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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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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保险法(保险法的概念及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保险法的渊源
  3. 保险法的结构和要素(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分类)
  4. 风险作为保险关系的根源(风险的概念和特征、风险的分类及其评估)
  5. 各类保险的特点(个人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
  6. 保险组织及其控制(保险基金。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精算师。保险活动许可。国家对保险组织活动的监督)
  7. 保险金额和保险金(保险金额的概念、确定其金额的程序。保险金。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的大小)
  8. 保险合同(法律义务体系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再保险)
  9. 个人物品保险的特点(公民存款保险、货物保险规则、建筑风险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10. 国外保险法律规制的特点

讲座#1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保险法

1. 保险法的概念及其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目前,俄罗斯保险法是整个俄罗斯法律体系中发展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 同时,保险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是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 但是,目前在保险法领域存在立法和行政两方共同参与立法的实践,指的是缺乏系统性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研究法律制度的方法,分析对社会关系的系统性影响方式的方法意味着对一般制度和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单一科学基础思想。

“人们认为,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是法律的内部结构(结构),反映了法律规范的统一和分化。”[1] 这种结构的一部分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分支密不可分。 在考虑法律的结构时,还应考虑其要素(规范、制度、行业)之间的稳定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使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结构的统计数据,还可以看到其动态。 识别法律结构中的模式及其进一步使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法律是多结构的,除了现有的三元组(规范、机构、分支)外,还具有可选的法律形式,例如分机构、分部门、跨部门的复杂机构。

S. S. Alekseev[2] 在结构层次结构中确定了法律结构中的主要结构:规范、机构、分支。 他允许将法律的结构加倍甚​​至加倍,作为整体的结构,在主要结构之上分层。 他通过在一个主要结构框架内的法律法规的丰富性和多功能性来解释二级结构的出现。

法律规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初始环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规则 - 这是针对某些类别的公民、法人实体的行为规则,由国家以其授权机构的名义制定,必须遵守、适用和使用。

参照这一概念,保险法规范可以定义为规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以实现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 保险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 明确对建立和实施、改变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至关重要的国家权威规定,这些规定决定了这些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

2)反映和巩固其主体之间保险法律关系的各种类型和要素的典型性,以及由于这些关系的重复而导致其参与者的利益、行为和联系;

3) 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它们对于个人和它们所适用的法人实体都是强制执行和实施的。

因此,可以对保险法规范给出更宽泛的定义,说这是对保险关系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形式化政府规定,代表了特定概念的定义或监管的目标导向。通过这些主体的意识和意志行为对保险关系产生影响,赋予他们适当的权利并对其施加一定的义务。

反过来, “法学院 - 这是一套单独的法律规范,旨在在该法律分支的主体内以相对独立的方式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在现代法律文献中,没有明确的数量参数。因此,科学家和执业律师经常误解“法律制度”并将其应用于任何法律现象或事件。

因此,在民法中有很多法律制度,例如共同部分、所有权、义务法、继承法等。但另一方面,某些类型的民事法律合同,例如销售、交换、合同、保险等合同。

出现了一个有争议的情况,因为“民法制度”一词包括义务法、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本身。

因此,主观因素常常在法律体系的个别要素的形成中起重要作用。

如果单独的一组法律规范还包括关于财产权、法人实体、民法合同的规则,那么“法律制度”范畴的情况就更加严重了。 在这里不再可能看到同质的法律关系,因此谈论“法学院”一词的正确使用是值得怀疑的。

保险法(以及货币、银行、兑换法)是一种法律结构,应该规范社会内部的异质关系。 一些民法机构以及其他法律分支,如宪法、金融、行政,都涉及法律监管领域。 因此,我们可以说保险法是一门复杂的教育(科学)学科,它结合了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它(法律)是商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险法作为一个复杂的形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制主体和方法,它是在公法和私法的交汇处形成和发展的。”[4] 公法基础在强制保险领域、国家对保险组织活动的登记和许可、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得到了显着体现。

例如,VI Serebrovsky 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保险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私人和公共。 对于公共保险的形式,他将国家和公共、私人-个体企业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归为一类。 [5]

此外,V. I. Serebrovsky 认为,保险法不应该被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或分支,因为保险法律关系受到各个法律分支的规范的规范,其中主要的位置是民法规范。 .

但与此同时,管理保险法的整套法律规范不能被视为民法或商法的一部分。 [6]

因此,可以注意到 V. I. Serebrovsky 将保险法视为一门复杂的学科。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批评存在复杂的法律分支。 因此,R.O. Khalfina 认为,“试图构建无数新的‘法律分支’会导致制度的侵蚀,导致法律监管的过度分化,削弱法律体系内的联系。”[7]在保险法的历史中,可以注意到在苏联时期,即 1919-1920 年代,E. Menom 研究了保险法的问题方面。 [8]

他认为,规范保险法领域相关关系的各个法律分支的法律规则不适合任何公法或私法分支。

根据 E. Mena 的说法,这套管理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单独列出。

与此同时,问题仍然存在,哪些规范形式应归类为复杂的法律分支。 Yu. K. Tolstoy 对复杂产业的迹象进行了描述:[9]

1)主要分支有学科统一,复杂的没有;

2) 主要分支不应包含其他法律分支的规范;

3)主要分支有特定的法律规范社会关系的方法,复杂分支没有这样的方法。

O. A. Krasavchikov 在批评 Yu. K. Tolstoy 的复杂工业理论时认为,这位科学家不合理地使用“工业”一词来描述一种并非如此的现象。 [10]

事实上,对“分支”一词的误解和态度会产生一种错觉,即虽然复杂的法律分支不是独立的,但它仍然是一个分支。

V. N. Yakovlev 支持否认保险作为一个复杂行业的存在。 [11] 他认为,一套异质的保险规则不能被称为保险法的一个独立分支,即使加上“复杂”这个绰号,因为它不具有分支固有的独立性。 他认为,保险甚至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因为保险关系并不代表一个强大的共同体,而是一个复杂的保险立法制度,一套法律规范。 [12]

同样在法律文献中,有人表示保险应被视为民法机构。 O. A. Krasavchikov 写道:“……保险是一个民法机构,由一套管理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这些关系源于保险基金的创建和使用。”[13]

然而,为了确定保险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有必要分析包含保险法规则的监管法律行为的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的渊源极为不同。 从国外实践中可以看出,保险法仅存在个别以法典形式通过单一法律来源进行监管的案例(例如,在法国)。

俄罗斯立法者也希望制定保险法。 早在 2003 年 XNUMX 月,联邦委员会金融市场和货币流通委员会保险部门的成员就决定制定保险法,从而承认保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分支。 人们认为,创建保险代码是合适的,因为应在其框架内解决以下问题:

1)在民法领域,应反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未规定的方面; 规定了与保险人在共同保险、相互保险、再保险方面的互动相关的时刻; 保险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在国家法律领域,应确定保险监督的地位和职能;

3)行政法领域——市场与监管主体的关系、权利义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保险立法存在内部矛盾。 因此,其中使用的基本概念和术语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或与法律科学给出的含义存在分歧。

保险法的很大一部分概念取自经济学科(例如,精算计算的使用、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等)。 这些经济术语通常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与法律概念和解释相结合。

有的法律金融家认为,从金融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保险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独立的环节之一,是在保险资金形成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环节。金融法学科。

在法学理论中,保险领域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私法和公法性质、金融活动领域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特点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这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专门研究。

因此,考虑到与保险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关的主要规定,不可能自信地承认保险法是俄罗斯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或将其归于一个复杂的法律实体,因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和现代法学理解这将是不合理的一步。 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民事、金融、行政乃至宪法关系等要素,体现在构成跨部门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结构中,旨在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保险立法。

当今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首先需要明确的法规体系,其次需要普遍认可的保险术语。 因此,在现代条件下,只有将保险立法的所有规范汇集在一个成文的文件中,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保险监管,从而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险活动的适当稳定性。

事实上,法律结构对保险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为保险法律关系可能受到一个甚至多个法律分支的影响。

法律规制的内容要与保险的本质相契合,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法律上人为选择保险的边界和属性的情况是不可接受的,尤其是法律体系的法律。

2.保险法的渊源

所有法律规则都在各种规范性法律行为中得到体现。 未来,这些行为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立法,也载入了习惯和司法判例,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被广泛使用。

规范性法律行为是俄罗斯联邦的主要法律渊源。 相应地,保险法的渊源也将是一种规范行为。

保险法由许多规范性法律行为组成,这些规范性法律行为反过来又旨在规范保险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 保险法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形态,应以保险活动的范围等标准为依据。

作为保险法一部分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也很复杂。 精确复杂的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公布,是保险关系目的的统一造成的。 仅在一个行业的框架内对此类关系进行监管,将无法对通过统一目标相互关联和统一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监管。

俄罗斯监管保险活动的监管框架于 1997 年开始形成。1999 年,第 165 号联邦法生效。 例如,民事立法(以及预算、税收、家庭)仅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而保险“立法”是更广泛的概念。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民法、行政法、国家法、金融法和国际法规范在内的保险立法体系。 首先,这些是联邦法律,因为长期以来苏联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国家垄断和集中管理国民经济这一部门的框架内进行的。

在俄罗斯的这一发展阶段,规则制定权的界定已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 特别是,艺术。 71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管辖权包括,例如,为单一市场建立法律框架的问题; 金融、信贷、海关监管; 刑事、刑事诉讼立法; 民事、民事程序和仲裁程序立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管。 俄罗斯联邦及其附属国共同管辖的问题载于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2 条,这些特别是行政和行政程序立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3 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体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上,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和俄罗斯联邦权力之外俄罗斯联邦拥有国家权力的全部权力。”

如前所述,保险立法包括民法、金融法、行政法和税法规范。 为了弄清楚为什么俄罗斯法律的这些分支被视为保险立法的组成部分,有必要列出这些分支的主要规定,并查看保险活动的哪些部分受此或那个法律行为的监管。

К 民法基本规则, 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经营和终止程序,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的设立和清算程序,保险中介机构的活动,包括: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 章; 确立了有关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规定。 它定义了可能的保险形式,规定了进行强制保险的程序以及未能进行此类保险的责任。 本章还介绍了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及其子行业。

制定了适用于保险组织的基本要求。

对相互保险和再保险的原则进行了描述。 规范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其他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确立了保险合同形式的要求,并对其基本条件进行了说明。 确定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提前终止案件。 当事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行为受到规范;

2) 俄罗斯联邦 27 年 1992 月 4015 日第 1-XNUMX 号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制定保险活动领域的基本概念:保险与再保险、保险形式。 给出了保险合同参与者的特点和适用于他们的要求,以及保险中介的类型。

考虑保险合同中使用的条款,即: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事故、保险金;

3) 30 年 1999 月 15 日俄罗斯联邦商船规则,在 Ch. XNUMX 确定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4) 28 年 1991 月 1499 日俄罗斯联邦第 1-XNUMX 号《公民义务医疗保险法》; 规范进行医疗保险的程序;

5) 俄罗斯联邦 28 年 1998 月 52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军人、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个人和指挥官以及雇员的强制性国家生命和健康保险联邦税务警察机构”;

6)6年1994月66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XNUMX号“关于强制保险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 确定了以强制形式开展的若干种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

直接规范国家与保险市场参与者关系的行政法主要规范是国家对保险人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包括国家对保险活动监督的主要规定。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中还制定了国家监督、职能和权利的目标。

第三部分确定了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基础。

金融法, 规范保险市场参与者纳税、保险准备金等财务资金的形成和使用关系如下:

1)俄罗斯联邦税法(TC RF);

2)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了保险组织建立的保险准备金的主要特征,规定了记录和报告的程序。

保险立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联邦法律,还包括联邦一级的其他法令,如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各部委、机构、部门的法令。 这些法案构成了联邦层面的保险活动监管,基于对国家经济的集中管理。 另一方面,保险法也可能包括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

在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制定是在按行业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 15 年 2000 月 511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批准的立法部门的一般法律分类反映了这一发展,该法令目前有效。 该分类器将民事、民事程序、仲裁程序、刑事、刑事程序立法视为独立的立法分支(尽管本法令不包含该术语本身)。

但是,分类器使用各种非法律标准,例如经济部门(工业立法、建筑立法等)

应该注意的是,专门针对保险的法规位于民法部分。 但在这里我们谈论的是保险合同以及国际保险。 大部分问题都可以在分类器的部分中找到:“金融”、“医疗保健。体育文化和体育。旅游”。 在这些部分是固定的:保险活动的一般概念; 从事保险活动、强制保险、监督保险活动的机构。 这表明,在编制分类器时,保险法并未承认其自身立法的存在,因此它获得了金融和法律“注册”,并被纳入金融立法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文献中,法律学者对保险立法分为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表达了意见。

对于一般部分,科学家打算包括 Ch。 1 年 27 月 1992 日第 4015-1 号俄罗斯联邦法第 4 号“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本章包含保险业务的基本概念——“保险”、“保险利益”、“保险风险”、“保险事件”、“保险给付”等。 48 关于保险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此外,他们还想包括 Ch。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规定了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的问题。 法律学者希望将有关某些类型保险(医疗、养老金、汽车保险、社会保险)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特别是金融立法,特别是 Ch. 《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XNUMX 条及据此颁布的保险监管机构章程。

但这些将保险法划分为一般和特殊部分的尝试有些为时过早,因为目前将保险法形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支的过程以及保险立法的创建尚未完成。 此外,保险活动领域没有成文的(或什至统一的)法案。 因此,目前没有理由将保险法传统地划分为一般和特殊部分。

27 年 1992 月 XNUMX 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正如预期的那样,它将成为规范所有新兴保险法律关系的起点。

所有其他关于保险活动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将按照预期的法规等级要求予以采用。 但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出台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48“保险”和Ch。 俄罗斯联邦法第 2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被置于整个法律行为金字塔的最前沿,规范了签订和履行保险义务的一般问题。 在养老金、医疗、社会保险方面,还通过了专门的联邦法律。

转向比较分析,应该注意到工业化国家的保险立法是非常有趣的。 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保险立法的发展是通过采用旨在规范某些类型保险的若干法律而发生的。

因此,例如,在德国,30 年 1908 月 2 日的“保险合同法”以及随后的修订和补充在瑞士生效 - 1908 年 1774 月 14 日的“保险合同法”。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中,例如在英国和美国,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来源是司法判例,但某些类型的保险仍由单独颁布的法律规范。 因此,英国于 1906 年通过了“人寿保险法”[XNUMX],XNUMX 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法”。

保险立法的发展应该按照最适合它的计划进行,即:一部成文法——一部特别法。 因此,例如,关于商业实体的主要规定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而特殊规定则包含在“保险业务组织法”中。

按照法律规定 在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关系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它们不应以任何方式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但是,尽管如此,还是经常违反规则。 另一方面,虽然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这个阶段,在部门(以及地区)法规范围的遏制和精简方面存在问题。

在规范保险关系的整套规范性法律行为中,总统令和政府决议如何不如部门行为是非常清楚的。

一切部门行为可分为规章、条例、信函、命令、指示。 保险立法区分以下类型的规则: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采用、批准或批准的部门行为规则、示范性保险规则和相应类型的标准保险规则(民法第 943 条)。俄罗斯联邦法典)。

艺术中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3 条 保险规则 - 这是保险人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性行为,因为如果保险合同中提到了适用此类规则的可能性,则后者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投保人(受益人)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时,有权参照保险合同中提及的相应类型的保险规则,即使这些规则因保险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说的文章。

此外,在保险立法体系中,地方性监管行为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其所包含的指令的性质,可以分为个别性行为和监管性行为。 监管地方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其出版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特定法律主体的行为。

当地法律行为, 通常由保险机构自行发布解决内部问题,从而开展旨在规范内部关系的立法活动。 规范保险活动的公司行为不得与上级规范性行为相抵触,应服从上级规范性行为。 地方性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受到主体属于集体或成员的限制。 [15]

作为保险法的第二渊源,我们可以挑出营业额的习惯。 风俗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它被理解为风俗本身,以及传统和习俗。 民事立法使用通用概念来指定相关类别 - “通常强制要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74、478、992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定义了企业活动任何领域的营业额惯例 - 这是一种普通规则。

