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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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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法学的概念、学科和方法
  2. 国家的概念。 它的特点和功能
  3. 国家的出现。 理论
  4. 国家形式,主要政府形式
  5. 政府形式
  6. 状态机制。 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
  7. 法律的概念、意义、特征、功能
  8. 法律原则
  9. 法律的起源,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0. 法律来源
  11. 规范性法律行为
  12. 法规。 法律冲突
  13. 法律规则
  14. 法治的结构
  15. 法律规范的分类
  16. 法律与道德
  17. 法律解释
  18. 合法行为
  19. 立法系统化。 法律意识
  20. 法制文化与法制教育
  21. 罪行
  22. 法律责任。 种类
  23. 现代主要法律制度
  24. 法律体系,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25.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26. 俄罗斯联邦结构
  27. 俄罗斯联邦公共机关制度
  28.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权
  29. 俄罗斯联邦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0. 限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1. 法律和秩序
  32. 立宪国家
  33. 民法的概念
  34. 个人。 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35. 实体
  36. 法人实体的设立、重组、清算
  37. 关于义务的一般规定。 义务各方
  38. 履行义务
  39. 违反义务的责任
  40. 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
  41. 合同的概念
  42. 合同的订立。 一般规定
  43. 强制签订合同
  44.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45. 产权的概念和内容
  46. 所有权的出现和终止
  47. 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所有权
  48. 国家和市政财产
  49. 遗产。 财产继承及其方法
  50. 依法继承
  51. 遗嘱继承
  52. 勒索财产
  53. 俄罗斯联邦的家庭立法
  54. 配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合同
  55. 合法的监管制度
  56. 孩子的家庭权利
  57. 孩子的财产权
  58. 法律分支
  59. 监护和监护
  60. 劳动法总则
  61. 劳动合同的概念
  62. 雇用一份工作
  63. 终止雇佣合约
  64. 劳动纪律
  65. 土地立法
  66. 土地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和主体
  67. 土地权利的形式。 自己的
  68. 永久(无限制)使用地块。 终身可继承的土地占有。 租。 缓和
  69.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的基础。 税法的来源
  70. 税费
  71. 税务罪行
  72. 行政法规。 科目
  73.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74.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
  75. 民事诉讼
  76. 仲裁程序
  77. 倡导
  78. 公证活动
  79. 刑法:概念、主体、方法、任务、制度
  80. 刑法原理
  81. 环境法。 主题、客体、来源
  82. 环境安全
  83.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84. 商业秘密的概念
  85. 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机密的立法。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
  86. 保护国家秘密
  87. 国际法。 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与国际法的相关性

一、法学的概念、学科和方法

法理 - 一门致力于研究与人类法律知识基础相关的问题的科学。 其系统由法律学科组成。

它综合考虑所有法律分支,对其研究进行系统分析。

这门科学将法律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在其各个分支的关系中,它还可以让您了解法律和国家的本质、它们的产生、发展以及现代社会中发生的国家-法律现象。 在学习法理学时,非常注重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法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及其本质。

法学主体 (其中包括该科学研究和考虑的问题清单)是:

1)基本法律概念体系;

2)作为社会政治现象的国家;

3) 法律作为公共生活的社会政治现象;

4)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5) 各个法律分支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法理学传统上使用以下 方法 (一整套用于研究科学学科的技术和方法),基于以下规定:

1.通用:

a) 国家和法律是独立于人的意志和意识而存在的机构;

b) 国家和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机构;

2. 一般科学 a) 分析(将可用材料分解成其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研究);

b) 综合(将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并考虑一个复合体中存在的问题);

c) 系统的方法(在复杂和相互关联的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将材料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d) 功能方法(研究国家法律现象的功能、它们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3. 私人科学:

a) 对该学科的研究采用正式的法律方法,同时给出必要的定义,根据所选特征对它们进行分类等;

b) 比较法律(通过比较、比较立法规定、比较它们的要求);

c) 统计(基于统计信息、量化指标);

d) 社会学(探索社会对国家结构问题的看法,一个特定的法律问题)。

因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与法学体系相互联系,探索一般的法律概念,考虑具体的法律问题,形成对一般法律的理解。

2.国家的概念。 它的特点和功能

- 这是社会的政治组织(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建立的稳定的个人联盟,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语言、文化、生活方式、领土),在特定领土上作为表达利益的手段行事社会各阶层,一个调节机制,控制和压制社会。

同时,国家与社会分离,对社会的所有代表采取法律和强制措施,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国家标志:

1)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领土,边界;

2)生活在上面的人口;

3)政治组织(当局)。 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通过国家机关(国家控制和镇压的机构)属于特定圈子的人。 这是一个由团体和组织组成的系统,在其帮助下管理社会(军队、警察、法院、检察官等)。 公共机关是国家机器中参与执行特定国家职能并被赋予相应权力的一个环节;

4)主权——国家在其内部活动(内部主权)和对外关系(外部主权)方面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

5) 强制执行某些行为的权利(例如,向个人和法人实体征收税款、关税等)。 这种权利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6)法律制度的存在和进行立法的权利。

状态函数 (其活动的主要方向)分为:

1)内部(通过解决与国家内部活动相关的一定范围的任务)。 它们分为:

a) 保护性的(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

b) 监管(社会、税收、文化功能——维持必要的社会生活水平、征税等)。

2)对外(解决外交政策任务——保卫国家,国家间在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的合作)。 它是在武装部队的帮助下提供的,参与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活动。 执行国家外交政策活动的机构是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国家元首及其代表的联络处。

3. 国家的出现。 理论

国家的出现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是几千年前在世界各个地区开始的演变。

第一个国家是古埃及,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阿卡德,亚述,巴比伦,古罗马等国家。

国家产生的主要理论:

1. 父权理论 (亚里士多德)。 国家起源于一个杂草丛生的家庭。 国家权力是宗法权力的继承者,它的权利来自自然或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 统治者为臣民利益行事,他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2. 自然法理论或社会契约论 (孟德斯鸠,Radishchev A.N.)她将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代表团结起来、分担责任、赋予一定人群适当权利的行动的结果。

3. 神权(或神学)理论 (F. 阿奎那,奥勒留奥古斯丁)。 它从直接的神圣启示中产生状态。 国家似乎是一个神圣的机构。 由于天意,除了地球上存在的一切之外,还创造了法律、国家和权力。 这里有两个学校需要区分:

1)第一个从自然法中衍生出神圣的制度。 根据它,上帝最初将权力移交给人民,然后根据他的意愿将权力转移给某些人; 根据自然法,民主被认为是唯一合法的手段;

2) 其他人在强者征服弱者时看到了上帝的旨意。

4. 暴力理论 (K.考茨基)。 国家是内部(经济和政治)和外部暴力(一个人被另一个人征服)的结果。 它的存在是为了巩固“强”对“弱”的力量。

5. 心理 (L.彼得拉日茨基)。 国家的出现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基于人类心理的特性。 原因在于人性。

6. 唯物主义(阶级)论 (K. 马克思,F. 恩格斯,V. 列宁)。 国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社会分工(农业、畜牧业、手工业、贸易)导致了剩余产品的出现。 其结果是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社会的阶级划分。 为了规范社会中的新关系,建立了一个反映特权者利益的国家。

4. 国家形式,政府的主要形式

状态形状 ——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系,在总体上运作。

分子:

1) 政府形式(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其形成程序、活动、权限);

2) 政府形式(在中央和地区各级政府之间适当分配权力的国家领土组织)。 政府形式的主要类型:

a) 单一制国家;

b) 联合会;

c) 联盟。

3) 政治体制(行使国家权力的方法,在此帮助下实现国家职能)。 这些包括说服、强制、鼓励、惩罚。

主要政府形式:

1. 君主制 - 国家的最高权力通过无限期的继承权属于统治者,终身。 君主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存在于世界不同地区的以下国家:英国、瑞典、荷兰、比利时(欧洲)、沙特阿拉伯、日本(亚洲)、摩洛哥(非洲)等。 君主制有两种:

1)绝对——君主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沙特阿拉伯);

2)有限——与最高统治者(君主)同时,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选机构(议会)控制国家。 这些国家正式宣布三权分立。 事实上,君主的权力最小,他的职能在本质上更具象征性和仪式性。

作为一个例外,我们可以说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的君主制这样的非传统政府形式(该国由 7 个绝对君主制 - 酋长国组成,整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从君主中选举产生的五年任期),马来西亚。

2. 共和国 - 目前最常见的政府形式。 政府机构由民众选举产生,任期特定。 共和国类型:

1) 总统(美国、俄罗斯)。 国家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领导政府,是最高统帅,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有权颁布规范性法案;

2) 议会制(意大利、德国)。 The main powers in governing the country belong to the parliament, the government is formed from among the parties that won the elections. 这些国家的总统职位,即使有规定,也是名义上的;

3)混合(法国)。 这个国家既有强大的总统,也有强大的议会。

5. 政府形式

政体 是一个领土组织,是一种国家结构,在中央和地区各级政府之间具有适当的权力分配。

主要政府形式:

1. 单一状态 (丹麦、葡萄牙)——在这种类型的国家中,领土和国家权力体系都很常见。 领土仅根据行政原则划分为没有国家主权标志的单元。 该国拥有一部宪法、单一货币体系以及立法和公共权力体系。 多种单一状态是:

1) 有自治实体(中国 - 5 个自治区;西班牙 - 17 个自治区及其他);

2)具有联邦制的个别元素(有时这种形式的州-领土结构被称为“区域主义”)。 一个例子是意大利,其中 20 个地区被划分为省,在这些地区有选举产生的权力委员会机构,执行立法、行政和其他职能。

2. 联盟 - 联盟国家、其组成部分(主体)和结构具有国家的特征(有宪法和国家当局)。 同时,联邦主体的权力隶属于一般联邦权力机构,后者也隶属于权力结构(军队、武装部队、警察等)。 联合类型:

1) 属地——在这种情况下,大国根据属地原则划分为多个部分。 例如,美国由 50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组成; 墨西哥包括31个州和大都会联邦区等;

2) 国家 - 国家的划分是在国家基础上进行的(基于居住在特定领土上的民族)。 这种国家领土结构是脆弱的。 南斯拉夫就是一个例子;

3) 混合(国家-领土)- 国家的划分是根据国家和领土原则进行的。 例如,俄罗斯联邦(根据国家原则创建了 32 个科目,根据属地原则创建了 57 个科目)。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注意这样一个概念: 联盟. 它是一个国家联盟(与联邦的区别在于联邦是一个联盟国家)。 属于联邦的各州拥有主权,但没有自己的权力结构。 也就是说,不仅有对内主权,而且在外交政策上也有独立性。 每个州——联邦的一个成员——都有权退出其组成。 传统上,联盟会在短时间内形成,然后转变为其他实体。 比如瑞士联邦(国家的官方名称),按照政府形式,目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6.国家机制。 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

状态机制 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一机构体系。

机制标志 状态:

1)等级制度——国家机器的建设顺序是相互从属的,上级权力更大,权力比下级权力更大;

2)统一——国家机构的权力不同,它们都因共同制度的存在而统一;

3) 单一任务——国家职能的执行;

4)管理社会的公共当局的存在,虽然他们与社会隔离,但有权力并按等级顺序从属于上级当局。

机制的主要元素 国家是国家当局的存在。 通过它们,政府活动得以开展。

公共当局的标志:

1) 代表国家创建和行动;

2)依法行事;

3) 根据其能力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能;

4)被赋予权力,他的决定是代表国家做出的。

根据活动水平,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当局分为:

1)联邦(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等)。

2)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机构(结构和权限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直接确定)。

根据任务的性质,国家机关分为:

a) 立法机构——由民众选举产生,有权通过立法;

b) 行政机关——直接参与法律的实施;

c) 司法当局——在国内执行司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承担后果;

d) 控制权机构 - 对国家机构和官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活动符合现行立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 经营原则 公共当局:

1) 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民主,即人民有权赋予特定的权力和适当的权力;

3)联邦制——国家权力体系的统一;

4)三权分立——国家权力的所有部门(立法、行政、司法、控制)相互独立;

5) 合法性——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所有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

6)世俗主义——教会和国家相互不干涉彼此的事务。

7. 法律的概念、意义、特征、功能

在人类团队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规范社会关系变得十分必要。 这个功能被赋予了法律。

法律的概念 模糊的。

有必要强调以下含义,其中法律术语的解释是可能的:

1) 法律是一套对社会所有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正式化;

2)权利作为个人不可剥夺的财产,是一种主观权利(例如宪法权利——工作权、住房权等)。

因此,在法理学中,法律被认为是国家制定的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规范社会关系,以官方形式表达,并受到国家强制。

法律的价值很高:它在经济、政治和其他关系领域调节社会关系;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法律和秩序的规范基础,是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症状:

a) 规范性、一般性、义务性,因为通过在社会中应用法律,为社会所有成员建立统一和永久的行为规则;

b) 形式上的确定性,因为法律在法律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中得到表达。 发布和控制执行的权利属于国家。

法律的功能 对应国家职能。 基于这个类比,根据第一种分类,可以区分经济、社会、环境等功能。

如果我们从法律的具体符号和影响社会关系的方式出发,则可以区分以下功能:

1. 监管 - 通过在监管法律行为中巩固公共关系来实施。 但同时保证了社会关系的自由和组织;

法律的规制功能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 通过在监管法律行为中确定这些关系。 法律规范赋予那些构成社会正常运作基础的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形式;

2)通过确保社会关系的高度自由和组织,促进其不断改进和发展。

2. 保护的 - 它的重点是保护积极的法律关系和制止非法行为。

保护功能是通过建立对违法行为的禁止来实现的。

8.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 这些是包含法律本质的指导原则。

法律原则的类型:

1)一般性——它们定义了整个法律的基本特征;

2)跨部门——它们包含几个相关法律分支的共同组成部分(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些原则之一是审判公开原则);

3) 部门 - 单一法律分支的原则。 它们表征了特定法律分支的最重要特征。 例如,刑法原则就是刑罚必然性原则。

基本原则:

1)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宗教态度等。也就是说,不应有任何特权或基于这些理由的歧视;

2)合法性​​——法律规范必须由所有法律主体执行,无一例外;

3)社会自由——允许做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

4)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一个公民的权利可以通过另一个公民的义务来实现;

5) 社会正义 - 它允许在一个人的可能和适当的行为与其活动结果的评估之间实现相称和对应;

6)人文主义 - 尊重个人的权利和他的自由,

7)民主——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源泉,但同时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

8) 自然法(自然属于一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积极法(由国家制定或规定)的结合,

9)有罪责任 - 法律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开始;

10) 说服与强制相结合。

最后一个原则需要一些规范。 执法实践中的说服与强制相结合称为 法律规定. 劝说方式是最主要的方式,它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善意为基础。 这些方法包括法律教育。 它可以让您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取得成果。 在无法通过说服措施取得积极结果的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不同的影响方法,称为强制。 允许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使用胁迫(例如逮捕、惩罚等)。 法律规制是法律影响的一种形式,是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的。

