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二部分。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销售协议的概念、类型、特点和意义。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销售合同 - 这是一份协议,其中一方(卖方)承诺通过支付一定金额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买方)(《民法典》第 454 条)。 销售合同的类型 (民法典第 28 章第 30 条): ▪ 零售采购和销售; ▪ 交付; ▪ 供应政府需要的货物; ▪ 签订合同; ▪ 能源供应; ▪ 出售房地产; ▪ 出售企业。 上述某些类型的合同有多种。 销售合同的特点: 自愿的,补偿的,相互的。 销售合同包含在将财产转让为所有权的义务组中(除此之外,该组还包括另外三个合同:交换、捐赠、租金)。 这是民间流通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 它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买卖合同的意义 在于它同时产生了相对的法律关系(强制)和绝对的(物权)。 卖家有义务 转让给买方: ▪ 货物质量适当(民法典第 469 条)、数量适当(民法典第 465、466 条)、品种(民法典第 467 条)、完整性(民法典第 478、480 条)以及定(民法典第 479 条)。有关货物数量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货物转让的时间是指交付、处置或将其转移给承运人的时间(《民法典》第 458 条); ▪ 容器或包装中的货物(《民法典》第 481、482 条); ▪ 与转让货物有关的附件和文件(《民法典》第 464 条); ▪ 不受第三方权利影响的货物(《民法典》第 460 条)。如果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拥有所有权的第三方行使其权利将其从买方手中转让(这种权利称为驱逐),则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赔偿该货物的费用。从他身上夺取的物品(《民法典》第 1 条第 461 款)。 此外,销售合同可以规定卖方有义务为他所销售的货物投保。 卖家有权利 买家需求: ▪ 支付转移给他的货物; ▪ 如果未付款,则退回已售商品,但前提是在付款之前保留卖方所有权的条件下将商品转让给买方(《民法典》第 491 条)。 买方必须: ▪ 全额或部分支付所购商品的费用,或在转让时直接支付,或在转让之前或之后支付; ▪ 通知卖方其不适当履行合同(《民法典》第 483 条); ▪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此项义务,则为购买的货物投保。 买方的权利 - 卖方要求在适当的期限内根据合同条款将其购买的货物转让给他。 2. 购买协议的要素 派对 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 科目 合同可以是:公民、法人实体和国家。 在某些类型的买卖协议中,某些民法主体参与的可能性取决于其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大小,以及所售财产的物权类型。 主题 销售合同可以是未退出民间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民法典》第 4 条第 454 款)。 主体的义务(如债务)和无形利益不能成为买卖的主体。 价格区间 销售合同是可以协商的。 它以俄罗斯卢布和其他国家的货币确定,但是,在俄罗斯联邦支付必须始终以俄罗斯卢布支付。 某些商品(例如能源)的价格可能由国家制定。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价格才是销售合同的必要条件:分期销售商品和销售不动产。 其他销售合同中没有价格意味着必须按照类似商品的价格进行付款(民法典第 3 条第 421 款)。 期 各种形式的销售合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因此,在分期付款赊销商品的供应和销售合同中,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而在其他合同中则不是。 如果合同期限没有确定,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转让货物,并在货物转让后支付货款(民法典第 314 条第 457 条、第 1 条、第 486 款)。 如果违反合同执行期限导致买方丧失其意义,则这种合同称为期限合同(民法典第2条第417款)。 形式 销售合同通常是口头的。 以下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 房地产销售(此类协议须经过国家强制登记); ▪ 对外贸易交易; ▪ 法人实体的参与; ▪ 公民之间的金额超过最低工资的十倍(交易在缔结时进行的情况除外)。 结论顺序 销售合同受 Ch. 然而,民法典第 28 条,在供应合同(民法典第 507 条)、零售合同(民法典第 493 条、第 494 条)、国家需要的供应品(民法典第 527 条、第 529 条)中,能源供应(民法第540条),他有自己的特点。 3. 买卖协议下各方的责任 双方的责任 根据销售合同产生的原因如下: ▪ 货物的意外损坏或毁坏(从卖方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那一刻起,买方就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 459 条); ▪ 驱逐 - 因销售合同执行前发生的原因,第三方从买方处扣押货物(卖方有义务赔偿买方遭受的损失 - 《民法典》第 461 条); ▪ 货物卖方未能在买方指定的期限内向买方转让与货物有关的附件或文件(买方必须拒绝接收货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 《民法通则》第 464 条)代码); ▪ 卖方向买方转让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或拒绝向其转让的货物及其付款,如果货物已付款,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 《民法典》第 466 条); ▪ 卖方转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和付款,付款成功后,可要求退还已付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68 条)民法典); ▪ 卖方转让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卖方有义务按比例降低购买价格,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消除货物缺陷,或偿还买方消除货物缺陷的费用 - 条款民法典第 475 条)。如果货物以不适当的容器转移给买方,也会产生这种责任(《民法典》第 482 条); ▪ 卖方向买方转让的货物不完整(卖方有义务按比例降低货物价格或完成货物 - 《民法典》第 480 条); ▪ 卖方拒绝将从其购买的货物转让给买方或拒绝向其转让与该产品相关的配件和文件(买方有权拒绝合同 - 《民法典》第 463 条、第 464 条); ▪ 购销协议的义务方未为货物投保(另一方有权对该产品投保并要求义务方偿还其费用 - 《民法典》第 499 条)。 4. 零售合同的概念、类型、特征。 立法 零售销售合同 - 从事零售商品商业活动的卖方承诺将供个人、家庭、家居或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的商品转让给买方的协议(《民法典》第 492 条)。 零售购销合同的种类: 根据样品和远程销售商品(民法典第 497 条); 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商品(民法第 498 条); 在一定期限内(由买方)以接受货物为条件的销售(民法第 496 条); 以向买方交付货物为条件的销售(民法第 499 条); 租赁和销售协议(民法第 501 条)。 所列品种并未穷尽实践中订立的各类零售合同。 后者尤其包括买方的自助销售、赊购、拍卖、招标和佣金协议; 出售证券(股票、债券、票据等)。 显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没有上述类型的零售合同的原因是,其中一些已经失去相关性,另一些在实践中很少发现,还有一些已经被挑选出来。由立法者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 合同特点: 自愿的、有偿的、相互的; public 通常是加入合同。 管辖本合同的立法旨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它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92-505 条)、若干法律、特定类型商品销售规则组成。 1994 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法院审理消费者保护案件的实践”对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管辖本协议的法律中,有必要强调:“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于商品市场垄断活动的竞争和限制》; 《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零售业监管中的比例由上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确定:适用法律只有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情况下。 1994 年至 1996 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批准的规则规定销售的商品中,应命名为:某些类型的食品和非食品产品; 毛皮制品; 在客户家中销售的订单商品; 酒类产品; 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物品。 5. 零售购买协议的要素 派对 条约是 卖家 и 购物者。卖方只能是企业家(个人或集体-组织),买方只能是出于非商业目的购买商品的实体。某些类型商品(例如酒类、汽车)的零售贸易要求卖方拥有许可证。要购买限制流通的商品,需要购买者的特殊许可(例如,购买武器)或其他文件(例如,购买具有麻醉性质的药物,需要适当的处方)。 主题 合同可以是仅用于家庭消费者的任何不退出流通的事物:个人、家庭、家庭。 它们既可以单独定义,也可以由通用特征确定,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 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 不得销售对健康有害的商品(必须停止销售,停止生产)。 价格区间 合同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签订合同时买方不能更改,对所有买方都一样。 某些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不仅对买家有约束力,对卖家也有约束力。 货物通常在合同签订时支付。 期 协议由双方确定。 只有当货物以赊销方式出售时,该条件才在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签订协议的程序: 自卖方向买方开出支付货款的支票时,即视为合同成立,货款被理解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493条)。 本合同的公开性由订立的程序决定:卖方是要约人,公开要约是机器的操作、货物或样品的演示、货物的描述和照片,如以及商品的广告,如果它包含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否则只能通过向不确定的消费者圈子提出要约)。 形式 合同根据交易形式规则确定(《民法典》第 159-161 条):仅公民之间的交易金额低于 10 最低工资或在完成时执行的交易以口头方式进行. 使用机器销售商品是通过执行决定性的行为发生的,即以行为的形式表达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的行为,这种意图显然来自于支付商品。 在其他情况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不遵守合同的书面形式剥夺了卖方参考证人证词的权利),但并不剥夺买方的这项权利。 6. 零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的责任 卖家有义务 将货物在特定地点转让给买方; 与货物相关的所有附件和文件; 以约定的数量和分类; 适当的完整性; 确定的质量; 包装妥当; 免于第三方的权利。 卖家必须 向买方提供有关产品和制造商的必要且可靠的信息,并告知其制造商制定的危及生命物品的使用、运输和储存的特殊规则(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卖方的权利 有限:他只能要求对所售商品付款。 也有限 买方责任: 他只需支付货款。 同时扩大了买方的权利, 买方有权利: 1) 在订立合同前检查货物,并在他在场的情况下要求检查财产或证明其用途; 2) 用于在购买后 14 天内将优质非食品产品更换为类似产品,但尺寸、款式、颜色、配置不同,前提是保留其外观、标签和收据。 不予调换的商品清单,获批。 俄罗斯联邦政府 19 年 1998 月 55 日第 XNUMX 号令; 3) 为相应降低购买价格、立即消除缺陷、更换货物或赔偿因向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该项权利对到期日尚未确定的货物,可在 6 个月内行使。 动产为 2 年,不动产为 XNUMX 年; 4) 如果更换有缺陷,不退还差价。 同类商品,但换取不同尺寸、款式、品种的商品时,可补差价; 5) 获取有关产品、销售条件和制造商的必要可靠信息。 不提供的,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合同成立的,有权拒绝履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责任特点: 1)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可以分配给卖方和制造商; 2) 卖方未向买方提供货物信息的,对货物转让后出现的缺陷也负有责任,并有义务赔偿买方的损失; 3) 卖方对买方损失的赔偿并不免除他以实物方式履行义务; 4) 在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有过错,可以对其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赔偿金额仅由法院决定,考虑到消费者精神痛苦的性质和程度,而不是购买商品的成本。 7. 交付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供货合同 - 供应商企业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生产或购买的用于商业或与个人、家庭、住宅和其他类似用途无关的其他目的生产或购买的货物转让给买方的协议(第506条)民法典)。 该合同被认为是企业家的,是批发贸易形式之一(其他形式是在公平交易和商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就合同关系的结构而言,货物供应商与其买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被认为是简单的,而存在中间人(中间实体)的合同被认为是具有复杂结构的合同。 如果有中间人,则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供应商与中间人之间(例如批发仓库、存放货物的仓库),另一份是中间人与买方之间的合同。 供应协议的特点 - 双方同意、有偿、有偿,在某些情况下对供应商是强制性的(《民法典》第 445 条)。 此类合同受《民法典》的约束,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受有关供应的两项规定中所含规则的约束:第 888 号,由苏联部长会议于 25 年 1988 月 4 日批准,由艺术的第 2 部分废除。 22 俄罗斯联邦“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法律,然后由 199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恢复。他们分别称为:《工业和技术产品供应条例》和《消费品供应条例》。 此外,本协议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则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义务和交易的规则的约束。 某些类型的供应合同受特殊法规的约束,例如国家需要的货物供应合同。 派对 在协议中被调用 供应商 (可以是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和 买方 (通常是企业家,但也可以是国家)。 本协议项下的买方不得为国内需要使用货物的人。 所售商品的主题构成和目的说明本合同被视为一项创业合同。 主题 合同可以是任何不退出流通的东西,既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又在合同订立时不生产(非获得),通常由通用特征决定。 价格区间 本协议中的内容不适用于协议的基本条款,但 术语 适用。 它由各方通过确定特定日期或时间段来确定。 不允许根据本合同提前交货。 货物付款结算通常通过付款指令进行。 形式 只有当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家并且要交付的货物的总成本不超过 10 个最低工资时,合同才可以是口头的。 在其他情况下,本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8. 供应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结论顺序 协议的特点:未来协议的一方发送对方 提供 - 与她达成协议的提议,对方发送 验收 - 同意签订合同。如果接受方在回复中更改了合同条款,则该回复不被视为接受,而是被视为要约,对方必须在 30 天内做出回应。违反此规定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民法典》第507条规定了这一规定,称为“订立合同时分歧的解决”)。 交接程序: ▪ 供应商通过装运将货物转移给买方本人或其指定的人; ▪ 货物可以根据发货单在供应商所在地转移(取样),发货单必须在交货前 30 天发送给供应商(民法典第 2 条第 509 款); ▪ 货物也可以在供应商所在地转移,这种转移称为抽样(民法典第 510 条); ▪ 选择交付货物的运输方式的权利属于供应商(民法典第 1 条第 510 款); ▪ 交付货物时使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退还给供应商(《民法典》第 517 条); ▪ 提前交付并经买方接受的货物计入下期交付的货物数量(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第 508 款); ▪ 交货不足的,供应商有义务在下一期间补足不足的货物数量(民法典第1条第511款); ▪ 某一类货物的交付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不会计入弥补另一类货物的不足部分,需予以补充(民法典第 2 条第 512 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供货合同项下的货物转让条件由立法者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式制定。 终止合同的理由 用品是: ▪ 合同执行不当; ▪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 如果对方严重违反合同,则单方拒绝履行合同(《民法典》第 523 条)。 单方面拒绝执行的理由 供应合同是: ▪ 供应商的违规行为; ▪ 交付的货物存在无法在买方可接受的期限内消除的缺陷(《民法典》第 2 条第 523 款); ▪ 多次违反货物交付期限(民法典第 2 条第 523 款); ▪ 交付质量不良或不完整的货物(民法典第1 条第518 款、第519 条、第2 条第480 款)。 9. 供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责任: 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转移货物; 下期补货; 取出买方拒收但收受保管的货物; 准备出口货物并在合同以抽样货物为条件订立的情况下通知买方; 履行买方的指示,将其订购的货物运送给他人; 补偿买方因负责存储货物而产生的费用。 供应商权利: 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如果数量不足,同时与该买方签订了多份供应合同,则向买方说明他应根据哪个合同计算其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无充分理由拒绝接受货物,则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买方责任: 采取一切行动确保接受根据供应协议交付的货物; 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检查接受的货物,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如发现货物不符或缺陷,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 如果从运输组织收到货物,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运输和随附文件中规定的信息; 供应商向其转让的货物拒收的,接受其保管并立即通知供应商; 检查在选择过程中转移给他的货物; 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付款方式支付交付给他的货物。 买方权利: 要求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 根据艺术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 475 条,如果向他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如果买方以零售方式出售交付给他的商品,则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消费者退回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根据艺术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 480 条,如果违反完整性合同条款向他交付货物; 向其他人购买并非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并由供应商承担费用; 对质量不合格、不完整的商品拒不付款,已付款的,要求退还货款,直至缺陷消除或者商品完成或更换; 向供应商说明其支付的款项应记入哪些合同项下,如果他签订了几份合同,该金额不足以偿还所有合同项下的义务; 通知供应商拒绝接受逾期交货的货物。 10. 国家或市政需要货物供应协议的概念、要素和特点 供应州或市政需求的货物 - 一种供应协议。该协议正式确定了国家必需的货物采购,特别是满足国家国防和安全需要所需的货物。本协议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针对本协议的条款以及专门针对供应协议的条款以及特别法律的约束:“关于联邦国家需要的产品供应”; 《论国家物资储备》; “关于国家国防令。” 交货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本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期 签订协议的行动的执行受法律限制:规定为 30 天或 20 天。 Ценатовара - 市场、商品供应融资以俄罗斯联邦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源为代价。 由参与者 这种类型的合同是: ▪ 顾客 (行政当局或经其授权的组织履行其职责); ▪ 供应商 (这个角色是企业家); ▪ 接受者 货物(买方)。 主题 合同是由通用特征决定的(仅限俄罗斯制造); 从政府计划中确定对订购物品的需求; 本协议的形式必须始终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以两份文件形式订立: ▪ 州或市为满足州或市需要而提供货物的合同 - 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关于将货物转移给客户本人或其指定的接收者(买方)的协议; ▪ 满足州或市政需求的供应协议- 供应商和接收方(买方)之间根据供应商向买方转让货物的合同签订的协议。它们之间的中间文件是客户向买方发出的有关其与供应商的联系的通知。 在签订国家需要的供应合同的程序中,可以挑出 下一步: ▪ 确定州或市对某种类型商品的需求; ▪ 发出向客户供应货物的订单; ▪ 客户下订单(这可以在比赛时进行); ▪ 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 ▪ 客户向货物接收者(买方)发送通知,告知货物已分配给特定供应商; ▪ 根据客户的通知,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签订供应协议。 买家违规: ▪ 买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货的; ▪ 买方未能提供运输发票; ▪ 买方一再延迟付款。 11. 本协议下各方为满足国家或市政需要而供应货物的责任。 协议内容 当事人责任的特点 根据供应协议: ▪ 责任依据是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 ▪ 责任是完全的并且基于本章的规定。 25 守门员; ▪ 责任形式:损失赔偿(实际损害或利润损失)(《民法典》第 15 条);收取合同罚金(罚金、罚款);违反货币义务而使用他人资金收取利息(《民法典》第 395 条第 4 条第 487 款):一方拒绝履行合同、退回质量不良或不完整的货物、购买买家因短交货而从他人处购买商品、未选择产品而强制买家付款等情况。 提供 增加各方责任 合同里: ▪ 客户有义务在货物移交之日起30天内赔偿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如不予赔偿,供应商有权拒绝合同),以及因拒绝交货而造成的损失赔偿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 533 条); ▪ 如果供应商无理逃避签订为联邦需要提供货物的政府合同,则供应商有义务按照合同草案中确定的货物成本金额缴纳罚款(《合同法》第 2 条第 5 款)。联邦法“关于联邦州需要的产品供应”和其他法律),如果交付低质量或不完整的货物,则需缴纳被拒收货物成本 20% 的罚款(条款5、联邦法“国家物资储备”第 16 条)。 合同内容的特点: ▪ 当供应商接受订单后,客户不得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 客户必须在30天内赔偿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遭受的损失; ▪ 供应商有义务将货物转移给客户或买方; ▪ 如果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买方必须支付交付的货物费用,而客户是保证人并根据合同与买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534 条),并且如果货物是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必须付款。 12. 合同的概念、类型、特点、法律规定的特点。 与供应合同的区别 承包协议 - 农产品制造商(卖方)承诺将其生产的产品转让给采购商(承包商),后者承诺接受并支付费用的协议(《民法典》第 535 条)。 该协议用于创业领域,它将产品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 合同特点: 自愿的,相互的,补偿的。 合同类型为 供应政府需要的农产品. 特点 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它同时包含两种类型的合同的标志:买卖和交货。 这种情况使其有可能将其视为这两种合同的变体,并决定了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复杂组成,以及适用它们的特殊程序。 管辖本合同的法律规则应按以下顺序适用:合同规则; 交付规则; 买卖规定。 国家需要农产品供应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承包规范; 包含在特别法律中的规范(FZ“关于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采购和供应”);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为国家需要供应货物的规范; 关于满足国家需求的特殊法律(“关于为联邦国家需求提供产品”、“关于国家物质储备”);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销售合同总则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没有专门针对国家需要的承包协议的规范。 承包协议与供应协议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 特殊范围:它使位于城市的民法主体与在农业地区开展商业活动的产品制造商之间的贸易关系正式化; ▪ 主体构成:卖方是转让给采购人的产品的制造商; ▪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而且是卖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 ▪ 合同的执行受到无法提前预见和消除的自然因素的影响; ▪ 当事人责任的特殊性:供应商只有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尽管他是企业家,而且根据一般规则,企业家必须对不履行义务承担民法责任或不当履行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GK 第 3 条第 401 款); ▪ 本协议下的立法保护弱势方(即制造商)的利益。 13. 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各方的责任 各方 - 卖方 (产品制造商)和 采购员 (承包商)。 卖方只能是生产农产品的企业家(集体或个人),供应商可以是企业家(例如贸易组织、工厂)或国有企业。 器官。 本协议的主题构成是在民法科学中将本协议归类为商业(经济)协议的基础。 主题 合同可以是未加工的产品(谷物); 加工产品(油); 原材料(牛奶),即在农业部门(植物种植、畜牧业、毛皮养殖)中使用农业或畜牧业方法生产的产品。 它由通用特性决定,具有两个特点: 1) 其生产对自然因素的依赖(天气、害虫入侵、传染病、动物流行病); 2) 在签订合同时,它还不存在,它是一个需要生产的产品。 采购目的: 1) 产品的后续加工或销售; 2) 将购买的产品放置在该州进行存储。 基金(FZ《关于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材料和食品的采购和供应》)。 价格区间 合同由销售合同的规则确定。 价格条款不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 期 合同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 形式 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签订合同和解决分歧的程序类似于供应合同。 卖方的责任 - 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数量和品种生产产品并将其转移给采购方(品种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生产者职责: 在当地接受农产品并确保出口; 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在采购人所在地接受农产品,并且产品符合合同条款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全额或部分支付购买的产品(但随后收取附加费); 应制造商的要求,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将农产品加工产生的废物退还给制造商。 当事人责任的特点: 1) 制造商和采购商 - 国家。 完全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当行为的,证明自己无罪的,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2) 采购商-企业家即使在无罪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只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十四、能源供应合同的概念、类型、特点和内容 能源供应协议 - 同意,猫。一方(能源供应组织)承诺通过连接的网络向另一方(消费者订户)供应能源(或能源载体),类别。承诺支付费用并确保能源(或能源)消耗的既定制度和安全。 合同是制定与能源消耗有关的关系的法律形式,属于销售合同的一种。 合同特点: 自愿的、有偿的、相互的、公开的。 类型 合同: 1) 主题:天然气、电力、水、石油和石油产品、热能供应合同; 2) 按合同主体构成:公民能源供应合同、企业能源供应合同; 3) 其他理由:能源供应相互保留协议、逆潮流协议等。 该协议受艺术管辖。 民法典第 539-548 条,以及特别规定: ▪ “俄罗斯联邦电力和热能关税国家监管”联邦法; “论自然垄断”; 《关于节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关于批准公用事业服务提供规则和固体和液体生活垃圾清除服务提供规则”、“关于停止或限制供应的程序”如果未支付向消费者组织提供(由他们使用)能源资源的燃料费用,则向消费者组织提供电力、热能和天然气”等。 法律规制的特点: 能源供应规则适用于各类能源和能源载体(天然气、水、石油等)的供应合同,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 卖家有义务 供应符合供应制度的适当质量、适当数量的能源。 卖家有权利 在清算或预防事故的情况下,未经用户同意和警告,停止或限制能源供应,并通知用户; 要求为使用的能源付费。 订户有义务 为接收到的能量付费; 观察其消费方式; 保存能源消耗记录; 立即通知能源供应组织使用能源的违规行为; 如果他是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请确保能源网络设备、设备的适当技术条件和安全。 订户有权 更改他收到的能量数量,但需付费; 如果他是公民并且将能源用于家庭需求,则使用所需数量的能源; 经能源供应组织同意,将能源转让给子用户; 单方面解除合同。 15. 能源供应合同的要素 派对 在能源供应合同中: 卖家 能源和 购物者 (能源消费者)。 卖方是一个能源供应组织——例如股份公司形式的法人实体。 莫森戈,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内戈。 这些组织的结构很复杂,它们包括各种类型的发电厂:热电厂、核电厂、水电厂。 这些组织是商业组织,并根据燃料和能源部颁发的许可证运营。 由于能源供应组织是自然垄断的主体,它们被列入由联邦和地区能源委员会维护的燃料和能源综合体自然垄断主体的登记册中。 订户和子订户充当能源的购买者(消费者)。 子订阅者 是一个实体,其发电厂连接到用户的网络。 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作为购买者,其中有一类“能源密集型”消费者,为此制定了不同的关税和支付能源的程序。 合同标的 是能源:电流、蒸汽、热水。 其质量应由国家标准、现行合同规则和条件确定。 电能的质量以电流的电压和频率以及热量为特征 - 以蒸汽的温度和压力、水温为特征。 能量的量以千瓦和千兆卡为单位。 合同标的的特点: ▪ 合同标的的转移是通过特殊技术手段(电线、管道、水管)系统进行的; ▪ 合同标的的接受和消费需要专用设备并确保消费者本人及其周围人的安全; ▪ 提供专用设备是签订合同的必要技术先决条件。 价格区间 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双方确定,而是由国家批准的关税确定,定期索引并根据订户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由市政所有的能源供应组织提供电能和热能,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价格进行。 能源根据其会计数据按实际消耗支付。 期 合同的规定仅在订户为法人实体的合同中成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了有关条款的规则:如果双方均未声明条件变更或协议终止,则在其到期后签订的协议可延长同一期限. 