商业实践的迹象。 首先,习惯是一种既定且广泛使用的行为规则,通常在创业活动领域。 其次,风俗广泛。 “与个别现象不同,它是一般行为的行为规则,尽管在内容上它是一种详细的规范。只有这样的规范才能由于重复行为而成为习惯。” [16] 第三,营业习惯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规则,这也是习惯与法律规定的规则的区别。 第四,它们不会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体系统,因为它们是相互隔离的独立行为规则。 通常,营业额的海关记录在特定的文件中。 因此,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出版了外贸领域的海关汇编。 然而,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规定,无论规则是否固定,都存在商业交易习惯。

作为商业惯例的一个例子,在合同中没有提及这些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命名合同的大致条款。 这些条件必须以示范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形式列出,并且必须符合 Art 的要求。 第 5 条和第 5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21 条。

应当指出,在俄罗斯的现代商业实践中,示范性合同条款文本的开发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但与此同时,文本的发展对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对合同工作的法律形式和技术进行研究的法律学者 S. A. Khokhlov 特别关注合同草案的样本,在他看来,这些样本“应确保在所有具体合同中统一反映既定的“标准”。规划、生产和商业活动。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条款的类型化往往由于合同前争议过程中合同草案内容的变化而未能达到主要目标。 [17]

在西方国家,标准合同在规范商业周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种协会、生产者或消费者工会(例如,伦敦保险公司协会)参与了他们的发展。

关于商业习惯与立法或协议规定的关系的问题由艺术第 2 款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 那些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强制性规则相抵触的习惯不能适用,因为俄罗斯官方学说不允许使用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习惯。

商业周转的习俗是由于社会已经形成的习惯而产生的。 但是,作为保险法的渊源,这种习惯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

在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对习俗的制裁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已经被提及——这是立法中对其的提及,另一种是司法或行政实践对其的看法。

因此,营业风俗与法律风俗相关,与社会上的传统、礼节和常规相区别。

在法律文献中,风俗习惯的相关性问题经常被讨论。 尽管已经给出了习惯的定义并试图揭示这种现象的细节,但这些概念通常会被识别出来。

I. S. Zykin 对交易习惯进行了有意义的描述。 据这位科学家说,“习惯可以定义为在这些实际关系不断和统一重复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领域发展起来的规则。它(习惯)被认为是意志的一部分。如果交易符合双方的意图,则交易。”[18] “海关不是法律渊源。只有当这些规则为当事人所知并以直接引用或默示条件的形式反映在合同中时,它们才适用。”[19]

作为商业习惯的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挑选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正在开发的多种形式的合同。 其中最著名的是《机械出口交货通用条件》第 188 号和第 574 号表格,《机械出口交货和安装通用条件》第 188a 号和第 574a 号表格,第 730 号消费品长期使用和其他大批量生产的金属产品的进出口一般销售条件”。[20] EEC 还在合同协议领域制定了类似的合同形式(例如,土木工程的工作合同条款)。

因此,可以说,在现代经济周转中,很难在营业周转习惯和营业习惯之间划清界限。 此外,在现代条件下,商业习惯往往会发展成商业惯例。

讲座#2

保险法的结构和要素

一、保险关系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义务有着显着的不同,因为它有自己的一套特定的个体特征。 这种差异体现在它的所有结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上。

旧版艺术中的“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 2 仅包含保险的概念,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财产利益的关系,以牺牲货币资金为代价,货币资金由他们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形成。 显然,保险的定义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都包括在其主体圈内成为可能,因为所有这些人都参与了保险义务。 [21] 这样 科目 在保险关系中,如前所述,有几个这样的群体。 这些直接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与者。 他们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人)(第1条第929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此外,还有两个可以参与保险法律关系的实体类型 - 这是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对他有利的人如果被保险人本人有意接受保险赔偿,则不将受益人单独列为独立人物。

被保险人被认定为不仅对上述各方享有权利,而且作为保险保障标的的承担者,应经历符合保险事故标准的事故的人,保险人有义务支付保险金额。 有趣的是,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即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命和健康将成为保险保护的对象。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组织法》第 6 条将保险人的概念定义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法人,并以规定的方式获得许可依法。 这个程序是在艺术中建立的。 上述法律第 32 条。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8 条 只有法人实体才能担任保险人。 俄罗斯联邦法律不承认个人,包括个体企业家,为保险人。 例如,在工业化国家,保险资金集中在个体企业家手中也是允许的。 著名的英国公司“劳埃德”是一个由个体保险公司组成的协会,每个保险公司都代表自己开展保险业务,风险自负。 [22]

在俄罗斯市场关系形成的现阶段,结合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保险业务组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合理的,从而使个体企业家能够充当保险公司。 此外,对于俄罗斯来说,组织保险业务的最佳选择将是使用商业特许(特许经营)协议模式的选择。

保险领域关系的参与者范围要广泛得多。 应该指出的是,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作为保险关系参与者的分类(“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4.1 条)似乎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它们不保护财产利益,仅作为中介人,[23] 而作为保险领域关系的参与者,毫无疑问,精算师可以归因于。

在这方面,立法者的做法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它与保险的概念一起使用了保险活动(保险业务)的概念。 这被理解为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的保险人以及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提供与保险、再保险有关的服务的活动范围(《关于组织保险法》第 2 条第 2 款。保险业务”)。 因此,该法落实了保险业务(保险活动)作为保险市场专业参与者的活动的理念。

谈到保险公司,应该记住的是,作为法人实体,保险组织可以是商业性的和非商业性的。 通常,保险组织是以经济公司的形式创建的商业组织。 其创建和组织活动的程序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26 年 1995 月 208 日第 8-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股份公司”,1998 月第 14-FZ 号联邦法律的规定XNUMX、XNUMX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法律行为。

现行立法并不禁止以国有和市政企业的形式创建保险组织。 在这方面没有限制。

但尽管如此,必须记住,目前在俄罗斯有一些组织的名称表明其国家隶属关系,尽管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它们是股份公司。 例如,我们可以命名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Rosgosstrakh),它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0 年 1992 月 76 日第 100 号“关于成立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的法令设立的。 决议指出,保险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是在原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下属的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险局的基础上设立的。 其创始人是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现为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部),持有该公司XNUMX%的股份。

参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事实证明,该决议只不过是法律废话,因为股份公司是具有私有财产的商业组织的法律形式,即使公共实体(俄罗斯联邦,其市政府)拥有 100% 的股份。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外国法人实体无权担任保险人,但俄罗斯保险公司可以在外国资本参与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成立。

其中一个条件是,这些组织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对此限制作出了规定。

此前,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保险机构授权资本中的份额也有限制——不得超过 49%。 但是在俄罗斯批准了“关于伙伴关系与合作”的协议之后,一方面在俄罗斯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国家之间建立了伙伴关系,另一方面,约缔结了约。 科孚岛 24 年 1994 月 5 日,俄罗斯在协议签署 XNUMX 年后解除了对外国合作伙伴参与国内保险公司授权资本的限制。

本协议根据艺术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第 7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是俄罗斯立法的一部分,优先于其他立法行为的规范。

可以理解的是,国家希望总体上保护国民保险,特别是保险公司免受外国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的可能影响,这些投资者在保险市场具有强大的财务潜力和丰富的经验。

谈到能否以非商业性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创建保险组织的问题,应该说是有争议的地方。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6 条和第 7 条)区分了两类保险公司,即: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互助保险公司明确具有非营利组织的地位,保险组织可以以商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设立。 这来自对艺术的字面解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8 条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法第 6 条“关于保险业务的组织”。 但也需要考虑到保险机构可以分为私营机构和公共机构。

公共保险组织包括根据任何公共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个人意愿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因此,公共保险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并以适当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创建。

保险机构的主要目的 是从这项活动中获利。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私人保险组织应以商业组织的某些组织和法律形式创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0 条)。 因此,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8 条和艺术。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6 条必须修改。

如前所述,互助保险公司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成立的(“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7 条)。 本条是指法人或个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即相互保险法)确定的方式和条件设立相互保险公司。 在艺术的第 2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8 条还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活动条件的细节由相互保险法确定。 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法律,因此对相互保险公司有关的所有条款的规定仅基于该协会的组成文件和现有的保险规则。

互助保险协会的一个特点是为其成员的财产和其他财产利益提供保险。 如果该协会的组成文件未规定签订保险合同,则该保险直接在会员资格的基础上进行。

此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艺术。 第 968 条赋予互助保险协会本身作为保险人的权利,并为非该协会成员的人的利益提供保险。 但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保险活动必须由其组成文件规定,并且公司本身以商业组织的形式成立,并符合《保险业务组织法》规定的要求。

在俄罗斯,在这个发展阶段,相互保险协会还处于起步阶段。 在工业化国家,保险市场中存在的公司的重要性和作用不断增加。 例如,在美国,公司占专门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数的 8%(总共约有 300 家)。

在日本,社团是组织个人保险的主要形式。 [24]

在俄罗斯联邦,提供强制性国家保险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和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 此类基金的形成与其专属目的有关。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有权通过中介机构,即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开展保险活动。 “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8 条定义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根据该概念 - 这些是代表保险人和代表保险人行事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在这里,我们有代表关系,这些关系被载入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82 条。 基于此,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凭借基于授权书的权力执行法律或实际行动。 保险代理人根据授予的职权,有权代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及执行其他行为。 通常,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正式确定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保险经纪人是按照规定方式登记为个体经营者,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指示,代表自己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或个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 可以说,保险经纪人充当了佣金代理人的角色。

A. G. Smirnykh 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组织保险活动的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保险活动(保险业务)是保险业务实体在保险和再保险领域的活动。 由于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6 条表明,设立保险人是为了开展保险、再保险和相互保险,俄罗斯联邦法第 2 条第 8 款“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保险业务组织“禁止保险经纪人开展与保险无关的活动”。[25]

保险活动的参与者还包括保险精算师——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永久居住、持有资格证书并根据与保险人的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进行保险费率计算活动的个人,保险人的保险准备金,使用精算计算评估其投资项目(俄罗斯联邦法第 8.1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

保险业务主体的活动需要获得许可,但精算师的活动需要获得认证(第 2 条第 4.1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的是,之前只有保险人需要获得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俄罗斯联邦法第 1 条“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 基于艺术第 5 段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8 条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只需要为非公司成员的保险人提供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将开展中介活动的意向通知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精算师的活动根本没有受到监管。

也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组织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业主体可以组建工会、协会和其他协会,以协调其活动,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这些协会无权独立从事保险活动,不属于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简单的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联合行动,以确保某些类型保险的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

任何民事流通的参与者,无论是公民还是组织,都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保险公司也有这种财产。

法律行为能力 - 这是法律实体拥有与其活动目标相对应并在其组成文件中规定的主观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相关的义务的能力。 法律能力与法人实体的形成同时产生,即在其国家登记时,并在其从法人统一登记册中排除时终止。

法人实体可能具有多种法律行为能力,即:它可以是一般的或特殊的。 一般法律能力意味着法人实体拥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进行法律不禁止的活动的能力。 在具有特殊法律能力的情况下,存在与法人主体的主要目标和活动主体相关的限制。 非营利组织通常具有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是公共保险组织、保险公司协会、互助保险协会以及法律规定的一些商业组织。

商业组织的法律能力问题值得商榷。 例如,关于银行的法律行为能力,已有多种观点,多数学者认为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

为了区分一般法律能力和特殊法律能力,有必要使用一种正式的法律标准,即法律的直接指示。 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是不可接受的。 某些类型的具有特殊法律行为能力的商业组织应在法律上予以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和冲突情况。

任何法人实体,包括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国家注册。 法人登记的一般规则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1 条和俄罗斯联邦法 8 年 2001 月 129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规定了法人国家登记的全部程序实体。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依法为保险人的法人实体和有能力的个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5 条)。 是指根据合同或法律,有义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要求保险人向自己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人。 (如果为第三方投保)。

可以区分三类投保人:法人实体、有能力的个人、依法投保的投保人(例如,国家当局和地方自治政府)。 国家、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机构不能成为保险人。

个人在年满 18 周岁和 14 至 18 周岁时,经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即可成为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具有必要法人资格的人作为被保险人参与特定保险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存在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将成为该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的另一个形象是受益人。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原版(第 3 条第 5 款)规定,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实体,但不是被保险人,但收取保险金以换取后者,如果在合同保险结束时提供了此类规定。 保险合同中独立受益人形象的出现和替代的条件是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26] 这一意见得到了规范财产和人身保险类型的法律行为的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934 条)。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作为独立实体存在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而且在于受益人必须履行多项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9 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履行由被保险人承担但未由其履行的义务。 这里有一种不合理的宽泛表述的可能性,即根据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施加义务。 受益人只是第三方,不能独立承担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条第 308 款),他只能履行第 313 条规定的他人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7 条[XNUMX] 通常,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受益人直接履行的义务。

在将被保险人的义务强加给受益人时,合同双方必须排除创造这样的条件的可能性,在这种条件下,受益人将产生独立的义务。 受益人承担的任何义务,无论是最初转让的还是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而导致的,均假定债务人本人对不履行包括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以保险人。

为第三方(即受益人)订立协议的权利由立法者规定,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934 条)。

2、保险关系的对象

说到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就不能不提保险利益这样的构成要件。 但在研究和揭示可保利益的内容之前,加入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讨论更为合适。

在讨论的同时,形成了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方向。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表明,不仅需要隔离这一类别,而且还需要将其理解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要素。 [28] 在民事义务客体范畴的研究中,形成了三个方向。

最普遍的理论是法律客体的多元性。 该理论承认事物、精神创造力的产物、财产权、个人非物质利益(甚至个人)是任何义务的对象。 [29] 相反,第二种理论的代表认为法律客体是一个。

这个方向的许多支持者都将事物视为这样的对象。 这一趋势最突出的代表是 M. M. Agarkov。 他认为法律关系是义务人的行为, 一个对象 - 该行为所针对的事物,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首先是事物”。

另一个立场是将既定法律关系所针对的行为的任何法律关系分配为单一对象。 [30] 从这一理论的代表者的角度来看,只有一个人才能通过他的行为来应对法律的影响。

第三种理论坚持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没有对象这样的要素。 这一理论在科学家中没有得到太多支持。

同意那些认为法律关系的对象实际上是其产生的科学家的观点会更合乎逻辑。 作为一个多音节概念,它是“事物,包括货币和证券,其他财产,包括产权”、“作品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的结果”、“无形利益”等类别的组合。 ”。 这种对象的分类被载入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

在保险法律关系领域,客体理论在许多法律学者的著作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因此,例如,V. K. Raikher 认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而人身保险——个人利益。 [31]

尽管这一立场得到了许多科学家、保险问题研究人员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人对这一观点持批评态度。 例如,K. A. Grave 和 L. A. Lunts 指出,需要区分保险保护客体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 他们认识到保险保障的对象确实是物或人的生命健康。 “但被保险物和被保险人的人格均不作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客体。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方面是赔偿给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对保险金额的给付。 [32]

V. I. Serebrovsky 认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曾经在保险法学界,他们争论过很多关于保险的主体是什么:财产(物)或与该财产相关的利益。战场最后的意见留给了支持者……投保的不是这个或那个物质的东西,而是被保险人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所有东西。”[33] 简单地说,可保利益是一种财产,作为保险标的。

俄罗斯现行立法也承认可保利益是保险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29 条,“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4 条)。

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条款与“保险业务组织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特别是,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0 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即不再是财产,而是财产保全的利益,该利益必须存在才能使保险合同生效。有效的。 而且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因此,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各条的规范进行比较,就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问题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是财产本身还是保险利益。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与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相关的财产利益可以作为标的; 随着公民的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或时期,死亡或公民生活中其他事件的发生(人寿保险); 拥有、使用、处置财产(财产保险); 由被保险人赔偿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利益,与创业活动的实施(创业风险保险)。 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7 条)不​​同,该法区分了几种类型的保险。

在投保一般民事责任时,保险标的是财产利益,其本质上是人身和财产保险的标的。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与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义务有关,并表现为财产损失或毁坏。

至于人寿险、意外险、疾病险、医疗险,这些险种都可以称为一个术语—— 个人保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包含“人身保险对象”之类的内容。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人身保险而言,以保险利益形式存在的保险标的根本不存在。 Yu. B. Fogelson 就此事表达了他的观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与存在可保利益相同。”[34] 不得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没有什么能阻止被保险人的利益被认定为人身保险的对象。

