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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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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银行法概念与体系 (银行法的概念、银行法的本质、银行法的体系、银行法规范的特征、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银行法)
  2. 银行法的渊源 (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能。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
  3. 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 (银行活动的目标、银行活动的内容、银行活动的主体)
  4. 银行犯罪的概念和内容 (银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权利和义务)
  5. 俄罗斯联邦银行法主题 (银行法主题的一般规定。作为法人实体的信贷组织。保护储户和其他银行客户的担保)
  6. 信用组织的法律地位 (信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信用组织的法律资格。信用组织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资金。信用组织发起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信用组织法定资本的缴纳情况外币。用联邦贷款债券支付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具有恒定的息票收入和现金。创建信贷组织和发放许可证的程序。撤销信贷组织的许可证)
  7. 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发行银行)的起源及其本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俄罗斯银行的特殊地位。俄罗斯银行的职能。俄罗斯银行的管理。俄罗斯联邦的财产和财务独立性俄罗斯银行。俄罗斯银行的法律能力)
  8. 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的概念和本质。银行监管的对象。银行监管对象的信贷组织及其活动。银行监管的任务和职能。银行监管的部门。信贷组织的检查。信贷组织的检查程序。检查信贷组织的报告 俄罗斯银行开展银行业务 开展其他银行业务的程序 付款指令结算 付款指令执行 信用证结算 托收结算 支票结算 信用证、投资及财务咨询)
  9. 银行业务的法律监管
  10. 术语词典

缩略语

KB -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

中央银行 (BR, CBR) - 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

C。 b., c / b - 证券,证券 y。 l. - 法人实体,法人实体 f。 l. - 个人,个人 r/s - 结算账户 t/s - 往来账户 c/s - 往来账户 e. b. - 应该是 m. b. - 也许(可能)

英国 - 法定资本

SK - 股权

RCC--现金结算中心

JSC-- 股份公司

RZB - 证券市场

A - 资产

P - 责任 s / n - 工资

GK——民法典

FZ - 联邦法律 n/a - 法规、条例

KO - 信用机构,信用机构自 - 自艺术。 - 文章

LLC - 有限责任公司

BNA (USSR, RSFSR, RF) - 各部委规范行为公报(联邦执行机构规范行为公报)

最高法院公报 (USSR, RSFSR, RF) - Bulletin of the Supreme Court

Vedomosti (USSR, RSFSR, RF) - 最高苏维埃 (USSR, RSFSR)、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 (USSR, RSFSR, RF) 的 Vedomosti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公告 -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公告

房车 - “俄罗斯新闻”

RG - “俄罗斯公报”

SA RF -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法令汇编

SZ RF - 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

SP (USSR, RSFSR, RF) - 部长理事会决议集(政府)

专题一、银行法的概念与体系

阅读是最好的教学! 没有什么可以代替一本书。

银行法的概念

银行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理论来解决。 据此,任何独立的法律分支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制主体和方法。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活动的法律分支。

“银行法”是指:

▪ 首先,法律部门;

▪ 其次,研究银行体系的构建和运作模式、管理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应用实践的科学;

▪ 第三,高等教育机构教授的学科。

在苏联科学中,银行法被视为金融法的一部分,被视为其特殊的分支。 将银行法视为金融法分支的传统一直保留至今。

金融法教科书中考虑了银行主题,从主题“银行的法律地位”开始,到主题“结算法律关系”、“证券”结束。

另一方面,银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许多问题都受到民法规范的精确规定。

可以说,银行法有自己的法律规制主体——在银行与其他信用组织的互动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银行法首先对以俄罗斯银行为首的银行系统进行监管,其次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管。 因此,银行体系、银行活动和银行关系是银行法法律监管的主题。

法律理论中的法律规制方法通常被理解为由于法律规制主体的法律而适用于特定法律分支的一套法律规制的方法和手段。 构成法律监管方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a)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理由及其关系的性质;

b) 权利义务内容的形成方式;

c) 制裁的性质,以及实施制裁的方法和程序; 可以说银行法的制裁是银行法与所有其他法律分支之间最具特色的区别。

银行法使用命令式和决定性等方法。

权力关系和从属关系是通过命令式或行政-法律的方式来调节的。 这种方法假定法律关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下达强制性命令。 例如,这种方法用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系统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银行依法享有权力,其指令和个别指令受所有信贷机构无条件执行。 毕竟,作为银行组成的法人实体自愿加入了以俄罗斯银行为首的银行体系为代表的货币权力体系。 俄罗斯银行是该体系的监管机构,其权力仅适用于依法成为银行体系主体的实体(信贷机构),而国家权力则适用于所有实体。社会。

第二种方法,决定法或民法,意味着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平等,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行为变体的机会。 这种方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有必要了解民法和银行法之间的差异,以便正确确定俄罗斯银行在解决许可、监管等问题方面的权限和职能范围。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银行法没有自己的法律监管方法。

银行法是指所谓的复杂法律分支,它结合了其他几个分支的元素。

银行法的本质

银行法的本质在于它规范银行关系。 这些关系随着银行活动的实施而产生、变化和终止。

法律的本质表现在它的规制和保护功能上。

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影响的主要领域。 在私人关系领域,管制具有最普遍的性质。 这里没有垂直结构,没有建立在公共权力基础上的等级制度。 这种关系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民法关系。 另一件事是涉及公法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说是由国家构建的。

私人关系是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关系的主体)自己在法律框架内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领域。 以银行账户协议为例。 这里有两个方面——银行和客户。 一切由双方利益和意愿的约定决定。 中央银行不应该干预这些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对双方做出规定。 如上所述,这是民事而非银行法的领域。 民法是决定性的——当事人自己在民法的框架内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意味着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没有行政或其他管理权力。 只有受各方监管的经济、货币权力才能出现在这里。 政府不干预这些具体的货币关系。 这就像一个横向的关系。

同时,银行被赋予一定的义务根据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则开展银行业务。 与这些职责相对应的是俄罗斯银行要求履行这些职责的权利。 这些关系中有力量。 因此,这种关系可以示意性地表示为垂直的。

银行法律体系

银行法制度问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期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银行法体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某些银行业务和交易进行监管的意义,解读规则的含义,同时区分银行法和银行法。其他监管银行业的法律分支。

在法律理论和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分支机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一般概念,在银行法中是相当适用的。

银行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a) 银行法的分支;

b) 法律机构(部门和跨部门);

c) 银行法规范。

一个子部门的一个例子是货币法,只要它受俄罗斯银行的相关银行法律和法规的监管。

银行法制度是一套规范某种类型的相互关联的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 银行法由诸如银行系统、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审慎监管、审慎监管、信贷机构会计的法律监管、开设和维护等机构组成。银行账户、结算、现金交易、外汇交易、货币控制、银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贵金属业务等。

银行法规范的特点

银行法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 它们具有任何法律规范的所有特征。 法律由法律规范组成,因此所有法律符号同时也是法律规范的符号。

法治作为单一法律现象所固有的标志:

a) 法治——抽象的行为准则;

b) 法律规范的要求是针对个人身份不明的人(针对任何银行家、任何债权人、任何存款人等);

c) 法治是为重复适用而设计的;

d) 法治具有授予约束的性质(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分析银行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可以注意到以下几点。

银行关系不仅受到银行法规范的规范,而且还受到与银行法系统相关的规范——宪法、民事、行政、金融和税法的规范。

例如,关于任命俄罗斯银行主席和董事会的程序的宪法规范既是宪法规范,也是银行法规范。 艺术的另一个例子。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0 条。 它建立了货币体系的基础——作为法定货币的货币单位。 该规范是民法规范,同时也是银行法规范。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银行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 银行规则的正式定义性质(包含在监管法案中);

▪ 规定银行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提供实施制裁的可能性;

▪ 确立银行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行为提供某些选择;

▪ 自愿内容;

▪ 行为规则;

▪ 巩固典型的银行关系;

▪ 涉及银行法律关系的个人不确定范围的主体;

▪ 专为重复使用而设计。

银行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进行分类。

根据行为规则的制定方式,所有的规范都分为授权、义务、限制和禁止。

根据法律的功能,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节性和保护性两类。 这两种规范在银行法中的应用比例不同,具体取决于银行活动的性质和类型。

通过任命,银行法的规范分为一般规范和审慎规范。

银行法的一般规范确定了银行系统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创建信贷机构的程序及其银行活动。 相同的规范规范了银行体系、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俄罗斯银行的目标、法律地位、结构和职能、组织和实施银行监管的程序以及开展银行业务的程序。

银行法的审慎规范规定了各种金融和组织措施,实施这些措施可以降低银行风险。

审慎标准是法律和俄罗斯银行为信贷机构制定的所有标准和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可靠性、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管理银行风险,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

俄罗斯央行 31 年 1997 月 59 日第 1 号指令“关于对违反审慎活动规范的信贷机构采取强制措施”[XNUMX] 指出:“审慎活动规范应理解为俄罗斯央行制定的俄罗斯:信贷机构可接受的风险最高值;建立储备金的规范,以确保信贷机构的流动性并弥补可能的损失;要求,不遵守可能对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或可能性产生不利影响对其财务活动进行真实评估,包括银行法规定的会计、报告及其在公开媒体上公布的要求、提交审计报告以及信贷机构的注册、许可和扩大活动期间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政府20年1998月851日第2号令“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中央银行关于经济和金融稳定政策的声明”预测:“审慎规范将更加严格。” [XNUMX]

审慎规范分为两组:

a) 监管审慎规范;

b) 保护性审慎规范。

监管审慎标准包括所有规定银行活动许可、金融标准、向俄罗斯银行报告信贷机构的组成和程序要求的标准。

保护性审慎规范包括为银行监管的实施提供依据、程序和形式的规范。 第二组还包括规范俄罗斯银行监管部门活动的所有规则。

反过来,保护规范应分为两组:

a) 材料;

b) 程序性(procedural)。

实体规范是指所谓的实体法,而程序-是指程序法(在有关法学理论的法律文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法律都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质性规范的一个例子可以是银行立法规范,这些规范规定了银行监管的目标、目的和职能、责任理由、可适用于信贷机构的制裁类型。 这些规则影响信贷机构及其创始人(参与者)的重大民法利益,并间接影响债权人和存款人。 因此,实体银行法的规范是由联邦法律确立的。 例如,可以对信贷机构处以罚款的总额由联邦法律规定。

相比之下,程序规则通常由俄罗斯银行制定。 例如,俄罗斯银行规定了向违反审慎规范的信贷机构收取罚款的程序。

信贷机构的报告要求以及报告程序本身是管理信贷机构与俄罗斯银行监管结构之间关系的程序规则。 它们与信用机构检查规则一样,属于审慎监管规则。 这是俄罗斯银行监管信贷机构如何遵守监管审慎标准要求的程序规定。 这种监管的程序可以不同:文件监管、检查等,尤其是与外汇交易和银行头寸有关的那些。

程序性审慎保护规范的一个例子是俄罗斯银行 19 年 1996 月 34 日第 1996 号指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授权代表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程序” (俄罗斯银行)。”本指令规定了由俄罗斯银行专家组有权访问信贷组织进行的检查程序。但请注意,考虑到俄罗斯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即使这些程序规范也可以从根本上规定在银行法中。毕竟,在稳定和既定的银行业务条件下,纯粹的程序问题似乎不应引起注意,但在我们面临的现实条件下,需要立法监管。自XNUMX年以来,俄罗斯媒体多次提出在检查俄罗斯最大银行时发生的冲突问题。鉴于这种情况,进行此类检查的基本原则应写入联邦法律。

与危机相关,银行体系中出现了一组相对较新的保护性审慎规范。 这些是旨在防止破产的规则。

25 年 1999 月 40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信贷组织破产”不仅规定了民法规范,还规定了银行法规范,巩固了俄罗斯央行在财务上改善信贷组织和破产的权力。防止他们违反银行法,包括侵犯储户的权利。 [2] 特别是,在第 3 条中。本联邦法第 4 条规定,“当出现本联邦法第 XNUMX 条规定的事由时,将采取防止信贷组织破产的措施。信贷组织及其创始人(参与者),如果发生这些情况,采取必要、及时的措施,对信贷组织进行财务恢复和(或)重组。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俄罗斯央行有权要求信贷组织采取措施进行财务恢复、重组,并有权任命临时管理人员。”在过去六个月内未多次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和(或)因代理账户资金不足或不足而在履行之日起三日内未履行支付强制付款的义务信贷组织;不满足个人债权人对货币债务的债权和(或)未能在其满足之日和(或)执行之日起超过三天内履行支付强制性付款的义务,由于信贷组织往来账户中资金缺乏或不足;允许自有资金(资本)相对于过去 12 个月内达到的最大价值绝对减少 20% 以上,同时违反其中一项强制性标准;违反自有资金(资本)充足标准的;上个月违反信贷机构现行流动性标准超过 10%(根据法律,该标准由俄罗斯央行制定)。此外,在艺术中。上述联邦法第 4 条规定了采取措施防止信贷组织破产的一系列理由。 [4]

《关于信贷机构无力偿债(破产)》联邦法规定的所有这些规范和其他规范均适用于所谓的问题信贷组织。

本联邦法律于 1999 年 XNUMX 月通过。 在此之前,仅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

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银行法

以法律规制方式最接近银行法的是行政法。 但是,银行法不应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银行体系不属于国家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这些行业的互动是基于同样的法律监管方法的应用——势在必行,也基于许多具有权力的银行关系机构的参与,这意味着行政法中当事人的不平等。

就监管银行活动而言,银行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事实:正如已经指出的,银行规范似乎建立在民法规范之上并对其进行补充。例如,与银行账户协议、银行存款协议和和解下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所有规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特定条款的文本中(通常在介绍的末尾)到处都给出了有关银行规则和商业惯例的说明。所以,在艺术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36 条除上述文本外还规定:“如果存款经储蓄簿、储蓄或存款证明证明,则视为符合银行存款协议的书面形式,或者银行向存款人签发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惯例制定的其他文件。”

关于银行业规则,民法规范是一个参考。 在银行法中,它变成了毯子。 如果有必要,它可以说是充满了银行法而非民事法的规范。 后者在规范与银行存款关系方面的民法优先权方面从属于它。

银行规则为民法要求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反之则不然。 他们规范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银行业与民法在银行监管方面的互动表现在,银行法的违法行为成为民法保护关系出现的法律事实。

因此,在艺术的第 3 段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74 条规定,在客户订单未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情况下进行托收结算,开证行根据第 25 章规定的理由和金额对其承担责任的代码。 如因执行银行违反结算交易规则而导致客户指令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可将客户的责任转移至本行。

银行业务规则由规范银行活动的法律和俄罗斯银行的条例制定。 因此,在这些案件中适用民事责任的标准是银行法的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

银行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对于以某种方式遇到俄罗斯银行或商业银行工作的每个人来说都具有实际意义。 这些差异在银行立法中往往没有考虑到,这反过来又减少了俄罗斯银行对其决策的责任,也否定了银行家对储户、股东和所有其他使用银行服务的人的责任。

25 年 1999 月 40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信贷机构的破产(破产)”规定,“信贷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向俄罗斯银行申请采取措施防止破产如果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参与者)拒绝参与实施财务恢复或重组措施,或未在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适当决定,则该信贷机构将受到影响。 进一步在艺术的第 12 段。 1(“应俄罗斯银行要求实施信贷机构财务恢复措施”)指出,“在收到俄罗斯银行关于实施信贷机构财务恢复措施的请求后,信贷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联邦法第 11 条第 XNUMX 款所述信贷机构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实施信贷机构的财务恢复措施或信贷机构的重组请求。

现在让我们举例说明银行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当程序法(民事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的要求)和银行法之间出现矛盾,阻碍了法院判决的正常执行程序。

换言之,程序法与银行法之间也存在矛盾,这是基于银行法中法律规制边界的同一问题。 我们可以说,银行法中的监管限制问题是勾勒俄罗斯银行权力的边界问题(Shevchuk D.A. 银行业务。原则。控制。盈利能力。风险。- M .: GrossMedia: ROSBUH, 2007 )。

这是银行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冲突,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结合。 在民法中,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相应的判决的执行)。

民法关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护,但这是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 条应直接在法律中规定。

主题 2. 银行法的渊源

经理 - 聘请经理,老板!

如果您没有一个下属 - 您不是经理,而是最高专家!

丹尼斯·舍夫丘克

法律有其表达的外在形式。 法律表现的外在形式是其源泉。

银行法的渊源是联邦法律和基于它们的附则。

法律的渊源是金字塔。

俄罗斯法律的主要来源是规范性法案。

从这个意义上说,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在历史上是受大陆的罗马-日耳曼法律体系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如您所知,在该体系中,主要且实际上唯一的法律来源是规范性行为。 诚然,除了俄罗斯银行法中的规范性行为,如上所述,还有商业惯例,但仅限于民法典提及的范围内。

在法学理论中,规范性法令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各部委规范性法令,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行为,地方当局的规范性行为。

任何权利分支的主要来源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该宪法于 12 年 1993 月 XNUMX 日由民众投票通过。

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银行法的基本准则。

它确立了俄罗斯银行发行职能的独立性、俄罗斯银行主席和董事会的任命程序,以及构成俄罗斯社会货币体系本质的许多其他问题。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因此,所有其他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的法律,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同时,应记住,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金融和信贷活动仅受联邦法律监管。 俄罗斯联邦的主体不被授予这种权利。 这意味着只有联邦政府当局才能在建立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规范信贷机构的活动。

该法案的规范包含与银行业直接相关的规定,例如,根据艺术的 f 段。 71 俄罗斯联邦负责建立单一市场的法律基础; 金融、货币、信用、海关监管、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 联邦经济服务,包括联邦银行。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的第 75 个货币单位是卢布。 货币发行完全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 不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引入和发行其他货币。

根据同一条规定,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当局执行。

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 条),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对竞争的支持以及经济活动的自由得到保障。

此外,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将自己的能力和财产用于法律不禁止的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不允许以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4 条)。

下一级银行法来源是联邦法律。

其公布和生效的程序由 14 年 1994 月 5 日第 5-FZ 号联邦法“关于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议院法案的公布和生效程序”规定。集会。” [105] 根据艺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XNUMX条、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将在五天内提交联邦委员会审议。如果联邦法律有超过半数的议员投票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在十四天内没有对其进行审议,则该法律被视为已获得联邦委员会的批准。

但是,必须记住,银行法要求联邦委员会必须对它们进行审议。 这是从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6 条规定了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必须在联邦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清单。 其中特别包括就联邦预算、联邦税费、金融、货币、信贷、海关监管、货币问题等问题通过的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批准和退出。 既然这篇文章讲的是金融、货币和信用监管,那么,我们就讲货币流通和信用组织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法》的新版本,考虑到了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于 12 月 1995 日通过的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的修正案和补充” 26,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 1995 年 4 月 1995 日签署,并于其正式出版(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俄罗斯报》上发表)之日起生效,除某些条款外,其生效由第 XNUMX 条规定。本联邦法第 XNUMX 条。

该法包含银行和非银行信贷组织的概括概念——“信贷组织”。

自新联邦法生效之日起,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章程根据第 4 条失效。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修正案和补充”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第 XNUMX 条。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1 条 俄罗斯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地位、任务、职能、权力和原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称为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俄罗斯央行中央机构的所在地是莫斯科市。

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在艺术中是固定的。 2 上述联邦法。 俄罗斯银行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描绘俄罗斯联邦国徽及其基金会的印章。 俄罗斯银行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是联邦财产。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俄罗斯银行行使拥有、使用和处置俄罗斯银行财产的权力。 未经俄罗斯银行同意,不得扣押和抵押俄罗斯银行的财产。 国家对俄罗斯银行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俄罗斯银行也不对国家的义务承担责任,除非它们承担了此类义务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在艺术。 联邦法第 4 条规定,俄罗斯银行的职能是固定的。 俄罗斯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行为无效(联邦法第 3 条)。

根据艺术俄罗斯银行。 联邦法律第 6 条就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发布规范性法案,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银行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由联邦法第三章确定

联邦法律规定了俄罗斯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参与信贷资本、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程序(第 7 条、第 8 条),以及俄罗斯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清单出(第十三章)。

第九章包含规范俄罗斯银行对外经济活动的规范。

俄罗斯银行按照《联邦法》第 X 章第 55 款规定的方式对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银行监管和监督。 其中XNUMX号特别规定,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规定俄罗斯银行不干预信贷机构的经营活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银行有权为信贷机构制定强制性规则,以开展银行业务、维护会计记录、编制和提交会计和统计报告以及经济标准。 但是,联邦法律禁止俄罗斯银行要求信贷机构履行其不具备的职能(第 57 条)。

为实施银行业监管而进行监督。 俄罗斯银行有权对信贷机构采取执法措施(禁止某些银行业务、收取罚款、吊销银行执照和其他一些执法措施)(第 75 条)。 由此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仲裁法庭审议。

俄罗斯银行组织非现金支付(联邦法第十二章)。

在艺术。 联邦法第 80 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结算组织(包括清算系统)的协调、监管和许可机构。 俄罗斯银行有权制定非现金支付的规则、形式、条款和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结算的总期限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仅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外币作为支付手段用于商品和服务的非现金支付。

俄罗斯银行的结构和组织原则载于《联邦法》第十三章的规范中。 俄罗斯银行属地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任务和职能由董事会批准的《俄罗斯银行属地机构条例》确定(第 84 条)。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由3年1996月17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的法律的修正案和补充”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

31 年 1998 月 151 日第 6-FZ 号联邦法引入了新的变化。 [XNUMX] 该法定义了信贷组织的概念,建立了银行体系的结构,定义了一系列规范银行活动的法规,并规定了许多其他问题。

俄罗斯银行条​​例

关于履行 2 年 1990 月 26 日《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199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赋予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职能的需要),俄罗斯银行有权发布法规。

在艺术。 上述联邦法第 6 条规定:

“就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俄罗斯银行颁布对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俄罗斯法规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自其在俄罗斯银行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公报)上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董事会确定的情况除外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不具有追溯力。直接影响公民权利、自由或义务的俄罗斯银行监管行为必须按规定的注册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注册联邦部委和部门的法案。如有必要,俄罗斯银行的监管法案将通过邮政或其他方式全部发送给所有注册的信贷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俄罗斯央行的监管行为提出上诉。”[7]

这些法律要求对于加强和发展银行体系非常重要。 信贷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俄罗斯银行的法规是如何制定和发布的,以及它们监管的问题。

从加强银行关系的法律和秩序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实现俄罗斯银行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如前所述,法治是法治的原则,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

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并经临时委员会通过的文件,名为《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实践守则:原则声明》,其中指出(第 3.4 条):“公众应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中央银行颁布的规范性法案文本”。 [8]

因此,俄罗斯银行现行法规体系应可供广大用户使用。 不公布俄罗斯银行法规的唯一原因是需要确保法律规定的保密或保密。 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标有“供官方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发布规范性法案以供普遍熟悉。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15年1997月519日第9号法规“关于俄罗斯银行法规的制定和生效程序”[XNUMX]规定了多项要求对于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正确适用至关重要:规范性行为的一般概念,作为包含一项或多项法律规则的行为,解释了规范性行为和非规范性行为之间的一些差异,并提供了它们的分类(规定、指示、指示)规定了规范性法案草案的制定、通过、登记和出版的程序。

上述中央银行条例规定,“规范行为须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提交国家登记:包含一项或多项直接影响公民、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权利的规范,公民的自由和合法利益,保障其实施,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建立、更改、补充或取消实施这些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组织和法律机制,这是在提交国家登记规范法时生效。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该条例扩大了那些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的规范性行为的范围,因为它包含了艺术的要求。 《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第 6 条,增加了一项要求:俄罗斯银行符合“设立、变更、补充或取消组织和行使这些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法律机制。” 但是,既然我们谈论的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布。

司法部的行为登记按照联邦部委和部门的行为登记方式进行。 俄罗斯银行第 7.2 号条例第 519 条规定,“规范行为须提交国家登记:

▪ 包含一项或多项直接影响公民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实施保障;

▪ 建立、变更、补充或取消在提交国家注册规范性法案时有效的实施这些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组织和法律机制。

作为 Ya.A. Geyvandov “包含法律规范的大部分俄罗斯银行法规没有受到控制和验证是否符合联邦立法,它们没有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接受法律审查,它们没有完全受到检察监督,并且因此,非法规定不得取消或质疑。”

在许多情况下,俄罗斯银行的规定并没有正式公布,尽管它们没有标明“供官方使用”。 此外,其中还有一些影响信贷机构存款人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机制,例如,银行监管当局在违反标准的情况下采取的自由态度,一种或二是影响储户利益。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任何规范性行为都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受到国家的控制。 此外,这种控制的程序取决于规范行为的类别。 也可能发生未公布的不属于任何规范行为类别的规范行为通常会脱离国家的控制。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17 年 1998 月 98 日第 GKPI 648-1 号裁决“宣布俄罗斯银行董事会 1998 年 10 月 23 日关于保护公共存款措施的决定非法”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1996 年 763 月 13 日第 1997 号“关于公布和发布程序”的第 1009 条规定,该决定包含国家登记的法律规范和需要。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和联邦执行机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生效”联邦当局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但包含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为及其个别条款除外,或未经国家登记以及登记但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保密信息,不产生未生效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规范相关法律关系、实施制裁的依据。公民、官员和组织未能遵守其中所载指示。”此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表示,由于俄罗斯政府法令批准的“联邦执行机构规范性法律行为及其国家登记规则”,此类规范性法律行为不适用。联合会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6 年 26 月 1995 日修订)联邦法第 XNUMX 条,直接影响公民权利、自由或义务的俄罗斯银行规定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以联邦部委和部门的行为登记方式建立。

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 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或这些机关的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包括颁布法令,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失不遵守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或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国家机关,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或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俄罗斯银行的同一监管法案规定(第 1.2 条),“根据《银行和银行活动》联邦法第 25 条,信贷机构有义务遵守存放在银行的所需准备金的标准”。俄罗斯银行。” [10] 但是艺术。立法者将联邦法“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第25条放在第三章中,即“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信贷机构储户和债权人的权益”。

在 2 年 1990 月 394 日第 1-35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律中,也没有使用该术语,而仅在第 2 条中规定。 36 (p. XNUMX) 要求准备金率是俄罗斯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方法之一。 此外,在艺术。 XNUMX 号称,“俄罗斯银行根据公认的国家统一货币政策指导方针调节其发放的贷款总量。”

因此,该法规定,俄罗斯银行本身发行的贷款受到监管。 这里没有提及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同贷款。

此外,货币政策应与俄罗斯银行的目标保持一致。 如前所述,立法规定其中一项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和存款人的利益。 事实证明,强制性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的方法和工具并不符合该政策的目标。 它不符合规定,因为它的适用没有考虑到保护信贷机构的存款人和债权人是立法中明确的目标,也没有明确解决贷款倍增和限制贷款问题的目标。

因此,俄罗斯银行使用的经济方法充其量只能被认为是次要的,需要采用某些方法来保护储户。 另一件事是,所讨论的方法——作为实用机制保护银行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方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显然是不够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 13 年 1997 月 1009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批准联邦执行机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编制和国家登记的规则”特别指出,“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银行法中,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影响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17 年 1998 月 42 日第 11 号命令“关于批准联邦执行机构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及其国家登记规则适用的说明”[ 13]自1997年1009月XNUMX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XNUMX号法令“关于批准联邦执行机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国家登记的规则”生效之日起联邦执行机构的法律行为仅以决议、命令、指示、规则、指示和条例的形式发布。以不同形式发布的行为(例如指令等)不应具有规范性法律性质。该文件规定,规范性法律行为可以由多个联邦行政机关、其他机构(组织)或其中一个机构与其他机构达成一致后联合颁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项规范性法案由多个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组织)的首脑(担任首脑的人员)签署(批准),则该规范性法案被视为联合颁布。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监管性法律法案的批准是强制性的,并且如果它包含与其他联邦执行机构、其他机构和组织有关的规定、规范和指示,则监管性法律法案草案是主题批准,由相关联邦行政机关、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签证签发。 《规则》和《澄清》均规定,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结构应确保法律规制主题的逻辑发展。

《解释》规定,监管性法律文件中不得提及 15 年 1992 月 XNUMX 日之前颁布的未通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国家登记的联邦执行机构的监管性法律文件。 鉴于俄罗斯银行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执法者参考苏联国家银行的规定,这种情况对银行法非常重要。

为了简化其规则制定活动,俄罗斯央行尽管拖延了很长时间,还是通过了 15 年 1997 月 519 日第 12 号《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条例》“关于制定规则的程序”。俄罗斯央行监管法案的制定和生效。” [XNUMX] 如果我们考虑到俄罗斯银行每年发布约一千种不同的法规,那么很明显,延迟通过该法规对银行法及其总体应用实践产生了负面影响。

上述 15 年 1997 月 XNUMX 日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条例对颁布的条例提出了多项要求。

规定,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是“俄罗斯银行旨在建立、修改或废除作为永久性或临时性法规的法律规则的行为,对联邦法《关于中央银行的规定》确定的人员范围具有强制性”。俄罗斯联邦银行(俄罗斯银行)”和这些条例,旨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重复使用。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和其他联邦法律就俄罗斯银行权限范围内的问题通过。它们对联邦政府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具有强制性。同时,俄罗斯央行的规定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不具有追溯力。

该条例规定,如果俄罗斯银行的一项法案包含一项或多项法律规则,则它指的是俄罗斯银行的条例,并根据本条例和俄罗斯银行的其他规定予以采纳。俄罗斯银行条​​例的制定和颁布程序 俄罗斯银行的以下行为不属于俄罗斯银行的监管行为; 俄罗斯银行的法规和(或)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解释行为,如果俄罗斯银行直接被授权解释上述监管法律行为; 仅包含技术格式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行为; 其他不符合条例第 1.2 条规定的俄罗斯银行监管行为特征的行为。

首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银行规定的签发表格:

a) 俄罗斯银行的指示;

b) 俄罗斯银行的立场;

c) 俄罗斯银行的指示。

俄罗斯银行条​​例以指令的形式通过,如果就其内容而言,它们就俄罗斯银行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制定了单独的规则,以关于改变和补充现行监管的指令的形式俄罗斯银行,如果它们包含关于改变俄罗斯银行现行法规的某些规定和(或)关于修改俄罗斯银行监管法的规定; 如果他们整体取消俄罗斯银行现行监管法案,则以指示形式取消俄罗斯银行现行监管法案。

俄罗斯银行的规范性法案以法规的形式通过,如果其主要内容是就俄罗斯银行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建立系统相互关联的规则。

俄罗斯银行的规定以指令的形式通过,如果其主要内容是确定适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俄罗斯银行权限范围内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包括指令和规定)俄罗斯银行)。

主题 3. 俄罗斯联邦的银行系统

银行活动的概念取决于其基本特征和将它们结合在一起的要素。 我们认为,这些标志和要素包括银行业的主体、目标、主体、内容和法律规定。

俄罗斯的银行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 这些子系统之间的所有关系都随着它们的银行活动而产生、变化和终止。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市场的某个部门——货币和金融关系系统中运作:这决定了它们的活动主题:货币、货币价值、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体系的规律性(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货币积累及其放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的功能。 以银行服务形式最有效地实现这些功能的是信贷机构的活动主题。

a) 货币作为价值计量的功能在信贷机构的银行活动中实现,例如开立和维持银行账户; 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货币重估、应计利息等。

就俄罗斯银行而言,这一职能体现在其发行货币、维持其汇率和购买力以及组织该国的结算系统等活动中。

b) 货币的信息功能。 至于帐户中的条目,它们只不过是金钱,但只是非现金形式。 货币可以有纸质形式(现金)或非物质形式(账户上的数字记录、电子媒体)。 我们认为,非现金货币是用于结算的特定类型的银行信息。 帐户条目是有关货币价值的信息。

银行活动可以表示为一个不断变化的信息系统,它只是反映财务和资金通过特定银行账户的流动。 因此,货币流通是整个货币金融体系内价值信息的流通。

在这方面,信息在银行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例如,信息可以增加或相反地减少银行存款、股票和各种证券金融工具的吸引力。

因此,信贷机构的银行活动和俄罗斯银行的银行活动在多个领域是相互关联的。 同时,只有俄罗斯银行发行货币并组织该国的货币流通。 在这一点以及其他一些特点上,它的银行活动不同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的活动。

c)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支付)的功能。 因此,信用组织提供了直接的货币流通。 它们融入一般货币银行体系,与俄罗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有往来关系,在各种组织、企业和机构之间进行结算:世界货币的功能表现在为各种进出口业务提供服务由银行办理,如转账、外币兑换、各类兑换业务等。

d) 货币具有系统功能。 货币的系统功能是发挥积累的功能。 因此,商业银行接受存款并发放贷款。 从这个意义上说,贷款资本的流动,或者例如存款的吸引,可以被描述为某些获得新品质的系统,因为它们被组合成更具生产力的系统,在这些系统中货币价值会增加。

