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第 1 讲。作为法律分支的商法。 商法的主体、方法和原则 1. 作为法律分支的商法 商法是规范商业或贸易活动的法律分支之一。 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分支。 民法和商法管辖类似的关系。 商法规定了商品周转,商品周转是财产周转的一部分。 商法是为服务于商品的周转和规范职业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 商法是一套私法规则。 它规范企业家之间的关系或与他们参与后者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 有必要区分“商法”科学和“商法”学科。 该学科是对“商法学”学科主要规定的简要概括。 “商法”学科旨在帮助学生和专家熟悉这一法律分支,获得有关科学和行业本身的初步知识。 “商法”科学是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有关“商法”领域最深刻的理论知识。 商法科学研究法律分支本身、其法律、原则、形成和发展。 今天,随着俄罗斯商品市场的发展,有必要逐步分离商法。 商法正逐渐从民法的一个分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 将一个国家归类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商法作为与民法一起存在的独立分支的存在。 2.商法的主体、方法和原则 “商业”一词源自拉丁语“commercium”——“贸易”。 商法的主题是规范专业贸易活动、商业关系、实体之间购买和销售贸易对象的关系。 商法的主题是作为企业活动类型之一的商业(贸易)活动,即旨在通过贸易交易获取利润的活动。 贸易活动应被理解为将商品从制造商推销给消费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动。 法律规制的方法——规制主体之间关系的方法和技术,兼顾法律规制主体的鲜明特征。 商法的特点是规范贸易关系的方法更具决定性。 决定性的监管方法意味着: 1) 贸易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平等; 2) 贸易关系参与者在组织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为他们的行动选择选项的可能性; 3) 由双方自行决定在合同中包含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一些受商法规范的关系,命令式是其特点。 它意味着主体之间存在权力和从属关系,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例如,命令式方法规范公共领域的交易活动。 因此,在商法中,决定性方法和命令性方法都被用作法律规制的方法,但以决定性方法为主。 商法原则: 1) 承认民法规定的商业关系参与者的平等地位; 2) 财产不可侵犯; 3) 合同自由; 4) 禁止任意干涉商人的私人事务; 5) 不受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 6) 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7) 侵权行为的司法保护; 8) 允许的私法监管方向。 财产不可侵犯原则为所有者提供了拥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力的机会。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企业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能够独立决定订立、修改、终止合同、确定合同类型及其条件、选择合同中的交易对手等问题。 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不受阻碍地行使私人权利的原则,其特点是可以自由地将个人能力和财产用于法律不禁止的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商业关系参与者平等的原则为企业家创造了平等的条件,无论他们的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所有制形式如何。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6 条)规定了受侵犯权利的司法保护原则,根据俄罗斯联邦程序立法确定的案件管辖权,保护受侵犯的权利。 第 2 讲。商法与商业、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贸易法的关系 1. 商法与商法、民法的关系 在比较商法和企业法时,应注意它们的主题相似。 然而,商法和商业法是不同的法律分支。 商法规范在企业活动领域(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发展的关系。 贸易活动是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创业活动的概念比贸易活动广泛得多。 创业活动除贸易外,还包括证券流通、银行业务、法人组织等。由于贸易的概念比创业的概念窄,所以商法的法律规制主体也比商法窄。 如上所述,商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规范类似的关系——商品流转,而商品流转是财产流转的组成部分。 商法和民法一样,其特点是存在法律规制的决定性方法。 二、商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和贸易法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贸易法是苏联时期专业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后苏联时代,商法正在积极发展。 目前,在现代文献中,“商法”和“贸易法”这两个术语经常被用作同义词。 “贸易法”一词通常在美国和一些西欧国家(法国、德国等)经常使用。 在这些国家,贸易法被理解为管辖专业贸易活动的法律。 在俄罗斯,习惯上使用“商法”的概念。 同时,现代商法也不能被认为是苏联商法的合法继承者。 苏联商法不被律师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这意味着商法没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主体或方法。 苏联商业法具有复杂的性质,它结合了与贸易有某种关联的苏联法律的各个分支(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刑法等)的规范。 俄罗斯的现代商法正在重新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拥有自己的主题、方法和原则。 此外,俄罗斯的贸易额性质与前苏联的贸易额性质相差太大,这意味着前苏联的贸易法现在完全无关紧要。 第 3 讲。现代世界的民法和贸易(商业)法体系 现阶段,民商(商)法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种制度: 1)法德体系(或二元体系); 2)公民一元论; 3) 贸易一元论。 正如第一个系统的名称所示,它主要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普遍使用。 除了这两个国家,这样的民商法构建体系在其他很多国家都在运作,主要位于西欧。 此类建立民商法二元体系的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这种体系之所以被称为法德,是因为正是这些国家对类似的民商法体系产生了特殊的影响。和其他国家的商法。 这种民商法构建体系的二元性在于,在这些国家中,民商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同时存在和运作。 目前,1804年的《民法典》和1807年的《商法典》在法国生效,这些法典是在拿破仑时期采用的,后来其他国家在此基础上也采用了类似的法典,建立了民法和商法的二元体系。 在现代德国,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和 1897 年的商法典也同时存在和运作。 建立民商法的贸易一元体系的本质是,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只有贸易法典在该国有效。 一个显着的例子是美国。 美国有统一的商法典,但整个州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美国的民事关系由州一级监管。 因此,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民事立法,但整个美国的贸易立法是相同的。 可以假设,美国贸易法的整合速度比民法的整合速度要快得多。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民商法二元制建设是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的特点,而贸易一元制民商法建设则是盎格鲁法系国家所固有的。 -撒克逊法律体系。 在构建民商法(商法)的民法一元体系下,国内只有民法典,没有单独的商法典。 《民法典》部分规范贸易关系。俄罗斯联邦就是这种构建民法和贸易(商)法体系的一个例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俄罗斯,贸易(商业)关系仅处于发展阶段,并且正如已经提到的,商法对于俄罗斯来说是一个新的法律分支,仅存在了几年。除俄罗斯外,东欧许多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乌克兰、白俄罗斯共和国等)都存在民事一元主义的民商法构建体系,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并不意味着普遍存在的经济体制。发展商业(贸易)关系。 第 4 讲。商法的定期分类。 世界贸易法发展的现阶段 一、商法的定期分类 商法于 XNUMX 至 XNUMX 世纪在欧洲发展起来。 n. e. 可以区分其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 1) 意大利时期; 2) 法国时期; 3) 德国时期。 对这些阶段的命名并非偶然,这是因为在一定时期内,三个被命名的国家(意大利、法国、德国)中的每一个在发展过程中相继成为世界贸易中心,因此,在贸易领域制定了新的立法。 营业额。 意大利商法发展时期(XI-XV世纪)——资本主义关系诞生之时,商法诞生之时。 此时,意大利各州成为世界贸易的中心。 贸易城邦出现(热那亚、佛罗伦萨等)。 贸易是这些城邦经济的基础。 以海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海商法成为新兴商法的要素之一。 海商法在意大利各州形成,因为由于地理条件,意大利各州主要通过海上进行贸易。 1494 年,卢卡·帕乔利 (Luca Paciolli) 的著作《账目和记录论文集》出版。 在这篇论文中,Luca Paciolli 总结了威尼斯的会计经验,描述了复式记账的方法,还给出了现代会计的基本概念:余额、借方、贷方。 在 XI-XV 世纪商法诞生期间。 通过了以特殊方式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在法国时期(十六至十七世纪),法国作为贸易大国的作用增强。 这一时期,法国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贸易阶层,并得到国家的支持。 在1673世纪法国曾尝试编纂:颁布了一部规范贸易关系的国家法律法规——1807年《贸易条例》。该条例成为贸易法形成的开端。 XNUMX 年,《拿破仑商法典》出版,该法典在 XNUMX 世纪的法国至今仍然有效。 通过借用或对当时许多其他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瑞士)贸易法的发展产生强大影响而得以应用。 在德意志时期(十八至二十世纪初),德意志国家对欧洲乃至世界商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861 年,当时分散的德国各州采用了共同的商法典。 1871年德意志各州统一为一个德国,1896年全德民法典通过后,1861年重新颁布了1897年的商法典,这对德国经济的进一步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到其他国家通过商法典(1899年,在德国商法典的基础上,日本商法典被采纳)。 二、世界贸易法发展的现阶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被称为贸易革命,因为正是在这一时期,商品的销售量和分销量急剧增加。 生产和贸易的组织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和贸易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关系。 在美国和西欧,营销正在发展——对产品需求的研究。 他们开始认真研究和分析销售和供应工作,并对制成品的需求及其销售的可能性进行初步研究。 研究供求关系的结果是,生产尽可能多的商品就变得有利可图,从而防止某种产品出现短缺并防止其生产过剩。 市场上出现了大型批发商。 它们为消费者利益对生产发展、提高商品质量和扩大商品范围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专门从事各个经济部门的高度专业的中介机构出现在贸易额中。 由于中间商阶层的出现,许多制造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摆脱了销售产品的责任,而将精力集中在引进新技术以实现更合理的生产上。 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强大的零售网络,能够将商品提供给各种消费群体。 发生的贸易革命需要适当的法律支持。 贸易法开始迅速发展。 以前存在的商业代码开始更新,没有的地方就采用它们。 在70世纪下半叶。 美国采用了统一商法典。 1980世纪1994年代的英国。 二十世纪XNUMX世纪下半叶通过了一系列贸易法:《公平贸易法》、《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买卖法》等。 大量关于贸易问题的国际协议已经被采纳(例如,XNUMX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维也纳公约》)。 国际商会的活动正在加紧进行。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创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STRAL)、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XNUMX年,欧盟各国通过了《欧洲共同私法典》,其中第一部分称为“欧洲合同法原则”。 它是欧盟商法典的一种。 第 5 讲。俄罗斯商法的发展 俄罗斯商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与俄罗斯国家历史发展相关的主要阶段: 1)革命前阶段; 2)苏联阶段; 3)后苏联(现代)阶段。 直到 1917 年,俄罗斯的贸易关系受各种民法立法行为的约束,从未有过独立的商法典。 在商法发展的革命前阶段,分为两个主要时期。 1、俄罗斯商法的起源发生在XNUMX世纪中叶。 此时已通过以下方式: 1) 1649 年大教堂法典; 2) 1653 年贸易宪章; 3) 1667 年新贸易宪章 1649 年法典的一个特殊章节专门针对城市。 城市中私有的“白人”定居点“以君主的名义”从封建领主手中转移。 市民在城市中获得了垄断贸易的权利,禁止在城市中进行持续的(在商店中的)农民贸易。 1653 年的贸易宪章确立了单一的销售税。 1667 年,新贸易宪章简化了对外贸易问题。 根据该宪章,外国商人被禁止在俄罗斯市场进行零售贸易,这不足以确保该国的经济独立。 有必要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为此必须掌握进入沿海的通道。 2.俄罗斯资本主义贸易法的起源发生在1887世纪末1903世纪初。 1903 年,《贸易宪章》获得通过,并于 XNUMX 年,当需要简化各公司的贸易活动时,对其进行了修订。 XNUMX年,《商业诉讼宪章》获得通过,确定了解决与贸易营业额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商业法院的创建和运作程序。 1917 年至 1991 年苏联阶段的一个特点。 是苏联国家放弃了全球意义上的商法。 1917 年,以前所有规范贸易周转程序的宪章都失效了。 在经济完全国有化的苏联时期,产生了创建这样一种将行政-法律和财产-价值要素结合起来的商业法的想法。 苏联的市场本身被计划经济体制所取代,因此,商业(贸易)法变得无关紧要,没有发展起来。 在现代俄罗斯,自 1991 年以来,贸易(商业)法开始重新发展。 俄罗斯商法的形成是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发展而形成的。 商品市场基础设施仍然不发达,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商法的发展。 同时,法律规制方面的空白和不足也阻碍了商事关系的发展。 因此,俄罗斯商法的发展步伐非常缓慢。 2171 年 16 月 1993 日的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立法部门的一般法律分类”批准了立法部门的一般法律分类,其中贸易立法被单独列出。 1994-2001 年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改进了对财产关系的监管,但贸易领域的许多类型的法律关系仍不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监管。 例如,交换组织、中介活动、产品验收、集装箱退回等。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法律 7 年 1992 月 2300 日第 1 号制造商方面。 目前,俄罗斯商法的形成仍在继续。 2006 年下半年,联邦法律生效:13 年 2006 月 38 日第 26-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广告”,2006 年 13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保护竞争”。 第 6 讲。俄罗斯联邦商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包含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规范性行为。 在俄罗斯联邦,已通过大量法规来规范贸易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商业立法是一组规范性行为,其中包含规范企业活动的各个法律分支的规范。 根据法律效力,商法渊源分为以下几种: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联邦法律; 3) 章程; 4)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行为; 5)苏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不与现代立法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6) 在俄罗斯联邦生效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任何法律分支的基础,定义了商法的基本条款和基本原则。 它: 1)俄罗斯境内经济空间的统一; 2) 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自由; 3) 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 4) 比赛支持; 5)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对待; 6)自由发挥工作能力; 7) 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权利等的司法保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包含一些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通用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立了商业关系的基本原则。 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起,规范运输活动的法律在规范贸易营业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俄罗斯联邦公路运输宪章》,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 8 年 1969 月 12 日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公路运输宪章”的法令批准; 2) 19 年 1997 月 60 日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第 XNUMX-FZ 号(VK RF); 3) 俄罗斯联邦商船规则,30 年 1999 月 81 日第 XNUMX-FZ 号(KTMRF); 4) 7 年 2001 月 24 日第 XNUMX-FZ 号(KVVT RF)的俄罗斯联邦内陆水运法规; 5) 10 年 2003 月 18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 在商法领域,以下联邦法律的示例是: 1)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方式; 规范消费者与制造商、销售商在商品销售中产生的关系; 确立消费者购买质量合格且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商品的权利; 规范有关商品及其制造商的信息的接收; 确定实施这些权利的机制; 2) 《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 它定义了保护竞争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包括预防和制止: a)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b) 预防、限制、消除竞争。 该法的目标是确保俄罗斯联邦经济空间的统一、货物的自由流动、经济活动的自由、保护竞争和为商品市场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 3) 27 年 2002 月 18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 该法要求集装箱制造商提供符合安全和高质量的要求; 它还要求许多商品的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认证; 4) 20 年 1992 月 2383 日俄罗斯联邦第 1-XNUMX 号法“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 5)俄罗斯联邦法,7年1993月5340日第1-XNUMX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6) 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0 日第 1-XNUMX 号法“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7) 其他一些法律。 章程包括: 1)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如果法律有漏洞,补充法律; 2) 俄罗斯联邦政府为制定和实施法律而通过的法令; 3)国家标准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工程、服务、建设项目的国家标准; 4) 各部委为执行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而采取的行动。 在俄罗斯联邦,前苏联的规范性法案继续实施: 1) 15 年 1965 月 6 日第 P-XNUMX 号苏联部长会议国家仲裁法院法令批准的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按数量接收程序说明; 2) 25 年 1966 月 7 日苏联部长会议国家仲裁法院第 P-XNUMX 号令批准的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质量验收程序说明等。 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有: 1) 1980 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1986 年关于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 3) 其他文件。 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颁布与联邦立法相抵触的商品流通领域的规范性法案。 第 7 讲。商法主题 并非所有民法关系的参与者都可能是商法的主体。 只有拥有从事专业交易的特别许可或在法规中交易是法定任务之一的实体(参与者)才有权参与交易活动。 这些实体包括: 1) 法人实体; 2) 公民企业家; 3)特殊科目。 个人不是商法的主体。 商业活动的主体只是那些进行专业活动以将商品从制造商带到消费者手中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在俄罗斯联邦,公民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注册为企业家,就可以从事专业的商业活动。 公民企业家的注册赋予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如果发给他的注册证书中规定了这种权利。 除了权利之外,注册为公民企业家还对他施加了许多义务,以及特殊的民事责任。 公民企业家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仲裁法庭。 商法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实体。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济管理或者经营管理财产,并以其财产承担义务,可以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履行职责,法庭上有原告和被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48 款)。 商品市场的特殊主体不进行交易,而是为他人创造交易机会。 此类组织包括,例如: 1) 商品交易所; 2) 批发交易会; 3) 中介组织(贸易行、经销商公司、贸易商、分销商、经纪人、库存商、代理公司)。 所有特殊贸易实体可分为两组: 1)商品市场的特殊主体,不直接参与交易,但为他人交易创造机会和条件。 此类组织包括: a) 商品交易所——在特定地点并按照一定规则以公开和公开拍卖的形式形成批发市场的组织; b) 货币兑换; c) 证券交易所; d) 展览会; e) 工商会; 2) 直接参与交易缔结的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 它们分类如下: a) 独立中介 - 代表他们自己并自费行事: ▪ 经销商——专门销售某种产品、与某种类型的产品进行某些交易的特殊贸易和中介组织; ▪ 贸易公司——从事加工、包装和包装所售商品的贸易和生产活动的多学科组织,作为单一法人实体或从事贸易、仓储和生产活动的法人实体联合体建立; ▪ 交易者- 代表客户进行交易的专业中介机构,但代表他们自己并自费。交易者可以是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他们专注于空头操作; ▪ 库存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专业中间商,他们根据委托协议进行进出口业务,根据该协议,他们对某一供应商的货物进行独家销售。他们首先在仓库接收出口商的货物,然后根据委托协议将其出售给中小型买家; b) 不获得商品所有权,但提供将商品从制造商带到消费者的服务作为其主要活动的中介组织。 这种类型的中介包括分销商。 这些是在本国领土上销售进口商品的组织。 它们的特点是关系的长期性、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开展与贸易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研究需求、广告产品等)。 分销商分为: ▪ 定期-拥有自己的仓库,用于积累和储存货物,签订未来时期的供货合同,并提供选择货物类别的服务; ▪ 不定期——租用仓库,主要参与中转发货; c) 不使用商品开展业务,但提供各种服务,为商品促销做出贡献的组织。 他们进行交易,其目的是推广产品: ▪ 经纪人——代表客户在交易所签订合同并由客户承担费用的组织、个人,在交易所作为办事处或独立经纪人行事; ▪ 代理公司- 他们为销售公司寻找买家(贸易机构)或研究市场上某种产品的供需情况并有销售前景(营销机构)。商品市场参与者名单并不详尽。随着贸易关系和贸易立法的不断发展,现有的贸易关系和贸易立法的完善以及贸易市场新参与者形式的出现是可能的。 第 8 讲。商业组织。 非营利组织 一、商业组织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有法人实体分为商业实体和非商业实体。 商业法人实体的主要活动目标是获取利润。 非商业法人实体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也不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 民法上的商业法人包括: 1) 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3) 有限责任公司; 4) 附加责任公司; 5) 股份公司; 6)生产合作社; 7) 国家和市属单位制企业。 普通合伙是由参与者根据协会备忘录建立的。 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创业活动,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连带的全部责任。 管理合伙企业的程序由私人所有者(合伙人)协商确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盈亏按照其在股本中的份额在其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但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他参与人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义务,并参与合伙企业的创业活动。 与普通合伙人一样,有限合伙企业有一个或多个出资人(有限合伙人),他们承担与合伙企业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创业活动。伙伴关系。 您只能成为一个普通合伙企业或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活动的管理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规则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 (LLC) 是最常见的商业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人创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章程文件确定的大小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人按照向法定资本中出资的比例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不对公司的义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责任受授权资本规模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机构是会员大会。 