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海关法的概念、主体和方法。 海关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联 海关法 - 这是俄罗斯立法的一个复杂分支,它是由国家建立的各种行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规范与俄罗斯海关边境货物和车辆流动相关的社会关系联邦。 海关法的主题是在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的过程中或与货物和车辆流动有关的公共关系。 海关法的基本内容是 命令式方法- 专横处方的方法。 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以下简称 FEA)时,一个人必然会与国家(主要是海关)当局建立某种关系,这些当局向他规定了该领域的行为规则。 例如,海关程序的实施包括填写和提交报关单、缴纳关税以及出示货物以供海关监管。 除了强制性之外,海关法也适用 决定性方法, 但其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考虑到决定性方法在民法中占主导地位,在习惯领域,仅在主体的行为受到民法规范规范的情况下才使用。 例如,一位企业家向中介(报关行)寻求帮助进行清关,并与他签订服务协议。 选择报关行本身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决定性方法的存在。 海关法系统 组成通用部分和特殊部分。 在 一般的 部分包括有关法律主体和方法、原则、渊源、主体、海关当局定义、海关法客体等方面的规定。 特殊部分 专门讨论货物和车辆过境流动的法律基础、海关制度的类型、海关管制的形式、海关支付等。 海关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密切相关。 宪法 毫无疑问,它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主导分支。 鉴于海关法追求的是公法利益,宪法所研究的国家关系基础是整个海关机制的基础。 行政法规 通常称为管理法。 与行政法一样,海关法的特点是强制性的监管方法。 此外,违反海关规则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金融法 研究构成国家和市政当局金融活动内容的社会关系。 海关当局与执法部门一起也开展金融活动。 首先,这种活动表现为国家预算收入部分的形成。 对外贸易活动的收入是俄罗斯联邦国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 包括表征社会危险行为(称为犯罪)的规范,以及将此类责任绳之以法的基础和条件。 民法, 这是法律的主要分支之一,规范了广泛的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提供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储存合同、质押义务——所有这些都是民法规定的范围。 二、海关的概念和原则 海关业务 是一套方法和手段,以确保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与货物和车辆跨关边界流动有关的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海关关税监管措施和禁令和限制。 总领导 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执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关于联邦部委和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规定,确定其机构的最大雇员人数以及在联邦预算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范围内维护这些机构的拨款数额。 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命和罢免非联邦部长的联邦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手,并批准联邦执行机构的合议庭成员。 海关领域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俄罗斯 FCS)确保为海关目的直接执行海关领域的任务,并确保所有海关当局统一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俄罗斯联邦领土。 海关业务基于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具有一般法律性质,意味着所有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其他立法以及国际法律规范的规定。 根据艺术第 2 部分,货物和车辆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移动。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 12 年 28.05.2003 月 61 日第 XNUMX-FZ 号第 XNUMX 号(修正和补充) (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必须按照海关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 互惠和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公认的国际法律规范框架内适用。 为俄罗斯提供最自由的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国家必须具备将本国货物运送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适当条件; 3) 平等原则 作为民主社会和经济关系发展的特征之一。 在海关领域,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2 条规定,所有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都有权进出口货物和车辆,以及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条件下开展对外经济活动; 4) 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原则,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 条,是指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民众道德、动物保护的考虑,禁止某些货物和车辆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以及植物、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 5) 保护俄罗斯经济主权的原则 它表现在国家对某些类型货物的流动实行数量限制。 此类限制可能基于经济政策方向、俄罗斯履行国际义务的条件; 6) 海关制度的自由选择原则 由艺术设定。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56 条的特点是,搬运货物的人有权随时为此类货物选择任何海关制度。 3. 海关法的渊源 在71号 俄罗斯联邦宪法 海关业务属于俄罗斯联邦的专属管辖权,以及第 1 条第 8 部分的规定。 国家领土内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 海关法的主要来源是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 它定义了海关的法律和组织基础,旨在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主权,发展经济关系,确定基本概念,定义和类型的海关制度,程序,收取海关付款的程序和进行海关管制. RF税法 (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税法)赋予海关当局税务机关的地位,即税务机关的权力适用于海关当局。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13.06.1996 年 6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最后修正和补充)(以下简称 -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 30.12.2001 年 195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经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了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类型和海关领域的违法行为。 非常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 21.05.1993 年 500 月 3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税法》(经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关税法》),其中包含收集海关付款。 海关当局金融活动的法律依据包含在 14.04.1998 年 6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保护俄罗斯在对外货物贸易中的经济利益的措施”(经修订和补充)中。 08.12.2003 年 16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基本原则”(经修订)定义了在货物、服务和其他对象对外贸易领域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基本原则. 海关政策的最重要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政府 21.09.2004 年 429 月 429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联邦海关总署”(以下简称第 XNUMX 号法令),其中详细说明了 FCS 俄罗斯的权力和组织活动。 海关法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命令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关系,不具有追溯力。 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和其他改善人员地位的法律行为,如果有明确规定,则具有追溯效力。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立法和其他法律行为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还发布了条例,例如,15.03.2005 年 198 月 XNUMX 日的第 XNUMX 号命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官员被授权制定行政违法协议和实施行政拘留”。 国际法律行为包括: 1)《临时进口公约》(26.06.199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伊斯坦布尔缔结),其中揭示了海关法律关系领域的基本概念,维护清关文件的程序; 2) 使用 TIR 证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海关公约(TIR 公约)(14.11.197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日内瓦缔结),揭示了使用 TIR 证进行货物运输的规则,还包含确定使用 TIR 证等运输货物的车辆的技术条件。 4. 关境和关境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构成俄罗斯的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及其上方的空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 土地面积 -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土地。 至 内陆水域 包括沿海海域、河流、湖泊、港口、海湾、海湾的水域,其海岸由俄罗斯全资拥有。 领海 公认的沿岸海域宽度为 12 海里,从大陆和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岛屿的低潮线开始测量。 关税区的组成还可以包括位于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前提是俄罗斯对其拥有专属管辖权。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能有 经济特区属于俄罗斯关税区的一部分。 出于适用关税、税收以及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的目的,放置在此类区域领土内的货物被视为在关税领土之外,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由关税区 - 一种经济特区。 在传统的国际意义上,经济特区是指被排除在正常海关、税收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货币和银行立法之外的领土。 海关法的特点是,它延伸到国家的整个领土,它只在海关边界的过境或货物和车辆通过海关边界的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过程中运作。 根据艺术。 5 海关关税法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国家对海关拥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土得到承认。 海关边境- 限制关税区的线。 国界 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领土(陆地、水域、底土和空域)的界限,即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的空间界限(第 1 条) 01.04.1993 年 4730 月 1 日第 XNUMX-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俄罗斯联邦法(经修正和补充)。 海关和国家边界的概念因以下原因不一致: 1)国家边界是地面上的实线,秘密边界是有条件的假想线; 2) 国家边界确立了整个主权范围,海关边界属于国家经济主权范围; 3)国家边界用于确定整个俄罗斯法律的空间范围,海关边界概述了海关立法的范围。 区分 外部海关边界 (分隔相邻国家的关税区)和 内部海关边界 (形成经济特区的边界),关税区是统一的,这意味着个人和法人在其中自由移动货物和车辆,即不征收关税。 规范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4 条规定,不允许在俄罗斯境内设立海关边界、关税、费用和任何其他阻碍货物、服务和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障碍。 五、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 海关法律关系 是在货物和车辆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过程中或与货物和车辆流动相关的公共关系,并受海关法规范的约束。 根据这个定义,以下 海关法律关系的特点: 1) 这些法律关系仅在各种来源中包含的海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运作和发展。 不受法律规则约束的关系不具有法律性质; 2) 海关法律关系总是个性化的,因为它们是由特定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缔结的。 两方或多方同时为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3) 这些法律关系是在货物和车辆跨越海关边界的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或者与这种移动有关。 换句话说,这些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性质,因为它们涉及物质价值或金钱的流动。 这一特点源于海关法法律规制主体的具体情况; 4) 海关法律关系具有公共性质。 对于它们的发生,作为一项规则,当事方之一的意愿就足够了。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海关当局,他们在其活动中采用命令式方法:收取海关款项,进行海关检查,追究犯罪人的责任; 5) 海关法律关系受到其机构(例如,行政管辖机构)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免受可能的侵犯。 法律关系参与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主管机关申请保护。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5 条规定,人人有权通过法律未禁止的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海关法律关系具有个性化、财产性、公法性、命令性、不受国家强制力侵害的特征。 与任何法律关系一样,海关关系也有其自身的结构,包括:关系的客体、主体和内容。 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与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有关的程序。 法律关系主体 是他们的特定成员。 为了建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即法律行为能力。 她是法律关系的必要法律前提。 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具有特殊海关法人资格的情况下。 在下面 海关法人资格 指参与海关领域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必要区分海关法主体与海关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主体 - 法律关系的潜在参与者,以及 法律关系主体 - 它们的具体参与者,因此与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相比,海关法主体的概念更为广泛。 法律关系的每个主体都被赋予了主观的权利和义务,即 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作为衡量这些主体可能和适当行为的尺度。 海关法律关系的每一主体都被赋予了海关立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力。 6.作为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货物和车辆 根据艺术。 11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货物 - 这是跨越海关边界的任何动产,以及归类为不动产的运输工具。 俄罗斯商品—— 出于海关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即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完全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在关税区内放行自由流通的货物俄罗斯联邦的商品,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制造的商品,该商品完全生产或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11 款)。 外国货 - 非俄罗斯商品(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11 款)。 为了区分海关法律关系的两个主要主体,有必要了解海关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车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指的是直接用于国际货运和客运的任何方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5 条第 11 条)。 换言之,海关领域的运输单位既可以作为商品,也可以作为交通工具。 根本因素是过境的频率。 如果汽车过境1次(例如,公民从国外进口外国汽车),则属于商品。 这意味着它的移动与所有海关手续的通过有关:清关、关税支付以及任何货物的进出口。 如果车辆两次或多次过境,则它在海关关系中充当运输工具。 所有车辆的运动细节如下: 1) 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车辆,以及作为货物穿越边境的车辆,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确定的地点停靠。 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海关有权强制停止车辆; 2) 车辆停放时间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与承运人共同确定,不得缩短至不利于清关和海关监管; 3) 车辆离开停车场需经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许可。 有海关法律关系的物品可以运输 在随身行李中 (当一个人越过边界时)和 无人陪伴的行李 (当他们根据运输合同由承运人移动时)。 随身行李中货物运输的一种变体是转发 在国际邮件中 (信件、包裹、小包裹、包裹等)(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4 章)。 邮政组织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将此类物品提交海关检查。 未经海关当局许可,邮政机构不得向收件人发放国际邮件或将国际邮件寄往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的国际邮政物品,不得寄送国际邮政物品。 某些类型的货物跨境运输 管道运输 和电力线(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 章)。 七、商品分类 所有通过俄罗斯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可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行进方向,货物分为 进口、出口和过境。 进口货物从另一个国家进入俄罗斯境内。 同时,它们的原产国可以是另一个国家或俄罗斯联邦,前提是它们以前曾出口过。 出口货物通常在俄罗斯生产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过境货物从一个国家流向另一个国家,同时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2)根据原产国,货物分为 俄罗斯和外国。 俄罗斯商品具有在俄罗斯关税境内自由流通的地位,即完全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放行和自由流通的商品以及由上述所列商品制成的商品. 所有其他商品具有外国地位; 3) 货物可以 通过了海关“通关”和 有条件 发布自由流通。 如果海关当局通过他们的行动,允许利害关系人按照特定海关制度的条件使用和处置货物,则此类货物被称为放行或通过海关“通关”。 如果货物未缴纳关税,或未提交必要的文件,或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则可以有条件放行,允许使用和处置,但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不可能转让的条件下); 4)根据实现海关业务目标的有效性,可以区分三类货物: · 产品, 俄罗斯绝对不需要进口 (例如,葡萄酒和伏特加产品、食品、油)。 这里需要的是通过设置高关税进口税率来有效地阻止类似产品进入俄罗斯市场; 商品 未生产或不能生产 в 俄国 (例如,异国情调的水果、独特的技术、技术创新、药物)。 在这种情况下,关税税率应确保这些商品自由进入我们的市场以满足需求。 他们还越过海关边界 仿冒品。 这些包括包含知识产权对象(版权和相关权对象、工业产权,包括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和其他知识产权对象)的商品,如果此类商品的制造、它们跨越海关边境或其他对受海关管制的商品采取的行动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权利。 为盗版产品设置壁垒是海关领域一项重要而棘手的工作。 利害关系人如有理由相信被转移的货物是假冒的,有权向海关当局提出保护侵权权利的申请。 在案件的情况得到澄清之前,可以暂停放行此类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97 条)。 8. 货物和车辆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概念和原则 下面 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 被理解为以任何方式将货物或车辆进口到关税领土或从该领土出口的行为,包括通过国际邮件转发、使用管道运输和电力线(劳工法第 7 条第 11 款)俄罗斯联邦法典)。 1.合法性原则。 在进行海关清关和海关监管时,海关当局及其官员无权制定海关立法或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未规定的要求和限制(《劳动法》第 2 条第 14 款)俄罗斯联邦)。 2.平等原则. 在平等的基础上,所有人都有权在海关边境运送货物和车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2 条)。 3.效率原则。 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应立即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除非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法律。 