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目录
1. 民事诉讼(法院)的概念。 民事法律程序的目标、类型和阶段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 法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包括执行法院判决的机构,受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监管的某种特定活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每个人的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名誉的权利; 3) 每个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母语; 4)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法律等未禁止的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民事诉讼的任务 艺术。 2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 1)正确、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保护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2)加强治安,预防犯罪,形成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态度。 现行立法规定了审理因民事、家庭、劳动等重大法律关系以及公法关系案件和特别诉讼案件产生的纠纷的一定程序,由法律确定的程序阶段组成。 工艺阶段 - 过程的某个部分,由一系列旨在实现独立目标的程序性行动联合起来。 工艺步骤的类型: 1)提起民事诉讼; 2) 准备审理案件; 3) 法律诉讼; 4) 作出决定; 5) 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6) 在监管机构的法庭上进行的诉讼; 7) 修改法院对新发现情形的决定和裁定。 民事诉讼 分为以下几种: 1)令状 - 特点是缺乏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判决取代法院命令; 2)权利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a) 存在旨在由法院解决的法律争议; b) 争议主体的平等; c) 保护的对象是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d) 通过提交索赔声明开始; 3) 因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的诉讼,包括: a) 关于宣布无效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b) 对州当局、地方政府、官员、州和市雇员的决定和行动提出质疑; c) 关于保护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4) 特殊程序——特点是没有关于权利的争议。 保护的对象不是被侵犯或争议的权利,而是申请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5) 对仲裁法院的决定提出异议的诉讼程序; 6) 因执行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中的诉讼——这包括法院的程序行为,这些行为会影响法院判决和其他机构的判决的执行过程。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主体、方法与制度 民事诉讼法 - 一个法律分支,包括一套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位于特定系统中,用于规范法院与民事案件司法程序中的参与者之间出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 监管对象 民事诉讼法——法院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可以受法律规制的行为,即本质上是法律事实的法律关系和行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发展非法律关系;对其主体而言,只有法律规定的、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联系和行为才有意义。 法法 - 这是一套客观存在的方法和技术,通过这些方法和技术来了解这门科学的主题。 法法 具有以下特点: 1)该方法只能包括那些关注本法主题中所有关系所固有的既定模式的方法; 2)所使用的方法必须是动态的,即改进的能力,因为由于其发生的不可预测性,没有通用的技术可以覆盖特定法律部门所规定的各种关系; 3)该方法可以仅包括一组能够同时研究法律分支主题中包含的关系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规制方式 民事诉讼法 - 一套法律手段、法律技巧和方法,国家通过这些法律手段、法律技巧和方法来规范一般管辖法院和治安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司法执行所产生的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并对其施加影响。 民事诉讼法体系 由两部分组成:一般和特殊。 一个共同的部分 - 包含与所有民事诉讼相关的主要规定、机构:法律诉讼的原则和实施保障、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案件所涉人员、代理、程序条款、法院费用、责任、一般规则证明之类的 特殊部分 - 包含一套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流动、民事诉讼程序从启动到发布和修改判决的各个阶段的发展,以及某些类别案件(命令、索赔、特殊、发生从公法和行政法律关系)以及与各种主题(特别是外国人)有关。 三、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法律来源 - 一种国家意志之外的表达形式,旨在规范某些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 规范性行为,包括该法律分支的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分为: 1)规范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立法: a) 俄罗斯联邦宪法; b)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c)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 d) 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行为法》; e) 俄罗斯联邦《国家义务法》; f) 《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法》; 《论司法》; g) 《治安法官法》等; 2) 规范国际民事程序(即外国人(外国法人实体)和无国籍人参与的法律程序)的规范性法案: a) 15.11.1965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海牙公约》; b) 18.03.197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关于在国外就民事和商业事务取证的海牙公约》; 俄罗斯联邦与外国缔结的关于家庭、民事和刑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双边公约; 3) 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司法解释行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定,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准备的司法实践审查,假设为民事诉讼中的类比。这些行为不能建立新的规则,而只是对现有的立法规范进行解释。 民事诉讼法渊源的一个特点是其较高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效力,来源分为: 1) 俄罗斯联邦宪法。民事诉讼领域现行宪法规范的主体内容载于本章。 7“司法权”。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规定了仅由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原则。第 120 号法令宣布法官独立并仅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3条揭示了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的内容,谈到了对抗性和当事人平等; 2) 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范优先于俄罗斯民事诉讼规则; 3)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 - 包含规范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范的主要部分。 其他规范个人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 其他联邦法律: 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执法程序”联邦法、“法警”、“治安法官”在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辩护和辩护”、“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庭”等。 四、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意义和分类 民事诉讼法原则 - 确定这一法律分支的特殊性、本质和内容的主要规定。 原则的含义: 1)是民事案件司法公正的重要民主保障; 2) 法院不仅以具体的民事诉讼规则为指导,而且以诉讼法原则为指导; 3)有助于正确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所有规范; 4) 有助于克服民事诉讼法的空白。 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础上,才能适用法律或法律的类比; 5)确定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基本特征及其总则; 6)确定整个诉讼法的内容; 7) 涵盖民事诉讼法的所有规范和制度; 8 说明过程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方法; 9 预先确定法律主体活动的性质和内容,本行业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总体方向。 对民事诉讼立法所做的所有补充和变更,主要是根据行业原则制定的。 原则结构 民事诉讼法由以下部分组成: 1)在法律意识领域,包括法官和其他律师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科学方面存在一定的思想; 2) 合并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3)在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实施法律原则。 民事诉讼法体系包括 一个特定法律分支的一整套原则在它们的相关性和相互依存性方面。 民事诉讼法原则分类. 1. 根据规范来源的性质,其中包含特定原则: 1)宪法原则: a) 仅由法院执行司法; b) 法官的独立性及其仅服从法律; c) 法官不可撤换原则; d) 法官豁免原则; e) 各方竞争原则; f) 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g) 审判公开原则。 2)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原则: a) 民事案件的单独和合议原则; b) 民事诉讼的语言; c) 酌处权原则; e) 口语和书面语相结合; f) 即时性原则; g) 连续性原则。 2.根据一个或多个行业是否有相关原则: 1)跨部门; 2)行业特定; 三、按监管对象: 1)组织和职能原则——同时是组织正义(司法)和职能的原则; 2)功能 - 由于这些原则,法院的主要职能得以实施; 3) 组织——确定组织法院活动的程序。 5. 民事程序规则(概念、类型、特征、结构)。 民事诉讼程序的时空运作 民事诉讼法规范 是法律结构的一个要素。 民事诉讼法规范是赋予民事诉讼关系参与者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民事诉讼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 完全由联邦法律设立; 2)规范特殊领域的法律关系 - 在民事案件中由一般管辖权法院和治安法官管理的领域; 3)民事诉讼规范的执法者和其所规范的法律关系的义务参与人是法院(法官); 4) 本规范的法律解释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执行。 法律规则分为: 1) 监管——旨在通过为流程参与者提供权利并分配责任来规范关系的法规: a) 强制性的——确立一个人执行某些行动的义务; b) 禁止 - 规定个人有义务避免某些行为; c) 授权——确立执行某些行动的主观权利; 2) 保护——规范国家强制措施以保护过程中参与者的权利(制裁); 3) 概括 - 具有附加特征,并且不是法律关系出现的独立监管基础: a) 一般性的——旨在以一般化的形式确定受监管关系的特征; b) 声明性——制定某一领域关系法律规范基础的法律原则的规范规定; c) 明确的——以概括的形式定义某些法律类别的符号。 此外,规则分为: 1)绝对确定——详尽地制定过程参与者的行动条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2) 相对确定 - 不包含详尽的指示,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法律问题: a) 情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院的行为规范行动; b) 替代方案 - 规定仲裁法院可以使用几种精确指定的行动选择之一,或由参与法律允许的任何行动的人委托; c) 可选 - 与主要选项一起提供可选的操作选项。 法治在其生效后生效。 法治不具有追溯力,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关系。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实施才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产生的关系。 法治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整个领土或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特定领土区域。 六、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主要特点和意义:概念、特点、意义和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后果 程序形式 - 民事诉讼法规范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而建立的一致程序,包括一定的保障制度。 程序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严格顺序执行。 在法律确立的程序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过程的各个阶段产生、发展和终止。 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秩序(程序形式)将公民和组织权利的司法保护与其他主体(行政)的权利保护区分开来。 程序形式的目的 是使程序规则和要求的部门结构具有统一性和同质性,以最佳地完成国家在规范相关法律领域中面临的任务。 在程序形式之外执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 1)规范性——民事案件司法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和联邦法律的规范确定; 2) 法律规定的规则的义务性质——如果不履行,将对程序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产生不利后果(罚款、撤销法院判决等); 3) 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致性——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的统一性和相互关联性,作为单一、完整的程序机制结构的组成部分; 4) 确定在案件中具有合法利益的人的圈子,与他们进入或参与过程有关,以及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者(参与案件的人、证人、专家、翻译、 ETC。); 5) 一般性——延伸到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 民事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不仅在司法行政中,而且在立法活动中也应予以考虑,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形式。法律法规的主体。 遵守程序形式 - 司法判决合法性不可或缺的条件。 重大违反程序形式的行为是撤销判决的无条件依据。 民事诉讼形式的含义: 1)为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方解决争议的合法性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2)保证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的平等; 3) 责成法院考虑和解决有关法律的争议,同时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在法庭开庭时作出合法和正当的决定,符合由法院为参与案件的人设立的程序保障。联邦法律或其他监管法案; 4) 确立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准确遵守。 7. 民事诉讼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过程科学 任何法律分支都不能独立于其他分支发挥作用。 它们相互影响,因为它们调节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首先,国内法体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与以下因素相互作用: 1) 民法 - 是实体法,规定了对所有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时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违反实体法案件的程序。民事程序确保个人和法人实体受侵犯或有争议的主观民事权利、家庭权利、劳动权利和其他物质权利得到执行。 2)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和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规范不能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关系,可以直接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范; 3)刑法 - 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刑法制裁加强民事诉讼法规范的事实中; 4) 仲裁程序法——仲裁法院和一般管辖法院的程序经历了类似的阶段。 然而,与民事诉讼不同,仲裁旨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进行司法公正。 仲裁程序的主体是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和公民。 5) 行政法——行政法规范规定了行政行为的通过程序及其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学科 - 民事诉讼法本身与其适用的实践密切相关。 民事诉讼法学方法 ——首先是辩证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社会现象研究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 民事诉讼法科学广泛使用私人(具体)方法和技术来研究科学问题(比较法律、具体社会学,尤其是司法实践的概括、统计数据分析、提问等)。 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 ——这是在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发展民主和全面完善民事诉讼法制度以实现其最大效率的途径的定义。 进入科学系统 其研究主题的组成部分包括: 1)民事诉讼法: a) 俄罗斯民事诉讼法; b) 外国民事诉讼法; 2) 以非司法形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a) 公证人; b) 仲裁法院。 八、民事诉讼关系的概念、背景和结构 民事诉讼关系 - 这些是受民事诉讼法规范规范的关系,在法院与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之间的特定(特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出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在任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始终是法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程序各个阶段的方案大致相同。 但是,这种关系产生的原因及其主体构成是不同的。 出现的理由 被认可: 1)民事诉讼法规范——是具体案件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主要必要前提; 2)主体的行为——规范本身不产生法律关系,规范必须由特定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委托来实施。 行为(不作为)只有具有法律性质,即已成为法律事实,才能成为程序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有时法律关系出现在一组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法律组成。 法律组成不仅是程序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是程序性法律关系终止的前提条件; 4)民事诉讼法律能力——法律赋予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可能性。 所有公民和组织平等享有民事诉讼法律能力; 5)民事诉讼能力——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个人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履行赋予其的诉讼义务的能力。公民成年后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法律行为能力。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可能有限。法人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程序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公民的程序性法律行为能力随公民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而终止。法人的程序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随着其存续而终止,公民的程序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随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而终止。 与实体法律关系不同,程序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或终止的依据不能是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协议。 但各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是可能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一种主观权利,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9. 民事诉讼关系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法院——绕过法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产生。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既是合议庭,又是独任法官。案件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合议审理; 2) 过程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是与法院有关的独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院与原告、被告、代表等互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参与者中的每一个都分别与法院互动。 这些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产生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案件的人有权了解案件材料、摘录、复制、质疑、出示证据和参与学习,向其他参与案件的人提问,证人、专家和专家; 提出请愿书,包括要求提供证据; 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法院作出解释; 就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提出论据,对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的申诉和论据提出异议; 上诉法院判决并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 参与案件的人必须认真行使属于自己的一切诉讼权利; 3)这些法律关系具有权威性——权威性体现在法院的主导作用上,法院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对参与者施加强制。 法院对司法行政和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负有重大责任,法院作为主导环节,组织诉讼程序中所有参与者的活动。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法院被赋予了大量的权力以及强制手段。 这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目的是让法院不受阻碍地进行司法行政,并发布一个称职、完整和公平的裁决;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不断运动和发展,而不是重复,这从根本上区分了诉讼法律关系和物质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大量阶段,执行分配给它们的某些职能;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在制度上,主要的关系是原告与法院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民事案件立案之时起,因法院判决、裁定、法令的执行而终止; 7)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法或行政法纠纷。 10.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民事诉讼参与者的内政机构 民事诉讼关系主体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法律关系主体. 1. 法庭 - 是每个民事诉讼关系的强制性主题。 法院作为行政司法的公共机构,在法律诉讼中占据主体和主导地位,指导诉讼程序。 法院的权力同时体现为赋予它履行赋予它的职能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作为合议机构和独任法官。 案件的合议审理由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一审、二审法院,以及按照监督顺序和新发现情节审查民事案件的法院。 法院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民事诉讼的参与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 涉案人员, - 当事人、第三方、检察官、向法院申请保护他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进入程序以发表意见的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特别诉讼案件和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 这些人必须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利益。 法律利益 - 基于法律,对特定人的案件的考虑和解决的预期法律结果。 涉案人员、法律利益性质不同。 对一些人来说,它是个人的、主观的(对于当事人、第三方、申请人),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它是国家法律的。 同时,法律利益应与基于亲、友、敌、从属关系的实际利益区分开来。 3. 为正义做出贡献的法律诉讼参与者——证人、专家、翻译、法庭代表。 该群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一个特点是,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只是以履行劳动职能或获得报酬的形式协助司法。 为履行促进正义的职能,三类主体都被赋予了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案件参与人与其他民事诉讼关系主体的区别: 1)有自己的实体和程序利益; 2) 被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 3) 确定审判过程本身; 4) 参与案件的人员名单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详尽的规定,不受宽泛的解释。 