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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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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农业法的主体与方法
  2. 农业法体系与原则
  3. 农业法渊源分类
  4.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土地法的渊源
  5.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和形式
  6. 生产合作社
  7. 农业消费合作社
  8. 消费合作社的类型
  9. 合作社工会(协会)
  10. 合作社的权力
  11. 成立合作社的程序
  12.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
  13. 国家和合作社
  14. 重组期间成立合作社; 农业组织
  15. 重组农业组织参与者的权利
  16. 所有者将地块转让给合作社
  17. 信托管理协议
  18. 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
  19. 固定资产
  20. 自有资金来源
  21. 分享合作社成员的贡献
  22. 合作社损益分配
  23. 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24. 合作社理事机构的结构
  25. 合作社股东大会的职权
  26. 专员大会
  27. 合作社董事会及其权力
  28.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29. 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
  30. 农民(农场)经济的概念
  31. 建立小农经济及其法律地位
  32. 农民农场的组成
  33. 关于建立农场的协议
  34. 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的概念
  35. 小农(农)经济财产的法律制度
  36. 农场财产处置程序
  37. 小农经济中的继承法律关系
  38. 用于创建农场的土地,此类土地的类型
  39. 为创建农场提供土地的程序及其活动的实施
  40. 农场成员
  41. 农场负责人
  42. 终止农民农场的活动
  43. 终止耕作的特点
  44. 合作社重组
  45. 合作社的清算
  46. 合作社董事会在出现无力偿债迹象(破产)时的义务
  47. 合作社清算的第一阶段
  48. 合作社清算第二阶段
  49. 完成合作社清算
  50. 农业工业生产国家调控的概念和内容
  51. 农业工业生产的融资
  52. 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料、食品质押
  53.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
  54. 国家农业监管和农工联合体管理的方法和形式
  55. 农业部
  56. Rosselkhoznadzor 作为一个身体

一、农业法的主体与方法

农业法 - 这是一套规范在农业中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农业活动的过程中。

农业法是指复杂的法律分支。 将农业法分配到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是基于:

1)法律规制主体的存在作为行业界定法律规范的主要物质基础,即具有较大社会意义、需要特殊法律规制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其依据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发展的关系;

2) 法律规定的方法和原则;

3) 必要的监管材料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它自己的来源(农业立法)的存在,这些材料不包含在任何主要法律分支中;

4)国家土地政策是土地法形成和发展的主观依据。 土地法是表达和巩固国家土地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

农业法主体 是在农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与土地法主体的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称为土地关系。

每个传统的法律分支都有特定的法律规制方法,即该分支的规范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该分支所调节的社会关系。

农业法(作为一个复杂的行业)使用不同行业的方法。 它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的监管方式有机结合。

1. 公共 - 国家、行政、刑事、刑事诉讼、金融、民事诉讼(规范国家、其机构与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

2. 私法——民法、家庭法、劳动法(自由活动领域,包括国家在内的每个人都平等地参与关系)。

在土地法中,管理、公法关系涉及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监管、这些产品的质量指标、国家补贴和补偿、税收以及发放贷款的条件。 它们构成了农业部、国家委员会和检查机构的活动范围。

在这些关系中,使用了许可、禁止、专断的方法。

2. 农业法体系与原则

农业法律体系 由通用部分和特殊部分组成。

一般部分包括具有以下特征的机构:

1)国家对农业的监管;

2)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4)农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5)农民(农场)所有制的法律地位;

6)公民个人附属地的法律地位。

特别部分包括确定:

1)农业组织财产的法律制度;

2)农业组织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3) 农业法律规制的特点:

a) 财务关系;

b) 劳资关系;

c) 合同关系;

4) 创业权(包括在农业领域——在种子生产、育种、兽医业务、选择活动领域);

5)违反农业法规的责任。 土地法主要基于所有俄罗斯法律特有的原则:

1)确保所有土地关系参与者的活动的法治;

2)国家确定农业工业综合体发展的主要优先事项;

3)环境安全,保证产品质量;

4)农业企业家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

5) 合同自由;

6) 对农业关系参与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司法保护。

但是,在农业法中仍然存在一个特殊的原则——即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的原则。

它的特殊性在于,在农业中,土地被用作主要的生产资料; 它与活的有机体——植物和动物——的繁殖有关,并且具有季节性特征。 但这些都是客观特征。

执法实践表明,土地法规范在考虑到社会和法律细节时是有效的:农村生活方式,在集体农庄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几十年来形成的农民心态。土地私有权和合同关系制度。

三、农业法源分类

法律渊源—— 这是国家立法活动在民意支持下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民意的帮助下,立法者的意愿成为强制执行。 在土地法学说中,对土地法的渊源进行三项分类是很常见的。

按立法方式分为国家规范性法律行为、授权立法行为和委托立法行为。 与其他法律分支相比,在土地法中,授权和授权的立法行为在更大程度上被用作法律渊源。

制裁活动—— 国家在批准、审议、批准农业商业组织和农民公共自治机构——农民(农场)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协会的规范行为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

授权立法的特殊性表现在,在授权农业商业组织和公共农民自治组织制定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同时,国家并未丧失依法规范农业关系的能力。 公共行政领域的授权立法通常与临时授予下属国家机构制定规范性法案的权利有关,该规范性法案的发布在授权机构的权限范围内。 最常见的法律渊源形式是法律行为。

1. 土地法以及俄罗斯法律的所有其他分支的主要来源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它对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法律行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作出评论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包括与土地法有关的条款。

3. 联邦法律。

4. 章程——总统令。 自 1991 年以来,总统被授予立法领域的紧急权力,从那一刻起,总统令获得了法律效力,这种现象开始被称为“法令立法”,俄罗斯政府的法令也是如此联邦,也指章程。

5.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在规范农业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类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其适用受地域特征的限制。

4.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农业法的渊源

俄罗斯联邦宪法 1 年 2 月 1993 日至 XNUMX 日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为土地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以一般形式作为国家和公民社会基本法规范土地关系,确定了土地法的宪法参数。市场农业经济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不仅与国家有关,而且与包括土地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有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包含许多规范土地关系法律规范领域关系的规范:

1)公民在农业创业领域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农业商业组织和企业家的法律地位;

2)全国经济空间的统一,包括公民及其在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协会,以及其他所有者(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

3)竞争自由和限制垄断活动是形成市场农业经济的必要条件;

4) 国家对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管;

5)农民对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6) 农业劳动力的法律规定;

7) 扩大法院在农业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保护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活动范围;

8) 建立在土地关系法律管理和执法领域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体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承认财产是独立于个人意志而存在的经济关系体系中的主要独立生产关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 条承认并保护私有、国有、市政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的平等——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随着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稳定性、不可侵犯性和安全性得到加强。

五、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和形式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 载于“农业合作”联邦法中。

所以,根据艺术。 该法第 1 款规定,农业合作社是由农业生产者和(或)公民领导个人附属农场,在自愿参加联合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在其财产份额出资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合作社成员的物质和其他需要。

农业合作社 可以采取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消费合作社的形式设立。

此前,该法规定农业合作社是各种农业合作社的制度。 现在立法者已经明确了这个概念,表明它是一个农业生产和农业消费合作社的制度。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目前,有权创建农业合作社的人员范围已经扩大,在农业生产者中增加了领导私人附属地的公民,他们可以与农业生产者一起或不与农业生产者一起创建农业合作社。

如果早些时候合作社成员参与生产合作社的活动是用他在合作社工作的天数加上给定时期内完成的工作量或产出量来表示的,现在是天数已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因为现在可以用工资金额来表示个人劳动参与,而不必考虑在给定时期内完成的工作量或产出,现在可以成为独立的标准在评估个人劳动参与方面。

合作社成员个人参与经济活动是生产合作社区别于消费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公民,而不是法人,以及确保合作社的主要工作独立完成所需的最少成员(五人)。 生产合作社的工人人数(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工人除外)不得超过该合作社的成员人数。 劳动参与原则的例外只存在于准成员,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6、生产合作社

“关于生产合作社”的法律确保其成员在生产合作社中强制执行大部分工作:艺术第 2 段。 本法第7条规定,出资参加合作社活动但不以个人劳动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合作社社员人数,不得超过社员人数的25%。以个人劳动参与其活动,以及艺术。 21 限制了合作社的雇员人数。

生产合作社是一个商业组织。 生产合作社的类型有:

1) 农业联合体(集体农场);

2) 捕鱼业(集体农场);

3)合作经济(koopkhoz);

4)根据艺术第1款规定的要求建立的其他合作社。 3 FZ“关于农业合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合体和生产合作社是等同的概念; 生产合作社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生产合作社”或“artel”字样。 而根据《联邦农业合作法》,联合农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品种之一,是集体农庄的代名词。

在“农业合作”联邦法中提到集体农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联邦法律“农业合作”引入了一个新概念——合作农场。 合作社与其他生产合作社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不联合其成员的土地,而且它们是由个体企业家创建的。 大部分此类“农场间”合作社被《联邦农业合作法》归类为消费者合作社,尽管它们的活动也以某种方式与农产品生产相关联。