银行作为一种货币体系积累资本。 然后他们分配资本。 因此,信贷组织的货币微观系统通过银行活动融入其他系统,例如通过股票市场融入实体经济系统。

银行业的目标

信贷机构的银行活动目标与俄罗斯银行的活动目标不同。 这是由于它们在货币和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俄罗斯银行是监管银行体系和行使银行监管的公共机构,而信贷机构的作用则由私人经济需要和利益决定。

a) 信贷机构努力从其银行业务和交易中获得最大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活动是一种创业活动。 但是,它仅限于银行业务和交易的框架,如后文所述,禁止信贷机构从事生产、贸易和保险活动。

b) 如前所述,俄罗斯银行的活动由以下目标决定:维持卢布的汇率和购买力; 加强和发展银行系统和组织有效的结算系统。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法律规定俄罗斯银行的所有费用均从其收入中报销,并据此开展各类银行业务。

银行业务内容

就其内容而言,银行活动包括法律规定的可能的银行业务清单和银行执照。

在艺术。 《关于银行和银行业的联邦法》第 5 条不仅命名了银行业务,还命名了交易。 请注意,现行立法不包含银行业务概念的规范定义,而仅在艺术中使用这些术语。 上述法律第 5 条。

联邦法律规定,所有银行业务和交易均以卢布进行,并在获得俄罗斯银行的适当许可的情况下以外币进行。

a) 银行活动是银行业务和交易,以及信贷机构的其他行动,直接旨在提高银行服务的效率和安全性。

银行业有很多方面。 有必要区分主要和辅助银行活动。

主要的银行活动是信贷机构的活动,其中包括银行业务和交易(V.A. Shevchuk, D.A. Shevchuk. Banking Law: Study Guide. - M.: RIOR Publishing House, 2005)。

辅助银行活动旨在为主要银行活动的实施提供有利和安全的条件。 这些活动与核心银行活动的结果间接相关。 例如,辅助银行活动包括信贷机构(Shevchuk D.A., Shevchuk V.A. Money. Credit. Banks. A course of Lectures in a concise presentation: Training method. 津贴)的信息化、安全、安全系统和其他类似的活动。 - M:金融和统计,2006)。

“银行”概念的内容除了理论之外,还具有纯粹的实践甚至应用价值(例如,对于会计的正确性、确定财务结果和纳税等)。 同时,我们记得俄罗斯银行制定会计规则并控制信贷机构的实施。 此外,他还监督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及出于其他法律原因,最好将精确的概念纳入规范银行活动的法律中。然而,3年1996月17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的法律的修正案和补充”并未包含“银行活动”概念的定义。同时,在实践中,这会引起许多歧义,因为该术语本身已在许多法规中使用。俄罗斯央行的监管部门在对信贷机构进行检查时也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有时在相同的问题上,税务机关、信贷机构和俄罗斯银行之间会发生争执。 例如,在管理将某些成本归入银行费用的程序的法规中,使用了“如果成本与银行活动有关”的措辞。 什么与银行相关和什么不相关的问题有时会成为税务检查员和银行之间争论的主题,而且正如税务机关和银行之间的诉讼实践所证实的那样,这是非常相关的。

b) 信贷机构的创业活动是有限的。

这种限制的原因是,与其他商业组织不同,信贷机构使用借入资金,因此不仅为其自身而且为其客户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艺术中。 5 《联邦法“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中的“信贷机构的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规定,信贷机构禁止从事生产、贸易和保险活动。显然,如果信贷机构开始从事创业活动,这将导致资产流动性下降,更不用说在犯罪率高的国家,这将为各种欺诈交易的实施提供便利。

然而,信贷机构总能规避这一禁令。 众所周知,一些银行从事的事实是,它们(充其量)创建子公司甚至空壳公司,并在那​​里安全地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客户那里转移资金。 同时,他们自己当然没有从事任何交易活动。 除了禁止“从事制造、贸易和保险活动”外,联邦法律本可以规定更多限制,但它没有规定这些限制。 需要这样的限制,但只需要清晰易懂。 在俄罗斯,采取措施确保资产不从银行撤出非常重要。

银行活动的主题

银行实体是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 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能力,被他们用来建立和开展银行活动。 同时,他们的法律行为能力由法律规定的银行活动目标决定。 这些目标不同,因此,其法律能力的性质和范围也不同。

a) 俄罗斯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地位行事。 它规范创建银行系统的过程,并因此负责预防信贷机构之间互动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它确立了所有信贷机构必须遵守的某些财务标准。 但最重要的是,它注册了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 他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法律的要求组织对所有银行活动的监管和监督。

b) 信贷机构是商业法人实体,根据其章程和俄罗斯银行颁发给他们的许可证行事,以获取利润。 它们是按照民法规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创建的。 然而,《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缩小了在银行业使用其他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可能性,除了商业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

议题 4. 银行罪行的概念和内容

银行业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法律实体和个人、各种组织在其实际活动过程中,对自己的实际行为和其他参与者在特定方面的行为与行为应符合的行为进行比较和评价。监管法案的要求。

银行法律关系是银行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受银行法规范的约束,其中一方是俄罗斯银行。 也可以说,银行法律关系是银行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在遵守、执行、使用和适用既定的银行业务和交易程序时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俄罗斯银行的法律法规。

例如,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后者需要遵守为其制定的标准。 事实上,为这种法律关系建立的金融活动模型可能存在一些偏差——唯一的问题是差异程度。 但法律关系不应被视为包含偏差的实际关系,而应视为法律关系,即在这种情况下应如此。 这种方法总是可以比较主体之间关系中的法律和事实,而不会将两者混为一谈。

银行关系是实际银行关系的法律形式。 因此,法律关系的概念只包括合法的东西。 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容不应有任何非法律(实际)的成分。 法律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是相互关联的,但不是一致的概念。

银行法律关系是实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之一始终是俄罗斯银行。 它是由银行法规范规定的,因此其意志内容是按照银行法的法律规制方法——专制命令的方法来构建的。 这是一种纵向关系。

信贷机构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其登记之日起产生,并因信贷机构国家登记簿中相应条目的删除而终止。

在这些参考点之间的间隔内,银行法律关系可能会发生许多变化,并且通常会发生与获得各种许可证、修改组成文件、协调信贷机构负责人、重组和转型有关的变化。 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状态。 在这种银行法律关系中,实现了信用机构的地位。

但是,信用机构不仅具有地位,法律地位,如您所知,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而且还具有功能。

信贷机构的职能是其银行业活动的主要方向。 它们是通过银行业务和交易进行的。

在信贷机构、存款人、债权人和所有其他使用银行服务的人之间的银行业务和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民法关系。 民法关系仅规范作为民法客体的银行活动的那一部分。 其他法律分支在银行业也有其目标。

俄罗斯在法律、金融、银行、财产评估和管理领域的领先大学之一是莫斯科国立大地测量和制图大学 (MIIGAiK),尤其是人文学院 (GUF) 和经济与领土学院管理(FEUT)。

进行银行业务和交易的程序受银行法和俄罗斯银行制定的规则的约束。 该程序是银行法的对象。 信贷机构有义务遵守为进行银行业务和交易而制定的规则。 遵守这些规则规定的要求会产生信贷机构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经营性银行法律关系。

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的经营性银行法律关系是垂直构建的。 但银行活动是其中之一,因此民事和银行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这意味着信贷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存款人(横向法律关系),都对应于银行法律关系——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纵向法律关系)。

这就是银行法中法律规制方法的逻辑——专横秩序的方法。

根据作者 (Shevchuk D.A.) 的说法,在法律文献中,银行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过于宽泛。 这一概念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结构。 一些作者认为,银行法律关系是复杂的,它受公法和私法规范的约束。

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仅包括信贷机构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信贷机构的创始人与俄罗斯银行在设立、重组、转型或清算时的法律关系。银行,包括与其卫生相关的程序。

在银行法中,与民法不同,仅使用专制命令的方法。 银行法的规范势在必行。 它们没有规定武器平等。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关系的结构,从而决定了它的特殊性、主体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银行在这方面也不例外,因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和终止。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独立于当事人意志的情况)和当事人意志所实施的行为。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 条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源于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所规定的理由,以及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行为,尽管法律或此类行为没有规定,而是凭借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含义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 据此,产生公民权利和义务:

1) 来自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以及来自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交易;

2)来自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行为,法律规定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依据;

3) 来自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 基于法律允许的理由取得财产;

5)由于科学、文学、艺术、发明和其他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

6) 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

7) 不当得利;

8) 由于公民和法人的其他行为;

9) 由于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有关的事件。

所有这些理由也可以适用于银行法。

所有合法的银行关系都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大类:

▪ 其权限在分权制度下行使的法律关系,即与整个银行体​​系相关的外部法律关系。这些是关于最高管理机构的组建以及与国家立法和行政当局互动的宪法法律关系。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是某些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 银行体系内的法律关系,俄罗斯银行在其中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这包括信贷组织和俄罗斯银行参与的所有法律关系。

任何类型的关系包括:

▪ 对象,即形成法律关系的事物;

▪ 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法律关系的对象

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银行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内容是银行业务或银行交易。

银行业务和银行交易由信贷机构进行,目的是提供银行服务和赚取利润,而利润又可以被视为银行活动的一部分。 然而,银行活动不限于此,它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对象,例如民法、金融或税收。

法律关系的界定对于确定相关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活动是与之相关的整个法律关系的共同对象。 但在这个一般客体中,有一些要素成为特定分支法律关系的客体。

银行法律关系与税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密切相关,但性质不同。而这些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银行法的法律规制主体和客体银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造成的。在税法中,采用行政法律的规制方法和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正如已经提到的,在银行法中,适用完全不同的制裁措施。

同时,一般对象——银行活动——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界定。 至少在艺术方面。 联邦法律“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第 5 条仅列出了银行业务和银行交易,但没有提供银行活动的定义。 在实践中,这会导致一些困难,例如,在确定与确定成本中包含的成本构成有关的财务结果时。

银行法律关系主体

银行活动主要受民法和银行法监管。 俄罗斯银行与国家当局之间的一些基本关系受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约束。

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是银行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信贷机构的参与者(信贷机构的创建、重组、财务恢复、终止和清算)。

信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和存款人通常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银行法规范与银行活动细节相关的银行业务和交易,只要它与银行技术的实施有关。

存款人或其他使用银行服务的人不属于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 存款人无权检查银行的​​会计核算方式,包括对自己的存款、银行业务是否正确执行和记录、银行是否遵守专门适用于存款人的相关经济标准。 存款人不知道也无权要求银行提供有关银行如何管理风险、使用什么信息产品、将吸引的资金放在哪里的信息。

存款人的能力仅限于与签订银行存款民法协议直接相关的能力,并在第 8 条中作为对此的法律保证予以指明。 3 1996 年 17 月 13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的法律的修正案和补充”中的“提供有关信贷组织活动的信息”,其中规定“在开展银行业务时,信贷机构有义务应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要求提供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财务报表信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当年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以及法人实体因未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而产生误导的,信贷机构根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承担责任法律”。 [XNUMX]

俄罗斯银行在这方面有一项规定,规定信贷机构必须应存款人的要求提供的信息清单。中央银行 27 年 1998 月 192 日第 6.1-U 号指令“关于保护银行储户利益的额外措施”规定,“信贷组织按照《银行存款法》第 6.2 和 XNUMX 条规定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其活动的信息。该指令,即向个人接受和发放资金的银行,提供以下信息以总体了解银行:

a) 俄罗斯银行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副本,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接收以供审查的地址(人口稠密地区的至少一个地址):二级账户的资产负债表,根据2年101月24日第1997-U号俄罗斯银行指令“关于信贷机构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起草和提交报告的程序”的第7号表格(单位:千卢布);

b) 102 号表格的损益表; [14] c) 汇总资产负债表(113号表格,A栏和2栏,未注明其名称)(单位:千卢布); d) 114 号表格中的汇总损益表(A 栏和第 2 栏,未注明其名称)(单位:千卢布); e) 一份审计报告,注明审计公司的名称和俄罗斯银行根据 4.6 年 4.7 月 23 日第 1997-P 号法规第 10 和 XNUMX 条进行审计活动的许可证号。根据信贷机构当年活动的审计结果起草并向俄罗斯央行提交审计报告的程序。”

如果出具正面审计报告,则在最后部分注明以下内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管理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程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在俄罗斯联邦,并接受会计原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可靠性已得到确认”。审计公司(审计师)以公司负责人(授权人)的印章和签名证明指定财务报表(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每张表格。准备发布的报告附有类似的记录,该记录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盖章和签名证明。

如果有保留地得出肯定的结论,则在最后部分作出以下条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考虑到所有重大方面的变化,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编制俄罗斯联邦保存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以及公认的会计原则。”

根据所引用指令第 2.8 条,记录还必须包含检查期间发现的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声明。审计公司(审计师)以公司负责人(授权人)的印章和签名证明指定财务报表(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每张表格。准备发布的报告附有类似的记录,该记录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盖章和签名证明。如果审计中的任何问题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导致我们无法给出正面或保留的正面意见,审计公司(审计师)将准备负面意见。缺乏审计师的印章和签名表明缺乏对向审计师提交的报告的可靠性的确认。审计公司(审计师)完成审计后,整个审计报告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加盖审计公司印章并注明日期。 [15]

银行必须提供以下期间的指定信息:资产负债表和汇总资产负债表 - 本月前一个月,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 - 在过去两个月内,但不迟于第二个月的第 10 天月; 损益表和汇总损益表——当前年度的前一年; 审计报告 - 当前年度的前一年。

此外,银行有权提交损益表以及当年期间的审计报告。 更新信息也有截止日期。 还规定,信贷机构有权通过俄罗斯银行网站在互联网上披露有关其活动的信息,以及以确保信息向无限人群提供的其他方式披露的权利。

在收到信贷机构同意披露信息的信件后,俄罗斯银行应将其发布在俄罗斯银行互联网网站上。

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所引用指令第 6.1 条所列信息的要求,将根据第 75 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8 条。该指令第 4 条规定,该指令第 38 条在第 1 条规定的个人存款保险联邦法生效之前有效。联邦法“银行和银行活动”第 2000 条,除非俄罗斯银行法规另有规定,但不得迟于 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XNUMX]

现在让我们假设违反了指令的某些要求,存款人向俄罗斯银行提出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俄罗斯银行是否有义务解决存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的纠纷?

根据第 2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条“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以行政方式保护公民权利。以行政方式作出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俄罗斯央行不具备行政保护公民权利的权利。另外,正如已经提到的,其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

因此,存款人向俄罗斯银行提出的上诉不会产生任何行政法律关系。

同时,在收到存款人的投诉后,根据现行立法,俄罗斯银行没有义务对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投诉进行检查,随后向他们提供信息,并且没有进行此类检查的权力。

如果我们假设在收到投诉后,俄罗斯银行将指定检查以保护特定存款人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从信贷机构就这一事实作出书面解释。 但如果俄罗斯银行选择书面解释,那么就会出现法律案件,它必须在特定案件中解决信贷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纠纷。 但是,试图解决此类争议可能意味着俄罗斯银行违反了艺术第 2 款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 条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这是否意味着俄罗斯银行应该无视存款人的投诉,建议他上法庭?

俄罗斯央行似乎只需要向存款人作出答复,即此类纠纷将在法庭上得到解决。 但由于俄罗斯银行负责银行监管,因此,它有义务检查信贷机构收到的投诉是否符合俄罗斯银行指令的要求......出现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法律关系是存款人的投诉,但法律关系并非发生在俄罗斯与向其提出申请的存款人之间,而是俄罗斯银行与其监管的信贷机构之间。

主观权利和义务

主观权利是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所享有的权利。

主观权利包括三种权力:

a) 拥有行动的权利;

b) 要求具有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c) 保护自己被侵犯的主观权利的权利。

在银行法律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信贷机构根据银行法的要求以及俄罗斯银行制定的银行规则进行特定的银行业务。 信贷机构有义务遵守俄罗斯银行的所有要求——正确开展业务(进行适当的会计分录、正确编制会计凭证、违反经济标准等)。

另一方面,信贷机构也有权要求俄罗斯银行提供其所需的银行信息,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密规定,要求俄罗斯银行仅对其施加银行法律和银行规则规定的要求。 如果俄罗斯银行侵犯其权利,信贷机构有权向仲裁法院申请保护。

主题 5. 俄罗斯联邦银行法的主题

银行法主体的一般规定

银行法的主体是银行法规定的可能参与银行法律关系的人。 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 在信贷机构的注册和许可、重组和清算阶段,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的创始人(成员)及其债权人可以作为银行法的主体。

信贷机构不仅对客户负责,而且对俄罗斯银行负责。

信贷机构通常是民法和银行关系的主体。 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横向(民法)和纵向(银行)法律关系同时产生。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独立的意义,但同时又是法律法规与纵向法律关系的需要相关联的法律事实。

因此,例如,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产生了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是一种横向(民法)关系。 但与此同时,俄罗斯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会自动产生垂直(银行)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商业银行有义务正确地(根据俄罗斯银行的银行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吸引存款的操作,例如,在会计中进行必要的分录.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俄罗斯银行获得要求商业银行遵守这些要求的权利。

例如,接受贷款的借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但与信贷机构不同的是,借款人不是银行法的主体。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不对俄罗斯银行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并且不能也不应受到俄罗斯银行的任何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法的主体只是商业银行,因为向客户发放贷款的事实本身就产生了商业银行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们的例子中,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信贷机构必须向俄罗斯银行报告其已按照2.7年30月1997日第62a号中央银行指令“关于为可能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形成和使用程序”[17],俄罗斯央行有权要求提供此类报告。因此,贷款分类和建立充足准备金的所有要求仅适用于信贷机构,因为信贷机构(而不是客户)必须补偿发放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可能无法偿还的风险。借款人。

信用组织作为法人实体

在引入俄罗斯联邦民法修正案(1999 年 XNUMX 月)之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解决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参与者)是否属于银行法的主体。 目前尚不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同一个人是民法主体,在哪些情况下是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这方面,首先有必要确定规范银行活动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贷机构创始人(参与者)的权益,其次,俄罗斯银行是否有权延长其规定对创始人(参与者)信用组织的影响。

这个问题理论上没有考虑过。因此,银行法概念和银行法律关系理论建构的不确定性加剧了立法的不确定性。同时,在需要恢复与吊销银行执照程序有关的信贷机构的情况下,实践及其矛盾决定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必要性。毕竟,俄罗斯银行的权力并未延伸至信贷组织的创始人(参与者)。即使1998年通过了“关于信贷机构破产”的联邦法,情况仍然存在争议,因为该法在俄罗斯银行的权力方面仍然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相抵触与银行的创始人(参与者)有关。

1999 年 3 月,第 87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第二款补充如下内容:“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信用组织的法律地位特征及其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也由规范信用组织活动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0 条第 3 款 - 第二款,内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信贷机构的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由规范该机构活动的法律确定。信贷机构。”第 96 条艺术。 18-第三款内容如下:“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信用组织的法律地位特征,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也由规范信用组织活动的法律确定。” [1] 根据同一法律,第 101 条。 19号补充第三款如下:“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信用机构的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由规范信用机构活动的法律确定。” [XNUMX] 因此,一方面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另一方面信用组织的创始人(以及参与者、股东)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确。现在,随着民法典这些修正案的通过,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创始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受到银行法的规范,这与民法并不矛盾。

反过来,这意味着在监管信贷机构活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的权力不仅延伸到信贷机构,还延伸到其创始人。

俄罗斯银行作为银行法的主体,对用民法等代替银行法并不感兴趣,相反,对模糊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感兴趣。

如果这种概念的替代仍然发生,如果银行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消失了,那么这就造成了俄罗斯银行不仅作为银行法主体而且作为民法主体的不合理责任。

例如,第 55 条明确概述了银行监管的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XNUMX 条,俄罗斯银行不干预信贷组织的经营活动。但如果俄罗斯央行有权利和义务(权限)干预信贷组织的经营活动,控制其如何遵守民法及其合同义务,并就此给予指示,那么它可以联合起来并在信用组织违反其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承担个别责任。

俄罗斯银行应监督信贷机构如何遵守银行法、金融法规和俄罗斯银行法规的要求。 同时,俄罗斯银行还研究信贷机构遵守民法规范的程度,但仅限于检查信贷机构是否遵守银行规则,因为民法关系通常是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这些法律事实引起了银行法律关系。

因此,为了让俄罗斯银行在银行监管过程中能够检查信贷机构是否符合经济标准,它必须首先研究贷款协议和他们提供的条件。 但这并不是为了了解信贷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在他们可能相互提出索赔(这种纠纷在法庭上解决),而是为了检查法律事实的存在(贷款金额,条款、利息、担保、是否存在延迟等)并确定特定贷款的风险程度,在考虑到这笔贷款的情况下检查应计收入和费用的正确性,检查银行会计和其他事实的正确性银行法规定,因此可能成为俄罗斯银行监督检查的对象。

在法律方面,这些合同条件作为事实同时产生了俄罗斯银行与信贷机构之间特定银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作为此类审计的结果,俄罗斯银行可能认定一家信贷机构财务不稳定或提交了虚假报告。 她可能会被罚款,或者更糟的是,她的执照会被吊销。

这都是银行法,必须与民法区分开来。 这对于保护银行法律关系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是必要的。

保护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担保

如前所述,银行法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因此,信贷组织的客户,特别是存款人,不是银行法的主体,而是货币关系的主体,而且仅限于民法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银行法适用于客户和存款人,那么这种规定就会与规定合同自由的民法相冲突。 因此,如果银行法赋予特定存款人与俄罗斯银行相关的某些权利,那么它同时也必须按照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对其设定义务。 那么俄罗斯银行将获得对存款人的控制权,这违背了民法合同自由的原则。

如果俄罗斯银行只是一个监管者和仲裁者,在民法中没有自己的利益,并且不对它所创建的商业银行的创业活动负责,那么这种矛盾就不会存在,它所参与的资本。 这些是将在下面讨论的银行,并且在俄罗斯银行拥有其大部分股份的法定资本中 - 例如,在 Sberbank。

事实证明,俄罗斯银行既作为监管者又作为控制者从事商业活动,但不是直接,而是通过其创建的有限银行圈子间接参与。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应该被认为是不自然的。

俄罗斯居民全部存款的大约 80% 集中在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 (Sberbank)。诚然,1996年,一些商业银行,例如JSCB Inkombank,在储户增长率方面开始赶上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但这个时期是短暂的,很快就结束了。这可能是在不稳定和社会进程管理无效的情况下货币和金融体系再分配功能的储备。这可能就是为什么俄罗斯银行立法没有规定存款人与俄罗斯银行之间的公法银行关系。但这降低了银行法的质量水平。顺便指出,这种情况间接证实了法律不能高于其所制约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银行法应为竞争和保护将资金投资于银行并将其委托给银行的所有者的利益创造条件; 这尤其适用于银行客户和小额存款人。

这是西方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趋势。 例如,在法国,1984 年的《银行法》将这一责任赋予法国银行,而 4 年 1993 月 XNUMX 日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控制职能由银行委员会执行,法国银行向该委员会提供资金这些功能的执行。

在俄罗斯,这项义务并未直接在银行立法中规定。在艺术的第 3 部分。 《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55条仅规定:“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储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正如稍后(第四章)所示,即使是这些模糊的表述也没有任何具体的支持,并且与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相冲突,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根据银行的某一部分的利益而设计的,但并非在一切都符合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银行法应为存款人和其他使用信贷机构服务的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我们认为,所有这些担保,可以根据保障存款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方式来分类:

a) 组织;

对银行运作的控制属于银行法的范畴。 根据现行立法,存款人和其他使用银行服务的人是民事主体,而不是银行法主体。 因此,他们无法控制银行业务的正确性,或者说,是否符合经济标准。

以足够可靠的方式组织银行系统是俄罗斯银行的能力。 俄罗斯银行监管和控制银行活动,因此有义务确保信贷机构在处理从他人借来的资金时尽职尽责。

但除了俄罗斯银行之外,还有其他国家和非国家组织必须或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

组织担保可以根据负责保护使用银行服务的人的机构进行分类。

根据分权,这可以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组织活动。

此外,应该区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和公民社会本身的机构。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与许多外国国家不同,在俄罗斯,由银行客户创建的公共组织的活动不足。例如,在法国,根据艺术。 《银行法》第 59 条设立了一个被称为“用户委员会”的咨询委员会,其目的是“研究信贷机构与其客户关系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有趣的是,法国用户委员会由信贷机构代表和客户代表组成。

当我们讨论银行系统的法律重组建议时,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点,但现在,我们注意到,公共机构的创建似乎是基于担保的分类。

信贷机构在接受个人和法人存款并进行结算时,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和客户免受可能的损失。 《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第三章“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信贷机构储户和债权人的权益”规定了一系列旨在确保信贷财务可靠性的规范机构。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当局如何遵守公民社会的原则。 银行法(多数规则)的民主性质并不能自行实施。 仅仅呼吁保护储户和债权人是不够的。 俄罗斯银行有义务进行审慎监管和审慎监管,包括确保存款人和信贷机构客户的利益。

b) 财务;

为了确保财务可靠性,信贷机构有义务创建准备金(基金),包括用于证券贬值,其形成和使用程序由俄罗斯银行制定。 最低准备金(资金)数额由俄罗斯银行确定。 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准备金(基金)的金额由联邦税法确定。

信贷机构有义务按照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分类,区分呆账和呆账,并创建准备金(基金)以弥补可能的损失。

信贷机构必须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比率的数值由俄罗斯央行根据特定的联邦法律确定。

信贷机构有义务组织内部控制,以确保与所开展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适当的可靠性水平(上述法律第 24 条)。银行有义务遵守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准备金要求标准,包括筹集资金的期限、数量和类型。存入所需准备金的程序由俄罗斯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确定。银行必须在俄罗斯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储所需的准备金。开设上述账户并在该账户上进行交易的程序由俄罗斯银行制定(上述法律第 25 条)。

银行法在保护利益和权利方面的作用在其所有监管和保护职能中都有非常具体的实施,银行法必须通过法律或在其基础上通过的章程规定的机制来确保对客户和存款人的保护,其中可能包括存款保险计划、准备金要求和其他方式。 保持银行客户的信心非常重要,因此在许多国家,已按照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方式建立了金融存款保险机制。 这个机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一些差异,但主要的是它存在。 例如,在法国,当信贷机构的立场证明其合理性时,法国银行行长可以根据艺术。 根据《银行法》第 52 条,组织所有信贷机构参加的竞赛,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存款人和第三方的利益,维护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维护其声誉。

俄罗斯银行有义务确保为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存款返还提供担保。

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损失进行可能的补偿的唯一财政来源是强制性准备金,该储备金在俄罗斯银行被吊销执照并设立清算委员会后返还给信贷机构。 但是,这并不能取代存款保险制度。

考虑到存款保护的情况,很难同意不用其他方式强制建立准备金的立场。

俄罗斯对所需准备金的法律规定是矛盾的。在联邦法“银行和银行活动”的含义内(不仅是在这个含义内,如果你看看第三章的标题,其中包含创建基金的要求:“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信贷机构储户和债权人的权益”),俄罗斯应设立必要的准备金以保护储户和债权人的权益。该法没有提及任何乘数,或限制排放,或限制银行发放贷款。

储户阅读联邦法“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该法规定设立资金是为了保护他的利益和权利。但他通常不了解俄罗斯银行本身的法规如何监管这个问题。俄罗斯央行的法规规定了不同的目标:设立强制性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如果《银行和银行活动》联邦法对此进行了规定,那么储户就不会那么确定自己没有面临风险。

c) 信息性的;

众所周知,信息在金融和银行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

有很多原因。 如果我们谈论信息在银行系统中获得价值的先决条件,那么在起源上,一切都始于货币的本质。 如前所述,货币的功能之一是有关其价值的信息。 有了银行服务市场层面的这一功能,机构收集、分析、处理和提供相关银行信息的所有功能最终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连接起来。 例如,这可能是有关特定银行财务状况的信息。 信贷机构的客户需要此类和其他信息。

拥有有关银行和银行活动的信息,客户可以在一般竞争条件下对他有利。 通过从事银行业,他基本上有机会预测他的迷你货币体系在其他货币体系中的发展。 换句话说,他预见到特定数量的货币价值会增加,或者相反,该价值可能会下降。 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在从一项投资中获得利润和收益的同时,必须为收集和分析的信息、为他带来或仍能以货币利息形式带来利润的市场预测付出代价。

食利者必须为能为他带来收入的信息付费。当然,小客户、小投资者不能这样做。但小投资者是所有投资者的主体。这是第一件事。其次,银行在经济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活动是公开的。因此,所有银行客户都应获得公共机构收集的标准信息。

中央银行就是这样一个公共机构。 但在这方面的关系中存在很多困难。

首先,存在竞争、商业和银行保密问题。在这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立法及其应用实践。不幸的是,这种做法有缺点。客观存在的银行保密问题有时具有相反的含义——银行和商业秘密被用作滥用行为的掩护。这将在考虑俄罗斯银行银行业监管问题、这种监管的严重缺陷以及如何改进方面进一步讨论(Shevchuk D.A. 银行业基础。 - 顿河畔罗斯托夫:凤凰城,2006)。

其次,存在金融和银行信息的可靠性问题。 如前所述,经济的因果特征可以是理性的、非理性的和混合的。 大多数情况下,它被非理性时刻所支配,尤其是在危机期间。 因此,总是存在有关银行的虚假信息的风险。 自然,在腐败、犯罪等多的地方,这种风险就更大。

三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恰恰是存款人独立收集和分析银行信息的能力最差。 在银行系统未调试的情况下,信息错觉的风险总是增加。

在俄罗斯,鉴于经济的具体情况,信息支持对储户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在存款保险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艺术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40条“确保存款返还”规定如下:“1.银行有义务通过强制保险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确保公民存款的返还。俄罗斯联邦和(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各市政府对法定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参股权益的银行返还公民存款由其附属责任予以保证存款人按照本法第399条规定的方式向银行主张债权。

2、银行保证法人存款返还的方式由银行存款协议确定。

3. 在签订银行存款协议时,银行有义务向存款人提供有关押金返还担保的信息。

4. 银行未履行法律或银行存款协议规定的义务以保证存款返还,以及丧失担保或条件恶化的,存款人有权向存款人提出要求。银行立即退还存款金额,并按照第 1 条规定的金额支付利息。 本法第 809 条,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银行法提供了储户和所有其他使用信贷机构服务的人应可获得的信息清单。 《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规定,银行必须提供存款人做出正确选择所需的信息。

俄罗斯银行尚未就此问题发布任何指示。 同时,建议规范银行办公室的强制性信息清单,供公众查看。 这应该是关于创始人、授权基金、储备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存款保险基金成员的信息。 如果银行不参与存款保险基金,则应以相同方式在清单中提供有关此信息。

d) 合法的。

为了使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成为现实,必须建立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行为,最重要的是,必须建立实施机制。

首先,它是法律本身。 它的形式不应该是矛盾的。 迄今为止,这样的矛盾是存在的,而且相当多。 俄罗斯银行的立法和法规之间存在更多矛盾——它们已经讨论过,并将就银行监管的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其次,是监管和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 这里有很多未解决的问题。

银行存款人的例子最能说明问题。 司法机构无法处理大量案件。 制裁在这里无济于事。 只有规范整个信贷机构系统的运作程序,才能克服这种情况。 同时,有必要规定创始人(参与者)和经理的民事责任的拟人化,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因他们的过错而恶化。

各种刊物多次提出改善银行客户法律保护的问题。

有趣的是,俄罗斯银行对俄罗斯银行协会的呼吁作出了反应,该协会的代表提出了一些加强存款法律保护的措施。 因此,特别是建议俄罗斯银行对强制性储备基金的资金产生利息。 我们认为,如果民法规定您必须为使用他人的资金付费,那么这同样适用于所有实体,包括俄罗斯银行。 在法律和正义面前人人平等。

主题 6. 信用组织的法律地位

信用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由各个法律分支的规范规定:

▪ 一般方面,例如商业实体的法律地位——根据宪法规范,

▪ 直接作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民法关系——民法规范;

▪ 作为银行关系主体(即与俄罗斯银行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涉及银行业务经营规则(银行法规范)的遵守和执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为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某些保障。 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34、35 条规定了防止非法竞争和垄断的保障。 这些保证在银行系统中真正发挥作用是很重要的。 我们将在本书的第九章回到这个问题。

