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I、III 和 IV 部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民法概念(GP) GP - 一套规范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实现国有企业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最佳组织。 全科医生科目 - 两种类型的公共关系: 财产关系 - 成本关系(具有商品货币形式;具有内在的经济内容)和 个人非财产关系 (他们缺乏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 产生于物质商品的生产过程,以及它们的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 在财产关系中,立法者强调企业关系(民法第2条),其特点是:注重制度利益; 主体行为的独立性和风险性; 需要国家注册实体作为企业家。 GP法 - 通过这一法律分支规范公共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特定技术系统,借助该系统,公共关系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得以建立。 GP方法假设:民法关系参与者平等、意志自主和参与者财产独立; 民事法律关系的恢复性保护; 赔偿民事责任。 全科医生原则 - 这一法律分支的主要思想:民法主体法律制度的平等; 财产不可侵犯; 合同自由; 不允许任意干涉私人事务; 不受阻碍地行使权利和保护被侵犯的权利。 全科医生作为法律分支的职能 - 它在社会中执行的任务。 GP职能:监管; 保护的; 改变整个社会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 GP制度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 - 其相互关联的子部门和机构的统一。 法律研究所 - 这是一套规范,确保对一组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行监管(例如,住房法律关系受制定住房法的规范的监管)。 国有企业子行业 - 这是多个机构的组合,它们有自己的监管主体和方法(例如,“产权”支行,其中包括管理所有者权利和非所有者产权的法律规范)。 GP 除以 两部分: 一般和特殊。 一般部分中包含的规范与特殊部分中包含的所有子行业相关。 这样, GP系统:通用部分 (GP简介(法律分支的概念、主题、方法、原则、制度、渊源)、民事关系、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和 特殊部分 (财产、义务法、创造性活动结果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继承法)。 2. 民法 (GP) 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性。 GP作为一门科学和学术学科 构成俄罗斯法律体系的法律分支分为三组:国家法律(宪法、行政、金融法); 民法(民法、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民事诉讼法); 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医)。 GP或多或少地与这些法律分支中的每一个相关联。 因此,宪法与有关管理国家、其主体、市镇的活动的规定相关联,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GP 与行政法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两个分支都对财产关系进行了规范。 然而,这些是不同的关系:在行政法中——组织,其参与者是不平等的,在 GP 中——这些是平等方的成本关系。 GP 与金融和行政法的相关性:GP 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部门,除非法律明确规定。 应该知道普通合伙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后者的客体被部分地纳入民法客体的圈子。 民法中产生的劳动法和家庭法的分支与民法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些分支规范了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全科医生的概念 喜欢科学 比普通法作为一个法律分支的概念更广泛:它包括一个法律分支,即一套管理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这个法律分支的立法、一个法律分支的发展历史,关于法律分支的主要规定,立法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的理论; 揭示了社会对与其变化的需求相对应的新法律的需求,民间科学家参与了新法律和法规草案的制定。 GP作为一门科学使用这样的研究“工具”:辩证法、系统方法、复杂分析、比较法和社会学研究方法。 这门科学被称为民法。 全科医生喜欢 学科 反映了 GP 作为一个行业在科学领域的主要成就,但考虑到课程分配的时间量。 3. 民法来源 (GP)。 民事立法 全科医生的来源 - 民法规范的一种巩固形式(外部表达)。 GP来源的类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规范民法关系的联邦法律; 包含民法典规范的附则(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苏联和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性文件;商业惯例;规范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它们不被认为是民法典的来源,但用于执法实践:道德和道德规范,司法全会的决定和司法实践。 概念 民法 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 - 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管理民法关系的联邦法律; 从广义上讲-民法的所有渊源。 大陆法系的中心地位是由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由三部分组成); 其他法律中的规范必须遵守。 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包含其他法律行为的基本规范(例如,关于财产所有者权利、公民法律行为能力等的条款)。 联邦 法律 规范某些类型的民法关系(例如,法人实体的活动(公共协会、慈善组织、股份公司)。1 年 1995 月 XNUMX 日之前通过的苏联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效,前提是他们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按照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 联邦行政当局的行为。 同时,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等。 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条约 直接和间接应用。 在第一种情况下,只适用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中借鉴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国际条约适用于有外国实体参与的民法关系(如果它们定义了这些个人和法人对俄罗斯联邦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缔结和处理交易的程序,责任对外国人造成的伤害等..d.),以及只有俄罗斯公民参与的关系(例如,与货物、乘客和行李的国际运输有关的关系))。 商业惯例 - 已发展并广泛用于任何商业活动领域的行为规则,法律未规定,无论其是否记录在任何文件中。 商业惯例适用: 当事人尚未解决的法律漏洞; 如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商船法典规定了申请程序。 4. 民法的效力和适用(CL) 在申请PP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到 法律的通过规则、公布程序和生效. 通过法律的程序。联邦法律的通过日期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之日。联邦宪法法律仅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并由合格的多数代表执行。 民法的公布和生效程序. 所有联邦法律均须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后的 XNUMX 天内正式公布(在“俄罗斯联邦公报”、“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中)。 联邦法律在正式公布十天后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除非法律本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正式公布; 正式发布后 XNUMX 天生效。 联邦执行机构关于组织法律地位、公民权利或具有跨部门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通过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 它们必须在注册后十天内在俄罗斯联邦报和联邦执行机构规范法案公报上正式发布,并在其正式发布十天后在整个俄罗斯联邦生效。 民事保护随时间的影响。民法法案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例外)。民事法律行为在以下情况下失去效力: 在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后;废除或修订现行规范性法案的新规范性法案生效后。 太空民事保护行动。民法法案在通过该法案的机构管辖的领土内有效。例外:法律的适用地域受到法律本身的限制或者协议规定一国的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另一国的领土上适用(例如,在对外贸易交易中)。 民法对人群的影响。民法行为适用于民法生效地区内的所有人。只有当立法者限制法律适用的人员范围,或将另一州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他们时,才有可能例外。 类比适用法律。民法没有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定类似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 类比法的应用。在缺乏解决特定关系所需的直接和类似规则的情况下。本案中,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是根据民法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合理公平的要求确定的。 5. 民事法律关系(GP)的概念和结构。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全科医生的概念。民法被理解为其参与者之间关于财产和非财产关系或社会关系本身的法律关系,受民法规则的约束。 GP值。在全科医生中,其参与者有权 主观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保障,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其持有者有权在法庭上受到保护。全科医生表示 国家意志,制定参与者行事的规则,以及 参与者自己的意愿. 普通合伙人与其他法律关系具有共同的特点:具有约束力,以法律为依据。 同时,HP 有 具体特点: GP——平等参与者的财产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法律规制的结果; GP的主客体多样; 行使权利和义务的保证是财产性质的措施(损失赔偿、罚款); 通过提交索赔声明在法庭上保护参与者被侵犯的权利。 В 结构(组成) 国有企业区分三个要素:国有企业的主体; 全科医生设施; GP的内容(GP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GP实体(人): 个人(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人)或某些人群(法人实体、市、州和州际实体)。 他们都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对象 GP ——针对什么,有一定的效果。 GP的对象是其主体的行为,旨在获得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有必要区分主体以任何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善为目标的行为,以及法律关系主体在相互交往过程中的行为。 第一个构成法律关系的对象,第二个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全科医生内容 - 其参与者的互动,根据他们的主观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进行: 主观权利 - 对授权人的可能行为的法律保障措施: 主观义务 - 法律规定的对 GP 中义务人的必要行为的衡量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全科医生的分类有多种依据。取决于经济内容的存在或不存在 - 财产 и 个人非财产国有企业。按义务人数计算 - 绝对 и 相对的。取决于权利人亲自或在义务人的帮助下行使其权利的能力 - 真实的 и 强制性的。取决于是否存在时间限制 - 紧迫的 и 永动的。取决于各方的责任分配 - 简单 и 复杂. 6. 民事法律关系的起源、修改和终止的理由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 法律与法律后果的发生相关的情况。 由于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并导致其成立、变更或终止,因此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据。 法律事实的类型。根据主体意志的存在或不存在,事实分为 发展 (独立于一个人的意愿而发生的情况,包括他的意愿发生但超出他的控制的情况——事故、火灾等)和 活动 (根据个人意愿发生的情况)。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分为 合法 и 非法的; 合法行为分为 法律行为 (交易、行政行为、法院判决)和 法律行为 (寻找,宝藏)。 根据法律事实所产生后果的性质,后者分为 制定法律、改变法律、恢复法律。根据其存在的时期,法律事实分为 短期 и 持久 (事实 - 状态)。 后者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动作。 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的理由: 不违反法律的交易; 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财产权的国家登记; 建立法律关系的法院判决; 创造智力活动的产物; 合法取得财产; 不当得利; 对他人造成伤害; 公民和法人的其他行为; 法定事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不与其一般原则和含义相抵触的其他法律事实。 此外,还有这样一个概念 法律构成,描述复杂的法律事实。 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类型: 个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实体; 状态。 在每一种法律关系中,其参与者分为 授权人 (有权要求)和 有义务的人. 个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何具有若干特征:它们必须是 个人; 拥有 法律行为能力 и 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 公民个性化的手段是他的外貌、姓名和居住地。 名字 公民 - 他的名字,父名和姓氏。 居住地 - 公民主要或永久居住的地方。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居住地对于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无故不在居住地一年的,法院可以承认他 丢失的。这种承认的后果:该公民的财产根据法院判决转移至 信任管理 由监护和监护机构任命的人; 他的受养人的赡养费是从这个人的财产中分配的; 他的受抚养人因失去养家糊口者而获得抚恤金; 配偶有权以简易方式解除婚姻等。如果公民离开居住地五年,法院可以 宣布他死亡。如果公民在死亡威胁的情况下失踪,则该期限可缩短至六个月;如果公民因军事行动而失踪,则该期限可缩短至两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发生上述后果,而且还会产生继承。如果该公民出庭,法院会推翻其决定,该公民有权归还属于他但最终被其他人占有的财产。 一些法律事实 (公民身份法)公民须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国家登记(例如出生、死亡、结婚和离婚、收养)。 公民要参与民间流通,必须具备 法律行为能力 (一个人拥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随着出生而产生,随着死亡而停止)和 法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它仅在达到成年年龄时才完全产生)。 容量类型: 14 至 14 岁 - 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18 至 18 岁 - 部分法律行为能力; 从 XNUMX 岁起 -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公民能力的差异:在上述每个时期他可以进行的交易类型的差异。 8. 公民能力的限制 法院承认公民可以降低法律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行为能力 или 无能的。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或管理自己行为的意义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宣告其无行为能力。他无权进行任何交易,包括小额家庭交易,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造成伤害的责任。所有交易均由其监护人代表他进行。 因酗酒或吸毒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限制其法律行为能力。 未经受托人同意,他无权进行任何交易,小户型除外,但是,他对这些小户型以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财产责任。 能力可以通过 解放 公民,即在 16 岁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承认他为成年人 解除:根据监护和监护当局的决定 - 经父母双方、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或法院判决- 未经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父母、养父母和监护人不对被解放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承担责任,包括因对他们造成伤害而产生的义务。 引入监护和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有能力的公民的权益,并保护他们免受第三方的滥用。 它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 2008 年“关于监护和监护”的联邦法的约束。 监护 建立在不称职的公民身上, 监护 - 在部分能力。 监护人(受托人)是他们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代表不需要出具指定其权力的授权书。 证明监护人(保管人)权力的文件是监护人的证明,如果没有,监护机构就任命该人为监护人(受托人)的决定。 监护(托管)由地方自治机关的监护和监护机构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法院决定)关于需要设立监护(监护)的信息之日起XNUMX个月内设立。 光顾 - 当有能力的公民因健康原因不能独立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职责时,对他们进行监护。 受托人(助理)是在助理本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命的。 助手(在监护和担保机构的控制下)根据与他签订的代理协议、财产信托管理协议或其他协议,为受保护公民的利益采取行动。 同时,被监护人被告知助手的违规行为,这是终止助手与被监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依据。 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理由,终止助理与被监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时,赞助终止。 九、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实体 下面 法人实体 (LE) 了解具有以下特征的组织:在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上存在单独的财产; 对其义务的财产责任; 在民事流通中的独立履行(代表自己取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法庭上担任原告和被告的能力。 法人实体必须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或估计,并且 注册 作为 YL。 