在新大陆重新定居这一事实而被视为英国臣民,因此不应受制于英国议会的决定。 自然的法律论证,即 自从 1744 年英国议会不愿做出让步的态度变得明显以来,美国对“人的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呼吁(无论其国籍如何)愈演愈烈。 在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政治小册子中,定居者-殖民者的政治要求主要获得了自然法的正当性。 在美国独立宣言(4 年 1776 月 XNUMX 日)庄严宣布前不久,不可剥夺和自然权利的理念不仅在新闻业中得到认可,而且在政治和宪法文件中也得到认可。 12 年 1776 月 XNUMX 日,由乔治·梅森撰写、詹姆斯·麦迪逊编辑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首次正式规定,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独立的,并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进入社会时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其后代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和安全的权利(第 XNUMX 条)。 1)。 人民有权改变不符合其目的的政府——确保实现共同利益和安全。 T. 写的独立宣言 杰斐逊与 B. 富兰克林和 J。

54. 富兰克林的政治观点

本杰明富兰克林 (1706-1790) 由于在电力方面的科学著作以及在启蒙和外交领域的禁欲主义而闻名于世。 共和党的同情科学家兼百科全书使他更接近殖民地独立的支持者。 在60的末尾 他拒绝将大英帝国视为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并发展了地方自治的思想,即 北美各省的自治和政治自决。 早在 1754 年,富兰克林就提出了这样一个计划的开始,当时他提出了建立殖民地军事政治联盟的想法,以对抗法国军队和支持他们的印第安部落。 但是这个计划被殖民地的不团结以及他们更多地依附于英格兰和王室的直接意志而不是彼此的事实挫败了。 1769 年 富兰克林是第一个命名北美各省的州(states)。 富兰克林拥有一个版本的州联邦计划。 他积极参与起草了 1781 年的《联邦条款》,以及费城会议上的《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草案。 富兰克林不支持激进的政治变革。 在半个世纪以来,作为一名公关人员、宾夕法尼亚州民选议会成员或伦敦和巴黎外交官的公共活动,他始终不渝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作为“国家”独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劳动”,在这种情况下,贫富之间没有尖锐的两极分化,在一个人的奢侈和其他人的苦行之间,人们生活在“快乐适度”的状态中,共和主义的朴素决定了所有的物质偏好和政治技能. 由于人口、领土和社会成就的增长,他认为北美的快速发展与希望该领域的知识有所改善有关,在他看来,这在他看来被长期忽视了时间并没有在欧洲发展,即政治学。 富兰克林既不是头脑简单的民主主义者,也不是煽动者。 在得知法国革命行动开始的消息时,他因“自由之火不仅可以净化,还可以毁灭”这一事实而表达了极大的焦虑。 富兰克林反映,在喧嚣的人群中,哲学的声音不大可能被听到,但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将如何呼吁国家进入新时代? 这些问题将他更多地描述为社会进化和改革的支持者,而不是激进分子。 在他的同胞眼中,富兰克林今天仍然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一些学者认为他是典型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比边沁更早,比赫尔维蒂乌斯更灵活。 根据历史学家 P. 康纳,如果在赫尔维蒂乌斯中,道德和立法者在获得“最大利益”时强行引导勇气,富兰克林在这一点上持保留意见,即个人自己有权决定什么是勇敢的,并在劝告、说服和法律要求之间做出选择. 在法国哲学家的功利主义中,灵活的目的和僵化的手段结合在一起,而在富兰克林,目标的明确性因实现方式的灵活性而变得柔和。 其特点是,通过富兰克林和其他一些美国革命领袖的努力,将希腊罗马思想的意识形态遗产用于捍卫美国共和主义,这不仅需要制度和活动规则,还需要特殊的政治哲学。

55. T.杰斐逊的政治观点

托马斯·杰斐逊 (1743-1826)与许多同时代的杰出人士一样,他将哲学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他将他最大的一部著作献给了他的家乡弗吉尼亚州的历史和国家结构(《弗吉尼亚州笔记》,1785 年),他最著名的著作是《美国独立宣言》(1776 年)。 作为一名省级种植园主的儿子,他成功地度过了政治生涯的多个阶段,从一名执业律师和县警察到州长,再到国家总统。 他的政治偏好从激进的、通常是乌托邦式的计划到温和的自由主义原则有一定的演变。 杰斐逊在教育和促进自由思想方面的显着优点 - 他是《建立宗教自由的州法》(1777 年)的作者,美国哲学学会主席,大学的监护人,根据建于弗吉尼亚州他自己的建筑项目。 他认为公共教育(从小学到大学)是民主共和国不可剥夺的属性,也是自然人权,即人民自治的权利。 这位年轻的哲学家和公关人员已经在他的第一部重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况》(1774 年)中以匿名小册子的形式出版,以呼吁英国国王,证实了关于回归的必要性的论点给人民“根据自然法则获得的权利”。 向国王求助的请求是用“真理的语言”写成的,并且“没有奴性的表达”,这是一个特点。 同样重要的是,国王本人的特征是“只不过是他人民的首席官员,由法律任命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以帮助建立以造福于人民的复杂国家机器的工作,因此受制于由人民控制。” 在《弗吉尼亚州笔记》中,杰斐逊畅谈了美国民主的未来。 他不希望人类很快“学会从它拥有或可以承担的每一项权利和权力中受益”。 在征集人民的钱财和保护人民的自由的同时,不应将其委托给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人员,尤其是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 杰斐逊相信很快“这个国家的腐败,就像我们来自的那个国家一样,将控制政府并蔓延到我们的大部分人民,当政府购买人民的选票并让他们支付全额费用时价格。 大西洋两岸的人性是一样的,在同样的环境影响下也将保持不变。 在他们接管之前,是时候提防腐败和暴政了。” 杰斐逊捍卫宗教自由权,将其归类为自然权利,因此不可转让给任何政府。 国家组织和活动中的共和党原则应始终渗透到各个层面——联邦(外交和联邦政策)、国家(与公民有关)以及区、区和单独教区的组织和活动(关于本地问题)。

56. A.汉密尔顿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公认的联邦党人领袖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1757-1804) 他是一位视野开阔、视野开阔的杰出政治家,是宪法理论和实践权力深刻发展的作者,是联邦政府强大的中央集权权力的有力捍卫者。

联邦集中制的代表们远没有把主要重点放在参与国家事务的人的智慧和正义上。他们同意民主派的观点,即国家中人民权力至上的必要性,同时将其与遏制人们的不良品质和倾向联系起来,因为如果没有这种遏制,他们将永远不会服从国家。理性和正义的支配。在题为《联邦党人笔记》的联邦宪法草案评论集中,各种权力和政府都经过实验者的仔细审查,对实验者来说,每一个机构都是人的作品——一项人类的发明,有自己的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在对政治现实的评估中,联邦党人明显更接近民主启蒙者和科学启蒙者,他们像富兰克林一样,也认识到集体智慧(殖民地议会和议会)的利益与偏见之间存在冲突。人们的利益、激情和个人利益,导致共同利益几乎总是屈服于私人利益,流氓立法者总是密谋反对与他们坐在一起的智者。

汉密尔顿同意 J. Adams 的观点,即在权力范围内建立一个制衡体系是必要的,因为人们的不可摧毁的自私性必须被迫以共同利益的名义进行合作,尽管他们不可抑制的贪婪和野心。 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任何宪法都会变成空洞的吹嘘。 人民不过是聪明的统治者无法忽视的巨兽,因为冲突和不满可能会威胁到他的权力。

汉密尔顿是 1787 年 1788 月至 XNUMX 年 XNUMX 月期间以共和国的古罗马爱国者 Publius Valerius 的笔名发表的联邦党人文章的三位作者之一。 所有三名参与者都是宪法的起草者,他们后来都在政府中担任要职:汉密尔顿 - 财政部长职位,J.J. - 最高法院主席,J.麦迪逊 - 该国第四任总统。

在为维护新的联邦州联盟的方式和方法辩护时,汉密尔顿经常故意采用听起来很合理但难以证明的简单化论点。 因此,在《联邦党人》第 23 期中,他主张新政府在国防领域拥有无限权力,理由是无法预见或确定国家在这一领域的需求的范围和多样性。 ,以及必要手段的范围和种类。

更彻底的是他的论点,载于艺术。 78“联邦主义者”。 在汉密尔顿看来,终身任命的、独立的、受人尊敬的和高薪的法院成员能够确保以应有的问责制进行治理。 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部分原因是他们自己是未经选举产生的且不负责任的。 此外,在他看来,最高法院对宪法赋予的权利的威胁最小。 行政有剑,国会有钱包,法官只有智慧。

57. 政治思想 J。 亚当萨

约翰亚当斯 (1735-1826) 在他的政治观点上,他属于联邦党人。第一部关于国家和政治学问题的基础著作的作者,多数统治的一贯反对者和现代保守主义的思想先驱之一。亚当斯支持杰斐逊为殖民地的立法和行政独立辩护,并借助新的历史和法律论据证明屈服于三千英里之外的议会的荒谬和不公正。此外,腐败的英格兰深陷债务和选举腐败的泥潭,根本就被剥夺了假装成为受清教徒尊敬的新英格兰统治者的任何道义权利。 J. 亚当斯是最早强调国家结构问题极为重要和热门的人之一。在他的三卷本专着《捍卫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宪法》(伦敦,17871788-XNUMX)中,他证实了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与此同时,我们谈论的是强大的行政部门和所谓的遏制和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制衡”)。与佩恩不同,他承认并承认君主制政府在一个重要条件下的权宜之计——如果贵族能够控制(约束)国王、大臣——控制贵族等。

所有简单的政府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在他的解释中都被视为专制主义的体现。亚当斯的理想是混合政府形式,特别是三要素平衡:行政部门、上层贵族和下层民主议会——所有这些共同形成某种形式的平衡公共权力。他摘录了西塞罗《论共和国》一文,论证了国家权力三权互动的组织方式,并特别阐明这种形式最适合执行国家法律,贯彻“依法治国,不以法治国”的原则。人们。”政府部门不仅必须采取行动,而且还必须被视为一个和谐组成的整体,就像亨德尔作品中美丽的三部分作品一样。亚当斯对各种政府形式的历史比较,其评论的广度以及对事件和事实的仔细选择令他的同时代人感到惊讶。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经验之外,他还深入分析了欧洲所有已知的国家结构体系,并将其与美洲各州的经验进行了比较分析。撰写《捍卫美国宪法》的外部原因是杜尔哥对美国宪政经验的批判,他认为最高立法机构的一院制结构最适合美国国情。亚当斯的中心思想之一是证明社会差异以及各种社会群体和阶级(绅士阶级、普通人阶级等)的存在不可避免的合理性。他所收集的历史和事实材料的分类方式是:贵族在历史上是从古代至今每个文明社会中的主导元素(在他的历史假设的这一点上,J.亚当斯是一个贵族制的前身)。现代政治社会学和文化研究的一些经典著作——V.帕累托、A.汤因比等)。根据历史学家 V. 帕林顿的说法,在与潘恩或杰斐逊的浪漫主义建构争论时,他喜欢向他们对仅基于政治制度的自由和正义复兴的热切希望泼冷水。

58.康德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柯尼斯堡大学哲学教授 伊曼纽尔·康德 (1724-1804) 在德国,他是第一个系统地证实自由主义的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平台,他们从第三等级的集团中脱颖而出,实现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寻求在该国建立经济和政治自由。 康德的政治和法律观点主要体现在《世界观的世界史观》、《走向永恒的和平》、《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等著作中。

一、康德社会观的基石原则:每个人都有完美的尊严,绝对的价值; 一个人不是执行任何计划的工具,即使是最崇高的公共利益计划。 人——道德意识的主体,与周围的自然有着根本的不同——在他的行为中必须遵循道德法则的指令。 这个规律是先天的,不受任何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是无条件的。 康德称其为“绝对命令”,从而更强烈地强调这个规定的抽象义务和形式主义性质。

