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一、环境法的概念、发展和形成的历史 环境法是俄罗斯法律的分支之一。 为了人类的利益,它在自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领域调节社会关系。 因此,环境法被理解为在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为了为今世后代的人们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规则(环境关系)。 从历史上看 社会与自然互动的法律规制体系分为四个阶段: 1)民法; 2)土地; 3)土地资源; 4)生态。 “社会-自然”调控体系中的主体作用一直属于土地法。 在俄国革命前的立法中,土地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最初,它是民法的一部分。 这是因为土地被申报为不动产,是出售、捐赠、质押、出租、继承等民法交易的标的。 1917 年的法令和随后的苏维埃国家法令废除了土地私有制。 土地退出民间流通,转为国家专有。 于是,土地关系从民事关系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未来,土地法沿着土地关系分化的道路发展。 然而,XNUMX 世纪法律制度所固有的分化过程并未超出允许范围,即只有国家才是土地、底土、水和森林的所有者。 在行政社会主义框架内发生的历史进程导致环境法开始成为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结合体。 随着行政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和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自然资源的非国有化发生了,其结果是,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而不是单一的专有国有财产。 这些形式包括:国家、私有和市政财产权。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周转的对象。 逐渐地,具有财产性质的关系与土地关系区别开来,法律规制的方法变成了民法,它建立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 只有那些旨在确保自然的生态功能的环境关系类型才保留在环境法中。 二、环境法的法律规制主体与方式 В 法律规定的主体 可能包括以下社会关系: 1) 意志坚强的关系; 2)自然对象及其生态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关系; 3) 构成环境法律规范范围的关系。 环境法学科 - 这些是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的主体不同: 1)从自然资源法——受范围更广的社会关系,其性质不同; 2)从民法来看——在自然物的使用和保护中不存在财产性质,在自然管理领域不存在商品关系; 3)从土地法——法律主体的区别。 环境法的主导方法是绿化法,旨在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分为事件和行动。 无论一个人的意愿如何,一个事件的发生并引发了环境和法律关系。 行动是环境法律关系产生的最普遍的基础。 环境法制度是一套规范此类社会关系的狭隘范围的环境法律规范。 绿化方式 由以下元素组成: I)在现行立法中整合对控制国家生态系统安全和繁殖的自然物体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的机构结构; 2) 巩固自然资源用户圈的现行立法; 3)自然管理规则的规定,一方面由自然管理对象的具体性质决定,另一方面由自然使用者的法律地位决定; 4) 对违反自然管理规则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环境法律监管方法也体现在俄罗斯法律的其他分支中。 这是通过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的强制性和决定性方法来实现的。 环境法表现为以下形式: 1)环境法中的法律学说和理念,构成了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法律概念; 2) 环境法规范,确立人类使用和保护环境的行为规则,确保环境安全; 3)法律关系。 三、环境法的制度与原则 环境法体系 - 一套环境法机构,根据环境立法按一定顺序排列。 环境法制度是一套规范狭隘范围内相似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律规范。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包括三个语义含义:法学分支、科学分支和学科分支。 环境法的主要原则是在环境学说关于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概念性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这些原则由艺术定义。 3 年 10 月 2002 日第 7-FZ 号“关于环境保护”的联邦法 XNUMX。 根据艺术的理由。 联邦《环境保护法》的3条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则是: 1) 尊重享有良好环境的人权; 2) 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科学结合; 3)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产; 4) 环境违法责任; 5)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环境法规定的所有规范环境保护的环境关系的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优先考虑原则,而不是法律条文。 如果执法部门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规范上遇到了空白,没有具体的规定,则有权以现行立法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总原则为指导。 因此,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所载原则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对于俄罗斯法律的所有分支都是相同的。 有以下几点 环境法原则: 1)《环境法》总则中固有的原则(使用和保护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生活在相关领土上的人民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全国范围内的自然管理;有针对性地使用自然物;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物体;优先保护措施); 2) 环境法特别部分中固有的原则(农业用地优先;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优先;利用底土开发矿产的优先;动物生存条件优先自然自由;保护性森林优先)。 4、环境法规范与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 是环保领域的要求,以及 环境违法 - 不遵守法律、规范、规则等规定的这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 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物体的布置、设计、建造、改建、调试、运营、保护和清算; 2) 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物体的放置; 3) 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物体的设计; 4) 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物体的建造和改造; 5) 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调试; 6)建筑物、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运行和退役; 7)能源设施的布置、设计、建造、改造、调试和运行; 8) 军事和国防设施、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布置、设计、建造、改造、调试、运行和退役; 9)农业设施的经营; 10) 独立水工建筑物的土地复垦、安置、设计、施工、改造、调试; 11)城乡居民点的安置、设计、建设、改造; 12)汽车等车辆的生产经营; 13)油气生产设施、油气及其加工产品的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设施的布置、设计、建设、改造、调试和运行; 14) 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处理和处置,包括放射性物质和其他物质以及微生物; 15)放射性物质和核材料的使用; 16)农林化学品的使用; 17)生产和消费废弃物的处理; 18) 建立保护区和安全区; 19) 财产私有化和国有化; 20) 保护环境免受负面生物影响; 21) 保护环境免受负面物理影响。 对违反环境要求的,将采取行政刑事措施。 五、环境法的具体特点 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确定了该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框架,确保平衡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维持有利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以满足当代和后代的需求,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法治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环境法规范了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由于实施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而产生的,这些活动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有关,这是环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球生命的基础。俄罗斯联邦领土,以及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 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有权保护其免受经济和其他活动、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权获得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环境保护对象 环境因经济和其他活动而受到污染、耗竭、退化、破坏、破坏和其他负面影响的有: 1)土地、底土、土壤; 2) 地表水和地下水; 3) 森林和其他植被、动物和其他生物及其遗传基金; 4)大气、大气臭氧层和近地空间。 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1)创建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活动的公共协会、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 2) 向国家当局和官员发出关于及时、完整和可靠地获取有关其居住地环境状况、保护措施的信息的呼吁; 3) 参加集会、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收集请愿签名、环境问题公民投票和其他行动; (四)提出开展公开环境审查的建议,并按规定方式参与; 5) 协助政府当局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6) 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等问题的投诉、陈述和建议,并得到及时、合理的答复; 7) 向法庭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六、环境法的渊源 环境法的渊源 - 授权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的法规,规范自然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领域的公共关系。 环境法的公共来源是环境立法,通常分为三个子系统。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的复杂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此类行为的一个例子是联邦“环境保护法”。 本法是规范环境保护领域公共关系的主要综合性立法。 2. 管理自然资源使用的法规,例如,4 年 2006 月 200 日第 XNUMX-FZ 号 (LK RF) 的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3. 21 年 1994 月 69 日第 9-FZ 号联邦法“关于消防安全”和 1996 年 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人口辐射安全”。 环境法渊源具有法律渊源的所有特征,即具有官方性质,为国家所承认。 这决定了它们所包含的规范的支持,即它们的国家安全。 一个特点是对国际法律行为给予了特殊的地位。 这些行为包括: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 年); 关于减少硫排放或其跨界通量至少 1985% 的议定书(30 年); 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1979 年)。 大约 4 项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案被统一在环境立法中。 环境立法的一个特点是,在规范性文件总量中,以附则为主,在附则中又以部门法为主。 这意味着自然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领域的大多数公共关系不是由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行为(法律)来规范的,而是由附则(通常是部门法)来规范。 在环境立法的要求中,有很多技术规范。 它们在环境法中的作用是主要作用之一。 技术规范被纳入规范行为,从而获得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地位。 首先,这是指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和排放量标准、卫生保护区的规模、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规则等。 基本的环境规范载入 1993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七、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产生和终止的理由 环境法律关系 - 这些是在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受环境法规范的约束。 法律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个事件的发生并引起环境和法律关系,无论人的意愿如何,例如自然灾害、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洪水等。然而,事件并不总是作为纯粹的自然现象。 很多时候,它们是考虑不周的人类活动的后果。 环境法律关系出现的最普遍的基础是行动。 这是因为在现阶段,对自然环境造成伤害的主要来源,因此对人造成伤害的主要来源是人为活动。 行动的表现是通过人的行动来进行的。 有以下几种动作:积极; 消极的。 自然人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参与者的积极行为,是其在自然管理过程中履行法律环境要求的行为。 根据 社会与自然的两种互动形式 这些活动分为: 1)自然资源的利用——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经济活动; 2) 环境保护——中和上述活动有害影响的环境行动。 终止环境法律关系的理由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类。 第一组由自然使用者自愿产生的理由组成; 其中包括:拒绝使用自然资源、企业清算、自然使用者死亡。 