这些货物的出口由承运人进行。 无法出口或非即时出口的,应将这些货物存放在暂存仓库或其他海关监管区。 此类货物的最长临时储存期限为三天,除非其他联邦法律针对某些类型的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允许进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限制进口的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当局放行)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 条)。 4. 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的原则。 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实际出口。 所有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和车辆均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 条第 13 款)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清关和海关监管。 除非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和处置货物和车辆。 货物和车辆放行后,根据申报的海关制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5 条)进行使用和处置。 5.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7 条根据外国普遍接受的规范,规定 海关基本原则,据此,海关当局有权要求个人为正确履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一般原则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具体条款中。 例如,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60 条规定,在签发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许可证时,其内容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金额和(或)不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条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海关当局有权要求为支付关税提供担保,提交临时进口货物的再出口义务和为适当履行某些职责而提供的其他保证。 9. 海关当局及其职能 海关当局构成一个单一的联邦中央系统。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海关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 海关当局是: 1) 俄罗斯FCS; 2)地区海关部门; 3)海关; 4)海关邮政。 地区海关部门、海关、海关邮局的创建、重组和清算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负责。 地区海关、海关和海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一般或个别规定行事。 海关当局有以下 主要标志: 1)开展行政和行政活动; 2)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3条第1部分,海关当局的活动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全面监督下进行,俄罗斯FCS向其报告其活动; 3) 海关当局对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车辆的流动采取行动; 4) 是有旗帜、锦旗和徽章的执法机构。 海关当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能(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03 条): 1)开展通关和海关监管,为加快跨境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2) 征收关税、税金、反倾销税、特殊关税和反补贴税、关税,控制这些关税、税费的计算正确性和及时缴纳,采取措施强制征收; 3) 确保遵守货物和车辆通过海关边境的程序; 4) 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关于跨境运输货物的禁令和限制; 5) 确保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6) 打击走私等犯罪、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制止毒品、武器、文化财产、放射性物质、濒危动植物及其部位和衍生物、知识产权物品非法越境流通财产、其他货物,以及协助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制止俄罗斯联邦机场对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 7)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的法律,对与货物和车辆越过海关边界相关的业务进行货币管制; 8)保持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 9)确保履行俄罗斯联邦在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义务,与海关和其他外国主管当局、处理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合作; 10)在海关事务领域进行通报和咨询,按照既定程序向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海关问题的信息; 11)开展海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10. 海关领域授权的联邦服务 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429 号法令 俄罗斯FCS法规。 俄罗斯FCS是一个联邦执行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在海关事务领域履行控制和监督职能,以及货币管制代理人的职能和打击特殊职能的职能。走私、其他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 俄罗斯FCS执行以下任务 权力 在既定活动领域(第 5 号决议第 429 条): 1) 征收关税、税款、反倾销税、特殊和反补贴税、海关费用,控制上述关税、税款和费用的正确计算和及时支付,并采取措施强制征收; 2) 确保遵守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制定的与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有关的禁令和限制; 3) 确保海关当局统一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4)进行清关和海关监管; 5) 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作出商品分类决定并确保公布这些决定; 6) 确保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7) 按照既定程序,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命名法,就特定国家的商品原产地(商品原产国)作出关于商品分类的初步决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为了在既定活动领域行使其权力, 法(第 6 号决议第 429 条): 1)经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以下简称俄罗斯经济发展部)同意: · 设立、重组和清算海关站、专门的海关当局,其权限受个人权力的限制,以履行分配给海关当局的某些职能,或执行与某些类型货物有关的海关业务; 确定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 · 批准海关当局的一般或个别规定; 2) 组织开展必要的研究、测试、检查、分析和评估,以及在既定活动领域进行的科学研究; 3) 要求就与既定活动领域相关的问题作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 4)对海关当局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在国外的代表处的活动进行控制,包括财务控制; 5) 以规定的方式参与与既定活动领域、科学和其他组织以及科学家和专家等有关的问题的研究。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无权在既定的活动领域进行法律监管,但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由一名领导人领导,该领导人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长的提议任免。 俄罗斯FCS负责人有代表,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长根据俄罗斯FCS负责人的提议任免。 11. 海关当局的权力、职责和责任 海关当局,为了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能,有 权力: 1)采取措施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规; 2)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提交的要求文件、信息; 3)检查参与海关业务的公民和官员的身份证件; 4) 要求个人和法人确认其在海关事务领域执行某些行为或开展某些活动的权限; 5)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展行动搜索活动,以识别、预防、制止和解决犯罪,开展紧急调查行动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所依据的调查分配给海关当局的管辖范围,识别和识别人员、他们的准备、承诺或承诺,以及确保他们自己的安全; 6)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紧急调查和调查; 7)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408条)等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诉讼并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责任。 海关当局进行信息和咨询,因此,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3 条,海关机构或其官员已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人,以及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或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行动的,有权向该海关机构申请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理由和理由,或不作出决定的原因,或不采取行动,如果这直接和个人影响这些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如果在这些车辆上运输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海关当局有权拦截车辆,包括那些不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车辆,以便检查货物和文件。 海关当局只能在海关边界沿线设立的海关管制区内自行拦截机动车辆。 在其他地方,道路安全领域授权的内部事务机构在与海关当局的互动中进行车辆拦截(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10 条)。 海关机构独立履行职能,并与其他国家机构合作。 对于非法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海关官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纪律、行政、刑事和其他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民事和预算立法,海关当局对其官员和其他雇员在履行公务或劳动职责时的非法决定、作为(不作为)造成的人员及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除非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13 条)。 12. 货物和车辆处置的依据和程序 货物和车辆 变成联邦财产: 1) 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法院),在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案件中申请没收时——自法院判决(仲裁法院)生效之日起; 2) 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法院),当货物转归联邦所有时,如果被没收的货物在两个月内未被认领,并且购买货物的人非法进口到俄罗斯关税区联邦拒绝支付关税和进行海关交易——从法院(仲裁法院)的决定生效之日起; 3)基于个人拒绝支持国家 - 从货物或车辆根据接受和转移行为转移到海关当局之日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28 条)。 货物的处置,临时储存期限或在海关仓库的储存期限已届满,是根据海关当局的行为进行的,确定了期限届满的事实。临时储存或在海关仓库中的储存期限,并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确定的形式制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29 条)。 海关当局可以在行政违法案件中处理作为物证的货物和车辆,如果其实际储存成本超过货物成本,以及在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联邦法律。 如果在审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决定没收货物和车辆,则出售此类货物和车辆的收益将转入联邦预算。 海关当局提前,但不迟于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法所有人即将向授权组织转移货物和车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431 款)。 未转换为联邦所有权的货物和车辆的销售收益自出售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支付给其合法所有者。 从这些金额中,进口关税、外国货物在自由流通时应缴纳的税款,以及运输(运输)、货物储存和销售(包括检验和评估),由海关当局和其他人招致。 海关官员、授权机构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购买待售的货物和车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 条第 431 条)。 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足以收取关税、税款和支付海关当局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有权要求报销其费用的其他人员的所有费用指定金额的费用,其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1)首先,关税和税款转入联邦预算; 2)其次,报销运输(运输)、仓储和销售货物的费用。 贵金属、宝石和由它们制成的物品、文化价值、带有标签的物品和其他限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的物品的处理,是根据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进行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34 条)。 13. 跨境货物的受控交付 受控交付按照 Ch.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42 条。 所以,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435 条 控制交付 越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是一种操作搜索措施,其中,在从事操作搜索活动的机构的知识和控制下,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从该领土或移动出口允许进口货物通过它。 货物出关时,实行管制交付,以预防、侦查、制止和解决与货物非法流通有关的犯罪活动。 受控交付的目标是: 1) 建立禁止流通的物质和物品进入的通道; 2) 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识别; 3) 使用受控对象识别已经犯罪或正在犯罪的人; 4) 提供犯罪活动的证据。 控制对象的移动可以由知道移动控制对象的非法性质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人进行,也可以由不知道移动的非法性质并被犯罪分子使用的人进行”在黑暗中。” 受控交付由以下人员执行: 1) 货运量监控; 2) 跟踪邮寄物品,包括寄往虚假地址的物品,以及由快递员陪同或以其他物品或货物为幌子运输的行李和货物。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控制下交付制度中,可以移动以下内容: 1) 禁止自由销售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物质和产品(例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等); (二)以犯罪手段取得或者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 3) 犯罪的工具或手段(文件、武器、金钱等)。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与外国主管当局的协议,决定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货物进行控制交付,则不提起刑事诉讼俄罗斯联邦和实施受控交付货物的机构负责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立即通知检察官。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对跨境运输的货物进行受控交付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根据特别许可证禁止自由销售或允许流通的货物,这些货物可以全部或部分撤回或以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更换。 对人类健康、自然环境构成更大威胁或作为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基础的货物,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更换(《劳动法》第 436 条)俄罗斯联邦)。 根据选择的策略,有普通的和“纯粹的”控制交付。 通常 受控交付的主要特点是受控物项在作业完成之前不得撤回。 可以组织和进行 “干净的” 控制下交付,在此过程中,为了降低控制物品(文化财产等)丢失的风险或出于安全原因(毒品、武器等)在行动的初始阶段,完全或部分地撤回并替换为假人。 14. 海关服务。 海关官员的概念 根据 1 年 21.07.1997 月 114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海关送达法》(经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海关送达法》)第 XNUMX 条 在海关当局的服务 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服务,为履行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系统中海关当局的职能、权利和义务而开展的专业活动。 由官员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是在这些机构任职的公民,他们按照既定程序被授予特殊等级或资格等级。 雇员 海关当局可以是年满 18 岁的公民,根据其个人和业务素质、教育水平和健康状况,能够确保履行赋予海关当局的职责。 公民进入海关当局服务是自愿的,并根据海关当局服务合同的条款进行。 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认定其无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或者有未消除或未清的犯罪记录的,不能接受海关机关服务或者不能在海关机关服务,以及如果法院判决剥夺他在海关当局服务一段时间的权利(《海关当局服务法》第 7 条)。 对于进入海关部门服务的公民,根据其专业培训水平和进入的职位,可以设置长达六个月的测试。 海关人员有权利: 1) 熟悉定义其在海关当局担任的职位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评估海关当局有助于职业发展的服务质量的标准,以及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条件履行公务; (二)按照规定的方式获取履行公务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 访问执行公务的组织,不论其所有权等(《海关服务法》第 16 条)。 海关官员必须: 1)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执行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确保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 执行海关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出的命令和指示,明显违法的除外; 4)在其公务范围内,及时考虑公民和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组织等的诉求(《海关服务法》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经适当的公务训练后,有权携带武器和特种设备。 海关官员可以 被免职 原因如下: 1) 在合同到期前应他们自己的要求; 2) 达到年龄限制; 3) 按服务年限给予退休金权利; 4) 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寿命结束时; 5)与组织和员工活动的进行有关; 6) 与向其他国家机构的转移有关(《海关当局服务法》第 2 条第 48 款)。 15. 对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上诉 任何人有权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如果此人认为该决定、作为(不作为)侵犯了他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对执行或非法强加给他任何义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5 条)。 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行动(不作为)可能会被上诉到 海关当局和(或)法院、仲裁法院。 就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诉并不排除同时或随后向法院、仲裁法院提出类似内容的申诉的可能性(第 46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提交程序、审议程序和解决投诉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法院诉讼的立法确定,适用于对任何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情况。海关当局或其官员,除了海关当局在行政违法案件中的决定,以及海关当局及其官员的其他决定、作为(不作为),对此有特殊的上诉程序假如。 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必须由海关当局在 一个月内 自有权审议该投诉的海关当局收到该投诉之日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55 款)。 如果收到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投诉的海关当局无权考虑,他有义务将其发送至 三天 向海关当局发出书面通知,并书面通知提出投诉的人。 可在三个月内对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申诉(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8 条)): 1) 自该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对其实施造成障碍或对其非法施加任何义务之日起; 2) 自海关机构或其官员通过决定或采取行动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根据投诉结果 根据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海关当局: 1) 承认海关机构或其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是合法的,并拒绝满足投诉; 2) 宣布海关当局或其官员的全部或部分决定、行动(不作为)为非法,并作出全部或部分满足投诉的决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 条第 56 款) )。 