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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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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的概念。 保险基金
  2. 保险基金的形成方式。 保险的本质
  3. 保险的标志和作用
  4. 市场经济中的保险
  5. 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受益人
  6.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保险对象。 保险风险、事件、金额、损害
  7. 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
  8.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 保险合同的终止
  10. 损失保险金额
  11. 保险赔偿
  12. 损坏和支付保险赔偿金。 确定保险事件的事实
  13. 损失金额、保险金和保险事故的制定
  14. 保险金
  15. 保险风险
  16. 风险类型及其评估
  17. 风险分类
  18. 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阶段
  19. 保险分类的基本原则
  20. 保险政策。 行业分类
  21. 按组织形式分类
  22. 按保险种类分类
  23. 按保险界参与方式划分的保险分类
  24. 保险业务的立法监管
  25. 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
  26. 保险活动的许可
  27. 保险费(供款)
  28. 保险费率
  29. 构建财产保险和其他风险的关税
  30. 人寿保险相关保险种类的保险费率计算(精算)
  31. 保险公司财务稳定的基础。 保险公司的收入和费用
  32. 保险准备金和保险公司的资金
  33. RNP 储备
  34. 一次性计算方法
  35. 损失准备金(RZU、IBNR、RK)
  36. 准备金不盈利的波动。 预防措施储备
  37. 人寿保险准备金
  38. 寿险保费准备金计算方法
  39. 保险机构的自有资金
  40. 保险人的投资政策
  41. 保险准备金的放置
  42.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43. 意外和疾病保险
  44. 财产保险基础
  45. 组织财产保险
  46.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 公民财产保险
  47. 运输保险
  48. 商业风险保险
  49. 新设备新技术风险保险
  50. 责任保险。 车主的民事责任
  51. 企业责任保险
  52. 生产者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53. 针对未履行商业贷款义务的责任保险。 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保险
  54. 再保险的本质
  55. 再保险的种类。 再保险合同
  56. 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57. 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结构
  58. 保险市场成员。 保险代理人
  59. 保险经纪人

1. 保险的概念。 保险基金

保险 是在发生某些事件(保险事件)时,以个人和法人实体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形成的货币资金为代价,保护个人和法人财产利益的关系。

保险保障经济范畴的物质体现是 保险基金 - 一组分配(保留)的物质货物自然储备。 历史上,自然保险基金是保险保障经济范畴物质体现的第一种组织形式。

保险基金在从商品流通中分配特定商品——货币——方面获得了新的品质。

货币的出现使保险基金摆脱了与其天然物质成分相关的大量技术不便,为它开辟了新的机遇。 首先,得益于货币形式,保险基金也开始产生,它的资源可以迅速转化为任何必要的使用价值,以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 保险基金的货币形式使其从服务行业内经济周转的要素转变为影响和保障行业间经济周转发展的手段。

个人和整个社会对保险保障的需要,形成了保险利益,某些保险关系由此开始形成。

保险关系的内容包括保险基金资源的形成和使用,不考虑其具体的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关系得到了民法的巩固,这反过来又使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成为可能。

社会分工、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和贸易分离为独立的产业,是保险保障组织的强大推动力。 城市的发展、手工业生产、贸易的发展,尤其是与风险增加和货币贷款的使用相关的国际贸易,需要适当的保险。 在这方面,信贷和保险密切相关。 借款人财产的保险转移给以贷款(海上贷款)为担保的债权人,这使一群特殊的专业人士——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基金的资源集中在他们手中。 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资源的经营管理,客观上要求保险人在分析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其积累、概括和系统化进行保险风险评估。

2. 保险基金的形成方式。 保险的本质

公共关系的历史发展了保险基金的三种主要组织形式。

1. 集中保险(准备)资金, 以预算和其他公共资金为代价创建的。 其形成的目的是确保某些类型的强制保险的实施,对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类基金的设立以实物和现金两种形式进行。 国家保险(储备)资金由政府支配。

2. 自我保险 作为商业实体和个人创建和使用保险资金的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在自我保险中,分散的保险基金以实物和现金的形式产生。 它们旨在克服个别组织或个人活动中的暂时困难。 分散式保险资金形成的主要来源是本企业或个人的收入。 经济实体章程规定了将保险基金资金用于自我保险的程序。

3. 自己的保险 作为一种以保险利益相关方的保险费为代价创建和使用保险组织资金的系统。 这些资金的资金用于根据保险条款和条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是由作为保单持有人的一大群参与者创建的。 基金的形成以分散的方式进行,因为保险费由每个被保险人单独支付。 它只有货币形式。 同时,一个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基金的创建过程中被分配给所有参与者,这使得它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并加速了保险准备金的周转。

保险的本质。 对自然与社会力量相互作用所表现出的破坏性矛盾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定的关系,以预防、克服和限制自然灾害的破坏性后果。 这些客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和不间断,共同维持所达到的生活水平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构成了保险保障的经济范畴。

3. 保险的特点和功能

特异性 保险经济类别确定 以下迹象: 保险风险的存在(及其评估标准);

自然灾害发生的随机性或自然破坏力的其他表现形式;

客观的损害需要;

- 空间和时间再分配关系的存在;

由保险人和保险人组成保险共同体;

- 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表达损害;

采取措施预防和克服特定事件的后果;

偿还保险金;

保险活动的自给自足。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出于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免受意外危险的经济需要。 尽管自然灾害或其他破坏性事件具有随机性,但科学地预测它们成为可能。 可以高度确定地预测自然和货币形式的可能损害程度。 得益于科学的预见性,保险人可以自觉地采取措施,防止被保险人的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 保险人采取的预防措施(即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使他能够优化保险基金的资源,并经常将其用作投资来源。 保险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保险基金组织的具体保险保障形式之一。

保险 - 这是一种通过将损失分配给多人(保险总额)来补偿个人或法人实体遭受的损失的方法。 损失由保险组织(保险人)管理的保险基金的资金进行补偿。 保险的客观需求 是因为损失有时是由于根本不受人控制的破坏性因素(自然的力量)造成的,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不引起任何人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向任何人追讨损失,他们“落户”在受害者本人的财产区域。 预先建立的保险基金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来源。

保险功能。 保险的经济本质与其功能相对应,表达了这一范畴的社会意义。

主要的是 有风险 功能,因为保险风险作为损害的概率直接关系到保险的主要目的,即为受害者提供经济援助。 警告 该职能旨在以部分保险基金为代价,为降低保险风险的措施提供资金。 储蓄 功能:在人寿保险的帮助下储蓄保险金额,以实现家庭收入的保险保障。 控制 保险的功能为保险基金的形成和使用提供了严格的目标。

4. 市场经济中的保险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确保了保险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显着增加, 显着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范围并开发了国家保险的替代方案。 由于管理国民经济的命令式管理体制、国有财产的主导地位以及管理者和集体劳动者对其安全的经济责任薄弱,保险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中无法占据应有的位置。

市场关系的发展,当商品生产者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自担风险并为此承担责任时, 增强了保险的作用和重要性。

同时,除了传统的目的——为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风暴等)、技术和技术性质的随机事件(火灾、事故、爆炸等)提供保护——保险越来越多开始在各种犯罪现象(盗窃、抢劫、车辆盗窃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提供保护。 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组织作为保险人,不仅需要赔偿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的损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还需要赔偿经济(创业)风险。 今天,习惯上为这些风险挑选出两个主要的保险领域:直接和间接损失风险的保险。 至 直接 例如,损失可能包括利润不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材料和部件短缺导致的设备停机损失、罢工和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间接的 损失是利润损失、企业破产等。

这些变化也影响到公民的财产和人身保险领域,这直接关系到人口的经济利益。 长期和短期保险合同的比率,风险、预防性和储蓄保险条件的组合,银行对人寿保险合同缴款准备金的利息水平,考虑到价格趋势和反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通胀措施不可避免地成为保险政策的主题。 保险服务供给不断增加。 保险市场逐步形成。 优先考虑自愿保险类型,尽管在某些领域保留甚至引入强制保险(例如,医疗、军事人员意外事故保险等)。

在市场经济中,保险一方面是保障企业和人民福祉的手段,另一方面是创收活动。 保险机构的利润来源是保险业务收入、临时自由资金投资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活动领域、企业股份、银行存款、证券等的收入。

5. 保险。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依法属于投保人的,被认定为法人、有能力的个人。

投保人有权为第三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指定个人或法人(受益人)接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也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自行决定更换保险金。

保险公司 被承认为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为开展保险活动而成立(保险组织和互助保险公司),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经营许可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保险活动。 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对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保险组织作出限制。

保险公司的直接活动主体不能是生产、贸易和中介以及银行活动。

被保险人。 这是一个人在其一生中应该发生的保险事件,直接关系到他的人或他的生活环境(人身保险)或影响他的财产权利和财产的安全(财产保险)。

在保险中,经常使用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的解释,其中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独立权利不是来自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而是来自第三者。派对 - 受益人。 保险人可以因投保人不正当履行保险合同而向第三人提出异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个性化。 通常,对于受益人的个性化,会注明法人实体的名称或公民的姓名,但在某些情况下,此人或该人成为受益人的条件。 立法者特别指出,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合同是为可能遭受这种损害的人订立的。

同时,受益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或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保险金额请求后,不得由他人代替。

6.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保险对象。 保险风险、案件、金额、损害

保险代理人 - 这些是代表保险人并根据授予的权力代表保险人行事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保险经纪人 - 这些是正式注册为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中介活动。

对象 保险是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财产权益,涉及: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和养老金(个人保险);

- 拥有、使用、处置财产(财产保险);

- 被保险人对他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法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责任保险)。

保险风险 是为其提供保险的预期事件。

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必须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

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保险人就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总额 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的金额是在此基础上确定的,除非合同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保险损失 - 根据保险评估,这是损坏财产的完全损失或折旧部分的费用。 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称为保险赔偿(在个人保险中 - 保险金额)。

保险制度。 保险保障制度是根据保险条件计算保险赔偿的方法。

保险保障体系分为三种:

比例责任;

第一风险系统;

最终责任。

比例责任: 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一风险责任 - 保险金额内的所有损失全额赔偿。

限制责任 - 损害赔偿在确定的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将确定要赔偿的初始损害水平及其最大值。