11. 参与案件的人员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能力 涉案人员是流程的参与者,对流程的结果(法院判决)拥有独立的合法利益(个人或公共),代表自己在流程中行事,有权执行旨在实现、发展的程序行动以及该过程的完成,均受法律决定权的约束。 参与案件的人员构成: 1)侧面; 2) 第三方; 3) 检察官; 4) 向法院申请保护他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人; 5) 为发表意见而进入程序的; 6) 申请人; 7) 特殊诉讼案件和公共法律关系案件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赋予这些人一定的权利并规定了他们的法律义务。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 1)熟悉案件材料,摘录、复印、提出质疑; 2) 提供证据并参与他们的研究; 3)向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证人、鉴定人和鉴定人提问; 提出请愿书,包括要求提供证据; 4) 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法院作出解释; 5)就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提出自己的论点,对其他参与案件人员的请求和论点提出异议; 6) 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并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 参与案件的人承担程序义务。 如果不履行程序义务,就会产生责任。 民事地位 - 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所有公民和组织均享有民事诉讼的法律能力,有权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民事诉讼能力 - 行使程序权利、履行程序义务和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处理案件的能力(民事诉讼能力完全属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形有多种,即未成年人可以亲自在法庭上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这在解放的情况下是可能的。 根据法律 解放 发生在以下情况: 1)未成年人结婚; 2) 由于未成年人根据劳动合同工作或有其他收入确保其正常生存,因此宣布其完全有能力。 12. 缔约方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这些是参与案件的人,他们对主观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争议,法院必须考虑和解决。 被认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可,直接(个人)在法庭上行使权利,委托代理人办理案件,还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 1) 原告 - 应提起诉讼的请求,向法院申请保护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人; 2) 被告 - 应原告要求,由法院传唤回答的人。 原告认为,被告是侵犯或争议其主观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承担平等的程序义务。 除了属于他们以及所有参与案件的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 1)处置其主观权利——物质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有权放弃索赔、改变索赔依据或标的、增加或减少索赔金额; 2) 被告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3) 当事人有权通过友好协议终止争议; 4) 作出有利于该决定的一方有权要求执行该决定,出席法警为执行该决定而采取的行动,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行动。 当事人有义务: 1)诚实履行程序职责; 2) 承担证明其主张和异议所提及的事实的责任,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事实; 3) 将居住地变更通知法院并出庭; 4) 他们承担法律费用和其他一些义务; 5) 不公平地使用程序权利或不履行程序义务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不利)后果(退回索赔陈述、不考虑陈述(索赔)、延期审理、审理案件一方缺席,发布缺席决定)。 法律规定了多个原告或被告参与案件的可能性,即可以由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共同提起诉讼(程序同谋)。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存在程序共谋: 1)争议标的是若干原告的共同权利或者义务; 2) 争议标的为若干被告的共同权利或义务; 2) 多个原告或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依据; 与另一方有关的每个原告或被告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事。 共犯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共犯办理案件。 13. 第三方 第三方 - 进入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发生的与双方一起解决争议的利益相关的程序的人。 第三方可以通过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索赔来进行干预。 当第三人进入程序,宣布对争议主题的独立主张时,法官仅决定他的承认。 按照可选择的原则,没有第三方的意愿,是不可能让第三方参与的。 法律根据第三方在流程中的利益程度区分两类第三方. 1. 第三方就争议标的提出独立主张, - 在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与案件的人员,以保护其独立权利和合法利益。 他们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并承担一切义务。 对于就争议标的而提出独立主张的人,法官会作出裁定,承认他们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第三人或拒绝承认他们为第三人,对此可以提出私诉。 第三方就争议标的提出独立主张的案件,应当作出法院裁定。 提出独立主张的第三人必须与共同原告区分开来。 共同原告的索赔总是针对被告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 不同之处: 1)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共犯的诉讼请求不同,不能与原请求共同提出; 2)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第三方针对同一争议标的的诉讼请求相互排斥。 2. 未就争议标的提出独立主张的第三方,是指由于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其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而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参与案件的人。 他们也可以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或法院的倡议参与案件。 未就争议标的独立主张权利的第三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程序义务,但有权改变诉讼请求的依据或标的、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除外、拒绝索赔、承认索赔或缔结和解协议,以及提出反诉并要求执行法院判决。 第三方未就争议标的提出独立主张的,应当作出法院裁定。 当第三方进入程序时,案件从一开始就在法庭上审理。 关于涉及或接纳第三方参与案件问题的决定由法院裁决正式确定,该裁决不能上诉,因为它不排除案件进一步进展的可能性。 14. 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 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有两种形式: 1)为保护他人权益,向法院申请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在公民因健康原因、年龄、无行为能力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提出捍卫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申请; 2) 进入利益相关者发起的流程。 公诉人出庭的特点: 1)检察官代表俄罗斯联邦监督其境内现行法律的实施。检察官被归类为案件参与人,因为他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利益。检察官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 2)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独立和独立于参与案件的其他人行事,因为他对程序的兴趣来自他的能力; 3) 检察官确保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作出的决定的正确性,消除任何违法行为,协助法院进行司法行政; 4) 检察官凭借其职权可能对案件感兴趣,并可参与任何民事案件的审议和解决; 5) 检察官参与的依据是检察官参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前提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 6) 检察官参与该程序的原因是公民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来自国家机关、公共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媒体出版物等。 依法应当由公诉人参与的民事案件类别: 1)关于保障公民选举权; 2)关于承认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的; 3)关于收养(收养)儿童; 4)关于限制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或者剥夺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独立经营收入的权利的; 5)关于剥夺亲权; 6)关于限制亲权。 检察官拥有一系列程序权利: 1)熟悉案例材料; 2) 提出回避和其他动议; 3) 出示证据并参加证据审查; 4)在开庭时向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证人、鉴定人提问; 5)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发表意见; 6) 就案件是非曲直发表意见,对决定和裁定提出异议; 7) 进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行为。 检察官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他的职责。 15. 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组织和公民参与捍卫他人受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或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维护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无限期地捍卫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人数。 同时,这些机构具有一定的利益,具有国家法律或公共性质,因此可以归属于涉案人员。 参与民事诉讼的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代表自己行事。 为维护权利、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提出索赔的条件: 1) 提出索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必须有被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人提出请求。但与此同时,立法者对此规则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在这些情况下,无论利害关系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提出请求,都可以提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未成年公民合法利益的申请。 。已提出保护他人利益申请的主体占据该职位 程序原告。他们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原告除签订和解协议的权利之外的所有程序权利。他们有权通过代表了解案件材料、提出申诉、说明情况、出示证据、参加证据审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行为。 这些程序原告被免除支付法庭费用的义务,并且不能对他们提出反诉。 如果公共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组织或公民为维护他人的合法利益而拒绝提出申请,则继续对案情进行审理,除非该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声明被放弃。 原告拒绝诉讼的,法院终止诉讼,但违反法律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参与目的 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其他参与过程的机关和个人的民事诉讼中,是对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保护。 参与基础 - 民事案件中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源于根据职权分配给机构和个人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规定 2 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保护形式: 1) 向法庭提出索赔或声明,为任何人辩护; 2) 对案件发表意见,如果需要与案件的审议有关。 16. 民事诉讼中的概念、目的和代表类型 司法代理 - 一个人(法定代表人)在授予他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另一个人(被代表)并为另一个人(被代表人)的利益执行程序行为,因此后者直接拥有程序权利的法律关系和义务。 代表目的 ——为被代理人保护其主观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协助,协助法院就争议案情收集、审查证据,作出合法、合理的法院判决。 出庭代表可以是 已依法行使办案权力的具有法律能力的人,但不能作为出庭代表的人(人)除外。 司法代理有几种类型. 1. 法律代表 - 代表无行为能力和不完全有能力的公民以及被确认为失踪的公民进行. 设立代表处的依据是: 1)该公民不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他与代表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或者为该公民指定了监护人、受托人; 2) 承认公民失踪,并将其财产移交监护和监护机构确定的人委托管理。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 1) 与其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有关的父母或养父母;被宣告无行为能力者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和14-18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在失踪人员必须参与的案件中,其财产的受托人。 2. 代表律师 根据法庭的命令。 这种表述出现的依据是法院的相应裁决。 特别是,法院有义务在准备审理案件时,在居住地不详的被告人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指定律师作为代理人。 3. 合同(自愿)代表 代表公民和组织,包括代表一名同谋代表其他同谋 - 这种代表形式出现的基础是代表和被代表之间的适当协议。 4. 代表组织的代表 - 根据联邦法律、其他法律行为或组成文件的直接指示而产生。 5. 代表国家、特别授权机构和官员。 俄罗斯联邦主体和自治市、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分别代表俄罗斯联邦,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在法庭上行事。 17. 司法代表的权力及其登记 代表的权力必须以 授权书,依法发布并执行。 公民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进行公证: 1)委托人工作或者学习的单位; 2)负责人居住地的房屋维修机构; 3)负责人所在的人口社会保护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就诊的住院医疗机构的管理; 5)有关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军事教育机构的指挥官(首长),如果授权书由军人、本单位、编队、机构、军事教育机构或其家属签发授权书。 剥夺自由场所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 代表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由其负责人或由其组织文件授权的其他人签发,并加盖该组织的印章。 法律代表向法院出示证明其身份和权力的文件。 律师作为代表出庭的权利应当被证明 保证由相关律师协会颁发。 代表的权力也可以通过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的口头陈述或委托人在法庭上的书面陈述来确定。 代表 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 代表有权代表被代表人执行所有程序性行动。 代表签署索赔声明、在法庭上陈述、将争议提交仲裁、提出反诉、完全或部分放弃索赔、缩小索赔规模、承认索赔、更改索赔主题或理由的权利, 缔结和解协议, 将权力移交给他人 (转让), 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出示执行令以收取费用, 收到所判给的财产或金钱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规定被代表的人。 对于代表执行重要部分程序行为的,委托人在发给代表的授权书以及在法庭会议记录中记录的委托人的口头陈述中对此进行了特别说明,或在案件档案所附的书面陈述中,不需要。 无特别权限的代表有权了解案件材料,提出申诉和反对参与案件的人提出的申诉,对法庭的组成提出质疑,出席和参加证据审查,表达意见。他们的意见,并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他们的论点。 只有在发给他的授权书中直接表明代表行使这些权力的权利时,代表才可以行使单独的权力。 18. 司法评分的概念和类型 管辖权 - 将有关法律或其他法律事务的争议移交给某个机构的权限。 管辖权类型. 1. 例外 - 案件仅由法院直接审理,不能由其他机构根据案情解决。 由法院解决争议,没有强制性的预审程序向任何其他机构提出申请。 专属管辖权包括关于承认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恢复工作岗位、承认将公寓转让给公民所有权的协议无效等方面的争议。 2. 多重 - 意味着法律问题可以在一般管辖法院或仲裁法院、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庭上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申请人选择他可以申请解决法律问题的机构的权利,或者让当事人自己决定选择机构,或者严格确定向各个机构提出申请的顺序。解决法律问题。 在这方面,区分以下类型的多重管辖权: 1)替代方案——法律性质的争议不仅可以由法院合法解决,也可以由其他非司法机构(行政、公证、仲裁)合法解决。对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权利保护的上诉取决于原告、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自由裁量权,或者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并以单独的文件和民法协议文本(合同)的形式表达出来。 ); 2) 合同 - 由双方协议确定。 例如,在缔结交易时,公民有权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中规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将在特定的仲裁法院解决。 交易的参与者可以对此作出单独的仲裁条目; 3) 有条件的——是指对于某一类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遵守初步的法外程序对其进行审议是其受法院管辖的必要条件,即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案件必须由另一机构考虑; 4) 命令式 - 意味着法律规定案件通过司法机构的严格顺序通过。 案件的管辖权由债权的关联决定。 当合并若干相互关联的索赔时,其中一些从属于法院,而另一些则从属于仲裁法院,如果它们无法分离,则所有索赔都应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考虑。 如果它们的基础有共同点,那么客观的要求组合是可能的。 如果可以分离诉讼请求,法官将作出接受一般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诉讼请求和拒绝接受仲裁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诉讼请求的裁决。 19. 理事会的概念和类型 管辖权 - 民法机构,其规范规范司法系统的特定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因此,管辖权规则决定了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特定法院在一审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权限。 在接受诉状(陈述)并确定民事案件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时,法官必须决定司法系统的哪个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 有以下几种管辖权。 1. 一般(主体)管辖权 - 确定司法系统各部分(不同级别)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权限。 普通管辖法院管辖的所有民事案件均分布在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的各级(级别)法院。 民事案件有的依法移送地方法院管辖,有的移送区(市)等。具体民事案件移送各级法院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类型) ,争议的主体和主体构成。 2. 地域管辖 ——决定了司法系统单级法院的空间能力。 在明确了司法系统的哪个环节(层级)的法院对某一特定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后,就需要确定同质法院中的哪个法院对领土具有管辖权,即确定该地区的空间权限。同级法院,或特定案件的属地管辖权。 反过来 属地管辖 除以: 1) 替代,或原告选择的管辖权 - 为许多类别的民事案件提供了管辖权,根据法律,这些案件的解决属于两个或多个同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法律赋予原告在对特定案件有管辖权的多个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2) 非凡 - 本质在于,对于某些类别的案件,法律准确地确定了哪个法院有权解决这些案件; 3) 面议 -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协议更改特定案件的属地管辖权。 不允许改变联邦主体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规则。 在法院接受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就特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变更达成协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 这可能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表达了当事人关于选择法院解决其民事案件的意愿。 管辖权协议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条款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实质性协议(合同)中。 3. 案件关联管辖 - 用于将若干独立权利要求合并为一个程序共同审议和解决的情况。 20. 解决竞赛问题的程序。 管辖权变更 现行立法要求已根据管辖权规则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权法院在所有案件中考虑案情,即使在诉讼过程中 管辖权,即案件受另一法院管辖(例如,案件启动后,被告改变居住地或其他管辖理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消失)。 程序法规定了该规则的例外情况,规定法院将按照管辖权规则接受其诉讼程序的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审议。 根据哪个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的移交,可以进行: 1) 由治安法官向地区法院提出; 2) 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向同级的另一法院提起诉讼; 3) 由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转移到另一同级法院。 管辖权变更,是指一个法院按照管辖规则受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原因如下: 1)如果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居住地不明,且诉讼请求是在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提出的,则请求将案件移送其实际居住地法院; 2) 双方当事人在多数证据所在地申请审理案件的; 3) 在本院审理案件时,发现其被受理违反管辖规则的; 4) 一名或多名法官被免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更换法官或本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移送由上级法院进行。 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是通过裁决正式确定的,可以在 10 天内私下提出上诉。 如果裁决没有被上诉或抗议,则在裁决发布后 10 天后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对裁定有特别诉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后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如果该案件无法在法院或依法由其管辖的法官审理时,上级法院院长应当事人的请求,将案件移交就近的同级法院审理。 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即管辖权的改变,必须通过适当的裁决正式确定。 必须将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确定他们对此事的看法。 法律规定的改变管辖权的理由清单是详尽的,不受广泛解释的约束。 不允许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 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中,已经生效的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的裁决对于其中指定的法院是强制性的。 21. 司法费用的概念。 国家职责 法庭费用 - 参与案件的人因考虑和解决民事案件而产生的费用。 诉讼费用旨在: 1)偿还国家因司法行政而发生的费用; 2) 防止向法院提出不合理的上诉,以及逃避职责。 债权未得到满足的人,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诉讼请求得到满足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因此,法院费用应由未能及时履行职责或无理向法院申请的人承担。 法庭费用并不妨碍低收入公民上法庭。 法律规定在某些严重影响公民利益的案件中免交国家税,并为法院提供机会,根据个人的财产状况,免除他的诉讼费用,授予用于支付法庭费用或减少其规模的延期或分期付款计划。 政府职责 - 向国家收取的用于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费用。 国家税由以下人员缴纳: 1) 索赔声明; 2) 特殊诉讼案件和公共法律关系案件中的陈述; 3) 对法院判决的上诉和上诉; 4) 在上诉或翻案程序中未上诉的案件的监督上诉; 5) 申请重新签发法院判决、法院命令、法院裁决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州税的金额以索赔的价格确定。 索赔的价格 由追回的金额或所寻求的财产的价值决定。 在定期付款的情况下,索赔价格的计算取决于付款总额,其最大金额是有限的。 