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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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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商法的主体、方法和原则
  2. 贸易法
  3. 非立法来源
  4. 国家对遵守商业活动规则的控制
  5. 防范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6. 个人企业家
  7. 个体企业家的责任。 终止其活动
  8. 商业组织
  9. 独立部门和非独立部门
  10. 企业家的公民权利对象
  11. 货币(货币)和证券
  12. 房地产。 工作和服务。 应收账款。 债务
  13. 产品理念
  14. 商业组织个性化的手段
  15. 产品、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个性化方式
  16. 商品市场的概念
  17. 商品市场的结构和基础设施
  18. 完全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保护竞争
  19. 俄罗斯法律下的竞争概念
  20. 以支配地位滥用经济实体
  21. 商品交易所
  22. 交易所交易的特点
  23. 拍卖行。 拍卖交易
  24. 拍卖交易的组织。 拍卖技术
  25. 批发交易会
  26. 商业承诺
  27. 商业义务的分类
  28. 商业交易:概念和类型
  29. 商业活动合同
  30. 合同内容
  31. 合同形式
  32. 合同解释。 合同登记
  33. 订立合同的方法
  34.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义务人
  35. 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民法合同类型
  36. 商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37. 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概念。 执行协议
  38. 易货协议
  39. 贸易信贷协议
  40. 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条约序言
  41. 识别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42. 合同标的
  43. 产品质量
  44. 包装和标签
  45. 分类、完整性和成套商品。 交货时间
  46. 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所有权转让时间
  47. 供应合同与零售合同的区别
  48. 价格基础
  49. 为税收目的确定商品、工程或服务价格的原则
  50. 非现金支付形式。 按付款单结算
  51. 信用证、托收、支票结算
  52.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53. 解决企业家纠纷的责任和程序
  54. 确保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55. 罚款
  56. 质押和保留
  57. 担保协议。 订金
  58. 银行担保
  59. 操作措施。 付款人违反义务时供应商的选择
  60. 在供应商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付款人的选择
  61. 终止合同义务
  62. 商业代表
  63. 商业调解。 劳工代表
  64. 代理合同
  65. 佣金协议
  66. 代理协议
  67. 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合同
  68. 组织货物运输的协议。 租船协议(宪章)。 货运代理协议
  69. 仓储服务的概念和类型
  70. 仓储协议
  71. 仓库收据
  72. 特许经营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商业特许权协议
  73. 特许经营的种类
  74.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为其参与者带来的好处
  75. 营销活动的概念
  76. 营销研究的概念、原则、类型和目标。 信息来源

一、商法的主体、方法和原则

商业法 是一个复杂的民法制度,由管理商业领域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

商法基于与民法相同的监管方法和原则。

民法规范财产和相关的非财产关系。

主题 商法的规定是贸易活动(贸易),作为一种企业家活动,在民法交易的基础上,通过批发和零售贸易组织将商品从制造商推销给消费者。 商品销售包括交付、货物运输、装卸操作、货物储存、贸易分类的收购、分类、包装、准备出售的货物、零售。 这些操作总体上形成了商品流通技术链中相互关联的环节。

货物从生产领域到零售贸易网络的流动有两种形式:中转和仓库。 在下面 在途中 当来自生产领域的货物绕过批发组织的仓库被送到零售组织时,就理解了这种商品流通形式。 商品流通的仓库形式具有多个环节的特点,包括批发仓库环节、中介机构、店铺交易大厅等。

因此, 商品市场 是货物流动形成的一组关系。

方法 任何法律分支的法律规制都是一套影响受该分支规制的关系的技术和方式。

商法具有以下特点 原则:

1。经济自由原则。

2。承认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形式财产的多样性和法律平等及其平等保护的原则。

3。单一经济空间原则。

4。保持竞争的原则。

5。平衡企业家私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系统盈利的原则。

7。合法性原则。

8。企业家的主动性和诚信原则。

9。契约自由原则。

10。信息安全原则。

11。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原则。

2. 商法

贸易法 由公共当局以规定的形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发布的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组成,其中包含有关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动的规则。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俄罗斯联邦的主要法律是 俄罗斯联邦宪法,其中包含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已成为商法的原则。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规范贸易关系的第二个最重要的法律行为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法典).

联邦法律的分类规范商业活动:

1) 规定企业家及其业务的州要求的法律,例如,《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的州注册的联邦法》、《关于许可某些类型活动的联邦法》、《关于会计的联邦法》、联邦法“关于人口的卫生和流行病福利”,联邦法“关于在现金结算和(或)使用支付卡结算中使用收银机”,联邦法“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 ";

2) 确定商业交易个体法律制度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邦“抵押证券法”等;

3) 构成商品市场结构和运作基本规则的法律:联邦“保护竞争法”、俄罗斯联邦“商品交易和外汇交易法”;

4) 确立商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运作的法律:《关于股份公司的联邦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联邦法》、《关于生产合作社的联邦法》、《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 》、《俄罗斯联邦中小企业发展联邦法》等。

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得到普遍承认 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双边(例如贸易)和多边(例如 1980 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渥太华,1988 年)等)。

民法典防止国际和俄罗斯国家立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以有利于国际立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联邦执行机构条例。

3. 非立法来源

与市场经济中许多大公司的形成有关, 公司法是指企业主体(主要是企业)为了规范自身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行为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章程;分支机构、部门等规定

在主体的创业活动不受监管法律行为和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另一种法律渊源—— 商务定制。根据艺术。 5门将 商业实践 法律未规定的已发展并广泛用于任何商业活动领域的行为规则得到承认,无论其是否记录在任何文件中。 营业额的惯例不应与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相冲突。

商业惯例往往在权威公共组织的文件中制定(如国际商会公布的各种合同范本、结算规则、INCOTERMS规则)。

4. 国家对遵守商业活动规则的控制

状态控制 贸易领域是政府机构使用的一套规范、方法和手段,以便为商业活动创造最佳条件并遵守商品市场的必要规则。

国家对商业活动的监管是基于直接(行政)和间接(经济)监管形式的结合。

К 国家直接监管的形式 包括国家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和非纳税义务; 许可,与区域执行机构就企业所在地和选定类型的商业活动的性质达成一致的程序,考虑到环境、人口和其他后果,遵守环境管理、卫生和个人卫生,遵守形成产品成本、会计、标准、产品认证和服务、统一测量、确保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自然管理、环境立法; 统一的会计、统计和其他信息报告; 消费者保护立法; 定价程序; 消防安全等

国家监管的间接形式 通过创建经济特区、为最成功的公司举办竞争和拍卖、提供软贷款、补贴、补贴、对小企业的优惠待遇等,意味着国家对最优先领域和经济发展形式的各种支持。

基本上,这些关系包含在其他法律分支的主题中。 此类关系包括税收、货币和预算控制、金融市场的国家控制、运输控制(在俄罗斯联邦国界的车辆检查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固定和移动点)、国家控制(监督)由海、河港口和这些港口领土内机场的民航检查服务、海关管制、出入境管制、许可证管制、国家计量管制等部门管理。

5. 防止控制机构失职

所有 保护方式 可分为管辖权(向主管当局上诉)和非管辖权(不诉诸任何当局)。 《关于在国家控制(监督)过程中保护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权利的联邦法》定义了国家控制(监督)和权利保护的原则。

国家控制(监督) - 这是对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在开展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定的商品(工作、服务)强制性要求的验证。

介绍 对官员进行控制活动时的限制谁无权:

▪ 检查不属于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权限范围内的强制性要求的遵守情况;

▪ 在控制活动期间,在被检查企业的官员或雇员或其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检查;

▪ 要求出示非控制措施对象且与检查对象无关的文件、信息、产品样品(样品),并扣押与检查对象无关的原始文件;

▪ 要求产品样品(样品)进行研究(测试)、检验,但未出具按照规定形式和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产品样品(样品)选取法的;

▪ 传播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并通过控制措施获得的信息,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 超过规定的控制措施期限。

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官员在执行控制措施时的义务:

1) 及时和充分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的权力,以防止、发现和制止违反强制性要求的行为;

2) 根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关于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命令,实施控制措施;

3) 仅在执行公务期间,在出示官方身份证和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关于执行控制措施的命令后,访问企业家的设施(领土和场所)以执行控制措施;

4) 当企业家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时,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6. 个体企业家

要获得个体企业家的身份,公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法主体的标志:

▪ 法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为自己产生民事责任并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

▪ 有居住地(公民永久或主要居住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一名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居住地。俄罗斯联邦法第2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迁徙、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居住地是指住宅、公寓、办公用房、专门居住用房(集体宿舍、收容宾馆、独居老人之家等)以及公民永久或者主要居住的其他住宅用房。租赁(转租)协议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在根据艺术解放的情况下。 民法典第2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从事创业活动。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11 条规定: 个人企业家 - 这些是按规定方式注册并在没有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进行创业活动的个人,以及私人公证员、私人保安员、私人侦探。

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在其居住地进行,具有构成价值。

国家登记程序 个人企业家,制定了《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的国家注册的联邦法》。 这包括:

▪ 企业家国家注册;

▪ 在税务机关将其登记为纳税人;

▪ 根据全俄经济活动类型分类器分配代码;

▪ 作为保险公司注册预算外资金。

企业家和农民(农场)企业的国家登记由俄罗斯联邦税务机关进行。

农场在不形成法人实体的情况下经营,但它们受关于法人实体活动的民法规则的约束。

个体经营者的权力: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进行非现金支付,作为小企业实体获得贷款,建立经济伙伴关系(如您所知,非企业家的公民无法建立伙伴关系),无限数量地雇用工人。

7. 个体企业家的责任。 终止其活动

违反商业义务的责任 高于违反一般民事义务的责任。 个体企业家的财产责任规则载于艺术。 《民法典》第24条规定,除依法不得征收的财产外,公民对其全部财产承担义务。

只有在存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企业家才能免除责任。 因此,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经营业务风险更大。

针对个体企业家的索赔在其居住地提出。

终止个体企业家的活动 可以自愿和非自愿发生(通过法院判决)。

这一法律事实由个人终止创业活动的国家登记证书确认。

如果个人企业家不能满足债权人与其创业活动相关的债权,他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宣布资不抵债(破产)。

债权人对破产人的债权以属于他的财产为代价得到满足,这些财产可以被取消,按照艺术第 3 款确定的优先顺序。 25 GK。 该财产的清单由民事诉讼立法确定。

在这些情况下,国家注册自法院判决或判决生效之时起即告失效,并根据法院判决的副本在统一国家个体企业家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8. 商业组织

法人实体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48 条规定,一个组织被承认在所有权、经济管理或运营管理方面拥有单独的财产,对该财产承担其义务,并且可以代表自己获得和行使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庭上做原告和被告。

法人实体可以以商业和非商业组织的形式成立。 创建商业组织是为了开展业务并因此获利。 在商业组织中,与非营利组织(机构和消费者合作社除外)相反,创始人对已建立公司的资本拥有财产权。

9. 分离和非分离的细分

公司分工 - 这是其结构的组织要素,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地位,执行公司的个人内部和(或)外部职能。

商业组织的划分中,从参与经济周转的角度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孤立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非孤立型(管理层、部门、部门)。

在艺术。 税法第 11 条规定 单独的细分 组织 - 在领土上与之隔离的任何细分,在其位置配备固定工作场所。 无论组织的组成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文件中是否反映了组织的单独分部,以及赋予特定分部的权力,都承认该组织的单独分部。 同时,如果工作场所的创建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认为工作场所是静止的。

最常见的部门,其活动不适合公司的外部联系人。

部门 - 这是法人实体的非独立细分,位于法人实体所在地。

创建 分行 表明公司追求管理分权的目标,开始将任何单位的活动分开,强制其履行单独的外部职能并赋予其更大的独立性,包括将部门负责人的权力正式化的律师。 但由于分公司位于法人所在地,因此它不是分公司。

表示 是位于其所在地以外的法人实体的单独分支机构; 代表法人实体的利益并保护他们(民法第 55 条)。

位于法人实体所在地之外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民法第 55 条)。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通过以下特点结合起来:

▪ 领土和财产隔离;

▪ 创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时,组织将部分财产转让给他们,这反映在所创建部门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上。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仍然是法人实体的财产;

▪ 分公司或代表处只能根据该法人实体的内部规定(条例)代表该法人实体进行商业交易;

▪ 法人实体章程指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并根据其负责人的授权书规定的权力行事;

▪ 代表法人实体利益并保护其利益的职能。

10. 企业家的公民权利客体

对象 企业家的公民权利是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民法主体之间就此形成法律关系。

企业家财产权的客体可以是任何在性质上适合产品或生产资料作用的财产,用于营利; 具有价值性质。

然而,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29 条规定,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客体都可以自由地让与,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即自由流通。 因此,事情分为:

A) 免费流通;

B) 流通受限;

C) 通过法律的直接指示退出流通。

只有可转让或有限可转让(例如外币)的东西才能作为企业家财产权的对象。

营业额限制 某些事情是由法律规定的。 这意味着只能属于特定的民间流通参与者,并且只有在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别许可的基础上才允许交易的物品类型,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的。

退出民间流通 是自然资源,除了土地,以及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国家公园、国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独特的自然物体。

不得买卖、质押等可能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林金地块出让的交易。

事物的一般分类在第 6 章中给出。 《民法典》第 XNUMX 条,包括以下类别:

1) 不动的和动的东西 (此划分对于选择处理交易的方法很重要);

2)可除的,即不会因分割而失去其用途的物品(例如瓶装酒、燃料、材料),以及 不可分割 (例如汽车、冰箱)。 这种划分使您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如何将共同财产划分为股份,从而改变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3)困难的事情,即一组事物(例如,一家企业、一套家具、一架飞机),以及 简单的事情 (此划分使您可以更准确地确定货物供应合同的条款);

4)主要的东西和配件 (例如,电视和遥控器、锁和钥匙);

5)消耗品,即在生产过程中失去其消费特性的产品(例如化妆品、汽油),以及 不可消耗的东西,即长期使用并且只会随着使用而变质(贬值)(例如,一本书)。这种划分对于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非常重要:例如,您不能租赁消耗性财产;