有必要区分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

俄罗斯所有信贷机构的一般法律地位(法律能力、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都不同,这取决于信用机构缔结的民法关系。 它们可能更多,或者相反,更少。 在这里,一切都取决于信贷机构的创业活动,取决于其银行业务的有效性。

但是,这里也必须创建适当的保证。 它们的含义是为国家经济中所有主体的创业活动创造平等的条件。 为此,法律一方面应规定平等的商业条件,另一方面应提供更灵活的商业形式。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银行和银行活动》联邦法为选择银行业创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提供了一套原始的机会。

如果我们只分析银行法的教条,就会发现银行立法只规定了全能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不包含国有银行之类的标志,尽管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有些银行是国有的。 立法中没有专业和区域银行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说,状态集是非常统一的(Shevchuk D.A.)。

这可能适合稳定的经济,但不适用于俄罗斯的转型经济。

在俄罗斯,银行体系仍然存在合法性问题;使用多种组织和法律形式以及类型的信贷机构将是有益的。此外,这些不应该只是经济或金融概念,而应该是法律中明确的定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明确性。因此,银行可能被称为储蓄银行,但除了名称之外与其他银行没有什么不同。

在其他国家,这些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例如,意大利银行系统为国有银行提供服务。

或者,例如,让我们看看瑞士的银行系统。这是一个灵活且广泛的系统。它拥有大型银行、私人银行、地区银行、储蓄银行和贷款银行。瑞士有 29 家州银行(所谓的各州“房屋银行”,专门且主要在州内运营)。都是国有的:国家承担义务,地方政府参与管理。它们是通用的。这同样适用于储蓄银行和地区银行。这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异质的群体。这些机构有些是国有的,有些是以合伙形式组织的。然而,无论所有制形式如何,这里的目标市场都是本地的。最大的(超过1000家)是按照德国体系组建的贷款银行集团。这些收银台仅向其会员发放贷款。

人们可以举出其他例子,即在许多现代外国,银行系统广泛,现行立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银行,而不仅仅是它们的一般法律地位。

然而,现在让我们转向对银行法教条的分析。

信用组织是银行和非银行信用组织共同的概念。 银行是一种借贷机构。

《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第 1 条)规定了信贷组织的定义:“信贷组织是指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的,以特殊经营为基础的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许可(许可证)有权开展本联邦法规定的银行业务。信用组织是在任何形式的所有制基础上作为商业公司成立的。 ”

该定义包含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信用机构是法人实体。在第 1 条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条规定:“法人实体是拥有单独的所有权、经济控制权或经营管理财产并以其财产承担义务的组织,可以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庭上成为原告和被告。法人实体必须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或估算。”

由于联邦法律规定信用组织是在任何形式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商业实体,因此,其作为法人实体的财产只能通过所有权归属于它。

对信用组织作为法人实体的基本理解以及与此理解相关的许多财务问题是基于第 2 条第 48 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规定,“在法人财产的形成过程中,其创始人(参与者)可以对该法人实体享有债权或对其财产享有物权。其参与者享有义务权利的法律实体包括商业伙伴关系和社团、生产和消费合作社……"

由于信用组织只能作为商业公司创建,因此,其参与者仅具有与其相关的责任权利。 当我们考虑信贷机构的法定基金问题时,我们将回到这个债务权利问题。

根据艺术。 联邦法第 7 条规定,信用机构必须有名称。 信贷机构有一个俄语的公司(正式)名称,可能有一个俄罗斯联邦人民的另一种语言的名称,一个缩写名称和一个外语名称。 信用机构有其商号的印章。

信贷组织的公司名称必须通过使用“银行”或“非银行信贷组织”等字样表明该法人实体的活动性质,并表明其组织和法律形式。

在考虑信贷组织的注册申请时,如果拟议的名称已包含在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簿中,俄罗斯银行有义务禁止使用该信贷组织的名称。信用组织的名义允许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国家”、“联邦”和“中央”等词语以及由此派生的词语和短语,并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行为规定的方式使用。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任何法人实体,除已获得俄罗斯银行颁发的开展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实体外,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信贷组织”等字样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本法律实体有权开展银行业务。

信用机构必须有章程。 信贷机构拥有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的章程。

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信贷组织的章程必须包含:

1) 公司(正式全称)名称,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名称;

2) 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说明;

3)管理机构和独立部门的所在地(邮政地址)信息;

4) 根据第 5 条规定进行的银行业务和交易清单。联邦法“银行和银行活动”第 XNUMX 条;

5)授权资本数额信息;

6)管理机构体系的信息,包括执行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以及其组建程序和权力;

7) 联邦法律为特定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贷机构有义务向俄罗斯银行登记其对其章程所做的所有修改和补充。 俄罗斯银行在提交所有正式签署的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信贷机构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登记作出决定。

其次,信用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盈利,信用组织是商业组织。 在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0 条规定,“法人可以是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的组织(商业组织)或不以营利为目标且不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参与者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 在艺术的第 2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0 条规定,“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可以以商业伙伴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镇单一企业的形式创建。”

法人实体必须在适当的政府机构注册。 信贷机构由俄罗斯银行注册。

第三,信用机构被赋予了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它在其章程和俄罗斯银行颁发的许可(许可证)的基础上运作。

法律能力是一个人获得某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能力。 对于信用机构来说,这是法人的特殊法律能力。 特殊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作为商业实体的法人只能从事章程规定的活动。 因此,法人实体只能是由于这些类型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立法规定,某些类型的商业活动只有在获得适当许可的情况下才合法。

信贷机构根据俄罗斯银行颁发的许可证运作。

第四,信贷机构进行银行业务,如艺术所述。 联邦法的第 1 条在同一联邦法中作了规定。 请注意,艺术。 联邦法律第 1 条不使用“交易”一词,而艺术。 同一法律的第 5 条被称为“信贷组织的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不仅规定了银行业务清单,还规定了交易清单。 交易列表没有关闭,因为除了指定的列表之外,信贷机构,如同一篇文章所述,可以进行其他交易。

第五,信用组织只能以商业实体的形式创建和运作。 根据民事立法,只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才能成为信用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这意味着信用组织的创始人在其创建过程中不能使用其他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机构、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和法律形式,除非作为商业公司。

银行 - 拥有独家经营以下银行业务的独家权利的信贷机构:吸引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资金用于存款,以自己的名义并在还款条件下自费存放这些资金,支付、加急、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银行账户。

非银行信贷机构 - 有权进行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银行业务的信贷机构。 俄罗斯银行为非银行信贷机构设立了允许的银行业务组合。

根据现行银行法,非银行信贷组织有两类: - 结算类非营利组织; - 收集服务。 [20]

非营利结算组织有权开展下列银行业务:

1)开设和维护法人银行账户;

2) 代表法人实体(包括代理银行)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根据职能目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为包括信贷机构在内的法人实体提供服务,使用塑料卡进行结算,收取资金、票据、支付和结算单据,并为法律实体提供现金服务。实体,以非现金形式买卖外币的业务,以及其章程规定的交易,按照俄罗斯银行 23 年 1998 月 75 日第 XNUMX 号指令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我。

NCO 无权从法人实体和个人那里吸引资金作为存款,以代表自己和自费存放。

结算 NBCO 有权向参与结算的客户提供贷款,以按照俄罗斯银行关于相关结算 NBCO 活动的示范条例和(或)其章程确定的方式完成已完成交易的结算,条款如下:在 N6 法规 H16 规定的范围内还款、紧迫性、付款、安全性。 同时,以参与者在计算中特别创造的准备金(资金)为代价提供贷款是在参与者授予的权力框架内进行的。

结算 NBCO 有权仅以投资于俄罗斯联邦政府证券的形式暂时放置自由现金,该证券被俄罗斯银行归类为零风险投资,并将其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代理账户和在从事结算活动的信贷机构中。

在俄罗斯银行许可的范围内,结算 NCO 有权以本国(俄罗斯卢布)和外币开展其章程规定的业务。

托收机构根据俄罗斯银行颁发的许可证有权开展以下银行业务:资金托收、汇票、支付和结算单据。

这些操作必须按照俄罗斯央行关于这些问题的现行指示进行。 [21]

由于收款机构的活动主要伴随着经营风险的出现,因此没有对收款机构设定包括最低资金数额在内的审慎监管要求。

收款、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必须有可靠的保障。 安全可以由专门提供此类服务的组织根据与非银行信贷机构的适当协议或由非银行信贷机构自己的安全服务来执行。

如果安全由自己的安全部门执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在俄罗斯银行注册后,必须在其所在地的内政机构同意安全部门的章程。 为获得开展托收业务的许可证,此类非银行信贷机构必须向俄罗斯央行地区办事处提交经公证的下列文件的副本: 与内政机构达成的安全服务章程; 内政机构对军用武器的储存和使用的许可; 确认汽车所有权或租赁的文件。

如果托收保护将由专门从事安全活动的组织进行,则此类非银行信贷组织为了获得开展托收业务的许可证,必须向俄罗斯银行地区办事处提交经公证的副本专门从事安全活动的组织的文件:国家登记证书; 宪章; 安全活动许可证; 内政机构对军用武器的储存和使用的许可; 与该组织的担保协议和收集组织的文件,确认汽车的所有权或租赁权。

非银行组织在银行系统中的份额非常微不足道。 同时,非银行信贷机构可以更成功地解决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是计算问题。 不幸的是,俄罗斯银行未能完成摆在其面前的任务,即创建一个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时进行结算的全球全俄罗斯电子结算系统。 假设所有这些问题都将在卫星通信的帮助下得到解决。 但所有这些活动都没有得到发展。 而非银行信贷机构可以更成功地解决结算问题,并降低客户风险。

俄罗斯银行与外国的信贷机构互动,因此该法律首先对这些关系进行规范,其次根据俄罗斯法律定义外国银行的概念,第三对外国投资进行规范。

引用的联邦法律规定:“外国银行是根据其注册所在的外国国家的法律承认的银行。”

信用机构的法律行为能力

信用机构的法律行为能力是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特例。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9 条规定,法人可以享有与其组成文件中规定的活动目标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相关的义务。

商业组织,除法律规定的单一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外,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进行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所必需的民事义务。

法人实体可以从事某些类型的活动,这些活动的清单由法律确定,只有在特别许可证(许可证)的基础上。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限制法人实体的权利。 限制权利的决定可以由法人实体向法院提出上诉。 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能力在其创建时产生(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51 款)并在清算完成时终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 条第 63 条)俄罗斯联邦)。 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法人实体开展需要许可的活动的权利自收到许可之日起或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产生,并在其有效期届满时终止行动。

艺术中的“关于银行和银行业务”的联邦法律。 5 “信贷机构的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是指银行业务:

1)吸引个人和法人的存款存款(按需和一定时期);

(二)将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募集资金以个人名义、自费投入; [2]

3) 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的银行账户;

4) 代表个人和法人实体(包括代理银行)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5) 为个人和法人提供资金、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和现金服务;

6) 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买卖外币;

7) 吸引贵金属的存款和放置;

8) 出具银行保函;

9)无需开立银行账户即可代表个人进行转账(邮政转账除外)。 [23]

除上市银行业务外,信贷机构有权进行以下交易:

1) 为第三方出具担保,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

2)取得要求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履行义务的权利;

3)根据与个人和法人的协议,对资金和其他财产进行信托管理; [24]

4)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贵金属和宝石交易;

5) 向个人和法人出租用于存放文件和贵重物品的专用场所或位于其中的保险箱;

6) 租赁业务;

7) 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信贷机构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其他交易。 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交易均以卢布进行,并在俄罗斯银行的适当许可下进行 - 外币。 开展银行业务的规则,包括对其物质和技术支持的规则,由俄罗斯银行根据联邦法律制定。 27 月 1998 日俄罗斯银行条​​例规定,授权银行无需获得单独的与资本流动相关的外汇交易许可(执照)即可开展外币和外币证券业务和交易的规则, 193 年第 XNUMX-U 号。

禁止信贷机构从事生产、贸易和保险活动。

艺术中的“关于银行和银行业务”的联邦法律。 6“证券市场上的信用机构活动”解释说,根据俄罗斯银行的银行业务许可证,银行有权发行、购买、出售、记录、存储和其他证券,执行支付文件的功能,与证券,确​​认资金吸引到存款和银行账户,与其他证券,执行根据联邦法律不需要特别许可的交易,并且有权行使根据与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协议对这些证券进行信托管理。

信贷组织有权根据联邦法律在证券市场开展专业活动。 [25]

信贷机构的授权资本和其他资金

信用机构的法定资本由其参与者的出资额组成,并确定了保证其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数额。 这个定义包含在艺术。 《关于银行和银行业的联邦法》第 11 条。

根据信贷机构的组织和法律形式,这可能是股本,其中授权资本由经济公司的创始人(参与者)之间分配的一定数量的股份组成,或者以股份计价的股本。

俄罗斯银行 23 年 1998 月 75 日第 XNUMX-I 号指令规定,信贷机构必须按照本指令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银行地区办事处申报并同意减少其注册资本,如果在最后在第二个和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信贷机构的净资产(自有资金)价值将低于其法定资本。

将信贷机构的章程资本减少到其净资产(自有资金)的数额的决定是在信贷机构参与者的年度(普通)大会上作出的。

根据俄罗斯银行1年1997月1日第26号指令,信贷机构的自有资金包括法定资本、资金和利润。 [XNUMX]

俄罗斯银行为新注册的信贷机构设定了最低授权资本。 最低授权资本的标准可根据信贷机构的类型而定。

联邦法律规定,俄罗斯银行关于更改最低授权资本额的决定应不早于其正式公布之日起 90 天生效。 对于新注册的信贷机构,俄罗斯银行适用于提交注册文件和获得许可证之日有效的最低授权资本要求。

俄罗斯银行无权要求先前注册的信贷机构更改其授权资本。

4 年 23 月 1998 日第 75-I 号中央银行指令第 XNUMX 章规定,俄罗斯银行根据《关于银行的联邦法》的要求,确定新设立的信贷机构的最低授权资本额。和银行活动”。 它还说,以股份公司形式创建的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由信贷机构创始人获得的股份的面值构成。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附加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由其创始人股份的面值构成。

俄罗斯银行规定了信贷机构法定资本中非货币部分的最高金额。

第 75 号指令规定,对信贷机构章程资本的缴款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 资金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表示。如前所述,中央银行30年1998月365日第XNUMX-U号指令允许以外币向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缴款;

▪ 有形资产(银行大楼或信贷机构所在的场所,未完工的建筑除外)。有形资产必须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评估并反映在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

31 年 1998 月 474 日的第 XNUMX-U 号 CBR 指令规定,经俄罗斯银行董事会许可,信贷机构的参与者(股东)有权支付正在创建的信贷机构,并以属于它们的其他非货币资产、资金或银行大楼(场所)增加现有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 此类资产的最大规模和构成由俄罗斯银行董事会决定。

俄罗斯银行第 75 号指令还规定了以下几点。

▪ 如果联邦立法或之前签订的协议规定处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则不能以财产形式出资。

▪ 信用组织成立时用于支付其部分法定资本的有形资产的货币价值由创始人大会批准。

▪ 为支付以股份公司形式运营的信贷组织的部分法定资本而投入的有形资产的货币估价由信贷组织的董事会进行。

▪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于支付信贷组织部分授权资本的有形资产由独立评估师进行估值。

▪ 按规定方式注入信用组织法定资本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成为其财产。

▪ 正在设立的信用组织法定资本中非货币部分的最大规模(标准)不得超过20%。如前所述,根据俄罗斯央行8年1999月571日第25-U号指令,具有固定息票收入的联邦贷款债券可用于支付已创建和现有信贷组织的股份(股份)。信用组织法定资本中以债券支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信用组织总法定资本的XNUMX%。

▪ 如果有形资产被注入信用组织的法定资本,则必须提交文件,确认创始人(参与者)有权将其注入信用组织的法定资本。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禁止使用借入资金形成信贷机构的章程资本。

联邦预算和州预算外资金、自由现金和其他由联邦政府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能用于形成信贷机构的授权资本,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资金、地方预算、自由现金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持有的其他财产,可用于形成法定资本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地方自治机构的立法行为,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信贷机构。

法定资本保证债权人的债权。 但是,信用机构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包括自己的钱,还包括别人的钱。 因此,有一定的可靠性、流动性和偿付能力保证的是自有资金。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64 条规定,大额信贷风险的最高金额设定为大额风险总额和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百分比。 大信用风险是指向一位客户提供的贷款、担保和担保金额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 5%。 重大信用风险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信用机构自有资金的25%。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73 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根据每个标准制定了确定自有资金、资产、负债和资产风险金额的方法,采取考虑到国际标准以及与银行、银行协会和工会的协商。

俄罗斯银行有权根据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类型制定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俄罗斯央行将在不迟于实施前一个月正式宣布即将改变其计算标准和方法。 银行活动的强制性经济标准 根据俄罗斯银行 1 年 1997 月 1 日第 XNUMX-I 号指令制定的“关于规范银行活动的程序”。

考虑到这一规范,以及《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的相关规范,其中规定了符合标准的要求,有必要考虑确定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问题. 确定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问题涉及法律、财务和会计方面。

只要与授权资本有联系,它就具有法律意义。 授权资本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与“主要资本和附加资本”的概念相关联。此外,必须记住,如果授权资本不能用借入的资金形成(根据第 11 条)联邦法律“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那么在某些条件下增加资本是可能的。 这种情况对于理解信贷机构资本形成机制及其评估不仅从可靠性的角度,而且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1 年 1998 月 31 日俄罗斯银行条​​例第 27-P 号“关于信贷机构自有资金(资本)的计算方法”[15](经 1999 月 576 日俄罗斯银行指令修订) 4 年 1999 月 496 日第 31-U 号、1998 年 473 月 28 日第 XNUMX-U 号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U 号)规定:“信贷机构的股本(资本)数额按照俄罗斯银行制定的方法确定为固定资本和附加资本的总和。” [XNUMX]

值得注意的是,额外资金包括次级贷款。 [29]

由于一个法人实体或个人,或通过协议关联的一组法人实体和(或)个人,或作为彼此的子公司或关联方的一组法人实体进行的一项或多项交易的结果,更多超过5%的股份(股份)信贷机构需要通知俄罗斯银行,超过20% - 俄罗斯银行的事先同意。

俄罗斯银行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决定 - 同意或拒绝。 拒绝必须有动机。 如果俄罗斯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作出的决定,则认为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买卖交易已解决。

20年23月1998日央行令第75-I号规定了收购信贷机构XNUMX%以上股份(股)的初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 由一个收购人,或以协议联系的一组收购人,或由相互为子公司或从属的一组收购人进行一次或多次交易而产生的收购(《民法典》第 105 条和第 106 条)俄罗斯联邦),信贷机构 20% 以上的股份(股份)必须事先与俄罗斯银行达成协议。 同时,每次收购信贷机构授权资本20%以上的股份(中央银行28年1999月220日第股份号)的股份,必须事先征得同意。由于其法定资本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因新交易而额外收购股份(股份),因此无需事先获得俄罗斯银行的批准)。

2、上述法人财务状况稳定且经营满三年的,有权收购经营性信贷机构20%以上的股份(股份)(包括二级市场收购)。

3. 未经俄罗斯银行事先同意,导致收购方拥有信贷机构20%以上股份(股)的交易无效。

4. 收购信贷机构 20% 以上的股份(股份)必须事先征得俄罗斯银行同意的义务在于收购方(通过协议联系的收购方,互为子公司或附属机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5 条和第 106 条)或俄罗斯银行事先同意购买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的请求应提交给俄罗斯银行的地区办事处:监督信贷机构的活动,其股份(股份)正在被收购方(相关收购方之一)或授权人收购。

艺术中给出了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5 条规定,如果另一家(主要)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由于其主要参与其法定资本,或根据缔结的协议,商业公司被视为子公司在他们之间,或以其他方式有能力决定该社会做出的决定。 子公司对主公司(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母公司(合伙企业)有权向子公司(包括根据与其签订的协议)发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对子公司根据此类指令达成的交易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子公司因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错导致资不抵债(破产)的,其债务承担子公司责任。 子公司的参股人(股东)有权要求主公司(合伙)赔偿其因过错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商业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 条,如果另一家(主要的、参与的)公司拥有股份公司 20%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的 20% 以上,则该商业公司被视为独立责任公司。 获得股份公司20%以上表决权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20%法定资本的商业公司有义务按照商业公司法律规定的方式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经济公司相互参与对方章程资本的限制以及其中一个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的参与者或股东大会上可以使用的投票数由法律确定。

申请收购20%以上股份(股)的可能性,须说明股份(股)收购人与信贷机构其他收购人和(或)股份(股)所有者之间不存在或存在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性质、协议、相互参与的资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联系。

5. 俄罗斯银行地区办事处根据申请书所附的以下文件考虑是否可以事先同意收购信贷机构 20% 以上的股份:

▪ 经公证的法人国家登记证明文件副本(由持有法人20%以上股份的信贷组织创始人代表);

▪ 法人实体(收购方)组成文件的公证副本; [三十]

▪ 收购方(法人实体)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审计报告,附有最近三年活动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截至最后报告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并带有国家税务局的标记俄罗斯联邦(现俄罗斯联邦税务部);

▪ 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确认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不存在债务;

▪ 净资产(权益)指标和当前流动性比率的计算(在确定某人在创建信贷组织或增加其法定资本、股份(股份)时收购20%以上股份(股份)的权益是否充足时) )跨境部分不考虑与信贷组织其他参与者的所有权(共同参与法定资本),以及参与者交叉拥有部分的股份(股份),以及信贷组织(共同参与授权资本);

▪ 法人实体参与者名单 - 信贷机构股份(股份)的收购方(股东超过 50 名的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提供其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名单股份);

▪ 联邦反垄断机构关于遵守反垄断规则的结论。

俄罗斯银行地区分行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考虑提交的文件,并考虑到信贷机构股份(股份)收购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足够的用于支付信贷机构授权资本中的份额(股份)的资金),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他的决定 - 同意或拒绝。

第 75-I 号指令的相同规定适用于收购经营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收购)。

中央银行 26 年 1999 月 72 日第 20-P 号条例规定,当个人获得新设立的信贷机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股份)或获得超过 XNUMX% 的股份(股份)时现有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向俄罗斯银行地区办事处提交监督其活动的必要文件,以验证以特定个人为费用支付信贷机构授权资本的合法性并确认其令人满意的财务状况.

俄罗斯银行有权拒绝同意出售信贷机构超过 20% 的股份(股份)的交易,如果它确定股份(股份)购买者的财务状况不理想,违反反垄断规则,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信用组织创始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

有必要区分信贷机构创始人(参与者)的民法和银行地位。

银行的创始人在其注册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无权退出银行会员资格。

信贷机构的发起人(参与人)对其投入信贷机构章程资本的财产和资金不享有所有权。 他们只有索赔的权利。

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联邦法》在艺术。 第 22 条规定,公司成员有权将其在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质押给公司的另一成员,或者,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禁止,则质押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公司全体股东以多数票通过,如无规定需要更多票数作出该决定,则经公司同意的第三方根据公司章程。 在确定投票结果时,不考虑拟质押其股份(部分股份)的公司参与者的投票。

按照艺术第 1 款所载的一般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36 条规定,任何财产,包括财产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评论文章专门处理权利的质押。 这种类型的质押受艺术第 3 款的规定。 335,艺术第 2 段。 民法典第 336 条,以及“质押”法第四节(“权利质押”)的条款。

从评论文章中可以看出,直接禁止将公司授权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质押给第三方的可能性。 章程中关于股份(部分股份)禁止质押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有权质押股份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评论文章规定了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定多数决定股份(部分股份)质押的特殊程序。 违反一项和(或)另一项要求同样需要承认相应决定无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营的信贷机构有义务向提出退出信贷机构申请的参与人支付其股份的实际价值,或者经信贷机构参与人同意,他具有相同价值的实物财产。 向退出信贷机构的参与人支付的股份的实际价值,以公司提出退出信贷机构申请当年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确定,对应的部分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价值与授权资本参与者的信贷机构的名义价值成正比。 为确定向退出信贷机构的参与者支付的股份的实际价值,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计算考虑了参与者股份的面值(资产负债表账号支付实际应在报告年度末进行的股票价值。

信贷机构有义务向从其退出的参与者支付股份的实际价值,或经信贷机构成员同意,在财务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其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财产。提出从信贷机构提款申请的年份,除非信贷机构章程规定的更短期限。

如果信贷机构的成员未足额缴纳其对章程资本的出资,则信贷机构有义务按照已缴出资部分的比例向其支付其股份的实际价值。

如果参与者退出信贷机构,其份额从提出退出信贷机构申请的那一刻起转移到信贷机构,份额以名义金额反映在信贷机构的会计中。

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法定资本的缴款

自 1 年 1997 月 30 日起至 199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禁止设立外币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

俄罗斯央行 26 年 1997 月 523 日第 1 号指令“关于以俄罗斯联邦货币组成信用组织法定资本的程序”指出,为了确保建立统一的程序,信贷组织的法定资本为俄罗斯联邦货币,自1997年1月1997日起,新设立的信贷组织在支付其法定资本中的股份时,禁止使用外币。 3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由于参与者的额外出资或股票票面价值的变化而增加其法定资本的经营性信贷组织,必须仅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支付法定资本。 [XNUMX]

然而,17年1998月30日危机发生后,情况发生变化,俄罗斯央行解除了这一禁令。央行1998年365月32日第XNUMX-U号指令《关于取消信贷机构法定资本以外币缴纳缴款的规定》规定,根据央行董事会决定,俄罗斯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等待特别指示之前,允许以外币向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缴款。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在会计中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反映。 [XNUMX]

外币支付法定资本的程序由19年1999月513日第33-U号中央银行指令“关于信用组织以外币支付法定资本并在会计中反映相应交易的程序”规定。账户”[XNUMX] 其中规定,信贷组织的创始人(参与者)——居民和非居民——有权以非现金形式以外币全额或部分支付所创建和经营的信贷组织的授权资本。或俄罗斯联邦立法和引用指令规定的程序中的现金形式。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所引用指令规定的方式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股份(股权),不要求居民获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才能进行与资产流动相关的外汇交易。首都。法人单位不得以现金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股份(股)。

此外,本指令规定,居民以非现金方式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费用来自其在授权居民信贷机构的当前外币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 居民信贷机构以外汇支付的股份(股本)应从其在授权的居民信贷机构或非居民信贷机构的代理账户中支付。

非居民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参与者)从其在授权的居民信贷机构的外币账户或在非居民银行的账户支付股份(股份)。

为了贷记从创始人(参与者)收到的外币资金以支付股份(股份),信贷组织按照既定程序在俄罗斯外贸银行或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开设代理账户(《俄罗斯联邦会计准则》第一部分第 1.16 条)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信贷机构)。联邦,日期为 18 年 1997 月 61 日,第 34)[XNUMX] 并制定了维护与其名称相对应的账户的制度。

非居民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在获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后,按照俄罗斯银行条​​例第 23 号注册信贷机构章程资本的要求进行,费用为非居民”,其中规定非居民参与居民信贷机构章程资本的形成只有在获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后才有可能。

同时,以开放式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的居民信用机构,可获准在一级市场向非居民出售股份(不指明所谓的非居民股东),如果股份总额发行结果后的外国投资者不超过其法定资本的百分之一。

允许以非居民为代价增加法定资本:

a) 俄罗斯银行或 OPERU-2 的地区分支机构(取决于这些机构中的哪一个监督信贷机构的活动),如果由于授权资本的增加,非居民将拥有最多信贷机构法定资本的百分之一(含)股份;

b) 俄罗斯银行中央办公室,如果由于授权资本的增加,非居民将拥有信贷机构授权资本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第二业务部监管的信贷机构将一揽子文件发送给OPERA-2,OPERA-XNUMX在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意见发送给银行和审计许可部。

19 年 1999 月 513 日第 XNUMX-U 号中央银行指令规定,创始人(参与者)可以外币支付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这两家信贷机构均获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可以外币进行银行业务,并且没有这样的执照。 没有获得外币银行业务许可的信贷机构可以将收到的外币作为股份(股份)的付款仅用于经济目的,以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而无需获得俄罗斯银行的特别许可。 信贷机构股份(股份)的价值,如以外币支付,由信贷机构创办人(成员)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授权机构)确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银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并考虑到本指令的要求。

用外币资金支付信贷机构股份(股)时,可使用单一欧洲货币欧元和以下国家的本国货币: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德国、希腊、丹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美国、芬兰、法国、瑞典、瑞士、日本。

根据 1.6 年 19 月 1999 日 CBR 指令第 513-U 号的第 XNUMX 段,信贷机构的授权机构决定,可以用外币支付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 信贷机构的授权机构应确定必须以允许支付信贷机构授权资本的每个国家的货币以及俄罗斯卢布支付股份(股份)的价值。 以外币支付的信贷机构股份(股份)的面值必须在组成文件和创始人(参与者)名单中仅以卢布表示,并记录在二级资产负债表上创始人(参与者)的单独个人账户中。

用固定票面收入和现金的联邦贷款债券支付信贷机构的授权资本

CBR 指令第 8-U 号,日期为 1999 年 571 月 12 日,“关于以固定息票收入和现金支付联邦贷款债券的信贷机构利息(股份)的程序”规定了股份支付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998 年 1787 月 31 日第 1999-r 号“关于政府证券更新”的法令发行的具有固定票面收入的联邦贷款债券的信贷机构,以及《关于政府短期零息债券和固定和可变票面收入联邦贷款债券的更新程序的规定》,规定在 17 年 1998 月 21 日之前赎回,并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公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于 1998 年 258 月 375 日与所有者达成协议,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批准的新义务和部分支付资金”取代II 和俄罗斯银行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和第 XNUMX-T 号(随后有修正和补充)。

债券可用于支付已设立和经营的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

CBR 第 1.2-U 号指令第 571 条规定,在考虑债券的情况下,以债券支付的信贷机构章程资本部分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总章程资本的 25%。贡献,以及考虑到以前支付的股份(股)债券。 无论其他类型的非货币基金支付的授权资本金额如何,本指令的本段均适用。

被接受作为股份(股)价款的债券,必须在所有权基础上属于债券的所有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信贷机构授权机构的决定,对于新成立的信贷机构 - 创始人(参与者)大会必须确定以债券支付的授权资本(或其增加)总额,以及价格被接受为股份(股份)付款的债券。

支付股份(股份)时的债券价格根据艺术批准。 《关于股份公司的联邦法》第 34 条和艺术。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5 条。

支付股份时确定债券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必须在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注明(对于以股份公司法人形式设立和经营的信贷机构)。 [35]

俄罗斯银行建议在支付股份(股份)时确定债券价格,考虑到它是股份面值(其部分)或股份面值(其部分)的倍数。

支付股份(股)时的债券价格不能高于债券在某一日期的市场价格:

决定发行以债券支付的证券的日期 - 对于以股份公司的组织和法律形式设立的信贷机构;

授权机构通过决定支付债券股份的日期 - 对于以有限(附加)责任公司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建立的信贷机构。

在此,市场价格被理解为最近五个连续交易日的加权平均值,是根据交易时段的结果形成的。

债券股份(股份)的支付是在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发行登记决定和证券发行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如果发行登记伴随着证券发行招股说明书的登记)。

关于信贷组织法定资本的支付时间,请参阅:联邦法“银行和银行活动”,中央银行指令,23 年 1998 月 75 日第 36-I 号。债券的存管会计按照俄罗斯银行制定的方式进行。 [XNUMX]

以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设立的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以债券支付的特点:

▪ 为了支付股票、债券,代表居民债券持有人,被转入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的“冻结支付授权资本”部分;

▪ 为了支付股票,代表非居民债券所有者的债券被转移到“用于支付信贷机构股票的非居民证券 - 从债券所有者证券账户的账户“C”支付”部分。

俄罗斯银行被指定为“冻结支付授权资本”、“用于支付信贷机构股份的非居民证券 - 从债券所有者证券账户的账户“C”支付”部分的运营商。

信贷机构(如有必要)开立存款账户,并指定俄罗斯银行信用机构的存款账户作为“为支付授权资本而冻结”部分的运营商。

建立和许可信贷机构的程序

《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12-13 条规定,信贷机构必须在俄罗斯银行进行国家登记。

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进行国家登记,并维护信贷机构国家登记簿。 对于信贷机构的注册,按俄罗斯银行确定的金额收取费用,但不超过信贷机构申报的授权资本的 1%。

根据 24 年 1998 月 421 日的 CBR 第 0,1-U 号指令,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费用定为其章程规定的信贷机构授权资本的 100%,开设分行的费用为:俄罗斯银行通知开设分行时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XNUMX 倍。 这笔费用进入联邦预算。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其国家注册后颁发信贷机构的银行执照。

信贷机构从获得俄罗斯银行颁发的许可证的那一刻起就获得了开展银行业务的权利。 银行业务只能根据俄罗斯银行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发的许可证进行。 俄罗斯银行颁发的许可证记录在已颁发的银行许可证登记簿中。

发给信贷机构的许可证登记册由俄罗斯银行至少每年一次在俄罗斯银行的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公报)上公布。 上述登记册的变更和补充由俄罗斯银行在其进入登记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 银行执照应说明给定信贷机构有权从事的银行业务,以及从事这些银行业务的货币。 颁发银行业务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法人实体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银行业务需要从该法人实体收取因这些业务而收到的全部金额,以及向联邦收取该金额两倍的罚款预算。 根据检察官、联邦法律授权的相关联邦执行机构或俄罗斯银行的诉讼,在法庭上进行追回。

俄罗斯银行有权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未经许可开展银行业务的法人实体。

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在艺术。 引用的联邦法律第 14 条规定,对于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和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信贷机构国家注册和颁发经营银行业务许可证;

2) 组织章程大纲,如果联邦法律规定其签署;

3) 章程;

4) 创始人会议关于通过章程和批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职位候选人的会议记录;

5) 缴纳国家费用的证明;

6) 创始人 -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副本,有关其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审计报告,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确认创始人 - 法人实体履行对公司义务的确认书近三年的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 [37]

7) 创始人 - 个人的收入声明,经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当局认证,确认向信贷机构授权资本投入资金的来源(见国家税务局的信函)俄罗斯联邦 30 年 1998 月 6 日第 ShS-08-855 / XNUMX 号);

8) 信贷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候选人调查问卷,由其填写,内容如下:

▪ 这些人员是否受过较高的法律或经济教育(需出示文凭副本或替代文件),并且具有至少一年管理信贷机构银行相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验运营,并且在没有特殊教育-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在此类单位工作至少两年;

▪ 关于是否有犯罪记录。

在艺术。 联邦法律第 15 条规定,在提交艺术中列出的文件时。 根据《联邦法》第 14 条,俄罗斯银行应向信贷机构的创始人出具一份书面确认,确认他们收到了信贷机构国家注册和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所需的文件。

关于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和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颁发或拒绝这样做的决定应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所有文件提交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作出.

