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税收。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税费的概念和经济实质 随着《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的通过,税费作为法定类别与非税支付区分开来。 特别是,BC RF 载入艺术。 41 “预算收入类型”规定预算收入通过税收和非税收类型的收入以及无偿和不可退还的转移支付产生。 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将所有联邦、地区和地方税费以及税法规定的罚金和罚款归类为税收收入。 “税收”一词涵盖两种类型的强制性预算付款——税收和费用。 税 - 在资金所有权、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的基础上,以转让属于他们的资金的形式向组织和个人收取的个人无偿支付,用于资助国家和(或)市政府的活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8 条)。 税收的本质 包括国家为了个人利益而让渡属于私人的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单方面提取一定比例的GDP作为集中资金,用于执行公共任务和职能。 与此同时,纳税人——个人和组织——的部分财产以货币形式成为国家财产。 纳税人无权自行处分其财产中以一定金额上缴国库的部分,并有义务定期将这笔款项上缴国家,否则将侵犯他人和国家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征收税款不能被视为任意剥夺所有者的财产,而是根据宪法公法义务合法扣押部分财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7 年 1996 月 20 日的决议)第 11-P 号,1997 年 16 月 XNUMX 日第 XNUMX-P 号)。 税收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 集 - 对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强制性缴款,缴款是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其他授权机构和官员对缴费人采取重大法律行动的条件之一,包括授予某些权利或颁发许可证(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8 条)。 收藏的本质。 费用的支付意味着支付者与国家之间的个人支付关系。 费用是与公共服务相关的,而不是服务本身。 支付费用后,后者有权要求国家采取有利于其的重大法律行动,对拒绝执行这些行动提出上诉,包括在法庭上。 在支付费用时,付款人的自由裁量权、动机以及与国家建立公法关系的愿望非常重要。 税收称为支付,征收称为贡献。 费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付。 征税目的 - 涵盖公共当局的总成本。 收集目的 - 补偿国家为向付款人提供具有公法性质的个人特定服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 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的必要属性,没有它就不可能存在。 税收构成了州和市政府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 税收的功能目的是 国家实施的国内外政策的财政支持, IE。 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缴纳税款的目的是为公共当局的开支提供经费。 关于形成税收职能清单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立场。 一种方法是税收服务于四种功能:财政、社会、监管和控制。 另一种方法是区分税收的以下主要功能:财政、监管、社会。 第三种方法是将监管和财政职能单独列为税收的唯一职能。 税收执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库职能通过回答税收流向何处以及将其调动到何处以进行后续再分配的问题来描述税收的特征。 国库职能的产生与税收进入严格定义的集中基金(预算)有关,并显示了税收在形成预算收入中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税收的财政(国库)功能和其财政意义,因为它们有不同的表现迹象。 国库职能决定了税收的流动方向及其特定预算的目的,而税收的财政价值通过税收金额与其负担功能相关联,并显示了特定税收在预算中的绝对和相对份额。预算税收收入的总体结构。 2. 负担函数表明税收的数量方面,并回答税收的规模有多大、对纳税人的绝对负担和相对负担有多大等问题。 这一功能的特点是,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的社会经济优先事项,在纳税人之间分配税负。 负担效应的区分是通过税收的两个要素——税率和税收优惠来实现的。 由于税基向其他成本指标的转变或税收对象中包含了其他要素,税收负担影响的总体水平可能会增加。 3.分析功能使我们能够在特定历史时刻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特征性特征得出一定的结论。 除了宏观经济分析外,此功能还允许您识别导致实际收到的税收收入与个别税收的预测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在比较时影响税收动态的过程不同时期的税收收入。 由于社会功能没有揭示也没有表征税收的特定的、单独定义的属性,我们可以说税收不具有社会功能。 3. 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 - 必要的最低参数,如果没有规范性的确定,税收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确定的。 征税对象 - 法律事实(行动、事件、状态),税收立法将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纳税人联系起来。 征税对象可以是销售货物(工程、服务)、财产、利润、收入或其他具有成本、数量或物理特征的对象的交易,纳税人的税费立法与义务相关联纳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8 条)。 财产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权利对象类型(财产权除外)。 商店产品 - 任何已出售或打算出售的财产。 工作 - 活动,其结果是有形的,可以实施以满足组织和(或)个人的需要。 Услуга - 活动,其结果没有实质表现,在实施该活动的过程中被实现和消耗。 收益 - 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可以计量并在可以估计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利润 - 纳税人的收入,减去他发生的费用金额。 股利 - 股东(参与者)在分配税后剩余利润时从组织获得的任何收入。 百分比 - 任何类型的债务义务收到的任何预先申报(确定)的收入。 税基 立法者将其定义为征税对象的成本、物理特征或其他特征(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 条第 53 款)。 税基的作用是定量地表达征税对象,即对其进行计量。 税率 - 税基计量单位的税费金额(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 条第 53 款)。 税率表示为: 1)占税基的百分比; 2) 固定货币金额,当确定每单位税额的纳税额时; 3) 以结合了固体成分和百分比成分的组合形式。 纳税期 代表与个人税收有关的一个日历年或其他时期,在此之后确定税基并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计算程序 包括确定应支付给预算的税额(预算外基金)。 税收可计算: 1)纳税人; 2) 税务代理人; 3)税务机关。 纳税程序和条件。 为每项税款确定缴款期限,并由日历日期或以年、季、月、周和日计算的时间段的到期日以及必须发生或发生的事件的指示来确定,或必须执行的操作。 以年、月、周或日计算的期间的过程从日历日期或决定其开始的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4. 税收分类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了一种税费分类: 俄罗斯联邦征收的所有税费分为联邦、地区和地方 (第 1 节第 12 条 俄罗斯联邦税法)。 税法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缴纳的税费被视为联邦税费。 地区 - 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税费,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实施并强制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付款。 地方 - 俄罗斯联邦税法和地方自治代表机构监管法律行为规定的税费,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地方自治代表机构监管法律行为实施- 政府并强制在相关市镇范围内付款。 税收分为个人缴纳的税款; 组织缴纳的税款; 个人和组织缴纳的混合税。 按征税对象分为: 1)财产税; 2) 所得税(利润); 3) 对某些类型的活动征税。 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分类标准是纳税主体。 对于直接税,此人是直接纳税人;对于间接税,此人是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购买者)。 纳税人将间接税金额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将支付税款的实际负担转移给买方。 如果进一步转售,该买家又成为纳税人。 反过来,直接税通常分为个人税和实际税。 个人税的数额由收到的收入决定,实际税款不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估计收入计算的。 根据适用范围,具有一定附加条件的间接税可分为普遍税和特殊税。 通用是增值税,对几乎所有产品(工作、服务)的销售征收。 只有一小部分商品需要缴纳特殊税(例如,消费税)。 根据计算顺序,税收分为工资和非工资。 工资税由税务机关计算。 其中包括个人缴纳的一些税款(运输税、土地税)。 个人计算的税款是免税的。 税收可分为目标税和一般税(非目标税)。 税收不能与某些预算支出挂钩;它们提供了所有州支出的通用集合。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些人口群体或经济部门或部门的利益,税收可能是有针对性的。 目标是统一的社会税,按照既定标准计入国家预算外资金。 税收分为普通税和非常税。 在任何特殊情况下征收特别税,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封锁、人为事故和灾难。 5.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 管理俄罗斯税收制度基础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界定了俄罗斯联邦、其主体和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力。 税费立法是立法(代表)机关的一套法律行为。 宪法并未将税费立法授予俄罗斯联邦专属管辖权。 在这方面,税收立法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制——联邦、地区和地方,它们有自己的结构,由法律确定。 俄罗斯联邦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有关税费的联邦法律组成。 俄罗斯联邦税法建立了税费制度,以及俄罗斯联邦税费的一般原则,包括: 1) 在俄罗斯联邦征收的各种税费; 2)产生(变更、终止)的理由和履行税费义务的程序; 3)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建立、制定和终止的原则; 4) 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其他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5)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 6) 税务违法的责任; 7) 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程序。 在俄罗斯联邦税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税法的效力延伸至有关费用的设立、引入和收取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费立法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法律。 市代表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通过有关地方税费的市政法规。 市政当局对地方税费的监管法律行为包括市政代表机构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将有关设立和取消地方和地方税费的法律、市政法规的信息和副本发送给联邦税务局和财政部。俄罗斯以及地区税务和金融当局(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6 条)。 除地区和地方税费外,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当局也有权管理联邦税费的某些要素以及一些一般性税收问题。 有关税费的立法行为还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税法的某些部分生效时有效且未被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这些行为在不与俄罗斯联邦税法相抵触的部分有效,并与之协调。 俄罗斯联邦税法 - 直接行动的成文法,在税法渊源中占有特殊地位。 俄罗斯联邦税法将税法作为一个分支,构成了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 六、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 包括税收和费用的建立、征收和征收过程中的权力关系,税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对税务机关行为的上诉,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和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第2条)俄罗斯联邦税法)。 此列表详尽无遗,无法扩展。 税收关系的存在只有作为法律关系才有可能,即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创造的税收规范模式的基础上。 没有这样的监管框架,税收关系就无法产生。 税法的主题因各种原因而有所不同。 税收作为一个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阶段性体现在三个关系块上:1)税收与立法块,包括税费设立和引入的关系; 2) 与计算、支付以及必要时强制征收税费相关的税收执行块; 3)税收程序块,调解税收控制范围和责任。 税法的主体包括:与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资金流动直接相关的财产关系; 组织关系(非财产)。 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保证财产税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 所有税收关系都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物质商品、经济利益相关,即与财产的增加有关。 税费的设立和实行的关系属于立法范围,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但孤立地考虑税费的计算和缴纳的关系是不可能的。 税收控制领域的关系也具有管理性、非财产性,但它们最终也保证了依法确定的税费缴纳义务的履行。 税收关系是关于财产的关系——财产的限制、征收、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要素和组织要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于难以区分和分开。 税收和法律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转让属于纳税人的资金,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货币资金,用于执行公共任务和职能。 纳税人的部分财产以货币形式成为国家财产。 税务机关之间的部门和部门间关系是行政和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相互关联的权力构成行政法人而非税收法人的内容。 税收关系具有权威性,而民法关系则不是。 税法主体 构成与其密切相关的财产和组织关系,旨在形成国家和市的货币基金。 7. 税法方法 税法方法 - 一套对税收关系产生法律影响的方法、技术和手段。 该行业的主题显示了税收和法律规范的监管内容、方法——如何、通过什么手段和手段进行法律监管。 税收和法律规制方法的特点是由于税法的公法性质,包括以下特点。 公法性质。 纳税是国家的无条件属性。 税收和费用构成了州和市政府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 他们的目的是在财政上支持国家实施的国内外政策,即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缴纳税款的目的是支付公共机构的费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1 年 1997 月 16 日第 XNUMX-P 号决议)。 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 税收和法律监管具有财政性质,即其主要目标不是实现个人利益,而是为国家提供财政资源以执行公共任务和职能。 所有其他任务都是次要的、衍生的。 税法的存在、其孤立性以及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是由于税收作为各级预算的主要创收来源的特殊作用。 税法中具有约束力和禁止性的规范的主导地位。 税收的公共合法目的是保证国家集中货币基金的形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始终包括缴纳法定税费的义务。 同时,一些税收法律关系(主要)直接明示了这一义务,而另一些(辅助)则确保其履行。 大多数税收规则要么是强制性的,要么是禁止性的,当然也有一些宽松的规则。 税收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税法的特点是监管细化,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独立规范其行为的自由最小化。 赋予参与者独立监管法律互动的某些方面的权利的决定性因素被减少到最低限度。 作为这些要素,它们通常表明纳税人可以确定其选择的税收和会计政策、使用税收优惠、亲自或通过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 决定性监管的一个例子是简化税制规定的纳税人自己选择征税对象的可能性(NKRF第346.14条)。 许多决定性要素(例如质押或代表)并不具有其自身的税收和法律性质,而是民法制度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结果。 当民法适用于电力税收法律关系时,这些是一般规则的法定例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 8. 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 - 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基本规定。 其中一些原则是规范确定的,其他原则是通过法院对税收立法或科学学说的解释得出的。 一些原则本质上是全部门或跨部门的,另一些原则对法律机构、子机构甚至税收的某些方面进行规范。 公平征税原则。 税收必须公平。 正义的理念体现在整个征税原则体系中。 正义体现在普遍性、平等性、相称性、确定性以及其他税收法律基础上。 税收最初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涉及没收他的部分财产。 对纳税人的公平体现在国家在税收的设立、征收和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一般和特殊的税收原则。 税收合法性原则。 它意味着法治,每个主体对税收立法行为的严格执行。 税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 法律规范是社会交往中参与者合法行为的一般模型。 没有人会超出法律的范围。 所有实体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守法律要求。 从税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要求遵循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56 条禁止建立个人性质的税收优惠。 税负均等原则 不允许建立歧视性的税收规则,这取决于纳税人的法律形式和创业活动的性质(内容)。 股权税 并不意味着所有纳税人缴纳相同税款的人头税制。 与依法确定的税费缴纳义务相关的平等原则表明,平等应通过收入的公平再分配和税费的区分来实现。 税收比例原则。 税收的比例性包括以下要求: 1) 比例性:在确定税收时,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 条第 3 款); 2) 理由:税费必须有经济基础,不能任意(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 条第 3 条); 3) 可受理性:妨碍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税费是不可接受的(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 条第 3 条)。 比例要求补充了税收的普遍性原则: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实际纳税能力参与形成中央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假设对不同规模的征税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 税基越大(地块面积、房产价值、发动机功率、收入或利润数额),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款就越多。 9. 税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那里 税法部门性质的主要方法: 1)税法——金融法的法律制度,不应与其分开考虑; 2) 税法——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自己的主体和方法、法律原则、成文立法和分支的其他属性; 3)税法——金融法的一个分支,力求孤立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为了隔离到一个单独的行业,以下先决条件是必要的:1)覆盖相对孤立和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的同质关系集; 2) 特定的法律监管制度,包括专门组织的法律监管手段、方法、技术体系; 3)一个重要的规范数组,通常是编纂的; 4) 结构清晰的一般部分,包括全行业原则、相关关系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基础、专用术语、来源制度等; 5) 存在确保实施实质性规范的程序块; 6) 科学界(即法律学说)承认监管综合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 税法部门自治的各项客观条件已基本形成:主体、方法、法律原则、专用术语、编纂、主体构成、程序规则等均已规范确定,并已通过执法审批。 税法从金融法律机构转变为子行业,再转变为独立的法律分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尚未完成。 宪法的特点是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普遍性,涵盖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 宪法和法律原则在部门立法中得到发展。 与其主题相关的税法规定并发展了宪法的一般原则。 税收法和行政法由于法律规制方法的相似性而结合在一起。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法规范与税收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规范,因为税收是公共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一些行政法制度受到税收和法律规范的更具体形式的规范。 例如,以下行政法律机构与税收法律机构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控制与监督——税收管制; 行政流程-税务流程。 税法和民法规范与财产制度相关的财产关系。 它们的共同点是法律规制的对象——财产关系。 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制的方法。 民法规范私人之间的关系。 税收——个人与国家、赋予权力并执行公共职能的机构之间的税收。 民事是指私法分支,税收是指公法分支。 10. 俄罗斯联邦税费制度(分类)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了一种税费分类: 俄罗斯联邦征收的所有税费分为联邦、地区和地方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 条第 12 款)。 联邦税费是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缴纳的税费。 地区 - 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税费,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法律实施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强制付款。 地方 - 俄罗斯联邦税法和地方自治代表机构监管法律行为规定的税费,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地方自治代表机构监管法律行为实施- 政府并强制在相关市镇范围内付款。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3-15 条规定了以下税费制度。 联邦税费包括: 1) 增值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1 章); 2) 消费税(NKRF 第 22 章); 3) 个人所得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3 章); 4)统一的社会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4章); 5) 企业所得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5 章); 6) 矿产开采税(第 26 章) 俄罗斯联邦税法); 7) 水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5.2 章); 9) 使用动物世界物品和使用水生生物资源物品的费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5.1 章); 10) 国家义务(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5.3 章)。 地区税包括: 1) 组织财产税(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0 章); 2)赌博营业税; 3)运输税。 地方税包括: 1)土地税; 2)个人财产税。 税收也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分为个人税和实际税。 个人税的数额由收到的收入决定,实际税款根据估计的收入计算。 间接税分为普遍税和特殊税。 几乎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征收普遍税。 狭窄、有限的商品清单需缴纳特殊税(例如,消费税)。 根据计算顺序,税收分为工资和非工资。 工资税由税务机关计算。 其中包括个人缴纳的一些税款(运输税、土地税)。 个人计算的税款被视为免税。 目标税和一般(非目标)税。 税收不能与某些预算支出挂钩;它们提供了所有州支出的总和。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些人口或行业或部门的利益,税收可能是有针对性的。 普通税和特别税。 在任何特殊情况下征收特别税,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封锁、人为事故和灾难。 征税对象可以是:财产税、收入(利润)税、某些类型的活动。 税费也因其他原因而系统化:个人缴纳的税款、组织缴纳的税款、个人和组织缴纳的混合税款。 11.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 销售货物(工程、服务)时,纳税人除出售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外,还向买方提供增值税金额以进行支付。 纳税人将他的增值税成本转移给买方,买方在转售货物时计算增值税,将支付费用的负担转移给他的买方,依此类推给最终消费者。 缴纳增值税的税负不是由纳税人承担,而是由商品(工程、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纳税人:组织; 个体企业家;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送货物的人员。 如果前三个日历月的商品销售(应税商品除外)总收入不超过 1 万卢布,则组织和个人企业家免缴增值税。 