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保险的本质 保险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关系,旨在为人们及其活动免受各种危险提供保险保护。 保险保护可以定义为个人和法人有意识地需要创建特殊的保险基金,以恢复这些基金的创建者和第三方的财产、健康、工作能力和个人收入。 保险基金是经济必需品,是任何经济体社会再生产的必要组成部分。 基金的成立可以牺牲物质、实物和货币资源,而后一种基金形式是最普遍的。 保险的经济本质 包括以保险利益相关方的捐款为代价创建货币基金,旨在补偿参与这些基金形成的人的损失。 由于保险风险本质上是概率性的,因此保险资金在空间和时间上都进行了重新分配。 因此,对受影响人员的损害赔偿是以所有参与保险基金形成的人的缴款为代价的。 保险是在发生某些保险事故时,以保险人从保险费(保险费) 由他们支付,以及以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为代价。 保险活动(保险业务) - 保险人的活动领域,再保险,相互保险,以及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提供与保险相关的服务,再保险的活动领域。 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目的是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护个人和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城市的财产利益。 保险业务组织的目标是 1)在保险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 2)建立保险原则和保险机制,确保俄罗斯联邦境内公民和商业实体的经济安全。 保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活动,与保险参与者(被保险人)之间财产利益损害风险的重新分配有关,由专门的组织(保险人)实施,以确保保险费的积累、保险准备金的形成和对保险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实行保险赔付。 2. 保险功能 市场经济中的保险具有一定的作用 功能, 表达该类别的公共目的。 风险函数 与风险的存在使保险得以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有关。 保险风险是指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事故,保险人承诺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的金额。 事故和危险应该是完全可能的,而不是不可避免的。 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得是被保险人故意或粗暴行为的结果。 正是在风险函数的框架内,价值的货币形式在保险参与者之间根据随机保险事件的后果重新分配。 风险形式和类型的多样性导致保险的各个行业和子行业应运而生。 警告功能 是通过以部分保险基金为代价为预防措施提供资金来实施的,以消除或降低被保险风险的程度,并因此减少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害。 例如,从火灾保险中收取的部分资金用于防火措施,以及旨在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措施。 社会功能 与在健康障碍、因疾病或事故导致残疾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提供物质援助有关。 强制性或自愿性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的健康治疗和康复提供医疗费用。 保险还可以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残疾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提供补偿。 在人身保险中,额外分配 储蓄功能 保险,与根据个人保险合同积累一定数额的金钱有关。 投资功能 就是以暂时免费的保险资金为代价,为经济融资。 保险公司为了赔偿损失而积累了大量资金,但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暂时投资于各种证券、房地产等。 控制功能 保险是为了确保形成的保险准备金与保险公司的实际义务相对应,以及对保险准备金的投放和使用的控制。 按照监管职能,在立法和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对保险业务的正确行为进行金融保险监管。 此外,控制功能是在确定保险事件的事实和相关风险情况时实施的,并通过由专家和主管当局参与保险专业知识的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保。 3. 受保风险特征 保险风险 是提供保险的危险或事故。 保险风险是在保险事故中通过损害实现的。 企业和组织的经济活动或民众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两类。 保险风险是一种以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随机性为特征的风险,也可以用保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数量来评估。 根据危险源 分配: - 与自然力表现相关的保险风险 - 洪水、地震和其他对被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自然现象。 此外,还有人为的保险风险——爆炸、火灾、干旱等。 - 与个人在挪用物质货物过程中的有针对性的非法行为相关的保险风险, - 盗窃、抢劫、故意破坏等; - 长期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险风险被划分为一个单独的组,这与这些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计算方法根本不同。 取决于保险人的责任金额 风险分为两组: - 普遍 - 包括在保险人责任标准范围内的风险,例如,为财产提供火灾保险时的风险; - 个人 - 独特保险对象的特征(例如,艺术品、古董)。 在为此类物品投保时,会准备一份单独的保险合同,其中描述了在这些物品的操作或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个特殊的组由特定的保险风险组成,包括灾难性风险和异常风险。 巨灾保险风险组的特点是可能造成特别大规模的重大损害,异常风险组包括影响此类保险对象的风险,这些风险不能归因于保险人群的某些群体。 4. 保险关系的参与者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依法具有保险合同义务的、有义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是指在其一生中必须发生保险事故,直接关系到其人或生活环境(人身保险)或影响其财产权和财产安全(财产保险)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以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 - 由投保人指定为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收款人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如果个人保险中未注明受益人,则为自然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与投保人不同,受益人不仅可以是完全有能力的人,还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公民(例如,已故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未成年继承人)。 保险公司是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旨在开展保险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 - 保险组织或互助保险公司)并拥有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保险公司的直接活动对象不能是工业贸易、中介和银行活动。 保险代理人 - 代表保险人并根据授予的权力代表保险人行事的合法或有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人执行委托给他的行为,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 获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代表和代表被保险人或在再保险中 - 代表并代表保险人进行直接保险。 保险经纪、再保险或共同保险经纪是购买或销售保险服务的中介活动,它意味着促进保险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议,其中涉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协商保险,最终其目的是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条件和形式。 保险精算师 - 保险业务主体:俄罗斯联邦公民,持有资格证书,并根据与保险人的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计算保险费、保险人的保险准备金活动,使用精算计算评估其投资项目。 5. 描述保险活动一般条件的概念 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保险人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保险单)- 证明保险合同签订的文件,由保险人转让给投保人,并附有保险规则。 保险对象 - 与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财产利益: 1) 与公民的生命、健康、工作能力相关的个人保险; 2)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有关的——财产保险; 3) 与被保险人就其对个人或法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有关——责任保险。 保险总额 - 保险合同确定或法律规定的金额,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费和保险金的金额。 为财产投保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实际价值。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提出争议,除非保险人证明其被被保险人故意误导。 可保利益 - 这是衡量保险物质利益的一种衡量标准,是一种预先确定保险机构存在可能性的要素。 可保利益具有财产性质,包括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对它的权利或与之相关的义务,即可能对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害或与投保人有关的一切事物。保单持有人对第三方的责任可能会产生。 可保利益的财产性质使其可以客观地确定其价值,即使其具有货币价值。 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为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它从保险合同生效的那一刻起产生并延伸至其整个有效期。 保险责任制度决定了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 保险案 - 这是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已经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保险人就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保险金。 相互保险协会 - 为确保其成员参与者的财产利益而创建的非营利组织。 互助保险公司根据章程运作。 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活动的结果承担连带义务。 他们以自己的捐款为代价,成立了一个保险基金。 6. 工业和非工业保险分类 行业和子行业的识别可以归于第一级分类。 保险业被理解为法人、个人的同质或相关保险标的与保险事故后果有关的财产利益的单独保险领域,对这些保险标的有特殊的保险保护原则和方法,形成和保险资金的使用。 除了保险行业,还有保险的细分行业,以及保险的种类。 保险子行业——根据保险风险的特征条件、保险保障的种类和保险准备金的形成,从保险风险的特征出发,形成一组内容密切或财产利益来源密切或相关的保险种类。 保险的种类,是指根据对全部或个别标的物、其保险保障方式、形成和使用的条件,由一种或多种保险风险,对同质保险标的和与其有关的财产利益进行的保险。的保险资金。 行业、分行业、险种配置中分类的各个环节都安排得井井有条,后一个环节是前一个环节的一部分; 最高环节是保险业,中间——保险支行,最低——保险种类。 不同类型的保险以两种形式进行 - 强制性和自愿性,这适用于所有保险部门。 保险对象 是被保险人与其物质、无形价值(即保险标的)相关的财产利益。 保险项目 - 这些是某些物质价值,包括自然栖息地及其生产性利用的结果,以及法人实体、个人及其社区的无形利益(价值),为他们提供达到或预期的经济、金融、其他福祉,因此免受不利的破坏性事件及其负面后果的影响。 保险项目可能是: 1) 建筑物、构筑物、动力机械和设备、车辆、动物、植物、产权、银行贷款、其他类型的财产; 2)自然环境、自然资源; 3)个人的生活、健康、工作能力、收入; 4) 因犯罪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按照民事责任予以赔偿。 保险的非行业分类是次要的,包括几个分类特征: 1)保险形式; 2) 保险赔偿类型; 3) 投保的危险类型; 4) 保险人活动的目标性质; 5)参保人数等。 7. 按保险对象分类(工业) 人身保险的标的可能是与以下有关的财产利益: 1)公民生存到一定年龄或一定时期、死亡、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 2) 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可能是与下列有关的财产利益: 1)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保险); 2)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民事责任保险); 3)与创业活动的实施(创业风险的保险)。 根据俄罗斯联邦列出的对象,区分了两个保险分支 - 个人和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脱颖而出,因为它有很多区别于财产保险和商业风险保险的特征:首先,与财产保险相比,保险金额为以财产或部分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在投保责任时,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其次,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确定了具体的保险赔偿对象,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投保责任时,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第三人,因为事先不知道具体是谁。可能会受到被保险人的伤害。 因此, 建议不要挑出两个,而是三个保险分支, 人身、财产和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 集合了众多类型,其对象是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和工作能力相关的财产利益。 人身保险的特点在于它结合了风险和社会功能。 财产保险 作为保险的一个分支,保险标的是各种形式的财产。 财产保险的经济目的是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可以对其占有、使用、处分的财产分别进行保险,该财产的保险人不仅可以是其所有人,还可以是暂时拥有、处分或使用该财产的人,并对其安全感兴趣。 责任保险 - 保险的分支,其保险标的为与被保险人对其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或法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有关的财产利益。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确定了保险行业内 23 种获得许可的保险活动类型,包括再保险。 8.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 是依法进行,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即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基础上进行。 确定实施的一般条件和程序的自愿保险规则由保险人根据管理保险活动的立法独立制定。 同时,法律确定保险的一般条件,其实施的具体条件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确定。 自愿形式的保险不是强制性的,为投保人提供了在保险市场上选择服务的机会。 然而,自愿保险是有选择性的,因为并非所有潜在的保险人都愿意或能够参与,而且对于某些类别的人,法律规定了限制。 自愿保险基于多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自愿参加保险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完全只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为如果被保险人的意愿不与保险条件相抵触,保险人无权拒绝被保险人。 该原则保证在被保险人的第一次请求下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个原则是个人和法人自愿投保的选择性投保原则,因为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愿意参与。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合同的订立可能会受到限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 下一个原则是自愿投保期限的限制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中单独约定投保期限的起止时间来确定的,因为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才应支付保险金。保险期限。 一次性或定期缴纳保险费的原则规定,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通常,长期自愿保险不支付下一次保费会导致合同终止。 9.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 - 从社会权宜之计的角度来看,这是依法实施的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与自愿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潜在被保险人有法定的保险义务。 