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下人员免交州费: 1) 原告 - 要求收回工资和因劳动关系而提出的索赔; 2) 原告——关于著作权、作者的争议——因版权、发明权、实用新型、工业设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 3) 原告——关于追讨赡养费的索赔; 4) 原告——就因受伤或其他健康损害以及养家糊口者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害索赔; 5) 原告——就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索赔; 6) 消费者 - 与侵犯其权利有关的索赔; 7) 当事人——因非法定罪、非法起诉、非法使用拘留作为预防措施或以逮捕的形式非法实施行政处罚而对公民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纠纷; 8) 公民——向法院提出收养儿童的申请时; 9) 原告——在法院审理有关保护儿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案件时。 22. 与案件有关的费用 费用 包括费用,有的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正确、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案件,有的则具有一定的预防性,警示公民提出无根据的主张或故意拖延审判。 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费用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并非详尽无遗。 但是,只有法院可以将某些费用确认为与审理案件相关的成本。 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包括: 1) 向协助司法的人员(证人、专家、专家和翻译人员)支付一定金额,补偿他们出庭和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所需的费用。他们将获得前往出庭地点和返回永久居住地的旅费; 2) 国家强制旅客运输保险的保险费、旅行证件的预售费用以及在火车上使用床上用品的费用。 支付汽车前往火车站、码头、机场的旅行费用,如果它们位于定居点之外; 3) 租用住所的费用,向证人、专家、专家和翻译支付法庭传票期间的每日津贴——包括旅行时间、周末和节假日,以及途中被迫停车的时间,经相关文件确认,按照法律规定的差旅费报销顺序进行支付; 4) 时间损失补偿 - 为工作的公民证人提供在其工作地点的平均收入,以保留他们在法庭传唤中花费的所有时间; 5) 因分散他们日常活动的注意力而没有劳资关系的证人的报酬——按照为出差确定的每日津贴金额支付; 6) 专家和专家工作的报酬——取决于他们是否在作为国家组织雇员的公务框架内从事此类工作。 仅在工作不包括在专家和专家的职责范围内的情况下支付报酬。 对自由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参与诉讼的报酬,按照订立的协议支付; 7) 如果证人、专家和口译员未能出示旅行证件,则可报销从永久居住地到出庭地点的最低旅行费用; 8) 口译服务 - 也与费用有关,但这些服务由相关预算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口译服务的支付仅以预算资金为代价进行,当事人不参与承担这些费用。 23. 费用分配 下面 法庭费用的分配 指在案件解决后将收取法庭费用的一方的定义。 根据现行立法,法院判决对一方有利,法院判给另一方偿还本案发生的所有法庭费用。 如果索赔部分得到满足,法院费用应根据法院满足的索赔金额的比例判给原告,并根据原告被驳回的那部分索赔比例判给被告。 如果原告免除了法庭费用,但被告没有免除,那么当索赔得到满足时,法庭费用将从被告处收回给国家。 如果索赔被驳回,被告不承担费用。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当事方在上诉和翻案案件中因案件处理而产生的法庭费用的分配。 上级法院在不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改变下级法院的决定或作出新的决定,相应地改变法院费用的分配。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上级法院没有改变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分配的决定,这个问题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一审法院决定。 原告拒绝诉讼请求的,被告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不予报销。 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本案进行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后因被告自愿满足其诉讼请求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原告在案件中发生的所有法庭费用,包括支付代理人的服务费用,应由应原告要求,从被告处追回。 在缔结和解协议时,双方必须规定法庭费用的分配程序,包括支付代表服务的费用。 如果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未规定此类诉讼费用分配程序,则由法院裁决。 法庭费用不仅由当事人承担,也由参与案件的其他人承担。 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和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在提出上诉和撤销原判时,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提出监督投诉时,都要承担国家义务。 如果他们的财产状况不允许他们以一般规定的方式缴纳国家税,并且法院有满足此类请求的权利。 此外,任何参与此案并提出传唤证人、指定检查的请愿书的人,都有义务预付必要的资金。 参与案件的人应当承担代表人的服务费、与出庭有关的邮费、旅费和住宿费,以及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其他费用。 24. 程序条款 程序条款 - 由法院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时期,在此期间必须执行任何程序性行动或必须完成案件中的部分诉讼程序。 设立程序时限的目的 - 快速有效地审理民事案件。 立法者规定了一个时限,以使任何人不得通过其行为故意拖延案件的审议。 程序期限流程的特点: 1) 程序截止日期由日期和根据该日期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指示确定; 2) 以年、月或日计算的程序期限的过程,从决定其开始的事件的日期或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3) 以年计算的程序期限在期限最后一年的相应月份和日期到期。 以月计算的期限,在该期限最后一个月的对应日届满。 如果以月计算的期限结束在没有对应日期的月份,则期限在该月的最后一天到期; 4) 程序期限的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的,期限届满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5) 已设定诉讼时限的诉讼行为,可以在诉讼时限最后一天的24:XNUMX之前进行; 6) 必须在法院或其他组织直接执行的程序行为,时限在该法院或组织按照既定规则工作日结束或相应业务终止之时届满。 在程序期限届满后提交的投诉和文件,除非申请恢复错过的程序期限,否则法院不会考虑并退还给收到文件的人; 7) 所有未届满的诉讼程序应与本案中止程序同时中止。 自案件复审之日起,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8) 法院规定的诉讼时限可以由法院延长; 9) 因法院承认为有效的原因错过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的人,可以恢复错过的期限; 10) 申请恢复缺席的程序期限,应向执行诉讼程序的法院提交开庭审理。 在提交恢复错过的程序期限的申请的同时,必须执行必要的程序行动(提出申诉,提交文件),就错过了最后期限。 可以对法院关于恢复或拒绝恢复错过的程序期限的裁决提出上诉。 25. 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主题、依据和内容。 索赔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索赔 - 向利害关系人的法院申请通过解决争议来保护被侵犯或争议的主观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原告可以要求法院: 1)强迫被告采取某种行为(例如,赔偿损失、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某些财产)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例如,污染邻近地区的行为); 2) 承认存在或相反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主观权利或义务; 3)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或者按照理论上的惯例,关于法律关系的转变。 索赔标的 - 这是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实质性主张,法院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决定。 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标的时,以新的诉讼请求代替原来的实质性诉讼请求。 索赔的标的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可能是一般的法律关系。 索赔理由 - 允许您提出索赔的情况。 主张的基础通常不是由一个事实构成,而是由它们的整体构成,对应于实体法规范的假设,称为实际构成。 原告必须证明索赔的原因。 索赔分为3种类型: 1) 索赔要求; 2) 承认请求; 3) 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诉讼(转型诉讼)。 在裁决诉讼中,原告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做或不做某项行为。 索赔的理由是: 1)与法律本身的出现相关的事实(例如,艺术家绘画的活动、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等); 2) 与请求权的出现有关的事实:期限的开始、中止条件、权利的侵犯。 索赔的内容 在原告要求法院强制被告采取某些行动时表达的; 它在这种声明的诉状条款中表达:收取工资、恢复工作、驱逐等。 承认要求 - 旨在由法院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要求。 索赔的主题 关于承认,无论是从主动方面(主观权利)还是从被动方面(义务),都可能存在法律关系。 要求承认的理由 是原告将争议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原告联系起来的事实,以及据原告认为不能产生争议法律关系的事实。 变革性的 提起旨在改变或终止与被告的现有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革性索赔旨在发布法院判决,该判决应在当事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中引入一些新的东西。 26. 提交权 利害关系人为了对被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申请司法保护,必须具有提出索赔的权利(the right to claim)。 索赔权 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因涉嫌侵权或抗辩而向法院申请保护受法律保护的主观物质权益的主观程序权利。 起诉权是在特定民事案件中获得正义的权利。 索赔权主体 是俄罗斯公民和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企业、无国籍人士。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先决条件有关。 起诉权的先决条件 - 情况,与法律是否存在与特定人在特定案件中提出索赔的主观权利的出现相关联。 有以下前提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能力; 2)案件的管辖权交给法院; 3)没有对同一案件作出有效的法院判决; 4) 合法权益。 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以及在被授权的情况下申请司法保护他人权益的人。法律。 在下面 合法权益 应当理解对某一法律结果的过程中基于法律的期望; 5) 没有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在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的争议中通过,但法院拒绝签发执行令的情况除外仲裁庭的决定。 对于某些类别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起诉权的特殊先决条件。 特殊前提 - 这种情况,必须与一般先决条件一起遵守。 比如一些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要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只有在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没有取得预期结果时,才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 遵守在铁路运输纠纷中提出索赔的索赔程序也是一个特殊的先决条件。 没有肯定的前提或存在否定的前提意味着人们无权提出索赔。 同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这一点在提交索赔陈述时已经很明显,导致拒绝接受索赔陈述并拒绝对该案件提起诉讼。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没有提出索赔的权利,则有关诉讼将终止。 27. 索赔声明和提出索赔的程序 法律诉讼的初始阶段是立案 索赔声明,必须满足所有法律要求: 1) 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 2) 索赔声明必须包含: a) 提交申请的法院名称; b) 原告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如果原告是一个组织,它的所在地,以及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是由代表提交的; c) 被告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如果被告是一个组织,它的所在地; d) 原告及其索赔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的侵犯或威胁是什么; e)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和支持这些情况的证据; f) 索赔的价值(如果需要评估)以及追回或争议金额的计算; g)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审前程序的遵守情况,如果这是由联邦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规定的; h) 申请所附文件清单。 申请书可以包含原告、其代理人、被告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其他与案件审理和解决有关的信息,以及原告的诉状; 3) 在检察官为维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的利益或为维护不定范围的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而提交的诉讼请求中,必须是说明他们的确切利益是什么,侵犯了哪些权利,并且还必须包含对提供保护这些利益的方法的法律或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参考; 4) 诉讼请求书由原告或其代表签署,如果他有权在声明书上签字并提交法院; 5) 索赔声明附有以下文件: a) 根据被告和第三方的数量而定的副本; b) 确认缴纳国家费用的文件; c) 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原告代表授权的文件; d) 确认原告提出索赔的情况的文件,如果没有副本,则为被告和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 e) 已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法案的文本,以防有争议; f) 证明为解决争端执行了强制性预审程序的证据,如果联邦法律或协议规定了这种程序; g) 计算要追回或争议的金额,由原告、其代表签署,并根据被告和第三方的人数提供副本。 在满足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的所有要求后,法官有义务在法院收到诉讼请求书之日起 5 天内考虑接受诉讼程序的问题。 期限届满,法官作出受理诉讼请求书立案或不予受理诉讼请求的裁定。 28. 索赔的安全 确保索赔 - 通过适用有助于未来执行法院判决的立法规定措施保护公民和法人实体权利的保障之一。 获得索赔的理由 - 参与案件的人的陈述。 法院在收到请求担保申请之日起审议,而无需通知被告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 法官或法院应就采取措施确保债权作出裁定。 根据法院关于确保索赔的裁决,法官或法院向原告发出执行令,并将法院裁决的副本发送给被告。 确保索赔的行动可能包括: 1) 扣押属于被告并由其或其他人占有的财产; 2) 禁止被告人进行某些行为; 3) 禁止他人实施与争议标的有关的某些行为,包括向被告转让财产或履行与被告有关的其他义务; 4) 在要求解除扣押财产(从库存中排除)的情况下暂停财产销售; 5) 根据债务人在法庭上提出质疑的执行文件中止追偿。 如果违反法院规定的禁令,有罪者将被处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 10 最低工资的罚款。 此外,原告有权在法庭上要求这些人赔偿因不遵守法院关于担保索赔的裁决而造成的损失。 确保索赔的措施必须与原告提出的要求相称。 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要求,可以将某些措施与其他人一起替换以确保索赔。 被告人在请求追回一笔款项时,有权将请求人所请求的金额存入法院账户,而不是采取法院为确保该请求而采取的措施。 同时,同一法官或法院可以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该法官或法院的倡议取消对债权的担保。 取消担保债权的问题应在开庭时解决。 参与案件的人被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他们没有出庭并不妨碍考虑取消担保债权的问题。 如果索赔被拒绝,为确保索赔而采取的措施将保留到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但是,法官或法院可以在通过法院决定的同时或通过后,发布法院裁定取消担保债权的措施。 如果索赔得到满足,为确保索赔而采取的措施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前一直有效。 法官或法院应立即通知登记财产或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其限制(产权负担)、转移和终止取消以确保索赔的措施。 可以针对所有关于确保索赔的法院裁决提出私人投诉。 29. 司法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法医证据 - 法律规定和规定的举证程序(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说明、证人的证言、书面和物证、录音录像、专家意见以及获得的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从他们)。 法院只接受那些对审理和解决案件很重要的证据。 司法证据由两个密切相关的要素组成:事实信息(内容)和证明方式(程序形式)。 事实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证据,即必须依法获得、正式化和调查这些事实。 这保证了收到的信息的准确性。 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违法是指: 1)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方式获取有关事实的信息; 2) 不遵守在庭审中获取事实信息的程序; 3)参与非法取证过程。 证据分为: 1) 原创和衍生。 最初的 是主要证据 衍生品 - 再现另一证据内容的证据。 在派生证明和它所见证的事实之间,总是至少还有一个证明; 2) 直接和间接 - 划分的依据是证据是否能够对期望的事实——关于它的存在或不存在——或几个可能的结论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直接的 被称为一种证明,即使单独来看,它也可以对所寻求的事实仅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间接证据单独来看,它不是为一个确定的结论提供基础,而是为几个推测性的结论、关于所寻求的事实的几个版本提供基础。因此,仅靠间接证据不足以得出有关所寻求事实的结论。如果间接证据不是单独采取,而是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通过比较,就可以排除无根据的说法,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3) 按来源划分 - 个人和物质。根据信息源是人还是物来进行划分。 К 个人证据 包括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解释、证人的证词、专家意见; 到真实 - 各种各样的东西。 法院有义务在研究提供的证据时表现出公正性和客观性,而不是事先优先考虑一项或另一项证据。 另一件事是,在此过程中,某些证据经过审查后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30. 举证的对象和方式 事情 - 一组法律事实,案件的案情决定取决于这些事实的成立。 主题中包含的所有法律事实均需证明。 项目包括: 1)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主题); 2) 具有程序和法律意义的事实(程序问题的解决所依赖的事实)。 司法证据手段. 1. 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说明 - 各方和第三方提出对出现的情况的解释,并证实他们自己的要求和反对意见。 当事人和第三方对其已知情况的说明,对正确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应当连同其他证据一起进行核实和评估。 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保留其掌握的证据,不向法院出示的,法院有权以对方当事人的解释证明其结论。 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报告,法律承认为独立的证明手段。 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解释可以有四种:肯定、承认、反对和否认。 2. 见证见证。 见证 -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上不感兴趣的参与者,他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他有义务在法庭上作证。 3. 书面证据 - 包含与案件的审议和解决有关的情况、行为、合同、证书、商业信函、以数字、图形记录形式制作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通过传真、电子或其他通讯方式收到的文件和材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4. 证据 - 根据其外观、特性、位置或其他特征,可以作为确定对审理和解决案件很重要的情况的手段的物品。 5. 专家意见。 法医检查 - 这是一项程序性行动,包括由专家对需要科学、技术、艺术或工艺领域的特殊知识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法院将这些问题提交给专家以确定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得到证明。 6. 音频和视频录制 作为证明手段也是一种独立的证明手段。 同时,立法者没有给出这种证明手段的概念。 七、其他证明方式。 举证方式清单是详尽无遗的,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其他方式是合法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详尽的清单仅针对初始证据建立,衍生证据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获得的,法院将予以考虑。 31. 证据程序 司法证据 - 一定形式的司法知识,是法院和案件参与人的一种程序活动,受法律的明确和详细规定,通过证据研究实际情况,以合法、合理地解决法律冲突。 司法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分为若干 步骤. 1、利害关系人的举证——涉及举证方式,法院今后将认真研究。 当双方提交索赔声明时,此行为发生,他们必须参考确认所载情况的证据。 在此阶段,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只提供与案件情况相关的、能够证实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大概数量。 2. 提供和披露证据。 主意 包括将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材料由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提交。 泄露 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能够提前熟悉法律纠纷中对方的证据。 3. 对现有证据的固定和审查,即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程序整理,以及法院和参与案件的人从证据中提取该信息,以确认或反驳当事人的情况。事件。 有多种方法可以检查证据: 1)获取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解释; 2) 询问证人和专家; 3) 熟悉和披露书面证据; 4)物证检查; 5) 录音、录像回放。 4. 证据评估——包括整个证据程序,所有先前的阶段。 法律对制作这一阶段的证据规定了某些要求。 法院根据其内在信念评估证据,基于对案件可用证据的全面、完整、客观和直接的审查。 没有证据对法庭具有预定的效力。 法院分别评估每个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可靠性,以及证据整体的充分性和相互关联性。 关联 - 证据对于正确审理和解决案件的重要性。 证据的可采性 -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而非其他证据来确认案件的情况。 同时,这一过程的所有阶段都考虑到一个目标——对案件进行全面、称职和公平的审议。 在评估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时,法院有义务在考虑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确保此类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来自授权出示此类证据的机构,并由有权提供此类证据的人签署在文件上签名。 32. 为司法程序准备案件的本质、意义和目标 准确、坚定地遵守法律关于妥善准备审理民事案件的要求,是正确及时解决民事案件的主要条件之一。 准备阶段 - 审判的独立阶段,包括为确保正确及时地审议和解决案件而采取的一系列程序性行动。 目标 准备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确保其正确和及时的审议和解决。 无论执行的程序行动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如何,为审判准备案件都是该过程的一个强制性阶段。 这一要求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因为该阶段执行非常重要的任务,有助于对案件进行有能力、完整和公平的审议并通过决定。 作为程序的一个阶段,案件的准备工作从法官发布适当裁决的那一刻开始,一直持续到就指定案件在法庭开庭审理的裁决发布为止。 这一阶段是在当事人、其他人及其代表的参与下进行的,整个过程由法官单独管理。 只有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即受理申请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准备工作。 准备审理案件的任务是: 1)澄清与正确解决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2) 确定解决案件应遵循的法律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3)解决案件参与人和其他参与过程的人员组成问题; 4)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据; 5) 双方和解问题的解决。 阶段价值: 1)严格履行法律对案件准备审理的要求,旨在防止司法程序中的繁文缛节和官僚主义; 2) 确保对案件的正确和称职的审议; 3) 加快争议解决进程; 4) 便于案件的后续审理。 在审判的这个阶段,对在未来的考虑中可能需要对争议做出决定的情况进行了澄清。 澄清事实情况对于正确解决案件非常重要 - 参与案件的人员和法院确定证明主题的活动,即必须向当事人证明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便案件能够得到解决。法院正确适用实体法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对需要证明的事实的全部有误,则法官根据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向他们解释案件中哪些事实是重要的以及由谁来证明。 这一阶段的主要意义在于初步澄清。 33. 为法院诉讼准备案件的诉讼 分泌 以下几组准备行动: 1)确保案件情况信息的完整性,为此法官采取以下行动: a) 就所述要求的实质向原告询问——有必要澄清原告的要求并使之更加具体; b) 就案件情况对被告进行讯问——其目的与传唤原告的目的相同。 但就案情向原告、被告或其代理人询问是强制性的程序行为; c) 法官向被告发送一份申请副本及其随附的证明原告主张的文件; 2)形成解决案件的证据基础——与分配给当事人的收集证据的义务有关,法官在询问原告和被告时,查明当事人有哪些证据,可以提出提供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使双方不仅了解对方的要求,还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基础。 