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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理学。 讲义:简而言之,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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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前言
  2. 接受的缩写
  3. 法律心理学导论(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史。法律心理学的概念。它与其他知识分支的关系。法律心理学的任务、对象和主体。法律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
  4. Psyche:概念和功能(The concept of the psyche. Functions of the psyche)
  5. 心理过程
  6. 心理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心理活动系统。意识)
  7. 与法庭刑事和民事案件相关的心理状态
  8. 执法中的人格心理学(人格的概念、人格属性、人格发展的偏差)
  9. 律师人格心理学(律师人格的定性特征、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10. 预约法医心理检查的主题、理由、原因、准备和预约、程序
  11. 犯罪行为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的一般特征和心理特征。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12. 犯罪者人格心理学(犯罪者人格的概念、结构、犯罪者人格的类型学)
  13. 群体犯罪行为心理学(犯罪集团心理学)(群体的概念、类型、心理特征。有组织犯罪集团非法活动的心理和法律评估)
  14. 律师职业活动的认知基础(现场检查心理学、搜查心理学、识别呈现心理学、调查实验的心理特征(现场检查证词))
  15. 律师专业活动中的沟通(沟通子结构)(律师专业沟通的概念、结构、类型。律师专业沟通的一般社会心理模式)
  16. 审讯心理学(进行审讯的一般社会心理条件。准备和进行审讯的心理特征)
  17. 律师职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子结构(律师活动中组织和管理子结构的一般心理特征。律师决策的心理特征)
  18. 诉讼心理特征(司法活动的心理特征、预侦材料研究、庭审策划、庭审中讯问及其他侦查行为的心理)

简介

执业律师的工作涉及日常与人的接触:每位警官、调查员、律师、检察官或法官都与同事、证人和受调查者进行沟通。 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律师对人们的习惯、性格特征做出结论,试图预测他们的行为并猜测他们行为的动机。 这是一次宝贵且必要的经历,每个人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自己是一位心理学家——一位灵魂鉴赏家。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律心理学呢?

假设您注意到沉默的人很害羞,而爱说话的人则梦想成为领导者。 这个观察可能是真的,也可能不是。 你如何确定一种品质的表现是否与另一种品质的表现有关? 人们可以指这一知识的“显而易见性”或“常识”,但科学家们知道,没有比“想当然”更丰富的错误来源了。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常识告诉我们地球是平的。” 面对这种或那种现象,我们推测性地假设其原因,但我们永远不知道究竟是什么原因和因素真正发挥了作用,使这个事实在我们看来就像那样。 为了获得准确的信息,科学进行调查、测量和实验。 人从生活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即所谓的“经验性日常心理学”,类似于符号,它们没有确切的证据,使我们处于“巫术”的层面。 科学的任务是使知识准确、可验证,从而适合实际应用。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我们自己主观地解释他人行为的方式,而这种主观性往往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科学被要求使知识变得客观。

此外,我们有时用我们的思想达到的东西可能会被我们之前的某个人知道和研究过。 不要浪费时间“发现”旧的真理。 法律心理学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和扎实的知识体系。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始终是人,即使我们谈论的是法人实体,合法和非法的决定仍然是由人或一群人做出的。 问题的主观方面始终很重要。 说到一个人,我们最常指的是他的一系列心理特征:是善良还是好斗,是慷慨还是贪婪,是冷静还是兴奋。 正如 I.S. 巴尔舍夫,如果法官不懂心理学,那么这将是“对活人而不是尸体的审判”。 对于律师来说,心理学是一门关于主观的客观科学。

法律心理学在分析人类行为、其可确定的和隐藏的动机、态度、人格特征方面可能变得必要,这些对于胜任法律工作很重要。 了解心理模式不仅可以理解心理活动,还可以部分控制心理活动:律师人格的自我完善、罪犯的再教育、克服伪证者对调查的抵制——这些也是心理学的应用领域。

心理学不可能是不必要或无聊的——它是一门关于一个人、他的灵魂的科学,它之所以有趣和有用,只是因为它是关于我们每个人的。

接受的缩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30.11.1994 年 51 月 26.01.1996 日第 14-FZ 号(第一部分),26.11.2001 年 146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第二部分),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第三部分) )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14.11.2002 年 138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俄罗斯联邦刑法 - 13.06.1996 年 63 月 XNUMX 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XNUMX-FZ 号

CCP RF -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18.12.2001 年 174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号

主题 1. 法律心理学导论

1.1。 法律心理学发展史

法律心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关系的人类心理功能的科学。 心理现象的全部财富都落在她的注意力范围内:心理过程和状态、个人的心理特征、动机和价值观、人们行为的社会心理模式,但所有这些现象都只在法律互动的情况下被考虑.

法律心理学是应法律从业者的要求而产生的,事实上,它是一门旨在帮助律师寻找问题答案的应用科学。 它不是一门独立的理论学科,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它的原理和方法都是一般心理学的。 法律心理学是跨学科的。 由于法律心理学是在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交叉点上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它既与普通心理学又与法律科学相关。 这门科学相对年轻,大约有两百年的历史。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方向几乎与心理学同时出现:心理学和法律心理学一路“齐头并进”发展。

“心理学”这个术语早在 1879 世纪至 XNUMX 世纪就开始出现在哲学文献中。 意味着灵魂的科学,理解一个人的灵魂、他的愿望和行为的能力。 在XNUMX世纪心理学脱离了哲学的怀抱,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分支脱颖而出,获得了略有不同的自然科学色彩。 传统上,心理学诞生的官方日期被认为是 XNUMX 年——这一年,德国心理学家和哲学家 W. Wundt 在莱比锡建立了第一个实验心理学实验室。 严格的、受控的实验的引入标志着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形成。

1789 世纪末至 1794 世纪初以科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对人类问题的兴趣增加为标志。 人文主义的原则(来自 lat.humanita - 人性)是当时的主要哲学思潮,促使革命者创造了欧洲第一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大革命(1789-XNUMX)的胜利和 XNUMX 年新立法的通过标志着将法律心理学积极引入司法实践的开始。

这时,法学人类学派诞生了,该学派特别关注“人的因素”。 K. Eckartshausen(“论犯罪讨论中对心理知识的必要性”,1792 年)、I. Schaumann(“犯罪心理学思想”,1792 年)、I. Hofbauer(“心理学在其主要应用于司法生活”,1808 年)出现,I. Fredreich(“法医心理学系统指南”,1835 年)。

半个多世纪后,俄罗斯也开始了类似的进程。 1864年的司法改革为执业律师运用心理知识铺平了肥沃的土壤。 引入竞争性审判和控辩双方平等、法官独立和仅服从法律、独立于国家的自由辩护和陪审团审判等原则,使更广泛地使用实用的心理技巧。

B.L.的作品Spasovich “刑法”(1863 年),充满了心理数据,A.A. Frese“法医心理学论文集”(1874 年),L.E. 弗拉基米罗夫“根据最新研究的罪犯心理特征”。 在革命前的俄罗斯,法律,或者,正如他们过去所说的,司法,心理学发展得相当强大。 AF 科尼,F.N. 普列瓦科,B.L. 斯帕索维奇,人工智能乌鲁索夫。

俄罗斯律师、公众人物和杰出的司法演说家 A.F. 科尼对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他的作品《法庭上的证人》(1909)、《记忆与注意力》(1922)以及《论犯罪类型》的讲座课程涉及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证人的行为等问题。在法庭上,法官在庭上的讲话对审判过程的影响,陪审团的“公众偏见”现象。 对事物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了解使他的工作具有特殊的价值。

1912 年,在德国召开了一次法律大会,法律心理学在大会上获得了官方地位,成为律师初级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 同样有趣的是,当西方决定律师对新科学的需求问题时,莫斯科大学已经在 1906-1912 年。 阅读“犯罪心理学”课程。

后革命时期对国内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十分有利。 当时,俄罗斯心理学家和心理生理学家 V.M. 别赫捷列夫,副总裁塞尔维亚语,P.I. 科瓦连科,S.S. 科萨科夫,A.R. 卢里亚。 国内科学在许多方面领先于国外科学。

法律心理学也占据了重要地位——有必要迅速恢复新国家的秩序:打击战后到处活动的帮派,确保城市街道的安全,教育和再教育无家可归的青少年。 1925 年,国家犯罪和罪犯研究所在莫斯科成立。 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犯罪学研究所。 列宁格勒、萨拉托夫、喀山、哈尔科夫、巴库等一些周边城市也设立了独立的犯罪研究办公室和实验室。

在西方,此时出版了 C. Lombroso、G. Gross、P. Kaufman、F. Wulfen 的作品。 精神分析理论和行为主义者的教义正在积极发展。

1930世纪1960年代的镇压对社会和人道主义纪律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心理学也未能逃脱这样的命运——最重要的实验室和研究中心被关闭,许多杰出的科学家受到镇压。 心理学,包括法律心理学,实际上从属于教育学。 所有与法学交界的心理学研究都完全停止了。 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 XNUMX 世纪 XNUMX 年代才解冻。 让他变得更好。

随着航天学、科技的发展和极地探险活动的开展,心理学逐渐开始获得一门独立的、重要的学科的地位。 社会学也以大规模统计调查和新闻反思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个重要的时刻是1964年,即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苏共中央)通过《关于进一步发展法学和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特别决议的日子。 作为检察官办公室研究所的一部分,开设了心理学系,并于1965年将“心理学(普通和司法)”课程引入高等教育机构的律师培训计划中。 应用心理学研究开始展开,以确保执法、执法和预防活动的目标得以实现。 对理论和方法论问题的进一步理解发生在 1960 世纪 1970 年代末至 XNUMX 年代初:A.R. 拉蒂诺娃,A.V. 杜洛娃,V.L. 瓦西里耶娃,A.D. 格洛托奇金纳,V.F. 皮罗日科夫。

此后二十年,法律心理学的地位相对稳定:心理学家和律师的积极合作带来了可观的成果。 对国内科学的下一次打击来自 1980 世纪 1990 年代末和 XNUMX 年代初的经济危机。

在“第二次俄国革命”之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开始了: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开始复兴,开设了部门,出版了书籍。 他们开始在区派出所、审前看守所和服刑场所引入心理医生专职岗位。 法医心理检查获得了新的地位。

目前,律师和心理学家共同工作的新领域正在开辟:需要为行动调查组、调查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提供特殊的心理学知识,以及建立受害者心理援助中心。被认可。 新的实验性方向包括引入少年司法机构,这需要在执法机构的工作中引入新的心理结构:警察局青少年的专门帮助热线、儿童教育领域新一代教育工作者和心理学家劳改机构。

1.2. 法律心理学的概念。 它与其他知识分支的关系

目前,法律心理学是一门应用多元化的学科。 可以区分以下子行业(部分):

法医心理学 - 研究审判心理方面的部分(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言论的心理影响、证人在法庭上的行为和证词、法医心理检查的问题);

犯罪心理学 - 研究犯罪人格的心理特征、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画像、犯罪行为的一般动机及其个人类型(暴力犯罪、雇佣犯罪、少年犯罪、群体犯罪)的部分,犯罪集团关系发展动态、领导问题和心理胁迫;

侦查行动心理学 - 研究侦查和解决犯罪心理方面的部分:检查现场的策略,审讯,侦查实验和现场作证和鉴定,以及行动侦查组的形成和培训;

监狱(惩教)心理学 - 处理各种刑事处罚的心理有效性问题、罪犯和服刑人员的心理以及再教育、再社会化的心理基础发展问题的部分以及对违法人员的重新适应;

法律心理学 - 探讨个人的合法和非法社会化问题,守法公民和违法公民的教育条件和社会适应模式,立法和法律的心理基础 -实现;

律师专业活动心理学 - 处理建立法律专业心理专业图(职位申请人的心理要求),职业指导,职业选择,团队建设,预防人格专业变形和娱乐的问题的部分;

心理受害者学 - 专门讨论犯罪受害者的人格和行为特征、罪犯“承认”受害者的迹象、犯罪时受害者和犯罪者的互动、对受害者的心理援助的部分的犯罪。

与任何其他跨学科科学一样,法律心理学具有系统性,即比从不同分支和科学中获得的一定数量的知识具有更大的理论和实践潜力。 因此,重要的是要知道它与哪些其他知识分支相关联。 法律心理学与以下心理学分支有许多相关问题:

- 一般心理学,考虑心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基本的心理过程、状态和人格特征;

- 发展心理学,研究心理的发展、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变化、人们因年龄而产生的心理差异;

- 遗传心理学,考虑个体心理特征与遗传的关系,与成长环境无关的心理特征的遗传问题;

- 差异心理学,研究心理的个体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理差异与其形成条件有关;

- 社会心理学,考虑群体和个人行为之间的差异,人们在群体和群体行为中的行为动力学,人际交往、沟通的问题;

- 教育心理学,研究教育和培训问题、作为社会文化同化过程的社会化以及行为矫正问题;

- 病理心理学,考虑心理发育的偏差、心理过程的障碍和心理的病理状态;

- 医学心理学,研究躯体疾病对心理功能和心理压力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 工作心理,考虑职业指导、职业适合性、职业活动的有效性等问题,确保最佳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法律心理学通过与包括心理学分支在内的其他科学建立新的联系(所谓的横向发展),并通过突出新的分支,法律心理学本身的领域(纵向发展),继续不断发展。

1.3. 法律心理学的任务、对象和主题

法律心理学为自己设定了许多任务,这些任务的解决使其成为一门重要的理论和应用学科。 其中包括以下任务:

- 方法论 - 包括发展法律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应用研究的具体方法,以及适应法律和心理科学其他分支开发的法律心理学方法和技术;

- 研究 - 涉及获得揭示法律心理学主体的新知识: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格特征,他的合法或非法活动,法律社会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心理机制,法律程序的心理特征;

- 应用 - 是为法律从业者制定法律制定、执法和执法活动的实施建议,提高法律从业者工作质量的方法,组织心理学家和律师的联合活动,协助职业指导,律师的专业选择和专业咨询;

- 实用 - 包括为法律实践提供特殊的心理学知识,开发和实施进行操作侦探和调查工作的心理方法,有效的言语影响方法,以克服对调查的阻力,并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再教育法律;

- 教育 - 包括开发和实施新的有效课程以改善律师的心理培训,包括基础教育课程“法律心理学”、高级培训课程和专题研讨会。

说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明确其客体和主体。 物体被理解为周围世界的任何部分——真实的甚至是理想的。

心理学的对象是心理,法律心理学的对象是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心理,即处于法律互动条件下的人的心理。

每个单独研究的主题都是单独的:它被理解为所研究对象的一部分。 学科始终是一个较狭义的概念,它可以在研究对象上加以区分。

法律心理学的主题可以是一个人的心理过程、状态、个体心理特征、人际交往的特征。

科学方法论是一个认知原理体系,它包含科学特征的标准,因此也包含可靠性的标准。 方法论是认知的逻辑,是确保所获得知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原则体系。 与某一学科有关的科学知识,是以科学方法论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的,即必须经过经验证实,解释自然现象和过程,遵循逻辑规律,与其他科学的基本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学科。 方法论包括特定科学的概念工具,即特殊术语、一套理论和概念、关于该主题的公认观点以及作为获得可靠知识的方式的认知方法。

1.4. 法律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法律心理学遵循一般心理学方法论并依赖于以下假设:

- 心灵有物质基础,但在经验上是难以捉摸的,即,对于它的存在,神经系统是必要的,但精神现象的所有丰富性不能归结为神经系统中发生的电化学过程的总和;

- 心灵表现出内部和外部表现的统一:任何从他人眼中“隐藏”的心理现象(思想、经验、感觉、决定)都以特定的可见表现形式表达 - 面部表情、行为和行动;

- 心灵具有系统性——它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有效地作为一个整体形成,其结构元素的协调作用的效果超过了单个元素总和的效果;

- 每个人的心理都是个体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独特的生活经历的结果而发展的。 一个人天生就有一定的倾向,但只有在环境的影响下才能发展,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才能发展(个体发生原理);

——心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在特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吸收了特定历史时刻社会的基本要求(具体历史条件原则)。

科学知识的伦理问题占据了心理学的一个特殊位置。 这是由于所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

每个人的心灵都是原始的、独特的和无价的。 对一个人的精神生活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对他不利的变化的干预都是违反人文主义原则的。 研究人员,实验者应该始终确保研究过程不会破坏心理的功能,更不会造成负面的不可逆转的后果。 如果物理学家可以分裂一个原子以了解它是如何工作的,那么心理学家无权破坏他的研究对象,甚至无权以某种方式影响他,即使这种影响的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将是有害的。

在法律实践的框架内,心理学家还必须以开展调查行动的规范为指导。 法律不仅在实施过程中排除了身体和精神暴力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任何有损个人荣誉和尊严、误导对方、利用文盲、宗教信仰和参与过程的民族传统的行为。 此外,法律必须保证与个人私人生活有关的信息的机密性。

法律诉讼框架内的心理研究只能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则进行。

科学研究方法是用来建立科学理论的方法和手段,我们借助这些方法和手段获得可靠的信息。 心理学使用以下方法。

1. 看着 - 研究人员对一个人和一群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这使得揭示他的经历的本质和交流的特征成为可能。 这种方法基于精神生活的外在和内在表现统一的原则——任何情感、思想、记忆、决定都会在特定的行动中表现出来,无论人自己是否意识到并注意到这个行动。 观察有几种类型:

- 包括观察 - 受试者知道他正在被观察,实验者和受试者在观察期间互动;

- 第三方观察 - 受试者看不到观察者,不知道观察中的哪些参与者是观察者,受试者和实验者在实验过程中没有交流,因此,受试者没有收到“反馈”来自实验者;

- 小组观察 - 实验者监控一群人的行为和互动,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参与小组交流;

- 自我观察 - 实验者和受试者是一个人,他们参与到实验情境中,并记录他们的行为和经历的特征。

在法律心理学中,观察方法的运用相当广泛:在行动小组成员的专业选拔、优化调查组的活动、揭示惩教机构中囚犯之间的交流特征、揭示人格特质的特征以及在审讯过程中识别虚假证言等方面。 目前,观察方法辅以技术手段——录像和录音。

2. 样品和测量 - 记录反映简单心理生理过程的数据。 此类研究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受试者的视觉、听觉、记忆的能力和特征,识别气质或神经系统的动态特性、耐力和疲劳、心理对环境变化的反应特征。身体的身体状态(高温或低温、稀薄的空气或疲劳)。

这种方法在验证证词中很重要,因为它显示了一个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是否真的可以看到和听到他的证词,或者他的证词是否是猜测和幻想的结果。 试验和测量的方法对于找出与人类操作员的工作有关的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和灾难的可能原因是必要的。 样品和测量通常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模拟相应的条件,但也可以在实模式下进行。

3. 传记法 - 这是对一个人一生历史的研究,目的是揭示人格特质的特征以及导致这种人格形成的环境。 这种方法基于本体发生原理,根据该原理,个体的生活经历、成长和教养的条件对于个人特征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大量的心理学研究得出了许多结论,即文化、宗教、社会阶层(来自拉丁语“stratum”-“层”)、居住地区形成了属于该群体的大多数人的某些特征。 家庭的构成和家庭关系的特点、学校教育、儿童青少年环境中的人际关系、工作集体的心理气候等,对人格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传记方法还可以表明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行为对于特定人来说是否是典型的,或者这种行为是否是情境性的,也就是说,它突然表现为对困难或困难的反应。不可预见的情况。 在法医心理检查中,传记法是研究人的性格的主要方法之一。

4. 活动积分析法 - 心理学家对一个人留下的物质痕迹的研究,这些痕迹带有关于他的心理生活和行为特征的信息。 通常,会研究日记条目、通信、文学作品、绘画、物品收藏、专业工具和设备、爱好和家庭内饰。 一个人周围的物体带有他的习惯、喜好、爱好、生活方式的印记,并间接地表明他的性格特征。 特别有用的是日记、绘画和文学作品(如果有的话)——它们揭示了最亲密的经历、思想和情感领域的所有丰富性。

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到精神分析传统,在那里任何工作都被认为是对“无意识”人的揭示,即包含欲望和愿望的心理区域,有时不仅隐藏在他人的眼睛之外,却被一个人对自己压制和禁止。

活动产品分析方法用于研究无法研究的人(已故、失踪、被绑架、身份不明的人)的人格特征、行为、情感体验,并作为揭示人格特征、行为和情感体验的附加工具在一个人可用的情况下。

5. 测试 - 一种特殊的心理方法,最发达和经常使用。 借助测试进行研究的基础是心理内部和外部表现统一的原则。 心理测试在研究目标和测试材料形式方面都非常多样化。 借助测试,心理学可以探索几乎所有的心理表现:气质、思维和智力、意志品质、权力欲和领导品质、社交或孤立、职业适合性、倾向和兴趣、领导动机和价值观等等.