实施强制保险时,保险责任对法律规定的保险对象和保险人圈子没有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自动发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下列引入强制保险的情况: - 如果此类保险与公民或组织的民事责任风险相关,该风险可能因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或违反与他人的合同而发生; - 如果此类保险涉及在特定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其生命、健康或财产保险订立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的义务; - 如果此类保险适用于拥有属于国家或市政财产的经济管理和运营管理财产的法人实体的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是其机构或国有单一企业所代表的国家,并且以相关预算提供的资金为代价支付保险费,这种强制保险称为强制保险。 国家强制保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5 条规定,如果保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协议,包括为财产提供保险的义务 - 与财产所有人的协议或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这种保险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依法必须投保强制保险的人,如果知道该保险尚未投保,则有权在法庭上要求其投保由受托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执行。 强制保险基于以下原则: - 义务原则: - 强制保险连续承保原则; - 强制保险自动分配给法律规定的对象的原则; - 强制保险的运作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支付保险费; - 强制保险永续原则。 - 配给保险范围的原则。 10. 保险分类:按保险赔偿类型、余额 按保险赔偿种类划分的保险 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赔偿金之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对投保人的义务可能包括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赔偿损失。支付约定的金额。 因此,损害保险和金额保险是有区别的。 在案件 损害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在为损害投保时,仅对经证实的损害金额进行赔偿,即对因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特定的承保。 金额保险 发生在人寿保险、意外和疾病保险,有时甚至是健康保险中。 通过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支付预定金额(保险费)。 因此,在投保金额时,我们谈论的是对被保险人需求的抽象覆盖,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是由物质资产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被保险人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 险种的余额分类 主要由商业组织代表的投保人感兴趣,因为它允许公司负责人确定是否所有需要保险的商业职位都确实投保了。 基础 资产保险 构成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是物质资产的保险。 此类保险包括所有主要保险分支: 1) 固定资产保险; 2) 生产库存; 3) 进行中的工作; 4) 制成品和货物; 5) 可能的债务损失。 在 责任保险 投保的不是财产利益,而是创业组织被动承担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没有得到偿还。 责任保险包括:1)信用保险; 2) 创业组织的法定义务; 3) 在拒绝索赔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害。 例如,在工业建筑火灾保险的情况下,资产和负债保险的组合是可能的。 建筑物火灾保险的投保金额根据建筑物的残值确定; 它是一种资产保险。 如果在建筑物完全毁坏的情况下发生保险风险,保险赔偿将不足以恢复它。 К 收入保险 包括因创业公司暂时停止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保险。 11. 再保险的本质 再保险 - 这是一种经济关系体系,根据该体系,承保人接受保险风险,按照约定条款将部分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创建平衡的保险组合并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在超过自身保留允许金额的范围内,转移给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 可转移风险称为 再保险风险, 其传输所涉及的过程称为 风险让步, или 再保险转让。 再保险人,即转移风险的保险人,称为 转让人 再保险人,即接受风险的保险人,称为 受让人。 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仍按照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在承担的再保险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再保险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规范。 再保险人从分出人处接受的风险随后可能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家再保险人。 这种保险称为 转分保 转移的再保险风险称为 追溯风险。 浦通过转分保,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原保险人。 为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禁止进一步转移风险的条款。 再保险有临时和合同方法。 可选择的再保险方式 是再保险人(转让人)和再保险人(受让人)有机会评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再保险的风险。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一项主要与一种风险相关的单独交易。 它为合同各方提供了完全的自由:再保险人有权提出一种责任,而再保险人——接受或拒绝再保险人的提议并提出合同的反条件。 临时再保险的主要缺点是,当保险事件发生时,风险可能会变成无保险或部分再保险,因为再保险人有完全的自由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提议的再保险风险。 这将不允许再保险公司完全补偿超出其潜在财务能力的损失。 再保险合同方式 (强制再保险)- 一种强制形式的再保险,法律要求在特定国家经营的所有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将保险接受的所有风险转移给某个再保险人(通常是陈述)。 12.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在于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保险责任、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即各自承担的份额。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再保险人将保险金额的一定部分留给自己的责任(自己扣除),并将其余部分转移给再保险。 各种比例再保险——额度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配额再保险 - 维持最简单、最容易的再保险形式。 保险公司-再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承诺将其就某些类型的保险签订的所有合同下的保险金额的约定部分(份额或额度)转移再保险,再保险人-再保险这部分. 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直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外,额度再保险协议的条款可能会限制再保险人为其责任所接受的最高保险金额。 保险费按照既定份额转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在该份额中支付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失。 通常参与再保险的份额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表示。 基于超额金额的再保险 没有配额再保险的缺点。 超额部分是保险金额中超过保险人自身保留水平的部分,以绝对数字表示,是再保险的标的。 因此,超额协议规定,转让人仅转让保险金额超过约定金额(自付额)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 此外,在为再保险而转让的合同中,再保险人将自己约定的留存量留给自己的责任,再保险人对剩余的保险金额(超额)承担义务。 转入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最大值设定为转让人优先权的倍数,称为份额或线。 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金额超过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则可以与其他再保险人签订类似的再保险合同(二次自赔、三自赔等)。 对于保险人而言,超额协议的主要优势是能够根据其财务能力独立设定自己的扣除金额,同时让所有保险合同由其负责,其保险金额不超过该扣除额。 此外,这种方法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方面形成最佳平衡的保险组合。 13. 非比例再保险 在 不成比例的再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同。 直接保险人支付所有损失,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保险人的优先权。 所有超过优先权的损失均由再保险人支付,但也在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内。 该金额称为再保险承保限额。 再保险保费金额在这些再保险合同中设定为再保险人就转移至再保险的合同组合收到的年度保险费的百分比。 这一百分比的数额是根据对往年数据的分析确定的。 允许确定再保险公司的预期数量。 由于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开始时,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费数额不详,原则上先预付再保险费,最后结算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确定一个固定数额的再保险费。 有两种主要类型的非比例再保险——超额损失和超额不盈利。 超额损失再保险 用于保护某些类型或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免受最大和不可预见的损失。 根据超额损失合同,如果保险人应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转让人优先),再保险人有义务给付保险金。 因此,再保险人以绝对金额确定优先权,并支付不超过优先权的所有损失。 超额无利润再保险 还为整个保险组合提供保护,而不是为特定风险提供保护。 如果特定类型保险的损失率超过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优先级),再保险人有义务向再保险人付款。 直接保险人确定自己扣除的损失百分比(优先级),超出部分用于再保险。 合同中规定的损失率,例如80%,表示高达80%的损失率将由保险人自有来源承担,如果在给定的日历年损失率超过规定的百分比,则超过 85% 的既定限额将由再保险公司承保。 另一种版本的超额损失协议可以规定,如果再保险人在特定时期内为某种保险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超过某个绝对值,则再保险人有义务进行赔付。 14. 保险市场的本质和功能 保险市场 - 该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销售和购买的对象是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属性非常具体,与其他金融市场产品不同。 保险的普遍性决定了保险市场与企业财务、人口财务、银行系统、国家预算等实施保险关系的金融机构的直接联系。 在这种关系中,相关金融机构充当保险产品的承保人和消费者。 保险市场与国家预算以及国家预算外资金形成了特定的关系,这与强制保险的组织有关。 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银行体系、外汇市场有着稳定的金融关系,是保险机构放置保险准备金等投资资源的地方。 К 一般市场 保险市场的功能包括: 1) 商业——保险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创业活动; 2)价格——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定价过程中实施。 保险服务的价格作为一个市场类别,是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形成的; 3) 信息性 - 向服务消费者通报现有和新兴的保险服务; 4) 监管——通过制定保险市场保险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实施进行控制来进行。 К 具体的 包括保险市场的以下功能: 1)风险保障——在投保过程中,风险的负面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促进获得额外的融资来源——例如,获得银行贷款,因为获得后者的强制性条件之一是借款企业的财产保险; 人寿和房地产保险是个人获得抵押贷款以建造或购买住房的必要条件,汽车保险是赊购的必要条件; 3) 预防 - 制定和实施一套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经济和私人生活最重要领域的风险水平; 4) 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通过储备金和储备金制度来确保保险的稳定性,保证付款。 保险市场是一个经济空间,投保人在其中运作,形成对保险服务的需求,满足这种需求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服务从保险人到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 15. 被保险人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投保人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几个参与者代表:1)投保人; 2) 被保险人; 3) 受益人。 个人和法人实体都可以充当保险公司。 在一定情况下,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成为保险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 同时,第三方-受益人法律地位的一个特点是他们不是独立地建立保险法律关系,而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指定他们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第三方作为独立实体参与的可能性,以某种方式规定了以下保险类型: 1. 财产保险。 不允许没有保险的受益人参与,因为他对保护财产没有兴趣。 被保险受益人的参与是允许的,因为财产可以投保有利于保护财产的人。 不允许受保的非受益人参与,因为它对保护财产没有兴趣。 2.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 无保险受益人的参与由法律确定; 合同的订立有利于可能受到伤害的人。 不允许受保受益人参与,因为受益人始终与受保人或投保人不同。 这样的人必须在合同中直接指定,否则被保险人本人的责任风险被视为被保险人 3、合同项下的责任保险。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未投保的受益人参与。 被保险受益人的参与和被保险非受益人的参与,均不得以宣告合同无效为代价。 4. 商业风险保险。 无保险受益人的参与是不可能的(合同被视为有利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受益人的参与和被保险非受益人的参与是不可能的(合同无效)。 5、人身保险合同。 在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下,未投保的受益人可以参与。 受保受益人的参与——合同被视为对受保人有利,除非合同中指定另一个人为受益人。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非受益人可以参与。 16. 保险公司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和获得许可的法人实体。 保险人评估保险风险、收取保险费(分摊款)、形成保险准备金、投资资产、确定损失或损害金额、支付保险金以及执行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有关的其他行动。 根据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类型,有 保险公司:1) 专业化,只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提供服务(例如,强制医疗保险服务); 2) 万能的,为各种保险类型和行业提供保险服务(例如,保险公司提供人身和财产保险)。 从保险人到保险人的保险服务推广是由 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充当保险市场的中介。 这些中介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他们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参与保险法律关系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表或中间人行事,并为此获得适当的报酬。 保险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是 互助保险公司。 这些是为保障其成员参加者的财产利益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对保险结果和公司活动承担连带义务。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险业组织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保险业实体为协调其活动,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可以形式 保险公司的工会、协会和其他协会 它们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创建,无权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即直接从事保险活动,因为它们没有必要的国家许可证。 