必要时,法院协助参与案件的人收集证据,采取下列行动: a) 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要求提供书面或物证,向当事人提交取证请求; b) 如果有必要在其他地区或城市进行诉讼程序,则通过发送法院命令获取证据; c) 任命专家、专家来进行; 3) 确定过程中参与者的组成,为此法官执行以下行动: a) 解决了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案件的进入问题。如果并非所有可能有权提出索赔的人都提出索赔,法院会将已接受的索赔通知这些人,并向他们解释他们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案件的权利; b) 解决第三方加入案件而对争议标的没有独立主张的问题; c) 经原告同意更换错误的被告; d) 解决传唤证人、专家、口译员到指定审理案件案情的法庭会议的问题; 4) 法官的解释和指导行为: a) 向当事人说明其程序权利和义务,确定在案件准备审理阶段司法保护的程序和范围; b) 在向被告人指示或交付索赔陈述书副本及其所附文件的同时,法官建议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支持其反对意见。 同时,法官解释说,被告未能在法官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和反对意见,并不妨碍根据案件中现有证据对案件进行审议。 并非在此阶段执行的所有行动都是准备性的。 有些行动具有不同的性质,例如旨在达成和解协议的行动或临时行动。 34. 指定听证案件。 司法通知和传票 法官确认案件已准备就绪后,发出 关于指定审理案件的裁定 在法庭会议上。 只有在确认案件准备就绪时,法官才应作出该裁决,这意味着准备阶段任务的完成和所有必要准备行动的执行。 案件指定审理的裁定书应当载明 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其他参与过程的人(代表、证人、专家、专家、翻译)。 应当以附回执的挂号信、附回执的法院传票、电话留言或电报,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或传唤参与案件的人员以及证人、鉴定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 ,或使用其他通讯和交付方式,确保法院通知或传票的固定并将其交付给收件人。 向参与案件的人送达法庭通知和传票,必须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案件并及时出庭。 发给参与案件的人的法庭通知应当送达参与案件的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指定的地址。 公民实际不住在规定地址的,可以向其工作地发出通知。 发给组织的法院通知应送达其所在地。 传票和其他法庭通知包含: 1)法院名称和地址; 2) 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说明; 3) 收件人姓名——被通知或传唤出庭的人; 4) 以谁的身份被通知或传唤收件人的说明; 5) 通知或传唤收件人的案件名称。 向参与案件的人发出传票或其他法庭通知,被邀请向法庭出示他们在案件中拥有的所有证据,并说明未出示证据和被通知或被传唤的人未能出庭的后果,说明有义务告知法院未出庭的原因。 在向被告发出法庭传票或其他法庭通知的同时,法官会发送一份索赔声明的副本,并在向原告发出法庭传票或其他法庭通知的同时,发送一份被告的书面解释副本,如果解释被法院受理。 传票和其他法庭通知 邮寄 或由法官指示将其交付给的人。 交货时间 收件人是通过邮政组织规定的方法或在退回法院的文件上确定的。 发给公民的法庭传票将在传票背面签名后亲自交给他,以返回法庭或与他同住的成年人。 35. 司法程序的意义。 开庭程序 试用版 - 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在开庭时,进行民事诉讼的共同程序 目标和目标: 正确、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诉讼意义: 1)在此阶段,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审判; 2)案件的结果整体取决于这个阶段的正确性; 3)在这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的所有原则都体现出来了; 4) 在此阶段,各方的所有权利均已行使; 5)在这个阶段,执行了在试用期间解决的整套任务; 6) 在这个阶段争议得到解决; 7) 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有助于加强法律和秩序,预防犯罪,形成对公民权利、荣誉和尊严的尊重态度。 开庭程序结构复杂,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准备部分 - 采取以下行动: a) 开庭——在指定审理案件的时间,主审法官开庭并宣布审理哪个民事案件; b) 检查过程中参与者的存在; c) 向口译员解释其权利和义务; d) 将证人带离法庭; e) 宣布法院的组成和说明自行撤回和质疑的权利; f) 向参与案件的人员解释其程序权利和义务; g) 法院对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愿书的许可; h) 向专家和专家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警告专家关于故意提供虚假意见的刑事责任,并在法庭会议记录中签名; 2) 案情审判 - 以下动作顺序: a) 主席发表报告; b) 然后由审判长查明原告是否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是否不想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结束案件; c) 法院确定审查证据的顺序; d) 直接审查证据; e) 完成对案情的审议。 在审查所有证据后,审判长向检察官、国家机关代表或地方自治机关代表发言,询问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他们的代表是否愿意补充解释。 没有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对案情的审理完毕; 3) 司法辩论 - 由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的讲话组成。 在司法辩论中,原告作为其代表首先发言,然后是被告作为其代表; 4) 裁决: a) 撤销法院作出决定 b) 宣布法院判决。 36. 延期诉讼 案件延期 - 将案件的案情实质转移到另一场开庭审理。 延期诉讼的理由 - 妨碍根据案情审议案件的各种情况。 法院因下列理由认为不能审理案件的,可以延期审理: 1) 过程参与者未到场的; 2) 提出反诉; 3) 需要提供或要求提供额外证据; 4) 其他人参与案件; 5) 其他程序行为的执行。 此列表并不详尽。 法院应决定休庭 决心,不得上诉。在推迟审理案件的裁决中,法院必须确定重新开庭审理的日期,并采取措施确保下次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可能性。如果案件延期审理,则在确定日期时会考虑到传唤诉讼参与者或索取证据所需的时间,并向出庭签名的人员宣布这一时间。未能出庭的人和新邀请参加程序的人将被告知新的法庭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案件延期审理的,案件审理和解决的期限不中止。 案件休庭时,如果当事人到庭,法院有权讯问出庭的证人。 仅在必要时才允许再次传唤这些证人参加新的开庭。 休庭后的案件重新审理,按照连续性和即时性的原则,从开庭开始,即从开庭的准备阶段开始。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包含一项条款,是这些原则的一种例外:允许 在以下条件下继续试验,而不重复先前对所有参与者的解释: 1)双方不坚持重复这些解释; 2) 当事人熟悉案件材料,包括诉讼参与人此前所作的说明; 3) 法院的组成没有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过程中的参与者提供机会,以确认先前给出的解释而不重复它们,补充它们,提出额外的问题。 以这种方式在押后审理案件是法院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休庭应当与休庭和中止诉讼相区别。 案件延期 - 将审判重新安排到另一个时期,在此期间可以考虑其他案件。 因此,作为一项规则,休会后,诉讼程序从头开始。 当宣布中断时,案件的审议从中断的那一刻开始继续。 暂停诉讼 不同的理由,法律后果,条款,上诉的可能性。 37. 中止诉讼 暂停诉讼 - 由于法院和程序参与者无法控制的情况,暂停执行程序性行为。 法院可以根据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和主动中止案件的诉讼程序。 申请停产 可以在审判期间和审判前(准备案件审理时)提交。 中止诉讼的裁定 可以在初步听证会上提出。 立法者提供了理由 法庭必须 暂停审理此案,以及暂停审理此案的理由 法院有权 暂停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科学中,这些理由被称为 强制性 и 选修的.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有义务暂停诉讼: 1)公民死亡,争议法律关系允许依法继承的,或者当事人法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重组的; 2) 当事人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定代表人; 3) 被诉人参与军事行动,在紧急状态或戒严状态下执行任务,以及在军事冲突条件下或原告请求下,参与敌对行动或执行任务紧急状态或戒严状态,以及在军事冲突的情况下; 4) 在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正在审议的另一案解决之前不可能审议本案; 5) 法院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其适用的法律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或者主动中止案件的诉讼程序: 1)当事人在医疗机构内; 2) 寻找被告人; 3) 由专业法庭指定; 4)在收养(收养)和其他影响儿童权益的案件中,由监护和监护机构对养父母的生活状况进行检查; 5) 法院对法院命令的指示。 发出停产通知 根据法院裁决。可以针对法院中止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提出私人申诉。 案件中止的情节消除后,根据参与案件的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倡议,恢复案件的诉讼程序。 自案件复审之日起,恢复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期限,也可以提起诉讼。 法院就案件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书,必须说明中止诉讼的理由已经消失的情形,以及参加案件的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 38. 结案不作判断 民事案件可能会在没有决定的情况下结束。 在不做决定的情况下结束流程有两种可能。 1. 终止本案诉讼程序(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20-221 条)。 2. 不考虑就放弃申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22-223 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将终止本案的诉讼程序: 1) 该申请不受民事诉讼的审议和解决,因为该申请是在另一个法院程序中审议和解决的; 2) 申请是由无此权利的人提交的; 3) 在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同一理由的争议中,已生效并通过的法院判决或法院裁定终止与接受原告拒绝受理有关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索赔或和解协议的批准; 4) 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 5) 当事人已签订和解协议并经法院批准; 6) 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裁决是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的争议中作出的,但法院拒绝签发执行令的情况除外。仲裁庭裁决的执行; 7)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公民死亡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允许继承或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组织清算完毕。 法院判决终止本案的诉讼程序,这表明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同一理由的争议不得再向法院上诉。 法院不予考虑而放弃申请 如果: 1) 原告没有遵守联邦法律为此类案件规定的或双方协议规定的解决争议的预审程序; 2) 申请是由不称职的人提交的; 3) 申请由无权签署或提出索赔的人签署或提交; 4) 在该法院或其他法院、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因同一当事人、同一主题、同一理由而较早提起的案件; 5) 当事人已就将争议移交仲裁法院审议和解决达成一致,被告方在案情审理开始前收到关于审议和解决的异议在法庭上的争议; 6) 原告在其缺席的情况下未要求开庭审理,第二次传唤未出庭,被告未要求就案情进行审理。 不考虑就放弃申请的理由清单是详尽的。 不予考虑而搁置申请的案件程序以法院裁决结束,法院有义务说明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况并说明消除这些情况的方法。 在消除作为不予考虑不予考虑的理由的情况后,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一般方式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 39. 法庭开庭记录 协议 - 每次开庭期间制定的主要程序文件,以及在开庭之外执行每个单独的程序行动的时间。 法庭会议记录或在法庭会议之外进行的个人程序行为必须反映有关案件程序或单独程序行为的所有基本信息。 法庭会议记录显示: 1) 法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2) 开庭和结束的时间; (三)审理案件的法院名称、法院组成和开庭秘书; 4) 案件名称; 5) 参与案件的人员、他们的代表、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的出庭信息; 6) 向参与案件的人员、其代表、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阐明其程序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7)审判长的命令和法院在法庭上作出的裁决; 8) 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的陈述、申诉和说明; 9) 证人的证言、专家对其结论的说明、专家的咨询和说明; 10)公开书面证据、物证检查数据、收听录音、查看录像的信息; 11)检察官以及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代表的结论的内容; 12) 司法辩论的内容; 13) 法院判决和裁定内容的公告和澄清、上诉程序和期限的明确说明; 14) 向参与案件的人员解释其熟悉协议和提交意见的权利的信息; 15) 起草协议的日期。 协议以书面形式拟定。 为保证会议记录的完整性,法院可以采用速记、录音等技术手段。 该协议表明庭审秘书使用录音和其他技术手段记录庭审过程。 录音的载体应当附在庭审记录上。 法庭开庭协议必须在开庭结束后 3 天内起草并签署,该协议是单独程序行动的协议 - 不迟于执行之日的第二天。 开庭记录由审判长和开庭秘书签字。 对协议进行的所有更改、添加、更正必须由主审法官和法庭秘书签字确认。 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有权熟悉协议书,并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5 天内,对协议书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其中的不准确和不完整之处。 经法官证明其正确性的评论,以及法官拒绝评论的决定,连同协议上的评论本身,应附在档案中。 40. 判决。 司法裁决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会做出各种程序性决定。 判决 - 一审法院的决定,根据案情解决案件。 法院的决定是在审议室作出的。 法院判决由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部分组成。 В 介绍部分 法院决定通过的日期和地点、作出决定的法院名称、法院的组成、法院会议秘书、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代表、标的指出争议或声明的权利要求。 描述部分 法院判决包含原告的主张、被告的反对意见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的解释。 В 激励部分 说明法院立案的情况; 法院对这些情况的结论所依据的证据; 法院驳回某些证据的论点; 管辖法院的法律。 手术部位 法院判决包含法院关于满足索赔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满足索赔的结论、法院费用分配的指示、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和程序。 司法认定 - 一审法院的司法裁决,未根据案情解决案件。 法院裁决在审议室作出,在解决简单问题时,法院或法官可以在不离开审议室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此类决定应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 法院裁决在发布后立即公布。 法院裁决必须包括: 1)裁决日期和地点; (二)作出裁定的法院名称、法院组成和开庭秘书; 3) 参与案件的人员、争议标的或者陈述的权利要求; 4) 作出裁定的问题; 5) 法院得出结论的动机,以及法院所依据的法律; 6)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期限。 法庭命令 - 应债权人的请求以法官判决的形式作出的执法行为,以追回款项或从债务人处追回动产。 法院命令规定: 1) 订单的生产编号和日期; 2) 法院名称、发布命令的法官的姓名和姓名缩写; 3) 索赔人的姓名、住所或所在地; 4) 债务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所在地; 5) 满足请求所依据的法律; 6) 收取的金额,或要求索取的动产名称,表明其价值; 7) 罚款金额(如果联邦法律或合同规定收取),以及应支付的罚款金额; 8) 向债务人收取的国家税款,以收款人为受益人或相关预算的收入。 41. 判断的本质及其类型 法院的判决 - 法院(法官)的书面文件,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解决作出权威判断。 民事案件的判决 - 法院判决,确认是否存在有争议的权利、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其从有争议变为无可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 从法院判决作出并生效的那一刻起,经法院确认的主观权利的执行可能性就实现了。 法院的判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发布。 法院的决定在审议室作出,只有审理案件的法官或审理案件的法院法官可以在场。 会议室不允许其他人在场。 法院的决定必须是 法律 и 有道理的。法院仅根据审判时审查的证据做出决定。 当当事人的主观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或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诸法律。 法院根据实体法及其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确立的法律事实,作出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 对索赔的案情作出判断。 在作出决定时,法院由此解决了当事人的实质性争议。 判断的本质 体现在对重大法律关系的影响上,体现在该决定是考虑到被侵犯的权益纠纷的结果,并实施这些权益,从而保护这些权益。 法院的决定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并且必须遵守和执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判决并不直接影响法律主体的具体重大法律关系,而仅限于对事实和法律条件的陈述。 同时,法院判决并不创造法治,而只是适用、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转变,在必要时实现对法律规范的制裁。 法院的判决是保护当事人个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司法裁决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专横和具有约束力的特性。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判决都是对重大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规范。 判决是一种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 法院判决令人信服地显示了法律规范的真实效果,揭示了其内容的丰富性,适用于特定的生活环境。 那里 俄罗斯联邦法院的以下类型的判决: 1)主要决定; 2) 可选决定:法院对财产或其价值的裁决。 42. 判决要求 法院判决必须满足的最重要要求是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个决定是合法的,如果: 1)法官在作出决定时独立并仅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 该决定是根据宪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作出的; 3) 法院在发生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已根据具有最大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4) 法院在没有规范争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规范类似关系的法律(法律的类比),在没有此类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一般含义作出判决立法,主要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5) 法院在立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适用俄罗斯联邦批准的上述条约规定的规则; 6) 法院正确适用现行程序法规范,不仅用于作出决定,而且用于准备案件审理,根据案情审理案件; 7) 法院在没有关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关系的程序法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了关于类似关系的规则(法律的类比),并且在没有这样的规则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司法原则(法律类比)行事。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能承认法院判决是合法的: 1) 法院适用了不适用的法律; 2) 法院未适用适用法律; 3) 法院曲解了法律。 正当的 判决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法院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对证据相关性和可采性的要求,或者不需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情形,应当予以承认,并当它包含法院根据既定事实得出的详尽结论时。 法院对案件实际情况的结论必须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关系相符。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的决定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1) 法院将充分确定对案件至关重要的事实范围; 2) 法院关于是否存在解决案件所必需的法律事实的结论将基于开庭审查的证据。 解决方案确定性 ——法院审理的争议性重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问题必须得到明确解决。 无条件决定 - 判决的执行部分不应包含根据任何条件的发生而执行判决的可能性的指示。 解决方案完整性 - 在作出决定时,法院必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对整个争议作出答复,而不仅仅是部分争议。 43. 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中的过错的消除 法律提供了几种方法来纠正司法判决中的错误。 作出裁决的法院有机会: 1)补充您的决定; 2)解释它; 3) 在法律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进行更正。 附加解决方案 - 如果不满足法院判决的要求,则发布。 法院判决必须包含对所述要求的最终和详尽的答复,以及法庭费用的分配问题。 在下列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法院可以主动或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作出补充法院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证据、说明理由,法院未予判决的; 2) 法院在解决法律问题后,没有说明判给的金额、转让的财产或被告有义务采取的行动; 3) 法庭没有解决法庭费用问题。 法院作出补充决定的问题可以在法院决定生效前提出。 法院在开庭审理该问题后作出补充决定,并可提出上诉。 参与案件的人被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他们的不出庭并不妨碍考虑和解决作出补充法院决定的问题。 如果解决方案不明确 受理该判决的法院,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法警有权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解释法院的判决。 如果法院判决尚未执行且法院判决可以执行的期限尚未届满,则可以解释该判决。 法庭裁决的澄清问题将在开庭时审议。 参与案件的人被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他们的不出席并不妨碍对澄清法院判决问题的审议和解决。 法院可以主动或应参与案件的人的请求, 纠正法院判决中的笔误或明显的算术错误,即影响执行决定的可能性或正义的不准确之处,例如,当事人的姓氏、姓名、父名、法院的组成的歪曲。算术错误包括错误计算要收取的金额、建筑物和其他物体的共同所有权份额。 对法院判决进行更正的问题将在开庭时审议。 参加案件的人被告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他们没有出庭并不妨碍解决更正法院判决的问题。 可以针对旨在补充或更改法院判决的所有法院裁决提出私人投诉。 44. 法院判决生效 如果未提出上诉,法院判决在上诉或撤销上诉期限届满后生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09 部分)。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其法定继承人不得在法庭上、在相同的基础上重新陈述相同的诉讼请求,也不得对法院确立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质疑。另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院(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209 条)。 法院的决定在生效后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立即执行的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例如,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如果上诉法院的决定未被撤销,则地方法院在考虑该申诉后,治安法官的决定将生效。 如果地方法院的决定被取消或治安法官的决定被改变并作出新的决定,则立即生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209部分)。 因特殊情况,延迟执行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适用立即执行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212款)。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法院命令或法院判决: 赡养费的追回须立即执行; 在三个月内向雇员支付工资; 恢复工作; 将俄罗斯联邦公民列入选民、公民投票参加者名单(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已生效的决定不能在上诉或撤销原判时进行复审。 这只有在恢复上诉期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为有充分的理由错过了上诉期限,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决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生效后,该决定变为: 1) 流程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具有约束力,所有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约束力意味着所有机构和官员均无权更改或取消法院判决或做出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相抵触的决定。反过来,法院判决的约束力是由做出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一般约束力决定的; 2) 例外情况,即已生效的决定确定不可能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出申请; 3) 有偏见的。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性质是,其所确立的事实在审理涉及同一人及其继承人的另一案件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无需再次证明,不得质疑。 