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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备忘单: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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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继承法的概念、本质和意义
  2. 继承法原则
  3. 继承法的渊源
  4. 俄罗斯继承法的形成
  5. 继承立法在空间、时间上的影响
  6.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7. 继承法律关系的对象
  8.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9. 继承法中的立遗嘱人概念
  10. 继承的概念和基础
  11. 一般规定、开始继承的时间和地点
  12. 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
  13. 遗嘱继承原则
  14. 遗嘱财产的继承份额
  15. 订立遗嘱的形式和程序
  16. 公证的遗嘱和等同于他们的遗嘱
  17. 遗嘱类型
  18. 遗嘱的取消和变更
  19. 遗嘱无效
  20. 执行遗嘱
  21. 遗嘱执行人
  22. 任用和分任(替代)
  23. 遗嘱拒绝(遗嘱)
  24. 遗嘱存款
  25. 法定继承人以及要求他们继承的程序
  26. 表示继承
  27. 强制继承份额
  28. 遗嘱人残疾家属的继承
  29. 被扣押财产的继承
  30. 接受继承的一般规定
  31. 接受继承的方式和条件
  32. 接受继承权的转移(世袭继承)
  33. 继承权登记
  34. 继承证书
  35. 继承人对立遗嘱人债务的责任
  36. 放弃继承的一般规定
  37. 放弃的类型
  38. 增加世袭股份
  39. 继承保护及其管理的一般规定
  40. 遗产保护措施
  41. 继承财产的信托管理
  42. 因遗嘱人死亡而产生的费用补偿以及继承保护和管理的费用
  43. 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44. 继承部分:一般规定和类型
  45. 继承分割中人的利益保护
  46. 遗产分割中的优先购买权
  47. 继承经济和农民伙伴关系、社团和合作社参与者的权利
  48. 与参与消费者合作社相关的权利继承
  49. 企业传承
  50. 有限可转让事物的继承
  51. 土地继承
  52. 小农(农)经济成员财产继承
  53. 继承未付金额和以优惠条件提供给立遗嘱人的财产
  54. 世袭过程的一般规定
  55. 继承法律关系案件的主体和证据
  56. 美国和欧洲的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本质和意义

有形和无形利益的继承以继承的方式进行。 遗产 - 根据继承法规则将其财产从死者(立遗嘱人)转移给另一个人。 法律文献中的继承法被认为是 几个方面: 作为一门学科,作为一门科学,作为一个法律分支,作为一个立法分支。

根据继承法 学科 指一组主题、部分,旨在培训合格的律师在继承法规则的适用领域应用理论和实践技能。

根据继承法 作为一门科学被理解为对继承法规范的一套发达的理论、学说、解释。

根据继承法 法律分支 是指在财产继承领域中规范新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死者的财产依法或根据遗嘱向其继承人转移而产生的关系。

根据继承法 立法部门 被理解为一套规范性的法律行为,旨在确定在继承法领域产生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法治。

继承法规则定义: 谁可以成为立遗嘱人、继承人、谁不能获得遗产(无论立遗嘱人的意愿如何)、保证某一类继承人获得义务份额等。继承法的制度在与私有财产的发展有关。

在市场关系发展的背景下,公民成为越来越多的财产的所有者,他们愿意将这些财产转让给亲戚或其他人。 考虑到市场关系发展的影响因素,俄罗斯联邦宪法(12年1993月XNUMX日全民投票通过)确定了继承保障的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死者的财产都转移给其亲属或遗嘱中指定的其他人,除非这些人无法接受继承权(继承权转移到国家 - 没收财产)。

继承法的主体是死者(立遗嘱人)留给他人(继承人)的财产。 尽管任何财产都可以通过继承进行转让,但法律规定了限制(禁止转让限制流通的财产、退出民间流通的财产、外国公民不得以所有权继承土地)。

对继承法而言,处分方式具有特点,即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主、自主地处分其权利的能力。 这种方式也暗示了主体不行使继承权的可能性。

二、继承法原则

原则 继承法承认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基本思想和开端,国家根据这些思想对继承法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

在继承法中,区分以下原则:

1)普遍世袭原则;

2)意志自由原则;

3)保障必要继承人权益的原则;

4) 既顾及立遗嘱人的实际意思,又顾及立遗嘱人所称遗嘱的原则;

5)选择继承人的自由原则;

6) 保护遗产不受他人非法或不道德侵占等原则。

普遍继承原则 在于继承的顺序,死者的财产在同一时刻以不变的形式整体转移给其他人。

意志自由原则 呼应了支配性原则。 立遗嘱人有权在不披露其内容的情况下订立遗嘱。 遗嘱中的立遗嘱人可以给某人留下遗产,也可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有权随时更改或取消遗嘱。 但是,立遗嘱人对立遗嘱人的财产进行立遗嘱的自由受到限制,因为无法继承根据遗嘱收取转售价格利息的权利,法人无法从财产中获得租金,但只能由公民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这不违反法律和组织的目标。

保障必要继承人权利的原则 也限制了意志自由的原则,因为尽管立遗嘱人独立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但国家有义务考虑被承认为必要继承人的人的类别(未成年人、受抚养人、残疾人)。 如果立遗嘱人未确定必要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则在司法程序中确定。 如果必要的继承人被宣布为不配,他们将被剥夺强制性的继承份额。

既顾及立遗嘱人的实际意思,又顾及立遗嘱人所称遗嘱的原则 体现在如何确定继承人的圈子。 如果遗嘱没有指明特定的继承人,也没有指明立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则剩余财产将依法分配给被召唤的继承人。

继承保护原则防止任何人的非法或不道德的侵占行为体现在一个规范体系中,该体系不仅确保保护继承,而且保护管理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报销、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等。

三、继承法的渊源

来源 继承法是包含继承法规则和规范继承关系的等级制度体系。

继承法的主要渊源 是俄罗斯联邦宪法。 继承权由艺术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5 条。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国家保证将所有权从立遗嘱人转移给继承人,如果不是通过遗嘱,那么通过法律的继承权; 继承属于立遗嘱人的任何财产的权利; 国家通过确定强制份额来确定对意志自由的限制。 但是,法律可能会限制遗嘱人的财产(限制在民间流通,以及从民间流通中退出)的自由。

继承法律关系也受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通过的联邦法律的约束。 这种类型的来源包括: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30 年 1994 月 51 日第 26-FZ 号第 1996 部分,14 年 26 月 2001 日第 146-FZ 号第 18 部分,2006 年 230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第 XNUMX 部分- FZ 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GK RF)的第四部分;

2) 俄罗斯联邦税法规范,31 年 1998 月 146 日第 5-FZ 号第 2000 部分和 11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TC RF)第 XNUMX 部分;

3) 25 年 2001 月 136 日第 XNUMX-FZ 号 (LC RF) 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范;

4) 11 年 1993 月 4462 日第 XNUMX-I 号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基本准则,其中规定了公证人订立遗嘱的规则和程序;

5) 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作品的署名权不能通过继承等方式转让);

6) 其他规范行为。

实践中,当继承法律关系发生时,会产生很多纠纷(对法律规则的误解、法律冲突等)。 为正确解决继承法规则适用的问题,需要借助最高法院全会以及宪法法院的解释。 并非所有作者都认为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裁决和裁决是继承法的渊源,因为法院没有立法倡议权,即裁决和裁决不属于继承法。规范性,但只是建议性和解释性的。 尽管许多作者不将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澄清视为继承法的渊源,但它们是解决继承法适用争议的必要材料。

4.俄罗斯继承法的形成

随着市场法律关系的发展,继承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继承法的形成 俄罗斯分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通过27年1918月1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废除继承权的法令》,规定死者的财产为劳动财产。 该法令规定了可以继承的财产价值的限制。 该物业的成本不应超过 XNUMX 卢布。 立遗嘱人的财产可以由法律严格规定的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获得。 在法令的帮助下,似乎限制了继承死者财产的可能性,并在未来废除了继承制度。 这是由于原则上没有私有财产。

第二阶段 继承法的发展被认为是 1922 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改变了继承人的圈子(配偶、直接继承人、残疾人和贫困者,在此之前实际上依赖死者至少一年)他的过世)。 随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通过,通过了遗嘱制度,限制了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立遗嘱人有权剥夺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所有财产归国家所有. 不允许增加继承财产的世袭份额。

五年内对继承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他们发出了前进的信号 第三阶段 继承法的发展。 通过修正案,取消了最高继承额,引入了累进税制,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收养的孩子也可以成为继承人),第一次不仅允许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个人,而且允许将财产遗赠给个人。还对国家、国家机构、公共组织、一定继承群体的强制性份额的概念。

下一阶段 继承法的发展与卫国战争的结束有关。 现在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有可能继承:配偶必须结婚,受抚养人为了获得强制性的继承份额,必须在死者去世前与死者一起生活至少一年,确立继承线,孙子和曾孙被确认为继承人,强制份额的规模增加。 如果在开始继承时没有一个法定继承人,则允许将财产遗赠给他人。

更具体的规定 继承法在 8 年 1961 月 11 日的民法基础规范和 196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得到体现。今天,俄罗斯联邦宪法只规定了继承保障,更具体的规则与继承法有关的内容载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5. 空间、时间继承立法的作用

继承法领域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持续性,在旧的继承法立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通过之后产生。 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通过对继承的许多规定进行了修改:强制继承份额的大小,遗嘱继承人的圈子,法律规定的继承队列增加,债权人对继承财产的索赔,等等。

当立法发生变化时,总是会出现适用特定规范性行为来解决继承和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 新通过的法律或法规的实施规定由介绍性联邦法律确定,该法律详细描述了将一项立法更改为另一项立法时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 因此,在 26 年 2001 月 147 日第 3-FZ 号联邦法“关于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中指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于1 年 2002 月 3 日,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部分实施之前产生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部分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XNUMX 部分生效之前订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订立之日有效的遗嘱无效理由规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实施法规定 法律的追溯效力 并“体验”法律。 法律的追溯力 可以用以下规定来表达:法律确定的世袭队列数量较少,新法律显着扩大了这一数量。 问题是应该适用哪条法律。 答案是这样的:如果接受继承的期限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实施之日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那么当日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权利证明继承没有颁发,财产没有取得被扣押财产的地位,那么继承人的路线由新的立法确定。

“经验” 可以追溯到遗嘱继承财产的规范。 法律规定,如果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出台之前,即 1 年 2002 月 XNUMX 日之前制定遗嘱,并公开按照新立法的规范,则同样,强制性继承份额根据其制定期间的立法规范确定。

继承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的整个领土,包括属于俄罗斯联邦的法院。 但是,如果继承中包含外来元素,则该属性的继承按照该属性所在州的规范进行。 在我国范围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的基础上被赋予民事法律能力。

六、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 - 死者的物质和无形利益按照继承顺序转移给其他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无论继承的基础如何。 世袭法律关系的构成由以下要素构成:世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称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立遗嘱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他已不在世。 随着立遗嘱人死亡的开始,他的法律行为能力,同时他作为主体的参与也停止了。

继承人还包括在继承开始时未出生但在立遗嘱人有生之年受孕的人。 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时,无论是否有能力、成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等,都被要求继承。