法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两者同时产生,在其清算时终止。 法律行为能力 它可以是一般的(对于商业组织,除了单一的企业)和特殊的(对于非营利和单一的组织)。 一般法律行为能力 指法人实体从事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类型活动的能力。 特殊法律能力 - 这是对活动的限制(可能的活动列在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中),为此法人实体必须拥有许可证。 法人实体可能在该地点之外有单独的分部: 分行 (执行法人实体的所有职能或部分职能)和 代表处 (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对其进行保护)。 法人实体的法律能力是在其机构的帮助下实现的:个人(董事、经理、董事长、总裁)和合议(董事会、领导委员会、劳动集体大会)。 法人个体化 借助企业名称,以及借助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这些都是法人实体的知识产权。 位置 法人实体由其国家注册地确定,除非在组成文件中另有规定。 商业法人实体必须有公司名称。 法人实体可能有 商业或官方秘密。法人实体具有商业信誉。 法人实体的分类。根据劳动力和资本的参与程度—— 人协会 (商业伙伴关系)和 资本汇集 (商业公司)。 为了建立一个财产基础—— 公司 (自愿协会)和 机构 (子公司)。 根据其财产的所有权形式—— 州、市 и 私人。取决于法律形式 - 商业伙伴关系 и 社团、合作社、单一企业 (州和市), 机构、非营利组织。取决于目的 - 广告 (他们创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和 非商业 (他们创造的主要目的是执行某些与盈利无关的社会有用功能)。 后一种分类在现代民法中最为常见。 10. 法人实体 (LE) 的起源和终止 创建法人实体的方法。 1. 行政程序。法人实体根据公共法人机构的命令产生;不需要国家注册(在苏联是这样,在俄罗斯联邦并不适用)。 2. 许可程序。要组建法人实体,需要获得主管政府机构的许可并随后进行国家注册(在苏联;在俄罗斯联邦用于组建信用和保险组织、工会和协会等)。 3. 监管出庭程序。监管法案规范某些类型法人实体的出现和活动的程序;遵守这一程序赋予该组织作为法人实体的权利,并通过其国家注册事实进行证明(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 4. 出场程序(合同约定)。法人实体是由于参与者明确表示愿意在没有国家注册的情况下作为法人实体行事而创建的(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 LE 的终止 有序、自愿地进行。 区分重组(被终止的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个人)和清算(终止一个人而不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重组 进行:合并、加入、分离、分离和改造。 强制性:事先通知有权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的债权人。 根据重组方式,通过转让契据(在合并、收购、转型的情况下)或分割资产负债表(在分立的情况下,分拆)制定; 在新成立的法人实体进行国家注册时视为已完成。 法人实体的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按优先顺序得到满足。首先,公民对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求;第二个 - 支付给被清算的法人实体的雇员的款项;三是债权人对被清算法人财产质押债权的清偿;第四 - 偿还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义务付款债务;第五,与其他债权人达成和解。后一债权人的债权在前一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也得到清偿;被清算的法人财产不足的,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给剩余债权人;因被清算法人财产不足而未清偿的债权人的债权视为已清偿。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 2002 年“关于破产(破产)”法的规定,法人实体与其破产有关。法人实体和公民(包括个体企业家)的破产程序,是不同的。 在以下情况下,法人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破产: 破产程序中发生的与破产程序费用有关的债务被清偿,然后按照上述优先顺序执行。 十一、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 俄罗斯国家(州)的结构是俄罗斯联邦,它包括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共和国、领土、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和直辖市——城市、农村居民点等。 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标志):组织统一、财产独立、义务责任、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当局在法庭上取得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时代表自己行事的能力。 尽管国家拥有权力,但国家仍受制于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原则。 国家在联邦一级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联邦议会、总统、政府、部委和部门等的帮助下。立法议会、地方杜马、总统、政府、部委和部门等可以采取行动代表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市镇的发言权授予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 代表国家的法人实体和公民可以根据国家的特别指示行事。 参与范围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市镇由后者的法律能力决定,这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并且是特殊的。 责任的特点 state-va 关于他们的义务: A)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自治市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即它们对彼此以及由它们创建的法人实体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他们可能要对他们所创办的企业因执行创始人的无能指示而导致的破产负责; B) 如果国家是分配给它们的财产的所有者,则国家在其创建的机构缺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对其承担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C) 俄罗斯联邦对国有企业财产不足时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D) 俄罗斯联邦、其组成实体和市政当局在其机构的非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承担非合同义务; D) 国家可以对其承担义务的对象是有限的(不可能用分配给它基于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创建的法人实体的财产来回答)。 国家有 司法豁免: 与外国合作伙伴关系中的责任是有限的:未经国家主管当局事先同意,后者不得以不当履行义务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这反映在国际条约中。 法律实体参与民法规定的关系的规则适用于国家,除非法律或其特点另有规定。 12. 商业公司 商业公司 - 这些是商业流通中最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其共同特征是其财产有条件地分成股份,其中与法人实体有关的参与者有义务从利润分配中获得份额被表达; 在参与者离开法人实体时获得财产价值的一部分; 收取清算余额的一部分; 参与法人实体的管理。 商业伙伴关系和公司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具有强制性,可以通过组成文件加以补充。 参与者有权: 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管理公司事务,接收有关其活动的信息,参与利润分配,接收法人清算后剩余的部分财产。 参与者必须: 参与公司财产的形成; 不披露有关其活动的机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LLC) - 由一个或多个对其义务不承担责任的人组成的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按预定金额划分为属于其参与者的股份,并在其组成文件中确定 - 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 股份公司 (JSC) - 由不承担义务的任意数量的人组成的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分为股份,其权利不需要在组织文件中固定,但由具有高度的文件证明营业额 - 股票(证券)。 附加责任公司 (ALC) - 由一个或多个人共同组成的商业组织,对其义务承担额外责任,金额为其对授权资本的出资价值的倍数。 13. 经济伙伴关系 商业伙伴关系 - 法人实体,其共同特征是其财产有条件地分成股份,其中表达了参与者对法人实体的义务:从利润分配中获得股份; 在参与者离开法人实体时获得财产价值的一部分; 收取清算余额的一部分; 参与法人实体的管理。 全面合作 - 商业伙伴关系,其参与者以其全部财产共同并个别地对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中,除了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创业活动并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企业义务的参与者(普通合伙人)外,还有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投资者(有限合伙人)承担风险与合伙企业活动相关的损失,在他们作出的贡献的数额内,并且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创业活动的实施。 主 分歧 法律地位 伙伴关系和社会 合伙是个人的联合,社会是资本的联合。 其他差异。 1。尽管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仍被视为合同性而非法定的协会。合伙企业的创始文件是创始协议。 2。由于合伙企业是为了共同经营活动而设立的,因此只有企业家和商业组织才能成为其正式成员;而公司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参与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同;在这方面,一个人只能是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公司法定资本的形成、变更以及将公司资产维持在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水平等问题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5。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人数很少,他们的关系具有个人和信托性质:决策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管理机构系统,合伙企业的事务(代表职能)由参与者自行履行。公司拥有由公司章程依据法律设立的治理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授予的权力进行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该公司的。 6。在社会的法律规制中,强制性规范的分量相当高;合伙企业主要受决定性规则的监管。 14.生产合作社 生产合作社(artel) - 在个人劳动和其他参与的基础上,为开展联合活动而成立的商业组织,其财产由其成员的股份组成。 与合伙企业一样,合作社成员按照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对其债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合作社的最低授权资本水平。 合作者人数不少于五人,且不要求为企业家。 合作社社员不以个人劳动参与其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在职合作社总人数的25%。 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其成员的股份出资(股份基金),以及构成用于法定目的的不可分割基金的财产。 到合作社注册时,必须支付至少 10% 的股份基金,其余的 -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合作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和清算余额通常是按照他们的劳动参与程度来进行的。 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成员大会,由成员组成执行机构,必要时还成立监事会。 与会的每位合作者拥有一票表决权。 离开合作社时,其成员有权向他支付一份股份,在不可分割的基金存在的情况下,该股份与合作社财产的份额不符。 他有权将他的股份转让给另一个合作者。 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意味着接受他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并且只能由股东大会决定。 合作社成员的开除可能是对不当履行成员职责的制裁; 由股东大会决定。 15. 单一(州和市)企业。 非营利组织 单一企业 - 对所有者分配给它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 单一企业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在贡献(股份、股份)之间分配,包括在企业员工之间分配。 单一企业的章程除章程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外,还必须包括企业的主体和目标、单一企业的授权资金规模、设立程序和来源等信息。 只有国有企业和市政企业才能以单一企业的形式成立。 单一企业的财产分别为国家所有或市所有,根据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属于该企业。 单一企业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其财产所有者的说明。 单一企业的主体是负责人(由业主任命或业主授权的对他负责的机构)。 单一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义务承担责任:不对其财产所有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非营利组织 - 不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标,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利润的法人实体。 所有非营利组织都具有特殊的法律能力,其内容取决于创建特定法律实体的目标及其组织和法律形式。 创建非营利组织的目标:社会、慈善、文化、教育、科学、管理、公民健康保护、体育发展、满足精神和其他非物质需求、其他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非营利组织只能在为实现其创建目标的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 商品和服务的盈利生产、证券、财产和非财产权利的收购和销售、参与经济公司和作为出资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均被视为此类活动。 某些类型的组织的创业活动可能会受到限制。 非营利组织现有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其法律结构(参与者的圈子、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基础的形成和维护特征、管理机构等)并不相同。 ,但在组织活动领域(消费者合作社、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的具体情况中。 十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具有主观权利和相应义务的物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东西(包括金钱和证券)、财产(包括产权); 工程和服务; 受保护的智力活动结果和等同的个性化手段(知识产权)。 财产 - 一套东西,还有财产权。 各种各样的东西是金钱和证券。 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未另行规定的范围内,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动物。 工作 или услуга - 义务人的行为。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物化的物体——建造房子、缝制一件外套等。作为服务的结果,不会出现物化的结果。 服务性质多样(医疗、文化、家庭、旅游、金融和其他服务)。 由于这些对象的创造者被承认为使用它们的专有权利,因此创造性活动的结果被称为知识产权。 无形利益 - 非财产利益。 它们缺乏经济内容,即没有价值表达。 其中包括:姓名、生命和健康、个人尊严、个人诚信、荣誉、商业信誉、隐私、自由迁徙权和选择居住地和逗留地的权利等。 提供个人利益的权利分为三组: 1) 确保个人身体健康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良好环境权); 2) 有助于个人个性化的权利(姓名权、父名权、姓氏权、外貌权、荣誉权、尊严权、商业声誉权); 3) 确保个人在社会中的自主权(家庭的不可侵犯性、电话交谈、电报信息、身心健康等)。 信息 - 在民间贸易中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信息,因为第三方不知道并受其所有者保护。 信息是一种无形商品。 一个例子是官方和商业秘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39 条)。 这些类型的公民权利客体中的每一种都以某种方式受到保护。 因此,例如,从所有者那里非法没收的东西可以由他在 平反主张。如果一个公民的荣誉和尊严受到贬低,后者可以要求反驳那些诽谤他的信息,就像对他造成损害一样。 17. 事物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事 - 处于不同物理状态(包括能量)的物质对象,与之相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事物的分类 1。根据与大地的联系程度—— 活动 и 不动的。 ķ 不动的 对象包括: 自然来源的对象(地块、底土块); 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物体(建筑物、构筑物等); 企业作为物业综合体; 空中、海上和河流船只、空间物体。 活动 对象就是其他一切。 不动产的具体情况:不动产的物权的产生、转移、限制和终止,必须遵守交易的书面形式并在司法机关进行国家登记。 2。按营业额 - 事物 流通的,流通受限的 и 退出流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品的流通不受限制。出于国家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公众健康等原因,可以设置流转限制(自然资源、武器、烈性毒药、毒品(必须有许可证才能购买)、货币价值、等),以及共同使用的国家财产对象(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河流、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法律禁止的物品(假钞票和支付凭证、色情物品等)。 )。这些目标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3。如果可能的话,将它们个性化——事物 单独定义 и 由通用特征定义(generic)。单独定义的事物可以与其他相似的事物区分开来,通用事物代表给定种类的一定数量的事物。 4。如果可能的话,他们的消费——东西 消耗 и 非消耗品。消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完全或部分失去其消费属性(食品)或转化为另一种消耗品(建筑材料)。非消耗性物品在使用时不会被完全破坏,并且可以长期发挥其预期用途(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 5。如果可能的话,划分-事物 可分的 и 不可分割。由于它们的分裂,可分割的事物不会改变它们最初的用途(食物、燃料、材料)。由于它们的分裂,不可分割的东西失去了它们以前的用途或不成比例地失去了它们的价值(一双鞋,一套餐桌服务,一套家具)。 6。根据它们的结构—— 复杂的事情。如果异构事物形成一个整体,表明它们用于共同目的,那么它们被视为一个复杂的事物。 7。按目的 - 主要的 и 联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旨在为另一主要事物服务并通过共同目的(附件)与其连接的事物遵循主要事物的命运。 18. 证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证券 - 证明产权的各种物品、货币或商品文件,只有在出示这些文件后才能实施。 