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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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Часть1

Часть2

目录

  1. 农业法的概念、主体、方法、体系和原则 (土地法的概念和主体、土地法的方法、土地法的体系、土地法的原则)
  2. 土地法的渊源 (土地法渊源的分类。作为土地法渊源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立法​​的统一和区别法律行为)
  3. 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和形式。合作社联盟(协会)。合作社的权力)
  4. 合作社的成立 (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合作社的国家注册。国家和合作社。农业组织重组期间合作社的组建)
  5. 合作财产 (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合作社成员的出资份额。合作社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6. 合作管理机构 (合作社理事机构的结构。合作社股东大会的权力。授权代表会议。合作社董事会及其权力。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合作社监事会的权力合作)
  7. 农民(农场)农场 (农民(农场)农场的概念。农民(农场)农场的构成。农民(农场)农场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框架。农民(农场)农场财产的法律制度。提供程序用于创建农场并开展其活动的土地。农场成员。农场负责人。农场的活动。农民农场活动的终止)
  8. 合作社的重组和清算 (合作社的重组、合作社的清算、合作社的清算程序、合作社的清算完成)
  9. 俄罗斯联邦农工业生产的国家监管 (国家监管农业生产的概念和内容。国家监管农业和农工联合体管理的方法和形式。农业部,作为在农业管理领域行使权力的联邦执行机构。Rosselkhoznadzor 作为在农业领域行使国家控制的机构)

LECTURE No. 1. 土地法的概念、主体、方法、制度和原则

一、农业法的概念和主体

俄罗斯法律 是一个由法律分支组成的系统。

反过来,法律分支由统一在机构中的规范组成。

土地(农业)法就是这样的制度之一,它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远非最后一位。 一些法律学者证明有必要将土地法单独列为一个独立的分支,而另一些人则对此提出异议。 事实是,法律体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不变。

恰巧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一个新的法律分支也出现了——例如,随着雇佣劳动使用的增加,劳动法与民法分离——反之,一些分支消失了。 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分支正在汇聚; 因此,随着私有财产权的引入,规范土地交易领域的土地法与民法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宪法、行政、民法和刑法等传统分支在俄罗斯法律科学中得到普遍认可。

然而,一些科学家证实有必要将复杂的行业单独列为二级法律实体。

例如,这些包括商业法。 农业法的支持者也是基于复杂产业理论。 他们将农业法定义为“在农业生产活动领域中规范农业(土地、财产、劳动、组织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农业法 - 这是一套规范在农业中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农业活动的过程中。 农业法是指复杂的法律分支。 将农业法分配到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是基于:

1)法律规制主体的存在作为行业界定法律规范的主要物质基础,即具有较大社会意义、需要特殊法律规制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其依据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发展的关系;

2) 法律规定的方法和原则;

3) 必要的监管材料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它自己的来源(农业立法)的存在,这些材料不包含在任何主要法律分支中;

4)国家土地政策是土地法形成和发展的主观依据。 土地法是表达和巩固国家土地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

研究有关农业问题的规范行为,土地法处理其中包含的规范的比较、分析和解释。 为此,有必要了解与农业立法所解决问题相关的其他行业的规定。

土地法主体是农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与土地法主体活动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称为土地关系。

正如土地法的主体是土地立法(否则称为农业立法或农业立法——这些术语是等价的)。

立法部门 是规范社会关系特定领域的规范行为体系。 立法分支并不总是与法律分支一致; 立法中有客观复杂的分支,包括不同法律分支的规范,例如关于医疗保健、科学和文化的立法。 其中包括农业法。 农业立法是一套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有关部委和部门的命令和指示——规范农业领域中出现的关系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活动被理解为农作物和畜产品的生产、农村生产者自己的销售和初级加工。

因此,农业立法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食品工业企业和其他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活动; 农业工程,农村建设。

农业立法规范了农村生产者与此类服务机构的合同关系,但所有农工企业的活动都比农业立法的范围更广。

现代农业立法的分支由几个大的子部门组成,它们是一系列法规:

1) 国家对农业的管理包括管理机构制度、农产品定价领域的国家政策、农业企业融资和贷款、福利和补贴的应用、某些类型的活动许可等方面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2) 农业组织的法律地位——社团、合伙企业、合作社以及农民和个人附属地块。 关于法人组织和法律形式的一般规则包含在民法中。 另一方面,农业包括规范个体经营形式的特征的法律行为(例如,关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采用这种行为),或者诸如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农场等纯农业组织的活动;

3) 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同关系。 这里的原则是相同的 - 所有合同都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CC RF)的监管,但其规范在农业工业领域适用的合同的规范是在农业监管法律行为中执行的;

4) 农业生产的个别部门。 它们包括旨在刺激畜牧业和作物生产的某些部门(例如,养羊、养蜂、亚麻育种、葡萄栽培)发展的法规,为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引进先进和环保的技术,以及符合其质量和安全标准。 此外,这包括一组规范与农业生产的科学、兽医、农艺、农用化学品服务相关的农业活动的法案,包括选择、种子生产、牲畜育种等问题。

还有一些问题:文化、生活方式、农业的进步; 农业安置; 辅助产业。

农业生产领域具有显着特点:对自然和气候因素的依赖、劳动力的季节性、农业生产时间超过工作时间长度以及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 还必须考虑农业部门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因此,将农业关系划分为独立的法律规制主体具有客观性,需要在立法中考虑农业作为经济分支的特殊性。

农业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还在于,它们总体上不能归于任何传统法律分支的主体,并且根据具体类型,它们受不同的法律分支的约束。 同时,它们紧密相连,需要复杂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法中被视为一个整体。 因此,作为农业中各种类型社会关系(土地、财产、组织和管理、劳动等)的复杂综合体,土地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俄罗斯土地法作为一门学科研究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立法、其应用实践、起源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外国的土地立法。 农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虽然并不构成有机的单一关系,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被视为一个整体。 这正是农业关系作为各种农业农业关系的复杂综合体的特殊性。

2.农法法

每个传统的法律分支都有特定的法律规制方法,即该分支的规范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该分支所调节的社会关系。 农业法(作为一个复杂的行业)使用不同行业的方法。 它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的监管方式有机结合。

1. 上市 - 国家、行政、刑事、刑事诉讼、金融、民事诉讼(管理国家、其机构与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而国家机构作为国家权力的承担者;它们制定强制性法规,并针对违反者受国家强制)。

2. 私人 - 民事、家庭、劳动法(一个自由活动的领域,包括国家在内的每个人都平等地参与关系)。

在土地法中,管理、公法关系涉及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监管、这些产品的质量指标、国家补贴和补偿、税收以及发放贷款的条件。 它们构成了农业部、国家委员会和检查机构的活动范围。

在这些关系中,使用了许可、禁止、专断的方法。

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私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农业私法 - 这些是与农业商业组织和农民农场的创建和活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的劳动和成员关系有关的关系。

在调节这些关系时,采用自愿的方法、当事人的法律平等、彼此独立(即使国家参与其中)。

三、土地法制

土地法的结构由法律制度和规范组成。

土地法律制度按照其在土地关系调节中的作用而经过科学论证的安排,构成了土地法律制度。

将土地法划分为机构是在土地和其他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几乎所有的农业法律制度都很复杂,整个行业也是如此。

土地法体系由一般法和特别法组成.

一般部分包括具有以下特征的机构:

1)国家对农业的监管;

2)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4)农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5)农民(农场)所有制的法律地位;

6)公民个人附属地的法律地位。

特别部分包括确定:

1)农业组织财产的法律制度;

2)农业组织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3) 农业法律规制的特点:

a) 财务关系;

b) 劳资关系;

c) 合同关系;

4) 创业权(包括在农业领域——在种子生产、育种、兽医业务、选择活动领域);

5)违反农业法规的责任。

因此,农业法应被视为一个复杂的专业法律分支,是由内部统一确定的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农业及相关活动领域的农业社会关系。

4. 农业法原理

土地法主要基于所有俄罗斯法律特有的原则:

1)确保所有土地关系参与者的活动的法治;

2)国家确定农业工业综合体发展的主要优先事项;

3)环境安全,保证产品质量;

4)农业企业家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

5) 合同自由;

6) 对农业关系参与者权利受到侵犯的司法保护。

然而,土地法中仍然存在一个特殊的原则——这 因地制宜的农业生产原则.

它的特殊性在于,在农业中,土地被用作主要的生产资料; 它与活的有机体——植物和动物——的繁殖有关,并且具有季节性特征。 但这些都是客观特征。

执法实践表明,土地法规范在考虑到社会和法律细节时是有效的:农村生活方式,在集体农庄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几十年来形成的农民心态。土地私有权和合同关系制度。

第 2 讲。土地法的渊源

三、农业法源分类

现代土地法涵盖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监管领域。 其中之一是传统的农业关系领域,在土地耕作、农作物和畜产品生产等农业活动领域中正在发展。

农业法规定的另一个关系领域包括与农产品加工和食品生产有关的农业辅助企业和手工业活动。 土地法渊源作为国家土地政策的表达和巩固形式,是影响土地关系法律规制领域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家农业政策 以社会导向、调节城乡关系、农村经济关系、解决粮食问题的方案的目标、思想、原则、方法的形式发展。

土地政策中的国家战略 伴随着形成多结构农业经济的趋势,商品货币关系在农业部门中深入蔓延。 这反映在以立法方式确定公民和法人私有的土地,这完全符合公认的国际文件。 农业立法优先考虑工人自由离开集体农场和国营农场的权利,并转让他们的土地份额。

法律来源 - 这是在人民意志的支持下,国家立法活动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在这种形式的帮助下,立法者的意志成为强制执行。 土地法渊源的特殊性体现在它们的立法整合机制上——它们经常作为一种表达形式出现在未包含在任何主要立法分支中的土地立法的特殊行为中。

大多数土地法规范都是由专门为规范土地关系而设计的复杂法律行为所确立的。 复杂的法律行为的构成将整个边境法律制度正式转变为一个新的复杂分支——土地法,还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和其他主要法律分支的规范。 这就是法律规范的复杂性。 在土地法学中,常见的是 农法渊源三项分类.

他们分享 通过立法的方式 关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授权和授权的立法行为。 与其他法律分支相比,在土地法中,授权和授权的立法行为在更大程度上被用作法律渊源。

制裁活动 - 国家在批准、审议、批准农业商业组织和农民公共自治机构条例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 - 农民(农场)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协会。

授权立法的细节 表现为国家在授权农业商业组织和公共农民自治组织制定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同时,并未丧失对农业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能力。

委托立法 在公共行政领域,一般来说,它与临时授予下属国家机构制定规范性法案的权利有关,其发布属于授权机构的职权范围。 最常见的法律渊源形式是法律行为。

1. 农业法的主要渊源与俄罗斯法律的所有其他分支一样,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它高于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法律行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 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

法律效力 是规范性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能力。

2. 联邦宪法 (在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相互竞争的情况下,适用具有更大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进行评论,包括与土地法有关的条款。

3. 联邦法律。此类法律按其范围区分:

1) 一般行动;

2) 特别行动。

如果特别行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不同于一般行动法,那么特别行动法就会起作用; 如果一般诉讼法规定了特别诉讼法未规定的社会关系,则适用一般诉讼法; 如果一般法律管辖特别法规定的关系,则适用特别诉讼法。

在规范农业法律关系的联邦法律中,可以区分诸如《农民(农场)经济法》、《农业合作法》等联邦法,以及《民法典》等成文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25 年 2001 月 136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等。

4. 法规 - 总统令。 自 1991 年以来,总统被授予立法领域的紧急权力,从那一刻起,总统令获得了法律效力,这种现象开始被称为“法令立法”,俄罗斯政府的法令也是如此联邦,也指章程。

5.在调节农业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法规 和地方行为。 此类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地域特征的限制。

此类法案规定的问题主要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特定主体,具有明确的理由,例如,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主体的立法行为规范特定行业的生产和经济活动(例如例如,对于萨哈共和国(雅库特)) - 畜牧业,与区域农业专业化相关,基于该地区的自然和气候条件。

2.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农业法的渊源

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巨大的法律功能——它为农业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以国家和公民社会基本法的形式规范了一般形式的农业关系,确定了市场农业的宪法参数。经济,不仅为与国家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而且还为包括土地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提供了发展空间。

俄罗斯联邦宪法包含许多规范土地关系法律规范领域关系的规范:

1)公民在农业创业领域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农业商业组织和企业家的法律地位;

2)全国经济空间的统一,包括公民及其在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协会,以及其他所有者(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

3)竞争自由和限制垄断活动是形成市场农业经济的必要条件;

4) 国家对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管;

5)农民对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6) 农业劳动力的法律规定;

7) 扩大法院在农业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保护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活动范围;

8) 建立在土地关系法律管理和执法领域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体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承认财产是独立于个人意志而存在的经济关系体系中的主要独立生产关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 条承认并保护私有、国有、市政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的平等——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随着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稳定性、不可侵犯性和安全性得到加强。

三、统一和差异化的土地立法规范性法律行为

统一的土地立法法案 - 土地法规范的法律渊源和表达形式,其基础是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整合。 统一为减少监管材料数量、提高执法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4 章)确立了最重要的 适用于农业法的原则:

1) 农业租赁的合同性质;

2) 租赁协议各方的自愿和平等;

3)自由选择管理形式;

4) 农业租赁的有偿性质;

5)房东和租客的主观权利的现实和保障。

不同的土地立法行为 - 土地法规范的法律渊源和表达形式,它基于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规制的差异化,这是由于在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多样性基础上创造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体系在市场条件下。

此类最重要的法案是 11 年 2003 月 74 日第 8-FZ 号“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 区分的一个例子是 1995 年 193 月 XNUMX 日的“关于农业合作”的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其中包含专门针对与农业合作社相关的应用而设计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监管规范。

土地改革的实施导致了新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经济(商业)活动的出现,这些活动以前在国家计划的国民经济框架内不存在,对应于市场关系。 出现了新型企业 - 私人生产形式,最初是联合小型企业,然后是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

第3讲。农业合作社

五、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和形式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载入《联邦农业合作法》。

所以,根据艺术。 1 说法律 农业合作社 - 这是一个由农业生产者和(或)公民领导个人附属地块的组织,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在共同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基于他们的财产份额出资,以满足农业生产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合作社成员。

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采取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生产合作社)或者农业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消费者合作社)的形式设立。

3 年 2006 月 183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修订“农业合作”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修订了关于农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财产关系管理和改变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重组、清算农业合作社、控制其活动的规则,以及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概念。

如果法律之前规定 农业合作 ——这是一个各种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现在立法者已经明确了这个概念,表明这是一个农业生产和农业消费合作社的制度。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目前,有权创建农业合作社的人员范围已经扩大,在农业生产者中增加了领导私人附属地的公民,他们可以与农业生产者一起或不与农业生产者一起创建农业合作社。 “个人劳动参与”的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早些时候合作社成员参与生产合作社的活动是用他在合作社工作的天数加上给定时期内完成的工作量或产出量来表示的,现在是天数已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因为现在可以用工资金额来表示个人劳动参与,而不必考虑在给定时期内完成的工作量或产出,现在可以成为独立的标准在评估个人劳动参与方面。

合作社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劳动参与 - 区分生产合作社和消费者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根据它,公民而非法人可以成为生产合作社的成员,以及独立开展合作社主要工作所需的最少成员人数(五) (“关于修订“农业合作”联邦法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和俄罗斯联邦的某些立法法案“规定生产合作社的雇员人数(季节性工人除外)工作)不应超过本合作社的成员人数。)。只有准成员才能参与劳动的原则有一个例外,也可以是法人实体。

“关于生产合作社”的法律略有不同地确保其成员在生产合作社中的大部分工作的义务执行:第 2 条,艺术。 该法第7条规定,出资参加合作社活动但不以个人劳动参与合作社活动的合作社社员人数不得超过社员人数的25%。以个人劳动参与其活动,以及艺术。 21 限制了合作社的雇员人数。

生产合作社是一个商业组织。

生产合作社的类型有:

1) 农业联合体(集体农场);

2) 捕鱼业(集体农场);

3)合作经济(koopkhoz);

4)根据艺术第1款规定的要求建立的其他合作社。 3 FZ“关于农业合作”。

“农业合作”联邦法对“农业合作社”一词的处理方式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同。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合体和生产合作社? 等效概念; 生产合作社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生产合作社”或“artel”字样。 而根据《联邦农业合作法》,联合农场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品种之一,是集体农庄的代名词。 在“农业合作”联邦法中提到集体农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实是,包含商业组织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详尽清单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命名集体农庄。 这就造成了双重局面。 当然,理论上,集体农庄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合作社。 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的集体农庄国有化过程,导致没有任何合作原则真正适用于集体农庄,集体农庄在本质上无权处分其财产,制成品。

因此,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决定将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改组为新型的现代商业组织。 必须说,即使现在集体农庄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相比,也有一个特点:它们是大型的多元化农场(这通常不是合作社生产形式的典型),集体农庄的成员从来没有分享过贡献(他们重组分立集体农场财产的过程中获得了附条件的股份)。

联邦法律 《论农业合作》引入了一个新概念——co-opkhoz。 合作社与其他生产合作社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不联合其成员的土地,而且它们是由个体企业家创建的。 大部分此类“农场间”合作社被《联邦农业合作法》归类为消费者合作社,尽管它们的活动也以某种方式与农产品生产相关联。

合作社归类为生产合作社的原则, - 其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劳动参与。 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合作社的概念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后者是非企业家的公民协会,而创建合作社的农场负责人只是个体企业家。

他们进入商业组织,例如合作农场,会产生许多问题,特别是会导致农民的双重征税。 在农村,近年来,农民之间的生产合作形式有所发展——主要是联合使用农业机械,但这种关系很可能通过联合活动的协议来规范,而不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

除了艺术和合作农场,根据艺术第 2 段。 《农业合作法》第 3 条,第三种形式也是可能的——简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换句话说,如果合作社符合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所有标准。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 条,它不会自动成为集体农场或合作农场,也没有义务在公司名称中包含这些词。

而这样的合作社已经有足够的数量了,它们主要是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和分工过程中形成的,将原来的经济部门之一与其成员的土地和财产份额分开。

农业消费合作社 由农业生产者(公民和(或)法人实体)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得到承认,但必须强制参与消费者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农业消费合作社,根据他们的活动清单,在艺术第 2 段中给出。 4、联邦法《农业合作法》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创业。

但与此同时,它们与生产合作社显着不同——主要在于消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主要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满足其成员的物质和其他需求。 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是非营利组织。 从创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分配给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而是用于实现共同目标。

他们至少有 50% 的工作量必须按照艺术第 13 段进行。 4、本合作社成员的联邦《农业合作法》。 此外,农业消费合作社主要由企业家——农民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其他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建; 因此,成为会员的主要要求不是参与劳动,而是参与经济活动和消费该合作社的服务。

农业消费合作,或者,也称为农场间或纵向合作,目前才刚刚建立,而大部分合作社是生产合作社。

同时,服务合作社网络的建立对俄罗斯农业运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合作将有助于农民农场抵制加工、收购、修理等企业的既定垄断,抵御大农场的竞争,通过将某些辅助功能转移给合作社,为解决纯粹的生产问题节省金钱、精力和时间。 正是这种农场间的合作盛行于世界各地。