第二组包括根据授权保护自然环境的国家机构的意愿实施的此类理由:开采自然资源; 因违法、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逃税和其他合法支付、违反合同义务而被剥夺使用权。 终止或改变环境法律关系的理由是: 1) 履行国家环境控制职能的机构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决定; 2) 法院、仲裁法院的决定; 3) 卫生、采矿监督机构和其他特别授权机构的代表; 4) 就违反有关使用和保护环境的现行法律的行为代表检察官办公室或提出抗议。 如主管机关不同意遵从检察院的指示,检察官有权就违反的案情向仲裁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仲裁庭的决定是终局的。 八、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环境法学科 - 这些人具有环境立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使用和保护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是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环境权利。 由此可见,国家作为其主管部门所代表的主体,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国家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使自然资源合法地成为法人或个人的财产或转让给他们以占有、永久或临时使用(租赁)。 以使用、复制或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而影响自然环境的法人或自然人,也作为环境关系的主体。 此类实体还包括公民、外国和商业实体。 经济实体——影响自然环境的企业、机构、组织,包括从事创业活动的公民,以及进行一般或特殊自然管理的公民。 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和控制权限的承担者是国家机关。 环境法律关系的对象 - 自然物体。 它们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物体,也可以是整体的自然栖息地。 该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自然综合体——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古迹、医疗和休闲区等。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取决于其产生的自然客体。 由此出发,区分了与土地、水域、森林和底土的使用和保护相关的土地、水、森林和非排水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强调了部门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单个自然物体。 然而,除了部门权力之外,还存在复杂的权力。 它们规定了有关保护整个自然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力被赋予保护自然环境的特殊国家机构和经济实体——利用自然来完成其实际任务的自然使用者。 9.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类型 俄罗斯联邦使用和保护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各自领土上的人民的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为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 不属于公民、法人实体或市政府所有的土地是国家财产。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自由拥有、使用和处置它们,前提是不破坏环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然而,由于其对社会的特殊意义,所有者对自然物体和资源的基本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和环境原因。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拥有、使用和处置这些自然资源的可能性。 客观意义上,所有权涵盖了确定、规范和保护特定个人和法人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状态的法律规范。 拥有资格 - 物质资产实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人。 使用授权 - 根据法律,利用物质价值,从中提取有用特性以满足生产和个人需求的可能性。 订单的权限 - 法律为所有者提供改变属于他的物质资产的合法命运的机会。 所有三个列出的权力必须同时提供给所有者。 这是所有权所必需的。 所有者承担保护、保护、复制和组织合理使用属于他的环境关系对象的费用。 所有者有权从使用森林基金和未纳入森林基金的森林中获得收入。 立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自然物体和资源的所有权类型: 1)私有财产权; 2)国家所有权: a) 联邦财产; b) 联邦主体的财产; 3)市政财产权。 自然物私有化 是获得它们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换句话说,私有化是按照国家和市政财产私有化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国有的自然物体和资源转变为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 10. 自然使用权的概念、种类和原则 自然管理 - 这是一项与提取自然环境有用特性相关的活动,以满足社会的各种利益。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 条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定义为人民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自然环境 是社会生活的自然和必要条件,因此,保护有利于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利益既是整个社会的特征,也是每个人的特征。 由此出发,有必要由社会和国家确立人们对自然的正确行为。 使用自然的权利是这种行为的一种组织形式。 只有受法律监管的自然环境财产的使用类型才受监管。 该规定适用于土地、水、森林、底土等自然物体。 规范自然管理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单独的环境法机构。 使用自然的权利 - 确定自然资源使用程序以及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力及其责任的机构。 这个系统的形成是基于各个层次的来源。 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相关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36、41、42、58、72 条规定了自然管理的初步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害。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管理自然管理方面将联邦及其主体的权力分开。 同时,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2 条规定,土地、底土、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问题由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共同管辖。 自然管理原则: 1) 公共原则(民主、联邦制、平等、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2)与自然管理直接相关的原则(国家控制使用权、定向使用性质、使用与保护相结合)。 自然管理的类型根据各种标准进行区分,但没有一种分类是详尽的和普遍的。 以下是使用最广泛的 环境权类型分类: 1)按开发的自然物体的类型; 2)按人类活动领域; 3)由主客观组成。 11. 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形式 自然资源的利用 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它们对经济循环的参与,以及在经济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对它们的各种影响。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领域中出现的关系受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土地、水、林业立法、底土立法、野生动物、环境保护领域的其他立法的约束和自然管理。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保证良好环境和环境安全的必要条件之一。 禁止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控制功能(国家环境控制)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用功能相结合。 区分以下内容 底土用途类型: 1) 区域地质研究,在没有严重破坏底土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工作; 2) 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搜索和评估,研究和评估地下地块是否适合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结构; 3)矿产的勘探和开采,以及采矿和相关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料的利用; 4) 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和运营; 5)形成具有科学、文化、审美、保健等意义的特殊保护地质对象(如科教多边形、地质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天然纪念物、洞穴和其他地下洞穴); 6)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学资料的收集。 对于不是水体所有者的人,以及根据水体的使用目的、资源潜力和生态状况,分为以下几类: 用水类型: 1)长期使用(3至25年); 2)短期使用(最长3年); 3) 有限使用(水地役权)。 水地役权的形式: 1)公共——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公共水体和其他水体; 2) 私人 - 提供水体供长期或短期使用的人的权利是有限的。 设立私人地役权的依据也是法院命令。 12. 自然物的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对象 来自经济或其他活动的污染、耗竭、退化、损害、破坏和其他负面影响的有: 1)土地、底土、土壤; 2) 地表水和地下水; 3) 森林和其他植被、动物和其他生物及其遗传基金; 4)大气、大气臭氧层和近地外层空间。 首先,未受到人为影响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受到保护。 自然生态系统 是自然环境中客观存在的一部分,具有空间和地域界限,其中生物(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及其非生物元素作为一个单一的功能整体相互作用,并通过物质和能量的交换相互联系. 自然景观 - 不会因经济和其他活动而发生变化的领土,其特征是在统一的气候条件下形成的某些类型的地形、土壤、植被的组合。 自然复合体 是由地理和其他相关特征联合起来的功能和自然相互关联的自然物体的复合体。 受特殊保护: 1)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物品; 2) 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自然纪念物、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和树木学公园、植物园、健康改善区和度假村、其他自然综合体; 3)俄罗斯联邦原住民的原始栖息地、传统居住地和经济活动场所; 4)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文化、审美、娱乐、健康等价值的物品; 5)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6) 稀有或濒危的土壤、森林等植被、动物等生物及其栖息地。 为确保对这些自然物体的保护,引入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并创建了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 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文化、审美、娱乐、健康和其他价值并受到特殊保护的自然物体的退化和(或)破坏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被禁止。 13、环境保护组织机制 环境保护的组织机制包括该领域的主要活动。 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管是为了: 1) 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管,以保证保护良好的环境; 2)确保环境安全。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批准和实施是在现代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许可 受限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某些类型的活动。 环保认证 执行是为了确保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安全地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 它可能是强制性的或自愿的。 环境影响评估是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计划经济和其他活动进行的,无论经济和其他活动的所有权的组织和法律形式如何。 它在项目前(包括投资前)和项目文件的所有替代方案的开发过程中进行,以证实计划的经济和其他活动,并有公共协会的参与。 环境评估 为确定计划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领域的要求而进行的。 状态监测 环境(国家环境监测)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进行,以监测环境状况,包括污染源地区的环境状况人为影响的位置和这些来源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为了满足国家、法律实体和个人的需要,提供可靠的信息,以防止和(或)减少环境变化的不利影响环境状况。 控制 在环境保护(环境控制)领域进行,以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地方当局、法人实体和个人遵守法律环保领域,遵守要求,包括环保领域的标准和法规,确保环境安全。 14. 自然物和自然资源地籍 地籍 - 一组关于自然资源的定量和定性状态、环境和经济评估的信息。 地籍维护在联邦、共和、地区和地区各级进行。 他们的维护委托给相关的国家环保部门。 这些机构维护以下地籍:土地、水、森林、矿藏、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医疗和改善健康的自然资源等。 2 年 2000 月 28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国家土地地籍》的俄罗斯联邦联邦法规定了有关地籍的主要规定。 须经国家地籍登记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地块,无论土地所有权形式、预期用途和允许使用的地块如何。 俄罗斯联邦的国有土地地籍维护是根据单一方法进行的,代表着收集、记录、积累、处理、记录和存储有关土地信息的一致行动。 进行的法律依据 水地籍 是 3 年 2006 月 74 日第 67-FZ 号的俄罗斯联邦水法。 水立法确定了维护水地籍的程序,在此框架内对具有生态、经济和娱乐重要性的河流和湖泊进行认证。 森林法典确定了国家森林地籍的法律地位。 在维护国家森林地籍时,来自国家森林基金登记的数据,根据艺术进行。 XNUMX LK 射频。 