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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市政当局。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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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公共行政的概念
  2. 公共行政的本质
  3. 公共管理方法
  4. 国家行政主体和对象
  5. 国家概念的历史方面
  6. 国家的概念和特点
  7. 作为一般社会学范畴的政治权力
  8. 状态类型
  9. 国家形式的概念
  10. 政府形式
  11. 政府形式
  12. 政治体制
  13. 公共当局的概念、法律地位
  14. 公共当局的分类
  15. 俄罗斯联邦总统研究所:地位、权力、责任
  16.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室
  17. 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组建程序、活动的法律依据、结构和权力
  18. 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的结构和活动组织
  19.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的结构和活动组织
  20. 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的法律地位
  21. 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结构和权力的法律基础
  22.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概念
  23. 俄罗斯联邦司法原则
  24. 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组建程序、组成和权限
  25. 法官地位
  26. 俄罗斯联邦主体
  27.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
  28.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
  29.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
  30. 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首长):法律地位和权力
  31. 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领域的国家规定
  32. 文化领域的国家监管
  33. 国家在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和人口社会保护领域的监管
  34. 安全的概念及其类型
  35. 俄罗斯联邦的安全系统、提供的力量和手段
  36. 地方政府的概念
  37. 地方政府原则
  38. 地方自治的法律依据
  39. 地方自治组织基础的概念
  40. 地方政府的体制和结构
  41. 俄罗斯联邦主体城市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 莫斯科和圣彼得堡
  42. ZATO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
  43. 科学城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
  44. 自治市宪章
  45. 地方自治代表机构:形成的概念和程序
  46. 地方自治代表机构任期
  47. 地方代表机构的结构
  48. 副委员会
  49. 关于民选地方政府机构副成员地位的一般规定
  50. 代理活动保障
  51. 市政当局法律地位的一般特征
  52. 市政府负责人:地位和权力
  53. 罪行和责任
  54. 州市政府领域的政治责任
  55. 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的刑事责任
  56. 州和市政府领域的民事责任

一、公共行政的概念

管理 - 任何性质的复杂有组织系统的功能,确保维护其结构,维持旨在实现其计划目标的操作模式。

控制的对象可以是事物、现象和过程、人,而控制的主体总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实体——行政部门。

社会管理 - 这是对人类社区中发生的众多不同社会过程的管理:部落、氏族、家庭、各种公共团体,最后是作为最广泛和最复杂的稳定人类社区的国家。

权力是社会管理进程的前提,同时也是推动力。 众所周知,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人类社会不可剥夺的财产,是组织这个社会的工具,是在其中发展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在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现代条件下,在管理所有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系统中,可以区分三种主要的社会管理类型:公共、市政和国家。

公共行政 由其创建的管理机构根据章程,在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国家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为补充,在各种公民协会的框架内和框架内开展活动,严格定义的法律,与国家注册协会、监督和控制其活动有关。

市政府 以地方自治的形式行事,作为最接近民众的公共权力机构,确保公民在特定领土内共同居住的基础上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共行政 作为国家机关和官员在社会公共行政总体系中行使国家特权的一种形式,行政法规范的主要范围和适用范围。 狭义上,公共行政仅被理解为与作为国家权力分支之一的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相关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国家活动。

从广义上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所有部门的任何国家机构的活动。

二、公共行政的本质

各类国家活动根据其在国家权力实施体系中的地位、内容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三类。

由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国家机构进行的一般综合形式的国家活动通常被称为国家权力分支。 根据其内部内容,这三个政府部门各自的机构的活动是复杂而统一的,因为它包括多种形式。 对于代表(立法)当局,其活动的主要和定义类型是 立法. 同样,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主要和决定性的活动类型是管理行政和行政活动,尽管它们也开展其他类型的国家活动:俄罗斯联邦在外国的代表活动,各种形式的立法参与活动,制定外交和国内政策学说。

国家活动的特定专门形式源自国家权力的三个通用分支。 其中包括检察权的行使、账目室的活动、人权专员及其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机构等。

国家活动的职能形式,其内容是各类执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开展调查、询问、业务调查等活动的具体职能。

公共行政有许多特点。 主要的一个是这种国家活动的实际组织性质。

公共行政的目的 包括行政当局组织实际执行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的一般规定和规范、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以及联邦主体的行为的愿望、能力和能力.

公共行政的第二个标志 - 它的连续性和循环性。 与实施立法、司法、检察和其他类型的国家权力有关的所有其他类型的国家活动都是间歇性的。

第三个标志 公共行政是这类国家活动的行政-行政性质。 该标志反映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实际执行法律和总统权力行为的一般要求和规定时的执行活动的特征。

3. 公共管理方法

国家行政 - 以管理和控制对象为目的的一组企业。

在学习公共管理时,各种 一般科学和特殊 方法。 在科学方法中,分析和综合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在他们的帮助下,国家权力的分支(立法、行政、司法等)被挑出来,创造了国家机器(广义上的)、市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概念。

被应用 布尔方法 (在其帮助下得出各种结论,例如关于管理合法性原则), 形式化方法 (例如,它有助于创建各种分类), 比较法 (允许您比较不同公共管理方法的能力), 定量方法 (包括表明管理机构构成的统计数据), 预测方法 (例如,关于可能分拆新政府部门的结论), 外推 (给定现象的迹象扩展到其他类似现象), 造型 (某些管理程序的人工重建), 实验 (在实验者创造的条件下对某些控制的活动进行实际验证)。

在公共管理研究中被广泛使用 历史方法 (例如,通过使用历史数据来识别治理趋势), 具体的社会学方法和技术 (对人口、州和市政雇员的问卷、访谈、调查), 社会定性研究方法 (例如,识别不同员工群体的社交偏好), 法律 (公共行政法规研究), 比较法律 (例如,与国外管理模式比较,对比比较)方法。

公共行政研究中最重要的作用是通过监控相关机构和官员的活动的方法,模拟方法(例如,组织适当的商业游戏来复制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某种类型的活动),各种私人方法,研究文件,统计数据,有关机构的报告,这些媒体。

方法具有特定的特点:

1)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2)选择实现目标的方法;

3) 条款(短期和长期)。

四、公共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公共管理学科 是作为管理关系主体管理或参与管理的个人和法人(组织)。 公民(俄罗斯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公共协会可以作为参与者,因此是与国家执行机构、国家机构、其结构部门和雇员的管理关系主体 - 作为彼此之间行政和法律关系的管理主体. 与任何比例的朋友,以及与公共协会和公民的关系。

国家管理对象 公民及其公共协会的行政和法律地位的各个方面(作为、不作为、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社会文化和其他机构、企业及其协会(股份公司)活动的各个方面、控股公司、金融和工业集团、自然垄断企业、封闭的行政区域实体等)。

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管理主体使用各种可供使用的手段: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 为了加速任何行业的发展,为其建立特定的对象、偏好,提供国家或市政投资。

国家(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取缔政党,禁止宣传极端主义思想等。采用各种鼓励、许可、要求、禁止的方法,对不遵守的行为可追究责任。 这些手段指导人们及其集体的活动。

这些或那些机构和官员只能使用法律允许的国家管理手段。 不同类型的机构和官员使用不同的国家管理方法,它们各自使用的方法和框架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公共行政科 是一组具有同质社会经济或社会文化特征的企业、组织、机构,由中央联邦(或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管辖。 公共行政领域包括专门执行机构的活动,这些机构在所有或至少许多政府部门的规模上执行职能性跨部门监管。

5. 国家概念的历史方面

国家的历史与社会的历史密不可分。 它与社会一起,走过了从未开发到已开发的漫长历史道路,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特征和属性。

律师M. Korkunov 认为,“国家是自由人民的社会联盟,具有强制建立的和平秩序,仅授予国家机构专有权。” 总之,许多科学家将国家描述为一种法律和秩序(order)的组织,从中看到了它的本质和主要目的。 但这只是这种现象的迹象之一。

著名政治家 L. Dyugi 亮点 状态的四个要素:

1)人类个体的整体;

2)一定的领土;

3)主权权力;

4) 政府。

正在考虑的定义正确地反映了国家的某些特征(标志),是进行各种简化的原因。 提到它,一些作者将国家与国家联系起来,其他人将其与社会联系起来,还有一些人将其与行使权力的人(政府)圈子联系起来。

法律心理学理论的支持者不同意上述概念。 “国家不是某一类人的集合,”F. Kokoshkin 认为,“而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种社区生活形式,一种他们之间的某种心理联系。” 然而,“社区生活的形式”,社会的组织形式——这也只是标志之一,而不是整个国家。

克服对国家概念片面理解的最大一步是 K.马克思,他在《资本论》中表达了国家通过其活动包含两个方面的想法:既是由任何事物的性质引起的共同事务的实现。社会,以及特定的阶级功能,也就是说,将它理解为它​​的两个紧密相连的方面的统一——普遍性和阶级性。

任何国家,在解决纯粹阶级任务的同时,也完成了普遍的使命,没有它,任何社会都无法存在。 共同事务的实现主要包括满足社会的各种集体需求: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交通和通讯方式的组织、灌溉设施的建设、抗击流行病、犯罪、预防措施战争和确保和平等。

在现代教育文献中 状态已确定 作为公共权力的政治领土主权组织,拥有特殊的机构,能够使自己的命令对整个国家具有约束力。

六、国家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是社会的政治组织,保证其统一性和完整性,通过国家机制行使管理社会事务的主权公共权力,赋予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意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和秩序.