6)个别具体的事情,即仅具有自己特征的事物(例如,冰流“Arktika”,具有数字和街道的房屋),以及事物 由共同的通用特征定义,例如重量、数量(例如金钱)。

11. 货币(货币)和证券

- 这是公民权利的对象,由一般特征决定,即它们是可互换的事物。

在艺术。 民法典第 140 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法定货币必须接受面值,即卢布。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外汇的情况、程序和条件由联邦法律规定。

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142条包含经典定义 安全 作为证明产权的严格正式文件,只有在出示本文件后才能行使或转让。

在民法典给出的定义中,可以区分以下显着特征 证券迹象:

1) 这些文件本身并不像实物那样有价值,而是因为对其中包含的某些价值的权利;

2) 这些文件是按照既定的形式和强制性细节起草的,如果缺少其中至少一项(或其指示不正确),则该文件无效(《民法典》第 2 条第 144 款);

3) 产权证明(包括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转让一定财产的权利);

4) 只有出示这些文件,才能行使或转让财产权;

5) 凭借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147 条规定,不能以证券发行理由不存在或证券无效为由拒绝执行证券。 因此,有义务的人必须执行证券,确保它只包含必要的细节,并且它的所有者可能不会检查它的发行理由,完全相信它的形式特征。 证券的这种性质称为公信力。

证券是一种在特殊市场——证券市场上流通的特殊商品,但既没有物质消费价值,也没有货币消费价值,即既不是实物产品,也不是服务。

12. 房地产。 工程和服务。 应收账款。 债务

К 房地产 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130 条和第 132 条首先包括在不对其用途造成不成比例损害的情况下无法移动的物体:地块、底土块(即位于土壤层和水体底部以下的地壳部分,延伸至地质研究和开发可达的深度)、孤立的水体、森林、多年生种植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物体; 二是需要特别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上船舶、内河航行船舶、空间物体、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 还应在此列表中添加在建对象,但可以移动而不会对其用途造成不成比例损害的对象除外。

大量法律规范房地产对象,包括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联邦法“关于房地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联邦法国家房地产地籍”等。

冒险。向零售贸易企业创建的过渡不仅与消费者需求的营销、向公共合同(零售采购和销售)的签订的过渡有关,而且与最佳贸易结构类型的识别有关。

税法中对工作和服务的定义相当简洁。

工作 活动得到认可,其结果具有实质性的表现,并且可以实施以满足组织和(或)个人的需要。

服务 活动被认可,其结果没有实质性的表现,在执行该活动的过程中被实现和消耗。

应收账款 - 这些是债权人对其交易对手未履行的货币义务以支付实际交付的货物、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索赔权(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改进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序的额外措施”)组织的财产”)。

在艺术。 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债权不属于其他财产。

商业债务被称为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组织财产的特殊组成部分,是组织与其债权人之间债权关系的主体。企业家拥有并使用应付账款,但有义务将其返还给债权人。应付账款与股本一起是组织财产的一部分。

13. 产品概念

考虑与商业周转相关的商品概念。

正是在购销交易过程中对商品的操作,成为许多企业家系统性利润的来源。 商品关系需要参与者对“商品”类别采取有效的方法。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一切可以成为有偿交易对象的东西。 作品、服务、地块、企业,甚至劳动力都获得了商品的地位(例如,在企业家之间,所谓“雇佣工人”的交易很普遍,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品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为销售或交换而生产的产品。

在俄罗斯立法中,对“货物”的概念没有单一的解释。

在《民法典》中,就销售合同而言,商品是指生产或获得并符合流通标准的任何物品(第 129 条)。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退出流通的物品不是货物,因为它们不能出售或交换。对此我们可以补充一点,货物是在销售交易中转移的东西。

反垄断立法(《关于竞争的联邦法》第 4 条)将产品定义为旨在销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流通的公民权利客体(包括工作、服务,包括金融服务)。

根据艺术的商品。 税法第 38 条承认任何已出售或拟出售的财产。

出于会计目的,货物是营运资金存货(包括制成品和货物)、应收账款、金融投资、现金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货物”的概念给出以下定义——这是组织库存的一部分,从其他法人(个人)实体获取或接收,旨在出售或转售而无需额外处理。

14. 商业组织个体化的方式

根据艺术的商业组织的个性化手段。 《民法典》第 54 条和第 1027 条是商号和商业名称。

品牌。公司权被认为是其所有者的排他性(即垄断性)主观民事权利,根据该权利,公司名称必须是新的并且与已经使用的名称不同。

在创建商业组织时,公司名称需要进行特殊的国家注册。

公司的口头名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构建的,由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

1) main(包含商业组织法律形式的说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生产合作社、国有企业、LLC、CJSC、OJSC),

2) 辅助(包含特殊名称、编号或其他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组织)。

商业名称 - 这是知识产权的特殊客体,具有以下特点(民法典第 1538 条):由从事创业活动的法人实体(包括被授予在根据法律由其组成文件),以及个体企业家; 用于属于版权所有人的贸易、工业和其他企业的个性化(民法第 132 条); 商业名称不强制包含在组成文件和法律实体统一国家登记册中; 权利人可以使用商业名称来个性化一个或多个企业。 对于一个企业的个性化,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名称; 企业家拥有商业指定的专有权。

15. 产品、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个性化方式

产品、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个性化手段是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根据艺术。 第1477章 商标 - 这是一种用于使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商品个性化的名称,其专有权得到承认,并由商标证书证明(民法第 1481 条)。

服务标志 - 这是一个名称,用于个性化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或他们提供的服务。

对商标(服务商标)给予法律保护的条件是其新颖性。 商标可以是口头的、比喻的、三维的和组合的。

消费者保护立法表明需要 产品标签,表示产品的口头描述,放置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包括制造商的品牌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标准链接(包括认证)、产品属性列表和编号其他数据。

注册商标标识 是圆圈中的字母“R”,表示使用的名称是注册商标。

货物原产地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名称是指代表或包含国家、城市或农村聚居地、地点或其他地理特征的现代或历史、官方或非官方、完整或缩写名称的名称,以及源自以下名称的名称:此类名称因其在产品中使用而为人所知,而该产品的特殊属性完全或主要由特定地理物体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决定。此类商品的生产者可以承认使用该名称的专有权(《民法典》第 1229 条和第 1519 条)。

名称不被视为商品原产地名称,尽管它代表或包含地理对象的名称,但已在俄罗斯联邦普遍使用,作为与地点无关的某种类型产品的名称其生产(《民法典》第 1516 条)。

具体到 精选 这种地理对象应包括:

A) 表明产品来自特定国家、地区、地区(包括考虑历史名称);

B) 产品名称与其特殊特性的联系,这些特性由给定地理对象的自然条件和(或)社会因素特征决定;

C) 消费者的认可和稳定的需求;

D) 具有社会意义的名称。

16. 商品市场的概念

市场功能:

▪ 商业性,因为交易者可以从他们的活动中获利;

▪ 定价,表现为在供需影响下商品价格的形成;

▪ 信息性——市场提供有关生产者和贸易商、有关商品和商品交易的信息;

▪ 监管——市场决定订单的类型和数量、绩效结果的质量和实施;

▪ 交流——市场允许企业家在开放、平等、正规、名誉的条件下以公认的形式建立联系,更发达的市场的特点是通过交流、展览、交易会、竞赛、演讲、简报、会议;

▪ 社会文化,因为在商业中使用营销可以提高在工作中使用科学数据的企业家的文化水平;

▪ 消毒- 最有进取心和最高效的工人获胜,而无良和低效的工人则离开市场。

市场 - 将特定产品的买者(需求者)和卖者(供应者)聚集在一起的机构或机制。 商品市场参与者的互动是由其基础设施(运输和仓储公司、信息机构、咨询公司等)保证的,但这种互动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还取决于国家的程度。对这个市场的影响。

依法 商品市场 是在俄罗斯联邦或其部分领土上没有替代品或可互换商品的流通领域,根据买方在相关领土内购买商品的经济能力和不存在这个机会在它之外“)。

在 NK 商品市场(工程、服务) 这些货物(工程、服务)的流通范围是根据买方(卖方)在该领土内购买(出售)货物(工程、服务)的能力而确定的最接近买方(卖方)或在其之外的俄罗斯联邦。

商品市场有很多特点:产品特点(如激光打印机市场)、地域界限(如莫斯科市场)、主体构成、商品资源量等。

有组织的市场 - 这是一个按照一定规则建立的关系领域,主要由组织它的实体制定,例如商品交易所、拍卖行、集市。 至 非正式市场 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所有其他贸易领域都可以归咎于此。

17. 商品市场的结构和基础设施

商品市场结构 它由直接进行贸易活动、作为中间商参与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商品促销活动的实体组成:商品制造商、批发商,包括中间商、组织、消费者组织和零售贸易组织。

这些实体形成了一系列连续的环节,以便最有效地将产品从制造商推向消费者。 但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为商品市场带来了新的结构元素。

例如,对于制造组织来说,活动的主要目标不仅是制造商品,还包括成功销售和增加利润来源。 因此,除了营销部门之外,还成立了附属贸易公司、零售商店,制造商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商业协会,并建立了一个中介网络。

商品市场基础设施 以服务于商品流通领域(如运输、仓储、金融等)的组织为代表。 这些是不同市场的代表。

基础设施决定了为贸易创造了哪些条件。

如果基础设施不发达,那么尽管资源基础、廉价劳动力等潜力巨大,但这一事实通常会成为投资者的障碍。

俄罗斯基础设施问题包括:所谓的“商业服务”水平低下,包括信息支持、咨询、营销研究、帮助企业摆脱危机的管理服务等; 例如,没有统一的联邦系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特定地区特征、商品制造商、生产潜力、成品库存可用性、客户要求、商业产品新发展的信息,关于流行商标,虽然这些问题在批发交易会上得到了部分解决; 企业家对教育服务在商业领域的影响缺乏信心; 运输服务质量低下,包括铁路运输垄断问题; 缺乏进行货物运输和加工的运输终端,导致运输成本、交货时间增加,最终增加货物损坏的风险; 仓库服务缺乏仓库证券; 包装业不发达,影响以包装和包装形式销售的商品份额很小; 地方当局对所谓“地方”企业家的保护主义侵犯了竞争的基础。

18. 完美和不完美竞争的市场。 竞争保护

完美市场的特征是:

▪ 所有卖家和买家的竞争条件都是相同的,不存在空间、行政、个人或时间性质的偏好;

▪ 自由进入和退出生产者(销售者)市场和消费者(购买者)市场;

▪ 贸易交易的所有参与者都按照经济原则行事;

▪ 市场及其参与者的透明度:卖家和买家有机会全面了解市场,获得有关所有参与者和交易情况的充分信息(价格、折扣、商品质量、交货条件和付款) ;

▪ 许多公司的存在,但由于每家公司的市场份额都很小,因此没有一家公司能够对当前价格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 同质商品库存的可用性以及保证贸易不间断的储备;

▪ 没有价格限制——价格变化直接影响供给和需求,反之亦然。

不完全竞争 随着大型经济实体(协会)的出现,它们逐渐占领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情况使他们降低了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减缓了创新,阻碍了竞争对手等。这一切都伴随着生产集中的过程(大量劳动力和产量集中在大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者的数量减少了,从而有可能影响市场价格。 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都很困难,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

联邦反垄断局 对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竞争监管)的遵守情况进行国家控制。 其主要职权包括下达命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或)消除其后果、终止或变更合同、与他人订立合同等; 确立支配地位的存在; 决定对组织负责人处以罚款和行政处罚; 就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向税务和执法机构移交案件,参与立法活动等。

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

19. 俄罗斯立法下的竞争概念

俄罗斯市场的特点是某些经济部门的竞争和自然垄断相结合。 不同的是,竞争关系的建立是在自然垄断企业重组的背景下产生的。

竞争 - 经济实体之间的竞争,其中每个实体的独立行动排除或限制每个实体单方面影响相关市场上商品销售的一般条件的能力。

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被认定为违反竞争状态。

不公平竞争 - 经济实体(个人团体)的任何旨在在企业活动实施中获得优势的行为,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商业惯例、完整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并且已经或可能导致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或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商业声誉受损。

垄断活动 - 经济实体或一群人滥用其支配地位、反垄断立法禁止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以及根据联邦法律认定为垄断活动的其他行为(不作为)。

最具特色的表现 不公平竞争 俄罗斯法律禁止的某些形式的犯罪​​如何发生:

▪ 在产品的性质、方法和地点、消费者特性和质量方面误导消费者;

▪ 传播虚假、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可能给其他商业实体造成损失或损害其商业声誉;

▪ 企业家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与其他企业家的商品进行不正确的比较;

▪ 未经其所有者同意,获取、使用和披露科学、技术、生产或贸易信息,包括构成官方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如果俄罗斯联邦等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行为;

▪ 非法使用智力活动成果和法人实体个体化的同等手段销售商品:产品、作品、服务。

20. 滥用经济主体地位

某些公司的成长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开始主导市场。

优势 - 这是一个经济实体或几个经济实体在没有替代品或可互换商品的商品市场上的排他性地位,使他(他们)有机会对商品流通的一般条件产生决定性影响商品在相关商品市场上或阻碍进入其他经济实体。

经济主体的支配地位具有以下特点 迹象:

1) 经济实体是俄罗斯或外国商业组织、其协会、从事创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体企业家;

2) 商品的生产,即重要活动的产品,包括旨在销售或交换的作品和服务,因此旨在满足主体个人需求的产品不能是商品;

3) 经济实体地位的排他性,使其有机会影响特定产品的市场竞争环境状态。

支配地位的排他性是由一个经济实体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决定的。 如果一个经济实体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中所占份额达到 35%,则其地位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如果一个经济实体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中所占份额超过35%,但低于65%,则可以认定其地位为支配地位。 但是这样的规定不是推定的,而是必须由反垄断机构制定,并且经济实体被登记在登记册中。 登记册的状态被定义为信息性和监督性,即在经济实体滥用的情况下,将确定犯罪事实。

因此,考虑到上述特点,对于每个经济实体及其产品,都确定了自己的商品市场,在该商品市场范围内确立了该经济实体的主导地位。

21. 商品交易所

商品市场分为有组织的(交易所、拍卖和交易会)和无组织的。 参与这些市场中的每一个都涉及不同的目标、环境和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商品交易所和交易所交易”的法律