9.法律的起源,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关于法律起源的问题是有争议的。

有许多与这些问题相关的理论,即:

1. 自然法理论 (T. Hobbes、J. Locke、A.N. Radishchev)。 这一理论的支持者挑出了两个独立的术语: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具有自然特征的法律,以及国家采用并人为创造的法律。 权利既然是自然赋予的,它结合了一切道德价值,实际上就是道德的体现。 因此,这一理论的拥护者将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起来,优先考虑前者。

2. 历史学派 (G.雨果,K.萨维尼)。 根据这一理论,法律是独立产生的,也是独立发展的,与国家无关。 国家机构通过的法律只是将既定做法和习俗正式化。

3. 规范主义法律理论 (斯塔默,诺夫哥罗德采夫)。 法律是一定等级的规范,它以“主权规范”为基础,随着重要性的降低,其他规范行为随之而来。 也就是说,法律体系由成文的法律规范组成,与哲学、宗教、道德无关。

4. 法律心理学理论 (L.I. Petrazhitsky,G.Tard)。 这一理论的创始人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即法律出现的原因在于人类的心理。 权利源于一个人渴望获得做某事的权力,而义务——源于做某事的心理责任感。

5. 法律社会学理论 (E. Erlich,G. Kantorovich)。 法律社会学理论的支持者也分享了“权利”和“法律”的概念。 但是,如果法律被他们视为国家机构发布的文件,那么法律就是实施法律的程序。 换言之,法律被等同于执法。

6.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K.Marx,F.Engels,V.I.列宁)。 该理论的创造者为法律出现的阶级方法学说奠定了基础。 也就是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权力,大部分生产资料都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

以下事实是不争的事实:法律与国家是相互关联的,它们的发展过程是并行发生的,密切相关:

1) 国家在其存在过程中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法治的实施;

2) 法律创造了国家作为机关、机构和组织体系而存在的规则。

10. 法律渊源

“法源”概念的含义:

1)接受社会的法律规范,国家满足它的需要;

2)国家客观情况(国家政治形势、经济发展);

3) 包含法律规则的国家文件。 正是后一种含义定义了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法源作为法律的形成因素,有以下开端:

- 物质(存在条件,导致法律出现的经济先决条件);

- 意识形态(法律观点、法律所依据的学说)

-formal-legal - 法律表达的形式。 在官方文件中,国家的意志被框定了。 该文件是正式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是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形式(形式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统一。

为了赋予法律渊源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有必要:

1) 或由具有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立法机构)公布;

2) 或由社会规范的国家机构(司法机构)批准。

主要法律渊源:

1) 法律习俗 - 第一种法律形式,一种历史确立的行为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普遍承认的海关,而且国家批准的海关,都成为合法的。 是国家赋予他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比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则,雅典的天龙法则。

2) 先例 (司法的、行政的)- 司法裁决,法院在考虑此类情况时有义务将其作为模型适用的原则。 法院没有义务制定法律规范,而是应用它们。 这种法律形式(判例法)已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广泛使用。

3) 规范性合同 - 包含法律规则的各方协议。 例如,国际条约、30.12.192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成立苏联条约》、企业雇员与行政部门之间的集体协议。

4) 法律行为 - 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签发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法律规则(法律、法规、政府法令、总统令等)。 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按照一定程序生效,自通过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强制公布。

11. 规范性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 这是由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发布的正式文件,包含法律规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

1)在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主体上,通过对俄罗斯联邦全境有直接影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主体颁布联邦法律和根据其通过的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 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共同管辖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法律规定,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5)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不得与俄罗斯联邦管辖主体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主体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并且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布的其他法令发生冲突时,适用联邦法律;

6)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以及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范围内颁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发生冲突,则应适用地区性监管法律。

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迹象:

a) 书面形式,公布程序由法律规定;

b) 适当的形式和细节;

c) 存在适当的法律效力,必须由特定群体执行,监管主体的存在;

d)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行动;

e) 在特定领域内的行动;

f) 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与其他规范行为的关系。

该法规的影响仅限于:

1) 时间——从生效到终止,

2) 空间——根据通过它的机构和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在通过它的主体的领土上、在法律规定的领土上运作。

3)人员圈——根据一般规则,人员圈包括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人和位于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

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终止:

- 有效期届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接受;

- 通过采取另一项具有适当效力的行为而终止;

- 通过的机构取消规范性法案。

12. 法律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由国家权力代表机构或人民在公民投票中的决定以规定的方式通过,并调节重要的社会关系。

法律标志:

1) 由立法机关或民众投票(在全民投票中)通过;

2) 规范社会、国家和公民生活中的重大公共关系(特别是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的组建和活动的程序、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义务、国防问题) 、税收和其他);

3)在严格遵守特别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的立法程序;

4)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在法律行为金字塔中仅次于俄罗斯联邦宪法);

5) 稳定性(通过和修改法律的程序);

6)义务性(其规范必须为所有法律关系主体所遵守)。

法治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其中规定:

1)法律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该国颁布的所有其他规范性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将被宣布无效;

2) 俄罗斯联邦法院在其活动中受法律约束,即如果国家或其他机构的任何行为不符合法律,法院有义务依法作出裁决;

3) 法律的强制遵守既适用于公民及其协会,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和所有官员。

主要法律类型,取决于接受它的身体的水平,是:

1)联邦法律,又分为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 这类法律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通过的主要类型。 为了规范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了联邦宪法法律。 这些问题包括戒严、紧急状态、联邦主体地位的变化、公民投票、司法等。

2)联邦主体的法律。 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专属管辖权问题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与联邦主体的共同管辖权问题通过了这些规则。 它们的通过顺序和程序在各自主体的章程和章程中规定。

13. 章程。 法律冲突

第二类规范性行为包括依据法律和依法颁布的从属规范性行为。

章程的标志:

1)它们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但与法律相比具有较小的法律效力,

2) 对应于出版机构的权限;

3)它们规范了大量的社会关系,虽然它们旨在解决当前的问题,但附则的数量超过了法律的数量;

4)作为执法活动的基础,但主要是对公共关系产生操作影响的工具。

章程包括:

1)在联邦一级——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2)在联邦主体层面——联邦主体机构法案、自治机构法案、地区章程、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共和国;

3)部门 - 部委的命令和指示;

4) 本地 - 对其员工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组织的内部文件。

子立法行为,遵守法律规范,必须相互对应。 根据颁布章程的机关级别,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行为相抵触。

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与附则的关系保证了法治,缩小了附则的规制范围。

法律冲突 - 这些是在同一问题上的规范行为之间出现的矛盾。

碰撞的原因:

1)客观(社会关系发展的活力,与法律的保守主义相冲突);

2) 主观的(法律上的空白)。

碰撞类型:

1. 法律与附则之间(允许有利于法律);

2. 宪法与规范性法案之间的(允许有利于宪法的);

3. 联邦行为与联邦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6条第6款解决)。

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 如果行为是由一个机构发布的,则后者适用;

2) 不同部门的,以上级机关出具的为准;

3) 如果一般行为与特殊行为发生冲突,则应适用特殊行为。

通过法律和附则的程序可以简化其中包含的法律规范的相关性和相互作用。 宪法规定的原则有助于防止和解决法律行为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14. 法治

法律规则 - 这是构成法律体系的一定数量的规则,由国家制定或批准,是法律的基本粒子,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与之相关。

它有自己的内容和形式,在与其他规范的系统形成过程中,它构成了整个法律的内容。

有必要从社会关系体系中挑出法律规范,以技术(规范人与外界、自然、技术的关系)和社会规范(规范人与其社团的关系,社会生活)。

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 它们可以允许、禁止、规定、指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或另一种类型的行为。

与特定问题上的命令、命令的区别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法治是针对根据其内容确定的一群人,其行动是为无限数量的案件而设计的。

法治的迹象:

1) 由国家通过载入国家法令(法律、附则)而设立或授权;

2) 具有代表性的约束性,即一方面为法律主体提供行动自由,另一方面,它有义务执行或不执行某些行为。 同时,这个人的自由也是有限的;

3) 采用国家强制措施实施法律规范。 法治具有保护性,因为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

4) 公共关系受某一类法律规范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律规则发挥着社会法律关系的社会调节者的功能;

5) 由国家强制措施提供。

法治的特点是统一、完整、不可分割。 法治的内容是统一的,其结构的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构成一个整体。

法治与规范行为的相关性:

1) 法治可以以三个要素的形式在一条法律中制定:假设、处置和制裁。

2)一个法治包含在几条中,它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条款,甚至根据不同的法律。 或者让我们假设第二种选择,当文章的内容可以制定几个法律规范时。

在现代条件下,法律正在从两个方向改进:

1)规范内容不断完善,

2) 规范结构和整个法律体系正在精简。

15. 法治结构

法治包括三个要素:

1. 假设 - 包含适用该规则的条件,以及适用该规则的人员名单。

在假设的帮助下,在倾向中定义的行为的抽象变体与特定主题、命名环境、时间和地点相关联。

假设分类:

a) 按结构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 在一个简单的假设中,表明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规范是有效的。 如果假设中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共同决定规范的作用,则称为复杂的。

b) 另一种假设是一种假设,其中指出了几种情况(替代)的变体,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运作是可能的。

c) 根据假设的表达形式,分为抽象的和无定论的。

假设 - 法律规范结构的必要元素。 它详细说明了法治的处置在何种情况下发挥作用。

2. 性格 是法治的第二个结构要素。 当假设规定的条件发生时,它包含行为规则。 以下是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处置类型:

a) 一种简单的倾向,命名行为的变体,但不揭示或解释它;

b) 描述行为的所有基本特征的描述性倾向;

c) 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参考处置,但为了熟悉它而参考了另一个法律规范。

3. 制裁 - 法治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要素。 它包含对在执行处置过程中与法律主体相关的后果的指示。

制裁类型:

1) 惩罚性或惩罚性的责任措施(监禁、罚款、训斥、追偿物质损失等);

2) 预防性影响措施(到达、扣押财产、作为犯罪嫌疑人拘留等)。

3) 保护措施(恢复在原工作中被非法解雇的工人和雇员等)。

根据对犯罪者造成不利后果的数量和大小,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 绝对定义的制裁——不利后果的应用规模和顺序。

2) 相对明确的制裁——不利后果的界限由最小到最大或仅到最大指示。

3)替代制裁 - 几种类型的不利后果,执法者从中选择一种。

16. 法律规则的分类

1) 主要 是将法律规则划分为:

A) 监管法 建立一定的行为规则,赋予法律关系参与者权利并赋予他们义务。 根据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即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法律的监管规则具有约束力(约束性的法律规则确立了法律主体执行某些行为的义务,需要主动强制行为)、禁止(禁止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主体有义务避免执行某些行为)或授权(有权利的规范授予执行某些行为的权利。)。

B) 执法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 一个例子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范。

C) 专门的法律规则 包含实施法规和执法规范的规定。 2) 关于法律法规的主题 挑出各个法律分支的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

3)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

a) 必要的;

b) 决定性的;

4) 按监管范围 公共关系是:

a) 一般法律规则 b) 具体法律规则,详细说明与实施的各种条件有关的一般规则。 需要注意的规则是:特殊规范取消了一般规范的部分效力;

5) 以法律效力 区分法律中包含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与章程中包含的法律规则;

6) 它们适用的地区。, 突出在整个国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规则(它们由国家的最高或中央机构颁布),或仅在其特定部分(它们仅在个别行政区域单位内有效) ;

7) 绕圈 区分适用于特定国家领土内所有人的法律规则和仅适用于特定类别人的法律规则,例如军人、养老金领取者、议员、青年、医生等。在这些规则中,一个特殊的收件人,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被确定;

8) 按行动时间 分配:

a) 永久 b) 离散行动的临时规范

9) 按行业 可以单独列出民事、土地、劳工等方面的规范。

17. 法律与道德

法学区分以下规范:法律、道德、政治、美学、宗教、家庭等。

所有这些规范在本质上都是社会性的,并且密切相关。

根据法律学者的说法:

- 道德 - 这是一个由历史定义的观点、规范、原则、评估、信仰组成的系统,以人们的行为和行为来表达,调节他们与彼此、与社会、某个阶级、国家的关系,并得到个人信念、传统的支持,教育,全社会、特定阶级或社会群体的舆论力量。 规范、评估、信仰的标准是善、恶、诚实、高贵、正派、良心的类别。

- 道德(道德)) 是人们头脑中反映社会生活状况的观念,其形式包括正义与不正义、善与恶、值得称赞和可耻、受到社会鼓励和谴责、荣誉、良心、责任、尊严, ETC。

道德源于使个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社会需要。

不可能根据其行为的主题领域来区分法律和道德。 它们在社会、社会政治联系系统中运作。 这就产生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相互作用。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们的相互作用是不同的。 如果我们看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对立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由其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体是由共同的社会关系产生的。 它们构成了社会的价值尺度、方向。 法律和道德的规定是从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经过反复的重复,具有规范性,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者。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必须充满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其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法律规范应努力遵守道德规范。 社会的法律生活应该发展考虑到道德价值观(人文主义、社会正义、良心、人的尊严、自由和责任)。

这个过程并没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因为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其道德价值观的变化,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应该受到调整。

法律与道德 相互影响,从而维护公众的基础,将个人利益和愿望联系成一个整体。

但与此同时 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 如下:

1)道德规范形成的时间很长,取决于社会的情绪和发展水平。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制定的,此后成为所有法律主体的义务。 同时,社会参与道德规范的制定,国家参与法律规范的制定;

2)为了使已形成的道德规范成为传统的和被普遍接受的,不需要以规范行为的形式将它们正式化。 但法律规则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被采纳,其内容必须向社会传达;

3) 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标准的实施是自愿的。 法治的执行受国家保护;

4)在违反道德规范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表达消极态度,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8. 法律解释

解释 - 这是对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目标 解释 - 对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和应用。

作为对法律的解释,人们对法治的意义及其向他人的呈现有了一种理解和认识。 解释的结果载于解释行为 - 包含对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解释的文件。 本文件仅在与法律规范结合使用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以下内容 解释行为的类型 取决于:

- 执行解释的机构:

a) 司法机关的行为;

b) 行政机关和其他人的行为;

- 来自行业:

a) 刑法;

b) 民法及其他;

- 表达形式:

a) 法令;

b) 说明等。

在执行解释时,使用了许多技术和规则,即:

1)为了解释法治创造中使用的术语、短语,使用了语言方法;

2)为了建立规范之间的联系,使用系统的方法,同时确定被注释的规范在法律规范层次结构中的位置;

3)为了给被注释的规范一个特定的含义,使用了一种逻辑的方法;

4)在阐明促成法律规范出现的条件时,采用历史解释方法;

5) 一种特殊的法律方法允许您定义法律术语、概念和类别。

这些方法必须在复杂的单一系统中强制使用。

解释可以是官方的和非官方的:

- 官方 - 明确具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构。 有两种类型:

a) 规范性 - 具有一般性质,结果适用于无限数量的情况。 例如,对最高法院全会的解释。 规范性解释分为权威性(当规范性行为的作者给出解释时)和合法性(规范性行为对授权执行此职能的机构发表评论);

b) 偶然——在特定案例(理由)中给出的解释不会对其他案例产生法律后果。

- 非正式的 - 法律规范的澄清,由其他非授权人员完成,不具有官方性质。 这种解释的意思是它们使理解注释材料成为可能。 有普通(由任何人执行)、专业(由科学家执行)、教义(由专业人员执行,与专业解释的区别在于教义解释影响法律的实施)非正式解释。

19. 合法行为

在行使其权利时,主体会执行某些行为,称为行为。 并非他所做的所有行为都具有法律意义。 为了被归类为合法行为,它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迹象:

a) 具有社会、公共意义;

b) 受实施者的意识控制;

c) 根据其特点,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d) 受国家机关控制;

e) 有法律后果。

带有这些标志的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合法行为 主体主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

a) 符合法律要求,

b) 不与它们相矛盾,

c) 遵守法律规定,

d) 不被他们禁止。

基于对主体整体行为的要求,为使其行为合法,则合法行为的标志如下:

- 不仅有社会意义,还有行为的社会效用;

- 其委托的自愿性;

- 社会遵守法律规范的群众性。

也就是说, 合法行为 ——这是个人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符合国家要求并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的社会必要或允许的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的行为要合法,就必须服从社会的要求。 合法行为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重大利益共同体,它决定了由法律确立的行为规则,体现在法律规范中。

在法学中,以下 合法行为分类:

a) 根据主动和被动合法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执行程度;

b) 按法律分支:宪法、刑法、金融法、行政法等。

c) 基于合法行为的动机,他们区分:

1)基于信念的社会积极合法行为,个人成熟,法律意识高,活动度高;

2)习惯性的合法行为是基于生活经验,没有过度的合法活动;

3)循规蹈矩的合法行为——基于对社会环境信仰的适应,在没有意识到合法行为的意义的情况下遵守法律规定;

4)边际合法行为是因害怕惩罚、谋取私利等而遵守法治的人的特征。

20. 立法系统化。 法律意识

立法系统化 - 这是具有适当权力的国家主管机构的活动,以简化现有法规。

系统化的形式:

1) 会计. 其实施对于易用性是必要的,所有监管法律行为均受制于处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为了进行会计,有必要执行以下操作:收集、处理法规、系统化、转移到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存储。 考虑到以下文件: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总统令、条例、政府法令、联邦执行机构的法案、联邦主体的法律、地方政府的法案、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解释和宪法法院的决定;

2) 注册成立 - 它是法律规范与法规或立法集合的结合。 取决于进行注册的实体,它可以是正式的(进行国家文件的合并并形成国家的法律法规),半官方的(如果按照合并所有文件的原则进行)一部门合一)、非官方(因此,颁布法律汇编或个人发起的其他规范行为);

3) 合并 ——根据监管主体的共同性原则统一规范性法律行为。 它仅由授权机构执行。 合并是一种立法;

4) 编纂—— 处理与社会关系共同性相关的现有监管法律行为的活动,并因此在其基础上创建新的综合监管法案(法典、立法基础、法规和其他法案)。

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称为 正义感。 它是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提高法律意识水平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功能:

- 在社会上传播法律信息;

- 允许个人正确评估法律现象;

- 允许您提高社会合法行为的水平。

法律意识分为以下几种 类型 取决于:

- 主题:

- 个人;

- 集体;

- 大量的;

- 上市;

- 等级:

- 科学的;

- 专业的;

- 普通的。

因此,法律意识是一个集合、一个主体对法律和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

21. 法制文化与法制教育

法律文化 ——这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每个成员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是社会人权和自由的保障。

法律文化的形式:

- 社会的法律文化;

- 个人的法律文化;

- 集团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参数表明:

1)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有多高,即社会对人本主义原则的遵守程度,让公众了解立法过程; 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对其权利和自由范围的认识,他们对法律和宪法基本知识的了解,个人的合法行为,对当局代表的积极态度和法院得到保障;

2) 立法机构在通过和适用相关法律行为方面的活动如何有效。 这取决于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执法实践、专业性、能力和国家机构的发展;

3)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程度。 如果国家有一个协调良好的规范行为等级,以宪法为首,并且该州现行的法律与之相对应,它将发挥作用。

法律文化与法律活动相联系,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化成为公民法律活动的基础。 它代表了高水平的法律思维和所有法律活动的高质量。

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法律的积极态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过程。 这项活动称为法律教育。 该职能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教育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器结构。

法学教育方向:

1)在社会的主要单位——家庭中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2) 在教育机构向年轻一代教授法学基础知识;

3) 自我教育;

4) 提供有关国家立法活动的信息(通过媒体、文献、新闻、计算机程序等)。

法制教育方式 - 说服、警告、鼓励、强制和惩罚。

作为法律教育的结果,公民发展了法律需求、利益、态度、价值取向,这些决定了适当的行动和行为的选择。

22. 进攻

一个人的非法的、有社会危险的、有罪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社会、人、国家造成伤害的,称为 罪行.

罪行的构成 是足以使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组要素,由主观和客观标志组成:

- 犯罪主体 - 实施犯罪的人。 身体受制于拥有法律行为能力,合法 - 从事民事犯罪;

- 犯罪的客体是犯罪者侵犯的社会关系。 分配:

a) 一般 - 公共关系,

b) 通用的——一组同质的社会关系,

c) 直接犯罪对象;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是犯罪的一组内在迹象,它表明犯罪者的内疚程度,他对自己行为的态度。 包括:故意或疏忽、目标、动机等形式的内疚。

-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形式的作为本身、其不法性、后果、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没有列出的一个或多个标志意味着没有犯罪的事实。

根据造成的损坏程度,有:

1) 危害社会的行为,

2) 恶意的,

3)无关紧要的,它们造成的损害是无关紧要的,可以消除的。

犯罪分为犯罪和轻罪。

犯罪 这些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行。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4 条对“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犯罪被认定为刑法典禁止的以惩罚相威胁的有罪的社会危险行为。” 犯罪清单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是详尽无遗的。

轻罪 承担较小程度的公共危险,因为他们的佣金法律责任由民事、行政、劳动法规定。

民法不同于刑法,具有刑法责任原则的特点。 例如:

- 如果法律规定了对他人过错的责任情况(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8 条法人对其雇员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 如果损害是由增加危险的来源造成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79 条,不要求确定侵权人的过错;

- 无论任何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对所造成的损害都存在责任。

23. 法律责任。 种类

法律责任 - 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特殊性质(制裁)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是由授权的国家机构根据对犯罪者的程序立法施加的。

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1) 必然性(即对所犯罪行采取责任措施的必然性);

2) 合法性(在指定法律责任措施时遵守法律规范);

3) 正义(处罚轻重与所犯罪行的对应关系,一次犯罪单处罚,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这加重了犯罪人的地位);

4) 人道主义(禁止使用酷刑、不人道的待遇);

5) 客观性(仅在存在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有必要注意一些不让某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些包括

- 必要的防御(在危险的真实侵犯生命、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侵犯的人受到伤害);

- 极端必要性(造成小的伤害以防止更多的发生);

- 精神错乱(无法理解他们行为的意义);

- 无足轻重(没有公共危险);

- 订单的执行;

- 事件(案例) - 在无法预见或预防的情况下造成伤害。

法律责任的类型。

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 - 根据法院判决犯下的罪行。 制裁是最严厉的(监禁);

- 行政责任 - 规定实施行政违法、轻罪(违反交通规则),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剥夺特殊权利;

- 纪律责任 - 因违反公务、违纪行为而发生;

- 民事责任 - 对于实施民事犯罪,具有财产、补偿性质,以损害赔偿、罚款等形式发生。

对于这些类型的法律责任中的每一种,除了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提供了特定于行业的原则。

24. 我们这个时代的主要法律制度

在现代世界中,历史上已经发展和运作了四种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概念不同于“法律制度”的概念。

法制 是以下要素的组合:法律体系本身、法律规范的传统、法律学说、学说。

1. 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们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是一个司法判例。 由于其发展,该制度允许法官自行决定案件,不仅基于普通法规则,而且基于他们对正义的理解。 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范本为例。

2. 罗马-日耳曼(大陆)法律体系。

依据是罗马法。 特定法律制度运作的国家是欧洲大陆、北非、南美、日本、俄罗斯。 一个显着的特点是,与盎格鲁-撒克逊法系不同,法律渊源是一个先例,这里的这一角色是由形成一个单一系统的法律行为来扮演的。

3. 伊斯兰(宗教)法律体系.

它存在于伊斯兰教传统上运作的国家(伊朗、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等)。 在这个体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只有宗教原则是法律的渊源。 但在一些国家,存在双重法律制度,在实施宗教原则的同时,还适用成文法。 该系统的特点也如下。 该权利是上帝授予的,因此必须申请。 规范的法律行为是次要的,司法实践的作用微不足道。 同时,宗教作品享有很大的权威性。

4. 传统(习惯)法律体系

存在于一些非洲国家、南美洲部落、大洋洲岛屿上的最古老的系统。 基础,法律的渊源是习惯。 法律没有编纂,习俗的基础是神话,道德规范。 正义由神父、领袖等执行,犯下严重罪行时允许报复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的国家当局已经承认部落有权根据习俗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行为来行使司法权。

25.法律体系,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法律规则相互协调,因此构成一个单一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代表法律的内部组织、结构,具有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一致性、一致性和相互作用性。 构成它的规范材料按一定的顺序排列和组合。

法律体系的要素:

1) 法律规定 - 法律体系的初始部分;

2) 法律机构 - 一套法律规范,其中的一小部分,规范一种社会关系(民法中的捐赠制度等)。 它们可以是部门(交易)、跨部门(财产); 材料(购买和销售),程序(诉讼时效); 简单(合同)和复杂(连续),根据它们所执行的功能,可以分为保护性(雇佣合同的制度)和监管性(公民投票的制度);

3) 子行业 - 一组相关的法律机构,它们所拥有的规范关系的范围比法律分支(版权)的范围更窄;

4) 法律分支 - 一套由同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联合起来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例如,宪法、刑事、生态等。 该行业是独立的、稳定的,但又与其他行业相互关联。 分支可以是复杂的,即包含多个法律分支的法律行为的规定。

它们的比例是在元素的层次结构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中定义的。

在法律体系中,应区分以下几类:

1)公法。 其监管的主题是公共行政领域的公共关系(宪法、行政和其他法律分支)。 它包含影响从属顺序的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法律关系;

2)私法。 调节个人之间关系的主体(民事、家庭法领域)。

法律制度的迹象:

1) 团结 - 法律规范归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导致其目标的统一;

2) 区别 - 构成法律体系的每项规范都有其自身的内容、监管对象等;

3) 互动 - 尽管法律规则在某些方面相同和不同,但它们必须相互关联,因为它们包含在单一的规范行为等级中)。

法制 - 一个国家的一系列法律现象和传统。 它包括法律体系、教义体系、思想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实践体系。

26. 法律分支

法律分支 是一套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规范一个相对独立的人际关系领域。 也就是说,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其规定的主体进行分组,构成法律的一个分支。

不同的法律分支在监管主题上彼此不同。 法律规定的主体 法律分支是由一组法律规范规范的同质关系组。

此外,根据法律规制的对象,形成了一些法律分支。 因此,《宪法》提到了以下立法分支:土地、水、森林立法、地下土地立法、环境保护、住房立法,以及家庭立法和劳动立法。 它们被分配给俄罗斯联邦及其附属国共同管辖(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72 部分的“k”点)。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分支的起点。 它所奉行的原则是其所有其他分支的主要法律原则。

可以区分以下主要法律分支:

1)宪法(规范具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关系,主要来源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2)行政(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

民事(规范法律主体的财产和相关的非财产关系);

3)土地(规定的主体是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关系);

4)家庭(专门考虑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问题);

5) 劳动(考虑劳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6) 刑事(提供将行为归类为犯罪的程序,对其实施的责任的程序)和其他。

因此, 法律分支 是规范某一领域法律关系的一套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法律分支并不相互孤立。 每个法律分支都与其他法律分支保持稳定的联系。 一般制度的相互联系表现在它们具有与不同法律分支相关的规范这一事实。 现行的俄罗斯法律体系不知道会与其他法律严重不协调的法律分支。

法律分支分类:

1) 物质——如果它们规范物质或社会关系(民法、刑法);

2)程序——监管的主体是物质行业的应用和监管(民事程序、仲裁程序)。

27.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法律法规的基础是12年1993月XNUMX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直接效力,在俄罗斯联邦全境适用。

宪法 是国家的基本法。 受监管 宪法是以下几类公共关系:

1) 人权和自由;

2)按照主权和分权原则组织国家行政,组织国家机制;

3)政治和领土结构,政府形式,政府形式。

体现宪法宗旨的宪法规范的主要实施领域包括:

1) 选民,因为宪法赋予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以合法性,

2)组织,因为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法律秩序,

3)意识形态,因为它表达了国家所奉行的政策的意识形态基础,

4) 信息性,因为它是有关接受它的国家的主要信息来源,

5) 计划性的,因为它包含许多条款,这些条款在未来可能成为现实,以及那些在通过时似乎是新的,但最终变得普遍的条款。

宪法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性质:

a) 基本性质,它调节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人格地位、联邦结构)

b) 规范性,

c) 最高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效力方面的规范高于其他法律,

d) 其通过和修正的特殊程序,不同于通过联邦法律,

e) 创立。

俄罗斯联邦宪法直接规定了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她是:

1) 称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承担者和唯一的权力来源(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3 款)。 政府完好无损。 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该国人民的权力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2) 确立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以及通过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而公民投票和自由选举被称为最高直接表达人民的权力(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 条第 3 款)。

28. 俄罗斯联邦结构

俄罗斯 - 一个联邦国家。 联邦制 - 俄罗斯宪法制度的基础之一,也是历史上确立的俄罗斯联邦人民国家统一的宪法基础。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 条 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和自治区组成。 俄罗斯联邦包括89个平等主体:21个共和国、6个地区、49个地区、2个联邦城市、1个自治区和10个自治区。 他们是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

根据宪法(第 2 条第 5 条),共和国(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和立法。 领土、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它们的章程和立法。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基于其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的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和组成实体的国家机构之间的管辖和权力主体的划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人民的平等和自决权。 俄罗斯联邦的所有主体在与联邦政府机构的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的组织是通过通过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和章程来实现的。

与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相反,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机构额外遵守俄罗斯国家当局之间的权力划分原则联邦和联邦组成实体的权力机构,分配主体为他们单独的管辖权。 第 2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6 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和联邦主体机关共同管辖的主体上,颁布联邦法律,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根据它们通过。

联邦组成实体的宪法和章程规定了行政-领土结构的一般原则:共和国、地区、领土、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有自己的领土。 联邦主体的行政区域结构问题是主体本身的权限;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改变其领土。

29. 俄罗斯联邦公共机关制度

艺术宪法。 第十条确立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是独立的。

这需要建立代表政府各部门的国家机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1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和俄罗斯联邦法院。

在联邦一级,国家机构体系如下:

1) 立法权 - 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最高代表、常设机构。 它由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开会。主要职能是制定国家立法;

2) 行政权力 - 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俄罗斯联邦行政机关系统。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政府成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 主要活动是执行立法行为。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并确保其执行; 提交联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确保实施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 管理联邦财产; 采取措施确保国防、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外交政策的实施,以及确保法治、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措施;

3) 司法部门 -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主要任务是确保合法性,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确定的形式进行司法行政。

政治体系的中心位置属于国家元首——俄罗斯联邦总统。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0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者。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特点是,俄罗斯总统被纳入国家权力结构,但同时又不被纳入三权分立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所有政府部门的协调运作和互动。

30.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投票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2条赋予俄罗斯联邦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他们有权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参加公民投票。

“关于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和被选举地方自治机构的宪法权利”的联邦法律确立了确保公民行使这些宪法权利的法律规范。

选举权和公民参与公民投票权的基本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权的基本保障法》中进行了讨论。 第 4 条涉及普选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地位等,有权选举、被选举、参加公民投票。

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程序由“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选举”联邦法确定。 在投票日年满 18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

1)选举联邦选区的国家杜马代表;

2)如果他的居住地在各自选区的领土内,他有权在单一授权的选区选举国家杜马代表;

3) 有权参与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竞选活动、观察、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投票结果的确定和选举结果的确定。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第 3 条列出了公民在总统选举中的选举权。 在投票日年满 18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选举俄罗斯联邦总统,参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职位候选人的提名,竞选活动,监督行为总统选举,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投票结果的确定和选举结果的确定。

没有权利:

1)选举总统和被选举总统,参加其他选举活动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被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的场所;

2) to be elected Presid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by a citize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who, on the day of the official publication (publication) of the decision to call the 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holds the position of President for the second consecutive term .

