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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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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接受的缩写
  2. 继承法一般规定(继承法的发展史。继承法的概念、主体和原则。继承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成为继承人的人。继承。不属于继承财产的财产。要求继承的理由)
  3.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遗嘱的形式、签署和认证的程序、遗嘱等同于公证遗嘱、封闭式遗嘱、遗嘱的内容、继承人的指定和二次指定、遗嘱拒绝和遗嘱交存、继承权的强制份额、遗嘱的保密、遗嘱的撤销和修改、遗嘱的无效遗嘱。通过广播执行。遗嘱的解释。银行资金权利的遗嘱处置)
  4.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及其发生的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求继承的程序。遗嘱人的残疾家属的继承。尚存配偶的继承。以下情况下的继承收养、代表权继承、继承人股份、充公财产继承)
  5. 继承权的获得(接受继承权的概念和方法。无条件和普遍接受继承权。接受继承权的期限。接受继承权期限届满的后果,期限届满后接受继承权的理由在此期间。遗传传承。继承的拒绝,其登记的类型和程序。份额)
  6. 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传财产(采取措施保护遗传财产的目标。公证人执行的保护行动的概念和类型。编制遗传财产清单的程序。清单法。在不存在遗传财产的情况下制定清单法的程序。负责任的财产保管人。他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7. 签发继承权证书的程序(开放继承权的地点和时间及其意义。接受继承权申请的程序。签发继承权证书的期限。继承权证书。附加证书。向国家签发继承权证书的程序。签发继承权证书所缴纳的国家税。通过继承转移给公民的财产的税收)
  8. 与继承有关的冲突问题(继承人之间分割继承财产的程序和条款。就包括房地产在内的继承分割达成协议的程序。属于继承一部分的不可分割物品、家庭用品和家具的分割特点。继承财产分割中对未出生继承人、未成年子女、无行为能力公民的利益的保护。继承人对遗嘱人债务的责任。因遗嘱继承而产生的费用的报销立遗嘱人死亡以及保护继承财产的费用)
  9. 某些类型财产的继承(某些类型财产继承的一般规定。与参与商业伙伴关系、公司、生产合作社相关的权利的继承。与参与消费者、住房和建筑合作社相关的权利的继承。企业的继承. 农民(农场)农场成员的财产继承,对其份额继承人的付款条件。 可转让性有限的物品的继承。 土地的继承。 通过继承转让给公民的土地分割的特殊性. 公民作为生存手段而提供的未付金额的继承 国家或市教育部门以优惠条件向遗嘱人提供的财产的继承 国家奖项、荣誉和纪念标志的继承 奖金继承的特点 版权的继承

接受的缩写

宪法 - 俄罗斯联邦宪法(12年1993月XNUMX日全民投票通过)

GK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30 年 1994 月 51 日第 26-FZ 号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1996 年 14 月 26 日,第 2001-FZ 号; 146 年 18 月 2006 日第 230-FZ 号第三部分;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第四部分

液晶 - 俄罗斯联邦住房法,29 年 2004 月 188 日第 XNUMX-FZ 号

ZK -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25 年 2001 月 136 日第 XNUMX-FZ 号

行政犯罪法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30 年 2001 月 195 日第 XNUMX-FZ 号

NC - 俄罗斯联邦税法:31 年 1998 月 146 日第 5 部分第 2000-FZ 号; 第二部分,11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保险 -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29 年 1995 月 223 日第 XNUMX-FZ 号

英国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3 年 1996 月 63 日第 XNUMX-FZ 号

公证人立法基础 -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11年1993月4462日第1-XNUMX号批准)

题目 1. 继承法的一般规定

1.1。 继承法发展史

在人类社会形成的早期阶段,继承规范本身并没有调解与死亡相关的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 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社会出现的阶段,人们的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都非常少。 只有当一个人积累了或多或少代表着重要价值的物质财富之后,才需要存在继承规则。 当然,在那个时期,狩猎和捕鱼工具是父子相传的。 在氏族和部落以及后来的家庭的拥有和使用中,仍然保留着维持炉灶的手段、野生动物的皮、燃料和食物供应、珠宝、属于氏族(部落)的标志,但与死者一起埋葬的除外。 但是,出于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同时发展起来的关系当然不能由法律规范来调节(法律本身还不存在),它们是由道德规范、习俗和传统来调节的。 他们的庆祝活动不是通过国家胁迫措施来神圣化和保证的,而是通过公众舆论,主要是通过部落中最有影响力的成员的权威。

从本质上讲,继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社会的财产和社会分层、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建立以及旨在保护现有秩序的特殊制度的出现相伴随的。那些掌握着权力杠杆的人,免受可能的侵犯。 这些制度体系构成了国家,它始终对私有财产及其基本属性——继承——发挥保护功能。

继承法起源于古罗马法。 最初,在古罗马,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不存在:死者的财产只是保留在他的父系家庭或氏族中。 继承法律规制的发展与遗嘱的出现有关。

遗嘱——立遗嘱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命运的具体表达的外在意愿——与继承同时存在,没有遗嘱或与遗嘱相反的继承,即与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相反。 在古罗马,立遗嘱人可以是成年罗马公民,他们不受他人的管辖,有能力并且不仅能够通过面部表情进行交流。 妇女只有在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遗嘱人。 罗马公民及其奴隶,以及遗嘱人(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受孕,但在其去世时尚未出生的人),无论与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如何,都没有被剥夺世袭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一些法人实体。 古罗马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己遗嘱的产物,但也可以取决于第三方(例如丈夫)的同意。 还有替代——任命一位额外的继承人。

法律继承——最古老的法律——将实际存在的关系固定在父系亲属关系的基础上(即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对户主的从属关系)。 首先继承的是孩子,然后是六亲代以下的血亲(最近的不包括其他血亲),最后是尚存的配偶。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继承顺序被固定为四类:

1)继承人的后代使用代表权;

2) 直系亲属中最亲近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代表权子女; 3)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代表权; 4) 所有其他旁系亲属,不限亲属关系。 由于为了阶级利益而建立的意志自由受到限制,出现了违背意志的继承——这通常被称为必要继承的阶级。

有权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近亲,即使没有得到哪怕四分之一的遗产,也可以对立遗嘱人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东西或很少的鲁莽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法定的遗产。 被收养的孩子只能从收养父母那里获得强制份额。

在古罗马,有使节的制度——根据遗嘱进行的捐赠。 在古代,受遗赠人是通过遗嘱还是通过法律向继承人以口头或书面请求取得财产权,取决于立遗嘱人使用的措辞。 最初,使节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但后来有人试图限制它们。

继承权的接受是根据古代法律进行的——没有拒绝的可能性。 期限没有规定,但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继承人有权要求法院确定反映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就被认为接受了继承。 如果继承人去世时没有接受遗产,则他的继承人继承,在其他情况下,他的份额传递给同时与他一起召集的其他继承人。

也许是暂时引入了继承权:对于怀有继承人的妇女; 为精神病人的照顾者; 出生合法性有争议的未成年人; 其他提供担保的有争议的继承人。

私有制的繁荣及其从地产公司束缚中的解放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一切能够盈利、确保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的事物都逐渐成为继承的主体,也许个人本人除外,他现在不能成为世袭继承的对象。 然而,这些不可动摇的现代文明基础得到认可,人类却花了一千多年的时间。

在苏联时期,其中一项法令被称为“废除继承权法令”,但即使是它也未能贯彻完全拒绝继承的想法。 但毫无疑问,这一法令极大地限制了通过继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并削弱了继承的社会保障功能。 然而,该文件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所谓的剥削分子被征用,即剥夺了他们的财产,但没有废除继承权,而劳动人民即使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去世后,仍然继续拥有和使用构成其家庭基础的财产。 随后在苏联和后苏联时期国内继承法的发展证明了苏联政权最初几年在继承领域的限制逐渐被放弃。

1.2. 继承法的概念、主体和原则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是死者的财产(财产权)按照普遍继承顺序传递给继承人时产生的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从客观和主观的意义上来考虑。

客观意义上,继承法是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法的一个分支。 继承法客观意义上的意义在于,保证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机会,并意识到他的所有财产将在死后转移给其亲属。 由此可见,该法律分支的主题是与继承、继承权的保护、行使和登记有关的民法关系。

从主观意义上讲,继承法表现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继承死者财产的可能性。 在市场关系形成的条件下,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巩固以及在死亡时自行处置财产的可能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该权利的保障载于第 4 条第 35 条。 宪法第XNUMX条规定,保障继承权。 由于该规定放在私有财产权条款中,因此该规则不是直接诉讼规则,而是部门立法。

继承法的主观意义在于,特定人的继承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产生:与立遗嘱人有亲属关系,并通过立遗嘱将其纳入继承人的范围。 因此,与民法的主体不同,继承法的主体范围较窄,仅涉及与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行使和登记及其保护有关的民法关系。

继承法原则。 继承法原则作为民法相对独立的法系之一,被理解为一切继承关系规则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世袭继承的普遍性原则。 这是继承法最重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旨在确保继承权准确地传递给继承人的意愿与接受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意愿之间不应存在任何中间环节,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如果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接受继承权)。

世袭继承的普遍性是指接受继承的行为延伸到整个继承,无论它如何表达,也无论由谁拥有。 不能接受部分、有条件或有保留的继承。 换句话说,继承人无一例外地接受所有财产和所有权利和义务,并不知道遗产中包括什么——立遗嘱人的银行存款、他的股票或他的债务。

2。 意志自由原则。 它是民法固有的许可性原则、随意性原则等民法规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该原则意味着遗嘱人可以自行决定在死亡时处置其遗产,或者根本不处置; 可以将遗产留给任何民法主体; 自行决定在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 剥夺全部或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 订立特别遗嘱令。

根据这一原则,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其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必须完全自由地形成,任何人不得利用遗嘱人的无助状态,直接或间接向其施加压力。遗嘱人、勒索他、威胁要伤害他或其亲属等。

意志自由原则只能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情况下受到限制:遗嘱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在遗嘱中剥夺必要的继承人,其范围由《民法典》规定。为他们保留的应得的强制性份额。 同时,法律有时会规定不能将这项或那项遗传财产遗赠给哪些人。 因此,只有公民以及非营利组织才能成为永久年金的接受者,但永久年金接受者的权利不能转移给商业组织,包括通过继承。

3、既考虑遗嘱人的实际遗嘱,又考虑遗嘱人声称的遗嘱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运作主要体现在法律如何确定继承人范围,如果立遗嘱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被宣告无效,或者部分财产没有被遗赠,则继承人被要求继承。

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根据这样的假设确定的:如果立遗嘱人自己处置其遗产,他会将其留给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之一。 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建立。 首先,与立遗嘱人最接近的继承人被称为继承人——尚存的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包括因为他们放弃继承权,才被称为直系或旁系亲属关系较远的继承人。 根据后续阶段的继承人法要求继承的情况也维持同样的标准。 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出现继承人被要求继承的情况,而立遗嘱人由于某种个人敌意而没有与继承人沟通,但立法者关注的不是一般规则的例外,而是典型的情况,尽管可能会有成本。 此外,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起草遗嘱来保护自己不被要求继承不需要的继承人。

在适用继承股份增量规则的情况下,也会对立遗嘱人所谓的遗嘱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权开始前去世或放弃继承权,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另一位继承人。 但如果立遗嘱人没有这样做,那么已故继承人的份额将转移给根据法律或遗嘱被要求继承的其他继承人。 该规则再次建立的假设是,遗嘱人本人将如何处理已故继承人的份额。

4、宽容导向和自由裁量原则。 这些原则在继承法中不仅适用于立遗嘱人,也适用于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被要求继承,则被赋予选择的自由:他们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拒绝继承,如果继承人既没有直接也没有间接表示愿意接受继承,则被视为拒绝继承。 继承人的意志不得依赖于其他人的任何影响,无论这种影响的目的是接受还是拒绝接受继承。 在压力下,继承人的遗嘱可能会以宣告交易无效为由被宣告无效。

5、保护继承关系中的法律秩序和道德基础以及遗嘱人、继承人、其他个人和法人的利益的原则。 继承关系中的这一原则体现在继承法的一大层规范中,可以说是行业的轮廓。 例如,在这方面,只要回顾一下取消不配继承人继承权的做法就足够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法律、秩序和道德的基础。

通过遵守遗嘱保密(《民法典》第 1123 条)、按照立遗嘱人在起草遗嘱时的意图准确解释遗嘱内容以及履行遗嘱人有关继承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示,确保遗嘱人的利益受到保护。 同样重要的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包括在继承人根据世袭继承的普遍性作为义务人的关系中。

在其他利益受到保护的个人和法人中,应列出遗嘱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受托人等。

六、保护遗产本身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占的原则。 在继承法中,这一原则被载入艺术。 《民法典》第6条还体现在确保遗产保护及其管理、相关费用报销、继承人之间财产分割等的规范体系中。

遗产保护的措施是: 1)遗产财产清查; 2)继承财产的估价; 3)公证人将遗产中的现金存入; 4)根据存储协议将货币价值、贵金属、宝石及其制品转移至银行; 5)财产信托管理。

所有列出的原则(这些原则仅适用于民法的本部分)的存在,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 - 一个随后可以发展为独立行业的分支。

1.3. 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典》第1110条称为“继承”,但并未对继承作出定义。 根据本条第 1 款,继承后,死者的财产(继承权、世袭财产)按照普遍继承的顺序转移给其他人,即在同一时刻以整体形式不变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人,除非本法典规则另有规定。 因此,本条的该款规定是基于宪法的规定。

考虑到这一事实,A.A.鲁巴诺夫正确地指出,虽然文章的这一部分在语法上由一个句子组成,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包含三个法律规范。 第一条规定死者的财产转移给其他人,并将这种转移视为继承。 第二条决定了三个问题:首先,确定了前款规定的财产转移是通过继承进行的; 然后她将这种继承视为普遍的; 最后,她指出了普遍继承的迹象。 第三条规范规定,《民法典》可包含规则,根据这些规则,第 1 条所载规定的例外情况。 1100 守门员。 所有三项法律规范均作为实施俄罗斯宪法条款的民法形式。 因此,继承可以这样定义:它是因公民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是死者的财产权利按照适当的基础转移给其继承人的程序。法律规定的方式。

因此,公民的财产只有在死者死亡后才成为死者的财产,即由于《民法典》中与该个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终止相关的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范)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由于终止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同时也是启动继承的法律事实,因此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具有特殊属性——随着继承的开始而终止。 因此,继承的固有财产是在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终止后开始的。 《民法典》的两条著名规则本质上都是强制性的:依法死亡必然终止法律行为能力,死者的财产依法必然转移给其他人。

继承关系的内容。 世袭法律关系的构成是由构成这种关系的要素构成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继承关系的内容理解为继承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在这方面,该领域的许多理论家认为,继承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继承开启的那一刻开始,当继承人被召唤继承时。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接受或不接受继承的权利,是其他人不干涉该权利的义务,以及有关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尽一切可能协助的义务。正确的。 如果继承人接受了继承权,那么他的第二个时期就开始了——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权利,而且义务都转移给继承人。 从这一刻起,继承人将进入与他的继承权密不可分的各种关系。 这可能是与其他继承人的关系,与税务、金融当局、登记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当局的关系,以及与许多其他各种级别的服务的关系。

1.4.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说到世袭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应该注意的是,主体分为三类:一是主体——继承人;二是继承人。 1)臣民——继承人; 2)协助继承的官员。

继承者。 这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根据遗嘱人死亡后继承财产权利转移的事由进行划分。 因为,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继承是通过遗嘱和法律进行的,那么可以区分两类主体:1)依法立遗嘱人; 2)遗嘱人。

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自出生时产生,于死亡时终止。 至于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一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民事权利,为自己创造民事义务并​​履行这些义务。 一般来说,公民在成年后,即年满十八岁,就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根据第 2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1条规定,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意义的,可以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方式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他受到监护。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将他排除在世袭关系的主体之外:这样的公民的财产按照继承顺序传递给其相应继承顺序的亲属。

遗嘱人在死亡时想要处置其财产受到更严格的要求:他必须同时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未满 18 岁的公民,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婚姻、解放)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不能立遗嘱。 该规定载于第 3 条第 1118 款。 《民法典》第 2 条规定,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订立。 不允许通过代表立遗嘱。 这一强制性要求如何与第 29 条第 29 款的规则相关联? 《民法典》第 29 条规定,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的交易由其监护人进行,交易有效。 《民法典》第 3 条没有规定该规则的任何例外和豁免的可能性。 基于本条艺术段落的字面解释。 1125、可以得出监护人可以代表无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遗嘱的个人性质意味着遗嘱人签署的笔迹,这一点被载入《遗嘱》第 2 条。 1126,艺术第 2 款。 1127,艺术第 XNUMX 款。 XNUMX 守门员。 同时,立法者不允许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和遗嘱认证之间有任何时间间隔。

遗嘱人必须在遗嘱证明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的要求源自《遗嘱》第 2 款。 《民法典》第 1127 条和第 44 条。 3 公证人立法基础。 同时,立法者还规定了遗嘱人签署遗嘱的笔迹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其他公民代替遗嘱人签署遗嘱。 法律规定可以由他人签署遗嘱的情况(《民法典》第 1125 条第 XNUMX 款)是有限的。 只有立遗嘱人因身体残疾、重病或者文盲等原因不能亲自签署遗嘱时,才可以由其他公民签署遗嘱。

签署遗嘱的人(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选择。 由于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并进行管理,因此,他不能选择一个人来代表他签署遗嘱声明,他也不能表达遗嘱本身,因为后者将是非法的。 违反遗嘱人格性质规则的,认定遗嘱无效,并启动依法继承机制。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遗嘱是单方交易,其执行必须充分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第2条第154款),因此,与任何其他交易一样,可以根据第168条规定的理由宣告遗嘱无效。 172-175、179-177 GK。 司法实践表明,认定遗嘱无效最常见的理由是《遗嘱》第XNUMX条规定的理由。 民法典第XNUMX条:公民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也不能管理自己行为的,所立的遗嘱。

继承人。 与之前所考虑的继承法主体群体相比,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更广,他们可以是:1)个人; 2)法人实体; 3)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各市、外国和国际组织。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法人、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外国和国际组织只能通过遗嘱作为继承人,个人和俄罗斯联邦则可以通过法律和遗嘱作为继承人。

1. 继承人——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通过法律和遗嘱成为继承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一个要素,继承权自出生之时起就产生(《民法典》第十八条)。 然而,法律还保护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受孕并在继承权开始后活着出生的未出生子女(nascituruses)的利益。 他们不仅可以是立遗嘱人的子女,还可以是其他亲属(如果是依法继承),甚至可以是任何其他人(如果是遗嘱继承)。 如果孩子出生时就死了,那么他就不能被要求继承遗产,他的份额将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继承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大小。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可以成为继承人。

只有在继承权开放之日还活着的公民才能被召集为继承人。 如果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天去世(纪念),则不存在世袭继承。

2. 继承人 - 法人实体。 根据标准标准。 2 汤匙。 《民法典》第 1116 条规定,在遗产设立之日存在的法人可以通过遗嘱要求继承。 法人实体可以继承,无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如何,尽管遗嘱更有可能是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博物馆、教育机构等)。 他们召唤继承的唯一条件就是在继承开启之日存在。 法人在法人统一登记册中登记后,即被视为已不复存在(《民法典》第 8 条第 63 款)。 如果遗嘱人遗赠财产的法人实体清算,公证人不考虑遗嘱,财产依法继承。

遗嘱人在起草遗嘱后,可以将全部财产和部分财产遗赠给法人实体。 法人实体与公民一样,有权拒绝继承。

3. 继承人——公共实体。 公共实体也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府和外国。 此外,如前所述,与其他公共实体不同,俄罗斯联邦不仅可以通过遗嘱继承,还可以通过法律继承。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被没收的财产按照继承顺序移交给俄罗斯联邦。

国际组织可以充当遗嘱继承人。 它们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有两种类型: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立法者似乎首先想到的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其中特别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大赦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这些组织本质上是非营利性的,主要由公民资助,因此很可能会制定对他们有利的遗嘱。

促进继任的官员。 首先,这是一个公证人,其职责包括对遗嘱进行认证、解释、澄清立遗嘱人、继承人和其他在场人员在准备、接受、开启遗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出具继承权证明。

继承法的主体也是在无法邀请公证人的情况下有权证明遗嘱的人——医疗机构的首席医生(及其副手)、船长、探险队长、军事单位指挥官、拘留场所负责人。

起草、签署和认证遗嘱时在场的见证人也是继承法的主体。 根据第 2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24 条不能成为此类见证人,也不能代替遗嘱人签署遗嘱:

1) 公证人或其他证明遗嘱的人;

2) 立遗嘱或拒绝遗嘱的人、该人的配偶、其子女和父母;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4)不识字;

5) 身体残疾的公民显然无法充分认识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本质;

6) 对订立遗嘱所用的语言没有足够了解的人,但订立封闭式遗嘱的情况除外。

另一类为继承做出贡献的公民——遗嘱执行者——在继承中发挥着特殊作用。 他们不仅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经其同意的其他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该人的职责包括确保将其应得的继承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独立或通过公证人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为继承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收到遗嘱人应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便转让给其继承人。

1.5。 不能成为继承人的人

继承法规定了一种即使在遗嘱人去世后也能保护其权利的机制,并规定了无资格继承人的制度,这些继承人要么没有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被法院认定为无资格继承人,要么被认为是无资格继承人。因不值得的行为而被从继承权中剔除。 因此,无资格继承人分为两类:一是无继承权的人;二是无继承权的人。 1) 可能被法院排除继承权的人。

1. 根据第 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17 条规定,如果公民蓄意针对立遗嘱人、其继承人之一,或反对执行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达的最后遗嘱,故意采取非法行为,则不按法律或遗嘱继承遗产;试图帮助自己或其他人继承遗产,或者帮助或试图帮助增加他们或其他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如果这些情况在法庭上得到确认。 但是,遗嘱人丧失继承权后遗赠财产的公民,有权继承该财产。

这些人的非法行为必须得到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确认。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年23月1991日第2号决议“关于法院在继承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第XNUMX段,经法院判决认定的非法行为仅当这些行为具有故意性质时,才是剥夺继承权的基础。 该规则不适用于因过失而被定罪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犯下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不被视为无资格的继承人,因为他们被剥夺了意识到自己行为或控制行为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作出判决,而是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裁决。

针对立遗嘱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像最初看起来那么简单。 有观点认为,实施相关行为的动机在第 1 条中已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 1117 条:承诺是为了实现继承财产的命运,以满足承诺人的利益,这将以某种方式对他们有利。 如果故意违法行为是出于其他原因(例如出于报复、嫉妒情绪),而不是为了加速继承的开启、实现继承财产的理想分配等,那么,即使客观上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也不能作为继承人不合格的依据。

此外,如果父母在司法程序中被剥夺了父母的权利,并且在继承权开始之日尚未恢复这些权利,则父母不能依法继承子女。

2. 根据第 2 条第 1117 款的规范。 《民法典》第XNUMX条规定,恶意逃避履行赡养遗嘱人法律义务的公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取消其继承权。