合作社被归类为生产合作社的原则是其成员个人劳动参与经济活动。

除了 Artels 和合作农场,根据 Art 的第 2 段。 《农业合作法》第 3 条,第三种形式也是可能的——简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换句话说,如果合作社符合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所有标准。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 条,它不会自动成为集体农场或合作农场,也没有义务在公司名称中包含这些词。

7、农业消费合作社

农业消费合作社 由农业生产者(公民和(或)法人实体)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得到承认,但必须强制参与消费者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农业消费合作社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业务。

同时,它们与生产合作社也有显着不同——主要在于消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满足其成员的物质和其他需要。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是非营利组织。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并不在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之间分配,而是用于实现共同目标。

他们至少有 50% 的工作量必须按照艺术第 13 段进行。 4、本合作社成员的联邦《农业合作法》。 此外,农业消费合作社主要由企业家——农民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其他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建; 因此,成为会员的主要要求不是参与劳动,而是参与经济活动和消费该合作社的服务。

农业中的消费者合作,或者称为农场间或纵向合作,目前才刚刚建立,而大部分合作社是生产合作社。

根据第 2 条艺术。 《农业合作法》第 4 条规定,消费者合作社是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活动类型分为:

1)加工;

2)家用(商业);

3) 服务;

4) 供应;

5)园艺;

6)园艺;

7) 牲畜;

8) 信用;

9) 保险;

10)根据艺术第1款规定的要求建立的其他合作社。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 条,以执行本文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农业消费合作社类型清单。

八、消费合作社的种类

加工合作社包括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肉类、鱼类和乳制品、烘焙食品、蔬菜和水果制品、亚麻、棉麻、木材和木材等产品和半成品)的消费合作社。

艺术第3段的规范。 《农业合作法》第 4 条也适用于公民集体园艺和园艺协会。 目前,园艺(园艺)合作伙伴关系没有特殊的模式或模范章程。

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很可能会更名为“消费者合作社”,并使其章程符合“农业合作”联邦法。

与消费合作社一样,他们生产的农产品是不可销售的,而是供个人消费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合伙企业是企业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形式,是商业组织。

营销(贸易)合作社 进行产品的销售,以及它们的储存、分类、干燥、洗涤、包装、包装和运输,完成交易,进行市场调查,组织这些产品的广告等等。

服务合作社 开展土地复垦、运输、维修、建设和环境修复工作,农村电话安装和电气化,动物兽医和养殖工作,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工作,开展审计活动,提供科学和咨询,信息、医疗、疗养院和度假服务等。

信贷和保险合作社被排除在消费合作社类型清单之外(《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 条第 4 条)。

供应合作社 为购销生产资料、化肥、石灰料、饲料、油品、设备、备品备件、农药、除草剂和其他化学品,以及购买生产所需的其他货物而设立农产品; 采购产品的测试和质量控制; 种子、幼畜和家禽供应; 原材料和材料的生产及其对农业生产者的供应。

园艺、园艺和畜牧业合作社 成立的目的是为农作物和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提供一系列服务。

9. 合作社联盟(协会)

合作社,独立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农业生产者——为了协调他们的活动,以及代表和保护共同财产利益,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以工会(协会)的形式建立协会。合作社是非营利组织。

工会(协会) 除非其组成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在不限制活动期限的情况下创建。

创始人人数不限,但工会和协会不能由一个人创办。 工会(协会)自国家注册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视为法人实体,拥有单独的财产,对其财产承担义务,可以取得和行使财产,并且不- 代表自己的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 工会(协会)必须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

他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2条在非营利组织的组成文件中,必须确定法人活动的主体和目标。

工会(协会)组织文件 应包含关于其理事机构的组成和权限及其决策程序的条件,包括关于由工会成员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决定的问题。

工会(协会)的组织文件 既是公司章程,又是公司章程。

退出工会由条件规定 - 财政年度结束。 法律没有规定参与者有权将在工会成立期间所做的贡献退还给他。

至于进入新成员的联盟,那么艺术的第 8 段。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5 条谈到了工会章程和艺术第 3 款规定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3 条 - 新成员只有在其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协会(工会)。

农业工会(协会)可以通过合并、加入、分立、分离或转型进行重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

农业工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清算程序的一个特点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工会或协会的组织文件进行处置。创建,和(或)用于慈善目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律第 20 条)。

10. 合作社的权力

合作,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创建,是一个法人实体, 具有以下权力:

1)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行使权利;

2)开展艺术规定的活动。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 条和第 4 条,以及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3) 拥有、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出售、质押和行使财产和土地的其他物权,包括以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股份出资形式转让给他的权利,其方式和方式为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条款;

4) 建立合作社的储备金和其他不可分割的资金,并将储备金的资源投资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证券和其他财产;

5)吸引借款,向合作社成员发放现金贷款和垫款;

6)签订协议,并行使所有必要的权利以实现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目标;

7)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对外经济活动;

8) 向法院或仲裁法院申请无效(全部或部分)国家和其他机构的行为,以及申请官员侵犯合作社权利的行为非法;

9) 对合作社进行重组或清算。

农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的所有列出的权力来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 条)保障的经济空间的统一,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支持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根据艺术法人的法律能力。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9 条自其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从法人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排除之日起终止。

同时,生产合作社作为商业组织,具有一般法律行为能力,即可以从事任何活动,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义务。 消费者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他们只拥有那些民事权利,只承担其组成文件中规定并与其创建目的相对应的那些义务。 法人在不考虑其特殊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法定外交易)可被法院宣布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3 条)。

11. 成立合作社的程序

成立合作社的程序 由“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规定。 基本上,本文规定的合作社的形成不是代替另一个农业企业,而是全新的农业企业。

为了组建合作社,表达了创建合作社愿望的公民和法人实体组成了一个组委会,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合作社生产经济活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合作社的股本规模和组建来源;

2)准备合作社章程草案; 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申请,必须反映同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并符合合作社章程的要求;

3) 筹备和召开合作社成员总组织会议。

艺术第 1 段的规范。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具有咨询性质。 它侧重于如何最好地组织工作以创建新的合作社。

可行性研究是合作社的内部文件,旨在由其成员自己阐明其进一步运作的财产基础。

它不提交给任何国家机构。

组委会有权确定入会费的数额,以支付合作社的组织费用,并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报告其使用情况。 如果任何合作社的股份贡献是强制性的,则由合作社自行决定引入入场费,并且“农业合作”联邦法确定了其使用的唯一方向 - 组建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合作社成员组织大会:

1) 作出加入合作社成员的决定;

2)批准合作社章程;

3) 选举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的董事会,在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的情况下,选举合作社的监事会)。

组织会议的主要任务,除了艺术第 3 段中列出的那些。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是建立合作社本身的决定。 文章中提到的所有权力都属于大会的专属权限,其决定必须以特定多数票通过(《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0 条)。

12.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 受艺术监管。 9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按照法人登记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该法适用于生产和消费农业合作社。 但是,应该考虑到它不适用于在私有化过程中创建的法人实体的注册。

国家登记申请应当附有:

1) 由本次会议主席和秘书签署的关于合作社成立、批准其章程和合作社董事会组成的会员总组织会议记录;

2) 由参加总组织会议的成员签署的合作社章程,注明他们的姓氏、名字、父称、出生日期、居住地、护照或替代证件的编号和编号;

3) 缴纳国家费用的证明; 但是,如果农业组织和农民(农民)农场因重组而改变其法律地位并使其(地位)符合《联邦农业合作法》的要求,则免交登记费。

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不可靠,则违反了建立合作社的程序,并且组成文件不符合进行注册的机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有义务在注册之日起一个日历月内通知合作社需要对组成文件进行适当的更改或补充。

农业合作社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有义务制作并提交给进行登记的机构。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交,该机构有义务向仲裁法院申请承认企业的组成文件(全部或部分)无效。

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自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法院申请宣告企业和(或)其组成文件(全部或部分)的登记无效。 法院(仲裁法院)的决定是撤销国家登记的依据。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立程序或其组成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将作出拒绝合作社国家注册的合理决定。 拒绝国家登记、违反国家登记的条款或程序以及逃避国家登记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违反国家登记条件或程序的情况下,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进行合作社国家登记的国家机构的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

13. 国家和合作社

通过从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中拨款给合作社的创建和支持合作社的活动,用于收购和建设加工和服务企业,创建信用和保险合作社为领土和目标项目的发展制定计划和预测,提供科学、人员和信息支持。 在艺术的第 1 段。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确定了国家支持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俄罗斯联邦最高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正在通过包含一系列发展国家农工联合体措施的法规,所有这些措施都以某种方式影响农业合作社的利益。

国家还为精准农业合作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援助形式。 国家通过建立税收和信贷优惠对合作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农业生产者的科学、人员和信息支持责任都由俄罗斯联邦农业和食品部负责。

国家还负责组织防止动植物病、虫、杂草进入俄罗斯领土的防护和其他检疫措施;确保生产的肥力和水土保持。为此,专门设立了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控制局、Rosselkhoznadzor 等机构。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无权干涉合作社的经济、金融和其他活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合作社(工业和消费者)不隶属于任何组织。