31. 俄罗斯联邦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规定,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的,不可剥夺的,从出生就属于他,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予以保障。 本条款的限制:行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责任 包括承认(在规范性法案中确定人权和自由)、遵守(即国家有义务不侵犯人权和自由)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当国家制定旨在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法律保障时)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人权:

1)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身份、居住地、对宗教的态度、信仰、是否参加公共社团);

2) 生命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0 条)是一项基本权利。 为确保这一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一套规范:不受酷刑、其他残忍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等;

a)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b) 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权、保护个人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限制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特别规则:

1) 与未成年人和精神残疾者有关;

2)与患有严重传染病(艾滋病毒感染、梅毒、肺结核等)的人有关;

(三)关于接受定期兵役的人员;

(四)对在押人员采取限制自由、逮捕、剥夺自由形式服刑,或者出狱后受到行政监督的;

5) 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6) 通信、电话交谈、邮政、电报和其他通信的保密权;

7) 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结社权,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和平集会、举行会议、集会和示威、游行和纠察队的权利;

8)私有财产权。

32. 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6 条允许在紧急状态下确保公民的安全和保护宪法秩序,根据联邦宪法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个人限制,标明其有效期的限度和期限。

限制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联邦宪法“关于紧急状态”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和官员的责任。 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情况严重程度要求的范围内执行。

它们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在人权领域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不得对个人或人口群体造成任何歧视。

联邦宪法“关于戒严”规定了戒严期间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但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除外。 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上述联邦宪法“戒严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戒严问题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他们还需要:

1) 遵守国家机关、军事指挥部的要求并协助此类机构和人员;

2)应召到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和军事指挥和控制机关,到上述公民居住的实体的军事委员会;

3)遵守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军事指挥和控制机关确保戒严状态及其官员的要求;

4)参与执行国防需要的工作,消除敌人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损(被毁)的经济设施;

5) 根据联邦法律,提供其拥有的为防御需要而拥有的财产,并随后由国家支付该财产的费用。

33. 法律和秩序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是固定的 合法性原则,它肯定了遵守法律和基于它们的附则的要求的普遍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统一性,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的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人的法律责任的必然性犯罪行为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内容和运作,从立法过程中的形成开始,到法律的适用和其他类型的实施结束。

合法性原则:

1) 统一(在该国有一个单一的、相同的制度来遵守法律的要求);

2)法治(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律,也适用于其他法律行为);

3) 权宜之计(选择法律规范的最佳选项,而为权宜之计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是不可接受的);

4)现实(法律要求的可行性);

现代社会的合法性价值很高。 它表现在社会对立法行为的要求的履行,以努力使其符合法律理想。

合法性保证 - 这些是确保遵守法治的客观条件:

1. 一般保证:

a) 经济(国家足够的经济发展水平)

b)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社会民主化程度等;在没有适当政治条件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合法性)

c) 文化(社会道德发展水平、社会发展自由度、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法律意识)

2. 特殊保障 a) 特殊组织——执法机构的实践活动;

b) 特殊法律——在社会中实施法治的法律手段; 预防以防止犯罪; 旨在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

在合法的基础上,建立依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客观状态,是法治运行的结果——法治。 它受到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规范,实现法律和秩序是国家的目标之一。 因此,国家保证与特定社会的民主和普世价值发展水平相对应的法律秩序的存在。

因此,法治是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由法律规范的关系状态。

34. 法治

立宪国家 - 这是一个创造条件以确保个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进一步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机制的国家。

基本原则:

a) 民主政府;

b) 实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及三权分立的原则;

c) 对个人的法律保护;

d) 法治;

e) 高水平的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规定: 俄罗斯是一个民主的联邦法律国家,实行共和政体.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1 年 2002 月 15 日第 N 1-P 号法令规定,法治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只有在确保公民安全、保护保护其权利和合法权益,有效恢复权利。 因此,在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人,其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的,对其的承认、遵守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得到承认和保障,它们决定了法律的意义、内容和适用,以及伸张正义; 根据法律平等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45 条和第 XNUMX 条),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法治国家是指其活动以法律为基础,其活动的目的是确保和保护人权和自由。 如果我们从这一条款出发,那么与任何其他合法国家一样,以下原则是俄罗斯活动的基础:

1)法治,法治凌驾于国家之上;

2)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3)国家对其公民的责任;

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必须说,目前俄罗斯只是开始了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还没有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我们国家的法治是一个目标,但尚未成为现实。

在法治国家建设条件下,公民的法律活动(法律教育、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35.民法概念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赖以存在的规则。

民法 (单一内部商定的规范体系)包括: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分为部分、部分、小节、章节、段落、条款:

a) 守则第一部分由三部分组成:“总则”、“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债务法总则部分”。 “一般规定”部分包含专门用于民事立法的规范;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实施和保护; 个人和法人实体; 公民权利的客体; 交易和代表; 期限和诉讼时效。

b) 第二部分有一节“不同类型的义务”。 尤其是买卖、供应、合同等问题在这里被考虑。

c) 第三部分包含两个部分:“继承法”和“国际私法”。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的联邦法律。

3、各级规定。 某些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受规范性行为、商业惯例(不包含规范性行为的标志)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列出了民法的主要原则: 民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平等; 财产不可侵犯; 合同自由; 不允许任意干涉他人的私人事务; 需要不受阻碍地行使公民权利; 确保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司法保护。

民法规制主体 - 公共关系系统。 民法规制的对象是民事周转参与者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个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人实体,以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及其直辖市的主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24 条)事件,他们作为产权持有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善意的原则之上。 第 3 页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将与税收、金融、行政立法有关的财产关系排除在民法规定的范围之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6. 个人。 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个人、法人实体以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及其城市的主体。

公民作为法律主体的主要属性是其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 是拥有公民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它出现在他出生的那一刻,尽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30 条保护未出生但在立遗嘱人有生之年受孕的孩子的继承权。 所有公民(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均得到同等承认,不分宗教、国籍等。

公民法律行为能力的内容:

1)公民可以拥有财产所有权;

2)继承和遗赠财产;

3) 从事创业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活动;

4) 独立或与其他公民、法人等共同设立法人。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 - 这是他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为自己创造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与法律行为能力不同,并非所有公民都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完全地,它随着成年期的开始而出现,也就是说,在达到 18 岁时。 考虑到年龄、健康状况和其他情况,在每种情况下确定其体积。 例外情况是:

1) 十八岁前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未满 18 岁的公民从结婚时起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XNUMX 条);

2) 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根据劳动合同工作,或者经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从事创业活动,则可以宣布其完全有能力。

有部分能力 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 交易由他们在其法定代表——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下进行。

未经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有权:

1) 处置其收入、奖学金和其他收入;

2) 行使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发明的作者的权利;

3)在信贷机构存款和处置;

4)做小户型交易。

37. 法人实体

法人实体 是具有自身特定法律地位的组织,以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运作。 它在所有权、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上具有单独的财产,并对该财产承担义务,可以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人身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

法人实体可以根据章程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行事。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必须包含法人实体的名称,说明其组织和法律形式、所在地、管理法人实体活动的程序,还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相应类型的法人实体。 法人获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即通过其主体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法人实体的任命或选举程序由法律和组织文件确定。

法人的区分:

1) 如果法人实体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营利,则该实体是商业实体;

2) 不以提取利润为目标的法人实体,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收到的利润,是非营利组织。

非商业组织只有在服务于实现其创建目标并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创业活动。

法人实体的法律能力。 法人可以享有与其组成文件规定的活动目标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相关的义务。 商业组织,除法律规定的单一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外,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进行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所必需的民事义务(一般法律行为能力)。

法人实体可以从事某些类型的活动,其清单由“关于许可某些类型活动的联邦法律”确定,仅基于特别许可 - 许可证(特殊法律能力)。

法人实体的一般法律能力在其创建时(在其国家注册时)产生,并在其清算完成时终止。

38、法人的设立、改组、清算

法人实体在创建时需要在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国家注册。

确认注册事实的文件是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

法人实体的重组 是终止法人的法律地位或形成新的法人的一种方式,涉及法人继承关系。

重组类型 法人实体:

1) 当一个法人实体与另一个法人实体(其他法人实体)合并时,它们各自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转让契据,转移给因合并而产生的法人实体;

2)当一个法人(几个法人)加入另一个法人到另一个法人时;

3) 以分立形式进行重组后,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实体,前者不复存在;

4) 以分立形式重组法人;

5) 法人以改制形式进行重组后,其地位发生重大变化。

法人实体自新出现的法人实体在国家注册之时起被视为重组。

法人实体的清算是这样进行的:

1) 在其创建期间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

2)在其创始人的倡议下。

清算法人实体的行动。

一、清算委员会在报刊上刊发清算及其债权人提出债权的程序和期限的公告。 该期限自清算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两个月。

2.清算委员会采取措施识别债权人并收取应收款项,并书面通知债权人法人清算。

3. 在债权人提出债权的期限结束时,清算委员会编制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经法人或作出清算决定的机构的发起人(参与人)批准。法人实体并提交给注册机构。

4. 如果被清算的法人可用资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将按照为执行法院判决而规定的方式公开拍卖法人的财产。

5. 法人实体的清算被视为已完成,并且在法人实体统一国家登记册中对此进行记录后,该法人实体被视为不复存在。

39. 关于义务的一般规定。 义务各方

凭借一项义务,一个人(债务人)有义务为另一个人(债权人)执行某项行动,例如:转让财产、从事工作、支付金钱等,或不采取某项行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义务产生的理由 - 以下法律事实:

1) 双方之间存在协议。 合同产生的义务,适用义务的一般规定;

2) 如果交易是单方面的;

3) 在对个人、其财产或法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根据 Art.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4 条。 造成损害的后果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财产和精神,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99 条的要求);

4) 根据Art.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02 条(无故获得或保存的财产)。 没有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规定的理由,以他人为代价获得或保存财产的人,有义务返还财产。 艺术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09 条;

5) 其他理由:包括发现(因为所有者、其他人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29 条向发现者报销其费用)、扣留被遗弃的宠物(因为所有者对拘留他的人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2 条的必要费用)。

义务各方: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方。 债务人是对另一方负有义务的一方,它被认为是债务人,因为它有义务为自己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义务双方承担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甲方有义务将某物转让给乙方,并为此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履行转让物的义务之前,它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 东西转让之后,就只是债权人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关系的结构并不总是简单的,一个债权人对应一个债务人。 一项债务中的多人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可能有多个人。

该义务不会对不作为当事人参与的人(第三方)产生义务。

40. 履行义务

必须根据义务条款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的要求以及在没有此类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 - 根据营业额的惯例或其他通常要求的要求(即在地点,在当事人规定的期限内,以及合适的人)。

如果一项义务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向适当的人履行,则该义务已得到适当履行。

1、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适当的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2 条)。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提供债权人本人或者受其授权的人接受的证明。

2. 履行义务的期限. 该义务必须在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交易或法院指定的一定期限内履行。 该期限由日历日期或期限届满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90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4 条允许我们区分以下类型的此类:

1) 确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履行义务的日历日期);

2) 可确定的(如果义务规定或允许确定其执行日期或必须执行的时间段);

3) 应要求(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要求履行义务);

4) 合理的(如果义务没有规定履行期限且不包含允许确定该期限的条件,则必须在义务产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

债务人有义务自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义务条件、商业习惯或义务的性质。

3. 演出地点:

1) 有义务在财产所在地转让地块、建筑物、结构或其他不动产;

2)根据转移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义务,提供运输, - 在将财产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以便将其交付给债权人;

3) 对于企业家转让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其他义务——在财产的制造或储存地点,如果该地点在发生义务时债权人知道;

4) 对于所有其他义务 - 在债务人的居住地,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实体 - 在其所在地。

41、违约责任

义务必须按照义务条款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的要求正确履行,在没有这些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商业惯例或其他普遍要求的要求(民法第 309 条)俄罗斯联邦法典)。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其义务,法律允许以对所犯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采取下列财产性质的措施之一:

a) 根据发生的基础,分为合同性(如果双方之间达成了定义相互义务的协议)和非合同性(在没有相互义务的情况下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b) 多个造成损害的人站在债务人一边的,有分担(债务人在其份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与其他债务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责任体现在:

1)罚金(罚款、罚金);

2) 使用他人资金的应计和支付利息,原因是他们非法保留、逃避返还、其他延迟付款或他们不合理的收款或根据艺术以他人为代价的储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

3) 由债务人承担费用由第三方履行的义务;

(四)拿走债务人必须转让的东西;

5) 按照艺术赔偿损失。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3 条。 损失根据艺术确定。 民法典第 15 条。 如果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而受到处罚,则在处罚未涵盖的范围内补偿损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4 条);

6) 向为债务金额提供银行担保的银行付款,并因此丧失信心。

7) 由债权人保留财产(也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59 条规定的债务担保措施);