顺序 缔结协议和 形式 取决于订阅者的主题构成和使用产品的目的。 因此,如果订户是消耗能源的公民,则合同的形式将是决定性的。 如果订户是个体企业家或法人实体,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16. 签订和终止能源供应合同的特点。 合同各方的责任 结论的特点 能源供应合同: 1) 订户必须有一个特殊的受电设备,已连接到供电网络。 组织、提供能耗核算的设备的可用性以及其他设备:网络、电线、变压器、变电站等; 2) 电源如果组织有机会提供能源,则无权拒绝缔结协议,也无权优先考虑任何消费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 与公民用户签订协议的时刻被认为是其按照既定程序接入网络,协议签订的证据是一个月的电费收据。 与订户签订协议的那一刻 - 法人实体被视为签署协议,必须附上:能源网络(热网络)和开发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的划界行为。 当事人的责任; 4) 在向子用户提供能源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在供应组织和用户之间,另一份在用户和子用户之间。 如果合同不包含有关每月和每季度供应的能源量的条件,则该合同被视为未签订。 合同变更、终止规则: 1) 订户 - 使用能源用于家庭消费的公民,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须通知能源供应组织并全额支付所用能源的费用; 2) 订户 - 法人实体只有在能源供应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时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能源、多次违反能源供应条款等; 3) 供电机构有权在对方同意或者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停止供电,必要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防止事故发生。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要求供电机构就停电向用户发出警告。 民法 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供电发生在他们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 卖方的责任 以赔偿实际损害的形式出现: 1) 如果卖方违反其提供的能源质量条件; 2) 如果卖方在没有适当警告的情况下中断能源供应,如果这是他的过错。 买方的责任 在不支付他所用能源的情况下发生:卖方有权切断能源供应。 他有责任不向卖方报告他在使用能源期间发生的违规信息。 后一种情况下的责任形式是对实际损害的赔偿。 17. 房地产销售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上 房地产买卖协议 出卖人承诺将不动产转让给买受人所有权,买受人承诺根据转让契据接受该财产并支付双方确定的金额。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定义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定义不同,仅在于合同的标的物以及合同从所有者转让给买方的方式。 由于协议主体的重大价值,该协议首先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被单独列为一项独立的协议,并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法典的规范规范。 合同特点: 自愿的,补偿的,相互的。 主题 协议是 房地产 - 财产,其转移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用途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财产在法律上是不可替代的。 不动产包括(民法第1条第130款): ▪ 地块; ▪ 与土地密不可分的物体(构筑物、建筑物、未完工的建筑工地、地下区域); ▪ 需要国家注册的船舶(飞机、船只)。 ▪ 空间物体。 其他财产也可以依法归类为不动产。 可能不受本协议约束。 某些类型的土地(例如,用于农业的土地、临时使用的地块、具有娱乐和历史文化意义的土地等)。 房地产价格 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位于土地上的房地产价格包括后者的价格。 当事人未就房地产价格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订立买卖合同。 同时,确定艺术第 3 款规定的价格规则。 民法典第 424 条,不适用。 18. 房地产买卖协议各方及其义务 派对 条约是 卖家 и 购物者。本协议的参与者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个人、法人实体、国家(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以及市政府)。 在出卖人方面,只有对不动产拥有完全物权(所有权)或有限物权(经济经营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实体才能采取行动。 拥有有限权利不动产的出卖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未经业主同意,他们无法自行决定是否出售(这适用于财产受产权控制的国有企业和市政企业)。经济管理),或者他们可以只出售他们拥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即他们用收到的收入购买并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中核算的财产(这适用于其财产在经营管理权)(民法第 2 条第 295 款、第 1 条第 297 款、第 2 条第 298 款)。 夫妻出售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即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房地产)的权利同样受到限制。 配偶一方出售此类财产时,需要另一方配偶经公证人证明的同意(《民法典》第 2 条第 181 款,英国第 3 条第 35 款)。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限制股份公司出售其房地产的权利。 因此,当一家股份公司出售的房地产价值占公司财产总账面价值的 25% 至 50% 时,需要该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如果房地产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 50%,股东大会的决定是必要的(联邦法律“关于股份制社团”的第 78 条)。 卖方的责任: ▪ 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从登记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那一刻起,卖方的这项权利就消失了;这一时刻可能与财产本身的转让不一致); ▪ 根据转让契约将房地产转让给买方(自本契约签署之日起,房地产毁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 民法典第 2 条第 556 款)。 买方责任 (民法第 551 条): ▪ 接受转让契据下的房地产; ▪ 登记所有权转让。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不动产,买受人无权要求更换。 19. 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形式 合同形式 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合同必须由双方签署(民法第550条)。 同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须进行国家登记(民法第1条第551款)。 并且对于某些对象,其出售协议也需要进行国家登记(例如,企业出售协议——《民法典》第 3 条第 560 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和企业买卖合同的强制性国家登记,但未规定其他类型不动产买卖交易的强制性国家登记除了那些指明的。 所有权转让的登记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本身的登记。 因此,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算,而不是自国家登记之日起算。 建造中的标的物可能是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其所有权自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 21 年 1997 月 XNUMX 日的《关于不动产权利登记及其交易的联邦法》中包含不动产交易的国家登记规则。 房地产买卖交易以正当形式进行,但一方当事人逃避登记的,法院有权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转让登记的决定。房地产所有权。 船舶在船舶登记处登记。 其规则由运输代码以及部门命令和规则规定。 作为船舶注册的结果,新船东将收到船舶所有权证书。 俄罗斯联邦 20 年 1993 月 1 日的《关于空间活动的法》中提到需要通过关于空间物体国家登记的规定,但迄今为止尚未通过这样的规定。 根据艺术的第 17 段。 该法第 XNUMX 条规定,空间物体必须标明其属于俄罗斯联邦。 这种空间物体的登记以及海船的登记表明它们属于俄罗斯联邦,因此表明它们在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内。 此外,这种登记证明了特定主体对登记客体的所有权。 20. 住宅出售协议。 企业出售协议的概念 出售住宅物业的基本规定: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所出售房屋的用途(只能用于公民住房); ▪ 例如,卖方有义务在合同中注明谁保留使用其所售房屋的权利。其家庭成员(《民法典》第 292 条)、因遗嘱拒绝而居住在被出售房屋中的人、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 ▪ 如果是这种情况,合同必须表明任何人都没有居住在所出售房屋内的权利; ▪ 出售卖方家庭未成年成员居住的住宅,必须经监护和托管机构同意(《民法典》第 4 条第 292 款); ▪ 住宅销售合同自在司法机关或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其他机构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即视为已签订。 上 商业销售协议 卖方承诺将整个企业作为一个财产综合体转让给买方,但卖方无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卖方及其商品、作品或服务的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和其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以及基于许可使用属于他的这些个性化手段的权利,应通过给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企业 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综合体被确认为权利客体。 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的结构包括用于其活动的所有类型的财产,包括地块、建筑物、结构、设备、库存、原材料、产品、索赔权、债务以及个性化的指定权企业及其产品、工作和服务(公司名称、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其他专有权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企业出售协议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情况。 在创业活动中,由于其复杂性,该协议的应用在经济上并不可行。 21. 企业出售协议的要素和内容 派对 合同是企业家(个人或集体-商业法人实体),国有和市政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的卖方是相关的联邦或地方财产基金。 主题 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它是由物质要素组成的财产综合体,其中主要(房屋、建筑物、地块)和营运资金(设备、原材料、货币)是有区别的,而无形要素是由无形要素组成的。区分企业的产权和义务、企业的专有权、个性化企业及其产品(商号权、商标权)、企业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义务,包括金钱债务。 本协议的主题是其基本条件。 被出售企业的构成和价值以存货为基础确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起草以下文件:库存法、资产负债表、关于企业组成和价值的独立审计报告,以及其义务(债务)清单。 企业的转让是根据转让行为进行的,转让行为表明其组成、转让财产的缺陷以及债权人通知等数据。 企业从卖方转让给买方的时刻为双方签署转让契据之日。 从这一刻起,公司财产意外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出卖人凭许可证取得的权利不得转让(违反本规定的,双方对被出卖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买卖合同自企业登记之日起生效。 企业的所有权从该权利的国家登记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卖方的责任: a) 将企业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b) 将企业转让给买方; c) 准备将企业转让给买方并起草转让法案,从该法案签署之日起,企业即被视为已转让; d) 将企业出售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否则卖方与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有缺陷财产的企业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更换质量不合格的财产,提供缺失的财产。 在企业出售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在该后果不严重侵犯债权人、协议各方权利的情况下,才适用将交易中收到的一切返还给当事人的规则。 , 其他人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房地产销售规则适用于企业销售合同。 22. MENA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各方的责任 上 易货协议 每一方都有义务向另一方出示货物以换取另一方(《民法典》第 1 条第 567 款)。 交换协议的条款以买卖协议的规定为基础,尽管交换协议历史上产生于买卖协议之前,并随着货币流通的出现而逐渐退出流通。 目前,该条约很少适用。 一般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易货合同,与此不同的是,合同项下的付款是用金钱而不是货物来支付的。 交换协议的特点: 自愿的,相互的,补偿的。 易货协议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的监管,包括易货协议相关规范(民法典第 567-571 条)和买卖协议规范(第 1 条) 《民法典》第 567 条)。 在买卖合同的规则中,关于货物的质量、品种、完整性、包装、产权买卖、订立合同的程序、违约后果的规定适用于交易所合同。 一种易货协议是 物物交换 - 外贸货物交换协议。 该协议的特殊之处在于,要缔结该协议,一方需要适当的许可,并且根据该协议交换的货物必须具有同等价值。 易货交易受 18 年 1996 月 1209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XNUMX 号“关于对外贸易易货交易的国家监管”的监管。 当事人的责任: ▪ 转让有缺陷的货物时,双方应承担销售合同规则规定的后果; ▪ 第三人撤回交换协议项下收到的货物时,受损害方可以向对方要求交换期间收到的货物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71条)。 23. 交易协议的要素和内容 主题 交换合同可以是可转让的货物,没有产权负担,也可以是财产权(《民法典》第 2 条第 557 款)。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唯一必要条件。 交换后的货物被假定为等值(民法典第 1 条第 568 款),并且如果它们的价格出现差异,则由提供较低价值货物的一方支付额外的费用( 《民法典》第 2 条第 568 款)。 由于 价格 交付货物的价值是收到货物的价值。 派对 合同没有专门的名称,但其特殊性在于每一方既是卖方又是买方。 缔约方参与者的组成有些有限:国家不能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只有法人和公民才能作为当事人,后者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有参与人都必须有对物财产。 期 协议由双方确定。 假设货物转移必须同时进行,但法律不排除本协议项下货物在不同时间转移的可能性。 当事人同时转让货物的,货物所有权自转让之日起产生。 在同一案件中,当货物在不同时间转让时,双方的所有权仅在双方转让货物后产生(《民法典》第570条)。 最后一条是民法中的新规定。 货物在不同时间转移的合同,适用反向履行义务的规则(民法典第328条、第569条)。 形式 协议只能在两种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 a) 公民之间的合同金额至少为最低工资的十倍; b) 所有主体之间,如果协议在签订时执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民法典》第 152-162 条)。 结论顺序 合同类似于订立销售合同的程序。 合同内容的特点: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且一方的义务与另一方的权利相对应; ▪ 双方的主要责任是将货物转让给他人,并承担转让和接受货物的费用。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民法典第1条第568款)。 二十四、捐赠协议的概念、特点和标的 捐赠协议 - 一方(赠与人)无偿转让或承诺转让另一方(受赠人)自己或第三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主张权),或释放或承诺释放的协议其源于对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义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572 款)。 一种捐赠协议是 捐款 - 出于普遍受益目的而向不定人数的人员提供的捐赠(《民法典》第 582 条)。 捐赠协议的特点: 捐赠协议既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真实的; 单方面具有约束力; 免费。 双方同意的协议可以是有条件的,即包含中止条件或解决条件。 同意协议的要求: ▪ 捐赠承诺只有在采取适当形式后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 2 条第 572 款、第 2 条第 574 款); ▪ 承诺必须涉及特定主题(民法典第 2 条第 572 款); ▪ 承诺必须规定捐赠者在其生前转让该物品;否则,视为遗嘱,不属于赠与协议(民法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三款)。 捐赠协议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2-582 条)以及一些联邦法律的规范:“关于破产(破产)”; 《关于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 艺术。 20 FZ“关于武器”; 艺术。 25 FZ“关于俄罗斯联邦博物馆基金和俄罗斯联邦博物馆”。 事情 捐赠协议: ▪ 物品(财产); ▪ 自己或第三方的财产权(债权)(向第三方授予权利是根据《民法典》第 382 条债权转让(让与)规则进行的); ▪ 免除义务(通过免除受赠人的债务、将受赠人的债务转移给捐赠人或捐赠人履行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债务向赠与人的转让,按照债务转让特别规定(民法典第391条、第392条)进行。 事物的特征根据赠与协议转让: ▪ 物品的类型(动产或不动产)及其价值决定了合同的法律制度(合同的形式、特定人捐赠的可能性等取决于它们); ▪ 物品的命运取决于合同中描述物品的详细程度:未指定物品的合同被视为无效; ▪ 转让物的用途只能由赠与人在赠与协议中确定,而受益人为公民的协议中则有必要确定转让物的用途(民法典第3条第582款); ▪ 合同应规定物的转让方式:直接交付物、象征性转让物、交付物的法律文件。 25. 捐赠协议各方 派对 在捐赠协议中被称为 捐赠者 (在捐赠协议中 - 由捐赠者和慈善家)和 受赠人 (在捐赠协议中 - 由受益人)。 所有民法主体均可作为当事人,但国家只能在捐赠协议中成为受赠人,商业组织既不能成为捐赠人,也不能成为受赠人。 对于某些科目,法律规定了某些要求或限制。 捐赠者必须: ▪ 对合同项下转让的物品拥有所有权; ▪ 具有法律能力; ▪ 在下列情况下获得某些人的捐赠同意: a) 法人拥有有限物权(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物,必须征得其所有人的同意(民法第 1 条第 576 款); b) 配偶一方欲捐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民法第2条第576款); c) 6 至 14 岁的未成年人赠送小礼物必须征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d) 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小礼物——民法典第2条第26款、第2条第28款)。 关于作为受赠人的主体的限制: ▪ 捐赠协议中可以作为受益人的实体可以是慈善组织、医疗和教育机构等; ▪ 禁止赠送的对象,但赠送价值不超过3卢布的普通礼物除外; ▪ 代表未成年人和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公民及其法定代表人; ▪ 医疗、教育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和其他类似机构的雇员,在那里接受治疗、支持或教育的公民,这些公民的配偶和亲属; ▪ 市政机构的公务员和雇员、俄罗斯银行与其公职或履行公务有关的雇员; ▪ 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 26. 赠与协议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捐赠者的责任: 1) 转让赠与(此义务在包含捐赠物品承诺的自愿合同中转移给捐赠人的受让人,但不适用于捐赠合同; 2) 告知受赠人有关给予他的东西的缺点; 3) 在捐赠协议中确定赠与受益人的用途; 4) 承担与转让礼物相关的费用。 捐赠者的权利: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履行合同: a) 如果在双方同意协议签订后,捐赠者的财产或婚姻状况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因此协议的执行将显着降低捐赠者的生活水平, b) 如果在协议签订后根据双方同意的协议,受赠人曾企图杀害捐赠人或其家庭成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 a) 受赠人故意剥夺赠与人的生命(必须由法院应继承人的请求作出决定); b) 受赠人对对捐赠者来说具有重大非财产价值的捐赠物品的处理方式造成了其损失的威胁; c) 如果捐赠是由个人进行的。企业家或法律人个人以与企业相关的资金为代价。捐赠人宣布破产前6个月内的活动; d) 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且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 e) 受益人未按照赠与人指定的用途使用礼品的。拒绝和取消礼品的规则不适用于小额普通礼品; 3) 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下,猫。 他的财产将被转移,他可以要求归还(条件可以是暂停性的和解决性的); 4) 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的目的、使用目的。 由于合同是免费的,因此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反满意。 受赠人的权利: 1) 收到礼物; 2) 拒绝接受礼物; 3) 在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捐赠协议中赠与的使用目的,并在其死亡或法人实体清算的情况下 - 由法院判决捐赠人。 受赠人的责任: 1) 按照捐赠人的指示使用赠品; 2) 履行与作为礼物收到的博物馆物品有关的义务(《关于俄罗斯联邦博物馆基金和俄罗斯联邦博物馆的联邦法》第 25 条); 3) 如果受益人是法人实体,则单独记录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4) 对捐赠人具有重大非财产价值的捐赠物妥善处理; 5) 在取消捐赠的情况下退还捐赠的物品,如果它是实物保存的,并留下所有因使用而获得的物品(收入,产品),因为它们是受赠人的财产。 27. 捐赠协议的形式及其签订程序。 各方的责任 形式 捐赠合同取决于其类型、主体、当事人的主体构成。 因此,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动产捐赠合同可以口头订立(民法典第 1 条第 574 款)。 以下合同需要书面形式: ▪ 捐赠者为法人实体且协议标的物为价值超过3卢布的动产的。 (民法典第2条第574款); ▪ 包含捐赠动产的承诺(《民法典》第 2 条第 574 款); ▪ 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合同(此类协议须遵守国家 注册 - 第 3 条民法第 574 条)。 顺序 捐赠协议的订立与其他协议相同:捐赠人向受赠人声明希望给予他礼物(要约),受赠人必须同意接受赠与(接受捐赠人的要约)。 合同订立的时刻 捐款被视为: ▪ 在真实合同中——物品转让的时刻; ▪ 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中——签署协议的时刻; ▪ 在需要注册的协议中——国家注册的时刻。 双方的责任 根据捐赠协议: ▪ 赠与人对赠与受赠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赠与人在将赠与物转让给受赠人之前,其缺陷不明显,且赠与人未向受赠人发出警告的,赠与人应当对赠与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民法总则第580条)代码)。有过错的,按照本章规定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 59 条,即非法行为。赠与人拒绝履行本法第 1 条、第 2 条规定的合同的,没有义务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577 条,以及向他们提供有缺陷的物品的情况,如果后者没有对接受者造成伤害; - 受赠人负责: a) 如果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捐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给捐赠人造成的损失。 责任形式 - 实际损害赔偿(民法第 3 条第 573 款); b) 对事物的不当处理。 责任形式为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民法典第5条第578款); c) 如果他是受益人,则将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责任形式是取消捐赠(《民法典》第 5 条第 582 款)。 28.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特点。 合同责任 上 年金协议 一方(收租人)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租金支付人),支付租金人承诺以收到的财产为交换,定期向收受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或以另一种形式为其提供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 1 条第 583 款)。 合同特点: 真实的、单方面有约束力的、可报销的、有风险的(等价的)。 租赁协议类似于贷款协议。 与以前的合同一样,它属于一组旨在将财产转让为所有权的合同。 这是俄罗斯立法中的一种新型合同(在 1964 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只有无行为能力的卖方终身居住的住宅楼销售合同)。 合同类型 租: ▪ 固定年金; ▪ 终身年金; ▪ 与家属的终身赡养费。 这些类型的年金协议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但有所不同: ▪ 向承租人提供维护的形式; ▪ 向年金受益人提供的最低内容量; ▪ 向年金受益人提供赡养费的条款; ▪ 合同各方之间合法继承的可能性; ▪ 赎回租金的可能性; ▪ 财产意外损失等的后果。这些差异取决于承租人是否将财产转让给租金支付人,有偿还是免费。 租赁协议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约束。 监管功能 租赁协议: ▪ 通过三类合同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管: a) 租金(其中包含有关本协议的一般规定以及每种租金的特点); b) 买卖(本规则适用于租金支付人以支付租金而收到财产的租金协议); c) 捐赠(这些规范适用于在付款人免费收到财产的情况下的租赁协议); ▪ 年金协议法律规范的内容旨在保护协议中较弱一方的利益,该一方即年金受益人; ▪ 大多数年金协议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决定性的性质(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这些规范中提到的协议条款)。 付款人的责任 租金来自他不当履行合同(以支付利息、罚款、终止合同等形式),以及他向其转让所有权的人不当向收款人支付租金的附属他根据租金收到的房地产(第 2 GK 条第 586 款)。 29. 租赁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派对 协议 - 租金的接受者和租金的支付者。 对于每种类型的租赁协议,当事人的主观构成受到法律的限制。 事情 合同: ▪ 租金接收者向支付者转让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合同的法律制度取决于财产类型); ▪ 合同中必须规定租金(金钱、物品、服务)、其类型、规模、付款条件以及确保其付款的方法。 期 合同可以是无限的(在永久年金合同中),并且可以通过年金接受者的寿命来衡量(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 该合同正在进行中。 合同条款的不确定性不允许在其结束时确定将支付的全部租金金额。 这种情况使合同具有风险,因为事先不知道哪一方会更有利可图,并且任何一方都可能以比想象的更少的金额获得满足。 形式 租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该协议必须由公证人证明; 收租人将不动产转让给支付人的,合同以国家为准。 登记。 合同订立的那一刻被认为是动产或状态的转移。 不动产转让合同的登记。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租赁协议的类型而异。 出租人的权利: a) 即使转让出租的物品意外毁坏,也能及时、足额收到租金; b) 要求年金支付人以回购年金的方式终止合同; c) 签订租赁协议时,向租金支付人转让受租人转让的财产(该财产具有继承权等)的人要求支付租金。 租金付款人权利: a) 经年金领取人同意终止合同; b) 未经租金接收者同意,将其从租金接收者处收到的房地产转让给第三方等。 年金受益人的义务 - 签订协议时与租金支付人达成一致: a) 向其支付租金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b) 获得合同的方法; c) 年金支付人死亡等情况下合同的命运。 租金支付人的责任: a) 即使在他根据租金收到的财产意外毁坏的情况下,也要及时全额支付租金; b) 随着通货膨胀的增加,指数租金支付; c) 与租金接受者就租金接受者的义务中提到的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d) 赔偿租金支付人因不当履行租金等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就支付租金而转让一笔金钱或其他动产的协议的基本条件是确定租金支付人有义务为履行其义务提供担保或为有利于租金接受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这些义务而承担责任的风险。 30. 永久租金合同的特点和要素 标志 永久租金 来自其他类型的租金是它的永续性。 派对 永久租金协议: ▪ 协议当事人的数量不受法律限制; ▪ 只有公民和法人实体才能成为协议的当事人; ▪ 主体构成仅限于一方——租金接受者:既可以是移交房产出租的公民,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公民,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公共机构等)宗教组织)(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九条); 收取租金的权利通过在其生前或死后将债权转让给其继承人——通过继承或在法人重组期间,如果是这样的话(第 2 条第 589 款)民法典)。 事情 租金包括由租金接受者将财产转让给租金支付人的所有权,以及直接支付给将其财产转让给租金支付人所有权的人的租金。 受租人转让的财产,可以是任何尚未退出民间流通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租金可以是任何 形式: 货币、服装、服务、工作,但必须始终以货币形式表示,否则合同将无效。 最低租金金额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由协议各方确定)。 根据最低工资法的增加(民法典第 1 条第 2、590 款),租金金额应指数化。 日期 在永久年金协议中仅对年金的支付时间进行了定义:必须在每个季度末连续支付,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591 条)。 价格区间 永久年金协议包括年金收款人转让给付款人的财产价值和付款人支付的年金金额。 年金领取人要求赎回的理由 (民法第 593 条): ▪ 租金支付者: a) 拖欠租金一年以上; b) 违反了确保支付租金的义务(民法第 587 条); c) 已被宣布无力偿债或出现表明将不会在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向他们支付租金的情况; ▪ 为支付租金而转让的房地产成为共同所有或由多人分割; ▪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31. 永久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金支付人的责任: ▪ 即使免费转让给他的财产被毁坏,仍持续全额支付租金; ▪ 支付协议规定或根据第 395 条规定的利息。 《民法典》第 1 条关于逾期缴纳租金的规定(《民法典》第 595 条第 XNUMX 款); ▪ 承担无偿转让给其的财产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民法典第1条第595款)。 租金付款人权利: ▪ 通过购买年金拒绝年金协议;为此,他有义务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年金接受人,并支付后续金额的年金,直至其赎回(民法典第1条第592款) ;合同中放弃此项权利无效,但合同可以规定一定期限内禁止赎回:最长不得超过30年(民法典第3条第592款)。