为方便起见,可以将测试分为几种类型。 根据研究目标,我们挑选出心理状态测试和人格特质测试。 有些测试旨在提供有关人格特征块的信息,例如 Cattell 多因素问卷或主题统觉测试,有些测试旨在全面研究单个心理特征,例如 Rosenzweig 挫折测试或 Eysenck 智力测试。 状态测试可以反映快乐或疲倦的状态、精神振奋、抑郁、压力、焦虑。

根据测试材料的呈现形式,测试问卷和投射测试是有区别的。 问卷测试由提供答案的问题列表组成,将获得的答案与标准化答案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它们要么获得某些特征的数字表达(例如,该主题在焦虑量表上得分 10 分,这对应于规范),或将一个人归入某个类别(例如,一个示范性的高胸腺类型)。 投射测试不包含现成的答案;它们的应用基于一个人对给定主题的自由联想揭示了他的个性特征的前提。 投射测试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罗夏墨迹,在抽象的墨水组合中,每个人都会看到他自己的东西,他倾向于什么,并以他自己独特的方式突出图像的片段。

一个人的最完整、最准确的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复杂的测试来获得。 通过这种方式,心理学家可以揭示一个人的最大数量的心理属性,将一个测试的数据与另一个测试的数据进行双重检查,并针对当前状态进行调整。 处理心理测试发展及其最有效应用问题的心理学分支称为心理诊断学。

法律心理学测试用于分析受调查者(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和证人)的人格特征,以及识别犯罪团伙中的角色和等级的附加工具(用于专业选择的目的)。

因此,法律心理学是研究法律关系领域中人类心理功能的科学。 它是一门跨学科的应用科学,是由于改进法律科学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律心理学与心理学和法律的许多分支相关。 其客体是人的心理,主体是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心理各种现象、个体心理特征、人格特征。 一般心理学方法论使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观察、试验和测量、传记方法以及分析活动、测试结果的方法。

主题 2. 心理:概念和功能

2.1. 心理的概念

心灵是一个一般概念,表示心理学研究的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 像所有基本概念一样,它是最难定义的。 关于心理本质的许多版本可以简化为三个主要版本。 其中一位认为,心灵具有无形的本质,它是一种理想的物质,独立、永恒,有自己的发展意志、自知之明、进步的意志。 根据第二个版本,心灵是大脑活动的产物,精神活动具有反射特征,任何甚至非常复杂的精神现象都可以分为刺激-反应的单独行为,涉及特定精神现象的所有大脑区域都可以被追踪,神经冲动在其中流动。 根据第三个版本,心理是在神经活动的基础上发展的,依赖于神经结构,但同时它不能被还原为大脑的许多电化学过程,它是一种超生物的形成,一组人类生活中制定的复杂程序,并灵活地对环境条件作出反应。

现代思想与最新版本最为一致,分别作为心灵的工作定义,我们将采用以下定义:心灵是高级神经活动创建执行适应性功能的现实模型的能力。 这个定义强调心灵与其物质基础——神经系统作为神经活动的有机基础——的联系。

2.2. 心理的功能

心灵作为“现实模型”的容器,以特殊的方式组织来自外部环境的信息,并以自己的方式对这种构建的现实做出反应。 让我们澄清这个想法:我们的感知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我们的思维能够分析过去并预见未来,但这些能力的边界受到我们的需求和目标的限制。 我们无法感知所有信息,而只能感知对我们重要的信息。 一个人感知到一定范围的光辐射和严格定义的高度的声音,这些光谱只占自然界存在的光谱的一小部分,它们比我们星球上的动物感知到的要窄得多,但这是正是对我们来说重要的范围。 同样,在任何日常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会只关注那些对他个人来说重要的刺激并做出反应。 因此,想象一下市中心的一个公共汽车站。 一个人在某个地方迟到了,他只会对接近的交通工具做出反应,寻找想要的路线号码,并考虑他迟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另一个在同一站不着急的人会看着路过的人,也许他会无意中听到某人的谈话或观察到一场争吵,也许他会注意到一辆不寻常的汽车,抽烟并决定去拜访谁;也许他会注意到一辆不寻常的汽车,抽烟并决定去拜访谁; 对于第三种公交车司机来说,停车只是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特征之一。 看看三个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的感知和情感体验有多么不同。

由于心理适应性功能的发展,生物比他们的祖先更适应生存。 比较:蜥蜴能记住造成危险的地方,例如花园角落里的陷阱,但无法区分危险本身(陷阱)和地点(花园角落),而狗则能分辨出危险的来源。危险性好,可以轻松识别任何地方的危险物体,这给了它无疑的生存优势。 人类凭借其文化、知识和技术,已经超越了动物世界的极限,它的生存能力要高得多:一个人能够在极地寒冷中生存,在沙漠中生存,甚至在外太空生存,以现代医学水平,他可以忍受以前或其他方式致命的疾病。 所有这些使一个人超级适应生存的成就成为可能,这要归功于心理的发展:记忆、幻想、言语、思维。 适应性功能还通过以下事实来揭示:心理作为生活中获得的程序的载体,很容易纠正,灵活地响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

像任何其他科学一样,心理学发现了心理运作的规律。 考虑主要的,以了解心理活动如何进行。 心灵具有层次结构,即它由相互关联且相互从属的结构元素组成。 这些元素可以分为三个条件组:心理过程、状态和属性。

话题 3. 心理过程

心理过程的概念。 心理过程是我们可以在心理活动中区分的基本单位,即它的“原子”。 这些过程是主要的——在它们的基础上,建立了整个复杂的心理功能系统。 流程是动态的——它们有自己的过程和发展。 我们来描述一下主要流程。

感觉和认知。 感觉是基本的心理过程,是生物体对周围世界的简单属性的主观反映,以构成图像的心理现象、元素、感知成分的形式。 区分以下类型的感觉:皮肤(触摸或压力,有温度和疼痛),本体感觉(身体在空间中的位置,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有机感觉(来自内部器官的神经细胞),味觉和嗅觉,视觉和听觉。 由于受体的存在——感知这种效应的特殊神经细胞、能够接收和处理这种或那种信号的通路(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细胞,感觉是可能的。 这些神经结构的组合称为感觉系统。 从系统发育上来说,最古老的,即进化中最早出现的感觉,是与身体状态直接相关的感觉——疼痛、温度,以及年轻的感觉——味觉和嗅觉。 然后,在物种的历史上,视觉感觉系统出现了,而听觉感觉系统是最年轻的。

每种感觉都有绝对和相对阈值。 绝对阈值是可以引起感觉的最小刺激量。 例如,对于嗅觉来说,它可以是一种物质的数百个分子。 然而,绝对阈值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单独的。 相对阈值或差别阈值是可以引起与不同强度的刺激所引起的感觉不同的刺激的强度。 因此,一个人可以听到频率为 16 Hz 的声音,但只能从 40 Hz 的高度开始区分一种声音和另一种声音。 感觉还有一个上限,该阈值往往接近疼痛,例如高于 14 Hz 的声音会引起疼痛。

听觉可以让你用响度、音高、音色来描述声音。 响度对应于声音强度,以分贝为单位测量。 一个人感知的声音范围为 3 至 130-140 dB,最后一个数字对应于可听度上限,即疼痛阈值。 感知声音的音高或音调对应于声音的频率(以赫兹为单位)。 听力的下限为 16 Hz,上限约为 20 Hz(作为比较:狗的听力上限为 000 Hz)。 我们通常的频率范围是 38 到 000 Hz,疼痛阈值是 1000-3000 Hz。 音色是声音的复杂特征,没有直接的物理模拟,就像音色一样,我们区分声音音调的复杂模式 - 一定响度和高度的声音的组合。

视觉感觉是通过确定色调、亮度和饱和度而形成的。 通过在视网膜上反射不同颜色和色调的光点来传递物体的形状,通过移动这些光点来传递物体的运动。

人感知到的光波长度为390至780纳米,即下限为红外线辐射水平,上限为紫外线辐射水平。 人眼能够感知 8-47 量子的光脉冲(这是感知的下限)和 1-1,5% 的表面照明变化(这是视觉感知的差分阈值)。 视觉感知的上限是最相关的——失明状态取决于眼睛对照明的适应——如果眼睛习惯了缺乏光线,即使是正常的日光也可能导致失明。

在人类中,视觉感知是主要的——据专家称,90% 的信息都来自这个渠道。 听觉、嗅觉、触觉和其他感知渠道的重要性要小得多。

感知过程是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的。

感知是一个人接收和处理各种信息,最终形成图像的过程。 感知不仅仅是通过各种感觉器官进入大脑的数据整合的结果;存储在记忆、思维和其他心理过程中的信息与整体形象的形成相联系。 感知的标志是完整性。 让我们解释一下:当只用“冷”、“大”、“白”等词来描述一个物体时,我们仍然处于感觉层面,但是一旦我们将这些数据关联起来,就得到了物体的整体图像(无论是冰箱还是神话中的戈耳工美杜莎),我们都可以谈谈感知。 感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特征也是意义:我们总是可以思考形成的图像并用文字描述它。

图像不仅包含从感觉器官接收到的信息,在其形成过程中还涉及其他认知过程,完成图像的过程正在进行中。 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正常错误。 因此,如果向受试者呈现一个带有红色一端的白色圆柱体,大多数人倾向于假设第二端(不可见,即超出感知范围)也是红色的。 一方面,完成图像构建的过程是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我们通常可以从图像的碎片元素中猜测出整个物体,但另一方面,这种效果有时仍然会导致感知错误。

幻觉——真实感觉的产物,但不正确地反映现实的图像。 这是由于记忆、欲望、幻想、某种态度或其他心理现象的知觉过程受到干扰而发生的知觉错误。 例如,人们可能会将挂在暗室椅子上的夹克误认为是坐着的人,或者将形状不规则的云误认为是飞碟。 幻觉的出现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 它们应该与幻觉区分开来——幻觉是主观上感知为真实物体的完全构建的图像。 因此,一个人可能声称看到了客观现实中不存在的物体或听到了声音。 幻觉被认为是一种病理过程。

我们生活在一个四维世界:我们知道三个空间维度和一个时间维度。 对空间的感知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学习过程中发展的。 一个人通过将物体与其他物体进行比较并依靠以前的经验来确定物体的大小。 然而,如果向受试者呈现一个孤立的物体,例如白色背景上的立方体,该物体通过屏幕上的特殊孔显示,因此无法确定与它的距离,那么受试者将无法确定其大小。 对空间的感知是由于到物体的距离与其大小的比率而产生的。 双眼视觉对于空间感知很重要,但生活经验才是决定性的——我们学会确定距离和大小,并且只用一只眼睛就能感知空间。

很少关注人类感知的另一个维度——时间感知。 时间被认为是从过去到未来的不可逆转的统一运动。 我们学会了用持续时间单位来表达时间:秒、小时、天、年。 对时间的主观感知与客观感知不同:它可能会不均匀地进行——拉伸或收缩。 在实验中,一组受试者被提供有趣的游戏,而另一组受试者则被放置在单独的空房间中并要求等待。 玩得开心的人认为这 10 分钟的时间很短,只有 2-3 分钟,而等待的人则认为这段时间很短,为 15 分钟。 因此人们知道主观时间的流动是不均匀的——它可以根据情况“减慢”和“加速”。

关于感觉和知觉的知识对于获得证词、解决认定一个人的理智问题、识别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很重要的特殊精神状态非常重要。

注意力和记忆力。 注意力是一种精神集中的状态,专注于一个对象。 注意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它是其他认知过程的调节过程,是心理活动的一个特征,是我们感知、意识、思维、记忆的状态。 注意力总是有它所指向的对象,无论是周围世界的对象、记忆还是幻想。 注意力的根源可以在警觉、警觉、定向反射的状态下追踪。 注意力是一种心理过程,旨在快速重建心理以响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并在适当的时间保持心理的特殊运作模式。

分配非自愿和自愿的注意力。 无意识注意力是首要的,一个人与生俱来,并且终生持续。 无论有意识的愿望和意愿如何,都会建立和维持非自愿注意力。 任意注意是有意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个物体上的能力,它的形成与意志的发展有关。 据认为,自愿注意力通常在4-6岁时形成。 自愿和非自愿注意的功能有些不同:非自愿注意是被动的、无法控制的,但它起着“守望者”的作用,将认知过程引导到最重要、最强烈的外部刺激,包括那些被意识拒绝的刺激; 自愿注意是主动的,它受意志支配,并且可以任意调整心理过程,忽略被意识拒绝的信息。

这种将注意力分为两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想的,因此,一些作者也将其称为自愿-非自愿注意——混合型:不需要意志力,而是在意识控制下的注意。 这就是当我们“用眼角余光”追踪某些现象时的情况。

注意力可以用其浓度、容量、持续性和可切换性来描述。 注意力的集中程度,或者说浓度,表达了主体与意识之间联系的强度。 注意力的大小是通过同时感知到的物体的数量来衡量的。 稳定性——保持特定注意力集中的持续时间。 可切换性——将认知过程从一个主题重新定向到另一个主题的能力。 注意力的这些特征在功能上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个特征的变化必然导致其他特征的变化。 因此,高度集中会导致转换次数减少或注意力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2-4 岁儿童的转换能力是 4-6 岁儿童的两到三倍。 这些数据间接证明了自愿注意力的形成过程(间接地,因为注意力集中并不意味着自愿)。 任意性——有意识地改变注意力本质的能力。

注意力的心理检查对于获取证词、评估一个人的成熟度、识别在考虑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很重要的特殊精神状态非常重要。

记忆是记忆、存储和随后再现信息的过程。 记忆是对过去事件的反映和再现,是基本的心理过程之一。 记忆的基础是印记——几乎是现实图像的精确复制。 最初,在新生儿中,记忆仅以非自愿印记的形式存在,直到后来,随着思维、意志、意识、随意注意的发展,才形成了第二种记忆——自愿记忆。 因此,我们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记忆——非自愿记忆和任意记忆。 任意的或有意识的记忆在选择性上不同于印记和非自愿记忆,它是由自愿注意和思维过程介导的,并且总是有目的的。 记忆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因此也不是照相的:在存储信息的阶段,它的初级处理就发生了——概括、系统化、选择基本特征并筛选出一切多余的东西。

自愿记忆出现在发展的后期阶段,并且似乎更进步,但不如非自愿记忆。 在其中一个实验中,在第一种情况下,向受试者展示图片并指示他们尽可能多地记忆,在第二种情况下,设定了一个与记忆无关的抽象目标。 事实证明,在没有设置记忆图纸任务的情况下,存储的信息量更大。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学习的大部分信息是由于非自愿记忆造成的。

分配短期和长期记忆。 短期记忆将信息保留几秒到两分钟的时间间隔,尽管这个持续时间通常是分配的。 长时记忆能够将信息保留几分钟、几小时、几天、几年。 只要物体在我们的注意力范围内,短期记忆通常就会存储信息,一旦我们分心,它的内容就会被抹去。 长时记忆以非活动状态存储信息,但在某些条件下它可以被激活。

短期记忆通常与计算机 RAM 进行比较,长期记忆通常与永久记忆进行比较。 但与计算机不同的是,人脑最终会删除大部分无人认领的信息或他长期不使用的信息。 这是另一种心理机制,可以对不断变化的条件做出灵活的反应——不必要的信息被删除,为更有用的信息腾出空间。 这个过程用“遗忘曲线”来描述——第一个小时,大约59,2%的信息被存储在记忆中,9小时后,35,8%仍然存在,一天后,27,3%,两天后,25,4%,那么遗忘就变得微不足道了。 请注意,遗忘在最初的 9 小时内发生得很快,然后在两天之内发生得较慢,而剩余的信息量则以几乎不变的容量存储在长期记忆中。 根据“遗忘曲线”定律,我们可以假设事件发生的时间越长,我们对它的记忆就越少。 然而,这条规则有一个修正。 回忆是后续再现的信息比前一次丰富时的现象,这是一种逐渐的回忆。 回忆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专注于记忆的需要,我们会提升更深层次的记忆,“放松”记忆,并从外部接收线索。

在记忆信息中,它的意义、体验的情感丰富性、信息的相关性,即它对记忆者的意义,都发挥着作用。 有意义的、有逻辑联系的信息比非结构化信息更容易记住:一个人平均能够记住第一次阅读的 7-10 个单词,并且只能记住 4-7 个无意义的声音组合。 在情绪紧张的情况下,记忆力会提高。 我们更好地吸收对我们有意义的信息,忘记那些不会引起情绪或心理反应的信息。

记忆不仅是信息的同化和存储,而且是随后再现信息的能力,即记忆。 记忆的第一步是识别——在这个阶段,我们仍然无法有意识地从记忆中回忆起图像,但我们能够区分曾经感知到的信息和新信息。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个人无法描述另一个人的面孔,但能够在见面时认出他。 真正的记忆的特点是能够有意识地再现记忆所存储的图像。 再现不是图像的机械再现,而是图像被重新构建的重建。 在实验中,向受试者展示了一个类似于房子的几何构图,但有一面未完工的墙。 一段时间后,当他们被要求重现该图像时,大多数受试者都建造了这个人物,完成了原作中不存在的面孔。 因此,这表明记忆不是照相的,感知和逻辑的完整性向受试者“提示”了另一行。 这些是正常的记忆错误,但也有病理形式,如下所述。 病理性记忆障碍最常见的原因是精神疾病或脑外伤。

健忘症是记忆丧失,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永久性的。 暂时性记忆丧失——对几分钟到几天内发生的事件的记忆丧失——可能是脑外伤或情绪障碍(情绪或严重压力)的结果。 逆行性遗忘症——忘记过去的事件——可以导致两种形式:从现在到过去和从过去到现在。 第一种情况,一个人可能不记得自己白天做了什么,是否吃过晚饭,是否看过电视节目,但他能够足够准确地回忆起与自己少年时期和青年时期有关的事件。 在第二种情况下,他记得末日的事件,但无法指出他在哪里出生、学习、生活和工作。 失忆症,或者说虚假记忆,可以以伪回忆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生活中其他时刻的记忆代替事件,用真实事件代替听到或读到的事实,虚构——用奇幻、虚构的图片代替过去的真实事件。 在所有失忆症病例中,患者本人都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记忆是真实的。

让我们回到常态:根据主要的感知渠道,记忆可以是视觉的、听觉的(听觉的)、动觉的(运动的),这取决于主要的思维类型——视觉形象或言语逻辑。 如果一个人使用他更发达的记忆类型,记忆和再现就会更容易。

记忆可以用“准确性”、“容量”、“寿命”来表征。 准确度是表示正确再现信息单元与错误再现信息单元之比的值。 数量表示正确再现的信息单元的总数。 长期是指正确再现的信息单元在记忆中保留的持续时间。

记忆的心理检查有助于澄清与受害者、证人和嫌疑人的证词有关的复杂问题,包括识别结果,识别对做出判断很重要的特殊心理状态。

思维和智慧。 思维是对现实的概括、间接反映的心理过程,实际上是信息加工的过程。 思维通过符号和符号进行运作,其中编码了客观现实的事实。 思维是揭示物体和现象之间关系的心理过程,通过它我们比较、比较、区分、揭示通过感知系统获得的数据之间的关系。 思维揭示了事物和现象的属性,并揭示了感官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新的、抽象的属性。 我们不需要直接观察一种现象来分析它并得出结论——我们可以逻辑地处理有关它的信息。 思维的这一特征之所以成为可能,要归功于语音——一种传输符号和符号的系统。

思维和言语紧密相连;它们不能离开彼此而发展和存在。 通过言语、交流,孩子被赋予概念——符号,其背后隐藏着所描述对象的整体特征的整体,灌输信息处理的主要方法——思维逻辑。

思维过程包括信息的分析、分类和综合或整合操作。 分析可以让你区分物体或现象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随机联系和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区分纯粹的巧合和真实的模式。 思考的任务是识别基本的、重要的特征和联系,之后就可以进行下一阶段——分类。 分类基于概念的分配——关于该主题的中介和概括知识,基于其或多或少重要的客观联系和关系的披露。 整合信息的过程使您能够从孤立的案例转向模式和预测:以概括的形式思考可以揭示解决问题的原理,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

思维的侵犯是违反构成思维的任何操作的结果。 违反分析操作在于无法将重要的、重要的特征与次要的特征分开,因此,一个人无法负责任地进入分类阶段,然后进行概括。 在思维受损的情况下,一个人要么过于“分裂”现实,即只看到物体的差异,而没有找到共同特征,例如,他不能将猫和狗归为同一类动物,要么陷入过于宽泛的概括,依赖于物体的弱符号和联系,例如,他发现一朵花和一架飞机的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用蓝色画的”。 思维不发达的特点是无法从具体概念中抽象出来并达到更高的抽象水平。 思维的侵犯是一个病态的过程。

通常,每个思考过程都是旨在解决特定问题的行动。 该任务包括个人心理活动的目标,与设定的条件相关。 目标总是与某些动机的存在或满足某种需要的需要有关。 动机创造了一个有问题的情况,这是思考过程的起点。 问题情境决定了个人在思考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思维有几种类型:视觉有效的、视觉形象和抽象的、或理论的。 视觉有效思维最早出现在个体发育中,即个体的发展。 它基于一个人的经验经验,即他与周围物体交流的具体经验。 视觉形象思维的一个简单例子是这样的结论:如果水龙头不向左打开,它们就会向右打开。 视觉形象思维是思维的更高层次的发展。 在这里,一个人不需要凭经验找出现实的事实,但在他的脑海中滚动浏览可能的选项就足够了。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连接风筝导轨的可能选项,没有真正的木工经验,但对连接刚性部件的选项有一个总体了解。 抽象思维是思维发展的最高层次,是指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参照概念和逻辑方案,在头脑中进行行动,而不求助于实际经验。 正是由于抽象思维,我们才面临以下类型的任务:A 等于 B,B 不等于 C,因此,A 不等于 C(使用此方案可以解决非常广泛的任务)。 抽象思维的结果始终是一种判断——关于物体或现象的内在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重要关系的结论。

根据一个人处理的信息类型,可以区分数学、语言、艺术、空间思维。 由于处理信息的领先方式,可以注意到逻辑和联想思维。 逻辑思维基于给定的序列,而联想思维通过类比起作用。

关于思维问题,应该提到一个更重要的概念——智力。

智力是个体心理能力的相对稳定的结构,是个体心理活动的一定发展水平,它提供了获取新知识并在生活过程中运用的机会。 智力本质上是一套解决问题情况的技能,以及寻找解决方案的策略。 心理学家制定了评估心理功能发展程度的标准——智商。

思维的心理检查对于确定个人的成熟度、理智、意识到所执行行为的性质的能力以及恢复犯罪计划过程可能很重要。

语音是一个人用来表示、处理、存储和传递信息的符号和符号系统。 在进化论中,言语在社会劳动活动的过程中伴随着思维而产生,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与思维相结合而发展起来。 由于言语,每个人的个体意识,不仅限于个人经验,自己的观察,通过语言被社会经验的结果滋养和丰富,所有人的观察和知识成为或可以成为每个人的财产.