国家的主要特点:

1) 人口的领土组织和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

国家有一个严格地方化的领土,它的主权权力延伸到该领土上,居住在该领土上的人口变成了国家的臣民或公民。

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代表了国家的全部人口,将权力延伸到它身上;

2) 公共(国家)当局。

上市 之所以这样称呼它,是因为它与社会不谋而合,它代表它,代表全体人民说话。

公权力的根本特征是,它恰恰体现在官员身上,也就是管理者的职业阶层,治理和强制机构(国家机器)由此完成;

3)国家主权。

概念 “国家主权” 出现在中世纪末期,当时有必要将国家权力与教会分开,并赋予它排他的、垄断的价​​值。 今天,主权是国家的强制性特征。 没有它的国家是殖民地或自治领。 主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财产(属性),在于其至高无上、自治、独立。

国家权力在国内的至高无上意味着:

1)其权力的普遍性,延伸到特定国家的全体人民、所有政党和公共组织;

2)它的特权(国家权力可以取消,承认任何其他公共权力的表现无效);

3) 它拥有其他公共机构(军队、警察或民兵、监狱等)所没有的影响力。

4)国家与法律密不可分的联系。

没有法律,国家就无法存在。 法律将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地形式化,从而使它们合法化,即合法化。 国家以法律形式履行其职能。 法律在合法性框架内引入了国家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使它们从属于特定的法律制度。 国家从属于法律,民主的法治国家就形成了。

7. 作为一般社会学范畴的政治权力

要理解政治权力的问题,就必须理解什么是一般的权力,即把权力看作一个普遍的社会学范畴。

众所周知,政治(国家权力)并不是唯一的公共权力类型。 权力是任何有组织的社区所固有的。 它是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的特征,无论是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它的各种构成形式。

因此,习惯上区分权力的类型:氏族、部落、社区、政治(国家)、经济、各种公共协会、父母、教会的权力。

每一种公共权力的品种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具体特征上各不相同。

重要的是要记住,首先,强制是任何权力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没有强制的公共权力是不可想象的,它根据历史形势和权力的性质,获得了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其次,权力关系,或者说权力关系,本质上是意志性的,从结构上看,包括“支配—从属”和“领导—从属”。

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权力既可以表现为“支配—从属”和“领导—从属”关系,也可以仅表现为“领导—从属”关系。 权力是任何社会共同体运作的一种手段,表现为包含在这个共同体中的人从属于它的单一指导意志的关系。

上述内容使我们能够对作为一般社会学范畴的权力概念进行简要定义。

功率 - 这是任何社会共同体的一种运作方式,与社会生活的性质和水平相对应,涉及个人意志及其协会从属于该共同体的指导意志。

这个定义描述了任何社会权力——阶级和非阶级、国家和非国家。

政治权力是国家权力,即来自国家并只有在其(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才能实现的权力。

国家是政治权力的直接体现,是一种特殊的组织。

8. 状态类型

目前,有两种主要的国家类型学方法: 形成性和文明性.

直到最近,形成方法才被认为是唯一可能的和科学的方法,因为它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类型问题的态度。

其本质是,对国家类型的澄清是基于将历史理解为社会经济形态变化的自然历史过程,其中每一个在阶级存在的条件下,都对应于某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形态。状态。

“国家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

考虑到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密切相关的国家类型学的形成方法,我们不能不注意到,马克思主义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在科学解释奴隶和奴隶制的产生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封建类型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类型学可以被批评或抛弃,但首先必须提供更好的东西。 在世界文献中,提出了许多国家分类的基础。 比其他人更常见的是,有人提议将他们分为民主的和非民主的。

近来,将国家分为极权主义、威权主义、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分类已被广泛使用。

在极权国家 权力掌握在统治精英、独裁者及其随从手中。 法律监管由制度主导 “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一切都被禁止”.

威权国家 与极权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渗透了民主和合法性的元素,尽管程度有限。

自由国家 在自由主义思想和学说的影响下形成,这些思想和学说贬低了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民主国家 为公民真正参与解决国家和其他公共事务创造了条件,所有最重要的国家机构都由人民选举和控制。 公民享有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和自由。 在这里,国家为社会和个人服务。

英国历史学家 A. Toynbee 建议 文明的方法 社会和国家的分类,不仅考虑到社会经济条件,还考虑到社会的宗教、心理、文化基础。

文明的方法得到了团结、现代世界完整性、人类普遍价值观优先的理念的证实。

9.国家形式的概念

任何状态都是其本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要使其积极运作,其机制要高效平稳地运行,就需要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家权力。

在国家的形式下 指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表现为政府、国家结构和政治(国家)政权。

国家形式的概念包括:

1)最高国家权力的组织、形成的来源以及最高权力机构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原则;

2)国家权力的地域组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

3)行使国家权力的方法和方式。

国家的形式取决于其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条件,国家的本质、历史类型对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国家的封建类型通常对应于君主政体,对应于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国家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治力量的平衡,尤其是在其出现期间。 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导致资产阶级与封建领主妥协,形成了君主立宪制。

国家形式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内部组织的特征、国家权力机构的形成程序和结构、领土孤立的具体情况、相互关系的性质和人口,如以及他们用来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方法。

通过分析其三个组成部分——政府形式、国家结构和国家法律制度,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特定国家的形式。

政府形式表征了国家权力最高机构的形成和组织秩序、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一类别显示了谁在国家中统治以及如何统治。 根据政府形式的特点,国家分为 君主制和共和制.

政府的形式反映了国家的领土结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与其组成的领土单位之间的关系。

根据设备的形式,所有状态分为 单一制、联邦制和联邦制.

国家法律制度(政治)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手段和方法的体系。

根据国家权力手段和方法的特点,区分了民主和威权的国家法律制度。

10. 政府形式

有两种主要的政府形式 - 君主制和共和制。 它们的至高体在形成顺序、组成和能力方面都各不相同。

帝制 - 这是一种政府形式,其中所有国家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 君主(国王、国王、国王、皇帝、苏丹等),他同时兼任国家元首和立法权,以及在许多方面的行政权。

在无限(绝对)君主制下,君主是国家唯一的最高机构。 他履行立法职能,管理行政机关,控制司法。

在有限的君主制下,最高国家权力分散在君主和另一个或多个机构之间(俄罗斯帝国的Zemsky Sobor)。 有限的包括阶级代表君主制和现代君主立宪制,其中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议会、政府和独立法院的限制。

共和国 - 一种政府形式,其中:

1) 国家权力由人民移交给某个集体,而不是个别机构(参议院、议会、人民议会、联邦议会等),它以与其他机构“制衡”的方式履行其职能目的权力分支;

2)代表权是可更换的,选举产生一定期限;

3) 当局对其活动结果的问责和责任被立法。

共和国的标志:

1)代表权的选举和更替;

2) 董事会的协作性;

3) 当局对其活动结果的问责和责任(政治和法律)。

现代共和国分为 议会和总统.

在议会制共和国 议会不仅被赋予立法权,还被赋予了对政府辞职的权利,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政府就其活动对议会负责。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是政府首脑。 政府由赢得议会选举的政党组成。

总统共和国 - 这是一种政府形式,总统直接在一定的议会控制下组建政府,对其活动负责。

11. 政府形式

国家结构被理解为国家内部的国家领土组织,整体与部分的比例。 此类别提供了有关国家领土如何组织、由哪些部分组成、其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的答案。 有三种公认的政府形式:单一制、联邦制和联邦制(中间)。

单一国家 - 这是一个完整的中央集权国家,其行政区域单位(地区、省、区等)不具有国家实体的地位,不具有主权。 由于单一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完整性,因此以下是自然的:国家唯一的最高机构、单一的公民身份、单一的宪法,这为中央国家权力在全境的高度影响创造了组织和法律前提。国家。 行政区域单位的机关要么完全隶属于中央,要么双重隶属于中央和地方代表机构。

大多数州都有统一的政府形式。 单一国家的人口可以是单一种族的,也可以是多种族的。

联邦州(联邦) 有一个复杂的国家,由几个联合起来解决共同问题的主体组成。

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是根据国家或地区原则形成的,或者它使用第一和第二。

联邦的组成部分和州称为其主体。 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宪法、自己的公民身份、自己的最高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 在联邦中存在两个更高机构系统 - 整个联邦及其主体 - 使得有必要区分它们的权限(管辖权主体)。

联盟 - 这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为实现某些目标(军事、经济等)而成立。 在这里,联盟机构只协调联邦成员国的活动,并且只在它们联合起来解决的问题上进行协调。 联邦没有主权。

邦联协会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的、过渡性的:它们要么解体,要么转变为联邦。 联邦可以称为政府的过渡形式。 例如,从 1776 年到 1787 年的北美各州。 被联合成一个联盟,这是由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的利益所决定的。 联邦成为建立联邦国家——美国的垫脚石。

12. 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 - 这些是行使政治权力的方法,是社会中的最终政治状态,它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作用和对抗的结果,所有政治机构的运作,其特点是民主或反民主主义。

S. S. Alekseev 教授强调了以下几点 性能 政治体制:

1) 政治体制主要取决于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 如果这些是说服、协议、合法性、议会制的方法,如果只使用法律强制,那么就会有一个进步的民主政权。 当暴力手段浮出水面时,国家就形成了反动的反民主政权;

2)在每个国家,政治体制是由政治力量的关系和排列决定的。在政治力量稳定平衡或达成长期国民共识的国家,这种共识的结果就是稳定的政治体​​制。但如果一个国家有一种或另一种力量占上风,政治体制就会不断变化。

根据国家权力所使用的行政影响手段和方法的性质,威权和民主的国家法律制度是有区别的。

专制政权的特点是:

1)在这种政权下的人实际上被排除在国家权力的形成和对其活动的控制之外;

2)一切权力集中在统治精英手中,不考虑民众的根本利益;

3)反对者被淘汰;

4)中央政府的决定是依靠军警机构大规模使用暴力来执行的。 确立了国家对法律的充分优越性;

5)一个人被剥夺了安全保障,一个人不能真正享受一般的民主自由,即使他们被正式宣布。

在极权统治下 权力落入以暴力手段统治的独裁者手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绝对集中在一个机构中。 人权和自由不受任何人保护。

在民主政权下 国家最高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以民主和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力。 国家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13. 公共权力的概念、法律地位

公共权力是国家机器中参与履行某些国家职能并被赋予权力的一个环节。

公共当局的标志:

1) 代表国家——俄罗斯联邦或其主体创建和行事;

2) 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行事;

3) 执行专属于他的职能和任务;

4)有自己的能力;

5) 具有组织孤立和独立的特点;

6)被赋予权力,即他的决定是代表国家做出的,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及其规定的原则行事。

宪法原则 - 这些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载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机构运作的基础。

这些原则是:

1) 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优先(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7 条);

2)民主(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条);

3)联邦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

4)分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11条); 5 合法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

6) 世俗主义(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4 条)。

公共当局在其活动中应遵循 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优先原则.