回购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如无合同规定,则按照每年应支付的租金金额加上为支付租金而转让的财产的价值进行(第3条第594款)民法典); ▪ 如果收到的付款财产被毁坏,则要求减少租金或终止合同(《民法典》第 2 条第 595 款)。 出租人的权利: ▪ 要求付款人支付租金(《民法典》第 593 条); ▪ 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将生前领取年金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年金领取人死亡后,该权利继承(民法典第2条第589款); ▪ 在付款人不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及在许多情况下以及在他不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付款人回购租金:当他根据租金收到财产时转让给多人共同使用或在他们之间分配,以及付款人被确认无力偿债的情况(《民法典》第 593 条)。 终止理由 永久租金: ▪ 所有合同的一般依据(《民法典》第 26 章); ▪ 特殊原因: a) 收款人赎回租金的要求(民法第 593 条); b) 因支付租金而转让的财产意外损失,付款人要求解除合同(民法第2条第595款)。 双方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永久租赁协议。 这意味着它是根据艺术第 2 段规定的一般理由发生的。 586 和艺术。 588 抄送。 然而,也有一些 责任形式: ▪ 租金支付者根据第 395 条规定支付逾期租金的利息。第588条(民法典第XNUMX条); ▪ 应受领人请求购买年金而终止合同(民法典第 1 条第 593 款); ▪ 应付款人购买年金合同的请求终止年金合同(《民法典》第 592 条)。 32. 人寿租赁协议 合同标的 终身年金 与永久年金协议的标的物的区别仅在于对年金的要求。 财产转让给付款人所有权的要求没有改变。 人寿年金协议中的租金要求: ▪ 租金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示; ▪ 租金金额至少为每月一份最低工资(《民法典》第 2 条第 597 款),可以根据第 318 条规定的规则增加。 XNUMX 民法典; ▪ 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月底,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 598 条)。 期 终身年金协议的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金领取人死亡之日止。 收租人的主体构成 与永久租房协议相比,它的限制更大:只有公民才能充当租金接受者。 付款人主体构成 同理:所有民法主体都可以充当付款人。 收件人权利 终身年金: ▪ 要求付款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 如果有多个年金受益人,则获得已故年金受益人(共同股东)的份额; ▪ 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付款人的要求: a) 该财产的返还,其价值与租金的赎回价格相抵(民法第 2 条第 599 款); b)根据艺术中规定的规则赎回财产。 《民法典》第 594 条关于永久租金的赎回价格,或终止合同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 1 条第 599 款)。 领取终身年金的权利不会因继承而转移,也不能在年金领取人的一生中通过债权转让而转移。 终止合同的理由 终身年金: ▪ 最后一位年金领取者死亡(年金付款人的死亡并不终止支付年金的义务,而是转移给已故付款人的继承人); ▪ 在付款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年金领取人根据第 1 条的规定要求回购年金(民法典第 599 条第 594 款)。第 XNUMX 条民法典。 以租金转让的财产的破坏不会终止合同,无论其转让是否有补偿或无偿。 逾期支付租金的,由租金支付人支付租金利息给收租人,其金额以收租人居住地在履行之日的银行利率确定。货币债务或其相应部分,除非租金协议规定了不同的利息金额。 33. 终身援助合同 事情 本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仅可出租不动产转让; 租金可能包括满足租金接受者在住房、食物、衣服方面的需要的义务,如果他的健康状况需要,还可以照顾他。 此外,在其死亡的情况下,仪式服务的支付者可以向租金接受者支付费用; 租金的大小必须至少是最低工资的两倍,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确定全部维修费用; 租金支付期限 - 每个日历月的月底; 允许以定期支付的金额代替实物维修。 期 合同期限仅限于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年金领取人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收租人的主体构成: 只是一个公民。 付款人主体构成: 民法的所有主体。 出租人的权利: 转让财产质押; 从付款人处收取租金,如果后者将通过租金收到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 - 来自这个人; 付款人因履行合同不当而要求付款人返还无偿转让的财产或者赎回; 在已故的共同股东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义务接收已故的共同股东的份额; 要求付款人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者有权利 以租金(让与、质押等)方式转让给他的不动产,只有在租金接受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担保,并且无权以买断的方式拒绝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人的责任: 不减少按租金收取的财产的价值; 征得租金收受人的同意,将其在租金下收到的不动产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作保。 终止合同的理由: 年金领取人死亡; 根据艺术条款,要求租金接受者退还根据租金转让的房地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94 条; 租金支付人严重违反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支付人无权要求赔偿租金接受人的赡养费。 逾期支付租金的,由租金支付人支付租金利息给收租人,其金额以收租人居住地在履行之日的银行利率确定。货币债务或其相应部分,除非租金协议规定了不同的利息金额。 应适用于各类租金的规则并未在法律中完整规定,可通过参考其他条款予以补偿。 此外,还假定了适用义务法一般规定的可能性。 因此,例如,年金合同的终止不仅可以通过买断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传统方法进行:通过当事人协议、债务免除、抵销、创新等。 34. 租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双方的责任和协议的终止 上 租赁协议 一方(出租人)承诺向另一方(承租人)提供临时占有、使用或有偿临时使用的财产。 本协议包含在旨在转让使用财产的协议组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租赁”和“财产租赁”概念是同义词。 租赁协议的特点: 自愿的,相互的,补偿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仅规定 5种租赁协议 (尽管实际上可以区分更多):出租; 车辆租赁;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租赁; 企业租赁; 融资租赁(租赁)。 租赁协议主要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约束。 其他规范性法案: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租赁协议); 联邦“租赁法”; 运输法规(它们规范车辆的租赁);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俄罗斯联邦水法; 射频法“关于底土”; 《动物世界法》。 楼主回复: 对租赁财产的意外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因为它是其所有者; 租赁财产的缺点,如果它们妨碍其使用; 未能履行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租客回应: 滞纳金; 不及时归还财产(他有义务为延误支付租金,并支付罚款); 未履行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终止租约的理由: 合同的履行; 如果是租户或出租人,法人实体的清算,但作为租赁协议当事人的公民死亡不终止协议:死者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申索等 法院应房东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理由: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财产用途使用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严重恶化; 延迟支付两期租金; 承租人未履行进行当前维修或承担维护租赁财产的费用的义务。 出租人向仲裁法院提交索赔声明的特殊性: 他必须出示一份警告他租户违反其职责的文件的副本。 法院应租户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理由: 出租人未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标的; 出租人提供的财产存在妨碍其使用的缺陷; 出租人不履行对其租赁的财产进行大修的义务; 由于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导致租赁财产不适合使用。 35. 租约的要素 合同标的 租赁是单独定义的东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失去其财产。 某些物品的租赁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武器只能在当事人特别许可的情况下租赁)。 自然物的租赁不仅应考虑民法典的规范,还应考虑特殊法律。 因此,例如,艺术。 《土地法》第 53 条要求承租人遵守其收到的地块的指定用途。 如果未来的租户有特殊许可证,自然物体通常可以出租。 合同标的的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合同形式 租赁取决于其期限和合同各方的组成。 因此,如果合同的签订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当事方之一为法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民法典第 1 条第 609 款)。 如果租赁协议的标的物是房地产,该协议必须由有关国家机构登记。 签订协议的程序 租赁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该合同可以在拍卖中签订,在拍卖中,签订合同的权利是由于声称拥有租户权利的人之间的竞争而出售的(合同是与赢得拍卖的人签订的)。 第二个特点是承租人在协议初始期限届满后享有优先签订新期限协议的权利(民法第621条)。 价格区间 协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未确定,则适用此类房产的通常租金。 租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置: ▪ 定期或定期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 ▪ 由于使用租赁财产而获得的产品、水果或收入的份额; ▪ 以某些服务的形式; ▪ 将某物的所有权或租赁权转让给出租人; ▪ 为了改善租用的房产而向租户强加成本。 期 合同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视为无限期订立。 无限期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合同标的物为动产的,当事人可以提前XNUMX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前XNUMX个月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是不动产。 但是,这些条款可以由协议各方或法律进行更改。 如果合同的订立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则该合同被视为在期限内订立。 36. 租赁各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当事人 (房东 и 租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都可以行动:个人和法人实体,以及国家(通过其机构)。 出租人必须是其转让使用的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法律授权的人或财产所有人出租该财产。 同时,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拥有财产的人,经该财产所有人同意,方可出租。 任何人都可以是承租人,但是,在某些类型的租赁中,标的物的构成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此,在企业租赁协议和租赁协议中,双方都必须是企业家,而在消费者租赁协议中,只有一方必须是企业家——出租人。 出租人有义务: 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其目的和合同条款的财产; 为转让给租户的财产提供与其相关的所有附件和文件;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财产转让给承租人; 警告租户第三方对转让给他的财产的义务; 自费对租赁财产进行大修。 出租人有权: 向租户索要租金; 合同期满后归还租赁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条款或不符合该财产的目的使用该财产,则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财产用途使用租赁财产; 仅自己使用租赁财产; 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该物业; 按时交房租; 合同终止后,将正常磨损的财产连同与之相关的附件和文件退还给出租人; 保持租赁财产的良好状态; 对租赁财产进行当前维修; 承担维护它的费用。 租户有权: 要求出租人将租赁标的转让给他; 如果租赁财产的状况显着恶化,则减少租金;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要求获得因租赁而获得的果实、产品、收入; 用于赎回租赁财产,如果合同有规定; 转租租赁物(转租人的权利受承租人权利的限制,特别是转租期限不能长于租赁期限); 签订新期限的合同,主要是针对其他人; 出租人拒绝签订新合同,但同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在一年内转让新合同的权利。 承租人的使用权是与生俱来的 遵循某事的权利,即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终止合同。 37. 车辆租赁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仅规定两种类型的车辆租赁协议: a) 租用有船员的车辆; b) 出租没有人员的车辆; ▪ 此类合同的概念在第 632 条中给出。 642(该协议暂时称为租船)和艺术。第XNUMX条民法典; ▪ 车辆租赁协议的主题仅为车辆——用于运输货物、乘客和行李的设备。带乘务员的车辆租赁协议的主题包含两个要素: a) 车辆; b) 机组人员提供的服务; ▪ 上述两类合同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运输技术操作的管理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民法典》第 635 条),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出租人则承担管理运输技术操作的责任(《民法典》第 645 条)。转让给承租人(《民法典》第 XNUMX 条); ▪ 车辆租赁协议不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管辖,还受运输章程和法规的管辖(民法典第 641、649 条); ▪ 租赁车辆的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处于双重从属地位:承租人和出租人; ▪ 承租人支付的费用称为运费; ▪ 法律没有规定此类合同的最后期限; ▪ 承租人有权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租赁车辆运营相关的交易; ▪ 立法者在制定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时,考虑到租赁车辆是增加危险的根源; ▪ 租赁车辆在没有乘员的情况下租赁,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民法通则》第 648 条)代码),以及与船员一起租赁时 - 出租人(第 1079 条和 640 GK); ▪ 定期租赁协议下的责任是不寻常的:如果租赁车辆被毁坏,承租人有义务赔偿出租人所遭受的损失,除非出租人证明损坏是由于承租人的责任情况造成的。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规定(民法典第639条); ▪ 由于当事人是企业家,因此当事人在无罪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民法典》第 3 条第 401 款)。 38. 企业租赁协议的特点 商业租赁是房地产租赁的一种。 协议各方 是企业家。 基本条件 合同的主体和租金金额(民法典第 2 条第 650 款、第 1 条第 654 款)。 主题 合同是企业作为财产的综合体。 由于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其构成是根据存货行为、对其价值的审计意见、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义务清单,特别是债务清单来确定的。 . 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分配固定和营运资金,以及其专有权。 租赁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的文件提交。 出租人有义务通知企业债权人将其企业出租给他们,以征得他们的同意,将其所欠债务从企业所有者转移给承租人。 债权人接到出租人关于将其企业转让出租的通知后,有权在三个月内向出租人提出解除与出租人的贷款协议的要求。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获悉企业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获得此项债权。 企业承租人对合同标的享有广泛权利:他有权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财产进行交易(转租、出售、交换租赁财产,但这些权利不适用于自然资源) ); 采取旨在增加租赁财产价值的行动(民法第 660 条)。 承租人未经房东许可擅自进行不可分割的改造,除非是不合理的,否则房东应给予补偿(民法第662条)。 与企业一起转移给承租人的债务,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4条第657款)。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有在不严重侵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的权利且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交易中收到的一切返还给当事人。 39. 融资租赁(租赁)协议的特点 签订合同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从出租人那里获得收入。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两种交易产生:租赁和销售。 承租人确定将成为租赁协议及其卖方标的的财产。 财产的转让不仅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占有。 合同类型 租赁: 长期 - 期限超过3年, 中期 - 1,5至3年的期限, 短的 - 长达 1,5 年。 合同类型 租赁: 金融 - 合同标的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购买;合同期满,租赁标的成为承租人的财产; 操作 - 购买时的合同标的由出租人选择,承租人不拥有所有权,且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可退还 - 财产所有者将其出售给租赁公司,条件是后者仅将其出租给他。 合同各方 分别是:出租人(出租人)、承租人(租户)和卖方(供应商)。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与卖方的关系中作为共同债权人行事。 合同标的 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非消耗品,但地块和自然物体除外。 合约价格 - 包括出租人因购买租赁资产而产生的费用的补偿以及出租人的收入的金额。 合同形式 只能是书面的,其名称决定了合同的形式(内部或国际)、类型和类型。 责任特点: 法律或协议规定,以无可争议的方式收取款项和撤出租赁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其使用目的的风险,由购买时选择合同的一方承担; 租赁标的物意外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自承租人收到之日起承担。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租赁资产的使用条款不符合协议条款;承租人未经本人同意进行转租的;承租人恶化租赁资产的消费性能;承租人连续两次以上错过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未及时将租赁资产转让给其;出租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修复财产。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终止出售租赁资产的合同。 租赁协议的终止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以及法院的决定。 40. 贷款协议的概念、特点、法律规定、要素。 合同责任 根据贷款协议,一方 (贷方) 承诺将无偿临时使用的物品转让给对方 (对借款人),并且后者承诺按照收到时的状态退回同一物品,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合同规定的状态(《民法典》第 1 条第 689 款)。 本协议属于转让使用财产的协议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款的约束。 例如,民法典第 36 条、民法典关于租金的条款以及特别法。 “关于图书馆学”,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由参与者 该协议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但是,出借人只能是物的所有人,或者是由所有人或法律授权出借财产的人,此外,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组织的权利: 他们无权将其财产借给其组织的创始人和成员,以及对该组织行使控制权的人。 协议中贷款人的变更不会终止贷款协议:他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的继任者。 合同标的 是东西。 贷款协议标的的要求与租赁协议的标的相同。 贷款协议的标的是其基本条件。 合同形式 只有在贷款标的物的价值超过最低工资的 10 倍,或者协议的至少一方是法人实体的情况下,才可以开立贷款(即,为贷款形式确定特殊条件的规则)租赁协议不适用于贷款协议)。 合同标的为不动产的,以国家为准。 登记。 免费合同 贷款是它的基本条件。 合同期限 贷款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如果合同期限不确定,则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出退出合同的通知。 贷方回应: ▪ 对于他在签订贷款协议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规定的事项的缺陷,但对于他所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的或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订立协议或转让物; ▪ 由于借款人使用该物品而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除非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借款人或第三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收件人回复: ▪ 如果他本可以通过牺牲自己的物品来避免物品的死亡或损坏,但选择保留它,则存在意外死亡或物品意外损坏的风险; ▪ 物品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因未按照约定或目的使用或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其转让给第三方而导致物品丢失或损坏的。 41. 双方在贷款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 借款人的义务: 将物无瑕疵地转让给借款人,并在有瑕疵的情况下作出规定; 警告借款人第三方对转让给他的物的权利; 以符合合同条款及其目的的条件提供该物品; 向转让的物品提供附件和相关文件。 贷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需要消除其缺陷的,更换转让给借款人的物; 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协议终止后归还该物。 借款人的义务: 依照合同约定或者该物的用途使用该物; 保持根据合同收到的物品处于良好状态,包括进行当前和大修; 承担维修根据合同收到的物品的费用; 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收到的物转让给第三方; 在正常磨损的情况下,或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退回收到的物品。 借款人权利: 向出借人索取其未提交的该物的附属物及与该物有关的文件; 出借人不转让合同标的,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 如果贷款人对这些缺陷负有责任,或者提前终止合同并造成他遭受的实际损害,则要求贷款人偿还其消除转让给他的物品的缺陷或免费清除缺陷的费用。 终止贷款协议的理由: ▪ 合同到期; ▪ 终止借款人(公民借款人死亡或法人实体清算-借款人),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 单方面拒绝未指定期限而签订的合同(对此,拒绝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除非合同规定了不同的通知期限)。 贷款人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 ▪ 借用人未按照协议或其目的使用物品; ▪ 借款人未能履行使该物品保持良好状态的义务或维护该物品的义务; ▪ 物品状况明显恶化; ▪ 未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将物品转让给第三方。 借款人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 ▪ 发现物品存在缺陷,如果他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些缺陷,则无法使用该缺陷; ▪ 根据合同收到的物品被证明不适合其预期用途; ▪ 在转让物品时,出借人没有警告他第三方对该物品的权利; ▪ 出借人在转让物品时,未转让与其相关的附件及文件。 42. 住宅物业租赁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根据住宅租赁协议,一方是住宅物业的拥有人或获他授权的人 (房东) - 承诺向对方提供 (给雇主) 居住用房,收取居住费(《民法典》第 1 条第 671 款)。 租赁协议的特点: 它是双方同意的、可报销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 主题 住宅租赁协议是一个独立的(有一个单独的入口)、维护良好(与给定定居点的条件相关)、符合既定卫生和技术要求的住宅(民法典第 1 条第 673 款, LCD 第 40、52 条)。 它可以是住宅楼、公寓或其中的一部分。 派对 住宅租赁协议是 房东 и 雇主。出租人可以是公民和法人,承租人只能是个人。 合同形式 租房只能是书面形式。 合同期限 租用住宅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合同类型 出租房屋: ▪ 住宅物业的社会租赁协议; ▪ 住宅商业租赁协议。上述类型的住宅租赁协议各有不同: ▪ 结论的依据; ▪ 出租住宅的业主的所有权形式; ▪ 合同标的住宅的面积; ▪ 合同期限; ▪ 确定住宅使用费的方法; ▪ 合同条款; ▪ 协议双方的权力; ▪ 其法律法规的来源。 两种类型的合同都受中国监管。 然而,民法典第 35 条,十八条中只有七条与社会雇佣契约有关。 这是艺术。 672、674、675、678、680、681,第 1-3 段艺术。 685 GK。 除此之外,此类合同还受《住房法》、24 年 1992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关于联邦住房政策基础”的法律以及其他一些监管法案的约束。 43. 住宅物业的社会租赁协议 根据住宅楼宇的社会租赁协议,一方是国家住房或市政住房的住宅楼宇的所有者(授权的国家机构或授权的地方自治机构代表他行事)或授权的人他 (房东) 承诺转让给对方——公民 (给雇主)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款拥有和使用居住在其中的住宅楼宇。 合同在没有设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订立。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赋予获得住房权利的理由和条件的变化不是终止社会租赁协议的依据。 社会雇佣合同的特点 宿舍: a) 此类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仅包含在国家和市政住房存量中的住宅; b) “a”段中指定的住宅楼宇旨在提供给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退伍军人、残疾人、贫困公民; c) 授予签订此类合同的权利是根据当地有需要的人的顺序进行的; d) 在提供此类居住空间供出租之前,需要根据住房立法规定的规则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进行登记; e) 签订此类住宅租赁合同的直接依据是未来租户收到地方当局的订单; f) 承租人根据其提交的命令与房屋维护当局签订合同; g) 根据手令签发的住宅面积取决于搬入该住宅的人数,以及在签发手令时确定的每人居住空间标准; h) 租用住宅的付款按照付款时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 i) 如果住房的特定租户有适当的福利,或者他属于因财政资源不足而需要发放补偿(补贴)的人,则可以减少其支付的金额; j) 合同订立的时刻是双方签署合同文本,租户收到居住区的钥匙; k) 承租人提交的住宅订单是由房屋维修机构保管的法律文件。 社会租赁协议下各方的权力 分为两组: a) 与住宅商业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力相同; b) 仅社会租赁协议各方固有的权力。 44. 住宅物业社会租赁协议各方的权力,不同于住宅物业商业租赁协议各方的权力 社会租赁协议下各方的权力 分为两组: a) 与住宅商业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力相同; b) 仅社会租赁协议各方固有的权力。 “b”组的权力组包括以下(根据 LC RF): ▪ 租户有义务进行例行维修; ▪ 如果发生未经授权的重建,租户有义务自费将房屋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 承租人有权交换住宅等。 租客搬迁到他居住的居住空间的圈子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根据 LCD,这些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 而且,这些人的安置,需要得到所有居民的同意。 房东可以禁止公民作为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入住,如果在他们入住后,每个家庭成员相关住宅房屋的总面积小于会计标准。 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同住无需征得租户家庭其他成员的同意和房东的同意。 当租户被驱逐出根据社会租赁协议占用的住宅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会提供另一处住宅,而当租户被驱逐出根据商业租赁占用的住宅时,则不会提供另一处住宅依法。 否则,在住宅房屋的社会租赁和商业租赁合同中与租户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责任问题得到解决。 因此,根据住宅的社会租赁合同居住的人与租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商业租赁协议下的家庭中,租户对与他永久居住的所有公民的行为向房东负责,只有在这些人之间达成适当协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住宅房屋社会租赁合同不受限制,住宅房屋商业租赁合同以居住期限为限。 45. 住宅物业的商业租赁合同 住宅商业租赁协议的特点: a) 合同标的可以是位于私人住房内的房屋; b) 住宅物业的付款金额由双方协议确定。不允许单方面改变其大小; c) 住宅房屋的付款期限由合同确定,否则必须按月付款; d) 合同期限不能超过5年; e) 合同中必须注明常住住宅的公民; f) 公民可以搬入住宅永久居住,但须经房东、租户和与其永久居住的公民同意,并遵守人均居住空间标准法律的要求,但以下情况除外搬入未成年子女; g) 应承租人和与其永久居住的其他公民的要求,并经房东同意,可以由一名与其永久居住的公民替换承租人; h)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退休,合同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有效,而永久居住在该住宅楼宇中的一名公民经其余公民同意成为承租人。 合同当事人的权力 - 与住宅房产社会租赁协议中“a”组所示的内容相同,以及以下内容:房东有义务将条件适合居住的免费住宅转移到租户;房东有义务对所出租的住宅楼所在的住宅楼进行适当的运营,向租户提供有偿的公用设施,并对公寓楼的公共财产进行维修;只有公民才能成为合同下的雇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可以签订新的住宅租赁合同。此问题必须在租赁协议到期前 3 个月解决。承租人在重新签订合同时无权要求增加与其居住的人数;经同住其他人同意,承租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房东;如果租客连续 3 个月未付款,对于短期合同 - 超过两次,以及住宅被毁坏或损坏,房东有权向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住宅房屋不适合居住或年久失修以及其他情况,则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在法院终止合同;如果租客或与其同住的人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或蓄意侵犯邻居的权益,房东有权向法院终止合同。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居住在住宅区的所有人员都将根据法院判决被驱逐。 