根据康德的说法,法律的真正使命是可靠地保证道德能够正常表现自己的社会空间,个人的自由可以在其中自由实现。 权利的行使要求它具有普遍约束力。 一般义务是通过赋予强制力来实现的。 只有国家,作为强制的原始和主要承担者,才有能力将它如此需要的财产赋予法律。 根据康德的说法,事实证明,国家地位被赋予了生命,它的存在最终被绝对命令的要求所证明。 因此,在康德的教学中,主要的桥梁之一是从伦理和法律到国家。

康德关于国家的善和目的在于完善的法律这一论点的推进和辩护,使国家的结构和制度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原则,使康德有理由认为康德是法律的主要创造者之一。 “法治”的概念。 康德一再强调,国家迫切需要依靠法律,以法律为导向,与法律协调行动。

反过来,法律国家框架内的自由也提供了批评的自由。 封建的缺乏权利和专断 康德与建立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基础上的牢固的法律秩序形成对比。 他谴责因拥有财产而产生的法律特权,并坚持私法关系中的平等权利。 然而,康德不仅承认人的事物和行为,而且承认人本身是私法的对象,因此对封建意识形态做出了严重的让步。

公法的中央机构是人民通过通过一部表达其意愿的宪法来要求他们参与建立法治的特权。

康德并没有将源自孟德斯鸠的国家三权分立思想解释为权力平衡的思想。 在他看来,每个州都拥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只属于主权的“人民集体意志”)、行政权(集中于合法统治者,从属于立法、最高权力)、司法权(由行政权任命) )。 这三个当局的从属和同意可以防止专制并保证国家的福利。

59. 政治和法律理论 I.G. 菲希特

在一位杰出的哲学家和公众人物看来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1762-1814) 与康德相比,德国市民的政治倾向的二元性和前后矛盾性更加鲜明、更加鲜明、更加引人注目。 费希特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一般理论观点是按照自然法学说发展起来的。 这些观点的方法论和哲学基础以其独创性而著称。 费希特是一个坚定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对他来说,物质世界的无数方面只是作为人类精神自由的表现领域而存在。 在人类意识和人类活动之外,没有客观现实。 根据费希特的说法,法律源自“纯粹的理性形式”。 外部因素与法律的性质无关。 对它的需要决定了自我意识,因为只有法律的存在才能为自我意识的展现创造条件。 然而,法律并非以个人意志为基础。 它是在个人相互承认每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基础上构成的。 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并与所有人的自由相结合,需要一个合法的人民共同体。 这样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核心应该是产生于理性自由者关系的法律法律,而不是道德法律。 法律独立于道德运作,专门规范一个人的行动和行动领域。 保障人民人身权利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需要。 国家强制力不可能是个人意志。 它只能是单一的集体意志,其形成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需要适当的协议。 人们缔结了这样一个公民国家合同。 多亏了他,国家地位得以确立。 人民的普遍意志是立法的核心,决定了国家影响的边界。 因此,民主主义者费希特试图阻止专制警察权力对其臣民的专断性,并依靠自然法学说建立政治权利和个人自由。 费希特毫不掩饰对共和国的同情,指出任何合理的、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标志都应该是对社会行使控制权的人的责任。 如果没有这种责任,国家制度就会退化为专制。 为了让人民主权仍然是一句空话,政府严格遵守法律,费希特提议建立一个永久控制和监督机构,其代表,即政府,由人民自己选举产生。 一旦他们认为行政部门的行动对法治构成威胁,他们就可以暂停行政部门的行动。 对政府行为的最终评估由人民给出。 后来,在 1812 年,费希特认识到创建一个 ephorate 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他坚决捍卫人民至上的思想。 因此,关于人民无条件地有权改变他们反对的国家制度,关于全体人民有权进行革命的明确结论由此而来。 没错,从大约 1800 年开始。 费希特摆脱了这种激进的立场,开始越来越依赖自上而下的改革。 尽管如此,对政治体制自由化、废除遗产特权、确立牢固的合法性以及对人民群众的热切同情的信念从未离开费希特。 直到末世,他仍致力于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思想,一直是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拥护者。

60.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学说

国家和法律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1770-1831)) 在他观点的创造性演变的所有阶段。 这个主题在他的许多著作中都有详细介绍,包括《德国宪法》、《关于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方法、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在法科学的关系》、《现象学》的精神”,“报告符腾堡王国议会”,“精神哲学”,“法律哲学”,“历史哲学”,“1831年英国改革法案” 等等 法哲学是整个黑格尔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国家和法律的科学知识,而不是它们应该是什么的指示。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只是以法概念在现实中实现的形式阐明了客观自由精神的发现形式。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普遍存在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的辩证法与作为实现自由的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哲学建构不谋而合。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意志的实质和基本定义。 我们谈论的是一种发达的、理性的意志,它是自由的。 社会与国家是理性和理性的关系:社会是“外在的状态”,是“需要和理性的状态”,真正的状态是合理的。 因此,在哲学和逻辑上,黑格尔认为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环节,是在国家中“被去除”的东西。 在黑格尔的阐释中,市民社会是一种以劳动为中介的需要系统,其基础是私有财产的统治和人们普遍的形式平等。 这种在古代和中世纪都不存在的社会的形成与资产阶级制度的建立有关。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理性、自由和法律的观念,因为观念是以外部存在的形式实现的概念。 因此,国家的概念是一种法律现实,在这种等级结构中,国家本身作为最具体的法律,表现为一个法律国家。 作为具体自由的现实的国家是个体国家。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这种国家的发展和合理形式是基于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 根据黑格尔的说法,政治国家被细分为三种不同的权力:立法权、政府权和主权者的权力。 黑格尔批判了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并证实了世袭君主立宪的主权。 政府权力,黑格尔也提到司法权力,被他定义为将特殊领域和个别案件置于普遍之下的权力。 政府权力的任务是执行君主的决定,维护现有的法律和制度。 在黑格尔看来,立法权是决定和确立普遍性的权力。 立法议会由两院组成。 上议院根据世袭原则组成,由多数庄园的所有者组成。

61. M.M.的政治和法律观点斯佩兰斯基

毫米。 斯佩兰斯基 (1772-1839) - 俄罗斯历史上著名的政治人物。 1826 年 尼古拉一世皇帝委托他编写《俄罗斯帝国法典》。 斯佩兰斯基领导下的一个委员会在四年内将这部法典纳入其中,共 45 卷,具有历史和年代意义,三年后,编写了 XNUMX 卷的版本,将现行立法编纂成法典。 尼古拉斯一世授予 M.M. Speransky 与 St. Andrew's Star 合作。 根据斯佩兰斯基的说法,俄罗斯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中世纪 - 附庸; 在现代 - 一个绝对君主制,在当前 - 一个工业国家,要求宪法限制最高权力并赋予所有臣民政治和公民权利。 他认为,俄罗斯正在等待变革,但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以革命的方式,而是完全以一种进化的方式,“通过皇帝授予人民的正确法律”。 斯佩兰斯基行使权力形式的合法性与分权的需要有关。 立法权应移交给两院制杜马,由其讨论和通过法律,并在会议上开会。 行政部门的首脑——君主——参与杜马的活动,但“没有杜马的尊重就不能颁布新的法律。 杜马尊重制定新的税收、税收和关税。 司法权由司法系统行使,其中包括陪审团审判,并以最高司法机构——参议院结束。 三个权威以与人相同的方式治理国家——他的身体:指的是法律、意志和执行。 斯佩兰斯基还规定了在国务院协调行动的各种当局的努力的可能性,其中一部分由君主任命,部分由选举法选举产生。 国务院由沙皇主持,享有立法创议权,但法律由国家杜马全权通过。 因此,国家杜马具有立法地位。 地方政府的组织涉及通过代表机构系统从上到下引入集体管理 - 杜马:省、县和区,在多阶段基础上选举产生。 本着Sh的规定精神。 孟德斯鸠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斯佩兰斯基分析了以下概念:政治奴役和政治自由、公民奴役和公民自由。 通过政治奴役,他理解这样一种状态,“当一个人的意志是所有人的法律时”,并将政治自由定义为每个人和每个人都服从法律,以及提供选举权。 在公民奴隶制下,他理解彼此之间的从属关系,而在他看来,公民自由体现在社会上所有等级和群体之间基于法律的独立性。 总体而言,斯佩兰斯基并没有侵犯社会的等级制度,而是提出将等级制度合法化,巩固等级的权利和义务。 在他的项目中,他赋予贵族所有政治和公民权利,即额外拥有农民居住的土地,并有义务为土地所有权纳税。 中产阶级(任何形式的房地产所有者)他授予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取决于财产的大小。 他只赋予劳动人民公民权利。 斯佩兰斯基对农奴制持否定态度。

62.政治思想N.M. 卡拉姆齐娜

创意路径的开始 N.M.卡拉姆津 (17661826) 与文学领域相关。 他积极投身于出版事业,同时也宣称自己是作家,开创了文学新方向——感伤主义。 1803 年 卡拉姆津与出版社分道扬镳,将注意力集中在《俄罗斯国家历史》的创作上。 卡拉姆津在他出版的《欧洲公报》中表达了他的政治理念,这实际上是俄罗斯第一本政治刊物,随着古代、法国、英国作家的政治著作的出版​​,卡拉姆津阐述了他对政府形式的看法、政治制度、法律内容等。 但其政治概念恰恰在《俄罗斯国家历史》中得到了一致而详细的发展,并具体化——在 1811 年以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名义编写的《关于古代和新俄罗斯政治和公民关系的说明》中。 笔记的主题是研究最适合俄罗斯的政府形式。 以对伊凡四世统治的分析为例,卡拉姆津对暴政进行了理性的批评。 在讨论政府形式时,卡拉姆津一再强调他本质上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并补充说即使在君主制下也很有可能保持共和主义。 共和国作为国家和公共生活组织的概念对他来说意味着所有具有社会道德地位的公民实现自由和安全。 理想的 N.M. 卡拉姆津是一位强大的君主(不一定是世袭的),他的活动基于法律,并采取措施为他的国家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和政治启蒙。 卡拉姆津对君主政体的偏好也受到地理因素的推动。 这位历史学家认为,俄罗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上的伟大成就了君主制。 《说明》中的重点是批评国家机器、无能、贿赂各级官员、完全不负责任。 他认为,国家行政这一环节的重组不是建立新的机构,而是培养称职的、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 官员在就职时,应妥善组织,即 按照知识和能力分级分配,通过奖惩制度,千方百计鼓励他们履行职责。 但好政府的主要开端在于削弱中央政府的特权,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因为只有地方政府才知道各省的真实情况。 卡拉姆津关注社会的阶级组织,他在其结构中挑出了:神职人员、贵族、商人、农民和其他人。 他认为贵族是享有特权的阶层,享有尊重和繁荣。 贵族应该在军队和公务员中担任高位,但如果他们有能力和“知识渊博”,就不可能在下级的行列和行列中“挡路”。 神职人员是一个“教学班”,它必须具有很高的道德潜质和教育水平。 他应该在特殊机构接受过良好的培训,并提供充足的服务。

63. decabrists 的政治计划

亚历山大一世的统治促成了社会中团结起来的反对组织的出现: “俄罗斯骑士团” (1815) “救世联盟” (1818) 《繁荣联盟》 (1818 年),最后,在后者崩溃的基础上 北方和南方社会。他们的参与者制定了计划,为改变俄罗斯绝对君主制和消除农奴制提供了各种选择。