在俄罗斯银行就信贷机构的国家注册和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颁发作出决定后,俄罗斯银行将在三天内通知信贷机构的创始人,要求其支付其申报的 100%一个月 内 获得 授权 资本 , 并向 创始人 出具 信用 机构 国家 注册 证书 .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纳注册资本的,为撤销信用机构国家登记决定的理由。

为了支付法定资本,俄罗斯银行在俄罗斯银行为已注册的信贷机构开立代理账户,其详细信息在俄罗斯银行关于信贷机构国家注册的通知和颁发银行牌照。

俄罗斯银行在出示确认已支付信贷机构申报授权资本的 100% 的文件后,应在三天内向信贷机构颁发银行执照。

信贷机构有义务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将执行机构负责人人事变动和总会计师的更换通知俄罗斯银行。 任命新主管和(或)总会计师的信息必须包含段落中提供的信息。 8 艺术。 引用的联邦法律第 14 条。 俄罗斯银行在一个月内同意这些任命或根据艺术条款规定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的拒绝。 联邦法第 16 条。

艺术中规定了拒绝对信贷机构进行国家注册和颁发经营银行业务许可证的理由和程序。 联邦法第 16 条:

(一)不符合拟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或)总会计师职务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不符合指定人员的资格要求是指:

▪ 他们没有较高的法律或经济教育,也没有管理信贷机构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验,或者没有至少两年的管理此类部门的经验;

▪ 有实施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公务犯罪的犯罪记录;

▪ 在贸易和金融领域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年份,该行政违法行为由授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构决议设立,并已生效;

▪ 在过去两年内,根据第 2 条第 254 条规定,行政部门主动终止与特定人员的雇佣协议(合同)。 XNUMX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2) 信贷机构创办人的财务状况不佳或过去三年未能履行对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义务;

3) 为信用机构的国家注册和获得联邦法律要求的许可证而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

拒绝国家注册和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贷机构的创始人。 它必须有动力。 拒绝国家登记和颁发许可证,俄罗斯银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适当决定,可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在艺术中​​。所引用的联邦法第 17 条规定,除第 14 条规定的文件外,外国投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国家注册及其获得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还需要提供。根据联邦法第 XNUMX 条,外国法人实体还代表:

1)关于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建信贷组织或开设银行分行的决定;

2)经审计报告确认的法人登记确认文件和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3)居住国相关监管机构的书面同意书,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参与创建信贷组织或开设银行分行(如果该国立法要求此类许可)他的住所。外国个人提供一流(根据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对其偿付能力的确认。

此外,艺术。 联邦法律第 18 条对设立和运营外商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规定了附加要求。 外国资本参与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的规模(配额)由联邦法律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提议并与俄罗斯银行商定而确定。 规定额度为非居民在外商投资信贷机构注册资本和外国银行分行资本中拥有​​的资本总额与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信贷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比率俄罗斯停止向外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发放银行牌照,达到既定额度。 信贷机构必须事先获得俄罗斯银行的许可,才能以非居民资金为代价增加其法定资本,将其股份(股份)转让(包括出售)给非居民和居民成员。信贷机构——将其股份(股份)转让给非居民的信贷机构。 上述未经俄罗斯银行许可向非居民转让股份(股份)的交易无效,但本条第五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银行有权禁止以牺牲非居民资金为代价增加信贷机构的法定资本,并禁止向非居民转让股份(股份),如果这样做的结果行动是超过外国资本参与俄罗斯联邦银行系统的配额。

自该日起两个月内,俄罗斯银行将考虑以牺牲非居民资金为代价增加信贷机构法定资本以及向非居民转让股份(股份)的意向声明的提交申请。 其考虑的结果是俄罗斯银行允许进行申请中指定的操作或以书面理由拒绝。

俄罗斯银行有权在与俄罗斯联邦政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外国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如果在相关外国的俄罗斯投资银行和分支机构俄罗斯银行的设立和活动受到限制。

俄罗斯银行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对外国投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制定附加要求:强制性比率、报告程序、管理层组成审批和银行业务清单,以及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信贷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新注册的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的外资银行。

目前,《外商投资信贷机构注册的特殊性和获得俄罗斯银行事先许可以消耗非居民资金增加注册信贷机构授权资本的程序的规定》,经 23 年 1997 月 02 日第 195-XNUMX 号命令批准,生效。

从信贷机构吊销执照

吊销许可证是俄罗斯银行在实施监管时采取的极端措施。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19 条规定,如果违反联邦法律、法规和俄罗斯银行的指示、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未能提供信息,提交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以及“所采取的行动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构成真正威胁,俄罗斯银行有权通过监督向信贷机构适用联邦法令。

在艺术。 联邦法律第 20 条规定了撤销银行执照的以下理由。

1) 确定颁发许可证所依据的信息的不可靠性,

2)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延迟开办银行业务一年以上;

3)确定报告数据不可靠,提交月度报告(报告文件)超过15天的事实;

4) 进行未经俄罗斯银行许可的银行业务,包括一次性银行业务;

5) 未能遵守监管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律的要求以及俄罗斯银行的规定,如果在这一年中信贷组织多次受到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的措施的约束俄罗斯联邦(俄罗斯银行)”;

6) 信贷机构无法满足债权人对货币债务的债权和(或)在债务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强制付款的义务,如果对信贷机构的债权总额为联邦法律规定的至少一千个最低工资;

7) 在本年度内屡次违反法院、仲裁法院的执行文件中所载的要求,以在账户上有资金的情况下从信贷机构客户的账户(存款)中收回资金(存款)这些人。

除所列原因外,不得以其他理由吊销银行经营许可证。

自相关决定通过之日起一周内,俄罗斯央行在俄罗斯央行官方出版物(俄罗斯央行公报)上发布撤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从信贷机构撤销银行业务许可之时起:

1) 认为信用机构履行义务的期限已到。 信贷机构的外币债务按信贷机构银行执照吊销之日有效的俄罗斯银行汇率以卢布记录;

2) 应计利息,以及对信贷机构义务的处罚(罚款、罚金)和其他金融(经济)制裁终止;

3) 暂停执行财产处罚执行文件,但根据法院判决签发的关于追讨拖欠工资、支付版权协议特许权使用费、赡养费以及赔偿金的执行文件除外对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信贷机构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被吊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38]

4) 在仲裁法院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人)或任命破产管理人之前,禁止与信贷组织达成交易并履行信贷组织交易项下的义务(与当前债务相关的交易除外)信贷组织的水电费和运营付款,以及根据雇佣协议(合同)工作的人员的遣散费和报酬,在与俄罗斯银行或银行授权代表商定的成本估算范围内俄罗斯(如果被任命)。 [39]

主题 7. 俄罗斯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发卡行)的由来及其本质

货币和货币权力的出现在历史上与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不谋而合。

据历史学家以及参与研究国家和法律起源的各种专家介绍,最早的国家出现在古代,在东方,大约在公元前五至七千年。 它们是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社会划分为所谓的阶级的结果,即划分为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历史确定的位置不同的大群人。

伴随私有财产而来的是所有者的经济权力。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货币和商品货币周转。 货币的作用主要由具有自身价值的同质且易于分割的商品(通常是黄金)发挥作用。

随着货币的出现,为了维持所有者的经济权力,可以雇佣一部分人并将他们与社会其他人对立起来。 出现了一个与社会本身不相符的特殊公共权力——国家。 逐渐形成了一层官员,依靠强制力进行活动——军队、警察、法院和监狱。

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货币使用的法律制度:铸造硬币的方法、征税等。但货币体系本身是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以纯粹的市场方式发展的。 因此,货币权力本身只是经济权力。 国家并没有创建监管货币体系或负责货币发行的机构。

最初,国家仅限于创造一般条件和维持法律和秩序。 法律措施主要是惩罚性的:对伪造货币、盗窃和其他犯罪的责任。

国库是以税收为代价形成的。 否则,国家就是货币关系的普通主体。

最初,正如历史学家所写,货币兑换商和高利贷者出现了,然后,从 XNUMX 世纪开始,出现了更复杂的形式——银行,最终开始发行自己的货币(纸币)。 纸币被兑换成黄金和其他贵金属。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目前,在讨论俄罗斯银行的独立性时,该国外汇储备的规模、联邦委员会通过国家银行委员会与俄罗斯银行互动的参与或不参与等方面,以及卢布的走强或走弱变得尤为严重。 在这方面,在上一章中,我们审议了俄罗斯银行地位的立法改革草案。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5 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银行的独立原则:

“1.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完全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引入和发行其他货币。

2. 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当局执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俄罗斯银行特殊、独立的地位,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人有争议。然而,许多作者对于俄罗斯央行应该拥有何种程度的独立性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在确保其独立性的评估方法上也没有统一。这部分是出于政治考虑。因此,一些立法者和专家认为,国家杜马可以通过直接管理俄罗斯银行等措施加强其对经济管理的影响力。俄罗斯央行的独立性问题已成为俄罗斯政治生活的焦点。应该立即说,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只有使用称为宪政经济学的新科学方向的方法才能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同时,所有术语,包括“宪法”、“独立”和“问责”,都需要从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和差异的角度进行检查,例如“概念”的含义“宪法”,俄语和英语中的“宪法”,因为英语术语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根据他的方法,如果不考虑这种术语差异,许多西方概念,包括宪政经济学和中央银行独立性,在翻译成俄语时可能会被扭曲。特别是“accountability”这个概念常常被译为“accountability”,而不是正确含义的“responsibility”。

现在让我们根据以下主要参数来分析俄罗斯银行的状况:

▪ 特殊和独立的地位;

▪ 独立执行职能;

▪ 管理的组织统一性;

▪ 财产和财务独立;

▪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范围。第一个参数使我们能够确定央行与政府当局的隔离程度。这个因素对于确保他的独立性至关重要。第二个参数显示中央银行在制定决策和执行分配给它的任务方面的独立程度。中央银行职能的独立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权利和责任的完整性和明确性,中央银行和执行机构之间缺乏竞争能力也很重要。第三个参数评估管理结构的统一性,不允许内部冲突,有助于职能的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管理机构之间的冲突(对抗)导致政府机构对其活动的干扰。第四个参数决定了中央银行物质资源的充足性和财政(预算)独立性的保证。第五个参数评估央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民事法律能力的限制阻碍了中央银行许多职能的履行,并降低了其财产和财务的独立程度。

俄罗斯银行的特殊地位

如上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俄罗斯银行特殊和独立的宪法法律地位。 只有他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发行货币。 只有他被赋予了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功能。 同时,不得干涉他执行这些职能的活动(第 75 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由《宪法》的许多其他规范保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1条“g”款的要求,货币发行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因此,宪法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专有权作出了额外的保障(第1条第75部分)。俄罗斯联邦的臣民没有这样的权利。

宪法将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联邦银行归类为联邦经济服务机构(第 71 条的“g”条款),从而表明它们不属于分权总体结构的一部分,受联邦的专属管辖,并被赋予特殊的货币职能、信贷政策。

对宪法规范的更详细分析证实了这一结论。 在俄罗斯联邦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中,宪法没有提到俄罗斯银行。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它们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政府和法院。

宪法中确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第 10 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因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隶属于上述任何分支机构。力量。 这样的决定似乎并非偶然,因为中央银行被赋予了具有特殊性质的国家权力职能。 它们不像政府的总统、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职能那样普遍。 它们的范围有限,不影响其他公共机构的运作。

还应该强调的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将其排除在分权体系之外,因为分权是以一种特殊的“制衡”机制为前提的,这种机制不允许某些政府机构独立于权力之外。其他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政府部门时,宪法使用了“独立”一词。他们的关系不可能有独立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已多次提请注意这一事实。”

最后,我们注意到宪法的制定者试图以各种可能的方式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这不仅体现在《宪法》第 75 条的明确措辞上,而且还体现在中央银行的地位被载入第三章——宪法中专门讨论俄罗斯联邦结构的那部分。联邦。 由此可见,宪法实际上将中央银行从国家权力组织的一般体系中删除,并使其与联邦和地区机构保持同等距离。

对那些与中央银行一起未包括在宪法第 1 条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中的机构的宪法规定的比较法律分析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诸如检察官办公室和会计分庭之类的宪法机构。 这些机构的地位直接载入宪法本身。 但与中央银行不同的是,它们没有独立的地位。 检察官办公室被宪法纳入司法机构的轨道。 宪法第七章(“司法权”)对检察官办公室的规范就证明了这一点。 会计室包含在立法权的框架内,这得到了宪法第五章的相关宪法规范的确认,专门用于联邦议会。

结束俄罗斯银行地位的宪法框架问题,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主要特征。

1.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包括在任何政府分支机构的系统中。

3.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使具有特殊法律性质的国家权力职能。

4.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干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使宪法职权。

5.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其他公共当局的任何“制衡”。

6. 中央银行的地位由宪法直接确定,只能通过审查宪法本身来改变。

7. 中央银行是一个常设的宪法机构。 在宪法本身改变之前,它的活动不能终止或暂停。

应该指出的是,许多州的中央银行都获得了类似的地位。 因此,1976 年《关于智利中央银行的组织法》规定,“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具有法人实体的权利,任期不受限制......银行在行使其职权时,仅受本组织法规则的指导,不得遵循公法的任何其他一般或特殊规定”(第 1 条和第 2 条)。 在南斯拉夫,宪法将中央银行定义为“货币体系的独立机构”(第 114 条)。 1997 年《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在履行其职能时,必须不受部长理事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的任何干涉”(第 4 条)。 南非宪法要求南非银行“独立地追求其基本宗旨,没有恐惧、偏好或偏见”(第 224 条)。

通过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制定者试图解决以下任务 - 确保俄罗斯联邦货币体系的独立性和保护,排除对宪法权限的侵犯中央银行,以保护其免受市场需求和其他国家当局的暂时要求。 与此同时,《宪法》的作者试图消除联邦议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威胁。

事实上,正如俄罗斯最高苏维埃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许多立法者认为货币问题是解决所有经济问题的灵丹妙药。 而且即使是现在,很多人大代表认为,要解决经济问题,打开“印刷机”就足够了。 同时,没有考虑发行无担保货币可能导致的后果。 正是这些因素一度预先确定了在宪法中无条件承认中央银行独立性原则的必要性。

这一结论的有效性得到了宪法法院的立场的确认,该立场是应最高法院的要求在 14 年 2000 月 3 日的裁决中制定的,以核实艺术第 75 部分的合宪性。 俄罗斯银行法第 75 条。 该文件特别指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第 1 条规定了其发行货币的专有权(第 2 部分),并作为其主要功能 - 卢布的保护和稳定(第 XNUMX 部分)。这些权力,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与国家权力的职能有关,因为它们的实施涉及使用国家强制措施。银行的规范权力俄罗斯意味着其制定对国家当局、所有法人实体和个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和需要法律监管的问题上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的专属权利和义务。 同时,宪法法院指出,立法者应“从俄罗斯银行的特殊宪法和法律地位出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宪法对俄罗斯银行的独立地位做出了相当严格的保证,但遗憾的是,目前的立法并未完全遵守这一规定。 在这方面,应注意“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第 5 条和第 87 条。

联邦法第 5 条第 XNUMX 部分规定了以下规定:“俄罗斯银行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无权干预俄罗斯银行行使其法定职权的活动,并作出违反本联邦法的决定。

因此,在该规范中,不仅权力,而且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仅限于立法者在联邦法律中提供的框架。 这样的规定不符合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宪法要求,因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75 部分没有要求任何规范,其运作不受联邦法律的限制。

“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第 1 条第 5 部分规定了俄罗斯银行对国家杜马负责的要求。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75 部分的要求相矛盾,因为俄罗斯银行独立于其他国家当局的原则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依赖,包括对任何人的责任。

对此,应注意以下事项。 如上所述,俄罗斯银行具有独立的宪法和法律地位。 他被赋予了专属的权力。 不允许对其实施进行干预。 考虑到宪法的这些要求,俄罗斯银行与其他国家当局的关系应基于各方平等的原则,而不是问责制,因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看,问责制意味着依赖或从属一个身体到另一个身体。

联邦法第 1 条第 5 部分规定了俄罗斯银行对国家杜马的责任形式。 特别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免由国家杜马执行,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任免。中央银行向国家杜马提交年度报告和国家杜马确定的审计公司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这些规定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要求。 在这方面,应强调以下几点。

1. 确定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排除了其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上所述,我们只能谈论公共当局之间的平等和互动。

2. 国家杜马的上述权力不属于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移交其管辖的问题清单。 国家杜马权力的扩大应该按照宪法本身的修改顺序进行,而不是通过联邦法律。

3. 仅将与俄罗斯银行互动的相关权力授予国家杜马,这侵犯了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议会第二议院——的宪法权利。 与俄罗斯银行互动的问题应由整个联邦议会管辖,因为宪法并未授予任何商会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互动的专有权。

4.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国家杜马没有控制权。 因此,有必要承认对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控制形式是不可接受的,例如审议中央银行活动的年度报告,任命审计公司对中央银行进行审计扩大国家杜马的控制权,特别是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中央银行的活动,需要根据国家杜马本身和中央银行的权力对宪法本身进行修订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地位。

5. 中央银行的某些责任形式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要求。 例如,确定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宪法原则,排除了任免中央银行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等问责形式。 将任免问题与问责形式联系起来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国家杜马参与解决人事问题的权利在俄罗斯银行问责的背景下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的目的是通过改变或威胁改变其领导层来干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活动。

然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87 条提出了最严重的反对意见,根据该法,俄罗斯银行可以在通过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清算。联邦法令。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宪法和法律地位。 只有他才拥有发行货币、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专有权(第 75 条)。 在俄罗斯银行清算的情况下,这些宪法职能将无法实施。 不难想象这可能对该国经济产生什么后果。

在这方面,我们还注意到以下情况。 第87条的具体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宪法保障,迫使其在面临清算威胁时更加“顺从”。 此类立法规范不符合俄罗斯银行独立地位的宪法要求。

俄罗斯银行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的基础之一是经济空间的统一(宪法第 1 条第 8 部分)。 在许多方面,它是由该国货币体系的统一性保证的。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 不允许在俄罗斯联邦引入和发行其他货币(宪法第 2 条第 75 部分)。 货币发行由宪法赋予俄罗斯联邦管辖(第 71 条“g”款),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独家执行(第 1 条第 75 部分)。 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其主要任务——保护和稳定卢布(第 2 条第 75 部分)。

如上所述,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保护和保护卢布的职能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 它们无疑与国家权力的职能有关,因为中央银行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代表国家行事,被赋予权力,有权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如果不承认这一明显的事实,不仅会混淆中央银行的职能问题,还会质疑当前俄罗斯货币作为中央银行活动“产品”的合法性(合法性)俄罗斯联邦的。

同时,这些职能仍超出一般宪法规定的范围,因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已脱离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框架。

宪法整合中央银行职能的这一特征似乎旨在解决以下任务:确保俄罗斯联邦货币体系的独立性和保护,排除对中央宪法权限的侵犯银行,以保护其免受市场要求和其他国家当局的临时要求。

许多外国的立法解决了完全相同的任务。 因此,1994 年的《西班牙银行自治法》规定,“在货币政策领域,银行不应接受政府或经济和财政部长的指示,这将允许其执行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价格稳定”(序言法)。 1998 年的《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物价稳定,并且在不违背特定目标的情况下,促进政府的经济政策”(第 11 条)。 “关于德国央行”的法律确定德国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价格稳定(第 1 条)。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 105 条和第 107 条明确规定了功能独立性的保证:“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在行使权力和行使本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它们的任务和职责,欧洲中央银行、国家中央银行或其管理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或当局的指示,任何成员国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当局。社区以及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并且不试图影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国家管理机构的成员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

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俄罗斯银行发行货币、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宪法权力。

宪法赋予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专有权(第 1 条第 75 部分)。 该规定排除了其他公共当局、任何机构和组织发行卢布或发行其他具有货币功能的支付标志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履行分配给它的货币发行职能,发行现金,组织其流通,确定和调节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对货币发行问题的任何干预都是不可接受的。 在这方面,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享有专有权,不受其他国家当局的任何影响。

在分析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职能的宪法规范时,会出现更复杂的问题。 现行立法规定了俄罗斯银行相当广泛的权力清单,以确保履行其宪法职能,以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

为了组织现金流通,俄罗斯银行执行以下职能:预测和组织纸币和硬币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创建储备金; 为信贷机构制定现金储存、运输和收取规则; 建立纸币偿付能力的迹象以及更换损坏的纸币和硬币的程序以及销毁它们; 确定进行现金交易的程序(俄罗斯银行法第 34 条)。

俄罗斯央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

▪ 俄罗斯银行业务的利率;

▪ 存入俄罗斯银行所需准备金的标准(准备金要求);

▪ 公开市场操作;

▪ 银行再融资;

▪ 货币监管;

▪ 建立货币供应增长基准;

▪ 直接数量限制;

▪ 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俄罗斯银行法第35 条)。

俄罗斯银行法更详细地规定了信贷机构法定准备金的形成程序(第 38 条);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其他政府证券的业务(第 39 条); 组织再融资(第 40 条); 实施外汇干预(第 41 条); 制定直接量化指标(第四十二条); 确定货币供应指标增长的基准(第四十三条)。

根据俄罗斯银行法第 44 条,中央银行每年不迟于 1 月 1 日向国家杜马提交统一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草案,不迟于 XNUMX 月 XNUMX 日 - 主要明年国家统一货币政策方向。 先前指定的文件已发送给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 它应包括对经济发展状况的分析和预测,以及单一国家货币政策的主要方针、参数和工具。

除了上述之外,我们还可以提到俄罗斯银行的其他一些权力,这些权力直接关系到保障其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宪法职能。 首先,我们说的是黄金和外汇储备的形成以及外汇管制的实施。

对保护卢布稳定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是对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控制,以及俄罗斯银行参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 中央银行参与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金问题应单独处理。

《俄罗斯银行法》第 7 条第 8 条、第 2 款第 48 款规定,除非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参与其他信贷机构的资本金。 中央银行参与信贷机构资本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决定。 此类规范侵犯了俄罗斯银行的权利,并限制了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所需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 稳定货币体系的公认措施之一是参与其他信贷机构的资本。 通常,这一措施成为防止本国货币崩溃的唯一手段。 现代历史提供了许多这样的例子。 这也表明,货币体系系统性危机的原因之一是中央银行无法(不愿意)通过参与其资本来支持商业银行。

总的来说,立法规定了俄罗斯银行足够的权力来履行其主要职能——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

然而,一些规范引起了合理的怀疑。 首先,要注意艺术的要求。 《俄罗斯银行法》第 22 条规定,中央银行不得提供贷款以弥补预算赤字,不得在初始配售时购买政府证券,除非联邦预算法有规定。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实际上可能会阻碍俄罗斯银行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宪法职能的实施。

现行的俄罗斯银行法还包含许多其他规则,可以干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因此,第 2 条规定,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国家不对俄罗斯银行的义务和俄罗斯银行对国家的义务负责。 通过通过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可能被要求偿还任何国家债务,这将不可避免地需要额外排放,将无担保货币供应引入流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承担国家义务的问题应由俄罗斯银行自行决定,同时考虑到维持国家货币的需要系统。 否则,他发行货币、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专有权利将受到侵犯。

让我们再举一个“立法干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权限的例子。 《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联邦法》第 23 条规定,联邦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存放在俄罗斯银行,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联邦法的这一条款包含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被其他信贷机构取代的潜在威胁,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货币发行的功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银行被剥夺了使用的机会组织流通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在这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该规范的实施可以消除现有非常有效的预算资金收支监测机制。

最后,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根据第 14 条艺术。 根据俄罗斯银行法第 4 条,中央银行的权限仅限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俄罗斯银行只能采取法律直接授权的行动。 这种限制似乎并不完全合理。 根据定义,立法无法详尽列出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 某些措施的选择应由俄罗斯银行在每个具体情况下确定,同时考虑到保护的实际需求并确保卢布的稳定。 否则,中央银行将被剥夺在公共生活领域提供最有效监管的机会。

显然,立法者在确定俄罗斯银行的职能时,依赖于对宪法规范的限制性解释,人为地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这种方法似乎没有道理。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和规范,其效力不能被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取消或限制。 我们还注意到,解释宪法的职能属于宪法法院,而不属于联邦议会。

在结束俄罗斯银行的职能独立性问题之后,有必要考虑其权限如何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力相关联的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政府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实施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第 1 条第 114 部分的“b”点)。 这项宪法规定似乎不应与艺术规范造成任何冲突。 77. 这些机构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任务,它们具有不同的地位,拥有不同的权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解决信贷和货币政策问题。

但是,不能排除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在它们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情况下,它们只能在协议(共识)的基础上解决。 如果政府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冲突最终无法解决,那么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首要任务仍应由中央银行承担。 毕竟,宪法赋予他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职能,并强调这些职能应独立于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内的其他国家当局执行。

俄罗斯银行管理层

俄罗斯联邦宪法没有定义中央银行的管理结构,只限于任命和罢免俄罗斯银行行长的问题。 国家杜马这一职位的候选人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 他还向国家杜马提出罢免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宪法》第 83 条“d”段)。 国家杜马的任命和罢免由国家杜马执行(宪法第 103 条“c”款)。 因此,宪法本身建立了这样的“制衡”,排除了仅由一个国家当局决定任命或罢免俄罗斯银行行长的可能性。

中央银行管理机构的结构由俄罗斯银行法确定。 除了主席之外,它还包括董事会,作为俄罗斯银行的最高合议管理机构。 应当指出,在这件事上,《俄罗斯银行法》不仅沿用了历史上确立的传统,而且沿用了大多数外国所接受的模式。

作为 O.E. 教授Kutafin,俄罗斯银行法确立了中央银行管理机构组织统一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尤其体现在俄罗斯银行行长当然领导董事会这一事实。 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银行行长的提议任免。 董事会的决议只有在本行董事长或其替代人必须出席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因此,俄罗斯银行法赋予主席在中央银行管理组织结构中的特殊角色。 这一角色是由宪法中仅规定俄罗斯银行行长的职位这一事实预先确定的。 出于同样的原因,该法规定俄罗斯银行行长代表俄罗斯银行行事,在与国家当局、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中代表其利益,并对其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俄罗斯联邦银行法》第 18 条)。俄罗斯银行法)。

我们还注意到俄罗斯银行机构权力立法巩固的内部一致性,这也有助于确保其管理结构的统一性。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俄罗斯银行法为中央银行的集体管理提供了多项重大保障。 如上所述,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提前罢免由国家杜马决定。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它们不仅可以由主席决定召开,也可以在至少三名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召开。 如果董事会成员达到 7 人的法定人数,则董事会会议具有权限。 决定由出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这些规范不仅创造了一种保护俄罗斯银行管理中的合议原则的机制。 他们也不允许行政当局干预其管理。 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艺术。 《俄罗斯银行法》第 19 条规定,财政部长和经济部长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只能进行咨询投票。

总体而言,俄罗斯银行法非常一致地执行了基于宪法的要求,即行政当局不干涉中央银行的活动。 在同一篇文章中《俄罗斯银行法》第 19 条规定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之间的多种其他形式的互动。 特别是,俄罗斯银行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相互通报了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拟议行动,协调其政策并定期进行磋商。 俄罗斯银行行长或根据其指示,其一名副手参加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考虑到它们对银行体系状况的影响以及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优先事项,俄罗斯央行就发行政府证券和偿还政府债务的时间表向财政部提出建议。

这种与行政当局的互动形式完全符合俄罗斯央行独立履行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职能的宪法要求。俄罗斯银行与国家杜马以及整个联邦议会之间的关系也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建立。然而,如上所述,俄罗斯银行法并不完全符合这一宪法要求,确立了俄罗斯银行对国家杜马负责的原则。

一般来说,从独立性标准的角度来看,俄罗斯银行的管理体系可以得到积极评价。 只有俄罗斯银行法的某些条款需要调整。

尤其是延长俄罗斯央行行长的任期似乎是合适的。 根据现行法律,任期为 4 年。 总统和国家杜马的任期相同,这使他们有机会在总统和议会选举后更换俄罗斯银行的领导层。 正如库塔芬教授指出的那样,这种情况“与俄罗斯银行独立行使赋予它的宪法职能的宪法原则并不完全一致”。

如果我们转向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注意到中央银行的主席通常是6-8年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比总统和议会的任期更长。 这种保证使中央银行能够在国家政治领导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开展活动:因此,法兰西银行行长的任期为 6 年。 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8 年。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成员由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任期 14 年。

俄罗斯银行法规定了解除银行董事长职务的理由的封闭清单:

▪ 任期届满;

▪ 经国家医疗委员会结论确认无法履行公务;

▪ 个人辞职信;

▪ 实施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事犯罪;

▪ 违反监管俄罗斯银行活动相关问题的联邦法律(第 12 条)。

大多数这些理由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只有俄罗斯银行违反联邦法律的规定才会引起评论。 这种提前免职的理由并不完全符合艺术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5 条。 俄罗斯银行应独立于包括联邦议会在内的其他政府机构履行其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职能。 与此同时,这种干预可以以何种法律形式进行并不重要——以联邦法律或联邦议会其中一个议院的决议的形式。 如果议会的行为违反艺术的要求。 根据宪法第 75 条,俄罗斯银行必须遵守的不是立法,而是宪法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仅以违反联邦法律为由罢免俄罗斯银行行长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艺术的指定规范可以消除已经出现的冲突。 俄罗斯银行法第 12 条将制定如下:“违反规定俄罗斯银行活动相关问题的联邦法律,且与俄罗斯银行独立行使的宪法保障不相抵触。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作用。”

建立这样的程序似乎是权宜之计,在该程序中,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将比俄罗斯银行主席的任期更长。 库塔芬教授认为,这不仅可以确保俄罗斯银行政策的连续性,还可以确保董事会成员意见的独立性。

最后,应该指出需要改进国家银行委员会作为俄罗斯银行下属的咨询机构的组织。 特别是,许多专家注意到扩大国家银行委员会规模的权宜之计,主要是通过扩大联邦委员会和信贷机构的代表性。 这将扩大确定货币领域现有需求的可能性,并确保俄罗斯银行与银行界以及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更大互动。 同时,当然,国家银行委员会作为俄罗斯银行下属咨询机构的地位应该得到保留。 否则,可能会违反宪法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保障,这与国家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和机构的代表参与其管理机构是不相容的。