8) 押金损失。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81 条规定,如果提供押金的一方对未能履行合同负有责任,则由另一方承担。 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对不履行合同负有责任,则有义务向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并确保其执行的证据(《民法典》第 380 条)。俄罗斯联邦)。

42. 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

单方面拒绝 不允许履行义务和单方面改变其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0 条)。 这个规则是通用的。

例外情况是:

1) 法律规定的情况;

2) 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创业活动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义务的实质。

债务人因下列事项不能履行义务的:

(一)债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受托人不在债务履行地;

2) 债权人无行为能力且其代表不在;

3) 对谁是债务的债权人明显缺乏确定性,尤其是在债权人与其他人之间就这一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4) 债权人逃避接受履约或任何其他延误。

债务人有权将其欠款或有价证券存入公证人的存管处,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存入法院的存管处。 债务人的这一行为被视为履行了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28 条)。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10 条)。

如果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则合同被视为终止或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450 条)。 从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通知的那一刻起,供应合同即被视为已修改(终止)(除非通知中提供了其他条款或未由双方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条第 523 款)。

有必要区分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和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 根据民法第 452 条行使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理由,发起方提出解除或修改合同。 如果另一方对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提议提出异议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则根据法院判决终止义务。 即,如果当事人未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终止义务(合同)的法律事实为法院判决。 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是在法庭外终止义务的单方面交易。

43. 合约的概念

合同 - 这是两人或多人就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变更或终止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是两个或多边交易。 合同是义务产生的根据之一,适用义务法的一般规定。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当事人有权独立决定与谁、在什么条件下(不违反法律)以及签订什么合同(合同自由)。 协议各方(个人和法人实体)在签署协议时必须具有自由意志,财产独立和独立。

合同的迹象 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自由原则时:

1. 双方独立决定订立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与谁建立合同关系。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45 条)或自愿接受的义务(初步协议,第 429 条规定的缔结程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2. 当事人有权决定订立的合同类型,但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3. 双方自行决定合同条款。 在实践中,使用以下合同分类:

1) 对于有偿和无偿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3 条。如果合同一方必须接受付款或其他对价以履行其职责,则合同有偿(租赁、销售、合同, 等等)。

2) 公共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6 条)是由商业组织签订的协议,根据其活动的性质确定其向该组织销售商品、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必须针对申请它的每个人执行。

3) 加入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8 条) - 其条款由一方在加入协议(例如,为铁路货物运输)。

4) 初步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9 条)——双方承诺在未来根据初步协议确定的条款缔结主要协议。

5) 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0 条) - 根据其条款,债务人有义务不向债权人,而是向第三方指定或未指定的第三方履行义务该协议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44. 合同的订立。 一般规定

如果双方以适当情况下所需的形式就其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则视为合同已订立。 基本条件 (除应其中一方请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事项外)是:

- 关于合同的标的;

- 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此类合同必不可少或必要的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2 条)。

如果法律没有为此类合同规定具体形式,则可以采用为交易规定的任何形式订立。

合同形式:

- 口头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8 条);

- 简单的书面形式;

- 公证合同;

- 对与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易有关的所有合同进行国家登记。 登记程序受联邦法律“关于房地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规定,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1 和 164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法律实体之间以及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的一般规则。

订立合同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一方向另一方发送要约。 提供 - 这是一项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人员的协议的提议,其中包含基本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5 条)。 提供形式 - 书面或口头。 如果在要约的同时或者早于要约收到撤回通知的,则视为未收到要约。

验收 - 这是要约所针对的人对其接受的回应。 如果法律、商业惯例、先前的商业关系不允许,沉默不是接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8 条)。 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规定了与要约不同的条件,则该回答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

如果发出要约的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承诺,则合同视为已订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40 条)。

书面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发出要约的人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收到承诺,且该期限未规定的,则视为合同成立。未建立,在通常必要的时间内(民法典第 441 条)。

对于以财产转让为主体的合同,缔结时刻为财产转让时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24 条)。 如果合同须经国家登记,则自登记之日起视为已订立。

45. 强制订立合约

法律规定了当事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情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45 条)。 这些规范本质上是决定性的,当事人有权就其他条款和不同程序达成一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445 款)。

订立合同的义务 源于:

1) 法律(公共合同,拍卖合同订立的规范);

2) 协议(初步协议、延长租赁协议)。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强制缔结协议的一方逃避缔结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缔结协议。

可以通过与赢得拍卖的人举行拍卖来订立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某些类型的合同只能在拍卖中订立(投资招标、政府合同、质押财产的出售)。

在拍卖会上,不可能就联合活动达成捐赠协议。 投标以拍卖或竞争的形式进行,而这又可以是公开的或封闭的。 任何人均可参加公开拍卖或竞赛,只有特邀人员才能参加非公开拍卖。 只有一名参与者参加的拍卖或比赛将被宣布无效。 拍卖的获胜者是提供最高价格的人,并且根据招标 - (根据招标委员会的结论)提供最佳条件的人。 违反法律规定的投标进行的投标可以被宣布无效。 宣布其无效的依据是法院的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 承认拍卖无效的后果是与赢得拍卖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49 条)。 根据 27 年 25 月 1998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8 号第 1 段“关于解决与保护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有关的争议的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公开拍卖以执行司法行为和行为艺术中提到的其他机构的方式举行。 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拍卖规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宣布联邦法律“执行程序”第 XNUMX 条无效。 对此类交易无效认定的争议,按照可撤销交易无效的规定处理。

46.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除非法律或合同本身另有规定,否则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可以通过双方的共同协议进行。

修改和终止合同会产生法律后果。 合同变更时,双方的义务不变。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即告终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3 条)。

更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法律或协议条款另有规定)的专有权利属于法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修改或终止合同:

1) 发生另一方重大违约的情况。 一方违反合同被认为是必要的,这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使其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0 条) );

2)由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当事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这一点,他们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或者会在明显不同的条件下订立合同(《民法典》第 451 条)。俄罗斯联邦法典)。

3)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法律或合同本身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院才能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终止或修改合同:

1)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变化的事实出发;

2)在不改变条款的情况下履行合同,将严重违反合同对应各方的财产利益平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订立时所指望的权利合同;

3) 从商业交易的习惯或合同的本质来看,情况变化的风险并不由利害关系方承担。

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合同时,法院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根据双方之间公平分配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的需要,确定终止合同的后果。这份合同。

变更和终止合同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要求返还在合同变更或终止前履行的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第 4 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3 条)。

47、产权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是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国家法律关系主体经济关系的基础。

所有权是物权中的首要权利。

所有权 - 一项绝对权利,因为它同时意味着权利:

- 占有(实际占有某物的可能性);

- 使用(所有者使用物品的实际能力,同时从中获得利润);

- 处置其财产(所有者决定事物命运的能力)。

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对其财产采取不违反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动,包括将其财产转让给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将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让给他人,以其他方式质押和抵押,以其他方式处分。 这些权力构成了物权的内容。 每个人都有权成为所有者,即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使用和处置他的财产和其他财产对象。

所有者可以将其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受托人)进行信托管理,同时他不会失去财产的所有权。

立法对所有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因此,例如,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6 条禁止地块所有者破坏环境、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09 条还规定,在法律允许流通的范围内(第 129 条),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拥有、使用和处置由其所有者自由进行,如果这不损害环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艺术的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0 条不仅是一项权利。

业主的义务:

1)维护财产的负担。

2)财产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终止、占有、使用和处置的特点,取决于财产是属于公民还是法人,俄罗斯联邦是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直辖市,只能依法设立。

48. 所有权的产生和终止

取得权利的理由 属性(方法)分为初级和派生。

1.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8 条规定,个人依法为自己制造或创造的新事物的所有权由该人获得。 这些方法包括:水果、产品的所有权、因使用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在没有所有者但所有者不详的财产上,或所有者已放弃或失去所有权的财产上; 转换为可公开收集的物品的财产; 物的善意购买者取得所有权。

2. 在衍生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它取决于前任者,即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 民法规定了许多协议,在这些协议的基础上,这种过渡是可能的。 其中包括:销售合同、交换合同。 此外,财产权派生取得的基础是继承。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权归属于合同项下的物的受让人,自其转让之时起产生。 经当事人约定,所有权可以从物的实际转让之时、支付之时、登记之时(如果财产转让须经国家登记)产生。 艺术的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根据房地产销售合同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需要进行国家登记。

因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所有人拒绝享有所有权、财产灭失或者毁坏,以及在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丧失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终止。依法。

不得强行没收业主的财产,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1) 因债务而丧失财产赎回权;

2) 转让依法不属于此人的财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38 条);

3) 与收回地块有关的不动产转让;

4)赎回管理不善的文化财产、家畜;

5) 申请;

6)没收等。

所有权终止 当法律事实发生时发生:

1. 由业主的意愿(业主转让属于他的财产、放弃所有权、财产损失或毁坏等)。

2.违背业主意愿。

49. 个人和法人的所有权

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以满足其个人需要、企业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活动。

与此同时,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3 条赋予公民和法人拥有任何财产的权利:

a) 对根据法律不得属于公民或法人实体的某些类型的财产进行例外处理。

b) 不限制公民和法人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除非法律规定了此类限制。

民事立法规定,从财产进入法定(股份)资本和相关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的那一刻起,指定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将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13 条就创始人(参与者、成员)的个人财产规定了以下后果:

1)商业和非商业组织,国家和市政企业以及业主资助的机构除外;

2) 公共和宗教组织、慈善和其他基金会。 这些法人实体也是他们获得的财产的所有者,只能将其用于实现其成立文件规定的目标。 这些组织的创始人失去了将其转让给相关组织所有权的财产的权利。 此类组织清算时,其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用于其组成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商业和非营利组织,除了国有和市政企业,以及由所有者资助的机构,是其创始人(参与者、成员)作为出资(出资)转让给他们的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由此获得这些法律实体以其他理由获得的企业活动以及财产。

依据 根据民法,法人实体有权:

1)在创业活动过程中,进行不违法的交易;

2) 将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3) 为处置财产,对其进行不违反法律的行为。

50. 国家和市政财产

差异 国家财产关系来自其他实体的财产关系:

1.任何财产都可以为国家所有,包括退出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2. 财产中取得财产的方式只能由国家使用(征税)。

3. 国家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其权利范围和免除义务。

确认联邦、州和市财产权主体对个别客体的所有权的文件是相应的联邦、州和市财产登记簿。

代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所有者的权利由艺术第 1 款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行使。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 条。 代表市政府,所有者的权利由地方政府和艺术第 2 款规定的人行使。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 条。

联邦财产的管理和处置,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

国家拥有的物品清单不受限制。 俄罗斯联邦的国有财产是由俄罗斯联邦所有权(联邦财产)拥有的财产,以及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城市的所有权拥有的财产地区、自治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 不属于公民、法人或市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属于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归属于联邦财产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30 条规定,市政财产不是国家财产的一种。 它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市政财产包括城乡居民点所有权和其他市政当局所有的财产。

未划拨给市政企事业单位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市政财产,构成相应城市、农村居民点或其他市政单位的市政国库。

51. 继承。 财产继承及其方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继承权,并规定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财产继承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继承时,死者的财产(继承)按照普遍继承的顺序转移给其他人,即在同一时刻以整体不变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人,除非根据民法典的规则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 立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传递给继承人。 继承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独立基础。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立遗嘱人的最后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 财产的价值是根据继承开始时有效的实际市场价值确定的。

立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处分属于他的任何财产或所有权上的财产权,包括与创业活动有关的财产权。

法律只定义 两种继承方式: 根据法律和意愿。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财产的遗嘱处分自由,仅受强制分享继承规则的限制。

遗产 凭意愿 被召唤继承的人的圈子,他们在遗产中的份额大小由立遗嘱人决定。 遗嘱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但未注明各自应享有的遗产份额的,视为将遗产平分给继承人。

遗嘱可能仅包含有关一名立遗嘱人财产的说明。 您可以通过所有权遗赠属于立遗嘱人的任何财产,即使是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

2. 依法继承 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不被死者的意志改变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依法继承时,被要求继承的人的圈子是根据与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该顺序是根据亲属关系确定的,亲属关系取决于将一个亲属与另一个亲属分开的出生次数。 立遗嘱人本人的出生不包括在这个数字中。

根据下一阶段的法律,只有在没有前一阶段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要求继承人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1 条)。

52、依法继承

法律继承发生在不被遗嘱废除或修改的情况下。 该规则的例外情况仅适用于法律继承人,无论遗嘱的内容如何,​​他们都有权获得强制性的继承份额。

在没有正式执行的遗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有关法律继承部分的规范生效。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圈子已经大大扩大——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八个队列。 财产按照既定顺序转移给法律中列出的继承人。

第一阶段的继承人包括立遗嘱人的近亲,他们是子女、配偶、父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2 条)。 因此,第二继承和其他继承包括与立遗嘱人有较远家庭关系的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3-1145 条)。

XNUMX个队列的继承会带来困难。 法律没有规定寻找继承人。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扩大应有助于其所有者更广泛地处置私有财产,包括在他去世的情况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再强调,继承财产平分给继承人。

其实 世袭份额并不总是平等的. 因此,尚存的配偶有权获得共同取得的财产的一半份额,并在下半年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继承,因此配偶通常拥有更大的份额。 通过代表权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6 条)的孙子和侄子获得在继承开始前去世的父亲或母亲的份额。 因此,如果有多个,他们将获得父母各自的份额,除以孙子或侄子的数量。 因此,并非所有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股份。

然而 即使有遗嘱也可以依法继承 在以下情况下:

1) 遗嘱被宣告无效;

2)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

3) 遗嘱中的立遗嘱人依照继承法剥夺了所有继承人;

4) 有人有权在继承中享有义务份额。

法律继承规定:

1) 平等份额的继承人;

2) 必要继承人的强制股份;

3)遗产继承人的份额;

4) 未亡配偶的份额;

5) 代表权继承;

6) 增加世袭股份;

7) 股份可以由继承人自己决定的情况是可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65 条)。

53. 遗嘱继承

- 这是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关于在他去世时属于他的财产的命令,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列出。

在遗嘱继承方面,定义如下:

1) 遗嘱自由,即立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将财产遗赠给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确定继承人在继承中的份额,依法剥夺一名、几名或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未说明此类剥夺的原因,并且还包括其他命令、取消或更改完美遗嘱;

2) 书面形式,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并公证。 经相应部队指挥部等认证的军人遗嘱,等同于公证遗嘱;

3) 继承中的义务份额。 法律规定有义务继承份额的继承人不能剥夺继承权;

4)遗嘱的秘密;

5) 封闭式遗嘱——立遗嘱人有权在不给包括公证人在内的其他人熟悉遗嘱内容的情况下订立遗嘱;

6) 紧急情况下的遗嘱。 立遗嘱人有权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遗嘱,并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签字;

7)遗嘱拒绝(遗嘱)。 它代表立遗嘱人有权通过法律和遗嘱对其继承人施加的负担;