法人实体只能通过遗嘱成为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在开启继承时必须存在。 对于法人继承的召唤,无论是商业组织还是非商业组织都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具有法人实体的教派立下遗嘱,则可以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宣布该遗嘱无效。 其他国际组织(联合国)和外国也可能涉及继承。 对立遗嘱人而言,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在精神疾病的启蒙时刻等订立遗嘱,是认定遗嘱无效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是依法发生的。

继承关系内容下 指其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首先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权利,第三人的相应义务应考虑不给继承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 接受继承时,继承人成为各种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在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会承担与继承财产一起传递的义务(偿还贷款义务中的债务)。 但是,继承人有权以放弃继承的方式拒绝缔结这些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产生于对象,即继承。

遗产 - 根据遗嘱或法律从死者继承给他人的一组有形和无形权利。

七、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世袭关系的对象 死者(立遗嘱人)可能拥有某物、其他财产以及无形利益。 属于立遗嘱人的任何财产和利益都可以通过继承权转让,除非它与立遗嘱人的人格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赡养费权、对对遗嘱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公民,以及权利和义务,不允许按继承顺序转移)。

遗产 根据法律,通过遗嘱进行,称为“普遍继承”。 只有在死者属于死者的情况下,才能将权利和义务从死者那里转移给继承人。 不属于立遗嘱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继承为由转移。

不包括在继承中 遗嘱人非法拥有的物品或权利(武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继承人有权继承有限流通物,但必须以他的名义签发储存或使用该物的许可证。 但是,如果继承人没有这样的命令,则出售该财产,出售该财产的收益转移给本应拥有该民事流通有限财产的继承人,减去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销售。

遗产还可能包括获得立遗嘱人未收到的资金(养老金、福利)的权利。 如果保险合同是以受益人为受益人订立的,则保险金额不包括在继承中。 如果立遗嘱人在去世前没有收到应有的金钱补偿,则保险金额是遗产的一部分。 国家奖励通常会留给继承人作为记忆。 在继承一个或多个股份时,在相关立法的帮助下解决了参与商业合作、消费者合作、股份公司事务执行的可能性问题。

除了财产,还有遗产 对其内容的责任, 与该财产所承担的债务的和解。

与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非财产权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 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了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的权利类别(在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因任何原因未出版的图书的出版权、版权保护权和其他权利) )。

八、继承法律关系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可以定义为 带着意志,在法律的基础上。 继承人不必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达到一定年龄。 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此外,前者不必是立遗嘱人所在国家的公民。 继承人可以是外国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土地的继承有限制)、无国籍人,以及法人、俄罗斯和国际组织、外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开启继承时存在的法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法人实体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

然而,法律规定,不仅在开始继承时已经出生的公民,而且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公民,都可以通过遗嘱和法律进行继承。 只有在立遗嘱人死前受孕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吸引未出生的公民继承遗产。 尽管在确定继承时也考虑了未出生的孩子,但他只有在出生后才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条件是他将活着出生。 如果一个孩子生下来就死了,他不被认为是被要求继承的。 如果在继承开始时有一个怀孕的孩子,继承财产的分割推迟到他出生。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立遗嘱人继承了所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是所谓的抵押财产),她无权拒绝接受,因为如果俄罗斯联邦拒绝接受继承,该财产获得无主财产的状态,同时自动记入 RF。

法律定义了不能通过法律或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类别 - 不称职的继承人, 即那些通过蓄意非法行为,试图增加其或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公民。 这种情况必须由法院判决确认。 该规则仅适用于那些以直接或间接意图实施这些行为的人。 本规则不适用于因疏忽而实施行为的人。 不值得的继承人也可以称为有权获得强制份额的人,即受抚养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被剥夺亲权的父母也没有继承权,如果他们的权利在继承权开始前没有通过法院判决恢复。 如果继承人不履行维护继承财产的义务,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认定为不值得继承人。

九、继承法中的立遗嘱人概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不包含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定义。 只有在法律文献中,理论家才发展了这些概念 “继承人” и “继承人”。 许多人指出,继承人和立遗嘱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立遗嘱人 不是世袭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因为他在召唤继承人时已经不在世。 立遗嘱人虽然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继承法中并不是最后一位。

立遗嘱人是指根据遗嘱和法律,其财产(有形和无形利益)按照继承顺序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多个人(继承人)的人。 立遗嘱人只能是个人,与他的年龄、法律行为能力和其他身体残疾无关。 应该立即指出,这条规则依法适用于立遗嘱人。 至于立遗嘱,法律规定了限制。 由于遗嘱是单向交易, 订立遗嘱的人必须: 已达到成年年龄(18 岁,除解放和结婚),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 立遗嘱人必须有 名额已满遗嘱时,否则将被宣布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立遗嘱人因病被法庭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但在立遗嘱时有疾病启蒙,则无论其状况如何,遗嘱均被宣告无效。 遗嘱可由随后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起草。 如果继承人不能证明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已经处于阴云状态,则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容量有限 立遗嘱人也不得立遗嘱。 法律不允许法律行为能力受限或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立遗嘱人的监护人订立遗嘱。

如果立遗嘱人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则不能立遗嘱,因此只能依法进行继承。

立遗嘱人不仅可以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例如俄罗斯联邦,还可以是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具有双重国籍的人(bi-patride)、拥有一定居住地的外国公民,也没有一定的居住地。 一个人的居住地是该公民永久或主要居住地。

10. 继承的概念和依据

下面 遗产 被理解为根据继承法的规范,在发生事件(遗嘱人死亡)时,将立遗嘱人(继承)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继承人。

遗产承认物质和非物质权利的全部,以及按照世袭顺序从立遗嘱人传给继承人的义务。 按照继承顺序,立遗嘱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被转移,但由于法律性质(版权)不能转移的除外。 还有一些财产是有限流通的,但可以通过继承转让。 为了继承人获得财产, 民间流通受限, 您还必须有权存储和使用它。 退出民事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转让。

继承的意义 表现在以下事实:拥有某些财产(无论是物质还是无形财产)的人必须确保他的所有财产将根据他的遗嘱转移给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根据法律,该财产将是由继承人依法领取,但遗嘱或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制度的缺失会给各个领域的关系带来混乱。 首先,在有未偿还贷款的公民死亡时。 信贷机构不知道该联系谁来处理所提出的索赔。 死者的最亲近的亲属将被剥夺继续生存的手段。

继承的基础有两种形式: 意志和法律。 为了使继承的事实发生,无论继承的基础如何,至少必须存在两个法律事实:开启继承的时刻和被召唤继承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确定该财产的继承人,在依法继承的时候,还需要确定谁是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接受继承。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表明,根据遗嘱和法律,他的财产不会传给任何继承人。 因此,立遗嘱人剥夺了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有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都将成为俄罗斯联邦的财产,即取得被抵押财产的地位。

因此,无论有无遗嘱,只有在有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继承。

11. 一般规定、开启继承的时间和地点

只能打开继承 立遗嘱人去世后, 可以通过签发死亡证明或有效的法院判决来记录。

当确保一个人的生命的所有器官都没有停止运作时,就会发生公民的死亡。

快乐传承开放日 是公民的死亡日期,在法院法令或死亡证明中注明。 如果失踪公民被宣布死亡,则继承开始之日被视为法院宣布该公民死亡的决定生效之日。 公民可能因紧急情况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的死亡日期是由法院判决确定的,但是,开放继承之日仍被视为法院宣布公民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这是因为公民的死亡发生得比法院判决早得多,也许接受继承的截止日期已经过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接受继承的截止日期是程序性的,法院将需要做出另一项法院裁决以恢复错过的截止日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死亡事实在法庭上成立,继承权的开始日期是法庭判决生效的时刻。

如果公民在同一天以几个小时的间隔死亡,那么他们被认定为同时死亡,即 commoorientations。 Commoorientations 不会相互继承。 他们每个人的继承人都可以被要求继承。 但是,如果公民在不同的时区死亡,并且在其中一个时区出现了不同的一天,那么他们就不是 commoorients。

继承开启地 是死者的最后居住地。

公民居住地 考虑公民永久或主要居住的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确定公民的居住地,例如,如果他是难民或被迫移民。 如果立遗嘱人将不动产作为遗产留下,那么继承的开始地点将是不动产的所在地。 如果不动产以多个对象的形式呈现,那么继承开启的地方将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留下不动产作为遗产,那么遗产的开始地点将是财产主要部分的所在地。 财产的价值由其估价决定。 财产的估价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的。

12. 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

- 个人所有者在死后处置、占有和使用其物质和无形利益的自愿行为。 只有所有者作为自然人,才能将其财产遗赠。 威尔有 紧迫性, 因为它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打开,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起草和签署遗嘱时,不能有任何保证或陈述。 如果立遗嘱人是文盲,有身体残疾(聋哑人,不会写字),可以在他人的帮助下起草遗嘱,但必须有公证人在场,根据遗嘱人的文字或意愿. 反正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

在起草和签署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年满 18 岁,或年满 16 岁 - 如果是独立或结婚)。 由有限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人起草并签署的遗嘱将被法院宣布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也不知道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一事实也可以作为认定遗嘱无效的依据。

遗嘱中规定的有形和无形利益的拥有、使用、处置只有在这一刻之后才有可能 发现继承。

遗嘱不是有条件的交易,因为遗嘱的取消或更改仅在立遗嘱人的意愿下发生,这可能不会发生。 不允许多个人的遗嘱。 只有一个人可以遗赠,但与无限数量的人有关。

遗嘱在公证处起草并签署 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在公证人面前确保遗嘱开启。 在拟定遗嘱时,无需指明具体的有形和无形利益。 可以使用以下措辞:“我的所有财产,无论它如何表达,无论它在哪里。”

遗嘱应与赠与契据区别开来。 赠与协议也是在捐赠者个人有生之年起草的。 该协议是单方面的。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捐赠协议签订后生效。 拟定捐赠协议时,需要注明捐赠对象。

主要区别 包括规定在捐赠人去世后将赠与转让给受赠人的协议无效。 只有通过遗嘱,一个人才能将拥有、使用和处分其有形或无形货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

13. 遗嘱继承原则

意志自由 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遗嘱自由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有权将财产遗赠给他认为必要的任何人。 遗嘱自由是指立遗嘱人有权将其有形和无形的利益遗赠给任何人,也可以取消继承、将遗产分配给每个被继承人等。立遗嘱人可以拒绝继承其中一个继承人法律并将他的所有财产遗赠给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不必推动他的决定,立遗嘱人没有义务披露遗嘱的内容。

决定遗嘱份额的自由 限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股份。 如果法律规定的人被授予强制份额的遗产,遗嘱继承人将被限制获得应得的全部遗产。

与意志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是 保密原则。 为保证遗嘱保密的原则,立法者规定了直接关联人的责任,负责执行立遗嘱人的遗嘱。 在违反指定职责的情况下,公证人、翻译、遗嘱执行人、证人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立遗嘱人在泄露遗嘱秘密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立遗嘱人有能力,可随时修改或标记遗嘱。 在概念上 意志自由 还包括可以继承的财产类别。 立遗嘱人可以处分属于他的所有财产,包括流通受限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必须获得存储或使用该财产的许可。 否则,该财产可以出售,出售所得的收益减去出售所产生的费用后退还给继承人。 立遗嘱人也可以遗赠遗嘱时不存在的有形和无形利益,但这种有形或无形利益出现的可能性很高。 最主要的是,立遗嘱人在开启继承权时有权获得遗赠的利益。 如果立遗嘱人的生命是以受益人的名义投保的,则不能在遗嘱中注明要支付的保险金额,因为立遗嘱人对该金额没有财产权。 只有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益人才有权获得这笔款项。 立遗嘱人也不能遗赠与立遗嘱人的人格密不可分的权利(署名权、作者姓名权等)。