在简化程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57 条)中,官员对价值不超过 1,5 万卢布的货物越过海关边境的决定、作为(不作为),和(或)可以对一辆车提出上诉。 对海关官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上诉的简化程序包括向上级官员提出口头投诉,如果对决定提出上诉,则由海关负责人作为(不作为) - 给指定海关办公室所在活动区域的海关办公室负责人。快。 立即以简化的方式审议投诉,并立即作出决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57 条)。 16.清关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没有披露清关的概念,但是,对其条款的分析使我们得出结论,根据 报关 指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所进行的所有海关操作和程序的总和,直到它们为海关目的获得不变的地位。 报关 - 这些是海关当局官员的行动,旨在确保遵守现行立法和货物和车辆跨越海关边界的既定程序,包括遵守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 在货物和车辆的清关过程中,个人进行单独的操作,称为海关。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0 条第 11 款 海关业务 - 这些是个人和海关当局在货物和车辆清关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对货物和车辆采取的单独行动。 在实践中,通关机构和海关监管机构密切相关,互不存在。 向海关当局提交必要的文件必然需要对其进行核查,以及对货物和车辆进行检查。 根据第 21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1 条规定了一套规定执行海关业务的程序以及为海关目的确定货物和车辆状态的规定。 海关手续. 清关目的 是在一定的海关制度下放置货物和车辆。 清关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该原则,该过程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行为所确定的方式进行。 海关当局在清关过程中的要求必须得到证实,并且仅限于为确保这一点所必需的立法规定的要求。 海关工作人员无权侵犯公民及其团体的权利,也无权反对其行使职权。 只有在海关官员提出要求时,这种权利才可能成为义务。 清关是按照 及时性原则.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52 条,海关当局放行货物 不迟于3个工作日 自接受必要文件和提交货物之日起。 进行清关时,必须遵守 民族语言原则.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65 条规定,包括填写海关文件在内的整个注册过程均使用俄语进行。 如果海关官员会说相关语言,则允许使用用外语制定的文件(例如证书)。 同时,外国文件必须经过适当认证,使用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 领事认证旨在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官员的签名和盖章,在某些情况下加盖海牙认证取代了认证,简化了官方外国文件的承认。 海关当局和报关人作为清关阶段的参与者。 声明人 是申报货物或代表其申报货物的人。 报关行也可以作为报关员(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26 条)。 17. 清关程序 报关单制作流程 包括在货物和车辆通过海关边界时执行的一系列操作,从开始清关到完成清关。 确定海关清关程序的主要立法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俄罗斯联邦其他规定清关程序的法律文件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制定。 清关程序可以是: 1) 一般(常规注册程序); 2) 优先或简化(为消除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的后果所必需的货物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登记或移动的优先程序); 3) 特殊(与实施卫生检疫、兽医、植物检疫等相关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了海关当局在清关过程中规定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的标准,而这些要求又必须是: 1) 正当的; 2) 由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通过的其他海关法规规定。 货物清关开始: 1) 进口货物时 - 在向海关当局提交初步报关单或文件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口头声明或表明某人进行清关意图的其他行动; 2) 出口货物时 - 在提交报关单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口头声明或表明该人进行清关意图的其他行动。 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是在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检查站进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根据运输类型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和信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60 条)。 清关完成 执行海关业务,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或终止该制度,如果这种海关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有效,以及计算和收取海关付款(劳动法第 2 条第 60 款)俄罗斯联邦)。 如果执行某些海关业务需要海关当局的许可,则在海关当局的授权官员确信已满足获得此类许可所需的既定条件后立即颁发该许可,但不得迟于超过检查报关单、其他文件和货物检验的截止日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61 款)。 应报关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动要求,在清关过程中的某些海关操作可能会在海关当局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62 款) )。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必须在清关期间在场。 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进口货物或出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实施卫生检疫、检疫植物检疫、兽医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制后,方可完成通关手续。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此类控制。联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66 条)。 18. 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69 条 货物和车辆到达 在海关当局工作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俄罗斯联邦国界检查站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在其他地方,货物和车辆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立法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区。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国界设立检查站,以便某些类型的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 承运人越过海关边界后,有义务将其进口的货物和车辆运送到检查站,并将其交给海关当局(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69 款)。 同时,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状态或破坏包装,不得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或损坏已加盖的印章、印章等识别手段。 海关当局必须以可公开访问的形式提交 关于检查点的信息 通过俄罗斯联邦国界,海关当局的既定限制和工作时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69 条)。 如果货物从过关地到到达地的运输中断,以及海上(河流)或飞机因事故紧急停止或降落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阻止货物交付,实施在指定地点停靠或降落,承运人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货物和车辆的安全,并立即将这些情况通知就近的海关当局,货物的位置,以及将货物运输或确保运输(如果他的车辆损坏)到最近的海关当局或海关当局指定的其他地方(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70 款) )。 货物到达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件和信息后,货物可以卸货或重新装载(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78 条),放置在临时存储仓库(劳动法第 12 章)俄罗斯联邦),为特定海关制度或内部海关过境申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0 章)。 从货物到达到达地的那一刻起,这些货物获得 暂存状态. 临时储存期限届满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3 条),海关当局根据第 41 章处理指定货物。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77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XNUMX 条)。 从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车辆上卸下和重新装载(转运)货物是在到达地和海关当局工作期间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地方进行的。 在其他地方和(或)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经海关许可,允许卸货和换装(转运)货物。 货物的卸货和换货(转运)地点为海关监管区。 这些场所的布置和装备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并且不让不参与货物作业的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78 条)。 如果货物丢失或未经海关当局许可转移给第三方,货物经营者有责任缴纳关税和税款。 19. 国内转关 国内海关转关 - 这是仅适用于外国货物的海关程序,即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不能自由流通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79 款)。 国内海关过境程序适用于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和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 对于出口货物,在外国货物再出口、海关过境完成、海关加工制度完成、临时进口后复出口时,也可适用国内海关过境手续。 对于按照国内海关过境程序运输的货物,在申请此程序时 不是主题 关税和税款的支付,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所规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特殊关税、基于上述规定的禁令)保护国内市场利益等措施)不适用。 适用国内海关过境 将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到达地运输到完成内部海关过境的海关当局所在地时,从货物报关地到海关出口地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存储仓库、海关仓库之间(第 .2 页,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79 条)。 国内海关过境手续 不适用 在通过管道和电力线以及航空运输货物时,如果在正常的国际航班期间,飞机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到达地点进行中间或强制(技术)降落,而没有部分卸载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79 条)。 颁发许可: 1) 承运人; 2) 发给货运代理,如果他是俄罗斯人; 3) 在暂存仓库、海关仓库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存放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操作的人(例如,免税店的所有者、货物的收货人)。 如果按照内部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将货物运输到非海关所在地的交货地点(特别是到收货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80 款)。 出发地海关 商品标识置于内部海关过境的海关程序之下,以确保目的地海关当局能够发现扣押货物的痕迹、将货物插入车辆或对货物进行任何操作的可能性,如果这些行动可能根据国内海关过境(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83 款)在运输这些货物期间进行。 货物交付地点 如果是国内海关过境,则由起运地海关根据运输(运输)文件中指明的目的地信息确定。 货物交付地是位于目的地海关当局活动区域的海关控制区。 同时,从到达地运输的货物被运送到海关所在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85 条)。 20. 海关承运人的概念及其在执行海关活动中的作用 海关承运人 可以是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93 款)。 海关承运人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和条件下运输海关监管下的货物。 海关承运人有权将其活动区域限制为一个(多个)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 海关承运人的类型: 1)全俄; 2)区域; 3) 区域性。 建立海关承运人与货物发件人或货运代理的关系 在合同基础上. 如果海关承运人有机会进行货物运输,则不允许海关承运人拒绝签订合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 条第 93 条)。 海关承运人可以根据有关各方的倡议和海关当局的决定运输货物。 海关承运人协会 为目的而创建 如果进口商或其他相关方在运输受海关管制的货物时无法为履行对海关当局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则为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额外的机会进行货物运输. 如果货物运输由海关承运人进行,海关当局不要求支付海关费用和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在国内海关过境期间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安全,规定在艺术的第 1 段。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86 条。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付款的支付由海关承运人在其整个活动期间为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而提供的担保来保证。 货物发件人或货运代理人有权使用他选择的海关承运人的服务。 海关承运人关于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协议是 公共合同。 只有在货物无法进行运输的情况下,海关承运人才有权拒绝订立合同。 海关承运人自行选择其活动区域 - 它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也可以是俄罗斯联邦的整个领土。 作为海关承运人的活动有权由海关承运人登记册中的人员进行。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93 条,他们只能是符合俄罗斯法律实体 条件,其详尽清单由艺术建立。 94TK 射频: 1) 在申请加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之日起,一个人必须从事货物运输活动至少两年; 2)必须确保支付20万卢布的关税; 3) 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许可证,前提是此类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获得许可。 许可以实施活动为准: 1)国际货物和旅客的公路运输; 2) 海上货物运输; 3) 空运货物; 4) 铁路货物运输。 海关承运人与其运输货物的人(发件人、收件人、货运代理人)的关系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寄件人委托给他的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并签发给被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寄件人有义务支付货款。货物运输的既定费用。 21. 海关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关承运人有权谨慎选择其开展活动的地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93 款)。 海关承运人的活动不仅限于运输海关监管下的货物。 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人有权根据其执照和许可证从事任何运输活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作为海关承运人,而是作为普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 海关承运人在没有为这些货物提供关税支付担保的情况下进行货物运输。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运输禁止进口的货物时),应海关当局的要求,货物由海关承运人运输。 海关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决定,可由起运地海关在明确运输货物的性质、状态和运输情况后作出。 海关承运人与其运输货物的人的关系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协议。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寄件人委托给他的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并签发给被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寄件人有义务支付货款。货物运输的既定费用。 海关承运人在有机会履行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无权拒绝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海关承运人有义务遵守为运输海关监管货物制定的条件和要求,即: 1)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特定路线,按照海关当局规定的条件将货物运送到货物交付地点; 2) 确保货物、海关印章和印章或其他识别手段(如果使用)的安全; 3) 未经海关当局许可,不允许货物进行货物操作,除非货物可以从一辆车重新装载到另一辆车而不损坏海关当局施加的印章和印章(劳工法第 1 条第 89 款)俄罗斯联邦法典); 4) 发生事故、不可抗力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并立即将这些情况、货物所在位置以及运输货物或确保其运输到最近的海关当局通知海关当局或海关当局指定的其他地点; 5) 保存受海关监管的运输货物的记录,并以海关领域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形式向海关当局提交此类货物运输的报告(《劳动法》第 2 条第 97 款)俄罗斯联邦); 6) 未向目的地海关交付外国货物时缴纳关税和税款(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97 款); 7) 遵守从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或货运代理处收到的信息的机密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 条第 97 款); 8) 遵守起运地海关为他们制定的货物交付条款和文件。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 条禁止海关当局、其官员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或合同获得国家、税收、商业和其他机密信息的人员披露、使用目的或将此信息传输给第三方,包括国家机构,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2. 海关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没有规定剥夺被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人作为海关承运人开展活动的权利的其他措施,除非 吊销证书 列入名册。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证书: 1) 海关承运人不遵守列入海关承运人登记册的至少一项条件; 2) 海关承运人未履行向目的地海关交付货物的义务; 3) 海关承运人因未能履行其在海关领域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而多次提起海关承运人,第 16.1 条规定。 16.2“货物和(或)车辆非法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16.3“货物和(或)车辆未申报或虚假申报”,16.5“货物和(或)车辆未经许可的运输” - 遵守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的措施和其他禁令和限制”,16.9“违反海关管制区制度”,16.11“未经海关当局许可签发、丢失或不交付货物,车辆和文件向海关当局”、16.15“毁坏、损坏、丢失或识别方式改变”和 98“未向海关当局提交报告和不遵守保存记录的程序”俄罗斯联邦的行政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XNUMX 条)。 从所引用文章的处理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文章都与一个人作为海关承运人的活动有关,因为该活动仅限于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运输货物。 因此,海关承运人以独立身份行事,不对艺术中规定的罪行承担责任。 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典第 16.1、16.2 和 16.3 条。 如果在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生效时,有一项或多项决定自其(其)执行结束之日起未满一年,则该人被视为重复承担责任,即该人被视为受到此类处罚的时期(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第 4.6 条)。 撤销证书的决定应由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承运人,并在不迟于其通过之日的次日提供该决定的合理理由。 按照艺术。 21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退出决定在 15 天后生效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立法者没有规定召回决定立即生效,使承运人有机会完成其民事义务。 当证书被吊销时,海关承运人应从登记册中除名。 证书撤回后列入登记册的申请可在取消证书撤回依据的原因消除后,以及因海关承运人重复携带而撤回证书的情况下提交追究行政责任并自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 海关承运人可就吊销证书的决定向上级海关当局和(或)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承运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走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88 条)、逃避海关付款(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94 条)。 