制定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标准,国家和国家采取措施遵守这些标准并保护他们免受各种侵犯。

民主原则 意味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赋予适当权力的机构。

联邦制原则 体现在国家权力体系的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与其臣民之间管辖和权力主体的划分上。

分权原则. 为了防止滥用,所有国家权力部门必须独立、独立和相互平衡。

合法性原则 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和附则。

世俗主义原则 是指国家及其机构互不干涉教会事务,宗教组织不干涉国家事务。

14. 公共机关的分类

国家机关 - 这是国家机制中在法律上正规化、组织上和经济上独立的部分,由公务员组成,被赋予政府权力和必要的物质手段,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国家的某些任务和职能。

根据活动程度 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机构.

在联邦一级 公共权力系统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以及俄罗斯联邦的联邦行政当局和法院。

在联邦的主体 国家权力由它们组成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根据所执行任务的性质,国家机构分为四种类型:

1) 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其主要活动形式是行政和行政;

3) 司法权力机构执行司法并被授权实施国家强制;

4)控制权力机构,其活动是验证国家和其他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和行动的一致性:

a) 永久的,其创建不受有效性限制;

b) 临时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创建的。

根据教育的法律基础,人们可以区分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国家机构: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联邦宪法、联邦法律;

3)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4)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行为。

国家机关的不同之处在于,有些是集体组织,有些是由一个人代表。

国家机构分类的一种概括基础是它们在国家机制结构中的位置、作用、功能目的。

对各类国家机构的研究涉及对它们的综合考虑,考虑到上述所有的密切关系,并且可能还考虑到它们分类的其他一些依据。

15.俄罗斯联邦总统研究所:地位、权力、责任

俄罗斯总统 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国家元首和保障者。 作为国家元首,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向; 谈判和签署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批准书; 接受派驻他的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和罢免信件,并行使国家元首固有的许多其他权力。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特权 作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障者,它们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各部门机构的协调运作和互动,即最终实现受保障的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统一国家权力体系。 在这方面,总统有权在某些情况下以宪法规定的方式解散国家杜马;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公民投票; 签署和颁布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 向国家杜马提交俄罗斯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并提出罢免其职务的问题; 向联邦委员会提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候选人提名。俄罗斯联邦并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关于罢免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 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根据Ch。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俄罗斯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并决定其辞职; 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其副手以及联邦部长; 批准国家军事学说,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在国家领土或个别地区实行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总统也是该国最高权力的承担者、组织者和行政首脑,他直接和个人分享权力,并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务院、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和国家政府机构分享执行力。

16.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室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是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活动并监督其决定执行情况的国家机构,作为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首长的一部分运作;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两名副主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俄罗斯联邦总统新闻秘书、礼宾司长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地区的授权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顾问、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的授权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高级助理、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和其他官员,以及由部门组成的独立单位。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包括: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有管理权)、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具有管理权)、俄罗斯联邦总统顾问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法律管理局、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具有管理权)、俄罗斯联邦总统监察局、俄罗斯联邦总统监察局俄罗斯联邦总统(拥有管理权)、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主任秘书处(拥有管理权)、俄罗斯联邦总统外交政策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俄罗斯联邦国内政策、俄罗斯联邦总统人事和国家奖励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公务员问题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信息和文件支持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公民诉求工作办公室、俄罗斯联邦总统新闻服务和信息办公室、俄罗斯联邦礼宾和组织局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专家局。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主任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负责人协调俄罗斯联邦总统助手的活动,并分发与其管辖权有关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副主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负责人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进行人事任用,解决其他组织问题。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副主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负责人临时缺席的情况下,代其履行职责。

17. 俄罗斯联邦议会:组建程序、活动的法律基础、结构和权力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4 条),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议会。 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构。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94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机构。 人民主权原则通过赋予议会立法权来实现。 因此,议会通过立法来规范国家的生活,并为法治的形成做出贡献。

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议会两院制结构:联邦议会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全体人民,联邦委员会由代表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的成员组成。 联邦委员会被要求表达个别地方的利益和地区的意见。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

1) 代表;

2) 立法;

3)控制。

立法过程的主要阶段是:

1)向国家杜马提交法律草案;

2)在国家杜马审议法案,通过或否决法律;

3) 联邦委员会对法律的审议、批准或不批准;

4)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法律。

立法倡议权的主体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04 部分):

1) 俄罗斯联邦总统;

2) 联邦委员会;

3)国家杜马代表;

4) 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立法(代表)机构;

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但仅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联邦议会两院均参与执行这些职能。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权力直接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2 和 103 条)。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职能。 立法过程涉及许多主体,但立法的主要负担落在国家杜马身上。

按照艺术。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5 条,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宪法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

18. 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的结构和活动组织

俄罗斯联邦宪法仅包含关于组建联邦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的起点。 俄罗斯联邦的所有主体在上议院中都有平等的代表——各有两名代表,一名来自代表,另一名来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执行机构。 目前,联邦委员会正在根据5年2000月113日第XNUMX-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的组建程序》组建。

下列问题属于联邦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 第 3 条规定了改变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边界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7 条规定,此类变更需要双方同意。

但是,评论段落确定,除了这种相互同意外,还需要联邦委员会的同意。

2. 第 2 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实施戒严令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7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具体条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有义务立即向俄罗斯联邦议会两院通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个别地区实施戒严令的情况。

3. 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在境外使用的问题可能在各种情况下出现。 它可能与反映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有关,特别是与履行维和任务有关。

在现有国际条约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在俄罗斯境外使用武装部队的决定不需要联邦委员会的同意。

4. 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时或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时,联邦委员会必须通过关于召集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的决议。提前腾空。

5. 俄罗斯联邦总统免职的条件和程序由第 93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XNUMX 条。

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任命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进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3 条“e”款)。

7. 联邦委员会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权力与上述相同。 但是,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身,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不仅任命,而且还罢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

9. 联邦委员会在平等基础上与国家杜马一起参与组建俄罗斯联邦审计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 条第 101 款),任命副主席商会及其十二名审计员中的六名。

19. 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的活动结构和组织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是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下议院。

国家杜马由 450 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4 年.

A citize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21 and ha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elections can be elected a deputy of the State Duma.

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225 名代表在由联邦主体组成的单一授权选举区选举产生。 其余 225 名国家杜马代表根据联邦选区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国家杜马的权力:

1. 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国家杜马的这一权力规定其参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建。

2. 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该权力使国家杜马有机会(尽管程度有限)阻止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其不希望的政策。该宪法规范与第 83 条“c”款的规定密切相关。 84,“b”款。 1,第 109 部分艺术。 3,第 4 部分和第 117 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XNUMX条。

3. 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的权力.

俄罗斯中央银行行长由国家杜马任命,任期4年。 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在前任主席任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交任命人选。

4. 任命和解聘俄罗斯联邦审计院院长及其半数审计员.

5. 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的任免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行事。

6. 特赦公告.

大赦 - 对于在《大赦法》规定的日期之前犯下某些罪行的人,这是一次性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7.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要求将其免职.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提前终止国家杜马的权力:

1)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候选人三度否决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条第111部分);

2) 反复(3个月内)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条第117部分);

3)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提出信任问题时,如果一次拒绝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信任(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 条第 117 部分)。

20.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的法律地位

联邦委员会成员是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立法和执行机构的代表,被授权在联邦委员会中行使立法权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国家杜马成员是 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在国家杜马行使立法权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地位法,他们的活动受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相应议院条例的指导。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

任期 代表和议会议员的成员从选举的日期开始或批准给相应的房间,从新会议的相应室开始就开始工作,除了提前终止代理人和一名代理人权力的案件外法律规定的分庭成员。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地位的法律,他们有权提出立法。 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对两院审议的所有问题享有决定性投票权。 联邦委员会的代表和成员应亲自参加他作为代表和成员的商会的会议。

联邦委员会的代表和成员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和联邦行政首长提出申请身体。 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对其活动有关的事项,享有领导和其他官员立即接见的权利。

与此同时,联邦立法为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制定了附加规则。 法律保障 在劳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关系领域保护他们的权利。 国家杜马代表和联邦委员会成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享有豁免权。 剥夺他们的豁免权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议决定。

21. 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结构和权力的法律基础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0 条 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俄罗斯联邦政府 - 最高但不是俄罗斯唯一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

俄罗斯联邦政府包括:

1)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

2)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

3)联邦部长。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政府组建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 总统任命 经国家杜马同意。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进一步组建也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执行,但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命的主席的建议。 在任命后一周内,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联邦执行机构结构的提案,并在获得批准后 - 政府成员职位的具体候选人(俄罗斯联邦总统在组建政府个人组成时不受任何任期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和成员被免职 如果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或在政府主席提出信任问题时拒绝信任,也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个人辞职时执行在无法行使其权力的情况下(包括由国家元首自行决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同时被免职导致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而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继续运作,直到俄罗斯联邦政府成立。新政府,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委托其中一位副总理履行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职责,最长期限为2个月。

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但公共行政的大部分工作由联邦行政机构执行。 9 年 2004 月 314 日第 XNUMX 号总统令“关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制度和结构”对俄罗斯的行政权力制度进行了相当严肃的改革。 该法令修复 三种类型的联邦执行机构: 联邦部、联邦服务和联邦机构。

俄罗斯联邦政府 执行联邦执行机构的一般管理,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管理的负责国防、安全、内政等的联邦执行机构除外。

22.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概念

俄罗斯联邦宪法将司法机构列为国家权力的独立分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 条)。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 正义 (分配给司法机关并由其执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活动) 在俄罗斯联邦仅由法院执行. 由此可见,在俄罗斯不存在也不可能有其他司法机构,各种准司法机构不负责司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也禁止设立紧急法庭。

司法系统包括以下法院: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特许)法院;

2) 普通管辖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军事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3)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上诉、地区、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4) 仲裁法庭。

俄罗斯的司法系统载入联邦宪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 如果俄罗斯联邦承认任何国际司法机构(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则其决定对俄罗斯具有约束力。

根据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规定,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行使。 同时,行政诉讼程序在组织形式上并不完全一致:在俄罗斯联邦的司法系统中,仍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子系统(它们的创建是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问题),行政纠纷(案件行政法律关系)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法院考虑(在子系统中仲裁法院创建了特别行政委员会)。

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司法权的承担者不是任何司法机构,而是代表国家行事的特定司法组成(司法委员会)或单独的法官。

立法对司法职权持有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与对担任副职或行政部门职位的人的要求相比)。 26 年 1992 月 3132 日第 XNUMX-I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详细规定了一般宪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无论法律诉讼的类型如何,司法机构都是在一般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宪法原则制定特殊和程序立法。

23. 俄罗斯联邦司法原则

1)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法院不会根据其国家、社会、性别、种族、民族、语言或政治派别,根据出身、财产和官方身份、居住地,优先考虑任何团体、个人、诉讼当事人、出生地、与宗教的关系、信仰、公共协会的成员资格等);

2) 公开、公开、公开审判 (本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举行非公开庭审。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特别涉及审议国家、商业秘密、收养保密、当事人的亲密关系等问题) ,可以举行非公开听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决定(判决)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开宣布的);

3) 审判的完整性 (根据一般规则,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法庭上,法庭和诉讼参与人必须有机会互相提问、解释等。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可缺席审判诉讼程序,但仅作为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下的例外情况,并且在此类诉讼程序不会干扰真相的确定的强制性条件下);

4) 法律诉讼语言的可及性 (一般规则是在法院以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法律诉讼和办公室工作,但是,无论如何,参与案件的人不会说法律语言保证诉讼程序以其母语或任何自由选择的语言发言和解释的权利,以及使用翻译服务的权利);

5) 各方竞争与平等 (审判中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拥有绝对平等的程序权利和机会来证实自己的立场和反驳对方的立场;克服刑事诉讼中的指控偏见是其中之一俄罗斯正在实施的司法改革任务);

6) 司法行政中大学和个人原则的结合. 他可以代表国家以独任法官的身份主持司法;

7) (可以作为仲裁员和陪审员参与)。

正义原则直接关系到宪法保障受侵犯权利的司法保护,是个人宪法和法律地位的一部分。

24. 俄罗斯联邦司法机构:组建程序、组成和权限

俄罗斯司法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条件地可以将司法细分为 三个分支:

1)宪法正义;

2)普遍正义;

3)仲裁公正。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有关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1)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宪法、章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3)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议,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协议;

4) 俄罗斯联邦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有关以下人员权限的争议:

1) 联邦政府机构之间;

2)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机关之间;

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国家机关之间。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专门裁决法律问题。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是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包括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案件、在翻案程序、监督顺序和新发现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仲裁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它以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对其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对司法实践问题作出澄清。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载体主要是 评委.

法官职位候选人的要求如下:

1) 俄罗斯联邦公民;

2)年龄限制(不低于25岁);

3) 高等法律教育;

4) 至少5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

5) 没有医学禁忌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法官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宪法法官(章程)法院 -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根据地区立法任命(选举)治安官,同时考虑到“俄罗斯治安法官联邦法”的要求联邦”。

25. 法官地位

法官的地位具有以下构成原则:

1) 独立性;

2)不兼容;

3) 不可移除性;

4) 免疫力。

独立法官 体现在它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法官在司法行政中不对任何人负责。 一些法律、社会和物质保障也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禁止在审判中对法官施加任何影响、法官不可撤换和不可侵犯、提供个人保护和保护家等)。

不相容原则 包括禁止法官担任公务员、权力代表机构的代表、政党成员、从事创业和其他有偿活动(教学、科学和其他创意活动)。

法官不可撤换 指未经他同意不得将他调任另一职位或调往另一法庭。 不可免职并不意味着终身任职: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年龄限制为 65 岁(作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 70 岁)。

提前终止法官权力的理由是:辞职、法官死亡、承认法官能力有限或无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行使法官权力、丧失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与法官身份不符的活动,解除军事法庭法官的兵役职务,以及作为对纪律责任的制裁而提前终止权力。

法官豁免 (司法豁免)包括使他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将他作为另一刑事案件的被告、改变犯罪主体的资格等)和向法院施加行政责任的特殊程序。 对任何法官的刑事诉讼只能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根据有关一般管辖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法院)的三名专业法官小组的意见提起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并经相关法官资格委员会同意(对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 - 经宪法法院法官的同意)。 法官的豁免权也延伸到他的住所、交通工具、通讯方式和通信。

26. 俄罗斯联邦的管辖主体

联邦的管辖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1 条)是: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监督其遵守;

2)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和领土,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和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公民身份,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和保护;

3)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联邦机构体系,其组织和活动的程序,国家联邦机构的组成;

4)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

5)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和国家发展领域建立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础;

6)建立单一市场的法律基础;

7) 金融、货币、信贷、海关监管、货币发行、定价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服务,包括联邦银行;

8)联邦预算、联邦税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 联邦能源系统、核能、裂变材料、联邦运输、通信手段、信息和通信、空间活动;

10) 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12) 国防和安全、国防生产,确定武器、弹药、军事装备和其他军事财产的买卖程序,有毒物质、麻醉药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确定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和保护;

14) 司法机关、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和仲裁程序立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5) 气象服务、标准、标准、公制和计时、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物体名称、官方统计和会计;

16)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7) 联邦公务员。

27.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同管辖范围包括

1)确保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的章程、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一致;

2)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法治、法律和秩序、公共安全、边境地区制度;

3) 土地、底土、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问题;

4)国有财产的划界;

5) 自然管理、环境保护和确保环境安全、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

(六)教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体育的一般性问题;

7) 协调健康问题,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8)实施应对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的措施,消除其后果;

9)制定俄罗斯联邦税费的一般原则;

10) 行政、行政程序、劳动、家庭、住房、土地、水、森林立法、底土立法、环境保护立法;

11) 司法和执法机构人员、辩护人、公证人;

12)保护小民族社区的原始栖息地和传统生活方式;

13)制定组织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制度的一般原则;

14)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关系,执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心和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和权力划分的所有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

除上述管辖区区别外,俄罗斯联邦主体在所有其他方面拥有完全的国家权力,行使自己的法律法规,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在俄罗斯联邦的现代宪法中,联邦及其主体的管辖权和权力的划分具有软性特征。

28.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

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的联邦行政权相比,它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并对其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尽管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和章程中,关于这一政府部门的章节有时会跟在关于立法权的章节之后,但与国家元首权力密不可分的行政部门远非仅限于分配给它的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角色,其政治分量超过了立法部门。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领土、地区和其他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度的形成,是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法律以及确定共和国、领土、地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进行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地位和当局之间互动的组织。 这些法案是宪法、领土和地区章程、管理计划、法律以及关于共和国、领土、地区的个别执行机构的条例,经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根据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宪法原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它们相互作用,以便有效管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并维护其人民的利益。

行政机关系统由三组主要机构组成:

1)组成行政首长机构的机构;

2) 行政部门、委员会、部门和其他部门,具有双重从属关系,主要从属于行政首长;

3) 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系统的联邦部委和部门的地方机构,但具有明显的纵向从属关系。 此外,各种商业企业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中运作,这些实体是在以前的地区和地区机构和下属行政部门以及各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的各种公共委员会的基础上创建的。

行政部门由行政首长组成,通常被称为州长,在莫斯科,市长及其副手是众多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区(列宁格勒、库尔干)、地区(斯塔夫罗波尔)、莫斯科联邦城市,“行政”一词已被“政府”一词取代,这反映了这些人的愿望俄罗斯联邦主体使其国家法律形式与共和制平等。

29.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 代表人民代表,主要履行立法职能。

国家立法机关 权力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永久最高和唯一的立法权力机构。 其名称和结构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确定,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历史、民族和其他传统。 立法机关的代表人数也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确定。

联邦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权力立法机构的代表中至少有 50% 必须根据代表候选人名单所获票数从单一选区选出。选举协会根据选举立法。

代表任期 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章程)规定了一次会议的任期,不得超过 5 年。

立法机关通过宪法(章程)及其修正案、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主体和俄罗斯共同管辖的主体进行立法规定。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范围内的俄罗斯联邦主体。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他决定授予俄罗斯联邦公民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官员的权力。

在拒绝候选人时,总统与立法机关协商,但在第三次拒绝时,他有权解散这个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不迟于 120 天后召开临时选举。

A citize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who, in accordance with federal law, the constitution (charter) or the law of a constituent entit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has a passive electoral right, may be elected as a deputy.