附加责任公司(ALS)是由一个或多个人设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由组成文件确定的股份规模。 ODO 的责任高于 LLC。 对于 ALC 的义务,不仅公司本身按法定资本金额承担责任,而且参与者也按其出资价值的相同倍数承担财产责任。 股份公司(JSC)是一个法人实体,其法定资本分为一定数量的等值股份,证明公司参与者对公司的义务。 股份公司拥有单独的财产,并记录在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在法庭上是原告和被告。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JSC参与者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数与所持股份数量成比例。 利润也按股份数量在股东之间分配。 股份公司有两种类型:开放式(JSC)和封闭式(CJSC)。 在 OJSC 中,股份可以自由地出售给参与者彼此或其他人。 在 CJSC 中,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出售股份,股份只能在其创始人或其他预定的圈子中分配。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创始人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镇的股份公司只能开放。 在股东人数超过 50 人的公司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生产合作社(Artel)是公民以会员制为基础,以成员个人参与、成员财产分享为基础,实施联合生产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自愿联合体。 生产合作社成员按照生产合作社法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对合作社的义务承担附属责任。 生产合作社的财产,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划分为社员的股份。 合作社没有发行股份的权利。 合作社成员在最高领导机构——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策中拥有一票表决权。 单一企业是对所有者分配给它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 单一企业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在贡献(股份、股份)之间分配,包括在企业员工之间分配。 国家或市单一制企业(SUE 和 MUP)的财产分别为国家或市所有,并根据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属于该企业。 单一企业的管理机构是负责人,由财产所有人任命或由所有人授权的机构对其负责。 单一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 单一企业对其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2.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被称为不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利润的组织。 他们是商法主体,因为他们可以从事贸易活动以实现其法定目标,而无需以营利为目的。 非商业法人实体包括: 1) 消费者合作社; 2) 公共和宗教组织(协会); 3) 资金; 4) 机构; 5) 法人协会(协会和工会)。 消费者合作社是公民和法人在会员制基础上自愿结成的协会,以满足参加者的物质和其他需要,通过其成员的财产份额合并进行。 消费者合作社从合作社开展的创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在其成员之间分配。 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每个成员的额外贡献的未支付部分的范围内,对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 - 由公民和(或)法人在自愿财产贡献的基础上建立的无会员制的非营利组织,旨在追求社会、慈善、文化、教育或其他社会有用的目标。 创始人转让给基金会的财产是基金会的财产。 创始人对其所创建的基金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基金也不对其创始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基金会有权参与必要的创业活动,以实现基金会成立的社会有用目标,并与这些目标相对应。 为开展创业活动,基金会有权设立或参与创业公司。 由所有者创建的机构-组织,用于执行非商业性质的管理、社会文化或其他职能,并由其全部或部分资助。 该机构对其可用资金负责。 其不足的,由相关财产所有人对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协会和工会——商业和其他组织的协会,目的是协调他们的创业活动,以及代表和保护共同财产利益。 协会(工会)不对其会员的义务负责。 协会(工会)成员按照协会成立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对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LECTURE No. 9. 个体企业家及其法律地位 自国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之日起,公民就有权从事创业(包括商业)活动,不需成立法人实体。 不形成法人单位的公民创业活动是一种简单的创业活动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活动登记在未来企业家的居住地进行。 一般法律行为能力原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家,包括个人,因此他们有权进行任何交易,法律明确禁止的交易除外。 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需要特殊许可 - 许可证。 立法规定了未经国家注册而开展商业活动的非法活动的后果。 在涉及企业家代表的案件中,企业家是被代表人本人,即代表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并产生这些行动的法律后果的人。 该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个体工商户无法满足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相关的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仲裁法院的裁决,个体工商户可以被宣告无力偿债(破产)。 自仲裁法院作出宣告个体企业家破产的决定之日起,其未形成法人资格的企业家登记即失效。 创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家拥有财产的权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公民在未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未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在其同时完成的交易中无权说明其不是经营者。 法院可以对此类交易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与实施企业活动相关的义务的规则。 LECTURE No. 10. 工商会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CCI)是一个团结俄罗斯企业和俄罗斯企业家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 工商会只有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才可以从事创业活动。 其获得的利润不在工商会会员之间分配(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第1,2条第1款)。 工商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现代工业、金融和贸易基础设施的发展。 工商会为俄罗斯国内外的俄罗斯企业家提供帮助。 为实现其法定目标,工商会: 1) 提供信息服务; 2) 维护可靠和不可靠合作伙伴的登记册; 3)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从事文件的官方翻译; 4) 提供认证支持; 5) 对技术文件、合同进行审查; 6) 可以从事估价活动; 7) 记录交易行为并出庭作证; 8)根据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交易条款和国际条约以及俄罗斯联邦通过的贸易和港口海关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据; 9) 货物出口到独联体国家时,签发原产地证书; 10) 评估和制定影响企业家利益的法律法规; 11) 可以进行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12) 为外国商会、混合商会、企业家联合会、协会和工会以及与CCI成员感兴趣的外国公司和组织合作的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开设代表处的许可证; 13) 与国际商会合作,在国际商会、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国际展览局、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国际上代表其成员的利益与创业活动相关的组织; 14) 成立仲裁法院(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批准其规定; 15)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 11 讲。商法的客体 商法的客体是那些价值,它们之间存在商法规定的关系: 1) 货物; 2) 所有权文件; 3) 商品个性化的手段(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 商法的客体并不是所有的商品,而只是那些可以从生产者推广到消费者的商品,即参与贸易周转的商品。 按照世界惯例,由于运输的特殊性或缺乏运输此类货物的可能性,一些货物不包括在商(贸易)法的客体数量中: 1)电; 2)温暖; 3) 水; 4)房地产等。 上述商品的流通程序仍处于世界主要大国商法典规定之外。 这些商品被排除在商法领域主要国际文件的监管范围之外。 在俄罗斯联邦,一些商品退出贸易,不属于贸易(商业)法的对象: 1)空间设备; 2)军事装备; 3)毒药; 4)药品等。 所有权凭证与货物一起是商法的对象。 所有权文件的所有人对本文件中指定的货物享有权利。 所有权文件的出售需要转让这些商品的权利。 运输文件包括: 1)仓单; 2)提单; 3) 货物运输的运单。 商品个性化的手段: 1) 商标; 2) 服务标志; 3) 货物原产地名称。 商标是一些经济实体的商品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同类商品不同的标志。 服务标志是一些法人或自然人的服务区别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类似服务的标志。 货物的原产地名称是其生产地的货物名称中的一个标志,使该货物与其他货物区分开来成为可能。 商标和服务标志以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在专利局注册。 第12讲。商品的概念。 商品种类 一、商品的概念 产品是通过购买和销售满足人类需求的劳动产品。 产品的这个定义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物”的概念与货物的概念等同。 GOST RF“货物:术语和定义”将产品定义为无限流通、可自由转让并可根据销售合同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的任何物品。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货物是任何种类和描述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固态、液态和其他状态的设备物品,以及伴随货物供应的电能和服务,如果其价值不超过商品本身的成本。 对于商法而言,货物是指在交易中、具有估价并且是买卖协议的标的物的动产,其中当事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有特殊类型的商品: 1) 消费者; 2)电。 消费品有特殊的换货、维修、退货机会。 电具有许多特定属性: 1)肉眼无法检测到; 2)不能累积和存储; 3) 其生产过程与运输和消费有关; 4) 转让给消费者后,不可退换; 5) 不能成为辩护索赔的主题。 2. 商品种类 所有产品分为三组: 1) 相同的; 2)可互换; 3) 均质。 如果商品具有相同的特征,则被认为是相同的:物理特征、商品质量、市场声誉、原产国、制造商。 可能不考虑产品规格的一些细微差异。 不完全相同的同质商品具有相似的特征并由相似的组件组成,这使它们能够执行相同的功能:质量、市场声誉、原产国、商标的存在。 可互换商品类似于同质商品,可以在功能价值、应用、技术特性和价格等方面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以供购买者在消费过程中更换或准备更换。 第 13 讲。贸易额。 退出流通的商品 1. 营业额 货物周转分为三种: 1) 货物是完全可交易的; 2) 营业额有限的商品; 3) 退出流通的商品。 完全可转让的货物可以以任何方式自由转让和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 可能仅属于某些交易参与者的货物,或根据特别许可证允许其存在于贸易交易中的货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 此类商品仅限于贸易周转对象。 限制货物的周转可分为: 1) 该主题的贸易限制商品 - 武器、有毒物质、贵金属; 2)按科目限制贸易额——对于药品的销售(只有按规定方式取得执照的人和受过药学教育的人),烟酒产品有权销售; 3) 交易地点的交易额有限。 2. 退出流通的商品 在俄罗斯联邦,一些商品退出贸易。 这些商品不能成为自由销售的对象。 22 年 1992 月 179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关于产品类型(工程、服务) 和生产废料,禁止自由销售。” 此类货物尤其包括: 1) 珠宝 - 贵金属和稀土金属及其制品; 宝石及其制品; 2) 武器和军事装备——军用装备的弹药、备件、组件和装置、战略物资、武器、炸药、火药、化学战剂、防护手段、生产和使用文件、通信和控制系统军事用途及其生产和运营的文件、研究和设计工作的结果,以及关于制造武器和军事设备、加密设备、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和技术文件的基础探索性研究; 3)火箭和航天综合体以及所有类型的火箭燃料; 4) 铀; 5)X光设备; 6)毒药;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8) 乙醇; 9) 某些类型的废物: a) 放射性金属废物; b) 爆炸物的浪费; c) 含有贵金属、稀土金属和宝石的废物; 10) 医药产品,药材除外; 11)从驯鹿放牧中提取的药用原料; 12) 为秘密获取生产和使用信息、法规和技术文件而设计、开发、改编、编程的特殊和其他技术手段。 第 14 讲。所有权文件 产权文件包括: 1)仓单; 2)提单; 3) 货物运输的运单。 仓库单据分为三种: 1)双仓证; 2)简单的仓库证明; 3)仓单。 双仓证由仓证和质押证(仓单)两部分组成,可以相互分离。 双仓证的每一部分应包含仓库的名称和位置、仓单的现行编号、作为委托人的法人或公民的名称及其所在地、收货名称、数量注明货物的数量或尺寸、货物的保质期、报酬或关税的数额、证书的签发日期。 两个部分必须具有相同的签名。 简单仓单由签发给持票人的单一文件组成,包含与双仓单相同的详细信息,除了作为委托人的法人实体的名称。 它也不包含委托人的位置、详细信息、签名和印章。 仓库收据(Warehouse Receipt)——仓库交给委托人的文件,确认接受货物存放指定期限并收取固定费用。 它要么发给货物的所有人,要么发给代理人。 双仓单和单仓单是有价证券。 他们可以根据规定的表格证明财产权并可以转让这些权利。 双重仓单入库的货物可以进行质押,即货物在仓库时,可以留下质押凭证换取任何资金,但也可以从仓库取货,直到放款为止被偿还。 质押凭证的转让是在背书(endorsement)的基础上进行的。 该质押凭证的持有人有权获得该质押凭证项下信用证金额内的货物。 货物只能在双仓单的两个部分中处理。 只有当证书的两个部分可用时,才可以签发货物。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物权凭证,承运人据此接收货物并将货物转让给收货人。 在买卖提单时,可以将产权转让给签发提单的货物。 提单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名义上——以特定接收者的名义发行; 2) 订单——发给货物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订单; 3)不记名提单。 提单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 承运人名称及其所在地; 2) 装货港名称和承运人在装货港验收货物的日期; 3) 寄件人姓名及所在地; 4) 卸货港名称; 5) 收件人姓名; 6) 需要识别货物的货物名称; 7) 主要品牌,在适当的情况下,表明货物的危险性或特殊性质,件数或物品的数量以及货物的质量或数量; 8) 货物及其包装的外部状况; 9) 运费由收件人支付,或其他表明运费必须由收件人支付的说明; 10) 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 11)提单正本份数; 12)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13) 提单中双方约定的其他数据。 提单应发件人要求,可一次签发多份,均为正本。 以提交的第一份提单正本为基础交付货物后,其余正本作废。 运输立法提供了一份文件清单,如果有这些文件,则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运单是在货物短缺、损坏或损坏、货物交付延误和签发延误的情况下向铁路提出索赔的情况下提交的。 LECTURE No. 15. 商品个性化的手段 在商品市场饱和的情况下,商标变得越来越重要。 商标受俄罗斯联邦 23 年 1992 月 3520 日第 1-XNUMX 号法律“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管辖。 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有助于将某些法人实体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人实体或个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名称。 作为商标,您可以以法人实体或个人的名义注册文字、图形、三维和其他名称及其组合。 商标注册可以任何颜色和颜色组合进行。 声音也可以被视为商标。 商标的作用: 1)同质商品中的商品选择; 2) 货物原产地的说明; 3) 表明商品的一定质量; 4)本产品的广告。 商标有以下几种: 1) 注册; 2) 知名的; 3) 个人或集体。 注册商标是已通过正式注册程序的标志。 驰名商标 - 未注册但由于其广泛使用而在消费者中广为人知的与此类商品相关的商标。 个人商标是一种标志,其专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的人。 俄罗斯联邦没有规定商标由多人共同拥有的可能性。 根据国际条约,创建和活动不违反法律的个人协会有权在俄罗斯注册集体商标,该商标旨在提供生产并具有相同品质或其他共同的商品特征。 这样的商标属于一个人的团体,而不是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对象。 按表现形式分,商标有: 1) 口头的; 2) 画报; 3) 体积庞大。 文字商标细分为标志: 1)以自然语言单词的形式; 2)以人工构词的形式。 形象商标——平面上的生物、物体、自然和其他物体的形象。 体积 - 三维物体、图形和线条组合。 组合商标包含不同类型商标的要素组合。 其他名称可能包括声音、灯光和其他名称。 一个人可能会被拒绝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有相对拒绝和绝对拒绝之分。 绝对的由名称的属性决定,并与商标的内容有关: 1) 不具有显着能力的名称; 2) 关于产品本身或其制造商的虚假或能够误导消费者的; 3) 违背公共利益、人道道德原则的; 4) 被普遍接受的符号和术语的短语; 5) 未经作者同意的知名艺术作品的名称; 6) 代表单个字母的名称、没有图形名称的数字、不构成组合的组合; 7) 代表商品简单标识的常用名称; 8) 表征商品的名称。 这些名称表明了它们的类型、质量、数量、属性; 9) 由代表国徽、旗帜、国际组织的简称或全名的元素组成的名称; 10)与特殊名称和图像的比较程度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特别有价值的文化遗产物品的名称,具有文化价值的图像存储在私人收藏中; 11) 包含受条约缔约国之一保护的元素的名称,作为识别源自其领土的葡萄酒和烈酒的名称,并具有决定其原产地的特殊品质和其他特征,如果葡萄酒或烈性饮料的商标并非源自该设施的场所。 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关条件包括: 1)如果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 2) 如果该商标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者或个人根据许可协议在包装、商品上使用商标。 您可以在标志和广告上使用该商标。 使用商标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终止。 许可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基础。 商标使用终止: 1)由于商标注册期满; 2) 基于已生效的关于提前终止对商标在不具有统一质量的商品上的使用的法律保护的法院判决; 3)基于商标因未使用而提前终止使用的决定; 4)根据Rospatent关于在组织清算时提前终止商标的决定; 5) 权利人的商标被驳回; 6) 根据专利纠纷商会根据任何人提出的在注册商标转变为商品名称而普遍使用时提前终止商标法律保护的申请而做出的决定某种类型。 商品原产地名称 - 代表或包含国家、地区、地方或其他地理特征的现代或历史名称的名称,或此类名称的派生词,因用于指定商品而闻名,其特殊性质完全或主要是由特定地理物体特有的自然条件、人文因素或两者同时决定的。 产品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 法人实体可以成为商标所有人,在该特定地区经营的任意数量的法人实体都可以成为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所有人; 2)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无限期进行的; 3)根据许可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商品原产地名称不能转让。 商品原产地名称终止使用: 1)随着地区特征条件的消失; 2)如果在改变商品特性时无法使用。 第 16 讲:市场及其法律特征 市场是在个体商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和财产使用的竞争基础上进行的创业活动领域。 俄罗斯联邦税法将市场定义为商品流通领域,根据买方或卖方在最接近买方的地区购买或出售商品的能力而确定,而无需支付大量额外费用——卖家或以上。 市场特点: 1)特定市场对象的存在——尚未退出流通的同质商品。 市场的质量特征——货物周转量; 2) 市场实体的存在,市场实体被理解为以专业为基础开展活动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3) 市场区域(买方购买或有机会购买商品的地理边界,而卖方出售某种产品而在其之外无法这样做): a) 国际市场; b) 共和市场; c) 当地市场。 商品市场有自己的结构——一组参与将商品从生产者推销到消费者的环节,以及基础设施——一组不直接将商品从生产者推销到消费者的环节,为市场结构的运作服务。 产品市场结构的要素是: 1) 商品制造商; 2)批发贸易等中介组织; 3) 零售业组织; 4) 消费者。 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包括: 1) 经销商——通过开设批发市场、交易所交易、举办展览和交易会、提供仓储服务等方式,开展中介活动并确保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或销售商品方面互动的组织; 2) 信息支持——提供商品市场观察的组织,包括消费品市场和工业产品市场; 3) 包装行业——通过生产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包装产品,确保提高商品竞争力和贸易效率的生产结构以及监管和组织措施; 4) 运输支持——确保货物运输和交付给消费者的所有运输方式; 5) 金融和信用支持——为货物流动提供支付、结算和信用支持的组织; 6) 组织支持——旨在最小化将产品从制造商推销给消费者的成本的组织措施; 7) 监管支持——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联邦行政机关的条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规范商品市场各方关系的行为。 市场在以下情况下被称为完美市场: 1)该类型的所有商品在质量、外观和包装等方面客观上都是同质的,并且价格与某一产品具有明确的可比性; 2) 所有卖家和买家的竞争条件相同,没有空间、个人和时间性质的偏好; 3) 市场是透明的,即买卖双方有机会全面审查市场,获得有关所有交易情况的可靠信息(关于价格、折扣、产品质量、交货条件和付款)。 如果违反这些条件之一,则存在不完美的市场。 商品广告造成了巨大的条件不平等,因为大型成功的企业能够在广告上花费大量资金并开展大规模的广告活动,从而为其商品在市场上创造了特权地位。 消费品销售商倾向于借助包装和外部设计将其同质化产品呈现为异质化,以扩大偏好区域由于有利的地理位置。 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 1)polypoly——卖家多,买家多; 2)寡头垄断——卖家多,买家少; 3) 垄断——许多卖家和一个买家; 4)寡头垄断——几个卖家和很多买家; 5)双边寡头垄断——几个卖家和几个买家; 6) 有限的垄断——几个卖家和一个买家; 7)垄断——一个卖家和很多买家; 8)有限垄断——一个卖家和几个买家; 9)双边垄断——一卖一买。 通过以下方式确保为商品市场的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1)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商品市场的运作、批发贸易的组织、服务的提供和预防犯罪创造条件; 2) 制定法律修正案和其他规范贸易市场参与者活动的法规; 3) 制定产品认证和标准化的法规和方法文件; 4) 制定贸易和供销活动的方法文件。 第 17 讲。俄罗斯商品市场的形成 俄罗斯的商品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 这在其从命令管理型经济体制向发达市场关系过渡的初始阶段的运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要解决的最重要的缺陷是: 1)缺乏清晰的营销体系。 很多制造企业考虑不周,组织产品销售,导致产品留在企业内部,没有到达消费者手中,企业的所有员工都被迫领取货物工资,而不是工资。在钱。 为了纠正这种情况,企业在建立销售之前不应该开始生产; 2)批发中介组织市场不发达,缺乏多功能性。 在贸易市场发达的情况下,批发中介组织往往在贸易周转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环节,他们将制造商从组织销售商品的需要中解放出来。 因此,企业将其货物转移给中间商,然后根据中间商专业制定的计划进行货物销售,而制造商没有参与; 3)零售贸易网络发展不畅。 在现代俄罗斯,控制零售贸易网络的法律机制很少,因此大量商品和资金挂在制造商无法控制的中介和零售组织中,从未到达消费者手中。 为了克服俄罗斯贸易市场的不完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计划,考虑到未来商品销售的可能性; 2)建立广泛的专业批发中介组织网络; 3) 创建受控零售贸易网络; 4)形成商品市场的信息支撑; 5)包装行业的发展; 6)发展商品市场的运输服务; 7) 对商品市场运作的监管和法律支持; 8) 合并批次交货; 9)以最小的损失确保货物的运输和储存条件; 10) 建立在货物流动中进行支付和结算交易和借贷的组织网络; 11) 引入现代形式的市场基础设施管理; 12) 组织人员培训和再培训; 13)提高市场关系文化水平; 14) 消除交易对手违反相互义务的倾向; 15) 取消犯罪结构的重大影响; 16)俄罗斯境内的中介组织的统一位置; 17) 消除货运代理服务市场的分散化; 18) 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18 讲。商品市场的结构。 商品市场发展的法律支持 一、商品市场结构 商品市场的结构被理解为涉及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促销活动的一系列环节。 商品市场的主要环节有: 1) 商品制造商; 2)批发贸易等中介组织; 3) 零售业组织; 4) 消费者。 商品制造商 - 一个组织,无论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如何,以及个体企业家,生产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 贸易是一方(卖方)承诺将某物(货物)转让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承诺为此支付一定金额(价格)的协议。 批发贸易是为了随后的转售或专业用途而进行的货物贸易。 批发贸易的当事人称为交易对手。 批发贸易类型: 1)在执行地点 - 在批发销售地点,在贸易机构中; 2)在货物转移时 - 通过初步订单,立即转移货物; 3) 按货物付款期限 - 预付款、赊账付款、分期付款; 4)由于交货的义务-有交货,没有交货。 零售贸易是为个人、家庭使用的商品销售和向客户提供服务,与商业活动无关。 零售方是卖方(个体企业家)和买方(可以是任何公民)。 零售贸易的主体是不退出民间流通的东西。 零售类型: 1) 以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接受货物为条件的货物买卖; 卖方无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出售给他人; 2)根据样品销售商品。 合同是在熟悉买方货物的基础上或根据目录或说明订立的; 3) 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 自动售货机的所有者有义务通过在自动售货机上放置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向买方提供有关卖方、产品和接收货物必须执行的操作的信息; 4) 销售有交货条件的货物。 合同订立时,卖方承诺将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并转让给指定的人。 