23、海关活动中暂存的概念 货物临时存放 -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在不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对外国货物不施加任何限制的海关程序,直至按照下列规定放行。某些海关制度或直到它们被置于另一个海关程序之下(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99 条)。 货物的临时存储在临时存储仓库中进行。 临时储存仓库是专门为这些目的分配和配备的场所和(或)开放区域。 临时存储的好处如下: 1) 货物到达关境后立即从车辆上装运; 2) 为个人提供获得货物清关所需信息的机会; 3) 为商业利益相关者提供检查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机会。 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 1) 根据海关制度或其他海关程序进行清关; 2)如果进口货物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禁止进口和不出口的货物需存放在临时仓库); 3) 海关当局在海关特别审计期间扣押货物的情况下,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因开展企业活动而获得非法运输货物的人的货物。 因此,货物从那一刻起就获得了暂存状态,而没有实际放置在暂存仓库中: 1) 在货物到达地展示货物; 2) 获得在位于铁路轨道上的车辆或非临时存储仓库的收货人仓库中存储货物的许可证。 临时储存程序始终先于货物申报程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 所以,根据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85 条规定,个人为个人使用而移动的货物和车辆,如果这些货物可以立即按照海关条款清关,则不得将这些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中。 此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临时储存的海关程序不适用于管道和电力线运输的货物。 在临时存储过程结束时 货物必须按照特定的海关制度进行清关,或按照其他海关程序放置。 暂存仓库暂存货物应与海关仓库暂存货物区别开来。 货物临时储存是在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或其他海关程序之前的海关程序,货物在海关仓库中的储存是根据货物进口到海关领土的海关制度进行的俄罗斯联邦在海关监管下储存,无需支付关税和税款,也没有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以及用于出口存放在海关监管之下。 24.申报货物和车辆的概念 下面 报关单 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中被理解为既定形式的文件,该文件表明根据该法典提交给海关当局所需的信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7 条第 1 款第 11 款) )。 这个报关单的定义与“货物报关单”的定义是一致的, 货物报关 是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起草的申请,其中利害关系人说明对货物适用的海关程序,以及海关要求申报的信息。这个程序。 任何产品均需申报搬过海关边境。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29 条,提交报关单的截止日期 不得超过 15 天 自货物提交给海关当局之日起。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知道不存在申报运输货物的义务的情况。 因此,如果居民个人从俄罗斯联邦一次性出口不超过等值3000美元的外币现金,则出口的外币现金无需向海关申报。 . 在许多情况下,使用海关制度进行加工(与申报义务有关——在关税领土内加工和供国内消费)和销毁会产生废物,而接收这些废物不是目的海关制度的申报,但可用于经济的其他部门。 此外,在货物加工过程中,根据既定的加工产品输出标准(剩余物),可能会留下不足以生产一单位适销产品的数量。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此类货物必须申报,而出于海关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被视为最初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 货物报关权 报关人或代表报关人的报关行。 应报关人的要求,一批货物中不同品名的货物,可以按照《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标示一个归类代码报关,但该归类代码必须与最高关税税率相对应。 同时,如果货物对应多个相同关税税率的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分类代码,最高税率对应的货物分类代码,如果消费税税率相等,增值税税率的最高水平,以标示为准。 当个人搬运非商业用途的货物时,除了在无人陪伴的行李中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外,在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的同时进行申报。 该车辆由国家主管当局通过在适当的登记册中输入有关车辆及其所有者的信息进行登记。 由于进行加工操作的车辆获得货物状态,其清关必须按照Ch.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4 条为货物报关而制定,提交报关单,提交确认报关单中申报信息的必要文件,并支付到期的关税。 25. 货物和车辆申报表格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24 款的规定,通过海关申报或其他方式向海关当局申报货物 以书面、口头、电子或暗示形式 有关货物、其海关制度的信息以及海关所需的其他信息。 进行货物申报 报关人或报关行(代表)由报关人选择。 报关单中的信息清单仅限于为计算和收集海关付款、编制海关统计数据和适用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所必需的信息。 报关单(包括编码形式)可注明以下基本信息: 1) 申报的海关制度; 2) 货物报关人、报关行(代表)、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 3) 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和(或)在海关监管下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运输的车辆信息; 4) 产品详情: 一个名字; b) 描述; c) 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的商品分类代码; d) 原产国名称; e) 出发国(目的地)名称; e) 包装说明(数量、类型、标记和序列号); g) 以千克为单位的数量(毛重和净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h) 海关价值; 5) 海关付款计算信息: a) 进出口关税、税款、关税费率; b) 使用福利来支付关税、税款、海关费用等(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124 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5 条,如果报关人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没有填写报关单所需的所有信息,则可以提交 不完整的海关申报 前提是它包含货物放行、计算和支付关税所需的信息,确认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允许识别货物由它们的数量和质量特征的总和。 同一人经常出境的货物,海关当局可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对出境的所有货物进行一次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6条)。俄罗斯联邦)。 要编码的信息: 1) 申报的海关制度; 2) 货物的申报人、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 3)关于货物和车辆的信息; 4) 海关付款等计算数据。 艺术第 1 款的规定。 124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关于以电子形式提交报关单的可能性 在制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8 条第 63 款的规定时采用,该条款规定了以电子形式提交清关所需文件的可能性。 此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 条第 72 款(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提交的文件)第 7 条第 81 款规定了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其他文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过境申报)。 29 年 2002 月 801 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令批准,在以电子形式申报货物和车辆信息时,电子形式的货物申报首次受到《通关和海关监管暂行规则》的监管。 XNUMX。 26. 声明人、他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声明人 个人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授权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处置货物的任何其他人,有发言权(俄罗斯劳动法典第 1 条第 126 款)联邦)。 只有俄罗斯人可以成为申报人,但货物越过海关边界的情况除外: 1)个人出于个人、家庭、家庭等与创业活动无关的需要; 2) 享有海关特权的外国人; 3) 由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认可)代表处的外国组织按照既定程序,在申报临时进口、转口、过境的海关制度以及放行的海关制度时用于该代表机构自需进口的货物的内部消费; 4) 外国承运人在申报过境海关制度时; 5) 外国人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处分货物的其他情况,不在对外经济交易范围内,当事人之一是俄罗斯人(第 2 款,第 126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如果货物在对外经济交易的基础上越过海关边界,则申报人是已进行此类交易的俄罗斯人,或代表其或代表完成该交易的俄罗斯人。 如果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或从该领土出口,则不在对外经济交易框架内,申报人可以是: 1)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有权拥有和(或)使用货物的人(例如,出于与商业活动无关的需要而搬运货物的个人;在俄罗斯联邦设有代表处的外国组织,外国官方代表处、国际组织、这些代表处和组织的人员等); 2) 根据民事立法和(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足以代表自己对海关监管货物执行重大法律行动的其他人(例如,外国承运人)。 在申报货物和执行货物放行所需的其他海关操作时,申报人有权(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27 款): 1) 对他申报的货物进行检验和计量,包括报关前; 2) 经海关许可,对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海关申报货物进行样品和标本处理。 不单独提交样品和货物样品报关单,但样品和样品在货物报关单中注明; 3) 在海关人员对他申报的货物进行海关检查和检查时,在海关人员提取货物样品和标本时在场; 4) 了解其申报的货物样品和标本的检验结果,可在海关获得; 5) 提交申报货物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在申报货物和执行其他海关业务时,申报人必须: 1) 提交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出示申报的货物; 3) 支付海关费用或确保支付费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127 款)。 27. 报关单的受理和撤回 提交报关单和提交必要文件的事实在海关当局收到之日记录在案。 应报关单报关人要求,海关应立即签发 书面确认 (或电子文件)收到报关单并提交必要的文件。 归档 接受报关单 由海关当局在收货之日发出,除非: 1) 报关单已提交给无权接受报关单的海关当局; 2) 报关单由不适当的人提交; 3) 报关单中未注明必要信息(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24 条); 4) 报关单没有签字或者没有适当的证明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起草; 5)提交报关单时,未提交清关所需文件; 6) 对于申报的货物,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必须在报关前或同时报关。 海关应当在不迟于申报的次日通知申报人拒绝接受报关单的理由。 应报关人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此类通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2 条)。 根据报关人的合理书面请求,接受的报关单中所述的信息可以更改或补充。 变更、追加信息经海关许可,允许在接受的报关单中申报,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如果在收到报关人的要求时,海关当局尚未确定报关单中指定的信息不可靠,但不影响放行决定的不准确检测的情况除外商品; 2) 如果在收到报关人的这方面要求时,海关当局尚未开始检查货物; 3)如果引入的变化,添加不影响放行货物的决定,并且不需要更改影响海关支付金额的确定以及根据法律制定的禁令和限制的应用的信息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 海关官员无权主动或代为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填写报关单、更改或补充报关单中所申报的信息,但在报关单中加入的除外。属于海关当局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以及用于机器加工的编码信息的更改或添加,如果此类信息以未编码形式存在于报关单中(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3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4 条,应报关员的书面请求,接受的外国货物报关单可以 撤销 他们在此类货物放行前为不同的海关制度进行申报。 召回 经海关当局书面许可,允许报关,如果在收到报关人的请求之前,海关当局尚未确定报关单中所示信息的不可靠性,但发现不准确的情况除外。影响放行货物的决定。 海关签发撤回报关单的,应当规定重新报关的时限,不得超过 15дней 自颁发撤销许可之日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34 款)。 28.报关行的概念 报关行(代表) 可能是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报关行(代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39 条)。 报关行(代表)代表报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报关业务。 报关行(代表)有权 将其活动范围限制为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对某些类型的货物或通过某些运输方式跨关境运输的货物执行海关业务,以及执行某些海关业务或一个(多个)海关当局(海关当局)的活动区域内的活动区域。 报关行(代表)与报关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建立 在合同的基础上。 不允许报关行(代表)在有机会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 一个人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并且他/她被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作为报关行开展活动。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条件是: 1) 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具有资格证书的清关专家; 2) 申请人有完全形成的初始授权(股份)资本、授权基金或股份出资; 3)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 4) 存在因被代表人的财产损失或违反与被代理人的合同而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卢布(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40 条)。 列入报关行(代表)名册的证书包含: 1) 报关行(代表)及其履行报关行(代表)职能的独立结构分部的名称、法律形式和所在地的说明; 2) 海关付款的金额和担保形式的信息; 3) 报关行(代表)的活动范围限制信息,如果他们成立的话(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40 款)。 报关行登记证(代表) 有效期不受限制。 在执行海关业务时,报关行(代表)与授权报关行(代表)在与海关当局的关系中代表其利益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 报关行(代表)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提交通关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包括那些包含构成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机密信息的文件和信息,并接收这些文件在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信息。 在与代表人签订协议时,报关行(代表)有权(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43 条): 1) 为某些类别的被代表人提供价格折扣和其他福利; 2)作为与被代表人签订协议的条件,规定确保该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履行义务的要求。 29. 海关制度的概念 海关制度 是确定一系列要求和条件的海关程序,包括适用于货物和车辆的关税、税收、禁令和限制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2 条第 11 条)。 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并从该区出口货物,个人有义务将货物置于本款规定的海关制度之一并遵守该海关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56 条),任何人都有权随时选择任何海关制度或将其更改为另一种海关制度。 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日期是海关当局放行货物的日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57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为控制货币而制定的立法的要求制定的非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无论申报的海关制度如何,个人都必须遵守。 海关当局有权仅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申报的海关制度下的条件以及符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海关制度。 在签发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下的许可证时,其内容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金额和(或)不适用既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海关当局有权要求为缴纳关税提供担保(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1 章),介绍临时进口货物的再出口义务和其他适当履行职责的保证。 确认符合将货物置于申报海关制度下的条件的义务,其内容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和税款或退还已支付的金额和(或)不适用禁止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监管对外贸易活动的立法确定的经济性质被分配给申报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1 条)。 海关制度的开始 进口货物时 - 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的时刻。 出口货物时,海关制度从清关开始,从货物进入海关管制区的那一刻起开始运作。 终止海关规定, 所谓的清关是为每个海关制度独立建立的。 例如,出口制度以货物返回该国而告终。 当货物进口到该国时,海关制度从放行自由流通的那一刻起停止运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3 条,国内消费放行是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留在该领土内,而没有义务从该领土出口。 货物在缴纳关税、税款并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规定的所有限制后,为海关目的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自由流通的地位(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4 条)。 30. 海关制度分类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55 条,为了对货物进行海关监管,建立了如下类型的海关制度: 基本的、经济的、最终的和特殊的。 主要模式 (国内消费、出口、国际海关过境放行)由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范制定。 经济 - 旨在促进创业活动的发展,激活投资生产。 其中包括加工方式、高炉进口、海关仓库、保税区(免税仓库)。 最终海关制度 (再进口、再出口、销毁、有利于国家的拒绝)适用于使当事方恢复其原始状态或消除将“不受欢迎的”货物进入该国的可能性。 这组制度旨在完成货物的海关周转。 为了 特殊制度 在海关领域需要减税的具体情况很典型。 这是一种临时出口、免税贸易、物资流动。 根据功能,模式分为 标准 и 特别的。 标准模式 是最常见的,适用于大多数运输货物。 其中包括:国内消费放行、出口、过境、临时进口、临时出口。 所有其他模式都是 特别的。 根据组织标准,制度可以是 许可通知。 在海关领域,一些制度只有在海关当局许可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国际过境、临时进口、海关仓库、加工制度)。 如果将货物置于某种海关制度下不需要特别许可证,则该制度被视为通知。 根据作用的持续时间,模式分为 永久的和临时的。 永久模式 不规定遵守要求中的某些最后期限。 这些是国内消费、免税贸易、出口、销毁、拒绝有利于国家以及其他特殊制度的释放。 临时模式 仅限于一定期限,例如,货物在海关仓库制度中的存放时间不超过三年。 根据海关业务的目标,制度分为 财政、保护、刺激和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相同的模式可以组合多种类型的元素。 除其他外,财政关税制度旨在补充联邦预算。 这些制度包括为国内消费和出口而放行。 保护制度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保护俄罗斯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的侵害。 这些是用于国内消费的放行、使用认证作为商品进口的条件、临时进口、销毁。 激励机制的使用对于加强外贸营业额是必要的。 这包括放行国内消费、免税贸易、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临时出口和出口。 作为申请条件之一的优惠制度规定了提供福利,通常表现为免征关税和税收,以及不使用非关税监管措施。 优惠制度包括再进口、海关仓库、免税贸易、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和再出口。 根据运动方向,模式可以是 出口、进口和混合。 31. 货物出口 出口 - 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从该领土出口而无需再进口的关税制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5 条)。 此外,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海关立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其中包括出口商将货物出口的外汇收入强制转入授权银行的账户。