举行选举 在普遍、平等和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基础上。

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不得担任国家杜马或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的代表、法官、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公职、联邦公职部门的公职、联邦公职人员的其他公职。俄罗斯联邦主体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公务员的公共职位,以及市政部门的选举市政职位和市政职位。 代理人从事长期职业活动的,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造性活动外的其他有偿活动。

30.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元首):法律地位和权力

最高官员 拥有至少 30 岁的被动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成为。 此人不得同时兼任立法机关代表和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代表,不得从事除教学、科学和其他创造性活动外的其他有偿活动。 最高官员任期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官员:

1) 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与联邦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关系以及对外经济关系的实施,同时有权签订合同和协议代表俄罗斯联邦的一个组成实体;

2) 颁布法律,通过签署法律或颁布特别法令来证明其颁布,或否决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随后以合理的理由或提出修改和补充的建议予以重新审议;

3)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组建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构;

4)有权参加立法机关的工作并享有顾问表决权;

5)确保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的协调,并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组织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之间的互动。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联邦执行机关及其领土机构、地方政府和公共协会。如果最高官员履行职责不当,可以行使权力 提前终止. 对此,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作出决定。 如果立法机构对最高官员不信任,则将对此作出的决定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考虑,以决定解除最高官员的职务。

关于免职或临时停职的决定 免职 最高官员提请立法机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官员有权在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相应的总统令。 10дней 自其正式发布之日起。

31. 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领域的国家规定

供奉在艺术中。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43 条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具有非常坚实的法律和组织基础,体现在相当广泛的法律框架和广泛的国家教育机构体系中。 俄罗斯联邦宣布教育领域为优先事项。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普通普通教育、基础普通教育、中等(完全)普通教育和初级职业教育的普遍可得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研究生职业教育免费。如果公民第一次接受这一水平的教育,则在国家和市级教育机构接受竞争性教育。

根据 10 年 1992 月 3266 日俄罗斯联邦法 XNUMX-I“关于教育” 正在接受教育 被理解为为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教育和培训过程,并附有公民(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教育水平(教育资格)上取得成就的声明。 俄罗斯联邦有以下 教育水平(教育资格): 基础普通教育、中等(完全)普通教育、初级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职业教育。 公民接受教育被理解为他获得并保持一定的教育资格,并由适当的文件证明。

教育内容是社会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因素之一,应着眼于保障个人的自主权,为实现自我创造条件,发展社会,加强和完善法治。 就其内容而言,教育应该提供:社会的一般和专业文化的适当世界水平,个人融入国家和世界文化,形成融入当代社会的人和公民,再生产和开发社会人才潜力。

的概念 教育体制 包括一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元素,包括连续的教育计划和不同层次和方向的国家教育标准; 实施它们的教育机构网络,无论后者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类型和类型如何; 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组织。

32. 文化领域的国家规定

9 年 1992 月 XNUMX 日的俄罗斯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文化立法的基本原理”将文化和创造力的概念与各种类型联系起来 文化活动 - 保护、创造、传播和发展文化价值的活动。 在下面 文化财产 了解道德和审美理想、行为规范和模式、语言、方言和方言、民族传统和习俗、历史地名、艺术工艺和工艺、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活动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方法建筑、结构、物体和技术、历史和文化独特的领土和物体的文化意义。 文化活动创造 文化产品 - 组织、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为满足公民文化需求而提供的条件和服务。

创意活动 是文化价值的创造及其诠释。 与文化活动密不可分的联系是创造或解释这些价值观的人。

在文化方面,专业的创意组织(作家、戏剧人物、电影摄影师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们联合并指导了众多非盈利文化艺术组织的创作活动。

旨在保护、创造、传播和发展文化价值,以各种形式和类型为人们提供文化利益的活动是文化组织的主要活动。 文化组织可以开展其他不违反法律的活动——创业,只要这有助于实现其创建的目标并与这些目标相对应。

根据 17 年 2004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文化和大众传播部条例》,俄罗斯文化部行使下列职权:俄罗斯联邦政府起草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需要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的文件; 批准《国家电影条例》和《联邦电视和无线电广播竞争委员会条例》; 就该部和联邦服务局及其下属的联邦机构的既定活动范围的其他问题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在联邦立法规定的既定活动范围内行使其他职能和权力。

33. 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和人口社会保护领域的国家规定

在艺术。 1 22 年 1993 月 5487 日第 XNUMX-I 号《俄罗斯联邦保护公民健康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出: 公共卫生 - 这是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科学、医疗、卫生和抗流行病学性质的措施,旨在维护和加强每个人的身心健康,保持其长期活跃生命,在他失去健康的情况下为他提供医疗护理。 国家保护公众健康的职能 各国将广义的社会组织意义上的医疗保健包括为旨在确保公民高水平健康的国家活动,而狭义的、严格的部门意义上的医疗保健包括由医疗保健组织开展的医疗保健活动系统.

卫生保健机构的名称包括医疗机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药房三类卫生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

1)医院机构(医院、医疗单位、专科医院等);

2)特殊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法医检验局、医学统计局等);

3) 药房(内科医生、肿瘤科医生、神经精神科医生、抗结核医生等);

4)门诊;

5)急救医疗机构和输血机构(输血站、急救医疗机构);

6)母婴保护机构(孤儿院、产前诊所、奶制品厨房、妇产医院等);

7) 疗养院机构;

8) 诊所。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护公民健康立法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健康保护组织由国家、市政和私人医疗保健系统提供。

公共卫生系统包括 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俄罗斯联邦主体卫生部、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测机构、俄罗斯医学科学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措施执行国家政策,实施健康计划,发展医学。

34.安全的概念及其类型

根据 5 年 1992 月 2446 日第 XNUMX-I 号“关于安全”的俄罗斯联邦法律 安全 - 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态。同时,切身利益是一系列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可靠地保证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和进步存在的可能性。 安全威胁 - 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造成危险的一系列条件和因素。 确保安全的主要原则是合法性,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的平衡,个人和社会的相互责任。

主要的安全功能是 人格(其权利和自由)、社会(其物质和精神价值)、国家(其宪法制度、主权、领土完整)。 来自内部和外部危险源的对安全对象的真实和潜在威胁决定了确保内部和外部安全的活动内容。

目前的立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安全性。 因此,俄罗斯联邦宪法包含分配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法律依据,其中主要 集成安全视图 - 国家安全,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相互关联的要素是经济和信息安全,因为经济和信息进程伴随并调解广义和狭义上公共行政的所有领域和分支。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概念,这是一个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免受生活各个领域的外部和内部威胁的观点体系,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被理解为其多民族人民的安全,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承担者和唯一的权力来源。 根据这一概念,俄罗斯的国家利益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在经济、国内政治、社会、国际、信息、军事、边境、环境等领域的一系列平衡利益。

35. 俄罗斯联邦的安全系统、部队及其提供方式

根据俄罗斯联邦“安全法” 安全系统是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国家、公共和其他组织和协会,依法参与安全的公民,以及规范安全领域关系的立法。

安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 识别和预测对安全对象的重要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内部和外部威胁,实施复杂的操作和长期措施以防止和消除它们; 创建和维护准备好确保安全的手段; 等等。

国家安全机构的一般管理由 俄罗斯总统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控制和协调国家安全机构的活动,根据适用法律做出行动决策以确保安全。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安全领域作出决定的宪法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 考虑俄罗斯联邦在安全领域的国内和外交政策问题,国家战略问题,经济,公共,国防,信息,环境和其他类型的安全,公共卫生保护,预测,预防紧急情况并克服其后果,确保稳定和法律和秩序,并负责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免受外部和内部威胁的国家。

安理会的主要任务: 确定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切身利益,识别安全对象的内部和外部威胁; 制定确保俄罗斯联邦安全战略的主要方向并组织制定联邦计划以供其提供; 就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国内和外交政策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决策建议; 制定预防紧急情况的行动决定,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关于引入、延长或取消紧急状态的建议。

7年2004月726日第XNUMX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条例》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机构条例》。安理会的决定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会议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经安理会主席批准后生效,并由安理会主席颁布法令正式生效。俄罗斯联邦。

36、地方政府的概念

地方政府 - 这是当地社区的某些公共事务的管理类型之一。 解决当地重要问题是一项独立且由民众自行负责的活动。 地方自治政府是根据人民的利益、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组织起来的。 它是自主的。

但是,地方自治的自治是相对的。 首先,地方自治政府在一个特定国家框架内管理社会的一般联系和关系系统中存在和运作。 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它不得不服从一般的系统性质。 其次,地方自治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原则是由国家权力制定的,由其机关通过的法律。 第三,地方自治的物质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 他们从国家获得地方自治机构所需的大部分财政资源。 第四,外国地方自治政府的民选负责人(市长、市长等)通常被批准为地方政府的代表。 他们以这种身份履行一些全国性的职能,并对国家当局负责。 在俄罗斯,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同: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国家机构的一些职能可以移交给地方当局,他们也对国家负责实施。