46.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责任: 工程验收后向承包商支付约定的价格; 提供履行工作的材料(如果合同有规定); 检查并接受已完成的工作,如果发现缺陷,立即向承包商报告。 客户权利: 与对客户负责的总承包商的同意与其他人签订执行某些类型工作的合同; 在不干扰承包商活动的情况下控制承包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逾期不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 为承包商设定合理的时间来消除缺陷,如不遵守该要求,取消合同或委托他人改正,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要求承包商赔偿损失。他。 承包商职责: 将制造物的权利转让给客户;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以自己的材料,以自己的力量和手段进行工作; 如果他没有及时警告客户实际超额,则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工作; 经济、审慎地使用客户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后向客户提交消耗情况报告并退回余额; 警告客户,如果发现威胁到正在执行的工作结果的适用性或强度或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请在收到他的指示之前暂停工作。 如客户不采取措施,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的权利: 独立确定完成客户任务的方法;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他亲自执行工作的义务,则让分包商参与其职责的履行; 如果承包商的实际成本低于确定工程价格时考虑的成本,则要求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 保留工作成果、设备,直到客户为履行合同付款; 因工作原因未达到工作成果或工作成果存在缺陷,不适合工作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正常使用的,要求其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客户提供的材料存在缺陷; 客户不履行柜台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开工,但暂停已开工的工作。 死亡风险: ▪ 为执行合同而转让的财产由提供该财产的一方承担; ▪ 在客户验收之前完成的工作结果由承包商承担; ▪ 如果延迟交付或验收,工作结果由造成延迟的一方承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收到的节省费用在双方之间的分配。 47. 家庭合同 上 房屋合同 从事相关创业活动的承包商承诺按照公民(客户)的指示执行某些旨在满足客户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的工作,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工作费用。 合同特点 家庭合同: ▪ 合同主题旨在满足客户的家庭或其他个人需求; ▪ 客户是公民,承包商是企业家(《民法典》第 1 条第 730 款); ▪ 合同是公开的-Art。民法第426条(民法第2条第730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产生的关系(民法典第3条第730款); ▪ 承包商无权向客户强加额外的工作或服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731 款); ▪ 承包商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提供有关拟议工作的可靠信息,以及具体执行者的信息(如果相关)(《民法典》第 1 条第 732 款)。否则,客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履行费用(民法第七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 承包商的材料由客户在合同签订时全额或仅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部分,并在收到工作结果后支付最终款项(《民法典》第 1 条第 733 款) 。承包商提供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不需重新计算(民法典第2条第733款); ▪ 承包商向其发出的收据中必须对客户的材料进行描述和评估(《民法典》第 734 条); ▪ 作品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且不得高于相关政府机构制定或规定的价格(《民法典》第 735 条); ▪ 承包商最终交付工程后,客户将支付工程费用。经客户同意,客户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全额或预付工程款; ▪ 承包商有义务告知客户使用其已完成工作的条件(《民法典》第 736 条); ▪ 如果客户逃避接受工作成果,承包商有权在书面警告之日起 2 个月后出售工作成果,扣留应付给他的金额,并存入其余款项 - Art 。民法典第 327 条(民法典第 738 条)。 48. 施工合同 上 建筑合同 承包商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户的指示建造一定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建设工作,客户承诺为承包商完成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接受他们的结果并支付规定的价格。 合同特点 施工合同: ▪ 合同标的可以是新建工程、现有企业的改建和技术改造、建筑物的大修、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民法典》第 2 条第 740 款); ▪ 客户代表的是专业组织,他们是设施建设对象的代表;建筑组织和拥有建筑活动许可证的个体企业家充当承包商。此类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是 投资者 - 将资金投资于建筑的人。 这些人也可以充当客户; ▪ 本协议的基本条款是标的物、价格和期限(民法典第1条第740款); ▪ 客户有义务及时向承包商提供建设用地(民法典第 1 条第 747 款); ▪ 在工程师或工程组织的帮助下可以行使客户权利(《民法典》第 749 条); ▪ 承包商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和建筑工程安全法的要求(《民法典》第 1 条第 751 款); ▪ 客户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其在保护承包商之前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并偿还因停止工作而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 752 条); ▪ 客户有义务立即开始接受其自费完成的工作(《民法典》第 1 条第 753 款)(《民法典》第 2 条第 753 款); ▪ 客户先前接受的单独阶段工作被破坏的后果风险由客户承担(《民法典》第 3 条第 752 款); ▪ 工作成果的交付和接受以行为记录,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民法典第 4 条第 753 款); ▪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在验收工作结果之前必须进行初步测试(《民法典》第 5 条第 753 款); ▪ 如果工作成果存在致命缺陷,客户有权拒绝接受(《民法典》第 6 条第 753 款)。 49. 设计和测量工程的执行合同 根据执行设计和勘察工作的合同,承包商(设计师、勘探者)承诺按照客户的指示编制技术文件和(或)执行勘察工作,客户承诺接受并支付他们的费用结果。 合同特点 设计和勘测工程合同: ▪ 合同的主题是设计者(测量员)执行设计和(或)测量工作,最终准备技术文件或提供所进行测量的数据(《民法通则》第 1 条第 759 款)代码); ▪ 客户可以是需要设计和勘察工作结果的人;他们通常是施工合同下的承包商。只有拥有从事此类工作的特殊许可证的企业家才能担任承包商(设计师、测量员); ▪ 合同价格根据包含承包商成本清单的估算确定; ▪ 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包商无权将按照合同开发的技术文件转让给第三方(民法典第1条第760款); ▪ 承包商向客户保证,第三方无权阻止基于其开发的技术文件进行的工作(《民法典》第 2 条第 760 款); ▪ 承包商有义务免费重做技术文件,并在技术文件或勘察工作存在缺陷时赔偿客户的损失(民法典第2条第761款); ▪ 客户有义务仅将技术文件用于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泄露其中包含的数据(《民法典》第 3 条第 762 部分); ▪ 客户有义务与承包商一起参与与相关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协调已完成的技术文件(《民法典》第 5 条第 762 款); ▪ 客户有义务向承包商偿还因完成其任务的初始数据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无论承包商是谁(《民法典》第 6 条第 762 款)。 50. 为满足州或市政需要而执行工程的合同 满足州或市政需求的合同工作 - 旨在满足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需要并由相关预算和预算外来源资助的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和勘察工作。 国家或市政需要的合同工作是在以下基础上进行的 州或市政合同 为州或市政需要执行合同工作。 上 为州或市政需要执行合同工作的州或市政合同 承包商承诺进行与工业和非生产对象的建造和维修有关的建造、设计和其他工作并将其转让给客户,客户承诺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支付或保证付款。 国家或市政合同的特点: ▪ 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和其他相关工作(设计、勘察、修理等)的成果(《民法典》第 2 条第 763 款); ▪ 合同项下的客户是拥有投资资源的国家或市政机构,或有权处置此类资源的组织,承包商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个人(民法典第764条); ▪ 结论的依据和程序根据第 527 条的规则确定。民法典第 528 条和第 XNUMX 条; ▪ 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工程量和费用、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融资和付款的金额和程序、确保双方履行义务的方法(第1条第766款)民法典); ▪ 通过合同工程订单竞争而签订的州或市合同的内容根据竞争条款和被认定为获胜者的承包商的建议书确定(《合同法》第 2 条第 766 款)民法典); ▪ 根据合同进行的合同工作旨在满足国家或市的需要,并由相关预算和预算外来源提供资金(《民法典》第 1 条第 763 款); ▪ 如果分配给合同工程融资的预算资金减少,双方必须商定新的条件,承包商有权要求客户赔偿因完成工程最后期限变更而造成的损失(第 1 条)民法典第 767 条); ▪ 政府合同下的关系不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管辖,还受国家或市政需求合同法的管辖(民法典第 768 条)。 51. 付费服务协议的概念、类型和规定 上 提供服务合同 承包商承诺根据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执行某些行动或进行某些活动),并且客户承诺为这些服务付费(民法第 1 条第 779 款)。 最接近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工作合同。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标的是工作的体现结果,那么在有偿提供服务的合同中,标的就是劳务本身。 合同特点: 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报销的。 服务义务的类型 根据服务提供者的活动性质区分: ▪ 医疗; ▪ 兽医; ▪ 咨询; ▪ 审计; ▪ 信息性; ▪ 关于培训和其他。 这些服务的清单不是封闭的,但它们不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章节特别规定的合同提供的服务。 有偿服务法律规制的特点: ▪ 第 39 章的规定《民法典》第 XNUMX 条专门针对有偿服务进行监管,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独立监管的服务,特别是委托协议、订单、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和结算义务; ▪ 允许将合同和家庭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有偿服务的监管,前提是这不与第 779 条相抵触。 《民法典》第 782-XNUMX 条,以及提供有偿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外,我们正在考虑的合同还受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监管法》、《国家财产私有化法》、《关于城市财产私有化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等; ▪ 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组织贸易状况、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分析监测”、“关于俄罗斯联邦单一经济空间”的法令; ▪ 15 年 1994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酒店服务规定; ▪ 24 年 1994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本地电话网络服务提供规则; ▪ 13 年 1996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医疗机构向民众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规则; ▪ 15 年 1997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的居民消费服务规则。 52. 付费服务协议的要素和内容 派对 服务合同是: 服务提供者 (表演者)和 服务对象 (顾客)。 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的特点: ▪ 他必须拥有提供通信服务、审计、法律及其他服务的活动许可证; ▪ 为了获得许可证,需要在相关活动领域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在该专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 许多合同中的服务必须由个人执行。 主题 提供服务的合同是无形的服务,即没有具体表现形式且不受服务提供者保证的行为。 例如,导师为学生提供进入大学的准备服务,但导师不能保证他的录取。 价格区间 服务由服务提供商确定,并以价目表或关税的形式呈现给他们。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方式付款(民法第 1 条第 781 款)。 期 服务的履行由双方确定。 合同内容 构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服务,服务接受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款支付。 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在于服务接受者(此规定很不寻常:如您所知,在工作合同中,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在于承包商)。 收件人回复: ▪ 服务提供商因过错而未能履行服务;服务须全额付款,但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条第781款); ▪ 因双方均无责任的情况而无法履行时,服务提供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民法第3条第781款)。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 ▪ 客户将向承包商支付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 承包商将全额赔偿客户的损失(《民法典》第 2 条第 782 款)。 53. 运输合同 与运输有关的合同统称为运输合同,同样的合同包括运输远征合同和拖带合同。 事情 运输合同 - 为将委托给承运人的物品运送到目的地提供服务。 对象 运输合同可以是货物、旅客和行李(民法第 1 条第 784 款)。 运输的一般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 章)、运输章程和法规、其他法律法规(民法典第 1 条第 784 款)确定。 某些运输方式的运输条件以及这些运输的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民法典第 2 部分第 2 条第 784 条)。 运输合同的特点: 补偿的,相互的,可以是真实的和自愿的。 不同运输方式在单一运输单证下运输(直接混合运输)期间运输组织之间的关系由相应运输方式组织之间的协议确定(第 788 条) GK)。 商业组织执行的公共交通运输合同是公共的 - 艺术。 《民法典》第 426 条(《民法典》第 789 条)。 货运费 货运费,经双方协议确定,并在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时 - 根据关税(《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790 条)。 承运人有权扣留货物和行李,以收取应付给他的运输费用(民法第 4 条第 790 款)。 日期 将运输物品运送到目的地的方式是根据运输章程和法规确定的,或者必须是合理的(民法典第 792 条)。 责任 对于违反运输义务的行为,双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运输宪章和法规以及双方的协议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793 条)。 承运人责任 货物或行李的损失和损坏,艺术。 《民法典》第 796 条:损害赔偿的金额为货物或行李的价值(如果丢失),或价值减少的金额(如果损坏),或申报价值(民法第 2 条第 796 款)。 54. 运输合同 上 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承诺将寄件人委托给其的货物交付到目的地并发给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寄件人承诺支付既定的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结通过向货物发货人准备和签发运单来确认。 (提货单 或有关运输宪章或法规规定的其他货物文件)(民法典第 2 条第 785 款)。 包机协议(包机) - 一份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一方(承租人)向另一方(承租人)提供一部或多部车辆的全部或部分容量,用于一次或多次航班的货物、乘客和行李运输。 派对 合同是: 托运人,承运人 и 收货人. 托运人的权力: ▪ 一次性运输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运输申请;系统运输的,签订长期组织运输协议(民法第798条); ▪ 如果已就组织货物运输签订了协议,则按指定数量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民法典》第 1 条第 798 部分); ▪ 在合同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在向法院提出索赔之前向货运承运人提出索赔(《民法典》第 1 条第 797 款)。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典第1条第3款); ▪ 如果提供给他的车辆不适合运输他的货物,则拒绝提供给他的车辆(《民法典》第 2 条第 1 部分第 791 款); ▪ 如果合同有规定(《民法典》第 2 条第 791 款),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民法典》第 3 条第 791 款),则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装货); 承运人权力: ▪ 在托运人申请规定的期限内,向发件人提供适合运输相关货物的可用车辆(《民法典》第 1 条第 791 款); ▪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则装载货物(《民法典》第 2 条第 791 款)。 收货人的权利: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卸载到达的货物(民法第3条第791款); ▪ 在合同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在向法院提出索赔之前向货运承运人提出索赔(《民法典》第 1 条第 797 款)。 55. 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合同责任 上 客运合同 и 行李运输 承运人承诺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在托运行李的旅客办理值机手续的情况下,也将行李运送至目的地并发给被授权接收行李的人;乘客承诺支付既定票价,并在托运行李时支付行李运输费用(第 786 条 GK)。 旅客运输合同的缔结得到证明 票,以及乘客托运行李 - 行李收据. 本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 自愿的,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民众。此类合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货运费 目前由国家制定的运价管理,仅适用于铁路客运和所有类型的城市和郊区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行李运输协议 这是 真实的,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民众. 与行李运输以及乘客运输相关的关系受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约束。 行李 - 用于乘客个人家庭用途并随乘客运输的物品,但在行李车中,根据乘客的旅行机票收取额外费用。承运人运输行李的义务由旅客运输合同产生,但以行李收据形式正式化(《民法典》第 2 条第 786 款)。 工资 因为行李的运输是在接受时收取的。 期 行李的交付是按运输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计算的。 行李将发给行李收据的持有人,并在丢失的情况下 - 前提是乘客已证明其有权领取行李(在这种情况下,行李是根据法案发给的)。 行李仅在目的地免费存放一天,之后的存放按照关税收费。 30 天内未收到的行李将被出售,收到的款项减去应付承运人的金额后,将在 6 个月内转移给行李收据的持有人。 承运人负责 货物或行李在接受运输后至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发生的不安全,除非他证明货物或行李的灭失、短缺或损坏(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无法阻止的情况并且消除它并不取决于他。 承运人在赔偿因货物或行李的丢失、短缺或损坏(损坏)而造成的既定损害的同时,将运输丢失、丢失、损坏或损坏的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退还给寄件人(收件人)或行李,如果此费用不包括在货物成本中。 56. 旅客、行李运输合同和前程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 旅客的义务: 购买车票,保留至行程结束,并在途中出示给授权官员; 支付规定金额的无票旅行罚款; 遵守既定的运输规则。 乘客权利: 凭票入座; 免费或以优惠条件运送儿童; 在既定规范内免费携带手提行李; 按费率托运行李运输; 如果载有他的车辆延迟出发或迟到,要求承运人向他支付罚款; 因车辆延迟出发而拒绝运输并从承运人处收取运输费; 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收取赔偿。 承运人职责: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 旅客强行拒绝运输的,将未使用的车票退还旅客,并处以车辆延误或迟到的罚款; 对旅客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第 59 章的规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XNUMX 条,如果法律或运输合同未规定增加责任。 货运代理协议 货运代理的义务: ▪ 沿着客户或他自己选择的路线组织某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 代表您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 确保在约定地点发货和接收货物等; ▪ 以下可能被列为额外责任: 获取出口或进口货物所需的文件;履行海关或其他手续;检查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装卸货物;支付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货物储存;在目的地收到货物。 客户的主要职责: ▪ 将货物转移给货运代理并收到货物; ▪ 报销货运代理费用; ▪ 向货运代理提供货运代理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有关货物的属性、运输条件)(《民法典》第 1 条第 804 款)。不充分的,应当按照货代人的要求予以补充(民法典第2条第804款);未提供的,货代人有权不开始履行其职责(民法典第3条第804款)。民法典); ▪ 有义务赔偿货代因未提供必要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4条第804款)。 客户的附加义务的内容由每个探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决定。 57. 运输远征合同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合同责任 上 货运合同 一边 (货代) 承担报酬并由另一方承担费用 (客户) 履行或组织履行货运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 货运代理的职责可由承运人履行。 合同可以规定货运代理有义务组织运输和沿货运代理或客户选择的路线运输货物,货运代理有义务代表客户或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以确保其发送和接收,以及其他义务。 作为附加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获取进出口所需的文件、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检查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装卸货物、支付对客户征收的关税、费用和其他费用,储存货物,在目的地收货等。 合同特点: 相互的,可报销的,可以是双方同意的,也可以是真实的。 事情 合同 - 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订立运输合同及其组织)和附加服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服务)。 货代 只能是拥有此类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家。 客户 可能有一个人对接收转运服务感兴趣:寄件人、收件人、货主。 形式 合同- 简单的书面。 客户必须向货运代理出具一份授权书。 期 合同由货运代理执行的业务性质决定:它们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重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合同是长期签订的。 价格区间 合同 - 货运代理的报酬,由双方协议确定,或根据货运代理制定的关税和费率确定。 双方的责任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的完整,可能是基于创业风险,而不是一方的过错,以及存在不履行义务责任的一般条件。 如果货运代理证明违反义务是由于不正当履行运输合同造成的,则货运代理对客户的责任按照各自承运人对货运代理承担责任的相同规则确定。 终止 合同有一个特殊性:任何一方单方面拒绝都可能导致,但在合理时间内向另一方强制警告,并由宣布拒绝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合同终止引起的。 58. 拖车合同 上 拖车协议 一边 (拖) 有义务将漂浮的物体拖到某个点或进行某种机动,而另一方有义务付费 (客户) - 支付合同费用。 合同特点: 相互的,有偿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双方同意的。 本协议仅受《商船规则》、内河运输规则和章程(KTM、KVVT UVVT)的监管。 事情 合同 - 移动浮动物体的服务。 这样的物体可以是木筏、轮船、非自航驳船、被拖出港口的运输工具。 物体通过拉或推来移动。 将海上的漂浮物移动到某一点为海上拖航,在港口水域移动它进行一定的机动为港口拖航(CTM第225条)。 海上拖带在拖船船长的控制下进行,港口拖带 - 在被拖浮物船长的控制下进行(CTM 第 229 条、第 230 条)。 在河道拖航期间,被拖航物体的船员在操作上从属于拖船的船长(KVVT 第 89 条)。 形式 内河运输的拖车协议必须以客户提交给拖车的发票的形式写成。 为换取运单,拖轮(船公司)向客户开具收据。 海上拖航合同可以以任何形式订立,无论金额大小。 但是,拖船的船长负责管理拖船的事实,只能通过书面证据来证明。 派对 拖车合同。 拖船 是拖船的船东。 这个角色可以由航运公司、港口、码头来扮演。 客户 是拖曳对象的所有者。 它可以是对拖曳漂浮物感兴趣的任何人,而占有权可以与所有权和非所有者的物权相关联。 合同当事人的权力 取决于被拖曳的物体:物体是船只还是木筏,以及提供服务的阶段:在拖船交付和接受拖曳之前,拖曳期间和完成后。 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拖曳对客户或拖曳车辆造成的损害取决于管理拖曳的责任分配。 因此,被拖物损坏的责任由拖船人承担,除非他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且拖船的船长控制了拖船。 而对拖车造成的损坏,如果拖车是由被拖物的船长管理的,则由客户负责。 协议各方也可以为其责任制定不同的程序。 59. 仓储合同的概念、类型和法律规定 上 仓储协议 一边 (守护者) 承诺保留对方转让给它的东西 (委托人),并安全归还该物品。 本协议是指提供实际服务的合同。 存储协议的特点: 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自愿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相互的。 合同类型 存储取决于存储的类型。 存储类型: ▪ 普通存储和特殊存储: a) 在仓库中; b) 在当铺; c) 在运输机构的储藏室中; d) 在衣柜里; e) 酒店和其他临时住所(疗养院)和住宿场所(澡堂); f) 争议对象(隔离); g) 公证存款; h) 属于私人或博物馆的文化财产; ▪ 定期(定期)存储(在此类协议结束后,将与保管人存入存储的物品相同的东西归还给委托人)和不定期存储 - 去个性化存储(在此类协议结束后,将向委托人返还同样的东西)与他存放的种类、类型、数量和质量相同); ▪ 专业存储(该服务由以存储为专业活动目的的组织提供)(《民法典》第 2 条第 886 款)和非专业存储(该服务由以其专业活动为目的的公民或组织提供)存储不是其活动的目的); ▪ 在正常民用流通条件下产生的储存,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自然灾害、军事行动)产生的储存; ▪ 因协议而产生的储存,以及因法律效力而产生的储存(例如,储存发现物 - 《民法典》第 277 条、流浪动物 - 《民法典》第 230 条、继承财产 - 《民法典》第 514 条、非法物品等)。 存储协议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监管,其中突出了本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某些类型的协议(一般条款适用于本协议的某些类型 - 民法典第 905 条,以及义务依法产生——民法第 906 条)。 此外,某些类型的合同受法律(例如,“质押”、俄罗斯公证人立法基础、“俄罗斯联邦博物馆基金和俄罗斯联邦博物馆”联邦法)、法规的约束。关于进行存储的法人实体(例如,《俄罗斯联邦博物馆基金条例》、《俄罗斯联邦博物馆活动许可条例》)、进行存储的法人实体的章程,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议。 60. 存储协议的要素 上 仓储协议 一边 (守护者) 承诺保留对方转让给它的东西 (委托人),并安全归还该物品。 主题 仓储协议是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实际仓储服务。 目的 存储协议服务是动产,并且仅作为例外的不动产(在法律直接指示的情况下,例如,扣押 - 民法典第 3 条第 926 款),由通用特征单独定义和定义的事物。 定时 存储协议中可能包含几项内容: ▪ 保管人有义务储存物品的期限(在此基础上,定期合同与需求合同不同——无限制); ▪ 保管人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中承诺接受保管物品的期限; ▪ 保管人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中承诺向保管人提供财产进行保管的期限。 价格区间 仅在有偿合同中是合同的一个要素。 它是根据关税、费率设定的。 形式 存储协议由艺术定义。 887 GK。 签订的存储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法人实体之间; ▪ 法人实体与公民之间; ▪ 公民之间,如果存储设施的成本不超过最低工资的10; ▪ 任何实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托管人必须强制签订该协议。 保管人向委托人签发适当的文件(安全收据、收据、证书等)或适当的标志(编号的令牌),即可证明对物品的接受(第 2 条第 887 款)。民法典)。 不遵守合同的书面形式,剥夺了当事人就交易事实提供证人证言的权利,但不涉及退回标的物的身份(民法典第 3 条第 887 款)。代码)。 本规则不适用于在特殊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1. 双方在存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职责: ▪ 接受该物品进行存储(此义务仅适用于双方同意的协议);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储存该物品; ▪ 确保接受存储的物品的安全; ▪ 改变物品的储存条件,或者如果无法储存则将其出售(并向委托人报销费用); ▪ 以与保管人自己的财产相同的方式保管保管人在无偿保管协议中的财产; ▪ 未经寄存者同意,不得使用收到的物品进行存储; ▪ 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 根据寄存人的要求,立即将其转移存储的物品归还给寄存人,除非协议规定其非个人化; ▪ 考虑到由于其自然属性而发生的变化,以接受存储时的状态退回该物品; ▪ 在归还物品的同时,转移从中获得的果实和收入; ▪ 向寄存者发出适当的文件或标志,表明该物品已被接受存储; ▪ 将存款人因出售储存物品而收到的金额转移给存款人,并从中减去他因储存和出售该物品而应得的资金数额。 