帕维尔·伊万诺维奇·佩斯特尔 为了改造社会和国家,他加入了秘密联盟,随后成为南方社会的组织者和负责人,为此他创造了“俄罗斯真理”作为进一步行动的理论纲领。 根据他的哲学观点,P.I. Pestel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 在他的社会观中,他是从人人自然平等、社会生活相互渴望的立场出发,在分工的基础上满足需要。 俄罗斯的国家组织无助于实现社会福利,因此被佩斯特尔描述为“邪恶力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屈辱,推翻法律,最终导致国家本身的死亡。 《俄罗斯真理报》为俄罗斯的社会和政治转型提供了一个计划,以及一套实施方法。 社交计划 P.I. Pestel是激进的。 他要求废除农奴制,将自由土地分给所有农民。 P.I.的政治理想佩斯特尔是一个共和国。 在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中,佩斯泰尔区分了最高立法权和管理权(行政权)。 最高权力委托给人民委员会,行政部门——主权杜马,以及监督他们的活动——委托给最高委员会,它具有警惕的权力。 《俄罗斯真理报》非常注重证明引入一般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性:个人不可侵犯性、平等、良心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

北方协会的负责人谈到了他的宪法草案 尼基塔·米哈伊洛维奇·穆拉维约夫 (1796-1843)。新墨西哥州穆拉维约夫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人士,在他的教导中,自然法学说的论点与新约教导的规定交织在一起。从自然法学派和国家契约起源理论的角度来看,N.M.穆拉维约夫谴责君主制,认为这种政府形式不自然。权力的源泉是人民,他们拥有为自己做出根本性决定的专属权利。每个民族通过协议组建自己的国家,但同时保留其主权,不丧失其自然权利。 N.M. 宣布的一系列改革中的第一件事穆拉维约夫的主张是废除农奴制。最适合俄罗斯的政府形式,N.M.穆拉维约夫认为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的君主立宪制,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相互控制创造了必要的保障。

立法权移交给人民议会,“由两院组成:最高杜马和众议院”。 所有拥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成年居民(私人服务人员除外)均享有选举权。 最高杜马每届任期 6 年,每两年由三分之一的成员换届,共有 45 名成员。 众议院由 450 名议员组成,任期 2 年。

64.政治思想P.Ya。 查达耶夫

彼得·雅科夫列维奇·恰达耶夫 (1794-1856) 曾经是福利联盟的一员,但在退伍后,在对哲学的深入研究的影响下,他彻底改变了自己对实现共同利益的态度。 开发和形成新世界观的课程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 他们在为期 4 年的静修期间撰写了八封“哲学书信”。 1836 年第一封信发表后 提交人被宣布精神错乱,并受到医疗监督和软禁。 随后,他积极参与了西方人和斯拉夫人之间的争论,对这场争论的进程和内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俄罗斯历史特殊性的解释充满了神学和进步主义动机和论点的结合。 他认为,俄罗斯落后和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历史阶段之间缺乏联系,缺乏进步的社会文化传统。 所有这一切都使俄罗斯变成了一个没有形式纪律的社会,特别是没有逻辑纪律和社会习俗法则的社会。 与罗马天主教大家庭相比,俄罗斯已经脱离了人类。 在被斯拉夫派批评他对莫斯科奴隶制的不雅言论之后,在被保守派指责轻蔑的反爱国主义之后,恰达耶夫承认“夸张”的事实,但拒绝攻击选择的表达爱国感情的方式。 斯拉夫派查达耶夫学派的社会政治纲领提到了回顾性乌托邦的范畴。 查达耶夫在评估“我们孤立局势的好处”时不同意斯拉夫派的观点,他接近了那些认为在动荡时代停滞不前的人。 在他关于拯救方式的想法中,他的乌托邦主义不亚于他的对手。 他的计划的设计考虑了与斯拉夫派(社区、宗教、专制)相同的少数基本因素(宗教、启蒙和道德高尚)。 关于 40 年代的欧洲革命。 他谈到人类陷入野蛮和无政府状态以及"平庸"统治时代的到来。 在这种情况下,他看到俄罗斯的使命是“在适当的时候为所有在欧洲引发争端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关于社会主义的前景,他并非没有洞察力地评论说,“社会主义会赢,不是因为它是对的,而是因为它的对手是错的。” 怀着对罗马天主教世界人民的所有同情,他发现宗教与政治以及科学和社会变革精神的和谐结合,他向俄罗斯东正教的成果表示敬意:这里的成果不是科学和舒适的生活,而是“一个人的精神和心理结构——心灵的无私和思想的谦虚、耐心和希望、责任心和克己。 对于他,我们拥有所有最好的民族品质、我们的伟大,以及使我们与其他民族区别开来并创造我们命运的一切。 Chaadaev 指出,在人类精神和人类社会的大法庭进行的许多诉讼中,我们被要求成为一个真正的良心法庭。 在他自己对俄罗斯的服务中,他包括“对祖国的热爱,而不是他自己的利益”,以及他渴望获得自己的想法而不是“代表想法”。 他对俄罗斯和通史的概括对西方人和斯拉夫派的类似工作以及 1839 年俄罗斯作家库斯廷侯爵的立场产生了有益的影响。 他对东正教东部和天主教西部教会生活的作用和命运的思考被 Vl. 拾起并继续。 索洛维约夫。

65. 斯拉沃派和西方人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在 30-40 年代之交。 在高尚的知识分子中,以斯拉夫派和西方人的名义发展了两种社会和政治思想潮流,他们按照俄罗斯启蒙者和改革者的最佳传统,讨论了俄罗斯的历史命运、它在其他民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其政治和法律经验的特点与欧洲和东方人民的经验进行比较历史比较。

早期斯拉夫派思想发展的最初事件被认为是 1839 年之间的摘要交换。 亚历山大·斯捷潘诺维奇·霍米亚科夫 (1804-1860) и 伊万·瓦西里耶维奇·基列夫斯基 (1806-1856) 关于新旧俄罗斯的历史经验问题。 这两篇文章随后被列入“论旧与新”和“回应 A.S. Khomyakov”的名单。 斯拉夫派在评估俄罗斯的过去和现代经验时提出了许多新的想法和规定,特别是重新评估前彼得大帝时代俄罗斯经验的必要性,农民社区的重要性,地方自治政府,作用国家原则以及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关系在他们的国家知识的一般概念中。 他们是农奴制的无条件反对者和批评者。 根据霍米亚科夫的说法,农奴制是由彼得介绍的。 农民的实际奴隶制在习俗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只有在彼得统治时期,“法律才同意对习俗已经引入的可憎的奴隶制负责。” 因此,法律“神圣化并根植了长期蔓延的贵族滥用职权”。

在对霍米亚科夫的回应中,基列夫斯基指出了提出这个问题的错误:前俄罗斯比现在更糟还是更好,“事物的秩序受制于西方因素的优势”。 俄罗斯的社会结构与西方有很多不同。 在取代法律的公共习俗的发展中,Kireevsky 完全归功于教堂和修道院。 他还称后者为“未实现大学的神圣胚胎”。 Kireevsky 和 ​​Khomyakov 的一般结论是,在俄罗斯历史上确实存在“两个原则的相互斗争”,并且与“回归俄罗斯或引入西方生活方式”的愿望有关,但这场斗争在不知不觉中暗示了“第三件事”。 斯拉夫主义者认为废除农奴制和在国家权力(专制)和公众(人民)之间引入新的分工是国内政治生活领域中两项紧迫而有希望的任务。

康斯坦丁·谢尔盖耶维奇·阿克萨科夫 (Konstantin Sergeevich Aksakov) 在 1855 年提交给皇帝亚历山大二世的“关于俄罗斯内部状况”的说明中制定了另一项计划任务的主要论点。俄罗斯目前的状况以内部不和为特征,被无耻的谎言所掩盖。 政府与“上层”与人民格格不入,相互关系不友好,互不信任:政府不断害怕革命,人民在政府的一举一动中都倾向于看到新的压迫. 作者的总体结论是:“对国王——权力的权力,对人民——舆论的权力。” 俄罗斯人民不想统治,他们寻求的不是政治自由,而是道德、社会自由。 人民的真正自由只有在有限的君主制下才有可能。 西方人的杰出代表是 K.D. Kavelin 和 B.N. 奇切林最终走向自由主义,成为XNUMX世纪初宪政民主派的思想先驱。

六十六、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政法思想的主要方向

XNUMX世纪上半叶西欧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特点是世界该地区资产阶级秩序的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特别是在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荷兰、等等 当时出现并宣称自己的最重要的意识形态潮流是通过他们对这一历史进程的态度而自我决定的。 XNUMX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有力地推动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 他有很多对手。 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建立遭到了贵族贵族封建君主主义圈子的敌意,他们正在失去以前的特权并希望恢复旧的、前资产阶级的秩序。 他们思想的复杂性被称为保守主义。 与保守派完全不同的社会阵营的代表强烈谴责资本主义秩序。 后者是由无产阶级化的工人群众、破产的小业主等组成的。 资本主义制度使这些阶层陷入困境。 在他们完全拒绝基于私有财产和建立财产共同体的文明世界中,他们看到了救赎。 这种反资本主义的立场是由社会主义来表达的。 另一种意识形态潮流无政府主义的纲领看起来很奇怪。 并非他的所有支持者都是资产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敌人。 然而,他们几乎一致反对一般国家(任何类型和任何形式),认为这是所有社会弊端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们拒绝资本主义国家地位、资产阶级立法等。 在西欧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主义中找到了它的意识形态。 在 XNUMX 世纪 他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政治和思想潮流。 他的追随者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 但它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企业家(工业和商业)圈子、官僚机构的一部分、自由职业者、大学教授。 自由主义的概念核心由两个基本论点构成。 第一:人身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是最高的社会价值。 第二:这些价值观的实施不仅确保了个人的所有创造潜力及其福祉的披露,而且同时导致整个社会及其国家组织的繁荣。 保守主义传播的高峰发生在上世纪前三分之一。 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不同,保守主义没有如此明确和稳定的概念核心。 这就是为什么这里没有考虑保守类型的政治-司法观念。 由于他们的提名和发展,约瑟夫·德·迈斯特(1753-1821)和路易斯·德·博纳尔德(1754-1840)在法国政治文学中声名鹊起,路德维希·冯·哈勒(1768-1854)和亚当·穆勒(1779-1829)在法国政治文学中名声大噪。德语。 关于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 (包括国家科学和法律科学)康德关于研究人员需要努力获得严格积极的、基于事实的知识、识别历史过程的模式、研究社会制度和结构的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是在方法论上)条款)。

67. 英语自由主义

XNUMX世纪下半叶- 就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而言,英国正在迅速转变为世界领先的资本主义强国。 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也伴随着很多特征现象。 英国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以自己的方式描述、解释和证明了该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社会历史变化。 私有财产的有益作用、它的保护和鼓励、个人行动主义的主题、保证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的不可侵犯性等主题几乎已成为社会科学的核心。

人们普遍认为,作为私人所有者的个人的行为是由自发的冲动和刻意的清醒计算驱动的,以从他们的行为中获取最大的个人利益。 对这种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杰里米·边沁 (1748-1832)。他是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该理论融合了霍布斯、洛克、休谟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许多社会和哲学思想。 (Helvetia,霍尔巴赫)。自由和个人权利对于边沁来说是邪恶的真正体现,因此他并不承认和排斥它们,并且总体上排斥自然法学派以及在其影响下产生的政治和法律行为。边沁对自然法学派的尖锐批判态度还表现在他对权利与法律区分思想的否定上。拒绝这一想法的原因与其说是理论上的,不如说是务实和政治的。他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社会和国家在历史上是通过人们之间达成适当的协议而产生的。在组织国家权力的问题上,边沁采取了民主立场。他谴责君主制和世袭贵族制,支持共和国家结构,将政府的三个主要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

英国——欧洲自由主义的发源地——在十九世纪做出了贡献。 世界上有许多值得它的代表。 但即使在其中,以其对那个时代的思想生活、对后来的自由民主思想命运的独创性和影响力,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1806-1873)。这部自由主义经典关于国家、权力、法律、法律的观点,他在《论自由》、《代议制政府》、《政治经济学基础》(特别是《基础》第五本书)中阐述过。 -“论政府的影响”)。作为边沁功利主义的追随者,穆勒开始了他的科学和文学活动,然后就离开了他。例如,他得出的结论是,所有道德不能完全仅仅基于个人经济利益的假设,也不能完全基于满足每个人的自私利益几乎会自动带来福祉的信念。每个人的。在他看来,实现个人幸福的原则只要与另一个指导思想密不可分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就可以“起作用”:需要协调利益的思想,而且不仅要协调个人的利益,还有社会利益。穆勒的特点是致力于构建“道德”,因此(在他看来)社会政治和法律结构的正确模式。密尔认为,道德和美德的最高表现是理想的高贵,它表现为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实行的禁欲主义,表现为对社会的无私服务。这一切只能是一个自由人的命运。个人自由是密尔思考其关键政治和法律问题的“制高点”。

68.法国自由主义

XNUMX世纪上半叶法国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思想。 由许多才华横溢的政治思想家所表达。 其中,最显着的是 B. 常数 и A·托克维尔.