没有继承权或被排除在继承权之外的人有义务按照第 60 章的规定返回。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其不正当所得的一切财产均由继承构成,即按照不当得利​​履行义务的规则。

关于剥夺无价值继承人继承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有权获得法定继承份额的继承人,这是第 1149 条规定的。 XNUMX 守门员。

此外,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民法典》第 1137 条)如果故意针对立遗嘱人、其任何继承人或反对执行遗嘱,则被剥夺要求执行其权利的权利。遗嘱中表达的遗嘱人的最后遗嘱,贡献或试图促进自己或其他人继承的呼声,或者贡献或试图促进增加其或其他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如果这些情况已在法庭上得到确认。 如果遗产的标的物是为无价值的受遗赠人进行某些工作或者向其提供某种服务,则受遗赠人有义务向执行遗产的继承人补偿为受遗赠人所做的工作的费用。不值得的受遗赠人或为他提供的服务。

1.6. 遗产。 不属于遗产的财产

继承,即继承权,是继承法的基本法律概念之一。 这个概念的内容致力于艺术。 第1112章继承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 但它与其他客体不同:继承是地方性民事权利的客体; 它仅存在于继承法领域。 民法总则专门针对民事权利的客体,没有提及继承(例如民法第128条至第149条)。

继承的法律规范将继承的构成限制为四类对象:1)事物; 2)产权; 3)财产义务; 4)其他财产。

事物。 事物被理解为由人类和自然创造的物质世界的物体,满足人类的某些需求。 货币和证券是一种特殊的东西。 事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系统化。

1.单独定义的事物和由通用特征定义的事物(通用事物)被挑出来。 第一个具有可以将它们与其他类似事物区分开来的特征。 后者的特征是数量、重量、其他计量单位,即它们代表已知数量的同类事物。

与一般事物不同,单独定义的事物在法律上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它的死亡使义务人免于将其以实物形式转让给授权主体。 因此,其主体是单独定义的物品的义务从该物品被毁坏的那一刻起终止。 《民法典》列出了未能履行转让单独定义物(民法典第 398 条)和一般物(俄罗斯联邦第 463 条)义务的几种后果,这些后果彼此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这显示了将事物分为单独定义和通用的重要性。 此外,这种物的划分对于确定以物为标的物的合同的法律性质也是有意义的。 例如,只有一般事物才能成为贷款的标的,只有单独定义的事物才能成为租赁和房地产买卖的标的。

2.东西也分为消耗品和非消耗品。 消耗品是这样的东西,在使用过程中它们完全或部分失去其消费属性,它们根本不再存在于外部(食品、化妆品、药品、胶片和摄影胶片等)。 非消耗性物品包括那些在用于其预定用途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磨损并且不会完全消失的物品(机械、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家用电器等)。

3.分配人类劳动创造的东西和自然创造的东西,即具有自然起源。 因此,民法典根据物的来源,确定了取得所有权的理由、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制造商种植(生产)的农产品,供应合同可以是任何货物)、物的转让规则。

财产权。 产权被理解为索取权(因经济协会、合伙企业、生产合作社等的成员资格而产生)​​。 在近期住房建设参股立法的变化中,将产权纳入不动产构成尤为重要。 30 年 2004 月 214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参与公寓楼和其他房地产的共享建设以及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确认了已故参与者的继承人的权利共同建设协议签订本协议。 根据合同通则,合同的内容除主、客体外,还包括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接受继承时尚有的话),因此,我们可以说,继承人分别是开发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由于共建协议的初始参与者(即立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分别是财产,因此这些权利都包含在继承量中。 由此可见,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继承之日起,继承人即享有按照共有建筑协议要求将所建造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其的权利,但同时,履行该义务的负担也由他承担,最重要的是,他有义务支付协议中规定的共享建筑标的的价款。

继承人要成为参与共建协议项下的权利人,必须接受继承。 接受遗产的行为意味着接受他应得的所有遗产,无论遗产的内容是什么,也无论遗产位于何处。 同时,继承人可能不知道属于自己的财产权(例如,遗嘱人签订的参与共建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但接受剩余的遗产也意味着接受继承人不知道的财产。

财产责任。 根据财产义务,遗嘱人对个人和法人实体、国家的债务,以及遗嘱人因合同、法院判决、国家当局行为而产生的支付义务。 目前,各种类型的银行贷款(消费贷款、商品贷款、汽车贷款和抵押贷款)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和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表明财产义务不会因债务人的死亡而终止,而是包含在遗产的构成中,这一点就具有特殊的意义。

其他财产。 谈到可能包含在遗产中的民法的其他对象,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随着《民法典》第四部分的通过,该法典第一部分的规范,即第 128 条, 根据18年2006月231日第1-FZ号联邦法,自2008年1225月XNUMX日起,第XNUMX号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清单将在新版本中提出,除了我们已经考虑的民法和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外,它还包括智力活动的受保护成果和个人化的同等手段(知识产权)。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第XNUMX条是:

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2)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

3) 数据库;

4)性能;

5)录音制品;

6)广播或电视节目的广播或有线通信(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

7) 发明;

8)实用新型;

9) 工业品外观设计;

10) 评选成果;

11) 集成电路拓扑;

12) 生产秘密(专有技术);

13) 商品名称;

14) 商标和服务标志;

15) 货物原产地名称;

16) 商业名称。

但上述智力活动的结果本身并不能作为包含在世袭大众构成中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适应的个性化手段,包括专有权,即财产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个人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如追随权、访问权等。专有权的内容是指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享有专有权的公民(权利人)有权自行决定以任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使用该成果或个性化手段。违反法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处分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

2)处置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这意味着他们有权根据任何有偿合同进行转让,并从其复制、出版、复制等中获取利润;

3)自行决定允许或禁止其他人使用其智力活动的成果或个性化手段。

因此,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本身能否纳入遗传财产构成的问题,有必要给出明确的答案。 根据第 2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姓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 立法者禁止将这些个人非财产权利纳入继承的构成中:根据par的规范。 2 页 2 艺术。 《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姓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但财产性质的专有权可以转让给著作权人以外的人,这是民法典第四部分的一些规范所规定的,例如, 《民法典》第 124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允许在未与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转让给他人,包括按普遍继承顺序(继承等); 第 5 条《民法典》第 1232 条规定,国家登记转让智力活动成果或通过继承的个人化手段的专有权的依据是继承权证书; 艺术。 《民法典》第 1283 条规定,作品的专有权是继承的。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遗产的构成(继承量、遗传财产)可以包括:

1)事物;

2)产权;

3)财产义务;

4)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但署名权、姓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除外。

不属于遗产的财产。 从民法总则的角度来看,我们记住,民事权利的客体并不限于上述内容。 有必要确定是否所有民法客体都可以纳入继承财产。 艺术中的立法者。 《民法典》第1112条明确规定,继承不包括与遗嘱人的人格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赡养费权、对公民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权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按继承顺序转移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85 条规定,授予立遗嘱人的国家奖励以及适用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立法的国家奖励不属于继承的一部分。

个人非财产权和其他无形利益不包括在继承范围内。 个人权利和利益包括第 150 条中列出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凭借该条的直接规定,属于死者的个人非财产权和其他无形利益,可以由包括权利人的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人行使和保护。 我们谈论的是对死者重要、对家庭成员和其他人也重要的权利:荣誉权和名誉权、商业声誉权、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等。

1.7. 要求继承的理由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11 条规定,继承有两个依据:法律规定和遗嘱规定。 这一规范本质上就是我们前面所考虑的继承法原则的内容——不仅考虑立遗嘱人的实际遗嘱,而且考虑遗嘱人的所谓遗嘱(见1.2节)。

遗嘱继承只有在立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留下遗嘱,并在遗嘱中表达了属于其财产的命运时,才能进行遗嘱继承。 同时,他可以处置他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

当立遗嘱人未变更遗嘱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即发生法律继承,即:

1) 立遗嘱人根据遗嘱,剥夺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将被要求继承,而无需指明其他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下一个继承人被称为继承人;

2)法院宣告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3)仅遗赠部分财产;

4)遗嘱下的继承人在继承权开始前死亡,而没有时间接受;

5)遗嘱人在遗嘱中违反了强制份额的要求;

6) 遗嘱下的继承人因不配而被取消继承权。

依法继承时,遗嘱人的财产由继承队列中的所有继承人均等分配。

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人的转移按照继承顺序进行。 不允许有条件或有保留地接受继承。 遗产只能作为整体被接受,甚至可能包括继承人不知道的立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他们不能只接受继承的任何部分,例如拥有一套公寓的权利,而拒绝接受提交人同意下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继承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即保证每个人在死后都可以通过遗嘱和法律将其一生所获得的财产转移到继承权上。 法律规定的继承财产转让程序赋予遗嘱人提前决定其财产的法律命运的权利,这有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主题 2. 遗嘱继承

2.1。 遗嘱继承的概念

目前,国内立法机关尚未对遗嘱作出法律定义。 这一概念的缺失或定义不够精确不仅是俄罗斯法律的特点,也是其他国家法律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在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论和系统解释的基础上推导出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公民死亡后对其财产的个人处置,并指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定并由法律规定的人员证明。 “遗嘱”一词有两种含义:遗嘱被认为是文件本身,其中表达了遗嘱人的遗嘱(即某种形式的表达),以及遗嘱人直接遗嘱的行为,这反过来又意味着另外两个因素的存在——智力和意志。 因此,有条件地立遗嘱可分为三点:1)智力上的;2)有条件的。 3)意志坚强; XNUMX)正式。

遗嘱的理智时刻是遗嘱人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本质的认识和理解。 换句话说,立遗嘱人知道遗嘱的法律含义,以及他在死亡时处理其财产所采取的行动的法律后果; 他明白,他的全部物权将转移给他指定的人,他们将取代他,成为他的财产的法律关系方面的权利持有人或义务承担者。 遗嘱的自愿时刻与立遗嘱人以这种方式而非其他顺序、以这种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在这些继承人之间分配财产的意图相关。 最后,遗嘱的正式时刻与起草、认证遗嘱、接受保存、随后宣布和执行与继承人和继承财产有关的所有必要行动以合法确保其地位的纯技术过程有关。

因此,遗嘱是指依照遗嘱法的规定,在公民死亡时对其财产的处分。 这里应该强调两件事。 首先,遗嘱是单方交易,其行为时间与立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一致(民法典第5条第1118款)。 其次,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

结合民法典第三部分规范内容分析,遗嘱的要件应当包括: (一)被授权人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b) 正确登记交易; 1)财产资产的存在。 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出现缺陷都会导致整个交易无效。 应该注意的是,在立遗嘱时,遗嘱人拥有继承财产这一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继承财产仅由立遗嘱人死亡时将拥有且可以处置(即可转让的权利)的财产(财产权利和义务)组成。

遗嘱的随机要素包括遗嘱人的某些类型的指示:指定继承人、确定继承人在继承中的份额、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过度继承)、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执行人和征兵、分次指定继承人和遗嘱人(替代)、其他不违反法律的指示(增加已故继承人份额的规则的变更(《遗嘱》第 1 条)民法典第 1161 条)等)。 继承人的指定不再是遗嘱的一个基本要素:整个遗嘱作为遗嘱人财产的处置,只能包括确立遗嘱拒绝或表明所有或一名继承人,根据遗嘱人死后将被要求继承的命令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

立遗嘱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正是在作为单方交易订立遗嘱时必不可少的。 立遗嘱后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会产生法律后果,即该公民被剥夺了影响遗赠财产命运的任何后续机会。 只有在公民死亡之前,法院承认他完全有能力,这种情况才能改变。

意志纯粹是个人的。 法律禁止通过代表在监护人或受托人的帮助下,甚至由利害关系人直接授权进行此类活动(《民法典》第 4 条第 182 款、第 3 条第 1118 款)。

立遗嘱时,公民一般必须年满18周岁或因结婚(民法典第2条第21款)或解放(民法典第27条)而取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关于家庭法的联邦立法没有规定可以在登记处登记结婚的年龄。 确定结婚年龄下限的问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 根据标准的规则。 2 页 2 艺术。 13 英国,这个年龄作为例外,可能低于 16 岁。 对于解放者来说,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前,法律直接规定了可以取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年龄,即16岁(《民法典》第1条第27款)。 至于是否可能承认 14 岁至 18 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立遗嘱的权利,至少在财产方面,且无需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即可处置财产,在此应牢记以下几点:法律直接表明取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对某些类型的财产的遗赠没有任何例外规定。

如果公民在立遗嘱时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也不能管理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或者是在妄想的影响下立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则宣告遗嘱无效。民法典)。 在欺骗、暴力、威胁或困难情况的影响下立遗嘱也应如此(《民法典》第 177 条)。 只要立遗嘱人活着,他就可以独立维护自己的意志自由权。 最简单的方法是取消在特定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制定新的遗嘱。 当然,对遗嘱人受侵害的权利进行司法保护也是可以的。

与其他民法交易相比,遗嘱的形式有更严格的要求。 当遗嘱公布时,立遗嘱人已不在世,因此遗嘱的真实性以及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遗嘱的相符性是不容置疑的。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人死亡时所作的口头遗嘱声明不被视为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经过公证人认证,但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可以采用简单的书面形式(《民法典》第 1129 条)。

目前,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对遗嘱形式的特殊要求是相当合理的,因为它们可以大大减少伪造和篡改单方交易遗嘱的情况。 然而,遗嘱人有足够的空间来表达他的最后遗嘱。 而这种情况,迫使公证人、法律授权的其他人在证明遗嘱时,不仅要仔细、特别注意证明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即拟定遗嘱的外在形式,而且还要解释后者的本质和法律后果。

2.2. 意志自由原则及其局限性

因此,遗嘱是一种必须符合一定形式的交易。 但遗嘱形式的特殊要求,并不限制遗嘱内容的相当大的自由度。 意志自由是继承法最重要的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一个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命运的意志必须是完全清醒的并且不受外来影响。

意志自由首先在于根据遗嘱自由选择继承人。 他们可以是任何人: 公民,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市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属于继承人的公民,以及非继承人的公民,都可以通过遗嘱成为继承人。

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继承人的份额。 遗嘱中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指定股份。 股份确定方法的选择没有限制。

一个、几个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直接表明这一点而被剥夺继承权,立遗嘱人没有义务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尽管这对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来说似乎不公平。 如果遗嘱中有这样的注明,法定继承人不仅根据遗嘱,而且根据法律,都被剥夺了接受继承的权利(强制份额继承除外)。

遗嘱中还可以包含其他命令:分指定继承人(《民法典》第 1121 条)、遗嘱拒绝(《民法典》第 1137 条)、遗嘱继承(《民法典》第 1139 条)。

遗嘱自由还体现在授予遗嘱人在制定遗嘱后随时取消或更改遗嘱的权利(IZO GK 条)。

遗嘱自由仅受一项特殊规则的限制,即关于强制份额的规则(《民法典》第 1 条第 1119 款),该规则主要是为了立遗嘱人或相关人员的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的利益而引入的。其中赡养关系是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建立的(《GK》第 1149 条)。 在这种情况下,意志自由的限度与法律规定的必要继承人圈子的存在密切相关。 遗嘱自由的最大限制可以是立遗嘱人财产的一半,即在任何情况下,立遗嘱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处分其至少一半的财产。

关于强制份额的规则,要么以指示继承中的“自由”部分的形式(如法国立法者所做的那样),要么以指示继承中强制份额的大小的形式(如法国立法者所做的那样)意大利和德国继承法中的惯例),几乎存在于所有发达国家的法律中。 对立遗嘱人的意志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向他依法或自愿支持的人提供物质支持。

公证人必须向遗嘱人解释有关强制份额的规则,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记录。 但是,如果公民坚持遗嘱,就违反了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49 条,则不能拒绝他立遗嘱。 毕竟,很可能在继承权开始时,必要的继承人将不再保留:有人将达到成年年龄,有人将去世,有人将不再是遗嘱人的受抚养人。

2.3. 遗嘱的形式、其签署和认证的顺序。 遗嘱等同于公证

立法者确立了以下类型的遗嘱:

1)经过公证的遗嘱;

2)经授权执行公证的执行机构官员(地方自治机构官员)认证的遗嘱;

3)封闭式遗嘱;

4)相当于公证遗嘱的遗嘱;

5)银行资金权利的遗嘱处分;

6)紧急情况下的遗嘱。

遗嘱的主要类型是公证遗嘱,因为法律直接规定,只有在当地没有公证员的情况下,有权执行公证行为的行政机关官员才有权对遗嘱进行认证(《公证人立法基础》第37条)。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公证人认证。 遗嘱形式由立法者制定,并受俄罗斯司法部10年2002月99日第99号命令“关于批准公证行为登记登记表、公证证书和交易证明铭文”的管辖。文件”(以下简称 - 俄罗斯司法部第 XNUMX 号令)。

紧急情况下的遗嘱。 如前所述,允许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订立遗嘱,但仅作为例外。 要承认以简单书面形式订立的遗嘱的合法性,首先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制定遗嘱。 根据第 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29 条规定,在对公民生命造成明显威胁的情况下,即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和个人身体状况(疾病、受伤等),再加上不允许公民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紧急情况(地域隔离和没有授权证明遗嘱的人),法律允许以简单的书面形式立遗嘱。

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即不得借助技术手段(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书写遗嘱。 此外,这样的遗嘱必须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然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证人必须做什么。 这里有必要适用法律的类比,因为立法者在其他类似情况下,解释了立遗嘱时在场证人的义务(《民法典》第4条第1125款)。 同时,证人是否只是简单地签名并注明个人数据(姓氏、名字、父名和居住地与身份证件一致)或以任何方式表达他们对所采取行为的态度并不重要。由立遗嘱人填写(例如,“我证明这是一份遗嘱”或“立遗嘱人的签名是正确的”)。 这些情况不能作为认定遗嘱无效的依据,因为只有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经法院确认后,遗嘱才可以执行(民法典第3条第1129款)。

除上述情况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法律要求遗嘱必须由公证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125 款)或俄罗斯联邦地方政府授权官员或领事机构官员(《民法典》第 7 条第 1125 款)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认证。 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并不是每个地方自治机构的官员都被赋予这样的权力。 只有具有执行和行政权力的人,例如地方行政当局(或市政当局)的负责人及其副手,才有权认证遗嘱。

公证人确认遗嘱的程序。 这种公证行为作为遗嘱证明,应当被视为协助公民行使权利、维护合法利益的一种形式(《公证立法基础》第十六条)。 根据对该规定的系统解释,可以确定实际上构成遗嘱证明的行为范围。 因此,与任何公证行为一样,遗嘱认证始于对申请遗嘱认证的人的身份识别。 身份验证是通过出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进行的,根据适用法律,该身份证件可以代替护照。 然后公证员有义务检查该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当然,公证人并不需要具备心理治疗师的专业技能,也无法在5-10分钟内对申请者的法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做出医学结论。 公证人只问一些简单的问题,比如今天的日期、地点、著名事件等,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回答。 此外,公证人还会考虑诸如语无伦次的嘀咕、流口水、衣着和外表怪异(例如,衣服不合时宜或极其肮脏等)等无行为能力的外在迹象。 如有疑问,公证员将推迟对遗嘱的认证,并查明法院是否做出了限制或剥夺向公证员办公室申请的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决定。 此外,如果申请公证的公民处于酗酒或其他中毒状态(麻醉、有毒),公证员有义务拒绝履行公证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医疗数据,有理由相信该公民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含义或进行管理。

此外,还明确了公民向公证人申诉的目的。 在以证明遗嘱为目的的上诉案件中,公证员查明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并解释遗嘱人所希望遗嘱的实质和内容以及法律后果。 公证人有义务解释立遗嘱人的权利,特别是依法剥夺继承人全部或部分继承财产的权利、普遍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分指定的权利、继承人的继承规则等。强制份额作为限制立遗嘱人遗嘱的特殊情况,遗嘱撤销和变更的程序,承认遗嘱无效的理由,订立封闭式遗嘱的实质和程序以及其他一些规范。 此外,公证员必须警示遗嘱认证所导致的后果,根据公民的言词写下遗嘱,准确表达其遗嘱。 公证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定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即使遗嘱是遗嘱人自己立的,因为如果不一致,遗嘱必然成为法律的标的物。诉讼程序。

立法根本没有对交易的书面形式做出明确的定义。 关于交易书面形式的一般规定仅简化为表明交易是通过起草表达其内容的文件来进行的。 此类文件的唯一要求是个人的签名,其意愿是交易的本质(《民法典》第 1 条第 160 款)。 通过对规范的简单解释和概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遗嘱的书面形式应理解为立遗嘱人以图形符号(字母或其他)形式表达的遗嘱,借助该形式任何其他知道这些标志的人都可以理解所述遗嘱的含义(GK 第 1132 条)。 换句话说,交易的书面形式是一个特定的图形系统,其元素——文本或字典条目——可以成为语音和图形层面的语言学分析的主题。

理解遗嘱的含义不仅可以通过文本来实现,还可以通过图像(包括图形)来实现。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立遗嘱人作为遗嘱的附录,既是为了方便自己对遗嘱最后表达的认知和理解,也是为了消除继承开启后可能产生的疑虑,将遗嘱作为遗嘱的附录。房屋的图纸或土地的平面图,其中他指出了该房屋的份额以及该土地的继承人。 我们认为,公证人无权拒绝公民在遗嘱本身中附上图表或包含物体份额分配的图像,即使他完全理解立遗嘱人的遗嘱并且没有任何疑问。关于遗嘱的解释。

根据第 3 条。 《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签署遗嘱时必须有公证人在场,这是遗嘱认证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公证人有义务确保该行动由适当的人员以适当的形式执行。 在公证实践中,已经制定了一项规则,根据该规则,公证员要求遗嘱人和证人完整地注明他们的姓氏、名字和父名,这是由于在法庭上质疑遗嘱的潜在可能性,并有助于在遗嘱人去世后对遗嘱的签名进行认证。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要求并未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立遗嘱人充分、亲自破译遗嘱末尾姓名缩写但未签字为由质疑遗嘱效力的案例。 法院宣布这样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人写的遗嘱由上诉人签署,那么即使在签署时,遗嘱人也必须在场。 在立遗嘱的所有阶段,遗嘱人都必须在场。

我们所考虑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公证人行为来证明遗嘱的程序有一个目的 - 确定公民的真正自由意志,以及该遗嘱的可靠固定。

遗嘱等同于公证。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相当于公证遗嘱的遗嘱包括:

1)在医院、医院及其他住院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者入住敬老院、残疾人院的公民的意愿,并经该医院、医院的医疗单位主任医师、副手或者值班医生证明其他住院医疗机构以及医院院长、敬老院、残疾人院院长或者主任医师;

2)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船舶航行时公民的遗嘱,并经船长证明;

3) 参加探险、北极或其他类似探险活动的公民的遗嘱,并经探险队队长证明;

(四)军事人员的遗嘱,在没有公证的军事单位所在地,还包括经军事单位指挥员认证的在该单位工作的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和军人家属的遗嘱;

5)剥夺自由场所公民的遗嘱,并经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

相当于公证遗嘱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在遗嘱证明人和签署遗嘱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否则,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24 条和第 1125 条。