根据第 2 条艺术。 4 “农业合作”联邦法 消费者合作社是非营利组织 并根据他们的活动类型分为:

1)加工;

2)家用(商业);

3) 服务;

4) 供应;

5)园艺;

6)园艺;

7) 牲畜;

8) 信用;

9) 保险;

10)根据艺术第1款规定的要求建立的其他合作社。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 条,执行本文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活动。

艺术中给出的农业消费合作社类型列表。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 条并非详尽无遗。 活动类型本身并不能决定农业合作社作为消费者合作社的分类。 原则上,生产合作社也从事几乎所有列出的活动。

消费者合作社也可以是混合型的。,即从事多项活动,例如农产品加工、其营销和为农村生产者提供的运输服务。

加工合作社是 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消费者合作社(肉类、鱼类和奶制品、烘焙产品、蔬菜和水果产品、亚麻、棉花和大麻、木材和木材等产品和半成品的生产)。

艺术第3段的规范。 《农业合作法》第 4 条也适用于公民集体园艺和园艺协会。 到目前为止,园艺和园艺合作伙伴关系一直在运作,他们的示范章程得到了苏联部长理事会的批准。 苏联的合作法将园艺和园艺伙伴关系归类为合作社。 目前,园艺(园艺)合作伙伴关系没有特殊的模式或模范章程。

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很可能会更名为“消费者合作社”,并使其章程符合“农业合作”联邦法。 与消费合作社一样,其中的农产品生产不可销售,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合伙企业是企业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形式,是商业组织。

营销(贸易)合作社 进行产品的销售,以及它们的储存、分类、干燥、洗涤、包装、包装和运输,完成交易,进行市场调查,组织这些产品的广告等等。

服务合作社开展土地复垦、运输、维修、建设和环境恢复工作,农村地区的电话和电气化,动物的兽医和养殖工作,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工作,开展审计活动,提供科学和咨询、信息、医疗、疗养胜地服务等。

信贷和保险合作社被排除在消费者合作社类型清单之外(《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 条第 4 条)。 信用保险合作社的职能转移到服务合作社,其活动范围也扩大到机械化、农化、科学和生产服务、法律和金融咨询服务。

供应合作社 为购销生产资料、化肥、石灰料、饲料、油品、设备、备品备件、农药、除草剂和其他化学品,以及购买生产所需的其他货物而设立农产品; 采购产品的测试和质量控制; 种子、幼畜和家禽供应; 原材料和材料的生产及其对农业生产者的供应; 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和供应他们需要的消费品(食品、衣服、燃料、医疗和兽药、书籍等)。

园艺、园艺和畜牧业合作社 成立的目的是为农作物和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提供一系列服务。

消费者合作社成立如果它包括至少两个法人实体或至少五个公民。 同时,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法人实体在股东大会的决策中拥有一票表决权。 如果之前的法律规定,作为消费者合作社成员的法人实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定时拥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现在“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合作社”被排除在该法律规范之外。

这意味着消费者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符合这一规范。 两个或更多的生产和(或)消费者合作社可以组成更高级别的消费者合作社,直至全俄和国际消费者合作社。 而且,只有上一级合作社才能成为下一级合作社的成员。

服务、加工、营销(贸易)、供应、园艺、园艺和畜牧业合作社至少 50% 的工作量(服务)必须为这些合作社的成员进行。 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都可以组建农业消费者合作社。

第 12 条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 条专门针对其他农业合作社创建消费者合作社的情况。 根据该条,不仅生产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也可以建立这样的合作社,尽管他们不是农业生产者,如相关条款第 1 款所要求的那样。 这样, 消费者合作社形成后续级别的合作社 - 此外,它们的活动概况可以与创建它们的合作社一致,也可以完全不同。

它们应与合作社的工会(协会)区分开来,后者也具有多层次结构; 后者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消费者合作社的名称必须包含其活动主要目的的说明,以及“农业合作社”的字样。

2. 合作社联盟(协会)

合作社,独立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农业生产者——为了协调他们的活动,以及代表和保护共同财产利益,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以工会(协会)的形式建立协会。合作社(以下简称工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 工会(协会)的成立不受活动期限的限制,除非其组成文件另有规定。

创始人人数不限,但工会和协会不能由一个人创办。 工会(协会)自国家注册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视为法人实体,拥有单独的财产,对其财产承担义务,可以取得和行使财产,并且不- 代表自己的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 工会(协会)必须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

他有权按照既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2 条在非营利组织的组成文件中,必须确定法人活动的主体和目标。 和艺术。 14 年 12 月 1996 日第 7-FZ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规定,在 非营利组织的组成文件还必须定义: 其位置、管理活动的程序、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信息、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加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财产形成的来源、修改组成的程序文件,在非营利组织清算时使用财产的程序。

此外,工会(协会)的组织文件必须包含关于其理事机构的组成和权限以及由它们做出决定的程序的条件,包括关于一致或以特定多数票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工会成员。

与合作社不同 工会(协会)的组织文件是组织协议和章程。与章程相比,成立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前者是多边性质的民法协议,由工会或协会的所有参与者缔结并签署(章程经他们批准),并且仅对联盟或协会具有约束力。协会本身及其创始人。

在这样的协议中,创始人承诺创建一个法人实体(工会或协会),确定共同创建它的程序、方式和阶段,将其财产转移给它并参与其活动的条件。 该协议还规定了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利润和损失、管理法人实体的活动、创始人(参与者)退出其组成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农业工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活动主要由工会(协会)成员提供资金,所得利润不进行分配。

形成工会(协会)财产的来源是:

1) 创始人(会员、参与者)的定期和一次性收据;

2) 自愿捐款和捐赠;

3) 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收益;

1) 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和存款的股息(收入、利息);

2)从工会(协会)财产中获得的收入;

3) 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收据。

如果工会(协会)成员决定委托工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则该工会(协会)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转变为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或者可以创建一个商业公司来开展创业活动,或者可以参与这样的社会。 工会(协会)的成员保留其独立性和法人实体的权利。

根据第 4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1 条规定,协会(工会)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协会成员按照协会成立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对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退出工会或协会时,参与者在两年内按其贡献的比例对协会的义务承担辅助责任(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他被排除在工会或协会之外的情况)。

退出工会由条件规定 - 财政年度结束。 法律没有规定参与者有权将在工会成立期间所做的贡献退还给他。 至于进入新成员的联盟,那么艺术的第 8 段。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5 条谈到了工会章程和艺术第 3 段规定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3 条 - 新成员只有在其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协会(工会)。

在艺术。 《农业合作法》第 5 条没有提及农业工会(协会)的管理机构。 根据《关于非商业组织的联邦法》,工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其成员的大会。 会员大会在至少半数工会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具有资格。 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 确定优先活动领域、财产的形成和使用原则;

1)成立执行机构并提前终止其权力;

2) 批准年度报告和年度资产负债表。

对所列问题的决定是一致或以合格多数票作出的。

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1)工会(协会)财务计划的批准;

2)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3) 参与其他组织;

4)工会(协会)的改组和清算。

在农业工会(协会)也成立 执行机构,可以是合议的和(或)一人的。非营利组织无权向其最高机构成员和管理层支付履行指定职能的报酬,但与参与此项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补偿除外。

农业工会(协会)可以通过合并、加入、分立、分离或转型进行重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

同时,根据艺术。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第 17 条,工会或协会有权转变为基金会、自治非营利组织、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 在转制过程中,改组后的工会或协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转制契据转移给新成立的组织。

农业工会(协会)清算程序的特点 作为非营利组织,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根据工会或协会的组织文件为其创建目的和(或)慈善目的发送(第 20 条)联邦法律“关于非营利组织”)。

应该强调的是,农业工会和协会并不是高于组成它们的合作社的机构。 在这一点上,它们与以前创建的协会不同,并结合了各地 - 农业工业(地区,共和等),专业农业,科学和生产等。

同时,工会(协会)无疑具有协调合作社创业活动的功能,这意味着工会对他们具有一定的管理影响力,因为农业合作社自愿将适当的权力移交给它。

因此,在工会的组织文件中,建议确定 对特定农业联盟成员具有约束力的管理决策的原则。农业工会和协会可以在部门和地区的基础上建立。毫无疑问,建立保护农村合作社权利、帮助他们工作的农业工会和协会,将有助于俄罗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

鉴于目前农民和合作社经济困难,数量少,国家应该在这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

对工会(协会)的经济支持 根据艺术。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第 31 条可由州当局和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各种形式提供,即:

1) 为缴纳税款、海关和其他费用和收费提供福利;

2)免除使用国有和市政财产的费用;

3) 工会和协会在州和市级命令的竞争基础上安置;

4) 向为农业工会提供财政支持的公民和法人实体提供税收优惠。

应该注意的是,工会(协会)的名称应该包含活动的主要主题,而不是工会或协会本身,而是其成员(例如,“牛奶合作社联盟”)。

3. 合作社的权力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成立的合作社是法人实体, 具有以下权力:

1)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行使权利;

2)开展艺术规定的活动。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 条和第 4 条,以及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3) 拥有、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出售、质押和行使财产和土地的其他物权,包括以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股份出资形式转让给他的权利,其方式和方式为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条款;

4) 建立合作社的储备金和其他不可分割的资金,并将储备金的资源投资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证券和其他财产;

5)吸引借款,向合作社成员发放现金贷款和垫款;

6)签订协议,并行使所有必要的权利以实现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目标;

7)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对外经济活动;

8) 向法院或仲裁法院申请无效(全部或部分)国家和其他机构的行为,以及申请官员侵犯合作社权利的行为非法;

9) 对合作社进行重组或清算。

农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的所有列出的权力来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 条)保障的经济空间的统一,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支持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法人实体的法律能力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9 条自其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从法人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排除之日起终止。

同时,生产合作社作为商业组织,具有一般法律行为能力,即可以从事任何活动,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义务。 消费者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他们只拥有那些民事权利,只承担其组成文件中规定并与其创建目的相对应的那些义务。 法人在不考虑其特殊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法定外交易)可被法院宣布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3 条)。

此外,还有一份法定活动清单,这些活动只能在特别许可证(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 8 年 2001 月 128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定义了这样的清单,以及颁发许可的程序和授权进行许可活动的机构。

农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 条规定,代表处是法人实体的独立分支机构,位于其所在地之外,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对其进行保护。 分支机构是法人实体在其所在地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分支机构,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

同时,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实体。 这些细分的财产由创建它们的农业合作社赋予; 他还批准关于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条例,任命其领导并负责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义务。

农业合作社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在第 XNUMX 章中定义。 VI FZ 《关于农业合作》。 土地处置权受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及其主体立法的约束(因为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土地立法属于联邦及其主体的共同权限)。

关于子中定义的权力。 9 街。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6 条,关于公民和法人实体可向司法机构申请保护管理领域的侵权权利的一般规则载于第 46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3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的非规范性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行为,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无效”。 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受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恢复或保护。 一般来说, 根据民法保护公民权利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1)权利的承认;

2) 恢复侵犯权利前的状况,制止侵犯权利或构成侵犯权利威胁的行为;

3) 承认可撤销的交易无效并适用其无效的后果,适用无效交易的无效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7 条,各方当事人是有义务将在交易中收到的所有物品退还给对方,如果无法退还收到的实物,则以货币价值偿还);

4)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无效;

5) 自卫权;

6) 对履行职责的实物给予奖励;

7) 损失赔偿;

8) 追回罚金;

9)精神损害赔偿;

10) 法律关系的终止或变更;

11) 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违法行为不经法院申请;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俄罗斯联邦 27 年 1993 月 4866 日第 1-XNUMX 号法“关于对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动和决定的上诉”将集体和个人的行动和决定归为此类,因此,不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也为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制造了障碍,任何义务被非法强加给公民,或者他被非法承担任何责任。

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或上级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构、官员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考虑该问题。 如果一个月内未收到答复或投诉被驳回,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LECTURE No. 4. 合作社的成立

1. 成立合作社的程序

成立合作社的程序由《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8 条规定。 基本上,这篇文章规定的合作社的形成不是代替另一个农业企业,而是全新的农业企业。

例如,这可能是由农民创建的消费农业合作社,或者是由一群从城市重新定居的人创建的生产合作社。 同时,拟定章程草案、受理合作社入会申请、召开总组织会议等,也是改组过程中成立的合作社的义务。 为了组建合作社,表达了创建合作社形式愿望的公民和法人实体 组委会,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合作社生产经济活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合作社的股本规模和组建来源;

2)准备合作社章程草案; 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申请,必须反映同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或其他经济活动,并符合合作社章程的要求;

3) 筹备和召开合作社成员总组织会议。

艺术第 1 段的规范。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具有咨询性质。 它侧重于如何最好地组织工作以创建新的合作社。 但是,比如5人成立合作社,他们可以不指定专门的组委会,而是共同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 这同样适用于可行性研究。

迄今为止,立法已将可行性研究作为强制性文件,综合激发了创建国有企业或协会的必要性,并提交上级部门审议,上级部门对设立企业(协会)作出最终决定。 )。 在该法律的背景下,可行性研究是合作社的内部文件,其目的是由其成员自己澄清其进一步运作的财产基础是什么。 它不提交给任何国家机构。

组委会有权确定入会费的数额,以支付合作社的组织费用,并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报告其使用情况。 如果任何合作社的股份贡献是强制性的,则由合作社自行决定引入入场费,并且“农业合作”联邦法确定了其使用的唯一方向 - 组建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合作社成员组织大会:

1) 作出加入合作社成员的决定;

2)批准合作社章程;

3) 选举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的董事会,在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的情况下,选举合作社的监事会)。

必须强调的是,组织会议的主要任务,除了艺术第 3 段中列出的那些。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是建立合作社本身的决定。 文章中提到的所有权力都属于大会的专属权限,其决定必须以特定多数票通过(《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0 条)。

我们认为,在组织大会上,应一致通过成立合作社的决定以及章程的批准,因为章程随后提交国家登记,由总社的所有参与者签署组织会议(《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9 条)。

2.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

合作社的国家注册受第 9 条规定。 XNUMX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按照法人登记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非商业性组织也依照上述法律进行国家登记,如果根据其组成文件被授予从事创业活动的权利。 因此,该法律适用于生产和消费农业合作社。 但是,应该记住,它不适用于在私有化过程中创建的法人实体的注册。

国家登记申请应当附有:

1) 由本次会议主席和秘书签署的关于合作社成立、批准其章程和合作社董事会组成的会员总组织会议记录;

2) 由参加总组织会议的成员签署的合作社章程,注明他们的姓氏、名字、父称、出生日期、居住地、护照或替代证件的编号和编号;

3) 缴纳国家费用的证明; 但是,如果农业组织和农民(农场)农场因重组而改变其法律地位并使其(地位)符合《联邦农业合作法》的要求,则免交登记费。

如果发现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不可靠,则违反了建立合作社的程序,并且组成文件不符合进行注册的机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有义务在注册之日起一个日历月内通知合作社需要对组成文件进行适当的更改或补充。

农业合作社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有义务制作并提交给进行登记的机构。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交,该机构有义务向仲裁法院申请承认企业的组成文件(全部或部分)无效。

任何利害关系人有权自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法院申请宣告企业和(或)其组成文件(全部或部分)的登记无效。 法院(仲裁法院)的决定是撤销国家登记的依据。

合作社自国家注册之日起即被视为成立。登记应在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三天内或自组成文件收据中注明的邮寄日期起 30 个日历日内进行。注册的方式是在收到文件的登记册中为合作社分配下一个编号,并在合作社章程的第一页(扉页)上加盖特殊的铭文(印章),其中包括注册机构的名称、编号和日期,并会签由负责登记的官员负责。

国家注册数据,包括商业组织 - 公司名称,都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向公众开放。

拒绝合作社国家注册的合理决定 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立程序或其组成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发布。 拒绝国家登记、违反国家登记的条款或程序以及逃避国家登记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违反国家登记条件或程序的情况下,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进行合作社国家登记的国家机构的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 来自艺术第 3 段的文本。 《农业合作法》第 9 条规定,以合作社成立不便为由拒绝对合作社进行国家注册是不可接受的。

进行合作社国家注册的国家机构以艺术规定的方式发布有关此的消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7 条,说明合作社的名称、注册日期、合作社的位置、有关其活动主题的信息以及成员的姓氏、姓名、父名合作社的董事会。 一年内未开展法定活动的合作社,按规定方式从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剔除。

3. 国家和合作社

国家通过从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中拨出资金来鼓励合作社的创建和支持合作社的活动,用于收购和建设加工和服务企业,创建信用和保险合作社。在制定领土发展计划和预测和有针对性的计划的基础上,开展科学、人员和信息安全。 在艺术的第 1 段。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确定了国家支持农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然而,这种支持并没有就此结束。 俄罗斯联邦最高国家权力和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整个国家的农业综合体的发展,所有这些措施都以某种方式影响到农业合作社的利益。

例如,俄罗斯联邦政府 7 年 1996 月 135 日第 1996 号法令“关于稳定 25 年俄罗斯联邦农业工业综合体经济形势的措施”。 已经确定,联邦预算提供的所有类型的国家支持都支付给所有农业生产者,无论所有制形式和部门隶属关系如何。 其中特别包括对发展畜牧业、家禽养殖业的补贴,购买繁殖力较高的农作物种子,对签订农作物保险合同的商品生产者给予30%的保险费补偿,高达XNUMX%的土地使用者资金用于改良土地的初级耕作,补偿部分进口兽药、化学和生物植保产品等费用。

国家还为精准农业合作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援助形式。 国家通过建立税收和信贷优惠对合作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农业生产者的科学、人员和信息支持责任都由俄罗斯联邦农业和食品部负责。

该部推广科技成果,协助开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农民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组织信息和咨询服务,为农业工人和专家提供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

国家还自行组织保护,防止动植物疾病、害虫、杂草和其他检疫措施进入俄罗斯境内; 确保肥力的再生产和水土保持。 为此目的,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控制局、Rosselkhoznadzor 和其他机构已经专门成立。

所有这些机构在农业生产的相关部门都具有控制和监督职能,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禁止某些类型的违反既定规范、规则、标准的活动; 对于农业企业和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所有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国家监察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出指示是强制性的。

在将加工农产品和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规定农业消费合作社有优先参与这些企业私有化的权利。

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无权干涉合作社的经济、金融和其他活动。

合作社(生产和消费)不隶属于任何组织.