大多数关于政治、权力、国家的作品 本杰明·康斯坦 (1767-1830)被研究人员认为是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精神之父,于 1810 年至 1820 年间撰写。然后他将它们收集起来,编成《宪政政治教程》,以方便、系统的形式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康斯坦政治理论建构的核心是个人自由问题。对于现代欧洲人来说,这种自由与古代世界人们所拥有的自由有所不同。对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来说,它在于公民集体行使最高权力的可能性,在于每个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能力。现代欧洲人的自由是个人独立、自治、安全、影响政府的权利。每个人直接、永久地参与履行国家职能并不是这种自由的严格强制性要素之一。即使当康斯坦在实际的政治意义上考虑个人自由问题时,个人的物质和精神自主权以及法律对他的可靠保护仍然是第一位的。国家的目标和结构必须服从这些价值观。现代国家在形式上必须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的优先选择并非偶然。根据康斯坦的说法,在立宪君主身上,政治共同体获得了“中立权力”。它处于三种“古典”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独立于它们,因此有能力(也有义务)确保它们的统一、合作和正常活动。

知名同胞与当代康斯坦丁 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 (1805-1859)。他最感兴趣的主题是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他在其中看到了那个时代最重要的现象。民主的解释很广泛。她是与封建社会制度相反的社会制度的化身,不分社会上层和下层的界限。但它也是一种体现特定社会秩序的政治形式。民主的核心是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在历史上已不可阻挡地取得了胜利。托克维尔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不同层次的现象。他们之间的关系很暧昧。而人们对他们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托克维尔声称,无论何时,人们都更喜欢平等而不是自由。它对人们来说更容易,并且受到绝大多数人的喜爱。对于托克维尔来说,自由的最大社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它,个人才有机会实现自我,社会才能持续繁荣和进步。托克维尔坚信,现代民主只有平等与自由的结合才有可能。平等走向极端会压制自由并导致专制。反过来,专制统治使平等变得毫无意义。但即使没有平等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自由也是短暂的。托克维尔认为,一方面,问题在于消除一切妨碍建立现代民主可接受的平等与自由合理平衡的因素。另一方面,建立确保建立和维持这种平衡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69. 德国自由主义

德国土地上的自由主义运动始于 1848 世纪的前几十年。 在 1849-XNUMX 年革命前夕。 在德国,它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无论是在规模和组织上,还是在思想理论成熟度上。 早期的德国自由主义——在革命前时期诞生和建立的自由主义——是卓越的“立宪运动”。 在其框架内,开发并提出了德国各州所需要的各种政治和法律秩序模式。 XNUMX世纪上半叶的德国自由主义。 以弗里德里希·达尔曼、罗伯特·冯·莫尔、卡尔·罗泰克和卡尔·韦尔克、朱利叶斯·弗罗贝尔等人为代表,他们的观点和活动对当时德国的政治和精神风气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欧洲的名声主要是由威廉·冯·洪堡和洛伦茨·斯坦的作品获得的,这些作品充满了自由主义的思想。

威廉·冯·洪堡 (1767-1835) 与康德一起,他的著作对他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是德国自由主义的起源。洪堡的主要政治著作《确立国家活动界限的经验》写于1792年,直到1851年才出版。洪堡对待国家的总体立场是人文个人主义立场。占据它的并不是国家本身,而是与国家相关的人。 《经验》解决的主要任务是“为一个人在国家中找到最有利的位置”。洪堡坚持社会科学始于 XNUMX 世纪的理念。社会(“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别。对他来说,这种差异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机构(组织、工会、个人自下而上组建的任何其他协会)以及政府机构和服务系统;

2)“自然法和普通法”和国家直接制定的实在法;

3)“人”和“公民”。 在他看来,从根本上说,社会比国家更重要,一个人不仅仅是一个公民——一个政治(“国家”)联盟的成员。 同理,“自然法和普通法”应该是实在法的唯一基础,是制定和通过国家法律的指导原则。 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国家活动的真正范围将是它能够为社会造福的一切。” 但在“社会”的抽象背后,洪堡试图看到构成个人社会的每个个体。 因此,命题——“国家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人类发展的一种手段。”

Lorenz Stein (1815-1890) 拥有多项关于社会、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研究。 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斯坦因的《1789 年至今的法国社会运动史》(这本三卷出版物的第一本书是《社会的概念》)、《管理学说》、 “德国国家和法律科学的现在和未来”。 斯坦因的自由主义清楚地表现在他把个人、他的权利、他的财产问题放在他的社会政治学说的最前沿。 斯坦因认为驱动个体的主要动机是对自我实现的渴望,其本质是商品的获取、加工、生产和繁殖。 一个人生产的每一件商品都属于他,都与他认同,因此与他本人一样不可侵犯。 善的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正确的。 通过权利与人在一个不可侵犯的整体利益中结合在一起就是财产。

70. 社会主义思想家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在 XNUMX 世纪的前几十年,当自由主义者寻求加强、改善和美化资产阶级秩序(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企业自由、竞争等)时,西欧出现了将这些秩序置于公正的批评和为社会发展的项目,(在他们看来)将能够摆脱剥削和压迫,为每个人提供体面的生活。 首先,我们谈论的是 A. Saint-Simon、C. Fourier 和 R. Owen 的观点体系。

意见 亨利·德·圣西门 (1760-1825) 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观念是由他的历史进步观念决定的。 他认为,人类社会自然是沿着上升的路线发展的。 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它正在努力迈向它的“黄金时代”。 涵盖古代和封建时代的神学阶段被形而上学阶段所取代。 之后,将开始积极阶段; 将建立一个社会制度,使“构成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民的生活最幸福,为他们提供最大的手段和机会来满足他们最重要的需求”。 如果在第一阶段社会的统治权属于牧师和封建领主,在第二阶段——由律师和形而上学家主导,那么在第三阶段,它应该属于科学家和工业家。 A. 圣西门建议通过部分改革开始对旧制度进行彻底改造:取消世袭贵族,从不从事农业的所有者手中购买土地,缓解农民的状况等。引入工业主义制度在历史的积极阶段将不需要破坏传统的国家法律形式。 君主制度将保留,政府(部委)和代表机构将保留。 但世俗权力的全部充分性将集中在新成立的议会——工业家委员会。

领先的英国社会主义者 罗伯特·欧文 (1771-1858) 他已经在工业革命时期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阶级冲突加剧期间发表了讲话。 他的观点体系的中心环节是人格学说。 R.欧文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即人的性格是个人的自然组织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如果说人的本性、意识和命运是由外部环境塑造的,这就是资本主义关系,那就是群众的黑暗和无知,道德的堕落,贪婪和仇恨精神的支配,并对因各种恶习而残废的人类生命负责。 一切社会罪恶的罪魁祸首是私有财产。 R.欧文谴责他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意识到资本主义下生产力的进步,大工业的发展(工厂制度的传播),兴起和普遍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使用导致"需要一个不同的更高结构的社会"。 拥有必要资本并以善意为指导的个人和群体将有助于向新社会的过渡。 这些人可能是君主、大臣、大主教、地主、实业家、富有的慈善家,以及整个县、教区、中产阶级协会、农民、商人、工匠、工厂工人本身。 这种假设的乌托邦主义是显而易见的。

71.马克思主义认识国家和法律的理论渊源

学说的起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 《国家与法律》是 XNUMX 世纪上半叶西欧历史上经济和社会政治事件的结合准备和激发的。 马克思主义的创造者们在“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纲领中提出了他们对当代西欧社会状况的最终判断。 资本主义在这个社会中取得了胜利,在他们看来,它已经到达了它发展的顶峰和极限,再也不能应付那些在资产阶级关系怀抱中成熟的强大的生产和交换资料了。 后者开始明显地干扰生产力的增长,变成了社会进步的刹车。 资产阶级不仅锻造了导致死亡的武器,而且还产生了使用这些武器来对付它的人——现代工人、无产者。 她自己不再有能力继续统治阶级。 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已经完全耗尽了自己。 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即将结束。 正在巩固成为独立阶级的无产者的直接实际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 对资产阶级制度、XNUMX世纪中下半叶西欧社会状况的这样一个总结性评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随后的工作中始终坚持。 当然,本次测评不时进行一些调整、补充等。 但是,有两点在她身上是不可动摇的。 首先,确信终于创造了超越所有其他教义的真正的社会科学,并获得了对资本主义本身的真正知识,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 其次,当时存在于先进资产阶级国家的资本主义,大体上已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了准备,而且几乎处于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夜。 牢记马克思和恩格斯必须研究卢梭所做的国家组织社会的“解剖学”和“生理学”。 他们的兴趣是由他关于民主的观点引起的,他认为民主是个人在单一社会中共同生活和活动的政治存在规范。 卢梭认为,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人民在国家中的至高无上和主权。 马克思主义政治和法律概念的形成并非没有维新时期法国著名历史学家 O. 蒂埃里,O. 我的,F. 吉佐等。 这些科学家能够以现实的眼光看待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以及历史上发生的阶级斗争的密切依赖。 他们认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是社会创造的,是社会制度的反映,与它们有关; 社会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然后开始影响社会生活本身,改变它。 上述历史学家提出的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命题,在更大程度上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思想是一致的。 这里有一些。 社会被深深地划分为在社会、财产和法律特征上彼此不同的阶级。 每个阶级都在努力让自己需要的政府掌权。

72. 国家的命运和共产主义组织中的权利

除了社会阶级和实际上内部的科学原因促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处理国家和法律的未来问题外,还有一点——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需要密切关注这个问题。 《共产党宣言》明确而明确地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当阶级差异在发展过程中消失,一切生产都集中在个人联合手中时,公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言了未来社会公共权力性质的变化(政治权力特征的丧失)的必然性。 马克思认为,随着工人阶级的彻底胜利(私有财产关系的消除和社会生活中社会对立的消除),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将结束。 但在此之后,国家地位的存在根本不会结束。 这将继续存在并将发挥作用。 然而,它的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它将失去以前的“政治意义”。 尽管无产阶级完全胜利后,国家的存在并没有停止,但它也有最后的疆界。 正如国家“只出现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一旦社会达到一个尚未达到的阶段,它就会再次消失”,马克思指出。 恩格斯继续马克思思想的这一进程,阐述了马克思在国家起源和消亡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他自己的立场:“所以,国家不是从永恒存在的。 有些社会没有它,对国家和国家权力一无所知。 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必然与社会的阶级划分相联系,国家就因为这种划分而成为必然。 我们现在正在迅速接近生产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是必需品,而且已经成为生产的直接障碍。 课程将不可避免地消失,就像它们在过去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样。 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将不可避免地消失。 一个在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基础上以新的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整个国家机器送到它应有的位置:到古物博物馆,在纺车旁边,并与青铜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将是一个高度组织化、和谐且系统发展的“自由人民联盟”。 与之前的任何其他系统一样,它将需要对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方面进行统一和科学的管理。 这种领导的工具,精简和优化这种社会结构的手段将是公共权力,它将在相关机构、联系和程序的系统中得到适当的物质、组织和技术实施。 他们谴责这样一种共产主义秩序,它宣称牺牲和禁欲主义是一种美德,它用对社会成员的每一步的控制来取代社会生活的合理组织,这使得中央权力机构不被人看到。公众,来自劳动人民。