商品交易所 是通过组织和规范交易所交易而形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公开公开交易的形式进行,按照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在预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举行。交易所的特殊法律能力在于其活动具有排他性,即交易所无权从事与交易所交易不直接相关的活动。交易所本质上是一个交易者组织,他们从改变产品所有权的过程中获利。在商品市场的基础设施中,商品交易所发挥着相当多方面的作用,交易所的以下功能证实了这一点:

▪ 组织公开拍卖;

▪ 确保供应和需求集中;

▪ 原材料批发市场的组织,

▪ 创建必要的贸易和会计基础设施;

▪ 优化商业关系;

▪ 形成交换商品的客观价格,首先是创造以市场价格完成交易的条件;

▪ 组织特殊类型的交易(即实物商品的购买和销售、具有延期交割日期的实物商品购买和销售的远期合同、交换货物供应的标准合同的购买和销售的期货合同,购买和出售未来以设定价格购买和出售商品的权利的期权合同或商品供应合同);确保最大的结算速度;信息和预测支持(例如,提供主要预算形成(出口)商品和价格形成商品的实际价格信息);实物交易的增加和加速(因为在无组织的市场中,每笔交易都必须商定许多条件,实物的流动性低,资金流通缓慢)。

22. 交易所交易的特点

交易所交易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业交易,通过特别认可的参与者之间的交换交易。

交换交易具有特殊功能:

▪ 指商品交换法规定的交换交易类型;

▪ 代表购买和销售交换商品的协议或交换合同;

▪ 紧迫性(即立即交付或在某个约定日期之前交付);

▪ 根据交易所规则进行;

▪ 由交易所中介机构(经纪公司、经纪公司、独立经纪商)执行;

▪ 自在证券交易所注册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所商品的特点:

▪ 周转能力;

▪ 特定类型和质量的货物(包括肉类和肉类产品、谷物、石油和石油产品、木材和木材、棉花)以及标准合同和提单,但房地产和知识产权除外;

▪ 具有重要社会意义且需求量最大(例如原材料);

▪ 在生产或分销方面不存在垄断;

▪ 不是工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为成品循环产品产量的增加或减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造商的意愿,制造商可以因此操纵价格);是巨大的;

▪ 数量标准,即以批发批次提供,批次商品不能个性化,为了使商品能够快速、重复地转售,交易所建立了一定的、恒定的批次商品规模;

▪ 质量标准,将基础品种作为单一衡量标准引入,作为参考点,所有其他类型根据其所包含的有用程度进行排名。

23. 拍卖行。 拍卖交易

在形成有组织的市场的中介组织中,一种特殊的活动方式是由 拍卖行以商业团体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组成,具有拍卖交易的特殊能力。

拍卖行的主要职能 分别是:

▪ 组织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

▪ 拍卖市场的形成;

▪ 确保独特、昂贵和稀有商品的供应和需求集中。

拍卖交易的迹象:

1) 定期经营中间贸易中心;

2) 拍卖按照拍卖规则以特殊方式进行;

3) 一种通过定金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4) 拍卖交易有真正执行的迹象,是商品,有偿的,相互的;

5) 获胜者是出价最高的人;

6) 拍卖品 - 这是一种没有大众需求的真正产品,具有排他性、特定存储和使用的个别属性(例如,珠宝、毛皮、牛、马、海鱼、稀有品种的烟草、咖啡和茶)。

拍卖分为国内拍卖和国际拍卖、独立拍卖和非独立拍卖。

国际拍卖 - 这是一个公开拍卖,允许来自外国的参与者参加。 与众不同的特点 全国拍卖 是只有一个国家的代表才能参加。

独立拍卖 - 这些是垄断某种产品贸易的大公司。 他们自费从制造商那里购买,决定采购价格或收取佣金,然后通过公开拍卖将它们转售给批发中介,从差价中获利。

大型拍卖会拥有自己的生产设施,用于最终确定原材料(例如,对从供应商处购买的生皮进行修整)并使产品具有适销对路的外观。

相关拍卖 是专门的经纪公司,以佣金的形式转售商品,从卖方(在某些情况下从买方)获得报酬。 买卖双方自己不参与此类拍卖,他们的订单由经纪人在既定权力范围内执行。

拍卖还可以根据拍卖标的不同分为几种类型。

24. 拍卖交易的组织。 拍卖技巧

拍卖组织者公布拍卖日程并通知拍卖准参与者(通知包含拍卖时间、地点、举行拍卖的主题和程序的信息,包括参与拍卖的登记、确定中标人拍卖,以及有关初始价格、拍卖步骤、存款规模和时间的信息)。 通知可以规定其他条件。

拍卖通常是关闭的。

封闭式拍卖 - 所有买家同时出价的拍卖,以书面出价的形式,将货物卖给价格较高的买家,或从价格较低的卖家那里购买。 买家圈子精通贸易主题。

公开拍卖 专注于具有不同培训水平的广泛客户,因此需要公开报价。 公开拍卖的组织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举行拍卖,但不得迟于举行之日前三天。

投标人须根据与主办方就押金达成的协议支付押金。 如果拍卖没有进行,每个人都会收到押金。 拍卖失败者收回押金,获胜者将相应金额计入其对所购物或财产权的支付义务的履行。

拍卖物品按质量分类。 相同质量的商品按照 批次(批次)。从每批中选取一个样品。批次中的货物数量取决于此类货物贸易中的海关。例如,在一批貂皮中选择 10-30 张相同的皮,水貂 - 多达 300 张皮。具有相似质量的货物的批次被组装成更大的批次 - 。某些产品经过额外的售前处理。

分拣完成后,拍卖会出具一份目录,标明组成和批号。 买家提前验货。 为食品组织品酒会。

拍卖的主要阶段是拍卖,由经验丰富的拍卖师和助手进行。 拍卖从拍卖师宣布房产名称、初始售价和拍卖步骤开始。 拍卖师通过增加每个拍卖步骤的当前价格来分配每个后续价格。

竞价方式有几种:涨价拍卖和降价拍卖。

秘密拍卖 用于艺术品和珠宝的销售。 如果是暗中讨价还价,在拍卖师公布最低价格后,买受人向拍卖师提交同意以固定加价方式提高价格的标志。 每次拍卖师宣布新价格时,都没有指明买家。 拍卖的秘密进行使您可以对买家的姓名保密。

25. 批发博览会

批发交易会 是一个多元素的市场活动,参与者(参展商)以样品(展品)为基础,展示所生产的商品和服务,以研究市场情况并促进其销售,以及对展出的产品进行直销,举办会议、研讨会、圆桌会议等信息活动。

批发博览会特点:

1。批发交易会是由某个部门和(或)专门的中介机构为了扩大某些不在交易所交易的产品的销售而在一定地点举办的。

2。交易方式是直接的,允许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建立商业关系,无需中间商的参与。

3。展会上需要对样品、模型、布局、照片、货物等进行初步检查。

4。展会上,买家凭着展示的样品,自由、快速地购买到实物。

5。展会工作由展会委员会管理,展会委员会有权设立展会工作机构(理事会 - 对于常设展会,仲裁 - 为展会参与者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对争议的初步审议,一个会计小组合同)。

6。为了举办展会,正在创建特殊的基础设施,包括展览场地。

7。展览会广泛用于销售新型产品或需要买家和制造商直接接触的商品(例如技术和经济参数复杂的商品)。

8。展会的举办费用是从参与者以现金捐款(预订和场地付款)形式收到的资金。

9。公平贸易结合了商品的购买和销售、市场研究、网络和公关活动。

按参展商的地域构成 展会分为:

1) 世界;

2) 国际的;

3) 具有国际参与,外国参与人数少于参与总人数的10%;

4) 国民;

5) 跨地区的地方(地区)。

按行业(主题)标准:

1) 通用;

2) 专业多元化;

3) 专业化的行业内。

批发交易会组织者 是一个主要活动是在俄罗斯和国外筹备和举办展览和展会活动的组织。

按状态,展会主办方分为:

1) 联邦行政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

2) 展览机构;

3) 工商会——联邦和地区;

4) 协会(俄罗斯联邦主体经济互动区域间协会以及行业协会);

5) 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

26. 商业义务

根据艺术。 现行民法典第 307 条 义务 一个人(债务人)有义务为另一个人(债权人)执行某项行动,例如:转让财产、履行工作、支付金钱等,或不执行某项行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法律义务的本质是使特定的人承担某种行为,提供财产目标。

商业承诺 产生于商业活动参与者的协议,这应考虑到其执行的各种义务和特征。 事实上,商业合同的条款旨在对义务履行进行法律规范。 这些条件的措辞构成了合同的法律结构。

《民法典》将适当履行作为履行义务的唯一原则。 其本质可归结为:义务必须按照法律、其他法律行为的条款和要求履行,没有此类条件和要求的,按照商业惯例或其他通常规定的要求履行(民法典第309条)。

正确执行 必须遵守以下五个要素:

▪ 适当的主题;

▪ 适当的主题;

▪ 正确的执行方法;

▪ 适当的表演地点;

▪ 适当的期限。

到期履行意味着义务终止。

默认 履行义务的义务届满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为:

A) 债务人未履行协议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实际仍处于协议订立前的状态; 换言之,构成合同标的的行为尚未实施;

B)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害。

执行不当 是指提供了性能但不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条件)的情况(即不履行合同的某些条款)。

由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并不终止债务,那么,除了承担财产责任(例如赔偿)外,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履行其义务。 但如果当事人预见到不履行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担保权(例如质押)或使用某种终止义务的方式(例如赔偿)。

27. 商业责任的分类

1. 根据义务发生的依据,分为:

▪ 单方交易产生的义务;

▪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意愿产生并根据已达成的协议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合同义务的框架内,存在几组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结算和信贷等方面的义务。合同义务可以是单方的,即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拥有权利和义务(例如,期权合同、贷款协议),以及双边(相互),当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时(绝大多数商业合同);

▪ 准合同-这些义务是由于不当得利(例如,债务金额被错误地转移到另一个商业组织的经常账户)或在未经指示的情况下处理他人事务而产生的义务;

▪ 因财产损失、商业信誉受到攻击等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2. 执行方式:

▪ 可分割的,即义务主体是可分割的;

▪ 不可分割的义务(例如,租赁飞机)。

3. 如果债务人有权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

▪ 无争议的义务;

▪ 替代义务;

▪ 可选义务。

4. 根据债务人行为的性质 区分:

▪ 积极义务——债务人承诺采取某些具体行动;

▪ 消极义务- 债务人承诺在指定期限内不执行合同中指定的行动。

5. 根据一侧的参与者人数:

▪ 简单,由一名债权人和一名债务人参与;

▪ 复杂,当多个人代表债权人和(或)债务人行事时;

▪ 债务人一方有多人的连带债务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债务人或其中任何债务人单独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反过来,连带债务人仍然有义务,直到债务完全履行为止。

▪ 债权人有多人的连带债权是指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这里,还可以将请求权的机制改变为共享权利(即每个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索要他的部分债务)和连带权利(即债权人只能提出一项请求)。一起向债务人提出索赔)。

28. 商业交易:概念和类型

商业义务条款在 交易,即个体企业家和法人实体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商业活动领域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允许口头和书面形式的交易,但在法人之间以及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中,除需要公证的交易外,交易必须以简单的书面形式进行(民法典第161条) )。

随着 10 年 2002 月 1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电子数字签名”的联邦法律的通过,民事交易的参与者(包括企业家)有权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易。

交易类型

1. 永久和定期交易。在开放式交易中,其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均不确定。此类交易立即生效。因此,在远期交易中,要么确定其生效时刻,要么确定其终止时刻,要么确定这两个指定时刻。在衍生品交易中,该类别脱颖而出 有条件交易,即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出现时间与未知事件是否发生的发生时间一致。有条件交易有两种类型:

1) 在暂停条件下达成的交易,即当事人使权利和义务的出现依赖于未知其是否会发生的情况;例如,X公司将房屋出租给Y公司,条件是在某个日期之前完成该房屋的修缮,但同时X公司不确定是否会完成修缮,因此签订了协议如果维修按计划完成,该规定将生效;

2) 在有解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即当事人根据不知道是否会发生的情况而终止权利和义务。

2. 交易是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所有各方权利和义务自达成交易协议(例如供应协议、租赁、信贷协议)之时起开始的交易均被视为双方自愿的。对于真实交易,通常只有在将物品转移给其中一方或将资金转移到交易伙伴的账户(例如存储、贷款协议)时,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

3. 有一组特殊的具有信托性质的交易,称为 受托人。例如,如果订单、委托、代理或信托管理丧失了信托性质,则可以单方面终止。

4. 交易是一面倒的,其中一方的意愿就足够了(例如,授权书), 双边 и 多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意愿一致(合同)。

29. 商业活动合同

根据第 1 条艺术。 420 GK 合同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建立、改变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协议都是合同。 合同仅承认因参与者意图产生某些民法后果而达成的协议。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每一份合同都可以被认定为协议,但并非每一份协议都能被认定为合同。

“合同”一词在民法(包括商法)中具有多种含义:

A) 最常见的交易类型;

B) 义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C) 合同义务本身;

D) 确定债务法律关系事实的文件。

因此,出于实际目的,重要的是确定“合同”一词在民法典的一个或另一个规范中使用的给定含义中的哪一个。

合同受所有交易共同规则的约束。 义务的总则适用于合同产生的义务,但合同总则和某些合同的规则(民法典第 2 条第 3 款、第 420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中,某些 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协议时应以此为依据。

▪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一般原则载于《民法典》第 1 条,作为特别原则载于《民法典》第 421 条)。 “合同自由”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

▪ 考虑各方经济合理利益的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考虑并尊重达成的协议的原则。

▪ 考虑不利情况的原则。

▪ 合同公平原则。

▪ 责任不可避免的原则。

▪ 选择适当的法律保护方法的原则。

▪ 立法稳定性原则。

合同 - 这是双方和第三方的各种利益相互考虑的一种形式,因此合同能够提供这种经济周转的组织、计划和稳定性,这是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无法实现的。 合同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灵活的沟通方式,研究需求并立即从生产中做出响应。 该协议确保在经济周转参与者的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和分配的物质产品的有效交换。