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包括 保险精算师 - 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个人,持有资格证书,根据与保险人的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从事计算保险费、保险人的保险准备金、评估其投资项目采用精算计算。 保险业务(尤其是保险公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作 保险风险的专业评估员(事故专员)。 事故专员(测量员)以基于保险公司的部门的形式或以独立的独立调查公司的形式开展其专业活动。 17. 保险产品市场。 保险市场的分类 保险产品市场 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保险市场上提供的特定产品——保险服务为代表。 可以根据合同(自愿保险)或法律(强制保险)提供保险服务。 与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保险服务具有使用价值。 成本是保险服务的价格,用保险费率表示,再用保险费表示,保险服务的使用价值是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范围)。 保险服务的购买和销售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正式确定,并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保单)作为确认。 被保险人可以使用的保险类型列表是保险市场的分类。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提供广泛使用的保险类型外,还可以为特定对象或被保险人制定个别保险条件。 上 行业特色 分配:1)人身保险市场; 2)财产保险市场; 3)责任保险市场; 4)金融风险保险市场。 反过来,每个上市市场都由不同的细分市场组成。 细分市场是具有共同保险特征和参数的保险服务消费者的特定群体。 例如,人身保险市场包括人寿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市场; 养老保险市场等; 财产保险市场包括个人财产保险和法人财产保险。 上 地域基础 分配:1)全国保险市场; 2)区域保险市场; 3)国际保险市场。 全国(国)保险市场 是一个在国内形成保险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市场。 在制度上,全国保险市场由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相互保险公司组成。 全国市场上的保险活动是在国家保险立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其实施的控制权委托给国家保险监督机构。 区域保险市场 - 这是在特定区域(区、市)内形成的市场供需。 区域市场将全国各个地区的保险组织联合起来,通过一定的整合联系相互联系。 国际保险市场- 它是国家和地区市场的结合。 这一概念指的是国际保险组织,其活动范围延伸到国外,其特点是在其他国家设有受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网络,利用受控公司的技术合作和专业化,控制和协调活动一个中心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18. 外部保险业务环境 外部保险环境 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保险公司业绩的一组外部因素和条件。 环境因素 保险机构。 保险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 特点是形成竞争性保险市场的条件。 经济形势的稳定或不稳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业绩。 政治条件, 在保险组织层面几乎不受影响,并且是在俄罗斯运营的任何保险公司活动的重要风险来源。 对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商业组织的商业活动而言,联邦和地区层面政治权力的稳定性以及对现有财产关系进行彻底修改的可能性等因素目前都非常重要。 国家对创业的监管和支持, 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 加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管作用,体现在国家直接参与保险活动的形成,立法支持和实施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社会文化因素, 规定保险组织需要研究人口结构、宗教偏好、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市场心态的发展、社会地位等。在推广某些类型的保险时,应考虑到特定社会的种族特征,例如穆斯林文化中的意外保险。 人口因素, 其中包括人口的生活水平、潜在保险公司的购买力、社会中发生的人口统计过程。 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以及开发现有类型的人身保险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些因素。 科技进步成果 在经济的基础部门,新技术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 世界市场状况, 影响整个俄罗斯联邦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的背景下,国家保险公司被迫监控全球保险市场的主要趋势,并在其活动中考虑到这些趋势。 外部环境对保险公司活动的直接影响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外部保险环境的主体 - 对保险活动进行控制的国家机构(FSIS、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及通过个人和法人实体。 作为保险服务的消费者,对保险组织的业绩有直接影响。 19. 内部保险业务环境 内部保险业务环境 是保险业务组织运作的一套内部条件。 保险公司管理 - 影响公司业绩的重要内部因素之一。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重要的是在各个保险管理职能的框架内适当和优化有效地组织系统和流程。 有必要实现保险人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 其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人员的个体特征、资质和动机,正是决定组织中员工行为的因素,进而决定公司活动的结果。 保险公司控制的内部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是 保险产品 以及具体险种的相关情况、保险服务质量水平、多元化程度等。在现代条件下,复杂的保险产品应运而生,提供最完善的非标保险保障服务。 保险公司内部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定价(关税制度) 对于保险产品。 保险服务费率的决定包括确定其总体水平、波动范围、价格与服务质量之间的关系、价格因素对保险公司的重要程度、对竞争对手关税政策的反应等。 市场营销 包括组织保险产品(保险单)销售、产生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和制定旨在促进保险服务的措施的系统。 在组织保险服务销售系统时,保险公司决定如何销售服务 - 在中介的帮助下 -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以代理的形式充分利用自己的基础设施,分公司、代表处。 金融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对她的消费者、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被理解为保险基金的收入超过支出的持续平衡或超额。 保险公司的理念和内部文化, 即其运作的思想基础,包括指导保险公司人员在其活动过程中做出决策的价值体系和优先事项,公司的心理氛围以及组织模式保险公司内部(人事保单)和外部(对投保人、保险活动合作伙伴的态度)的行为。 正是这种内部环境因素,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形象,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 20. 保险规则 保险公司的基本组织和法律文件是 保险规则, 通常体现以下主要条款: 1) 按照本保险规则在一定地域内订立的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项目和对象; 同时规定了法人和个人的哪些物质、无形价值以及哪些特征(参数、属性)不被本保险公司承保; 3)保险主体(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4) 提供保险的保险风险清单; 5) 保额; 6) 保险期限;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8)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经营程序; 9) 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的关系。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权利和义务是确定的。 确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范围必须出示的文件清单。 制定保险法的条款、保险支付的条款和金额是根据免赔额和保险范围的水平确定的。 确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范围的案件 10) 审理纠纷的程序。 首先,规定了审前解决纠纷的程序,如果无法解决,则由法院解决。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保险规则中未包含在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保险单)直接表明适用此类规则并且规则本身载于合同(保险单)的一份文件中,或在其背面,或附在其上。 在后一种情况下,向投保人交付保险规则必须由保险合同(保单)中的记录证明。 如果保险合同(在保单背面)中没有规定保险规则,并且合同(保单)中没有关于将规则交付给投保人的记录,则按照 Art.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3 条,这可以被视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愿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 保险公司必须保留所有保险规则的控制副本,并带有联邦保险监督服务局的标记,表明已颁发的许可许可,以便准确按照这些保险规则的条款工作。 联邦保险监督局还颁发特别许可证,用于变更与保险基本条件有关的保险规则,特别是保险标的和保险人义务范围。 21. 保险合同及其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 - 这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或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支付保险金,并且被保险人承诺支付保险金规定期限内的保费(保险费)。 俄罗斯立法规定了特殊要求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必须以书面形式结束。 不遵守书面形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强制性国家保险合同除外); 2) 可以拟定当事人签署的适当文件,或将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证明)交给被保险人; 3) 可以通过邮政、电报、电传、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方式交换单据,从而能够可靠地确定单据来自保险合同当事人。 重要的 考虑相关立法和监管行为中承认的合同条款。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1) 就作为保险标的的某些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 2) 关于保险发生的事件的性质(被保险事件); 3) 保险金额; 4) 关于合同期限。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达成以下协议: 1) 被保险人; 2) 保险金额; 3) 关于合同期限。 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未就所列条件中的至少一项达成协议,则视为未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的文本还包括了一系列所谓的例外情况,即免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理由(保险责任范围的除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定义如下 例外: - 暴露于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措施; - 内战、任何形式的民众骚乱或罢工。 此外(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因国家机关命令扣押、没收、扣押或毁坏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予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支付首期费用之日起生效(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双方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有义务。 1) 使被保险人熟悉保险规则; 2) 如果投保人采取措施降低保险事故的风险和对被保险财产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如果其实际价值增加,重新协商(应投保人的要求)考虑到这些情况的合同; 3) 保险事故发生时,确保保险标的经过专家审查,在被保险人的参与下拟定保险事故处理书,计算损失; 4) 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合同或法律等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保险人有权: 1) 参与对保险标的的抢救和保全; 2)检查保险标的的状况,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与实际义务的一致性,无论保险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 如果投保人出现以下情况,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更改损害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条件:风险; b) 未将承保风险的重大变化等通知保险人。 根据现行法律订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有义务。 1) 按时缴纳保险费; 2)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投保人已知的对确定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至关重要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损失金额(保险风险)告知保险人,如果这些情况未知,并且保险人不应知道; 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遵守保险规则明确约定或者包含的旨在降低风险或者预防危险的义务; 4) 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其发生,如果合同规定了通知期限和(或)通知方式,则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以合约等指明的方式进行。 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与保险人签订有利于第三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2)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收取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并自行酌情更换; 3)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并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收取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或财产保险的损害赔偿,或民事责任保险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等. 23. 保险合同期限。 排尿 作为一般规则 保险合同终止 缔结的期限届满。 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提前终止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艺术。 958条,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已经消失,由于保险事故以外的其他情况,保险风险的存在不再存在的,保险合同在订立之日之前终止。”具体包括: 1) 因保险事故发生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 2) 已投保创业风险或风险的人按照既定程序终止创业活动与此活动相关的民事责任。 因特定情形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有效期间的比例获得部分保险费。 他必须将剩余的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可能无效 如果根据现行立法有理由承认: 1) 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 2) 订立合同的目的明显违背法律、秩序和道德的基础; 3)合同是由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能力)的公民或受妄想、欺骗、暴力、威胁等影响而订立的。 保险立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无效的特殊理由 保险合同的规定: 1) 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确定,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故意向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说明对确定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至关重要的情况以及在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这些情况时(保险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 但是,投保人隐瞒的情况已经消失的,保险人不得要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2)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在合同中标明了多报的保险金额(包括当超额是双重保险的结果时:来自两个或多个保险人的同一标的的保险)。 