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包含 条件清单, 将货物置于出口海关制度下是强制性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6 条)。 在结构上,这些条件如下所示: 1)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方式缴纳出口关税; 2) 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限制; 3) 满足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应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允许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改为出口海关制度。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和根据海关法规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分别被视为海关目的,被视为自由流通或根据出口海关制度出口。 货物出口时, 发布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税费的立法,免于支付、退还或偿还国内税款。 这样做是为了在选择这种制度时避免双重征税。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76 条规定了退税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 出口禁令和限制 基于国家利益的商品、作品、服务、智力活动成果,包括对它们的专有权,包括: 1) 遵守公共道德和法律和秩序; 2) 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 3)保护俄罗斯联邦人民的文化遗产; 4) 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 5) 防止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枯竭的需要,如果相关措施与限制和相应的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施; 6)确保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安全; 7)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对外金融状况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8) 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 如果对于其他货物,只有在获得海关当局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在申报时使用不完整或定期的报关单,那么对于出口货物,它们的使用只是出于申报人的意愿。 同时,与不完整报关单中提交缺失信息的一般期限为45天不同,俄罗斯商品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的期限为自不完整海关接受之日起XNUMX个月。海关当局申报。 出口货物在出口时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时,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管制即告终止。 32. 国际海关转关 国际海关过境 - 外国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到达地点和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地点之间在海关监管下通过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海关制度(如果这是他们的一部分)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开始和结束的旅程)。联邦)不缴纳关税,税款,以及对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国家监管的法律建立的货物不适用经济禁令和限制贸易活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67 条)。 在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下 可以放置 任何外国货物,但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行为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禁止过境的货物除外。 如果是国际海关转关,海关当局的签发程序 权限 国际海关过境和制定国际海关过境条件的程序、货物识别、确保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按照国内海关过境和适用于国际海关过境的规则执行的措施(第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69 条)。 经俄罗斯活动地区海关当局的许可,允许将货物从进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转运到出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车辆。进行该货物操作。 如果在途货物可以从一种运输工具重新装载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不损坏海关封条和封条,则在事先通知海关当局的情况下允许重新装载。 国际海关过境即将结束 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过境货物。 承运人有义务向目的地海关提交用于国际海关转关的转口货物的过境货物、过境申报单和其他文件。 目的地海关当局有义务在出示过境货物和提交文件之日执行必要的海关业务以完成国际海关过境并签发货物和车辆离境许可证。 当过境货物分批出口时,国际海关过境在最后一批货物离开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后视为完成(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条第171款)。 国际海关过境也可以通过将货物置于其他海关制度下完成,但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 条第 171 款)。 如果过境货物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到达地点和离开该领土的地点相同,则允许国际海关过境 简化程序. 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只提供货物和车辆到达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在货物和文件和信息提交海关当局的当天签发过境许可证。 海关当局只有在执行会导致货物损失或消费者财产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签发过境货物的货物操作许可证(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72 条)。 33. 关境货物加工 在关税区加工 - 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货物加工期限)内用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海关制度,目的是开展有条件免税的货物加工业务;税收,前提是加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73 款)。 视供应情况允许在关税区内加工 海关当局的许可。 如果海关当局能够识别加工产品中的进口货物,则允许在关境内加工,但海关制度以加工与进口货物相当的货物获得的加工产品出口的情况除外。 在关税区内加工的关税制度下,可以根据要求和条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74 条)放置以前置于其他关税制度下的外国货物。 对于某些类型的进口货物,如果在俄罗斯联邦生产在描述、质量和技术特征上相同的货物,以及在保护国内生产者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关税领土内加工的海关制度,对进口货物进入加工业务建立数量或成本限制。 这些禁令和限制应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关法令正式公布后 90 天内生效(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 条第 174 条)。 将外国货物置于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以及其他经济海关制度)的必要条件是 获得许可. 在海关当局确保满足使用该制度的所有必要条件后,海关当局向俄罗斯人颁发在关税区内加工货物的许可证。 任何外国货物都可能被置于关税区内加工的海关制度之下,而不管它们之前的海关制度是什么。 因此,在关境加工的海关制度下,可能会放置以前放置的货物,例如,在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或在国际海关过境或临时进口制度下的货物。 主要逻辑是确保之前的海关制度得到妥善完成,并满足在关境内加工的海关制度的所有条件,包括对货物状态的要求(它们必须是外国的)。 以下方法可用于识别加工产品中的商品: 1) 由申请人、处理人或海关官员在进口货物上加盖印章、印章、数字或其他标记; 2) 进口货物的详细说明、拍照、比例表示; 3) 进口货物及其加工产品的样品或样品检验结果的比较; 4) 使用进口商品制造商的序列号或其他标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75 条)。 处理时间 货物由申请人与海关当局协商确定,并且 不能超过两年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77 条)。 34. 关境外货物加工 关境外加工 -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海关制度,目的是在规定期限(货物加工期限)内进行货物加工业务,随后进口完整或完整的加工产品。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97 款)。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按照关税区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不受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 根据海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出口货物时,不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197 款)。 如果海关当局可以,允许在关境以外加工 识别 加工产品中的出口货物,但加工产品被外国货物替代的除外。 要将货物置于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下,货物必须具有海关自由流通的状态。 允许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授予关税和税收支付特权的货物在关境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下,如果加工货物的操作是修复。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某些类型的货物不允许在关税境外加工的情况,以及对货物进入加工操作的数量或成本限制根据海关制度在关境外加工的货物。 海关境外加工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加工业务包括: 1)货物的实际加工加工; 2) 新商品的生产,包括商品的安装、组装或拆卸; 3) 商品维修,包括修复、更换部件、修复消费者财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00 条)。 货物处理时间 由申报人与海关当局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两年。 处理时间 货物从它们被放置在关税区外的海关制度下加工之日开始,当货物分批出口时 - 从第一批货物放置之日起。 如果加工目的是出口货物的保修(无偿)维修,则加工产品可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款。 对于先前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放行自由流通的货物,如果在放行货物自由流通时考虑到存在导致维修的缺陷,则不提供全部关税和税收豁免(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01 条)。 关税区外加工的海关制度以加工产品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而告终。 允许将在关境以外加工的海关制度更改为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海关制度,而无需向海关当局实际提交货物。 35. 内销商品加工 回收供国内消费 - 关税制度规定,进口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用于特定时期(货物加工期限),以开展货物加工业务,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关税,随后将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并按适用于加工产品的税率缴纳关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187 款)。 国内消费加工的海关制度下的放置以签发为条件 权限 到它的应用。 如果由于在关境内加工外国货物,加工产品的进口关税金额低于进口外国货物在进口时应适用的关税金额,则可以适用海关制度。输入。 这是将货物置于海关制度之下的主要条件。 此类货物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在加工内销关税制度下,除了在加工产品中识别进口货物的传统条件外,还设置了加工产品后续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的附加条件。一种防止可能滥用的障碍。 如果可能,允许加工和国内消费的海关制度 鉴定 外国商品在其加工的产品中。 国内消费加工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加工业务包括: 1) 货物的实际加工或加工; 2) 新商品的制造,包括商品的安装、组装或拆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90 条)。 货物处理时间 由申请人与海关当局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国内消费商品加工期限根据商品加工过程的持续时间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91 条)。 经利害关系人合理申请,该期限可以延长。 加工货物许可证 用于国内消费的,由海关根据申报人的申请签发。 海关当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审议申请及其随附的文件。 国内消费加工的海关制度以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而告终。 当加工产品放行自由流通时,关税按加工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算。 加工产品的海关价值和数量在其申请放行自由流通之日确定。 对于加工产品,关税税率根据进口加工货物的原产国征收。 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货物的情况下, 关税税率的应用考虑到以下特点: 1) 如果由于加工导致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的前四个字符中的任何一个级别的商品分类代码发生变化,则加工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为从俄罗斯联邦在贸易和政治关系中提供最惠国制度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2) 在其他情况下,关税税率根据外国货物的原产国征收,其关税价值最高(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96 条)。 36. 临时进口 临时进口 - 外国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使用一段时间(临时进口期间)的海关制度,全部或部分有条件地免除关税和税收,并且对这些货物不适用禁止和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09 条)确定的经济性质。 临时进口 允许提供货物在复出口(re-exported)时可由海关当局识别,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允许以同类型货物替代临时进口货物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0 款)。 临时进口货物必须保持不变,但在正常运输(运输)、储存和使用(操作)条件下因自然磨损或自然损耗而发生变化的除外。 对于临时进口的货物,允许进行必要的操作以确保其安全,包括修理(大修和现代化除外)、维护和其他必要的操作,以保护货物的消费者属性并保持货物的状态根据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他们在他们的房屋当天所在的地方。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宣布临时进口海关制度的人为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保证,包括提交将临时进口货物再出口的义务。 在临时进口的海关制度下可以放置以前在其他海关制度下放置的外国货物。 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下的货物放置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海关当局的许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1 款)。 允许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关税和税款如果临时进口货物不会对俄罗斯联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1) 临时进口的集装箱、托盘、其他类型的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和包装; 2)如果货物的临时进口是在对外贸易关系、科学、文化、电影、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国际关系发展的框架内进行的; 3) 如果临时进口的目的是提供国际援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2 款)。 临时进口货物期间 为两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3 款)。 与主要生产资产(手段)相关的货物,允许临时进口,并申请34个月的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 通过放行货物自由流通完成临时进口海关制度后,货物的海关价值和数量在货物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之日确定,关税和税率- 商品自由流通放行当天。 暂时进口海关制度暂停: 1) 扣押临时进口货物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扣押时; 2)临时进口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时; 3) 应获得临时进口许可证的人的要求,在其他不提供货物放行的海关制度下,在放置临时进口货物时,部分免征关税和税收自由流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 条第 214 条)。 37. 自由关税区。 免费仓库 俄罗斯联邦的新劳动法不包含海关说明 自由关税区制度(自由仓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拒绝在经济监管中使用自由关税区和其他类型的自由经济区这样一个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 与联邦经济特区法的发展相关的新法律并未反映与自由经济区有关的所有问题。 对于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的海关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经济区运作的标准和目标,然后确定自由经济区的特点。将货物置于特定海关制度下的法律规定、税收特征、仓库所有者与将货物放入仓库的人的关系等。在相关联邦法律通过之前,自由海关制度的规定Ch.建立的海关区(自由仓库)。 12 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993 条 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 - 外国货物在相关领土边界或场所(地点)放置和使用的海关制度,无需征收关税和税款,也未对这些货物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俄罗斯货物被放置和使用根据出口海关制度适用于出口的条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15 条,1993 年)。 房间或其他地方, 用于建立自由仓库,必须适当配备以确保海关监管,并在必要时配备双重锁定装置,其中之一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管辖范围内。 免费仓库的所有者只能是俄罗斯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6 款)。 免费仓库的所有者有义务: 1) 除海关监管外,排除扣押仓库货物的可能性; 2)不妨碍海关监管的实施; 3) 遵守建立自由仓库的许可证条款并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要求,包括确保俄罗斯联邦海关当局的官员能够访问位于自由仓库的货物,提供这些人员在免费的清关仓库、检查和清关(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30 款)中免费提供场所、设备和通讯工具。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允许进行货物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但零售除外。 货物可能存放在海关仓库 三年内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8 款)。 将外国和俄罗斯货物进口到自由关税区或存放在自由仓库时,不征收关税和税收,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当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其他地区时,当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俄罗斯联邦以外的自由仓库出口时,关税,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征收税款,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货物被认为是俄罗斯的,用于征收出口关税、税收和出口时适用经济政策措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外国货物。 38. 货物再出口 再出口 - 以前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从该领土出口的关税制度,无需支付或退还已支付的进口关税和税款,也不会对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货物实施经济禁止和限制。与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34 款)。 转口海关制度的主要目的 包括确定退还与先前向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进口再出口货物有关的关税和税款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这种模式通常用于交付包含制造缺陷的产品的情况。 货物再出口 - 与最终类别有关的海关制度。 根据再出口海关制度的要求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货物,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不承担出口后对海关当局的任何义务。 当货物被置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之下时,它们将移交给将其置于该海关制度之下的人进行全面处置。 外国货物被置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之下,包括那些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立法制定的进口禁令而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 以前置于另一海关制度下的货物可置于转口海关制度下,以终止该海关制度。 