如果新人参与另一个程序,他们有权质疑既定事实,因为该决定的法律效力不适用于他们。 45. 初审法院的裁定 确定 - 一审法院(集体或单独)就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作出的裁决。 可以在初审法院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作出裁决。 定义分类. 1. 按科目: 1) 独任法官——由一名法官担任; 2) 合议 - 在合议时考虑。 2. 决策和执行顺序: 1) 单独程序文件形式的定义 - 由介绍性、描述性、动机性和操作性部分组成,必须表明: a) 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b) 作出裁决的法院名称、法院组成和开庭秘书; c) 参与案件的人员、争议标的或陈述的权利要求; d) 作出决定的问题; e) 法院得出结论的动机,以及法院所依据的法律; f) 法院命令; g)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期限; 2) 记录在法庭会议记录中的裁决 - 在解决简单问题时发布。 裁定可以由法院当场讨论后作出,无需移至审议室。 在本案中,庭审记录表明了作出裁决的问题、法院得出结论的动机以及对法律的参考。 3. 按内容: 1)准备性——解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私人程序问题的决定,目的是为程序的正常发展做好准备,并确保通过合法、正当的司法裁决。此类决定由一名法官做出; 2) 终审判决——完成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作出最终裁决的依据可能是当事人的意愿(放弃索赔、和解协议)。 最终裁决还应包括其他终止一审法院诉讼程序的裁定(例如,因案件对一般管辖法院无管辖权而终止诉讼的裁定)。 如有违法行为,法院有权发布 私人定义 并将其发送给相关组织或相关官员,他们有义务在一个月内报告他们为消除这些违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未能报告所采取的措施,有罪的官员可能会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 10 最低工资的罚款。 罚款并不免除相关官员报告根据私人法院裁决采取的措施的义务。 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在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者、官员或其他人的行为中发现犯罪迹象,法院会将此情况通知检察官。 四十六、函授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通讯程序 -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议和解决特定民事案件的程序,适当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被告没有报告缺席的充分理由,也没有要求考虑本案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对此不反对,则发布一项决定,称为缺席。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一词不适用于缺席审理案件的程序。 简化方案下的缺席审判是英国和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不审查证据,审判简化为仅宣布针对未出庭方的决定。 法律规定了缺席诉讼的以下条件: 1)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理的; 2) 必须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被告; 3) 被告人未提出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要求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 4) 原告的同意——如果出庭的原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不同意缺席审理案件,法院推迟审理案件并向被告发出通知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在缺席程序中审理和解决案件的程序通常遵循法院程序的一般规则,但有些 特征: 1)法院不仅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审查其他参与案件的人提供的证据。因此,在第三方、检察官、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组织和公民参与案件时,捍卫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或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还审查证据由这些人提出,因为如果没有这一决定,就不可能做出合法且合理的决定; 2) 被告未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原告和其他参与案件人员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 3) 在缺席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限制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度。 原告无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依据或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 该机构的价值: 1)缺席审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扩大司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主观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抑制被告人滥用主观诉讼权利的可能性,建立滥用的不良后果; 2) 是对竞争原则的附加实施; 3) 增加各方对其行为(不作为)的责任级别; 4) 加快纠纷的解决; 5) 减少根据一般程序审议的案件数量。 47. 绝对决定的内容和效力 缺席决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作出。 法院判决由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部分组成。 В 介绍部分 法院决定的日期和地点,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名称,法院的组成,开庭秘书,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必须注明他们的代表、争议主题或声明的权利要求。 描述部分 法院判决必须包含原告的主张、被告的反对意见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的解释。 В 激励部分 法院判决必须表明法院确定的案件情况; 法院对这些情况的结论所依据的证据; 法院驳回某些证据的论点; 管辖法院的法律。 如果诉讼请求被被告承认 在法院判决的推理部分,只能表明法院承认索赔并接受该索赔。 在拒绝索赔的情况下 关于承认错过时效期限或向法院申请的最后期限的不正当理由,法院判决的推理部分仅表明法院对这些情况的认定。 手术部位 法院判决必须包含法院关于满足索赔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满足索赔的结论,说明法院费用的分配,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和程序。 在做出缺席决定时,法院必须考虑一些特点: 1) 决定的标题必须包含“缺席”一词; 2) 在描述部分,必须表明该案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根据第22 符合上述条件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3) 被告未对诉讼请求作出书面说明的,说明部分仅说明原告的论点; 4) 在缺席决定的执行部分,连同为双方规定的一般上诉程序,法院必须说明申请撤销该决定的期限和程序。 该权利仅授予被告。 该规定是当事人及时行使上诉或撤销原判上诉权的重要保障,也是被告人申请撤销缺席决定的权利的重要保障。 如果根据原告的请求,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该案件,则自判决之日起 3 天内,以与被告相同的方式将法院判决的副本发送给他。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牢记做出司法判决的一般规则。因此,根据艺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法院判决的执行部分在案件审理结束的同一法庭会议上宣布,并且可以将经过解释的判决的起草推迟最多 5 年。天。向当事人发送缺席判决副本的期限从法院起草合理判决之日起计算。 48. 在通信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立法者设立 申请撤销本决定的权利和 上诉和撤销原判的权利. 被告有权在本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缺席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撤销本决定的申请。 原判当事人也可以对缺席判决提出上诉,裁判官缺席判决 - 在被告提出撤销本法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 10 天内提出上诉,以及如果提出这样的申请, - 自法院裁定拒绝满足该申请之日起 10 天内。 被告必须先提出撤销该决定的申请,然后才有权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翻案)上诉权 在提交此类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出现。 如果被告人未提出撤销缺席决定的申请,而在申请期限届满后,在上诉(翻案)程序中对决定提出上诉,则丧失使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 法律对申请撤销法院缺席判决的内容规定了若干要求: 1) 撤销缺席法院判决的申请必须包含: a) 作出缺席决定的法院名称; b) 提交申请者的姓名; c) 证明被告人未能出庭的理由有效但未能及时告知法庭的情况,以及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以及证明被告人不能出庭的情况和证据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内容; d) 提交申请者的请求; e) 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2) 申请在缺席的情况下撤销法院判决 - 由被告人签署,或在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代表签署并连同副本提交法院,副本的数量与参与案件的人数相对应; 3) 申请撤销法院缺席判决 - 无需缴纳国家费用。 因此,与原告相比,法律实际上将被告置于特权地位:他不仅有权使用两种上诉方法,而且在选择简化上诉程序时享有支付国家费用的特权。 如果缺陷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得到纠正,则申请应视为在首次向法院提交之日提交。 否则,视为未提交申请并退回被告。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退回取消缺席决定的申请的理由。 显然,如果申请是违反管辖规则或由无权这样做的人提出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提出恢复申请,则法院必须退回申请。 法官接受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以供考虑。 49. 强制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订单生产 - 受民事诉讼法规范的约束,法院在审判框架之外的活动,旨在简化非因法律纠纷引起的案件的解决,其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令状程序的意义: 1)提高司法对主观权利的保护效率和执行效率; 2) 确保公民获得司法保护(这里支付的国家费用低于诉讼程序); 3) 免除法院审理不需要详细程序审理的案件; 4) 向公民灌输对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责任感; 5)加强法律的预防功能; 6) 是激活国家强制的快捷方式,其潜在力量是实体法规范所固有的; 7)加强对无可争议案件的处罚控制,其无可争议性似乎很明显; 8) 实现减轻法院负担的目标; 9) 是司法保护宪法权利的保障。 法院命令不应与一审法院的裁决相混淆,作为根据案情解决实质性索赔和程序问题而作出的决定和裁决。 令状是: 1)其中一种法院判决; 2)专门国家机关发布的、表达其权力、判断和意志的行为; 3) 一项决定,其发布受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条件的约束; 4) 保护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 程序文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是以下类型的法律行为: 1) 基于公证交易的索赔; 2) 基于以简单书面形式进行的交易的索赔; 3) 基于公证人对未付款、未承兑和未注明日期承兑汇票的抗辩提出的要求; 4)所述的未成年子女赡养费要求,与亲子关系的确立、质疑亲子关系(母性)或需要其他利益相关方无关; 5) 向公民追缴欠缴的税费、费用和其他义务款项的申报要求; 6) 所述要求追回已累计但未支付给雇员的工资; 7) 内政机构、法警单位要求追回因寻找被告人、或债务人及其财产、或法院判决从债务人处带走的子女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存放从债务人处扣押的财产有关的费用,以及存放债务人从其住所中被驱逐的财产的费用。 50. 订单程序 法庭命令 - 由独任法官根据法律依据向债务人追回款项或追回动产申请作出的法院裁决。 令状程序通过提交申请启动,该申请根据管辖权的一般规则向法院提交,并支付国家费用,金额为为索赔声明确定的费率的 50%。 该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内容。 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命令申请。 法院命令的申请必须包括: 1) 收到申请的法院名称; 2) 恢复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所在地; (三)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4) 追索人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情况; 5) 确认索取人请求权有效的文件; 6) 附件清单。 在主张动产的情况下,申请书必须注明该不动产的价值。 签发法院命令的申请应由恢复人或其具有适当权限的代表签署。 代表提交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明其权限的文件。 提交申请后,法官会做以下两件事之一: 1)拒绝接受申请。此外,在以下情况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接受申请: a) 提出法律未规定的索赔; b) 债务人的居住地或所在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外; c) 未提交确认所述要求的文件; d) 从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存在权利纠纷; e) 所声称的索赔未以国家义务支付。 对发出法院命令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法官应当自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2) 接受申请,然后发出法院命令。 它必须在收到向法院发出法院命令的申请之日起 5 天内发出。 法院命令是未经审判和传唤当事人听取他们的解释而发出的。 命令发出后,下一阶段开始 - 通知债务人法院命令的发出,即法官将法院命令的副本发送给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命令之日起 10 天内,有权对其执行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执行提出异议,法官撤销法院命令。 在撤销法院命令的裁决中,法官向索取人解释说,他提出的索赔可能会在诉讼程序中提出。 法院关于撤销法院命令的裁定副本应在不迟于其发布之日起 3 日内送达当事人。 如果没有异议,则发出法院命令。 51. 司法命令的发布程序和内容 债务人收到法院命令后,自交付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对其执行提出异议。 这些异议不应针对所陈述的实质性法律要求的实质,而应针对司法行为的执行。 同时,立法者没有以任何方式规定检查债务人收到法院命令副本的时间,尽管它与 10 天期限有关。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债务人的反对意见,法官应将加盖法院公章的法院命令的第二份副本发给追索人,以供执行。 应申索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将法院命令送交执达主任执行,而为了将法院命令送交执达主任执行,只有受其青睐的人的请求下达命令是必要的。 债权人的这项权利是由于债务人的恶意行为经常被揭露,例如隐匿财产,因此无法执行命令。 该权利是履行法律要求和法院命令的保证。 债务人向相关预算收入收取国家费用时,根据法院命令,签发执行令,由法院加盖公章,由法院送达在这部分执行给法警。 法院命令规定: 1) 订单的生产编号和日期; 2) 法院名称、发布命令的法官的姓名和姓名缩写; 3) 索赔人的姓名、住所或所在地; 4) 债务人的姓名、住所或者所在地; 5) 满足请求所依据的法律; 6) 收取的金额,或要求索取的动产名称,表明其价值; 7) 罚款金额(如果联邦法律或合同规定收取),以及应支付的罚款金额; 8) 向债务人收取的国家税款,以收款人为受益人或相关预算的收入。 在为未成年子女追讨赡养费的法院命令中,除此信息外,债务人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工作地点、抚养费的每个孩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已判给,每月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金额,以及收取款项的期限。 法院命令以特殊格式草拟,一式两份,由法官签字。 法庭命令的一份副本仍在法庭诉讼程序中。 为债务人制作了一份法院命令的副本。 如果法院命令遗失,被签发人有权向治安法官申请签发副本。 52. 上诉 上诉程序 - 地方法院对尚未生效的治安法官的决定和裁决进行修改,通过研究和评估证据重新审查案件的案情,确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并发布决定或裁决。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可以通过治安法官或单独对治安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向适当的地区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太平绅士的决定,参与案件的检察官可以提出 上诉陈述. 上诉、陈述可在治安官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地区法官在审查投诉后,可以: 1) 如果申诉或陈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不予进展,但同时给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一段时间以纠正缺陷; 2) 在以下情况下退回上诉、陈述: a) 未能遵守法院裁决中的治安官的指示,即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不作任何陈述; b) 上诉期限届满,如果投诉、陈述中未包含恢复期限的请求或恢复期限被拒绝; c) 应投诉人的要求,提出上诉陈述; 3) 接受生产。 受理申诉后,地区法院法官根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审理案件。 上诉法院包括: 1) 准备阶段 - 法官通知参与案件的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采取其他行动为案件的审判做准备; 2) 案情的阶段 - 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 法院有权确立新的事实和审查新的证据; 3) 决策阶段 - 地区法院的裁决以上诉裁决的形式通过,并全部或部分取代治安官的裁决。 上诉法院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诉法院在考虑上诉或陈述时,有权: 1) 维持法官的决定不变,对申诉、陈述不满意; 2) 改变治安法官的决定或取消它并通过新的决定。 如果解决方案: a) 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被错误地识别; b) 太平绅士所确立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未经证实; c) 太平绅士在法庭裁决中的结论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符; d) 违反或错误适用法律规则; 3) 全部或部分撤销太平绅士的决定,终止法庭程序或不予考虑而放弃申请。 53. 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 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 - 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用于审理和解决因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案件。 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会在机关(官员)与公民之间产生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检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 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例外和补充,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对此类案件进行审议。 本诉讼包括以下案件: 1)关于保障公民选举权; 2)对官员的行为提出上诉,适用行政处罚; 3)关于质疑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但其合宪性验证属于宪法法院职权范围的行为除外; 4) 对国家当局、公共协会、国家机关官员的决定和行动(不作为)提出上诉。 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审理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由法官一人审理。联邦法律可能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合议审议; 2)该类案件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不能审理; 3) 法院在审理和解决案件时,不受所陈述权利要求的理由和论据的约束; 4) 在审理和解决案件时,法院可以承认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或官员的代表必须出席法庭会议; 5)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继续审理案件,申请中必须说明哪些决定、行为(不作为)应被认定为非法,这些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和自由,行动(不作为); 6) 利害关系人向上级或官员的上诉不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 7)有义务证明作为通过规范性法律行为的基础的情况,其合法性或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官员、州和市雇员的有争议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合法性,是分配给通过规范性法律行为的机构或分别作出有争议的决定或实施有争议的行动(不作为)的机构和个人。 投诉将在 10 天内由法院审理。 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或官员将被及时通知审判的时间和地点。 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案件的判决,必须合法、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54. 特殊生产的概念和本质。 特别诉讼案件的类型 特殊制作 - 联邦法律规定的审理和解决案件的程序,受民事诉讼立法规范的约束,其特点是不存在权利与相互排斥的财产或个人非财产利益的当事人的争议。 本程序用于权利无争议,但申请人对事实的司法确认、消除公民或财产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根据丢失的文件恢复权利等具有法律利益的情况。 下列案件在特别程序中被考虑: 1)关于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关于收养(收养)儿童; (三)承认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 4)限制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承认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或者剥夺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置其收入的权利; 5)关于宣布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解放); 6)关于承认动产为无主,承认无主不动产的市政所有权; 7) 恢复丢失的无记名证券或订单证券的权利(赎回程序); 8)关于公民在精神病院的强制住院和强制精神检查; 9)关于更正或更改公民身份记录: a) 申请完成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b) 关于恢复失去的法庭诉讼的申请。 此列表并不详尽。 特别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解决程序以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为基础,但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这种类型的生产具有许多特点: 1)启动特别程序的程序手段不是诉讼,而是声明,因为申请人对他人没有实质性主张; 2)在特别程序中,不存在拒绝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订立和解协议、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或理由、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超越所述申索; 不包括为确保索赔、提出反诉等而采取的程序性行动; 3) 申请人和当事人是特别诉讼案件的参与人; 4) 少数人有权在这些案件中向法院提出申请; 5) 出现有关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律的争议,妨碍按特别程序的顺序审议该案件,并成为不予审议的理由。 利害关系人未经考虑放弃申请后,有权向法院申请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5. 法律事实的确立 在特别诉讼程序中,法院确定公民、组织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产生、变化、终止所依赖的事实。 法院审理案件: 1)家庭关系; 2) 依赖的事实; 3)出生、收养(收养)、结婚、离婚、死亡的登记事实; 4) 承认亲子关系的事实; 5) 所有权文件(军事文件、护照和民事登记处签发的证书除外)的所有权事实属于文件中显示的姓名、父名或姓氏与本文件中的姓名、父名或姓氏不匹配的人护照或出生证明上注明的人; 6) 占有和使用不动产的事实; 7) 事故的事实; 8) 在民事登记机关拒绝登记死亡的情况下,在特定时间和特定情况下死亡的事实; 9) 接受继承的事实和开始继承的地点; 10) 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立法者已经确立了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必需的某些条件。 只有在申请人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证明这些事实的适当文件或无法恢复丢失的文件时,法院才会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为了启动诉讼程序,有必要提交由当事人提出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申请。 向申请人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但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的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事实的申请除外。 申请必须说明申请人需要证明这一事实的目的,并且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得适当的文件或无法恢复丢失的文件。 在准备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有义务确定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圈子并传唤他们出庭。 利害关系人有权 提供证据支持法院正在考虑的事实调查陈述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参与他们的研究,对决定提出上诉,以及执行其他程序行动。 根据开庭审查的证据,法院做出确认已确定事实存在(不存在)的决定。 法院对申请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决定是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文件,对于登记的事实,作为登记的依据,但不代替文件登记机关出具的。 56. 确认一名公民失踪并宣布死亡 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确认公民失踪并宣布公民死亡。 