在所有工业化国家,可保利益是获得有效财产保险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特别是在艺术。 第 6 条规定,在损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标的具有利益。 [35]

在欧洲大陆的保险立法中,可保利益的存在也被承认在个人保险中。 几乎相同的规则适用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的国家。 例如,当保单持有人就保险风险达成的协议不会威胁到他自己,而是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时,这个问题就具有特殊的价值。

要使可保利益成为保险标的并有权获得司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利益必须是一些需要评估的财产。 在这方面,道德、科学和其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就财产而言,保险利益最初表现在对其完整的利害关系人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或者处于已知的法定奴役状态。 第三,只能保障主观利益。 这意味着受保险影响的不是任何财产标的的利益,而是保险利益人的利益。 第四,可保利益不应违背法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8 条直接列出了不允许投保的利益。 特别是禁止为非法利益投保; 参与游戏、彩票和投注的损失保险; 一个人为解救人质可能被迫支付的费用保险。 包含上述条件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应该指出的是,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详尽无遗 公民权利对象清单。 此列表中没有财产权益的类别,一般而言,尤其是保险。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作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风险。”[36] 显然,这种观点的拥护者并没有考虑到保险不属于第 39 节规定的任何提供服务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因此,保险利益作为与事物、服务、作品、财产权利、行为结果,包括智力活动一起存在的各种财产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最初 可保利益 被定义为保险法律关系的独立客体,因为“保险人不承担恢复这件事或那件事的义务,但承诺赔偿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可以赔偿因被保险人造成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由多个与同一事物有不同身体关系的人同时投保。”[37] 保险合同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时,实现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不仅在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中没有,尽管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而且在所有立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这一规定让许多科学家和从业者感到困惑。

通常,在文献中,可保利益的概念由各个作者以不同的方式提出。 例如,经济学家经常认为,可保利益只不过是衡量个人或法人实体在保险方面的责任。 而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体现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上。 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保证在发生因保险条件而导致的事件时收到保险金额。 [38]

在许多法律出版物中,首先,某个人由于众所周知的事件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其次,没有这种情况对被保险人所代表的利益,被称为可保险兴趣。 因此,例如,V. I. Serebrovsky 认为“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事件而损失的财产价值。”[39]

G. F. Shershenevich 将主观权利定义为行使利益的单独可能性。 [40] 他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迫使一个人为另一个人采取行动的法律关系意味着后者对这种行为的执行有利益。 缺乏利益,总是以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或其终止表明没有义务或其终止。 [41]

继续利益理论,很多科学家,尤.K.托尔斯泰特别谈到了被授权人在新兴民事关系框架下的利益满足,这决定了被授权人的意志内容,利益本身.[42]

更有争议的是利益的客观或主观起源问题。 V.P. Gribanov 在对民法利益的本质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探讨后,认为利益是一种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现象。 事实上,这正是它的本质,因为利益在本质上是客观的,是经济关系在人们的活动和行动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是,为了使社会生活的经济和其他因素能够以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必须不可避免地通过人们的意识,采取“有意识的动机”的形式。[43]

人们不得不同意 V. P. Gribanov 的观点,即兴趣是一种需要,它以有意识的冲动形式出现,并以欲望、意图和愿望的形式在生活中表现出来。

财产权益 某个人在属于他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和无形利益中表现出来。

保险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利益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对债权标的具有独立的价值。

财产、财产权和无形利益(人寿、健康)等保险保障主体所包含的要素,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受法律约束,而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的存在和承认,构成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就其所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的财产权,属于保险法律关系的标的。 财产赔偿权是相对于保险金受偿权的广义概念,受益人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而享有。

例如,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最初并不包含恢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健康的目的,而是具有补偿性质,表现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 . 它的大小由被保险人设定。

保险利益可以代表所有人、承租人、承运人或其他因同一事物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主体各自的财产权会产生独立的保险利益,从而有可能保护所有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从而实现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目标。

在人身保险的框架内,不可能将被保险人的物或其他财产,以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都归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已知事件发生后,以保险金额的形式获得财产利益的一种需要(物质利益的衡量)。

三、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分类

保险关系 - 这是一种受保险法规范规范的社会关系,其参与者是保险领域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保险关系的内容将是一套民事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权力和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互关联,相互依存。

正如 O. S. Ioffe 所指出的,“权力和义务不能存在于法律关系之外,而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它表达其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的情况下。”[44]

在法律文献中,关于权力和法律义务的本质存在着一致的看法。 S. N. Bratus 建议将主观民法定义为“衡量某个人的可能行为,受法律保障,从而衡量义务人的相应行为。”[45] 许多属于不同流派和方向的科学家都赞同他的观点。

可以说,主观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被授权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利益而采取的适当行为的衡量标准,前提是被授权人有机会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靠国家法律强制手段。 [46]

任何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特点。

首先,法律关系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因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终止是通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行的,其中向市场关系和自由企业过渡的世界观在改革之后占据了主要地位。

其次,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质,因为它始终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意志的结果。

第三,法律关系始终是参与者之间通过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一种联系,具有双边性质。

第四,法律关系具有其参与者关系相互关联的性质。 这体现在法律关系参与者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上。

第五,法律关系具有规制作用,它决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在决定公众意志的同时,也将规制和秩序的要素引入公共实践。

为披露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观权利内容,需要披露该法律关系参与人的主要义务。 谈到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V. I. Serebrovsky 建议将其分为两类: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的义务。 [47]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4 条)。 保险费理解为保险金,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保险人支付。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1 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在确定保险费金额时适用其制定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每单位保险金额或每个保险标的的保险费率。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费率的制定是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 通常,此类关税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保险设定的。

保险费(保险费)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的领域。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后,必须确保保险人有资金履行主要义务。 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共同利益的实现,通过立法建立保险费率、强制保险准备金和保险人偿付能力保证制度来规范。

如前所述,艺术。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1 条将保险费率定义为每单位保险金额或保险标的的保险费率。

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40 条,卢布作为保险金额的一个单位,因为它是一种法定货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强制接受。

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强制保险法规定。 在自愿保险类型中,关税由保险公司计算。

保险机构设定保险费率,遵守从被保险人收取的资金应足以使所有被保险人为某些类型的保险支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支付的金额直接取决于特定类型保险的 JSC 保险支付成本,同时考虑到一定的保险风险。

保险费的本质在于需要建立保险准备金,这是保险人在主要保险义务下发生义务时的偿付能力的保证。

被保险人的另一项重要义务是将其已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这对于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损失金额至关重要,如果这些情况是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4 条)。

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当事人,主要是被保险人,有义务将可能影响订立合同条款的所有已知或重大事实善意地通知对方。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最高信任原则与个人信托(受托)义务无关。

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载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9 条。

也是根据艺术被保险人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1 条规定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同样的义务也存在于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知道保险合同的订立对他有利,如果他打算行使保险赔偿的权利。

通常,在财产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指定的义务由被保险人承担。 但未能履行此类义务的法律后果也适用于根据艺术第 3 款的人身保险合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1 条,如果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或对其健康的损害。 同时,合同规定的保险人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有义务保护其投保的财产、利益的安全。 但应该指出的是,这项义务不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官方合并。 然而,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和其他法律行为(包括保险立法)的分析表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被保险财产的运营和储存、安全规定等普遍接受的规则.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向投保人传达了保险人的指示,投保人必须遵守保险人的指示(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962 条)。 本条规范不适用于受益人。

此外,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转让损害赔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性。 为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将所有文件和证据转移给保险人,并告知保险人行使已转移给他的索赔权所需的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的这项义务载于艺术第 3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5 条。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人索赔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行使该权利的,保险人免除全额或适当部分的保险赔偿,并有权要求返还多付的赔偿金额。”[48]

说到保险人的义务,有必要说出主要义务——在发生与保险风险相对应的不利后果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 这项义务为 属性 保险被载入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 个人 -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4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由保险机构自行制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的保险给付申请时,保险机构有义务制定保险法,在合同或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除申请保险给付外,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表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文件。

保险金与保险费的区别在于,保险金(保险金)并不总是以现金表示。 保险立法,特别是关于强制保险的立法,规定了确定实物补偿的可能性的规则,例如,以医疗服务、疗养院治疗等形式。

此外,保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让被保险人熟悉保险规则。 在艺术的第 2 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3 条规定:“保险规则中包含但未包含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文本中的条件,如果合同(保险单)直接表明,则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具有约束力。此类规则的适用和规则本身载于与合同(保险单)一起的一份文件中,或在其背面或附于其上。 在后一种情况下,将保险规则移交给被保险人时,必须通过合同(保险单)条目进行证明。 如果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没有规定保险规则,并且合同(保单)本身没有包含将此类规则交付给投保人的条目,则保险人的此类行为可以视为未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不披露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他们的健康状况以及财产状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6 条) . 保险人无权披露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将构成其官方或商业秘密、与家庭或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

保险人的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书面要求承担造成损害的责任风险的,必须更换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的责任被保险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955 条)。 如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提出更换被保险人的要求,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基于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6 条,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更换为他人,但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如果受益人是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则在更换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强制同意。 需要说明的是,受益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或者保险金额的索赔后,不得更换受益人。

保险法律关系各方的上述权利和义务并非详尽无遗,因为保险规则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相应义务。

为了对某些对象进行分类,有必要将它们按顺序划分为某些类别,并在这种分布的各个层次上遵守分类学的基本规则。 一些科学家认为,“在分类器中,无论使用它的科学领域还是实践,都需要区分四个主要要素:分类的对象和目标、分类的特征和单位。”[49]

在这种情况下,对象将是保险法律关系,目标可以有很大不同,例如,教育、科学等。但是将直接访问保险立法的保险法律关系分类会更有用。

然后,这种分类的主要目标是将所有保险法律关系划分为层次结构、相互关联的环节,以供保险立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法律规制的主体和方式来看,保险法律关系整体可以分为私人保险法律关系和公共保险法律关系。 应该立即注意到,私人保险关系占据了所有保险的很大一部分,并且优于公共保险关系。

目前,在俄罗斯保险法律关系体系中,只有 两种保险 受公法管制的有:强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强制就业保险)。

区分公法性质的保险法律关系与私法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是保险费形式的资金法律制度。 在几乎所有类型的公共保险中,保险费的支付都是以国有资金为代价的。

但是强制性国家保险和其他类型的公共保险是有区别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保险是以预算资金为代价进行的,在第二种情况下 - 使用属于俄罗斯联邦非预算基金的资金(例如,俄罗斯联邦的养老基金)。

其次,公共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是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国家机构所代表的国家。

在强制性国家保险中,作为这些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的联邦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9 条)。

在强制医疗、养老金、社会保险中,被称为基金的特殊国家机构充当保险人。 保险人的权力由这些法人实体的法人资格决定。 尽管预算外基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营这些类型的保险,但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机构都应组成一个保险基金,该基金是通过支付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费以及收到的收入来创建的从投资自由现金。 这样的系统与任何保险公司创建保险准备金的一般程序没有什么不同。

公共保险还规定了与行动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费和支付时间有关的许多问题。 特别重要的是国家对保费金额的规定,保费必须由投保人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公共保险强制支付。

因此,例如,强制性保险基金的保险费率是在联邦法律层面确定的。

考虑到保险法律关系划分为私人和公共的问题,可以注意到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在强制保险和可选保险的范围内产生。 这是另一种保险法律关系分类出现的基础。

本案提及一种或另一种保险的主要标准是在建立保险法律关系时是否存在义务。 因此,所有现有的保险法律关系都可以分为自愿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第 3 条)也规定,保险以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形式进行。 第一个是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的,第二个是根据法律进行的。

作为现有的第三类保险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保险保护的主体来命名这种法律关系的划分。 “保险保障的主体是物质和个人非物质利益形式的公民权利客体。”[50] 任何民事权利客体都可以作为保险保护的主体,因为任何民事权利客体的所有人都可以因该客体的量变或质变、其法律内容的变化而承担不利后果,即承担风险。 在没有保险保障的标的的情况下,不能有保险的理由。

此外,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可以根据多种标准进行。 考虑到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0 条)、民事责任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1、932 条)、商业风险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3、967 条)。

在划分财产保险法律关系时,考虑到保险保护的主体,可命名为以下几种现有类型:陆路运输工具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航空运输工具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水运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货物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他种类财产的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责任发生的理由,在民事责任保险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中,分为以下几种: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或非合同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1 条); 合同或合同责任下的责任保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2 条)。

在这种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危险的种类等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考虑到它,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产生于以下方面的法律关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民事责任保险; 承运人民事责任保险; 企业民事责任保险——增加危险的来源; 职业责任保险; 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保险; 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保险。

反过来,商业风险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进行分类。 因此,例如,考虑到商业风险保险领域,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在银行、汇兑、投资等活动中因商业风险保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人身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人寿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由事故和疾病引起。

由此可见,在保险活动领域中,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问题很重要,因为每一宗保险关系的主体都必须知道自己所缔结的关系的主体和性质。

例如,许可证不是针对一般的保险活动而颁发的,而只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保险。

此外,俄罗斯联邦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保险活动组织法》没有对保险和保险风险进行科学的分类,这对执法实践产生了负面影响。

除了列出的保险法律关系分类类型外,还有其他类型。 因此,例如,以发生为由,所有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无合同参与的法律事实的构成产生的法律关系。

讲座#3

风险作为保险关系的来源

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从哲学的角度看,一个人对物质价值的生产是他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的基础。 根据这种方法,人与自然是相互关联的,因为人一方面对自然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又使自然以某种方式适应他的需要。

随着科技成果的发展,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明显变得容易。 这是社会生产增长的先决条件。

尽管人与自然有着不可分割的统一性,但人类却在不断地与自然现象作斗争,处于紧急和危险的状态。

因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风险是存在的常态。 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表现在他的几乎所有劳动对象都暴露在自然的破坏力之下,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有这些自然现象都被认为是对特定人类劳动主体的危险,与之相关的保险关系就产生了,即保险保护的对象。

保险关系产生的基础是风险。 没有风险,就不可能产生保险法律关系,因为没有可保利益。

风险的内容和概率程度是确定保险范围的内容和界限的依据。

什么是风险? 直译过来就是这个词 “风险” 意思是“做出决定”,这个决定的结果是未知的,因此可能不安全。 风险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事情。

在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9 条规定,“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必须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的迹象。” 可以说,风险是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假设可能性。 任何特定风险只是发生某种不良事件的可能性。

风险是任何人类活动的组成部分,并表现为一组单独的孤立风险。

在考虑风险的性质时,可以应用多个方面。 因此,例如,风险的测量是在数学测量的帮助下进行的,即应用概率论和大数定律。 可以说,就其性质而言,风险是一种消极事件,一旦发生,就可能产生消极的经济后果,而这种后果发生的时间和规模是未知的。

文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 风险 是计划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偏差。 这种偏差既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是积极的。 如果有负偏差,就会产生不利的结果。 如果获得的结果比预期的更有利,则会出现正偏差。 正是在等待某种现象时可能发生的负面结果就是风险。

风险与“损害”这样的概念密切相关。 如果风险只是一个可能的负方差,那么 伤害 是实际的实际负偏差。 正是通过损害,风险才得以实现,在损害的帮助下,风险获得了真实和可衡量的轮廓。 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人在改造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面临风险和损害。 哪里有风险,一个人无法理解其本质的地方,伤害最大。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收集、分析和概括各种负面现象的某些信息,以识别总体发展趋势和表现形式,科学预测风险。 一个人的研究,反映了对风险的认识水平,代表了它的本质,但许多风险仍然未知,因为风险表现的原因,与环境和社会的因果关系尚未完全阐明和披露。 科技进步和知识的无限性为科学解释某些现象创造了客观前提,减少了未知风险的影响。 正是在给定情况下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即风险和覆盖由于其表现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需要,才导致需要保险。 保险的作用是保护人类活动免受各种事故的影响。 在保险的帮助下,有可能实现既定目标。 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将风险作为保险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单独列出成为可能。

正是风险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其表现后果的频率和严重性、完全消除其发生的可能性的可能性,使得保险活动的组织成为必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是现有保险活动组织形式的反映。

体现了风险的某些特征及其与人和现实世界相关的具体表现形式,形成了保险基金中规定的各种社会历史类型和保险类型。

风险作为保险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 这是一个特定现象或一组现象,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则由先前形成的相应保险基金以实物或现金支付;