消费者——仅出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创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打算订购或购买或订购、获取或使用商品的公民。 2. 商品市场发展的法律支持 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的修改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仍在继续。 因此,2006 年通过了新的立法法案,这些法案或多或少与俄罗斯商品市场的发展有关: 1) 联邦“广告法”; 2) 《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 3) 3 年 2006 月 74 日第 XNUMX-FZ 号(VK RF)的俄罗斯联邦水法; 4)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4 年 2006 月 200 日第 XNUMX-FZ 号(LC RF); 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四部分(1 年 2008 月 XNUMX 日生效)。 俄罗斯联邦改进技术监管的进程仍在继续。 2002-2004年商品市场发展主要法律通过的高峰期。 第 19 讲。定价的法律规定。 价格类型 1.定价的法律规定 价格是产品的关键特征之一。 价格是指每单位商品买方支付、卖方收到的金额。 首先,价格是买方同意为产品支付的金额。 但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买方价格或需求价格。 需求是指购买者在一定价格水平下愿意购买的商品。 对于卖方来说,价格是他同意出售相同产品的货币单位数量。 这是卖方的价格,即报价。 供应是卖方认为以一定价格水平在市场上提供给他们有利可图的商品。 因此,产品的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一致的结果。 价格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历史范畴。 有一种所谓的成本高昂的方法来确定商品的价格。 它从制造商和销售商的立场形成商品的价格。 这种方法的建立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制造商和卖方通过以一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仅要偿还成本,而且还要以利润的形式获得额外的收入。 因此,采用成本法确定的价格公式为: C \uXNUMXd C + 公关 其中C——货物的价格; C——商品成本(生产成本); Pr——制造商(卖方)收到的利润。 要确定产品的价格,您可以使用 Irving Fisher 方程: M x O = T x C 因此: C = M x O/T C——单位商品的价格; M是流通中的货币数量; O——流通速度,即一个货币单位一年的转数; T 是销售和购买的商品数量。 自由定价是市场的特征之一,但国家对商品价格的调控机制是有保留的: 1) 税收、消费税、关税的确定; 2)为自然垄断的商品(石油和天然气运输、电信、港口服务、邮局、供暖系统等)制定价格; 3) 确定某类药品的最高限额; 4) 国家商品干预。 国家要么从其储备中出售,要么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某些商品; 5) 对某些交易的税收控制。 他们在进行易货交易时检查货物价格,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当货物价格在短时间内向上或向下偏离纳税人对同质货物采用的价格水平超过20%时,在完成外贸交易时。 2. 价格类型 价格可以分类: 1)根据货物的用途: a) 批发; b) 零售; 2)根据教育方法: a) 合同; b) 免费。 批发价——制造商向批发买家出售的价格。 它包括成本和利润,以及可能有利于销售组织的折扣和加价。 零售价——产品以零售方式向公众出售的价格。 它包括商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商的加价。 合同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合同、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可以在合同订立后更改价格。 如果补偿合同中没有确定价格,并且不能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则必须以类似商品在可比情况下通常收取的价格来保证合同的履行。 自由价格由卖方根据同种商品市场的供求情况确定。 第20讲。批发交易会的活动。 展览 1.批发交易会活动 批发交易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活动,面向所有制造商、卖家和买家。 展会在指定地点和指定时间举办,目的是为参展样品签订销售合同,建立区域、区域间和州际经济联系。 目前,展会的法律地位和举办程序不受单独的法律规定。 传统上,集市的组织方式如下: 1) 中央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机关成立公平委员会; 2) 展会委员会包括行业和贸易管理机构的代表; 3) 委员会组成展会的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理事会、仲裁、部门; 4) 理事会决定展会的直接组织和管理问题,确定展会时间,确定参与者的费用金额,决定参与者的住宿,制定活动时间表,在媒体。 毕竟,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地方举办展会,在此期间买卖双方以及中介组织之间建立了直接关系,在短时间内建立了无数的合同和经济关系,销售解决了供应问题,进行了销售,展示了来自各经济领域的大量商品样品。 批发交易会的任务是: 1)加强贸易对商品生产计划形成的影响; 2)为了扩大和更新商品范围而对行业产生影响; 3) 新产品投入生产; 4)按照贸易组织的指令和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为零售贸易提供货物。 批发交易会的标志: 1) 偶发性的; 2) 举办展会的预定日期; 3) 展会的具体场地; 4)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交易; 5) 货物贸易按样品、标准、证书、目录和说明进行。 根据他们的活动规模,批发交易会可以是: 1) 国际; 2)全俄; 3)区域; 4)本地; 5) 工业; 6) 跨部门。 按产品专业化,展会分为: 1) 通用的; 2)专业。 2. 展览 展览是社会物质或精神领域某些领域成就的公开展示,其主要目标是在开展商业工作的同时交流思想、理论和知识。 展览会的功能是在展览会上对特定细分市场进行营销研究,展示自己的产品,法人实体之间交换信息,并就其产品和生产技术的销售签订协议。 展览分类: 1) 按展品的地理构成; 2)按主题(行业)划分; 3) 根据活动对经济的重要性; 4) 按操作时间: a) 永久的; b) 临时的; 5) 按地区: a) 国家的; b) 国际; 6)全行业和专业化。 展览和交易活动的主题是: 1) 参展商——为寻找买家或寻找合作伙伴进行联合活动的产品代表; 国家作为武器参展商参加展览活动; 2)展览公司(组织者)——组织和举办展览或个人展览的法人实体; 3) 访客是追求其专业或商业利益的专业人士。 组织者发送有关展览的信息,这称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它是有针对性的并在新闻界报道,它包括所有必要条件。 参展是在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执行称为接受。 参展商有义务支付强制性注册费。 如果拒绝参加,费用不予退还。 合同标的为展览空间。 展览公司在适合指定用途的条件下向参展商提供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操作期间。 租赁区域的验收和交付由双方授权人签署的行为正式确定。 展览和展会服务合同的基本条款是: 1) 展览时间; 2) 提供一个区域,该区域被细分为一个未配备的墙和一个交钥匙配备的墙。 租用面积的最小面积确定,开馆前24小时内未被参展商占用的展区视为免费; 3) 由展览公司为租赁场地投保,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这是一个先决条件。 参展商有义务: 1) 提供参观展览展品的途径; 2) 将无法取出或移走的展品保存至展览结束。 参展商开展各种类型的广告活动,但仅限于租用的展位内并根据展览主题进行。 如果参展商拒绝额外服务,则有义务报销费用;如果拒绝指定人员,则需支付罚款。 参展商有权减少展览面积或拒绝参展,并有义务缴纳罚款: 1) 如果他在展览开始前 2 个月拒绝 - 50%; 2) 如果他在展览开始前 1 个月拒绝 - 100%。 撤展必须在合同条款内进行,否则展览公司将释放展位,费用由参展商承担,给参展商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收取三元的罚款。租金的倍数。 展览主办单位: 1)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场地或展位; 2) 独立进行工程和其他类型的服务、工程; 3) 为租赁区域投保; 4)提供临时保护。 若展会条款变更或展会取消,且主办方提前3个月发出警告,则免责。 此外,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展览公司概不负责。 LECTURE No. 21. 经销商活动 交易商活动是代表自己并自费通过公开宣布某些证券的买卖价格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并有义务按照持有人公布的价格购买和(或)出售这些证券此类活动(4 年 22 月 1996 日第 39-FZ 号“关于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 交易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证券市场开展活动。 交易商有权公布买入和(或)卖出证券的最低和最高数量,以及证券买卖协议的基本条款,协议中所公布的价格的有效期。 经销商只能是作为法人实体的商业组织。 交易商签订的证券销售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价格。 交易商有义务按照其公开宣布的条款订立证券买卖协议,实质上是公开发售。 如果交易商在要约中未规定买卖证券的最低和最高数量以及其所申报价格的有效期等条件,则其有义务在交易中就这些条件达成协议。客户提供的形式。 交易商逃避订立合同,导致其可能被起诉强制订立合同或赔偿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根据佣金和佣金协议代表客户进行的交易与经纪人的交易商操作相比,应优先执行。 经销商网络的结构由与交易执行和会计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 1) 代表公司和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部门。 交易部门被委托进行最少的会计和结算操作,因为它们被转移到后台; 2) 后台,其主要任务是准备作为交易组成部分的文件:交易确认、买卖协议、产权重新登记的转让令; 3)会计,其任务是记录,进行与证券交易直接相关的交易。 会计部门根据俄罗斯会计规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执行任何企业的常规业务流程。 讲座№ 22。交易的法律规定。 投标人 1. 交易的法律规定 招标是订立出售财产合同的方式之一,但拍卖合同除外,其执行方式与其本质不相符。 拍卖的本质是拍卖组织者与中标者签订的合同。 招标是一种受法律规范的机制,旨在最有效地确定财产或产权的所有者。 从广义上讲,招标被理解为签订合同的整个机制,从狭义上讲,招标被理解为在希望签订合同并已提交参与招标申请的实体中确定获胜者的程序。 拍卖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共和私人利益。 国家努力有效地出售财产,在竞争中,为了自身利益而获得某些财产或权利是最有利可图的。 投标以拍卖或竞争的形式进行。 在拍卖会上,出价最高的人赢得拍卖。 在比赛中,获胜者是提供最佳条件的人,这将由比赛委员会的结论决定。 这样的委托是由拍卖组织者预先指定的。 招标方式由被出售物品的所有人或者被实现的产权所有人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类型: 1) 公开拍卖——最受青睐的招标方式; 2) 封闭式拍卖或投标 - 不是为所有人举行的,只有当交付的标的物是用于国防和安全需要的货物或正在出售并被归类为流通受限的财产时; 3)一级或二级。 在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确定其能力,所有供应商都提交标书,而不指定标的标的价格。 根据第一阶段的结果,可以对文档进行更改。 在第二阶段,参与者提交标价。 招标依据: 1)国有和市政财产私有化; 2)供应国家需要的商品; 3) 获得国家或市政地块或就该地块签订租赁协议; 4) 下达施工订单,提供承包商选择(合同招标); 5)出口配额分配; 6) 如果无线电频谱在特定地区的可用性受到限制,则根据通信立法获得提供通信服务的许可证; 7)企业破产; 8) 出售质押财产。 法人实体进行招标以满足其内部经济需求。 2. 投标人 交易科目: 1) 物的所有人; 2)产权所有人; 3) 根据与业主的协议行事的专业组织,可以代表业主或代表自己行事。 在竞标出售地块的权利时,出卖人是公共机构或地方政府。 这些机构也代表自己行事。 在组织破产的情况下,外部经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在拍卖中代表其行事,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向专业组织申请以债务人财产为代价支付其服务费用。 该组织不应该是与债务人和外部经理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质物的变卖,以拍卖的形式进行,以变卖质物为目的,由质权人选择的专门机构进行。 出售质押财产的拍卖必须公开。 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拍卖和竞赛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及其领土机构进行。 两人或多人可以参加投标或拍卖。 为进行招标而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其权限包括: 1) 对拍卖标的进行独立评估; 2) 确定拍卖的获胜者; 3) 拍卖通知; 4) 登记拍卖结果协议书; 5) 作出承认拍卖无效的决定。 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拍卖: 1) 处于清算、重组或破产程序中的组织; 2) 谁提供了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 3) 没有适当的执照; 4)不符合其他要求。 第 23 课。投标。 承认拍卖无效 1. 投标 拍卖的组织者必须在拍卖前 30 天发出拍卖通知。 拍卖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 2)交易时间; 3) 交易地点; 4) 拍卖标的; 5)参加拍卖的登记程序; 6)投标形式; 7) 进行拍卖的程序; 8) 起拍价; 9) 需提交的文件清单; 10) 押金金额、支付条件和程序; 11)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2) 订立合同的条款。 主办方发出的拍卖通知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但发出通知的公开拍卖主办方有权拒绝举行拍卖。 不迟于比赛前 3 天接受拒绝,举办比赛时不迟于 30 天。 主办方逾期拒绝举行公开拍卖的,有义务赔偿参加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闭门拍卖中,无论主办方拒绝举行拍卖的期限有多长,都会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投标人交押金。 定金的金额、条件和程序在拍卖通知中注明。 如果没有进行拍卖,押金可以退还。 押金退还给参与拍卖但未中标的人。 与中标人订立协议时,其支付的定金金额计入履行所订立协议项下的义务。 拍卖或竞赛结束后,中标者和拍卖组织者就拍卖结果签署一份协议。 该结果具有合同效力,并在拍卖或比赛当天签署。 如果拍卖获胜者逃避签署该协议,他将损失保证金,如果组织者逃避签署该协议,他将双倍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如果权利主体是签订协议的,则必须在不迟于20天内签署; 如果一方逃避签署,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签订协议并赔偿损失。 2. 认定拍卖无效 在此期间违反规则的投标,在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下被宣布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与赢得拍卖的人签订的合同本身也被视为无效。 拍卖可能被宣布无效的违规清单: 1)违反招标通知程序(程序通知是单方面交易); 2) 拒绝接受参加拍卖的申请; 3) 违反申请的审议条款; (四)隐瞒拍卖的物或者产权的信息; 5) 无故拒绝出卖物品或者产权的; 6) 拒绝付款; 7) 在投标人开始之前披露有关投标人的信息; 8) 违反招标程序规则的。 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后果,自执行之日起无效。 如果合同无效,各方有义务将根据合同收到的所有物品返还给另一方,如果无法返还实物,则返还其货币价值(第 2 条第 167 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 24 讲。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类型 1.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是卖方、买方和中介的协会,目的是为交易创造条件,增加、降低交易操作的成本; 她是拍卖会的组织者。 交易所允许您将产品的供需集中在一个地方和一个时间,从而快速、最准确地评估其价格。 该交易所有助于获取有关特定区域当前商品市场的信息。 交易所交易参与者有: 1) 交易所会员; 2) 访客。 交易所交易的访问者——非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实体和个人,根据交易所的组成文件,有权进行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交易的访客可以是永久的和临时的(一次性)(1 年 21 月 20 日俄罗斯联邦法第 1992 条第 2383-1 号“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 常客不参与交易所授权资本的形成和管理; 使用交易所的服务,有义务按照交易所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金额,支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权利的费用。 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或独立经纪人的常客有权进行交流调解。 不允许授予永久访客3年以上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权利; 常客人数不得超过交易所会员总数的30%。 交易所交易的一次性访客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费进行实物交易(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第 21 条)。 非经纪公司或独立经纪商的交易所会员,以及访客,参与交易所交易: 1) 直接代表自己(仅在交易实物时,完全自费,无权交换调解); 2)通过他们组织的经纪行; 3) 与在本交易所运营的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和独立经纪人签订合同。 2. 交易所类型 交易所分类: 1) 按目的: a) 商业组织(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创始人); b)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2)按国家干预程度: a) 免费(免费执行进入交易所的条件); b) 受监管(受国家严格监管); 3)通过访问: a) 打开; b) 封闭(只有特殊科目参加); 4)按交换商品类型: a) 通用的; b) 库存; c) 货币。 交易所的功能分为战略功能和战术功能。 战略职能包括协调供需、确定未来价格以及防范价格波动。 交易所的战术功能包括买卖、交换商品标准化、标准合约开发、结算、信息活动、仲裁等。 兑换功能: 1)组织(履行中介职能); 2)稳定(可以预测市场状况,识别价格变化趋势); 3) 定价; 4)商品分配(组织稳定的贸易流,防止各种短缺); 5) 信息性的; 6)控制和监管。 交易所决定证券交易的程序; 7)监督(监督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平完成)。 LECTURE No. 25. 商品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商品交易所的地位和活动受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管辖。 商品交易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在预定的地点和时间,组织和管理公开的公开交易,形成批发市场(第1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的规定 商品交易所的主要目标是形成商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品交易所有无权开展与组织交换贸易无关的活动。 交易所由法人和(或)个人设立,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交易所以商业实体或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成立。 要进行交易所交易,您需要获得许可证。 组织交易所交易的许可证由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商品交易委员会颁发(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政策和支持新经济结构国家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条例第 3 条, 24 年 1994 月 152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 交易所的特殊性在于它受到大量交易所文件的监管: 1) 交易所章程; 2)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交易所章程规定: 1)交易所的管理机构和控制机构、职权、决策程序; 2) 法定资本规模; 3)设立常设基金的名单和程序; 4) 交易所的最大会员人数; 5) 会员的加入、暂停和终止会员资格的程序; 6)交易所会员和其他交易所交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7) 交易所交易参与者之间关于交易所交易、交易所活动、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独立部门的争议解决程序。 交易所交易规则定义: 1) 进行交易所交易的程序; 2) 交易所交易的种类; 3)商品板块名称; 4) 交易所主要结构部门清单; 5) 外汇交易的登记和核算程序; 6) 交换货物的报价程序; 7) 控制价格的措施; 8) 确保拍卖秩序和纪律的措施; 9) 可能被处以罚款的清单及其数额; 10) 扣除金额。 商品交易所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独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 为保护其成员的利益并实施联合计划,包括组织联合交易,交易所可以成立工会、协会和其他协会以协调其活动(俄罗斯联邦“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的法”第 1 条第 4 款”)。 交易所不得开展与交易所交易组织无直接关系的交易、交易和中介等活动。 该限制不适用于作为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实体和个人(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第 2 条第 3 款)。 如果这些企业、机构和组织不以组织交易所交易为目的(俄罗斯联邦法第 3 条第 3 款),交易所无权存款、收购股份(股份)、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股份。 “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无权设定交易所交易中交易所商品的价格水平和限制,交易所中介机构为调解交易所收取的报酬金额(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法”第 2 条第 29 款)和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可能会因其提供的服务而向交易所会员和交易所交易参与者收取各种费用,并可能因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交易所交易规则而被处以罚款。 交易所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交易所会员大会,它可以决定交易所的组织和活动的所有问题,并通过其主要文件——交易所交易章程和规则。 交易所的清算由交易所最高管理机构的决定以及法院或仲裁法院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第 13 条)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 LECTURE No. 26.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规定 交易所交易参与者有: 1) 交易所会员; 2) 访客。 交流访问者 - 非交易所成员并有权进行交流交易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参观者分为永久性的,他们通过支付费用参与交易所交易来开展活动,以及一次性的,不定期参加拍卖。 交易所会员可以是法人或个人,参与形成交易所法定资本或以会员资格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出资交易所财产,并按照其组成文件规定的方式成为交易所会员(俄罗斯联邦法第 1 条第 14 款“关于商品交易和股票交易)。 交易所会员分为两类: 1) 正式会员 - 有权参与交易所所有部门(部门、部门)的交易所交易,并有权在交易所会员大会和会员大会上以章程文件确定的票数参与交易所交易交易所的部门(部门、部门); 2) 不完整会员——仅有权在交易所会员大会和交易所会员大会上以交易所章程文件确定的票数参与交易所交易的相关部门(部门、部门)交易所部门(部门,部门)的成员(RF法“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的第15条)。 交易所成员不能: 1)上级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 2) 已按规定程序取得经营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和信贷机构; 3) 保险和投资公司和基金; 4) 公共、宗教和慈善协会(组织和基金会); 5) 依法不能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人; 6) 本交易所或任何其他商品交易所的员工; 7) 参与交易所法定资本超过10%的人; 8)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如果其负责人、副职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单独的分支机构是本交易所的雇员。 交易所会员有权: 1) 参与交易所交易; 2) 根据交易所章程和交易所规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参与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决策以及交易所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和外汇交易法”); 3) 根据交易所章程的规定,收取股息; 4) 作为创始人的交易所成员。 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在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交易所交易范围之外,在不侵犯交易所创始人和其他交易所成员的平等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在交易所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贸易。 经纪人是专门授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中介机构。 经纪人可以充当经纪公司、经纪公司、独立经纪人。 交易所交易是交易所登记的,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在交易所交易中就交易所商品订立的合同(协议)。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主要交易类型有: 1) 远期交易; 2) 期货交易; 3) 期权交易; 4) 普通商业交易。 交易所商品是指具有一定种类和质量的尚未退出流通的商品,包括指定产品的标准合同和提单,由交易所按规定方式准许进行交易所交易(第1条第6款)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第 XNUMX 条)。 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物品不能作为交换商品。 为解决交易所纠纷,成立交易所仲裁委员会,履行交易所仲裁法院的职能。 此外,在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在法院和仲裁法院进行审理。 第 27 讲。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以非商业合伙的形式创建以组织证券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 证券交易所活动的唯一主题是证券股票市场的交易组织。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目的是组织公开和公开的交易。 有利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会员为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和报酬被扣除,或支付罚款。 交易所开展存管活动,即记录证券权利的活动和清算活动,包括证券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核对。 交易的公开性和公开性是证券交易所运作的必要条件。 交易所有义务通知其成员交易地点和时间、允许在该交易所流通的证券的清单和报价、交易部分的结果,并向他们提供其他信息(第 3 条,第联邦法律“关于证券市场文件”第 13 条)。 上市 - 介绍在本交易所流通的股票,首次在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批准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规则以及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规则,其中应包含交易规则和登记规则,旨在防止价格操纵的措施和使用专有信息。