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理疗室人员劳动保护说明 事故预防 1. 一般安全要求 1.1. 只有完成高等和中等医学教育、拥有物理治疗专业证书、根据 GOST 12.0.004-79 接受过劳动安全培训并拥有 1 个电气安全组的人员,才允许独立进行物理治疗程序。 12.0.004 年 79 月 5 日第 1990 号苏联国家标准法令批准并实施了 GOST 2797-12.0.004,而不是 GOST 90-XNUMX。 18岁以下人员不得使用超高频和微波治疗的电子医疗设备,以及氡气实验室和氡气诊所。 在氡气实验室和氡气诊所,妇女在整个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得工作。 1.2. 科室、理疗柜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接受强制性体检,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体检。 根据苏联卫生部 700 年 19 月 1984 日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对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人进行入职前强制性初步检查和定期体检”,允许没有医疗禁忌症的人员参加工作。和恶劣的工作条件。” 1.3. 科室、理疗室的工作人员有义务:
1.4. 应为科室、理疗室的工作人员提供:
1.5. 在科室、理疗室,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不允许堵塞过道、乱扔垃圾。 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食和吸烟。 为了吃饭,需要配备专门的房间。 1.6. 医务人员禁止:
1.7. 用于理疗过程的药物溶液应存放在深色玻璃瓶中专门指定的地方,保存期限不超过10天。 常温下不稳定的药物应冷藏; 属于清单 A、B 组(强)的药物 - 存放在带有锁和钥匙的特殊柜子中(柜子上应有相应的铭文“A”、“B”)。 1.8. 场所内的中央供暖系统的加热装置、供暖、燃气、水和下水道系统的管道必须用木质外壳覆盖,并在整个过程中涂上油漆,高度应达到患者和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无法接触的高度。 1.9. 电疗和光疗设备(包括便携式设备)的金属外壳和三脚架,以及可能因绝缘故障而通电的加热器,无论其安装地点和程序如何,都必须进行保护接地。 1.10. 科室、理疗室的地面应光滑、防滑,满足房间的卫生和操作要求。 1.11. 科室、理疗室的送风和排风应按照现行建筑规范和规则《医疗机构.设计标准》*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1.12. 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的房间的门上应张贴辐射安全标志。 1.13。 对不遵守或违反劳动保护指示的人员,将根据内部劳动法规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进行劳动保护问题知识的特别检查和不定期通报。 2、开工前的安全要求 2.1. 在开始工作之前,您必须:
2.2. 在科室、理疗室,禁止:
2.3. 装有二氧化碳和氧气的钢瓶应避免阳光直射,并放置在距散热器至少 1 m 的位置,距火炉和其他明火热源至少 5 m 的位置。 当安装保护钢瓶免受局部加热的保护屏时,对于炉灶和其他明火热源,该距离可缩短至 1 m,对于散热器,该距离可缩短至 10 cm。 2.4. 装有二氧化碳和氧气的钢瓶必须用金属支架固定在房间的墙壁或特殊的架子上。 2.5. 充装二氧化碳的备用气瓶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充装氧气的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建筑物内。 2.6。 将装有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气瓶从储存地点运送到使用地点应使用专用推车和担架进行。 2.7. 所有用于制备人工硫化氢浴的化学品均应锁存于干燥的房间内,并严格记录其消耗情况。 2.8. 用于人工硫化氢浴的溶液的制备和盐酸的装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中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 2.9. 配制和倾倒浓氡溶液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三、工作中的安全要求 3.1. 在科室、理疗室,禁止:
3.2. 在电光治疗室内,医务人员和患者禁止:
3.3. 用于 UHF 治疗、UHF 治疗、功率为 100 瓦或以上的微波治疗的设备必须在用微丝织物屏蔽的柜内操作(物品 B-14381 或类似特性)。 3.4. 电极片、空腔电极和器械的煮沸应在消毒锅炉或罐中进行,仅在通风橱或局部通风条件下使用封闭式加热器。 3.5. 只有在设备关闭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四室浴槽注水和除去水。 3.6. 在电疗室(病房、更衣室、手术室、家中等)外进行接触式电极电疗(电镀、动力、放大脉冲疗法等)时,必须排除患者接触电击的可能性。接触金属部件(床、梳妆台)。 为此,应在金属床或桌子上铺上羊毛毯,上面再铺上 3-4 层橡胶织物和床单,使其边缘悬挂在床或桌子的各个侧面。 如果病房、更衣室或手术室有导电地板(石头、瓷砖等),则在护理人员所在位置进行手术时,地板应覆盖介电垫、油毡或橡胶,并经过测试其介电性能,面积不小于 1 m2。 