地方政府 - 权力不仅在领土上受到限制,而且在权力方面也受到限制。 其机构有权依法解决地方重大问题。 在单一制国家,这是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

关于地方政府的本质,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地方自治的公共理论与反对王室专制主义的斗争有关。 首先,在城市,然后在农村定居点,民众捍卫建立自己的民选机构来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 最初,这是通过君主授予城市的宪章正式化的。 然后地方集体开始通过他们的章程,与城市一起成为自治市。 市政单位有自己的预算,自己的财产,并自费维持下属雇员。

地方自治的国家理论源于地方自治最终是社会整体管理的一部分。 地方自治的基础由法律确定。 因此,这一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地方自治是国家权力的延续,地方自治机构和官员是国家权力在该领域的“代理人”。

37.地方自治原则

这些原则是设定地方自治的一般参数的基本方法。 它们为整个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政府的统一提供了必要的措施。

地方自治原则:

1) 地方政府 俄罗斯联邦宪法承认和保障;

2) 地方自治原则 通过广泛的特殊法律手段实施,共同体现了市政府的这种品质。

地方自治政府被赋予了自己的权限,由管辖主体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力组成。 市政机构的自治权不是无限的,它具有艺术规定的框架。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 条:只有在地方自治政府的权力范围内才允许独立。 独立原则是基于市政当局根据领土的需要和资源拥有、使用和处置市政财产、制定和执行地方预算、管理地方经济的权利。

3) 独立原则 地方政府 - 最有争议的。 尽管如此,由于其合宪性,它仍然是无懈可击的: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 条规定,地方自治机构不包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

4) 地方政府责任

由于其活动原则以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实施:在特定城市、国家、个人和法人实体的人口面前。 对民众的责任源于失去信任。 解决该问题的依据和程序由市政府章程确定;

5) 不能接受教育 地方自治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官员任命——体现地方自治本质的原则;

6) 司法保护原则 地方自治同时也是防止国家权力不合理影响的保障。

这个原则有另一种更广泛的解释。 居住在市镇的公民、地方自治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官员有权就国家机关侵犯地方自治权利的行为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38.地方自治的法律依据

俄罗斯地方自治政府的法律规定属于联邦主体的管辖范围。 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同管辖权仅包括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的一般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i 款)。 据此,联邦有权颁布有关地方自治一般原则的法律。 地方自治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自治市本身的章程管理。

地方自治的法律依据 是规范地方自治问题的各种规范性法律行为和个别法律规范的集合。

俄罗斯地方自治的法律基础的构成包括国际法行为所包含的国际法律规范。

俄罗斯地方自治法律基础的构成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 条第 8 章等);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基本法律(宪法、章程); 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

地方自治的法律框架可能包括联邦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规,这些条款通常与其他监管领域相关,但包括影响地方自治问题的某些规范。

在市政法的渊源中,一个特殊的位置是市政宪章和 1985 年的欧洲地方自治宪章。

宪章 - 这是市政当局的组成文件,它对该实体具有综合性,是市政规则制定的基础,其特点是采用和更改的特殊(复杂)程序。

欧洲地方自治宪章 - 一份国际文件,但在 1998 年被俄罗斯批准(自行批准),因此成为俄罗斯国内法的来源。

在规范市政当局的权力时,它被用于 辅助性原则,一方面适用于划定国家和国家实体的管辖主体,另一方面适用于直辖市。 这意味着可以在下级解决的问题不应该转移到上级,市政机构被赋予公民协会无法通过使用自组织和其他形式的直接民主来解决的任务。 辅助性原则还有其他解释。 它们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在宪法和国际法中,当强调援助时,支持解决共同问题,除非这种援助受到宪法的阻碍并且提供援助的政府部门不反对) .

39.地方自治组织基础的概念

11 年 1995 月 4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首次引入了“地方自治基本原则”一词,以适应组织活动的需要实施地方自治的人口。

下面 地方自治的基本情况 人们应该了解社会中发展起来的经济、社会、金融、法律和其他机会和条件,它们的整体构成了整个地方自治制度建立和行使市政权力的基础。

地方自治发挥效力的最重要条件是其组织基础,在市级层面,各种地方自治机构的实际工作的形成和组织,其活动的协调,以及他们与国家当局的互动。

组织基础是地方性法律机构,是一套地方性法律规范-原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俄罗斯联邦。

组织基础必须与分配给市政府机构的目标和任务相对应,主要体现在他们的能力上。 同时,基金会必须与整个国家和单个城市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自治的组织基础是 一套规范载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

1)地方政府制度(形成的一般原则);

2)地方政府结构形成的一般原则;

3) 市政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

4) 不同类型的市镇和具有特别行政和法律制度的地区的自治组织的特点。

与经济基础不同,6 年 2003 月 131 日第 XNUMX-FZ 号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织地方自治政府的一般原则”的组织基础没有单独的章节,因为共同制定的规范地方自治的组织基础在法律的所有章节中都可以找到。

40. 地方政府体制和结构

在任何一个州,地方政府有效执行任务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组织方式。 众所周知,事物的组织具有结构和功能方面。 关于地方自治的机制,这首先​​意味着建立适当的地方自治机构制度,发展这些机构的结构,建立每个机构的权限,人员的选择和安置。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权力的承担者和唯一来源是直接行使权力的人民,以及通过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人(第 2 部分,第 3 条)。 同时,艺术的第 2 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30 条规定了艺术的第 2 部分。 3 并规定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和其他地方自治机构”实施地方自治。

“结构体 “在许多知识分支中都有使用,但这个概念没有立法巩固。关于这个概念有不同的观点,但不可能从科学家的理论研究中得出明确的结论。

狭义的地方自治机构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职权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机构体系。 从广义上讲 - 地方自治机构的结构概念还包括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内部划分。 地方政府的结构,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都是 受当地管辖.

地方自治机构的“制度”和“结构”概念相近,“制度”概念较窄,包含在“结构”概念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地方自治机构的结构由人民在自治市章程中独立确定。 只有地方自治政府的强制性机构的命运不受讨论:代表,执行机构和市政府负责人。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第一次详细规定了在聚居区或在某些情况下建立新的市政机构时确定地方机构结构的程序。的转变。 该结构由地方公民投票中的人口、公民集会(在人口少于 100 人的地区)或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确定。 市政章程中反映了此类问题决定的这种或那种变体。

41. 城市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主体

城市——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主体——存在地方自治政府的特征是由于各种原因,但当然是重要的。 一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包含一些规范,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其组成的国家权力机构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第 11 款)。联邦)。 另一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一些规范,根据这些规范,在城市住区(包括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实行地方自治(第 1 条,第 131 条)。

最初,“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法没有考虑组成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所有类型城市共同的自治组织原则。 后来,需要解决与联邦城市的具体情况相关的问题,迫使立法者修改该法。 这些变化建立了一种二元(混合)模式,根据这种模式,市政府的代表和执行机构既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又是市(地方)自治机构,并拥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力。这些机构中。

现在 地方自治组织的问题 在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中,艺术。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的一般原则”法第 79 条如下:

1)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地方自治在市内领土内进行,其边界的建立和变更由这些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法律进行,并考虑到该地区人口的意见各自的市内领土;

2) 地方性问题清单,市内地方预算的收入来源由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联邦城市的法律根据维护城市经济统一的需要确定;

3) 市内自治市的市政财产的组成由联邦城市的法律根据“俄罗斯联邦组织地方自治的一般原则”法(第 1 部分-第 3 条第 50 款)。

因此,地方自治是在城市内的领土上进行的,因此,具有全市意义的问题是国家问题,而不是地方问题。 只有城市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些问题移交给市内自治市管辖。

42. ZATO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

封闭的行政区域实体是指开发、储存和处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加工放射性材料和其他材料、军事和其他设施的工业企业所在的区域实体,并为此建立了特殊的制度安全运作和保护国家秘密,包括公民的特殊生活条件。

ZATO自治组织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规定:

1)ZATO具有市区地位;

2)建立(废除)ZATO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

3)在决定取消ZATO时,确定取消企业和设施安全运行特别制度的阶段和条件(ZATO法第2条第2款);

4)ZATO在以下问题上受联邦政府机构管辖:

a) 建立行政从属关系、指定实体的边界以及分配给企业和设施的土地;

b) 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对特定实体的权力;

c) 确保企业和设施安全运行的特殊制度,包括公民的特殊生活条件、保护公共秩序和确保消防安全。 上述问题的所有决定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做出(ZATO 法第 1 条);

5) 对从事经济和企业活动、拥有、使用和处置土地、自然资源、不动产的权利进行限制(ZATOs 法第 3 条第 1 款);

6) ZATO 预算应包括从该领土收到的所有税费;

7) ZATO 土地由市政府管理,联邦拥有的土地除外;

8) 参与市政财产私有化的只有那些永久居住在那里并进行了登记的人;

9) 扩大了ZATO 地方自治机构的权限。 这些包括:

a) 确保公民安全的问题;

b) 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问题;

c) 遵守领土特殊制度的问题;

d) 参与制度进程(通过)等问题;

10) 在特殊的 ZATO 制度条件下居住或工作的公民须接受一般社会补偿。

43.科学城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

科学城 - 具有城市形成研究和生产综合体的市区,这是一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优先事项从事科学、科技、创新活动、实验开发、测试和培训的组织。

科学城基础设施 - 一组确保科学城人口的重要活动的组织。

研究和生产综合体的组成可能包括:

1)科学组织和高等教育机构,只要它们按照既定程序通过国家认证;

2)工业企业,条件是科学密集型产品在向市提交科学城授予文件的前3年的产量至少占总产量的50%;