另一方面,如果主要市场参与者同意市场上的共同行动,则合同可能会违反法律和原则,例如作为限制竞争的手段。

30. 协议内容

民法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原则达成协议的条件。

根据其法律意义,所有的条件都分为必要的、普通的和偶然的。

条件被认为是必要的,这些对于签订合同来说是强制性的和充分的。为了使合同被视为已签订,必须就其所有基本条款达成一致。只要至少一项基本条件未达成一致,合同就不会签订。

重要的立法包括:

▪ 协议主题的条件;

▪ 监管法律行为中直接指定的相应类型合同的基本条件;

▪ 监管法律行为中未直接指定为必要条件,但对于相应类型的合同而言是必需的条件;

▪ 应一方要求必须就其达成协议的所有条件。

不同于必需品 正常情况 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 将通常条件转移到合同中是可选的并且无关紧要,因为通常条件已在相关法规中规定,并在合同订立时自动生效。

随机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条件修改或补充了通常的条件。 这些条件表明当事人在其法律关系中规定的情形。 但这些并不是任何机会的条件。

合同文本中包含随机条款,由双方自行决定。 他们的缺席以及通常条件的缺席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但是,与通常的随机条件不同,它们只有包含在合同文本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与基本条件相反,不存在随机条件仅在利害关系方证明其要求同意该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承认该协议未达成。 否则,合同视为无随机条件订立。

解决合同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在合同签订时仍然有效,即使这些行为随后变得无效或被修改。

争议案件不受监管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 商务定制,即在法律未规定的任何业务领域已建立并广泛使用的行为规则,无论是否记录在任何文件中。商业惯例不得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条款相抵触(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五款)。

31. 合同形式

订立协议必须以相关案件要求的形式就其所有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民法典第 1 条第 432 款)。 由于合同是交易类型之一,交易形式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其形式。 根据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34 条规定,可以为交易规定的任何形式订立协议,除非法律为此类协议规定了特定形式。 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某种形式订立合同,即使法律不要求此类合同必须采用这种形式,也可以认为是在给予既定形式后订立的。

因此,公民之间可以签订长达一年的租赁协议 口服 (民法第 1 条第 609 款)。 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则在本协议以书面形式给出之前,不能视为已签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订立合同的 书面,可以通过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文件,以及通过邮政、电报、电传打字机、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方式交换文件来得出结论,从而可以可靠地证明该文件来自一方当事人合同(GK 第 2 条第 434 条)。法律、其他法律行为和当事人的协议可以规定合同形式必须遵守的附加要求(以某种形式签署、盖章等),并规定不遵守这些要求的后果(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如果没有规定此类附加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有权任意确定其细节及其在书面文件中的位置。因此,合同各条款在书面文件中的排列顺序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有效性。

一些公司经常使用标准表格作为其合作伙伴的合同形式。

空白表格 让您更快、更准确地起草书面合同,缩小双方讨论的问题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两种情况:

▪ 如果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均已在本文件中达成一致,则与表格中规定的合同内部细节安排顺序的偏差并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 双方未能填写标准表格的某一栏,如果该栏与协议的基本条款无关,或者对其进行任何添加或更改均不会导致协议得到认可未达成或无效(void)。

有必要将标准格式的标准合同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标准合同区分开来。 此类标准合同的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反这些条款将导致承认所做的修改或补充或整个合同无效。

32. 合同解释。 合同的订立

有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会导致其解释不明确,并引起参与者之间的争议。 这是因为合同的文本及其内部细节是由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他们通常不熟悉民法的复杂性,也不完全掌握合同的术语。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艺术。 民法典第431条规定 条约解释规则,根据该规定,法院考虑合同中所含词语和表达方式的字面含义。如果文字和表述含糊不清,则通过将其条款与合同整体的含义进行比较,并确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意思来确定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研究合同本身,还可以研究其他附带情况:立法者考虑到合同之前的谈判和通信;当事人相互关系、商业习惯、当事人后续行为所建立的惯例(民法典第2条第431款)。

根据艺术。 第432章 合同被视为已订立,如果双方已按照适当情况下所需的形式就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与任何文件一样)需要正确执行,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复杂情况,降低其无效的风险或可能被篡改的风险。 为此有 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些规则:

A) 一份协议,其文本可以放在两页上,应该在一张纸上翻页;

B) 如果合同有两页以上,则每一页都应有草签(即写明被授权签订合同的人的全名和签名),所有页应由双方在合同背面编号、系边并盖章最后一页;

C) 确认各方代表权力的文件应与协议正文一起固定;

D) 文本中所做的任何补充和(或)更正都应注明,并用当事人的签名和印章证明这些保留(例如,在印刷文本中留下空白以分别输入个人数据和信息,所有这些都需要证明在每种情况下都来自双方,以排除某人单方面做出的不一致添加);

D) 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补充,应在拟定时作出保留。

33. 订立合同的方法

合同以不同的方式订立。 第一种方法是最传统和最普遍的:一方发送报价,另一方接受。 在艺术中​​。 《民法典》第 435 条明确规定了要约的要求。

提供 必须:

▪ 发送给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员;

▪ 足够具体;

▪ 表达要约人与收件人达成协议的意图;

▪ 包含合同的基本条款。

但这些要求还不够。 由于要约不可撤销(除另有规定或收件人收到要约并同时被寄件人拒绝),建议注明撤回要约的期限和接受的期限。会使发送者的位置更加稳定和确定。

在零售贸易中,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它被用于 公开发售,即与所有响应要约的人达成协议。公开要约的一个特殊情况是第 2 条第 494 条。民法典第 XNUMX 条,因为此处卖方与任何回应者达成协议的意愿被认为从将货物放置在销售地点这一事实中就已清楚地表达出来,而不管价格和其他基本要素的说明如何协议条款。

验收 - 这是对另一方要约的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接受可以在接受要约的书面答复中表示,也可以在接受要约的人的委托中表示,在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在满足其中规定的合同条件后。

签订协议的程序将在发出要约的人收到接受的那一刻完成。

签订拍卖合同 与赢得拍卖的人一起进行。 投标以拍卖或竞争的形式进行。

拍卖会 - 一种用于独家、稀有商品的市场交易,当卖方希望最大限度地从竞争中获得利益时,出售相对有限的商品清单。 合同是与提供最高价格的人签订的。

有竞争的投标 (与“投标”概念同义,来自英语招标,俄罗斯立法中未使用该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从参赛者中选择最合适的提案并与获胜者达成协议。 俄罗斯立法将竞争性招标分为公开(针对所有人)和封闭式(针对特别邀请的参与者),而招标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并具有初步资格。 还有州(联邦、地区、市)、商业和国际招标。

比赛通常是为了下达政府订单、实施大型建筑项目、供应设备和出售大型企业的股份而组织的。

34.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变更义务人

在艺术。 《民法典》第 450、451 条规定,变更和终止合同的理由如下:

1) 经双方协议,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2) 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应其中一方的要求;

3) 当不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使用第三种选择:在存在两个法律事实之一的情况下,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院判决:

▪ 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合同,这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害,使其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权利;

▪ 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或从其本质出发);如果情况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如果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到,他们根本不会签订合同,或者会以显着不同的条款签订合同,则情况变化被视为重大。

在履行民事义务期间,立法允许 债权人和(或)债务人的更换.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更换贷方。 其中一种是债权人根据其意愿有权将其因债权而归属的债权转让(转让)给他人时,称为 债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可以依法转移(如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转移给他人)的担保人或出质人履行债务人义务的结果,但该担保人或出质人在该义务下不是债务人)。

更换债务人 (债务转移) 与更换债权人不同,它是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的,即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与债权的债权转移一样,债权的转移具有从属性质,即只能从其他义务中产生。 因此,适用于债权转让或债务转让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形式的要求适用于转让本身(债务转让)。

第 1 条和第 2 条。 《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买方有权将其接受货物和付款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收货人(另见《民法典》第 313 条)。 如果供应合同中有规定,此类分配可以直接在合同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发送装运单来进行。 然而,供应商对接收方接受货物并付款的责任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 403 条)。

35. 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民事法律合同类型

1。根据义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协议可分为: 双边 и 多边.

2。根据缔结的顺序和发生的时间,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自愿的,真实的 и 正式 合同。

自愿的 是一种合同,只有当事方的协议就足够了。

真实的 缔结——除当事人的约定外,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实际转让是必要的。

正式的 - 对于结论,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起草协议:书面或公证。

3。 《民法典》第 423 条规定,根据财产代表的不同,所有合同分为两类。 - 有偿和无偿合同.

4。基于双方信任关系的协议在民法关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 受托人.

5。根据合同本身出现的理由的明显程度,合同可能是 因果 или 抽象的.

6。根据预先了解反债务的规模、比例和标的的程度,在订立合同时,可以 可交换的 или 偶然.

7。根据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有必要区分以下合同: 最终的和初步的 (民法第 429 条)。

8. 有利于参与者的协议,意味着要求执行合同的权利仅属于其参与者。

9.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 当事人确定债务人有义务不向债权人,而是向合同中指定或未指定的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合同,该第三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他有利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并没有从本质上遵循义务(民法典第 430 条)。

10。有些合同是通过 确凿 行动——一个人表达其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的行动(例如,达成交易、达成协议),但不是以口头或书面表达意愿的形式,而是通过可用于得出有关此类意图的结论的行为。

11. 公开协议 合同被承认由商业组织订立,并规定了该组织根据其活动的性质必须对所有向其提出申请的人履行的货物销售、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零售贸易、通讯服务等)。

12。第 428 条规定了一种有趣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XNUMX 守门员 为 加入协议,其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由提出本协议的一方的意愿构成。

36. 商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合同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商业的 и 非商业 合同。

商业的 合同是一种有偿的民法合同,当事人或其中一方是企业家,为商业目的而订立,并导致企业家活动领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改变或终止。

在民法中,考虑到某些类型的经济关系的特点,发展了一套完整的商业合同制度。

1. 执行协议 将财产有偿转让为所有权(供应、交换、商品信贷)。

2. 将财产转让给占有和(或)使用的合同 (出租、出租、租赁、信托管理)。

3. 服务协议 (信息、咨询、广告、法律、保险、运输、货物仓储等)。 这组合同还包括中介合同(佣金、商业特许权、商业代理)和代表合同(商业代表)。 系统地提供服务是一项没有实质性成果的活动。

4. 工作合同 (研究;设计、勘测、施工、营销、评估、审计等)。

5. 关于联合行动或活动的协议 (简单合伙、财团、控股、金融和实业集团)。

6. 金融合同 (银行账户、存款、信贷、贷款、保理)。

7. 知识产权对象权利转让协议 (作者、商业特许权、许可协议)。

8. 专有权转让协议 (分发套件)。

9. 确保基本义务的合同 (质押、抵押、存款、担保及银行担保、财产保险)。

《民法典》和特别立法(例如,“关于融资租赁(租赁)的联邦法”)中包含的合同类型列表并不详尽。 当事人有权订立混合(复杂)协议,其中包含法律或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各种协议的要素,以及法律未规定的其他协议(例如,分销协议)。 复杂的协议在商业领域是非常相关的,在商业领域,关系的特点是强度和多样性,但在发生争议时,当需要确定某种类型的义务时,它并不总是很方便。

37.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销售概念。 实施协议

按照艺术。 39 NK 执行 货物、工程或服务、组织或个体企业家应分别承认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包括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交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工作成果人,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有偿服务,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所做的工作的结果,提供服务由一个人免费转给另一个人。

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地点和时间根据税法第二部分确定。

不被视为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销售:

1) 开展与俄罗斯或外币流通相关的业务(钱币学目的除外);

2) 在本组织重组期间,将本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或)其他财产转让给其继承人(继任者);

3) 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或)其他财产转让给非营利组织,以开展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主要法定活动;

4) 财产转让,如果此类转让具有投资性质(特别是对经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法定(股份)资本的出资,根据简单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的出资,对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股份出资) ;

5) 在从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退出(退出)时,以及在将清算的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他的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时,将财产转移给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参与者其参与者;

6) 在初始出资范围内将财产转让给简单合伙协议(关于共同活动的协议)的参与者或其继任者,如果从协议参与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分配其份额,或分割此类财产;

7) 在私有化期间将住宅楼宇转让给国家或市政住房存量中的个人;

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没收、继承财产以及将无主和废弃的物品、孤儿动物、发现、珍宝转为他人财产的方式扣押财产;

9) 税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行协议 可以定义为由以下一般性联合起来的一种商业合同 迹象:

▪ 该协议是相互的且有偿的;

▪ 其主题是商业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商品销售;

▪ 书面形式;

▪ 《民法典》中定义了实施协议的主要类型——供应、交换、商品信贷。

38. 交换合约

从艺术的第 1 段如下。 第567章, 易货协议 是双方同意的、可报销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 交换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567 条规定了买卖规则对交换协议的辅助应用,如果这不与第民法典第31条和交流的本质。 销售和交换和易货的法律性质的相似性清楚地体现在艺术第 2 段中的指示。 《民法典》第 567 条,承认交换协议的每一方作为其承诺转让的货物的卖方和承诺接受交换的货物的买方。

交换协议的合格标志 是将货物转移到另一方的财产。

鉴于艺术第 1 段中的规定。 《民法典》第 568 条,交换货物等同的推定, 典型的交换协议 可以表示为具有相同价格和付款条件的两个销售合同的组合,其中由这些合同产生的对价债务完全通过抵消终止(民法第 410 条)。

在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568条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 非典型易货协议,即所交换的货物被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如果第 1 条的处置规则。 《民法典》第 568 条规定,在每种情况下,由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承担交换货物的转让和接受费用,适用于任何交换协议,那么在非典型交换协议的情况下,该方承担有义务转让货物的,其价格低于交换货物价格的,必须支付差价。

实质上,不平等交换协议是一种混合协议(民法典第3条第421款),其中既有交换也有出售的迹象。 这样的合同不仅可以作为具有销售要素的交换合同,而且可以作为具有交换要素的销售合同。

规则艺术。 《民法典》第 569 条规定,如果交换货物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与一方履行转让货物的义务不匹配,则必须在履行后履行另一方承担类似义务时,适用反履行义务规则(民法典第 328 条),尤其是指交换协议下当事人的义务相互制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义务,无论对方是否有责任理由,如有,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交换协议的细节 如下:

1) 在履行转让有关货物的义务后,将交换货物的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交换协议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是决定性的,仅适用于动产。