7. 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保险人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投保人或保险合同订立有利于他人的其他人支付保险金,投保人承诺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还可以包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并且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交易有效性的一般条件。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以明确可以接受的方式声明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向。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之日起生效,但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的事实,可以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转让的保险凭证(保单、凭证),并附有保险规则。

保险凭证必须包含:

文件标题;

保险人的姓名、法定地址和银行详细信息;

- 投保人的姓氏、姓名、父称或姓名及其地址;

标明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被保险风险的指示;

保费金额、缴付条款及程序;

合同时间;

变更和终止合同的程序;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保险规则的补充或排除;

当事人的签名。

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发生保险事故而故意采取的行动;

- 投保人或订立保险合同有利于他人的人实施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故意犯罪;

- 被保险人故意向保险人传达有关保险标的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从造成这种损害的人那里收到财产保险下的适当损害赔偿;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保险合同条款可以规定拒绝支付保险金的其他理由。

拒绝支付保险金的决定由保险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

- 使被保险人熟悉保险规则;

- 如果投保人采取措施降低保险事故的风险和可能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者如果其实际价值增加,应投保人的要求重新协商保险合同,考虑到这些情况;

-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否则,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处以每迟延一天保险给付金额1%的罚款;

- 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减少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害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保险规则规定了这些费用的赔偿。 同时,超出损害金额部分的规定费用不予赔偿;

- 不披露有关被保险人及其财产状况的信息,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

被保险人的义务:

- 及时支付保险费;

-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知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已知的对评估保险风险很重要的所有情况,以及与该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已订立或正在订立的保险合同;

-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保险财产的损害;

-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提供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更换。

合同规定了程序和条件 保险支付。 保险金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和保险凭证(紧急证明),依照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支付。 保险法由保险人或其授权人拟定。 必要时,保险人向执法机关、银行、医疗机构等了解保险事故情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索取保险事故相关信息,并有权独立确定原因和保险事故的情况。

法人实体有义务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信息, 包括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同时,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保险公司有责任以任何形式披露。

9.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在下列情况:

- 截止日期;

- 保险人完全履行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 被保险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条款内支付保险费;

- 如果合同未规定在这些情况下更换被保险人,则法人实体被保险人清算或个人被保险人死亡;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算保险人;

- 法院作出承认保险合同无效的决定;

-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保险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请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预计终止日期前至少 30 日提前将终止保险合同的意向通知对方。 应被保险人请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合同未满期间的保险费,减去已发生的费用; 投保人因保险人违反保险规则而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当全额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应保险人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将其已缴付的保险费全额返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因被保险人不遵守保险规则而提出索赔的,应当退还被保险人未满合同期限的保险费,减去已发生的费用。

保险合同被考虑 空虚 在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自结束之日起。

保险合同也无效 在以下情况中:

- 如果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缔结的;

-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根据有效的法院判决应予没收的财产。

保险合同被法院、仲裁或仲裁法院宣告无效。

10. 保险金额的损失表现

该指标以保险费期内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害赔偿而从保险组合中提取的保险总额中所占份额的形式表示损害的概率。

投保额的无利可图受以下因素影响 三个因素 通常被称为无利可图的要素:

1. 保险事故发生频率:

S:A。

2. 一项保险事故的破坏(平均受一项保险事故影响的物体数量):

D:C。

3. 风险比——一件损坏物品的平均保险赔偿额与一件被保险物品的平均保险金额之比。 在局部损坏的情况下,它表示一个物体的平均损坏程度:

F×A/D×B,

其中A是被保险对象的数量; B——投保对象的保额; D 是受影响对象的数量; F——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

因此:

Q = C/A × D/C × (F × A)/(D × B) = F/B,

其中 C 是保险事件的数量; Q——保额的损失率。

11. 保险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机制生效,确定并支付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或订立有利于合同的第三人。 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保险人就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支付保险金。

如果发生与财产有关的保险事故,保险金以保险赔偿的形式支付,如果发生以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身份的保险事故 - 以保险范围的形式支付。

保险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的保险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赔偿金的除外。

保险金额低于财产保险价值的,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保险价值的比例减少,但保险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

投保人与多个保险人签订超过财产保险总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双重保险)的,投保人从各保险人为该财产投保的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同时,各保险人按照其所订立的合同的保险金额与该被保险人所订立的特定财产的全部保险合同总额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规定以保险赔偿金额内的实物损害赔偿代替保险金。

保险范围是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无论根据其他保险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赔偿损失而应支付的金额。 同时,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因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受益人,不计入继承财产构成。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保险金。

保险人有义务:

-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 补偿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减少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是必要的或为履行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

12. 保险赔偿的损害和支付。 确定被保险事件的事实

保险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包括 三个阶段:

确定保险事故的事实;

确定损失金额、保险支付和就保险事件制定法案(保险法案);

保险支付。

确定保险事故的事实。 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财产发生损坏、毁坏或被盗时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及时提交保险事故申请。 保险条件要求被保险人有义务申报财产损失或损坏,通常在 1-3 天内,如果违反此期限,保险人将查明延误的原因。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后,说明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何种财产损失或损坏,检查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条款。 进行此项检查是为了确定该事件是否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义务支付保险金。

首先,你需要设置 财产在事件发生时是否已投保。 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因为该条约可能尚未生效。

接下来,您应该检查发生的事件(例如,由于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是否​​包含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危害(风险)清单中提供保险。 必须确认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的事实和原因 相关组织的所需文件。

发生的事故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这也很重要 将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地点与其位置进行比较 (经营区域)由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的。 通常,无论财产位于何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责任,但对于某些类型的财产(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租赁协议收到的财产、从其他组织、公众、家庭财产等接受的财产),财产损失或损坏仅在投保申请书和保险凭证(保单)载明的地点确认为保险事故。

同时,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必须 证明您对该物业的兴趣, 被毁坏或损坏(用于装运和接收货物的贸易提单,财产登记簿中的条目)。

13. 损失金额、保险支付和保险事件的准备行为

如果保险人认定该事件为保险事故,则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拟定保险索赔 既定形式的行为 关于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损坏)。 如果在检查申请时确定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不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或者由于通知的延迟而无法制定保险法确定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事实和原因,以及损失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是 自由格式文件, 其中仅说明未能制定该法案的原因。

根据保险规则 保险公司有义务在 3 天内开始起草该法案,并在 5-10 天内完成这项工作 自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申请之日起。 该法案包含有关被毁(损坏)财产及其遗骸的信息,该法案的附件包含对损坏金额和保险赔偿的计算。

通常,灾难发生时可用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根据会计和报告数据以及主要收支文件(付款请求、发票、运单等)、未使用材料的库存余额来确定的.

如果会计账簿、卡片、原始文件被毁坏,则财产在灾难(火灾等)时的价值将根据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财务负责人正式批准的库存报告来确定事件。

在某些情况下,灾难发生时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也可以通过计算来确定,即根据容器的数量和大小、财产遗骸的数量、根据房屋的体积来确定。财产的位置等。但无论如何,损失的金额不应包括财产的价值,在火灾发生时,原始文件或在检查遗骸后起草的文件没有证明财产的存在财产和保险事故发生的地点。

总伤害 财产险和其他风险的保险由以下公式确定:

Y \uXNUMXd P × I + C × T,

其中 Y 是伤害量; P——根据保险评估的财产价值; I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财产折旧额; C - 储蓄和整理财产的费用; T——适合建筑材料的残渣成本。

14. 保险支付

保险赔款在 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限 在保险公司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制定保险法(事故证明)后。

具体而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支付期间、等待期间和保险支付期间是有区别的。

保险费缴纳期限 - 这是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投保人有义务支付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同时,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包括直至事故发生时(可能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等待期 在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期限为条件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成立,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至投保期限开始的期间。保险金。

保险支付期限 - 这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产生并得到履行的时期。 该期限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保险金的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以保险年金的形式支付:紧急或终身。

因保险人的过错拖欠给付的,应当向投保人支付每拖欠一天应缴保险金的1%的罚款。 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以非现金形式划入被保险人的结算账户,个人可以现金支付。

支付保险赔款所依据的所有行为、计算和其他文件均被取消,并盖有保险人的适当印章,注明支付日期。 文件如改正的,必须注明,经编制人证明,并加盖保险人印章。

如果在支付保险赔款后发现被盗财物,投保人有义务将其收到的保险赔款退还给保险公司,减去必要的维修费用或与盗窃有关的整顿费用。 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险赔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索赔。

如您所知,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在此数额内,将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责任人的索赔权转移。 因此,如果主管机关的文件表明造成损害的人有罪,保险人可以按照代位求偿的顺序对该人提出索赔。

15. 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 是预期的事件,在该事件中进行保险,即风险是保险的标的。 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必须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

保险风险应从几个方面考虑:

- 作为一个特定现象或一组现象(一个事件或一组事件),一旦发生,就从先前形成的集中保险基金中以实物或现金支付;

- 与特定的被保险对象有关。 一个事件或一组事件本身并没有被抽象地考虑——它们应该与被保险接受的对象相关联,其中风险被实现。 任何风险都有特定的表现对象。 在我们看来,风险与这个对象有关。 针对对象,分别表现和研究风险因素。 结合其他措施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可以防止或显着减少风险实施(实施)的负面后果;

- 风险与接受保险的对象的损失或损坏概率有关。 概率作为对给定事件或一组具有有害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的度量。 任何概率都可以表示为真分数。 在概率为零的情况下,可以说这个事件是不可能的。 如果概率为 100,则 XNUMX% 保证该事件会发生。 风险概率越低,安排保险就越容易和便宜。

保险的特点是客观概率和主观概率。 客观的 概率反映了客观现实中现象和对象所固有的规律。 主观 反映了忽视客观现实的事故,否认或不考虑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

此外,风险也可以通过 合乎逻辑的 概率,它是基于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逻辑方法。 逻辑概率用于开发和推出不具备或几乎不具备初步观察人口信息库的新型保险。

如果在引入一种新型保险之前,先使用大数定律的数学工具对统计数据进行初步收集和分析,那么结果将反映 统计 可能性。

风险分析允许您将它们分为 两大类: 保险和非保险(不包括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风险清单是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金额。 以合同的保险金额表示。 以货币形式表示的风险价格是关税率。