此外,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其数额超过他从被保险人处收到的保险费数额。 这是 无效(无效) 保险合同中超过财产或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下的保险(实际)价值的部分保险合同,包括如果这种超额是双重保险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多付的部分保险费不退还给被保险人。 24. 保险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据,载明其主要条件的具有规定形式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必须包含: - 文件的标题; - 保险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和银行详细信息; - 投保人的姓氏、姓名、父称或姓名及其地址; - 标明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风险指示; - 保险费金额、支付条件和程序; - 合同时间; - 更改和终止合同的程序: - 双方同意的其他条件,包括对保险规则的补充或排除; - 当事人的签名。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不记名”保单,该保单可以由保险人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签发给保单中未注明姓名的受益人(以及合同)。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通常用于货物保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此类保险合同提出权利时,必须向保险人出示本保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0 条)。 事实上,保险单也可以用作飞机票、火车票或公共汽车票。 旅客在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向与客运公司签订旅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凭相应的客票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费包含在票价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直接定义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保单类型是 一般政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1 条)在此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以类似的条件对不同批次的同类财产(货物、货物等)进行系统保险。和保险人。 对于一般保单范围内的每一笔财产托运,投保人有义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将此类保单规定的信息告知保险人,如未规定,则在收据。 投保人不免除此义务,即使在收到此类信息时,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可能性已经过去。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为属于一般保单范围内的个别财产托运签发保险单。 如果保险单的内容与一般保险单不符,以保险单为准。 25. 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要求 保险人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从事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的法人实体,并已获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 《保险法》定义了以下内容 对保险人的要求: 1)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应该是保险业务。 同时,立法对保险人的特殊法律能力规定了一些豁免。 因此,保险机构有权: a) 在银行担保中担任担保人; b) 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在根据人寿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准备金范围内的个人,期限至少为 5 年; 2) 保险业务主体的企业名称 - 法人实体必须包含: a) 组织和法律形式的说明; b) 使用“保险”和(或)“再保险”或“相互保险”等词语以及此类词语和短语的派生词来说明保险公司的活动类型; c) 使保险公司个性化的名称; 3) 保险人必须有足额缴足的授权资本,其数额不得低于授权资本的最低数额。 保险公司的法定资本必须以资金为代价形成,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 保险人必须持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许可); 5)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准备金的形成、承保保险准备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再保险额度、保险人自有资金和承担义务的标准比例、承保保险人自有资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以及银行担保的出具: 6) 保险人可以将其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保险组合)转让给一个保险人或多个保险人(更换承保人)拥有经营被转让保险组合的保险类型的许可证,并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即符合偿付能力要求,同时考虑到新承担的义务; 7) 保险业务主体的负责人(包括唯一执行机构)——保险业务主体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需具有较高的经济或金融教育,以及工作经验在保险业务和(或)金融领域工作至少两年; 8) 保险人的活动没有关闭。 保险公司必须在审计确认其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后,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6. 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定的条件 下面 金融稳定 保险机构被理解为其财务状况的稳定性,由足够份额的自有资本(净资产)作为融资来源的一部分提供。 保险机构财务稳定性的外在表现是其 偿付能力, 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保险赔偿义务的能力。 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包括授权资本、储备资本、额外资本、留存收益。 充足的授权资本可确保公司在其创建时以及在保险费金额较小的活动初期的财务稳定性。 确保金融稳定的下一个条件是 建立保险准备金和基金, 这反映了保险人对目前尚未履行的保险付款义务的规模。 保险公司从收到的保险费中形成未来支付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所需的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包括: 1)未到期保费准备金; 2) 损失准备金,包括: a) 已报告但未结算的损失准备金; b) 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准备金; 3) 稳定储备; 4)其他保险准备金。 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下一个因素是 符合承担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规范比率。 保险人的资产与其承担的保险负债的规范比率(规范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保险人根据签订的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数量,必须具有的金额。其自有资本,无任何未来负债,但创始人的权利要求除外,减去到期的无形资产和应收款项(偿付能力保证金的实际规模)。 保障保险机构财务稳定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 使用再保险制度。 将部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可以解决许多重要问题: 在整个保险组合全年出现负面结果的情况下,长期稳定保险公司的活动结果:扩大活动规模(承担大量风险)并提高竞争力; 在不利情况下保护自己的资产。 但是,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必须评估这种解决方案的经济效率。 27. 保险公司的国家注册 保险公司的国家注册 分两个阶段进行。 首先,保险公司在特定国家境内注册为创业组织。 然后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保险监管司)的国家统一保险人及其协会登记处进行登记和登记,许可与登记同时进行。 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文件: A) 申请人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格式签署的国家登记申请; b) 以协议、协议或其他文件的形式建立法人实体的决定。 c)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 d) 来自各自原籍国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外国法人实体登记册的摘录,证明外国法人实体 - 创始人的法律地位; e) 确认支付国家费用的文件 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 在创始人在国家注册申请中指定的常设执行机构所在地进行,如果没有这样的执行机构 - 在另一个有权代表法人实体行事的机构或个人的所在地进行授权书。 登记机构通过的国家登记决定是在统一国家登记簿中进行相应登记的依据。 国家登记之时是登记机构在统一国家登记册中作出适当的登记,不迟于国家登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发送)一份文件,确认以下事实:在统一州登记册上登记。 登记机关自国家登记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国家机关提交登记信息。 拒绝国家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法人实体: - 不提交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登记所需的文件; - 向错误的登记机关提交文件。 28. 保险公司活动的许可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下属的联邦保险监督局(FSIS)向保险业务主体颁发从事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保险经纪活动的许可证。 获得经营自愿和(或)强制保险、相互保险的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人向 FSIS 提交以下文件: - 许可证申请; - 创始文件; - 国家注册为法人的文件; - 关于批准执照申请人的组成文件和批准唯一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经理)职位的创始人会议记录; - 股东(参与者)构成信息 - 确认已全额支付法定资本等的文件; 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子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在其法定资本中的份额超过 49% 的许可证申请人 除上述文件外,提交居住国保险活动监管机构的书面同意书,同意外国投资者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法定资本,或通知 FSIS,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不需要此类许可证。 FSIS 在收到获得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文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内考虑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向他们颁发许可证的申请。 FSIS 有义务在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许可证申请人。 按处方 是来自 FSIS 和(或)地区保险监督机构的书面指令,要求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即事实上,这是对保险人消除由保险人识别的违规行为的命令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限制 保险人执照的有效性意味着禁止为某些类型的保险、再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以及进行导致保险人义务增加的变更。 到相关协议。 暂停 保险人执照的有效性意味着禁止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以及引入导致保险业务主体义务增加的变化相关合约。 29. 终止保险人的理由和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律,保险业务的主体 - 法人实体可以由其创始人(参与者)或由其决定自愿清算由组成文件授权的法人实体的机构,并由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按照艺术。 《保险法》第32.8条规定,保险经营主体终止保险活动的理由是法院判决,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包括应保险经营主体请求作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机构作出吊销执照的决定: (一)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 1)保险业务主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始从事许可证规定的活动或在财政年度内未开展的; 12)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执照吊销 意味着终止保险业务主体开展保险活动的权利,并将其排除在国家统一保险人和保险人协会登记册之外。 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保险经营主体无权订立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以及在相关合同中进行导致保险业务标的义务增加的变更。 在保险监督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后 6 个月内,保险业务主体有义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作出终止保险活动的决定; 2) 履行保险(再保险)合同产生的义务,包括为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 3) 转让保险合同(保险组合)下承担的义务和(或)终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 当事人关系尚未解决的保险合同义务,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指定合同(保险组合)下承担的义务的转移与保险监管机构达成一致。 自保险监管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保险业务主体有义务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确认履行相关义务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文件,保险监管机构有义务向法院申请清算保险业务主体 - 法人实体或终止保险业务主体保险业务——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活动。 30. 保险公司破产 在考虑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件时,联邦保险局参与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或者授权机构可以向仲裁法院申请宣告保险机构破产。 如果以破产法规定的方式对债务人(保险公司)实施破产程序,债务人或破产受托人有义务在监控或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 10 天内,将针对债务人的相关破产程序的引入通知联邦保险保险局。 同时,联邦《破产法(破产)》规定的破产程序适用于与保险公司破产有关的关系,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保险公司-债务人的业务); 1) 在破产程序中,保险公司的财产综合体只能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以接管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未满,保险事故在保险之日尚未发生公司被宣告破产; 2) 保险公司财产综合体的买方只能是持有联邦执行机构颁发的保险活动监督执行机构的执照以开展相关类型的保险并拥有足以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资产的保险公司假定。 如果仲裁法院决定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并且 关于启动破产程序 债权人的债权须满足以下特征: a) 前两列债权人和特别费用以通常方式得到满足; b) 最后、第三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 首先,被保险人、人身强制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2)第二位——受益人、投保人在其他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 3)在第三位 - 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保险合同下的投保人的索赔,包括艺术第2段规定的要求。 