2) 艺术中所载的规则。 《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如果有艺术规定的理由,第三方根据交换协议收到的货物被没收的一方的权利。 民法典第461条,要求对方退回转让给其的货物并赔偿损失。

39. 商业信用协议

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

商品信用 是借入类型的独立交易,并且 商业的 - 任何关于初步和解的商业协议的特殊条件。 尽管商业贷款有可能被形式化为预付款交易。

对于商业贷款协议 基本条件是标的物、标明货物的价格和付款条件。

对于贸易信贷协议 这些条件不是必需的。 价格指示本质上是建议性的。 商品信用协议的基本条款是标的(商品名称和数量)和利息。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商品贷款的情况下(例如,如果付款延迟十个日历日以上),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签订商品贷款条款合同的组织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形成,因为不遵守基本规则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

借款人有义务在与他商定的条款内归还完全相同种类和质量的库存物品,否则这些关系可能被定性为易货交易,即由交换协议产生。

附加条件包括: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价格和金额、使用贸易信贷支付利息的金额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等等

贸易信贷协议可以是 针对,即规定贷款的预期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贸易组织有义务仅将贷款用于协议中规定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协议条款,信用转让的货物可以分批提供给借款人。

利息金额和支付程序由协议确定。 如果协议未确定利息金额,则其金额由银行利率确定,该利率在贸易组织所在地有效。

由于贸易信贷协议下的利息是根据转让货物的价值收取的,因此建议贸易信贷协议在货物转让时标明货物的价格。

除了使用商品贷款的利息外,还可以根据艺术第 1 款的规定,以延迟偿还商品贷款金额的利息形式向组织追讨罚款。 811 GK。 商品债权金额自本应归还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债权人之日止计算。 罚款的支付与使用商品信用的利息无关。

40. 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协议前言

合同结构 - 这是为特定法律目的而形成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合同要素。

书面协议可以通过起草一份文件(其文本可分为三部分:序言、协议实际文本、细节和当事人签名)以及交换文件的方式订立每一方都表达了自己的意愿。

合同可以有两个版本:

1) 具有最小元素集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这可以是主题和所有其他基本条件,以及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和签名);

2) 与最大元素集一致 - 这是一种起草详细规定各方关系的协议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没有设定任何限制。

В 序言的内容 合同的名称、起草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及其代表的姓名均已注明。

没有必要指明合同的名称,因为它在发生争议时在确定合同类型方面不起重要作用。

日期 如果合同是依法合意的或者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则合同的订立是其产生法律效力的时刻。 此外,从指定日期起,各方确定执行某些行动的期限。

当事人名称 根据企业家的注册文件全额支付。 个人创业者注明姓氏(最好在主要合同中对其签名进行公证)。 商业组织表明其公司名称,包括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指示,符合艺术。 54 GK。 除了指定法律形式外,公司名称还可以包含一个名字或姓氏,表明活动的主题,或者是任意的。

品牌 全面合作 必须包含其所有参与者的名称(名称)和“普通合伙”字样,或者一个或多个参与者的名称(名称)加上“和公司”字样和“普通合伙”字样(第民法典第 69 条)。

品牌 信仰伙伴关系 必须包含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或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加上“和公司”字样和字样“有限合伙”(Art. 82 GK)。

品牌 生产合作社 必须包含其名称和“生产合作社”或“artel”字样(民法典第 107 条)。

在商业社会 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及其组织和法律形式的说明(民法第 87、95、96 条)。

41、交易对方法律地位的认定

交易对手 是任何商业合同的一部分。 法人实体(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单一企业、生产合作社、LLC、CJSC、OJSC)或个体企业家可以作为交易对手,根据国家登记文件设立,必要时还需确认注册事实并将信息输入法人统一国家登记册 (EGRLE)。

合同代表 必须具有他所代表的对手方的文件授权。

合同中的对方代表可以是:

▪ 法人实体(完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单一企业、生产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 个体企业家;

▪ 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易对方的代表无需授权书即可行事,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根据授权书行事。

商业活动的受托人可以是:

1) 表中所列商业组织的负责人,代表这些组织行事;

2) 个人企业家。

所有其他人必须确认由授权书授予他们的代表的权力。

授权委托书 - 由一个人 - 委托人签署并发给律师的单面文件。 授权书必须正确执行并包含:

▪ 签发日期(如果没有日期,则授权书无效)和有效期(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授权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 分配给代表的准确且全面的行动清单;

▪ 组织或个体企业家负责人签名;

▪ 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的印章。

附加的文件,确认代表的权限可以是:

▪ 对于代表 - 公司雇员 - 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LC);

▪ 对于代表 - 公司的合伙人 - 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转让、委托、代理、信托管理、提供服务 (CC)。代表人是律师、佣金代理人、代理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

42. 合同标的

事情 - 这是合同中实施的主要法律关系,一个必要条件,否则合同无效。

商业合同的标的应体现商业活动关系的互惠性和补偿性。

供货协议对货物的要求:

▪ 由一般特征定义的货物,或单独定义的货物,甚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的货物;

▪ 产品必须具有货币价值;

▪ 产品必须由供应商生产或购买;

▪ 货物必须免除第三方的权利:这是指与货物相关的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会阻止或可能阻止买方充分行使与所购买货物相关的所有者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处分其财产(民法典第1条第460款);第三方对产品提出索赔的一个例子是提出平反索赔(《民法典》第 301 条);

▪ 社会环境的适用性;

▪ 周转能力;

▪ 货物有名称并以数量形式定义(以适当的计量单位或货币形式提供要转让给买方的货物数量) - 这些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必须合同中定义或根据其内容确定。不遵守这些要求意味着由于未能就合同的所有基本条款达成协议而导致合同未订立;

▪ 文件合法性(标准和证书)。

在第一种情况下,文件与合同同时起草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第二种情况下,合同在货物名称和数量签订后才有效,尽管当事人常常错误地认为该合同从签订或预付款之时起仍然有效。

当事人在确定货物数量时,约定数量的计量单位和确定程序。 数量由重量、体积、长度、件数等单位确定。如果计量单位是重量,则合同文本必须注明:净(不含容器和包装的货物的重量)或毛重(重量带有容器和包装的货物)。 在确定数量时,可以使用非标准计量单位(袋子、包装、瓶子等,精确指示其重量或体积)。

对于某些类型的货物(例如,水果和蔬菜),无法确定其确切数量,因为它在运输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因此适用“选项”(例如,100 ± 10%)或“大约”条款。

主要特征决定供应合同主题的是质量、数量、品种、包装和标签。

43. 商品质量

货物质量条件不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

产品质量 定义为遵守合同中正式确定的协议。 在合同中没有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转让适合该类货物正常使用的货物。

在艺术。 制定民法典470条、471条 产品保修规则 作为产品出售给买方后必须符合其质量要求的期间(民法第 469 条)。 如果销售合同中没有规定保修期,则依法适用合理期限规则(民法典第 1 条第 470 款)。

也适用于商业 失效日期,即产品无论其实际状况如何,均被视为不适合使用的期限。

虽然第 1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72 条未规定在合同中确定到期日的可能性,买卖双方有权独立确定该条件。

《民法典》第 474 条规定了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的理由清单,并一般确定了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验证证据的条件(《民法典》第 3 条第 474 款)和执行程序(民法第 4 条第 474 款)。

合同质量确定 根据产品类型:

1) 根据标准 - 可以确定相当简单的产品(砖、混凝土、水泥)的质量;

2) 技术条件——可以确定工程产品的质量;

3) 根据合格证书和卫生证书 - 食品、香水和化妆品、儿童玩具。

根据样品或说明销售商品时,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是其是否符合样品或说明。 合同包含有关所选样品数量的说明以及与交付货物进行比较的程序。

合同可以规定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既定标准。

标准 - 这是一个样本、标准、模型,在将其他类似对象与它们进行比较时作为初始值。 该标准是针对不同性质的物质对象(产品、物质样品)、规范、规则和要求而制定的。

标准化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标准(GOSTs); 行业标准(OST)等

产品认证 - 合格评定程序,独立于制造商(卖方,执行者)和消费者(买方)的组织通过该程序以书面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既定要求(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1 条“关于产品和服务”)。

44. 包装和标签

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 481 条规定了卖方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包装的义务的一般规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并遵循该义务的实质,并且如果货物本质上不需要包装或打包。 如果发生争议,证明不存在此类义务(只能由货物的性质决定)的责任在于卖方。

目前,在不与民法相抵触的部分,可以适用经苏联 Gossnab 法令和苏联国家仲裁法院批准的《国民经济中可重复使用包装设施流通程序条例》 14 年 1980 月 1980 日(BNA 苏联。8。第 XNUMX 号)。

包装要求如下:

▪ 具有两个主要功能的物质基础的存在;

▪ 使用所选的储存和运输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

▪ 确保货物运输的便利性。

记号 - 应用于包裹包装的符号,包含正确运输和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所需的数据。

标签的要求是:

▪ 告知买方详细信息、合同号、运输号、座椅重量和尺寸特征、位置数量以及批次或运输中的座椅数量;

▪ 向运输组织提供有关处理货物的方法的指示;

▪ 警告所运输的货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的危险。

必须在合同中指定放置广告标记的许可。

45. 商品的分类、完整性和包装。 交货时间

在艺术的第 1 段。 民法典第467条制定了定义 品种 (命名)商品作为一组商品中某些商品根据各种特性的比例:按属、类型、物品、款式、型号、高度、尺寸、颜色等。

组分类是指各种同质商品组的清单。 根据某些指标(例如,颜色、尺寸、等级等)对每种产品进行详细分类。

合同可以建立确定分类的程序,例如,通过在规范中编制分类。

看起来,如果分类没有在合同中定义,并且不能根据其内容或合同订立时卖方已知的买方需求来确定,但该义务的本质意味着需要在该分类中转让货物的,则应认定为未就合同标的物达成协议(《民法典》第1条第432款)。

货物完整性 是指将货物作为一个单一的复杂事物以一组形式呈现(《民法典》第 478 条)。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则。 《民法典》第 480 条关于转让不完整货物的后果(《民法典》第 478 条)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合同更改。

产品套装 是合同中定义的一套完全独立的商品(民法第479条),例如一套香水。

规则第 3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80 条关于在违反转让一组货物的义务的情况下适用同一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则(民法典第 479 条)具有决定性并适用,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或义务的性质。

交货时间 - 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卖方必须将货物转让给买方。

条款上的条件措辞不同:

▪ 固定交货日期;

▪ 固定交付周期(周、月);

▪ “按需”交付;

▪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从买方采取第一个行动之日起立即交货(例如,预付款、开立信用证通知、收到买方结算支票等) 。如果未指定交货日期,此选项也适用于法律;根据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立即发货;

▪ 提前交货还必须经过专门商定:未经买方同意,买方有权拒绝提前交货;

▪ 分批交付必须经过专门商定:然后制定日历计划,其中标明每批的交付时间。

在艺术的第 3 段中提供。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买方拒绝接受逾期交货的货物的权利是在供应商收到拒绝通知后产生的,而不是从货物发送给供应商的那一刻起。

46.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所有权转让时间

К 卖方的主要职责 该法律包括根据合同条款提供货物(民法典第 1 条第 456 款)、确保货物质量、在需要包装的情况下确保货物包装、承担风险和承担在交货基础规定的地点和条件内将货物提供给买方之前的运输费用。

К 买方的主要职责 法律包括根据合同、法律或商业惯例的条款接受和支付货物或接受所有权文件,以及在买方获得货物所有权后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在立即通知供应商的情况下负责任地储存供应商未接受的货物。

所有权转让时间 由民法总则确定。 买方在收到财产或所有权文件时成为所有者。 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则在将其转移给第一承运人时,可以在合同中确定单独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 所有权转让选项:

1。货物由买方从卖方仓库取出,买方获得货物所有权,承担意外丢失的风险并承担所有运输责任。

2。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所有意外丢失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货物需要运输,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在转移给第一承运人(运输组织)时即成为财产。

3。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即不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送至买方仓库,承担所有运输费用以及货物意外丢失、损坏的风险。

4。此刻钱确实到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卖方和承运人,而不是买方和承运人。

买方所有权转移的时刻决定了将货物意外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他的时刻。

艺术第 1 段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 459 条关于将货物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刻符合一般艺术规则。 民法典第211条规定,财产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其所有人承担。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允许延迟履行其接受适当提供的货物的义务,则从延迟开始的那一刻起,他将承担其意外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第 406 条)民法典)。

47. 供应合同与零售合同的区别

供货合同 - 双方同意、可偿还、具有双边约束力。 供应协议的双方是卖方(特殊实体 - 法人实体或公民企业家)和买方 - 打算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和家庭以外目的的人。

根据零售合同 卖方(个人或法人实体)开展零售商品销售的企业活动。 买方 -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合同标的物是与企业活动无关的预期用途的货物。 零售购销合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商品价格。

从艺术中包含的内容。 民法典第 493 条关于零售和购买协议被视为订立的那一刻的规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协议与通常的买卖协议相反(民法典第 1 条第 454 款) , 通常是真实的(民法典第 2 条第 433 条)。 值得注意的结论来自于签发支票的事实,其中艺术。 民法典第 493 条连接合同订立的时刻,确认货款支付的事实,即为订立合同,必须支付货款。 因此,零售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是出卖人在合同订立时将货款转让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支付价款意味着达到商品价格的约定作为零售合同的基本条件之一。

还应考虑到,根据艺术的第 2 段。 《民法典》第 426 条规定,作为零售合同的公共合同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对所有购买者均设置相同。

零售合同没有特别注明交货地点的,假定交货地点为公民居住地(民法典第20条)或法人所在地( 《民法典》第 54 条)。 如果合同中根本没有能够确定货物交付地点的信息,则必须认定为未订立。

买方有权仅要求有关产品的此类信息,这是与该产品的特性相关的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法规中指定。 始终需要有关商品价格的信息。 卖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的可靠信息。

如果发生与所购货物的缺陷有关的争议(民法典第4条第495款),卖方没有提供有关货物的必要信息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种情况和缺陷的发生取决于买方。

对于某些零售方式,适用政府法规,例如样品销售规则。

48. 价格基础

价格区间 - 这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达,在供应合同中 - 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实践中,价格通常不是在双方签署的主要文件中商定,而是在附加协议、规格、电报等中达成一致。如果合同引用了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文件,则该文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从而就价格达成一致。