14. 遗嘱财产的继承份额

作为一项规则,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明他死后应属于一位或另一位继承人的财产。 但是,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无需说明财产归属于哪个继承人。 立遗嘱人可以简单地列出他的所有财产,并确定在他去世时该财产应继承的继承人圈子。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确定如果遗嘱 未注明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则认为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等。 因此,通过继承传递的所有财产在遗嘱中指定的所有继承人之间平分。

如果要继承的财产的组成包括 不可分割的东西。 不可分割的事物是事物,如果不改变其目的,就不可能分割事物。 关于使用不可分割物的纠纷通过法院解决。 庭审期间,法院裁定 程序、使用条款 与每个继承人有关的不可分割的东西。 使用不可分割的东西的程序可以由遗嘱规定。 不可分割物的使用程序,亦依该物在遗嘱中供继承人使用的部分而定。 不可分割物的使用程序,可由继承人独立商定。 同时,在与该物相关的继承权证明中,记载了约定的使用程序。

另一种情况也是可能的。 如果无法在他们之间分割财产,其中一个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一部分财产,这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继承人希望获得他的财产份额,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其应得的份额。 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在解决遗产份额的分配和支付问题时,法院都会考虑到使用共同财产的重大利益。 基于这一事实,法院决定赔偿继承人份额的可能性。 继承人在收到他的继承财产份额时,将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继承人在使用不可分割物时的个人利益,法院有权,不论应得其他继承人的股份有多大,将不可分割的东西授予其中一个,同时要求继承人支付每个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15. 订立遗嘱的形式和程序

- 一个人的行为,表明立遗嘱人对进一步占有、使用和处置属于他的物质和无形物品的意愿。 将形成 必须是书面的。 如果遗嘱是口头订立的,没有书面表达,则视为无效。 至 遗嘱内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没有规定特殊要求。 不需要特别注明任何财产,最重要的是注明立遗嘱人的所有有形或无形利益应归于谁。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矛盾的情况,最好按照遗嘱指明什么样的财产属于谁。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或在申请人的帮助下签署,并在起草遗嘱时记录下来。 不得将立遗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代表。

意志已定 法律不允许代表一个公民的多个人的遗嘱。

起草、签署、证明遗嘱时 证人必须在场,在起草遗嘱时必须注明其资料。 法律规定了证人在场是强制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人会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认证 公证人或被授权执行这些行动的人。 即使遗嘱未经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认证,遗嘱也可能有效。 这种例外情况有紧急情况下的遗嘱和封闭式遗嘱,由于其法律性质,不能由公证人认证,否则不会成为封闭式遗嘱。 但是,公证人必须出具确认接受遗嘱的文件。

所有参与订立遗嘱的人均须遵守 保密责任 遗嘱,直到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宣读。 立遗嘱人在披露遗嘱内容时,有权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载有一份不能担任证人的人员名单:公证人; 立遗嘱的人; 残疾公民; 文盲; 身体残疾的人,他们无法意识到正在发生的事情; 不会说拟定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不适当的证人参与遗嘱的制定不是承认遗嘱无效的理由,但是,这可能会因不符合继承法的规范而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16.经过公证的遗嘱和与其等同的遗嘱

在法律文献中有 公证和同等的遗嘱。 公证 是由公证人认证的人,以及被授权执行此类行动的人。 经公证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撰写或由公证人从遗嘱中记录下来。 在书写和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技术手段(电子计算机、打字机)。

遗嘱必须是 亲自阅读 立遗嘱人。 如果立遗嘱人无法阅读遗嘱文本,则由公证人为他宣读遗嘱,并在遗嘱上适当地题词,说明立遗嘱人无法亲自阅读遗嘱的原因。

遗嘱必须是 亲笔签名 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因身体残疾、重病、文盲等原因不能亲笔签署遗嘱的,可以由其他公民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其要求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所提供的文件,在遗嘱上做了注释,因此立遗嘱人不能亲自签署遗嘱,同时注明签署遗嘱的人的姓氏、姓名、父名。

公证人警告所有在立遗嘱时收到遗嘱的人关于立遗嘱的保密性和设想的责任。 在立遗嘱时,公证人会警告立遗嘱人需要在遗产中提供强制性份额。

俄罗斯立法的新内容是,法律规定了无需向公证人证明遗嘱的情况,但可以向依法有权制定遗嘱的机构提出申请。 这些人包括地方政府官员、领事机构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订立遗嘱。

法律规定了无需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但无论如何都具有法律效力。

相当于公证的遗嘱:

1)在疗养院接受治疗的公民,经主任医师、其医疗单位的副手或这些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值班医生证明,以及医院负责人、主任的遗嘱或疗养院的主任医师;

2)在航行期间在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船舶上的公民的遗嘱,由这些船舶的船长证明;

3) 进行探险、北极或其他类似探险的公民的遗嘱,由探险队负责人证明;

(四)部队指挥官证明的军人遗嘱;

5) 由剥夺自由场所负责人证明的剥夺自由场所公民的遗嘱。

17. 遗嘱类型

以下类型的遗嘱被区分:

1) 封闭式遗嘱 - 在起草一份封闭的遗嘱时,由于它是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草的,因此没有人有义务保留这份遗嘱。 公证人在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遗嘱密封在一个信封中,证人在信封上签名。 公证人在装有封闭遗嘱的信封上,根据身份证件记载遗嘱通过的地点和时间,姓氏,名字,父名,以及立遗嘱人的居住地。 在通过封闭式遗嘱后,立遗嘱人会收到一份确认接受封闭式遗嘱的文件。 在出示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后,公证人在提交证明之日起不迟于 15 天,在至少两名见证人和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带有遗嘱的信封,以及希望的继承人。 开立遗嘱后,宣读遗嘱文本并拟定协议书,由见证人和公证人签署;

2) 银行的遗嘱令 - 立遗嘱人决定哪些资金、从哪个银行账户以及应该继承给谁。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求助于公证人,但使用遗嘱处分权就足够了,其中将指明这些资金应归于谁。 银行资金权利的遗嘱处置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注明其准备日期,并由有权接受执行客户关于其账户资金指示的银行员工证明。 已在银行进行遗嘱处分的资金权属于继承的一部分,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基础上继承;

3) 紧急遗嘱 - 在紧急情况下制定遗嘱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处于明显威胁其生命的地位,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署,并有两名见证人. 如果不符合要求,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无效。 如果紧急情况已经过去,那么在一个月内,立遗嘱人必须以严格适当的形式立下遗嘱。 不遵守此程序将导致遗嘱无效。 为了使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得以执行,继承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证明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死亡。

18. 遗嘱的取消和变更

立遗嘱时,立遗嘱人保留权利 取消 или 修改 将要。 同时,立遗嘱人在撤销或变更遗嘱时,不得激励其行为。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被认定为单方面的交易,因此,变更或取消遗嘱,不需要继承人和其他人的同意,只需要立遗嘱人的意愿即可。

有必要区分遗嘱的撤销和修改。 在 取消 遗嘱被全部取消。 遗嘱撤销后,可能会有以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立新遗嘱,也可以不立新遗嘱。 如未立新遗嘱,则严格依法确定继承人。 立遗嘱人可以 修改 他的决定通过取消旧遗嘱并接受新遗嘱来完全剥夺所有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如果新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并预先具有无效价值,或者新立的遗嘱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则原遗嘱被新遗嘱撤销, 生效。 如果新的遗嘱被法院宣布无效并且接受继承的时刻已经开始,则财产将返还给前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也有可能,不包含取消先前遗嘱或其中包含的个别遗嘱处置的直接指示的后续遗嘱将全部或部分取消该先前遗嘱与后续遗嘱相抵触的部分。 因此,如果前遗嘱中规定了遗嘱转让,后遗嘱未取消,则继承人必须在不与新遗嘱相抵触的部分履行立遗嘱人的遗嘱。

稍后拟定的遗嘱将全部或部分取消先前拟定的遗嘱,并且不包含有关存款的例外情况,应记住,该规则也适用于向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分行发出的遗嘱命令,以及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只要经过公证的遗嘱包含特别说明,它也适用于先前已作出遗嘱处置的捐款。

改变 遗嘱可以部分更改,新的遗嘱不会起草。 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可能会更改继承人或归属于一位或另一位继承人的财产。 例如,并非所有遗嘱都可以更改或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的遗嘱或在银行的遗嘱命令只能更改或取消相同的遗嘱。 当试图取消或更改这些经过公证的遗嘱时,法律优先考虑经过公证的遗嘱。

19. 遗嘱无效

如果违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无效的基础,遗嘱无效 凭借法院的承认 (有争议的遗嘱)或 不管这个认可 (无效的遗嘱)。

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受到侵犯的人将有权对遗嘱提出异议。 继承开始前,不得对遗嘱进行抗辩。 最初,遗嘱被赋予了遗嘱自由和遗嘱保密等原则。 在遗嘱开立前对遗嘱提出异议将违反遗嘱的保密性,因为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去世之前,任何人都不应该知道遗嘱所说的内容(对于遗嘱中包含的信息的披露,参与的人立遗嘱时要承担责任),因为立遗嘱人可以行使撤销或修改遗嘱的权利,而不会促使其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能被质疑。

遗嘱无效 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被承认,通过权利受到本遗嘱侵犯的人的上诉,或无论法院的决定如何(遗嘱无关紧要)。 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提出争议。

如果遗嘱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要求(非书面形式、没有证人签名、法律要求其参与等),则遗嘱可能被宣布无效。 遗嘱起草程序的错误和轻微违反不能成为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

遗嘱可以被挑战 完全,部分。 如果可以假设遗嘱中包含的个别处置无效并且没有无效处置,则遗嘱中包含的个别处置的无效不会影响遗嘱的其余部分。

由于遗嘱是单向交易,因此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交易无效的规范。 无效交易不产生法律后果,但与其无效相关的除外,并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即为无效。

遗嘱在接受继承之前和接受继承之后都可以被宣布无效。 如果在接受继承后遗嘱被宣告无效,那么按照继承顺序转移的所有财产都将从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手中收回并转移给新指定的继承人。 他们可以根据其他意愿或法律被召唤。

20. 遗嘱的执行

遗嘱是为了执行的目的而制定的。 因此,书面遗嘱具有以下特点 可行性。 立遗嘱人在他死后必须确保遗嘱将被执行。 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与执行遗嘱有关的问题的规则。 例如,法律决定了谁执行遗嘱、谁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力、要求补偿遗嘱执行人所产生费用的可能性。 遗嘱的执行需要指定执行人,并征得遗嘱执行人的同意才能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表达,无论是在立遗嘱时还是在执行时。 法律对书面形式没有要求。 在遗嘱执行人同意履行所转让的义务后,立遗嘱人必须继续执行。 公民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实际开始执行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同意执行遗嘱。

有时执行遗嘱会造成困难。 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但既然立遗嘱人已经不在人世,他的遗嘱就没有办法澄清了。 在这种情况下,它适用 会解释。 遗嘱可由公证人、遗嘱执行人或法院解释。 由被授权解释的人进行解释时,将考虑遗嘱中包含的词语和表达的字面意思。 遗嘱中任何条款字面意思不明确的,应当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以及遗嘱的整体含义进行比较确定。 同时,必须保证立遗嘱人的遗嘱得到最完整的执行。