本规则不适用于销售应税商品的人。 如果同时销售应税商品和非应税商品,则这些人仅在与非应税商品的交易中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对象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活动,包括无偿销售; 为自己的需要转移货物(工作、提供服务),其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进行自用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对象清单。 税法不承认为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他们来说,根据艺术的第 3 段。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9 条包括以下业务: - 与俄罗斯或外币流通有关; - 在重组过程中将财产转让给合法继承人; - 将财产转让给非营利组织,以开展与创业无关的主要法定活动; - 投资性质的财产转让(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对商业公司和合伙企业法定资本的出资,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股份出资); - 在私有化期间将住宅房地转让给国有(市政)住房存量中的个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通过没收财产、继承财产、将无主和废弃的物品、无主的动物、发现、财宝转归他人所有。 此外,以下不征收增值税: - 将社会和文化、住房和公共用途的物品、道路、电网、变电站、燃气网络、取水设施和类似物品无偿转让给州(地方)当局; - 国有(市)企业的财产转让,按私有化顺序赎回; - 国家(地方)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服务; - 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国家(地方)机构; - 出售地块的业务; - 将组织的财产权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12.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业务,包括无偿销售; 为自己的需要转移货物(工作、提供服务),其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进行自用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清单。 税法不承认为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他们来说,根据艺术的第 3 段。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9 条包括以下业务: - 与俄罗斯或外币流通有关; - 在重组过程中将财产转让给合法继承人; - 将财产转让给非营利组织,以开展与创业无关的主要法定活动; - 投资性质的财产转让(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对商业公司和合伙企业法定资本的出资,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股份出资); - 在私有化期间将住宅房地转让给国有(市政)住房存量中的个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通过没收财产、继承财产、将无主和废弃的物品、无主的动物、发现、财宝转归他人所有。 此外,以下不征收增值税: - 将社会和文化、住房和公共用途的物品、道路、电网、变电站、燃气网络、取水设施和类似物品无偿转让给州(地方)当局; - 国有(市)企业的财产转让,按私有化顺序赎回; - 国家(地方)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服务; - 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国家(地方)机构; - 出售地块的业务; - 将组织的财产权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境内被认定为货物销售地: 1) 货物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未装运或运输; 2) 货物在开始装运或运输时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在下列情况下,俄罗斯联邦领土被认定为作品和服务的销售地: - 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 - 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动产、飞机、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直接相关的工程(服务);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际提供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旅游、娱乐和体育领域的服务; - 作品(服务)买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 - 转让专利、许可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所有权或转让时; 提供咨询、法律、会计服务等; - 从事工作(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的活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 13. 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增值税的税率是有差别的。 一般税率定为税基的18%。 对许多具有社会意义的商品类别(一些食品(肉、奶、糖、盐、面包等)、儿童商品、期刊、一些医疗商品)制定了优惠税率(降低)10% 。 对于一些征税对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税率为 0%。 该税率尤其适用于以下交易: - 与此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出口商品(工程、服务); - 与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过境货物运输(运输)有关的工程(服务); - 旅客和行李运输服务,前提是旅客和行李的出发地或目的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根据统一的国际运输文件进行运输登记; - 直接在外层空间进行(提供)的工程(服务),以及在技术上确定并与直接在外层空间进行工作(提供服务)等密不可分的准备性地面工程(服务)的综合体等。 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房东向俄罗斯联邦认可的外国公民或组织出租房屋; 销售一些医疗产品和服务; 为学前机构中儿童的抚养提供服务; 城市公共客运客运服务(出租车除外,包括路线出租车); 殡仪服务; 提供住宅楼宇供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住房使用的服务; 教育等领域的一些服务。 税收减免很重要,纳税人有权减少缴纳的增值税总额。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提交并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扣除。 增值税额是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计算的,将按 18%、10% 和 0% 的税率分别计算的税额相加,减去税额扣除额后得到的税额总额:增值税 = ( NB(a) X 0,18 + NB (b) x 0,1 + NB(c) x 0) - NB,其中增值税为应纳税额; NB(a) - 适用 18% 税率的税基; NB(b) - 适用 10% 税率的税基; NB(c) - 适用 0% 税率的税基; HB - 税收减免。 实际上,增值税额是其商品的购买者向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额与纳税人之前向各类商品的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在纳税期结束时减税金额超过纳税人所有交易计算的增值税总额,则由此产生的差额必须退还(抵销、返还)给纳税人,而应纳税额假定该纳税期结束时的预算为零。 14. 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程序 增值税金额 计算为与税率相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份额,在单独核算的情况下,计算为通过添加每个税率单独计算的税额而获得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总额 是根据每个纳税期的结果与所有被确认为纳税对象并在纳税期内进行的交易相关的结果计算的。 增值税支付 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次月二十日,根据货物的实际销售情况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进行。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届满后次月二十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本季度每月销售商品收入不超过 1 万卢布的,有权在不迟于上一季度的次月 20 日之前根据上一季度的实际商品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除了销售货物的价格外,还有义务向这些货物的买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金额。 销售货物时,卖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5 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发票是接受提供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扣除或报销的依据。 缴纳增值税时,税收减免很重要,纳税人有权减少已缴纳的增值税总额。 增值税额在每个纳税期末计算,按18%、10%和0%的税率分别计算的税额加起来,减去税额。扣除:增值税 = (NB (a) X 0,18 + NB (b) x 0,1 + NB (s) x 0) - HB, 其中增值税是应纳税额; NB(a) - 适用 18% 税率的税基; NB(b) - 适用 10% 税率的税基; NB(c) - 适用 0% 税率的税基; HB - 税收减免。 实际上,增值税额是其商品的购买者向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额与纳税人之前向各类商品的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额之间的差额。 如果在纳税期结束时减税金额超过纳税人所有交易计算的增值税总额,则由此产生的差额必须退还(抵销、返还)给纳税人,而应纳税额假定该纳税期结束时的预算为零。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预扣和转移增值税的义务被分配给税务代理人。 因此,未在俄罗斯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的外国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被分配给税务代理人,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购买商品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家(工作,服务)来自外国人。 纳税人在进行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时,有义务分别保存交易记录。 15. 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消费税被归类为间接税。 支付消费税的负担由纳税人转移到商品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纳税人 - 进行需缴纳消费税的交易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以及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流动有关的被认定为纳税人的个人。 应税货物。 俄罗斯联邦的应税商品清单有限。 应税商品传统上包括奢侈品、对社会有害的商品,国家和社会有兴趣遏制其消费。 此外,应税商品通常包括高利润商品,出售这些商品会给纳税人带来超额利润。 与其他税收不同,消费税具有调节功能,主要是在商品消费领域。 应税商品清单包括葡萄酒和伏特加产品、烟草制品等。税法适用于应税商品:所有类型原材料的乙醇,干邑酒精除外; 乙醇体积分数超过 9% 的含酒精产品(溶液、乳液和其他液体形式的产品); 酒类产品(酒类、伏特加、利口酒等酒精含量超过1,5%的食品,酒类原料除外); 啤酒; 烟草制品; 发动机功率超过 112,5 kW(150 hp)的乘用车和摩托车; 车用汽油; 柴油染料; 柴油和(或)化油器(喷射器)发动机的机油; 直馏汽油。 征税对象 代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应税商品。 因此,征税对象不是收入或财产,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活动——涉及纳税人进行的应税货物营业额的交易。 税基 每种应税商品分别确定。 税基根据应税商品确定的税率确定: 1) 作为已售商品的实物量 - 对于已确定固定税率的应税商品(每计量单位的绝对金额); 2) 作为销售商品的成本 - 对于已确定从价(百分比)税率的应税商品。 对确定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按照各税率确定计税基础。 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 每一类应税商品的税率是单独设定的。 对于卷烟和卷烟,已经制定了综合税率,由从价(百分比)和固定部分组成。 其他税率按每单位税收固定金额设定。 例如,天然葡萄酒(不包括香槟酒、起泡酒、碳酸酒、起泡酒)的税率为 2 卢布。 20戈比每升; 雪茄 - 17 卢布。 75 科普。 1 件; 对于柴油燃料 - 1080 卢布。 1吨。 16. 消费税:税率和税收减免 对每一类应税商品分别设定税率。 俄罗斯联邦全境(包括进口商品)以相同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93 条规定了三种税率: - 具体的或实心的 - 以卢布和戈比为单位/测量单位; - 从价 - 作为货物价值的百分比,根据艺术确定。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87 条(即商品价值减去消费税和增值税)。 自 2004 年以来,最后从价税率已被排除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2 章之外(适用于天然气); - 合并,由两部分组成 - 特定部分(以卢布和戈比为单位/计量单位)和从价部分(占成本的百分比)。 自 1 年 2003 月 XNUMX 日起,卷烟和卷烟的综合费率已经确定。 考虑某些类型的应税商品的消费税。 啤酒。 啤酒有三种消费税率,具体取决于啤酒的酒精含量。 同时,与酒类产品不同的是,费率不是每 1 升无水乙醇,而是每 1 升物理体积的啤酒。 填写啤酒消费税申报表时,无需重新计算无水酒精啤酒销售量。 在这种情况下,声明以升物理量表示实际销售量。 汽车。 车费分为三种: - 对于发动机功率不超过 67,5 kW(90 hp)(含)的乘用车 - 0 卢布。 0,75 千瓦(1 马力); - 发动机功率超过 67,5 kW(90 hp)且不超过 112,5 kW(150 hp)的乘用车 - 16,5 卢布。 0,75 千瓦(1 马力); - 对于发动机功率超过 112,5 kW(150 hp)的汽车 - 167 卢布。 对于 0,75 千瓦(1 马力)。 酒类产品。 酒类产品的消费税由生产商在其装运(转移)给买方之日计算。 将酒类产品转移到其自己的结构单位进行零售或批发销售的日期不是应计消费税的时刻。 消费税仅在将酒类产品运送给其他所有者之日征收。 消费税的金额可以通过减税金额来减少。 以下消费税金额可扣除: - 在购买用作生产其他应税商品的原材料的应税商品时,由卖方出示并由纳税人支付; - 应税货物在储存、运输和后续技术加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向卖方支付的消费税金额; - 在获取原材料时或在生产过程中由收费原材料的所有者支付;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支付从食品原料生产的乙醇,用于生产用于生产酒类产品的葡萄酒原料; - 当买方退回或拒绝应税货物时由纳税人支付; - 在购买消费税印章时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用于强制贴标的应税商品。 17. 计算消费税的程序 每一类应税商品的税率是单独设定的。 对于卷烟和卷烟,已经制定了综合税率,由从价(百分比)和固定部分组成。 其他税率按每单位税收固定金额设定。 因此,天然葡萄酒(不包括香槟、起泡酒、碳酸酒、起泡酒)的税率为 2 卢布。 20戈比每升; 雪茄 - 17 卢布。 75 科普。 1 件; 对于柴油燃料 - 1080 卢布。 1吨。 纳税人独立计算 消费税金额, 应付。 对于实行固定税率的应税货物,消费税金额按税率与税基的乘积计算。 对于确定从价(百分比)税率的应税货物,消费税金额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与应税货物进行交易时的消费税总额是按不同税率征收的每种应税货物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按照艺术。 税法第 194 条规定,每种应税商品(包括进口到俄罗斯境内时)的消费税金额按税基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计算。 因此,消费税金额的计算根据以下公式进行: a) 对于设定了特定税率的商品: C \uXNUMXd O × A,其中 C 为消费税金额; О - 以实物形式计算的税基(已售产品的数量); A - 消费税(卢布和戈比/商品计量单位); b) 对于设定从价税率的应税商品: C \u100d O × A / XNUMX%,其中 C 为消费税金额; O - 税基(销售产品的成本,针对每种应税商品确定); A - 消费税(占成本的百分比); c) 对于设定综合税率的应税商品: C \u100d (Oc × Ac) + (Oa × Aa / XNUMX%),其中 C 为消费税金额; Os - 以实物计算的税基(销售产品数量); Oa - 税基(销售产品的成本,针对每种应税商品确定); Ac - 从量消费税税率(以每商品计量单位的卢布和戈比为单位); Aa 是从价消费税税率(以成本的百分比表示)。 消费税总额是根据纳税期间的结果确定的,作为对每种应税商品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根据税法第 192 条,纳税期定义为每个日历月。 如果纳税人没有单独记录按不同税率征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交易,则按照确定的单一税基的最高税率(在纳税人适用的所有税率中)确定消费税金额适用于所有需缴纳消费税的交易。 例如,如果纳税人没有单独保存按不同税率征税的啤酒销售记录,则总消费税金额根据最高税率确定,即 7 卢布。 45 港币。 一升啤酒。 18. 支付费用的程序 缴纳消费税的程序取决于应税商品的类型。 石油产品。 持有批发销售证明的纳税人缴纳消费税: - 不迟于税期届满后第二个月的 25 日 - 石油产品,直馏汽油除外; - 不迟于税期到期后第三个月的第 25 天 - 对于直馏汽油。 持有石油产品零售证明的纳税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月 10 日缴纳消费税。 仅持有直馏汽油加工证书的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届满后第三个月的第二十五日之前缴纳消费税。 其他进行石油产品交易的纳税人在过期纳税期限内缴纳消费税 - 不迟于下个月 25 日。 石油产品消费税的申报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变性乙醇。 持有非酒精产品生产证书的组织在收到变性乙醇后,应在纳税期届满后第三个月的 25 日之前缴纳消费税。 其他应税商品。 销售酒精、含酒精产品、酒类产品、啤酒、烟草制品、轻型汽车和摩托车时,按照税期届满的实际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第一次付款不迟于报告月份下一个月的 25 日,第二次付款则不迟于报告月份下一个月的 15 日。 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最后一天,不需分别计算指定应税商品的税基和消费税金额。 消费税金额的计算是作为一个月的整体进行的,然后将收到的金额分成两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预算。 过期消费税的申报应在下个月的 25 日之前在组织注册地以及每个分支机构或其他独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提交被他们确认为消费税的对象。 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时缴纳消费税的程序和条件 海关当局是根据海关立法根据第 22 章的规定设立的。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XNUMX 条。 关税和税款必须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所在地海关当局之日起 15 天内或国内海关过境完成之日起 XNUMX 天内支付,如果货物申报不在到达地进行。 关税和税款支付给收银台或海关当局的账户。 关税和税款由付款人选择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支付,其汇率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报价。 付款人可以将未来的海关付款预付款到海关当局的账户。 付款人随后可下令将之前支付的预付款视为海关付款。 19. 个人所得税(PIT) 纳税人 被认可: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际逗留至少 183 天; - 不是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但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在一个日历年内实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超过 183 天的个人。 个人包括: - 俄罗斯联邦公民; - 外国公民; - 无国籍人士。 个体企业家被单独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 非居民纳税人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由 30% 提高至 13%。此外,非居民纳税人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扣除标准税前扣除额。 税务居民是指在一个日历年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际逗留至少 183 天的个人。 以年、月、周或日计算的期间的过程从日历日期或决定其开始的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实际停留时间从其抵达俄罗斯联邦的次日开始倒计时。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停留时间的倒计时从他离开国外后的第二天开始。 征税对象。 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征税对象是: - 对于纳税居民 - 从俄罗斯联邦和(或)国外获得的收入; - 对于非居民 - 从俄罗斯联邦来源获得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 来自俄罗斯和国外的来源 - 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个人; - 来自俄罗斯的来源 - 适用于非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的个人。 因此,要确定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要确定其纳税身份,还要确定其收入来源。 三种收入形式:现金收入; 实物收入; 物质利益形式的收入。 收入可以直接从企业的收银台以现金支付,转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或应纳税人的要求转入第三方账户。 出于税收目的,以外币计价(指定)的收入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收到收入之日确定的汇率重新计算为卢布。 收入可以实物支付。 其中包括: 组织或企业家为个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或财产权,包括为纳税人利益而进行的公用事业、食品、娱乐、培训; 纳税人收到的货物,为纳税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工作,为纳税人的利益而免费提供的服务; 实物工资。 物质利益 - 使用借入(信贷)资金的优惠利息,以较低的价格从相互依赖的人那里购买商品(工程、服务),优惠购买证券。 20. PIT 税基的确定 税基 -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收到的收入的成本特征:来自所有来源 - 对于纳税居民; 来自俄罗斯联邦的来源 - 对于非税务居民的人。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收到的所有收入或拥有的处置权均被考虑在内。 每种收入的税基分别确定,并制定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包括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计算税基时,会考虑以下三种收入:现金; 实物; 以物质利益的形式。 出于税收目的,所有收入都被全额考虑在内,没有任何扣除。 税法规定了四种个人收入税率:9%、13%、30% 和 35%。 税率取决于收入的类型。 为每种收入确定税基,并确定不同的税率。 按照13%的税率,工资和其他作为工资、民法合同规定的报酬、个体企业家以及私人公证人和私人执业者获得的收入等征税。 以下类型的收入按 35% 的税率征税: - 为宣传商品、作品和服务而在竞赛、游戏和其他活动中获得的任何奖金和奖品的费用; - 自愿人寿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 - 超过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当前再融资利率的 3/4 计算的金额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应计利息期间,卢布存款和每年 9%外币存款; - 纳税人以优惠条件收到借入(信贷)资金时节省的利息金额:对于卢布贷款 - 以卢布表示的使用借入资金的利息金额的超出部分,按 3/4 计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当前再融资利率超过根据协议计算的利息金额; 对于外币贷款 - 作为使用借入资金的利息金额(以外币表示,按年利率 9% 计算)超过根据协议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的部分。 例外情况是,使用从信贷和其他俄罗斯组织收到的定向贷款(信贷)并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建造或购买住宅楼或公寓而获得的利息储蓄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按照 30% 的税率,对非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个人获得的所有收入征税。 按 9% 的税率征税: - 股权参与组织活动的红利; -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在获得抵押贷款管理人签发的抵押参与证书的基础上获得的收入200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的覆盖范围。 21. 坑率 税法规定了四种个人收入税率:9%、13%、30% 和 35%。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适用的税率不取决于收入的大小,而是取决于收入的类型。 税基 为每种类型的收入确定,并为此确定不同的税率。 按照1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人收到的大部分收入都要纳税。 按照13%的税率,工资和其他作为工资、民法合同规定的报酬、个体企业家以及私人公证人和私人执业者获得的收入等征税。 对于某些形式的收入,设置了特殊税率:35%、30% 和 9%。 以下类型的收入按 35% 的税率征税: - 为宣传商品、作品和服务而在竞赛、游戏和其他活动中获得的任何奖金和奖品的费用; - 自愿人寿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 - 超过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当前再融资利率的 3/4 计算的金额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应计利息期间,卢布存款和每年 9%外币存款; - 纳税人以优惠条件收到借入(信贷)资金时节省的利息金额:对于卢布贷款 - 以卢布表示的使用借入资金的利息金额的超出部分,按 3/4 计算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的当前再融资利率超过根据协议计算的利息金额; 对于外币贷款 - 作为使用借入资金的利息金额(以外币表示,按年利率 9% 计算)超过根据协议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的部分。 