但在艺术的第 3 段中并非巧合。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特别强调州当局和地方政府无权干预农业合作社的活动。 这种干预在指挥-行政系统主导时期是常态,但仍然存在对当地合作社施加影响和施压的企图。

由当局和管理层向农业合作社发出命令和指示的立法所确立的案例,例如与上述国家监察局的活动有关。 此外,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组织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农业组织的会计、统计报告和审计工作。

由于国家和其他机构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侵犯了合作社的权利,以及这些机构或其官员不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由这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类损失的赔偿纠纷,由法院根据管辖权审理。 如果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农业合作社有权获得赔偿。 它由艺术保证。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3 条:“每个人都有权对因国家当局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 相应的规范也包含在艺术的第 1 部分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条。 因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这些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作为,即不履行赋予有关机关的职责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根据合作社的损失按照 从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 条是指合作社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财产损失或损坏(实际损失)以及合作社本应损失的收入已经或将要支付的费用。如果其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利润损失),则在正常的民事流通条件下收到。

在赔偿损失之前,法院或仲裁法院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的作为(不作为)或作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在有罪并证明损失与非法行为(不作为)或损害肇事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损失可以追回。 它们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相关主体或市政府报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条)。

4. 农业组织改组中的合作社组建

集体农庄、经济合作社、社会的成员(参加者)以及国营农场的集体劳动者,经所有者同意,有权决定保留现有的经营形式,使其符合现行立法,或决定在其基础上重组和创建一个或多个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组织或农民(农场)企业,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联邦“农业法”规定的方式合作”。

重组法人实体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是指合并、加入、分立、分离或转换。 在艺术。 10 “农业合作”联邦法 重组手段 首先,农业组织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发生变化(转型),同时分裂为几个新的组织(或没有这样的划分)。 1991-1992年开始的俄罗斯土地改革首先以集体农场和国营农场的重组为前提,这在当时代表了两种主要的农业生产形式。 而且,这样的重组包括两点:

1)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财产权和土地权,以配股的方式转让给工人自己;

2) 将集体农场、国营农场转变为依法设立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

很容易看出,几乎所有的艺术。 《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超出了本法的规定范围。 它制定了农业重组的一般规范。

这仅是由于该领域的立法存在漏洞。 农业部门的改革仅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几项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主要在 1992 年至 1993 年通过的决议的约束; 没有一部关于这个主题的主要法律被通过,一些最重要的问题根本没有以监管的方式得到解决。 因此,《农业合作法》自行解决了一些最常见、最尖锐的问题。

注册不迟于提交必要文件之日起三天内或自发送组成文件收据上注明的邮寄日期起 30 个日历日内进行。

进行注册 通过在传入文件登记册中为合作社分配下一个编号,并在合作社章程的第一页(扉页)上加盖注册机构名称、编号和日期的特殊铭文(印章),并盖章负责登记的官员的签名。

状态数据 注册,包括用于商业组织的公司名称,都包含在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向公众开放。 包含在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 条中提到农业组织的集体有权决定保留现有的管理形式,乍一看没有任何意义,这样的权利不言而喻. 但是,该规定是现有规范的新版本。

事实是,最初关于土地改革的决定要求所有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无一例外地尽快改组。 但许多在既定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框架内有效运作的农场并不想改变它。

因此,规定“如果劳动集体会议决定保留以前的管理形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将根据现行立法重新登记分配给他们的土地。” 许多农场的集体利用这种情况,特别是由于这种情况,被拒绝的集体农场生产形式一直保留到今天,并在“农业合作”联邦法中得到巩固. 然而,在实践中,该规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在“农业合作”联邦法的这篇文章中对其进行了规定。

1.这里固定的是,在保持现有形式的同时,要使其与当前保持一致 立法。特别是,由于《农业合作法》的通过,集体农场的法律地位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随着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通过,许多农业组织出现了改变法律地位的问题,与现有的组织相比,该法典改变了商业组织可能形式的清单及其活动的一些法律问题之前。

2.文章介绍了关于国有农场的澄清: 改变或维持经营形式的决定由集体农场经所有者同意后作出。国营农场在 1991 年之前一直是国营企业,当时,根据第 12 条修正案。经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XNUMX 条规定,他们被承认为其财产的所有者。因此,国营农场没有进行私有化,而是像集体农场一样进行了重组,但其中一些农场保留了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然而,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对这种类型的商业组织做出规定,因此未转型的国有农场成为单一企业,并成为国家或市的财产。

农业组织改组时,其成员(参加者、职工)自主决定加入合作社或民法规定的其他农业组织或组建农民(农场)企业。 在艺术的第 2 段。 《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规定,农业重组不是自动进行的,也不是集体进行的,而是单独进行的,即如果合作社是在农业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每个雇员(参与者)谁想加入它,提交入学申请。

决定加入以农业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组织的成员(参加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缴纳股份。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和合作社章程。

农业组织改组期间,其成员(参加者)有权以对合作社股本的出资(有或无条件)转让分配给其的地块或应得的土地份额在退出合作社的情况下以实物返还)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条款将其拥有的、租赁给合作社的土地转让给合作社.

在艺术的第 3 段。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0 条是指在加入以农业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合作社时进行股份出资。 在加入消费者合作社和加入“新”生产合作社时,可以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应用此规范。

加入任何类型的合作社时都需要出资。 公民在离开农业组织时获得财产份额和土地份额的,可以将其作为出资。 农业企业财产入股,土地入股,由上述土改决议规定。

应计财产份额可以作为股份出资: 如果整个农业组织或其单独的分部改制为农业合作社,则新成立的合作社获得与改组后的农业组织成员加入该合作社的股份数量相对应的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但是,在农业企业重组过程中,财产份额的每个所有者或所有者群体也有权以份额的名义接受实物财产,如果不可能,则有权获得财产价值的货币补偿。分享。 将来,他们可以将这些财产或金钱捐给他们将创建或打算加入的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基金。

但是,在合作社中,也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由准成员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协议确定了对卢布股份使用权的评估; 在计算股份出资时将其考虑在内,并按评估金额的每一卢布支付股息。

根据上述建议,使用土地份额的权利将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向组织的法定资本贡献,并有可能在未来引入使用土地份额的权利。

在此期间,所有者保留以实物份额分配土地的可能性。 当公民不转让股份,而是直接转让在特定农场重组过程中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他的土地时,所有关于将土地股份出资到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规定也有效。 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分配给他们的地块的位置,争议由法院解决。

在艺术的第 3 段。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38 条也规定 关于业主将土地转让给合作社的问题。这种转让不能被视为股份出资。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按规定方式向当地土地资源和土地管理委员会登记。

此外,土地份额的个人所有者和一组所有者都可以作为出租人。 土地份额租赁协议的签订期限至少为三年。 具体租赁期限和付款条件由合同确定。 房东可能会从合作社获得金钱、产品或服务以换取租金。 出租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农地面积不受限制。

转让土地份额出租或使用时,与业主协议的土地税可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组形成多个农业组织或农民(私人)农场时,生产基础设施(车间、车库、烘干机、粮库、仓库等),其服务被所有成员(参与者)使用改组后的农业组织,不受分立。

这些对象的名单由改组后的农业组织成员(参加者)大会决定。 这些对象的成本不包括在按照重组后的农业组织成员(参与者)的财产份额贡献分配的财产成本中,这些对象被宣布为不可分割,但以下情况除外 可以按价值划分的情况:

1)如果由于农业组织或农民(农场)经济与生产基础设施的对象相距遥远,他们使用这些对象在经济上不可行;

2)农业组织或农(农)经济有类似的生产基础设施,不需要使用共同的生产基础设施。

如果归属于生产基础设施不可分割对象的财产份额出资总额的至少 51% 转入其中一个生产合作社的份额基金,该合作社有权将这些对象纳入其不可分割基金,经其他农业组织或因改组而形成的农民(农场)企业同意,成为合作社的准成员,并提供这些准成员使用这些物品的机会合同基础。

艺术的第 4 段。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10 条包含与任何农业组织有关的一般规则,该组织可能被划分为几个新的组织或农民农场。 同时,第 5 条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0 条是前一段的合乎逻辑的延续,仅适用于合作社。

因此,在未来对其他类型的商业组织的监管法律行为中,最好包括类似的规定,要求接受重组农场生产基础设施不可分割对象的农业组织有义务确保在同一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组织和农民农场可以使用它们。

其他农业组织和农(农)农不愿成为生产合作社的准成员的,补偿其归属于不可分割的生产基础设施对象的股份成本,或者将这些不可分割的生产基础设施对象转让给相应的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进行信任管理。

根据财产信托协议,这在第 3 条第 10 条中进行了讨论。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XNUMX条规定,一方将一定期限内的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受托人)信托管理,另一方承诺以管理创始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或他指定的人。

这种财产转让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让。 受托人有权对根据协议转让给他的财产采取任何法律和事实行为,但法律或协议可能对某些此类行为作出限制。

信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转让给信托管理的财产进行交易,表明他是这样的管理人。

他在财产信托管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部门创始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他的活动的报告。 协议可以规定受托人的报酬; 他还有权就他在信托管理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使用该财产的收入为代价获得补偿。 受托人对管理方创始人的财产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对财产损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受托人个人在其进行的交易中承担的义务超出了授予他的权力或违反了为他制定的限制。

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签订期限不超过五年。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没有一方当事人声明终止合同的,视为在合同规定的相同期限和相同条件下延长。

因农业组织改制而形成的农业组织和(或)农民(农)企业均不占生产基础设施不可分割对象财产份额出资总额的51%的情况下,或者在有权将生产基础设施的不可分割对象纳入其不可分割资金的生产合作社拒绝这样做的情况下,则成立一个或多个消费者合作社来使用这些对象。

根据“农业合作”联邦法和消费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该合作社是为使用不可分割的生产基础设施对象而创建的,任何从事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重组后的组织。

消费者合作社,在艺术的第 10 和 11 段中提到。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 条是为使用重组经济生产基础设施的不可分割对象而创建的最合适的组织形式。 但是将其视为唯一可能的形式是错误的。

消费者合作社是根据其创始人的自由决定创建的 - 农业组织和农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决定创建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关于艺术第 8 段所载的内容也可以这样说。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0 条规定,在重组后的组织境内经营的每个农业生产者有权使用生产基础设施的设施。

为了行使这种权利,消费者合作社必须有义务接受在特定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农业生产者作为其成员。 然而,我们认为,这样的义务不是无条件的。

在任何情况下,决定加入合作社或拒绝加入合作社的权利都属于消费者合作社的全体会议。 为使用不可分割的生产基础设施对象而创建的此类合作社的章程中,建议确定优先认购这些商品生产者为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以及拒绝加入的理由。

也可以在改造后的农民(农场)经济的基础上创建合作社。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9 条规定,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获得农场成员作为出资转让给它的财产的所有权; 缴款数额根据农场成员在农民农场财产共有权中的份额确定。

第5讲。合作社的财产

十八、合作社财产的形成来源

法律以“财产”的概念运作,将其定义为法律关系的复杂对象。

财产 - 这些是物,即物质对象和人的财产权 -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构成其财产资产的债权,以及构成负债的债务。 为开展活动,合作社根据所有权拥有、使用和处分属于其的财产,或以其他合法理由使用财产。

财产形成的来源 合作社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 同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作社资金总额的6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将“财产”一词称为下列民事权利对象:物、证券,以及“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其他财产”。 财产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对象。 法律规定合作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60%,是合作社偿付能力和独立性的保证。

合作社以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出资、其自身活动的收入以及将其资金存放在银行、证券和其他方面的收入为代价形成自己的基金。 合作社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由合作社成员的股份贡献形成的。

因此,合作社的部分财产是其成员的股份。 这部分财产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合作社成员的法律地位,他的份额被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股份作为加入合作社的人的财产,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属于合作社,但条件是该人是合作社的成员。 一旦转让股份的人离开合作社,股份以及合作社财产的应计收入将恢复为该人(自然人或合法人)的拥有、使用和处置。

合作社作为法人的自有资金可以是根据所有权属于合作社的任何财产,但依法不得属于公民和法人的某些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第 213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这些资金构成了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基础。

借入资金 - 这实际上是合作社财产的一部分,包括其债务或义务(通常是信贷提供的资金)。 对于经济活动,借入资金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它们构成营运资金的一部分,与自有资金不同,它在经济周转中不固定,而仅在特定时期内参与。

合作社的财产可能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货币、证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 使用该财产,合作社必须遵守对某些类型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进行登记的监管要求。

特别是,法律规定不动产必须进行国家登记,而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在国家登记的同时,对某些类型的不动产进行特别登记或核算(民法典第 131 条)。俄罗斯联邦)。

对于农业合作社而言,管理此类主要用于农业的财产的使用的规范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社是其成员作为股份出资转让给它的财产的所有者,以及合作社在其活动过程中生产和获得的财产。

合作社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其财产的使用方向。 然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合作社不得不遵守公认的将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财产划分为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或基金)的规定,这仅仅是因为会计和报告需要遵守某些监管规则。

特别地, 在保存资金记录时,合作社必须遵循 21 年 1996 月 129 日第 29-FZ 号联邦法“关于会计”和俄罗斯联邦会计和会计条例(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998 年 34 月 XNUMX 日第 XNUMXn 号令批准)。

本条例在不与本法相抵触的范围内有效,并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为法人实体的组织建立了会计和报告的方法基础,无论其从属关系和所有权形式如何。 该条例引入会计规则,详细定义了组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实际概念及其组成。

所以 固定资产 代表在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领域长期作为劳动资料和实物作用的一组物质价值。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传动装置、工作和动力机器和设备、测量和控制仪器和设备、计算机、车辆、工具、生产和家用设备、工作和生产牲畜、多年生种植园、农用道路等。资金。

固定资产还包括用于土地改良(开垦、排水、灌溉和其他工程)的资本投资以及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设施。 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组织拥有的土地、自然管理对象(水、底土和其他自然资源)被考虑在内。

它们不属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在组织中(因此在合作社中)被视为流通资产的一部分:

1) 使用寿命不超过 1 年的物品,无论其成本如何;在购买之日价值不超过 1 万卢布的物品。每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价值),无论其使用寿命如何,但农业机械和工具、建筑机械化工具以及劳动和生产性牲畜除外,无论其价值如何,均列为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

2)吸引资金,即不属于组织(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合作社)但暂时参与其营业额的资金。 通常指的是营运资金也在进行中——这些产品(作品)没有通过技术流程规定的所有阶段(阶段、限制),以及不完整、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和技术接受。

对合作社财产的经济使用至关重要的是资本投资,根据经济定义,资本投资是固定资本的创造、扩张、重建和技术改造以及营运资本的相关变化的费用。

因此,它们与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有关。

资本投资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成本、设备、工具、库存、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的成本和成本(设计和勘测、勘探和钻探、与建设相关的土地征用和安置成本、为新成立的组织培训人员的成本和别的)。

除资本投资外,俄罗斯联邦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条例还定义了这一概念 金融投资。其中包括该组织对政府证券(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和其他组织的授权资本的投资,以及向俄罗斯和国外其他组织提供的贷款。

合作社必须使用这种物质和货币资源分类,并允许其根据普遍接受的规则保存财产记录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活动。 除了经济差异之外,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这尤其涉及其补充来源:营运资金由组织的收入、信用贷款等来源补充;和固定资产 - 来自组织的某些资金.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4 条规定了形成合作社自有资金的两种来源:合作社成员的出资份额和合作社收入。 同时,该法规定,合作社的活动、将资金存入银行、证券交易可以作为收入来源。 可能的收入来源清单是开放的。

合作社成员的股份贡献的定义包含在艺术中。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 条,以及第 3 条。 图XNUMX显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基金的形成特点。

所以 集体农庄财产形成来源的主要区别 从形成合作社财产的来源来看,其成员的地块 - 农民农场主和领导私人附属地块的公民没有转移到合作农场的股份基金中(第 4 条,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 条)。 同时,艺术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9 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该法定义了消费者农业合作社的类型和特征,并未说明给定类型合作社成员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股份贡献,如艺术中所做的那样。 生产合作社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 条。 因此,农业消费合作社财产的形成受包括合作法在内的民法要求的约束。 特别是,合作社的某些财产问题受Art。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 条“消费者合作社”。

为了开展活动,合作社形成了构成合作社财产的基金。 这些资金的种类、规模、设立和使用程序,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 除财务报表外,有关合作社财产、其来源和分布的信息必须反映在合作社的组成文件和其他文件中。

合作社章程必须包含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组成和程序、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1 条;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8、116 条)。 每个合作社成员的强制性和额外份额的大小,其支付时间,股份出资形式,股份出资成本的支付金额以及这些支付日期均在会员名册中注明合作社成员(《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5 条)。

就设立基金的目标而言,股份基金不仅构成经济活动的基础,而且决定了合作社内部财产关系的性质。

关于合作社的不可分割基金的形成,该法现在明确规定不可分割基金的规模以价值形式确定,并提供了可根据章程归属于不可分割基金的财产对象的公开清单(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5 条第 34 款)。

这种标明账面价值的清单可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场动物、种子、饲料和其他合作社财产,这些财产不得分割为合作社成员和相关成员的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发放合作社或实物发行。

由于授予合作社创建不可分割资金(储备金除外)的权利,因此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股东大会都必须决定它们的成立有多合适。它的每个成员。

合作社必须成立 储备基金,不可分割,其规模必须至少为合作社共同基金的 10%。设立储备基金的目的特别是为了弥补非生产性损失和损害,以及在报告年度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的情况下向合作社成员支付收入。

储备基金的设立程序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34 条)。

新版法律明确,在准备金全额形成之前,合作社无权就合作社成员的额外出资进行合作支付、应计和支付股息,并且在信用合作社还可以收到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相关成员的贷款。 新版法律还规定,在生产合作社中,储备金必须以每年至少扣除 10% 的利润为代价,而在消费者合作社中,储备金必须从收入和额外(目标)中扣除。与合作社成员参与其经济活动成比例的贡献,以牺牲生产和消费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来源为代价(《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第 34 条)。

2. 分享合作社成员的贡献

农业合作社成员“份额”概念的定义载于艺术。 1 FZ“关于农业合作”。 同时,该法将“股份”与“股份出资”的概念划等号,将其定义为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关联成员的财产出资。

这两个概念肯定是相关的。 但是,其他关于合作的立法认为股份和股份贡献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联邦“农业合作法”定义 分享贡献 作为个人在加入合作社时贡献的财产,以及 分享 作为合作社的财产,分配给合作社的成员。

不同之处在于,根据《联邦农业合作法》的定义,股份由股份出资和合作社的部分净资产(不可分割基金除外)组成,而联邦法“关于农业合作”将股份的规模限制为股份贡献的规模(将合作支付和收入与额外贡献分开)。

合作社拥有的财产,除不可分割的财产外,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划分为成员的出资份额。 合作社成立后,其成员的股份出资合并为一个股份基金(转入不可分割基金的部分除外),并构成该组织经济活动的基础。

分享贡献 (强制和可选)主要是合作社成员在其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参与的决定因素。

对强制性和额外的股份贡献进行核算,可以确定在合作社成员退出组织或清算时,财产的哪一部分转移给了合作社成员。 既然合作社的所有财产都被分成了股份(构成不可分割的资金的部分除外),那么,按照财产的定义,每个合作社成员都受制于部分权利和部分义务合作社的。

根据后者,确定合作社成员对其(合作社)义务的附属责任金额。

合作社股份基金规模及强制股份 由合作社成员组织会议设立,并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 条第 35 款)。

股份基金的规模及其形成来源由合作社组委会确定,作为合作社生产和经济活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准备工作的一部分(《联邦法》第 8 条“关于农业合作”)。 出资额和出资额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股份基金规模的变化以及法定资本的变化会影响合作社所有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法律规定了执行此程序的复杂程序 - 由股东大会决定,然后由章程修正案和国家变更登记。 自第 6 条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4 条引入了准备金规模对股份基金规模的依赖性,然后在按照规定方式改变股份基金规模后,准备金规模的变化基金也应该发生。

生产合作社和消费者合作社中的强制份额与合作社成员参与该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预期数量成比例。

合作社成员可以提供额外的股份,其数额和条款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合作社的股份出资按价值计算。

加入合作社的人以股份出资支付地块、土地和财产股份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的,股份出资的货币价值由合作社董事会确定,并经合作社批准。合作社成员大会。 合作社成员大会可以批准转让财产的货币估价方法,并指示合作社董事会根据该方法组织该财产的货币估价工作。

本次评估结果需经合作​​社监事会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地块评估、土地产权份额和其他财产存在争议的问题才提交合作社成员大会。

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股份出资的货币价值可以接受独立的专家验证。 股份出资可能包括现金、地块、土地或财产股份、其他财产、财产权。 但是,尽管存在多样性,“农业合作”联邦法确立了以价值形式保存股份贡献记录的规则。

超过强制性股份规模的股份估计价值部分,在合作社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转移到其额外股份(《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35 条) )。 由于本款规定了合作社社员超过强制出资额的部分财产,经合作社社员同意后,可以作为追加出资转让给合作社的规则,因此在适用时可能会遇到困难。规则。

这是因为合作社成员的部分财产(按价值计算)仍然归他所有,他保留拥有、使用和处置它的权利,那么他没有义务同意合作社。以额外捐款的形式转让此财产。

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做出贡献 至少 10% 的强制性股份在合作社国家注册时完成,其余的强制性股份 - 自合作社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消费者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在合作社国家注册时贡献至少 25% 的强制性份额,其余的强制性份额 - 在消费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通过对合作社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这些修改进行国家登记,可以增加或减少合作社的股份基金规模.