国家森林地籍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及其地方当局维护。 俄罗斯联邦 21 年 1992 月 2395 日第 1-XNUMX 号“关于底土”的法律确定了维护矿床地籍的法律制度。 该地籍由国家地下基金的联邦管理机构(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维护。 动物世界的地籍 根据 24 年 1995 月 52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动物群”的俄罗斯联邦联邦法进行。 维护国家野生动物地籍,以确保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保护和恢复其栖息地。 该地籍的组织和维护由专门授权的机构进行,以保护、控制和规范动物世界及其栖息地的物体的使用。 自然保护区地籍 依据俄罗斯联邦 14 年 1995 月 33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的联邦法执行。 维护该地籍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其他地籍文件包括环境污染物核算(按排放量和组成进行),以及按成分和毒性核算废物处置。 15、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监测环境状态、评估和预测在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下的环境状态变化的综合系统。 国家环境监测 - 环境监测,由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进行。 目标 环境监测(63 年 10 月 2002 日第 7-FZ 号“关于环境保护”的联邦法第 XNUMX 条): 1) 监测环境状况,包括人为影响源所在的区域; 2) 监测人为源对环境的影响; 3) 确保国家、法人实体和个人需要可靠的信息,以防止和(或)减少环境状态变化的不利影响。 作为国家环境监测的结果获得的信息可以提供给以下人员使用: 1) 俄罗斯联邦公共当局;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共机关; 3) 地方政府。 在状态环境监测期间获得的信息旨在开发: 1) 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2)俄罗斯联邦环境发展领域的联邦计划; 3)俄罗斯联邦主体环境保护领域的针对性项目和环境保护措施。 关于环境状况及其污染和信息产品的信息是公开的,可公开获得,但被归类为限制访问的信息除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分发: 1)通过媒体以定期消息的方式或应用户的要求,以书面文字、表格和图表的形式在电力和邮政网络上免费提供; 2) 根据合同。 现阶段,俄罗斯联邦开展国家环境监测: 1) 水体; 2)水生生物资源; 3)食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 4)大气; 5) 内海和领海状况; 6)动物世界的物体; 7)贝加尔湖独特的生态系统; 8) 社交和卫生。 为此,建立了部门监测网络。 16. 环境法规 环境质量标准 - 这些是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最大允许规范。 一般要求 这些规范的内容均在联邦《环境保护法》中制定。 这些包括: 1) 人口的环境安全; 2) 遗传基金的保存,即不仅包括植物和动物,还包括人类遗传基金; 3) 确保自然条件的合理利用和再生产,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最大允许标准 - 这是经济与生态的一种妥协,让你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保护人类的生命和福祉。 在所有这些标准中,有 三组: 1)卫生和卫生标准,其中包括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标准 - 化学、生物、物理影响、卫生标准、保护区、合理影响的最大允许水平。 此类标准的目的是确定与人类健康相关的环境质量指标; 2)生产和经济标准。 该组的首位是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排放标准。 正在考虑的规范性法案还包括对源的任何其他要求,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辅助规范和规则。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使用的术语、组织结构的活动和环境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一。 俄罗斯联邦政府 3 年 1992 月 545 日第 XNUMX 号法令批准了制定和批准环境监管排放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限制自然资源使用和废物处理的程序。 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由企业自行制定。 同时,地方自治机构、科学机构、公共组织和舆论的建议也被考虑在内。 1 年 1997 月 1511 日第 XNUMX 号条例“关于制定和批准核能利用领域的联邦规范和规则”规定了制定核能利用领域规范的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9 年 1996 月 1504 日第 XNUMX 号法令“关于制定对水体的最大允许有害影响标准的批准程序”,正在制定对水体的最大允许有害影响标准。发达。 17. 生态专业知识:概念和类型 环境评估 - 确定计划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经济要求,并确定实施环境专业知识对象的可接受性。 目标 开展生态专业知识: 1)检查经济和其他活动对公司环境安全的遵守情况; 2) 预防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可能不利影响以及实施环境专业知识对象的相关社会、经济和其他后果; 3) 确定执行对象的环境专业知识的可接受性。 俄罗斯联邦关于环境专业知识的立法: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 23 年 1995 月 1 日第 74 XNUMX-FZ 号“关于环境专业知识”的联邦法; 3) 联邦《环境保护法》。 有两种类型的环境专业知识:州专业知识,由联邦执行机构专门组织和执行,为期不超过 6 个月,以及公众。 开展生态专业知识的原则: 1) 对对象的实施作出决定前的履行义务; 2) 任何有计划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潜在环境危害的假设,以及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后果的复杂性; 3)在实施过程中考虑环境安全要求的义务; 4) 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5) 专家的独立性; 6) 宣传、社会组织的参与、舆论的考虑; 7) 环境评审参与者和相关方对环境评审的组织、实施、质量的责任。 以下是在联邦层面进行的强制性州生态专业知识: 1) 规定使用自然资源和生产废料的合同; 2)起草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 3)起草新设备、技术、材料、物质、认证产品的技术文件; 4)俄罗斯联邦的水、森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计划草案; 5)建设、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可行性研究; 6) 改变使用具有联邦意义的领土的功能状态、类型和性质的文件,包括证明将林地转移到非林地的材料; 7) 证明开展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的许可的材料。 18. 许可:概念和类型 许可证 - 这是国家主管机构的许可,可以开展其中规定的活动类型,但必须遵守许可要求和条件。 环境许可证是指开采、使用、消耗自然资源、排放、排放、放置有害物质的许可证,表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控制方式。 环境许可有两种形式:复杂的; 特别的。 综合自然管理许可证 是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特别授权机构颁发给自然使用者的许可证。 为每种类型的许可活动颁发许可证。 8 年 2001 月 128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关于许可某些类型的活动”禁止将许可转让给另一个法人实体或个人。 基本的 特征 任何许可证的一个特点是,它是在国家环境审查之后颁发的,并且当许可证综合自然管理时,只有在自然使用者收到专门国家机构的私人许可证后才颁发。 综合自然管理许可证将各种限制和其他环境要求结合到一个系统中。 这种关联是在领土上、整个对象上或在许可活动的全部类型上进行的。 此外,综合自然管理许可证并不是特定类型自然管理权利的基础。 它只决定它的条件。 合同或特殊许可中规定了特定用途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许可就是此类合同。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可以是:综合自然管理的租赁协议、使用底土的权利许可等。 国家许可制度的组织支持分配给国家地下基金的联邦管理机构及其属地机构。 《关于许可某些类型活动的法律》确立了一般 进行许可活动的程序。 这需要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向授权从事许可活动的机构提交的文件; 2) 30-60 天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3)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4) 许可证规定的信息; 5) 颁发或补发许可证的程序; 6) 许可费用; 7) 暂停许可、丧失法律效力或废止许可的条件; 8) 其他问题。 19、环境保护经济法律机制 经济机制 环境保护表现在,除了行政和法律的影响手段外,还包括促使自然管理主体对自然采取理性和谨慎态度的经济手段和方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定义如下: 1) 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和融资; 2) 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放以及废物处理设定限制; 3) 制定自然资源使用、污染物排放和排放、废物处理和其他类型的有害影响的支付标准和支付金额;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引进低浪费、资源节约型技术、非传统能源,以及采取其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时,给予税收、信贷等优惠; 5) 按照既定程序赔偿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自然融资机制的目的是 制定直接和间接的国家监管方法 出于环境目的:联邦预算;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 地方预算。 除了主要资金来源外,还有用于环境目的的预算外额外资金来源。 它们是预算外的环境基金。 此类基金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领土、地区、自治组织、城市、地区创建。 个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有权使用自有资金资助自然环境保护措施。 该法赋予特定主体建立自己的环境基金的权利,费用为: 1) 环境构筑物和设施的折旧扣除; 2) 因其他企业违反环境要求而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害索赔的收益; 3)因承包商的过错导致环境设施调试不及时、质量低下的; 4) 用于环境目的的定向银行贷款等。 环境保险 作为保护自然环境的经济机制的一个要素,是在发生不利后果时以保险公司创造的货币资金为代价保护公民和法人财产利益的一种方式。 环境保险形式: 强制的; 自主性。 20、环保领域的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 - 违反环境立法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的有罪、非法行为。 环境违法的客体 - 自然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关系。 环境违法的直接客体 - 自然管理特定领域的公共关系。 环境违法的客观方面 - 非法行为,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以有罪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环境犯罪的内疚可以有两种形式:故意和过失。 环境违法主体 - 公民,即已达到规定年龄的健全的个人,以及包括外国组织和公民在内的法人实体。 法律责任的类型由环境犯罪的构成内容及其后果程度决定。 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类型: 1) 纪律处分——适用于违反环境法规的员工,其劳动职能包括直接遵守环境和法律规范; 2) 行政 - 适用于法人违反行政法规范规定并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 3) 材料——用于对公民和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或伤害的材料: a) 民事责任; b) 劳动责任; 4) 犯罪——发生在环境犯罪的所有要素存在的情况下。 13 年 1996 月 63 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FZ 号(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界定了区分行政犯罪和犯罪的主要特征。 环境犯罪的构成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其他类型犯罪的构成不同,主要有两个特征: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对象和存在。 生态犯罪在第 XNUMX 章中被系统化。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 条。 其中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环境安全规定、违反储存规定、矿山污染、破坏土地、非法狩猎、违反鱼类资源保护规定等。 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年满6周岁的个人。 21.土地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根据 25 年 2001 月 136 日第 XNUMX-FZ 号(LC RF)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 土地关系的对象是: 1)作为自然物和自然资源的土地; 2) 地块; 3) 部分地块。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 条规定,土地可以为私有、国有、市政和其他形式的所有。 而且,私有财产是第一位的,这突出了它的主导地位。 私有制可以分为两种: 个人和集体。 土地立法规定了8个理由,根据这些理由,国家承认公民的个人财产: 1)小农(农)经济; 2)个人附属地块; 3)园艺; 4)畜牧业; 5)个人住房建设; 6)车库建设; 7) 创业活动; 8)避暑别墅建设。 土地私有制集体形式的种类: 分享; 联合的。 土地国有种类: 1)整个俄罗斯联邦的联邦财产; 2)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领土、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和自治区。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国家财产归属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财产归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 土地所有权的市政形式 代表了俄罗斯立法的一种相对较新的形式。 它被视为一种国家财产。 但是,法律并未将其归类为私有财产的一种。 在城市财产的权利上,土地属于:行政区域、城市、农村和其他聚居地。 由于俄罗斯联邦国有土地私有化, 公民及其集体的土地使用形式。 这些使用形式是在以下基础上进行的: 1)授予(取得)土地私有、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权利; 2)提供土地使用; 3)土地出让出租。 