由于国家和其他机构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侵犯了合作社的权利,以及这些机构或其官员不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由这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类损失的赔偿纠纷,由法院根据管辖权审理。 如果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农业合作社有权获得赔偿。 因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这些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作为,即未能履行赋予相关机构的职责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14、重组过程中成立合作社; 农业组织

根据艺术重组法人实体。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是指合并、加入、分立、分离或转换。 在艺术。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0 条,重组主要被理解为农业组织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变化(转型),同时分裂为几个新的组织(或没有这样的划分)。

注册不迟于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三天内或自发送组成文件收据上注明的邮寄日期起 30 个日历日内进行。

登记是通过在传入文件登记册中为合作社分配下一个编号并在章程的第一页(扉页)上贴上带有登记机构名称、编号和日期的特殊铭文(印章)来进行的。合作,并由负责登记的官员签字盖章。

国家注册数据,包括商业组织 - 公司名称,都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向公众开放。 包含在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 条中提到农业组织的集体有权决定保留现有的管理形式,乍一看没有任何意义,这样的权利不言而喻. 在实践中,该规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在“农业合作”联邦法的这篇文章中对其进行了规定。

1.这里规定,在保持现有形式的同时,要使其与现行立法相一致。 尤其是集体农庄法律地位的许多方面随着《农业合作法》的通过而发生了变化。 随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通过,许多农业组织提出了改变法律地位的问题,该法改变了商业组织的可能形式清单及其活动的一些法律问题,与以前存在的相比.

2. 文章对国有农场作了澄清:改变或维持经营形式的决定,由国有农场集体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作出。 直到 1991 年,国营农场都是国营企业,当时,根据艺术中引入的那些。 RSFSR 宪法第 12 条,通过修正案,他们被承认为其财产的所有者。 因此,国营农场没有进行私有化,而是以与集体农场相同的方式进行重组,但其中一些保留了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但是,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对这种多种商业组织作出规定,未改造的国有农场成为单一企业,转为国有或市政所有。

15. 改组后的农业组织参与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 重组农业组织 其成员(参加者、雇员)自主决定加入合作社或民事立法规定的其他农业组织或组建农民(农场)企业。

在艺术的第 2 段。 《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规定,农业重组不是自动进行的,也不是集体进行的,而是单独进行的,即如果合作社是在农业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每个雇员(参与者)谁想加入它,提交入学申请。

决定加入以农业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组织的成员(参加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缴纳股份。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和合作社章程。

农业组织改组期间,其成员(参加者)有权以对合作社股本的出资(有或无条件)转让分配给其的地块或应得的土地份额在退出合作社的情况下以实物返还)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条款将其拥有的、租赁给合作社的土地转让给合作社.

分享贡献 加入任何类型的合作社时都需要。 公民在离开农业组织时获得财产份额和土地份额的,可以将其作为出资。

在农业企业改制期间,财产份额的每个所有者或所有者群体也有权以其份额获得实物财产,如果无法获得财产份额的价值的货币补偿。 将来,他们可以将这些财产或金钱捐给他们将创建或打算加入的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基金。

在合作社中,也可以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由准成员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协议确定了对卢布股份使用权的评估; 在计算股份出资时将其考虑在内,并按评估金额的每一卢布支付股息。

土地份额的使用权以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向组织的法定资本中出资,未来有可能引入土地份额的使用权。

16. 业主将地块出租给合作社

在艺术的第 3 段。 《农业合作法》第 38 条提到 业主将地块转让给合作社出租。 这种转让不能被视为股份出资。 承租人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并按规定方式在当地土地资源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

此外,土地份额的个人所有者和一组所有者都可以作为出租人。 土地份额租赁协议的签订期限至少为三年。 具体租赁期限和付款条件由合同确定。 房东可能会从合作社获得金钱、产品或服务以换取租金。 出租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农地面积不受限制。

转让土地份额出租或使用时,与业主协议的土地税可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组形成多个农业组织或农民(私人)农场时,生产基础设施(车间、车库、烘干机、粮库、仓库等),其服务被所有成员(参与者)使用改组后的农业组织,不受分立。

这些对象的名单由改组后的农业组织成员(参加者)大会决定。 这些对象的成本不包括在按照改组后的农业组织成员(参加者)的财产份额出资分配的财产成本中,这些对象被宣布为不可分割,但下列情况可以按价值进行分割的除外:

1)如果由于农业组织或农民(农场)经济与生产基础设施的对象相距遥远,他们使用这些对象在经济上不可行;

2)农业组织或农(农)经济有类似的生产基础设施,不需要使用共同的生产基础设施。

如果归属于生产基础设施不可分割对象的财产份额出资总额的至少 51% 转入其中一个生产合作社的份额基金,该特定合作社有权将这些对象纳入其不可分割基金,经改组后形成的其他农业组织或农(农)企业同意,成为合作社的准成员,并提供这些准成员使用这些物品的机会合同基础。

17、信托管理协议

信托管理协议 艺术第 3 段中提到的财产。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一方将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以信托方式转让给另一方(受托人),另一方承诺为了管理方创始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或他指明的人。

这种财产转让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让。 受托人有权对根据协议转让给他的财产采取任何法律和事实行为,但法律或协议可能对某些此类行为作出限制。 信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转让给信托管理的财产进行交易,表明他是这样的管理人。

他在财产信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部门创始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他的活动的报告。 协议可以规定受托人的报酬; 他还有权就他在信托管理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使用该财产的收入为代价获得补偿。 受托人对管理方创始人的财产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对财产损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受托人个人在其进行的交易中承担的义务超出了授予他的权力或违反了为他制定的限制。

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签订期限不超过五年。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没有一方当事人声明终止合同的,视为在合同规定的相同期限和相同条件下延长。

因农业组织改制而形成的农业组织和(或)农民(个体)农场均未拥有可归属于不可分割的生产基础设施对象的财产份额总额的51%,或如果有权将生产基础设施的不可分割对象纳入其不可分割资金的生产合作社拒绝这样做,则成立一个或多个消费者合作社来使用这些对象。

十八、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

法律以“财产”的概念运作,将其定义为法律关系的复杂对象。

财产 - 这些是物,即物质对象和人的财产权 -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构成其财产资产的债权,以及构成负债的债务。 为开展活动,合作社根据所有权拥有、使用和处分属于其的财产,或以其他合法理由使用财产。

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 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 同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作社资金总额的6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将“财产”一词称为下列民事权利对象:物、证券,以及“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其他财产”。 财产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对象。 法律规定,合作社借入资金不得超过 60%,这是对合作社偿付能力和独立性的保证。

合作社以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出资、其自身活动的收入以及将其资金存放在银行、证券和其他方面的收入为代价形成自己的基金。 合作社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由合作社成员的股份贡献形成的。

合作社自有资金 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它可以通过所有权构成属于它的任何财产,但某些类型的财产除外,根据法律,这些财产不能属于公民和法人(民法典第213条)俄罗斯联邦)。

这些资金构成了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基础。 借入的资金——事实上,这是合作社财产的一部分,由其债务或义务组成(通常是信用提供的资金)。 对于经济活动,借入资金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构成营运资金的一部分,与自有资金不同,它在经济周转中不固定,而仅在特定时期内参与。

合作社的财产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货币、证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 使用该财产,合作社必须遵守对某些类型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进行登记的监管要求。

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管理此类主要用于农业的财产的使用的规范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社是其成员作为股份出资转让给它的财产的所有者,以及合作社在其活动过程中生产和获得的财产。

19、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代表在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领域长期作为劳动资料和实物作用的一组物质价值。

建筑物是固定资产。 结构、传动装置、工作和动力机器和设备、测量和控制仪器和设备、计算机、车辆、工具、生产和家用设备、工作和生产牲畜、多年生种植园、农场道路和其他手段。

固定资产还包括用于土地改良(开垦、排水、灌溉和其他工程)的资本投资以及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设施。 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组织拥有的土地、自然管理对象(水、底土和其他自然资源)被考虑在内。

不计入主要生产资料 并在组织(以及合作社)中被视为流通资金的一部分:

1) 使用寿命不超过 1 年的物品,无论其成本如何;在购买之日价值不超过 1 万卢布的物品。每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价值),无论其使用寿命如何,但农业机械和工具、建筑机械化工具以及劳动和生产性牲畜除外,无论其价值如何,均列为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

2)吸引资金,即不属于组织(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合作社)但暂时参与其营业额的资金。 通常指的是营运资金也在进行中——这些产品(作品)没有通过技术流程规定的所有阶段(阶段、限制),以及不完整、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和技术接受。

对合作社财产的经济使用至关重要的是资本投资,根据经济定义,资本投资是固定资本的创造、扩张、重建和技术改造以及营运资本的相关变化的费用。

除资本投资外,俄罗斯联邦会计和会计条例还定义了金融投资的概念。 其中包括该组织对政府证券(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和其他组织授权资本的投资,以及向俄罗斯和国外其他组织提供的贷款。