16. 风险类型及其评估

在保险实践中使用各种方法来评估风险。

个人评估方法 仅适用于无法与平均风险类型进行比较的风险。 保险人根据其专业经验和主观意见作出任意评估。

平均法 特征是将个体风险组划分为亚组。 因此,为根据风险特征(例如,保险标的账面价值、总生产能力、技术周期类型等)确定规模建立了分析基础。

百分比法 表示对可用分析基础的一组折扣和津贴(加价),具体取决于与平均风险类型的可能正负偏差。

保险公司最困难的任务之一是使其关税政策与风险发展的预测趋势保持一致。 要在此保险汇总中对其进行评估,拥有可靠的信息尤为重要。

在评估风险时,需要区分以下内容: 种类: 1) 可以投保的风险; 2) 无法投保的风险; 3)有利和不利的风险; 4) 保险人的技术风险。

保险风险。 最大的一组包括可以投保的风险。 保险风险是一种可以根据保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损害的定量程度进行评估的风险。

考虑被保险风险的主要标准:

- 包含在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必须是可能的;

风险必须是随机的。 保险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不稳定的、暂时的联系类型,不应面临危险,这是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所有人事先知道的;

- 这种风险的随机发生应与均质物体的质量相关。 为此,组织了适当的统计观察,对其数据的分析可以确定足以预测的保险费;

- 以实现风险表示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应与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相关联;

- 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未知;

- 保险事件不应具有灾难性灾难的规模,即它不应涵盖大量保险人群中的大量对象,从而造成大规模损失;

- 必须客观评估实现风险的有害后果:它们必须足够大并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

17. 风险分类

根据保险人的责任金额,风险分为个人风险和普遍风险。 例如, 个人 风险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和暴露的绘画杰作的保险合同中说明,以防与它有关的破坏行为。 万能 根据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中包含的风险是盗窃。

一个特殊的组由特定的风险组成:异常和灾难性。

异常: 其价值不允许将相关对象归属于某些保险人群。 异常风险高于和低于正常水平。 低于正常风险对保险人有利,并在保险合同的正常条款和条件下承保。 高于正常水平的风险并不总是对保险人有利,而是在保险合同的特殊条件下承保。

灾难性的 风险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群体,涵盖了大量的被保险对象或投保人,同时造成特别大规模的重大损害。 根据国际分类,巨灾风险分为地方性(局部)风险(受气象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受土地质量影响的风险(如水土流失)。

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中特别重要的是客观和主观风险的定义。 目的 - 表达不受控制的自然力和其他事故对保险对象的有害影响,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和意识。 主观 - 基于对现实的客观方法的否认或无知; 与客观现实中对周围世界的认识不足有关,取决于一个人的意志和意识。

在风险的一般分类中,习惯上区分环境风险、交通风险、政治风险和特殊风险。

环境的 风险与环境污染有关,是由于在物质商品占有过程中的变革性人类活动造成的。 由于环境风险导致的某些保险利益导致创建了满足这些利益的独立类型的保险。

交通: 分为船体险和货物险。 风险 卡斯科 意味着在移动、停车(停机)和维修期间为空中、海上和内河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汽车提供保险, 货物 - 空运、海运、河运、铁路和公路运输的货物保险。

政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风险与非法行为有关,与外国政府对特定主权国家或其公民的活动或行动有关。 特殊 风险涉及特别贵重物品(宝石、艺术品、现金)的运输保险。

18. 风险管理

开展保险风险管理 分两个阶段:

- 准备性的,其中涉及比较作为分析和评估结果而获得的风险的特征和概率。 在这个阶段,确定了一个替代方案,其中风险的大小仍然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确定优先级,即确定一系列问题和需要优先关注的问题。 因此,可以根据其中包含的风险的可接受性原则对可用选项进行排序:风险是完全可接受的、部分可接受的、根本不可接受的;

- 选择有助于消除或最小化风险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的具体措施。 这一阶段包括制定具有预防性质的组织和操作程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个阶段可能包括为做出或实施风险决策的人准备和发布具体建议。

允许及时应对风险情况下活动的负面后果的程序和措施选项之一是专门开发的 情境计划, 包含对每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的规定,以及对预期后果的描述。 基于情景计划,执行风险决策的人有机会在不利条件下迅速采取行动,为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做好准备。

在管理风险时,保险人关注法律方面。 法律支持包括制定和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限制风险的法律和附则。 这些行为应反映风险何时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是合理的、合法的和权宜的问题。

在实践中,可以使用以下 风险情况下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 识别风险替代方案,仅在社会可接受水平的范围内允许;

- 制定旨在消除或最小化风险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的具体建议;

- 制定特殊计划,使执行有风险决策或控制此过程的人员能够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最佳行动;

- 制定和通过有助于实施选定替代方案的规范性法案;

- 考虑到对风险决策和计划的心理感知。

19. 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阶段

基于上述理论的规定,社会实践已经发展 四种风险管理方法: 废止、防损、保险、接管。

废除 是一种消除风险的尝试。 对于个人而言,这意味着不吸烟、不飞行等; 对于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在发布产品进行销售时,必须仔细考虑如何确保其使用安全。 取消是避免损失的有效方法。 问题是消除风险就消除了利润。

防损与控制 体现为防止发生保险事故和限制发生损失时的损失金额的措施。

保险 就风险管理而言,它是指一组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投资于一家公司,其成员在遭受损失时得到补偿的过程。 保险的主要思想是在暴露于同一类型风险的一大群个人和法人实体(保险群体)之间分配损失。

摄取 包括确认风险损失而不通过保险进行分配。

风险管理可以细分为 六个阶段:

- 目标定义。 对于个人而言,具体目标可能包括保持身体健康、在死亡或失去收入的情况下维持家庭的生活水平、家庭用品保险、私人车辆等。对于企业家来说,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火灾、抢劫等)的存在;

- 风险的澄清体现在经济实体或个人对风险的认识中。 风险意识始终发生在公共环境中,并基于公共实践;

- 风险评估 - 根据可能损害的概率和程度确定其严重程度;

- 从列出的风险管理方法中选择(消除、损失预防和控制、保险、吸收)。 该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风险的类型。 在实践中,使用了几种风险管理方法;

- 所选方法的应用。 例如,如果选择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方法,那么下一步就是起草保险合同(购买保险单)。 除保险外,任何风险管理策略都包括损失预防和控制计划;

- 根据完善的准确信息系统评估结果,从而可以考虑损失和防止损失的措施本身。

20. 保险分类的基本原则

保险分类是一个科学的体系,将其划分为活动领域、行业、子行业和类型,其中的环节被安排,每个后续环节都是前一个环节的一部分。 保险分类依据 根据两个标准: 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数额的差异。 按照这个划分,申请 两种分类系统: 按保险对象和危险类型。 在更广泛和更具体的意义上,保险的分类是表达保险人及其业务领域、保险对象、投保人类别、保险责任金额和保险形式的差异的一种形式。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区别的。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 一方(保险人)承诺,在发生合同规定的事件(可保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保险费)赔偿另一方(投保人)或其他人因本事件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与被保险人其他财产利益有关的损失(支付保险金)在合同规定的金额(保险金额)内,订立合同(受益人)。

财产利益可以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

1) 某些财产的损失(毁坏)、短缺或损坏的风险;

2)因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的责任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民事责任风险;

3) 因创业者的交易对手违反义务或因创业者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创业活动的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创业活动损失的风险。

根据个人保险合同 一方(保险人)承诺,对另一方(被保险人)支付的合同规定的费用(保险费),在发生损害时一次性或按合同规定的定期(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本人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公民(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达到一定年龄或在其生命中发生合同规定的另一事件(被保险人事件)。

收取保险金额的权利属于合同订立的一方。

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认定为继承人。

21. 保险单。 按行业分类

保险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940 款)。 可以通过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文件来订立合同,或者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交一份仅由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单(证明、证明、收据)(《民法典》第 2 条第 940 款) )。

保险单 是确认签订保险合同的文件。 他可以 一度 - 在它的帮助下,处理简单的保险交易(一件物品),并且 一般的 - 扩展到几个同质的财产保险业务(与一组项目有关)。

市场上有专门的保险机构运作,按照所有制形式、保险行业、保险风险的承保范围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行业分类。 在国外实践中,保险种类(等级)的有序系统。 在欧盟国家,目前有欧盟指令 73/239 / EEC 建立的统一的保险类型分​​类。 目标是协助形成欧盟成员国的单一保险市场。

保险标的可以由几个保险人按照一份合同共同投保(共同保险)。 同时,合同必须包含确定每个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保险的客体是包括保险经济利益在内的一切特征的物质载体。

保险对象分为 两个班: 有价值和没有价值。 在保险价值的基础上,保险行业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经济风险保险。 确定这四个行业的需求是俄罗斯国家保险市场的典型特征。 这种分类是由保险对象和风险清单确定的。

私人 保险——保险关系的对象是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和养老金提供有关的财产利益的行业。

财产 保险——保险关系的对象是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有关的财产利益的行业。 同时,不仅财产的所有人,而且其他对其安全负责的法人实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

责任保险 - 保险业,其对象是对第三方(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责任,其人身或财产可能因被保险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而受到损害(伤害)。

22. 按组织形式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保险可以是国家的、股份制的、相互的、合作的。 医疗保险和再保险是特殊的组织形式。

状态 - 组织形式,国家以特别授权的组织的名义作为保险人。 国家的利益范围包括其对实施任何或某些类型的保险(由保险活动状况法定义)的垄断。

合股 - 非国家组织形式,私人资本以股份公司的形式作为保险人,其授权资金由法人实体和个人拥有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组成,允许,以相对有限的资金,快速部署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

相互的 - 非国家组织形式,表达了一组个人、法人之间的协议,根据接受的条件,相互补偿未来可能出现的某些股份的损失。 它是通过互助保险公司实施的,互助保险公司是一个非营利类型的保险组织,即不追求从已成立的保险公司中获利的目标。 相互保险协会 作为个人或法人实体的协会,该协会是在他们之间自愿协议的基础上成立的,旨在为其财产利益提供保险保护。 每个投保人都是互助保险协会的成员。

合作社 - 非国家组织形式,包括由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

医疗的 ——保险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 在俄罗斯,它作为一种社会保护形式,以保护人民的健康利益。 目标是保证公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累积的资金(包括在州和市医疗保健系统中)为代价获得医疗服务,部分或全部补偿被保险人的额外费用,被保险人向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计划的医疗服务、保险、金融预防措施所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主体是公民、被保险人、保险医疗机构(保险人)、医疗机构(综合诊所、门诊、医院等)。

