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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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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文章评论

目录

  1. 接受的缩写
  2. 税法本质(税收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税法的概念、主体、方法和理论。科学体系中的税法)
  3. 税法渊源(“税法”和“税费立法”概念的比例。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税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4. 税费立法规范的适用程序(税费立法行为的及时效果。税费立法规定的期限的计算程序。立法规范解释的特点关于税收和费用。俄罗斯联邦税收和费用立法中的税务保密制度)
  5.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建设的一般原则(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俄罗斯税收改革的主要阶段和现代国内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6. 纳税人、费用缴纳者及其代表(纳税人和费用缴纳者的权利。纳税人和费用缴纳者的义务。纳税人、费用缴纳者的代表)
  7. 税费征收者(税费征收者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的特点、税务代理人、银行机构在税费征收领域的职责)
  8. 俄罗斯联邦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活动的目的和目标。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调整。税务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的组成、结构和权力。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内部事务机构. 财政当局在税务管理领域的权力 )
  9. 税费的设立和缴纳(税费的设立原则、税的构成要素及其特点、纳税方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确保履行纳税义务的方法更改缴纳税款和费用的期限的程序。税务报告。抵销或退还多缴税款、费用、罚款、罚款金额的程序。冲销税款、费用、罚款、罚款的坏账
  10. 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税收控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税务会计。监控和业务税收控制。内部和现场税收控制。行政和税收控制)
  11. 税务检查行动(索取文件、扣押文件和物品、进行检查、进行盘点、进行调查、进行检查、翻译)
  12. 税务调查(税务调查的一般特征。税务调查主要修改的特征)
  13. 根据现场税务稽查结果审议结果和解决争议的特点(根据税务稽查材料的审议结果做出决定。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和行动提出申诉的程序的一般特点或其官员的不作为。庭外上诉程序。提出上诉的特殊性。司法上诉程序)
  14. 税务犯罪的责任(税务犯罪的一般特征、追究税务犯罪责任的程序、税务制裁、税务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措施、税务犯罪的刑事责任)
  15. 联邦税(增值税 (VAT)、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税、企业所得税、矿产开采税、水税)
  16. 联邦费用(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费。水生生物资源物品使用费。国家税)
  17. 地区税费(交通税、赌博业税、企业财产税)
  18. 地方税费(个人财产税。土地税)
  19. 特别税收制度(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简化税收制度。对某些类型的活动的推算收入采取单一税收形式的税收制度。执行生产共享协议的特别税收制度)

接受的缩写

一、规定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全民投票通过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 第二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18.12.2006 日第 230-FZ 号; 第三部分,日期为 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XNUMX 号第四部分

行政犯罪法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30.12.2001 年 1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NC -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一部分,31.07.1998 年 146 月 05.08.2000 日第 117-FZ 号; 第二部分日期为 XNUMX No. XNUMX-FZ

TC -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28.05.2003 年 61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英国 - 13.06.1996 年 63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FXNUMX 号

个人财产税法 - 俄罗斯联邦 09.12.1991 第 2003-1 号法“关于个人财产税”

税务机关法 - 俄罗斯联邦法律,21.03.1991 年 943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

2. 当局

俄罗斯内政部 -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

俄罗斯财政部 -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ATS - 内政机构

ФНСРоссии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社区康复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

3. 其他缩写

GDP - 国内生产总值

通道。 - 头部

UTII - 对推算收入征收单一税

美国科技大学 - 统一的社会税

MET - 矿产开采税

增值税 - 增值税

PIT - 个人所得税

§ - 项目)

子。 - 分段

秒。 - 部分

RF - 俄罗斯联邦 艺术。 - 文章

主题 1. 税法的本质

1.1。 税收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

在大多数现代国家,税收机制是获得更大份额的预算资金的来源。 同时,纳税义务的履行不仅可以通过转移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于预算的税收和财务机制)来表达,还可以通过将部分库存量转移到国家来表达(预算的税收和经济机制)。

将税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或其个别要素完全归于经济金融或国家法律体系是根本错误的。 经济、金融和税收系统有不同的活动目标和目的,它们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并不局限于单一的工具和方法。 税收系统的要素不是经济及其子系统的组成部分,而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整合(嵌入)到经济和金融系统中。

税收的本质是金融、经济和国家法律知识的交叉点。 税收是跨行业活动的一部分。 尽管从经济和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制度可供研究,但在这两种情况下,现实中存在的因素中只有大约一半可供研究。 因此,在研究税收问题时,有必要采用跨学科的方法。

现代税收和税收制度的原型已经出现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

税收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与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社会阶级分层的过程有关,而是与分工和劳动活动专业化的客观迫切需要有关。 由于对所获得的物质价值进行社会再分配的制度,部落群体的部分成员摆脱了获得食物和其他福利的强制性过程,并有机会专业地从事其他社会职能的履行(管理、军事保护等)。 通常,当时的领导人、长老会,在某些情况下,宗教团体的部长和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正规”军队的部分士兵,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当时的税收收入。

税收制度的初步形成是在每个社区独立进行的,制度本身的特点是地方性的“地方”财政覆盖率。 “地方”税收制度的出现先于国家的形成,并成为其创建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

在这个阶段,税收制度最重要的(有时也是唯一的)任务是为社会群体的职能分工提供有利的物质和经济条件。 税收使得为不直接参与获得或创造物质价值的社会群体建立物质支持系统成为可能。 后来,随着国家组建的出现,借助税收系统解决的任务的性质显着扩大。

在现代俄罗斯,税收制度在税法中有规范性的定义。

税收(财政)支付 是一种财产转让的货币形式,以确保公共当局的成本,除其他外,在义务、不可撤销、个人无偿的基础上进行,并获得特别预算或预算外资金。

《税法》建立的税收制度规定了两种纳税类型:

- 税;

- 收藏。

- 在资金的所有权、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的基础上,以转让属于他们的资金的形式从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强制性的、个人的无偿支付,以在财政上支持国家和(或)市政当局的活动.

- 从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强制性缴款,缴款是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其他授权机构和官员对缴费人采取法律上重大行动的条件之一,包括授予某些权利或颁发许可证(执照)。

纳税迹象, 分别是:

- 从个人或集体劳动所得份额中分配的义务,用于维持从事专门活动的个体社会群体;

- 物质价值的无偿转移;

- 物质价值的转移与公共当局和公共保护的某些行动的执行之间缺乏明确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俄罗斯艺术中规定了纳税义务。 宪法第 57 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作为国家的无条件要求。

征收税款不能被视为任意剥夺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这是对部分财产的合法撤回,这是宪法公法义务所产生的。

签约费用 分别是:

——在客观确定的条件发生时,以现金支付或提款的方式强制执行;

- 在支付费用的程序和所谓的预定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主观假设的关系。

费用是单独支付的,具有补偿性。

收款的概念应与公共当局提供的服务的支付区别开来。

1.2. 税法的概念、主体、方法和理论

税法的本质 应同时考虑几个方面:

- 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 作为独立的科学法律理论;

- 作为在法律和税务高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科(培训课程)。

税法是指公共法律分支 并代表一套专门系统化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税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税收机制的运作。

税法有自己的规制主体,这是其他法律分支所不具备的。

税法的主体 是在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公共关系。 这些关系在内容和参与者圈子上非常多样化,但其中的一方始终是公共权威。

税法规定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包括相关法律分支规定的特定类型的关系。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税法规范可能适用于在关税领域产生的关系。

税法方法 我们可以举出税法规范规范税收法律关系参与者行为的具体方式。

税法法律规制的主要方法是“权从”法。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是基于从属原则——“纵向”从属原则,而是以执行有关当局的权威指令为基础,其他指令则以此为依据。税务关系的参与者不依赖于行政。

税法,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律理论, 研究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框架内活动的组织和法律法规。 其结果是开发了消除税收制度现有组织和法律方面的缺陷的方法和方法,在税收法律关系领域创建了一个有效的法律领域,以维持法律状态和税收秩序,提高税收保障水平。

学科“税法” 是为税务领域的工作准备专家的必要组成部分。

1.3. 科学系统中的税法

确定税法在科学体系中地位的基本科学概念。 目前,俄罗斯已经普遍采用一种方法,将税法视为金融法的要素之一。 然而,这一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并未得到普遍认可。 它与其他科学概念竞争,其中一些具有同样强大的,有时甚至更合乎逻辑的论点。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

1) 瑞士税收学说 (税法作为行政法的单独部分);

2) 那不勒斯税收学说 (将税法视为金融法的单独部分的概念);

3) 意大利税收学说 (税法作为一个复杂行业的相对自治的概念);

4) 法国税收学说 (结合了解释税法自主性的概念,原因是:

- 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甚至排他性的地位,独立于私法和公法的一般原则;

- 税收立法的自主权;

- 在其公法和私法原则框架内整合)。

在我们看来,最有希望的是承认税法是一个在俄罗斯已经很普遍的概念。 复杂的自治法律行业, 形成于国家法律和经济金融法律科学的交叉点,并且是单一复杂税务科学——森林学的一部分。

生理学 (源自希腊语foroc-tax and logos-学说)是一门研究税收本质、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的现状和历史发展的科学。 Forosology 的主要任务是在商品生产和消费部门以及其他金融和商业活动中创建一个最佳的税收制度,同时考虑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历史和理论基础和现代要求。人口。 Forosology 从事现有模式的科学研究和税收关系发展动态的预测,开发税收领域的方法和监管问题,形成和优化数学计算装置和税费自动征收机制。

税法体系。 目前,税法是一个连贯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 税法基础(税法一般理论);

- 国际税法,包括税法的普遍规定和原则,在国际层面得到承认和法律承认;

- 国家税法,由税法理论的规定组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规范所承认和确认,并在单一国家实体的领土上运作。 例如,在这个层面上,可以区分俄罗斯税法;

- 地区税法,包括税法理论的规定,在地区或地方层面得到承认和法律整合,并在该地区的领土框架内运作,但对整个国家实体的领土没有普遍约束力。

主题 2. 税法的来源

2.1。 “税法”与“税费立法”概念的相关性

税收法 包括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的一套规范性法案和规范税收关系。 它包括: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国际立法; 税费立法和其他规范税收领域关系的法规(包括行政当局的法规)。

税费立法 是税收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税费立法规范权力关系(税法第 1 条第 2 条):

- 关于俄罗斯联邦税费的设立、实施和征收;

- 在实施税收控制、对税务机关的行为提出上诉、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

关于海关付款,税费立法不适用,税法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税费立法基于对税收普遍性和平等性的承认(税法第 1 条第 3 条)。

税费立法包括:

-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费立法;

- 市政当局对地方税费的监管法律行为。

将“税费立法”的概念引入税法文本并定义其三级制度是由于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

在税法生效之前通过且未因通过而取消的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在不与税法第一部分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当前的联邦税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包含税法文本的专门联邦法律。 这还应包括 1 年 1999 月 XNUMX 日之前通过但迄今为止尚未失效的联邦法律;

2) 对规范税收程序的现行立法文本进行修正或补充的法律;

3) 关于批准国际税收协定和该领域其他国际行为的联邦法律;

4)关于批准、澄清或执行国家预算或形成预算外资金的联邦法律;

5) 联邦一级的部门法律,包含有关税收程序的单独规定。

税费立法不包括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俄罗斯财政部等)发布的有关税费问题的任何命令、指示和指导方针。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 (税法第 1 条第 1 条)包括:税法和根据税法通过的有关税费的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费立法 (税法第 4 条第 1 款)包括根据税法通过的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税费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市政当局关于地方税费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市代表机构根据税法接受。

2.2.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税法确认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国际立法规范优先于其国家立法(税法第 7 条)。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则和规范是国家税法的来源,适用于以下情况:

- 它们包含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规定;

- 他们制定了除税法和根据其通过的税收和(或)费用的监管法律法案规定的规则和规范之外的其他规则和规范。

包含与税收和费用相关的条款的俄罗斯联邦最常见的国际条约形式是:

-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合同);

- 关于打击税收犯罪的协议。

俄罗斯联邦缔结的领事公约中可能包含有关税收问题的单独规定。

2.3. 俄罗斯联邦税法

RF税法 - 这是一项成文的监管法律法案,定义了当前税收机制的主要条款。

NC的任务。 NK (税法第 2 条第 1 款)建立了对联邦预算征收的税费制度,以及俄罗斯联邦税费的一般原则,包括:

1) 在俄罗斯联邦征收的各种税费;

2)产生(变更、终止)的理由和履行税费义务的程序;

3)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建立、制定和终止的原则;

4) 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其他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5)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

6) 税务违法的责任;

7) 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程序。

NK结构。 当前的 TC 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定义了俄罗斯联邦税收的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专门讨论某些税费的支付和特殊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于 30 年 1997 月 XNUMX 日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提交的原始草案中,假设税法将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 一般税,第二部分 - 联邦税,第三和第四-分别是地区税和地方税。 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发现这种结构不合适,因此决定将有关地区和地方税的章节纳入税法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NK的结构。 截至 1 年 2008 月 20 日,税法第一部分由 XNUMX 个部分组成,共 XNUMX 章。

秒。 I 定义了税费立法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及其与其他税费规范法案的相关性,以及俄罗斯联邦的税费制度。

部分 II 致力于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以及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代表制度。

秒。 III 包括关于国家税务机关活动的规则。 俄罗斯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以及金融机关、海关机关和内政机关的独立结构。

履行纳税和费用义务的一般规则载于第 XNUMX 节。 四。

秒。 V 规定了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程序和税收控制规则。

部分 VI 包含税收犯罪的法律特征及其佣金的责任类型。

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上诉是按照 Sec 的规范进行的。 七。

税法第一部分的生效和修订。 税法第一部分于 31 年 1998 月 31.08.1998 日通过(147 年 1 月 199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并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自税法第一部分生效以来,案文经过多次修改。

以下联邦法律做出了最重大的变化:

- 日期为 09.07.1999 年 15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大部分条款的更改与更正通过税法期间的错误和差距有关,主要是技术性的);

- 日期为 30.12.2001 年 196 月 1 日,第 2002-FZ 号(因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的《行政违法法典》引起的变化);

- 日期为 28.05.2003 年 61 月 1 日的第 2004-FZ 号(因劳动法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而发生变化);

——23.12.2003年185月XNUMX日第XNUMX-FZ号(为完善国家登记和法人、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了修改和补充);

- 29.06.2004 年 5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变更和补充是由于行政改革导致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力重新分配);

- 27.07.2006年137月3日第XNUMX-FXNUMX号(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对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收当局)。

第二个NK的部分结构。 截至 1 年 2008 月 18 日,第二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 27 章,其中一章,ch。 1 《销售税》自 200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因取消该税而失效。

税法第二部分的部分包括:

- 秒。 第八 “联邦税”(第 21 章“增值税”,第 22 章“消费税”,第 23 章“个人所得税”,第 24 章“统一社会税”,第 25 章“企业所得税”,第 25.1 章“费用使用动物世界的物品和使用水生生物资源的物品”,第 25.2 章“水税”,第 25.3 章“国家义务”,第 26 章“矿产开采税”);

- 秒。 八.1 “特殊税收制度”(第 26.1 章“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单一农业税)”,第 26.2 章“简化税收制度”,第 26.3 章“对某些类型活动的推算收入单一征税形式的税收制度”) ,第26.4章“生产分成协议实施中的税收制度”);

- 秒。 “地区税费”(第27章“营业税”(已废除)、第28章“运输税”、第29章“博彩营业税”、第30章“企业财产税”);

- 秒。 X “地方税”(第 31 章“土地税”)。

应该考虑到税法第二部分的工作尚未完成,其结构将得到补充。

税法第二部分的生效和修订。 与税法第一部分同时通过的所有部分和章节不同,在准备第二部分时,立法者更愿意在准备好的时候制定各个章节。 第二部分首先采用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统一社会税(缴款)”等章节。 因此,税法第二部分的通过日期被认为是其中包含的第一章的通过日期,而第二部分的工作,如前所述,尚未完成,其文本继续补充新的章节。

税法第二部分于 5 年 2000 月 117 日通过(联邦法第 XNUMX-FZ 号)。

据信,税法第二部分于 1 年 2001 月 XNUMX 日生效。同时,其各个章节的生效日期不同:

- 通道。 21-24 - 从 1 年 2001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5-26.1 - 从 1 年 2002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7 - 从 1 年 2002 月 1 日至 200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 通道。 28 - 从 1 年 2002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6.2-26.3 - 从 1 年 2003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6.4 - 从 1 年 2003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5.1; 29 和 30 - 从 1 年 2004 月 XNUMX 日起;

- 通道。 25.2; 25.3 和 31 - 从 1 年 2005 月 XNUMX 日起

NK 术语。 如果税法没有为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民事、家庭和其他分支的机构、概念或术语引入其自己的定义,则它们适用于它们在这些立法分支中使用的意义(税法第 1 条第 11 款)。

在不同意义上的税法中使用的术语列表在艺术的第 2 段中建立。 11 NK。

2.4.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与税费相关的法律不能改变或补充税费立法(税法第 1 条第 4 条)。

就税费相关问题发布监管法律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组成。 在税费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颁布有关税费问题的监管法律文件(税法第 1 条第 4 款):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联邦行政当局被授权在税费领域和海关领域执行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构;

- 地方自治政府的执行机构。

联邦行政当局被授权在税费领域和海关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其领土机构无权发布有关税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根据税法这一部分只能由联邦法律规范的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第一部分生效之前发布税法,应在相关联邦法律生效之前有效。

话题 3

3.1。 立法行为对税费的及时影响

作为一般规则,所有关于税费的立法法案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不早于一个月生效(税法第 1 条第 5 条)。 对于某些类型的立法行为,税法规定了其生效的附加条件:

- 联邦、地区或地方立法规定新的税收和(或)费用的法案应不早于其通过年份的次年 1 月 XNUMX 日生效;

- 所有其他税收立法法案不早于下一个纳税期的第一天生效。

税费立法不具有追溯力:

- 制定新的税收和(或)费用;

- 提高税率、费用;

- 确定或加重违反税费立法的责任;

- 确立税务关系参与者的新义务;

- 否则会使纳税人、费用支付人以及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中其他参与者的情况恶化。

无论该法案文本中规定的生效程序如何,有关税费的立法法案将具有追溯效力:

- 消除或减轻违反税费立法的责任;

- 为保护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代表的权利提供额外保障。

除上述规定外,如果法案本身明确规定了这种可能性,下列税费立法法案也将具有追溯效力:

- 取消税费和(或)费用;

- 降低税率(费用)的规模;

- 免除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代表的义务;

- 以其他方式改善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代表的地位。

3.2. 税费立法规定的计算条款的程序

税费立法规定的条款由以下因素确定:

- 日历日期;

- 必须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件的指示;

- 要采取的行动的指示;

- 一段时间,以年、季、月或日计算。

该期间从日历日期或决定其开始的事件(动作)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设置了截止日期的动作可以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的 24:24 之前执行。 如果文件或资金在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XNUMX:XNUMX之前交给通信机构,则不视为错过截止日期。

一年(日历年除外)是由连续 12 个月组成的任何时间段。 以年计算的期限应在该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月份和日期到期。

一个季度被认为等于三个日历月,季度从日历年的开始计算。 以季度计算的期间应在该期间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以月计算的期限应在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月份和日期到期。 如果期限结束在没有对应日期的月份,则期限在该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如果期间未以日历日指定,则以天为单位指定的期间以工作日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日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不承认为休息日和(或)非工作假期的一天。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和(或)非工作假期,则期限届满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3.3. 税费立法规范解释的特点

税费立法行为的所有不可消除的疑虑、矛盾和含糊之处均被解释为有利于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法第 7 条第 3 条)。

除非税法本身另有规定,否则在司法程序中承认规范性法律行为与税法(税法第 6 条)不一致。 认定一项有关税费的监管法律行为与税法不一致,以下情况之一即可:

1) 税费监管法律行为是由根据税法无权发布此类行为的机构发布的,或者是在违反发布此类行为的既定程序的情况下发布的;

2) 取消或限制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代表的权利,或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国家预算外资金机构的权力;

3) 引入税法未规定的义务,或改变税法规定的税收和费用立法规定的关系的参与者,或其他由税法确定的义务的人的义务内容税法;

4) 禁止税法允许的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代表的行为;

5) 禁止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国家预算外基金机构、其官员在税法允许或规定的情况下的行为;

6) 允许或允许税法禁止的行为;

7) 改变税法为税收和费用立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确定的理由、条件、顺序或程序; 税法规定其职责的其他人;

8) 更改税法中定义的概念和术语的内容,或以不同于税法中使用的含义使用这些概念和术语;

9) 其他与税法具体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或)字面含义相抵触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及通过了被上诉的规范性法案的其他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政府执行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有权在司法审查前取消或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3.4.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中的税务保密研究所

构成税务秘密的信息的一般特征和组成。 税务秘密(税法第 1 条第 102 款)包括税务机关、内政机关、国家预算外基金机关和海关机关收到的有关纳税人的任何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

1) 由纳税人自行或经其同意披露;

2) 纳税人识别号;

3)关于违反税费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措施;

4) 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其他国家税务(海关)或执法机关提供有关税务(海关)或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合作(在提供给这些当局的信息);

5) 根据选举立法,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向选举委员会提供候选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数额和来源以及候选人及其配偶拥有的财产的信息。拥有权的配偶。

作为一般规则,关于纳税人的信息从在税务机关登记的那一刻起就具有税务秘密的状态(税法第 9 条第 84 条)。

将信息归类为税务秘密的后果。 构成税务秘密的信息具有特殊的存储和访问机制(税法第 3 条第 102 条)。 根据特别批准的名单,税务机关的官员可以访问构成税务秘密的信息。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秘密不仅可由税务机关官员披露,也可由相关专家和专家披露。

披露税务秘密尤其包括使用或将纳税人的生产秘密或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些秘密为官员在履行职责时所知(税法第 2 条第 102 款) .

