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的法律规范。 职业安全与健康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公民都有自由选择或自由同意的工作权利、管理自己工作能力的权利、选择职业和职业的权利以及从事工作的权利。失业保障。 每个员工都有权利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1 条):
工作条件包含在雇佣合同中,并且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劳动安全基本原则》联邦法(第9条)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以及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要求(集体协议)。 劳动合同 -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雇主承诺为雇员提供特定劳动职能的工作,并提供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集体协议、协议、含有劳动法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承诺亲自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劳动职能,并遵守所在国现行的内部劳动法规。组织。 在俄罗斯联邦,可以与任何雇员签订雇佣合同。 禁止无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64条)。 劳动合同规定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57 条):
雇佣合同的条款只能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更改。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载明其有效期以及作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的情况(原因)。 可以签订雇佣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其有效期,则视为无限期合同。 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с 考虑到要完成的工作的性质或其实施的条件、雇员的利益等。 雇主可以为雇用的雇员设定试用期,如果测试结果不合格,则无需与组织中当选的工会机构协商即可终止雇佣合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71条)。 除了, 终止雇佣合同的理由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77 条):
在后一种情况下,组织管理部门有义务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定期合同。 根据第 11 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77条规定,如果劳动者非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月平均收入向劳动者支付遣散费。 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之日起生效。 雇员有义务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始履行其工作职责。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作日的持续时间和类型由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91条)。 减少的工作时间由艺术规定。 92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正常工作时间减少:
日常工作(轮班)时间不能超过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94 条):
对于从事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人,如果规定减少工作时间,则每日工作(轮班)的最长允许时间 不能超过:
员工在节假日前夕和周末的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95条)。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可以通过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协议确定。 报酬与工作时间成比例或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而定。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可以由雇员主动(兼职工作)和雇主主动(加班)进行。 雇员有权与其他雇主就外部兼职工作条款签订劳动合同。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每天不得超过 4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16 小时。 每名员工每两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0小时。 工作时间由集体协议或内部劳动法规或其他监管法律文件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0 条)。 为工人提供休息和吃饭时间,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少于30分钟。 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7 条)。 休息日按以下编号提供:
因生产条件无法周末、节假日停工的单位,招收员工周末、节假日上班时,员工每周多休息一天。 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12条规定了非工作假期清单。 根据雇主的书面命令,雇员可以在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 假期规定。 规定员工每年享有28个日历日的基本带薪休假。 与此同时,劳动立法维持了现行的额外休假制度。 每年额外带薪休假是向从事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员工、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工作时间不规律的员工、在远北地区和同等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工作的员工提供。联邦法律规定的领域。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组织可以考虑其生产和财务能力,独立为员工设立额外休假。 授予这些休假的程序和条件由集体协议或地方法规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16 条)。 有权享受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的额外带薪休假的行业、工作、专业和职位清单,以及该休假的最短期限和提供条件,均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考虑俄罗斯三方委员会关于社会和劳动关系管理的意见。 劳动者因家庭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经书面申请,可以给予停薪休假,停薪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雇主有义务根据雇员的书面申请提供无薪休假。 根据雇员类别的不同,该休假的期限为每年 14 至 60 个日历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28 条)。 劳动法没有规定由雇主主动强制停薪休假。 工资 工资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执行。 最高工资不受限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32条),但这不适用于预算部门,该部门的工资根据雇员的证明和统一关税表确定。 除直接支付工资外,劳动法还保留了根据当年工作总体成果支付的奖金和报酬等款项,并载于相关条款、集体协议和劳动协议中。 周末和非工作假期工作的工资至少是双倍:
应休息日或非工作假期工作的雇员的要求,可以再给予他一天休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53 条)。 具体加薪金额由雇主根据雇员代表机构的意见、集体协议和雇佣合同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54 条)。 教职工劳动保护规制的特点。 具有教育资格的人员可以从事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相关类型和类型的教育机构标准条例规定的方式确定。 经法院判决或因医疗原因禁止从事此项活动的人员以及有某些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联邦法律规定了相关医疗禁忌症和犯罪行为的清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1 条),禁止在这些禁忌症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从事教学活动。 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所有科学和教学人员职位均根据签订的最长五年的雇佣合同来填补。 在高等教育机构填补科学和教育工作者职位时,除院长和系主任外,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要经过竞争性选拔。 有关填补这些职位的程序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方式批准。 高等教育机构的院长和系主任的职位是选举产生的。 这些职位的选举程序由高等教育机构的章程确定。 国立和市级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院所所长等职务,无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如何,均由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的人员担任。 担任规定职务的人员达到规定年龄的,经本人同意,可以调任与其资历相符的其他职务。 副校长根据定期雇佣合同聘用。 副校长与高等学校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校长职权期限一致。 经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创始人有权延长校长任期至年满七十岁。 经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有权延长副校长、院长、分院(所)主任的任期,直至年满七十岁(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2 条)。 对于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规定减少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 36 小时。 雇佣合同中规定的教育机构教学雇员的教学工作量,在经国家政府批准的相关类型和类型的教育机构标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受到上限的限制。俄罗斯联邦。 根据教育机构教学人员的职位和(或)专业,考虑到其工作特点,工作时间(按工资率计算的标准教学工作时间)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允许教学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包括在类似的职位、类似的专业中兼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3 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每年享有延长基本带薪休假,其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4 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至少每连续教学工作10年,有权享受最长一年的长假,其提供程序和条件由创始人和(或)章程确定。教育机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5 条)。 除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外, 与教育机构教学雇员终止雇佣合同的理由是:
作者:Volkhin S.N.、Petrova S.P.、Petrov V.P.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 ▪ 电流对人体的影响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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