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供应企业气体危险作业劳动保护注意事项 事故预防 一、劳动保护的一般要求 1.1. 本指南规定了成品油供应企业组织开展气体危险作业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1.2. 在气体危险作业生产中,除应符合本指令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通用规则》的要求,以及其他针对职业和工种的指令的要求。必须满足工作要求,具体取决于所执行工作的性质。 1.3. 气体危险工作包括在以下条件下进行的工作:
1.4. 石油产品的爆炸性气体和蒸气最有可能积聚在以下地方:
在下列情况下,石油产品的爆炸性气体和蒸气也可能积聚:
1.5. 气体危险场所和气体危险作业清单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注明释放的有毒气体危险物质。 1.6. 在可能释放易燃气体以及易燃液体蒸气的房间中,应使用气体分析仪测定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分析空气中可燃气体、蒸气含量的空气采样地点和频率必须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1.7. 气体危险区域必须张贴适当的海报和警告标志。 1.8. 根据危险程度,气体危险工作分为 2 组: 我分组 1)与工艺设备和通讯泄压有关的、尚未排除有毒、爆炸、火灾危险物质或者不排除其释放可能性的工作; 2)在隔油池、淤泥坑、沉淀池及其他类似场所工作; 3)在密闭容器(储罐、锅炉、水箱内)、管道收集器、井、隧道等内进行的工作。 II组 1)从水箱、容器、管道中露天排放商业用水; 2)取样、人工测量罐、容器、罐内的液位; 3)铁路、汽车罐体等工程中易燃、有毒液体的排灌。 1.9. 气体危险作业期间(整个企业)组织安全措施的责任由企业总工程师(厂长)负责。 1.10。 企业总工程师有义务:
1.11. 车间(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车间(现场)危险气体作业的安全实施。 1.12. 车间(科室)负责人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气体危险作业准备和安全作业措施,并保证实施过程中的控制。 1.13。 负责准备进行 I 组气体危险工作的物体(设备、通讯等)的是负责该物体操作人员的专家。 负责执行第一组气体危险工作的专家被任命为一名专家,该专家在其工作期间不参与技术过程的实施,并且知道如何安全地执行气体危险工作。 允许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准备和开展工作。 1.14. 本指令的要求既适用于企业员工进行的工作,也适用于第三方在企业境内进行的工作。 1.15。 当第三方组织的人员执行危险气体工作时,指定该组织的专家对其执行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是知道如何安全执行危险气体工作的工作执行者。 1.16。 在密闭空间(例如在井和储罐中)工作时,气体危险工作应由至少由三人组成的执行团队进行,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在托盘和容器中工作时)至少由两人组成。管道)。 必须为团队成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特殊鞋类、工作服、工具、装置和辅助材料。 1.17。 取得企业总工程师签署的危险性较大作业许可证,注明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第一类气体危险性作业。 工作许可证的签发期限为执行工作许可证中指定的工作范围所需的整个期限。 如果工作结果未完成,并且实施条件没有恶化且工作性质没有改变,则同一团队可以延长工作许可证,并确认后续每次工作的可能性带签名的方案。 1.18。 禁止增加工作许可规定的工作量。 1.19。 II 类气体危险工作不颁发工作许可证。 此类工作期间的安全措施应在技术法规、工作场所说明或考虑到本说明要求而制定的特殊说明中规定。 1.20. 气体危险工作的执行者有责任实施第二类工作工作场所说明中规定的所有安全措施。 1.21。 以下员工可能参与从事气体危险工作:
1.22. 报告身体不适或感觉不适的员工可能不会被派去上班。 1.23。 只有在与消防队、必要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完成所有准备措施并得到工作直接执行者的适当指示后,才允许开始危险气体工作。 1.24。 气体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1.25。 气体危险工作只能在白天进行(紧急情况除外)。 1.26。 若需夜间作业或罐内作业局部照明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型充电灯,并应自行开启和关闭。爆炸区域外。 1.27。 企业气体危险作业的组织管理由劳动保护和安全部门负责。 2、上岗前的劳动保护要求 2.1. 为了准备气体危险工作的对象(设备、通讯等),必须完成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全部准备工作。 同时,必须确保清除有毒和气体危险产品,防止其进入邻近的技术系统,以及排除可能的火花源。 2.2. 进行气体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有标记(围栏)。 悬挂有关安全工作的海报(“易燃!”、“危险气体!”、“请勿吸烟!”)。 2.3. 移动机构的电力驱动器必须通过明显的断路来断开电源。 启动装置和开关装置上张贴有“请勿开启 - 人们正在工作!”的海报,工作结束后,按照负责执行气体危险工作的人员的指示将其拆除。 2.4. 在进行气体危险作业的准备期间,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灭火设备、工具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的装置的可用性和适用性。 2.5. 开工前,第一组气体危险作业负责人必须按照实施计划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全体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查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了解安全工作方法和受害者急救方法。 在与他一起进行的简报中,每个作品的表演者都必须在工作许可证上签字。 2.6。 气体危险工作需穿着符合工作场所说明的工作服进行。 2.7. 准备工作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在准备措施完成后进行空气环境分析。 空气环境分析结果以规定形式记录在证书中。 三、工作中的劳动保护要求 3.1. 只有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始工作。 第一组气体危险工作在软管防毒面具中进行。 禁止使用过滤和隔氧的防毒面具。 3.2. 软管防毒面具使用时的进气管应位于洁净空气区。 在没有风扇强制送风的情况下,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0m。 软管不得扭结或挤压。 3.3. 进行气体危险作业时,使用以下个人防护装备:手套、连指手套、围裙、“H”品牌皮肤防护产品以及“Mm”或“Hn”品牌清洁皮肤防护产品。 3.4. 从事气体危险作业时,禁止:
3.5. 为了安全地进行有气体危害的工作,员工必须:
3.6. 观察者必须:
3.7. 在危险气体作业期间,应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和危险区域的空气环境状况。 3.8. 气体危险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工作场所附近或其他条件下出现油品蒸气,引起火灾,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保护要求 4.1. 如果在密闭容器(储罐、锅炉等)中工作的人员试图摘下防毒面具或发生其他安全违规行为(软管故障、鼓风机停止等),则应立即停止工作。立即停止并将该员工从集装箱中移出。 4.2. 如果中毒,请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将受害者移出危险区域。 摆脱限制呼吸的衣服,提供新鲜空气、平静、温暖。 闻一闻氨水。 4.3. 当呼吸停止时,进行人工呼吸。 4.4. 如果油进入眼睛,请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4.5. 即使受害者感觉良好,也要寻求紧急帮助。 4.6. 立即向直接主管和消防部门报告石油泄漏和气体污染。 5、工作结束时的劳动保护要求 5.1. 危险气体工作完成后,清洁工作场所并整理好工具和设备。 进行第一组气体危险作业的负责人必须亲自确保罐体或容器内无人遗留,工具、材料、异物均已清除,并关闭作业许可证。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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