货物再出口时,在货物在其关境的海关制度终止时规定免征或退还进口关税和税款的,应准予免缴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俄罗斯联邦。 出口转口货物时,不缴纳出口关税。 自由流通的商品已确定在过关之日,它们在数量、质量、描述或包装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对外经济交易的条件,并因此而被退回向供应商或他指明的其他人, 如果上述货物: 1) 未在俄罗斯联邦使用或维修,除非使用商品是为了检测缺陷或导致商品退货的其他情况; 2) 可以被海关当局识别; 3) 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口,自由流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38 款)。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返回是以特殊方式进行的。 在这里,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的退还机制不适用,因为在货物自由流通放行时,已经支付了货物复出口退还的关税和税款,并且因此不能归因于多付。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依法知道他有权获得进口关税、税款的退税,因此他可以申请收货的期限为一年(而不是总共三年的退货期限)多付或收取的关税、税款)。)。 39. 货物再进口 再进口 - 以前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的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关税制度,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也无需适用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34 条)。 再进口海关制度的目的 包括确定以前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货物返回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条件,以及确定退还出口此类货物时支付的关税和税款的法律依据。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将货物置于再进口海关制度下: 1)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货物具有自由流通货物的地位,或者是外国货物的加工产品; 2) 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过关境之日起的次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报复进口。 应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俄罗斯 FCS 延长用于建筑、工业生产、采矿和其他类似目的的设备的指定期限; 3) 货物与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出口时的状态相同,但在正常运输、储存或使用(操作)条件下因自然磨损而发生的变化除外; 4) 进口关税、税款、补贴和其他在重新进口货物时应归还联邦预算的金额已经支付(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1条第235款)。 以营利为目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使用货物,以及为确保其安全而对其进行必要的操作,包括维修操作(大修和现代化改造除外)、维护和其他为保护商品的消费者财产和将商品保持在其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之日的状态所必需的操作,不妨碍将商品置于重新关税制度下进口,但维修作业导致商品成本增加的情况除外。 获得许可 将货物置于复进口海关制度下,报关人应向海关提交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货物的情况以及修理货物的操作信息,如果此类操作是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对货物进行的。 申报人向海关提交从俄罗斯联邦关境出口货物时接受的报关单、确认货物出口时过关日期的文件、确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 有两种主要的付款方式需要退回联邦预算: 1) 进口关税、税款和(或)利息的数额,如果这些关税、税款和(或)利息的数额在从俄罗斯关境出口货物时未收取或退回联邦; 2) 未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收取的与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有关的付款、福利或补偿的国内税收、补贴和其他金额(俄罗斯劳动法典第 1 条第 236 款)俄罗斯联邦)。 40. 海关仓库 保税仓库 -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的海关制度,无需支付关税和税款,也无需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规定,以及用于出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15 条)。 海关仓库是 为这些目的专门分配和装备的场所和(或)符合法律要求的开放区域。 在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下放置的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中。 在保税仓库的海关制度下 能适应 任何货物,除了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货物,其他受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国家规定的限制的货物对外贸易活动,其清单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17 款)。 可能对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或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货物必须按照海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储存在海关仓库或专门为储存此类货物而设计的海关仓库的单独场所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 如果有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则允许根据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而不实际将货物放入海关仓库.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海关仓库海关制度的人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供在货物放行自由流通时应支付的关税的担保,并遵守所有其他要求和条件。 同时,在海关仓库海关制度下,不得将货物转让给他人使用和处置,包括转让。 具有有限保质期和(或)销售的货物必须在海关仓库海关制度以外的海关制度下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180 天从海关仓库出口,易变质的货物除外,海关当局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规定的方式缩短指定期限(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218 款)。 在海关仓库中储存货物 基于存储协议 海关当局之间 - 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和将货物存放在此类海关仓库的人之间,这是由民法规定的。 海关仓库可能是 开式或闭式. 海关仓库是 开放式仓库,如果它们可用于存储任何货物并供任何人使用。 海关仓库是 封闭仓库如果它们用于储存海关仓库所有者的货物。 开放式和封闭式海关仓库可用于储存某些类型的货物,这些货物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或可能对其他货物造成损害(专门的海关仓库)(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24 条)。 41. 毁坏货物 毁坏 - 一种海关制度,在海关监管下销毁外国货物,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也无需对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法规制定的货物实施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43 条)。 如果被毁坏的货物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原状,则允许货物毁坏。 不允许销毁以下类别的货物: 1) 文化价值观; 2) 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及其部分和衍生物,但为抑制流行病和动物流行病而需要销毁的情况除外; 3) 质押关系终止前海关接受为质押对象的货物; 4) 被扣押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扣押的; 5) 其他商品,清单可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244 款)。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允许销毁货物: 1)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直接或潜在危险; 2) 是按照商品的通常用途消费商品而生产的; 3) 可能产生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的费用。 货物销毁期限 由海关当局根据申报人的申请,根据以申报方式销毁此类货物的合理必要时间以及将货物从其所在地运输到销毁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45 款)。 货物销毁地点 由申报人根据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立法的要求确定。 选择破坏地点 货物由申报人生产,但须符合两个条件: 1) 必须提供机会对货物的销毁以及随后将销毁产生的残留物置于海关监管之下进行海关监管; 2) 货物销毁地点的选择不应对环境造成破坏。 海关销毁制度可适用于因事故或不可抗力而被销毁、不可挽回地丢失或损坏的货物(除非证明不存在不可抗力)。 销毁操作可能包括: 1) 对货物的热、化学、机械或其他影响(燃烧、破坏、掩埋等),导致货物被毁; 2) 拆解、拆解、机械损坏,包括打孔,以其他方式造成损坏,前提是此类损坏不包括商品随后的恢复和以原始形式使用的可能性。 对于因销毁外国货物而产生的废物,应缴纳关税和税款,如同该废物是在该州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但上述废物除外被移出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加工成不适合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一步商业使用的状态,并且不能以经济有利的方式恢复到其原始状态(第 1 条第 247 款)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42. 拒绝有利于国家的货物 拒绝支持国家 - 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货物免费转让给联邦所有,无需支付关税、税款、海关清关费,也无需对根据俄罗斯法律制定的货物实施经济禁令和限制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联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48 条)。 使用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制度与在俄罗斯市场上销售进口商品的可能性或效率低下直接相关。 由于进口关税和税率的大幅增加,外贸实践最常遇到有利于国家的拒绝案件。 关税的急剧增加会使进口商品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相比缺乏竞争力。 海运和铁路运输中计划外的长时间运输延误也可能导致同样的结果。 进口商可能认为以国家利益为由拒绝货物是权宜之计。 置于有利于国家的拒绝海关制度下的货物, 变成联邦财产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50 款)。 在按照拒绝有利于国家的海关制度进行货物清关期间,对根据该制度申报的货物进行盘点。 从该人以国家名义拒绝的货物转移到海关当局的那一刻起,该货物应具有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为海关目的自由流通的状态。 货物处置合法性的责任 通过将它们置于海关制度之下,有利于国家的拒绝由申报人承担。 海关当局不赔偿当权者对申报人拒绝为国家提供的货物的任何财产索赔(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1 条)。 立法者在商品流通为联邦所有权之前的阶段免除国家可能的费用。 因此,海关当局不向承运人、临时储存仓库(海关仓库)所有者或其他人员报销与他们在海关过程中运输、储存货物、执行货物和其他操作有关的任何费用海关对这些货物的清关和管制采用有利于国家的拒绝货物的海关模式。 申报人选择了有利于国家的拒收货物海关制度,确保在货物清关开始前按照拒收货物制度将货物运送到海关当局确定的地点有利于国家,并支付所有与运输、储存、处理货物和其他操作有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货物置于海关拒绝有利于国家的货物制度下,直至编制清单之日。 该海关制度的适用不应给国家机构带来任何无法从货物销售收入中支付的费用。 下面 有利于国家的海关拒绝制度 可以放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商品。 因此,麻醉药品、武器和其他一些商品不能被置于所考虑的制度之下。 不能置于海关拒收制度下的具体货物清单 有利于国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 43. 免税店 自由贸易 - 海关制度规定,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外国货物或俄罗斯货物在免税店直接零售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以外旅行的个人,无需支付关税、税款和也不受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商品的约束,这些商品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58 款)制定的。 拟在免税店销售的货物,自海关当局接受该货物的报关单之时起,即受海关监管。 因此,免税店的商品销售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的。 任何货物都可归入免税关税制度,但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货物、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的货物以及其他货物除外。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货物报关员属于免税贸易的海关制度,只有免税店的店主才能行动。 只有俄罗斯法人实体才能成为免税店的所有者。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将货物置于免税贸易海关制度下: 1) 商品拟在免税店销售; 2) 已提供海关付款的安全保障。 用于确保免税商店正常运作的商品不受免税贸易海关制度的约束(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9 条)。 免税店场所 可能包括交易大厅、杂物间、仓库。 这些场所的配备必须确保仅在免税店的交易大厅中销售商品,以及商品的安全性和对其进行海关监管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对免税店仓库的布置规定了强制性要求,前提是此类仓库位于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之外。 免税店销售区域的位置必须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免税店购买的商品无法留下。 免税店的开设是按照在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站建立制度的程序进行的由俄罗斯联邦立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检查站的制度包括人员、车辆的进入、停留和离开、货物、货物和动物的进口、停留和出口的规则。 检查站的制度是由运输联邦执行当局通过与边境管制当局和海关当局商定的监管法律行为建立的。 44. 临时出口 根据艺术。 252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临时出口 - 这是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该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自由流通的货物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外临时使用,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无需申请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立法,对货物进行经济性质的禁止和限制。 货物临时出口,不免缴、退、退国内税。 允许临时出口,前提是临时出口的货物在重新进口(重新进口)时能够被海关当局识别,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允许替代临时进口的情况除外具有相同类型商品的商品(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3 条)。 临时出口期 由海关当局根据出口目的和情况应报关员的要求确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254 款)。 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临时出口期间必须退回进口,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确定临时出口的期限(劳工法第 2 条第 254 款)俄罗斯联邦法典)。 在临时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关税。 临时出口货物不退还的,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或)出口数量计算的出口关税数额,以及现行关税税率货物申报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之日,已付款。 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对这些金额支付利息,就好像在货物被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之下之日,这些金额已被延期。 当通过管道临时出口的天然气用于放置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以外的地下储气设施中,申报出口关税时,不收取出口关税的利息(第 255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临时出口货物必须在临时出口期限届满之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4 条)之前重新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者必须为不同的海关制度申报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应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允许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更改为出口海关制度,但须符合劳动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俄罗斯联邦,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暂时出口的货物必须强制重新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情况除外。 如果临时出口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外国人,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有义务将临时出口海关制度改为出口海关制度。 允许将临时出口的海关制度更改为适用于出口货物的另一种海关制度,而无需向海关当局实际提交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6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20 款的规定,支付关税的责任在于将货物置于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人。 45. 物资运输的海关制度 搬家用品 - 拟在海(河)船、飞机和火车上用于有偿国际旅客运输或有偿或免费国际工业或商业货物运输的货物,以及拟供船员销售的货物和此类海(河)船、飞机的乘客在不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越过海关边界,也未适用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法规的法律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对外贸易活动。 出口在海关制度下用于运输的货物时,不免缴、退还或退还国内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5 条)。 根据供应品运输的海关制度,允许放置货物: 1) 保证海(河)船、航空器、火车在途中或中途停靠点(包括燃油和燃油、润滑油)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 2) 供海(河)船、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或火车上的列车机组人员和乘客使用,无论这些用品是否出售; 3) 旨在出售给海(河)船、飞机的乘客和船员,而不是为了在这些船上消耗这些物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5 条)。 在运输物资的海关制度下 房间不允许 为保证海(河)船、飞机、火车在途中或中途停靠、停泊处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备件和设备。 物资运输的海关制度 适用于 用于商业航行的海(河)船、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和实验航空器时的用品,但个人使用车辆供个人使用的情况除外。 将海上(河流)或飞机上的物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只要这些物资在这些船舶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留在船上,则无需支付进口关税和税款。俄罗斯联邦。 在向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进口火车上的、确保火车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以及供火车乘客和火车机组人员消费的物资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税款。支付,前提是这些物资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时留在火车上。 耗材可能 经海关当局许可,临时卸货、转运至其他船舶或从事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其他列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6 条)。 供海(河)船乘客和船员消费的用品,以及确保这些船舶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用品,可以在这些船舶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逗留期间在这些船舶上消费和使用。与乘客和机组人员人数相对应的金额。 46.个人搬运货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81 条,用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与企业活动实施无关的个人需要的货物,由这些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转移到海关边境。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3 条,以及本章未规定的部分 - 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一般程序。 货物的用途由海关当局根据 报表 个人关于货物越过海关边界的信息、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货物越过海关边界的频率。 完全免除关税和税收 如果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车辆除外)的价值不超过 65 卢布,则提供。 