丢失包含构成税务秘密信息的文件或披露此类信息,将根据联邦法律承担责任(税法第 4 条第 102 条)。

主题 4. 建立俄罗斯联邦税收系统的一般原则

4.1。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

甚至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税法的一般部分之前,根据其领土结构, 三级减税制度:

- 联邦税费;

- 地区税费;

- 地方税费。

立法者在税法中保留了这种方法。 然而,直到 1 年 2005 月 18 日,俄罗斯联邦征收的税费清单包含在艺术规范中。 税制基础法第 21-12 条。 艺术。 15-18 和艺术。 税法总则第 XNUMX 条专门用于确定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征收的税种,直到那时才生效。

从 1 年 2005 月 XNUMX 日起,俄罗斯税费制度完全根据税法的规范确定。 同时,在地区和地方层面,目前只提供税收,没有建立征收类型。

联邦税费 - 这些是税法规定的税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必须缴纳。

目前,以下类型的联邦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

- 增值税(税法第 21 章);

- 消费税(税法第 22 章);

- 个人所得税(税法第 23 章);

- ESN(ch.24NK);

-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 25 章);

- 水税(税法第 25.2 章);

- NDPI(税法第 26 章)。

联邦费用包括:

- 州税(税法第 25.3 章);

- 使用动物世界物品和使用水生生物资源物品的费用(税法第 25.1 章)。

从 1 年 2005 月 21.05.1993 日起,以前被视为联邦费用的一部分的关税被转移到非税款类别,税费立法规则不再适用于计算和支付程序. 关税的计算和支付程序根据 5003 年 1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XNUMX 号“关于关税”和章节确定。 三传统知识。

区域税 - 这些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收。 地区税是根据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种,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内必须缴纳。

联邦地区税法的通过使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根据其法律建立和实施这种税收,无论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是否在其领土上征收该税。 同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者可以对地区税进行法律监管,前提是与联邦确定的方式相比,它不会增加税负并且不会恶化纳税人的地位。法律。

目前地区税包括:

- 公司财产税(税法第 30 章);

- 运输税(税法第 28 章);

- 赌博税(税法第 29 章)。

地方税 - 这些是由税法和市政代表机构对根据税法和市政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实施的税款制定的税款,并在各自直辖市的领土内强制缴纳。

目前,可以征收以下类型的地方税:

- 个人财产税(税法第 32 章 - 正在制定中;个人财产税法生效);

- 土地税(税法第 31 章)。

目前的税收制度允许建立 特殊税收制度(税收制度)。 特殊税制(SNR)的建立和实施不适用于新税费的建立和实施。 SNR 的适用情况和程序由税费立法决定。

特别税制承认计算和支付税费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税法和其他税费立法规定的情况和方式。 SNR 可以规定确定税收要素的特殊程序,以及免除支付某些税费的义务。

SNR 的建立和颁布不同于新税费的建立和颁布。

特殊税收制度包括:

- 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单一农业税)(税法第 26.1 章);

- 简化税制(税法第 26.2 章);

- 某些类型活动的 UTII 形式的税收制度(税法第 26.3 章);

- 执行生产分成协议的税收制度(税法第 26.4 章)。

4.2. 俄罗斯税制改革的主要阶段和现代国内税收政策

1990年代初现代税制形成之时。 俄罗斯联邦的国内税收政策包括解决以下任务:

- 限制市场关系的自发性;

- 对工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形成的影响;

- 通货膨胀下降。

税收制度的形成,以及税收领域的国家政策,是在全球经济和政治变革的背景下发生的,这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并创建质量不同的机制以确保税收的存在。国家。

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个别要素及其主要任务及其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直接作用进行修订。 决定 改革税收制度。

税改过程中解决的主要任务是:

- 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和中立水平;

- 减少整体税收负担;

- 简化税收制度;

- 确保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制定国家应对“问题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负面影响的有效工具。

在俄罗斯联邦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几个阶段。

俄罗斯联邦税制改革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 形成统一的税收问题方法,包括授予获得税收优惠的权利,以及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 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建立和征收税款的权利;

- 确定税收立法确立的规范优先于其他与税法规范无关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问题的立法和监管行为;

- 实现一次性征税,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征税期内,同一对象只能被一种税种征税一次;

- 一方面确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清单,另一方面确定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清单。

《税收制度基本法》对实现既定任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整合。

俄罗斯联邦现代税收制度形成的第一阶段缺乏统一的、有科学依据的观念,导致税收机制建设的不平衡,其弊端在今天依然突出。

税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始于 1990 年代中期,其任务如下:

- 为俄罗斯联邦建立一个稳定、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单一税收法律空间的框架内建立一个所有要素相互作用的法律机制;

- 税收联邦制的发展,这使得为联邦、地区和地方预算提供固定和有保障的税收收入来源成为可能;

- 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确保实现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并有助于企业家精神的发展、投资活动的加强以及国家及其公民财富的增加;

- 减少该国的税收总数,禁止征收税法未规定的税费;

- 减少整体税收负担;

- 形成统一的税收法律框架;

- 完善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责任制度;

- 将整套立法和监管行为整合到一个单一的监管文件中;

- 整合单一概念工具,提供对税法规定的明确解释;

- 取消基于产量的各种税费(营业额税);

- 改革工资拨款的征税程序;

- 根据现行国际标准计算所得税基数;

- 拒绝众多福利和偏好;

- 建立防止税收领域非法行为的制度;

- 增加对税收犯罪和犯罪的经济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制改革第二阶段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通过了税法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998年年中以来,税务机关开始积极开展减税工作。 税法原版中规定的封闭式税费清单仅包括 28 项(自 1 年 2006 月 14 日起,该国税收制度由 XNUMX 项税费和 XNUMX 种特殊税制组成),与近百种不同的税费相比,这已经是一个重要的积极因素。

当然,俄罗斯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还不够平衡。 作为其存在的法律基础的税收立法包含许多不准确之处。 仅在 2005 年期间,通过的联邦法律就对税法第一和第二部分的文本进行了大约 700 处修改和补充。

为了改善小企业的税收,按照简化税制和针对某些类型活动的UTII形式的税制的顺序消除了先前存在的缺点。

对于使用残疾人劳动力的组织来说,利润可用于实现的社会目标清单已显着扩大。

自 1 年 2006 月 XNUMX 日起,俄罗斯联邦境内取消了遗产和捐赠税。

关于乙醇和含酒精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除了对用于对此类产品征税的某些概念进行规范和澄清外,还确定了旨在进一步加强国家控制的附加措施。这一经济领域和影子部门的系统性置换。

对从事农业活动的单位,扩大了统一缴纳农业税的对象名单,明确了缴纳条件。

为了刺激投资活动,为新设立的经济特区的居民提供税收和海关优惠的具体功能。

行政追缴欠款和对预算外资金强制缴款的制裁新程序应减少需要司法解决的税务纠纷的数量,从而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确保诉诸司法并及时考虑法院审理的案件。

本期税收政策的主要任务有:

- 提高税收规则的清晰度,包括区分合法的税收优化做法和犯罪逃税;

- 通过税收机制促进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发展、教育和医疗保健的发展;

- 增加经济激励以增加工资并使其支付合法化,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主要通过改革计算和支付 UST 的程序)。

税收制度应为预算需求提供资金,同时不给经济实体带来负担,不妨碍它们的竞争力和商业活动的增长。 税制发展的当前阶段,不仅要对税制要素进行科学研究,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打击侵害国家税收安全的违法行为。

4.3. 税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随着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机制的复杂化,除了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 и 财政部(fiscus)代表 其他机关和人员开始介入。

迄今为止,税务法律关系参与人制度包括:

- 纳税人;

- 税费征收者;

- 税务管理机构;

- 财政当局;

- 税务法律关系的临时参与者。

纳税人 承认有义务缴纳税费的人。 俄罗斯的纳税人是纳税人和费用的支付人。

现行立法允许个人或通过其代表参与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的税务法律关系。 但是,此类代表没有自己的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的目标,而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纳税人的指令或代表其利益。 因此,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代表不被视为税收关系的独立参与者。

税费征收人 在税务法律关系中,他们开展活动,直接从纳税人处收取税款,随后将累计金额和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转移给授权的国家机构。 俄罗斯税费征收人员的职能目前实际上由税务代理人、银行、邮局、地方政府等履行,征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有所不同。

税务机关 直接控制国家的税收制度。 这些机构被赋予了税收领域的控制和执法权力。 目前,俄罗斯联邦的税务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制度; 授权金融机构; 公安机关专业单位。

财政当局 - 负责形成和使用国家财政资源、积累在国家预算和国家非预算资金中的机构。 在俄罗斯,财政当局的职能由国库和国家非预算基金(例如,俄罗斯联邦的养老基金、俄罗斯联邦的社会保险基金)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税收制度发展的某些阶段,财政职能的实施和税收管理领域的职能可以分派给同一个公共权力机构。 因此,直到最近,国家预算外基金在某些情况下被赋予了税收控制功能,并在这方面作为一个财政机构和作为税收管理系统一部分的机构参与了税收法律关系。 .

税务法律关系的临时参与者。 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税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有权让其他具有解决特定问题情况所需的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和组织参与税务关系。 通常,此类人员参与税务法律关系仅限于履行邀请这些人员和组织的专业职能。 税务法律关系的临时参与者的数量可以包括,例如,参与实施税收控制的具体行动的专家、专家和翻译人员。

登记机关在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NK 规定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有义务将其登记的纳税人可能导致其纳税义务发生、变化或终止的行为通知税务机关。

目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由以下机构提供:

- 颁发公证活动权利许可证的司法机构;

-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理事会;

- 在居住地登记个人的机构;

- 对个人的民事行为进行登记的机构;

- 进行房地产会计和(或)登记的机构;

- 车辆登记机构;

- 监护和监护当局、教育、医疗机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和其他根据联邦法律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监护、监护或管理的类似机构;

- 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机构(机构);

-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 记录和(或)登记自然资源用户以及与使用这些资源相关的许可活动的机构;

- 签发和更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文件的机构;

- 认可外国法人实体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机构和组织。

提供此类信息的程序及其组成在艺术中进行了规定。 85 克。

主题 5.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及其代表

5.1。 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的权利

纳税人 根据税法,有义务纳税的组织和个人得到承认。

付费人 根据税法,有义务支付费用的组织和个人得到认可。

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的权利 匹配。 在这些人的税法中,指定了以下权利:

- 知情权(第 1 款、第 9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收到正式的书面解释(第 2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管理自己的纳税(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利)(第 3 款、第 4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在履行税收法律关系的过程中返还多付的款项(第 5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亲自或通过代表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第 6、8、15 款第 1 款、第 21 条、第 1 款、第 26 条);

- 解释他们自己在税务法律关系领域的行为的性质(第 7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其他税务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正确态度(第 10 款、第 13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不遵守非法指示和要求(第 11 款第 1 条第 21 条);

- 上诉(第 12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赔偿非法造成的损失(第 14 款,第 1 款,第 21 条);

- 保护被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第 22 条)。

知情权是指纳税人能够免费(包括以书面形式)从注册地税务机关免费获得信息。 纳税人的既定知情权还包括此人免费收到必要的报告表格的程序和填写程序的说明。 纳税人有权获得相关表格并要求说明填写程序的权利现在仅适用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计算。

获得官方书面解释的权利是指纳税人或费用支付人有能力从税务和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获得关于税费立法适用的官方书面解释。

纳税人有机会申请澄清的主管部门的组成取决于监管法律行为本身的类型。 他有权就以下申请获得书面说明:

-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 - 来自俄罗斯财政部;

- 俄罗斯联邦主体关于税收和费用的立法 - 根据地方当局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设立的金融机构;

-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费的监管法律行为 - 来自地方政府。

违反现行法律的人,经主管机关正式收到解释后,不承担税务违法责任。

税收管理权意味着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可以管理自己的纳税,特别是:

- 如果有理由并按照税费立法规定的方式使用税收优惠;

- 通过获得延期、分期付款计划、投资税收抵免来更改纳税、费用和罚款的最后期限;

——提前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管理是指:

- 管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支付以及构成其应税基础的资源的系统;

- 纳税人旨在提高其与国家税收机制互动效率的活动。

税务管理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税务物流; 税收优化; 税收最小化。 每一种都是税收管理的一种,各有特点。

税务物流 - 这是一项管理纳税人资源以实现可接受的纳税金额的活动。 税务物流的目的是对纳税人的某一领域的活动进行初步组织,以合法地达到纳税水平,使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正在开展的业务在经济上保持可行。 税务物流方法使纳税人可以合法使用法律规定的所有福利和免税。 在实施这些办法的过程中,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取决于实施的具体阶段。

税收优化 - 一种通过优化税收计划、程序、规模、时间(期限)和其他强制性支付给各级预算的活动,以便为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创造最有利的模式。 税收优化包括实际的和分析的行动,允许您在不改变纳税规模的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支付。 这涉及减少纳税的间接成本,以及为纳税创造最便利的条件。 由于应用税收优化技术,税收将在纳税人最方便的时间缴纳(考虑到税收立法的要求)。

税收最小化 - 这些是纳税人的任何有目的的行动,使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以税收、费用和其他付款的形式向预算支付的强制性款项。 其目标是尽量减少与支付税收减免相关的成本。

在履行税收法律关系过程中,多缴的税款、费用、罚金、罚款的数额及时抵销或返还给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权利。

个人或通过代表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的权利是指纳税人个人或通过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参与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的权利。

就自己在税收法律关系领域的行为性质作出说明的权利,是指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行为作出说明的能力。税务审计。

其他税务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正确态度的权利,使得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可以要求其他税务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执行有关税费的行为时遵守税费立法。此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并遵守和维护税收保密。

不遵守非法指示和要求的权利使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有机会不遵守不遵守税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税务机关、其他授权机构及其官员的非法行为和要求。

申诉权是指纳税人(收费人)按照规定方式对税务机关的行为提出申诉的能力; 其他授权机构的行为; 这些机构官员的作为(不作为)。

非法损失赔偿权允许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全额赔偿因税务机关的非法决定及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

纳税人保护被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权利由艺术规范规定。 22 NK。 其中,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行政和司法保护。 保护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程序由税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确定。 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确保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权利的义务将根据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2. 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的义务

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的职责在构成上不一致。 税法包含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义务的公开清单,可以在其他有关税费的立法法案中予以补充。

例如,为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运输纳税的纳税人也承担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义务。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税法》、《行政犯罪法》和《刑法》规定了这种责任。

税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费用支付者的唯一义务是支付法定费用。 除此义务外,费用支付者还承担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于纳税人,税法第 23 条规定了以下义务:

- 缴纳法定税款(税法第 1 条第 3 款和第 1 条第 1 款第 23 款);

- 在税务机关登记(税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3 款);

- 按照既定程序(税法第 3 款第 1 款第 23 条)记录其收入(支出)和征税对象;

- 向税务机关及其官员通报其活动的结果(税法第 4 条第 6 款第 1-23 款);

- 遵守税务机关的法律要求(税法第 7 款第 1 条第 23 条);

- 确保有关其活动的文件和信息的安全(税法第 8 款第 1 款第 23 条)。

这些义务同样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除了这些普遍的义务,艺术。 《税法》第 23 条还规定了某些类别的纳税人的额外义务:

- 来自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税法第 2 条第 23 款);

-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税法第 3 条第 23 款)。

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是指纳税人或缴费人有义务独立缴纳法定税费,税费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83 条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理由。 税法第 84 条,以及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的程序 - 第 XNUMX 条。 XNUMX NK。

无论是否存在与税法相关的情况与支付特定税款或费用的义务的出现,组织和个人企业家的税务机关都会进行注册。

非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由居住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收到的信息或个人申请办理。

只有在税费立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按照既定程序记录个人收入(支出)和征税对象的义务。

向税务机关及其官员通报其活动结果的义务是按规定方式向他们提供税务报告,并在必要时提供有关其活动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遵守税务机关法律要求的义务意味着纳税人需要:

——不干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合法活动;

- 消除已发现的违反税费立法的行为。

关于这一义务,纳税人被赋予了不遵守非法指示和要求的补偿权利。

确保文件和有关其活动的信息安全的义务意味着纳税人必须保留包含以下内容的文件:

- 会计和税务会计数据;

- 确认收到收入、执行费用以及缴纳(预扣)税款的信息;

- 计算和缴纳税款所需的其他信息。

根据艺术第 3 段组织存储会计文件、会计登记簿和财务报表的责任。 17 年 21.11.1996 月 129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会计”的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由组织负责人携带。

5.3. 纳税人代表、费用支付人

纳税人和税费征收人个人参与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并不剥夺他们拥有代表的权利,正如代表的参与并不剥夺这些人个人参与的权利在这些法律关系中。

税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代表:

- 法律代表;

- 授权代表。

法律代表 由法定代表人执行。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必须根据税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记录在案。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其组成文件授权代表特定组织的人。 一个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作为),与该组织参与税收和费用立法规定的关系有关,被视为该组织的行为(不作为)。

个人的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依照民法行事的人 俄罗斯联邦。

授权代表 由授权代表执行。

纳税人的授权代表(费用支付人)是纳税人授权代表其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税务关系参与者的利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授权代表不能:

- 税务、海关当局、国家非预算基金机构和内政机构的官员;

- 法官;

- 调查员;

- 检察官。

该组织的授权代表根据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程序签发的授权书行使权力。

个人的授权代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行使其权力:

- 经公证的授权书;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相当于经过公证的授权书。

主题 6. 税费征收者

6.1。 税费征收人员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费征收人员开展活动,直接从纳税人处收取税款,随后将累计金额和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转移到授权的国家机构。

收税员的活动可以促进许多纳税人(费用支付人)与国库机构之间的关系组织,出于客观原因,应严格限制其代表人数。

尽管立法者拒绝在税法中使用“税费征收员”的概念,但目前俄罗斯税费征收员的职能实际上由税务代理人、银行、邮局、地方政府等履行. 收藏家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有所不同。

税费征收者可以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税务法律关系。 收税员的代表通常是该组织的官员,有权收取税费。

6.2. 税务代理

如果需要从大量纳税人那里积累财力(例如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建议将额外的实体(税务代理人)整合到链条中,这样可以扩大权力征收税款的条款(例如,不仅是收款的义务,还有相应金额的计算和扣除)。 因此,例如,在俄罗斯,税务代理人不仅执行转移税款的功能,还计算其规模并在支付给纳税人时预扣适当的金额。

税务代理 根据《税法》,负责计算、向纳税人预扣税款并将税款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人员被认可。