例外情况是,使用从信贷和其他俄罗斯组织收到的定向贷款(信贷)并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建造或购买住宅楼或公寓而获得的利息储蓄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按照 30% 的税率,非纳税居民个人获得的所有收入均需纳税。 按 9% 的税率征税: - 股权参与组织活动的红利; -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在获得抵押贷款管理人签发的抵押参与证书的基础上获得的收入200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的覆盖范围。 确定支付收入时必须预扣的税额的程序取决于对该收入征税的税率: - 税率为 13%; - 比率为 35、30 或 9%。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时,不考虑足够大的收入清单。 其中: - 完全免税的收入; - 收入部分免税。 如果收入按 13% 的税率征税,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收入必须减去减税额。 部分免税的金额也被归类为扣除额。 22. 税收减免的申请 税务代理人(雇主等)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员工提供标准、社会、财产、专业的税收减免。 税基减去应付给雇员的标准税款扣除额。 应纳税人的要求给予扣除。 标准减税 仅向纳税人提供 - 俄罗斯联邦居民,其收入按 13%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只能从一个税务代理人处获得同一纳税期间的扣除额。 标准减税类型:非应税最低收入; 子女抚养费。 非应税最低收入 包括以下税收减免: - 金额为 3000 卢布。 - 每月一次; - 金额为 500 卢布。 - 每月一次; - 金额为 400 卢布。 - 每月提供,直到雇员从日历年初开始的收入超过 20 卢布的月份。 当纳税人有资格获得多次扣除时,将获得最高限额。 纳税人有权 每个孩子的津贴 18 岁以下,以及 24 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学生、研究生、学员和居民。 慈善事业的社会税收减免 如果纳税人在该年度将钱用于慈善目的,则提供。 如果资金被转移,则可以使用扣除额: - 由预算资助的科学、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组织; - 满足公民体育教育和运动队维护需要的体育组织、教育机构和学前机构; - 宗教组织执行其法定活动。 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当年收入的25%。 医疗社会税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一年内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或购买了药品或健康保险,则提供。 最高扣除金额为 50 卢布。 一年内。 教育社会税收减免 如果纳税人在该日历年内不仅工作,而且学习,或者如果他们全日制学习,则为 24 岁以下子女的教育提供。 当扣除的金额大于收到的收入时,税基被认为是零。 财产税减免 如果纳税人购买或建造了住房,则提供。 最高扣除金额为 1 卢布。 专业减税 向纳税人、个体企业家、私人公证人和其他私人执业者提供: - 根据民法合同从履行工作(服务)中获得收入; - 根据版权协议收取版税; - 根据民法合同从非税务代理人处获得工作(服务)的收入。 在纳税期(日历年)结束时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时,由税务代理人或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提供扣除。 23. 收入不受坑税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17 条不征税(免税)是一个相当大的收入清单。 其中包括: 完全免税的收入; 部分免税的收入。 另一种完全免税的收入是从家庭成员和近亲那里获得的收入。 个人收到的收入不被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对象:根据RF IC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个人与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相关的交易(这些收入除外)根据这些个人之间缔结的协议或劳动协议的个人)。 家庭成员与近亲属订立民法合同或劳动协议时,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该协议取得的所得,应当纳税。 因此,从与家庭成员或近亲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相关的交易中获得收入时,不产生征税对象,除非这些关系没有通过民法合同正式确定。 本案适用的税收优惠制度相当有限。 仅限于婚姻契约、孩子的财产权、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等规定的关系。 其他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收入: - 国家福利,但临时残疾福利(包括照顾生病儿童的福利)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支付的其他款项和补偿除外; - 与组织清算有关的遣散费,减少组织雇员的人数或员工的平均月收入。 其他情况下的遣散费数额或设立增加的遣散费数额的,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的国家养老金和劳动养老金; -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 差旅费:每日津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付; 旅行、租房、支付通讯服务费用、获得和注册官方外国护照、获得签证的费用; 与现金兑换或在银行支票兑换现金外币有关的费用; - 对在远北地区和与其相当的地区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前往俄罗斯联邦境内度假并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返回的补偿,每人支付一次两年,费用由雇主承担,并支付不超过 30 公斤的行李限额; - 在集体协议中规定雇主的此类义务的情况下,雇员及其家庭成员前往度假地点和返回的旅费,以及搬运行李的费用。 24. 统一社会税(UST):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统一的社会税取代了以前向国家预算外基金支付的强制性保险缴款。 UST 是一种有针对性的税收:旨在为实现公民享有国家养老金和社会保障、保险和医疗保健的权利筹集资金。 UST 付款人组: 1) 向个人付款的组织、企业家、个人; 2) 从事私人执业的企业家、律师、公证员。 当一个人同时属于这两类纳税人时,他必须分别计算和纳税。 为了计算和支付UST,农民(农场)经济的成员等同于个体企业家。 征税对象: -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和民法合同为个人应计的付款和其他报酬(民法合同除外,其标的为所有权转让,其他与财产相关的物权转让财产使用); - 对于第二类纳税人,确认来自企业或其他专业活动的收入,减去与其开采相关的成本。 董事会成员的管理职能的报酬不是组织与成员之间的雇佣合同的主题,因为董事会是组织总经理的更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的报酬通常由创始人、成员或主要股东决定支付。 因此,如果组织不将此类付款归因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费用,则此类报酬不是报酬,也不被视为 UST 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的征税对象。 对不被认定为企业家的个人向个人付款的 UST 征税对象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和民法合同项下的付款和其他报酬,其标的是纳税人为个人。 征税对象不包括根据民法合同支付的款项,其标的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的转让,以及与财产、使用权的转让有关的合同。 不向个人付款的企业家和律师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或其他专业活动的收入减去费用。 在以下情况下,付款和报酬不被确认为征税对象: - 对于纳税人组织,此类付款不被归类为降低纳税期间所得税税基的费用; - 对于纳税人 - 企业家或个人,此类支付不会减少纳税期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25. 税基和 UST 税率 税基: - 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的组织、企业家、个人,是纳税人在纳税期间为个人支付的款项和其他报酬; - 对于从事私人执业的企业家、律师、公证人,税基是他们在纳税期间从企业或其他专业活动中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入,减去与其提取相关的成本。 无论支付方式如何,都会考虑任何报酬。 税基是从每个月末的纳税期开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单独确定的。 对于个体企业家、律师、公证人,税基是从企业或其他专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减去费用。 对于不被承认为个体企业家的个人,税基确定为艺术第 2 款规定的付款和报酬金额。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36 条,适用于个人纳税期。 税率 包括税基的固定固定部分和从价(百分比)部分。 UST 税率是累进-回归——随着税基的增长,税率中固定部分的规模也会增加; 从价 - 减少。 对于组织、个体企业家、向个人付款的个人,确定以下税率:付款金额不超过 280 卢布。 每年 - 000%; 付款金额为 26 卢布。 高达 280 卢布。 每年 - 001 卢布。 + 超过 600 卢布金额的 000%; 付款金额超过 72 卢布。 - 800 卢布。 + 金额超过 10 卢布的 280%。 对于从事传统管理部门的北方土著人民的农业生产者、民间手工艺组织和部落、家庭社区,已建立减税税率。 农产品生产者 -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其价值占制成品总量的 50% 以上,包括渔业联合农场、集体农场、农产品、鱼类产品的生产占总产量70%以上的水生生物资源捕捞量。 对于纳税人——具有技术创新经济特区居民身份并向在技术创新经济特区境内工作的个人付款的组织和企业家,最高UST税率为14%。 对于不向个人付款的个体企业家,最高税率为 10%。 对于律师和公证人,最高税率为 8%。 对于在信息技术领域运营的组织,最高税率为 26%。 倒退因素刺激雇主增加工资。 26. UST 的税收优惠 以下情况免交 UST: 1) 组织——来自支付的金额和其他报酬; 2) 纳税人——来自支付金额和其他报酬: ——残疾人公共组织,其成员中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 - 法定资本由残疾人公共组织出资组成的组织,其中残疾人人数至少为 50%,并且残疾人工资在工资基金中的份额至少为 25%; - 为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体育、科学、信息和其他社会目标以及为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而设立的机构,他们的唯一所有者财产是公共组织的残疾人。 这些优惠不适用于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生产和(或)销售应税商品、矿产、其他矿产以及其他商品的纳税人; 3) I、II 或 III 类残疾人企业家,从创业和其他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 100 卢布。 在纳税期间。 在残疾人公共组织下,除其他外,包括已建立的残疾人公共组织工会及其区域和地方分支机构。 组织的法定资本必须全部由残疾人公共组织的捐款组成,或者其平均残疾人人数必须至少达到50%,并且残疾人工资在工资基金中的份额必须至少达到25%。 其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残疾人公共组织的机构,如果其创建是为了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科学、信息和其他社会目标,并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则免交 UST给残疾人、儿童残疾人及其父母。 UST 福利适用于以下要求: - 以机构形式设立法人实体; - 创建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或为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 - 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残疾人的公共组织。 此类纳税人免收 UST 的款项和不超过 100 卢布的其他报酬。 在每个人的纳税期间。 税收优惠不适用于纳税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提议批准的清单从事应税货物、矿物原料、其他矿物以及其他货物的生产和(或)销售。俄罗斯残疾人公共组织。 个人企业家、律师、公证人对 I、II 或 III 类残疾的个人创业活动和其他职业活动的收入不超过 100 卢布,免交 UST。 在纳税期间。 27. 组织收入税:纳税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 纳税人 组织(俄罗斯和外国)在该税项下得到承认。 俄罗斯组织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 俄罗斯组织必须从所有来源缴纳这笔税款。 外国组织被认定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外国法人实体,根据外国法律设立,也是国际组织。 它们还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此类组织不仅在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时必须缴纳该税,而且在他们从俄罗斯获得收入时也必须缴纳该税。 该税种的纳税人不是转入简易税制的组织,也不是征收单一推定收入税的组织。 征税对象 是组织的利润,即收入和支出的差额。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工作的俄罗斯和外国组织以相同的方式计算利润。 外国组织考虑在俄罗斯联邦收到(产生)的收入(费用)。 同时,外国组织从俄罗斯获得的与其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无关的收入也需缴纳该税。 收入(第 249-251 条)和费用(第 252-270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与银行、保险机构、非国家养老基金、消费者合作系统组织和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的收入和支出有关的定义具有特征(俄罗斯税法第 290-300 条)联邦)。 与衍生工具进行交易的组织确定收入和支出,同时考虑到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01-303、305 条。 应税收入分为两类: 1) 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权的收益; 2)营业外收入——非生产性收入: - 参股其他组织; - 债务人承认的或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的罚金; - 租; - 根据贷款、信贷、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协议、证券和其他债务义务收到的利息; - 免费收到的财产等。一些收入不征税,特别是收到的: - 以质押或押金形式收到的财产(产权); - 以向法定资本出资的形式; - 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以预算机构的财产形式提供; - 根据信贷或贷款协议,以及偿还此类借款; - 由财产所有人或他授权的机构的单一企业; - 与举行宗教仪式和仪式以及出售宗教文献和宗教物品等有关的宗教组织。 28. 税基 税基 - 应税利润的货币形式。 因此,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和支出以现金计入。 在确定计税基础时,利润从纳税期开始按权责发生制计算。 如果纳税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亏损,则计税基础为零。 所得税是根据组织收到的利润缴纳的。 利润 是收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收入(第 249-251 条)和费用(第 252-270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对银行、保险机构、非国有养老基金、消费者合作系统组织和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的收入和支出有具体的定义(NCRF第290-300条)。 应税收入分为两类: 1) 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权的收益; 2)营业外收入——非生产性收入: - 参股其他组织; - 债务人承认的或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的罚金; - 租; - 根据贷款、信贷、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协议、证券和其他债务义务收到的利息; - 免费收到的财产等。一些收入不征税,特别是收到的: - 以质押或押金形式收到的财产(产权); - 以向法定资本出资的形式; - 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以预算机构的财产形式提供; - 根据信贷或贷款协议,以及偿还此类借款; - 由财产所有人或他授权的机构的单一企业; - 与举行宗教仪式和仪式以及出售宗教文献和宗教物品等有关的宗教组织。 在计算税基时,收入和支出必须以货币形式表示。 取得的收入不是货币,而是财产、产权,按照交易价格确认。 如果组织因活动而收到损失,则税基为零。 亏损可以结转。 对于某些类型的业务或税收制度,收入和支出不计入税收。 因此,赌博利润不征税。 开展此类活动的组织为赌博业务缴纳税款。 因此,在计算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时,应将与赌博业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排除在外。 在计算所得税的税基时,与特殊税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不予考虑。 为此,必须进行单独核算。 费用可以同时与组织的所有类型的活动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归属于赌博业务或特殊税收制度的费用金额根据该业务收入占组织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29. 确定收入及其分类的程序 收入(第 249-251 条)和费用(第 252-270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与银行、保险机构、非国家养老基金、消费者合作系统组织和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的收入和支出有关的定义具有特征(俄罗斯税法第 290-300 条)联邦)。 与衍生工具进行交易的组织确定收入和支出,同时考虑到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01-303、305 条。 应税收入分为两类: 1) 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权的收益; 2)营业外收入——非生产性收入: - 参股其他组织; - 债务人承认的或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的罚金; - 租; - 根据贷款、信贷、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协议、证券和其他债务义务收到的利息; - 免费收到的财产等。一些收入不征税,特别是收到的: - 以质押或押金形式收到的财产(产权); - 以向法定资本出资的形式; - 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以预算机构的财产形式提供; - 根据信贷或贷款协议,以及偿还此类借款; - 由财产所有人或他授权的机构的单一企业; - 宗教组织在举行宗教仪式和仪式以及销售宗教文献和宗教物品等方面的收益。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工作的俄罗斯和外国组织将按相同方式计算利润。 外国组织考虑在俄罗斯联邦收到(产生)的收入(费用)。 同时,外国组织从俄罗斯获得的与其常驻代表机构活动无关的收入也需缴纳该税。 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产权收入。 收入不包括对买家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税所得以原始凭证、确认所得的其他凭证、税务会计凭证为基础确定。 确定收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 收入在其发生的纳税期间确认,无论实际收到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付款如何。 因此,对于销售收入,收入的收到日期是货物装运(转移)的日期,而与实际收到的资金支付无关。 现金法 - 收入在实际收到资金到银行账户和(或)到组织的收银台、其他财产(工作、服务)和财产权的纳税期间确认,并以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30. 费用及其分组 纳税人为实施以创收为目的的活动而发生的合理且有记录的费用确认为费用。 合理成本 - 经济合理的成本,其评估以货币形式表示。 已记录的费用 - 由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文件确认的费用,或根据在其领土上发生相应费用的外国适用的商业惯例制定的文件,和(或)间接确认的文件发生的费用。 被考虑征税的纳税人的费用分为两类: 1) 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原材料、材料、存货、燃料、零部件的采购成本、应计折旧金额、人工成本、自然资源开发等); 2) 非销售费用——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 其中尤其包括维护根据租赁(租赁)协议转让的财产的费用; 任何种类的债务利息; 法庭费用和仲裁费用; 银行服务费用; 坏账金额; 自然灾害、事故和其他紧急情况等造成的损失。 确定费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费用在其发生的纳税期间内确认,即实际支付后发生的成本。 现金方法 - 费用在实际收到资金到银行账户和(或)到组织的收银台,其他财产和财产权的纳税期间确认,并以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组织(银行除外)使用现金方法,这些组织在前四个季度平均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收益金额(不包括增值税)不超过 1 万卢布. 每个季度。 组织的成本分为与商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以及营业外成本。 费用必须合理并记录在案。 支出被认为是合理的,前提是这些支出是为了开展旨在创收的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符合此标准的成本都得到充分确认。 出于税收目的,个人费用被标准化。 组织可以根据任何文件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来减少应税收入。 此类文件尤其包括: - 根据发生费用所在国家的营业额的惯例签发的文件; - 报关单; - 旅行订单; - 旅行证件; - 报告根据合同执行的工作。 当某类费用可以归为几类费用时,纳税人有权决定将这些费用包括在哪一组。 31. 组织所得税税率 一般税率 企业所得税为24%。 按6,5%的税率计算的税额记入联邦预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17,5%。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可以降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部分的税率。 规定的比率不能低于13,5%。 向错误的预算缴纳税款被视为不缴纳税款,这意味着应计罚款和纳税义务。 与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的活动无关的外国组织的利润税率为 10% - 来自使用、维护或租赁(货运)船舶、飞机或其他移动车辆或集装箱所获得的收入实施国际运输和 20% - 来自所有其他收入。 对于组织——经济特区的居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的活动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中扣除的税率。一个经济特区。 同时,在经济特区境内的收入和在特区境外的收入有必要分开记录。 指定比率不能低于 13,5%。 以下税率适用于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 - 9% - 俄罗斯组织和个人从俄罗斯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 - 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 - 15% - 外国组织从俄罗斯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以及俄罗斯组织从外国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 以下税率适用于具有某些类型债务义务的经营收入: - 15% - 国家和市政证券利息形式的收入,其发行和流通条款规定了利息形式的收入,以及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形式的收入,以及1 年 2007 月 XNUMX 日之后抵押担保管理人根据获得抵押担保管理人签发的抵押证明而获得的抵押担保信托管理创始人的收入; - 9% - 市政证券利息收入、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利息收入和抵押贷款支持信托管理公司创始人在收购1 年 2007 月 XNUMX 日之前由按揭保险经理出具的按揭参与证明; - 0% - 20 年 1997 月 1999 日之前发行的国家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 XNUMX 年国家货币保税贷款的债券利息收入;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从执行与其职能相关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为 0%;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从执行与其职能无关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的 24%。 32. 所得税计算程序 所得税 定义为对应税率的税基百分比。 以报告期业绩为基础的税额和以报告期业绩为基础的预付款金额由纳税人根据税务会计数据独立确定。 税款在纳税期结束时不迟于次年 28 月 28 日缴纳。 次年XNUMX月XNUMX日为报税截止日期。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的俄罗斯和外国组织以相同的方式计算税收。 外国组织考虑在俄罗斯联邦获得的收入。 收入(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49-251 条)和费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52-270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与银行、保险机构、非国家养老基金、消费者合作系统组织和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的收入和支出有关的定义具有特征(俄罗斯税法第 290-300 条)联邦)。 应税收入分为两类: 1) 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权的收益; 2)营业外收入——非生产性收入: - 参股其他组织; - 债务人承认的或根据法院判决支付的罚金; - 租; - 根据贷款、信贷、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协议、证券和其他债务义务收到的利息; - 免费收到的财产等。在计算税款时不考虑一些收入,特别是收到的: - 以质押或押金形式收到的财产(产权); - 以向法定资本出资的形式; - 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以预算机构的财产形式提供; - 根据信贷或贷款协议,以及偿还此类借款; - 由财产所有人或他授权的机构的单一企业; - 与举行宗教仪式和仪式以及出售宗教文献和宗教物品等有关的宗教组织。 以上一季度利润为基础按月预缴时,以当期纳税人当期第一季度应缴的月预缴款额等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的月预缴款额。上一个纳税期的最后一个季度。 本年度第二季度应缴款额相当于本年度第一报告期预缴款额的三分之一。 