证券的特点: 存在作为实物的纸张(例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行的“无证明证券”(权利以在特殊登记簿或计算机中记录的形式行使)); 字面性(书面形式) - 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会导致无效; 严格的形式性质 - 证券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细节(缺乏细节导致无效); 抽象性——缺乏发行证券所依据的基础(这一特征是大多数证券所固有的); 公众确定性 - 基于与其前任的关系的反对不能针对证券持有人提出。 证券分类 1。根据证券合法持有人的合法化方法 - 登记、命令和不记名。 承载安全 - 一份文件,从其内容或形式来看,拥有该文件会赋予某些权利。 债务人有义务根据本文件提供执行,而不需要所有者的其他合法性(如果没有怀疑所有者是非法的)。 在 名义纸 指定法律主体(所有者)。 登记文件的权利按照一般民事让与的顺序转移。 订购纸张 (提单、提单、支票等)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向本文件中指明的人或根据后者的命令向新实体履行义务,而后者又,有权通过类似的命令进一步转移文件。 订单文件的所有者通过出示文件和一系列连续的背书而合法化,而每个背书必须由前面题词中指定的人作为背书人(背书人)签名。 2。按产权类型划分—— 商品和货币。 钱纸 - 确定收取一笔款项(票据、支票、债券)的权利。 商品文件 - 确定物权(最常见的是对由于某种原因由他人占有的货物的所有权和质押权),例如提单、仓单。 3。按发行证券的人(发行人)类型: 公开,由州和市当局颁发,以及 公司的,由法人实体发行。 4。根据其所包含的权利内容: 强制性的,确保参与任何公司或接收资金(股票、债券、票据等)的权利,以及 真实的 (提单),确定流通中物品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通过交付、转让债权等方式转让证券的各种方式 (让步),通过背书的方式 (代言). 19. 交易的概念和交易类型 特惠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立、改变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交易是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是旨在达到一定法律结果的行为。 与非法行为(侵权)和不当得利不同,交易是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法行为。 交易范围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允许进行其他不违反法律的交易,以及组合各种交易的要素。 交易是自由进行的,但法律可能规定强制进行某些交易。 交易类型 1。根据交易参与方的多少,交易分为单边交易、双边交易和多边交易。 片面: 对于其委托,一方的意愿表达就足够了(授权委托书的签发、遗嘱的起草)。 义务仅来自进行交易的人,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只有权利。 在 双边: 各方必须在缔结(购买和销售)时以协议的形式表达其意愿。 在 多边: 参与人数必须至少为三人(多人联合活动)。 涉及两方或多方的交易称为 条约. 2。交易是否规定执行时刻: 紧迫的 (到期日在合同中规定)和 永动的 (合同中未规定的期限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3。法律后果的发生取决于某些情况(条件)的发生的交易分为 队伍 и 无条件的 (执行不依赖于某些情况(条件)的发生,此类交易占多数)。 有条件交易——执行取决于是否发生某种情况,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并不确定。 条件事务又分为两种类型:事务 有暂停条件 和交易 有取消条件. 4。根据交易关系与法律依据的不同: 因果 (与法律依据有关,例如贷款协议)和 摘要 (其中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签发提单、汇票)。 大多数交易都是因果的。 5。根据交易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 自愿的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产生)和 实 (从物转移之时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贷款、保管)。 6. 信托(受托人) - 信托性质的交易(订单、佣金、信托管理)。 在信托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性质的改变,信托性质的丧失,可能导致单方面关系的终止。 20. 交易形式 交易表格 - 表达各方意愿的方式。交易有三种形式:口头、暗示和书面。 交易的口头形式 - 用大声朗读的语言表达参与者的意愿。 在这种形式下,法律没有规定书面形式的任何交易,以及在其结束时执行的交易,都可以进行。 例外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协议以书面形式完成此类交易; 交易不得使用口头形式,虽然交易完成时执行,但法律规定书面形式。 隐式交易 - 这是由一个人表达他的意志、他的行为的行为所进行的交易,这种意图显然是由此而来的。 这种行为被称为决定性的(从自动售货机购买报纸)。 在这种形式下,只有在法律、规则、合同中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 交易的书面形式 - 通过在纸上(包括标准表格(运单、收据)、其他有形或电子媒体)使用书面文字(手写或使用技术手段)起草文件,表达当事人的意愿。 书面交易的类型: 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交易,在没有官方官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 公证形式的交易是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公证人认证的交易; 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交易,但须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В 简单的写作 进行:法人实体与公民之间的交易; 公民之间的交易金额超过法定最低工资的十倍;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书面形式的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多少(房地产销售合同、企业销售合同、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等) ; 交易,其简单的书面形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不遵守交易的简单书面形式的后果: 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证人证言的不可接受性,但其他证据(现金和销售收据,技术护照)的可接受性。 公证 书面交易由公证人或官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执行以替代方式签发的授权书或用于需要公证形式的交易;抵押协议;遗嘱)。 不遵守此表格将导致交易无效。 在公证形式下,交易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进行。 国家交易登记当交易标的是房地产时,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由专门机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国家费用。 21. 无效交易 交易无效 - 至少以下特征之一存在缺陷的交易。 交易有效条件: ▪ 交易标的不得退出民间流通; ▪ 交易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 交易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当事人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 ▪ 交易内容及法律结果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宣布交易无效的后果: 这种交易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有时不是整个事务无效,而是它的某些条件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假设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则交易的一部分无效不会损害整个交易的整体信誉。 也就是说,交易的无效部分的承认并不必然导致其其他部分的无效。 一般情况下,主要后果是当事人原有财产状态的恢复,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双边归还 - 双方将在交易中收到的一切实物或金钱退还给对方。 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 单方面归还 - 只让无罪的一方恢复原状,有罪的一方归还给国家的收入,以及 不归还 - 收回双方在交易中获得的国家收入。 故意进行无效交易的一方,以及根据交易向对方返还的义务,受多项约束 民事制裁: 1) 对于与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的交易 - 有罪的一方(知道他们的无行为能力)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因执行交易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2) 对于在错觉影响下进行的交易,错觉发生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这种错觉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交易的执行或被认定为无效; 3) 对于在欺诈、暴力、威胁、代表与另一方的恶意协议、综合困难情况的影响下进行的交易——有罪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受害者因执行交易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有罪方在交易中应付给受害方的财产转入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4) 对于以违反法律和秩序或道德基础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根据交易应归于有罪方(或有罪双方)的财产将成为俄罗斯联邦的收入。 22. 无效交易的类型 无效交易 由于在其委托时不遵守法律,未经特别决定而无效。 它不一定要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承认它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交易 在其实施时会产生法律后果,但法院可以应特定圈子的请求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撤销这些后果。 作为一般规则,所有无效交易都是无效的,并且可以撤销 -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表明该交易是否可撤销,则应注意是否有法律表明该交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交易无效。 出庭举证以交易当事人的意愿基本正确反映或者交易当事人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效期内未向法院提出承认可撤销交易无效的请求,则该交易被视为有效。 不论该交易是否可撤销或无效,一旦执行,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将其无效的后果适用于该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恢复”无效交易的可能性,即承认其有效(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为其利益进行的交易;未通过国家登记或未经过公证的交易)由于一方当事人逃避本程序而形成的)。 诉讼时效 可撤销交易为一年,无效交易为十年。 在暴力(威胁)影响下进行的可撤销交易的时效期开始 - 暴力(威胁)停止之日; 对于其他可撤销的交易——从利害关系人发现(应该知道)作为交易无效依据的情形之日起; 对于无效交易 - 从执行开始之日起。 23. 表示的概念和意义 表示 - 一个人(代表)凭借他的权力代表另一个人(被代表)的利益,进行交易和其他法律行动,由此产生、改变和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所代表的。 为了保护被代表人的利益,禁止代表他进行与他本人有关的交易,以及与他同时是其代表的其他人的交易(商业代表除外) )。 不允许通过代表进行交易,其性质只能由个人进行,以及法律规定的交易(遗嘱、年金)。 代表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存在。 它的产生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总是亲自参与。 代表的主题是法律行动,特别是交易。 代表 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个人、法人实体、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镇。 代表 进行代表活动的人被称为。 它们只能是两种民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 为此,公民必须具有法律能力,进行代理的法人实体不得超出其法定法律能力的范围。 交易的参与者(可以是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检查他们通过其进行交易的代表的权力是否正确执行。 代表的权力必须与权威区别开来 也为他人利益行事但代表自己的人。这些人包括: ▪ 商业中介- 促进交易完成但不完成交易的人; ▪ 破产受托人 - 在债务人破产期间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人; ▪ 遗嘱执行人- 为继承人的利益采取行动执行遗嘱的人; ▪ 被授权就未来可能的交易进行谈判的人; ▪ 使者- 传达他人意愿的人; ▪ 签名者——为无法亲手签名的主体签署交易的人; ▪ 佣金代理人- 承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人,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下的第三方 - 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有利于其的义务的人。 24. 来源和代表类型的理由 出现的理由 表示: ▪ 代表人意愿的表达(可以体现在授权书或协议中); ▪ 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例如,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没有特殊权力); ▪ 授权机构允许某人担任代表的行为; ▪ 某人出现在某个地方(例如,商店收银员出现在收银室)。 根据被代表的意愿的存在或不存在,区分两种类型的代表: ▪ 法律代表 -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独立于被代表的意愿(例如,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 ▪ 自愿代表 - 根据被代表人的意愿进行的代理(例如,律师-律师根据与特定人的协议和手令进行代理)。 代表的权威可能从他所从事的环境中显而易见。 这适用于在特定地点代表组织进行有限范围交易的员工(销售人员、收银员等)。 一种自愿代表是 商业代表。这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项新制度,其特点是该人在企业活动领域签订合同时始终独立地代表企业家,并且允许同一交易的不同当事人同时代表。这个机构是有偿的。协议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商业代表有义务执行指令并仔细保存其在进行贸易交易过程中、在订单执行期间和执行后所了解的机密信息。 自愿代表授权的证据是该代表具有 授权书. 25. 授权书 授权委托书 (d-t) - 由一个人(委托人)签发给另一个人(被代理人)在第三方面前代表的书面授权; 单向交易,但接受授权的代表必须同意该授权。 允许代表多个人签发文件。 一名或多名人士也可担任代表。 对博士的要求表格 d-ty 由将在其帮助下完成的交易的形式确定:代表法人实体必须由其负责人签名证明,如果该法人实体基于国家或市政财产,则该号码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字; e-th“简化表格”(工资、养老金等)可以在负责人的工作、学习、居住地、负责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进行认证。 到经过公证的 d-tyam 等同于: 1 ) d-ti 军事人员,由医院或疗养院的负责人、其副手、高级或值班医生证明; 2) d-ti 军事人员,在该单位所在地没有公证处的情况下由军事单位指挥官认证; 3) d-ti 在剥夺自由场所服刑的人,由相应的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 医生类型: 一般(为所有交易签发); 特殊(为许多同类交易发行); 一次性(为一笔交易签发)。 D-ti 是在一定期限内发行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D-th,其中未指定有效期-一年。未注明签发日期的文件无效(void)。 D-t 代表法人实体 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组织印章签发。 代表基于国家或市政财产的法人实体,接收(发行)物质资产 - 也是该组织总会计师的签名。 对代表的要求谁收到了以下信息: 1) d-ti 中规定的行动必须由他亲自执行; 2) 如果委托人在 d-ti 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或者如果代表因当时的情况被迫转移其权力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则可以转移权力; 3) 将其权力转让给另一人的人有义务将此事告知委托人; 4) retrust - 仅以公证形式,“简化”d-tey 除外。 校长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机构终止的情况下被取消。 终止 d-ti 的理由: 任期届满; 由签发人取消; 获发证明书的人拒绝接受; 终止发行(或发行)的法人实体; 死亡,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有限或向其发行医生。 终止日期必须由代表返回给委托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在委托人死亡的情况下)。 26. 术语的概念和类型 期 - 一种法律事实(事件),某一时刻或一段时间,其发生或终止,立法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与终止发生法律后果联系起来。 该术语可以由日历日期、一段时间的到期、必须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件的指示来确定。 条款计算规则: ▪ 期限可以以分钟、小时、天、周、月、年为单位计算; ▪ 该期间从与其开始相关的日历日期或事件之后的第二天开始; ▪ 确定期间结束的规则取决于衡量期间的单位: ▪ 该期限以天计算,于该期限最后一天的 24.00:XNUMX 到期(如果组织内执行紧急行动 - 相关业务终止时); ▪ 以周计算的期限在期限最后一周的相应日期到期; ▪ 以半个月计算的期间,自计算开始起第十五日届满; ▪ 以月计算的期间在该期间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到期,如果没有,则在该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 以季度计算的期间与月份相同,以季度为三个月(季度从年初开始计算); ▪ 以年计算的期间在该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日期和月份到期。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则期限结束被视为最近的下一个工作日。 术语类型 不同,它们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 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法律、合同、司法等条款也有所不同; ▪ 根据法律后果,术语分为法律形成、法律改变和法律终止; ▪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程度,条款分为强制性(不可变更)和肯定(可变更); ▪ 根据分布程度,术语分为一般术语和特殊术语; ▪ 根据确定程度,术语分为绝对确定、相对确定和不确定; ▪ 根据目的,本条款分为行使民事权利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条款和保护民事权利的条款; ▪ 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限分为民事权利存续期、审前期、索赔期、保修期、有效期、服务期、商品销售期、商品储存期; ▪ 履行职责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中间期限。 公民权利保护条款 - 法律规定的要求主管当局执行被侵犯的主体权利的条款。 27. 时效期,时效期开始 时效期 (ID) - 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主张的权利保护期限。 在身份证明期间,国家机构,特别是法院,必须通过满足其权利要求中规定的要求,为恢复被侵犯的主体权利做出贡献。 诉讼时效届满,原告在强制司法程序中获得利益保护的权利消失。 