股份基金规模的增加可以通过增发股份或以合作支付为代价增加股份出资(《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第 35 条)。

本段以两种方式限制共同基金的补充来源,这两种方式由一般原则统一 - 补充以合作社成员为代价:要么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财产(额外股份),要么从合作社的一部分利润中分配给其成员。

为了通过合作支付增加股份基金,需要获得合格多数票,因为该决定属于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程序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法》第 2 条第 20 款)。合作”)。 合作社社员大会决定将合作社单位基金的部分资金划归为不可分割基金的,合作社社员的股份按照指定部分的数额比例减少。资金。

合作债权人必须放在 名誉 在这些变化生效后一个月内减少单位基金的规模或其组建条件。 债权人在指定减少股份基金规模的通知发布后六个月内向合作社提出债权的债权必须得到满足。

在国家注册后成为合作社成员的人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强制性份额。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章程的规定,合作社可以向新加入的成员分配贷款以支付强制性份额。 第 12 条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5 条规定,除了章程中的强制性项目清单外,还要求确定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以进行强制性出资的情况。

这些情况应反映在章程中确定加入合作社程序的部分。 加入合作社(对于生产合作社)和向合作社成员授予信贷(对于任何类型的合作社)属于大会的专属权限。 因此,如果有 2/3 的出席者投赞成票,关于这些问题的决定将被视为通过(《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 条第 20 条)。

3、合作社损益分配

《农业合作法》第 36 条规定了生产合作社获得的利润以及消费者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收入的分配程序。 利润是在对合作社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和资产负债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披露的报告期最终财务结果。

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条第 109 款),生产合作社的利润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参与分配给其成员。 从消费合作社的企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也按照合作社自己确定的方式分配给其成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 条)。

决定合作社的利润(收入)分配程序属于全体大会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 条第 20 款)。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程序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只有在缴纳税费和义务付款后才能分配利润(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8 条第 36 款)。

作为利润分配行动之一的合作社支付金额的确定以及资产负债表的批准属于合作社大会的专属权限(《联邦农业法》第 20 条)合作”)。

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合作民主。 合作社的损失和义务,其数额与合作社支付的规模有关,由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

由资产负债表确定的合作社利润分配如下:

1)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储备金和其他不可分割的资金;

2)根据现行立法向预算支付强制性费用;

3) 用于支付合作社联营成员增发股份的股利,总额不超过拟分配的合作社利润的30%;

4) 合作支付。

在决定合作支付的金额时,使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计算。

同时,在消费者合作社中,损失是根据合作社成员在生产合作社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份额分配的 - 根据份额贡献和(或)工资的大小。

合作付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在消费者合作社按非合作社成员参与其活动的比例支付给消费者合作社的款项,前提是消费者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了这些款项;

2) 补充合作社社员的出资额,根据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决定,在向非合作社社员支付相应款项后,最多可补缴社费余额的80%。发送; 增持股份不得早于其形成后 3 年赎回。 单位基金规模超过净资产金额或赎回增量单位当年净资产低于上年的,不得赎回增量单位;

3) 合作社余款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支付给合作社成员。

根据子指示的合作付款。 2 p. 4 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6 条补充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可用于:

1)如果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了适当的决定,则增加合作社的股本;

2) 全部或部分偿还到期已到的合作社社员出资的股份。 如果合作社的资金超过章程规定的股份基金规模,则需要偿还股份出资,包括旨在增加股份的合作社付款。 合作社社员的出资额在合作社的股本基金全额成立前不退还,但合作社联社社员退还出资的情况除外。

4、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财产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作社作为法人实体对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6 条)。

对于其义务,合作社首先用自己的(非借来的)资金负责。 作为一般规则,合作社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联邦农业合作法》和其他规范农业合作社活动的立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相反,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 由艺术决定。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 条作为合作社对其义务的责任的附加责任,并且在合作社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债权人向其提出的债权时产生。

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了生产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的细节。

生产合作社社员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数额对合作社义务承担附属责任,但不得低于规定份额的0,5%。 每个生产合作社成员的确切(但不少于既定的)责任金额由该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并在其章程中确定。

消费者合作社的损失由以下项目承担:

1) 以牺牲其储备金为代价;

2) 通过合作社成员的额外贡献。

合作社可以同时通过这两种方式提供损害赔偿。 为消费者合作社履行义务而追加捐款和捐款数额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他未缴纳的额外出资部分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限额。

艺术的第 4 段。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另外确认,加入合作社的人不仅享有合作社成员的权利,而且有履行合作社义务的义务。

如果一个人加入合作社,而其管理机构没有通知他合作社的存在和义务的数额,法院可以根据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9 条(即承认在欺诈影响下进行交易的人)。

欺诈还可能包括报告虚假信息、遗漏重要或可能影响交易的事实。

如果交易被认定为无效,则该人(作为受害者)在交易中收到对方(合作方)收到的所有东西; 如果无法退还收到的实物,则应退还其货币价值。

个人因进入合作社而从合作社获得的财产,以及因转让给合作社而应归于他(人)的财产,应转入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根据第 2 条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 条,损失被理解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财产损失或损坏(实际损失)已经或将不得不支付的费用,以及如果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该人将获得的收入损失。

合作社成员因侵犯合作社权利而获得收入的,合作社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利润,并要求赔偿不低于该收入数额的利润。 .

自第 5 条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7 条没有具体说明应减少哪种股份出资 - 强制或额外,该款的规定适用于这两种股份出资。

第 6 条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37 条将合作社成员自身债务的止赎仅限于其出资额,但前提是其自有资金不足。

LECTURE No. 6. 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一、合作社理事机构的结构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19 条专门关于合作社管理机构的结构。

合作社由以下机构管理:

1) 合作社成员大会(授权人会议);

2) 合作社董事会;

3) 合作社监事会,如果合作社成员人数至少为 50 人,则必须在消费合作社中创建,在生产合作社中创建。

合作社的权力、管理机构的结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以及召集和召开合作社股东大会的程序合作社成员或授权人员会议根据合作社章程中的“农业合作联邦法”成立。 因此,文章中给出的合作社管理机构列表并不详尽; 它只包括主要器官。

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 包括所有农业合作社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大会或代表大会; 没有它,合作、合作民主的运作是不可能的。

执行机构 - 合作社的董事会,但它的创建不是无条件的:根据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6 条在农业合作社中,可以选举合作社主席代替董事会(这对于成员少于 XNUMX 人的小型合作社尤其重要)。

在艺术。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7 条规定,董事会由 XNUMX 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合作社选举产生。

农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的职能由监事会行使。

在消费农业合作社中,它是毫无疑问地创建的。 50人以上的生产合作社是否必须成立监事会,从文章的正文中并不清楚。

在艺术的第 1 段。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19 条规定,如果合作社的成员人数至少为 50 人,则在生产合作社中必须在消费者合作社中创建合作社的监事会。

这一提法也应适用于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农业合作社中,也可以成立《联邦农业合作法》未规定的其他管理机构。

例如,尽管《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的审计活动是由服务于多个合作社的审计工会进行的,但我们认为,农业合作社有权选举自己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员。

这首先涉及生产合作社,因为事实证明,小型生产合作社(少于 50 名成员)没有根据本法设立监事会,没有自己的控制和审计机构。

此外,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因此这种委员会保留在以集体农庄形式经营的生产合作社中。 最后,选举修订联盟(《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1 条)。

《农业合作联邦法》规定了合作社管理机构的权力、选举程序和活动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农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由他们指导。

同时,《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在许多问题上直接引用了合作社章程,例如第 2 条第 20 款。 1(确定就属于股东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 艺术的第 29 款。 XNUMX(监事会决策程序)等

2、合作社股东大会的职权

合作社大会的权力由Art确定。 20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有权解决与合作社活动有关的任何问题,包括取消或确认合作社董事会和合作社监事会的决定.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专属权限包括对下列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1) 批准合作社章程,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2)选举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听取其活动报告并终止其职权;

3) 批准合作发展方案、年度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 确定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出资和其他款项的数额以及支付程序;

5)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利润(收入)和损失的程序;

6) 合作社土地和固定资产的转让、收购;

(七)确定合作社资金的种类、规模和成立条件;

1) 合作社加入其他合作社、经济伙伴关系和公司、工会、协会,以及退出它们;

2) 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的程序;

10) 合作社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清算;

11)合作社的重组和清算;

12) 合作社成员的接纳和开除(生产合作社),联邦“农业合作法”赋予合作社成员大会专属权限的其他问题。

在就与专属权限有关的问题之一作出决定时,股东大会必须遵守既定规则,并以本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为指导,其中规定了修改章程、选举和改变股东组成的程序。合作社的董事会和其他管理机构(《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6 条),某些类型的财产的处置,其他规范。

按照合作的一般原则,每个合作社成员,无论出资额大小,都有一票。 为使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决议生效,股东大会必须遵守规范制定的决策程序。 管理此程序的主要规则包含在艺术中。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4 条等。

对属于合作社会员大会专属权限的事项的决定,经出席合作社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则视为通过。

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更高的法定人数,以就属于合作社成员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作出决定。

即将审议属于合作社成员大会专属权限的事项的通知,应及时发送给所有有权参与该事项表决的合作社成员。 如果违反这一要求,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将被视为非法。

3. 委员会议

社员人数超过200人的合作社,可以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以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员大会。

授权人数根据财政年度结束时合作社的成员人数确定。 《联邦农业合作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和合作社章程也适用于授权代表会议。

委员根据合作社章程以公开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该章程规定:

1) 选出一名代表的合作社成员人数;

2)上述人员的任期;

3) 他们的选举程序。

大型合作社以授权人员会议的形式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可以接受的,但不是强制性的。

“农业合作”联邦法没有提及授权代表会议。 因此,这种召开大会的形式是针对农业的,尤其是与生产单位和农村居民点的地域偏远、交通和通讯困难有关。

以前在集体农庄中规定了召开代表会议的可能性。 如果在合作社中设立代表会议,则必须在章程中对此进行记录。

除了艺术第 4 段中列出的信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3 条,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对以下问题的回答: 授权人会议是否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而不是股东大会,或者它是否与股东大会一起行动; 股东大会和代表会议的权限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解决哪些问题是股东大会的专属特权。

最符合合作民主原则的将是委员在每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程序,或至少在不超过 1 年的期间内选举产生。 被授权人不能将其权力转让给合作社的其他成员。

4. 合作社董事会及其权力

合作社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当前管理,并在经济和其他方面代表合作社。

合作社董事会对合作社监事会和合作社成员大会负责。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必须赋予董事会的权力。 仅特别标记 两个这样的权力: 实施对合作社活动的现行管理,并在经济和其他关系中代表合作社。

然而,联邦“农业合作法”和其他关于合作社组织及其活动、重组和清算的规范的立法的批准,自然意味着某些改变合作社法律地位的行为,其财产、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协调由其理事机构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

因此,大多数程序性质的行动的实施落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其主席身上。 这主要是执行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组织办公室工作,组织年度报告的准备,雇用合作社的员工。

这也可能是合作社在国家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以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方式代表合作社完成交易。

此外,可以引用更广泛的合作社董事会各种职责的清单。 但是,《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在艺术中确立。 11 合作社董事会的权限由合作社章程批准和确定,这意味着在每种特定情况下,权力清单将受到限制,并取决于合作社的类型和专业化。

合作社董事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

合作社董事会的职权在任期届满时终止,会员大会必须重新选举本执行机构的组成。

合作社董事会每位成员的权力随着董事会整个组成的权力的终止而终止,以及在董事会成员被决定免职的情况下合作社大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26 条)。

只有合作社成员才能成为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要求符合一般原则,即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干预活动,更不用说干预合作社的管理。

法律没有对董事会准成员的选举作出具体限制。 但是,如果该管理机构包括在合作社活动的大多数问题上被剥夺投票权的成员,即根据《联邦农业合作法》的准成员,则很难称其为完全运作。

艺术的第 4 段。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6 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唯一责任与合作社董事会对集体决策的一般责任的结合。

换言之,董事会成员独立做出决定并负责履行根据本条和合作社章程分配给他的职责,董事会所有成员都对以下决策负责合作社董事会集体。

该条还规定,章程必须确定商业交易金额的大小,在此之上必须由董事会所有成员共同决定。 这种规模的变化必须按照为修改合作社章程而规定的方式进行。

身体的权力,称为艺术第 5 段。 执行局颁布的《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26 条没有反映在 Ch. 的单独文章中。 5 FZ《关于农业合作》。

根据含义,这个机构应该选举合作社成员的大会,因为他负责选举执行机构,以及批准合作社的章程,其中应包括适当的条款选举执行局。

董事会根据合作社章程负责。

这可能包括根据雇佣合同雇用合作社的义务。 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连同应计股份和额外捐款,作为董事会成员获得报酬。

报酬(工资)数额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确定并审议。

在包括生产合作社在内的农业合作社中,可以有董事会或合作社主席,即可以选举合作社主席代替董事会。

同时,该法并没有直接禁止选举合作社主席和董事会,因此那些打算同时拥有董事长和董事会的合作社必须在其章程中规定这样的机会。

If the chairman is elected instead of the board of the cooperative, all the powers that can be assigned to the board are assigned to him. 法律允许合作社授予一般权力,即授权代表合作社行事,而无需向合作社董事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颁发授权书。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合作社的正式文件上签名,签名附在合作社的名称上。

为了确认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权力,提交合作社国家注册机构的证明就足够了。

合作社董事会自行负责管理合作社。

同时,它必须遵守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的限制。

5.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尽管艺术。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28条称为“合作社主席和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它只涉及财产(民法)责任。

但法律责任除财产外,还有不同的类型,分别适用于有相应违法行为的合作社董事会成员。

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纪律责任由其董事会成员承担,如果其不诚实地履行职责,其形式为退出董事会、处以章程规定的处罚,直至并包括开除合作的。

行政责任——例如,对国家有关检查处以罚款,董事会成员可因违反土地、环境、卫生和其他法律而被追究。 如果他们的行为包含犯罪要素——例如,盗窃合作财产——有罪的董事会成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董事会成员实施任何所列类型的处罚并不排除同时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以赔偿农业合作社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必须真诚、合理地为合作社利益行事。

他们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构成官方和(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机密性,这些信息是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得知的。

由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不公平地履行职责而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由他们根据法院判决向合作社赔偿。

如果由于董事会的不法行为导致合作社遭受损失,则合作社本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不能决定向董事会成员追回物质损失的金额。 为此,您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将确定索赔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是指农业合作社有权要求损害的所有肇事者(债务人)共同或单独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偿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恢复了。

如果合作社没有收到连带债务人之一的欠款,则它有权要求其他人未收到的款项。

此外,在全额支付款项之前,统一债务人仍然有义务。

相反,债务人之一完全履行连带义务会使其他债务人免于任何付款。

同时,已履行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对其余债务人提出追索(即逆转)债权,以相等的份额减去落在他身上的份额。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违反联邦“农业合作法”或章程的情况下,赔偿他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合作社:

1) 全部或部分支付股份出资,支付股息或合作款;

2) 合作社财产被转让或者变卖;

3) 在合作社破产或宣布破产(破产)后支付合作社款项;

4) 提供贷款。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概念包括实际损害和利润损失。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 条, 赔偿 - 这些是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农业合作社)为恢复其财产受到侵犯的权利、损失或损坏而已经或将不得不支付的费用; 利润损失 - 这是合作社在正常的民事流通条件下如果其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本应获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

对既定的艺术第 3 段的分析。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28 条的损失赔偿案件清单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这些案件都与造成实际损害有关,与利润损失无关。 根据民事立法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064 款),对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额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人如果证明损害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免予赔偿。

因此,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发生合作社损害时的有罪是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采取行动的,不赔偿合作社的损失。

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没有义务赔偿他们因第 4 条规定的行动而对合作社造成的损失。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8 条,如果这些行动是在大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如果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是经监事会批准的,则不免除其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批准违法行为的监事会成员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他们可以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参与对损害的连带赔偿。

6. 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

合作社监事会的权力载于艺术。 30 FZ“关于农业合作”。 合作社监事会对合作社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合作社监事会有权 要求董事会提供有关其活动的报告,并熟悉合作社的文件,检查合作社收银台的状态,证券的可用性,贸易文件,进行盘点等等。

合作社监事会有义务检查资产负债表、年度报告,对合作社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和弥补年度赤字的措施提出意见。 合作社监事会有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批准前向合作社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合作社监事会对申请加入合作社和退出合作社成员的申请发表意见。 合作社监事会在必要时为合作社利益召集合作社成员大会。

除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外,合作社监事会主席在合作社成员大会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 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合作社监事会成员的其他权力。

合作社监事会成员无权将其权力转让给他人。 如果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决定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提出索赔,则由合作社监事会代表合作社。

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以及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在授予贷款时担任担保人时,必须征得合作社监事会的同意。贷款给合作社成员。 在对监事会成员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合作社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出的授权人员代表。

合作社监事会有权暂时中止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的职权,直至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并尽快召开。他们的权力。 艺术的规定。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28 条关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LECTURE No. 7. 农(农)户

1.小农(农)经济的概念

俄罗斯的农民(农场)农业可以追溯到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其实质是根据 9 年 1906 月 XNUMX 日的沙皇法令,每个农民都被允许带着他的分配权离开社区,成为独立和独立的所有者。

1990-1992年宣布后。 土地改革开启了国内农业转型史的新阶段。 在该国经济的农业部门形成竞争环境已成为主要目标之一,其实现是由改革者的行动指导的。

然而,农业的形成过程是艰难而矛盾的。 1991年,改革在塑造农业经济结构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其中一项安排是 耕种 - 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型农业工业企业。