本期纳税期间第三季度应缴款额等于根据上半年业绩计算的预缴款额与根据上半年业绩计算的预缴款额之间的差额的三分之一第一季度的结果。 当期第四季度应缴款额等于按九个月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与按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差额的三分之一半年。 33. 纳税条款和程序 所得税定义为对应税率 税基的百分比。 以报告(税)期业绩为基础的税额和以报告期业绩为基础的预付款额,由纳税人根据税务会计资料独立确定。 税款在纳税期结束时不迟于次年 28 月 28 日缴纳。 次年XNUMX月XNUMX日为报税截止日期。 预缴所得税有以下三种选择: - 每月基于上一季度的利润; - 根据实际收到的利润按月计算; - 每季度。 每月预付款可使用两种方法计算: 1) “根据已实现的金额”——基于先前(上一报告期)应计的预付款金额; 2)以实际取得的利润为基础,从纳税期初至当月末按权责发生制计算。 以上一季度利润为基础按月预缴时,以当期纳税人当期第一季度应缴的月预缴款额等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的月预缴款额。上一个纳税期的最后一个季度。 本年度第二季度应缴款额相当于本年度第一报告期预缴款额的三分之一。 本期纳税期间第三季度预缴款额等于按上半年业绩计算的预缴款额与按年度计算的预缴款额之间的差额的三分之一关于第一季度的业绩。 当期第四季度应缴款额等于按九个月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与按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差额的三分之一半年。 当计算的付款金额为负数或等于零时,则指定的付款不在相应季度进行。 组织有权转换为根据实际利润支付每月预付款,不迟于转换前一年的 31 月 XNUMX 日通知其税务机关。 同时,支付预付款的制度在年内没有变化。 前四个季度平均销售收入不超过 3 万卢布的组织。 对于每个季度,有权根据报告期的结果仅支付季度预付款。 根据计算方法,在纳税期内支付每月应付的预付款: 1) 在“根据已实现的收入”计算税款时 - 不迟于本报告期每月的 28 日; 2) 在计算实际收到的利润的税款时 - 不迟于计算税款的下个月的下个月的 28 日。 其选择的组织可以转移每月预付款: - 基于上一季度获得的利润; - 基于当月实际收到的利润。 34. 有单独分部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 所得税被定义为与税率相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 报告期末税金金额及报告期末预缴款金额 由纳税人确定 根据税务记录。 拥有独立分支机构的俄罗斯组织在其所在地计算和支付联邦预算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在纳税期结束时计算的税额,而不在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分配所述金额。 预付款由纳税人 - 俄罗斯组织在组织所在地以及其每个单独部门的所在地根据归属于这些单独部门的利润份额支付,确定为份额的算术平均值平均雇员人数和该单独部门的折旧资产残值的份额。 如果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上有多个独立的分部,则不得对每个分部进行利润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税额根据位于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的各个分部的指标总和计算的利润份额确定。 平均职工人数份额和折旧资产残值份额按照报告期内该机构及其分立部门平均职工人数和固定资产残值的实际指标确定。 同时,纳税人独立确定应该应用哪些指标——平均雇员人数或人工成本金额。 具有季节性工作周期或其他活动特征以提供吸引员工的季节性的纳税人,经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以使用该指标代替平均雇员人数指标。劳动力成本的份额。 同时,确定各细分市场的劳动力成本在纳税人总劳动力成本中的份额。 预付款金额以及应计入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市政府预算的税收方的税额,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在地区的现行税率计算。组织及其单独的子部门位于。 预缴税款的计算,以及应付给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税款和各市镇预算的税款由纳税人自行计算。 有关预缴税款金额以及在纳税期结束时计算的税款金额的信息,纳税人向其单独的分支机构以及单独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 35. 矿产资源开采税(MET) 纳税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认定为地下使用者的组织、个体企业家。 怀 - 位于土壤层以下的地壳部分,如果没有土壤层,则位于地表以下以及水库和水道底部,延伸至地质研究和开发可到达的深度。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地下资源,包括地下空间以及地下资源中蕴藏的矿产、能源和其他资源,属于国家财产。 开采的矿物和其他资源可能属于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财产、市政、私人和其他形式的所有。 地下用户 - 商业实体、外国公民、法人实体,如果法律未对授予使用地下土的权利作出限制。 根据生产共享协议的条款,地下用户可以是法人实体和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建立的法人实体协会,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 地下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获得: - 从国家登记使用地下土地的许可证之日起; - 当根据生产分成协议的条款授予使用底土的权利时 - 从协议生效的那一刻起。 如果提前终止使用底土块并将该块提供给具有许可证的法人实体进行短期使用,则此人被视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 对于该税项的确认: 1)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地下区域的地下开采的矿物; 2)从采掘业的废物(损失)中提取的矿物,如果这种提取需要单独许可; 3) 从俄罗斯联邦领土以外的地下开采的矿物,如果该开采是在俄罗斯联邦管辖的领土上进行的(也从外国租借或根据国际条约使用)的地下土地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4)普通矿产和地下水,不包括在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中,由个体经营者开采并直接用于个人消费的; 5)开采(收集)的矿物学、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收集材料; 6) 在具有科学、文化、审美、健康或其他社会意义的特殊保护地质物的形成、使用、重建和修复过程中从底土中提取的矿物; 7) 从采矿和相关加工业的自有垃圾场或废物(损失)中提取的矿物,如果在从地下开采过程中按一般规定的方式征税; 8) 在矿产开发或地下结构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开采的矿产储量的国家资产负债表中未考虑的排水地下水。 36. 确定 MET 的税基 税基 - 开采矿物的成本,不包括来自所有类型碳氢化合物矿床的脱水、脱盐和稳定油、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 每种开采矿物的税基是单独确定的。 税基由纳税人根据每种开采的矿物(包括从地下开采的有用成分以及主要矿物的开采)独立确定。 从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中提取脱水、脱盐和稳定的油、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的税基是按自然条件下提取的矿物数量确定的。 开采矿产的数量由纳税人独立确定。 根据提取的矿物,其数量以质量或体积为单位确定。 开采矿产的价值评估由纳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独立确定: 1) 基于纳税人在相关纳税期间的销售价格,不包括国家补贴; 2) 以纳税人在相应纳税期间所开采矿产的实现价格为基础; 3) 基于提取矿物的估计价值。 开采矿产的价值是开采矿产数量与开采矿产单位成本的乘积。 在从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中提取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的过程中提取的矿物量以物理方式确定。 税基是为每种开采的矿物单独确定的,即为每个被确认为开采的矿物的成分。 开采的矿物种类有: 1)无烟煤、硬煤、褐煤和油页岩; 2) 泥炭; 3)烃类原料; 4)商业矿石; 5) 从其中提取的多组分复杂矿石的有用组分,当它们被送到组织内进行进一步加工时; 6)采矿和化工非金属原料; 7)开采非金属原料; 8) 沥青岩; 9) 稀有金属原料,以及其他矿物矿石中伴生成分的其他可回收有用成分; 10) 主要用于建筑业的非金属原材料; 11)压电光学原料,特别是纯石英和半宝石原料的调质产品; 12) 天然钻石,来自原生矿床、冲积矿和技术矿床的其他宝石,包括未加工、分类和分类的宝石; 13) 贵金属提取过程中获得的含贵金属的精矿和其他半产品,即从矿石、冲积物和人造矿床中提取贵金属; 14)天然盐和纯氯化钠; 15) 含有矿物质和自然愈合资源的地下水,以及温泉水; 16) 放射性金属原料。 37. MET 的税率及其支付 俄罗斯联邦税法根据矿产类型确定了不同的税率。 对以下产品的生产按 0% 的税率征税: 1) 矿物以矿物的标准损失计。 2)伴生气; 3) 含有矿物的地下水,其开采与其他类型矿物的开发有关,在矿床开发过程中以及在地下结构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提取; 4) 正在开发不合格或以前核销的矿产储量的矿产(由于选择性开采矿床而导致矿产储量质量恶化的情况除外); 5) 残留在覆盖层、围岩、垃圾场或加工工业废料中的矿物; 6)用于医疗和度假目的的矿泉水; 7) 用于农业目的的地下水; 8)位于萨哈共和国(雅库特)、伊尔库茨克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边界内的地下石油; 9) 来自地下区域的超稠油。 征税按以下税率进行: - 3,8% 用于提取钾盐; - 4,0% 提取时:泥炭; 硬煤、褐煤、无烟煤和油页岩; 磷灰石-霞石、磷灰石和磷矿石; - 4,8% 用于黑色金属标准矿石的提取; - 采矿时 5,5%:放射性金属原料; 采矿和化工非金属原料; 主要用于建筑业的非金属原材料; 天然和纯氯化钠的盐; 地下工业和热水; 霞石、铝土矿; - 开采时6,0%:开采非金属原材料; 沥青岩; 精矿和其他含金的半成品; - 提取时为 6,5%:精矿和其他含贵金属的半产品(黄金除外); 作为多组分复杂矿石的有用成分的贵金属(黄金除外); 压电光学原材料、高纯石英原材料和半宝石原材料的标准产品; - 7,5% 用于提取矿泉水; - 采矿时为 8,0%:经过处理的有色金属矿石(霞石和铝土矿除外); 稀有金属; 多组分复杂矿石,以及多组分复杂矿石的有用成分,贵金属除外; 天然钻石和其他宝石和半宝石; - 419 卢布。 生产1吨脱水、脱盐和稳定油; - 17,5% 用于从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中提取凝析油; - 147 卢布。 1000 立方米。 从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矿床生产可燃气体时产生的气体。 税额按每种开采矿产在每个纳税期末的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税款应在地下地块所在地缴纳。 纳税期终了的应纳税额,应在纳税期届满的次月二十五日前缴纳。 38. 使用底土的付款 为使用底土确定了以下费用: 1) 在发生许可证规定的某些事件时一次性支付使用地下土的费用; 2) 定期支付底土使用费; 3) 支付地下地质资料; 4) 参加比赛、拍卖的费用; 5) 颁发许可证的费用。 生产分成协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和地下用户之间提取的原材料的分配。 作为此类协议的一方的地下用户可免于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征收某些税款和其他强制性费用。 履行生产分成协议时,使用地下资源的程序、支付金额和收取这些费用的条件由上述协议根据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法律规定。 一次性付款 在许可证中规定的某些事件发生时使用底土。 获得地基使用权的地基使用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某些事件发生时支付一次地基使用费(一次次地基使用费)。 最小(起始)尺寸 根据采矿组织的平均年设计能力,一次性支付使用底土的金额至少为矿产开采税额的 10%。 使用底土一次性支付的最终金额是根据招标或拍卖的结果确定的,并在底土使用许可证中确定。 一次性付款按底土使用许可证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一次性支付使用底土的数额,以及履行生产分成协议时的支付程序,由产量分成协议规定。 根据预算立法,在发生许可证中规定的某些事件时,一次性支付使用底土的费用记入俄罗斯联邦和主体实体的预算。 定期支付使用底土 因授予地下用户对矿床进行搜索、评估、勘探、地质研究的专有权而收取费用。 支付有关底土的地质信息, 作为州底土基金联邦管理机构对底土进行的州地质研究的结果。 地质信息的支付金额和收集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生产分成协议中地质信息的支付金额和收集程序由产量分成协议规定。 参加比赛的费用(拍卖) 由所有参与者制作,是注册申请的条件之一。 费用金额根据竞赛(拍卖)结果的准备、保存和汇总成本、相关专家的报酬确定。 颁发执照的费用 地下资源使用费由地下资源用户在颁发指定许可证时支付。 费用金额根据颁发许可证的准备、执行和注册成本确定。 39. 使用森林基金的付款 有偿使用森林是森林立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对于森林的使用,根据种植林销售合同支付租金或付款。 如果签订了人工林销售合同,则向买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对于不需要签订林地租赁协议或买卖人工林的森林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森林使用费转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 林地的租金金额 根据最低租金确定。 使用采伐森林资源的林地时,最低租金额为单位体积森林资源的支付率与租用林地的森林资源采伐量之积。 在不提取森林资源的情况下使用林区时,最低租金数额确定为林区单位面积支付率与租赁林区面积的乘积。 出租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级单位拥有的林地,森林资源单位费率和林地单位费率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 林木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金额, 除自用林木买卖合同项下的费用外,按最低收费标准确定。 人工林买卖合同下的最低付款额为每单位木材的付款率与采伐木材量的乘积。 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市政财产上采伐的单位体积木材的支付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主体当局分别制定。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政府。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当局的规定,为自有需求而出售的人工林合同支付的费用确定。 森林评估 (评估林地和评估因使用森林而产生的财产权)是根据“俄罗斯联邦估价活动”法进行的。 林地的地籍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程序确定。 一般来说,土地地籍价值的计算和确定是为了土地税的目的。 出于其他目的,对森林面积和因使用森林而产生的产权进行市场评估。 同时,俄罗斯联邦税法将土地排除在土地税对象之外,并将林地排除在森林基金范围内。 依法退出流通(限制流通)或被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考古遗址占用、用于国防、安全和海关需要的土地不征土地税。 40. 对负面环境影响的支付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有偿的。 所有从事与环境影响相关的经济和其他活动的实体都有义务执行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补偿。 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付款人是具有这种负面影响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类型: - 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物质; - 向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集水区排放污染物、其他物质和微生物; - 底土、土壤污染; - 生产和消费废物的处置; - 噪音、热、电磁、电离和其他类型的物理影响对环境的污染。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负面环境影响的支付方式和计算和收取程序。 例如,车辆是具有负面影响的移动物体。 排放到大气中的支付标准不是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制定的,而是取决于所用燃料的类型和数量。 因此,组织被确认为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费用支付方,必须通过将相关标准乘以报告期间(季度)消耗的燃料量以及修正系数来计算费用由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 消耗的燃料量由主要会计凭证确认。 移动源负面影响的付款计算由付款人提交至负面影响移动物体国家登记地的俄罗斯技术监管局相关领土机构,如果没有国家登记地,则提交至俄罗斯境内的登记地。移动物体所有者的俄罗斯联邦不迟于报告期后下个月的 20 日。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支付并不免除经济和其他活动的主体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环境损害的赔偿。 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支付并不具备纳税义务所固有的所有特征,并且不仅在联邦法律规定支付率时,而且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法律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在监管法案中规定强制支付。 如果法律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还规定了非税款、费用的税率,直接规定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支付是指非税收性质的支付,因此,那些从事单一税收工作的企业家也必须支付它。 41. 水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水税纳税人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特殊和(或)特殊用水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生效后签订和通过的用水协议或提供水体的决定而从事用水的组织和个人不是纳税人。 特殊用水(利用结构、技术手段和设备使用水体)是在有用水许可证和签订用水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一般用水(不使用构筑物、技术手段和装置而使用水体)无需取得许可证即可进行。 因此,直接从事特殊用水的组织和个人被认定为该税种的纳税人。 用水户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水体。 但是,他不是该税款的纳税人。 在进行创业活动时,只有在获得相应的许可后才能使用水体。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是水税的纳税人。 当用水者通过住房和公共服务系统获得用水时,他们不是纳税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特殊或特殊用水的事实。 位于海岸或附近的卫生组织,除了使用通过住房和公共服务系统获得的水外,还吸收海水和其他治疗用水。 但是,他们是纳税人。 征税对象: 1) 从水体取水; 2)使用水体的水域,木筏和钱包中的木筏漂流除外; 3)利用没有取水口的水体进行水力发电; 4) 使用水体在木筏和钱包中进行漂流。 水体是陆地表面起伏形式或深层的水的集中体,具有边界、体积和水情特征。 水体的利用——以各种方式从水体中获取利益,以满足公民和法人的物质和其他需要。 征税的对象是从水体中抽取水,包括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因此,征税的对象是用水的类型,而不是用水的后续目的。 不被视为征税对象,尤其是围栏: - 来自地下水体、含有矿物质的水或天然愈合资源、温泉水; - 水体取水,确保消防安全,消除自然灾害和事故后果; - 海上船舶、内陆船舶和水体混合(河-海)航行,以确保技术设备的运行; - 来自水体的水以及利用水体水域进行鱼类养殖和水生生物资源繁殖等。 42. 水税的税基和税率 税基 每种用水类型由纳税人针对每个水体单独确定。 当为一个水体制定不同的税率时,每个税率的税基都是确定的。 税基可以根据以下指标计算: 纳税期内从水体抽取的水量; 所提供水域空间的面积; 纳税期内生产的产品数量。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取水的税基定义为从水体中抽取的水量。 水量是根据水表读数确定的。 如果没有水表,则取水量取决于技术设备的运行时间和性能。 当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取水量时,根据用水量标准确定取水量。 在水体使用过程中发生水损失的情况下,应按取水总量计算税款,包括取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当水既用于公共供水又用于自身需求时,取水损失根据这些用水类型之间的百分比分配,以计算税款。 水体水域使用的税基确定为许可授予的水域面积。 水体不取水用于水电的计税基数为纳税期内的发电量。 使用水体进行筏筏漂流的计税基数,为该纳税期内筏筏漂流的木材体积,以千立方米为单位,乘以漂流距离确定,以公里表示,除以 100。 税率 为江河流域、湖泊、海洋和经济区域制定了固定规模的标准——以卢布/1000立方米为单位。 米水。 取水量超过规定的季度(年度)用水限额的,超限额税率按税率的五倍征收。 没有批准的季度限额的,按批准的年度限额的四分之一确定。 当从水体中取水为居民供水时,水税税率为 70 卢布。 每 1000 立方米。 米的水。 当使用水体而不取水时,计算税基会遇到困难。 考虑到水体利用的季节性,税基规模的调整存在不确定性。 不抽水使用 - 除木材漂流外,水体的使用,用于水力发电,用于木筏、袋子中的木材漂流。 税收计算为税基的乘积,根据提供的水域面积、发电量、木筏和钱包中的木筏数量以及税率确定季度。 43. 计算和缴纳水税的程序 计算税收的程序。 各类用水的纳税人分别独立计算每个水体的税额。 每个纳税期末的税额按税基(水域等)与相应税率的乘积计算。 总税额是对各类用水计算的税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要计算此税,有必要将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 计税基数以纳税期内从水体取水量计算; 提供的水域面积; 纳税期间生产的产品数量。 使用水体进行筏筏漂流的计税基数,为该纳税期内筏筏漂流的木材体积,以千立方米为单位,乘以漂流距离确定,以公里表示,除以 100。 考虑到水体利用的季节性,税基规模的调整存在不确定性。 不抽水使用 - 除木材漂流外,水体的使用,用于水力发电,用于木筏、袋子中的木材漂流。 税收计算为税基的乘积,根据提供的水域面积、发电量和木筏和钱包中的木筏数量以及税率确定季度。 江河流域、湖泊、海洋和经济区的税率是固定的——以每1000立方米卢布为单位。 米水。 取水量超过规定的季度(年度)用水限额的,超限额税率按税率的五倍征收。 纳税程序和条件。 水税的对象是水体的使用,因此在实际用水地缴纳税款。 水税必须在税期到期后下个月的 20 日之前缴纳。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在使用位于俄罗斯联邦多个主体领土上的水体时,用水者与相关主体的所有行政当局或经其同意与其中一个行政当局签订协议。 该协议还可以定义俄罗斯联邦主体征税对象的参数。 同一水体的不同使用类型的水税应按照为每种用水类型确定的适当税率计算。 纳税人在规定的水税缴纳期限内,直接向征税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外国人也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颁发用水许可证的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副本。 水税没有税收优惠。 44. 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 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费的支付者, 除了与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相关的动物世界对象外,组织和个人,包括按照既定程序获得使用动物世界对象的许可(许可证)的个体企业家,均得到认可。俄罗斯联邦领土。 水生生物资源标的物使用费缴纳人 根据既定程序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内陆水域、领海和大陆架上使用水生生物资源的许可证(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在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亚速海、里海、巴伦支海和斯瓦尔巴群岛地区。 动物世界的对象 法人实体可在长期许可证的基础上长期使用,公民则可在个人一次性许可证下短期使用。 许可证并不意味着直接将野生动物物品从其栖息地移走,而是授予开展与使用和保护野生动物物品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短期许可证是为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扣押特定数量的野生动物而颁发的限制性文件。 此类许可证是向个人颁发的: - 由未向作为野生动物使用者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颁发许可证的地区的许可证颁发机构颁发; - 野生动物使用者 - 在分配给他们的地区拥有长期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 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利用 依据一项限制性文件进行,即在特定捕捞区捕捞特定数量水生生物资源的许可证。 征税对象 承认:动物世界的物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动物世界物体使用许可证,将其从栖息地中移除; 水生生物资源客体,凭依法颁发的水生生物资源客体使用许可证从其栖息地撤离。 为满足个人需要而使用的动物世界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对象,不属于征税对象: - 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的代表; - 不属于土著人民,但永久居住在其传统居住地和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地方的人,对他们来说,狩猎和捕鱼是其生存的基础。 这些人有权使用这些设施而不纳税,但前提是他们仅使用这些设施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该权利仅适用于为满足个人需求而提取的物品数量。 45. 收费标准 收款率 动物世界中的每一个物体都有固定的尺寸——一只动物以卢布为单位。 搬运野生有蹄类幼畜(一岁以下)的,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收费标准为收费标准的50%。 收费率不取决于特定动物物种的栖息地。 动物世界的每个对象的收集率设定为 0 卢布。 如果出于以下目的使用动物世界的此类物体: - 保护公众健康,消除对人类生命的威胁,保护农业和家养动物免受疾病侵害,调节野生动物的物种组成,防止对经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为了野生动物的繁殖目的,按照授权执行机构的许可进行;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研究储量和工业专业知识,以及用于科学目的。 缴纳狩猎费的野生动物清单包括:有蹄类动物和毛皮动物、食肉动物、鸟类——总共 45 个野生动物物种、亚种和种群。 狩猎名录中未提及的其他野生动物,包括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哺乳动物,不收取野生动物使用费。 除海洋哺乳动物外,每种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收集率均按固定金额确定——以每吨水生生物资源卢布为单位,具体取决于捕捞(收获)地点。 如果允许钓鱼,则需缴纳费用。 每个水生生物资源对象(海洋哺乳动物)的收集费率均按固定金额确定,以每吨水生生物资源卢布为单位,具体取决于捕捞(收获)地点。 每种水生生物资源的收费标准为 0 卢布。 