关于ID期限的规则: 1) 无论身份是否到期,法院都接受保护被侵犯权利的要求以供考虑; 2) 该 ID 是应争议一方的请求而应用的; 3) 必须在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就申请身份证作出声明; 4) 身份证到期——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5) 在没有被告在法庭上就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的陈述的情况下,尽管按需身份证的有效期已经届满,但索赔仍需满足。 该 ID 与: 物质意义上的主张权 (向法院寻求强制保护的权利)和 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起诉权)。 ID术语的类型: 一般期限 - 三年; 特殊条款 - 与一般条款相关的修改(根据要求宣布可撤销交易无效并适用其无效后果;未收到企业出售通知的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承认企业买卖协议无效—— 1年)。经双方同意,ID 条款及其计算程序不得更改。 ID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证不适用 关于:因侵犯个人非财产权利和个人非财产利益而引起的索赔; 存款人对银行发行存款的要求; 对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索赔; 所有者或其他所有者的主张,以消除对其权利的侵犯。 法院可以随时批准这些索赔。 ID 期开始。作为一般规则 - 从该人得知或应该得知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Исключения 既定 依法 1。对于有一定履行期限的义务 - 在履行义务的期限结束时。 2。对于具有无限履行期限的债务,或者如果该期限是根据要求的时间确定的,则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其履行债务的债权的那一刻起。 3。当给予债务人宽限期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时 - 宽限期结束后。 4。当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时 - 自起草有关这些缺陷的相关报告之日起。 5。根据货物发运人对承运人的要求 - 自收到索赔答复之日起或在索赔答复规定期限届满时开始。 28. 时效的中断、暂停、恢复 如果出现无法提出索赔的情况,可以暂停、中断和恢复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暂停: ▪ 如果因特殊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不可抗力)而无法提出索赔; ▪ 如果义务一方是转入戒严状态的武装部队的一部分; ▪ 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延迟履行该义务——暂停; ▪ 由于规范相关关系的规范性法案暂停。 只有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上述障碍,法院才会考虑提出索赔的上述障碍,如果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则在整个时效期内。 时效中止原因的情形终止后,时效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限的剩余部分延长至六个月,如果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则直至该期限结束。 在 时效的中断 中止依据的情形发生前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限。 它开始重新流动,并持续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两种情况: ▪ 债权人向法庭提出索赔; ▪ 债务人承认债务。 如果错过时效期限的原因经法院认定有效,法院可以恢复错过的时效期限。 恢复错过的诉讼时效 是一种例外措施,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 错过最后期限与债务人的身份有关; ▪ 导致时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发生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该期限等于六个月,则在整个期间内发生。 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与主要义务有关的债权的时效期限届满时,确保主要义务履行的附加义务的债权期限也届满。 如果法院没有考虑索赔,则在提出索赔之前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限以一般方式继续。 29. 主观民事权利和义务。 主观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主观权利和义务。 主观民法 - 衡量民事关系主体的允许行为; 由称为权力的法律可能性组成。 权力种类: 申索的权威; 拥有行动的权利; 防御的权力。 主观义务 - 衡量民事法律关系参与者的适当行为; 被归结为某些行为的主体的表现或放弃这些行为。 民权产生的理由: 来自交易; 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法院判决; 由于收购财产; 作为智力活动对象的创造的结果; 由于对他人造成伤害; 由于不当得利。 有必要知道权利何时产生以及何时终止(财产所有权通常在财产转让时由其收购方产生,但房地产所有权从那一刻起产生相关交易的国家登记)。 主观民法的实施 - 由授权人实施该权利中包含的可能性。 它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通过代表的。 行使主观民事权利的方式。实际 - 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一块土地的所有者用它来种植蔬菜);法律 -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完成交易,特别是接受继承)。 主观权利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形式、一定的保护手段和根据一定的规则。 主观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 1。公民权利的行使是通过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来实现的。 2。公民和法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自行决定行使权利。 3。主体拒绝享有属于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终止,有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使主观民事权利的限度。 民法主体有义务: 根据其目的行使公民权利; 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 不允许仅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 不允许限制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合理和真诚地行事; 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接受的其他规范等。 滥用权利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授予他们的权利范围内实施,但违反了他们的限制。 30. 民事责任、其类型和意义 民事责任 - 以国家胁迫为担保,犯罪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会导致对他人主观民事权利的侵犯,表现为对犯罪人施加民事责任、限制或剥夺属于他的权利。 民事责任类型: ▪ 侵权 (因造成伤害而产生)和 面议 (由双方在协议中确定); 第一种仅受法律监管,第二种受法律和协议约束; ▪ 子公司 (额外的)责任, 团结的 责任和 公平 一种责任。 列出的责任类型出现在具有多个主体的义务中。 它们在止赎时债权人的行为规则不同。 在债务人的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向主要被告提出索赔,并且只有在不满足的情况下 - 向次要债务人提出索赔。 只有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追偿,也可以分别向任何债务人追偿全部和部分债务。 共同责任发生在法律未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每个债务人的分担责任量是相等的。 每个债务人仅在其份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 追索责任 债务人已为其原因人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的债务人向该原因人请求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时,即发生。 民事责任的含义: 是一种制裁(制裁被理解为违法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时法律或协议规定的后果)。 另一种制裁措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措施,旨在: 防止和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 恢复受侵害的当事人利益; 保护法律和秩序。 民事责任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适用,也可以与其他类型的责任相结合。 例如,刑事审判中的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的作用: ▪ 预防和教育; ▪ 压抑; ▪ 补偿; ▪ 信号发送。 31. 民事责任:起源和免责的理由 民事责任的理由 - 违反者的行为构成民事犯罪,即适用责任措施所需的全部条件。 民事责任条款: 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侵权人过错的存在; 由于犯罪者的非法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 违法者的不法行为与由此造成的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后两个条件对于以损害赔偿形式承担财产责任是必要的)。 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 非法行为 - 如果法律明确禁止或违反义务(法律、合同)的基础。 如果一个人有法律义务执行某项行为,则不作为是非法的。 不是 犯下的非法行为:在必要的防御范围内; 处于紧急状态; 在行使某些专家的专业职责的过程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的情况下,经受害人同意。 伤 - 犯罪的后果,表现为对主观民事权利或利益的减损(“损害”的概念与“损害”的概念一致,但与“损失”的概念不一致)。 可能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因此,有以下几种伤害: 属性 - 具有成本(货币)评估的后果以及 非财产损失 (有时是道德和身体上的)- 没有价值表达的犯罪后果。 故障 - 一个人对其非法行为及其结果的故意或疏忽的心理态度。 有罪的概念适用于公民和法人实体。 债务人有罪推定:违反义务的人被视为有罪,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则应承担责任。 但是,有责任和无过错的情况。 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 1) 事件 - 表明义务参与者无罪的情况,因为该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且主观上不可避免的(如果参与者知道其结果,则可以避免); 2) 不可抗力 - 一种独立于参与者意愿的情况,具有非同寻常和客观的必然性(即使他们知道其结果,该义务的参与者也无法消除这种情况)。 此类情况的发生与负责人的活动无关; 3) 受害方故意的过错。 32. 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规模 民事责任原则: 责任的必然性; 责任个性化; 全额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没收、实物补偿、押金损失、没收。 因侵犯权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任何权利侵犯者全额赔偿:公民、法人、国家。 如果侵权者是国家或市政机构或这些机构的官员,俄罗斯联邦、其主体或市政府将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金额: A) 处罚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确定; B) 如果债务人自愿偿还,损失金额按索赔得到满足之日的价格确定。 如果在司法程序中解决了索赔,则可以根据提出索赔之日或法院作出决定之日的价格计算损失; C) 债权人损失的利润数额不应低于其债务人——犯罪人所获得的收入数额; D) 赔偿实物损害的,债务人出示的物必须是同一种类和质量的; D) 如果双方或债权人都有过错,则允许减少责任金额; E) 法院可以根据公民的财产状况减少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金额(除非债务人的损害行为是故意的); g) 债权人为消费者的当事人关于限制债务人责任的协议无效; 1H)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增加当事人的责任金额,这也适用于法律处罚; 和) 法律或合同可规定收取特殊或替代处罚; 到) 如果货币义务的损失等于罚款,则无法收回; L) 在损害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下,对健康或生命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金额确定为受伤人员收入的百分比等。 债务人责任的限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来确定。 例如,法律限制与某种活动相关的义务(例如,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责任仅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或某些类型的义务的责任。 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额外措施: A) 在赔偿损失时,考虑到履行义务时、提出索赔时或法院判决时有效的价格; B) 侵权人因此获得收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3. 财产、财产、财产权 物权 - 无需他人协助,直接影响其占有的物品,确保被授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权利。 在物权的帮助下,财产关系得以实现。 财产权有两组:所有者的权利; 非所有者的权利。 产权标志: 1 ) 它们是绝对的; 绝对权利的持有者受到不定数量的义务人的反对,这意味着:所有者可以要求任何人不采取行动阻止其行使所有者的权力; 2) 物权的客体是物; 3) 为了保护所有对物权利,无论他们属于哪个群体,都使用相同的保护方法。 物权在权力范围上有所不同:所有者拥有最完整的权力——他们可以执行任何不违反规范的行为。 其他财产权主体的权利受法律限制。 物权是永久的。 物权法的意义 在于它固定了人与物的关系,使财产权的持有人能够借助该物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属性 - 这是一个反映人与人之间关于事物的关系的经济范畴。 所有权特点: 它是一种社会的、财产的、意志的关系。 “所有权”的概念有两种含义:客观的和主观的。 在 客观意义 - 一套规范人与人之间关于事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构成了民法的一个分支。 在 主观感觉 - 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分配给所有者为自己的利益行使权力的机会。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主观意义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内容 - 这些是所有者的三个权力: 1 ) 占有 - 对某物的实际占有(区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所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 使用 - 在个人或工业消费过程中从某物中提取其有用特性的权利; 3) 处置 - 决定事物的法律命运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时的义务: ▪ 采取措施防止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受到损害; ▪ 避免做出打扰邻居和其他人的行为; ▪ 避免采取纯粹出于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目的的行为; ▪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有限地使用您的财产。 所有权只能受联邦法律的限制,以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以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 34. 产权类型。 起源和终止的理由 立法中没有所有权概念的定义。 所有权形式 - 与某些类型的民法主体有关的客体法律制度的一个特征,财产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私人 (公民和法人实体); 国家(公共)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 市政 (其主体是自治市)。 所有权类型 - 指示有多少主体拥有相同的对象。 如果该物归一个主体所有 - 权利 私人财产,如果该物品由多个主体拥有 - 共同财产权。共有权分为:共有权和共有权。 所有权出现的理由(所有权) - 某些法律事实,分为: 最初的 - 不依赖于前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权利,并且 衍生品 - 所有权基于前所有者的权利(通常是根据与他的协议)。 所有权出现的最初理由: 创造新事物; 加工、规范; 转变为公共物品的所有权; 获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找东西; 拘留被忽视的动物及其维护; 寻宝; 获得性处方。 所有权出现的衍生依据: 国有化; 私有化; 在法人重组、清算期间取得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因债务而取消所有者财产的赎回权; 征用; 没收等 合同规定的物的购买人的所有权通常从其转让的那一刻起产生。 物品的转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将物品本身交出或象征性转让(例如,将公寓的钥匙交给买家); 将物品交付给邮局以供其派送(例如,发送包裹时,包裹); 将物品交给运输组织以交付给另一个人。 如果财产转让自登记之日起须进行国家登记。 物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灭失或者财产意外损坏的风险,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由物毁坏时占有该物的所有人承担。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业主承担维护属于他的财产的责任。 所有权终止: 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财产所有人拒绝取得所有权,财产的灭失或毁坏,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丧失财产所有权的。 强制没收业主的财产 不允许,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一些情况除外(因债务而丧失财产赎回权;与土地撤出有关的不动产转让;征用;没收)。 35. 公民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 所有权形式之一,是指所有者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特定财产行使所有者权力的绝对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苏联立法中没有“私有财产”的概念。 私有产权类型: ▪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 法人实体的私有财产权。 客观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 ——一套规范公民行使所有者三权关系的规范。 这些规范构成了公民的财产权制度。 主观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 - 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其行动行使所有者的三项权力的可能性,即通过采取任何行动,自行决定拥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能够消除所有第三方对其财产的经济支配地位的干预。 公民财产权 指私有制。 公民财产权产生的主要来源是他的劳动活动。 然而,财产权出现的理由以及为他获得财产权的方式取决于公民的劳动地位:他是雇员,还是个体企业家,还是创建了法人实体的企业家。 公民行使所有权 根据原则发生:法律不禁止的一切都允许他。 公民财产权客体的特点: ▪ 公民可以拥有任何物品,法律规定的物品除外; ▪ 公民可拥有的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不受限制,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 只有出于保护宪法制度、保卫国家、道德、健康和他人利益的目的,才允许限制公民可以拥有的物品的数量和质量; ▪ 公民的房地产交易须接受国家登记,房地产所有者需纳税; ▪ 属于公民的车辆和武器需要进行特殊登记; ▪ 购买某些物品时,公民必须获得特别许可证(例如,这适用于购买枪支、烈性毒药等); ▪ 饲养牲畜的公民必须遵守兽医和卫生规则; ▪ 拥有土地的公民有义务保护土地的肥力; ▪ 公民从股份公司获得股息的规则由股份公司的组织文件确定。 