农业 是一个商业企业,其业务管理包括并结合了市场营销、资源(包括自然、财务、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计划和预测。

农场是由亲属和(或)财产相关的公民以个人参与为基础,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开展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联合体. 1 11 年 2003 月 74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

随着农村耕作,农民农场或农村居民的个人附属农场也存在并发挥作用。 与农场不同,它们具有消费者性质,具有不同的激励机制。

农民或个人附属农场的维护本质上是一项以农民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活动,很少求助于市场。 这种农产品生产活动主要集中在农场本身的产品消费上,不需要经济活动的合法登记和官方记录的维护。 将这种农场发展为农场与新技术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民的一般和专业文化有关。

农场的上述特征,是在概括创建和经营此类农场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有理由谈论澄清旧版《农民(农场)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必要性。 “农民(农场)经济”联邦法。

先前的定义无法将这种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与其他农业生产形式明确区分开来。

国家为农工综合体、农场提供各种支持,促进其形成和开展活动。 农民(农场)企业的创建和经营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由联邦“农民(农场)企业法”确定。

农民(农场)农场出现在改革时期,实质上取代了集体农场。 农民(农场)经济是随着土地改革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较新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农业创业。

按照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 农场是由亲属和(或)财产相关的公民组成的团体,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进行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农产品)基于他们的个人参与。

根据现行立法,一个公民可以创建一个农场(《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 根据第 3 条艺术。 《农民(农场)企业法》第 1 条规定,有关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活动的民法规则适用于农场活动,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农场不是法人实体,但它受制于对法人实体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生效之前,建立 KFK 的法律依据是 22 年 1990 月 348 日第 1 号法人实体的俄罗斯联邦法。

但是,随着联邦《农民(农场)经济法》的生效,俄罗斯联邦《农民(农场)经济法》的规定失效,现在农民(农场)经济开始运作。不成立法人实体(联邦法第 3 条第 1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同时,第 3 条艺术。 联邦《农民(农民)经济法》第 23 条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农民(农民)经济法》设立为法人的农民(农民)农场有权在 1 年 2010 月 XNUMX 日之前保留法人实体的地位。”。

税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 条明确了使农民农场的法律地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程序。 30 年 1994 月 52 日第 27002-FZ 号联邦法第 XNUMX 号“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应该指出的是,使 KLF 的法律地位符合现行立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程序包括将法人实体的地位更改为个体农场,即后者应成为企业家不成立法人实体。 对于这种过渡,农民必须向居住地的检查提交第РXNUMX号表格的申请,并附上护照复印件,并附上关于注册地的说明。

根据这些信息,税务机关的代表将有关农场的信息输入到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册中,同时将它们从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册中排除。 但是,法律地位的变化并不能免除税收债务(如果有的话)。

按照艺术。 5 FZ《论农民(农场)经济》 农场自其国家注册之日起被视为创建。俄罗斯联邦政府 16 年 2003 月 630 日第 19 号法令“关于个体企业家国家统一登记册,在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统一登记册中存储文件(信息)并永久转移的规则”保存到国家档案,并对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438月439日第XNUMX号和第XNUMX号法令进行修改和补充”规定,农场的国家登记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进行: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

根据第 3 条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1 条规定,规范商业组织的法人实体活动的民法规则适用于在未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的农场经营活动,除非另有规定遵循联邦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 RF 或法律关系的本质。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农场可被认定为农产品生产者。

按照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2 条 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政府促进农场的创建和活动的实施,为农场提供支持,包括通过建立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确保农场能够获得金融和其他资源,并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小企业的立法。

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允许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政府机构干预农场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农(农)企业的主要活动 - 进行商业性农业生产。

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现行立法不禁止的各种活动,但仍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主导活动。 为了创建一个农场并开展其活动,根据民事和土地立法从农业用地提供和获取土地。

二、小农经济的构成

为了创建一个农场并开展其活动,根据民事和土地立法从农业用地提供和获取土地。

小农经济的基础由三个要素构成:

1)存在一定的物业综合体;

2)为此目的提供的地块的可用性;

3)共同领导农民经济的人的存在。

俄罗斯有能力的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有权建立农场。

按照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联邦法第 4 条,表达了建立农场愿望的公民,在他们之间缔结协议。 同时,关键要求是申请开办农场的公民应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 条规定,法律行为能力被理解为公民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为自己创造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包括从事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

合法交易包括不违反法律的交易和其他行为。 在证明需要公证登记的交易时,公证人有义务查明参与该交易的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公证人立法基础》第 43 条)。

非法行为(侵权行为)产生造成损害的义务,即公民因非法行为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有义务赔偿这种损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章)。 此外,侵犯公民个人的非财产权利或者侵犯属于公民的其他无形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 条)。

建立农场的协议由农场的所有成员签署,并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关于农场成员; 根据第 2 条艺术。 3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农场成员可以是:

a) 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以及配偶双方的祖父母,但不超过三个家庭。 同时表明,农场成员的子女、孙辈、兄弟姐妹年满16周岁方可被接纳为农场成员;

b) 与农场主无关的公民。 同时制定了限制:此类公民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2)承认该农场的一名成员为农场负责人,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和管理农场的程序; 根据第 1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16 条,农场成员之一被农场成员相互协议承认为负责人;

3)关于农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农场财产的形成程序,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的程序;

5)关于加入农场成员的程序和退出农场成员的程序;

6)关于从农场活动中获得的水果、产品和收入的分配程序(《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4 部分)。

此外,一个公民可以创建一个农场(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签订协议(《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4 款),该公民是农场的负责人(《联邦法》第 1 条第 16 款) 《农民(农场)经济法》)。

经农场成员双方同意,新成员可根据书面申请进入农场(《联邦农民(农场)企业法》第 14 条)。

艺术的第 1 款。 “农民(农场)农业”联邦法第 3 条规定,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都有权建立农场。 同时,关键要求是申请开办农场的公民应当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应该记住的是,按照艺术。 《农业用地流转法》第 3 条外国公民仅在租赁权的基础上才有权拥有地块。

农民(农场)经济的内部关系建立在会员制的基础上。 仅存在家庭关系并不足以作为承认农场成员身份的充分理由。 一个前提是共同经营农民经济。

只有在符合劳动立法规范的生产需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其他公民参与工作。 与农民农场成员不同,他们不成为产权主体,无权参与(农场)农场的经营。

俄罗斯联邦政府 16 年 2003 月 630 日第 19 号法令“关于个体经营者国家统一登记册,在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统一登记册中存储文件(信息)并将其永久保存的规则国家档案,以及对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2 年 438 月 439 日第 XNUMX 号和第 XNUMX 号法令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农民(农场)企业的国家登记在国家规定将个人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方式。

3. 农民(农场)农场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和法律框架

关于农(农)企业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现在新版《农(农)企业法》的 23 章 9 条中。

有理由相信,现在,随着新法的通过,农(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了可靠的法律支持。 该法规定了农民(农场)农场的创建和经营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保障公民创建农民(农场)农场及其独立活动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附则也规定了农民(农场)企业组织和活动领域的关系,但不是完全的,而是与某些问题有关.

俄罗斯联邦《农民(农场)经济法》的概念如下:

1) 引入了新的农场配方。 先前的定义确立了农场是具有法人实体权利的独立经济实体。 新定义强调 农业 - 这是一个有亲属关系、拥有共同财产并进行生产活动的公民协会,此外,基于他们个人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活动(第1条,第1条)联邦法“农民(农民)农场”);

2) 与以前的法律相反,规定农场不能注册为法人实体。 农场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展创业活动,这符合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 条(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1 款);

3)俄罗斯公民和外国公民都有权建立农场。 同时,应该牢记,按照艺术。 《关于农业土地流转的联邦法》第 3 条外国公民仅在租赁权的情况下才有权拥有地块(《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3 款);

4)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 条规定,农场负责人被认定为企业家。 但是,农场必须根据由其所有成员签署的建立农场的协议进行国家注册,而不是由其负责人作为个体企业家(《关于农民(农场)的联邦法》第 5 条) ) 企业”);

5)与以前的法律不同,新版本不包含农场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农业经验和特殊专业培训的可用性)(联邦“农民(农场)农业法”第 3 条和第 16 条) );

6) 农场成员可以是配偶及其近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祖父母),人数不限,但来自不超过三个家庭,以及不超过五个公民与农场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

7) 根据雇佣协议在农场工作的公民(雇员)人数不受限制(《联邦农民(农场)企业法》第 17 条);

8) 农场的成立文件是其成员关于建立农场的协议。 尽管农场不是法人实体,但这里与法人实体的组成协议或章程有一个类比(《关于农民(农场)企业的联邦法》第 4 条);

9) 拥有、使用和处置农场财产的程序由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关于农民(农场)企业的联邦法》第 7 条);

10) 在农场成员退出的情况下,公民仅有权获得与其在农场财产共有所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金钱补偿。 只有在农场因所有成员退出而终止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财产分割(《关于农民(农场)企业的联邦法》第 9 条);

11)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根据民法和土地法从农业用地提供和获得地块,也允许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提供和获得他们来自其他类别的土地(第 11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

12) 为农场设立的最小土地面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但创建农场的情况除外,其主要活动是园艺、在受保护的土地上种植蔬菜、花卉种植、葡萄栽培、种子种植、家禽养殖、养蜂、养鱼和其他使用允许使用小块土地的技术的活动(“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7 条第 12 条);

13) 农场地块的最大面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但不少于一个行政区域实体边界内农业用地总面积的 10%授予和(或)获得这些地块的时间(“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11 款和“关于农业用地流转”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4 款;

14) 根据以前的农业法设立为法人实体的农场有权在 1 年 2010 月 3 日之前保持法人实体的地位(联邦法第 23 条第 XNUMX 款“关于农民(农场)农业”)。

4. 小农(农)经济财产的法律制度

财产的法律制度体现在对农民经济财产的拥有、使用和处分权的立法巩固上。 农(农)户财产法律制度的特点是财产与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不同。

农民经济财产的法律制度由第 3 章规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 在艺术的第 6 段。 该法第 XNUMX 条列出了农场的财产。

从构成上看,小农经济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是由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首先,它是一块地块,是经济地产综合体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组成部分。

该清单必须包括种植、住宅和家庭用途的建筑物、特殊设施、生产和工作的牲畜、各种机械、设备和库存。

该清单并未关闭,但已进行了预订,据此,其中列出的对象的标志是他们需要开展农场活动。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4 条规定,财产可以为一个、两个或多个主体所有。

如果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他们在行使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时,必须考虑到共有财产的其他参与者,即共有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共同财产参与者活动的协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了一套管理共同财产的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章)。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6 条 农场因使用其财产而获得的果实、生产的产品和获得的收入成为共同财产,即它们成为农民的共同财产。农场的成员​​。

在农场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农场成员的股份由农场成员之间协议确定。 农场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农场的财产。 拥有和使用农场财产的程序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3 条规定,共有财产的拥有和使用由共有人共同进行,与共有财产不同,不取决于每个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的大小财产。

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是在所有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其中至少一个人反对,则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农场财产处置程序 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农场财产的处置由农场负责人为农场的利益进行。

由小农(农)经济创建的单一企业也将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律制度。

如您所知,单一企业的财产只能由一个人拥有 - 个人或法人实体,因为单一企业不允许共有所有权,其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在出资(股份,股份)。 同时,个人的财产可以以配偶或农(农)经济成员的共有财产形式呈现。 因此,如果协议确立了小农经济成员对财产的共有所有权,则在设立单一企业的情况下,其财产将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归成员所有。

农场财产处置程序 由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确定。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3 条规定,当一个共同所有人就共同所有权财产的处分进行交易时,假定该交易是在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无论是否哪些参与者进行财产处置交易。

处置共有财产时,不汇总所有参与人的同意。 因此,如果共有权的参与人根据其他共有权参与人签发的授权书拥有适当的权力,则他有权处分共有财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6 条规定,只有在共同所有权的所有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处置共同所有权的财产)。

处置共同财产时,适用以下原则:

共同所有权的一名参与者 - 一票。 不考虑份额的大小。 需要所有共同所有人的一致决定。 在没有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争议可以由法院在任何共同所有人的诉讼中解决。

在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共有所有权的参与者购买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在艺术中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0 条。 农场财产的处置由农场负责人为农场的利益而进行。 对于农场负责人为农场利益进行的交易,农场对其财产承担责任,如艺术中所定义。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6 条。

农场负责人进行的交易被认为是为了农场的利益而进行的,除非证明该交易是农场负责人出于个人利益而达成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8 部分) 《论农民(农场)企业》)。

当其成员之一离开农场时,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受分割(联邦法“农民(农场)耕作”第1条第9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获得与其在农场财产共有所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货币补偿。

支付赔偿金的截止日期 由农场成员之间的相互协议确定,如果没有达成相互协议,则在法庭上确定(联邦法“农民(农场)企业”第 2 条第 9 部分)。 第 2 条艺术。 联邦《农民(农场)农业法》第 9 条规定,从农业企业成员提出退出农业企业申请之日起,支付特定补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当农场因所有成员退出而终止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农场的财产应在农场成员之间进行分割。 除了农民(农场)经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处置和分割问题外,Ch.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规定了此类财产的继承。

农场财产的继承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 继承问题在艺术中受到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0 - 1175、1181 和 1182 条。 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79 条。

该条规定,任何农民(农场)经济成员死亡后,继承在一般基础上开放和进行,同时遵守艺术规则。 253 - 255 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7 - 259 条。

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指出,在继承农民(农场)经济成员的财产时,有必要考虑到农民(农场)经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此外,如果农民(个体)农场的已故成员的继承人本人不是该农场的成员​​,则他有权获得与其继承的农场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中的份额相称的补偿(第 1 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79 条)。

赔偿期限 由继承人与经济体成员的协议确定,并且在没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但不能超过继承开始之日起 1 年(俄罗斯民法典第 2 条第 1179 部分)联邦)。

在农场成员和继承人之间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遗嘱人在该财产中的份额被视为等于农场其他成员的份额(俄罗斯民法典第 2 条第 1179 部分联邦)。

决定接受继承人为家庭成员的,不向继承人支付补偿费。

应该记住,在农民(农场)经济成员死亡后,经济终止的情况是可能的,包括由于立遗嘱人是经济的唯一成员,以及他的继承人没有人愿意继续经营小农(农)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的财产按照艺术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和艺术的联邦法第 9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8、1182 条。

农民(农场)经济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由第 258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1 条。 但是经济地块的继承和分割的特征是由艺术决定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2 和 XNUMX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2 条规定,遗产包括在继承开始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物品、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 继承不包括与立遗嘱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不允许按继承顺序转移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81 条规定,根据所有权属于立遗嘱人的地块或对地块的终身可继承占有权是继承的一部分,并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必须牢记,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 21 条,继承土地终身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免费获得该土地。 拥有永久(永久)使用权的公民拥有的土地,无论是通过遗嘱还是法律都不是继承的。

根据艺术,建议此类公民使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 20 条的规定,在财产中获得此类地块,因为这是允许免费进行的。 继承人将不再有这样的权利。

在共同所有制的基础上,属于继承人的地块的分割,是根据为经营农(农)经济而设立的地块的最小规模进行的。

如果地块的面积小于为农民(农民)农场规定的最小面积而无法分割地块,则该地块将传给因继承而有权优先获得该地块的继承人分享。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8 条规定了在分割遗产时对不可分割物的优先权。

继承人与立遗嘱人对不可分割的事物享有共同所有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3 条),在分割权利时,继承权是继承的一部分继承权,即因他的世袭份额而优先获得共有财产的权利,在以前没有参与共同财产的继承人面前,无论他们是否使用该物品。

此外,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8 条规定,继承人经常使用作为遗产一部分的不可分割物,在分割继承时,由于其继承份额高于继承人,享有优先获得该物的权利。谁没有使用这个东西,并且以前不是它的共同所有权的参与者。

根据第 3 条艺术。 《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8 条规定,农场负责农场负责人为农场利益进行的交易,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离开农场后两年内离开农场的公民,在他离开农场的那一刻之前,在其在农场财产中的份额价值内承担从农场活动产生的义务的辅助责任(第 3 条,第9 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5.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提供土地的程序

为了创建农场并开展其活动,可以提供和收购农业用地的土地(“农民(农场)企业”联邦法第 11 条)。 作为农业用地的一部分,农业用地(耕地、干草场、牧场、休耕地、葡萄园和其他多年生种植园)和非农业用地(不包括在森林基金土地中的农用道路、防护林、农村森林、乔木和灌木植被、封闭水库)是有区别的,不包括在水基金土地、建筑物下的土地、用于农产品生产、储存和初级加工的构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方便的土地沟、沙地、盐沼、沼泽等)。 对于实施农场活动所必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可以从农业用地和其他类别的土地上提供和获得地块(《关于农民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1 款农场)经济”)。 根据艺术。 7 ZK 射频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根据其预期用途分为 7 类:

1)农业用地;

2) 定居点土地;

(三)工业用地、能源用地、交通用地、通信用地、广播电视用地、信息用地、空间活动用地、国防用地、安全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

4) 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和物体的土地;

5)森林基金土地;

6)水基金土地;

7)储备土地。

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而提供和获得的地块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土地立法形成的。

在艺术。 “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12 条规定了从州或市政当局拥有的农业土地上授予土地用于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的程序。

公民有兴趣从国有或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中提供地块,以建立农场并开展其活动,请提交给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 必须包括的语句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12 部分):

1) 使用地块的目的(创建、实施农场活动、扩大农场);

2) 对所提供地块的请求权(所有权或租赁权);

3) 出让地块所有权的条件(有偿或免费);

4) 地块的租赁期限;

1) 提供土地大小的理由(农场成员的数量,农场的活动类型);

2) 拟建地块位置。

该申请附有农场成员之间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

地方自治机构或代表其的相关土地管理组织根据艺术第 1 款规定的申请。 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第 4 条,或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上诉,考虑到领土的分区,在一个月内确保准备土地边界的草案并批准它。

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政府在 14 日内作出决定,将所申请的地块以有偿或免费或出租的方式授予所有权,并附上其边界草案(第 4 条第 12 部分)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为创建、实施活动或扩大农场而出售或出租地块的合同在申请人向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联邦法第 7 条第 5 部分“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自治政府拒绝为创建农场和开展其活动提供土地的决定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质疑(《联邦法律》第 6 条第 12 部分“关于农民(农场)经济”)。

对于主要活动为园艺、温室蔬菜种植、花卉种植、葡萄种植、种子种植、家禽养殖、养蜂、养鱼或使用允许使用的技术生产农产品的其他活动的农场,没有规定最小土地面积小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的地块(《关于农民(农场)农业的联邦法》第 7 条第 12 部分)。

6. 农场成员。 农场负责人

按照艺术第 2 段的要求。 3联邦法“关于农民(农场)企业”的新成员可以进入农场。

新成员加入农场由农场成员在公民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相互同意进行。 根据本条,农场成员可以是属于该农场的公民的近亲,也可以是与农场负责人无关的公民,前提是此类公民的最大人数确定按法(五人)不超过。