在确定价格时,会考虑货物的交付条款。

根据一般规则,第 1 和第 2 条艺术。 《民法典》第 486 条,货物必须在转移之前或之后立即全额支付。 同时,选择付款时间(转让前或转让后)的权利在货款支付义务中属于买方作为债务人(民法典第320条、第454条)。

买方预付货款的义务被视为卖方反付义务转让货物的条件,因此,如果买方不履行预付款义务,卖方有权中止转让。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价格类型。

1. 固定(固定)价格 - 由一个不会更改的特定数字表示。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则适用。 这个价格在短期合同中以及在预付款的情况下都很方便。

固定价格受所谓的保护条款约束。 通常这些是货币条款,但也可能是其他条款:黄金、股票指数等。供应商必须根据产品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条款。

2. 移动价格 表示双方从初始(基本)价格开始,已同意当定价要素发生变化(例如,汽油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等)时,该价格会自动发生变化,如一个规则,达到一定的价格限制。

产品(工程、服务)成本是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工程、服务)、自然资源、原材料、材料、燃料、能源、固定资产、劳动力资源以及其他成本的估价。它的生产和销售。

3. 随后固定的价格 是指双方从初始(基本)价格开始,同意在一定时期后或在任何定价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修改价格。

因此,每次合同的效力将取决于双方是否就价格达成一致。 也许,对于卖方来说,由于所表明的依赖性,交货计划变得更加复杂。

4. 综合价格,它结合了以前的位置。

49. 为税收目的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价格的原则

出于税收目的,交易各方表示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格被接受,直到证明相反(假设该价格对应于市场价格水平)。

交易各方适用的商品、工程或服务价格与相同(同质)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上下偏离20%以上的,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算的额外收费税和罚款做出合理的决定,就好像该交易的结果是根据相关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一样。

商品(工程、服务)的市场价格 在可比较的经济(包括商业)条件下,相同(如果没有同质)商品(工程、服务)市场上供需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价格得到承认。

产品被认为是相同的,具有与它们相同的基本特征。在确定商品身份时,特别要考虑其物理特性、质量和市场声誉、原产国和制造商。在确定商品身份时,可以不考虑其外观的微小差异。

商品被认为是同质的,虽然不相同,但具有相似的特征(质量、商标、市场声誉、原产国)并且由相似的组件组成,这使得它们能够执行相同的功能和/或在商业上可以互换。

在相关商品、工程或服务市场上没有相同(同类)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交易,或由于该市场上此类商品、工程或服务供应不足,以及不可能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来源的缺乏或不可用而确定相应的价格,使用市场价格来确定。 转售价格法。卖方出售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为买方在随后的销售(转售)过程中出售此类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格与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通常费用之间的差额买方在转售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不包括指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向买方购买的商品、工程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利润,以及买方的利润通常用于该活动领域。

如果无法使用转售价法,则 成本法,其中卖方出售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被确定为给定活动领域所发生的成本和通常利润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考虑生产(购买)和(或)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运输、储存、保险和其他类似成本的通常成本。

50. 非现金支付形式。 按付款单结算

章。 45 年 46 月 3 日第 2002-P 号民法典第 2、XNUMX 条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条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非现金支付”。

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非现金结算组织由协议确定,并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 通过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2) 通过抵消相互债权(相互债务)。 通过相互抵销债权进行的结算包括一次性(随机)抵销和定期结算,又分为清算和非清算两种。 清算服务最适用于俄罗斯的证券市场,并且包括清算组织,根据艺术。 联邦法律“证券市场”第 6 条开展活动以确定相互义务(收集、调节、调整证券交易信息和编制有关证券的会计文件)及其对证券供应和结算的抵消.

下面 付款方式 指使用既定的付款文件进行非现金付款的方法。 方法的选择影响着结算的保障。

关于结算单据的使用,《非现金支付条例》规定了结算单据的执行、接受、撤销程序以及在客户关闭账户时从文件柜退回未使用的结算单据的程序。 结算文件在十个日历日内向服务银行出示有效,不包括签发之日。

《民法典》没有详尽列出银行从企业银行账户进行的结算业务,但仅规定了主要业务的使用,即付款单结算、信用证结算、支票结算、通过收集解决。 非现金支付条例的规范也适用于这些形式。

根据艺术。 第863章 按付款单付款时 银行承诺以付款人名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转入付款人指定的人在本行或另一家银行的账户或根据其设立,除非银行账户协议规定了较短的期限,或未由银行实践中适用的营业额惯例确定。

51. 信用证、托收、支票付款

按照艺术。 第867章 在信用证下的结算中 代表付款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并按照其指示(开证行)承诺向收款人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贴现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执行银行)向资金收款人付款或支付、接受或贴现汇票。

信用证的特点:

A) 保修功能;

B) 从信用证金额中部分支付的可能性;

C) 信用证的条款可以规定接受付款人授权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代表本人熟悉收款人提交的文件,并通过在这些文件上做一定的铭文来同意执行信用证。 尽管付款人同时承担了向对方不合理付款的风险,例如根据对方的伪造文件。

根据艺术。 第874章 用于收款结算 银行(开证行)代表客户并承担费用,承诺采取行动接收付款人和(或)接受付款人的付款。

开证行在收到客户(债权人)的文件后,自行启动托收程序或将其发送给执行银行。 此外,执行银行将所有文件以收到的形式提交给付款人以进行付款或接受。 此外,这些文件可能只包含银行的标记和铭文,这是托收业务注册所必需的。

提交托收的单据可以在提示时或在其他时间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银行将单据提交给付款人接受)。

支票付款的主要特点 在于支票不仅是结算文件,而且是一种证券,根据艺术。 《民法典》第 877 条包含支票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无条件命令,将其中所示的金额支付给支票持有人。

- 这是一种文件、货币和行政文件,由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担保,是一种紧急的、公开认证的(即,没有出示支票,银行不会支付)担保。 支票比其他结算单据具有更多的功能。

三人作为支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出票人、支票付款人(不包括银行)和支票持有人。

支票由付款银行支付,费用为出票人的资金。

52. 商业秘密信息

很多创业者不理解这样一个事实 商业秘密 - 这是以某种方式组织的信息的机密性,允许其所有者在现有或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收入,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在商品、工程、服务的市场上保持地位,或获得其他商业利益,如果企业家已采取组织和法律措施对其进行修复和保护。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 具有以下特征的科学、技术、工艺、生产、财务、经济、组织、管理、贸易等信息:

1) 真实性;

2) 商业用途的充分性;

3) 由于对第三方的未知信息而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

4) 在法律基础上无法免费访问此信息;

5) 所有者建立了商业秘密制度。

因此,参与者创建了一个特殊的制度来保护他们合同中的商业信息。 对企业家来说重要的信息,如科学作品、技术、技术解决方案、非专利发明、计算机程序、供应商(消费者)的卡片文件、揭示谈判策略的信息、交易条款(价格水平、折扣等)。 ) 将受到法律保护。)、各种竞争材料、商业秘密(销量、客户、生产成本等)、组织秘密(单位结构、运营、管理决策)、业务联系(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通常,合同关系的参与者包括口头信息,即未记录在有形媒体上的信息(例如,在谈判、会议、营销要约中表达的交易的先决条件)到机密信息列表中,从角度来看,这看起来很可疑的保护,并从总体上破坏协议的价值。

53. 解决企业家纠纷的责任和程序

下面 法律责任 了解国家为所犯罪行制定的强制措施。

企业家的责任在各个法律分支中都有规定,分为以下几类:

1. 民事责任 根据 ch。 《民法典》第 25 条涉及违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包括赔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在创业活动过程中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财产责任,但不能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的除外。

2. 行政责任 俄罗斯联邦行政犯罪法典、联邦法律“对某些类型的活动进行许可”、“保护竞争”、“广告”等规定。

3. 应纳税额 安装NK。

4. 刑事责任 《刑法典》特别是第 21 条规定。 22 “侵害财产罪”,第 23 章。 28 “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第 XNUMX 章。 XNUMX “损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服务利益的犯罪”,第 XNUMX 章。 XNUMX“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

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解决争议的三种选择之一:

▪ 解决争议的索赔程序;

▪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 在国家仲裁法院处理争议。

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索赔程序保证了当事方有机会解决庭外发生的争端。 而且,在当事人满足索赔程序的所有条件之前,不得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

要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您必须指定其全名和所在地。 在仲裁法院进行争议可以让您比在州仲裁法院更快、更便宜且手续更少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但是,当然,第一种和第二种选择都不会消除任何一方向仲裁法院提出索赔的权利。

54. 确保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在合同关系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很大的情况。 除了与法律文化低下、债务人不诚实等相关的主观因素外,风险还受到俄罗斯“商业环境”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资金短缺支付、立法变化的强度等。

为了使债权人的地位更加稳固,他被赋予了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保护被侵害权利的机会。 同时,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创业者必须首先依靠自己,在审前民法上寻找解决冲突的途径。

鼓励债务人妥善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免受不法债务人行为侵害的措施称为 确保履行义务.

确保企业义务的现代手段的核心是罗马法制定的手段 民法方法: 没收,担保,保释。 民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质押法”、“抵押(不动产质押)”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保险业务组织法”建立方法(质押、抵押、存款、代扣代缴、没收、银行担保、担保、保险)和保证(证券、不动产、货物等)履行义务的对象。

确保方法的清单在法律上是无限的(即,为专家创造立法机会)。 使用的方法分为两组,适用于债务人:

1) 由法律规定 (例如,追讨罚款、保留财产);

2) 契约的 (构成多数),必须使用立法规定(例如质押、担保)明确约定,或者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指示,在合同中建立法律机制(例如措施对协议执行的业务影响)。

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使用多种组合方式来保证义务的履行。 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制定的解决问题情况的方法应该是最适合当前情况的、迅速和经济的,否则就会失去主要义务的便利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谈判合同条款时,并非每个合伙人都会同意巨额罚款或提供押金。

55. 处罚

丧失 (罚款、罚息)是法律或合同确定的一笔款项,债务人在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特别是延迟履行的情况下,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第《民法典》第 330-333 条)。

根据设立理由 法律和合同 丧失。 合同罚金是当事人自己设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罚金的条件,那就是法定罚金的运作,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此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少法定刑罚的数额(《民法典》第 332 条)。 但是,如果根据艺术支付。 民法典第521条规定,处罚明显与违反义务的后果不相称,法院有权减轻处罚(民法典第333条)。 但是,另一方面,在经济通货膨胀、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下的小罚往往失去了实际意义。

惩罚表现为罚款或处罚。

- 一次性罚款,以固定金额或按百分比或其他比例确定为特定价值。

竹enny - 对每一天的延误按应计原则连续收取的罚款(例如,每延误一天的未付金额的 0,5%)。

由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措施是损害赔偿,从处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处罚分为抵销、罚金、排他和替代四种:

1) 测试 允许债权人除没收财产外,要求赔偿没收财产未涵盖的部分的损失;

2) 禁区 (累计)使债权人有权要求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并要求支付罚款;

3) 特殊的 是指对未受罚金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即取消债权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4) 另类 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情况追讨罚款或损害赔偿。

罚款对债权人来说当然是方便的,因为债权人无需证明给他造成的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数额,就可以追回。 同时,它没有债务人的资金作担保,这意味着存在很高的不付款风险。 因此,各方可以事先评估他们对适当履行义务的兴趣。

由于任何一种罚金都是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债务人证明根据法律或合同应当免除责任的,可以免于支付罚金。

56. 质押与保留

保释 是确保义务的专有方式。 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336条规定,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财产,包括物、物权(债权),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可能的抵押品选择:

1) 将财产留给出质人的质押和将财产转让给质权人的质押——抵押。根据第 338 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所在地标准。 5 民法典和艺术。俄罗斯联邦《质押法》第XNUMX条规定,质押标的可以是任何财产,但不动产和流通货物除外;

2) 质押财产由债权人提供或由第三方、质押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提供;

3)按对象: 货物(包括流通中的和商品仓库中的)、外币、有价证券的质押;产权、工业产权、现金、贵金属和宝石的权利、抵押(房地产质押);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的承诺等.

流通中的货物质押,是指质押人在保留货物的同时,有权改变质押财产的构成和自然形态——库存商品、原材料、材料、产成品等,使其总价值任何时候的质押义务均不少于合同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特殊性需要公司全体成员事先同意,在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下出售股份;

4) 相互承诺 (每一方都提供了保证其义务的保证,实际上,实际上,交换了证明财产权的文件)。 负担表明意图的严重性;

5) 随后的承诺 (债权人为数名的,出质人将已质押的标的物质押给下一个债权人);

6) 对所拥有物的权利质押和对他人物的权利质押 (例如,租赁权)。

同时,按照艺术。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未经物所有人或者该物所属人就经济经营权取得的同意,不得将出租权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给他人的物。或合同禁止在未经这些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该权利。

保留 是确保义务的专有方式。 在两个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保留债务人的物品(即使合同中没有说明),并保留至债务人的财产。义务得到履行。

《民法典》第 359 条允许在合同中确定更改或禁止保留某物的可能性。

57. 保证协议。 订金

保证协议 保证人承诺对他人的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义务负责(民法典第361条)。 担保关系需要遵守一些必要的要求:

▪ 担保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 协议主题- 提供担保的义务;

▪ 需要注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金额;

▪ 如果担保协议是通过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保函而订立的,则自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承诺(书面信函、电报等)之时起,合同即视为成立;

▪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包含对保函的提及时,担保协议被视为已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将是债权人的隐性行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担保人义务:

1) 全部或部分保证,即保证人可以规定其责任范围,对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负责;

2) 团结的 (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或债务人或同时向两者提出债权)和 补充 (债权人首先有义务向债务人提出债权,如果债权人不履行义务,则向担保人提出债权);

3) 共同担保 (即,担保人对一个债务人采取共同行动,并且根据民法典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可以以合同方式将其建立在股份中;

4) 对现有索赔的担保 и 为将来发生的索赔提供担保.