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参与者是: 1) 管理人员; 2) 经纪人; 3)经销商。 经理是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 它开展证券管理活动。 如果信托管理仅与证券管理人行使证券权利有关,则无需取得从事证券管理活动的许可证。 经纪商是证券市场进行此项活动的专业参与者。 与经纪人接洽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状况有专门的了解。 券商为发射性证券的配售提供服务时,券商有权自费购买协议规定期限内未配售的证券。 在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活动结合时,如果经纪人和他的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导致给客户造成损失,经纪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 交易商是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开展交易商活动。 只有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才能成为经销商。 交易商有权公布证券购买协议的基本条款,包括: 1) 合同价格; 2) 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最小和最大数量。 如果公告未包含其他必要条件的说明,则交易商有义务就其客户提出的必要条件达成协议。 经销商规避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其强制订立该协议或者赔偿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根据规则,一个特别委员会确定准入交易(上市)或排除交易(退市)的规则。 根据以下标准包含或排除数据: 1)发行人一定时期内某些财务指标的可靠性; 2)盈利能力,衡量利润的百分比; 3) 流动性(随时出售证券的能力)。 证券交易所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客户之间的争议由仲裁和仲裁法院审理。 国家对证券交易所活动的监管由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执行(《联邦证券市场法》第 15 条)。 二、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 证券是根据既定形式和强制性细节证明财产权的文件,只有在出示本文件后才能行使和转让。 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债券、汇票、支票、存款和储蓄凭证、银行不记名存折、提单、股票、私有化证券和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 1) 股份; 2)债券。 股份是股份公司或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证券,不设定到期日,证明企业的共同所有权,并赋予其持有人以股息形式获得部分利润的权利,此外,股份证明其所有者在公司股本中贡献了股份,即股份赋予以股息形式获得利润、参与管理以及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股份获得收入的权利。 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赋予获得股息和参加公司及其管理层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优先股保证其所有者每年支付固定的夸大股息,但优先股所有者不参与额外利润的分配. 当股票在股票市场上交易时,它们具有以下参数: 1) 当前市场价格; 2) 股息; 3) 每年的股息支付次数; 4) 实际价值; 5) 当前产量。 普通股类型: 1)“蓝筹股”(公司的精英股,长期规范公司在成功和失败年份的股息支付); 2) 为有前途的公司设计的成长股; 不支付或支付少量股息; 3) 盈利股份(历史悠久且派息稳定的股份,高于平均水平); 4) 周期股(针对利润随商业周期变化的公司,即视大盘情况而定); 5)投机性股票(新发行的股票或市盈率波动较大的股票,通常是小公司的股票); 6)防御性股票(中期内投资稳定且相对安全;此类股票稳定且很少贬值)。 债券是一种证券,证明其所有者的资金存款,并确认有义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以固定百分比偿还证券的面值(联邦法律第 2 条“关于证券市场”)。 主要债券种类: 1)法人债券; 2)政府债券。 确认其资金持有人对预算的贡献和获得购买权的固定收入; 发行期限长达 30 年。 为了发行债券,国家或法人实体举行拍卖,实体获得发行权,然后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 债券在期限、票面利息、赎回条款、发行人身份等方面各不相同,而政府债券是最可靠的。 第 28 讲。货币兑换 货币兑换是处理外国货币这样一种特殊的产品(例如:莫斯科银行间货币兑换)。 货币兑换活动受 10 年 2003 月 173 日第 2003-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监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监管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XNUMX年《外汇交易规则》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强制出售公司和组织外币收入的命令》。 没有关于货币兑换的专门法律。 货币兑换是一个非营利合伙形式的非营利组织。 货币交易所的成员是获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进行货币交易的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 货币交易所是封闭的:只有其会员才能参与交易。 交易所交易的结果记录在特殊的交易所凭证中,具有合同效力。 特定货币兑换实体仅在外汇交易中运营。 外汇交易方面,将进行外汇交易和控制交易的权限授予经纪商。 他准备、启动并打开交易系统。 仅允许交易者代表银行进行交易。 交易员是指持有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专业从事货币和证券市场交易的个人。 货币兑换的定价自由受到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限制。 LECTURE No. 29. 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交易 - 在交易所完成的所有交易。 交易所交易是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在交易时段内就通过交易所上市的交易所商品订立的登记交易所合同(协议)。 不能以交易所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交易并由交易所承担费用。 交易所担保不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但不符合完成这些交易的要求,因为这些交易不是交易所交易。 交易所可能会对在该交易所进行场外交易的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实施制裁。 交易所交易的登记和执行程序由交易所制定。 交易所交易有自己的特点: 1) 不能代表证券交易所执行并由证券交易所承担费用; 2)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但不符合达成该交易的条件,不属于交易所交易; 3)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所交易参与者进行制裁,在本交易所进行场外交易; 4) 交易所交易的登记和登记程序由交易所制定。 在证券交易所完成的交易分为: 1) 组织性质的交易。 交易所订立,交易所参与,与交易所商品权利义务的转移无关,包括交易所与经纪人、交易商之间的协议; 2) 经纪商和交易商之间直接与交易所交易有关的交易所商品。 对于交换交易,特征特征是期限、时间和产品。 交换交易的期限被理解为执行已完成的交换交易的期限。 时间理解为开始和提供交易所交易的时间,即各方提交参与申请的时间。 交换商品——交易所以既定方式准许进行交换交易的、未退出流通的具有一定种类和质量的商品,包括特定商品的标准合同和提单。 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物品不能作为交换商品(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换和交换贸易法”第 6 条)。 根据合同的期限,我们可以区分: 1) 现金交换交易(合同执行期限立即生效); 2)远期外汇交易。 交易达成的时刻与执行的时刻不一致; 远期交易的一个特点是双方之间进行相互结算,并按照合同价格与履行义务之日交易所设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执行合同; 3) 结合前两种类型的组合交换交易(允许在本条款中包括未来以可能价格交付货物的条件)。 交易所的主要交易类型有: 1) 远期交易,即与延迟交割的实物产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移; 2) 期货交易,其中交换货物供应标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移; 3) 期权交易,当将权利转让给与交易所商品或交易所商品供应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未来转移时; 4) 普通贸易交易,实际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移; 5) 《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与交易所商品、合同或权利有关的其他交易。 交易所的交易不得针对任何产品进行,而仅限于法律和交易所出售文件可能允许的货物——交换货物。 LECTURE No. 30. 国家对交易所的监管 监管商品交易所活动并对其活动进行控制的主要国家机构是金融市场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负责控制和监督商品交易所、交易所中介和股票经纪人的活动。 在金融市场领域(保险、银行和审计活动除外)通过规范性法律行为、控制和监督的职能由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执行。 联邦金融市场服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管理。 根据第 1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和外汇交易法”第 34 条规定,金融市场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1) 颁发组织交易所交易许可证; 2) 执行或控制交易所中介、股票经纪人的许可; 3) 控制对证券交易所立法的遵守情况; 4) 考虑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对交易所交易滥用和违反法律的投诉。 金融市场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定并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建议,以改进商品交易立法(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和外汇交易法”第 2 条第 34 款) . 金融市场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有权(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第 35 条): 1) 如果其组成文件和交易所交易规则不符合第 2 条规定的要求,则拒绝向交易所颁发组织交易所交易的许可证。 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法》第 12 条,以及在违反《商品交易所许可条例》的情况下推迟颁发该许可证; 2) 交易所违法的,取消向交易所颁发的许可证或暂停其有效性; 3) 向交易所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取消或更改章程的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会员大会和交易所其他管理机构的决定,或终止违反规定的活动。法律; 4) 向交易所中介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终止违法活动; 5) 如果交易所或交易所中介违反立法、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联邦执行机构在金融市场领域的指示,则对交易所或交易所中介实施适当的制裁; 6) 任命一名国家委员到证券交易所; 7)与俄罗斯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达成协议,组织对交易所和交易所中介活动的审计; 8)要求交易所、结算机构(清算中心)和交易所中介机构提交会计凭证; 9) 将材料送交法院或仲裁法院,对违法的交易所及其会员适用法律规定的制裁,如发现犯罪迹象,将材料转交相关执法机构。 交易所和交易所中介机构对立法的遵守情况由商品交易所的国家专员直接控制。 他有权: 1) 出席交易所交易; 2)参加交易所会员大会和交易所各部门(部门、部门)会员大会,并享有咨询投票权; 3) 了解有关交易所活动的信息,包括交易所管理机构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其决定,包括机密性质的决定; 4) 向交易所管理层提出建议和陈述; 5)向金融市场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提交提案; 6) 对联邦执行机构在金融市场领域的决定的执行进行控制。 国家专员无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独立决定。 LECTURE No. 31. 交易所中介的概念和形式 中介交流活动的主体有: 1) 经纪人; 2) 经纪人; 3)经销商。 交易所本身的中介活动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 经纪人是证券交易所的官员,代表证券交易所行事,费用由证券交易所承担。 经纪人禁止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实际交易活动。 经纪人本人并不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但他为交易对手的活动做出了贡献。 经纪人是经过特别授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中介机构。 经纪人是证券市场中进行此项活动的专业参与者。 经纪商提供发行级证券配售服务时,经纪商有权自费购买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配售的证券。 经纪人代表客户进行交易并由客户承担费用,也代表他们自己进行交易并由客户承担费用。 经纪人可以充当: 1) 经纪公司——专门从事外汇交易的法人实体; 2) 经纪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独立部门; 3) 独立经纪人 - 正式注册为企业家的个人,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经纪中介的主要特点如下: 1) 经纪中介产生并在交易所交易的框架内实施; 2) 经纪活动受强制许可; 3) 经纪是一种创业活动,不限于交易的缔结,经纪人进行任何合法的行为,通过经纪服务合同来正式确立关系。 经纪人进行交易: 1) 代表客户并自费; 2) 代表客户并自费; 3) 代表自己并由客户承担费用; 4) 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费用于随后在证券交易所转售的目的(交易商活动)。 在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活动结合时,如果经纪人和他的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经纪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 与经纪商本身的交易商操作相比,代表客户进行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都应优先执行。 经销商是代表自己并自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调解的法人实体,目的是随后转售商品。 经销商的活动主要由独立贸易而非中介机构主导。 经销商的收入不是来自报酬,而是来自商品买卖价款的差额。 交易商公布证券购买协议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件包括合同价格、买卖证券的最小和最大数量。 经销商就其客户提出的基本条款达成协议,除非公告包含其他基本条款的指示。 经销商规避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其强制订立该协议或者赔偿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LECTURE No. 32. 消费者权利的特征和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特征 贸易市场有效运转的最重要条件是保障最不受保护的主体——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 - 打算订购或购买,或订购、购买或使用商品(工作、服务)专门用于个人、家庭、家居和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其他需要的公民(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60 年代贸易革命的结果。 XNUMX世纪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包括立法和司法保护。 加强消费者保护导致: 1)打破制造商的指令; 2)削弱垄断,发展竞争; 3)发展生产; 4)提高商品质量; 5)增加销量。 俄罗斯联邦的主要消费者权利是: 1)消费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受教育权; 2) 消费者对商品(工作、服务)安全的权利; 3) 消费者了解制造商和商品信息的权利; 4) 商品(工作、服务)质量的权利; 5) 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6)精神损害赔偿权; 7) 由消费者或第三方免费消除商品缺陷或报销其纠正费用的权利; 8) 当向他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时,有权相应降低购买价格; 9)同类品牌(型号、物品)商品的更换权; 10) 以相同产品替换其他品牌(型号、物品)并相应重新计算购买价格的权利; 11) 终止销售合同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所确立的规则相比,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条款有: 1) 制定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范; 2) 以强制购买其他商品为条件购买某些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因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额赔偿; 3) 卖方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执行有偿的附加作品、服务。 消费者有权拒绝为此类工作支付费用,如果已支付,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执行人)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因履行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造成损失的,由生产者(销售者)全额赔偿。 规范消费者保护领域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通过在国家教育标准和普通教育和专业计划中纳入相关要求,以及通过组织一个系统来告知消费者他们的权利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行动,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受教育权权利。 货物(作品、服务)安全权是指货物(作品、服务)在正常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条件下,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环境是安全的,并且不损害消费者的财产。 制造商(执行人)有义务在货物(作品)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 10 年内确保货物(作品)的安全,如果制造商尚未确定货物的使用寿命,或者在货物的既定使用寿命或保质期。 如果为了安全使用产品(工作、服务)、其储存、运输和处置必须遵守特殊规则,制造商有义务在产品(工作、服务)的随附文件中说明这些规则,在标签、标签或其他方面,卖方(执行人)有义务将这些规则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有关制造商(表演者、销售者)、其经营方式及其销售的商品(工作、服务)的必要且可靠的信息。 制造商(实施者、销售者)有义务提请消费者注意其组织的品牌名称(名称)、其位置(法定地址)及其运营方式。 卖家(表演者)将指定的信息放在标志上。 制造商(表演者、销售者)——个体企业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国家注册的信息以及注册机构的名称。 制造商(实施者、销售者)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作品、服务)的必要且可靠的信息,确保其正确选择的可能性。 有关商品(作品、服务)的信息必须包含: 1) 标准的指定,其强制性要求必须符合商品(工程、服务); 2) 关于商品(作品、服务)和食品的基本消费属性的信息 - 关于食品的成分、重量和体积、卡路里含量、与强制性规定相比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的信息标准要求以及某些类型疾病的使用禁忌症; 3) 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的价格和条件; 4) 保修期(如有); 5) 有效和安全使用商品的规则和条件; 6)商品(作品)的使用寿命或保质期; 7) 制造商所在地、公司名称和制造商(销售商)授权接受消费者索赔并进行商品(工作)维修保养的机构所在地; 8) 强制确认货物符合性的信息; 9) 商品销售规则信息; 10) 将执行工作(提供服务)的特定人员的指示,以及有关他的信息(如果重要),基于工作(服务)的性质。 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的权利如下: 1) 卖方(执行人)有义务将符合强制性要求的商品转让给消费者,如果法律对商品质量有此类要求; 2) 卖方有义务将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转让给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由法院进行。 索赔是在原告居住地或造成损害的地方向法院提出的。 下列人员因其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索赔免缴国家税: 1) 消费者; 2)消费群体; 3)无限的消费者圈子。 以下是为消费者利益而提出的索赔免缴国家税: 1) 联邦反垄断机构; 2) 对商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的联邦行政当局(其领土机构); 3) 地方政府; 4) 消费者公共协会。 因制造商(销售商)或根据与制造商(销售商)的协议履行制造商(销售商)职能的组织违反消费者的权利而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由侵权人在他的过错面前。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法院决定,不取决于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不考虑对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损失的赔偿。 LECTURE No. 33. 购买商品时的消费者权利 在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时,消费者有权选择: 1) 消费者或第三方无偿消除产品缺陷或报销其改正费用; 2)按比例降低购买价格; 3)更换同类品牌(型号、物品)的产品; 4)更换其他品牌(型号、物品)的相同产品,并相应重新计算进货价格; 5) 终止销售合同。 应卖方的要求并由他承担费用,消费者必须退回有缺陷的货物。 消费者有权要求对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给他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没有现金或销售收据或其他证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事实和条件的文件,不构成拒绝满足其要求的理由。 卖方(制造商)或根据与他的协议履行卖方(制造商)职能的组织有义务从消费者那里接受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并在必要时检查货物的质量。 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的质量控制。 卖方(制造商)或根据与卖方(制造商)的协议履行其职责的组织,如果消费者证明这些缺陷发生在之前将货物转移给消费者或出于该时刻之前出现的原因。 对确定保修期的货物,卖方(生产者)或者与其达成协议履行其职责的组织对货物的缺陷承担责任,除非他证明由于消费者违反商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规则、第三方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在将商品转让给消费者后产生的。 如果在保修期内或制造商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现商品的缺陷,消费者有权向卖方或制造商提出特定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商品的保修期及其使用寿命自商品交付给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如果无法确定转让日期,则这些条款从货物制造日期开始计算。 对于未确定保修或到期日期的商品,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发现商品缺陷,但自商品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 2 年内,消费者有权提出这些索赔,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对于季节性商品(鞋子、衣服等),这些时期从相应季节开始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该季节的开始由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的消费者。 当以样品、邮寄方式销售商品时,以及在订立销售合同的时刻和将商品转移给消费者的时刻不一致的情况下,这些期限从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给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因卖方的情况而被剥夺使用商品的机会,则在卖方消除该情况后,方可计算保修期。 商品的保质期以商品生产之日起适合使用的日期或商品适合使用之日起计算的期限确定。 商品的保质期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商品安全强制性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商品零部件的保修期视为与主要产品的保修期相同。 合同中零部件和商品组成部分的保修期短于主要产品保修期的,消费者有权就零部件的缺陷提出索赔商品的零部件和组成部分,如果在主要产品的保修期内发现,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如果零部件的保修期长于主要产品的保修期,消费者有权就产品的缺陷提出索赔,但前提是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的零部件缺陷。产品,无论主要产品的保修期是否到期。 如果消费者因依赖于卖方的情况(特别是产品需要特殊的安装、连接或组装;存在缺陷)而被剥夺了使用产品的机会,则保修期不计算在卖方消除之前这样的情况。 如果无法确定交付、安装、连接、组装商品的日期、消除依赖于卖方的情况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将商品用于其预期目的的日期,则这些条款从签订之日起计算的销售合同。 商品的保质期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商品安全强制性要求。 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不足2年,保修期届满后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但在2年内,消费者有权提出法律主张的如果卖方(制造商)证明货物的缺陷是在其转移给消费者之前出现的,或者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的其他原因而出现的。 在货物中发现的缺陷必须由制造商(卖方)或履行制造商(卖方)职能的组织根据与他的协议立即消除,除非由双方的书面协议。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并提出更换商品的要求,卖方(制造商)或根据与他的协议履行卖方(制造商)职能的组织有义务在消费者提出指定要求之日起 20 天内更换此类商品,并在必要时由卖方(制造商)或履行卖方职能的组织(制造商)对此类商品的质量进行额外验证)在与他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在指明规定提出日期起计XNUMX天内。 消费者要求相应降低商品的购买价格,补偿消费者或第三方修复商品缺陷的费用,以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自相关请求提出之日起 10 日内,卖方(制造商)或根据与卖方(制造商)的协议履行其职能的组织对其进行满足。 第34讲 因产品(工作、服务)的设计、生产、处方或其他缺陷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应全额赔偿。 任何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赔偿因货物(工作、服务)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无论他是否与卖方(执行人)存在合同关系。 