36. 法律实体的私有财产权 法人所有权是指私有制形式的所有权。 除单一企业和事业单位外,法人实体是其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这意味着,作为一般规则,法人实体的创始人(参与者)对其财产没有任何所有权。 他们仅拥有法人实体法定资本中的股份或其股份的所有权。 客观意义上的法人所有权 - 一套固定所有者三权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形成了法律实体的产权制度。 主观意义上的法人所有权 - 法律为法人实体通过其行为行使所有者的三项权力提供的机会。 取得和终止法人所有权的理由 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获得财产权的一般理由。 但是,法律可以规定其他的财产形成方式,例如,慈善组织的财产可以以慈善捐赠、从国家和地方预算收到的资金为代价来形成。 法人财产权的客体 可以是任何财产,但根据法律只能归州或市所有的财产除外。 宗教组织的财产占有特殊的地位。 这些组织是他们获得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使用它来实现其创始文件规定的目标。 当这样的组织被清算时,财产不会归还给他们的创始人,因为他们在转移到其他组织时不再是其所有者。 非法取得的法人财产必须在一年内由所有人转让。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其他民法主体。 法人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法人会计核算。 法人财产权的特征 1。法人作为其财产所有者的权力范围取决于其是商业组织还是非商业组织(商业组织比非商业组织拥有更多的权力,因为它们具有一般法律行为能力)。 2。法人实体,其财产的所有者,在其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的活动过程中行使所有者的权力。 3。法人实体的所有者自行通过在组织文件中规定其权力范围来确定其权力范围。 4。法人实体的创始人(财产所有者)对这些法人实体的财产不拥有所有权。 5。适用于各种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37. 国家财产权 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其他产权主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对此解释如下:直到 1990 年,国家所有制相对于其他所有制形式处于领先地位; 与其他所有者相比,国家有许多优势; 现在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已经转移给其他臣民,其所有者的权力已经与其他臣民的权力平等了。 客观意义上的国有财产权 - 一套法律规范,确定俄罗斯联邦所有者及其主体在国家(公共)财产方面的三项权力。 这些规范构成了国家财产法的制度。 主观意义上的国家财产权 - 所有者的三项权力属于国家,是在考虑全民利益的情况下执行的。 国有财产必须由国有财产实体用于其预期目的。 国家产权主体 是:RF,它的主题。 国家产权对象的特点: 他们的圈子是无限的; 它们包括属于国家专有财产的财产(仅用于人民利益或满足国家特殊需要,不能归私人所有):底土、森林资源、水资源、大陆架资源; 文化和历史遗产、国库财产、核电设施、有毒、麻醉品等。 国家所有的财产分为两部分:经济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归属于法人,不归属于法人(构成国库)。 国库包括:联邦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非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基金、黄金储备等。债权人追讨国家债务的对象只能是不属于法人的财产。 这样的对象是预算资金。 国家财产须在联邦国家财产(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财产)的适当登记册中登记。 国家产权产生和终止的理由(方法):一般民事 (其他科目的特点); 特别 方法(仅适用于国家) - 国有化、征用、征收税款和强制付款、通过继承被掠夺财产的权利转移到国家、强制没收财产,包括买断财产。 终止权利的一个特殊理由是私有化。 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同时通过其具有适当权限的机构在经济流通中行事,主要的国家机构是联邦财产管理局。 38. 市政财产权 市政财产权属于公法。 它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这种所有权形式的所有者的三项权力由代表机构行使,同时考虑到市政府人口的意见及其利益。 市政形成 - 有一个自治机构(城市,城市,城镇,村庄等)的形成。 市政财产法的主题 - 市政当局。 市政财产的管理由以下机构进行: 1) 代表(民选机构); 2) 地方当局; 3) 以经济经营权或经营管理权为由将市政财产转让给的市政企事业单位。 市政财产法的对象 - 地方预算资金、市政预算外资金、地方政府财产,以及市政、市政企业和组织、市政银行和其他金融和信贷组织拥有的市政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市政住房和非住宅场所、市政教育、医疗保健、文化等机构。 市政物业的特点 1。市级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归具有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市级企事业单位;二部分构成市级单位国库,包括地方预算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其他未划归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市级财产。 2。许多物品完全属于市政财产,即从民间贸易营业额中提取的物品(市政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机构)。 3。市政财产对象旨在解决当地的重要问题:满足特定领土(目标性质)人口的住房、公共、社会文化需求。 市政财产权产生的理由: 一般民用和特殊。 特殊 - 从私有化中获得资金; 以税款和罚款形式支付的金额; 支付使用自然资源的费用; 国有资产转入市政基金; 俄罗斯联邦从税收中扣除的资金,以及分配给它的用于执行某些国家权力的资金等。 地方自治机构管理市政财产的权力: 将市政财产临时或永久转让给个人或转让(即交易); 创办市级企事业单位; 确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活动的目标、条件、程序; 地方预算资金管理; 私有化。 39. 继承的概念 遗产 - 将死者(立遗嘱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和义务按照普遍继承的顺序以整体不变的形式同时转移给在世的人(继承人)。 规范继承的主要法律来源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世袭继承的一个特点是它的普遍性:死者的所有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转移,同时转移,无需第三方的调解。 作为继承的结果,产生了世袭的法律关系。 世袭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结构:客体、主体、内容(继承人的权力)。 此外,世袭法律关系的产生理由也有所区别。 继承关系的对象 是在开启继承之日属于立遗嘱人的东西,以及与死者的人格无关的财产权。 可转让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遗产 (遗传质量)。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 立遗嘱人和继承人。 立遗嘱人 只能是个人。 在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情况下,他必须有能力。 同一个立遗嘱人可能有多个继承人。 假定这些继承人的世袭份额是相等的。 继承人 可以是所有民法主体:个人和法人实体、国家。 国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成为继承人: 1 )如该财产是由立遗嘱人遗赠给他的; 2) 立遗嘱人没有继承人; 3) 所有继承人都被遗嘱剥夺继承权; 4) 所有的继承人都拒绝继承。 在个人被限制或完全丧失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的代表进入继承:受托人和监护人。 必要 继承人 - 遗产份额由法律确定,无论遗嘱内容如何(未成年和残疾儿童和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和受抚养人),他们应该 1/2 如果他们依法继承,他们将获得的份额。 不配的继承人 - 被法律或遗嘱人排除在继承之外的人: 1 ) 被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恶意逃避子女赡养费的父母(依法不得继承子女); 2) 通过故意的非法行为促成继承的继承人(必须针对立遗嘱人或其他继承人采取行动)。 这一事实必须由法院确定。 代表权继承人 - 在继承权开始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的后代。 世袭关系产生的基础 是继承的发现。 导致开始继承的法律事实是立遗嘱人的死亡或宣布他死亡的法院判决。 40.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 继承的一种类型,发生在死者去世时留下有关其财产的命令。 这个命令叫做 将要. 立遗嘱是单方面的交易,因为它表达了一个人的意志 - 编译器。 这笔交易是有条件的,因为该命令只有在其发起人死亡的情况下才会生效。 由于其生效时刻即为发起人死亡时刻,本次交易应视为“有条件的,在暂停条件下进行”。 继承人的选择和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原则仅是立遗嘱人的特权。 这就是“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地方。 受遗产强制份额规定的限制,该份额不得低于该人依法继承时应得的份额的一半。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订立遗嘱: ▪ 由公证人证明; ▪ 由法律规定的官员认证; ▪ 在特殊情况下,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起草,并装在密封信封中交给公证人,这种遗嘱称为封闭遗嘱。 准备遗嘱时使用的特殊命令方法: ▪ 如果主要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去世,则可另行指定后备继承人; ▪ 要求继承人有义务采取对社会有益的行动; ▪ 指定遗嘱执行人 - 遗嘱执行人; ▪ 遗嘱拒绝(遗赠)- 委托继承人履行有利于特定人(受遗赠人)的义务。 遗嘱的准备和内容的秘密受法律保护。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法律能力并亲自立遗嘱。 与任何交易一样,遗嘱可以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 无效的遗嘱及其无效的后果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遗嘱可以由立遗嘱人在其有生之年更改和撤销。 不允许更正。 原则 “世袭”: 在继承期间死亡的继承人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41. 法律继承 依法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就会出现。 然后,有限的人作为继承人——只有法律规定的人。 法定继承人圈子 分成队列。 1-I 转:遗嘱人的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立遗嘱人的孙子及其后代以代表权继承; 2-I 转 - 继承立遗嘱人的兄弟姐妹,他的祖父和祖母。 立遗嘱人的侄子侄女以代表权继承; 3-I 转——继承立遗嘱人的叔叔阿姨。 死者的堂兄弟姐妹以代表权继承; 4-I 转——继承立遗嘱人的曾祖父和曾祖母; 5-I 转 - 由立遗嘱人的表亲、孙女和祖父母继承; 6-I 转-曾曾孙和曾孙女,以及立遗嘱人的叔叔阿姨继承; 7-I 转- 立遗嘱人的继子、继女、继父和继母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 仅当前一行没有或没有继承人时,才调用每个连续行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分继承,但代表权的继承人和未亡配偶除外。 遗嘱人的残疾家属按特殊顺序继承。 第二至第七顺序的受抚养人,但不包括在被要求继承的宗族继承人圈子内,与被要求继承的宗族继承人平等继承,但条件是他们一直依赖于立遗嘱人至少一年。 如果有其他继承人,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不是合法继承人的受抚养人。 但是,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作为第八行的继承人独立继承。 继承中的义务份额的权利。遗嘱人的未成年或残疾子女、其残疾配偶和父母,以及遗嘱人的残疾受养人,无论遗嘱内容如何,均继承各自应得份额的至少一半依法继承(强制份额)。法定继承人 同居者 在他去世之前,他以牺牲继承的份额享有普通家居用品的优先权。 依法继承时, “呈现原则”: 如果继承人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则已故继承人的份额将传给他的后代。 继承人股份 根据法律,他们被认为是平等的,但幸存配偶的份额总是更大,因为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他有权获得他与死者共同获得的财产的一半配偶 - 立遗嘱人。 原则 “世袭”: 在继承期间死亡的继承人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42. 继承令。 发现和保护遗产 继承遗产 它包括: ▪ 继承人提交接受继承申请; ▪ 继承人提交颁发继承权证书的申请; ▪ 继承人收到继承权证书。 但是,在获得遗产之前还有两个法律事实:遗产的开放和采取措施保护它。 遗产的开始发生在立遗嘱人死亡之时,或从法院宣布立遗嘱人死亡之时起,或在立遗嘱人据称因事故死亡之日起。 立遗嘱人的死亡日期由医疗证明或法院判决确认。 同一天死亡的公民不会互相继承。 以下情况与继承的开放有关: ▪ 被称为继承的继承人圈子; ▪ 继承财产的构成; ▪ 债权人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 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权利产生的时刻; ▪ 签发继承证书的截止日期; ▪ 适用于继承的立法。 继承开启地 遗嘱人的最后一个永久居住地得到承认,如果不知道,则确认其财产的位置。 它由住房和社区当局、地方行政当局、警察部门的证明、立遗嘱人工作地点的证明以及房屋簿的摘录证明。 立遗嘱人住所地不详的,由法院认定。 继承开始地决定了提出接受或拒绝继承申请的地点、组织保护世袭财产的地点、出具继承权证明的地点等。 开放式遗产的保护 保存它是必要的,因为从它开放的那一刻到进入继承人的继承权之间有半年的时间。 保护公开继承的措施由公证人或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方执行机构(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采取。 保护在继承开始的地方进行。 实施保护行动的依据是公民的申请或这些官员的主动性。 保护的实质是:公证人对继承财产进行描述(存货转移给继承人保管),并将继承财产转交给他根据协议指定的人或遗嘱执行人进行信托管理由立遗嘱人根据存储协议在遗嘱中指定。 托管人、受托人被警告不正确履行这些协议的责任。 实施保护的人,有权从继承人那里获得工作报酬。 这些人还有权获得因保护世袭财产而产生的费用,减去他们所获得的福利。 43.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遗产 它包括: 1) 继承人提出接受继承申请; 2) 继承人申请向其颁发继承权证明; 3) 继承人收到的继承证明。 申请继承 在立遗嘱人永久居住地的公证处进行。 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为自开启继承之日起六个月。 提交接受继承的申请可以由实际进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保持财产的适当状态、缴纳税款、水电费等)代替。 继承人在取得继承证明前无权转让继承财产。 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前死亡的,其应得的继承份额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有权利 放弃继承; 这种拒绝的无效只能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承认,前提是它是在欺骗、暴力、威胁的影响下作出的。 拒绝是不可撤销的。 接受继承的行为 是单方面的交易,它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无条件的(不允许在该条件下接受继承),不可撤销的(向公证人提交申请以接受遗产的人)继承不能收回)性质,具有追溯效力(继承从开放的那一刻起就被认为是接受的,而不是从接受的那一刻起)。 接受继承有六个月的期限(逾期则丧失接受继承的权利)。 错过的时间可以由法院恢复。 接受继承的方式: 1) 通过向公证人或授权官员提交接受继承的申请或签发继承权证明的申请; 2) 通过实际接受继承。 当一个遗产被几个继承人接受时,遗产被分割。 它是通过继承人的协议进行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 - 由法院执行。 继承权证书在开始继承的地方签发,可以为所有继承人颁发一份,也可以为每个继承人单独颁发(根据他们的意愿)。 继承证书由公证人在开始继承之日起六个月后签发,或者更早,如果公证人确定除了那些表示希望获得继承的人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 获得证书是继承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但是,没有它,几乎不可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 签发继承证书时,将对收到的财产征收国家税和税。 国家税的数额取决于第一阶段继承人的顺序,无论继承财产是在国外还是在俄罗斯联邦。 税率取决于继承财产的价值以及证书接收者的继承人。 44. 某些类型财产的继承特征 某些类型财产的继承 有一些特点。 在 有限流通物品的继承遗嘱人获得特别许可(例如武器)时,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时不需要特别许可,但必须在以后获得这种许可。如果继承人拒绝发出此类许可,则该物品的所有权终止。 如果普通合伙或基于信仰的普通合伙的参与者死亡,则有限合伙的参与者 или 额外的责任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其在相应组织的股本(法定资本)中的份额(份额)纳入继承财产。如果接受该份额的继承人同意,则他们将成为这些组织的参与者(否则,他们必须为遗嘱人的份额支付补偿)。投资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和股份公司股份的继承人成为这些组织的参与者。消费者合作社成员股份的继承人有权被接纳为该合作社的成员。 个体企业家和商业组织 如果企业是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则优先于其他继承人继承企业。 土地情节,属于遗嘱人 终身继承占有权 或所有权,未经继承人特别许可而继承。 如果土地面积有限,无法将地块分给几个继承人,则该地块将传给有优先受让权的继承人,如果没有优先权,则该地块将传给多个继承人在共同所有权的条件下。 现金存款由公民向信贷机构(银行)提供的资金,可以通过直接在该机构登记遗嘱处置的方式进行遗赠,也可以通过在公证处为全部遗产签署的遗嘱进行遗赠。 获得工资、养老金、特殊保险福利的权利 立遗嘱人以及获得赔偿损失的款项属于与他一起生活的家人以及他的残疾家属,无论他们是否与他一起生活。 必须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义务人提出支付上述款项的要求。 没有继承人的财产—— “归还”,成为俄罗斯联邦的财产。 多位继承人继承财产时 幸存配偶的份额 总会有超过剩余继承人的份额,因为幸存的配偶拥有与立遗嘱人共同获得的财产的一半。 人的版权那些创造了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人,只能传给他们的继承人70年。 45. 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共同财产 - 同一财产同时属于多个人(共同所有人)。 公共属性对象 - 一个单独定义的事物(房子)、一组事物(遗传物质)或一个财产综合体(企业)。 共同所有权产生于不可分割的事物,以及法律规定不能分割的财产(许多证券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法律或协议有规定,可分割的东西也可以是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类型: 1)股权 - 共同财产,每个共有人拥有一定份额; 2) 联合 - 共同财产,其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事先确定的,但可以在分割时分配。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共有财产是共享的。 因此,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农民(农场)经济成员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财产从共有制转移到共有制,由共有人自行决定,反之亦然。 共有财产份额的法律性质: 参与者拥有共同财产权的份额,而不是财产份额(实际份额)或财产价值份额(理想份额)。 