3) 创新基础设施的对象,无论组织和法律形式如何,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运营的小型企业,根据与位于本市境内的科学组织签订的合同履行工作,至少构成其主要活动量的 50%。

这些组织必须按照本市境内的既定程序进行登记。

科学城的地位和地方自治组织的特点包括:

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提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将科学城授予(剥夺)市区地位。 此状态最长可分配 25 年。 科学城的地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可以保留,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前取消市区科学城的地位;

2) 授予科学城地位的决定伴随着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的主要活动领域和科学城发展计划的批准;

3) 科学、科技、创新活动、实验开发、测试、人员培训的资金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优先事项由联邦预算承担,相应的预算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资金来源。

44. 市政府章程

自治市宪章是自治市的主要监管和组成法案,确立了自治市的地位。 它在市级法律法规通过的市级法律行为体系中占有优先地位。

宪章是一种在独立自治市范围内运作的小型宪法。

该法令规定:

1个市镇名称;

2) 当地重要问题清单(根据市镇类型);

3) 民众参与解决当地重要问题的形式、程序和保障;

4)地方自治机构的组成和程序;

5) 地方自治政府的选举机构和其他机构、地方自治政府官员的姓名和权力;

6) 市政法令的种类、通过、公布和生效的程序;

(七)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代表、民选官员的任期、职权的终止理由和程序;

8) 地方自治机构和地方自治政府官员的责任种类、责任产生的理由和解决有关问题的程序;

9)地方预算的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

10) 对市政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程序。

章程必须包含几种类型的规范:

1) 规范定义(确立市政府标志的规范);

2) 主题内容规范(关于市政服务,关于直接表达意愿的形式);

3) 身份内容规范,确定机构和官员身份的所有要素,在此基础上制定和通过身份内容的规定;

4) 程序(程序)规范确定机构和官员行使权力的程序。

自治市宪章 - 唯一必须在国家司法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45. 地方自治代表机构:形成的概念和程序

代表机构 - 这些是民选机构,有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代表人民做出在市辖区内运作的决定。 代表机构由代表组成,其人数由领土单位章程确定。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原则》法规定代表人数取决于市镇人口。 这个比例是这样的:

1)7名代表——人口不足1人;

2)10名代表——人口为1至10万人;

3)15名代表——人口为10至30万人;

4)20名代表——人口为30至100万人;

5)25名代表——人口为100至500万人;

6)35名代表——人口超过500万人。

特别规定 代表人数 市辖区。 不管它的参数如何,它必须至少有 15 人。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的市内市镇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由市镇章程规定,不得少于10人。

在一个单独的组中 市辖区代表机构. They are formed in two ways: as a result of being elected in municipal elections; 以混合方式,涉及选举和依职权进入组成。 在第一种方案中,从市辖区内的一个定居点选出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机构既定人数的五分之二。 在第二个变体中,代表机构从区内定居点的代表机构的代表中选出,其代表比例对所有定居点均等,不分人口。 代表的标准由市辖区的章程确定。 除代表外,位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定居点负责人也包括在区代表机构的组成中。

在有选举权的居民少于 100 人的定居点,不成立代表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功能是由公民聚集来执行的。 以前,无论居民人数多少,市政当局的章程都允许这样做。 很明显,这些城市应该是小型的,并且以农村为主。 无论如何,地方自治没有代表机构或公民集会的情况是不可接受的。

46.地方自治代表机构任期

任期 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由市政府章程确定。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仅规定地方代表机构的代表任期。 它可以至少为 2 年且不超过 5 年。 个别代表和代表机构的任期可能不一致,但通常是相同的。

允许更改(延长或缩短)当局的任期。 但同时,变更任期的决定仅适用于相关决定生效后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构和官员。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第 35 条规定,市代表机构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既定代表选举产生,可行使权力。 在没有这一规范的情况下,类似的规定被纳入市政章程,填补了立法中存在的空白。

代表机构的职权自任期届满时终止。 同时,代表的权力被终止。 提前终止代表机构活动的情况由“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确定。 代表机构通过关于自行解散的决定; 市政府的转型; 以对国家负责的方式解散代表机构。

这种责任机制首先由“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法确立。 目前,地方自治对国家的责任分几个阶段落实。 法院对代表机构通过的行为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和地区立法相抵触的决定作为此类责任的依据。 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或在法院判决规定的另一期限内,市政机构必须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如果不这样做,联邦主体的最高官员将向地区立法机构提交关于解散代表机构的法律草案。 随着该法的生效,该机构的权力将终止。 简化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规定的解散程序。 联邦当局被排除在外,在此之前,他们是提前终止地方当局权力的最后手段。

47. 地方代表机构的结构

地方代表机构的结构 包括:理事机构、职能和部门部门(常设和临时委员会)、地区机构、机构。

给理事机构 包括主席和他的副手。 通常,他们是从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规定的变体是可能的,当代表权活动的组织由人民选举的市政府负责人进行时。 选择一种或另一种选择取决于市政府的章程。

取决于谁领导杜马(理事会), 内容和范围 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权力。 如果这是从代表中选出的主席,他的权力将有两个主要方向:代表和领导杜马。

作为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主席在与人口、国家当局、其他市镇的地方自治机构的关系中代表它。 但最重要的是,主席的活动与代表机构的工作组织有关。 他监督杜马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会议,协调常务委员会和代表的活动,并对他们下达指示。 主席任免理事会机构的雇员,有权聘用和解聘他们。 他负责在市预算批准的思想成本估算范围内处理代表机构的资金。

如果杜马的工作由兼任市政府首脑的主席领导,他的权力将因选民罢免市政府首脑职位而提前终止。

可以肯定的是,与代表机构通常的负责人相比,市政府首脑(杜马主席)的权力范围会扩大。 它们不能仅限于领导杜马的代表权力和职责。 作为市政府的最高官员,其首脑同时也是思想的主席,对地方自治政府的机构和官员行使控制权。 以此身份,他负责确定该地区发展的优先事项,实施该市的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关系。

48. 副委员会

代表机构包括功能和结构单位。 这些是常设和临时副委员会。 两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代表机构确定。 委员会在一个想法之前承担责任,他们对此负责。

该委员会负责解决以下问题:制定代表机构的决定草案,准备对杜马法律行为的意见,举行议会听证会,监督代表机构决定的执行。 这些委员会主要履行组织、准备和控制职能。

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的工作形式是他们的会议,会议的频率由代表机构的规定决定。

杜马的地区机构由副组代表,这些副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代表,共同努力在选区行使权力。 在苏联时代,这种形式与工业副集团一起普遍存在。

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地方代表机构的活动是他们的会议。 对他们的需要是由代议制权力的集体工作风格决定的。 在会议上,成立了其理事机构,解决了由代表机构专属管辖的具有地方重要性的最重要问题,并履行了其控制职能。 最后,代表权的立法功能是在会议上进行的。 这一切共同说明了会议在其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总数中的领先地位。

会议 可以是常规的和非凡的,开放的和封闭的。

定期会议 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他们由理事会负责人召集。 根据情况,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杜马的条例规定 特别会议 特殊的启动顺序。 它们是根据杜马主席、其常务委员会之一或一定数量的代表的建议举行的。 坚持召开特别会议的机会通常也提供给市政府负责人。

公开会议 涉及所有感兴趣的参与者、公众代表、媒体的出席。 大多数会议都是这样进行的。

闭门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例如,在讨论罢免杜马主席、提前终止其中一名代表的权力问题时)。 会议性质问题由代表机构自行决定。

49. 关于代表地位的一般规定 - 地方自治政府选举机构的成员

- 这是由各自选区的选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的人(《选举权基本保障法》第 2 条)。

成员任期 不得少于 2 年且不得超过 5 年。 The calculation of the powers of a deputy begins from the day (moment) of his election. 但是代表权力的完成与新召集的代表机构的工作的开始有关。 理由:法院承认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法院承认失踪或宣布死亡,法院的定罪判决生效。 Deputy powers are also terminated if a deputy of a representative body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is elected a deputy of the State Duma, a member of the Federation Council of the Federal Assembl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 deputy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of a constituent联邦实体或另一个市议会的代表机构。

长期在代表机构工作的代表无权从事其他有偿活动,但教学、科学或创造性工作除外。

终止俄罗斯公民身份并使其永久居留是提前终止代理权力的另外两种方式。

提早终止代表权力的原因是他被选民罢免。

代理活动的主要方向和形式。

理论和实践都知道 议会工作的两个领域: 与选民一起,在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中。

作为合作的一部分 选民 代表负责接待公民,审议从他们那里收到的建议、申请和投诉,研究公众舆论,并向选民通报他的活动。

议会活动的形式 地方政府代表机构 执行:参加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执行思想指示,参加代表听证会,代表请求上诉,向地方自治政府官员提问。 副代表参加代表机构及其常设委员会的工作,对思想权限内的所有问题享有决定性的表决权。

50. 代理活动保障

代理活动的保证分为几组:

1)习惯上将组织保障与当局的职责联系起来,为代表行使权力创造必要条件;

2) 社会保障旨在确保保护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物质成本的权益。 特别是,规定了在未获释的基础上履行职责的代表的费用报销权。 采用的规范以市政预算为代价确定了副手的人寿和健康保险。 保险金额由代表机构决定支付,以防代理人受伤或与行使代理人权力有关的其他健康损害;

3) 保障代表的劳动权利是为了保护他们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 此类担保涵盖代表的整个任期,以及代表职务终止后的后续公务活动。