言语活动执行两个主要功能 - 交际和意义。 语言的意义作用与其符号语义相关。 借助对概念和含义进行编码的单词,我们可以交换有关我们周围世界的信息,传输和接收信息,而无需与所讨论的对象直接连接。 交流的交流方面与交流的人的情绪和感觉的转移有关。

根据这些成分,可以区分交流的语言和非语言成分。 口头部分包括传输给对话者的所有事实信息。 为了便于理解语言和非语言之间的区别,我们指出我们可以使用书面语言来传达所有的语言信息。 带有情感成分的非语言成分包含在说话者的面部表情、姿势、手势、语调、语速和目光中。 根据说话人说话的非语言成分的特点,可以判断他的情绪状态,这有助于阐明一个人对事件的态度、个人态度的特点和辨别谎言。

言语障碍有两种主要形式:无法说话,即无法将概念转化为言语形式,以及无法理解言语 - 无法从单词符号中提取含义。 这种偏差最常见的原因是严重侵犯大脑活动、颅脑外伤。

在法律实践中,言语心理学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能力,具有普遍重要性,但也可用于诊断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特殊心理状况,例如以及识别虚假证词。

想象力、意志和情感。 想象力是想象一个不存在或不存在的物体,记住它并操纵它的能力。 人们认为,想象力只是人类心灵的能力,它是视觉形象思维、对未来的预见、行为方案的规划和实施的基础。 多亏了想象力,幻想才有可能成为不存在的现实或假设的未来的复杂、详细的图片。 由于其创新潜力,它提供了对现实的创造性转变。

然而,想象力并非脱离客观现实——它创造的新形象是先前看到的、客观存在的组合。 这是编译(重新排列和组合)已知图像和事实的过程。 这种创造性转变是智力创新活动的基础,从本质上保证了思维过程。 由于想象力,设定的目标被提供了行动计划,并最终在行动中实现。 换句话说,活动的计划最初恰好发生在幻想中。

增加幻想的倾向是个人倾向于创造与他的人生道路没有直接关系的现实画面,而幻想非常生动地经历并且经常取代现实。 习惯虚构的现实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个人开始真诚地相信他自己创造的事件。 在童年和青春期早期是很正常的,成年期幻想增加的趋势表明人格发展的偏差。

在考虑一个人的个人心理素质时,对想象过程的性质及其内容的分析很重要,这些心理素质对于做出判断和恢复计划犯罪的过程很重要。

意志 - 心理调节的过程,旨在创造和指导努力,并在必要时保持紧张。 由于意志,一个人可以主动地根据感知的需要,按照给定的计划执行行动。 意志提供了对各种心理过程的活动和流动的自决和自我调节。

意志与意识和注意力密切相关。 意志过程始终是有意识的:它可以被追踪、分析、任意调用,它是一种控制手段,但它也被意识控制。 注意对于实现意志努力是必要的:只有人类注意力范围内的东西才能受到意志努力的影响。

意志是在社会对人的行为的控制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然后才被内化,即成为一种纯粹的内部心理过程——个体的自我控制。 意志的形成与从外部行为模式向内部行为模式的转变有关。

意志行动总是有目的的,通过这种行动,一个人努力按照既定的计划实现他面临的目标,使他的冲动服从于有意识的控制,并按照他的计划改变周围的现实。 指导努力实现目标的行动主体可以评估行动的结果,并将其与所针对的目标进行比较。 意志努力的有效性是由一个人通过成功或不成功地实现目标来评估的。

对于意志努力的出现,某些条件是必要的——障碍和障碍的存在。 当通往目标的道路上出现困难时,意志就会显现出来。 需要意志调节的情况多种多样:克服障碍、将行动导向未来、动机冲突、社会规范要求与现有欲望之间的冲突。

意志的主要功能是:动机和目标的选择,对动机不足或过度的行为的动机的调节,将心理过程组织成一个人进行的活动的适当系统,调动身心能力克服实现目标的障碍。 意志可以用“强”-“弱”来描述。

意志过程的心理分析对于解决理智和能力问题非常重要,对于确定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考虑很重要的特殊条件,包括生理影响的状态,确定一个人在涉及时抵抗心理胁迫的能力在非法活动中,犯罪受害者的抵抗能力。

情绪过程是对内部或外部影响的心理反应,表现为心灵本身和整个有机体活动节奏的重组。 情绪包含对现象的评估,其特殊特征是不区分的,情绪反应是对整个事件产生的。 情绪具有调节功能——它们重建心理和身体的活动,以便对不断变化的条件做出迅速反应。 神经系统的激活,尤其是其自主神经分裂,会导致内脏器官和整个身体状态的许多变化。 这些变化的本质表明,情绪状态要么导致身体的行动器官、能量资源和保护过程的动员,要么(在有利的情况下)放松。 所以,一旦遇到危险,人就会产生恐惧感,肾上腺素激素进入血液,同时大脑的血管缩小,身体的血管扩张,为肌肉提供大量的氧气和营养。 恐惧状态使身体做好在极端条件下采取果断行动的准备。

随着身体为行动做好一般准备,个人情绪状态也伴随着动作、面部表情和声音反应的可塑性的特定变化。 在进化过程中,它们也发展并固定为一种在种内和种间交流中了解个体情绪状态的手段。 随着高等动物中交流的作用日益增强,表达性动作成为一种精细区分的语言,个体在这种语言的帮助下交换有关其状态和环境中发生的事情的信息。 对于人类来说,情绪保留了其标志性功能——通知功能。 正是通过情绪以及情绪所引起的外表和行为的变化,我们才能判断一个人的内在心理状态。

情绪总是与任何重要的人类需求的满足或不满意相关。 情绪的积极或消极信号表明满足需求的可能性。 积极的情绪——喜悦、快乐、胜利——告诉我们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消极的情绪——痛苦、愤怒、恐惧、失望——引起最大限度地减少客观条件的影响的愿望,旨在改变行动计划。 因此,情绪发挥调节功能,报告实现目标的方式的正确性或不正确性。

情绪执行激励功能 - 情绪压力推动行动。 在试图解决紧张局势的过程中,一个人表现出活动,被情绪状态的潜力所激发。

在考虑情绪和人格发展的相互作用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第一个是遗传对一个人的情感构成的影响。 遗传在情绪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体验特定情绪设定了门槛。 互动的第二个因素是个人的经验和情感领域的自我控制能力。

情绪过程的形态或质量有所不同。 恐惧、愤怒、悲伤、绝望、喜悦、愉悦等情绪可以形成复杂的体验,例如,愤怒、厌恶和轻蔑等情绪形成一种敌意情绪复合体,这种情绪复合体可以发展成潜在的攻击性违法行为的敌意情绪。 情绪也可能发展成矛盾、矛盾的状态——痛苦-愉悦、同情-厌恶、恐惧-钦佩。

情绪具有一定的力量,这既取决于造成情绪的客观环境,也取决于一个人的个体特征,即他的情绪。 达到一定的阈值水平,就会脱离意识的控制,对一个人的行为、情绪、思维产生强烈的影响,往往会阻碍职业活动的表现。 对感觉失去控制的一种极端形式是情感状态的发展。

情绪是一种以人的短期经历的形式对周围世界进行心理反映的形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变成一种新型的心理现象——情绪状态。 情绪状态是整体的、动态的、相对稳定的个人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在人生道路的某个阶段的心理生活的原创性。 有些感觉、情绪状态在人格结构​​中成为主导、主导,因此可以严重影响性格的形成。 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最常经历的情感,可以固定在角色中。

情绪的病理表现可以表现为情绪麻木,当情绪体验到肤浅、肤浅或过度情绪化时,即沉浸在情绪中而无法控制情绪。 还有一些障碍是卡在某种情绪状态上——这些就是所谓的躁狂症和抑郁症。

拥有情感和感受的语言是律师的一项重要职业技能。 一方面,它表现在识别情感表现、他人经历的能力,识别他们所表现出的感觉和情绪的模拟性质的能力;另一方面,这种能力表现在正确选择最具表现力的反应形式,表现在律师表现出适合特定交际情境的情绪状态。

在法律实践中对个人情感过程的流动特征进行心理评估,对于评估一个人认识其行为的本质和管理行为的能力,评估非法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主题 4. 作为一个系统的心理活动

4.1。 心理活动系统

人类心理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其中所有的子结构——心理过程——都处于功能和结构的从属地位。 任何行为本质上都是复杂的,它的实施会影响一系列的心理现象。 心理功能的协调是如何进行的?

确保活动进行的复杂教育称为功能系统。 这是一种行为行为的组织和调节模型,所有主要的心理过程和状态都在其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一个人总是处于各种影响的境地——外部的和内部的。 外部影响或情境传入是各种环境影响的组合。 许多与之相关的激励措施可能会被证明是微不足道的并被拒绝,并且只有其中少数是令人感兴趣的。 有趣的是与一个人经历的内部影响(他的需求)相关的激励。 这里又关联了一个心理过程——记忆。 它告知利用外部情况的给定客观条件满足需求的可能性。 由于需求、情景传入和记忆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人们所期望的未来形象就形成了。 形象一旦形成,本身就不会引起行为。 只有与记忆中存储的信息相关并表明在给定条件下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它才会导致决策以及人脑中行为计划和程序的出现。

一般来说,心灵提供了几种可能的行动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和存在特定的需要时,这些选择可以导致其满足。 行动的预期结果以一种模型的形式呈现在头脑中——行动结果的接受者。 当给出它并且知道行动计划时,执行行动的过程就开始了。 由于意志努力的联系,行动才成为可能。 一个动作的执行会导致一些结果,不一定与所建立的模型相对应,并且人通过所谓的反向传入(感觉器官)接收有关该结果的信息。 行动的结果反映在头脑中,并与行动结果的接受者——期望的结果——进行比较。 请注意,执行操作的方式和最终结果的正确性是通过情绪来报告的——对因操作而改变的情况的积极或消极反应。 积极的情绪表明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消极的情绪表明失败。 如果第一次尝试执行该操作时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一致,那么就会出现积极的情绪来阻止该操作。 如果所执行的动作的参数与动作接受器——设定的目标不对应,那么就有额外的动机去继续该动作、重复它或根据调整后的程序执行它。 重复该动作,直到获得的结果与目标一致。 在收到的信息的影响下,可以调整行动方案,即可以改变行动结果的接受者。

功能系统理论考虑生理和心理过程和现象的相互作用问题。 这表明两者在行为的共同调节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仅基于高级神经活动的生理学知识,还是仅基于理想主义的思想,都无法完全科学地解释这一点。

4.2. 意识

心灵发展的顶峰,其“头脑中心”是意识。 意识是一个人的显着特征,包括思考过去、现在和未来、评估、制定行为计划并实施这些计划的能力。 感谢意识,我们可以根据记忆中存储的信息和来自感官的信号,运用思维,预见未来。 人们认为,远见是一个人区别于所有其他生物的特征:只有一个人能够忍受当前的艰辛,实现未来可以取得的积极成果。 只有当一个人有能力将意志努力集中在某种类型的活动上时,才能谈论有意识地控制行为——例如,意识与意志密切相关。 意识也与自愿关注相关——只有落入其范围的事物才能被实现。

意识的另一个特征是其中存在智力回路。 它们被理解为某些心理结构,一个人根据这些结构感知、处理和存储有关他周围世界和他自己的信息。 方案包括规则,一个人安排信息的逻辑操作:选择,分类,分配到特定类别。 这就是抽象是如何发生的,即从次要的事物中分心,而将注意力集中在最重要的事物上。

个人意识随着一个人吸收言语并学习使用语言而发展,因为语言作为一种交流手段,是一个人使用的逻辑操作的指挥者,是他思维的基础。 没有语言,就不可能有思维;没有思维,就不可能有意识。

因此,所有落入自发注意力领域的图像和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可以由意志控制,可以通过文字来考虑和命名。

议题 5.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精神状况

心理状态的概念。 精神状态是身体对某种运作方式的调整,并持续较长时间。 事实上,这些都是时间延长的过程。 它们执行设置精神和身体系统以执行任何活动的功能。

情绪状态特别令人感兴趣。 情绪状态改善了心理活动的一般背景,往往以最根本的方式改变它,因此,在打击犯罪的实践中,在解决刑事起诉、量刑、研究主体人格的动机领域等问题时,有必要考虑到该人当时所处的状态。 在突然强烈的情绪激动或激情的特殊精神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7 条、第 113 条)被列入单独的法律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在犯罪时的不寻常心理状态可能会被法院视为从轻情节,但法律并未禁止这一点(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61 条) . 在解决民法纠纷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评估各种情绪状态对某些冲突局势中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各种心理状态。 在法律心理学的框架内,以下精神状态特别重要:焦虑、恐惧、压力、沮丧、陶醉、情感。

焦虑是由许多人无法识别的因素引起的精神紧张状态。 警报条件报告来源尚未确定的危险。

焦虑状态的迹象是行为策略、运动技能、面部表情、言语、内脏功能、心率、血压、呼吸节律、出汗强度、睡眠和觉醒障碍的变化。 焦虑、不确定性增加的状态会对当前形势的批判性理解产生负面影响,剥夺了法律关系参与者思考形势和自觉做出决定的机会。

在考虑许多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可以考虑经历过的焦虑状态。 在将犯罪者的精神状态评估为减轻处罚的情况时,在刑事诉讼中会考虑这种状态(例如,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2 部分的“e”段),调查与自杀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解决与对遭受精神和身体痛苦的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民法纠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1 条、第 151 条)。

焦虑状态是导致受害者痛苦的一个因素,对此应注意艺术的内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7 条规定了对酷刑的刑事处罚。 法律承认精神痛苦是酷刑的构成要素之一,它可能由焦虑状态引起,焦虑状态是各种暴力行为的结果,包括精神行为,例如以人身暴力威胁、绑架等形式的亲人。 因此,确定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这些行为而经历了严重的焦虑状态,导致其精神痛苦,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一。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17 条。

焦虑状态可以通过纯粹的外部行为迹象来确定,也可以借助特殊的心理工具——心理测试来确定。

接近心理内容的是恐惧状态。 恐惧是一种精神紧张的状态,预示着迫在眉睫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可以被人识别的,并且可以明确定义。

恐惧状态和焦虑状态一样,很大程度上与一个人的个体特征有关:遗传以及从幼儿期开始的生命过程中获得的神经系统类型、性格特征和年龄。 换句话说,对恐惧情绪的敏感性是因人而异的——有些人更倾向于体验这种感觉,而另一些人则较少。

但也有客观原因会导致这种状态。 导致一个人恐惧的常见原因之一也是身体疼痛以及与之相关的对其生命和健康的负面后果。 疼痛会导致身体上的痛苦,恐惧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痛苦。

外在的行为表现,强烈恐惧的一种指标是:面部表情受惊、肌肉紧张、动作僵硬和运动障碍、行为障碍以及采取漫无目的、惊慌失措、无效的行动。 恐惧的主观体验可以通过认知过程的紊乱来表达:感知水平和锐度的下降,对物体之间距离、物体大小和形状的评估的扭曲,思维的侵犯,其体积变得更窄,内容更僵化,记忆——经验的记忆变得支离破碎、支离破碎。 意识变得狭窄,导致受害者感到困惑、震惊,不完全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 有些人在强烈恐惧的状态下会感到恶心、头晕、频繁尿意、失去知觉。

建立对受害者的恐惧状态在法庭审理有关包含威胁、恐吓的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在解决有关在威胁、错觉的影响下进行的交易无效的民法纠纷时,当该人不存在时能够理解他的行动的意义或领导他们。 审理案件的证据可能是受害人或民事原告确实经历了恐惧状态。

在解决与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评估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时,可以考虑一个人所经历的恐惧状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 条、第 1101 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在法医心理检查的帮助下确定受害者经历了恐惧情绪以及严重焦虑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导致他遭受道德痛苦的证据。

在证明粗心的内疚、突然强烈的情绪激动或影响或其他暂时的特殊心理状态的过程中,确定恐惧状态对于调查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具有不小的重要性。减轻处罚。

恐惧症是一种处于心理边缘状态、神经症、精神病水平上的特殊恐惧——对想象中的威胁的强迫性恐惧。 在完全丧失对这种恐惧的批判态度、对当前情况的不足和恐惧的不合理性的理解的情况下,可以说该对象表现出谵妄的迹象,其原因通常是更严重的障碍或精神疾病。

压力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焦虑或恐惧情绪状态,会导致严重的精神压力,从而导致所有精神和身体系统的重组。 这些概念表征了心理活动的特征,即人类心理在复杂、极端条件下的功能。 极端条件需要所有身体系统在性质上不同的操作模式,因此压力被认为是一种适应性的、适应性的心理生理机制。 这种情况既可能是与实施非法行为相关的情况,也可能是调查程序本身,不仅对被告人、证人、受害者,有时对调查员、检察官、律师、法官也造成精神紧张状态。

在单调的劳动过程、长期的孤立、孤独、人际冲突、对生命、健康、一个人真正感受到的幸福的威胁,以及对家人和朋友的类似威胁的影响下,压力可能会出现。 身体压力源可能是高温、各种工业中毒和噪音。

压力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它的体征不仅可以通过心理来确定,还可以通过心理生理手段来确定——在压力形成因素的影响下,体内会产生“压力荷尔蒙”,进入血液并可以被检测到生化的。

压力的产生首先会调动心灵、整个人体的内部储备、其适应能力、意志、认知活动。 因此,受试者的表现不仅得到了提高,而且还提高了更复杂的任务。 这就是压力的动员效应。 然而,随着长期暴露于不利因素,身体的保护性和适应资源就会耗尽。 长期的压力会导致负面结果——它对身体和心理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在审理认定已缔结交易无效的民事纠纷时,必须考虑受力状态。 法律规定完成交易的情况“……公民虽然有能力,但在完成交易时处于无法理解其行为意义的状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 条第 177 款),以及受妄想影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8 条)。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有关压力的心理知识,以了解对象为什么同意以明显对他不利的条件达成交易的原因,而失去了预测其不利后果的能力。

在评估自杀行为时,在有理由相信受害者可能处于精神无助状态的情况下,受害者在危害个人性完整性和性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刑法典》第 131 条、第 132 条)俄罗斯联邦),有必要考虑一个事实,即在一个人的压力下,评估威胁因素的强度是非常困难的。 在调查与超出必要防御限度有关的犯罪以及与人类操作员在极端条件下的活动有关的工业事故时,也必须牢记这种状态。

创伤后应激障碍。 一种特殊类型的应激障碍是所谓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它们的特点是它们发生在极端条件下,覆盖人数众多,当他们的生命、健康和福祉受到严重的、往往因接触多种心理创伤因素而导致致命的危险,人们无法避免时一个创伤性的情况,并继续处于很长一段时间。

创伤后应激障碍可能由超出人类通常经验的外部因素引起:自然灾害、环境灾难、敌对行动、武装袭击、恐怖袭击,它们可能因接触电离辐射、有毒物质而引发。 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的心理障碍具有深刻的性质,可以持续很长时间,有时会在一个人身上留下终生的印记。

在所述条件下发生的全部变化称为创伤后应激综合征。 它的显着特征是人们经历焦虑和恐惧、抑郁、冷漠、抑郁的状态,有时让位于愤怒的发作; 离开创伤性情境后,对迫害、抑郁和恐惧的不合理恐惧可能会持续存在。

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挫败感(源自拉丁语的挫败感——失败、失败、崩溃)——由于客观上无法克服的情况或主观感知的情况而无法实现期望而导致的一种特殊心理状态一样难以克服。 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希望破灭的压力”。

所描述的反应发生在由于未满足的欲望与现有限制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的冲突中,限制既可以是外部的(禁止、空间或时间限制),也可以是内部的(实现目标的欲望或方式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一个人的规范)。 这种状态本质上是把一个无法解决的或双重的、矛盾的任务摆在一个人面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都必须牺牲一些东西。

一个人对令人沮丧的情况的反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但这种状态极大地改变了一个人的其他感受、行为方式和思路。 在实验中,人为地创造了一种情况,使得模拟这种状态成为可能。 向一组受试者提供了一项无法解决的任务,他们有动力强制解决该任务。 任务是,受试者必须在没有任何临时手段的帮助下,在不跨越实验室地板上画的粉笔线的情况下,在相当远的距离内拿到一个远离他们的物体。 对这种令人沮丧的情况的反应多种多样,这使得可以确定几种主要类型: 逃避 - 受试者拒绝解决问题,不采取任何行动,表现出冷漠,拒绝讨论解决方案; 攻击性——受试者对实验者和其他实验参与者感到愤怒、咒骂、发泄邪恶; 解决方案的幻象——主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奇妙方法,但无法转化为现实; 承认自己的无能——受试者拒绝进一步参与实验,理由是缺乏知识和力量。

在实际情况下,挫折的情况会破坏心理活动的稳定性,这表现为违反旨在实现目标的努力的协调,在认知限制中,由于主体看不到解决问题的替代方法,无法推迟他的计划并转向另一项任务,情绪激动,情绪化的攻击性行为以及对自己和情况的部分失控。

在产生挫败感的情况下,典型的情绪反应是: 抑郁症,伴随着毫无根据的自我指责,可能会发展为自杀企图、自我伤害、自残等自我攻击。 在这种情况下,攻击性行为可以移动到另一个、接近原始刺激,甚至是随机对象。 正是在这里,人们应该寻找解开一个人的攻击行为的关键,从常识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不足和缺乏其他人无法理解的动机。

个人对挫折的容忍度、抵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本性。 与挫折相关的攻击性反应更常见于情绪表现不受限制的人,缺乏意志发展,精神不稳定。

沮丧时的抑郁反应在神经质仓库的人中更为常见,他们对自己不确定,焦虑和怀疑他们的性格。 饮酒会加剧挫折对行为的破坏性影响。

随着挫折感的增加,攻击性也会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施暴者的行为可能伴随着带有情感色彩的愤怒、冲动、攻击性的反复无常行为。 挫败感可以被认为是解释施暴者攻击性行为的原因之一。

挫败感不是免除加害人对所犯罪行责任的理由,但在受害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挫败感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从轻情节。 立法者为法院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 条第 61 部分)。 在许多情况下,了解挫折出现的心理先决条件有助于了解一些针对一个人的危险暴力犯罪的原因、动机和隐藏动机,由于其残忍性,乍一看似乎没有动机。

酒精或药物中毒状态的特征是意识、精神、运动活动以及记忆、言语、知觉障碍。 中毒状态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化学物质会如何影响人的心理活动,是心理生理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酗酒或吸毒者最难以预测的情绪状态:他们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从抑郁到欣快,从冷漠到攻击性。

影响 - 这是一种具有爆炸性的快速而剧烈流动的情绪过程,它可能会导致一种不受有意识的意志控制的放电行为。 激情的概念,连同突然强烈的情绪障碍的概念,被立法者引入法律规范,规定谋杀和造成严重和中度身体伤害的刑事责任,以便将这些行为与故意犯下的行为区分开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07、113 条)。

情感是长期以来引起律师关注的情绪状态之一。 它是主要与冲击相关的影响——冲击,表现为活动的混乱。 影响可能是由于长期处于情绪紧张、焦虑、压力、恐惧、沮丧的状态而导致情绪崩溃的结果。 它发生在危急的情况下,受试者无法找到适当的方法来摆脱危险、创伤性的、最常见的是意想不到的情况。 应该指出的是,立法者重点关注受害者活动的挑衅性方面,即受害者的非法行为导致谋杀或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情感是一种精神状态,它会暂时扰乱一个人的精神活动,导致他暂时精神错乱或部分理智。 情感的混乱作用可以反映在意识、思维、记忆、言语、运动技能的工作中——所有基本的心理过程和形态中。

情感的功能表现之一是它对主体施加刻板印象的行为,这是某种“紧急”解决进化中已确定的情况的方式:逃跑、昏迷、攻击。 众所周知,其他情境情绪,例如愤慨、骄傲、怨恨、嫉妒,也能够“强加”一个人的某些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他来说是不受欢迎的。 事实上,任何不受意识和意志控制的强烈情绪反应都可以获得情感形式。

有两种形式的影响:生理或心理影响和病理影响。

尽管表现形式不寻常,但心理影响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 它必须与精神病学研究的病理影响区分开来。

情感的限定标志通过其精神混乱的特性表现出来,如下所示。

1. 活动运动方面的紊乱。 在情感状态下,无意识的、有机决定的反应会融入运动活动中。 动作变得激烈,但同样类型且不准确。 可以说,心灵试图“突破”压力条件,重复相同的动作。 这种行为的出现可以用进化论来解释。 然而,同样的刻板行为不可能同样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在进化过程中为解决最常见的困难而发展起来的情感反应只有在典型的生物条件下才证明自己是合理的——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 这解释了经常观察到的由情感控制的行为的无意义甚至有害。 在情感的影响下,身体的储备力量被使用,所有身体力量的完全调动发生,这导致身体不寻常的、几乎“超自然”的能力的表现。 因此,在强烈情绪的影响下,人们能够在空难中打破飞机的金属窗,在地震中克服严重的障碍,举起重物,即执行通常不可能的动作。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在情感状态的影响下能够抵抗罪犯,其体力远胜于他们。

行动过于激烈、刻板印象和不可控制性可能会造成犯罪(谋杀或身体伤害)的画面特别残忍。 必须将被带入情感状态的人对受害者造成的大量伤害的混乱性质与真正的有意识暴力的事实区分开来。