通过确定这一条款,立法者强化了继承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不仅考虑到立遗嘱人的实际意愿,而且考虑到立遗嘱人的所谓意愿的原则, 以及 保护立遗嘱人利益的原则。

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均由法院解决。 遗嘱执行人未在遗嘱中注明,继承人之间因执行遗嘱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种情况代表了国家的保证,也保护了遗产不受继承人的随意性影响。 立遗嘱人也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自己指定遗嘱执行人。

21.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 如果财产分割是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的,是遗嘱的继承人或执行人。 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执行遗嘱,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执行。 如果在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生纠纷,则由法院解决。

以下要求适用于遗嘱执行人:

1) 个人(法人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因为该机构是基于立遗嘱人和遗嘱执行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2) 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3) 达到成年年龄;

4) 立遗嘱人的执行人同意履行分配给他的义务。 遗嘱执行人 不一定是 任何国家的公民,他都可以是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外国人。 在司法程序中,遗嘱执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继承人的意愿被免职。 遗嘱执行人履行职责后,有权报销因执行立遗嘱人遗嘱而发生的费用和报酬。 补偿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以继承财产为代价支付报酬。 如果法院认定其在合理范围内发生,费用将予以报销。

遗嘱执行人既可以被指定执行整个遗嘱,也可以由个人继承人根据遗嘱接收遗产。

对于遗嘱执行人参加法庭会议,不需要提供确认其权限的文​​件。 遗嘱执行人在法庭上为立遗嘱人的利益代表自己执行遗嘱,并且可以参与任何民事法律程序(索赔,特别,由公共法律关系引起)。 遗嘱执行人不是代表、律师、受托人,因为他代表自己执行所有行动。

遗嘱执行人应由公证人出具履行分配给他的义务的证明。 该法还规定 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应采取的措施:

1) 确保将应得的继承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2)独立或通过公证人采取措施保护遗产并为继承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3)收受遗嘱人应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该财产不得转让给他人;

4) 完成遗嘱任务。

22. 任用与分任(替代)

目的和子目的地研究所 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的另一个国家继承保障。 任命涉及授予立遗嘱人通过起草遗嘱确定他希望继承其所有物质和无形利益的继承人的权利。 因此,即使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中,立遗嘱人也有权选择继承人。

子目的 代表立遗嘱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和指定指定继承人的“替代人”。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替代,即由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一方替代退休的一方。 分任命是遗嘱处置的类型之一,以及遗嘱拒绝,遗嘱转让。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对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记载有不接受、拒绝接受、来不及处理等问题的,有权代为指定继承人。按时接受继承(也是拒绝继承),可以宣告不配继承人,剥夺继承权,可以在接受继承前死亡或者与立遗嘱人一起死亡。 法律提供了一份详尽的清单,说明何时可以接受继承,而不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替代研究所 与意志自由原则产生共鸣,因为替代允许立遗嘱人采取措施将继承权转让给其他人。 指定的继承人有权拒绝继承的财产。 假设指定继承人有可能做出这种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保护自己,而不能确定指定继承人拒绝的正确性。 因此,即使指定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他也无权以其他人的名义拒绝继承财产,因为遗嘱人规定了副指定继承人。 被指定的继承人可能会拒绝向其他人行使权利,从而导致遗嘱丧失法律效力,更准确地说,违反了继承法保护遗嘱人利益的原则。

如果指定的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前死亡,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 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指定继承人在接受继承之前去世,那么下一位继承人将是次指定继承人,而不是其他人。 这种情况只有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其中立遗嘱人指定了一个分指定的继承人。

23.遗嘱拒绝(遗嘱)

遗嘱拒绝是一种特殊的 遗嘱令。 遗嘱拒绝涉及遗嘱人通过继承人(继承人)将某些可能不包括在世袭财产中的财产转让给遗嘱下的某人。

遗嘱的本质 在于遗嘱中的立遗嘱人有权对继承人施加与第三人有关的某些行为的义务。 执行遗嘱拒绝的义务可以通过遗嘱和法律赋予继承人。 执行拒绝遗嘱的义务只能通过在遗嘱中直接表明这一行为来履行。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嘱中有拒绝遗嘱的情况,公证人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通过遗嘱拒绝获得有形和无形利益的人称为 受遗赠人。

遗嘱拒绝的执行由继承人以基于拒绝遗嘱的财产为代价进行。 拒绝遗嘱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必须履行遗嘱人的意愿。 因转让财产而拒绝遗嘱。 以拒绝遗嘱为由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在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后,按照继承顺序转移给继承人。

如果受遗赠人从未使用授予他的权利来接受遗嘱拒绝(他在继承开始后去世),则该权利不会转移给任何人并终止(除非另一名受遗赠人被分派给受遗赠人)。 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正是在此期间,受遗赠人有权行使该权利,并有权终生使用该权利。 取得拒绝遗嘱的权利3年后,拒绝遗嘱的权利终止。 受遗赠人有权要求执行拒绝遗嘱的权利。

遗嘱的主题 所有权、基于另一财产权的占有或作为继承一部分的物品的使用可能会转移给受遗赠人。 当继承人有受遗嘱人担保时,确定继承人履行义务的顺序。 首先,继承人必须偿还与该财产有关的所有债务,然后根据遗嘱拒绝履行他的义务,之后他有权根据继承权将财产用于自己的目的(如果有任何剩余此属性)。 如果需要委托继承人执行遗产,则先清偿该财产的债务,然后保留义务份额,然后执行遗产。

24. 遗嘱存款

遗嘱转让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处置。 遗嘱的本质 在于遗嘱中的立遗嘱人不仅可以按照拒绝遗嘱的规定对继承人施加各种财产或非财产性质的义务,而且还可以对必须并且能够应付遗嘱的其他人施加各种义务。强加给他的义务。

执行遗嘱的权利 让所有有兴趣执行遗嘱交存的人(继承人、公共组织等)。 除非遗嘱中另有规定,否则该权利在法庭上行使。 遗嘱转让与遗嘱放弃不同 根据以下标准:

1) 遗嘱存款是按照普遍有用的目的进行的,不得具有财产性质;

2) 与遗嘱寄存中的遗产一样,没有特定的(具体的)人有权要求执行遗嘱寄存。

遗嘱押金是从立遗嘱人提供的财产中提取的。 首先,与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债务进行结算,然后保留强制性份额(如果遗嘱转让的执行委托给必要的继承人),之后通过该财产强制执行遗嘱转让。 立遗嘱人可以依法将其动物交由其指定的人照管,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照料。 对动物的不当监督或照料可能会成为公共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依据,并就终止遗嘱产蛋和将动物及其饲养方式转移给他们照料的可能性提出声明。 遗嘱押金属财产性质的,适用遗嘱拒绝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将履行遗嘱拒绝和遗嘱转让的义务转移给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如果由于各种情况的结合,应该执行遗嘱拒绝或遗嘱转让的继承人的份额转移给其他继承人,后者有义务执行遗嘱人的遗嘱处分。 除非遗嘱另有规定,否则本条款有效。 拒绝遗嘱的执行和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的执行是有区别的。 接受遗嘱拒绝的权利不能通过世袭传递,而只能通过立遗嘱人提供的直接分任命。 反过来,遗嘱转让可以按继承顺序转移。

25. 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程序

法律根据与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依法确立继承系。

法律按先后顺序建立了七个队列:

1) 第一阶段的法定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子女、配偶和父母,以及立遗嘱人的孙子孙辈;

2)第二阶段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及其父、母的祖父和祖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以及具有代表权的人;

3)第三阶段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父母(立遗嘱人的叔叔和阿姨)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4)第四阶段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曾祖父和曾祖母;

5)第五阶段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侄子侄女(表亲和外孙女)的子女和祖父母的兄弟姐妹(表外祖父母);

6)六阶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堂兄弟和孙女(曾曾孙和曾孙女)的孩子,他的堂兄弟(堂兄弟和侄女)的孩子和他的堂兄弟的孩子​​(表亲和阿姨);

7)第七顺序的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继子、继女、继父和继母。

在任何情况下,孩子都在母亲之后继承,并且只有在婚姻登记,或在法庭上确定亲子关系时,或在等同于登记婚姻(宗教婚姻)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父亲。 如果婚姻没有登记,那么父亲不能继承孩子。 此外,按照继承顺序,母亲一方的祖父母被称为。

被收养的孩子与自己的孩子共同继承,但他们失去了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父母去世后收养的子女有权继承其应得的所有财产。

尚存的配偶在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否则不被承认为继承人。 如果在配偶之一死亡之前解除婚姻,尚存的配偶无权继承。 婚姻自民事地位法作出相应记载之日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如果婚姻是由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缔结的,则视为无效,丧失继承权。 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同居者不继承彼此的财产。

被剥夺亲权的父母无权继承,除非该权利在继承开始前恢复。 被法院认定为不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26. 代表继承

在继承开始之前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的继承人的份额,根据法律,在继承的情况下通过代表权转移给其各自的后代 第一,第二和第三 世袭秩序,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代表权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不能继承 根据代表权,法定继承人的后裔,被遗嘱人剥夺继承权。 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立遗嘱人的权利。 在剥夺任何继承人的继承权时,立遗嘱人不必推动其决定。

不继承在继承权开始之前或与立遗嘱人同时死亡且无权继承的继承人的后裔通过代表权。

不能继承 根据法律或遗嘱,公民通过其针对立遗嘱人、其任何继承人或反对立遗嘱人最后遗嘱执行的故意、非法行为,在遗嘱中表达,促成或试图促进如果这些情况在法庭上得到确认,他们自己或其他人继承,或贡献或试图贡献增加他们或其他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经利害关系人请求,继承人恶意逃避履行支持立遗嘱人的法定义务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剥夺继承权。 上述规则也适用于有权获得强制继承份额的人。

通过表示继承 只有到第三个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 第三阶段之后,不再提供代表权继承。 只有立遗嘱人的孙子及其后代、立遗嘱人的侄子侄女、堂兄弟姐妹可以通过代表权继承。 那些作为不配继承人的子女或被剥夺继承权的孙子、侄子、堂兄弟姐妹,没有代表权继承的权利。 有可能继承人被遗嘱剥夺了继承权,而他们的后代没有接受继承权,因为他们没有这样做的权利。 如果该遗嘱被宣告无效,则被剥夺的继承人将获得通过代表权继承的权利。 遗产将根据新出现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以代表权继承时,强制性继承份额不转移,因为其继承与继承人的人格密不可分,法律规范严格界定了继承人的人格。

27. 强制分享遗产

在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无论继承的基础如何(根据遗嘱或法律), 强制继承。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分配的强制性份额具有社会保护性质。 尽管有意志自由,但国家对一定人群的社会保障作出了限制。

只有特定圈子的继承人才能获得强制份额:

1) 未成年人;

2) 残疾儿童;

3) 残疾配偶和父母;

4) 残疾家属。 未成年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获得强制性份额,即使该子女在成年之前已被解放或结婚。