未经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同意,不得根据行政机关的倡议将代表从主要工作地点解职。 根据劳动立法的规定,副活动任期计入总和连续工作经历或服务年限、本专业工作经历;

4) 代表活动的保障包括代表的豁免权。 豁免权不是个人特权。 它具有公法性质,旨在为代表提供自由行使其职责的机会。 不幸的是,“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非常谨慎,仅表明代表和民选官员在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时的保证,联邦法律规定拘留、搜查、逮捕、审讯、实施其他与其有关的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行为。

代表的活动的保证被认为是他对所表达的意见和投票期间表达的立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副手不负责任 - 辩论和投票自由原则的结果。 同时,联邦法律规定了代理人公开侮辱或诽谤的案件,不承担责任。

51. 市政当局法律地位的一般特征

地方行政 代表市政府的行政和行政机构,有权解决当地的重要问题,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移交给市政府的某些国家权力。

地方行政具有以下特点:

1) 自 1991 年以来(自《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法》出台以来),行政部门与苏维埃分离,成为地方自治政府的组织和职能自治机构。 直到今天,他们仍然如此;

2) 行政机构是具有一般权限的机构,在市辖区内行使组织、行政和行政权力。 正是这种情况为地方行政部门提供了职能独立性以及组织和结构上的独创性;

3) 地方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系统中取得强制机构的地位;

4) 地方行政机构,根据市政府章程,具有法人权利,以市政机构的形式登记;

5) 行政部门具有分支和异质结构,包括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机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该设备的主要操作领域是 行政部门的组织、法律、信息、后勤支持。 该设备还执行控制功能。 仪器的结构单元不享有颁布法律行为的权利。 各部门负责人不管理贷款。

行政职能部门(经济委员会、市政物业管理、财政和预算部门)的职能涵盖地方经济的所有或多个部门。

专业部门和部门的地位具有几个特点。. 首先,它们是具有特殊能力的机构。 他们的权限要么由地方行政部门确定为具有一般能力的机构,解决地方重要的问题,要么由上级部门确定。 其次,它们根据行政首长批准的规章制度运作。 第三,到目前为止,关于设立这个或那个单位的最终决定主要属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他们批准了其结构和人员配置。

52. 市镇长:地位和权力

市政府负责人 - 这是自治单位的最高官员,根据市宪章赋予其解决当地重要问题的能力。 除了最高官员的地位,《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组织总则》法赋予市镇首长作为地方自治政府唯一机构的地位。 他拥有组织代表机构活动或解决当地重要问题的组织和行政或行政和行政权力。

“市政府负责人” 由“俄罗斯联邦会计委员会”法引入,指定负责地方自治政府活动的民选官员。

市政当局负责人的权力分为几个主要领域:代表权、规则制定权、控制权、领导权及其细分(组织、协调等)。 首长的权力可以根据自治市首长在地方政府系统中的作用进行重新分配。

首脑们在与其他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公民和组织的关系中拥有代表权。他们有权代表市政当局行事,无需授权书。典型的还包括与代表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行为的公布相关的规则制定权。

- 地方行政首长,他就地方重要问题和某些国家权力问题作出决议,并就行政组织工作问题作出命令。

首脑的权力在死亡、自愿辞职、被解雇、法院承认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法院承认失踪或死亡、法院判决生效、离开该国永久居留,终止俄罗斯公民身份,召回选民,在法庭上确定因健康原因持续无法行使市政府负责人的权力,提前终止市政府代表机构的权力,如果首脑是从其成员中选出的。

53. 罪行及法律责任

在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开展了许多不同的行动。 其中可能有引起他人谴责的行为。

犯罪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有害后果的强制性发生,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造成伤害的人的过错(故意过失或疏忽或轻浮形式的过失)。

不当行为 可能来自不同的管理主体,州和地方当局,在服务中行事并对其行为负责的员工(官员)。

违法行为 在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无本领域权限的组织和个人也有犯罪行为(商业组织违反许可规定,或者公民非法佩戴他人的勋章和勋章)。

区分是很重要的 州和市政当局的罪行 和官员,当他们作为当局代表行使州或市政府时(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违反法律的决议,该市市长收受贿赂),另一方面手,当他们以私人、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以个人身份,在民法关系中(国家机关不支付用电的账单时,部长在广场上打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市民和市长,违反交通规则,撞坏了别人的车)。 责任将有所不同:作为公民的一般法律和作为官员或州市政机构的特殊法律。

国家和市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犯罪,即具有高度公共危险性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违法(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轻微流氓行为)将受到各种行政处罚(最高行政逮捕15天) , 违反服务会导致纪律责任(命令中的谴责等),根据民法造成损害 - 物质责任或责任,主要是道德性质的(在报纸上发表驳斥,报告先前发布的信息不可靠) )。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主体和自治市的负责人、合议执行机构、部长、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其在任职期间和任职以外的行为可能承担政治责任(例如弹劾总统、辞职部长,剥夺副职)。

54.州市政府领域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只延伸到州和市的某些机构。 解散议会,联邦主体的立法议会可以成为一种政治责任形式。 一些国家(波兰、乌克兰等)的宪法规定解散议会(一院制议会或下议院),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国家预算,无法组建政府, has not begun its work after being elected. 在俄罗斯,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首长、代表机构和市镇负责人的政治责任。 在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代表机构可能被解散,行政首长和市长可能被免职。

某些国家的议员、联邦组成实体的立法会议、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机构(议会等)可能会被选民过早召回(包括因为表现不佳),相关代表会剥夺他们的授权(通常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只有在此之后,如果议员犯了罪,他们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一些国家,他们没有代表豁免权,而且豁免权通常不适用于主体立法议会的成员联邦的,根本不包括市政代表机构的代表)。

总统的政治责任 (君主不承担责任)可能以弹劾(俄罗斯、美国等)、选民提前罢免(奥地利)、宪法法院决定免职(意大利)的形式出现。 只有在此之后,才能对前总统实施其他惩罚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民事责任也可以由现任总统承担)。

政府和部长(包括俄罗斯联邦某些主体的部长)最严重的政治责任是 以不信任投票解职 (谴责决议)辞职。 政府可以被解散,由总统决定(俄罗斯、乌克兰等)。 也可以 政府和部长的民事责任, 也适用于部长 刑事 (惩罚)和 纪律责任 (谴责等)。

确定责任的特殊程序可能适用于其他机构和官员(例如法官),但他们不受政治责任的约束(例外是少数国家的选民罢免法官)。

55.国家和市政领域的刑事责任

侵犯公共行政,如果构成犯罪,将根据 13 年 1996 月 63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受到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二十一项违反兵役的罪行——从开小差到侮辱军人。

英寸。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30 被列出 危害公共服务罪的要件 (这也可以扩展到市政服务),特别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拒绝向联邦议会或会计室提供信息,挪用官员的权力,非法参与商业活动、收受贿赂、公务伪造、过失。 在这些罪行中,可能不仅是公务员所犯的罪行。 因此,官员的权力分配既可以由公务员进行,也可以由伪装成大老板的普通公民进行。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与公共权力和国家及市政服务问题无关的其他章节也规定了公共行政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类化合物见于规定对经济犯罪(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24章)、环境犯罪(第26章)、危害交通安全犯罪(第27章)、危害基本宪法秩序和国家安全犯罪的章节中。 (第29章),反对正义(第31章),反对人类的和平与安全(第34章)。在经济活动领域,公务员可能因非法经营而被追究责任(第171条);在进行采矿作业时可能违反安全规则(第216条)。国家船舶的船长可能因未能向遇险者提供援助而承担责任(第 270 条)。间谍活动通常是由掌握国家秘密的政府官员实施的(第 276 条)。其中许多规定适用于市政服务官员。

一些司法领域的犯罪只能由政府官员实施。 这同样适用于某些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侵略战争的策划、准备、发动和发动,使用禁止的发动战争的手段和方法,原则上只能由最高官员执行。

56、州、市政府领域的民事责任

各国立法规定 民事责任 州和市政机构和官员。 他们对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以及法人实体的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必须全额赔偿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除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规定向受害人支付赔偿的义务。 即使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规定损害赔偿。 如果确定损害是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造成的,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不违反社会道德原则,可以拒绝赔偿损害。

这些一般规定在与州和市政机构及其官员有关的条款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按照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68 条,由于国家、市政机构、国家、市政组织或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包括因颁布法令而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国家、市政机构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可退还。 如果损害是在必要的防御状态下造成的,只要不超过其限度,则不予赔偿。 如果损害是由处于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国有企业或官员造成的,则必须予以赔偿,尽管其规模可能会缩小。 这些责任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市政组织和市政官员。

的责任 调查机构、初步调查机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70 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指的是非法定罪、非法刑事起诉、非法拘留。

司法行政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官的罪行是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定的,则予以赔偿。

至于 国家当局造成的伤害, 联邦主体, 市政府及其官员, 如果行为 (不作为) 是非法的, 则根据官员的身份, 以俄罗斯联邦、其主体、市政府的国库为代价, 将予以报销. 同时,联邦、其主体、市政府从其国库中赔偿损失,有权向造成损失的机构或官员提出追索权。

作者:康斯坦丁·西比克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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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验涉及两个人观察相同的光子 - 光的最小定量单位,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表现出波和粒子的特性。 光子可以存在于这两种状态中的一种,但在任何人都可以测量它之前,它处于所谓的“叠加”状态——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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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一理论变为现实,它需要一个带有分束系统和一系列 6 个光子的实验性激光设备,这些设备由取代两名人类科学家的各种设备进行测量。 根据麻省理工学院的说法,这种设置以前已经开发过,但这是第一次有人设法将实验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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