税务代理人的职责只能分配给作为纳税人收入来源的组织和个人。 一个人获得税务代理人的身份只是为了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履行特定职责。 同时,在不同的税收关系中,同一人既可以作为税务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纳税人和缴费人。

税务代理人也是俄罗斯组织,它们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来源向外国组织支付收入,根据艺术。 《税法》第二部分第 310 条规定有义务为每次付款计算和预扣此类收入的税款。

一个人在不同时放弃向纳税人转移和支付收入的相应职能的情况下,无权放弃税务代理人的身份。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除非税法另有规定,税务代理人享有与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即:

- 知情权;

- 获得正式书面解释的权利;

- 管理纳税的权利(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利);

- 在履行税收法律关系过程中多付的款项的退还权;

- 个人或通过代表参与税务法律关系的权利;

- 对自己在税务法律关系领域的行为性质作出解释的权利;

- 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参与者有正确态度的权利;

- 不遵守非法指示和要求的权利;

- 上诉权;

- 对非法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 受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权。

税务代理人的职责 不同于纳税人的义务,不仅在构成上,而且在内容上。 根据税法,税务代理人必须:

1) 计算、扣缴和转移法定税款(税法第 1 条第 3 款第 24 款);

2) 将其活动结果通知税务机关及其官员(税法第 2 条第 4 款、第 3 款第 24 款);

3) 按照既定程序保存记录(税法第 3 款第 3 条第 24 条);

4) 确保税款计算、预扣和转让所需文件的安全(税法第 5 款第 3 条第 24 条)。

为税务代理人缴纳法定税款的义务意味着需要正确和及时地计算,从支付给纳税人的资金中扣缴,并将相关税款转入联邦财政部的适当账户。

规范为纳税人确定的纳税程序的税法规范仅适用于与从纳税人预扣的税款有关的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转移预扣税款,以供纳税人缴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其官员告知税务代理人其活动结果的义务意味着他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个月内)向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报告:

- 不可能向纳税人预扣税款;

- 纳税人的债务金额。

此外,税务代理人必须向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控制正确计算、扣缴和转移税款所需的文件。

根据税务代理人的既定程序保存记录的义务意味着需要一般和个人(对于每个纳税人)记录:

- 应计和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

- 税款计算、预扣并转入预算系统。

税务代理人的责任。 在税务关系中,税务代理人不像纳税人的代表,代表的不是纳税人的利益,而是他自己的利益。 对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税务代理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纳税人对税务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误和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包括计算、代扣纳税人或将税款转入预算系统。

6.3. 银行机构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职责

银行有义务执行订单:

-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费用支付人)将税款(费用、罚款和罚款)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并转入联邦财政部的相应账户;

- 向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费用支付人退还多付(收取)的税款、费用、罚款和罚款金额;

- 地方行政部门和联邦邮政部门将来自个人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缴费人)的资金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至联邦财政部的适当账户;

-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顺序,以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资金为代价,将税收(费用、罚款和罚款)转移到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税务机关。

这些交易不收取服务费。

如果纳税人(税务代理人、费用支付人)账户上有资金,银行无权延迟执行纳税人命令和税务机关命令。

对于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规定义务,银行承担税法规定的责任。 责任措施的实施并不免除银行将税款(费用、罚款和罚款)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义务。 如果银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将采取措施以现金和其他财产为代价收回未转移的金额。

在一个日历年内反复违反这些义务是税务机关向中央银行申请取消银行执照的依据。

主题 7. 俄罗斯联邦税务管理

7.1。 税收征管:活动的目标和目的

税务管理 包括实施一套直接管理已建立的税收制度的措施。 税收征管包括解决确保税收领域治安秩序的任务,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法的任务,以及预防、发现、披露、调查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采取措施予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每个任务集的解决方案都委托给税务机关的相关专业组织单位。

州(国家)税务局 - 这是一套行政权力的国家结构,创建或适当专门化,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安全,并通过实施国家税收管理措施来维护税收领域的法律和秩序,以保护税收机制.

税务管理 -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领域的公共行政机构,其目的是履行国家职能,以实现和维护税收安全和税收领域的法律和秩序状态。

如果不是税收领域的非国家管理制度或国际层面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收管理”的概念可以等同于“税收管理”的概念。 .

国家税收征管系统运行情况 包括解决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监督任务,以及预防、发现、披露、调查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采取措施赔偿国家对此类案件的损害。 每个任务集的解决方案都委托给税务机关的相关专业组织单位。

国家税收征管系统在税收领域被赋予了两项一般职能:控制和执法。

其结果是, 控制活动 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税收主体行为不规范、越轨行为暴露无遗。 应该注意的是,结果纯粹是描述性的。 从实质上看,根据其控制活动的结果,只能得出纳税主体不规范行为的事实是否被揭露的结论。 评估性质,确定此类行为的原因和后果不包括在控制活动的任务中。 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在税务管理系统的调查活动中得到的。

执法 税务管理系统包括对其掌握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指出税务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7.2. 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调整

国家税收征管系统组织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其构建具有单一主体和多主体变体的可能性。

单体修饰 国家税务管理的系统职能仅分配给一个单独的国家权力主体——一个国家机构。 税务管理领域的全部权力均由该机构单独行使。 事实上,它是国家的税务管理机构,其结构建设与国家税务管理机构的结构相对应。

多学科修改 反过来,该制度意味着税收管理权力分散在几个独立的公共机构之间。 因此,这里的国家税收征管的概念是指作为其一部分的所有国家权力结构的总和。

税收管理领域的活动由每个主体在赋予他的权力范围内进行。 每一税收征管主体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独立参与者。

俄罗斯现行的国家税务管理组织体制是基于多主体建设的原则。 几个相互独立的专业国家结构负责确保国家的税收安全。

1990 年代初期,俄罗斯需要建立一个结构清晰、立法活动完善的国家税收管理体系。 改革当时的苏联经济并引入市场关系的决定促进了这一点。 国家经济政策全球调整的结果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目前,俄罗斯的税务管理包括:

- 税务机关制度;

- 授权金融机构;

- 内政机构的专门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税务管理领域的权力可能属于海关当局。 当发生立法规定的情况时,这些机构也应归属于国家税务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但与税务机关不同,它们不是该系统的永久组成部分。

7.3. 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事。 他们通过行使权力和履行税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其组织和活动程序的职责来履行其职能并进行互动。

税收征管系统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征是根据它们之间达成的相互作用协议确定的。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相互通报所掌握的材料:

- 关于违反税费和税收犯罪的立法;

- 为防止它们而采取的措施;

- 他们的税务审计。

税务机关有权交换其他必要的信息,以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

税务机关的职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决定)或者不作为,以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决定)或者不作为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的官员无权获取纳税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是按照法院关于征收税款的决定的执行顺序出售的,以牺牲纳税人的财产为代价。

税控期间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均应全额赔偿。

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依照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官员的合法行为给纳税人、税务代理人或其代表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7.4. 税务机关的组成、结构和职权

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是一个常设控制和核查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为解决国家在税收领域的问题而设立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 - 这是一个单一的国家机构系统,其任务同质,通过垂直的权力从属系统相互联系,在组织上联合成一个整体,在遵守整套税收和法律法规方面开展具有控制性质的活动费用和其他税收法规,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货币管制的代理人。

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是一个统一的中央控制系统,用于控制税费立法的遵守情况、计算的正确性、将税费引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还可以控制:

- 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向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支付其他义务款项的计算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用于生产和流通乙醇、含酒精、酒精和烟草产品;

- 遵守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立法。

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 目前,对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管是直接进行的:

- 文章频道。 5 NK;

- 税务机关法条款 - 确定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系统的法律地位、组织和活动的专门监管法律行为。

税务机关法是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机关系统法律地位的制度性立法法案。

除了税法和税务机关法之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还有许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们以某种方式与税务机关相关联。

税务机关的组织体系。 在组织方面,税务机关系统由联邦执行机构及其授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地区机构代表。

在过去的 15 年里,负责税务机关系统的授权联邦执行机构的名称已多次更改。 在不同阶段,该角色由以下人员执行:

- 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STS of Russia)(1991 年至 1998 年);

- 俄罗斯联邦税收和会费部(俄罗斯 MNS)(1999 年至 2004 年);

- 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税务局)(2004 年秋季至今)。

联邦税务局隶属于俄罗斯财政部。

在税务机关的结构中,可以区分四个级别(联邦、联邦地区、地区和地方),对应于俄罗斯联邦的政府级别和行政区域划分。

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下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如果其决定与宪法、联邦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不符。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法律地位在 30.09.2004 年 506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的《联邦税务局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一个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

- 遵守税费立法;

- 为相关预算引入税费和其他强制性付款的计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用于酒精、含酒精、酒精和烟草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在税务机关的权限范围内,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还被赋予了货币监管机构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

——将法人、个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和农(农)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 确保在破产案件和破产程序中代表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性付款要求和货币债务要求。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直接并通过其领土机构行使职能和权力。

联邦税务局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财政部长的提议任免的负责人领导。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设立了专门的跨地区检查机构,以对受联邦税收管理的最大纳税人实施税收控制。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专业跨地区检查机构直接向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报告。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跨地区监察机构是根据部门原则设立的。 每次这样的检查只对一个经济活动部门中最大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对联邦区的跨地区检查是为了: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区的授权代表就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互动;

- 检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各部门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工作的有效性,以确保向相关预算和国家非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正确地计算和缴纳税款和其他义务款项。预算资金;

-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管辖下的地方税务机关、联邦国家单一企业和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领土上的活动进行财务控制,该主体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一部分。联邦区。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负责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部门是地区级税务机关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主要任务是税收控制的组织和方法支持,下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其活动的协调,以及对下级税务机关活动结果的概括和分析。 纳税人的检查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进行,主要是为了控制下级税务机关的活动,只有与最大的纳税人有关并且只有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不是为了这些目的而创建的。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IFTS) 设立专门的跨区检查机构,通常是为了对受地区级税务管理的最大纳税人实施税收控制。 俄罗斯的专业跨区 IFTS 直接向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报告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主体。

检查控制最大的纳税人:

-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开展活动;

-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领土上拥有单独的分部,以及需要征税的房地产和车辆。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地区监察局是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系统的主要结构要素。 属地税务稽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 实施税收控制(控制税收和费用立法的遵守情况、计算的正确性、向相关预算缴纳州税、费用和其他强制性款项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 监督俄罗斯联邦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立法的遵守情况;

- 组织和实施联邦立法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其他控制。

为一个市(区、城市中的区、没有区划的城市)或多个市(俄罗斯的跨区级 IFTS)设立地区税务检查机构。

税务机关的权利。 根据其内容,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类:

- 组织性质的权利(例如,召集纳税人作出解释的权利;让专家参与进行税务审计的权利);

- 信息和分析权(例如,通过计算确定纳税人应向预算缴纳的税款的权利;要求纳税人提供作为计算和支付(预扣和转移)税款的依据的文件的权利);

- 控制和核实权(例如,进行税务审计的权利;没收必要文件的权利);

- 管辖权(例如,没收纳税人财产的权利;收取拖欠税费以及收取罚款的权利;就违反现行税法的已披露事实向一般管辖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索赔和费用)。

结构 税务机关的职责 包括:

- 遵守税费立法;

- 对税费立法以及据此通过的监管法律行为的遵守情况进行控制;

- 按照既定程序保存组织和个人的记录;

- 免费(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和税务代理人;

- 免费提交纳税申报表(计算)并说明填写程序;

- 以俄罗斯财政部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的书面说明为指导;

- 告知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和税务代理人填写向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转移税收、费用、罚款和罚款的指示所需的信息;

- 就多缴或多收的税款、费用、罚款和罚款金额的退还或抵消作出决定,并向联邦财政部的领土机构发出适当的指示以供执行;

- 遵守税务保密并确保其保存;

- 向纳税人、税款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发送税务审计行为和税务机关决定的副本,以及税务通知、税款和税款支付请求;

- 根据税务机关的数据提交有关税费、费用、罚款和罚款支付情况的证明;

- 对已支付的税费、费用、罚款和罚款金额进行联合核对;

- 出具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副本。

7.5。 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内务机构

内政机构 - 一个通用概念,表示从事打击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机构系统,确保公共安全和法律和秩序。

俄罗斯的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由俄罗斯内政部领导。 俄罗斯内政部系统中与侦查、预防和打击税收犯罪和犯罪有关的任务的解决委托给经济安全部。

俄罗斯内政部经济安全司(俄罗斯内政部DEB) 是俄罗斯内政部中央机构的一个独立结构分支机构。 它是刑事警察的一个行动单位,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开展行动搜查活动。 俄罗斯内政部 DEB 的组织单位是作战搜索局(ORB)和纳税人检查中心。

在地区中央内务局刑事警察的结构中,与打击经济犯罪部门一起,设立了税收犯罪部门。

税务法律关系领域内政机构的权力。 应税务机关的要求,内务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参与税务机关进行的实地税务审计。

在进行现场税务审计时,内政部业务部门的官员有机会使用艺术中提供给他们的规定。 11 年 18.04.1991 月 1026 日第 1-XNUMX 号“关于警察”权利的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 条,执行以下操作:

- 进入被检查人的领土和场所并对其进行检查;

- 防止犯罪;

- 检查公民的身份证件;

- 进行个人搜查,搜查他们的财物和属于他们的车辆;

- 检查并扣押必要的文件和物品;

- 检查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的可用性;

- 发送请求或独立对财务和经济文件进行审计,以及对被审计人的活动进行审计;

- 接受被检查人的口头和书面解释;

- 适用行政违法立法规定的措施;

- 使用记录所采取行动的方法。

如果发现需要执行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权力的行为的情况,内部事务机构有义务在发现这些情况之日起十天内,将材料发送给适当的税务部门对他们作出决定的权力。

内政机构在税控体制下被剥夺独立进行税务审计的权利。

在调查税务犯罪案件时,内务官员还有机会:

- 就警方制作的案件和材料致电公民和官员;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行政犯罪法规定的案件驱动力和方式,公民和官员无正当理由回避应召;

-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刑事诉讼;

-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和拘留涉嫌犯罪的人;

- 根据联邦法律开展业务搜索活动。

7.6. 财政部门在税收征管领域的权力

作为建立有效的联邦执行机构制度和结构的一部分,根据 09.03.2004 年 314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税务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俄罗斯财政部通过税收领域的监管法律文件,以及对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进行解释工作。 此前,俄罗斯财政部主要只负责制定税收领域的全国性政策。

因此,联邦、地区和地方金融当局获得了对税法适用进行解释工作的权力。 立法者根据税费立法的规范性水平界定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但有待澄清。

目前,俄罗斯财政部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除其他外,在税收活动领域履行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职能。

俄罗斯财政部授权:

- 澄清联邦一级税费立法的适用情况;

- 批准纳税结算表和纳税申报表,以及填写它们的程序。

俄罗斯财政部协调和控制其管辖下的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联邦保险监督局、联邦金融和预算监督局和联邦金融监督局的活动,并控制联邦海关总署执行有关计算和征收关税的监管法律行为,确定货物和车辆的海关价值。

至于适用地区或地方税费立法,有关这些行为的解释,有必要分别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镇的授权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这些地区和地方金融机构不包括在俄罗斯财政部的系统中,但隶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府的行政权力的领导。

议题 8. 税费的设立和缴纳

8.1。 确定税费的原则

税费必须有经济基础,不能任意(税法第 3 条第 3 条)。

不允许设立税费(税法第 3 条):

- 具有歧视性,并根据社会、种族、民族、宗教和其他类似标准以不同方式适用;

- 根据所有权形式、个人公民身份或资本来源地提供不同的税率或税收优惠;

- 阻止公民行使其宪法权利;

- 侵犯俄罗斯联邦的单一经济空间。

允许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海关法规,根据货物原产国确定特殊类型的关税或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

只有在定义了纳税人和税收要素时,才认为税收已确定(税法第 1 条第 17 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确定税收时,税费立法也可以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和理由(税法第 2 条第 17 款)。

在确定费用时,其支付人和税收要素是根据具体费用确定的(税法第 3 条第 17 条)。

8.2. 税收的要素及其特点

只有在确定纳税人和征税要素时,才认为税收已确定。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确定税收时,税费立法也可以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和理由。

当费用确定时,其支付人和税收要素是根据具体费用确定的。

税收的要素是:

- 征税对象;

- 税基;

- 纳税期;

- 税率;

- 计算税收的程序;

- 纳税程序和条件。

每种税都有一个独立的征税对象,根据税法第二部分确定,并受艺术条款的约束。 38 NK。

税基 代表征税对象的成本、物理或其他特征,通常根据每个纳税期的结果计算。

纳税期 - 在此期间结束时,就个人税项而言,确定税基并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期是一个日历年或另一个时间段。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期可能由一个或多个报告期组成。

税率 代表税基每计量单位的税费金额。

缴纳税费的截止日期 为每个税收和关税设置。

缴纳税费的截止日期由以下因素决定:

- 日历日期;

- 以年、季、月和日计算的期限届满;

- 应发生或发生的事件的指示;

- 指示要采取的行动。

仅允许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更改已确定的税费缴纳期限 NK。

减税 纳税人使用它们的理由不被视为税收的强制性要素。 税收优惠的规定仅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包含在税费立法中,没有此类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税收不成立的依据。

税费优惠是指某些类别的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与其他纳税人或费用支付人相比提供的税收和费用立法所提供的优势,包括不缴纳税费或费用的机会。较小的数量。

除非另有规定,纳税人有权在一个或多个纳税期间拒绝使用或暂停使用该福利 NK。

8.3. 纳税方式

缴纳税款或费用的义务 如果税法或其他有关税费的立法法案确立了理由,则发生、更改和终止。

从税费立法规定的情况发生之时起,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就有义务支付特定税费,并规定支付该税费。

在税务机关计算税基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不早于收到税务通知的日期。

缴纳税款(费用)的义务终止:

- 纳税人缴纳税款(费用由付款人收取);

- 个人纳税人死亡或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方式确认其死亡;

- 在完成与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所有结算后,清算纳税人组织;

- 发生其他与税费立法有关的终止缴纳相关税费义务的情形。

税收计算, 纳税期间的应付款项是根据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确定的。

税法规定了计算税收的可能性:

- 纳税人独立;

- 税务代理人;

- 税务机关。

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程序,无需在税费立法的相关规范中对每一具体案件或每一具体税种进行特别确认。

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人仅在税费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计算税额。

税务机关计算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前30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

理论上,主要有四种 纳税方式:

- 地籍;

- “源头”;

- 根据声明;

- 通知。

地籍法 支付包括根据相关征税对象登记册的数据支付税款。 通常,它用于税收,其对象是财产,税额的计算与税收对象的盈利能力的评估无关。

缴税资源” 适用于从应计收入中预扣的税款。 这种方法是指需要由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向纳税人计算和转移税款。 纳税人已从扣除的应纳税额中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当使用累进或累退税率时,“源头”纳税并不排除需要在年底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随后重新计算纳税义务。

申报纳税 包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其在过去一个纳税期间收到的征税对象的信息以及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指定信息,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就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收入来源、税收优惠和计算的税额以及其他与计算和缴纳税款有关的情况作出的书面陈述。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或之后,纳税人支付税款。

通知纳税 当计算税额的义务被分配给税务或其他非税务代理人的公共机构时适用。 这些当局向纳税人发出税务通知。

税务通知必须包括:

- 应纳税额;

- 计算税基;

- 纳税截止日期。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早于收到税务通知的日期。

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数额独立缴纳税款。

通知纳税通常与地籍纳税方式相结合。

8.4. 履行纳税或费用义务的程序

履行缴纳税费或费用的义务 是指纳税人或费用支付人遵守某些条件。 纳税人或者费用支付人必须履行的纳税或者费用义务:

- 独立(除非税费立法另有规定);

- 在税费立法规定的期限内,或提前;

- 现金或非现金形式;

- 俄罗斯联邦货币。

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则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则相一致。

缴纳税费的程序。 缴纳税款或费用:

- 一次性缴纳全部税款;

- 以税法和其他税费立法规定的不同方式。

纳税的具体程序根据每项税种的税法确定。

税法可能规定在预缴税款的纳税期内支付 - 预付款。 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以类似于缴纳税款的方式确认为已履行。 违反计算和(或)支付预付款的程序不能被视为追究违反税费立法的人的责任的依据。