2. 情绪放电的短期、爆发性。 影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高度集中的力量不允许这种状态持续很长时间。 它的持续时间估计为从几秒到几分钟的时间段。 然后是神经系统的情感衰竭,伴随着崩溃、活动减少、昏迷、嗜睡和嗜睡状态。

3. 主观突然性。 对体验它的人来说,一种情感会出乎意料地出现。 不可能预见或预见它的到来。 它突然覆盖一个人,除了他的自由意志,而且持续很短的时间。 主观突然性也表征了这种快速发展的情绪状态的不可控性。

4. 意识的具体变化。 情感状态表现为意识活动的抑制。 在激情的状态下,一个人实际上“失去了理智”,自觉控制、意志功能受到侵犯。 情感行动不是故意的,它似乎是从一个人身上“爆发”出来的,不受他的调节。 这就是为什么影响或强烈的情绪兴奋被认为是情有可原的情况。 意识的狭隘性表现在对情感色彩体验的思考集中,因此受试者只追踪最近的目标并做出不充分的决定。

事实证明,他好像与过去的事件和未来的计划隔绝了,他的行动的意义变得短暂,损害了他自己的利益和计划。 这导致随后的行为意识,对行为的后悔和真诚的忏悔。 通常,犯下谋杀罪的被告人在激情状态下造成身体伤害,真诚地后悔所发生的事情,并寻求帮助受害者自己,而这种帮助也往往是混乱的,不足以适应情况和行为。

5. 情绪意志调节、自制力下降。 这种影响具有特殊的刑事法律意义,因为它从根本上违反了包括意志调节在内的正常心理活动。 人们认为,处于激情状态的人没有能力应对积累的神经精神压力。 这种影响被称为生理性的,因为它在神经系统的活动中具有特定的基础,并且是一种正常的自然状态。 在神经过程的层面,会发生以下情况:由强烈的情绪体验产生的兴奋焦点散发出来,兴奋波“淹没”大脑皮层。 减少(或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意志控制是影响情感的主要合格标志之一。

6. 影响认知过程的变化。 情感状态伴随着注意力和记忆力的变化。 注意力会变窄,只有少数与人直接经历的强烈感受相关的物体才属于它的范围,所有其他信息都被心灵忽略。 注意力难以转移:一个人似乎“陷入”正在进行的事件中,无法分心。 对空间和时间的感知发生了变化:一个人要么无法确定自己处于激情状态的时间段,要么感觉它更长。 有时也会错误地估计到物体的距离。 记忆也会发生变化:通常,情感会伴随着部分失忆——无法一致、完全地恢复所发生事件的画面。 类似的变化也是情感耗竭后阶段的特征。

7. 外部可见的迹象。 情感状态是在整个有机体活动彻底重组的背景下产生和持续的,因此它具有由于自主神经系统活动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外部迹象。 这些包括血压、心率、呼吸深度和频率的变化。 血液循环状况的变化会导致面部皮肤颜色的变化 - 发红或变白,呼吸的变化会影响声音和言语的性质。 带有情感的言语变得生涩,发音受损,其特点是频繁重复生涩难以辨认的短语或音节。 情感疲惫后阶段的特点是行动缓慢、昏昏欲睡、说话小声、含糊其辞。 面部表情也在发生变化:人在激情状态下往往会出现一种特殊的面部表情,即所谓的“情感面具”。

不同人产生情感的概率估计不同,即情感反应的阈值不同。 情感的发展有助于个体的许多个体心理特征。 这些包括兴奋超过抑制(胆汁质)的过程,情绪不稳定,超敏感,脆弱,怨恨,陷入心理创伤因素的倾向,高但不稳定的自尊。

情感反应的出现还受年龄特征、人体一般心理生理状态的影响。 疲劳、失眠、创伤后压力、疾病、精神障碍会破坏心理的稳定性,从而影响情感状况。

在侦查激情杀人、人身伤害案件的过程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 情绪状况的性质 - 对被告造成的心理创伤的客观和主观意义;

- 被告在犯罪时和犯罪后的行为性质;

- 被告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态度;

- 被告人格的心理生理和个人心理特征;

- 被告在情感反应发生前夕的心理生理状态。

诊断困难是在酒精中毒背景下产生的影响。 轻度酒精中毒背景下的心理生理影响应与严重酒精中毒状态下的精神变态发作和酒精中毒背景下出现的病理影响区分开来。

在情感结构中,有三个主要阶段或阶段:

1)准备 - 以情绪紧张的增加为特征。 这一阶段的发展取决于冲突关系存在的时间、持续时间、与当前时刻的相关性。 尽管情绪紧张增加,情绪抑制的最初迹象,神经衰弱症状有时不会立即出现。 结合这一阶段过程的特点,区分了两种形式的情感:突然的和累积的;

2)高潮——最短的阶段。 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感爆发,表现为尖锐、无序、重复、刻板的攻击性行为。 随之而来的迹象是意识狭隘、知觉支离破碎、前后矛盾、思维支离破碎——做出的决定不适合情况。 行动的意志调节和自我控制急剧下降,目标形成、动机过程不一致、混乱;

3)后情感衰竭阶段 - 在这个最后阶段,情感兴奋消退,急剧下降,身体活动受到抑制。 由于身体内部能量资源的大量消耗,主动的行为形式突然被被动的行为形式所取代。 在这个阶段,一个人会感到疲倦,感到冷漠、困惑,他的行为受到抑制,他对周围人的诉求反应迟钝,并可能陷入昏昏欲睡的状态。

重要的是对所谓的情感情境,即引起情感反应的情境进行综合分析。 它通常具有意想不到的、激烈的冲突、短期的特征:它伴随着对对象或其亲属的真实或口头威胁、暴力、侮辱。 同时,负面刺激的影响强度主要取决于个人行为的事件和情境的主观意义。

突然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威胁性的心理创伤环境中,对象感到迫切需要采取行动,但找不到适当的行为形式。 强烈的行动需求与无法快速选择最合适的反应方式之间的矛盾是影响的原因之一。 否则,效果根本就来不及。

在犯罪调查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同的情况,即这种影响不是在第一次负面影响之后立即发生,而是这种影响反复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积累,一种经验的积累,后来可能导致情感爆发。 正是情况的重复导致神经兴奋的增加。 重要的是,受害者的最后一个动作可能不像看起来那么尖锐和冒犯,但正是这一点导致了这种影响。 “最后一滴”的效果出现,即导致情感爆发的触发信号也可以是相对较弱的效果。 这种生理影响称为累积或累积。

这种类型的影响在​​资格认定方面造成了最大的困难,并且在考虑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刑事案件时常常成为误解的来源。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最后一根稻草”的作用,他们错误地认为一个被系统性侮辱的人应该在某种程度上习惯了他们,尤其是在他最后一次羞辱之后尊严,就其本质而言,与他已经忍受的一切相比,也许看起来更不那么悲哀。 在这种情况下,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格发达的人都无法习惯侮辱和殴打,他只能暂时忍受。

在没有注意到这种累积性质的情感紧张发展的特殊动态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时会引用被告中累积情感发展的迹象来确认没有迹象表明情感反应突然发生.

随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通过,在累积影响的情况下实施的定性谋杀、造成严重或中度身体伤害的问题得到了更明确的解决。 新的刑法引入了一个额外的限定特征,这在艺术中是没有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4 条和第 110 条,即:“与受害者的系统性非法或不道德行为有关的长期心理创伤状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07、113 条) .

人类情感行为表现为一种整体的心理现象,是一种由行为体征和植物体-躯体体征组成的症状复合体,并辅以主观体验、意识、知觉和记忆的局部变化。 所有这些客观的、外在可观察到的迹象和主观体验的感觉的总和,使得能够以足够的可靠性识别实际的生理影响并将其与模拟行为区分开来。 了解激情的诊断迹象有助于调查人员和法庭通过询问证人、受害者、被告、被告,在法医心理检查的帮助下收集必要的信息来确定激情状态。

主题 6. 执法活动中的人格心理学

6.1。 个性的概念

说到一个人,我们主要是指他的心理特征和道德品质的总和。

许多人道主义和法律学科都考虑了“人格”的概念,并在日常实践中广泛使用。 我们谈论的是长处和短处,人格特质,人格特质,人格的形成和成熟。 什么是个性?

在法律科学中,人格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个词的同义词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参与者”、“公民”、“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在心理学中,人格的概念被引入来表示个体心理特征的总体;这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比法律和许多其他学科的范围更窄。 主体和个人的心理概念正在接近“人格”一词的法律含义,通过它来理解个人,而不关注他的心理特征和发展程度。

在心理学中,人格是一个人的心理特征系统,这些特征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表现在社会联系和自然关系中,是稳定的,决定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对他自己和周围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谈到人格,我们总是谈论在社会意识影响下形成并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特质,换句话说,人格就是社会中的人。

一个人的个性是社会化过程的产物——他成长的社会文化的同化。 文化是认知结果、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行为准则、审美观点、世界观、价值观、道德和法律的容器。 人格是在与同类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 在社会之外长大的人(没有掌握语言和文化的莫格利儿童)不能将他们的行为和行为与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联系起来,根据心理学概念,不能称为成熟个体。 一个人不仅总是被他的欲望和抱负所引导,而且还记得别人如何看待行为。

人格涵盖了整个心理特征,从不可剥夺的心理生理特征(例如气质)到更高的心理形态(例如价值和道德结构)。 人格并不是从出生起就赋予我们的——他们不会说婴儿和儿童的“人格”。 人格的心理属性——其特征和性格特征——是在生命过程中、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 一个人遗传的、先天的特征只是心理结构发展的基础上的倾向。 生物特征决定但不预先决定心理特性。 基于相同的倾向,一个人可以发展出不同的属性——能力和性格特征是在一生中形成的,吸收在单独的传记的独特条件中获得的个人独特的经验。

主要性格特征(耐心、好奇心、顺从或固执)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在4-5岁时就已定下。 在童年时期,个人通过盲目地、无意识地模仿来学习所建议的行为。 在人格发展的这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父母家庭或养育家庭,即孩子的直接环境,稍后是养育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团或体育机构。部分。

在成长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人格形成最重要的阶段就是所谓的过渡期,这个时期是12-18岁,包括青春期和青年期。 此时,存在着一种主动寻找自我、身份形成的过程——“我是谁?”的想法。 和“我和谁在一起?”。 成长中的人会概括关于自己和世界的知识,并确定自己在其中的位置。 现在,任何社会影响都不是被动地被一个人感知的:它被理解,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解释,被赋予个人意义,被评估并最终被接受到人格结构中或被拒绝。 如果说童年可以称为“被动”社会化的阶段,那么青春期则或多或少有意识地选择社会化群体。 这一发展阶段的自然现象是脱离父母家庭并开始在社会中积极交流。 学校团队、基于兴趣的沟通公司,以及“重要的其他人”——对青少年来说具有权威性、可能无法直接沟通的成年人,开始占据首要地位。 近年来,媒体和传播的社会化作用日益增强。

通常,在青春期结束、成年后,应该形成成熟的人格——一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并将自己的行为与社会期望联系起来的人。 但人格的发展并没有就此结束,它会贯穿人的一生。

成熟的人格是有自己的观点和信仰的人,在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表现出他独特的正直,社会心理素质的统一,有意识地参与这个或那个活动,理解他的行为并能够管理它们。 缺乏或缺乏人格发展表明个人不能充分认识到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并加以管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1 条、第 22 条)或出于轻浮的行为(第 26 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6.2. 人格特质

人格的概念通常包括或多或少稳定并证明一个人的个性的属性。 个性是一个人的个人属性,这些属性的组合使这个人区别于其他人。

人格是一个多维、多层次的心理特征系统,它提供了个体的独创性、人类行为的时间和情境稳定性。 人格结构包括气质、性格(个人素质)、价值结构。

气质是个人在心理活动的动态特征方面的特征:强度、速度、步伐、心理过程和状态的节奏。 气质总是与有机体的有机基础或生理特征相关联。

气质对于调节心理活动的动态很重要,这确保了个人的最佳生活和身体基本生命常数的保持。 最重要的地方是气质功能的能量方面:它的属性,如情绪和活动,心理的能量潜力。

作为气质研究的一部分,必须假设以下行为:区分四种类型的气质,始终指出心理属性的生物学基础,气质中包含广泛的行为属性 - 从运动速度到言语特征。 作为指称特定气质的标准之一,区分敏感阈值的水平。

气质本身是不同的,是在活动和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心理动力学特性及其有机基础的某种稳定组合。 解释气质的有机基础有三个主要系统:体液系统,将精神状态与各种激素的比例联系起来 - 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血清素; 体质,基于身体构成的差异 - 身体结构、体格、各个部分的比例、各种组织; 神经质,解释了气质与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特征的联系。

在气质理论中,它有两个组成部分——活动和情绪。

行为活动的特征包括程度、剧烈、迅速、快慢、反之、缓慢、惰性; 情绪的特征 - 情绪、感受、心境的流动特征,其符号(积极、消极)和质量(快乐、悲伤、恐惧、悲伤、愤怒)。 气质的表现有三个领域:一般活动、运动领域的特征和情感特性。

气质属于结合人的各种过程和属性的主要形式,人格由此形成。 气质是一种起源较早、结构简单的高级心理综合形式之一,形成了人的个体属性,它与构成其基础的有机体的构成尤其密切相关。 然而,气质本身是品格、行为风格等高阶个人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气质不仅仅是支撑层,更是人格许多更高整体特征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断增强的信息积累能力、对自身作为活动主体的理解和认识,为个人提供了将情感和智力活动结合起来的机会,从而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行动。

性格被定义为一个人的一组稳定的属性,其中表达了他的行为方式和情绪反应。 性格知识使得有可能以相当大的概率预见个人的行为,其中,由于表现出的心理特征的稳定性,可以追踪某种模式。 在人格结构​​中,品格最能充分体现其完整性。

通常,性格特征与气质的一种或另一种表现形式混合在一起。 性格和气质由单一的生理基础联系在一起,取决于神经系统的类型。 性格的形成本质上取决于气质的特性。 气质的特征可以促进或反对性格的形成,但性格特征并不是由气质决定的。

性格是在生活过程中由于社会经验的同化而形成的,从而产生了由个人人生道路环境所决定的典型性格特征。 性格通过个体的独创性表现出来,这种独创性是由主体的社会化、他的成长、训练和发展发生的独特情境产生的。 性格特征的高稳定性并不排除其相对可塑性。

在许多性格特征中,由于主导特性的发展,其中一些是主导的,另一些则是次要的; 同时,它们与主导属性既可以协调,又可以形成鲜明的对比,形成整体或更矛盾的特征。

字符可以通过以下状态的组合来确定:

- 对他人的态度——轻信或不信任、真实或欺骗、机智或粗鲁;

- 对业务的态度——责任或不诚实、勤奋或懒惰;

- 对自己的态度——谦虚或自恋、自我批评或自信、骄傲或屈辱;

- 对财产的态度 - 慷慨或贪婪,节俭或奢侈,准确或粗心。

性格特征有助于或阻碍一个人与人建立适当的关系,在解决困难的生活问题时表现出克制和自我控制,并对他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行为负责。

在日常实践中——教学、交流、工作和休息——个人的心理特征被形成和锻炼出来。 这种行为方式,与客观存在的条件统一和相互渗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个体的思维方式和动机,以及整个结构、仓库或精神面貌。 但就其本身而言,性格特征并不能明确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 性格表现出对世界观、信仰和道德原则的依赖,它影响着个人价值体系的形成。

价值体系是人格完整体系中的最高子结构。 它与普遍的人类价值观、道德和法律规范密切相关,实际上是在它们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

价值结构通过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表现出来。 对一个人的道德品质的研究包括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人想要什么,什么对他有吸引力,他向往什么? 这是一个需求、兴趣、活动方向、动机、态度和倾向、价值观和理想的问题。 下一个问题,揭示了道德品质的特殊性:一个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这一切? 这是一个关于一个人的道德和伦理品质、能力、才能、技能、沟通方式和自尊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结果对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个关于野心、自我实现、身份、关于他是谁以及他的生活意义是什么的问题。

在调查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收集了以下数据,作为所描述人格的完整社会心理画像:

1)社会人口数据:出生时间和地点、国籍、教育、专业、工作地点和性质、职位、婚姻状况、住房条件、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家庭成员的不良倾向;

2) 刑法数据(如果所研究的人是被告):他何时、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的哪一条涉及,法院判处何种刑罚,他在哪里服刑,如果他有几个信念——是否有一般和特殊的旧病复发?

3)医疗数据: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遗传情况;

4)外部或物理数据:身高、体格、五官、声音、举止、衣着、发型、特殊标志;

5) 人生轨迹,或传记:出生、学习、结婚、服兵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爱好等,在哪里、在什么家庭、什么时候出生、学习、结婚、服役;

6) 生活方式:家庭关系、与亲戚接触的性质和频率、职业和选择条件、选择动机、工作地位、社交圈、公司地位、爱好、政治和社会活动、打发空闲时间的方式;

7) 行为:道德和法律,即对规范和规则的态度、遵守或不遵守、违反的条件和动机; 在压力情况下的行为; 沮丧状态下的行为; 醉酒时的行为; 意志行为;

8)人格取向:研究显性需求——身体、地位、性、精神、审美; 世界观——观点、信仰、想法、态度、理想和英雄、人生原则; 价值取向——它寻求满足什么需求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它所认可的目标;

9) 能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能力、特殊能力和专业能力;

10)气质:研究心理活动和人类行为的动态特征,表现为速度、可变性、强度;

11)性格:一组稳定的人格特质被注意到,这些特质决定了其对生活环境的典型反应方式。

最后四点具有纯粹的心理内容。 专业的心理学家可以解决编制一个人的心理画像的问题,但执业律师还需要了解主要的心理特征以及它们如何表现出来。

6.3. 人格发展的偏差

在人格的发展过程中,偏差或强调是可能的。 人格强化是指与其他人相比,任何性格特征的增加,导致人格失衡,使社会适应复杂化,导致沟通困难,但总的来说是在心理和精神病学规范的框架内。

由于性格强调与相应类型的精神病性障碍接壤,因此它们的类型学基于精神病学中详细开发的精神病分类。 加重的类型与精神病的类型基本一致,但它们的范围更广。 我们再次强调强调的概念反映了心理健康人的性格特征。

区分以下主要类型的人格强调:

1) 摆线-包括不同时期的好心情和坏心情的交替阶段:从每天的波动到几个月的间隔; 因此 - 字符是摆线;

2) 情绪高涨——这种类型的特点是情绪持续高涨,精神活动增加,倾向于快速改变案例和谈话话题,倾向于不完成已经开始的事情; 因此 - 该角色情绪高涨;

3)不稳定——其特点是情绪根据情况急剧变化,依赖他人的评价; 因此 - 性格不稳定;

4)虚弱——这类人的特点是疲劳、易怒、抑郁和疑病症倾向; 因此 - 这个角色是疲倦神经症的;

5)敏感——表现为易感性增加、胆怯、自卑感加剧; 因此 - 性格敏感;

6) 精神衰弱——表现为高度焦虑、多疑、优柔寡断、内省倾向、不断怀疑和推理、倾向于进行仪式性行为和观察迹象; 因此 - 该角色是精神衰弱的;

7)精神分裂症——具有这种倾向的个体的特点是孤立、与世隔绝、缺乏社交能力、在沟通过程中缺乏直觉、性格内向、情绪冷漠; 分别 - 角色精神分裂;

8) 癫痫样——其特征是倾向于愤怒、沉闷的情绪,伴随着攻击性、冲突、思维粘性的积累,倾向于陷入精神创伤情境、迂腐; 因此 - 该角色是癫痫样的;

9)偏执 - 包括怀疑和怨恨增加,负面情绪持续存在,争夺主导地位,拒绝他人意见和高度冲突; 因此 - 这个角色是偏执的;

10) 歇斯底里的或外露的——其特征是明显倾向于压抑不愉快的事实和事件、欺骗、幻想和伪装以吸引注意力、冒险主义、虚荣心; 因此 - 该角色歇斯底里或外向;

11)心境恶劣——以情绪低落为主,有抑郁倾向,关注生活中阴暗和悲伤的方面,对过去感到遗憾; 分别 - 性格孤僻;

12)不稳定——具有这种倾向的人的特点是倾向于屈服于他人的影响,寻求新的经历,渴望改变居住地,肤浅的社交能力,行为不一致; 因此 - 性格不稳定;

13)随波逐流——过度服从和依赖他人的意见,缺乏对信息的批判性,缺乏个人主动性,保守主义; 因此 - 角色是保形的。

通常,没有人具有纯重音类型 - 这些类型可以组合或混合,尽管并非所有组合都是可能的。 性格突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的心理诊断是使用特殊的心理测试和通用人格问卷进行的,特别是 MMPI,其量表包括性格特征的正常、突出和病理表现区域。

法律实践中的人格诊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集体犯罪行为中参与者的角色,评估促成犯罪的人的个人品质,或品质对于确定她的受害者身份的受害者,它可以预测未解决犯罪参与者的可能行为,以及改进执法人员对他们职位的选择过程。

主题 7. 律师人格心理学

7.1。 律师人格的质性特征

任何职业都对专家的人格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为了成功地完成分配给他的专业任务,个人必须具备许多品质。 关于履行公务所需的人的属性和素质的知识领域称为职业学。 心理职业学涉及对执行特定工作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的研究。 结果是一个在这个专业领域最成功的人的广义心理画像,这意味着有能力在高水平上应对分配的劳动任务。

对律师职业活动的心理分析涵盖了执法人员所需的个人素质、社会心理特征,并考虑了其活动的个体结构组成部分。 对这些结构形式的识别使得开发执法活动的职业图成为可能——描述活动的各种客观特征和个人特征的要求,确定心理图——律师的专业重要人格特征——并最终创建一个可靠的系统来评估和选择在执法机构服务的候选人。

律师,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活动,是一种具有其固有特征的公共服务。 了解这些特点不仅对律师职业生涯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对那些寻求获得法律教育、掌握律师职业、将自己的能力应用于执法领域、必须准备好克服他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的困难。在工作中遇到。 在这里,心理职业学起到了职业指导的作用。

律师的专业活动,尤其是那些站在打击犯罪最前线的律师,由于在信息和时间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执行大量复杂、多样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压力很大,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反对,往往无视法律规范。 通常,神经精神超负荷会因违反通常的日常生活而加剧,许多人被迫放弃通常的休息,有时会导致精神紧张、情绪不稳定、出现神经质反应和各种疾病的持续状态在此基础上发展。 对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的使用、人员安置、员工发展规划、娱乐和康复活动的组织采取有效的方法也很重要。 任何组织不仅要找到专业人员,还要留住他们。

因此,律师劳动活动心理学的任务被简化为以下主要任务:职业规划、职业指导与职业选择、劳动组织与康复。

7.2. 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尽管执法和执法专业的多样性对候选人的个人素质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要求,但可以挑出调查、起诉、司法和法律咨询活动中固有的共同点。 根据特定类型活动的特征,比重,每个单独子结构的重要性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是,律师心理图的基础,支柱保持不变。

为了成功解决实际问题,有必要确定这项活动对心理的要求,即律师的人格及其心理生理素质,这些要求应构成律师人格心理图的核心内容为他的职业适合性或不适合在执法机构、各种州法律和其他机构工作的明确标准定义。