2) 与被保险标的有直接联系。 因此,不能单独考虑单个事件或一组事件,它们必须与被保险的对象和风险发生的地点相关联。 每种风险都有特定的表现对象。 在一个人的心目中,风险与这个对象相关联。 随后,关于这个对象,风险因素被表现出来并被研究。

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得到许多其他活动的支持,可以识别并显着减少风险实现的负面后果。

此外,风险与接受保险的对象的损失或损坏的可能性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概率是对给定事件或一组具有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的度量。 每个概率都可以表示为一个真分数。 因此,例如,如果概率等于 100,则可以认为该事件不会发生。 并且在概率等于 XNUMX 的情况下,有 XNUMX% 的保证会发生这种负面事件。 因此,可以注意到,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为该风险组织保险就越容易和便宜。 由于负面后果的可能性很高,因此预计会有昂贵的保险范围,这将使其难以实施。

保险事故本身不能作为保险标的。 这样的对象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风险是无论个人意愿如何都可能发生的事件。 风险是通过随机事件或现象的发生而表现出来的,由此而产生保险法律关系。

通过观察在相同时间段内暴露于相同风险的许多对象,可以识别随机事件的发生模式。 可以得出结论,对人口进行观察的次数越多,获得可靠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预测观察到的人群中任何特定事件的发生。 在观察对象的数量增加并接近无穷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经验概率将足够可靠。 只有当给定的现象或事件未知时,才会得出不可靠的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结果的不可靠性纯粹是主观的。 此外,这个特性是可变的。 这是因为这种现象的起源或表现的规律性(仅基于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现有观念)仍未确定。

科技革命的成果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对周围世界的认识边界。 人类以前拥有的所有那些不可靠的现象已经让位于一组可靠的现象,这些现象可以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描述。 例如,通过长期观测获得的所有数据,都可以追踪地震活动性和大地震发生时间对地球大气、行星际介质中发生的物理过程的依赖性,以及在太阳上。 研究太阳活动对地球过程的影响问题,可以解决许多风险预测问题,也可以证实以前各种想法的不正确性。 此外,这个问题让我们了解到人类生命和生物圈是密不可分的。 反过来,这将限制自然资源的消耗并消除导致灾难的不稳定因素。

与此同时,科技进步可能为与获得新知识、技术不完善或人类操作不当相关的新风险的出现创造先决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最新技术超过了一个人仍然能够控制机器和机制而不损害他的健康的极限,并且它们相互作用的科学在公众心目中被低估了。

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各种事故的影响,人们需要采用更新生产技术等发达的方法; 其最大的安全性; 紧急情况的数学模型等。在存在完整、系统和可靠的信息的情况下,将一般形式的偶然现象呈现为规律性。

当风险显现时,它对事件的随机性和人的意志的依赖性降低到零。 自然灾害和事故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人类的知识达到可以将过去的情况投射到未来的水平,那么控制风险的能力将更加有效,其负面影响将最小化。

将上述所有内容应用于保险活动,应该注意的是,保险具有客观和主观概率的特征。 客观概率显示了现象和对象在其客观现实中所具有的所有规律。 而主观概率包含了忽视客观现实的偶然事件,以及否认或不考虑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偶然事件。

此外,风险可以使用逻辑概率来表示,基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研究,使用归纳、演绎、分析、综合和假设。 在创建和应用没有用于初步观察人群的信息库的新型保险时,必须使用逻辑概率。

如果在引入一种新型保险时,进行了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有关的前期工作,使用了数学定律,特别是大数定律,那么所获得的结果将非常成功地反映了统计概率。

评估风险本身大小的客观性取决于特定事件发生的概率有多准确。 保险活动与风险量密切相关。 与风险均衡、风险分配、风险分担相关的技术构成了保险公司不可或缺的武器库,并在实践中组织了保险。

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取决于风险的大小。

正确评估风险大小在保险人的实际工作中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保险资金的可用资源以及对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的现金补偿。 这种评估的正确性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使得建立一个足以在普通和特别不利的年份(与大规模或紧急自然灾害相关)支付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的保险基金成为可能。

风险分析使我们能够将它们分为两大类:保险和非保险(不包括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风险清单是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金额。 以合同的保险金额表示。 以货币计算的风险价格是关税率,通常以 100 卢布计算。 保险金额或作为绝对值的百分比(每千分之一)。 保险风险 这只是偶尔的风险。

2. 风险分类及其评估

正如已经阐明的那样,预期事件被确认为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事故保险。 保险风险仅被视为具有其发生概率和随机性迹象的事件。 因此,风险不是恒定的,而是可变的。 这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许多其他因素造成的。 保险公司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必须不断地监控风险的发展,因此他不断地保持适当的统计记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根据这些关于可能发生风险的数据,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对表征某些风险参数的所有风险情况的分析。

在保险中,风险组被区分出来,作为衡量和评估的标准。 每个保险组包含具有相似特征的相应对象。 这样的组被称为 同质组。

在评估特定风险时,其结果是确定应将保险标的分配到哪个风险组以及确定与该风险相对应的关税税率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情况的平均值是该组的平均风险类型。 风险值用作比较的量度。

在保险实践中,为了评估特定风险,通常使用各种方法。

最常用的方法有:个别评估法、平均法和百分比法。

保险人单独评估的方法被用于案例和与这些风险相关的风险,无法与平均风险类型进行比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进行了武断的评估,这反映了其专业经验和主观意见。 近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这种方法已成为一种必然,因为越来越多的工业和农业科技革命的成果被引入,大型设施的建设成本很高。技术的独特性等。

说到平均法,应该注意的是,它的特点是将一些风险组划分为亚组。 因此,建立了一个分析基础,用于根据风险特征(例如,总生产能力、保险标的账面价值、技术周期类型等)确定规模。

百分比法是对现有分析基础的一组折扣和津贴,取决于与平均风险类型可能存在的正偏差或负偏差。 这些折扣和溢价以既定平均风险类型的百分比表示。

在评估保险风险时,通常,分配 以下类型:

1) 可以投保的风险;

2) 无法投保的风险;

3)有利的风险;

4) 不利风险,以及特定类型的风险——保险人的技术风险。

最大的一组由可以投保的风险组成。

投保此类风险的可能性标准如下:

1) 包含在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必须是可能的;

2)风险必须是随机的。 这意味着产生保险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不应面临最初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所知的危险;

3)保险事故的发生,表现为风险的实现,不应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意愿相联系;

4)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为任何人所知;

5) 保险事故不得具有灾难性灾难的规模。

在进行保险风险分类时,需要注意的是,划分的依据是多方面的。

根据危险的来源,风险分为与自然元素力量的表现直接相关的风险; 与一个人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的有目的的影响有关。

根据保险人的责任金额,风险分为普遍风险和个人风险。 例如,普遍风险是盗窃,在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下,这都包含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 个人风险的一个例子是在运输过程中为一幅昂贵的画作保险合同,并在与它相关的破坏行为的情况下曝光。

分摊保险风险异常和灾难性。 至 异常 风险包括那些其价值不允许将相关对象归属于一个或另一个保险组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异常风险比正常高低。 如果风险低于正常水平,则认为对保险公司有利,因为它根据保险合同的通常条款获得保险。 如果风险高于正常水平,则对保险人来说并不完全有利,因为它在保险合同的特殊条件下获得承保。 例如,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此类条件可能包括对潜在被保险人进行初步体检的程序。 根据该程序的结果,保险人对订立保险合同作出最终决定。

灾难性的 风险构成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包括大量的被保险对象或投保人。 灾难性风险的例子有地震、海啸、飓风等。

此外,在风险的一般分类中,环境风险、交通风险、政治风险和特殊风险也有所区别。

环境风险通常不包括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但与此同时,由于环境风险而产生的某些保险利益导致创建了满足这些利益的单独保险类型。 环境风险与环境污染有关。

说到运输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类型有自己的内部划分。 即,将运输风险划分为船体和货物。 Casco 运输风险包括在移动、停车和维修期间为飞机、海船和河船、铁路机车车辆和汽车提供保险。 货物运输风险意味着对通过空运、海运、河运、铁路和公路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

此外,贵金属、宝石、艺术品和现金等特别贵重物品的运输还存在特殊风险。 此类风险在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可以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的主要任务是在保险合同的整个期限内做好准备,在发生保险事故(风险实现)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讲座#4

各险种的特点

1. 人身保险

在每个人的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都会发生不良事件,例如疾病、残疾、残疾、死亡。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国家将通过社会保险和保障为公民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同时支付适当的福利和养老金。 但由于国家可用的财政资源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贫困公民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支付的福利金额非常低。

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增长,这些支付的规模也在增加,但它们的价值与收款人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为民众组织额外的保险保障。

这种额外的保险保护以公民个人储蓄资金(例如银行存款)和集体形式(例如通过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实施。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公民有足够高的收入水平,他们可以利用额外的保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向发生保险事故的人支付的小额缴款重新分配,保险保护延伸到数百万中低收入公民。

因此,人身保险是对现有社会保险和保障的补充,提高了公民在生活中发生不良事件时的保险保障程度。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与被保险公民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财产利益。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业可以分为两个子行业,即: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这一划分的基础是保险人的义务数量和保险期限。

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殊性,签订的期限很长(通常至少为 5 年)。 本合同的特点是当被保险人生存到合同规定的那一刻,或者在他死亡的情况下,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支付保险金。

在计算人寿保险费率时,必须使用死亡率表和回报率。 在西方国家,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几乎占保险机构收取的全部保险费的一半。 在工业化国家,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从1美元到4美元不等,所有保险收入的比例从GDP的4%(美国)到10%(日本)不等。

在为健康投保时,如果第二人的健康受到损害,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 健康保险合同的签订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不到一年,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精算无关。

还可以注意到,以下组别与人身保险的子部门不同: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 来自健康保险——事故和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身故保险合同载明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给予保险赔偿的保险种类。

订立生存保险合同的条件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事先约定的某一时间点,例如,到保险期限结束,到某一年龄或某一事件,则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意外和疾病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支付与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健康损失有关的款项。

健康保险的本质是,这种保险的赔付形式是被保险人在寻求医疗帮助时的治疗费用。

所列保险类别中的每一个都保持不变,并在实践中广泛使用。 但是,当一份合同签订了多种保险时,这种现象很常见。 例如,根据事故和疾病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赔偿被保险人健康损失的损失外,还有义务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俄罗斯保险法的特点是所谓的混合人寿保险,其中在一份死亡保险合同中,人寿保险与事故和疾病保险相结合。

2. 医疗保险

俄罗斯联邦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先前筹集的资金为代价获得医疗服务并为预防措施提供资金。

这种类型的保险以两种形式进行:强制和自愿。

考虑 强制医疗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它是在 1993 年推出的。此类健康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相应的数量和条件获得该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和药物援助。国家计划。 强制性医疗保险的主要项目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该计划旨在确保每个公民得到保障,首先是初级卫生保健,包括急诊医疗,其次是门诊诊断和治疗,实施疾病预防措施,第三是住院治疗。

在强制健康保险中,主体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以下人员可以成为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俄罗斯联邦公民、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 非工作公民的保险人是国家行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为受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雇主提供服务。 保险医疗机构 - 这些是拥有适当的国家许可(执照)以有权参与强制健康保险的法人实体。 这些组织不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医疗保健系统。 保险医疗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这些组织不以商业为基础开展活动。

综合诊所、医院、研究性医疗机构和其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此外,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和集体都属于医疗机构。 所有列出的实体都必须拥有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从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计划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均不征税。

强制医疗保险合同 通常,不少于一年。 保险人履行义务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产生。 此类保险事故将是被保险人为接受医疗而向医疗机构提出的上诉。 凡签订强制医疗保险合同的公民,均发给保险医疗保险单。 这种政策的影响延伸到俄罗斯联邦的整个领土。

实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与保险医疗机构之间就提供医疗和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签订协议。

根据该协议,医疗机构承诺在经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计划框架内,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为所有参保人员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医疗服务。 这种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机构提供的服务清单。

为履行强制医疗保险的基本职能,联邦和地区基金已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性金融和信贷组织成立。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设立的地方性基金的管辖范围是:为强制医疗保险筹资、积累财政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控制资金的合理使用。 联邦基金制定强制医疗保险的基本计划,通过分配必要的资金来平衡地区基金活动的条件,并为有针对性的联邦计划提供资金。

强制性健康保险的财务基础由保险公司的扣除额组成。 如果被保险人失业,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将按月为他支付费用,费用由相关预算提供。 对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以与各种原因应计工资的百分比形式确定。

合同里 自愿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承诺确保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服务的组织和筹资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根据该协议,与自己或第三方(被保险人)签订协议的有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保单持有人,此外,法人实体也可以成为保单持有人,但前提是他们签订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 在麻醉、神经精神、肺结核、皮肤和性病药房登记的公民不参加保险; 感染艾滋病毒; 恶性肿瘤患者。 签订自愿性医疗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初步体检(识别上述人群)。

签订自愿性医疗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医疗保险单。 该医疗政策必须包含有关政策有效期的信息,以及将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名单。 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医疗项目必须附在医疗保险单上。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急性病、慢性病加重、受伤、中毒等事故时,向清单所列医疗服务机构申请接受咨询、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其他援助,这需要医疗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被规定的治疗和诊断措施超出所选择的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范围,医疗机构的代表有义务通知他。

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计划未提供的医疗服务,则保险人有权不支付费用。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可以理所当然地归因于财产保险,这是基于法人实体和个人对其活动后果的责任。 此外,这种责任只应根据现行立法的要求产生。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在其活动过程中都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健康、财产和其他物质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对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由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全。

责任保险的含义是,保险人根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在受影响人(即第三人)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他被保险人受到其伤害。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得出两个主要的概念:第一,责任保险使被保险人在第三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避免损失;第二,受害的第三者通过本合同获得应得的赔偿。

这种类型的保险是由国家创建的,因此所有潜在的受害者都可以保证获得对他们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不管其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所造成的损害。 可以说,责任保险是第三方损害赔偿的保障。

近来最常见的签订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案例是机动车所有人责任险。

此类保险分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民事责任保险)和违约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根据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义务,该损害必须完全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与非民事责任无关。履行(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责任称为侵权责任。 通常,责任保险总额的大部分属于民事责任保险的份额。

也可以得出结论 责任保险合同, 这是由于其中一方不履行(不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引起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法律直接规定了违反某些协议的任何条件的形式和限制,并且当事方在协议中确定了责任的案件和数额时,才会产生责任。 因此,赔偿被保险人因不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保险称为合同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非常少见。

民事责任保险,根据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受保的可分为:

1)职业责任保险;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

3)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责任保险;

4) 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保险;

5) 法人保险——增加危险的来源;

6)法人、个人的其他民事责任保险。

目的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将起作用,这与他们在执行其活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有关。 合同可以规定为被保险人本人以及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的责任投保的可能性。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 向被保险人提供保护的行为发生在第三方依照民法规范要求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赔偿时。 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以及保险事故造成死亡、健康伤害和(或)财产毁坏(损坏)的事实。

被保险人为法人的,责任保险合同适用于该法人的每一名员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因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存在于整个企业。

责任保险合同的本质 规定了保险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额,称为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一份合同可能包含若干责任限制。 其中一项应为每个保险事故提供尽可能高的赔偿金额。 此外,责任保险合同可以规定对一个保险事故的后果分别规定对一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限额和对多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限额等条件。

讲座#5

保险组织及其控制

一、保险资金

保险基金 - 这是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为代价形成的资金储备,位于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组织管理中。 保险基金包括国家储备基金(国家集中保险基金); 保险人基金; 业务结构的准备金,在自保过程中形成。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具有许多特征。 保险资金的经济性质是模棱两可的,在经济学理论中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折旧和再分配。 第一个是历史上更早的和自然的。 据其介绍,保险基金具有折旧性质,它确保社会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风险而损失的物质价值得以恢复。 因此,保险基金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基金。 因此,保险费用和折旧费用最初计入生产成本。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认为保险基金具有专门的再分配性质,即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形成的货币收入和储蓄再分配的基础上形成。 这在生产资料国有垄断的条件下是很自然的,企业不必为自己的财产投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将保险基金纳入简单再生产基金的数量。 [51]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其特点是在正在创建的特定保险基金的框架内损失的封闭分配。 基金的形成以分散的方式进行,因为保险费由每个被保险人单独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被保险人的损失被分配给所有参与者,这使得保险资金的灵活性更大,保险准备金的周转速度更快。 该基金的资金仅用于补偿其参与者的损失。 因此,保险的前提是参与保险事件的投保人人数明显少于定期缴费的保险基金成员总数。