如果出于以下目的使用此类水生生物资源: - 保护公众健康,消除对人类生命的威胁,防止农业和家畜疾病,调节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物种组成,防止对经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复制,按照授权机关的许可进行;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研究储量和工业专业知识,以及用于科学目的。 俄罗斯渔业组织的城镇和村庄的每个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收费标准为收费标准的 15%。 减征税率适用于工业配额数量不超过2001年免费分配给这些组织的年度配额数量。 俄罗斯城镇和乡村渔业组织是这样的组织,其雇员人数(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至少占人口的一半。 46.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程序 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费金额 是相对于动物世界的每个对象确定的,作为动物世界的相应数量的对象和为动物世界的相应对象建立的费率的乘积。 水生生物资源对象使用费数额 为每个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确定为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对象数量和为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对象建立的收集率的乘积。 费用的支付 动物世界物品的使用由付款人在颁发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当局所在地进行。 水生生物资源标的物使用费支付: - 付款人 - 除个体企业家外的个人 - 在颁发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当局所在地; - 付款人 - 组织和个人企业家 - 在其注册地点。 付款人在收到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许可证(许可证)后支付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费用。 缴费人以一次性、定期缴费的形式缴纳水生生物资源使用对象的使用费金额。 一次性费用的金额按计算的费用金额的一部分确定,金额为 10%。 取得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许可证后,一次性缴纳费用。 费用的剩余金额,确定为计算的费用金额与一次性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许可证的整个有效期内以定期缴款的形式等额支付(许可证) 每月不迟于第 20 天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 即使在开始使用动物世界的物品之前,即在获得适当的许可证后,纳税人也有义务一次性全额支付费用。 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在其注册地、公民(个体企业家除外)在颁发许可证的机构所在地缴纳费用。 因此,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在收到领土狩猎部门颁发的个性化一次性许可证表格后需支付一定费用,以便随后向公民发放许可证。 他们必须在其注册地转移费用:组织 - 在其所在地,个体企业家 - 在其居住地。 如果费用的支付者是个人,则资金将在颁发许可证的机构所在地转移。 如果没有银行,费用将通过银行支付 - 通过农村或定居地方政府机构的收银台或通过相应的联邦政府机构的通信组织。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形式——取得的野生动物物品使用许可证、应缴使用费金额、已缴费用金额等信息。 47. 国家义务:主要规定 国家义务是个人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其他机关或官员申请对这些人采取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时向其收取的费用,但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执行的行动除外. 同时,文件、副本、副本的签发等同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组织和个人被确认为国家纳税义务人。 这些人被认定为国家义务的纳税人,如果他们: 1) 申请执行本章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法院或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被告,如果法院判决不利于他们并且原告免交国家费用。 程序和付款条件。 作为一般规则,国家费用由付款人自己支付。 如果几个无权享受福利的付款人同时申请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诉讼,则国家义务由付款人平摊。 申请重大法律诉讼的人中,有一人(数人)依照本章规定免(免)交国家规费的,规费数额按人数比例减少。依照本章免缴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费用的剩余部分由不免除(不免除)缴纳国家费用的人(人)支付。 国家税按以下条款支付: 1)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普通管辖法院、仲裁法院或治安法官提出申请时——在提出请求、呈请、申请、索赔声明、投诉(包括上诉、撤销原判或监督)之前; 2) 个人 - 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 3) 申请履行公证行为时——在进行公证行为之前; 4) 申请签发文件(其副本、副本)时 - 在签发文件(其副本、副本)之前; 5) 申请海牙认证时——在海牙认证之前; 6) 申请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在提交申请和(或)其他文件之前或提交相关文件之前。 俄罗斯联邦税法根据所执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为的类型、付款人的类别或其他情况确定了缴纳关税的细节。 国家税在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为的地方缴纳。 国家收费的大小。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 1) 固定金额; 2) 以百分比表示; 3) 组合形式。 根据付款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有权减少费用金额或延迟付款。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和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为,免缴国家关税(福利)。 48. 关税,其类型 如果关税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则征收关税。 征税对象 关税和税收是跨越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 计算关税和税收的税基是货物的海关价值和(或)数量。 货物的海关价值 由报关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确定,并在货物报关时向海关当局申报。 海关当局根据报关员提交的文件和信息,以及根据其掌握的用于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就方法与选定的报关员达成一致决定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和确定报关人申报货物完税价格的正确性。 在没有确认报关人申报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正确性的数据的情况下,海关有权对采用所选择的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向海关提出建议。报关人使用另一种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计算关税的程序。 关税由报关员或其他负责缴纳关税的人员自行计算,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当要求支付海关款项时,应缴关税和税款的计算由海关当局进行。 应付关税和税款的金额应以卢布计算。 关税税率。 为计算关税,适用于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起生效的税率,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为计算关税和税款,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适用与货物名称和分类相对应的税率,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命名法》以一个分类代码申报多个名称的货物时,所有此类货物均适用该分类代码对应的关税税率。 关税类型: 进口关税; 出口关税。 当货物跨越海关边境时需要缴纳关税: 进口货物时 - 从跨越边境的那一刻起; 出口货物时 - 从提交海关申报单或采取旨在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货物的行动之时起。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进口货物采取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立法规定的特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按照海关法典规定的规则征收。 在进口货物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初步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和初步反补贴税按照《海关法》规定的规则征收。 49. 关税和货物海关价值的确定 俄罗斯联邦关税 - 一套适用于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的关税税率,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进行系统化。 关税适用于向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进口的货物和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的货物。 确定关税税率的程序。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关税税率是统一的,不会根据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送货物的人员、交易类型和其他因素而改变。 《关税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关税税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税率类型: 从价计算,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具体而言,按每单位应税货物规定的金额收取; 结合起来,结合这两种海关税收。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规定每年不超过 6 个月的季节性关税。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海关关税规定的关税税率。 为了保护俄罗斯联邦在进口商品中的经济利益,《关税法》规定了临时征收特殊关税的可能性:特殊关税、反倾销关税和反补贴关税。 如果商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数量和条件对国内类似或直接竞争商品的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则征收特殊关税作为保护措施; 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其联盟侵犯俄罗斯联邦利益的歧视性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回应。 反倾销税适用于以低于进口时出口国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品,如果此类进口导致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此类商品的国内生产商或阻止此类商品在俄罗斯联邦的组织或扩大生产。 反补贴税适用于在直接或间接使用补贴的生产或出口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使用补贴的商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如果此类进口对国内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阻止组织或扩大在俄罗斯联邦生产此类商品。 确定货物的海关价值。 确定货物海关价值(估价)的制度基于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 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的适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法制定。 海关价值由申报人在货物过境时向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申报。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申报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依法制定。 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报关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确定。 50. 海关费用 К 报关费 包括: 1) 清关费用; 2) 海关押运的海关费用; 3) 海关仓储费。 计算海关费用的程序。 费用由负责支付的人员独立计算,海关当局在提交海关付款支付索赔时也计算。 应付费用金额以卢布计算。 关税费率。 清关费用的计算以海关受理报关单之日起计算。 海关押运费用的计算,适用海关当局接受过境申报当日适用的费率。 为计算仓储费金额,适用在临时仓储仓库、海关仓库储存货物期间适用的费率。 清关费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它们的规模受到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限制,不能超过 100 万卢布。 海关护送费用按以下金额支付: 每辆机动车辆和火车的护送距离: 50 公里以内 - 2 卢布; 51至100公里 - 3卢布; 101至200公里 - 4卢布; 超过200公里- 1卢布。 每行驶100公里,不少于6千卢布; 每次海上、河流或飞机护航 - 20万卢布。 在临时仓库或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存放的费用应按 1 卢布、2 卢布支付。 (用于在特别改造的场所储存某些类型的货物)每天每 100 公斤的货物重量。 关税支付人 是报关员和其他有义务缴纳关税的人。 支付海关费用的程序、形式和条款。 费用支付: 清关 - 申报货物时; 用于海关护送 - 护送车辆时; 用于储存 - 将货物储存在临时储存仓库或海关仓库中时。 清关费用必须在报关单前或报关单同时支付。 海关押运费用必须在实际实施押运前支付。 仓储费必须在货物从暂存仓库或海关仓库实际放行前支付。 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不收取清关费:外国的外交、领事、官方代表、国际组织及其人员; 与国家机构出于展示目的临时进出口等的海关制度有关的文化财产。 不收取仓储费:当货物被海关当局放置在临时存储仓库或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时;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况下。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决定免除海关押运费用的情况。 51.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由个人缴纳 (个人所得税) 和法律实体 (企业所得税)。 确定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税基的特点。 在确定与证券交易(其标的资产是证券)的税基时,应考虑从以下交易中获得的收入: - 买卖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 买卖未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 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其标的资产是证券; - 买卖单位投资基金的投资单位,包括赎回; - 期货交易的证券和金融工具,其标的资产是证券,由信托管理人为信托管理的创始人(个人)进行。 每笔证券交易的税基是单独确定的。 证券买卖业务的收入(亏损)为在纳税期间与相应类别证券的交易总额(出售证券)减去亏损(费用)的总和。证券的收购、出售和储存)。 确定企业所得税证券业务税基的特殊性。 民事权利客体归类为证券的程序由民法和外国适用法律规定。 如果证券交易可以像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交易一样获得资格,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对此类交易征税的程序。 纳税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价证券(包括赎回)的营业收入,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价证券的价格,以及买方支付给纳税人的累计利息(票面)收入金额确定,以及发行人(出票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利息(息票)收入金额。 纳税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有价证券的收入不包括以前在税收中计入的利息(息票)收入金额。 单位投资基金的投资单位在处置(出售、赎回或交换)时,该投资单位未在有组织的市场上流通的,以该投资单位的估计价值作为市场价格确认。 出售(或其他处置)证券(包括单位投资基金的投资单位)的费用,根据证券的购买价格(包括购买成本)、出售成本、折扣金额确定从投资单位的估计价值,纳税人支付给证券卖方的累计利息(息票)收入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费用不包括以前在税收中考虑的累积利息(息票)收入金额。 52. 组织财产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组织财产税是指地区税,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制定和实施。 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构在确定税收时,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纳税程序和条件、纳税申报表和税收优惠. 纳税人 被认定为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或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拥有不动产的俄罗斯组织和外国组织。 财产税不由在简化税制下运作的组织支付,纳税人对估算收入征收单一税,单一农业税。 此外,生产分成协议规定的活动中使用的财产的价值不征税。 俄罗斯组织自在法律实体统一国家登记簿中进行相关条目之日起被确认为纳税人。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组织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纳税人: - 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形成常设机构; - 在俄罗斯联邦拥有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 同时,不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或者其拥有的不动产与通过外国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常驻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无关; - 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形成常设机构,并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拥有属于其的不动产所有权。 征税对象 对于俄罗斯组织,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为临时占有、使用、处置或信托管理而转让的财产,为共同活动作出贡献)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固定资产。 应税财产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 财产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 财产应按照会计规则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标的。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外国组织的征税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 不通过常驻代表机构经营的外国组织的征税对象是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房地产对象。 下列不属于征税对象: 1)地块和其他自然管理对象; 2) 联邦行政当局经济管理权或运营管理权拥有的财产,其中依法提供军事或同等服务,由这些当局用于俄罗斯国防、民防、安全和执法的需要联邦。 53. 组织财产税:税基、税率 税基 由纳税人独立确定为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的年平均价值。 财产按其按照既定会计程序形成的剩余价值入账,即等于财产的初始成本与应计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 固定资产单项不计提折旧的,按照其初始成本与按既定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其计税价值。 不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外国组织的不动产标的通过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与这些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无关的外国组织的不动产标的,通过常驻代表处的税基办公室,是这些物品的库存价值。 为了确定一个纳税期间固定资产的年平均价值,一个纳税期间必须收取的年度折旧金额在纳税期间的月份内平均分配。 税率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超过 2,2%。 允许根据纳税人的类别或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确定不同的税率。 组织财产税的税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企业财产税税收优惠:联邦层面提供的税收优惠; 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税收优惠。 以下是免税的: 1) 监狱系统的组织和机构; 2) 宗教组织——关于他们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财产; 3)全俄残疾人公共组织; 4) 以药品生产为主要活动的组织; 5) 组织 - 与被认定为具有联邦意义的历史和文化古迹的物品有关; 6) 组织——与用于科学目的的核装置、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设施有关; 7) 组织——与破冰船、核电站船舶和核技术服务船有关; 8) 组织——与公共铁路、公共联邦公路、主要管道、输电线路有关; 9) 组织——与空间物体有关; 10) 专业假肢、骨科企业的财产; 11)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的财产; 12) 国家科学中心的财产; 13) 组织——经济特区的居民; 14) 组织 - 与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注册的船舶有关。 54. 组织财产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财产税金额 以相关税率与该纳税期间确定的计税基础相乘的纳税期间的结果计算。 纳税期末应付预算的税额确定为税额与纳税期间计算的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 应付预算的税额单独计算: - 与组织所在地应纳税的财产有关; - 与组织的每个单独部门的财产有关,该部门有单独的资产负债表; - 对于位于组织所在地之外的每个不动产对象、具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组织的单独分支机构或外国组织的常驻代表处; - 关于按不同税率征税的财产。 预缴税款于各报告期末按相关税率与物业平均价值乘积的1/4计算。 外国组织不动产标的预缴税额,按报告期末该不动产标的截至纳税年度1月4日的存货价值的1/XNUMX计算,乘以相应的税率。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有权不计算和不支付预付款。 纳税人和预缴税款由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 在纳税期间,纳税人预缴税款。 如果该地区的法律未规定预付款,则不予支付。 在纳税期结束时,纳税人缴纳税款。 对于组织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应向组织所在地的预算支付税款和预付款。 预付款于报告期末按季度支付,为报告期次月1日计算的税额的4/1。 财产税从上述财产登记季度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 俄罗斯组织缴纳税款和预付款: - 与组织所在地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有关 - 与组织所在地的预算有关; - 对于属于统一供气系统一部分的不动产,税收按不动产价值的比例转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 外国组织向预算缴纳税款和预缴税款: - 通过常驻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 - 常驻代表机构在税务机关注册地; - 就个别房地产对象而言 - 在不动产所在地。 55. 赌博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赌博业务是一种与组织或个人企业家以赢利和(或)赌博、投注费用的形式提取收入相关的创业活动,而不是商品、作品或服务的销售。 纳税人 在赌博领域从事创业活动的公认组织或个人企业家。 一个组织(个人企业家)从其开始以赌博业务活动的收入形式获得经济利益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支付赌博税的义务。 如果组织在纳税期间没有进行创业活动,则不缴纳税款。 赌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赌博营业税只应由实际从事此类活动的人缴纳。 即使此类活动在一个月内至少进行了一天,也必须支付整月的税款。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组织才必须缴纳赌博税: - 公司已在税务局注册了老虎机、赌桌、累加器收银台或博彩办公室收银台; - 这些游戏对象开始产生收入。 征税对象包括: 1) 赌桌 - 由赌博场所的组织者专门配备一个或多个游戏场地的地方,用于以任何类型的奖金进行赌博,赌博场所的组织者通过其代表作为一方或作为参与方参与其中组织者; 2) 游戏机 - 由赌博场所的组织者安装的特殊设备(机械、电气、电子或其他技术设备),用于在没有赌博场所组织者代表参与这些游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形式的赢利赌博; 3) 博彩公司收银台或博彩公司的办公室收银台 - 赌场组织者(手提袋组织者)的一个专门配备的地方,其中考虑了投注总额并确定了要支付的奖金金额。 征税对象不迟于各征税对象设置之日前两天在其设置地税务机关登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强制签发征税对象(对象)的登记证明。 纳税人还有义务在每个征税对象的安装或处置日前两天向征税对象登记地税务机关登记任何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 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征税对象登记申请的那一刻起,税收对象即被视为已登记。 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减少)征税对象数量登记申请之日起,征税对象即被视为已退休。 56. 赌博税:税基和税率 税基 对每个征税对象分别确定为相关征税对象的总数。 税基是征税对象的成本、物理或其他特征。 赌博业务税的税基始终具有物理特征,因为它与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特殊物品的数量有关 - 赌桌、老虎机、博彩公司的收银台和抽奖活动。 税基根据相关征税对象的数量分别确定,因为在计算税收时,每个征税对象都适用自己的税率。 因此,各类应税对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应税对象的总数。