国家法制机构中各类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受到了较为明确的规范。

律师克减公务、侵犯职权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这首先表明其专业能力水平较低。 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当有机地融入律师人格的价值结构之中。 遵守道德、法律规范的需要是影响法律机构雇员工作质量的其他重要社会需求中的主要需求之一。

律师工作压力大,尤其是业务和调查部门的员工,对有助于克服不稳定因素的人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申请执法机构职位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耐力、对长期心理生理超负荷的耐受性、高绩效、具有高水平的神经心理、情绪稳定性,这应被视为其最重要的因素。专业的适合性。

执法人员的必要素质是独立性和责任感。 因此,调查人员独立地就调查行动的实施做出所有决定,除非法律规定获得检察官的制裁,并对他们的合法和及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员、检察官、法官的程序独立性意味着高度的责任感、坚强的意志品质和组织能力。

与人共事的能力是律师应具备的最重要的素质。 与各个国家机构的代表建立官方和人际联系,考虑到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个人心理特征,在工作团队中保持良好的心理氛围以及解决冲突情况的能力,要求律师具有个人高沟通技巧水平和遵守商业沟通道德规则。

在很多情况下,沟通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活动,对于律师来说具有独立的性质,例如在预审阶段的讯问情况下,或者在法庭开庭时,当法庭在评议室作出判决时,在司法听众面前公开演讲期间,在与大众媒体代表会面期间。 同时,专业沟通作为法律活动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仅应被视为实际的信息交流,即沟通的正式方面,而且还应被视为人际交往的过程——非正式方面。 与各种沟通参与者建立人际(心理)联系的能力,沟通能力是极大影响律师工作效率的素质,是其职业适宜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职业活动这些方面的平衡,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职业适应、个人融合、社会成熟度; 神经心理、情绪和意志的稳定性:智力、灵活的创造性思维; 勇气、决心、自信、对做出的决定负责的能力、坚持不懈的自我批评。

形成这一因素的人格品质包括:高度的法律意识、诚实、公民勇气、责任心、坚持原则和在打击违反法律和秩序的行为中的不妥协、承诺、责任心、勤奋、纪律。 相反的品质证明了律师的职业不适合:不道德,不诚实,对业务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守纪律。

确定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的方法涉及对律师的个人心理特征、人格特征及其与职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综合研究。 在这些要求与律师人格属性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根据个人心理素质确定适合这项活动的人员,是优化执法人员工作的基础。

话题 8

8.1。 法医心理检查的对象、任命理由和理由

1883 年,俄罗斯首次尝试进行法医心理检查 (FPE)。

SPE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法院、初审机构对属于刑事案件举证主体或民法争议构成要件的心理内容的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及研究一些法律的心理内容,法律中包含的法律概念。 因此,SPE 研究的主题是参与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心理健康者的心理过程、状况、性质、他们的心理活动的特征、在各种因素影响下的暂时(非痛苦)意识变化,专家的评估对于确定案件的客观真相很重要。 换言之,SPE的主体是参与者在对周围现实的各种现象的过程中进行的心理反映的个体特有特征,这对于正确解决刑事或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任命任何考试的一般理由,包括 SPE,其实施需要刑事程序方面的特殊知识,特别是在心理学领域,包含在艺术中。 195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除了一般理由外,在谈到强制检查的情况(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196 款)时,立法者指出,应该进行检查“以确定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证人或受害人在对其正确感知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就其提供正确证词的能力存在疑问的情况下。 因此,这意味着广泛的心理现象,这些心理现象不仅是精神病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艺术。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421 条将未成年人的智力低下(与精神疾病无关)作为决定青少年充分意识到其行为重要性的能力的一个因素。

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 25.03.1964 年 2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决议“关于强奸案件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有必要研究受害者的无助状态,这种状态的发生不仅是由于由于她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她“无法理解对她犯下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或者无法抵抗罪魁祸首”。

民事诉讼程序还规定了在相关知识领域(包括心理学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法医心理检查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在侦查某些犯罪活动时,无法充分揭示犯罪发生的机制,无法确定促使一个人做出违法行为的动机,无法解释犯罪人表面上难以理解的行为时,就会出现侦查情形。对他的精神有用性毫无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假设受试者处于某种不寻常的精神状态,因为他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预期,做出了明显不符合情况要求和他的利益的行为,从角度来看是无法解释的常识的。

新刑法包含了更广泛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更具体的具有刑事法律意义的精神现象清单:精神障碍、精神胁迫、情感、精神创伤情况、精神痛苦等。在主题 5 中讨论它们)。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些条款引入了心理学领域的概念和类别,例如在“极端条件”下造成伤害的人的“心理生理素质”、“神经心理超负荷”、“合理风险” , ETC。

上述现象的某些迹象,在审讯证人、受害人、被告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并表现在这些人的行为中,可以被视为指定 EIT 的理由。 例如,在评估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人的行为时,这样的原因可能是他不寻常行为的个别迹象(情绪兴奋性增加、对情况的零碎感知、自主神经系统紊乱的外在迹象、言语、 ETC。)。

在某些情况下,指定检查的原因是调查员(法院)怀疑证人或受害者是否有能力从心理角度正确理解对案件重要的情况并就其作证。观点,符合现实。

任命 SPE 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对犯下严重罪行的主体的个人心理(性格)特征的研究显着不完整,其人格的稳定动机和语义形成,不了解哪些不可能完全了解他所犯罪行的原因,确定处罚适当的行为。

解决民事纠纷也可能需要 EIT 的协助。 在这些情况下指定其的原因也可以是与冲突方之一的行为的心理方面相关的任何事实数据,例如,关于受试者智力、认知能力下降的数据,他们在完成交易时,受到妄想的影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8 条)。

因此,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任命 PPE 的原因可以是与解决法院权限内的某些(有争议的)问题相关的任何事实数据,这些问题需要心理解释,对各种表现形式的心理诊断人的心灵,传递刑事案件,参与民事诉讼。

指定检查的原因必须在调查员的决定中,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法医心理检查的裁决中说明。

8.2. 法医心理检查的方法基础及其能力

SPE 的方法论基础由一般心理学科学原理组成:

- 决定论原则;

- 人类心灵在意识和活动的统一中发展的原则;

- 一致性原则,涉及对他的心理活动的整体研究。

考虑到执法机构分配给它的任务,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进行 PPA 的方法涉及多种不同研究方法的选择,其中特别包括:

——研究案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

- 事件的回顾性心理分析(回顾性诊断方法),专家下的受试者的行为,基于后者的诊断特征的他的精神状态;

- 熟悉对象个性的记忆数据;

- 与他和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进行对话;

- 使用各种测试方法对受试者进行实验性心理诊断检查。

SPE 方法应包含允许获取有关主体一般心理发展的动态和内容的方法,即关于他的认知活动过程的形成,对社会条件的适应,活动动机,关于最显着的特征他的性格,情感意志领域的特征。

SPE的能力包括研究参与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心理健康人(证人、受害者、被告人、被告人等)的各种心理表现、心理过程、情绪状态、个体心理特征,以及心理影响因素对他们的行为、对他们在各种冲突中的决策、极端情况的影响成为法院考虑的主题。

SPE的能力还包括研究“描述人们行为及其内部机制的某些法律概念的心理内容,固定暂时的心理状态,各种因素影响下的意识变化”(MM Kochenov)。 特别是,在调查、审理法庭上的刑事案件时,SPE 的权限应包括:

- 确定犯罪过程参与者的个人心理特征,他们的心理,智力发展水平,他们存在的某些心理生理品质(增加焦虑,易受暗示性,冲动等),这显着影响了他们在极端条件下的行为(包括在履行任何专业职责时),在复杂性增加的心理创伤(犯罪)情况下的行为;

- 诊断非病理性质的精神紧张状态(焦虑、恐惧、压力、情感等),导致非法行为、不当行为(例如,受害者处于危及她的生命和健康的境地,不履行其专业职责的操作员等);

- 研究人格的动机领域,其构成的心理动机促使主体进行这种或那种活动;

- 识别具有非病理性质的智力迟钝迹象的少年犯,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重要性并加以管理;

- 建立心理健康的证人、被害人(考虑到他们的个人心理、年龄特征、心理发展水平)正确感知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正确证词的能力,这不仅具有不小的重要性对于刑事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

在解决民法纠纷时,SPE 的能力以及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包括研究与民法纠纷参与者的个人心理特征、他们的智力发展水平有关的心理问题,知觉、认知能力、情感和意志领域,以及过程中一些参与者的心理状态的研究。 例如,在无法理解其行为的含义或无法管理行为的状态下,承认公民进行的交易无效的问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77 条) ,或者当考虑到主体,由于对他造成的道德伤害,他说,他经历了道德痛苦,有必要证明这确实如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 条) .

由法医心理学专业知识解决的问题。 提交给 POC 解决的最常见问题如下。

1. 关于心理过程的问题。 评估目击者(受害者等)的感知能力,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主体存储感知信息的过程中,往往会在潜意识层面进行一定的处理。 此外,信息的保留受心理因素的影响,如增加的暗示性、受试者的幻想倾向(尤其是儿童和青少年)、情绪不稳定、受试者希望用虚构的图像填补记忆空白等。

2. 关于精神、情绪状态的问题:

- 被告(被告)在实施非法行为时是否处于激情状态或任何其他情绪紧张的状态(指出哪些),这可能对其意识、行为、指挥他的能力产生什么影响行动并控制它们;

- 是什么导致他产生影响(不同的情绪状态)。

3.关于个人心理(性格)特征、人格特质的问题:

- 受试者个性中固有的个人心理(性格)特征;

- 被告(被告)是否具有个人心理特征(智力、性格、情感意志、动机等),这些特征可能会显着影响他在所研究情况下的行为;

- 证人(受害者)是否具有降低他正确感知事件或物体(指出哪些)和充分再现他所见(所听)的能力的心理特征(增加暗示性、倾向于幻想等)。

当然,这并不是一个详尽的问题清单。 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它们的形式、在 SPE 的科学能力范围内的版本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要解决的任务而有所不同。 重要的是要记住,在专家心理学家面前提出问题时,有必要查看已成为试验主题的特定现象的心理内容。

8.3. 调查员(法庭)准备、任命、使用法医心理检查

PPA的质量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准备工作,包括以下步骤。

1. 考试所需材料的收集。 调查员(法院)预计进行 PEA 的可能性,指导努力获取有关被告(受害者、证人)身份的客观信息以及对全面研究犯罪情况很重要的情况。

有关对象身份的信息。 在研究个人性格的过程中,收集有关他如何成长、发展、有哪些不利的遗传因素、他的神经系统、心理、在他身上观察到哪些疾病、精神偏差的具体特征的方式和特征的信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有关情况的信息,对于全面研究受试者的人格特征很重要。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情境确定的迹象会显露出来:主观上认为是对生命、健康、幸福的真正威胁; 不寻常,情况的不确定性; 不利的社会影响,导致内部不适感; 公开谴责,与主体对其在群体中的位置和重要性的评估相反,为现实的感知创造了负面的情感色彩背景。

2.专家的选择。 通常,在心理学领域工作的具有较高心理教育的专家(具有心理学学位)可以履行专家心理学家的职责。 要确信专家的能力,有必要查明他在哪个心理学分支工作,以及他的专业、科学知识范围是否与提交考试的问题的内容相对应; 他在心理学和专家活动领域的工作时间有多长,他的专业和科学能力如何。

在调查或者法院有需要专门知识解决的问题,并且收集到足以得出结论所必需的材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指定并进行专家审查。

在调查员的决定中,法院关于任命 PPE 的裁决中,描述性部分列出了案件的情况,指出了个人行为中的那些迹象,他的性格特征是法律主题(一般、工程、等)心理学,被认为是任命专业知识的一个原因。 应采取类似的方法起草针对案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辩护动议。

调查员和专家心理学家之间的互动和程序关系通常在后者熟悉指定专家检查的决定并向他解释他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后立即建立。 调查员与专家一起澄清问题,确定考试地点和时间。

被告(受害人、证人)和刑事案件的材料连同关于任命专家检查的决定被发送给专家。

专家意见应包含对司法机关感兴趣的某些现象的心理评估。

在使用专家意见之前,由调查员、法院对其进行评估,他们熟悉它,注意它如何与收到的任务相对应。 还评估了结论的科学水平、结论的合理性、专家使用所提供材料的程度、是否对所提出的问题给出了详尽的答案; 结论中描述了他们所做的工作有多全面,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

在他们看来,心理学家不仅要表明他们进行了哪些研究和取得了哪些结果,而且还要科学地证实他们的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员(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SPE 的结论:

- 在研究犯罪机制时。 结论中包含的关于主体身份的信息有助于了解犯罪的动态和动机,了解导致实施非法行为的真正原因;

- 在证明和限定契约时。 POC的结论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证据之一;

- 如有必要,检查一个人无辜造成伤害的事实,尽管他预见到有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他的心理生理素质与神经精神超负荷的不一致,他发现的极端条件无法阻止这些后果自己;

- 确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例如,当犯罪是在激情、另一种情绪、精神紧张的影响下犯罪时,如果被告(被告)有不排除理智的智力迟钝迹象;

- 考虑到他们的人格,对犯罪者适用刑法性质的公平措施;

- 出于战术目的:在审讯、其他调查行动期间建立心理联系; 揭露被讯问人的谎言,澄清证人故意歪曲事实的原因。

在民事诉讼中,SPE 的可能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然而,在这里,它的结论对于解决关于承认交易无效、精神损害赔偿、抚养孩子的权利等争议也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SPE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关于被告(被告)、被害人、民事原告、证人的心理特征、人格特征的事实数据。 在 SPE 的帮助下,为最全面地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证人、受害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证词进行客观评估、确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有罪者,数据描述了他的个性,以及确定促成犯罪的心理原因和条件。

主题 9. 犯罪行为心理学(犯罪心理学)

9.1。 犯罪行为的一般特征和心理特征

在心理学中,活动被理解为一个人为实现既定目标而进行的一项或多项(内部或外部)活动。

根据一个人如何管理自己的行为,如何控制行为,可以区分以下行为:

- 本能;

- 反射或动作反应;

- 浮躁;

- 意志的。

许多犯罪是由人冲动犯罪的,也就是说,由于某些潜意识的动机和一般的个人取向。 在此类犯罪中,动机与目标一致。

冲动行为是容易产生即时反应的精神病患者的特征。

一个人的冲动犯罪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

- 个体的神经精神、情绪不稳定;

- 酒精或药物中毒;

- 精神病性人格异常;

- 在当前情况下,情绪高于常识。

冲动是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特征,因为在这种状态下没有有意识的目标和动机,一个人的习惯行为会发生巨大变化。 这种由于受害人的违法行为而突然出现的状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绪状态因压力而加重,压力分为:

- 信息性,在执行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复杂管理任务时,在操作和信息超载的情况下产生;

- 情绪化,可能发生在危险情况下(突然袭击、自然灾害等);

- 复员,结果违反了人类行动的权宜之计,言论的可能性恶化。

9.2. 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行为是人类活动的外在表现,动作是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由其外部(运动)和内部(心理)活动介导。

法律心理学专门研究的主题是非法犯罪行为。

文献中经常将“犯罪行为”和“犯罪”作为同义词使用,这很难被认为是合理的。 犯罪行为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犯罪本身作为一种对社会危险的非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还包括其起源; 未来犯罪主体的动机的出现、目标的设定、手段的选择、各种决策等。

从心理角度分析犯罪行为,不仅要看到犯罪本身,还要看到它与外部因素的联系,以及决定犯罪决策、指导和控制犯罪执行的内在、心理过程和状态。

如果我们示意性地想象一个主体故意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形成和表现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激励。 在这个阶段,主体在已经产生的需要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非常活跃的需要状态,进而可以转化为违法行为的动机,尤其是在已经产生的需要不能以合法的方式实现的情况下。方法。

在这个阶段,经常会有动机的斗争。 动机的过程,其内容是犯罪动机的斗争,伴随着目标形成的过程,即目标的选择,主体计划在其上实施犯罪行为。 最初,动机和目标可能不一致,但后来动机转向目标是可能的。

这个阶段的完成是预测,它要么以扩展的形式进行,伴随着角色形象的心理扮演,要么以压缩的、折叠的形式进行。 然后是决定。

做出决定后,将评估实施非法行为的条件,包括它们对实现所设定的目标的贡献程度,寻找和选择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工具。 在即将发生的集体犯罪的情况下,角色及其职能职责分配给其参与者。

违法行为动机的产生和形成问题是多方面的。 特别感兴趣的是犯罪动机的出现和形成的最一般模式。 同时,在激励过程中可以区分以下最重要的阶段:

1)作为人格活动源泉的需要的出现。 通常,任何活动(包括非法活动)的动机出现之前,都会出现某种需要。 起初,这种需要可以存在,而不管借助哪些客体来满足它出现。

例如,物质繁荣的需要本身不能被负面评价。 当相同的需要在负面环境影响和反社会世界观的影响下被扭曲,盗窃和滥用职权是正当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2)将需要转变为非法行为的动机。 对不同人的意识的相同需求有不同的评价。 需要的主观意义可能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客观意义不一致。 取决于特定人对它的重视程度,它要么成为一种动力(动机),要么逐渐失去其实际意义。

将需要转化为犯罪行为动机的过程受到一个人积极寻求满足这种需要的特定生活情境的严重影响。

因此,在形成动机的过程中,可以追踪出一种三角关系:需要——个人意义——情境,其中的元素不断相互作用。

动机的情境决定的发展也发生在犯罪行为中。 这种情况称为犯罪。

形成犯罪情况的原因如下:不确定性,事件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各种人的行为; 极端性,正在进行的事件的短暂性; 双方关系的冲突性质与挑衅因素的存在,例如,以受害者的不法行为的形式; 缺乏控制、缺乏适当的秩序、纪律等。

犯罪前的情况通常是一种道德选择的情况,与一个人的决定的意识形态确定性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一个具有高道德态度的人来说,缺乏对他的持续控制这一事实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 然而,对于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主体,这一事实将成为犯罪情境的组成部分。 在动机形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目标形成的心理机制。 与动机相比,行动的目的总是更客观,更赤裸裸和有形。 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他的需要、他的愿望、兴趣似乎都在其中积累起来,而动机本身也被转移到了活动的目标上。

决定作出后,激励阶段被第二阶段——决定的执行所取代:实施违法行为,从而产生犯罪结果,这可能与先前预期的目标不符。 目标可能“未实现”、“超额实现”,或者存在目标根本未涵盖的副作用。

上述过程由有罪者完成评估所取得的结果,预测他在初步调查和审判期间的进一步行为。

分析犯罪行为的机制,不能忽视决定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如人格特征(取向、世界观、价值取向、社会态度、法律意识水平、个体心理特征、性格)等。社会环境对他的人格形成的影响,以及在犯罪情况发生之前和直接发生期间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某些心理特征具有所谓的“无动机”犯罪。 这样的名称是非常武断的,并不反映肇事者的行为完全没有动机,这本身就被排除在外,因为我们谈论的是心理健康人的有意识活动。

第一组无动机的故意犯罪包括表面上不同的毫无意义的犯罪,乍一看难以理解,对受害者的过度残忍。 这种印象因暴力行为的性质明显不足而加剧,而这些行为的实施理由微不足道。

第二类无动机犯罪是由暴力性质的犯罪形成的,是在受挫状态下通过攻击性置换机制产生的。 这些行为甚至可能具有自我攻击的性质,然后调查人员必须处理自杀行为。

当粗心犯罪时,上述犯罪行为机制就具有崩溃性。 如果说故意犯罪的动机和目标与结果直接相关,那么过失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标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差距。 这一空白由违反主体允许的某些行为规则的动机和目的来填补,客观上旨在防止在主体心目中可能发生或可能不会发生的严重后果。 这体现了主体违法行为的意志性质以及与其不遵守某些强制性规定有关的个人行为。

还应该记住,在鲁莽犯罪中缺乏实现犯罪结果的动机通常并不排除最终导致这种结果的非法行为的动机。

因此,动机是任何意志所固有的,因此,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固有的,无论内疚的形式如何。 但是,由于一种粗心的犯罪形式,已经发生的后果并没有被犯罪人的欲望所涵盖,因此应该区分故意犯罪的动机和粗心犯罪中客观导致社会危险后果的行为动机。 .

主题 10. 罪犯人格心理学

10.1。 罪犯人格的概念、结构

“罪犯人格”的概念是多方面的,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由参与刑法和刑事诉讼、犯罪学和法医学相关问题发展的心理学家和律师进行研究。

罪犯身份的概念包括社会人口、社会角色(功能)、社会心理特征的综合体,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行为相关,表征其社会危险性,并解释其犯罪的原因.