俄罗斯银行的财产和财务独立

《俄罗斯银行法》第 2 条规定了许多确保中央银行财产和财务独立性的规则。 俄罗斯银行是法人实体,独立行使拥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力。 未经俄罗斯银行同意,不得扣押此类财产或使其承担义务。 俄罗斯银行活动的融资是以其自身收入为代价进行的。 此外,艺术。 2 强调国家对俄罗斯银行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俄罗斯银行对国家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它们没有承担此类义务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俄罗斯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责任问题以类似的方式解决: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的义务不承担责任,信贷机构对俄罗斯银行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在他们承担此类义务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法第 79 条)。

这些财产和财务独立的一般原则在俄罗斯银行法的许多其他条款中得到实施。 特别是,确定俄罗斯银行的法定资本为 3 亿卢布(第 9 条)。 授权资本的存在反映了俄罗斯银行作为银行机构的宪法性质。

法律表明,盈利不是俄罗斯银行的目的(第 3 条)。 他收到的收入应用于解决分配给他的主要任务 - 保护和确保卢布的稳定性,包括其购买力和外币汇率; 发展和加强银行系统; 确保结算系统的高效和不间断运行; 艺术建立的其他活动领域。 俄罗斯银行法第 4 条。

俄罗斯银行活动的融资是以其从艺术中规定的业务中获得的收入为代价的。 俄罗斯银行法第 45 条,以及参与信贷机构的资本。

俄罗斯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定义为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额(第 10 条)。 实际收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的 50% 需上缴联邦预算。 俄罗斯银行的剩余利润由董事会指示用于各种方向的准备金和基金。 同时,该法特别强调,只有在俄罗斯银行的年度报告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才允许将报告年度的利润转入联邦预算(第 26 条)。

《俄罗斯银行法》为中央银行的财产和财务独立性提供了多项额外保障。 特别是,确定未在估算中提供的成本估算和费用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确定俄罗斯银行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手和俄罗斯银行其他雇员的工作报酬形式和数额(第 3 条第 5 款和第 16 款) )。 这排除了通过拒绝融资、降低工资、撤回资金等措施影响俄罗斯银行的可能性。

俄罗斯银行未在税务机关注册,免缴税法规定的所有税款、费用、关税和其他款项(俄罗斯银行法第 2 条和第 26 条)。 这些规范不仅确保补充俄罗斯银行履行宪法职能所需的资金,而且还有助于保护其免受行政任意性的影响。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制定了类似的规范。 因此,《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法》规定,“银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管理其财务……银行的活动由其收入提供资金”(第 38 条) . 同样的规则是由艺术建立的。 《波兰国家银行法》第 64 条。 《关于葡萄牙银行的组织法》规定,“银行是具有行政和财务自主权并拥有财产的公共法人实体”(第 1 条)。

总体而言,俄罗斯银行的财产和财务独立程度可以得到相当高的评估,但这并不排除改变某些立法规范的必要性。

特别是提供艺术。 《俄罗斯银行法》第 2 条规定,俄罗斯银行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为联邦财产。 该措辞不反映俄罗斯银行财产的用途和特殊地位。 如果规定的规范如下,则可以消除这一缺陷:“俄罗斯银行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是联邦财产,旨在履行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宪法职能,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银行的其他任务”。 对俄罗斯银行财产的法律地位的这种澄清,将有可能在外国债权人对俄罗斯联邦的债权被逮捕或征收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保护俄罗斯银行在国外的资产。

瑞士公司“NOGA”的丑闻就证明了这一点。由于未能遵守斯德哥尔摩法院1997年的裁决,导致2000年XNUMX月,为了确保对俄罗斯联邦的索赔,俄罗斯银行和多家俄罗斯公司在法国银行的账户被冻结。正如 S.A. Golubev 和 G.I. 所指出的那样。伦托夫斯基表示,“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了维护俄罗斯央行独立地位的重要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将其资产与俄罗斯联邦的财产等同起来。外国法院考虑并驳回了俄罗斯央行的决定。” NOGA 公司的主张正是基于俄罗斯银行及其财产的特殊宪法地位,正如决定文本中具体指出的那样。”

上面,我们注意到需要改变艺术的规范。 《俄罗斯银行法》第 2 条规定,如果联邦法律有规定,中央银行必须对国家的义务负责。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可能违反宪法对独立行使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职能的保障。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最好用以下措辞说明特定的规范:“国家不对俄罗斯银行和俄罗斯银行的义务负责——如果国家的义务,如果它们没有承担此类义务,或者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场的情况下制定并与俄罗斯银行达成协议”。 该措辞基于艺术第 3 部分中规定的要求。 104 和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5 条。

俄罗斯银行参与信贷机构资本的规定也需要调整。 俄罗斯银行法仅限于一般性地表明从参与信贷机构资本中获得收入的可能性(第 10 条)。 它不包含有关此问题的任何具体规则。 综上所述,在第 7 条中增加对中央银行参与资本的信贷机构的活动的控制以及从参与中获得的收入的使用程序的规定似乎是适当的。

在这方面,我们还注意到有必要保持俄罗斯银行参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 俄罗斯银行参与信贷机构的资本,不仅确保了银行体系的稳定,也确保了卢布的稳定,因为维持任何国家货币稳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货币的不间断和运作良好。国家银行系统的主要或骨干要素。

中央银行的下一个收入来源是艺术中规定的业务。 俄罗斯银行法第 45 条。 本文为俄罗斯银行提供了广泛的银行业务机会,但不幸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引入了不完全合理的限制。 这尤其适用于以证券为担保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买卖支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买卖证券的规则。债券、存单和其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证券。 这种限制在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本国货币的稳定状态下是不合适的。

提供艺术。 《俄罗斯银行法》第 26 条规定,中央银行将实际收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的 50% 上缴联邦预算。 这条规则似乎过于严格。 当俄罗斯银行的所有资金应专门用于补充其储备时,它主要是为货币稳定而不是可能恶化的条件而设计的。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陈述艺术的第一句。 26 条如下:“俄罗斯银行在不违背保护和确保卢布稳定的任务的情况下,将在年度批准后的当年实际收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的 50% 上缴联邦预算。俄罗斯银行董事会的报告。”

俄罗斯银行的法律行为能力

俄罗斯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相当广泛的民事法律能力。 第 2 条规定其为法人实体。 同时,其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尚未确定。

在这件事上,俄罗斯银行法遵循了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的模式。 所有州的立法无一例外地承认中央银行法人实体的地位。 授予这种地位是由中央银行法律直接执行的,而不是通过民事立法。

作为一项规则,立法并未定义中央银行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唯一的例外是中央银行以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少数国家(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希腊、荷兰、土耳其、瑞士、南非)。 同时,应该强调的是,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民事立法优先于中央银行法律。 作为一项规则,立法确立了中央银行最广泛的民事法律能力形式。 因此,“比利时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进行所有交易并提供与其分配的任务相对应的任何类型的服务”(第 13 条)。 《新西兰储备银行法》规定,“银行是不能清盘的法人实体,有法人印章,被授予获取、持有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法庭上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利"(第 2 部分第 5 条)。 《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法》强调“斯洛伐克银行行使财产权的方式与财产关系领域的私人法人相同”(第 4 部分,第 1 条)。 欧洲中央银行的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以类似的方式解决:“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国中,应具有该国家法人的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可能有;特别是,它可能取得和转让动产和不动产,并成为诉讼的一方"。

总体而言,根据现行立法,俄罗斯银行在民法监管领域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利。 如上所述,中央银行拥有独立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俄罗斯银行法第 2 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银行法源于中央银行民事法律能力统一的原则。 俄罗斯银行的地区机构(包括共和国的国家银行)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不能做出监管性质的决定,无权发行担保和保证、本票和其他义务,除非董事会的许可。 它们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领土机构条例》(俄罗斯银行法第 84 条)运作。 这样的决定完全符合宪法要求,根据宪法要求,金融、货币和信用监管问题以及货币问题(第 71 条“g”款)被移交给联邦的专属管辖权,并且俄罗斯银行被定义为具有明确规定的宪法职能的单一宪法机构(第 1 条第 2 和第 75 部分)。

最完整的俄罗斯银行法规定了中央银行的运作问题。 特别是,他有权:

▪ 提供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以证券和其他资产作为担保;

▪ 买卖支票、本票和汇票,这些通常是商业来源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证券;

▪ 买卖债券、存款单及其他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证券;

▪ 买卖外币,以及俄罗斯和外国信用组织签发的外币付款文件和义务;

▪ 购买、存储、出售贵金属和其他类型的货币资产;

▪ 开展结算、现金和存款业务,接受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进行存储和管理;

▪ 提供保证和担保;

▪ 使用用于管理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进行交易;

▪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外国的俄罗斯和外国信贷机构开设账户;

▪ 发行任何货币的支票和票据;

▪ 代表您自己开展其他银行业务,除非法律禁止(俄罗斯银行法第 45 条)。

通过对上述规范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 45 条未列出俄罗斯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了必要的限制。 此类操作首先必须具有银行性质,其次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第三不得被法律禁止。

此外,联邦法律可能对俄罗斯银行在佣金基础上的业务施加限制(第 45 条)。 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与联邦预算和国家预算外基金的交易,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和地方预算的交易,以及服务公共债务的业务以及黄金和外汇业务俄罗斯联邦的储备是在不收取佣金的情况下进行的(第 23 条)。

总的来说,对民法形式的银行业务的监管似乎是相当合理的,只需要个别调整,主要与俄罗斯银行开展的一些业务的临时限制有关。

《俄罗斯银行法》对规范其他形式的民法交易的问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方法。 如上所述,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俄罗斯银行参与信贷机构的资本。 同时,该法要求俄罗斯银行确保其参与 Sberbank、Vneshtorgbank 和一些外国银行的资本至少 50% 加一股。 考虑到加强整个银行体​​系、保护公民储蓄和存款以及最终确保卢布稳定的任务,后一个决定似乎是合理的。

俄罗斯银行参与其他(非银行)组织的资本也受到限制。 仅允许在确保俄罗斯银行、其机构和雇员的活动的组织的首都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法第 7 条)。

同时,《俄罗斯银行法》并未规定中央银行参与国际组织资本和活动的程序,仅将其限制在货币、外汇和银行业合作的一般指示上。与国际组织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领域受国际条约、个别联邦法律和银行间协议的约束(第 8 条)。

俄罗斯银行法包含一些规定中央银行管理机构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权限的规则。 基本上,相关决定是由俄罗斯央行行长做出的。 他确保俄罗斯银行的职能得到执行,代表其行事并代表其在与国家当局、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中的利益(第 18 条)。

只有在某些问题上,该法才限制俄罗斯银行行长的权限。 董事会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对俄罗斯银行机构和组织的创建和清算; 关于参与国际组织; 参与支持俄罗斯银行、其机构、组织和雇员活动的组织的资本; 关于确定公开市场上的操作限制; 关于出售和购买房地产以支持俄罗斯银行的活动(俄罗斯银行法第 16 条)。

对理事机构权限的这种划分似乎总体上是合理的,只有其中的一些规定需要澄清。 尤其要补充房地产买卖规则,限制其对房地产标的或交易金额的影响。 这样做是有必要的,以免给董事会带来有关购买或转让廉价或微不足道的房地产的问题。

结束对俄罗斯银行在其独立性标准方面的地位的分析,应该指出需要改变当前立法的一些规范。 然而,不幸的是,这样的任务并未提上日程。 相反,俄罗斯银行的许多独立性保证确实存在取消的威胁,俄罗斯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就证明了这一点。

话题 8. 银行监管

银行业监管的概念与本质

银行监管是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执行和遵守有关银行活动的立法、其制定的法规,包括财务标准以及会计和报告规则的监督。

银行监管的本质是验证信贷机构的决定和行动是否符合监管银行活动的法律和俄罗斯银行的规定。

实际上,这是对银行业规范性实施的监督。 它的意义在于它被俄罗斯银行用来管理银行系统的风险。

俄罗斯银行没有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行政权力。 他无权干涉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活动,因为它们是独立的,是根据合同关系运作的。 因此,联邦法律并未授予俄罗斯银行控制信贷机构活动权宜性的权力。 他被授予监督权,即从信贷机构决策的规范性角度对其进行观察。 这意味着俄罗斯银行可以检查信贷机构是否遵守俄罗斯银行的法律、金融法规和规定。

远程监控是基于银行业务,特别是其提交的会计文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付款文件等)监控信贷机构的活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俄罗斯银行系统中设立了银行监管部门——审慎监管部、信贷机构许可部和其他一些部门,以及地区机构——监管银行业的部门(部门)活动。

联系监督是对可以进入其所在地的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检查,并对一组检查员要求的所有银行文件进行研究。

为此目的,在俄罗斯银行的结构中设立了专门的部门 - 信贷机构检查部及其领土机构的相应结构(部门、部门)。

两种类型的银行监管应相互关联。 从监督速度和结果的可靠性的角度来看,这种关系的性质很重要。

银行业监管对象

银行监管的对象是银行系统和银行活动的一部分,根据法律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必须由俄罗斯银行控制。

正确定义银行监管对象对于确定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活动进行检查的权限非常重要。 此外,检查对象的精确定义使得优化俄罗斯银行的银行监管支出成为可能。

俄罗斯立法目前规定的银行监管形式并不涵盖整个银行系统,而仅适用于信贷机构。 也就是说,它的对象只是银行体系的下层。 银行系统的最高层——俄罗斯银行——不受任何机构的监督。

《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联邦法》规定了国家杜马对俄罗斯银行的一些控制要素。 事实上,它们与俄罗斯银行的地位有关。

在其他国家,银行系统的运作存在所谓的交叉控制。 这意味着银行系统不仅由中央银行控制,还由各种政府组织控制。 因此,中央银行的报告及其所有活动均由国家审计。

俄罗斯银行的独立性必须辅之以对其决策正确性的责任,包括在银行监管领域。

信贷组织及其作为银行监管对象的活动

在信贷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根据银行监管目标及其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中的规定,可以区分银行监管的几个主体.

我们考虑的银行监管的第一个主题,特别是银行审计,是信贷机构遵守俄罗斯银行制定的立法和银行规则。

该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俄罗斯银行应检查哪些法律。 因此,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 充其量只考虑纯粹的银行法,主要是《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这当然是不够的,因为如前所述,银行活动受到各个法律分支的监管。

在这方面,俄罗斯银行法律部门的作用变得非常明显,能够确定整个法规的组成,违反法规会给银行活动带来风险。 然而,不幸的是,律师的作用很小,因此,在银行的活动中正在创造类似于利基的东西,而俄罗斯银行并不关注这些。 这就是信贷机构最常见的滥用行为的根源,这迟早会成为它们崩溃以及客户崩溃的原因。

至于对银行业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里也存在许多未解决的问题。 首先,俄罗斯银行每年发布大约一千种不同的法案。 正如已经提到的,这些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法律技术上都绝非完美无缺。 此外,它们还不够系统化。 在这方面,不仅对普通消费者而且对俄罗斯银行员工本身而言,法规的可及性都出现了问题。 其次,银行业监管本身没有明确的分工和专业化,最重要的是对信贷机构的检查,降低了其质量。

银行监管的第二个主题是信贷机构履行俄罗斯银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标准。

法规是技术标准。 这是一种银行技术,一种管理信贷机构的技术,其正确的结构可以消除与债权人和银行客户相关的流动性不足和无力偿债的风险。

银行监管对象的第三个主题是根据俄罗斯银行的法律法规对信贷机构报告的会计和可靠性进行验证。

这个问题被认为是中心问题。 与法律和财务分析问题不同,审计会计和报告的可靠性问题,也许是由于其简单性,在审计过程中引起了最多的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还只是处于发展的第一阶段。 这是比较和孤立评估的阶段。

银行业监管的任务和职能

银行业监管的任务和职能是由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对象来规定和确定的。

银行监管的任务是俄罗斯银行对银行监管主体确定的对象进行检查。 三大主体分别对应银行业监管的三项任务:

▪ 检查法律和银行法规的遵守情况,

▪ 检查是否符合经济标准,

▪ 会计和报告审计。

银行监管的职能是指导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文件或直接核查。 根据银行专家的说法,这些功能有一定的清单:

▪ 研究银行活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章程和执照的遵守情况;

▪ 检查信贷机构是否遵守银行执照的规定;

▪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报告的分析;

▪ 研究银行活动个别指标的动态和银行的发展前景;

▪ 验证管理机构的决定;

▪ 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 分析信贷机构与客户、储户、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同关系;

▪ 检查信贷机构在与客户、储户、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中是否遵守合同义务;

▪ 分析自有资金和临时借入资金的存放方法,检查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贷款、存款、兑换、货币交易、证券);

▪ 风险管理审查;

▪ 检查储备的形成;

▪ 担保验证;

▪ 检查创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研究某些类型活动的合同和损失原因;

▪ 查明收入和支出扭曲的事实,发现可能的非生产性损失,包括与对违反和不遵守合同义务实施制裁的结果相关的损失;

▪ 查明导致银行违规的原因、动机和情况;

▪ 澄清违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目的,澄清报告指标、经济标准失真的原因,

▪ 查明银行进行无利可图、无效的银行业务和交易的原因和目的,主要是造成风险增加并导致违反经济标准;

▪ 检查信贷机构是否遵守俄罗斯银行的规定。

银行监管单位

在俄罗斯银行系统中,可以区分两组部门:

a) 监管;

b) 监督。

监管部门例如包括发行和现金交易部门、货币流通监管部门、许可部门等部门及其所属部门; 法务部、行政部、会计与报告部、证券部; 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司; 信息化部、各类结算和现金中心等部门。

监管部门由两个部门及其各自的部门组成,即俄罗斯银行地区办事处的部门:银行监管部和信贷机构检查部。

监管集团和监管集团之间没有绝对的划分。 它们在做出最终决定时不是独立的,也不是相互孤立的。

例如,许可部门在对信贷机构进行国家审计时,同时有义务核实创始人提交的文件中反映的事实的准确性。 因此,发证单位在颁发普通许可证时,不仅可以对信贷机构负责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还可以向银行监管部门或信贷机构的检查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以便进行审批。进行适当的检查。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律规定了在俄罗斯银行下设立一个特别监督机构的可能性。

在艺术的第 4 部分。 该法第 55 条规定,俄罗斯银行的监督和监管职能可以由其直接执行,也可以通过其下设立的银行监管机构执行。 它进一步指出,建立该机构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

法律没有规定咨询机构讨论信贷机构的审计结果。

根据指示,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由董事会授权的俄罗斯银行代表进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及其副手; 俄罗斯银行银行监管部、俄罗斯银行商业银行检查总局、俄罗斯银行外汇监管和外汇管制总局的负责人和雇员; 俄罗斯银行主要部门负责人(国家银行行长)及其副手; 俄罗斯银行主要部门(国家银行)的银行监管、商业银行检查以及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和雇员。

信贷机构检查

在检查信贷机构时,可以区分以下几个阶段:

▪ 计划检查

▪ 做出检查决定并记录下来

▪ 解决与检查组进入信贷机构有关的组织问题

▪ 检查组研究

▪ 信贷机构提交的文件

▪ 准备检验报告草稿

▪ 对俄罗斯银行职能部门法案草案的研究

▪ 检查报告定稿

▪ 就该行为做出决定

▪ 将检查报告发送给俄罗斯银行(地区机构)管理层

▪ 信贷机构负责人熟悉检查报告

▪ 由信贷机构管理层签署检查报告。

检查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正确确定其职能和结构,就必须弄清其追求或应该追求的目标。 有些目标是它不应该追求的。

信用机构检查的目标在艺术中制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55 条,但最终是由于俄罗斯银行的目标,这些目标载于艺术。 3 相同的法则,所以整个目标树的分析都是从它们开始的。

如上所述,俄罗斯银行的目标是:维持卢布的购买力,加强和发展银行系统,确保结算系统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由俄罗斯银行的目标预先确定的下一级目标是监督银行系统本身的状况。 这意味着俄罗斯银行有义务管理银行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

为管理系统性风险,俄罗斯央行实施银行监管和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意味着俄罗斯银行为银行制定财务标准,而银行监管意味着俄罗斯银行监督特定银行并检查其银行活动。 因此,俄罗斯银行的检查目标从属于银行监管目标,银行监管目标从属于银行监管目标。

对征信机构检查组织的一个重大改进,恰恰是不仅检查了征信机构,还检查了作为其代理的征信机构。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充满社会危机和金融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信贷机构检查的直接目标在艺术中制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55 条,字面意思如下:“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遵守银行立法、俄罗斯银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特别是他们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 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俄罗斯银行不干预信贷机构的经营活动,除非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检查的一般目的是向俄罗斯银行提供有关信贷机构真实情况的信息。 这个总体目标包括两个具体目标。 首先,检查过程应确定信贷机构的状况及其前景,其次,有必要收集和分析信息,以便得出关于其对其他信贷机构的影响的结论。 每个目标都分为法律中定义的部分:遵守法律和其他法规; 法案、经济标准和会计和报告规则。

根据这些目的,应区分两种一般的检查对象:

a) 信贷机构本身;

b) 信贷机构的系统通讯。

在这些对象中的每一个中,根据私人目标,可以区分三个银行活动检查对象:

a) 法律关系,

b) 财务关系;

c) 会计和报告

不幸的是,这种做法使得银行检查主要限于研究这些对象中的第一个——信贷组织本身。 检查的主要缺点是第二个对象实际上尚未探索 - 银行系统,即特定信贷机构之间的联系。

俄罗斯银行 19 年 1996 月 34 日第 XNUMX 号指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授权代表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程序”中规定了检查信贷机构的目标)”。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由董事会授权的俄罗斯银行代表进行。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及其副手; 俄罗斯银行银行监管部、俄罗斯银行商业银行检查总局、俄罗斯银行外汇监管和外汇管制总局的负责人和雇员; 俄罗斯银行主要部门负责人(国家银行行长)及其副手; 俄罗斯银行主要部门(国家银行)的银行监管、商业银行检查以及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和雇员。

第 34 号指令规定,代表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由俄罗斯银行行长或其负责检查部门的副手; 俄罗斯银行主要地区部门(国家银行)负责人 - 与位于俄罗斯银行该地区机构运营区域内的任何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关,如果信贷机构位于俄罗斯银行一个地区机构的业务区域,俄罗斯银行其他地区机构的分支机构活动,对该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由相关负责人任命俄罗斯银行的领土机构,必须通知信贷机构所在的俄罗斯银行机构。 取消已启动的检查由检查人的书面命令执行,并说明取消的原因(第 4 条) 在现行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是协调进行的与执法和金融当局(第 5 条)。

信贷机构检查程序

艺术中规定了以最一般形式对信贷机构进行检查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55 条。

目前,俄罗斯银行19年1996月34日第XNUMX号指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授权代表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程序”也已生效。

进行检查的依据。 与外国不同,在俄罗斯银行业务中进行检查的理由问题非常正式。

根据第 34 号指令的规定,根据俄罗斯银行及其地区机构的结构部门为每个季度制定的检查计划,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经行长批准。这些部门和机构。 计划外检查在俄罗斯银行行长或其负责指示所列部门的副手、俄罗斯银行地区分行负责人的指示下进行。

请注意,计划外和定期检查都可以由结构部门的许多负责人发起,他们反过来从其下属部门和专家那里收到有关银行财务和法律状况的相关信息。 因此,在实践中,银行审计发起人的圈子非常广泛。

第 34 号指令规定,“检查计划首先包括有证据表明其财务状况不稳定或严重违反其活动规则的信贷机构,以及没有被俄罗斯银行或其领土机构检查两年以上。

该指令还指出,如有必要,审计计划包括对位于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和收银台的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进行审计,并由经营收银台和收银台的现金工作人员负责准备带有结转余额的预付款和兑换处。

俄罗斯银行对信贷机构进行审计的程序在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该程序由俄罗斯银行监管 - 其指令,该指令提供了组织和进行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的基本规则。

任命审计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它显示了被审计的信贷机构的全称、所在地、注册号以及分支机构、审计类型、工作组的组成、审计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同时,工作组的任务也得到批准,其中应包括具体的验证问题。 如有必要,作业会指定余额和表外账户的数量、要验证的交易、需要选择性验证的文件清单、验证这些文件和交易的期限。

根据指示,俄罗斯银行的其他部门也可以参与为特定领域的工作组准备任务。 工作组负责人独立或与指定检查的负责人一致,补充甚至细化检查的任务。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是综合性的或在其活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面检查应包括验证提交给俄罗斯银行的报告的可靠性; 经营业务遵守俄罗斯银行的银行法规; 该信贷机构遵守俄罗斯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制定的强制性经济标准。

该指令规定,对有分支机构网络的信贷机构的全面检查是在合并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在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有,如果其数量不超过五个,或者其中一些表现最差的)。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在完成既定任务所必需且充分的期限内进行。 同时,对信贷机构的全面检查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对信贷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某些活动领域的检查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下令检查的负责人,但不超过 10 天。

为检查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授权部门组成其雇员工作组,以及俄罗斯银行其他结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雇员,并考虑这些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工作组组长从授权单位的成员中任命。 结构分部负责人向授权分部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 工作组的成员必须接受过必要的特殊(经济、法律、技术)教育,才能完成分配给他们的工作。 工作组不能包括拥有经审计的信贷机构的股份(股份)或已在其中获得贷款,或已存入存款,或有近亲(母亲、父亲、妻子、丈夫、孩子、姐妹、兄弟)的人)在信贷机构、分行的管理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工作组的规模取决于要完成的工作量。

信用机构检查工作组有权:

a) 进入经审计的信贷机构的场所,包括用于存储文件(档案)、现金和贵重物品(现金保险库)、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室)和在机器媒体上存储数据的场所,并有以下人员参与经审计的信贷机构离开这些场所;

b) 使用他们自己的组织和技术手段进行检查,包括计算机、他们的软盘、复印机、计算器、无线电话; 在信用信用组织(其分支机构)的建设中引入和取出这些技术手段;

c) 从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授权雇员那里收到本信贷机构、分支机构提供的验证所需的文件,包括:组成文件; 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会议记录; 本信贷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分支机构、部门的负责人发布的命令和其他行政文件,其信​​贷委员会的决定; 内部控制行为; 监管机构的审计行为; 主要和其他会计、会计和报告以及货币结算文件,有关交易、账户和存款的信息; 与经审计的信贷机构活动的计算机支持相关的文件,其最终结果(机器介质上的数据结构描述、程序算法和正在解决的任务的技术说明、带有打印样本的输出表格列表、变更登记日志到软件,解决任务中的失败情况日志(对于任何请求的日期)等);

d) 从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理和员工那里获得参考和澄清,以及在他们不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银行立法或俄罗斯银行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的书面解释; 要求演示并熟悉该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使用的硬件和软件的操作;

e) 如有必要,独立或在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帮助下,制作收到的文件的副本,包括(在其自己的磁性介质上)文件的副本,索取和接收存储在局域网中的任何记录的副本和自主计算机系统,以及这些记录的抄本;

f) 根据引用指令规定的职责,向被审计信贷机构的经理和雇员提出其他要求。

工作组有义务不泄露法律上属于银行、商业和其他机密的信息,并确保从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收到的文件和文件的安全和归还,以使被审计的信贷负责人熟悉机构、分支机构凭审计结果,依照本法制定审计结果。

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工作组遵守规定的义务,就工作组的行为向指定检查的负责人提出上诉。

信贷机构审核工作组负责人,其分支机构在工作组成员之间分配职责(在单独的文件中制定),确定其工作程序和模式,同时考虑到生产需要,控制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为他们提供有关材料准备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有权为工作组成员设定额外的任务并重新分配他们的职责,接管对给定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任何活动领域的检查,在受到反对的情况下暂停检查经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第三方。

经审计的信贷机构的参与者(股东)和客户同意,工作组负责人可以要求和接收确定实际情况所需的信息,包括确认从被审计的信贷机构收到的文件中包含的数据。信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工作组负责人在检查期间,经征得信贷机构负责人同意,有权对被检查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个别办公场所进行封存,如果此时无法以其他方式确保其安全。文件、现金、贵重物品或检查该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相关活动领域。 为此,请使用俄罗斯银行相关地区办事处的印章或直接使用俄罗斯银行的印章。

工作组负责人无权要求工作组成员根据其审计材料更改其结论或评估。 如果不同意这些结论和评估,工作组负责人可以组织对信贷机构活动的相关部门(其分支机构)进行重新检查。 但是,如果工作组成员坚持他的初步结论和评估,工作组负责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任命检查的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根据现有材料确认有争议的结论和评估,或承认它们完全或部分没有根据,然后指定第二次检查。 除非委托本次检查的经理另有决定,否则重新检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考虑以它们被奉为其中的形式的职责。 如指令所述,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检查期间必须为其进行提供便利,特别是,它们有义务在此期间为工作组的每个成员提供不受阻碍(应要求)的进出被检查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建筑物和其他办公场所在整个工作日内,如有必要 - 下班后。 为了畅通无阻,工作组成员向被检查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安全或安全服务代表出示其官方身份证或俄罗斯银行或其领土签发的通行证是必要且足够的办公室。

为了加强法治,应该规定,如果在审计期间更换工作组成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银行的领土分行会起草一份严格的文件来更换工作组的成员。问责制,并将这方面的信息发送给中央办公室的适当部门。

如果更换工作组的成员被免职进行审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下令进行审计的负责人的合理决定应发送给俄罗斯银行的中央办公室。

此外,第 34 号指令规定,经审计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经理或雇员,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均无权: 对工作组成员、官方文件和在使用组织和技术手段时,拿走这些文件、东西、组织和技术手段,否则剥夺工作组在检查过程中使用这些物品的机会,要求工作组成员给予任何口头和书面义务/ 向他们提出注释指令未提供的其他要求。

第 34 号指令详细规定了信贷机构的义务。 审计首先是在访问信贷机构的第一天,其管理层必须与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或替代他们的人员组织工作组会议,以及与主要部门负责人。 在本次会议上,工作组负责人必须让所有与会人员熟悉工作组的权力和经审计的信贷机构(分行)的义务。 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履行规定义务。

根据指示,工作组成员应在与信贷机构员工和未经授权的人员隔离的办公空间内分配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家具、存放文件的防火柜、配备软件的计算机对于该信贷机构(分支机构)正在解决的任务以及验证时生成的适当基础数据,计算器,乘法设备,电话通信和火灾警报器,带有必要锁定装置的门窗。 在整个检查期间,只有在工作组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这个房间。

信贷机构负责人有义务将审计的开始时间、工作组的地点和电话号码通知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

该指令规定,应工作组负责人的要求,也可以向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参与者(股东)和客户发送通知。

信贷机构有义务应工作组的要求出具其所需的所有证书、解释和文件,如有必要,制作副本或为工作组提供独立制作这些副本的机会,对证书进行认证及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信贷机构(分行)印章的文件复印件。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经审计的信贷机构(分行)的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均无权拒绝向工作组出具与商业或其他机密有关的必要文件。

被审计的信贷机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第 34 号指令规定的义务被视为对审计进行的反作用。 每个此类案件均由规定形式的法案起草。 该法案由工作组负责人签署,并于同日提交给指定检查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在该法案签署之日起三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负责人工作组关于它。 该行为可能是暂停审计以及对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采取规定的影响措施的依据。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可以突然开始,或者在事先通知相关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况下开始。 对此问题的决定由指定检查的负责人或授权进行检查的结构单位负责人代表他做出。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然后书面确认。 该通知可能包含要求提前准备验证所需的材料和文件,以及执行第 34 号指令规定的其他准备措施(为工作组分配办公空间、为其配备技术手段等) .)。

对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应从工作组成员向给定信贷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权力开始。 这些权力由相应的命令确认,该命令由任命检查的负责人下达给工作组。 检查信贷机构(分行)的指示以规定的形式发出(见第 2 号指示的附录 34)。 订单上官员的签名应由俄罗斯银行或其各自地区办事处的印章证明。 指定的指令必须在授权进行此验证的结构单位注册。 如果工作组是混合组成的,则该命令须在相关检查单位登记。

信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核查由一个工作组根据俄罗斯银行的银行法规和条例进行。 检查银行业务和文件的具体形式和方法由工作组成员现场确定,并考虑到该组负责人的指示,以及授权进行的结构单位负责人的建议该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支票,以及指定该支票的负责人。

工作组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由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工作组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交付(移交)到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地点。 在工作日结束时,指定的文件和材料会留在办公室,以容纳工作组,如有必要,这些材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每天都会返回到其永久存储的地方。 接收文件和材料并在特殊期刊上签名并退回。 在工作日结束时,分配给工作组住宿的办公场所必须上锁、密封并置于经审计的信贷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保护之下。