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的结果,根据征税对象的数据计算税基。 税收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日历月。 征税对象包括: 1) 赌桌——由赌博场所的组织者专门配备的一个场所,具有一个或多个游戏场地,用于以任何类型的奖金进行赌博,其中赌博场所的组织者通过其代表,作为一方或组织者参加; 2) 老虎机 - 由赌博场所组织者安装的特殊设备,用于在没有赌博场所组织者代表参与这些游戏的情况下以任何类型的奖金进行赌博; 3) 投注收银台或博彩公司办公室收银台 - 赌博场所组织者专门配备的场所,此处考虑投注总额并确定要支付的奖金金额。 税率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针对一项应税对象的固定金额: 1) 一张赌桌 - 25 至 000 卢布; 2) 一台老虎机 - 从 1500 到 7500 卢布; 3) 用于累积器的一个收银台或博彩办公室的一个收银台 - 从 25 到 000 卢布。 如果税率不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确定的,则适用最低税率。 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未规定赌博业务的税率,则税率按以下金额确定: 1) 一张赌桌 - 25 卢布; 2) 一台老虎机 - 1500 卢布; 3) 一个累积器的收银台或一个博彩办公室的收银台 - 25 卢布。 由于赌博营业税是一种地区税,联邦立法者制定了最低和最高税率,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可以在此范围内独立调节。 组织必须适用在征税对象登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中制定的税率。 企业家按其居住(注册)地区适用的税率纳税,无论其赌博设施位于何处。 57. 赌博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税额由纳税人独立计算,为每个征税对象确定的税基和每个征税对象确定的税率的乘积。 当一个游戏桌有多个游戏场时,指定游戏桌的税率增加游戏场数的倍数。 纳税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月二十日,向纳税对象登记地税务机关报送逾期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考虑到届满纳税期限内征税对象数量的变化。 计算税额时,应从征税对象安装之日起计算。 纳税对象被处置时,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适当的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已退税。 纳税人当月纳税对象数量发生变化时,具有计税功能。 在本纳税期的 15 日前设置新的征税对象的,税额按相关征税对象的总数(包括新设的新征税对象)与确定的税率的乘积计算。这些征税对象。 在本纳税期的第 15 天后安装新的征税对象时,该税期的税额按征税对象的个数与当年确定的税率的 1/2 的乘积计算。这些征税对象。 当征税对象(对象)在当期纳税期间的第 15 天(含)之前退还时,该对象(这些对象)在本纳税期间的税额按该对象(这些对象)的数量的乘积计算。征税和为这些征税对象确定的税率的 1/2。 纳税对象在当期第十五日后退还的,税额按相关纳税对象(包括退还的纳税对象)总数与为这些征税对象确定的税率。 程序和付款条件。 纳税期末应纳税款,由纳税人至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月二十日,在纳税对象登记地向税务机关缴纳。 组织向登记征税对象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缴纳赌博业务税。 个体企业家向其居住(注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缴纳赌博营业税,无论其赌博设施位于何处。 征税对象登记和纳税人登记在同一税务机关进行。 重新设置征税对象时,对同一纳税人进行登记(重新登记)。 58. 运输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运输税是指地区税,由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实施,必须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境内缴纳。 . 在征收税款时,地区立法(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缴纳程序和条款,并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拥有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注册车辆的人被承认。 对于在税法公布之前登记给个人、由他根据拥有和处置运输工具的权利的授权书获得和转让的运输工具,纳税人是该授权书中指定的人。 同时,此类车辆的登记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认定一个人为纳税人的条件: - 必须向这些人登记运输; - 运输应征税; - 对于这种运输,纳税人不是代理人付款人。 征税对象 汽车、摩托车、小型摩托车、公共汽车和其他气动和履带履带上的自行式机器和机构、飞机、直升机、机动船、游艇、帆船、船、雪地摩托、雪地摩托、摩托艇、摩托艇、非自推进(拖船)和其他已正式注册的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 征税对象不是: 1)划艇,以及发动机容量不超过5马力的摩托艇; (二)残疾人专用乘用车,以及发动机功率不超过2马力(不超过100千瓦)的汽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障部门收(购)入(购买)的; 3) 捕捞海、河船舶; 4) 以实施客货运输为主要活动的组织拥有(经济经营权或经营经营权)客货海、河道和航空器; 5)在农业生产者注册并用于农业工作的各种品牌的拖拉机、自走式收割机、专用车辆(奶车、畜牧车、运输家禽专用车辆、运输和施用矿物肥料的车辆、兽医护理、维修)农产品生产; 6) 由联邦行政机构的经济管理权或运营管理权拥有的车辆,在合法提供军事和(或)与之相当的服务的情况下; 7) 通缉车辆,但须通过授权机构出具的文件确认其被盗(盗窃)的事实; 8) 空中救护和医疗服务的飞机和直升机; 9) 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注册的船舶。 59. 运输税的税基 税基由以下因素决定: 1)关于带有发动机的车辆 - 作为车辆的发动机功率,以马力为单位; 2) 对于已确定总吨位的水上非自行(拖曳)车辆——以登记吨位的总吨位计算; 3) 相对于其他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作为一个车辆单元。 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 组织纳税人的报告期为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在确定该税收时,有权不确定报告期。 税基确定如下: 1) 对于带有发动机的车辆(飞机除外) - 作为车辆的发动机功率,以马力为单位; 2) 对于确定喷气发动机推力的飞行器——作为飞行器在地球条件下起飞模式的喷气发动机护照静态推力(所有喷气发动机的总护照静态推力),以千克力为单位; 3) 对于已确定总吨位的水上非自行(拖曳)车辆——以登记吨位的总吨位计算; 4)其他不带发动机的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税基从交通工具的每个单元(滑翔机、气球)确定。 发动机车辆、确定喷气发动机推力的飞行器、水上非自行(拖)车,分别确定税基。 发动机功率根据相应车辆的技术文件确定,在登记文件中注明。 如果车辆技术文件中的发动机功率以公制功率单位表示,则相应的马力转换为发动机功率(以 kW 表示)乘以 1,35962。 总吨位根据相应车辆的技术文件确定。 如果提供给进行国家登记的国家机构的信息与车辆技术文件中的数据存在差异,则接受车辆技术文件中包含的数据。 如果车辆技术文件中没有关于发动机功率、总吨位的数据,则在确定发动机功率(总吨位)时会考虑纳税人提供的专家意见。 对于未确定总吨位的无动力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以交通工具的单位确定税基。 60. 运输税的税率 税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根据发动机功率、喷气发动机推力或车辆总吨位、车辆类别基于车辆发动机功率的一马力、一公斤喷气发动机推力、一登记吨车辆或车辆单位。固定数额的资金。 俄罗斯联邦税法包含 基本运输税率。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提高(降低)税率,但不得超过五倍。 允许对车辆类别和车辆使用年限确定差别税率。 费率设置为以下大小。 对于有发动机功率的乘用车(每马力): - 高达 100 马力包括 - 5卢布; - 超过 100 马力高达 150 马力包括 - 7卢布; - 超过 150 马力高达 200 马力包括 - 10卢布; - 超过 200 马力高达 250 马力包括 - 15卢布; - 超过 250 马力- 30 擦。 带发动机功率的摩托车和踏板车(每马力): - 高达 20 马力(最高 14,7 kW)包含 - 2 卢布; - 超过 20 马力高达 35 马力包括 - 4卢布; - 超过 35 马力- 10 擦。 带发动机功率的巴士(每马力): - 高达 200 马力包括 - 10卢布; - 超过 200 马力- 20 擦。 带发动机功率的卡车(每马力): - 高达 100 马力(最高 73,55 kW)包含 - 5 卢布; - 超过 100 马力高达 150 马力包括 - 5卢布; - 超过 150 马力高达 200 马力包括 - 10卢布; - 超过 200 马力高达 250 马力包括 - 13卢布; - 超过 250 马力- 17 擦。 其他气动履带式自行式车辆、机器和机构(每马力)- 5 卢布。 雪地摩托车、机动雪橇发动机功率(每马力): - 高达 50 马力包括 - 5卢布; - 超过 50 马力- 10 擦。 带发动机功率的水上车辆(每马力): - 高达 100 马力包括 - 10卢布; - 超过 100 马力- 20 擦。 具有发动机功率的游艇和其他机动帆船(每马力): - 高达 100 马力包括 - 20卢布; - 超过 100 马力- 40 擦。 带发动机功率的摩托艇(每马力): - 高达 100 马力包括 - 25卢布; - 超过 100 马力- 50 擦。 确定总吨位的非自行式(拖曳式)船舶(根据每注册总吨位计算) - 20 卢布。 带发动机的飞机(带马力) - 25 卢布。 带有喷气发动机的飞机(每公斤推力) - 20卢布。 其他没有发动机的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每辆车) - 200 卢布。 61. 运输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计算税收的程序。 属于组织的纳税人自行计算税额和预缴税额。 个人纳税人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车辆国家登记的机关提交给税务机关的信息计算。 在税期结束时应向预算缴纳的运输税金额按每辆车的税基和税率的乘积计算。 组织应向预算缴纳的税额确定为计算的税额与纳税期间应预缴的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 作为组织的纳税人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相关税基和税率乘积的1/4计算预缴税款。 在纳税期间登记车辆和(或)取消登记车辆时,应考虑确定的系数计算税额纳税(报告)期间的日历月数。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登记月份以及车辆注销登记月份被视为整月。 如果车辆的登记和注销发生在一个日历月内,则指定月份为一整月。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在确定税收时,有权规定某些类别的纳税人有权在纳税期间不计算和不预缴税款。 纳税手续。 纳税人和预缴税款由纳税人在车辆所在地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此外,组织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不得早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年1月XNUMX日。 在纳税期间,作为组织的纳税人预缴税款,除非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 纳税期限届满后,作为组织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为税基和税率的乘积。 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通知缴纳运输税。 如果错过了支付预付款的最后期限,则需按每一天的延迟支付罚金。 组织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期间的结果,在次年 1 月 XNUMX 日前),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根据报告期间的结果) ,不迟于下个月的最后一天)。 62. 土地税:一般规定 土地税 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和自治市代表机构的法规制定,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自治市代表机构的法律实施并停止运作,是必须在这些城市的领土内付款。 建立和引入税收的类似程序在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中运作。 在征收土地税时,市(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纳税的程序和条件,税收优惠,理由和程序应用。 纳税人 组织和个人根据所有权、永久(无限)使用权或终身可继承占有权被认定拥有地块。 对于享有无偿定期使用权或根据租赁协议转让给他们的地块,组织和个人不被视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 位于自治市(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边界内的公认地块,在其领土上征收税收。 以下地块不被视为征税对象: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退出流通; - 依法限制流通,由特别有价值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物品、历史和文化保护区、考古遗址占据;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流通,以确保国防、安全和海关需要; - 来自森林基金土地;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流通,由国有水体占用,作为水基金的一部分。 税基 被定义为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地块的地籍价值。 地块的地籍价值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确定。 自纳税期当年的 1 月 XNUMX 日起,为每个地块(地块的共同所有权份额)确定税基(地块的地籍价值)。 税基根据地块单独确定,其所有者由不同的人确认或确定不同的税率。 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与用于创业活动的地块有关)根据他们拥有的每个地块的国家土地地籍信息独立确定税基。 每个人的税基由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共有土地的土地,基数是根据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每个纳税人与其共有的份额的比例确定的。 63. 土地税:税率和收益 税率 由市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法律)确定,并且与地块有关的比例不得超过 0,3%: - 归类为农业用地或定居点农业使用区的一部分并用于农业生产; - 由住房和公共综合体的住房存量和工程基础设施占用或用于住房建设; - 用于个人附属地块、园艺、园艺或畜牧业,以及别墅养殖。 其他地块的税率不能超过 1,5%。 允许根据土地类别和(或)地块的许可用途确定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 以下是免税的: 1)俄罗斯司法部监狱系统的组织和机构 - 与为直接履行分配给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职能而提供的土地有关; 2) 组织 - 与国家公共道路占用的土地有关; 3) 宗教组织 - 与其土地有关,建筑物、结构和宗教和慈善目的结构所在的土地; 4)全俄残疾人公共组织,其成员中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就其用于开展法定活动的土地而言: - 其法定资本完全由指定残疾人组织缴款构成的组织,前提是其雇员中残疾人的平均人数至少为 50%,并且其在工资基金中的份额至少为 25%, - 与他们用于生产或销售商品的土地; - 机构,其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指定的全俄罗斯残疾人公共组织, - 与它们用于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科学、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土地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康复目标,以及为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 5)民间工艺美术组织——与位于民间工艺美术传统存在地的用于生产和销售民间工艺美术产品的地块有关; 6) 属于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人民的个人以及这些人民的社区 - 涉及用于保护和发展其传统生活方式、农业和手工艺的土地; 7) 组织——经济特区居民——与位于经济特区境内的地块有关,自每个地块的所有权产生之日起为期五年。 64. 计算土地税和预付款的程序 税额在纳税期结束后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个人、法人按照房屋建设条件取得的地块,除个人房屋建设外,三年设计施工期以上按系数2计算税额。向国家登记建造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 在三年设计施工期届满前完成建设并完成对已建成房地产标的物权的国家登记后,在设计施工期间缴纳的税款超过考虑计算的税款的部分系数 1 被 确认 为 多缴 的 税款 , 并 按照 一般 规定 的 程序 向 纳税人 抵销 . 以房屋建设为条件取得所有权的地块,除个人房屋建设外,按照设计建设期超过三年的系数4计算税额,直至国家对所建造的房地产标的物的权利登记。 个人因个人住房建设而取得的地块,在设计建设期间超过十年,按照系数2计算税额。 根据纳税通知书纳税的个人应缴纳的预付款金额为相关税基与市代表机构的法律(法律)规定的税率的份额的乘积(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金额不超过一笔预付款。 以季度为报告期的纳税人,按照占税基比例相应税率的1/2计算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后的预缴款额自纳税期当年的 3 月 1 日起。 市政机构(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在建立税收时,有权在纳税期间为根据税款纳税的纳税人提供不超过两次预缴税款的规定。注意。 纳税期末应付预算的税额确定为税额与纳税期间应预付款额之间的差额。 地块权在纳税期间发生(终止)的,该地块的税额按照该地块属于该地块的整月数之比计算。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月数。 65. 缴纳土地税和预付款的程序和条款 土地税和预缴税款应由纳税人按照自治市(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缴纳。 纳税人——个体经营者的组织或个人的纳税期限,不得早于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年 1 月 XNUMX 日。 因此,地方当局有权设定从该日期开始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 日历年份被识别。 纳税人(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报告期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支付预付款,除非自治市(联邦城市)代表机构的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 预付款金额由个人根据税务通知支付。 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按照相关税基与应分摊税率的乘积计算的税额,不超过设立一笔预缴款和一/1 建立两个预付款的情况下的费率。 土地税和预付款在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地块所在地支付给预算。 征税对象是位于被征税的自治市(联邦城市)边界内的地块。 以下地块不被视为征税对象: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退出流通; - 依法限制流通,由特别有价值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物品、历史和文化保护区、考古遗址占据; - 依法限制流通,以确保国防、安全和海关需要; - 来自森林基金土地; - 依法限制营业额,由国有水体占用,作为水基金的一部分。 个人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书缴纳税款和预缴税款。 组织或个人企业家必须缴纳税款并提交纳税申报表: - 与组织所在地的地块相关的总部所在地; - 在与提供给它的地块相关的单独细分的位置; - 在房地产对象的位置。 地块位于一个直辖市境内的,纳税人有权向有关税务机关纳税并提交一份纳税申报单。 66. 个人财产税:一般规定 个人财产税的法律规定由《个人财产税法》执行。 纳税人 该税承认个人 - 被视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所有者。 如果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由几个人共同拥有,则这些个人中的每一个都被认定为与该财产相关的纳税人,与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成比例。 以类似的方式,确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和企业(组织)的共同所有权。 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为若干个人共有的,对履行纳税义务承担同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是这些人中的一个,由他们之间的协议确定。 征税对象 住宅、公寓、别墅、车库和其他建筑物、场所和结构得到认可。 税率 由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建立,取决于总存货价值。 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可以根据总库存价值、使用类型和其他标准来确定在既定范围内的费率差异。 税率设定在以下范围内: - 高达 300 万卢布。 - 高达 0,1%; - 从 300 到 500 万卢布。 - 从 0,1 到 0,3%; - 超过 500 卢布。 - 从 0,3 到 2,0%。 税款在征税对象所在地(注册地)记入地方预算。 税收优惠。 地方自治代表机构有权独立制定个人财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使用理由。 以下类别的公民免征个人财产税: 苏联英雄和俄罗斯联邦英雄,以及获得三级荣誉勋章的人; Ⅰ、Ⅱ组残疾人,自幼残疾; 参加内战和伟大卫国战争,以及其他保卫苏联的作战行动,这些作战行动是从在现役军队、总部和机构服役的军事人员以及前游击队中服役的; 苏联陆军、海军、内政和国家安全机构的文职人员,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在军队所属的军事单位、司令部和机构中担任全职职务,或在此期间在城市的人员,参加为辩护,这些人的服务年限可记入以优惠条件指定退休金等。 建筑物、处所和构筑物的税不由以下人员支付: 养老金领取者; 退伍或应征军事训练、在阿富汗和其他发生敌对行动的国家履行国际职责的公民; 因公殉职的军人和公务员的父母和配偶等 67. 个人财产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税收计算 由税务机关制作。 有权享受福利的人独立向税务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建筑物、处所、构筑物的税金是根据截至每年 1 月 XNUMX 日的存货价值数据计算的。 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的税款由每个所有者按其在这些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中的份额按比例支付。 由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但未确定份额的建筑物、处所和构筑物的税收,由这些所有者中的一个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支付。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款由每个所有者平摊。 对于新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税款从其安装或购置后的当年年初开始缴纳。 对于通过遗产继承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对继承人征税。 如果建筑物、处所、构筑物被毁坏或完全毁坏,税收的征收从它们被毁坏或完全毁坏的月份开始终止。 在一个日历年内将建筑物、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时,原所有者从今年 1 月 XNUMX 日起至他失去该财产所有权的当月月初缴纳税款,以及新所有者 - 从后者获得所有权的月份开始。 有权享受福利的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特别是以下类别的公民免缴个人财产税:苏联英雄和俄罗斯联邦英雄; 残障人士; 参加内战和伟大卫国战争,以及其他保卫苏联的军事行动,这些军事行动是在军事单位、总部和机构中服役的军事人员中,这些军事人员是该领域军队的一部分; 苏联陆军、海军、内政和国家安全机构的文职人员,曾在卫国战争期间在军事单位、司令部和机构等部门任职。 建筑物、处所、构筑物的税不由以下人员支付: 养老金领取者; 退伍或应征军事训练、在阿富汗等国家履行国际职责的公民; 因公殉职的军人和公务员的父母和配偶等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产生福利权,则从产生该权利的月份开始重新计算税款。 逾期申请减免的,经纳税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年前重新计算税额。 税务机关每年不晚于1月15日将纳税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业主应在两个截止日期内(不迟于 15 月 XNUMX 日和 XNUMX 月 XNUMX 日)平均缴纳税款。 68. 特殊税制 特殊税收制度承认计算和缴纳税款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税法规定的情况和方式。 以下特殊税收制度适用。 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 统一的农业税由俄罗斯联邦税法确定,并与其他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作为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有权自愿转为缴纳统一农业税。 ESHN 提供: 1)对于组织——以缴纳统一农业税代替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2)个人企业家——以统一农业税代替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3) 对于组织和企业家,更换增值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除外)。 简化税制。 组织适用简化税制规定,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企业家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统一社会税。 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除外。 其他税项按照其他税收制度缴纳。 对某些类型活动的推算收入采用单一税形式的税收制度 由税法规定,由市辖区代表机构、市区代表机构、联邦城市法律实施,并与一般税收制度和其他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单一税制形式的税收制度可由市辖区、市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决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商业活动:提供个人服务; 提供兽医服务; 提供维修、保养及清洗车辆等服务。 特殊税制, 适用于履行依照《产品分成协议法》订立的协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 以“生产分成协议”法确定的方式和条件,以生产分成以外的条件授予底土使用权的拍卖后签订协议,并宣布拍卖无效; - 在实施适用“生产分成协议”法规定的生产分成程序的协议时,国家在制成品总量中的份额至少为产品总量的32%; - 协议规定,如果投资者在执行协议时投资效率提高,国家在盈利产品中的份额将增加。 