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燃油经济性作业劳动保护说明 事故预防 一、防火措施 1.1。 油库。 1.1.1. 设有油罐的仓库内的车道必须有照明、与公共道路连通、状况良好、及时维修、冬季清除积雪。 1.1.2. 燃油仓库内必须定期清除可燃废物。 定期割草,包括斜坡和储罐周围的草,并将其从仓库中取出。 禁止在燃料油场范围内晒干草并储存。 冬季行驶道路必须有照明、状况良好并清除积雪。 1.1.3。 在燃料油仓库的领土上是禁止的:
1.1.4. 仅允许在特别指定和配备齐全的区域吸烟,该区域必须张贴安全标志 - “吸烟区”。 燃油场R-2路堤与燃油泵房之间的街道上设有吸烟区。 1.1.5。 燃油、石油或其他油品溢出的地方,包括罐围内,应立即清理并用沙子覆盖。 1.1.6。 燃油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强制性、禁止性、指示性)。 1.1.7。 在春季以及强降水之后,应不断监测散装罐的斜坡及其路堤的状况。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操作日志中。 应尽快消除滑坡等违法行为。 1.1.8。 在检查储罐以及测量和取样时,服务人员的鞋子应防止产生火花,衣服应由不会积聚静电的织物制成。 只能使用防爆充电手电筒进行照明。 1.1.9。 阀室和管道通道应保持清洁,定期清除溢出的油品、水和其他物质。 1.1.10. 建筑物及燃油库、卸货泊位(码头)范围内的防雷装置、电气照明以及周边安全照明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1.1.11. 燃油储罐必须接地。 每年雷暴季节开始前都会检查接地可靠性。 1.1.12. 水箱、水箱、容器等的修理只有在完全清除燃油、断开管道、打开所有舱口、彻底清洁(蒸、洗)、对空气取样进行分析以确保不存在爆炸浓度后才可进行。 所有准备工作均记录在车间操作日志和燃油经济性中。 1.1.13. 应系统地检查下水道井、排水沟、托盘和通道,以检测和消除油蒸气和有毒气体爆炸浓度的形成。 1.2. 排水栈桥和码头。 1.2.1. 在排水架上,托盘必须始终用可拆卸的防火板封闭,而在铁路储罐的安装和排放位置,则必须用铰链盖封闭托盘。 必须系统地检查和清洁液压阀。 1.2.2. 立交桥和泊位的混凝土平台及其侧栏杆(防止燃油扩散)应定期检查和修复,以消除坑洼和裂缝。 1.2.3. 排水架的楼梯、梯子必须保持清洁并及时维修。 1.2.4. 铁轨、立交桥、管道、加热罐装置、带金属头的软管必须接地。 为了接地的可靠性,必须建立控制。 1.2.5。 维护人员有义务持续监控排水作业的进度和设备的状况。 燃油泄漏必须立即排除,如果无法迅速排除,必须停止放油作业,直至缺陷完全排除。 1.2.6。 禁止内燃机车沿卸货立交桥铁轨行驶。 排水沟下的铁路储罐进出应平稳,不得有猛拉和猛拉。 1.3. 油泵房。 1.3.1。 燃油泵房必须时刻保持清洁。 1.3.2. 抽油站场地内禁止:
1.3.3. 电缆、管道穿过墙壁、天花板时,人员有义务定期检查采用不燃材料的电缆、管道的密封性。 1.3.4。 禁止在燃料油行业:
1.3.5。 根据 OKTC 的命令,任命了负责关闭燃油经济性电器的人员。 2、工艺设备开车准备、运行及检修后的消防安全措施 2.1。 燃油设备。 2.1.1。 在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检查以下内容:
2.1.2. 阀门、过滤器、法兰连接或设备密封处的漏油必须立即修复。 如果发现大量燃油流入,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应开启备用设备,并紧急停止损坏设备。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汽油、煤油等)清洁场所。 2.1.3. 冷冻管道和配件的加热只能使用蒸汽、热水或沙子。 2.2。 油库。 2.2.1. 禁止对已沉降、连接管路、填料函填料、控制阀、灭火系统、测量装置等存在设计缺陷等影响安全运行的储罐进行充装。 2.2.2. 对于燃油的液位测量和取样,通常应使用固定的测量装置系统。 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通过舱口手动执行这些操作,但必须在白天进行。 内部的取样口必须有由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成的防护盖。 2.2.3. 储罐、水库内部的所有修理工作,必须在清除沉积物和污物、分析空气环境、确认有害物质含量不高于 MPC 和氧气(20%)后,在打开舱口并主动强制通风的情况下进行。按体积就足够了)。 2.2.4. 自动安装的泡沫灭火油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准备工作。 2.2.5。 操作人员有义务通过检查罐体,确保对燃油罐的腐蚀状态进行持续监督和控制。 燃油舱每日检查一次,应注意保温情况、有无泄漏、供排管路、补偿装置等情况。 目视检查:
绕过燃油舱时应将检查结果报告给OKTC值班主管,并记入操作日志。 发现的缺陷必须记录在缺陷日志、燃油经济性运行日志中并立即消除。 如果发现隔热层出现裂纹或损坏,则需要修复隔热层。 2.2.6. 应按计划定期清理燃油舱内的沉积物,并对舱室的隔热层进行维修。 2.2.7. 每月至少应按计划对燃油储罐泡沫灭火站的自动化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测试。 结果应记录在车间操作日志和专用日志中。 2.3. 排水栈桥和码头。 2.3.1. 闪点低于45℃的燃油到站时,禁止排空,货物必须改道。 2.3.2。 这是被禁止的:
2.3.3. 冷冻燃油的加热只能用蒸汽进行。 禁止使用明火。 加热罐内燃油时,蒸汽装置应待软管完全浸入燃油后才可投入运行,且蒸汽温度必须低于燃油自燃温度。 M100燃料油的闪点为110℃,自燃温度为350℃左右。 储罐、托盘和储罐中的加热温度必须低于加热燃油的闪点 15°C,但不得高于 +90°C。 2.3.4. 卸货作业开始前,应检查所有排水装置和阀门的正确开启情况,泊位和立交桥上柔性软管或管道连接的密封性,以及油轮岸上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 排放操作后必须立即清理溢出的燃油。 2.3.5。 排放燃油时,应使用便携式托盘或套管,防止燃油飞溅。 2.3.6。 在泊位装拆连接管道以及打开油轮、铁路罐车的排水装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法兰、承插连接或装置。 当船舶系泊并将其固定在泊位时,应使用非金属绳索。 2.3.7. 停泊在泊位的油轮在将管道连接到排放装置之前必须接地。 只有在完成排放作业并将管道与泊位和船舶的软管分离后,才应拆除接地。 2.3.8. 燃油设施和船舶的维护人员有义务持续监控工作进度和设备状况。 产生的燃油泄漏必须立即消除,如果不能迅速消除,必须停止排水作业,直至设备缺陷完全消除。 三、易燃物质和材料的存放顺序 3.1. 禁止存放与燃料油加工、储存技术无关的各种材料和设备:
3.2. 在工作场所,允许储存不超过 5 公斤(升)的润滑剂,容器由不易破损的容器制成,并带有紧密的盖子。 3.3. 禁止在燃油泵房的通道和出口处放置任何设备、材料,即使是暂时的。 4、明火装置的使用方式 4.1. 所有动火作业均应在仔细准备好工作场地和设备,并清除装置、罐体和管道中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各种物质的蒸气和灰尘以及半径范围内的可燃材料后进行。至少5米。 4.2. 在储罐内部和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将其与操作设备断开并消音,并采取以下措施:
4.3. 在距卸料架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在准备好灭火设备、实施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进行。 在工作区域,必须清除排水架上的燃油残留物,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散。 4.4. 允许在10m以内或直接在有燃油的罐体上进行焊接和其他动火作业:
关于工作场地的准备工作,在《燃油经济》运营杂志上有记录。 4.5. 动火生产的工作许可证有权向车间负责人(或以其身份行事的人)颁发,对于火灾危险设备 - 燃油罐 - GRES-2 的总工程师(或人员)有权颁发工作许可证。以他的身份行事)。 4.6. 在高处(从脚手架、脚手架、吊架)进行焊接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限制熔融金属颗粒扩散和落到可燃结构、设备和材料上。 必要时,特别是在有可燃物和人员通行的场所,应设置较低标志并设置观察员,并设置禁止标志和指示标志。 高空作业时,必须禁止下方通行,危险区域至少在脚手架或脚手架高度0,3处用围栏围起来,并标有安全标志:“禁止通行” 4.7. 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初级灭火设备。 如果附近有消防栓,则应在消防栓上安装带筒的消防水龙带,并在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铺设一条管线。 4.8. 如果发生事故,临时焊接和其他易燃作业必须在车间负责人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或者根据车间负责人的指示,在车间另一负责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工单,但必须采取一切消防措施以防止火灾,并且必须由监督负责人进行监督。 4.7. 燃油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定期由值班人员对动火场所进行目视检查,时间为XNUMX小时,结束后停止作业。 目视检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记录在 OCTC 的操作日志中。 5. 场所内可燃材料的收集、储存和清除、设施场所的维护、工作服的储存程序 5.1. 抽油站场地内禁止:
5.2. 轮班结束后,必须将可燃废物和清洁材料从工作场所清除。 未使用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以及油漆、清漆、溶剂等应存放在专用金属柜(箱)内。 5.3. 用过的沾油(沾有油污)的清洁材料应放置在容量不超过0,05立方米的专用金属可上锁盒子中,并注明“用于抹布”,并定期取出并在专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 5.4. 在便利设施场所(衣帽间、淋浴间),存放工作服的柜子必须是金属的。 允许使用经过阻燃剂处理的木质橱柜。 5.5. 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适用行业标准的工作服。 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条件,为工作人员临时免费发放额外的工作服。 5.6. 禁止将涂油的工作服存放在橱柜中。 受污染(沾油、沾油)的工作服应按照现有时间表定期清洗。 6、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6.1. 燃油设施按OKTC配备计算,设有消防给水系统,设有内部消火栓和初级灭火设备(灭火器、沙斗箱、石棉布、毡、毡垫)具有初级灭火设备。 操作人员对现场主灭火设备的安全负责,由OKTTS配备主灭火设备并持续准备使用的计算确定。 6.2. 与暂时关闭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泵和灭火用水水箱个别部分有关的维修工作,只能在GRES-2总工程师授权的情况下进行。 6.3. 消防给水管网每年应进行一次压力和流量试验。 消防给水外网压力不应超过10kgf/cm2。 6.4. 接到火灾信号后启动消防泵的时间不应超过3分钟。 6.5. 消防给水管网的管道、阀门、水泵必须漆成红色。 6.6. 消防给水系统的内部消防栓。 消火栓必须配备10-20m长的消防水龙带。 和箱子,并放置在特殊的柜子里,柜门是密封的。 柜门上应标明字母索引“PK”、消火栓编号、车站值班主管电话。 消防水带应干燥存放,卷好并连接到水龙头和水龙带上。 每年一次,袖子必须重新卷起,改变折叠的位置。 消防栓的性能至少每 6 个月通过开水检查一次。 可用的阀门应能够紧密关闭,无需费力且无需使用手动工具。 6.7. 在燃油经济性上,灭火时应采用组合式喷水管,形成连续喷射的水流。 6.8. 沙。 6.8.1. 燃油场内装有沙子和铲子的容量为 0.5 立方米的盒子安装在油泵房、油罐延伸部分、油立交桥区域。 6.8.2. 存放在金属盒中的沙子必须始终干燥、自由流动、无结块。 每年必须搅拌一次并除去结块。 6.8.3. 允许使用沙子来防止易燃液体(燃油、油类、其他石油产品)的扩散,并在随后清洁场所(区域)时回填它们。 6.8.4. 沙盒必须不断填充。 6.8.5。 砂土灭火应将砂撒在燃烧表面上,对火焰产生机械作用并使其部分隔离。 7、灭火器的储存、使用、维护 7.1。 灭火器的储存和操作。 7.1.1. 按照OKTC配备一次灭火设备的计算,使用手提式灭火器(OU-2、OU-8、OPU-5)和移动式灭火器(OVP-100)扑灭OKTC燃油设施火灾。 7.1.2. 在油泵站的处所内有:
7.1.3. 每个燃油舱附件内设有一个灭火器 OPU-5 和一个灭火器 OU-8。 GRES-2的燃油架上有4个OPU-5灭火器。 7.1.4. 根据预约,根据带电灭火剂(OTV)的类型,灭火器分为:
灭火器可以设计用于扑灭多种类型的火灾。 7.1.5。 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来冷却设备或建筑结构的受热元件。 7.1.6。 请勿使用 OPU-5 来扑灭粉末进入可能导致故障的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上的火灾。 7.1.7。 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10kV以上电气设备火灾。 7.1.8。 禁止使用高于5V电压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 7.1.9. 二氧化碳灭火器用于扑灭“A”、“E”类火灾;空气泡沫灭火器用于扑灭“A”、“B”类火灾。 7.1.10. 空气泡沫灭火器不宜用于扑灭带电设备的火灾,也不宜用于扑灭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并伴有强烈放热和燃料喷射的高热或熔融物质。 7.1.11. 化学泡沫灭火器和翻转启动的灭火器不得投入使用。 7.1.12. 如果被保护对象可能发生重大火灾(假定易燃液体溢出面积可能超过1平方米),则必须使用移动式灭火器。 7.1.13. 灭火器在整个使用期间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 OKTC 的操作人员负责其安全、清洁和持续使用。 7.1.14. 每个灭火器都有一本护照。 灭火器被分配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用油漆涂在灭火器上,记录在灭火器护照和登记册中,用于检查灭火器的存在和状况。 7.1.15。 灭火器的位置应避免阳光直射、热通量、机械应力和其他不利因素。 它们应清晰可见且易于接近,位于通道沿线、出口附近、最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并且不应妨碍人员疏散。 7.1.16. 手提式灭火器应安装在悬挂支架或专用柜内,安装方式应使主要铭文清晰可见,并朝外或接近灭火器的方向。 7.1.17. 灭火器及柜门的锁紧装置必须密封。 