在保险关系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是 再保险, 即一个保险人为其对被保险人的部分义务向另一家保险人投保。 再保险本质上是二级保险,因为它保护的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无法赔偿损失。

23. 按保险类型分​​类

接受保险的对象的质量特征决定了基于同质和异质对象组的保险类型。 保险活动类型的分类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保险活动许可条件确定(由 1994 年的 Rosstrakhnadzor 令批准)。

保险业包括以下类型的保险活动:

人身保险:

- 生活;

- 事故和疾病;

- 医疗的。

财产保险:

- 地面运输工具;

- 航空运输工具;

- 水上运输工具;

- 货物;

- 其他类型的财产;

- 财务风险。

责任保险:

- 车主的民事责任;

- 承运人的民事责任;

- 企业的民事责任 - 增加危险的来源;

- 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关于活动的实施:

- 公证;

- 医疗的;

- 不同的;

- 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保险。

养老保险。 异质现象保险与解决危险事件对一组具有根本差异的对象的影响时的保险保障问题有关。 在这方面,有亚种:混合保险和组合保险。

混合 它主要用于人寿保险:生存、死亡、健康损失等。

结合 典型的险种是多件物品在一个事件中的保险组合,例如运输工具和行李的保险与司机和乘客的保险相结合。

24. 以保险业参与方式对保险进行分类

根据保险界的参与方式,保险可以以自愿和强制的形式进行。

自愿的 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进行的。 自愿保险规则确定其实施的一般条件和程序,由保险人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的规定独立制定。 保险条件在合同订立时确定。

强制性的 是法律规定的保险。 进行此类保险的类型、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有关法律规定。

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规定,当需要赔偿物质损失或提供其他经济援助影响公共利益时,相关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固定的保险金。 在俄罗斯,公民、军人、乘客的社会保险、建筑物和一些农场动物的保险以及其他一些类型的保险是强制性的。

相关条例为军人、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工作的医生、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受害的国家税务局雇员、雇员强制医疗和社会保险(供款)引入了强制性保险。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和义务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支付,不分所有制形式)。

强制保险的区别在于以下原则:

- 强制保险由法律规定;

- 假定连续覆盖法律规定的对象;

- 自动分配给对象;

- 无论是否支付保险费都采取行动;

- 不确定性;

- 保险范围的监管。

自愿保险形式基于以下原则:

- 依法和自愿行事;

- 投保人自愿参与保险,但保险人不参与;

- 对象的选择性覆盖;

- 自愿保险始终受保险期限的限制;

- 仅在支付一次性或定期保险费时有效;

- 保险范围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25. 保险业务的立法规定

迄今为止,俄罗斯联邦已经建立了保险公司注册、保险业务许可和保险监管控制的机制。 它旨在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尊重。 将关税降低到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下降的水平是不可接受的; 在投资中,虽然不是最有利可图,但最可靠的对象被优先考虑。

竞争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保险业务也有必要刺激其在无法获得可观利润的领域(作物保险、环境风险等)的发展。

保险组织的活动和保险的基本概念由 1992 年俄罗斯联邦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第 48 章和其他文件确定。

保险机构的活动受 强制审计。

保险公司协会在俄罗斯财政部保险活动监督司(以下简称司)进行国家登记后,获得法人实体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的保险活动受 许可。 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条件由 1994 年的 Rosstrakhnadzor 令批准。保险活动的许可由该部门进行。 许可受制于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活动,这些活动与未来保险支付所需的特殊货币基金(保险准备金)的形成有关。 根据许可条款,在保险领域进行保险风险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保险支付金额以及其他咨询和研究活动的活动不需要许可证。

健康保险领域的关系根据 1991 年《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险法》进行规范。

26. 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

对保险活动进行国家监督是为了符合俄罗斯联邦保险立法的要求,有效发展保险服务,保护投保人、保险人、其他相关方和国家的权益.

俄罗斯联邦境内保险活动的国家监督由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条例执行。

监督保险活动的联邦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能:

- 向保险公司颁发从事保险活动的许可证;

- 维护统一的国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协会登记册,以及保险经纪人登记册;

- 控制保险费率的有效性并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 制定保险准备金的形成和分配规则、保险业务的指标和会计形式以及保险活动的报告;

- 制定关于保险活动问题的规范性和方法性文件,依法交由联邦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保险活动;

- 概括保险活动的实践,以规定的方式制定和提交俄罗斯联邦保险立法的制定和改进建议。 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有权:

- 从保险公司接收关于保险活动的报告、关于其财务状况的信息;

- 从包括银行在内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那里获得履行分配给它的职能所必需的信息;

- 检查保险公司对俄罗斯联邦保险法的遵守情况及其报告的可靠性;

- 如果发现保险人违反法律要求,向其发出指示予以消除,如果不遵守指示,则暂停或限制这些保险人的执照,直至违法行为消除或作出撤销决定执照;

- 如果保险人屡次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向仲裁法院申请清算保险人,以及清算无照经营保险的企业和组织。

27. 保险活动的许可

从事保险活动的许可证是证明其所有者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文件,但须符合颁发许可证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可以发给在保险人申报的一定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的许可证。

该许可证由联邦执行机构以规定的形式颁发,用于监督保险活动,并包含以下内容 要求:

- 持有执照的保险人名称、法定地址;

- 行业名称、行为形式和保险活动类型,在附件中说明保险人有权获得的保险类型;

- 他有权进行此类活动的地区;

- 执照号码和签发日期;

- 负责人(或副负责人)的签名和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的公章;

- 根据国家保险公司登记的注册号。

保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没有限制,但签发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许可证 为自愿和强制性发行:

-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 财产保险(陆路、空运、水路运输、货物、其他类型财产的保险,所列财产除外,金融风险);

- 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承运人、企业的民事责任——增加危险的来源、职业责任、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但列出的除外);

- 再保险,如果保险人的活动的标的完全是按保险活动类型的再保险。

为获得从事保险活动的权利,保险人必须拥有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实缴授权资本。 保险合同项下个人风险的最高责任限额不得超过保险人自有资金的10%。

28. 保险费(供款)

保险费是 保险费(供款), 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以保险费为代价,形成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及支付保险人的间接费用。

可以支付保险费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的金额和条款。 在支付全部或第一部分保险费后,保险合同通常生效。

在人寿保险(累积险种)中,保险费最常以年、季或月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 同时,分期缴纳的保费总额大于一次缴纳的保费,因为如前所述,将收到的部分保费(净保费)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参与为保险金设立保险人的保险基金。

保险费反映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的保险交易的补偿性质, 是服务的付款(服务的价格), 保险人根据自愿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方式向投保人提供的。

保险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涵盖了再分配关系的范围,因此,保险基金(保险准备金)的形成是以投保人的保险费为代价的, 保险人用于支付保险费的资金,以及用于支付保险人间接费用的资金。

用于形成保险基金(仅用于保险支付)的保险费部分通常称为 净溢价, 而保费中旨在支付保险人的保险费用的部分—— 加载。 净保费 - 不考虑保险公司实施成本的保险成本。

净保费和负荷共同构成保险费,称为 毛保费。

每个被保险人对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类型(“风险”类型的保险)的净保险费表征了他参与保险基金形成的份额,而这种保险是被保险人之间损失的封闭分配,即保险基金仅由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费构成。

与人寿保险相关的保险种类(累计保险种类)的净保费表示每个被保险人参与形成一部分保险基金以供保险人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份额或者保险金给他的继承人或者他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29. 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保险费率, 代表每单位保额或保险标的的保险费率。

强制险种的保险费率由强制保险法规定,自愿险种的人身险、财产险和责任险,保险人可以自行计算。 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在保险合同中确定。

确定关税税率时设定的主要任务, - 计算每个被保险人或每单位保险金额的损失概率。 如果关税率相当准确地反映了可能的损失,那么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配就得到了保证。

关税税率与保险责任的数量密切相关。 进行保险时,保险公司寻求解决双重问题:以适用于范围广泛的保险公司的最低费率,确保足够多的保险责任。 如果关税费率计算正确,则可以确保保险业务的必要财务稳定性,即保险人收入和支出的稳定平衡或收入超过支出。

构成保险费基础的关税税率称为 毛利率, 其中包括净费率和负载到净费率。

净利率 主要用于设立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保险赔偿。 负载 支付保险费用所需的费用(保险机构的全职和编外雇员的工资、准备表格、保险的促销和广告费用、行政和业务费用、储备金、储备金和其他资金的扣除额,保险活动计划利润的形成标准)。 负载是总费率的较小部分。 因此,关税税率保证了保险的收支平衡。

作为被保险人遭受某种损害的概率的净费率反映了保险人承担的每种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奉行有针对性的关税政策,以建立、明确和简化保险费率。

关税政策原则: 当事人保险关系的等同性:

净费率应尽可能与损坏概率相对应;

向广泛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长期稳定;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确保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

30. 财产保险和其他风险的收费标准

基于每个保险事故造成一个保险标的死亡的前提,应假定构成净费率基础的损害概率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计算净费率的方法被简化为确定根据风险溢价调整的关税期(通常为 5-10 年)保险金额的平均无利润。 为此,首先,建立一系列动态的投保金额的非盈利指标并评估其稳定性,并据此确定风险溢价的大小。

使用变异系数和中位数估计动态序列的稳定性。 以下变异系数公式用于关税计算:

V = L/Qav; L \u1d v (Q - Qav) / t -XNUMX),

其中 V 是变异系数;

L——标准差;

Q - 保险金额的无利可图;

Qav - 投保金额的平均无利润;

t - 关税期的持续时间,年。

如果时间序列是稳定的,可以将平均损失率的一次性标准差作为风险溢价。 然后:

N = (Qav + L) × 100,

其中 N 是净关税税率,%。

否则,可能会应用双重风险溢价或增加关税期限:

N = (Rav + 2 × L) ×100。

计算净费率负荷的方法是基于确定在过去 1-2 年内归属于此类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实际维护成本,并考虑通货膨胀。 通常,负载是总费率的 9-40%。 在强制保险中,总保费中的负担份额取决于主管当局批准的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结构。

计算毛利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B=N(100-H)×100,

式中,H 为负载在毛利率中的比重,%。

31. 与人寿保险相关的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计算(精算计算)

与人寿保险相关的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基于与财产保险相同的原则,但是使用所谓的精算计算。