遗嘱将根据艺术进行认证。 《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嘱认证人应尽快通过司法机关将遗嘱送交遗嘱人居住地的公证人。 如果遗嘱认证人知道遗嘱人的居住地,遗嘱将直接发送给相关公证人。

如果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打算立遗嘱的公民表示愿意为此邀请公证人,并且有合理的机会实现这一愿望,则被授予遗嘱认证权的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为遗嘱人邀请公证人。

2.4. 封闭式遗嘱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26 条规定,遗嘱人有权立遗嘱,无需向包括公证人在内的其他人提供熟悉遗嘱内容的机会。 这就是所谓的封闭遗嘱。 这是1年2002月XNUMX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部分的一个新内容。显然,立法者认为,封闭式遗嘱是绝对落实遗嘱保密原则的一种方式。即使是公证人也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

封闭式遗嘱在法律上是指公证遗嘱,更准确地说,是指各种公证遗嘱。 制定封闭式遗嘱的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直接以简单的书面形式制定并由人签署文件(遗嘱); 2) 将文件移交公证处保存。 尽管起草封闭式遗嘱的第一阶段与以简单书面形式进行交易的通常程序完全一致,但第二阶段是强制性的,否则会导致此类遗嘱无效。

封闭式遗嘱与俄罗斯制定的遗嘱认证做法有很大不同。 然而,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与我们关系密切的国家很常见。 其中封闭式遗嘱很常见,称为家庭遗嘱。

制定封闭式遗嘱的第一步是亲手起草并签署一份遗嘱——一份书面文件,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文本可以通过手工或任何技术手段来制定。 最重要的是,这样的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签署的。 此外,封闭的遗嘱还需要亲手放入信封中并密封,然后再联系公证人。 不遵守遗嘱的手写和签署规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封闭式遗嘱的本质,能够立遗嘱的人范围是有限的。 特别是,在订立封闭式遗嘱时,立遗嘱人不能求助于遗嘱执行人的帮助(如订立经公证人认证的经典遗嘱时所规定的那样)。 由此,对于希望以封闭式遗嘱表达最后遗嘱的遗嘱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只能是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特别有文化; 3) 没有妨碍自己书面表达意愿的身体残疾(失明、与协调障碍相关的疾病等)。

艺术的所有一般规则。 1118 守门员。 特别是,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订立; 不允许通过代表立遗嘱。 遗嘱只能包含一名公民的命令; 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立遗嘱。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126 条,遗嘱人将装在密封信封中的封闭遗嘱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转交给公证人,并在信封上签名。 证人签署的信封由公证人在另一个信封中密封,公证人在信封上刻有有关公证人接受封闭式遗嘱的立遗嘱人的信息、通过的地点和日期、每位证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居住地与身份证件一致。

公证员在接受遗嘱人寄来的封闭式遗嘱信封时,有义务向遗嘱人解释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署,不遵守这些规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即第 2 条第 1126 款的内容。 1149 守门员。 此外,公证人有义务向遗嘱人解释《遗嘱法》第 XNUMX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XNUMX 条关于强制份额的规定。 在履行这些义务后,公证人会在第二个信封上做出适当的铭文。

遗嘱人将封闭式遗嘱转让给公证人时,见证人必须遵守第 2 条第 1124 款的要求。 XNUMX 守门员。 根据本文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也不能代替遗嘱人签署遗嘱:

1) 公证人或其他证明遗嘱的人;

2) 立遗嘱或拒绝遗嘱的人、该人的配偶、其子女和父母;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4)不识字;

5) 身体残疾的公民显然无法充分认识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本质;

6) 对订立遗嘱所用的语言没有足够了解的人,但订立封闭式遗嘱的情况除外。

证人的身份由公证员根据进行公证行为的一般规则确定,即只有当他们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时。

证人必须在公证人和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包含封闭式遗嘱的信封。 提供见证人事先签名的信封的,公证员应当拒绝接受。 公证人会警告证人保密遗嘱的必要性以及违反遗嘱保密的责任(《民法典》第 1123 条),并在证人在信封上签名之前注明与封闭的意志。

由见证人在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封闭式遗嘱信封,由公证人将其密封在另一个信封(所谓的存储信封)中,并在信封上刻上真实的铭文。

根据俄罗斯司法部第67号令附录第99号表格,公证人在带有封闭遗嘱的信封上刻有以下铭文

信封上的签名和封闭的遗嘱

年份日期(日期、月份、年份),本人(姓氏、名字、父名)、公证人(国家公证处或公证区的名称),位于公证处处所,地址:(注明公证处办公室地址),从(立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数字、出生日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的详细信息)收到,居住地(表示永久居住地)居住地或优先居留权),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姓氏、名字、证人父名、永久居住地或优先居留地),一个封闭的信封,其中根据口头陈述(立遗嘱人的姓名首字母、姓氏),有一份由他(她)亲笔书写和签署的封闭式遗嘱。 当着这些人的面,我将密封的信封封好,信封内有指定证人的签名,同时我向遗嘱人解释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26条和第1149条的内容。

登记在编号下的登记册中。

征收的国家税(根据关税)

邮票公证人签名

之后,公证人向遗嘱人发出一份确认接受封闭式遗嘱的文件。 此类文件是封闭式遗嘱的接受证明(表格 68)。

封闭式遗嘱的接受证明

公证地点(村、居民区、区、市、地区、地区、共和国全名)

日期(日、月、年)

我,(姓氏,名字,父名),公证人(国家公证处或公证区的名称),应(姓氏,名字,父名,数字,出生日期,证明他(她)身份的文件的详细信息)的要求,证明,居住(她)(注明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姓氏,名字,证人的父名,证明他们个人的文件的详细信息,他们的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停留),今天。 (数字中的日、月、年),接受一个封闭的信封,其中有一份口头声明(立遗嘱人的姓名缩写、姓氏),还有一份封闭的遗嘱,由他(她)亲笔书写和签名。 该信封由指定证人在我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并由我密封在另一个信封中,并依法在信封上题字。

在接受带有封闭式遗嘱的信封时,我解释了(立遗嘱人的姓名首字母、姓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26条和第1149条的内容。

封闭式遗嘱保留在公证处的档案中,地址为:(注明公证处地址)。

登记在编号下的登记册中。

征收的国家税(根据关税)

邮票公证人签名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制定和认证封闭式遗嘱有某些具体规定,但不排除由公证人在公证处场所之外(例如在家中)对其进行认证。 同时,有关在家公证行为的注释通常写在公证文件的正文中,在这种情况下,应直接写在带有封闭遗嘱的信封上。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26 条,在出示封闭式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后,公证人应在提交证明之日起 15 天内,在至少两名证人和希望出席的合法继承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打开装有遗嘱的信封。 打开信封后,公证员立即宣布其中所载的遗嘱文本,然后公证员起草并与证人一起签署一份证明信封已打开并包含遗嘱全文的协议(表格69)。

遗嘱原件由公证人保存。 继承人将获得经过公证的会议记录副本。

开立和讨论封闭式遗嘱的协议

公证地点(村、居民区、区、市、地区、地区、共和国全名)

日期(日、月、年)

我,(姓氏、名字、父名),公证人(国家公证处或公证区的名称),已起草本协议,声明已收到(注明收到死亡信息的日期 - 日、月,数字年份)有关死亡的信息(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死者(数字形式的日、月、年)以及死亡当天居住地址:(最后地点)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或:最后的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未知),今天(日、月、年,以数字表示),在公证处所在地:(公证处地址)在有利益相关者在场的情况下:

- (当前利害关系人名单,按字母顺序注明姓氏、名字、父名、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详细信息、出生日期和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与立遗嘱人的婚姻和其他家庭或受抚养关系)和证人:

- (在场证人名单,按字母顺序标明证人的姓氏、名字、父名、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详情、出生日期以及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摘自下列人员的封闭式遗嘱顺序(数字)一年 一个信封,内有封闭的遗嘱(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被采纳(采纳日期 - 日、月、年的数字):(姓氏、证人的名字、父名、永久居住地或主要停留地),并在确保他的完整性的情况下打开了它。 信封内发现一个信封,由证人签名:(公证人通过封闭式遗嘱的证人的姓氏、姓名、父名),打开信封后发现一份内容如下的文件:

“(指出所发现文档的完整内容,不得扭曲和缩写)”。

我向出席本议定书中指定人员的封闭式遗嘱开庭的人员大声朗读了该文件的文本。

证人:

-(证人签名)(证人名字缩写、姓氏)

-(证人签名)(证人名字缩写、姓氏)

该协议以一份副本起草和签署,与公证人事务中的封闭式遗嘱原件一起保存(姓氏、名字、父名)。

登记在编号下的登记册中。

征收的国家税(根据关税)

邮票公证人签名

2.5. 遗嘱内容。 继承人的任命和分派

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享有以下权利:

1)将其财产以不等份的方式分配给所有合法继承人;

2)将部分财产遗赠,将另一部分财产排除在遗嘱处分范围之外;

3) 剥夺其一名、多名或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则国家成为继承人;

4)将其财产遗赠给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

5)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机关、公共或者其他组织;

6)将财产遗赠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

7)改变与家具和生活用品有关的财产的继承顺序,并将家具和生活用品遗赠给任何继承人,无论其居住地在哪里;

8)在遗嘱中包括其他遗嘱处置;

9) 指明在第一继承人死亡或拒绝接受民事立法规定的继承权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遗嘱人的遗产将传给谁。

特别重要的是,遗嘱人有权根据《艺术》规范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然而,《民法典》第 1119 条规定,遗嘱人的具体权利根据现行立法受到强制份额规则的限制。 立遗嘱人想要规避其中一位继承人,剥夺其对继承财产的继承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表达:一是在遗嘱中直接表明剥夺特定人的继承权; 1)在分配财产时,遗嘱中默认有关该继承人的信息。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某一继承人依法被剥夺继承权,则该人完全丧失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该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除非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将被剥夺继承权的人的遗产份额转移给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根本没有提及(沉默)任何特定的继承人,那么该人也被剥夺继承权,但仅限于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分配给其他继承人的部分财产。 因此,如果遗嘱人拥有遗嘱中未载明的财产,则在财产分配时未列入继承人名单的继承人有权依法与其他继承人平分继承遗嘱中未载明的财产。

除上述权利外,遗嘱人不仅有权就其财产的分配和进一步使用发出命令,还有权就指定遗嘱执行人、选择子女的监护人发出命令,关于他的埋葬地点和其他条件。

分指定继承人(替代)。 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21 条,遗嘱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人立遗嘱(第 1116 条),这些人包括或不包括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另一继承人(分指定继承人),如果其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者遗嘱人的继承人在生前依法死亡的话,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与立遗嘱人同时,或在立遗嘱后,来不及接受继承,或因其他原因不接受或拒绝继承,或无权继承或将继承继承因不值得而被从继承权中剔除。

2.6. 遗嘱拒绝和遗嘱放置

遗嘱拒绝。 遗嘱拒绝制度,也称为遗嘱(来自拉丁语legatum——遗嘱下的目的),起源于罗马法。 根据第 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37 条规定,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或法律要求一名或多名继承人履行任何财产性质的义务,但以一名或多名获得遗产的人(受遗赠人)的遗产为代价。要求履行该义务的权利。 因此,遗嘱拒绝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处置,规定继承人有义务根据遗嘱或法律为一个或多个人(受遗赠人)履行某些财产性质的行为。

拒绝遗嘱是一种单方交易,同时又是一种法律事实,有义务执行拒绝遗嘱的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由此产生法律关系。 遗嘱拒绝赋予遗嘱人的继承人履行拒绝义务的义务,然而,这种义务不是通过遗嘱产生的,而是通过接受继承的事实产生的。

如果遗嘱拒绝分配给多个继承人,那么他们有义务按照其份额的比例履行遗嘱,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条第1138款)。

根据第 2 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7 条,遗嘱拒绝的对象可以是:

1) 将属于继承一部分的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受遗赠人;

2)将遗产中的财产权转让给受遗赠人;

3)为受遗赠人取得并转让其他财产;

4)为受遗赠人执行某些工作或向受遗赠人提供某些服务或定期向受遗赠人支付款项等。

特别是,对于住宅、公寓或其他住宅房产转让给的继承人,遗嘱人可以规定有义务授予他人在其一生或另一段时间内使用该房产或其某一部分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拒绝的标的物是将继承财产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属于财产负担,继承人转让财产时,受遗赠人的权利并不终止。因遗嘱拒绝而受到阻碍。 应该注意的是,受遗赠人不仅在财产转让给他人所有权时保留使用继承财产的权利,而且在因其他原因(例如根据租赁)转让给其他人的情况下协议。

按照标准标准。 2 页 1 艺术。 《民法典》第 1137 条规定,遗嘱拒绝必须在遗嘱中确定。 一般来说,拒绝执行遗嘱的要求与执行遗嘱的要求相同。 立法者甚至承认,遗嘱的内容可能因遗嘱拒绝而耗尽(《民法典》第3条第1款第1137款)。

鉴于现行立法规定了财产所有人拥有广泛的处置财产(财产权)的权力,因此第三方持有某物的情况很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有义务获得它并将其转让给受遗赠人。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他不想这样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这样做(例如,一个单独定义的东西属于一个拒绝让渡它的人),那么他有义务将该东西的价值支付给受遗赠人。 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要么由双方共同商定,要么根据该物的市场价值确定。 受遗赠人还可以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债权(受遗赠人的债务)。 在后一种情况下,使节应被视为债务的免除。

当遗嘱拒绝的标的物是不具有一般特征而仅包含其价值的指示的物品时,在拒绝该物品时,可以为受遗赠人确立从两个或多个物品中选择的权利。 那么受遗赠人有权从符合共同特征的事物中,或者从两个或多个单独定义的事物中选择一项或多项。 选择的范围可以委托给继承人本人,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遗嘱的总价值不应超过继承的价值。

根据第 4 条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遗嘱拒绝权的有效期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并且不得转让给其他人。 但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或与遗嘱人同时死亡,或拒绝接受遗嘱拒绝,或不行使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或根据第5条第1117款的规则丧失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时,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其他受遗赠人。 XNUMX 守门员。

继承人根据遗嘱人的遗嘱,连同继承财产和财产权,履行遗产的义务已经转移到继承人身上,必须在继承给他的遗产价值减去遗嘱人应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履行遗产。

如果被遗嘱拒绝的继承人除遗嘱中规定的继承权外,还有权获得法定继承份额,则其履行拒绝的义务仅限于所继承的遗产的价值按照遗嘱继承的顺序,超过其义务份额的数额。 因此,执行遗嘱拒绝的义务不适用于根据法律作为继承义务份额的世袭财产。

如果遗嘱拒绝将遗嘱分配给多个继承人,则这种拒绝会妨碍每个继承人按照其在继承中的份额比例获得继承权,只要遗嘱没有另有规定。

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或者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或者拒绝接受遗产,或者自遗产开始之日起三年内没有行使接受遗产的权利,或者丧失接受遗产的权利,有义务执行遗产的继承人免除这项义务,但受遗赠人转指定另一受遗赠人的情况除外。

遗嘱存款。 与遗嘱拒绝一样,遗嘱转让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处分,其本质是赋予继承人履行任何财产或非财产性质行为的义务。

遗嘱转让是遗嘱人根据法律或遗嘱对一名、多名或所有继承人进行的正式转让,以执行旨在实现普遍有用目标的任何财产或非财产性质的行动。 如果遗嘱中分配了一部分遗产用于执行遗嘱转让,则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承担同样的义务。 遗嘱人有权规定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负有饲养属于遗嘱人的家畜并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看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条第1139款)。

遗嘱转让应与遗嘱拒绝区别对待。 首先,遗嘱拒绝仅是财产性质的行为,而遗嘱转让则是财产和非财产性质的行为。 其次,遗嘱拒绝是有利于某个特定的人,而遗嘱是有利于无限期的人。 第三,只有特定的人,即受遗赠人,才有权要求执行遗嘱,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要求遗嘱保证金。 如果遗嘱存款的本质是为无限期的人履行财产性质行为的义务,则定义遗嘱拒绝的条款的规则相应地适用于此类转让。

利害关系人、遗嘱执行人、任何继承人均有权要求遗嘱继承人(继承人的附属人)向法院要求执行遗嘱,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民法典)。

如果由于民法规定的情况,被委托执行遗嘱拒绝或遗嘱转让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转移给其他继承人,则后者在以下范围内:不遵循遗嘱或法律的其他规定,有义务执行此类拒绝或此类转让。(《民法典》第 1140 条)。

2.7. 强制继承份额

根据意志自由原则,任何公民死亡后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内心信念处分自己的财产。 然而,这一原则有一些例外,并且可能仅限于现行立法严格定义的情况。 特别是,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19 条规定,意志自由受到继承权强制份额规则的限制。 因此,立法者根据法律保护了一定范围的继承人的权利,即立遗嘱人家庭中最亲近的成员,无论遗嘱内容如何,​​他们都将作为继承人享有一定的财产权。

有权获得强制股份的人员名单是详尽无遗的。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强制继承份额:

1)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

2) 遗嘱人的残疾配偶和父母;

3)立遗嘱人的残疾家属,他们被称为所谓的滚动线继承人。

在适用强制股份规则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1. 获得义务份额的权利并不依赖于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获得此类同意。

2. 遗嘱人的父母在继承开始前去世的孙子女和曾孙子女,以及第二阶段的继承人,无权获得强制份额,除非他们依赖于遗产继承的情况。遗嘱人。

3. 第 1 条规定的人员享有强制份额的权利。 《民法典》第 1149 条并不依赖于这些人与遗嘱人的同居。 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其残疾配偶和父母、遗嘱人的残疾家属,无论遗嘱内容如何,​​均继承法定继承权中至少一半的份额。

继承中的义务份额的权利由遗产的剩余未遗赠部分来满足,即使这会导致其他继承人根据法律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减少,并且如果遗产的未遗赠部分财产不足以行使义务份额的权利,从未遗赠的那部分财产中获得义务份额(民法典第 2 条第 1149 款)。

有权获得此类份额的继承人因任何原因从继承中获得的一切,包括有利于该继承人的遗嘱拒绝的价值,均应包含在强制份额中。

如果继承义务份额权利的行使导致无法将继承人在遗嘱人在世时未使用的财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且遗嘱继承人用于居住(住宅楼、公寓、其他住宅用房、避暑别墅等)或作为主要谋生来源(工具、创意工坊等),法院可以对强制性份额、减少强制性份额的规模或拒绝授予继承人它。

2.8. 遗嘱秘密。 遗嘱的取消和变更。 遗嘱无效

遗嘱秘密。 根据艺术。 宪法第23条规定,公民享有家庭秘密和个人秘密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也体现在民法典中,将个人和家庭秘密列为受民法保护的无形利益(民法典第150条)。

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也没有背离这一宪法规定。 特别是第 2 条。 《民法典》第 1119 条规定,与遗嘱有关的信息(其内容、订立、变更或撤销)是指公民的个人秘密,公民没有义务向任何人透露。 然而,在制定现行立法已知的任何类型的遗嘱时(封闭式遗嘱除外),很明显,参与制定遗嘱的人员可能会知道这些信息:公证人; 获授权立遗嘱的官员; 证人; 勤杂工。 但众所周知,宪法的规范具有直接效力,部门立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民法典中有一项规定,为保护遗嘱人的个人秘密,上述人员有义务在遗产开启前不泄露遗嘱信息。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24、1125、1127、1134 条规定了遗嘱保密义务人的范围:这是公证人、证明遗嘱的另一人(《民法典》第 7 条第 1125 款、第 1127 条) ); 翻译者、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 1134 条); 证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1124 款); 攻击者(《民法典》第 3 条第 1125 款)。

关于公证人负有遗嘱保密义务的规定,不仅载于《民法典》,而且载于《民法典》第 5 条。 16, XNUMX 公证人立法基础。 对于公证人执行的所有行动而言,这一义务具有一般性:禁止公证人披露其在执行公证行动期间所知的信息,其中包括遗嘱的认证、变更或取消。 即使在辞职或解聘后,他也有义务保守公证行为的秘密。

由于立法规定了地方自治机构官员和其他官员可以证明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如果上述人员证明遗嘱。 这一规定在第 37 条中有规定。 19 公证人立法基础; 关于执行机关官员执行公证行为程序的说明,由俄罗斯司法部于 1996 年 105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批准。

如前所述,遗嘱保密是一种无形利益,违反该利益需要使用第 12 条中列出的民法保护方法。 12 门将。 保护无形财产最常见的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51条、第2条)。 根据标准标准。 1123 汤匙。 《民法典》第XNUMX条规定,遗嘱保密行为受到侵犯的,遗嘱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权采用本法规定的其他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 因此,在所有违反遗嘱保密的情况下,无论遗嘱信息披露人是否有罪、遗嘱转移方式如何,遗嘱人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他也可以就因泄露遗嘱秘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首先,公证员可以成为因泄露遗嘱秘密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的被告。 违反遗嘱保密规定的,公证人有义务依据《遗嘱保密法》规定赔偿损失。 17 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了披露公证行为履行信息的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可能因故意行为而承担这一义务。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损失。 首先是保险金,因为根据现行立法,公证活动须缴纳强制保险。

遗嘱的取消和变更。 根据第 1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后,有权随时撤销或者变更,而无需说明撤销或者变更的理由。 取消或修改遗嘱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包括被取消或修改的遗嘱中指定为继承人的人。

每一份遗嘱都自动失去其有效性,由同一遗嘱人起草新遗嘱而被取消,新遗嘱根据其内容取消第一份遗嘱的整体内容,或者通过取消或更改其中包含的个别遗嘱处置来更改它。 后遗嘱虽然没有直接表明取消前遗嘱或其中所含的个人遗嘱处分,但无条件取消前遗嘱的全部或者与后遗嘱相抵触的部分。 立遗嘱时应考虑被后续遗嘱全部或部分撤销的遗嘱,除非后续遗嘱已被立遗嘱人全部或相关部分撤销,或法院未以宣布交易无效的一般理由或承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宣布该遗嘱无效(无效)。

遗嘱也可以通过取消命令的方式取消,并且该命令的形式必须与《民法典》中制定遗嘱所规定的形式相同。

在特殊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民法典》第 1129 条),只能撤销或变更同一遗嘱。

通过银行的遗嘱处分(《民法典》第 1128 条),只能取消或变更相应银行的资金权利的遗嘱处分。

遗嘱无效。 如果在立遗嘱时发生违法行为,导致根据第 9 章规定的理由承认交易无效。 民法第62条规定,该遗嘱将被宣告无效。 除了第 XNUMX 章中交易无效的一般理由之外。 《民法典》第 XNUMX 条对立遗嘱程序作出了特殊要求。 违反这些要求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因此,在违反民法典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无效的依据,遗嘱因其被法院承认为无效(有争议的遗嘱)而无效,或者无论其是否有效承认(无效意志)。

第 167 条规定了使遗嘱无效的一般后果。 XNUMX 守门员。 与任何其他交易一样,无效遗嘱自订立之日起,以及在法院被承认之日起,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无效遗嘱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规定,承认遗嘱无效的附加理由(除了交易无效的一般理由之外)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不同。 因此,不可能将遗嘱无效并不剥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法律或另一份有效遗嘱享有继承权的规定视为一般规则的例外。 。