履行纳税义务的时刻。 纳税义务被视为由纳税人履行:

1) 从银行向银行提交指示,将资金从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转移到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相应账户,如果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现金余额付款日;

2)从反映个人账户开立组织的个人账户的那一刻起,将相关资金转移到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操作;

3) 自个人将现金存入银行、地方行政部门的收银台或联邦邮政组织以将其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并转入联邦财政部的相应账户之日起;

4) 自税务机关决定多缴或多收税款、罚款、罚款之日起与履行相关税款义务相抵销;

5) 自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之日起,如果从纳税人的资金中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已转移给税务代理人;

6) 自按照联邦法律关于个人申报收入的简化程序缴纳申报费之日起。

税款未被确认为已支付 在以下情况中:

1)纳税人提款或银行向纳税人退还未执行的指令,将相关资金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

2) 开立个人账户的纳税组织提款,或联邦财政部(另一个开立和维护个人账户的授权机构)向纳税人退还未执行的将相关资金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的指令;

3) 地方行政部门或联邦邮政服务机构向纳税人-个人返还现金,用于将其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

4) 纳税人在转移联邦财政部账号和受益人银行名称的税款时填写错误,导致该税款未转入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到联邦财政部的相应账户;

5) 如果在纳税人向银行(联邦财政部的一个机构,另一个开立和维护个人账户的授权机构)提交指令以转移资金以支付税款的当天,该纳税人有其他未履行的债权被提交给他的帐户(个人帐户)并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优先执行,如果此帐户(个人帐户)没有足够的余额来满足所有要求。

未能履行纳税或费用义务的后果。 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纳税(费用)义务是以下行为的依据: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缴纳税款(费)的请求书;

2) 采取措施执行纳税义务,包括:

- 以纳税人银行账户持有的资金为代价征收税款(关税);

- 以纳税人的财产为代价征收税款(关税)。

8.5。 确保履行税费义务的方式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履行税费义务:

- 发送税费支付索赔;

- 财产质押;

- 担保人;

- 处罚;

- 暂停银行账户业务;

- 对纳税人的财产实施逮捕。

申请缴纳税费 - 未付税款(费用、罚款、罚款)的书面通知,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未付金额的义务。

纳税人(缴费人、税务代理人)有拖欠的,无论是否因违反税费法规而被追究责任,都将向纳税人(缴费人、税务代理人)发出缴税请求。

保释 - 一种担保债务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债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获得以质押财产为代价获得清偿的权利,主要是对其他债权人,但下列情况除外:法律。

该质押适用于税费缴纳义务的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财产质押由税务机关与抵押人(纳税人、征税人或其他人)之间的协议正式确定。 出质时,财产可以留在出质人手中,也可以由出质人承担费用转移给税务机关(质权人),税务机关(质权人)有义务确保出质财产在后者上的安全。

民法的规定也可适用于因设立质押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以确保履行税费义务。 在民法中,建立质押的程序由§ 3 Ch. 《民法典》第 23 条,以及在不与《民法典》相抵触的部分行事,即 25.05.1995 年 2872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承诺》的俄罗斯联邦法。

担保可用作临时措施:

- 决定更改税费缴纳期限时;

- 在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在法律文献中 保证 被理解为某人为确保他人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为履行税费义务而设立担保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规定,但税费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中,担保程序受§ 5 Ch. 23 GK。

担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多个担保人可以同时参与一项纳税义务。 担保人由税务机关与担保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签订的协议正式确定。

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应缴税款、费用及相关罚款的,保证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全面履行纳税(费)义务。 . 担保人履行按照协议承担的义务后,有权要求纳税人支付其已支付的款项,并就这些款项支付利息并赔偿与履行纳税人义务有关的损失,传给他。

惩罚 公认的艺术建立。 《税法》第 75 条规定,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在税费立法规定的较迟支付应缴税款或费用的情况下必须支付的金额。

从税费立法规定的缴纳税款或费用的次日起,每延迟履行缴纳税款或费用的义务就会产生罚款。 延误每一天的罚款按未缴税款或费用的百分比确定。 假设罚款利率等于当前 CBR 再融资利率的百分之三。

除应缴税费或费用外,无论申请如何,相关罚款利息的金额均已分配和支付:

- 确保履行纳税或费用义务的其他措施;

- 对违反税费立法的责任措施。

拖欠金额不收取罚款:

-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或法院决定暂停在银行营业或扣押纳税人财产而无法偿还的;

- 它是由财政、税务或其他授权的国家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书面解释的结果。

罚款可以以纳税人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为代价,以及以税法规定的方式以纳税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强行征收。

暂停银行账户业务 指银行终止该账户上的所有借记交易(在暂停决定规定的金额内),但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的执行顺序优先于付款的付款除外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

允许在以下方面暂停银行账户的操作:

-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中的税务代理人;

- 纳税人、私人执业公证人或已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

暂停营业的决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在以下情况下作出:

- 未履行先前发送的缴税或费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决定征收税款之前作出决定);

- 未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在提交此类申报截止日期后 10 天内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暂停银行账户业务的决定,由银行无条件执行。 暂停银行账户交易自银行收到税务机关暂停此类交易的决定之日起生效,直至该决定被取消。 如果决定暂停对该组织账户的操作,银行无权为该组织开设新账户。

扣押财产 作为确保执行关于征收税款、罚款和罚款的决定的一种方式,税务或海关当局在检察官的批准下采取行动,限制组织(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的财产权, 税务代理人) 就其财产予以确认。

如果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税款、罚款和罚款的义务,并且税务或海关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将采取措施隐藏或隐藏他的财产。

只有为履行纳税、罚款和罚款义务所必需和充分的财产才会被扣押。 财产的没收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的。

完全没收财产是对一个组织对其财产的权利的限制,它无权处分被没收的财产,并且对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并在税务或海关当局的控制下。

部分逮捕是对组织对其财产的权利的限制,其中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是在税务或海关当局的许可和控制下进行的。

无论逮捕的形式如何,就实施逮捕的财产而言,不允许:

- 转让(在实施逮捕的税务或海关当局的控制或许可下进行的除外);

- 浪费;

- 隐藏。

没收财产的决定由税务或海关当局的负责人(其副手)以适当决议的形式作出。 扣押财产的决定自扣押之日起有效,直至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或海关机构的授权官员取消该决定,或直至该决定被更高的税收或海关机构取消为止或法庭。

8.6. 变更缴纳税费期限的程序

更改缴纳税费的期限 确认将确定的缴纳税费的最后期限推迟到以后的日期。

更改纳税和费用的缴纳期限不会取消现有的,也不会产生新的纳税和费用义务。

对于申请变更的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纳税期限不能变更:

- 以与违反税费立法有关的犯罪为由提起刑事诉讼;

- 在税收和费用、海关事务领域的税收违法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中,就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流动有关的应缴税款进行诉讼;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此人将利用这种变化来隐藏他的钱或其他应纳税的财产,或者此人将离开俄罗斯永久居留。

全部或部分应缴税款可以变更纳税期限,并对未缴税款(以下简称欠款)计收利息。 可以在财产安全或有担保的情况下更改税费缴纳期限。

根据税费的类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决定更改条款: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大部分联邦税费;

- 地区税务机关(地区和地方税);

- 俄罗斯的 FCS 和授权的海关当局(与货物穿越俄罗斯海关边境有关的应缴税款);

- 授权执行需要支付国家费用的重大法律行为的机构(官员)。

更改 UST 支付条件的决定是在与相关国家非预算基金当局达成协议后做出的。

改变地区和地方税收的最后期限的决定是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的相关财政当局达成协议的。

变更缴纳税费期限的方式如下:

- 延误;

- 分期付款;

- 投资税收抵免。

以任何既定形式作出的改变纳税期限的决定应终止:

- 相关决定或协议到期时;

-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前缴纳全部应缴税款和相应利息的。

对于每一种改变纳税期限的形式,可以提供额外的终止理由。

延迟纳税 - 如果有确定的理由,更改在特定日期纳税的最后期限,由纳税人一次性支付债务金额。

分期缴税 - 如果有确定的理由,改变纳税人分阶段支付债务金额的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期限。

可以为一项或多项税收授予延期​​纳税或分期付款计划。

如果至少存在以下理由之一,则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授予延期纳税或分期付款计划:

1) 因自然灾害、技术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造成本人损害的;

2) 对该人执行的国家命令的预算或付款延迟提供资金;

3) 如果该人一次性缴纳税款、仲裁法院批准和解协议或在财务追回程序过程中的债务偿还时间表,则该人将面临破产威胁;

4)如果个人的财产状况排除了一次性纳税的可能性;

5) 如果一个人的商品、作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或)销售是季节性的;

6) 如果有理由批准延期或分期支付与本法规定的货物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有关的应缴税款。

如果为上述第一个或第二个理由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则债务金额不计利息。 当出于其他原因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时,根据利率计算债务金额的利息,通常等于 CBR 再融资利率的一秒。

投资税收抵免 是纳税期限的这种变化,在这种变化中,组织有机会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限度内减少其纳税额,然后分阶段支付贷款金额和应计利息。

投资税收抵免可以授予一到五年的期限。 它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以及地区和地方税。

如果存在以下至少一项理由,则可以向作为相关税收纳税人的组织授予投资税收抵免:

1) 由本组织进行研究或开发工作或对其自身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旨在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或保护环境免受工业废物污染的工作;

2)本组织实施的实施或创新活动,包括创造新的或改进应用技术、创造新型原材料或材料;

3)本组织为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履行一项特别重要的命令,或向人民提供特别重要的服务。

在每个报告期内,每次支付相关税款都会进行减免,并获得投资税收抵免,直到组织因所有此类减免而未支付的金额(累计抵免金额)等于相关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 减税的具体程序由签订的投资税收抵免协议确定。

贷款金额的利率设定为不低于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二分之一且不超过四分之三。

8.7. 报税

报税, 以纳税申报或计算形式出具的,用于通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人已履行完纳税义务。

报税表 - 这是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关于征税对象、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收入来源、税基、税收优惠、计算的税额和(或)其他作为计算和纳税依据的数据。

纳税申报单是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当前信息的主要来源。

预付款计算 是关于计算基础、使用的福利、计算的预付款金额和(或)作为预付款计算和支付依据的其他数据的书面陈述。

费用计算 是关于征税对象、应税基础、使用的福利、费用的计算金额和(或)其他作为计算和支付费用基础的数据的书面陈述。

纳税人因适用特殊税制而免于缴纳的税款的纳税申报(计算)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

被认定为一项或多项税收的纳税人,不进行导致其银行账户资金流动的交易(在组织的收银台),并且没有征税对象的人这些税,代表在这些税下 单一(简化)纳税申报。 不迟于到期季度、半年、20 个月、日历年的次月 9 日向组织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单一(简化)纳税申报单。

纳税申报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亲自或通过代表向税务机关提交,以邮寄方式发送并附有附件说明,或通过电信渠道传送。

税务机关无权拒绝接受这些类型的税务报告。

8.8. 抵消或退还多缴税款、会费、罚款、罚款的程序

《税法》针对纳税人、费用支付者、税务代理人制定了统一的规则,用于抵消多缴或收取的税款、费用和相关罚款(《税法》第 78 条、第 79 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在发现该事实之日起十日内,将每项多缴事实及已获知的多缴(追回)金额通知纳税人(征税人、税务代理人) . 如果发现事实表明可能多付,根据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建议,可以对税金、费用、罚款和罚款的计算进行联合核对。 这种调节的结果记录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签署的法案中。

一般情况下,由纳税人登记地税务机关进行抵销或退还,不计利息。

多缴的税款(费用、罚款、罚款)可用于抵消:

- 即将支付的此项或其他税费;

- 偿还拖欠的其他税费;

- 偿还因税收违法而受到的罚款和罚款的债务。

自 1 年 2008 月 XNUMX 日起,多缴的联邦税费、地区税和地方税的金额将计入相关税费类型以及相关税费的应计罚款。

多缴税款(费用)抵扣纳税人即将支付的此项或其他税费,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进行。

多缴税款与拖欠的其他税款、会费、罚款债务和(或)应付或可追回的罚款之间的抵销由税务机关独立进行。 这并不妨碍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抵消多缴的税费金额以偿还拖欠(罚款债务)。

多缴的税款也可以退还给纳税人。 多缴税款(费用、罚金、罚款)的退还,如拖欠相应类型的其他税款或相关罚金的债务,以及应征收的罚金,仅在抵消该金额后才可退还多缴的税款以偿还欠款(债务)。

拖欠其他相应税种或欠缴有关罚款的多收税款,以及应征收的罚款,仅在该金额与上述欠款(债务)相抵后才能退还)。

多付金额的抵销或退还申请可在 三岁 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

多征税款的退还申请可以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 一个月 自纳税人得知向其过度征税的事实之日起,或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 可以在以下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岁 从该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过度征收税款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抵销或退款。

多缴(代收)的税费,应当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XNUMX个月内,按照纳税人的书面申请退还。

多收的税款连同应计利息一并退还。 多收税款的利息从征收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退税之日止。 假设利率等于那些日子有效的 CBR 再融资利率。

如果税务机关违反税法规定的期限退还多付的金额,则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金额应按违反规定的每个日历日计提利息,应支付给纳税人退货期限。 假设利率等于违反还款期限之日生效的 CBR 再融资利率。

8.9 核销税款、费用、罚款、罚款的坏账

拖欠 - 这是在税费立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的税款或费用金额(税法第 11 条)。

呆帐 - 这是拖欠的税款、费用、罚款、罚款,归于个人纳税人、费用支付人和税务代理人,由于经济、社会或法律原因,这些费用的征收被证明是不可能的(第 59 条税法)。

无法收回的债务按以下规定的方式核销: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关于联邦税费;

-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地方行政当局 - 负责区域和地方税收。

主题 9. 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

9.1。 税收控制的本质和形式

税收控制 - 税务机关授权机构的一种活动,以各种形式实施,以获取有关遵守税收立法规范的信息,并验证纳税人和其他责任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税收控制有四种形式:

- 州税会计;

- 监控和运营税控;

- 相机和出口税收控制;

- 行政和税收控制。

在俄罗斯执行这些形式的税收控制的主要负担落在税务机关身上。

国家税务会计 作为一种税收控制形式,它旨在解决与可能承担纳税义务的人的会计以及对税收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要素(例如,税收对象的会计)有关的问题。

主要挑战 监控和运营税控 是获取有关纳税人当前活动的客观信息,包括对税收收入的控制。

任务 相机和现场税收控制 是控制纳税义务的履行。 进行内部和现场税控的主要方式是进行税务审计。

任务 行政和税务控制 是对税收关系参与者的控制,在税收征管领域被赋予辅助权力。 例如,监督收税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9.2. 国家税务会计

主要 国家税务会计方法 是:注册; 更改帐户数据; 从登记册中删除。

为进行税收控制,组织和个人应分别在组织所在地、其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个人居住地以及税务机关登记。他们的不动产和车辆以及其他理由,由 NC 提供。

因此,俄罗斯的国家税务会计由以下人员进行:

- 对可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进行会计处理;

- 对征税对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

立法者规定只对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对费用支付人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会计作为一种税收控制形式的显着特征是程序支持的恒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必要性。 纳税人会计被归类为税收控制的一种被动形式。

对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是收到以下类别的信息,以后可以在进行其他形式的税收控制时使用这些信息:

1) 某一地区纳税人的数量和种类;

2) 他们的确切位置,包括他们的实际地址和法定地址;

3) 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例如银行账号;

4)他们开展的活动类型及其实施的地域范围;

(五)纳税人持有的不动产资产数额;

6) 与其他税务实体的关系性质,例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存在;

(七)其他对解决税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对于纳税人来说,通常从他第一次有义务缴纳税款的那一刻起就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然而,无论税收立法是否存在与纳税或费用义务的出现相关的情况,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向税务机关登记的义务都会产生。

税法规定了在主动或声明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可能性。

倡议程序 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信息,独立采取措施,向税务机关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提出申请前可进行主动登记。 以前,税法只为非个体企业家的个人规定了这种会计程序,对于其他类别的纳税人,它具有咨询性质,目前正在针对大多数类别的纳税人进行。

应用程序 登记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登记请求的书面申请后才能进行登记。 此前,税法对所有类别的纳税人(个人除外)规定了此类程序,但目前仅当组织注册其单独的分支机构时才适用。

9.3. 监控和运营税控

监控和运营税收控制旨在获取有关纳税人当前经济活动的信息。 通过监控和操作控制,也可以确保税收收入的控制。

迄今为止,俄罗斯税务机关实际上并未使用对纳税人当前经济活动进行监控和运营税收控制的可能性。 在俄罗斯,监督和业务税收控制领域的活动实际上仅限于税收收入的控制,由税务机关与财政部合作进行。

对纳税人当前的经济活动及其税收收入的控制可以以被动或主动的形式进行。 被动控制的形式是观察(监控)纳税人的行为。 因此,在过渡到积极阶段的情况下,此类活动将被称为“运营税控”。

处于被动阶段 (税务监控阶段) 例如,实施这种形式的税收控制的方法可以是:

- 计时检查;

- 设立税务站。

计时考试 税务机关为确定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与获得收入相关的实际成本而进行的。

迄今为止,俄罗斯税务机关很少使用税务监控的方法和可能性。 通常,仅在相机和实地税收控制的框架内使用计时调查的方法学方法。 2005 年至 2007 年仅用了两年时间,税务职位被用来确保控制消费税的收取。

税收收入的税收监督, 作为一项规则,它归结为将税收收入纳入预算。

在向控制经济活动的积极阶段过渡期间 (营业税控) 方法的组成发生变化,可能包括:

- 测试购买;

- 突袭检查;

- 存货。

在列出的方法中,俄罗斯税务机关有权在税收控制框架内仅使用库存法。 同时,与计时调查一样,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清单通常作为现场税收控制的一部分进行。 不允许在俄罗斯的税收控制框架内进行试购和抽查,但税务机关有权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使用这些方法。 在应用此类控制方法期间披露的违规事实(包括税法)被视为提起行政违法案件的理由。

税收业务税控 涉及纳税义务偿还的控制和分析。 这种经营性税收控制的方法之一是进行税收调查。

税务调查 可出于以下目的进行:

- 收集有关收入和其他征税对象的信息;

- 研究税务负债形成债务的原因;

- 分析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9.4。 办公室和现场税务控制

在俄罗斯联邦进行现场税收控制的程序的特点之一是立法者在这一过程框架内的统一,以解决与现场相关的控制、验证和分析性质的问题 税务调查。 实行内部和现场税控,不仅可以让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缴费人、税务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还可以发现违规情况。这种偏差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内部和现场税务控制的框架内,在解决与税务调查相关的控制和核查性质的问题和任务时,使用的是同一套程序,因此往往是相当的。在实践中很难区分这些类型的活动。

这一边界出现在揭示被检查者的行为偏离法律规范的事实的时刻。 在这一事实被揭露之前,税收控制具有明确定义的控制和验证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偏差的事实没有被揭露,那么税收控制不会超出控制和验证范围。

从税控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偏离立法规范的那一刻起,检查人员就试图查明这些偏离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其行为是否违法。建立后,他们试图使它们合格。 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被视为税收立法体系中的税务调查。

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控制“切换”到税务调查模式仅与已识别的偏差的特定列表有关,对被审核方经济活动的所有其他事实的核实,其中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继续进行在控制和验证模式下进行。

相机税控 在俄罗斯,它是通过相机税务审计的方式进行的。

内部税务审计是在税务机关所在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计算)和文件以及税务机关可获得的有关纳税人活动的其他文件进行的。

进行案头税务审计允许税务机关的代表:

- 识别从被审计者收到的报告中的算术错误;

- 对从各种来源收到的文件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相机税务审计的功能。 在现代税务管理系统中,案头审计执行两个功能:

- 控制纳税申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 选择纳税人进行实地审计。

审计不需要税务机关负责人的任何特别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自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计算)及必要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

在进行案头税务审计时,税务机关有权不限于其拥有的有关纳税人活动的数据,并有权使用规定的税务控制方法获取更多信息,特别是通过:

- 从纳税人那里获得解释;

- 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确认计算的正确性、税费支付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税收减免和福利的合法性;