对于价值超过 65 卢布但不超过 650 卢布的车辆和货物,在超出的部分适用统一的关税税率(第 1 条第 282 款)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对于外国个人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如果这些货物在关税区临时逗留期间专门为个人使用而进口,则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 条第 283 款)。 俄罗斯个人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临时出口自用货物,并在外国领土内临时逗留期间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第 1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84 条)。 乘坐车辆、商用车辆或火车穿越海关边境的个人通常可以在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执行海关操作。 个人为个人使用而移动的货物,包括车辆, 放置在临时仓库 在以下情况下: 1) 应上述人员的要求; 2) 如果由于海关当局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立即清关和(或)支付关税和税款。 货物的临时储存按照 Ch. 规定的方式进行。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2 条,费用由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库的人承担(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85 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286 款 货物,包括车辆,须以书面形式申报: 1) 由个人在无人陪伴的行李中运输; 2) 寄往个人地址供个人使用,国际邮寄的货物除外; 3)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进口,或者其价值和(或)数量超过为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而制定的限制,完全免征关税和税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82 条); 4)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出口的产品; 5)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出口时的强制性书面声明; 6) 车辆。 价格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个人为个人使用而跨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征收关税和税收。 47. 个人自用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车辆的清关 2 年 27.11.2003 月 715 日第 XNUMX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第 XNUMX 条“关于批准个人自用货物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清关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通关程序条例)包含以下定义: 1) 个人在随身行李中运输的货物 - 供个人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境并由个人或承运人在进入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后立即提交给海关当局的供个人使用的货物(汽车除外),或他离开该领土(包括手提行李); 2) 个人在无人陪伴的行李中携带的物品 - 供个人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个人使用的货物,由承运人根据与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根据行李托运单、运单)运输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并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海关当局承运人(即指定货物到达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离开该领土的地点和(或)时间与国家个人实际过境的地点和(或)时间不一致俄罗斯联邦边境); 3) 汽车 - 个人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为个人使用而运输的汽车,归类于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8703,以及不超过12人的汽车,包括司机,归入俄罗斯联邦商品命名法 FEA 的品目 8702。 根据《通关程序规定》第 5 款 货物清关地点, 在国际客运中通过铁路、公路或水路运输穿越俄罗斯联邦国界时,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通常在结构上分配和单独的用于乘客运输的场所(车厢、货车、乘客车厢)车辆)。 非随身行李中的个人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的清关由这些人永久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活动地区的海关当局进行。 临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汽车以及从该领土出口的汽车的清关,如果它们的个人跟随它们越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界,则由位于的海关当局执行。在这些汽车的到达(离开)地点(第 30 条关于通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4 年 29.11.2003 月 718 日第 65 号法令第 50 条“关于批准关于对越过俄罗斯海关边境的货物实施统一关税和税收的条例”个人联合供个人使用”(以下简称《统一费率适用条例》)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个人可以随身携带和非随身行李进口货物(车辆除外),其总价值不超过 XNUMX 卢布,总重量不超过 XNUMX 公斤。 48. 国际邮件、某些类别的外国人、管道运输和电力线中的货物流动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291 条 国际邮件 包括: 1) 信件(简单、挂号、保险); 2)明信片(简单、定制); 3)包裹和特殊袋“M”(简单,定制); 4)secograms(简单,自定义); 5)小包装(定制); 6)包裹(普通,有申报价值); 7) 国际特快专递快件。 不允许 国际邮政货物转运: 1) 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或从该区出口; 2)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禁止运输;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的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制,其清单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第 1 款,第 292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国际邮件货物的清关优先且尽快进行,不得超过三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293 条)。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5 章包含有关外国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处、国际组织、这些代表处和组织的人员以及在海关边境运输货物的规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享有福利、特权和(或)豁免的特定类别外国人的个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相关。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外交使团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从该领土出口供代表处公务使用的货物,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且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99 条)制定的经济性质的禁令和限制。 外国使馆馆长和外国使馆外交人员及其同住的家属可以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供其私人使用的物品和家庭使用,包括最初购买的货物,并将其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之外。俄罗斯联邦领土,供其个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且不适用禁令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00 款)制定的商品的经济性质限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10 条,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和从该区出口运输的货物 管道运输, 在接受报关单并由海关当局根据其中申报的海关制度的条款放行货物后允许。 海关当局有权要求提交缴纳关税的担保,包括申报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少于一年的情况(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15 条)。 49. 缴纳关税的概念、分类和一般程序 与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不同,俄罗斯联邦现行劳动法典不包含海关支付的定义。 立法者只列出了海关付款的类型。 海关付款包括: 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 4) 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货物征收的消费税; 5) 海关费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在外贸货物贸易中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措施的立法规定的特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规则征收用于征收进口关税。 在海关边境运输货物时,产生了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1) 进口货物时——从越过海关边境的那一刻起; 2) 出口货物时 - 从提交海关申报单或执行直接旨在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的行动的那一刻起。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无需支付关税和税款: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a) 货物不征收关税和税收; b) 就货物而言,已授予有条件的全部关税和税收豁免——在此类豁免的有效期内,并符合授予此类豁免的条件; 2) 一周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的总海关价值不超过 5000 卢布; 3) 在货物放行自由流通之前,在没有人员违反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外国货物因事故或外力而被毁坏或无法挽回地丢失不可抗力或由于正常运输、储存或使用(操作)条件下的自然磨损或损失; 4)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货物转让给联邦所有权。 如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则需支付关税。 支付海关费用是货物和车辆穿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条件之一。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内自由流通或从该领土出口的货物,在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停止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义务。 不付款的情况 关税、税款,包括计算不正确和(或)不及时支付的,对海关当局的责任应由负责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人承担。 如果货物和车辆非法越过海关边境 非法移动货物和车辆的人,参与非法移动的人,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移动的非法性,以及在进口时 - 以及获得所有权或占有非法进口货物和车辆的人,如果在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进口的非法性,这是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正式确认的。 50. 关税:概念、种类、税基、利益 下面 客户职责 指货物进口到俄罗斯关税区或从该区出口货物时由海关当局收取的款项,这是此类进口或出口的一个组成条件。 适用以下类型的关税税率: 1) 从价计价,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2)具体,按每单位应税货物的规定金额收取; 3) 结合,结合两种命名的关税税种(关税法第 4 条)。 关税类型: 1) 按外贸经营性质: - 进口(进口); - 出口(出口); - 过境; 2) 取决于原产国: - 基本(最低); - 优惠(优惠); - 最大; - 惩罚性的; 3) 按行为顺序: - 普通,不受时间限制; - 特别是受一段时间的限制。 征税对象 关税和税收是跨越海关边界运输的货物。 税收基础,如艺术所载。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53 条,是征税对象的成本、物理或其他特征。 用于计算海关付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基是: 1) 货物的完税价格; 2) 货物数量; 3) 货物的海关价值和数量。 在确定关税时,使用关税和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关税法》第 2 条定义 таможенный тариф 俄罗斯联邦的一套关税税率(关税税率),适用于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并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进行系统化。 根据《关税法》第 6 条第 5 款 海关价值 货物用于以下目的: 1) 货物征税; 2)对外经济和海关统计; 3)适用国家对经贸关系进行监管的其他措施。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的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是通过应用以下方法进行的 方法: 1)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以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3) 以与类似商品交易的价格; 4)成本减法; 5)成本增加; 6)备份方法。 根据海关关税法下 关税减免 (关税优惠)被理解为在互惠的基础上或单方面在俄罗斯联邦贸易政策的实施中提供的与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有关的利益,以退税的形式征收关税、免征关税、降低关税税率、设立优惠进口(出口)货物关税配额。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40 条规定: 确保支付海关款项的方法: 1)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质押; 2)银行保函; 3) 将资金存入收银台或海关当局在联邦国库的账户(现金存款); 4) 保证。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 章规定了关系 关于退还海关款项. 因此,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55 款规定,多付或多收的关税和税款应由海关当局根据付款人的要求退还。 如果撤销报关单,也可以退还关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56 款)。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64 条向付款人提供 延期或分期付款 支付关税,例如,在付款人面临破产威胁的情况下。 51. 海关费用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57.1 条 报关费 包括: 1) 清关费用; 2) 海关押运的海关费用; 3) 海关仓储费。 应付关税金额的计算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57.3 条)。 为计算清关费用金额,申请 费率, 自海关受理报关单之日起生效。 海关押运海关费用的计算,适用海关当局受理过境申报之日起生效的费率。 为计算海关仓储费金额,适用货物在临时仓库或海关海关仓库储存期间适用的费率。 海关费用的支付者是报关员和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有义务支付海关费用的人。 任何人都有权支付海关费用。 清关费用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前或与报关单备案同时缴纳。 海关押运的海关费用必须在实际实施海关押运之前支付。 海关仓储费必须在货物从临时仓库或海关仓库实际放行之前支付(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57.5 条)。 已支付海关费用: 1)用于清关——报关时; 2) 海关押运 - 押运按照国内海关过境程序或国际海关过境海关制度运输货物的车辆时; 3) 储存 - 在临时储存仓库或海关当局的海关仓库储存货物时(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57.7 条)。 根据艺术。 357.9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清关费用不收取: 1)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并从该区出口的货物,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供无偿援助(援助)的货物; 2) 外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处、国际组织、这些代表处和组织的人员,以及某些类别的供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内享有特权和(或)豁免权的外国人; 3) 国家或市级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国家文化财产储存库为展示而置于临时进口海关制度或临时出口海关制度下的文化财产; 4)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为在展览会、航空航天展和其他类似活动中展示而跨越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 5)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出口的俄罗斯联邦现钞,纪念币除外; 6) 一周内向一位收货人进口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其海关总价值不超过 5000 卢布等。 关税税率 海关清关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57.10 条)。 52. 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 (VAT)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1 章)是一种将在生产的所有阶段创造的附加值的一部分从预算中提取的形式,定义为所售商品、工程和服务成本与材料成本之间的差额成本归因于生产和流通成本。 作为一项规则, 将货物进口到该国时支付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规则的含义是进入另一国领土的货物受国家税收立法规范的约束,该规范特别规定了间接税的支付。 消费税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2 章)与增值税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个性化方面有所不同,对特定商品具有约束力,而且并非每次都从营业额中支付,而是由制造商支付一次应税货物或由使用该货物进行外贸业务的人。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43、179 条、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确认为纳税人的组织、个体企业家和个人支付。 由于《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对货物和车辆运输人员中的法人实体和个人进行了区分,因此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时,他们被视为纳税人。 进口货物时,必须缴纳关税、税款 不迟于 15 天 如果货物未在到达地进行申报,则自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到达地点向海关当局提交之日起或国内海关过境完成之日起.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83 条规定,向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进口的应税货物,在国家和(或)城市财产中流通的,被国家拒绝的,不受限制到税收。 关税和税款由付款人选择以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外币支付,其汇率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供关于货币监管和货币控制。 考虑到以下特点,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义务被视为已履行: 1) 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的那一刻起; 2) 从将现金存入海关收银台的那一刻起; 3) 自多付或多收关税和税款的关税和税款的支付之时起,如果这种抵消是由付款人主动进行的 - 从接受付款人的申请之时起用于偏移; 4) 从抵消关税、预付款或现金押金的支付之时起,如果这种抵消是由付款人主动进行的 - 从海关当局收到抵消订单的那一刻起; 5) 自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根据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以及担保人根据保证协议支付的资金抵扣关税和税款之时起; 6) 从尚未支付关税的货物,或以付款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止赎的那一刻起(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32 条)。 根据第 2 条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44 条规定,从税费立法规定的情况发生之时起,纳税人和费用支付人有义务支付特定税费,规定支付此项税费。 53.海关监管的概念、主要实施形式 海关监管 - 海关当局为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9 条第 11 条)。 所有通过海关边境运输的货物和车辆均须遵守 报关 и 海关监管。 在进行海关监管时,海关当局从 选择性 并且仅限于足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海关监管形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58 款)。 在选择海关控制形式时,使用 风险管理系统. 同时,根据 风险 指不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可能性。 风险管理系统基于有效利用海关当局的资源,以防止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 1)性格稳定; 2) 与大量逃税和逃税有关; 3)削弱国内生产者的竞争力,影响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4) 影响国家其他重要利益,委托海关执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58 款)。 