遗嘱可以整体无效,也可以单独部分无效。 遗嘱中包含的个别遗嘱处置也可以被宣告无效,但其无效并不影响遗嘱的其余部分,只要可以假定该遗嘱已包含在遗嘱中,而没有遗嘱中无效的部分(民法典第4条第1131款)。 如果我们将其与第 180 条中包含的一般规定进行比较,该规则也澄清了与遗嘱有关的问题。 XNUMX 守门员。

遗嘱无效的一个特殊后果是,如果后续遗嘱无效,则按照前一份遗嘱进行继承(IZO GK 第 3 条)。 当然,该规则是关于交易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根据第 2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31 条规定,如果遗嘱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法院可以宣告遗嘱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在继承开始前对遗嘱提出异议。 遗嘱侵害其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人,可以包括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 除此之外,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的人、义务(必要)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事先拟定遗嘱的继承人、监护人和监护机构(维护未成年继承人的权利)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 无论如何,他们都只有在继承开启之后才能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宣布遗嘱无效的理由可能是:

a) 遗嘱人不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2条第1118款),即意志缺陷;

b)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证人出庭(《民法典》第 3 条第 1124 款); 不符合遗嘱执行的要求(民法典第1条第165款、第1条第1124款);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第 4 条第 1124 款),缺少证明遗嘱的地点和日期,即形式上的缺陷;

c) 通过代理人立遗嘱(民法典第3条第1118款),即遗嘱与遗嘱相符的缺陷;

d) 两人以上共同立遗嘱(民法典第 4 条第 1118 款),即赡养缺陷。

在所谓的承认遗嘱无效(有争议)的特殊理由中,立法者指出:

1)证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法典第3条第1124款);

2)对遗嘱人手写签名的疑问(民法典第3条第1125款、第2条第1126款、第2条第1127款、第1条第1129款);

3)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时,不存在明显威胁立遗嘱人生命的紧急情况(民法典第3条第1129款);

4)在威胁、暴力的影响下立遗嘱(民法典第179条);

5)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未说明其行为时的状态(《民法典》第177条);

6)其他理由。

在不同国家公民之间活跃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互动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境外证明遗嘱的可能性问题尤为重要。 根据国际私法 (PIL),遗嘱可以在任何国家立下。 但立遗嘱和撤销遗嘱的能力,以及遗嘱的形式和撤销,由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决定,而不是按照属人法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PIL的这一原则作为交易所在国法律的适用而适用。 因此,如果遗嘱本身符合立遗嘱地法律的要求,则不能因不遵守遗嘱形式而宣告遗嘱本身或其取消无效。

根据第 3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31 条的错误以及其他轻微违反立遗嘱、签署或认证遗嘱程序的行为,如果法院确定它们不影响遗嘱人对遗嘱的理解,则不能作为遗嘱无效的依据。

2.9。 遗嘱执行。 遗嘱解释

遗嘱执行。 作为一般规则,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33 条规定,遗嘱的执行由遗嘱的继承人执行,但全部或部分执行由遗嘱执行人执行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 1134 条)。 但是,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其在遗嘱中指定的公民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无论该公民是否为继承人。

公民同意成为遗嘱执行人,由该公民在遗嘱本身上亲笔题词,或者在遗嘱所附的申请书中,或者在自立遗嘱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证人提出的申请中表示同意。传承被开启。 公民自遗产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实际开始执行遗嘱的,也被视为同意成为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2条第3款第1款、第1134款)。

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妨碍公民履行这些职责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遗嘱执行人的请求以及继承人的请求解除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民法典第2条第1134款)。

遗嘱执行人的权力受第 1135 条规定。 1 守门员。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为依据,并由公证人出具证明予以证明。 除遗嘱另有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必须采取执行遗嘱所必需的措施,包括:

1)确保按照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达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将其应得的继承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2)独立或者通过公证人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为继承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3) 接收遗嘱人应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便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该财产不得转让给其他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1183 款);

4)执行遗嘱保证金或继承人要求执行遗嘱拒绝(民法典第1137条)或遗嘱保证金(民法典第1139条)。

遗嘱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等审理与遗嘱执行有关的案件(民法典第3条第1135款)。

根据规则艺术。 《民法典》第 1136 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有权以继承的方式获得与执行遗嘱相关的必要费用的报销,并且如果遗嘱有规定,则有权从继承中获得超出费用的报酬。

遗嘱解释。 在实践中,遗嘱内容的解释经常会出现问题,尤其是封闭式遗嘱或紧急遗嘱。 《民法典》第 1132 条规定了以下解释规则。

1. 公证人、遗嘱执行人或法院解释遗嘱时,应当考虑遗嘱中文字和表述的字面含义。

2.如果遗嘱中任何条款的字面含义不清楚,应通过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以及整个遗嘱的含义进行比较来确定。 同时,必须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最完整的实现。

2.10。 银行资金权利的遗嘱处置

从民法通则可知,民事流通中涉及的物质货物,除了物之外,其他财产和财产复合体还包括财产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账户协议下的银行组织中的货币。 这些物质财产可以包含在遗产中,并在通过遗嘱和法律继承的情况下传递给公民的继承人。 同时,公民有权处置资金,可以通过公证人证明的遗嘱表明自己的意愿,也可以直接向有现金账户的信贷机构下达指令。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128 条,公民存入的资金或位于公民在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上的资金的权利,可以由公民自行决定通过在该账户所在银行的分行作出书面遗嘱处置来遗赠。 对于账户上的资金,这种遗嘱处置具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效力。

俄罗斯联邦政府27年2002月351日第XNUMX号法令批准了《银行现金权利遗嘱处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上述规则,遗嘱处分是免费的。 遗嘱处置的起草、签署和认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的身份有护照或者其他能够排除对该公民身份的怀疑的文件证明;

2)遗嘱人必须被告知Art.1128的内容。 民法典第 1149、ISO、1150、1162 和 XNUMX 条,之后在遗嘱处置中注明;

3) 参与遗嘱处置的人员必须遵守第 1123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XNUMX 条关于遗嘱保密的规定。

证明遗嘱处分的人必须告知遗嘱人,其有权在遗嘱处分作出后随时取消或者变更,但不需说明取消或者变更的理由。 遗嘱处置的取消或修改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包括在被废除或修改的处置中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 遗嘱人有权通过新的遗嘱处分,整体取消原有的处分,或者以一般方式订立普通遗嘱,取消或修改其中的个别处分,从而改变原有的处分。 后续遗嘱处置或遗嘱如果不直接表明取消先前的遗嘱处置或其中包含的个别遗嘱处置,则取消该先前的遗嘱处置全部或与随后的遗嘱处置相矛盾的部分。 后遗嘱处分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前遗嘱处分进行继承。

必须警告账户持有人(存款人),根据第 6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30 条规定,通过银行的遗嘱处分,只能取消或变更相应银行的资金权利的遗嘱处分。 如果变更或取消遗嘱处分是通过起草经公证的遗嘱(具体表明取消或修改特定遗嘱处分)或经公证的关于取消遗嘱处分的单独命令进行的,则必须向银行发送一份此类遗嘱或命令的副本(《规则》第12条)。

此外,证明遗嘱处分的人必须报告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其残疾配偶和父母,以及遗嘱人的残疾家属,他们根据第1条和第2条被要求继承。 《民法典》第 1148 条规定,无论银行中遗嘱处置的内容如何,​​继承至少一半的法定继承份额(强制性份额)。

最后,证明遗嘱处置的人必须根据艺术规则报告这一点。 《民法典》第 1150 条规定,遗嘱或法律规定属于遗嘱人未亡配偶的继承权,不减损遗嘱人对与遗嘱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权利,该部分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已故配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根据第 256 条确定。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属于继承的一部分,并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规则传递给继承人。 因此,如果这笔捐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作出的,那么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遗嘱将仅用银行存款或账户金额的一半来解决,除非婚姻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无法证明该捐款的来源不是配偶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一(例如,以出售婚姻中获得的财产、继承或其他无偿理由等方式获得的资金)。

遗嘱处置由遗嘱人签署,注明其编制日期。 可以手工书写,也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书写。 遗嘱命令规定:

a) 委托的地点和日期;

b) 遗嘱人的居住地;

c) 公民的姓名、父名、姓氏、存款遗赠的法人实体的全名和地址。

遗嘱人可以为存放在多个银行帐户中的所有资金或存放在这些帐户之一的资金制定一份遗嘱处置。

如果立遗嘱人希望在其去世后将其账户中的资金分配给几位继承人,那么他会在遗嘱处置中注明将哪一部分遗赠给其中的哪一位。 遗赠给多人而未注明各自份额的资金,应当平均分配给所有这些人。

如果受遗赠财产的受益人先于遗嘱人去世或者提出拒绝接受遗赠财产的申请,遗嘱人有权在遗嘱处分中指明应向其发放存款的其他人,以及在第 1121 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民法典》第 XNUMX 条(遗嘱中继承人的指定和再指定)。

遗嘱人有权在遗嘱处分中规定存款的发放条件(例如,向存款人遗赠的人支付存款、在存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在某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向其发放存款等)。 这些条件不应与民法典的规范相抵触。

不允许对遗嘱处置进行修改和补充。

遗嘱处置一式两份,每份均由银行员工签名并盖章证明。 第一份副本发给遗嘱人,第二份记录在遗嘱处置簿中,并归档在遗嘱处置专用文件夹中,存放在防火柜中。 银行员工在制定的遗嘱令上在遗嘱人的账户上进行记录。

如果遗嘱人希望修改或撤销遗嘱处分,他必须向制定遗嘱处分的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一份亲自签署的遗嘱处分。 银行员工确定遗嘱人的身份,检查提交的遗嘱令,并将其附加到之前起草的遗嘱令上。

遗嘱人有权根据《遗嘱》第 XNUMX 条的规定变更或取消遗嘱处分。 IZO GK,通过起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表明取消或修改特定的遗嘱处置,或经过公证的单独命令以取消遗嘱处置,其中一份副本必须发送给银行。

如果遗嘱人死亡,公证人会向银行发出请求(附上遗嘱人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要求确认银行员工对特定遗嘱处置的证明事实以及其取消或变更的事实。 对请求的答复由银行负责人签署并盖章,并在一个月内发送给公证人。 如果请求附有遗嘱处置副本,则可以在该遗嘱处置文本下注明对请求的答复。

这些规则区分了 1 年 2002 月 1964 日之前和之后《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规则生效后根据遗嘱命令支付资金的程序,取代了 561 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如果存款人在《民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即根据《民法典》第 8.1 条,作出了在死亡时发放存款的遗嘱命令。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6 条,这笔存款的资金不包含在继承财产中,如果存款人死亡,则根据证明事实的文件,将其发放给命令中指定的人存款人死亡(2001 年 147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 XNUMX 条)。 如果该命令中指定的人在存款人死亡日期之前或与他同一天死亡,则死亡令将失去效力,存款中的资金将纳入存款人的遗产中,并且其颁发程序和条件将适用新民法典的规则。 如果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命令中指定了不止一个人作为存款受益人,则应适用本规定,前提是所有指定的人均先于存款人死亡或与存款人同时死亡。

1年2002月XNUMX日后作出遗嘱处置的已故立遗嘱人的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根据具体情况,根据以下文件进行:

1)由俄罗斯联邦公证人或领事官员出具的遗嘱或法律继承权证明;

2)公证人根据《遗嘱人死亡费用报销》的决定。 第1174章

3)经公证的遗产财产分割协议。 1165 守门员;

4) 公证人根据第 1135 条向遗嘱执行人出具的证明。 XNUMX 守门员;

5)由俄罗斯联邦公证人或领事官员根据第1150条规定签发的配偶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明。 XNUMX 守门员;

6) 法院判决副本及其生效说明,或案件在法庭审理时的执行令。

根据第 3 条。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遗嘱人在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上存入或持有的资金(包括通过遗嘱处置在银行遗赠的情况)所遗赠的继承人,可以在期满前的任何时间自立遗嘱人的存款或账户开启继承之日起六个月内,用于其葬礼所需的资金。 银行为公证决定中指定的继承人或人员的葬礼发放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这些资金之日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200 美元。

证明遗嘱处置的人必须告知,遗嘱处置所涉及的资金权利证书是由公证人或依法授权执行此类公证行动的官员在遗产开启地签发的。 该证书是根据遗嘱命令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人)的要求签发的,并且根据继承人的要求,该证书可以向所有继承人一起颁发,也可以单独向每个继承人颁发,对于所有继承财产整体或仅对于银行遗赠的资金(《民法典》第1162条)。

话题 3. 法律继承

3.1。 依法继承的概念及其发生条件

接受继承的第二个依据是法律继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召集继承人。 依法继承是立遗嘱人所谓遗嘱原则的体现:如果他没有留下遗嘱(没有实现自己的真实遗嘱),则认为这样他希望将自己的财产传给他最亲近的人。死后的亲属,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继承的继承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依法继承。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法继承:

1) 立遗嘱人根据遗嘱,剥夺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将被要求继承,而无需指明其他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下一行继承人就被称为继承;

2)法院宣告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3)仅遗赠部分财产;

4)遗嘱下的继承人在继承权开始前死亡,而没有时间接受;

5)遗嘱人在遗嘱中违反了强制份额的要求;

6) 遗嘱下的继承人因不配而被取消继承权。

依法继承时,遗嘱人的财产由继承队列中的所有继承人均等分配。

继承时,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人的转移按照继承顺序进行。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41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每一轮的继承人继承:

- 如果没有前几行的继承人;

- 如果前几代的继承人均无权继承;

- 如果他们都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 取消继承权;

- 他们都没有接受继承;

- 他们都放弃了继承权。

3.2. 法定继承人的圈子,召唤他们继承的顺序

根据《民法典》,目前设立了八个继承人队列(《民法典》第 1142 至 1145 条)。 第一阶段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 第二阶段的继承人 - 遗嘱人的全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其父亲和母亲的祖父和祖母; 第三阶段的继承人 - 立遗嘱人父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立遗嘱人的叔叔和阿姨); 第四阶段的继承人 - 立遗嘱人的曾祖父和曾祖母,即母亲一方和父亲一方祖父母的父母; 第五阶段的继承人 - 立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表兄弟姐妹和孙女)的孩子和他的祖父母(表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 第六系继承人 - 立遗嘱人的表兄弟姐妹和孙女的孩子(表兄弟姐妹的曾孙和曾孙),他的表兄弟姐妹的孩子(表兄弟姐妹和侄女)以及他的曾祖父母的孩子(表兄弟姐妹和阿姨); 第七阶段继承人——遗嘱人的继子、继女、继父和继母; 第八阶段的继承人——遗嘱人的残疾家属。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主要根据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程度来确定,同时考虑到血缘关系以及亲属法规定的其他同等程度。 关系的程度是由一个亲戚与另一个亲戚之间的出生次数决定的。 由于立遗嘱人本人的出生不包括在这个数字中,因此,一级亲属是父母和子女; 第二代亲属——祖父母和孙子女; 第三等亲缘关系——曾祖母、曾祖父、曾孙。 亲属关系的程度是根据授权国家机构颁发的法律文件(文件)确定的。 此类法律行为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等。

1. 近亲——第一阶段继承人——被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妻子)。 根据现行立法,这些人不仅从出生到成年,而且在年老以及出现特殊情况(因残疾而致残等)时都相互依赖。

配偶是指在遗嘱人死亡时与遗嘱人具有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的人。 实际的婚姻关系——婚姻同居以及教会婚姻——在继承遗产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也不能作为继承遗产的基础。 这样的人根本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他们只能主张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如果他们住在一起并且是立遗嘱人的家属,那就另当别论了。

合法结婚的配偶在继承遗产时,从所有财产中获得婚前属于他的财产以及作为礼物收到的个人物品,奢侈品除外,以及他在共同财产期间获得的财产份额生活。 该财产不包括在遗产中。 不属于未亡配偶的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分配。 如果继承人之一不同意这样的分割,并认为未亡配偶将已故配偶的财产列为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分割将在法院进行。

死者的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不仅意味着出生时登记的孩子(混血儿),还包括依法确立父子关系的孩子,以及收养的孩子、领养的孩子等。收养的子女与近亲结婚的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并与他们平等分享继承的财产。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是遗嘱人死后出生的孩子。

立遗嘱人的父母也是第一阶段的继承人。 他们有权平等分享第一优先继承权,父母双方均获得一份继承权。 尚存的父母与第一阶段的其他继承人、其他子女和父母平等地获得他的遗产份额和已故父母的部分份额,相对于他们来说,继承的份额是一个世袭群体,分割其中是在共同基础上进行的。

与婚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解除婚姻(法律上)来终止,之后无论是否存在联系(共同获得的子女),关系都会结束,而血亲关系即使在法律上终止关系后也不会(事实上)终止。 剥夺父母权利或将子女遗弃给养父母等法律行为,仅解除或强加父母或子女的义务,但并不终止血缘关系。

残疾人和赡养死者一年以上并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无论亲属关系如何,其继承份额均已依法确定。 这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与第一阶段继承人平等地继承遗产。

2. 第二阶段继承人是指与立遗嘱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与其同等的其他人:立遗嘱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他的祖父和祖母母亲的。 如果第一阶段没有继承人,他们就被要求继承。

立遗嘱人的亲兄弟姐妹有共同的父母——父亲和母亲。 不完整的兄弟姐妹可以是近亲,即有一个共同的父亲,也可以是同一个子宫,即有一个共同的母亲。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即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有不同的父母,尽管他们在登记婚姻中生活在一起),不是第二阶段的继承人。

祖父和祖母,无论是父亲一方还是母亲一方,如果与孙子女和孙女有血缘关系,则与立遗嘱人依法规定的兄弟姐妹平等继承遗产。

与孙子女、孙女无血缘关系的养祖父母不能成为第二阶段的继承人。

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即遗嘱人的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不是第二阶段的继承人,但通过代表权继承其已故父亲或母亲的同等份额。

3、法律规定的第三阶段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叔叔、姨妈,即立遗嘱人父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父亲一方的叔叔、阿姨与母亲一方的类似亲属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他们的孩子,即立遗嘱人的表兄弟姐妹,没有独立的第三阶段继承权; 他们通过代表权继承。

家属无权通过代表继承。 他们只能继承依赖他们的人的财产。

4.作为第四顺序继承人,第三等亲等亲属——立遗嘱人的曾祖父和曾祖母,即母亲一方和父亲一方的祖父母的父母,被要求继承。 他们继承财产的方式与第二阶段的继承人相同。

5.第五系继承人将是第四等亲缘关系的亲属:表兄弟姐妹和孙女——立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的孩子——以及表兄弟姐妹——他的祖父和祖母的兄弟姐妹。

应该记住,表兄弟姐妹和孙女如果不接受财产,放弃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或从继承权中删除,则不能继承财产,第二阶段继承的继承人 - 兄弟姐妹,因为根据形式逻辑定律,在自然上没有第二阶段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表兄弟孙子和孙女。

6.作为第六顺序继承人,第五亲等亲属由法律确定:曾堂曾孙和曾孙女——立遗嘱人的表兄弟姐妹和孙女的孩子,表兄弟姐妹的侄子和表兄弟姐妹的孩子侄女 - 他表兄弟姐妹的孩子,表兄弟叔叔和阿姨 - 他表兄弟祖父和祖母的孩子。

7. 根据倒数第二(第七)继承人的法律,要求继承的必要条件是不存在所有先前的继承人,即血缘和出生亲属。 在这些情况下,继子和继女,即立遗嘱人配偶之一的未收养子女,以及继父和继母,即立遗嘱人父母之一的非本地和非收养配偶,被要求依法作为第七系继承人继承。

8. 在没有列出的所有阶段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第八阶段的继承人被称为继承:遗嘱人的残疾家属作为独立继承人。

3.3. 遗嘱人残疾家属的继承

已制定了一项特别程序,用于要求继承遗嘱人在死前至少依赖死者一年的残疾家属,即第八阶段的继承人。 遗嘱人的残疾家属有两组:

1) 属于第二至第七队列的残疾家属。 这些人是亲属,或与亲属关系等同的人(收养人的亲属,被收养子女的后代),以及具有财产关系的人。 由于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养父母)和子女(包括养子女)为第一阶段继承人,且优先于所有其他继承人,因此不受残疾家属规定的约束;

2) 不属于上述队列条款规定的法律继承人范围内的残疾家属。 这些人可以是与继承无关的亲属关系,与遗嘱人有财产关系,但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例如,妻子的兄弟),或者一般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家庭关系或财产授予遗嘱人。

为了继承,第一组的残疾家属必须提交证据,确认: a) 他们在其中一个队列中有继承权; b) 依赖立遗嘱人(依赖期限必须至少一年); c) 残疾。 假设幼儿有依赖性。 其余人(前配偶、五级亲属等)的依赖事实由任何可接受的证据确定。

受抚养意味着该人完全依靠立遗嘱人的费用获得生活资料,或者从立遗嘱人那里获得这种帮助,这对他来说是主要和永久的生活来源。 这并不排除受扶养人领取养老金或津贴,但必须证明这些养老金和津贴仅在很小程度上满足了他的需要。

禁用的是:

1)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来说,女性 - 55 岁,男性 - 60 岁;应记住,对于某些类别的工人,退休年龄可能较低)。 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活动并不构成承认一个人具有健全人资格的理由,因此,并不自动剥夺公民作为残疾受抚养人的继承权。 受抚养人是否获得养老金也并不重要,因为获得强制份额的权利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事实相关,而不是与发放养老金的事实相关;

2)I、II、III类残疾人,包括自幼残疾者。 第一组和第二组残疾人被视为完全残疾。 第三类残疾人被认为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一般情况下不能完全自给自足,需要社会保障,在继承时也应列为残疾人;

3)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学生、23周岁以下的学生、研究生。

残疾由相关文件确认。 特别是,护照、出生证明可以按年龄确认公民的残疾情况。 如果公民领取养老金,则可以通过养老金证明来确认其丧失工作能力。 为了确认残疾事实和类别,需要提交医疗和社会检查的结论。

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对于继承家属的要求并不重要:主要是在开启继承时,出现了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如果在立遗嘱人去世前至少持续一年,则依赖性具有法律意义。 因此,受抚养人持续时间不到一年,或者虽然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但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前很久就终止了,并不构成要求继承的理由。

残疾家属被要求与继承系的继承人一起继承。 同时,残疾家属无论是同系继承人还是异系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无论是同系继承人还是同系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一组的残疾家属与其所属序列的继承人平等继承。 第二类残疾家属,为了获得继承权,不仅必须证明残疾事实,还必须证明依赖遗嘱人至少一年并与遗嘱人同居的事实。

在《民法典》中没有列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组的家属获得独立的继承权,并被视为第八阶段的继承人。 然而,此类继承人只有在依法继承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继承法的主体,因为在遗嘱继承时,这些人可以由遗嘱人本人排除在继承人人数之外。