《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185 条; 4) 第四——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以债务人财产质押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以质押标的物的价值为代价,主要向其他债权人支付,但对第一和第二优先债权人的义务除外,债权由此产生在签订相应的质押协议之前。 31. 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 - 这些是其经理制定的正式规则,用于在工人之间分工和分配工作职责,确定管理规范和指挥线,以及协调组织的任务。 组织结构很重要,因为它可以让员工了解他们在组织中的位置,以便他们可以共同努力实现公司的目标,并从他们对公司活动的贡献中获得满足感。 组织保险活动的任务是通过分工,建立组织机构(部门、办公室、部门、分支机构、代表处等)来促进保险公司运作目标的实施。 另一方面,组织保险活动的任务是按照目标建立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工作,并协调这项工作。 因此,组织信息支持、制定实施特定类型保险活动的规则和程序也变得很重要。 因此,保险活动的组织旨在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建立协调的工作来保证保险公司的有效运作。 保险公司架构的一般要求: 最优性; - 效率: - 经济: - 可靠性。 保险公司管理组织体系(结构)形成的一般原则 规定在两个主要基础上创建控制中心 - 分层和功能。 控制中心分级建设 保险组织(垂直结构)规定了不同层次的管理分配。 目前最常见的是两级或三级管理结构,第一级以保险机构整体的管理机构为代表,后续以保险机构各结构单元和部门的管理服务为代表。 控制中心功能建设 保险公司(横向结构)是按其管理职能或活动划分的。 在这个系统的框架内,职能载体,即员工,接受的不是一个人的指令,而是一些上级员工的指令,同时他通知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定数量的在职员工在同一个区域。 但在纪律责任范围内,他只服从一位老板。 32. 保险公司的结构分部 秘书处 - 董事会下的常设机构,保险公司总裁和副总裁控制其决策的执行。 秘书处下 公关团队, 其职能包括向媒体、公共组织通报保险公司的活动、慈善活动、组织新闻发布会、演示等。 咨询顾问组 - 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常设咨询机构,由长期工作和参与的专家组成,以解决保险公司活动中最重要的问题。 执行局 ——主要保险活动类型的职能部门。 通常设有人身、财产保险、再保险、售后服务(营销)、区域网络管理等执行局(管理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法务部、会计等 人身保险部(系) 开展各类人身保险的开发、定价和市场推广工作。 财产保险处(部) 就财产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开展类似的活动。 再保险与国际关系系(系) 开展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部分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工作。 包括外国公司,与后者的组织互动。 财务分析部(系) 负责组织保险公司的业务会计核算、维护其财务和统计报告、组织与外部审计服务、预算外资金、税务机关的互动,处理活动的当前和长期规划问题保险公司的业务、投资活动的问题等。 营销管理(部) 处理与市场研究、新保险产品开发、保险公司定价政策、公司保险产品推向市场的组织以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合理化有关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区域网络等 人事管理(部门) 开展保险公司人员选拔、认证、进修、理顺等工作。 法律部 为保险人提出索赔、在法庭和仲裁中代表保险人利益、制定保险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33. 精算计算的本质 精算计算 - 用于计算关税税率和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财务关系的统计和经济数学方法系统。 它们可以系统化长期保险业务的数学和统计规律,选择和证明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之间最有效的财务关系计划。 在精算的基础上,按照长期人寿保险的种类形成和使用保险基金,确定费率和储备金的数量,以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 此外,建立了短期保险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保险费、保险准备金和保险人的收入。 精算计算的主要任务: 1)根据保险人群中的某些特征(群体)对风险进行研究和分类; 2) 计算保险事故发生的数学概率,确定在单个风险组和整个保险总量中造成损害后果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3) 保险人必要准备金及其形成来源的数学论证。 根据精算计算,确定每个被保险人参与创建保险基金的份额,当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发生变化时重新计算保险费,并确定费率。 在长期财务研究的帮助下,保险人将通过使用保单持有人的累积供款作为投资而获得的收入金额预先低估了这一数额。 在精算计算中,使用保险统计指标,它是在运用保险业务广义最终指标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最大规模、最典型的保险业务进行系统研究。 按保险业 精算计算分为:1)用于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3)责任保险; 4)金融风险保险。 按时间 精算计算分为报告和计划。 报告精算计算是对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的业务进行的,并且在进行此类保险时侧重于保险公司在未来期间的活动。 计划的保险是在引入一种新型保险时制定的,对于这种保险没有可靠的风险观察。 在这种情况下,精算计算的结果用于保险公司已经进行的相同类型或内容相似的保险类型。 在一定时期(至少 3 年)之后,对获得的某种风险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对计划的精算计算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等级基础上 精算计算分为联邦(一般针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地区(针对个别地区)和个人(针对特定保险公司)。 34. 从净费率计算特点看保险种类分类 从计算净费率的具体情况来看,所有类型的保险都可以分为两类: - 人寿保险; - 风险类型的保险; 反过来,有风险的保险类型包括: - 大规模风险保险类型; - 罕见事件和重大风险的保险。 人寿保险 是一组类型的人身保险,规定了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的保险支付义务: 1)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2) 被保险人死亡: 3)以及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养老金(年金,年金)。 人寿保险费率计算的特点是缴费准备金的形成和费率的计算采用精算方法,基于死亡率表和人寿保险临时免费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取决于以下因素: - 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如果保险合同是为第三者投保的: - 保险范围的类型、规模和支付期限; - 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期限: -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 计算中采用的投资人寿保险准备金的计划收益率。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有效期和保险给付的保险义务的具体情况决定了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求。 同时,在计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时,还考虑了以下情况: - 在人寿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会改变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保险事故的概率是根据死亡率表确定的; -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保险金金额,根据保险准备金投资的利息收入(按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净额中的保险费金额)确定。 35. 风险保险 与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活动类型相关的保险类型被认为是有风险的: - 未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 - 与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金额的累积无关。 在这些类型的保险中,不使用资本化(累积)原则,因此在计算净费率时,不使用财务计算方法(贴现、复利等)。 这将保险的风险类型与人寿保险区分开来。 保险的风险类型可以有条件地划分 用于群众类型和罕见事件和重大风险的保险。 下面 大众保险类型 是指可能涵盖大量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保险类型,其特点是保险标的同质化,保险金额的数额略有差异。 大量投保对象的存在意味着有足够数量的关于这些风险的统计数据。 这些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数据既可以是内部的,即基于会计合同和会计的数据,也可以是外部的,即从其他组织收到的。 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数理统计装置可以使用平均值和离散度等数值特征来描述整个风险集。 同时,考虑到被保险对象的同质性,可以说平均值将准确地表征整个人群。 因此,在计算大宗保险的净费率时,广泛使用保险事故发生频率、损失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平均指标。 К 大众风险保险类型 包括大部分财产险和民事责任险,以及部分人身险(意外险、医疗费用险等)。 在 罕见事件和重大风险保险 我们所讨论的风险的特征一方面是保险事故发生频率低,另一方面是可能造成大量损失。 可以投保的对象数量非常有限,而且保险金额的分布很明显。 可归于这一类别的最具特色的保险类型是工业企业保险(主要是火灾)。 罕见事件和重大风险的保险还包括航空和航天保险。 此类保险的另一个例子是自然灾害保险。 特定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频率非常低(不超过几年一次),可能造成的损失非常大。 36. 险种保险费率的计算 风险险种的保险费率按照费率计算方法计算。 该技术适用于以下条件: 1) 有关于进行计算的保险类型的统计数据或其他一些信息,这使得可以估计以下值: q - 在一份保险合同下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 S——一份保险合同的平均投保额 SB - 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份保险合同的平均赔偿额; 2)假设不会发生破坏性事件,当一个事件涉及多个保险事件时; 3) 使用预定数量的合同 n 计算关税,这些合同应该与保险公司签订。 如果有统计数据,指标计算如下: q = M/N。 其中 M 是 N 份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数量; N——过去一段时间内签订的合同总数。 根据这种方法,净费率 (7) 包括主要部分 (7),它确保保险公司形成用于当前保险支付、保险准备金和风险溢价 (7 ),因此保险人创建了一部分保险准备金,旨在弥补在某些不利年份与接受的关税期的平均付款相比可能增加的保险赔偿付款。 净率主要部分 70 对应于保险人的平均赔付,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q、平均保险金额 S 和平均赔偿 SB. 风险溢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n 是保险合同的计划(实际)数量; a(y) 为保证系数,表示保险公司以概率 y 期望保证保险赔款支付总额超过按保险类型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a(y) 的值是针对特定水平 y 根据概率论计算的特殊表格取的,该表格假设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总额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 毛利率 76 计算公式为: 其中 H 是负载百分比。 37. 影响保险服务成本的因素 保险服务的价格以保险费(关税、保险费)表示,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费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保费金额必须足以: 1) 支付保险期间的预期索赔; 2) 建立保险准备金; 3) 支付保险人开展业务的费用; 4)提供一定的利润。 保费的下限由投保人收到的赔款、保险赔偿金、合同保险金额加上保险公司的费用等额确定。 在这样的价格水平下,保险公司不会从保险业务中获得利润,因此以这样的价格提供保险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利可图的。 保险服务价格的上限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 供求规模; 2)银行存款利息金额。 因此,在对某项保险服务的需求很高的情况下,当对某些风险的保险覆盖需求很大,而提供此类服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时,保险公司就有机会维持高水平的保险成本。此保险服务有一段时间。 随着保险市场的保险服务供应饱和,保险公司被迫降低这一成本。 银行利息的多少对保险服务价格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首先,与保险费率实践相比,银行利息动态的趋势决定了客户在风险事件中从哪些来源寻求资金以弥补可能的损失的决定。 从银行贷款或存钱以自筹资金可能比风险保险更有利可图。 此外,保险人以保费形式收取的资金,在支付保险赔款之前暂时免费,被保险公司用于商业目的,即投资于证券、房地产、提供信贷。 因此,保险人使用临时免费资金给他带来了额外的收入(投资收益),其中一部分可以由被保险人以一定比例的形式提供。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成本还取决于特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即其保险组合的规模和结构、管理费用和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各类保险的盈利能力还取决于某种保险服务(保险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引入市场、需求增长、市场饱和、销售下降和盈利,被市场淘汰。 38. 保险公司的收入 保险公司的收入可以根据其活动领域进行分组,即保险公司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型。 保险公司从分保给再保险的风险中获得的收入 由佣金、红利、再保险人对转移到再保险的风险的损失份额(保险金)的补偿组成。 再保险人佣金是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代扣代缴的保险费部分,属于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份额。 佣金金额由再保险合同中的各方协商确定,通常最高为再保险人应计保费的 25%,旨在支付相应份额的经营成本。 红利是再保险合同确定的利润份额,由再保险人从参与风险再保险中获得,由他支付给再保险人以获得额外收入和根据保险合同开展业务的机会。 保险组织的收入 - 再保险人从接受再保险的风险中获得的收入 指在再保险合同项下分担再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份额的保险费(减去支付给再保险人的佣金)与再保险人对风险保费存款(deposi)所收取的利息之和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 如果没有保险事故,在再保险合同结束时,再保险人将仓库中的金额连同未使用流通资金的应计利息一起转移给再保险人。 与保险活动间接相关的收入包括:1) 保险人因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验船师(事故专员)服务而收取的佣金; (二)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责任人的索赔权,在变现过程中收到的金额; 2)从保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的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3)强制性健康保险业务的储蓄; (五)投入强制医疗保险准备金所得收入,减去按照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制定的标准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和补充有关准备金的金额。 来自非保险活动的收入 包括: 1) 出售固定资产、物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利润; 2) 财产租赁收入; 3) 法律不禁止的非保险活动所得; (四)为清偿前期核销的应收账款而收到的款项; 4) 核销的应付账款; 5)营业外收入。 39. 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公司的费用按业务范围分组,包括以下费用: - 与直接保险有关; - 与风险转移到再保险有关: - 与接受再保险风险相关: - 对商业行为和非经营性的损失、损害。 与直接保险相关的费用 包括: - 以保险赔偿或保险范围形式支付的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 对保险准备金的缴款。 保险公司与将风险转移至再保险有关的费用, 包括: - 归属于再保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风险份额的保险费: - 分保给再保险的风险保费库的应计利息金额; - 归属于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份额。 与接受再保险风险相关的成本, 包括: - 向再保险人赔偿再保险人接受的再保险风险损失; - 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向再保险人支付的佣金和奖金。 