如果损害是在产品(工作)的既定使用寿命或保质期内造成的,则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 产品应有使用寿命或保质期,但未成立,或未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可靠的使用寿命或保质期信息,或服务后未告知消费者必要条件如果不执行规定的操作,或货物(工作结果)在这些条款期满后对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则无论其造成的时间如何,损害均需赔偿. 制造商(执行人)未确定货物(作品)使用寿命的,自货物(作品)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 10 年内造成的损害,如无法确定转让日期,从商品制造之日起(履行结束)。工作)。 因货物缺陷造成的损坏,由受害人选择由货物的卖方或制造商赔偿。 因工作或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坏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制造商(执行人)对因使用材料、设备、工具和其他生产商品(履行工作、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手段而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科技知识水平是否揭示其特殊性质。 如果制造商(表演者、销售者)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消费者违反商品(工作、服务)的使用、储存或运输的既定规则而造成的,则制造商(表演者、销售者)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发生关于货物缺陷原因的争议,卖方(制造商)或根据与他的协议履行卖方(制造商)职能的组织,有义务在其指定地点对货物进行检验。自费。 消费者有权在法庭上对此类检查的结论提出质疑。 如果通过对货物的检查确定其缺陷是由于卖方(制造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产生的,则消费者有义务向卖方(制造商)或履行该责任的组织进行赔偿。卖方(制造商)根据与他就检验费用以及相关货物储存和运输费用达成的协议履行职责。 如果发现商品存在重大缺陷,消费者有权向制造商提出免费消除此类缺陷的要求,前提是制造商证明这些缺陷是在将商品转让给消费者之前出现的或出于出现的原因在那一刻之前。 如果自货物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 2 年后,但在货物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或自转让之日起 10 年内发现货物的缺陷,则可以提出规定的要求如果未确定使用寿命,则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 如果自消费者提出该要求之日起20日内未能满足该要求,或者其发现的商品缺陷无法弥补,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向制造商提出其他要求并要求退还将货物退回制造商时支付的金额。 消费者在发现所执行的工作(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时,有权选择要求: 1) 无偿消除已完成工作(提供的服务)中的缺陷; 2) 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相应降低; 3) 用相同质量的同质材料免费生产另一件东西或重新进行工作; 同时,消费者有义务退还承包者先前转让给他的东西; 4) 补偿他为消除他自己和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费用。 第 35 讲。技术规定 在 27 年 2002 月 18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技术法规”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该问题受 GOST(国家标准)、SNiP(建筑规范和规则)、卫生规则的约束。 这种 GOST 系统阻碍了新技术的引入,并被用作施加行政压力的工具。 对于技术法规,引入了三级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们在制定和通过程序方面的规范力不同: 1) 技术法规; 2)国家标准; 3)企业标准。 技术法规——对技术法规对象的应用和实施规定强制要求的文件,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生产过程、操作、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 技术法规适用于保护生命、健康、法人和个人的财产、国家财产、环境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辐射安全、生物、化学、热力、电气、核能、机械、工业安全。 技术法规内容: 1) 他们的行动延伸到俄罗斯联邦全境; 2) 其中包含的包装和标签要求是详尽无遗的; 3) 技术法规不应包含设计,如果这不影响风险程度的话。 技术法规的变更只能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进行,即修改有关技术法规的法律。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技术法规的制定者。 至少为该技术法规草案的讨论分配了 2 个月的时间。 联邦技术法规和计量局通过俄罗斯联邦政府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提交技术法规草案和审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将本技术法规草案作为联邦法令。 国家为通过技术法规预留了 7 年的时间(至 2010 年)。 第 36 讲。俄罗斯的标准化 标准化是为自愿再利用而建立规范、规则和特征的活动,旨在实现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有序性,并提高作品、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联邦法》第 2 条“关于技术法规”)。 标准化原则: 1)自愿适用标准; 2)在制定标准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3)作为国家标准基础的国际标准; 4) 不允许制定违反技术法规的标准。 标准化提供: 1) 产品、工程和服务对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2)技术和信息的兼容性,以及产品的互换性; 3) 与科学、工程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 4) 测量的统一性; 5)节约各类资源; 6) 经济设施的安全,考虑到自然和技术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的风险; 7)国家的防御能力和动员准备。 规范性文件对标准化的要求,应当以现代科学、工程和技术成果、国际标准、规范、规范和建议书,其他国家进步国家标准为依据; 考虑到产品使用条件、工作表现和服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不得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定。 目前,国家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国家)标准; 2) 适用的国际标准; 3) 标准化的规则、规范和建议; 4)全俄技术经济信息分类器; 5)行业标准; 6)企业标准; 7) 科学技术、工程学会和其他公共协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为具有跨行业意义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制定的,不得与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 30 年 2004 月 4 日第 1 号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 200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采用的国家标准和州际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具有强制性: 1)涉及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 2)保护公民财产; 3)环境保护; 4) 防止市场欺诈。 国家标准为确保产品、工程和服务对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技术和信息兼容性、产品的互换性、控制方法的统一性和标签的统一性以及其他方面制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国家管理机构、经济实体必须遵守的。 国家当局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和采用与具有行业重要性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相关的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企业标准是独立制定和批准的,以改进生产以满足产品要求,以及改进组织和管理。 产品的开发、生产、供应合同,履行工作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参照本标准的,其他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企业标准的要求。 公共协会的标准由他们制定和采用,用于动态传播和使用在各个知识领域获得的研究和开发成果。 经营单位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将这些职能移交给其他联邦执行机构之前,对遵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控制和监督由联邦技术法规和计量局执行。 俄罗斯国家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和全俄技术和经济信息分类器。 国家对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控制和监督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 开发、准备生产用的产品; 2)产品制造; 3)产品的销售; 4)产品的使用(操作); 5) 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在执行工作和提供服务期间。 商业实体的官员有义务为行使控制和监督权力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 对强制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督的机构是俄罗斯国家标准和其他特别授权的国家管理机构。 代表俄罗斯国家标准对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国家控制和监督由其官员——国家检查员进行: 1)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监督总检查员; 2)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地区、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标准监督总检查员; 3) 国家标准监督检查员。 国家标准监督检查员有权: 1) 自由进入经营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 2)从经济活动主体那里获得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督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3)在国家控制和监督过程中使用企业实体的技术手段和专家; 4) 如果产品、工程和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出指令,禁止或暂停销售、使用测试产品,以及执行工作和提供服务。 第 37 讲: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性的确认 进行合格评定是为了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标准和合同条款。 认证的目标是: 1) 协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产品; 2)为企业、机构、组织和企业家在俄罗斯联邦单一商品市场的活动创造条件; 3)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和国际贸易; 4) 保护消费者免受制造商(销售商)的不诚实行为; 5) 产品对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控制; 6) 制造商声明的产品质量指标的确认。 产品认证是确认产品符合既定要求(标准)的活动。 合格证书是为确认认证产品符合既定要求而颁发的文件。 合格标志是按规定方式注册的标志,确认标有该标志的产品符合既定要求(联邦法“技术法规”第 2 条)。 认证体系是一组企业、机构和组织——认证参与者,根据该体系制定的规则和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认证。 认证体系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局注册,该机构是认证领域的最高联邦机构。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在认证领域的主要职能包括: 1) 国家认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 批准俄罗斯联邦境内认证的一般规则和建议,并公布有关这些规则的官方信息; 3)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认证体系和合格标志的国家注册; 4) 公布俄罗斯联邦有效的认证体系和合格标志的官方信息,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给国际(地区)认证机构; 5)按照既定程序准备加入国际认证体系的提案,并与国际组织签订认证结果互认协议; 6)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既定程序在国际组织中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认证机构的认证问题代表。 确认商品和服务质量合格的表格: 1) 自愿的; 2) 强制性的。 自愿合格确认以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 它是在申请人的倡议下并在与认证机构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 认证机构是任何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及其协会可以创建的组织。 该体系确认对象的符合性,为通过自愿认证的对象颁发证书,应用符合性标志,并在证书暂停或终止时应用。 注册由技术监管机构在 5 天内进行。 强制性合规确认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通过符合性声明; 2) 强制性认证,在技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通过符合性声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根据自己的证据接受声明。 在这里,申请人独立生成证据材料,以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技术文件、自己的研究结果等); 2) 基于自己的证据接受声明,并在第三方(认证机构或检测实验室)的参与下获得。 符合性声明包括申请人、制造商、详细信息、符合性确认对象的信息、方案说明、有效期等。 强制性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根据与申请人的协议进行。 该机构自行进行测试或吸引认可的实验室、中心。 该机构维护已颁发证书的登记册,暂停或终止证书并进行控制。 相关类型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是依据法律要求进行的(例如,在进口产品时)。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制造商的要求,为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进行自愿认证。 第 38 讲。竞争的概念。 不公平竞争 1.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经济实体之间的竞争,其中每个实体的独立行为排除或限制每个实体单方面影响相关市场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的能力(联邦第 7 条第 4 条) 《保护竞争法》)。 经济实体被理解为个体企业家、商业组织以及开展为其带来收入的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竞争刺激了消费者最需要的那些商品的生产。 现在在俄罗斯,大城市里的廉价食品越来越少,小商店和小摊的数量正在减少。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明显:与低质量产品的斗争,为俄罗斯城市的美学外观而战。 完全竞争只发生在多头垄断的情况下,即市场上有很多卖家和很多买家时。 然后市场向所有人开放,不需要广告活动,因为同质商品可供销售,没有偏好。 在这样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是给定的值,卖家只需决定在给定的价格下需要出售多少产品。 《保护竞争法》规定了保护竞争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措施: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2) 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其他机构或行使这些机构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预算外机构对预防、限制、消除竞争的预防和制止资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保护竞争”联邦法的目的是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例如:确保俄罗斯联邦经济空间的统一、货物的自由流动、经济活动的自由,保护竞争并为商品市场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 俄罗斯联邦的竞争保护与防止和制止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有关,延伸到俄罗斯法人和外国法人、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家非预算基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 以及俄罗斯和(或)外国个人和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达成的协议,如果这些协议总体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固定生产资产和(或)无形资产、与俄罗斯商业组织相关的权利达成协议; 2) 协议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俄罗斯联邦的竞争。 2.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任何行为。 这些行为是由商业实体实施的,违反了现行立法的规定、商业惯例、诚信、合理、公平的要求,并且还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其他商业实体——竞争对手的损失或损害其商业声誉。 不正当竞争的迹象: 1) 只能通过积极的行为来进行,即不作为不包括不正当竞争; 2)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 3) 由于这些行为,可能造成损失或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受损; 4) 如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现行法律,而且违反商业惯例、诚信、合理和公平的要求,将被视为犯罪。 不允许不正当竞争,包括: 1) 散布虚假、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可能给经济实体造成损失或损害其商业信誉; 2) 对商品的性质、生产方法和地点、消费者特性、质量和数量或与其生产者有关的误导; 3) 一个经济实体将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与其他经济实体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错误比较; 4) 销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引入商品流通,如果智力活动的结果和法人个体化的等效手段、产品、作品、服务的个体化手段被非法使用; 5) 非法接收、使用、披露构成商业、官方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联邦竞争保护法》第 1 条第 14 部分)。 不允许与获取和使用法人个体化手段、产品、作品或服务个体化手段的专有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机构关于违反本规定取得和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应由当事人送交联邦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使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无效。商标。 第 39 讲。垄断活动及其类型 垄断活动 - 一个经济实体、一群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反垄断立法禁止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以及根据联邦法律认定为垄断活动的其他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济实体(一群人)或几个经济实体(一群人)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上的地位,赋予这样一个经济实体(一群人)或这样一个经济实体(一群人)人) 对相关商品市场上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机会,和 (或) 将其他经济实体排除在该商品市场之外,和 (或) 阻碍进入该商品市场的机会对于其他经济实体(“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5 部分)。 在以下情况下,经济实体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1) 其在某一产品的市场份额超过 50%,除非确定该经济实体在产品市场上的地位不占主导地位,但尽管超出了规定的价值; 2) 其在某一产品的市场份额低于 50%,如果该经济实体的支配地位由反垄断机构确定(联邦“竞争保护法”第 1 条第 5 部分); 3) 不超过三个经济实体在相关商品市场上的份额合计大于其他经济实体的份额,超过50%,或合计不超过五个经济实体的份额,各自在相关商品市场上的份额大于其他经济实体的份额;产品市场,超过 70%(《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5 部分)(本规定不适用如果这些商业实体中至少一个的份额低于 8%); 4) 经济主体的股份相对规模长期保持不变或变化不大,新的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产品市场; 5) 经济实体销售或购买的产品在消费时不能被另一种产品替代,产品价格的上涨不会导致对该产品的需求减少,价格信息,关于在相关产品市场上销售或购买本产品的条件适用于无限人群(《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5 部分)。 某一产品市场份额不超过35%的经济实体的地位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对贸易的危险在于,市场支配地位往往导致垄断。 滥用支配地位只能在法庭上得到承认。 一个经济实体的主体地位由反垄断机构在违反反垄断立法的情况下确立。 禁止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实体的作为(不作为),其结果是或可能是防止、限制、消除竞争和(或)侵犯他人利益,包括根据第 1 部分艺术。 《保护竞争法》第 10 条): 1) 建立、维持商品的高价或垄断低价; 2) 商品退出流通,如果这种退出的结果是商品价格上涨; (三)向对方强加对对方不利或者与合同标的无关的合同条款; 4) 在经济或技术上不合理地减少或终止商品的生产,如果有对该产品的需求或下达了供应订单,如果有可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生产,并且如果这种减少或终止生产货物不是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司法行为直接规定的; 5) 在有可能生产或供应相关商品的情况下,经济或技术上不合理的拒绝或逃避与个人买家签订协议,以及联邦法律、监管法律行为未明确规定此类拒绝或逃避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司法机关; 6)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经济、技术或其他方面不合理地确定同一产品的不同价格; (七)金融机构设定不合理的高价或者不合理的低价金融服务; 8) 创造歧视性条件; 9) 制造进入商品市场或退出商品市场进入其他经济实体的障碍; 10) 违反监管法律规定的定价程序。 根据其类型,垄断活动分为: 1) 个人; 2)集体; 3) 契约性的; 4) 非合同性的。 个人垄断行为表现为滥用某一类产品的市场支配地位。 集体垄断行为表现为签订协议。 协议是包含在一份或多份文件中的书面协议,以及口头形式的协议。 接受的协议: 1) 书面形式,如果这些协议是商业特许协议; 2)经济实体之间,在任何商品市场中各自所占份额不超过20%。 《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允许作为、不作为、协议、协同行动、交易,如果它们不会为个人创造机会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消除竞争,不对其参与者或第三方施加限制不对应于此类行动(不作为)、协议和协同行动、交易、其他行动的目标的实现,以及它们的结果是否是或可能是: 1) 改善商品的生产、销售或促进技术、经济进步或提高俄罗斯制造商品在世界商品市场上的竞争力; 2) 买方获得与经济实体因作为(不作为)、协议和一致行动、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利益)相称的利益(利益)。 联邦行政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共当局、地方政府、其他机构和行使这些机构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非预算基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之间或它们之间的协议商业实体,或这些机构和组织实施商定的行动,如果此类协议或此类协同行动的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预防、限制、消除竞争,特别是: 1) 提高、降低或维持价格(关税),除非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监管法令规定了此类协议; 2) 在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不合理地为同一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关税); 3)按照属地原则、商品买卖量、商品销售范围或者买卖双方的构成划分商品市场; 4) 限制进入商品市场、退出商品市场或消除经济实体。 LECTURE No. 40. 自然垄断活动的法律监管 自然垄断是商品市场的一种状态,由于生产的技术特征,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该市场的需求满足效率更高(由于单位商品的生产成本随着数量的增加而显着降低)生产增加),自然垄断主体生产的商品在消费中不能被其他商品替代,因此该商品市场对自然垄断主体生产的商品的需求在较小程度上取决于变化商品价格高于对其他类型商品的需求(3 年 17 月 1995 日第 147-FZ 号“关于自然垄断”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 自然垄断具有以下特点: 1) 由于生产的技术特点,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满足需求是有效的; 2)自然垄断主体生产的商品在消费中不能被其他商品替代。 俄罗斯联邦在以下领域建立了自然垄断: 1)通过主要管道输送石油和石油产品; 2)通过管道输送气体; 3) 电能和热能传输服务; 4)铁路运输; 5) 运输码头、港口、机场的服务; 6)公共电力和邮政通信服务。 自然垄断的监管方法: 1) 价格; 2)非价格。 调节自然垄断的价格方法是对上述企业的产品设定价格或边际关税。 自然垄断监管的非价格方法在于确定消费者必须接受强制性服务。 监管机构是联邦关税局。 处于自然垄断状态的自然垄断经济实体在商品市场上的地位被认定为支配地位。 规范俄罗斯联邦自然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规范性法案是《关于自然垄断的联邦法》。 第 41 讲。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监管 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 - 法人实体和个人的活动。 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市场服务、租赁和其他业务均被视为金融服务。 根据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地点,金融服务市场被认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金融机构及其部分的活动范围。 具有确定金融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承认金融机构(信贷机构除外)支配地位的条件,但受到限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达成协议,规定了承认信贷机构的支配地位的条件,但受到限制。 金融机构(信贷机构除外)的支配地位由反垄断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程序确定。 