73. 十九世纪下半叶的欧洲政治和法律思想

XNUMX世纪下半叶 在欧洲(主要是在西欧)有许多特点。 在非洲大陆的许多国家,资产阶级秩序已经牢固确立。 基础设施复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 正在实施确保将更广泛的人口群体纳入政治进程的制度。 这个过程逐渐民主化。 扩大个人的政治和社会权利,建立普选权的运动正在获得力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有组织的力量进入公共舞台,创建自己的工会、政党、新闻界,并积极捍卫自己的阶级利益。 越来越明显的是,意识形态对抗的主线开始不是发生在旧的封建君主政权的拥护者和资产阶级制度的支持者之间。 现在它分裂了这一制度的拥护者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支持者的阵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以某种方式主张维持现状的人的政治和法律观点完全一致。 相反,他们之间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传播非常广泛:从自由民主主义到精英主义、威权主义等等。 这些想法的意识形态基础同样是异质的。 XNUMX世纪 继承了XNUMX世纪人类进步运动的概念。 进步的想法,即 当时许多国家和法律研究人员的一般理论立场都存在从较低的文明形式自然过渡到更高和更完美的文明形式的想法。 启蒙时代还向其继任者传递了世界合理结构的理念,相信人类思想的力量,能够理解自然和社会存在的秘密。 当然,并不是每个国家和法律理论家都打着理性主义的旗号说话,但毫无疑问,在 XNUMX 世纪。 理性主义态度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科学中是牢固确立的。 十九世纪有影响的知识运动。 是实证主义。 它成为对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思辨哲学体系无法解决生产力、技术知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一种反应。 它的创始人及其追随者试图抛弃“形而上”的建构(传统哲学、意识形态等),只研究纯粹的经验材料,相信只有通过对“纯粹”事实的“无条件”运作,才能建立真正的社会科学,包括法理学。 在十九世纪下半叶。 从自然科学流向社会科学的潮流愈演愈烈。 以前的领导者——物理和数学循环的学科——让位于生物学。 这就是为什么在几乎所有自然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进化论对社会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有机主义的思想使得分析各种社会对象成为可能,而不是根据机器的模型,一个稳定的机械单元,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变化的和发展的形式,已经吸引了社会科学家。 XNUMX世纪下半叶的知识生活全景。

74. 新坎特法学说。 R·斯塔姆勒

德国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传统努力是在哲学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法律知识,由 鲁道夫·施塔姆勒 (1856-1938). 斯塔姆勒的秘鲁拥有多部理论和法律方面的著作:《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解的角度来看的经济和法律》、《正确法学说》、《法学理论》。 斯塔姆勒关于法律的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新康德主义的版本,它是由所谓的马尔堡学派(G. 科恩,P. 纳托普等人)。 这一哲学思潮的追随者认为,知识的主体与主体的概念是同一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组纯粹概念的关系。 哲学化的目的是创造各种智力对象的创造性工作,同时对这些工作进行反思和分析。 斯塔姆勒总体上赞同新康德主义马尔堡学派的哲学和政治原则,批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社会唯物主义(即社会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 他拒绝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经济生活和法律、政治制度的次要性质的首要论点,以及关于法律从属于经济的论点。 马克思主义学说在斯塔姆勒看来是未完成的和构思不周的,原因有二。 首先,因为在马克思主义中,没有对所使用的关键概念进行批判性检验和基于证据的详细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社会生产方式等。 其次,因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揭示它承认即将到来的法律变革背后的必然性; 斯塔姆勒认为,对预期发展过程的简单洞察不能取代科学论证系统。 施塔姆勒提出的一般法律概念看起来有些复杂和模糊:“对人民社会生活的不可侵犯的专制规则”。 从斯兰勒的一些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这里的实际含义。 首先,它旨在将“法律”作为“专制意志”(对受法律约束的个人的支配地位,无论他们是否同意或不同意)与道德规范区分开来。 其次,要区分“正确”和“任意”(立法者的行为,有悖于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将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作为法律的决定性特征,人们必须据此理解制定规范的人自己受其约束的愿望; 只要这种依赖对下属和建立规范的人同样存在,只要对他们双方同样具有义务,权利就存在。 Stammler 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区分为公平和不公平。 这种区分的想法最终是为了证明:“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会在其有条件的内容中包含无条件的组成。” 换句话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所有情况下都一劳永逸地公平或完全不公平。 法律本身的本质特征是实现客观公正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意愿,其本质特征是朝着社会理想的运动。 但它(意志)永远不会最终停止在任何一个历史点上。 以前被认为是物质正义的内容不断变化,“人类总是注定要培养对某些问题上的正义的越来越好的理解。” 于是,施塔姆勒将发展原则引入其法律观点体系,其体现为“内容变化的自然法”范畴。 事实证明,它的精神与 XNUMX 世纪的精神一致。

75. H.斯宾塞的政治思想

赫伯特·斯宾塞 (1820-1903) 属于那些在他们那个时代没有接受过系统教育但仍然设法在各个领域获得广泛知识的有才华的自学成才的人的数量。 斯宾塞对生物学、心理学、民族志、历史非常感兴趣。 斯宾塞评价社会结构和其他政治集合体的出发点是社会的存在是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它的成员为了社会的利益而存在。 谈到国家和政治机构的出现历史,斯宾塞认为,最初的政治分化源于家庭分化——当男性成为相对于女性的统治阶级时。 与此同时,男性阶层(家庭奴隶制)也出现分化,这导致政治分化,因为军事扣押和俘虏导致被奴役和依赖的人数增加。 随着奴隶囚犯阶级的形成,“统治结构和从属结构之间的政治分裂(分化)开始了,它继续经历着更高形式的社会进化。” 随着征服实践的扩大,阶级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各种等级的出现,一个特殊的统治层被单挑出来,从而使政治结构变得更加复杂。 在以军事目标的名义合力的过程中,“强制合作”的作用增加,导致其参与者之间的个性丧失(例如,在军事类型的社会组织中,个人变成国家财产)。 这时,社会基础的保全成为最重要的目标,而社会每个成员的保全则是次要目标。 等级从属的地位是军政府最显着的特点:从暴君到奴隶,在这个等级制度中,人人都是下属的主人,上属的下属。 同时,在这样的社会和这样的政府下,对行为的监管不仅是禁止的,而且是令人鼓舞的。 它不仅限制,而且鼓励,不仅禁止,而且规定某些行为。 斯宾塞认为工业(工业)类型的社会组织是另一种相反的组织和管理系统。 它的特点是自愿而不是强迫合作,贸易和贸易自由,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政治机构的代表性,权力下放,以及提供调和和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的方式。 产业竞争(“和平生存”)为一切定下基调,发生在消除阶级壁垒、在担任公职时拒绝继承原则的氛围中。 工业社会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念的特点是普遍存在个人自由和主动意识,尊重财产权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对当局权威的服从程度较低,包括宗教权威,奴性的消失,盲目的爱国主义和沙文主义等。 在从军事型社会向工业型社会的转变中,斯宾塞看到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政治演变模式,这种模式在时间上与从高度等级化和军事统一的封建制度向基于军事的社会的历史运动过程部分吻合。商品交换、劳动分工以及高度重视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随后,已经在 XNUMX 世纪,斯宾塞的这些结构和特征被借用并构建到“工业社会”的社会概念中(R.

76. 尼采的政治和法律学说

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 (1844-1900) - 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的著作《希腊国家》、《权力意志》、《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善与恶的彼岸》、《道德的起源》等作品尤其涉及政治、国家和法律问题, ETC。

根据尼采的概念,国家、法律、立法、政治是文化的服务工具、手段和手段,而文化又是宇宙规模的力量和意志斗争的表现、发现和形成。他将积累力量和增强权力的意愿解释为所有现象(包括社会现象和政治法律现象)的特定属性。他认为关于发展的渐进性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尼采的说法,价值是一个人能够获得的最高权力。人性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根据尼采的说法,正是少数伟大人物(如凯撒、拿破仑),尽管他们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他们的品质不可通过遗传而转移,但他们才是存在的唯一意义、目的和理由。发生的事情以及各种权力意志的整个斗争。尼采将整个社会政治史描述为两种权力意志之间的斗争——强者的意志(高等物种、贵族主人)和弱者的意志(大众、奴隶、群体、畜群)。根据尼采的说法,贵族的权力意志是上升的本能,是生存的意志。奴性的权力意志是衰落的本能,是死亡的意志,是虚无的意志。高雅文化是贵族化的,但“大众”的统治则导致文化的堕落、颓废。道德是奴隶对抗主人的武器,是弱者对抗强者的道德判断和制度,是群体凌驾于高等物种之上的正当理由。尼采认为,人类近几千年的历史(从古代贵族统治到现在)是健康生活原则逐渐堕落的过程,是广大弱者和被压迫者最终战胜社会的过程。强者中的小贵族。秉承贵族唯美主义的全球视野,他对文化和天才的根本偏好超过了国家和政治——在他看来,这种分歧和冲突正是在国家和政治上发生的。根据尼采的说法,人类的目标是其最完美的样本,在高雅文化的环境中,人类的出现是可能的,但在完美的状态和对政治的关注中则不然——后者削弱了人性并阻止了天才的出现。为保存自己的类型而奋斗的天才必须阻止建立一个完美的国家,这种国家只能以失去生活的暴力特征和产生迟钝的性格为代价来确保普遍的福祉。尼采写道:“国家是一个明智的个体互相保护的组织;如果它过度完善,那么最终个体会被它削弱甚至毁灭,这就是国家的初衷。”国家将被彻底摧毁。”

尼采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坚定反对者,据他说,实施人民主权会导致基础的动摇和国家的垮台,消除“私人”和“公共”之间的对立. 尼采注意到国家角色的衰落趋势并原则上假设国家在遥远的历史视野中消失了,他认为“混乱将是最不重要的,而是一种比国家更有利的制度将战胜国家。” 同时,尼采拒绝积极促成国家的垮台,并希望国家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77. 俄罗斯改革者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XIX - XX 世纪初

A. Unkovsky 被认为是贵族改革者激进派的领袖。 50年代末的“自由党”。 由卡维林和奇切林代表,他们认为他们的政党被“无知的群众”包围着,并认为自己是“开明和正派的人的一部分,他们独自了解社会任务”。 他们认识到解放农民的必要性,但“不会动摇整个社会有机体”。 与此同时,国家权力的特殊作用得到了承认——它的任务是从上层解放农民。

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温科夫斯基 (1828-1893/94)毕业于沙皇村中学和莫斯科大学法学院,被称为解决农民问题的最激进计划的发起者和发展者。该项目于 1857 年代表特维尔省贵族提交给亚历山大二世。它证实了农民立即强制购买土地和田地的规定。在对编辑委员会作品的分析中,昂科夫斯基追求这样的观点:政府项目旨在“在农奴制的捍卫者和希望彻底摧毁农奴制的人们之间不被注意地传递”。昂科夫斯基写道,强制回购地租是一项完全合法的措施,对双方都公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私有财产权应该被尊为神圣,但还有其他权利“比财产权更高、更重要、更神圣。其中包括生命权和合理自由活动权”。 ……这项权利必须始终低于私有财产权,特别是在它不仅服务于私人生活而且服务于公共生活的情况下。”