保险金 在将它们合并为一个保险基金后,它们需要向被保险人自己支付(减去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 保险资源的支出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严格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国家储备基金是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集中创建的,以实物和现金两种形式形成。 本基金的使命 - 自然灾害和大型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准备金)由个别保险人为保障保险赔付而设立,是保险人的财产,但保险人处置其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专项基金包括义务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26 年 27 月 1992 日第 4015-I 号俄罗斯联邦法第 XNUMX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规定,为了确保履行保险、再保险、保险人的义务,在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保险准备金,其资金专门用于实施保险给付。

禁止将保险准备金提取到联邦预算和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其他级别的预算中。

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定的方式,在多元化、还款、盈利和流动性的条件下,对保险准备金的资金进行投资和以其他方式放置。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5 年 2002 月 24 日第 00-51 / KP-XNUMX 号“关于预防措施的储备”的信函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联邦,从收到的保险费中,形成未来保险费支付所必需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以类似的方式,保险公司有权建立准备金,为防止事故、损失或被保险财产损坏的措施提供资金。

预防措施准备金(RPM)的性质和经济本质不是保险准备金,即与保险人的保险义务无关,因此,保险机构在制定保险准备金形成程序的规定时,无权将预防措施准备金计入保险准备金构成。

这些准备金的资金具有特殊用途,仅用于为防止事故、损失或被保险财产损坏的融资措施,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不承认为预防措施筹资的扣除作为保险组织的税收费用,并不剥夺他们在产生利润时将其作为费用项目并记为费用项目的权利,前提是此类扣除已包含在保险费率中. 如果保险费率结构规定扣除预防措施准备金,则保险人必须进行扣除,并根据目标区域进行支出。 在确定用于计算保险准备金的基本保险费时,毛保费金额减去 RPM 后的金额。

综上所述,保险准备金的管理(其形成和配置)是保险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部分保险活动不受民事法律监管,而是由专门的金融立法监管。 因此,保险活动不仅是民法的主题,也是金融法的主题。

2.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精算师

第 4.1 条。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包括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精算师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俄罗斯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形成始于1920年代。 在国家保险制度建立期间。

保险代理人 - 这些是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并根据民法合同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俄罗斯法人实体(商业组织),他们代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代表他们行事保险人及其代表根据授予的权力(《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 部分第 8 条)。 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书,作为保险人的雇员或作为代理合同下的代理人行事。 保险代理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所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公司委托人取得。

由于所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保险代理人需要了解: 管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保险服务的种类和各类保险的条件;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签订和执行保险服务合同的程序;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他来说,了解保险活动发展的法律框架,考虑到地区的具体情况,了解国内外为人口和商业实体组织保险的经验等,对他来说也很重要。

在确定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时,保险人必须赋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权力,根据这些权力,代理人将能够履行分配给他的职责。 这种权力的范围非常多样化。 所以, 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包括:[52]

(一)为订立财产、人身保险合同开展业务;

2) 研究区域条件和对某些保险服务的需求;

3) 分析潜在客户的区域队伍构成,为代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机构、组织和企业的个人提供服务;

4)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风险的标准和程度,考虑到客户的健康状况、年龄、性别、教育、工作经验、物质支持水平和其他主观素质;

5) 与潜在客户和常客进行合理的对话;

6)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保证其执行;

7) 保险费的承兑;

8) 确保保险费计算的正确性、保险单据的执行及其安全;

9) 协助客户全面了解保险条件;

10) 在订立的合同期内,与已订立保险服务合同关系的个人和法人保持关系;

11) 在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根据风险标准和程度评估保险赔偿并确定其金额;

12) 就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保险金等争议性问题,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索赔进行审议;

(十三)查明违反保险合同的原因,并采取预防和消除措施;

14) 研究未开发的保险服务类型及其发展前景,以应用于其实践和创建保险机构和服务;

15)及时执行必要的文件,保存记录并确保保存与签订保险合同相关的文件,以及其他职责。

保险经纪人 - 这些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永久居住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的自然人或俄罗斯法人实体(商业组织),他们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的利益行事,或保险人(再保险人)并开展活动以提供与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再保险)合同以及执行这些合同有关的服务(第 2 条第 8 部分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

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服务时,不得同时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行事,不得从事与保险无关的活动。 禁止在没有俄罗斯联邦保险监督局保险经纪人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开展经纪活动。 为确保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方面遵守现行立法,俄罗斯联邦保险活动监督局(自 9 年 2004 月 XNUMX 日 - 联邦保险监督局)维护在俄罗斯联邦领土。

根据 Rosstrakhnadzor 于 31 年 1995 月 05 日第 2/44-04r/XNUMX 号“关于保险中介经纪人名册”的信函,保险经纪人名册是一个包含注册号的清单; 经纪人的名称; 合法地址; 登记册中的登记证编号; 证书的颁发(撤销)日期。

保险经纪人:

1) 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给付、对保险所接受的保险风险的评估以及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足额支付保险金提供必要的协助;

2) 有助于在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赔偿金、考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索赔以及保险固有的其他文件时正确和及时地执行文件;

3) 在保险经纪人账户发生保险费(保险费)时,他(保险经纪人)有义务立即将其转入保险人账户,除非双方签订的协议另有规定;

4) 必须有关于保险费率的数额、打算将风险置于其中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件、关于其授权资本和保险准备金的数额、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的可用性以及作为被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信息,告知客户;

5) 在起草保险合同时,他必须尽可能多地了解被保险人的信息,并建议他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6) 有权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授权资本规模、保险准备金和承付责任、组织在俄罗斯保险市场活动的持续时间以及许可证的可用性的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具体职责清单,

对投保人和(或)保险人的履约责任由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确定。

这种协议规定了他们之间相互结算的程序、将保险费转移到保险人账户的条件、支付佣金的条件和程序。

经纪人负责:

1) 履行其签订的协议规定的义务;

2) 向客户、俄罗斯联邦保险活动监督局和其他控制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客观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不披露构成客户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以得出结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形式: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行事,而保险经纪人则代表自己行事。

保险精算师 - 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个人,持有资格证书,根据与保险人的雇佣合同或民法合同,从事计算保险费、保险人的保险准备金、评估其投资项目使用精算计算(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1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第 8.1 部分)。

保险精算师的认证由俄罗斯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条款 5.3. 俄罗斯联邦政府 30 年 2004 月 330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批准联邦保险局条例”保险监督”)。

自 1 年 2007 月 XNUMX 日起,一项规定生效,要求保险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对已接受的保险负债(保险准备金)进行精算估值。 精算评估的结果必须反映在以负责制定保险活动领域的州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联邦执行机构规定的方式提交给保险监管机构的适当意见中。

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颁发和注销的程序要求,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精算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数学(技术)或经济教育,并由俄罗斯联邦承认的高等数学(技术)或经济教育文件确认,以及确认精算领域知识的资格证书。

3. 保险活动许可

许可 - 这些活动与颁发许可证、重新颁发确认许可证存在的文件、在因违反许可证要求和条件而被行政暂停许可证持有人的活动、许可证的更新或终止、取消许可证有关的活动许可,控制许可当局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许可类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许可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维护许可登记册,以及以规定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来自许可登记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关于许可(2 年 8 月 2001 日第 128-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

在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许可被视为一种国家监管方法,允许您向消费者保证许可的商业活动是由已满足法律对此类活动规定的所有要求的授权法人实体进行的.[53]

俄罗斯保险公司许可的具体细节是为特定类型的保险颁发许可,其中法律或附则,例如俄罗斯联邦许可保险活动的条件,确定存在可保利益。 但同时没有给出“保险种类”概念的规范定义。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32 条对保险业务主体活动的许可是根据他们提交的申请和文件进行的。 此类文件包括:

1) 许可证申请;

2) 许可申请人的组成文件;

3) 许可证申请人的法人国家登记文件;

4) 创始人会议关于批准执照申请人的组成文件和批准执照申请人的唯一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经理)职位的会议记录;

(五)股东(参会人)构成情况;

6) 确认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文件;

7) 作为保险业务实体的创办人的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文件,如果对该实体进行强制性审计,则应提供上一报告期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审计报告;

8) 执照申请人的唯一执行机构、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审计员)的信息;

9) 保险精算师信息;

10) 使用所用文件样本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

11) 使用精算计算方法计算保险费率,并说明初始数据的来源,以及费率结构;

12) 保险准备金形成的规定;

13) 实施保险种类的经济理由。

在保险业务领域开展活动的权利仅授予获得许可的保险业务主体。

取得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执照 许可证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

1) 许可证申请;

2) 许可证申请人作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国家登记文件;

3) 许可证申请人的组成文件 - 法人实体;

(四)开展保险经纪活动所需的合同样本;

5) 确认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和保险经纪人-个人企业家资格的文件。

与外国投资者(主要组织)相关的子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在其法定资本中的份额超过 49% 的许可证申请人,除这些文件外,还应按照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交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地,居住国保险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书面同意外国投资者参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通知保险监管机构在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没有此类许可证的要求。

为核实收到的信息,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向组织发出书面请求,要求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交的文件的信息。

发给或拒绝发给许可证的决定,必须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内作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义务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许可申请人。

在下列情况下,许可证可能会被拒绝:

1) 许可证申请人 - 已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的法人实体,使用将保险业务的另一主体个性化的完整名称,其信息已输入国家统一的主体登记册保险业务。 本规定不适用于保险业务标的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2) 许可证申请人在提交实施附加类型自愿和(或)强制保险的申请之日已存在未纠正的违反保险法的相互保险;

3) 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获得许可证的文件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的要求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不符;

4) 组成文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

5) 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不可靠信息;

6) 许可证申请人的经理(包括唯一执行机构)或总会计师有未消除的或未决的定罪;

7) 保险人未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确保其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8) 存在保险监管机构未履行的命令;

9) 保险业务主体的破产(破产)(包括有预谋的或虚构的破产)——通过创始人的过错的法人实体申请执照。 保险监督机构对有理由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申请人。 该决定与该决定的交付通知一起发送给许可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自发出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采取措施取得许可证的,或者在许可证签发之日之前确定许可证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许可证被取消或颁发许可证的决定被取消。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第 32.5 条)规定颁发永久和临时许可证。 临时许可证可以在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中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但不超过 3 年或在没有能够可靠地评估由在许可期间提交的保险规则,以及在保险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提交的保险规则。 在其他情况下,颁发许可证不受其有效期的限制。

除非保险法例另有规定,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可根据许可证申请人的要求延长。

许可证的有效期可能会被限制或暂停(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第 32.6 条)。

违反保险法的行为被揭露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务主体下达消除违法行为的命令。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一)保险业务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及违反发证条件的活动;

2) 保险人不遵守有关保险准备金的形成和分配以及其他保证保险支付执行的资金的保险立法;

(三)保险人不遵守既定的保证资产负债比例规范的要求,以及其他保证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的既定要求;

4) 保险业务主体违反向保险监管机构和(或)其属地机构提交既定报告的规定;

(五)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险监督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保险监督程序所要求的文件;

(六)确定保险业务主体向保险监管机构和(或)属地机构提交的信息不完整和(或)不可靠的事实;

7) 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保险品种保险规则变更和补充的信息。

向保险业务主体发出指定命令,保险业务主体必须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确认已查明违法行为已消除的文件。 如有必要,该命令的副本将发送给相关的执行机构。

未按规定或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时效,以及保险业务标的人逃避接受时效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被限制或暂停。 许可证的限制被理解为禁止签订某些类型的保险、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以及引入导致保险人在相关合同中的义务增加的变化。 暂停保险业务主体的许可意味着禁止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以及引入导致主体义务增加的变化保险业务的相关合同。

限制或者中止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应当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报刊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保险经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消除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后,可以通过换发许可证恢复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权。

保险业务主体的保险活动,可以由法院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终止,包括应保险业务主体请求作出的决定。

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1) 行使保险监管时:

a) 保险业务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反保险法的行为,这是限制或暂停执照的依据;

b) 保险业务主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开始从事许可证规定的活动或在财政年度内未开展的;

c)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在保险业务主体的倡议下 - 根据他的书面申请,拒绝开展许可证规定的活动。

规定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业务主体,说明吊销许可证的理由,此后保险业务主体无权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以及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增加保险业务标的的义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保险业务主体有义务:

1) 作出终止保险活动的决定;

2) 履行保险(再保险)合同产生的义务,包括为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

3) 转移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和(或)终止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合同。

如果不遵守规定的要求,保险监督机构有义务向法院申请清算保险业务主体 - 法人实体或保险业务主体终止- 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活动。

4. 国家对保险组织活动的监督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30 条对保险业务实体的活动进行国家监督,以遵守保险立法,防止和制止参与者违反保险立法的行为。关系,确保投保人、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国家的权益得到保护,保险业务的有效发展。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保险监督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 30 年 1992 月 808 日第 30 号“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险监督条例”的早先令组织的。 随后,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 1992 年 1148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联邦行政权力中央机构的结构”的法令,将其改制为联邦保险活动监督局六个月多一点。

此后,它转变为联邦保险活动监督局,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9 年 1993 月 439 日第 14 号“关于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保险的法律》,1996年14月1996日,作为一个独立机构被废除,其职能转移到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总统令)俄罗斯联邦 117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联邦执行机构的结构”),在中央办公室,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保险监督司。

由于行政机关体制和结构的变化,联邦保险监督局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9 年 2004 月 314 日第 XNUMX 号“关于联邦行政机关的体制和结构”) ,目前是负责保险活动领域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30 年 2004 月 330 日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联邦保险监督服务条例”的法令,该服务的权力包括:

1) 对以下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

a) 保险业务主体遵守保险立法,包括对其在当地的活动进行检查;

b) 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在服务权限范围内履行保险立法的要求;

c) 已决定吊销执照的保险业务主体提供有关其活动终止或清算的信息;

d) 保险业务主体提交的报告的可靠性;

e) 保险人在保险准备金的形成、承保保险准备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再保险额度、保险人自有资金的标准比例和承担的义务等方面提供其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f) 承保保险人自有资金的资产构成和结构;

g) 保险公司出具银行担保;

h) 保险机构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在与服务能力相关的部分的要求;

(二)决定向保险业务主体发放或者不予发放、废止、限制、暂停、续展和吊销执照,保险精算师除外;

3) 保险精算师认证;

4) 维护统一的国家保险经营实体名册和保险经营实体协会名册;

5)接收、处理和分析保险业务主体提供的报告等信息;

6)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违反保险法的保险业主体发出指示;

7)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清算保险业务主体 - 法人实体或终止保险业务主体 - 作为个体企业家的个人活动的索赔;

(八)总结保险监管实践,按照既定程序提出完善保险监管实施保险立法的建议;

9) 计算外国资本参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配额),并签发增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的许可证,以外国投资者为代价进行有外国参与的交易投资者转让保险公司的股份(在法定资本中的股权),开设外国保险、再保险、经纪和其他从事保险活动(保险业务)领域的组织的代表处,以及开设分支机构具有外国投资和其他权力的保险公司。

保险监督机构有义务在其确定的印刷媒体上发布:

(一)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权限问题;

2)来自全国统一的保险业主体名册、保险业主体协会名册的信息;

3) 限制、暂停或更新从事保险活动的执照的行为;

4) 吊销保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5)有关保险活动(保险业务)领域控制和监督问题的其他信息;

6) 保险监管机构通过的监管法律行为。

与上述有关 保险业务主体有义务:

1) 提交既定的活动报告、财务状况信息;

2) 遵守保险法规的要求,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指示,杜绝违反保险法规的行为;

3) 应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其进行保险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构成银行保密的信息除外)。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向保险人申请下列事项 职责:

1) 下令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即书面命令要求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已识别的违规行为;

2) 限制许可证的有效期,即在确定的违规行为被消除之前,禁止为某些类型的保险活动(或保险类型)或在特定区域内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和续订现有的保险合同;