确定信贷机构支配地位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批准。 金融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唯一的商品市场中的份额不超过10%或在商品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商品市场流通的商品市场中的份额不超过20%的金融机构不能按条件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9 年 2007 月 359 日第 10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金融机构(信贷机构除外)的支配地位)。 对于保险组织,这些数字分别为 25% 和 XNUMX%)。 金融服务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一个特点就是以资本集中的形式表现出来。 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实体。 这些是信用机构、消费者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互助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货币交易所、典当行、租赁公司、非国家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非国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基金专业托管人, 单位投资基金专业托管人, 非国有养老基金专业托管人; 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联邦“保护竞争法”第 4 条)。 根据 Part.1 条款。 联邦法律《保护竞争法》第 18 条金融服务包括: 1) 以存款方式吸引法人实体的资金; 2) 开立和维护法人银行账户,对这些账户进行结算; 3) 发放贷款; 4) 为法人机构代收资金、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和现金服务; 5) 出具银行保函; 6)证券市场服务; 7) 租赁协议下的服务; 8) 财产保险; 9) 人身保险,包括健康保险; 10)非国家养老保险; 11) 责任保险等。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有义务应联邦反垄断机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通过的条例以及联邦反垄断机构分析反垄断机构所需的信息。信贷机构服务的市场竞争状况,并对其状况进行控制。 如果金融机构最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金额(在与信贷机构的股份、资产或与信贷机构有关的权利进行交易时,如金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达成协议),经反垄断机构事先同意,以金融机构的股份(权益)、资产或权利进行以下交易就金融机构而言: 1) 一个人(一群人)获得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如果该人(一群人)获得了处置超过 25% 的股份的权利; 2) 一个人(一群人)获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如果该人(一群人)获得处置该公司法定资本中超过 1/3 股份的权利; 3) 由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本中至少 1/3 且不超过 50% 股份的人(一组人)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本中的股份,如果这样的人(一组人)获得50%以上股份的处分权; 4) 拥有股份公司至少 25% 表决权股份的人(组)收购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股份,如果此人(组人)获得处置超过 50% 的权利有表决权的股份; 5) 由管理该公司章程资本至少 50% 且不超过 2/3 股份的人(一组人)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本中的股份,如果这样的人(一组人)人) 获得处置超过 2/3 所示股份的权利; 6) 管理股份公司至少 50% 且不超过 75% 的表决权股份的人(组)收购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股份,如果该人(组)获得权利处置 75%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 7)一个人(一群人)通过一次或多次交易取得金融机构的资产,其数额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 8) 一个人(一组人)通过一次或多次交易获得的权利,使确定金融机构的创业活动的实施条件或履行其行政职能成为可能身体。 必须通知反垄断机构: 1) 因金融机构合并而创建的金融机构,如果其根据上一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价值不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金额(在创建信贷机构时)作为合并的结果,该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协商确定), - 不迟于合并日期后 45 天; 2) 一个金融组织在另一个金融组织加入时,如果根据该金融组织的最后资产负债表,由于加入而创建的资产价值不超过俄罗斯政府规定的金额联邦 - 不迟于加入之日起 45 天。 第 42 讲。商品和金融市场竞争的国家监管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和机制形成竞争关系,向社会需要的方向规范和鼓励竞争。 这些机制包括增加同质化企业的数量,支持中小企业,确保商品质量特性和价格的可比性,鼓励更好的结果和创新,以及建立宣传体系。 国家支持竞争的目标是营造健康的竞争环境。 就国家而言,竞争由两种主要措施支持:刺激和禁止。 激励措施包括关于举行经济竞争的立法文件:定价、税收、货物进出口领域的立法。 禁止包括行政当局和地方政府采取旨在限制竞争的行为和采取某些行动。 国家对商品和金融市场竞争的监管由联邦反垄断局和联邦关税局共同执行。 反垄断机构 - 联邦反垄断机构及其领土机构。 反垄断机构的职能: 1) 规则制定; 2)监督(维护主导组织的登记册); 3)permissive(允许组织合并和加入); 4) 压制性(进行反垄断调查,如果滥用,可能导致发布消除违法行为的命令,强制分离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 反垄断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能(《联邦保护竞争法》第 22 条): 1) 对联邦行政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其他行使这些机构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及国家预算外资金、商业实体、个人; 2) 揭露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3) 防止垄断活动、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4) 对土地、底土、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中的经济集中进行国家控制,包括在招标期间。 反垄断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关于保护竞争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23 部分): 1) 提起和审理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 2) 发布对经济实体具有约束力的指令: a) 终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或)经济实体的协同行动以及旨在确保竞争的行动; b) 制止经济实体滥用支配地位并采取旨在确保竞争的行动; c) 终止违反非歧视性获取商品的规则; d) 关于终止不正当竞争; e) 防止可能阻碍竞争出现和(或)可能导致限制、消除竞争和违反反垄断立法的行为; f) 关于消除违反反垄断立法的后果; g) 终止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h) 恢复违反反垄断法之前的情况; i) 合同签订、合同条款变更或合同终止; j) 将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获得的收入转入国家预算; k) 关于更改或限制使用公司名称; l) 满足消除歧视性条件和防止产生歧视性条件的经济、技术、信息和其他要求; m) 旨在确保竞争的行动的表现; 3) 向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国家非预算基金及其官员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4) 向证券市场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提出建议,以使他们通过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和(或)在此类行为的情况下终止其有效性和(或)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5)持有商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其官员、联邦行政机关官员、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以及国家非预算基金官员、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第 1 部分,“保护竞争”联邦法第 23 条); 6) 向仲裁法院提出违反反垄断法的诉讼请求、声明; 7) 参与法院或仲裁法院的案件审理; 8) 保存对某一产品的市场份额超过 35% 的经济实体的登记; 9) 确立经济实体的支配地位; 10) 批准向反垄断机构提交信息的表格; 11)批准确定信贷机构服务价格过高和过低的方法(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达成一致); 12)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 13)解释反垄断立法的适用情况; 14) 就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迹象作出结论; 15) 向许可机关提出撤销、撤销许可或暂停许可等事项的建议。 第 43 讲。为国家需要提供产品 联邦国家需求是俄罗斯联邦对解决国家生命支持、国防和安全问题以及实施俄罗斯联邦参与的联邦目标计划和州际目标计划所必需的产品的需求。 国家需要的产品供应是通过与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签订国家需要的产品供应合同来进行的。 为了提供满足国家需要的产品,执行以下操作: 1) 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产品的国家客户名单; 2) 确定州客户,可以是联邦执行机构、联邦州企业或州机构; 3) 通过公开和(或)封闭式招标(招标、拍卖)下订单,为联邦州需求提供产品; 4) 向州客户提供联邦预算规定数额的财政资源; 5) 州客户负责联邦目标计划的实施和联邦州需求的提供; 6)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联邦预算拨款的范围内为国家客户的义务提供担保。 为联邦州需求提供产品的目标是: 1)保持国家必要的防御能力和安全水平; 2)确保产品的出口交付以履行国际经济,包括俄罗斯联邦的外汇和信贷义务; 3)建立和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物资储备; 4) 执行联邦有针对性的计划。 提供满足国家需要的产品的费用是为了这些目的而吸引的相关预算和预算外资源。 关于联邦预算的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州的需求及其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资金量。 在为联邦州需要提供产品时,建立了以下强制性条件: 1) 指定产品符合现行标准; 2) 仅交付俄罗斯商品。 在为联邦州需求提供产品的州合同中: 1) 确定州客户和供应商满足联邦州需求的权利和义务; 2)供应商与国家客户的关系在国家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得到规范; 3) 可以设想由国家客户控制国家合同执行工作的进展,并向供应商提供咨询和其他援助,而不干扰后者的经营和经济活动。 产品供应商、为联邦州需求提供工作和服务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 比赛可能是: 1) 开放; 2) 关闭; 3)普通; 4)两阶段。 最常见的是通常的公开比赛。 确定满足联邦州需求的产品供应商的竞争阶段: 1) 在媒体上发布比赛公告; 2) 向申请人发送有关联邦州需求的计划交付信息,并说明州客户提供的交付条件; 3) 接收候选人对物资组织的建议; 4)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评估; 5) 评选比赛获胜者; 6) 与比赛获胜者签订国家合同。 为了参加比赛,候选人必须满足特殊要求: (一)具有履行国家命令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其他能力; 2)它们必须是俄罗斯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加入外国企业的竞争——俄罗斯联邦没有生产指定类型的产品或此类生产不方便); 3) 如提供虚假信息,候选人可能被排除在比赛之外。 供应商有权要求公开招标的组织者澄清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组织者必须对在提交参加公开招标的申请截止日期前收到的供应商的要求作出回应,以澄清招标文件的规定。 公开招标的组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供应商发送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解释。 在考虑参赛者的提案时,会保留一份比赛协议,其中表明: 1) 提供货物的简要说明; 2)投标人的姓名、地址; 3)初选未通过的投标人名单; 4) 参赛者提供的商品价格; 5) 比赛获胜者的姓名和他提供的货物的价格; 6) 招标人决定拒绝参加投标的理由; 7)国家合同未订立的原因。 根据比赛结果,由提供最佳交货条件的参赛者确定获胜者。 公开竞赛的组织者有义务在媒体上公布有关公开竞赛结果的信息,即公开竞赛获胜者的姓名、其提供的商品名称以及所提供商品的价格。 在以下情况下将举行封闭式比赛: 1)国家合同的标的是在构成国家秘密的部分为国家国防和安全的需要提供货物; 2) 技术复杂的商品由数量有限的供应商生产。 比赛闭幕时,不在媒体上发布其举办的公告,比赛材料由竞赛委员会直接发送给提前选定的候选人。 在两阶段比赛中,提前与参与者进行谈判,指定条件,然后举行第二阶段 - 比赛本身。 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国家机构对联邦国家需要的产品供应竞争进行控制。 LECTURE No. 44. 按数量接受货物 货物交付的特点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施加一定数量的责任。 收货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基本和特殊交货条件、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数量接收程序说明、其他规则和合同。 在接受运输当局的货物时,收货机构根据现行货物运输规则,有义务检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特别是: 1) 在适当的情况下,检查车辆或集装箱上是否存在寄件人或出发地的封条、封条的适用性、印记、货车、其他车辆或集装箱的状况、货物的保护标记的存在,以及集装箱的适用性; 2) 核对货物名称及其上的运输标志与运输单证规定的数据是否相符,并要求运输当局在履行该义务时一律按件数或重量签发货物。由 现行 的 运输 规则 和 其他 监管 行为 分配 给 他们 . 未核对件数或重量就放货的,收货人有义务按照发货规则规定的方式,要求运输当局在运输单证上做适当的标记(根据苏联国家仲裁法院 3 年 25 月 1966 日第 P-7 号决议批准的质量接受生产、技术产品和消费品消费程序的指令第 XNUMX 条)。 反过来,发货人有义务(指令第 2 条关于接收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质量方面的程序): 1) 确保严格遵守包装和包装产品、标记和密封各个地方的既定规则; 2) 确保准确确定发货产品的数量(重量、箱数、捆数、捆数等); 3) 在包装或包装场所运输产品时,确保标准、技术条件、其他强制性规则或合同提供的每个容器都包含证明该容器中产品名称和数量的文件; 4) 确保相关文件的清晰准确执行,检查文件中注明的产品数量数据与实际发货数量的一致性; 5) 确保严格遵守运输货物的交付、装载和运输中的有效固定规则; 6) 确保对参与确定装运产品数量并为其签发装运和结算文件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系统监控。 如果交付产品的实际数量与文件中显示的数量之间存在差异,收件人有义务: 1) 暂停验收; 2)保证产品的安全; 3) 对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已查明缺货问题拟定法令。 通过暂停接受产品,收货人必须: 1) 要求货物托运人代表参与继续接受产品和准备双边行动; 2) 如果从非发件人的制造商处收到原包装或完好包装的产品,请致电单个制造商的代表; 3) 致电非居民发件人或制造商的代表(在特殊情况下)。 收货人不迟于 24 小时,对于易腐烂的产品 - 在发现短缺后立即通过电报(电话)发送有关发件人(制造商)代表的电话通知,他必须指出:产品名称、发票日期和编号或运输单证编号、缺货数量和缺货性质、封条状况、缺货成本、验收时间产品按数量计划。 寄件人有义务在接到电话后的第二天以电报或电话信息的形式通知是否派代表参加查货。 如果寄件人的代表未能出席收件人的电话,则按数量接受产品并制定短缺行为: 1) 由其他组织、本组织首长或副首长指派的企业或本企业的代表参加; 2) 由受援企业的公众代表参加,该代表由企业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从本企业工会决定批准的人员中任命; 3) 或由收件人企业单方面同意,如果寄件人已同意单方面接受产品。 作为参与产品验收的代表,除了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法律服务人员外,有必要分配有能力确定验收产品数量的人员。 产品验收必须不间断地进行。 如果在产品验收时,根据运输和随附文件(发票、规格、库存、包装标签等)中指定的数据发现产品短缺,则按数量编制产品验收结果一项法案,必须在发现短缺的同一天制定。 如果按数量验收产品后发现短缺,收货企业向发件人提出索赔,必要时向运输组织提出索赔,并附上由收货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产品短缺声明。 制造商、发送者、运输组织如果收到指定索赔,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回应。 LECTURE No. 45. 通过质量验收货物 收货人在接受质量方面的货物时,有义务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数量方面接受程序的说明,确保接受产品的质量方面,其他强制性规则和合同。 在接受运输当局的货物时,收货企业根据现行的运输货物运输规则,有义务检查: 1) 车辆(货车、蓄水池、驳船、船舱、机动货车等)或集装箱上是否存在发件人或出发地(车站、码头、港口)的封条、封条的适用性、印刷品上面有货车、其他车辆或集装箱的状况、货物保护标记的存在以及集装箱的可使用性; 2) 货物名称及其上的运输标志与运输单证规定的数据相符; 3) 是否遵守既定的运输规则,确保保护货物免受损坏和变质(货物积载、温度状况、冰供应等)、交货时间,以及检查货物(第 3 条)工业用途产品和消费品质量验收程序说明)。 托运人必须确保: 1) 严格遵守包装和包装产品、标记和密封各个地方的既定规则; 2) 运送符合标准、规范、图纸、配方、参考样品所规定的质量和完整性要求的产品; 3) 清楚、正确地执行证明供应产品质量和完整性的文件、运输和结算文件,其中显示的产品质量和完整性数据与实际质量和完整性的一致性; 4) 及时向收件人发送证明产品质量和完整性的文件。 这些文件与产品一起发送; 5) 严格遵守运输货物的交付、装载和紧固规则,以及由标准和规范制定的、在运输中生效的特殊装载规则。 装在可维修容器中的产品在最终收件人的仓库中接受质量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进货产品、容器或包装的质量、完整性、标签与标准、规范、图纸、样品(标准)、合同或标签和证明产品质量的随附文件中指定的数据的要求存在差异,收件人: 1) 暂停对产品的进一步验收; 2) 制定法案,说明检验产品的数量和验收时发现的缺陷的性质; 3) 确保质量不合格或不完整的产品在防止其质量劣化和与其他同质产品混合的条件下储存; 4) 有义务要求非居民制造商(寄件人)的代表参与继续接受产品和准备双边行为。 在同质交货的情况下,制造商代表(发件人)的电话及其出席以参与产品的质量和完整性检查以及起草法案是强制性的。 致电发件人(制造商)代表的通知将在 24 小时内通过电报(电话)发送,对于易腐烂产品 - 在检测到短缺后立即发送。 通知必须包含: 1) 产品名称、日期和发票号或运输单证号; 2)产品的主要缺点; 3) 产品质量或完整性验收的时间; 4) 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不完整的数量。 制造商(发件人)收到通知后,有义务派代表接受或同意单方面接受。 如果制造商(发件人)的代表没有出现在收件人(买方)的电话中: 1) 产品质量由相关行业检验代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2)检查商品质量——由商检局专家或相关质检代表进行。 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合同规定选择样品(样品)的所有情况下,参与产品质量验收的人员有义务选择这些产品的样品(样品)。 根据产品在质量和完整性方面的验收结果,在代表的参与下,就收到的产品的实际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法案。 该法案必须在产品质量和完整性方面的验收结束之日制定。 该法案必须由所有参与检查产品质量和完整性的人员签署。 不同意该法案内容的人有义务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签署该法案并陈述其意见。 在该法案中,在参与接受的人员签名之前,必须指出这些人被警告他们有责任签署包含与现实不符的数据的法案(关于程序的指令第 29 条)在质量方面接受生产和技术产品和商品消费品)。 如果在产品质量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收货企业将向制造商(发货人)提出索赔,必要时还可向运输组织提出索赔。 其中: 1) 必须附有接受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认定书;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索赔必须附有卫生和流行病监督机构指示的易腐烂产品销毁法案,废金属产品交付法案和其他文件根据产品实际质量在现场使用产品; 3) 因转入低档而要求赔偿产品成本差额的,收货人有义务在索赔文件中附上实际收到的产品的收货证明文件; 4) 贸易组织必须出具由组织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署的以转让品级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证明,或在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况下进行重估,以及由同一官员签署的关于重新标记相应等级的产品的证书。 第 46 讲。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是产品上的标记,可让您识别该产品,并包含用户所需的信息。 通常,产品标签表明: 1) 货物名称; 2) 货物的用途; 3) 使用程序; 4)使用注意事项; 5)数量; 6)质量; 7)组成; 8) 生产日期。 标记的载体,即包含它的对象,是: 1) 标签; 2) 附有产品护照; 3)纸质载体,粘在产品上; 4)其他媒体。 商品上存在标记是商品销售(交付)的先决条件。 未作标记的,视为未交付货物,视为未履行转让货物的义务。 在欧洲,使用条形码的商品标签很普遍。 这种标记的本质是: 1)它是图形化的; 2) 以印刷方式应用; 3)它是13个不同大小的黑白笔画的组合; 4) 这些线路由四组组成; 5)第一组线路携带有关制造国的加密信息; 6)第二组线 - 关于制造商; 7)第三行的五笔带有产品本身的信息; 8)第四行是密码的关键; 9) 条形码标记用于机器阅读,即它包含产品的条形码。 在俄罗斯,条形码也已普及。 它们由对外经济自动识别协会 - UNISKAN 分配给货物。 第 47 讲。广告的法律规定 广告 - 以任何方式、以任何形式和使用任何方式传播的信息,针对无限的人群,旨在引起人们对广告对象的关注,产生或保持对广告的兴趣并在市场上推广它(第 13 条) 2006 年 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广告”的联邦法律)。 对广告进行法律监管是为了: 1) 保护广告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2)预防和制止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不当广告; 3) 防止可能损害公民健康、公民或法人财产、环境或损害这些人的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则的广告。 联邦“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主要条件: 1) 广告必须合法; 2) 广告不得损害社会道德健康、引起侵略和暴力、宣扬战争或民族冲突; 3) 广告不得呼吁违反环保标准; 4) 广告必须是可直接识别的,即无需使用任何特殊知识或技术手段即可理解; 5) 广告应以俄语或俄罗斯联邦居民的语言为主; 6) 需要认证的商品的广告必须附有“需要强制性认证”的说明。 “关于广告”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关于广告”的联邦法律第 2 条): 1) 政治广告; 2) 根据联邦法律,必须向消费者披露、传播或沟通的信息; 3) 不以推销商品为主要目的,也不是社会广告的参考资料和分析资料; 4) 不包括在地方政府结构中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市政机构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不包含广告性质的信息并且不是社会广告; 5) 不包含广告性质信息的招牌和标志; 6) 与开展创业活动无关的个人和法人的公告; 7) 放置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有关产品、其制造商、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信息; 8) 放置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且与其他产品无关的任何产品设计元素; 9) 提及产品、其个性化方式、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它们与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且本身不是促销信息。 在远程销售情况下的商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此类商品的卖方信息:名称、位置和创建法人实体条目的国家注册号; 姓氏、姓名、父名、主要州注册号 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的州注册条目(《联邦广告法》第 8 条)。 宣布刺激性彩票、竞赛、游戏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广告,其参与条件是购买某种产品,必须说明: 1) 此类事件发生的时间; 2) 此类活动组织者的信息来源、举办规则、基于此类活动结果的奖品或奖金数量、时间、地点和获得它们的程序(第 9 条)联邦“广告法”)。 广告领域的自律组织是由广告商、广告制作人、广告分销商和其他人组成的协会,以协会、工会或非营利合作伙伴的形式成立,以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利益,制定遵守广告道德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对其实施进行控制(《关于广告的联邦法》第 31 条)。 按照艺术。 《广告法》第 32 条,这些组织有权: 1)在与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的关系中代表其成员的合法利益; 2)参与反垄断机构的案件审理; 3) 向仲裁法院上诉监管法律行为; 4) 对其成员采取责任措施,包括开除自律组织成员; 5) 制定、建立和发布广告领域的专业活动规则,对自律组织的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6) 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对组织成员的职业活动进行控制; 7) 考虑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投诉; 8) 为希望加入自律组织的人员制定和建立要求; 9) 收集、处理和存储有关其会员活动的信息; 10) 维护自律组织成员的登记册。 反垄断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对广告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国家控制,包括: 1) 警告、发现和制止个人或法人违反俄罗斯联邦广告法的行为; 2) 就违反广告法的迹象提起和审议案件。 反垄断机构还有权: 1) 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制止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2) 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传播违法的广告; 3) 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开驳斥虚假广告; 4)向仲裁法院申请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行为与广告立法相抵触; 5)适用责任措施; 6) 向仲裁法院申请撤销安装广告结构的许可证。 反垄断机构的决定、规定可以自决定、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法院提出异议。 个人或法人违反俄罗斯联邦广告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 48 讲。