7.1.18。 总重小于 15 kg 的灭火器必须安装,灭火器顶部距地面高度不超过 1,5 m。 7.1.19。 安装灭火器的场所,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C. 7.1.20。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嘴(钟)与电气装置的带电部分的距离必须至少为1米。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禁止用无保护的手握住铃铛。 7.2. 灭火器的保养。 7.2.1. 必须对灭火器进行维修。 维护包括定期检查、检查、修理、测试和灭火器充电。 根据维护结果,在灭火器护照和日志中做出必要的标记,以检查灭火器的可用性和状况。 7.2.2. 在维修、测试或充电期间退出的灭火器必须更换为具有相似参数的备用灭火器。 7.2.3. 每季度检查包括对灭火器安装地点及其通道的检查,以及对灭火器的外部检查。 7.2.4. 年检包括对灭火器安装地点和接近灭火器的检查,以及对灭火器的外部检查,控制气瓶中推进剂气体的泄漏量。 打开灭火器(全部或选择性),评估过滤器的状况,检查灭火器的参数,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对灭火器进行重新填充。 7.2.5. 至少每5年一次,必须对每个灭火器和推进剂气瓶进行排放,对本体进行彻底清洗,进行外部和内部检查,并对灭火器本体的启动头、软管和密封件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动试验。锁定设备。 7.2.6。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外壳必须至少每 5 年进行一次静水压力测试。 7.2.7. 未通过强度试验的灭火器或单个装置将停止使用,不再进行后续维修并被丢弃。 7.3. 重新装填灭火器。 7.3.1. 所有灭火器在使用后或每年泄漏的灭火剂或推进剂气体量超过允许值时,必须立即补充,但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7.3.3. 空气泡沫灭火器OVP-100(OVPU-250)每年进行一次充装,更换泡沫剂水溶液,通过称重检查启动瓶的容量。 定期检查期间,应注意软管的完整性、泡沫发生器的清洁度、启动缸以及运输轮(OVP-100)的状况。 8. 发生火灾时人员的行动 8.1. 一旦发生火灾,第一个发现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车站班长(班长),并使用可用的灭火设备进行灭火,同时遵守安全措施。 车站值班主管必须立即向消防部门、车站管理人员和系统调度员报告火灾(火灾)。 锅炉汽轮机车间值班主管有义务立即向锅炉汽轮机车间负责人报告火灾情况。 燃油设施发生火灾时的行动程序由《燃油设施灭火操作计划》、《灭火操作卡》、当前指示和灭火负责人的指示确定。 8.2.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站班长是GRES-2的灭火负责人,消防队到达后,是队长。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NSS 必须组织:
8.3. 火区设备的关闭由值班人员按照国家安全局的生产指示和命令进行。 8.4. 如果排水架、中间水箱发生火灾,操作人员必须: 8.4.1. 参与排放燃油的人员:
8.4.2. 抽油机高级工程师:
8.4.3. 站班主管:
8.5。 如果燃油泵房发生火灾,请关闭所有正在运行的泵,关闭储罐侧面和主要燃油管道上的阀门。 关闭房间的门窗,打开蒸汽灭火阀,该阀位于街道上,抽油站主入口左侧,上面刻有“火灾时-打开”的字样。 如果GRES-2泊位有油轮,则停止所有货物(压载)作业,关闭油轮加注阀门,断开臂杆,将油轮从GRES-2泊位脱锚。 发生火灾时人员的行动由作为灭火领导者的 NSS 决定。 8.6。 当燃油舱发生火灾时,人员必须控制自动泡沫灭火装置的运行或投入运行。 关闭来自燃烧罐的燃油管道上的阀门。 冷却相邻的油箱。 如果燃油被排出,请将其停止并准备对油箱进行清洁。 如果GRES-2泊位有油轮,则停止所有货物(压载)作业,关闭油轮加注阀门,断开臂杆,将油轮从GRES-2泊位起锚。 人员的行动顺序由燃油设施的操作灭火卡决定。 9.人员疏散程序 9.1. 当发生火灾、设备受到威胁以及人员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OKTC值班主管有义务独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人员受到新的威胁,并将人员从危险区域疏散。 然后立即向站班长和锅炉汽轮机车间负责人报告事件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9.2. 禁止阻碍逃生通道,逃生通道必须保持照明,并设置人员出口标志。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劳动保护标准说明.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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