共有权法律规制的特点: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共同所有者的股份被视为平等; ▪ 在决定业主权利的行使时,每个共有人有一票; ▪ 共有人的权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共同同意才能行使; ▪ 共同所有人之间关于行使作为所有人的权利的分歧由法院解决; ▪ 每个共有人可自行决定处置其共同财产份额,但在转让的情况下,他必须首先将其份额提供给其共有人(这称为优先购买权),并且只有在他拒绝后他可以把他的股份卖给另一个人吗? ▪ 向您的共同所有人提出的购买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回应购买要约的期限规定为:10 天(动产)和 30 天(房地产); ▪ 在违反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任何共有所有权的共有人在三个月内都有权以正式方式要求将买方的权利转让给自己; ▪ 不允许转让购买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 共有所有权的共同所有人有权要求从共同共有财产中以实物方式分配其份额,如果不可能,则对其份额进行货币补偿; ▪ 果实、产品和使用共有财产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并按所有者份额的比例分配; ▪ 每个共有人有义务按照其财产份额的比例承担费用。 46.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共同所有权。 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给共享所有权。 浏览次数: 配偶的财产; 小农(农)经济成员的财产; 作为家庭成员私有化的公寓的财产。 共有人共享财产。 特惠 每个共有人可以处分共有财产,假定(推定)其他共有人同意。 但是,共有人之一未经他人同意而达成共同所有权的交易,是认定该交易无效的依据。 分享 在共同所有权中,只有在分割时才确定,而且通常它们必须是平等的。 1. 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前 - 各自的财产)。配偶一方的债务追收只能适用于该配偶的财产,如果该配偶为了家庭利益而欠下债务,则适用于共同财产。 2. 农民经济成员的共有财产 - 用于创业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财产(土地、种植园、建筑物、牲畜、运输等)。 农户成员是指有能力的家庭成员和共同经营该农场的其他公民(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农户成员)。 产品特点: A) 由于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水果、产品和收入是其成员的共同财产; B) 共同财产由农民经济成员经相互同意使用; C) 农场财产的处置交易由农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进行; D) 只有通过支付他的份额,才能将财产分配给农民经济的参与者之一。 3. 将公寓私有化的家庭成员的共同所有权: A) 应公民的要求并征得居住在公寓内的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以及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的同意; B) 主体 - 成人和未成年人,包括与租户分开居住但未失去使用公寓权利的人; C) 只有在监护和监护当局许可的情况下,才允许与居住在其中的未成年人的公寓进行交易; D) 与只有未成年人居住的私有化公寓的交易资金必须记入这些人在储蓄银行的账户; D) 分割公寓和分配份额时,共有人的份额必须相等,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E) 只有在可以将生活空间、杂物间以孤立的形式转让给他的情况下,并且可以配备单独的入口。 47. 非所有者的财产权。 非地块所有者的权利 非所有者的财产权,具有与所有权相同的特征。同时,它们又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后所追随的权利;产权类型只能由法律确定。 非所有者的权利: ▪ 终身可继承的土地所有权; ▪ 永久(无限期)使用土地的权利; ▪ 管理财产的权利; ▪ 经营性财产管理权; ▪ 地役权(地役权)。 由于此列表未关闭,因此其中可能包含其他权利。 对它们只有一个要求:必须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民法理论对这一清单进行了补充,它包括了非所有人的财产权:质押权; 居住在属于他的住宅的业主家庭成员使用房屋的权利; 实际所有人的权利,他不是财产所有人,而是善意、公开和持续地拥有该财产; 机构独立处置因允许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和财产的权利; 根据遗嘱拒绝在他人拥有的住宅中终身居住的权利。 非地块所有者的财产权,根据土地立法规定由其所有者产生。 地块物权的种类: 永久(无限)使用土地的权利; 终生可继承地占有土地的权利。 拥有土地的公民 终身继承占有权,有权在不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独立转让某块土地或其一部分以供无偿使用、出租,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取得所有权,但无权转让土地,即出售、转让质押。当然,只有公民才能拥有一块土地的终身继承所有权。 永久(无限)使用地块的权利 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实体。 符合条件的主体有权独立使用该地块,但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自行与该地块进行交易——出租或免费定期使用。 但是,如果该权利的所有者在地块上建造建筑物并获得其所有权,他将将该权利转移到该建筑物所在的部分地块上。 48. 经济管理和财产经营管理权 经济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 - 这些是法人实体使用他人财产的真实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关系涉及:他人财产的使用人(法人实体)和将其财产分配给用户的所有者。 这些物权的目的是使非所有者的法人实体的财产地位正式化,以便为其独立参与民事流通创造机会。 科目 这些权利的(载体)只是以企业、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法人实体。 法律主体 经济管理 - 国有和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权主体-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经济管理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区别: 在其持有人从分配给他们的财产的所有者那里获得的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内。 经济经营权 - 这是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处置所有者财产的权利。 单一企业享有经济经营权,不能独立处分其不动产,但同时可以独立处分动产。 有了这项权利,财产所有人(企业创始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企业,保留创建、重组和清算企业的权利,对财产实施控制的权利,获得部分利润。 经营管理权 - 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活动目标、所有者的任务和财产的目的,拥有、使用和处置所有者财产的权利。 所有者(企业创始人)有权将其分配给他的财产退出经营管理权主体,并自行处置,如果该财产: 用于其他目的; 原来是多余的。 订单权限的特点 该权利主体的财产不同。 未经所有者同意,国有企业无权处分分配给其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自主制定国有企业收入的处置程序。 该机构无权处置分配给它的财产。 对他来说,应他的要求,这是由该机构的所有者完成的。 业主财产的经济经营权和经营管理权 出现 仅限企事业单位 自财产实际转移之日起。该时刻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批准日期或根据估计收到财产的日期确定。即使所有者发生变更,经济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仍由所有者保留,即适用继承权。 49. 服务权利 缓和 - 使用他人财产的有限物权。 人们普遍认为,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水体。 然而,一些作者认为,地役权法也可以适用于个人。 个人地役权的一个例子是终身住在别人家中的权利,这是由于遗嘱拒绝而产生的。 地役权对所有人的财产造成负担,但并不剥夺所有人的三权。 劳役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实体。 地役权类型: ▪ 公共的,根据法律为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第43条,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水体); ▪ 私人的,根据协议设立,但依法。 以土地地役权为例,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地役权法的本质。 因此,地块的所有者可以向相邻地块的所有者索取有限使用权,用于通行、通行等。以地役权为代表的地块称为“雇员”,而土地所有者要求建立地役权的地块称为“支配”。 地役权由各方协议确定,如果未能达成协议 - 由法院判决。 地役权须经国家登记,可以支付。 附在地役权上 继承权。这意味着即使该地块“雇员”的所有者发生变化,它仍然保持不变。如果“仆人”地块的所有者干扰了地块的预期用途,则地役权的所有者可以要求终止地役权。如果地役权参与者之间未达成一致,则由法院解决争议。 50. 保护产权的民事法律途径。 辩护人和否定索赔 产权保护的民法形式 - 民事立法为此提供的一套手段。 民事法律保护体系: 1) 财产法保护方法(辩护和否定索赔); 2) 法律义务保护方式(以保护民事交易参与者权利为基础的保护方式,以及用于补偿对所有者造成的损害、通过提出索赔返还不正当取得或挽救的财产的方式); 3) 保护所有者权利的方法,源于民法的一般规范(承认财产权的诉讼); 针对国家当局和行政部门的诉讼; 要求宣告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对不当终止所有权等的索赔 辩护索赔 - 要求其所有者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收回财产; 非财产所有人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要求以实物形式返还财产的非合同(争议各方不受争议事物义务的约束)。 提出平反索赔的条件. 索赔的主体是个体化的东西,祖产必须个体化; 声称的物品不得被更改; 该物必须由另一人管有。 原告不仅是物的所有人,而且是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必须证明其对所主张之物的所有权。 被告 - 拥有该物品的非法所有者。 清偿要求的满足条件: 他人非法、不诚实占有的东西总是可以被夺走;在下列情况下,物品可能会被没收: a) 如果该物品是由善意所有人为了补偿而获得的,同时又违背该所有人的意愿而离开了该所有人的占有; b) 如果善意所有人从无权转让该物品的人那里免费获得该物品。货币和无记名证券不能从善意购买者处提取。 一个不道德的所有者有义务将他在使用它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归还(补偿)给所有者他的财产。 物的不法占有人为改善物而发生费用,不论善意占有人或恶意占有人,均有权要求所有人赔偿。 对事物进行了改进的尽责所有者有权保留这种改进。 否定主张 - 这是物的所有人(所有权人)提出的一项请求,要求消除行使所有权的障碍,尽管这并没有剥夺所有人对该物的占有,但阻止他行使权利物的主人。 51. 义务的概念 “义务”的概念有两种定义:法律和理论。 考虑 法律定义 义务的概念。 承诺 -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这种关系,一个人(债务人)有义务为另一个人(债权人)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受债务法的约束。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最多样化的一种。 法律义务的特点: ▪ 法律义务使商品交换过程正式化,因此它们是经济周转关系。例如,根据采购和销售协议,采购和销售项目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根据建筑合同,承包商活动的结果转移给客户等; ▪ 与财产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义务; ▪ 强制性法律关系可以旨在组织货物交换,即为未来财产利益的转移创造条件(例如初步赠与协议); ▪ 强制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其中有特定的参与者,他们有义务采取某些行为来追求财产利益(与绝对关系相对,在绝对关系中,被授权人反对无限数量的人,例如,在法律中财产关系、运营管理、版权); ▪ 债权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密切相关: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例如出售某物)导致债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出售某物时)物,卖方有义务将其转让给买方,后者有义务向卖方付款),而销售中的一些义务是针对产权的出现(例如,在销售合同中,捐赠、供应)。第二个定义是 教义的,补充了法律定义,因为它反映了民事贸易中义务的含义。 承诺 - 这是一种调解物质货物流动的相对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人(债务人)应另一人(债权人)的要求,有义务采取行动向他提供物质货物。 52. 承诺结构 承诺结构 - 包含在其中的一组元素。 承诺要素: ▪ 法律义务关系主体; ▪ 法律义务关系的客体; ▪ 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过去几年,义务结构还包括第四个要素——义务产生的理由。 现在分开考虑。 法律义务的主体 - 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 - 义务方(他必须执行某项行动或不采取某项行动)。 他的职责称为职责。 债权人 - 有权要求债务人执行某项行动或不采取某项行动的一方。 债权称为 请求权. 在义务一方有多个实体的情况下,这种义务称为 多人义务. 在义务有效期内,可以更换当事人。 更改贷方称为 债权转让(转让),并更换债务人 - 债务转移。这种替代协议是一项附加协议,其起草方式与主要协议相同。 法律义务的对象 - 债务人的某些行为(转移金钱、财产、物品、进行工作、服务)或避免某些行为(客体不应与义务的主体相混淆,后者被理解为与行为相关的事物执行 - 金钱、事物等)。d.)。 法律关系的内容 - 债权人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称为 主观义务法则。只有债务人履行了构成其义务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主观债权。 法律义务产生的基础 是法律事实或其组合(法律组成)。 基金会的类型多种多样: ▪ 成交 单边、双边和多边(条约); ▪ 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个人行为例如,搬入住宅的权利令; ▪ 伤害 对公民或法人实体 - 非法行为 (侵权行为) 或不作为。 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义务称为侵权; ▪ 不当得利 - 以他人为代价获取财产; ▪ 其他 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例如,防止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 ▪ 发展 - 仅与其他法律事实一起导致义务的出现。 例如,遗嘱(单方面交易)仅从立遗嘱人(事件)死亡的那一刻起产生法律后果。 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不恰当地履行义务,将受到民事法律制裁。 53. 责任分类 义务分为类型、组、类型和子类型。 根据承担义务的理由,后者分为两种类型:合同(以合同为基础,例如交货、合同)和非合同(以侵权、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实为基础) . 上述每种类型的义务都分为几组。 合同义务 根据由它们介导的物质货物流动的性质,它们分为义务:将财产转移到所有权; 关于授予使用的财产; 为了工作的表现; 用于运输; 提供服务; 关于结算和贷记; 用于保险等 非合同义务 分为:来自单边交易的义务; 保护义务。 同一组中的义务具有共同的法律监管原则。 多人的义务被细分为股权义务(在这种义务中,几个债务人中的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和连带义务(在这种义务中,每个债务人都可以对自己的债务和债务承担责任)其他债务人在该义务下的债务)。 股权义务 是对多人的任何义务,除非法律或义务条款另有规定。 在 被动复数 数个债务人各有义务按照其份额履行义务,如果 主动多重性 - 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或协议确定的有利于他的份额。 同时,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债务份额和债权份额被视为相等。 共同义务 分为三种类型:连带债务(一个债权人和几个债务人); 统一债权(一个债务人和几个债权人); 混合团结(几个债务人和几个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任何债务人单独履行全部债务和部分债务。 债务人为他人履行连带义务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索。 在 混合团结义务 适用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的规则。 在多人义务中,义务分为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这种划分是基于债务人的责任程度。 附属债务人 通常是义务的第三方。 例:伤害同伴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债务人,以补偿其伤害,其父母为附加债务人,即次要债务人。 此外,还有 追索(反向)义务。当债务人代替或通过第三方的过错履行主要义务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履行了此类义务的人有权就其所履行的行为获得补偿。 54. 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的协议 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合同是 法律事实,这是涉及两个或多个参与方的交易。交易的概念比合约的概念更广泛,因为交易可能是单方面的。合同——民事交易中最常见的 合同。所有有关交易、义务和合同的规则同时适用于他。因此,从交易规则来看,合同受交易形式规则、交易有效与无效条件规则、认定交易无效后果规则的约束。从义务规则来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义务关系结构、担保、履行、义务终止、履行义务的责任规则等规定。同时,还有仅与合同相关的规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则、合同内容和分类的规定。 大多数合同都会产生财产性质的后果(例如,销售合同、捐赠合同)。 但其中一些会产生非财产性质的义务(例如,关于建立伙伴关系的组成协议、关于运输的组织协议、未来根据本协议条款订立合同的初步协议)。 使用术语“合同” 在其他意义上: 用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的名称,用于表明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文件名称。 契约不仅用于民间流通领域,还用于劳动关系、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社会领域、文化领域。 民法合同的含义: ▪ 协议是确保经济流通秩序和稳定的独特手段(签订协议的可能性使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了信心,相信他们的利益能够实现、执行和保护,并且出现的任何变化都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执行期间的帐户); ▪ 这是尊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一种形式,是创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保证创业活动中产品的销售和物质物品的交换; ▪ 研究合同实践使我们能够快速识别趋势并及时响应某些商品和服务的新需求,从而成功满足这些需求。 55.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目前,“合同内容”的概念有两种解释:传统的和非传统的。 传统解释中的合同内容 - 双方达成协议的一组条件。 条件包括:合同的标的、客体、价格、时间和地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 条件可由当事人、法律或商业惯例确定。 合同条款类型: ▪ 必要条件——双方需要达成协议的条件(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 普通,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 随机- 此类合同不典型的条件。 基本条件: ▪ 合同标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合同的目标。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合同标的将是所出售的物品); ▪ 法律规定的条件; ▪ 应其中一方的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件。