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电子与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第 3 节 特殊用途的电气装置 第 3.5 章。 便携式和移动电子接收器 无线电电子与电气工程百科全书 / 消费类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则 (PTE) 3.5.1. 规则的本章适用于电压高达 1000 V 的便携式和移动电子接收器,其设计提供了手动(不使用车辆)将其移动到预期用途的使用地点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辅助设备,并制定了其运营组织的一般要求。 3.5.2. 当组织特定类型的便携式、移动式电气接收器(电动工具、电机、灯具、焊接机、泵、熔炉、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便携式:隔离和降压变压器、变频器、剩余电流装置、延长电缆等),有必要考虑制造商文件、国家标准、安全规则和本规则中规定的附加要求。 3.5.3. 便携式、移动式受电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按规定批准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3.5.4. 便携式和移动电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包括外国生产的设备,必须经过强制认证,必须具有俄罗斯合格证书。 3.5.5。 仅允许按照护照上注明的用途使用便携式和移动电子接收器。 3.5.6. 每个便携式、移动式电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元件都必须有库存编号。 3.5.7. 经过劳动保护培训并有电气安全小组的员工可以使用便携式或移动式受电器进行工作,这要求员工有电气安全小组。 3.5.8. 使用插入式连接器或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插入式连接器连接(断开)便携式和移动式电子接收器的电气网络,允许由授权与其一起工作的人员执行。 3.5.9. 使用可折叠接触连接将便携式、移动式电接收器、其辅助设备连接到电网以及将其从网络断开必须由操作该电网的 III 组电气人员进行。 3.5.10. 为了保持良好状态,根据消费者负责人的命令,必须指定一名或数名 III 组负责人,对便携式和移动式电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这些员工必须保存便携式和移动电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库存记录、定期检查和维修登记册。 3.5.11. 便携式和移动式电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必须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 3.5.10 条规定的员工检查结果反映在便携式和移动式电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库存核算、定期检查和维修登记册中。 3.5.12. 便携式和移动式电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定期检查量包括: 类型=“光盘”>3.5.13. 在操作过程中,便携式、移动式电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必须按照制造商在这些电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的文档中给出的说明进行维护、测试和测量、定期预防性维修。 3.5.14. 便携式和移动式电子接收器及其辅助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机构(部门)进行。 修理后,每台便携式和移动式电气接收器、辅助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制造商说明书、电气设备检测标准(附录3)进行检测。 3.5.15. 不允许在特别不利的条件下,特别是危险的房间和危险增加的房间中操作0级便携式和移动式电气接收器。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消费类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则 (PTE).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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