以租赁方式提供的地块的使用条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租赁协议中正式确定。 根据租赁条款,土地可以提供给任何个人和法人实体,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际协会和组织、外国国家、外国法人实体。 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 22.用水权及其种类 根据 VK RF 水 - 这是水体中的所有水,即水以浮雕形式集中在土地表面或具有水体边界、体积和特征的深度的地方。 俄罗斯联邦水资源基金 代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一组水体,包括或将包括在国家水地籍中。 用水分为一般、特殊和特殊。 一般用水 - 在不使用结构、技术手段和设备的情况下使用水体。 特殊用水 - 通过结构、技术手段和设备使用水体。 В 特殊用途 提供水设施以满足国防、联邦能源系统、联邦交通以及其他州和市政的需要。 用水类型 (对于不是水体所有者的人;取决于水体的使用目的、资源潜力和生态状况): 1)长期使用(3至25年); 2)短期使用(最长3年); 3) 有限使用(水地役权)。 水体使用权可以根据用水者的倡议,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延长。 除非法律关系和水立法的本质另有规定,河流的河道变化或水体位置的其他变化并不导致其使用权的变化或终止。 用水权产生的条件: 1) 用水许可证; 2)水体使用合同; 3)在建立特殊使用制度时 -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 水体使用权终止原因: 1) 用水户拒绝使用水体; 2) 水体使用期限届满; 3) 用水户公民死亡; 4) 终止用水户——法人实体的活动; 5) 终止使用水体的特别制度; 6)水体自然或人为消失; 7) 水体使用权的转让; 8) 3年不使用水体; 9) 用于供水的水体1年不使用,水资源有限; 10) 非预期目的使用水体; 11) 出现将水体用于州或市政需要的需要; 12) 用水户不遵守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3.水关系的客体和主体 RF VK 是调节水关系(水体的使用和保护)的基础。 水关系的对象 - 水体,即在地表上以地势形式或在深处的水的浓度,具有水情的边界、体积和特征,或水情的一部分。 水体类型: 1) 地表水体 - 地表水以浮雕的形式永久或暂时集中在地表上,具有边界、水量和水情特征。 由地表水、底部和海岸组成。 地表水体包括: a) 地表水道及其上的水库是河流、溪流、流域间重新分配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渠道; b) 水体交换缓慢的地表水体——湖泊、水库、沼泽和池塘; c) 冰川——源自大气的冰在地球表面移动的自然堆积物——以及雪原——在整个温暖季节或部分温暖季节期间留在地球表面的静止的雪和冰的自然堆积物; 2)内海水域 - 位于海岸方向的海域,从用于计算俄罗斯联邦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 3)俄罗斯联邦的领海——近海 4) 地下水体 - 岩石中水力连接处的水浓度,具有边界、体积和水情特征: a) 含水层——集中在岩石裂缝和空洞中并处于水力连接状态的水; b) 地下水盆地——位于肠道内的一组含水层; c) 地下水沉积物——含水层的一部分,在其中有开采地下水的有利条件; d) 地下水自然出水口——陆地或水下地下水的出水口; 5) 公共水体,即公共、开放使用的水体; 6) 特殊用途的水体,即由有限的人使用的水体。 水关系的主题是: 1) RF(公共当局); 2) 俄罗斯联邦主体; 3)市政机构(地方政府); 4) 用水者(向其提供用水对象的公民和法人)。 用水户公民可以使用水体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进行创业活动。 24. 水地役权 水地役权 - 这是限制使用水体的权利。 水地役权是为不是水体所有者的人建立的,也取决于使用该水体的目的。 水体使用权可以根据用水者的倡议,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延长。 除非法律关系和水立法的本质另有规定,河流的河道变化或水体位置的其他变化并不导致其使用权的变化或终止。 有以下 水地役权的形式: 1)公共——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公共水体和其他水体; 2) 私人 - 限制长期或短期使用水体的人的权利。 私人地役权也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建立。 建立两种形式的水地役权的目标是: 1)不使用构筑物、技术手段和装置的取水; 2) 牲畜的饮水处和驱动器; 3)利用水体作为渡轮、轮船和其他小型船舶的航道。 也可以建立其他水地役权。 实施用水地役权,无需取得用水许可证。 建立私人水地役权的协议由用水者与受限制水体使用权的人订立,并须进行登记(公共地役权除外)。 如果未能就地役权的确立或条件达成协议,则争议将由法院根据要求确立地役权的人的诉讼解决。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地役权对象的用水者有权要求建立地役权的人按比例支付使用该水体的费用。 水地役权对象的产权负担不是剥夺该水体使用者用水权的依据。 当受此地役权约束的物体的用水权转让给他人时,地役权受到保护。 地役权不是一个独立的出售、质押标的,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给没有理由成立该地役权的人。 应有地役权的水体使用者的请求,地役权可以在建立地役权的理由消除后终止。 拟供公民或者法人使用的水体,因地役权受到阻碍而不能按照使用目的使用的,用水人有权要求终止地役权。法庭。 25. 州政府在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范围 有以下 公共行政 在水体的使用和保护领域: 1) 水管理平衡——将水需求与特定地区可用水资源进行比较的计算材料; 2) 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方案——关于水资源状况和水体未来利用和保护的研究和设计开发的系统资料; 3) 水体使用、恢复和保护的联邦计划; 4) 水体状态监测 - 定期观察水文或水文地质和水文地球化学指标的系统,确保收集、传输和处理收到的信息,以便及时识别负面过程,预测其发展,防止有害后果确定正在进行的水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程度; 5)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国家核算——按照既定程序系统确定和固定特定领土内可用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6) 国家水地籍 - 收集有关水体、资源、水体使用、用水者的数据,是在水的使用和保护领域实施国家管理的决策依据身体; 7) 对影响水体状况的经济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和重建的项目前期和设计文件进行国家审查 - 验证其是否符合设计和建设规范文件的初始数据、技术条件和要求; 8) 国家对水体的使用和保护进行控制,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水体的使用和保护程序; 用水限制; 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标准、规范和规则; 水域保护区领土的使用方式; 其他需求; 9) 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监管:制定和采用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用水限制、标准、规范和规则; 10) 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许可; 11) 国家对水管理活动的监管。 在开展水管理活动时,水管理设施可以转交给国有单一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 26. 保护水域的法律措施 水保护 - 采取措施保护水体,防止其污染、堵塞和枯竭,以及消除这些现象的后果。 第 6 章专门讨论水域的保护和防止其有害影响。 XNUMX VK RF“保护水体”。 在布置、设计、建造、重建、调试经济设施和其他设施以及引入新的技术工艺时,一定要考虑到它们对水体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为保持水体处于符合环境要求的状态,防止地表水的污染、堵塞和枯竭,保护动植物栖息地,设立水域保护区和海岸防护带。 根据 23 年 1996 月 1404 日第 XNUMX 号政府令批准的《水体水域保护区及其海岸防护带》条例, 水保护区 - 这是毗邻河流、湖泊、水库和其他地表水体水域的领土,建立了特殊的经济和其他类型活动制度,以防止水体的污染、堵塞、淤积和枯竭,因为以及维护动植物物体的栖息地和平。 该规定还规定了水域保护区及其沿海保护带的大小和边界。 水保护区的设立不是从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处没收地块或禁止地块交易的依据。 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其土地上有水域保护区和沿海地带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有义务遵守使用这些区域和地带的既定制度。 该法还特别列出了受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具有特殊环境、科学、文化、审美、娱乐和健康意义的自然水生生态系统。 国家对水保护的控制 - 旨在确保法人实体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水体使用和保护程序、标准、条例、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规则、使用制度的措施体系水域保护区的领土和水立法的其他要求。 国家对水体的使用和保护的监督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环境保护领域的特别授权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进行。 27.大气空气作为法律监管的对象 根据 4 年 1999 月 XNUMX 日《关于保护大气的联邦法》 大气 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位于住宅、工业和其他场所之外的大气气体的自然混合物。 为受到国家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1) 大气空气质量和对大气的有害物理影响的标准化——建立大气空气质量的卫生和环境标准以及对其物理影响的最大允许水平; 2) 制定排放和影响标准——排放和最大允许排放的技术标准; 3)有害和潜在危险物质的国家注册; 4) 颁发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和对大气有害物理影响的许可证,确定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其他确保大气保护的条件。 许可证需收费; 5) 制定对大气有害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要求。 空气使用类型: 1)利用空气来维持人和其他生物的生命; 2)利用空气作为原料生产需要; 3)利用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吸收有害物理效应; 4)利用大气层人为改变天气、气候,防止自然灾害。 为了保持良好的大气质量,国家规定如下: 空气冲击标准: 1)生产标准——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MAE); 噪音、热量、振动、辐射、电磁和其他物理影响的标准; 临时商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 2) 领土标准——考虑到领土行政单位内污染物的跨界和跨区域转移,各种经济和其他对象对大气空气的临界累积负荷值。 与此同时,为每种型号的车辆和其他移动车辆制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 (MPC) 标准。 为了将大气空气质量保持在对人类安全的水平,专门的控制机构对其不利影响进行国家核算,并监测大气空气状况及其污染源。 28.违反大气保护立法的法律责任 空气污染对公民和法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全额赔偿,费用由空气污染的个人和法人承担。 对于在大气保护领域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人,规定如下: 1) 刑事责任 - 如果犯有刑事立法认定为犯罪的社会危险行为。 违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或违反设施、结构和其他物体的操作,如果这些行为造成污染(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51 条),将受到以下处罚: a) 最高 80 万卢布的罚款。 或以被定罪人的收入金额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b) 剥夺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长达 5 年; c) 长达 1 年的劳教; d) 长达 3 个月的逮捕。 同样的行为,过失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处罚: a) 最高 200 万卢布的罚款。 或以被定罪人的收入金额计算,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b) 1 至 2 年的劳教; c) 最高 2 年的监禁; 2)行政责任。 它由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和另一个下级机构授权设立。 未经特别许可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质或对其造成有害物理影响的,将处以行政罚款: a)对于公民 - 从 20 到 25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b)对于官员 - 从 40 到 50 的最低工资; c) 对于法人实体 - 从 400 到 500 的最低工资。 违反特别许可证的条件,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质或对其造成有害物理影响,将受到行政罚款: 对于公民 - 最低工资 15 至 20 美元; 对于官员 - 最低工资为 30 至 40; 对于法人实体 - 最低工资为 300 至 400。 违反操作规则,不使用气体净化和控制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而可能导致大气污染的结构、设备或装置,或使用有缺陷的特定结构、设备或装置,应处以行政罚款: 对官员 - 最低工资 10 至 20 点; 对于法人实体 - 最低工资为 100 至 200; 1) 对违反或不履行保护大气的公务职责的官员和其他雇员追究纪律责任; 2) 空气污染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9. 底土使用权的客体和主体 怀 - 这是地壳的一部分,位于土壤层下方,如果没有土壤层,则位于地表下方以及水库和水道底部,延伸至可用于地质研究和开发的深度。 地下用户: 1) 商业实体,包括简单合伙企业的参与者; 2)外国公民; 3) 法人实体,如果联邦法律未对授予底土使用权作出限制; 4)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团体,但该团体的参加者对因产品分成协议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底土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家登记使用底土地块的许可证的那一刻起,或者从生产共享协议在根据此类条款授予使用底土的权利时生效的那一刻起产生。 地下用户有权: 1) 将地下地块用于与许可证或生产分成协议中规定的目的相对应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2) 自主选择本次活动的形式; 3) 使用他们的活动成果; 4) 使用其采矿及相关加工行业的废弃物,但许可证或生产分成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限制在授予他的采矿分配范围内开发矿床; 6) 未经额外许可,自费在已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对底土进行地质调查; 7) 如果情况与授予许可的情况有显着差异,请向有关当局申请修改许可条款。 