8) 遗嘱存款。 立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或法律规定一名或多名继承人有义务执行任何旨在实现普遍有用目标的财产或非财产性质的行动。

不配的继承人 - 这些继承人通过故意针对立遗嘱人、其继承人之一或反对执行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达的最后遗嘱的非法行为,促成或试图促使他们或其他人呼吁如果这些情况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则继承,或贡献或试图贡献增加他们或其他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除上述人员外,下列人员无权继承:

a) 在法庭上被剥夺父母权利并且在继承开始之日未恢复这些权利的孩子的父母;

b) 恶意逃避履行支持立遗嘱人的法律义务的公民。

54. 勒索财产

如果法律和遗嘱都没有继承人,或者没有继承人有权继承,或者所有继承人都被取消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17 条),或者没有任何继承人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所有继承人都拒绝继承,同时没有人表示他们正在放弃继承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8 条),死者的财产被认为是受骗的。

该财产成为俄罗斯联邦的财产。 因此,联邦和市镇的主体一般无权收取被掠夺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51 条规定 被扣押财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诈骗:

1) 根据法律和遗嘱没有继承人;

2) 任何继承人均无继承权;

3)所有继承人都从遗产中移除;

4) 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

5) 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并且没有人表示他们放弃了继承权。

因此,如果根据法律或遗嘱没有继承人,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任何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则财产将被剥夺。 没关系,在何种情况下,没有一个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 认定财产为抵押的主要条件是没有一个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

承认财产为掠夺的法律后果是根据法律通过继承将其转让给俄罗斯联邦的财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此规则没有例外。

确认国家继承权的文件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国家继承权证明,或者是应检察官或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法院判决

国家继承的财产移交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保护和评估。 他们还控制将世袭财产转移给他们的及时性。 公证机关向税务机关(已收到国家继承权证明)发送一份由公证人、证人和其他参与清点的人员签署的财产清单。 世袭财产的变现由税务机关进行。 同时,建筑物(包括住宅)无偿移交地方政府管辖。

55. 俄罗斯联邦的家庭立法

1年1996月1969日,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颁布。 其规定主要基于 XNUMX 年俄罗斯联邦婚姻和家庭法典的提纲。然而,管理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显着更新。

SK RF - 这是一项定义整个家庭法体系的法案。 它确立了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了家庭法规定的关系范围,界定了家庭法的主要制度:婚姻、缔结和终止;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 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的教育形式; 等等。

除《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外,俄罗斯的家庭法体系还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和联邦主体的法律。

在 RF IC 的基础上并遵循 RF IC,也可以通过章程,但仅限于 RF IC 直接规定的情况。

分泌 家庭法的下列原则:

1) 婚姻结合的自愿性;

2)一夫一妻制;

3) 配偶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4) 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家庭内部问题;

5) 家庭抚养子女的优先权;

6) 关心他们的福利和发展;

7) 确保对未成年人和残疾家庭成员的保护。

家庭法规定:

(一)结婚、解除婚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和程序;

2) 规范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其他亲属、他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3) 确定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在家庭中的安置形式。

除了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之外,《家庭法》的来源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家庭法》中直接规定在联邦一级公布以执行其规定,即:

a) 对 21 年 1996 月 82 日的联邦法律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b)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了有关安置无父母照料的儿童和未成年儿童的赡养费问题的决议(提供了有关要求《家庭法典》第 3 条第 122 款第 127 条、第 2 条第 151 款第 1 条、第 155 款第 XNUMX 条);

c) “关于公民身份行为”的联邦法律导致对《家庭法》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然而,已经出现的一些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56.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合同

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他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他们之间的协议对该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制度。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以下简称RF IC)介绍 将财产划分为法律和合同.

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配偶可以通过建立不同于共同共同所有权的制度来改变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共同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婚姻合同 确定婚姻中和(或)在婚姻解散时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缔约人协议或配偶协议得到承认。 婚姻合同的形式由艺术确定。 41 射频集成电路。 根据这一规范,婚姻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过强制性公证。

违反婚姻契约的形式会导致其无效。

婚姻合同可以在国家婚姻登记之前和婚姻期间的任何时间缔结。

婚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

1) 已登记结婚的配偶;

2) 结婚的人。

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婚姻合同,也可以不指定期限。

合同可以在一个条件下订立 - 可撤销或暂停。

婚姻契约的内容 - 这是配偶或未来配偶财产法律制度的选择和建立(RF IC 第 42 条)。 配偶有权在婚约中确定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对方收入的方式、各自承担家庭开支的程序; 确定在离婚时将转移给每个配偶的财产。

婚姻合同不能限制夫妻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者法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维权的权利; 规范配偶之间的个人非财产关系、配偶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限制残疾贫困配偶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包含使配偶之一处于极端不利地位或违反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其他条件。

配偶有权通过婚姻合同确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程序,如果其中一方从事家务和育儿工作,可能会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其职业利益,这一点尤其重要。

57. 法律监管制度

配偶财产的法律制度 是他们共同所有的模式。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配偶双方劳动、创业活动和智力劳动成果的收入;

(二)领取的养老金、津贴以及其他无特殊用途的现金支付;

3) 任何其他未退出民事流通的财产,由配偶在婚姻期间取得,不论其取得、登记或资金存入谁的名义。

配偶的共同财产也是以配偶的共同收入、证券、股份、存款、向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出资的份额以及夫妻双方取得的任何其他财产为代价而获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婚姻期间的配偶,无论资金是以哪一方配偶的名义获得的,还是以哪一方或哪一方配偶的名义存入的。

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他在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收到的财产,也包括其他无偿交易的财产。

在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 256 条对不属于共同共同财产的财产类型进行了命名(英国第 36 条中复制了相同类型的财产)。 《民法典》的例外是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确定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为代价,则可以承认其为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的投资显着增加了该财产的价值(大修、重建、转换等)。 此外,如果夫妻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即使是这条规则也不能适用。 因此,配偶可以在婚姻合同中规定,即使由于共同投资而导致财产价值显着增加,他们对该财产的单独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也不会改变。

每个配偶的财产是:

1)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

2) 配偶之一获得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但通过继承获得;

3) 配偶一方从第二配偶和第三方处收到的作为礼物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无偿交易获得的财产;

4) 个人使用的物品,不论购买的时间和理由,但珠宝和其他奢侈品除外。

58. 儿童的家庭权利

孩子有权行使他的家庭权利。 实施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在于,与儿童本人一起,受托保护其权利的法定代表和/或机构参与其权利的处置。

家庭权利的实现包括法律和事实秩序的形式、方法、手段、限度等现象。 儿童和/或法定代表人作为参与实施儿童权利的人的行为内容是儿童的家庭权利、父母(替代他们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毫无疑问,权利属于儿童。 然而,由于身心不成熟,他并不总是能够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才能独立行使一些家庭法的机会。 因此,在未满十四周岁时,儿童有权对影响其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独立向监护权和监护权申请保护,有权在家庭中生活和长大。等。在十四至十八岁时,儿童有权更改其姓氏等。

所以处置 家庭权利 孩子本人和他的法律代表。 参与的程度和限度由家庭法确定。 其中包括:

1. 孩子的年龄. 如果孩子未满十四岁,则可以将参与程度指定为主要的,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的。 在 XNUMX 岁之前,孩子没有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同时,他可以参与教育形式、教养、关系内容的选择。 年满十年后,有权就其权利的实施发表意见,可出庭受审等。

2. 连接类型和基础 在儿童和法律代表之间。

3. 孩子的法律地位. 两类儿童:在父母家庭中长大的儿童; 孤儿和儿童在没有父母照料的情况下离开,在养父母、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儿童机构的家庭中长大。

法定代表人不能拒绝参与儿童权利的实施。 拒绝可能导致剥夺或限制父母的权利,任命另一个人作为代表(如果儿童和父母的利益发生冲突); 取消收养、监护(监护)、终止将孩子转移到寄养家庭的协议。

59. 儿童的财产权

RF IC 强调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根据家庭法,孩子不仅拥有个人权利,而且还拥有财产权利。

俄罗斯联邦 IC 规定家庭有义务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有需要的成年子女提供物质支持。 这保证了孩子得到父母照顾的权利。 这是家庭中孩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合并的最典型例子之一。 在没有此类注意的情况下,RF IC 允许您求助于提供维护义务的法律规范。

RF IC 使未成年人成为家庭以及与家庭关系无关的行业中的财产权主体。 第 2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5 条赋予每个公民拥有财产的权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这方面对未成年人没有任何例外。 《民法典》第 213 条专门针对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对可以在一般基础上获得所有权的小业主也不例外。

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关于儿童财产权的规定中,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是划定儿童财产与其父母财产之间的界限。 艺术的第 4 段。 6°CC RF 包含一项规则,即共同生活的孩子和父母可以通过相互协议拥有和使用彼此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儿童”一词意味着未成年人和已达到成年年龄的家庭成员。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规定,配偶对其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当他们补偿其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时,配偶的财产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是按照艺术第 2 款进行的。 45射频集成电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 条包含一个链接,涉及民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密切相关。 这强调了儿童财产权的复杂性、复杂性,以确保哪个国家不应该排在最后。

因此,俄罗斯联邦的家庭立法在涉及儿童财产权方面符合国际标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载有关于父母有义务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抚养孩子的条款。

60. 监护权

法定代表人 - 这些是父母和替代他们的人:养父母、监护人(监护人)、养父母、监护和监护当局、依法负有保护儿童权利义务的机构。

射频集成电路定义 任务 监护当局。 他们是:

1) 识别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

2)选择他们的设备形式;

3) 对子女的抚养、抚养、教育状况进行后续控制;

4) 同意在母亲死亡、承认其无行为能力、剥夺其父母权利的情况下确立父亲身份;

5) 解决父母对孩子姓名、姓氏的分歧;

6) 允许更改孩子的姓名、姓氏;

7) 在父母与子女意见不合的情况下,指定一名子女代表; 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赡养费,以及采取其他旨在实现和保护儿童权益的行为。

取代父母的人只有机会参与强制执行,以及保护儿童的权利。 监护人(监护人)和孩子不能互相继承继承权,他们的权利受到时间框架的限制。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由血缘关系决定,养父母与子女 - 由收养决定、监护人(受托人)和子女 - 由行政行为、养父母和子女 - 由关于将子女转移给寄养家庭。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章旨在实现一个特殊目标 - 确保未成年人的经济安全、抚养和教育:

a)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受托人及其父母在管理和处置未成年人财产和财产权利方面的行为,受到当地政府认可的监护和监护机关的严格控制;

b) 经监护和监护机关同意,允许转让业主家庭未成年人居住的住宅;

c)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表未成年公民捐赠属于 XNUMX 岁以下的人的财产,其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五倍。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56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受托履行抚养未成年人义务的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抚养未成年人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61. 劳动法的一般规定

劳动立法规定了调和雇主和雇员利益、国家利益的必要条件,也确立了对劳动和其他直接相关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原则。 劳动法履行对人口的社会保护职能。 基本原则 俄罗斯劳动法:

1)劳动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能力,选择活动类型和职业;

2) 禁止强迫劳动;

3) 每个人都有权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工作,有权获得不受任何歧视且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工作报酬;

4) 失业保障权。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了不能将工作视为强迫劳动的条件:

a) 工作,其执行受关于兵役和兵役或替代公务员的立法的限制;

b)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工作(紧急情况、戒严令、灾难、灾难威胁)等;

c) 根据法庭判决工作。

劳动法的目标:

1) 国家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自由;

2)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3) 保护雇员和雇主的权益。

劳动立法的任务 - 在以下领域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监管: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就业、职业培训、工人再培训和高级培训、社会伙伴关系、集体谈判、缔结集体协议、工人和工会参与建立工作条件和适用劳动立法。

劳动法规范包含在以下法规中: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 其他联邦法律,包括劳动保护立法;

-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和联邦执行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范围内有效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 在特定市镇内运作的地方自治机构的行为;

- 雇主采用并在组织内有效的当地法规。

62. 雇佣合约的概念

劳动关系的调节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签订、修改、补充集体协议、协议、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 在劳动法中,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的劳动自由转化为劳动合同的自由。

劳动合同 - 这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双边协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0 条),其中规定了雇员履行其劳动职能(公务)的组织、条件和报酬。

雇佣合同(协议)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雇佣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之一。 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不仅是其自愿订立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劳动关系的基础。

只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公民才能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并受其内部劳动法规和劳动制度的约束。

劳动合同的特点:

1)主体是在给定组织的一般劳动过程中个人履行某种劳动职能;

2) 雇员在履行劳动职能的过程中,应遵守内部劳动法规的规定,并执行既定的劳动措施;

3) 雇主有义务组织雇员的工作,为他创造正常的工作条件,确保劳动保护,按照预定的标准有系统地给予他实际工作的报酬。

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构成其 内容. 这些条件由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加以规定。 但同时,规定了必须明确规定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

1)工作地点(表示结构单元);

2) 开工日期;

3)岗位名称、专业名称、专业名称;

4)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工作条件的特点;

6) 作息制度;

7) 报酬条件;

8)社会保险的种类和条件;

9) 关于测试(如果由双方确定);

10) 合同期限(如果合同紧急)。

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减少劳动法规定的雇员权利和保障范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9 条)。

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变更。 更改以书面形式进行。 更改雇佣合同条款的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3. 招聘

年龄从中可以签订雇佣合同 - 十六年。

例外:

1) 接受基础普通教育或离开普通教育机构时——从 XNUMX 岁开始;

2) 经其中一位家长同意,并且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 - 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监护和监护机构,可以与年满十四岁的学生签订雇佣合同,如果这不在父母之一(监护人、受托人)以及监护和监护机构的同意下,损害健康和道德发展(电影院组织、剧院、剧院和音乐会组织、马戏团)。

保证, 劳动合同签订后依法提供给员工的。

1) 合同自由;

2) 禁止无理拒绝订立劳动合同。

文件清单在签订雇佣合同时提交:

1) 护照;

2)军人身份证; 如果雇用了被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开除的人员,则为军事人员(军官,准尉,见习生)的身份证;

3)公民非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非兼职工作的,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簿;

4)国家养老保险的保险证明;

5) 应聘需要特殊知识或特殊培训的工作时,提供学历证明、取得相应资格或具有特殊知识的证明文件;

6) 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工作的具体情况,立法行为可能会规定附加文件的附加清单。

对其他文件的无理要求是非法的。

工作簿 - 它包含有关雇员、他所从事的工作、转移到另一份长期工作和解雇雇员的信息,以及终止雇佣合同的理由和有关工作成功奖励的信息。

当员工被解雇时,所有记录均由其经理或他特别授权的人签名并盖章证明。

作业测试. 该条件由双方在雇佣时达成一致,并且必须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在考试期限届满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遣散费。 雇员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雇主。

64. 雇佣合约的终止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理由终止,该劳动法典由首脑下令制定。