3.7. 使用紫外线照射器时,患者和护理人员的眼睛必须佩戴眼镜(GOST 12.4.003-74 或 GOST 12.4.013-75)保护,其中深色眼镜带有侧面保护(皮革或橡胶框架)。 在处理程序之间的间隔期间,应通过其上的百叶窗关闭带灯的辐照器的反射器,并且在没有此类百叶窗的情况下,将 40 厘米长的带有白色衬里的黑色密布“裙子”放在其边缘。辐照器反射器。 打开但未使用的灯应降低至沙发的水平。 3.8. 红外线和强光灯必须配备保险丝、带有4-5毫米窗口的金属丝网,放置在反射器的出口处; 灯的放置位置应与患者成一定角度,其距离应避免破碎的灯碎片、陶瓷部件等掉落到患者身上。 当用红外线照射面部区域时,将厚纸板或皮革制成的“眼镜”戴在患者的眼睛上。 3.9. 进行超声手术时,护士必须遵守个人预防措施:使用棉质手套,在特殊的彩陶浴中进行水下手术时,在棉质手套外面戴上橡胶手套。 使用激光理疗仪时,禁止直视主光束或镜面反射光束。 当目视将激光束指向目标时,不应沿着光束看,因为这会增加反射光造成伤害的风险。 3.10. 使用激光物理治疗设备时,在任何可能因直接、反射或散射激光辐射对眼睛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的眼睛都必须使用护目镜进行保护。 使用氦氖激光器时,眼镜中玻璃的品牌必须是SES-22。 积分数量必须与具有相同积分储备的最长班次的工人数量相匹配。 应使用不透明的眼罩(面罩)保护患者的眼睛。 使用激光系统的工作应在普通照明明亮的房间内进行。 激光束路径附近不应有镜面物体(激光使用条件要求的除外)。 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哑光表面。 设备的镜面必须覆盖不反光材料。 房间的墙壁不应产生镜面反射。 必须排除激光束不受控制的移动的可能性,以及直接或镜面反射光束意外暴露于手术区域外的人员或患者的可能性。 在安装激光系统的场所外部,应有激光危险警告标志“小心。激光辐射!” (GOST 12.4.026-76)。 3.11. 在硫化氢过程中,应在木格栅上盖上湿布。 3.12. 进行氡浴时,为了防止氡从水中释放到室内空气中,在将氡溶液倒入浴中时,必须确保氡溶液通过氡气平稳地流入水中。虹吸管,防止空气晃动;
珍珠浴、水下按摩不宜用氡水进行。 氡气含量超过 120 nCi/l (4,5 kBq/l) 的氡浴应使用机载抽吸装置进行。 3.13. 石蜡和地蜡应在通风柜或带排气罩的水浴中加热。 含有用于加热的石蜡或地蜡的容器仅可在测量温度和取出其内容物进行操作时打开。 4、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要求 4.1. 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必须:
4.2. 如果发生电击和其他人身伤害,请按照“向电流和其他事故受害者提供急救的说明”(经苏联卫生部医疗和预防保健总局同意)采取行动。 18 年 1985 月 10 日,信件编号 13-328 / 36-XNUMX)。 4.3. 在设有电加热器的房间内,应张贴标志,标明最近的灭火设备位置。 4.4. 一旦发生火灾,疏散病人,呼叫消防队,并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利用主要灭火设备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火扑灭。 4.5. 如果出现妨碍技术操作进行的其他紧急情况(供水、污水处理、供暖、通风系统故障等),请停止工作并向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4.6.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 4.7. 如果怀疑人员暴露高于NRB-76规定的值,单位负责人有义务组织紧急检查过度暴露的原因,评估所接受的剂量,并根据其值决定关于受害人的体检及其在电离辐射领域的进一步工作*。 4.8. 当人员受到放射性污染时,需要确定污染区域和程度,脱去衣服送入隔离室,对身体污染区域进行必要的净化,然后进行剂量控制。 允许的表面污染不应超过 NRB-76 规定的值(对于镭 5,工作服表面每 1 cm2 最多 226 次 α 衰变)。 4.9. 当生产场所和设备的放射性污染超过NRB-76规定的值时,需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清洁,明确紧急污染地点,并在某些情况下组织维修直到污染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4.10。 在氡气实验室:
4.11. 如果发生因起泡器倾倒镭盐溶液而发生的事故,则必须:
4.12. 经特殊处理后盛放废物的容器将被掩埋在特殊的墓地。 4.13. 当使用开放放射源时,将放射性废物送入暂存室; 对衣服、身体和手进行剂量测定自我控制。 4.14。 放射性药品保管人应当将未使用的放射性药品全部送入库房并密封保存。 5、工作结束时的安全要求 5.1. 部门、内阁工作人员有义务:
注:
经27.08.87年8月XNUMX日医务工作者工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令第XNUMX号议定书同意。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15.04.2024 Petgugu全球猫砂
15.04.2024 体贴男人的魅力
14.04.2024
其他有趣的新闻:
免费技术图书馆的有趣材料: ▪ 文章 汽车加热器电子点火系统。 无线电电子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本页所有语言 www.diagram.com.u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