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科室人员劳动防护须知。 完整文件 介绍 本指令是根据现行《辐射安全标准 NRB-99》SP 2.6.1.758-99 的要求制定的(被认为不需要国家注册,俄罗斯司法部 29.07.99 年 6014 月 99 日信函第 2.6.1.799 号) -ER),“确保辐射安全 OSPORB-99 的基本卫生规则”SP 01.06.00-4214(被认为不需要国家注册,俄罗斯司法部的信函日期为 09.01.96 No. 3-ER),联邦17.01.96 年 31.07.00 月 298 日第 XNUMX-FZ 号法律“关于人口辐射安全”(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俄罗斯报》发布),俄罗斯卫生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后 关于监测和核算公民个人暴露剂量的统一国家系统的规定”(被认为不需要国家注册,俄罗斯司法部 15.08.00 年 6948 月 XNUMX 日的信函,编号 XNUMX-YuD)。 该指令对放射治疗科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作出了主要规定。 在此基础上,各设有放射治疗科室的机构,应结合具体工作条件,制定劳动保护内部规定和岗位说明书。 1. 一般安全要求 1.1. 年满 18 周岁并经过专门培训并按照《确保辐射安全基本卫生规则 OSPORB-99》SP 2.6.1.799-99 的要求由机构指派为 A 类人员的个人,允许在放射治疗科室独立工作。 1.2. 进行放射治疗时,区分两类受照射人员:A 类和 B 类。 A 类包括直接参与放射治疗的部门员工。 B 类包括电离辐射领域的部门员工。 1.3. A 组和 B 组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每年的最大允许剂量。 A组人员的有效剂量连续0,02年平均每年不超过5希沃特,但每年不超过0,05希沃特。 人员在职期间(50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1,0Sv,对于B组人员,基本剂量限值等于按照《辐射安全标准.NRB-1》A组人员有效剂量值的4/99。 1.4. 女性工作人员自体检确认之日起整个怀孕期间应免于在科室直接工作。 1.5. 根据俄罗斯卫生和医疗工业部405年10.12.96月31.12.96日第1224号《关于对雇员进行初步和定期体检的规定》(俄罗斯司法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登记),为防止疾病和事故的发生,部门人员入职时必须接受强制性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体检。 没有医疗禁忌症的人员可以从事电离辐射工作。 1.6. 具有电气安全Ⅰ级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放射治疗科室工作。 第一组的分配按规定方式发布。 1.7. 新入职人员以及暂派到本部门工作的人员,必须由本单位命派的劳动保护安全工程师或者劳动保护负责人介绍情况。 简报的结果应记录在简报日志中。 根据通报结果,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对新来的员工进行最后登记,并将其送往工作地点。 1.8. 该部门的每位新入职员工都必须接受有关工作场所劳动保护的初步简报。 每年必须在工作场所至少两次定期对人员进行重新通报——以防工艺流程发生变化、违反劳动保护规则和发生事故。 这些情况介绍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 简报的结果记录在适当的日志、受指示者的个人卡、工作许可证或授权作品制作的其他文件中。 1.9。 部门工作人员必须:
1.10. 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遵守遵守作息制度的要求。 1.11. 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有害生产因素影响的防护规则:
1.12. 当一个人同时暴露于外部和内部照射源时,年有效剂量不应超过本细则第 1.3 条规定的剂量限值。 1.13。 应根据办公室的用途,为该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装备。 1.14. 该部门须遵守电源和家用电器的一般安全要求。 1.15。 当设备、装置和工具发生事故或故障时,人员必须关闭总电源开关,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采取行动: 1.16。 部门工作人员必须:
1.17。 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精通急救知识。 1.18. 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规定。 1.19。 部门人员被禁止:
1.20. 储存食品、家居服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只能存放在专门指定的地方。 1.21。 各部门办公室门上应当张贴辐射危害标志。 1.22. 机构负责人必须确保每个员工都学习有关劳动保护的指示。 1.23。 如有必要,违反指示的人员将接受特殊知识测试和不定期的劳动保护简报。 1.24。 本指令的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期最多可延长两次。 2、开工前的安全要求 2.1. 开始工作前,科室工作人员应穿上医用服、戴医用帽,换鞋,并检查个人剂量计的配备情况。 接触开放放射性核素源的人员应穿上工作服:套袖围裙或胶片半工作服和手术手套。 2.2. 人员必须检查通风、供水、污水处理和电力照明系统的健康状况。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任何缺陷。 2.3. 负责储存密封和开放放射性核素源的人员必须检查储存门上密封的完整性,打开它们并发放所需的辐射源。 工作日期间,金库必须上锁。 2.4. 本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准备好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和辅助设备,检查辐射防护设备的安全性。 2.5. 工程师有义务开启辐射监测和报警系统,检查设备的运行准备情况、阻断装置的运行情况以及接地线的完整性。 2.6。 放疗科室轮班期间,交班和接班程序由科室负责人制定的内部指令确定,并考虑各房间的功能特点。 三、工作中的安全要求 3.1. 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科室负责人制定的内部指示,遵循放射源从进入科室到交付处置以及放射性废物储存后处置的最佳工艺流程。 3.2. 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安全地使用辐射源; 3.3. 科室负责人的辐射安全负责人必须对科室(室)内放射源的储存、消耗和移动进行管理,及时更换放射源,及时运送放射性废物。 3.4. 在将患者放置在 X 射线治疗室、兆电压治疗室和伽马治疗室中时,必须有放射科医生和护士在场。 3.5. 照射期间,护士不应让设备无人看管,并将监督委托给无权操作设备的人员。 3.6. 护士必须将发生的所有故障告知科室工程师或高级官员。 4、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4.1. 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人员必须通知部门负责人和辐射监测负责人。 4.2. 如果伽玛治疗仪发生故障、放射性核素源掉落或丢失,工作人员必须将患者从房间中疏散,关闭防护门,密封并悬挂有关紧急情况的标志。 4.3. 为了消除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召集抢修队。 4.4. 如果怀疑人员暴露超过本须知第1.3条规定的标准,部门负责人有义务组织紧急检查造成过度暴露的原因,评估所受剂量,送受害人进行体检。 根据获得的结果,部门负责人应确定人员在电离辐射领域进一步工作的可能性。 4.5. 如果人员受到开放性放射性核素污染,有必要确定污染区域和程度,将衣服送至隔离室,对受污染的身体区域进行必要的净化,然后进行剂量控制。 表面污染不应超过允许值。 皮肤、工作服、个人防护用品前部内表面的允许污染量,α活性核素不得超过2份/(cm2×min),β活性核素不得超过200份/(cm2×min); 供人员永久停留的场所表面和位于其中的设备 - 分别针对 α 活性核素 5-20 份/(cm2 x 分钟),针对 β 活性核素 2000 份/(cm2 x 分钟)。 4.6. 如果生产场所和设备的放射性污染超过本指令第4.5条规定的值,则有必要组织清洁,明确标记意外污染的地点,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组织设备的暴露,以将其污染程度降低到可接受的值。 4.7. 如果放射源丢失、其在分区内的数量与文件不符,或者如果它们被用于其他目的,人员必须通知部门负责人。 4.8. 发生非辐射事故时,工作人员必须关闭网络主开关,并通知部门负责人。 4.9. 如果有人落入装置或设备的移动部件下方,应将受害者释放、撤离办公室并提供急救。 5、工作结束时的安全要求 5.1 在工作结束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义务:
5.2. 露天和密封放射性核素源的保管人员必须将所有未使用的放射源送入仓库并密封。 5.3. 人员必须对所有场所进行湿式清洁。 5.4. 工作人员必须控制工作场所的秩序,并对辐射源所在的柜子进行密封。 5.5. 部门(室)负责人必须检查会计记录的正确性。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 电话电报通信电工(测量、线性技术科)。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 在FOMM、KRAUSE、BAER、YAWA等坩埚烫金机上工作。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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