劳动合同 经双方同意可随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 在执行某项工作期间终止,在其完成后终止,在缺勤员工的职责履行期间 - 随着该员工的释放,在季节性工作期间 - 在在员工的倡议下的某个季节。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1. 组织清算,减少组织员工人数或人员。

2. 员工因健康状况与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不一致的; 资格不足,由认证结果确认。

3. 组织财产所有人的变更。

4、员工屡次不履行劳动职责。

5. 雇员一次严重违反劳动义务的行为(旷工;在工作时处于酒精、麻醉剂或其他有毒物质的状态;泄露了雇员在其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职责;在工作地点盗窃他人财产、挪用公款、蓄意破坏或损坏)。

6.直接服务于货币或商品价值的员工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只有直接服务于货币或商品价值的员工才能被解雇。

7. 雇员犯下不道德的罪行。

八、机关首长、副手、总会计师作出不合理决定,危害财产安全的。

九、单位负责人(分公司、代表处)、副职的严重违纪行为。

10、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11. 从事的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的,终止接触国家秘密。

12. 根据与组织负责人、组织合议执行机构成员的聘用合同规定的理由。

13.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4. 因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15. 签订劳动合同时违反守则规定的强制性规则。

6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 - 所有员工有义务遵守根据劳动立法、集体协议、协议、劳动合同、组织的当地法规确定的行为规则。

组织的劳动时间表 由雇主批准的内部劳动法规(地方法规)确定,并考虑组织雇员代表机构的意见。 它们规定了雇用和解雇员工的程序、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适用于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等。确保每位员工合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

除内部劳动法规外,在某些经济部门、某些类别的工人中,还有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批准的章程和纪律规定。

作为雇主对雇员认真履行劳动职责的措施,旨在承认劳动优点,尊重个人雇员和雇员团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呼吁 工作奖励. 包含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91 条,激励措施清单并不详尽。 激励措施可以分为两种:道德的和物质的。 允许同时对员工应用多种激励措施。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申请 纪律处分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雇员。

责任基础 始终作为特定员工犯下的违纪行为。 追究纪律责任是雇主的权利,但不是雇主的义务。 雇主有权采取指定措施之一:评论、谴责、解雇(不一定按指定顺序)。 如果员工受到纪律处分,无充分理由履行劳动职责,屡次不履行职责,可申请开除。

特殊纪律责任由受纪律章程约束的员工承担。

负有一般纪律责任的行政部门在采取纪律措施时,应考虑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发生的情况以及违纪行为人的一般特征.

66. 土地立法

土地立法 由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组成,这不应与土地法典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生效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在不与土地法典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

ZK RF 的值:

- 稳定土地组成,根据其预期用途将其归为七类之一;

- 巩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监测、土地管理、国家土地地籍、国家、市政、生产控制、纠纷的司法审查);

- 巩固和保护公民权利;

-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根据第 36 条,划分联邦与其附属国、市镇之间的权力。 XNUMX 其中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程序是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

土地法典确定为 土地关系客体 以下对象:作为自然对象和自然资源的土地; 土地; 部分土地。

作为土地关系对象的地块可以是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 2 条第 6 款)。

土地被分开 预期目的: 在农业土地上; 定居用地; 工业用地、能源用地、运输用地、通信用地、广播电视用地、信息用地用地、空间活动用地用地、国防用地、安全用地用地和其他特殊用途用地用地; 受特别保护的领土和物体的土地; 森林基金土地; 水基金土地; 储备土地。

所有列出的土地类别都应按照其预期用途使用。

土地出让手续 从一个类别到另一个类别:

- 联邦拥有的土地 -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 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土地和市政当局拥有的农业用地 -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拥有;

- 市政所有的土地,农业用地除外, - 由地方政府所有;

- 私有土地: - 农业用地 -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拥有;

- 其他用途的土地 - 地方政府。

67.土地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和主体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各自领土上的人民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被使用和保护,可以为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

土地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 个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 法人实体(包括外国法人实体);

3) 俄罗斯联邦;

4) 俄罗斯联邦主体;

5) 市政当局。

土地关系的参与者可分为两类:

1.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以及当局的法律地位——它们的地位由公法规范(宪法、行政)确定。 它们的法律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以及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并根据它们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2. 公民和法人——他们的地位由私法(民事)规则决定。 法律地位由民法规范确定。

除非联邦法律或俄罗斯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相同的权利。 例如,根据艺术的第 3 段。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 15 条规定了他们不能根据所有权拥有的领土清单,包括以其他理由购买或获得财产; 艺术。 LC 第 22 条处理租赁问题,从外国人的权力开始。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根据地块仅收取一定费用获得所有权,费用金额由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

根据权利类型 土地关系主体 分为五类:

1) 地块所有者——地块所有者;

2) 土地使用者——拥有和使用永久(无限)使用权或无偿定期使用权的地块的人;

3) 地主——根据终生继承权拥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4) 地块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转租协议拥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5) 地役权持有人——有权限制使用他人土地的人(地役权)。

68. 土地权利的形式。 自己的

1.土地私有制.

公民和法人拥有公民和法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获得的土地,所有公民和法人都有权平等地获得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但根据《土地法典》和联邦法律不得私有的地块除外。

土地所有者有权利:

1) 为自己的需要使用地块上可用的常见矿物、淡水以及封闭的水库;

2)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地块的预定用途和许可用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

3)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修建池塘等封闭水体;

4)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地块使用权。

地块私有权 停止 原因如下:

1) 地块所有人转让给他人的;

2) 业主拒绝取得该地块的所有权;

3) 以民法规定的方式强行退出其地块所有者。

2. 土地的国家和市政所有权.

В 俄罗斯联邦财产, 俄罗斯联邦主体, 市镇有土地:

a) 被联邦法律承认;

b)在划定土地国家所有权时产生的俄罗斯联邦所有权;

c) 根据民法规定的理由取得。

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拥有未授予私人所有的地块:

1)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的不动产占用;

2)提供给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设立的国有单一企业和国家机构;

3) 被私有化之前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的私有财产占用。

В 市政财产 为保证其发展,国有土地可以无偿出让。

69. 永久(无限制)使用地块。 终身可继承的土地所有权。 租。 缓和

土地被授予的人 永久使用,行使对本网站的拥有和使用,将本网站用于其提供的目的。

土地立法旨在废除这一权利。 为实现这些目标,国家规定如下:

1) 法律限制了地块可以提供永久(永久)使用的主体范围;

2) 个别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明确规定需要改变其所拥有地块的法律制度。

终身可继承的土地所有权.

权利人使用地块的程序与使用永久使用地块的程序类似。 《土地法》生效后,不得根据终身继承占有权向公民提供地块。

土地租赁。

由其所有者提供地块出租是根据民事和土地立法进行的。 地块的租赁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须经国家登记(地块的短期租赁协议除外)。 与任何其他财产一样,地块的租赁协议是付费的。

地块的租赁以民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终止。

地役权—— 这是有限地使用他人土地以满足房地产所有者的某些需要的权利(通道和通过相邻土地的通道,铺设和运营电力线,通信和管道,提供供水和改善等。 ) 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74 条)。

土地立法 两种服务:

1) 私人地役权(由需要建立地役权的人和邻近地块的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建立);

2)公共地役权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或其他监管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的监管法律文件、地方政府机构的监管法律文件根据公开听证会的结果建立的在有必要确保国家、地方政府或当地居民的利益的情况下,无需没收地块。

70. 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的基础。 税法的来源

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税法)的通过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国家机构网络,以确保税收的组织; 引入税务会计和控制系统; 形成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 条定义 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规定的关系:

1) 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引入和征收税费的权力关系,

2) 税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对税务机关的行为提出申诉,其官员的作为(不作为)和追究责任。

俄罗斯联邦税法的法律内容:

1) 税费种类;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终止的理由,

3) 履行税费义务的程序;

4)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5)税收控制的形式和方法;

6) 税务违法的责任;

7) 对税务机关及其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的程序。

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 是控制:

a) 遵守税法;

b) 向相关预算缴纳州税和其他款项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c)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的立法进行控制。

税法的来源(形式) - 这些是官方定义的外部形式,其中包含管理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的规则,即税法外部内容的形式。

税法规范制度: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 税费立法包括以下内容:

a) 联邦税费立法;

b) 地区税费立法;

c) 地方自治代表机构通过的有关税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章程包括:

1) 一般权限机构的行为:

a)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b)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c) 从属规范性法律行为;

2) 特殊权限机构的行为:

a) 俄罗斯联邦税法直接规定公布的与税收有关的特殊权力机构的部门下属监管法律文件;

b)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c) 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范。

71. 税费

税费 - 这是定义“纳税”概念的两种强制性预算付款。

税 - 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的无偿支付,以通过所有权、经济管理或资金运营管理权转让属于他们的资金的形式向组织和个人征收,以在财政上支持国家和(或)市政当局的活动. 税收的实质,恰恰在于以资金所有权、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为由转让个人所拥有的资金。

征收税款 - 不是任意剥夺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而是根据宪法公法义务依法没收财产的一部分。

税收的迹象:

1) 强制-强制性质,因为纳税是宪法和法律义务;

2) 个人无偿,因为缴纳税款不会导致国家有义务为特定纳税人采取某些行动。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并未获得额外的主观权利。 此功能将税费与部分可报销的费用区分开来;

3) 货币形式——在俄罗斯联邦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缴纳税款。 支付方式是俄罗斯联邦的货币。 这是税收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之一,在俄罗斯联邦税法中称为捐款。 捐款可以现金和其他形式进行;

4) 税收的公共性和非目标性——税收和费用构成了州和市政府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

收藏 - 这是对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强制性缴款,缴款是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其他授权机构和官员对缴费人采取重大法律行动的条件之一,包括授予某些权利或颁发许可证(执照)。

纳税和(或)关税义务终止:

1) 由纳税人或费用支付人缴纳税款和(或)费用;

2) 发生与税费立法有关的终止缴纳该税费义务的情形;

3) 纳税人死亡或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其死亡;

4) 在清算委员会完成所有预算(预算外资金)结算后,与纳税人组织进行清算。

72. 税务罪行

纳税人有义务独立履行纳税义务。 对其付款的控制权委托给俄罗斯税务部的机构。

组织不缴纳或不完全缴纳税款是 税收犯罪 并对犯下指明罪行的人施加责任措施。

税收犯罪是指纳税人有罪的非法(违反税收和费用立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对此规定了责任。

不让某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触犯税务罪行:

1)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和不可克服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基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媒体上的出版物和其他不需要特殊证明手段;

2) 纳税人实施包含税收违法行为迹象的行为 - 个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处于该人因疾病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对其进行管理的状态国家(这些情况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来证明,文件在含义、内容和日期方面是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纳税期间);

3)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执行税务机关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税费立法的适用作出的书面解释(如果有这些相关文件,即属成立)体,就含义和内容而言,是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期)。

必须强调的是,这份清单是详尽的,不受扩展解释的影响。

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不仅是要求缴纳税款、计算罚金,而且是适用执行纳税义务的措施。交税。

纳税人账户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税务机关有权在纳税申报单所列金额内,以纳税人的其他财产为费用,并考虑征收的金额,向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现金。

73. 行政法。 科目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规定,行政和行政程序立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

俄罗斯联邦在行政犯罪立法领域的权限包括:

1) 行政违法立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适用规则清单;

3) 对联邦重大问题的行政责任,包括对违反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规定的规则和规范的行政责任;

4) 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制定措施以确保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行政违法法典的结构 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典):

1)总则部分——包含行政立法总则的概念(任务和原则、行政违法的概念、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2) 有一个专门部分专门讨论行政违法的具体要件,并说明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相关类型。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分别是:

1.个人(行政违法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承担个人在违法行为(不作为)时处于国家状态的行政责任的疯狂。

官员(永久、临时或根据行使权力代表职能的特殊权力)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务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

2. 法人实体 - 如果确定有可能遵守规则和规范,则被认定犯有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但此人没有采取一切取决于他的措施遵守他们。

74、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 - 这是个人或法人的非法、有罪的行为(不作为),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违法法律对此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迹象:

1) 违法性,即作为(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受行政法规保护的特殊规则、规范、标准的行为;

2) 有罪,因为违反既定规则的主体(故意或粗心)将导致行政责任。 如果实施行政犯罪的人知道其行为(不作为)的非法性质,预见到其有害后果并希望发生此类后果,或故意允许或漠不关心,则行政犯罪被认定为故意实施。 如果实施行政犯罪的人预见到其作为(不作为)有害后果的可能性,但没有充分的理由,推定预防此类后果或未预见到此类后果的可能性,则行政犯罪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尽管他们应该拥有并且可以拥有它们。预见;

3) 可惩罚性,因为行政违法只能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不作为)。

根据艺术。 1.5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在行政法律关系框架内有效 无罪推定. 该规定符合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9 条,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无罪推定的本质:

a) 一个人仅对已确定其有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b) 在行政违法案件中对其进行诉讼的人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他的罪行被审理此案的法官、机构、官员的有效决定证明和确定;

c) 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清白;

d) 对被提起行政责任的人的罪行的不可消除的怀疑被解释为有利于这个人。

行政责任 是由法官、授权机构和官员任命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行政违法处罚。

75.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仅由法院根据宪法、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的统一原则在俄罗斯联邦实施。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 法院分为三类:

1) 普通法院(一般管辖权和专门法院,特别是军事法院),

2) 仲裁,

3) 宪法。

К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包括地区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军事法庭和专门法庭。

市、区、区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按一审、上诉(二)审、督办顺序和新开办的顺序审理案件。发现的情况。

世界法官 认为是一审法院:

1) 签发法院命令的案件;

2)离婚案件,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孩子的纠纷;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不论债权价值多少;

4)其他因家庭法关系产生的案件,但不包括亲子关系纠纷、亲子关系认定、剥夺亲权、收养(收养)子女的案件;

5) 索赔金额不超过提出申请之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五百的财产纠纷案件;

6) 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案件,除复职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案件外。

仲裁法庭. 他们通过解决经济纠纷来伸张正义。

仲裁法院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有:

1)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2)联邦地区仲裁法院(10个);

3) 共和国、领地、地区、联邦城市、自治区、自治区的仲裁法院。

在联邦一级进行宪法控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 他解决有关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a)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联邦法律、法规;

b) 共和国宪法、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 俄罗斯联邦公共机构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机构之间的协议,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共机构之间的协议;

d) 俄罗斯联邦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

76. 民事诉讼

1 年 2003 月 XNUMX 日,新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生效。 据他介绍,民事案件的司法是在当事人竞争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 为了组织对抗性程序,法院在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

1) 管理过程;

2) 向参与案件的人员说明其权利和义务;

3) 警告执行或不执行程序行为的后果;

4) 协助参与案件的人行使权利;

5) 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中全面、完整地研究证据、确立事实情况和正确适用立法创造条件。