地下用户有义务确保: 1) 符合采矿业发展的技术项目、计划和方案的要求; 2) 维护地质、测量和其他文件; 3)向地质信息基金提交地质信息; 4) 安全工作; 5) 遵守规定保护底土、大气、土地、森林、水域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免受工作有害影响的条件的批准标准(规范、规则); 6) 将在使用底土过程中受到干扰的地块和其他自然物体恢复到适合其进一步使用的条件; 7) 满足许可或生产分成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时、正确地支付底土使用费等。 30. 底土及其种类的使用权 底土使用类型: 1) 区域地质研究,在没有严重破坏底土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工作; 2) 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搜索和评估,研究和评估地下地块是否适合建设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结构; 3) 矿产勘探和开采,包括利用采矿和相关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料; 4) 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和运营; 5)形成具有科学、文化、审美、保健等意义的特别保护地质对象(科教场所、地质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天然纪念物、洞穴和其他地下洞穴); 6)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学资料的收集。 可以提供底土同时用于地质研究(勘探、勘探)和采矿。 底土图以采矿分配的形式提供给用户 - 一个几何化的底土块。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可以限制或禁止使用某些地下土地。 使用地下地块的权利的理由: 1)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 2) 国家地下基金联邦管理机构的决定; 3) 招标或拍卖委员会关于授予地下地块用于矿产勘探和生产或地下地块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生产的权利的决定(在联合许可下) ,但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和大陆架的底土块除外; 4)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为采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采集材料而与国家地下基金联邦管理机构或其领土机构同意的决定; 5) 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的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作出的关于授予使用含有普通矿产的地下矿床或具有当地重要意义的地下矿床的权利的决定用于建造和运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结构; 6) 已生效的产品分成协议。 31. 底土使用许可制度 提供使用的底土由许可证形式的特殊国家许可证正式确定。 许可证包含: 1) 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的表格的既定表格; 2)文字、图形等附件,是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决定了底土使用的基本条件。 底土使用许可证 - 证明其所有者有权在特定期限内按照其中规定的目的使用地下地块的文件,前提是所有者遵守预定条件。 该许可证证明有权进行地下地质研究、矿床开发、使用采矿和相关加工行业的废物、将地下土壤用于与矿物开采无关的目的、形成特殊保护地质物、矿物学、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收集材料的收集。 允许为几种类型的底土使用授予许可。 许可证内容: 1) 获得许可证的地下用户和授予许可证的机构的数据,授予许可证的依据; 2) 与使用底土有关的工程的预期目的数据; 3) 提供使用的地下地块的空间边界指示; 4) 标明为进行与底土利用有关的工作而分配的土地或水域的边界; 5)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开工时间(技术项目的准备,达到设计能力,提交国家专业地质资料); 6) 与使用底土、地块、水域有关的付款条件; 7) 约定的矿物原料开采水平,开采的矿物原料的所有权; 8) 对在地下使用过程中获得的地质资料的所有权的约定; 9) 满足法律和标准(规范、规则)规定的保护底土和自然环境、安全工作要求的条件; 10)矿山清理或保护和土地复垦项目的准备程序和条件。 国家许可制度 - 这是授予许可的单一程序,包括信息、科学分析、经济和法律材料的准备及其执行。 国家许可制度的组织支持分配给国家地下基金的联邦管理机构及其属地机构。 32. 管控作为国家调控地下资源利用关系的手段 国家规范地下资源利用关系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矿产资源基础的再生产、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以维护俄罗斯联邦今世和后代人民的利益。 国家对地下土壤利用关系的监管是在以下方面进行的: 管理; 许可; 会计; 控制。 国家监管的任务是: 1)确定整个俄罗斯联邦和地区的当前和未来主要类型矿产的开采量; 2) 确保矿产资源基础的开发和用于地下结构建设且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地块储备的准备; 3)确保俄罗斯联邦领土、大陆架、南极洲和世界海洋底部的地质研究; 4)制定矿产原料供应配额; 5) 引入与使用底土有关的费用,对某些类型的矿物原料进行管制价格; 6) 制定地质研究、使用和保护底土、安全开展与使用底土有关的工作以及合理使用和保护底土的标准。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地下”法第 36 条对地下使用关系进行国家管理: 1) 俄罗斯联邦总统;) 俄罗斯联邦政府;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 3) 国家地下基金的联邦管理机构; 4) 国家矿业监督机构。 国家地下基金的联邦管理机构及其属地机构无权: 1) 对从事矿产勘查、开发或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和经营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使管理职能; 2)从事商业活动。 状态控制任务 通过地质研究、合理使用和保护底土,是为了确保七个底土使用者遵守既定的底土使用程序、立法、地质研究领域正式批准的标准、底土的使用和保护、维护国家核算的规则和报告。 国家对地质勘探和合理利用和保护底土的监督由国家地质监督机构和国家矿业监督机构实施; 同时,它们与环境和其他监管机构互动。 33. 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概念和保护 为用户提供大陆架部分 俄罗斯大陆架 - 这是俄罗斯联邦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贯穿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到大陆水下边缘的外部边界。 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有: 1)海底及其底土的矿产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2) 属于固着种的活生物体。 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开展了以下活动: 1) 大陆架上各类经济活动的国家生态专业知识; 2) 国家环境控制——旨在防止、发现和消除违反适用的俄罗斯联邦保护矿产和生物资源的国际规范和法律的措施体系; 3) 状态监测——定期观察海洋环境和海底沉积物状态的系统,包括化学和放射性污染指标、微生物和水生生物参数及其在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下的变化。 只有在确保可靠定位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大陆架上处置废物和其他材料。 大陆架区域 - 几何块,其参数在许可证中指定。 使用大陆架区域的参与者: 俄罗斯联邦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外国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上述法人团体作为生产分成协议的一方。 向用户提供地块的特点: 1) 由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利益决定; 2) 向充分利用俄罗斯联邦工业机会的用户授予优惠权利; 3) 行政机关可以限制外国用户参与个别地点矿产资源的搜索、勘探和开发的投标; 4) 可以举行只有俄罗斯用户参与的比赛。 大陆架海洋科学研究 - 为这些研究开展的基础或应用研究和实验工作,旨在获取有关海床及其肠道内自然过程的所有方面的知识。 大陆架海洋资源研究 - 针对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探和开发以及生物资源开发的应用研究工作。 34. 法律保护对象的森林和林外植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森林关系的对象是:俄罗斯联邦的森林基金; 森林基金地块; 使用它们的权利; 未纳入森林基金的森林、其地块、使用权; 树灌木植被。 森林关系客体的使用和保护考虑到森林的多功能意义及其作为林业主要生产资料的承认。 森林管理由俄罗斯联邦专门设立的联邦林业局进行。 森林基金包括: 1)所有森林,但位于防御用地和城乡居民点用地的森林除外; 2) 森林基金未覆盖森林植被的土地。 森林基金的界限,采用森林基金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的划分方式确定。 森林基金地块是森林地块,以及未被森林植被覆盖的林地地块和非林地地块。 森林基金土地: 1)林地 - 被森林植被覆盖但未被森林植被覆盖但旨在恢复的土地,即砍伐、烧毁的区域、枯死的林分、稀疏的区域、荒地、空地、苗圃占用的区域,未关闭按森林作物和其他; 2) 非林地——用于林业需要的土地(空地、道路、农田等占用的土地)。 3)森林基金范围内的其他土地(被沼泽、碎石等不便使用的土地占用)。 根据森林基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意义、其所在地和发挥的功能,将森林基金划分为森林组和将第一组森林划分为保护类别。 在森林特别保护区内,可以禁止主要用途的砍伐。 К 第一组森林 包括以保护水源、保护、卫生、休闲等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以及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森林。 第一类森林分为保护类别。 第二组森林 - 人口密度高和陆路交通网络发达地区的森林; 具有保护水、保护、卫生、娱乐和其他经营意义有限的功能的森林,以及森林资源不足地区的森林,其保护需要限制森林管理制度。 第二组森林 - 森林茂密地区的森林,主要具有运营重要性。 在采伐木材时,必须保护这些森林的生态功能。 它们分为发达森林和保护区。 35、森林使用权 合理使用的基本规则 由 RF LC 建立。 这些包括: 1) 木材采伐; 2)树脂的制备; 3)次生林资源的采伐; 4) 次生林用途; 5) 将森林基金地块用于研究目的; 6) 将森林基金地块用于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等目的。 森林基金地块的使用期限最长为 1 年,或长期使用 - 最长 49 年。 基本上,RF LC 的森林利用法领域包括与消耗森林有用特性相关的活动。 森林经营权类型清单是详尽无遗的。 森林使用权 - 一套法律规范,规定了森林综合管理、保护和恢复森林环境的程序、森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考虑到社会利益,获得木材和非木材产品,使用其他森林的有用特性。 森林基金的地块在直接谈判、森林拍卖和竞争的基础上提供使用。 森林拍卖和竞赛由地区行政部门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地方当局的参与下举行。 森林使用许可文件有:许可证、伐木证、森林证。 租用的林金地块,租期届满,不得转归承租人所有。 禁止赎回和转租已租用地块。 森林基金地块按照租赁协议提取的森林资源(产品)为承租人的财产。 森林基金地块的租赁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须经国家登记。 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即视为结束。 森林基金地块租赁协议的强制性条款: 森林基金地块的边界; 森林管理类型; 森林管理的数量(规模); 租赁期限; 租金金额及支付程序; 各方保护和保护森林基金场地和重新造林的义务; 向森林使用者支付其进行的林业工作的程序等。 承租人有义务 及时支付森林基金地块的使用租金,其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到: 1) 森林经营类型; 2)地块的大小; 3) 年森林利用量; 4) 给定森林利用类型的有效森林税税率。 木材按主要用途的扦插顺序采伐时,租金不得低于立木最低收费标准计算的租金。 租金根据租用的森林基金场地上确定的年木材(树脂)供应量收取。 36. 森林经营类型 森林基金地块的使用既可以在森林资源退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以在不退出的情况下进行。 可以提供一块森林基金用于对一个或几个森林使用者实施一种或几种类型的森林管理。 有以下 森林经营类型: 1) 木材采伐; 执行: a) 主要用途采伐时,在过熟和成熟林分进行; b) 中间采伐和其他采伐(清理卫生采伐、为建设水电设施、管道、道路而清理林区,铺设空地时,制造防火带,为其他目的而采伐)。 中间采伐——选择性卫生采伐、森林维护、重建和其他与采伐低价值林分以及失去保护、水保护和其他功能的树木和灌木有关的采伐; 2)树脂的制备; 是在过熟和成熟的针叶林林分中进行的,这些林分在既定的森林砍伐期结束后,主要用于砍伐。 由于缺乏过熟和成熟的林分,允许采伐成熟的林分,在采伐结束时达到采伐年龄。 未经批准的林分主要用途采伐和低采伐计划,不得将指定的林分进行低采采伐; 3)次生林资源的采伐——树桩、树皮、桦树皮、冷杉、松树、云杉爪、圣诞树。 将用于这些目的的森林基金地块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实体; 4)次生林经营(干草、放牧、蜂箱和养蜂场的放置、树液的采伐、食用森林资源、药用植物和技术原料的采收和收集,苔藓、森林枯枝落叶和落叶、芦苇等的收集)。 )。 其他类型的次生林用途: a) 用于在森林基金地块上收获树木、灌木和藤本植物,以便在其他类别的土地上种植它们; b) 使用土地种植农作物和种植水果和浆果、坚果和药用植物; c)用于在半自由条件下维持和繁殖动物世界的物体; d) 用于在实施森林管理、提取动物世界及其代谢产物的过程中安装临时结构,用于其他目的; e) 将森林基金地块用于狩猎经济的需要(作为狩猎场); f) 将森林基金地块用于研究目的; g) 将森林基金地块用于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目的。 37.免费和短期使用森林基金地块。 森林地役权 森林基金地块使用权和未纳入森林基金的林地使用权,是在承认森林的多功能性即不同人、不同用途同时使用的基础上行使的。 未纳入森林基金的林地(防御用地、城乡居民点用地)的林地使用权:免费; 短期。 合同里 免费使用网站 在森林基金中,联邦森林管理机构的林业企业承诺向森林使用者免费提供一个森林基金场地,供一种或多种森林用途使用,期限最长为 49 年。 森林基金的地块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的决定免费使用。 森林基金地块提供于 短期使用 根据森林拍卖结果或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的决定,通过签发采伐证、认股权证或森林证,最长期限为 1 年。 森林基金地块提供给森林使用者,以满足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由相关预算分别为位于和居住在该领土上的农业组织和人口提供资金的机构的需要,而不进行拍卖。 为进行森林拍卖,设立拍卖委员会,其组成经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批准。 森林拍卖的中标人与森林拍卖的组织者(联邦森林管理机构的属地机构)就森林拍卖的结果签署协议书,具有协议效力。 森林拍卖的协议确定: 1) 森林基金地块的边界; 2) 森林经营类型; 3) 森林经营的数量(规模); (四)森林基金地块使用的支付金额和支付程序; 5)森林拍卖的其他条件。 