3.4. 由未亡配偶继承。 收养时的继承

由未亡配偶继承。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50 条规定,遗嘱或法律规定属于遗嘱人未亡配偶的继承权,不减损遗嘱人对与遗嘱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权利,该部分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已故配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根据第 256 条确定。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属于继承的一部分,并根据本法典规定的规则传递给继承人。 因此,在配偶之一去世后,只有死者的财产可以纳入遗产。 由于一般情况下,配偶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根据共同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因此继承仅包括构成已故配偶份额的财产,其数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民法典》和《刑法典》的规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从劳动活动、创业活动和智力活动成果中取得的收入、领取的养老金、津贴以及其他因个人原因而支付的现金。没有特殊目的(物质援助金额、因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而致残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等)。 以配偶共同收入、证券、股票、存款、向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贡献的资本股份以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其他财产而获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也被视为共同财产配偶的财产,无论该财产是以哪一方配偶的名义获得的,还是以哪一方配偶的名义或由哪一方配偶的名义存入的(联合王国第2条第34款)。

如果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或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代价,进行了大幅增加该财产价值的投资(大修、重建、重新装备等),则配偶双方的财产可被视为其共同财产。

凭借艺术。 《民法典》第 256 条,第 36 条。 英国第 XNUMX 条规定,婚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作为礼物、继承或其他无偿交易收到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财产)。配偶)。 个人使用的物品(衣服、鞋子等),除珠宝和其他奢侈品外,尽管是在婚姻期间以配偶共同资金购买的,但仍被视为使用它们的配偶的财产。

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形成共同财产。 配偶的财产存在于共同所有权制度中,如果配偶之一死亡,则该财产将被平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存在不再存在。

配偶共同财产分割中的配偶债务总额按照授予配偶的股份比例在配偶之间分配(英国第3条第39款)。

该立法承认配偶有权通过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建立不同的制度。 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配偶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根据配偶中任何一方的主张,以及债权人主张该财产的情况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以便对配偶之一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征收执行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未分割的部分以及夫妻双方今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财产(英国第 38 条)。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在初步确定共同财产权各方的份额后进行(民法典第254条)。

作为一般规则,根据艺术。 英国第38条规定,在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配偶双方的请求,决定将哪些具体财产转移给配偶双方。 如果财产转移给配偶之一,且其价值超过其应得份额,另一配偶可能会获得适当的金钱或其他补偿。

应当考虑到,专门为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要而购买的物品(衣服、鞋子、学校和体育器材、乐器、儿童图书馆等)不得分割,而是无偿转让给与孩子一起居住的配偶。 分割配偶共同财产时,配偶以其共同未成年子女名义的共同财产所作出的贡献不予考虑(《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第 38 条)。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有权根据配偶一方的显着利益,偏离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平等份额,特别是在配偶另一方因不正当理由没有获得收入或花费配偶的共同财产损害家庭利益的情况下(英国第2条第39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共同和共有所有权的规范也适用于这些关系。

因此,只有已故配偶的个人财产以及他在婚姻中共同获得的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才可以继承。 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遗嘱人保留的那部分财产,以及配偶在分割先前获得的财产后获得的财产,通过继承转移。 婚姻和家庭立法规定了在分割财产时确定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规则以及分割程序。

配偶一方死亡后分割共同财产的,继承人可以要求确定遗嘱人的财产份额。 在确定并在必要时将已故配偶的份额与共同财产分开后,所得全部遗产的继承将根据《民法典》第三部分规定的一般规则进行。 同时,尚存配偶对已故配偶的财产拥有相同的继承权,特别是他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通过遗嘱要求继承的所有其他继承人,如果他是遗嘱或法律的继承人之一。

根据法律,未亡配偶必须首先继承。 然而,应该记住的是,凭借艺术。 《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尚存的残疾配偶有权获得死者遗产的义务份额。 这意味着,如果有一个有利于另一个人的遗嘱,这样的配偶可能会被要求继承。

在收养的情况下继承。 《民法典》第 1147 条规定,养子及其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子女有血缘关系(血亲)。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养子及其其他血统亲属死亡后,养子及其子女不依法继承继承权。收养的孩子及其后代去世后,不得依法继承,但有一些例外。 因此,根据该条第2款,如果按照英国的规定,被收养的孩子通过法院判决保留与父母之一或其他血统亲属的关系,则被收养的孩子及其后代继承这些亲属死亡后依法继承,而后者在养子及其后代死亡后依法继承。

根据法院的决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保留养子及其血亲的法律关系。

1. 当儿童被一人收养时,如果收养人是男性,则应母亲的要求保留其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如果收养人是男性,则应父亲的要求保留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收养者是一名女性。

2. 如果父母(或其中一位)死亡,应子女祖父母的要求,可保留与已故父母亲属的关系(财产和非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养父母的同意,因为法院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指导。

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将继承与其保持法律关系的血亲和养父母的继承权,而养子死亡后,养父母和血亲将分别继承。

3.5. 表示继承

法律继承人还包括通过代表权继承的继承人。 这一类别应与世袭和承认次级指定继承人的继承区分开来:

- 在世袭继承(接受继承权的转让)的情况下,被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没有时间接受继承,而在代表权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在遗嘱人之前去世,即在继承开始之前;

- 如果主要指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则由遗嘱人指定次指定继承人,代表权意味着在继承期间占据该位置的可能性如果在发现传承的时候能够继承的话,就属于直线上升的亲属。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代表权要求继承人继承,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因此,在以赠与方式继承时,直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赠与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如果在继承权开始前死亡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则通过代表权传递给相应的后代:

- 代表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由立遗嘱人的侄子和侄女继承 - 立遗嘱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的孩子;

- 第三阶段的继承人 - 表兄弟姐妹和遗嘱人的叔叔和阿姨的孩子。

依法继承的任何继承人的后代,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的,以及在继承权开始前或与遗嘱人同时死亡且无继承权的继承人,不通过代表权继承。

3.6. 继承人股份

《民法典》多次强调,继承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继承人。 事实上,继承份额并不总是平等的。 因此,未亡配偶有权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并在下半年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因此配偶通常拥有更大的份额。 通过代表权继承的孙子女和侄子(《民法典》第 1146 条)将获得其在继承权开始前去世的父亲或母亲的份额,因此,如果其中有超过一名继承人,则他们将获得相应的份额父母的数量除以孙子或侄子的数量。

股份也与世袭不同(民法典第1156条)。 如果根据法律或遗嘱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一段时间但在接受继承的期限届满之前死亡,而没有时间接受或拒绝继承,则该权利不他行使的权力将传给他的继承人。 例如,伊万诺夫去世后,他的儿子彼得在他父亲去世四个月后就去世了,他还没来得及接受他的遗产份额。 这笔份额不会归伊万诺夫的其他继承人所有,而是归彼得的继承人所有,彼得的继承人可能有多个,而且他们的份额不会与其他继承人相等。 这是通过以下事实来解释的:世袭有两种继承:首先是在伊万诺夫之后,然后是在彼得之后。

因此,民法典第三部分规定:

1)均等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2) 必要继承人的法定份额(《民法典》第 1149 条);

3)继承人在遗赠财产中的份额(民法典第1122条);

4)未亡配偶的份额(民法典第1150条);

5)通过代表权继承时的份额(《民法典》第1146条);

6)继承股份的增量(民法典第1161条)。

7)最后,份额可由继承人自行决定(民法典第1165条)。

由于遗传股份种类繁多,不能说它们是平等的。

3.7. 被扣押财产的继承

背景。 尽管在《民法典》第三部分中,继承规则先于法律继承规则(大多数作者认为,法律继承是法律继承的补充性、次要功能),但它是依法建立继承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参与继承关系的主要情形。 这种参与由来已久。 即使在没收财产制度的发源地古罗马,奥古斯都皇帝也决定将所有没收财产归入国库。 在西欧,过去两三个世纪以来,围绕国家参与世袭法律关系的理论讨论已经系统地兴起,但尚未得到实际落实。 各种乌托邦理论的代表人物对这个问题尤其感兴趣。 例如,圣西门的一些追随者建议建立专门的银行,负责分配遗产,但不是在亲戚之间,而是在所谓的有价值的人之间。 甚至有人提议普遍废除继承权,但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之后才会废除,而无产阶级革命本应发生并消除私有财产制度本身(K.马克思和F.恩格斯)。 最终,所有将国家变成义务继承人的想法,特别是在法国,都以征收遗产税而告终,然而,前面提到的罗马皇帝已经这样做了。 一些西欧关于国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的想法在俄罗斯得到了落实。 在继承立法的演变过程中,国家先后扮演了继承的主要获得者(1918-1926)、主要获得者(1926-1964)和特权获得者(1964-2002)的角色。

于是,18年1918月XNUMX日《关于废除继承权》的法令宣布国家为继承权的主要获得者。 全部遗产都在遗嘱人最后居住地的苏维埃控制下转移。 有关委员会(以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代表)将部分财产分配给法令中列出的死者亲属。 这部分被定为“城乡劳动经济”。 国家作为继承权的主要获得者,即使在法令列出的名单中的亲属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并未在单独的收购案件中分配被没收的财产。 已制定的机制规定了这种收购:如果没有亲属,则所有财产仍归国家所有。

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作为遗产主要获取者的地位。 因此,他保留了国家向与遗嘱人关系密切的人分配遗产份额的制度,遗产份额不超过10万卢布。 黄金,根据法院命令。 国家收购没收财产被列为特例。 正是这次收购受到了特别关注。 首先,缩小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扩大没收案件。 此外,禁止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立遗嘱。 还制定了其他规则,以确保国家作为继承的主要获得者的作用,例如,禁止放弃继承财产以支持特定人以及增加共同继承人的份额。 1922年及随后几年的继承权必须在六个月内接受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将那些在1917年事件后逃离该国的人从继承权中剔除。

1926年,分配死者财产的部分继承权的制度被废除,但支持国家在继承领域发挥作用的所有其他规则仍然有效:它仍然是财产的主要获取者。 国家对没收财产的获取,基于法律缩小继承人范围,以及禁止有利于未列入《民法典》指定范围的人的遗嘱,因此受到关注。 这种情况的不公正在1941年至1945年期间变得尤为明显,因为根据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父母不能通过法律或遗嘱成为继承人,而且许多阵亡前线的人都太年轻,无法留下后代。

1964年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在确保国家在继承领域的特殊权利方面又迈出了一步,将这一问题专门纳入了第552条。 1 “继承权转移给国家”。 本章详尽地列举了所有继承财产转移给国家的情况,即:2)法律和遗嘱没有继承人; 3)有利于国家的遗嘱; 4)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财产的; XNUMX)遗嘱人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当法律规定将没收财产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构成继承时,它就确定了俄罗斯法律在现代世界继承法国家体系中的地位。 艺术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国家无疑仍是继承关系的参与者,不再扮演夸张的角色,不能被视为财产的主要获取者。死者。 现在,俄罗斯的国家在继承领域发挥着与其他文明国家相同的作用。 国家不再是继承权的获取者,它只是接收单一的没收财产。 同时,应该记住的是,《民法典》大大增加了法定继承人的数量: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只有两条。

被扣押财产的继承顺序。 国家继承没收财产的权利的内容与继承人依法或遗嘱以其他理由产生的继承权有很大不同。 依法继承被没收的财产时,国家是唯一的继承人,无权拒绝接受继承,也无需采取任何旨在正式或实际接受继承的行动,这一点在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 1152 条和第 1 条第1157章

《民法典》第 1151 条列出了死者财产被视为没收的情况清单。 该列表是详尽的,不受扩展解释的影响。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的财产被认定为被没收:

1)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任何继承人均无继承权,或者全部继承人均被排除继承权,即被认定为无继承权的继承人(民法典第1117条);

3)继承人均未接受遗产的;

4)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同时,没有人表示拒绝让给其他继承人(《民法典》第1158条)。

在承认财产为没收财产的背景下,立法者使用了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措辞。 因此,如果公民在指定时刻不存在,那么他们就是“缺席”。 如果法人实体在遗产继承之日不存在,则该法人实体“不存在”(在本文中)。

承认财产为没收的理由清单中的第二项说明不需要评论,因为法律直接引用了民法典的相应条款,称为“不配继承人”。

对于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情况,这里的法律是指继承人通过提出申请,并且在第1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接受继承。 第1154章否则,就会出现精疲力尽的情况。 但是,不要忘记所谓的实际接受继承。 如果任何继承人采取行动表明接受继承,则不会发生没收,其清单见第 2 条第 1153 款规定。 第XNUMX章因此,如果继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申请,则推定其接受继承,则不构成充公。

当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同时没有人表示他们拒绝支持另一位继承人的情况,也不需要评论,因为法律特别提到了艺术。 《民法典》第 1158 条“放弃继承权让与他人并放弃部分继承权”。

尽管事实上,承认财产为充公财产的理由通常在开始继承时并不明显,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特殊时期,在此期间可以承认财产为充公财产的可能性问题。扣押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为了使死者财产合法化为没收财产,不需要采取适当的司法或其他法案。 如果有理由,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它根据法律获得充公地位,并保留这种地位,直到国家继承权登记为止。 在此期间,必须依法确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才能将其移入国库。 同时,应该记住的是,不仅死者的全部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充公,而且如果该部分符合充公财产的标志,也可以被认定为充公。 《民法典》第 1151 条没有直接表明死者的财产可以被视为全部或部分没收。 然而,承认死者的部分财产为没收的可能性并不与第 1 条规则的含义相矛盾。 1151,以及作为部分没收财产关系出现的基础的那些情况的本质。

没收财产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俄罗斯联邦。 根据第 2 条。 《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被没收的财产依法通过继承的方式归俄罗斯联邦所有。 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获得充公继承权的证明。 根据苏联财政部19年1984月185日第13号指令“关于没收的无主财产、通过继承权转让给国家的财产和财宝的会计、评估和出售程序” (1991年3月1151日修订)国家继承权确认文件是公证机关向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同时,该指令没有规定国家机构有义务获得适当的证书。 根据第 XNUMX 条。 根据《民法典》第 XNUMX 条,本指示在通过规范继承程序和没收财产核算以及将其转让为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权或市政府所有权程序的法律之前有效。 。

第 3 条中提到。 第1151号法律对于全面实施《民法典》规范是必要的。 未来法律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没收财产的核算和民法典本身未规定的其取得问题,例如,确定哪个联邦机构应占有包含在没收财产中的物品,哪个联邦机构应偿还遗嘱人的债务,参与与其他主张相同继承权的人的关系或质疑其没收等。因此,需要就俄罗斯联邦财产的继承、核算、转让程序采取单一的监管法案。市政府的说法似乎更有道理。 可以认为,这部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机构和人员需要查明没收继承案件并向有关国家当局报告,采取措施保护此类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国家利益管理财产,与公证人互动,确保记录的组织和维护,没收遗产的评估等。法律应规定防止该领域滥用的措施,以及违法责任的形式。 此外,由于其特殊性,法院的遗嘱认证程序通常非常漫长。 关于被扣押财产继承问题的司法实践尚未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而且由于与普通继承纠纷相比应用较少,因此不会很快形成,因此这些问题需要最明确的监管规定,并迅速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

话题 4. 继承权的获得

4.1. 接受继承的概念和方法。 接受继承的无条件性和普遍性

接受继承的程序和方法受第 64 章规范的规范。 1 守门员。 根据第 1152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为了获得继承权,继承人必须接受继承权。 这一一般规则的唯一例外是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将世袭财产转入俄罗斯联邦所有权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以有关当局为代表,不需要采取特殊的接受继承行为即可获得继承权。

继承可以因多种原因而被接受:通过遗嘱和法律或通过世袭传递和开放继承等。如果继承人因多种原因被要求同时继承,则根据第 2 条第 1152 款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 XNUMX 条,他可以基于这些理由之一、或其中几项、或所有理由接受应得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是否因继承权的开放而直接被要求继承,或因继承权的开放而添加任何额外的法律事实,并不重要。

接受继承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遗传财产。 不得有条件或有保留地接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二项)。 如前所述,基于多种理由被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或基于其中几个理由,或仅基于其中一个理由接受继承权,但无论他做出什么选择,他都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以便他可以根据他被要求继承的理由继承。

接受继承的方式。 接受继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由继承人提交适当的申请以及实际接受继承。

1. 根据第 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53 条规定,继承权的接受是通过在继承地向公证人备案或依法授权向适用继承权的官员签发继承权证书的方式进行的。继承人接受继承或者继承人申请出具继承权证明。 如果继承人的申请由他人提交给公证人或通过邮件发送,继承人在申请上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人、有权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或有权认证授权书的人的认证。

根据标准的规则。 3 页 1 艺术。 《民法典》第 1153 条规定,如果授权书明确规定了接受继承的权力,则可以通过代表接受继承。 此类授权书只能由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进行认证。

法定代表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需要授权书即可接受继承,他们可以出示适当的文件来确认其权力(儿童的出生证明或监护和监护机构任命监护人的决定)。

2. 根据第 2 条第 1153 款的规则。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如果继承人采取了表明实际接受继承的行为,则承认继承人接受了继承,特别是如果继承人:

a) 占有或管理遗产;

b) 采取措施保护遗传财产,保护其免受第三方的侵犯或索赔;

c) 自费承担遗产维护费用;

d) 自费清偿遗嘱人的债务;

e) 从第三方收到遗嘱人应得的资金。

在第 2 条中。 《民法典》第 1153 条仅列出了少数最常见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委托表明继承人实际接受继承。 无法给出此类行动的详尽清单。 在公证实践中,证明遗嘱人的财产及时占有或使用的事实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的。 那么,实际接受继承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

- 继承人去世时与遗嘱人共同居住的住房维修机构(或地方行政部门或住房建设合作社)的证明。 即使立遗嘱人本人居住在其他地方,继承人居住在继承的房屋(公寓)中也可以证明实际接受了遗产;

- 指定当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了遗嘱人的任何财产。 拿走的东西的数量和价值没有法律意义;

- 税务监察机构出具的关于继承人对遗嘱人拥有的房地产缴纳税款的证明,或代表继承人缴纳税款的收据;

- 继承人出示遗嘱人的储蓄簿,前提是公证人将获得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收到的数据(特定继承人收到用于遗嘱人葬礼的一笔款项) ;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并将储蓄簿转移给继承人保管的公证人的库存清单等);

- 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继承人照顾继承的房屋(公寓)并进行了修缮;

- 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继承人在属于遗嘱人所有权的土地上种植了任何植物; 等等。

以实际行动接受继承的方式,不排除继承人事后向公证人提出申诉,申请签发继承权证明。 如果继承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让公证人以实际行动接受继承,法院可以在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认定案件的程序中认定接受继承的事实。

4.2. 接受遗产的截止日期。 接受继承期限届满的后果,该期限届满后接受继承的理由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54 条规定,自遗产开启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接受遗产。 如果继承权是在公民据称死亡之日开始的,则可以在宣告其死亡的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继承权。

如果由于继承人拒绝继承或根据第 1117 条规定的理由剥夺继承人而导致其他人产生继承权。 根据本法第 2 条(无资格继承人)的规定,此类人自有权继承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接受继承(民法第 1154 条第 1 款)。 仅因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产生继承权的人,可以在第 1154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 XNUMX 条(即六个月后)。

应错过接受继承期限的继承人的请求,法院可以恢复该期限并承认继承人已接受继承: a) 如果继承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继承的开始; b) 因其他正当理由错过了该期限,但错过了接受继承期限的继承人,应在错过该期限的原因消失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承认该继承人接受继承后,法院确定所有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中的份额,并在必要时确定措施保护新继承人获得应得遗产份额的权利。 先前颁发的继承权证书,经法院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条第一项)。

根据第 2 条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55 条,继承人可以在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后接受继承,而无需上法庭,但须获得所有其他接受继承的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继承人的同意是公证人撤销先前颁发的继承权证书和颁发新的继承权证书的依据。 如果根据先前颁发的证书对不动产权利进行了国家登记,则公证人取消先前颁发的证书和新证书的决定是对国家登记记录进行适当更改的基础。

4.3. 遗传传播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56 条规定,如果通过遗嘱或法律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权开始后死亡,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继承权,则接受其应得继承权的权利将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如果所有继承财产均通过遗嘱遗赠给其继承人(世袭继承)。 按照世袭顺序接受遗产的权利不包括在该继承人死亡后所设立的继承的构成中。

下列人员参与世袭关系: 1)遗嘱人; 2) 未来得及接受遗产而死亡的继承人为继承人; 3)他的继承人。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可以通过法律和遗嘱成为继承人。

仅当遗嘱中未指定次级指定继承人时,才会发生世袭继承。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21 条规定,如果遗嘱人不希望将自己的财产传给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转指定其他继承人。 因此,遗嘱中对继承人的二次指定(继承替代)不允许世袭。 但是,如果次指定继承人在接受遗产之前去世,则继承权恢复,即继承权不会转移给次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是转移给立遗嘱人的继承人。 如果后者不希望如此,他可以指定另一位继承人。

根据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56 条规定,接受已故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一般由其继承人行使。 继承人死亡后规定的继承期限剩余不足三个月的,延长至三个月。 在规定的接受继承期限届满后,已故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根据第 1155 条的规定被法院承认接受继承。 本法典第 XNUMX 条,如果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错过这一期限。 继承人接受部分继承作为强制份额的权利不受世袭限制。

4.4. 放弃继承、类型和登记程序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57 条规定,继承人有权拒绝向他人继承财产,或者拒绝向谁继承财产。

放弃继承权是单方面的交易,即继承人不愿接受遗嘱人的财产而采取法律行动,即向公证人或法院提出继承人的相关申请。 不采取实际行动并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不接受继承权。

继承没收财产时,不得拒绝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继承人有权在接受继承的期限内,即六个月内,包括已经接受继承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继承。 如果继承人有行为证明实际接受继承,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如果认为错过期限的理由有效,可以承认其放弃继承。 因此,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可以放弃继承权:

1) 继承人不是通过向公证人提交适当的申请,而是通过采取表明实际接受继承的行为来接受继承的;

2)实际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其拒绝接受继承(尽管拒绝接受的期限已过);

3) 法院承认错过最后期限的理由是有效的。

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视为放弃继承权,并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根据第 3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57 条规定,放弃继承权之后不得更改或收回。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59 条规定,放弃继承权,应当向继承人申请放弃继承权的申请,在继承地向公证人提出申请,或者依法授权向官员出具继承权证明。 如果放弃继承申请不是由继承人本人而是由他人提交给公证人或通过邮件发送,则继承人在此类申请上的签名必须经过正式认证。 如果授权书明确规定了拒绝继承的权力,则可以通过代表放弃继承权。 法定代表人拒绝继承的,无需出具授权书。

根据第 4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57 条规定,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经监护和监护机关事先许可,可以拒绝继承。 监护和监护机构随后不得批准放弃继承权。 不遵守这些要求将导致拒绝接受继承作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无效(无意义)。

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58 条规定放弃继承权让与他人以及放弃部分继承权。 继承人有权拒绝向遗嘱继承人或任何命令的法律继承人中的其他人(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遗产,包括向那些通过代表权或继承权被要求继承的人拒绝继承。通过遗传的方式传递。 不允许拒绝他人继承。

不允许以下列任何人的名义取消:

1)如果遗嘱人的全部财产都遗赠给他指定的继承人,则来自遗嘱继承的财产;

2)来自继承中的强制份额;