- 询问证人;

- 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文件进行检查。

如果案头税务审计发现被检查的文件和税务机关可获得的其他信息存在错误或矛盾,纳税人将被告知并要求在 5 天内提供必要的解释或进行必要的更正。 如果在考虑了提交的解释和文件(或没有提交的文件)后,税务机关确定存在税务违法或其他违反税费立法的事实,税务机关的官员必须起草一份审计报告。

签署后,一份法案副本由税务机关保存,另一份交给被审计组织的负责人或个体企业家或其代表。

纳税人对检查行为所列事实以及检查人员的结论和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对检查行为的整体或者个别规定的异议。

退出税控 在俄罗斯,它是通过现场税务审计进行的。 一种特殊类型的现场税务审计是重复的现场税务审计。 与实地税务审计本质上相同,重复实地税务审计在其任命和执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在纳税人的领土(场所内)进行现场税务审计。 纳税人无法提供现场税务稽查场所的,可以在税务机关所在地进行税务稽查。

作为现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活动。

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决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作出:

- 已将被核查组织登记为最大纳税人;

- 在组织所在地;

- 在个人的居住地。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独立实地税务审计是根据单独的细分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决定,对计算的正确性和缴纳地区和地方税的及时性进行的。

现场税务审计的主题是计算的正确性和纳税的及时性。 可以就一项或多项税项对一名纳税人进行现场税务审计。

作为现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可以对作出审计决定的年度之前不超过三个日历年的期间进行审计。

税务机关无权对一个纳税人进行:

- 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两次以上的实地税务审计(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对同一时期的同一税种进行两次或多次实地税务审计。

这些限制不适用于:

- 与纳税人组织的重组或清算有关的实地税务审计;

- 重复的实地税务审计。

可以进行重复的现场税务审计:

1) 由上级税务机关——为了控制进行审计的税务机关的活动;

2) 由先前进行审计的税务机关 - 如果纳税人提交更新的纳税申报表,其中显示的税额少于先前申报的金额。

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期限从作出任命审计决定之日起至出具审计证书之日止计算。 现场税务审计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 该期限可延长至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

在现场税务审计期间可能采取的税务审计行动的一般清单包括:

- 纳税人财产清单;

- 检查(检查)场所和领土;

- 检索文件;

- 没收文件;

- 进行调查;

- 进行考试;

- 翻译的实施。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有权暂停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税务审计:

1)索取文件(资料);

2)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框架内从外国政府机构获取信息;

3) 进行专家审查;

4) 将纳税人提交的外文文件翻译成俄文。

税务稽查中止的总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任何现场税务审计的结果,必须在不迟于其行为证明书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税务审计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税务审计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 进行审核的时期;

- 进行税务审计的税种名称;

- 组织所在地地址或个人居住地;

- 税务审计期间采取的税务控制措施的信息;

- 被审计人在税务审计期间提交的文件清单;

- 记录在审计期间发现的违反税费立法的事实,或没有此类记录的记录;

- 检查员的结论和建议,以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

签署后,一份法案副本由税务机关保存,另一份交给被审计组织的负责人或个体企业家或其代表。

纳税人对检查行为所列事实以及检查人员的结论和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对检查行为的整体或者个别规定的异议。

9.5。 行政和税务控制

这种形式的税收控制涉及对授权机构的控制,以控制计算的正确性、征收的完整性以及税收转移和其他强制性预算支付的及时性。

从俄罗斯税收立法的角度来看,这种税收控制形式的应用在理论上是允许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具有收税员身份的人。 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对这些人的控制与前文所讨论的对应税人的现场和现场税收控制并没有太大区别。

主题 10. 税务控制的税务控制行动

10.1。 检索文件

对文件的要求是为数不多的税务审计行动之一,在内部税务审计和现场税务审计期间都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在考虑税务审计的材料时,也可以要求与被审计人的活动有关的文件(信息)。

作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索取文件的程序包括需要执行两个步骤:

- 发送提供文件的请求;

- 接收请求的内容。

索赔的目的是获取特定的书面信息,对其进行分析是解决税务审计问题所必需的。

可索取文件:

- 被检查的人;

- 来自拥有与被检查人的活动有关的文件(信息)的任何其他人。

所需文件以经验证人认证的副本的形式提交。 必要时,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原始文件。

10.2. 没收文件和物品

夺取的功能实质是强行夺取相关对象——信息载体。

在税法中进行扣押的理由是:

- 向其发送请求的经过验证的人拒绝提交所请求的文件;

-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交所要求的文件。

税法中扣押文件的原因是:

- 进行检查的官员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证明犯罪的文件可以被销毁、隐藏、更改或更换;

- 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拒绝提交税务审计期间要求的文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两类文件会被没收:

- 为犯罪作证;

- 向被检查人提出要求,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扣押期间不得扣押与审核主体无关的文件和物品。

扣押原始文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为执行控制措施,仅复制被检查人的文件是不够的;

- 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原始文件将被销毁、隐藏、更正或更换。

根据没收文件和物品的结果,制定适当的协议。

10.3. 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被审计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获取解决现场税务审计问题所需的信息。

在税法中的现场税务审计期间进行检查的可能原因是:

- 需要确定指定对象的实际数据与纳税人提供的文件数据的一致性;

- 澄清对审计的完整性很重要的情况。

对检查的产生制定了单独的协议。

税法命名了四个对象,可以作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检查:

- 被审计纳税人的领土;

- 被审计的纳税人的场所;

- 文件;

- 项目。

检查场所和领土。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任何地点、生产、储存、零售和其他场所和地区,无论其位置如何:

- 纳税人用于产生收入;

- 与征税对象的内容有关。

检查文件和物品。 与检查场所和领土相比,文件和物品的检查可以在现场税务审计的框架之外进行。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

- 税务机关官员因之前为实施税收控制而采取的行动而收到的文件和物品;

10.4. 盘点

进行盘点是为了:

- 识别实际存在的财产和未记录的征税对象;

- 将财产的实际可用性与会计数据进行比较;

- 检查负债会计中反映的完整性。

作为税务机关授权官员现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进行清点。

税法不包含关于库存程序的特殊条款。 目前,该问题受俄罗斯财政部和税务部第 20n 号联合命令批准的“税务审计期间对纳税人财产进行盘点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进行规范。俄罗斯编号 GB-3-04 / 39 日期为 10.03.199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作为纳税人财产清单的一部分,命名如下: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金融投资;

- 生产储备;

- 制成品;

- 产品;

- 其他储备金;

- 现金;

- 应付账款;

- 其他金融资产。

作为税务审计的一部分,对相关清单中包含的财产进行盘点。 同时,纳税人的任何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都可以进行盘点。

税务稽查时需要清查的财产清单由税务机关的主管或副主管制定。

盘点期间获得的所有结果都记录在盘点清单中。 编制的清单清单由清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主要负责人签署。 在清点结束时,财务负责人会出具收据,确认委员会已在他们面前检查了财产,并且他们没有对委员会成员提出任何索赔。

税务稽查结束时的盘点行为以税务稽查法案附件为准。 清单法至少一式两份。

10.5。 进行调查

在税务审计的框架内对证人进行调查包括由他就以税务审计的形式实施税务控制的重要情况提供证据,并随后记录收到的信息。

任何可能知道对实施税收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情况的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接受讯问程序。

作为涉案专家参与某些税务审计行动的人也可能作为证人接受讯问。

调查不能针对以下人员进行:

- 由于年龄小,身体或精神残疾,不能正确认识对实施税收控制的重要情况;

- 收到与其履行专业职责有关的税务控制所必需的信息,这些信息被归类为这些人的职业秘密,特别是律师、审计师。

作为一般规则,与证人的面谈在税务机关的场所进行。 在收到证人证言之前,进行讯问的官员有义务警告证人拒绝、逃避证言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责任。

在进行面谈时,证人有权使用艺术第 3 款的规范。 税法第 90 条,让他有机会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拒绝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艺术的规定。 《宪法》第 57 条规定,公民可以拒绝为近亲属或自己作证。

《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在其逗留地接受面谈:

- 证人生病;

- 证人年老;

- 证人的残疾;

- 检查员酌情决定的其他充分理由。

证人的证词记录在协议中。 该记录必须包含一条注释,说明在开始作证之前,已警告证人拒绝或逃避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该标志必须由见证人签名证明。 方案拟定后,所有参与调查制作或在调查过程中在场的人员都必须阅读。 这些人有权发表评论以纳入协议或附在案例中。

议定书的登记由编制议定书的检查机构的一名官员以及参与调查制作或在调查过程中在场的所有人员签署完成。 审计完成后,证人面谈记录应纳入税务审计报告附件。

10.6。 进行考试

如果需要科学、艺术、技术或工艺方面的特殊知识来澄清新出现的问题,则会指定考试。

考试科目应在专家专业知识范围内。 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不能超出他的专业知识。

在任命期间和进行专家检查期间质疑专家的权利授予被检查人。

税法规范定义了在税务审计框架内进行三种专业知识的可能性:

- 基本的;

- 额外的;

- 重复。

初级是针对某些问题的澄清而首次指定的考试。

附加检查是在初级检查结束时指定的检查,以防专家给出的初步结论不够清晰或不完整。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任命额外的专家:

- 专家对初审期间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形式暗示了对这些回答的性质和含义的模糊理解的可能性;

- 专家对所提问题的回答并不详尽,在这方面,初步专家意见的数量不能被认为是完整的;

- 在同一税务审计的框架内,在初步审查之后,出现了新问题,为了澄清这些问题,有必要让专家参与此案。

通常,附加检查的执行委托给进行初始检查的同一位专家。

重复审查是指在专家的初步结论没有根据或错误的情况下指定的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复查:

- 专家的结论毫无根据;

- 怀疑结论的正确性。

复查总是委托给另一位专家。

任命和考试。 检查由进行现场税务审计的官员的相关决定指定。 在了解被检查人关于任命检查的决议并解释其与此相关的权利后,将制定单独的协议。

根据检查结果,专家代表自己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完成后专家的结论受税务审计法强制性附件的约束。 专家意见指出:

- 他进行的研究;

- 他们由此得出的结论;

- 对所提出问题的合理回答。

如果专家在进行专家审查期间确定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而他没有被问到,他有权将有关这些情况的结论纳入他的意见。

在下列情况下,专家可以拒绝对检查结果发表意见:

- 如果提供给他的材料不足以进行考试;

- 如果专家不具备进行检查所需的知识。

专家的拒绝采取了关于不可能发表意见的信息的形式。

10.7。 进行转账

翻译只能委托具有翻译身份的专家进行。

译者 是一个对案件结果不感兴趣的人,他知道语言,翻译需要了解这种语言。 包括了解哑巴或聋哑人的迹象的人。

根据税法分配转让的主动权只能属于检查员的官员。 口译员对翻译执行的参与是基于相应的调用而发生的。

在进行税务审计时,一个人只能在合同基础上担任口译员。

口译员的职责是:

- 有义务在任命他执行转会程序的官员的召唤下出庭;

- 准确完成委托给他的翻译的义务。

准确翻译的义务意味着尽可能进行直译。 如果由于进行翻译的语言的语言特征而无法进行这样的程序,那么翻译的主要要求是准确转移所说内容的含义(书面,如果我们正在谈论翻译文档)。

根据翻译结果,制定适当的协议。 翻译协议应表明翻译人员被警告拒绝或逃避履行职责或故意虚假翻译的责任。 此条目必须由翻译人员签名证明。

话题 11. 税务调查

11.1。 税务调查的一般特征

税务调查的本质。 从“税务调查”的概念来看,其与整体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部门专业化。 税务调查只能针对违反税法的事实进行。

税务调查 - 这是一套具有搜索和分析性质的各种措施,在相关国家机构的帮助下进行调查,找出所有违反税费立法的情况。

税务调查的对象是纳税人的活动,据称该活动在税收领域是非法的,并且在这方面对国家的税收安全构成威胁,并可能破坏税收领域的法律和秩序状态.

税务调查是一个执法和其他功能的系统,其系统形成因素是非法行为,被认定为税收犯罪或税收犯罪。

税务调查在一般调查理论中的地位。 考虑到这个问题,应该指出,税务调查是一种国家执法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结合了行政和刑事程序类型调查的要素。 这里的制度形成因素正是非法侵占的实施范围,成为了考察的对象。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税收领域,则可以通过进行税务调查来澄清案件的情况。

税收调查法律规制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税务调查的单独要素被立法者人为地与税务机关的控制工作和税务违法事实的诉讼程序联系起来。 然而,税务调查并不是这些概念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在逻辑和功能上将税收控制过程与税收犯罪和税收犯罪事实的诉讼联系起来。

进行税务调查的机构的组成。 在某种程度上,税务机关的所有机构都被赋予了税务调查领域的权力。 此前,在俄罗斯,有一个专门为执行这一职能而设立的专门国家机构——联邦税务警察局及其属地部门。 现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已移交俄罗斯内政部管辖。

税务调查的迹象。 税务调查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有结构和组织支持;

- 依赖于业务调查、刑事诉讼性质的手段和方法,以及税收控制的结果;

- 旨在确保税收领域的法律和秩序状态并保护俄罗斯联邦的税收安全。

11.2. 税务调查主要修改的特点

税务调查修改的主要类型。 在俄罗斯联邦选择修改税务调查的决定因素是:

- 获取信息的来源特征,这些信息成为进行税务调查的基础;

- 要调查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

- 进行调查的法律领域的特点;

- 进行税务调查的实体;

- 被征税的纳税人的组织形式;

- 成为税务调查对象的行为发生的经济活动领域。

在根据成为其行为基础的信息来源确定税务调查的修改时,应单独选择税务调查:

- 根据税收控制的结果进行;

- 根据个人或法人实体的申请进行;

- 根据税务机关通过操作分析搜索或财务情报获得的数据进行;

- 根据从其他州执法或控制组织收到的信息进行。

根据进行税务调查的法律领域,税务调查有以下修改:

- 在税收立法的法律制度中;

- 税收和行政立法的法律制度;

- 行动搜查和刑事诉讼立法的法律制度;

- 混合法律制度。

税务调查的修改,按非法侵占的性质分类,包括以下内容:

- 税务犯罪的税务调查;

- 对税收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

- 税务犯罪的税务调查;

- 对税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调查,相关信息不充分且不允许对该行为进行限定。

根据税务调查的主体,税务调查的修改分为以下几种:

- 由税务机关执行;

- 由内部事务机构(俄罗斯内政部FSE-NP机构)进行;

- 由海关当局执行;

- 混合。

根据被调查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对纳税人的活动进行税务调查有以下几种变化:

- 个人;

- 法人实体。

税务调查法律修改的特点。 税务调查的修改制度,根据其实施过程中使用的法律领域进行分组,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让我们更详细地讨论它的描述。

如果仅适用税收立法规定的规范来识别、核实税收违法事实并作出决定,那么我们可以谈论税收调查,其过程由税法规定。

在税收立法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的税收调查,如果识别、核实税收违法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在税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则被承认为税收调查。 调查的修改通常由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进行。 作为调查的监管框架,主要使用税法的规范。

行政调查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一个可选程序阶段,在发现行政违法事实后,在行政违法案件中需要澄清的所有情况的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进行。 税费领域的行政调查只能对现行立法认定为税费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进行。 在《行政违法法典》中,艺术中规定了此类行政违法行为。 15.3-15.9 和 15.11。

业务搜查和刑事诉讼立法法律制度中的税务调查完全由内政机构进行。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范进行的税务调查,是为查清证明对象的情形而收集、核实必要、充分的证据的过程。 此次税务调查的修改以两个阶段的形式进行——初步调查和司法调查。 在法律规定的许多情况下,调查可以以调查的形式进行,调查可以在初步调查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不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下作为独立的形式进行。

在此修改框架内的调查活动在业务搜索活动、税务审计工作和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中进行。

混合法律制度下的税务调查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的. 当对控制工作结果的法律评估允许我们将纳税人的行为定性为税收犯罪时,这是可能的。

例如,可以在税务机关和内部事务机构进行税务调查的某些阶段进行本次修改中的税务调查。 作为监管框架,使用了税收和刑事程序立法的规范。 同时,12.08.1995 年 14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行动搜索活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初步调查的行动搜索支持。

作为以混合模式实施税务调查的一个例子,可以举出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并由税法规范保证的情况,以及实施其结果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范,由内政机构执行。

另一个例子 混合法律制度 - 这是税收和行政立法法律制度中的税收调查。 例如,如果在税收立法的法律制度中发现和调查的犯罪事实随后根据《行政犯罪法典》的条款进行了限定,该法典规定了税收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可以承认这一点。 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应当以行政调查的方式进行。

进行税务调查的主要方案。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这些修改的各种组合是可能的。 尽管如此,尽管他们的选择很多,但在税务调查过程中,可以区分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执行税务调查的一些基本复杂方案。

税务犯罪调查。 税务调查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控措施过程中收到的信息。 经调查,纳税人的非法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 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不存在冲突情况,其原因是纳税人对其行为有罪的承认,对已查明事实的诉讼由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人不认罪引发的冲突局势在庭审中得到解决。

调查税收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税务调查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控措施过程中收到的信息。 经调查,纳税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税收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揭露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由同一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调查。 基于调查结果的诉讼按照《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方式进行。 税务机关或法院根据其权限,根据犯罪类型,对一个人的罪行作出决定并使其承担适当类型的责任。

调查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务犯罪。 税务调查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控措施过程中收到的信息。 经调查,该纳税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税收犯罪。 所有材料都转交给内政机构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自行继续进行税务调查。 获得的结果证实了资格的有效性。 基于税务调查结果的诉讼由内部事务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契约中的人是否有罪的决定由法院作出。

对税务犯罪的调查,因此被重新归类为税务犯罪。 税务调查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控措施过程中收到的信息。 经查,纳税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属于税收犯罪。 所有材料都转交给内政机构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自行继续进行税务调查。 如果获得的结果不能证实资格的有效性,则非法侵占被评估为税收违法。 材料退回税务机关。 与所述事实有关的诉讼由税务机关独立进行,或在法庭上进行。

调查内政机构发现的税务犯罪。 税务调查的基础是内部事务机构在运营和控制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包括通过收到某人关于非法侵占的声明)。 根据调查结果,纳税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税收犯罪。 基于税务调查结果的诉讼由内部事务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契约中的人是否有罪的决定由法院作出。

调查内部事务机构确定的税务犯罪。 税务调查的基础是内部事务机构在运营和控制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包括通过收到某人关于非法侵占的声明)。 根据税务调查结果,纳税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 所有材料都转移到税务机关的适当结构。 与所述事实有关的诉讼由税务机关独立进行,或在法庭上进行。

调查税收领域的犯罪事实,由不属于俄罗斯税务管理部门的机构披露。 税务调查的依据是在不属于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的国家执法机构的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例如,在调查另一项不相关的非法行为的过程中)税收领域,或作为外国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调查的结果)。 根据上述机构之一分别进行的初步资格审查结果,将收到的材料送交税务机关或内政机构进行进一步的税务调查。 进一步的资格再审、案件材料的移交、税务调查和对揭露的非法侵占事实的诉讼,都按照之前的税务调查综合方案中详细描述的方式进行。

主题 12

12.1. 根据税务审计材料的审议结果作出决定

进行税务审计的人(其代表),如果对税务审计报告中列出的事实以及检查员的结论和建议有异议,自审计之日起 15 天内收到税务审计报告后,有权根据整项规定或其单项规定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同时,纳税人有权在书面异议中或在约定期限内附上证明其异议有效的文件(经核证的副本)向税务机关转交。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主管)应当将审查税务审计材料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审计人。

已对其进行税务审计的人有权亲自和(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审议特定审计材料的过程。 被税务审计人(其代表)缺席并及时通知税务审计材料的审议时间和地点,不构成审议税务审计材料的障碍,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主管(副主管)认可此人的参与,税务机关有义务考虑这些材料。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在审议税务审计材料时:

1) 确定起草税务审计法的人是否违反了税费立法;

2) 确定所披露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税收犯罪的要件;

3) 确定是否有理由追究某人犯有税务罪行的责任;