69. 简化税收制度 组织适用简化税制规定,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个人企业家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统一社会税。 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除外。 其他税项按照其他税收制度缴纳。 对于纳税人,保留进行现金交易和提交统计报告的程序。 向简化税收制度的过渡或回归其他税收制度是自愿进行的。 纳税人 对改用简化税制并按本章规定方式适用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予以认可。 如果在组织宣布过渡到简化税制的当年九个月的结果之后,该组织有权转换到简化税制,则收入不超过 15 万卢布。 规定值(15 万卢布)由通货紧缩系数指数化。 无权适用简化税制: 1) 设有分支机构和(或)代表机构的组织; 2) 银行、保险公司、非国有养老基金、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典当行; 3) 从事应税商品生产、矿产(普通矿产除外)的开采和销售、赌博业务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 4) 执业公证员,已建立各种形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 作为生产共享协议当事方的组织; 6)转入农业生产者税制(单一农业税)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7) 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的份额超过25%的组织; 8) 纳税期内平均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 9)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残值超过100亿卢布的组织; 10) 预算机构; 1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独立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 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 报告期为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 纳税人转为对一种或几种活动的推定收入征收单一税款的,有权对其开展的其他活动适用简化税制。 税率。 如果征税对象是收入,税率为6%。 如果征税对象是收入减去费用金额,则税率为15%。 70. 开始和终止适用简化税制的条件 纳税人表示转入简易税制的,应当在转入前一年的1月30日至XNUMX月XNUMX日期间,向所在地(居住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简化税制。 同时,申请向简化税制过渡的组织报告当年九个月的收入金额。 征税对象的选择 由纳税人在首次适用简易税制的纳税期间开始前实施。 纳税人在申请转为简易税制后变更征税对象的,有义务在首次实施简易税制的前一年的20月XNUMX日前通知税务机关。 新设立的组织和新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有权在向税务机关登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相应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有权从其在税务机关登记之日起适用简化制度。 如果按照纳税期的结果,纳税人的收入超过 20 万卢布。 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残值超过 100 亿卢布,则该纳税人被视为已从允许超出部分的季度开始转换为一般税收制度。 限制简易制度适用的最高收入金额规定值,以指数化为准。 使用不同税制时的税额按照为新成立的组织或注册企业家规定的方式计算和支付。 这些付款人在他们切换到不同制度的季度内不支付延迟支付每月付款的罚款和罚款。 纳税人在当年年终前不再缴纳推定所得单一税的,自其推定所得单一税纳税义务终止当月起,可转为简易税制。 . 作为一般规则,适用简化税制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在纳税期结束前无权切换到不同的税收制度。 纳税人有义务在报告期结束后的 15 个日历日内通知税务机关有关过渡到不同税收制度的信息。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有权从日历年初开始转换到不同的税制,但不迟于其打算转换到不同税制的年份的 15 月 XNUMX 日通知税务机关。 纳税人从简易税制转为其他税制的,在丧失简易税制适用权后一年内,有权转回简易税制。 71.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的收入; 纳税人的收入减去支出的金额。 征税对象的选择由纳税人独立进行(作为简单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或财产信托管理协议当事方的纳税人除外)。 纳税人作为简单合伙协议或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当事人,将扣除费用后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在简化税制适用的整个期间,征税对象不能改变。 纳税人在确定征税对象时,考虑下列所得:销售所得; 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股息形式的收入如果由税务代理人征税,则不包括在收入中。 纳税人在确定征税对象时,扣除下列费用取得的收入: (一)固定资产购建、制造费用; 购置无形资产的费用; 固定资产(包括租赁资产)的修理费用; 租赁物业的租金; 2)材料费; 劳动力成本、临时残疾福利的支付; 雇员和财产的强制保险费用; 为提供使用资金支付的利息; 公务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因公出差使用私家车、摩托车的补偿费用; 旅行开支; 3)已付货物的增值税金额; 不可退还的海关付款金额; 税费金额; 法庭费用、仲裁费; 4) 确保纳税人消防安全的费用、财产保护服务费用、火灾和安全警报器的维护费用; 文件公证的公证费; 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费用; 公布财务报表的费用; 5) 文具费用; 邮政、电话、电报服务费用,通讯服务费用; 与获得使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权利相关的费用; 商品、商标和服务标志的广告费用; 6)新产业、新厂房、新单位的筹备和发展费用; 根据佣金协议支付佣金、代理费和报酬的费用; 提供保修维修和保养服务的费用; 确认产品或其他对象、生产过程、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工作或提供服务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费用; 7) 对税基进行强制性评估的成本; 提供注册权利信息的费用; 支付专门机构为房地产的地籍和技术会计等文件准备服务的费用。 72. 税基 税基为: - 组织或个人企业家收入的货币价值(如果征税对象是组织或个人企业家的收入); - 收入的货币价值减去费用金额(如果征税对象是组织或个人企业家的收入,减去费用金额)。 以外币计价的收入和费用与以卢布计价的收入和费用一起考虑。 同时,以外币计价的收入和支出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重新计算为卢布。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格入账。 在确定计税基础时,收入和费用从纳税期开始按权责发生制确定。 纳税人以扣除费用后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应当缴纳最低税额。 纳税期间的最低税额按税基的 1% 计算。 纳税期间按一般程序计算的税额低于计算的最低税额的,应当缴纳最低税额。 纳税人有权在下列纳税期间,将已缴纳的最低税额与按一般方式计算的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计税基数时的费用,包括增加可以延续到未来。 纳税人以扣除费用后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有权根据其适用简化制度的前一纳税期的结果(使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减少)。关于成本)。 损失是支出超过收入的部分。 本款规定的损失不能减少超过30%的税基。 在这种情况下,亏损的剩余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期,但不超过 10 个纳税期。 纳税人有义务在整个行使减少损失金额税基的权利的整个期间,保存确认每个纳税期间发生的损失金额和税基减少金额的文件。 纳税人因适用其他税制而产生的损失,在转为简化税制时不予接受。 纳税人因适用简化税制而产生的损失,在转为其他税制时不予接受。 为某些类型的活动转移的纳税人为某些类型的活动的推算收入缴纳单一税款,在各种特殊税收制度下分别记录收入和支出。 不同特殊税制下计算的税种在计算计税基础时无法分开费用的,按照收入占该特别税制适用收入总额的比例分配。 73. 计算和缴纳税款的程序 税款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纳税期末的税额由纳税人独立确定。 选择收入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照税率和实际收到的收入计算预缴税款,从纳税期初至第一季度末、六个月、九个月,分别考虑了此前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 税额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计算的(预缴税款)减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同一时期内支付的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金额(在计算金额内),如以及支付给员工的临时残疾福利金额。 同时,税额(预缴税款)减少不得超过50%。 纳税人选择扣除费用后的收入作为征税对象的,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照税率和实际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后的金额计算预缴税款,从纳税期开始到第一季度末,六个月,九个月,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同时考虑到之前计算的预缴税款。 计算报告期预缴税款金额和纳税期税款金额时,应当考虑此前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 在组织所在地(个体企业家的居住地)缴纳税款和预缴税款。 纳税期结束时应缴纳的税款不迟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缴纳。 预缴税款不迟于报告期届满后第一个月的 25 日支付。 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纳税组织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纳税人组织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年 31 月 XNUMX 日,根据纳税期的结果提交纳税申报单。 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后的个体经营者,不迟于纳税期限届满次年30月XNUMX日,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迟于相应报告期结束之日起 25 日内根据报告期结果提交纳税申报表。 转换为简化税制时,转换日的纳税会计反映转换为简化税制之前支付的购入(建造、制造)固定资产和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形式为收购价款与应计折旧金额的差额。 74. 基于专利的简化税收制度 从事某类商业活动之一的个体企业家有权转向基于专利的简化税收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受简化税收制度管理的规则的约束,同时考虑到其基于专利的应用的特殊性。 应用 基于专利的简化税制 允许不让雇员参与其商业活动的个体企业家,包括根据民法合同。 同时,他们必须开展某种类型的创业活动,特别是包括:缝制和修理衣服和其他服装; 鞋类的生产和修理; 小百货和珠宝首饰的生产; 生产人造花和花环; 制造、组装、修理家具和其他细木工等。 个体企业家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应用基于专利的简化税收制度的机会(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的企业活动类型的具体清单)由以下机构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关于个体企业家使用基于专利的简化税收制度的可能性的决定并不妨碍企业家应用他们选择的简化税收制度。 证明个体企业家有权适用基于专利的简化税制的文件是 用于实施其中一种创业活动的专利。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在从季度的第一天开始的一个时期内颁发专利:季度、半年、九个月、一年。 专利年费用根据税率确定(征税对象为收入的,税率为6%;征税对象为收入减去费用后的金额,税率为15%),为每种类型的商业活动确定的百分比份额,个体企业家的潜在年收入。 在获得较短期限(四分之一、半年、九个月)的专利时,专利费用将根据专利授权期限重新计算。 企业家可能获得的年收入规模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针对每种类型的企业活动确定。 考虑到经商的特点和地点,允许区分年收入。 转向基于专利的简化税收制度的企业家在基于专利的活动开始后的 25 个日历日内支付专利成本的三分之一。 专利费用的剩余部分不迟于收到专利的期限结束之日起 25 个日历日内支付。 75. 某些活动的单一估算所得税(UTII) 税法确立了对某些类型活动的推定收入单一征税形式的税收制度,由市辖区代表机构、市区代表机构、联邦城市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并适用连同一般税收制度和其他税收制度。 单一税制形式的税制 可由市辖区、市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的决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企业活动:提供个人服务; 提供兽医服务; 提供维修、保养及清洗车辆等服务。 如果企业活动是在简单的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的框架内进行的,则单一税不适用于此类企业活动。 如果企业活动由转为缴纳单一农业税的纳税人进行,则单一税不适用于这些类型的企业活动。 组织支付单一税款可免除其支付义务: - 企业所得税(与从企业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有关,需缴纳单一税); - 对组织的财产征税(与用于进行单一税收的企业活动有关的财产); - 统一的社会税(与向个人支付的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支付税款)。 个体企业家缴纳单一税款可免除其缴纳义务: - 个人收入税(与从单一征税的企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有关); - 个人财产税(与用于企业活动的财产有关,需缴纳单一税); - 统一的社会税(与从单一税项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以及因开展单一税项活动而向个人支付的款项有关)。 单一税的纳税人不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被认定为单一税征税对象的交易中),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除外。 其他税费由纳税人按照其他税收制度计算和缴纳。 当开展多种类型的单一税种征税活动时,计算税款所需的指标的核算将针对每种类型的活动单独进行。 从事其他类型活动的纳税人必须就单独征税的活动和按照不同税制征税的活动分别保存财产、负债和商业交易记录。 76. 支付 UTII 的计算和程序 单一税额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计算的减去以下金额: - 缴纳的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在计算金额内)与纳税人向其受雇于单一税项的活动领域的雇员支付报酬的时间相同; - 企业家为其保险支付的固定支付形式的保险费金额,以及支付给雇员的临时伤残福利金额。 同时,单项税额减免不得超过50%。 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的结果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不迟于下一纳税期间的正月二十日。 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期的正月二十五日前,根据纳税期的结果缴纳单项税款。 UTII 的纳税期为四分之一。 税率为推算收入的 15%。 计算单一税额时,根据创业活动的类型,使用以下物理指标来表征某种类型的创业活动,以及每月的基本盈利能力。 物理指标尤其包括: 员工人数,包括个体企业家; 车辆停车区; 用于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车辆数量; 销售面积; 交易场所; 访客服务面积(平方米)。 在确定基准收益率值时,市辖区、市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可以将基准收益率修正(乘以)修正系数 K2。 修正系数K2被定义为考虑了相关因素对创业活动结果的影响的值的乘积。 同时,为了考虑到开展活动的实际时间段,考虑到这些因素对活动结果的影响,修正系数K2的值确定为:一个纳税期的一个日历月内开展活动的日历天数与一个纳税期的一个给定日历月的日历天数之比。 调整系数 K2 的值由市辖区、市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代表机构为所有类别的纳税人确定一个日历年的值,可在 0,005 到 1 的范围内设置。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经历了实物指标价值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单项税额时,应考虑到从该月开始的变化。物理指标出现。 纳税人进行相应国家登记的季度的推算收入金额,从国家登记月份的次月开始,按整月计算。 77. 统一农业税 (ESHT) 的申请和缴纳程序 申请 ESHN 的程序。 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制度——统一农业税——由俄罗斯联邦税法确定,并与其他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作为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有权自愿转为缴纳单一农业税。 ESHN 提供: 1)对于组织——以缴纳统一农业税代替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2)个人企业家——以统一农业税代替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 3) 对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更换增值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除外)。 转为缴纳单一农业税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缴纳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纳税人没有被免除税务代理人的职责。 纳税人是农业生产者,他们生产农产品或种植鱼,进行初级和后续加工(工业)并销售这些产品或鱼,但在总收入中,销售他们生产或种植的农产品的收入份额鱼类,包括其产品的初级加工至少占 70%。 计算和支付 ESHN 的程序。 ESHN 计算为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 纳税人根据报告期结果,按照税率和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统一农业税预缴金额,减去税期期初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费用金额。到半年末。 统一农业税预缴款不迟于报告期末后 25 个日历日内缴纳。 统一农业税的预缴款在纳税期末从统一农业税的缴纳中抵免。 统一农业税的缴纳和统一农业税的预缴在组织所在地(个体经营者的居住地)进行。 统一农业税应在纳税期结束时缴纳,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前缴纳。 纳税申报表在报告和纳税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 由组织 - 在其所在地; 个体企业家 - 在其居住地。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根据报告期结果——不迟于报告期结束后25个日历日; 基于纳税期的结果 - 不迟于纳税期到期后一年的 31 月 XNUMX 日。 78. 计税基数按 EXST 计算 税基是 收入的货币价值, 降低了成本。 在确定计税基础时,收入和费用从纳税期开始按权责发生制确定。 纳税人有权将纳税期间的税基减去前一纳税期间的损失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损失不能将纳税期间的税基减少超过 30%。 超过30%的亏损金额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但不超过10个纳税期。 转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前,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转为统一征收农业税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农业统一税过渡到统一支付之日,计税基础包括在农业统一税过渡到统一支付之前收到的按合同支付的金额,在统一农业税之后执行。过渡到统一支付农业税; 2)转为统一缴纳农业税后取得的资金不计入计税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规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时计入所得的; 3) 转为统一支付农业税后组织发生的费用,如在转为统一支付农业税前支付的,自实施之日起计入税基扣除。税收,或在缴纳统一农业税的过渡组织后缴纳的,在缴纳之日; 4) 农业统一税改征后支付的费用不从税基中扣除,农业统一税改征前计算税基的,公司所得税; 5)在确定农业统一税税基时,将在农业统一税过渡时期之前支付的与在制品相关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考虑在内。制成品制造的申报(税)期。 纳税人在转为 UAT 支付时,在转换日的会计中,以取得价款与转为 UAT 前支付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残值反映应计折旧金额。 对于支付了 UAT 的组织,当切换到使用权责发生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时: - 归还统一农业税征收期间交付的货物和转让产权的债务,确认为收入; - 纳税人在征收统一农业税期间收到的货物和收到的财产权所产生的债务,确认为费用。 纳税人,如果他们从支付 UAT 转为其他税制(推算收入的单一税除外)并且拥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取得成本未全部转入适用期间的费用UAT,在核算过渡日期时,其剩余部分的成本是通过将其减去适用统一农业税期间发生的费用金额确定的。 79. 俄罗斯联邦的税收控制 税收控制 授权机构以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方式监督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费用支付人遵守税费立法的活动得到承认。 税收管制是国家财政管制的一种。 税务控制由税务机关的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税务审计、从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费用支付人那里获得解释、检查会计和报告数据、检查用于产生收入(利润)的场所和区域以及与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其他形式一样。 受控实体是作为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的任何州和市级机构、组织和个人。 税务、海关和内政机构以它们之间协议确定的方式,相互通报他们所掌握的有关违反税费立法和税收犯罪的材料,以及采取的打击措施,税务审计他们进行并交换其他必要的信息。 在进行税收控制时,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税法、联邦法律的规定以及违反原则获得的纳税人信息构成他人职业秘密的信息安全,特别是律师,审计秘密。 在进行税收控制时,不得对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的代表或者其占有、使用、处分的财产造成非法损害。 税务机关或其官员在税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应全额赔偿。 因非法行为给被审计人及其代表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税务机关官员的合法行为对被审计人及其代表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税收控制是在税收的各个阶段和阶段进行的,影响着税收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 广义的税收控制是国家对税收过程各个阶段(从税费的设立到纳税义务的终止)所有税收法律关系参与者遵守税收立法的控制。 广义的税收还包括对国家机构官员遵守税收立法的部门控制。 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机构、海关当局、俄罗斯联邦审计院和联邦金融监督局也以其特有的形式实施税收管制。 80. 税务管制当局及其职能 税务部门 对税费立法的遵守情况、向税费预算系统缴纳(转)的计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计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构成统一的集中控制系统。向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支付(转移)其他强制性款项。 该系统包括授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及其属地机构。 税务机关通过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与其他机关互动。 税务机关,即联邦税务局,有权全面实施税收控制。 税务、海关当局、内政部门和联邦金融监督局,以他们之间协议确定的方式,相互通报他们所掌握的有关税收犯罪和税收犯罪的材料,采取的制止措施,税务审计他们进行并交换其他必要的信息。 海关当局是: 联邦海关总署; 地区海关部门; 海关; 海关职位。 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税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在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时,享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权利和义务。法律。 海关当局还执行以下多项职能: - 征收关税、税金、反倾销税、特殊和反补贴税、关税,控制计算的正确性和及时支付上述关税、税金和费用; - 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保护知识产权; -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居民和非居民的货币交易进行控制。 内政机构的职能。 应税务机关的要求,内务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参与税务机关进行的实地税务审计。 如果发现需要执行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权力行动的情况,内部事务机构有义务在发现之日起十天内向相应的税务机关发送材料。这些情况。 联邦金融监督局 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其职能是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并协调其他联邦执行机构在该领域的活动。 联邦金融监督局执行多项职能: - 收集、处理和分析有关现金或其他财产的运营(交易)信息; - 保存在没有监管机构的活动领域使用现金或其他财产开展业务(交易)的组织的记录。 81. 纳税申报表 报税表 是纳税人对征税对象、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收入来源、税基、税收优惠、计算的税额和(或)其他作为计算和纳税依据的数据的书面陈述。 除非税费立法另有规定,否则每个纳税人应就其应缴纳的每项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 预付款计算 是纳税人关于计算基础、使用的福利、计算的预付款金额和(或)作为预付款计算和支付依据的其他数据的书面声明。 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特定税种的情况下提交预付款的计算。 