保险费率(毛费率)由净费率和负荷构成。

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年龄生存或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费率的净费率,按照保费与收益等价的条件计算。一方面是保险准备金的投资,另一方面是在此条件下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下的保险应付担保金额。

净保险费率金额 人寿保险 计算依据:a) 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 B) 保险范围的类型、金额和支付期限; C) 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期限; D) 保险合同的期限; D) 计算中采用的寿险保险准备金投资的计划收益率。

在计算关税税率的具体数值时 由于男性和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不同,因此有必要使用为提供保险的地区计算的死亡率表。 此外,在为根据某些特定特征联合起来的人口群体的生活提供保险时,例如,按活动类型(矿工、冶金学家等)或居住地(城市、农村地区),使用专门编制的死亡率表为他们将提供更高的可靠性。计算。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有效期和保险给付的保险义务的具体情况决定了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求。 在人寿保险合同项下计算时,考虑以下情况:

- 在人寿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会改变保险事故的概率,而其概率是根据死亡率表确定的。 例如,在生命的下一年内死亡的概率由公式计算

Q(x) = D(x)/L(x)。

-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保险金金额,根据保险准备金投资的利息收入(按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净额中的保险费金额)确定。

32. 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基础。 保险公司的收入和费用

金融稳定的基础 保险公司是实缴的法定资本和保险准备金,以及再保险制度。

在法人实体提交获得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的文件之日,以资金为代价形成的已缴法定资本的最低金额必须至少为 25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 在进行保险类型时人寿保险除外; 不少于 35 最低工资 - 用于人寿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 至少 50 最低工资 - 仅限再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 收益 从保险活动、投资、风险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业务。 保险业务收入来源于保险支付。 他们的基础是保险费率。 同时,支付量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规模,费率的结构决定了该基金的资金走向。 保险支付是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

保险费用 在保险基金分配过程中形成。 费用的构成和结构决定了两个相互关联的经济过程:偿还对投保人的义务和为保险组织的活动融资。 对此,保险业务采取了以下措施 费用分类:

1) 支付保险赔偿费用;

2) 对储备金的贡献;

3) 经营成本:

- 收购(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而进行);

- 收款(向员工支付保险金的收款和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费用);

- 清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

- 管理(行政和管理人员的报酬、行政和经济费用、保险发展费用)。

这些成本合起来就是保险业务的成本。

33. 保险准备金和保险人资金

为确保履行已接受的保险义务,保险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从收到的保险费中形成未来保险支付所需的费用 保险准备金 用于人身保险、财产和责任保险。 以类似的方式,保险公司有权建立准备金,为防止事故、损失或被保险财产损坏的措施提供资金。

保险准备金反映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项下未履行义务的金额,旨在保证保险人能够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国外采用的保险准备金形成技术,保险人承担的每一种义务都由相应类型的保险准备金承担。 特别是在人寿保险中,根据合同条款,形成数学准备金、年金准备金、基金准备金和参保准备金; 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 - 保费准备金(未到期风险准备金,风险增加)和损失准备金(已建立但未支付;列报但未建立;未列报)。

保险准备金数额 必须完全涵盖现有合同下的未来付款金额。 因此,确定它们的规模是对保险公司运营和劳动密集型数学计算进行彻底分析的结果。 国外实践表明,如果有经验丰富的合格专家,这样的计算就变得相当可靠,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保险公司不会破产。 由于外国立法中的保险业务种类繁多,它们通常分为 两大集团 - 人寿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因为这些类型的保险基于不同的技术原理。

“人寿以外”保险的主要保险准备金类型。 保险公司向以下准备金供款: 1. 技术储备: 1.1. 未到期保费准备金 (URP)。 1.2. 损失准备金:已报告但未结算损失准备金(RZU); 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准备金(IBNR)。 1.3. 保险人经与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机构达成协议,可形成额外的技术储备: 灾难储备(RC); 损失波动准备金(RCU)。 1.4. 其他类型的技术储备与保险合同承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关。 2. 预防措施储备 (RPM)。

34. RNP 储备

RNP 储备 严格意义上说,它不是准备金,而是一条划分相邻报告期之间保险费核算的条款。 RNR 指报告期内根据有效保险合同收取的基本保险费,与超过报告期的保险合同有效期有关。

保单持有人在任何报告期内支付的与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期间的风险保障有关的保费份额均予以转移。 目前,结转缴款的份额主要是按比例计算的。 首先,它用于少量的保险交易。 除此之外,还使用了一次性确定该储备金的方法。

为了计算 RNP,保险活动的类型分为三个会计组:

第 1 组包括保险: 意外和疾病保险; 自愿医疗; 地面运输工具; 航空运输工具; 水上运输工具; 货物; 其他类型的财产保险; 车主的责任; 其他类型的责任。

第二会计组: 金融风险保险; 借款人不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会计组: 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的可能性的保险类型,保险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不确定(“开放”)。

对于第一个会计组,计算 RNP 有两种选择。

如果我们将关税税率的结构表示为一个总和:

费率=损失+代理佣金+购置成本+损失消除成本,然后准备金=资产负债表时到保险期/合同期限结束的剩余时间x(损失+损失消除成本)。

为了通过这种方法正确计算准备金,有必要妥善保存会计和统计记录。 虽然时间比例法是最准确的,但由于费力,很难将其用于大量交易。 此外,如果按照同质风险组进行交易,并且全年平均分配会费,则根本不需要这种方法。 在这些情况下,建议采用所谓的一次性总付法计算保险准备金:“方法 1/8“, “方法 1/24”、“方法 36%”。

第二会计组 每份保险合同的未到期保费按基本保险费金额确定,直至保险合同全部到期。

第二会计组 每份保险合同的未到期保费按报告日基本保费的 40% 确定。

35. 包干计算方法

方法 1/8 在于,考虑到保险人在当年签订合同时的工作安排,假设在一个季度内签订的为期一年的所有合同都在该季度中期签订(例如,对于第二季度 - 15 月 XNUMX 日)。 考虑到这一点,未到期保费准备金是根据收到的保险费计算的:

- 自保费准备金计算之日起 4 个季度前, - 金额为 1/8 从指定的保险费;

- 自保费准备金计算之日起 3 个季度前, - 金额为 3/8 来自上述贡献;

- 自保费准备金计算之日起 2 个季度前, - 金额为 5/8 来自上述贡献;

- 自保费准备金计算之日起 1 个季度前, - 金额为 7/8 从上述贡献。

方法 1/24 类似方法 1/8 不同之处仅在于这里所有在该月内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合同都被视为在月中,即第 15 天签订。 因此,这种方法更准确,但也更费力。

方法 36% 用于数量非常多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无关紧要,认为所有合同都在年中签订,即1月72日。 因此,年底的准备金应该是净溢价的一半。 同时,为了更加简化,计算不是根据净保费,而是根据总贡献。 认为毛关税分为两部分:28%——净税率; 36% - 负载。 因此,净利率的一半等于总利率的 31%。 因此,36 月 XNUMX 日该方法下的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将相当于当年收到的保费的 XNUMX%。 这是最不准确的,但另一方面,是计算未到期保费准备金的最简单方法。

36. 损失规定(RZU、RPNU、RK)

已报告但未解决的索赔准备金 (RZU) 由保险人成立,以确保在报告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保险合同项下履行与报告或报告中发生的保险事件有关的义务,包括赔付费用。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前期间和发生的事实。

RZU 值是针对每个未解决的索赔确定的。 如果申报了损失,但未确定损失金额,则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计算。

RZU 值对应于在损失登记册中登记的报告期内报告的损失金额,增加报告期之前期间的未结算损失金额,并减少报告期间已支付的损失金额,加上报告期内未解决索赔金额的 3% 的理赔费用。

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准备 (IBNR) 旨在确保保险人履行其在报告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赔偿损失的费用,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报告期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报的日期。

IBNR 金额按以下金额计算:

- 报告期内收到的基本保险费金额的10%,如果以一年计算;

- 报告期内收到的基本保险费金额的 10%,如果算作季度,则为报告期前三个期间。

其中包括已报告和未报告损失的准备金。 其中第一条的实质是,如果保险人在报告日没有为已结算(即由他确认)的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则保留该保险金的金额。

灾害储备 (RC) 旨在承保因不可抗力或大规模事故造成的特殊损失,从而导致需要根据大量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由保险种类组成,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因不可抗力或大规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金的义务。 AC 的程序、条件和使用由保险人确定,并与监管保险活动的当局达成一致。

37. 冲洗未成型的储备金。 为预防行动准备金

损失波动准备金 (CGR)旨在补偿保险人在报告期内投保金额的损失率超过预期损失率的情况下支付保险金的费用,这是按类型计算保险费率净额的基础保险。 该准备金的形成和使用程序、条件由保险人确定,并与监管保险活动的当局达成一致。

所考虑的保险准备金是最常见的,由大多数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这反映在立法行为中。 考虑到多种险种的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立法通常规定,在现有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保险人经与保险监管部门协商一致,有权追加追加保险准备金。承担其义务,如果有适当的理由,通过计算确认。

这些储备包括:

- 在随后重新计算保费的情况下(例如,为因火灾和/或设备技术故障而导致的停产提供保险);

- 保险费的支付发生逆转,影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索赔,导致保险风险减少或消失的;

- 核设施保险;

- 药品责任保险;

- 地震保险;

- 迫在眉睫的损失。

预防措施储备 (RPM) 旨在为防止事故、损失或损坏被保险财产的措施提供资金,以及为保险人在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预防措施储备条例中规定的目的提供资金。活动。

RPM 是从报告期内收到的保险合同总保费中扣除。 RPM 中的扣除额是根据关税税率结构中为这些目的提供的百分比确定的。 RPM 的值对应于报告期内该准备金的扣除额,增加了报告期开始时的 RNP 值,并减少了报告期内用于预防措施的资金数额。

38. 人寿保险条款

数学储备 表示保险人义务的现值(根据当前保险合同即将支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义务的现值(保险人根据现有保险合同在未来必须支付的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数学准备金是人寿保险业务的主要准备金类型,对应于用于人寿以外的保险类型的保费准备金和损失准备金。 然而 人寿保险的保险准备金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长期性,如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在任何保险年度支付的年度保费是不同年度保费总和的平均值。 . 保险合同第一年的平均保费将超过年度风险。 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会比他低。