订金 缔约方之一根据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并确保其执行得到确认而发行的金额。

存款执行四个功能:

1) 付款,即根据合同到期的付款发出;

2) 验证,即确认交易存在的事实;

3) 安全;

4) 补偿。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保证金的特殊性如下:

▪ 存款方受到存款金额的处罚;

▪ 收到押金的一方双倍返还押金。

为避免争议(如与预付款混淆),书面合同中的转账金额应称为“押金”。

商业合同中还允许结合使用各种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但这也有一个缺点 - 它增加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成本。

58. 银行担保

凭借 银行担保 (民法典第368-379条)银行、其他信贷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人)应他人(委托人)的请求,向委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书面偿付义务。担保人提供的义务条款,在受益人提出书面付款请求时支付的一笔款项。

银行担保作为俄罗斯法律中确保履行义务的最新方式之一,具有其主要区别于担保的特定特征:

1) 银行担保是担保人的单方面意愿,因此是单方面交易;

2) 银行保函的有效性不取决于签发保函所针对的主要义务,即使保函中提到了该义务(《民法典》第 370 条);

3) 银行担保仅由获准从事银行或保险活动的法人实体签发;

4) 提供银行担保是有偿的,即它是有偿交易;

5) 保证人对委托人的追索权仅在他们之间的协议的基础上产生;

6) 保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仅限于支付银行保函规定的金额,同时受益人有权要求支付保函规定的违约金、赔偿损失, ETC。

银行担保的种类包括:

▪ 直接担保,即以委托人的对手方为受益人的担保;

▪ 通过银行担保,即以服务委托人交易对手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

▪ 不可撤销 根据法律或 可撤销的,如果其中建立了这样的规则。

银行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或具有中止条件 (《民法典》第 157 条),如果担保规定“自未来日期”生效。

在艺术。 《民法典》第 378 条详尽地定义了终止银行担保的理由:

1) 担保人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

2) 保修期届满;

3) 受益人放弃保函项下的权利。

59. 运营影响措施。 供应商违反付款人义务的行动选择

在合同中,确定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极为重要。 这是通过衡量运营影响的措施来实现的,即合同中适用于犯罪者的法律行动。 此类措施可由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议规定。 如何 操作行动 它们适用于受害方违反与有过错债务人有关的反民法义务的情况。

操作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A) 这些措施没有在立法中直接规定为确保履行义务的方式;

B)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项下主要义务的实际履行感兴趣,则适用这些措施;

C) 如果在合同中建立了作用机制,则措施是有效的;

D) 措施的实施与违规同时发生;

D) 简化的应用方法;

E) 应用效率;

g) 通过确保履行义务的方法和责任措施进行复杂应用的可能性。

这些措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们的应用目标,这些目标通常与各方保持它们之间现有的业务联系有关。

让我们从两个角度考虑对运营影响的衡量:从债权人 - 付款人方面和从债权人 - 供应者方面。

在付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各种行为。

1. 将付款人转移到其他付款方式 如果后者违反付款时间表或付款不足,则建立另一种形式(例如,从付款单到托收或信用证)或预付款。

这项措施是打击违反安置纪律的一种形式。 这一行动的本质是单方面改变和解形式(通过事先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对债务人更加严格和不利。

2. 转移已装运(但未付款)的货物以保管有缺陷的付款人 (确保货物数量和质量的安全)并保留供应商对其的所有权,直到收到资金到供应商的账户为止。

该措施不允许实际接受未付款货物的付款人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 将货物退回给供应商 (到供应商指定的地点),费用由付款人承担。

4. 将索赔转移给第三方.

60. 付款人违反供应商义务的行动选择

1. 由付款人自行消除收到货物的缺陷 (可能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将成本归于有缺陷的供应商的账户或从第三方购买未交付的货物,并将所有必要和合理的采购成本归于供应商。 它用于付款人迫切需要优质产品并且由于各种原因他无法使用来自给定供应商的低质量产品的替代品的情况。

应采用此措施有几个原因:

▪ 卖方不应事先说明此类缺陷;

▪ 违反质量要求的情况不应严重,因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其他后果(《民法典》第 2 条第 475 款);

▪ 缺陷必须与卖方负责的缺陷相关(即缺陷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出现,或者由于在那之前出现的原因,或者卖方为货物提供了担保);

▪ 买方必须遵守第 477 条规定的检测缺陷的最后期限。民法典第 518 条和第 XNUMX 条;

▪ 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将检测到的缺陷通知供应商,如果后者在收到通知后没有立即用质量合格的货物更换所交付的货物,那么买方可以对他采取上述措施。

2. 转移供应劣质商品以接收付款的供应商:

▪ 以其他形式(例如,托收付款单或信用证);

▪ 供应商必须执行某些行动(例如,调整、检查、更换货物等)之后;

▪ 在付款人必须执行某些操作之后(例如,接受质量保证的货物)。

3. 付款人拒绝收货或付款 在以下情况中:

▪ 低质量商品;

▪ 货物延迟交付;

▪ 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商品;

▪ 货物数量不足。

4. 产品降价供应数量不足或质量差 单方面 并以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同一时间应有的价值成比例。

此外,即使供应商没有采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也会降价。

61. 合同义务的终止

终止合同义务的理由 是与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商业活动的参与者,重要的是在合同中明确定义其义务被视为终止的时刻。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特定参与人之间的协议继续有效,但实际上该义务没有被不当履行,债权人没有提出任何债权,债务人错误地将其解释为义务终止。

履行义务的唯一原则是 正确执行。如果当事人承认其无法通过适当履行而终止义务的可能性,但希望为了长期合作的利益而避免适用责任措施,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 应用 赔偿债务人为换取履约而提供资金、财产、提供服务等;

▪ 创新,即用另一项义务取代原来的义务,规定不同的执行主体或方法;例如,为了达到相同的结果,在创新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工作技术;

▪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一人例如,如果合同规定的某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债务人公司的参与者承诺做出合并或加入债权公司的决定,以便通过这一行动,通过同时发生的情况清偿相互的债务。债务人和债权人为一人;

-▪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即所谓的不可抗力情况,任何一方均不对无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为该依据是由于客观情况而产生的。不可抗力情况的迹象是不可预见和无法预防的。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情况,那么根据法律,当不可抗力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必须免除履行其义务,但在合同中规定这些情况是为了补充法律的规定,以适应新的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标准。

无论合同安排如何,应一方要求,义务终止 抵消 反同质债权,其期限已到或期限未指明或由请求时刻确定; 以及义务一方的终止:

A) 债务人死亡,如果没有债务人亲自参与就无法履行义务,或者该义务与债务人的人格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B) 债权人的死亡,如果该履行是为债权人亲自履行的,或者该义务与债权人的人身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

C) 法人实体(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清算。

62. 商业代表

很明显,企业家在特定市场中的持续存在、已建立的声誉、市场上商品的有效推广,以及因此而披露的新的经商储备,都处于一个稳定且动态运作的代表系统中。结构。

企业家在市场上的声誉取决于他的代表方式。 声誉需要定期维护,为此,必须像任何其他类型的业务一样专业地进行代表。

企业家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与他的代表建立关系,这取决于法律规定:商业代表和劳工代表。

商业代表 - 这是一种具有特定经商特征的民事-法律代表,它是一种企业家合伙制。

商业代表 受民法监管,并根据 Ch. 10, 49 门将 具有以下特点:

1) 基于民法交易:授权书、代理或代理合同;

2) 代表(律师、代理人)代表被代表人(委托人、委托人)在商业流通中行事,费用由其承担;

3) 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进行的交易直接产生、改变和终止被代表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4) 行动范围 - 法律和事实;

5) 活动有规律;

6) 活动的目的是营利,因此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具有补偿性质;

7) 代表(律师)的报酬行为;

8) 该代表以诚信商人的勤勉行事;

9) 该代表以其所有财产作为企业家承担责任;

10) 代理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程序在法律上比较复杂,因为代理人有义务不早于30天前通知委托人,并赔偿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63. 商业中介。 劳工代表

面对日益复杂的业务关系,中介服务需求稳定。 中间商的参与在企业家经历缺乏资金、在商业界缺乏稳定的联系以及因此潜在的商业伙伴缺乏信任的阶段尤为重要。

商业调解 是一种创业活动,包括中介机构在商业实体的创业活动过程中,以他们自己的名义通过调解向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其利益、受控制并以接受服务的实体为代价。中介。

所有中介的共同特点:

1) 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代表自己行事;

2) 中介的主要风险在于缺乏自己的业务,独立于任何人。

这些服务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是区分委托协议和代理协议等民法义务类型。

劳工代表 受劳动法约束,具有以下特点:

1) 代表是公司的雇员,因此代表的行为基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人单位根据该协议承诺按照规定的劳动职能为劳动者提供工作,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条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时、充分地,员工承诺亲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劳动职能,遵守组织内部现行的劳动法规(劳动法第 56 条);

2) 代表代表被代表在民事流通中行事,费用由其承担;

3) 行动范围 - 法律和事实;

4) 活动有规律;

5) 代表为报酬而行为,无论其工作成果如何;

6) 代表的权力受到劳动立法规范、雇佣合同、商业组织的公司行为(包括内部劳动法规)的限制。

64. 订购合同

代理合同,用于商业活动,是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和有偿的。代理协议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个人和法人实体都可以担任委托人和律师。

事情 代理协议 - 必须在代理协议中定义的法律行动。

合同下委托人的战略目标 - 扩大他们的利益范围和影响力,以及 律师的目的 - 服务。 因此,代理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凭借代理权,由于法律行为的代理人的委托,与这些行为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变更或终止。校长。

受托人代表受托人行事。 委托人的指示有效的条件是其合法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委托人的指示不产生法律后果。 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可能只是出于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普通律师而言,有义务将所发生的偏差通知委托人(《民法典》第 2 条第 973 款);对于担任商业代表的律师来说,则具有决定性(《民法典》第 3 条第 973 款)。代码)。

向代理人签发授权书始终是必要的,除非在代理人的行为情况下(民法典第 2 部分第 1 款第 182 条)明确授权书的情况,以及商业代理,代理人可以根据与委托人的协议行事(《民法典》第 3 条第 184 项)。

65. 佣金协议

根据佣金协议,为企业家提供中介服务。

佣金协议 - 双方同意、可偿还且具有双边约束力。 其当事人为承诺人和委托代理人。

事情 合同 - 佣金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的交易,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与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人不同,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他在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中获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佣金代理的佣金金额和delcredere的额外报酬不 基本条件 佣金协议。

佣金代理人自行承担执行佣金订单的风险,其中包括如果由于委托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佣金协议,则佣金代理人不保留权利佣金和报销费用。

作为一般规则,小组委员会协议的缔结是允许的,除非委员会协议明确禁止。 主要佣金代理人仍对委托人负责。 作为一般规则,委托人与小组委员会代理人建立直接关系,只有在委员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只有在为保证委托人利益所必需且不可能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对委托人指示的偏离才是合法的。 如果商业实体作为委托代理人,合同可以规定免征委托代理人的事先同意。 在其他情况下,合同中关于授予委托代理人在没有事先请求的情况下偏离委托人指示的权利的条件是无效的。

委托人不履行解除委托人对第三人的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随时拒绝履行任何委托协议的权利不受协议的限制。

与委托人不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无权单方面拒绝履行一定期限内订立的委托协议。

佣金调解的迹象:

▪ 基于委托协议(《民法典》第 51 章);

▪ 中间人(佣金代理人)代表自己在民事交易中行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一笔或多笔交易中的行动范围;

▪ 该关系本质上是暂时的(一次性);

▪ 中间人(佣金代理)收取费用;

▪ 佣金代理人承担企业家的责任。

66. 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 是双方同意的、具有双边约束力且可偿还的。 本协议双方为代理人和委托人。

事情 代理协议 - 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和实际行动的委托(因此,代理人的行为范围超出了相关委托和佣金协议下的委托代理人和律师的行为)。

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的一般权力意味着代理人有权进行委托人本人可能进行的任何交易。 证明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权力受到限制的责任在于委托人。 虽然支付了代理协议,但代理费金额的条件并不是本协议的基本条款之一。

委托人接受代理人的报告是一种单向交易。 在艺术确立的期间,校长保持沉默。 民法典第1008条或代理协议,该期限被认定为表示其接受举报的意愿。

作为一般规则,子代理协议的签订不需要委托人的同意。 主要代理人仍对委托人负责。 副代理人只有在主要代理人委托其执行代理任务时,才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中介的迹象:

1) 基于代理协议;

2) 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规定了代理协议或委托协议规则对代理协议产生的关系的辅助适用;

3) 代理人代表他自己或代表他行事的利益方(即委托人)在流通中行事;

4) 行动范围 - 法律和事实(例如,进行广告活动),即行动范围比佣金代理人或律师的范围更广;

5) 关系正在进行中;

6) 该代理人有偿行事;

7) 代理人作为企业家负责。

某些类型的中介可以通过它们的特定功能来识别:

1. 独家代理 или 独家权利 用于贸易(分销商)。

2. 代理(加盟商),使用版权所有者的个性化手段 - 公司名称、商业名称的权利。

3. 代理 (delcredere) 除代理职能外,它还向委托人保证第三方履行已达成的交易产生的义务。

4. 代理人(拍卖师) 有权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拍卖会上出售商品,并有权收取购买价款。

5. 代销 有权:

A) 将委托人的货物从他们的仓库出售给第三方(因为他们拥有委托人的货物);

B) 以商品抵押借款,发放商品贷款。

6. 交易所中介(经纪人) или 经销商) 是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和商品交易所的会员。

67. 货物运输。 货物合同

托运人、专业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传统上由联邦法律层面采用的运输章程和法规(TUZD、KVVT、UAT、Air Code、KTM、Water Code)详细规定。 英寸。 《民法典》第 40 条仅包括对运输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界定的某些规定,其余的民法典规范均指运输宪章和法规。

所有专业 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组织协议;租船合同(包机)、运输远征合同),均为书面形式、已付款且具有双边约束力。 只有货物运输合同才是真实的,其余都是双方自愿的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 货物运输合同 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次性性质、期限紧迫、货物发件人、承运人和收件人之间关系的角度不明。

派对 合同 - 货物的发件人和承运人。

事情 合同的范围 - 承运人将发件人委托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将其交付给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收件人)的活动。 发件人承诺支付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通过准备和向货物发件人签发运单来确认,其中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

运输条款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如果没有确定,则适用合理时间的标准。

法律以及运输合同规定了不履行和不当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 如果承运人的责任由法律规定,则关于其限制和消除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和货物托运人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其义务的责任的理由,分别为车辆的供应和使用,以及艺术第 2 条。 《民法典》第 794 条规定了解除运输合同当事人责任的理由。