农场成员资格在退出农场成员或农场成员死亡的情况下终止(联邦法“农民(农场)企业”第 3 条第 14 部分)。

农场成员离开农场是应他的书面要求进行的(“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4 条第 14 部分)。

同时,有必要规范农场与终止其成员资格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个问题是由艺术规定的。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9 条。

一名公民退出农场成员时,农场的地块和生产资料不受分割。 公民有权获得与其在农场财产共有权中的份额相称的金钱补偿。 此外,离开农场后 2 年内离开农场的人,在其在农场财产中所占份额的范围内,对离开农场之前的农场活动产生的义务承担附属责任。

联邦《农民(农场)耕作法》第十五条规定,农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职责的责任以及农场的内部规章由农场成员决定。经双方同意。 换句话说,我们正在讨论由 Art 规定的协议部分的发展。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5 条。

在界定权利和义务时,《农民(农场)耕作法》建议考虑农场成员的资格,以及农场活动所要解决的经济需要或任务。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15 条规定,每个经济成员都有权获得从经济活动中获得的部分收入。 从农场活动中获得的水果、产品和收入的分配程序(支付的规模和形式)由农场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农民联邦法”第 3 条第 4 条) (农场)农业”)。

这一规定应考虑到艺术。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4 条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 所以,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6 条规定,因使用财产(水果、产品、收入)而获得的收益在法律上属于使用该财产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他法律行为或关于使用该财产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体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可以等同于合同。 还必须考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共同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关系定义的特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4、245 和 248 条)。

艺术的第 1 款。 《农民(农场)农业法》第 16 条规定,根据农场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一名成员被承认为农场负责人。

此外,如果一个农场是由一个公民创建的,那么按照艺术的第 1 款。 根据《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4 条,不需要缔结协议。 第 2 条艺术。 第 16 条包含对经济负责人活动的要求。 首先是认真和合理。 农场负责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农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侵犯农场整体及其成员的权益为目的。

法律的这一要求在处置农场财产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根据第 2 条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8 条规定,经济财产的处置由经济首脑为经济利益而进行。

同时,任何调查都被认为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除非证明该负责人追求个人目标(《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8 条)。 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在艺术中列出。 17 FZ《论农民(农场)经济》。

农场负责人:

1)组织农场活动;

2) 未经授权代表农场行事,包括代表其利益和进行交易;

3)出具授权书;

4) 进行农场工人的雇用和解雇;

5) 组织对农场进行核算和报告;

6) 行使农场成员之间协议确定的其他权力。

列在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7 条规定,农场负责人的权力可归于主要权力,因为指定的名单没有关闭。

艺术的第 1 款。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8 条规定 更换农场主的案例. 首先,户主不能履行职责超过 6 个月。 该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规范类似,被纳入该法。 换头的第二种情况是他自愿放弃他的权力。 第三种情况是头部死亡。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农场成员必须决定承认另一个成员的负责人。 该决定必须反映在根据艺术缔结的协议中。 联邦法第 4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创建经济时。

根据艺术第 3 款变更农场负责人。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8 条并不意味着终止其在经济中的成员资格(除了负责人的死亡)。

7. 农场活动

农场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自主决定农场的活动类型、农业生产量。

根据艺术第 2 款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9 条由农场成员独立执行。 这意味着生产量,包括在活动的背景下,由经济体成员决定,不受外界干扰。

在艺术的第 1 段。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19 条列出了农场的主要活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以及自产农产品的运输(运输)、储存和销售。 诚然,立法者强调,农场只能处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同时,在艺术的第 3 段。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19 条详细规定了应理解为农场公路运输为他们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运输 - 这 交通:

1)原料和饲料;

2)生产加工的农产品;

3)农业机械及其备件;

4) 种子;

5) 肥料;

6) 燃料和润滑油;

7) 用于满足农场需要的其他物品。

应该注意的是,为了协调他们的商业活动,代表和保护符合艺术的共同财产利益。 《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20 条 农场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在地域和部门的基础上以农场协会或工会的形式建立协会,也可以是商业组织的创始人、参与者、成员。和非营利组织。

8.终止农民农场活动

第 21 条《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8 条列出了终止农民(农场)经济活动的理由。 在第一种情况下,《农民(农场)经济法》定义 农场成员一致决定停止耕作.

农民(农场)经济是根据艺术创造的。 4 联邦法“农民(农场)农业”根据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他们有权决定终止农场。

作为经济活动终止的第二种情况,《农民(农场)经济法》表明 没有农场成员及其继承人愿意继续农场活动的情况.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法律和遗嘱,立遗嘱人可能根本没有继承人的情况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农民(农场)经济的财产被认定为掠夺,并根据该法通过继承方式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所有。 农民(农场)经济活动终止。 艺术的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1 条还指出了没有继承人有权继承或所有继承人都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情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7 条“不值得的继承人”),或者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继承人接受了继承,同时没有人表示他拒绝接受另一名继承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8 条)。

在上述情况下,死者的财产也被视为被掠夺。

第三种终止小农(农场)经济活动,依第 4 款规定。 1 p. 21 艺术。 XNUMX 俄罗斯联邦《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 农场被宣布资不抵债(破产)的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农场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 26 年 2002 月 127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破产(破产)”的约束。

第 4 条第 1 款。 “农民(农民)经济”联邦法第 21 条规定了在农场财产的基础上创建生产合作社或商业伙伴等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情况。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9 条规定,以经济财产为基础的农民(农场)经济成员可以建立经济合作伙伴关系或生产合作社。

这种商业伙伴关系或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对农场成员以出资和其他出资形式转让给它的财产,以及由于其活动而获得和获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基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理由。

以农(农)经济财产为基础的合伙企业或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以经济财产的共同所有制的份额为基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艺术的第 3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8 条。

艺术第 5 款第 1 款。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1 条规定, 法院判决可以终止农民(农场)耕作.

原则上,终止所有权的理由列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5 条,在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所有人放弃所有权、销毁或毁坏权以及财产损失时,所有权终止。 《农民(农场)经济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财产所有权。 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5 条规定,不得强行没收业主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可以实施的。

首先,这涉及根据法院判决,通过取消对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7 条)来扣押财产,除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取消抵押品赎回程序。或合同。

根据法院的决定,财产也必须转让,根据法律不得属于此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8 条)。

财产(不动产)的转让可以与出于国家或市政需要或因土地使用不当而转让地块有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239 款)。

只有在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证明不能无终止地使用地块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满足收回地块的要求。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法院判决,农民农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在征用时终止(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2 条 - 在自然灾害、流行病、事故、动物流行病和以下情况下)其他紧急情况,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可以从所有者处扣押财产),以及在没收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3 条,财产可以由所有者扣押)以对犯罪或其他罪行进行制裁的形式作出的法院判决。

第 2 条艺术。 《农民(农民)经济法》第 21 条规定: 因终止农业而产生的争议由法院解决。毫无疑问,所涉纠纷属于财产性质,因此只能通过法庭解决。

按照艺术。 《关于农民(农民)经济的联邦法》第 22 条规定,农民(农民)经济的终止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进行。 从艺术分析。 上面引用的《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21 条,这是显而易见的。

它还应考虑到艺术终止农业的许多特征。 1和艺术。 《关于农民(农场)经济的联邦法》第 9 条。

尤其需要注意立法者在艺术中所作的保留。 《农民(农场)经济法》第 22 条,除非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本质另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牢记的是,在旧版俄罗斯联邦“农民(农场)经济法”的基础上,农场是作为法人实体创建的,并且只有在新的民法典之后俄罗斯联邦获得通过后,他们开始获得个人企业家的身份,而无需组建法人实体。

土地改革为俄罗斯农村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推动力,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原始性,不能保证农业部门生产力的进步。

后来发生的革命事件导致俄罗斯新兴的农场层被彻底摧毁,土地转让给农民的问题不得不被遗忘多年。

1990-1992年土地改革宣布后,国内农业转型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该国经济的农业部门形成竞争环境已成为改革者行动的主要目标之一。

然而,将农业转移到市场轨道的过程既困难又矛盾。 1991年,改革迈出了形成多头农业经济的第一步。

农业,一种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型农业综合企业,已成为其中一种方式。

目前,俄罗斯联邦登记的农场约有264万个,分配给它们的土地为14,3万公顷。

俄罗斯农业部门在俄罗斯黄油中运作的历史、地缘政治和经济条件使得农业生活方式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占主导地位。

然而,在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成为多结构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8讲。合作社的重组和清算

1、合作社的改组

15 年 1995 月 XNUMX 日颁布的“农业合作”联邦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对与农业合作社及其工会(协会)的创建和活动相关的关系进行了规范。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重组和清算的问题在第 8 章中有所涉及。 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XNUMX 条。

合作社重组 - 这是合作社活动的终止,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成立的法人实体。

将合作社改组为法人实体 ——这是依法进行的法律地位变更。 在艺术的第 1 段。 《农业合作法》第 41 条规定,合作社的重组由合作社成员大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的决定进行。

俄罗斯法律实体重组的立法依据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法人的重组可以由其创始人(参与者)或组织文件授权的法人机构的决定进行。 有权就合作社改组作出决定的机构是合作社成员大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农业合作社的重组可以有多种形式:合并、加入、分立、分离、转型。 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重组的合作社(转型除外,这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创建不同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可以选择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

在重组过程中,可以组建非法人经济组织(如农民农场)。

重组后,合作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的实体(或多个实体),新实体将是其合法继承人。

重组时 通过合并 合作社与其他实体联合,形成了一个新的组织。 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不形成新的经济组织,一个或多个实体被包括(“吸收”)另一个继续存在的法人实体(或其他实体)。

包括在其中的原组织的财产、义务和权利应作为受让人转移给它。 “访问”的法人实体和未形成法人实体的组织不复存在。

由于分裂,合作社不复存在,并且在其财产的基础上出现了几个新的形式 - 它的继任者。

分配 - 这是在前法人实体的部分财产的基础上成立新法人实体的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57 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根据分离资产负债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8 条)转移给法人实体。 在某些情况下,以分立形式对合作社进行重组或将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与其组成部分分离是由法院判决进行的。

改组后的合作社成员成为新成立的合作社的成员。 如前所述,转型是法人实体法律形式的变化。

根据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法》,重组包括将合作社转变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另一种形式,以及将生产合作社转变为消费者合作,反之亦然。

合作社自新出现的法人实体在国家登记之时起,视为已重组,但以附属形式重组的情况除外。 农业组织可以转变为合作社。 生产合作社可以通过其成员的一致决定转变为经济合作伙伴或公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12 部分)。 合作社重组时,其权利和义务根据转让契据和分离资产负债表转移给继承人。

第 2 条艺术。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1 条听起来与第 2 条艺术有所不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定义了通过根据其财产分割或分离多个法人实体来重组法人实体的类似可能性。

本案中的《农业合作联邦法》仅规定通过法院判决执行上述程序,并没有说明根据授权的国家机构的决定将法人实体与重组后的合作社分离或分离。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然而,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法”并未确立这种可能性,也没有指明哪些国家机构可以被授权这样做。

因此,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对合作社进行重组是不可能的。 重组后的合作社章程的变更按照“农业合作”联邦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新成立组织的章程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有关组织的立法批准和登记。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条),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有必要在转让和分离资产负债表中确定合作社重组中的所有继承条款,其中应包含关于重组后的合作社对其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所有义务的继承规定,包括当事人有争议的义务,并受第 10 条规定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XNUMX 条。

转让契据和分立资产负债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批准,连同组成文件一起报送国家登记。

与艺术的第 2 段相比。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 条第 6 款。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1 条对无法根据分离资产负债表确定继任者有着根本不同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拒绝对新出现的法人实体进行国家登记。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不那么明确,如果未确定继任者,则对已产生义务的法人实体和农民农场施加连带责任。

分立资产负债表无法确定改组后的合法继承人的,新出现的法人和农(农)企业对改组后的合作社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部分)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1 条)。

这种规范的矛盾给它们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根据普遍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在未确定所有义务继承的情况下进行分离资产负债表的登记,因为这可能会严重侵犯债权人的权利。

因此,授权的国家机构不应在未确定继任者的情况下在合作社重组期间登记文件,但同时必须根据第 41 条提供。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XNUMX 条在分离资产负债表中确定了关于正在组建的组织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满足此条件后,进行注册。

艺术的第 7 段。 《关于农业合作的联邦法》第 41 条并未规定转变合作社的所有可能选择,因为该条第 8 款建议生产合作社不仅可以转变为其他合作社,还可以转变为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

当以加入另一个法人实体的形式重组合作社时,根据第 4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规定,合作社自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登记其附属法人活动终止之时起即被视为重组。

2. 合作社的清算

合作社的清算 - 在不将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继承顺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终止合作社的活动 - 与民法规定的任何法人实体的清算相同(第 61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关于合作社清算的理由也可以这样说,在艺术的第 2 段中列出。 42 FZ“关于农业合作”。

在某些情况下,农业合作社可能会被清算:

1) 由股东大会决定,包括与合作社成立期限届满、成立目的达成或法院承认合作社登记无效有关违反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联邦法、其他法律或法律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无法弥补;

2) 未经适当许可(执照)开展活动,或法律禁止的活动,或其他反复或严重违反联邦“农业合作法”、其他法律或法律行为的活动,经法院判决;

3) 合作社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宣告破产的;

4)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关于创建合作社的立法,这可能导致其清算,是不符合第 2 章的要求。 2 联邦“农业合作法”的“合作社的建立”和其他规范法人实体创建的立法。 此外,艺术中规定的合作社的创建和运作原则。 XNUMX FZ“关于农业合作”。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1 条和第 65 条规定,在宣布组织破产的基础上,不仅可以清算作为商业组织的生产合作社,还可以清算消费者合作社。

艺术中规定了宣布法人实体破产的基本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5 条和企业“破产(破产)法”详细规定了宣布组织破产的主要问题。

无力偿债(破产)被理解为法律实体无法满足债权人对货物(工程、服务)付款的要求,包括无法确保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强制性支付,因为超额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义务或由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不理想。

根据艺术第 2 款规定的理由清算合作社的要求。 联邦法“农业合作”第 42 条,可由法律赋予权利的州机构或地方政府提起诉讼。

由法院宣布合作社破产或宣布合作社破产的理由以及清算此类合作社的程序由农业组织破产(破产)法规定。 如果发生依法设立的合作社的破产(破产)迹象 合作社董事会有义务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42 部分):

1) 向合作社所属的审计联盟提出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请求;

2) 使合作社监事会了解审计联盟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审计结果的结论;

3) 制定防止合作社破产(破产)的行动计划。

合作社董事会和合作社监事会认为需要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的债务人或破产债权人或授权机构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监事会或合作社董事会有义务召集 合作社成员大会,他们有义务参加 (《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42 部分):

1) 使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的相关成员熟悉审计联盟对合作社财务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结果以及导致合作社的原因的投票权破产;

2)在合作社破产程序中选举合作社成员的代表;

3) 制定保护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准成员和合作社员工合法权益的行动计划。

三、合作社清算程序

任何法人实体的清算过程通常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 这是确定可以对法律实体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二 - 这是采取措施向法人实体收取应收款并确定债权人的所有债权。

列出的程序构成了艺术的内容。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3 和 44 条。

合作社的清算程序由第 43 条规定。 XNUMX 《农业合作法》联邦法.

合作社董事会,代表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进行国家登记并进入统一的机构。该合作社正在清算过程中的法人实体信息的国家登记册(《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 条第 43 款)。

此外,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人),并依法确定合作社清算的程序和条件。

应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要求,根据法院对合作社清算的裁决,其董事会可能有义务对该合作社进行清算(《联邦农业法》第 2 条第 43 款)合作”)。

自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任命之日起,管理本社事务的权力移交给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代表清算的合作社在法庭上行事(《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 条第 43 条)。

清算委员会 (清算人)在公布合作社国家登记信息的官方印刷机构、关于其清算的出版物、债权人提出债权的程序和期限。 该期限不得少于合作社清算信息发布之日起的 2 个月(《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4 条第 43 条)。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采取措施确定债权人并收取应收款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合作社的清算(《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5 条第 43 条)。

在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期限结束时,清算委员会(清算人)编制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其中包含清算合作社财产构成的信息,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清单,以及作为其审议结果的信息(《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6 条第 43 条)。

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 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的批准,并与审计联盟达成协议(《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7 条第 43 条)。

合作社清算决定作出后,未足额缴纳强制性股份出资的合作社社员有义务在合作社社员大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 在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时,这些股份出资被视为已缴足(《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8 条第 43 条)。

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在清算期间的责任比例由《农业合作法》规​​定。 在几个方向:

1) 要求合作社成员在大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强制性缴款(《农业合作法》第 8 条第 43 款);

2)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要求合作社成员追加出资,但前提是合作社的财产和资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第一个对应于合作社成员支付义务份额的义务,从而弥补合作社财产的缺失部分。 二是区别于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设立和经营期间追加出资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种附加责任形式的额外贡献(这在《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和第 4 条第 44 款中有说明)。

做出这种额外贡献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收入,而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因此,这种类型的额外贡献不受艺术规定的自愿引入的一般原则的约束。 1 FZ“关于农业合作”。

同时,在艺术的意义上。 《农业合作法》第 37 条规定,消费者合作社成员在对此类合作社及其活动期间的债务承担辅助责任的情况下,必须作出额外贡献,而由评论文章必须对单个事件 - 清算合作社做出额外贡献。

在其他情况下,当生产合作社偿还债务有困难时,未经合作社成员自愿同意,这种补充合作社财产的方式不适用。

合作社成员的附属责任金额有一定的限制,由合作社章程确定(第 1 条、第 37 条和《联邦农业合作法》的其他条款)。

如果合作社的财产和资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数额追加出资。

额外缴款按强制性股份缴款的比例确定或以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9 条第 43 条)。

此外,根据第 10 条艺术。 联邦法律“农业合作”第 10 条增加与合作社清算有关的额外贡献和附属责任的可能性也有限制。 仅限于合作社清算的开始日期(《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10 条第 43 条),即相关机构或成员大会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日期合作社的。 随着清算期的开始,“农业合作”联邦法禁止增加捐款金额。

如果清算合作社的可用资金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按照为执行法院判决而制定的方式公开拍卖合作社的财产(第 11 条,第 43 条) 《农业合作联邦法》)。

4、完成合作社清算

合作社清算的结束由艺术规定。 44 FZ“关于农业合作”。 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按照艺术规定的优先顺序向清算合作社的债权人支付款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4 条,根据自批准之日起的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除第五优先债权人外,在临时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付款清算资产负债表。

基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4 条 清算的合作社必须按以下顺序支付现金:

1)通过将相应的时间支付资本化,满足公民对其造成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责任;

2) 向根据雇佣合同(包括合同)工作的人员支付遣散费和工资以及根据版权协议支付报酬的结算;

(三)清偿债权人对清算合作社财产质押债务的债权;

4) 偿还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债务;

5) 与其他债权人依法和解。

与债权人完成清算后,清算委员会(清算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决定清算合作社的机构批准,并与审计一致工会,其中包括清算的合作社。

既定的艺术。 《农业合作法》第 44 条规定,合作社的清算阶段几乎完全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 例外情况是,清算资产负债表不仅与对合作社进行国家登记的机构一致,而且与根据其职权的审计联盟一致(《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31 条)。