20. 自有资金形成来源

《农业合作法》第 34 条规定 合作社自有资金形成的两种来源: 合作社成员的贡献和合作社的收入。 法律规定,合作社的活动、将资金存入银行、证券交易可以作为收入来源。 可能的收入来源清单是开放的。

合作社成员的股份贡献的定义包含在艺术中。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 条和第 3 条。 图XNUMX显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基金的形成特征。

因此,集体农庄财产形成来源与合作农场财产形成来源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成员的地块 - 农民农场主和公民领导私人附属地块不转入合作农场的股份基金(《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4 条第 3 条)。 同时,艺术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9 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为了开展活动,合作社形成了构成合作社财产的基金。 这些资金的种类、规模、设立和使用程序,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 除财务报表外,有关合作社财产、其来源和分布的信息必须反映在合作社的组成文件和其他文件中。

就设立基金的目标而言,股份基金不仅构成经济活动的基础,而且决定了合作社内部财产关系的性质。

关于合作社的不可分割基金的形成,该法现在明确规定不可分割基金的规模以价值形式确定,并提供了可根据章程归属于不可分割基金的财产对象的公开清单( 《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34 款)。

合作社必须形成不可分割的储备金,其规模必须至少为合作社股本的 10%。 储备基金的设立,特别是用于弥补非生产性损失和损失,以及在报告年度利润没有或不足的情况下支付给合作社成员的收入用于这些目的。

储备基金的设立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34 条)。

21. 分享合作社成员的贡献

合作社股份基金规模 强制份额由合作社成员组织会议确定,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 条第 35 款)。

共同基金规模和来源 其组建由合作社组委会确定,作为合作社生产和经济活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准备工作的一部分(《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8 条)。 出资额和出资额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生产合作社和消费者合作社中的强制份额与合作社成员参与该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预期数量成比例。

合作社成员可以提供额外的股份,其数额和条款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合作社的股份出资按价值计算。

本次评估结果需经合作​​社监事会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地块评估、土地产权份额和其他财产存在争议的问题才提交合作社成员大会。

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股份出资的货币价值可以接受独立的专家验证。 股份出资可能包括现金、地块、土地或财产股份、其他财产、财产权。

超过强制性股份规模的股份估计价值部分,在合作社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转移到其额外股份(《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35 条) )。

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在合作社国家注册时贡献至少 10% 的强制性份额,其余的强制性份额 - 自合作社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在合作社国家注册时贡献至少 25% 的强制性份额,其余的强制性份额 - 在消费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通过对合作社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这些修改进行国家登记,可以增加或减少合作社的股份基金规模.

股份基金规模的增加可以通过增发股份或以合作支付为代价增加股份出资(《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第 35 条)。

为了通过合作支付增加股份基金,需要获得合格多数票,因为该决定属于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程序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法》第 2 条第 20 款)。合作”)。

22、合作社损益分配

利润是在对合作社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和资产负债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披露的报告期最终财务结果。

利润 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条第 109 款),生产合作社的劳动报酬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参与分配给其成员。 从消费合作社的企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也按合作社本身确定的方式分配给其成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 条)。

决定合作社利润(收入)的分配程序属于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 条第 20 款)。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程序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只有在缴纳税费和义务付款后才能分配利润(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第 36 款)。

作为利润分配行动之一的合作社支付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负债表的批准属于合作社大会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法》第 20 条)合作”)。

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合作民主。 合作社的损失和义务,其数额与合作社支付的规模有关,由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 由资产负债表确定的合作社利润分配如下:

1)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储备金和其他不可分割的资金;

2)根据现行立法向预算支付强制性费用;

3) 用于支付合作社联营成员增发股份的股利,总额不超过拟分配的合作社利润的30%;

4) 合作支付。

在决定合作支付的金额时,使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计算。

23、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规定 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对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6 条)。

对于其义务,合作社首先用自己的(非借来的)资金负责。 作为一般规则,合作社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联邦农业合作法》和其他规范农业合作社活动的立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由艺术定义。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 条作为合作社对其义务的责任的附加责任,并且在合作社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债权人向其提出的债权时产生。

生产合作社社员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数额对合作社义务承担辅助责任,但不得低于强制份额的0,5%。 每个生产合作社成员的确切(但不少于既定的)责任金额由该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并在其章程中确定。

消费者合作社的损失由以下项目承担:

1) 以牺牲其储备金为代价;

2) 通过合作社成员的额外贡献。

合作社可以同时通过这两种方式提供损害赔偿。 为消费者合作社履行义务而追加捐款和捐款数额由股东大会决定。

如果一个人加入合作社,而其管理机构没有通知他合作社的存在和义务的数额,法院可以根据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9 条(即承认在欺诈影响下进行交易的人)。

欺诈还可能包括报告虚假信息、遗漏重要或可能影响交易的事实。

如果交易被认定为无效,则该人(作为受害者)在交易中收到对方(合作方)收到的所有东西; 如果无法退还收到的实物,则应退还其货币价值。

个人因加入合作社而从合作社获得的财产,以及转让给合作社的应得的补偿,应转入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24. 合作社理事机构的结构

《农业合作法》第 19 条专门针对 合作社理事机构的结构。

合作社由以下机构管理:

1) 合作社成员大会(授权人会议);

2) 合作社董事会;

3) 合作社监事会,如果合作社成员人数至少为 50 人,则必须在消费合作社中创建,在生产合作社中创建。

文章中给出的合作社管理机构名单并不详尽; 它只包括主要器官。

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 包括所有农业合作社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大会或代表大会; 没有它,合作、合作民主的运作是不可能的。

执行机构 - 合作社的董事会,但它的创建不是无条件的:根据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6 条在农业合作社中,可以选举合作社主席代替董事会(这对于成员少于 XNUMX 人的小型合作社尤其重要)。

在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7 条规定,董事会由 XNUMX 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合作社选举产生。 农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的职能由监事会行使。

在消费农业合作社中,它是毫无疑问地创建的。

在艺术的第 1 段。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19 条规定,如果合作社的成员人数至少为 50 人,则在生产合作社中必须在消费者合作社中创建合作社的监事会。

在农业合作社中,也可以成立《联邦农业合作法》未规定的其他管理机构。

这首先涉及生产合作社,因为事实证明,小型生产合作社(少于 50 名成员)没有根据本法设立监事会,没有自己的控制和审计机构。

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因此这种委员会保留在以集体农庄形式经营的生产合作社中。

《农业合作联邦法》规定了合作社管理机构的权力、选举程序和活动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农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由他们指导。

25、合作社股东大会的职权

合作社股东大会的职权 艺术。 20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有权解决与合作社活动有关的任何问题,包括取消或确认合作社董事会和合作社监事会的决定.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对下列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1) 批准合作社章程,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2)选举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听取其活动报告并终止其职权;

3) 批准合作发展方案、年度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 确定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出资和其他款项的数额以及支付程序;

5)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利润(收入)和损失的程序;

6) 合作社土地和固定资产的转让、收购;

(七)确定合作社资金的种类、规模和成立条件;

8) 合作社加入其他合作社、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工会、协会,以及退出它们;

9) 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的程序;

10) 合作社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清算;

11)合作社的重组和清算;

12) 合作社成员的接纳和开除(生产合作社),联邦“农业合作法”赋予合作社成员大会专属权限的其他问题。

按照合作的一般原则,每个合作社成员,不论出资额大小,都有一票。

为使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决议生效,股东大会必须遵守规范制定的决策程序。 管理此程序的主要规则包含在艺术中。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4 条等。

对属于合作社会员大会专属权限的事项的决定,经出席合作社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则视为通过。

26. 委员会议

在拥有 200 多名成员的合作社中,总 合作社成员会议 根据合作社章程,可以以授权代表会议的形式召开。

授权人数根据财政年度结束时合作社的成员人数确定。 《联邦农业合作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和合作社章程也适用于授权代表会议。

委员根据合作社章程以公开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该章程规定:

1) 选出一名代表的合作社成员人数;

2)上述人员的任期;

3) 他们的选举程序。

大型合作社以授权人员会议的形式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可以接受的,但不是强制性的。

“农业合作”联邦法没有提及授权代表会议。 因此,这种召开大会的形式是针对农业的,尤其是与生产单位和农村居民点的地域偏远、交通和通讯困难有关。

以前在集体农庄中规定了召开代表会议的可能性。 如果在合作社中设立代表会议,则必须在章程中对此进行记录。

除了艺术第 4 段中列出的信息。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3 条,章程必须包含对以下问题的回答:授权人会议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而不是股东大会,还是与股东大会一起行动? 股东大会和代表会议的权限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解决哪些问题是股东大会的专属特权。

最符合合作民主原则的将是委员在每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程序,或至少在不超过 1 年的期间内选举产生。 被授权人不能将其权力转让给合作社的其他成员。

27. 合作社董事会及其权力

合作委员会 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当前管理,并在经济和其他方面代表合作社。

合作社董事会对合作社监事会和合作社成员大会负责。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必须赋予董事会的权力。 这些权力中只有两项被具体确定:对合作社活动的现行管理的实施以及合作社在经济和其他关系中的代表权。

合作社董事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

合作社董事会的权力 任期届满终止,股东大会必须重新选举本执行机构的组成。

合作社董事会每位成员的权力随着董事会整个组成的权力的终止而终止,以及在董事会成员被决定免职的情况下合作社大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26 条)。

只有合作社成员才能成为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要求符合一项一般原则,即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干预活动,尤其是在合作社的管理中。 董事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因为他负责选举执行机构,以及批准合作社章程,其中应包括关于选举执行董事会的适当条款.