费用的计算是费用支付人就征税对象、计税基础、使用的利益、费用的计算金额和(或)其他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的数据的书面陈述费用。 税务代理人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计算结果。 纳税申报(计算)以规定的纸质形式或规定格式的电子形式向纳税人(费用的支付人,税务代理人)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连同必须提交的文件附在纳税申报单(计算)上。 税务机关无权拒绝接受以规定形式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计算),并且有义务根据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的要求,将纳税申报表(计算)附在复印件上。纳税申报表(计算副本) 接受标记及其收据日期 收到纸质纳税申报表或转交给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 电子形式的接受收据 - 收到后通过电信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或其代表应在纳税申报(计算)上签字,确认纳税申报(计算)中指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纳税申报是在税费立法规定的条件下提交的。 纳税人在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发现未反映或反映不完整的事实,以及导致低估应纳税额的错误,纳税人有义务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必要的修改。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更新的纳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发现自己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不准确,以及未导致低估应纳税额的错误,纳税人有权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提交更新的向税务机关报税。 对于因适用特殊税制而免除纳税义务的税款,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82. 税收控制的形式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税收控制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否则,该证据可能被宣布不予采信。 税收控制以下列形式进行。 税务审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和税务代理人进行以下类型的税务审计: 案头税务审计; 实地税务审计。 检查。 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明确对审计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有权检查税务审计所涉及的纳税人的领土、场所。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文件和物品。 如果文件和项目是由税务机关官员收到的,是由于先前为实施税收控制而采取的行动或征得业主同意,则允许在现场税务审计框架之外检查文件和项目。对这些项目进行检查。 税务审计期间对文件的要求。 进行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官员有权通过向被审计人(其代表)提交文件的要求,要求被审计人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 没收文件和物品 是根据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官员的合理决定进行的。 文件和物品的扣押是在见证人和被扣押文件和物品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必要的情况下,会邀请专家参与提取。 与税务稽查对象无关的文件和物品不予扣押。 考试。 在必要的情况下,专家可以在合同的基础上参与实施税收控制的具体行动,包括在现场税务审计期间。 如果需要科学、艺术、技术或工艺方面的特殊知识来澄清新出现的问题,则会指定考试。 聘请专家协助实施税收控制。 为参与实施税收控制的具体行动,包括在现场税务审计期间,可能会以合同的形式让一名对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参与。 口译员的参与。 在必要的情况下,口译员可能会根据合同参与税务控制活动。 口译员是对案件结果不感兴趣并且知道翻译所需语言的人。 见证参与。 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在执行税收控制行动时,需要传唤证人。 至少有两人被传唤证人。 任何对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个人都可以被传唤为证人。 83. 办公室税务检查 案头税务审计 在税务机关所在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单(计算)和文件以及税务机关可获得的有关纳税人活动的其他文件进行。 自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计算)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税务机关授权人员根据其职责进行案头税务审计,无需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任何特别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必须附在纳税申报单(计算)上的文件,除非税费立法另有规定。 如果内部税务审计发现纳税申报(计算)错误和(或)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之间存在矛盾,或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所持有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之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收到的,通知纳税人,要求其在五日内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的更正。 纳税人就所发现的纳税申报错误或所提交文件所载信息之间的矛盾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的,有权向税务机关额外提交税务和(或)会计登记簿的摘录和(或)其他确认纳税申报表(计算)中数据准确性的文件。 进行税务审计的人有义务考虑纳税人提交的解释和文件。 如果在考虑提交的解释和文件后,或者在纳税人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确定存在税务违法或其他违反税费立法的事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拟定审计报告。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也有权按照既定程序要求使用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提供确认其享有税收优惠权利的文件。 在进行案头税务审计时,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的信息和文件,除非俄罗斯联邦税法另有规定。 在申报增值税申报时,申报退税权的,根据本款规定的具体情况,根据纳税申报单和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进行案头税务审计。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索取证明申请减税的合法性的文件。 税务机关在对与自然资源使用有关的税款进行案头税务审计时,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作为计算和缴纳该等税款的依据的文件。 84. 现场税务检查 实地税务审计 根据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的决定,在纳税人境内进行。 纳税人无法提供现场税务稽查场所的,可以在税务机关所在地进行税务稽查。 作为一般规则,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决定由组织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做出。 对被列为最大纳税人的组织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决定,由对该组织进行登记的税务机关作出。 可以针对一项或多项税项对一名纳税人进行审计。 现场审核的主题是计算的正确性和纳税的及时性。 作为审计的一部分,可以对作出审计决定的年度之前不超过三个日历年的期间进行审计。 税务机关无权审计: -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时期的相同税收; - 在一个日历年内,一个纳税人超过两个,但在税费领域受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负责人决定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计的情况除外. 检查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 该期限可延长至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 税务机关有权对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地区和(或)地方税款计算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审计。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有权中止审计: 1)用于恢复文件(信息); 2) 在国际条约框架内从外国政府机构获取信息; 3) 进行专家审查; 4) 将纳税人提交的外文文件翻译成俄文。 对纳税人重复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视为不考虑上一次审计时间、同一税项、同一时期的税务现场审计。 在进行此类审计时,可以核实在决定进行重复实地税务审计的当年之前不超过 3 个日历年的期间。 可以对纳税人进行重新审计: 1) 由上级税务机关——为了控制进行审计的税务机关的活动; 2) 由先前进行过审计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负责人(副负责人)的决定 - 如果纳税人提交了更新的纳税申报表。 作为重新审核的一部分,将检查提交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的期限。 与纳税组织的重组或清算有关的审计,无论前一次审计的时间和主题如何,均可进行。 85. 税收制裁 税收制裁 -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衡量。 税收制裁以罚款(罚款)的形式建立和实施。 税收制裁作为一种回应,反映了国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负面反应。 同时,税收责任始终具有公法性质,这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意义的公法性质。 关于不遵守税收义务的争议属于公法而非民法的范畴。 个人因违反税法规定并由税法确定的罚款金额超出了税收债务本身的范围。 在这一点上,它们与拖欠和税收处罚不同,本质上代表了一种财产性质的公共责任。 税收制裁具有财产性质,并以罚款的形式实施。 在纳税义务领域,使用整个行政处罚制度是有道理的。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应追求补偿性和恢复性的目标(该任务通过追缴欠款和罚款来解决),而应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 除了财产制裁之外,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一系列行政和法律责任措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包括个人和组织性质的处罚。 有至少一种减轻情节的,罚款数额减免不少于100倍。 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增加XNUMX%。 当一个人犯有两项或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时,将分别对每项违法行为征收税收制裁,而较严厉的制裁不吸收较轻的制裁。 向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征收拖欠税款(费)的罚款金额,从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款的账户中划转。仅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顺序全额转移债务金额和相应处罚后,代理人才能分别进行。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法院申请向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追讨罚款; 根据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条款,来自非个体企业家的个人。 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向组织或个体经营者追讨罚款的索赔声明可以在满足要求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由税务机关提交。支付罚款。 因正当理由错过提交指定索赔声明的截止日期,可由法院恢复。 拒绝提起或者终止刑事案件,但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提出索赔声明的时限自税务机关收到拒绝提起或者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犯罪案件。 86. 税收违规和责任的类型 违反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期限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在没有税收违法迹象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提交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将被处以 5 卢布的罚款。 逃避税务机关的登记。 未经税务机关登记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家进行活动将被处以在规定时间内因此类活动而获得的收入的 10% 的罚款,但不得低于 20 卢布。 违反提交开立和关闭银行账户信息的截止日期 罚款金额为 5 卢布。 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没有税收违法迹象的情况下,每个完整或不完整的月份都将根据本声明收取应纳税额的 5% 的罚款(额外支付)从提交的日期开始,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30% 和不少于 100 卢布。 严重违反收入和费用以及征税对象的会计规则, 如果这些行为是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实施的,并且没有任何税收违法迹象,将被处以 5 卢布的罚款。 未缴纳或不完整缴纳税(费)金额 由于低估税基,其他不正确的税款计算(费用)或其他非法行为(不作为)需要征收未缴税款(费用)的 20% 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未能履行扣缴和(或)转让税款的义务。 税务代理人非法不转移代扣代缴税款的,处以转移金额20%的罚款。 不遵守占有、使用和(或)处置被扣押财产的程序, 罚款金额为 10 卢布。 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实施税控所需资料的,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处以 50 卢布的罚款。 对于每个文档。 见证责任。 未出庭或逃避传唤证人出庭将处以 1 卢布的罚款。 证人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证词将被处以 3 卢布的罚款。 拒绝专家、翻译或专家参与税务审计,故意提供虚假意见或故意做出虚假翻译 罚款金额为 500 卢布、1 卢布。 分别。 违法未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 该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人,在没有税收违法迹象的情况下,将处以 1 卢布的罚款。 违反赌博经营对象登记手续 在税务机关或登记更改命名对象数量的程序中,将收取相当于为相应征税对象确定的赌博税率三倍的罚款。 87. 纳税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始终具有公法性质,这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意义的公法性质。 个人因违反税法规定并由税法确定的罚款金额超出了税收债务本身的范围。 在这一点上,它们与拖欠和税收处罚不同,本质上代表了一种财产性质的公共责任。 制裁 具有专有性质,并以下列形式使用 罚款。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追求补偿和恢复的目标(这个任务是通过征收欠款和罚款来解决的),而是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的。 立法规定了纳税人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 违反使用现金的程序和进行现金交易的程序; - 未能履行监督现金交易规则遵守情况的义务; - 违反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期限; - 违反在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开设和关闭账户信息的提交期限; - 违反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期限; - 未能提供实施税收控制所需的信息; - 违反纳税人开户程序; - 违反执行转移税费或费用(供款)命令的期限; - 银行不执行暂停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账户业务的决定; - 银行不执行国家预算外基金的命令; - 严重违反会计和财务报表列报规则; - 在没有适当的标记和(或)信息的情况下,发布或销售对标记和(或)应用税收控制所需信息有既定要求的货物和产品,以及违反应用此类规定的既定程序标记和信息; - 逃避提交关于乙醇、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的生产量和营业额的声明或关于乙醇使用的声明。 特别是对于违反税费立法的行政责任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行政违法法典》第 15 条规定,行政违法的构成与 Ch 确立的税收违法相关。 税法第 16 条,或与它们相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罪行也同时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在行政法典和税法典中,提供了同等的制裁,仅在计算行政罚款 (CAO) 和罚款 (NC) 的标准上有所不同。 在《行政犯罪法典》和《税法典》的含义内,它们所规定的犯罪的主观构成也存在一些差异:官员的责任,除了从事创业活动的公民之外,是由国家规定的。行政违法法典,虽然根据税法,连同官员和企业家的不当行为,他们也有资格和法人犯罪。 88. 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纳税人对下列罪行的责任。 1. 向个人逃税和(或)费用(《刑法》第 198 条)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提交这些文件是强制性的,或在纳税申报表或此类文件中故意包含虚假信息,大规模实施. 2. 向组织逃税和(或)费用(刑法第 199 条)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提交这些文件是强制性的,或在纳税申报表或此类文件中故意包含虚假信息,大规模实施. 3. 未能履行税务代理人的职责(刑法第 199.1 条) 出于个人利益计算、预扣或转移税费和(或)费用的对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从纳税人处计算、预扣并转移到适当的预算(外)预算基金),大规模投入,尤其是大规模投入。 4. 隐匿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的资金或财产,应为此收取税款和(或)费用(《刑法》第 199.2 条), 由组织的所有者或负责人或在该组织中履行管理职能的其他人,或由个体企业家大规模实施。 此类犯罪的主体 是对个人、组织征收的税费; 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的资金或财产,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方式收取拖欠的税费和(或)费用。 客观方面 是: - 个人、组织的逃税和(或)费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必须提交) ; 故意包含在纳税申报表或此类文件中的虚假信息); - 以不作为形式的作为为特征; - 以隐瞒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的资金或财产为特征,以收取欠税和(或)费用为代价。 主观方面 以故意的内疚为特征。 犯罪主体 - 年满十六周岁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有义务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收入申报表,以便计算和缴纳税款。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此类罪行的刑事处罚形式为罚款、固定金额的卢布或一定时期内被定罪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 拘捕一段时间; 特定期限的监禁。 89. 违反货币立法行为的责任 根据《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的联邦法》,违反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行为规定的人将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 包括违反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规定的交易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8 条),以及此类交易无效后果的适用。 行政责任 规定了以下违反货币立法的行为。 1. 进行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禁止的外汇交易,或进行不符合规定的特殊账户使用要求和准备金要求的外汇交易,以及借记和(或)将资金、内部和外部证券从一个特别账户和一个不符合既定保留要求的特别账户贷记(《行政违法法典》第 1 条第 15.25 款)。 2. 违反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银行开设账户(存款)的程序(《行政违法法典》第 2 条第 15.25 款)。 3.未履行强制出售部分外汇收入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强制出售部分外汇收入的程序(《行政犯罪法》第3条第15.25款) . 4. 居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以授权银行账户收取外币或俄罗斯联邦货币的义务,用于转让给非居民的货物,为非居民完成的工作, 向非居民提供的服务或向非居民提供的信息或智力活动结果,包括对他们的专有权(《行政违法法典》第 4 条第 15.25 条)。 5. 居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向俄罗斯联邦退还未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未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收到)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未完成的工作,未提供的服务,或未转让的信息或智力活动的结果,包括对它们的专有权(《行政违法法典》第 5 条,第 15.25 条)。 6.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期限提交外汇交易会计和报告表格,违反规定的专用账户使用和(或)保留程序,违反规定的交易通行证统一规则或违反存储会计和报告文件或交易护照的既定期限(行政违法法典第 6 条第 15.25 条)。 7. 违反规定的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和发送俄罗斯联邦货币和以单证形式从俄罗斯联邦出口和发送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的规定程序(《行政违法法典》第 7 条第 15.25 款)。 刑事责任 对于用货币价值进行非法行为来: - 用于走私货币贵重物品,即它们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大规模移动,在海关控制之外或隐瞒海关控制或欺诈使用文件或海关识别手段,或与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刑法》第 188 条); - 外币资金组织负责人不得从国外大规模返还(《刑法》第 193 条)。 90. 违反海关立法的责任 《海关法典》对违反海关立法要求的行为规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法典》规定了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任: - 货物和(或)车辆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非法流动(《行政违法法》第 16.1 条); -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货物和(或)车辆(《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 条); - 不遵守禁止和(或)限制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和(或)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行政违法法典》第 16.3 条) ; - 个人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外币或俄罗斯联邦货币(《行政违法法》第 16.4 条); - 违反海关管制区制度(《行政违法法》第 16.5 条); - 在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采取行动(《行政违法法》第 16.6 条); - 在清关期间提交无效文件(《行政违法法》第 16.7 条); - 系泊在海关管制下的船舶或其他浮动船舶上(《行政违法法典》第 16.8 条); - 未交付、未经海关许可签发(转让)或货物或文件丢失(《行政违法法典》第 16.9 条); - 不遵守国内海关过境程序或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行政违法法典》第 16.10 条); - 销毁、损坏、移除、更改或更换识别方式(《行政违法法典》第 16.11 条); - 不遵守提交报关单或提交文件和信息的最后期限(《行政违法法》第 16.12 条); - 未经海关当局许可进行货物和(或)其他操作(《行政违法法》第 16.13 条); - 违反货物储存程序、储存程序或对货物进行操作的程序(《行政违法法典》第 16.14 条); - 未向海关提交报告(《行政违法法》第 16.15 条); - 违反货物临时储存条款(《行政违法法》第 16.16 条); - 在提交报关单之前提交无效的货物放行文件(《行政违法法典》第 16.17 条); - 个人不出口或未再进口货物和(或)车辆(《行政违法法》第 16.18 条); - 不遵守海关制度(《行政违法法典》第 16.19 条); - 非法使用或处置有条件放行的货物或非法使用扣押货物(《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0 条); - 非法获取、使用、储存或运输货物和(或)车辆(《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1 条); - 违反关税支付条款(《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2 条); - 在海关领域非法开展活动(《行政违法法典》第 16.23 条)。 刑事责任。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艺术。 188 “走私”是违反海关立法的责任。 走私是指货物或其他物品大规模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行为,其行为除了海关管制之外或隐瞒海关管制的情况下进行,或者使用欺诈性的文件或海关识别手段进行,或者与非海关管制有关。声明或虚假声明。 作者:梅登佐夫 A.S.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投资。 演讲笔记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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