如果遗嘱中没有规定,强制性继承份额的权利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从未遗赠财产的剩余部分、继承财产的一部分中得到满足,即使这会导致法律或遗嘱规定的其他继承人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减少。 未遗赠的财产不足以行使义务份额的,应当考虑遗赠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财产都是通过遗嘱遗赠的,并且没有为继承人提供强制份额,那么遗嘱的执行将暂停以分配强制份额。 强制份额的大小由国家规定——不少于根据法律继承时应得份额的一半,也就是说,规定了一个数额,低于这个数额就不能授予继承人。 遗嘱人自行决定的义务份额可能会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强制份额的权利不能转让给继承人。 不允许拒绝继承人的义务份额。

在确定法定继承份额时,除了不能参与继承的继承人(不适当的继承人)外,必须考虑到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 强制份额的继承人圈子是在立遗嘱人去世时确定的,而不是在起草遗嘱时确定的。

目前,其他继承人可能会在法庭上质疑获得强制股份的理由。 如果作为义务份额的财产对于其他继承人的生活是必要的或者是获得生活资料的来源,则法院可以剥夺继承人的义务份额,同时考虑到他的财产状况。

28. 遗嘱人残疾家属的继承

残疾家属的继承 被法律划分为一个单独的组。 这是由于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残疾家属和立遗嘱人之间)的特殊主体的存在。 如果在继承权开始之日他们残疾并与死者一起生活,则这些人被要求继承 不少于一年 在他死之前。

已禁用 承认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女性 55 岁,男性 60 岁); I、II、III 组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16 岁以下的人(以及 18 岁以下的学生)。

家属必须由死者赡养,向死者提供的援助必须是唯一的生计来源。 同时,如果受抚养人在死者去世前至少一年依赖死者,则可被承认为受抚养人。 但是,此人没有义务被禁用,他可以(并且必须,为了召唤他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前获得此身份。 存在 两类残疾家属, 谁被召唤继承:

1) 在继承开始之日无法工作的公民,不包括在继承人范围内的公民,在死者去世前至少一年依赖死者,无论他们是否与他一起生活;

2) 不包括在继承人圈子内,但在继承开始之日为残疾且已依赖立遗嘱人至少一年并与遗嘱人共同生活的公民。

这些类别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法律没有继承人,那么残疾家属将被分配到 八号继承人 并被称为继承。 这是由于残疾家属和死者同居的时期。

被召唤作为残疾家属的独立继承人继承 需要3个元素:

1) 开启继承时的人必须具有残疾人身份;

2)必须依赖死者,即死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主要的生活来源;

3) 该人必须在死者去世前与死者共同生活至少一年。

缺少至少一项要素是拒绝法定继承残疾受抚养人的依据。 如果残疾人是代表权和法律的继承人,则该问题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从民法典的规范分析来看,似乎受扶养人必须在一个基础上自行决定继承,否则就违反了继承法的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原则)。

29、扣押财产的继承

特点 被扣押财产 就是它 所有财产均应按所有权转让给国家。 财产可以根据法律和遗嘱转让给国家。 在所有权方面,财产不能根据法律转让给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府,只能根据意愿转让。 在所有权方面,只有在俄罗斯联邦下达命令的情况下,才能将财产转让给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镇。

分析俄罗斯的立法,应该注意的是,通过确定继承顺序(七个队列),将财产转移给国家(获得被剥夺财产的地位)的可能性降低到零。

然而,尽管有继承人的优先顺序,财产仍然可以作为抵押转让给国家。 如果立遗嘱人直接表明该财产成为国家财产或继承人被有效的法院判决认定为不值得继承人,则这种情况是可能的。 此外,继承人可以按照优先顺序放弃继承,而无需指定继承人。 但是,如果继承人为了其他继承人而放弃继承,那么为了获得被扣押财产的地位并将该财产转移到所有权上,应以放弃继承权为由的继承人拒绝有必要的。

所有与承认全部或部分出让的世袭财产有关的争议均已解决 司法上。 一方面,继承人出面要求承认财产为依法或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为了国家的利益,主张侵占继承财产。 这样,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被认定为被掠夺并成为俄罗斯联邦的财产 如果:

1)根据法律、遗嘱没有继承人;

2) 没有一个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但未说明他放弃对谁有利;

3) 继承人为国家放弃继承权;

4)所有继承人都被剥夺继承权;

5)所有财产都留给国家;

6) 只遗赠了一部分财产,另一部分财产的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 因此,其余财产作为被扣押财产转移给国家。

转让给国家的财产的评估和销售是税务机关的职责。

30. 接受继承的一般规定

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可继续办理 接受继承。 但是,死后的遗产并不是立即获得的。 该财产的所有者已经死亡,并且不是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人只取得了继承权,没有继承权。 在法律文献中,这种情况下的继承财产被称为 一直躺到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那一刻, 也就是说,它既不属于继承人,也不属于立遗嘱人,也不属于国家。

为了获得遗产,继承人必须接受它。 依照法律或遗嘱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或被认定为不值得继承人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接受继承的权利是 主观 并规定有权选择继承人接受继承的财产或拒绝为他人提供或不指定后者。 要接受继承,继承人必须表达这样做的愿望。 为此,继承人在开始继承的地方,向公证人或有权制作公证的官员提交接受继承申请或签发继承权证明的申请。 要接受继承,不必收到两份文件,只要收到一份就足够了,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是等效的。 尽管继承人居住在其他地方,但接受继承或签发继承权证明的申请应准确地在继承开始的地方提交。

接受继承也可以通过执行决定性的行为来进行,即继承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和行为,表明接受继承的事实已经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向公证人写申请。

该法还规定 接受继承条款 - 6个月。 这段时间是程序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你错过了,可以在法庭上恢复。

从法律角度描述接受继承,可以说这是具有追溯效力的单方交易,具有无条件、无条件、不可破坏等特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继承都是单方面的交易,无论法律或遗嘱接受的理由如何。

继承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继承。 法律不允许接受带有保留或有条件的继承,因为这些条件和保留在继承开始时可能不会发生,并且会出现继承所有权的问题。

31. 接受继承的方法和条件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接受继承:

1) 在开办地向公证人或被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例如,极北地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出具继承权或接受继承权的证明。继承;

2)通过执行决定性的行动,即旨在实际进入继承权的行动。

这些接受继承的方法是财产权出现的基础。 为取得继承权或接受继承权的证明,继承人必须向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官员提出申请。 在代表的帮助下,继承人可以通过邮件亲自提交申请。 如果继承人不能亲自带来申请,则申请必须由继承人签名,并且该签名必须由公证人证明。 由继承人本人提出申请时,无需签字、公证。 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取得继承权或者继承权证明的,本人的行为不构成拒绝转让继承权的理由,不视为逾期。

可以接受继承 通过代表。 代表的权力必须由根据法律要求执行的授权书证明。 委托书必须规定代表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权利。 接受法定代表人的继承无需委托书。 一位继承人接受继承不是其他继承人接受继承的依据。 少年老年 从14到16年 有权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接受遗产。 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其受托人的许可下接受继承。

接受继承的另一种方式可以表现为继承人实际使用了继承的财产,从而确认他已经接受了继承并将其视为财产。 例如,在接受继承期间,继承人继续支付公寓的水电费等。 由此,继承人确认接受全部应得继承的事实。

上述所有行动必须由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6个月。 如果得到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继承的期限可以在法庭程序之外延长。 恢复接受继承期限的事由不能是:继承人之一在接受继承时隐瞒其他继承人的信息、继承人的就业情况以及无法到达开始继承地的物质条件等。 . 当这样的继承人进入继承权时,之前收到的所有文件都将被取消。

32. 接受继承权的转移(世袭继承)

开启遗产时,继承人有 继承权。 由于该规范具有决定性,继承人可以同意接受继承,也可以拒绝接受继承。

在实践中,有继承人来不及接受继承而死亡的情况。 本应传给已故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依继承顺序传给其继承人。 同时,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遗嘱,继承财产归于死者继承人的依据是什么都无关紧要。 这种继承的转移称为 遗传传播。 来不及接受继承的人称为 发射机, 以世袭方式继承遗产的人称为 发射机。 如果传人将其全部财产遗赠,则以世袭方式传递的财产将依法继承。 如果在传递者的遗嘱中写了以下条目:“我的所有财产将由某某继承”,那么通过世袭传递的财产将根据遗嘱转移给传递者. 同时,按照世袭顺序接受的继承不包括在继承中,因此,债权人对传送者的债务的债权不能适用于该财产。 这一事实是世袭顺序中的继承特征。 由此可见,国家已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继承保障。

接受继承的权利 传人的所有继承人依法拥有,如果在传人去世时没有遗嘱,规定将全部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之一。 在世袭的基础上继承时,必须注意 接受继承的期限。 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少于 6 个月,但不得少于 3 个月。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世袭顺序接受继承的期限不足3个月,则该期限自动确定为3个月,自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要确立这一期限,无需上法庭,这一规定已载入法律。

按照世袭顺序接受继承的截止日期是程序性的,如果法院认为错过截止日期的原因有效,可以通过法院恢复。

33、继承权登记

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的义务 索取你的遗产, 他有机会通过他的实际行动(决定性的)来批准接受继承的事实。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需要书面确认继承权的情况。 这种需要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出现:使用银行账户的权利、使用汽车的权利、其他动产以及属于继承的其他财产。 然而,他们的继承权登记不仅在确保该继承人真正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需要确定征收的关税和税款的数额时,与保护其继承和管理有关的费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可能性。 在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场的情况下,继承权的登记也很重要,他们需要知道财产已经转移给谁,向谁提出索赔申请以及向谁偿还债务。

证明继承权的文件是 继承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向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进行公证的人(领事、市镇长,如果本市没有公证处)申请获得继承权证明。 在收到证明之前,继承人必须向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证明他有权通过出示结婚证、出生证明、户籍处摘录、死亡证明等来证明他有继承权。

获得继承证明是继承人的权利,因此,法律 没安装 取得证书的期限。 如果确知没有其他继承人,也没有义务继承人,或者所有财产只遗赠给一个继承人,也可以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出具继承权证明,所有现有继承人都接受了遗产。 获得证书的权利也授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评估和出售将所有权移交给国家的被掠夺财产。

在存在与继承有关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无继承权证明不作为拒绝接受请求权的依据。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宣告继承权证明无效。

34、继承权证明

为了让继承人确认他对以继承权转移给他的财产的权利,他必须获得继承权证明。

继承证书 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进行公证行为的人证明。 继承证明因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未签字而丧失法律效力。

基础 由公证人或其他官员签发继承权证明是继承人提出申请。 申请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证人或其他授权人应仅对开始继承时已存在的财产出具继承权证明。 任何财产先前已出具继承权证明的,在申请时需要其他继承财产证明的,公证人有权补发继承权证明。 公证人可以为每个继承人单独签发一份继承权证明,也可以为所有人签发一份证明,既可以针对单独的特定财产,也可以针对所有财产作为整体。 在签发证书时,公证人检查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遗嘱的存在、继承财产的组成和位置、有权获得强制性继承份额的人的圈子。

继承权证明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根据继承人的要求,可以邮寄。 出具证明是收费的 政府职责。 国家税的数额取决于继承人的继承人、遗产所在地(国外或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其他情况。 18岁以下的未成年继承人,以及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出具继承权证明时均免缴国家费用,无论继承财产如何。 签发俄罗斯联邦继承权证书也不向税务和国家当局收取国家税。

公证立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继承的基础(根据法律和遗嘱)规定了继承权证书的形式。