宣布失踪的理由 - 在其居住地一年内没有关于其居住地的信息。 宣布公民死亡的理由 - 在其居住地5年内没有关于其居住地的信息。 公民因某种事故有死亡危险或者有理由推定其死亡的情形下失踪的,可以在6个月内宣告死亡。 因敌对行动失踪的军人或其他公民,可以在敌对行动结束后两年内宣布死亡。 申请认可 利害关系人 - 承认公民失踪或宣布公民死亡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人。 案件在当事人的居住地或所在地审理。 承认公民失踪或宣布公民死亡的申请,由独任法官以特别程序的方式审理。 申请承认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时必须注明,出于什么目的,申请人需要承认该公民失踪或宣告其死亡,以及确认该公民不明失踪的情况,或者该失踪人员面临死亡威胁或有理由假设其死于某种事故的情况必须列出。对于因敌对行动而失踪的军事人员或其他公民,申请表会注明敌对行动结束的日期。 认定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当事人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这些案件在检察官的强制参与下进行审议。 在审查案件的所有情况后,法官作出决定。 承认公民失踪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残疾家庭成员有权领取养老金,应配偶要求离婚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失踪儿童同意收养他的孩子不是必需的。 宣布公民死亡的决定是登记处登记其死亡的依据。 如果出现或发现被确认为失踪或被宣布死亡的公民的居住地,法院将通过新的决定撤销其先前的决定。 因此,新的法院判决是取消对公民财产的管理和取消民事行为国家登记簿中的死亡记录的依据。 57. 承认公民能力有限或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公民通过其行为获得和行使公民权利、为自己创造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它完全发生在成年期,即年满 18 岁时。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只能受法院限制。 公民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意义,法院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如果他滥用酒精或药物并因此使他的家人陷入财务困境,则由法院判决。 丧失能力的后果 这表现在法院剥夺了公民在未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交易的权利,小型家庭交易除外。 受托人有权直接获得工资、养老金和其他收入,即对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设立托管。 宣布公民无能力的后果 是对他的监护权的建立和监护人代表他的所有交易的履行。 法律规定了有权向法院提出适当申请的个人和组织的详尽清单。 限制公民法律行为能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其家庭成员、监护和托管机构、精神病或精神神经机构的申请提起。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兄弟、姐妹)、与其同住并共同生活的残疾受抚养人以及国家主管机关有权申请承认因精神障碍丧失行为能力的公民。紊乱。 申请限制公民法律行为能力的,应当载明有些情况表明,滥用酒精或药物的公民会使他的家庭陷入财务困境。 宣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必须包含 表明公民有精神障碍,导致不能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义的情况。 在准备审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时,如果有足够的关于公民精神障碍的资料,法官指定确定其精神状态 法医精神病学检查. 之后,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决定。 法院决定限制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是监护和监护机构任命受托人的依据。 法院宣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决定是监护和监护机构指定监护人的依据。 58. 将财产认定为无主 只有通过法院判决,财产才被认定为无主。 承认过程从提交承认动产为无主的申请开始。 申请认定动产无权者,应由占有人在申请人住所地或住所地向法院提出。 无主物是无主物或物主不明,或物主已放弃所有权的物。 我们说的是一件被遗弃的东西,其价值明显超过最低工资的 5 倍,并且与废物无关(废金属、次品、合金冶炼厂等)。 对于获得发现物、流浪动物、宝藏的所有权有特殊规则。所有者成为实际占有无主物品的人。向法院申请承认这些物品无主意味着拒绝接受该申请,因为获得这些物品所有权的程序不同。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获得无主物品所有权的庭外程序。 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先于 无主不动产登记 向其所在领土上的国家不动产权利登记司法机构。 申请承认动产无主时必须注明认定为无主的物品,必须说明其主要特征,以及表明所有人放弃该物品所有权的证据,以及表明申请人已占有该物品的证据。 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的证据 财产清点及其初步评估行为、房屋维修机构、市政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以及登记机构的证明、放弃物品所有权的书面声明、地址局关于业主不在场的消息的项目等。 法官受理申请后,为准备案件审理,查明哪些人可以提供有关财产所有权的信息,并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有关信息。 案件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审议。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确定了财产所有人,并主张其对财产的权利,鉴于在诉讼中出现的关于被考虑的权利的争议,法院不考虑该申请。 经认定该财产无主,或者其所有者不明,或者该财产的所有者已经放弃该财产的,法院作出认定该动产为无主的决定,将其转让给申请人。 法院判决发布并生效后,物的所有人被查明的,从新的所有人那里收回物的问题,必须通过提出独立请求来解决。 59. 丢失不记名文件的权利恢复(呼叫程序) 对丢失的不记名文件的权利的恢复是通过法院判决进行的。 法院可以恢复权利的文件: 1)银行存折不记名; (二)国家贷款债券安全保管承兑凭证; 3) 订购证券。 文件丢失 - 不仅文件完全缺失,而且由于存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付款迹象丢失。 在遗失文件的情况下,丢失不记名文件或命令有价文件的人可以向签发文件的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承认丢失的文件无效,并恢复对其的权利。 在申请使丢失的不记名或订单证券无效并恢复其权利的申请中, 遗失文件的标志、签发人的姓名、文件丢失的情况、申请人要求禁止签发文件的人支付或签发文件的请求。 接受申请的法官应签发 禁止裁决 向签发文件的人支付或签发文件,以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文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执行这些行动的目的是让文件持有人(已宣布丢失)在 3 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提出关于他们对本文件的权利的索赔。 如果收到文件持有人的申请,法院将不考虑丢失文件的人提出的申请。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规定了禁止签发文件的人根据文件进行付款和签发的期限。 申请人有权向文件持有人提出索赔要求收回文件,文件持有人有权向申请人追偿因禁止措施造成的损失。 此类后果的发生条件是,文件持有人已就其对文件的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证实了申请中包含的请求,并将原始文件提交给法院。 如果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未收到文件持有人的申请,法院应满足丢失文件的申请人的请求,并决定承认丢失的文件无效. 该决定是向申请人签发新文件以替换无效文件的依据。 由于某种原因,单证持有人可能无法及时声明其对经法院裁定宣告其无效的不记名单证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在决定生效后,文件持有人可以向被承认有权获得新文件以替换丢失的文件的人提出不正当取得或保存财产的索赔。 60.设立收养(收养)儿童案件 收养或收养儿童 法院应有意愿的人的要求作出的。 申请收养或收养 由希望收养或收养儿童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向被收养儿童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交。 永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收养(收养)儿童,但这些人分别向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和被收养儿童居住地或所在地的自治区法院。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 此外,法律对儿童特别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收养或收养申请的内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有助于全面调查收养或收养儿童的可能性以及对他的保护。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将开始准备案件。 法官在准备审理案件时,责成被收养儿童居住地或者所在地的监护、监护机关就收养的有效性和是否符合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出意见。 此后 领养申请待定 在闭门会议中 强制参与 养父母(养父母)、监护和监护机构的代表、检察官、年满 14 岁的儿童,必要时还包括父母、其他利害关系人和 10 至 14 岁的儿童本人。 法院在考虑收养申请后,作出满足养父母(养父母)收养子女的请求或拒绝满足的决定。 批准收养请求时 法院承认儿童是由特定的人(人)收养的,并在法院判决中指明了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国家收养登记所需的有关被收养儿童和养父母(养父母)的所有数据。 法院在满足收养申请后,可以拒绝满足养父母(养父母)在出生证明中记载其为孩子的父母(父母)以及变更收养日期和地点的请求。孩子的出生。 收养申请成立后,养父母(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自法院收养决定生效之日起确立。 法院关于收养儿童的决定副本由法院在法院决定生效之日起 3 天内发送至法院决定作出国家登记处的民事登记处的孩子。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撤销收养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按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61. 公民身份记录的故障排除 进行民事行为登记 通过在民事行为登记簿中适当记入并在此基础上颁发证书的方式建立民事行为登记机构。 如果在行为记录中发现任何错误的条目,可以提交更正行为记录的申请。 如果民事登记处拒绝,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民事登记处在没有权利争议的情况下拒绝更正或更改已制作的记录,则法院会审理有关更正或更改公民身份记录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对民事登记官员的行为提出上诉的机构。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考虑案件: 1) 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法院发现存在权利争议的数据,法院必须不予考虑而放弃申请,并通过归档向利害关系人解释他们一般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适当的索赔声明; (二)民事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 3) 公民身份行为登记机构拒绝在记录中进行更正必须由该机构的结论副本确认。 民事行为不正确 可能包括民事登记处的错误,在事实登记期间发生,或者记录与事实登记后出现的情况之间存在矛盾。 不仅有登记处签发的有缺陷文件的公民,而且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 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向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提出此类案件的申请。 申请更正或变更公民身份行为登记的,必须说明民事身份行为登记的不正确之处,何时以及由哪个公民身份行为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变更登记。进入。 根据对案件所有情况的研究结果,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的决定确定了民事地位法中的条目不正确,作为民事登记处更正或更改此类条目的依据,因此必须明确说明决定的执行部分。 该决定必须说明哪个条目不正确,由哪个人(或多个)做出,由哪个登记处以及何时做出。 通过这种决定,登记处有义务更正公民身份记录簿中的相应条目或更改此类条目。 62. 对公证行动的投诉或拒绝执行公证行动 对公证行为或拒绝履行公证行为的投诉将按照特别程序的顺序予以考虑。 这些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 上诉对象 是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 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行为或者拒绝公证行为有错误的,有权向公证人所在地或者授权公证人员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行动。 关于遗嘱和授权书认证错误或官员拒绝认证的声明联邦法律规定的,分别向医院、医院、疗养院或其他住院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敬老院、残疾人之家、社会保障机构;远征队、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军事教育机构、监禁地点。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海上船舶、混合航行船舶或内河航行船舶的船长申请遗嘱错误证明或拒绝证明的,应向船舶所在地法院提出。注册港。 自申请人知悉该公证行为或拒绝执行该公证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诉讼程序的顺序中考虑有关各方之间基于所执行的公证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公证人的此类行为,例如缓慢、粗鲁等,将向司法机构(领土部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各个地区的司法部)提出上诉。 法律主体 以申请人的程序角色行事的利害关系人应就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拒绝采取行动。 法律不包含有关各方的名单。 法官在公开法庭开庭审理该申诉。 申请人、公证人或民间公证人或已履行或拒绝履行被上诉公证行为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对投诉的审议。 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实体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审议投诉。 未能适当通知参与案件的人的投诉的审议日期并不妨碍对投诉的审议。 如果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基于已履行的公证行为并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法院不予考虑,并向利害关系方解释他们可以按照诉讼顺序解决纠纷诉讼程序。 如果投诉是正当的,法院应作出决定,取消已执行的公证行动或强制执行该公证行动。 63. 上诉程序的概念和目标 上诉程序 - 二审法院为验证上诉的尚未生效的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开展的活动。 cassation 实例的任务 - 确保初审法院活动的法治,并最终 -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撤销原判程序的本质. 1. 有权提出申诉、陈述的范围广泛的人——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可以提出翻案申诉。 因此,原告(共同原告)、被告(共同被告)、第三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参与本案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为维护他人权益而享有的权利上诉。 在规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也属于当事人的继承人和第三人。 参与案件的检察官可以提出翻案陈述。 最高上诉案件通常由区(市)检察官提出,因为民事案件是一审审理的,主要由区法院审理。 在二审法院,该意见得到相应上级检察官的支持。 2. 主体为一审法院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针对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一审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和上诉,但治安法官的裁决除外。 上诉权的独立主体可以是法院的全部或部分判决,以及该判决的事实依据(该判决的理由)。如果对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则未上诉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二审法院出于合法性的考虑,有权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 3. 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保护权和法院作出合法、正当裁决的真正保障之一是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4. 作为一般规则,最高上诉法院在最高上诉或陈述中提出的论点范围内检查一审法院的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但同时也有可能进行全面验证。 5. 最高法院拥有旨在消除司法错误的广泛权力。 6. 法院在不替代下级法院的情况下评估案件中可用的证据,并审查新的补充证据,但前提是它承认当事人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确认上诉法院的决定或建立新的。 上诉程序的价值 ——及时纠正一审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失误,保障一审法院工作依法办事,保障主观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64. 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权 翻案上诉权 - 法律规定的参与案件的人通过提出翻案上诉或提交和审查尚未生效的法院判决在二审法院保护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机会。 提起上诉,陈述 - 使上级法院有权和有义务启动翻案程序并检查尚未生效的决定的必要且唯一的程序性行动。 上诉权主体(抗议) - 有权提出投诉或抗议的流程参与者: 1)当事人(原告、被告); 2) 第三方; 3) 检察官; 4) 向法院申请保护他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进入诉讼程序为申请人作证的人; 5) 特殊诉讼案件和公共法律关系案件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提出投诉的权利仅限于 10 天期限,从最终形式的决定通过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交付或发送给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之日起计算。有关案件的决定副本。 对于某些类别的案件,有一些简化的条款或计算它们的特殊程序。 错过这个截止日期只能有充分的理由;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失去上诉权。 翻案上诉或陈述是通过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的。 一审法院的决定尚未生效,二审法院按照下列顺序复核: 1)地方法院、驻军军事法院的决定——分别向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区军事法院; 2) 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地区(海军)军事法院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 3)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的决定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 法官接到翻案申诉后,必须首先检查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是否符合其内容的要求。 翻案上诉、陈述和随附的书面证据应一并提交法院,副本的数量必须与参与案件的人数相对应。 除了提出申诉的权利外,提出翻案申诉的人还有撤回申诉的权利。 这是在通过相关法院裁决之前在最高法院以书面形式进行的。 提出翻案陈述的检察官有权在开庭前撤回陈述。 撤回撤销原判陈述的,应当通知参与案件的人员。 接受翻案申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支付其国家义务,这必须由适当的文件确认。 65. 上诉和抗议的提交和考虑程序 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在初审时作出的裁决,除治安官的裁决外,由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作出 上诉,参与案件的检察官可以提出 撤销原判提交. 翻案上诉可在 10 日内当面提出或邮寄至法院,有正当理由可延期。 翻案上诉将提交给比作出决定的法院更高的法院。 只有参与案件的人才能提出翻案上诉。 翻案申诉(抗诉)的内容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内容决定。 翻案上诉或陈述必须包含: 1) 接受投诉或陈述的法院名称; 2) 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人的姓名、居住地或所在地; 3) 正在上诉的法院判决的说明; (四)起诉人的要求,或者陈述人的要求,以及认为法院判决不正确的理由; 5) 附在投诉、陈述中的证据清单。 翻案上诉必须由提出上诉的人签字。 上诉书由检察官签署。 翻案上诉、陈述和随附的书面证据应一并提交法院,副本的数量必须与参与案件的人数相对应。 如果投诉或陈述符合法律要求,则法院接受考虑。 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序: 1)案件由审判长或者审判员作报告开始; 2) 听取出庭人员及其代理人的说明。 在作出解释时,参与案件的人员及其代表不受其申诉论据的约束。 他们有权给出投诉中未说明的其他原因。 提出投诉的人是第一位的。 在对双方的决定提起上诉时,原告是第一个采取行动的,因为他是在一审法院发起的。 各方发言后,第三方出面解释。 参与案件的人在发言后有权互相提问。 最高上诉法院的成员在听取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的解释后,向他们提问,以澄清他们发言中没有涉及的某些情况; 3) 审查证据; 4) 最高法院的司法辩论; 5) 翻案裁定的发布和公告是翻案案件审理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阶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在与会人员作出解释和检察官作出结论后,法院退回审议室作出裁决。 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开会和宣布决定,按照为初审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66. 上诉法院的权力 法院有权: 1) 维持决定不变,并提出投诉或抗议——不满意。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正当的,可以行使该权利。一审法院实质上正确的判决,不能仅因形式原因而被推翻; 2) 全部或部分撤销决定,将案件送交由不同或相同法官组成的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如果法院发现违反或不正确地适用实体法以及违反法律的部分,该决定将被完全取消。 在以下情况下,实体法规范被视为违反或错误适用: 1)法院未适用所适用的法律; 2) 法院适用了不受适用的法律; 3) 法院曲解了法律。 初审法院的决定可能被取消,无论翻案上诉、陈述的论点如何,如果: 1)法院认为该案构成违法; 2) 案件在未通知开庭时间、地点的参与人缺席的情况下由法院审理; 3) 在审理案件时,违反了有关进行法庭诉讼的语言的规定; 4) 法院解决了案外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5) 法院判决未由法官或任何一名法官签署,或法院判决由错误的法官或其他法官签署,并在法院判决中注明; 6) 法院的决定未被作为审理此案的法院成员的法官采纳; (七)本案无开庭记录; 8) 在作出法庭决定时,违反了法官会议的保密规定。 审查证据过程中,当事人发现或者提供了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新案件情况的,应当重新审理。 3. 全部或部分撤销决定,终止诉讼程序或不加考虑地放弃申请。 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撤销原判程序中取消,程序终止或根据第 220 条规定的理由不考虑申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22 条和第 XNUMX 条。 (四)在不重新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变更决定或者重新决定,以当事人所掌握的材料为依据,并补充提交当事人熟悉的材料,认定与案件有关的情形的。 撤销或更改撤销原判的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一)对案件相关情况认定错误的; (二)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与本案有关的情节不能证明的;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载明的结论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符; 4) 违反或错误适用实体法规范或程序法规范。 67. 撤销判决的理由 二审法院有义务核实一审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判决无效的依据是判决的违法性或无根据。 不合理的判断 - 事实依据(决定的动机)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未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审查的证据支持的判决。 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实体法假设对判决的效力进行核查。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二审法院发现: 1)一审法院应当认定本案的哪些情形; 2)他建立了什么样的情况; (三)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结论是否与案件情况相符,是否有证据证实; 4) 证明主体是否界定正确; 5)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收集了所有必要的证据; 6) 一审法院对本案现有证据的评估是否正确。 作为这种检查的结果,该决定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 1)案件重大情节认定错误,即法院未对案件重大情节全部予以澄清。此类违规行为可能是由于对证明主题(所寻求的事实范围)的错误定义造成的; 2) 未能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形,即所收集的证据不完整或者不可靠的; 3) 法院在判决中得出的结论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符,即法院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出了错误的结论,通常是错误评估的结果证据或实体法的错误适用。 非法判决 - 不符合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确定了违反或误用实体法规范的具体案例,以及无条件撤销与违反或不正确应用实体法规范有关的法院判决的理由清单。程序法。 根据法律,在下列违反实体法的情况下,必须宣布法院判决为非法: 1)法院未适用所适用的法律; 2) 法院适用了不受适用的法律; 3) 法院曲解了法律。 如果法院出现以下情况,该决定将被宣布为非法: 1)错误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 适用已废除的法律或违法颁布的章程; 3) 曲解法律; 4) 违反诉讼法规范。 撤销决定的原因是违反或不正确地适用诉讼法规则,但前提是这可能导致案件的不正确解决。 68. 最高法院的裁定 上诉定义 - 结束上诉案件审理的程序文件。 无论投诉或陈述的解决结果如何,都应发出翻案裁决。 法律规定了翻案裁决的内容要求,实质上确定了它应由四个部分组成:介绍性、描述性、激励性和解决性。 在介绍部分 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裁定作出的日期和地点、作出裁定的法院名称、法院的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名称; 检察官(如果他参与了该案件); 提出投诉、陈述的人; 参与翻案审理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争议主体的简称。 