莫斯科大都会和科洛姆纳菲拉雷特 (Drozdov) 长寿 (17821867) 并成为东正教等级制度对国家和法律观点的高度权威代言人。 菲拉雷特不支持欧洲人民争取代议制统治的愿望,认为争取投票权的斗争永远不会平息,因为它没有明确的标准:它是“现在为扩张而斗争,然后为限制这一权利而斗争。公众选举权的不正确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对它的滥用”。 在尼古拉一世和亚历山大二世领导下的政治生活氛围中,直到 60 年代改革开始。 他看到了有利的对比。 在专制权力之后,他认为法院是确保秩序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最重要机构,并在这方面表达了对他那个时代来说激进的意见和愿望。 例如,在 1813 年,当他担任圣彼得堡大都会的牧师时,他曾公开表示支持选举法官。 在他的形象中,判断是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一道屏障,没有判断,除了掠夺者的猎物外,没有其他财产,除了“武装且清醒的战士的安全或强大的压迫者,直到他遇到最强的......”。 诚然,法律不仅是为被告人制定的,也是为法官制定的——“指导他并统治他”,但法律必须是明智和公正的。 “通过选举最重要的公共秩序和正义的监护人来安排法院是人类最重要的事务之一,许多人的善与恶,社会的改善或瓦解,工会的完善或不完善主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

78.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俄罗斯的激进政治和法律观点

60年代以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内容出现新的时刻为标志。 这一时期充满了激进的计划和公共行动。 历史学家(A.I. Volodin 和 B.M. Shakhmatov)称之为在俄罗斯土地上形成革命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时期,这是俄罗斯乌托邦(“农民”)社会主义与 raznochintsy 知识分子中的群众革命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俄罗斯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杰出代表是 A.I. 赫尔岑和 N.G. 车尔尼雪夫斯基。

有名字 米哈伊尔·亚历山德罗维奇·巴枯宁 (1814-1876) 与所谓的集体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出现和传播有关——这是极端革命社会主义最广泛的运动之一。 巴枯宁最常使用自然法传统来解释个人权利或国家官员的职责,而不是对现有国家法律进行正式的教条式分析。 根据巴枯宁的说法,所有法律与自然法则和社区生活的普通规则相比,都是外部强加的,因此是专制的。 政治立法总是敌视自由,违背人性的自然规律。 人的自由不能以国家法律赋予和衡量的自由来衡量,而应以所有自由人的心目中体现“人性”和“人权”的自由来衡量。兄弟和平等。

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克鲁泡特金 (1842-1921) - 世界著名的俄罗斯无政府主义宣传者(与巴枯宁和 L.N. 托尔斯泰一起)银河系中的最后一个 - 属于一个古老的王子家庭。 他以地理学家和地质学家(他研究西伯利亚、芬兰和瑞典)、生物学进化理论领域之一的深入研究人员、历史和伦理理论领域专着的作者而闻名,然后作为一系列关于无政府主义理论和历史的著作的创作者。 他将国家的历史发展与土地财产的出现以及将土地掌握在一个阶级手中的愿望联系起来,结果阶级将成为主导。 地主、牧师、法官、战士对这样的组织产生了社会兴趣。 他们都决心夺取政权。 国家的统治组织与正义和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权力组织的批评是针对国家作为将某些社会团体带入权力的一种形式,作为从一个中心管理地方生活的过度官僚化的中心,作为“挪用社会公共生活的许多功能的一种形式”。几个人的手。”

彼得·拉夫罗维奇·拉夫罗夫 (1823-1900)《前进》杂志社长认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者的主要和最重要的任务是更加贴近人民,以便“准备一场能够带来更美好未来的革命”。与巴枯宁主义者相反,拉夫罗夫特别重视社会主义者为有益活动而进行的严格而深入的个人准备、赢得人民信任的能力以及为人民提供帮助的能力(在解释人民的需要和要求时)。使人们为独立和有意识的活动做好准备)。

79.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俄罗斯保守党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已故斯拉夫主义者的观点以普遍爱国的文化民族主义和对其代议制政府的欧洲政治经验,平等和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观念的不信任程度增加为特征。

尼古拉·雅科夫列维奇·丹尼列夫斯基 (1822-1885) 在“俄罗斯和欧洲。审视斯拉夫世界与德罗马世界的文化和政治关系”一书中(1871 年),他发展了人类文明的文化和历史类型理论。 他认为,政治和公民权利的特殊保障是不可能的,除了最高权力想要为其人民提供的保障。 丹尼列夫斯基嘲笑“社会俄罗斯议会”的想法,但与其他新斯拉夫主义者不同,他高度赞赏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认为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自然权利。

康斯坦丁·尼古拉耶维奇·列昂蒂耶夫 (1831-1891) 担心国家机构的身份和完整性发生变化的危险,尤其是即将到来的平等自由主义进步的危险。列昂季耶夫赞同《俄罗斯与欧洲》作者的立场,即所有的历史都是由文化类型的变化组成的,每种文化类型“都有其自己的目的,并留下了特殊的不可磨灭的痕迹”。列昂季耶夫倾向于从拜占庭和部分欧洲遗产中推断其性质。列昂季耶夫对俄罗斯和欧洲局势的评估是基于对国家有机体生活的趋势和一般模式的分析,这是他们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发现的。在国家发展之初,贵族原则表现得最为强烈,在国家有机体的中期,出现了个人权力的倾向,只有“在年老和死亡时,民主、平等和自由才得以体现”。自由主义原则统治。”在俄罗斯历史中——“伟大的俄罗斯生活和国家生活”——他看到了拜占庭主义的深刻渗透,即强大的国家与教会的统一。

在那些在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上留下显着印记的伟大俄罗斯作家中,有一个重要的地方是 F·M·陀思妥耶夫斯基 (1821-1881)。他拥有这样一句话:“我们俄罗斯人有两个祖国:我们的俄罗斯和欧洲”(在关于乔治·桑去世的注释中)。后来,陀思妥耶夫斯基显着改变了这一观点,特别是在一次欧洲旅行之后,并开始同意夏娃的观点。阿克萨科夫认为欧洲是一个“墓地”,他认为欧洲不仅“腐烂”,而且已经“死亡”——当然,为了“更高的视野”。然而,他的否认似乎并不是最终的——由于俄罗斯,他仍然相信“整个欧洲的复兴”的可能性(在1869年给斯特拉霍夫的一封信中)。陀思妥耶夫斯基提出并阐明了社会激进变革过程中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面包与自由”之间的矛盾问题。以VI为代表的俄罗斯宗教和哲学思想。索洛维约夫、陀思妥耶夫斯基、列昂季耶夫以及后来的布尔加科夫和别尔嘉耶夫做出了非常原创的尝试,综合了他们所有关于俄罗斯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同化俄罗斯的特殊性的当代观点。欧洲文化的价值观。然而,这一计划在实践中的实施却带有片面性的印记:陀思妥耶夫斯基是由于土壤取向占主导地位,索洛维约夫是由于他的计划的乌托邦性质,别尔嘉耶夫是由于他发现的“深刻的矛盾”。他并极大地夸大了它对俄罗斯生活和俄罗斯精神的影响。

80. V.S. 的政治和法律观点索洛维耶夫

弗拉基米尔·谢尔盖耶维奇·索洛维约夫 (1853-1900) 在他那个时代的许多热门话题的讨论中留下了明显的印记——法律和道德、基督教国家、人权,以及对社会主义、斯拉夫主义、旧信徒、革命、俄罗斯命运的态度。

升。 索洛维约夫最终可能成为俄罗斯哲学(包括法律哲学)最权威的代表,他为证实法律、法律信念对于道德进步绝对必要的观点做了很多工作。 同时,他与斯拉夫的理想主义(基于“幻想完美与糟糕现实的丑陋混合物”)和托尔斯泰的道德激进主义(主要因完全否认法律而存在缺陷)急剧分离。 作为一名爱国者,他同时坚信必须克服民族利己主义和弥赛亚主义。 在西欧积极的社会生活形式中,他将法治归功于法治,尽管对他来说这并不是人类团结的最终体现,而只是迈向最高交流形式的一步。 在这件事上,他显然背离了他最初同意的斯拉夫派。 他对社会基督教和基督教政治的讨论富有成果且充满希望。 在这里,他实际上延续了西方人的自由主义学说的发展。 索洛维约夫认为,真正的基督教应该是公开的,与个人灵魂的救赎一起,它需要社会活动、社会改革。 这一特点形成了他的道德学说和道德哲学的主要初步思想。 在索洛维约夫看来,政治组织主要是一种自然的人类善,就像我们的身体对我们的生活一样必要。 在这里,基督教国家和基督教政治被要求具有特殊的意义。 哲学家强调,国家的道德必然性是存在的。 除了每个国家提供的一般和传统的保护任务之外,基督教国家还有一项进步的任务——改善这种存在的条件,促进“所有人类力量的自由发展,这些力量应该成为未来的承载者神的国度。”

真正进步的法则是,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阻碍一个人的内心世界,把它留给教会自由的精神活动,同时尽可能准确和广泛地提供外部条件”为了人们的有价值的存在和进步。”

政治组织和生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索洛维约夫描绘了一个后来被称为福利国家概念的概念的轮廓。 根据这位哲学家的说法,国家应该成为确保每个人都享有有价值的存在的权利的主要保证者。 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正常联系体现在“他们的最高代表——灵长类动物和国王的永久协议”中。 除了这些无条件权威和无条件权力的承载者之外,社会中还必须有无条件自由的承载者——一个人。 这种自由不能属于大众,不能是“民主的属性”——一个人必须“通过内在的成就应得真正的自由”。

索洛维约夫的法律理解对诺夫哥罗德采夫、特鲁别茨科伊、布尔加科夫和别尔佳耶夫的法律观点产生了显着影响。

81. XNUMX世纪上半叶俄罗斯哲学家的政治和法律观点

到二十世纪初。 所有长期存在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冲突——土地改革的不完善和向宪政的过渡、俄罗斯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加强以及宗教和道德探索和讨论的新高潮——都得到了新的延续和解释。

在革命激进分子中,国内马克思主义者获得了一定的声望,推动了 70 年代民粹派理想的拥护者。 和本世纪初的新民粹主义者(社会革命党人)。 俄罗斯马克思主义之父被认为是 G.V.普列汉诺夫。马克思主义在俄罗斯以民粹主义色彩为人所知,然后成为民主知识分子和城市工人中的一场运动。对于普列汉诺夫来说,俄国经历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不仅包括生产力的充分(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且还包括相应的上层建筑(特别是宪法和议会政府形式)的发展。 。对此,在与民粹主义者的争论中,他为“漫长而艰难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辩护。他看到了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即​​工人阶级应该完成彼得开始的工作——俄罗斯的西化。

叶夫根尼·尼古拉耶维奇·特鲁别茨科伊 (1863-1920) 他以在宗教哲学史上的基本发展和对法律哲学问题的研究而闻名。 他将法律定义为由规范授予和限制的外部自由。 法律定义中出现“权力”、“国家”或“强制”等概念,即把法律理解为有组织的强制,其缺点是任何国家或权力本身都受法律制约。 它们没有考虑到无论是否被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国家承认而存在的那些法律种类,例如教会法、国际法或国家出现之前的某些法律习俗。 有必要区分道德中的两个要素:永恒的善良法则,它应该决定我们活动的最终目标; 许多流动的、多变的具体任务和目标,一方面是由善的永恒要求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我们必须行善的特定环境的变化特征决定的。 特鲁别茨科伊的方法包含协调积极法和自然法的思想,后者“听起来像是在呼吁改进”,并在历史上起到推动力的作用。 自然法则的观念使人有力量超越他的历史环境,并使他免于对现有事物的盲目崇拜。