在法律心理学中,研究犯罪主体的人格以协助执法机构:

- 在作出刑法、刑事程序性质的决定时(在对非法行为进行定性、为被告选择限制措施、确定对被告的惩罚措施时,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他的特点性格);

- 在选择最佳战术决策、战术组合和方法以在各种调查情况下影响嫌疑人、被告(被告)时;

- 在确定要证明的某些情况的过程中,特别是犯罪动机、被告(被告)、受害人等人格特征的情况;

- 在研究犯罪原因时(按犯罪袭击的类型、参与犯罪的人等);

- 以确定教育对犯罪和需要再教育者人格影响的衡量标准。

目前,在科学文献中,最广泛使用的犯罪人格研究方法假设其中存在以下两个大子系统,结合各种较小的符号,人格的个体特征,即:社会-罪犯人格的人口和社会心理子系统。

罪犯人格的社会人口学子系统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职业、职业、社会、财务状况、犯罪记录(与犯罪环境的其他联系)。 这还包括在履行某些职能​​角色职责方面表征罪犯个性的标志。

例如,在犯罪分子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25 至 29 岁年龄段的代表的犯罪活动最高,其次是 18 至 24 岁、14 至 17 岁,最后是 30 至 45 岁。 谋杀、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抢劫、盗窃、流氓行为、强奸等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由 30 岁以下的人实施的。 许多流氓、抢劫、抢劫、盗窃的人经常更换工作,定期长时间停工,即不从事对社会有用的工作。 犯有暴力、暴力和贪婪犯罪、流氓罪的人受教育程度最低; 最高的 - 在那些通过挪用、贪污或滥用信任等方式犯下渎职和盗窃行为的人中。

年轻人最大的犯罪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由于他们的活动较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个性的社会不成熟。

社会人口学特征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社会化过程,即人们在社会条件影响下形成的各种心理特征,是侦查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罪犯人格的社会心理子系统。 人格的心理结构由四个主要结构要素构成:

1) 取向的子结构,其形式是与一个人的正义感相关的一组最稳定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个人品质(世界观、价值取向、社会态度、主导动机等);

2)经验的子结构,包括知识、技能、习惯和其他在选择主导活动形式时表现出来的品质;

3) 反映心理形式的子结构,表现为一个人的认知过程、心理、情绪状态;

4) 气质的子结构和其他生物遗传决定的属性,这些属性与社会因素一起影响一个人的性格和能力的形成。

所有这些犯罪人格结构形态与守法公民人格结构形态的本质区别在于,许多构成特征、人格特征(尤其是在社会条件影响下形成的人格特征)从消极的一面刻画罪犯的性格,使其更容易受到犯罪因素的影响。

在新的刑事立法中,更加关注各种犯罪主体人格的社会心理素质。 单独的心理现象,即实施应受刑事处罚的人的心理状态,在刑法中被直接规定,并被引入某些罪行。 因此,我们可以谈论对个别制度、原则(正义、人文主义等)甚至刑法规范的某种心理化。 例如,立法者将以下精神现象引入刑法:不排除理智的精神障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2 条); 少年犯由于智力发育滞后而无法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或无法管理这些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0 条); 轻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6 条); 实施不符合极端条件或神经精神超负荷要求的危险行为的主体的人格心理生理特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8 条); 阻碍受害者意志过程的精神胁迫概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 条第 40 部分,第 1 条第 63 部分“k”段); 风险的概念(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1 条第 g 款第 1 部分第 61 条); 特殊的残忍、残忍的待遇作为实施多项犯罪的手段; 影响是一种极端的心理状态,一种长期的创伤情况等。

考虑罪犯人格的社会人口、社会心理特征涉及对所谓的精神异常的分析,即偏离平均精神规范,主要与确定的神经系统的类型和特性有关由于遗传因素。

在某些有利条件下,特定人的精神异常可以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条件,而精神异常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精神异常包括:

- 各种精神病;

- 性异常;

- 少动症。

精神变态阻碍了个人的社会适应,并且在精神创伤的情况下,它们会导致各种犯罪。 很明显,精神病是由社会不利因素引起的,如果有有利的社会条件,就可以停止这种过程的发展。 基本上,科学家倾向于区分四种类型的精神病:

- 虚弱的精神病患者 - 他们的行为特点是不断的胆怯、焦虑和各种痴迷;

- 易兴奋的精神病患者 - 其特点是对他人的要求增加,小气,支配,生气时过度攻击性。 他们的恶毒往往会导致醉酒、流浪和性变态;

- 歇斯底里的精神病患者 - 他们的行为可以被描述为他们优越性的证明;

- 偏执的精神病患者 - 他们经常与不存在的敌人斗争,因此他们喜欢诉讼和匿名谴责。

所有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在极端情况下缺乏自我控制。

性异常,根据个人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 性欲亢进,将性行为转化为生命的意义,导致频繁更换伴侣和滥交;

- 性欲减退,主要由生活失败引起,导致性欲下降。

Oligophrenia 是获得性或先天性痴呆,其品种:

- 虚弱(轻度痴呆);

- 低能(痴呆的平均程度);

- 白痴(深度智力迟钝)。

科学家们注意到,精神异常的犯罪性质与一定程度的意识狭隘有关,导致心理防御机制的违反,一有机会就会精神崩溃。 这种状态常常伴随着意识的狭隘、逻辑思维的障碍、暗示性和自我暗示性的增加、强迫状态,以及因此与他人的互动冲突。

因此,行为冲突是精神异常个体的主要特征,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被称为特殊的犯罪类型。

在这方面,很明显,精神异常与个人的社会适应困难、他管理自己的行为和解释它们的能力低下有关。

在暴力、雇佣暴力犯罪的肇事者中,往往有些人的攻击性、恶意和残忍程度越来越高。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使用的“侵略”概念及其派生词——“侵略性”、“残忍待遇”和“残忍”、“特别残忍”,意思相近,但内容不同.

在评估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攻击性程度时,应注意“攻击性规范”这一重要标准——这一概念源于个体的社会化水平、主体对文化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取向、形成其人格、价值取向、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民族环境中存在的传统。

攻击性行为往往伴随着残忍甚至“特殊残忍”的表现,这与“残忍对待”一起在刑法中被提及。

根据其原始含义,残忍意味着对受害者缺乏怜悯和同情,并对受害者实施攻击性行为。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残酷”和“侵略”这两个词(这使得它们相关)是实施暴力的一种方式。 但与攻击性相比,残忍是一个更狭隘的概念。

因此,残忍和攻击性一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人格特征,一种个人的性格特征,它表现在对受害者的残忍对待,在对他的残忍行为中。

10.2. 罪犯人格的类型学

创建罪犯人格的各种类型变体的主要目标是协助执法机构研究这一类别的个人,他们的犯罪原因,开发最有效的战术和心理技术和方法来揭露他们的犯罪活动,并随后对他们的个性产生教育影响。

犯罪主体的人格特征是一系列特征的组合,这些特征是犯罪者类型学的基础。

根据侵占的对象、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分子的最大类型分为三类:

- 自私的;

- 暴力;

- 雇佣军暴力。

按性质、公害程度、犯罪类型划分如下:

- 一种随机类型,它将由于环境随机组合而首次犯罪的人与个人普遍的社会积极取向联合起来;

- 情境人格类型的犯罪分子在不利的人格形成条件的影响下犯罪,但总的来说,他们的特征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

- 不稳定型,包括同样是第一次犯罪,但以前曾犯过各种罪行、不道德行为的人;

- 恶意类型,包括犯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故意犯罪的人;

- 一种特别危险的人格类型,被认为是犯有严重罪行的危险或特别危险的累犯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8 条对此有更多说明)。

还可以发展犯罪人格的其他类型变体,例如,根据主观方面,根据犯罪的形式(犯罪是故意或粗心等)。

在研究各种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特征的过程中,人们注意到社会适应性等综合人格品质,它影响着人类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包括犯罪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者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大类,两种主要类型:一种社会适应型人格类型和一种具有中间选择分配的社会适应不良型人格类型。

一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 人格的神经心理、情绪和意志稳定性;

- 学科发展的智力水平;

- 人格的动机领域,不仅包括实现、避免失败的动机,还包括价值取向等更复杂的形成,这是人格的世界观基础。

罪犯的社会适应性人格类型的特点是高度的神经心理、情绪和意志稳定性、对压力的抵抗力(耐受性)、长期的心理生理超负荷、在困难、危急情况下的强烈反应、发达的适应性特性神经系统:力量,神经过程的流动性。 这些品质可以通过发达的智力来增强,这使得受试者能够成功地掌握一种或另一种犯罪方式,灵活的思维,敏捷的头脑,务实的心态,预测事件发展的能力,不仅在当时犯罪,而且随后,在积极反对执法机关努力的情况下。 这些人通常具有相当广泛的兴趣(不仅在犯罪领域)、良好的记忆力、发达的注意力和想象力以及高度的感知力。

此外,属于这种类型的对象通常具有高(高估)的主张,这有时会导致他们高估自己的优势和能力,并可能成为他们反对执法官员时出错的原因之一。

这种犯罪类型人格的动机结构通常由成就动机、价值取向主导,使他们有意识地忽视社会规范、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并触犯非法行为。 因此,这类人的一个特点是与同等法律意识水平相对应的规范行为水平低。

上述人格特征的总和使这类代表能够比其他罪犯更长时间地保持不暴露,彻底获得犯罪经验,熟练地在犯罪活动中使用它,并获得适当的犯罪资格。 这种人格在职业罪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领导人、集体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有组织犯罪社区的领导人、黑帮组织中很常见。

如果我们使用上述类型学,我们可以说,高度的社会适应能力首先区分了被归类为恶意和特别危险的犯罪类型的人。

可归因于罪犯的社会适应不良人格类型的人的主要特征是情绪和意志稳定性低,对压力的抵抗力降低,神经质症状,明显加重的过度情绪不稳定,癫痫和一些其他类型的性格特征,精神异常,精神病,精神病性人格特征。 这些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发展不足,他们的神经心理稳定性阈值降低,可能因智力不足和预后能力欠佳而恶化。

这些对象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当原始的需求(花时间在不断的娱乐中,伴随着酒精饮料、药物等的使用)。 这种人的兴趣、价值取向、世界观基础的特点是缺乏精神性、原始性、没有崇高的理想。 因此,与满足瞬间需求相比,他们很难将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导向实现更重要的目标。 并且由于这些需求不能总是得到满足,所有这些都会导致这些人出现一种无法控制的沮丧状态,增加攻击性。

在被犯罪学家归类为不稳定的人以及情境类型的罪犯中,可以观察到低水平的社会适应,他们经常发现自己受到难以控制的环境的摆布,同时保持适当的情绪和意志稳定,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的自我控制。 因此,这些人比其他人更经常受到情感色彩状态、愤怒、沮丧等情绪的强烈影响。

应当指出,犯罪者的类型学特征具有不同程度的严重性,各种组合。 因此,我们可以谈论中间类型或混合类型的犯罪人格。

话题 11. 群体犯罪行为心理学(犯罪集团心理学)

11.1。 群体的概念、类型、心理特征

在社会心理学中,对“群体”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 在法律心理学研究的问题的背景下,最令人感兴趣的是将群体定义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人们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共同的共同活动联合起来​​,并意识到他们属于这个阵型。

根据群体中包含的人数,社会心理学家区分大社会群体(宏观群体)和小群体(微群体)。

一个小团体通常是在共同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少数人的共同利益,在他们之间保持直接的个人联系。 这样一个群体的成员彼此之间保持着不断的交流。 这导致了群体态度和行为规范的形成。 据信,最常见的微团体,由大约七人组成。

反过来,小组又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会员和参考小组。 与结构由上面确定的正式团体不同,非正式团体是自发形成的,可以存在于更大的团体中。

受试者甚至可能不是参考群体的成员,但他如此专注于他所参考的群体的意见和观点,以至于它们显着影响了他的动机领域、行动和行为。

群体在人际关系中的意义在于它作为某种活动(包括非法活动)的主体,因此被纳入社会存在的某种关系体系中。 团结在一个群体中的人们的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共同性,也导致了其成员的群体意识的共同性。

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体的主要特征是:

- 其参数(组成、结构);

- 内部、人际过程;

- 群体规范和价值取向;

- 制裁制度;

- 团体成员在共同活动过程中的职责内容;

- 在团体生活的动态中,团体成员的人际关系、角色扮演关系的性质。

从其结构结构的角度来看,任何小团体都可以表示为三个主要层次:核心,包括团体的领导者及其周围环境; 主层,覆盖其其他成员,通过联合活动连接,具有共同的观点; 外层的人,主要是彼此保持感情上的接触,互相同情。

群体结构的每一层(层)对应于群体成员的一个或另一个程度的凝聚力。 最高级别的群体凝聚力对应于群体的核心。

谈到大型公共群体(宏观群体),人们应该记住在民族风俗、习惯、社会文化、宗教传统、社会态度的人民群体内的动态过程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有这些因素都会积极影响一个人的个人意识,即他在群体中的行为。 他们的作用特别大,在引起恐慌、骚乱、国家和宗教原因的冲突局势、接近战斗条件的局势、大规模、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地区。

11.2. 有组织犯罪集团非法活动的心理和法律评估

在现代条件下,与新刑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出台之前相比,已经形成了更有利的先决条件,可以更准确地区分各种形式的团体、有组织犯罪、各种类型的犯罪集团、组织、社区。

最简单的犯罪组织类型通常被称为所谓的随机犯罪集团,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未经事先约定犯罪的犯罪者组成,具有最低水平的心理凝聚力,通常是在意外情况下偶然产生的。见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 条第 35 部分)。

这类群体没有明确的心理结构、功能结构,领导者尚未出现,共犯的犯罪决策往往是在自发情境的影响下,在同案犯的情绪、情绪和团结意识的影响下做出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共同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在没有事先约定、没有分配角色和职能责任、没有预谋计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正如他们之前所说的,集体犯罪,即一起犯罪。

立法者挑选出的下一类犯罪集团包括诸如公司之类的集团,该集团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他们事先经事先协议同意共同犯罪(见《刑法》第 2 条第 35 部分)俄罗斯联邦)。 这种共谋发生在犯罪的地点、时间或方法上。 这种参与形式可以与普通的共同表演和角色分配相结合。

这些群体通常来自随机群体,特别是如果后者设法保持未被发现。 在这样一个群体中,虽然其结构要素和从属制度尚未完全形成,还没有得到大家明确承认的领导者(leader),但领导核心已经与最活跃的成员区分开来,其意义在于该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随着他们的犯罪而增加。 然而,这些团体的成员还没有感到迫切需要一个更复杂的组织。 他们的人际关系主要建立在个人喜好和同情、情感联系上。

这种类型的犯罪集团介于随机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

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一种更先进、因此也更危险的犯罪集团形式,因为它是一个稳定的群体,预先联合起来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 条第 35 部分)俄罗斯联邦)。

有组织的稳定组(或分组)具有明确定义的层次结构。 此类犯罪集团(团伙)的组成可达几十人。 小组有一个领导,一个领导核心,由几个人组成,严格遵守统一指挥的原则。 头目计划和准备犯罪,在参与者之间分配角色。 根据犯罪活动的性质,该团体分为几个环节,以确保其重要活动:武装分子,掩护团体,情报人员等。组织者通常是该团体(团体)的成员一眼就知道.

这种有组织、稳定的团体的一个显着例子是帮派,即由两个或更多人组成的有组织、稳定的武装团体,他们以前联合起来攻击公民或组织。

一个稳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团伙)的一个特征也是对寻求摆脱其影响的人的暴力、胁迫性态度。

任何犯罪集团都伴随着其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其本质是相互支持,以对抗执法机构的努力。

最完美的犯罪形式,因此也是最危险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形式是为实施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而创建的紧密结合的有组织团体(组织)(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 条第 35 部分)。 这种结构的特点是更大的凝聚力,这成为它的必要特征。

其特点是,随着不断运作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人际关系的发展,基于情感、个人相互同情的个人接触逐渐变得不必要,因此被纯粹基于犯罪的、纯粹的商业关系所取代。共同犯罪活动的利益。

下一种更有组织的犯罪组织是犯罪社区(犯罪组织),以及为实施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而成立的各种有组织犯罪集团协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4 条第 35 部分) )。

犯罪活动规模的扩大导致此类犯罪社区的形成,犯罪类型的组织,这反过来又需要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参与,专门从事支持犯罪业务的各种类型的活动,创建自己的管理结构、分析单位、自己的情报、服务“安全”、经济支持。 渐渐地,一个广泛的腐败网络出现了。

有组织犯罪集团最活跃成员的人格心理特征。 绝大多数是平均年龄为22-35岁的男性。 这些团体中至少有一半的成员以前曾被定罪,他们的特点是全部或几乎所有的刑事专业主义迹象。 这些迹象包括:

- 具有相应刑事专业的犯罪职业的稳定性;

- 拥有足够高的犯罪知识和技能(犯罪“资格”);

- 犯罪活动是主要生计来源;

- 与非社会环境的紧密联系。

因此,职业罪犯是指利用犯罪知识和经验系统地从事犯罪活动的人,这种人是可持续的,是主要的生计来源。

通常,职业犯罪分子成为所犯罪行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和实施者。

这些人的主要性格特征和动机领域是:他们的个性、兴趣、攻击性、残忍、愤世嫉俗的暴力和自私倾向,有时还非常大胆,愿意冒险和自我牺牲,不顾他人的利益,他们侵犯了它。

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参与者中,通常具有法律小偷的犯罪地位的领导者(领导者,领导者)的形象,以及由该集团最活跃,最权威的成员组成的核心圈子,站在出去。

根据个人素质,有组织犯罪集团(集团)的领导者具有犯罪经验、良好的身体数据、创业精神、机智、决心、冒险倾向、在新环境中快速导航和做出在困难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愿,以及确保保密的能力。即将发生的犯罪。 然而,不断暴露的危险在他们中的许多人身上形成了诸如增加怀疑、报复和不妥协的残忍等性格特征。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头目种类繁多。 最危险和心理最强的类型是领导者启发者,他为了犯罪集团的安全,充当一种“犯罪”顾问,警告其成员不要采取最鲁莽的步骤,同时施加强大的影响力在他们身上,激发他们犯罪的决心。

根据犯罪学家的说法,中心人物是领导者 - 组织者,代表了一贯犯罪的人格类型,其特点是高度反社会取向,极端消极的个人取向,不仅使用或寻找合适的犯罪环境,但也创造它,积极克服障碍。 其他混合类型的领导者也很普遍,同时扮演着启发者、发起者、组织者甚至犯罪者的角色。

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个犯罪形态的转变过程。 这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进一步专业化,他们的加强,结构的复杂化,他们的武器装备水平更高,他们的活动商业化,出现了一个犯罪游说团。 在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中,进一步的分工、势力范围、领土划分仍在继续。

主题12. 律师职业活动的认知子结构

12.1. 现场检查心理学

对事件现场的检查是最常见的同时也是最负责任的调查行动之一,主要是因为它的独特性。

案发现场是犯罪人人格心理特征的最重要信息来源。 犯罪人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揭示了他的心理过程特征(知觉、记忆、思维)、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人格的各种心理属性:气质、性格、能力、技能、能力、态度、动机特征。

犯罪人的需要、满足这些需要的人格取向、促使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在事发地的情况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罪犯的技能、能力、精神运动技能、智力,即基于神经系统类型学特性的个人活动方式,这使得判断通缉对象的习惯、职业和职业从属关系成为可能,是在作案手法和隐匿手法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由于犯罪是在心理上的各种主客观障碍的影响下实施的,例如害怕在犯罪现场被抓到,时间不够,克服被害人意想不到的抵抗所需要的努力,以及其他的,这一切都以自己的方式导致不可预知。强度是一种过度的神经心理、情绪紧张的状态。 结果,破坏了心理过程的灵活性,感知范围部分变窄,对自己的行为和随之而来的物质环境变化的注意力减弱。 出于这个原因,犯下所谓错误行为的概率急剧增加,这些错误行为不包括在犯罪分子预先考虑的行为场景中。

罪犯与事件现场的联系远非明确。 不仅犯罪人改变了现场的情况,而且犯罪本身(包括犯罪现场)的情况随后长期影响他的心理,对意识和行为产生强烈影响,违反了适当的应对形式各种,有时甚至是中性的刺激,导致头脑中持续的兴奋焦点,特殊的情感色彩复合体,破坏了心理过程的正常过程,人类行为。

周期性出现的与所犯罪行相关的记忆,以及与之相伴的记忆,通常会导致所谓的次要(痕迹)影响。 这些痕迹打破了联想联系、生理过程、动作协调、运动反应,这些都反映在场景的物质对象和罪犯本人的行为中。

在实施犯罪时,犯罪分子常常会在现场进行表演,以使调查人员走上错误的道路。 例如,为了掩盖另一项犯罪而策划实施一项犯罪,或者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策划一项非犯罪事件。

现场布置的指标是:隐藏迹象,个人犯罪痕迹的破坏; 危险性较低的犯罪迹象的示范性质; 不相容的犯罪行为的迹象; 与现场观察到的图片相矛盾的负面情况。

调查员在检查现场时的心理活动特征。 对事件现场的检查是调查员的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它发生在影响心理、缺乏信息、调查情况不确定、异常情况、暴露于分散他注意力的负面刺激的困难条件下。注意力。

在现场调查员的认知活动中最活跃的作用是感知模式、思维模式,它指导分析传入信息的感知过程,以及有助于心理重建的想象特征情况,创建事件的可能模型,提出版本。

研究现场情况的主要方法是观察,其中感知和思维起主导作用。 通常,几乎所有类型的分析器都参与感知过程。

对所见事物的语言化显着提高了感知的效率。 人们相信,没有比再现其图像更好的方式来观察、考虑一个物体。 这可以说明与会人员共同讨论对现场情况检查、详细记录、详细绘制计划和图表的积极作用。

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建议在精神上肢解观察对象,依次研究情况的各个细节。 但是,不应信任单个观察结果。 同一个物体最好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对关于其某些特性的初步结论产生怀疑,不断提出问题:“为什么?”,“这是什么意思?” 等等

情绪因素在现场检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事件现场是相当多不同刺激的焦点,往往会引起负面情绪状态,影响侦查检查的有效性。 例如,一个经历厌恶情绪的人会下意识地寻求远离引起这种情绪的物体,或者减少与他接触的时间。 对于调查员来说,参与现场检查的其他人员、尸体、各种物体(生物性质痕迹的载体)、强烈的厌恶情绪可能会导致破坏性行为,从而显着降低检查的有效性。

调查员工作的一个有希望的方向,特别是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是一名法医心理学家作为专家参与对事件现场的检查,他可以为检查的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以破译基于物质痕迹的犯罪行为心理内容的语义指标,在编制犯罪心理画像时。

12.2. 进行搜索的心理

与现场检查相比,调查员在搜查过程中的搜查活动通常是在与那些对寻找他们正在寻找的物品不感兴趣的人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一种公开的心理反对气氛中进行。人员,由于他们的程序地位,他们有直接机会评估调查员的努力的有效性、他的个人心理、职业素质和其他人格特征。

被搜查者的心理,他在搜查过程中行为的一些心理特征。 从侦查过程中搜查的犯罪事实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搜查对他来说是意料之外的,因此他无法采取旨在隐匿(销毁)物证的行动; 当被搜查者承认(预见)进行搜查的可能性(在家里、工作场所等)时,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隐藏被搜查者,并为冲突情况做好了心理准备,在他的智力发展水平上,他在心理上模拟了调查员搜查活动的可能过程,并据此为他的行为提供了各种选择。

被搜索者在搜索过程中的行为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他的智力发展、思维特性(抽象思维的能力,或者相反,无法超越客观思维的限制)、认知兴趣、主导需求,它们共同形成了一种个人的活动风格,反映了一个人在选择信息的同化和处理方式、其价值取向、需求-动机领域时的某些偏好。

被搜查者的最简单的行为路线,旨在隐藏初步调查机构搜查的物品,以调查人员无法客观克服为由,将其隐藏在人迹罕至(难以到达)的地方现有的障碍。

调查人员在搜索过程中可以获得有价值的搜索信息,观察被搜索人的行为、心理生理反应。 为了使此类信息不会逃脱调查人员,建议至少由检察官办公室的两名雇员进行搜查,其中一名正在从事实际搜查,另一名此时正在不知不觉中观察被搜查的人.