在描述中 包括有关谁提出报告、决定摘要、投诉、提交、反对他们的意见(如果有)的信息; 参与翻案审理的人员的说明; 检察官参加庭审的结论; 提出了新的证据。 在动机部分 法院基于驳回申诉、提交或满意的理由、取消、更改决定或发布新决定、终止诉讼或不考虑索赔的理由的结论,即,法院得出结论,应予以遏制。 在裁决的这一部分,法院有义务参考指导它的法律。 驳回投诉、提交,撤销原判必须表明哪些具体案件材料反驳了投诉或陈述的论点。 取消决定时 全部或部分将案件移交新审判,法院有义务说明犯下何种违法行为以及一审法院在新审判期间应采取的行动。 例如,翻案裁定应当说明案件的哪些情形尚未成立,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必须采取哪些程序行为:要求新的证据、指定重新审查等。 在操作部分 制定二审法院的结论,其中必须说明审查了哪些法院裁决、裁决日期和当事人姓名。 当部分撤销一项决定时,法院必须准确确定是哪一部分。 在将案件移送新审时,必须说明案件将被发送到哪个法院以及将由何种组成来考虑。 投诉满意时 翻案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追回翻案者支付的国家费用。 法院的翻案裁定,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答复,是法院的一种程序行为,它表达了法官对案件所有材料的评估结果,以及一审法院的结论。 69. 对初审法院裁决的上诉(介绍) 翻案上诉的对象 - 一审法院的裁决。 与翻案上诉分开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也称为 私有的。检察官有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私人表演,如果参加一审法庭。 私人投诉(提交) 可以自一审法院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该期限自裁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在某些情况下,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是从当事人得知裁决的那一刻起计算的。 并非一审法院的所有裁决都可以上诉。 不得上诉的裁定包括为准备案件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问题作出的裁定。 可通过提交私人投诉进行上诉的决定包括: 1) 法律直接规定可受理上诉的裁决; 2) 排除案件进一步转移可能性的裁决,对案情的审议——所谓的先发制人和最终裁决(关于拒绝接受申请或翻案申诉、终止诉讼等)。 提出私人投诉的权利 属于受一审法院裁决影响权益的人,可以上诉。 检察官的私人投诉和陈述由上诉机构以规定的方式审议投诉,陈述尚未生效的决定,但 具有以下特点: 1) 提出私人申诉或陈述并不中止相关裁决的执行。例外情况是对取消先前采取的索赔担保措施或用另一种索赔担保替代的裁决提出上诉; 2) 通过作出裁决的法院提出私人申诉(代理); 3) 不是整个文件都附在投诉上,而只是考虑投诉所必需的文件。 翻案案件在考虑了私人申诉、检察官的陈述后,有权: 1)如果认为裁决合法合理,则维持裁决不变,对申诉或申诉不服; 2) 裁定违法或者不合理,需要澄清案件事实情况的,撤销法院裁定,将问题移送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3) 如果案件不需要确定任何事实情况,则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并根据案情解决问题。 对一审法院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不讨论与争议法律关系的实质有关的问题,与案件的是非曲直有关的情况,因为后者不受这些裁决的影响。 基于私人申诉或抗议而作出的翻案裁决,不得上诉,并在作出后立即生效。 70. 监管部门的生产理念和目标 监督程序 - 民事诉讼的特殊阶段,在此阶段,主管法院根据授权人员的投诉或陈述,检查一审法院的决定、裁决和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生效,以及法院在翻案、上诉程序中作出的裁决和决议。 监管程序的主题 -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 已经生效的决定或裁决,由于各种原因,即使在翻案后也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 还可能存在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未及时上诉的裁决在翻案程序中不正确的情况。 根据需要更正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情形,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以监督的方式 или 由于新发现的情况. 监督程序由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发起,他们有权直接向监督法院申请对已经生效的决定和裁决提出申诉。 司法决定可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监管机构提出上诉。 监督审查案件的本质。受权法院在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案件参与人员的监督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和裁定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投诉和提交的区别 只是因为检察官的上诉被称为陈述。 本质上,检察官的陈述与控诉没有区别,因为只有当检察官参与案件并以与当事方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人的控诉相同的方式在监督机构中进行检查时,才有可能在案件移交监管机构之前。 在监督阶段,对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纠正司法错误的可能性提供了额外的验证。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裁定的变更, - 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它与翻案和上诉裁决的审查无关。监察机关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即可审理案件。 这一阶段是权利行使和合法利益保护的保障。 监督研究所执行多项任务: 1)监察机关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消除司法错误,从而保护受侵害的权益; 2) 监督审理民事案件,总结下级法院所犯的错误,形成以法院统一、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七十一、向监管机构提起诉讼的程序 监督程序是通过提出申诉或将检察官提交给法院来启动的。 提出投诉: 1) 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一审通过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这些判决并且裁决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撤销或监督审查的对象;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的撤销裁决;关于地区法院的上诉决定和裁决;已生效的地方法院和治安法官的法院命令、决定和决定 - 分别向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地方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法院自治区的; 2)反对地区(海军)军事法院的翻案裁决; 关于已生效的驻军军事法庭的决定和裁决——提交地区(海军)军事法庭主席团; 3)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地区和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的裁决; 共和国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联邦城市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区法院一审通过的已生效的决定和裁决法律效力,如果这些决定和裁决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翻案审议的主题; 4)对地区(海军)军事法庭主席团的裁决; 地区(海军)军事法院一审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裁决,如果这些决定和裁决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的考虑对象; 关于地区(海军)军事法院的翻案裁决,以及已生效的驻军军事法院的裁决和裁决,如果地区(海军)军事法院主席团对对这些法院裁决的投诉不满意,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 5)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一审通过的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裁决;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在撤销原判程序中作出的裁决; 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作出的撤销原判的裁决。 监督投诉或检察官的陈述,按照艺术提交。 俄罗斯联邦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法典第 377 条代表有关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提交本院法官审议。 72. 起诉书的内容,检察官的陈述 监察控告或公诉人陈述,应直接向监察审法院提出。 监督投诉或检察官的陈述必须包含: 1) 所送达的法院名称; 2) 提出申诉或陈述的人的姓名、居住地或所在地以及案件的诉讼程序情况; 3) 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姓名、住所或者所在地; 4) 说明审理案件的初审、上诉、翻案或监督案件的法院及其决定的内容; (五)被上诉的监督审判庭的决定、裁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说明; 6) 表明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7) 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人的请求。 在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在监督程序中作出的裁决的监督申诉或检察官陈述中,必须表明违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并且必须对这种违反行为给出适当的正当理由。 在未参与案件的人的监督投诉中,必须说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侵犯了该人的哪些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监督投诉或检察官陈述之前已提交给监督机构,则必须表明法院的决定。 监督投诉必须由提出投诉的人或其代表签署。 代表人提出的申诉应附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表权力的文件。 检察官的陈述必须由检察官签字。 经适当法院证明的案件中通过的司法决定的副本应附在检察官的监督上诉或陈述中。 监察上诉或检察官陈述一并提交,副本数量与参与案件的人数相对应。 如果法院判决未在上诉或翻案程序中受到质疑,则必须在投诉中附上确认支付州费的文件。 法官在不考虑案情的情况下退回监督投诉或检察官的陈述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自监督法院收到之日起 10 天内: 1)投诉或陈述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 2) 投诉或陈述是由无权向监管机构上诉的人提出的; (三)逾期不服以监督方式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且对恢复该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定未附在起诉状中的; 4) 在接受投诉或陈述以考虑案情之前,已收到要求退回或撤回的请求; 5) 投诉或陈述是在违反管辖规则的情况下提出的。 七十三、监督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决定在法庭会议上通过监督的方式进行审查,但 具有多种功能: 1) 审议监督申诉或陈述的司法机构的组成与法院的通常组成有很大不同。各法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组成,人数按规定确定; 2) 在所有监督审法院,案件由主席、副主任或其他主席团成员或以前未参加过案件审理的其他法院成员代表他们报告; 3) 参与案件的人员、其代理人、其他申诉人,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直接受到上诉法院判决影响的情况下,参加监督庭的开庭; 4) 监督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以法官的报告开始,陈述案情、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的内容、监督上诉的动机或检察官的陈述和法官启动监督程序的决定。 监督机构的法官可能会向发言人提问。 案件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时,有权在报案后就案件作出说明。 提出监督上诉的人首先作出解释; 5)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监督审法院作出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均以简单多数票解决。 法院主席团审查案件时,“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认为驳回监督上诉或检察官的陈述。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分庭中,这种情况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的法官人数是奇数。 监管部门的裁决必须有动机。 在他那边 必须指定: 1)作出裁决的法院名称和组成; 2) 裁定发布的日期和地点; 3) 作出裁定的案件; 4) 提出投诉或陈述的人的姓名; (五)作出将案件移送监督审法院审理案情裁定的法官姓名和姓名缩写; 6) 被上诉的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的内容; 7) 根据案情实质审查结果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 此外,裁决必须阐明作出法院裁决的案件的实质。 除了对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案情的理由进行合理陈述外,该裁决还必须包含作出裁决的法官的建议。 决定作出后,由检察官将监督控诉或陈述连同案件材料和法官的决定一并送交监督审法院。 在监督法庭,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外,监督上诉或检察官陈述的审议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 不超过 2 个月。 第七十四条 法院以监督方式审理案件后,作出裁决, 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1) 如果得出关于法院判决合法性的结论,则维持一审、二审或监督法院的判决不变,并且监督申诉或检察官的陈述 - 不令人满意; 2) 全部或部分撤销一审、二审或监察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 3) 全部或部分撤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或监察法院的判决,不予考虑或终止诉讼,理由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相同,后果相同; 4) 使本案中通过的一项法院判决生效,并被承认为合法; 5) 对实体法的适用和解释有错误的,撤销或者变更一审、二审或者监察法院的司法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不发回重审。 撤销或修改法院判决的理由 在监督秩序中是严重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规范的行为。 从这个规范的字面意义可以看出,只有违法性才是撤销或变更司法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违反或不正确适用诉讼法规则导致或可能导致不正确解决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 在以下情况下,实体法规范被视为违反或错误适用: 1)法院未适用所适用的法律; 2) 法院适用了不受适用的法律; 3) 法院曲解了法律。 监督审判地法院按照决定的一般规则作出决定,但法官必须说明该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并说明该决定与何种情形有关。一审、二审或监督审讯保持不变,而检察官的监督投诉或陈述 - 不满意。 上级法院关于法律解释的指示,对法院复审案件具有约束力。 监督机关对下级法院下达指令,必须严格遵守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 同时,监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具有咨询性质。 监督审法院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合议庭的决定,可以在监督上诉或检察官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陈述的情况下提出。俄罗斯联邦。 75. 由于新发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定义和法规的情况而进行修订的概念、特征和依据 由于新发现的情况而进行的修订 - 应参与案件的人或其代表的要求启动的独立的特殊民事诉讼阶段,就发现申请人在审理期间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新的现有情况对司法行为提出质疑审判。 新发现的情况 - 随后在审理案件时向法院宣布这一事实的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法律事实,从而对法院的结论产生怀疑。 由于新发现的情况,修订阶段的特点: 1) 这个阶段的独立目标 - 确定随后核实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理由; 2) 新发现情况修正阶段的对象 -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决。 被上诉的司法判决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正当的,法庭的结论得到法庭审查的证据的证实,只有在发现新发现的情况后,才认为判决符合客观(司法)事实。问题。 由于新发现的情况而对法院判决的修改由更改法院判决或通过艺术新判决的法院进行。 393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对已生效的决定、裁定新发现的情况进行复议的理由是: 1)申请人在审理案件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 2) 明知证人的虚假证言、明知的专家的虚假意见、明知的误译、伪造证据,从而导致作出非法或不合理的决定、法院裁决,并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 3) 当事人、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其代理人、法官在审理和解决本案过程中犯下的、经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的罪行; 4) 撤销作为法院决定或裁决依据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判决、法院裁决或决定(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92 条) )。 新发现案件审理案件的法院: 1)一审,作出决定和裁定; 2) 变更决定或作出新决定的上诉案件; 3) 变更决定或作出新决定的翻案案件; 4) 作出决定或裁定改变决定或作出新决定的监察机关。 与以往立法相比,扩大了因新发现情节而需要修改的司法行为范围。 第七十六条 对法院判决的修改、对新发现的情节的裁定,由参与案件的人主动发起。 向初审法院提交复审申请。 上诉、翻案、监察机关改变一审法院的决定或者作出新的决定的,应当向作出新的决定的法院提出新发现的情况,申请改正。 流通期限 - 自确定修订理由之日起 3 个月。 成立日 - 有关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现修改理由的日期。 发现案件重大情节后 时间计算 从发现这些情况之日起提交申请。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以证据质量低劣、举证方式有缺陷或者程序主体有犯罪行为为由修正的,期限自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日。 复议的依据是驳回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司法前认定的事实的,提出申请的期限自判决、裁定、量刑生效之日起计算,取消原作出的决定,裁决,判决。 复核依据为法院撤销作为该法院决定或裁定依据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时,申请期限自该决定之日起计算。法院关于取消相关非司法行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撤销决定或法院裁决所依据的决定,提出申请的期限从非司法机构发布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新发现情况而申请修改的,不属于国家义务。 法院因新发现的情况受理复议申请的,有义务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参加案件的人,但当事人不出庭不构成妨碍考虑申请。 法院的组成、审理申请的程序和条件由审理案件的相关案件确定。 在考虑申请时,程序会被缩短。 法院根据申请的审议结果作出决定。 审理新发现情形复核申请的法院可以: 1)承认该情况为新发现,并据此撤销有争议的司法行为,并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审理案件; 2) 拒绝承认新发现的情况,使被质疑的司法决定继续有效。 77. 执法程序的本质 执行程序 - 法律规定的执行司法机构行为的程序,旨在确保真正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主观物质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生效 仲裁庭司法法令 所有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组织、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并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执行。 强制执行由法警服务执行,该服务是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机构系统的一部分。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的法警服务包括: 1)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执达司; 2)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军事法庭司的法警服务; 3) 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机构法警的服务; 4) 区、跨区的法警划分。 按照执行程序的顺序,执行一般管辖权法院的决定、仲裁法院的行为以及其他非司法机构的行为。 并非所有司法行为都是可执行的。 就承认请求作出的决定不受强制执行程序规则的强制执行。 它们说明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由国家和其他机构和官员根据相关人员的意愿实施。 多数特别程序案件的决定和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若干类案件的决定也不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裁决的决定,即当决定被告执行某些行动或不采取某些行动时。 被告可以自愿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因故逃避执行的,原告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对被告采取可能导致判决执行的措施。 采取这些措施是按照执行程序的顺序进行的。 执行程序 - 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决定作出并生效后的权利保护过程以强制执行程序的形式继续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义务参与者; 2)存在性,它决定了民事过程的运动机制。 处置性表明,民事诉讼的主要驱动力是参与案件的人的主动性; 3)所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 4)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关系; 5) 权力的承担者是法院; 6)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有根据的。 78. 执法程序的机制 执法程序是通过出示执法文件以供收集而启动的。 行政文件 - 法律规定的文件,在债务人自愿不执行的情况下,由法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强制执行。 执行文件必须表明: 1) 发布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名称; (二)签发执行令的案件或者材料及其编号; 3) 司法行为或其他被执行机构的行为的通过日期; 4) 债权人组织和债务人组织的名称、地址; 恢复者-公民和债务人-公民的姓氏、姓名、父称、他们的居住地、债务人-公民的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他的工作地点; 5) 司法行为或其他机构行为的执行部分; 6) 司法行为或其他机构的行为的生效日期; 7) 执行文件的发布日期和提交执行的截止日期。 执行文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执行。 由以下机构签发的执行令: 1) 根据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行为, - 提交在3年内执行; 2) 根据仲裁法院的司法行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决定、其他仲裁法院 - 6 个月内; 3)根据劳资纠纷委员会的证明,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构(官员)的决定 - 3个月内。 违反这些条款 即不予执行而退回执行文件。 追回错过的最后期限 也许如果出于充分的理由省略它们。 随着执行程序的启动,法律将债务人和追偿人的某些法律后果的发生联系起来。 从执行程序启动的那一刻起,当事人或其他执行程序主体与法警之间的关系就具有权力和从属关系的性质; . 执行程序的启动由法警以启动执行程序的决定的形式正式确定。 该决定必须在向他提交执行文件之日起 3 天内发布。 之后,法警 邀请债务人自愿遵守要求 并在以强制措施的形式对他施加国家权威强制之前规定了一定期限。 自愿执行期限 自执行程序启动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天。 79. 执法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 1) 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交正确执行的行政文件; 2) 法警执行人通过启动执行程序的决定; 3) 法警规定的自愿执行期限届满。 这些理由按照委员会作为结果导致强制执行开始的顺序列出。 执法措施: 1)通过扣押和出售债务人的财产来取消其财产的赎回权; 2) 取消债务人的工资、养老金、奖学金和其他类型的收入; 3) 对他人持有的债务人的现金等财产进行止赎; 4) 从债务人处扣押并转让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某些项目给收回人; 5) 依照联邦法律采取的其他措施。 所有这些措施都可以单独或综合适用于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行动。 在以扣押方式对财产和资金征收执行时,即使在民事或仲裁程序中考虑,也应牢记采取这些临时措施的可能性。 对债务人财产的止赎 - 最常见的执法措施之一。 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清查、扣押和随后的强制变卖。 债务人财产说明 - 一种记录扣押债务人财产事实的程序方法,通过起草适当的文件来制定 - 盘点和扣押财产的行为。 移交扣押财产以供保管 - 扣押财产程序的组成部分之一。 目标 - 确保其安全,即防止其被债务人浪费、转让或隐瞒,这是通过民事和刑事责任措施来确保的。 如果债务人没有资金,则对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征收止赎,但根据联邦法律不得征收止赎的财产除外。 不能对已支付的金额征收追偿: 1)对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因养家糊口的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2)在执行公务中受伤的人员; 3)与孩子的出生有关 - 对于有很多孩子的母亲; 单亲父亲或母亲; 在寻找父母期间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一组的养老金领取者和残疾人士的照料; 维护义务; 4) 在有害工作条件或极端情况下工作; 5) 与孩子出生、亲属死亡、婚姻登记以及解雇员工支付的遣散费有关的组织。 80. 执行行动的成本。 违反行政程序立法的责任 执法行动费用 - 用于组织和执行这些行动的资金来自用于发展执法程序的预算外资金,其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以及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法人员的资金诉讼程序。 