帕维尔·伊万诺维奇·诺夫哥罗德采夫 (1866-1924) 确立了自己作为杰出的历史学家和法哲学家的地位。 他的合集《理想主义问题》(1902 年)和《从深渊》(1918 年)成为俄罗斯社会精神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最重要的著作是《法哲学导论》。 它的第一部分包括《法哲学中的道德唯心主义》和《国家与法律》(1907),这证明了复兴自然法哲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著作《现代法律意识的危机》(1909),回顾了启蒙时代理想和价值观运用中的危机倾向,包括法治价值观。 后一项任务的难点在于,国家承担着“公共服务的崇高使命,满足了目前只有部分可行的改革的需要”,而且总体而言,它们“在进一步发展中难以理解,并发症。”

82. 俄罗斯海外律师

从比较历史的角度对苏维埃俄罗斯的初步经验感兴趣的研究人员已经成为俄罗斯侨民的法学家。 这是一项以“未来”俄罗斯的名义在外国教育和科学中心进行的批判性和分析性工作。 在 20 年代初。 哈尔滨、布拉格、南斯拉夫的大型大学城成为收集俄罗斯教授和教职员工的中心。 一大群法学家、哲学家和公关人员于 1922 年出现在柏林,乘坐著名的“哲学家轮船”运往德国。 1925年,两卷名为《苏维埃俄罗斯法》的详细著作在布拉格出版。 俄罗斯侨民的法律学者被证明是对苏联经验的比较报道最有准备的人。 这里 N.A. 别尔佳耶夫,P.A. 索罗金,P.B. 斯特鲁维,G.K. 新南威尔士州杜松子酒蒂马舍夫,S.L. 弗兰克和其他人 S.I. 柏林俄罗斯科学中心的科学秘书黑森成为基础研究“法律社会主义问题”的作者。 在 40 年代。 他受邀与 J. Maritain、圣雄甘地和其他主要哲学家一起参与制定《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通过)的哲学基础。

在俄罗斯侨民的人物中,一个特殊的地方被 彼得·贝尔加多维奇·斯特鲁维 (18701944-XNUMX)。在《里程碑》文集中的一篇文章和他自己的《爱国主义》文章集中,他提出了关于知识分子的特殊文化作用、知识分子与国家的互动以及国家地位在形成知识分子中的作用的想法。俄罗斯人民新的政治和文化意识。司徒卢威认为,17 月 XNUMX 日宣言发表和国家杜马成立后,俄罗斯政治现实的独特性在于“宪法仅存在于法律中,而在统治者的法律意识中不存在;宪法在生活中、在国内普通人呼吸的政治空气中是不存在的,但毫无疑问,它存在于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整个国家呼吸的政治空气中。”与此同时,对专制专制主义的不满日益增长,根据司徒卢威的说法,宪政实际上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

皮蒂里姆·亚历山德罗维奇·索罗金 (18891968) 以欧洲和亚洲主要语言出版了约40本书和1000篇文章。主要著作有《现代社会学理论》(1928)和《社会与文化动态》(4卷19371941-1937)。索罗金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历史经验中推论出“进化速度渐进、制裁逐渐衰落、刑罚弯曲(犯罪与功绩)的历史趋势”。索罗金指出,“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刑事惩罚现象并不涵盖整个同质现象类别,而只涉及整个类别的一小部分。正因为如此,社会学家可以也不应该将自己局限于刑法(或具有平等存在基础的奖励法)所研究的官方积极犯罪和惩罚(功绩和奖励)的范围,并且可以在该范围之外,在更广阔的社会现实海洋中捕获“鱼” ”。在法律实证主义者与法哲学家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长期争论中,索罗金坚定地站在后者一边。在《社会和文化动态》(XNUMX)的第二卷中,他完全致力于“真理、道德和法律体系的波动”,一般的法律和特别的刑法被他描述为发生在社会中的变化的最佳代表。道德和民族法律心态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83. 布尔什维克的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

从 70 年代开始。 上个世纪,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在俄罗斯传播开来。 他们在俄罗斯土地上的生根主要与 G.V. 的活动有关。 普列汉诺夫和他领导的解放劳工组织(成立于 1883 年)。 当时正在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图景非常清楚地表明,俄罗斯正不可逆转地走上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并带来了随之而来的后果。 俄国马克思主义的追随者主要集中精力理解这一事实,这是该国未来命运的转折点。 他们的目标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揭示改革后俄罗斯社会的状况及其演变的前景。 他们想让当时正在兴起的俄罗斯无产阶级了解它的真正含义,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它应该争取什么,它的社会理想是什么,采取什么策略以及它应该在与统治阶级和现有国家制度的斗争中使用的策略。 俄罗斯马克思主义者也因共同的任务而团结在一起,他们在 80-90 年代完成了这些任务。 1898世纪试图决定:使马克思主义思想适应俄罗斯的具体情况,宣传和传播这些思想。 它把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召集无产阶级和其他激进分子的工作、发展革命运动并赋予它有组织性的工作联合起来。 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宣布成立全俄马克思主义政党。 而仅仅五年后的1903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俄国社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整个社会民主党仍然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纲领上。 形成了两个不同且随后发散的电流。 一个是布尔什维克。 它由 V.I. 领导。 列宁。 另一个是孟什维克。 “根据列宁的说法,布尔什维主义自 XNUMX 年以来一直作为一种政治思想潮流和一个政党而存在。” 布尔什维主义意识形态最重要和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 V.I. 列宁,NI 布哈林,I.V. 斯大林。 孟什维主义的意识形态特征在 G.V. 普列汉诺夫、L.马尔托夫和其他一些孟什维克人物。 历史乐于这样安排,在革命前和革命后,布尔什维克主义理论家在政治和法律思想领域比孟什维克更加活跃。 就国家而言,就权力而言,俄国马克思主义以布尔什维克的语调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曾经,布尔什维克主义和列宁主义被定义为“XNUMX世纪的马克思主义”。 这样的定义是相当公平的,至少在对 V.I. 的解释方面是这样的。 列宁——布尔什维主义的创造者——和他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权力和国家的基本条款的支持者。 规定是众所周知的: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官方政治和组织形式,资产阶级民主的劣势,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进程中摧毁资产阶级国家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消亡等等。

布尔什维克思想家(列宁和其他人)受到这些规定的启发,并留在他们的语义空间中。 即使他们扩展和更新了他们的传统(经典马克思主义)系列。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列宁关于共产党在无产阶级专政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概念。 我们必须赞扬布尔什维克思想。 她不羁,对新兴的政治局势迅速做出反应,改变,进化。

84. XX 世纪的分析法

现代分析法学是对最新法律实证主义的修改,然而,在其方法论和概念特征上,它可以追溯到 J. Austin 的著作。 教条法学的任务是众所周知的,不需要详细的论证,因为它们总是由日常生活的需要决定的,并且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 正是这种方法最能体现将法律视为一组特定规范、作为有序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的看法。 同时,法律被视为立法者思想的口头表达。 法律的整体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也有自己或多或少完善的从属与分配体系。 显然,这样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始终如一地合乎逻辑和合理,因此律师和科学的任务是帮助消除制度的矛盾和差距,并照顾到法律文本的更完善的语言和语义内容,因为最基本的法律实践需要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对法律的教条主义理解的特点是约翰奥斯汀的法学讲座或实证法哲学(XNUMX 世纪中叶)中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公式。 而且,根据奥斯汀的概念,主权者不能对实在法负责。

在二十世纪。 这些想法在英国人赫伯特·哈特的作品中被吸收并部分重新解释。 后者将法律视为“主要”到“次要”规则的形式逻辑系统,上升到所谓的最高承认规范(法律概念,1961)。 主要规则是由主权机构(即议会)制定的此类立法规定,因此产生了某些职责、义务和权力。 二级规则包括三个变体——承认规则、修改规则和裁决规则。 后者本质上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即法官、公务员、政府部长和其他人在适用或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修改规则是指在现行法律有必要变更的情况下所规定的约定规则。 哈特的概念已经与 J. Austin 的观点大相径庭,这不仅是因为哈特生活和工作是在多元民主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思想对立的新条件下生活和工作的。 与奥斯汀不同,哈特对自然法传统做出了一些让步,并在他的概念中综合了凯尔森的规范主义和奥斯汀的分析实证主义的一些要素。 在解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哈特最接近奥斯汀。

现代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数据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的行为部分受习俗、部分特权、部分受特定定义和共同价值观的支配。 此外,社区成员可能会受到宗教道德的影响,包括教会的教义和教义,以及伦理原则(专业,主要是医学伦理、商业等)。 所有这些变体都可以而且经常反映在法律体系中。 哈特的立场归结为:在所有社区中,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之间存在部分内容的相互渗透; 然而,法律规则的属性更具体,并且被比其他可比规则(即道德规则)更详细的限定条件所包围。

85. 务实的实证主义(XX C.)

各种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应被视为法律中的实用实证主义(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真正法律”学派)。 如果说具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分析法学被称为“概念法学”(R. Iering),那么真正的法学学派可以类比称为“制定和决策法学”。

法学中的现实主义者被认为是学术和平的真正麻烦制造者,当他们充分利用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开始关注法院和法律界代表的实际行为时。 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是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Frank)的《法律与现代理性》(1930 年)一书,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成员 F. Frankfurter 的审查,该书不仅增加了现有的科学知识,但要求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事物进行彻底的修正,这些事物作为知识或真理出现在我们面前。

尤其是这本书,被迫重新考虑关于法律的流行观念,因为 D. Frank 挑战了所谓的传统判断(条件命题、法律虚构)并质疑“我们如何思考以及我们对法律的看法”。 同时,笔者借鉴了法律从业者的经验和判断。 因此,他发现自己是法官和法律理论家 O. Holmes 的盟友,他认为:“一般命题(假设)不能解决具体案件。”

谈及新法律理解的特点,弗兰克着重强调了法律以特殊司法判决的形式存在于现实中(以实际行动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口语)。 这种解决方案只能在很小程度上进行预测或统一; 该决定也是制定该决定的过程; 对新的法律方法至关重要的是讨论司法程序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确保与同胞相关的正义。

在这部著作第 6 版的序言(1949 年)中,弗兰克宣称,由于演讲被简化为对“过去决定的相关性”的讨论,这套法律解释立场并非没有缺陷。 " 另一个“明显的错误”弗兰克考虑了“法律现实主义”一词,该词用于描述法院的工作(其目的不是通过牧师律师的眼睛,而是“现实主义者”的眼光来看待法院的工作”律师、“实验”律师等)。

现实主义者受到传统方法的各种流派——右派和左派——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现实主义者的概念中最脆弱的地方在于他们忽视了法律规范确定性的时刻。 作为回应,弗兰克表示反对,他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直到案件被接受诉讼或开始在法庭上审理之前,法院的判决仍然是不可预测的。

弗兰克的著作中没有具体提及自然法,但对其相关性有一个一般性的陈述。 “我不明白今天任何正派的人怎么能拒绝接受托马斯·阿奎那所宣称的那些与人类行为有关的自然法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文明的基础。其中包括追求共同的首要原则。善、不伤害他人、报应诸人,以及“不可杀人”、“不可偷盗”、“受托归还”等原则的次要性质。

86. 团结主义和制度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

本世纪初法国的政治思想主要集中在两个主要方向,即解释传统的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学说以及解释越来越受到关注的社会主义——无国籍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传统)、国家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和苏联的经验)和改良主义社会主义(L. Blum),修正主义和“超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这是这一趋势的权威理论家亨利·缅因(Henri Maine)1927年的著作的标题)。 在 30 年代中期。 民族极权主义经验和苏联党国社会主义经验的影响变得明显。