信用机构验证法

检查信贷机构的行为包含有关其银行活动主要事实的信息。

在对这些事实的分析和概括的基础上,俄罗斯银行工作组就信贷机构违反联邦法律、金融标准和银行条例要求的行为或相反的行为得出结论俄罗斯的。 因此,主要结论是关于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

按照34号令的要求,根据对各信贷机构(分行)的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反映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所有主要违规和不足之处。

至于违规行为,对其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结论的理由既包含在立法中,也包含在俄罗斯银行的法规中。

在俄罗斯银行的各种文件中可以找到“信贷机构工作中的缺陷”的措辞,但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 可以说,这是工作组对其所检查的信贷组织活动的某些方面进行评估的问题。 银行立法中没有“缺点”一词,因此,对于信贷机构工作中的缺点,银行不应追究责任。

如果审计是复杂的(合并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起草一份审计报告,其中包括母信贷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的材料。 分支机构的检查行为自签署之日起10日内提交委托上级信贷机构检查的负责人。

根据第 34 号指令,在完成对特定信贷机构(分行)的审计后 30 天内编制审计报告,并在完成后 30 天内编制关于对信贷机构进行全面(合并)审计的一般报告对其分支机构的审计。

审计报告由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综合(合并)审计报告由对母信贷机构进行审计的工作组组长签字。

检查报告必须提交给受检查的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审查。指定管理者有义务在5天内熟悉检查报告并签字并注明“已阅读报告”。如有异议,信用机构(分行)负责人有权在检查报告中附上书面意见,并在签字前保留“意见附于……l”。

如果该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拒绝熟悉该法案或拒绝签署该法案,则工作组负责人必须在签名前做以下说明:“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拒绝使自己熟悉被拒绝的行为(或标志)。

信贷机构(分行)的审计报告,包括综合审计报告,是俄罗斯银行的财产,未经俄罗斯银行同意,不得披露其内容,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工作组负责人有义务在让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熟悉检查报告之前就此事向他发出警告,在检查报告中对此进行了以下说明,然后在后者签名之前:“负责人信贷机构(分行)已被警告,未经俄罗斯银行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验证报告。

审计报告至少一式三份。 第一份交给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关于该法案的第二份和第三份附注如下:指示)给信贷机构(分行)负责人”。 第二份副本移交给指定审计的经理以供考虑和采取行动,第三份副本保留在被指示进行审计的结构单位的会计和控制中。

在检查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时,以及由混合组成的工作组进行检查时,会编制额外的副本,以便分别将其转移到俄罗斯银行所在地的地区办事处。母信贷机构及其雇员为混合工作组成员的单位(用于会计)。

根据既定程序签署的检查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行为,立即但不迟于其签署之日起五天,由工作组负责人移交给任命此检查的负责人. 全面(合并)审计的一般行为提交给任命母信贷机构审计的负责人。

指定的审计报告与一份备忘录一起提交,该备忘录简要描述了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分行)的状况,报告了对监督目的很重要但审计报告中没有提到的事实,并提供了关于审计报告的数据。信贷机构(分行)为消除已查明的违规和缺陷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被审计的信贷机构(分行)的情况需要适用既定的影响措施,工作组负责人可以就该措施的适用提出建议。

指定进行此项检查的俄罗斯银行或其地区分行行长有义务不迟于两周内,在全面(综合)检查的情况下——在签署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考虑此行为并就此作出决定。

本决定是根据银行监管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考虑进行本次审计的部门的意见而作出的。

根据审核材料的审议结果,应向信贷机构(分行)发送一封评估其工作的信函,其中可能包含必要的建议,并在已确定的情况下,指示消除已识别的缺陷。

银行监管部门对发送给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指示和建议的执行进行控制。 如有必要,可以安排对该信贷机构(分行)的重复检查,由俄罗斯银行或其地区办事处的相关授权结构分支机构进行。

第 34 号指令规定,“俄罗斯中央银行及其地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信贷机构(支行)的检查,并熟悉检查材料,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信用机构及其客户的合法权利。”

该法案草案正在职能部门中进行协调。 这种情况降低了对行为客观性的保证并延迟了验证。 中间环节的出现,导致整个流程的官僚化,不仅会对监管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还会对信贷机构自身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法案草案应直接发送给指定检查的俄罗斯银行或其地区办事处负责人。

主题 9. 银行业务的法律监管

由俄罗斯银行开展银行业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俄罗斯联邦货币与居民银行进行存款业务的行为受俄罗斯银行 30.01.96 年 02 月 22 日第 24.12.97-99 号令批准的条例监管(经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指令日期为 XNUMX N XNUMX-U)。

正在进行的操作的目的是通过吸引银行暂时自由的资金进行存款来调节银行系统的流动性。 进行存款交易的日期和程序由俄罗斯银行董事会决定。

存款业务由俄罗斯银行以下列形式进行:

▪ 押金拍卖;

▪ 接受固定利率的银行存款;

▪ 根据定义存款条款的单独协议接受银行存款。

存款业务的参与者一方面是俄罗斯中央银行,另一方面是居民银行。

存款业务地点 -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莫斯科)。

在决定进行每项具体存款操作时,俄罗斯银行会确定执行日期并通知大众媒体:

▪ 存款操作类型(利率拍卖或以固定利率接受银行资金存款);

▪ 存款期限;

▪ 单次申请的最低金额;

▪ 存款的最高初始利率(拍卖期间)或固定利率(以固定利率接受银行存款时)。

俄罗斯银行在存款交易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报告交易情况。 该消息显示了参与者的数量,以及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存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有关特定银行参与俄罗斯银行存款业务的所有信息都是银行机密。

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存款的利息从存款操作的次日(从银行资金记入俄罗斯银行存款的次日起)到返还存款的前一天计算. 存款利息在按规定程序退还给银行时支付。

如果提前提取在俄罗斯银行的存款,利息将按申请中设定的存款操作利率的 0,1 的优惠利率支付。

押金的转移和返还期限(日)由协议(申请)确定。 俄罗斯银行保证退还存款和利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同时,为俄罗斯银行履行退还存款和利息的义务是从申请银行在俄罗斯银行结算网络的细分中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除资金。 不允许银行转让或出售其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存款的权利。

存款拍卖是作为银行竞标与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定期存款的百分比竞争进行的,设定了最高初始利率,这限制了从银行吸引的存款资金量。

拍卖接受的申请按申报利率的值排序,从最低值开始。

进行其他银行业务的程序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支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40 款)。

公民参与的定居程序取决于这些付款是否与他们的创业活动有关。

允许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进行与公民创业活动无关的定居点。 公民参与的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结算通常应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但是,目前对公民企业家参与的现金结算没有任何限制或禁止。

根据“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第 4 条和中央银行董事会 12 年 1997 月 3 日的决定,确定了一次支付的最高现金结算金额:法人之间 - 5百万卢布; 对于从法人实体购买的商品或农产品以及原材料的消费者合作企业 - 5万卢布; 从法人实体购买商品时,为执行处罚总局的企业和贸易组织提供 - 29 万卢布。 (中央银行 1997 年 525 月 XNUMX 日第 N XNUMX 号信函“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建立法人实体之间最大金额的现金结算”)。

通常,非现金支付是通过法人实体和个人拥有账户的银行进行的。 但是,也可以通过未开立付款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账户或以付款为受益人的银行进行此类结算。 大多数情况下,当付款人的银行没有相应资金收款人的账户时,会发生这种情况。

按付款单结算

在艺术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63 条规定,在通过付款指令(银行转账)进行付款时,接受订单的银行代表其自己,但费用由付款客户承担,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 - 资金接收者。也就是说,银行不仅有义务从付款人的账户中注销所需金额,而且有义务确保将其转入收款人在同一家或另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决议)联盟日期为 08.10.96 年 3061 月 96 日 N 40/XNUMX [XNUMX])。

银行转账是在发出并接受执行支付指令时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交易; 执行付款命令并进行付款。 此类交易似乎是抽象的,独立于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 后者可以是销售合同、交付合同、合同等。它意味着付款人对资金接收人有义务为交付的货物、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付款。 本次交易无效或交易对手未履行反义务的,不构成结算交易的无效。

银行转账从开始(即从付款人账户中扣除资金的那一刻起)到结束(即直到资金存入贷方)的期限可由法律规定,其他监管行为依其规定。

根据 CBR 法第 80 条,俄罗斯银行制定了非现金支付的条款。 其总期限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不仅这家银行的客户,没有账户的人也可以转账。 不同的程序可能来自法律、根据它建立的银行规则,或者来自结算关系的本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61 条规定了此类例外情况,根据该条规定,法人实体之间的结算通常应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外,管理俄罗斯联邦境内支付指令结算的主要法规有: 结算法规(第 3 条)、俄罗斯联邦境内银行间结算组织法规,以9年1992月14日中央银行第25号信函传达,1997年5月1997日第81-P号中央银行条例“关于俄罗斯联邦信贷机构的非现金支付”(俄罗斯联邦央行公报)俄罗斯银行,25 年第 1997 号)(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条例,日期为 5 年 24 月 1997 日第 95-P 号),中央银行指令,日期为 1997 年 91 月 92 日 N 24-U “关于信贷机构(分行)和俄罗斯银行的其他客户在通过通信渠道传输信息时通过俄罗斯银行的结算网络进行付款”(俄罗斯银行公告,1997年,N 95-20)(以下简称 - 1998 年 18 月 24 日中央银行指令 N 2998-U)、191 年 20.02.98 月 18 日中央银行条例 N 1998-P“关于莫斯科地区支付的多航班处理”经修订。 11 年 33 月 20 日中央银行指示 N 1998-U “关于对 18 年 12 月 1998 日 N 20-P 俄罗斯银行“关于莫斯科地区多航班付款处理”的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 (俄罗斯银行公报,1998 年,N 20,第 41 页)(以下简称 - 12 年 1998 月 20 日中央银行条例 N XNUMX-P),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中央银行临时条例 N XNUMX- P 《关于通过俄罗斯银行结算网络进行支付时俄罗斯银行、信贷机构(分行)和俄罗斯银行其他客户之间电子文件交换的规则》(俄罗斯银行公告) ,XNUMX年第XNUMX号第XNUMX页)(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条例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P号),中央银行信电。

银行转账的法律监管也可以通过银行业务实践来执行。

向银行提交付款订单是客户根据银行账户协议执行的操作。 它应该被视为一个提议。 付款人银行旨在执行付款指令的行为是一种承兑。

如果有银行账户,只有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他才有权不执行客户的付款命令。

支付令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支付指令的格式由中央银行 14 年 1997 月 529 日第 N 14 号“关于改变支付指令格式和填写程序”的函(以下简称中央银行 1997 月函529, 2.2 N 3.3.2)。 根据《结算条例》第 28 条和国家银行指令第 XNUMX 号第 XNUMX 条,结算文件必须由负责人(第一次签名)和总会计师(第二次签名)签署 - 授权管理账户的人,并密封。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提交带有一个第一个签名和(或)没有盖章的结算文件。

结算文件内容的要求由《结算条例》第 2.1 条、中央银行 1 年 1996 月 243 日第 14 号函件和中央银行 1997 年 529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函件确定。按照根据规定的监管行为,支付指令必须包含:

a) 结算文件的名称;

b) 结算文件编号、出具日期、月份、年份;

c) 纳税人识别号 (TIN)、付款人在俄罗斯银行结算网络的信贷机构(分行)或分支机构的姓名和帐号;

d) 俄罗斯银行信贷机构(分行)或结算网络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TIN)、资金接收人的姓名和帐号;

e) 付款人银行进行结算业务的名称、地址、银行识别码(BIC)和帐号;

f) 收款银行进行结算业务的名称、地址、银行识别码(BIC)和帐号;

g) 付款方式;

h) 付款期限;

i) 付款顺序;

j) 付款目的。

根据 2.5 年 25 月 1997 日《中央银行条例 N 5-P》第 XNUMX 条,信贷机构、分行从代理账户“LORO”划转资金时,根据跨行结算账户,合并支付付款发送银行的订单,除了通常确定的详细信息外,还必须包含付款日期 (DPP),该日期在“预留字段”变量中指示。 DPP 由付款的发送银行设置,考虑到文件(文件运行)到银行 - 付款收款人(指示,即将付款的登记)的通过期限。 通过俄罗斯银行的结算网络转账时,没有建立 DPP。

此外,接受执行付款指令的条件是按照既定表格(0401061)的形式准备(3年1997月51日中央银行指令N XNUMX-U“关于引入新的结算文件格式”)。

电子形式的非现金支付的特征,包括银行转账的形式,由:24 年 1997 月 95 日的中央银行指令 N 20-U,1998 年 18 月 10 日的中央银行条例 N 1998 -P; 17 年 10 月 1998 日中央银行暂行规定 N 17-P“关于在信贷机构进行无现金支付时,接受类似手写签名的账户持有人执行指令的程序”(以下 - 中央条例银行 12 年 1998 月 20 日 N XNUMX-P);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中央银行条例 N XNUMX-P。

使用俄罗斯银行的电子通信渠道将资金从一个信贷机构转移到另一个信贷机构几乎可以以任何形式进行,尽管其中最常见的仍然是银行转账。

根据 24 年 1997 月 95 日的中央银行指令 N XNUMX-U,这种资金转移应分两个阶段进行,并在两个结算文件中拟定。 在第一阶段,结算参与者通过通信渠道向俄罗斯银行的服务单位发送定向支付的登记册。

定向支付登记册被理解为由结算参与者(支付发起者)生成的电子文件,其中包含登记册的序列号、创建日期以及登记册中包含的每笔付款的以下强制性详细信息:

▪ 付款单据编号;

▪ 结算文件日期;

▪ 结算参与者(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BIC - 付款人;

▪ 结算参与者(信贷组织、信贷组织分支机构)-付款人的往来账户号码;

▪ 付款人的个人帐号;

▪ 付款金额;

▪ 结算参与者(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的BIC - 收款人;

▪ 结算参与者(信贷组织、信贷组织分支机构)-收款人的往来账户号码;

▪ 收件人的个人帐号;

▪ 文件代码(交易类型);

▪ 付款优先组代码。

除了强制性详细信息外,根据处理会计和运营信息的公认技术,登记册可能包含其他详细信息。

24 年 1997 月 95 日 N XNUMX-U 中央银行指令规定的定向支付登记簿应被视为缩略格式的电子支付文件。

定向支付登记册由结算参与者的电子数字签名签署,并通过通信渠道发送到俄罗斯银行的服务部门进行处理。

CBR 根据定向支付登记簿,在信贷机构的往来账户上进行适当的分录。 付款后的第二天,结算参与者(根据定向支付登记簿从其账户中扣除资金)有义务向 CBR 提交一份书面合并支付订单,以支付向收款人支付的总金额。根据定向支付的登记,从参与者结算的代理(个人)账户中借记的资金。 综合支付令以表格形式拟定,其格式由中央银行 14 年 1997 月 529 日 N XNUMX 号函件确定。

莫斯科地区的电子结算功能由 20.02.98 年 18 月 XNUMX 日的中央银行条例 N XNUMX-P 确定。 根据规定的监管法案,可以使用两种电子形式的结算文件进行支付:全格式电子支付文件(EPD)和包含纸质支付文件部分细节的电子文件(简称电子支付文件- EDSF)。

根据 2.7 年 2.8 月 12 日 N 1998-P 的《中央银行条例》第 20、XNUMX 段,缩略格式的电子支付单据仅用于银行间结算。 因此,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付款的发起方,有义务向为对方提供服务的银行发送相同的结算文件,但必须是纸质的。 全格式电子结算文件既可用于银行间结算,也可用于客户账户交易。 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不交换纸质文件。

根据 6 年 20 月 1998 日 N 18-P 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条,缩略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EDSF) 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a) 付款文件的编号;

b) 付款文件的日期;

c) 付款人的个人账户号码;

e) 付款人的 TIN;

f) 付款人信用机构的BIC;

g) 付款人信用机构的对应账号;

h) 支付组顺序代码;

i) 付款金额;

j) 收款人的个人账号;

l) 收件人的 TIN;

m) 收款人信用机构的BIC;

o) 收款信用机构的对应账号;

p) 付款期限;

c) 付款方式;

r) 收到客户付款文件的日期。

EPD 包含 EDSF 的所有强制性详细信息,以及以下详细信息:

▪ 付款人姓名;

▪ 收件人姓名;

▪ 付款目的。

电子结算文件由其作者的手写签名类似物签署(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0 条)。 这种模拟不仅可以用于电子计算,还可以用于“纸质”计算,例如,以签名的传真复制形式(1.4 年 10 月 1998 日 N 17-P 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条) )。 电子数字签名 (EDS) 是一种用于在电子媒体上起草结算文件的 ASP。

如果提交给银行的付款指令的内容不符合第 1 条第 864 款规定的要求,银行有权通过向付款人发出适当的请求予以澄清。 必须立即提出这样的要求。 如果在法律、银行规则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回复(在没有回复的情况下 - 在合理时间内),银行有权在不执行的情况下退回付款指令。 响应银行请求没有标准的截止日期,可以在银行账户协议中设置。

第 2 款规定的规则不适用于错误执行的付款指令(例如,缺少第一个签名),银行有权立即退回而不执行。

通过支付指令进行结算的程序受法律以及据此发布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的约束。

因此,根据 2.3 年 25 月 1997 日 N 5-P 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条,在接受客户的付款订单之日,信贷机构有义务将资金从一个代理账户(子账户),为结算交易而开立的其他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正确注明转账操作所需资金的付款人、收款人的详细信息;

2) 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已接受的结算文件。仲裁实践已确认需要向付款人银行(或执行转移资金指令的其他银行)提供适当的货币补偿(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决议,日期为 06.08.96 N 666/96 [41])。

如果付款人账户没有钱,则发出付款指令,视情况而定:

a) 退还给付款人;

b) 在法规中直接指定的情况下,置于第 2 号文件柜中(例如,参见俄罗斯中央银行 1.8 年 30 月 1994 日第 98 号信“关于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第 23 条)俄罗斯联邦1994年1005月42日第30号“关于在国民经济中规范支付和加强支付纪律的补充措施”[1994](以下简称中央银行98年5月1996日第298号函);中央银行43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XNUMX] c) 支付透支账户,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提供此类贷款的可能性。

LORO代理账户进行结算操作的程序的一个特点是,只有在账户中有资金的情况下,代理的付款指令才会被执行。只有债权人依法(9.1年25月1997日第5-P号中央银行条例第XNUMX条)提交的和解文件才能放入LORO代理账户的文件柜中。

该订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付款顺序支付的。

执行付款指令

付款银行执行客户转账指令的义务在资金存入收款人账户时被视为已履行。 从同一时刻起,付款人因供应协议(买卖、合同等)而对资金收款人的货币义务也可被视为终止。

银行转账交易可以被视为对第三方的履行协议(而不是有利于第三方)。 因此,指定为资金收款人的人无权向参与转账的银行索取转账金额,但他自己的 - 资金收款人银行除外。 从转账金额记入他的代理账户的那一刻起,收款人可以要求将这笔钱记入他的账户。 该权利来自银行账户协议。

付款人的银行有权让其他银行参与将资金转移到客户订单中指定的账户的操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对第三方施加义务(《民法典》第 313 条)。

根据 2.2 年 25 月 1997 日 N 5-P 条例第 XNUMX 段,客户有权在银行账户协议中确定可以按照其指示进行结算操作的哪种方式。 如果银行账户协议中未包含此条件,则支付路径(向信贷机构往来账户(子账户)指定顺序中的收款人的支付方向)由信贷机构(分行)确定。

该条例第 2.8 条允许信贷机构不仅通过俄罗斯银行,而且通过其他信贷机构将客户资金转移到第三个信贷机构,用于记入收款人的账户(过境付款)。 同时,允许进行中转结算操作的银行——付款的发送方,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登记客户的付款指令。

根据 2 年 24 月 1997 日 N 95-U 中央银行指令的第 8 段,俄罗斯银行根据定向支付登记簿对客户账户进行相应的会计操作 - 收到的电子结算文件通过社区康复沟通渠道。 客户在俄罗斯银行进行必要的会计分录后的第二天提交的纸质综合付款订单(定向付款登记簿的硬拷贝)由他放置在当天的文件中并保存为确认从客户账户中借记资金的有效性(24 年 1997 月 95 日 N 10-U 的 CBR 指令第 XNUMX 条)。 根据该监管法第 XNUMX 款,参与结算的信贷机构根据纸质结算文件,使用俄罗斯银行通信渠道将资金记入客户的个人账户。

在莫斯科地区执行电子结算文件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 26 年 20 月 1998 日 N 18-P 中央银行条例第 7.4 条和 12 年 1998 月 20 日 N XNUMX-P 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条,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交易:

a) 使用全格式电子结算文件时——基于电子形式的支付文件和银行代理账户的摘录;

b) 当使用缩略格式的电子支付文件时——基于纸质支付文件和服务银行代理账户的摘录。

仅当使用电子结算单据的缩略格式时,银行才会针对从代理账户中扣除的总金额发出书面合并支付指令并提交给 CBR。

在没有俄罗斯银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结算时,执行客户订单的程序由合同确定。 然而,最重要的是,以电子形式提交结算文件的客户有义务在第二天将其纸质类似文件发送给服务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从账户中扣除资金的操作是根据电子形式的付款单据进行的,而“纸质”单据仅用于报告。相反,只有在收到纸质付款单据后,才会执行将收到的资金记入收款人账户的操作。

根据 2.3 年 2.9 月 10 日 N 1998-P 的《中央银行条例》第 17 和 XNUMX 段,由 DSP 签署的付款文件与由其亲自签署的其他形式的账户持有人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SP 的可靠性保证如下。 根据 10 年 1998 月 17 日的中央银行条例 N XNUMX-P,TSA 签署的结算文件的作者身份、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验证可以根据双边协议或到一个专门创建的文档管理管理。 管理部门是一个法人实体,作为 HSA 持有者的注册商,是创建和验证 HSA 的手段。 当组织两个以上电子结算参与者之间的文件流时,HSA 验证程序应规定创建一个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与电子文档管理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必须包含用于创建 HSA 并验证其真实性的程序列表。 同时,应为起草文件的每种媒介提供验证的可能性。 与主管部门的协议还必须包含参与者承认其他参与者发送并由 TSA 签署的付款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义务,该文件的所有者已在本主管部门注册。

在电子文件管理参与者之间签订双边协议时,可以不创建管理机构,但协议必须描述确保参与者发送(接收)的支付文件真实性的程序,文件管理参与者对不履行的责任(不当履行)其义务,并建立解决纠纷的程序。

如果在未加入电子支付协议的人参与下进行非现金支付,则可以使用电子形式的结算文件和纸质文件。

根据 3 年 12 月 1998 日 N 20-P 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节,文件管理署通过俄罗斯银行的通信渠道组织电子结算的职能被分配给中央银行。 指定的规范性法案规定 CBR 执行以下行动:

▪ 参与者注册;

▪ 存储用于创建和验证数字签名的软件工具标准以及这些工具的文档标准;

▪ 应参与者和授权政府机构的要求准备关于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意见并执行验证数字签名正确性的程序;

▪ 向参与者发送有关参与者组成变化的通知,以及创建和检查数字签名正确性的方法;

▪ 参与解决与参与者的分歧。

根据评论的第 3 段。 文章中,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订单执行的信息(通知)(报告)。 起草该通知的程序和包含在该通知中的数据清单必须由法律、根据该通知制定的银行规则或双方协议规定。

交易报告可以以每笔交易的账户报表的形式提供,也可以定期为一组执行的交易提供。中央银行的法规对提供其他信贷机构的客户账户和 LORO 代理账户的报表制定了不同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境内信贷机构会计规则,批准。 中央银行18年1997月61日第3号令规定,开具对账单的程序和频率应在签名样本和印章卡上确定。 通常,客户账户上的报表不会在每次交易后发布,而是每 5、10、XNUMX 天等一次。 以前,在实践中,向客户提供此类报表的程序和频率直接在银行账户协议中约定。

根据 2.7 年 25 月 1997 日 N 5-P 的中央银行条例第 XNUMX 条,代理账户协议可以规定银行 - 付款的执行人 - 向银行发送的义务付款确认每项操作的执行。 此类确认是对帐单。

向使用 CBR 通信渠道进行电子结算的俄罗斯银行客户提供账户报表的具体细节由 24 年 1997 月 95 日第 XNUMX-U 号 CBR 指令确定。 俄罗斯银行有权以从代理账户提取的形式或以支付记录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有关其进行的操作的报告。

信用证下的结算

“信用证”一词在法律和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含义。首先,信用证是开证行对资金收款人(受益人)的义务。其次,信用证被理解为一种结算交易,根据该交易,银行承诺按照客户的指示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 向第三方付款;

b) 支付汇票; c) 接受; d) 考虑-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接收方提交的单据。

作为结算操作的信用证包括两个交易。

其中之一是在付款人和开证行之间。 付款人向服务银行提交信用证(报价)申请,据此他建议银行对评论第 1 条中指定的资金收款人承担义务。 文章(即签发信用证)。 根据银行账户协议,开证行有义务接受客户的报价。 通过签发信用证进行承兑(民法第 3 条第 438 款)。

在执行客户的订单时,开证行代表自己行事,但费用由付款人承担。 因此,本次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定义为一种委托协议。 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则来管理这些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相关的一般规则应用于佣金协议。

第二笔交易发生在开证行和收款人——受益人之间。 根据付款人的信用证申请,开证行向受益人发出要约,由此表明,如果付款人已准备好履行付款人的义务(支付、支付、承兑或贴现汇票),受益人向他出示了某些文件。 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所需文件,接受开证行的要约。

这两项交易都是抽象的,独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进行结算。 信用证交易的孤立性、独立性表现在:首先,在银行没有义务检查信用证条款(以及付款人更改条款的指示)的情况下,提前关闭,等)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协议; 其次,这些交易具有独立的法律命运: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协议无效并不导致信用证交易无效。

客户向银行发出信用证的指示以申请信用证的形式执行。

信用证申请表 (0401063) 经 3 年 1997 月 51 日第 XNUMX-U 号中央银行指令“关于采用新的付款单据格式”批准。信用证申请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付款单据名称、准备号码和日期、数字和文字金额;付款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TIN) 和帐号、付款人银行名称、银行识别码 (BIC) 和往来账户号码;供应商银行名称、银行识别码 (BIC) 和代理账号;供应商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TIN)、帐号;信用证类型;付款条件;商品(服务)名称、数量、合同日期;必须提交付款的文件清单;附加条件;付款方式;供应商签名。签署信用证的条件可以是付款人的授权代表接受。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只有在付款人通过填写信用证申请表并填写信用证的所有基本条件(条款5.8 和解条例)。

4. 收到客户申请并有义务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当收款人与付款人由同一家银行送达时,开证行自行执行其签发的信用证。 但如果资金收款人是由另一家银行送达的,那么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在资金收款人所在银行出具,由其执行(执行银行)。 开证行独立执行其签发的信用证,受开证行活动规则的约束。

根据《结算条例》第 5.4 条,信用证被视为已备付(存款),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将付款人自有资金或执行银行可支配的提供给付款人的贷款转入单独的余额开证行义务的整个有效期内的单据账户“信用证”。

在银行之间存在直接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执行银行开立无担保(担保)信用证,授予其从开证行开立的账户中注销信用证全部金额的权利。它。

《民法典》第 3 章、《结算和商业惯例条例》第 46 章对信用证结算产生的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和惯例(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1994 年版)和跟单信用证银行同业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525 号出版物)在审理因与银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客户的信用证订单(内部结算)有关,作为商业惯例,在信用证中没有提及这些订单。 这种做法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有时,付款人向服务银行提交的信用证申请,或按照开证行向指定银行的顺序提交的信用证申请,表明信用证项下的关系受《跟单统一规则和惯例》管辖信用证(以下简称统一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可以用来规范与作为合同条件的信用证的签发和执行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果信用证没有参照统一规则,则不能在内部结算中用来规范信用证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统一规则视为俄罗斯内部的习俗。 它们是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银行惯例的私人编纂。 与其他民法规范一样,习惯具有地域性。 因此,国际惯例不能作为其国内惯例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提及统一规则,则只能用于国际结算。

一般来说,在信用证期限届满前,开证行可以在未经资金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撤销信用证,且不承担由此承担责任的风险。 这种信用证称为可撤销的。 信用证的修改或取消(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根据付款人的指示进行。 无法确认可撤销信用证(参见第 869 条的评论)。

如果收款人遵守信用证条款,但未付款,则受益人有权:

a) 向开证行提出适当的要求,开证行对资金收款人的付款义务(支付、承兑或贴现汇票)是在其履行信用证条款后产生的;

b) 向付款人提出索赔,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来自供应合同(合同等)。

开证行必须通知执行银行,后者 - 资金接收方,关于付款人的所有订单,更改或提前取消可撤销信用证。 如果在指定银行收到该通知之前,收款人已经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原始条件的单据,指定银行必须按照相同的条件对其进行付款或其他操作。

每份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它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 在没有这种条件的情况下,信用证是可撤销的。

《统一规则》第 5 条使用了相反的原则: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信用证被视为不可撤销。 因此,如果信用证包含对统一规则的引用,但未指明其类型(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则该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

未经资金收款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得取消或更改。 如果开证行尽管其开立的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但仍通知受益人其取消或更改付款条件,则该通知无效。 收款人有权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初始条件相对应的单据清单,并要求其履行义务。

一种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 指定银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行保兑。 这意味着执行银行与开证行一起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如果资金的收款人履行信用证的条款,这些银行中的每一个都将独立地对他负责,并且他有权向任何一家银行或付款人提出相应的要求 - 由他选择。 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只有在资金收款人和指定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或取消。

从信用证开立的那一刻起,如果受益人满足其所有条件,开证行对资金收款人执行该信用证的义务就产生了。 保兑行在对开证行的信用证进行保兑时也会产生类似的义务。 执行银行,如果它不是保兑行,则对收款人没有此义务,因为它只是开证行的代表,它代表开证行行事。

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向开证行(开证行)提交确认其符合信用证所有条件的文件,则认为其与开证行(保兑行)之间的交易已完成,而后者履行信用证的义务就产生了。

信用证的执行应理解为债务银行履行构成其义务内容的行为:支付付款人的债务; 汇票的支付、承兑或结算(民法第 1 条第 867 款)。 如果开证行(保兑行)义务的对象是向受益人提供资金(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行为,则其义务应被视为货币义务。

如果信用证项下进行的操作符合信用证条款,则执行行的费用须由开证行偿还。这些费用包括支付给资金接收者的金额以及指定银行的运营费用。向执行行偿还支付给收款人的金额的程序由《结算规则》第 5.4 条确定。这些金额可以从根据开证行指令贷记的信用证余额账户中扣除,也可以从开证行与执行银行的代理账户中扣除。在后一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在开具信用证时或直接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从其账户中扣除这些资金。

执行银行业务费用的报销程序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确定。

执行行除报销其所发生的费用外,还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适当的报酬。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

开证行与指定银行之间的关系包括:

1) 代理协议的设计(如果执行行尚未保兑信用证),以及 2) 委托协议的设计(如果执行行也是保兑行)。因此,开证行偿还执行行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报酬的义务是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产生的,并不取决于开证行本身是否从付款客户那里得到了适当的补偿。

在评估收款人提交的文件时,执行银行必须确定它们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正式理由。 这家银行检查户口簿登记的正确性,供应商的签名和印章是否与申报的样品等 - 运输文件,邮政收据号码(通过通信公司发送货物时)当买方代表在供应商处收到货物时,验收单据的编号和日期以及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接受授权买方,则检查接受铭文的存在以及授权人的签名与提交的样品的一致性。

规范性法案没有包含评估资金收款人向指定银行提交的其他文件的详细规则。 假定后者有义务仅在表面上确定它们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将提交给执行银行的文件名称与信用证申请中列出的文件名称进行比较就足够了。 但是,如果信用证申请包含关于应由哪个机构签发这些文件以及其内容和执行的要求的确切说明,则这些情况需要由指定银行进行验证。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都有义务核实提交给它的文件是否与签发信用证的货物有关。 为此,只需比较信用证申请中的货物数据以及收款人向银行提交的运输文件、账户登记和其他文件中的货物数据。 如果文件包含有关货物的相互矛盾的信息,则拒绝付款是合法的。 但是,这并不要求文件包含与信用证申请说明字面上一致的措辞。 客户的指示和提交的文件具有相同的含义就足够了。

解决有争议情况的方法是向开证行发送请求,最后向付款人发出澄清其指示性质的请求。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做到这一点,如果指定银行以合理的方式解释收到的指示,则应免除其责任。