法律规定的主体: 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法律程序),其遵守由程序法指导。

民事诉讼的任务:正确、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保护公民、俄罗斯联邦的组织、权利和利益、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当局和其他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民事、劳动或其他法律关系。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在非公开会议上审理案件,例如,当个人通信被披露或考虑性犯罪案件时。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不可能根据他们的国家、社会、性别、种族、民族、语言或政治派别,或根据他们的出身、财产和官方地位、居住地,优先选择参与进程的机构、个人、各方、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属于公共协会,以及联邦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理由。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及法人、组织,具有民事诉讼能力。 十四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保护。

XNUMX 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保护。

77. 仲裁程序

仲裁法院的活动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为基础,该法典是规范法律程序某些问题的规范性行为体系。

仲裁法院考虑两组案件:

1) 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经济纠纷;

2)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它可以是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实体;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无国籍人; 国际协会和组织;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例如,地方自治机构、公民协会 - 根据《工会法》第 8 条)。

向仲裁法院上诉 以艺术第 4 部分规定的形式进行。 4 APK:

1) 因行政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破产(破产)案件、按照监督顺序申请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 APC 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通过备案索赔声明;

2)在向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申请时,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提出申诉;

3)当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副手通过提交意见申请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审查时。

仲裁法院的程序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的。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论点。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提出证据,提出动议,表达自己的论点和考虑,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作出说明。

仲裁法院在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对程序进行管理,向参与案件的人解释其权利和义务,警告采取或不采取程序行为的后果,协助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为全面、完整地审理案件创造条件。 该法律规范由法院与其他法律规范同时适用 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

1) 程序的公示;

2) 审判的即时性;

3)举证责任;

4)证据的评估和审查等。

已生效的司法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约束力。

78. 宣传

律师 是按照既定程序获得律师地位和从事辩护工作的权利的人。 律师是独立的法律顾问,无权从事其他有偿活动,但科学、教学和其他创造性活动除外。

倡导 是由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律师身份的人、个人和法律实体在专业基础上提供的合格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并确保获得正义。 倡导不是企业家精神。 它是在专业基础上进行的,包括提供口头和书面建议、起草法律文件。 律师有权提供联邦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法律援助。

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机构的高等法律教育或法律专业的学位; 至少两年法律专业工作经验或接受律师教育实习。 接下来,您需要向资格委员会申请授予他律师身份的申请。 成功通过资格考试后,按照Art. 根据《辩护法》第 33 条,从宣誓之日起,辩护人的身份被分配并成为辩护人会的成员。 这种身份被无限期地分配给一个人,并且不限于一定年龄的律师。

进行宣传 基于民法合同,在律师(执行人、律师)和委托人(客户、委托人)之间以简单的书面形式就向委托人本人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个人或法人实体提供法律援助而达成的。

律师的权力,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宪法、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作为委托人的代表或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和行政违法诉讼,均受程序立法的约束。

《宣传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法人实体的形式:

a) 不是法人实体的律师事务所,

b) 律师协会,

c) 律师事务所

d) 法律建议。

79. 公证活动

公证人 - 这是一个由机构和官员(公证员和其他有权履行公证职能的人)组成的系统,依法被赋予执行公证行为的权利。

公证活动不是创业活动,不追求盈利的目标。

俄罗斯联邦公民,受过高等教育,在国家公证处或在私人执业的公证处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通过资格考试并获得执照对于公证活动的权利,被任命为公证员。

公证人的职位由司法机构与公证室共同设立和清算。 他们还确定公证员在公证区的职位数量。

公证人 在他的活动中公正和独立,他 有权利:

1) 为向他提出申请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进行公证;

2)草拟交易、报表和其他文件,复制文件和摘录,并就公证行为的问题作出说明;

3) 向个人和法人索取进行公证行为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公证人无权:

1)从事个体经营,除公证、科研、教学外不从事其他活动;

2)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中介服务。

公证行为分类 根据他们的目的:

1) 旨在证明一项无可争辩的权利;

2) 旨在证明无可争辩的事实;

3) 对债务和付款文件具有强制执行力;

4) 保护性公证行动——旨在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禁止转让和接受文件存放。

公证人有义务协助个人和法人行使权利,维护合法利益,说明其权利和义务,警告其公证行为的后果,不得利用法律上的无知损害其利益。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故意披露有关公证行为的信息或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公证行为,法院判决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无法以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损失。

80.刑法:概念、主体、方法、任务、制度

刑法 是由法律确立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决定了对现行制度最危险的行为,以及对其实施处罚的条件。

刑法保护的主体 和监管 - 这些是与实施危险犯罪有关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犯罪。

刑法关系的内容:

- 科目;

- 他们的法律义务和主观权利;

- 关系本身的原因。

刑法法 - 一套影响社会关系的特定法律手段。

最常见的 刑法方法 如下:

1) 禁止方法——以采取严格的国家强制措施为威胁,禁止实施最危险的行为;

2)适用刑法规范的制裁;

3) 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的适用(例如,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刑法的任务 - 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财产、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环境、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免受犯罪侵害,确保人类和平与安全,预防犯罪。

刑法制度 它以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为基础,也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宣布的社会价值原则和体系建立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为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

刑法总则 包括体现刑法概念的刑法规范以及罪刑的主要规定,共分六节。 此外,还对最重要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例如: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处罚、刑法、其时空效力、犯罪记录的偿还条件以及法规等。限制、强制医疗措施等。

刑法的特殊部分 包括按类型和类型定义具体罪行并规定对其实施的惩罚的规范。 特别部分包含: 侵害人身罪; 经济犯罪; 损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服务利益的犯罪; 危害国家政权罪; 反对服兵役和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81. 刑法原理

刑法原理 - 这些是一般刑法及其个别机构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已载入刑法。

特色功能 刑法的原则是:

a) 揭示刑法的内在客观规律,从而引导其解决上述任务;

b) 渗透所有立法,包括一般和特殊部分,并出现在刑法机构中;

c) 这些标志具有实际意义。

刑法原理: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公民、官员、国家机构对国家现行法律的准确和稳定的遵守。

该原则的主要特点是:合法性的统一; 所有人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和对此的控制; 制止违反或规避法律的企图; 合法性与权宜之计、正义、纪律、文化之间的联系。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人没有作为,就不能被起诉并因此受到惩罚。 此外,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才能适用于有罪的人。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部分,第 19 条)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没有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如果有犯罪事实,那么无论担任什么职务,国籍等,都将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做什么,迟早都会受到惩罚。

3. 内疚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人只对这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不作为)和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罪行是成立的,一个人只有在他的行为与故意或疏忽。

4. 正义原则. 正义被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某种对应,以及对善与善的鼓励等。

5. 人文主义原则. 人文主义的表现是针对个人作为刑法保护个人的最重要对象,是人文主义针对罪犯的具体表现。 此外,刑罚的人文主义是由法律不以造成人身痛苦或人格尊严羞辱为目的的事实决定的,表现为责任的区分、免除责任的可能性或适用较轻的措施。 .

82. 环境法。 主题、客体、来源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2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因环境违法行为对其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环境法 是一套规范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为今世后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 这些关系是环境法的主题。

环境法的目的 - 确保公民的特定宪法权利。

环境立法的任务 RF:

1) 规范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人类自然栖息地,

2) 防止经济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改善和改善自然环境质量,加强法律和秩序,以造福今世后代。

3)合理利用自然物体和资源。

本行业的监管主体 是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特定自然物体和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一般性问题。

环境治安 - 一套描述环境状态的规范,由国家、社会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措施的应用形成。

状态函数 在环境法律关系领域:

1) 制定环境中有害物质最大浓度标准,控制其实施;

2)建立使用自然环境的制度;

3) 在违反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对违反者采取国家影响措施。

环境法的渊源 分别是: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 联邦《环境保护法》; “关于环境专业知识”; 《论生产和消费浪费》; “关于水文气象服务”; 《关于保护贝加尔湖》; “关于保护大气”; 《关于危险生产设施的工业安全》;

3) 联邦主体的规范行为。

规范性法律行为体系旨在:

a) 消除环境关系法律规定的空白;

b) 微调有效执行环境立法的机制;

c) 为编纂环境立法准备监管框架;

d) 开展工作,使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环境立法更加紧密。

83. 环境安全

环境安全 - 这是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重要利益免受经济和其他活动、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及其后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状态。

环境安全 它是一种规范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这些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共同目标和目的上。

环境安全原则:

任何生产、经济和其他活动的生态危险推定。 立法者确立了环境安全的优先地位。

对象 环境安全 - 一个人、他的协会、社会和国家、环境及其组成部分 - 个体自然物体、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

科目:

1) 根据艺术。 《安全法》第 2 条 -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在该领域行使职能。 它确保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每一位公民的安全,并保证对其公民的保护和庇护;

2) 公民、公共组织和协会。 他们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其主体的法律确保安全。

国家依法向公民、公众和其他协助保障安全的组织和协会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

为此,您需要:

1) 在解决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业和活动的问题时,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安全;

2) 在处理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废物和核材料时确保裁军期间的环境安全;

3) 减少有毒物质和其他高危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4) 恢复受经济活动不利影响、在火箭、太空和核工业物体运行期间受到污染的领土和水域。

环境安全 - 这是通过组织、法律、经济、科学、技术和其他方式提供的保护个人、社会、国家和自然环境免受自然和人为负面影响的状态。

84. 环境罪行的责任

联邦《环境保护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财产、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环保领域的控制(环境控制) 是旨在预防、发现和制止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体系,确保经济和其他活动主体遵守环境保护领域的要求,包括标准和法规。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也许:

1. 纪律处分——环境违法的主体被其所在企业的行政部门所吸引。 纪律责任仅适用于违反环境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执行已包含在违法者的劳动义务中。

2. 材料 - 适用于个人和法人实体,适用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责任是通过在法庭上以特殊费率收取损害赔偿金来实现的。 责任是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免受负面影响的法律措施体系。

3. 行政 - 规定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实施环境犯罪(轻罪),适用于从事企业活动的法人实体和个人。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8 章)规定了在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布局、建设、重建、调试、企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运营中不符合环境要求的责任; 处理生产和消费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 违反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处理规则。

4. 刑事 - 如果存在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迹象,则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 章)。 环境犯罪是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规定并被禁止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侵犯俄罗斯联邦建立的环境法律秩序、环境及其组成部分、社会环境安全,造成危害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导致环境质量发生负面变化。

两种刑事责任:

1) 对整体环境的侵犯——具有一般性质,侵犯整个环境和人口的环境安全。 这些行为违反了某些规则,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附则要求遵守这些规则。

2)针对特殊环境犯罪——它们侵占个别物体,对大气、土壤、地表或地下水等造成破坏。

建议法院在审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强制区分环境犯罪和环境违法行为,即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85.商业秘密的概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如果信息因第三方不知道而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且在法律上无法自由获取,则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信息的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商业秘密的迹象:

1) 其主题是与企业商业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生产和技术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企业活动的信息);

2) 该信息是组织的财产;

3)因第三方不知道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4) 受限访问信息(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法自由获取);

5) 信息的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1) 包含在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中,确认在相关国家登记册中登记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事实的文件;

2) 包含在授予进行创业活动的权利的文件中;

3)关于国有或市镇单一企业、国家机构的财产构成及其对有关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4)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状况、卫生流行病和辐射情况、食品安全等对保障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每个公民安全和人口安全有负面影响的因素作为一个整体;

6)关于雇主的工资和其他社会福利债务;

7)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事实;

8)关于国有或市政财产私有化的招标或拍卖条款;

9)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规模和结构,关于其财产的规模和构成,关于它们的费用,关于其雇员的数量和报酬,关于公民在活动中使用无偿劳动的情况。非盈利机构;

10) 在没有授权代表法人实体的情况下有权行事的人名单上;

11) 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强制披露或限制访问的不可接受性。

86. 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机密的立法。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

国家机密 - 在军事、外交政策、经济、情报、反情报和行动搜索活动领域受国家保护的信息,其传播可能会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俄罗斯联邦“安全法”以及其他规范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与保护国家秘密有关。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其中一种方式:赔偿损失。

犯有违反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立法的官员和公民将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或纪律责任。

有关公共部门及其官员根据按照既定程序将非法传播的信息列为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编制的专家意见。

国家秘密是特别清单中规定的最重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俄罗斯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构成犯罪、行政或违纪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

有一个特定的信息清单构成国家机密 - 这是一组信息类别,根据这些信息分类为国家机密,并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分类。

该清单包含国家军事、外交政策、经济、情报、反情报和行动搜索活动领域的信息,其传播可能会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安全。

国家机密是 根据艺术。 国家保密法第5条:

1)军事领域的信息:

2)经济、科技领域的信息:

3)外交政策和经济领域的信息;

4) 情报、反情报和作战搜索活动领域的信息。

国家机密信息的归属由国家机关首脑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有权将信息归为国家机密的官员名单进行。

87. 保护国家秘密

根据《国家秘密法》第 20 条, 保护国家秘密的机构 包括:

- 保护国家秘密部门间委员会;

- 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外国情报局、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的国家技术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

- 公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下属机构保护国家秘密。

跨部门委员会 保护国家秘密是一个合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家机关保护国家秘密的活动,以制定和实施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立法实施的监管和方法文件的国家计划.

联邦行政权力机构 (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的国家技术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组织和确保国家秘密的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能。

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确保按照分配给他们的任务并在其权限范围内保护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工作,由其负责人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国家机关首长根据使用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工作范围,设立国家秘密保护机构,其职能由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条例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并考虑到他们正在进行的工作的具体情况。

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冒犯 刑事责任. 它是指在没有叛国迹象的情况下,受托人或通过服务或工作而获知的人故意披露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已成为他人的财产。 自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被外人知晓之日起,公开即告结束。

88. 国际法。 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与国际法的相关性

国际法 是一套管理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科目 国际法是国家 监管对象 - 州际关系。

В 国际法体系 分配:

1) 国际公法(监管对象直接是国家间的权力关系);

2) 国际私法(规定的主体是国际性的民法关系)。

国际法规则 - 这是规范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和秩序的强制性规则。 国际法规范的运作是由它们所规定的法律机制来保证的。

习惯上会产生以下 国际法规范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定的主体,分为反映范围具体的类型(国际海事法、铁路、海运、南极洲的法律制度等);

2) 按范围分为普遍性(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23 年 1969 月 XNUMX 日)等)和地方性(遵守独立国家联合体框架内合作原则宣言),欧亚经济共同体特权和豁免公约等)。 也就是说,此分类允许您确定国际法规则是适用于有限数量的国家,还是由所有国家强制实施。

3)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分为命令式(仅以接受的形式执行,不允许偏差)和处置式(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国际法规范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国际法规范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规范是相互关联的。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制度与俄罗斯联邦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的比例在第 15 条中定义。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第 XNUMX 款。 俄罗斯联邦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原则和规范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同时,有必要考虑到这些原则和规范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的承认,即俄罗斯联邦作为法律主体必须同意接受国际法的约束。条约。

作者:Afonina 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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