创建 利昂娜·杜吉特 (1859-1928)法理论家、立宪主义者、波尔多法学院院长,正值自然法思想(法律自然主义)在欧洲国家复兴的时期。杜吉斯的核心和统一思想是借自实证主义社会哲学领域的思想。这成为团结的概念,其起源是孔德。正是将这一思想引入对公共权力、公法和私法本质的讨论中,导致杜吉斯重新阐述了公法和人权主题,并对“社会阶级”概念进行了新的重新解释。 “个人法”、“权力分立”等。杜吉斯在为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新制度辩护时,拒绝看到现代社会中只有无尽的欲望冲突、暴力冲突或不可调和的存在。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敌对“只能以其中一个的崩溃而结束”。现代社会的阶级在杜吉斯的形象中表现为个体的集合,这些个体之间存在着“特别紧密的相互依赖”(即特别紧密的团结),因为他们在社会分工中从事相同的工作。除了社会团结之外,人们还通过那些行为规则来团结并融入新的社区,这些行为规则不是由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杜吉认为它们是虚幻的并且根本不存在)制定的,而是由社会规范制定的。这种规训和统一的发生,原因很简单:所有人都是社会人,任何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都必然引起“社会反应”等等。制度主义是在对事实的认识和独特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个社会中存在的集体(社会团体、机构),例如家庭、同一职业的成员、志愿协会以及为满足精神和其他需要而组织的团体,应被视为具有综合性机构,即确保社会凝聚成一个民族国家。与此同时,这些集体的综合作用是由他们来履行的,同时还履行与这种对他们自己有利的服务相关的更多私人角色。

制度主义理论最成功地发展了 莫里斯·奥尔穆 (1859-1929)他本着最初几个世纪的基督教集体主义精神解释了个人与国家利益对立这一永恒问题,但由于现代社会历史形势而做出了一些创新。制度理论,被理解为一个机构、一个机构或某种集体,放弃了契约论(自由主义理论的概念核心)和社会主义者的命令-行政合法性的使用,并提出了许多根本性的新规定,然后它得到了非常广泛的民粹主义使用。

87. 社会学法

由于需要有目的地研究和使用法律作为监管和社会控制的工具,这一趋势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这种法律品质在立法的最初阶段(习惯法、司法法)以及制定法律和执法活动的所有其他阶段都表现出来。 在这个分析和概括领域,法律上的团结主义概念(O. Comte,E. Durkheim,L. Duguit),E. Ehrlich 的“自由司法裁量权”,法律上的社会工程学(R. Pound)、法律制度主义(M. Oriou),以及部分法律的心理学概念。

孔德的社会学方法论只是部分进入法理学,与其说是使用进步阶段学说或研究社会事实的静态和动态方法,不如说是使用团结主义的思想和特殊实用性的思想遏制或防止社会分歧和冲突的法律。

社会学法学的特点不是强调法律是什么,而是强调法律如何运作。 在这方面,古代对生者之言和死者之言的区分被证明是适当的,将其引入法律生活和法律交流中,可以立即将“说话”的法律与那些“说话”的法律区分开来。 “不说话”的法律,或者在另一个版本中,将“生活中的法律”与“书本中的法律”区分开来。

在 30 年代。 在制度法律多元化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其作者是古尔维奇(他先在彼得格勒大学任教,后在蒂宾根大学和巴黎大学任教)。 Gurvich 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法的体现(这个词本身是由 O. Girke 在 60 世纪 XNUMX 年代提出的)。 古尔维奇后期解释中的社会法是固定在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的最高形式中的规律,是促进人际关系客观整合的“社会规律”。 与个人主义法不同,它以伙伴关系为基础,因此它是一项旨在互助、解决共同问题、建立和平的权利,而过去和现在的个人主义法则是战争、冲突、分裂的权利。 由于社会法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它不能从外部建立:它就像在给定的社会环境中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自主的权利。 它的参数不是由规范主义者的“纯粹规范”,不是由人的主观表象,也不是由客观事实设定,而是由记录在集体文件中的“直接法律经验”设定。

社会学法学在美国最为普遍,它与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并存并相互竞争。 这所学校的负责人罗斯科·庞德早在本世纪前 5 年就开始研究新的问题,在他的职业生涯结束时,他设法将他的发展整合到了 1959 卷本《法理学》(XNUMX 年)中。 法律社会学新方法的本质被庞德本人描述为法律研究的“工具实用主义方法”,而法律本身开始主要被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既然控制的事情与守法公民的行为和社会交往的规范和协调有着某种联系,那么法理学本身最恰当的名称就变成了“法律社会工程”这个名称,其作者是也归功于英镑。

88. 复兴的自然法

由古希腊思想提出的自然法和人工法之间的区别随后得到了许多后来时代的作者的支持。 在二十世纪。 新康德主义者(R. Stammler 和其他人),他们宣布正义的开始是一项绝对的自然权利。 这一开端开始被视为评估法律朝着无法实现的理想的历史运动的来源和尺度。 因此,法律解释开始在其主题中包含正义的内在(隐含)规范要求以及法律对现有社会价值观的适当调整。 具有历史变化内容的自然法概念就是这样产生的。 现代英国法学家朗·富勒认为,法律规范必须包含可理解的目标并表明实现该目标的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条法治都是实体的(具有本质的内容,具有应有的意义,因而是一种价值)。 与此同时,每项规范都是有作用的。在这个维度上,它决定了实现目标的手段。 综上所述,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充满价值的。 富勒澄清了他的立场,引入了隐含的(隐含的)和明确的(外部的、形式化的、完成的)法律之间的区别。 隐性法律是人类交流的习惯和类似类型的规范秩序,通常没有口头和象征性的指定和固定。 一项权利是外在表达的精确规则,包含在条约、法规等的规范和要求中。 显性和隐性法律都是有目的的法律,因为它们结合了应有的和应得的。 与宣布几乎任何主权权力秩序都是正确的实证主义不同,与具有规范等级和最高规范的规范主义不同,与社会学不同,后者将法治视为对公民可能行为的预测。在法庭上,富勒专注于法律的目标设定,其实施方式也嵌入在法律中,这赋予了法律和整个法律体系以价值体系的属性。 富勒将他与古代作家的自然法传统的连续性固定在法律是理性的论点中,体现在人类关系中。 富勒不反对实在法和自然法,只反对对与错。 《认真对待权利》(1972)的作者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对法律道德的描述略有不同。 不仅要从工具的角度评价实在法,而且要从道德的角度评价实在法。 在他看来,基本的主观权利构成了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应该作为法律道德维度基础的那些原则和标准。 定义原则是平等权,换言之,“平等尊重和待遇的权利”。 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三分之一。 J. 对自然法传统做出了新的解释。 罗尔斯(“正义理论”,1972 年)和 J. Finnis(自然法和自然法,1980 年)。 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概念为基础,采取了某种简化的形式(社会中存在的物品应该根据人们的相互需求和最大可能的平等来分配)。 罗尔斯使用了受分配的“初级商品”的构造概念。 其中,他包括自由、机会均等、一定程度的物质繁荣。

89. 综合法

与过去的历史时代一样,在今天,实证主义法律分析和自然法分析之间正在进行的意识形态对抗和新的分歧伴随着一些相互让步和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频繁尝试将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和态度结合在一起。 在综合(综合)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了类似的尝试(Vinogradov,Yashchenko,Hall)。

在 XIX-XX 世纪之交。 实证主义教条法学的社会学哲学-道德批评在抽象的、纯理论的层面上找到了解决方案,以努力发展一种综合的法律理论(A.S. Yashchenko、P.G. Vinogradov 等)。 甚至在奇切林的著作中,也表明历史、教条和法律政治是法理学和国家研究中同样必要的三个方向。 在 A.S. Yashchenko 的基础著作《联邦制理论。国家综合理论的经验》中对这一点进行了新的确认,其中,连同对联邦和联邦政治联盟的原始解释及其多元和二元原则,人们认为法律(和政治)现象的综合性质在联邦政治组织中尤为明显。 法学研究方法 P.G. Vinogradov (1854-1925) 称其为综合性的,反对它并将其与 J. Austin 及其追随者的分析方法分开。 分析方法的危险与抽象概念和术语经常被分析法学家认为,好像这些术语及其形式分类的问题是所有法理学的本质有关。 最终,创造了一个特殊的“概念世界”,在其中不断更新、批评、保护和破坏抽象结构。

正如美国法哲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 Hall)所设想的那样,他是“综合法学”一词的作者,今天可以通过将自然法传统与法律价值论(价值)方法相结合来更新自然法传统。 同时,价值应被视为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属性,规范应被视为“受保护的价值判断”。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发展兴趣不大,而这实际上应该构成任何法律理论的初始基础。 根据霍尔的说法,这部分在凯尔森的规范主义中得到了最好的发展。 考虑到价值原则在法理学中的新作用,综合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观是法治中的东西,就像导师一样,“塑造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 在他看来,在这方面卓有成效的是,当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本质上的伦理范畴(“法理学和刑事理论研究”,1958 年)。

今天的情况是,越来越多地从政治或道德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在更新和整合问题上的特殊作用就落到了历史法理学的肩上。

90. 精英、官僚主义和技术官僚主义的理论

在十九世纪下半叶。 随着政治生活的进一步集权化和官僚化,开始了对代议制政府经验和自由民主价值观进行批判性重新评估的时期,这反映在精英理论中 威尔弗雷多·帕累托 (18481923) 在政治阶级的概念中 加埃塔诺·莫斯卡 (1858-1941)。 20世纪初。政治研究的精英主义方法得到了对所谓利益集团影响的研究(A.本特利)的补充,以及对官僚机构在社会和国家权力行使中的秩序作用的新看法(M.本特利)的补充。韦伯)。政治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群体分析是技术统治和技术民主的概念(D. Bell,M. Duverger 等)

政治阶级理论的第一个大纲是 26 岁的意大利法学家 G. Mosca 的著作《政府理论和议会政府》(1884 年)。 然后在他的著作“政治学基础”(2 卷,1886,1923 年,1916 年)中提出了对这一概念的更详细的解释。 精英理论首先由 V. Pareto 在他的“一般社会学论文”(XNUMX 年)中详细阐述,其中社会学主题与历史、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哲学相结合。 帕累托是一名受过训练的工程师,但随后对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产生了深刻而彻底的兴趣。 两位意大利思想家都从一个非常相似的观点出发,即在每个社会的治理活动范围内,都有两个明显不同的群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他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提出的最大创新是断言社会总是由“政治阶级”(G. Mosca)或“统治精英”(V. Pareto)形式的“微不足道的少数”统治。 帕累托在为统治精英的概念辩护时,从假设每个社会都可以分为两个阶层或层次——最高阶层,统治者通常居住的阶层,以及较低阶层,被统治者居住的假设出发。位于。 他使通常的阶级二分法(主要和从属)复杂化,并在上层(精英)中挑出两个子群体——统治和非统治精英,而在下层,他认为这样的划分是不合理的。

“利益集团”理论的始祖是 阿瑟·本特利 (1870-1957),《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社会压力的研究》(1908)一书的作者。这里的主要论点是断言人们的活动总是由他们的利益预先决定,并且实际上旨在确保这些利益。这项活动通常是通过人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团结起来的团体来进行的。一般而言,个人信仰、个人想法和意识形态、个人行为的个人特征只有在群体活动的背景下才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并且在有助于确定群体行为的“模式”(模型)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在对经典模型和政治权力理论建构的最新修改中,权力类型学占据了一个特殊的位置。 马克斯·韦伯 (1864-1920)。继莫斯卡和帕累托之后,他在选择政治领导人和控制技术导向的行政官僚机构的方法上看到了议会民主运作的主要特征。

作者:Khalin 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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