如果继承人之间在接受继承时存在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则不由公证人出具证明,由法院解决。

在有怀孕但未出生的孩子在场的情况下,暂停颁发继承权证书。

35. 继承人对立遗嘱人债务的责任

在接受继承时,可能会通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有债务,即立遗嘱人是债务人时。 因此,在收到继承财产后,继承人必须偿还可能的债权人。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立遗嘱人为债权人的情况,债权人债权的请求权按照继承顺序传递给继承人。

继承人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 对立遗嘱人的债务,即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一位继承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继承人又必须清偿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仅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 如果一个继承人的继承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则涉及另一位继承人。 与债权人和解后,如果继承财产足够,继承人有 追索权 其他继承人,即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已支付的金额,减去其财产应得的份额。 其余继承人对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和解的继承人承担责任。

如果按照世袭顺序取得世袭财产,继承人对拥有该财产的立遗嘱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如果父子同时死亡,即他们是共同的,那么父亲的继承人和儿子的继承人都将被要求继承。 本来应该传给死者儿子的财产,来不及接受继承,就按照世袭的顺序传给儿子的妻子,即岳父的儿媳。 在这种情况下,她将承担父亲的义务,而不是丈夫的义务,因为财产是由原始立遗嘱人承担的义务。 对于丈夫的义务,妻子将对丈夫的财产承担责任,该财产通过继承传递给她。

为了满足其债权,债权人必须从继承遗产的那一刻起向法院提交其债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债权的期限——时效期间。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 3年, 除非特别规范性法案另有规定,而且这一期限不得在所有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及在司法程序中中断、暂停或恢复。 这一规定是由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规定,即更换义务的当事人不是改变时效期限的依据。

36. 放弃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开启后,继承人有 获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它,也可以拒绝接受继承。 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接受继承,那么他有 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不想接受继承或拒绝继承,则可以选择 放弃继承 这意味着所谓的放弃继承。 放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

1) 拒绝接受有利于另一(其他)继承人的继承;

2) 拒绝接受继承,但未指明依法可以受让继承人的。

放弃继承的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欲放弃继承,必须在接受继承期限届满时放弃。 接受继承的期限是程序性的,因此可以在法庭上恢复。 在六个月期限结束之前,继承人有权拒绝继承。 继承人也有权先接受继承,但在接受继承期限届满前也必须拒绝。

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或继承,则他不能返还或拒绝拒绝拒绝。 该规定是强制性的,法院不能更改。 在司法程序中,继承人拒绝的期限只能被认定为遗漏,他可以根据法院判决拒绝接受的继承。 取消拒绝的依据也不是继承人愿意拒绝某位继承人,如果他拒绝说明可以依法拒绝的人.

如果继承是由于多个原因或部分原因由继承人承担的,则继承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继承的财产,也有权以一种或另一种原因拒绝。

法律规定了放弃继承的方式:

1) 通过在继承开始地向公证人或其他有权签发继承权证明的官员提出申请;

2) 未为实际接受继承执行任何动作。

如果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是通过代表或邮寄方式传递的,则需要在文件上签名并公证的继承人。 对于由代表转让和签署申请的可能性,后者被签发了一份授权书,其中有必要表明该授权。 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书即可执行这些操作。 拒绝接受继承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7. 拒绝继承的种类

放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

1) 继承人拒绝为他人继承遗产;

2) 放弃继承而未指明放弃继承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了继承人无权拒绝接受继承的情况。 俄罗斯联邦作为继承人,无权拒绝接受作为被掠夺财产的继承,这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

如果继承人表达了放弃继承权的愿望,但没有确定他希望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圈子,那么就不会出现关于继承人的行为的问题。 如果继承人拒绝支持其他人,则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继承人有权拒绝其他依法可以被要求继承的继承人。 此类继承人可以是根据遗嘱、法律、任何优先顺序、世袭顺序等指定的继承人。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能作为世袭拒绝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的人:放弃对非继承人的继承权、与被剥夺继承人有关的继承权、与法院认定为不配的继承人有关的继承权。 《民法典》也不允许拒绝有利于上述人员:从遗嘱继承的财产中,如果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均由他指定的继承人遗赠; 从遗产中的强制性份额; 如果继承人有分派的继承人。

所以继承人 不对 拒绝从继承的强制性份额中支持另一个继承人或个人。 他可以完全拒绝,但不会对任何人有利。

如果希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 无能 или 残疾人, 那么只有在监护和监护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放弃继承。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但已解放或已婚者除外。 当必要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即放弃义务份额时,只有考虑到该行为不侵犯该类继承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如果另一位继承人在遗嘱中被分指定为立遗嘱人,则继承人也不能放弃接受的遗产以支持其他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分派的继承人,允许继承人拒绝继承给其他继承人,就会剥夺分派机构的任何意义。

法律规定,不允许有条件或有保留地拒绝继承。

38. 继承股份的增加

在继承人(换句话说,他被称为“失踪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的份额会增加 放弃继承财产而不指定继承人, 所有继承的财产都必须传递给它。 在这种情况下,股份的增加是由同一立遗嘱人的继承人进行的,他们也遗赠或继承了任何财产。 继承人的圈子,由其执行世袭份额的增加,由法律确定。 在继承期间,无论是根据遗嘱还是根据法律,都可以增加世袭份额。

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增持股份的情况。 例如,如果立遗嘱人的所有遗赠财产传给拒绝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之一,或者遗嘱被宣布无效或无效,则继承财产将依法分配给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股份不会增加,因为法定继承人根本没有任何股份。 但是,如果遗嘱继承人拒绝接受有利于任何人的继承,则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确定了分指定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份额也不会增加。 指定人将不会获得继承份额或全部继承财产,因为继承份额增加适用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确定的,此外,立遗嘱人已经事先确定了继承财产可以继承的人在继承人拒绝继承的情况下通过。 如果继承人以遗嘱或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继承,而立遗嘱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则继承财产为抵押财产 成为国家的财产。

倒下的继承人的遗产,除另有规定外,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平分。 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了继承人的份额,那么被拒绝继承人的份额将按照他们在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继承人。 如果遗产的一部分由立遗嘱人遗赠给一个人,而部分财产依法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则遗嘱下的继承人的遗产将仅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如果倒下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那么遗产也将只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如果由于继承人不接受继承而宣布遗嘱无效(无关紧要),则可以通过继承人(失踪的继承人)拒绝继承来增加继承份额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被认定为不配继承人。

39. 继承保护及其管理的一般规定

关于世袭财产,可以进行 保护免受他人可能的侵犯, 为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他们无权从可能的财产盗窃等中获得该财产。

保护世袭财产 通过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保护措施(库存、交付存储的财产、财产的信托管理等)。 继承财产的保护由公证人在继承开始地以及继承财产相关部分的所在地进行。 如果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注明执行人,则遗嘱执行人也有权保护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世袭财产的保护由公证人进行,但事先与遗嘱执行人达成协议。

有可能在继承开启的地方,没有公证处。 在这种情况下,世袭财产的保护将由地方自治政府的官方机构以及被授予公证权的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官员进行。

行动依据 为保护世袭财产是提交申请。 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地方政府、监护、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保护继承财产利益的人,有权提出申请。 世袭财产保护措施

必须由公证人、遗嘱执行人、官员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天内进行。 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的期限在 6 个月, 即接受继承的期限。 但是,该期限属于程序性期限,如果法院认为遗漏的原因有效,则可以恢复该期限。 根据该规定,世袭财产的保护期限可延长至 9个月。 如果继承人拒绝接受已接受的世袭财产,世袭财产的保护期限也可以延长。

公证人有权通过向信贷机构和其他法律实体提交请求来确定遗产的构成。 信贷机构和法人实体有义务提供他们所拥有的信息。 同时,不违反银行、商业、国家和其他秘密的原则。 公证人收到的信息只能向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披露。 泄露秘密时,公证人可能要承担责任,这是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公证人立法的基本条款规定的。

四十、继承保护措施

俄罗斯联邦公证人、遗嘱执行人、地方自治政府官员、领事机构官员可采取措施保护世袭财产 根据申请 利害关系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监护和托管机构、地方自治政府官员以及其他为保护继承财产利益的人。

采取措施保护继承财产,有必要描述所有继承财产。 公证人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拟定一份世袭财产清单。 法律规定了以下人员的类别 不能作为证人: 公证人; 立遗嘱的人,以及被召唤继承的人; 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 文盲; 不会说编制清单所用语言的人员。

在编制财产清单时,继承人和税务机关也可能在场。 编制清单时,也可以对财产进行估价 经双方同意。 但是,如果参与者不同意评估财产,则可以由参与财产清点的任何感兴趣的人在独立专家的帮助下自费进行评估。

评估是根据 29 年 1998 月 135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评估活动”进行的。 在采取财产保护措施时,财产的估价非常重要,因为在存放财产时,最好在合同中注明该财产的价值。 因此,接收该财产的人将对其安全负责,并根据该财产的市场价值赔偿损失。 发起财产估价的人个人承担所有费用,但有权按照他收到的财产价值的比例将费用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遗产财产中包含的资金将转入公证人的存款账户,并存放在那里,直到继承人接受遗产。 证券、宝石和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银行,通常是国有银行。 但是,所有的价值都可以放在其他具有重要地位的信用机构中。 银行与公证人签订存储协议。 公证人会签发一份文件,确认银行接受贵重物品。 基于存储协议规定了报酬的事实,法律规定了银行报酬的可能性,其金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3%)。

如果世袭财产包括限制在民间流通的物品,公证人应将这些物品的存在通知内务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正在决定继承人获得许可证的问题(例如,获得携带民用武器的许可证)。

41. 继承财产的信托管理

在确定继承财产的构成后,公证人采取措施通过盘点、评估、根据存储协议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银行、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等措施对其进行保存。 遗产的构成可能包括不仅需要保护,还需要管理的财产。 例如,企业、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授权(股本)资本、证券、专有权和其他财产。

信托管理 继承财产进行 公证人 由于需要永久财产管理,因此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 也可进行财产信托管理 将执行人, 如果草拟了遗嘱,并且遗嘱的执行人直接在遗嘱中注明。 法律还规定了受托管理的可能性 监护当局 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人。

如果无法将世袭财产从流通中撤回而不会对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则对财产进行信托管理。 法律还规定,公证人可酌情任命受托人。 在案件的任何结果中,无论谁是受托人,都将起草一份信托管理协议。

例如,如果立遗嘱人是社会成员,那么立遗嘱人的义务和权利由继承人履行。 在接受继承之前,受托人是执行人(遗嘱的执行人),在他不在的情况下,受托人由公证人任命。

信托管理协议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制定的,并考虑到协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必须签订信托协议 书面。 本协议的缔结是进入统一国家登记册的基础,即本协议受强制性国家登记的约束。 不遵守书面形式或不遵守国家登记要求的后果 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登记涉及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或终止。 但是,在签订信托管理协议时,所有权不会转移给受托人。 尽管所有交易都是代表受托人进行的,但受托人为管理层创始人的利益采取行动。 同时,在所有文件中,在受托人姓名的对面,应有注解“D.U.”。 还应该注意的是,国家机构或市政府机构不能成为受托人。

42、因立遗嘱人死亡造成的费用的赔偿,以及保护其继承和管理的费用

随着立遗嘱人的死亡,继承人不仅转移了与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承担了埋葬立遗嘱人的义务。 因立遗嘱人死亡而产生的费用可报销。