保险公司必须保存第一年的这些盈余,以弥补随后几年的短缺。 任何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与保险人当年支付的保险金不对应:在保险合同的头几年,保费缴费人数多,死亡人数少(针对特定的保险公司)。 稍后,将观察到相反的情况。

显然,一开始,保费金额不仅可以弥补保险公司的义务,还可以提供盈余。 总有一天,两者的总和会相等,最后,甚至更晚,收到的保费将不足以支付债务。 因此,保险公司从第一年收到的保费盈余中形成专项保险准备金, 为了表述的清晰和与其他保险准备金的区别,将其称为保费准备金。

这些保费准备金起着关键作用,因为正确计算的保费准备金是技术意义上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首要条件。 正确计算保费准备金对公司本身和保险公司都很重要。 储备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所依据的死亡率表,以及技术利率。

39. 人寿保险保费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计算人寿保险保费准备金的方法有很多种。

在使用平均固定费率法支付的净保费中,可以区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给定年份的死亡保险金,另一部分用于形成准备金(保险金额将从在保险期结束时支付)。)。 第一部分称为 风险溢价, 第二个 - 储蓄溢价。 根据所谓的不变、恒定净保费的方法,这最后一部分从保险的第一年开始存入准备金。

在多年的保险实践中,由于购买新保险的高昂成本(代理人的高额佣金、参与检查潜在被保险人的医生的费用等),他们通常在第一年的准备金中留出的份额少于应有的份额在净储蓄溢价上。 第一年的这一短缺通过随后几年对储备金的稍大扣除来弥补。 最终,两种方法下每种保险的准备金金额将相等。

斯普拉格法 在于长期保险,首年的保费准备金不会推迟。 这通常发生在最初的一两年内,在此期间,保险代理人会获得很大一部分佣金。 从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的准备金的存入,不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而是按年龄增加一岁或两年,按期分别减少一岁或两年。

齐默法 在每年的保费中,风险部分保持不变以支付死亡费用,而这部分称为储蓄保费,留出的金额较小。

保险准备金的优化。 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被理解为其结构和规模足以满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 评估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应基于保险人所开展业务的性质。 保险准备金的结构极其多样化,计算方法也同样多样化。 因此,可以仅针对单个保险公司来谈论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因为在这里建立任何标准都是非常成问题的。 同时也可以说,如果多家保险机构开展类似的保险业务,且业务规模相当,则其形成的保险准备金数额也应相称。 因此,原则上可以建立一定的指标来评估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 例如,保险准备金金额与已收保费金额之比,或保险准备金与保险给付金额之比等。

40. 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

К 自有资金或股权 保险人包括:法定资本、追加资本、储备资本、留存收益。 在某些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净利润为代价形成的消费基金和公积金可以归于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形成 来自两个来源 - 以创始人的出资和保险公司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为代价。 为保证偿付能力,免费准备金的数额应越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就越大。 同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动态,以收到的保费金额、多年的平均保险支付金额、或技术储备金额作为其金额。

为确保偿付能力,保险人须遵守其所承担的资产与保险负债的标准比率:保险人的自由资产数额,按资产总额与其负债数额之差计算,必须对应于标准数量,即必须遵守相等性:

A - O \uXNUMXd H,

其中 A 是保险公司资产的实际规模; 关于 - 保险人的实际义务数量; H 是保险人资产超过其负债的标准(即最低允许)金额。

下面 资产 指保险人以固定资产、材料、现金以及金融投资等形式的财产。

表征债务的负债 个人和法人的保险人:

保险准备金; 银行贷款和信贷; 其他借入及借入资金;

未来费用和付款的准备金;

再保险业务的结算义务; 等等

基于众所周知的平衡等式:

资产 = 负债 + 权益我们发现:

资产 - 负债 = 权益。

该立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特定风险的最高责任水平,即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 10%。

保险公司有足够数量的自有资金或自由准备金保证其在两种情况下的偿付能力——存在合理的保险准备金和正确的投资政策。 同时,保险人的投资组合必须由大量近似相等的风险或少数与保险人自有资金规模相称的小风险组成,这可以通过再保险制度来实现。

41. 保险人的投资政策

投资原则。 保险服务的实施与其他业态的类似过程的根本区别在于,普通企业最初对组织商品(服务)的生产(服务)进行一定的投资,在服务实际完成后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提供或货物已成为买方的财产,则与保险一样,图片是颠倒的。 在这里,客户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垫付,因为保险费是为投保人支付的保险服务费用,通常在保险合同期限开始时支付。 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可以长期实施。

保险服务实施的这一特点让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1. 保险中金融资源流动的性质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定时期内,由保险人支配的暂时没有义务的资金可以投资以产生额外的收入。 2. 保险人对这种临时免费资金的投资,国家应严格监管,因为客观上,保险人被剥夺了控制保险公司对提供给它的资金的管理技巧以及是否会危及履行义务的机会。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有权在这些合同下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放置保险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以及向已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贷款。

保险准备金必须由保险公司放置在以下方面 条件。

递归原理 完全适用于涵盖保险准备金和自由资产的资产。 这一原则意味着最可靠的资产配置,确保其全额回报。

流动性原则 规定:投资的一般结构应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有流动资金或资本投资很容易转化为流动资金。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金,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金额。

多元化原则 投资有助于分散每个投资者在不同类型投资上面临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稳定性。

投资盈利原则: 资产必须在确保这些原则的同时,考虑到投资市场的情况,同时带来稳定且足够高的收益。

42. 保险准备金的分配

俄罗斯财政部 1999 年命令批准了保险公司放置保险准备金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接受资产以支付(担保)保险准备金的要求。

接受保险准备金的资产类型:

- 俄罗斯联邦的政府证券、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和市政证券(已通过国家注册并具有注册号,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 银行票据(有经营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 股份(保险公司股份除外);

- 债券(已通过国家登记并有登记号,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 住房证明;

- 共同投资基金的投资份额;

- 银行存款(存款),包括在获准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的存款证证明的存款;

- 银行管理普通基金的股权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中的股份和对有限合伙企业股本的出资,其章程未规定在合理的短时间内提取资金的限制(股份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外)保险公司);

- 房地产(除了需要国家登记的飞机和海上船舶、内河航行船舶和空间物体的个人公寓);

- 居民再保险公司或在俄罗斯联邦设有代表处的非居民在保险准备金中的份额;

- 接受再保险的风险保费;

- 应收保单持有人(经俄罗斯财政部批准)、再保险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收账款,预计在报告日后 3 个月内支付,且未逾期且因保险和再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款项;

- 现金;

- 银行账户中的现金;

- 银行账户上的外币;

-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金银条;

- 其他(经俄罗斯财政部同意)。 被接受用于保险准备金的资产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标的,也不能作为向债权人支付担保人(担保人)义务的资金来源。

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必须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组织者流通。 发行人必须具有在证券市场开展组织交易活动的许可证。

43. 个人保险。 人寿保险

К 个人保险 包括与个人生活中的概率事件相关的所有类型的保险。 根据俄罗斯采用的保险分类,人身保险业包括保险对象为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和养老金有关的财产利益的保险类型。 在发达国家(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个人保险的保费收入居其他保险行业之首。 这些类型的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因为它们影响到每个人的利益。 因此,各国都特别重视人身保险的发展和维护。

世界保险业已开发出多种人寿保险。 考虑一下俄罗斯最常用的个人保险类型。

К 人寿保险 包括以人寿为保险标的的所有类型的保险。 人寿保险合同的签订期限至少为 1 年,因此人寿保险可以兼具储蓄和风险功能。 例如,这种保险是一种死亡和生存混合保险,在国外很流行。 在俄罗斯,混合人寿保险通常还包括意外保险。 因此,我国混合寿险的保险责任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时; 因事故造成健康损失;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

混合型人寿保险。 混合型人寿保险合同是与个人签订的。 在选择保险人时,保险人以三个标准为指导: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是决定死亡率的主要因素,以及被保险人的公民身份。 初始年龄由被保险人收到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身份证件决定。 保险人必须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但如果他们永久居住在俄罗斯,他们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混合人寿保险所确定的保险责任金额包括以下保险事故:

- 人寿保险;

- 事故保险;

- 死亡保险。

同种保险可以独立投保。

44. 意外及疾病保险

意外和疾病保险 旨在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健康损失或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它可以以团体(例如,企业员工的保险)和个人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自愿和强制保险的形式(例如,乘客、军人和其他类别的公民)进行。 意外保险与混合人寿保险的原则相同。 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责任范围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的特定后果的限制。 这种限制确保了保险费率的可获得性,并促进了意外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直接补充的广泛发展。 最普遍的是针对死亡、暂时残疾、永久性完全或部分残疾(残疾)的事故的个人保险。

不适用于保险事件:

- 被保险人因调查当局或法院确定有故意犯罪迹象的行为而受到伤害;

- 被保险人因在酒精、麻醉剂或有毒物质的影响下驾驶任何带有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自行式车辆(汽车、摩托车、踏板车、轻便摩托车、带电动机的自行车、拖拉机)而遭受的伤害、收割机、无轨电车、电车等) d.)、船或摩托艇,以及与将它们的控制权转移给处于酒精、麻醉或毒物中毒状态的人有关;

- 被保险人企图自杀导致受伤或中毒;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所列原因导致的死亡;

- 诊断、治疗和预防措施(包括药物注射)的不良后果,如果它们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治疗无关。

根据合同付款 意外险,起到物质援助的作用, 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完成:

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合同规定的部分保额;

退休金;

保险福利;

每日奖励。

意外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合同生效前一日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如果保险人支付保险凭证中指定的全部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 可以提供终止合同的其他理由(例如,在被保险人离开国外永久居留的情况下)。

45. 财产保险基础

财产保险 主要以自愿保险的形式进行,但出租的国有财产除外。 保险人是各种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任何企业和组织,以及个人。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的任何部分(组)都可以投保。 法人和个人可以对财产进行全面评估,即按实际、实物、价值和一定比例进行保险。 为财产投保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合同订立时的实际价值。 在下面 财产的实际价值 重置(账面)价值被理解。 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超过合同订立时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合同依法无效。

财产保险的条件之一通常是免赔额的定义——损失的未支付部分。 免赔额的金额大约等于保险人确定损失金额的成本。 特许经营权可以是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 有条件的 如果损害金额低于其价值,免赔额将确定损害的未支付部分。 如果损害金额超过有条件免赔额的大小,则在确定损害金额时不予考虑。