海关当局在其实施的海关监管领域行使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66 条,海关监管的形式有: 1) 文件和信息的验证; 2)口头提问; 3) 接受解释; 4)海关监管; 5)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6)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7) 个人搜索; 8) 检查带有特殊标记的商品的标签,其上是否存在识别标记; 9) 为海关监管目的对场所和领土进行检查; 10) 海关审核。 在货物清关期间,报关单验证,提交给海关当局的其他文件,以及货物验证,以确定报关单中指定信息的合规性,其他文件名称,原产地,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必须在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提交文件和提交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俄罗斯货物和车辆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自接受报关单之时起或直接针对从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出口货物的行动被视为受海关监管直到越过海关边界。 海关管制区 以海关检查和海关检查货物和车辆、在海关监管下的储存和移动的形式为海关控制目的而创建的。 海关管制区可沿海关边境、通关、海关业务、货物装卸、检验和检查地点、临时储存地点、运输海关管制货物的车辆停放处设立(第 362 条)劳工法典 RF)。 货物和车辆过关人员、报关行(代表)、临时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和信息以进行海关监管,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提供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54. 海关监管组织的原则和目标 海关管制的实施是基于一套特殊原则的体系。 合法性原则 意味着海关监管参与者的所有行为不得与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和其他立法以及国际法律规范相抵触。 海关当局在此有义务遵守“法律不允许的一切都是禁止的”的公设。 尊重对外经济活动主体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海关当局官员就受控实体的合法利益表达的意见。 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不得有侮辱人的尊严的行为。 此外,海关官员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对人员及其货物和车辆造成非法伤害。 否则,他们将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65 条规定,海关当局或其官员在海关监管期间的非法决定、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和收入损失。 如果他们采取合法行动,损失不予赔偿。 选择性海关管制原则 是官员仅使用足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形式。 换言之,海关机构的官员有权选择他将在哪个方向进行海关管制。 然而,不使用或豁免其他形式的控制并不意味着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可能不符合监管法规规定的要求。 人道原则 是指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仅使用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动植物安全且不会对车辆、人员造成损害的技术手段的可能性。 及时性原则 是建立俄罗斯的FCS,用于生产各种形式的海关管制。 与外国海关当局合作的原则 涉及俄罗斯海关当局与伙伴国海关部门通过联合活动进行互动,以识别和防止外国经济活动主体的非法行为,与他们签订互助协议,就个别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 效率原则 包括海关当局寻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承运人和其活动与实施对外货物贸易有关的其他组织以及专业协会(协会)进行互动。 海关监管的目标是: 1) 确保遵守海关、税收、行政、刑事立法的规范; 2)保护俄罗斯经济利益的国家和公共安全; 3) 保护公共秩序; 4) 侦查和制止海关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5) 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6)防止对外经济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 7) 协助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在选择海关控制形式时,使用风险管理系统,即不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的可能性。 55.货币管制的概念 海关领域的货币管制 涉及海关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对货币和货币价值等各种货物在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流动进行控制。 10年2003月173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货币管制的货币管制》(经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货币管制法》) 货币操作 被定义为与货币价值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转让相关的交易(货币监管法第 9 条第 1 条)。 货币监管 - 这是对个人进入外汇关系、改变和终止这种关系的程序的各种规范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详细整合。 货币监管包括 货币限制,规定了适当的措施来规范居民和非居民的货币交易,他们的支付,投资,将本国货币和外币转移到国外的程序,汇回利润的程序。 货币关系的法律规制 它在两个层面进行:规范和个人。 法律规定 在于创建法律规范,其对象是与货币相关的公共关系。 个人法律规定 - 这是法律规范在特定生活环境中的应用,这意味着特定货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终止。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管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货币管制机构和代理人根据货币立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实施。 货币管制当局 在俄罗斯联邦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货币监管法第 5 条)。 海关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权: 1)对居民和非居民是否遵守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和货币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 2)检查居民和非居民货币交易的会计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索取和接收与进行外汇交易、开立和维护账户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应货币管制机构和代理人的要求提交文件的强制性期限不得少于自提交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4)发布命令,以消除已发现的违反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行为和货币监管机构行为的行为; 5)对违反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行为和货币监管机构行为(货币监管法第1条第23款)的行为,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措施。 海关当局必须: 1) 监督居民和非居民遵守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货币监管机构的行为; 2)按照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法案和货币监管机构法案规定的方式,向货币监管机构提供其参与进行的货币交易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货币监管机构及其官员有义务保守他们在行使其职权时知悉的商业和银行机密(货币监管法第 7 条第 23 条)。 56.海关查验和查验货物和车辆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71 条 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 - 这是由海关当局授权官员为海关监管目的对货物、个人行李、车辆、货物集装箱、海关封条、封条和其他货物识别手段进行的外部目视检查,如果此类检查与打开车辆或其货物处所及违反货物包装无关。 如果在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过程中确定在报关时货物数量显示不正确的事实,海关当局将独立确定货物数量以供海关使用。 根据货物和车辆的海关检查结果,如果将来可能需要此类检查结果,则以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批准的形式制定法案。 海关检查 - 海关当局授权官员对货物和车辆进行检查,涉及拆除封条、封条和其他识别货物的手段、打开货物包装或车辆或集装箱、集装箱和其他货物存放场所的货物空间位于或可能位于。 货物报关单受理后进行海关查验。 在提交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区的货物报关单之前,可能会进行海关检查,以识别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或者如果有关于违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信息俄罗斯联邦,以核实此类信息,并在选择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海关管制(对俄罗斯联邦的 T 条第 1 条第 372 款)。 海关当局的授权官员在决定进行海关检查后,会通知申报人或其他与货物和(或)车辆有关的人(如果知道)。 在对货物和车辆进行海关检查时,指定人员或其代表可以在场,并且应海关机构授权官员的要求,这些人员或其代表必须在场。 如果没有承运人特别授权的代表,则代表驾驶车辆的个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72 条)。 海关有权进行海关查验 货物和车辆(在申报人、其他与货物和(或)车辆有关的人及其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 在以下情况下: 1) 上述人员在 15 天后未到场; 2) 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类生命和健康、动物、植物、自然环境、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及其他刻不容缓的情况(包括有迹象表明货物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和生物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烈性、有毒、有毒、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和其他类似货物,如果货物散发恶臭); 3) 国际邮政项目的货物运输(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4 章); 4) 将货物和车辆留在俄罗斯联邦关税区,违反规定从该区出口货物和车辆的海关制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372 款)。 57. 作为海关监管特殊形式的个人检查 个人检查 作为海关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认为个人越过俄罗斯联邦国界并留在海关,则可由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执行对国际交通开放的机场的管制区或过境区与他一起藏匿,并且自愿不提供分别禁止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税领土和从该领土出口或违反规定移动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1 条第 273 款)。 在开始个人搜查之前,海关当局的官员有义务向个人宣布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让个人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并主动释放被隐藏的货物. 个人熟悉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的事实由该人通过在进行检查的决定上的适当铭文来证明。 在拒绝执行此类行动的情况下,将对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进行说明,并由宣布进行个人搜查决定的海关当局官员的签名证明(第 3 条第 273 款)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人身搜查由与被搜查者同性的海关机构官员在符合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隔离房间内在两名同性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应排除其他个人进入该场所以及观察他们进行个人搜查的可能性。 被搜查人员的身体检查只能由无权回避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员进行人身搜查的决定的医务人员进行。 在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其法定代表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或陪同人员有权在场。 被检查人 (其法定代表人)在个人搜查期间有义务遵守进行个人搜查的海关当局官员的法律要求,并且 有权利: 1) 要求向海关机关负责人或接替他的人宣布进行个人搜查的决定; 2) 熟悉您的权利和义务; 3) 作出解释、请愿; 4) 完成个人搜查行为后,熟悉其编制,并作出纳入该行为的陈述; 5) 使用他们的母语,以及使用翻译服务; 6)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5 条,第 273 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XNUMX 条)。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 20.10.2003 年 1165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关于批准进行人身搜查行为的形式”的命令获得批准 个人搜索表格,其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1) 制定法案的日期、地点、时间; 2) 检查的理由和检查人; 3) 关于被搜查人员和证人的信息; 4)检查的进展和结果; 5) 议定书的附件; 6) 参加检查人员的陈述; 7) 进行搜查的人(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搜查的人、证人和医务人员的签名。 58. 海关监管实施中的海关审计、专业知识和研究 海关审核 - 通过将这些信息与会计和报告数据、发票、其他信息进行比较,验证货物放行的事实,以及报关单和其他清关文件中指定信息的可靠性信息。 海关审计以一般和特殊形式进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76 款)。 一般海关审计 可由海关当局为报关员和有义务为货物放行执行海关操作但不担任报关员的人员执行。 一般海关审计由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决定进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76 条)。 特殊海关审核 可由海关当局执行: 1) 对于被指定进行一般海关审计的人员——根据一般海关审计的结果或在应用本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海关控制时,发现可能表明在清关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不可靠,或在违反既定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使用和处置货物; 2) 与报关行(代表)、临时存储仓库所有者、海关仓库所有者和海关承运人——发现可能表明跨境货物会计违规的数据并报告或不遵守其他规定执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类型活动的要求和条件; 3) 来自从事进口货物批发或零售贸易的人员 - 在发现可能表明该货物违反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口到关税区的数据时,这需要违反缴纳关税、税款或不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法规所规定的禁令和限制的程序。 由海关负责人或上级海关当局或替代他的人任命进行特别海关审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376 条)。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6 章规定了在实施海关监管时进行检查和研究的问题。 在需要特殊知识以澄清海关监管期间出现的问题的情况下,指定检查货物、车辆或包含货物和车辆信息或与其相关的操作(行动)的信息的文件(第 1 条第 378 款)劳工法典 RF)。 审查由海关实验室的专家以及海关指定的其他有关组织或其他专家进行。 任何具有发表意见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的人,都可以被任命为专家。 根据所进行的研究并考虑其结果,专家代表自己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如果结论不够明确或不完整,可以指定额外的专家检查,委托同一或其他专家或组织进行。 如果专家的意见没有根据或对其正确性有疑问,可以指定重复检查,并委托另一名专家进行检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80 条)。 59. 与海关管制有关的附加条文 免除某些形式的海关管制: 1)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个人行李,包括已终止其权力的人,以及跟随他的家属(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2条第386款); 2) 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成员、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不可侵犯的法官的个人行李不受限制如果这些人因执行其代表或公务而越过俄罗斯联邦国界,则进行海关检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第 386 款); 3) 外国军舰(船)、作战飞机和军事装备自行跟随免于海关检查(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4条第386款)。 出于海关监管和收取海关款项的目的 海关当局有权收集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关于组织的创始人; 2) 法人或个体企业家的国家注册; 3)关于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的构成; 4) 开立银行账户; 5) 对外经济领域的活动; 6)关于组织的位置; 7)在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8)关于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的人员登记册中的人员的偿付能力; 9) 关于个人 - 关于公民的个人数据(姓氏、名字、父名、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居住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有))以及移动频率货物通过他们的海关边界(第 .2 页,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87 条)。 应海关当局的要求,报关人、暂存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报关行或其他对货物有权力的人,有义务运输、称重或以其他方式确定数量货物的装载、卸载、重新装载、纠正损坏的包装、打开包装、包装或重新包装海关管制货物,以及打开这些货物所在或可能位于的场所、集装箱和其他地方(《劳动法》第 389 条)俄罗斯联邦)。 用于识别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车辆,可以使用印章、印章、字母和其他标记、识别标记、运输(运输)、商业和其他文件,加盖印章,提取货物样品和样品,详细说明制造货物和车辆、绘制图纸、制作大尺寸图像、照片、插图和其他识别手段(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90 款)。 海关监管的结果可以在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中被认定为证据,并在审理这些案件、对决定的投诉、海关的作为(不作为)时接受法院、仲裁法院或官员的评估当局及其官员,或由仲裁法院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院诉讼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92 条)。 60. 海关对特定货物采取的措施 海关当局可根据版权及相关权客体、商标、服务标志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持有人及其使用权持有人的申请,采取与暂停放行货物有关的措施商品原产地名称(以下简称权利人)。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定的措施是在将货物运过海关边界或对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行其他操作时采取的。 海关当局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采取的措施并不妨碍权利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采取任何手段保护其权利(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93 条)俄罗斯联邦)。 权利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与他认为是假冒的货物越过海关边界有关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侵犯其权利,或在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其他行动时,有权向俄罗斯FCS申请采取暂停该货物放行的相关措施。 申请可由权利人的代表代表权利人提交(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94 款)。 权利人(其代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权利人(其代表)。 俄罗斯FCS已决定对其采取措施的知识产权对象被登记在知识产权对象的海关登记册中。 列入登记册不收取任何费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95 款), 海关当局采取暂停货物放行措施的期限根据权利人(其代表)的申请确定,但自知识产权对象进入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进入登记册。 海关采取暂停货物放行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知识产权标的的法律保护期限。 如果在通关和海关监管过程中,海关当局发现权利人(其代表)指示的货物为假冒货物,该货物的放行暂停10个工作日。 应权利人(其代表)的合理书面请求,如果指定人已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则可以延长指定期限,但不得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暂停货物放行和延长货物暂停放行期限的决定由海关当局负责人或替代他的人以书面形式作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 条第 397 款) . 经海关书面许可,权利人和报关人(其代表)可以在海关监管下,对已决定暂停放行的货物进行样品、样品检验,还检查、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记录此类商品。 在以下情况下,暂停货物放行的决定可在暂停货物放行期限届满前取消: 1) 权利人(其代表)向海关申请撤销暂停放行货物的决定; 2) 知识产权对象被排除在登记册之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 条第 399 款)。 作者:Marochkina Yu.N.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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