董事会根据合作社章程负责。

这可能包括根据雇佣合同雇用合作社的义务。 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连同应计股份和额外捐款,作为董事会成员获得报酬。

报酬(工资)数额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确定并审议。

在包括生产合作社在内的农业合作社中,可以有董事会或合作社主席,即可以选举合作社主席代替董事会。

如果由董事长代替合作社的董事会选举产生,则可以分配给董事会的所有权力都分配给他。

28.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由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不公平地履行职责而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由他们根据法院判决向合作社赔偿。

如果由于董事会的不法行为导致合作社遭受损失,则合作社本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不能决定向董事会成员追回物质损失的金额。 为此,您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将确定索赔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是指农业合作社有权要求损害的所有肇事者(债务人)共同或单独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偿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恢复了。

如果合作社没有收到连带债务人之一的欠款,则它有权要求其他人未收到的款项。

在全额支付款项之前,统一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违反联邦“农业合作法”或章程的情况下,赔偿他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合作社:

1) 全部或部分支付股份出资,支付股息或合作款;

2) 合作社财产被转让或者变卖;

3) 在合作社破产或宣布破产(破产)后支付合作社款项;

4) 提供贷款。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发生合作社损害时的有罪是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采取行动的,不赔偿合作社的损失。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没有义务赔偿他们因第 4 条规定的行动而对合作社造成的损失。 联邦法“农业合作”第 28 条,如果这些行动是在大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如果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是经监事会批准的,则不免除其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批准违法行为的监事会成员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他们可以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参与对损害的连带赔偿。

29. 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

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 载于艺术。 30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监事会对合作社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合作社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报告其活动,以及了解合作社的文件,检查合作社收银台的状况,证券的可用性,贸易文件,进行清单,等等。

合作监事会 有义务检查资产负债表、年度报告,就合作社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和弥补年度赤字的措施发表意见。 合作社监事会有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批准前向合作社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合作社监事会对申请加入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成员的申请发表意见。 合作社监事会在必要时为合作社利益召集合作社成员大会。

主席 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合作社监事会在合作社成员大会期间担任主席职务。 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合作社监事会成员的其他权力。

合作社监事会成员无权将其权力转让给他人。

如果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提出索赔,则由合作社监事会代表合作社。 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以及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授予贷款时担任担保人时,必须征得合作社监事会的同意。贷款给合作社成员。 在对监事会成员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合作社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出的授权人员代表。

合作社监事会有权暂时中止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的职权,直至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并尽快召开。他们的权力。 艺术的规定。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8 条关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30.小农(农)经济的概念

农业 是一个商业企业,其业务管理包括并结合了市场营销、资源(包括自然、财务、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计划和预测。

农场是由亲属和(或)财产相关的公民以个人参与为基础,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开展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联合体. 1 11 年 2003 月 7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

随着农村耕作,农民农场或农村居民的个人附属农场也存在并发挥作用。 与农场不同,它们具有消费者性质,具有不同的激励机制。

农民或个人附属农场的维护本质上是一项以农民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活动,很少求助于市场。 这种农产品生产活动主要集中在农场本身的产品消费上,不需要经济活动的合法登记和官方记录的维护。 将这种农场发展为农场与新技术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民的一般和专业文化有关。

国家为农工综合体、农场提供各种支持,促进其形成和开展活动。 农民(农场)企业的创建和经营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由联邦“农民(农场)企业法”确定。

农民(农场)农场出现在改革时期,实质上取代了集体农场。 农民(农场)经济是随着土地改革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较新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农业创业。

按照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 农场是由亲属和(或)财产相关的公民组成的团体,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进行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农产品)基于他们的个人参与。

31. 建立小农经济及其法律地位

根据现行立法,一个公民可以创建一个农场(《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 根据第 3 条艺术。 《农民(农场)企业法》第 1 条规定,有关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活动的民法规则适用于农场活动,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农业 不是法人实体,但受制于对法人实体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规范。

随着《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的生效,农民(农民)农场在没有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经营(第 3 条第 1 条)。

同时,第 3 条艺术。 联邦《农民(农民)经济法》第 23 条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农民(农民)经济法》设立为法人的农民(农民)农场有权在 1 年 2010 月 XNUMX 日之前保留法人实体的地位。”。

税务机关的代表将有关农场的信息输入个人企业家的国家登记册,同时将他们排除在国家法人登记册之外。 但是,法律地位的改变并不能免除税收债务(如果有的话)。

按照艺术。 《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5 条规定,农场自其国家注册之日起成立。 根据第 3 条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1 条规定,规范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活动的民法规则适用于在未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的农场企业活动,除非另有规定联邦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RF 或法律关系的本质。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农场可被认定为农产品生产者。

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允许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机构干预农场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农民(农场)农场的主要活动类型是商业性农业生产。

32. 农民农场的构成

创建一个农场 及其活动的实施,根据民事和土地立法从农业用地提供和获得土地。

小农经济的基础 由三个要素组成:

1)存在一定的物业综合体;

2)为此目的提供的地块的可用性;

3)共同领导农民经济的人的存在。

俄罗斯有能力的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有权建立农场。

按照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联邦法第 4 条,表达了建立农场愿望的公民,在他们之间缔结协议。 同时,关键要求是申请开办农场的公民应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 条规定,法律行为能力被理解为公民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为自己创造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能力的内容包括从事合法和非法行为的能力。

合法交易包括不违反法律的交易和其他行为。 在证明需要公证登记的交易时,公证人有义务查明参与该交易的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公证人立法基础》第 43 条)。

不当行为(侵权) 引起损害的义务,即公民因非法行为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公民有义务赔偿这种损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章)。 此外,侵犯公民个人的非财产权利或者侵犯属于公民的其他无形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 条)。

按照艺术。 《关于农业用地流转的联邦法》第 3 条外国公民仅在租赁权的基础上才有权拥有土地。

内部关系 农民(农场)经济建立在会员制的基础上。 仅存在家庭关系并不足以作为承认农场成员身份的充分理由。 一个前提是共同经营农民经济。

只有在符合劳动立法规范的生产需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其他公民参与工作。 与农民农场成员不同,他们不成为产权主体,无权参与(农场)农场的经营。

33. 建立农场的协议

关于建立农场的协议 由农场的所有成员签名,并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关于农场成员; 根据第 2 条艺术。 3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农场成员可以是:

a) 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以及配偶双方的祖父母,但不超过三个家庭。 同时表明,农场成员的子女、孙辈、兄弟姐妹年满16周岁方可被接纳为农场成员;

b) 与农场主无关的公民。 同时制定了限制:此类公民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2)承认该农场的一名成员为农场负责人,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和农场管理程序; 根据第 1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16 条,农场成员之一被农场成员相互协议承认为负责人;

3)关于农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农场财产的形成程序,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的程序;

5)关于加入农场成员的程序和退出农场成员的程序;

6)关于从农场活动中获得的水果、产品和收入的分配程序(《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4 部分)。

此外,一个公民可以创建一个农场(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签订协议(《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4 款),该公民是农场的负责人(《联邦法》第 1 条第 16 款) 《农民(农场)经济法》)。

经农场成员双方同意,新成员可根据书面申请进入农场(《联邦农民(农场)企业法》第 14 条)。

艺术的第 1 款。 “农民(农场)农业”联邦法第 3 条规定,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都有权建立农场。 同时,关键要求是申请开办农场的公民应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34.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的概念 如下所示:

1) 农场是由有血缘关系的公民组成的团体,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事生产活动,并以个人参与农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活动为基础;

2) 农场不能注册为法人实体。 农场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创业活动,这符合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 条;

3)俄罗斯公民和外国公民都有权建立农场;

4)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 条规定,农场主被认定为企业家;

5) 对农场主无资质要求;

6) 农场成员可以是配偶及其近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祖父母),人数不限,但不超过三个家庭,以及不超过五个无亲属关系的公民给农场负责人;

7)根据就业协议在农场工作的公民(雇员)人数不受限制;

8) 农场的组成文件是其成员关于建立农场的协议;

9) 农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程序由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

10) 在农场成员退出的情况下,公民仅有权获得与其在农场财产共有所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金钱补偿;

11)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根据民法和土地法从农业用地提供和获得地块,也允许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提供和获得他们来自其他类别的土地;

12)农场地块的最大面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但不少于一个行政区域实体边界内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授予和(或)获得这些地块的时间。

35. 小农(农)经济财产的法律制度

财产的法律制度 体现在立法巩固农民经济财产的拥有、使用和处分权。 农(农)户财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在于财产与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不同。