无条件 特许经营权确定损害的未支付部分,无论其大小。 免赔额设定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或绝对值。

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将其所知的所有影响风险程度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故意违反该情形的,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自收到有关增加风险情形的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通知 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投保人,终止在投保人收到本申请后立即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期间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保险费,如未终止​​,必须退还。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 - 遵守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官方或约定的安全措施。 投保人因自身过错违反其中一项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在接到投保人违反义务的消息之日起XNUMX个月内,立即解除与投保人的合同,并通知投保人。后者以书面形式。

46.组织财产保险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企业和其他协会可以签订各种类型的保险合同。 根据主合同 属于企业的所有财产均需投保: 建筑物、构筑物、传动装置、电力工人和其他机器、设备、车辆、渔船和其他船舶、渔具、在建工程和基本建设、库存、产成品、货物、原材料、材料等。为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组)投保的权利。

根据附加协议,财产可以投保:

- 企业根据物业租赁协议收取(如未向出租人投保)或从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收取的加工、维修、运输、储存、佣金等;

- 在实验或研究工作期间,在展览中展出。 出租给其他企业和组织的财产可以与其他自有财产分开投保。

通常不受自愿保险的约束 特别贵重的财产和没有客观估价的财产:文件、现金、证券、贵金属和宝石、手稿、图纸、计划等。该财产,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保险保护的财产条件(运输工具、移动建筑和其他机器、农场动物、切割区域和漂流过程中的工业木材和木柴等)可以在特殊条件下作为主合同的补充投保。

不能投保 位于受坍塌、滑坡、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财产的自愿保险,自按照规定方式宣布威胁或主管当局(水文气象部门等)制定确认威胁的适当文件(行为、结论等)。 例外: 保险合同在前一个合同到期日前并在前一个保险合同规定的财产价值份额内订立新的期限(续订)时。

订立合同保险关系必不可少的条件 - 该组织拥有法人实体的权利。

损害赔偿 如果发生火灾、雷击、爆炸、洪水、地震、地面沉降、风暴、飓风、倾盆大雨、冰雹、倒塌、山体滑坡、该地区不寻常的严重霜冻和大雪、停电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因自然灾害、交通工具事故、供暖等系统事故等。

此外,财产可以投保入室盗窃(抢劫)、盗窃交通工具。

47.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 公民财产保险

在国外(最近在俄罗斯) 火灾保险, 被认为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型。

这种类型的保险提供针对复杂风险的保险保障,在国际惯例中称为 柔性 (火+闪电+爆炸+飞机撞击), 假设有人驾驶飞机、其部件或货物的火灾、雷击、爆炸、坠落为保险事故。 同时,在火灾保险的一般条件中,对每个保险事故都给出了定义,并相应地指出了例外情况。

除了火灾保险以及独立类型的保险外,还使用以下类型的保险:

- 从入室盗窃、盗窃变成抢劫、抢劫或他们的企图;

- 来自风暴;

- 来自冰雹;

- 来自自来水;

- 与车辆碰撞;

- 从烟雾中;

- 来自其他类型的风险。

列出风险时,给出了它们的定义和例外情况,其中不发生补偿。

公民财产保险。 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与车辆碰撞、倒下的树木和飞机、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突然破坏等原因,公民的住宅财产最常被投保。财产所在的位置、热水系统、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事故、第三方的蓄意非法行为以及与盗窃或盗窃未遂相关的财产盗窃及其破坏(损坏)。 家庭物品在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以及搬迁到新的永久居住地期间被视为被保险人。

48. 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 - 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是针对各种通信路径上出现的危险的一组保险类型。 保险标的既可以是交通工具 (卡斯科保险), 以及他们携带的货物 (货物保险)。

根据货物运输保险规则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任何种类的敌对行动或措施及其后果,由地雷、鱼雷、炸弹和其他战争武器、海盗行为以及由于内战、内乱和罢工、没收、征用、逮捕或破坏货物当局的要求; 与任何使用原子能和使用易裂变材料有关的原子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由于其中任何人违反既定的货物运输、转运和储存规则; 温度、货舱空气或货物的特殊性质和自然质量的影响,包括收缩; 货物包装或密封不充分以及货物运输处于损坏状态; 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其代表知情但英戈斯特拉赫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装载与爆炸或自燃有关的危险物质和物体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 等等

第一个实施例 货物保险 - “承担所有风险” - 包括赔偿因任何原因(除上述具体规定的除外)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损坏或完全毁坏的损失,以及必要和适当的节省和适当的费用保存货物,以防止进一步损坏。

第二个选项 货物保险 - “对私人事故承担责任”和 第三种选择 - “不承担损坏责任,除非发生碰撞” - 规定 有限的保险事件清单: 火灾、闪电、风暴、旋风和其他自然灾害,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的失事或碰撞,或它们对固定或浮动物体的影响,船舶搁浅,桥梁失效,爆炸,船舶损坏冰; 船只或飞机的损失无影无踪; 船舶装载、积载、卸货和取油过程中的事故; 共同海损; 如果根据保险条款对损失进行赔偿,则为抢救货物以及减少损失和确定损失金额而发生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费用。

第三种保险的特点: 损失仅针对全部或部分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仅在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碰撞、火灾或爆炸的情况下。

49. 商业风险保险

商业风险保险标的 - 被保险人的商业活动,规定对任何类型的生产、工程或服务进行货币和其他资源的投资,并在一定时期后从这些投资中获得收入。 这种保险是最复杂的保险类型之一。 保险机构的商业风险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商业(投资)活动的实施发生不利、不可预测的市场条件变化和其他条件恶化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可能 设置保险金额的两种选择: 1) 保险金额设定在保险业务的资本投资范围内; 2) 保险金额不仅包括资本成本,还包括一定的(规范的)利润,这是从成本中预期的。 保险赔偿额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商业活动的实际财务结果之间的差额。 本案保险合同期限以资本性支出的标准回收期确定。

此类保险的特点: 支付(或不支付)赔偿发生在保险期结束时,此时商业运营的最终结果被披露。

保险人责任的例外情况:某些类型的活动(例如,交易和中介、赌博、抽奖等); 战争和敌对行动; 政府决定和政治动荡; 汇率变动等

50. 新设备和新技术的风险保险

此类保险包括以下保险:

- 设备本身、装置、生产线等发生故障、工作中断、死亡,即保护直接损失;

- 由于引入技术和技术创新而造成的不可预见的不利后果。 这里有以额外成本和利润损失形式出现的间接(间接)损失。 新设备和技术已针对其使用相关的风险投保。 此类风险包括机器设计和技术开发、材料选择或制造过程中的错误; 在测试过程中无法发现的隐藏缺陷; 测量、调节或安全装置的故障; 增加电压和压力; 个人的疏忽、恶意等。

本保险的特点 是为了补偿因受过必要专业培训以使用新设备和技术的人员的意外错误或无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让毫无准备的人去管理,那么损失的发生就不能认为是不可预见的。

本保险不承保财产险所承保的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的损失。 申请了特许经营权。

51. 责任保险。 车主的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是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有关的财产利益。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对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额赔偿。 造成损害免责的依据只能是造成损害的人证明该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造成的(例如,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 保险通过签订责任保险合同有助于简化有关损害赔偿的这些关系。 责任保险涵盖以下类型的损害:

-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 - 修复动产和/或不动产的维修费用,损坏造成的其他费用;

- 人身伤害(personal damage) - 治疗费用;

- 精神损害(对痛苦的补偿);

- 间接受害者的索赔(例如,养家糊口的人死亡、丧葬费用等)。

世界上最常见的责任保险类型是 车主民事责任保险,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俄罗斯),这是强制性的。

根据保险的一般条件,无论是车主还是司机,如果不是车主,都必须投保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支付 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费用,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民事责任保险涉及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修理汽车的费用或在汽车完全毁坏的情况下报销的费用; 在汽车价值下降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收入损失; 支付维修期间租车的费用; 赔偿车辆停机损失和其他物质损失。 作为对个人损失的补偿,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检查费用等得到补偿。

车主责任保险的特点 是根据汽车的发动机功率、汽车的注册地区、被保险人的无事故驾驶期限等因素而区分的关税税率。

52. 企业民事责任保险

经济活动通常与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有关。 意外的损害索赔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构成严重威胁。 责任保险消除了与意外支出相关的财务风险,从而保持业务连续性。 该子行业区分以下类型的责任保险。

企业民事责任保险。 在这些类型的保险中,责任被理解为各国法律规定的对企业所有者及其雇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 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负责人。 因此,主体是被保险人作为其在企业中的角色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者的人格(身份)。 与俄罗斯极为相关的是环境保险,《环境保护法》以强制性和自愿形式规定了环境保险(企业保险——增加危险的来源)。

通常,以下情况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

- 蓄意的行动;

- 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损失;

- 被保险人相互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

- 因合同和其他义务引起的索赔;

- 逐渐发生的损失(例如,不断暴露于气体、蒸汽、湿气、废水、由于打桩造成的土壤沉降);

- 就保单持有人出租、借出或签订仓储协议或任意扣押的他人财产的损害索赔民事责任;

- 与电离辐射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损失。公司的民事责任保险人不在承保范围内,必须根据附加合同投保 相关风险:

- 与企业的附带活动;

- 有铁路和侧线;

- 与租赁协议(房屋、人员、租赁财产);

- 从事采矿活动;

- 因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材料造成的损失;

- 与临时劳工集体的活动;

- 在施工现场进行拆除和拆除,以及爆破。

在计算关税税率时,要考虑企业的营业额、年工资额、从事生产的人数、在国外工作的人数、企业类型等。

53. 制造商责任保险。 专业责任保险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商品制造商(卖方、中间商)对使用或消费该产品的人的人身或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此外,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表演者)只有在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消费者违反使用和储存规则造成的情况下才免除责任。 商品生产者民事责任保险标的 是他对因使用他生产的商品而可能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此类损害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从向商品制造商收取保险费形成的资金中报销。

职业责任保险与对履行其专业职责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人提出索赔的可能性有关。 被保险人的疏忽(疏忽)、错误和遗漏可能是提出索赔的依据。

可以投保职业责任险 对财产和人身损失负责。 职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专业人员的错误行为,由此可能发生导致损害的事件。