报销 由国库执行,数额取决于死者的身份。 这可能是联邦国库、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库、市政府的国库。 赔偿金额取决于死者在俄罗斯联邦面前的案情,他在该州的身份,以及他的死亡原因等等。

在埋葬死者公民时,死者公民所在的组织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费用。 提供的援助金额也将取决于职位,取决于公民在该组织工作时所担任的职位。 他的朋友、同事、同伴也为已故公民的亲属提供帮助。 尽管所有列出的人都提供了帮助,但大部分费用都由继承人承担。 继承人以遗嘱人留下的资金或财产为代价为遗嘱人举行葬礼。 也发生遗嘱人没有留下任何东西,然后遗嘱人的埋葬是以继承人为代价的。 与立遗嘱人死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在其价值范围内以遗产为代价报销。

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类费用:

1) 遗赠人因身患绝症而产生的费用;

2) 其值得葬礼的费用,包括支付遗嘱人安葬地点的必要费用;

3) 保护遗产及其管理的费用,以及与执行遗嘱有关的费用。

立遗嘱人因病故引起的费用包括提供医疗服务、购买药品以及维持遗嘱人生命所需的其他费用。 但是,有必要考虑立遗嘱人的死因。 如果立遗嘱人患有糖尿病并死于任何器官的癌症,那么购买糖尿病患者所需的胰岛素或药片将不属于绝症造成的费用。 为了能够就所发生的费用获得赔偿,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药物是维持公民生命所必需的。

对第二类费用提出以下要求:必须合理、必要。 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高低,根据死亡公民居住地区的现行风俗习惯确定。

第三组费用在第一组和第二组支出完成后,以剩余财产的费用报销。 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费用在上述各项费用产生后支付。

43. 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立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注明继承财产的分配或者继承人的份额未确定的,依法属于继承人共同所有的,继承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基于意愿在法律的基础上。 所有继承的财产都是参与继承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如果遗嘱中未指定继承人的股份,则假定他们是平等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是新的,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尽管这一规定一直被考虑在内。

对于涉及继承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适用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规定,并考虑到“继承法”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 部分)规定的特殊规则。 例如,财产分割中对不可分割物的优先权、普通家居用品、家居用品的优先分割权,以及对所受继承财产与继承财产不成比例的补偿权等。份额可以在继承开启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俄罗斯联邦民法总则规定,两人或多人拥有的财产归他们所有 在共同所有权下。 财产可以为共同所有权,确定每个所有者在所有权中的份额,即共有所有权。 如果股份不是由继承人、立遗嘱人、法律确定的,则假定它们是平等的。 所有共享所有权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确定确定和更改其股份的程序,具体取决于他们每个人对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增加的贡献。

共享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既定程序自费使用共同财产 对这个属性的不可分割的改进, 有权相应增加其在共同财产权中的份额。 可分离的改进 共有财产,除非共有财产的继承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将成为产生它们的继承人的财产。

进行共有财产的处置 经其所有成员同意。 共享所有权的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捐赠、遗赠、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份,以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规则。异化。 使用共有财产的孳息、产品和所得,除另有约定外,应计入共有财产,按份额比例分配给共有财产参加人的继承人。

44. 继承的分割:一般规定和种类

接受继承后,如果立遗嘱人未就各继承人的份额达成一致,则所有财产以共同共有权为基础转移给继承人。 每个继承人都努力在世袭关系中实现确定性,以便确切地知道他应该得到什么以及有多少。 为此,继承法规定 遗嘱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可以通过继承人的书面协议进行,或者,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并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上存在各种争议,则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 继承人有权从全部继承财产中分配其世袭份额,并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以实物分配其份额或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与其继承份额相称的款项,向法院申请。

如果继承人自行约定了财产分割,则必须缔结 财产分割协议。 本继承人协议的订立,旨在依法或以遗嘱方式,使继承人圈子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终止。 基于这一特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交易(包括合同)的规则适用于财产分割协议。 该协议可能是 双边,多边的 交易,取决于法律和遗嘱要求继承的继承人数量。

与房地产分割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占据了一个特殊的位置。 本财产分割协议根据 21 年 1997 月 122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关于不动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进行国家登记。 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对统一的州名册进行修改。 根据上述规范性法案,可以根据 2002 年 1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CPC RF)的规范对拒绝国家登记提出质疑。 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强制登记的,所以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继承人之间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分割。

以继承方式传递的非财产权,不得为继承人共有财产,不得分割。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了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那么在法庭上就不能取消或更改它们,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定违反了继承法的原则 - 保护遗嘱人利益的原则以及考虑立遗嘱人的实际意愿和意图的原则。

45. 继承分割中人的利益保护

分割继承财产时, 为防止继承人滥用权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国家规定了保护因自身状况而无助且在发生侵权时无法捍卫其权利的人的利益的规范。 法律规定保护未出生婴儿以及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部分有能力的公民的利益。

法律规定,如果在财产分割时有 怀孕但未出生的孩子, 那么遗产的分配必须推迟到他出生时,无论他出生时是死是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这一规范规定了以下情况:当孩子出生时是活的或死的。 如果孩子是活生生的,那么继承财产的分割是在考虑到他的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

分割财产时,如果其中一位继承人是 新生婴儿, 必须通知儿童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还必须通知监护机构和监护人。 有时,在不考虑孩子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何时起草财产分割协议并不重要:在孩子出生之前或之后。 如果它是在没有考虑到他的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如因不尊重子女利益而导致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争议,必须由有效的法律确认。 司法判决。 这个问题正在以索赔程序的方式进行诉讼。 为维护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提出索赔的权利有:监护和监护机关、儿童的父母、儿童的养父母、监护人。 在孩子出生死亡的情况下,财产分割按一般规则进行。

该法律还规定了旨在保护已出生的未成年儿童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部分有能力的公民的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被视为 18 岁以下的儿童,无论他们是否已婚或已获得解放。 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部分有能力的人,必须作出法院判决以承认他们的身份。 如果在继承财产分割过程中有此类人员,则法律规定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监护权和监护权的强制参与。 即使未成年公民结婚或获得自由,监护和监护权的存在也是强制性的。

46、遗产分割中的优先权

除了保护未受社会保护的人群的利益外,该法律还规定 优先购买权 某些类别的人:

1)财产分割中对不可分割物的优先权;

2)普通家居用品和家居用品在财产分割中的优先权。

不可分割 一个事物被承认,如果不改变它的目的,它是不可能被分割的。 在对不可分割的事物授予优先权时,在分割财产时,法律区分了三类继承人:

1) 与立遗嘱人共同拥有不可分割物的权利的人,该权利的一部分是继承的一部分。 这类继承人对不可分割的物享有优先权,无论他们是否使用该物,他们都继承了共有物的份额;

2) 继承人经常使用作为遗产一部分的不可分割的东西。 该类继承人在分割继承权时,以其继承份额优先于未使用该物且此前未参与共同所有权的继承人获得该物;

3) 继承人享有优先住宅权。

最后一组的特点是不可分割的事物本身 - 住宅(住宅楼,公寓等),其分割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继承权开始之日居住在该住宅中且没有任何其他住宅的继承人优先于不是属于该继承一部分的住宅所有者的其他继承人有权因其继承份额而获得该住宅。 他们对不是该住宅的共同所有者的其他继承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这类继承人对住宅的共同所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普通家居物品和家居物品在财产分割中的优先权,必须注意,家居物品中应包括哪些物品的问题是由人决定的。 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确定给定物品是否为家居用品时,也适用当地习俗。 应该注意的是,古董物品以及具有艺术、历史或其他价值的物品,无论其预期用途如何,都不能被视为家居用品。 为了确定物品的价值,法院会指定专家检查。

47. 经济和农民合伙企业、公司和合作社参与者权利的继承

这种类型的继承是 继承的主体。 应当指出,立遗嘱人权利通过继承自由转移的可能性取决于法人实体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 商业伙伴关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充分的伙伴关系和信仰伙伴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均包含在遗产财产中。 转让股份的可能性由普通合伙人决定。 当合伙企业的股份因继承而转移时,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也随之转移。 继承人要按照份额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必须得到普通合伙人的认可。 否则,普通合伙人有权支付继承人的份额,不授予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 只有具有个体企业家或非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身份的公民才能成为合伙企业股份的继承人。 该条款遵循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般规范,其中规定个体企业家和商业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参与者。 法人或个体企业家的身份必须在继承开启之前由一个人获得,否则不会被吸引为继承人。 在接受继承之前,不允许吸引在继承开放之后获得身份的继承人。

这些关于继承人具体身份的限制并不完全是绝对的。 如果继承人中没有个体企业家、商业组织,则该财产由所有继承人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继承。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是继承人圈子的情况。 但习惯上是根据遗嘱或法律确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

商业公司以下列形式行事:

1) 股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 承担附加责任的公司。

这家公司的股份传给继承人。 过渡后,股份将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分配。 法律一方面可以限制股份的积累。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让继承人转让多余的股份。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立遗嘱人的股份可自由转让给继承人。

在继承生产合作社的股份时,不会出现特殊问题。 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继承人可以无条件地加入生产合作社或获得其份额的补偿。

48. 参与消费者合作社相关权利的继承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生产合作社是 商业组织。 生产合作社与其他商业组织的区别在于创建该组织的目的。 所有商业组织都是为了盈利、满足生产合作社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而创建的。

生产合作社 - 这是一个公民和法人在会员基础上的自愿协会,以满足参与者的物质和其他需求,通过将其成员与财产份额相结合来实现。 综上所述,遗产中可包括立遗嘱人的财产份额出资,其数额由生产合作社章程确定。 分配 几种类型的生产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消费者协会、园艺合作社、园艺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合作社。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不能拒绝接受继承人作为生产合作社的成员。

为了确定生产合作社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分析 19 年 1992 月 3085 日第 XNUMX-I 号俄罗斯联邦法“关于消费者合作(消费者协会,他们的工会)在俄罗斯联邦。” 根据该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加入消费社会,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的这一规定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 民法典的通过晚于法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导言法规范规定了一项法律与另一项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并规定在不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相抵触的部分适用其他法律。 因此,不得拒绝接受继承人作为已故合作社成员的生产合作社的参与者。

如果股份由多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则根据消费者合作社的立法以及各合作社的组织文件确定哪些继承人可以被接受为消费者合作社成员的决定. 继承人不愿加入合作社的,有权要求对其应得的继承份额进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方式和条件也由生产合作社的立法和各合作社的章程确定。

生产合作社成员与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世袭份额在继承人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因世袭份额继承所得的财产不成比例的,必须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49、企业继承

在这种类型的继承中,一个特殊的位置被 继承对象 -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 公司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业综合体。

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的结构包括 所有类型的财产, 用于其活动,包括地块、建筑物、结构、设备、库存、原材料、产品、索赔权、债务以及使企业、其产品、工程、服务和其他专有权个性化的指定权,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继承作为财产复合体的企业时,设定优先权,以企业的形式向有身份的继承人获得继承份额 个体企业家,商业组织。 非营利组织不能继承企业。

主要目标 继承一个企业,就是把它发展成一个综合体,并从中获利,这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该非营利组织被依法排除在继承人名单之外。 继承人中没有个体经营者且遗嘱中未注明法人实体的,企业以共同所有权的形式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通过以下方式独立确定到期股份 缔结协议, 如果股份没有在遗嘱中指明。