业务费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将费用包括在保险服务费用中; 为提供保险代理人的服务而支付的佣金,保险代理人报销从居住地到保险人所在地以及返回工作地点的差旅费: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专家、应急专员、收款人、银行等提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服务; 在适用规范和标准范围内的广告、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费用、娱乐费用,根据行业具体情况计算; 制作保险单、严格申报表、收据等的费用; 为确认年度会计报告的正确性而提供的咨询、信息服务以及审计服务的费用; 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成本; 用于进行保险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包括用于运输文件和物质资产的汽车运输; 非经营性损失、损害,例如法律费用、罚款、罚金、没收、应收账款核销损失、负汇兑差额。 40.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在下列情况下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金义务的一组人身保险: 1)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2)被保险人死亡: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期满、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死亡),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年金、年金)养家糊口的人、永久性残疾、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当期付款等。)。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以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收入。 人寿保险的标的有: 1) 保险人; 2) 投保人; 3) 被保险人; 4) 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定的受益人。 人寿保险可以是:1) 个人 - 一个人的人寿合同下的保险; 2) 集体 - 一群人或团队的人寿合同下的保险。 人寿保险可以与意外保险相结合。 这种形式的保险被称为“混合人寿保险”,并有一个额外的目标——保护与因事故而对生命、健康和工作能力造成损害有关的财产利益。 人寿保险是按照保险人制定的保险规则,分别针对每一类人寿保险或与人寿保险相关的若干相关险种,以及与意外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身故人身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接受在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有了这种保险,个人和法人实体都可以投保,同时对个人有年龄限制。 法人实体主要在其雇员死亡时签订集体人寿保险合同。 1 至 70 岁的个人可以投保此类保险,但保险规则也规定了健康限制。 身故时的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以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为基础订立,但该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投保时或既往疾病时存在的信息。 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人认定向其提供了关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宣告本合同无效。 41.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的合同有效期至被保险人死亡,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不成立,因此保险金额一定会赔付,但赔付的时间是未知的。 定期保险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确定的,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没有死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5-70岁的人可以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投保,签订合同的依据是由被保险人签署的既定表格的书面申请。 除其他外,该应用程序包含有关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问题,这使保险人能够评估接受保险的风险程度。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残疾、心脏疾病、肿瘤疾病、神经疾病和其他疾病、长期和暂时残疾的事实以及过去 3-5 年的住院情况等感兴趣。通常,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不接受保险。 以体检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的义务。 未经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第一年可能会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在第一年,只有当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意外或急性传染病; 如果死亡原因与被保险人隐藏的疾病有关,则不支付保险金。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收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更改其先前的命令并就此提出书面申请指定他人。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约定。 保险费的金额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越大,年龄越大)和性别(男性高于女性)、职业、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吸烟、饮酒、运动等),以及保险费的缴纳期限。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更常见的是每年提前支付。 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分期付款方案:保险费可分六个月、一个季度、一个月提前支付。 被保险人有权在整个合同期间(终生,但通常至 80-85 岁)或前 10 年或 20 年(这是履行合同义务最方便的时期)支付保费合同。 同时,最低关税为终生付款,最高关税为 10 年结算期。 42. 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定期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赔付; 如果他活到保险期结束,则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此类合同的签订期限为 1 至 20 年,但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达到 65-70 岁的期限。 保险金额可以任意设定。 与人寿保险一样,在未进行体检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保险人通常会限制其在保险初期的付款义务。 关税根据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性别和年龄而有所不同。 在死亡的情况下,有几种类型的定期保险合同。 1. 保额不变的保险。 2、保额不断增加的保险。 3. 保额不断递减的保险。 4. 具有续约权的保险。 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责任; 因任何原因死亡的人寿保险,但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事件除外: - 被保险人故意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 - 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 自杀或企图自杀: - 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行为; - 酒精、麻醉剂或有毒物质中毒或中毒; - 由被保险人驾驶车辆转让给处于酒精、麻醉或毒物中毒状态的人,或无权驾驶该车辆的人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保险人向保险单中规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已故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死亡的情况下生存到临时人寿保险合同期满,则保险金额不支付给任何人。 人寿保险合同期内,非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费的给付终止的,按照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减去应归属于支付保险费用的份额后的金额给付给被保险人。承保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 43. 意外事故公民自愿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与有能力的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自愿性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此类协议可以有利于第三方,前提是他们至少年满 15 岁。 投保人有权指定任何人在其死亡时作为保险金额的接收人(受益人),但如果没有指定该人,则该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以在任何期间或被保险人履行某些工作、旅行等的期间订立。 保费是根据保额、关税费率和保险期限计算的。 关税税率可能会因受保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以及影响保险事故风险程度的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负责履行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的金额。 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人完全履行其义务: 3) 被保险人死亡; 4) 应保险人的要求(主动)——在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 5)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主动)——在保险人违反保险规则的情况下; 6) 当事人的协议; 7)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算保险人; 8) 被保险人的清算 - 法人实体,如果被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由保险人订立 - 有利于第三方的法人实体) .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下列事件,确认为保险事故: 1) 被保险人暂时丧失一般工作能力(保险人的责任从治疗的第 7 日起算); 2) 被保险人永久性丧失一般工作能力; 3) 被保险人因受伤或其他事故而死亡。 但是,如果所列事件是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的,则不属于保险事故: 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2) 在酒精、药物或有毒物质的影响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将控制权移交给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或无权驾驶该车辆的人; 3) 自杀,但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非法行为而被带到这种状态的情况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 44. 针对工伤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对工业事故和职业病进行强制社会保险的程序。 工作意外 是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境内外履行劳动合同职责时,或在往返工作地点的途中受到伤害或其他健康损害的事件在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上,并导致需要将被保险人转移到另一份工作,暂时或永久丧失其专业工作能力或死亡。 职业病 - 被保险人因接触有害生产因素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专业工作能力的慢性或急性疾病。 被保险人是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或雇用参加工业事故和工业疾病强制社会保险的人员的个人。 保险公司是俄罗斯联邦的社会保险基金。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为: 1) 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从事工作的个人; 2) 被判处剥夺自由并受雇于被保险人的个人。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给付: 1)临时伤残津贴; 2) 保险金: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或在其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支付保险金; 每月向被保险人或在其死亡时有权获得此类付款的人支付保险金; 3) 支付与被保险人的健康损害有关的额外费用,用于他的医疗、社会和职业康复,包括额外的医疗费用,包括额外的食物和购买药品; 被保险人的外部护理,包括由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护理; 疗养地治疗,包括支付整个治疗期间的假期和往返治疗地点的旅费、被保险人的旅费,以及必要时陪同他前往该地点的人的旅费治疗和返回,他们的住宿和膳食; 假肢; 4) 配备专用车辆; 5)职业培训(再培训)。 45. 公民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以医疗保险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形式进行。 健康保险的对象是 1) 公民; 2) 投保人; 3) 医疗保险公司; 4)医疗机构。 凡签订或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公民,均独立获得医疗保险单。 保险医疗政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及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公民医疗保险协议的其他国家境内有效。 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 1) 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 2)选择医疗保险公司; 3)根据医疗保险合同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 4)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包括在永久居住地以外接受医疗服务; 5) 不论实际缴纳多少保险费,均获得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6) 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组织、医疗机构提出索赔,包括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的物质赔偿,无论健康保险合同是否规定: 7) 退还部分保险费对于自愿性医疗保险,如果由合同条款确定。 医疗机构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拒绝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救助负责。 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医疗机构有权部分或者全部不报销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遵守医疗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和物质责任。 责任由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法律规定的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拥有健康保险所需的法定资本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组织其活动的法人作为保险医疗组织。 保险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保健系统。 企业、组织、机构的强制性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按应计工资的百分比确定,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自愿性医疗保险是以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公民的个人资金签订协议为代价进行的。 保险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6.公民自愿医疗保险 自愿健康保险 是在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基础上实施的,为公民提供超出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规定的额外医疗服务。 自愿健康保险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 自愿性健康保险是公共卫生和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自愿性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参保公民因疾病或受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损失,这些费用不在国家或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 自愿医疗保险的保险人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和/或代表公民利益的企业。 保险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保险并具有国家许可(许可证)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法人实体。 