农民经济财产的法律制度由第 3 章规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 在艺术的第 6 段。 该法第 XNUMX 条列出了农场的财产。

从构成上看,小农经济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是由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首先,它是一块地块,是经济地产综合体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组成部分。

该清单必须包括种植、住宅和家庭用途的建筑物、特殊设施、生产和工作的牲畜、各种机械、设备和库存。

该清单并未关闭,但已进行了预订,据此,其中列出的对象的标志是他们需要开展农场活动。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4 条规定,财产可以为一个、两个或多个主体所有。

如果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他们在行使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时,必须考虑到共有财产的其他参与者,即共有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共同财产参与者活动的协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了一套管理共同财产的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章)。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6 条 农场因使用其财产而获得的果实、生产的产品和获得的收入成为共同财产,即它们成为农民的共同财产。农场的成员​​。

在农场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农场成员的股份由农场成员之间协议确定。 农场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农场的财产。 农场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顺序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

36. 农场财产处置顺序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3 条规定,共有财产的拥有和使用由共有人共同进行,与共有财产不同,不取决于每个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的大小财产。

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共有所有权,由所有参与者同意,并且在其中至少一个人反对的情况下 - 以法院确定的方式进行。

农场财产处置程序 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农场财产的处置由农场负责人为农场的利益进行。

由小农(农)经济创建的单一企业也将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律制度。

处置农场财产的程序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3 条规定,当一个共同所有人就共同所有权财产的处分进行交易时,假定该交易是在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无论哪些参与者进行财产处置交易。

处置共有财产时,不汇总所有参与人的同意。 因此,如果共有权的参与人根据其他共有权参与人签发的授权书拥有适当的权力,则他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处置共同财产时,适用原则:共同所有权的一个参与者 - 一票。 不考虑份额的大小。 需要所有共同所有人的一致决定。 在没有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争议可以由法院在任何共同所有人的诉讼中解决。

在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购买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在艺术中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0 条。 农场财产的处置由农场负责人为农场的利益而进行。

对于农场负责人为农场利益进行的交易,农场对其财产承担责任,如艺术中所定义。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6 条。

37、小农经济中的继承法律关系

在农场成员和继承人之间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遗嘱人在该财产中的份额被视为等于农场其他成员的份额(俄罗斯民法典第 2 条第 1179 部分联邦)。

决定接受继承人为家庭成员的,不向继承人支付补偿费。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农民(农场)经济成员死亡后,经济终止,包括由于遗嘱人是经济中唯一的成员,并且在他的继承人中没有人希望继续办好小农(农)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的财产按照艺术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和艺术的联邦法第 9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8、1182 条。

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 农民(农场)经济成立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8 条。 但是经济地块的继承和分割的特征是由艺术决定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1 和 1182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2 条规定,遗产包括在继承开始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物品、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继承不包括与立遗嘱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不允许按继承顺序转移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1 条规定,根据所有权属于立遗嘱人的地块或对地块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是继承的一部分,并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在共同所有制的基础上,属于继承人的地块的分割,是根据为经营农(农)经济而设立的地块的最小规模进行的。

如果地块的面积小于为农民(农民)农场规定的最小面积而无法分割地块,则该地块将传给因继承而有权优先获得该地块的继承人分享。

继承人与立遗嘱人对不可分割的事物享有共同所有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3 条),在分割权利时,继承权是继承的一部分继承权,即因他的世袭份额而优先获得共有财产的权利,在以前没有参与共同财产的继承人面前,无论他们是否使用该物品。

38. 用于创建农场的土地,此类土地的类型

为了创建农场并开展其活动,可以提供和收购农业用地的土地(“农民(农场)企业”联邦法第 11 条)。

作为农业用地的一部分,农业用地(耕地、干草场、牧场、休耕地、葡萄园和其他多年生种植园)和非农业用地(不包括在森林基金土地中的农用道路、防护林、农村森林、乔木和灌木植被、封闭水库)是有区别的,不包括在水基金土地、建筑物下的土地、用于农产品生产、储存和初级加工的构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方便的土地沟、沙地、盐沼、沼泽等)。

对于实施农场活动所必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可以从农业用地和其他类别的土地上提供和获得地块(《关于农民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1 款农场)经济”)。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 7 条,俄罗斯联邦境内用于其预定用途的土地分为 7 类:

1)农业用地;

2) 定居点土地;

(三)工业用地、能源用地、交通用地、通信用地、广播电视用地、信息用地、空间活动用地、国防用地、安全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4) 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和物体的土地;

5)森林基金土地;

6)水基金土地;

7)储备土地。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而提供和获得的地块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土地立法形成的。

对于主要活动为园艺、温室蔬菜种植、花卉种植、葡萄种植、种子种植、家禽养殖、养蜂、养鱼或使用允许使用的技术生产农产品的其他活动的农场,没有规定最小土地面积小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最小土地面积的土地(《关于农民(农场)农业的联邦法》第 7 条第 12 部分)。

39.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提供土地的程序

在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2 条指出 土地出让程序 来自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 创建一个农场并开展其活动。

公民有兴趣从国家或市政府所有的农业土地上提供土地用于建立农场和开展农场活动,向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他们必须说明: 1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2 条):

1) 使用地块的目的(创建、实施农场活动、扩大农场);

2) 对所提供地块的请求权(所有权或租赁权);

3) 出让地块所有权的条件(有偿或免费);

4) 地块的租赁期限;

5) 提供土地大小的理由(农场成员的数量,农场的活动类型);

6) 拟建地块位置。

申请附有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地方政府 或代表他,根据艺术第 1 款规定的申请,相关土地管理组织。 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第 4 条,或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上诉,考虑到领土的分区,在一个月内确保准备土地边界的草案并批准它。

执行机构 国家权力或地方自治政府在 14 天内作出决定,将所申请的地块以收费或免费或出租的方式授予该财产,并附上其边界草案(联邦第 4 条第 12 部分) 《农民(农场)耕作法》)。

为创建、实施活动或扩大农场而出售或出租地块的合同在申请人向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联邦法第 7 条第 5 部分“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40. 农场成员

按照艺术第 2 段的要求。 3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企业”的新成员可以进入农场。

新成员加入农场 由农场成员根据公民的书面申请相互同意进行。 根据本条,农场成员可以是属于该农场的公民的近亲,也可以是与农场负责人无关的公民,前提是此类公民的最大人数确定按法(五人)不超过。

农场成员资格在退出农场成员或农场成员死亡的情况下终止(联邦法“农民(农场)企业”第 3 条第 14 部分)。

退出农场成员 从农场是应他的书面要求进行的(“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第 14 部分)。

一名公民退出农场成员时,农场的地块和生产资料不受分割。

公民有权获得与其在农场财产共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金钱补偿。 此外,离开农场后 2 年内离开农场的人,在其在农场财产中所占份额的范围内,对离开农场之前的农场活动产生的义务承担附属责任。

《农民(农场)农业法》第15条规定,农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职责的责任以及农场的内部规定由农场成员决定。经双方同意。 换句话说,我们正在讨论由 Art 规定的协议部分的发展。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在界定权利和义务时,《农民(农场)耕作法》建议考虑农场成员的资格,以及农场活动所要解决的经济需要或任务。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15 条规定,每个经济成员都有权获得从经济活动中获得的部分收入。 分配从农场活动中获得的水果、产品和收入的程序(支付的规模和形式)由农场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联邦法》第 3 条第 4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艺术的第 1 款。 《农民(农场)农业法》第 16 条规定,根据农场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一名成员被承认为农场负责人。

41. 农场负责人

第 2 条艺术。 第 16 条包含对经济负责人活动的要求。 首先是认真和合理。 农场负责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农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侵犯农场整体及其成员的权益为目的。

法律的这一要求在处置农场财产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8 条规定,经济财产的处置由经济首脑为经济利益而进行。

同时,任何调查都被认为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除非证明该负责人追求个人目标(《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8 条)。 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在艺术中列出。 17 FZ《论农民(农场)经济》。

农场负责人:

1)组织农场活动;

2) 未经授权代表农场行事,包括代表其利益和进行交易;

3)出具授权书;

4) 进行农场工人的雇用和解雇;

5) 组织对农场进行核算和报告;

6) 行使农场成员之间协议确定的其他权力。

列在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7 条规定,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可归于主要权力,因为指定的名单没有关闭。

艺术的第 1 款。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8 条规定了更换农场主的情况。 首先,户主不能履行职责超过 6 个月。 该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规范类似,被纳入该法。 第二种改变头的情况是他自愿放弃他的权力。 第三种情况是头部死亡。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农场成员必须决定承认另一个成员的负责人。 该决定必须反映在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中。 联邦法第 4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创建经济时。

根据艺术第 3 款变更农场负责人。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8 条并不意味着终止其在经济中的成员身份(除了负责人的死亡)。

42.终止农民农场活动

第 21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8 条包含 终止农民(农场)经济活动的理由清单。 在第一种情况下,《农民(农民)经济法》决定农场成员一致决定终止耕作。

作为农场活动终止的第二种情况,《农民(农场)企业法》是指没有一个农场成员及其继承人愿意继续农场活动的情况。 .