为了误导调查员,有时只是想掩饰他们的兴奋,被搜查者使用了各种技巧,例如:

- 表现出与调查员的假想合作,愿意帮助他,希望能削弱他的警惕性和警觉性,向他灌输这样一种想法,即他的搜索是徒劳的,因为所寻找的物品不可用;

- 故意通过无关的谈话、各种要求、健康投诉、以某种紧急需要为幌子在公寓里走动来转移调查员的注意力;

- 使调查员对要检查的对象迷失方向,直至他的直接欺骗;

- 采取挑衅行为,对调查员表示威胁,旨在使他脱离心理平衡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必须在保持自我控制的同时,中和被搜查人员的这种努力,以平静的语气要求他在搜查过程中遵守既定程序。 防止可能的过度行为的最佳方法是调查员的平衡行为。

调查员在搜寻过程中搜寻活动的心理特征。 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查员在搜查过程中努力的有效性,这一事实非常简单:如果失去了成功的信心,如果在搜查过程中“以防万一”进行搜查,那么人们就不能指望得到积极的结果(尤其是在面临利益相关方的反对的情况下)——突然间就会发现物证。 因此,在搜索过程中,调查员应该有一种搜索主导地位,实际上他所有的智力、情感和意志潜力都服从于唯一的任务——找到他正在寻找的东西。 简而言之,为了找到某样东西,一个人必须真正渴望它。

另一个重要的心理条件与进行搜索的环境的多目标性质有关。 众所周知,随着感知对象数量的增加,感知领域的大小,感知的定性指标,注意力的饱满度急剧下降,这导致任何认知活动的差距,在诸如搜索之类的特定内容。 为了中和这些不利因素,在搜索过程中(以及在检查场景时),将要检查的整个情况在心理上根据位于它们上面的对象被划分为单独的部分,并确定它们的研究顺序。

重要的是排除对心理的影响,调查人员对阻碍其活动的负面刺激的意识,例如无关的谈话等。有必要完全放弃与行为无关的一切搜索。 没有任何外来的东西应该打扰,分散调查员的注意力。 在进行搜索时不应匆忙,不要大惊小怪。 此时,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说服自己,在搜索完成之前,没有其他东西存在。

除了观察之外,调查员还可以应用以下战术和心理方法:

- 谈话的方法(“语言智能”),其本质是调查员在开始检查任何新对象之前,对被搜索的人感兴趣,那里有什么,并观察他的反应;

- 测试方法,当调查员在一段时间后返回检查对象时,其检查与被搜索者出现非自愿反应相吻合;

- 一种比较方法,可让您识别正在检查的对象的显着差异、颜色的异质性或例如墙纸墙壁、应有的标志的缺失。

12.3. 识别呈现心理学

在一般心理学中,识别被理解为将扮演某种刺激作用的呈现对象归因于以图像形式固定在记忆中的先前已知对象,甚至是整个类(类别)的过程某些同质物体。 对于调查(司法)实践,最感兴趣的是识别过程的第一个版本,这被称为对象刺激的识别(身份),借助印在识别所呈现对象的人的记忆中的图像对他来说,是在一组其他同质的物体中。

传统上,从人类心理活动的角度来看,识别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通过未来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进行识别。 这一阶段构成了对象感知的过程,即目击者(受害者等)对被感知对象的显着(相关)特征的同化,即对对象进行感性研究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其形象的过程。

感知对象的感知图像的同化受以下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在预测识别呈现的过程和结果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 感知的物理条件(物体的照明不足,感知过程中存在干扰,与物体的距离很远,感知的特定角度);

- 物体感知的持续时间和频率;

- 感知器官的状态,灵敏度阈值,特别是视觉,通过其感知最大量的信息,感知模式;

- 识别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特别是精神紧张状态,由于他遭受暴力行为的犯罪情况而受到影响,这通常会导致攻击者形象的扭曲和夸张;

- 感知某些物体的动机水平,基于认知兴趣、影响知觉过程的个性态度、注意力活动。

2. 将感知图像作为一个整体或其个别特征进行保存。 研究表明,最初感知到的物体图像最好在感知的第一周内存储在内存中。 这就是为什么通常在指定的时间间隔内获得最好的识别结果,并且在第 6-7 天最高。 那么识别的有效性就会降低。

3. 识别人可以识别的感知对象和符号的再现(描述)。 刑事立案后,侦查人员有权向证人、被害人等出示该物或该物以供辨认。首先向辨认人询问其观察相应人或物的情形、标志和特征他可以通过它来识别他。

4.将呈现的对象与印在识别者脑海中的图像进行比较(比较)。 这种比较以选择(识别)其中之一而告终。

为了正确评估识别结果,呈现的物体数量非常重要。 据信,在中等复杂度的条件下,包括呈现以供人视觉识别的情况,最多只能识别三个物体。

在这个阶段,可识别对象的识别(身份建立)发生。 当这失败时,识别人可以声明呈现给他的对象之一与他先前看到的对象部分相似,或者在呈现给他的对象中没有他先前感知的对象。

5. 研究者(法庭)对鉴定结果的评价。 这个阶段是识别过程的逻辑结论。 由于该过程不适合第三方观察,只有其结果对调查人员(法院)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调查人员(法院)对其可靠性没有足够明确的标准,因此对所取得结果的评估与所有相关因素相结合识别过程变得非常重要。

对自己的关注态度要求一个人在审讯过程中和直接在识别过程中充当识别者的行为。 还分析了被识别人的反应的行为和性质。 所有这些都是根据调查人员(法官)的内心信念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起评估的。 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鉴定结果,此外,存在与之相矛盾的数据,这是对所获得结果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严重基础。

12.4. 进行调查性实验的心理特征(现场核对证词)

调查性实验的心理特征主要是由于实验行为的性质,在这些行为的帮助下,调查人员研究了一个人在他的环境中发生的动态过程。

在调查性实验中,除了感知、记忆过程之外,一个人的精神运动、他的运动反应和能力都非常重要。 对于他们最完整和最全面的研究,进行实验的人需要能够重建测试因素发生的环境、模拟某些行为的能力、高度的认知活动和灵活的创造性思维。

从这个角度来看,进行调查性实验的最有利时机通常是证人、被告人和其他人提供真实证词的时期,或多或少有兴趣帮助调查人员尽可能准确地了解要证明的情况.

以下是调查性实验的类型。

1. 一项调查性实验,用于测试对象在记忆中感知和存储任何事实的可能性。 借助特殊的实验动作,当他们对案件的某些重要情况的证词受到怀疑时,对刑事过程中的各种参与者的感知能力进行了检查。

在调查实验期间,在与事件发生时发生的条件相对应的条件下(如果不可能在事件现场,则在尽可能接近的条件下),重复与先前执行的操作类似的操作例如,播放各种声音信号,创建一定的灯光,由此检查某些分析仪的灵敏度,确定其灵敏度的阈值,根据一个人的个人心理特征、年龄、职业等

2. 一项调查性实验,用于研究受试者执行某些动作的可能性、某些运动技能、能力的存在。 当有必要识别(确认)对象的某些技能、执行经过验证的动作、操作的能力时,会进行这样的实验。 在这些情况下进行实验性行动将作为确认他们是(可能)由这个人犯下的。

3. 一种调查性实验,以确定一种现象、某种模式存在的客观可能性。 由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模式通常不依赖于人类心理的表现,因此在进行调查性实验时,要求调查者创造尽可能接近当时发生的条件的事件。 例如,在调查与违反安全法规有关的事件时会进行此类实验。 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类似于基准测试。

4. 建立事件机制、动态特征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性实验。 这样的实验通常在性质上很复杂,并且可以说完成了调查过程。 这样的实验在机动车事故调查中很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良好的组织能力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分析能力,能够快速使用在正在进行的实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这使得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已知事件成为可能,看到隐藏在发生的事情中的其他一些模式。 实验过程中要解决的一项独立任务可以是研究各种痕迹的形成机制。

5.一种调查实验——现场验证证言。 这些可以是:犯罪现场,犯罪工具被扔掉的地方,对确定案件真相很重要的其他物品,过程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参与者移动的区域等。 心理上,现场验证证词是激活其参与者的记忆,思维过程的有效手段。

在计划调查实验(现场检查证词)时,调查人员除了解决组织和战术性质的许多问题外,还必须为未来的参与者提供适当的心理准备,旨在消除可能导致他们过度的原因干扰自然行为的精神紧张。

话题 13

13.1. 律师专业交流的概念、结构、类型

沟通是建立和发展人际交往的一个微妙的、多方面的过程,其条件是共同生活、人们的活动、他们的关系,这些过程在各种场合中发展。

可以说,沟通是律师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职业活动,尤其是在审讯、司法审查等方面。

谈到律师的专业交流,有必要强调一个重要特征:它通常发生在符合某些严格定义的交流形式的特殊程序制度中,例如接受公民的申请(第 141 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 133 条); 初步调查期间的审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87-191 条);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进行审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75、277、278、282 条),审讯并从参与民事诉讼的人那里获得适当的解释(法典第 170、174、177-180 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司法辩论、交换意见、被告的最后陈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94-295 条); 司法辩论,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意见(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90 条)。

立法者在对刑事案件进行量刑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296-313 条),在对民法纠纷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专业交流过程的类型和制度(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94-214 条)。

在律师的专业交流中,不仅要考虑他的程序(审讯、对抗等),还要考虑非程序形式,这些形式是基于社会接受的言论行为规则,特别是社会环境,稳定的称呼礼仪,反映任何人对周围人的态度,各种社会价值观的外在表现。 在这种非常常见的沟通案例的背景下,我们应该谈谈律师的非程序性沟通。

在律师的沟通结构中,区分了三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交流方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2)感性方面,即相互感知的过程,对交流主体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相互理解的过程;

3) 交互方,包括组织交互,通信伙伴的联合行动(活动)。

13.2. 律师职业沟通的一般社会心理模式

为了有效地、最大程度地参与人际关系,富有成效地进行对话,有必要考虑沟通过程中的模式。 知识、对这些模式的考虑、沟通技巧的流利度构成了律师人格的一个专业重要品质,如沟通能力。

任何人际关系背后的一般模式,共同构成了所谓的心理(情感)接触。 这些模式如下。

1. 在交往过程中,律师总是在严格界定的社会语境中行动,这体现在他与社会、国家法律机构、官员、公民个人的关系体系中。 这种关系受客观分配给他的社会角色(调查员、法官、辩护人、法律顾问等)的制约。

2. 律师违反角色行为规则,在特定的交际情境中执行不寻常的职能,最常与他人的角色期望相冲突,直接交际伙伴,导致相互误解,难以掩饰的对抗,有时会导致公开冲突。

3、当事人的角色关系很大程度上受这些社会角色承担者的社会地位的影响。 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他的官职、专业经验、官方权威、个人功绩、年龄等决定的。在交流过程中低估它们通常会导致无效的冲突对话。

4.考虑到服务关系条件下的角色互动机制,不免会注意到一种社会态度的主导地位,这种态度是在获得专业经验的律师身上形成的。 这种态度也可以在各种官员的沟通中表现出来,这些官员在其公务活动领域有能力,他们也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和适当的(有时有些高估)自尊心。 在沟通伙伴个人显着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在他们每个人都捍卫自己的立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紧张而不稳定的关系。

专业交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它的交流方面。 让我们更详细地考虑一下。

沟通的交际面理解为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过程。 这种交流是使用语言和非语言的交流方式进行的。

言语交流涉及使用具有丰富语音、词汇和句法的言语。 言语是专业沟通最重要的工具,是语言发挥作用并直接体现的一种存在形式。 语言和言语的主要功能是:

- 将单词、句子与意识图像、思维联系起来的思维形成功能,因此,在语言和言语的帮助下,思维被形成和表达; 这就是为什么言语是思想的工具;

- 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过程中,在建立联系的过程中,决定知识、思想、感情的传递的一种交流功能;

- 语用功能,或控制对话参与者对彼此的影响的功能,这表现在演讲经常旨在编程对话者的某些行为这一事实;

- 一种组织自身过程、情绪状态、人类行为的调节功能,即

言语是一种调节(组织)个人心理过程的手段。

在心理学中,内部言语和外部言语是有区别的。 不应以简单的方式来考虑内心的言语,即以“对自己”发音单个单词或短语的形式。 准备详细的演讲陈述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 外部演讲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最简单的口头语言形式是情感语言,由单独的感叹词和习惯性的言语标记组成。 这种演讲的激励时刻是演讲者的情感张力。 它往往缺乏明确的意图和有意识的动机。 因此,分析这些带有情感色彩的陈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一个人的心理状态。 在某些情况下,此类短语也可能具有模拟性质,例如,当证人试图误导调查、法庭关于他的真实情绪状态、他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真实态度时。

最常见的是口头对话式演讲 - 调查员、法官、检察官、刑事和民事诉讼参与者的律师、各种官员和其他人之间交流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演讲类型。

一种特殊类型的口头演讲是独白演讲,它是对一个人的观点、思想、知识系统的详细介绍。 独白演讲通常有明确的意图。 通常是提前准备好的。

另一种类型的外部演讲是书面演讲 - 最复杂的独白陈述类型,需要准确了解演讲主题,正确使用语言的词汇和语法代码。

在刑事、民事诉讼中,书面独白演讲用于准备程序文件,表达其编制者的立场、分析证据并阐明做出决定的动机。

结合法医文献中程序性文件准备的明确规定,人们可能会遇到术语“协议语言”(“protocol style ofpresentation”)。 该术语不仅意味着一组特殊的法律术语和概念,而且还意味着某些言语转折,编写程序文件的文体规则,以及它们的强制性细节。

律师不断地诉诸各种言论形式,评估他人言论行为的特征。 首先,应将他人的言论作为信息来源,特别是作为案件的证据来源。 但是,如果证人、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的发言以一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并且采取了证言的形式,举报的信息才能获得证据的效力。 在其他情况下,上述人员的言论只能被视为普通陈述。

言语(口头或书面)也可能引起调查员、法官的兴趣,并作为通过其特征(声音、笔迹、其他标志)识别受试者的对象。

一个人被传唤到法庭上的执法机构的情绪紧张状态会对演讲的质量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

被审问者的言语扭曲效应是由他无意识地渴望以与调查员思考和大声争论的方式相同的方式产生的——这种现象称为言语僵化。 因此,调查人员需要提出澄清问题,诉诸于使用其他语音转折,即所谓的释义形式的单词来传达所讲内容的含义。

通过言语行为方式,可以判断一个人的个体心理特征、成长、发展、思维特征、精神状态、性格、精神异常或精神障碍等。

典型的言语障碍是:

- logorrhoea - 说话活动增加,从一个话题跳到另一个话题,当说话者不等待他的问题得到回答时;

- 坚持 - 全部或部分重复重复陈述;

- 碎片化,言语不连贯,缺乏语义内容,语法形式外在正确;

- 过度的彻底性,细节,表达的粘性;

- 推理,哲学化,毫无根据和无用的推理,直至完全没有意义。

犯罪行话普遍存在的犯罪环境中的言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 使用犯罪行话,既可以研究犯罪个体的人格心理,也可以研究他属于特定犯罪群体的心理,以及特定犯罪集团的心理。

律师的言语行为特点直接关系到他的学历、教养、社会地位。 律师在职业交际过程中的陈述往往充斥着法律概念,包含符合言语礼仪规则的言语结构,影响了当事人心理联系的建立和维持,相互了解。

由于律师的发言具有一定的公众声音,因此对其要求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忽略了这对他的专业权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律师的讲话要区分:

- 任何类别公民的识字率、可理解性和可理解性;

- 一致性、陈述的逻辑协调性、说服力、法律论证,并参考各种事实、证据、法律规范;

- 遵守道德和伦理规则和行为规范;

- 表现力,广泛的情感影响方式:从强调中性的言语形式到情感表达的陈述,伴随着非语言的影响方式;

- 陈述的可变性:从参与交流的邀请到使用充满分类要求的短语,具体取决于各种交流情况。

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言谈举止技巧,完善沟通文化。

言语行为通过非语言交流得到显着补充:手势、面部表情、姿势、交流双方的空间排列、各种语音发声方式(语音质量、其范围、音调)、语音节奏、停顿、哭泣、笑声、咳嗽等。所有这些手势模仿以及语调和其他信号有助于更准确地将所传递信息的含义传达给合作伙伴,并与他保持富有成效的对话。

借助非语言交流手段,揭示参与交流的人的个人心理、性格特征、社会和群体、文化和民族特征,在会议期间营造友好的气氛,倾听和理解交流的愿望。对话者被证明。

在非语言交流方式中,合作伙伴之间的眼神交流(视觉接触)尤为重要,它极大地补充了语言交流,帮助他们揭示了自己的“我”。 手势、手势、强化,有时甚至替换单个单词或短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伴随语音的各种手势中,强调、指向、描述、替换手势具有特殊的语义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手势和其他一些非语言交流方式可以获得行为证据的价值,向调查人员表明被审问者对审讯结果、调查结果以及可能的他的兴趣。参与正在研究的事件。 在非语言交流方式系统中,对话参与者的姿势(他们在对话中如何站立、坐下、移动)以及他们相对于彼此的空间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计划即将举行的会议时,不应忘记在交流的人周围形成了特殊的空间区域,勾勒出一些看不见的边界,应根据特定的交流情况加以观察。 亲密区被认为是对象周围半径约45厘米的空间,亲近的人,特别信任的人,可以进入这个空间。 个人或个人区域在人周围形成一个半径为 45 至 120 厘米的空间,通常用于在官方或非正式场合与熟悉的人交流时使用。 一个人周围更广阔的空间范围是一个半径为120到400厘米的社交区域,在商务会议、官方场合、接待来访时的交流中最常见。 最后,在观众面前,在一大群人面前表演时,可以观察到 4 m 或更大的公共区域。

因此,非语言交际手段不仅显着补充了言语,而且显着增强了语言的影响力,表明了沟通双方的意图。 在那些非语言交流方式与言语行为不相符的情况下,它们的不匹配(不一致)可能表明交流伙伴的不真诚。

话题 14. 审讯心理学

14.1. 进行审讯的一般社会心理条件

初步调查期间(法庭)的审讯是最常见的程序沟通类型。 从社会心理角度来看,审讯是一种以特殊方式进行的动态专业沟通,因其行为的程序顺序以及与其结果相关的法律后果而具有多种心理特征。

根据审讯过程中发展的交流情况,审讯分为冲突(严格和非严格竞争)和非冲突情况。 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被审讯的人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三大类人:

1) 对调查的积极结果感兴趣,并因此协助执法机构提供证词以查明案件的真相;

2) 对执法机构的活动漠不关心;

3) 对已破案、真相已完全确定的事实不感兴趣,并因此反对执法机构的努力。

让我们考虑最普遍的社会心理建议,这些建议对于与被审讯者建立心理联系很重要。

获取有关被审讯者的性格、个人心理特征的信息。 必要时,在初步调查期间进行讯问之前,应收集有关被讯问人的身份、他对所犯罪行的态度和其他案件情况的信息。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以下方法为研究人员提供特别帮助: 分析研究对象的活动结果; 与熟悉他的人交谈; 独立特征的概括方法; 直接和间接地观察他,他的行为; 比较观察结果和收到的其他信息。

传唤证人讯问。 做出此类决定的依据是主体拥有(可能拥有)有关案件的某些信息的信息。 影响通过这一决定的另一个因素是调查情况的性质,它决定了紧急呼吁的必要性。 调查人员对受试者信息能力的评估,考虑到调查情况的复杂性,当他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时,可以加快通过这样的决定。 调查员选择这种或那种传唤证人的方法(有时他自己在他工作或服务的地方接受审讯),可以从中获得某些战术优势。 它们客观上是由意外因素造成的,因为主体没有时间与有关方面建立联系,以共同采取旨在隐藏真相的协调措施。

审讯过程中的空间组织交流。 调查人员对与被审者交流的空间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关系的性质(有冲突,无冲突)和战术计划。

客观上,侦查员与任何访客之间交流的一般空间区域是由审讯发生的房间环境决定的。 然而,考虑到对话的性质,当邀请的证人被邀请坐在调查员桌面附近(在他的个人交流区)时,从强调形式化到心理上的接近,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对彼此的看法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来。

在任何选项中,调查员都必须保持地位主导地位,主动改变交流的空间组织,将其与他的战术计划联系起来。

审讯是证据的来源。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掌握了大量不同的信息,需要对其进行概括和系统化,以还原犯罪情况。 调查人员必须始终记住,每个人都在有意识和下意识地感知信息,并且只能有意识地传达信息,以及同一单词可以由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传递的事实,这取决于他们的心理和智力特征。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主观证词识别客观的感官基本原则,这只有在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的积极互动并为其提供助记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本质是是帮助恢复被审讯遗忘的材料的记忆。 这种帮助是由研究人员根据语义和时空联系和关联的复兴提供的。

回忆可以是:

- 自动,当他们快速回忆起他们记得好的东西时;

- 认知,需要一定的张力或放大:

- 反思,当反思对于回忆是必要的。

为了调动被审讯者的记忆,调查员使用以下助记技术之一:

- 免费故事的可能性;

- 从叙述的各个阶段重复(从事件的中间或结束);

- 出示与被遗忘的事实有某种联系的物证;

- 现场审讯;

- 让受审者熟悉其他人的证词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比较已经从被询问者那里收到的信息并激活有意义的事件回忆来帮助回忆被遗忘的事物。 同时,应该记住,情绪化和易兴奋的人通常容易出现无意中的复杂迹象。

为被审问者提供助记符时,调查人员必须考虑此人的记忆类型、语义联想和感知意象的能力,以及他的年龄特征。 毕竟,很明显:孩子越小,他可能越无法理解某些现象。 还必须记住,根据高级神经活动的类型,被审讯者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回忆困难。 所以,如果一个人处于过度兴奋的状态,那么就应该中断甚至推迟审讯。

评估被讯问人的证言并确定其真实性时,应注意:

- 报告信息的逻辑联系及其一致性或不一致;

- 报告的信息是否符合其他证据;

- 被审讯者的一般心理生理特征。

为了正确评估有关复杂事件持续时间的证词,调查人员必须将它们分成情节或部分,确定每个情节的持续时间,并进一步确定整个事件的总持续时间。

至于与确定大小、颜色、形状有关的证据,调查人员必须准确确定某些事件的目击者所在的位置以及他们感知的物理条件。

14.2. 审讯准备和进行的心理特征

调查员接受审讯的心理准备。 在准备讯问时,侦查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讯问的目的和目的,即建立讯问信息库,首先要了解被讯问人的性格、社会地位和心理能力。 为此,侦查人员除提供案件材料外,还可以要求其感兴趣的人的特征,并询问被询问人的近亲属,以确定他的生活方式、人脉和习惯。 在准备审讯时,调查员可以制定他的计划,其中包含一些需要回答的问题:

- 犯罪的情况或条件;

- 犯罪动机;

- 犯罪的方式;

- 如何隐藏它;

- 被告对行为的态度。

问题的正确表述可以给被告人一种调查员了解正在调查的案件的印象。

对于不同类别的案件,审讯计划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调查谋杀案时,首先要确定对谋杀案的情况、罪犯的外表以及他与受害者的关系一无所知的证人。 在调查盗窃案时,首先审问受害人,询问其作案方式、被盗者的人数和迹象,以及知道公寓内存放贵重物品的地点的人的圈子。 在强奸案件中,调查人员必须非常委婉,并注意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巧妙地向她询问有关此罪行的问题。

在准备审讯时,调查人员还必须决定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审讯顺序,同时考虑到他们的心理和与被告有关的立场。

调查员在审讯期间的问题陈述。 被问话人的心理不仅受到问题内容的影响,还受到问题顺序的影响,而调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提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确定性、简洁性和设计的简单性。 法律禁止引导性问题。

调查员提出的问题有条件地分为以下几组:

- 中性问题,答案的措辞完全取决于调查员;

- 分裂性问题(根据“非此即彼”的原则);

- 需要肯定或否定答案的替代问题;

- 间接建议的问题,给予在两个答案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 虚假内容的问题,这是一种精神暴力的方法。