3) 如果已指定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无论是有针对性的,即有利于特定的人,还是非针对的,即不指定特定的人——只能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和完整的。 不允许有条件地拒绝继承,也不允许拒绝继承人的部分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人以多种理由(根据遗嘱和法律或通过世袭以及因继承权开放等)被要求同时继承,他有权因以下原因拒绝继承:他基于其中一个理由、其中几个理由或出于各种原因。 因此,如果继承人以其中一种理由拒绝接受继承,他可以以某人的利益为由接受继承。

与任何其他交易一样,放弃继承权可能会受到质疑。 最常见的是,由于继承的事实而要求承认放弃继承无效:

- 一个当时无法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或无法指导其行为的人;

- 在妄想的影响下;

- 在欺骗、暴力、威胁等的影响下。

4.5. 增加世袭股份

继承份额的增加是一种获得继承财产的方法,是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之一没有参与世袭继承并且没有获得应得的继承部分的情况下建立的。

继承份额增值关系的主要内容在于,应由被召集但已去世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部分,转移给被召集继承并接受继承的继承人。 被要求继承但未行使继承权的人将失去成为受让人的机会,并且这种失去的机会不会从他手中转移给任何其他继承人。

从法律本质上讲,增量是一种重新计算整个继承中的世袭份额的机制,考虑到继承人不再继承遗产。 按照继承份额递增的顺序取得继承权,由继承人根据遗嘱或法律继承的理由进行。

法律直接规定了通过增加遗传股份获得继承的条件和理由。

第一个条件是存在根据法律或遗嘱,或同时根据法律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 同时,此类联合继承人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两名,同时指定的继承人数量较少,则无需适用将已故继承人的份额增加到其他指定继承人的份额的规则。 如果单一继承人被指定为继承人,但他放弃了继承权,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即不需要适用继承份额增量的规则,而是需要确保根据继承理由指定另一位继承人的规则。

第二个条件是被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且只有在艺术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放弃继承权。 1161 守门员。 继承人因其他情况消失,需要适用其他继承规则和取得继承权的规则,但不适用继承份额增量规则。 该增加条件对于因多种理由同时被指定的继承人因一项、多项或全部继承理由而消失的情况也有效(民法典第 2 条第 1152 款、第 3 条第 1158 款)。

第三个条件是其他人接受继承权,但已离世的继承人除外,继承人被要求在相同或不同的继承基础上继承。 其他被称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接受使得增加继承份额成为可能,因为接受继承权的行为要么是指全部继承,无论继承的理由是什么,包括应归属于已故继承人的部分遗产,要么是指在接受继承时选择了继承基础的遗产,在此基础上,继承权属于已故继承人。

第 1161 条规定了增加遗传股份的理由。 XNUMX GK 详尽无遗。 这些包括:

a) 法律或遗嘱指定继承人不接受继承权;

b)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未注明放弃继承财产的受益人(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未提及、未指示);

c) 根据第 1 条第 1117 款的规定不值得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 2 条,法律或遗嘱的继承人被视为无继承权,以及根据第 1117 条第 XNUMX 款的理由被认为不值得继承。 《民法典》第 XNUMX 条,根据该规定,法院判决合法地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

d) 遗嘱无效,如果该无效导致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如果先指定的继承人不接受继承或者拒绝继承或者因其他原因放弃继承,遗嘱人再指定其他继承人的,不产生继承份额增量的关系。

主题 5. 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财产

5.1. 采取措施保护遗传财产的目的。 公证人采取的保护行动的概念和类型

为了保护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国家)的权利,遗嘱执行人或遗产开启地的公证人对遗产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措施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机构或领事机构的官员直接采取。

从现行《民法典》的立场来看,公证人采取保护继承财产及其管理的措施,首先要接受一名或多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地方政府机构、监护权和监护机构,或其他为了保护遗传财产而行事的人(GK 第 1 条第 1171 款)。

根据第 2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71 条规定,公证人应一名或多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当地政府、监护和监护机关或其他维护继承财产利益的人的请求,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继承财产。 在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公证人将根据遗嘱执行人的协议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管理遗产。

遗嘱执行人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独立或应一名或多名继承人的要求进行管理。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公证。 《公证人立法基础》第 64 条、第 65 条规定,在确保其安全的时限内着手采取措施保护遗传财产:通常,不迟于收到有关遗传财产的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或采取措施保护它的指示。

实际上,保护世袭财产的措施有:

1)遗产财产清查。 在第 1 条中。 《民法典》第 1172 条规定,为了保护继承,有必要对其进行描述。 清点是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对证人的要求由第 2 条第 1124 款规定。 XNUMX GK;

2)靠公证人的押金赚钱。 根据第 2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1172条,与继承有关的资金存入公证人处;

3) 转移至适当的组织储存。 贵重货币、贵金属和宝石、由其制成的产品、不需要管理的证券根据存储协议转移到银行,并向公证人提供安全文件。 继承财产储存合同规定的最高报酬金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民法典》第 6 条第 1171 款);

4) 向内务机构移交武器。 如果武器包含在继承财产中,公证人会将此情况通知内政机构。 根据13年1996月150日第XNUMX-FZ号《武器》联邦法,在继承问题得到解决并取得民用武器许可证之前,遗产中包含的武器将立即由登记所述武器的内政机构扣押并妥善保管。

如果继承是根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进行的,则遗嘱执行人将根据上述规则采取所有保护继承的必要措施。

为了确定遗产的构成及其保护,银行、其他信贷组织和其他法律实体有义务应公证人的要求,向公证人告知这些人可获得的有关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的信息。 公证人只能将收到的信息报告给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民法典第3条第1171款)。

公证人在公证人确定的期限内,考虑遗产的性质和价值,以及继承人占有遗产所需的时间,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及在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 1154sp。 2. 《民法典》第 1156 条规定,不超过继承遗产之日起九个月内。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执行所需期间,实施遗产保护及其管理措施(民法典第4条第1171款)。

如果遗传财产位于不同地方,则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通过司法机关向遗传财产相关部分所在地的公证人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以保护该遗产。财产及其管理。 如果继承地公证人知道谁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财产,则该命令将发送给适当的公证人或官员(《民法典》第 5 条第 1171 款)。

5.2. 编制遗传财产清单的程序。 描述行为。 无继承财产清查行为的制定程序

根据15年2000月91日俄罗斯司法部第1号命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公证员执行某些类型公证行为的指南》,公证员在采取保护继承财产的措施时,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继承财产。 根据第 1172 条的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 XNUMX 条,在编制财产清单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监护和监护机构的代表可以在场。

上市文件指出:

1) 公证员的姓氏、姓名、父名、司法机构任命公证员的命令的日期和号码、公证地区或国家公证处的名称;

2)收到有关遗产的通知或采取措施保护遗产的指示的日期;

3)库存的生产日期、参与库存人员的信息;

4) 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最后永久居住地、死亡时间以及所述财产的所在地;

5) 在公证人出庭之前,该处所是否被封印,由谁封印,封印或封印是否未被破坏;

6) 对所描述的遗传财产的每一项的详细描述。

在盘点行为的每一页上,对所描述的事物(对象)的总数进行汇总,在盘点结束时——事物(对象)的总数。

清点行为包括所有财产,包括立遗嘱人的个人物品。 个人或法人对其某些物品的所有权的声明被纳入清单法,并向利害关系人解释向法院申请将该财产排除在清单之外的程序。

如果财产清单的制作中断(午餐休息、工作日结束等)或持续数天,则每次都会由公证​​人密封房屋。 在库存法中,记录了库存终止和更新的原因和时间,以及随后开业期间封条和封条的状态。

在该行为结束时,会标明所描述的财产被转移储存的人的信息,并根据法律(包括第 312 条)警告他承担责任。 《刑法》第 XNUMX 条(“与被盘查、扣押或被没收的财产有关的非法行为”)。 本人应当在责任警告书上签字。

库存法至少起草三份。 所有副本均由公证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他们参与清查)和见证人签名。

如果无法采取保护继承财产的措施(继承人或者与立遗嘱人同住的其他人反对清查、不提交财产清查、或者财产已被取出等),公证人就此起草一项法案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必要情况下通知国家权力机构或地方自治政府的授权机构。

公证员应当将清点过程中认定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者其他文化价值的财产报告给国家有关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政府。

在死者财产中发现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将根据单独的清单移交给内务机构。

5.3. 负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他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般规则,遗产构成中的财产,如果没有制定特殊的存储程序,也不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则公证人根据存储协议将其转让给其中一位继承人,如果无法将其转让给继承人,则由公证人酌情将其转让给另一人。 对于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则,但不同的是,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独立执行监护。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和公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存储协议的模型上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将充当委托人,根据标准。 1 页 4 艺术。 如果无法根据保管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任何继承人,《民法典》第 1171 条有权酌情选择保管人。

法律没有规定继承财产储存合同的任何特征,但提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报酬金额(第 6 条第 1171 款)民法典)。 但是,存储协议可能是免费的。 由于国内民法学说是以仓储协议为补偿性推定为出发点的,因此不支付仓储费的条件应直接纳入相关仓储协议中。 遗嘱执行人担任保管人的,保管协议是否可予赔偿,取决于相关遗嘱中是否规定向其支付报酬(民法典第1136条)。

无论报酬的金额(及其可用性)如何,在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之前,应以该财产为代价偿还储存遗传财产的费用(《民法典》第 2 条第 1174 款),但在报销与立遗嘱人的疾病和丧葬相关的费用后,按照传递给每个继承人的继承财产的价值的比例。

其余,作为委托人的公证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须遵守保管协议的规则(民法典第1章第47款),特别是界定当事人的义务(民法典第889条至第900条、第904条)、托管人(民法典第901条、第902条)和托管人(民法典第903条)的责任理由和数额。民法典)。

一般来说,保管人应对所接受存储的财产的丢失、短缺或损坏负责(如果存在过错)。 同时,专业保管人,即从事创业活动的保管人,如果不能证明遗产财产的灭失、短缺或者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保管人在接受保管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财产的性质,或者是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条第901款) 。 就公证人订立的继承财产保管合同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保管人有罪,公证人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不是就其自身损失提出索赔(公证人不是继承财产的所有者,并根据民法典第1条第1171款的规定,订立保管协议,以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但对于相关继承人的损失,为存储遗传财产而转移给谁,因此,公证人为补偿与遗传财产损失、短缺或损坏相关的损失而收到的金额必须随后转移。

托管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存储是收费还是免费。 第一种情况,除法律或者保管协议另有规定外(民法典第1条第902款),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即不仅要赔偿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利润损失。 无偿保管的,仅赔偿实际损失(民法典第2条第902款)。

受保管之财产灭失、短少或损毁,除保管人之过错外,亦有公证人之过错者(公证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自行选择明显无法确保适当保管条件之人为保管人,或作为委托保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未警告保管人)保管人对财产的保管导致保管财产灭失、短缺或者毁损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财产灭失、短缺或者毁损的),公证人将按照侵权责任通则(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向相关继承人承担责任。

在确定公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程序时,不能仅参考第 59 章的规范。 《民法典》第 1 条关于造成损害的责任,以及第 17 条第 399 条的规则。 《公证人立法基本原理》第 XNUMX 条规定,只有在不可能以不同顺序赔偿损害的情况下,公证人才有赔偿损害的义务,即实质上规定了公证人除保管人的责任(民法典第XNUMX条)。

如果委托人凭借票证。 2 页 4 艺术。 《民法典》第1171条将成为遗嘱执行人,那么在没有特别规则的情况下,他将根据一般规则,即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所存放财产的丢失、短缺或损坏承担责任。

最后,在没有理由要求保管人和委托人(遗嘱公证人或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与所存放的遗传财产的损失、短缺或损坏相关的负面后果将完全转移给相关继承人,该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就是遗传财产的所有者(《民法典》第 4 条第 1152 款),并以此身份承担其意外死亡或损坏的风险(《民法典》第 211 条) 。

继承财产的保护一直持续到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止,如果继承人不接受,则直到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为止。 如果公证处收到因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产生继承权的人同意接受继承的申请,则也可以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后进行继承财产的保护,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接受继承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则不足三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财产的保护继续进行,但不超过九个月。

遗产设立地与采取继承财产保护措施不同的,应当提前通知遗产设立地公证人终止财产保护。 他通知继承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终止旨在保护继承财产的措施。

5.4. 物业管理。 需要管理的遗传财产类型

有时不仅需要储存遗传财产,还需要对其进行管理。 如果继承包含需要管理的财产(企业、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授权(股)资本的份额、证券、专有权等),则根据第 1026 条的规定,由公证人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XNUMX条规定,作为信托管理的创始人,就该财产订立信托管理协议。

公证人应下列人员之一的请求建立信托管理:

1) 继承人;

2)受遗赠人;

3)遗嘱执行人;

4)地方自治机构;

5)监护机构和监护人;

6) 其他为了保护继承财产而行事的人。

根据信托管理的一般规则,只有个体工商户或非营利组织才能成为受托人。 对于继承财产的信托管理合同,法律作出了一定的保留:可以指定为受托人的范围实际上是不受限制的。 任何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任何商业和非商业组织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对受托人候选资格的唯一限制是在第 3 条第 1015 款中规定的。 《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受托人不得成为信托管理协议的受益人。 因此,不可能指定继承人作为受托人。

需要管理的遗传财产类型。 信任管理的对象可以是:

- 企业和其他物业综合体;

- 与房地产有关的个别物品;

- 证券;

- 非跟单证券证明的权利;

- 专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金钱不能成为信托管理的独立对象。

5.5. 继承财产信托管理合同:当事人、订立程序、内容、有效期

根据财产信托管理协议,一方(管理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受托人)进行信托管理,另一方承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管理创始人(受益人)。 继承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受益人为继承人。 如果公证人没有继承人的信息,那么信托管理协议中可能不会指定具体受益人,尽管最终将是继承人。

信托管理协议的基本条款由第 1016 条定义。 XNUMX 守门员。 例如,协议必须包括:

1)移交信托管理的财产构成;

2)管理层创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如果有受益人信息);

3)经理报酬的数额和形式;

4)合同期限。

未载明这些条件的,视为未订立财产信托管理合同。

合同的可选条款可能是:

- 对个人财产管理行为的任何限制(例如,禁止转让财产);

- 处置房地产的可能性。 在房地产信托管理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受托人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即以任何形式转让该房地产的权利。 否则,受托人无权处分不动产;

- 提供受托人活动报告的必要性、程序和条件;

- 受托人指示另一个人代表他执行某些(或协议规定的所有行动)财产管理的能力;

- 确保受托人的责任(由受托人提供保证,以确保因不当履行合同而可能给管理层创始人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 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费用的报销程序;

- 个人(受益人)死亡或法人实体(受益人)清算时继承的可能性;

- 表明合同终止时信托财产转移给谁等。

信托管理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房地产信托管理协议必须按照房地产销售协议规定的形式签订。 用于信托管理的不动产转让须按照与该财产所有权转让相同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未遵守信托管理协议形式或未按照信托管理转让房地产登记要求的,该协议无效(民法典第 1017 条)。

受托人亲自对财产进行信托管理,但下列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受托人实施管理财产所需的行动:

a) 如果他通过遗传财产信托管理协议获得授权这样做;

b) 如果他获得了管理层创始人的书面同意;

c) 如果由于情况而被迫这样做,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又没有机会在合理时间内收到管理层创始人的指示。

信托管理人应对其选择的受托人的行为承担与自己相同的责任。

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财产过程中未能充分关心受益人利益的,应当赔偿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财产过程中所损失的利润,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人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益人或者管理受托人的行为造成的除外。

除了已经提到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受托人还有权以使用该财产的收入来偿还其在信托管理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信托管理创始人的权利属于遗嘱执行人。

继承财产的管理持续到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止,如果继承人不接受,则直到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为止。 继承财产的管理也可以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后进行,如果公证处收到其他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产生继承权的人同意接受继承的申请,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接受继承的六个月期间届满之前,则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财产的管理继续进行,但不得超过九个月。

如果继承开始地和采取保护继承财产的措施不同,则将终止财产管理通知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由公证人通知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财产的管理终止。

话题 6

6.1。 继承开启的地点和时间,它们的意义

继承的开始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在继承法律关系出现的最初时刻就将其联系起来,并给予继承人接受或拒绝继承的机会。 出现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的开始)的必要条件是公民死亡或法院宣布失踪公民死亡,以及法院确认继承权的事实。公民的死亡。

对于继承法来说,开始继承的时间问题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因为正是在此时决定了继承的构成并计算了接受继承的期限。

继承权开始之日被视为公民的死亡之日。 遗产开启的事实和开启的时间由登记处关于立遗嘱人死亡的证明予以确认。 如果登记处因某种原因拒绝签发死亡证明,那么被拒绝的人有权在法庭上解决这个问题,宣布要求确定该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情况下的死亡事实。 如果法院承认公民的死亡日期为其所谓的死亡日期,则该日期会记录在根据法院判决签发的死亡证明中。 此外,继承的事实和开始的时间可以通过由国防部的军事单位、医院、军需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指挥部发出的关于公民在敌对行动中死亡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来确认。

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施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继承起始地的概念,继承人必须在继承起始地向公证机构提出接受或拒绝继承的申请。

法律明确规定,遗嘱人最后的永久居住地被认定为继承的起始地,如果不明确,则被认定为财产或其主要部分的所在地。 最后居住地是指公民永久或者主要居住的地方。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被监护的公民的居住地,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居住地。

如果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拥有财产的立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不详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则俄罗斯联邦的继承开始地就是该财产的所在地。 如果此类财产位于不同的地方,则继承的开始地点是其中包含的不动产或其最有价值部分的所在地。 财产的价值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市场价值确定。

确认遗产起始地点的文件可以是房屋维修机构、地方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是死者工作地点关于遗产财产所在地的证明。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继承的起始地点可以通过法院已生效的关于设立继承的决定来确认。

继承起始地对于公民继承权的实现和继承财产转移登记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根据特定国家对某些继承关系的立法,获得遗传财产的条件有所不同。 继承起始地决定了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继承权的公证登记地点,以及保护继承本身的措施的适用。 正是在这个地方,建立了要求继承的人圈子,并采取行动使继承权正式化。

在遗产开启地,公证人受理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申请、遗嘱人债权人的索赔以及继承财产的保护措施。 这是继承股份的增量。 在继承地,债权人有权向公证处提出债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考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证实继承的事实。接受的传承以及开启传承的地点。

如果公证人或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以在公证程序中确认占有继承财产的事实所需的相关文件不存在或不充分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权证明,则可以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考虑接受继承的事实。 如果提交了适当的文件,但拒绝签发继承权证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不申请证实接受继承的事实,但申请拒绝履行公证行为。

应该指出的是,继承的开始地点和继承的接受事实通常是在一份法院判决中确定的。

6.2. 接受继承权申请的程序。 签发继承证明的截止日期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53 条规定,继承权的接受是通过在继承地向公证人备案或依法授权向适用继承权的官员签发继承权证书的方式进行的。继承人接受继承或者继承人申请出具继承权证明。

如果继承人的申请由他人提交给公证员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继承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名必须经过公证员或有权执行公证行为的官员(当地政府或领事机构的官员)的认证。 它们等同于经过公证(第 1 条第 1153 款,参考《民法典》第 185 条):

- 军事人员和在医院、疗养院和其他军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其他人员的签名,并经该机构负责人、副医务人员、高级医生或值班医生证明其真实性;

- 在没有公证处和其他进行公证活动的机构的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军事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军事人员的签名,以及工人和雇员、其家庭成员和单位成员的签名军人家属,其真实性经本部队、编队、机关、机构的指挥官(首长)证明;

- 剥夺自由场所人员的签名,其真实性由相应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

- 人口社会保护机构中的有能力的成年公民的签名,其真实性由该机构的行政部门或相关人口社会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其副手)证明。

如果公证人的继承人亲自出庭,则不需要对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公证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并亲自验证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在申请表上注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和该文件的详细信息。

如果接受继承申请已经提交给公证人且签名经过公证,且随后同一继承人提出申请,则无需对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另一种继承财产的申请。

14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由其父母、养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接受继承申请; 被监护人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

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接受继承时,应当自行办理,但须经父母、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 因酗酒或吸毒而被法院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申请接受继承。

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必须经过公证人的验证,并在其上做出相应的标记(通常在接受继承的申请中)。 接受继承不需要监护人和监护机构的许可。

如果授权书明确规定了接受继承的权力,则可以由继承人的代表代理提交接受继承申请。

公证人收到的所有接受继承的申请均登记在继承案件登记册中,公证人据此启动继承案件,并登记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继承案件簿中。

如果公证人在继承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继承人的申请,且其签名未经公证,则该申请也登记在继承案件登记簿中,并登记后建立继承档案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继承案件登记簿中。 在这种情况下,不认为继承人错过了接受继承的期限,但不能据此申请向其颁发继承权证明。 建议继承人正确填写申请表或亲自出席公证人。

继承申请可以不载明继承财产的构成或者不载明全部继承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期限也不算错过,但申请中的这些数据不足以获得继承权证明。

继承权证书是根据指定继承财产的申请签发的。 同时,如果申请中没有注明例如继承财产的估价,但继承案件材料中有相关信息,则申请中没有注明估价并不具有根本重要性。 公证员不能以继承人未与遗嘱人确认家庭关系、继承地点、继承财产的构成等为由拒绝接受继承申请。所有缺失的文件可由继承人在签发继承权证明前提交。

如果公证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收到接受继承的申请,但由继承人或其代表及时向邮局提交,则视为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了继承。 为了证明这一点,继承箱上应附有带有邮政组织邮票的信封或发送信件(有价或挂号信)的收据。 这种做法是基于第 2 条第 194 款的规范。 XNUMX 守门员。

在依法接受继承的申请中,必须列出要求继承的顺序的所有继承人,在根据遗嘱接受继承的申请中,必须列出有权获得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表明他们的居住地。 公证人有义务将遗产的开放通知其居住地的继承人。 同时,法定接受继承期限届满并不能免除公证人通知继承人已开启继承的义务,同时考虑到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及时接受继承的事实或恢复错过的接受继承期限。

任何继承人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或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的存在事实,可能会导致所签发的继承权证书被承认无效,但在此情况下,本案的责任不在于与公证人​​一起,但与继承人本人一起,他没有报告其他现有继承人的存在。 此外,继承人的此类行为可以作为根据第 1 条第 1117 款的规范认定该继承人不具备继承资格的依据。 第 XNUMX 章

继承理由相同的多个继承人,可以向公证人提交一份由所有人签署的接受继承申请书(例如,法定继承人,以及遗嘱继承人,如果同一财产已被继承)遗赠给他们)。 遗嘱继承人遗赠不同财产的,应当分别提出接受继承申请。 遗嘱继承人和有权获得继承权的继承人也可以分别提交继承权证书的申请。

根据艺术。 根据《民法典》第 1163 条,继承权证书可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后随时颁发给继承人,但某些情况除外。 依法继承和遗嘱继承时,有可靠证据证明除申请签发继承权证明的人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或者相应部分的权利的,可以在继承权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签发继承权证明。

法院判决以及在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暂停颁发继承权证书。

6.3. 继承证明。 额外的证据

继承权证书的形式由俄罗斯司法部批准。 继承证明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俄罗斯联邦国徽;

2) 签发地点和日期;

(三)公证员的姓氏、姓名缩写及任职公证区名称;