4) 披露不包括某人犯有税务罪行的罪行,或减轻或加重税务罪行责任的情况。

在考虑税务审计的材料时,会检查所提供的证据。 在审议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决定让证人、专家、专家参与审议。 必要时,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有权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实施附加税控措施的决定。 作为税收控制的附加措施,可能会要求提供文件,询问证人,并可能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正(副)长根据税务稽查材料的审议结果作出决定:

1) 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

2) 拒绝追究税务违法行为。

该决定应在其交付给所针对的人(其代表)之日起 10 天后生效。

作出相应决定的人有权在决定生效前全部或部分执行该决定。

违反税务审计材料审查程序的基本条件,是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法院撤销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的依据。税收违法。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确保被审计人有可能亲自和(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审议税务审计材料的过程,并确保纳税人有机会提供解释。 上级税务机关或法院撤销该税务机关的上述决定的理由可能是其他违反税务审计材料审查程序的行为,只要此类违反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作出非法决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

12.2. 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程序的一般特征

每个人都有权对税务机关的非规范行为、其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上诉,如果此人认为此类作为、作为或不作为侵犯了他的权利。

可以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税务机关的监管法律行为提出上诉。

现行立法没有理由剥夺纳税人(和其他人)的上诉权。

上诉对象。 明确艺术的规定。 关于税收领域的宪法第 46 条,税法规定了针对税务机关及其官员的决定和行动(不作为)的上诉对象。 不仅可以对税务机关的非规范行为的解决性部分,还可以对激励性部分提出上诉。

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行为被排除在对象清单之外,其上诉程序主要由税法确定。 他们的上诉是根据现行联邦立法进行的,不受税法的额外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海关当局在使用税法规范的基础上通过的那些决定和行动,这些决定和行动赋予海关当局税务机关的权力,可上诉。

行使上诉权。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行使上诉权的两种替代方式。

纳税人可以执行上诉程序:

- 在上级税务机关(或与税务机关的高级官员一起)(庭外上诉程序);

- 在法庭上(司法上诉程序)。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上诉权:

(一)向有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的上级官员提出书面投诉;

2) 向法院提交索赔或投诉声明。

税法中没有提及纳税人向检察官办公室申请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并没有完全剥夺他由现行立法的其他规范确立的这项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程序将按照 17.01.1992 年 2202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考虑俄罗斯纳税人投诉的当局的完整名单如下:

- 税务机关的高级官员;

- 上级税务机关;

- 检察机关;

- 一般管辖法院(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 仲裁法院(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应纳税人(费用支付人、税务代理人)的请求,上诉行为的执行,上诉行为的执行可以暂停。

12.3. 庭外上诉程序

对税务机关的作为、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投诉,应当分别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本机关的上级工作人员提出。

上级税务机关不仅被认为是税务机关系统的直接上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其非规范行为受到上诉的税务机关,而且任何税务机关系统的组织结构占据上级与有关税务机关有关的立场。 因此,区级税务监察局的非规范性行为不仅可以向跨区税务监察局或俄罗斯联邦税务局部门针对俄罗斯联邦的这个组成实体提出上诉,而且还可以与税务机关系统的任何更高结构。

高级官员,除税务机关负责人外,其作为(不作为)被纳税人在法庭外提出上诉的人的下属,是指任何担任更高职位并有权控制税务机关活动的官员。对其行为提出上诉的官员,以及有权决定所提交申诉的案情。

提出投诉的截止日期。 经过 作为一般规则,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投诉。 因正当理由错过投诉期限的,根据投诉人的请求,可以由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分别恢复该期限。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税务违法责任的决定或者对税务违法不予追究的决定,未经上诉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发出上诉决定的日期。

撤回投诉。 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官员提出申诉的,可以在书面申请作出决定前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剥夺了纳税人以相同理由向同一机关提出第二次申诉的权利,但不排除纳税人将此申诉提交法院审理。 如果上诉案件或上诉理由发生变化,纳税人也可以提出诉讼要求庭外审议。

投诉的后果。 如果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官员)有充分理由相信争议行为或行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则该税务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争议。行动或行动。 暂停执行某项行为(行为)的决定由采取该行为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或上级税务机关作出。

考虑投诉。 根据对税务机关行为的投诉的审议结果,上级税务机关(上级官员)有权:

1) 让投诉不满意;

2)取消税务机关的行为;

3) 撤销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决定并终止诉讼程序;

4) 更改决定或发布新决定。

投诉的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主管)向下级税务机关索取审议投诉所需的文件(资料),可以延长规定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 提出申诉的人应在通过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出的决定。

12.4. 提出上诉的特点

对未生效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决定或拒绝对尚未生效的税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可通过提起上诉提出上诉 上诉。

提出投诉的截止日期。 对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税收违法责任的决定或者拒绝承担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在被诉决定生效前提出上诉。

投诉的后果。 对税务机关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本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有义务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连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提出上诉并不剥夺此人执行尚未全部或部分生效的决定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按程序提出上诉的,该决定自上级税务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请求,有权中止执行被上诉的决定。

考虑投诉。 根据对决定的上诉的审议结果,上级税务机关有权:

1)保持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变,投诉 - 不满意;

(二)全部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税务机关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3)撤销税务机关的决定,终止程序。

受理上诉的上级税务机关不撤销下级税务机关决定的,下级税务机关的决定自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受理上诉的上级税务机关变更下级税务机关决定的,下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在考虑变更后,自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生效。 .

已经生效的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拒绝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在上诉中未上诉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上诉。

12.5。 法院上诉令

上诉司法程序的一般特征。 上诉的司法程序是纳税人保护其权利的普遍形式。 可以就税务机关的任何行为、其官员的行为(不作为)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纳税人是否以不同的方式对这些行为或行为提出上诉,以及是否就获得的投诉作出其他决定较早的法庭。 回想一下,对于税务机关的规范行为,只提供了一种司法形式的上诉。

作为司法上诉程序的一部分,非个体企业家的个人不仅有机会对税务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或行为提出上诉,还可以对作为其委托或收养基础的信息提出上诉。

纳税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无论他之前是否曾向上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官员)提出过类似的投诉,以及在其申请时是否已就投诉作出决定。

自 1 年 2009 月 XNUMX 日起,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决定或拒绝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只有在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上诉后,方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该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申请的期限从被作出该决定的人知道该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庭上的上诉对象。 至 税务机关的行为及其官员的行为(不作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上诉,包括采取行为或集体或单独实施的行为,包括提供成为实施这些行为的基础的官方信息并通过法案,其结果是:

- 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为公民行使其权利和自由设置了障碍;

- 任何义务被非法强加给公民或他被非法承担任何责任。

对税务机关的监管法律行为提出上诉的理由可以通过发现被质疑的规范或整个规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来形成:

- 宪法;

- 联邦法律;

-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税务机关的某些规范性行为被现行立法归类为影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在俄罗斯司法部强制登记,可以基于没有此类行为提出上诉登记。

考虑在法庭上提出申诉的实例列表。 在司法上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纳税人有机会在符合适当程序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的三个司法系统之一中寻求对其被侵犯的权利的保护:

1) 向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

2) 仲裁法院;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由于税收立法属于公法领域,在仲裁法院对其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审议被排除在外。

根据行使权利的实体的组织和法律地位的标准(税法第 2 条第 138 款)对税务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的管辖权划分发生:

- 对于组织和个人企业家 - 仲裁法院;

- 不是个体企业家的个人 -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

应该记住的是,如果根据现行立法将上诉行动(决定)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则它受该法院的专属管辖。

主题 13. 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

13.1. 税收犯罪的一般特征

税收犯罪 - 这是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和其他人的违法(违反税费立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税法规定对此负有责任。

在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犯罪类型中,我们首先应命名:

- 违反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期限(税法第 116 条);

- 逃避税务机关登记(税法第 117 条);

-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税法第 119 条);

- 严重违反收入、支出和征税对象的会计规则(税法第 120 条);

- 未缴纳或不完全缴纳税款(税法第 122 条);

- 税务代理人不履行扣缴和(或)转让税款的义务(税法第 123 条);

- 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实施税收控制所需的信息(税法第 126 条);

- 非法未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税法第 129.1 条);

- 违反执行税款或费用转移命令的期限(税法第 133 条);

- 银行不执行收取税费和罚款的决定(税法第 135 条);

- 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银行客户的金融和经济活动信息(税法第 135.1 条)。

某些违法行为,虽然《税法》将其归为税收违法行为,并根据税收违法责任分配规则分配了对其实施的责任,但从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不能将其归为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更多的是行政和法律性质。 这些罪行是:

- 违反提交开设和关闭银行账户信息的截止日期(税法第 118 条);

- 不遵守占有、使用和(或)处置被扣押财产的程序(税法第 125 条);

- 在税务犯罪案件中被传唤的人作为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或逃避出庭(税法第 128 条);

- 拒绝专家、翻译或专家参与税务审计,故意提供虚假意见或故意进行虚假翻译(税法第 129 条);

- 违反赌博经营对象登记程序(税法第 129.2 条);

- 银行违反为纳税人开户的程序(税法第 132 条);

- 银行不履行税务机关暂停纳税人、费用支付人或税务代理人账户业务的决定(税法第 134 条)。

13.2. 追究税务违法责任的程序

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副局长)可以根据审核材料的审核结果,决定追究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追究税收违法责任的一般条件:

- 除税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外,任何人均不得对税务违法行为负责;

- 任何人都不能因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而重复承担责任。

让纳税人承担税务违法的责任并不能免除他支付应缴税款、会费和罚款的义务。

在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证明其有罪并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之前,一个人被认为是无罪的。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无需证明其在税务犯罪中是无辜的。

税务机关有责任证明税收违法事实和个人有罪的情况。

对被要求负责的人的罪行产生不可消除的疑虑,应被解释为有利于此人。

税收犯罪的犯罪形式。 如果实施税收犯罪的人意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非法性质,希望或有意识地允许此类行为(不作为)的有害后果发生,则税收犯罪被视为故意犯下。

如果实施税收犯罪的人不知道其行为的非法性质(不作为)或这些行为(不作为)导致的后果的有害性质,则税收犯罪被认定为疏忽,尽管他应该已经并且可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

因税务违法而承担责任的人。 组织和个人对税务违法负有责任。

故意或因疏忽而犯下非法行为的人被认定犯有税务罪行。

组织犯有税务罪行的罪行取决于其官员或其代表的罪行,他们的行为(不作为)导致了这种税务罪行的实施。

不包括使某人因税务违法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至少存在以下一种情况的情况下,一个人不能对犯有税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 没有发生税务违法事件;

- 该人在税务犯罪中没有过错;

- 在行为发生时未满 XNUMX 岁的个人实施的行为包含税收违法行为的迹象;

- 追究税收犯罪责任的时效期限届满。

税收违法行为的时效 是三年,计算如下:

- 从犯罪发生之日起(适用于严重违反收入和支出以及征税对象的会计规则,以及不缴纳或不完全缴纳税款的犯罪行为);

- 从发生该罪行的纳税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罪行)。

税收违法责任人积极反对现场税务稽查的,暂停追究责任时效,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和确定应缴预算税额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俄罗斯联邦。

不包括某人犯有税务罪行的情况, 被认可:

-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和不可克服的情况(这些情况是由众所周知的事实、媒体上的出版物和其他不需要特别说明的方式确定的)实施包含税收犯罪迹象的行为证明方式);

- 纳税人实施包含税务犯罪迹象的行为 - 个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由于疾病状态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管理这些行为(这些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证明情况,文件的含义、内容和日期是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纳税期间);

-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执行税务机关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其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税费立法的适用作出的书面解释(如果有这些机构的相关文件,则这些情况成立,在含义和内容上,与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纳税期有关,无论这些文件的发布日期如何)。

在存在上述情况的情况下,个人不承担税务违法的责任。

减轻或加重税收犯罪责任的情况由法院或税务机关确定,并在实施制裁时予以考虑。

减轻税收犯罪责任的情况 被认可:

- 由于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情况而犯罪;

- 在威胁或胁迫的影响下或由于物质、服务或其他依赖而犯罪;

- 法院认为可以减轻责任的其他情况。

加重责任的情况 承认以前对类似罪行负有责任的人犯下税务罪行。

使自然人承担税收犯罪责任的特点。 个人可以从十六岁开始承担纳税义务。 如果该行为不包含刑法规定的犯罪要素,则发生税法规定的对个人行为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

使组织承担税收犯罪责任的特征。 如果有适当的理由,追究组织实施税务犯罪的责任并不会使其官员免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刑事或其他责任 俄罗斯联邦。

追究税务代理人对税务违法行为负责的特点。 追究税务代理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责任并不免除他转移应缴税款和罚款的义务。

13.3. 税收制裁

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衡量标准是 税收制裁。

税收制裁的形式。 税收制裁以罚款(罚款)的形式建立和实施,金额由税法条款针对特定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

根据税收犯罪的减轻和加重情节的存在,适用责任措施的特点。 如果存在至少一种减轻处罚的情况,罚款金额将比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税收违法金额减少至少两倍。

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与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相比,罚款金额增加 100%。

征收税收制裁的程序。 在决定依法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后,税务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追缴税收处罚。税收违法。

申请恢复税收制裁:

- 向仲裁法院(在向组织或个体企业家收取税收制裁时);

-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在向非个体企业家的个人征收税收制裁时)。

13.4. 税收领域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办法

行政违法是个人或法人的非法、有罪的行为(不作为),行政违法法典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违法法律对此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犯罪中的犯罪形式。 如果实施行政犯罪的人知道其行为(不作为)的非法性质,预见到其有害后果并希望发生此类后果,或故意允许或漠不关心,则行政犯罪被认定为故意实施。

如果实施行政犯罪的人预见到其作为(不作为)有害后果的可能性,但没有充分的理由,推定预防此类后果或未预见到此类后果的可能性,则行政犯罪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尽管他们应该拥有并且可能拥有它们。预期。

人在紧急状态下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即消除直接威胁本人和本人或他人权利的危险,以及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社会或国家,如果这种危险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并且如果造成的伤害小于预防的伤害。

个人在进行非法行为(不作为)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即由于慢性精神障碍、暂时性精神障碍,无法意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不法性或无法管理它们精神障碍、痴呆、不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精神疾病。

行政责任人员的构成。 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确定法人有机会遵守规则和条例,而违反税法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则法人被认定犯有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但此人并没有采取一切依赖于他们的措施来遵守他们。

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公务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就《行政违法法典》而言,官员是:

- 永久、临时或根据特殊权力行使当局代表职能的人,即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赋予与不依赖他的人有关的行政权力;

- 在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家和市政组织以及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俄罗斯联邦其他军队和军事组织中履行组织和行政或行政和经济职能的人员。

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组织和行政或行政和经济职能而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以及在没有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官员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规定的。

税费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实施责任 章中指出。 《行政违法法典》第 15 条(第 15.3-15.7 条和第 15.11 条)。 对于税收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目前以行政罚款的形式实施行政责任措施。

对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免除犯罪个人对该犯罪的行政责任,正如对个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法人对该犯罪的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不重要,法官,机构或有权解决行政违法案件的官员,可以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免除行政责任,并限于口头陈述。

13.5。 税务犯罪的刑事责任

税收领域某些非法行为的特点、其手段所造成损害的规模和性质,使得它们必须被列入最危险的非法侵犯行为——犯罪之中。 针对此类行为,引入了一个特殊术语“税收犯罪”。

税收犯罪 - 这是在税收领域犯下的非法行为,其犯罪性质已被其管辖权所在地区的现行刑事立法所承认。

俄罗斯刑事立法目前将三种税收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 逃税(《刑法》第 194、198 和 199 条);

- 违反扣缴和转移税款的义务(《刑法》第 199.1 条);

- 防止强制征收税款(刑法第 199.2 条)。

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的构成。 只有在犯罪时年满 XNUMX 周岁的神智正常的自然人才能对实施税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已达到规定年龄,但由于与精神障碍无关的智力低下,在进行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时,不能充分认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无法应对他们,他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人在做出对社会有危险的行为时,处于以下状态:

- 精神错乱,即无法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或由于慢性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他们;

- 暂时性精神障碍;

- 失智;

- 其他病态的心态。

税收犯罪的犯罪形式。 故意或因疏忽而实施行为的人被认定为犯罪。 故意犯罪是具有直接或间接意图的行为。

如果该人意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性,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或不可避免性并希望其发生,则该犯罪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意图。

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的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性,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不想要,但有意识地允许这些后果或冷漠对待,则犯罪被认定为具有间接意图。

因疏忽而犯下的罪行是由于粗心或疏忽而犯下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预见到他的行为(不作为)可能导致社会危险的后果,但没有足够的理由傲慢地指望预防这些后果,则犯罪被认定为轻率犯罪。

如果一个人没有预见到他的行为(不作为)可能导致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则犯罪被认为是由于疏忽而犯下的,尽管他应该有必要的谨慎和远见,并且可以预见到这些后果。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并且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无法意识到其行为(不作为)的社会危险性或没有预见到社会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则该行为被认为是无罪实施的并且,由于案件的情况,不应该或不可能预见到它们。

如果实施该行为的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不作为)可能导致社会危险后果,但由于其心理生理素质与极端条件的要求不一致而无法防止这些后果,则该行为也被视为无罪实施或神经精神超负荷。

损害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 在紧急状态下,即消除直接威胁个人和个人或其他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和在同时极度需要的极限;

- 作为身体胁迫的结果,如果由于这种胁迫,一个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

- 根据命令或对他有约束力的命令行事的人。 造成此种损害的,由发出非法命令或指示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故意的非法命令或指示而蓄意犯罪的人应承担一般性的刑事责任。 不遵守已知的非法命令或指示排除了刑事责任。

税收犯罪的类型。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坚持将税收犯罪归为一组经济犯罪的立场。 在现行刑法典中,税收犯罪在第 22 章中被考虑在内。 8“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第 XNUMX 节。 XNUMX “经济领域的犯罪”。

《刑法》文本包含五项关于税收犯罪的条款:

- 艺术。 194“逃避向组织或个人征收的关税”;

- 艺术。 198“逃税和(或)向个人征税”;

- 艺术。 199“从组织逃税或规费”;

- 艺术。 199.1“不履行税务代理人职责”;

- 艺术。 199.2 “隐匿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的资金或财产,应收取税款和(或)费用。”

主题 14. 联邦税收

14.1. 增值税 (VAT)

增值税在世界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时间相对较近,大约在 50 年前。 就其核心而言,增值税可以被确认为消费税。 税收通常是对每次销售和购买的产品的增值征收的。 增值税是指普遍的间接税。

在俄罗斯,引入增值税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国家税收制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税收制度协调的问题。 增值税被归类为联邦税,其缴纳的收入约占俄罗斯联邦预算所有税收收入的一半。

自 1 年 2001 月 8 日起,税法第二部分(第 21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增值税”)已成为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提供增值税支付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纳税人 增值税是:

- 组织;

- 个体企业家;

- 根据《劳动法》确定的与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流动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人。

生效前税法第 21 条,个体企业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

征税对象: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商品(工程、服务);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转移货物(工作、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不能扣除(包括折旧);

- 进行自用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 将货物进口到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

税基 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由纳税人根据第 21 章确定。 税法第 XNUMX 条,取决于销售由他生产或购买的商品(作品、服务)的具体情况。

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每笔交易单独确定税基。

当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税基由纳税人根据第 21 章确定。 XNUMXNKiTK。

在确定税基时,销售货物(工程、服务)的收益是根据纳税人以现金和(或)收到的与支付这些货物(工程、服务)的结算有关的所有收入计算的实物,包括证券支付。

纳税期。 自 1 年 2006 月 2 日起,纳税人(税务代理人)每月免税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所得不超过 XNUMX 万卢布的,纳税期限为季度。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

增值税分为三种 税率:

- 0%(优惠率);

- 10%(优惠率);

- 18%(基本税率)。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额按该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单独核算的情况下,为将单独计算的税额与对应的具体税基的百分比相加后的应纳税额。到税率。

税款总额根据所有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交易的各纳税期间的结果计算,其销售(转让)日期为相应纳税期间,并考虑所有增加的变动或在一定纳税期限内减少税基。

在销售货物(工程、服务)时,纳税人除了出售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关税)外,还有义务向这些货物(工程、服务)的买方缴纳适当的税款。服务)。