监护人权利: ▪ 根据付费存储协议收取存储费用; ▪ 因保管人延迟保管而获得补偿; ▪ 如果存储条件发生变化并且无法获得托管人的同意,则无需托管人的同意即可独立或拍卖所存储的物品; ▪ 在合同中规定了付款频率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延迟支付物品存储费用超过存储期限的一半,则提前终止合同; ▪ 向保管人要求保管合同规定的物品,直至通常保管期限届满后提出要求为止; ▪ 产生与保管相关的额外费用并要求委托人付款; ▪ 经双方同意,不接受具有危险性质的物品等。 受托人无权使用所收到的物品进行保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保管。 受益人的义务: 警告保管人有关物品的性质及其存储的特殊性; 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受托人规定的回执期限届满,委托人有义务立即取回所转移的物件; 支付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托管人报酬; 报销仓储费用。 存款人的权利: 提前从保管人处取走保管物,即使是定期合同; 拒绝在存储过程中发生变化的事物。 62. 双方在存储协议下的责任 受益人负责: ▪ 如果保管人未向保管人发出警告,则因保管物的危险性质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民法典》第 894 条、第 903 条); ▪ 因未按照双方同意的协议将物品提供给保管人保管而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 1 条第 888 款); ▪ 未及时支付保管报酬和未及时偿还保管费用(民法典第 1 至 896 条第 898 款),以合同规定的罚款或使用他人资金的利息的形式根据艺术。 395 民法典。 卫报回答: ▪ 如果合同是双方同意的,则拒绝接受存储物品(对寄存人造成的损失将得到全额赔偿); ▪ 接受存储的物品的丢失、短缺、损坏(在这种情况下,非专业保管人仅在其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专业保管人 - 无论是否存在,因为他是企业家 - 第 3 段) (民法典第 401 条第 1 项、第 3 项规定),且在规定保管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仅因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产生责任(民法典第 902 条第 2 款) ); ▪ 提前终止储存(《民法典》第 3 条第 896 款); ▪ 未经委托人同意非法使用物品(《民法典》第 892 条); ▪ 保管人将物品移交给第三方进行保管的行为(《民法典》第 3 条第 895 款)。 托管人责任限额: ▪ 对于因物品灭失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害,根据赔偿合同,对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或者接收保管时确定的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民法典第 1 条第 902 款) ); ▪ 根据无偿合同,丢失或丢失物品的费用以及损坏物品的价值减少的金额(《民法典》第 2 条第 902 款)将得到补偿。 委托人要求将物品归还给委托人时,合同即告终止(《民法典》第 904 条)。 托管人可以在通知委托人的情况下或独立更改合同的执行条件(民法第 892 条)。 63. 订单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商业订单的特点 上 佣金协议 一方(代理人)承诺履行 代表另一方并由另一方承担费用 (主要)某些法律行为。 受托人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委托人。 合同特点: 它是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与双方开展业务活动有关时)。 该协议是 受托人,即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本协议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 主题 委托合同是法律诉讼(通常是交易)的代理人的委托。 本协议的主题不能是个人性质的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 派对 合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有能力的公民。 如果为实施商事调解签订了这样的协议,那么只有企业家(公民或法人实体)可以成为律师。 形式 转让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根据代理合同,委托人必须始终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书,受托人有权仅凭信托的委托书行事。 期 代理合同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无限的。 如果合同中未指定期限,则视为无限制,但要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授权期限的规定。 商业订单的特点. 该协议始终是有偿的。 如果作为一般规则,代表被代表人的代表不能与另一个人进行交易,而他同时也是该人的代表,则在商业代表中是允许的。 一名商业代表可以同时代表交易双方的利益,前提是双方都知道这一点并且双方不反对。 此外,商业代表有权保留委托人的物品以保证其财产权。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律师有权在没有事先请求的情况下偏离其指示。 他有义务仅在合理时间内将这些偏差通知委托人。 根据商业代理协议,终止协议的一方有义务不迟于协议终止前 30 天通知另一方。 在普通的陈述中,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退出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但是,在重组法人实体(商业代表)时,委托人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订单。 64. 订单合同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 受托人职责: 向受权人签发委托书,以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只有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动的情况除外)。 这可以通过人的操作环境清楚地表明。 例如,市场上的交易员要求另一个人交易他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面前有口头交易令,不需要授权书; 向代理人提供执行订单所需的资金,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补偿代理人产生的费用; 如果合同繁重,支付律师费; 立即从律师那里接受他根据合同所做的一切。 受托人权利: 随时取消订单; withdraw the deputy elected attorney. 律师职责: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委托人的命令,必须合法、可行、具体; 亲自执行向他发出的命令,但重新分配命令的情况除外; 应委托人的要求,将有关命令执行进度的所有信息通知委托人; 立即将根据订单进行的交易中收到的一切转交给委托人; 如果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附有证明文件的报告。 律师的权利: 作为商业代表的律师有权保留他所拥有的、可转让给委托人的物品,以确保他根据代理合同提出的索赔; 如果不能提前要求委托人或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委托人对其要求的答复,则为了他的利益而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并尽快通知委托人所做出的偏离; 作为商业代表的律师可以在未经事先请求但随后通知委托人的情况下从委托人处获得偏离其指示的权利; 只有在艺术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能将命令的执行转移给另一个人(代理人)。 187 GK。 如果代理协议中指定了代理代理人,代理人不对其选择或处理其事务负责。 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代理人,则代理人对其选择和处理事务负责。 受托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并采取措施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作为律师的法人实体的清算人也有同样的责任。 转让协议终止 基于以下理由: 执行命令; 委托人取消订单; 律师拒绝执行该命令; 委托人或律师的死亡; 承认委托人或代理人无行为能力、部分无行为能力或失踪。 65. 委员会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合同终止 上 佣金协议 一边 (佣金代理) 代表另一方承担 (承诺) 进行一项或多项收费交易 代表自己,但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在佣金代理人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中,即使委托人在交易中被指定或在交易执行中与第三方建立了直接关系,佣金代理人也获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特点: 双方同意的、可报销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中介的、代表的。 在本协议的帮助下,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被转让,财产是为他获得的,但不是由他,而是由委托代理人获得。 立法者允许建立某些类型的佣金协议的特征。 某些类型的佣金协议包括批准的非食品佣金贸易规则。 俄罗斯联邦政府 6 年 1998 月 569 日第 XNUMX 号法令。 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外,本协议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食品产品佣金交易规则》、《证券市场法》、《法律俄罗斯联邦“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 佣金协议有 与代理合同的共同特征。佣金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利害关系方(委托人)的利益并承担其费用。另外,佣金代理人的行为目的是进行交易,即为他人采取法律行动。在执行委托协议期间收到或转让给委托代理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人,即利害关系人。佣金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报告其行为结果和已完成的交易。 В 与合同的区别 佣金代理人代表他自己对第三方采取行动。 他以费用为代价并代表承诺方订立交易,但他代表自己订立这些合同和交易,即他是交易的一方,但承诺方不是。 主题 合同是代表委托人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的委托。 合约参与者 可以是所有民法主体。 佣金代理人通常是企业家。 形式 佣金协议由交易形式和合同的一般规则确定。 期 合同可以是确定合同,也可以是不确定合同。 但是,只有在开放式合同下,委托代理人才有权单方面退出合同。 佣金协议终止 基于以下理由: 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执行合同; 佣金代理人死亡,承认他无行为能力、部分无行为能力或失踪; 承认委托代理人 - 个人企业家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为委托人达成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后者)。 66. 双方在委员会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组委会职责: 支付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的报酬,以及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履行的情况,同时偿还委托人发生的费用; 在收到他关于交易价格高于与他约定的价格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佣金代理人声明他不同意接受这样的购买(如果佣金代理人接受了他账户的价格差异,那么委托人有义务接受这样的购买); 接受委托代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的一切; 检查委托代理人为其取得的财产,并将财产的不足之处及时通知委托人; 解除委托代理人执行委托令后对第三方承担的义务; 不迟于提前 30 天通知委托代理人终止合同(如果是在未指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订立的); 在订单取消的情况下,立即处置委托代理人授权的财产,并在收到委托代理人拒绝执行订单的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处置此类财产命令。 提交者的权利: 由他自费获得但由委托代理人从他那里获得的物品的所有权; 通过取消您的订单随时退出合同; 在合同终止之前,未经委托代理人同意,不得与小组委托代理人建立直接关系。 专员职责: 以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执行订单; 通知委托人第三方未能履行与其达成的交易,收集必要的证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权利转让规则将交易中的权利转让给委托人索赔; 如果以低于他同意的价格出售财产,则补偿委托人的差额; 向委托人提交报告并将根据合同收到的所有内容转交给他。 专员的权利: 因承诺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对发生的费用的报酬和报销; 在委托人拒绝执行委托人的命令的情况下,他在合同终止前进行的交易的报酬; 如果佣金代理人以比猫更有利的条件进行交易,则额外收益的一半。 向他指出; 签订小组委员会协议; 如果他不能首先请求委托人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收到对其请求的回应,则为了后者的利益而偏离委托人的指示。 委托人可授予委托代理人-企业家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偏离其指示的权利。 要求; 从他收到的所有款项中扣留他所拥有的东西,但须转移给委托人,以及应付给他的款项,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佣金代理人无权: 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用于报销保管人财产的费用; 拒绝履行合同,但未明确规定有效期限的除外。 67. 代理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上 代理协议 一边 (代理人) 承诺,有偿代表另一方执行 (主要的) 法律和其他行动 以自己的名义,但以委托人为代价 或 代表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费用. 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则代理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代理人获得。 当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并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交易的一方。 代理协议与代理协议有相似之处,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完成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费用,而与委托协议类似,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订立协议,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承诺。 事情 合同不仅是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而且是其他行为,即实际行为。 什么不在佣金协议中,也不在佣金协议中。 例如,代理人不仅完成交易,还进行谈判、考察、组织展览、宣传活动等。但是,本合同的标的不能只是实际的行为,它们是作为附加在合同标的中的。采取法律行动。 还有另一个与该主题相关的重要具体情况。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权要求限制对方为其他委托人服务或吸引其他代理人的行为。 例如,在合同条件中包括限制代理人或委托人在特定业务领域、特定领土等范围内的行为。 此外,代理的动作始终在进行。 描述 合同:双方同意、可报销、具有双边约束力。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行动。 个人必须完全有能力。 形式 合同以交易形式的一般规则为准。 如果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反映了代理人的权力,则委托人无权称代理人缺乏适当的权力,除非他证明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权力的限制。 代理协议产生的关系在文献中被称为 特殊的代表形式。代理人在必须采取法律行动时,包括代表委托人采取行动时,不需要授权书,即使协议没有详细说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但以一般形式制定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在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无权主张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权限。 期 合同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如果合同条款未明确,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拒绝履行。 68. 代理协议的内容 校长职责: ▪ 按照代理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代理报酬。合同中没有明确报酬数额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3 民法典,即以类似服务的价格。如果支付报酬的程序尚未确定,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向其提交过去一段时间的报告之日起一周内支付报酬(决定性规范)(民法典第424条); ▪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将其对报告的任何异议告知代理人(决定性规范)(《民法典》第 3 条第 1008 款); ▪ 如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则不得与在该协议指定的地区内开展业务的其他代理人签订类似的代理协议,也不得以代理人的方式在该地区独立行事(如果协议中有此规定)(《代理协议》第 1 条第 1007 款)民法典); ▪ 仅当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且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时,委托人才有权进行代理人进行的交易(《民法典》第 3 条第 1005 款)。 代理职责: ▪ 不得与其他委托人签订类似的代理协议,且该代理协议必须在同一地区执行,如果协议中有此禁止规定(《民法典》第 3 条第 1007 款); ▪ 不得专门向居住或位于合同指定地区的某类买家(客户)销售商品、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民法典》第 3 条第 1007 款); ▪ 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报告(民法典第1条第1008款); ▪ 在报告中附上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必要证据(《民法典》第 2 条第 1008 款); ▪ 仅当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事时,代理人才有权以委托人的费用进行交易(《民法典》第 2 条第 1 部分第 1005 款)。 代理权: ▪ 因履行委托人的指示而获得报酬(民法典第 1 条第 1006 款); ▪ 与另一人签订分代理协议,同时仍对分代理的行为对委托人负责(《民法典》第 1 条第 1009 款)。 代理合同终止 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确定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死亡; 认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部分无行为能力或失踪; 认可代理人 - 个人企业家破产。 因代理协议而产生的关系受以下规则的约束 代理协议,如果与第三方有关系的代理人采取行动 校长姓名,或关于的规则 佣金协议,如果与第三方有关系的代理人采取行动 你的名字。这些规则仅在不与本章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典第 52 条专门针对代理机构。 69. 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协议各方 上 财产信托协议 一边 (管理创始人) 传给对方 (受托人) 在一定期限内,财产受托管理,对方承诺为了管理的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 (受益人). 为信托管理而转让财产并不意味着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财产信托管理协议是财产管理的一种。 除合同财产管理外,还有依法管理(民法第1026条)。 这是国内立法的一种新型合同。 合同的特点 财产信托管理:实物; 可以付费也可以免费; 如果可以报销,则相互; 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 既可以有利于信托管理的创始人,也可以有利于他指定的人。 本协议仅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012-1026 条)的约束。 作为财产信托管理的创始人 可以行动: 任何财产所有人(与其财产有关 - 《民法典》第 1014 条); ▪ 法律授权的人: a) 监护机构和监护机构(与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有关); b) 仲裁法院(与被宣告破产的人的财产有关); c) 与其财产有关的立遗嘱人(通过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 1026 条); d) 科学、艺术、文学作品的作者,以及与版权相关的对象的创作者,他们对他们创作的作品的财产权。 作为物业管理的受托人根据协议,只有集体(商业法人实体)和个人的企业家才能行动。 在依法进行信托管理的情况下,除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外,任何公民和非营利组织均可担任受托人(民法典第1条第2、1015款)。 作为受益人 任何被任命为信托管理创始人的人都可以行事,但信托管理人除外(《民法典》第 3 条第 1015 款)。 他们的数量不受限制。 70. 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要素。 终止协议的理由 合同标的 - 经理执行任何法律行为。和事实。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而管理人代表自己对他人的财产采取行动,同时表明他是他人财产的受托人。实际行动和法律行动的执行,以及向交易对手方通报其立场的需要,使本协议与其他类似协议(订单、佣金、代理)区分开来。 目的 可以是:单独定义的事物,包括动产(例如证券)和不动产(例如企业); 主观权利(例如,通过记账证券证明的权利、专有权),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权利。 属于经营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的货币财产不能作为客体。 质押的财产可以转移到信托管理,同时质押人的权利得到保留:他可以对该财产征收执行权。 但是,管理方创始人转让给信托管理的财产,除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外,不得止赎。 转入信托管理的财产的会计要求:除证券外,必须与受托人分开并反映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上,保持独立的会计核算,并开立单独的银行账户以结算与受托人有关的活动信任管理。 期 协议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双方未终止协议的,视为延长协议期限。 价格区间 协议是支付给经理的报酬,费用是使用转让给他的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付款方式:在一定时期(如按月、按季等)或合同结束后按固定金额支付; 实际上; 以混合形式。 关于报酬支付的形式和金额的协议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形式 合同只能是书面的。 房地产信托管理协议由国家规定。 登记。 签订协议的程序: 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一份文件(在管理对象为房地产的合同中)和使用通讯方式交换文件来实现。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按照转让契据进行。 终止合同的理由: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其清算(如果是法人实体); 一方或双方拒绝履行合同; 承认其中一方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受限、失踪或破产(此理由不适用于受益人)。 七十一、财产信托管理协议的内容 经理有权: 行使业主的权力(但对根据合同收到的财产没有所有权); 为受益人的利益就该财产采取任何法律和实际行动,但法律或合同可能会规定限制; 代表自己对财产采取行动,但同时必须警告交易对方他是受托人; 使用否定性和抗辩性主张保护转让给他管理的财产的权利; 指示他人在创始人的书面同意下或在无法获得此类同意的情况下独立履行职责。 经理必须: 为创始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行事; 亲自管理委托给他的财产; 将委托给他的财产与他的个人财产分开,并反映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上; 开设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登记委托财产管理的一切收支; 将财产保持在适当的状态,并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料它;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层的创始人和受益人提交一份关于他们的活动的报告。 创始人有权: 要求经理正确履行合同; 对其活动进行控制; 解除合同,但需向经理支付合同规定的报酬,并提前三个月通知经理 (受益人也享有这些权利,此外,他有权放弃合同赋予他的权利)。 创始人有义务: 向经理支付报酬; 偿还他的必要费用; 履行与信托管理相关的债权人义务; 警告管理人转让给他的财产有质押; 不干涉管理其财产的经营和经济活动。 经理负责 对于创始人或受益人的不当管理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无论其过错如何,除非他证明其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益人或创始人的行为造成的。 创始人回应: 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经理而不事先通知经理(制裁 - 向经理支付一年的报酬); 将负债的财产转移给管理人(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干预经理的经营和经济活动(损失赔偿); 延迟支付给经理的报酬(如果创始人自己支付这笔报酬,则没收)。 创始人对转让给信托管理的财产不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转让的财产设置质押和宣告破产两种情况除外。 72.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协议各方 上 保险合同 一边 (被保险人) 带到另一边 (给保险人) 合约费 (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承担 (保险事件) 支付被保险人或其他人 (致受益人)已订立对其有利的保险合同、保险赔偿或者保险金额。 描述 合同:它是有偿的,具有双边约束力,可以是真实的或双方同意的。 派对 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 - 具有保险利益并依据法律或合同与保险人建立关系的合法或有能力的个人。就投保人而言,除本人外,第三方(或数人)可以同时采取以下行动: 受益人 - 经其同意,投保人已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公司 - 这是具有为相关人员提供保险的许可的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民法典》第 938 条)。 保险关系的参与者 或许: ▪ 保险代理人 - 代表保险人行事的个人或法人; ▪ 保险经纪人 - 个人或法人实体 - 代表自己开展保险活动并代表保单持有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企业家(他们是中介机构); ▪ 保险池 - 保险公司自愿组成的协会,其目的是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其参与者对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保险本身外,保险期间还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 双重保险 - 这是在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下,由多家保险公司针对相同危险而提供的相同利益的保险; ▪ 再保险 - 一个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风险条款向另一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保险; ▪ 相互保险 - 这是基于公民和(或)商业实体资金池的财产和财产利益的保险。 73.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的要素 可保利益 - 保险物质利益的衡量标准。有: A) 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猫。分为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包括财产本身和利润损失的责任)和隐含利益(从被保险人得知自己可能因事故而遭受损失的那一刻起发生) ); B) 保险公司的利益 - 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在相同条件下对该利息进行再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两种关系: a) 缴纳保险基金缴款。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个概念: 保险费 - 保险费,投保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 - 保险费的一部分(如果分期支付); b) 保险赔付——这是保险公司因发生保险事件而有义务支付的金额。 保险案 - 这是一个实际事件,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保险金。 保险风险 - 提供保险的预期事件。 保险费率 - 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性质,对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费率,用于计算保险费金额。 不允许为非法利益以及参与游戏、彩票和投注的损失投保。 主题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具体体现为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风险。 形式 合同只是书面的。 合同可以通过起草文件的方式订立,也可以由保险人将由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单(证明、凭证、收据)交给被保险人。 保险单 - 确认签订保险合同事实的文件。他可以是 一度 - 处理简单的保险交易,以及 一般的 - 扩展到多个同类财产保险业务(与一组项目相关)。 基本条件 合同:可保利益; 保险风险; 保险总额; 学期。 期 合同由 Ch 制定的一般规则确定。 11 GK。 它在支付保险费或第一期付款后开始流动。 该协议在其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终止。 诉讼时效 合同项下:财产险合同项下的应诉索赔可在2年内提出(例外——责任风险保险合同项下因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义务,时效期限为3年) ;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个人保险合同的要求提出索赔。 74. 保险合同下各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1) 与保险人签订有利于第三方的人身保险合同; 2) 指定受益人收取保险金; 3) 书面通知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更换为他人; 4) 进行共同保险、附加保险; 5) 如果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降低了保险事故的风险,要求保险人通过重新谈判合同的方式减少保险费(分摊)的数额; 6) 为维护他们的利益,请参考相应类型的保险规则,即使这些规则根据 Art. 《民法典》第 943 条对他来说是可选的。 保险人的权利: 1) 应用他或保险人协会为某些类型的保险制定的合同(保险单)标准格式; 2)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定保险风险并独立评估该风险; 3) 检查财产,如有必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指定检查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4) 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健康状况; 5) 在确定保险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时,采用他制定的保险费率,该费率确定每单位保险金额收取的保费,同时考虑到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性质; 6) 独立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情况; 7) 保险事故发生在缴纳逾期定期保险费之前的,在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赔偿金额或者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冲减逾期保险费金额; 8)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故意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确定保险风险所必需的情况的虚假信息,则要求承认合同无效; 9) 在收到被保险人关于导致被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的通知后,要求根据风险增加的比例更改合同条款或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10) 投保人未履行增加保险风险情形的报告义务的,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1) 无权以合同是在被保险人没有回答保险人的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订立的为由,要求终止合同或承认合同无效。 