继承人未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确定继承人的份额。 当企业分配给有优先购买权的几个继承人时,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的继承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根据共同所有权的权利传递给这一类别的继承人,并在他们之间进行相应的划分。 各继承人有权分配其份额用于对其进行调查和其他行动,或用于补偿其应得的份额成本。

有时会同时继承多个企业,这些企业也受制于具有个体企业家或法人身份的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每个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继承人获得企业的方式来划分继承财产。 如果无法实行这种财产分割,则所有企业都在共同所有制的基础上传给主要继承人。

50.有限可转让物的继承

有限可转让事物的继承 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新内容。 在遗嘱和法律的基础上,对有限的可转让事物的继承都是可能的。 因此,流通受限的东西可以成为世袭群体的一部分。 对于有限流通项目 包括在所有权上可能属于立遗嘱人的物品,如果有储存、使用的许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一些限制流通的物品,可能包括在世袭群体中:武器、烈性和有毒物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因此,继承人为了获得限制在民间流通的东西,还必须有许可证,也就是许可证。 例如,13 年 1996 月 150 日第 XNUMX-FZ 号“关于武器”的联邦法律规定,拥有武器的权利必须由存在确认 许可证。

公民只能拥有某些类型的武器。 服务武器不能成为遗产的一部分。 此外,作为奖励捐赠的个性化武器不能成为遗产的一部分。 这件武器在授予它的人死亡后归还。

武器必须注册 在居住地的内政机构内,必须发给储存和携带许可证。 武器可以由已达到成年年龄(即 18 岁)的继承人继承,但解放和结婚的情况除外。 麻醉物质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或天然来源的物质、制剂和植物。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列出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清单。 30 年 1961 月 1964 日的《麻醉品单一公约》是一项具有国际性质的规范性法案,该公约于 XNUMX 年得到苏联的承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流通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

在继承财产的构成中包含有限的可转让物品不需要获得许可,只有继承人在接受该特定物品作为继承时才需要获得许可。

公证人负有采取保护世袭财产措施的义务。 在对世袭财产进行清点的过程中,可以找到有限的可转让物品,根据单独的清点将其移交给内政机构的代表。 如果无法进行清点(拒绝继承人,有障碍),公证人,如果有关于这些事情的信息,也必须通知内政机构。

如果无法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这些东西,则必须在一年内转让财产,并将出售财产的资金减去出售费用后转移给继承人。

51.土地的继承

土地继承 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规范制定的,这反过来又确立了与每种世袭地块相关的继承规范和规则。 尽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土地继承的一般程序,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才能通过继承权转让。 土地继承的特殊规范载于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因此,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范的适用对于继承,包括土地分割是必要的。

在继承的基础上接受地块,除了授予继承权外,不需要额外的许可。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有地块 限制在民间流通,退出民间流通。 具有限制流通或者退出的地块,不得提供所有权。 对于这些类型的地块,不能进行各种类型的交易。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中规定了退出流通和限制民间流通的地块清单。

遗产可能包括土地, 拥有或有权终身继承财产。 在继承地块或地块终身可继承占有权时,地块范围内的地表(土)层、承压水体、森林和植物也通过继承。

尽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规定了土地继承的一般程序,但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了对继承主体的限制。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不能以某些类型的地块(包括农用地)的所有权拥有地块。

如果有几个继承人被要求继承,那么土地将根据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 地块的划分是根据地块的最小规模进行的。

地块的最小面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提供给个人副业和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由地方政府监管法律规定。 如果无法在不丧失其指定用途的情况下分割地块,则建立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该地块将按继承顺序传递给继承人,但其应得的世袭份额为代价。 任何继承人均无优先获得地块的权利,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全体继承人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上进行。

52、小农(农)经济成员财产的继承

《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在不成立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事创业活动,但必须登记为 个体企业家。 农(农)经济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无须登记为法人,自农(农)经济国家登记之日起,即具有个体经营者身份.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农场的一切财产按共同所有权归其成员所有。 如果一个经济体成员的份额是确定和分配的,那么它就被异化为共有所有权。

继承属性仅包括

属于经济体成员的财产。 属于农民(个体)农场的地块和生产资料,其成员之一退出农场,不得分割。 如果已故农场成员的继承人不是农场成员,他有权获得相应比例的金钱补偿。

赔偿期限 由继承人与经济体成员协商确定。 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协商不成的,期限由法院确定,不得超过1年。 如果法律或协议未规定应得份额的数额,则继承人的份额被认定为与农(农)经济其他成员的份额相等。 继承人也可以加入家庭。 为此,他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以供其他经济体考虑。 只有经过他们的同意,继承人才有权利进入家庭。 在这种情况下,不对其应得的股份进行货币补偿。

如果几个继承人被要求继承,那么立遗嘱人的继承份额将传递给他们,成为共同的共享所有权。

如果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于立遗嘱人是唯一成员,农民(农场)经济不复存在,则经济转入 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反过来,谁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确定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司法上。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也受到分割。 地块的划分是考虑到为相应用途的地块建立的最小地块大小进行的。 在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地块的情况下,建立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继承人将以其世袭份额获得地块。

53. 以优惠条件提供给立遗嘱人的未付金额和财产的继承

遗产的组成还可能包括立遗嘱人在其一生中无法获得的金额。 在继承顺序中,继承人也有权要求支付遗嘱人未收到的款项。 这是特色之一 普遍继承。 收取欠款的权利是指可以通过继承而转移的主观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的继承是按照规定了继承条件的特殊规则进行的。 收取未付金额的权利仅属于 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 即他的家庭成员,以及他的 残疾家属 不管他们是否与死者住在一起。 无法收到款项的原因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按先后顺序,可以收到以下类型的付款:

1) 工资和同等报酬;

2) 养老金、奖学金;

3)社会保险待遇;

4) 因对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

5) 赡养费。

法律规定了可以要求支付这些款项的期限。 此期间与接受继承期间不同,为 4 个月。 该期限从继承开启之日开始计算。

收到某类人(已故公民的家庭成员)提供给公民作为维持生计的未付金额,不能作为在此类人不在时拒绝支付的理由。 通过指明此类人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确立了优先获得为已故公民收取未支付款项的权利。 如果所列人员均未利用优先购买权收取未付金额或按时要求支付未付金额,则相应金额包含在继承中,并由所有继承人在一般基础上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有时,几个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未付金额的权利。 与已故公民同住的每一位继承人,以及不与已故公民同住的残疾受抚养人,均有权优先提出此类要求。 未支付的金额将支付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的申请人。 支付的金额进入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定进行分割。

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 对已故公民的资金支付,是程序性的,可以恢复。

54. 继承程序的一般规定

如果不能和平解决与继承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继承人及其代表会求助于法院。 通过法庭诉讼,可以解决各种问题。 继承法律关系问题的解决在 民事诉讼。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决各种纠纷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与继承法律关系有关的纠纷。 继承法律关系纠纷不仅可以在继承人、债权人、继承人之间产生,也可以从公共法律关系中产生,即有 公共性格。 因此,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可以按诉讼顺序、特别程序以及因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

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之一可能是外国人。

法官作出的判决对其执行具有约束力。 法院在决定适用民事诉讼类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时,会从考虑继承法领域的特定争议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发。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继承法律关系,一般为 3 年。 法律规定,规范性行为可以确立其他诉讼时效。

因继承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提起诉讼的依据是 索赔书 (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应用 (如果启动特别程序或因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组成和内容上的要求相同。

索赔程序 如果继承人之间发生权利纠纷,以及债权人就继承财产向继承人提出债权时,可能无法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特殊制作 可能,如果有必要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例如,必须确立亲子关系的事实,才能获得继承权证明并接受继承。

因公共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的诉讼, 在继承法律关系领域的规范性法案由有权这样做的人通过的情况下是可能的,这侵犯了无限人群的权利。

55、继承法律关系案件的标的和证据

继承法律关系案件的主体, 根据解决继承法领域问题所需的民事诉讼类型确定。 如果对权利有争议,将按照诉讼程序的顺序进行审理。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为原告和被告。 索赔- 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及 被告 - 实质上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负责的人。 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原告必须证明其主观权利受到被告的侵犯。 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有过错,被告不应等待其他事实得到证明,因为被告的沉默将被视为同意所提供的证据。

由原告 权利受到侵犯的继承人、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中采取行动。

由答辩人 继承人以及索赔声明所针对的人也可以采取行动。

在特别程序中,当事方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这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 他需要证明存在对后续诉讼的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确立亲子关系事实,需要证人对父母同居事实的证言,可以进行考试,费用由申请人指定。

由申请人, 作为一项规则,需要确定这个或那个事实的继承人会采取行动。

相关方 可能是民事登记处 (ZAG​​S)、公证人等。

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 显着特点:

1) 当事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当事人,但申请人是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争议的公民;

2)通过规范性行为侵犯公民主观权利的官员作为利害关系人行事;

3) 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即使申请人已放弃索赔。

官方有义务证明所颁布的规范性法案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否则将被法院宣布无效。 如果规范性行为不侵犯公民的主观权利,则申请人被拒绝满足所述要求。 由于民事诉讼中存在损害原则,其他申请人无权以同样的要求向法院重新申请。

56. 美国和欧洲的继承法

在俄罗斯联邦、欧洲国家和美国,发生世袭继承的基础是 将要,法律。 欧洲大陆的继承法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在美国的不同州,继承法也不同——有些州接近英国法,有些州接近法国法等。

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的遗嘱概念是相同的,但由于 名称 是单边交易,不同国家达成此交易的程序不同。

在俄罗斯联邦,遗嘱只能是 从一个人。 其他国家可能 联合遗嘱: 在德国,可以有配偶的联合遗嘱,在英国和美国也可以有联合遗嘱,不仅是配偶,其他人也可以,还有 共同的意愿, 当几个人承担相互的义务时。

同时,在法国和俄罗斯联邦,法律明确禁止共同和共同意志。

在一些国家也有 继任协议, 当立遗嘱人和继承人就继承财产达成协议时。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得单方面终止。

年龄, 公民有权立遗嘱,不同国家也不同——通常是18岁,但也可以从16岁开始。 在英国,这一规则被保留下来,根据该规则,水手从14岁起就可以立遗嘱。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 遗嘱内容要求 - 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在遗嘱中只能下达关于立遗嘱人财产的命令,在其他国家,也可以下达非财产命令,例如,指定监护人、承认私生子等

取消表格 不同国家的表格与俄罗斯联邦规定的表格一致。 在英国和美国,由于婚姻状况(即结婚和离婚)发生变化,遗嘱会自动失效。

欧洲立法还规定 强制份额 对于家庭成员来说,这个问题以非常多样化的方式解决。 在法国有一个概念 免费分享 - 这是所有者可用于遗嘱处置和终身赠与的份额,其余财产将在立遗嘱人的近亲(子女和父母)之间分配。 免费份额的大小取决于立遗嘱人拥有的孩子数量——孩子越多,该份额的大小越小,留给孩子的财产就越多。 瑞士也采取了类似的强制份额做法,但立遗嘱人的未亡配偶、兄弟姐妹也有权获得强制份额。

在英国,没有强制份额的概念:在世的配偶,以及没有再婚的前任配偶,以及立遗嘱人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都有权从遗产中获得“合理的赡养费”。

作者:Gushchina 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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