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公共森林地役权),否则公民有权在森林基金和未包括在森林基金中的森林中自由停留。 公民和法人对森林基金区域的使用权和未纳入森林基金的区域的使用权可以根据合同、国家机关的行为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限制为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法院判决(私人森林地役权)。 38.林业组织和国家控制和保护森林和林外植物群的基本知识 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 1) 林业活动和森林基金的使用必须以不损害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的方式进行; 2) 森林管理应确保: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和加强森林的环境形成、水保护、保护、卫生、健康和其他有用的自然属性; 多用途、持续、用之不竭地使用森林基金,以满足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需求; 繁殖,改善森林的物种组成和质量,提高其生产力,保护和保护森林; 合理利用森林基金用地; 在统一技术政策的基础上,利用科学、技术和最佳实践的成果,提高森林管理的效率;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对象。 国家在使用、保护、保护森林基金和重新造林领域管理的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 2)为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利益,合理、持续、不竭地使用森林基金; 3) 该领域公共行政职能的执行不兼容 实施伐木以用于主要用途和加工所得木材。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对森林基金的使用、保护、保护和再造林进行国家管理: 1) 俄罗斯联邦林业局; 2) 俄罗斯联邦农业和食品部; 3) 联邦自然资源监管局; 4) 联邦林业局。 森林基金的国家会计 组织森林基金的合理使用、保护、保护和重新造林,系统监测森林基金的数量和质量变化,向各级政府机构、感兴趣的公民和法律提供可靠的森林基金信息。实体。 国家森林地籍 - 关于森林基金的生态、经济和其他数量和质量特征的信息。 森林监测 - 一个观察、评估和预测森林基金状况和动态的系统,用于该领域的公共管理。 39. 动物区系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动物世界 - 永久或暂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处于自然自由状态,以及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野生动物的生物体的总和俄罗斯联邦。 动物世界的对象是 动物有机体或有机体种群。 动物栖息地 - 动物世界的物体处于自然自由状态的自然环境。 动物世界物品的使用 - 研究、提取动物世界的物体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物体来满足一个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无论它们是否从环境中移除。 动物世界是俄罗斯联邦人民的财产,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生物圈的重要调节和稳定组成部分,受到各种可能的保护并被合理利用以满足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精神和物质需求。 俄罗斯联邦立法 在保护和利用动物世界及其栖息地的领域是基于: 1)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 2) 联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关于动物世界的联邦法》规定了动物世界对象的保护和使用领域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动物世界是国家财产。 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和管辖权。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举行: 1)国家对动物世界的物体进行登记,以确保动物世界的保护和利用、其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 动物世界对象的国家地籍 - 一组有关其地理分布、丰富程度、栖息地特征、有关其经济用途的信息; 2)动物世界对象的状态监测——定期观察它们的分布、丰度、物理状况的系统; 栖息地的结构、质量和面积。 目标:及时发现和评估变化,预防和消除负面过程和现象的后果,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野生动物物体的可持续状态及其科学使用; 3) 国家对动物世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繁殖和使用领域的控制,以确保所有法人实体和公民遵守有关保护和使用动物世界物体的立法要求. 40. 使用野生动物及其种类的权利 动物世界 - 永久或暂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处于自然自由状态,以及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野生动物的生物体的总和俄罗斯联邦。 动物使用者 - 有机会使用野生动物的公民、个体企业家和法人实体。 动物世界物品的使用 - 研究、提取动物世界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物品来满足一个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无论是否将它们从栖息地移走。 用途: 1) 狩猎; 2) 捕鱼,包括捕捞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海洋哺乳动物; 3) 提取动物世界的物体,不属于狩猎和捕鱼的物体; 4)利用动物世界对象生命活动的有用特性; 5) 出于科学、文化、教育、教育、娱乐、审美目的而对动物世界进行研究、研究和其他用途,而无需将其带离其栖息地; 6)提取动物世界对象生命活动的有用特性; 7) 获取物体生命活动的产物 野生动物使用者有权: 1)关于动物世界的提取物和从中获得的产品; 2)用于维持辅助养殖,包括加工在执行野生动物许可用途过程中获得的产品,以及从野生动物物品生产产品; 3) 用于销售制成品和产品; 4) 获得用于生产和其他目的的土地上的地块; 5)影响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等。 野生动物使用者的责任: 1) 仅执行许可中指定的使用类型; 2) 遵守既定的使用规则; 3)在使用不违反自然群落完整性的动物世界方法时申请; 4)防止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或恶化; 5) 对动物世界使用对象的状态进行核算和评估,评估其栖息地的状态; 6)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野生动物对象的繁衍; 7)在使用动物世界时应用人性化的方法。 41. 许可使用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物品可以在长期许可证的基础上提供给法人长期使用,在名义上的一次性许可证的基础上提供给公民短期使用。 优先提供野生动物使用 在特定的领土或水域 赠送 俄罗斯法人实体和俄罗斯联邦公民: 1) 以前在特定领土或水域从事过某种类型的野生动物利用活动; 2)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和森林基金所有者,他们有相应的资金和专家。 颁发许可证 一个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负责保护、控制和规范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使用。 名义单一许可证 是一次性使用动物世界某些物品的特殊许可证,注明其有效期的地点和期限,允许使用的动物世界物品的数量。 除国家机构外,它可以由动物世界的用户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发行。 长期许可证 - 实施与利用和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特别许可证。 接下来定义 颁发长期许可证的程序 用于野生动物: 1) 向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包含: 关于申请人的信息; 野生动物的利用类型; 动物世界的物品清单; 实施使用宣布使用的动物世界物体所必需的领土的边界和面积; 野生动物的预期使用期限; 2) 与以下各方协调提供申报领土及其提供条件: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指定领土内的森林基金所有者; 专门授权的国家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水基金; 就使用野生动物所必需的领土和水域的规定缔结一项协议; 4) 颁发包含以下内容的许可证:有关野生动物使用者的信息; 允许使用的动物物种清单; 转让使用的动物世界物品清单; 使用野生动物所必需的领土或水域的边界和面积; 野生动物的使用条件; 许可证有效期。 反垄断法规禁止: 1) 违反比赛条件,限制所有希望获得野生动物使用权的人参加比赛; 2) 逃避向比赛获胜者发放野生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42. 俄罗斯联邦红皮书 动物世界的稀有和濒危物品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和(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红皮书。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19 年 1996 月 158 日第 XNUMX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法令,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由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维护。俄罗斯联邦根据关于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大陆架上和专属的世界上生活(生长)的稀有和濒危动植物生命体的状况和分布的系统更新数据俄罗斯联邦经济区。 它是一份官方文件,其中包含有关动植物世界特定对象的一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保护和恢复的必要措施。 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版 至少每 10 年进行一次。 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维护和定期出版相关工作的资金由联邦预算承担。 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动植物世界对象受到特殊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将它们从自然环境中移除,以保护这些物品、调节它们的数量、保护公众健康、消除对人类生命的威胁、保护农业和其他家畜免受大规模疾病的侵害、确保土著人民的传统需求以及其他用途。。 禁止以将动物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为目的而获取动物。 野生动物物品的提取仅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俄罗斯 MNR)颁发的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 维护俄罗斯联邦红皮书包括以下行动: 1) 收集和分析动植物对象的数据; 2) 组织对动植物对象状态的监测; 3) 创建和补充动植物对象数据库; 4) 以规定方式在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中(或从红皮书中排除)动植物对象; 5)俄罗斯联邦红皮书出版、出版和发行的准备工作; 6)制定和实施特别保护措施的建议,包括组织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基因库,以保护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中所列的动植物; 7) 为实施与使用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动植物对象有关的活动颁发许可证; 8) 颁发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动植物提取物的许可证。 43.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 俄罗斯联邦法律将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定义为其上方的陆地、水面和空气空间区域,其中自然复合体和具有特殊环境、科学、文化、审美、娱乐和健康意义的物体所在的区域。 组织、保护和使用特别受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公共关系,以保护独特和典型的自然复合体和物体、自然地标、植物群物体、它们的遗传基金,以及研究生物圈中的自然过程和控制它的变化状态。 俄罗斯联邦关于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的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由《环境保护法》、《特别保护自然领土法》等法律法规组成。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与他们一起。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特别保护区的使用和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环境机构的财产关系受民法约束。 除了“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联邦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规定了合法的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天然纪念物、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树木公园和植物园、医疗和娱乐区以及度假村。 引入了以下类别的特殊自然保护区: 1) 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 2) 国家公园; 3) 自然公园;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 自然纪念碑; 6)树木园和植物园; 7) 健康改善区和度假村。 具有联邦意义的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是联邦财产。 它们受联邦政府管辖。 具有区域意义的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管辖。 具有地方重要性的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是市政府的财产,由地方政府管辖。 国家对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包括其上的自然综合体和物体的所有权内容,按照第 129 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09、214 和 XNUMX 条。 44.违反自然保护区制度的责任。 环境犯罪 自然保护区基金由国家自然保护区组成,包括国家自然生物圈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自然纪念物、国家公园、树木园、自然公园、植物园等特殊保护区,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具有历史、文化、审美、娱乐、健康等宝贵价值。 特别保护区 (SPNA) 的类别和类型: 1) 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 2) 国家公园; 3) 自然公园;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 自然纪念碑; 6)树木园和植物园; 7) 健康改善区和度假村。 