根据法律和遗嘱,立遗嘱人可能根本没有继承人的情况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农民(农场)经济的财产被认定为掠夺,并根据该法通过继承方式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所有。 农民(农场)经济活动终止。 艺术的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1 条还指出了没有继承人有权继承或所有继承人都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情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7 条“不值得的继承人”),或者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继承人接受了继承,同时没有人表示他拒绝接受另一名继承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8 条)。

第三种终止小农(农场)经济活动,依第 4 款规定。 1 p. 21 艺术。 俄罗斯联邦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是指农场被认定为无力偿债(破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农场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 26 年 2002 月 127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破产(破产)”的约束。

艺术第 5 款第 1 款。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1 条规定,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终止农民(农场)经济。 根据法院的决定,必须转让财产,根据法律,该财产不得属于此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8 条)。

财产转让(不动产) 可能因国家或市政需要或因土地使用不当而转让土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239 款)。

第 2 条艺术。 《农民(农场)耕作法》第 21 条规定,与终止耕作有关的争议由法庭解决。 毫无疑问,有关争议属于财产性质,因此只能通过法庭解决。 按照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22 条规定,农民(农民)经济的终止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进行。

农民(农场)经济是根据艺术创造的。 4 联邦法“农民(农场)农业”根据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他们有权决定终止农场。

43. 终止农场的特点

应该被考虑 终止耕作的若干特征 在艺术。 1和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9 条。

尤其需要注意立法者在艺术中所作的保留。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22 条,除非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本质另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牢记的是,在旧版俄罗斯联邦“农民(农场)经济法”的基础上,农场是作为法人实体创建的,并且只有在新的民法典之后俄罗斯联邦获得通过后,他们开始获得个人企业家的身份,而无需组建法人实体。

土地改革为俄罗斯农村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推动力,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原始性,不能保证农业部门生产力的进步。

后来发生的革命事件导致俄罗斯新兴的农场层被彻底摧毁,土地转让给农民的问题不得不被遗忘多年。 1990-1992年土地改革宣布后,国内农业转型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该国经济的农业部门形成竞争环境已成为改革者行动的主要目标之一。

然而,将农业转移到市场轨道的过程既困难又矛盾。 1991年,改革迈出了形成多头农业经济的第一步。

其中一项安排是 耕种 - 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型农业综合企业。

目前,俄罗斯联邦登记的农场约有264万个,分配给它们的土地为14,3万公顷。

俄罗斯农业部门在俄罗斯运作的历史、地缘政治和经济条件使得农业生活方式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占主导地位。

然而,在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成为多结构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4、合作社的改组

合作社重组 - 这是合作社活动的终止,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成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社改制为法人,是依法进行的法人地位变更。 在艺术的第 1 段。 《农业合作法》第 41 条规定,合作社的重组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的决定进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农业合作社的重组可以有多种形式:合并、加入、分立、分离、转型。 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重组的合作社(转型除外,这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创建不同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可以选择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

重整期间,可以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重组后,合作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的实体(或多个实体),新实体将是其合法继承人。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合作社与其他实体合并,形成新的组织。

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不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并且一个或多个实体被包括(“吸收”)另一个继续存在的法人实体(或其他实体)。 由于分裂,合作社不复存在,并且在其财产的基础上,出现了几个新实体 - 它的继任者。

分配 - 这是在前法人实体的部分财产的基础上成立新法人实体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57 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根据分离资产负债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8 条)转移给法人实体。 在某些情况下,以分立形式对合作社进行重组或将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与其组成部分分离是由法院判决进行的。

改组后的合作社成员成为新成立的合作社的成员。

转型, 如前所述,这是法人实体法律形式的变化。

根据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法》,重组包括将合作社转变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另一种形式,以及将生产合作社转变为消费者合作,反之亦然。

合作社自新出现的法人实体在国家登记之时起,视为已重组,但以附属形式重组的情况除外。 农业组织可以转变为合作社。

45. 合作社的清算

合作社的清算 - 在不将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继承顺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终止合作社的活动 - 与民法规定的任何法人实体的清算相同(第 61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关于合作社清算的理由也可以这样说,在艺术的第 2 段中列出。 42 FZ“关于农业合作”。

在某些情况下,农业合作社可能会被清算:

1) 由股东大会决定,包括与合作社成立期限届满、成立目的达成或法院承认合作社登记无效有关违反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联邦法、其他法律或法律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无法弥补;

2) 未经适当许可(执照)开展活动,或法律禁止的活动,或其他反复或严重违反联邦“农业合作法”、其他法律或法律行为的活动,经法院判决;

3) 合作社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宣告破产的;

4)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关于创建合作社的立法,这可能导致其清算,是不符合第 2 章的要求。 2 联邦“农业合作法”中的“合作社的建立”和其他规范法人实体创建的立法。 此外,艺术中规定的合作社的创建和运作原则。 XNUMX FZ“关于农业合作”。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1 条和第 65 条规定,在宣布组织破产的基础上,不仅可以清算作为商业组织的生产合作社,还可以清算消费者合作社。

艺术中规定了宣布法人实体破产的基本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5 条和企业“破产(破产)法”详细规定了宣布组织破产的主要问题。

无力偿债(破产)被理解为法律实体无法满足债权人对货物(工程、服务)付款的要求,包括无法确保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强制性支付,因为超额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义务或由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不理想。

46.合作社董事会在出现破产(破产)迹象时的义务

根据艺术第 2 款规定的理由清算合作社的要求。 联邦法律“农业合作”第 42 条,可由法律赋予权利的州机构或地方政府提起诉讼。

农业组织破产(破产)法规定了法院宣布合作社破产或宣布合作社破产的理由以及清算此类合作社的程序。 如果出现依法设立的合作社的破产(破产)迹象,合作社董事会有义务(《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42 部分):

1) 向合作社所属的审计联盟提出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请求;

2) 使合作社监事会了解审计联盟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审计结果的结论;

3) 制定防止合作社破产(破产)的行动计划。

如果合作社董事会和合作社监事会决定需要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布合作社破产的债务人,或者如果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布合作社破产时,合作社监事会或合作社董事会有义务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

根据艺术的第 6 部分。 《农业合作法》第 42 条规定,监事会或合作社董事会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有义务:

1) 使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的相关成员熟悉审计联盟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结果以及导致合作社的原因的投票权破产;

2)在合作社破产程序中选举合作社成员的代表;

3) 制定保护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准成员和合作社员工合法权益的行动计划。

47、合作社清算的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 - 这是对法律实体提出索赔的条款的确立。

合作社董事会,代表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作出清算合作社决定的机构,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进行国家登记并进入统一的机构。该合作社正在清算过程中的法人实体信息的国家登记册(《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 条第 43 款)。

此外,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并依法确定合作社清算的程序和条件。

应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要求,根据法院对合作社清算的裁决,其董事会可能有义务对该合作社进行清算(《联邦农业法》第 2 条第 43 款)合作”)。

自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任命之日起,管理本社事务的权力移交给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代表清算的合作社在法庭上行事(《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 条第 43 条)。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将合作社的国家登记信息、清算公告、债权人提出债权的程序和期限等信息置于官方印刷机构中。

该期限不得少于合作社清算信息发布之日起的 2 个月(《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4 条第 43 条)。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采取措施识别债权人并收取应收款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合作社的清算(《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43 条)。

在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期限结束时,清算委员会(清算人)编制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其中包含清算合作社财产构成的信息,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清单,以及作为其审议结果的信息(“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6 条第 43 条)。

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批准,并与审计联盟达成协议(《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第 43 条) )。

48、合作社清算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 - 这是采取措施向法人实体收取应收款并确定债权人的所有债权。

合作社清算决定作出后,未足额缴纳强制性股份出资的合作社社员,有义务在合作社社员大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 在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时,这些股份出资被视为已缴足(《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8 条第 43 条)。

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在清算期间对其义务的责任比例由《农业合作法》从几个方向决定:

1) 要求合作社成员在大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强制性缴款(《农业合作法》第 8 条第 43 款);

2)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要求合作社成员追加出资,但前提是合作社的财产和资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第一个对应于合作社成员支付义务份额的义务,从而弥补合作社财产的缺失部分。 二是区别于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设立和经营期间追加出资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种附加责任形式的额外贡献(这在《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和第 4 条第 44 款中有说明)。

作出这种额外贡献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收入,而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因此,这种类型的额外贡献不受艺术规定的自愿引入的一般原则的约束。 1 FZ“关于农业合作”。

同时,在艺术的意义上。 《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规定,消费者合作社成员在对此类合作社及其活动期间的债务承担辅助责任的情况下,必须作出额外贡献,而由评论文章必须对单个事件 - 清算合作社做出额外贡献。

在其他情况下,当生产合作社偿还债务有困难时,未经合作社成员自愿同意,这种补充合作社财产的方式不适用。

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金额有一定的限制,由合作社章程确定(第 1 条、第 37 条和《联邦农业合作法》的其他条款)。