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自己的基本条件组合。 例如,在工作合同中,此类条件包括: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非常规解释“合同内容”的概念 在 Yu.K. 主编的教科书《民法》第一、二部分中。 托尔斯泰和 A.P. 谢尔盖耶夫。 这个概念表示合同中各方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这使与合同有关的术语与与义务有关的术语保持一致。 合同形式: ▪ 可以以任何为交易规定的形式签订协议,除非法律为此类协议规定了特定形式; ▪ 如果双方同意以某种形式签订协议,则必须遵守该形式; ▪ 书面协议可以通过起草一份文件以及交换文件的方式达成; ▪ 如果接受方响应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而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行动,则视为遵守了合同的书面形式; ▪ 协议规定的财产转让必须按照与协议相同的形式执行; ▪ 合同可以记录在标准表格上,以减少执行时间; ▪ 一些以书面或公证形式签订的合同需要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例如房地产销售交易)。 四十六、责任终止的概念、方式及意义 义务终止 - 偿还构成其参与者义务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义务的方法(理由) - 法律事实,法律或合同的发生与义务的终止有关。 其中一些法律事实是交易。 终止义务的方式: 履行义务; 反诉的抵消; 经双方同意; 在一方的倡议下; 与无法执行有关;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一人同时发生; 公民死亡或法人清算; 发布州或市当局的法案。 履行义务 - 当事人采取构成其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此类行动; 终止义务的最理想方式。 履行义务的原则: 1) 必须严格按照义务的标的以及法律或义务本身确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按照义务的条款和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商业惯例的要求妥善履行义务; 2) 对不当履行义务的罚款不免除债务人以实物方式履行义务; 3) 义务各方协助履行义务; 4) 义务人为履行义务而采取行动的效率。 履行义务的主体 - 义务规定的行动(物(钱)的转移、工作的履行、服务)。 履行义务的方式 - 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采取行动的程序:将债务标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通过他人提供给债权人,邮寄或亲自递交。 演出地点 在合同中确定或根据法律确定:不动产转让的执行是在其所在地进行的原告的居住地。 履行义务的期限 由日历日期,或由一段时间的届满,或由某个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义务在其执行期间无限期结束。 履行义务的主体 是债务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反诉的抵销 - 全部或部分偿还相互债权,前提是债权是同质的,并且到期日在抵销时已经到来,或者已按要求确定。 不予抵销:时效期届满的债务; 就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赡养费的追回、生活保障义务等提出索赔。派对就足够了。 57. 各种终止义务方式的特点 经双方协议终止义务 在补偿、创新、债务减免的帮助下进行。 一方主动终止义务 在法律或合同允许此类放弃的情况下是可能的。 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损害,因此另一方被剥夺了在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并且没有法庭干预。 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 因无法履行而终止义务 - 由于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 有可能: ▪ 决定不可能制造和交付义务标的的经济和技术因素; ▪ 决定债务人无法合法、便利、道德地行事的法律因素; ▪ 不可抗力事件(特殊且不可避免的)。 这种终止义务的方法的一种变体是 州或市当局通过颁布法案终止义务。如果某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宣告该行为无效或以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证明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在于债务人。 为了免除企业家因无法履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后者必须证明这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 其余因素不被视为免除企业家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的理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一人的巧合终止义务 也许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继承,因此这些人的义务被取消。 因公民死亡而终止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当义务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人格相关联时可能。 通常,义务不会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而是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通过清算法人实体终止义务 通常情况下,因为法人实体的清算不会导致继承。 一个例外是在被清算的法人实体中工作期间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损害的索赔义务。 根据这些义务,被清算的法人实体有义务向社会保险机构转移资金,以支付给受影响的公民。 58. 执法。 惩罚 义务的执行 -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受债务人不当履行义务的影响,并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强制力将另一项的主要(主要)义务加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历史上,确保义务履行的方式是对法律义务参与者权益的更多保障的自然需要。 主要保证方式 是:罚款; 保证; 保留; 保证; 银行担保; 订金。 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始终以财产为基础。 确保履行一项义务是相对于主要义务的一项附加义务,因此取决于它:在主要义务终止的情况下,附加义务也随之终止。 执法的重要性 是它刺激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 罚款 - 债务人除债务本金外,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务而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处罚种类 不同的原因如下。 根据确立处罚的主体,有法定(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由合同双方确立)处罚; 根据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后者分为罚款(按每逾期履行义务日的百分比确定)和罚款(一定金额); 根据债权人的追偿权与损害赔偿权的比例,可区分为四类: A) 信用(罚款未涵盖的损失被追回); B) 例外(只收取罚款,但不收取损失); C) 罚金(可以追回超过罚金的损失); D) 替代方案(债权人有权追回罚款或损害赔偿)。 处罚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确保义务履行的方式,具有两个功能——确保义务履行的措施和对不当履行的制裁,即财产责任措施。 适用处罚规则。无论合同双方是否有规定,法律处罚均适用。其规模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增加;合同违约金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即违约金协议必须始终以书面形式达成;只有在有理由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债务人收取罚金,因为罚金不仅是确保债务的一种措施,而且也是履行债务的责任措施;债务人不能免除缴纳罚金,但如果罚金与违反义务的后果不相称,法院可以减少罚金数额。 59. 质押、保留、保证 保释 - 一种确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允许质权人以质押财产为代价优先于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质押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法律:“质押”和“抵押(不动产质押)”的约束。 质押标的 - 事物和主张。 质押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 质押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与抵押有关——经过公证和登记。 抵押品类型 区分的依据如下。 按质押物的所在地分:稳固质押——不发生财产转移,一种稳固质押是流通货物的质押和质押——有质物的转移。 一种抵押是当铺中的质押。 关于质押(财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根据质物与土地的联系程度——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抵押)。 抵押财产的止赎理由 -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主要义务。 止赎程序 - 质权人(债权人)的债权通过法院判决或基于公证协议的质押不动产的销售价格得到满足,动产 - 以质押协议规定的方式,除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另有约定外,以质押动产为代价满足质权人的债权,可以不诉诸法院。 质权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质权人不得直接将质物转为有利于自己的财产,必须公开拍卖。 保留 - 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机会不将属于他的物品转让给债务人,以防他在履行义务之前不履行义务。 持有特点。保留是俄罗斯民法保障义务的一种新方式。保留适用于主要义务与所保留的物品或与其相关的损失赔偿有关的情况(例如,在储存、运输、合同中);债权人申请留置的,无需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条款;仅在侵犯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适用保留;债权人无需上法庭即可申请保留;债权人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收回保留的物品。 保证 - 保证人据此向另一人(债务人)的债权人承诺对后者履行其义务负责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 保证特点: 担保人可以担保将来会出现的义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哪一方提出债权; 保证人的责任数额可能与主要义务的债务数额不一致; 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事后)追索权,要求其追回已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 60. 银行担保。 订金 银行担保 - 这种担保,其中信贷机构(担保人)作为担保人。 银行保函中的债权人称为受益人,债务人称为委托人。 银行业出现的基础 担保是两个法律事实: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关于提供银行担保的协议,以及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担保(这是单方面的交易)。 银行担保有两种类型: 有条件银行担保,仅当受益人就委托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提供法院判决时,才赋予受益人满足索赔的权利,并且 无条件银行担保,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担保人有义务满足受益人的要求,而不向受益人提供委托人不当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银行保函的特点: ▪ 银行担保不依赖于主要义务; ▪ 受益人的请求权未转移; ▪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限额由银行保函中规定的金额确定; ▪ 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清偿委托人债务的义务,担保人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并可能承担比银行保函注明的金额更高的金额; ▪ 满足受益人债权的担保人享有向委托人追索的权利。 订金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放的一笔金额,作为合同订立并确保其执行的证明。 存款标的 它只能是钱。 存款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存款功能: 安全、支付和认证。 存款功能: ▪ 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合同,则失去合同;收到定金但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对未能履行义务负有责任,则必须支付双倍金额; ▪ 在两种情况下,按收到的金额退还押金:在双方同意开始执行之前终止义务时,以及在无法履行义务时; ▪ 押金金额是针对主合同下的未来付款而发放的,因此,在执行合同时,押金将被扣留。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在所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情况下,发出预付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其退还,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假设根据协议的主要付款进行预付款,有必要立即说明预付款或作为押金是什么。 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预付款金额为定金,那么该金额将自动被视为预付款。 61. 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念 知识产权 由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确定。 根据建立 WIPO 的公约,“知识产权”包括与以下相关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艺术家表演活动、录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 人类活动所有领域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商业名称; ▪ 防止不正当竞争, ▪ 以及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相关的所有其他权利。 新版艺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8 条定义 知识产权 作为智力活动的受保护结果和同等的个性化手段。 智力活动的结果 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法人实体、商品、工程、服务和企业的同等个性化方式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5 条): 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2)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 3) 数据库; 4)性能; 5)录音制品; 6)广播或电视节目的广播或有线通信(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广播); 7) 发明; 8)实用新型; 9) 工业品外观设计; 10) 评选成果; 11) 集成电路拓扑; 12) 生产秘密(专有技术); 13) 商品名称; 14) 商标和服务标志; 15) 货物原产地名称; 16) 商业名称。 “知识产权”概念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被认为是文学(艺术)和工业产权。 伯尔尼公约 1886年关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指以文学(艺术)财产为对象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巴黎公约 1883 年工业产权保护法将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和原产地名称视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技术、技术、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新的知识产权对象的出现。 自 1 年 2008 月 XNUMX 日起,俄罗斯的立法中引入了一个新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与其等价的个性化手段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权(财产权)、个人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62. 专有权利的概念 专有权 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意味着以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方式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权利。 专有权还使权利人能够: 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 行使你的权利。 专有权是绝对的,任何主体都必须尊重。 专有权的原始标的是 作者 - 一个公民,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智力活动的结果。 对两个或多个公民共同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共同作者),由共同作者共同拥有。 作者拥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署名权和其他非财产权。 作者的非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 版权和姓名权受到保护 无限期. 专有权标志: 1)一定时期内的行动; 2)在有限区域内行动; 3)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国家登记; 4)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这种限制不应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不合理地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6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主要小说 1。确定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和个性化手段的一般规定,包括关于客体、主体、专有权及其处置、进行权利集体管理的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2。改变“知识产权”概念的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引入“知识产权”概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6条)。 3。对专有权利处置协议(专有权利转让和许可协议)进行更详细的一般和特殊规定。 4。引入对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数据库制造商和出版商的相关权的法律保护。 5。关于新的法律保护对象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商业名称。 6。对权利管理组织实行集体国家认证。 7。扩大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处置机会。 8。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使用作为统一技术的一部分进行法律监管。 64. 专有权利的处置 专有权的处分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让权利(就转让专有权签订协议)或授予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签订许可协议)。 