4) 遗嘱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和死亡日期;

5)继承理由;

6) 继承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居住地以及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详情;

7)继承人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

8)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

9) 遗产的名称、特征、地点和估价;

10)继承档案编号;

11)证书在公证行为登记簿上登记的编号;

12) 征收的国家税额(公证费);

13) 公证人的印章和签名。

在签发继承权证书时,公证人对继承财产执行以下操作。

1. 公证人检查: a) 该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为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b) 共有人在场; c) 该财产存在产权负担、禁止转让或扣押。 通常,公证人还会检查有关遗传财产估值的文件。

2. 检查21年1997月122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规定的文件。

3. 需要提供确认已缴纳税法规定的税款或免除该税款的文件。

遗产存在产权负担的,公证人应当向继承人说明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 如果因获得贷款而禁止转让不动产,公证人应通知发放贷款的机构,已向借款人的继承人出具了继承权证书。

通过遗嘱签发继承证明时,公证人会检查遗嘱是否已被取消。 如果遗嘱经过公证人认证,公证人将签发继承权证明,则在继承文件所附的遗嘱副本上会注明这些数据的验证情况。

在根据遗嘱签发继承权证明时,这意味着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公证人会检查确认这些关系的文件。

获得继承财产某一部分的继承权证明的继承人,随后颁发原证明中未列出的其他部分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

如果该财产包含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该财产本身的权利或该财产本身需要登记(特殊会计),则公证人会在继承权证书的文本中适当记录是否需要登记该财产他向继承人解释了授权国家机构的权利或财产。

只能针对继承财产的一部分(例如押金)签发继承权证明(并且,根据继承人的要求,必须签发)。 对于其余财产,随后可能会颁发额外的证书。 遗嘱人在领取继承权证明后,发现有其他财产的,应当为其补发继承权证明。

6.4. 向国家颁发继承权证明的程序

正如我们之前指出的,继承没收财产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俄罗斯联邦。 根据第 2 条。 《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被没收的财产依法通过继承的方式归俄罗斯联邦所有。 继承权证书是继承权转移给继承人的确认文件,但不是继承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依据。 获得证书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它是根据继承人的要求颁发的。 国家颁发继承权证明书时也适用同样的程序(民法典第 1162 条)。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获得没收继承权的证明。 前面提到的《指令》的规则“关于没收的无主财产、通过继承权转让给国家的财产和财宝的会计、估价和出售程序”(更多详细信息,见第3.7节)是从承认继承权证书作为权利确认文件,但不是权利确立文件。 该指令第五款规定,确认国家继承权的文件是公证机关向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但该指令没有规定国家机关有义务取得适当的证明。

被没收财产继承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或市政府主体所有权的继承、核算和转让程序。

6.5. 为颁发继承证书而支付的国家费用。 对通过继承转移给公民的财产征税

按照艺术规则。 根据《税法》第 333.24 条,公证费用(包括颁发继承权证书)的国家费用根据继承主体和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严格区分。 所以,按照子。 22 本条第 1 款规定,按照法律和遗嘱颁发继承权证书,应缴纳以下金额的国家费用:

- 子女,包括立遗嘱人的收养子女、配偶、父母、亲兄弟姐妹 - 继承财产价值的0,3%,但不超过100万卢布;

- 其他继承人 - 继承财产价值的0,6%,但不超过1万卢布。

对于根据法院裁定承认先前颁发的继承权证书无效而颁发的继承权证书,应按相同金额和方式缴纳国家费用。 同时,为先前颁发的证书支付的国家费用可以退还。应付款人的要求,为先前颁发的证书支付的国家费用可以在相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抵消颁发新证书所需缴纳的国家费用。

与颁发继承权证书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继承财产的评估问题。 在准备税法关于国家义务的章节草案时,建议严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财产价值。 然而,这一提议使得一大群继承人无法支付国家费用。 目前,房地产的存货价值和商业价值都可以考虑。

关于继承财产的征税,按照规则子。 18 艺术。 《税法》第 217 条规定,通过继承从个人处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入(支付给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发现、发明和创作作品作者的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报酬除外)工业品外观设计)无需纳税。

主题 7. 与继承有关的冲突问题

7.1. 继承人之间继承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条件

多个继承人可以接受遗产。 这意味着继承可能包括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中的财产:

- 依法继承时 - 如果同时传给两个或多个继承人;

- 当通过遗嘱继承时 - 如果遗赠给两个或多个继承人,但没有指定他们每个人继承的具体财产。

共同共有所有权的规定适用于遗产中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并考虑到继承规则。

共同财产是指多个主体对一件物品的占有、使用、处置。 共同财产是共同和共有的。 共同共有的,各所有者在所有权中的份额不予确定。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目前其发生的理由是婚姻或组建小农(农场)经济)。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共同所有权是共享的,这意味着每个所有者的股份大小。

无论继承是通过法律还是通过遗嘱,该财产都将成为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主要条件是有几个(两个或更多)继承人。 当通过遗嘱继承时,还需要一个附加条件——遗嘱中没有表明将特定财产传递给特定继承人。 例如,遗嘱规定所有财产归妻子和姐妹所有,乡间别墅归立遗嘱人的儿子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们将成为乡村别墅的共同所有者,而妻子和姐妹将成为其余财产的共同所有者。

该财产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成为共同共有所有权。

分割继承财产时,继承规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适用。 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执行期限不是从接受继承之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开始计算之时开始计算。 因此,例如,对于第四阶段的继承人,由于前三阶段的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接受继承的,规定期限会减少一年以上。 三年期满后,继承人之一的财产优先购买权终止。

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取得某些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这意味着,期满后,继承人的指定权利(即使他最近接受了继承)终止。 《民法典》没有规定恢复这一期限的任何理由; 关于恢复时效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法律性质不同的术语。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继承财产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经他们之间协议分割。 继承分割协议适用民法典关于交易形式和合同形式的规定。 优先考虑继承分割协议中如何界定国家登记的权利。 继承人不遵守其与继承权证书上注明的继承人的份额所签订的协议进行的继承分割,不能导致其因继承分割而获得的房地产权利被拒绝国家登记。 如果国家拒绝对继承权进行登记,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无法就继承财产达成协议,则通过司法程序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财产。

如果由于分割,其中一位继承人获得的财产多于他应得的份额,那么这种差异可以通过向其他继承人补偿来消除。

规定,继承人在遗嘱人在世时与遗嘱人共同享有继承财产,在分割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 使用属于继承的不可分割的东西的继承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不可分割物品和普通家居用品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分割继承财产时获得补偿的程序,仅适用于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 三年后,按照适用于共有财产的民法总则进行财产分割(包括支付赔偿程序)。 因此,继承人在继承权开始后三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有机会行使其在继承财产分割中的优先购买权。 超出规定期限申请的,不能再使用该权利。

7.2.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程序,其中包括房地产

继承人在取得继承权证明后,可以签订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遗产分割协议,包括分配一名或多名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协议。 此类财产分割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公证人认证。

根据第 2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已签订继承分割协议的不动产继承人的权利国家登记,应根据继承分割协议和事先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进行;在签订继承分割协议之前,对不动产继承人的权利进行国家登记的,按照继承分割协议进行。

如果任何继承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企业(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8.3 节),则只有在该继承人补偿了其他继承人在该继承中的份额后,才获得该企业的所有权,如果他们希望退出对企业继承部分的占有,除非他们之间达成协议。

作为一个财产综合体,企业的构成除其他外还包括其债务。 以其份额接收企业的继承人,以其财产对所接收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该人在其继承份额的范围内承担超出其对遗嘱人债务的责任。

共有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由所有参与者协商一致,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可以规定将企业转让给外部人或继承人之一的信托管理公司。

7.3. 属于遗产、家居用品和家具的不可分割物品部分的特征

如前所述,继承人与遗嘱人对不可分割的物享有共同所有权,其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属于继承的一部分,在分割继承时,继承人有优先受受权。 ,以牺牲他的世袭份额为代价,即继承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这些继承人以前不是共同财产的参与者,无论他们是否使用这个东西。

经常使用属于遗产一部分的不可分割的物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由于其继承份额,比未使用该物且以前不是共同参与者的继承人有优先接受该物的权利它的所有权。

如果遗产中包括无法实物分割的住宅(住宅楼、公寓等),则在分割遗产时,在遗产开放之日居住在该住宅且没有其他住宅的继承人,比非该住宅所有者的其他继承人(属于继承的一部分)拥有以其继承份额优先接收该住宅的权利。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继承人与立遗嘱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有优先受赠普通家居用品和生活用品的权利,其费用为他的继承份额。

继承财产的比例失调,继承人根据艺术声明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 1168 或 1169 条规定,该继承人的世袭份额,通过该继承人将继承的其他财产转让给其余继承人或提供其他补偿(包括支付适当金额)而消除钱。

除非所有继承人另有协议,在向其他继承人提供适当补偿后,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7.4. 保护未出生继承人、未成年子女、无行为能力公民在继承财产分割中的利益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在有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的情况下,只有在该继承人出生后才能进行继承的分割。

该规则旨在保护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即尚未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如果活着出生就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婴儿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在孩子出生前不得分割继承财产,从而加强了对未出生孩子的保护。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无论继承人的意愿如何,甚至违背将成为所有者的继承人的意愿,遗传财产都将转为共同共有所有权。

上文指出,如果孩子活着出生,他就成为法律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在出生后几分钟就去世了,他也有时间成为某些财产的所有者,这些财产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如果孩子出生时已死亡,那么继承人有权分割所有继承财产。 在未考虑已怀孕但未出生的孩子的情况下签订的遗产分享协议是一项微不足道的交易,因为这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的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是否知道这样一个孩子的存在并不重要。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167 条规定,如果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则继承的分割按照第 37 条的规定进行。 XNUMX 守门员。 为了保护这些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将遗产分割协议的起草和法院审理遗产分割案件的情况通知监护和监护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并没有规定监护权和监护机构有义务参与起草继承分割协议,或者在法庭审理相关案件时参与,而只是提到通知这些机构。 由此可见,不注意而留下通知不会产生任何后果:所有交易(包括遗产分割协议)均有效。 此外,艺术。 《民法典》第 1167 条没有规定任何人通知监护机构的义务以及监护机构未履行该义务的责任。 当然,首先,利害关系人是继承人的法定代表人,但他们可能并不总是意识到保护其利益的必要性,此外,也可能没有法定代表人。

7.5。 继承人对立遗嘱人债务的责任

公民债务人的义务并不随着其死亡而终止,除非已故债务人的个人参与就无法履行此类义务。 因此,遗嘱人死亡后,其对债权人未履行的义务必须由其继承人履行。

债权人有权向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提出债权,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继承的财产提出。 在遗产被充公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需要得到满足。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75 条规定,继承人对遗嘱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 未从其中一位继承人处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他继承人索要未收到的款项,其余继承人仍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完全清偿。 同时,债务的偿还只能在继承财产的规模范围内进行。 债权人无权以继承人的财产为代价要求满足其债权。

根据艺术规范。 《民法典》第24条规定,公民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但依法不得征收的财产除外。 显然,这一限制不适用于继承,因为它指的是维持特定公民生存所必需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其同类继承人的财产,即债权人有权在期限内要求履行。所有财产的价值,不排除立遗嘱人在世期间通常不会丧失赎回权的财产价值。

以世袭方式获得财产的继承人以及其他继承人一般是遗嘱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时效期限(三年)内向继承人提出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接受继承之前提出。 接受继承后,无论相应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如何,均应向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提出请求权。 遗嘱人的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权利是从指定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产生的,而不是从遗嘱人必须偿还债务之日起产生的。 如果针对遗嘱或遗产执行人提出索赔,法院将暂停审理案件,直至继承被接受。

如果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是在遗嘱人去世之前,但履行义务有延迟,则应注意以下事项。 由于世袭继承需要义务人的变更,因此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201 条规定,债务人的变更并不导致时效期限及其计算程序的变化。 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财产的要求将提交给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义务暂停审理此案,直到继承人接受继承权(或者相应地将继承财产作为没收财产转移给国家)。

7.6。 报销因立遗嘱人死亡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保护继承财产的费用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遗嘱人因病临终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其有尊严的葬礼费用,包括支付遗嘱人埋葬地点的必要费用、保护和管理遗产的费用以及与执行遗嘱有关的费用,按照遗产价值报销。

这些费用的报销要求可以向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提出,也可以在接受继承之前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财产提出。 此类费用应在向遗嘱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前并在转移给每个继承人的继承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遗嘱人的疾病和丧葬费用得到报销,其次是继承保护和管理的费用,第三是与执行遗嘱有关的费用。

为了支付遗嘱人的葬礼费用,可以使用属于遗嘱人的任何资金,包括存款或银行账户。 遗嘱人资金所在的存款或账户的银行有义务根据公证人的决定,将其提供给公证人决定中指定的人,以支付规定的费用。

遗赠在立遗嘱人在银行的任何其他账户上存入或持有的资金的继承人,包括通过银行遗嘱处置而遗赠的资金(《民法典》第 1128 条),有权在继承权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从遗嘱人的存款或账户中收取其葬礼所需的资金。 银行为公证决定中指定的继承人或人员的葬礼发放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这些资金之日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200 美元。

上述规定适用于被授予吸收公民资金存款或者其他账户权利的其他信贷机构。

主题 8. 某些类型财产的继承

8.1。 某些类型财产继承的一般规定

英寸。 《民法典》第三部分第 65 条规定了某些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的继承程序:

1)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生产和消费合作社的股份成本;

2)企业的继承;

3) 农场成员的财产价值;

4)限制流通物品的价值;

5)土地成本。

按照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66 条规定,商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被视为商业组织,其法定(股)资本分为创始人(参与者)的股份(出资)。 由创始人(参与者)出资创建的财产,以及由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在其活动过程中生产和获得的财产,通过所有权归其所有。

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商业公司可以由一个人创建,并成为其唯一参与者。

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以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商业公司可以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个体企业家和(或)商业组织。

公民和法人可以是经济公司的参与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无权作为经济公司的参与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所有者许可,机构可以作为经济公司的参与者和合伙投资者。

法律可能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别的公民参与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但开放式股份公司除外。

商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可以是其他商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创始人(参与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财产的贡献可以是金钱、证券、其他物品或财产权或具有货币价值的其他权利。

商业公司参与者出资的货币评估由公司创始人(参与者)之间协议确定,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须经过独立专家的验证。

商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

根据艺术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普通合伙企业的参与者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的参与者、生产合作社成员的继承包括该参与者(成员)在相关合伙企业、公司或合作社的股份(授权)资本(财产)中的份额(份额)。

根据本法、其他法律或合伙企业、公司、生产合作社的组织文件,继承人加入合伙企业、公司、生产合作社,或者将商业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份转让给继承人,需要合伙企业、公司其他参与者或者合作社成员的同意,而继承人未同意的,继承人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从合伙企业、公司、生产合作社获得继承的股份(股)或者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实际价值。本守则、其他法律或相关法律实体的组成文件的规则对特定情况进行了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的遗产包括其在该合伙企业共同资本中的份额。 该股份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股份公司成员的遗产包括其所拥有的股份。 这些股份已转移给继承人,成为股份公司的参与者。

8.2. 与参与商业伙伴关系、公司、生产合作社相关的权利继承

继承权的构成取决于特定类型的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根据第 1 条的规范。 《民法典》第 69 条规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其之间签订的协议,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活动,并对合伙企业承担义务。他们的财产。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76 条,在完全合伙企业的任何参与者退出或死亡的情况下,承认其中一名参与者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资不抵债(破产),与其中一名参与者相关在法院判决的重组程序中,对法人合伙企业的参与人进行清算,或者其中一名参与人的债权人取消了与其股本份额相对应的部分财产的赎回权时,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其活动,如果这是由合伙企业的创始协议或其余参与者的协议规定的。

如果完全合伙企业的参与者死亡,其继承人只有在其他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完全合伙企业。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需要个人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股份转让程序略有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的遗产包括其在该合伙企业共同资本中的份额。 指定份额传递给继承人,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后,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需要同意。 本规定仅适用于有限合伙人(参与者-出资人)的股份。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份额的继承与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份额的继承遵循相同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s. 《民法典》第 8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LLC)是由一人或多人设立的公司,其法定资本分为组成文件确定的股份数量;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不承担其义务,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 公司股东未缴纳全部出资的,应当以其未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资本 000 中的股份转让给公司成员的公民继承人和法人实体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公司组成文件规定只有在公司其他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此类转让。 如果拒绝同意转让股份,公司有义务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组成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向参与者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支付其实际价值或以此类价值向他们提供实物财产。

在有限责任公司已故参与者的继承人接受继承之前,公司已故参与者的权利将由遗嘱中指定的人行使,其职责由遗嘱中指定的人履行,如果没有这样的人,则由公证人指定的经理履行。

生产合作社。 在 根据艺术。 1 年 8 月 1996 日联邦法第 41-FZ 号第 0 条“XNUMX 生产合作社” 生产合作社 (artel) 被认为是公民自愿组成的协会,以成员资格为基础,以个人名义进行联合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劳工及其他参与和协会由其成员(参与者)财产分享贡献。

如果合作社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被接纳为合作社成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如果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任何客观原因不愿意接受继承人为其合作社成员,则合作社有义务向继承人支付已故合作社成员的股份价值、工资、奖金和应得的额外款项。

与继承人就其遗嘱人先前拥有的财产份额进行的结算按照经济实体的组成文件制定的规则进行,当然,除非它们与该行业的相关法规相抵触。

因此,继承人可以通过以下可能的方式之一行使继承权:

1) 加入商业合伙企业、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在某些情况下,这需要获得该商业组织中其他参与者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被赋予该组织参与者固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从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处获得继承份额(股份)或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实际价值(如果未收到必要的同意)。

股份公司。 作为继承财产一部分的股份公司成员遗嘱人的股份转让规则也有自己的具体规定。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96 条规定,股份公司(JSC)是指法定资本分为一定数量股份的公司; 股份公司的参与者(股东)不承担其义务,并以其股份的价值承担与公司活动相关的损失风险。 未缴足股款的股东以其所缴股款的未缴股款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参与人的遗产包括其所拥有的股份。 这些股份已转移给继承人,成为股份公司的参与者。

因此,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股份公司的特点是参与者的准入程序简单 - 通过简单地收购该公司的股份。 因此,如果股份包含在继承财产中,则这些股份所继承的继承人就成为股份公司的参与者。 公证人在签发继承证书时,可以接受股东名册摘录,以确认遗嘱人的股份所有权。

注册非文件证券的权利转让给收购方:

- 如果在所有者处找到其证书 - 将该证书转让给获取方时;

- 如果在存管处存储无记名跟单证券证书和(或)对此类证券的权利进行登记 - 在收单方的存托账户上记入贷方条目时;

- 如果由进行存管活动的人记录证券权利 - 从在收购方的存管账户上记入贷方条目的那一刻起;

- 在登记系统中登记证券权利的情况下 - 从在收购方的个人账户上记入贷方条目的那一刻起。

注册跟单证券的权利转移给收购方:

- 如果在登记维护系统中登记了收购方的证券权利,则从在收购方的个人账户上记入贷方条目后将证券证书转让给他的那一刻起;

- 如果通过在托管人处存入证券证书来记录收单方对证券的权利,则从收单方的存托账户上记入贷方条目的那一刻起。

发行证券所担保的权利应自该证券的权利转让之日起转移给其收购方。 由注册发行级证券担保的权利的转让必须附有向证券登记机构、存托人或名义持有人发出的通知。

8.3. 与参与消费者、住房和建筑合作社相关的权利继承

消费者合作社是公民和法人以会员资格为基础,为满足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要,通过结合其成员的财产份额而成立的自愿联合体(《民法典》第116条)。

住房或住房建设合作社是公民和(或)法人在会员资格基础上自愿组成的协会,目的是满足公民的住房需求,并管理合作住房中的住宅和非住宅房舍(《民法典》第 110 条)。

消费合作社或住房建设合作社已故成员的继承人有权根据股份继承时优先成为合作社成员的规范,经成员大会(大会)决定成为合作社成员(《民法通则》第131条):

- 首先,立遗嘱人的配偶拥有优先权,前提是该配偶有权获得部分份额;

- 其次(即,如果配偶没有优先购买权或他拒绝加入合作社),另一位继承人有优先购买权,但须满足两个条件:1)如果他与遗嘱人住在一起; 2)他是否有权获得部分股份;

- 第三,优先权延伸至与遗嘱人不住在一起的配偶以外的继承人,无论该继承人是否有权获得部分份额;

- 第四,家庭成员虽然不是继承人,但与遗嘱人住在一起,可以加入合作社,但前提是做出份额贡献。

根据第 2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 1177 条规定,向未成为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付款的程序、方法和条件、应付给他们的金额或代替他们发放实物财产的程序、方法和条件应由消费者合作社立法确定合作社的组成文件。 与此同时,JK将列出的问题排除在其视野之外,甚至没有提出处置性规范。 因此,调节上述问题的机制的确定完全是合作社本身的特权。 同时,应考虑到不得以不被接纳为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为代价的不当得利的规定。

8.4. 企业传承

谁是企业的遗嘱人,企业作为财产复合体能否成为世袭群体的一部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对《民法典》第一部分的分析表明,立法者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意义上使用“企业”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和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以国家单一制企业(SUE)、市单一制企业、联邦国有企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行事的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这些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被立法者归类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商业组织。 显然,这些民事权利主体在继承的背景下不能被视为遗嘱人(他们只能是公民——个人)或世袭财产(法人是主体,而不是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主体不被继承) )。

国家单一制企业、联邦国有企业和市属单一制企业作为民事流通参与者所依据的财产复合体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 这些法人实体财产的所有者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府,根据继承类别的法律定义(《民法典》第 1110 条),它们不能被归类为遗嘱人(如前所述,遗嘱人可以是公民)。

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 132 条规定,企业被视为与用于企业活动的房地产相关的财产综合体; 该财产综合体包括用于其活动的所有类型的财产、索赔权、债务以及智力活动成果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包括公司名称。 在此背景下,企业被视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企业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作为一种财产综合体,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交易和继承的主体。 根据继承的法律定义(《民法典》第 1112 条)以及《继承法》第 1178 条。 《民法典》第 XNUMX 条(“企业的继承”)规定,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可以纳入继承范围。 然而,作为财产联合体的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继承对象的问题是合理的。 国家单一制企业和市单一制企业以及联邦国有企业赖以运作的财产综合体似乎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

企业不能由已故参与者、创始人、股东的继承人作为商业合伙企业、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经营的财产综合体继承,因为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48 条、第 66-86 条以及特别联邦法律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生产合作社、其财产所有者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确立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是法人本身,上述法人的参与者、发起人、股东仅对这些法人享有责任权利。 这些责任权利包括获利权; 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已故遗嘱人因参与商业合伙企业、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而产生的权利可以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参与”首先是指,出资股本、授权资本、购买股份、出资)。

股份公司已故股东的遗产构成包括有价证券(民法典第3条第1176款),依本法典规定的理由继承。

商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生产合作社的参与者死亡时,继承的对象不是作为财产复合体的企业,而是与遗嘱人参与形成上述法人组织和法律形式的股份、法定资本以及向生产合作社做出股份出资相关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将包括已故参与者(成员)在商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或生产合作社的股本(授权)资本中的份额(股份)。