3) 暂停执照,即在保险人的活动中确立的违规行为消除之前,禁止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并将现有的合同延长至所有已颁发执照的保险活动(或保险类型) ;

4)吊销许可证,即禁止从事保险活动。

应当考虑到,保险监管遵循合法、公开、组织统一的原则。 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在保险费率的有效性、偿付能力和依法合规等方面的活动进行控制。

在保险领域运用国家监管机制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俄罗斯联邦目前存在的控制方向和机制总体上符合全球惯例,但是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机会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因此,对“问题”保险公司没有有效的早期跟踪方法,导致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往往没有在发生时记录在案,而是由保险公司采取具体措施。监管部门仅在提供相关年度报告文件后。 俄罗斯保险公司的许可程序不提供对拥有大量股份的创始人进行资本来源合法性的验证,以及转移到授权资本的实际资产的存在。 最后,俄罗斯立法没有赋予保险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以在发生破产威胁或保险人清算期间实施外部管理或临时管理; 结果,保险准备金和保险人的其他资产被冲出活跃群众,不能用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因此,现有的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机制不够有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2003年54月在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年会上通过的主要保险原则。 [XNUMX] 该文件说:

1) 保险监管只有在为保险业务提供金融稳定的政治环境下才能成功进行,并应促进高效、自由、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以造福和保护被保险人;

2) 监管部门必须检查保险公司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以发现保险公司可能违反监管法规的要求。 审计的对象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执行情况、公司的收费政策、通知和建议客户的方法、损失的解决等,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符合此类工作所需的适用性特征。

国家监管应促进在保险市场设立财务基础雄厚的公司,同时防止投机和虚构公司进入市场。

综上所述,规范保险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有效运作的保险服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各种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的保险组织的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讲座#6

保额和保险金

1. 保额的概念,确定其规模的程序

下面 保险总额 指联邦法律规定和(或)由保险合同确定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被保险人发生时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和保险给付金额。事件(俄罗斯联邦法第 10 条“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换言之,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金额。

根据保险类型,立法制定了确定保险金额的各种规则。 是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7 条规定,在为财产或商业风险投保时,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该值被认为是:

1)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之日在其所在地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有权检查和评估被保险财产以确定该价值);

2) 创业风险 -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预计会遭受的创业活动损失。

在人身保险合同和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如果是累积性人身保险(例如,儿童达到法定年龄),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的意愿分配和计算,被保险人自己决定在发生事故时希望收到的金额在他的生命中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事件(被保险人事件)。

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保险金额在监管法律行为中是固定的。 因此,4 年 7 月 1992 日第 750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乘客国家强制保险”的第 120 条规定乘客(游客、观光者)强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至少为 XNUMX购买旅行证件之日依法确定的工资。

乘客(旅游者、远足者)因交通事故而受伤时,必须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支付部分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将全额支付给其继承人。 旅客(旅游者、观光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强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论以保险法规定的其他理由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支付与同一事件有关的货币金额。俄罗斯联邦立法。

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艺术。 133 年 19 月 1997 日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第 60-FZ 号(VK RF)第 1000 条规定,根据乘客人寿和健康保险合同规定,飞机上每位乘客的保险金额为低于 XNUMX 最低工资在售票当天制定的联邦法律。

行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设定为每 1 公斤行李重量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 10 次最低工资,乘客所携带物品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设定为不低于 XNUMX联邦法律规定的工资。

18 年 11 月 1993 日第 4462-1 号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原则第 100 条规定,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义务为其活动订立保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 XNUMX 倍。

第 4 部分艺术。 31 年 16 月 1998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第 20 条“关于抵押(不动产质押)”规定,借款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 XNUMX%。

立法者最详细地规定了在为军事人员、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私人和指挥人员、国家消防局的生命和健康保险时确定保险金额的程序服务、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的当局、监狱系统机构和机构的雇员(5 年 28 月 1998 日第 52-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国家强制性人寿和健康保险)军事人员、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务机构的个人和指挥官、国家消防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当局、监狱系统机构和机构的雇员和联邦税务警察机构的雇员”)。

根据该法,军人和与军人相当的国家强制性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及在他们死亡(死亡)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保险金额,根据这些人每月经济津贴的工资确定,包括担任职务的月薪和军(特)衔的月薪。

发生以下事件时,将支付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服役、军训期间或退伍、退伍、军训结束后因受伤而死亡(死亡)1年之前(在服兵役、服役、军事训练期间收到的伤口、创伤、脑震荡)或疾病 - 每个受益人 25 工资;

2) 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服役、军训期间或退伍、退伍、军训结束后1年届满前因下列原因被认定为残疾的在服兵役、服役、军事训练期间受到的伤害(伤口、创伤、脑震荡)或疾病:

a) I 类残疾人 - 75 工资;

b) II 类残疾人 - 50 工资;

c) 第三组残疾人 - 25 工资。

如在服兵役、服役、军训期间,或退伍、退伍、军训结束后1年届满前,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增加伤残等级的,保险金额增加的金额等于新设立的伤残组下应付的工资数量与旧伤残组下的应付工资数量之间的差额;

3) 如果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服役、军事训练期间受到重伤(创伤、损伤、挫伤) - 10 工资,轻伤(创伤、受伤、挫伤) - 5 工资;

4) 如果征召入伍的军人被提前解除兵役,则公民应征召接受军事训练,担任军事单位的国家规定军衔不超过领班的军衔,并由政府承认军事医疗委员会,因为在服兵役期间因受伤(受伤、受伤、脑震荡)或疾病而不适合服兵役,或不适合服兵役 - 5 薪水。

并且在 7 年 25 月 2002 日第 40-FZ 号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车主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中,立法者更详细地处理了这个问题,确定了保险金额,其中保险人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在强制保险合同期限内不分次数) 赔偿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是400万卢布,即:

1) 对几名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 240 万卢布。 不超过160万卢布。 对一名受害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时;

2) 赔偿几名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 160 万卢布。 不超过120万卢布。 当对一名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时。

29 年 1998 月 135 日第 7-FZ 号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估价活动”充分充分地披露了“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概念。 该法第 XNUMX 条规定,如果在包含对任何评估对象进行义务评估的要求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中,或者在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协议中没有确定评估对象的特定价值类型的情况下, ,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以成立为准。

规范性法律行为中使用“实际价值”、“合理价值”、“等值”、“实际价值”等用语的,也适用本规则。

第 1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9 条规定,如果财产或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受益人)后者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部分损失。

因此,仅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增加保险赔偿金额的方向上,才允许在不完全财产保险合同中不遵守按比例赔偿损失的原则。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强制性条件,因此必须在合同中直接注明,作为法律类别,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的责任限额;

2)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了规定的限额;

3) 确定保险金额限额的标准是对保险和民事立法规定的保险风险的评估,以及特定可保利益的价值。

2. 保险金

第 3 部分艺术。 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第 10 条规定: 保险金 - 这是联邦法律和(或)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

1)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合同,除非另有规定,在支付保险费或第一期保险费时生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7 条);

2) 必须承认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事故。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法第 9 条)。 保险事故的定义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2 条);

3) 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与已发生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 提交的领取保险金的文件执行妥当。 投保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如果合同规定了通知期限和(或)方法,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1 条)。 申请书附有文件,确认:造成投保人财产损失或损失、投保人死亡或健康损失、投保人额外费用的事件发生的事实; 造成的损失金额和其他必要文件;

5) 保险金的计算是按照损失金额计算的。

对于各种类型的保险,法律规定了适当的保险赔付金额、有权获得赔付的实体以及各个类型保险的固有特征。 这可以在以下示例中看到。

1. 7 年 24 月 1998 日第 125-FZ 号联邦法“关于工伤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 XNUMX 条是指有权获得此类保险的保险金的实体:

1) 作为死者(被保险人)家属或有权在死者去世之日获得赡养费的残疾人;

2) 死者(被保险人)死后出生的子女;

3) 父母、配偶(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之一,无论其工作能力如何,不工作并忙于照顾死者(被保险人)的受抚养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他们有未满 14 周岁或未满 XNUMX 周岁且已达到规定年龄,但根据国家医疗和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或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医疗和预防机构的结论,被认定为需要出于健康原因的外部护理;

4) 死者(被保险人)的受扶养人,自其死亡之日起五年内成为残疾者。

这些人有权获得保险金的条款如下:

1) 未成年人 - 直到他们年满 18 岁;

2) 18 岁以上的学生——在全日制教育的教育机构完成学业之前,但不超过 23 岁;

3) 年满 55 岁的女性和年满 60 岁的男性——终身;

4) 残疾人——残疾期间;

5)父母、配偶(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之一,失业并忙于照顾死者的家属、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直到他们年满14岁或改变他们的健康状况。

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授予在被保险人的一生中有收入但被保险人的部分收入是他们永久和主要生计来源的残疾人。

该法区分了向被保险人或在其死亡时有权获得此类保险金的人的一次性保险金和每月保险金。 这些款项被分配和支付:

1) 对于被保险人——如果根据医疗和社会专业机构的结论,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其丧失专业工作能力;

2) 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保险事故的结果是被保险人死亡。

一次性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被任命之日起不迟于 1 个月内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在向保险人提交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两天内支付给有权接收他们的人.

一次性保险金的数额根据被保险人丧失职业能力的程度以最高46卢布为基础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一次性保险金为900卢布。 (46 年 900 月 4 日第 22-FZ 号联邦法第 2005 条“关于 180 年工伤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暂时性残疾、生育和保险金额的计算和支付的若干问题) ”)。

每月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永久丧失其专业工作能力的整个期间向被保险人支付,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向有权在上述期间领取的人支付。

每月保险金的金额是按被保险人每月平均收入的一部分来确定的(计算方法是除以他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诊断为职业病或丧失(降低)职业工作能力,12),按照职业工作能力丧失程度计算。

此外,其工作的各种报酬在其主要工作地点和非全日制工作地点都计算在内,并按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 民法合同项下的报酬金额和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如果它们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则应考虑在内。 对于临时残疾或产假期间,将考虑适当的福利。

在分配保险范围时未满 18 岁的被保险人的每月保险金按其平均收入计算,但不低于俄罗斯整体健全人口的生活水平联邦依法成立(联邦法第 4 条第 12 部分“关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已计算和分配的每月保险金不予重新计算,但丧失专业工作能力的程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死亡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的圈子发生变化的情况除外。被保险人,以及每月保险支付指数化的案例。 但由于生活费用的增加,计算每月保险金的收入金额可能会增加。

在建立地区系数的地方,奖金与工资的百分比,在计算一次性和每月保险金的数额时,应考虑这些系数和奖金。

在计算保险金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和之后分配给被保险人的所有养老金、福利和其他类似付款不影响其金额。

2. 联邦法律《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了提交包含保险支付索赔的申请的程序。 因此,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书,并附有保险事故发生及赔偿金额的证明文件,应在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在地送交保险人。由保险人考虑受害人的指明申索并支付保险金。 此后,保险人有义务在收到指定申请后的 15 天内考虑。 在规定的期限内,保险人有义务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或向其发出合理的拒绝。

保险人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要求,支付一部分保险金(如赔偿金额尚未完全确定),并经与受害人协商,组织赔付用于修理损坏的财产,费用由保险金支付。

受害人因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应支付的保险金金额,由保险人根据第 59 章的规定计算。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因伤害而产生的责任)。

在无法支付强制保险的保险金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等。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无法支付强制保险的保险金,则适用这些付款:

1) 向保险人申请联邦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

2) 吊销保险人从事保险活动的许可证;

3) 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责任人的不确定性;

4) 由于未履行本联邦法律规定的保险义务,造成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没有被保险的强制保险合同。

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有权获得此类款项。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财产和(或)民事责任保险条款可以规定以提供与丢失财产相似的财产代替保险金。

3.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费)作为保险的经济范畴,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以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赔偿义务。 它根据保险金额和既定保险费率计算,并在整个保险期间立即支付或定期支付。

保险费(保险费)的本质是从保险人收到的作为保险服务支付的资金中,除经营保险业务的成本外,形成保险准备金(保险基金),以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时,有权采用其制定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性质,确定每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保费。保险风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54 部分)。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由国家保险监督机构制定或管理。

可以区分这样的 保费的特征,例如:

1) 保险服务费用,以一定的货币等值表示;

2) 按照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严格规定方式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费只能以现金支付,不得以其他现金等价物(商品、服务或证券)支付。

一些立法行为对保险费的数额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例如,艺术的第 2 部分。 联邦法第 9 条“关于军人的生命和健康强制国家保险、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的私人和指挥人员、国家消防局、控制流通的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行政系统犯罪机构和机关的雇员以及联邦税务警察的雇员”规定,国家强制性保险的保险费金额不得超过军人货币津贴基金的3%,在相关联邦执行机构人员的国家强制保险中与他们相当的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1 年 7 月 2003 日第 263 号《关于批准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规则》第三节第 XNUMX 条,在强制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以书面形式申请订立合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保险费可以在强制保险合同生效后按其递减或递减的方向调整。增加,取决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变化信息。 此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书面计算应付保险费。 保险人有义务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相关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该计算。

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必须由被保险人在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缴付日为保险费以现金支付给保险人之日,或保险费转入保险人往来账户之日。

以法人-被保险人清算为由提前终止强制保险合同或发现被保险人在订立强制保险合同时提供的对确定程度至关重要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保险风险,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不退还给被保险人。 在其他情况下,保险人将强制保险合同未满期间的部分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其期间(车辆使用期限)从提前生效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强制保险合同的终止。

如果合同因公民(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死亡等理由终止; 法人实体的清算 - 被保险人; 保险人的清算; 强制保险单中规定的车辆毁坏(损失);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中,强制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之日为作为其提前终止依据的事件发生之日,该事件的发生经有关国家和其他机关的文件确认。

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吊销执照、更换车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主动解除合同的,以强制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之日为日期。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前终止强制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在订立强制保险合同时提供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确定保险风险程度至关重要,以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提前终止强制保险合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之日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

部分保险费必须在保险人收到以下信息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内退还给被保险人(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

1) 公民——被保险人或所有人的死亡;

2) 法人实体——保险人的清算;

3) 强制保险单中规定的车辆毁坏(丢失);

4) 被保险人在规定的理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主动提前终止合同。

此外,必须在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强制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将部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俄罗斯联邦的。

按照艺术。 联邦法律《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法》第 22 条规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费率支付,并考虑到保险人制定的折扣或保费,其金额不得超过 40%为相应类别的职业风险确定的保险费率。

经济活动类型职业风险分类规则、投保人保险费率贴息和附加规则、工伤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实施资金计提、核算和支出规则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批准。

保险费金额必须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从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收(转)款支付上月工资的期限内按月转帐;由被保险人根据民事法律合同有义务在保险人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之后履行了指定义务,则他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罚金。

延迟支付保险费的每个日历日都会收取罚款。

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乘客国家强制保险”的法令规定,保险费金额包含在旅行证件(凭证)的成本中,并在销售时向乘客(旅游者、短途旅行者)收取旅行证件(凭证)。 享有在俄罗斯联邦免费旅行的权利的乘客(游客、观光客)无需支付保险费就必须参加强制性人身保险。

4. 保险费率的大小

保险费率 - 这是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率,考虑到保险对象和保险风险的性质(俄罗斯联邦法第 11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的组织) ”)。

自愿保险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确定。 因此,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4 条规定,在确定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时,保险人有权采用其制定的保险费率,该费率确定每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保费,取考虑保险对象和保险风险的性质。

强制保险类型的保险费率根据特定类型强制保险的联邦法律确定:

1) 19 年 2006 月 235 日第 2007-FZ 号联邦法《关于 2007 年工伤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率》规定,2006 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按照 1 年制定的方式和费率支付。 22 年 2005 月 179 日第 2006-FZ 号联邦法律第 0,2 条“关于 1,1 年工伤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率”规定投保人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率占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收入)的应计工资的百分比,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合同规定的报酬金额按类别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型米职业风险。 因此,第一类职业风险对应的大小等于 2,8%; 第十 - 8,5%; 第二十 - XNUMX%; 三十秒 - XNUMX%。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按保险费率的60%缴纳:

a) 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组织,以现金和(或)实物(包括,如适用时,根据民法合同规定的报酬)支付给残疾雇员,无论资金来源如何I、II 和 III 组的人;

b) 以下类别的雇主:

- 残疾人公共组织(包括作为残疾人公共组织工会成立的组织),其成员中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

——章程资本全部由残疾人公共组织出资、平均残疾人人数至少为50%、残疾人工资在工资基金中所占份额至少为25%的组织;

- 为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体育、科学、信息和其他社会目标以及为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而设立的机构,他们的唯一所有者财产是这些残疾人的公共组织。

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折扣和附加费由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在本日历年确定,金额不超过保险费的 40%,依据如下:基于投保人上一日历年活动结果的主要指标:

a) 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障额与应计保险费的比例;

b) 每千名员工的保险事故数量;

c) 每一保险事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暂时残疾的天数;

2)根据8年2005月1215日的联邦《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了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结构和保险程序。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时提出申请。 例如,“A”类车辆的基本保险费率为 2375 卢布,“B”类法人的基本保险费率为 1980 卢布,公民 - 2965 卢布,用于出租车等用途 - XNUMX 擦。 等。如果在确定车辆信息的依据的文件中的车辆类别和类型之间存在差异,则在确定基本保险费率时应遵循车辆类别的数据。

确定的保险费率系数:

a) 取决于车辆的主要使用地区;

b) 在以前的车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取决于有无保险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为一次保险事故支付的保险金被视为一次保险金;

c) 取决于有关允许驾驶车辆的人数信息的可用性;

d) 取决于获准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年龄和经验;

e) 取决于汽车的发动机功率(“B”类车辆);

f) 取决于车辆的使用期限;

g) 取决于保险期限。

保险费率结构(每单位毛利率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率)包括:毛利率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当期保险金、赔偿金准备金和履行强制民事责任的费用车主保险;

3) 航空、铁路、海运、内河和公路运输的乘客(游客、观光客)强制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与俄罗斯联邦交通部、俄罗斯联邦交通部协商确定。俄罗斯联邦铁路,经联邦执行机构批准,负责监督保险活动(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关于国家强制旅客保险”)。

保险费率也可以通过部门部委的规范行为来确定。

例如,根据财政部7年1998月172日第0,02号“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雇员国家强制人身保险保险费率”的命令,国家强制人身保险费率俄罗斯联邦国家税务局雇员的保险被批准为保险金额的 XNUMX%。

同时,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官方年薪的12,5倍以及职级和工龄附加费确定,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给付额确定为总额的乘积。按保险费率为所有被保险人投保的金额。

讲座#7

保险合同

一、法律义务体系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俄罗斯最复杂的民法合同类型之一。

保险合同 一方(被保险人)向另一方(保险人)支付约定金额(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事件(被保险人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另一方支付保险合同订立的受益人,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是双边的,因为保险人和投保人都被赋予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可报销且真实的,即合同自支付保险费或首次保险费之时起即视为已订立。

保险合同的标的有:

1)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依法为投保人的法人实体和有能力的个人。

2) 保险人。 作为保险人,保险合同可以由获得相应类型保险的许可(执照)的法人签订。 保险组织必须满足的要求、其活动的许可程序和对该活动进行国家监督的程序由保险法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8 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可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

第三方也可能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这些包括被保险人,即与被保险人的生活或工作能力相关联的可保利益的个人和受益人。 他们可以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在合同的其他时间被指定接收保险金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特别是,根据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29 条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即保险赔偿的接受者,可以是根据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合同对保全被保险财产感兴趣的人。 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其他第三方为受益人。

在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投保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1 条),受益人是可能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 在对合同责任进行保险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2 条),法律将被保险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受益人,即预定的民事流通主体. 根据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3 条),受益人是保险人本身,即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非指定其他受益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34 款)。

被保险人有权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方式将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受益人更换为他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更换,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可进行。 但受益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或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额的请求后,不得由他人代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56条)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42 条强调了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一组包括:财产或财产利益的确定,即保险标的; 进行保险的事件的性质(被保险事件); 保险金额和合同期限。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事件的性质,如果在被保险人的生命周期内发生该事件(被保险人事件); 保险金额和合同期限。

保险合同作为民法合同,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民法交易具有相似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目的 - 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害的赔偿。 而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必须牢记,其大小受保险金额的限制。

保险合同与有偿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不出现在本合同所涵盖的服务清单中,并且“保险服务”不属于“服务”的概念,这在艺术中有所暗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779 条,它不属于“无形”性质。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不同之处还在于,保险始终是一项独立的主要义务,而保证始终是一项复杂的义务,是确保主要义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很简单。 不遵守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个例外是强制性国家保险合同,不遵守书面形式的合同会导致不遵守书面形式的交易后果。 即,不遵守交易的简单书面形式剥夺了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查阅交易证据及其条件的权利,但并不剥夺他们提供书面和其他证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2 条)。

通过起草一份文件或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书面或口头)向被保险人提交一份保险单(证明、收据)来订立合同。

在为财产投保的大多数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始于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其中必须包含有关被保险索赔的一个或多个物体的信息,以及他所知道的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 还可以提交应投保的财产清单。

保险合同必须载明合同编号、名称、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签字等信息和细节,也可以提供其他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可以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协会(保险规则)接受、认可或者认可的相关类型保险标准规则确定。 签订协议时,仅应适用已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联邦保险监督局获得许可(执照)的保险规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的责任 можно отнести:

1) 投保人熟悉保险规则和条件;

2) 不披露由于其职业活动而收到的关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的健康状况以及这些人的财产状况的信息;

3) 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担保及其他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можно отнести:

1) 应用他制定的保险规则;

2) 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提供有关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必要情况的虚假信息,则要求承认合同无效;

3)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时,检查财产,必要时检查财产的实际价值;

4) 因保险风险增加而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5) 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未报告合同订立时取得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保险风险增加和其他权利的。

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包括:

1)及时缴纳保险费;

2) 通知保险人有关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重要情况的变化;

3) 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权利 包括:

1) 保险人对保险保密的权利;

2) 一份合同和多份合同下的财产和商业风险保险权,包括与不同保险公司的合同;

3) 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方式将受益人替换为他人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2、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

保险合同下的关系受中国监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 条“保险”。 但本章对违反保险条件的责任、保障机制、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 在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律”中,根本没有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37 条规定了违反强制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后果。 因此,依法应当投保强制保险的人,如果知道该保险没有投保,有权要求被委托的保险义务人投保。在司法程序中。

受托人不履行保险义务或者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与法律规定的条件相比,使受益人的地位恶化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对受益人负有责任,其条件与本应以适当的保险方式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相同。 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收入中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索赔中,不合理节省的金额将根据第 395 条对这些金额的应计利息进行追回。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 有合同违约金的,违约金未涵盖的部分可以追回损失,但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还规定 违反个人保险条件的后果, 即:

1) 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1 条规定,如果财产或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该合同在保险金额中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未及时支付的部分保费不予退还。 如果多报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欺诈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超过该金额他从被保险人那里收到的保险费。 因同一标的由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双重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各保险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按照相关保险合同项下初始保险金额的减少比例减少;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风险增加。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知悉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这些变化可能对投保风险的增加产生重大影响的,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对此。 保险合同(保险单)和转移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规则中规定的变更是重大的。

保险人被告知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形后,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根据风险增加的比例要求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民法典》第 959 条)。俄罗斯联邦)。 如果投保人(受益人)对此提出异议,则保险人有权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列明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根据风险增加的比例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但必须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3)因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标明的人有故意过错的,保险人应当免除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重大过失的,法律可以规定保险人免除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金的情形。

保险人不免除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金额):

a) 根据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如果损害是由责任人的过错造成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63 部分);

b)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如果他的死亡是由于自杀,并且到那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至少 2 年(第 3 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3 条)。

此外,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4 条,除非法律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免于支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原因是:核爆炸的影响、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其他军事措施; 内战、任何形式的内乱或罢工。

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因国家机关命令扣押、没收、征用、扣押或者毁坏保险财产而遭受的损失,免予支付保险金。

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在给付的金额范围内,将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赔偿损失的责任人享有的请求权转移。保险(代位)。

不包括将该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合同条件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将所有文件和证据转移给保险人,并告知保险人行使已转移给他的索赔权所需的所有信息。

投保人(受益人)放弃对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人的权利,或者因投保人(受益人)的过错致使该权利无法行使的,保险人应当免责。支付全部或相关部分的保险赔偿金,并有权要求返还多付的赔偿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5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20 年 1998 月 160 日第 48 号令《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若干问题》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从保险合同中受监管。 39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保险”,以及关于保险的特殊立法。考虑到上述内容和俄罗斯联邦 7 年 1992 月 2300 日第 15-I 号法第 XNUMX 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于由这些合同产生的部分一般规则的关系,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法律后果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保险特别立法确定。 可以假设,按照“一般规则”,非金钱损失也可以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XNUMX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6 条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的特殊时效期限,即可以在两年内提出索赔。

3. 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 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表明保险标的、一定的保险风险、再保险合同参与人的特征等。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28年2003月75日第XNUMX号信息函)。

按照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67 条将再保险理解为一个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风险或与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保险。 法律允许连续签订两个或多个再保险合同。

除再保险合同外,还可以使用其他文件作为协议的确认,根据商业惯例适用。

在再保险关系中应用商业惯例的必要性取决于俄罗斯保险公司的很大一部分再保险能力转移给外国保险公司(非居民)进行再保险。

而且由于没有关于保险的特别规范性法案,再保险更是如此,在国际法中,在确定再保险的条件时,再保险交易的参与者适用在该关系领域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惯例,主要是在国际再保险实践中。 [55]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保险业务的法》第 13 条将再保险定义为一个保险人(再保险人)保护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的活动,该财产利益与该保险人在《俄罗斯联邦保险法》项下的义务有关。保险给付的保险合同(主合同)。

立法者确定了某些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限制:

1) 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给付风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一定时期或发生其他事件为条件,不属于再保险范围;

2) 持有人寿保险许可证的保险人无权对保险人承担的财产保险风险进行再保险。

一些作者根据风险转移到的方式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分类:[56]

1) 可选,如果需要再保险,保险人决定由哪家再保险人提供再保险风险,再保险人在评估风险和分析可用信息后,决定是否接受部分风险并在什么条件;

2) 强制性的。 根据此类合同,保险人承诺转移约定保险范围内的所有明确定义的风险(例如,在俄罗斯境内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这些约定的风险进行再保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商业风险保险规则适用于再保险合同,除非再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同时,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主合同)下的保险人被视为最后一份合同的被保险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967 部分)。

再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一样,可以根据第 29 章的一般规定修改或终止。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条,即:

1) 经双方同意,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450 部分);

2) 应其中一方的请求,只有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以及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修改或终止合同(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50 条)。

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合同或商业惯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452 部分),否则修改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以与合同相同的形式订立。 应与再保险区分开来 共同保险。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953 条规定,保险标的可以根据一份保险合同由多个保险人联合投保(共同保险)。 如果该协议未明确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财产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金额的连带责任。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共同保险中,合同的一方始终是保单持有人。

再保险只涉及保险公司,将直接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的风险在它们之间重新分配。 再保险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对承担的风险进行再保险,为其财务稳定性提供额外的保证。 [57]

讲座#8

个别物品保险的特点

一、公民存款保险

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强制保险的法律、财务和组织基础,履行存款强制保险职能的组织的权限、组建程序和活动,存款补偿程序由 23 年 2003 月 177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确定。

根据艺术。 该法第 2 款规定,存款是指个人根据银行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协议,以俄罗斯联邦货币或外币存入俄罗斯银行的资金,包括资本化(应计)利息。存款金额。

与银行存款保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存款人、银行(被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保险人)和俄罗斯银行。

存款人包括与银行签订银行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协议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或任何指定的存款受益人。

存款人有权:收到存款退款,向机构报告银行延迟履行存款义务的事实,从他们存入存款的银行和机构获得有关银行参与的信息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关于接受存款补偿的程序和金额。

下面 银行 指获得俄罗斯银行许可的信贷机构,可以从个人存款中吸引资金,并开立和维护个人银行账户,由俄罗斯银行按照联邦法律第 2-I 号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发行。 1990 年 395 月 XNUMX 日,“论银行和银行活动”。

为了履行俄罗斯联邦存款强制保险的职能,成立了一个特殊的国有公司—— 存款保险机构。 机构组织银行核算,收取保险费并控制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款; 采取措施考虑存款人向银行提出的要求,向其支付存款、存入和(或)投资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临时免费资金,有权要求银行公布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以及银行参与存款人可以进入的银行场所,为存款人提供服务并行使其他权力。

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代表对银行的索赔权的授权联邦执行机构是联邦税务局,该机构是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14 年 2004 月 548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领域的授权联邦执行机构”)。

作为所考虑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银行有一定的责任 即:

1) 向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二)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制度的参加情况、存款补偿的程序和金额;

3) 将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放置在存款人可以进入的银行场所,为存款人提供服务;

4) 保存银行对存款人的义务记录,允许银行在任何一天以俄罗斯银行根据机构的建议制定的格式对银行对存款人的义务进行登记;

5)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银行强制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即如果银行使用公民资金开展业务,则必须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员; 如果银行未能履行此义务,俄罗斯银行将对其采取责任措施。 所以,根据艺术。 74 年 10 月 2002 日第 86-FZ 号联邦法第 0,1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的情况下,在信贷机构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信贷机构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处以最高 6、最低授权资本额 XNUMX% 的罚款,或将信贷机构的某些业务的执行限制为最长 XNUMX 个月。 他还可以吊销信贷机构的银行执照;

2) 降低在银行不履行义务时对存款人造成不利后果的风险,即在撤销或取消银行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每个存款人都有权获得存款补偿。 如果银行的财产不足以资助与强制存款保险有关的活动,则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准备金进行补偿;

3)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的透明度。 这一原则体现在存款人有权从银行获得有关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制度、获得存款偿还的数额和程序的信息,银行有义务在存款保险上提供信息。储户可通过单独的信息站、特殊文件夹或其他方式访问银行场所内的系统。 因此,该机构建议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将以下材料放置在为存款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国家公司“存款保险机构”30 年 2005 月 48 日的建议,第 XNUMX 号议定书“关于存款保险的程序银行就存款保险问题通知储户”):

a) 联邦法全文;

b) 机构在参加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名册中登记的银行证明的彩色复印件;

c) 关于押金报销程序和金额的公告(小册子、备忘录),包括已投保的押金信息、保险事故的定义和押金报销金额、存款人申请程序的简要说明向机构要求偿还存款和支付存款补偿的程序,以及存款人根据适用法律要求银行支付剩余部分存款的权利的说明;

d) 通知存款人需要及时提交有关在签订银行存款协议或银行账户协议时提供的信息(姓氏、名字、父名、注册地址、邮政地址、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和详细信息)的变化信息),以及在发生针对存款银行的保险事故时未能采取此类行动的可能负面后果;

e) 机构注册的“存款有保险。存款保险制度”标志的图像;

f) 机构的详细信息: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热线电话号码、互联网上的网址。

4)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形成以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的定期保险费为代价的累积性表现在,由于按季缴纳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不能对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市政实体、银行和其他个人的义务征收,但因未能履行存款补偿义务而产生的义务除外。 命名基金由以下人员组成:

a) 存款强制保险的保险费;

b) 对逾期和(或)不完整支付保险费的处罚;

c) 因履行机构的索赔权而收到的资金和其他财产,这些财产是支付押金的结果;

d) 存放和(或)投资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的临时免费资金的收入以及俄罗斯法律未禁止的收入。

应该指出的是,在艺术的基础上。 《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法》第 5 条资金不受保险限制:

1) 存放在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人的银行账户中,但如果这些账户是为特定活动而开设的;

2) 个人存入不记名银行存款,包括有存款证明和(或)不记名储蓄簿证明的存款;

3)个人转入银行进行信托管理;

4)存放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银行分行的存款。

存款保险的保险事项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根据《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吊销(取消)俄罗斯银行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执照;

2) 俄罗斯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暂停偿还银行债权人的债权。

发生保险事故的银行存款的赔偿金额为银行存款金额的 100%,不超过 100 万卢布,加上银行存款金额的 90%。银行超过 100 卢布,但总计不超过 000 卢布。 如果存款人在一家银行拥有多笔存款,而这些存款对存款人的负债总额超过 190 万卢布,则按每笔存款的规模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当保险事故发生在存款人有存款的几家银行时,保险赔偿金额分别针对每家银行计算(《俄罗斯联邦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联邦法》第 190 条) ”)。