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欺骗、刑事犯罪、故意行为的事实不包括在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为职业责任保险可以防止他们在认真、谨慎和称职的表现中出现疏忽和错误。投保其责任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此类保险的保费率取决于职业、年龄、服务年限、获得资格日期等。如果在前几年发生了已支付的保险事故,则可能对基本保费率适用折扣或附加费,或者如果专业人员只是开始在相关活动领域工作。

某些类型的职业责任受强​​制保险的约束。

54. 商业贷款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保险。 其他类型的责任保险

不履行商业贷款义务的责任保险(delcredere 保险)。 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收账款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占很大比例。 提供商业信用是现代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在客户(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必须注销的风险大大增加。 Delcredere 保险,根据俄罗斯采用的分类,属于责任保险行业,而在国际惯例中,属于信用保险。

Delcredere 保险标的 是客户(买方、商品接收方)不向国内或国外供应商支付其应收账款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风险。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货物购买人债务的义务,以换取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的服务是他不断地监控被保险人的经济和财务状况。

保险案 发生在启动破产程序或因缺乏破产财产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 已启动司法或庭外程序以防止商业破产; 强制执行决定是无用的或不可能的。 扣除破产或破产配额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净亏损(净亏损)得到赔偿。 损害赔偿在固定保险金额(信用额度)的框架内进行。

根据单独的合同,通常进行以下保险:

- 房主和地块所有者的民事责任;

- 建设者的责任;

- 运动场所有者的民事责任;

- 动物主人的责任;

- 猎人的责任;

- 油箱所有者的责任;

- 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55. 再保险的本质

再保险 - 这是一种经济关系系统,在这种经济关系系统中,承保人接受保险风险,将部分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其财务能力,以达成一致的条件,以建立平衡的保险组合,确保财务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同时,相应的保费份额进行转移。 再保险的特例—— 共同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通过协议同时接受保险的大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再保险,以便能够承保单个大风险的损失、灾难性事件造成的损失或保险事件数量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损失。 在实践中,它通过承担部分保险风险来做到这一点,其代价是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换言之,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支持,使其能够扩大业务。

由于再保险,保险公司能够承担比没有再保险更多的风险。 这使保险公司能够应用大数定律和多数人必须承担少数人的损失的基本保险原则。 这样, 再保险 - 确保任何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和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无论其自有资本和保险准备金的大小。

与再保险相同的目的 共同保险, 在某些情况下,这更合理。 在保险实践中,某些风险通常只进行再保险,而另一些风险则只进行再保险。

主要风险更经常投保(工业、运输、航空)。 但在大众保险类型中——汽车保险、个人财产保险、事故保险等——只有再保险是合适的。

С再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限制保险风险 个人保险人。 随着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人自己有义务承担的风险,在考虑到他的财务能力的情况下,降低到他准备和能够承担的金额。

再保险的其他功能 对于刚刚开始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 此类保险人在再保险的帮助下,可以增加所签订合同下的责任金额。

56. 再保险的类型。 再保险合同

根据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的方式和当事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式化,再保险业务分为 可选的 и 契约性的。

根据 可选的 转让保险公司(让与人)可以将其接受的保险风险以再保险方式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转让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人没有义务将这种或那种风​​险转移给再保险。 针对每个风险单独考虑和解决此问题。 在再保险中,风险可以按一定比例全部或部分提供,也可以是其中一种责任类型。 反过来,再保险人对转让公司没有义务接受为再保险提供的风险。

通过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转让人有权扣留有利于他的佣金,根据风险,佣金可以达到毛保费的 20-40%,旨在支付购买(接受)保险和其执行(代理或经纪佣金、发行政策、建立会计卡、其他经商费用)。

临时再保险的主要缺点 即,由于再保险人有完全的自由来决定是否接受再保险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风险可能完全没有被过度保险或部分再保险,即金额不允许转让公司完全补偿超出其潜在财务机会的损失。

再保险合同下的合同关系是强制性的, 强制性的, 特点。 再保险合同定义了双方的关系,描述了再保险的风险及其地域归属。

合同规定 再保险人的义务 将“每个人和每个人”接受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人 - 以自己的责任承担落在他身上的份额。 对于超额合同,转让人自己的保留金额或优先权、再保险人的参与金额以及每次转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 在配额合同的情况下,转让人参与转移到再保险的风险的份额(配额),以及再保险人参与这些风险的份额和限额,他对该份额的责任上限, 以百分比表示。

合同规定了转让人是否会向再保险人发送保单。

根据合同,再保险人有权按比例分担接受再保险的风险的保费。 应支付给转让人的佣金百分比,以及对他有利的奖金或佣金,由再保险人可以获得的利润金额确定,计算奖金的程序。

57. 再保险合同的类型

再保险合同分为两大类: 成比例的 и 不成比例。 第一组包括配额和超额或超额协议,第二组包括超额损失协议和超额损失协议。

配额协议 - 最简单的再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公司根据其条款,将某类保险或若干相关保险项下承保的全部风险,按一定比例转移给再保险。 再保险人按相同比例转移其应得的保费,并按照保险条款向再保险人赔偿其已支付的全部损失。 再保险人有权收取佣金和参与再保险人可能获得的利润。

配额协议的主要缺点 - 需要对大部分不构成严重危险的小风险进行再保险,而输电公司可以自行承担责任,保留大量保费。

再保险机制的决定因素 超额合约 是所谓的保险公司自留自留,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代表了经济上合理的数额,在该数额内,公司将一定部分的保险风险留给自己的责任,将超出的数额转移到再保险。

保险承保的所有风险,其金额超过自付额,须在一定限额(超额)内转移至再保险——自付额乘以约定的次数。

再保险组织中的一个重点是所谓的 公司自留 - 保险公司保留其责任保险风险份额的经济合理水平,将超过该水平的金额转移到再保险。

超额损失协议 - 最常见的不成比例的再保险形式; 只有当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风险的最终损失金额超过规定金额时,再保险工具才生效。 超过此金额的再保险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应付再保险公司的保费通常按受保护保险组合的年度毛​​保费的百分比确定。

超额损失协议(止损协议)。 保险公司对某类保险的案件整体结果进行保障,以防不盈利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 该协议的目的不是保证输电公司盈利,而只是保护它免受不可预见的损失。 再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设定为每年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或绝对金额。

58. 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结构

保险市场 - 这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购买和销售的对象是保险保障,形成供求关系。 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基础是需要通过在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利情况时向受害者提供经济援助来确保再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保险市场也可以看作是保险基金的形成和分配以保障社会保险保障的一种货币关系组织形式,是参与提供相关服务的一组保险组织(保险人)。 .

保险市场存在的前提 - 公众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和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的存在。 国内经济向市场的转变极大地改变了保险公司在经济关系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保险公司正在成为经济生活的成熟主体。

运作良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包括各种结构单元。 保险市场的首要环节是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 保险基金的形成和使用正是在这里进行,有的经济关系形成,有的经济关系出现,个人、群体、集体的利益交织在一起。

保险市场的结构可以从制度和地域两个方面来描述。

В 体制 它以股份制、公司、互助和国有保险公司为代表。 在 领土的 方面,可以单独列出本地(区域)、保险市场、国家(内部)和世界(外部)保险市场。

根据保险服务的供需规模,可以区分国内、国外和国际保险市场。

国内保险市场 - 这是一个对保险服务有直接需求的本地市场,倾向于满足特定保险公司的需求。

外部保险市场 是一个在国内市场之外的市场,并被该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相关保险公司所吸引。

下面 全球保险市场 应了解全球范围内保险服务的供需情况。

按行业划分,有人身财产险、责任险和经济风险市场。 反过来,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分为不同的细分市场,例如意外保险市场、家庭用品市场等。

59. 保险市场的参与者。 保险代理人

保险市场参与者是卖方、买方和中介,以及他们的协会。 类别 卖家 是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作为 покупателей 投保人法案 - 决定与特定卖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中介机构 买卖双方之间是促进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 代表保险人并根据保险公司授予的权力代表其行事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依据其职权行事。 在国际实践中,无论是个体法人实体或个人,还是受雇于保险公司(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都担任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并且根据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条款,仅代表这些公司行事。 此外,代理人严格在保险公司授予他的权力范围内行事。

代理特点:

- 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

就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事宜向投保人提供建议,向投保人解释签订各种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可能性,并协助选择最佳合同选项,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风险覆盖率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投保人收回损失的成本;

向被保险人销售保险服务:代表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的准确信息,以规范关税; 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的生活费。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执行委托给他的行为,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代理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所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公司(委托人)取得。 由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付出代价,因此有义务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执行。 非雇员代理人根据其工作获得的代理报酬通常是他们收取的保险费(保费)金额或保险总额的百分比。

保险代理人 - 法人实体 - 通常是企业和组织,其活动性质可以将主要职能与保险代理人的职能有利地结合起来:旅行社、法律咨询、公证处、储蓄银行、可以制定某些保险的运输售票处合同。 但是,它也可以是专门为保险代理活动而创建的组织。

60.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 - 依法登记为企业家,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指示,代表自己开展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直接保险)或保险人(再保险)的独立人士。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保险经纪人必须经过国家注册,并必须进入保险经纪人名册。 他们有义务在此活动开始前 10 天向联邦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发出其打算开展中介保险活动的通知。 该通知必须附有关于经纪人注册为法人实体或企业家的证书(决定)的副本。

开展经纪活动的前提条件 个人和经纪组织的负责人是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经济或法律教育的存在,在金融或保险活动领域至少有3年的工作经验。

鼓励保险经纪人就其对客户的职业责任订立保险合同。

服务类型 经纪人根据《保险经纪人示范条例》提供的服务通常对应于保险经纪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例行提供的服务。 但是,该条例有一些特殊性,特别是它提到了经纪人-个人与经纪人-法人之间的一些区别:经纪人-个人不能组织收取保险费和保险金。

该条例规定的服务类型之一是组织应急专员、评估损失和确定保险支付的专家的服务。 经纪人,如果他有适当的服务,在评估损失方面有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紧急专员。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担任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紧急事务专员。

该条例规定 缔结特别协定 经纪人和他的客户(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列出了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他们对其履行的责任。

经纪人 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 他的职责是促进其参与者执行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经纪人固有的中介服务。 国家可以通过国家保险组织作为保险人直接参与市场关系,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的运作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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