合作社清算时,其纳入合作社不可分割资金的社会基础设施不进行分割,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农业组织。艺术。 10 FZ“关于农业合作”。

清偿合作社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应当转移给合作社成员,并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先支付准成员的股份出资成本。 然后,清算合作社的成员按照附属责任的顺序支付他们额外出资的成本,以及额外的股份出资成本。 合作社的剩余资金或其他财产按其股份的比例分配给清算的合作社成员,除非该合作社的章程另有规定(《联邦农业合作法》第 4 条第 44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3 条)没有详细说明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后剩余的法人财产的转让顺序。

它制定了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将财产转让给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

艺术的第 4 段。 “农业合作”联邦法第 44 条引入了类似的命令,优先考虑准成员。 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财产时,先报销额外贡献的成本,然后是强制性的。

合作社清算视为完成,合作社 - 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对该合作社的清算进行登记后进行清算,进行国家登记的机构在官方印刷机构中公布相关信息(联邦法第 5 条第 44 款“关于农业合作”)。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没有确定合作社文件在清算后的命运。 联邦“农业合作法”规定将农业合作社的文件转移到国家档案馆。 如艺术第 6 段所述。 根据《农业合作法》第 44 条,清算合作社的文件和会计报告被转移到国家档案馆保存,国家档案馆有义务让清算合作社的成员和准成员及其债权人熟悉指定的材料,并应他们的要求发布必要的副本、摘录和参考资料。

第 9 讲。俄罗斯联邦农业工业生产的国家监管

一、国家调控农工生产的概念和内容

克下国家对农工业生产的监管 有必要了解国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影响。 产品,以及原材料和食品。 农工业生产包括这种生产的维护和物流。

农业工业生产监管的主要目标 是这种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确保俄罗斯联邦在粮食领域的安全,改善俄罗斯联邦人口的粮食供应,维持农业和其他经济部门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并让生产者在农工生产领域更进一步。

自 26 年 1997 月 XNUMX 日起,俄罗斯联邦的农业工业生产受《国家农业工业生产管理法》的监管。

正是这一法律行为给出了农业工业生产监管的基本概念。 但自 1 年 2005 月 22 日起,根据 2004 年 122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农业工业生产的国家监管”的联邦法已失效。

目前,农业工业生产的监管是根据几项监管法律法案进行的,其中主要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许多其他法案。

国家对农工业生产进行调控的主要方向是:

1)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2)融资、借贷、保险、税收优惠;

3)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中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4) 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科学发展和科学活动的实施;

5)村庄社会领域的发展;

6)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向。

国家以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和预算外资源为农工业生产提供资金。

分配给支持和发展农工业生产的联邦预算资金用于:

1) 支持投资活动,包括根据联邦目标计划购买新机器和设备、品种种子和饲养动物;

2)提高土壤肥力,实施土地复垦措施,维护国家土地复垦制度,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消除检疫特别是危险的动物传染病,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

3)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贷款和保险;

4)补偿部分物质资源和能源载体的购置费用,支持畜牧养殖、良种生产和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补贴;

5)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开发和支持;

6) 组织农工生产领域人员的专业培训、高级培训和再培训;

7)其他类型的补贴和补偿; 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了具体的资助领域和资金数额。

如果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允许以牺牲地方预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为代价为农业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资金。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制定联邦预算时,每年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 关于农工业生产状况的信息,其中包括:

(一)上年主要农产品、原料、食品生产指标及下一年农工业生产发展前景评价;

2)主要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平衡;

3)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价格动态分析,农村物质技术资源和服务价格和关税;

(四)农业组织和农(农)户的收入水平数据;

5) 过去一年联邦目标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 明年联邦目标计划的提案;

(七)目标价格水平和基于其计算的担保价格、抵押率、补贴和补偿、税收优惠的信息;

(八)上一年国家对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的监管情况;

9)有关村庄社会发展的信息;

10) 分析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科学发展和科学活动的实施情况。

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现行立法为农业工业生产提供资金。 联邦目标和地区目标计划的制定、批准和资助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保证农工业生产领域的商品生产者有机会自由销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推动形成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市场营销体系,在违反生产和消费平衡以及某些品种不能销售的情况下对于市场上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为其销售提供保证。

在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的情况下,质押人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执行质押的法人,质押人是农产工业领域的生产者。生产。

质押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清单、抵押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的国家所有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使用程序以及本质押的其他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质押标的既可以是已经生产的农产品,也可以是未来收获的产品。

国家参与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预算资源的分配;

2) 借贷;

3) 分配必要的预算拨款或贷款,以补偿以规定方式获得的国家所有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储存和加工成本。

农产品、原料、食品的质押可以在出质人履行质押或收购所担保的义务后,按照农产品、原料、食品质押入库的既定程序,由出质人主动解除。国家所有权。 以国有取得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质押,用于实施国家商品干预、组建国家粮食基金等用途。

这些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使用和销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非国家参与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质押,依照民法的规定进行。

为稳定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国家对其进行收购和商品干预。 采购干预以组织采购的形式进行,并与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进行质押交易,以及商品干预——以从联邦和地区食品基金组织销售的形式进行。

在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水平,或者在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商品生产者无法出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情况下,进行采购干预。由于对它们的需求减少而导致的食物。

商品干预是在相应类型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出现短缺的情况下进行的,以及在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其市场波动的最高水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 采购和商品干预的数量、购买和销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价格水平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国家对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的监管,联邦食品基金的形成和组织,农业工业生产领域国家当局行动的协调,由政府确定的国家代理人分配俄罗斯联邦。

国家代理人对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进行国家监管的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可以制定国家代理人在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内对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进行国家监管的活动程序。

国家参与的农工业生产领域的租赁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法人实体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当局分别执行。

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租赁标的物清单、租金、实施所需的信贷来源和其他租赁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行政当局分别确定。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没有国家参与的租赁按照民法进行。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市场(合同)价格,它是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形成的。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保证价格适用于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证价格的情况,以及直接向国家销售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或向农业领域的生产者追加付款时-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工业生产。

保证价格以目标价格为基础计算,由政府部门制定。 保证价格应确保农业生产者在考虑其他形式的国家支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未来时期经济政策确定的目标,获得足以扩大再生产的收入。

确定保证价格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清单、保证价格销售量(配额)、保证价格水平及其指数化以及适用保证价格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目标价格 (规范性指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以确保工业和农产品价格的平价比率,以支付因征收税款和其他费用、支付贷款利息、收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相当于经济部门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和利润,足以进行扩大再生产。

以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目标价格(规范性指标)为依据,确定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担保价格,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担保物率,以及计算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和补偿。

使用目标价格(规范性指标)确保工农业产品价格平价比,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支付贷款利息,获得农业工人收入水平的程序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工人平均收入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利润。

对占据主导地位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农工综合体物流组织, 价格监管.

监管这些价格的程序,即由联邦行政当局制定价格的产品(服务)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的要求确定。 为了促进农业工业生产中市场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稳定部门间成本比例,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农业生产者和材料和技术资源(服务)供应商之间签订价格协议,旨在保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服务)的价格平价。

由联邦预算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和补偿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提供的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和补偿,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

从分配用于支持和规范农工业生产的联邦预算中,资金用于:

1) 季节性成本的短期贷款和维持农工业生产的必要库存;

2)农业工业生产的长期贷款;

3)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质押;

(四)购买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预付款;

5)农业工业生产领域的租赁;

(六)向从事农工生产的法人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法定资本6%以上的信用社提供长期贷款,形成其法定资本。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国家对农业工业生产贷款的支持,并确定这些资金的使用程序。 在以这些资金为代价进行借贷时,对农业工业生产组织收取的费用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贴现率的 50%。

作为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消费者(购买者)的法人实体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生产者(供应商)进行非现金结算,除非另有规定的结算程序合同。

供应给加工等组织的农产品和原材料以及供应给贸易和其他组织的食品的付款期限在收款期间确定,最长为十天,易腐烂货物的付款期限最长为收到结算后五天付款人银行的文件。

在经济关系稳定的情况下,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支付通过每月至少 3 次的强制性支付进行。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买方就未及时支付的产品金额的延迟支付每天向供应商支付 2% 的罚款,如果延迟支付超过 30 天 - 在3%的金额。 以供应商为受益人的罚款是由产品买方的银行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根据银行规则在不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收取已收到罚款的 5%。后者。

向农业生产者购买产品的组织在向各级预算缴纳税款、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联邦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缴款后,优先支付其成本。

在为农作物投保时,农业生产者自费向保险公司支付 50% 的保险费,其余 50% 的保险费由联邦预算支付给保险公司。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区分保险费的支付金额,费用由联邦预算用于农作物和地区。 国家对农业生产者保险的支持分配给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国家代理人。

组织实施国家扶持农业生产者保险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保险风险清单、农作物投保农作物保险价值的确定程序、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形成额外保险准备金的条件。

农业生产者自费缴纳的农作物保险费,计入农产品成本。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由农业生产者在向各级预算缴纳税款和其他款项、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联邦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和俄罗斯社会保险基金缴款后支付联邦。

为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性,设立了联邦农业保险准备金。

联邦农业保险储备 以扣除根据农作物保险合同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 5% 形成。

联邦农业保险准备金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在联邦预算基金的参与下提供农作物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对此类保险下的部分风险进行再保险。 受再保险影响的风险份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进出口是在考虑到保护农业工业生产领域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和确保俄罗斯联邦粮食安全的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联邦法律规范,为了俄罗斯联邦的粮食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保护性(保护主义)性质,在以牺牲国内生产或进口为代价确保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市场饱和导致其工业状况恶化、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者;

2) 刺激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出口,前提是这不破坏国内市场的稳定。

采取数量限制或征收关税的形式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重大损害或防止造成损害的威胁所必需的程度和期限。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了引入和应用起价的程序和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关税。

门槛价格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内市场上某些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现行价格计算得出的。

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等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等值款项的部分资金用于国家对农业工业生产的支持。

这些资金的使用量由有关当年联邦预算的联邦法律确定。

获得国家支持的科学和科学活动的主要领域是:

1)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

2)科学发展和科学活动实施领域的国家计划;

3) 相关教育机构的专家培训、进修和再培训;

4)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

2. 国家对农业和农工综合体的管理的方法和形式

政府监管方式下 被理解为在这些机构执行分配给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任务和职能的过程中,国家当局影响所有土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一套特定方式。

在当前形势下,对国家机构在这一特定经济管理领域的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非常重要。

因此,形式和方法对于监管活动的研究非常重要。 国家对农业的调控有多种方法。 主要的是 经济 и 行政的.

影响行政管理方法的使用与实施对农村生产者遵守法律的控制、确保合理使用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农业原材料和食品质量等的需要有关。 行政管理方法以国家对农业关系参与者的直接指示和禁令的方式提出。

同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施国家监管的问题仍然存在,通过使用融资、税收、贷款、定价和保险机制,这使得影响农业关系参与者的经济利益成为可能。

行政和经济方法是国家机关进行农业管理活动的主要方法。

它们相辅相成,因此不可能反对它们。 只有结合这些方法,才能实现农业监管领域活动的最佳实施。

其他国家管理农业的方法也很重要:说服、许可、直接规定的方法、推荐性。 最常见的是 说服方法. 这种影响社会关系的方法是为了确保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而采取的教育、解释和鼓励行动的综合体。

该方法作为一种持续的说明性、教育性工作,帮助员工获取和深化自身经验,传播科技成果,提升法制文化,在道德和物质上激励员工。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许可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础是提高农场活动的独立性,显着增加合格人员,以及增加农业生产者在生产管理中的活动。

使用这种方法时,国家机构授予农业企业自己解决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些包括表明不允许任何偏差的特定行为的行为,以及指导主体进行经济和生产活动的行为。

它们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和农业工人的积极参与下应用,具有强制性。 在国家对农业的调控中,也采用了推荐法。 国家机构提供了一种或另一种解决方案,农场自己决定如何以它为指导。

推荐性规范的特点是它不具有强制性。 建议书通常包含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因此,它们不能被视为法律规定,因为它们被剥夺了强制执行的属性。 推荐性规范指明了解决这个或那个问题的方向,如果该规范被采纳,那么它就获得了农场规范的特征,并成为特定经济体的规范。

这些表格直接表达了国家机构监管农业企业的行动、其活动结构及其实施基础。 国家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立法活动、执法活动、执法活动和组织活动。

国家监管机构在农业领域的所有形式的活动都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它们的综合使用才能让您最佳地解决农业生产者面前出现的问题,合理使用可用的法律方法。

立法活动 - 这是国家授权机构、立法和行政当局发布有关农业活动的相关法律行为的活动。

执法活动。其本质是把国家的农业政策和法律规范结合到具体的生活环境中,通过多种方式贯彻落实。它在操作上具有创造性,需要主动性、主动性和解决问题的决心,同时考虑到特定行业、每个农场中发生的所有情况。

组织活动。组织行动的目的是确保农业和农工联合体密切相关部门的活动清晰、最有效。

3. 农业部,作为在农业管理领域行使权力的联邦执行机构

农业部的活动受 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颁布的“农业部”条例的约束。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俄罗斯农业部)是一个执行以下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

1)关于农业产业综合体领域的国家政策和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包括畜牧业,兽医,作物生产,植物检疫,改良,土壤肥力,农业原材料和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和加工业,食品和非食品原料的乙醇生产和流通,酒精和烟酒产品,农村可持续发展,以及渔业领域,渔业船舶生产活动由联邦渔业、保护、研究、保护、繁殖和利用归类为狩猎对象、水生生物资源的野生动物对象的联邦机构管辖的船队和海上渔港,但生活在受特别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的除外区域,以及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区域(以下简称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2)在农产综合体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用于下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管理。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协调和控制其管辖下的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和联邦渔业局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活动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以及“农业部”条例与其他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其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

农业部拥有广泛的权力,这在艺术中有所体现。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条例》第 5 条。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

1) 就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联邦法律草案、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需要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的文件与该部的既定职权范围和联邦服务机构及其下属联邦机构的职权范围有关,以及该部活动的工作计划草案和预测指标;

2) 根据并遵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独立制定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a) 归类为狩猎和捕鱼对象的野生动物的使用和保护规则;

b) 授予部门补贴和补助金的规则;

c) 计算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的损害的方法;

d) 系谱产品(材料)评价的程序和条件;

e) 畜牧业和种子生产、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动物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转基因生物育种成果的国家登记程序;

f) 农业植物种子的收获、加工、储存和使用程序;

g) 为国家需要购买粮食及其加工产品和向国家储备供应(放置)粮食及其加工产品时的核算程序;

h) 大量农业植物种子的销售和运输程序;

i) 用于商业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生产(捕捞)配额总量中的份额撤回程序;

j) 就工业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生产(捕捞)总量配额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登记程序;

k) 兽医领域的规则;

l)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检疫植物检疫监测的程序;

m) 在畜牧养殖领域使用育种和生物技术方法的条件;

n) 保持育种成绩的规则;

o) 畜牧养殖领域的规章制度;

p) 土地复垦领域的规章制度;

c) 实施农业技术、农业化学、开垦、植物检疫和防侵蚀措施的计划,以确保农田的肥力;

r) 该部管辖的农业和工业领域的自然损失规范;

s) 农业工业综合体和渔业专家的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计划;

t) 特别危险和检疫性动物疾病清单;

u) 作为大陆架生物资源的商业水生生物资源物种和生物物种清单;

v) 检疫对象清单(植物害虫、植物病原体和植物(杂草));

w) 动物物种清单,其个体被用作繁殖动物;

x) 对农业植物原始(野生)品种注册的规定;

y) 为捕鱼船队的船舶提供服务的租船合同;

z) 计算因非法提取或破坏被归类为狩猎对象的动物世界物体而造成的损失的处罚程序;

z) 与联邦事务部和联邦机构下属的该部既定活动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规定的问题除外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完全由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令执行;

3)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比赛,并签订国家合同,以便在既定活动领域为国家需要进行商品供应、工作履行、服务提供、研究、开发和技术工作。 ,包括满足需求的部委;

4) 以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行使与联邦财产有关的所有者的权力,以确保其职能的履行在“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条例第 1 款规定的活动领域中联邦国家当局的权利,包括转让给联邦国家机构、联邦国家单一企业和农业部下属国有企业的财产;

5) 执行:

a) 在农工综合体领域实施联邦有针对性的部门和其他计划,包括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b) 组织公共采购和商品干预;

c)建立和使用联邦农业植物种子基金,以及植物保护产品(农药)的储备;

d) 组织与农作物和农业植物种子有关的品种和种子控制;

e) 国家复垦系统和分类为国家财产的独立水工结构的运行和认证;

f) 对建设和重建填海系统和独立水工结构的项目前和项目文件进行国家审查,以确定项目前和项目文件是否符合监管文件的初始数据、规范和要求用于设计和建造,填海系统和独立水工结构项目以及上述文件的批准;

g) 隔离物的排气和除气的组织;

h) 组织防疫措施,包括预防和消除人类和动物常见疾病疫源地的措施;

(一)组织动物药、饲料添加剂、转基因饲料、育种成果、农药、农用化学品的注册试验,审查注册试验结果;

j) 组织在半自由条件下对被归类为狩猎对象的动物世界进行繁殖的工作;

k) 提高农工业综合体工人的专业培训水平及其再培训;

l) 种畜和种猪群分别在国家种畜登记簿和国家种畜登记簿上登记;

m) 为养殖产品(材料)颁发证书(证书);

o) 确定在畜牧业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类型;

o) 组织生物、化学和其他制剂在兽药中的使用;

p) 组织监测谷物商品和消费者特性的信息,包括分析;

6) 引线:

a) 动物药品、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饲料的登记;

b) 联邦种子基金、开垦土地的核算;

c) 为联邦州需要而进行的采购核算;

d) 属于家畜有害生物和植物有害生物特殊名录(森林有害生物除外)所列物种的野生动物对象的登记;

e)农业工业综合体的联邦财产登记册,由该部管辖;

f) 国家饲养动物登记簿和国家饲养登记簿;

g) 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国家目录;

h) 兽医、畜牧养殖、种子生产和土壤肥力领域的登记和登记;

i) 对归类为狩猎对象的野生动物进行国家登记和国家监测;

7)对下属国有单一企业的活动进行经济分析并批准其活动的经济指标,对下属组织的财务和经济活动以及财产综合体的使用进行审计;

8) 履行国家客户的职能,为农业综合体中国家需要的产品(货物、工程、服务)供应下订单;

9)在既定的活动领域履行联邦目标、部门、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和项目的州客户职能;

10)在该部活动领域组织大会、会议、研讨会、展览和其他活动;

11)概括应用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做法,分析国家政策在既定活动领域的实施情况;

12)履行为维持该部提供的联邦预算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和接受者的职能,并执行分配给该部的职能;

13)组织接待公民,确保及时、完整地考虑公民的口头和书面申诉,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作出答复;

14)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对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保护;

15)确保该部的动员培训,以及对其管辖下的联邦服务机构和联邦机构的动员培训活动的控制和协调;

16)组织部门员工的专业培训、再培训、进阶培训和实习;