在结算文件中,包括支票登记簿和从信用证中接收资金的登记簿、主要会计凭证和发票,相应的税额在单独的行中分配。

应缴预算的税款在每个纳税期末计算为税款总额减去税款扣除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NK。

税收减免。 纳税人有权通过艺术中规定的金额减少计算的税款总额。 171 税法税收减免。

如果在纳税期结束时,减税金额超过对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交易计算的税款总额,则由此产生的差额应向纳税人补偿(抵消、退还)。

纳税程序和条件。 当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应根据海关法规缴纳预算税款。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所有其他交易的税款在每个税期结束时根据货物的实际销售(转让)(业绩,包括为自己的需要、工作、提供, 包括为自己的需要、服务 ) 的过期纳税期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一个月的 20 日,除非税法另有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转让、履行、自给自足)货物(工程、服务)的交易向预算缴纳的税款应在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登记地缴纳. 税务代理人在其所在地缴纳税款。

报税。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应在纳税期届满后次月 20 日之前向其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纳税申报单。

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不迟于到期季度的次月 20 日提交纳税申报表。

14.2. 消费税

与大多数税收不同,消费税实际上只在生产领域征收。 在某些类别的商品的生产中,必须缴纳消费税。

工程和服务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个别间接税。

在俄罗斯,消费税被归类为联邦税。 自 1 年 2001 月 8 日以来,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2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消费税”)一直是对消费税支付提供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以下被确认为消费税纳税人:

- 组织;

- 个体企业家;

- 根据《劳动法》确定的与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货物流动有关的纳税人。

如果组织和其他人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开展业务,则被视为纳税人。

应税货物 被考虑:

- 来自所有类型原料的乙醇,白兰地酒除外;

- 乙醇体积分数超过 9% 的含酒精产品(溶液、乳液、悬浮液和其他液体形式的产品);

- 酒类产品;

- 啤酒;

- 烟草制品;

- 发动机功率超过 112,5 kW(150 hp)的乘用车和摩托车;

- 汽车汽油;

- 柴油染料;

- 柴油和(或)化油器(喷射器)发动机的机油;

- 直馏汽油。

征税对象 确认以下交易:

-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他们生产的应税商品;

- 个人出售由授权的国家机构转让给他们的没收或无主的应税货物,以及为国家而放弃并需要转换为国家和(或)市政财产的应税货物;

-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他们生产的应税商品从交换的原材料(材料)转移给特定原材料(材料)的所有者或其他人;

- 在组织结构内转移生产的应税商品以进一步生产非应税商品(税法规定的转移生产的直馏汽油和变性乙醇的情况除外);

- 个人为自己的需要生产的应税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转移;

-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其生产的应税货物转移到组织的授权(股份)资本、合作社的共同基金,以及根据简单的合作协议(联合活动协议)作出的贡献;

- 组织(商业公司或合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其生产的应税商品转让给其参与者(其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其退出(退出)组织(商业公司或合伙)后;

- 将根据简单合伙协议(关于联合活动的协议)生产的应税商品转让给该协议的参与者(其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其份额与协议参与者共同拥有的财产分离时,或分割该等财产;

- 在让与取的基础上转移制造的应税商品以进行加工;

- 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 拥有生产不含酒精产品证书的组织收到(邮寄)变性乙醇;

- 由拥有直馏汽油加工证书的组织接收直馏汽油。

税率。 应税货物的征税规定对每种征税对象适用固定、从价或综合税率。

固定(特定)税率以每计量单位的绝对金额计算。

从价税率按每计量单位的百分比计算。

综合税率意味着从量税率和从价税率要素的某种组合。

税基 为每种类型的应税商品单独制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商品的销售(转让)税基根据为这些商品制定的税率确定。

税基不包括纳税人收到的与销售应税商品无关的资金。

涉及从价(百分比)税率的应税商品销售交易的税基随着应税商品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形式如下:

- 经济支援;

- 预付款或其他付款;

- 为未来交付的应税货物付款;

- 补充专项资金;

- 增加收入;

- 本票的利息(折扣)。

对确定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按照各税率确定计税基础。

纳税期 被认为是一个日历月。

计算消费税的程序。 消费税金额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定为根据税法确定的减税后的消费税金额。

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额,根据销售应税货物的所有交易的每个纳税期间的结果计算,其销售(转让)日期是指相应的纳税期间,并取考虑在相应纳税期间增加或减少税基的所有变化。

确定了固定(特定)税率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金额按相关税率和税基的乘积计算。

应税货物的消费税金额,根据从价(按百分比)的税率确定,按对应税率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应税货物(包括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物)的消费税金额,其中确定了综合税率(由固定(特定)和从价(百分比)税率组成),计算为消费税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计算为固定(特定)税率与实际销售(转让、进口)应税商品数量的乘积,以及此类商品最高零售价的百分比对应从价(百分比)税率的商品。

与确认为征税对象的应税货物进行交易时的消费税总额是按不同税率征收的各类应税货物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人独立计算在不同分部所在地的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 纳税人有权按艺术规定的金额减少应税商品的消费税金额。 200 NK 税收减免。

纳税程序和条件 在艺术中​​定义。 204 NK。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转让)其生产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是根据这些货物在到期纳税期间的实际销售(转让),不迟于不迟于纳税年度的第 25 天等额分期支付。报告月份的下一个月,并且不迟于报告月份的第二个月的 15 日。

也有例外。 例如,持有相应证明的纳税人在使用直馏汽油和变性乙醇进行操作时,应在纳税期届满后第三个月的 25 日之前缴纳消费税。

通常,应税商品的消费税在此类商品的生产地缴纳。

报税。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开展的被确认为消费税对象的业务,向其所在地以及每个单独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单,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一个月的 25 日。

拥有使用直馏汽油进行操作的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或)使用变性乙醇进行操作的组织的注册证书的纳税人 - 不迟于报告后的第三个月的 25 日。

14.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 在俄罗斯,个人所得税被归类为联邦税。

自 1 年 2001 月 8 日起,对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已成为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3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个人被确认为个人所得税: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

- 从俄罗斯联邦的来源获得收入,同时不是俄罗斯联邦的纳税居民。

在连续 183 个月内实际在俄罗斯联邦逗留至少 12 个日历日的个人被认定为纳税居民。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的逗留期限不会因离开俄罗斯联邦进行短期(少于六个月)治疗或教育而中断。

无论在俄罗斯联邦的实际逗留时间长短,俄罗斯联邦的纳税居民是:

- 在国外服役的俄罗斯军人;

- 公共当局和地方政府的雇员被借调到俄罗斯联邦以外的地方工作。

征税对象。 对于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的个人,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收到的收入:来自俄罗斯联邦境内和俄罗斯联邦以外的来源,以及对于不是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的个人 - 仅收入来自俄罗斯联邦的消息来源。

不征税(免税)的个人收入清单在艺术中定义。 217 NK。

在确定 税基 纳税人以现金和实物形式获得的所有收入,或他产生的处置权,以及以物质利益形式获得的收入,都被考虑在内。 如果根据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命令、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决定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任何款项,则不会减少税基。

每种收入的税基分别确定,并确定不同的税率。 它被确定为应征税收入的货币表达,减去税收减免金额。

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

税收减免。 在确定税基规模时,纳税人有权获得:

- 标准减税;

- 社会税收减免;

- 财产税减免;

- 专业减税。

所有提供的税收减免仅适用于按 13%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如果一个纳税期间的税收减免金额超过同一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纳税期间的税基假定为零。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本纳税期扣除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不转入下一纳税期。

标准减税 由作为收入支付来源的税务代理人之一提供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其书面申请和确认此类减税权利的文件选择。 扣除金额从 400 到 3 卢布不等。 取决于授予它的依据。

有权获得一项以上标准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被授予适用减免的最高限额。 该规则不适用于与纳税人有子女需要提供的事实相关的标准税收减免(金额为 600 卢布)。

社会税收减免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支付了与以下相关的费用,则提供:

- 提供用于慈善目的的财政援助;

- 纳税人向宗教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用于开展其法定活动;

- 教育机构的教育费用;

- 治疗服务费用和药物费用。

从 1 年 2007 月 50 日起,教育和治疗费用的社会税扣除额增加到 1 万卢布,从 2008 年 100 月 XNUMX 日起,立法者规定引入总扣除额为 XNUMX 万卢布。

此限制不适用于承担费用的人:

- 子女教育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保持在 50 卢布);

- 昂贵的治疗(扣除在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中提供)

纳税人转入慈善用途的所得扣除限额(不超过纳税期内所得收入的25%)也保持不变。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向纳税人提供社会税减免,但总额不超过 100 万卢布。 在纳税期间。

财产税减免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作出的提供:

- 出售属于他的财产;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造或购置房地产的费用。

如果出售任何动产和不动产,纳税人可以要求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扣除金额取决于:

- 纳税人拥有财产的时间;

- 出售的房产类型。

出售纳税人拥有三年或以上的任何财产时,提供相当于纳税人出售时收到的金额的财产税减免。

如果纳税人拥有所售房产少于三年,他将不能要求扣除超过 1 万卢布的金额。 出售房地产和 125 千卢布时。 - 出售任何其他财产时。

财产税减免不适用于个人企业家因出售与其创业活动有关的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纳税人有权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与收到这些所得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和记录在案的费用,而不是使用获得指定财产税减免的权利。

不仅可以为整个对象提供建筑成本的财产税减免或购买房地产(我们谈论的是住宅楼、公寓或房间),还可以在建设或收购股份期间提供(s) 在里面。

本项规定的财产税减免总额不得超过1万卢布。 且仅可增加用于偿还从俄罗斯联邦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获得的目标贷款(信贷)利息的金额,以及纳税人实际用于新建或购置上述房地产的金额。

这种类型的财产税减免只能给予纳税人一次(此外,纳税人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也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适当的申请来获得)。 不允许将扣除额重新提供给纳税人。

接收权 专业减税 有以下几类纳税人:

- 从事创业活动但未成立法人实体的个人;

- 根据民法合同从履行工作(提供服务)中获得收入的纳税人;

- 因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表演或其他用途而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报酬的纳税人,以及对发现、发明和工业设计的作者的报酬;

- 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 已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根据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从事私人执业的其他人员。

通常,扣除额是与指定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和记录的费用金额。

纳税人领取扣除额,必须及时向税务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没有税务代理人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年末报税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纳税期。

税率。 税率设定在 9% 至 35% 的范围内。 对于大多数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3%。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款总额根据纳税人全部所得的纳税期间的结果计算,以相应纳税期间的收到日为准。

建立计税基础时的税额按税率对应计税基础的百分比计算。 总税额是计算的税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税额以卢布全额确定。 税额不到50戈比。 丢弃了,还有50戈比。 以及更多 - 四舍五入为完整卢布。

纳税程序和条件。 对于纳税人的大部分收入,其来源为税务代理人(组织、个体经营者等),计算和纳税的义务由该税务代理人承担。

对于从其他来源(例如来自俄罗斯联邦以外的个人或来源)获得的收入,应纳税额由纳税人独立计算,同时考虑到税务代理人在支付收入时扣缴的税款给纳税人。 同时,个人产生的往年亏损不会减少税基。 应纳税额最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年 15 月 XNUMX 日在纳税人居住地缴纳。

纳税人取得所得,纳税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的,分两次缴纳:

- 第一个 - 自税务机关发出纳税通知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

- 第二个 - 不迟于第一次付款截止日期后的 30 天。

俄罗斯联邦以外的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纳税人根据其他国家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俄罗斯联邦纳税时不计算其实际缴纳的税额,除非另有规定。由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协议)规定。

14.4。 统一社会税

UST 用于调动必要的资金,以从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国家养老金和社会保障以及医疗保健的权利。

自 1 年 2001 月 8 日起,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4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统一社会税”)一直是对 UST 的支付进行法律规定的主要监管法案。

纳税人 UST被认可:

- 从事私人执业的个体企业家、律师、公证人;

- 组织、个体企业家、向个人付款的个人。

征税对象 UST 取决于纳税人的类别。

在以下情况下,付款和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不被视为 UST 征税的对象:

- 对于企业纳税人,此类支付不属于降低本报告(税)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费用;

- 对于纳税人 - 个体企业家、私人执业公证人、已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个人,此类支付不减少当期报告(税)期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税基 UST 取决于纳税人的类别。

在确定税基时,任何付款和报酬都会被考虑在内(税法第 238 条规定的不征税的金额除外),无论这些付款的形式如何。

税收优惠。 税法第 239 条定义的人员类别在纳税期间的收入不超过 100 万卢布可免缴 UST。 对于每个人。

该组纳税人可抵扣的费用构成,其确定程序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有关条款确定所得税纳税人费用构成的程序。 25 克。

纳税期 确认为日历年。 UST 的报告期为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

税率 根据 UST 以不同的形式建立并在艺术中定义。 241 NK。 最高 UST 总税率为 26%,税基高达 280 万卢布。

计算和付款程序、付款条件和纳税申报 根据 UST 定义:

- 对于纳税人 - 雇主 - 在艺术。 243 NK;

- 不为个人支付和报酬的纳税人, - 在艺术。 244 NK。

UST 收据分布在:

- 联邦预算;

- RF社会保险基金;

- 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

纳税人-雇主分别计算并向联邦预算和每个基金支付 UST。 纳税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的次年 30 月 1 日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将纳税申报表的副本连同税务机关的说明或其他确认向税务机关提交声明的文件提交给领土当局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

对个体企业家(不向其雇员支付的收入)、律师、公证人从事私人执业的,其纳税期间的预缴款额由税务机关根据该纳税人的计税基础计算。上一个纳税期和既定税率。

预付款由纳税人根据税务通知支付:

15-XNUMX月-不迟于当年XNUMX月XNUMX日,预付款金额为年度金额的一半;

七月至九月 - 不迟于当年 15 月 XNUMX 日,金额为年度预付款金额的四分之一;

15 月 - XNUMX 月 - 不迟于次年 XNUMX 月 XNUMX 日,金额为年度预付款金额的四分之一。

纳税期结束时的税款计算由纳税人(律师除外)根据纳税期内收到的所有收入自行计算,同时考虑与其提取相关的成本,以及既定费率。 律师收入税的计算和缴纳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办公室进行。

纳税期间预缴款额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不迟于纳税期次年15月XNUMX日补缴,或抵扣以后缴纳的税款,或退还至纳税人。

14.5。 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归类为直接税。 在俄罗斯,企业所得税被视为联邦税之一。

自 1 年 2002 月 8 日起,税法第二部分(第 25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供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

- 俄罗斯组织;

-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和(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的外国组织。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确认纳税人获得的利润。 以企业所得税征税为目的,将所得归属于纳税人利润的规则。

以企业所得税征税为目的确定收入的一般规则在艺术中定义。 248-250、273 NK。 确定税基时未考虑的收入清单在艺术中建立。 251 NK。

纳税人根据发生的费用金额减少收到的收入。 为征税目的而将费用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则在艺术中定义。 252-255、260-273 NK。

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以现金记录。

税基 确认应征税利润的货币表现形式。 纳税人在每个报告(税)期末根据税务会计数据计算税基。

税务会计 - 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分组的主要文件数据,汇总信息以确定税收的税基的系统。 税务会计制度由纳税人独立组织。 保存税务记录的程序由纳税人在税务会计政策中建立,并由负责人的相关命令(指令)批准。 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无权为纳税人制定强制性的税务会计凭证。

在确定其税基时,将考虑俄罗斯组织从俄罗斯联邦以外的来源获得的收入。 这些收入全部计入,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和国外发生的费用。

俄罗斯组织根据外国法律缴纳的税款在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纳税时予以抵免。 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缴纳的可抵扣税款金额不得超过该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缴纳的税款金额。

税率 一般情况下是 24%。 在这种情况下,税额:

- 按 6,5% 的税率计算,计入联邦预算;

- 按税率计算的金额 17,5%, 记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降低某些类别的纳税人的规定税率,这些税款计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 但是,规定的税率不能低于 3,5%。

按下列税率计算的税额应全额记入联邦预算。

外国组织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与活动无关的收入税率如下:

- 20% - 来自所有收入(不包括股息和某些类型债务交易形式的收入);

- 10% - 来自与国际运输有关的船舶、飞机或其他移动车辆或集装箱的使用、维护或租赁(货运)。

以下税率适用于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确定的税基:

- 俄罗斯组织和个人(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以股息形式从俄罗斯组织获得的收入的 9%;

- 15% - 外国组织从俄罗斯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以及俄罗斯组织从外国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

以下税率适用于根据某些类型的债务义务的交易确定的税基:

- 15% - 以利息形式获得的州和市政证券收入(以下所列证券除外),其发行和流通条款规定以利息形式获得收入;

- 9% - 1 年 2007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市政证券至少三年的利息收入,以及 2007 年 1 月 2007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抵押保险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前取得抵押保险管理人出具的抵押参与证书所获得的收入;

- 0% - 20 年 1997 月 1999 日(含)之前发行的国家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 XNUMX 年国家货币保税贷款债券的利息收入为确保解决前苏联内部外币债务和俄罗斯联邦内部和外部外币债务的必要条件而发行的内部国家货币贷款系列 III 债券。

CBR 根据 10.07.2002 年 86 月 XNUMX 日“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规定的与履行其职能相关的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应在税率 0%。

纳税期 税收被确认为一个日历年。

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被确认为纳税申报期。 按实际利润计算每月预缴款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等,直至日历年年末。

计算税款和预付款的程序。 税收被定义为与税率相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 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否则基于纳税期结果的税额由纳税人独立确定。

各申报(税)期末,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照纳税期初至期末的应计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款额报告(税)期。 在报告期内,纳税人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确定每月预付款的金额。 286 NK。

纳税人有权根据实际收到的利润,以计算为基础,改用每月预缴款的定义。 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项的金额由纳税人根据税率和实际收到的利润计算,从纳税期开始至相应月末按权责发生制计算。

向预算支付的预付款金额是根据先前应计的预付款金额确定的。 纳税人有权在转为预缴制度的纳税年度前一年的31月XNUMX日之前通知税务机关,转为按实际利润按月预缴。 同时,纳税人在纳税期间不得更改预缴制度。

以预付款形式缴纳税款和税款的条款和程序。 纳税期末的应纳税款,应在不迟于有关纳税期申报纳税的期限内缴纳。

根据报告期的业绩预付款不迟于相应报告期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支付。 报告期内每月应付的预付款不迟于本报告期每月28日支付。

纳税人按实际取得的利润计算月预缴款的,应当在不迟于计算税款的次月28日之前缴纳预缴款。

根据报告(税)期业绩,在按报告期业绩预付款时计算报告(税)期内每月支付的预付款金额。 基于报告期业绩的预付款与基于纳税期业绩的税款相抵销。

报税。 纳税人无论是否有义务缴纳税款和(或)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和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均有义务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每个报告期和纳税期届满后的每个单独的细分。

税务代理人有义务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的每个报告(税)期届满时,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计算。

报告期末,纳税人提交简化纳税申报表。 不承担纳税义务的非营利组织,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以简化形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不迟于相关报告期结束后的 28 个日历日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计算)。 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利润为基础计算每月预缴款额的,在规定的预缴款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后的次年 28 月 XNUMX 日提交基于纳税期结果的纳税申报(纳税计算)。

14.6。 采矿税

根据现行立法,向地下使用者收取强制性费用。

自 1 年 2002 月 8 日起,税法第二部分(第 26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矿物开采税”)是对 MET 支付提供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遇见纳税人 习惯上认为组织和个体企业家依法被认定为地下使用者 俄罗斯联邦。

遣散费的征税对象 公认的矿物:

- 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地下地块中提取,提供给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

- 从采掘业的废物(损失)中提取,如果这种提取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底土的立法需要单独许可;

- 从俄罗斯联邦领土以外的地下土壤中提取,如果该生产是在俄罗斯联邦管辖的领土上进行的(以及从外国租借或根据国际条约使用),在地下土地上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不被视为征税对象:

- 未列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普通矿物和地下水,由个体企业家开采并直接用于个人消费;

- 开采(收集)的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收集材料;

- 在科学、文化、美学、健康或其他社会意义的特殊保护地质对象的形成、使用、重建和修复过程中从地下提取的矿物;

- 从采矿和相关加工工业的自己的垃圾场或废物(损失)中提取的矿物,如果它们在按照一般规定的程序从地球内部提取的过程中被征税;