2. 货物保险规则

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可以接受通过公路、铁路、空运、海运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

国家保险机构根据苏联财政部 24 年 1990 月 140 日第 XNUMX 号批准的《货物保险规则》与不分所有制的企业和组织、个人(发货人、收货人)签订货物保险合同。

这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订立合同:

1)“对所有风险负责”。 根据以这种条件订立的保险合同,下列各项得到赔偿:

a)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任何原因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损坏或完全灭失造成的损失;

b) 为抢救和保存货物以及防止货物进一步损坏而发生的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费用;

2)“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协议,补偿如下:

a) 因火灾、雷电、风暴、旋风等自然灾害、火车、轮船、飞机和其他车辆相互碰撞或碰撞或对固定或浮动的影响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损失物体、船舶搁浅、桥梁故障、爆炸、船舶因冰、海水损坏、船舶装载、积载、卸载和接收燃料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因救援或灭火;

b) 因车辆遗失而造成的损失;

c) 为抢救和保存货物以及防止货物进一步损坏而发生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费用。

应该记住的是,根据具有这种条件的协议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1) 大气降水导致船舶出汗和货物润湿;

2) 因外包装完整性受到污染而造成货物贬值;

3) 将甲板货物或无甲板船舶载运的货物抛入船外并冲走;

4) 货物被盗或不交付。

《货物保险规则》第 6 款还规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1) 任何种类的军事行动或军事措施及其后果,水雷、鱼雷、炸弹和其他战争武器、海盗行为以及由于民众骚乱和罢工而造成的破坏或破坏、没收、征用、逮捕;

2) 原子爆炸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与任何使用原子能和使用易裂变材料有关的放射性污染;

3)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由于其中任何人违反货物运输、转运和储存的既定规则而造成的;

4) 温度、货舱空气或货物的特殊和自然特性(包括收缩)的影响;

5) 违反 GOSTs 和 OSTs 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封盖,并以损坏状态运输货物;

6) 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情但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装载自燃易爆物质和物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7) 外包装完好的缺货;

8) 蠕虫、啮齿动物、昆虫对货物的损坏。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害也不予赔偿。

经当事人同意,上述保险条件可以变更、补充或替换为保险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其他条件。

货物保险合同既可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订立,也可以在货物所在地订立,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是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签订的,一式两份。 申请必须表明:

1) 货物的确切名称、包装类型、件数和重量;

2) 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的编号和日期;

3) 运输类型(在海上运输的情况下——船舶的名称、建造年份和吨位);

4) 货物装运方式(货舱内或甲板上、散装、散装、散装);

5) 货物的起运点、装卸点和目的地;

6) 货物发运日期;

7) 保额;

8) 保险条件类型。

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时,货物按被保险人申报的金额视为保险,但不超过发票或其他单证所载货物价值,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数据确定保险赔付金额。

投保人有义务一次性向保险人支付应缴的保险费,并转入保险人在相关银行机构的账户。

货物保险合同自给付保险金的次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自货物从始发地仓库取走运输之时起,贯穿于整个运输过程(包括换装、转运,以及转运、转运仓库的仓储),直至货物将被运送到保险凭证指定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终仓库。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抢救和保全受损货物,并保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有责任方追索并通知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的 XNUMX 天内开始制定既定形式的行为。

投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1) 提供了对被保险风险的判断必不可少的情况的错误信息;

2) 未将风险的重大变化通知保险人;

3) 未采取抢救、保全措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

4) 未提交确认保险事故事实和确定损失所必需的文件。

上述规则还根据运输类型将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设定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因此,对于货舱内的海上货物运输,百分比为 0,5; 在甲板上 - 1; 铁路、公路和混合交通 - 0,4; 航空运输和邮政包裹 - 0,25。

3、施工风险保险

施工风险保险是旨在保障工作安全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整套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15 年 1997 月 19 日俄罗斯联邦 Gosstroy 的第 BE-19-7/1.2 号信函“关于许可建筑工程的风险保险”中定义了建筑风险保险程序,其中第 XNUMX 条规定所谓“建筑风险保险”,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

施工风险保险的意义如下:

1) 指定的保险类型允许在施工过程的所有阶段对被保险人由此造成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损失进行赔偿;

2)有利于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建设资金投入;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于保险人赔偿额外费用,标的物可以更快地得到恢复。

构成根据许可证进行的建筑活动类型的工程,其清单由联邦法律“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确定,需要购买保险。

根据该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季节性或辅助用途的建筑物除外,建筑物和结构的建造,季节性或辅助用途的建筑物除外,以及建造建筑物和结构的工程勘测需要获得许可,但季节性或辅助用途的结构除外。

施工风险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形式,保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和工程,从施工现场准备到签订设施验收证明,保修期内,包括施工部分,包括零周期、墙壁的安装、天花板的安装、所有系统的安装、工程网络和通信、整理、设备安装、调试、景观美化;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备和工地设备等。

此类保险不承保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低劣和承包商资质不足造成的损失。

根据俄罗斯联邦 21 年 1998 月 12 日第 VB-22-7 / XNUMX 号“关于建筑物的实际保险示例”的信函的规定,保险风险包括:

1) 由于下列现象和事件而对设施的材料、设备和成品部件造成的任何损坏:

a)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倾盆大雨、冰雹、风暴、飓风、龙卷风、超低温等);

b) 雷击、火灾,包括焊接、使用明火、短路和供电网络过电压;

c) 灭火过程中水的作用或其他灭火措施的后果、给排水系统的泄漏;

d) 飞机坠落或其碎片;

e) 工人在工作中的失误;

f) 离心力的作用、电缆和链条的断裂、倒塌或坠落物体造成的损坏;

g) 第三方的恶意行为,包括盗窃;

h) 保险合同条款未排除的其他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事件;

2)建筑安装设备、工地设备、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工作工具(按清单);

3) 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

4) 发布后保修。

保险合同由被许可人与俄罗斯财政部许可的保险公司签订,有权从事相关活动的保险。 施工风险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许可主体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的文件。

建筑和安装风险的保险合同可能包含标准除外责任(军事行动造成的损害、暴露于核能、故意行为、自然磨损)和特定的除外责任。 是的,在物质损失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人不负责:[58]

1) 施工设备和车辆因内部故障而损坏;

2) 更换、修理或纠正建筑和安装中使用的有缺陷的材料的费用,以及纠正工作错误的费用;

3) 部分或全面停工造成的损失;

4) 实验或研究工作造成的损失;

5) 仅在盘点期间发现的损失;

6) 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7) 燃料和润滑油、化学品、冷却剂和其他辅助材料、保险标的制造的产品(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所需的除外)、贵金属、宝石、艺术品、文件和证券的损失或损坏;

8) 批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车辆的丢失或损坏;

9) 间接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或合同罚款。

施工活动许可主体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

保险赔款的给付金额不超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保险标的和建筑工地的保险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害。

伤害量确定:[59]

1) 在被保险财产被盗的情况下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减去折旧;

2) 在被保险财产损失的情况下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减去适合进一步使用的现有余额的价值;

3) 如果被保险财产损坏 - 将其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的费用金额。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由 Ch. 15 年 30 月 1999 日第 81-FZ 号 (KTM RF) 的俄罗斯联邦商船规则第 246 条。 根据艺术。 KTM RF 第 XNUMX 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标的(保险事件)的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或事故时,按规定的费用(保险费)承担暴露,以补偿被保险人或其他有利于订立此类协议的人(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

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与商船、船舶、在建船舶、货物、货运以及客费、船舶使用费、货物预期利润和其他担保索赔相关的任何财产利益由船舶、货物和运费、工资支付和其他应付船长和其他船员的款项,包括遣返费用、船东的责任和保险人(再保险)承担的风险(RF MCC 第 249 条) )。

海上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人为确认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向被保险人出具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或其他保险单据),并移交条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即使在合同订立时,发生需要赔偿的损失的可能性已经过去,或者这种损失已经发生,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排除了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或者投保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发生的损失并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海上保险合同对不知道这种情况的一方不具有约束力(CTM RF 第 261 条);

2) CTM RF 确立了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况:

a) 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除非 RF CTM 制定的规则另有规定;

b) 战争或海盗、民众骚乱、罢工,以及应有关当局要求没收、征用、扣押或毁坏船舶或货物;

3) 船舶灭失无踪的,由指定的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正常情况下从有关船舶的最后消息来源地移动到目的港所需时间的两倍以上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船舶的任何消息,则该船舶被视为失踪。 确认船舶失踪所需的时间不得少于 1 个月,自最后一次有关该船的消息之日起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敌对状态下不得少于 6 个月(MCC RF 第 48 条) . 船舶海上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在船舶海上保险合同期满前收到船舶最新消息的,应当对船舶的灭失承担无影无踪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没有证明该船舶在指明期限届满后灭失;

4) 如财产投保毁损保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向保险人声明放弃对被保险财产的权利(放弃),并在下列情况下获得全部保险金额:

a) 船舶失踪;

b) 船舶和(或)货物毁坏(完全实际损失);

c) 船舶修复或修理的经济不便(船舶完全结构损失);

d) 修理船舶损坏或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的经济不便;

e) 如果扣押时间超过 6 个月,则扣押针对此类危险投保的船舶或货物。

同时,当财产全额投保时,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当财产未全额投保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获得保险财产份额的权利(RF CTM 第 278 条)。

讲座#9

国外保险法律规制的特点

监管保险活动的首要目的(无论是在俄罗斯还是在国外)是为了确保在该国形成和发展有效运作的保险服务市场,为各种组织和机构的保险组织的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律形式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学习保险领域国外经验的重要性在于,首先,许多国家在保障保险体系稳定性和社会导向性的法律监管方面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国家保险市场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很久。 其次,这是由经济、金融和保险全球化的积极进程所决定的,因此保险活动的法律监管问题具有国际性。 对保险监管机构而言,全球化导致需要创建区域和国际组织,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监管提供行动协调。 第三,保险是在国家对外经济活动中进行的,这使我们可以将俄罗斯的保险制度视为国际保险的一个环节。

目前,俄罗斯联邦使用外国保险的许多要素。

本次讲座将讨论欧盟部分国家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保险法律法规。

国家 欧洲联盟 (EU) 有自己的保险法律监管体系,这些体系在欧盟指令层面的协调基础上运作。

采用此类指令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欧盟国家之间的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引入同质化的监管体系,而是旨在允许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与本国相同的条件下在国际市场上运营。

一些指令在欧盟内部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这些标准逐渐被引入国家立法。

欧盟成员国在保险活动的法律监管方面保持独立性,其活动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同时减少对关税和保险产品的关注。

在许多欧盟国家,对保险结构进行彻底和持续的监控,提供有关已执行业务、业务余额和偿付能力信息的年度报告。 为了确保保险机构的可靠性,使用了偿付能力准备金和技术准备金,其最低水平在欧盟内部确定。

一些欧盟指令包含管理保险业务的一般规则,即与保险活动许可有关的问题、保险准备金的分配规则、提供会计和统计报告的表格和截止日期、保险经纪人的注册、执照的暂停和吊销进行保险活动等的权利。

在国际层面,俄罗斯与欧盟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也影响到保险问题。

例如,“关于伙伴关系与合作”的协议,一方面在俄罗斯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另一方面(科孚岛,24 年 1994 月 24 日),艺术。 其中第 XNUMX 条规定,本协议的目的之一是根据每个成员国现行规定的条件和规则,为在俄罗斯境内合法受雇的俄罗斯公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协调所必需的。成员国之一的领土,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合法在那里的家庭成员。

这些规定将特别确保将这些工人在不同成员国的所有保险、就业或逗留期间加在一起,以便确定老年、残疾和死亡抚恤金以及为此类工人提供医疗服务。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如适用)。

德国的保险制度是欧洲最早的保险制度之一。 在 德国 1901 年通过的《保险监督法》确定了国家对保险组织活动进行监管和控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 1991 年。保险活动监督机构”,定义了联邦部门的法律依据、地位、职能和权利,于 1951 年通过[60] 直到 1990 年代中期。 这里有严格的关税监管,包括国家规定的自愿保险种类的保险费金额。

目前,德国有两级保险监管体系:联邦(Federal Office of Insurance Supervision)和州保险监管监管机构。 维持保险监管机构的费用主要由保险公司通过强制扣除保险费进行。 反过来,保险监管机构也参与协助保险公司获得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

每种新型保险都要经过许可程序,其保单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社会保险在以下领域开展:

1)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

3) 强制性健康保险(包括残疾抚恤金);

4) 意外保险。 [61]

德国现行的社会项目筹资体系相当有效。 而养老金、强制医疗保险和失业金的征收由一个特殊的单一机构——疾病基金来处理。 德国的小企业贷款保险几乎没有需求。

还有法律责任保险的特点。

因此,除了每个公证人签订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外,公证人责任的财务基础是由公证会担保的,公证人有义务为每个公证人额外签订两份所谓的团体保险合同,为他投保。为每个保险事故额外支付至少 500 马克的金额。

此外,所有德国公证机构都自愿设立了一个普通特别基金,即所谓的公证人过失赔偿基金,特别是对整个公证界权威的损害赔偿。如果团体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 [62]

保险立法 法国 以“保险法典”为代表,它结合了与保险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 国家监管与保险自律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该国没有授权对保险领域进行监管的机构。 直到 1989 年才成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活动包括:审计会计业务; 控制技术储备; 偿付能力分析; 投资控制。[63]

法国的医疗保险由一个特别设立的国家机构——社会保险控制委员会控制。 它还规定设立公证人责任保证基金(中央和地区办事处),这些基金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并根据特别法令运作。

В 联合王国 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已经形成,具有监管自由、税收刺激、参与国际投资不受严格限制的特点。 同时,宽松的特点与对保险机构负责人的要求相当严格,包括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和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能力和商业信誉。 [64]

要获得开展保险活动的许可证,必须提供有关经理的详细信息,包括履历数据、资格、经验、犯罪记录信息、未履行财务义务的事实、未履行财务义务的案例某人对债务等的义务

英国的保险立法以公司法、劳埃德保险公司法、保险经纪人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保险公司活动规则等为代表。 [65]

互助保险公司在这里被广泛使用,它是根据《和解法案》创建的,并根据公司法进行注册。

它们由分享任何利润的保单持有人所有。 控股公司的股东以股息的形式获得他的利润份额,而在互惠公司中,投保人可以比其他任何情况支付更低的保费或获得更高的人寿保险保费。 [66]

此外,英国特别关注保险公司的广告。

与俄罗斯立法规定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不同,根据英国普通法,只有被保险人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根据英国法律,可保利益不是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先决条件。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利益可能不存在。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要求是投保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项目产生利益,但在合同订立时不需要保险利益。 [67]

В 美国 и 加拿大 监管保险市场的责任在不同程度上由中央和地区(地方)当局分担。 联邦层面几乎没有保险监管,每个州都建立了独立的保险监管体系。 联邦当局管理特别重要对象的保险:核保险、洪水保险、犯罪保险等。

联邦一级的协调机构是一个自我监管系统,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各个州的监管机构代表,而不是联邦机构。 其活动旨在稳定国家保险法。

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是环境保险,它始于 1990 年代。 其特点是,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以比以往更优惠的条件提供传统保险产品,以及适应投保人特定需求的新保险产品。

同样重要的是,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医疗保健。 由于几乎是强制性的健康保险,与医疗机构的合同由私营公司而非国家签订。

同时,保险只支付治疗费用的 80%。 [68]

在加拿大,对保险活动的监管在联邦(针对联邦保险公司的活动)和地区层面(针对仅在该省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进行。 某些类型的保险有部分关税监管。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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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lagina M.A.、Shalay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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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中田纳西大学做博士研究的 Sandra Stephens 决定让这些患者自立。 这个想法的灵感来自这所大学为患有脑瘫的儿童所做的工作。

她提议的实质是,病人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沿着设置在装满水的水池中的跑步机行走。 水比空气密度大得多,可以支撑患者并显着减慢他的运动速度。 因此,他有时间集中精力,独立恢复失去的平衡。

Sandra Stevenė 的结果非常好:她让几名在事故中遭受脊椎骨折的人重新站起来。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他们中的一些人能够以普通行人的速度沿着小路走了几十分钟。 尽管事实上医生预测他们完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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