健康保险制度中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许可的医疗和预防机构、研究和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和集体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自愿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与医疗费用相关的保险风险。 47. 强制性健康保险 强制性健康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强制医疗保险合同是参保公民享有接受医疗服务权利的协议。 强制性健康保险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并基于以下原则: 1) 普遍性; 2) 国家地位; 3) 非商业性质。 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国家政策由联邦和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实施。 强制医疗保险的承保人是: 1) 非工作人口的保险 - 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的国家; 2)在为劳动人口-法人投保时,不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如何,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 强制健康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雇主或公共机构与保险人分别签订,为工作人口或非工作人口提供保险。 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 1) 具有国家许可的强制医疗保险经营权的保险医疗机构; 2) 获准按照强制医疗保险地域方案提供医疗和服务的医疗机构。 强制医疗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为其签订有利于保险合同的个人,即所有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在俄罗斯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 被保险人必须有强制性医疗保险政策。 被保险人按照法定数额向属地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缴纳强制医疗保险费 属地管理部门根据其人数和设立的非劳动人口保险费划拨非工作公民基金. 税务机关对缴纳保险费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控制。 境内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该组织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参保公民人数,向保险医疗机构划拨资金。 保险医疗机构按照本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价目表,向医疗机构支付参保公民就医费用。 48. 租赁保险 年金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年龄)内,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按固定金额、固定频率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并全额支付保险费。 年金保险也叫 年金。 年金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身体健全的个人,他们为自己或第三方——被保险人以及法人实体签订年金保险合同。 同时,个人签订个人年金保险合同,法人一般签订集体合同。 年金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费,并积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所需的金额,以及以年金形式定期支付的保险期限到既定期限。 在年金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金额和此类保险的费率水平决定。 保险费的高低取决于: 1) 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 2)从签订年金保险合同到缴纳第一期费用至开始缴纳年金保险金的时间(年): 3)缴纳保险金的程序; 4)缴纳年金的期限(协议规定的年数或终身); 5)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支付; 6) 保险准备金保险人的投资回报率。 由于年金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准备金的累积,被保险人可以在实际形成的准备金范围内获得贷款。 同时,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程序。 即期终身年金,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保险人的保险支付义务必须在被保险人的一生中按既定频率立即履行。 延期人寿年金涉及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保险人在保费期结束至投保期间的等待期结束后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年金支付的开始。 以时间为基础的年金,保险人的保险支付义务是有期限的,即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 49.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生活在原住民居住地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频率,按规定的频率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并全额支付保险费。 养老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支付保险金,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被称为养老金。 但是,这个条件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确定保险支付的开始年龄。 养老保险的保险事件是被保险人生存到合同规定的保险支付开始的年龄和期限,以及随后确定的以养老金形式定期支付保险的期限。 被保险人可以是为自己或他人订立协议的有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女性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最高被保险人年龄通常限制在 52-54 岁,男性为 57-59 岁,即退休年龄前 2-3 岁。 养老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按定期给付的金额确定。 这些付款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支付保险费的经济能力确定,并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 养老保险的保险费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现有统计数据计算得出的表格确定。 有时,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被保险人自己会注明保险费的数额。 养老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可以由被保险人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采用分期缴费方式,建立保费指数化。 被保险人将获得的保险金额取决于: 1)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2)从签订保险合同到开始支付养老金的年数:累积期越长,累积的金额越多,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也越高;分别; 3)被保险人的年龄,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越大,累积期限越短,必须缴纳的保险费越高; 4)被保险人的性别。 通常,女性的保险费金额是男性的 1,5 倍。 但是,有些养老保险计划的保险费金额不取决于性别。 在这些计划中,关税表是根据综合死亡率表计算的。 50. 乘客(游客、远足)的强制性个人保险 乘客(旅游者、观光者)的强制性人身保险是通过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款,由相关运输、货运代理企业(承运人)和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的。开展此类强制保险的保险业务。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乘客(旅游者、短途旅行者)的利益由运输组织代表。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旅客(旅游者、观光客)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关系其生命健康的财产利益。 强制性人身保险不适用于乘客: 1)所有类型的国际运输; 2)铁路、海运、内河水路和郊区交通的汽车运输; 3) 城市内交通和过境的海上和内河运输; 4)城市路线上的公路运输。 航空、铁路、海运、内河和汽车运输乘客(游客、观光客)强制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与俄罗斯联邦交通部达成协议并经联邦行政部门批准保险活动监督机构。 保险费金额包含在旅行证件(凭证)的费用中,并在出售旅行证件时向乘客(游客、短途旅行者)收取。 享有在俄罗斯联邦免费旅行权利的乘客无需缴纳保险费,即可参加强制性人身保险。 此类保险的保险事故被认为是由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而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 乘客(游客、观光客)的强制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目前设定为 120 最低工资,由购买旅行证件之日起依法确定。 旅客(游客、观光客)强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不迟于保险人收到承运人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作出的行为后10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以及此类强制保险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承运人有义务就被保险乘客(旅游者、短途旅行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每起事故起草一份法案,并将第一份副本交给被保险人的代表或继承人。 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承运人还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将事故报告副本发送给保险人。 51. 财产保险的本质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以一定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有利于订立保险合同,给被保险人财产或者其他财产利益造成损失的。 财产保险是自愿和强制性的。 强制性 - 为农业企业(国有、集体农场、出租、农场)、租赁企业、农场动物保险提供财产和财产利益保险。 自愿财产保险包括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的财产、个体经营者的保险、家庭财产和公民所有的交通工具的保险。 保险责任的数量——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和其他保险事件。 根据单独的协议,如果发生盗窃、抢劫、盗窃交通工具,可以为财产投保。 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但如果被保险人在下一个期限结束前再次支付保险金,则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关系的标的是各种形式的财产,以及财产利益。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下列财产利益可以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 - 某些财产的损失(毁坏)、短缺或损坏风险; - 因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责任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风险 - 民事责任风险; - 由于企业家的交易对手违反其义务或由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该活动的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创业活动损失的风险,包括无法获得预期收入的风险 - 创业风险.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订立: - 陆路运输工具,铁路运输工具除外。 - 航空运输工具; - 水上运输工具; - 货物; - 农作物、农作物、多年生种植园、动物: - 法人实体的财产,车辆除外; - 公民的财产。 所列保险对象可投保火灾、洪水、地震、事故、爆炸、飓风、冰雹等风险。 52. 财产保险的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财产,是指下列民事权利的客体: 1) 对其保全可能有利益,即可能全部或部分灭失,或因财产损失而受到损害。综合情况的结果; 2)他们造成的伤害具有直接的货币价值。 此类对象包括任何属性以及信息。 在无形利益中,此类对象包括商业信誉,它具有货币价值,体现在组织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财产可以投保给第三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该第三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对该财产的保全具有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全被保险财产没有利益,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期限 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利益建立的,通常为1个月至1年或更长的时间——自愿投保。 保险总额 - 这是保险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金额。 最高保额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利益的保险价值确定。 保险的经典概念是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 - 被保险人评估其财产的价值。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财产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财产的价值可能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变化。 保险费金额 (财产所有人必须支付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根据财产的生产行业或用途、技术和设备等因素,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保险责任金额使用,构造类型。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费率金额计算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对保险费金额的重大影响是由风险程度决定的,风险程度取决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建筑构筑物和材料的类别,储存或加工材料(原材料)的类型和数量材料)、生产强度、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和当地灭火能力、标的保险的位置、某些材料的耐火性和其他对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在为财产投保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特许经营权, 也就是说,他们事先规定,某些损失(通常是小损失)将不由保险公司赔偿。 同时,保费也有所降低。 53. 火灾和其他危险的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可以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传动装置、动力、工作和其他机器、设备、存货、产品、原材料、材料、货物、燃料、家庭财产、展品和其他财产。 可以为所有财产和部分财产订立保险合同。 位于经常受到倒塌、滑坡、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其他财产)不能通过自愿保险投保。 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租赁或租赁协议下的所有人。 财产可能在被保险人的完全经济控制下或在经营管理中,可能出于任何目的(加工、储存、销售、租赁等)转移给被保险人进行储存或处置。 保险公司赔偿由于火灾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影响以及副作用(烟雾、热量、气体或气压)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赔偿因采取灭火措施而可能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例如消防设施的水对财产的损害,在灭火期间拆除建筑物或其部分以完全消除火源. 但是,火灾保险不包括因火灾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不对因火灾(其他热影响)处理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按照工艺流程进行赔偿; 损失不是由火灾引起的,而是由燃烧引起的(例如,将原材料、材料、产品等储存在靠近火源的地方)。 很多时候,在“火灾”保险合同中执行 针对相关风险的财产保险, 即,保险公司还包括因以下风险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障: 1) 自然灾害,即: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灾、山体滑坡、地陷、飓风、龙卷风、冰雹、雨水、泥石流; 2) 水从相邻房间渗入; 3) 供热、供水、排污、消防管网事故; 4) 破碎的窗玻璃、镜子和商店橱窗; 5) 第三方的非法行为; 6)发生火灾后中断生产或这方面的利润损失。 只有被保险人证明在地震危险区的被保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运营过程中,适当考虑了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条件,地震造成的损失才可以得到赔偿。