75. 双方在保险合同下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让被保险人熟悉保险规则;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为属于一般保单的个别财产出具保险单; 在降低保险事故风险和保险财产可能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应被保险人的要求重新谈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如不遵守该义务,保险人将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额1%的罚款)延误每一天的保险金); 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减少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害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保险规则规定了该义务(费用的赔偿仅限于损害金额内); 不透露有关被保险人及其财产状况的信息; 财产险或商业风险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部分损失。 不需要保险公司 在以下情况下支付保险金: a) 保险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而发生的,但猫的情况除外。 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是由责任人的过错造成的,他也不能免于支付; 保额,猫。 根据个人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而死亡,并且到那时合同已生效至少两年,则应支付保险金; 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轻微的还是严重的(如果这与财产保险合同无关); b)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核爆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影响; 军事行动,以及演习或军事措施; 内战、罢工; c) 由于国家命令对被保险财产进行扣押、没收、征用、扣押或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器官; d) 投保人未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保险人对正确评估保险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以及与该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保险合同; 在一般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就一般政策范围内的每一块财产报告该政策规定的信息; 按时缴纳保险费; 立即通知在合同订立时向保险人报告的情况中已知的重大变化,如果这些变化可能显着影响被保险风险的增加; 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保险人提出保险事故发生的申请。 76. 保险种类 保险的客体是保险关系划分为保险关系的分支、种类、品种、形式、制度的依据。 保险对象 可能存在与以下相关的财产权益: a)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健康、工作能力和养老金提供(个人保险); b) 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财产保险); c) 被保险人对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经济实体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 在对保险进行分类时,考虑到以下情况的差异: 保险标的; 在保险人类别中;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以保险的形式。 保险行业: a) 个人的; b) 财产; c) 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 a) 人寿保险; b) 意外和疾病保险; c)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 儿童保险; 婚姻保险; 混合人寿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死亡和健康保险。 财产险种类: a) 陆运、空运和水上运输工具的保险; b) 货物保险; c) 其他类型财产的保险; d) 金融风险保险。 财产险种类: ▪ 建筑物保险; ▪ 固定资本和营运资本保险; ▪ 动物保险; ▪ 家居财物保险; ▪ 车辆保险等。 责任险种类: a)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责任保险; b) 机动车所有人责任保险; c) 其他类型责任的保险。 责任险种类: 在经济和专业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情况下; 因生产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77. 保险形式 保险的客体是保险关系划分为保险关系的分支、种类、品种、形式、制度的依据。 保险对象 可能存在与以下相关的财产权益: a)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健康、工作能力和养老金提供(个人保险); b) 拥有、使用、处置财产(财产保险); c) 由被保险人赔偿对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经济实体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 保险形式: A) 强制保险 - 依法执行。此类保险的类型、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此类保险的费用包含在生产成本中。这种保险形式的缴费率对于雇主而言是工资基金应计金额的百分比,对于个体企业家和农场则是其收入的百分比; B) 自愿保险 - 根据保险组织与其利益投保人之间的协议进行。 两种保险形式的区别 如下所示: a) 对于强制保险,付款不仅仅取决于缴费,而对于自愿保险,缴费与缴费相对应; b) 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无权终止保险;自愿保险,在不缴纳保费的情况下终止保险。 法律可能对在经济管辖或运营管理中拥有属于国家或市政财产的财产的法人实体施加保险义务(《民法典》第 945 条)。 至 强制保险 包括: a) 乘客人身保险,以防止在所有运输方式上发生事故; b) 军人和服兵役人员、应征军事训练的公民、内务机构的私人和指挥人员的国家人身保险; c) 海关官员的国家人身保险; d)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医疗保险; e) 工作条件特别危险的企业员工的保险等; f) 车主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性国家保险 以相关预算提供的资金为代价进行(《民法典》第 3 条第 927 款)。 78. 贷款协议的概念、特点、要素和类型 上 贷款协议 一边 (贷方) 将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对借款人) 金钱或其他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东西,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返还相同数量的金钱 (贷款额度) 或他收到的同等数量的其他同类和质量的东西(民法典第 1 条第 807 款)。 贷款协议的特点: 它是真实的,片面的,既可以付费也可以免费。 合同自转移金钱或其他物品之时起即视为已订立(《民法典》第 1 条第 807 款)。 合同的单方性表现在借款人通过签订合同只为自己创造债务,而贷款人始终获得索赔权。 主题 贷款协议是由通用特征定义的金钱或其他东西,外币和货币价值可以成为符合艺术规则的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贷款协议的主题。 《民法典》第 140、141 和 317 条(《民法典》第 2 条第 807 款)。 派对 贷款协议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任何民法主体都可以作为贷款人,也可以作为借款人。 借款人可以是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民法第 1 条第 817 款)。 形式 贷款协议 - 如果其金额至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10 倍,并且在贷款人是法人实体的情况下 - 无论金额如何(《民法典》第 1 条第 808 款)。 为确认贷款协议的签订,借款人出具收据或其他文件,证明贷款人向其转移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东西(民法第 2 条第 808 款)。 其他文件可能是证券——汇票(民法第 815 条)或债券(民法第 816 条)。 订单和截止日期 借款人向贷款人退还贷款金额由协议确定(《民法典》第 1 条第 810 款)。 贷款协议类型: ▪ 定向贷款(《民法典》第 814 条); ▪ 政府贷款(《民法典》第 817 条)。 79. 双方在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责任: ▪ 将贷款金额或贷款人收到的同等数量的同种类、同质量的其他物品返还给贷款人(民法典第 1 条第 807 款、第 1 条第 810 款); ▪ 向贷方提供收据或其他文件,证明贷方已向其转让一定金额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民法典》第 2 条第 808 款); ▪ 确保贷款人能够控制定向贷款的贷款金额的用途(《民法典》第 1 条第 814 款); ▪ 偿还贷款额后,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额利息(民法典第 1 条第 803 款),或按月支付,直至偿还之日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的贷款金额(《民法典》第 2 条第 809 款)。 借款人有权 质疑贷款协议缺钱,证明他实际上并没有从贷方收到钱或其他东西,或者收到的金额少于协议中规定的金额(民法第1条第812款)。 贷方有义务 根据贷款协议(《民法典》第 1 条第 807 款)向借款人转移资金或其他具有一般特征的物品。 贷款人的权利: ▪ 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的利息(《民法典》第 1 条第 809 款); ▪ 通过购买已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其他政府证券来签订政府贷款协议,证明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处收取借给他的资金和既定利息; ▪ 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偿还下一部分贷款的最后期限,且协议规定分批偿还贷款,则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金额以及应付利息 -分期付款(民法典第2条第811款); ▪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确保贷款金额的归还,以及在失去担保的情况下(例如担保人破产)或根据情况恶化其状况(例如抵押品贬值),而贷款人对此不负有责任(《民法典》第 813 条); ▪ 在滥用贷款以及违反第 1 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金额并支付到期利息。第 814 条民法典(民法典第 2 条第 814 款)。 80. 贷款协议 上 贷款协议 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 (债权人) 承诺提供资金 (贷方)给借款人 在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条件下,借款人承诺退还收到的款项并支付 兴趣 (《民法典》第 1 条第 819 款)。 贷款协议的特点: 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报销的。 主题 贷款协议只能是现金。 派对 贷款协议是 贷方 (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获得俄罗斯银行许可进行所有或某些银行业务,以及 借款人为商业或消费者目的接收资金。 形式 贷款协议 - 书面(民法第 820 条)。 期 信贷协议可以是短期的(最长一年)和长期的(一年以上)。 当事人的权力 贷款协议与贷款协议各方的权力相似。 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如果有明确表明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人提供的款项的情形(本条第 1 款) 《民法典》第 821 条)。 除非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贷款协议另有规定(第 2 条),借款人有权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在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之前通知贷款人。 《民法典》第 821 条)。 贷款协议类型: 商品和商业。 商品信用 这种贷款协议被称为,它规定了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由一般特征定义的东西(民法第822条)。 商品贷款协议的特点: 它是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报销的。 主题 商品信用协议是指农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和润滑油等商品。 商品借贷协议的一个特点是,除非商品借贷协议另有规定(民法典第 822 条),否则它受买卖协议规则的约束。 派对 商品信用协议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 形式 贸易信贷协议 - 书面。 在 商业贷款 合同包括一项条件,根据该条件,一方授予另一方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以履行任何义务(支付金钱或转让财产、履行工作或服务)(民法第 1 条第 823 款) . 例如,以信贷方式向公民出售耐用品。 贷款或信贷规则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条件,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民法第 2 条第 823 款)。 81. 货币债权(保理)转让融资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各方的责任 一方合同 (财务代理人) 转让或承诺转让给另一方 (对客户) 客户的货币索赔的现金 (债权人) 给第三方 (对债务人)因客户向第三方提供货物、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并且客户将该货币债权转让或承诺转让给财务代理人。 合同特点: 它可以是真实的和自愿的,它是相互的、补偿性的。 主题 合同可以作为货币要求,猫的付款期限。 已经发生(现有要求),以及获得资金的权利,猫。 将来会发生(未来的要求)。 货币债权必须在合同中定义为猫。 允许您在合同签订时识别现有索赔,以及未来索赔 - 不迟于其发生时。 如果分配以某个事件为条件,则在该事件发生后生效。 作为金融代理人(因素) 任何商业组织都可以行动。 客户 可以是任何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商业组织和企业家。 客户的债务人不是协议的当事人,但金融代理人是否接受协议项下对其提出的债权,取决于债务人的商业信誉。 形式 合同受法律关于转让形式的规定的约束。 这可能是交易的简单或合格的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与国家签订的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登记。 期 合同中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价格区间 合同 - 指定客户对债务人的债权价值。 财产责任 合同里。 В 自愿协议 金融代理人有责任以客户的金钱债权为由拒绝将资金转移给客户。 客户对作为转让标的的货币债权的有效性向金融代理人负责,并对债权转让的未执行或不当执行承担责任。 如果已转让有效债权,但债务人已无力偿债,则客户不对未能遵守该债权承担责任。 В 真实合同 其失败的责任仅由客户承担 - 合同标的的有效性或可行性。 客户违反禁止让与债权的约定,以及债务人已履行对金融代理人的金钱要求,而客户未履行其债权的,客户应向债务人承担责任。对债务人的义务。 该责任源于客户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在客户对金融代理人或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所有情况下,如果合同有规定,客户将赔偿所发生的损失和罚款。 82. 债权(保理)转让融资协议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代理人的职责: 通过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转移合同价格(现金)为客户提供资金; 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人对委托人的经营进行会计核算所需的文件; 为客户提供与货币债权相关的其他金融服务,cat. 是转让的对象(例如,通过金融代理的代理网络进行结算); 在合理时间内向债务人(应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向金融代理人转让货币债权确实发生了。 如果后者不履行该义务,债务人有权根据该要求向委托人付款,以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 向债务人退还因货币债权而收到的资金,如果金融代理人没有履行其向客户支付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承诺付款的义务,或者在明知客户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此类款项违反了对债务人、对猫的义务。 与债权转让有关的付款; 向客户提供报告,并向其转移超过由债权转让所担保的客户债务金额的金额。 财务代理人有权 从债务人那里收到钱。 是该权利产生后合同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标的。 客户职责: 将客户对债务人的货币债权转让或承诺转让给金融代理人义务); 将证明索赔权的文件转移给金融代理人,并提供与执行索赔相关的信息; 将货币债权的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 支付金融代理人的服务费用。 非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的义务: 向金融代理人付款,前提是他从客户或金融代理人处收到了将货币债权转让给该金融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并且该通知指定了要履行的货币债权,并说明了财务代理,猫。 必须付款; 如果金融代理人没有向他提供证据证明向该金融代理人转让货币债权确实发生了,则向客户支付该货币债权以履行其对后者的义务。 债务人有权利 如果客户不恰当地履行了对债务人的义务,则不履行对金融代理人的金钱债权。 如果委托人知悉其义务的不当履行,则本义务项下的债权转让无效。 债务人对金融代理人的货币债权的履行解除了债务人对客户的相应义务。 83. 银行存款(存款)合同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合同终止 上 银行存款协议 一边 (银行), 接收到从另一方收到的内容 (贡献者) 或为她收到的金额 (贡献),承诺退还押金金额并支付 兴趣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方式(民法第 1 条第 834 款)。 合同特点: 如果个人在协议中充当存款人,则它是真实的、单方面的、可偿还的和公开的。 法人实体作为存款人的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因为银行有权对此类实体的存款采取差异化的经济政策。 主题 合同就是金钱——以卢布或外币出资。 存款人将资金作为存款转入银行的权利不是财产权,而是要求退还款项和支付到期利息的权利。 派对 合同是银行和存款人。 银行有权仅根据其收到的许可证以存款方式吸引资金。 只有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开展银行业务至少 2 年的银行才享有接受个人存款的权利。 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都可以成为贡献者。 形式 合同是书面的。 如果存款由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存款簿、存款或存款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则该协议的书面形式被认为已得到遵守,银行根据它制定的规则以及银行业务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民法典第 1 页第 836 条)。 日期 (日、月、季、年等)及存款利息(有资本化、无资本化)及返还押金的程序,须经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退还押金时,将支付截至该时刻的所有利息。 按价格 存款人向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利息。 银行存款协议于 以下条件 (民法第1条第837款): ▪ 应立即请求发放存款 (活期存款); ▪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后退还押金 (定期存款). 但是,无论存款类型如何,银行都有义务发放存款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 一经请求 存款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837 款),但法人根据协议规定的其他返还条件存入的存款除外。 合同终止 总是由于公民投资者的单方面意愿而发生。 对于法人实体,本协议的终止取决于存款的类型:活期存款 - 即期存款和特殊条件存款 - 以协议规定的方式。 八十四、银行存款(存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职责: A) 根据签订的协议,向存款人出具个性化储蓄簿或者持票人储蓄簿; B) 仅在出示储蓄簿时才进行存款的发放、利息的支付和存款人将资金从存款账户转移给其他人的命令的执行; C) 应存款人的要求,在个人存款簿遗失或无法出示时,向存款人发出新的存款簿; D) 将存款金额退还给存款人,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利息; D) 应存款人的首次要求,发出存款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 E) 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利息,如果协议中没有关于支付利息金额的条款 - 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确定的金额支付利息联邦; g) 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公民存款的返还: 公民存款的强制性保险,费用由联邦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承担;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引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当局对银行债务的附属责任; 自愿存款保险; 在民法中使用传统的执行义务的方法; 1H) 银行以存款人名义从第三方收到的资金存入存款账户,并注明存款账户的必要数据; 和) 支付存款金额和为活期存款支付的利息,除非证书的条款规定了不同的利息金额,以防其提前向银行提交付款。 银行权利: 根据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吸引资金进行存款; 改变对活期存款支付的利息金额。 银行无权 单方面降低银行存款协议规定的存款利息金额。 贡献者权力 在下列情况下,表示有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以及按民法第 395 条的规定支付利息): A) 在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保证退还押金的义务的情况下; B) 在支持条件恶化的情况下; C) 当未经授权的人接受公民的存款或违反存款立法时。 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赔偿超过对他造成的一切损失的利息金额; D) 押金不归还的,非法扣除或不付利息的。 85. 银行账户协议的概念、特点和要素 上 银行账户协议 银行承诺接受并将收到的资金记入客户(账户持有人)开设的账户,履行客户关于从账户转账和发放适当金额以及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的指示(第 1 条第 845 款)民法典)。 描述 银行账户协议:双方同意、具有双边约束力、可报销、公开。 事情 银行账户协议 - 协议规定的用于执行操作的客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派对 银行账户协议是 银行 或俄罗斯银行许可的信贷机构,以及 客户 - 帐户所有者。任何法人或个人都可以作为客户。 形式 银行账户协议 - 书面。 它与签订协议和开户程序直接相关。 要开立账户,客户 - 法人实体向银行提交: ▪ 开户申请; ▪ 法人实体的组成文件和国家登记证书; ▪ 带有客户经理和总会计师签名样本并盖章的卡片。 要开立账户,个体企业家提供: ▪ 由企业家签署的开户申请书; ▪ 企业家国家注册文件; ▪ 带有企业家签名样本并经公证人认证的卡片。 签订合同 通过签署发生 单一文件 (以标准银行信笺抬头的附着协议的形式)或由客户提交 报表 与上述文件并在申请中作出 行政铭文 银行经理。 日期 账户交易(民法第 849 条): ▪ 第一项 - 将来自交易对手的资金记入客户的账户。这笔钱首先存入银行的代理账户。记入客户账户的期限从银行得知资金属于客户的那一刻起,即从收到确认付款的付款文件的那一刻起。此期间为一天; ▪ 第二项 - 根据客户的付款文件转账和发行资金。这个周期也等于一天。 “日”的概念不是一个日历日,而是一个工作日,即银行工作的一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银行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在此期间提供某一日期的付款单据。 交易日在银行工作结束前两小时结束,之后收到的所有付款文件均在次日执行。 86. 银行账户协议下的账户类型。 双方的责任和协议的终止 账户类型: ▪ 往来账户- 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账户; ▪ 投资者根据“生产共享协议”联邦法在俄罗斯和外国银行开设的用于根据生产共享协议开展工作的账户; ▪ 在俄罗斯银行开设的联合活动账户; ▪ 经常账户——非营利法人实体的融资账户; ▪ 预算账户——企业或组织从联邦或地方预算中拨出资金用于某些类型的活动时开设的账户; ▪ 投资和转换账户- 记录在可偿还和已付费的基础上提供的联邦预算资金的账户,用于资助转换和投资计划。这些账户是在特别授权的银行开设的; ▪ 银行往来账户 - 该账户是由银行为相互结算或在俄罗斯中央银行现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 支票账户- 其目的是在账户所有者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向账户所有者贷记款项,并抵消相互索赔的余额。 银行负债 对账户的不当操作发生在以下情况: 客户收到的资金未及时记入账户; 银行不合理地从客户账户中扣款; 未能遵守客户的指示从账户转账或从账户发放资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银行有义务以艺术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资金金额的利息。 《民法典》第 395 条(《民法典》第 856 条)。 权 终止合同关系 属于合同双方。 应银行要求,该协议可 被法院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 a) 当客户账户中存储的资金金额低于银行规则或协议规定的最低金额时,除非自银行发出警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该金额; b) 该账户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交易,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应客户要求,签订合同 随时终止. 协议的终止是关闭客户账户的基础。 账户余额在收到客户相应的书面申请后最迟 7 日内发放给客户或按照客户的指示转入另一个账户。 八十七、双方在银行账户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职责: A) 接收并记入账户收到的资金; B) 履行客户关于从账户转账和提取款项的指示以及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C) 执行客户的指示,以根据第三方的要求从账户中扣除资金,包括与客户履行对这些人的义务有关的指示,前提是该指示包含识别有权提交索赔的人的必要数据; D) 为客户执行法律、银行规则和商业惯例为此类账户提供的操作; D) 不迟于下一天将收到的资金记入客户的账户。 银行收到相应付款文件之日后; E) 按订单发行。 客户或不迟于下一天从客户账户转账。 银行收到相应付款文件之日后; g) 支付使用客户资金的利息,在协议规定的条款内将其记入其账户; 1H) 根据订单从账户中注销资金。 客户; 和) 如果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不足以满足接下来向他提出的所有要求,则注销资金。 顺序:在第一回合 - 根据表演者。 规定从账户转移或提取资金的文件,以满足对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要求以及赡养费的要求; ▪ 在第二个- 通过执行。规定转移或发放资金以支付雇佣合同下工作人员的遣散费和工资以及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支付报酬的文件; ▪ 第三阶段 - 根据支付文件,规定转移或发放资金,用于与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结算工资,以及向预算外资金缴款; ▪ 第四阶段 - 根据付款文件规定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付款,第三阶段未规定扣除; ▪ 第五天 - 通过执行。提供满足其他金钱债权的文件; ▪ 第六天 - 根据日历顺序中的其他付款文件。 银行权利: 使用账户上的可用资金,保证客户自由处置这些资金的权利; 每个季度后,从客户账户中的资金中向客户收取与其账户中资金进行交易的费用。 本行无权: 拒绝客户开户,对猫进行相关操作。 法律规定的银行的组成文件和发给银行的许可(执照); 确定和控制客户资金的使用方向。 客户职责: 在账户上进行交易时遵守银行规则; 支付账户交易的银行费用。 88. 和解责任。 非现金支付的形式。 按付款单结算 结算负债 协议规定的。 作为这些合同的一个要素,和解法律关系涉及确定一方——付款人——支付的义务和另一方——收款人——要求支付的权利。 公民参与的结算,与他们的创业活动无关,可以不限制金额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进行。 法人实体之间的结算,以及公民参与的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结算,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这些人之间的和解也可以现金进行。 非现金支付是通过开立相应账户的银行、其他信贷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且不是由于所使用的支付方式所致。 形状 无现金支付。 允许以付款单、信用证、支票、托收结算以及法律、根据其制定的银行规则和银行业务实践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结算。 对于任何非现金支付, 法律术语: 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个主体内为两个工作日,在俄罗斯联邦的不同主体内为五个工作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联邦法第 80 条)。 通过支付指令支付时 银行承诺以付款人名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转入付款人指定的人在本行或另一家银行的账户,或除非银行账户协议规定了更短的期限,或者银行业务中使用的营业额习惯未确定更短的期限。 付款指令自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有效,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 紧急订单、提前订单和延期订单也是众所周知的。 如果付款人的账户上有资金,则付款人的订单由银行执行。 银行按照从账户中扣除资金的顺序执行指示。 银行有义务立即通知付款人有关订单执行的请求。 客户转账指令未执行或执行不当,银行承担全部 财产责任 根据为商业组织制定的规则。 法院可能会对第三方施加此类责任 - 被付款人银行吸引进行转账但没有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命令的银行。 如果银行违反结算交易规则导致非法扣留资金,银行有义务按照艺术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利息。 395 GK。 89.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代表银行 付款人 在开立信用证时并按照其指示 (开证行),承诺付款 资金接受者 或支付、接受或贴现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这样做 (至执行银行)。信用证下的付款可以现金或汇票方式支付。 信用证类型: 可撤销 - 发卡银行可以更改或取消,恕不另行通知。向收件人发出通知(撤销并不构成开证行对收件人的任何义务); 不可撤销 - 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取消。他可以获得性格 已确认 信用证,如果开证行要求,执行银行保兑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涂层 - 规定开证行有义务以付款人的资金为代价转移信用证金额(覆盖范围),或通过将资金转移给执行银行处置来向付款人提供贷款; 裸露 - 基于执行银行从代理行注销信用证全部金额的权利。开具银行账户; 可转让 (可转让)——用于对外贸易关系。 据此,第一受益人有权指示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受益人)。 对于信用证的执行,收款人向执行银行提交确认信用证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文件。 