执法行动的成本包括用于以下方面的资金: 1)债务人财产的运输、保管和变卖; 2) 翻译、证人、专家和其他按规定方式参与执行执法的人员的工作报酬; 3) 邮寄(寄)给收款人; 4) 在法庭上寻找债务人、其财产或寻找从债务人那里带走的孩子; 5)在执行文件执行过程中执行的其他必要的执行动作。 为保证执法行动的履行,追索人有权向单位存款账户预缴足额的相应费用或部分费用。 执法行动完成后,预付费用将全额退还给索赔人。 在执行程序终止的情况下 因追回人在执行令状期间无理拒绝接收从债务人处扣押的物件,将其移交给追回人,并在干扰执行令的情况下将执行令退还给追回人通过他的行为(不作为)执行令状,追索人将退还部分预付款,超过执行行政行为的成本。 如果由于取消发布执行文件所依据的决定而终止执行程序,则执行行动的费用将计入联邦预算。 如果索赔人无理拒绝 从收到执行文件执行期间从债务人处扣押的物品,依法向追回人追讨执行费用。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规定 执行文件要求债务人执行某些行动或不执行某些行动,在法警规定的期限内,他决定对债务人处以最高 200 倍最低工资的罚款,并指定他新的期限执行。 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新的执行文件执行期限内继续违反,罚款金额每次翻倍。 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多次不执行执行文件 法警向有关当局提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意见书,公民或官员因其公务必须执行行政文件。 81. 仲裁法庭:本质、目标、组织、结构和能力 仲裁程序 保护从事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从事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城市、国家当局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政府、其他机构、特定地区的官员。 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系统包括: 1)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2) 联邦地区仲裁法院(上诉仲裁法院); 3) 仲裁上诉法院; 4) 共和国、地区、地区、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自治区、自治区的初审仲裁法院。 仲裁法院的法律诉讼任务: 1)确保商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司法公正; 2) 在独立和公正的法院依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正的公开审判; 3) 加强法治,预防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 1)形成尊重法律和法庭的态度; 5) 协助建立和发展合伙商业关系,形成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 6) 协助加强法治和预防创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活动正在建设中 原则 合法性、法官的独立性、组织和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的平等、当事人的竞争和平等、诉讼程序的公开性。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通过解决经济纠纷和审理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赋予其权限的其他案件来行使司法权按照他们的要求采用。 仲裁庭的管辖权 包括因民事、行政和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仲裁法院管辖的所有纠纷,既包括传统上称为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管理纠纷。 仲裁院第一审的从属案件由法官单独或集体审理。 第一审仲裁庭合议审理案件,由3名法官或2名法官和XNUMX名仲裁陪审员组成。 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是按照民事和行政秩序进行的。 82. 仲裁程序的参与者 仲裁程序的参与者. 1.仲裁过程中的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及其副手、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联邦地区仲裁法院和仲裁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法官具有职权范围,并在法庭开庭中发挥主导作用。 他的权力旨在正确、完整和胜任地审议案件。 作为诉讼的参与者,法院既可以作为合议机构,也可以作为独任法官。 2. 参与案件的人员和仲裁过程的其他参与人: 1)侧面; 2) 第三方; 3) 检察官; 4) 国家机关; 5) 地方政府; 6) 其他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的机构。 这些人对案件的结果有个人利益。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 1)熟悉案件材料,进行摘录、复印; 2) 宣布挑战; (三)在开庭前出示证据,了解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出示的证据; 4)参与证据审查; 5) 向仲裁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提出问题,提出申诉,发表陈述,向仲裁法院作出解释,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提出意见; 6) 了解他人的诉状、反对诉状、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的论点; 7)了解其他参与案件的人提出的投诉,了解本案所采取的司法行为,并以单独文件的形式接收所采取的司法行为的副本; 8) 对司法行为提出上诉; 9) 享有其他诉讼权利。 除一般权利外,当事人还拥有个人专有权。 因此,原告有权在仲裁法院作出裁决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据或标的,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拒绝诉讼请求。 双方可以在任何阶段通过友好协议结束案件。 第三方 - 进入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发生的与双方一起解决争议的利益相关的程序的人。 争议结果中的利益性质可能不同——法律区分第三方声明和不声明对争议主题的独立主张。 这些人之所以进入程序,是因为对案件的决定可能会影响到他们。 检察官 也有兴趣。 他进入这个程序是为了保护某人的权益,他的任务是由法院做出合法和正当的决定。 仲裁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 - 证人、专家、翻译、代表 - 被要求促进正义。 他们被要求协助法院对案件的情况进行正确和完整的审查。 这些人的权利范围较窄,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没有个人利益。 如果是,则应带走该组的一个人。 83. 一审仲裁庭的程序。 修改仲裁庭的决定 一审仲裁法院的程序从有权提出索赔的利害关系人提交索赔声明的那一刻开始。 请求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法院。 申索书须由原告或其代表签署。 一旦索赔被接受,审判就开始了。 诉讼旨在根据案情考虑和解决争议。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实际情况,查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解决案件时,法院会做出合法且合理的决定。 案件的审议是在参与案件的人有义务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开庭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阶段): 1)准备部分; 2) 案情审理; 3)决议和决定的公告。 案件合议时,由院长、副院长或仲裁院法官主持。 一审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根据案件现有材料作出的裁决,可以提出上诉。 可以在翻案和上诉程序中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这取决于决定是否生效。 在上诉程序中,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被考虑,而在上诉程序中,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被考虑。 可以在决定作出后 1 个月内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诉,并在有争议的决定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诉,从而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投诉; 2) 接受或拒绝考虑; 3) 程序准备; 4) 对案件情况的调查; 5)做出决定。 根据翻案上诉的审理结果,翻案仲裁法院有权: 1)维持仲裁庭的裁决不变; 2)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的决定; 3) 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的决定,将案件提交仲裁法院重新审理; 4) 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的决定,将案件移送其他仲裁法院审理; 5) 使本案先前通过的决定或决议之一生效; 6) 撤销一审法院的决定。 更改或取消决定、决议的理由 一审仲裁院的判决、决议所载的本院结论与上诉、上诉两审仲裁院认定的案件实际情况与本案所掌握的证据不符,违反或不正确地适用实体法规范或程序法规范。 84. 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程序 外国人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法院申请保护他们受到侵犯或争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同时,他们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和组织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 外国人 -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民事诉讼法律能力和外国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由以下因素确定: 1)属人法,即公民拥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a) 如果一个人拥有俄罗斯和外国国籍,俄罗斯法律被视为他的属人法; b) 拥有多个外国国籍的人,其属人法为其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 c) 无国籍人的属人法是该人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 d) 根据属人法不具有诉讼能力的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被承认为具有诉讼能力。 俄罗斯联邦法院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管辖权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规则确定的,即如果被告具有以下特征,俄罗斯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居住地在俄罗斯联邦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居住地 公民 - 他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地方。 法院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审理案件: 1)外国实体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2) 被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财产; 3) 原告参与追讨赡养费和确立亲子关系的案件,在俄罗斯联邦有住所; 4) 在赔偿养家者受伤、其他健康损害或死亡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损害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5) 在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依据的诉讼或其他情况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6) 索赔源于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7) 索赔源于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当得利; 8) 离婚案原告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或至少一方配偶为俄罗斯公民; 9) 原告涉及维护名誉、尊严和商业声誉的案件,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也可以适用替代管辖权的规则——当事方选择考虑争议的地点。 也可以适用专属管辖权规则。 专属管辖权包括: 1)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权利的案件; 2)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承运人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3) 俄罗斯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离婚案件,如果配偶双方在俄罗斯联邦有居住地。 85. 仲裁法院的特点和类型 仲裁法庭 - 第三方法院,由争议各方自行选举,自愿委托其对其案件作出裁决,并承诺事先遵守该裁决。 仲裁目的 - 解决已出现的法律冲突并确保自愿履行义务。 仲裁法院解决经济纠纷的立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仲裁法院: 1) 为解决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仲裁法院(所谓的“临时”仲裁法院); 2) 常设仲裁法院。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将争议提交给为审理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仲裁庭时,当事人必须自行详细确定争议的形成程序和审理争议的程序。 仲裁法院的特点: 1) 诉讼主题是一个争议或一组争议,双方同意由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专家组(或由一名仲裁员)审议; 2) 在合同或单独协议中确定仲裁庭审理争议的条件时,可以约定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或仲裁庭的组成; 3) 双方就将争议移交给常设仲裁法院达成的协议意味着双方指示该机构解决依法有权独立解决的组织问题; 4)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移交仲裁法院的,该争议不能成为仲裁法院审理的对象; 5) 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包括为当事人独立选择仲裁员解决争议提供广泛的机会。 当事人有权选举任何具有必要资格的人担任仲裁员,包括外国人; 6) 仲裁庭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本合同适用的贸易习惯作出决定; 7) 仲裁法院,包括常设法院,不能发布命令和其他执行文件; 8) 仲裁程序按照仲裁员的合法性、保密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的选择性、竞争性和平等性原则进行。 其余程序与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类似,并以发布法院判决结束。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仲裁庭的决定来对仲裁庭的决定提出质疑。 同时,规定只能对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过的仲裁法院的裁决提出异议。 申请必须向仲裁法院有争议的裁决在其领土内作出的法院提出。 为申请撤销仲裁庭的裁决,规定了 3 个月的期限,从提出申请的一方收到有争议的裁决之日起计算。 86. 仲裁庭审理争议的程序 争议审议程序. 1. 提出索赔 - 原告在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法院的索赔陈述中陈述其索赔。 索赔声明的副本将发送给被告。 被告有权向原告和仲裁法院提交 对索赔声明的答复,提出他对这一主张的反对意见。对申诉书的答复应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时限提交给原告和仲裁法院。如果仲裁程序规则没有规定提交对索赔书的答复的截止日期,则该答复应在仲裁法院第一次会议之前提交。 2. 准备阶段 - 就案件的审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审理争议的语言、地点和基本规则。 在仲裁法院解决特定争议时,当事人可自行决定约定仲裁地点,如果未达成一致,则由仲裁法院确定仲裁地点以解决特定争议,考虑到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便利因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应以俄语进行。 3. 根据案情审议案件 - 根据协议发生。 每一方都必须证明其所引用的情况作为其主张和反对的理由。 仲裁庭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各方必须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保存会议记录。 4. 案件判决 - 在审查案件的情况后,仲裁庭以仲裁庭成员中的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 该决定在仲裁法院会议上公布。 仲裁庭有权仅宣布裁决的执行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送达决定的期限,则必须在决定执行部分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15 日的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有理由的决定。 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仲裁庭有权推迟通过该决定并传唤双方当事人续会。 应当事人请求,仲裁庭接受 批准和解协议的决定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和解协议的内容载于仲裁法院的裁决中。 仲裁庭的决定应在仲裁程序地点和作为仲裁庭成员的仲裁员签署之日视为通过。 仲裁庭在通过后一个月内解决特定争议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一起送交主管法院保存。 87. 执行仲裁法院裁决的程序 仲裁庭的决定是按照决定中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自愿执行的。 如果没有设定最后期限,该决定将立即执行。 仲裁庭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执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仲裁法院裁决的执行 根据执行仲裁法院裁决的主管法院签发的执行令,根据执行仲裁法院裁决时有效的执行程序规则进行。 仲裁庭裁决的执行顺序. 1. 申请签发执行令 - 由作出有利于该决定的一方向主管法院提交。 仲裁庭决定的自愿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签发执行令。 逾期提交或未附上必要文件的执行令状申请,由主管法院不加考虑地退回,并作出裁决,可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或民事程序立法规定的方式。 如果主管法院认为错过指定期限的原因有效,则有权恢复提交申请签发执行令的期限。 2. 考虑申请 - 自主管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主管法院的法官单独审议签发执行令的申请。 应当将审议该申请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缺席不构成审议该申请的障碍。 3. 决心 - 根据对签发执行令申请的审议结果,主管法院应就签发执行令或拒绝签发执行令作出裁决。 主管法院发出执行令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主管法院应作出拒绝签发执行令的裁定: 1)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未规定或不受其条款约束的争议作出裁决,或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4) 仲裁庭决定所针对的当事人没有被适当地通知仲裁员的选举(任命)或仲裁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向仲裁员提交解释法庭。 为执行仲裁法院的决定而发出的执行令,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执行。 88. 俄罗斯公证人的组织和能力 公证服务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基础载于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本原则。 公证人 在俄罗斯联邦的目的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通过公证人提供的公证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代表俄罗斯联邦通过立法。 公证行为 在俄罗斯联邦,由在国家公证处工作或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员依法进行。 国家公证处和公证处登记册从事私人执业,由在公证领域行使控制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进行。 在当地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 公证行动由授权执行这些行动的行政当局的官员执行。 代表俄罗斯联邦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公证行为由有权执行这些行为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进行。 公证活动不是创业,不追求盈利的目标。 对于公证人 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教育,在国家公证处或在私人执业的公证处完成至少一年的实习,并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公证活动权利的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任命。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执行下列公证行为: 1)验证交易; 2) 出具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证书; 3) 实施和取消对财产转让的禁令; 4) 证明文件副本及其摘录的准确性; 5) 证明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6) 证明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正确性; 7) 证明公民在世的事实; 8)证明公民在某地的事实; 9) 与照片中的人证明公民的身份; 10)证明提交文件的时间; 11)将个人和法人的申请转让给其他个人和法人; 12) 接受货币金额和有价证券作为存款; 13)制作行政铭文; 14) 对账单提出抗议; 15) 出示支票付款并证明未支付支票; 16) 接受文件存放; 17)进行海上抗议; 18) 提供证据。 在国家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履行同样的公证行为,并出具继承权证书,并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 89. 公证人对交易的证明 公证人对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立法规定强制性公证形式的交易进行认证。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人可以证明其他交易。 公证人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其提交的交易草案的含义和意义,并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意思,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公证人证明: 1) 需要登记的转让和财产质押合同——只要出示确认转让或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文件即可获得认证; 2)关于在分配的土地上建造住宅楼的协议 - 它由土地分配地点的公证人证明。 住宅楼、公寓、别墅、花园洋房、车库以及地块的转让协议的认证在指定财产的位置进行; 3)遗嘱 - 公证员证明有能力的公民的遗嘱,该遗嘱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境内各共和国立法的要求起草的,并由他们亲自提交给公证员。不允许通过代表认证遗嘱。遗嘱认证时,遗嘱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遗赠财产的权利。公证人在收到取消遗嘱的通知,以及收到取消或更改先前起草的遗嘱的新遗嘱时,应在公证人保存的遗嘱副本上对此进行记录,并在公证行为登记簿。撤销遗嘱的通知必须经过公证; 4) 授权书——公证人以一个或多个人的名义代表一个或多个人证明授权书。以转让方式出具的授权书,须出示载有转让权利的主授权书,或出示主授权书下的代表被迫转任的证据,并须经过公证。因情况而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签发授权书的人的利益。以代位方式签发的授权书所包含的权利不应多于主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以传票方式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经公证人认证的记载交易内容的文件份数,由申请公证人确定,但不得超过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数量。但有关财产质押、修建住宅、转让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遗嘱、协议,须向公证人提供至少两份,其中一份留存于公证人档案中。办公室。 90. 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公证行为由公证人在出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后进行。。它们可以在公证处或外面进行。 公证行为可由任何公证人执行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的除外。 进行公证时 公证人权利平等,义务相同 无论他们是在公证处工作还是在私人诊所工作。 公证人起草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必须 确定申请公证的公民、其代表或法人代表的身份。 身份识别是根据护照或其他文件进行的,可以排除对申请公证行为的公民身份的任何怀疑。 必须向参与者大声宣读经过公证的交易内容以及声明和其他文件。 公证命令中起草的所有文件均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公证人不得 公证行为接受有删除或添加、划掉文字或其他更正的文件,以及用铅笔书写的文件。 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有义务拒绝执行公证行为: 1) 实施此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 该行为将由另一名公证人执行; 3) 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无适当权限的代表申请公证行为; 4) 代表法人进行的交易违背其章程或条例规定的目标; 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 5) 为履行公证行为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所有公证行为由公证人执行, 已在登记册中登记,登记册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制定。 公证人无权 以他自己的名义并代表他自己、以他的配偶、他和他的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的名义并代表他进行公证。 利害关系人认为已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公证行为违法的,有权向国家公证处(从事公证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私人执业)。 当事人之间因公证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法院审理。 作者:Gatin A.M. 我们推荐有趣的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查看其他文章 部分 讲义、备忘单. 读和写 有帮助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科技、新电子最新动态: 用于触摸仿真的人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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