根据适用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名个人成员组成。 问题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已故唯一参与者的继承人继承什么——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或与遗嘱人参与相关的权利? 从艺术的背景来看。 第一民法典第 48、87、90、93 部分,第 1176 条。 根据民法典第 8 条,1998 年 14 月 XNUMX 日联邦法第 XNUMX-FZ 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已故有限责任公司唯一参与者的权利是继承的,而不是企业作为一个财产综合体。

从艺术的背景来看。 《民法典》第 1110、1113、1114 条规定,只有个人才能成为遗嘱人。 同时,不是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的遗嘱人,而是具有个体企业家法律地位的公民,在不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创业活动。 未形成法人实体而从事创业活动的公民企业家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在法律上不分离(会计不是参与民事流通的公民企业家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分离的指标和标准)。 公民企业家的财产在法律上不隔离,用于商业目的,遵循艺术。 《民法典》第 24 条规定,公民,包括企业家,以其所有财产承担义务(法律规定的财产除外,不能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属于公民企业家遗嘱人的个人财产的构成包括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 这个结论也是基于艺术。 第1112章

因此,只有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即未形成法人实体的公民企业家的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其死亡时才可以成为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第 1178 条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 1111 条规定的理由。 1178 守门员。 因此,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 2 条规定,在继承遗产之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继承人,在分割继承财产(也包括作为财产联合体的企业)时,以其继承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继承人均不享有上述优先权或未使用优先权的,属于继承一部分的企业不予分割,并按其应得的继承份额进入继承人的共同共有权,但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包括企业在内的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78条第XNUMX款)。

8.5。 农民(农场)经济成员的财产继承,向继承人支付其份额的条件

第 1179 条规定了农民(农场)经济成员财产继承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第 253 条的规定主要与小农经济本身的特殊地位以及立法者保护该实体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完整性的愿望有关。 根据该条款,农民(农场)经济成员死亡后的继承一般按照第 255 条的规定进行。 《民法典》第 257-259 条和第 2-XNUMX 条。 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如果死者的继承人本人不是该农场的成员​​,他可以自由地获得与其继承的财产份额相称的补偿,或者坚持接受他作为该农场的成员​​。 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不予支付上述赔偿金。 然而,继承人的意志表达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即继承人无权要求分配其份额或分割农民经济财产。

如果农民(农场)经济成员去世后,该经济终止,包括由于立遗嘱人是其唯一成员,并且其继承人中没有人希望继续经营农民(农场)经济,该经济的财产须根据艺术规则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民法典》第 258 条和第 1182 条。

然而,如果公民已经是特定农民(农场)经济的成员,那么该法律并没有回答公民究竟继承什么的问题。 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小农(农场)经济成员一方面不愿意接纳新成员加入自己的队伍,另一方面,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又表达了成为小农(农场)经济成员的意愿,那么他们应该如何行动。 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限制农民(农场)经济成员的意志自由,也没有像消费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那样规定接受继承人的义务。

要解决上述所有问题,关键是现行民事立法对农民(农场)经济财产处置的所有问题都没有足够明确的规定。 因此,根据《民法典》,小农(农场)经济的财产法律制度适用共同共有财产的规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成员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民法典第1条第257款)。民法典)。 第 3 条还规定了基于共同共有权或共同共有所有权(如果有协议)拥有财产的能力。 6 年 11 月 2003 日联邦法第 74-FZ 号“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第 2 条。 同时,根据第 244 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XNUMX条规定,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确定各所有者在所有权中的份额。

因此,现行的某些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的继承顺序过渡规范远非规范该财产继承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也规范了继承人和遗嘱人的意愿。 同时,继承问题中很大一部分,例如农户财产问题,与其说与继承关系法律规制的空白有关,不如说与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有关。特别是对小农经济的法律地位、财产的法律制度等的界定不够明确。

同时,为了正确应用Ch的规范。 《民法典》第 65 条规定,首先应当牢记的是,其中提到的某些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的继承特征只有在与其相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者原则上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有效。通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表达的遗嘱来解决。 因此,例如,立遗嘱人不能在遗嘱中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成为农民(农场)经济的成员,他的份额也转移给了继承人。 法律为立遗嘱人解决了这个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谈论企业的继承,遗嘱人可以自由指定非企业家的人作为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公民优先继承权的规范个体企业家的身份不应被考虑在内。

8.6. 有限可转让事物的继承

所有公民权利的客体,根据它们如何参与公民流通,分为三类:

1)自由流通的物品;

2)流通受限的物品;

3)完全退出民间流通的东西。

民事权利客体的可转让性是指在民法关系框架内进行交易和旨在转让民事权利客体的其他行为的可接受性。 法律并不禁止继承有限的可转让物品。 按照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80 条规定,限制流通的物品特别包括:

- 武器;

- 强效和有毒物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然而,这个列表并不详尽。 贵金属和宝石的流通也受到限制。

可转让性的局限性在于,单个物品只能属于民事流通中的某些参与者,或者只有在特殊许可的基础上才允许获得和(或)转让它们。 此类物体的类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 这意味着法律应规定将物品归类为限制流通物品的初步标准,并指明有权确定此类物品具体类型的国家机构。

因此,属于遗嘱人的武器、烈性和有毒物质、麻醉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有限的可转让物品可能是继承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这些东西可以在共同的基础上继承。 接受包括此类在内的遗产,不需要特别许可(民法典第 1 条第 1180 款)。

1. 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拥有获取民用武器的许可证,则向内务机构登记的民用武器的捐赠和继承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2. 麻醉药品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 1961 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列入俄罗斯联邦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清单中的合成或天然来源的物质、制剂、植物。

3. 精神药物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列入俄罗斯联邦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清单中的合成或天然来源的物质、药物、天然材料。

公证员在接受签发继承权证书的申请后,必须向继承人解释,只有在获得这些物品的特别许可证(许可证)后,他才能使用这些物品。 获得此类许可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在获得此类许可之前,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遗产中包含的有限可转让物品。

在继承人获得这些物品的特别许可之前,对继承中包含的有限可转让物品的保护措施是按照相关财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的(《民法典》第 2 条第 1180 款)。

如果公证人发现遗产中包括武器,他会将此情况通知内政当局。 特别是,如果民用武器所有者死亡,在解决财产继承问题并获得获取民用武器许可证之前,该武器将立即由内政部扣押并妥善保管注册机构。 战斗和军用武器可被没收。

贵重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及其制品和不需要管理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保管协议移交银行保管。 采取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减少上述物品在民间自由流通时所造成的危险。

限制流通物品的保护措施由专门授权机构(内政机构、卫生流行病学监督机构等)执行。

立法者并没有对属于遗嘱人的继承财产的构成中包含武器、烈性有毒物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作出特别要求。 对物品可转让性的限制并不影响其纳入遗产和继承的可能性。 这些东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理由继承:接受包含这些东西的继承不需要特别许可。 因此,这一类事物与自由流通的事物是平等的,但这就是它们的平等化的终点。 继承人必须获得特别许可,才能确保他继承的财产仍然是他的所有权。

向继承人发放特别许可证可能会被拒绝。 根据第 2 条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80 条,如果继承人拒绝签发上述许可证,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将被终止,出售财产的收益扣除其出售费用后将转移给继承人。

拒绝颁发许可证必须始终有动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拒绝的决定。 如果有关当局拒绝向继承人发放此类许可,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

如果由于法律允许的原因,一个人获得了法律上不属于他的财产,则该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在该财产所有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转让该财产,除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如果所有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财产,考虑到其性质和目的,根据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要求,法院作出裁决,该财产将被强制出售,并将收益转移给原所有者,或转移给国家或市所有权,并按法院确定的财产价值补偿原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扣除财产转让费用。

8.7. 土地继承。 通过继承转让给公民的土地分割的特点

对与土地继承有关的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土地法》的规定进行的。

地块被定义为地球表面(包括土壤层)的一部分,其边界以规定方式描述和证明。 土地可以是可分割的或不可分割的。 可分割地块是指可以分割成多个部分的地块,分割后的每一部分都形成一个独立的地块,可以在不将其转移到另一类土地的情况下进行许可使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土地为遗嘱人私人所有或根据终身继承占有权属于他,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土地。 以其他理由(永久、永久、有限使用、奴役等)拥有一块土地不允许被继承。

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私有财产)是公民和法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获得的土地。 享有终身继承占有权的公民(土地所有者)对继承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遗嘱人以所有权或终身可继承占有土地的权利所拥有的土地,包含在遗产中,并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基础继承。 接受包括上述财产在内的继承,无需特别许可(民法典第1条第1181款)。

继承地块或者终身继承地块占有权时,该地块范围内的地表(土)层、水体、位于其上的植物也一并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条第1181款)。

孤立水体(封闭水体)是小型且静止的人工水体,与其他地表水体没有水力联系。 孤立水体的最大尺寸由俄罗斯联邦的土地立法确定。

森林基金所有权和不属于森林基金的森林所有权的内容由俄罗斯联邦立法、民事立法和土地立法确定。

森林基金和国防土地上的森林属于联邦所有。 根据联邦法律,允许将部分森林基金归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 城市住区土地上的森林所有权形式由联邦法律规定。 拥有所有权的公民可以专有地拥有一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和灌木,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国家登记土地权利的存在、发生、终止、转让、限制的依据是继承权证书。 向公民颁发的继承权证书,载明地块的边界、地块上的不动产、地块的类别和用途以及确认遗嘱人对土地所有权的文件中载明的其他信息。

《民法典》规定了分割地块的程序,其中考虑了地块的大小,以及分割地块的可能性,同时考虑了其最小面积。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82 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土地的分割与土地的预期用途以及为相应指定用途的地块所确定的最小土地面积直接相关。

继承人的股份大小不得小于为各自目的而建立的土地的最小面积。 否则,该土地不予分割。

根据土地的用途进行分类是土地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土地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土地属于某一类或另一类以及根据领土划分和法律要求允许的使用来确定的。 其本质如下。 地块所有者和非地块所有者有义务按照其预期目的使用属于特定类别土地的地块,并以不损害环境(包括作为自然物体的土地)的方式使用许可的土地。 因此,地块的划分不应影响其预期用途。 例如,用于农业的分割土地的单独部分将来不应用于能源、交通等建设。

确定土地指定用途的程序及其法律制度由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确定。 土地分配到类别以及从一个类别到另一个类别的转移涉及以下方面:

- 联邦拥有的土地 -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所有;

- 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拥有的农业用地;

- 市政府拥有的土地,农业用地除外, - 地方自治机构拥有的土地。

对于私有土地,具体程序由: a) 农业用地 -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确定; b) 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由地方政府。

将土地从一种类别转移到另一种类别的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根据标准的规则。 1 页 2 艺术。 《民法典》第 1182 条规定,如果无法分割土地,则将其转让给继承人,继承人因其世袭份额而拥有优先接收该土地的权利。 因继承份额而获得整块土地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其余继承人支付补偿。 金钱赔偿的金额由双方同意确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裁决确定。 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可以考虑土地的规范价格或市场价格。

继承人均无优先受受权或未行使该权利者,该土地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由继承人依共有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进行。

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参与者同意,有权:

1)通过继承转让土地份额;

(二)用土地份额(以实物划拨的方式)经营农民(场)和个人副地;

3)出售土地份额;

4)捐赠土地份额;

5)以土地份额换取财产份额或另一农场的土地份额;

(六)将土地份额(以实物方式划拨土地)出租给农(农)户、农业组织、公民经营个人副地;

7)按照租赁和生活维护合同的条款转让土地份额;

8)将土地份额或该份额的使用权投入到农业组织的法定资本或股本中。

共有财产的处置是在所有参与者的同意下进行的,无论哪一个参与者进行财产处置交易,都假定这一点。

有些情况下,公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所谓的违章建筑物,即未经授权机构许可而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未经许可或未经适当批准的项目,或严重偏离项目或严重违反基本建筑规范和规则而建造住宅(别墅)或住宅(别墅)的一部分的公民无权出售、捐赠、出租该房屋。 因此,违章建筑物不会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因而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 未经批准的棚屋、车库、温室、浴室等,不能以同样的方式继承。

8.8. 继承向公民提供的作为生存手段的未付金额

根据第 1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公民有权获得工资和同等报酬、养老金、奖学金、社会保险福利、生命或健康损害赔偿、赡养费和其他货币,作为公民的生存手段。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残疾家属,无论他们是否与死者生活在一起。

立法者并未制定向公民提供作为生存手段的详尽付款清单。

工资被理解为工作报酬,取决于雇员的资格、所从事工作的复杂性、数量、质量和条件,以及补偿和奖励。

养老金是国家每月现金支付的款项,其领取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规范确定,并提供给公民,以补偿他们因公共养老金终止而损失的收入(收入)。达到法律规定的服务年限并领取老年(残疾)退休金时的服务; 或为了补偿在服兵役期间、由于辐射或人为灾害、在残疾或失去养家糊口的情况下、达到法律规定年龄的公民健康受到的损害; 或残疾公民,以便为他们提供生存手段。

奖学金是向在教育机构和科学组织全日制学习的学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发放的现金。

社会保险福利是向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雇员支付的款项,以换取其因某些原因或在收入之外损失的收入。

生命或者健康损害赔偿是对公民遭受健康损害的金钱补偿。

赡养费是法律要求提供赡养费的人向残疾家庭成员或子女提供的物质支持。

如上所述,以下类别的公民有权获得这些金额:

1)继承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立遗嘱人的家庭成员;

2) 遗嘱人的残疾家属,无论是否与他同居。

在其他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指定公民有权优先获得应支付给遗嘱人但其生前未收到的款项,作为生存手段。 指定类别的人将获得指定的资金,无论他们是继承人的顺序,也无论他们是否在遗嘱中注明,也无论是否有工作能力和需要。

要求支付上述金额的请求必须在继承遗产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义务人提出。 如果没有有权获得未支付给遗嘱人的款项的人,或者如果这些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支付这些款项的要求,则相应的款项将包含在遗产中并在一般基础上继承(条款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条、第 1183 条)。 从文章的措辞中可以看出,与接受继承的总期限(六个月)相比,立法者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即支付已拥有但未支付给遗嘱人的金额的索赔期限——四个月从开始继承之日起,即从立遗嘱人死亡或承认其死亡的那一刻起。 此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错过,则不提供延期的可能性。

对于作为生存手段提供给遗嘱人的未付金额的要求只能向有义务的人提出(例如,他们可以被视为雇主、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作者合同下的客户等)。 通常,此类金额的发放应不晚于向义务人提交相关文件之日起一周。

当多名家庭成员申请指定金额时,他们应得的金额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在以下情况下,作为生存手段提供的金额在遗产中所占据的特殊地位应终止: a) 如果有权接受这些财产的人没有表示愿意行使其权利; b) 没有这样的人; c) 提交索赔收据的截止日期已过。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应数额纳入遗产构成,一般继承。

8.9。 国家或市政府以优惠条件授予遗嘱人的财产继承

以优惠条件(免费或大幅降价)授予立遗嘱人的财产的法律制度问题,包括该财产在受赠者去世后的命运,在立法中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具体取决于提供什么财产、向谁提供、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提供。

为获得某些类型的财产而享有特权的人,特别包括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法西斯集中营的前未成年囚犯。 在存在医疗或其他指标的情况下,可向指定人员提供交通工具(摩托车、手动车辆、带挽具的马、马拉车辆等)以及旨在创造条件的其他财产确保这些人的经济和道德福祉。

《民法典》第1184条最终确定了以优惠条件向遗嘱人提供的财产的继承程序。 国家或市政府根据遗嘱人的残疾或其他类似情况以优惠条件向其提供的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是继承的一部分,并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基础进行继承。

8.10。 国家奖项的传承,荣誉和值得纪念的标志

俄罗斯联邦国家奖是对在保卫祖国、国家建设、经济、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健康保护、公民生命和权利、慈善活动和其他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作出杰出贡献的最高形式的奖励。 该措辞包含在经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 年 1994 月 442 日第 XNUMX 号批准的《国家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国家奖励条例”)中。

根据本条例第 1 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是:

- 俄罗斯联邦英雄称号;

- 俄罗斯联邦的勋章、奖章、徽章;

- 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

在国家奖项的制度中,圣徒的命令安德鲁(Andrew over)是第一个被召唤的秩序,祖国的优点,祖科夫的命令,朱高夫的命令,勇气的命令,军事优点,荣誉秩序,友谊的命令,友谊的秩序,友谊的特殊区别,在祖国属于祖国的命令中,属于祖国的勋章,是祖国的命令,是在祖国的军事秩序中,这是属于圣人的军事命令,伊恩联邦(Ian Federation)由外部敌人。

国家奖项可颁发给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 获得国家奖励的人员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享受福利和福利。

根据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 1185 条规定,授予立遗嘱人的国家奖励以及适用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立法的国家奖励不属于继承的一部分。 获奖者去世后,这些奖项的转让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奖项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属于立遗嘱人的国家奖励,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立法的范围,荣誉、纪念和其他标志,包括奖励和收藏标志,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并在俄罗斯联邦规定的一般基础上继承。本守则。

获奖者去世后,这些奖项将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奖项立法规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国家奖项及其文件将作为记忆转移给配偶、父亲、母亲、儿子或女儿之一(此类人员的名单不受扩展解释)。

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国家奖励及其文件应归还给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奖励办公室。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第14条的规定,经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的国家奖励委员会决定,经继承人同意,如果有俄罗斯联邦主体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博物馆请愿书或主管博物馆的联邦执行机关的请愿书,已故获奖者或死后授予的国家奖励及其文件可移交给国家博物馆。 相应博物馆将接受国家奖励的文件发送给俄罗斯联邦总统人事问题和国家奖励办公室。 移交博物馆保管、展示的国家奖项,不得退还给已故获奖者的继承人,也不得追授。

自愿运营且不具备保存国家奖项必要条件的博物馆不得存放国家奖项。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第15条的规定,获得奖励的死者的继承人离开俄罗斯联邦在国外永久居留时,有权导出奖励其已故亲属的文件。 贵金属国家奖品的出口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立法管辖。

属于遗嘱人的国家奖励不受《国家奖励条例》的约束,如荣誉、纪念标志以及收藏的奖励和标志,一般情况下继承。 指定的奖项可能指已建立特殊继承顺序的事物类别。

8.11。 奖金继承的特点

继承财产的构成在继承遗产时确定,可能包括彩票、赢取存款的储蓄簿、债券等。

依法继承时,奖金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遗嘱继承时,奖金根据其内容进行分配。 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将该财产(彩票、储蓄簿、债券等)指定为传递给该继承人的特定财产,那么,相应地,奖金必须转移给该特定继承人。 但如果从遗嘱文本中看出,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只是一定价值的载体,构成遗嘱人分配的继承财产份额,并且从含义上也可以明确遗嘱表明,遗赠的不是该财产本身,而是遗嘱时的面值,那么奖金必须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由于在继承开始时,奖金并未计入继承财产,因此在计算强制份额时不予考虑。 遗嘱人的债权人也不能索取这些金额。

8.12。 版权继承

正如第 2 条所述。 《民法典》第 1110 条规定,继承受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的管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其他法律行为的管辖。 自1年2008月XNUMX日起,《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对著作权进行规范。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1112条规定,遗产包括继承立案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物品、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然而,艺术。 《民法典》第 128 条将智力活动的成果,包括其专有权(知识产权),划分为单独的一类民事权利类型。 由于《民法典》第三编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作出特别保留,看来应该从“物权”这一概念还包括财产权这一事实出发。

根据第 5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1232 条规定,国家登记转让智力活动成果或通过继承的个人化手段的专有权的基础是继承权证书。 该规则的一个例外是艺术中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 1165 条,即继承人之间协议分割遗产的情况。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继承财产,可以由继承人协议分割。 继承分割协议适用民法典关于交易形式和合同形式的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在未与权利持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智力活动成果或个人化手段的专有权转让给他人,包括按照普遍继承顺序(例如继承)以及取消权利持有人财产的赎回权(《民法典》第 1241 条)。

作品的专有权通过继承传递。 在艺术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民法典》第 1151 条(没收财产的继承),作为继承一部分的作品的专有权终止,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1283 款)。

表演专有权的有效期、通过继承转让该权利以及将表演转移到公共领域均受艺术规则的规定。 第1318章因此,表演的专有权在表演者的一生中有效,但不少于 50 年,从表演完成、表演录制或表演次年的​​次年 1 月 1283 日起计算。通过空中或电缆传输表演。 艺术规则。 1282 守门员。 当专有执行权到期时,该权利将进入公共领域。 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表演,艺术规则。 XNUMX 守门员。

参考

1. Amirov, M. 与立遗嘱人参与经济社会有关的财产权继承/M. Amirov // 合法性。 - 2001 年。 - 第 10 号。

2. Begichev,A.V. 企业的继承/A.V. Begichev。 - 伏尔加格勒,2006 年。

3. Gushchin, V. V. 继承法和程序 / V. V. Gushchin, Yu. A. Dmitriev。 - M.,2004 年。

4. Zaitseva, T. I. 继承法。 立法及其应用实践评论/T. I. Zaitseva, P. V. Krasheninnikov。 - 第四版,修订。 以及额外的- M.,4。

5. Zakharenkova, O.N. 对拒绝签发房地产继承权证书的公证人的行为提出质疑 / O.N. Zakharenkova // 倡导实践。 - 2005 年。 - 第 1 名。

6.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评论(逐条),第三部分 // ed。 A. P. 谢尔盖耶夫、Y. K. 托尔斯泰、I. V. 格利谢耶夫。 - M.:Prospekt,2002。

7. Kostycheva,A. I. 遗嘱继承/A. I. Kostycheva // 公证实践公告。 - 2003 年。 - 第 2 号。

8. Kotukhova,M. V. Escheat 财产:历史和当前的热门问题/M. V. Kotukhova // 继承法。 - 2006 年。 - 第 2 号。

9. Manannikov, O. V. 遗嘱继承和遗嘱无效 / O. V. Manannikov // 公证人。 - 2003 年。 - 第 1 名。

10. Nemkov, A. M. 继承法历史论文/A. M. Nemkov。 - 沃罗涅日,1979 年。

11. Ostapyuk, N. I. 遗传财产信托管理/N. I. Ostapyuk // 公证人。 - 2006 年。 - 第 1 名。

12. Pokrovsky, I. A.《民法的主要问题》/I. A. Pokrovsky。 - M.,1998。

13. Gubanov, A. A. 继承权的宪法保障 // 国家和法律。 - 2002 年。 - 第 9 号。 - S. 57-63。

14. Smolina, L. V. 继承法:讲座课程/L. V. Smolina。 - 圣彼得堡,2005 年。

1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评论,第三部分(逐条)/编辑。 T. G. Abova、M. M. Boguslavsky、A. G. Svetlanov。 - M.:尤拉特,2004 年。

16. Yaroshenko, K. B. 关于遗赠存款的继承/K. B. Yaroshenko // 民事、家庭和住房立法问题:周六。 文章/分别。 编辑。 V.N.利托夫金。 - M.,2005。

作者:Khamitsaeva Y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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