如果开证行已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开证行有义务向其偿付所发生的费用。 开证行与执行信用证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付款人报销。 如果执行银行拒绝接受文件,则猫。 外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他有义务立即通知收款人和开证行,说明拒绝的理由。 开证行收到执行行承兑的单据后,认为其外观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执行行提供违反信用证条款支付给收款人的金额,对于未开具信用证的,拒绝偿还已支付的金额。 责任 在付款人是开证行之前,在开证行 - 执行行之前违反信用证条款。 执行银行负责 之前:收件人在无理拒绝支付押金的情况下。 信用证项下的资金; 付款人在付款不正确的情况下。 因违反信用证条款而产生的资金。 在执行银行完成信用证的关闭: A) 到期后信用证期限; B) 应收款人的请求,在信用证到期前拒绝使用。 其有效期,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了这种拒绝的可能性; C) 应付款人要求全部或部分撤回信用证,如果根据信用证条款可以撤回的话。 90. 检查结算 支票是一种包含无条件订单的证券 支票的抽屉 (债务人) 银行 支付其中指定的金额 支票持有人 (债权人)。 所需检查详细信息,缺少它就剥夺了其有效性:名称“支票”;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姓名和帐户名称,带猫。必须付款;付款货币;签发支票的日期和地点;抽屉的签名。 形式 支票及其填写程序由法律和据此制定的银行规则确定。 支票可能是 名义上,顺序 и 持票人。支票具有抽象性、公开真实性和无条件付款的特点。支票的支付费用由出票人承担。 个人支票不可转让。 在对付款人的可转让背书具有付款收据的效力。 付款人作出的背书无效。 持有通过背书收到的可转让支票的人,如果他的权利基于一系列不间断的背书,则被视为其合法所有人。 支票上的付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全部或部分保证 阿瓦利亚, 猫。可由付款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供。 aval 放在支票的正面或附页上,写上“视为 aval”并注明由谁以及为谁提供。如果未注明该支票是为谁提供的,则视为该支票是为支票的出票人提供的。 avalist 的责任与他给予 aval 的人的责任相同。 他的义务是有效的,即使它因不遵守表格以外的任何原因而无效。 支付支票的保险商获得了支票所产生的权利,以对抗他为其提供担保的人,以及向后者欠债的人。 期 支票付款 - 10 天,不包括签发之日。 失败 支票付款必须证明: 由公证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抗议或起草同等行为; 付款人在拒绝付款的支票上的标记,表明提交支票付款的日期; 代收行的标记,表明支票被及时签发但未付款的日期。 支票持有人有义务在抗议或同等行为日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背书人和出票人未付款。 每个背书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收到的通知提请其背书人注意。 同时,将通知发送给为此人提供 aval 的人。 每个对支票负有责任的人(出票人、背书人、avalist)应对付款人拒绝付款负责 团结一致. 支票持有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支付支票金额; 报销收款费用(提出抗议); 根据艺术不履行货币义务的利息。 395 GK。 诉讼时效 对于支票义务 - 从出示支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91. 收款结算 计算时 收藏 银行(开证行)代表客户承诺,由客户承担费用,以收取付款人和(或)接受付款人的付款(《民法典》第 1 条第 874 款)。 开证行收到客户的文件后,开始办理手续 收藏 本人或将其发送至执行银行。 在没有任何文件或与托收单的外部标志上的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执行银行有义务立即通知收到托收单的人。 如果这些缺点没有消除,银行有权在不执行的情况下退回单据(民法第 2 条第 875 款)。 文件以收到的形式提交给付款人,完成托收操作所需的银行标记和铭文除外。 期 文件付款可以是:在提交时或按时付款。 收到(收取)的金额必须立即由执行银行转交给开证行处置,开证行有义务将这些金额记入客户的账户。 执行银行有权从收取的款项中扣留应得的报酬和费用报销(民法第 5 条第 875 款)。 如未收到付款和(或)承兑,执行行有义务立即通知开证行不付款或拒绝承兑的原因。 开证行有义务立即将此事告知客户,并要求其就进一步行动作出指示。 如果在银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此类指示,并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此类指示,执行银行有权将文件退还给开证行(民法第 876 条)。 如客户订单未执行或执行不当,开证行对其承担 责任 根据第 25 节规定的理由和金额。 XNUMX GK。 如因执行银行违反结算交易规则而导致客户指令未执行或执行不当, 责任 在客户被分配到这家银行之前(民法第 3 条第 874 款)。 92. 简单伙伴关系协议的概念、特点、要素和类型 根据简单的合伙协议(关于联合活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同志们) 承诺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合并其贡献并共同行动,以获取利润或实现不违反法律的其他目的。 描述 合同:双方同意、具有双边约束力、可报销。 合同从双方就其所有基本条件达成协议的那一刻起被视为已订立:就主题而言,参与者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以及开展联合活动的义务。 主题 协议是共同开展旨在为所有参与者实现共同目标的活动。 协议各方的总体目的可以是开展创业活动,也可以是其他不违反法律的活动。 派对 为开展创业活动而签订的协议只能是个体创业者和(或)商业组织。 按照法定目标开展创业活动并实现这些目标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参与。 非企业家、州和州组织的公民不能成为协议的当事方。 (市政)编队。 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参与多个简单的伙伴关系。 形式和顺序 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当事人应以交易形式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定为指导。 同时,解决合同形式的问题也没有困难,cat。 法人或法人与公民之间缔结的。 他们必须在 写作,并且如果将房地产对象作为出资转让,则须遵守 状态登记。仅涉及公民的协议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 10 倍的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超过此金额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期 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未指定期限的协议在达成合作伙伴联合的最终目标,或明显不可能实现,或参与方决定终止合作活动之前,一直有效。 类型 合同: 商业的 - 只有个体企业家和(或)商业组织可以成为此类协议的缔约方; 非商业 - 参与者可以是任何民法主体。 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 秘密伙伴关系, 猫。其特点是它们的存在不会透露给第三方。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此类合伙企业的每个参与者都对其交易的所有财产负责,类别。他是为了自己同志们的共同利益而做出的结论。在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中,在共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被认为是一般性的。 93. 合作协议的内容 缔约方的责任: 为共同事业做贡献; 齐心协力实现共同目标; 保持共同财产处于良好状态; 如果是由他的同志委托给他的,对共同财产进行核算; 承担因共同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和损失,与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的价值成比例。 参与者权利: 使用同志的共同财产; 参与共同事务的管理; 熟悉处理案件的所有文件; 代表所有合作伙伴处理共同事务,除非协议规定业务行为由个人参与者或协议的所有参与者共同进行; 在其他合伙人向其签发的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所有合伙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因共同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按照同志对共同事业的贡献的价值按比例分配。 同志的投稿 他为共同事业所做的一切都得到认可,包括金钱、其他财产、专业和其他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及商业声誉和商业关系。 合伙人的出资取决于合伙人之间相互协议的货币价值,并假定 平等 按成本计算,除非合同或实际情况另有规定。 同志的共同事务,由他们各自负责。 协议还可以规定将共同事务的执行委托给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共同事务的权限由所有其他合作伙伴签署的特殊授权书或协议本身证明。 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合伙人不得提及限制进行交易的合伙人处理合伙人共同事务的权利,除非他们证明在交易缔结时第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这样的限制。 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进行交易,其管理合伙人共同事务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或者代表全体合伙人完成交易的,可以要求报销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些交易对所有同志的利益都是必要的,则由他自费。 因此类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协议一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分配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请求。 同志们的职责: A) 如果合同与其参与者进行创业活动无关,则每个合伙人都应按照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价值的比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一般合同义务。 对于非合同产生的一般义务,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如果合同与其参与者实施创业活动有关,则合伙人应对所有共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发生的理由如何。 94. 终止合作协议 简单合伙协议的终止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 ▪ 宣布其中一位合伙人无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失踪,除非合同或后续协议规定在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中协议继续有效; ▪ 宣布其中一位合伙人资不抵债(破产); ▪ 合伙人死亡或参与协议的法人实体清算或重组,除非协议或后续协议规定保留剩余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或更换已故合伙人(清算或重组的法人实体) )由其继承人(继任者); ▪ 任何合伙人拒绝进一步参与开放式简单合伙协议; ▪ 应其中一位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请求,终止在特定期限内签订的简单合伙协议; ▪ 简单合伙协议到期; ▪ 应债权人的要求分配合伙人的份额。 合伙人拒绝开放式简单合伙协议的申请必须在预计退出协议前三个月由他提出(民法第 1051 条)。 以明确条款或目的作为解决条件的简单合伙协议的一方,有权以正当理由要求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并向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协议终止而造成的实际损害(民法第 1052 条)。 如果由于其中一名参与者声明拒绝进一步参与或应其中一名合伙人的要求终止协议而导致简单合伙协议未终止,则其参与协议的人已终止的,应就其参与协议期间产生的一般义务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就好像他仍然是简单合伙协议的参与者一样(民法典第 1053 条)。 简易合伙协议终止后,转让给合伙人共有和(或)使用的物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无偿返还给提供该物品的合伙人。 自简易合伙协议终止之日起,其参与者对未履行的与第三方有关的一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0 款)。 95. 非强制性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为他人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承诺 由于一个人的自愿、有意识的委托而产生的合同外义务 (摄食者) 为他人明显利益而采取的实际或法律行动 (统治者) 并导致后者有义务赔偿代孕者所遭受的必要费用或损害,有时还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为了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他人利益的行动,作为产生义务的基础,他们必须满足艺术第 1 款规定的要求。 980 GK: a) 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 (gestor) 不应为此拥有特殊权力,以任何协议、授权书或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有关人员 (dominus) 的书面或口头指示)表达; b) 行动应具有特定的重点: ▪ 为了防止对当事人的人身(提供医疗等)或财产(在房主不在的情况下修理被风吹倒的屋顶等)造成伤害而进行; ▪ 履行其义务(为暂时不在的邻居支付水电费等)或用于其他非非法目的(饲养主人住院的宠物等); c) 行动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明显利益或利益、其实际或可能的意图。 主题 义务是由不符合自己利益的人执行的特定行为。 义务的主体既是法律行为(交易、履行职责),也是实际行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将他人的财产运送到安全的地方)行为。 派对 义务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人(gestor),以及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这种行动的人(dominus)。 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和统治者的角色行事。 国家和市政机构,其活动目标之一是为他人利益采取行动,不能被视为所考虑义务的当事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980 款)。 96. 双方在未经请求的情况下为另一方的利益行事时的权利和义务 盖斯特的职责: ▪ 在第一时间通知主人正在为他执行的行动(《民法典》第 1 条第 981 款)。仅当主宰在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行动时,才需要进行此类通知(《民法典》第 2 条第 981 款); ▪ 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让dominus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所采取行动的决定,除非这种等待会对dominus 造成严重损害(《民法典》第1 条第981 款)。从管理人得到总督批准的那一刻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合同关系(《民法典》第 982 条)。如果统治者认为管理者的行为不恰当且无用,他就会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停止其活动。管理人在得知其不同意后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引起主人对管理人或第三方的义务(《民法典》第 1 条第 983 款),即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产生的费用,Dominus 不予赔偿; ▪ 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收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民法典》第 989 条)。 盖斯特有权: ▪ 赔偿因维护主导者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即使在为支配者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的情况下,这一权利仍然保留(《民法典》第 1 条第 984 款)。经总督批准后,管理人因采取行动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按照相应类型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民法典第2条第984款); ▪ 为统治者利益而采取的行动的报酬(《民法典》第 985 条)。 Dominus 必须: ▪ 赔偿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和其他损失(《民法典》第 1 条第 984 款)。如果不同意管理人采取的行动,则仅针对未来违反其意愿的行为,解除管理人的相应义务; ▪ 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产生了积极的结果,并且法律、协议或商业惯例规定了这种权利,则向管理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 985 条)。如果交易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则只有在支配者批准该交易的情况下,该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才转移给支配者(《民法典》第986条)。 为统治者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对最后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关系受第 59 章规定的规则的约束。 《民法典》第 988 条(《民法典》第 XNUMX 条)。 97. 公开承诺奖励 公开承诺奖励 - 公开承诺对实施公告中规定的合法行为给予金钱奖励,并要求宣布奖励的人向实施相应合法行为的任何人支付承诺的奖励(《民法典》第 1 条第 1005 款)。 派对 因公开承诺奖励而产生的关系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形式 公开承诺奖励的公告可以是任何形式。 奖励的公开承诺是 单边交易 并将承诺奖励的人置于债务人的位置,并将任何回应这一承诺的人置于债权人的位置。 责任 向债务人支付报酬的条件是报酬的许诺能够确定由谁许诺(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5 款),并且无论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行为。公告或独立公告(民法典第 4 条第 1055 条)XNUMX GK)。 兑现承诺的人(债权人), 有权利 需要书面确认承诺并承担不提出该要求的后果的风险,如果事实证明实际上不是由其中指定的人宣布奖励(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5 款)代码)。 如果奖励金额未在公开承诺中注明,则由承诺奖励的人协商确定,并在发生争议时由法院确定(民法第 3 条第 1055 款)。 公告中规定的行为由多人执行的,先执行该行为的人获得奖励的权利。 如果公告中规定的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且无法确定谁先执行了相应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实施的,则奖励为大小(民法典第 5 条第 1055 款)。 所执行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告中包含的要求由公开承诺奖励的人确定,如果发生争议 - 由法院确定(民法第 6 条第 1055 款)。 公开宣布支付奖励的人,有权取消该公开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必须以与承诺奖励相同的形式表达。 理由,如果有的话 不能放弃这一承诺。 (民法第 1056 条): ▪ 广告规定或暗示不允许拒绝: ▪ 公告表明执行设立奖励的行动的期限; ▪ 在宣布拒绝时,公告中指定的行动已由某人执行。取消公开的奖励承诺并不免除宣布奖励的人在《公告》规定的奖励限额内向响应者偿还其因执行公告中指定的行动而产生的费用。公告(民法典第 2 条第 1056 款)。 98. 公开比赛 公开竞赛是对奖励的一种公开承诺。 公开宣布支付金钱奖励或颁发其他奖励(关于支付奖励)以取得最佳工作或取得其他成果的人(组织者),必须支付(给予)有条件的奖励给根据比赛条款被认定为获胜者的人。 公开竞赛必须旨在实现一些对社会有益的目标。 比赛组织者 可以是任何法律和(或)个人,也可以是国家。 地方自治机关和机关。 参与者圈子 公开竞争也不受限制。 公开比赛类型: 公开 - 当比赛组织者通过新闻或其他媒体的公告向所有人提出参加比赛的提议时; 关闭 - 当参加比赛的提议被发送给由比赛组织者选择的特定圈子时。 形式 公开比赛的公告可以是任何形式。 条件,猫。必须包含竞赛公告,分为强制和可选。 强制性条件包括:关于任务本质的信息(比赛的主题); 完成任务的截止日期; 展示作品或其他成果的程序; 作品展示地点; 作品比较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期限; 报酬金额(保费); 公布比赛结果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可选条件由比赛组织者自行决定,其数量和性质取决于比赛的特点。 公开比赛条件变更及取消: 宣布公开比赛的人有权在提交作品的规定期限的前半段内更改其条件或取消比赛; 必须以与宣布比赛相同的方式通知比赛条件的变化或取消; 宣布比赛的人必须偿还任何人发生的费用在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比赛条件的变化和取消之前完成了公告中规定的工作; 如果宣布比赛的人证明指定的工作不是与比赛有关的,特别是在比赛宣布之前,或者明知不符合比赛的条件,则他将被免除偿还费用的义务。竞赛。 获得奖励的权利(奖励) 只有当他的作品被认为是最好的时,才来自比赛的参与者。 两人或多人共同完成工作取得成果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分配奖励。 如果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则分配裁决的程序由法院确定。 未获奖的竞赛作品,竞赛主办方有义务在结果公布后立即返还参赛者。 未能履行此义务的参赛者有权要求归还其作品,并在其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 99. 举办游戏和投注 游戏 - 这是一项义务,组织者据此向其中一名参与者承诺获得一定的奖金,一方面取决于机会,另一方面取决于参与者的灵巧、灵巧、技巧和能力。游戏。在游戏中,参与者有机会影响其结果。 赌注 是一方当事人主张而另一方否认某种情况存在的义务。情况本身的发生与他们无关。各方仅注意到其发生。 与组织游戏和参与游戏相关的公民和法人实体的要求, 不受司法保护 (民法第 1062 条),但在其代表与游戏或投注组织者之间的欺骗、暴力、威胁或恶意协议的影响下参与游戏或投注的人的索赔除外。 与参与交易相关的要求,规定各方有义务根据商品、证券、通货膨胀等价格的变化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受司法保护,如果交易各方至少之一是法人实体。获得许可证且交易在交易所完成的人。 由州、市或代表他们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彩票、抽奖和其他游戏有特殊规定。 抽奖 - 一场集体游戏,在此期间,彩票组织者在彩票参与者(彩票拥有者)中进行彩票奖金池的抽奖。同时,任何一张彩票的中奖都不取决于所有彩票活动主体的意志和行动,是一种偶然现象,不能由任何人特意安排。 Тотализатор - 参与者对游戏情况的可能变体进行预测(投注)的游戏,其中奖金取决于预测与结果结果的部分或完全一致(有事实记录)。 系统(电子)游戏 - 一种赌注固定且参与者使用电子设备进行预测的游戏。 根据彩票、累积或其他游戏的条款,被确认为获胜者的人,必须由游戏的组织者按照条款规定的金额、形式(现金或实物)支付奖金比赛的期限,如果这些条件中没有规定期限,则不迟于确定比赛结果之日起十天。 如赛事主办方未履行本条件,参赛者有权要求赛事主办方支付奖金,并赔偿因主办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第 4 条) 《民法典》第 5 条第 1063 款)。 100.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因伤害) 此类义务没有法律定义。 根据猫的说法,它应该被定义为这样的义务。 一边 (受害者) 有权依法向对方提出要求 (对造成伤害负责) 损害赔偿或暂停(停止)可能在未来造成伤害的有害活动。 这种义务称为 侵权的. 描述 侵权责任:非合同(因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而产生)、单方(侵权人只有义务,被害人只有权利)、可替代(某些情况下被害人有权“选择”负责人或补偿形式——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 目的 正在承诺 活动 要么补偿损害,要么中止可能有害后果的发生。 主题 是猫的形式。 损害赔偿以实物形式表示,也可以以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形式表示。 派对 分别是: a) 受害者——已经因有害行为而遭受损失或可能因此类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b) 对造成伤害负责的人。他们可以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可以是没有造成伤害,但被法律“指定”为造成伤害的被告的人(例如,他们的父母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负责)。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都可以作为当事人。 受害人有权要求: 实物损害赔偿; 赔偿因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 中止威胁伤害的活动; 精神损害赔偿。 这种主张既可以针对一个人,也可以针对几个人,也可以针对整个社会。 造成伤害的责任人的责任: 以他所要求的形式和数额赔偿受伤的人。 侵权义务产生的依据 是:真正伤害的开始; 伤害的可能性。 侵权义务的类型: A) 免于受到法律实体(包括国家)的伤害。 机构、地方自治机构; B) 免遭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的伤害; C) 免于因增加危险的来源而造成伤害; D) 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 D) 免于因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缺陷而造成损害。 只有当侵权人承担责任时,才会产生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侵权义务责任规则包含对所有类型义务的一般规定,以及对某些类型义务的规定。 101. 侵权责任规则的一般规定 责任 - 以财产和非财产性质对犯罪者(债务人)不利后果的形式表达的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手段确保,并伴有对犯罪行为及其主体的谴责。 侵权义务的责任产生于 同时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 如果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负责的人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 B) 在存在伤害的情况下——以侵犯受害人的个人或财产利益的形式出现的不利后果。 它可以是财产和非财产(道德)。 伤害的存在由受害人证明; C) 债务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D) 如果债务人有过错。 内疚被理解为一个人对其非法活动后果的心理态度。 它可以有两种形式:故意或疏忽。 推定债务人有侵权责任。 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他必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A) 所造成的损害应得到全额赔偿(《民法典》第 1064 条); B) 如果法律有规定(《民法典》第 1067 条——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获得赔偿; C) 如果法律有规定(《民法典》第 2 条第 1064 款),即使没有犯罪,伤害也应获得赔偿; D)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不违反社会道德原则(《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第 1064 款),应受害人请求或同意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D) 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需要对其侵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可以将赔偿义务强加给侵权人为其利益行事的人。 他可以免除对侵权人本人和他所代表利益的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1067 条); E) 在必要防卫状态下造成的损害,如果未超过其限度,则不予赔偿(《民法典》第 1066 条); g)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可以有两种形式: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非财产损失 - 仅恢复所造成的损失; 1H) 共同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080条)。 但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法院有权确定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和) 对另一主体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人,有权就所支付的赔偿数额向该主体追偿(《民法典》第1081条); 到) 非金钱损失的赔偿根据艺术规则进行。 《民法典》第 151 条和第 1099 条。 102. 法人侵权责任的特征 法律实体的责任: a) 法人对其雇员(根据劳动合同以及民法合同从事工作的公民)在履行劳动(公务、公务)职责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 1 条第 1068 款); b) 经济合伙企业和生产合作社对其参与者(成员)在其开展这些组织的任何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民法典》第 2 条第 1068 款); c) 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对公民或法律实体因其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包括由于他们发布的行为不遵守法律。 损害赔偿由相关国库承担(《民法典》第 1069 条); d) 调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非法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由俄罗斯联邦或其主体或市政当局的国库全额赔偿,无论其官员是否有过错这些机构(《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0 款)在非法定罪或起诉的情况下,或以拘留或担保为预防措施时不得离开,或以行政形式追究非法行政责任。 逮捕,以及由于对管理员的非法吸引而对法人实体造成的伤害。 以管理员的形式负责。 暂停活动。 如果损害是由所列机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所列行为造成的,则损害将根据 Art. 《民法典》第 1069 条(《民法典》第 2 条第 1070 款); e) 只有在法院判决确定法官有罪的情况下,司法行政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才会得到赔偿(《民法典》第 2 条第 2 款第 1070 款); f) 在损害由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或市政府的国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相关财政当局代表国库行事(《民法典》第 1071 条); g) 以自愿或强制保险的形式为受害人投保其责任的法律实体,如果保险赔偿不足以完全赔偿所造成的伤害,则赔偿与受害人之间的差额保险赔偿和实际损失金额。 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公民(《民法典》第 1072 条)。 103.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有限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侵权义务责任 1。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其过错造成的;如果此人在造成伤害时受到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组织的监管,或暂时受到教育、医疗或其他组织的监管,或根据合同实施监管的人的监管,有关组织对其或面临的责任负有责任。 2。法定代表人对第一项规定的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义务,并不因达到成年年龄或收到足以赔偿损害的财产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法定代表人死亡或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损害赔偿可由法院全部分配给造成损害的人。 3。 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独立责任。如果这些人没有足够的收入或财产来赔偿损失,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除非后者证明损害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如果这些人在受到伤害时受到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组织的监管,则相关组织对其承担责任。 