违反特别保护自然区制度的责任在第 10 节中规定。 联邦法律第 XNUMX 条“关于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 对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物体和建筑群造成的损害,按照批准的费率和损害数额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没有的,按照其修复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2 条规定,违反保护区、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其他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制度,造成重大损害,将受到以下处罚: 1)最高200万卢布的罚款。 或被定罪人长达 18 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 2)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可达 3 年; 3) 劳教最长可达 2 年。 违反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物体制度的公共危险是破坏俄罗斯的环境安全,对指定的领土和物体造成重大损害。 违反特别保护自然区制度 - 这些是社会危险行为:烧毁、洪水、砍伐、特定领土的污染、非法使用自然资源和其他负面影响、未经授权的访问、对鸟类和动物造成干扰因素造成的破坏、破坏或其他损害。 适用于艺术行为。 262 俄罗斯联邦需要: 1) 在社会危险行为与对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之间建立联系; 2)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证明; 3) 犯罪主体年满 16 岁并认定其神智正常。 45. 国家特别保护自然领土地籍 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 - 它们上方的土地、水面和空气空间,其中自然综合体和具有特殊环境、科学、文化、审美、娱乐和健康意义的物体所在的位置。 特别保护区(SPNA)的类别和类型:国家自然保护区,包括生物圈保护区; 国家公园; 自然公园; 国家自然保护区; 树木园和植物园; 改善健康的地区和度假村。 国家保护区地籍 - 有关这些领土的状况、地理位置和边界、特殊保护制度、自然使用者、环境教育、科学、经济、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信息。 这是一个定期更新系统化数据的国家代码,用于管理保护区和确保俄罗斯联邦地区的环境安全发展。 它的资金来自联邦和地方预算以及预算外资源。 管理目标: 评估自然储备基金的状况; 确定这些领土网络的发展前景; 提高国家对遵守相关制度的控制的有效性; 在规划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时考虑到这些地区。 י 地籍的任务是: 1) 现有和未来 HEP 数据的积累和系统化1; 2) 保护区监测; 3) 分析具有联邦、地区和地方意义的不同类别保护区的状态和运作效率; 4) 向联邦和地区层面的州当局、地方政府、部委和部门、州和公共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有关保护区的信息。 地籍包含以下信息: 1) 保护区运作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 2)行政和部门隶属关系; 3) 分配给特定保护区的任务; 4)保护区的保护区; 5) 受保护的自然复合体及其元素的定性和定量特征信息的研究程度和存储地点; 6) 保护区自然综合体及其组成部分的保护程度、威胁因素和人为干扰; 7) 作为国家环境机构的保护区的结构部门和工作人员; 8) 承担保护保护区保护义务的法人或个人; 9)保护区的资金和物质技术基础; 10) 保护区的最后一次调查。 46.处理危险和放射性物质和废物的法律规定 放射性物质是对人类健康和所有生物体造成特别增加的危险的来源。 放射性物质包括: 1)核材料; 2) 炸药; 3) 核武器; 4) 放射性气体; 5) 多种电离辐射源,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 6) 放射性废物。 天然放射性本底是宇宙辐射和自然分布于地球、空气、水、生物圈其他元素、食品和人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辐射所产生的辐射剂量。 核与辐射安全是环境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安全被理解为保护公民、动植物、国家或整个地区免受人为环境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的后果的状态和灾难。 核与辐射安全立法结合了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规范原子能使用领域公共关系和保护民众免受辐射污染的基本立法包括 21 年 1995 月 170 日第 9-FZ 号联邦法“关于原子能的使用”和1996 年 3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人口的辐射安全”。 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行为规定: 1)俄罗斯联邦开发、使用和销售放射性物质的专有权; 2)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完全许可程序; 3) 严格的放射性物质处理细则; 4) 核反应堆和其他具有放射性剖面的类似装置和装置的运行规则,旨在防止有害后果的发生; 5) 确定个人和法人不遵守本规则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数额。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1) 未经适当许可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 2) 应用不符合核与辐射安全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3) 在住宅楼和儿童机构、医院附近放置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和装置。 卫生保护区 - 电离辐射源周围的区域,在该源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人们受到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对人群的既定辐射剂量限值。 47. 生态不利地区的概念和类型 境内生态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生态问题:比较满意; 紧张; 危急、危机——生态紧急情况区; 灾难性的——生态灾难区。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以下定义: 1) 环境应急区 - 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或其他活动,环境发生稳定的负面变化,威胁公共健康、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动植物遗传资源; 2) 生态灾区 - 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或其他活动,自然环境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深刻变化,导致人口健康状况显着恶化,破坏自然平衡,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动植物退化。 主要的医疗和人口指标包括: 1) 发病率; 2) 婴儿死亡率; 3) 医学遗传疾病; 4) 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特定和肿瘤疾病。 在评估自然环境的变化时,要考虑空气环境、空气物体的污染、水资源的枯竭和水生生态系统的退化、土壤退化、地质环境的变化、陆地生态系统的退化以及领土的生化评估. 生态危害地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存在主要用于出口的生产潜力,并且在给定数量方面多次超过该地区的经济需求。 生态紧急状态区和生态灾难区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决议或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根据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的提议和国家生态学专业结论的依据。 环境问题的主要来源是事故和灾难,伴随着排放和排放污染性化学、放射性或生物物质和材料到环境中。 现代社会生态条件的特点是存在某些稳定的客观趋势,这些趋势会加剧紧急情况的环境后果。 对人口和领土进行紧急保护的主要特征是努力防止其发生和发展,减少损害和损失,消除后果。 48. 生态不利地区的法律制度 紧急情况 - 由于事故、自然灾害、灾难、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而导致的特定领土内的局势,造成人员伤亡、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损害、重大物质损失和可能会侵犯人们的生活条件。 紧急警报 - 一套预先实施的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紧急情况的风险,以及维护民众的健康,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紧急区域 - 发生紧急情况的地区。 该区域的边界由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任命的消除局势后果的工作负责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制定的分类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并与国家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机构达成协议。 保护人口和领土免受紧急情况影响的基本原则: 1) 事件的提前期; 2) 考虑领土的经济、自然和其他特征,危险程度进行规划; 3) 宣传和提供有关各自领土内的情况及其后果、辐射、化学、生物医学、爆炸、火灾和环境安全的信息。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6 条、第 88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领土或个别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如有必要,决定让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和军事编队参与紧急情况的清理工作。 联邦议会批准特定领域的融资活动和措施的预算拨款。 在紧急情况的清算中,俄罗斯联邦内政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政机构的手段和手段按照法律和其他规定赋予内政机构的任务使用。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于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2 条规定,确保环境安全是联邦国家机关和联邦主体执行机关的共同责任。 为了对联邦执行机构在保护领土人口领域的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建立了一个特别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该机构创建了隶属于它的领土机构。 49. 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机制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俄罗斯联邦在水体使用和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 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机制 是基于国际环境法的部门原则。 这些包括: 1) 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环境; 2) 不允许造成跨界损害——禁止国家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外国国家环境系统和共同使用领域造成损害的此类行为; 3)无害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4) 不允许放射性污染环境的原则——涵盖核能使用的所有领域,并为各国将原子能用于和平和军事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保护世界海洋生态系统的原则,其中规定了各国的下列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可能的来源; 不得将损害或污染危险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不得将一种污染转变为另一种污染; 确保国家及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的活动不会因污染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 6) 禁止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使用影响自然环境的手段的原则,该原则规定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禁止任何敌对使用影响自然环境的手段,具有广泛的、作为破坏方法的长期或严重后果,对任何国家造成损害或伤害; 7) 确保环境安全的原则,该原则规定各国有义务开展军事政治和经济活动,以确保保护和维持适当的环境状态; 8) 遵守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控制原则,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国际公认标准和标准的环境质量国际控制和监测体系; 9) 国家对环境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原则。 50.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和法律关系的来源是 国际社会成员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的意愿。 发挥国际环境法渊源的作用、保持有效效力是国际法学说中环境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基于此,建议对它们进行相关分析。 1. 建立新的全球环境安全概念,将其理解为地球生态组成部分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系统,以及维持和维持它们之间现有的自然平衡。 根据这一概念,环境保护与国际安全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 环境安全的法律内容在于各国有义务以排除环境压力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日益增加的影响的方式开展其活动。 2. 在组织和实施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以造福今世后代的措施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作为 1972 年在全球层面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部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成立。 环境署的主要任务: 1) 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2) 联合国系统内环境政策的一般管理; 3) 定期报告的制定和讨论; 4)促进国际环境法的逐步发展; 5) 提高战时保护自然环境规范的有效性(1868 年圣彼得堡宣言规范、1907 年陆战法规和惯例海牙公约及其条例、日内瓦公约1949 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1977 年《禁止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使用手段干扰自然环境的公约》和 1980 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手段公约》 《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其中体现了保护环境的原则,并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导致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破坏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禁止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作为报复。