修订评论的第 1 段。 文章允许我们得出结论,执行银行有义务仅通过检查其提交的文件来验证信用证条件的履行情况。 执行行不能也不应查明实际情况是否与受益人单证的内容相符,例如货物是否已发货、质量是否合格等。此外,银行也不需要检查提交的文件以确定其真实性。 如果这些文件的伪造无法通过简单的视觉感知来检测,则所有负面后果都将归咎于付款人。 但是,如果执行银行有信息明确证实受益人表面上有利的单据是虚构的,则该银行有义务拒绝从信用证中支付资金。 对明显虚构的单据执行信用证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执行银行拒绝接受提交给它的文件,它有义务立即通知收款人,并告知其拒绝的原因。

执行银行有义务向开证行提交一份关于已执行订单的报告。 执行银行以信用证为费用支付的文件可以作为报告提交。 如果开证行认为这些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则有权拒绝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应向执行银行发送适当的消息。

付款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由佣金协议的指示所涵盖。 因此,尽管评论中没有。 根据相关规范,付款人也有权要求开证行(委托代理人)出具订单执行情况报告(民法第999条)。 付款人认为开证行提交的单据外观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

作为一般规则,信用证交易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责任是合同性质的。 因此,开证行对付款人负责,执行行对开证行负责。 不允许付款人直接向执行银行提出索赔,但评论第 3 段规定的情况除外。 文章。

鉴于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义务,如果开证行无理拒绝向收款人支付适当的金额,收款人可以向开证行提出索赔:一般来说,开证行对资金接收方不承担任何义务。 该规则主要完全适用于无担保(担保)未保兑信用证。 但是,如果资金收款人的索赔是基于执行银行不满足涵盖(存入)未保兑信用证的条件,则法院有权以执行费用为代价予以满足。银行。

同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资金收款人对开证行(执行行)的索赔将基于其未能履行信用证交易项下的义务(索赔理由)。 由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证义务是货币性的,其不当履行(不履行)赋予收款人向该银行收取利息的权利,这是民法第 395 条规定的。

如果受益人按时向执行银行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即使在信用证到期后,受益人也可以提出索赔。

如果由于开证行的作为(不作为)而违反了信用证义务,并且以开证行的费用满足了收款人的要求,开证行有权收回已支付的款项以追索方式执行的银行。

除了对银行提起诉讼外,由于银行的不当行为导致结算未完成,资金收款人还可以对付款人提起诉讼,迫使其根据主合同付款。

上述情形中选择被告的权利属于收款人。 但是,后者无权两次获得债务金额。

如果在保兑(包括保兑和保兑)或保兑未保兑信用证项下的资金支付不正确,付款人有权直接向执行银行提出索赔。

作为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第 1 条第 872 款),法院可以对与原告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即不是开证行,但在执行银行。

但是,应该记住,向执行银行而非开证行提出索赔是付款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在仲裁实践中,付款人坚持向开证行即开证行(从经济角度更强)赔偿错误支付信用证金额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很多。 法院没有理由拒绝这样的请求。

第 3 页。 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72 条只能在其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在其他情况下,适用第 1 条第 872 款的一般规则。 例如,信用证项下收款人未使用的金额,由执行行转给开证行,但因中间行的过错造成损失。 法院拒绝付款人向执行行追偿其遭受的损失,并向开证行合理追偿。

如果由于信用证执行不当,其金额最终归于受益人,而受益人未履行与付款人的合同义务(例如,未发货),付款人可以起诉银行和受益人。

此外,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依据将是他们对信用证交易的不当执行,以及标的——损害赔偿要求。 付款人向收款人索赔的主题是要求返还不当收款。

在实践中,当付款人因资金接收方的过错和执行银行的过错而造成损失时,会出现确定适当被告的问题。通常会出现以下情况。执行银行支付信用证金额,允许或多或少严重偏离其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执行银行只是更正付款人在填写信用证申请时所犯的错误。例如,一份信用证条款规定应凭铁路提单付款。与此同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使用货运收据正式签订的,而付款人没有考虑到这一点。银行根据提供给它的货物收据付款。随后,被认定为假货,货物未发货,付款人因此遭受损失,试图向执行银行追偿。后者认为,适当的被告应该是提交虚假文件的资金接收者。实践以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法院会邀请付款人直接向资金接收人提出索赔,并且执行银行将免除责任(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决议,日期为 08.10.96 年 7729 月 95 日 N) 44/24.12.96 [2700])。在其他类似情况下,损失由银行承担(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决议,96年45月XNUMX日N XNUMX/XNUMX [XNUMX])。鉴于具体情况,法院很可能会同时对银行和收款人追究责任。

但是,如果指定银行因银行和收款人的行为而被迫向付款人支付全部损失,则指定银行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向收款人追讨相应的金额。追索权。

在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73 条规定了关闭信用证的理由,其范围很详尽:

a) 信用证可能因付款人在信用证申请中指定的执行银行的有效期届满而被关闭;

b) 在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信用证条款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可以应资金收款人的要求关闭。 缺席的,执行行不应当按照收款人的命令关闭信用证;

c) 应付款人的要求,如果信用证是可撤销的。

执行银行必须通知开证行关于信用证的关闭,以及后者 - 付款人。

在任何情况下,担保(存入)信用证中未使用的金额必须退还给开证行,以便随后记入付款人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银行的“信用证”账户将被关闭。

立法没有规定将信用证未使用金额退还给开证行的期限。 因此,此类退款必须在资金划拨交易的通常期限内进行:不迟于执行银行收到相应文件或相应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开证行必须在收到指定银行资金后的第二天,将收到的资金记入付款人的存入账户,并从“付款信用证”账户中扣除。对于迟延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开证行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56 条承担责任。

收集定居点

催收业务是指信贷机构为获得债务人(付款人)付款和(或)承兑而采取的各种行为。它们是根据收款人代表收款人发出的托收指令进行的,费用由收款人承担。对于某些类型的托收业务,银行可能需要在收到付款人的承兑和(或)付款后向付款人签发商业单据。

托收交易是一种抽象交易,独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合同,根据该合同进行结算。

托收单可以借助各种结算文件(付款请求、付款请求单、托收单)或其他方式(支票、汇票)来执行。

收到客户托收单的银行称为开证行。 直接向义务人提交付款和(或)承兑要求的银行称为执行银行。

如果开证行同时为付款人和收款人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它同时是执行银行。 开证行在这些情况下扮演同样的角色,根据银行规则,资金收款人有义务绕过自己的银行,直接向该银行发送结算文件。 因此,根据第 285 号国家银行规则第 2 条,收款单连同执行文件,以及从同质付款人账户中扣款的指示,由收款人直接提交给收款人。维持付款人账户的银行机构。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受和不接受付款人的情况下以托收方式付款。

以付款人承兑(承兑单)方式进行结算或仅接收义务人承兑的,开证行承担以下义务:

a) 确保义务人连同相关文件一起付款和(或)承兑;

b) 如果付款或承兑是由付款人进行的,请确保将适当的资金记入收款人的账户或将已接受的文件交给他。

如果在没有付款人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结算,并且收款人提交的文件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则开证行有义务确保从付款人的账户中进行无可争议的(无承兑)扣款 - 如果有上面的钱,并将收到的金额记入收款人的账户。

由于执行托收指令的开证行代表其客户行事,费用由客户承担,因此该银行是客户的代表。

收到客户订单的开证行有权委托其他银行(执行行)执行,并向其发送相关文件。 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托收业务的立法允许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将结算文件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

与银行转账不同,执行银行不能参与根据民法第 313 条执行托收令(对第三方强制执行义务)。 收款涉及从义务人处收取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向义务人提出付款(或承兑)的要求必须不是由其债权人而是由第三方声明。 只有当第三方获得债权人的适当授权,即是其代理人时,向第三方付款才能导致债务得到偿还。 否则,债务人可能会向错误的人付款。 因此,执行银行只能是债权人的代表——收款人。 因此,开证行在从属关系的基础上执行托收操作时,执行行就参与其中。 在后一种情况下,资金收款人与付款人银行(执行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直接源于法律和付款人银行收到托收令的事实。

托收业务的独创性体现在付款人银行的双重法律地位。 一方面,向其客户提供要求付款(或承兑)的文件并将收到的金额(承兑)发送给收款人的银行,付款人的银行充当执行银行,即作为收款人的代表的资金。 另一方面,当根据客户接受的文件从客户账户中扣款时,付款人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代表。 银行业的双重代表是正常的。

同时,不能将CBR视为资金接收方的代表,正是因为后者的收款单并未发送给他。

收款操作的上述特征改变了为交付的产品(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付款义务的履行时刻。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6 条,货币债务的履行地是债权人的所在地——债务产生时的法人实体。 但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履行地点可能会因法律、商业惯例或与债务本质有关的其他情况而改变。 上述收款操作机制意味着(由于所考虑的关系的性质)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6 条的有条件决定性规范所确定的货币义务的履行地点完全不同. 支付给债权人代表的款项恰好在代表(而不是债权人)的所在地消除了货币义务(就好像它是对债权人本人作出的一样)。 直接从债务人-付款人那里收取其债务金额的债权人代表就是执行银行。 因此,付款人就所提供的产品(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与收款人进行结算的义务在执行银行所在地终止。 该货币义务的履行时刻应被视为债务金额从付款人的经常账户中注销的时刻。 正是从这一刻起,付款人进行结算的货币义务被视为已正式履行。

收款结算的程序由《结算条例》第 25 号国家银行规则第 26、279、292-305、2 段,中央银行电报 02.09.92 年 218 月 92 日第 30- 号规定。 1994、中央银行函98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号。

由于在结算过程中,以托收的方式,付款人的货币义务在资金从其账户中扣除时被视为已履行,因此收款人未来有权向参与的银行索取他未收到的款项采集操作。

由于开证行和执行行是收款人的代表,因此委托人都可以对不执行或不当执行订单承担责任。 同时,应从这些银行之间的收款人具有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出发,因此他们可以承担合同(而非合同外)责任。 这个结论对于受益人的银行(开证行)是显而易见的,需要结合付款人的银行(执行行)来解释。 执行银行与收款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以执行特定的收款操作。 因此,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874 款的规定,执行银行可能因不当执行资金收款人的指示而对收款人承担责任。 特别是,资金收款人要求银行支付从付款人账户中扣除的资金本金,是履行实物义务的要求。

如果由于 CBR 的过错导致结算交易未执行或执行不当,则资金收款人无权直接向其提出索赔,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CBR 不是受款人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有权向执行银行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3 和 403 条,该银行对 CBR 的行为负责。 付款人的银行可以通过追索的方式从直接的罪魁祸首——CBR那里追回支付的金额。

收到开证行的托收令以及必要文件的银行必须采取以下行动来执行它。

与接受付款的形式:

a) 正式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银行规则和惯例;

b) 将收到的单据提交付款人接受;

c) 如果付款人接受收到的要求并且帐户中有钱,则注销资金并确保将其转移到收款人的银行以记入其帐户。

如果出现无可争议(不接受)的资金借记:

a) 正式检查收到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银行规则和惯例;

b) 如果付款人的账户上有钱,注销所需的金额,并确保将其转移到收款人的银行,以便记入他的账户。

2、付款请求(0401061)、付款请求单(0401064)和托收单(0401061)的格式根据中央银行3年1997月51日第XNUMX-U号指令《关于采用新格式的通知》规定。付款文件。”

付款请求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 结算文件的名称;

2) 结算文件的日期和编号;

3) 付款方式;

4) 付款条件;

5) 验收期限;

6) 付款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TIN); 他目前的帐号;

7) 付款人银行的名称和地址,其银行识别码(BIC); 他的通讯账户号码;

8) 收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他的银行识别码(BIC); 他的通讯账户号码;

9) 资金收款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TIN); 他目前的帐号;

10)文字和数字的数量;

11) 付款期限;

12) 付款顺序;

13) 付款方式;

14) 商品名称、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

15) 资金收款人签字盖章;

16) 受益人银行标志和部分付款票据字段;

17) 卡片索引中的放置日期。

在付款请求中,在“付款期限”字段中,资金接收方注明“不接受”或“接受”。如果是直接借记,在“付款条件”字段中,会提及授予资金接收方直接借记权利的相关联邦法律。当使用付款申请表作为托收订单(指令)时,“付款期限”和“接受期限”字段不填写;在“货物名称、已完成工作、提供的服务...”字段中,填写收集的名称、立法链接、收集所依据的文件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付款请求-订单形式与付款请求形式类似,区别在于前者不包含“Term of payment”属性,但增加了一个额外字段,用于付款人接受。

银行不接受未按照既定标准形式发出的付款请求、付款请求订单、托收订单执行(Shevchuk D.A. 银行业务。原则。控制。盈利能力。风险。-M .: GrossMedia: ROSBUH,2007)。

在检查收款单及其附件时,确定其执行的正确性、细节的存在、对法规的引用等。同时,收款单所附的文件必须与其外观相符(Shevchuk D.A.银行会计:讲义 - 顿河畔罗斯托夫:菲尼克斯,2007 年)。例如,实践中存在催收令中收款人姓名与其所属仲裁法院命令中收款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银行发现提交给其的文件存在任何妨碍订单执行的缺陷,则有义务立即通知直接收到该订单的人。此人可以是发卡银行或资金接收方。此后,执行银行有权暂停订单的执行,而不会造成延误。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消除这些缺陷的期限。也许,我们正在谈论通过邮件(或使用其他类型的通信)从执行银行接收通知以及起草和发送答复所需的“合理”时间。如果执行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托收指令,则其通知的收件人将是资金的接收者。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必须首先发送给开证行,并相应延长答复期限。如果这些缺陷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消除,银行有权退回单据而不执行。

如果结算是在付款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执行银行有义务向付款人提供结算文件的相应副本以及所附文件(如果有)。它们以收到时的形式提交给付款人接受,但处理托收交易所需的银行标记和铭文除外。如果采用付款请求和付款请求指令进行结算,则根据央行30年1994月98日第9927号函的规定,这些结算文件的另一相应副本将放置在场外文件柜中。资产负债表科目号1“等待付款接受的结算文件”(卡文件号3)。付款请求按照初步否定接受的顺序进行支付,付款请求-订单按照初步肯定接受的顺序进行支付。受理期限为XNUMX个工作日,不包括银行收到结算单据之日。

1年15月14日联邦法“关于农业工业生产的国家监管”[1997]第46条第10款规定,法人实体——农产品的购买者和供应者之间的结算必须通过托收方式进行,除非有不同的规定。程序由协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了一个特殊的接受期限:一般期限最长为 5 天,对于易腐货物,最长期限为付款人银行收到付款单据后 XNUMX 天。在这方面,出现了对该规范与执行农产品银行服务支付活动相关的解释问题。

在 26.09.97 年 03 月 31 日致俄罗斯银行协会的信函(N 1a-992-15/2007)中,中央银行报告说,对上述法律第 XNUMX 条和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商业惯例的分析允许我们根据商品生产者发出的付款请求,得出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消费者与商品生产者进行结算的可能性的结论,这是在以下情况下从付款人账户中注销资金的结算工具:托收表格是在供应商和买方及其银行之间的协议中规定的,用于以前发运(发行)的物质资产、已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和其他索赔、付款人未支付的发票,并由买方按照以下顺序支付:初步验收(Shevchuk D.A. 银行会计:讲义。- 顿河畔罗斯托夫:菲尼克斯,XNUMX 年)。

在选择承兑条款时,服务银行应遵循客户关于所支付产品性质的指示。考虑到上述法律将初步验收的一般期限从规范的 10 天延长至 5 天,对于易腐烂货物延长至 10 天,当供应商发出付款请求时,相应的文字“验收”期限5“必须放置在文件的右上角天”或“接受期限XNUMX天”。

付款人有权以合同规定的理由拒绝接受付款请求,并强制提及其条款并说明拒绝的动机。 拒绝接受以规定的形式拟定。 如果在三天(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未收到拒绝接受付款请求,则视为已接受并应付款。

付款请求首先包括向银行发出的托收订单,以接收应付给客户的资金,其次,要求付款人对先前产生的货币义务进行付款。 最后一项要求不能被视为针对付款人的要约,因为他的和解义务已经在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产生。 对此,《民法典》第 2 条第 438 款规定了沉默被视为接受的条件,在本案中不适用。

客户同意从其账户中借记资金是单方面的交易,这导致服务银行有义务借记资金并将其发送给收款人。 因此,要更改或取消此交易,只要做出交易的人的意愿就足够了。 因此,只要付款请求的金额尚未从付款人银行的代理账户中扣除,付款人就有权取消其承兑。

在通过付款请求-订单结算的情况下,付款人的同意由授权处理结算(往来)账户的人签名并在相应副本上加盖印章来表示。

如果付款人账户中没有资金,则将其接受的付款单据放入表外账户N 90902“未按时支付的结算单据”(2号卡档案)的文件柜中。

对于转交银行托收的票据付款提示,立法还制定了其他规则。根据中央银行 2 年 9 月 1991 日信函 N 14-3/30“关于汇票银行业务”的《关于在经济流通中使用汇票的建议》第二节第三部分, [47] 带有授权签名的汇票以银行名义转让以供托收。接受托收汇票后,银行有义务立即将其发送至付款地,并通过传票通知付款人(Shevchuk D.A. 银行审计基础:讲义。- 顿河畔罗斯托夫:凤凰城,2007)。

执行银行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提交债务文件,以履行相应的货币义务。 因此,提前到达执行银行是绝对必要的。 否则,后者不对未及时向义务人提交债务文件负责。

如果单据是即期付款,执行银行必须在收到单据后立即提示付款。 如果文件应在不同时间付款,他必须立即提交以供接受,并在完成文件本身所示的相应货币义务的截止日期之日进行付款。

汇票、汇票提示承兑或者付款的期限,按照批准的《汇票、本票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根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21年23月34日决议N 37/72,[74]以及附属-民法典第7-1937条与本条例不抵触的部分。计算其他金钱债务期限时,应适用民法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在银行规则规定或托收令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部分付款。

银行规则规定了在结算付款请求、付款请求订单时部分付款的可能性(3 年 1997 月 51 日中央银行指令 N XNUMX-U“关于采用新的结算文件格式”)。

《汇票及本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义务人对汇票部分付款的权利。

根据《付款条例》第 4.9 条,盖有“俄罗斯”印章的支票只能全额付款。

他从付款人账户中扣除的资金(已收取的金额),执行银行有义务立即转交给开证行处置。 这意味着执行银行必须要么将这些资金贷记到开证行的代理账户(在存在直接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要么指示 CBR 将付款转移到开证行在 RCC 的代理账户以贷记到受益人的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CBR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3 条参与了汇款业务的执行。

《民法典》要求执行银行“立即”实施上述行为,意味着执行银行必须在银行规则和银行海关结算业务规定的期限内毫不拖延地实施。

执行银行有权从其收取的款项中扣留其应得的报酬、成本和费用的报销,除非协议或银行规则为上述付款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在开证行和执行行之间存在直接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以不同的方式决定有关付款的问题。 例如,指定银行可以从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开证行的代理账户中扣除,而无需承兑。

现行立法不包含实施该规定的机制。 特别是,这就产生了确定执行银行的报酬数额的问题。 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424 款的指导下解决。

第 1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76 条规定,如果执行银行未收到付款和(或)承兑,则有义务通知开证行并说明具体原因。

在使用付款请求和付款请求-指令进行结算时,可以使用这些结算文件的副本之一,并附上执行银行关于拒绝承兑的事实和理由的说明。 执行银行必须发出以下通知:

a) 在通过付款索赔结算的情况下 - 如果在三天内收到付款人拒绝接受的申请;

b) 在通过付款请求订单结算的情况下 - 如果在同一时期内未收到付款人的付款请求订单,则由授权人员盖章和签名。

付款人,而不是他们的银行,应对不合理的拒绝负责。 银行不考虑案情纠纷。 执行银行仅负责检查拒绝接受付款请求的申请是否正确执行,包括其中是否存在拒绝理由以及是否引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协议条款这个根据是成立的。

开证行有义务立即通知客户未收到付款和(或)承兑的情况及其原因,并要求客户就进一步行动提出指示。

如果在银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此类指示,并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此类指示,执行银行有权将单据退还给开证行。

目前的银行规则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期限,所以只能讲一个合理的期限。

例如,客户的进一步指示可能涉及对汇票或本票不付款或不承兑提出抗议。 应该记住,作为一般规则,如果托收令没有明确规定该义务,则根据委托(托收)背书行事的银行没有义务对汇票提出异议。 因此,考虑到立法规定了对未付款票据提出抗议的期限相当短,因此应在将票据转让以进行托收的同时向银行发出此类指示。

在实践中,出现了如何组合评论规则的问题。 带有第 2 条第 6 款的条款。

事实是,根据评论的第 2 段。 执行银行只有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追索人回复的情况下,才有权将结算文件退还给追索人。 同时,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定居点条例》不包含行使这一权利的机制。 因此,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要么根本不发送此通知,要么以任意形式发送,这是不经济的。 在任何情况下,未执行的执行文件都放在 2 号文件柜中,并无限期保留在那里。

另一方面,根据《执行程序法》第 2 条第 6 款,银行有义务在收到追索人或法警的执行文件之日起三天内,履行本文件中包含的要求用于追回资金或记录由于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够资金来满足追偿人的债权而导致全部或部分未能满足指定要求。

虽然《执行程序法》并没有直接表明在执行令上打上注明的标志后需要将执行令退回给恢复人,但这样的结论似乎从该法第2条第6款顺理成章地得出:没有意义如果不退还给索赔人,则在三天内准确地标记资金不足。

似乎在付款人账户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银行有义务将执行文件放入 2 号文件柜并立即(显然,考虑到民法典第 849 条规定的期限)发送相应的通知恢复者。 银行在收到该执行文件三天后,有义务在其上注明账户中没有资金,并重新放入2号文件柜,等待开证行(收款人)的回复。 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回复,银行有权将执行文件退还给开证行(收款人)。

支票付款

在《民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之前,支票结算主要由已批准的《支票条例》进行规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3年1992月49日决议。 [4] 根据介绍法(第2条第1931部分),支票条例已失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详细规范了支票结算,规定了使俄罗斯立法更接近 50 年日内瓦公约通过的统一支票法条款的任务。 [XNUMX]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规定了支票结算的程序和条件,可以由其他法律和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补充。

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情况下,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境内支票结算规则。根据俄罗斯中央银行 20 年 1993 月 18 日第 11-52/51 号信函。 [XNUMX]

支票支付的无条件性质意味着该义务独立于签发支票所依据的交易的条件和有效性。 交易无效不是拒绝支票支付的理由。

支票持有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支票的付款人只是出票人在其中有账户并为他签发支票簿的银行。

支票不是付款方式。 它的签发并不意味着支付,而只是表示出票人、支票持有人和其他对支票负有责任的人之间产生的新关系取代了以前的关系。 仅在支票上付款后,债务人在开具支票的义务下的义务(例如,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才终止。

支票是一种证券,必须包含《民法典》规定的强制性细节,否则将剥夺其法律效力。 检查中附加条件的存在不影响其有效性。

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支票形式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3年1992月52日决议《关于在经济流通中采用新型支票》的要求。 ”。 [XNUMX] 俄罗斯联邦境内支票结算规则规定了填写支票的程序。

付款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的资金为代价,或以他存入一个单独账户的资金为代价,向支票持有人开出支票上指定的金额,但不超过该金额银行与出票人协议担保。

如果出票人的帐户暂时缺乏资金,银行可以与出票人达成协议,自费支付支票。 支票持有人和付款人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支付支票的义务来自出票人与付款银行签订的银行账户协议。

与支付汇票相比,支票支付款项的期限由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之前,该期限由《支票条例》第 21 条规定,该条对应于《支票统一法》。 《民法典》没有规定支付支票的具体期限。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支票支付规则规定,支票应在签发之日起 10 天内出示以供付款。 似乎在俄罗斯境外签发支票的情况下,必须在以下条款内提交付款:20 天内 - 在独联体国家领土上签发,以及 70 天内 - 在任何其他国家领土上签发状态。

付款人有义务通过验证出票人的数据和签名、其帐号与支票卡上的相关信息来验证支票的真实性和支票持有人的权限。

在支付提交银行托收的支票时,付款人有义务检查背书的正确性(其连续性,付款人没有背书)。 付款人没有义务验证背书人签名的真实性。

支票支付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含有与支票卡数据不相符的信息,造成的损失由支付银行承担。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银行在支付不法购买者出示的支票方面的过错没有得到证明,则出票人将承担损失。

本条的规范,除了少数例外(个人支票不可转让,付款人背书无效,可转让支票中对付款人的背书是付款收据),确立了转让的规则。支票上的权利对应于有价票据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6 条)。

背书必须写在支票背面或附在支票上的纸上,包含背书人的签名和背书日期。

订单支票可以通过背书传送。 如果背书指明支票被转让给的人,则背书可以是名义上的,如果没有指明该人,则背书可以是空白的。 可以通过背书将支票转让给任何人。 背书的数量不受限制。

此前现行的《支票条例》规定了个人背书,其中包含“不得订购”条款,从而排除了支票的进一步转让。 《民法典》没有规定此类认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条第3款第146款规定,支票上的背书可以作为担保。因此,指令支票上的个人背书可能包含“应收货币”、“托收”、“受委托”等字样,这意味着指令接受支票上的付款,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和行使指令项下的权利。支票(例如,提供支票公证人以提出抗议)。

背书不能以任何情况为条件。 任何限制它的条件都是无效的。 背书人与支票的发行人、保证人及其他背书人共同承担支票的付款责任。

支票的内容是支票付款的保证(保证)。 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保证检查 aval 的规范不适用。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证券才可以受民法一般规范的约束。 从这些立场来看,通过特别法律的检查来规范和解似乎更正确。

与支票条例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支票管理员的责任。 avalist 的责任取决于被担保人的责任。 可以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支票付款担保。 仅当不遵守表格(例如,缺少任何所需的详细信息)剥夺了支票的有效性时,avalist 才免除责任。 因其他理由(除形式缺陷外)而产生的支票义务无效并不排除提供者的责任。

付款支票的出示可以通过与支票持有人签订银行账户协议的银行进行。 支票持有人的银行收取支票,即向付款银行出示支票,并在必要时对未付支票提出抗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83 条)。

如果付款人是与支票持有人的银行没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则支票将移交给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现金结算中心(RCC)以接收付款。 付款银行根据从收银机收到的支票登记簿从出票人账户中注销资金。

同一家银行的分行直接相互结算已付支票,绕过收银机。

与汇票不同的是,拒绝支付支票不仅可以通过公证人的抗议来证明,还可以通过付款人或收款银行的相应标记来证明。

提出抗议的方式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出示一张未付支票。

对支票提出异议以及对账单提出异议的程序由经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证处执行公证行为程序指令》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6 年 1987 月 01 日 N 16 / 01-XNUMX 的命令。

公证人有义务向付款人出示支票。 如果他拒绝付款,公证人将按照规定的形式起草一份抗议书。 在登记册中记录了他的相关信息,并在支票上注明了抗议活动。

如果拒绝支付支票,支票持有人有权向每个或所有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益人)提出索赔。 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必须立即通知这些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未付支票的责任与《统一支票法》不同。 无论谁是支票的持有人,他都有权收到:

1) 支票上注明的金额;

2) 与接受支票付款相关的费用金额;

3) 支票金额的利息等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的再融资利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支票持有人提出索赔和支票责任人提出追索索赔的时效缩短——自他们有权提出索赔之日起六个月。

信贷、投资和财务咨询

征信咨询——为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吸引信贷和投资融资领域的咨询服务。

通过咨询解决的问题范围相当广泛。 而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可以有所不同:从狭隘的、仅限于咨询服务的任何一个领域(例如审计),到最广泛的、涵盖该领域的全方位服务。 因此,在该领域工作的每一位专家(或每一家公司)都将咨询的概念置于其自身的含义中,并赋予其自己的阴影,由特定公司的方向决定。

信用咨询是当今正在积极传播的一种新型业务。 考虑到客户对外来资金用于业务发展的兴趣日益增加,客观上需要发展贷款咨询等服务。

银行提供的各种贷款计划也在不断增加。他们每个人不仅向客户提供特殊条件,还要求他提供一套完全特定的文件和保证。对于潜在的贷款接受者来说,独自驾驭这个领域变得越来越困难,并且越来越容易迷失在这个流程中。

让我们尝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定义咨询。

咨询是一种智力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分析、证实科学、技术、组织和经济创新的发展和使用前景,同时考虑到主题领域和客户问题。

咨询解决管理、经济、财务、组织的投资活动、战略规划、优化公司整体运作、开展业务、研究和预测销售市场、价格变动等问题。换句话说,咨询是任何帮助由外部顾问提供,用于解决特定问题。

咨询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管理质量,提高公司整体效率,提高每个员工的个人生产力。

客户何时向咨询公司寻求帮助?

根据普遍的看法,外部顾问的服务主要由那些发现自己处于危急情况的组织使用。 但是,危急情况下的援助绝不是咨询的主要功能。 在什么情况下,谁会向咨询公司寻求帮助?