- 在矿藏开发或地下结构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开采的矿产储量的国家资产负债表中未考虑排水地下水。

税基 由纳税人独立确定的每种开采矿物(包括从地下开采的有用成分以及主要矿物的开采)。

税基被认为是开采矿物的价值,但来自所有类型碳氢化合物矿床的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除外。 从所有类型的碳氢化合物矿床中开采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的税基是按实际开采的矿物数量确定的。

对采掘矿产,确定不同税率或按系数计算税率的,按各税率确定计税基础。

纳税期 被认为是一个日历月。

MET费率在艺术中设定。 税法第 342 条,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率从 0 到 17,5% 不等。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额是在每个税期结束时为每种开采的矿物计算的。

作为一般规则,开采矿产的税额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各类油气藏伴生气和可燃天然气的税额,按​​照相应税率与税基价值的乘积确定。

缴纳税款的条款和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纳税人提供供其使用的每个地下地块的所在地应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额是根据在每个地下地块开采的矿物占相应类型开采矿产总量的份额计算的。

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开采的矿产计算的税额应在组织所在地或个体企业家的居住地缴纳。

纳税期终了的应纳税额,应在纳税期届满的次月二十五日前缴纳。

14.7. 水税

水税是联邦税。 此前,水税实际上是根据 06.05.1998 年 71 月 1 日第 2005-FZ 号《关于水体使用费的联邦法》(该法)以水体使用费的形式征收的。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失效)。

自 1 年 2005 月 8 日起,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5.2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水税”)是对水税支付进行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纳税人 水税承认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特殊和(或)特殊用水的组织和个人。

征税对象 以下类型的水体使用得到认可:

- 从水体取水;

- 使用水体的水域,木筏和钱包中的木合金除外;

- 将没有取水口的水体用于水力发电;

- 使用水体在木筏和钱包中漂浮木头。

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各类用水的税基由纳税人针对每个水体单独确定。 如果对一个水体制定不同的税率,税基由纳税人根据每个税率确定。

时期 季度被认可。

税率根据河流、湖泊、海洋和经济区域的流域以及取水的目的而有所不同。 它们的大小在艺术中定义。 333.12 NK。

计算税收的程序。 纳税人独立计算税额。 每个纳税期末的税额按税基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计算。 税收总额是各类用水的税额相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程序和条件。 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月 20 日,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缴纳税款。

话题 15. 联邦费用

15.1. 野生动物物品使用费

自 1 年 2004 月 8 日起,对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费用进行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已成为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5.1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费用”)以及使用水生生物资源的对象“)。

付费人 使用动物世界的物体,除了与水生生物资源物体有关的动物世界的物体,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他们按照既定程序获得许可证(许可证)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动物世界的物体,得到承认。

征税对象 动物世界的对象根据艺术第 1 段建立的清单得到认可。 税法第 333.3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使用野生动物物品的许可证(许可证),将其从栖息地中移除。

动物世界的物品,由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土著人民代表使用以满足个人需求(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和与土著人民无亲属关系,但长期居住在当地的人,不被视为征税对象,他们的传统居住地和以狩猎为生存基础的传统经济活动。

收款率 成立于艺术。 税法 333.3 以不同的形式,取决于征税对象。

费用计算程序。 动物世界物品的使用费金额是根据动物世界的每个物品确定的,作为相应数量的动物世界物品和为相应动物物品确定的费率的乘积世界。

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条件。 付款人应在取得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许可证(许可)后支付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费。

动物世界物品的使用费用由付款人在颁发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的机构所在地支付。

15.2. 水生生物资源对象使用费

自 1 年 2004 月 8 日起,对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支付进行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已成为税法的第二部分(第 25.1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使用费动物世界的对象和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使用”)。

付费人 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是公认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他们按照既定程序获得在领海内陆水域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许可证(许可证),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以及亚速海、里海、巴伦支海和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地区。

征税对象 水生生物资源的对象根据第 4、5 条规定的清单得到承认。 税法第 333.3 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许可证(许可证)进行从其栖息地的清除。

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用于满足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著人民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和非与土著人民有关,但永久居住在其传统居住地和传统经济活动地,捕鱼是其生存的基础。

收款率 成立于艺术。 税法 333.3 以不同的形式,取决于征税对象。

费用计算程序。 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的数额,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相应数量与相应水生生物资源确定的收费标准相乘确定。资源。

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条件。 水生生物资源标的物使用费以一次性、定期缴费的形式缴纳。 一次性费用的金额按计算的费用金额的一部分确定,金额为 10%。 在收到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许可证(许可证)后支付一次性费用。 费用的剩余金额,确定为计算的费用金额与一次性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许可证的整个有效期内以定期缴款的形式等额支付(许可证) 每月不迟于第 20 天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对象。

费用支付:

- 付款人 - 除个体企业家外的个人 - 在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当局所在地;

- 付款人 - 组织和个人企业家 - 在其注册地点。

15.3. 政府职责

国家义务 - 当个人向授权的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其他机构和(或)官员申请就这些人采取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时向他们收取的费用,但由领事机构执行的行动除外俄罗斯联邦。 同时,出于缴纳国家费用的目的,签发文件(其副本、副本)等同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自 1 年 2005 月 8 日起,税法第 25.3 部分(第 XNUMX 节“联邦税”,第 XNUMX 章“国家义务”)一直是对国家税收的支付提供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国家纳税人 被认可:

- 组织;

- 个人。

这些人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付款人:

- 申请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

- 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法院或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被告,如果法院判决不利于他们并且原告免于支付国家费用。

缴纳国家税的程序和条件。 作为一般规则,付款人按以下条款支付州费:

- 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普通管辖法院、仲裁法院或治安法院提出申请时 - 在提出请求、请愿书、声明、索赔声明、投诉(包括上诉、撤销原判或监督)之前;

- 被告,如果法院判决不利于他们 - 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

- 申请执行公证行为时 - 在执行公证行为之前;

- 申请签发文件(副本、副本)时 - 签发文件之前(副本、副本);

- 申请海牙认证时——在海牙认证之前;

- 申请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时 - 在提交申请和(或)其他文件之前,或在提交相关文件之前。

数名不享有本章规定的利益的支付人同时申请重大法律行为的,国家税收应由支付人平摊。

州税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

国家收费的大小 及其支付的特点在艺术中定义。 333.19-333.34 NK。

好处 对于某些类别的个人和组织是在艺术中建立的。 333.35-333.39 NK。

例如,以下是免除国家税的:

- 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国家非预算基金、预算机构和组织;

- 一般管辖法院、仲裁法院和地方法官、州和市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州和市文化财产存放处;

- 个人 - 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的完全持有者、伟大卫国战争的参与者和伤残者。

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可以推迟或分期支付州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已授予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的州税金额不计利息。

在以下情况下,已支付的州费可部分或全部退还:

- 缴纳超过税法规定的国家税款;

- 申请、投诉或其他上诉的退回或法院拒绝接受或拒绝授权机构和(或)官员进行公证;

- 普通管辖法院或仲裁法院不考虑终止程序或放弃申请;

- 在向授权机构(官员)申请执行(执行)这项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之前,拒绝支付国家费用以执行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

- 拒绝签发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

国家费用的多付(收取)金额的退还应根据国家费用支付人的申请,向支付(收取)国家费用的诉讼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在支付多付(收取)的州费之日起三年内提交。

税务机关在国家公证处、民事登记处和其他对付款人采取行动的机构、组织中验证国家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的正确性,为此征收国家费用。

主题 16. 地区税费

16.1. 运输税

运输税是一种地区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缴纳,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法律在其境内征收。

自 1 年 2003 月 9 日起,运输税由税法(第 28 节“地区税费”,第 XNUMX 章“运输税”)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收法律确定。

在征收税款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支付程序和条件。

在确定税收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可以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和理由。

纳税人 税收由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登记的车辆被确认为运输税征税对象的人承认。

对于注册给个人的车辆,由他们根据授权书获得和转让,以获得拥有和处置车辆的权利,直到第 28 章正式出版。 《税法》第 XNUMX 条规定,纳税人是此类授权书中指定的人。

征税对象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既定程序注册的认可车辆:汽车、摩托车、踏板车、公共汽车和其他气动和履带履带上的自行式机器和机构、飞机、直升机、机动船、游艇、帆船轮船、船、雪地摩托、机动雪橇、摩托艇、摩托艇、非自行(拖船)和其他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

不受运输税限制的车辆清单载于艺术第 2 段。 358 NK。

税基 由车辆类型决定。

纳税期 确认为日历年。

税率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以艺术规定的数额设立。 361 NK。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可以提高(降低)税率,但不得超过五倍。

允许对各类车辆制定差别税率,并考虑车辆的使用寿命。

计算税收的程序。 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否则每辆车的税额均按相关税基和税率的乘积计算。

纳税人组织自行计算税额。 个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车辆国家登记的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交的信息计算。

程序、纳税条件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车辆所在地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缴纳税款。

作为组织的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车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

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通知缴纳运输税。

16.2. 赌博营业税

从 1 年 2004 月 9 日起,赌博业务的税收由税法(第 29 节“地区税费”,第 XNUMX 章“赌博业务税”)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税收法律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法律的税法实施,并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领土内缴纳。

在征收税款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缴税程序和条件以及该税的申报表。

在确定税收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可以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和理由。

纳税人税 从事赌博领域创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体企业家对赌博业务的行为。

赌博业务被认为是与组织或个人企业家以赌博和(或)投注的奖金和(或)费用的形式获取收入有关的创业活动,而不是商品(产权)、作品或服务。

征税对象 分别是:

- 游戏桌;

- 老虎机;

- 累加器收银台;

- 博彩公司的办公室。

税基 对每个征税对象分别确定为相关征税对象的总数。

税率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在艺术规定的范围内建立。 369 NK。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额由纳税人独立计算,为每个征税对象确定的税基和每个征税对象确定的税率的乘积。

纳税程序和条件。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时缴纳的税款不迟于相应纳税期的纳税申报期限。 因此,必须在纳税期届满后一个月的 20 日之前按月缴纳税款。

16.3. 企业财产税

自 1 年 2004 月 9 日起,组织财产税由税法(第 30 节“地区税费”,第 XNUMX 章“组织财产税”)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根据税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实施,自生效之日起,必须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领土上缴纳。

在确定税收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第 30 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 税法第 XNUMX 条,纳税程序和条件,纳税申报表。

在确定税收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也可以规定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和理由。

纳税人 税款被确认:

- 俄罗斯组织;

- 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和(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房地产的外国组织 俄罗斯联邦。

征税对象 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由税法定义。

不被认定为征税对象:

- 土地和其他自然管理对象(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

- 合法提供军事和(或)与其同等服务的联邦执行机构基于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权拥有的财产,这些机构用于国防、民防、安全和执法需要在俄罗斯联邦。

税基 被定义为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的年平均价值。

在确定税基时,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财产按其根据组织会计政策中批准的既定会计程序形成的残值考虑。

征税财产的税基分别确定:

- 组织所在地(外国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机关的注册地);

- 对于组织中拥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每个单独部门;

- 对于位于组织所在地之外的每个不动产对象、具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组织的单独分支机构或外国组织的常驻代表处;

- 关于按不同税率征税的财产。

税基由纳税人根据第二条独立确定。 30 克朗。

纳税期 确认为日历年。

报告期被认为是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确定税收时,有权不确定报告期。

税率 体现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中,不得超过 2,2%。 允许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和(或)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确定不同的税率。

减税 关于组织的财产税在艺术中定义。 381 NK。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额根据相关税率与确定的纳税期间计税基础的乘积计算纳税期间的结果。

预缴税款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照相关税率与报告期内确定的财产平均值的乘积的四分之一计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确定税收时,有权规定某些类别的纳税人有权在纳税期间不计算和不预缴税款。

纳税程序和条件。 纳税人和预缴税款由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

在纳税期间,除非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应预缴税款。 在纳税期结束时,纳税人支付计算出的税款。

报税。 在每个报告期和纳税期结束时,纳税人有义务向其所在地、每个拥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以及每个房地产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为此建立了单独的计算和缴纳税款的程序)预缴税款的税款计算和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迟于相关报告期结束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次年 30 月 XNUMX 日提交基于纳税期结果的纳税申报表。

主题 17. 地方税费

17.1. 个人财产税

2004 年,对个人财产税的缴纳作出法律规定的主要规范性法案是《个人财产税法》。

纳税人 对个人财产的认可是个人——财产的所有者,被确认为征税对象。 如果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属于多个个人共同拥有,则每个人按照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比例被认定为该财产的纳税人。 同样,财产属于个人和企业(组织)共同所有的,也确定纳税人。 如果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由多个个人共同所有,则他们对履行纳税义务承担同等的责任。 纳税人可以是这些人之一,由他们之间协议确定。

征税对象 住宅、公寓、别墅、车库和其他建筑物、场所和结构得到认可。

税率 建筑物、房舍和构筑物由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建立,取决于总存货价值。 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可以根据总库存价值、使用类型和其他标准来确定在既定范围内的费率差异。

税收优惠。 艺术中命名的公民类别。 《个人财产税法》第 4 条。

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人使用优惠政策的依据。

计算税收的程序。 税收的计算由税务机关进行。 该税是根据截至每年 1 月 XNUMX 日的个人财产的存货价值数据确定的。

有权享受福利的人独立向税务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产生福利权,则从产生该权利的月份开始重新计算税款。 逾期申请减免的,经纳税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年前重新计算税额。

税务机关每年不迟于 1 月 XNUMX 日向纳税人送交纳税通知书。

纳税程序和条件。 该税款由业主平均分两期缴纳——不迟于15月15日和XNUMX月XNUMX日。

对于新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税款从其安装或购置后的当年年初开始缴纳。

对于通过遗产继承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对继承人征税。 对于由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每个所有者按其在这些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中的份额按比例缴纳税款。 对于由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但未确定份额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税款由其中一个所有者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支付。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款由每个所有者平摊。

在一个日历年内将建筑物、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时,原所有者从今年 1 月 XNUMX 日起至他失去该财产所有权的当月月初缴纳税款,以及新所有者 - 从后者获得所有权的月份开始。

如果建筑物、处所、构筑物被毁坏或完全毁坏,税收的征收从它们被毁坏或完全毁坏的月份开始终止。

17.2. 土地税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地税(房产税开征前)和租金。

从 1 年 2005 月 9 日起,土地税由税法(第 31 节“地方税”,第 XNUMX 章“土地税”)和市政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定,生效并停止运作根据税法和市政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并且有义务在这些市政机构的领土内付款。

土地纳税人 根据所有权、永久(无限)使用权或终身可继承占有的权利,承认组织和个人拥有土地。 组织和个人享有无偿定期使用权或根据租赁协议转让给其的地块,不属于纳税人。

征税对象 位于自治市(包括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联邦城市)边界内的公认地块,在其领土上征税。

不被视为征税对象:

- 退出流通的地块;

- 一些限制营业额的地块(其清单包含税法第 2 条第 3、5、389 条);

- 来自森林基金土地的地块。

税基 定义为截至纳税期当年 1 月 XNUMX 日确认为征税对象的地块的地籍价值。 地块的成本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确定。

纳税人组织根据所有权或永久(永久)使用权,根据他们所拥有的每块土地的国有土地地籍信息独立确定税基。

个体企业家根据其所拥有的每块土地的国有土地地籍中关于所有权、永久(无限)使用权的信息,独立确定与其在创业活动中使用的土地相关的税基或终身可继承财产。

其他为个人的纳税人,其计税基础由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确定:

- 维护国家土地地籍;

- 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及其交易;

- 市政当局。

纳税期 确认为日历年。

作为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组织和个人的报告期为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 在确定税收时,市政机构的代表机构有权不确定报告期。

税率 不能超过:

- 0,3% 地块:

- 归类为农业用地或定居点农业使用区的一部分并用于农业生产;

- 由住房和公共综合体的住房存量和工程基础设施占用(但归属于与住房存量和工程基础设施无关的对象的地块权份额除外,以及公共综合体)或获得(提供)用于住房建设;

- 购买(提供)用于个人辅助农业、园艺、园艺或畜牧业,以及别墅农业;

- 其他地块为 1,5%。

允许根据土地类别和(或)地块的许可用途确定不同的税率。

计算和缴纳税款的程序。 经过 作为一般规则,税额在纳税期结束后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纳税期末应向预算缴纳的税额确定为计算的税额与纳税期间应预缴的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

纳税人组织独立计算税额和预付款。

个体企业家独立计算与他们在创业活动中使用的土地相关的税额和预付款。

在其他情况下,税款和预付款由税务机关计算,并由纳税人根据发送给他的通知支付。

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不迟于纳税期届满的1月XNUMX日前,向地块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有权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向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确认该权利的文件。

税款和预付款须由纳税人按照市政代表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联邦城市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支付。

话题 18. 特殊税收制度

18.1. 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

农业生产者税收制度 (单一农业税) 成立于ch。 税法第 26.1 条,并与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其他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农业统一税的纳税人是农业生产者转为缴纳农业统一税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作为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有权自愿转为缴纳单一农业税。

农业统一税纳税人组织免缴:

- 公司所得税;

- 企业财产税;

- ESN。

属于农业统一税纳税义务人的个体经营者,免缴:

- 个人所得税(与从创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有关);

- 对个人财产征税(与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有关);

- UST(关于从创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他们为个人而应计的付款和其他报酬)。

属于统一农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除外:

-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支付;

- 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或俄罗斯联邦境内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运营实施支付。

转为缴纳单一农业税的组织和个体企业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缴纳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其他税费按照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其他税收制度支付。

18.2. 简化税制

根据 Ch. 的规定简化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税收制度。 26.2 税法涉及 UTII 的支付,根据税收期间的经济活动结果计算,并与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一般税收制度(一般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向简化税制的过渡或向其他税收制度的回归是由组织和个体企业家自愿进行的。

组织对简化税制的应用使其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 UST 的义务。

个体企业家适用的简化税制规定他们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从创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有关)、财产税(与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有关)和UST(与收入有关)的义务从企业活动中获得的,以及他们为个人而应计的付款和其他报酬)。

适用简化税制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家不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增值税除外:

- 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支付;

- 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或俄罗斯联邦境内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运营实施支付。

使用简化税制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缴纳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其他税项由他们按照一般税收制度缴纳。

税款按与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计算。

税率设定为:

- 6% - 如果征税对象是收入;

- 15% - 如果征税对象是收入减去费用金额。

18.3. 对某些类型活动的推算收入采用单一税形式的税收制度

特定类型活动的 UTII 形式的税收制度由税法确定,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实施。

从 1998 年 1 月到 200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某些类型的活动的 UTII 被归属于地区税。

目前,针对某些类型活动的 UTII 形式的税收制度被认为是特殊税收制度的类型之一,并在 Ch. 26.3 NK。

某些类型的活动以 UTII 形式的税收制度与税费立法规定的一般税收制度(一般税收制度)一起适用。

UTII 组织的付款规定他们免除以下付款义务:

- 企业所得税(与从受 UTII 约束的企业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有关);

- 组织财产税(与用于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的财产有关);

- UST(与进行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向个人付款)。

由 UTII 的个体企业家支付的款项可免除其支付义务:

- 个人所得税(与从受 UTII 约束的企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有关);

- 个人财产税(与用于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的财产有关);

- UST(涉及从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以及因进行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而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属于 UTII 纳税人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家不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关于根据税法第 21 章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交易,作为受 UTII 约束的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向俄罗斯联邦领土海关进口货物时应缴纳的增值税。

其他税费由纳税人按照一般税收制度计算和缴纳。

作为 UTII 纳税人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支付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UTII申请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推算收入。 UTII 税率设定为推算收入的 15%。

18.4. 执行产品分成协议的特殊税收制度

税法(第 26.4 章)和 30.12.1995 年 22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生产分成协议”建立了用于执行生产分成协议的特殊税收制度。

当执行正式正式的生产共享协议时,联邦税费的征收被州和投资者之间的制成品划分所取代。 联邦税费的征收,不被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制成品分割所取代,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并考虑到联邦的规定进行的。 《生产分成协议法》。

既定的特殊税收制度适用于整个协议期限。

作者:Kvasha Yu.F.、Zrelov A.P.、Kharlamov 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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