某些类型的广告的特点 电视节目、电视节目广告的特点如下: 1) 不得插播广告,并与以下电视节目相结合: a) 宗教电视节目; b) 时长少于 15 分钟的电视节目; 2) 广告中断电视节目或电视节目必须在广告随后播放的消息之前; 3) 将广告与电视节目相结合时,广告不得: a) 占据框架面积的7%以上; b) 叠加在字幕上,以及具有解释性的铭文上; 4)自1年2008月15日起,在电视节目中投放的广告、广告对电视节目的中断以及广告与电视节目相结合的总时长在1小时内不得超过XNUMX%的时间; 5) 在儿童和教育电视节目中: a) 时长不少于 15 分钟,允许在 1 分钟开始或结束时发布广告; b) 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允许在时长 2,5 分钟的电视节目开始或结束时投放广告; c) 时长为 1 小时或以上的,允许在持续时间为 3 分钟的电视节目开始前和结束前立即发布广告; 6) 直播或体育比赛的录制只能在体育比赛的中场休息或停赛期间被广告打断; 7) 其他电视节目,包括故事片,可能会被广告打断,每次打断时间不超过4分钟; 8) 在电视节目中,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宣布的哀悼日投放广告。 广播节目和广播中的广告特点: 1) 广告时长不能超过白天播出时间的25%; 2)儿童和教育广播中的广告特征,在体育比赛的广播中,与电视节目和电视节目中的广告特征相同; 3) 其他广播可能会被广告打断,包括这些广播在内的 XNUMX 分钟时间段; 4) 广播节目中不得在哀悼日发布广告。 在印刷刊物上刊登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广告量不得超过一期印刷刊物量的40%。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注册为专门从事信息和宣传材料的期刊。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通信领域联邦行政当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在邮件上投放广告。 使用广告牌、看台、建筑网、横幅、电子记分牌、气球、气球等技术手段进行的户外广告的传播,由广告构筑物的所有人进行,应仅用于广告传播目的。 不允许在交通标志、其支架或任何其他用于交通管制的设备上分发广告。 在车辆上放置广告是根据与广告商和车辆所有者或他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的。 禁止在车辆上投放广告: 1) 特殊和业务服务; 2) 配备发出特殊灯光和声音信号的装置; 3) 联邦邮政服务; 4) 用于运输危险品。 不得使用车辆发布有声广告,不得为使用车辆发布的广告配音。 酒精饮料广告不得: 1) 声明使用酒精产品对于获得社会认可、职业、运动或个人成功至关重要; 2) 谴责戒酒; 3) 包含酒精产品无害的声明; 4) 提及使用酒精产品是解渴的方法之一; 5) 称呼未成年人; 6) 使用未成年人的图像; 7) 放置在报纸、杂志封面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8) 刊登在面向未成年人的印刷出版物中; 9) 放置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 10) 放置在儿童、教育、医疗、疗养院、健康、军事组织、剧院、马戏团、博物馆、文化宫和音乐厅、音乐厅和展览厅、图书馆、演讲厅、天文馆,距离距离小于 100 m这样的结构。 在每种情况下,酒类产品的广告都必须附有关于过度消费危险的警告,并且至少 10% 的广告区域(空间)必须分配给此类警告。 也没有放置基于它的啤酒和饮料的广告: 1) 在当地时间 7:22 至 9:24 的电视节目和当地时间 XNUMX:XNUMX 至 XNUMX:XNUMX 的广播节目中; 2) 用于当地时间上午 7 点至晚上 20 点的电影和视频服务; 3) 在专门研究生态、教育、健康保护问题的大众媒体上。 酒精饮料、啤酒和啤酒类饮料的广告与烟草、烟草制品和吸烟配件的广告具有相似的特征。 药品广告不得: 1) 称呼未成年人; 2) 包含因使用广告对象而治愈疾病的具体案例; 3) 包含与使用广告对象有关的感激之情; 4)通过参考进行研究的事实来创建广告对象的优势的想法; 5) 包含关于某些疾病或健康障碍的广告消费者存在的陈述或假设; 6) 有助于在健康的人中创造需要使用广告对象的印象; 7)造成看病无用的印象; 8) 保证广告对象的积极效果、安全性、有效性和无副作用; 9) 将广告的对象展示为膳食补充剂和食品补充剂或其他非药物产品; 10) 包含声明广告对象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由其自然来源保证。 药品广告应附有关于其使用和使用禁忌症的警告。 广告的特征与某些类型的商品有关,例如: 1)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2)军用产品和武器; 3) 基于风险的游戏、投注; 4) 金融服务; 5) 证券; 6) 签订年金协议的服务,包括与受抚养人的终身维护协议。 讲座#49 不当广告 - 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的广告。 广告必须诚实可靠。 不允许不公平和不准确的广告。 广告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不公平: 1) 将广告中的商品与其他制造商生产或其他销售商销售的流通商品进行错误比较; 2) 损害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个人的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 3) 是一种产品的广告,如果以其他产品为幌子进行,其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容易混淆,以这种方式、此时或在此地禁止广告与商品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类似的,在广告中建立了相关的要求和限制,以及以该商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广告为幌子; 4) 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含不真实要求的广告被认为是不可靠的: 1)关于所宣传的产品相对于其他制造商生产或其他销售者销售的流通商品的优势; 2) 产品的任何特性,包括其性质、成分和方法、制造日期、用途、消费者特性、产品使用条件、原产地、是否有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商品的合格标志和市场流通标志、使用寿命、保质期; 3)关于商品的分类和配置,以及它们在特定地点或特定时期内获得的可能性; 4) 货物的成本或价格、付款程序、折扣金额; 5) 关于货物的交付、更换、维修和保养的条款; 6) 关于商品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保修义务; 7) 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 8)关于使用官方国家标志和国际组织标志的权利; 9) 获得官方或公众认可,获得奖章、奖品、文凭或其他奖项; 10) 个人或法人对广告对象的建议或个人和法人的批准; 11)关于研究和测试的结果; 12) 授予广告产品的购买者额外的权利或利益; 13) 关于广告或其他商品的实际需求量等。 广告不得: 1) 诱导实施违法行为; 2) 呼吁暴力和残忍; 3) 类似于路标; 4) 对不使用广告商品的人形成负面态度,或谴责此类人。 不允许做广告: 1)使用可能导致信息含义失真的外来词和表达方式; 2) 广告对象经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或其官员批准的说明; 3) 展示吸烟和消费酒精产品的过程; 4) 使用医务人员的图像,但用于医疗服务广告的除外; 5) 广告产品使用人类胚胎组织生产的说明; 6) 药用特性的指示。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脏话、淫秽和冒犯性图像、比较和表达,包括与性别、种族、国籍、职业、特殊类别、年龄、官方国家象征、宗教象征、文化遗产有关的内容。 禁止在广播、电视、录像、音像制品或者其他产品中使用隐性广告。 不得在按照小学通识教育和基础通识教育课程、学校日记、学校笔记本等教育儿童的教科书上投放广告。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滥用信任和缺乏经验,不得投放广告: 1) 诋毁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损害未成年人对他们的信任; 2) 鼓励儿童说服父母或其他人购买所宣传的产品; 3)在未成年人中产生对任何收入水平的家庭的商品可用性的扭曲观念; 4) 给儿童制造这样一种印象,即拥有所宣传的产品使他们处于比同龄人更有利的位置; 5)未拥有所宣传产品的未成年人形成自卑心理; 6) 展示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 7)未成年人自卑感的形成与他们的外在缺乏吸引力有关。 不允许做广告: 1) 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 2)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3) 爆炸性物质和材料,烟火制品除外; 4)人体器官和(或)组织作为买卖标的; 5) 未经国家注册的商品; 6) 强制认证的商品,在没有这种认证的情况下; 7) 生产或销售需要取得许可证或其他特别许可(无此类许可)的货物。 第 50 讲。商业合同的类型 协议是两人或多人之间就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达成的协议。 合约是交易的主要类型。 合同的意义: 1)这是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的理由之一; 2)他们调解民权客体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移; 3) 让我们能够确定某些商品的真实需求。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由。 双方可自由选择是否达成协议。 当事人可以签订法律规定的协议,也可以签订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也不受法律禁止的协议。 双方有权签订混合协议,即包含不同类型协议的要素。 双方可自由选择协议条款。 协议的内容是指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可以是必要的、普通的或附带的。 必要条件包括界定合同标的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自行规定的条件。 合同的通常条款由法律决定。 合同的随机条款是该单独合同的典型条款。 所有合同都可以分类: 1) 权利义务产生时: a) 特许——由双方共同协议缔结; b) 真实的——为了缔结,有必要转移合同标的物; 2)单边和双边(多边); 3) 有偿和无偿; 4) 对于合同订立的对象: a) 有利于其参与者的合同; b)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 5) 取决于法律重点: a) 主要的; b) 初步; c) 公共合同; 6) 加入协议。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6 条规定,公共合同是由商业组织签订的合同,规定了该组织根据其活动性质必须在与申请它的每个人的关系(零售贸易、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服务、能源供应、医疗、酒店服务等) 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的特点是这样的合同: 1)具有特殊的主体构成:其当事人不是所有人,而只是从事贸易(商业)活动的人; 2)具有特殊目的——在贸易或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变更或终止。 所有商业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实施; 2) 中介; 3) 贸易便利化协定; 4) 组织性。 执行协议规范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商业和经济需求货物交付领域的关系。 其中包括合同: 1)批发购销,据此一方(卖方)承诺将一件物(货)转让给另一方(买方)所有,买方承诺接受该货物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价格)(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4 条); 2) 交货,即供销商根据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或期限内,将其生产或购买的商品转让给买方,用于创业活动或其他与本公司无关的用途。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类似用途(GKRF 第 506 条); 3) 易货交易,双方承诺将一种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以换取另一种商品; 4)商品信用,规定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具有一般特征的事物; 5)农产品承包,农产品生产者承诺将其种植(生产)的农产品转让给采购人 - 购买此类产品进行加工或销售的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35条) )。 中介合同管辖一个人为他人利益而对货物的行为的委托关系。 这些合同包括: 1) 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一方(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某些法律行动,费用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 2) 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委托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委托方)承担费用,代表自己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 寄售协议; 4) 商业特许(特许经营)协议,其中一方(版权所有者)承诺向另一方(用户)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或不指定期限的有偿使用权在用户的业务中的使用权活动 属于版权所有者的一组专有权,包括版权所有者对受保护的商业信息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专有权对象的专有名称和(或)商业名称的权利 - 商标、服务标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27条)等。 贸易便利化合同是以下合同: 1) 广告产品的创作; 2) 提供广告和信息服务; 3)实施市场调研; 4) 货物保管,据此货物仓库(保管人)承担有偿保管货主(委托人)移交给其的货物,并将货物完好退还。 组织合同的目标是交易过程的组织。 这些包括: 1)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与制造商和贸易公司就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 2) 行政当局关于区域间货物供应的合同; 3) 商品独家销售合同; 4) 关于组织货物销售活动的协议。 第 51 讲。购买和销售协议。 销售合同的类型 1、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一方(卖方)承诺将产品或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承诺接受该产品并支付一定金额(价款)的协议。它。 该协议是一项双边交易。 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转让的物,作为产品,具有全额或有限周转的固有属性。 协议的标的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证券的成交量是单独监管的。 本协议内容为双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随着被出售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让该物或货物的义务。 买方有义务接受该物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他责任包括提供信息、为物品投保、储存物品和赔偿损失。 销售合同必须包含两个条件:货物和价格。 销售合同是一项双方同意的协议,因为从双方就其基本条款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就被视为已订立,并且还因为合同生效的那一刻与将货物转让给买方无关。 当合同在订立时执行(零售贸易)时,销售合同的真正订立是允许的。 买卖协议的目的是将作为货物的物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物的取得者的所有权自其转让之时起产生。 货物的买方是被认定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任何个人或法人。 买方根据销售合同购买货物,成为货物的所有者。 将货物转让给买方是卖方执行已签订并生效的购销协议。 销售合同是一项有偿协议,因为卖方为了履行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必须收到买方以收到货物付款的形式提供的反条款。 销售合同是一项双边协议,因为本合同的每一方都承担有利于对方的义务,并被视为对方的债务人,其有义务为对方做的事情,同时对方债权人有权向对方索取。 卖方履行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的期限由销售合同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7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8 条,除非销售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在当时被视为已履行: 1) 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如果合同规定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2) 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如果货物必须转移给买方或其在货物所在地指定的人。 除非销售合同另有规定,货物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自卖方依照法律或合同被认为已履行转让货物的义务之时起转移至买方。货物给买方。 所售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自买卖协议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买方,除非该协议或商业惯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459 条)俄罗斯联邦)。 如果根据销售合同,货物需要按类型、型号、尺寸、颜色或其他特性(分类)按一定比例转让,卖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分类将货物转让给买方。 卖方有义务将质量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转让给买方。 卖方有义务将符合销售合同条款的完整货物转让给买方。 除非销售合同另有规定且不遵循义务的实质,否则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装在容器和(或)包装中转让给买方,但根据其性质,不需要包装和(或)包装。 2、销售合同的种类 销售合同的类型有: 1) 零售和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在零售商品销售中进行创业活动,承诺将用于个人、家庭、家庭或与创业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的商品转让给买方; 2) 货物供应; 3)国家需要的货物供应合同; 4) 承包协议; 5) 能源供应协议,根据该协议,能源供应组织承诺通过连接的网络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能源,用户承诺为接收的能源付费,并遵守其提供的消费模式根据协议,确保其控制的能源网络的安全运行以及其使用的设备和与能源消耗相关的设备的可使用性; 6) 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根据该合同承诺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公寓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7) 企业出售合同,根据该合同,卖方承诺将企业整体作为财产综合体转让给买方,但卖方无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除外其他人。 LECTURE No. 52. 供应合同 根据供货合同,从事创业活动的供销商承诺在一定期限或期限内将其生产或购买的商品转让给买方,用于创业活动或其他与个人、家庭、家用和其他类似用途。 供货协议是购销协议的一种。 供应协议的特点包括: 1) 购买商品的目的(至关重要: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创业活动); 2) 买卖双方的特殊法律地位,作为商业实体; 3) 交付货物,由供应商将货物运送给作为合同一方的买方或合同中指定的买方。 为了使供应合同生效,货物不必已移交给买方。 合同订立时,买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收取货物,供应商转让货物。 供货合同具有补偿性质。 供应合同的一个特点是货物的转移既可以一次转移,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分批转移。 交货时间或日期是交货合同的重要条款。 供应协议规定了货物的批发销售。 货物的交付时间是通过在合同期限内指定具体的交付日期或期限来确定的。 如果双方在供应协议期限内规定分批供应货物,并且其中没有规定单批交货的条款,则货物必须按月等量交货, 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义务的本质或营业额的惯例另有规定。 除了定义交货期外,交货合同还可以建立货物交货时间表(十天、每天、每小时等)。 经买方同意可提早交货。 提前交货并被买方接受的货物,计入下一期交货的货物数量。 货物交付是由供应商通过将货物装运(转移)给作为供应合同一方的买方或合同中指定的接收方的方式进行的。 供应商按照供应协议的规定和协议中规定的条件,通过运输方式交付货物。 供应合同可以规定买方(接收方)在供应商所在地接收货物(货物选择)。 允许在单独交货期内少交货物的供应商有义务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补足下一期(S)内少交的货物数量。 除非供货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买方有权通知供货方拒绝接受逾期交货的货物。 在供应商收到通知之前交付的货物,买方有义务接受并付款。 短交需补货的货物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此约定,供应商有义务补货已建立的分类中短交的货物在允许短线交割的期间。 买方(收货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按照供应合同交付的货物被接受。 买方(收货人)接受的货物必须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供应合同或商业惯例规定的期限内由其检验。 买方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检查收到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发现任何差异或缺陷。 当买方(收货人)拒绝供应商转让的货物时,有义务确保该货物的安全(负责保管)并立即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取出买方接受的货物进行保管或处置。 买方按照供货协议规定的程序和付款方式为交付的货物付款。 如果结算的程序和形式未由当事人约定,则以付款指令的形式进行结算。 买方(收货人)有义务将货物到达时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和包装方式退还给供应商。 仅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容器以及货物包装才可退还给供应商。 收到质量不合格货物的买方(收货人)有权: 1) 要求相应降低购买价格; 2) 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消除货物的缺陷; 3) 要求报销其消除货物缺陷的费用; 4) 拒绝履行合同,要求退还货款; 5) 要求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更换质量不合格的货物。 违反供应合同条款、法律完整性要求的买方(接收方)有权: 1) 要求相应降低购买价格; 2) 要求货物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3) 要求用完整的产品替换不完整的产品; 4) 拒绝履行合同,要求退还货款。 如果供应商未提供规定数量的货物或未按照买方的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货物,买方有权购买未从他人处交付的货物。供应商将所有必要和合理的采购费用归于供应商。 法律规定或供货合同规定的欠交或迟延交货的罚款,应向供应商收取,直至供应商在其后续期间的补货数量的义务范围内实际履行义务为止。送货。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单方面拒绝履行或单方面变更供应合同: 1) 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其缺陷在买方可接受的期限内无法消除; 2) 多次违反交货条款; 3) 多次违反货款支付条款; 4) 反复不选货。 第 53 讲贸易便利化条约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 1)制作广告产品; 2) 提供广告和信息服务; 3) 进行市场调查; 4)用于货物的储存; 5) 经销商; 6) 分销等。 根据提供有偿服务(提供通信服务、审计、咨询、信息服务等)的合同,承包商承诺按照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执行某些行动或进行某些活动),并且客户承诺为这些服务付费。 除提供有偿服务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有义务亲自提供服务。 客户承诺按照提供服务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方式支付向其提供的服务,以获得有偿服务。 如因客户的过错无法履行服务,需全额支付服务费。 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不能履行的,客户应当向承包人补偿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法律或提供服务的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赔偿。 客户有权拒绝履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但需向承包商支付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只有在客户的损失得到全额赔偿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提供的有偿服务义务。 根据保管协议,一方(保管人)承诺保管另一方(委托人)转让给其的物品,并原封不动地返还该物品。 根据仓储协议,货物仓库(保管人)承担有偿保管货主(委托人)转让给其的货物,并以良好状态退回货物。 书面形式的仓储协议,如签订并接受货物入库,并有仓库文件证明,则视为符合书面形式。 公共仓库签订的仓储协议为公共协议。 货物入库时,货物仓库应当自费检验货物,确定货物的数量和外部状况。 仓库有义务在储存期间向货主提供检查货物或其样品的机会,如果以非个人方式进行储存,则取样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为保证货物安全,需要改变其储存条件时,货物仓库有权独立采取必要措施。 但是,如果有必要显着改变货物储存条件,他有义务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货主。 如果在储存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坏超过仓库储存协议约定的限制或自然变质的通常规范,货物仓库有义务立即制定处理并在当日通知货主. 货主和货仓在货物退回时,均有权要求查验货品数量。 仓库将货物退还货主时,货物未经联检、联检的,必须在收到货物时向仓库书面说明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短缺或损坏。 , 以及在收到货物后 3 天内无法通过通常的验收方法检测到的短缺或损坏。 如无此声明,则视为仓库已按照仓库仓储协议条款退回货物。 货物仓库应当出具下列货物文件之一,以确认货物入库: 1)双仓证; 2)简单的仓库证明; 3)仓单。 双仓证由仓单和质押证(仓单)两部分组成,可以相互分离。 仓库及质押凭证持有人有权对仓库内存放的货物进行全额处分。 与质押凭证分离的仓单持有人有权处分货物,但在根据质押凭证发放的贷款还清之前,不得将货物出库。 质押凭证持有人除仓单持有人外,有权以质押凭证项下的贷款金额及利息质押货物。 货物质押时,会在仓单上注明。 仓单和质押凭证可以一起转让,也可以根据转让票据单独转让。 货物仓库将货物放行给仓库和质押凭证的持有人,同时换取这两种凭证。 仓单持有人无质押凭证,但已清偿所欠债款的,仓库仅凭仓单出具货物,并附有付款收据提供质押凭证下的全部债务金额。 仓库和质押凭证持有人有权要求分批签发货物。 同时,为换取原证书,他获得了仓库剩余货物的新证书。 向持票人签发简单的仓库证书。 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仓库可以处分存入仓库的货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借款规则,但应确定退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货物储存规则。 第 54 讲。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管辖一个人为他人利益而对货物的行为的委托关系。 这些类型的合同包括: 1) 说明; 2) 佣金; 3) 货物; 4)商业特许权。 根据代理合同,一方(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采取某些法律行动,费用由另一方(委托人)承担。 代理协议是有偿的、相互的和信托的(在信任的基础上)。 代理协议的标的物是交易的完成,但本协议的标的物不能是个人性质的行为。 代理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有能力的公民。 协议的形式是书面或口头的,但受权人根据授权书开展其活动。 代理协议用于执行相同类型的严格定义的操作。 代理协议的期限:可以在签订时注明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的期限,也可以不注明,但无论如何,该期限不得超过委托人的权力期限。律师。 委托合同下的受托人有义务: 1) 亲自执行交给他的任务; 2) 应委托人的要求,将有关订单执行进度的所有信息通知委托人; 3) 立即将根据订单进行的交易收到的所有款项转交给委托人; 4) 委托执行或委托执行前的委托合同终止时,立即将有效期未届满的委托书交还委托人。 