49、完成合作社清算

完成合作社清算 受艺术监管。 44 FZ“关于农业合作”。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按照艺术规定的优先顺序向清算合作社的债权人支付款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4 条,根据自批准之日起的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除第五优先债权人外,在临时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付款清算资产负债表。

与债权人完成清算后,清算委员会(清算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批准,并与审计一致工会,其中包括清算的合作社。

既定的艺术。 《农业合作法》第 44 条规定,合作社的清算阶段几乎完全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 例外情况是,清算资产负债表不仅与对合作社进行国家登记的机构一致,而且与根据其职权的审计联盟一致(《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1 条)。

合作社清算时,其纳入合作社不可分割资金的社会基础设施不进行分割,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农业组织。艺术。 10 FZ“关于农业合作”。

清偿合作社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应当转移给合作社成员,并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先支付准成员的股份出资成本。 然后,清算合作社的成员按照附属责任的顺序支付他们额外出资的成本,以及额外的股份出资成本。 合作社的剩余资金或其他财产按其股份的比例分配给清算的合作社成员,除非该合作社的章程另有规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4 条第 44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3 条)没有详细说明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后剩余的法人财产的转让顺序。

合作社的清算被视为已完成,合作社的清算记录在法人统一的国家登记簿上登记后,合作社被视为清算,国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相关信息印刷机构(《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44 条)。

一、国家调控农工生产的概念和内容

国家对农工业生产的调控应理解为国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影响。 产品,以及原材料和食品。 农工业生产包括这种生产的维护和物流。

农业工业生产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稳定和发展这种生产,确保俄罗斯联邦在粮食领域的安全,改善俄罗斯联邦人口的粮食供应,维持农业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和其他经济部门,将农工业生产领域的生产者聚集在一起。

自 26 年 1997 月 XNUMX 日起,俄罗斯联邦的农业工业生产受《国家农业工业生产管理法》的监管。

正是这一法律行为给出了农业工业生产监管的基本概念。 但自 1 年 2005 月 22 日起,根据 2004 年 122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农业工业生产的国家监管”的联邦法已失效。

目前,农业工业生产的监管是根据几项监管法律法案进行的,其中主要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许多其他法案。 国家对农工业生产进行调控的主要方向是:

1)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2)融资、借贷、保险、税收优惠;

3)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中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4) 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科学发展和科学活动的实施;

5)村庄社会领域的发展;

6)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向。

保证农工业生产领域的商品生产者有机会自由销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推动形成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市场营销体系,在违反生产和消费平衡以及某些品种不能销售的情况下对于市场上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为其销售提供保证。

51. 农工业生产融资

国家实行 农业工业生产融资 以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和预算外资源为代价。 分配用于支持和发展农工业生产的联邦预算资金用于:

1) 支持投资活动,包括根据联邦目标计划购买新机器和设备、品种种子和饲养动物;

2)提高土壤肥力,实施土地复垦措施,维护国家土地复垦制度,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消除检疫特别是危险的动物传染病,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

3)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贷款和保险;

4)补偿部分物质资源和能源载体的购置费用,支持畜牧养殖、良种生产和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补贴;

5)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开发和支持;

6) 组织农工生产领域人员的专业培训、高级培训和再培训;

7)其他类型的补贴和补偿; 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了具体的资助领域和资金数额。 如果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允许以牺牲地方预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为代价为农业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资金。 在制定联邦预算时,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向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发送关于农业工业生产状况的信息,其中包括:

(一)上年主要农产品、原料、食品生产指标及下一年农工业生产发展前景评价;

2)主要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平衡;

3)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价格动态分析,农村物质技术资源和服务价格和关税;

(四)农业组织和农(农)户的收入水平数据;

5) 过去一年联邦目标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

52.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承诺

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时 质押人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行使质押权的法人实体,出质人是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商品生产者。

质押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清单、抵押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的国家所有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使用程序以及本质押的其他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质押标的既可以是已经生产的农产品,也可以是未来收获的产品。

国家参与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预算资源的分配;

2) 借贷;

3) 分配必要的预算拨款或贷款,以补偿以规定方式获得的国家所有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储存和加工成本。

农产品、原料、食品的质押可以在出质人履行质押或收购所担保的义务后,按照农产品、原料、食品质押入库的既定程序,由出质人主动解除。国家所有权。 以国有取得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用于实施国家商品干预、组建国家粮食基金等用途。

这些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使用和销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非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质押,依照民法的规定进行。

为稳定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国家对其进行收购和商品干预。 采购干预以组织采购的形式进行,并与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进行质押交易,以及商品干预——以从联邦和地区食品基金组织销售的形式进行。

53.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原理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 是市场(合同)价格,是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形成的。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保证价格适用于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证价格的情况,以及直接向国家销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或向农业领域的生产者追加付款时-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工业生产。

保证价格以目标价格为基础计算,由政府部门制定。 保证价格应确保农业生产者在考虑其他形式的国家支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未来时期经济政策确定的目标,获得足以扩大再生产的收入。

确定保证价格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清单、保证价格销售量(配额)、保证价格水平及其指数化以及适用保证价格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目标价格 (规范性指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以确保工业和农产品价格的平价比率,以支付因征收税款和其他费用、支付贷款利息、收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相当于经济部门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和利润,足以进行扩大再生产。

以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目标价格(规范性指标)为依据,确定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担保价格,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担保物率,以及计算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和补偿。

使用目标价格(规范性指标)确保工农业产品价格平价比,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支付贷款利息,获得农业工人收入水平的程序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工人平均收入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利润。

54. 国家对农业和农工综合体的管理的方法和形式

政府监管方式下 被理解为在这些机构执行分配给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任务和职能的过程中,国家当局影响所有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一套特定方式。

在当前形势下,对国家机构在这一特定经济管理领域的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非常重要。

因此,形式和方法对于监管活动的研究非常重要。 国家对农业的调控有多种方法。 主要是经济和行政。

影响行政管理方法的使用与实施对农村生产者遵守法律的控制、确保合理使用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农业原材料和食品质量等的需要有关。 行政管理方法以国家对农业关系参与者的直接指示和禁令的方式提出。

行政和经济方法是国家机关进行农业管理活动的主要方法。

它们相辅相成,因此不可能反对它们。 只有结合这些方法,才能实现农业监管领域活动的最佳实施。

其他国家管理农业的方法也很重要:说服、许可、直接规定的方法、推荐性。 最常见的方法是说服。 这种影响社会关系的方法是为了确保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而采取的教育、解释和鼓励行动的综合体。

该方法作为一种持续的说明性、教育性工作,帮助员工获取和深化自身经验,传播科技成果,提升法制文化,在道德和物质上激励员工。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许可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础是提高农场活动的独立性,显着增加合格人员,以及增加农业生产者在生产管理中的活动。

使用这种方法时,国家机构授予农业企业自己解决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些包括表明不允许任何偏差的特定行为的行为,以及指导主体进行经济和生产活动的行为。

55.农业部

农业部的活动 受 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颁布的“农业部”条例监管。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俄罗斯农业部)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协调和控制其管辖下的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和联邦渔业局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活动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以及“农业部”条例与其他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

农业部拥有广泛的权力,这在艺术中有所体现。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条例》第 5 条。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提议任免的部长领导。

部长个人负责履行授予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权力并在既定活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 部长有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免的代表。 副部长的人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结构部门是农业部主要活动的部门。 部门由部门组成。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维持费用由联邦预算提供的资金支付。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及其名称的印章、其他印章、印章和已建立的表格和依法开立的账户俄罗斯联邦的。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所在地是莫斯科(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条例和关于使某些决定无效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政府。

56. Rosselkhoznadzor 作为一个身体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 受 30 年 2004 月 327 日第 1 号政府法令“关于批准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条例”批准的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条例的监管。 Rosselkhoznadzor 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在兽医、检疫和植物保护、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确保土壤肥力、选择成就、保护、繁殖、使用归类为狩猎对象的野生动物对象等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以及保护人口免受人类和动物常见疾病侵害的功能(条例第 XNUMX 条)。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受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该部法令以及条例的指导关于 Rosselkhoznadzor(条例第 3 条)。

Rosselkhoznadzor 独立行使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和政府法令规定的权力。 在行使其权力时,除非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法令另有规定,否则Rosselkhoznadzor 直接与其他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互动。

Rosselkhoznadzor 中央办公室的结构 包括 Rosselkhoznadzor(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他的副手)和 Rosselkhoznadzor 办公室的领导。 正在创建部门作为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一部分。

Rosselkhoznadzor 中央办公室的结构和人员配备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批准(在工资基金和政府规定的雇员人数范围内)。 Rosselkhoznadzor 的工作人员名单包括联邦州公务员职位列表中规定的职位。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确保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并根据本条例、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以及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及其副手的指示履行其职能。

Rosselkhoznadzor 及其领土机构的工作计划和组织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负责。 Rosselkhoznadzor 根据部长批准的计划和绩效指标组织其工作和地区机构的工作。 Rosselkhoznadzor 及其领土机构的计划和绩效指标由部长提交给政府。

Rosselkhoznadzor 行政部门检查命令草案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范。

作者:Zavrazhnykh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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