也禁止将环境作为攻击的对象); 在实践中执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 51、环保领域国际合作 在遵守国际环境法规范方面的国际合作表现在协调各国在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一般过程中的行动。 国际法学科确定一般环境危险的情况,评估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分析整个地球环境系统的破坏趋势,预测人类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变化。 各国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国际合作在遵守环境法方面的有效性。 特别是在区域和州际层面监测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确定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 考虑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的可能性; 确立了对违法者责任的充分性和区分性等。 为建立国际环境法规范的统一适用,国际社会制定并采用了普遍的强制性国家行为规范。 各国有义务以排除环境压力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日益增加的影响的方式开展其活动。 在遵守国际环境法规范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各个层面进行:在全球层面,这种合作是在 197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框架内进行的,在特定层面,区域(次区域)和双边合作是在区域协定框架内解决的。 各国在实施国际环境法规范时,不仅有义务制定国际法的规定,而且有义务使本国立法与规范相一致。 俄罗斯联邦根据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公认的原则和规范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俄罗斯联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不要求颁布国内法令适用,直接适用于在开展环境保护领域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在其他情况下,与国际条约一起适用相关的监管法律行为。 52. 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原则 每个国家在行使权利来推行与国家环境系统相关的政策时,都必须遵守公认的现代国际法规范和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一项特殊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剥夺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根据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 这一原则在 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首次宣布。 为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环境是与 MEA 整套特殊原则和规范相关的一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以造福今世后代。 不允许造成跨界损害——禁止国家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采取可能对外国国家环境系统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一原则最早是在 1972 年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中提出的。 自然资源的无害环境合理利用在本联合国宣言中得到宣示,并在随后的几年中被引入国际法律实践。 不允许放射性污染环境的原则 延伸到军用和民用核能利用领域。 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原则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禁止在自然环境中进行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使用影响手段的原则 表示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禁止使用对任何国家造成广泛、长期或严重后果的环境操纵手段。 确保环境安全体现了国际环境保护工作的普遍性和高度紧迫性。 监督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原则 规定建立一个广泛的国际环境质量控制和监测系统。 国际法律责任原则 国家对环境的损害规定了对超出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外的生态系统的重大损害的责任。 53. 国际条约中的动植物保护 植物界的国际法律保护主要向三个方向发展: 1)自然区域综合体的保护体现在为某些地区建立特殊制度:设想组织国家公园,具有严格制度的自然保护区,狩猎,射击或诱捕动物以及收集收藏品禁止或限制破坏植物群。 亚洲、非洲、美洲和南极洲有许多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协议。 几乎所有协议都包含建议各国制定有效的国家立法来保护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 在许多协议中,都列出了受特别保护的动植物清单,指明了严格保护区,以及将动植物进口到这些地区的程序。 保护南极环境的主要条款载于: 1959 年《南极洲条约》; 在 20 年 1980 月 1964 日的《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中; 1972 年《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 在 XNUMX 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中,个别国家的国家公园受到特别国际管制; 这是因为它们是重要的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2) 管理开采和渔业,同时考虑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 1958 年《公海公约》和 1958 年《渔业和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2 年法律)中规定了在海洋中开采和捕捞的主要国际规则; 13 年 1973 月 XNUMX 日《关于波罗的海及一带的渔业和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3)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 受国际保护的有:海狗、北极熊、几乎所有种类的海豹、鲸鱼、海豚等。对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受以下规定的约束:15 月 1973 日的“北极熊保护协议” , 23 年。 1979 年 2 月 1971 日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6 年 1951 月 14 日的“湿地公约”; 1959 年 3 月 1973 日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150 年 21 月 1994 日“关于植物检疫和保护植物免受病虫害领域合作”的协定;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由 XNUMX 多个国家的代表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并于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54. 国际法律禁止军事影响环境 有几项条约限制或禁止使用某些战争手段,并有助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 这些合同包括: 1) 17 年 1925 月 XNUMX 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类似气体和细菌制剂的议定书》; 2) 10 年 1972 月 XNUMX 日通过的《关于禁止细菌和有毒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3) 10 年 1980 月 XNUMX 日通过的《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它已经建立了一种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修改的机制; 4) 12 年 1949 月 XNUMX 日通过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禁止破坏动产或不动产,规定在被占领时对环境的最低限度保护。 直接提供环境保护的条约: 1) 联合国于 10 年 1976 月 XNUMX 日通过的《禁止对环境控制进行军事或其他敌对用途的公约》禁止诉诸“具有广泛、长期或严重作为毁灭、损害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的后果"; 2) 日内瓦公约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包含两个与武装冲突期间环境保护直接和直接相关的条款: a) 艺术。 第25条第3款规定:“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因此,本条对作战方法和手段作出了规定; b) 艺术。 第 55 条规定:在进行敌对行动时,应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 此类保护包括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导致对自然环境造成此类损害并因此损害人民健康或生存的战争方法或手段。 禁止报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55. 环境保护国际会议和组织(EP) 5年16月1972日至XNUMX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会议通过了两个主要文件: 1)“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挑战”原则宣言,由26条原则组成,表达了国际社会对当前和未来环境问题的态度; 2) 109 点的行动计划,其中解决了环境保护的组织、经济、政治问题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根据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联合国常设环境保护机构—— 环境署, 受过教育 环境基金。 1975年1986月,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在赫尔辛基召开。 所有欧洲国家、苏联、美国和加拿大都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过了一项涉及环境安全的法案。 3年14月,欧安会成员国代表会议在维也纳举行。 在本次会议上,对环境状况和赫尔辛基环境保护协议的执行情况给予了高度关注。 1992年15月178-XNUMX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 其目的是总结二十年环保的成果。 来自世界 XNUMX 个国家的约 XNUMX 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环境合作的主导作用属于联合国(UN)及其专门机构。 对人类环境的保护直接来自《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的宗旨和使命 - 协助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医疗保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尊重人权等领域的国际问题。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其中设有职能和区域委员会和委员会。 15年1972月XNUMX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成立。 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IUCN) 成立于1948年,是代表100多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WHO) 成立于 1946 年。它处理与环境变化相关的人类健康保护。 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成立于 1957 年,旨在执行一项确保核安全和保护环境免受放射性污染的计划。 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 (WMO) 成立于 1947 年。其任务是研究和确定人类对整个地球和个别地区天气和气候的影响程度。 56.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使用监管领域,这是国际公法责任制度的共同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使用监管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环境要求和义务的国际法主体施加一定的处罚和限制,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 国际环境法的责任措施体系中不使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类别。 这一领域主要由责任的政治和经济性质主导。 国际环境犯罪有多种表现形式: 从非法占用自然资源到不遵守正式的环境要求,这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变化的潜在威胁。 国际法主体产生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是其实施国际犯罪。 与国家一样,国际组织也是这一责任的主体。 国际罪行的类型:普通罪行; 国际罪行。 国际惯例规定,对环境的损害只需要对直接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环境与法律责任研究的主题是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物质赔偿界限的确定、损害的计算方法等。 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类型: 政治的; 材料。 政治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制裁。 当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并且违反必须与造成重大损害有关时,就会产生重大责任。 责任表示形式: 赔偿; 归还。 此外,餐馆这种形式的责任也适用于国际法中违反环境和法律的行为。 相关文件——公约、条约、协议——规定了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程序。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谈判; 调解争端各方的共同步骤; 向仲裁法院或国际司法机构(包括俄罗斯联邦国际法院)提出上诉。 作者:Sazykin A.V.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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