受托人必须: 1) 补偿律师所发生的费用; 2) 向律师提供执行命令所需的资金; 3) 毫不迟延地接受代理人根据合同执行的所有转让; 4) 向律师支付费用。 代理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 1) 委托人取消订单; 2) 代理人的拒绝; 3) 委托人或代理人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失踪。 委托人有权取消订单,代理人有权随时拒绝。 根据委托协议,一方(委托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承担费用,代表自己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委托代理人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中,委托代理人获得权利并承担义务,即使委托人在交易中被指名或与第三方建立直接关系以执行交易。 委托协议可以在固定期限内签订,也可以不指定有效期,无论是否指明其执行地区,承诺人有义务不授予第三方为他的利益进行交易的权利,并且在他的费用,委托给佣金代理人,或没有这种义务,有条件或无条件,关于作为佣金标的的商品范围。 委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报酬,在委托代理人为第三方执行交易承担担保的情况下,还应按照委托规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额外报酬协议。 佣金协议因以下原因终止: 1) 委托人拒绝履行合同; 2) 委托代理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 3) 委托代理人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部分无行为能力或失踪; 4) 承认作为佣金代理人的个体企业家无力偿债(破产)。 根据寄售协议,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的外国公司(发货人)将货物运送到仓库给俄罗斯中间商(收货人),并指示其代表自己进行进一步销售在一段时间内供应货物,而货物在出售之前是出口商的财产。 代销协议是一种委托协议,用于需求难以预测的货物。 代销协议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开设代销仓库。 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一方(版权所有者)承诺向另一方(用户)提供在一段时间内或不指定期限的有偿使用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版权所有者,包括对受保护的商业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专有权对象(商标、服务标记等)的公司名称和(或)版权持有者的商业名称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实体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 商业特许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根据该协议行事的法人或个体企业家作为版权持有人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商业特许权协议明确了协议主体、使用地域、使用活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人有义务: 1) 向用户转让技术和商业文件并提供用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2) 就商业特许协议项下权利的行使问题向用户及其雇员提供指导; 3) 向用户颁发许可证,确保其按规定方式执行; 4) 确保商业特许协议的登记; 5) 为用户提供持续的技术和咨询帮助,包括员工培训和高级培训的帮助; 6) 根据商业特许协议控制用户生产的商品质量。 用户有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活动过程中,以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公司名称和(或)权利人的商业名称; 2) 确保其根据合同生产的商品的质量与权利人直接生产的同类商品的质量相对应; 3) 遵守著作权人的指示和指示; 4) 为客户提供所有附加服务; 5)不泄露权利人的生产秘密; 6) 授予数量有限的次级特许权; 7) 以最明显的方式告知买家,他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使用公司名称、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或其他个性化方式。 第 55 讲。经销商协议。 经销商协议 1、经销商协议 经销商协议的目的是建立经销商网络,以推广符合消费者质量要求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保修和售后服务。 经销商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自费进行进一步的销售,同时独立履行卖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选择经销商时,考虑以下因素: 1)有产品销售经验; 2) 掌握有关消费者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偿付能力; 3) 执行保修和服务维护的能力; 4) 在活动区域内有生产基地。 经销商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这个类别,他们会获得产品当前价格的折扣。 经销商职责: 1) 通过自己的分销网络销售产品; 2)不得在销售区域外销售产品; 3) 立即报告伪造产品的事实; 4)采取措施保护商标; 5)按照约定的数量进行产品采购; 6) 不销售类似用途的产品,不代表类似组织的利益; 7) 每月向经销商提供一次报告; 8)在同一地区工作时,经销商之间需要协调销售商品的价格。 经销商的责任可以设定为: 1) 减少折扣; 2) 严重违反合同(2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等),终止经销商证书 经销商权利: 1) 用于销售产品; 2) 为经销商争取领土; 3) 变更经销商网点供货方案的申请书; 4) 接收具有咨询和宣传性质的文件和资料; 5) 取得已建立样品的经销商证明。 经销商协议的有效期为 1 年,不包含经销商的自动延期。 2. 经销商协议 根据分销协议,一个人(设保人)将在某个地区分销商品的权利授予另一个人(分销商)。 Grantor 是商品的制造商、出口商和销售商。 分销商不是产品的消费者,因为他购买产品是为了转售。 分销协议结合了代理协议、供应协议和商业特许协议的要素。 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1) 以自己的名义自费购买和销售商品; 2) 接管某一地区的销售组织,不对产品制造商产生义务; 3)在一定的领土内开展活动。 设保人有义务提供技术和商业信息,包括向分销商转让专有技术,为分销商组织培训和研讨会。 此外,在确定向分销商提供产品的程序时,设保人有义务向分销商提供销售这些商品的独家转让权。 对于分销协议的参与者,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实施制裁: 1) 不符合最低销售水平; 2)降价销售产品; 3) 减少既定库存。 第 56 讲。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运是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 大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的。 海上货物运输有两种类型: 1)国际海运; 2) 沿海运输——在同一海域、沿海水域进行的货物和乘客运输,通常在同一国家的港口之间进行。 海上货物运输是根据海上运输合同进行的。 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 1) 承运人有义务将委托给他的货物交付到目的港; 2) 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被授权接收货物的人; 3) 货物的发件人有义务为此运输支付费用。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 1) 载体。 与发货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代表该人签订该合同的人; 2) 托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3) 承租人。 这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称为租船合同。 寄件人有义务向货物承运人支付的费用称为“运费”。 海运货物的运费支付有以下特点(CTM RF 第 164 条): 1) 运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费按照装货地点和装货期间的费率计算; 3) 装船数量多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费相应增加; 4) 代替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其他货物,其运输的运费高于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费海运,运费按实际装货运输; 5) 运输途中遗失的运费不收取,如已预付,可退回; 6) 因货物的自然属性或情况,视托运人而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运费全额支付。 包机 - 车主与承租人(包租人)之间关于在特定时期或飞行期间租赁车辆或其一部分的协议。 章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由承运人和承租人或其代表签字; 2) 包含协议各方的名称; 3) 包含船舶名称; 4) 包含货物类型和类型的说明; 5) 注明运费金额; 6) 载有货物装载地点的名称; 7) 包含船只的目的地或方向的名称; 8) 经双方同意,章程中可包含其他条件和保留。 船舶交付和装载的基本条件: 1) 船舶必须在适航状态下交付; 2) 必须严格按照租船或租船规定的港口交货; 3) 船舶必须在租船合同或租船合同中严格规定的时间交付; 4) 货物必须妥善包装和标记,并做好装载准备; 5) 必须将船舶带到一个配备了装载所需的一切并且没有阻碍装载的障碍物的泊位; 6) 整船包租的,货物托运人有权要求清除船上的外国货物; 7) 只有在托运人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 从货物接受运输之日起至货物签发之日起,承运人负责: 1)保证货物沿途安全; 2)保证货物的卸货; 3) 保证货物的运输符合其特点。 货物运输的期限和路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承运人合理要求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和通常的路线。 危险品是指: 1) 高度易燃; 2) 是爆炸物; 3) 以错误的名义交付货物,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无法通过外部检查核实其性质。 如船舶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无法进入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义务: 1) 向寄件人发送紧急信息,告知寄件人存在这些情况,并请求寄件人允许在另一个港口卸货; 2) 在收到适当的指示后,在港口按照发货人指定的方式卸货。 如无此命令,自承运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船长有权在最近的港口将货物装船并通知寄件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人被授权处置有关它的货物; 如果船长收到的命令不能在不对船上其他货物所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执行,船长有权这样做。 承运人对接受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以下责任(RF CMTC 第 117 条: 1) 货物损失 - 损失货物价值的金额; 2) 货物损坏 - 其价值减少的金额; 3) 如果接受运输并申报价值的货物丢失 - 货物申报价值的金额; 4) 对声明价值的货物运输,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附加费用,其数额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确定; 5) 承运人退回他收到的运费,如果它不包括在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费用中。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CTM RF 第 166 条),承运人不对接受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 1) 不可抗力; 2) 海上和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或事故; 3) 任何海上救人措施或者合理的海上财产救护措施; 4) 非承运人过错引起的火灾; 5) 有关当局的行动和命令; 6)敌对行动和民众骚乱; 7) 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8) 货物的隐性缺陷、财产或自然损失; 9) 货物的集装箱和包装在外观上不易察觉的缺陷; 10) 标记不充分或不明确; 11) 罢工或其他导致全部或部分暂停或限制工作的情况; 12) 非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错引起的其他情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至出发前,不承担赔偿合同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船舶从装货地出发: 1) 船舶将灭亡或被强行扣押; 2) 船舶被宣布不适合航行; 3) 货物灭亡,单独确定; 4) 由一般特性决定的货物在交付装载后即失效,寄件人将没有时间交出另一件货物装载。 第 57 讲。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是俄罗斯联邦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 铁路运输是按照发货人向铁路部门提交的货物运输申请进行的。 发货人与铁路在定期运输货物的情况下,可以签订长期的运输组织合同。 运输安排定义: 1) 交通量; 2) 提供车辆和运输货物的条款和条件; 3) 结算程序; 4)其他组织运输条件。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量接收货物,托运人承诺交运。 在准备接收货物时,铁路有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提交车辆装载: 1) 可使用的; 2)内外清洁; 3) 必要时进行清洗、消毒; 4) 适用于特定货物的运输; 5) 固定装置已拆除的容器,不可拆除的除外。 货车、集装箱的商业适用性(货车、集装箱的货舱状况,适用于特定货物的运输,以及其中没有异味,其他在装卸过程中影响货物状态的不利因素)确定运输特定货物的内部车身结构的特征 货车、集装箱(20 年 10 月 2003 日第 18-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条“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由发货人。 关于托运人提交车皮、集装箱的时间,火车站工作人员不迟于提交车皮、集装箱前2小时通知托运人。 发货人有权拒收不适合运输特定货物的货车、集装箱,铁路有义务更换指定的货车、可用货车的集装箱、适合运输此类货物的集装箱(《联邦法》第 20 条“宪章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部”)。 托运人必须: 1) 以确保交通安全、货物、货车、集装箱安全的方式准备运输货物; 2) 为每批货物提交铁路提单等文件。 装载的货车、集装箱必须由铁路密封,如果货物由铁路装载,或由托运人密封,如果货物由托运人装载。 有盖货车、集装箱在运输个人需要的货物时,必须由铁路或货运代理机构自行密封,费用由发货人承担(《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28 条) .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的规则是: 1) 铁路有义务在货物到达次日中午 12 点之前将已到达收货人地址的货物通知收货人(联邦法《铁路运输宪章》第 34 条)俄罗斯联邦”); 收货人支付了货物运输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铁路费用后,货物在目的地火车站发给收货人(《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35 条) ); 2) 收货人在公路舱单上的签字是对货物放行的直接确认; 3) 收货人因铁路拖欠货款和其他款项的,铁路有权扣留货物,并书面通知发货人,发货人有义务处置货物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4 天内(《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35 条); 4) 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适当措施支付应由铁路支付的货款及其他款项,且发货人不处置货物的,铁路有权,除非另有规定。运输合同,出售保留的货物,但已退出流通的货物和禁止出售的货物除外(《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35 条); 5) 卸货后,必须对货车和集装箱进行内外清洗,除不可拆卸的固定装置外,必须拆除其上的固定装置,并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44条)联邦法“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 承运人对货物在收运后至交付给其授权人的收货人之前发生的未能保全的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因情况造成的货物承运人无法阻止并且消除不取决于他(“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95 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承运人赔偿: 1) 在货物丢失或短缺的情况下 - 损失或丢失货物的价值; 2) 如果货物损坏 - 其价值减少的金额,如果无法恢复损坏的货物 - 其价值的金额; 3) 提交运输并申报价值的货物丢失 - 货物或行李的申报价值(《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96 条)。 在就货物运输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之前,必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宪章》联邦法第 120 条)。 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履行索赔或未在三十天内收到承运人的答复,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铁路货物运输引起的索赔时效期限为铁路运输宪章确定之日起一年。 LECTURE No. 58. 无现金支付的概念和形式 在实体之间的商业活动中,通常使用非现金形式的支付。 非现金支付是指将传统货币形式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业务,绕过了两者之间的直接现金交换。 非现金支付是通过信贷组织或俄罗斯银行根据银行账户协议或代理账户(子账户)协议开设的账户进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且付款方式未规定用过的。 法人实体之间的非现金支付金额超过 60 万卢布。 每个企业或组织只能拥有一个活期账户。 经常账户向所有企业开立,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按照商业结算原则运作并具有法人实体地位。 经常账户的所有者管理账户中的资金,作为预算应付款项的独立付款人,并有权与银行建立其他关系。 经常账户是由不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开设的。 经常账户由公共组织开设。 经常账户所有者的独立性受到极大限制:他只能根据上级组织的预算管理资金。 要开立往来账户,您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开立活期账户申请; 2) 组织章程大纲副本;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 确认首长权力的文件; 5)确认总会计师职权的文件; 6) 带有组织负责人签名和印章样本的卡片两张; 7)税务登记证明。 使用非现金支付进行的主要交易类型有: 1) 付款人(客户或银行)从其账户中注销资金并将其转入资金收款人账户的命令; 2) 收款人(收款人)发出的将付款人账户中的资金核销并转入收款人(收款人)指定的账户的命令。 非现金支付的形式有: 1) 支付订单; 2) 付款请求; 3) 信用证项下的结算; 4) 收款结算; 5) 支票结算; 6) 其他形式(例如,通过信用卡)。 非现金支付的形式由银行客户独立选择,并在他们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 59 讲。付款命令。 支付请求 1. 付款顺序 付款指令是一份文件,是账户所有者向为其提供服务的银行发出的书面命令,将一定金额的资金从其所有者的账户转移到同一或另一家银行机构的资金接收者的账户。 付款指令以严格规定的形式发出,其中包含付款所需的所有详细信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联邦法规定了非现金支付的条款。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总期限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整个俄罗斯联邦 - 5 个工作日。 在以下情况下应用付款单结算: 1) 为提供的货物、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转移资金; 2) 为交付的货物、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支付预付款; 3) 向各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划拨资金; (四)为还款、放贷(贷)款、存款和支付利息而划拨资金; 5) 为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用途转移资金。 银行对订单不执行或执行不当承担责任,如果导致非法扣款,则为使用他人资金支付利息。 利息金额由银行所在地存在的银行利息折现率确定。 2. 付款请求 付款请求 - 包含债权人(资金接收人)根据协议要求债务人(付款人)通过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结算文件。 付款请求的结算用于对供应的货物、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以及主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结算。 有两种类型的付款请求: 1) 经付款人承兑; 2) 未经付款人同意。 当使用付款人承兑的债权时,债权人向银行发送债权,说明: 1) 付款条件; 2) 验收期限; 3) 向付款人发送(交付)协议规定的文件的日期,如果这些文件是由付款人发送(移交)给付款人的; 4) 产品名称; 5) 合同编号和日期; 6) 确认货物交付的文件数量; 7) 确认交货日期、交货方式和其他细节的文件数量。 付款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有理由的拒绝接受。 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拒绝接受或缺乏动机,银行将从付款人帐户中注销相应金额(如果有资金)。 在直接借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向银行发送付款请求但不予接受,并附上借记应依据的文件。 第60讲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行代表付款人接受的有条件货币义务,在收款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向收款人付款,或授权收款人付款。另一家银行(执行银行)支付此类款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67 条)。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资金流动是在满足某些条件(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主要银行(开证行)或另一家银行银行代表主要银行。 付款方式为非现金支付,将信用证金额转入资金收款人账户。 信用证是一种相当常见的付款方式,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 信用证的流行就在于通过这种付款方式,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保证。 申请信用证的主要法律行为有: 1)GCRF; 2) 俄罗斯联邦非现金支付条例; 3)国际商会1993年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信用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覆盖(存放); 2) 未覆盖(保证); 3) 可撤销的; 4) 不可撤销。 担保(存款)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开证行有义务转移信用证(担保)的金额,费用由付款人或授予他的贷款支付给付款人。开证行义务期间的执行银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867 款)。 无担保(担保)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当执行银行被授予从其开立的开证行账户中注销信用证全部金额的权利时(第 2 条第 867 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根据付款人的书面命令可以更改或取消的信用证,无需事先与收款人达成协议,且开证行对收款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信用证撤销后。 执行银行有义务根据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或其他操作,如果在付款时尚未收到信用证条款变更或取消的通知。 信用证是可撤销的,除非在其文本中另有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68 条)。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未经资金收款人同意不能撤销的信用证。 应开证行的要求,参与信用证交易的执行行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of credit)进行保兑。 这种保兑是指开证行除了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的义务外,还接受执行行的义务。 未经指定银行同意,由指定银行确认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得更改或取消(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869 条)。 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的保兑程序由银行之间协议确定。 当事人就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协议时,必须提供以下信用证条款: 1) 开证行名称; 2) 为收款人提供服务的银行名称; 3) 收款人姓名; 4)信用证金额; 5) 信用证类型; 6) 通知收款人开立信用证的方法; 7) 将执行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号码通知付款人的方法; 8) 资金接收方提交的文件的完整清单和准确描述; 9)信用证的有效期,提交的确认货物交付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执行要求; 10) 付款条件; 11)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 信用证付款方式最常见的付款条件: 1) 将货物运送到某些目的地; 2) 向付款人提交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或通过执行行和开证行向付款人发送货物的承兑行为; 3) 禁止根据信用证部分付款; 4)符合一定的运输方式要求; 5) 主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信用证的执行,资金收款人向执行银行提交确认信用证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文件。 如果违反这些条件中的至少一项,信用证将不会被执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70 款)。 开证行对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行为向付款人负责,执行行对开证行负责,但本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执行银行无理拒绝支付担保或保兑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则资金接收人的责任可能会转移给执行银行。 如果执行银行因违反信用证条款而未能正确支付保兑或保兑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则付款人的责任可归于执行银行(第 1 条第 872 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在执行银行完成信用证的关闭: 1) 信用证期限届满时; 2) 应收款人的请求,在信用证到期前拒绝使用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了拒绝使用的可能性; 3) 应付款人的要求,全额或部分撤回信用证,如果根据信用证条款可以撤回的话。 执行银行必须通知开证行关于信用证的关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873 款)。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后勤。 演讲笔记 ▪ 眼疾。 婴儿床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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