被审讯者的心理特征。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讯问人的气质品质判断其可能的行为动态。 因此,具有强烈的高级神经活动(多痰、多血)的人更能抵抗突然的影响,而忧郁的人对各种事件更敏感。 分析被审讯者的性格特征,调查人员需要确定此类人的决策特征、冲突情况下的行为、智力质量、索赔水平的降低或增加等。

审讯各个阶段的心理特征。 在讯问的初始阶段,调查员解决以下任务:

- 与被讯问者建立主要联系,确定其身份并解释其来访调查员的目的;

- 向受审者解释艺术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1条及其程序权利和义务,由受审者签署;

- 确定受审者与案件涉及的其他人的关系。

在解决了这些问题后,侦查人员可以对特定情况下即将到来的审讯策略得出初步结论,并开始与被审讯者建立沟通联系。

交际接触是一种特定技术的系统,是交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反馈的信息过程。 对于被询问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调查人员的第一句话,以及他的外表和称呼被询问人的姓名和父称。 换言之,调查人员不应允许任何可能导致被审讯者对他产生负面态度的事情。

对交流接触的重大损害通常是由于调查人员对定罪、指控证据的兴趣增加以及对减轻情节的漠不关心造成的。

如前所述,法律禁止以威胁、暴力和其他非法行为取证,将受到刑事处罚,也禁止以威胁或其他非法行为强迫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讯问过程中不提供真实证词的人往往将这一事实与调查人员的不良行为、粗鲁、偏见以及对被告命运的漠不关心联系在一起。 侦查人员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原则:被审讯者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是敌人。

被审讯者的自由故事结束后,侦查人员必须进入审讯的详细阶段,其实质是:

- 填补被审讯者自由故事中的空白,澄清其陈述的不确定性并澄清其故事中的矛盾;

- 为完整再现事件的个别情节提供助记符;

- 获取用于评估和验证指示的控制数据;

- 确定被审讯者对某些犯罪事件故意保持沉默的原因;

- 揭露虚假证词;

- 对被询问人提供合法的精神影响,以获得真实的证词。

如果侦查员觉得被审问者在某种程度上反对他,那么就需要选择人际交往的策略,其实质是:

- 澄清这种反对的动机;

- 对证词细节的二次澄清;

- 分析证词中出现的矛盾的可能原因;

- 基于合法的心理影响揭露证词的虚假性。

在讯问的最后阶段,被讯问人在熟悉了自己的证词后,在每张讯问协议书上签字。

审讯受害者的心理。 在准备讯问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必须记住,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在对所发生的事情的印象中,会过度情绪化,或者相反,犯罪导致他处于保护性抑制状态,一句话,犯罪事件扭曲了受害者的逻辑思维。 这就是为什么调查人员与受害者的互动必须考虑到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受害者寻求执法机构的保护。 侦查人员稍有不注意,就会增加被害人的消极情绪状态,导致审讯过程中出现沟通困难。 调查人员的任务是向受害人保证犯罪将得到全面和客观的调查,也就是说,他必须让受害人放心。

讯问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 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人一生中非常戏剧性的情况,因为在此期间,焦虑、绝望和厄运的程度会上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执法机构产生攻击性和积极反对。 当一个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情况会非常戏剧化,这会彻底扰乱他的心理。 这导致他的行为具有特殊的攻击性,有时导致自证其罪,有时甚至导致自杀。

嫌疑人的程序立场与被告人的程序立场不同,但也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查员都解释了艺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1 条,其实质是嫌疑人和被告不得作证反对自己或反对他们的亲人。

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向嫌疑人提问,调查人员知道答案,这样可以明确嫌疑人在执法机构中的地位。 今后,讯问的组织方式应使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对所犯罪行的无知不产生任何怀疑。 侦查人员本人必须记住,被审讯者可能因诽谤、证人的错误或他们的错觉而成为嫌疑人,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挑出一组只有作案人才能知道的情况。犯罪。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间接提问分析嫌疑人对犯罪的认识,仿佛与被调查的犯罪相距甚远。 一个戏剧性的情况可能是自证其罪,这可能是由于调查人员的误判、他的错误怀疑侵犯了个人权利而引起的压力而引起的精神状态。 可以通过进行详细的重新审讯和一系列调查行动来揭露自证其罪,在此期间,证词的记忆和示意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无法报告只有他自己知道的有关犯罪的事实被揭露。

对被告的审讯是根据一项具体指控进行的。 通过他的证词,被告否认自己有罪,部分承认或全部承认。

在审讯被告时,调查人员必须考虑到某些心理特征——抑郁、抑郁、害怕惩罚的状态,以及对案件结果的特殊兴趣。 调查人员应该特别强调的不是认罪,而是深刻的忏悔,这最终有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和全面的调查。 在审讯被告期间,必须可靠地核实其人格数据、共犯信息以及导致被告犯罪的原因——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确定行为的正确性。

揭露虚假证据。 提供虚假证词的人反对调查。 感受到这一点,调查人员必须反复提出详细的问题,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之前提供的证词出现差异。

在确定作证者在说谎之后,调查人员必须选择适当的行为策略:要么在试图误导调查时揭露说谎者,要么让他提供虚假证词以便将来揭露他。

审讯时战术的选择取决于被审讯者的个人素质。

虚假陈述的类型有:

- 隐瞒罪行;

- 伪装,即隐瞒真实的犯罪意图;

- 分期,即人为创造一定的环境来误导调查;

- 示范性的、挑衅的行为;

- 虚假不在场证明,即在犯罪时否认某人在犯罪现场。

在确定虚假证词的事实时,调查人员应如前所述,提出详细的重复问题。 另一种策略涉及以不同顺序提出的相同类型的问题,以及使用合法心理影响方法的一系列验证调查行动。

对被审讯者的人格产生合法心理影响的技术,以抵消调查。 这种方法应该是合法的; 法律禁止强迫受审者以暴力、威胁和其他禁止的方式作证。

审讯通常使用心理影响的方法进行,这种方法基于对对方防御行动中内部矛盾的识别。 调查人员可以借助案件中现有的证据来揭露被讯问人的证词的虚假性,以及通过在被告人身上形成对调查人员的夸大观念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产生的影响。意识。 为此,调查人员必须使用规则来正确有效地提供证据:

- 在提供证据之前,有必要向被告提出这样的问题,以便排除他的中和技巧;

- 指控被告有罪的证据应在权宜之计的情况下,在其精神放松的背景下使用;

- 证据按重要性顺序排列;

- 对于每一个证据,都需要得到解释,并记录在协议中;

- 如果承认先前提供的证词是虚假的,应立即记录新的证词,并由受审者签名证明。

对被审讯者产生心理影响的主要方式是调查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 在讯问手法中,广泛使用对立的提问,向被讯问者展示了侦查人员对本案的信息意识,并警示侦查人员不可能误导侦查人员。 此外,如果被讯问者抗拒,调查人员可能会提出有罪的问题。

讯问成功的条件是侦查人员的反思活动优于被告人的反思活动。 被告的否认立场通常会发展为人际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讯问有身体和精神残疾的被告。 但是,对方在感受到辩护人的支持后,往往会在自己的虚假位置上加强,所以侦查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正确判断辩护人何时可以提问。 然而,辩护律师的参与不应削弱调查人员对被告情有可原的情况的关注。

审讯证人的心理学。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人知悉本案有待确定情形的,可以传唤证人作证。 作为证据来源的证人证言分为:

- 直接的,基于对特定案件所必需的情况的直接感知;

- 间接,根据其他人的报告,表明此类信息来源。

显然,首先应该讯问能够提供最可靠证词的证人。 在自由讲故事的过程中,调查员不打断证人的陈述,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以澄清证人形成比喻表征的条件,并建立构成证人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数据。 法律禁止包含直接答案线索的引导性问题。 调查人员应特别注意证人证词的无罪或指控偏见。 证人的指控证词表现为主动谎言,而无罪释放则以沉默的形式,即被动谎言,这往往与他不愿与执法机构沟通有关。 频繁且无理地给调查员打电话、调查员对证人的不正确行为等可能会助长这种情况。

调查人员必须区分虚假证词和妄想,为此有必要详细阐明证人直接感知事件的条件,他的感官能力。

未成年人审讯心理学。 讯问未成年人的特点是知觉和长时记忆量较小。

为了与未成年人建立心理联系,调查人员必须首先熟悉他的生活条件、人脉、家庭构成和成长的特点。 调查员可以从与家长、地区检查员和少年检查员的谈话中获得此类信息。 侦查人员在了解未成年人生活状况的过程中,揭示其家庭构成、家庭关系、父母的职业、文化道德水平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讯问在父母和辩护律师的强制参与下,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一小时。 如果调查人员怀疑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案件的必要情况并就其作证,以及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的能力,则他指定进行法医心理检查。

对抗中的审讯心理学。 对质审讯是一种在特殊程序制度下进行的专业交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 这种交流的一个特点是影响对抗期间的交流过程,通常是三个犯罪过程参与者参与其中:调查员(有时在对抗中的审讯由两名调查员或一名调查员进行和一名检察官的工作人员)和两名可能是证人、受害者、被告、嫌疑人的受审者。

交际性质的对抗的另一个特点是,只有在先前被审讯的人的证词中存在重大矛盾时才会进行对抗,特别是当其中一人被判伪证罪时。 在这种情况下,冲突成为解决矛盾的一种手段。 因此,有时侦查人员通过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使他们相互暴露,从而特别加剧了被讯问者的人际冲突。

对抗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注意未来对峙参与者的智力(记忆力、思维力、言语能力)、意志品质、性格特征,尤其是那些提供真实证词并打算证实的人:积极捍卫真相的能力,反驳他们的陈述,抵制来自另一个避免提供真相的被审问者的各种攻击甚至威胁。

在准备对峙时,要预见冲突的可能发展,思考管理冲突的方法和方法,为查明真相和揭发伪证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

如果调查人员假设证人可能受到另一名对质参与者的影响,并且为此目的,违背事实,会试图改变他的证词,建议推迟这种对质或不进行。

在组织被指控犯有非法行为、提供虚假证词的官员与官方或其他依赖他的证人之间的对抗时,应该非常小心。 如果在此人被免职并消除涉案人员对他的个人依赖制度后进行面对面的对抗会更有效。

在集体作伪证的情况下,在组织对抗的同时,采取措施消除受审者之间的相互责任。

参与者(调查员和被审讯者)的空间组织,他们在办公室的位置应排除他们彼此之间的触觉接触,交换熟悉的信号,对于控制对抗过程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因此,所有受审人都坐在与侦查员相对的位置,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话题 15

15.1. 律师活动中组织和管理子结构的一般心理特征

在现代管理体制中,每个主体、每个官员都是一个主体,不仅对其他人施加控制影响,而且还受到上级(官员)的影响。 同时,控制动作是纵向和横向进行的,当相互作用的主体不在同一个严格的层级体系中,而是暂时接触,不超出当前的法律状况,其解决的正是控制动作他们彼此停止。

在各类执法活动中,组织和管理问题的作用是不平等的。 例如,在检察官(他的副手)的活动中,管理子结构相对于调查员的活动占据主导地位,其中认知、预测、交际等方面更加引人注目,而组织和管理问题则更加突出。有些案件起到辅助作用,保证了认知过程的有效性,在犯罪侦查过程中确立了真相。 在初步调查的某些阶段,组织和管理问题可能变得至关重要。 但是,它们的内容比检察官的活动要狭隘得多,更多的是辅助性的。 例如,在没有首先采取一些组织措施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事件现场检查、搜索、调查实验等调查行动。 调查犯罪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高度组织,从计划开始,到对所取得结果的评估结束。

调查人员通常必须做出纯粹的管理决定。 因此,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员有权就调查和搜查措施的制定向调查机构发出指示和指示,要求他们协助开展调查行动。 侦查人员被授予就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等向有关官员提出交涉的权利。换言之,侦查人员活动中的组织和管理问题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那是在他的诉讼程序中。

管理职能(计划、组织、激励和控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素质。 因此,它受到更高的要求。

除了任何律师应具备的一般素质(这些是规范行为、发达的智力、神经心理稳定性、交际能力、专业精神等)之外,执法机构负责人还应以更高水平的素养来区分。智力发展,更大的压力抵抗力,更发达的意志品质,组织能力。 领导者必须是一个相当善于交际的人,能够倾听、理解对方,如果别人的意见根本上是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要说服对立面的下属,而不减损他的尊严和职业地位。

领导者必须是一个有进取心、有创造性思维的人,及时为下属安排眼前的任务,让下属有充分的机会发挥主动性,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必要的情况下,领导者应表现出决心和毅力,坚持原则,愿意为所做的决定承担责任。

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特别重要的是根据他们的业务、道德和心理素质来安排人员。 人事问题的正确解决,会影响到团队的形成,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仁慈的,不脱离团队,有共同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他们在团队中的角色和绩效纪律都会增加,他们的职业和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就变得真实了。 相反,如果领导草率行事,有时会绕过社会公正、人事决策,团队中就会出现冲突关系,这会立即对劳动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15.2. 律师决策的心理特征

解决方案类型。 律师活动中的一个特殊位置是决策问题,它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结合了意识的各种功能(记忆、感知、想象、思维)和外部影响这一活动的因素。

管理心理学领域的专家认为,决策以及信息交换是任何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包括执法这样的具体活动。 从本质上讲,决策是对替代方案的选择,即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行动,优先采用什么行为方法以实现目标。

在管理心理学中,组织决策是由官员为了履行其职能而做出的。 组织决策的目的是确保实现组织的目标。

根据促使官员(经理)优先考虑一项或另一项决定的原因,它们分为以下类型:

- 直觉决定 - 是在直觉的基础上做出的,感觉它们是正确的。 一种洞察力或洞察力促进了此类决策的采用——一种对整体情况的基本关系和结构的突然理解,这不是从过去的经验中得出的,通过这种洞察力,可以实现对问题的有意义的解决方案;

- 与直觉决策不同,基于判断的决策是基于管理者的知识、获得的生活和专业经验做出的;

- 理性决策 - 是在对可用信息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 此类决定的通过经历以下阶段:诊断出现的问题,评估解决问题的难度; 确定缩小决策可能性的限制; 选择似乎是最佳的替代解决方案(替代方案),对其实施的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和预测; 直接执行决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确定其实际价值。

调查人员的许多决定都是通过这条路径进行的,从提起刑事案件的阶段开始,到提出指控和随后将案件移交法院的阶段。 同样,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也会做出决定。

领导风格。 从决策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个人(独立)和合议。

第一类决定包括,例如,调查员在初步调查期间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 在法庭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阶段,以及民事案件的审判准备阶段,法官单独作出决定。 合议决定由法院组成。

领导风格对个人决策的程序有严重影响:专制、民主、自由。

执着专制领导风格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在做决定时,主要依靠自己的意见、对问题形势的看法和解决办法。 此类决定通常以命令、指示、决议、命令的形式发布,须无条件执行。

凭借民主的管理风格,决策阶段的领导者允许集体讨论替代方案,实现设定目标的最佳方式,并考虑参与决策的人员的意见。

最后,自由主义的决策风格的特点是领导者的行为是被动的,他从这个过程中脱离出来,将管理职能实际分配给非正式的领导者。

除了领导风格,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决策过程,即:

- 领导者的个人素质;

- 做出决定的环境(情况、情况等)。

律师活动中最大的困难是不确定的、有问题的情况,这促使他积极搜索各种相互矛盾的信息,以评估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做出的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 此类情况具有不同的规模,例如,决定对嫌疑人提出指控、进行搜查、面对面对质的调查情况,或宣判时在审议室中发展的情况刑罚由法院组成。

决策方法。 决策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其中逻辑结构往往是更深层次的纯粹外在反映,不仅隐藏在外在的观察之外,而且隐藏在主体本人之外,影响他选择某些决策方法和方法的心理现象-制造。 让我们简要地看一下其中的一些方法。

建模方法。 模型是对象、系统或想法的某种形式的表示,与所研究的现象不同,但再现了原始系统的某些基本属性。 对于律师而言,这种职业兴趣模型可以是法律性质的特定冲突(冲突情况)的模型,其中涉及各种法律关系主体。

在建模过程中,扮演角色的方法被广泛用于预测竞争方在各种决策选项(替代方案)影响下的行为。

决策树方法是逐步决策过程的图解表示,然后评估其可能结果对后续决策的影响。 这种方法被广泛使用,例如,当计划进行复杂的审讯并向被审讯者提供某些证据时。 它是预测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行评审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的使用使律师有机会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考虑到不同经验的人的意见,专门研究法律知识应用的特定领域。 这种方法与人格研究中使用的独立特征的概括方法有一些相似之处。

因此,决策过程被认为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反映了律师的动机领域、个人心理特征、人格特质:广度、深度、思维的灵活性、思维的分析品质、自我批评、发达的想象力、意志坚强的品质、决心、个人的情绪稳定性(尤其是在信息和时间严重短缺的极端条件下做出决定时)、能力、专业成熟度,专注于在专业活动中取得成功。

所有这些品质形成了律师的个人法律决策风格。 但是,无论这种风格如何,其内容和形式的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这是律师在刑事案件调查、民事纠纷解决等方面做出的许多决定的显着特征。

话题 16. 法律程序的心理特征

16.1. 司法活动的心理特征

作为刑事程序的一个阶段的审判是在初步调查之后进行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必须充分分析初步调查的版本,以及案件事件和情节之间可能存在的一切关系。 此外,法院可以对任何刑事案件提出自己的版本。

法院的活动基于公开性、口头性、即时性、过程连续性的原则; 当双方发生冲突时。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特别是情绪稳定性和在刑事诉讼的极端条件下从事建设性活动的能力,因为在法庭开庭期间,法官的攻击性、愤怒和仇恨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当事人转载。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表现出克制、宽容,以及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的能力。 法院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对判决作出唯一正确、合法的判决。

16.2. 研究初步调查材料,筹划审判工作

在研究初步调查材料的阶段,法官熟悉初步调查期间获得的材料。 正是在这个阶段,法官的心理活动的分析方面被激活,他试图想象所研究事件的出现和发展的形象,在心理上进行各种实验并提出自己的版本。 法官在提出司法版本时,应仅以经核实、可靠的事实为依据,以免出现司法错误。

除法官外,公诉人和辩护人熟悉案件材料,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批判性分析,对案件进行适当的摘录,以识别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为了评估现有证据,从程序反对者的角度考虑特定刑事案件的每种情况,

司法调查是审判的一部分,被告和所有参与过程的人都参与其中,以直接审查在初步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并将其提交法庭。

所提供的证据经过仔细检查,识别和分析其可接受性和相关性。 根据现行立法,法院只能根据司法调查中考虑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在司法调查中的心理任务是为程序反对者(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提供有保障的权利和机会,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对抗性。 法官必须巧妙而坚定地应对不可接受的情况(当事人的粗鲁和不正确的行为),从而将程序引入正确的程序渠道。 你不能诉诸说教和符号。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为消除压抑压抑的气氛做出贡献。

16.3. 法庭审讯和其他调查行为的心理

司法调查建立在对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审讯之上,因此以下情况是不可接受的:

- 主席的疏忽;

- 他与法官的长时间谈判;

- 不容忍、讽刺或不尊重他人的表现。

在此过程中向参与者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受到法院成员的监督。 法官必须始终记住,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受害人在其证词中的主观性,因此必须对他的证词给予最密切的关注。 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对于确定被告人的责任程度非常重要,因此法院还必须考虑被害人的挑衅行为,这被认为是被告人的从轻情节。 法院必须向所有参与该过程的人提供助记符帮助,提醒他们犯罪的起始事件、它们的顺序,并将它们与对该过程的参与者至关重要的事件联系起来。 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专家的讯问,以了解他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

司法辩论和司法演讲的心理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辩论由原告发言组成; 民事原告; 民事被告人或其代表;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司法辩论的持续时间不受法律限制,但参与辩论的人如涉及与案件无关的情形,审判长有权制止。 在辩论结束时,他们的参与者有权发表评论。

司法辩论的每位参与者发表的司法言论都与司法调查的结果和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密切相关。 司法演讲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论证对法庭产生令人信服的影响。 发言者的言论必须清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有能力的,并且可供司法调查的所有参与者理解。 鉴于被告人的心理特点,不能草率对待其人格及其行为的心理创伤因素。 司法演讲的艺术是通过提供有案件证据支持的有力论据,唤起法官对所说内容的团结。

演讲的主要技巧是对他人的影响,促使他人思想的独立发展。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演讲心理。 出庭公诉人负有维持公诉的义务,应当根据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律评价的实际情况。

公诉人只有在调查材料证实的情况下才有权坚持控告,否则必须撤诉。 检察官的讲话应仅基于无可辩驳的证据和分析性而非叙述性的具体事实。 显然,对犯罪事件的分析首先应该旨在证明犯罪事件发生了,并且是被告人有罪。 为此,必须将证据严格系统化,最终保证指控的正确性。

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演讲心理。 律师的程序性功能是通过对被告的论点进行论证来为被告辩护。 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必须防止法律程序中的任意性,防止可能出现的司法错误。 通过在法庭上工作,辩护人帮助他的委托人执行合法的行为。

在心理学上,辩护人与委托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关系,而辩护人不应与委托人的意志和立场挂钩,他独立决定自己建立的防御的方向和策略,自己说话代表。

辩护人的发言应仅以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为依据,以驳斥对其委托人的指控或减轻其责任。 与其他任何人一样,律师必须牢记无罪推定,在解释法律有利于他的委托人时使用任何怀疑。 他的行为必须保证辩护的完整性,披露委托人行为的所有心理情况,以使法庭纵容他。

检察官发言后律师的发言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和说服力,才能打破检察官发言后形成的心理障碍。 但要时刻记住,防守技术一定要正确委婉,要体现防守方的文质。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理。 法庭上的情况对被告人的心理有负面影响。 但是,如果对被告人选择拘留这样的预防措施,那么在审前看守所等待审判往往会使他精神疲惫,在法庭上直接加重。 被告人在司法调查前,尤其是在宣判前,有一种恐惧感; 这种感觉会因在亲友面前以及在受害者面前感到羞耻而加剧。 对于任何一个被告人来说,过分严厉的刑期和长期的刑期都会成为人生的灾难。

司法和刑事处罚合法性的心理方面。 在司法调查过程中,法院必须分析和考虑特定被告人犯罪的所有情况,评估他的个人素质,这决定了他的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的特征。

在进行个体化处罚时,法院必须考虑:

- 犯罪的形式、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 被告的精神状态;

- 他的个性特征

对于法院的处罚,犯罪的重复是非常重要的。 被告的人格特点是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 从轻情节包括坦白认罪、认罪认罪、公开忏悔、愿意赔偿所造成的损害等。

量刑心理学。 判决的决定是审判的最后阶段。 为此,法院退回到审议室,在那里它决定提交法院解决的整个问题清单。 法律规定,提交给法院裁决的每一个问题都必须以可以得到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形式提出。

判决必须以易于理解和易于理解的方式起草,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必须与法院确定的事实相符。 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必须包含对正在审查的证据的分析和强有力的论据,根据这些论据,法院接受了其中一些证据并驳回了其他证据。 处罚种类的决定必须以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不产生疑虑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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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solapova N.V.、Ivanova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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