上 专有权转让协议 一方(权利人)转让或承诺转让其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 完整的 另一方(收购方)。 根据许可协议 一方——对智力活动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所有者(许可方)授予或承诺授予另一方(被许可方)使用此类结果或此类手段的权利 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 作为一般规则,这些协议具有可偿还、双方同意和互惠的性质。 有偿的专有权处分协议中对价格(报酬的数额或确定程序)没有条件的,视为未订立协议。 专有权处分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签订,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国家登记。 许可协议的类型: 1) 简单(非排他性)许可——许可人保留向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 2) 独家许可——许可人无权就这种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方法向其他人颁发许可。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假定许可是简单的(非排他性的)。 分许可协议 - 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他人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 强制许可 -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授予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使用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 复杂对象 (电影、文艺演出、统一技术等)。 复杂对象创造的组织者根据权利让与协议获得表明其名称(名称)的权利和使用相应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如果智力产品是为复杂对象专门创造的)或许可协议。 同时,除非协议另有规定,许可协议是在相关专有权的整个有效期和整个有效期内签订的。 65. 版权概念 版权 - 这是一套规范与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保护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版权原则: 1) 创作自由; 2)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 3)作者个人的非财产权利不可剥夺; 4)作者的合同自由。 版权来源: ▪ 俄罗斯联邦宪法;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俄罗斯联邦“版权及相关权”法(1 年 2008 月 XNUMX 日失效); ▪ 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程序法律保护”法(1 年 2008 月 XNUMX 日失效); ▪ 国际条约(见第3 条)。 版权对象 - 具有两个必要特征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a) 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b) 以任何客观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以公开演讲、公开表演和其他类似形式)、以图像形式、以录音或录像形式、以体积-空间形式存在形式)。 “工作 - 这是一组想法、思想和图像,由于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它们以一种可以被人类感觉感知的具体形式得到表达,从而有可能进行复制。.1956)。 版权科学中的创造力被理解为智力活动,其结果是由作者的个性提供了质量上新的、以前不存在的结果。 在作品的框架内,受保护的(作品的图像和语言)和不受保护的(作品的主题、材料、情节核心、思想内容)元素是有区别的。 版权不适用于解决技术、组织或其他问题的想法、概念、原则、方法、过程、系统、方法、发现、事实、编程语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 条第 1259 条) . 版权保护作品,无论其目的和价值,以及它们的表达方式。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因其创作而产生。 著作权的创作和行使不需要对作品进行登记或遵守任何其他手续。 66. 版权对象的类型 根据作品类型:文学作品; 戏剧和音乐剧作品、场景作品; 舞蹈作品和哑剧; 有或没有文字的音乐作品; 视听作品; 绘画、雕塑、图形、设计、图形故事、漫画和其他美术作品; 工艺美术作品和场景艺术作品; 建筑、城市规划和园艺艺术作品,包括项目、图纸、图像和模型的形式; 摄影作品和通过类似于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 与地理、地形和其他科学有关的地理、地质和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和塑料制品; 其他作品。 版权对象还包括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的计算机程序。 版权对象分为: - 对于原创作品和衍生作品(原创作品的所有主要受保护元素均由作者本人创作,在衍生作品中,这些元素是从其他作品中部分借用(修改)的); - 简单和复合作品(通过选择或安排材料的复合作品是创造性工作的结果); - 已发布和未发布。 (颁布 是首先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衍生作品或合成作品的翻译者、编译者或其他作者应行使版权,但须遵守用于创作衍生作品或合成作品的作品作者的权利。 版权延伸至作品的一部分、其标题、作品的性质,如果它们的性质可以被认为是作者创造性作品的独立结果并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以下类型的作品作出了特殊的法律规定: - 衍生作品(第 1260 条); - 复合作品(第 1260 条); -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第 1261-1262 条); - 视听作品(第 1263 条); - 官方文件、符号和标志的草稿(第 1264 条); - 服务工程(第 1295 条)。 作品的法律制度也受到其创作方式的影响。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对所创作作品实施版权的具体规定: - 在雇员的劳动职责范围内(官方作品,第 1295 条); - 按命令(第 1296 条); - 根据州或市政合同执行工作时(第 1298 条); - 根据另一份合同执行工作时(第 1297 条)。 67. 版权标的 版权主体,即根据俄罗斯立法,主观版权的所有者可以是个人、法人实体和公法实体。 1) 版权的原始主体是 作者(合著者) - 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作品的个人。 作者推定 声明在作品原件或副本上注明为作者的人被视为其作者,除非另有证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7 条)。 当一件作品是由两人或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时, 共同作者. 视听作品(电视和视频电影等)的作者是:舞台导演、剧本作者、作曲家——专门为此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 2) 继承人 作者作为版权主体。 作品的专有权通过继承传递。 作者去世后,遗嘱或法律继承人成为著作权主体。 继承人权利的一般期限为作者去世后 70 年。 作者的非财产权(署名权、姓名权和作品的不可侵犯权)不会传递给继承人,但可以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起受到他们的保护。 3) 其他著作权人 - 根据法律或协议获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实体。 取得的财产权的范围由法律或合同确定。 在其他权利人中,一个新的主题脱颖而出—— 视听作品制作人有权表明自己的姓名(姓名)、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包括为个人目的免费使用视听作品。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管理作者某些产权的非营利组织。 行使版权集体管理的组织的主要职能: - 与用户签订许可协议; - 收取使用作品的报酬; - 向权利人分配和支付报酬; - 向权利人提供其权利使用情况的报告; - 形成有关权利人、权利和版权对象的信息登记册。 68. 主观版权。 独家权利 主观版权 无论其目的、优点、完整性、出版和其他特征如何,都是由于创作了创造性作品而产生的。 传统上,版权分为个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术语,作者的财产权被称为 “专有权利”. 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 专有权 以不违反法律的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使用作品(作品的专有权利)。 非详尽无遗 使用作品的方法列表 列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 1) 回放 作品——以任何材料形式制作一件或多件作品或其一部分的复制品。 2) 分布 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原件或副本来进行工作。 分配是基于原则 “权利用尽”,根据该规定,如果合法出版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通过出售或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间流通,则允许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进一步发行给他。例外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获得报酬的权利(追随权)。 3) 公开展示 作品 - 在向公众开放的地方,或在有大量人参与的地方,使用胶卷、透明胶片、电视框架或其他技术手段直接或在屏幕上展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不属于通常的家庭圈子。 4) 进口原件或复印件 用于分发。 进口权补充了作者的发行权,并允许他控制从其他国家领土进口的作品副本的发行。 5) 出租原件或复印件 作品。 6) 作品的公开表演 - 在现场表演中或借助技术手段(广播、电视和其他技术手段)展示作品,以及在向公众开放的地方展示视听作品(有或没有伴奏),或者在正常家庭圈子之外有大量人的地方。 7) 消息广播 - 通过广播或电视(包括通过转播)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展示或表演)。 8) 有线通讯 - 使用电缆、电线、光纤或类似方式(包括转播)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向公众传播作品。 9) 作品的翻译或其他加工。 10) 实际实施 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或景观园艺项目。 11) 将作品公之于众 以便任何人可以在他们选择的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访问该作品。 69. 其他财产权 某些类型作品的作者(版权持有人)拥有与实施作品专有权的特殊性相关的附加权利。 访问权 - 这是美术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原作品的所有者提供行使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的机会。 以此类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建筑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原作品的所有人提供对该作品进行拍摄和录像的机会。 追随权 - 这是作者在通过画廊、艺术沙龙等公开转售原始艺术品时,以从转售价格中扣除百分比形式从卖方那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下还延伸到文学和音乐作品作者手稿(亲笔签名)的转售案件。 追随权 不可剥夺的,但在作品专有权期间传递给作者的继承人。 建筑、城市规划或园艺艺术作品的作者 使用您作品的专有权利。只有在项目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项目和基于它的施工文档才能重复使用。作者还有 行使版权控制权 用于编制施工文件和 著作权 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或相关项目的其他实施。 权利人可以处分作品的专有权,并有权在行使该权利时获得报酬。 专有权处分权 应正式缔结相关协议:关于权利的转让或许可协议。 作者的报酬权 可以以多种形式实现: A) 以转让专有权的报酬形式; B) 以许可协议下的作品使用权的报酬形式(报酬可以以固定的一次性或定期支付、从收入(收入)中扣除百分比或其他形式); C) 以转让原作时的售价形式; D) 以从原作品的转售价中扣除百分比的形式(追随权); D) 为公开表演或广播或通过电缆广播此类视听作品而使用音乐作品(有或无文本)的作曲家提供报酬(民法典第 3 条第 1263 款)俄罗斯联邦); E) 为个人目的免费复制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的报酬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45 条); g) 以使用公务工作的报酬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95 条)。 70. 作者的个人财产权 1) 版权 - 作品创作者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即某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作品作者的可能性以及要求其他人承认这一事实的相应机会。 2) 作者姓名权 - 以自己的名义、以假名(化名)或不指定名称(即匿名)使用或允许使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和姓名权 不可剥夺的 и 无法形容。放弃这些权利无效。 3) 作品的不可侵犯权 包括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对其作品进行更改、缩写和添加,在使用作品时禁止为作品提供插图、前言、后记、评论或任何解释。 该法有两个方面: A) 主动,即作者有权独立对作品进行修改和补充; B) 被动,即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行为。 作者身份、作者姓名和作品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保护 无限期。死亡后,保护由作者指定的人、作者的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 4) 作品发表权 是通过出版、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广播或有线或任何其他方式首次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或同意行为的权利。 该权利始终与作者的其他一些权利一起行使: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出版等权利。 5) 发表权 (向公众发布)- 将作品的复制品发布到流通中,该复制品是任何物质形式的作品的复制品,其数量足以根据作品的性质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该权利是指非财产权,尽管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并与财产权一起行使(复制、分发作品的权利)。 发表权可以与发表权同时行使。 6) 撤回权 - 这是作者有权撤销先前做出的发表作品的决定,但须向被转让作品专有权或被授予作品使用权的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决定。 如果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义务公开宣布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有权撤回之前发行的作品副本,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撤回权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服务作品和包含在复杂对象中的作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40 条)。 71. 专利法 专利权的对象是: - 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的科学技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 - 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工业设计要求的艺术设计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 最初的 专利权主体 这是 作者 - 一个公民,其创造性工作创造了相应的智力活动结果。 专利持有人 - 拥有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并可通过签订专有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来处分该权利。 雇主 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作者获得相关对象的专有权和获得专利的权利,除非与雇员的合同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另有规定。 客户 在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情况下,合同项下的承包人(执行人)获得专有权和获得专利权或以免费简单(根据合同条款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非排他性许可。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或市镇 根据签订的国家或市政合同和民法典的规定,以免费简单(非独占)许可的条款获得专有权和获得专利的权利,或使用相关对象的权利俄罗斯联邦。 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 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取得相关权利。 其他实体 可以根据权利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法院关于授予简单(非排他性)强制许可的决定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局 (Rospatent) -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机构组织受理申请、颁发专利、登记授予工业产权对象权利的协议等。 专利代理人 - 与其他人一起在 Rospatent 开展业务的代表。 专利纠纷商会 - 在 Rospatent 下成立的争议解决机构。 参与审议申请和异议,以确保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该领域其他个人和法人的合法利益。 72. 个性化意味着 品牌 商业组织 - 法人实体在民间流通中的名称。 公司名称在组成文件中注明,并在注册法人时列入统一的国家登记册。 面孔。 公司名称的主要功能是民间流通参与者的个性化。 法律主体 关于品牌名称的都是商业组织。 法人实体拥有 专有权 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您的公司名称作为个性化手段(公司名称的专有权利),包括在标志、信笺抬头、发票、合同和其他文件、公告和广告、商品上标明它或他们的包装。 公司名称专有权的处置 недопускается.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号在所有参与该公约的国家都受到保护,无需申请或注册,也不管它是否是商标的一部分。 商标 - 这是一种用于使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商品个性化的名称。 商标专用权由证书证明。 服务标志 - 这是一个名称,用于个性化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或他们提供的服务。 商标和服务商标受相同规则管辖。 专有权主体 商标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主体(版权持有人)是以其名义收到商标证书的人。 根据指定的内容,区分以下类型的商标: 言语、视觉、体积、组合、其他. 根据拥有商标权的实体的数量,有 个人商标和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权的主体是团体。使用此类标志的权利属于协会的每个成员。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商标必须指定由协会成员生产或销售的、具有共同质量特征或其他共同特征的商品。集体商标权不能转让,也不能成为许可协议的主题。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 管理。 婴儿床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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