4。法定代表人对 14 岁至 18 岁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义务在其达到成年年龄、获得收入或财产、或者在成年前获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时终止。如果孩子的有害行为是由于不当履行父母责任造成的,那么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并且在剥夺父母权利后三年内。 5。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组织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如果伤害肇事者被认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则该义务不会终止。但监护人死亡或者无足够资金赔偿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的损害,而加害人本人有经济能力的,法院有权向受害人指定损害赔偿金。伤害者本人。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损害行为人赔偿。 7。有能力的公民或者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无法理解其行为含义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是,如果对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法院可以考虑造成损害的人的财产状况,对损害作出赔偿。如果造成伤害的人自己陷入这种状态,也不能免除责任。如果由于精神障碍而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含义,如果其亲属知道加害人有这种精神障碍,但没有这样做,法院可以要求其亲属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采取措施承认他无能力。 104. 在发生伤害时拥有增加危险源的人的责任特征 增加危险的来源被理解为车辆、机械、高压电能、原子能、炸药、高效毒药等(《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9 款)。 增加危险源的所有人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这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民法典》第 1 条第 1079 款)。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免除增加危险源所有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 受害人本人的重大过失(《民法典》第 2 条第 1083 款); ▪ 侵权人财产无力偿债,但其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民法典第3条第1083款); ▪ 如果他证明该来源是由于其他人的非法行为而被从他手中移走的。这些人将承担责任(第 2 条第 1079 款)。危险源所有人因第三人相互作用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如果增加危险源的所有者非法占有它(例如,车主离开车门在他不在的短时间内用点火钥匙打开)。)(《民法典》第 2 条第 1079 款)。 由于这些来源的相互作用而对增加危险的来源的所有者造成的伤害在一般基础上得到补偿 - 艺术。 《民法典》第 1064 条(《民法典》第 3 条第 1079 款)。 补偿额外费用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 艺术第 1 款。 《民法》第 1085 条,在与养家糊口者死亡有关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 - 艺术。 《民法典》第 1089 条,以及丧葬费用的报销 - 艺术。 《民法典》第 1094 条(《民法典》第 3 条第 2 款第 1083 款)。 105. 对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因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特点 生命健康损害赔偿的特点: A) 在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兵役或警务职责时,对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按照第 59 章的规定进行。 《民法典》第 XNUMX 条,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更高数额的责任; B) 健康损害由受伤者的收入损失以及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假肢、疗养院治疗等)进行补偿; C) 养老金和津贴不计入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法律或合同增加; D) 收入损失的赔偿数额按每月平均数的百分比确定。 受伤前的收入。 收入损失的构成包括受害人的所有类型的劳动报酬和 gr。 - 税前应计金额的合法合同。 平均月收入是用受害人 12 个月的收入总额除以计算得出的。 12. 未成年人(未满 14 岁)的健康损害由恢复健康所产生的费用补偿来补偿。 因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获得损失赔偿; D) 有权获得与养家糊口者死亡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人,损害赔偿金额为死者收入的份额,cat。 他们在他的一生中收到了。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赔偿数额不再重新计算。 补偿金额可根据法律或合同增加。 埋葬费用由对发生这些费用的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报销,猫。 是一项独立的利益; E) 每月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按指数计算。 因货物、工程或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的特点: A) 由卖方或制造商(由受害人选择)、执行工作(服务)的人进行赔偿,无论他有没有过错,也不管受害人是否与他有合同关系。 由于不可靠、不充分的信息以及未能向客户提供有关工作(服务)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由工作(服务)的执行者进行赔偿; B) 法令。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执行工作(服务)的情况。 目的; C) 只有在货物或工作(服务)的既定保质期或使用寿命内发生的损害才需要赔偿,如果未确定 - 自货物(服务)生产之日起 10 年内; D) 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和工作(服务)的实施者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消费者违反商品使用、保管规则或者结果造成损害的,免除责任工作(服务)。 106. 关于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的一般规定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义务是一种独立的义务,其范围由其发生事由的特点和内容的具体情况决定。 不当得利的义务概念 遵循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1102 条:未经法定、其他法律行为或交易而获得或保存财产的人 (收购) 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 (受害者),有义务将其无理取得或保存的财产返还给后者 (不当得利). 派对 不当得利的义务是获得者(债务人)和受害人(债权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民法主体可以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 主题 不当得利的义务是不当得利者(债务人)向受害人(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得救的行为。 目的 不当得利的负债是财产。 学期 “财产” 它包括: ▪ 物质物品,在本义务中必须由一般特征确定,因为只有在辩护索赔的帮助下才能要求退回单独定义的物品; ▪ 根据艺术的财产权。第 1106 条民法典。 不当得利的义务类型: ▪ 作为结果而产生 收购 财产(受害人财产增加,受害人财产减少); ▪ 作为结果而产生 储 财产(保护获取方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受害人的财产)。 不当得利产生义务的条件: ▪ 一个人的致富必须以牺牲另一个人的利益为代价; ▪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致富必须发生。 107. 因不正当得利而承担责任的理由 产生义务的理由 来自不当得利: ▪ 一个人以牺牲另一个人的利益获得财产(《民法典》第 1 条第 1102 款); ▪ 一人以他人财产损失为代价保全自己的财产(《民法典》第 1 条第 1102 款); ▪ 无意取得他人财产而临时使用该财产(《民法典》第 2 条第 1105 款); ▪ 基于不存在或无效的义务,通过债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属于他人的权利(《民法典》第 1106 条)。 基于艺术的原则。 《民法典》第 1102 条(没有法律或交易确立的基础,任何人都无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致富),致富的毫无根据使其在客观上是非法的。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断定导致不当得利的行为是错误的是错误的,因为它可能是: ▪ 既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也是在自然力、动物行为等影响下发生的; ▪ 第三方行为造成的结果(例如,包裹被错误地交付给实际收件人的同名人士); ▪ 受害人本人行为的结果,将导致其财产损失以及富人财产的相应积蓄; ▪ 致富者行为的后果,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总是应该受到谴责,特别是当不公正致富成为最初获得财产的完全合法基础消失的结果时。因此,行为的非法性既不是不当得利的强制性条件,也不是不当得利的特征条件。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没有另有规定,并且不遵循现有关系,因此本章规定的规则。民法典第 60 条,还应适用以下要求(民法典第 1103 条): a) 在无效交易下执行的返回; b) 所有人从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收回财产; c) 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与该义务相关的履行; d) 损害赔偿,包括富人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害。 108. 不正当得利义务的当事方的权力 买方责任: ▪ 返还不正当收受的实物财产(《民法典》第 1 条第 1104 款); ▪ 如果无法以实物方式返还财产,则按照财产取得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民法典》第 1 条第 1105 款); ▪ 如果受害人在得知自己的致富不合理后没有立即赔偿,则在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民法典》第 2 条第 1104 款); ▪ 如果得利具有货币价值,则对于非法使用他人资金的行为(《民法典》第 395 条),自其得知或应当得知其不正当收受或存钱之时起(《民法典》第 2 条)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 1107 条); ▪ 赔偿受害人由于不公正地临时使用他人的财产而无意获得该财产而节省下来的财产,并支付使用结束时和发生地点存在的价格(民法典第2条第1105款); ▪ 恢复之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证明受害人的权利的文件,该权利通过债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基于无效义务而转移给受害人(《民法典》第 1106 条); ▪ 自得知自己不当得利之日起,返还所有因不当保存财产而获得的收入(《民法典》第 1 条第 1107 款)。 买方的权利: 考虑到受害人获得的利益,要求受害人赔偿自他有义务补偿收入之时起为维护和保存财产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如果收购方故意扣留应返还的财产,则丧失费用报销权(《民法典》第 1108 条)。 受害人的义务: 补偿收购人自有权向收购人索取收益时起为维护、保全财产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抵消收购人取得的利益。 受害人故意扣留应返还财产时,法律免除受害人履行这一义务(《民法典》第1108条)。 受害者的权利: 要求返还不正当接受或保存的财产(《民法典》第 1104 条)或补偿其价值(《民法典》第 1105 条)。 109. 当事人对不公平得利义务的责任 双方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义务以收购方和受害人义务的形式提出。 此外,在艺术的第 2 段中。 《民法典》第1104条专门规定了取得人的责任,而取得人的责任取决于有无过错和不当取得或保存的财产发生损坏的时刻。 收单方对受害人负责: ▪ 缺点,包括在他得知不当得利后发生的财产意外短缺或损坏,即 不管他有罪; ▪ 在收购方获知不当得利之前出现的财产缺陷和恶化,收购方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即: 如果你有错.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收购方必须 以不同的组合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 返还实物财产; ▪ 偿还其费用; ▪ 返还或补偿收入损失。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免除收购方的此类义务。 作为不当得利不可退还 (民法第 1109 条): a) 在履行到期日之前根据一项义务转移的财产,除非该义务另有规定; b) 时效期满后为履行义务而转移的财产; c) 工资和与其相当的付款、养老金、津贴、奖学金、对生命或健康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赡养费和其他数额的金钱提供给公民作为维持生计的手段,在他没有不诚实的情况下,以及计数错误; d) 根据不存在的义务提供的金钱和其他财产的数额,如果收购方证明要求归还财产的人知道没有义务或出于慈善目的提供财产。 110. 进行科学研究(R&D)、实验设计(ROD)和技术工作的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上 研究工作合同 承包商承诺根据客户的技术任务进行科学研究,并根据 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执行合同 - 开发新产品样品、设计文档或新技术,客户承诺接受工作并支付费用(《民法典》第 1 条第 769 款)。 描述 这些协议: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偿还的。 主题 每份合同是: ▪ 研究工作合同——研究本身,即工作本身; ▪ 实施设计和开发工作的协议 - 工作的结果,即产品样本、产品或技术的文档。 派对 这些合同中有承包商和客户。 在特定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均可担任执行人。 任何民法主体,包括俄罗斯联邦及其主体,都可以充当客户。 形式 合同 - 书面。 期 这些合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合同本身的有效期(工作完成日期); ▪ 工作开始日期; ▪ 完成各个工作阶段的最后期限,通常在日历计划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指定。通常,承包商有权提前完成工作,其结果必须得到客户的认可。 价格区间 两份合同的费用由双方协议确定,包括对承包商成本(设备折旧、材料消耗等)的补偿,以及工资本身。 大多数情况下,作品的价格是通过估算来确定的。 概算由承包商编制,自客户确认之时起,即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作品的价格(估价)可以是近似值或固定值(民法典第 709 条)。 可以在完成个别阶段的工作或完成所有工作后付款。 111. 科学研究(R&D)、实验设计(R&D)和技术工程合同的内容 表演者职责: 按照与客户约定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成果移交给客户; 与客户就需要使用第三方拥有的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以及获得使用这些成果的权利达成一致; 自己并自费消除猫在工作中因过错而承认的缺点。 可能导致职权范围或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参数出现偏差; 立即通知客户发现无法获得预期结果或继续工作的不便; 向客户保证根据合同获得的成果的转让不侵犯他人的专有权; 亲自进行科学研究(根据研究实施合同)。 表演者的权利: 只有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让第三方参与执行研发合同; 让第三方参与执行研发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客户责任: 向表演者传送表演作品所需的信息; 接受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并为之付款; 向承包商发出职权范围,并与他商定计划(技术和经济参数)或工作主题,如果合同规定客户有此义务; 由于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在表明不可能获得合同规定的研究和开发成果之前,支付已开展工作的费用; 支付承包方发生的费用,如果在进行研发和技术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非承包方的过错造成的工作不可能或不适宜继续进行。 当事人义务: 确保与合同标的有关的信息和获得的结果的机密性,信息量在合同中确定; 只有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布在工作期间收到的被视为机密的信息。 当事人的权利: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条款内使用工作成果; 为自己的需要使用承包方的工作成果,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部分的规定,当事人对作为智力活动的结果受到法律保护的工作成果的权利得到确定。 表演者的责任 在他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除非他证明这种违反不是他的过错造成的; 范围有限,因为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他必须仅赔偿财产的实际损失,而不赔偿客户的利润损失。 客户的责任基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的一般规则。 112. 专有技术的概念和内容(关于授予使用生产秘密的权利的许可协议) 知道赛 - 用于公民和法人实体(技术、经济、组织等)专业活动的任何性质的信息,第三方无法合法自由访问且其所有者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 俄罗斯立法的专门知识是一个新的法律客体。 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部分监管。 专有技术专有权利产生和行使时,无需注册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 专有技术专有权利的作者有权根据协议将专有技术专有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根据许可协议允许他人使用(颁发许可证)。 主题 这种协议是专有技术,因此这种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对转让的专有技术的描述。 在许可的情况下,专有技术的专有权利由权利人保留。 派对 许可协议的双方是许可人(专有技术专有权利的所有者)和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专有技术的人)。 形式 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有义务在整个协议期限内对专有技术保密,被许可人也有义务——即使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期满之后。 使用 专有技术是指将其用于工业、技术、经济、组织和其他目的,特别是: ▪ 在制成品中; ▪ 产品制造过程中; ▪ 执行经济和组织决策时。 非法获得专有技术信息的人无权使用该信息。 侵权人因披露、使用这些信息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义务赔偿。 违反雇佣合同泄露专有技术信息的员工以及违反民法合同的承包商也将承担同样的责任。 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个人利益,未经其所有者同意非法披露或使用有关专有技术的信息并造成重大损害,将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 183 条)。 113.许可协议 上 许可协议 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享有专有权的作者或其他所有人 (许可方) 提供或承诺提供给另一方 (致被许可人)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结果或手段的权利。 主题 合同是使用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 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 部分监管。 形式 合同是书面的。 合同须在专利局登记,未经登记视为无效。 期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期限。 许可证类型:简单 (非排他性的)- 规定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权,许可人保留使用权和向其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 特殊的 - 规定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权,保留许可人的使用权,但不保留向其他人颁发许可证的权利; 总 - 规定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权,但不保留许可人的使用权和向其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 强制性的 - 当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要求版权所有者根据法院确定的条件向该人颁发使用受保护的创造性活动成果的许可时。 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是根据合同以及民法关于交易的一般规定,通过相互协议确定的。 许可协议条款: 合同标的; 许可证类型(转让权利的数量); 协定的领土和期限; 报酬数额;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条件。 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局申请授予任何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开放许可证)。专利局发布开放许可证,费用由专利所有者承担。开放许可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专利局执行国家。 根据希望使用开放许可的人的书面申请,根据简单(非排他性)许可条款注册专利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的注册程序受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集成电路的注册拓扑及其使用权转让协议注册规则的约束, 29 年 2003 月 64 日第 XNUMX 号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专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俄罗斯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有权在不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发明,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 114.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上 商业特许协议 (特许经营)一侧 (著作权人) 承诺向对方提供 (对用户) 支付一定期限或未规定期限的费用,有权在用户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一套专有权,包括商标权、服务商标权以及其他专有权对象协议规定的商业名称、专有技术等 d. 描述 合同: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可偿还的。 协议的主要目的 是创建新的经济综合体(商店、餐馆、酒店、工业企业)。 主题 该协议是属于权利人的一组专有权利,包括商号和(或)商业名称的权利、受保护的商业信息、商标、服务标志等的权利。 商业特许协议应规定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设定最低和(或)最高使用量)的一系列专有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经验的使用,以及或未指明与特定商业活动领域相关的使用地域(从版权持有人处收到或由用户生产的销售商品、其他交易活动、工作表现、提供服务)。 派对 合同必须是商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形式 书面合同。 不遵守它会导致合同无效。 该协议受国家在 Rospatent 注册。 不遵守此要求将使合同无效。 期 不适用于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没有指定期限。 未指定期限而达成的协议可以持续任意长的时间,并且可以根据艺术第 1 款规定的要求应任何一方的要求终止。 1037 门将。 115. 权利持有人在商业特许协议下的权利 版权所有者的义务 (民法第 1031 条): a) 向用户转让技术和商业文件(计划、计算、图纸),指导用户及其员工实施商业特许协议下转让的权利,并向用户提供其他行使权利所必需的信息这些权利(权利人应在协议中注明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 b) 确保商业特许协议的国家注册。 与所有后续义务一样,这项义务是决定性的; c) 为用户提供持续的技术和咨询帮助,包括员工培训和高级培训方面的帮助。 用户有客观兴趣接收与此类培训相关的新信息,这可以提高他在市场上的地位。 反过来,权利人可能会因提供信息帮助而获得单独的报酬; d) 根据商业特许协议控制用户生产(执行、提供)的商品(工程、服务)的质量。 与用户相比,权利持有人更熟悉发布商品的过程(工作的执行、服务的提供),因此该义务更容易履行。 版权所有者有权 拒绝用户签订新期限的商业特许协议,前提是自本协议期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再与他人签订类似的商业特许协议,并同意签订类似的商业转特许协议,其效力其中适用于被终止条约生效的同一领土。 如果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权利人希望将终止协议授予用户的相同权利授予他人,他有义务建议用户重新签订协议或赔偿损失他招致的。 订立新合同时,其条款对用户而言不得低于已终止合同的条款(《民法典》第 2 条第 1035 款)。 116. 用户在商业特许合同下的义务 用户有义务: 1)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按照规定的数量和适当地使用他获得的专有权的综合体: A) 在进行合同规定的活动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标志、商标、服务标志或其他个性化方式。 合同中没有对该账户的任何限制意味着这些资金可以以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方式使用; B) 确保其依据合同生产的商品、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与权利人直接生产、实施或者提供的同类商品、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一致。 该义务对应于协议的目的——促进商品(工程、服务)销售的扩大; C) 遵守权利持有人旨在确保使用专有权综合体的性质、方法和条件与权利持有人的使用方式相符的指示和指示,包括有关所用商业场所的外部和内部设计的指示用户行使合同赋予他的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指令(instructions)的范围或内容,则可以是任意的; D) 向买家(客户)提供他们在直接从权利持有人处购买(订购)产品(作品、服务)时可以依赖的所有附加服务; D) 不泄露权利人的生产秘密(专有技术)和从他那里收到的其他机密商业信息。 在合同订立时,权利人必须说明他认为哪些信息是秘密的,并且只有与这些信息相关的用户才有义务保密; E) 以最明显的方式告知买方(客户)他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使用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个性化方式。 履行这项义务的主要领域是广告; 2) 及时向权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报酬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任何形式支付,特别是固定的一次性或定期支付、从收益中扣除、权利人为转售而转让的货物的批发价加价等形式. 报酬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特许经营的商业活动范围、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权利人或使用者的注册方式等; 3)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将其获得的权利的综合体或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分特许权; 4) 如果协议规定了这种义务,则提供特定数量的分包让。 117. 各种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 转租。 协议各方权利的限制 商业特许经营类型: a) 销售——在版权所有者的总体控制下建立统一的销售网络; b) 贸易——开设的贸易企业不是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分支机构或结构性部门,而仅使用其商标; c) 服务业的商业特许权——例如连锁酒店; d) 生产——用户使用版权所有者的商标组织商品生产。 转特许权 - 根据该协议,用户承诺将其根据商业特许协议从版权所有者处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子用户。根据转特许协议,用户充当次要版权所有者,其交易对手充当次要用户。在转让的帮助下,原始版权所有者扩大了其影响商品或服务市场的能力,因此有兴趣发行它们。 商业特许协议可规定 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 根据此类协议,可特别规定以下内容: a) 版权所有者有义务不向其他人提供类似的专有权以供其在分配给用户的区域内使用,或避免在该区域内进行类似的活动; b) 对于用户使用属于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进行的商业活动,用户有义务不在商业特许协议所覆盖的领土上与版权所有者竞争; c) 用户拒绝根据版权所有者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的商业特许协议获得类似权利; d) 用户有义务就行使合同授予的专有权所使用的商业场所的位置及其外部和内部设计与版权所有者达成一致。 如果限制性条件在考虑到相关市场状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后与反垄断立法相抵触,则可以应反垄断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布该限制性条件无效。 限制当事人权利的条件无效。 根据商业特许协议,权利持有人有权确定用户的商品销售价格或用户执行(提供)的作品(服务)的价格,或设定更高或更低的价格这些价格的限制; 用户有权仅向特定类别的买方(客户)或仅向位于(居住地)合同指定区域内的买方(客户)销售商品、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 118. 商业特许协议下的责任。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商业特许协议项下各方的责任来自 不管他们有罪. 权利持有人不仅要对用户不当履行合同负责,还要对第三方——商品(工程、服务)质量不佳负责。 这种责任可以是附属的,也可以是连带的。 权利人对用户根据商业特许协议销售(表演、呈现)的商品(作品、服务)质量不符向用户提出的索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权利人对用户作为产品(商品)生产者的要求,权利人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 更改合同条款 执行:经双方同意; 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一方的请求在法庭上; 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与合同签订相同的方式进行强制性国家登记。 商业特许协议终止 在以下情况中: a) 单方面拒绝未指定条款的协议。 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民法典》第 1 条第 1037 款),否则合同的每一方都有权通过提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随时解除合同; b) 如果版权持有人的商业名称发生变化,用户单方面拒绝合同(《民法典》第 2 条第 1037 款和第 1039 条); c) 终止属于版权持有人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商业标志的权利,而没有用新的类似权利代替它们(《民法典》第 3 条第 1037 款); d) 如果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登记为个体经营者,则权利人死亡(《民法典》第 2 条第 1038 款); e) 以规定的方式宣告权利人或用户资不抵债(破产)(民法典第4条第1037款); e) Ch.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如,《民法典》第 26 条。 在创新或债务减免中。 商业特许协议的终止须在登记本协议缔结的同一机构进行国家登记。 如果根据商业特许协议转让的专有权组合中包含的专有权之一终止,该协议继续有效,但与终止权利相关的条款除外(《民法典》第 1040 条)代码)。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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