承运人责任的基础是其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罪行。 除非承运人另有证明,否则推定承运人的过错。 承运人对货物或行李的遗失、短缺或损坏的责任仅限于对寄件人或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害金额,但除此之外,如果运输费用未包含在运输费用中,承运人有义务退还货物的成本。

68. 货物运输组织协议。 包机合同(CHARTER)。 运输远征合同

货物运输组织的合同各方 - 承运人和货主。

事情 根据本协议,承运人承诺接受,货主承诺按照规定的体积提交运输货物。

该协议的一个特点是运输的长期性和系统性,因此,运输组织协议的强制性条件是提供车辆和提供运输货物的数量、条款和程序、结算程序、等等

租船协议的各方 - 货机和租船人。

事情 本协议规定——承租人承诺向承租人提供一或多部车辆的全部或部分容量,用于一次或多次航班的货物运输。

直接混合运输的标志是在一个运输单证下以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目前,直接多式联运受运输宪章和法规以及其他法规的约束。 如果承运人满足此条件,寄件人无权拒绝提交的车辆。

远征运输合同当事人 - 货运代理和客户(发货人或收货人)。 承运人本身也可以充当货运代理。

事情 合同 - 货运代理履行或组织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费用由客户承担。 在艺术的第 1 段中给出。 根据民法典第 801 条,可能包含在运输合同主体中的服务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多样性。 这些服务包括货运代理代表客户或代表自己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确保货物的发送和接收,获取文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装卸他们,储存货物等。

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根据中国规范的一般规则确定的。 《民法典》第 25 条,包括艺术。 393, 401 GK。 规则第 2 部分艺术。 民法典第803条是由于远征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密切。

客户对未能履行向货运代理提供艺术第 1 款规定的信息的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 804 条,由 Ch. 的规则确定。 25 GK。

作为一般规则,艺术。 《民法典》第 805 条规定,除合同禁止外,货代有权让其他人参与履行其职责,并就当事人履行货代合同对客户负有责任。

运输考察协议的一个特点是参与者有权单方面拒绝进一步参与。

69. 仓储服务的概念和类型

批发贸易的效率取决于批发基地向买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在现代条件下,仓储业务的特点是服务范围相当广泛。

根据性质(内容),仓储服务分为技术、组织和商业。

技术的 服务包括存储、分拣、包装、包装、贴标等。

组织 服务包含在商品成本中 - 这是提供信息、关于关系正规化、运输、仓储、分类、质量和商品使用的建议; 协助市场研究; 研究需求、广告和销售方法等。

商业的 服务是指批发仓库在有偿的基础上承担作为代表或中介进行交易的额外义务:货物销售、广告、贸易和中介和佣金服务、发行流通证券等。

对于批发仓库周转率,以下适用: 批发方式:

1) 通过买家个人选择货物从仓库出售货物;

2) 根据书面(电传、传真、电报)申请;

3) 通过旅行社(旅行推销员);

4) 通过移动样品室;

5) 通过汽车仓库;

6) 邮政包裹。

Alliance Russian Textile OJSC 展示了仓库服务扩展的一个例子,该公司改变了其产品销售方式:由数十个传统仓库创建了销售纺织品和成品的小型批发超市。

因此,批发组织的总收入包括批发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额之和。

70. 仓储合同

仓储协议 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具有双边约束力、可偿还。 存储协议双方为托管人和托管人。 托管人是一个特殊的实体——仓库,即以存储货物和存储相关服务作为创业活动的组织。

主题 本协议的内容是保管人为保管由委托人转移的货物(无权使用货物)的活动,并打算在货物安全退回(即在其原始状态下,考虑到其自然恶化)。

受益人支付费用。 此外,在有偿仓储的情况下,保管人的费用被假定包含在仓储报酬中,并且不得超过该报酬进行报销。 作为一般规则,存储的特殊费用只有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报销。

仓储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委托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托管人声明拒绝提供服务,从而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出协议。 受托人不履行移转保管义务的,受托人损失赔偿的权利产生,受托人的收受保管义务终止。

有偿仓储协议下的物品保管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物品的安全。 在物品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保管人的义务在艺术中有所规定。 《民法典》第 893 条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协议更改。

如果保管人未收到有关其危险特性的警告,则由于存放一般危险物品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通常由委托人承担。 在有专业托管人参与的协议中,这种风险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可以通过证明以错误的名义存入,将损失风险转移给委托人。

保管人无权将物品转让给第三人保管。 例外情况是受托人因无法控制的情况被迫转让物品,而被剥夺了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机会。

除了非个人化存储的情况外,受托人有义务将被转移存储的东西完全归还给受托人。

为保证货物安全,需要改变其储存条件时,仓库有权独立采取必要措施。 但是,他有义务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商品所有者(民法第 1 条第 910 款)。 但不需要同意将来采取此类措施。

未进行联检的,必须在收货时以书面形式向仓库说明货物因保管不当造成的短少或损坏,对于无法检测到的短少或损坏在收货后三天内按通常的方式接受货物。

71. 仓库报告

仓储协议可拟定为 仓单,这是接受存储货物的收据,以及 仓单.

仓库收据 - 确认接受货物储存的文件、紧急证券。

由于仓库凭证是有价证券,因此它们的特征是在艺术中确立的。 142 GK。

仓库证明的强制性细节: 仓库名称和位置; 仓库登记号; 货主的姓名和地址(名义证书); 储存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储存期或货物储存的指示直至需求; 仓储费的金额和程序; 签发日期; 仓库签字盖章。 未能遵守艺术第 1 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 913 条的强制性细节要求这些证券无效。

根据确定所有者权利的程序来区分仓库证书的类型。

简单的仓单 - 非发行、仓库、商品、担保、紧急、不记名、盈利、文件、有价证券。 一个简单的仓单通过交货转移。 仓单的出售或质押是货物的出售或质押,其证明了其退货权。

双仓证 - 非发行、仓库、商品、担保、紧急、订单、两部分 - 仓库证 и 质押证书 (认股权证)- 有利可图的、文件的、有市场的证券。 双仓证及其部分的权利以背书的方式转让。 只有双重仓单两部分的所有者才能完全享有处置货物的权利。 仓单持有人无权要求货物出库,但可以转让货物。 在没有仓单的情况下获取仓单会为买方推定货物受到第三方(抵押人)权利的担保。

仓单持有人仅有权对货物进行质押。 该权利受质押凭证下发放的贷款规模及其利息的限制。

质押货物出具货仓而未返还质押凭证且未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后果,即为货仓承担主债务人支付该金额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仓库的地位与担保人的地位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就主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2. 特许经营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商业特许协议

特许经营 是一种新的渐进式商业组织系统,最大的市场参与者使用它以自己的品牌名称分发他们的技术。 这是独立企业家之间的一种合作形式,其中一个人在特定业务领域(特许人)成功创建了一个或多个企业,在有偿的基础上向其他企业家(特许人)提供使用自己方式的权利做生意,这在互动的​​时候已经得到认可和商业上的成功。 此外,特许经营在商业活动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参与者,即所谓的特许经纪人,他在代理协议的基础上充当特许经营参与者之间的纽带(民法第52章)。

特许经营是基于 商业特许权协议当一方(著作权人)承诺向另一方(用户)有偿提供一定期限或不指定期限的、在用户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著作权人的一组专有权利时,包括对受保护的商业信息(例如专有技术)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专有权对象(商标、服务)的公司名称和(或)版权所有者的商业名称的权利标记等,但商品原产地名称除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商品的生产与某个地区联系起来很重要(例如,“Gzhel”、“Palekh”),那里保存着秘密和传统。

商业特许权协议 - 协商一致的、可偿还的、具有双边约束力的、复杂的(包含关于使用专有权对象的权利的规则,既需要在专利局注册(例如,商标),又不需要注册(例如,商业名称),以及联合活动的规则)。 本协议双方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个体工商户和(或)商业组织。

合同的重要条款 商业特许权,除主体外,是商业特许权主体的使用量。

商业特许协议须经权利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登记。 对于第三方,商业特许权协议被视为自其注册之日起生效。

如果商业特许协议的标的物根据专利法受到保护,则商业特许协议除了向司法机关注册外,还必须向专利和商标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专利局注册。俄罗斯专利商标局。 不遵守这一要求将导致商业特许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73. 特许经营的变体

1。根据活动领域:

1) 营销 (商品)特许经营涉及通过特许经营商的广泛分销网络分销特许人生产并标有其商标的商品。 特许人不仅增加其产品的销售量,而且通过将某些区域分配给各个加盟商,在区域之间分配销售量来规范销售。 被特许人享有成为该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的唯一销售商和特许人商标的独家代表的专有权,即被特许人成为特许人分销系统的一部分;

2) 工业的 (工业)特许经营是转让以特许人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权利,特许人在原材料(材料)的使用和制成品的生产方面拥有专利技术,向被特许人提供这些原材料(材料)并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制造特许经营可以有以下类型:

A) 当被特许人生产与特许人相似的产品时;

B) 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生产的商品进行最终技术加工时;

3) 服务 特许经营涉及让被特许人有机会在服务行业以特许人的品牌开展业务。 这种类型的特许经营最常见于品牌酒店网络(例如,国际连锁酒店“希尔顿”和“喜来登”)和餐厅,以及洗衣店、干洗店、汽车维修店网络;

4) 业务 特许经营(即所谓的“商业形式”)是一种合作形式,在这种合作形式中,被特许人不仅将公司名称的使用权转让给特许人,而且将组织和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特许人。经特许人测试和使用。

2。从转让权利的排他性来看:

1) 在 简单的 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被赋予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非专有权利。 这意味着特许人保留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包括与其他企业家签订类似的特许经营协议;

2) 优秀 特许经营意味着被特许人享有代表特许人与潜在的次级特许人在某一地区独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专有权。

74.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对其参与者的优势

特许人(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为特许人的业务发展和提升带来的新机遇如下:

▪ 利用其他公司的资产扩展您的业务(包括扩展商品和服务的分销网络);

▪ 品牌名称变得更加知名、流行和昂贵,从而刺激对该知识产权的需求增加;

▪ 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提高市场参与度;

▪ 与许可协议下的结果相比,加强对运营结果的质量控制;

▪ 营销和广告活动的集中化;

▪ 由于将部分行政、经济和管理成本转移给加盟商,并且无需投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因此节省了行政、经济和管理成本;

▪ 特许经营费形式的额外收入。

特许人的主要风险 包括在创建特许经营业务的初始阶段成本的不可预见的增加和时间的过剩; 错误选择领土的风险; 监督加盟商遵守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和高成本; 拒绝在加盟商经营地直接开展商业活动会增加利润损失的风险。

加盟商(用户)的利益。加盟商业务发展和提升的新机遇有:

▪ 获得主要竞争对手作为合作伙伴;

▪ 保持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无需将其法定资本中投票权股份的控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 在缺乏丰富经验和大量资金的情况下,有能力在新领域开展商业活动;

▪ 加入知名品牌下运作良好的体系,并保证获得特许人的全面支持;

▪ 节省昂贵的营销研究和广告费用;降低商业风险并加速投资回报。

对加盟商的主要风险 包括以下内容:不包括成本的低销量; 无法影响甚至更迅速地改变特许人的整体战略; 许多合同限制不允许您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采取不同的行动。

75. 营销活动的概念

营销活动 是一种创业活动,因此,它具有创业的一般特征,在艺术第 1 款中确立。 《民法典》第 2 条,即这是一项独立活动,风险自负,旨在系统地从在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这种能力。

营销活动有 具体标志, 有关的:

▪ 参与者(营销活动只能由专业选择该专业作为其主要业务类型的集体或个人企业家进行);

▪ 功能性目的(营销是管理从制造商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活动);

▪ 目标(获得新信息、知识产品、组织和商业经验);

▪ 开展营销活动的合同形式(研究和承包工作形式、版权转让、提供代理、代表和咨询服务等);

▪ 营销成果,即因营销活动而获得的民事权利客体(工作成果、服务、信息资源(包括专有技术)、信息系统、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权利))。

在营销的帮助下获得的信息和知识产品可以在商业组织内部和在履行外部义务的层面上实现最佳的工作组织; 更准确地确定公司的位置及其在市场上的可能行为; 创造并引入商业流通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息技术、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专有技术(受文件和保密条件限制); 商标和工业产权对象。

76. 营销研究的概念、原则、类型和目标。 信息来源

市场调查 - 这是营销活动框架内的科学研究,包括有针对性的系统收集、排序和分析有关行业、市场、其主题和对象的新数据。

原则 市场调查:

1) 合法性;

2) 科学性,即科学方法的应用、所获得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商业目的,即市场研究的需要必须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4) 研究人员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合同性质。

营销研究的类型.

按受众范围: 离散项目(所谓的临时项目)——旨在研究个别具体问题; 综合监测研究具有规律性、覆盖面广、数据具有长期可比性的特点。

与客户公司相关:外部和内部.

营销研究的目标:

1) 确定产品的真实和潜在市场容量(研究市场容量有助于正确评估公司在市场上的机会并防止不合理的损失);

2) 确定市场份额;

3) 分析消费者行为(了解潜在客户的需求不仅有助于为产品设定有竞争力的价格,还有助于改变产品本身,优化促销渠道和广告策略,即调整营销组合的所有组成部分);

4) 进行竞争对手分析或报价分析(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和营销政策对于更好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5) 研究销售渠道并找到最有效的渠道;

6) 评估市场总量(针对特定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研究;按产品类别划分的市场细分;按品牌划分的市场细分;市场趋势)。

在进行研究时,专家依赖以下数据 信息来源.

1. 次要信息的来源 (案头研究)- 这是已经可用的信息,其收集不需要特别研究:

1) 新闻机构发布的数据(例如,RosBusinessConsulting);

2) 行业和专业媒体;

3) 国家机构(Goskomstat、国家海关委员会等)的统计和新闻信息;

4) 联邦和地方法律;

5) 互联网;

6) 研究公司的分析研究;

7) 专门的数据库。

2. 主要信息来源 (实地研究)——这些是一项特殊研究的结果:

1) 与公司经理和专家以及商品消费者的专家访谈;

2) 对行业内制造企业专家和代表的调查结果;

3) 飞行员访谈;

4)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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