17)按照既定程序与外国公共当局和国际组织在既定活动领域进行互动;

18)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在该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文件进行获取、存储、核算和使用工作;

19)在既定的活动领域内履行其他职能,如果这些职能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性法令规定。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为在既定活动领域行使其权力,有权:

1)按照既定程序要求和接收就该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

2)按照既定程序,在既定活动领域建立徽章,并将其奖励给该部的雇员以及在联邦服务部和联邦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在既定领域的活动;

3)以规定的方式参与与该部、科学和其他组织、科学家和专家的活动领域有关的问题的研究;

4) 在既定的活动领域建立协调和咨询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团体、学院),包括跨部门机构;

5)按照既定程序建立印刷媒体,用于在既定活动领域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官方公告、就该部、其下属联邦服务机构和联邦机构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发布其他材料机构;

6) 向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有关农产工业综合体领域问题的说明。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在既定活动领域无权 行使监督和监督职能,但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规定的情况除外。

这些对部委权力的限制不适用于部长处理人事问题和组织部委及其结构部门活动问题的权力。

在对既定活动领域进行法律监管时,该部无权确定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未规定的地方政府的职权。 ,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也无权对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非国家商业和非营利组织的权利进行限制,除非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的行为实施此类限制的情况下,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 联邦宪法性法律,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的联邦法律(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批准关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某些决定无效)。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提议任免的部长领导。

部长个人负责履行授予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权力并在既定活动领域执行国家政策。 部长有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免的代表。 副部长的人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结构部门是农业部主要活动的部门。 部门由部门组成。

部长(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条例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决定无效”):

1)在他的副手之间分配职责;

2) 批准部级结构的规定;

3) 按照规定程序任免部委工作人员;

4)根据俄罗斯联邦公共服务立法,决定与联邦公共服务部门通过的有关问题;

5)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工资基金和雇员人数范围内批准该部的结构和人员配置,在批准的相应拨款期限内的维护成本估算联邦预算;

6)批准部下属的联邦服务和联邦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指标,以及他们的活动报告;

7)根据联邦服务部和联邦机构下属负责人的提议,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关于联邦服务和联邦机构的条例草案,关于最高人数和工资的提案联邦服务和联邦机构的雇员;

8)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出关于联邦预算的形成和联邦服务的筹资以及该部下属的联邦机构的建议;

9) 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监管法律草案和《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条例》第 5.1 条规定的其他文件;

10)按照既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关于设立、重组和清算部属下属联邦服务部和联邦机构的联邦国有企业和机构的提案;

11) 向该部下属的联邦服务机构和联邦机构下达指令并控制其执行;

12) 取消违反联邦法律并隶属于联邦服务部和联邦机构的决定,除非联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取消决定程序;

13)根据联邦事务部和联邦机构的下属负责人、联邦事务部和联邦机构的副局长的提议任免职务;

14)按照既定程序,向该部的雇员以及在联邦服务部和联邦机构的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在既定领域开展活动的其他人员提交荣誉称号的分配和颁发俄罗斯联邦国家奖项;

15)发布规范性质的命令,以及组织该部活动的操作和其他当前问题 - 非规范性质的命令和指示;

16) 按照规定程序任免下属机构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该负责人签订、修改和终止劳动合同。

为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维护费用提供资金 以联邦预算提供的资金为代价进行。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及其名称的印章、其他印章、印章和已建立的表格和依法开立的账户俄罗斯联邦的。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所在地是莫斯科(24 年 2006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的条例和关于使某些决定无效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政府。

4. Rosselkhoznadzor 作为在农业领域行使国家控制权的机构.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目前受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条例的监管,该条例由 30 年 2004 月 327 日第 1 号“关于批准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条例”的政府法令批准,这也可以称为“关于 Rosselkhoznadzor”的规定。 Rosselkhoznadzor 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在兽医、检疫和植物保护、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确保土壤肥力、选择成就、保护、繁殖、使用归类为狩猎对象的野生动物对象等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以及保护人口免受人类和动物常见疾病侵害的功能(条例第 3 条)。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受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该部法令以及条例的指导关于 Rosselkhoznadzor(条例第 XNUMX 条)。

Rosselkhoznadzor 独立行使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和政府法令规定的权力。 在行使其权力时,除非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法令另有规定,否则Rosselkhoznadzor 直接与其他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互动。

根据第 1.10 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 28 年 2005 月 452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联邦执行机构内部组织的示范条例”,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组织 Rosselkhoznadzor 的工作并亲自负责履行权力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地区机构)的代表、俄罗斯联邦各部门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下属组织负责人举行会议,在那里他确定了 Rosselkhoznadzor 面临的任务,就业务问题作出指示,审查 Rosselkhoznadzor 活动的计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俄罗斯联邦总统、政府和俄罗斯联邦部的指示,并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在他的副手之间分配职责并授予他们适当的权力,他通过命令分配给他的一位副手,在他因病、假期或出差而缺席期间临时履行其职责。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借调和休假是在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发布命令,以执行 Rosselkhoznadzor 中央办公室、其领土机构和下属组织的活动。

副负责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条例》、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的条例、法令和指令之间的职责分配,就俄罗斯联邦的职能和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工作安排该部的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

Rosselkhoznadzor 副局长由部长根据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提议任免,并向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报告。

根据职责分配的副团长(决议第 1.14 条):

1) 与相关的联邦执行机构、政府办公室和其他州当局和组织进行互动(包括书面形式);

2)协调和控制俄罗斯联邦有关部门的工作;

3)与感兴趣的行政当局和组织就在指定活动领域内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以及其他问题举行会议;

4)向Rosselkhoznadzor部门负责人下达指示;

5)组织隶属于俄罗斯联邦的组织的活动;

6) 审议向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就法案草案和其他文件达成一致,签署结论;

7)批准(检查)在Rosselkhoznadzor各部门准备的部法草案;

8)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根据部长的命令 参加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政府会议、与总理和副总理的会议、政府和部门间委员会、理事会和组织委员会、联邦学院举行的活动执行机构、最高国务委员会和联盟国部长会议、独立国家联合体最高机构、欧亚经济共同体、共同经济空间等。

Rosselkhoznadzor 中央办公室的结构包括 Rosselkhoznadzor(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及其副手)和 Rosselkhoznadzor 政府的领导。 正在创建部门作为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一部分。

Rosselkhoznadzor 中央办公室的结构和人员配备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批准(在工资基金和政府规定的雇员人数范围内)。 Rosselkhoznadzor 的工作人员名单包括联邦州公务员职位列表中规定的职位。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确保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并根据本条例、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以及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及其副手的指示履行其职能。

根据该法令第 1.17 段,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的负责人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方式任免,并根据职责分配向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和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副手汇报。 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范围内的问题:

1)直接管理本部门,对本部门所赋予的权力、职能和执行纪律状况的执行承担个人责任;

2) 与相关的联邦行政当局、其下属机构和其他州当局、地方政府和组织进行互动(包括书面形式);

3) 审议并在必要时批准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委员会的申请、法案草案和其他文件,就监管法律草案起草结论;

4) 代表(指示)部长或其副手、Rosselkhoznadzor(他的副手)负责人参加政府会议、与总理和副总理的会议、政府和跨部门委员会、理事会的会议和组织委员会、联邦执行机构的合议庭、最高国家委员会和联邦国家部长会议、独立国家联合体的最高机构、欧亚经济共同体、共同经济空间、联邦议会的活动;

5)如有必要,以规定的方式参与研究与Rosselkhoznadzor,科学和其他组织,科学家和专家范围相关的问题;

6) 对公民和组织的个人和集体诉求进行审议和起草响应草案;

1) 批准属于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部门的规定;

2) 在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员工之间分配职责;

3) 提交任命和解职、高级培训、Rosselkhoznadzor 部门员工晋升和处罚的建议;

10)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使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命令和俄罗斯联邦首长批准的《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副负责人确保根据有关部门条例规定的他和他的副手之间的职责分配,在既定活动领域执行部门职能和权力的工作组织罗塞尔霍兹纳佐尔。 如果 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暂时缺席,他的职责由他的一名副手根据 Rosselkhoznadzor 的命令(决议第 1.19 段)执行。

Rosselkhoznadzor 及其领土机构的工作计划和组织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负责。 Rosselkhoznadzor 根据部长批准的计划和绩效指标组织其工作和地区机构的工作。 Rosselkhoznadzor 及其领土机构的计划和绩效指标由部长提交给政府。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计划他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参加由联邦议会、政府间委员会、总理、部长、由政府、该部组成的协调和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强制性计划事件。

Rosselkhoznadzor 的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地区机构的负责人计划他们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参加该部举办的活动以及代表其参加俄罗斯联邦总统举办的活动的需要,政府、联邦议会各院等。

在第二节“规划和工作组织”的指导下,Rosselkhoznadzor 制定了其活动的计划和指标草案以及谁的活动? 独立的领土机构,必要时与相关的联邦行政当局进行协调。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负责执行指定的计划和指标。 Rosselkhoznadzor 在本年度 1 月 1 日之前向该部提交计划年度活动的初步年度计划草案和指标,供预算规划过程考虑,并在本年度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向该部提交计划年度计划和指标草案批准的年份。

该部组织 Rosselkhoznadzor 的工作,编写关于其活动的结果和主要方向以及 Rosselkhoznadzor 领土机构的活动的报告,以及计划期间的计划草案和绩效指标,提供给谁? 方法支持和协调会议的组织。

由 Rosselkhoznadzor 组成的咨询机构根据其规定独立规划其活动。

在Rosselkhoznadzor(他的副手)负责人的指导下,会议上做出的决定记录在一份协议中,该协议在会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给Rosselkhoznadzor(他的副手)负责人批准。 会议记录附有由负责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其副手)签署并与俄罗斯联邦主席助理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邮寄索引。 分配指数必须包含在其活动范围内的问题上:根据职责分配的副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地区机构负责人。 在跨部门会议的情况下,会议记录将发送给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的负责人。 由 Rosselkhoznadzor 政府负责人或其副手举行的会议记录通常在一天之内发送给执行者(包括感兴趣的联邦执行机构),并立即发送给执行者。 Rosselkhoznadzor(他的副手)负责人举行的会议记录中包含的指示的执行控制由 Rosselkhoznadzor 事务部进行。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他的副手被授权这样做)就组织 Rosselkhoznadzor 活动的当前和运营问题发布命令。 Rosselkhoznadzor 主要活动的命令草案由 Rosselkhoznadzor 部门根据政府和部委的行为、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他的副手的指示或根据他们的主动性准备和提交。 提交的项目必须得到所有相关部门的同意。 关于人事问题的命令草案由 Rosselkhoznadzor 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意见准备。 如果命令草案有附件,则由准备它的 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签署。 如果引入的命令草案需要修改其他法案,这些变化将反映在解释性说明中。 如果订单草稿包含说明,则必须指明执行的截止日期。

Rosselkhoznadzor 行政部门检查命令草案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范。 如果法律草案和其他由 Rosselkhoznadzor 管理层提交签署的文件不符合现行立法,Rosselkhoznadzor 事务部负责人在没有签署的情况下,必须对提交的文件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 在签署上述文件但未通过法律审查的情况下,Rosselkhoznadzor 行政长官有权将此情况通知 Rosselkhoznadzor 领导。 在通过法律专业知识之前,这些行为无需注册。 订单草稿的质量及其与相关方的协调由编制草稿的 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负责。 确保订单草稿的正确执行由 Rosselkhoznadzor 办公室执行。 提交给Rosselkhoznadzor负责人签署的命令草案由执行人和介绍该草案的Rosselkhoznadzor部门负责人、在草案中规定的义务和指示的Rosselkhoznadzor部门负责人以及监督Rosselkhoznadzor 副主任和 Rosselkhoznadzor 事务部负责人。 如果指定的人有签证,则该项目被认为是批准的。 如果对俄罗斯联邦法律草案存在分歧,提交该法案的俄罗斯联邦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确保与俄罗斯联邦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该草案,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有分歧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草案只能连同调解会议的会议记录和有分歧的俄罗斯联邦各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原始意见一起提交给俄罗斯联邦领导。 解决分歧的最终决定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他的授权副手)做出。 核心活动的订单由 Rosselkhoznadzor 办公室按照文书工作说明规定的方式登记。

俄罗斯联邦总统决议、政府法令、政府会议记录(政府主席团)、由总理、副总理领导的政府协调和咨询机构以及总理和/或副总理的指示包含在他们举行的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中,部长(经他授权的人)的指示由俄罗斯联邦事务部发送执行到 Rosselkhoznadzor 的相关部门。 如有必要,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副局长(根据职责分配)或在既定情况下,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就执行这些指示发布附加决议。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指示由 Rosselkhoznadzor 事务部在 2 天内传达给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负责人,并在签署之日发出紧急和操作指示。 Rosselkhoznadzor 法案中包含的指令通过向执行者发送法案副本的方式传达给执行者。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副手或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负责人举行的会议记录中包含的指示,在关于他们审议的文件的决议中,通过向执行人发送一份会议记录的副本传达给执行人该会议或其摘录或以订明方式草拟的决议。

执行命令的最后期限由下达相应命令的官员(Rosselkhoznadzor 的领导)确定,或者,如果没有设置执行命令的最后期限,则由 Rosselkhoznadzor 办公室确定。 若设定期限为期限,则以签署指示的日期为开始。 如果指令的正文包含“非常紧急”的指示,而不是执行日期或时间段,则以一天内执行为准。 如果有“紧急”、“立即”或类似的指示,订单将在 3 天内执行。 “立即”指示规定了 10 天的订单执行期限。 如果没有指定截止日期,该指令将在最多 1 个月的期限内执行(直到下个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这样的日期 - 直到当月的最后一天),计算自签署指示(决定)之日起。 如果订单执行期的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则以前一个工作日执行(决议第 4.13 条)。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命令,则俄罗斯联邦各部门负责人向发出命令的官员提出延长期限的建议,说明延期的原因和计划执行日期。 此类提案应在签署指令(决定)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

在命令中首先注明或用“负责”、“召集”一词指定的“Rosselkhoznadzor”副主任或“Rosselkhoznadzor”部门负责人是命令的主要执行者,组织工作并负责其执行(条款决议 4.2)。农产品收到的订单或请求的主要(责任)执行人的变更是这样进行的:

1) 根据下达命令的俄罗斯联邦首长或俄罗斯联邦副首长的书面决议;

2) 经 Rosselkhoznadzor 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 - 通过 Rosselkhoznadzor 事务部。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自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三天的时间内向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或 Rosselkhoznadzor 的副负责人提交证明需要更换负责人(负责)执行人的书面建议。 Rosselkhoznadzor 中的文件,并立即运行(决议第 4.4 条)。 不允许在以后提交这些提案。 主要执行人确定执行命令的程序,以及准备和批准向俄罗斯联邦主席提供的与执行该命令有关的材料的程序。 共同执行人将由 Rosselkhoznadzor 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提案提交给主要执行人,让主要执行人至少在截止日期的三分之一内完成文件工作。 在休假、出差、生病、解雇或搬迁或因其他原因缺勤时,负责监督任务执行的员工有义务将其转移给另一名员工,并与直接导师。 指令执行的控制和验证由 Rosselkhoznadzor 行政部门的记录管理部门进行。 当文件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时,该文件被视为已执行,下达命令的官员的决议得到充分执行,如有需要,将向相关组织发送执行报告或做出实质性回应给有关各方。

对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示、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示,质量差和不及时执行指示的责任政府、部的命令、学院的决定和部长(或他授权的人)的指示、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命令(指示)亲自分配给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的代表和 Rosselkhoznadzor 的部门负责人。

Rosselkhoznadzor 代表总理、副总理以及部长(或他授权的人)准备对议会调查的回应。 如果命令中将 Rosselkhoznadzor 指定为第一执行人,则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提交对议会调查的答复草案以及相关支持材料,并有义务通知部长。

代表的请求,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向政府提出的上诉,向总理,副总理,由政府办公室发送给该部,以对请求的作者作出答复(上诉),如果请求(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与 Rosselkhoznadzor 的范围有关,则发送给 Rosselkhoznadzor。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的活动是根据《Rosselkhoznadzor 条例》、《Rosselkhoznadzor 部门条例》和《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条例》组织的。 为落实 Rosselkhoznadzor 的职能,在 Rosselkhoznadzor 的主要活动领域设立了 5 个部门:

1)兽医监督司;

2) 植物检疫监督司;

(三)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繁殖和利用监管部门;

4)狩猎物品保护、繁殖和使用监管司;

5) 案件管理。

Rosselkhoznadzor 部门的活动由他们的负责人管理,他们由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任命和解雇。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按规定批准的部门规定组织各部门的工作。 Rosselkhoznadzor 各部门按照既定程序与 Rosselkhoznadzor 其他部门、Rosselkhoznadzor 地区机构和隶属于 Rosselkhoznadzor 的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构、地方政府、公共协会和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活动组织。 为执行Rosselkhoznadzor负责人及其副手的指示,Rosselkhoznadzor部门有权要求和接收其他部门的信息。

农业部协调和控制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 出于这些目的 Rosselkhoznadzor:

1) 将Rosselkhoznadzor 的年度计划和绩效指标提交部长批准;

2) 执行部长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总理的指示以及部长及其副手的其他指示,就与俄罗斯联邦议院既定范围有关的问题发出的指示;

3)提交批准的Rosselkhoznadzor法规草案。

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

1)向该部提交关于Rosselkhoznadzor的条例草案,关于中央办公室和地区机构雇员的人员配备和工资基金的建议;

2)向部长提交关于任命和罢免Rosselkhoznadzor负责人和Rosselkhoznadzor地区机构负责人代表的提案。

Rosselkhoznadzor 及其属地机构在开展活动时,除联邦立法外,受该部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法令的指导,包括为控制和协调 Rosselkhoznadzor 的活动而颁布的法令。 关于联邦法律草案、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和命令、政府法令和命令以及该部法案草案和其他提案的提案只能由俄罗斯联邦首脑或代理人员提交给该部以他的身份。 该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送交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将结论提交该部之前,须经俄罗斯联邦行政部门法律工作部的强制性批准。

Rosselkhoznadzor 制定的法案草案将连同一份解释性说明提交给该部,其中包含必要的计算、理由和对实施拟议解决方案的社会经济、财务和其他后果的预测。

求职信说明了介绍的原因,有关项目内容和批准的信息。 同时,该法案草案得到了俄罗斯联邦主席(或其授权的副手)的认可。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政府已向部长或副部长下达指示,同时向俄罗斯联邦总统府下达指示,则俄罗斯联邦总统或政府的答复草案和其他必要材料为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5 天,由联邦服务部提交给该部,无需部长的额外指示。 如果部长的命令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Rosselkhoznadzor 负责人在到期日起 3 天内向该部提交有关命令执行状态的信息,以及未执行的原因,指出受托执行命令的雇员,以及针对未履行命令的联邦服务雇员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 Rosselkhoznadzor 的负责人尚未决定追究该雇员的责任,则部长有权对负责执行该命令的地区机构的负责人 Rosselkhoznadzor 的副负责人做出此类决定,或向政府提出建议,要求俄罗斯联邦主席承担纪律责任。

Часть1

Часть2

作者:Zavrazhnykh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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