考虑到。 保险人不赔偿因雨、雪、冰雹或泥土通过未关闭的窗户、门或建筑物的其他开口进入被保险场所而造成的损失,除非这些开口是由风暴、旋风、飓风或龙卷风造成的. 54. 汽车保险 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规定保险人有义务对因持有、使用、处置机动车辆而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或部分赔偿的保险金。损坏或破坏(劫持、盗窃)机动车辆。 这种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接受俄罗斯联邦交通警察登记的机动车可以投保。 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是俄罗斯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车辆可能由投保人拥有或租赁。 车辆保险,保险人仅在车辆本身损坏或毁坏的情况下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称为船体保险。 然而,在俄罗斯的汽车运输保险实践中,组合保险很受欢迎,不仅为车辆投保,还包括车主的责任,以及行李和附加设备。 为行李投保时,保险范围不包括古董和独特物品、贵金属物品、珍贵、半宝石和观赏石、宗教物品、收藏品等。 在实践中,车辆保险有多种选择。 它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数量和保险人的义务数量上有所不同。 根据保险选项的选择,合同可能对因车辆损坏、毁坏、丢失(劫持)而造成的损失提供全部或部分赔偿。 然而,根据艺术,无论保险选择如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4 条,因军事行动、演习和其他军事事件、内战、民众骚乱或放射性污染等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车辆可以投保至其实际价值(折旧折扣),包括拖车的价值; 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任何较小的保险金额。 在第二种情况下,保险按照比例责任原则进行,规定按照保险金额与车辆实际价值相等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机动车辆的附加设备和行李物品可以与运输工具一起(按总额)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 55. 货物保险 货物保险是一组保险种类,规定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部或部分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由于货物(货物、行李或其他货物)的损坏或毁坏(丢失),无论其运输方式如何,都与货物的占有、使用、处置有关。 根据所运输货物的类型,保险公司分析伴随某些货物组运输的主要风险的可能性。 搬运时 大批货物 (谷物、沙子、煤、砾石等)主要风险与收发货物时的重量差异有关(规定的货物因收缩、摇晃等自然损失的规范除外) . 工业机械和设备。 主要风险是由对货物的外部影响(装卸或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以及小偷小摸造成的。 对整套设备造成的损坏可能非常大,因为即使一个节点损坏,也无法安装整条线路。 汽车。 很大一部分风险与油漆的轻微损坏以及部件和组件的小偷小摸有关。 在运输昂贵的汽车时,这些风险尤其重要。 实践表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在计算损害金额和为此使用修理估算时应由合同规定。 食物。 除了盗窃和抢劫等风险外,食品在运输过程中还面临其他危险,例如温度波动。 水果,草药产品。 为了确定水果运输的风险程度,研究 GOST 和允许这些货物销售的卫生当局的要求非常重要。 石油和石油产品。 该组的主要风险是从车辆泵送至码头时的填充不足,以及石油产品 - 污染和用水稀释,这是在运输轻油产品时实施的。 因此,为了评估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保险人必须首先仔细研究货物在目的地的要求(即合同或合同中收货人接受货物的条件) ),还要适当注意统计数据。 分析统计数据以及损失的原因,可以判断给定运输的风险程度。 经分析,保险公司有权对投保货物提出要求,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这些要求,例如改变包装或路线等。 在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和确定风险、保险费金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56. 一般城邦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相同条件对不同批次同类财产进行系统性保险,可以在一个保险合同——一般保单的基础上进行。 一般政策 - 这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它必须遵守该类型保险的所有规则。 一般保单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关于被保险货物、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以对特定货物的直接描述或说明的形式。具体金额,但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该托运货物的信息为基础,以描述方式确定每一托运货物的相关条件的形式。 因此,对于属于一般保险单的每批货物,被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将此类保险单规定的信息告知保险人,如未提供,则在收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的货物。 此类信息的清单是一般政策的基本条件,双方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对其进行约定。 不遵守提供信息的义务不会导致保险范围的终止,因为当前的一般政策为所有符合其描述的货物提供保护。 但是,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义务可能会给保险人造成损失。 因此,被保险人并没有免除提供信息的义务,即使在收到信息时,由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威胁已经过去。 反过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有义务为属于一般政策的个别财产签发保险单。 同时,一般保单是一份合同,针对特定货物托运出具的保单不是合同,而是作为对一般货物保险合同存在的确认。 通常,一般政策规定: 1) 货物或货物种类; 2) 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有时有一般保单,其保险范围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货物,即所谓的全球保单); 3) 一辆车的保额限额; 4) 大概的交货时间表; 5) 被保险人当年的计划货物周转量。 总体政策有许多优点:降低了经商的行政成本。 简化保险费支付。 但只有在被保险人有稳定的订单、确定的营业额和货品范围,并能提交交货时间表或大概的月流量的情况下,才可以签约。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保单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单一保单工作一段时间后签署的。 57. 责任保险的本质 责任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分支。 特别是,它与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人身保险是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是损害保险。 它与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财产保险是对预定的事物或财产进行预定金额的保险,而责任保险的保护对象不是预定的财产价值,而是一般的福祉。 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个分支,其保险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第三方(公民和商业实体)的责任。 责任保险规定,在第三方的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或法院判决,有可能支付适当的款项以补偿所造成的损害。 责任险包括以下几类民事责任险: 1)机动车车主: 2) 航空运输工具的所有人: 3) 水上交通设施的所有者; 4) 铁路运输工具的所有者: 5) 经营危险设施的组织: 6) 因缺少商品、工程、服务而造成损害的; 7) 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8) 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刑事责任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民事责任通常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的对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其活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的财产利益。 同时,投保人本人和其他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均可投保,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根据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根据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时提供保险。通过保险事件。 此类保险的一个特点是确定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程序,称为 责任限额。 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财产或部分财产的保险价值确定不同,责任保险中,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额——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责任的限额。 ,当后者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损失)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 签订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由双方自行决定,并取决于投保人责任的最大可能数量(限额)。 58. 制造商(卖方)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1. 商品生产者(制造商)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因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对消费者承担财产责任的,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范围涵盖以下责任形式的保险风险: 1) 对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2) 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 3)精神损害。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保险: 1) 被保险人具有依法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2) 已依法对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货物颁发合格证书; 3) 对符合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明确、明确的要求; 4) 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可提交生产条件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要求的书面证明。 2. 卖方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对与销售缺陷产品有关的消费者的财产责任被保险接受。 保险范围涵盖因卖方对卖方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而产生的保险风险。 被保险人向消费者投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条件是: 1) 强制认证的商品,有合格证明; 2) 投保人持有按规定方式签发的货物销售许可证; 3) 保单持有人应保险人的要求,可提交符合贸易条件和规则的书面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 承包商的工作质量责任保险(提供的服务)。 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法人实体,以及从事工作(服务)并依法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的企业家。 保险保障涵盖以下保险风险: 1) 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包括对其拥有的自然物造成的损害; 2) 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 被保险人对消费者的工作质量责任保险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 对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有明确要求,强制认证,有按规定方式出具的合格证书; 2) 表演者有书面的工作许可,以合同的技术转让、申请的形式以规定的方式拟定。 59. 专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与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因被保险人的职业活动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只有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从事公证、医疗或其他职业活动的责任才可以投保。 法人实体不能为其职业责任投保。 法人实体有权为其雇员在履行劳动(公务、公务)职责时造成的损害向第三方投保民事责任。 本类保险依法是指其他种类责任的保险。 因履行职责而故意造成伤害的责任风险不在保险条款范围内。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人的资格。 此类保险是在法院判决(一般民事或仲裁)生效后确认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被保险人对客户造成物质损害的财产责任和金额的损害。 每种职业责任保险都有自己的特点。 这是因为某些类型的活动需要许可证,而另一些则不需要,在某些类型的活动的实施中,需要适用不同的标准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确定的,并取决于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此外,保险费的金额取决于: 1)提交给保险人的信息包含有关满足索赔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的与医生(公证人)进行专业行为有关的程序; 2) 医疗活动经验; 3) 被保险人的资格。 根据保险合同向公民支付保险金,根据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对其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 保险给付额不得超过法院确定的被保险人财产责任数额。 此外,一项或多项保险事故的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60. 机动车所有人民事责任保险 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事件(可保事件)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在合同规定的金额(保险金额)内,赔偿受害人因该事件对其生命、健康或财产(进行保险支付)造成的损害。 强制保险合同按照《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和条款订立。 强制保险合同是与车辆所有人、人订立的。 由他在强制保险合同中指明的,或与车主根据强制保险合同条款允许驾驶车辆的不限人数的人以及其他合法使用车辆的人有关。 强制保险的对象是与车辆所有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车辆时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风险相关的财产利益。 强制保险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未通知保险人拒绝续约,则强制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顺延一年。 被保险人迟缴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不超过三十日的,强制保险展期合同的效力不终止。 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在强制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多少次),承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1)对每个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条款,不超过160万卢布。 2) 对几名受害者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超过160万卢布。 3)对一名受害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超过120万卢布。 反过来,保险费的大小是根据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费率确定的,该费率由基本费率和系数组成。 强制保险合同的保费按基准费率和保险费率系数的乘积计算。 保险费的基本费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车辆的技术特性、设计特点和用途确定,这会显着影响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伤害可能性和造成的潜在伤害量。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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