首先,当一个具有可靠地位的企业计划重组整个系统时,要么与扩张相关,要么与所有制形式的变化相关,或者与企业活动范围的根本变化相关,并将其重新定位为更有前途和/或盈利的业务领域。

其次,在具有可靠地位的企业,为了在市场上确立其地位并在潜在合作伙伴眼中创造必要的形象,求助于顾问(例如审计师)的服务时,进行对其活动进行审计(例如,审计),然后将其结果公之于众。

第三,在企业处于危急情况(甚至濒临倒闭),由于缺乏经验和内部资源,无法及时应对的情况下,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顾问(咨询公司)的服务具有危机咨询的性质。

在俄罗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已有十余年。 尽管经历了这么长的时间,咨询服务的潜在消费者还没有明确了解为什么要邀请顾问以及是否应该邀请他们。 其原因主要是对顾问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何时邀请他们以及与顾问成功合作的必要条件没有充分了解。

根据 Denis Aleksandrovich Shevchuk 的说法,顾问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客户解决管理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 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当客户意识到自己有问题,但无法确定问题到底是什么、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时,顾问可以分析情况并识别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并制定和提供解决方案客户端的解决方法。 这就是所谓的专家咨询,顾问自己做所有的工作来发现和解决问题。

▪ 帮助客户自己发现问题并确定解决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准备好识别问题并解决它,但缺乏一些方法支持来成功实现他的意图。 然后,顾问可以为客户提供方法论支持,并全程陪伴他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

这种方法称为过程咨询,即在客户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进行咨询。

▪ 教导客户如何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种方法的精髓是为客户创建一个实用知识体系,一种让他从现在开始发现并解决他的问题的机制,称为教育咨询。

通过这种方法,顾问不直接参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只是教育客户并检查“作业”的正确性。

在实践中,这三种方法经常相互交叉和互补。 重点取决于客户最需要什么:为他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帮助他解决问题,或被教导如何解决问题。

确定这种需求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一般顾问参与,取决于许多因素:

▪ 时间。 通常,任何问题都会引入其​​自身的时间限制。 根据可用于解决特定问题的时间,选择一种方法或另一种方法。 通常,如果受邀顾问拥有解决此类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那么专家咨询是解决问题的最快方法。

▪ 劳动力资源。 每个问题都需要花费劳动力资源来解决。 当问题的规模足够大时,考虑到客户的所有全职员工都有自己的日常职责,因此很难分配专门专注于解决问题的人员。正在进行的业务。 与此同时,像一些公司有时喜欢做的那样,雇用和维持专门的专家团队来应对所有问题,这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顾问是额外的劳动力,在需要时可用,在需要时被移除。

▪ 金钱。 聘请顾问需要成本。 根据客户可以分配哪些财务资源来解决问题,选择一种或另一种咨询方法。 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有必要的劳动力资源和时间来培训他们,培训咨询是解决问题最便宜的方法。

▪ 知识。 专业知识水平与时间或金钱一样重要。 当然,知识可以通过自学获得。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知识的巩固程度和实际应用的技能会有所不同。 全日制教育的成效高于远程教育并非巧合。 此外,自我教育是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而通过吸引顾问,您可以向他人学习。

▪ 客观性。 顾问对客户的问题提供独立的外部视角。 由于他的独立性,他不会受到客户在多年的活动中形成的陈词滥调和偏见的影响,而这些陈词滥调和偏见本身往往就是问题的根源。 顾问可能会问客户自己没有想到的问题,因为由于既定的习惯,他不认为他们是问题。 最后,顾问是一个无私的人,因为他唯一的兴趣是对客户的实际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他在这些问题中没有自己的利益。

还应注意顾问不能或不应该为客户做什么以及为什么不应该邀请他们(以 INTERFINANCE 为例,www.denisshevchuk.narod.ru,www.interfinance.ru):

▪ 决策。 一般来说,顾问不能为客户做出决定。 业主自己对自己的生意负责,对业主、承包商、员工和自己负责,他是最终的决定者。 顾问只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给出最佳解决方案的建议,但自己并不做出决定。

▪ 违法。 顾问不能也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违反现行法律的建议。 任何建议的实施都会使客户触犯法律,都会对客户的业务构成威胁,并且本身就会造成严重的问题。

因此,顾问不能也不应该通过解决客户的一些问题给他制造其他的、有时更严重的问题——法律问题。

▪ 参与冲突。 顾问不能也不应该参与客户的内部冲突。 一种极其不道德的情况是,客户管理层中的某些人为了“推翻”他人而邀请顾问。 顾问必须始终超越个人或团体冲突,充当独立仲裁者,并寻求有利于整个企业而不是个人或个人团体的解决方案。

▪ 正式结果。 咨询协助的目的是解决客户的问题,而不是写咨询报告。 顾问的任务不应该是创建形式华丽但内容空洞的报告,这些报告是用来创建有用管理活动的外观的“糖果包装纸”。 因此,你不应该邀请顾问写这样的报告,然后将其存放在办公桌抽屉里,时不时地拿出来展示——这样成本太高,而且不利于留下印象。

综上所述,可以在需要聘请顾问时制定案例。 一般来说,当客户想要解决管理问题时,应该聘请顾问。 然而,顾问的参与在下列典型情况下尤其有效:

▪ 当问题本质上是复杂的、系统性的时。 如果问题的规模如此之大,以至于需要对管理体系和业务建设原则进行彻底的全面变革,那么最好邀请外部专家,他们会带来新的想法并提供必要的劳动力资源。 解决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和专业知识。

▪ 当问题是一次性的、情境性的时。 如果客户面临的问题是由特定情况组合引起的,并且不是重复出现的、例行的性质,并且还需要立即解决,那么更有效的方法不是建立内部组织能力来解决它,而是建立内部组织能力来解决它。实行一次性邀请顾问。 与此同时,邀请顾问来解决日常的日常任务,即开展当前的管理活动,效果并不好。

▪ 当客户管理层内部或管理层与业主之间对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 在这种情况下,顾问是最佳的独立仲裁者,能够客观地评估问题并提供客观合理的解决方法。

▪ 解决问题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包括战略、财务或社会后果。 这种情况与前一种情况类似,唯一的区别是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成本和相关责任相当高。 因此,客户的管理层可能需要独立专家的支持来识别和解决问题。 有时,这是客户与顾问分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不是在做出决定方面,而是在制定决策方面。

在其他情况下,最好邀请顾问。 所有这些的共同标准是:

▪ 存在问题;

▪ 缺乏时间或人力资源来解决问题;

▪ 缺乏解决问题的专业知识;

▪ 高价问题。

不用说,被邀请的顾问必须是认真的专业人士——这是一个先决条件。 但是,有许多基本因素决定了客户与顾问互动的成功与否:

▪ 正确选择顾问。 没有哪个顾问能够知道一切。 有些顾问擅长解决某些类型的问题,另一些则擅长解决其他问题。

因此,针对特定问题选择合适的顾问极为重要。 应该记住,一个众所周知的名称并不总是保证正确的选择。 有许多高度专业化且晦涩难懂的顾问,客户在遇到需要他们参与的问题之前可能不知道。 这里主要是评估顾问提供的解决客户问题的方法和实践经验。

▪ 沟通。 顾问和客户必须使用相似的概念框架,或者换句话说,使用相同的语言。 否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顾问使用他的分析工具能够识别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但客户可能不理解顾问的建议。 因此,有必要事先就客户和顾问所使用的这些概念和术语的含义达成一致。

▪ 培训水平。 建议只有落实才有效。 但为了使用顾问的建议,客户有时需要接受适当的最低水平的培训。 正如即使是详细的工艺流程的实施也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培训一样,最详细的管理建议的实施也需要一定水平的管理培训。 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则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来确保此类准备工作。

▪ 了解目的和目标。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不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什么,但他决心实现它。 这通常会导致客户与顾问的互动中出现最严重的问题。 因此,需要共同决定目标和目标,然后才开始工作。

因此,本文标题中提出的问题的第二部分可以回答如下:无论如何,您都需要学习-知识永远不会受到伤害,即使(有人可能会说-尤其是如果)邀请顾问。

如果没有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培训本身就毫无价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后一次有机会参加严肃的教育课程是什么时候?他们获得的知识有多少实际应用到了今天的日常管理实践中?与顾问合作时,无论采用何种咨询方式,知识都是直接体现在实践活动中,或者反过来,知识是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获得的。

无论如何,关于问题第一部分的决定——邀请或不邀请顾问——仍然由客户决定。 顾问一如既往地只能给出必要的建议,这在本文中已经完成。

实施投资项目的企业需要从信贷机构获得融资的服务,其成本大大超过以前实施的项目的成本,并且缺乏银行贷款经验(www.deniskredit.ru) 。

此类项目的实施可能包括一项工作计划,以提高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投资吸引力。

顾问团队包括多元化的高素质专家(金融家、律师、经济学家、营销人员等),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准备商业计划到寻找和确定资金来源(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私人投资者等),以协助企业和组织(潜在借款人)准备获得贷款的文件、选择贷款形式和方法、寻找投资者和安排融资。

信贷机构(信贷经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和产品尽可能接近投资者——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要求。

积极与各银行合作, 信贷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组织 - 寻找和选择银行为投资项目提供贷款,为生产发展、重组和技术改造提供资金,以及获得贷款以补充流动资金。

作为信用咨询服务的一部分,我们为获得贷款的程序提供支持,即:

▪ 对莫斯科贷款市场的总体熟悉

▪ 提供信息并选择最佳的贷款计划和银行

▪ 协助收集和准备获得贷款的一揽子文件

▪ 与银行商定一系列文件并提交贷款申请

通过申请贷款咨询,您不仅可以节省寻找合适方案的宝贵时间,还可以获得最可靠的银行信息和获得贷款的条件,这些信息往往与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有很大差异。广告目的。

INTERFINANCE 信贷经纪人 (INTERFINANCE MV LLC) 的员工表示,尽管经济状况不稳定,但商业贷款意味着一些银行有可能在开业前的短时间内(从 1 到 10-15 天)做出决定一个帐户,管理(非正式)报告的会计,公司集团。 如果您使用专业人士的建议,危机不会成为障碍。

尽管俄罗斯经济出现危机,但大多数商业贷款专家都认为俄罗斯的银行业将会发展。

让我们详细考虑一下目前为企业融资的机会。

法人实体: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

▪ 透支(针对营业额的无担保贷款,最高可达第三方交易对手账户平均月收入的 50%,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支付给我们自己的款项);

▪ 补充营运资金的贷款;

▪ 用于业务发展的贷款;

▪ 购买企业的贷款;

▪ 购买房地产贷款(包括商业抵押贷款);

▪ 购买设备的贷款;

▪ 贷款弥补现金缺口;

▪ 信用额度;

▪ 保理;

▪ 租赁;

▪ 典当业务贷款;

▪ 银行担保。

▪ 对俄罗斯企业的投资(包括对莫斯科新公司的投资(最多一年))。

申请在银行有全职工作经验的信贷经纪人(最好在专业部门担任高级职位),可以对财务报表和潜在信誉进行快速分析,提高最高贷款限额(金额),优化税收,增加信用吸引力和加快考虑申请,获得银行优先考虑优先考虑的机会。

对于个体企业家:

▪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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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贷款计划框架中应用的调整系数(折扣)(根据 INTERFINANCE 副总经理 (LLC "INTERFINANCE MV") Denis Aleksandrovich Shevchuk 的说法):

不动产对象(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中的个别处所、未完成的资本结构):不超过 0,8。

装备:不超过0,7。

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办公设备和计算机设备,也可以是个人的个人财产。 办公室和计算机设备、个人财产的质押估价是由信贷员在目视检查、研究类似物品的市场价值的文件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应用不超过 0,6 的修正系数对市场价值。

在设备质押的情况下,贸易展馆(注册为临时建筑物)可以与技术、生产等设备一起考虑。 他们的抵押品价值是通过对市场价值应用不超过 0,6 的修正因子来评估的。

车辆:不超过0,7。

流通商品(商品、成品等):不超过0,6。

对于流通中的商品,通常以出质人购买这些商品的不含增值税(外购商品)/商品生产成本(自产商品)的购买价格作为市场价值。 同时,这个价格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问题必须由信贷员研究。

在接受财产作为质押之前,信贷员在访问营业场所时,检查和检查财产的实际可用性,是否符合数量和分类数据(按类型和一般特征),检查确认文件的可用性所有权。 质押流通货物时,必须检查合格证(选择性地,但不少于10项)。

贷款金额=抵押金额*折扣

抵押品的数量是流动的市场价值(您可以快速卖出,通常略低于正常市场价值)。

考虑申请的最低期限:从 1-5 天到一个月。

灵活的颜色方法:最高 1000000 卢布无抵押,部分抵押贷款。 任何流动财产(包括购买的设备和房地产)均被接受作为其他贷款的抵押品。 大范围的总和。

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

必须存在实际存在至少 6 个月的稳定且盈利的业务。

正式商业登记的期限至少为 6 个月。

没有负面信用记录。 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对企业主的基本要求:

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年龄 - 从 25 岁到 60 岁(包括 28 岁以下的男性,与草案当局已解决的问题)。

没有犯罪记录。

没有负面信用记录。

当今的企业代表在愿意提供“增长资金”并支持各种商业项目的银行中拥有足够的选择余地。 企业家只需要熟悉条件和利率,就可以为自己选择最有利的贷款计划。

企业家通常对以下问题感兴趣: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是否取决于小企业注册的法律形式。 例如,许多人确信银行对“个体企业家”存在偏见,这种所有权形式的贷款比有限责任公司 (LLC) 更难获得。

然而,这种设置与现实相去甚远:对于认真参与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来说,该组织的法律地位既不影响获得贷款的文件数量,也不影响利率或贷款条件,也就是说,对这个经济部门的所有代表,活动都受到同样的要求。

一些银行对其他参数有限制,例如外资份额,但公司的所有权形式并不重要。 但是,对法人实体有一个限制:国家或非居民在法定资本中的份额不得超过 49%。

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所需的文件主要涉及法律地位和财务报表。 例如,在银行,您将需要:国家登记证明、税务机关登记证明、个体企业家和担保人的护照复印件、最近两个报告日期的损益表复印件, 6个月的收支账簿复印件, 银行有无贷款证明。

您还必须提供服务银行过去 12 个月的账户营业额(借方营业额或贷方营业额)的摘录,以及每月营业额的信息。 银行经常被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与公司的活动直接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副本、与买家和供应商的合同副本、确认作为抵押品提供的财产所有权的文件副本(合同、发票、法案、付款文件、证书财产)等。

现代俄罗斯中小型企业参数的大量变化可以解释对每个法人实体采取的单独方法。 一切都受到信用分析师的关注:从企业本身的组织和法律文件到房屋和水电费的租赁协议。 如果将文件分为几组,则可以区分组成文件、财务文件、确认作为担保提供的财产所有权的文件以及确认业务行为的附加文件。 各家银行的授信企业条款不同。

在银行审核申请需要三个工作日到几周的时间,前提是提供完整的文件包,因此希望获得贷款的企业必须提前考虑这一事实。 通常,客户抱怨银行需要很长时间来考虑他们的申请,但从实践中我可以说,通常这些客户不听从银行的指示,也没有按时完成要求他们做的所有事情,从而延迟了决定- 制定贷款可能性的过程。

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将重点放在对中小型企业的每个借款人代表的“个人方法”上,因此企业家有机会改变利率。 您应该提前考虑为您的公司获得贷款,并在文件相关问题上尽可能与信用分析师合作: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贷款条件。

显着的时间节省,通常还有许多其他成本,将使您能够及时吸引信贷经纪人,但前提是在这样一家公司的员工中,所有员工都曾在银行担任高级职位。 在普通公司里听广告讲座的所谓“认证经纪人”大量存在,严重抹黑了信用经纪人的职业。 理想情况下,信贷经纪人工作的银行越多越好。

借款人文件清单

1. 问卷 - 申请 以银行的形式。

2. 护照(1) 对于以下人员:

▪ 企业主;

▪ 交易各方(借款人、担保人);

▪ 客户公司集团中法人实体的经理(拥有第一签名权)。

对于 28 岁以下的男性,需额外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注册证书(3) (在统一的州法律实体登记册/EGRIP 中进行登记)。

4. 税务机关登记证明(3)。

5. 许可证(3) 和/或其他授权开展活动的文件。

6. 组成文件(3)(条款和备忘录)。 此外,如果适用:关于对组成文件进行更改和/或添加的决定,以及此类更改和/或添加的国家注册证书。

7. 确认所有权的文件(3) 对企业主的个人财产。

财务文件

1. 财务(税务)报告(3) 带有盖章或邮政收据和附件说明,确认在最后一个报告日期(最后一个报告期)已交付给 IMTS。

1.1.

资产负债表 (表格 1)和 收入和物质损失报告 (表格 2),或

1.2.

单一纳税申报表与适用简化税制有关的已缴税款,以及确认上期单笔税款缴款的收据(缴款单),或

1.3.

推算收入单一税的纳税申报 对于某些类型的活动,以及确认在上一期间缴纳单一税款的收据(付款单)。

2. 收入和费用分类帐(3) 申请简化税制或最近 3 个月为 UTII 支付者的组织和/或个人企业家。

3. 包含收款信息和结算账户信息的会计文件(报表) 被银行分解 每月6个月。

4.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明细(1) 不迟于提交申请当月的第一天。

6. 承诺书(1) 最迟在提交申请的当月 1 日以银行的形式提交。

7. 用于商业和库存项目的财产清单(1) 不迟于提交申请当月的第一天。

确认经济活动的文件

1. 与主要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合同(协议)(3)。 至少 6 家(至少 3 家与供应商,至少 3 家与消费者)在结算方面与最大的交易对手。

2. 确认房屋使用权的文件(3)(仓库、办公室、销售点)。

提交文件的形式:

(1) 原件

(3)经组织/个体经营者认证的复印件

银行负责人可以额外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额外文件,以决定授予贷款。

商业融资选择是由住房担保的任何目的的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抵押选择。 很多时候,企业主使用这个产品。 有两种选择:公寓抵押和房屋(山寨)抵押。

质押对象的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 位于其他适合居住的住宅建筑物所在的聚居地;

1.2. 有一条通路,可全年通过汽车运输进入住宅建筑所在的地块;

1.3. 适合永久居住;

1.4. 通过供电机构的连接网络从外部电源获得持续供电;

1.5. 配备燃气、蒸汽或火炉加热系统,以及冷水供应;

1.6. 处于适当的技术状态,结构元件和工程设备没有重大缺陷,随后可能导致在家中发生事故;

1.7. 通过地籍登记,符合进行财产技术清单的机构发布的平面图,该平面图是根据专业估价师的估价报告数据确定的;

质押的地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允许的用途(预期用途):用于园艺、住房或夏季小屋建造;

▪ 第 1.1.、1.2 条中规定的要求。 和1.9。

一般要求。 抵押品的标的物既可以是提供抵押贷款的住宅,也可以是现有的住宅。

1. 住宅不应被扣押或禁止,不应受第三人权利的阻碍,除居住权外,住宅不应有任何争议。 如果非抵押住宅业主(质押人)之一的人计划成为贷款协议下的唯一借款人,则有必要要求其中一名住宅业主(质押人)参与第二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2. 住宅为独立的公寓或永久居住的独立住宅楼(别墅或半独立式房屋(联排别墅))。 只有当为了获得一笔贷款,公共公寓的所有房间(处所)都被质押时,公用公寓的房间才能被质押,即,质押的房间(处所)将构成一个单一的住宅处所。

3. 住宅区连接到为住宅区的整个区域提供热量的电力、蒸汽或燃气加热系统,或具有自主生命支持系统。

4. 住宅有入口门、窗和屋顶(顶层公寓)。

5. 以现房作抵押贷款时,下列情况不得以住宅作为抵押:

· 当房屋的所有人(其中一位所有人)是未成年子女时;

· 非抵押人家庭成员长期(1年以上)在住宅内登记时。

6. 房屋所有人(质押人)之一为65岁以上的人,抵押协议须经强制公证。

七、质押主体所在的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a) 位于莫斯科或莫斯科地区;

b) 不处于紧急状态;

c) 未注册大修(如果有信息);

d) 不在重建或拆除计划中(如果有信息);

e) 有钢筋混凝土、石头或砖块基础;

f) 1970 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的折旧率不应超过 70%。

8. 住宅物业的所有权必须由根据现行法律要求制定的相关产权文件(所有权证书、住宅物业销售登记合同、交换协议等)确认。

9. 技术文件(说明、平面图)必须符合 USRR 中规定的数据。 如果住宅在没有适当许可证的情况下重新装备,只有在抵押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出质人将重新开发合法化(抵押出现法律规定),如果不能使重建合法化,出质人有义务在抵押协议签订之日起 9 个月内(​​依法形成抵押),将住宅进入与技术文档中指定的数据相对应的状态。

10. 取得(抵押)独立住宅时,同时取得该住宅下的地块,登记抵押。 地块的所有权必须由根据现行立法要求制定的相关产权文件(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买卖协议、其他协议)确认。 地块的地籍图原件必须附在土地文件上,该文件必须与住宅楼一并质押。

10.1。 如果地块是以租赁方式提供的,那么与房屋同时,地块的租赁权也必须被质押。 地块的租赁协议必须签订不少于贷款协议期限的期限,或包含将协议延长新期限的指示。 租赁协议载有取得出租人同意出让土地出让权的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条件下,在出质协议订立前取得该同意。不与现行立法相抵触。

10.2. 抵押人对住宅楼下的地块无所有权或出租权的,以现有房屋作抵押出借时,不接受该财产作抵押。

当以购买的房屋为抵押贷款时,住宅房屋可以被接受作为担保,前提是住宅房屋的卖方有权租赁位于住宅房屋下的地块(Shevchuk D.A.购买房屋和地块:步骤逐步 - M.:AST:Astrel,2008)。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危机引发了全球货币市场的危机。 许多俄罗斯银行发现自己处于困境。 缺乏财政资源及其价格普遍上涨导致资金不足。 结果,分配用于发放抵押贷款的一些银行的财政资源已经用尽。

由于无法迅速补充潜力,不少银行仓促收紧房贷交易的放贷条件,有的甚至暂时放弃房贷。 在当今银行的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解释原因而拖延考虑贷款申请的情况。 与此同时,许多已经获得银行批准发放贷款的借款人面临提高抵押贷款利率的事实(Shevchuk D.A. Mortgage: just about complex. - M .: GrossMedia: ROSBUH, 2008)。

不仅银行本身面临问题,潜在借款人也因银行突然倒闭和延迟发放贷款而被迫放弃房地产购买交易。

批准的借款人等待他们的钱两个或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延迟几个月会导致公寓成本显着增加(Shevchuk D.A. 无问题的信贷公寓。-M .: AST: Astrel, 2008)。

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依靠自己的资源较少关注外国借贷,继续向抵押借款人放贷。 一般来说,足够数量的银行仍然提供非常有竞争力的条件,但它们提高了抵押贷款利率,显着增加了首付并收紧了贷款条件(Shevchuk D.A. Loans to individual. - M .: AST: Astrel, 2008)。

贷款经纪人本质上是一名金融律师。 你可以自己去法庭——或者你可以聘请律师,你可以自己在家照镜子理发——或者你可以去专科医生的理发店,有人自己修理他的哥萨克——有人把他的奔驰车交给汽车服务. 认为贷款经纪人是魔术师并将贷款分发给每个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他是专家,有专门的高等教育(而不仅仅是课程)和在银行真正全职工作的经验(最好在不同和相关部门担任高级职位,而不仅仅是实习),那么他将显着提高积极的贷款决定的可能性(因此称职的律师将如何增加您在法庭上和准备法律文件的机会)和决策速度。

我可以补充一点,在危机期间,将空闲时间用于自学、研究经济和法律文献是很有用的。 如果贷款申请人不了解经济和法律问题,银行员工就有生气的习惯。 广阔的视野可以让你更快地找到与银行家的共同语言,因为银行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最聪明的职业之一,部分员工拥有2-3个高等教育并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

有许多骗子,他们通常甚至没有最低限度的银行经验,提供 100% 获得贷款的保证:这是 100% 的欺诈或彻头彻尾的犯罪,将 XNUMX% 早日或稍后(对客户和假助手都有相应的后果)。 任何有经验的银行家都清楚这一点。 在任何银行中,商业贷款和抵押贷款(通常还有其他类型的贷款)都是在信用委员会决定之后发放的,这是一个联合机构,而客户之前会受到各种银行服务的检查。 根据定义,一个人,即使是大老板(当然,除非这是银行的所有者)不能单独做出这样的决定,尤其是中间人。 一个在银行有全职经验的称职的中介可以显着增加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这已经成为现实,但永远不能保证 XNUMX% 的贷款。 它的作用是教育和游说。 信用经纪对每个人都有用。 经纪人一方面简化了客户获得贷款的程序,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吸引了新的“优质”客户。

贷款经纪人本质上是一名金融律师。 你可以自己上法庭——或者你可以聘请律师,你可以自己在家照镜子理发——或者你可以去专科医生的理发店,有人自己修理他的哥萨克人——有人把他的奔驰车交给汽车服务. 认为贷款经纪人是魔术师并将贷款分发给每个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他是专家,有专门的高等教育(而不仅仅是课程)和在银行真正全职工作的经验(最好在不同和相关部门担任高级职位,而不仅仅是实习),那么他将显着提高积极的贷款决定的可能性(因此称职的律师将如何增加您在法庭上和准备法律文件的机会)和决策速度。 我们书籍的买家折扣(购买网站上列出的任何书籍并获得 5% 到 10% 的折扣)。 免费电话咨询。 同时,与街头客户相比,客户通常从银行获得收益,这很容易解释——我们降低了银行客户服务的成本。

与我们合作,您可以获得俄罗斯信贷市场上的最佳优惠。 我们与实际放贷的银行合作,而不仅仅是申报。

我们的员工在高级职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经济和法律教育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在主要出版物上撰写过有关经济和法律主题的书籍和文章。 这使我们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将您的业务交给专业人士! 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都没有经验丰富的银行员工,尤其是那些在专业部门有管理经验的员工,但他们承诺提供建议,并以更高的价格,在文件中犯严重错误,工作流连忘返(也许有人会得到贷款)! 我们认为,贷款经纪人必须有在银行接受和推广贷款申请(包括法人实体和个人)的经验(而不仅仅是知道他们的名字和拥有“熟悉”银行家的名片,一些银行家分发数百张名片)并从内部了解所有技术,以及更高的经济和法律教育(我们的员工拥有2-3个专业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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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所有计划,必须存在实际存在至少 6 个月的稳定且盈利的业务。

显着的时间节省,通常还有许多其他成本,将使您能够及时吸引信贷经纪人,但前提是在这样一家公司的员工中,所有员工都曾在银行担任高级职位。 在普通公司里听广告讲座的所谓“认证经纪人”大量存在,严重抹黑了信用经纪人的职业。 理想情况下,信贷经纪人工作的银行越多越好。

信用经纪对每个人都有用。 经纪人一方面简化了客户获得贷款的程序,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吸引了新的“优质”客户。 对于银行来说,与信贷经纪人的合作很有趣,因为他们扩大了客户群,从而减少了“问题”借款人。 信用经纪人只有在确信他们确实可以帮助客户之后才开始与客户合作。 如果借款人没有出息,经纪人甚至不会带他去银行。 与经纪人合作时,银行降低了广告和营销服务的成本——经纪人自己为他们带来了客户。 在一些银行,对于经纪人带来的客户,提供利率折扣。 在西方,向小企业贷款是一条按照标准规则和程序运作的流水线。 正是这一原则使得从小额贷款形成大额贷款组合成为可能。 我们的市场刚刚到达那里。 这项服务的发展可以导致企业家成功获得贷款的数量急剧增加,并提高借款人的识字率。 信用咨询从西方来到俄罗斯,如今这个市场是一个强大且高度发达的行业:在信用经纪人的帮助下,民众和小企业获得了高达 60-75% 的贷款。 在俄罗斯,经纪人在吸引贷款方面的份额约为 1-2%。 然而,它们出现的时间相对较近——在 2000 年代初期。 与此同时,信贷经纪市场的形成是在潜在借款人自身和银行家对经纪人不信任的背景下形成的。

小企业通常不得不经历地狱才能获得贷款。 许多商人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资格来胜任地“打包”和“出售”他们的商业计划给信贷员。 企业家经常带一堆完全不必要的文件,但他们忘记了一个证书,没有它,银行将无法与借款人合作。 因此,去银行的时间可能会很长。 同样重要的是文件的质量。 写在膝上的商业计划书,真实报告的学校笔记本,错综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并不能简化发放贷款的程序。 许多企业家仍然带着这样的一套来到银行。 另一个问题是商人对银行要求的无知,银行要求确认借款人的偿付能力。 为此,您需要以银行家可以理解的形式清楚、详细地描述您的业务,展示所有权结构,制定一个称职的商业计划,信贷员将了解收到的资金将用于何处以及多长时间他们将“击败”。 结果,事实证明这是一种侮辱:根据其业务的真实指标,企业家本可以获得贷款,但银行拒绝了,因为该商人无法正确展示其业务并证明其有效性借入资金的使用。

银行是正式的结构,他们使用文件,非常注重设计,对他们来说每个逗号都很重要。对于创业者来说,文件并不是做生意的主要东西,他们从来不会考虑逗号。事实证明,对于某些人来说,形式最重要,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内容最重要。信贷经纪人在这里扮演“打包员”的角色,他们根据经验丰富的建议,帮助将内容打包成银行可以接受的形式。为什么国内发放的贷款很少?根本不是因为没有钱。银行有钱,而且很多。这一切都归结于分发系统的缓慢。银行信贷专家在一个矩阵中工作,他们不希望或无法超越这个矩阵的界限。当客户来找他们时,他们会“扫描”他,如果他至少没有满足一点,那么他就不再适合矩阵。这意味着贷款将被拒绝。目前的情况就像一座关闭的大坝,上面的水已经溢出,淹没了城市和村庄(银行流动性),而大坝的另一端有闸门(银行信贷委员会)排水(货币) )按照指示严格限制,防止过剩流动性向实体部门释放。

信贷经纪人的任务是在这座大坝上钻洞,打开大门,将剩余资金下载到经济的实体部门——即商人和消费者。 有许多骗子,通常之前甚至没有最低限度的银行经验,提供 100% 获得贷款的保证:这是 100% 的欺诈或彻头彻尾的犯罪,将 XNUMX% 早日或稍后(对客户和假助手都有相应的后果)。 任何有经验的银行家都清楚这一点。 在任何银行中,商业贷款和抵押贷款(通常还有其他类型的贷款)是在信用委员会决定之后发放的,这是一个联合机构,而客户之前会受到各种银行服务的检查。 根据定义,一个人,即使是大老板(当然,除非这是银行的所有者)不能单独做出这样的决定,尤其是中间人。 一个在银行有全职经验的称职的中介可以显着增加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这已经成为现实,但永远不能保证 XNUMX% 的贷款。 它的作用是教育和游说。

信贷经纪人的工作机制相对简单。 一位想获得贷款的客户来到公司,顾问发现了他的业务的各种细节和微妙之处,并在特定银行选择了理想的贷款产品。 但客户必须绝对诚实,毫不掩饰地告诉一切,否则经纪人将很难与他合作。

然而,这里的一切都只是乍一看。市场上有多种类型的参与者。第一种是半合法或彻头彻尾的黑经纪人,他们利用自己的关系,并不蔑视贿赂,只是拉着客户的手,把他带到他们的银行家熟人那里,然后就消失了,他们可以进行明显的伪造,损坏的信用记录就是最轻的处罚。

专业市场参与者称此类“经纪人”为骗子,并预测他们即将离开;人们对整个信用经纪人机构抹黑,但随着文明市场的形成,他们将消失。 第二种类型的经纪人完全是中介机构;他们处理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并向借款人表明可以以可接受的条件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三组参与者——顾问——更彻底地接触客户。 申请后,经纪人会分析借款人的状况,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识别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评估每个因素的权重。 之后,他选择一家能够以最优惠的条件满足客户需求的银行,帮助借款人收集必要的文件,并在将其提交给银行之前进行检查。 与此同时,有时客户无法获得贷款,但这并不是因为一切对他来说都完全不利,而只是因为他对文件不够仔细。 经纪人可以向客户指出缺点,建议如何纠正,并在消除缺点后带他去银行,告诉客户选择哪家银行,与他讨论模型(条款、抵押品)和目标筹集贷款。

术语词典

银行 - 拥有独家经营以下银行业务的独家权利的信贷机构:吸引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资金用于存款,以自己的名义并在还款条件下自费存放这些资金,支付、加急、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银行账户。

银行保函是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人)应他人(委托人)的请求,按照规定向委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支付书面义务的一种先行操作。担保人承担的义务的条款,受益人就其付款的书面要求提出的金额。

银行集团是非法人实体的信贷机构协会,其中一个(母公司)信贷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对另一(其他)信贷机构的管理机构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信贷机构)。

俄罗斯联邦的银行系统包括俄罗斯银行、信贷机构以及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银行保密 - 有关信贷机构或俄罗斯银行的客户和代理行的交易、账户和存款的信息。

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是为了吸引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存款(按需和在一定时期内); 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费放置本条第一部分第 1 款规定的吸引资金; 开立和维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银行账户; 代表个人和法人实体(包括代理银行)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为个人和法人实体代收资金、汇票、支付结算单据和现金服务; 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买卖外币; 吸引贵金属的存款和放置; 出具银行担保; 无需开立银行账户即可代为进行汇款(邮政汇票除外)。

银行控股公司 - 由非法人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参与的法人协会,其中非信贷机构的法人(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对信贷机构(信贷机构)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

该银行的存款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银行存款(存款)协议——一方(银行)已接受从另一方(存款人)收到的或为其收取的款项(存款),承诺返还存款金额并支付利息的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银行账户协议——银行据此承诺接受并记入客户(账户持有人)开立的账户的资金,履行客户的指示,从账户转账和发放适当的金额,并执行账户的其他操作。

外国银行——根据其注册所在的外国法律承认的银行。

信贷机构是一个法人实体,以盈利为主要活动目标,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特别许可(执照),有权开展本联邦法律规定的银行业务。 信用组织是在任何形式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商业实体。

非银行信贷机构——有权从事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银行业务的信贷机构。 俄罗斯银行为非银行信贷机构设立了允许的银行业务组合。

信贷组织的无力偿债(破产)是其无法满足债权人对货币义务的要求和(或)履行支付强制性付款的义务,得到仲裁法院的认可。

信贷机构的理事机构是发起人(参会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唯一执行机构和集体执行机构。

信贷机构的代表处是其独立的分支机构,位于信贷机构所在地之外,代表其利益并保护它们。 信贷机构的代表处无权从事银行业务。

利率 - 由信贷机构根据与客户的协议确定的信贷、供款(存款)和运营佣金的利率,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 - 位于信贷机构所在地之外的独立分支机构,代表其开展俄罗斯银行向信贷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

作者:Shevchuk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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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们第一次比较了所有已知的钩端螺旋体细菌种类:该属的一些代表会导致人类和家畜的致命疾病。 微生物学家已经弄清楚是什么使细菌有害。

某些种类的钩端螺旋体不会引起感染并以生物的腐烂产物为食。 在大鼠和小鼠中,它们生活在肾脏中。 在牛、羊、猪和马中,钩端螺旋体有时会导致肾衰竭和心脏骤停,以及流产。 在人类中,钩端螺旋体病(一种猪群疾病)会导致流感样症状。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微生物会感染肾脏、肝脏和中枢神经系统。 每年有多达 60 人死于这种疾病。

科学家们已经确定了致病性钩端螺旋体物种的独特蛋白质特征。 这一发现将有助于开发一种针对钩端螺旋体病的疫苗。 此外,还发现了一种保护微生物的独特机制:它合成唾液酸,使您可以躲在体内免受免疫系统细胞的伤害。 此外,进化过程中的危险细菌种类已经学会从单一前体(氨基酸)合成维生素 B12。

最后,在致病物种中发现了 CRISPR-Cas 遗传机制,该机制最近被积极用于基因组编辑。 CRISPR-Cas 增强了钩端螺旋体对外来遗传元素入侵的抵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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